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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3:4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

篇1

关键词:专利运营;创新;市场;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6)06-0139-08

近年来,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开展,专利运营犹如雨后春笋,涌现出了各种层次、不同规模的专利运营主体,这其中不仅有以政府资金为背景的国家队,还有以风险资本为主的私营主体。但是由于中国专利运营历史经验不足、制度与市场环境不佳,虽然政府和专利运营主体对开展专利运营实践的热情空前高涨,但对开展专利运营的基本条件和如何开展好专利运营认识不足,专利运营实践也出现了运营模式混乱、运营成效欠佳等问题。专利运营这一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过来的“舶来品”在中国似乎水土不服。培育和壮大专利运营是中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专利运营的成效不仅在微观层面上影响着专利运营主体的盈利能力,而且在宏观层面上还影响着国家创新环境的营造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专利运营具有技术、经济和法律三重属性,其效果主要受这三方面因素的影响。本文拟从对专利运营的界定入手,厘清对专利运营行为的认识,进而从创新、市场和法律三个方面的互动关系中探讨开展专利运营的基本条件。

一、何为专利运营

专利制度能够发挥功效的基本原因在于其内在的激励机制,该激励机制要求专利制度必须为权利人提供一定的途径使其获取收益,从而实现专利制度所要求的“为天才之火加上利益之油”这一制度目标,而专利运营就是权利人获取收益的途径之一。专利运营将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将知识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和经济优势,是实现专利产权效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专利价值的重要方法[1]。

“专利运营”并非是一个法定概念,理论与实务界目前对于“专利运营”的内涵也未形成统一认识。毛金生、陈燕等认为专利运营是运营者将专利作为投入要素直接参与到商业化运筹和经营活动中,通过专利资本的各种技巧性市场运作提升专利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实现专利经济价值的市场行为[2]; Zvi Griliches认为专利运营就是对专利的商业化[3];钱莹认为专利运营是企业管理层在分析市场环境、技术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上,对企业技术发展的全局性、长远性的运营规划[4]。专利作为一种法定的无形财产,具有商品属性,其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能够被权利人以各种方式加以实施利用,而且还具有交换价值,可以在市场条件下,通过权利人的专利许可、专利交易、专利质押融资等多种市场化运作手段实现其交换价值,这是专利具有市场价值的本质体现。因此,专利运营的实质应当是将专利作为一种商品,通过市场化运作以实现其市场价值的行为。这种行为以专利这种商品作为运营客体,以市场化运作作为运营方式,以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作为运营目标。

西方有学者采用有限列举的方式对“专利运营”的外延进行了界定,如Roger Svensson认为专利运营的行为可包括向已有(原有)公司引进创新、向新公司引进创新以及许可专利或者出售专利[5];中国有研究也采用同样的方式对“专利运营”的外延进行了界定,如陆介平、林蓉等以贯穿于专利运营过程中的主要节点为标准,将专利运营划分为专利培育、专利布局、专利价值分析、专利许可与转让等10类行为[6]。而本文认为应当从更宽泛、更上位的角度来界定“专利运营”的外延。既然专利是一种无形“商品”,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那么我们就可尝试以这两种价值为维度,将相关行为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实现专利使用价值的行为;另一类则是实现专利交换价值的行为。前一类行为即为专利使用行为,通常又称为专利实施行为,依据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在上述各实施行为中,权利人通过对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对专利方法的使用和对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实现了专利的使用价值,权利人实施这类行为意在通过对专利的使用以实现其内在的使用价值。虽然以“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方式进行的实施行为发生或意欲发生与外界的“交换”,但是这种“交换”的行为客体是专利产品和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非专利本身,实现或意欲实现的是产品的交换价值而非专利本身的交换价值,交换等价物对应的是产品而非专利本身。因此,这一类专利实施行为仅实现了专利的使用价值,并非是一种以专利为交易对象的市场运作行为,无法实现专利的交易价值,本质上并不属于专利运营行为。而后一类行为则意在实现专利作为商品的最本质的价值――交换价值而为的市场化行为,这类行为无法由权利人独立完成,必须借助交易相对人的配合,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才能完成。这类行为的本质是权利人在市场条件下以丧失专利权的某些权能为代价而从交易相对人处获得交换等价物。按照这一标准,实践中的专利交易、专利许可、专利质押融资等旨在实现专利权某项权能的交换价值的行为均应属于专利运营行为:专利交易旨在实现专利所有权的交换价值,权利人丧失了对专利的所有权,但从交易相对人处获得了专利交易对价;专利许可旨在实现专利使用权的交换价值,许可人以提供专利使用权或者对专利使用权作出限制为代价而从被许可人处获得专利许可费,而被许可人在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之后对专利进行使用的行为,则应属于实现专利使用价值的专利实施行为,属于第一类行为;专利质押融资旨在实现专利质权的交换价值,专利权人以对专利权进行质押为代价而从质权人处获得融资。

除了从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界定“专利运营”的外延以外,亦可尝试从行为主体的角度进行界定。实践中,一谈及“专利运营”,往往就会提到一个概念――专利非实施主体。专利非实施主体,又简称NPE(Non-Practicing Entities),这类主体虽然拥有专利权,但并不亲自对专利进行实施,即其无意实现专利的使用价值,其对专利的运作行为一般都是以实现专利交换价值为目的。因此,这类主体所为的行为一般均为专利运营行为。与专利非实施主体相对应的另一类主体则是专利实施主体,这类主体对专利的使用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自用行为,其实质是意在实现专利使用价值的专利实施行为;而另一类则是通过专利交易、专利许可等方式对专利进行运作,其实质是意在实现专利交换价值的专利运营行为。专利实施主体一般指实体企业,这类主体既可以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亲自实施其专利,又可将专利作为一种商品通过专利运营进行运作。

二、专利运营的影响因素

作为创新市场的一种成熟产物以及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专利运营是一种综合性的经营方式,影响专利运营效果或者能力的因素应当是多方面的。Roger Svensson指出专利的质量是影响专利商业化的重要因素[7]; Y Wu,EW Welch等认为专利许可的结果主要受两个因素影响:专利的可应用性及可市场化[8]; JVD Ende和W Dolfsma则认为技术因素和市场因素是专利技术得以运用的关键性促成因素[9]。而本文认为,专利运营具有技术、经济和法律三重属性,这三重属性并非相互独立而是相互依存和促进的。其中,技术属性体现为专利运营的对象是具有技术性的且以专利形态体现的创新成果,一切专利运营活动都围绕着创新技术成果展开,创新技术成果是专利运营的核心;经济属性则体现为专利运营是一种市场化行为,专利的经济价值只有在市场条件下才得以体现,市场是所有问题的大背景;此外,专利运营的成败还有赖于法律对专利运营行为的合法性给予确认并给予保障,法律是专利运营的制度性条件和保障。

(一)创新技术成果是专利运营的核心

专利运营的实质是以创新技术成果为运营客体的市场资源配置行为,而成为专利运营客体的创新技术成果应以专利这一特殊形态体现。因此,专利是专利运营的核心,没有专利,也就没有专利运营;专利运营的好坏、成败也直接决定于专利这一客体。处于专利运营核心位置的专利应当具备如下特质。

其一,稳定性强、能够经受得住可专利性质疑。稳定性是指专利符合专利法的法定授权条件,能够经受得住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考验。专利运营通过专利许可、专利交易、专利诉讼等市场化运作手段以最大化实现专利价值,这就要求专利必须具有价值,而专利价值首先应当体现在其内在的权利稳定性上,不存在不满足法定授权条件的瑕疵,任何无法经受法定授权条件考验的专利都不具备专利运营的价值。专利的稳定性不仅决定了运营专利的竞争力,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运营成本和潜在收益以及运营模式的选择等。朗科专利许可项目是中国本土进行专利运营实践比较成功的少数几个案例之一,该公司的一项基础发明专利自授权以来,先后被潜在的被许可人提出了7次无效宣告请求,但最终均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确维持有效。朗科正是因为拥有稳定性非常强的基础专利才与多个世界著名厂商达成了专利许可协议,并连续多年获得了数量可观的许可收入[10]。

其二,符合市场需求、具有市场价值。专利运营是一种市场化行为,这就要求其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专利进行市场化运作。因此,进行专利运营的专利应当是符合市场需求的专利,只有能够满足市场的需求,其在市场中才能实现市场价值,即运营的专利应当具有可市场化能力。专利的市场化能力是指专利可被产业界认可并对在市场中销售或提供的产品或工艺具有重要技术贡献的能力。有研究结果指出,很多研发项目虽然能够产生可专利的成果,但是却不具有可市场化的能力,尤其是还得需要大量的时间来开发商业化应用;许多专利在对其进行尝试许可的时候,由于其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还尚未开发成熟,也无法进行商业化的使用[11]。因此,专利运营主体在识别具体专利时,必须对专利的可市场化能力进行仔细甄别:该专利是否已经被市场化应用?如果没有,该专利是否有被市场化应用的前景?

