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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则的分类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3:4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会规则的分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会规则的分类

篇1

关键词:H.L.A.哈特;内在视角;规则实践理论;法律规范性;法律实证主义

中图分类号:DF0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1)05-0058-05

H.L.A.哈特被誉为20世纪最杰出的法哲学家之一,无论是与富勒的争论,还是“哈特-德沃金”之争,他始终处于当代西方法学思想交锋和论辩的另一端,引领并推动当代英美法理学的发展。因此,发掘和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既有利于我们理解和评价哈特的理论贡献,又有助于我们把握当代英美法理学发展与变迁的思想脉络。

哈特的重大理论贡献是,在一般法理论中引入了内在视角(a internal point of view)的因素。但很不幸的是,这一概念经常为人所误解或误读。考虑到内在视角在哈特理论中的重要地位,为澄明哈特的理论立场与内在视角的关联,笔者将根据自己的研读和理解,综合分析哈特内在视角的两个问题,即内在视角的定位及其与哈特理论立场的关联问题,以反思哈特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方法论基础及其理论意义。

一、内在视角的提出及其涵义

哈特提出的内在视角,被视为迈向理解法律及其实践之本质的关键步骤。与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如奥斯丁和凯尔森不同,哈特基于社会规则的观念发展出一种新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一方面,哈特驳斥了奥斯丁的简约主义,即把法律简化为者命令的做法,并以“抢匪情境”@为例说明法律不等于单纯的者命令;另一方面,他还驳斥了凯尔森的规范性简约主义――后者采取了双重的简化步骤来理解法律规范:第一步把法律界定为“应当是什么”的客观实在;第二步则把底线层面的应然实在简化为最高层面的应然实在,并依次进行三种不同的简化,即法律权利首先简化为法律义务,法律义务继而简化为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又最终简化为应然实在。哈特认为,法律规范不应简化为法律义务规则,还存在着授权的法律规则,后者决定着法律义务规则的确认、修改和存废。

根据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仅在规则被实践的时候,社会规则才存在。社会规则的实践通常由两个方面的要素所构成:(1)社会成员在行为模式上的趋同和聚合,以至于形成一种普遍的、稳定的常规行为模式;(2)社会成员对此行为模式持有广泛共享的批判反思态度,它表现为所有社会成员应当去遵守共同的行为标准,并批评和谴责那些行为偏离者。因此,尽管社会规则与社会习惯在行为常规的意义上存在相似性,但社会规则具有下列明显的特征:首先,偏离于社会规则,将导致社会成员对其行为偏离的批评;其次,这些批评被认为是正当的。这一正当性意味着,依据社会规则来评判不同行为的做法不应受到非议和谴责;最后,仅当社会成员把既有的社会行为模式视为行为的共同标准,社会才具有或存在一个社会规则。易言之,当其成员对特定的行为常规采取一种内在视角时,社会才会存在一个相关的社会规则。

哈特认为,在一个具有行为规则的社会里,“关注规则有两种可能的方式:要么作为一位外在观察者,他本身并不接受这些规则;要么作为该社会的一位成员,接受这些规则并以之为行为指引”。根据这一区分,哈特告诉我们,以第二种方式关注规则的社会成员,总是采取一种内在视角来看待这些规则。内在视角意味着接受规则者以一种批判反思态度来看待这些规则。根据这一界定,“接受规则”和“批判反思态度”是内在视角概念的两个关键词。

首先。接受某一社会规则就是把规则所载明的行为模式视为群体成员应予遵从的共同标准。它要求把规则视为行动的理由和证成条件,作为主张、要求、批判或惩罚的基础,而且作为确立这些要求和批评之正当性的基础。“(接受)存在于个人的常规倾向中,他们把如此的行为模式既作为未来行为的指引,又作为批判的标准,它可能正当化各种要求和不同的压力形式。”。这等于说,采取内在视角的人不管行为动机如何,他意图接受规则的指引并遵从规则的行为模式;与此同时,他可以批评那些不守规则的人,并运用“错误”或“不当”等评价性语言来表达其批评。

其次,批判反思态度最好被理解为既包含一种认知维度,又涵括一种意志要素。它的认知维度涵蕴着一个行为模式――在具体情境中如何行动的一般化范式一的观念,它具体表现为一种对行为与情境关联性的抽象感知能力。简单地说,对一项社会规则的认知,主要体现为对相对抽象的规范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这一规范内容涉及在什么样的具体情境下应当为或不为特定行动的事项。由于行为和情境相关性的感知力通常要求人们理解当前行为或未来行动的意义,因此认知成分还包含着一种评价自身行为以及思考如何行动的能力。这与“知识即力量”是密不可分的。批判反思态度中的意志要素,则体现在拟想的行动情境中从事特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某种意愿或偏好。对待规则的批判反思态度,意味着在接受规则的前提下按照规则内容从事特定行动的行动意愿或偏好。换言之,即便接受规则者行为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必定有遵守规则的行动意愿或动因,否则接受规则的成员要么不愿意遵守规则的行为模式,要么不接受规则所要求的行为模式为评价行为的共同标准。

二、内在视角的分类学体系和哈特的理论立场

为更好地把握内在视角概念的意义,我们必须在一个内外在视角的分类学体系中确定内在视角的准确坐标,进而阐述它与哈特之理论立场的关联性。

(一)内在视角的分类学体系

在考察哈特有关内在视角的观点之后,学者们发现,哈特在论述法律或规则的内、外在视角时前后并不一致。由于内在总是相对于外在而言的,那么哈特的前后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对外在性的不同指称上。在哈特的意义上,“外在”有时指称的是物理的距离,有时指称的是用以分析行为的手段,以及又指称对待所涉规则或体系的态度。我们可以在哈特的著作中分别发现相应的线索,如,一方面,哈特曾说,一位外在观察者“虽然自身并不接受社会规则,但却可主张该社会成员接受这一规则,并因此可从外部提及该社会成员以内在视角来对待这些规则的方式”;另一方面,哈特又提及“一种极端的外在视角”,它指的是这样一类外在观察者,他“甚至不诉诸于内在视角之方式……而仅仅满意于记录可观察行为的常规性”;再者,哈特还似乎曾把不法者的视角归之为一种外在视角。为此,通过鉴别不同的外在性类型,有论者从中总结出四种内、外在视角的区分形式:(1)跨文化观察者的外在

性,他可以理解其他的行动者以内在视角来看待社会规则的性质;(2)自然科学家的外在性,他仅仅记录其他行动者的行为常规,而不太关注行为者的动机和态度;(3)不法者的外在性,他拒绝接受规则并仅在预测法律的不利后果时关注它们;(4)无法理解法律融贯性和体系性之参与者的外在性,他仅仅是非常熟练地仿效其他内在参与者的行动,却并不认同法律的体系性和融贯性。

外在视角的多样性似乎意味着,它可以分别对应不同类型的内在视角。因此,要准确厘定内在视角的坐标位置,必须先构建一个合理的、符合哈特使用意图的分类学体系。为此,我们或可借用美国学者司格特・夏皮罗所提出的实践和理论之区分,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关于内在视角的分类学体系。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其实践参与者必然是与法律打交道的当事人或法律人。这类实践参与者对待法律的实践态度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内在化的态度,即把法律规范作为行动理由的接受态度,这是一种典型的好人视角,即大多数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所持有的实践态度。哈特认为,他们必须是社会的大多数,否则社会就无法存在良好的法律秩序。另一种态度则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提出的坏人视角,它是一种典型的投机心态,它设想着,人们之所以遵守或服从法律,仅仅是为了避免与之相伴随的制裁和惩罚,而不是因为规则要求如此行为。从一定程度上说,坏人也是一种法律实践的内在者,虽然他关注法律的目的仅仅是厌恶法律制裁。因此,无论是内在化态度还是内在者的坏人视角都是一种实践立场,它强调内在于法律实践的参与者如何理解法律实践的规范意义。由于内在视角是一种接受或认同规范的实践态度,因此不以接受规范为基础的坏人视角虽然是一种实践态度,但却可被限定为一种外在态度。

而从外在于法律实践的立场来理解法律实践的诸方面,隐含了一种理论视角的可能性。持有理论视角的人,并不反求诸己,而仅仅去描述和理解其他的法律参与者是如何依据法律规范而行事。这一点与彼得・温齐对哈特的影响有很大关联。对于温齐来说,理解一个社会不同于理解自然,后者依据因果律来解释自然现象;理解一个社会现象,必须涉及到行为动机和行为理由的范畴。温齐的理论立场,可被称为一种参与者视角的诠释或理论说明,即根据社会规则来说明社会行动者的行为动机和理由。哈特所自赋的描述社会学径路正是这一理论视角的一个典型,它旨在描述社会成员如何看待并回应法律规则的要求。相对于内在参与者的内在视角而言,这种诠释的理论视角仍然是一种外在视角,尽管它必须关注并考察参与者的内在视角。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种不同的理论视角,它仅仅满足于记录和描述社会行为的内容和频度,而不关注行为者的行为动机和理由。哈特把这一行为主义的描述立场称为一种极端的外在视角。

综上,我们可以在下述分类学体系框架中发现内在视角的清晰定位:

从这一结构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内在视角作为实践视角的一个支类,它与霍姆斯意义上的坏人视角均以实践的内在者为基点。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接受法律规范,并持有一种内在化的实践态度――正是这一态度决定着实践参与者(即内在者)的分化。为了强调内在视角的实践性和接受态度,哈特曾在不同的表述场合下,把与内在视角并列的其他三种视角理解为一种外在视角。换言之,如果单纯以内在视角的接受态度为尺度,那么,无论是霍姆斯的坏人视角,还是外在观察者和研究者的视角,都是一种相对于内在视角而言的外在视角。这种相对性体现为不同的外在视角分别展现出一种相对应的外在性。

(二)哈特的理论立场

陈景辉博士在《什么是“内在观点”?》中认为,哈特的内在观点是对接受观点的描述,因而“不是内在参与者的实践观点,而是研究者以内在法律实践的者的角度,对于法律的解释”。这一观点似是而非。之所以“似是”,因为他通过援引夏皮罗教授的论文,强调了内在视角对规则实践的接受态度;而最终又是错误的,因为哈特对内在视角的描述本身是一种外在视角,即一种理论维度的外在视角。陈景辉博士恰恰混淆了哈特的理论立场与内在视角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哈特运用内在视角的目的在于,指斥以制裁为中心的法律实证主义思想无法说明法律的规范性。然而,哈特自身的理论立场,如其在《法律的概念》一书前言中所宣称的,是一种“描述社会学”的立场。之所以是“描述的”,“因为它在道德上是中立的,不以任何证立为目标;它并不寻求通过道德或其他的理由,去证立或推荐我在一般性说明中所描述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和结构”。在描述的立场下,哈特不是置身法律实践的参与者,而是借由一般描述实践参与者的行动来理解法律的性质。因此,它不可能是一种实践的内在视角。那么,该如何理解哈特自身的理论立场与内在视角的关联呢?

最早给出一个恰当解释的是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教授。他在哈特思想之评传中指出,哈特法学思想的方法论立场是一个介于内在视角和外在视角之问的“诠释”视角:一方面,它全面分享内在视角的认知成分,即理解人们为何如此行事的模式;另一方面,虽然它能够完全理解内在视角的意志力成分,却并不接受和分享这一成分的内容,即意愿根据上述行为模式而行动。其他学者相继接受这一看法,并分别给出了相同的论述和说明。例如,比克斯就认为,哈特的方法进路是诠释的,因为它试图通过一种实践参与者如何看待实践的方式来理解这一实践的内涵和意义;夏皮罗也认为,作为一位法理学家,哈特实际上是从一个外在的诠释视角来观察和描述法律的。

外在的诠释视角意味着,哈特把自己当成是一位中立的观察者。由于法律实践涉及不同行为者的行动理由和行为动机,要理解法律实践的社会意义以及法律本质,理论家就必须通过说明和解释内在实践者的行为模式和行动意图而予以揭示。从某个程度上说,作为外在观察者的学者,必须凭借对实践参与者的理解和效仿,以揭示法律的本质是什么。要言之,一个事关法律本质的法律理论,必须说明内在视角的功用。

说明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并非给出一个有关法律是什么的概念定义,而是通过对法律义务的说明,来展示义务的规则约束性。说一个人有某一项义务,等于说他落在某项规则的约束之下。落在一项社会规则之下,隐含着社会的大多数对该规则的内在接受和认可,这正是社会规则之实践理论的核心要点。法律规则的效力,来自于一个基础规则亦即承认规则的确认和鉴别。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法律规则与社会的其他规则,如道德、宗教规则得以界分,并保有一种根本不同的规范性质。

三、内在视角的理论意义

虽然哈特自身的理论立场不是一种内在视角,但是他提出内在视角的重要贡献在于,“一个关于法律本质的理论必须要安置好内在视角”。那么,内在视角究竟具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这里,笔者想从两个方面来展开,一是内在视角在哈特法律思想中的理论意义,二是内在视角的方法论价值。

首先,对哈特来说。内在视角的提出是为了说明以制裁为中心的法律理论之不足和缺陷。这种缺陷体现在它忽略了内在视角的存在。一种法学理论要成为普遍的理论,即能够说明法律体系的存在以及法律思想和话语的可理解性,那么它就必须认可规则接受的实践态度,一种实践参与者的内在视角。先前的法律实证主义者以制裁为中心的理论范式,只能有效说明部分法律实践者的行为动机和模式,即以畏惧制裁、计算苦乐的心态来对待法律。而事实上一个文明有序的社会中,大多数人应是接受并服从规则的良好公民,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不只是为了预测并规避法律制裁的发生和降临。只有兼顾法律实践者的内在视角,即承认实践者对社会规则的接受态度,方能更全面地揭示法律实践的全貌。

其次,内在视角能够有效地说明社会规则的存在,因此哈特得以提出社会规则的实践理论。它认为,共同体内的社会规则,是由该社会的某种社会实践形式来所构成的。其主要任务在于解释次级规则(尤其是承认规则)的效力问题。在哈特那里,承认规则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效力标准,即“任何规则都要通过符合该承认规则所提供的判准,才能成为此法体系的一员”。问题是,承认规则作为法体系的终极规则,其效力的根基又源于何处呢?为此,哈特重新转换了提问方式,把承认规则的基础效力问题最终转化为一个社会学的事实问题。如果承认规则是存在的,那么追问其效力基础的问题就是多余的。承认规则的存在是一个典型的事实问题,其最终确立仰仗于社会成员是否形成人所共知的行为模式以及对此模式的规范性态度。

最后,它还有助于人们理解法律实践的性质,并发展出一种法律陈述的语义学。内在视角的提出,不是为了说明法律活动的道德性或合理性,而是为了说明它的可理解性。既然法律实践的参与者把法律构想为一套由权利和义务所组成的社会制度,那么他们就必须接受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特定规则。换言之,如果我们不能明白和理解人类行为是否符合某一规则,那么我们也将无法恰当地理解,在规则存在之处,人们思考、话语和行动的整体风格,以及这一风格所型塑的社会规范结构。

