发布时间:2023-10-11 15:54: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纳税筹划的特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纳税筹划 税法 风险管理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和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美国科学家本杰明?富兰克林说过:“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事情是确信无疑的,除了死亡和纳税。”这似乎是一句老掉牙的西方名言,也可能因现代经济理论的发展和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而被认为是错误的,但却一针见血地道明了纳税之于社会个体的必然性。一方面,税收是国家调整经济和国民收入的重要手段,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其经营活动总是以国家的正常运转为前提和基础的,因此,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另一方面,在经济生活中,各经济主体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无可避免地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强烈希望减轻纳税负担。如此,便产生了“纳税筹划”这一中性概念。
简单来说,纳税筹划就是经济主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有目的地对涉税业务进行筹划和安排,整合出最优纳税方案的经济行为。
(二)纳税筹划的意义
成功的纳税筹划除了能为企业带来期望的货币利益之外,还会产生许多客观的积极效果。
第一,增强了企业的财务统筹能力。成功的纳税筹划离不开缜密的会计处理和娴熟的法律法规运用技巧,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相关人员会更加熟悉资金、成本和利润之间的关系,也有助于培养把握全局的思维。
第二,有助于抑制违法违规行为,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纳税筹划”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由西方引入我国的新型概念,法律并未对其作出禁止性规定,这种默示的承认方式为企业设法减轻税负提供了合法的渠道。尤其对于大企业而言,与偷、逃税行为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相比,选择合理的纳税筹划显然明智得多。
第三,有助于优化经济环境,从而使企业获得长期的经济效益。这是站在宏观的角度上来看待纳税筹划的作用。税收政策体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企业按照税法和会计准则对税基做出合理调整、根据税率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格局、产品结构和投资方向进行有关决策,这些经济行为都在客观上使得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得到发挥,这就在整体上促使行业内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整个社会产业结构的优化;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反过来又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良性循环。
二、纳税筹划的特性
纳税筹划有其特性,只有通过对其特性的深入了解,企业才能更全面地理解纳税筹划,并将其糅合到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过程当中。
(一)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根本目标
纳税筹划可以分为绝对纳税筹划和相对纳税筹划。前者是指通过纳税筹划减少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绝对数值,例如通过转让定价、改变纳税主体来平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税负,通过多产生税前可扣除项目来调整税基,调整自身从而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争取较低的税率等等;后者是指通过纳税筹划,充分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从而获得节税收益。例如,通过选择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使得纳税义务后移,以获得货币资金更多的时间价值和周转利用的空间。
不论是绝对纳税筹划还是相对纳税筹划,其根本出发点只有一个——企业价值最大化。明确这一根本目标十分必要,如果企业管理人员只看到纳税筹划仅仅是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其直接目的是减少当期纳税,获得即时节税利益,很可能盲目采取单一的、短时的节税手段,而没有考虑到对企业长期发展有利的其他要素。企业的经济活动始于经济目标的制定,这是企业经营、投资活动最原始的动机。根据这一根本目标进行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过程的开端。
(二)以法律义务的履行为前提
作为经济主体,依法纳税是企业的法律义务。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义务是不可逃避的,逃避法律义务即为违法行为,更不存在“合理逃避”一说。因此,“合理避税”这一观点其实并无法律依据。我们只能通过有效的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的效果。
纳税筹划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且最好与现行法律法规完全契合,否则便会产生两类税务风险:第一,“用法过度”风险,这是指企业过度筹划,滥用或乱用税法或税收政策,从而产生偷税、漏水等行为,这类风险使企业面临补缴税款、加收罚款、滞纳金,甚至刑事处罚;第二,“用法不足”风险,这类风险主要存在于企业相关人员对税法和税收政策不熟悉,或出于过度谨慎状态,从而没有充分利用企业本应享受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这类风险虽然不是法律风险,但却使企业的经济利益白白外流。
实践中,许多学者认为这是纳税筹划最基本的特性,但笔者以为不然。法律义务履行的目的并不在于依法纳税本身,从企业的根本动机出发,依法纳税是为了使企业保持正常经营、避免因偷逃税而遭受法律制裁的手段。依法纳税义务的履行是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核心的,因此,“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根本目标”才是纳税筹划的最基本的特性。
(三)以事前筹划为主要手段
顾名思义,筹划即事先的筹谋规划,有效的纳税筹划应当产生于经济活动开始之前,并尽可能全方位地考虑到税收对经济活动的影响,而非在项目进行中匆忙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也不是在项目结束后才去考虑纳税筹划的缺失对企业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失。