具有市场价值的专利至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标准必要专利(SEP,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这类专利表现为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某项强制性标准(如ETSI)所采纳,由于强制性标准具有市场准入和普遍适用的属性,因此标准必要专利与生俱来就被强制市场化,是市场化程度最高、范围最广且最具有市场价值的专利,这类专利往往是专利交易、专利许可、专利诉讼等专利运营实践中最受青睐的一类资产;(2)已被产品商用化专利。这类专利体现为其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被市场化的产品所采纳,即其技术方案被市场化实施,这类专利虽然市场化范围和强度不及标准必要专利,但由于其被市场化的产品所采纳,仍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3)具有市场化前景的专利。这类专利既非标准必要专利,又没有被实际商用化,不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但是其将来有可能会被市场所选中,从而具有可期待的市场价值。一般而言,专利的市场价值与其市场化程度和范围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专利的市场化程度越高、范围越广,则专利的市场价值也就越高。所以标准必要专利(SEP)、事实标准必要专利(de facto SEP)、基础专利往往专利运营价值最高。

其三,具有一定的规模性和多样性。专利技术的组合优势包括规模优势及多样化优势,通过组合专利形成的超级专利可带来规模优势[12]。专利运营经常强调专利包的概念,专利包的首要特质就是具有一定的规模。一般而言,单个专利或者有限的几个专利,并不能够形成必要的专利壁垒,无法对潜在运营对象形成吸引力,而且潜在的竞争对手也容易针对单个或特定的几个专利进行规避设计或者提出可专利性质疑,这就需要运营的专利能够具有一定的规模,专利组合的规模化可显著降低规避设计的可行性以及可专利性质疑;专利数量的累积可以增加运营者的市场运营资本、商业谈判筹码,增加收益的机会,同时,更有利于形成技术标准,构建专利池或专利联盟。另外,专利包往往通过吸纳多样性的专利来进行搭建,其原因在于专利包所要解决的往往并非仅局限在某一个特定的技术点或单一技术问题,从产业需求的角度讲,需求方通常需要的是一套完整的产品方案,而非化整为零的单个独立专利。一套产品方案往往由若干个相互配合、彼此联系的细分技术方案所构成,其背后体现的是具有多样性但又彼此存在技术联系的专利组合,最终形成一个具有内在技术逻辑的专利闭环,从而实现1+1>2的专利累积效果。可见,多样性体现的是专利包解决多种细分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市场是所有问题的大背景

专利运营能力的演化过程实质上是企业市场网络不断拓宽的过程[13]。专利运营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其运营的全过程都应在市场条件下完成。市场的本质在于竞争,其所追求的是市场参与者能够通过竞争性手段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从而实现优胜劣汰。专利发挥价值的大背景应该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是因为市场允许市场参与者将专利作为一种竞争性手段,承认专利的市场竞争价值,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专利无法成为社会资源分配的重要因素。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专利虽然是法律的产物,但它更是市场中的商品,专利运营必须尊重和利用市场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对专利资产进行运作,从而在市场环境中实现其价值。没有市场,就没有专利运营;透明、公平、自由的市场环境是促成专利运营的大背景。

Mihir Patel和Linda Biel对近几年的全球专利交易情况以及美国专利诉讼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其调查结果,2010年以来全球前10大专利交易的卖家分别为:IBM、 AT&T、诺基亚、Allied Security Trust、赛普拉斯半导体公司、高智公司、惠普、IPG医疗/电子、松下、德尔福公司;同时,近几年在美国发生的专利诉讼中,前15名原告和被告所涉及的专利都通过专利交易的方式而获得。前10名被告分别为:苹果、AT&T、三星、威瑞森、惠普、LG、亚马逊、索尼、东芝、戴尔[14]。通过对这一调查结果的分析发现:这些专利交易和专利诉讼案件主要发生在通信电子技术领域,这一技术领域的显著特点表现为竞争对手多、竞争激烈、市场化程度高。可见,自由竞争充分的市场环境更有利于专利运营,更有利于专利作为竞争性手段的价值的发挥。

一些高科技研发成果很难被市场化的原因往往是由于这些研发成果并不存在现成的市场,这状况在研发者于研发前没有和潜在的被许可方进行实质接触时情况尤甚;对于来自实验室的研发成果可能需要进行潜在市场识别、新市场开拓以及将实验室成果翻译成投资人可接受的商业计划等市场化工作[15]。同时,亦有研究表明,向实体企业进行的专利许可有很大比例都是通过研发者与被许可人的非正式接触而达成的,与产业界的合作对专利许可项目的达成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16]。因此,专利运营中的各种问题都应在市场这个大背景下,通过市场化手段来解决:对运营客体专利的筛选,选择能够最大化满足市场需求的专利;对运营目标市场的选择,选择存在众多竞争公司的竞争性技术领域,遵循狼多肉少的规律,专利才更有价值;在运营成本管控方面,应致力于低成本获取专利以确保赢利空间,可考虑从拥有大量专利但缺乏市场化运作能力或需求的高校、研究机构、个人发明人手里购买专利;在专利运营定价方面,应制定符合市场预期的定价,既不能过低,否则无法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同时又不能过高,否则会导致运营专利市场竞争力的减弱;在专利运营模式选择方面,应对专利交易、专利许可、专利诉讼等模式的市场前景作出科学预测,并基于预测选择合适的运营模式。

(三)法律及其实施是制度性条件和基本保障

发明创造因其无形而难以界定和占有,无法像有形产品那样进行交易。专利法通过法律制度设计,提供了将发明创造这种技术思想变身为法上的财产权利的制度工具,从而使其可以以“商品”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中而被交易。专利法创造了一种全新的财产权利,没有专利法,就没有专利,更不可能有专利运营。因此,法律是专利运营的制度性条件。此外,市场主体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交易才能成为可能。在一个“山寨”泛滥的市场中,专利的正常交易成为多余,直接侵权使用替代了专利许可或转让,专利的运营更无必要。充分尊重知识产权以及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是专利运营所必须的社会环境和基本保障。

法律的保障性体现为法律的具体规定与司法实践应有利于专利运营目的的实现。在法律规定方面,无论是专利获权、行权,还是专利确权和维权等都应有健全的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方面,法律的保障性还应体现为司法的亲专利政策,对专利进行强保护,从而有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

(四)创新、市场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创新、市场和法律是专利运营能否开展以及其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三者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不可替代的辩证关系。

(1)创新是基础。创新成果是专利运营这一系统的内核,是专利运营的基础,创新成果的有无以及好坏直接决定了专利运营能否开展以及成败。同时,创新成果必须是基于市场需求作出的,否则,就不具有进行专利运营的市场价值。

(2)市场是关键。创新成果只有在市场环境下才能够实现其内在价值,脱离市场专利技术无论在创新度上有多高均谈不上有价值;只有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才能够将专利内在的无形资产价值通过货币等有形财产形式体现出来,市场是实现专利价值的必然途径和关键。

(3)法律是保障。法律的保障作用至少体现在三方面:其一,法律赋予了专利无形财产属性,使其成为可交易的商品,专利才具有进行市场运营的可能;其二,对任何不尊重专利的私有财产属性的侵权行为均可寻求法律的救济,从而使专利运营具有制度保障;其三,任何专利运营行为的开展都应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三、美国的专利运营实践

(一)美国专利运营环境

专利运营现象最早产生于美国,美国的长期亲专利政策以及高度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使美国成为专利运营的一片乐土,专利运营甚至在美国已迅速发展成为了一个产业。

(1)创新环境。美国在众多行业拥有诸如高通、杜比、HDMI、高智等行业翘首,这些公司不仅非常重视研发,通过加大对研发的投入以保持技术领先优势,而且还加强对创新成果的战略性专利布局,从而获得以标准必要专利为代表的行业核心专利;同时,还加强对优质专利资产的运营力度以获取高附加值收益,并将收益反哺研发,从而在研发与专利运营之间形成内闭的良性循环。

(2)市场环境。美国践行市场经济的历史源远流长,而且其市场经济呈现高度自由竞争态势,这给专利运营的出现及快速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由于专利运营具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就吸引了大量的风险资本进入该领域,从而促使专利运营快速发展成为一个产业。美国专利运营的主要运作方式为市场化运作,专利运营公司以专利基金运作的方式,通过授权或战略合作形成协同运行机制[17]。

(3)法律环境。美国长期注重对专利的保护,自20世界80年代开始就实施有利于专利运营的亲专利政策,并相继出台了20多部与专利技术转移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促进和推广专利的商业化、资本化运营。立法方面,美国不断扩大可专利的主题范围,使越来越多的创新成果能够获得法律保护;司法方面,美国在强化对专利侵权行为禁令救济的同时,还提高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和专利侵权成立的判决比例;此外,美国司法界对专利运营实体持中性看法,这也使专利运营群体获得了中性的发展环境[18]。

(二)美国专利运营的主要特点

(1)专利运营领域相对集中。专利运营主体主要在移动通信、半导体、电子计算机、生物制药等技术领域开展专利运营业务,这几类技术领域的共性体现在都属于市场竞争者众多、市场自由竞争最为充分的高新技术领域,众多的行业竞争者以及行业的高溢价能力能够确保专利运营主体获得更多的运营收益。

(2)专利运营主体多样化。出现了各类专利运营主体,包括大学、研究机构、研发型公司、公司化研究机构、专利联盟、专利经营公司等。美国的斯坦福大学是产学研结合的典范;以高通为代表的研发型公司则以专利为主要产品;IBM研究院等高科技企业独立的研发机构也是专利运营的重要角色;高智发明是典型的以专利运营为主的专利经营公司[19]。

(3)从业人员专业化、多元化。在企业内部设置专门专业人才是专利运营主体的普遍做法,而且岗位设置呈现越来越精细化、多元化的特点。高智发明公司拥有 850多名雇员,由科学家、发明家、法律专家、经济学专家等各行业精英组成; 合理专利交易公司的团队则包括在专利市场各方面拥有丰富经验的专家[20]。

(4)专利运营模式多样化。随着专利运营实践的不断深入以及产业化,专利运营模式不断推陈出新:通过吸纳风险投资等方式多渠道募集专利运营资本;通过内部培育、外部收购的内外联动机制获取优质专利资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分析、筛选、组合、策划等专业手段构建面向不同产业的专利包;策略化地通过专利许可、专利交易、专利诉讼、专利入股及融资等专业化运作手段以最大化实现专利资产的价值。

(5)开始谨慎应对专利滥用。专利主张实体(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 PAE)投机性的专利运营行为,导致专利权被滥用,严重扰乱了实体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创新活动产生了消极影响。因此,美国开始实施各种措施来应对因投机性的专利运营行为所产生的各种问题:2013年2月27日,美国“盾牌”议案要求原告在提出专利诉讼时需要缴纳一笔旨在原告败诉时对被告进行赔偿的保证金,以此阻止那些轻率的专利诉讼;2013年6月4日,美国政府宣告了一系列旨在抑制专利投机行为的措施和立法建议,这其中包括提出专利主张的当事人需要披露真实权利人和对滥用专利权的诉讼行为扩大处罚力度等[21]。