以上是内在视角之于哈特理论的意义。但是,哈特的理论视角不是一个纯粹的内在视角,而是分享了相关认知要素的诠释视角,因此才会有把哈特的理论径路视为诠释转向的观点――它的主要目标是描述性的,即描述社会如何看待法律规范的性质。然而,批判的观点认为,要恰当理解和说明法律的规范性,缺少参与者的内在视角是不可能的。换言之,哈特使用诠释视角来说明法律的规范性,是很难站得住脚的。基于这一原因,有论者认为内在视角应被视为法理学的方法论基调,因为要充分说明法律的规范性,研究者必须从参与者的视角出发来描述和理解法律的意旨和功能。正是出于这一信念,不少论者均吸以内在视角作为自身理论的方法论基础,从而成功建构一些独具特色的法理论。

四、结语

篇2

[关键词] 礼;规则;公民

【中图分类号】 D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9-042-1

一、孔子“礼”的思想

(一)“礼”的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阶段,旧的宗法等级制度及其礼仪规范陷入了严重危机,出现了所谓的“礼崩乐坏”的状态。当时孔子作为儒家的创始人,亲历目睹了这个时代的变革,感慨万千:“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臼诸侯出。”

(二)“礼”与当时的社会规范。孔子对“礼”推崇备至,把“礼”的内容也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不仅规定了伦理道德方面的各个思想范畴,也对社会管理层面的刑法制定了规范和指引,不仅如此,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被涉及到,最终礼由原本的风俗习惯转变成为一套完整的社会规范体系,成为一种调和社会矛盾,整合社会秩序,达到社会和谐的工具。

二、公民规则意识及意义

(一)规则。规则是关于人们行为的准则、标准、规定等等。更确切地说,规则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必须遵守的科学的、合理的、合法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保证了社会生活、工作、行为的有序规范,是现代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关系网络中,个体与个体之间普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要使这些联系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以保证某一局部的或整体的社会关系网络时刻处在健康、有序、发展的状态,所依靠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规则以及各个个体履行规则的意识和能力。

(二)公民规则意识。广义的公民规则意识是公民对各种社会规则或者规范的认同、自觉服从与遵守。狭义的公民规则意识是指公民在法治状态下通过对法律规范内在价值的认同,进而把法律有效地内化为其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形成一种自觉的程序规则意识和自觉服从与遵守法律的自主自律意识。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其行为方式要体现理性精神和符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具体地说,公民规则意识就是公民在对法律信仰、认同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这里既包括公民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维护,也包括公民权理性实施的正当性;既包括公民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也包括公民消极被动、或被迫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既包括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包括公民的公德意识。

(三)培养公民规则意识的意义

1.培养公民规则意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运转。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规则成为了维护公共生活正常运转的不可或缺之物。公民规则意识的树立和加强,使公民不仅能在外在的行为上遵守社会规则,更能在内心的道德层面自觉、自愿地维护社会规则的运行,并且对破坏社会规则的行为给予谴责。公民规则意识的强弱与否,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文明的重要标志。

2.培养公民规则意识,是走出传统德育的困境的要求。公共性生活领域日益扩大的现代生活使得传统德育面临着向现代转型的困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守法”作为基本公民规范,表明现代公民道德教育对培养公民规则意识的重视。“守法”其含义不仅仅指任何公民应该遵守法律,而且包括遵守广泛的纪律、规章、制度。

三、借鉴孔子“礼”的思想,加强公民规则意识教育

(一)重视个人行为规则的修养。孔子认为个人行为规则最基础,他把个人修养的方法表述为“克己”。孔子要求人们时常自我反省,自我省察内心,从而自觉地抛弃错误,革新自我,提升道德境界;同时一个人在他人听不到、看不见自己言行的时候尤其要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即主体要有一种自觉和自律的道德精神。只有人人具备了内外结合的“克己”的功夫,形成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社会的安定有序才有最可靠的基础。一个公民,首先应注重自我的个人修养和提高自身规则素质,做一个按规则办事,遵守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公民。

(二)重视家庭伦理规则。孔子强调“孝弟”作为家庭人伦规范的核心,也是“礼”的重要内容。孔子要求兄之于弟要友爱,弟之于兄要顺从,只有这样,家庭关系才能协调。家庭中伦理规则的落实,可以保障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一个公民,只有尊重家人,维护好最基本的家庭伦理规则,才能由此及彼,遵守其它的社会规则。

(三)要培养公民的理性精神。孔子人情与遵守规则遭遇两难选择时,孔子能抛弃私人情感,迁就社会规则。孔子对于规则的理性把握和踏实履行,反映了他身上强烈的规则意识。现代社会是一个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样化的个性化社会。现代复杂社会对分辨力、判断能力和推理能力的要求比前现代社会要高得多。在一个理性缺失的国度里,规则的普遍运行只能是一种奢望。理性的实质是人类思维与行为的根据,导致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困境之一就是传统文化的重情感轻规则的价值取向。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广大基层社会成员在圈子社会中依赖亲缘关系和熟悉关系开展社会交往的习惯并未真正改变。因此,培养公民的理性精神,面对情感与规则的冲突和碰撞时,公民应能够理性面对现实,做出符合社会规则的选择。

参考文献:

[1]秦树理.公民道德导论[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

篇3

想像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像力是无限,它包含了一切,推动着进步,是人类进化的源泉。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1国家利益至上

国家利益的含义:国家利益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生存需要和发展需求的总和,包括人口、领土、主权和政权等,它们关系到民族生存、国家兴亡。

国家利益包括哪些利益?国家的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国家统一、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有什么关系?(1)在我们国家,国家利益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需求,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现。国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二者相辅相成。(2)人民利益只有上升、集中到国家利益,运用国家的工具,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3)国家利益只有反映人民利益,依靠人民艰苦奋斗,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4)在当代中国,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是高度统一的。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将国家和人民视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怎样树立维护国家利益意识?(1)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心怀爱国之情,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2)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树立和增强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3)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增强维护国家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们如何捍卫国家利益?(1)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当着眼长远、顾全大局,以国家利益为重,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2)为了国家利益,有时不仅需要放弃个人利益,甚至要献出自己的生命。(3)我们要始终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捍卫国家尊严,坚决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2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

社会秩序包括哪些?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

社会秩序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社会正常运行需要秩序(2)社会秩序是人民安居乐业的保障。

社会规则的含义:社会规则是人们为了维护有秩序的社会环境、在逐渐达成默契与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

调节行为的规则有哪些?道德、纪律、法律、风俗、守则。

社会规则对社会秩序所起的作用?(1) 社会规则明确社会秩序的内容 (2)社会规则保障社会秩序的实现。

规则和自由的关系?(1)社会规则划定了自由的边界,自由不是随心所欲,它受道德、纪律、法律等社会规则的约束。(2)社会规则是人们享有自由的保障人们建立规则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证每个人不越过自由的边界,促进社会有序进行。

怎样遵守规则?(1)遵守社会规则需要他律和自律。(2)遵守社会规则,需要我们发自内心地敬畏规则,将规则作为自己行动的准绳。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该将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我们怎样维护规则? 一方面要从自己做起,自觉遵守规则;另一方面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题型、监督、帮助他人遵守规则。

为什么要改进规则?(1)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迁,一些原来没有的规则,需要制定(2)一些原有的规则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需要废除(3)一些原有的规则不能完全适应实际生活的变化,需要加以调整和完善。

怎样改进规则?我们要积极参与规则的改进和完善,善于与他人沟通交流、寻求共识,积极为新规则的形成建言献策,使之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劝导的技巧?(1)有礼,劝导他人时最好先称呼对方,语言文明,态度和善。(2)有理,劝导时要晓之以理(3)有节,劝导他人要注意适可而止。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3责任与角色同在

什么是责任?责任是一个人分内应该做的事情。

责任的来源?责任来自对他人的承诺、职业要求、道德规范、法律规定等。

列举你在生活中扮演者哪些角色,分别承担着哪些责任?作为子女,孝敬父母是我们的责任;作为学生,遵守学校纪律、认真学习是我们的责任;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该遵守社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

责任和角色的关系?每一种角色都意味着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己对自己负责的表现:在我们成长的过程中,小到按时完成作业、为自己的一次约定守时,大到终身信守承诺、认真做事,都是对自己负责任的表现。

承担负责的意义:(1) 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能使自己的潜能得到充分挖掘和发挥,才有资格、有能力、有信心承担起时代和国家所赋予的使命。(2)只有人人具有责任心,自觉履行应尽的责任,我们才能共享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3)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承担责任的代价是什么?承担责任不仅意味着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且意味着可能因为做得不好而受到责备,甚至受到处罚。

承担责任的回报有哪些?承担责任往往伴随着获得回报的权利,这种回报既包括物质方面,又包括精神方面。对我们而言,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如良好的自我感觉、获得新的知识和技能、赢得他人的尊重和赞许。

怎样做一个负责任的人?(1)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自己承担的责任。无论怎样,我们一旦作出选择,九应该义无反顾地担当起应负的责任。(2)虽然有些应该做的事情不是我们自愿选择的,但是我们仍然应该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3)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该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增强履行责任的能力,勇于承担责任。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4做守法的公民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明确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律还告知人们,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它是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有效的准绳。

违法行为的含义:违法行为是指出于过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类别: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区别: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轻微,称为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

刑法的含义:刑法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刑法的作用:刑罚是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刑罚的分类: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为什么要预防犯罪?犯罪是我们成长道路上最凶险的陷阱。尽管法律规定人到了一定年龄实行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年龄小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要紧。

怎样预防犯罪?(1)预防犯罪,需要我们杜绝不良行为。(2)生活在法治社会,我们应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3)我们要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自觉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

能够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机构有哪些?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

诉讼的重要性?诉讼是处理纠纷和应对侵害最正规、最权威的手段,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

诉讼的分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作为青少年为什么要有勇有谋同违法行为做斗争?(1)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是包括我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2)我们身为未成年人,体力不具优势,心智尚未成熟,如果鲁莽行事,自己极易受到伤害,也不利于制止违法犯罪。

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常见方法?(1)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或争取其他成人的帮助(2)虚张声势,与违法分子巧妙周旋(3)记住违法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4)了解违法犯罪分子的去向(5)保护好现场。

生活在法治国家里,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要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为题靠法,努力成为一名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视崇尚者、自觉遵守着和坚定捍卫者。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5社会生活讲道德

为什么要尊重他人?(1)尊重他人是一个人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2)每个人都是有尊严的个体,都希望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3)尊重使社会生活和谐融洽

尊重对社会的作用?(1)尊重是维系良好人际关系的前提,是文明社会的重要特征。(2)尊重是相互的,尊重能够减少摩擦,消除隔阂,增进信任,形成互敬互爱的融洽关系,从而促进社会进步,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怎样尊重他人?(1)积极关注、重视他人(2)平等对待他人(3)学会换位思考(4)学会欣赏他人。

为什么要文明有礼?(文明有礼的重要性)(1)文明有礼是一个人立身处世的前提(2)文明有礼促进社会和谐(3)文明有礼体现国家形象

怎样做一个文明有礼的人?(1)做文明有礼的人,要态度谦和,用语文明。(2)做文明有礼的人,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3)做文明有礼的人,需要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学习、观察、思考和实践。

为什么要讲诚信?(讲诚心的意义)(1)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2)诚信是企业的无形财产(3)诚信促进社会文明、国家兴旺

诚信对个人的意义?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诚信是我们融入社会的通行证,一个人真诚、老实、笃守诺言,无论走到哪里都能赢得信任。相反,如果弄虚作假、口是心非,就会处处碰壁,甚至无法立身处世。

诚信对企业的意义?诚信是企业无形的资产。一个企业只有坚持诚信经营、诚信办事,才能塑造良好的形象和信誉,赢得客户;才能带来持久的效益,长盛不衰。

诚信对社会和国家的意义?(1)国无信则衰,社会成员之间以诚相待、以信为本,能够增进增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和谐(2)能够降低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成本,积累社会资本(3)能够提高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增强国家的文化实力。

篇4

关键词:体育;竞赛规则;文化价值

中图分类号:G81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0)04-0078-04

Abstract:The rules of sports competition is that people in sports competitions in the decision to sport participation in the formation of the main acts of a normative cultural phenomenon, it contains a response to the process of social civilization and the values required. This article 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e and examine the rules of sports competition, thus revealing its rich cultural purport, to establish "fair competition" of the philosophical basis, and to generate a harmonious cultural environment.

Key words: sports; competition rules; culture value

1 前 言

规则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是衡量社会理性化、文明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社会的文明成果。人类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我们的行为不是一开始就突变到现代社会的文明程度,尽管现代文明也还不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版本。我们经常会看到隐退在人类文明化行为背后的动物性“野火”还时不时地迸发,在人类文明的原野上疯狂蔓延。人们在各自利益的驱使下像动物一样展开没有规则的原始竞赛,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因此,有必要制定共同遵守的活动规则来约束人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以求获得社会活动的稳定秩序。奥地利法学家尤根•埃利希认为,规则可以分为法律规则与社会规则。法律规则是指“法院对人们的争执做出裁决的依据”;社会规则是指“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如道德、宗教、伦理等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所有这些法律、道德、伦理等制度规范都是日常生活中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

在竞技场上,要判定运动员的运动技术与竞技行为是否合理,也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标准。从广义的或更原始的范畴看,这个标准就是“游戏规则”。没有规则,游戏无法进行、也就玩不下去。随着游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了规则的文明化,并催生了现代体育运动。体育竞赛规则是体育运动的基础,也是其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体育竞赛规则的出现是符合竞技运动发展的规律性与目的性的。体育竞赛以激烈对抗的游戏方式,承载着人们在体育中的竞争冲动和需求,集中展示和生动演绎人类的竞争文化。这种竞争文化极大地激发人们奋发图强、积极创造的聪明才智,并使竞争者为“更高、更快、更强”的目标而坚持不懈地奋斗。竞赛规则就是体育竞争文化的逻辑规则,是体育竞争文化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竞赛规则的运行机制是不允许被忽视的,作为一种通约性的社会示范,无疑是人类其他行为的活动典范。体育竞赛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的文化价值得以显现的基础就是其竞赛规则――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竞赛规则作为体育文化的内在要求,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本文正是从文化的独特视角来审视体育竞赛规则,从而揭示其内在的人文旨趣。

2 体育竞赛规则的文化解读

规则是由一定的行为主体制定的要求或者准许某一类人或者社会团体以某种方式行动的指令性原则[1]。更简单一点,规则就是用来评价行为主体的行动是否正当的规范性命题。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普遍的社会规范,那么他/她才能获得社会或其他成员的认可。同理,体育竞赛规则是评价运动竞赛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是一种针对参与者而制定的行为规范。这些参与者主要是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比赛的其他组织管理人员。无疑,竞赛规则的完善是衡量体育竞赛发展程度与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般认为,体育竞赛规则包括构成性规则和规范性规则两大类。构成性规则,规定着比赛的具体目标及达成目标时所允许使用的手段,是比赛顺利进行的保证。例如,篮球比赛中的如何通过突破、运球、传球等方式将篮球投入对方篮筐的方式。而规范性规则规定着器械、场地的轻重、大小等方面,它可被看成是构成性规则的延伸,与构成性规则相辅相成,保证着比赛的顺利实施[2]。例如,足球场地的大小、球的物理形状、运动员触球使用的动作等。构成性规则规范着主体的行为,规范性规则规范着运动技术的标准。简而言之,竞赛规则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规范,是一种设计的游戏规则,它以技术规则为基础,以道德规则为指引,共同维持着运动竞赛中的秩序,保证着运动竞赛的顺利进行[3]。总而言之,竞赛规则是对体育竞赛规律的应用。竞赛规则应是体育竞赛活动顺利进行的逻辑规则,反映了体育竞赛的本身特征,因而,竞赛规则运行机制是不容忽视的。