目前,我国尚存在部分国有企业对事前纳税筹划并不重视,被动地等待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并习惯以人脉关系来解决问题。这一现象是企业税务风险的来源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律规范、监督体制的完善,这类企业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一、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合理安排按照税法规定,在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下,不同的业务情况需要缴纳不同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
1.兼营业务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方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产品或劳务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税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以货物销售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如果将涉及货物和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征收增值税,加大了增值税税基,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如果涉及营业税的项目无进项税额抵扣,或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则宜将混合销售行为转化为兼营行为。
二、企业销售中有关折扣的纳税筹划税法中对折扣的划分有四种: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实物折扣和现金折返。企业在选择促销手段时,一方面应考虑其市场营销效果,同时也不能忽视其税收成本,否则可能造成得不偿失的结局。
[例]某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货物一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利润率为50%.销售价格均含税,成本不含税。本月为了促销,拟采取折扣销售方式,现有四种不同的折扣方案:
方案一: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按7折出售(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方案二: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赠送价值为60元购物券(不含税成本为40元),可在商场购物;
方案三: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返还现金60元;
方案四: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在10天内付款,给予30%的折扣,在30天内付款不给折扣(若消费者选择该方案的话,假设一般在10天内付款)。
现有一消费者购货价值为200元,则百货公司选择哪种方案最有利?现分析如下:
方案一,百货公司计算如下:
(1)应纳增值税额为:200×70%/(1+17%)×17%-200×(1-50%)×17%=3.34(元)
(2)销售毛利为:200×70%/(1+17%)-200×(1-50%)=19.66(元)
(3)应纳企业所得税:19.66×33%=6.4878(元)
(4)税后净利:19.66-6.4878=13.1722(元)
方案二,百货公司计算如下:
(1)应纳增值税额为:(200+60)/(1+17%)×17%-200×(1-50%)×17%-40×17%=13.98(元)
(2)销售毛利为:200/(1+17%)-200×(1-50%)-40=30.94(元)
(3)由于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7%)-200×(1-50%)]×33%=23.41(元)
(4)税后净利:30.94-4-23.41=7……53(元)
方案三,百货公司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顾客得到60元的优惠,商场赠送的60元应是不含个人所得税的,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1)赠送现金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1-20%)×20%=15(元)
(2)商场应纳增值税额为:200/(1+17%)×17%-200×(1-50%)×17%=12.06(元)
(3)扣除成本、对外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利润为:200/(1+17%)-200×(1-50%)-60-1.5=-4.06(元)
(4)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7%)-200×(1-50%)]×33%=23.41(元)
(5)税后净利为:-4.06-23.41=-27.47(元)
方案四,假定该消费者选择在第九天付款,则消费者享受的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该百货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与第三种方案的计算结果相同,即为12.06元。
(1)企业毛利润=200/(1+17%)-200×30%-200×(1-50%)=10.94(元)
(2)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7%)-200×30%-200×(1-50%)]×33%=3.61(元)
(3)税后净利=7.33(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同样价值的商品,由于企业采取的折扣方式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和收益额也不一样。比较而言,方案一(折扣销售)最优,方案三(返回现金)最不可取。
三、代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其一,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即中间商按照生产企业制定的市场价格代销其产品,根据实现销售的商品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生产企业收取手续费。这种手续费收入对中间商而言是一种劳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其二,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即中间商和生产企业约定一个协议价,如果产品可以销售出去、双方按照此协议价结算。虽然不垫付资金这种销售是代销,但中间商所获取的收入来自于商品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这两种代销方式下,中间商都能够获取一定的收入,但这两种收入的税收负担却不同。假设两种方式下,中间商的收入相等,那么哪种方式税收负担更轻一些,中间商获取的纯收益更大一些,或者说中间商应选哪种代销方式呢?