四、中国的专利运营现状

(一)中国专利运营环境

中国无论是实行专利制度的时间还是践行市场经济的时间都远远晚于美国。中国的专利运营起步晚、水平低、效果差;同时,中国的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度不高,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足,自觉尊重知识产权的习惯尚未形成,专利难以成为一项重要的竞争性手段和决定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专利运营虽已引起各方特别是政府的重视,但还未得到市场和社会的认可。

中国的专利运营在创新环境、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方面的特点体现为:(1)创新环境。由于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市场主体长期习惯于低成本地模仿他人的创新成果,对创新重视不足,对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和专利布局不足,缺少基础核心专利;虽然已经是专利申请大国,但还不是专利强国,高质量的尤其是有潜在运营价值的专利在数量上还非常少。(2)市场环境。政府干预较为广泛的市场环境,并不利于市场主体将专利作为一种提升自身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从而导致专利的商品属性不明显,政府的专利促进政策虽激发了专利申请的热情,但其中不少数量颇有政策水分,并非依据市场规则而为,追求数量和各种优惠所制造出来的专利本就没有市场价值,也不能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产业化运作,大量异化目的下所获得的专利既增加了选择和识别高价值专利的困难,也拉低了市场主体对专利的估值;专利运营所需要的信息、检索、评估、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为专利运营提供必需的服务。运营资本规模小,参与积极性低,运营人才严重不足,创新市场本身要素缺失,这些因素皆直接影响专利运营的积极性和效果。(3)法律环境。现行的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侧重于对专利申请、专利保护等进行规范,而在促进专利运营方面立法存在缺失。目前的专利授权审批制度,特别是对实用新型专利采取不实审制度,授权专利的法律稳定性不足,无效风险较高,使得专利运营行为存在不确定风险。而在专利保护方面,尚难以令人满意,专利维权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救济成本高,赔偿标准低,专利运营主体既难以及时得到有效保护,也无法获得充分的经济赔偿,司法没有为专利运营的成本和收益提供必要和充分的保障,更难以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投身专利运营实践。

(二)中国专利运营的主要特点

(1)缺乏专利运营意识。市场主体长期只关注有形财产及其盈利能力,对专利是一种无形财产且具有市场价值缺乏深刻的认识,更不能认识到通过一定的市场运作手段也能够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并实现盈利,专利运营意识的缺乏严重阻碍了专利运营实践的开展。

(2)运营模式有限。专利运营公司较少,缺少国际水准的高水平专业运营公司;专利运营公司的运营模式主要体现为技术转让及提供专利申请、专利分析、专利咨询等非实体性业务,很少有通过资本手段获取优质专利资产并通过专利许可、专利诉讼、专利交易等运作手段获取盈利的成功案例。

(3)缺少专利运营基金。由于缺少通过对专利资产进行资本化运作来获取盈利的长期实践及成功案例,社会风险资本不愿意进入专利运营这一领域,专利运营主体面临严重的运营资金问题;虽然像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智谷等少数专利运营主体设立了一些专利运营基金,但是专利运营基金到位或募集速度较慢,专利运营基金运作效率低下,还未见运营主体大手笔收购优质专利资产并进行市场化运作。

(4)缺少专业人才。缺少具有专利运营经验的专业人才;尤其缺少懂得国际专利运营规则,掌握技术、法律、市场、管理、金融、财税等复合知识,具有管理专利运营项目成功经验的人才。

五、结论与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中国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科技创新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就必须强化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让科技创新成果不再沉睡而是作为真正的生产要素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而专利运营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因此,提升中国的专利运营水平应当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种内在要求。

(一)创新方面

(1)加强培养创新意识、营造创新氛围。创新意识是创新成果产生的原动力,没有创新意识潜移默化的作用,也就没有进行创新的内动力;任何创新活动都很难通过单打独斗的方式进行,大部分的创新成果都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协作完成,好的创新氛围是创新成果产生的土壤;创新意识的培养与创新氛围的营造是根除“中国山寨”现象的必由之路;中国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以及“万众创新、大众创业”就包含了对培养创新意识、营造创新氛围的要求。

(2)提升创新质量,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常识告诉我们,“产品”的权利稳定、边界清晰、信息透明,是促进市场中交易发生的基础条件。因此,提高专利确权质量和效率、提升授权专利的稳定性和权利边界的确定性,可为专利运营创造条件并可降低专利运营的风险和成本,从而提高市场主体从事专利运营的积极性。此外,在创新数量与创新质量方面,仍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专利与其他事物一样,也需要经历从量变到质变这一事物发展过程,虽然创新成果的质量最终决定了专利运营的成败,但是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创新环境的塑造需要经历创新数量的累积。

(二)市场方面

(1)完善创新市场要素,构建透明、规范、公平、高效的创新市场。专利运营需要非常成熟的市场条件,包括:高质量的专利――运营的产品;商业、产业化的交易方式――运营模式;规范、透明、公平的交易机制――信息、运营平台;资金投入――运营资本,这些创新市场要素必须逐步予以完善。透明、规范、公平、高效的创新市场,是确保专利运营得以顺利实施的外部环境,应当逐步予以构建。

(2)创新公共服务,为专利运营提供基础条件。方便、高效、准确的专利信息获取,是专利运营的基础条件。然而,由于专利信息量大、专业性强,要准确快速获取有价值的专利,并分析确定目标专利非常困难。借助公共和商业的信息检索和分析专业服务,帮助运营主体进行检索分析,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此外,政府拥有专利基础信息和信息检索工具,应在满足自身审查等工作需要的同时,积极为社会提供可能的服务,并发挥优势,及时深度分析信息和引导性信息,为专利运营导航。

(3)加强政府对运营资金的投入、丰富市场融资渠道。专利运营成本高、时间长、风险大,高额投资成为必须,有无足够的资本进入这一领域,既影响专利运营的规模,更决定着专利运营的未来和结果。有研究表明,产业资金的介入更有利于提高专利运营的成功率[22]。因此,应通过各种办法,包括政策鼓励,引导和促进各种资本投入专利运营。此外,政府还需要丰富市场融资渠道、规范专利融资市场,通过政府投资与社会融资多渠道解决专利运营资金问题。

(4)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专利运营人才,尤其是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专利运营人才是专利运营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专利运营人才具有典型的复合型特点,其不仅要懂技术、懂法律,而且还要懂市场、懂投融资,在具体经验方面,其还需要具有专利收购、专利组合管理、专利价值分析、专利许可转让、专利诉讼等经验,符合这种复合性要求的人才目前国内非常奇缺,可通过全球招聘方式引进;同时,政府或社会组织应当加大对专利运营人才的培养力度,组织专门师资进行专项培训;此外,政府还可以组建“专利运营专家库”,并建立专家资源共享机制。

(三)法律方面

(1)完善专利审批制度,方便专利申请的同时提高授权专利的法律确定性。授权专利的法律稳定性直接影响着专利运营者的运营积极性,市场主体的风险规避意识要求其选择具有良好法律稳定性的专利进行运营,现行专利法的相关制度设计和规定有待完善,以提高授权专利的法律稳定性,为市场主体提供确定且边界清晰的运营商品――专利。

(2)完善司法和行政救济制度,强化专利保护。由于专利侵权发生后,权利主体依赖于通过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以公权力进行救济,程序的简便高效和经济性,也极大地影响着专利运营。难以想象,在一个专利维权程序复杂、耗时费力、赔偿额低于维权成本的市场中,有人愿意从事时间长、成本高、风险大、回报少的专利运营。可见,完善的专利立法、司法及行政是专利运营必要的基础条件。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强化专利的保护,不仅要提供便捷高效的专利维权程序,同时还要大幅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完善侵权禁令措施。

(3)完善配套制度,防范专利诱饵(NPE),规制专利滥用。专利运营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专利集中、标准专利拒绝许可等可能滥用专利甚至阻碍市场竞争的行为,虽然目前在中国非专利实施主体(NPE)或者专利诱饵现象并不严重,但随着经济、技术的高速发展,在不久的将来有可能出现专利诱饵现象,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提前在法律上做好准备。针对可能存在的滥用专利权的专利运营行为,完善专利法和竞争法立法,加强专利法、竞争法对专利滥用行为以及专利垄断行为的规制。

参考文献:

[1]刘红光,孙惠娟.国外专利运营模式的实证研究[J].图书情报研究,2014(2):39-49.

[2]毛金生,陈燕.专利运营实务[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30.

[3]GRILICHES Z.Patent statistics as economic indicators: A survey[J].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1990, XXVIII:1661-1707.

[4]钱莹.企业知识BCG的产权化机制研究[J].科研管理,2005(2):131-135.

[5]SVENSSON mercialization of patents and external financing during the R&D phase[J].Research Policy,2007,36:1052-1069.

[6]陆介平,林蓉,王宇航.专利运营: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商业形态[J].工业技术创新,2015(2):248-254.

[7]Svensson mercialization, renewal, and quality of patents[J].Economics of Innovation and New Technology,2012, 21( 2):175-201.

[8]WU Y, WELCH E, HUANG.Near-Term commercialization of University Inventions:Individual and institutional factors affecting the licensing of University patents within a four-year window[OL/EB].http:///appam/2012/webprogram/ExtendedAbstract/Paper1396/Patent%20licensing%20paper_Oct%2020,%202012.pdf.

[9]ENDE J,DOLFSMA W.Technology-push, demand-pull and the shaping of technological paradigms-Pattern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omputing technology[J].Erim Report,2004,15(1):83-99.

[10]周围.从朗科科技看专利运营与企业命运[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07-25(007).