体育竞赛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文化人类学对普遍文化系统的划分通常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人与社会的关系;三是人与自身心理的关系。李亦园教授根据这三层关系把文化界定为三个层次: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从体育竞赛背后存在着的那种人文理念和社会意识对社会主体的支配和约束来看,体育竞赛是一种制度文明。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们知道现代西方竞技体育的产生是伴随着西方工业革命后社会制度文明化而产生的。所以,西方的一些制度文明与社会价值观也无不反映在这种竞争性的游戏活动之中。竞赛规则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而产生的特定的文化活动方式。作为体育竞赛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约束参与主体行为的竞赛规则必然要产生与其存在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文化价值观念。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竞赛规则,是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两大支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制度文明,必然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价值支撑体系[4]。因此,竞赛规则文化的内容,应该包括竞赛理念、竞赛价值规则、竞赛的伦理道德观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具体表现为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等。

竞赛规则素来被称为竞赛场上的“法律”。它通过指引运动参与者的行为来维持竞赛秩序。在竞赛活动中,什么样的技术方法和行为方式是符合运动项目规律的应都以竞赛规则来判断。它为运动参与者提供了一定的模式、标准或方向,使运动员或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有法可依”,并按照规范性法规去调整自己的行为。这一点在难美性的运动项目中尤为突出,这些项目都注重发展难度动作和连接动作,并重视动作的艺术性,提倡创新。以竞技健美操为例,每四年进行修改的竞赛规则使得评分判断越来越精细化、具体化,评分也就日益客观、准确,运动员的技术和整个比赛的发展都会随之发生质的飞跃,更符合现代体育文明的要求。一方面,项目的发展促使竞赛规则随之进行修改,技术发展又会促进规则的更新;另一方面,规则的发展对技术的发展有指导作用,规则的修改进一步推动项目的发展。竞赛规则总是和体育竞赛紧密联系和相互影响的。任何体育竞赛的背后,总是存在着竞赛规则的制约。竞赛规则是体育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文化现象,它是人类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时的社会制度文明。

3 体育竞赛规则的文化意蕴

体育竞赛是人们理想中公平竞争的典范,体育竞赛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开、公正”等社会诚信基准。这些原则体现在有一套完善的、不同于法律规则和社会规则的竞赛制度与规则。在体育竞赛相关的制度安排中,最为基础的是由各种竞赛规程和规则构成的规则制度系统,在基本的自然与技术活动层面维系着体育竞赛活动的运行[5]。普遍认为,体育竞赛中的竞争行为是各相关主体在参与体育竞赛活动过程中遵守规则和执行规则的行为。完善的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获得成功的重要标志,是运动员取得优异运动成绩的基本保证。很显然,对体育竞赛规则的理解大都是发生在对各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的约束之上,并不能体现体育竞赛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的内在要求。因为,体育竞赛本身具有深刻的文化意义,绝不仅仅是一个运动竞技活动。而作为保证体育竞赛正常运行并展示体育文化与伦理思想的竞赛规则,是与体育竞赛的本性相一致的,它从制度层面更具体地反映了体育文化本身固有的、极其重要的文化旨趣。

3.1 竞赛规则映射着理性的社会价值理念

在体育文化发展的文明化过程中,体育竞赛规则的精细化、明晰化,对不同的比赛更有针对性,对比赛规则执行遵守的监控更为有效。并且,在这同一过程中,随着在比赛中高度的激烈对抗性与理性保护以避免两者之间平衡的建立,自我控制与自我约束也达到了新的高度。这不仅仅体现了一种文明的文化生活方式,而是一种鲜明的文化价值理念的展现,反映了人类对自身发展必然规律的价值认识,对社会发展的高度自觉意识。事实上,竞赛规则是人类对自身存在和发展的价值认识的延伸。依照人的天性,任何人都想无拘无束地行事,自由自在地生活,没有约束和限制。而人和动物的区别就是其社会性,现实的社会生活使人们不能按照一己之私为所欲为而不顾其后果,否则势必导致人类社会变成你争我夺,弱肉强食的丛林世界。人类历史发展中各个历史时期的人类战争以血的教训向我们揭示人性野蛮的魔咒是如何纠缠人类的理性精神。体育人类学家所认定的体育起源于战争的观点,也是从很多项目与军事斗争有着同根同源的关系中总结出来的。只有通过理性协商,制定一些必要的规则和章程,人人遵守按之办事,最终才能保障社会的有序化和文明化,实现每个人的利益和目的。从古希腊竞技比赛中,男性之间的赤身的竞争形式就可以看出一种裸的“平等、公开的元规则”。近代体育竞赛规则的完善已经内化在各个竞赛项目中,成为运动员自觉的自我约束,使他们的行为和感情都变得文明化了。竞赛规则的确立都是来自于人类对社会发展的途径、方向和结果的理性追求,是对人的存在与发展意义的理解,包含了对人的社会存在意义和发展的价值认识。

3.2 竞赛规则内蕴人的现代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现代化即“西方化”。它形成于18世纪启蒙运动,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认为,“现代化”是文明一元论或中心论,工业革命以后演变成西欧中心论。在社会学家看来,“现代化即理性化”。 马克斯•韦伯把现代化定义为理性化,其意思是:现代社会,是合乎科学地、合乎进化规律地、合乎逻辑地发展的。“到目前为止,即在没有更好的理论出现前,‘现代化即理性化’这个看法是可以接受的”。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人的现代化也即是人的理性化。在终极意义上,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与完善。竞赛规则作为人类文明创造的一种理性选择,在本质上内蕴人的现代化。

体育竞赛的竞技性自然包括了对身体暴力的容忍,这尤其表现在那些直接的身体对抗性项目之中。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体育竞赛对身体暴力使用和允许的习惯程度是不同的。以今天和古代的摔跤比赛为例。根据国际摔跤联合会规则的规定,在自由式摔跤中,勒颈、半勒、用力向双肩下握颈、动腿等都是犯规动作,另外还禁止拳打、脚踢或用头顶撞等动作。一场比赛不超过9分钟,分三个阶段,每阶段3分钟,中间分别有两次1分钟的休息时间,比赛有一个主裁判、三个裁判和一个计时员。即使有这些很严格的规则,许多人仍然认为自由式摔跤是不很文明、比较粗野的体育项目。在古希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也有这项在场地内进行的摔跤项目(角力),当时十分普及。这种比赛有一个裁判,但是没有计时员和时间的限制,比赛直到一方放弃才告结束。竞技者可用身体的任何一个部分进行角斗,他们手、脚、肘、膝、颈、头并用,斯巴达人甚至用脚进行角斗。摔跤选手可以允许彼此挖出对方的眼珠。不用说,在这种残忍的竞赛中,竞技者经常会受到骇人的伤害,丢掉性命也是很平常的事情。

古代竞技运动的身体暴力程度较高,这绝非孤证,在拳击和其他同场对抗运动中还有遗留。现代体育竞赛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制定相关竞赛规则来形成对暴力冲动和手段的控制,我们自动地根据这些标准来衡量犯禁行为。这些标准在内化以后能够以多种方式形成抵御功能并强化我们抵御偏离理性的能力。当今世界体育竞赛中出现的兴奋剂、运动员资格、球场暴力、假球黑哨以及科技异化等困难和矛盾最终导致了双重的道德和良知的分裂[6]。在现代体育竞赛规则的调控、约束下,比赛既充满着激烈的对抗但又极力避免出现过激、伤害行为。对竞赛规则不断地进行部分修改和增加补充说明,目的就是鼓励进攻,激励进球,坚决制止暴力行为和非体育道德行为,使体育比赛更富有创造性并更加精彩、激烈。比赛规则的强制逐渐变成内在自觉的自我约束,他们自己、他们的行为和感情都慢慢变得更理性。这种由外在监控逐步走向内心自觉的“现代化”进程,是人类社会心理的理性净化[7]。

3.3 竞赛规则蕴含人的现实超越本性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精神是“更高、更快、更强”,它目的直指人类能力的终极极限。2009年8月博尔特在德国柏林田径世锦赛中打破了100米(9秒58)和200米(19秒19)世界记录,也就在同一个月的国际田联黄金联赛苏黎世站上,俄罗斯跳高女皇伊辛巴耶娃又一次把自己的记录提高了1厘米(5米06),这不禁使我们再一次地思考人类的极限在哪里?作为地球上唯一的实践主体,人在自己的主体性活动中不断改造自己所面临的客观世界,同时也在不断地改造着自身,从而使自己的本质不断地超越。体育竞赛是人类挑战自己,全面发展自己的一种感性的文化活动。随着参与主体的自主性逐渐增大,以及其适应的社会文明化程度的要求,就迫切需要一种与现实竞赛运动相适应的精神力量以使其能够自律。体育竞赛的实现就是要求有一套客观公正的、制度性的行为准则来作为评判标准。因为竞赛规则往往禁止参与主体使用一些高效的手段达到预定的目的。因此竞赛规则在制度上保证了人们对自身发展和完善的超越,并对未来可能达到的境界的一种积极追求。这样,竞赛规则意味着通过实践活动对现实存在的否定与批判,是对社会改造和人类自身发展与完善的深刻实践,它将把生活的发展、人类的生活与人类本质的实现与完善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竞赛规则是在促进体育竞赛发展的主体性活动中所确立的一个明确的选择,而不是毫无目的的纯粹自然或抽象的逻辑概念。体育竞赛允许兴奋和冲动,但同时又必须克制和收敛这种冲动,对这种冲动的克制和收敛就需要体育规则有张有弛、有利有节地进行调节。竞赛规则展现了现代体育竞赛对自身文明程度的不断超越,对比古希腊竞技运动和现代体育比赛中的体现的暴力程度,我们可以发现这些非常具体的文明进程。

事实上,竞赛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都始终“以人为本”的,它要尽可能地满足作为主体的人对体育竞赛的需求,参照运动竞赛中的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制定具有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竞赛规范。人是不断追求进步和全面自由发展的能动性的行为主体。人对自身的需求也反映在对竞赛的需求上面,在不断挑战自己和他人的过程中获得满足。按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来说,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满足是在不断地从低级的需要向高级需要实现的,首先是生理和安全的需要,再次是社交和尊重的需要,其次是自我实现的需要。竞赛规则的产生和修改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实现和满足着人们的不同需求。可见,从人的需要层次来说,制定和修改出相对合理性和目的性的竞赛规则就是行为主体对竞赛需求的满足,其实质就是人超越梦想、不满足现实的价值追求。

4 竞赛规则的文化拓展

4.1 公平竞争与创造的共生

现实的社会交往得以完成和实现的基础是参与主体的共同实践理性。首先这种理性具有社会性,它是为各相关主体所认同,符合大多数主体利益、需要的理性;其次就是实践性,它以主体的需要为基础,以主体间性为核心,是“以人为本”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共同实践理性体现在一个具体的共同标准,也即是建立在特定社会价值观、文化观社会观为基础的规则文明。规则文明是人对社会关系的创造及成果结晶,其公共性的具体内容是人对社会关系的建构、改善。现代竞赛规则就是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制度规则来规范体育竞赛活动正常运行的文明形态[8]。确定性的竞赛规则,保障参与主体及其所属团体的行为活动有确定性的预期,最大程度地避免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竞赛规则的主体性原则、利益原则、竞争原则等规则体现了丰富的以人为本的内涵,这与体育竞赛的内在要求相适应,也体现了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最高境界。因此,在建构竞赛规则过程中,应注重竞赛规则与文化内涵的互相契合,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中鼓励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文化。

体育的最终价值是为了人的发展,如果把人的需要置之不理,一味地追求商业价值,为了胜利而不惜一切,滥用和兴奋剂,最终将是对人性的抹杀[9]。在竞赛规则的制约下,不断实现参与者之间关系的合理化、组织化、有序化。在古希腊甚至是中世纪以来的西方竞技体育的竞赛规则的产生、发展带有更多的自发性,但随着时间推移,自觉建构、完善各个项目的竞赛规则,成为体育竞赛发展从自在走向自为的重要内容。体育竞赛与社会发展一样是以规则建构、规则转换为核心的利益交往、意义交往与规则交往的良性互动。社会越发展,规则的重要性越突出,是否具有规则意识,能否自觉推动社会规则的完善与转换是衡量社会发展自觉程度的重要标准;自觉推动规则转换是人的能动性、创造性、社会发展自觉性的重要体现。

4.2 尊重共同的规范标准

体育竞赛规则促进和提高了竞技运动的发展水平,“公平竞争、公正竞赛”已成为当今世界竞技比赛的一个基本原则。无论是古老的拳击、转瞬间决出胜负的“飞人大战”,还是优雅的艺术体操,规则程序都非常完备和精细;从竞赛参与者来看,无论是运动员、裁判员,还是官员、志愿者,都有严格明确的规范要求,甚至现场观众也有必须遵守的“观众规则”;竞赛规则的有它明确的约束力,竞赛场上,没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要说有,那就是竞赛规则,裁判只是竞赛规则的化身,受托临场执行规则,而裁判员的执法也绝非随心所欲,更不允许亵渎规则,违背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同时,他们既要接受来自组委会、现场观众、新闻媒体等诸多方面的监督,也要接受裁判委员会本身的制约,一旦出现偏袒或不公,还要被追究责任,甚至受到处罚。而对运动员来说,不管你是无名小卒,还是耀眼的明星,都必须严守规则,如果违反则要毫无例外地受到处罚。以上种种,都让我们能够感受到规则的无上权威和力量。

运动竞赛规则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规范。竞赛规则是现代体育的有机部分,是体育文明的制度化产物。它与其他的社会规范和群体规范相比,其特殊之处在于,它适合的人群主要是指文明所说的参与者,竞赛规则是针对这些参与运动比赛的特殊人群而制定的规范标准。从竞赛规则的适用性来看,竞赛规则往往对运动竞赛的参与者行为进行规范性约束,在执行过程中,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具体性。那就是,它们一经制订出来,在类似的运动竞赛中,就有类似的竞赛规则。然而,根据比赛情况和参与者水平层次的差异,执行的标准也有可能会有所不同。

事实上,体育竞赛活动的参与主体是人,不管是运动员、教练员还是裁判员或者管理者都各有其权利和义务。他们参与竞赛活动的前提是平等的。作为主体的人参与竞赛活动必然有其身心的需要和对一定利益的追求,参与主体也希望通过竞赛活动实现自己的价值,而这一切行为方式都是在主体与主体之间在交往、竞争与合作中发生的。竞赛规则在起源上是主体在交往过程中的产物,同时竞赛规则又是主体间相互竞争、合作的交往前提。当行为主体参与现实的体育竞赛时,首要的行动就是适应已有的竞赛规则,或者不参与竞赛,想参与必须遵守规则。从价值论上来看,竞赛规则为社会群体规范树立了典范的作用。社会良性、有效地运作必须要社会成员遵守共同的社会规范标准。

4.3 和谐文化环境的生成

体育竞赛源于人类对和谐的追求。古希腊时代在“圣神休战月”举行的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就是最好的例证,它通过和平来实现城邦之间的和谐。现代竞技运动,尤其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通过体育竞赛的方式把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的人们紧密地连接在一起。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之父顾拜旦先生恢复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目的是希望借助古希腊的文明来教育和培养青年,传播真诚、友谊、和平,建立理性和谐的社会。《奥林匹克》明确地将公平竞争列为奥林匹克精神的重要内容。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立的“以弘扬体育道德价值与功能,捍卫体育精神――公平竞争原则”为宗旨的公平竞争国际委员会,旨在抵制体育竞赛中泛滥的混乱和保留、强化公平竞争意识。现代奥林匹克会通过费厄泼赖(Fair Play)来教育青年,运动场上,人人平等,自由竞争,公平获胜。不允许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不允许投机取巧,只能心悦诚服地接受比赛结果,努力在新的竞赛中赶超。体育带来的竞争不是破坏性的竞争,而是友好的、和平的、团结的竞争。国际体育赛场成为一个国家升起国旗而不会招致其他国家反感的场所,也成为倡导人类心灵健康的精神祭坛。倡导公平竞争、遵纪守法,这是体育竞赛对促进社会和谐所做的贡献。

竞赛规则是体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基础。规则成为公平竞争精神的体现,规则也为裁判员进行裁决提供依据。规则的合理性、科学性、恒常性使规则具有了权威性,同时也使竞赛规则成为体育竞赛中“公平、公开、公正”的标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而比赛始终离不开“公开、公平、公正”这一刚性的游戏原则。“公平竞争”的体育原则所倡导的正是建立和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体育竞赛规则。竞赛规则如同法律一样调整着参与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也潜移默化地培养着人们的规则意识。“公平竞争”作为体育竞赛的理想追求,只有通过规则的权威才能使所有参与主体达到本质意义上的公正,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体育在实现培养人的规则、规范意识,增强全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10]。体育竞赛所倡导的广泛参与、交流、积极合作的大众精神和集体归宿感,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相一致。通过交流洽作,取长补短,寻求共同发展,弥补由于差异等原因造成的失衡,逐步达到共同参与、均衡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和谐社会目标。

5 结 论

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基础。规则成为公平竞争精神的体现,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中“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标志。竞赛规则建构所应生成的以人为本文化环境,只有通过规则的权威才能使所有参与主体达到本质意义上的公正,从而维护参与主体间关系的和谐。这不仅是文化本质的必然追求与具体体现,而且对于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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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贾文彤.体育的规则之治:一个法律社会学视角[J].体育学刊,2007.14(1):20-22.