[例]某食品制造公司推出一种新食品,产品销售状况不佳,该制造公司决定委托某商业公司代销其产品,并借此打开销路。待选的方案有两种:
方案一:商业公司按照食品制造公司制定的价格10元/个对外销售,每月底,商业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销售清单,并按实际销售价格和数量与食品制造公司结算货款;同时商业公司根据代销的数量和销售额,向食品制造公司收取20%手续费。预计商业公司月销售数量为10000件,则其手续费收入为20000元(10×20%×10000)。
方案二:商业公司与食品制造公司约定交接价格为8元/个。每月底,商业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销售清单,并按约定的8元/个的销售价格和数量与食品制造公司结算货款,商业公司按照1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实际售价10元/个与协议价8元/个之间的差额,即2元/个归商业公司所有,假定商业公司月销售数量仍为10000件,则商业公司每月取得进销差价也为20000元[(10-8)×10000]。
两种方案中,商业公司每月毛收入额均为20000元,但两种方案下公司的税收负担和净收益额是不一样的,具体分析如下(忽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方案一,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业公司的代销清单时,要确认销售收入额100000元(10×10000)及销项税额17000元(100000×17%),同时要支付商业公司手续费10000元,所支付的手续费作为销售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设食品制造公司销售的这批产品销售成本及其他期间费用为b,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p,则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应纳增值税=17000-p(元)
所得税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商业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
所得税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此方案下,消费者最终以1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产品并承担了全部增值税负担,消费者总支出为100000×(1+17%)=117000(元)
方案二,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业银行的代销清单时,要确认销售收入额80000元(8×100000)及销项税额13600元(80000×17%)。设食品制造公司销售的这批销售成本及其他期间费用以及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同方案一,则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1)应纳增值税=13600-p(元)
(2)所得税前收益=80000-b(元)
而商业公司在此代销业务中,相当于购进成本为80000元,销售收入为100000元,该公司应对此代销业务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则商业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1)应纳增值税=100000×17%-13600=3400(元)
(2)所得税前收益=100000-80000= 20000(元)
关键词:纳税筹划 必要性 原则
1.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了到减轻税收负担以及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对经营、理财、投资等活动的事先筹划以及安排,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的方案,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从国家税制法规上看,纳税人总是密切地关注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以便节减税收。一旦税法有所变化,那么纳税人就会从自身追求财务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采取相应的行动,把税收的意图融入到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从此方面来说,纳税筹划既是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好、更快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也是在提醒税务机关注意税法的缺陷,进而对健全税法起到促进作用。从纳税人角度上看,纳税筹划既能使得纳税人税收减少,同时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可以通过税收方案之间的比较,进而选择出纳税较轻的方案,以减少纳税人现金流出或本期现金流出,以增加可支配资金,并且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壮大。
通过上述分析,纳税筹划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方面,体现了纳税筹划手段,纳税筹划需要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企业通过对经营到投资、理财到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合理、有效地安排。另一方面,明确表示纳税筹划的目的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当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之后,并没有减轻税收负担,则这个纳税筹划是失败的;可是,当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时,税收风险也有较大幅度的提升,那么纳税筹划活动同样不算成功。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2.1纳税筹划对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具有促进作用