[11]Thursby J G, Jensen R A, Thursby M C.Objectives, characteristics and outcomes of university licensing: A survey of major U.S.universities[J].Journal of Technology Transfer, 2001,26(1/2):59-72.

[12]刘林青,谭力文.专利竞争优势的理论探源 [J].中国工业经济,2005(11):89-94.

[13]朱国军.企业专利运营能力深化的行为解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0(10):151-153.

[14] Patel M, Biel L.再度兴盛[J].知识产权资产管理,2015(1):31-37.

[15]SWAMIDASS P, VULASA V.Why University inventions rarely produce Income? Bottlenecks in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J]. Journal of Technology Transfer, 2009,34:343-363.

[16]Ismail K, Mason C, Cooper S,et al.The actors involved and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used in the exploitation of university patent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usiness and Information, 2008,3(2):165-192.

[17]孟奇勋.开放式创新环境下专利经营公司战略模式研究[J].情报杂志,2013(5):195-201.

[18]毛金生,陈燕.专利运营实务[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11-12.

[19]张平.专利运营的国际趋势与应对[J].电子知识产权,2014(6):22-25.

[20]刘继光,孙惠娟.国外专利运营模式的实证研究[J].图书情报研究,2014(2):43.

篇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14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中国河南省军区诉郑州市花园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对信用社统一印制的无期限、无数额的担保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本案担保合同签于《借款合同条例》颁布之后、生效之前,可以适用该条例第八条对借款合同保证人的法定条件和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二、担保人河南省军区营房处在贷款担保书上注明“只限透影机款,不担保每笔贷款”,透影机款应视为担保的限额,其担保责任不能超出透影机款的范围。

三、本案借款合同双方在1985年3月15日的借据上注明:“约定偿还日期:1985年7月13日”。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以主合同的偿还日期作为担保还款的期限,不应视为无期限的担保。

篇3

(一)学生对法律的学习积极性不够

高校的教学任务较重,所以除了法律专业的学生,大部分同学接触到的普法活动还是比较少的,基本上都是靠一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来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但是这门课程在许多高校都是公共课,对学生的要求不高,所以,很多同学就不重视这门课的学习,也就没有了主动学习法律的积极性,甚至很多同学只是为了考试而对书上的内容死记硬背,这样的学习,会让学生产生法律学习是很枯燥的错误想法。

(二)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一样重要,一个好的法律意识能使一个人积极守法。而现在许多的大学生法律意识都十分淡薄,经常分不清道德准则和法律的界限,对一些违法事情却站在道德的角度去分析,对一些需要公平公正处理的事情会带有私人感情,这些都是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三)不懂得利用法律维权

其实对一个人的法律教育是一个漫长的、困难的过程,而在高等教育阶段,想要培养出一个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同样优秀的人才更是难上加难。就像前文所说,一门思修公共课就作为整个大学阶段的法律教育是不够的,如果都以应付考试的态度来对待这门课,那么这门课的存在没有任何意义。也就是说,一旦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不会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践,这样的教育是失败的。

(四)法律意识淡薄

甚至可能导致犯罪很多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到分不清犯罪和不道德行为的区别,这导致了近年来大学生的犯罪率越来越高。对大学生犯罪的研究表明,原因各种各样,可能是因为贫富差距,可能因为日常小事的矛盾、感情破裂、极端主义、报复心理,等等,但这些原因,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严肃和不可侵犯性认识不够,连一些行为能不能做都不清楚。

二、对高校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

从而培养出学生优秀的法律意识对高校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主要途径,改革主要是针对法律教学方面,首先是对思修这门课的重要程度进行大幅提升,对教学内容也要进行改革,不再以枯燥的法律条文作为上课的主要内容,而是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当成主要教学目标,对一些死的法律条文,可以当做课外读物。这样的改革会使得课程更加精炼,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

(一)学校应营造良好的法律教学氛围

高校应和国家保持步调一致,每个学校都应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去要求学生遵守,如果学生违反了相关制度,就应该根据规章做出适当的处罚,不能因人而异而让学生产生法律可以讲人情这一错觉。当然,这些法律法规一定是科学合理的,这样就能在校园里营造出一种良好的法律氛围,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慢慢提高法律意识,对学生日后走上社会起到巨大作用。

(二)加大法律的宣传工作的力度

法律的宣传工作是很重要的,可以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在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违法情景演练等,这些能把枯燥的上课内容形象生动地表现在学生的面前,使学生对其有了更深的理解。

(三)举办心理教育活动

篇4

【关键词】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途径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特殊的形式。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法律观点和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律、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1]高职大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里的发育期,使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培养法律意识,对他们的成长至关重要,也关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未来长远发展。

1 新疆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本次研究对象是新疆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的2012级、2013级在校高职大学生。笔者随机抽取各专业200学生,实际收回190份问卷。为了更好地了解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问卷内容包括了我国现行法律的掌握情况、法律基础课程的认识、法治观点和法律意识、法律信仰的程度、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和方法等。本次问卷共设20道题,答案有单选、多选,并且最后一道题为开放性问题。对调查结果进行归纳和分析,目前新疆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总体上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1 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全面

通过调查和座谈,了解到大部分学生,对一般法律问题有较正确的观点和看法。对“你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哪一天?”问题,答对同学占68%。对“正当防卫案例”分析正确的同学占63%。对“你认为法律与你的学习和生活的关系”问题,回答“关系密切”占72%,对“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问题,回答“非常重要”同学占67%。这说明大学生具备相应法律知识,但缺乏对具体法律深入理解。

1.2 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法律信仰的缺失

调查发现,高职大学生学法热情较高,乐于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程的开设绝大部分学生是认可的,调查显示,83%同学认为应该开设。对“目前,你已有的法律知识能否应对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问题,回答“不能应对”学生占72%。对“你认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什么方法最有效”问题,回答“群众的监督”占63%。这反映了学生有一定法律意识,但法律信仰不够坚定。

1.3 权利意识较强,而义务意识薄弱

调查表明,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回答“息息相关”同学占70%。高职大学生面对自身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个人基本事务自主决定权等,大学生的权利意识都是很强的。但是,笔者教学实践中也能看到,不少高职大学生对权利义务观的认识上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对自己权利的的过度的主张,具有明显的自利倾向,另一方面,应有的义务意识没有树立和责任感的缺失。在日常生活中,大学生以自我为中心,自顾自己,少考虑国家;追求索取,不讲奉献;强调权利,不讲义务;把个人利益置于他人和集体之上。[2]因而目前大学生普遍存在公民的权利意识强、而公民义务意识相对薄弱。

1.4 高职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较强,但是在权利受损时,寻求救济较为被动

调查显示,“求职中,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问题,回答“用法律手段解决”学生占62 %。但平时很少主动关注自身权益实现的现状,只有个体权受到显见的侵害时才会展开维权,维权的提起具有随机性、被动性。

2 新疆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存在问题的原因

新疆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种种不足,并不是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受着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2.1 学生自身原因

高职大学生在学习时带有明显的目的性和功利性,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轻视公共课,学生学习目标不明确,一旦期末考试,打游击战。在课余时间里,很少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自觉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2.2 家庭原因

一些家庭依赖学校教育和家教,不注重孩子的教育,一般关心孩子学习成绩和日常生活,忽略了家庭教育对孩子的身心发展的重要性,还一些家长忙于工作,对孩子的沟通和交流不多,遇到问题粗暴的处理,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

2.3 学校原因

“理论够用”观点和高职院校人才目标的影响,高职院校高度重视学生专业知识技能的教育和训练,而忽视法制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其对学生法律教育经费投入明显不足,法制教育局限于课堂教学,教师教学水平参差不齐、不够专业,教学方法和考核形式单一,理论和实践的脱节,影响了高职大学生法制观点的形成。

2.4 社会原因

社会的法制宣传的力度不够,导致青少年法制观点不强和缺乏应有法律信仰。作为大学生,受传统文化影响,接触外界相对较少,加之社会宣传对法律意识培养的支持力度不够, 难易适应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要求,大学生不能及时了解法律,从而降低了法律在他们中的地位,从客观上制约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动摇了法律信仰。

3 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途径与方法

针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以及原因的分析,如何培养和提高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笔者谈几点建议和看法:

3.1 课堂教学是法律意识培养最有效的渠道

首先,教师要转念教学理念,丰富教学内容,抓住教学重点,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发展为教学理念,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为重点,合理设计教学内容和方法,调动学生学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教材和教学内容的处理上,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选择符合高职院校特点的教学的内容,有针对性地突出教学重点内容。重点讲授如《宪法》、《民法》、《劳动法》、《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概念和法律精神,突出讲解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学生能懂、能信、具有实用价值,提高学生学习法律兴趣、帮助学生树立守法意识和法律信仰、加强义务意识,增强课堂教学实效性。[3]其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形成并提高的心理基础。高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以外,还加大心理健康的宣传的力度,通过校园网、校园广播、校报和宣传栏等多种形式,深化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技巧,指导学生培养较强的意志力,从而使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得到强化,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再次,深化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改变教学方法,利用现代教育技术, 采取案例教学法、讨论法和提问教学法,设计问题导入、以案说法, 把法理和案例结合来, 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 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增强主体意识。另外,还应该充分运用和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聘请法院的办案人员来学校讲课, 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 到戒毒所、监狱、劳教所考察参观、“现身说法”活动等形式,接受警示法制教育。同时在课余时间教师指导学生自己成立各种法律协会、法律社团,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来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 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3.2 注重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也会影响学生的良好法律行为习惯的养成。家长不仅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而且在生活中关注孩子的思想动态,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产生的困扰和冲突,会形成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问题,采取民主平等方式,跟孩子多交流和沟通,进行正确疏导孩子心理问题,帮助孩子键康成长同时适当法制教育。

3.3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需要有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网络不仅改变了公民的生活方式,也改变了传统的教育模式。网络信息时代作为人民政府转变传统普法宣传的形式,充分运用网络资源,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营造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于微.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之我见[J].法制博览,2013,06.