篇5

[关键词] 道德管制;有效威胁;社会规则;公共管理

[中图分类号] F0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4-0126-03

[作者简介] 周宇晴,南昌市委党校管理与法学教研室讲师,公共管理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学与公共管理;(江西 南昌 330003)

胡志光,江西省委党校公共管理硕士生,南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江西 南昌 330038)

从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成就。但近年来,从接连不断的无视矿工生命安全的矿难到安徽阜阳售卖假奶粉致婴儿死亡,从“欧典”地板利用虚高价格不正当得利到黑龙江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亮菌甲素注射液”致人死亡等一系列严重事件,促使人们进行反思。是市场经济先天不足,人们以良知丧失换取物质利益最大化,导致社会既定规范屡屡被突破?更进一步,影响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各种社会规则是如何形成的?只有了解了隐藏在制度层面下的社会规则形成机制,才

能更好地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规则。

一、社会规则形成的两种方式:“道德管制”和“有效威胁”

在人际交往中,个人行为往往直接受到法律法规、传统习惯等社会规则的约束。但是,在这些社会规则的背后,却可能源于两种不同的形成机制。一种是道德管制,国家和社会以道德规范为衡量标准,通过制度化手段管制个人行为,使个人行为符合既定的社会要求。另一种是有效威胁,在保障个人平等权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冲突和威胁,在反复博弈中理性地达成人们共同遵守的社会共识,并借此形成制度化的社会规则。

我国封建社会取得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成就,与一整套直接构建在道德管制基础上的社会规则体系密切相关。儒家思想通过“三纲五常”等行为规范界定了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交互作用下,使中国封建社会保持了较长期的稳定发展。

近代西方社会的高速发展,则和有效威胁最终形成共同遵守的社会规则体系有关。在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起到巨大促进作用的《国富论》中,亚当・斯密认为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能自发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指出了规则的自发形成机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基于维护个人自身利益而运用的有效威胁,最终能够形成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规则。

现实社会中,美国在严重枪击事件,甚至是校园枪击事件导致儿童伤亡的情况下,其枪支管制运动仍然一波三折,除了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外,对政府权力过大会危及到个人权利,从而破坏社会规则的自发形成方式也是一个影响决策的重要因素。“许多支持枪支权利的民众担心,持有和携带枪支作为‘权利法案’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在管制枪支问题上有所突破,下一道防线同样可能被突破,从而出现多米诺效应,侵蚀‘权利法案’的神圣性,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构成威胁。”

道德管制和有效威胁虽然都能形成社会规则,并依托国家机器的保障,尽可能保证被个人所遵守。但是,由于规则形成基础不同,两种模式下的社会建构和社会发展也存在不同特点。总体而言,道德管制需要利用强权解决“阳奉阴违”对管制体系的冲击,而有效威胁则需要通过市场尽可能地保证个性化行为的持续有效。道德管制下的社会发展对完备的上层建筑有较高要求,而有效威胁则更依靠经济基础的健康运作。

二、“道德管制”模式下的社会规则建构和社会发展特点

道德管制使个人行为被约束在既定的道德规范之内。一方面,道德管制为中央集权规范了社会行为。从周文王定礼乐到孔子删诗书,从儒生叔孙通为刘邦制定君臣之礼到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倡“罢黜百家,一尊于儒”,都为国家和社会建立起一系列的道德规范,并最终确立以儒家行为规范作为封建集权政治的行为基础。另一方面,社会权力体系也依托于道德管制。如果“礼崩乐坏”,权力体系就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前提与基础。因此,通过一系列制度手段――社会规范――降低“阳奉阴违”的侵蚀,是道德管制模式成功运作的关键。我国封建社会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起相应的社会规范体系,保证了道德管制的有效运作:

第一,行为简单化。行为越简单,越容易被规则约束。个人行为相对简单,可以降低规则的复杂性,便于个人接受并遵守。我国封建社会始终立足于农业,重农轻商,形成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使得个人行为相对简单化,道德管制变得卓有成效。由此,也形成了整个社会行为的“静态化”特征。

第二,冲突内敛化。规则越少,越容易被个人遵守。道德管制通过“对不对”式的价值判断,外在约束个人行为。当面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冲突时,则强调约束个性,给别人留下行为空间而内敛地界定自身的行为空间,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个人通过“修身”和“谦让”在既定的行为规范中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整个社会行为和社会规范体系。

由此,整个社会体系表现出“静态”和“内敛”特征,社会联系和发展更依靠经济基础之外的上层建筑,稳定的权力结构和明确的发展目标对社会发展有重要的影响:

1.稳定的权力结构。由于道德管制需要个人行为简单化,社会行为静态化,因此要把社会发展目标转化为一致的社会行动,就必须依靠强大权力体系的外部推动。权力体系的稳定性和合法性将决定社会发展动力的大小。“文景之治”、“康乾盛世”等等封建社会发展较好时期,都恰是权力体系相对最稳定的时期。

2.明确的发展目标。由于道德管制使行为冲突内敛,因此社会发展目标也必须依靠社会精英体系或其他外在力量。在目标明确的情况下,国家意志通过权力体系,在道德管制的规范下,能够快速形成必要的发展合力而实现既定目标。但是,如果目标选择错误,则社会一致行为可能会在导致社会资源巨大浪费的同时,对权力结构本身产生危害,甚至导致国家崩溃。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历程表明,以农为本的国家发展确实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但是,也正是由于始终强调农业而忽视工商业,甚至抑制工商业发展,导致国家在近代被西方社会赶超。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通过模仿和学习西方,在战后仅用数十年的时间就完成了西方100多年发展才能取得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成就,都说明了目标明确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道德管制下的社会发展,就好比海上寻宝。如果藏宝地点非常明确,则用一艘性能可靠的船只直接前往的成本低,效率高。但是,如果藏宝地点不明或存在其他未知风险,则仅用一艘船寻找与派多艘船沿不同方向搜索相比,找到宝藏的整体概率较低,风险更高。

三、“有效威胁”模式下的社会规则建构和社会发展特点

与道德管制相反,有效威胁下的社会规则更依赖人与人之间能否自发形成行为约束。因此,如何激发和保障个人行为空间的不断拓展,在平等冲突中理性地形成社会共识,是构筑社会发展的基础。近代西方的社会规则构建表现出以下特征:

第一,行为个性化。个性彰显是形成冲突的基础。社会通过制度化手段保障个人自由地、尽一切可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权利,在人际交往,特别是以等价交换为基础的人与人之间紧密的经济交往中,通过人与人之间的有效威胁规范个人行为。社会理性最终表现为在尊重他人权利基础上,谋求自身最大利益的利益共赢。在不断“动态”的拓展个人空间的同时,尊重他人的行为空间,并由此“外展”式界定整个社会的行为规则。

第二,权力分散化。正是由于个性化行为能够通过市场经济为社会发展提供必需的动力,并利用有效威胁自发形成规则,因此,采用分散的权力体系,通过权力的互相制衡,可以有效地保护个性化行为尽可能不受外部权力的干扰。

由此,整个社会表现出“动态”和“外展”特征,社会发展依赖于经济基础的健康运作。但是,完全的个性化行为,也使得市场经济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1.高波动性。虽然市场经济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纽带,但是,个性化发展也同时增强了经济体的内部风险。正如通过多艘船沿不同方向寻宝,从整体效果看,只要有一条船找到宝藏,就能够实现目标。个性化行为总能够使社会找到一条高效发展道路。但是,就个体而言,个人发展风险较高。有可能由于自身方向选择与社会发展方向选择不一致而最终功亏一篑,导致购买力下降,甚至彻底丧失而被排除在市场之外。形成“有效需求不足”,导致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波动。

2.高消耗性。虽然彰显个性,可以通过市场经济理性地界定人与人之间的行为空间,但是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界定就由于一方的相对静态而无法利用有效威胁机制而自发形成。因此,整体经济行为表现出高消费和高索取特征,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需求。西方社会工业化早期的高速发展,也曾以自然环境被破坏为代价。当前,全球经济对石油的高度依赖,亦反映出经济发展的高消耗特征。

市场经济运行中高消耗、高波动问题,特别是经济波动对社会动荡的巨大影响,使得西方社会逐步认识到:政府必须在建立社会规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帮助市场经济成功运作。政府的作用表现为:

1.建立社会保障机制。一方面,社会保障机制能够保证“结果公平”,降低追求个性导致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不一致而“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也促进了有效威胁的形成。由于个人风险降低,个人选择能力相对增强,有利于强化有效威胁,促进社会规则的自发形成。当前,西方传统工会的规模逐步下降,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普遍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运作下,个人行为可以更加自主。

2.通过国家强制手段规范人类活动空间,调和个人与环境,甚至代际冲突。如建立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提供基础科学经费、保证普遍的基础教育以及国防等公共物品的形式,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

3.通过产权手段,把资源有效投入市场。如污染许可证、教育券的运用等等。通过界定和明确产权,把资源有效纳入个人行为体系,利用有效威胁使资源利用最大化。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威胁”比“道德管制”更重要

建国以后,我国明确的工业化发展战略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取得了巨大成就,用较短时间完成了社会重建和经济恢复。但是,随后出现的“大锅饭”现象也暴露出依靠外部推动的社会行为,会由于个人卸责引致“道德风险”,而逐渐影响社会发展。

市场经济的引入,改变了社会发展的动力基础。在经济和社会再次取得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步改变了人们界定行为的方式。但是,传承的社会规范体系并没有完全改变。市场主体考虑的是“我能不能这样做?为什么不能?”,而外在的制度规范依旧沿用道德管制方法,强调个人行为内敛,用“应不应该”来裁定行为,并希望借此形成社会发展的合力,推动社会发展。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目前大量看似道德缺失而产生的严重市场问题,如一系列无视矿工生命安全的严重矿难等等。

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其说是道德管制不足,不如说是有效威胁缺失。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政府工作人员的习惯做法是,在事后给违规者以严惩,以期通过“不敢”来约束其行为。却往往忽视保障事前的规则形成机制。例如,政府不断加强对出事矿主的惩戒力度,希望道德管制能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和矿工的生命安全。但是,在出事之前,对于矿工保障自身权利的投诉却常常以保障生产、保证经济发展为借口而甚少被关注。责任人虽然在政府的惩戒下甚怕投诉,但是由于投诉仅仅针对投诉方的个人损失,并不触及责任方对整个行为的责任承担,因此,人与人之间行为的界定无法通过有效威胁,理性地表现出对他人利益的尊重,并同时推动整体社会的对外拓展,而是表现为以对他人利益的侵害来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

这就好比,我们希望先给“狼”披一层“羊皮”,然后逐步教化成“羊”,借此形成社会发展合力。但是,“披着羊皮的狼”,在不断“喂肉”(最大限度地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市场激励下,其“狼的本性”(逐利)无法有效抑制。市场行为实际演变成“狼和羊”的博弈。交易双方首先判断对方是“羊”还是“披着羊皮的狼”。如果是“羊”,则用“羊价”一口吃掉对方。如果发现对方是“披着羊皮的狼”,则需再判断对方的强弱,以决定“狼价”的高低。在不断的博弈过程中,逐步构成了整个社会的“食物链”:“小狼”吃“羊”,“老狼”欺凌“小狼”,弱肉强食。

由此,市场交易的“非人格化”特征无法充分体现。市场价格不仅仅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而且和各参与方的市场地位密切相关。显性(直接的讨价还价)和隐性(如:以次充好、不履约等等)的议价行为随处可见,有效的市场规则严重不足,公共管理中因规则无法有效形成或形同虚设而面临诸多困境。比如,政府在面对市场上“恃强凌弱”或者“超额暴利”时,往往办法不多。小包工头欠农民工的钱,政府工作人员甚至是国家总理可以通过行政手段从小包工头那里追讨。但是,大包工头欠小包工头的钱怎么办呢?