税务筹划是以现阶段实行的税收法律为依据,利用对税法规定的熟悉,对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差异进行税务筹划,以选择出最优的纳税方案。而现代税收是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同样是依法制定出来的。纳税筹划和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具有同步性和客观一致性。因此,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 由此可见,对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具有促进作用,是有效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一种有效手段。
2.2纳税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有积极作用
企业在整体的负担中,税收所占的比重是最高的。并且税负又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 税负是企业净现金的流出,它并不会给企业带来一些额外的经济收益,因此,要是想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以降低资本成本并且增加现金流,进行合理的、成功的税收筹划是十分有必要的。
2.3纳税筹划有利于不断健全与完善税法
纳税筹划是合法地利用税法对企业的资源进行最优化安排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而税务机关并不能对企业进行处罚,只能依靠从加强税法的建设角度,进而不断地从纳税人的筹划方案过程中发现税法中存在的不足。
3.统筹纳税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来自其本质的特性,如果脱离了合法性、整体性、风险性、成本性 等特性,那么纳税筹划原则也就无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纳税筹划的本质特性是纳税筹划原则具有其内在的产生根源,纳税筹划原则是外在的规则,体现了纳税筹划的本质特性。而企业要想开展纳税筹划就必须认真遵循其对应原则和本质特性。
3.1超前性和事先筹划的基本原则
事先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客观可能并且必然的要求,在客观上可能是指纳税行为具有滞后性,多发生在经济行为之后,一些纳税行为的滞后性会给纳税人在展开事前筹划过程提供了可能性。纳税筹划必须在经济业务和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就对纳税阶段进行合理的筹划,否则就容易沦为带有欺诈性质的偷税,这也是纳税筹划的必然要求。
3.2要注重整体性和综合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并不是为了谋求一些税种税负减轻,而是为了谋求降低整体税负,谋求税后企业综合利益最大化。从这一点上来讲,纳税筹划则归属于财务管理范畴,其目标和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是相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案税负最轻,但是它不符合企业的综合利益最大化原则,那么此方案就无法顺利实行;那么,如果某方案其税负尽管不是最轻的,但它可以使企业的综合利益最大化,那么这个方案是最佳的。
3.3合法性和不违法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最为本质的特性是合法性,更是纳税筹划区别于那些税收欺诈的最根本的标志。纳税筹划的依据是税法所赋予的权利、可选择性条款和优惠政策,这不仅要求企业在行为上不违反法律,而且在最高层次的纳税筹划其结果也要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立法意图,必须是法律鼓励的不是法律的盲区,但都要求纳税筹划不得违法,无论是哪一个层次的合法性。
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是一件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如果一个纳税筹划方案顺利成功这将会给企业带来节约纳税的好处,但是一旦纳税筹划失败了,将会给企业带来巨额损失,因此,纳税人在指定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4.1经常与税务机关沟通
目前,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着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他们还需要遵守地方政府的颁布的其他规定,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要积极地同税收机关联系,主动关注当地的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特点以及具体方法。
4.2加强税收政策知识的学习
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者要时刻地关注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最新变化,通过认真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就能够准确理地了解法律法规的本质,以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同样的,只有认真加强税收相关知识的学习,统筹把握好税收政策内容, 这样才能衡量其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有效规地避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风险,以增加企业的效益。
纳税筹划是当代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手段,作为企业,一定要树立好纳税筹划意识,科学、守法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选择好适合我们企业实际情况的方法,为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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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再平.对税收筹划的几点看法[J].税务研究,2005,(1)
【关键词】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风险 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人士普遍认同企业纳税筹划。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与其相伴随的风险。也就是说,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使得纳税筹划在为企业带来节税性质的利益同时,也让企业面临不可避免的风险。如果忽视这些风险,将使企业在浪费资源的同时损害其形象,影响企业长远发展。