篇5

其实对一个人的法律教育是一个漫长的、困难的过程,而在高等教育阶段,想要培养出一个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同样优秀的人才更是难上加难。就像前文所说,一门思修公共课就作为整个大学阶段的法律教育是不够的,如果都以应付考试的态度来对待这门课,那么这门课的存在没有任何意义。也就是说,一旦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不会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践,这样的教育是失败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可能导致犯罪很多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到分不清犯罪和不道德行为的区别,这导致了近年来大学生的犯罪率越来越高。对大学生犯罪的研究表明,原因各种各样,可能是因为贫富差距,可能因为日常小事的矛盾、感情破裂、极端主义、报复心理,等等,但这些原因,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严肃和不可侵犯性认识不够,连一些行为能不能做都不清楚。

二、对高校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从而培养出学生优秀的法律意识

对高校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主要途径,改革主要是针对法律教学方面,首先是对思修这门课的重要程度进行大幅提升,对教学内容也要进行改革,不再以枯燥的法律条文作为上课的主要内容,而是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当成主要教学目标,对一些死的法律条文,可以当做课外读物。这样的改革会使得课程更加精炼,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

(一)学校应营造良好的法律教学氛围

高校应和国家保持步调一致,每个学校都应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去要求学生遵守,如果学生违反了相关制度,就应该根据规章做出适当的处罚,不能因人而异而让学生产生法律可以讲人情这一错觉。当然,这些法律法规一定是科学合理的,这样就能在校园里营造出一种良好的法律氛围,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慢慢提高法律意识,对学生日后走上社会起到巨大作用。

(二)加大法律的宣传工作的力度

法律的宣传工作是很重要的,可以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在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违法情景演练等,这些能把枯燥的上课内容形象生动地表现在学生的面前,使学生对其有了更深的理解。

(三)举办心理教育活动

篇6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培养途径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指人们对于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情感、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律、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它包括法律认知、法律情感与意志、法律价值观三大部分。法律认知是人们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活动的结果,它是人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历史及其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的总和。法律情感是指社会主体对法现象的主观心理态度或心理反应,是社会主体主张权利,为权利和法律而斗争的内在心理动力,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法律意志是社会主体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主观心理基础,表现为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畏、不畏诱惑和胁迫的坚强的守法精神和护法品格。[1]法律价值观,包括法律评价、法律理想和对法律价值(如公平、正义、自由等)的理解与接受,它是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法律因素。它们是一些观念或普遍原则,体现对事物之价值可追求的理想性等进行的判断。

据此,我们可以将大学生法律意识表述为: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中国当代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他们的法律意识如何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有很大影响。所以,很有必要对这一群体的法律意识给以关注。

一、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就其主体而言,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2001年,有关机构对全国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随机抽样1万余人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几乎所有大学生都赞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目标,认为应该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等等。然而,同时却有42.67%的人同意“只有私了解决不了的问题才应求助于法律”,15.41%的人“遇到法律纠纷”选择“托人私了”,80.96%的人认为“在亲情和法律面前,有时确实不好办”,42.97%的人认为“能够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有本事的人”,有52.54%的人“买到假冒商品”后只能“自认倒霉”。这些数据表明,中国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觉醒和增强,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而且“知”与“行”存在较大反差;在不同大学生当中法律意识水平参差不齐。[2]从大学生的行为表现来看,也是如此。一方面,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也不鲜见,如盗窃、抢劫甚至、、杀人等犯罪行为,以及打架斗殴、毁坏公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随意撕毁就业合同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而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致使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和损害。其中不少女大学生对自身安全关注不够,有些大学生在就业、勤工助学过程中被骗,有的大学生上网交友陷入不法之徒布下的陷阱……

分析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不难发现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当代大学生有着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制意识。随着知识的积累,视野的扩大,大学生开始学会对现实行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考,关注国家的法制建设,更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又往往富于幻想,急于求成,缺乏对国情的全面了解,缺乏冷静、理性的分析,常常又表现出情绪化的倾向。第二,法制心理状态呈现出多样化倾向。有些学生对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比较欣赏,主张在法制建设上全盘照搬西方的那一套。也有些学生受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轻视法律的作用。第三,更加注重实现自我价值,但他们往往不能正确认识自我,喜欢以批评的眼光对待周围的人和事,为表现个性,甚至把学校规章制度视为束缚其思想和行动的多余之举,对法纪教育存在逆反心理,有的甚至作出违规的情况。第四,相当一部分学生虽然法律知识懂得不少,然而现实生活中,其行为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守法的自觉性较差,形成“学而不用”,“知而不信”现象。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不乐观,对待是非基本上是清楚的,但态度不够坚决。

上述情况表明由于受社会负面文化和学生自身道德以及心理成熟程度的影响,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面对这种情况,对大学生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势在必行。转贴于

二、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调查表明,28.49%的大学生表示愿意接受“法制教育”,其中有11.34%的人把自己最愿意接受的教育内容选定为“法制教育”;38.04%的大学生已明确意识到自己法律意识方面的不足,认为自己必须“积极学习法律知识”。[3]这表明,大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比较高,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和有利条件

针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特点,我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1、精选内容,扩充课时,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完善法律基础课堂教学。

首先,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宪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其次,通过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反宪法、法律以及破坏我国法制的行为斗争的思想意识。再次,在扩充课时的基础上,改进教学方法,增加“案例法”、“体验法”、“讨论法”提高教学效果。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拓展第二课堂。

走出课堂,旁听审判,让案例事实说话,会比老师在课堂上的泛泛讲解更有震撼力。庭审过程中,严谨的法庭调查,激烈的案情辩论,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会让学生充分体会到法的神圣与威严。此外,参观监狱、指导学生自己成立各种法律协会、法律社团,进行普法宣传。同时,还可以广泛关注“今日说法”之类的法制节目,阅读参考法律书籍。这些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正确的人生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的公德意识。

道德与法律的同质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以及两者界限的模糊性是道德与法律进行一体化运作可行性的基础。虽然道德与法律有很大差异,但在规范这终极意义上两者先天是兼容的。而且我国传统社会中的“礼”,这种伦理法律化低成本高效运作的历史为我国法制现代化提供了道德与法律一体化运作的历史实证的先河。寻找道德与法律的契合点,通过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这将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

4、齐抓共管,着力构建高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网络。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而是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需要全体社会共同关注,需要各个环节紧密配合。首先必须依法治校,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切实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家长要注重对自己孩子的了解,配合学校教育;司法机关也应该有重点地与大学定期联系,加强校内的司法宣传教育;政府职能部门则应力所能及地为大学排忧解难,要切实采取可行的措施,优化社会大环境以及校园环境。通过这些方法和措施,形成一个好的法治环境,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受到现代法制的熏陶,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高级建设者,其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认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和影响着社会的民主法制化进程。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预防和抑制大学生违法犯罪,同时提高其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促进大学生自身素质的完善,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2-13:73.

篇7

关键词:法律意识;公民;生成;社会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7-0117-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分析

对一种事物或者现象的研究一般从其概念入手,分析其内涵本质及与其他概念的界限,以构建逻辑的合理性,也为学术的交流探讨提供一个共同的平台。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的情感、理性、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受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关于法律意识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是这样分析的:“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我国学者对法律意识概念的界定各有自己独到的分析,在沈宗灵教授主编的《法理学》中,对法律意识是这样界定的:“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1]。张文显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的一般理论》中写道:“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个性)心理特征相连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法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法现象的特殊组成部分。”[2]刘金国和舒国滢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科书》对法律意识概念的表述更为具体:“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规的理解、要求和态度,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看法以及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同时还包括人们法律知识的多少和法律水平的高低。”[3]

由此可知,法律意识是一个内容十分复杂、外延及其广泛的法律现象,法律意识所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主观的心理感受和认知状况,是人们对法的各种心理要素的综合体。法律意识有其丰富的内涵:

第一,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一般社会主体对“法”这种社会现象的主观把握。所谓社会意识,指的是人们对各种社会现象的本质、结构、功能和价值的认识、态度、情感等主观反映。法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法”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情感、认知、态度、信念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

第二,法律意识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最终由社会物质条件决定。马克思在其经典论著《序言》中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主体的主观意识都由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并决定,作为社会意识一种的法律意识自然也不例外。当然,社会意识同样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一个国家的政治模式、权力运行机制深刻影响着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法律的功能、价值取向以及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也直接决定着法律意识。与此同时,社会主体的一般法律意识也反作用于整个社会的民主和法治进程。

第三,法律意识具有多样性和统一性的特征。由于个体的经历,人格品质等对法律意识的形成有重要影响,因而法律意识具有个体性,这使法律意识在整个社会中呈现多样性的特征。同时,不同主体相同的社会生活背景,类似的法律实践经历以及共同的利益需求,使法律意识在一定的范围内或在一定的时期内有同一性和一致性。

二、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

(一)公民法律意识生成的途径

简单地说,公民的法律意识生成,主要有三种途径,即内生型、外生型和混合型。举例来讲,欧洲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便是内生型。经过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欧洲迎来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洗礼,工业革命带动生产力飞速发展,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立,现代法律意识随着市场经济应运而生。西方社会的法律意识是其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内生型,正如哈耶克所说,是西方社会“自生自发”[4]的演化结果。相反,中国近代之始的现代法律运动则是典型的外生型。1840年,爆发,西方列强用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国门,打破了国人天朝永固的梦想。一批有志之士开始认清形势,拯救国家于危亡,他们积极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西方法律思潮涌入中国。由此可见,近代中国法律意识产生之初,是在内忧外患不得不变的情况下,学习西方的结果。20世纪末,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浪潮惊涛拍岸,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应运而生,与此同时,政府主导型的现在法治进程并未改变,国家通过引进、学习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推进市场经济建设,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此起彼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便是混合型,既有社会发展的内生需要,又有交流学习的引进。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日益推进,我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逐渐生成,民主和法治不断发展。同时,与改革开放相伴的是剧烈的社会转型,社会转型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其中的矛盾和冲突必不可少。我们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民主法治的建设,促进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第一,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建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生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密不可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是法律的统治,“它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7]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表明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是评价主体合法性唯一也是最终的标准。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秩序等价值,宗教、道德、法律等调整手段在各自领域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而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众多调整手段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后的评价标准。法律至上意味着任何人都要服从于法律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活动,权力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由法定的程序加以制约,任何组织和个人超越法律的行为都必须承担责任。如此这般,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公民习惯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现代法治的法律意识才能逐步生成。