因此,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公共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利用一系列制度化手段促进市场各参与方平等地位的形成,从而利用市场经济的自发动力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即,与其外在的、理想化的希望以道德管制把每个人规范成“羊”,以解决“狼吃羊”现象,不如先“撕掉羊皮”,从承认“狼性”开始,通过培育和保障有效威胁来促进市场自发形成规则,最终完成“狼”到“人”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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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关键词: 批判主义法学;法治国家建设;现代法治理论;价值判断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65-1285/c.2015.06.12

一、问题导入:批判主义法学与现代法治理论的关系

西方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是当代法律学术中的一个重要流派,它是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并对西方自由主义法律制度进行抨击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Critical Legal Studies Movement),其理论研究是从后现代主义哲学理念和方法进入法学和法理学开始的,面对20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向现代自由主义法学的基本理念发出挑战。[1]59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的思想家们将自由主义及其所信奉的法治作为他们批判的主要靶子,声称法治是一个神话,同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对法治的辩护充斥着不一致,[2]128对现代法治的理性、法律制度的确定和统一的理论思想采取一种怀疑、批判和否定的态度,尖锐地指出了现代法学中的矛盾与问题。

党的十以来,站在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并就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道路。[3]15换言之,我国法治中国目标指引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也就是实现法治的现代化。然而,现代化的法治理论与制度也正是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所竭力抨击和反对的。鉴于此,有必要以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的经验和警示为指标来考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本土资源、历史传统及制度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推动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

二、理论探究:批判主义法学之法治批判理论的展开

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抨击和批判,根据其抨击的不同角度,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可以划分为三个分支:第一个分支主张以自由主义思想为主导的社会环境缺乏法治存在的土壤,第二个分支认为当代自由主义国家的法律原则中充满了矛盾,第三个分支坚持法律的约束力剥夺了人的能力的观点。[4]10-14概言之,这三个理论分支可以分别称之为自由主义法律性质的异议、自由主义法律矛盾的呈现和自由主义法律效果的局限。

(一)自由主义法律性质的异议

批判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具有不同利益冲突的众多团体之间协调和妥协的结果,否认自由主义法学所坚持的法律理性主义观点,即人类社会法律制度是客观的逻辑系统。[5]364批判主义法学对于自由主义法律性质的异议主要体现在法的独立性、法的确定性和法律推理结果的唯一正确性三个方面:

1.关于法的独立性。自由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制度体系,无论是法律规则的制定,还是法律制度的解释都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而以人类的普遍理性和社会的基本规律为根据。[4]66-67批判主义法学则不同意法律具有独立性的特点,认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必然会受到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文化传统等因素的牵制,“法律从制定到适用不可能脱离宗教教义和政治意识形态”[4]25。

2.关于法的确定性。自由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德沃金认为法的内容不存在不确定性,“正确的法律结果是由既定法律中的最为健全理论的原则来决定的”[4]39;另一位自由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哈特也同样认为法律具有确定性,虽然哈特认为“法律的权威最终仅仅以规约为依据,但仍然可能正确的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并不存在相当大程度的不确定性”[4]44,换言之,诚然法律通过语言文字来表达,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必然会出现不确定之概念须加具体化,但是对法律之解释不能超文义之“预测的可能性”[6]130。批判主义法学则断然否认了法律的确定性,认为在道德、信仰和政治多元化的背景下,人们必然会受到政治立场、经济实力、文化归属等外部环境的制约和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以及个人认知能力等内部因素的影响,从而会产生对法律文本根本含义的不同理解。

3.关于法律推理。自由主义法学强调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进行法律推理必须“按照判决应当最大限度地符合既定法律这一规约展开”[11]57,即司法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既定的法律和根据严密的逻辑推理进行。批判主义法学则认为,法律由人来表达、制定和适用,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结果并不唯一,为没有唯一的正解。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因此法始终面临人类认识错误与滥用的危险”。[7]2-3

(二)自由主义法律矛盾的呈现

批判主义法学不仅认为自由主义法律理论本身具有不独立、不确定和推理结果不一致等性质,而且还提出了构成自由主义国家法律的一系列规则和原理之间充满矛盾的三个基本命题,即拼凑命题(patchwork thesis)、鸭子―兔子命题(duck-rabbit thesis)和剪裁命题(truncation thesis)。

1.拼凑命题,即法律理论是那些来自于明显互不相容的伦理观的诸多规范的一个毫无原则的大杂烩。[4]127毋庸置疑,在现实社会中影响法律原理的互不相容的伦理观念确实存在着。例如,被称为批判主义法学教皇的邓肯・肯尼迪所提出的“个人主义和利他主义之间的冲突”[8]1-2。进言之,在诸多互不相容的伦理原则的影响下,法律原理在重构过程中将表现出高度的不确定性,而这与自由主义法学的法律确定性主张背道而驰。

2.鸭子―兔子命题,即法律理论的结构可以以极端不同的方式组织起来,这取决于人们在两种完全不相容的伦理观点中采取哪一个。[4]127-128以邓肯・肯尼迪的个人主义和利他主义观点为例,个人主义者一定会以某一种特定的伦理原则来制定符合其本旨的法律制度或是对已有的法律制度作出适应其需求的解释,而利他主义者必然会构建与之相反的法律规则或产生与之不同的法律理解。换言之,人们在互不相容的伦理原则面前并不会按照拼凑命题的模式行事,而会依据其主观意志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6]226,在鸭子和兔子之间选择其一。鸭子―兔子命题中对不同伦理观念形成的法律原则的主观选择也正是对自由主义法学所倡导的法律性质的有力批驳。

3.剪裁命题,即法律规则背后的原则不是一致性地适用于所有的案件,尽管它们宣称对这些案件具有道德权威,而是被剪裁后适用于部分它们声称具有权威的案件。[4]128剪裁命题和拼凑命题、鸭子―兔子命题不同,它主张作为制定和解释法律原则和规则理论依据的伦理观念并没有一如既往地坚持,而是受到政治制度、经济模式、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多元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受政治权力的制约,法学者的工作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近当时规范制定者和权力所有者所设定的目的,[7]3因而对于处于基础地位的伦理观念多采用一种工具主义的做法,即对伦理原则进行剪裁进而实现一定的制度需求,而非完全依据理性主义建构法律。

(三)自由主义法律效果的局限

关于法律规则的实际适用,自由主义法学坚持“社会规则概念”(rule conception)的观点,即社会现实基本上被认为由社会规则构成,而且社会行为应根据这些规则来解释。[4]184自由主义思想家们坚信法律作为根本的社会规则具有限制国家公权力和保护民众私权利的能力。与此相对应,批判主义法学则提出了“规则怀疑主义”的观点,即在当今社会规则大多被视为含糊其辞的、可变通的、矛盾的和不一致的,只是作为人们随意操控的工具而存在。批判主义法学者昂格尔的自由主义与超自由主义观点认为人是背景依赖(Context-dependent)和背景超越(Context-transcendent)的生物。[4]198具体而言,人们总是要稳定下来,生活在一定的社会规则的体系之中,而任何一种社会规则都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人们又总是要去打破既有规则的束缚。法律规则作为众多社会规则的一种,也同样有其效果的局限性,因此,我们不能采取实质的自由主义观点,完全依赖法律来保护民众免受不宽容和压迫,而应以一种形式的自由主义理论为原则,即法律规则与其他社会规则互为补充,共同限制国家公权力和保护民众私权利。

三、现实应用:批判主义法学对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

研究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更全面地认识资本主义,特别是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也有助于我们更好、更全面地认识社会主义,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9]119具体而言,对待资本主义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我们既不能全盘否认,也不能盲目崇拜,应以批判主义法学的视角、以一种质疑的态度来辩证地看待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而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我们不仅应该借鉴自由主义法学的经验,而且应该注重批判主义法学的警示,尤其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当前最为急迫的任务是制度建构,而不是解构,因而恰恰是现代法学更能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与时展的潮流相一致,而不是后现代的批判主义法学。[10]88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完全无视批判主义法学,而应该是在强调自由主义的现代法学理性价值在法治中的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注重批判主义法学中非理性因素的补充、平衡和协调作用。[11]183

自党的十以来,就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和讲话,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为一体的法治建设新目标;指明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中国建设新路径;确立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中国建设新方针;规定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法治中国建设新方法。[12]我们为推进法治中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制定的这些新目标、新路径、新方针、新方法,就是建构自由主义思想主导的现代法治模式的新目标、新路径、新方针、新方法。然而,在批判主义法学对自由主义理论进行严厉地批判和抨击的背景下,我们构建自由主义法治,不能对自由主义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不加思索地照搬,而应该参考批判主义法治观点对自由主义法律制度有质疑、有批判、有修正地吸收和移植。下面我们从如何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方面来具体考察与衡量。

(一)批判主义法学视角下的科学立法:立法之本土化

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之前提。法律规范的存在是实现法律治理的基础条件,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好坏决定着这个国家法治的善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必须是良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3]依据批判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不仅仅反映人类的普遍理性和社会的基本规律,也会受到国家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在立法过程中,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则,达到“良法善治”的目的,我们在移植西方现代自由主义法治的同时,必须兼顾自身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制度的发展程度和特殊性质。任何的移植都会很自然地生出寻找本土土壤适应性的过程,以及吸收本土滋养、自我成长的过程,[14]法治也不例外。忽视本土资源,一味盲目地吸收和借鉴自由主义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必然会导致消化不良和排异反映,因此,我们需要在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借鉴批判主义法学的论断,充分考虑法治的多因素制约性,从本土特性出发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批判主义法学视野下的严格执法:执法之人本化

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之关键。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并不等于法治,要想实现法治还要有优秀的执法者严格依法行事和依法办事。反言之,执法者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适用法律也是对法律的违反。而批判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具有不确定性,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地永远适用于任何具体情况,执法者个人的政治立场、人生观、价值观等对其理解法律会产生影响。因此,严格执法不能僵硬地执行法律,尤其是在法律概念模棱两可的时候,我们不能以执法者个人的观点来理解法律,而应该以立法目的为依据、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适当地解释和适用法律;在此基础上,执法还应更多地体现人文关怀,这就要求执法者“充分运用好法律的弹性和限度,通过合理、合法的技巧,将教育、疏导、保护等人文关怀融入其中,就能产生积极影响,取得最佳执法效果”[15]12。在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严格解释和适用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规范文本层面的完整性,落实为社会生活中鲜活存在并真正有效的完整法网。[16]14

(三)批判主义法学视阈下的公正司法:司法之民主化

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之保障。司法独立作为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权独立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即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17]1具体而言,法院行使独立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干预和法官独立行使司法裁判权不受其他法官干涉。根据批判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推理结论多元性的观点,司法独立未必就意味着能够实现司法公正与民主。很多时候,过于强调司法的独立性往往会导致普遍性价值与个体化价值的冲突,引发司法民主的缺失。因此,我们在强调自由主义法治的司法独立原则的同时,也必须重视批判主义法学的理论,提高司法过程的民主性质。一味地推崇司法独立,赋予法院及法官独立的司法审判权,一定程度上必然会滋生主观擅断的问题,进而导致司法裁判依赖于法律裁判者的个人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只有保证司法裁判的相对民主之特性,才能使独立的司法程序更加合理、更加有序地进行,进而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四)批判主义法学视界下的全民守法:守法之平等化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之基础。弘扬法治精神,实现全民守法,要求公民以积极的国家主人翁态度,做到“信任立法,配合执法,倚赖司法,努力护法”[18]。然而,在法治理论指导下的现代社会仍然存在着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等不平等现象,也正如批判主义法学所抨击的那样,现代自由主义法治并非十全十美,无可挑剔。受到历史传统、地理位置、政治制度、文化伦理等因素的制约,传统的形式平等原则只是在表面上宣布的平等,而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公民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因此,在构建法治社会和营造法治氛围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以实现全民的实质平等为要务,对不同种族、不同性别、不同职业、不同地域的不同人群在法治框架下公平对待,唯有如此,才能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切实保证人民的主体地位,不断激发人民群众对建设良好法治国家的期待,不断激发人民群众对建设法治社会的热情,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去,[19]从而真正实现全社会、全体公民的信法、依法、用法、守法。

结语

后现代批判主义法学理论为我国法治中国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想指明了前进的方向。而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种手段,在复杂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应当与其他治理方式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可以借鉴批判主义法学的思想来完善国家治理模式,从多元共治、和谐善治和文明法治三个维度共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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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关键词:建设项目;需求分析;投资决策;规则

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4—0051—05

在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建设项目投资失败的原因可能是决策失误,可能是建造过程失控,也可能是运营管理失范。鉴于决策阶段对建设项目投资和使用功能的决定性影响以及建设项目的不可逆性,本文将集中关注投资决策失误导致的建设项目失败。实际上,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是人们解决资源稀缺性的一项经济活动,而需求正是人们对稀缺反应的表征。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首要基准就是目标群体的需求能否得到有效满足。正基于此,在投资决策阶段,需求分析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投资决策规则的选择,进而影响到建设项目决策的成败。

一、建设项目需求的思想流变

在经济思想的历史语境中,建设项目的基本生产或服务功能从未曾改变,但建设项目投资行为取向却随着人类的需求异位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古典经济范式中,供给是分析的核心。以工业革命为背景的建设项目投资的使命就是扩大物质供给,满足人们的基本物质需求。在这种供给主导的短缺经济中,需求往往被忽略。人们对于生产性建设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只求量上的满足,而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对于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也没有更高的企求,简陋的木屋火车站、拥挤少阳的工人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就是那时的需求写照。当机械化供给出现过剩时,古典经济学也被以需求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所取代,物质生产供给取向转向了基于商品货币交换的需求取向。人们不再仅仅局限于物质数量的满足,逐步衍生了多样化的需求,建设项目也要为买方需求量身而造了。此时,投资不再是决定供给的因素,而是被需求决定的因素。火车、小汽车等机械化交通工具的发明催生了道路等交通建设项目;当距离不再是问题时,富裕阶层搬离了市中心的阴暗陋室,住进了郊区的别墅;火车站、商业中心再也不是旧模样;人们对工业化产品也变得日益挑剔。时至今日,这种以需求为导向的建设项目投资仍然在继续,但是经济学研究范围已经扩展到了人类的全部行为以及与行为相关的全部决定。这种以需求为导向的投资思想又增添了“以人为本”的可持续价值观。因此,不论是经济分析理论的进展,还是建设项目投资的实践,它们都共同勾勒出了建设项目满足需求的投资决策发展路径,即从物本范式到资本范式再到人本范式。

从历史的视角来分析,中国60多年的发展历程也见证了上述逻辑。在短缺的计划经济时代,物质匮乏,供需缺口显而易见,包括大型基础工业在内的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没有必要进行需求分析,完全是自上而下式的命令决策。尽管也出现了像三门峡水电工程项目的决策失误,但这种失误大都因技术自负,而非需求造成的。近三十年来,当市场逐步开始取代计划、短缺成为历史时,需求开始取代供给主导着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集中命令决策转向多元化个体的分散投资决策。在中国,建设项目投资趋向已经基本完成了由物本范式向资本范式的转变,决策者基本上从供给定势转变到需求导向的经济中来。由于混合投资体制的存在,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由资本范式到人本范式的转变已经起步,但进展缓慢,需求导向下的行为研究尚未完全展开,行为研究视角下的需求和稀缺资源配置规则及与之有关的决策规则也未完全形成。因而,除了工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程序性规范之外,人们还需要制定人本范式下符合历史和现实的操作规则,以指导规则选择之下的投资行为。

二、需求聚类分析与决策规则

(一)需求聚类分析

如图1所示,依据建设项目的可经营性和产权属性,本文将把建设项目分为四类。第Ⅰ类是工具性建设项目,由利润导向的民间投资,向市场需求者提品(或服务),比如燃煤电厂或商业写字楼;第Ⅱ类是企业(或个人)自用建设项目,比如企业自建自用的办公楼;第Ⅲ类是非竞争、非排他的公共物品项目,如城市公园;第Ⅳ类是非竞争、排他的准公共物品项目,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此外,还有国家安全建设项目,它不属于经济范畴,故本文将不予讨论。

上述四类建设项目在投资主体、决策主体、需求主体、资源配置方式以及决策方式上都有所不同。从表1可以看出,除了第Ⅳ类中的特许经营项目之外,其他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决策主体均为一体,决策权与投资主体不分离,投资决策目标一致。不过,对于第Ⅳ类中的非竞争、可排他类基础设施项目,近些年来政府往往不直接投资,而倾向于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在这类项目中,民间投资者是没有决策权的,政府才是决策者。由于决策主体与投资主体分离,其目标也可能发生冲突。