一、纳税筹划风险及其分类
纳税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时,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控制的因素产生的使企业通过纳税筹划活动得到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出现偏差,从而导致纳税筹划收益的不确定性。纳税筹划风险是伴随着纳税筹划产生的,而纳税筹划的前瞻性、主观性、条件性等特性,决定了其具有如下风险。
1、政策风险。纳税筹划必须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合理合法的节税。因此,纳税筹划必须具有非违法性,而遵守法律法规就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否则就会产生政策风险;另外,税收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于法律政策的把握和理解的局限也可能使企业遭受政策风险,这部分风险称为政策变化风险。
2、经营风险。纳税筹划是一种符合法律政策的预先谋划,具有较强的事先性、计划性、及时性。一方面,纳税筹划是对企业未来所处环境的一种预测,如果这种预测和未来实际环境不相符,便会容易导致纳税筹划活动的不成功。另一方面,纳税筹划是对不相同的税收政策进行选择和灵活运用的一个活动。
纳税筹划一经选定某项税收法律和政策,企业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符合所选税收法律政策的要求,才能够享受该项税收法律政策的优惠待遇。一旦经营活动本身发生改变,就很可能会失去享受优惠待遇必备的特征,因而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纳税筹划目标,而且还有可能加重税收负担,最终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
3、执法风险。执法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不完善可能会引起税务执法部门税收政策的执行偏差。这是由于很大部分税收政策都只对于其基本层面做出了相关规定,具体的税收条款和设置却不完善,税务机关和企业对同一税收政策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二是一般情况下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会留有一定的可变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税务执法机关则拥有了裁量权,这也为税务执法的偏差提供了可能。三是一些税务执法人员对企业纳税活动有抵制心理,对纳税筹划在认识上存在偏见。四是原本被政府默认的避税方式突然被查处和抵制,致使企业纳税筹划的失败。
4、制定和执行不当风险。制定和执行不当风险指纳税筹划在具体制定和执行环节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是纳税筹划方案本身存在一定问题,导致相应执行结果只能是失败;二是在纳税筹划方案执行的过程中,有些部门和人员合作工作不协调也会产生纳税筹划风险;三是纳税筹划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的半途而废或不彻底,及执行手段不合理,都会导致纳税筹划活动失败。
二、我国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现状分析
1、企业风险管理和防范意识较低。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对纳税筹划没有正确的理解,认为降低税负负担就是降低所纳税款的绝对数额,而没有考虑其他的成本,于是铤而走险,偷税漏税,而忽视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业绩,使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因为,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出,企业就会面临严厉的处罚和财务风险,结果适得其反。同时,企业也缺乏相关管理人员在纳税筹划风险管理方面的支持与引导。
2、纳税筹划人员及其风险管理人员的总体素质不高。纳税筹划是一项综合性和科学性极强的工作,纳税筹划的成功与否与筹划人员的素质息息相关。有效合理进行纳税筹划要求筹划人员要具备和综合运用相关知识,纳税筹划人员既要具备纳税筹划本身的技能,包括税收、管理、财务、会计和法律等相关知识,同时也要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即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把握和精通纳税筹划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合理高效节税,使企业获得最大收益。
目前,纳税筹划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纳税人员对纳税筹划本身的业务掌握程度还不高,懂得相关筹划理论知识的人,又缺乏相关的判断和管理能力,因此从事纳税筹划及其风险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并不高,再加上企业对纳税筹划人员的培训不到位、不及时都使得企业由于缺乏纳税筹划的人才环境而面临较大的风险。
【关键词】 集团公司; 增值税; 纳税筹划
企业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为实现其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税收的可筹划性越发显现,企业也愈加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同时,有关纳税筹划的社会培训火爆异常,注册纳税筹划师格外受宠。就我国企业纳税筹划而言,在理论研究层面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其实践应用层面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在系统化发展的过程中,市场化的趋势亦愈发凸显。企业为了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并不断发展,其经营的理念和方式、方法也在不断的创新和提升,为了获取收益,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方法来增收减支,降低成本。这样,如何减轻税收负担就成了企业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而纳税筹划就成为理性企业管理者的最佳选择。增值税作为我国企业的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税收支出中占很大比重,对企业的收益水平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加强对增值税的研究和筹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财目标,同时还可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BY集团公司基本情况