第二,应当制定良好的法律,这是公民信任法律,树立法律正义感的基础。早在两千多年前,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就提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仅仅依靠强制力的后盾,法律不可能得到良好的实施,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更无从建立。只有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良好法度,公民才能真心地认同法律,信仰法律,从而树立对法律的正义感。“从内心深处产生积极的法律认同感,产生对法律的全面拜从的思想感情。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过程中形成以理性自律为基础的法律激情,以激情的理性作为遵守和运用法律的直接心理基础,进而形成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相统一的现代法律意识。”[7]

第三,促进司法公正,以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对于普通公民,司法活动与生活的联系更为紧密。司法不公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不再信任法律,从而寻求其他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法治社会的巨大阻碍。“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对司法绩效的评价只能以正义为标准,或者正义为先。一旦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司法就会迷失自我,异变为功利的机器。”[8]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增强法官独立性,加强监督,杜绝司法腐败,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做的事。

第四,持续推进普法教育,这是塑造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普法工作开展二十余年,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公民法律意识得到普遍的提高,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但是,受传统文化、地域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普法教育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比如在厌讼的法律心理长期影响下,我国公民普遍厌诉,有时宁愿放弃自己的权利,压抑自己的合理需求,追求一种“和为贵”。受人治传统的影响,民众更愿意相信权力而不是法律,遇到问题先寻求“关系”,而不是依法办事。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分化严重,这使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发展也呈现不均衡的特点。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加大对普法教育工作的投入,加强普法工作队伍的培养建设,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普法教育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让普法工作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起到切实有效的推动作用。

三、结语

没有与现代法律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支撑,法治社会的理想将永远可望而不可即。为此,学者对法律意识的概念、特征、法律意识的生成模式和途径进行了积极的研究探讨,笔者在此基础上也提出了自己肤浅的见解,以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哪怕是一丝一毫的贡献,推动法治,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34-236.

[2]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233.

[3]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68.

[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5]公丕祥.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77.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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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职生 法律意识 培养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03-0192-02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它既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也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内容。中等职业学校肩负着中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职业技能培养、提升其综合素质的重要任务。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其综合素质提升的重要环节,加强其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可造就一代守法公民,而且还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 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1.法律信仰缺乏

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因素。可以说,国家法治化的过程就是逐步建立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过程。由于教育、法治现状、社会转型期信仰的缺失等原因,再加上自身年龄偏小,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和稳定,中职生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大多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并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信仰,部分学生崇尚权力,迷恋金钱和财富,对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没有准确地把握,对法治缺乏信心,甚至认为法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为权力和金钱所支配。

2.法律知识不足,整体法律知识水平低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依据。由于中职学生是中考失利者,文化素质明显不高,他们很少会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法规,仅有的部分法律知识,多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和道听途说所得,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存在明显欠缺,其在校期间所表现出诸多的不良行为,往往只有纪律上的处理,并没有在法律上对其警示,导致中职学生对自己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缺乏明确认识。比如有的学生对于盗窃概念十分模糊,偷多少,能构成什么罪,几乎一无所知,相当多的学生不知道违法与犯罪的区别,误认为违法就是犯罪,犯罪就是违法。

3.法制观念淡薄

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依据,与法律知识水平存在着密切联系。虽然我们一直提倡“素质教育”,但实际仍是“应试教育”,中小学的课程中,很少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中职生法律知识水平低下,法制观念淡薄。遇到矛盾时或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采取激烈的方式来处理,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缺乏清醒认识,更有甚者,对法律缺乏畏惧,严重危害社会而触犯法律,比如,校园暴力中的伤害。这些问题无不反映了其法制观念的淡薄。

4.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脱节

在我国,中职学校都开设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课。通过老师的讲授能够学到一定的法律知识,老师会告诉学生,遇到问题、纠纷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当实际冲突发生时,有的学生就头脑发热,采取一些过激的方法处理矛盾;有的学生则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如,在日常购物时不知道索要购物凭证;毕业时不知道怎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打工过程中拿不到劳动报酬如何维权等。这些问题课堂上老师都讲过,可面对实际问题时,学生往往不知所措。由此可见,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能力依旧缺乏。

二 影响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原因

1.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

中职学生的年龄大多在16~18岁之间,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各种心理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盲目性,渴望独立却经验不足,情感强烈却不稳定,好奇心强、模仿性强,自控力差,冲动易怒。面对社会上各种诱惑、压力,他们感到无所适从。部分学生的功利心、自我意识过强,加之其薄弱的意志、消极的态度等心理症状混合交织,客观上会对法律、制度产生心理抵触。

2.外界价值观念及社会负面的影响

中职生离开家庭在外学习,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和了解社会,这有利于他们学习知识、开阔视野。但中职生大部分都是没有考上高中,迫不得已才进入中职学校的,不仅在文化知识上,而且在人生理想、意志品格方面都有一定的缺陷,易受外界环境和不良信息的诱惑和影响,各种负面信息也通过各种途径,对他们本不成熟的价值观造成冲击,金钱至上、崇尚享乐、自我中心等严重阻碍了中职生的健康成长,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诱导,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学习法律内容少,法制教育观念错位

一是中职生教学计划中,道德与法律课程,学时少,内容少,教材内容滞后,法条多,案例少,学生不喜欢;二是法制教育定位不准确,重义务轻权利,使学生觉得“法律就是义务”,不利于学生健康法律心理的形成;三是重条文轻理念,忽视现代法律观点、法律理念、法律精神的培育;四是灌输式的教育方式使学生厌倦和反感,失去了学习兴趣。

三 培养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总书记曾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的和谐。”法律意识不能自发形成。如何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1.培养法律价值的认同感和法律信仰

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是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依归。对法律的信仰归根结底是法律体现着当代的价值追求和价值理想。当对法律认同并建立了法律信仰之后,人们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就会形成自觉。因此,对中职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应用现念来评判与思考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实现并保障了公平和正义,法律的内容是否反映了人们的价值追求。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对法律的情感和其内心对正义的信仰达到一种心灵的契合,学生才会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完成法律意识的升华。

2.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及校园法治氛围

环境对于人特别是对于青少年学生的影响是巨大的。为此,从社会大环境看,要培养中职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在司法领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其本身就具有积极的教育示范作用,大众传播媒体在学生法律意识的塑造方面,应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在学校小环境上,学校管理要做到依法治校、依法育人,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照章处理,不姑息、不迁就、不因人而异,树立规章制度的权威,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丰富校园文化,开展多种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如法律板报、知识竞赛、法制讲座、旁听庭审等,营造浓厚的校园法治氛围,以利于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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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是大学生心理走向成熟的过渡阶段,这时期,大学生拥有充足的精力、敏感的心理、较差的自我控制力和脆弱的心理承受力。同时在法律上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法律知识贫乏、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不高、法律信任感不强、法律责任感降低等。基于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表现的不足与缺失问题,本文着重从强化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加强教师力量建设等方面来探究出路,力求引起相关大学生以及部门组织的关注,切实解决好这一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意识;缺失;大学生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特征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关于法律的思想、心理、认识倾向的总称,也是法律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体现了我们这一特殊群体在法律上的认知、情感、评价和信仰等。”①大学生法律意识不仅具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特征,又有自身独特的特征,这也决定了其与普通社会群体法律意识存在不同之处。(1)大学生的年龄结构、受教育水平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2)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比较成熟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起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他们对世界充满着好奇心里,难免偶有盲从。再者,他们在学校里学到的正统理论和正常的人际关系与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往往形成强烈的落差感。他们对人生、对社会易产生困惑,导致其易变性的法律心理,从而在一定水平上影响了法律意识的构成。种种原因表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构成带有不成熟性、被动性、易变性特征。因而,我们必须选取各种切实有效可行的路径,向大学生直接或间接地教授法律知识,培育他们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赋与中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当代大学生法律价值观。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在内涵和构成过程中的特点,尊重他们在构成过程中的规律,是建构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键所在。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主要体现

(一)法律知识贫乏。大学生在大学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总体法律知识能力水准仍旧较低。究其根源,在于当前我国大学生大多看重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却很少予以重视,只是临到考试时突击,应付了事。另一方面,高校的“法律基础”课教学时间很有限,走马观花式的涂鸦教育很难让学生学到扎实的法律基础理论。因而,高校大学生在有限的课时中难以获得夯实的法律知识。

(二)学习的主动性不高。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学习的优劣直接影响法律意识能力的高低。目的性和功利性是现今大学生学习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实际学习生活中往往表现为,对待专业课程非常重视,而却对公共课应付了事。考试前夜临时抱佛脚,加班加点死记硬背,把公共课当做一种包袱等等,在这类思想的支配下,大学生很难有深厚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

(三)法律信任感不强。当前,我国在市场经济建立不完善以及相应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设的水平和节奏的实情下,致使存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的腐败现象,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会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平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认为法律在某一程度上不能够止恶从善,因此对法律的信任失去应有的信心。

(四)法律责任感方面。“当前很大一部分大学生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对法律认识的不足,当然也有我国自身法制建设和法律实施过程当中的原因,大学生很难对法律现象及法律制度产生一种归依,同样也就缺乏对法律的责任感,当发生法律问题的时候,在现实中的情景就是找熟人、托关系等,而不是将之作为自我的一种责任,一种义务,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能以一种主人翁的态度去对待,而是采取逃避的行为,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②