从需求和资源配置方式上来看,建设项目要么是为了满足公共需求,要么是为了满足非公共需求(市场需求和自足需求)。公共需求由公共资源或政府主导的民间资源来供给,而非公共需求则是需要民间资源来满足。由于资源来源不同,其满足需求的资源配置方式也不同。非公共需求的产权属性单一,完全可以通过价格信号和利润目标等市场化方式将民间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匹配,市场出清时资源配置最有效率。当然,第Ⅱ类建设项目较为特殊,其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合二为一,此时企业的自足需求建设项目,不通过市场配置资源,而是通过市场微组织(企业)在组织边界内予以配置。在满足公共需求方面,市场是失灵的,这就需要行政决策来配置公共资源或民间资源。综上可以看出,除了第Ⅱ类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决策主体与需求主体均是分离的。决策者和需求者的非同体性导致决策目标和需求目标经常发生错位,错位严重时需求完全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导致项目决策失败。

(二)基于需求的决策规则

从经济分析的视角来看,建设项目的价值归宿是效率和公平。第Ⅰ类和第Ⅱ类建设项目需求是以效率为导向的,第Ⅲ类和第Ⅳ类建设项目需求则是以公平为导向的。根据社会选择理论,这两种需求是否得到满足是需求者可以通过用脚投票机制来评价的。对于前者需求者利用货币来投票,而后者需求者是利用行政信用来投票的。

有资源约束的需求导向不同,财务评价方法自然有异。第Ⅰ类和第Ⅱ类建设项目的效率导向需求体现在评价方法上就是采用基于“个体福利”的费用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CBA),这也是实践中工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普遍采用的评价方法。第Ⅲ类和第Ⅳ类建设项目的需求者为公众,其需求评价方法不能再采用CBA方法,而应采用基于“集体福利”的费用效果分析(cost—Effect Analysis,CEA)。效率导向和公平导向也不是绝对的,第Ⅰ类和第Ⅱ类建设项目在追求效率目标的同时,还应兼顾公平,比如水泥生产项目在合规追求利润的同时,应对环境和周围社区带来的负外部性设置相应的环境和社会补偿机制。同理,第Ⅲ类和第Ⅳ类建设项目应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因为公共资源也是有限的,有多种竞争性分配方案,配置时需要排序,所以也应该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提高公共物品供给水平。比如,在基础设施、住房保障等公共需求没有基本满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举债建设豪华行政办公大楼就有违“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

总之,适当性逻辑是规则遵循的基础。如图2所示,第Ⅰ类和第Ⅱ类建设项目是民间资源市场机制配置的结果、服务于市场经济,决策者依据经济规则(Economic Rule)进行投资决策;第Ⅲ类和第Ⅳ类建设项目是公共或民间资源行政机制配置的结果,服务于国民经济,决策者依据行政规则(Administrative Rule)进行投资决策;同时所有建设项目都是社会构成的一部分,都应当兼容社会规则(Sociological Rule),服务于人本经济。在这些规则导向下,前两类建设项目投资决策评价的标准有3个:1.财务评价指标达到期望值,2.国民财富增加,3.个人福利得到帕累托改进。同样,后两类建设项目投资决策评价的标准也有3个:1.成本预算平衡,2.投资期望符合公众需求,3.国民经济得到改善。

三、角色异位与规则违反

决策规则是由决策者制定的。投资者与决策者分离,以及决策者与需求者分离都有可能造成违反规则的结果,并进而导致需求落空,决策失误。以规则为基础的投资决策是一个确定角色并使规则与需求相符的过程。

(一)政府投资竞争性项目

国有企业的组织角色是政府人,其投资第Ⅰ类建设项目时,利用公共资源参与市场竞争,等同于行政规则与经济规则竞争,竞争的结果往往是行政规则占优。以钢铁项目为例,近年来由于我国基本建设投资增幅较大,为满足市场需求,许多民营资本纷纷投资钢铁生产项目,与国有钢铁企业同台竞技,这是市场需求导向的竞争常态。不过,一系列行政干预措施频频出台,如《关于清理钢铁项目的通知》(发改产业【2010】2600号),以重复建设、产能过剩为由,强制关停或组织国有钢企并购重组中小型民营铁矿开发和钢铁生产项目,出现了不少像亏损国企山东钢铁兼并重组盈利的民企日照钢铁的普遍案例。在行政规则主导下,经济规则被逐出市场,市场需求无以满足,市场配置效率由此受损。其实重复建设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这只是表明市场产品同质,这会激励企业在产品创新上投入资源,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政府参与竞争领域建设项目的投资时,民营投资的命运有二:一是投资失败或中途撤出,二是寻求行政资源依赖。不论哪种情形,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需求都没有得到有效满足,投资效率难以提高。因此,从经济效率角度来看,政府投资模糊了行政规则与经济规则的边界,导致政府逐利、私企逐名的无序,市场需求无以满足,不符合私有资源的效率原则和公共资源的公平原则。

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另外一种竞争景象,即在分税制度语境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一己之利”,纷纷为本地或自己的企业撑起一把保护之伞,甚或身先士卒冲锋在前,亲自操戈,为本地或自己企业保驾护航,企业之间的竞争俨然成了各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竞争。一个个“高新园区”、“基地”在地方政府招商的大旗下纷纷成立。在行政资源配置不均衡的条件下,行政干预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二)政府投资纯公共物品

第Ⅲ类建设项目是纯公共物品,公众需求是其供给的唯一理由。不幸的是,这种纯公共物品的行政规则决策中掺杂着过多的经济诱因,同时忽略了投资决策的社会规则基础。2005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圆明园管理处做出决策,在圆明园遗址东部挖深湖底,铺设防渗膜,同时改建驳岸,修建游船码头。该项建设项目违规暂且不论,但从其决策行为可以看出,此项工程最大的决策指向是经营游船和快艇牟利。投资决策用经济规则替代了行政规则,并将社会规则弃之一旁,未经环境评价,破坏遗址原态,开展经营性游船和快艇娱乐项目,有违公众需求。

尽管没有经济诱因,但是违规则,一厢情愿推行行政规则的代位决策现象在一些转移支付建设项目也较为常见。在新农村建设中,有些地方政府不顾及农民实际需求,拆村赶农民“上楼”。有些扶贫项目不考虑其适应性,如在2003年“非典”之后,为解决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问题,国家扶贫办给计委拨付了一笔资金用于安装水管,而且指定不得挪用。可实际问题是,有些贫困村所紧缺的是一座桥或一条渠。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决策是自上而下的,行政规则下的投资决策是否有效取决于成本预算约束和公众需求的满足。在此模式下,决策者和需求者独立,信息不对称将导致所供非所求的无效结果。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最佳途径就是公众参与公共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参与式投资决策一方面可以反映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决策者知识或信息的不足。部分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过度、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不足等都是弱势公众少有参与公共资源行政决策的表现。投资过剩和投资不足都是决策参与不足的表现。参与式的要素是赋权公众,让其提出需求,使公众需求尽情表达研。由于决策者和使用者分化,使用者需求可能未能在建设项目中得到充分反映,导致项目建成后于使用者需求落差较大,往往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结果。

(三)民间资本投资准公共物品

第Ⅳ类建设项目是准公共物品,也是为满足公众需求,因而该类项目首先需要遵守行政规则主导下的公平准则。同时,该类建设项目具有全部或部分可经营性,资源可由民间投资配置,所以项目还需要考虑经济规则主导下的效率准则。由此可见,在保证公众需求和公平的前提下,此类建设项目还可以允许民间投资者渔经济之利。近些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正在越来越多地采用特许经营的融资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投资。项目形成了投资者、决策者和公众需求者的完全独立规则博弈格局,决策者要兼顾投资者的利益诉求和公众需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若投资者利益与公众需求有冲突时,政府决策者需要在两者之间权衡,但权衡的结果不应该牺牲公众需求。深圳市梧桐山隧道即由民间外资参与投资的BOT建设项目,在城市化加速背景下,2000年后收费站已经成为阻碍市区与东部盐田港地区的咽喉瓶颈,公众交通需求得不到满足。在政府与隧道公司谈判未果的情况下,深圳市政府在2002年投资改造了深盐第二通道——梧桐山罗沙盘山公路供公众免费通行,公众交通需求得到部分缓解,但仍未解决根本问题。依照准公共物品投资决策规则,如何将冲突目标熵减耦合,还需要决策者设计出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优先满足公众需求,如将收费公路还原为纯公共物品,或在地铁经营中给予民间投资者最低价亏损补贴拍卖。

(四)需求之外的社会规则基础

在经济规则和(或)行政规则主导下,市场需求项目和公共需求项目兼顾了投资者、决策者和需求者的效率和公平诉求,不过项目需求之外的社会诉求也不应当被排除在外,建设项目投资决策还应考虑负外部性,比如环境保护、移民、赈灾、文化等社会问题。浙江温州的楠溪江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在经济利诱下,2003年左右该河流无序开发成风,建设小水电项目达百座左右,曾致使河流区段断流,水质由Ⅰ类变成Ⅴ类,周围居民饮水困难,特产香鱼近乎绝迹㈣。再如,2005年左右,有些地方政府打着“关心长城,修复长城”的保护性开发招牌,招来了近百个长城开发招商项目,大肆拆旧建新,浩劫过后古迹面目全非,其中开发金山岭长城的某旅游公司为经济之利,拆毁了一座有400多年历史的箭楼,将其建成缆车通道的入口。旅游开发过程中,这种为经济利益之实的保护性破坏事例并不鲜见。为迎合所谓需求而违规则的建设项目不仅是中国独有的现象,世界各国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各种各样的抵制活动轻则导致项目投资增加、工期延误,重则导致项目终止。因此,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建设项目还需要在需求之外结合社会学家式的决策(Sociologist’s Approach Decision)。

篇8

关键词:大学;德育;社会组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G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3—0094—03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的灵魂

社会是个集合概念。其组成的逻辑顺序是:个体的人家庭社会组织民族或国家国际社会全人类。如果我们暂不研究国际社会,那么,在一个民族或国家内,也是由众多的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体的人组成的。

每个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都具有个性,都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和权利。这是任何法律都不能剥夺的。但是,任何国家或民族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有一些被所有社会成员认可的、整个社会共同的目标和原则,这些就被称为核心价值观。也就是说,各个社会成员可以有思想的自由,可以有不同的方向和目标,但在重大问题上,大家都必须服从整体的方向、目标、意志,这是由大家的共同利益决定的。否则,正如一则寓言所说,拉车的各个动力,有的向前,有的向后,有的向左,有的向右,那么车就会停止不前。所以,核心价值观是把分散的个体、家庭、社会组织的力量凝聚在一起,从而保证整体利益的粘合剂。从辩证法的视角看,核心价值观并不否定个性、个人自由、多元化;但个性、个人自由、多元化也必须承认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众多个性的最大公约数。

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被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社会组织中可有不同的具体表述方式,比如北京市表述为“爱国,创新,包容,厚德”;上海市表述为“海纳百川,追求卓越”;杭州市为12个主题词:“民生,礼仪,诚信,感恩,奉献,关爱,信仰,责任,科学,爱国,创新,和谐”;军人表述为:“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司法部门把它理解为:“公正,廉洁,为民”;公安干警表述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奉献”,等等。但不管表述有什么不同,其灵魂必须是统一的,并且包括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

显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引导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奔向现代化、奔向“小康”,奔向和谐社会的精神保障。

二、大学的功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联系

大学是一个地位非常特殊的社会组织。无论古今中外,大学总是站在整个社会的文化之巅,站在探索真理、传承文化、创新知识、培养高端人才的最前沿。所以,大学功能,无论是传承文化、创造文化也好,培养人才也好,都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入其中,这是大学为社会服务所必须承担的责任。

一是人才培养。大学是培养社会高端人才的场所,大学毕业生是带着思想进入社会的。政权的管理、经济的管理、社会的管理、文化的管理、科技的管理等越来越多地掌握在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的手中。所以,大学生能否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的颜色、社会的面貌。大学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保证其毕业生的价值观质量,是大学对社会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科研产品。大学作为全社会主要的科研机构,承担着大量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研究项目。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各类科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必须渗透到各类研究成果中。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研究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下进行,其成果一定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自不待言。就算是自然科学研究,也有选择什么项目、为谁服务、怎样研究等问题。比如说有些研究项目只顾增长不顾污染,只顾开发不顾资源和生态的破坏,甚至有人用化学方法造冰毒,以及使用假数据、制造假成果,等等,都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所以,保证在各类科研中都生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大学对社会的承诺。

三是制度成果。大学作为整个社会最有文化的社会组织,其组织制度本身就应该是社会的榜样。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应该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思想的,最科学、最民主、最有效率的制度。因此,大学制度本身,也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是社会规则体现。大学作为社会的“思想库”和“智囊团”,往往是制订各类社会规则的参与者,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学术规则、产品标准、评价体系,等等。无论是政府部门、企业,还是其他社会组织,在制订规则时,都离不开大学。所以大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把握水平会影响到各类社会规则的方向、准确性和力度等。

总之,大学的功能表明,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传播、秉持、完善的过程中,大学起着独特的、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在大学管理实践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几项建议

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育高层次人才。使每一位走出大学校门的人都能懂得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大学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坚守的根本原则。为此,笔者认为,大学在自己的管理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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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条;秩序;团体;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52-01

一、法条与团体秩序

比较法学的大师亨利?萨姆纳?梅因爵士最早指出,最古老的法总是诉讼法。这一说法当然是欠考虑的。一个还很简单和原始的社会,其整个秩序以诉讼法为基础是不可想象的。也不是任何地方,法律争议都仅仅依据诉讼规范来裁决。诚然,一项控告常常由于原告在形式上的错误而足以被驳回,或者一项由于被告在形式上的错误而被受理;但是,在不考虑程序缺陷的情况下,裁决必须总是根据实体法来作出。假如没有实体法,做出裁决当然是不可能的。尽管诉讼法的确不是最古老的法,但最早的法条可能是诉讼法的法条。

人类团体的内部秩序不仅仅是原初的法的形式,而且直到当代仍然是法的基本形式。法条不仅很晚才出现,而且至今绝大部分依然来源于团体的内部秩序。因此,要说明法的起源、发展和本质,就必须首先探究团体的秩序。团体的内部秩序由法律规范所决定。法律规范不应与法条相混淆。法条是某个法律规定在一部制定法或者法书中偶然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表述。与此相反,法律规范是转化为行动的法律命令,比如它在某个特定的、也许规模很小的团体中居支配地位,哪怕没有任何字面上的表达。一旦某个社会有了实际有效的法条,那么法律规范也就从这些法条中产生;但是,在任何社会,法律规范远比法条的数量多,因为适用于个别情形的法总是远远多于适用于所有类似情形的法。

二、社会团体规则与秩序利益

社会团体是一种人类群体:他们在相互的关系中决定承认某些规则为其行为规则,而且至少大体上实际地依次而行为。这些规则是多种多样的,以不同的名称加以称谓:法律规则、伦理规则、宗教规则、习俗规则、荣誉规则、利益规则、社交规则、礼节规则、时尚规则等等。这些是社会事实,是在社会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们不能与其发生作用的社会割裂开来,而只能在其社会背景中加以考察;与此不同的是有些规则在形式和内容上是规范、抽象的命令和禁令,它们涉及团体内的共同生活,引导团体的成员。故此,法律规则仅仅是一种行为规则,在这一点上与所有其他的社会行为规则具有相同的性质。可想可知,主流的法学决不强调这一点,而基于实践的理由强调法与其他规范、特别是与伦理规范之间的差异。在尚未完全国家化的法之形成的过程中,这种差异是隐而不现的。

任何的人类关系,无论是暂时的还是持久的,都完全以团体中的行为规则来维系。假如规则不再起作用,那么团体就会四分五裂;这些规则的效力愈弱,则共同体就会变得愈松散。若宗教规定不再有效 ,则宗教团体会因此消亡;若家庭成员不再遵守家庭秩序,则家庭将逐步解体。并非一切人类团体均由法律规范所决定,而显然只有那些从属于法律的团体,其秩序才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在所有的法律团体中,法律规范构成了其内部秩序的支柱:它们是其组织体的最强有力的支持。然而,有且只有法律规则已经在某个团体中成为实际的行为准则,也就是说:法律规则至少被人普遍地承认并加以遵行,它们才创造团体中的秩序。那些依然作为纯粹的裁判规范、只在很少的诉讼案件中有效的法律规则不会为团体确定秩序;当然,更不用说现实中大量存在、却对生活根本没有什么影响的法条了。伦理规范、习俗规范和宗教规范自然也是如此。

人总是给予自己的利益来行为,如果有人成功地做到详尽地说明推动人去行为的利益,那他不仅解决了规范强制的问题,而且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了社会科学的所有其他问题;反之,将人类团体中的统治集团的利益同整个团体的利益或其他团体成员的利益对立起来,是完全不正确的。抽象地说,团体中的秩序也可能是一个坏的秩序,它或许保护统治集团的不当利益,而给其他成员施加沉重的负担,但坏秩序总比根本没有秩序要好。没有更好的秩序存在,这一直是一个令人信服的论据,说明为什么在其既定的精神和伦理状态下,在其现有的经济储备条件下,社会不可能创造一种更好的秩序。

参考文献:

[1][德]韦 伯(Weber,M.),康乐,简惠美译.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奥]埃利希,舒国滢译.法社会学原理[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3][德]莱塞尔(Thomas,R.),高旭军等译.法社会学导论:第5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美]庞德,邓正来译.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

[5]张建伟.国家转型与治理的法律多元主义分析——中、俄转轨秩序的比较法律经济学[J].法学研究,2005(5).