目前,BY集团公司由5个公司和1个技术开发中心组成,其中,核心企业——BY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司总部只负责管理业务。BY集团公司的最初业务可以追溯到1990年在设立的BY食品机械厂(后更名为BY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当时主要生产和销售食品加工机械。1999年,BY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某知名高校合作建立了BY机械技术开发中心并研究开发了一系列新型果品加工设备及加工工艺,随后公司涉足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化工产业,设立了BY食品原料加工有限公司和BY食品化工有限公司,后又涉足果业生产和装饰装潢业务。2004年收购了为其提供电子配件的某电子厂成立了BY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BY集团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成套果品加工机械设备,包括多种分级机、清洗机、破碎机、过滤均衡器、分离机、破碎器、消毒器等。特别是新型的分级机、分离机和过滤均衡器属高新技术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都在30%左右,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成套果品加工机械设备的销售收入占到集团公司销售收入的60%以上。BY集团公司的其他产品包括工业自动控制元件、电热控温器等机械电子配件,天然色素、无水果糖、食品稳定剂等食品化工产品,脱水果粒、果酱、浓缩果汁等食品原料。BY食品原料加工有限公司还拥有1 600余亩果园;BY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装饰设计和装修服务;BY机械技术开发中心除为本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外还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业务。在BY集团公司内部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方面,除BY机械技术开发中心外,BY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要保证对BY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电子配件供应;BY食品原料加工有限公司和BY食品化工有限公司之间也保持稳定的相互提品的业务往来;BY食品化工有限公司为BY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装饰工程用新型环保涂料。
二、BY集团公司增值税纳税情况
2006—2010年BY集团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数据见表1。出于为企业保密,相关数据做了处理,但不会影响研究结果。
从表1可以看出,2006年至2010年BY集团公司的营业收入稳步增长,同时增值税负也呈现持续增长趋势。公司营业收入2010年环比增长45.30%,而增值税环比增长52.88%,增值税增长速度超过营业收入增长速度7.58个百分点。同时还可以看出,BY集团公司增值税税负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3.65%,这在一定程度反映出公司在税务管理方面可能存在漏洞,增值税纳税筹划应有潜力可挖。
三、BY集团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突破点
(一)寻找纳税筹划突破点的方法
寻找纳税筹划突破点通常采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税务诊断分析法;一是鱼骨图法。税务诊断是财务诊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诊断以预防、控制风险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由此而知,税务诊断作为财务诊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应该服从和服务于这一目标。通常,税务诊断是指依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科学评估和判断企业的纳税筹划空间和涉税风险,进而发掘有效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最大限度实现企业税收利益,以及有效控制税务风险的一种管理手段或者方法。鱼骨图法是通过头脑风暴法找出影响事物特性的相关因素,并与事物的特性值一起,按照相关关联性整理形成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并且标出了重要因素的图形寻找特性要因的方法。因该图形如鱼骨,称为鱼骨图,也叫特性要因图。
(二)BY集团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突破点
通过应用税务诊断分析法和鱼骨图法对BY集团公司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发现:BY集团公司已经在利用内部转让定价和选择有利结算方式等方法对增值税进行筹划,但依然存在较大的筹划空间。主要筹划突破点如下。
1.自供原料无法抵扣
在分析和寻找BY集团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突破点的过程中发现,BY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兼营1 600余亩的果园,自供果品原料不能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如果这部分的增值税能够免除,那么增值税税负就会有所降低。
2.存在高人力成本环节
BY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果品加工机械的主体部件生产的打磨环节是劳动密集型加工环节,人力成本很高。如果某个环节人力成本很高,那么其势必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贡献就大。所以企业为了节约增值税纳税支出,应该想方设法降低人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