三、应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方法途径

(一)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法律素养形成的必要前提,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着重培养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等。培育大学生的法律信仰,要指导大学生构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体来说,就是要把心理教育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大学生剖析我国的实际状况,包括充分认识我国依法治国起步晚、基础薄弱的现实状况,鼓励大学生正确分析和理解当前法治环境和法治现状,增强对我国法治制度必然完善的信心,从而引导大学生规范自身的行为。

(二)培育法律认同感和展开理想信念教育。大学生是有抱负、有品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是宣扬个性、塑造理想信念的一代。大学生内心很容易产生困惑和迷茫,针对这一情况,首先要肯定他们的完美理想,激励他们积极进取,逐步走向成功。其次要引导他们立足社会现实,对社会法律现象进行分析,使他们学会思考,在学思中探索真理形成法律信仰,增强对法律的认同感。

(三)营造校园良好的法治氛围。利用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优化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在大学里,辅导员老师们应该以身作则,言行一致,特别是在关乎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要坚持按规章办事,做到“有章必循”。还可以在 3.15维权日、12.4法治宣传日等特殊节日开展法律宣传活动。院系老师可以带领学生举办 “模拟法庭”、法律常识抢答、法律演讲比赛和辩论赛等,增强学生学法的兴趣,守法的能力。营造校园良好的法治氛围,才能为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做好铺垫。

(四)增强教师力量的建设。大学生法制教育过程中,教师拥有着无可争议的重要地位,发挥着常人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例如,在相同的法律意识教学内容上,学识渊博的教师较之知识匮乏的教师,他们的法律意识更强,授课更能生动活泼吸引学生,从而更好地调动大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的积极性。高水平的授课能使学生体会到听课的乐趣,这样不但教学效果好,而且极易形成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李丹《理工类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与培养对策研究》陕西科技大学.基本原理.2011

[2]张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南京师范大学.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2006.

[3]张国.浅议新时期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首都高校教育学研究生学术论坛论文集2010.

[4]田野,许苗苗.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几点思考[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9(5).

[5]徐曼,敖静.论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南通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9).

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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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校;法律文化;建设

法制教育和法制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是学校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环节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也是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学校的发展就是看是否为社会输送勇担社会责任和义务并法律意识观念与自身行为一致的遵纪守法的好青年,还要看是否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导向性并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并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体现在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

一、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学校法律文化建设包括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外在表现形式和法律意识、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等内在的深层结构。外在表现与是内在的表现构成了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1.法制建设必须以法律文化为基础

法制建设根植于法律文化的土壤之中,离不开法律文化环境。一方面若没有法律意识和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就不可能制定出适合学校客观需要的法律,也不可能很好地贯彻法律,更不可能自觉地遵行法律;另一方面,法律文化建设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法律思想、法律观点、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通过内在法律文化进一步提升学校队伍整体素质,增强队伍凝聚力,改善队伍管理和推进高校的发展。

2.法律文化建设对学校发展的导向作用

法律文化建设主要的两大组成部分是制度性法律和观念性法律。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文化现状看,我国教育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陆续出台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教育法律,国务院颁发了十几件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了大量的部门教育规章,地方权力机关也制定了相当数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制度性法律文化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相当一部分人的法制观念尚未及时转变,一些传统的落后观念阻碍和制约着制度性法律文化作用的充分发挥。因而,在当前的教育法律文化建设中,在不断完善以教育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法律文化的同时,应高度重视高校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心理的培育,树立现代法律观,从而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3.法律文化建设对学校发展的调控作用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而言,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对人类社会的行为起规范作用。在调控社会方面,二者需要紧密结合,孤立的法律手段或道德手段都难以较好地调控社会。因此,学校的发展需要在推行法律文化建设的同时,应加强道德文化建设,才能实现高校的稳定与发展。道德文化建设搞得好会加速法律文化的建设;道德文化建设搞不好会延缓甚至阻碍的法律文化。“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是建设法律文化的基本要求。法律文化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在内强素质的基础上,树立依法办校、执法办学、遵法做人的学校形象,这也是建设法律文化的重要目标之一。法律文化的特点就是要突出“公正、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的法治理念和和谐的特点,使人们真正感受高校的校风、学风、作风的良好风貌。

二、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学校法律文化建设应以树立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它包含着法律认知、法律尊重和法律评价三个层面。法律意识首先体现为广大社会成员的意识。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任何一员都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树立社会成员在教育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增强守法护法的观念。

1.树立法治理念是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法治理念重在培养学校公民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依法治教是法治理念的中心,体现在依据法律管理和发展教育。作为教育行政执法主要是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实施教育管理的。行政执法实际上就是权力的行使,而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在教育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如果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势必会使人们产生轻视法律的消极法制心理;作为教育实施者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及工作态度、能力的同时,应教育和引导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培养和造就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取向、行为习惯、思维方式,把崇尚法律、信奉法律,以法律规范自我为准则。

2.“依法治校”是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关键

在贯彻“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方针下,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要求,严肃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教育教学标准,注重教育及后勤的管理规范,有效的推进了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是学校发展的关键。一是要依据“教师法”,为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发干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责任性,确保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教学管理的核心工作;二是要做好为教学服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对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效率,保障公平和促进教师进步是的重要职责;三是提高教育执法的法制观念。既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使其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还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精神,增强学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有效性、操作性,达到各项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

3.学校法律文化建设需要营造法律氛围

一种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与多种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可通过科学、文明、进步法律氛围形成相互促进、融合、互补。呼吁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环境,倡导诚实信用、遵循规则、平等公序的法治精神,强调平等、和谐、重规守则的秩序原则,尊崇进取、高效、与时俱进、责利统一、尊重权力价值理念,可以充实、丰富、完善高校法律文化建设内涵。因此法律文化建设必须结合其他先进文化建设,形成互动、互补、互为融合的合力,才能打造优质量的高校发展。校园文化是一个重要的补充,它是营造遵纪守法、民主和谐氛围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刘冬梅.试论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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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职业教育 法律意识 现状 对策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对法律、法规、法律关系的反映形式,表现为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和外在行为,包括法律心理、法律知识、法律态度和法律信仰四个基本要素。大学生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才能很好地守法、用法、护法,从而担负起国家法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分析

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认识水平普遍不高,往往认为道德比法律重要,高职学生也不例外。根据权威人士2010年问卷调查显示,有65%的学生认为道德比法律更重要,在被问及“你大多数时候以什么标准评价事物”时,有78%的学生评价标准是“公共道德”,只有22%的学生评价标准是“法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高职学生的身心发展尚不够成熟、大学生思想开放、视野开阔、反应敏感、关注社会,特别是新闻媒体披露的一些重大法律事件,常常成为他们议论的热点问题。但受年龄小、心理不成熟的局限,他们在思考问题、分析问题时,喜欢就事论事,缺乏动态的、辩证的、全面的眼光,导致思想和言论偏激,行为易走极端。在接受调查的高职学生中,有95%属于“90后”。在问卷调查中发现,对于当今中国权与法的关系,选择“权大于法”的学生占43%,他们认为当官的人、有钱的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约束。甚至有35%的学生认为“中国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还远远不具备法治国家的条件”,“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大学生对法律态度漠视。普遍大学生认为:我不违法,偶尔犯点小错误,没什么,法律与我无关;对法律不是一种敬畏,而是一种漠视的态度。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究其原因,它与学校的教育是分不开的;虽然我们开设法律课,但没有把它内化成为学生的一种基本技能:即自我保护能力;法律频道天天在上演着:大学生被伤害或伤害着别人的事件,这不能不令我们每一位教育者深思:学生错了,还是我们错了?

大学生对法律信仰缺失。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他是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最后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作为大学生造成法律信仰缺失原因有多种,但是我认为最重要的莫过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尽管现在法律在不断地完善和补充,但也不可能尽善尽美,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都是如此。实际上越完善的法律越有缺点和漏洞,所以才有法律的解释和补充。如民事诉讼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不只是被执行人的拒不接受执行,而是现有立法的不完善让其可以不接受执行;如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宣告破产问题、强制清算问题等都是急需立法所要解决的。那么当大学生遇到如此的问题就会感到困惑和迷茫,而无所适从。

二、建议方法

终上分析,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亟待解决,现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一)改变课堂教学方法

目前,高校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法律课的教学进行的,即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该课程的教学中,有的教师为了使学生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疲于赶进度,只能简单罗列、堆积知识点,忽视了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培养和教育,忽视了引导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将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等同于法律知识的多寡,结果是教师讲授的法律知识不少,但学生只是记在笔记里、划在书本上,并未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导致部分高职学生对法律“知而不信”,大大削弱了法律教育的效果,要想改变,可采取案例教学,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推理和辨析,将理论、案例与实际运用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模式。如中央二台普法栏目剧就是一个很好的普法栏目,既有故事情节又有法律知识的普及,教师不妨讲一些基础知识之后,有意识的将案例植入教学中,我想学生在学知识的过程中,已将法律内化成自己的知识。

(二)学校设立普法宣传栏,定期更换,专人负责,给学生树立法律意识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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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关于法的理性、情感、认知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从认识过程角度来看,法律意识既包括在感性认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心理、法律认知、法律情感等,又包括属于理性认识范畴的法律观念、法律信仰、法律理论体系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既要有健康的法律心理,又要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既要有正确的法律观念,又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原因分析

1.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负面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同样,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植既有正面的积极的效應,更主要的是负面的影响。首先,中国历史几千年的“人治”等法律制度和文化,使人们形成了传统的“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这种思想至今仍残留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影响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使大学生难以产生法律情感,难以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确立法律信仰。其次,在传统的儒家“礼治”思想的熏陶下,人们重德轻法,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主要的手段。这种思想严重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使大学生对法律的评价失当。再次,我国古代的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强调人们对国家、对统治者的义务,而不是人们的权利,并且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分开的。由于人们不具备基本权利的观念,所以他们对于任何自身基本权利被剥夺、被蹂躏的事实很少从法的角度去考虑其是与非。最后,传统厌讼、惧诉的观念使人们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可耻,对法律缺乏信任感和依赖感,影响了大学生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和法律信仰的形成。