[6]刘志松.纠纷解决与规则多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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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间接言语行为;意向性 

    一、理论源起

    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追溯该理论产生的源头,可将其与西方哲学的发展联系起来考察。西方哲学从古希腊到20世纪的发展通常被概括为一个三阶段模式,其中心论题为:本体论一认识论一语言。20世纪初,哲学产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语言转向”( linguistic turn),语言取代认识论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语言转向”的产生,标志着英美分析哲学时代的开始。从使用的分析方法上看,分析哲学又分为两大派别。其一为逻辑分析派,又称逻辑实证学派;其二为日常分析派,又称日常语言学派。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 . Austin)针对逻辑实证主义的真值条件语义论提出言语行为理论,即著名的“言语行为三分说”:说话行为(locutionary act)、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奥斯汀把施事行为分为5大类型:判定式(verdictives )、执行式(exercitives)、承诺式(commissives )、行为式(behavi-tives)、阐述式(expositives)。言语行为理论从行为的角度来看语言活动,抓住了语言的动态特征,因此它成为语用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奥斯汀对施事行为的分类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招致了许多学者的批评,但他的一些看法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J . Sear-1e)继承并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提出了著名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建构体现在他对语言学哲学(linguistic philosophy)与语言哲学(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的区分上。语言学哲学试图用分析语言中的特定词语及其他成分的普通用法来解决特殊哲学问题,语言哲学试图对语言一般特征作出哲学的阐释性描述。在塞尔看来,前者是关于方法的研究,而后者是关于主体的研究。塞尔认为他的理论属于语言哲学而不是语言学哲学。在语言哲学的研究过程中,塞尔把言语行为界定为语言交际的最小单位,把言语行为放在研究语言、意义和交际的中心地位。

    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一)塞尔对施事行为的分类

    塞尔把言语行为理论提高为一种解释人类语言交际的理论。在他看来,讲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语言活动。在研究话语的过程中,塞尔区分了命题内容和施事行为,修正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认为每个语句都包括:说话行为(utterance act)、命题内容行为(prepositional act)、施事行为(i1-locutinary act)、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 )。

篇11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能力;规则意识;培育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51-0231-02

一、规则意识是影响高校大学生就业能力的重要因素

(一)关于规则与规则意识

规则就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既包含国家、社会集团所制定的、在特定范围内要求其成员遵循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成文的行为准则,如法律法规、规范和纪律;也包括得到大众承认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行为规范,如道德、伦理和社会习俗等等。

规则意识是对规则的认同、自觉服从与遵守所形成的自主自律意识。包括掌握有关的规则知识、理解规则的作用和意义、自觉地遵守规则,甚至参与规则的制定和完善等等。

(二)关于就业能力和就业能力的构成要素

关于就业能力和就业能力的构成要素,国内外的众多学者论述的角度不同,说法不一。综合各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就业能力首先表现为个体在求职过程中可以获得一份适合自己工作的能力;其次表现为顺利完成工作以及对于工作的胜任能力,尤其是个体不断满足外部环境发展变化需要的适应能力。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是专业核心能力。包括较为专业文化知识、专业操作技能和学习发展能力等等。它是就业能力的主干要素。

二是职业核心能力。包括与人交流能力、与人合作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创新能力等等。它是就业能力的关键要素,是承载专业能力的基础。

三是身心素质。即思想品质、敬业精神、诚实意识、规则意识、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等等。身心素质是就业能力的灵魂,良好的身心素质是高质量就业的前提。

(三)规则意识是高校大学生就业能力的重要要素

如上所述,就业能力不仅指包括专业核心能力和职业核心能力,还包括一个人的身心素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用人单位在人才的选择评价上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由原来的注重学历、注重职业资格到注重个体的沟通交流能力与团队合作能力,再到现在注重个体的品行与心理等等。其中讲诚信、遵守纪律、按规则办事已成为用人单位非常看重的素质和条件。对于刚刚迈出校园、步入社会的大学生而言,要想在职场站稳脚跟,树立良好的规则意识尤为重要。

1.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规则意识,才能更好地实现角色转换,适应岗位需求,实现顺利就业。大学管理突出“人性”化,相对比较宽松。但是企业管理更突出规则,突出“钢”性,特别是在生产、建设、管理与服务的第一线,都必须通过严密的劳动分工、标准化的劳动操作技能、严格的工作纪律来保证工作的高效率与高质量。大学生初入职场,大都要从基层做起,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规则意识,自觉地严格遵章守纪,自觉地严格执行规定的工作流程和质量标准,才能适应由大学生向职业人的角色转变,适应岗位需求,实现顺利就业。

2.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规则意识,才能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满足职场需求,实现稳定就业。在大学里,学生与学生之间是平等关系自不必说,老师与学生之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平等关系,大学里倡导师生之间平等地进行学术交流和情感上的沟通。但是在企业里,人与人之间总是构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人与人之间更讲究责任与服从,更讲究工作规则和管理程序。所以,高校大学生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规则意识,自觉服从管理,严格执行程序,保持上下左右良好的沟通,才能适应由校园到职场的转变,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为自己营造较好的工作环境,从而实现稳定就业。

3.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规则意识,才能较好地融入现代社会,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实现发展式就业。“无规矩难以成方圆”,规则保证了处于复杂社会关系中的个体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获得生存与发展的可能。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规则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高校大学生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规则意识,才能在顺应社会发展的同时,不断增长才干,满足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实现发展式就业。

二、高校大学生规则意识淡薄在就业过程中的主要表现

由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对规则意识培育的不足与缺失,以及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的影响,目前,大学生群体规则意识相对淡薄,已成为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学习规则意识不强

高校大学生初次就业,一般都会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履职所必需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工作流程等所谓的“硬技术”,同时也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在内的企业文化。同学们对“硬技术”的学习比较重视,认为这是“看家”本领,但对企业文化特别是对规章制度的学习明显放松,“不感兴趣”,认为这种教育都是“说教”,与工作关系不大。在岗前培训考核时,不合格的科目多是对企业规章制度的考核。更有甚者,对“岗前培训不合格将被淘汰”这一规则不以为然,而最终被淘汰。

(二)工作纪律观念不强

高校毕业生刚刚步入职场时,对企业的“钢”性管理表现出很大的不适应,因纪律观念不强而痛失就业机会的屡见不鲜。例如,有因住所较远上班迟到被罚,认为单位“不人性”,拒不改正,最终被辞退的;有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场所吃零食,受到批评不服气,认为只要自己进行清扫就不是问题,而与主管发生矛盾,最终离职的;有对公司规定的任务量不屑一顾,觉得到时候给主管“表示表示”就万事大吉,结果错失就业机会的,等等。

(三)按程序做事的意识淡薄

高校大学生就业工作在基层,因为周围的很多老同事,甚至是部门主管比自己的学历低、学识少或者是年龄比自己小,但他们却对自己“指手画脚”、“吆五喝六”,内心很不平衡。于是,表现出各种“不服”,把公司、企业的工作程序与规则置之脑后,对同事缺乏尊重,对上司缺乏服从,造成人际关系紧张,最终丢失就业机会。

(四)诚信意识淡薄

一种表现是不履行对工作的承诺,例如保密要求等等;一种表现是消极懈怠,时间观念差,不按规定完成承接的任务,找理由搪塞;一种表现是单方面毁约,突然离职,给公司带来很大的被动等等,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整体形象。

三、高校大学生规则意识培育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为学生树立遵守规则的榜样

一方面,“言教不如身教”,高校的所有老师,不管身在什么岗位和职位,都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给学生树立榜样,传递遵守规则的“正能量”。另一方面,“教育无小事”,对学生中的各种违纪现象,教师和学校都应明确指出,给予批评,严重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理,以树立规则的权威,让学生感悟“现实版”规则的严肃性,使学生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中培养严格遵守规则的习惯。现在一些高校管理者和教师对学生中一些违纪行为视而不见或者“心慈手软”,这样对于违纪和不违纪学生来说都是一种“反规则”的“教育”,对学生规则意识的形成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我们应力戒此种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教育引导,提高大学生对规则的认知水平

首先,高校要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把规则意识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学情和校情,结合社会上的热点问题,选择启发式、研讨式、案例式等多种教学方法,让学生参与到规则的制定、功能定位和案件的处理中去,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消化各种规则的精髓。其次,在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中,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校纪校规的学习与教育,让学生深入了解自己应该遵守的行为规则,提高对日常行为规则的认识水平。再次,采用多种形式与企业合作,将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在内的企业文化移植到校园中,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教育和培养,使他们懂规则、守纪律、讲程序,成为高素质的“准职业人”。

(三)加强氛围营造,增强大学生遵守规则的内在动力

第一,通过宣传橱窗、校园广播和校园网等媒体和渠道,加大对遵守规则的宣传力度,营造遵守规则的良好氛围。第二,通过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诸如主题班会、征文比赛、漫画比赛、演讲比赛等等,对校园里模范遵守规则的人物和事迹进行宣传和表扬,对学生中的各种违纪行为和现象给予批评和谴责,通过学生的自我教育与反省,强化规则意识的教育与引导,增强学生遵守规则的内在动力。第三,举行多种形式的校友活动,请校友现身说法,用他们身边的案例对师弟师妹进行引导,增强规则教育的说服力和有效性。

(四)加强规则实践,强化大学生遵守规则的行为习惯

一方面,学校应加强对学生遵守学校规则的检查与督导,不断强化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另一方面,要创造条件,让学生主动参与到规则的制订与执行中。如,在组织开展各种校园文化活动中,以学生为主体来制订活动规则,以学生为主体来执行规则或者督导规则的执行,通过主题实践活动,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同时,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走进社会、走进企业、走进社区,通过对一些社会规则的宣传或执行调研等活动,让学生亲身感受规则的现实意义和规则意识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贾新华.当代大学生规则意识的缺失与培育[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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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的概念提出以后,受到了语言研究学界的广泛关注。后经塞尔等人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言语行为(speech act)指人们为实现交际目的而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语言的行为。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M. Malinovski)于1923年首先提出这一概念。马林诺夫斯基从人类学的角度,通过观察一个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风俗习惯来研究语言的功能,认为与其把语言看成“思想的信号”,不如说它是“行为的方式”。在语用学兴起后,这一术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言语行为被理解为人类实现目的的一种活动,构成人类总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们的行为总要受到社会规约的支配,言语行为也就被看成受各种社会规约支配的一种行为。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 . L . Austin)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后经塞尔(Searle)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核心内容之一。它为哲学、语义学、语用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领域。

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过去人们一般认为行为是动作,言语只是说话,算不得行为。但奥斯汀指出,说话本身就是行为。言语行为是人们在进行交际时的语句( utterance ),一个语句可能是语法上的一个或几个句子。奥斯汀认为,语句有两种意义:

(一)命题意义(prepositional meaning)或表述意义,这是语句的字面意义,由语句里的特定的词汇和结构来表达;

(二)施为意义(illocutionary meaning),又叫施为作用(illocutionary force ),是指语句在听者方面产生的效果。

例如,It's cold here这句话,其字面意义或命题意义是指说话者的生理感受,而其施为作用则指说话者所希望产生的效果。表面上这句话是陈述句,但真正的目的也许是要求别人关上门窗或打开空调。

奥斯汀认为,人类交际的基本因素不是单个的词或句,而是人们在说出词或句时的特定的言语行为,也就是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s或illocution )。在这个意义上,言语行为理论把语言理论看成语言行为总的语用理论的一部分。提出言语行为理论是源于对三个哲学问题的探索:日常语言与哲学研究的关系、行为研究的方法论,以及述谓句与施为句的划分,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解决语言使用问题,而是为了解决当时困扰哲学界的“意义”问题,并为他本人的行为研究建立理论根据。在哲学研究转向之前,哲学家们一直认为陈述之言或描述事物的状态,或陈述某个事实,二者必居其一,而且陈述句必须具有真假值(truth value)和可验证性( verifiability )。但奥斯汀认为许多陈述之言只不过是些伪陈述(pseudo-statement ),人们所说的某些话貌似陈述,但它们却不是以记叙或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为目的,或仅仅是部分地以此为目的。语言除了表述作用之外,还有许多非表述作用,说出的话语不只是表述,同时也实施一种言语行为,而言语行为并不总是要区分真假。奥斯汀的理论思想集中体现在“施为句”( performatives)和“指陈句”( constatives)的区分以及“言语行为三分说”理论之中。奥斯汀认为它们的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他认为施为句有以下的特征:说话本身就是做某事;不使用语言说出来就不能做某事;施为句是一个肯定陈述句,句子以施为动词作为主要动词、第一人称、现在时、主动语态。

奥斯汀把词典中的施为动词检索出来,并归出五大类:裁决型( ve记ictives、行使型( exer-citives}、承诺型( commissives、表态型( behabi-tives、阐述型(expositives。

以言行事三分说包括以言指事(locution ) ,以言行事(illocution)和以言成事(perlocution ) 。在奥斯汀看来,说话人如何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意图,听话人如何正确地理解说话人的意图,是研究语言交际的中心问题。

