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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整理经验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3:4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档案整理经验,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档案整理经验

篇1

一、组件(件的组织)

新《规则》中对归档文件的主要类型进行了说明,和老《规则》比起来主要包含下面几种情况:1.新增情形。如正本和翻译本为一件,简报等材料规定一期为一件,会议记录等材料一次会议为一件,有文件处理单以及发文稿纸的和其他相关文件共同为一件。2.修订调整的情形。如来文和复文独立成件,也可以为一件。3.略微调整的情形。如文件正本和定稿(其中包含政策法规等重要文件的修改稿)为一件,各种报表图册一本为一件(如其属于文件附件则例外)。对于各单位的文件材料,其中制度规范、工作报告、会议记录等文件属于相对普遍的归档文件形式,而其他的一些收发性的文件材料,通常都具有统一的文件处理或者发文稿纸。在新《规则》中对于此类文件材料的组件排列方式进行了规定,管理工作人员在对相关文件进行整理的过程中,特别是文件材料形成的过程中必须根据组件要求形成文件,确保文件材料在其形成阶段就可以符合归档文件的质量规定,真正把文件整理工作前置,减少后续的工作时间和负担。

二、文件分类、排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推进,各单位的文件资料类型也更加多元化,大部分单位开始借助于部门整理的办法来工作,遵循谁形成、谁整理的基本原则,清楚地规定各个部门的归档责任。考虑到原《规则》中“保管期限-年度-机构分类法会给机关档案的日常管理、利用带来较大不便”,在新《规则》中推荐先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三级分类方法。在归档文件排列这一环节上,新《规则》规定“按时间结合事由排列”,放弃了原《规则》中强调的事由原则和重要性程度标准。在实际工作中,目前办公自动化已非常普及,按新《规则》的要求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档号编制

档号的本质是字符形式的档案代码,其主要功能是规定档案材料的排列顺序,属于全宗中的位置标识。我们在开展档案整理工作时,为了确保各种类型档案材料整理方式的一致性,将档号当成是文件资料的一种身份标志,从而便于未来查询利用时更有效率。因为在旧《规则》中并未明确提出关于档号的规定,各单位结合自身具体情况来制定档号规则,导致了档号编制的混乱。在新《规则》中也明确规定了档号编制原则、档号结构以及档号编制的具体方法,是进一步贯彻推进深化检索的有效对策,也让我们在进行文件资料查询时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让单位档号可以实现统一格式。档号编制工作同时也是针对各种类型档案实施统一有效整理的基本要求,按照新《规则》中的内容,档号机构一般是:全宗号-档案门类代码?年度-保管期限-机构代码-件号,上、下位代码用“-”符号进行连接,同级代码用“?”符号间隔。针对部分选择机构分类法的单位,相关部门已经设置部门代码,档号结构能够这样进行设置:全宗号-WS?2015-Y-01-0001。档号中档案门类代码的使用让新《规则》不单单能够适用于文书档案材料,同时还能够适用于其他不同门类的档案材料,确保不同门类档案都拥有唯一的档号,能够便于我们进行统一管理。

四、文件装订

旧《规则》中对档案文件装订相关的规定不是非常明确,单纯的规定装订材料必须要满足档案保护的实际需求,对档案装订材料以及装订方法都没有进行清楚的规定。现阶段很多单位一般所采取的档案装订办法包括线装、粘贴、不锈钢钉装订。所谓线装通常来说即是较为传统的三孔一线装订,实际操作起来相对繁琐,对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归档文件,采取这样的装订手段非常影响工作效率,但站在档案保护这一角度而言,线装依旧是最符合要求的。粘贴法的成本相对较低,对于纸张不多的归档文件比较适合,但其缺陷在于复印扫描不方便。不锈钢钉装订操作起来较为简单,然而对装订材料的质量要求高,成本较高。新《规则》中明确提出归档文件装订材料必须要和文件保管期限要求相符合,针对永久保存的文件可以选择线装法,对于定期保存的文件要按照其具体情况,可采取线装混不锈钢钉、封套等方式进行装订。如此我们在对归档文件进行整理的过程中,只需对部分永久保存的文件应用线装法,针对定期保管的归档文件可选择不锈钢钉进行装订,能够有效地降低工作操作时间。

篇2

因此,本文以“经济法视野中的经营者究竟包括哪些”为基本的问题,试图通过整理与归纳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有关判例所反映出的争议、困惑,在总结理论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经营者范畴略作探讨,并得出一点结论。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有关案例(或称之判例)的分析,并非将其视为既定的结论并作为论证的依据,而是通过展示司法界对经营者范畴的研究努力,作为理论界把握、认识与研究中国问题的基本素材。此外,本文所提出的民法、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视野,虽然其理论前提是这些部门法的独立性,但无意涉及这些部门法的独立性争论,而只是为了从相关的法律视野去分析本文主题的方便而援用相关学者的观点与结论。