2.不良的法治环境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到目前为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无法可依的现象已基本结束。但法律完备并不等于建成法治国家。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时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如有法不依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问题时有发生;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问题比比皆是;等等。这种不良的法治环境势必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极易产生对法律的失落感,影响大学生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情感,进而影响大学生的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

3.高校法制教育缺陷的不利影响。首先,高校对大学生法制教育重视不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虽为大学生的必修课,但学校一般会作为考查课,且学分相对较低,多数学生不重视。正是由于高校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使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法律,同时也不重视法律,势必影响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和法律评价。其次,法律教学内容的偏失。在法律课堂上,教师往往只侧重于某些法律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过多地强调学生應遵纪守法、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教育。这种教学内容的偏失不利于学生权利意识的形成和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同时也影响了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再次,法制教育的途径单一,教育手段相对落后,教育方法比较简单。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而高校法制教育仍普遍局限于传统的“灌输式”的课堂教学模式,侧重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实践性教学环节。这种单一的教学模式’,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最后,法律课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高校大部分法律课的教师由社科部、学工处、德育处、团委或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承担,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教师相对较少,他们的法律素质必然会影响大学生正确法律意识的形成。

二、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孙国华指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培养。”“高校对培养和匡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下面仅从高校的角度人手,分析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途径。

1.法制教育應当常态化。大学生法律认知水平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依靠不足半学期的法律课程。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必须有足够的法制教育时间作保证。所以,高校一方面應当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开足法律课程,保证法律课堂教学质量;另一方面,應加强对大学生的日常法制教育,通过举办法制讲座、考察法制教育基地、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建设法制教育网站、定期播放法制教育节目等多种形式,使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常态化。

2.强化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不会自发地形成,也不是靠灌输形成的,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体验逐步确立的。法制教育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所以,高校法制教育不應局限于法律课堂教学,而應当更注重法律的实践教学。高校可以举办观摩庭审、模拟法庭、法律进社区等多种多样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大学生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感受法律的价值和权威,提升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强化对法律的情感,从而形成坚定不移的法律信念,最终确立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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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培养环境

职业院校的学生是一个从年龄上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他们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他们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因美丽外表的诱惑和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而不免有时在困惑或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或是伤害他人,他们或是不了解法律,或是不顾及法律。那么,如何去引导和规范他们的行为,帮助他们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仰进而自觉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呢?这些是职业院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前提

1.学生法律意识及其特点。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学生法律意识:是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公民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法律认知是指人们通过心理活动获得法律知识或应用法律知识的过程;法律评价是对法律本身及其与法律密切相关的法律现象之评价,也可理解为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判;法律信仰,是学生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法及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理想信念。

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就其主体而言,职业院校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就其内容而言,由于职业院校的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不能完全认识行为后果。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在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方面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2.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所谓法律素质,是指作为社会个体存在的人,在法律知识占有、运用以及法律意识形成等方面的素质。法律素质总是表现于具体的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之中,个体法律素质的强弱会影响群体法律素质的高低,在法律素质的三个方面内容中,法律知识占有是法律知识运用和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没有法律知识,不可能谈到法律知识的运用以及法律意识的形成。就一般情况而言,法律知识占有越多,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和具有的法律意识就越强。因而素质的高低和意识的强弱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创设培养环境,增强学生学法、用法意识

1.适应职业教育特点,改革法制教育课堂,为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营造法律教学环境。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阵地,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摇篮,学校坚持法制教育进课堂,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笔者认为法制课教育应走出重刑法轻民法、重体系轻专题、重法规轻观念、重理论轻体验的误区。重点突出法制教育的两大方面:一是传授、体验与职业院校学生的身心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并与其专业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让其在学习中体验法律现象。如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可以作为学生日常行为的普法内容;税法、合同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则可作为经贸类专业学生必修的法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法规等可作为计算机专业学生必修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作为汽车工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结合学生就业再开设劳动合同法,比较全面而又有针对性地给学生以普法教育。二是在学习领会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维护法律的思想感情、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鉴别行为合法性的能力以及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提高法律意识的重点应放在树立学生权利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上。法制课堂必须帮助学生明确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权利,既是对人们行为自由的资格、能力可能性的认可,又是对这种行为自由的性状和限度的界定,所以法律赋予人们以权利并不意味着承认人们行为的绝对自由。权利与义务同时产生,相互依存,相互对应,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义务履行的状况,成为权利实现状况的前提。任何法定权利的行使,都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以及他人的利益,否则将受到制裁。法制课堂必须从维护学生合法权利的角度,告知学生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维权,减少年轻人的冲动,从而把纸上的法律权利变成生活中的法律权利,使学法、用法成为学生内在的自我要求,由被动变为主动,自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学生鉴别能力的重点,是让学生在各种法律情境中直接感受,亲身体验,用学过的法律知识解决生活中的法律事件,在实际体验中增强法律意识。

2.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生利益,营造学生法律意识形成的法律情感环境。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良好情感,产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教师与学生朝夕相处,教师的法律形象是学生产生良好情感、建立法律意识的重要因素。

教师法律意识的强弱和法律知识的多寡及其行为的合法与否直接影响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如教师对学生的态度,处理问题的方法是否合法等。其行为如符合法律,则会使学生认同法律、相信法律、亲近法律;其行为如违反法律,则会使学生直接感受到法律的不可信,产生对法律的厌恶感,进而失去遵法守法的信念。教师是学生的偶像,教师的行为对学生会产生直接、间接的影响,起到导向作用,关系到学生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特别是班主任作为直接的管理者,是班级建设、法制教育的主体,班级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会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班主任、教师不仅应知法懂法,更要做守法用法的楷模。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实施的依法管理,会使学生第一环节、第一时间在心灵深处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学校是学生的管理者、保护者,是学生权利能否实现、权益能否保障的关键,只有学生的权利和权益得到保障,学生才能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法律的公正,也才能从内心里产生学法、用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学校虽然是管理者,也不能忽略学生的权利,学校与学生之间在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同时,也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因而,摆正学生位置,树立为学生服务思想,尊重学生权利,保障学生利益不受侵犯,才能避免学生对法律的曲解和对法律产生恶法、冷法情感。

3.加强校园法制文化建设,为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校园法制环境对学生法律意识和日常行为习惯养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法律意识培养是一种素质教育,决不是靠学校的一门法律课就能实现的,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教育、教学、后勤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教育环境才能实现。首先,在依法治国国策下,坚持依法治校,在思想上重视学校的法制教育,给予足够的课时安排,上好法制课,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教学师资队伍,设立学生维权中心,从而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起到保障作用。其次,学校宣传部门、学生会、团委,应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开展多种多样的涉法、普法活动。学生的涉法过程,实际上是法律的实践过程,其行为后果直接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如组织学生观摩法院开庭,参观少管所,听取法制报告,感受权利保护和违法制裁的过程,增强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走上街头进行环保宣传、维护交通秩序等活动,不仅能增加学生法律知识的占有量,加深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且能促使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由学法、守法升华到用法、护法;积极发现、挖掘学生中的法律现象,建立法律咨询中心、自律委员会,对照法律对学生行为进行评价,实行教育、服务、引导一体化,切实帮助他们正确处理法律关系;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法律讲座,营造校园的法制教育的良好氛围,从而引导、激发学生的法律意识。

“模拟法庭”是最常见、最有效、学生最感兴趣的实践活动。有的学校成立了“学生行为自律仲裁庭”作为尝试,自律仲裁庭除顾问由校领导和校外聘请的专家担任外,合议庭、律师团、裁决执行监督组、议案审议小组成员全部由学生担任,仲裁范围涉及学生的各种行为。这样的仲裁庭既能让学生在鉴别行为过程中增强法制观念,又能让学生在亲身体验中强化自我教育,值得借鉴。利用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法制教育,也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方法,“今日说法”、“为你服务”、“法律讲堂”是向学生讲授法律知识的好课堂,是学生实践和体验法律的好教材,组织学生收看会使学生受益匪浅。如此的涉法和普法活动,会使学生深切感到法律就在自己身边,进而增强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的需求感。

4.提高自觉守法意识,营造个人道德环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法律教育的基础上应贯穿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教育,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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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足法治实践

高校应当把我国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以社会上的法律热点和典型案件作为法制教育的实践教材。法制教育只有立足于实践,才能避免空洞的法制理论,成为促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良好途径。

(二)培养法律意识

高校要建立对法律专业有深入研究的师资队伍,传授法律精神和价值。利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将遵纪守法的观念融入到言行举止,深化为潜意识,促进大学生以后更理智的处理生活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大学生应当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将法律意识转化到行动中,把法律实践引导成训练大学生的法律能力,从而实现大学生依法办事。

(三)解决现实问题

新形势下,当前大学生有较强的自我中心意识,就业压力大,还有在恋爱、考研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都可能造成大学生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因此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来解决现实中的实用性问题。

二、新形势下大学生法制教育创新的方向

针对当前高校法制教育环节落后、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对大学生法制教育进行创新就成了一项重要的改革。主要改进方向有以下三点:

(一)找准法制教育的定位

在新形势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要找准定位,摆正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位置关系,注重通过法制教育带动思想品德培养的工作。法律强调不能做恶,而道德则要求行善,所以法律的要求更容易达到。在法治社会中,对大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法律意识,把法律意识转化到行动中。

(二)更新法制教育的内容

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归根结底是素质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现代法治公民的教育。高校要改变当前不合理的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式,加强在法律基础和法律体系的教学,增设关于法律应用的技能教育。另外,还要加强法律文化和国际法等方面对大学生的教育工作。相关教育部门应当修改学校关于法制教育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建立完善系统的教育课程体系,在法制教育的课时分配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设立明确的规定。

(三)拓宽法制教育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