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塞尔完善和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但在这一过程中,他放大了奥斯汀的“语言乃是人类用概念认识世界的媒介”这一思想基点,并把它作为自己语言哲学的构架。他全方位地从心智(mind )、语言(language)和世界( world )三方面多维度地进行语言哲学研究,致力于探索心智怎样通过语言将人类与世界相关联。语言分析由哲学研究的一种方法成为了语言哲学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塞尔不是简单地继承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他把言语行为理论对孤立的话语意义的研究提升到对人类交际的研究。他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别的活动一样是一种受到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这些规则区分为调节规则( regulative rules)和构成规则(consitive rules)。调节规则调节先前存在的行为形式,这种活动的存在逻辑上独立于规则的存在;构成规则不仅调节而且创造或规定新的行为方式,这种活动在逻辑上是依赖于规则的存在而存在的。奥斯汀试图论证这样一个假设:一种语言的语义学被视为一系列构成规则的系统,并且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按照这种构成规则完成的行为。塞尔继承了奥斯汀和格赖斯(Grice )的“意图”论,认为说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语活动,每一个言语行为都体现了说话人的意图。为了阐明这个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他偏激地认为,表达和理解话语的意图是格莱斯会话含义理论的全部内容。

塞尔在研究和继承的基础上,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修正为以言行事理论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他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改造为命题内容和以言行事。他认为,要成功地实施某一言语行为,除了一般的输人和输出条件外,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本条件(essential conditions ):说话者打算通过说出一个语句,使他承担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

第二、命题内容条件(content conditions ):说话者在说出一个语句时表达了一个命题;在表达命题时,说话者断定了自己将来的行为;

第三、预备条件(preparatory conditions ) : A ,听话者愿意说话者实施某一行为,并且说话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听话人的利益的,但这件事并非是他经常做的;B、讲话者在事情的正常进程中将去实施某一行为,这对讲话者和听话者来说都是不明显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 point。语言中有一种最小努力原则在起作用,体现为以最小的语言努力去获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结果的原则;

第四,真诚条件(sincerity conditions ):说话者打算从事某一行为。

在这四个条件中,第四个条件具有构成规则的范式,而第一到第三条件则与调节规则相对应。

在将“合适条件”( felicity conditions )(保证言语行为得以成功实施的条件)作为使用恰当的以言行事指示语的规则的过程中,塞尔还提到“表达原则”,认为它可以单独地使基本上是语用上的言语行为的分析与字面意义的语义分析相一致,这样就可以把言语行为理论分为两类:一类为偏重于语义的言语行为理论(seman-tically-oriented ),另一类为偏重于语用的言语行为理论(pragmatically-oriented ),前者关注显示言语行为特征的表达式的分析,而后者将交际过程作为其出发点。

塞尔将言语行为重新分为五类,他把他的分类建立在以言行事(( illocutionary)与语法( grammatical )指示词和不同的言语行为所确定的不同的“词语”与“世界”的关系上。这五类言语行为是:

A、断言类(assertive),以前也称描述类(rep-resentatives ),指描述世界上的状况或事件的言语行为,如断言、主张、报告等;

B、指示类(directives ),说话者想使听话者做某事,如建议、请求、命令等;

C、承诺类(commissives ),指说话人表示将要做某事的言语行为,如许诺、恐吓等;

D、表达类(expressives ),在这种言语行为中,说话者表达自己对某事的情感和态度,如道歉、抱怨、感谢、祝贺等;

E、宣告类(declaratives ),指能改变世界上某种事态的言语行为,例如法庭上法官说:"Guil州”,被告便成了罪人。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另一个重大贡献是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indirect speech acttheory)。在“间接言语行为”一文中,塞尔一开始就指出:“意义最简单的情况是说话者说出的东西。在这样的情况下,说话者打算在听话者那里产生某种以言行事的效果,他打算通过让听话者领会产生该效果的这种意向来产生这种效果,他打算凭借听话者所具有的有关语句表达规则的知识来使听话者领会这种意向。”然而,不是所有意义的情况都这么简单。例如暗示、暗讽、反语和隐喻中,说话者的表述意义和语句意义是以各种形式分离的。其中一类很重要的情况是,说话者说出一个语句,意指他所说的东西,同时还意指其它更多的东西。这里有两种情况:

其一,当一个包含着一个用于以言行事为语力指示者的语句被说出时,它能够另外完成另一类型的以言行事行为;

其二,说话者说出一个语句且意指他所说出的东西,但同时还意指具有一种不同命题内容的另一种以言行事。这第二种情况就是间接言语行为。

这里的难题是,听话者是如何判断出这样一种另外的以言行事行为的?塞尔认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话者依赖他们彼此分享的语言和非语言的背景知识,加上听话者一方的一般推理和推断能力,说话者和听话者所交流的要比说话者实际所说出的多。因此,说明间接言语行为的间接部分所必须的条件包括:一种言语行为理论、合作会话的某些一般原则、说话者和听话者彼此分享的事实背景信息以及听话者一方的推理能力,而约定俗成则在某些情况下扮演了一个极为特殊的角色。

另外,塞尔还认为,间接言语行为除了关系到意义和言语行为理论外,它也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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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前儿童;羞愧感;羞愧感的调节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216(2016)10B-0023-01

伦理学、心理学都对学前儿童羞愧感有过研究,但是在幼教领域,它的研究相对较少,就教育学来说,羞愧感是一把双刃剑。而教育是一门育人的艺术,它就是要克服羞愧感的消极性,充分发挥羞愧感的积极作用,为了让羞愧感教育得到运用,我们应首先搞懂其产生的条件、具体表现和内在机制。

一、学前儿童羞愧感的表现

幼儿的羞愧感是由大人直接干预而产生的。儿童随着知识面的扩大,年龄的增长,有时,会瞬间知晓自己的言行与外界的期望相悖,亦或是与榜样的示范相距甚远,他就会由于无理、胆小、粗暴等等感到羞愧。

二、学前儿童羞愧感产生的内在机制

(一)气质

心理学家在研究中发现,早期学前儿童的行为特征、活动水平、挫折耐受力和生活规律有明显的个体差异。这些个体差异应归因于学前儿童先天的特性尤其是气质。气质类型是每个人身上表现出来的一类共同或相似的心理特征的典型结合,学前儿童的羞愧感也与之有关。传统的气质类型将儿童的气质分为多血质、胆汁质、黏液质、抑郁质。

多血质的孩子反应性、兴奋性、平衡性强,但是感受性差。这种气质类型的孩子比较容易产生羞愧感,而且情感表现很明显。胆汁质孩子感受性低,反应性和主动性很强,但是比较刻板,反应不灵活,这类孩子一旦产生羞愧感,反应强度就会很大,比较冲动,不易控制。黏液质的幼儿,坚持性强、情感活动少,动作发展迟缓,情感表现不明显,即使产生羞愧感也很少外显。抑郁质的孩子情感活动则显得更弱化。

(二)社会认知

孩子的心理发展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周围的环境变化。除此之外,学前儿童的社会认知也影响着羞耻感,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他们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环境和规范的认知不同。

陈帼眉、沈德立认为:“认识自己,需要经过一个比认识外界事物更为复杂、更为长久的过程。”学前儿童的自我认知、对社会环境和现象的认知和对社会规范的认知都需要在成人的指引下,趋向成熟,获得对他们发展有用的认知,形成比较稳定的社会性情感。当孩子做了错事而没有引起羞耻感时,成人就应该采取措施唤起他的羞愧感。

羞愧感使人免于堕落,但是它有可能会阻碍人的进步,羞愧感过强的人比较注重他人对自己的看法,有时为了避免被人注意,他们混在常人以及一切习俗之中,缺乏进取心和自信心,对不断变化的社会文化显得难以融入,相对而言,他们缺乏对周围事物的适应感,因为每个人都喜欢保持自我一致性,所以在这种常态下,羞愧感成了自我超越的阻力。

三、学前儿童的羞愧感的调节

(一)利用榜样教育,多鼓励

当儿童做了让人觉得难为情或者让人感到羞愧的事情时,并不感到羞愧,作为教师,我们可以通过榜样的力量,循序渐进地对孩子进行道德认知的教育,鼓励他们学会遵守社会中的各种规则,逐渐社会化,久而久之,他们就会对违反规则的行为产生羞愧感,从而规范言行。

(二)正面教育为主,多肯定

当孩子出现不良行为时,我们要充分意识到孩子内心,在他们的思想深处的积极因素,也就是羞愧心理的重要性,坚持用正面的形象、事实,帮助孩子强化正面认识,激发他们的积极情感,多鼓励,多示范,潜移默化地对他们施以影响。

(三)尊重与严格要求相结合

作为孩子们的引导者,我们应该充分尊重孩子,相信他们,尝试用积极的说服教育暗示他们学会规范言行,从而引起他们的自尊、自爱,千万不能野蛮,讥笑嘲讽,如果这样,孩子们的自尊心就会受到伤害,从而让他们对自己失去信心,自暴自弃,影响他们的成长。但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面对孩子做错了事或偏离道德本质时,也要采取适宜的批评方式,让他们明白做错的事实,而不是一味地姑息、放纵和包容,期待孩子“树大自然直”,反之,久而久之,孩子的羞愧感会荡然无存,形成骄横、任性、自私的性格。

(四)营造支持性学习氛围,多实践

首先,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要做敢说、敢想、敢笑的人,传统意义上的那种不苟言笑的老师会拉开师生的距离,不易于孩子亲近。教师要多给孩子锻炼的机会,让孩子掌握一些基本能力,如社交能力、创新能力、运动能力等。我们要放手让孩子去独立完成一些简单的力所能及的任务,同时要大胆地给孩子独立完成挑战任务的机会。

作为教师和家长,我们要努力创造条件,为孩子提供充分表达和展现自我的机会,并根据孩子自身的需要,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让孩子们获得动手、动脑的多种机会,让他们在活动中体验成功的乐趣和自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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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母亲;孩子;人格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0)11-0238-01

人们追求的世俗的东西,随时间的流逝,仅以一种符号形式而存在和表现,而人格却是衡量一个人的自我成就的标准。完美的人格品质不是天生就有,而是后天环境影响渐成的。在孩子人格的塑造与培养中,母亲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一、母亲对孩子人格形成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因

第一,母亲与孩子曾身体相连。人来到世界上,接触到的第一个人就是自己的母亲。从某种意义上看,母亲是向孩子传递规则的第一人。孩子生命中最本质最重要的东西都是由母亲传递来的,这种传递不仅影响孩子一生,且同样影响更下一代的成长,没有哪种影响会比这种更为深远。

第二,母亲与孩子皮肤接触以及拥抱和哺乳是一种交流。母乳喂养的重要不仅在于身体营养供给,更在于这种精神交流的皮肤传爱。母乳喂养是对脐带母婴连体的一种替代,对孩子精神发育极为重要。

第三,人是早产三年的动物,在头三年有一镜像期,孩子的大脑像海绵一样全盘吸收所感受到的一切。孩子头三年不是没记忆,相反,正是这三年的记忆构成了人生生活的基础。但此时母亲的行为对孩子的影响最大。

二、母亲是如何影响孩子的人格形成的

母亲,是孩子最亲密的人。言传身教很重要,家不仅是孩子吃饱穿暖的地方,更是孩子心灵栖息地,孩子出生开始成长时,母亲就应开始教育孩子,引领其一起成长,各方面都养成良好习惯,因习惯是人生的主宰。

首先,母亲是规则传递者。母亲在对儿女的教育中有其独特优势。母亲对子女的影响寓于日常生活中,这样的影响效果很明显。母亲传递规则的方式也很少有强迫,多以人格魅力起基础作用,这样的影响力更加持久。母亲教育目的没有太强的功利性,这样的影响以及规则的传递更易于被接受。

从孩子诞生起,母亲开始将做人规则灌输给孩子,如喂奶的周期性,排便的训练等,都是母亲赋予孩子社会规则的表象。从成人角度这些规则看似微不足道,但却构成人之为人的基础,没有它们就没后来所谓高级规则的确立。《说文解字》说“母,牧也”。强调的仍是母亲作为子女的养育者、控制者的意思。用精神分析的术语说,既然母亲是社会文化规则的第一代表者,那么人格中的超我机制作为社会文化规则的内化物,就从孩子诞生之日起,在与母亲的互动中逐渐开始形成。

其次,母亲自身的欲望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孩子的人格发展方向。人的诞生相对于动物更像是早产。这注定孩子长时间内要母亲悉心照料,更注定母亲和孩子间的独特情感。母亲抱着孩子,二者身体再次重聚,这是一个物质和精神的新的在一起,关乎孩子活下去以及怎样活下去。

第三,母亲给予孩子的爱的多少决定了孩子人格结构是否稳定。母亲太在场或太不在场都会导致孩子已有结构的不稳定性,更易产生各种心理问题。

第四,母亲对孩子人格形成的影响是无意识传递。母亲想象自己如何成为一母亲,这是一个主动翻转,既渴望成为一个母亲。想象母亲的特征转换为想象我的特征,彼像转化为己像,完成人格结构的传递工作。这是人类通过母-女-母-女的纵向传递方式进行的最基本的规则的传递。

三、母亲对孩子的人格形成的影响之例举

(一)如小说《射雕英雄传》里的几个典型人物:郭靖、杨康、欧阳克。杨母极其溺爱杨,使杨得到的爱太多,而没给予适当的挫怅,杨人格结构不稳定,故杨受不起挫折,最后人格扭曲,走向极端。

欧母嫁人后,不满自己窝囊丈夫,看上小叔子,与其生下欧。虽生下欧,但小叔子痴迷武功,欧母自己未得到爱,整日苦闷,对欧疏加管教。欧严重被忽视,并受其母情绪影响,后来性格阴柔压抑而不能善终。

郭出生前父亲已死,与母亲相依为命。郭母坚强、乐观。郭母亲对其身传言教,给予其适当的爱,在其母培养下他成为一个勇敢、积极向上的人,最终成为一代大侠!

不同母亲对孩子影响不同,故育出不同人格特质的孩子。虽这是小说中人物,但也是取之于生活,现实中绝不乏这样的原型。

(二)现实中,母亲对孩子的影响也表现出多种情况,既有放任不管,也有无所不管的。极端情况对孩子人格形成都没好处。

第一,母亲的欲望太强,把子女当作实现自己理想的工具。现在女性受教育水平相对提高,有了更高期望。当她们对自己能力发展的局限性有足够认识后,把自己的理想寄托在子女身上。但孩子的成长发展也有其局限性,故主观想象与客观事实的冲突造成了“女人式的痛苦”。且此痛苦会影响孩子,导致其不快乐。孩子因无法填满母亲欲望的洞而有失败感和内疚感。

第二,“焦虑混乱”让孩子无所适从。女性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扮演双重角色,要承担双重压力,更加敏感。产生消极情绪而无法及时调整,会给孩子造成很大心理压力。久而久之,孩子不愿和母亲沟通。这样会让孩子感到孤独无助,甚至孤僻自闭等。

第三、母亲对孩子过分照顾让孩子浮躁。有些母亲最大的问题就是太爱孩子太勤劳。这些母亲让孩子觉得自己得到的爱全是无条件的,于是孩子就想掌控整个世界,以至出现一些极端状态,如躁狂状态。

母爱是世界上最无私、最伟大的爱。但母亲应注意如何用最恰当的方式去爱其所爱,去影响孩子。

四、总结

孩子生命伊始,在为生存而发出需求时就面对着一个一切都先于他的强大母亲,这是一个不平衡。母亲有人生丰富经验,而孩子站在自己历史零起点上,其生存极大依赖母亲,当其需要温饱时,母亲来到其身边,这不仅是肉身的到来,还带来了思想情感。在满足孩子的同时,让孩子知道了肉身生存外更加丰富的东西。母亲传递自己曾经从她母亲那里承接下来的请求给孩子。孩子将生命必需品和母亲随之传来的物质精神的东西一并收之。孩子按母亲希望的那样活下去并成为母亲期望其成为的那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