一、判例整理:司法实践的分歧与困惑

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18件不正当竞争案件。由于该公报对于案件的选择具有一定的严格标准,更由于前期此类案例均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参照、指导作用,因此可以视为判例,反映了最高司法机关对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倾向性意见。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也能够反映各地司法机关对于相关法律问题的判断与解释,因此本文也将根据这些判例进行整理与分析。

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法院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当事人是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主体。依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经营者则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当事人是否属于经营者将成为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先决问题,也是众多案件中被告提出的一条较常见的抗辩意见。对此,从相关判例情况来看,争议或者分歧主要体现在下列一些个人或者组织:

1、作家是否属于经营者?

在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湖南王跃文是著名小说《国画》的作者、国家一级作家,河北王跃文则是小说《国风》的署名作者。湖南王跃文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河北王跃文及相关的出版社、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的意见之一就是:“作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经营主体,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正如审理该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指出的,本案“首先应当解决作家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主体、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问题。”对此法院通过解释该法的立法目的,提出了凡存在竞争的商品化市场即适用该法的观点,进而提出文化市场是新兴市场、作品是作者经营的商品的观点,最后得出作家是竞争主体、是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的结论,并运用《反不不正当竞争法》判定诸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作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经营者”这一观点及其论证逻辑的肯定立场。

2、非营利性机构是否属于经营者?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界定,其重要的内涵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因此如果某一组织或者机构并不从事营利性活动,则能否成为该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必然是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

(1)高等学校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均强调学校的设立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无论是学校的宗旨还是其活动的性质,都决定了学校不可能成为营利性组织。那么,学校能否成为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原告并要求以该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在中国药科大学诉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药科大学以擅自使用其名称、从事虚假宣传等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被告则以“原告是一个教育事业法人,不具有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主体资格;况且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不能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被告”等理由抗辩。审理此案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这一问题作为该案的第一争议焦点,并认为:“原告中国药科大学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事业法人,其虽然不在市场上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通过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将其研制开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推向市场,并且通过附属企业的上缴,间接从市场上获利。事实上,附属企业的上缴,已经成为中国药科大学的经费来源之一。因此,中国药科大学的市场经营者资格应予确认。” 在该案中,法院在界定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时,以从事商品经营为基本的核心要素,但在解释时将其扩大至附属企业的行为,即由于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使其本身具有了经营者的资格。

(2)医院

医院是否属于经营者,不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先决问题。有学者认为医患关系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理由包括:从法律关系主体上看,患者因病而接受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不是日常生活消费,因此不是消费者;而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的公益性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不是经营者。 这些观点也受到一些判例的支持。

在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人民医院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不属于经营者,人民医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而不是商业服务,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但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对于医院是否属于经营者的解释,却较为宽松。在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诉宜昌市工商局一案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经核准登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还包括其他从事了经营活动或营利等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上诉人保健院虽为财政全额拨款的非营利性公益卫生事业单位,但其日常业务活动是营利性的,这种活动是与市场竞争有关的经营活动,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规范。

由此可见,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属于经营者的判断,不同法院在不同法律适用中有着不同的理解。

(3)律师事务所

在恒德信律师事务所等诉普济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从事虚假宣传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不同于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经营单位,其间的不正当竞争争议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不完全等同于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的经营单位,目前将律师事务所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争议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尚无依据,故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该案表明,法院持律师事务所不是经营者的立场。但是,也有其他法院并不持这一立场。在伍和家诉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向阳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认为:“该所和在该所执业的律师以及原告伍和家均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主体,因此原告的起诉于法无据;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律师在市场中实际从事法律服务,但是其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提供上述服务。因此,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原告伍和家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同理,被告向阳也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分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理由可以发现,其隐含的结论是律师事务所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也正因如此,在论述裁定理由时,法院有意略去了其对律师事务所可否成为被告的表述,只是指出律师个人不属于经营者。

(4)行业协会

在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已介入市场竞争,虽协会章程明示该协会具有非营利性,但该协会会员均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且多与艾志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该协会作为全体会员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作出涉案声明的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经营者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针对被告关于“摩擦协会为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不是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者,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且涉案声明也不是广告。摩擦协会不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因摩擦协会的会员均系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的企业,与艾志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且涉案声明的相关文字表述,决定了涉案声明具有广告性质,能产生广告效应,摩擦协会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业已介入市场竞争。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广告法》审理涉案声明的合法性并无不当。”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虽然该案表明,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但是也有相关判例却不认同行业协会的经营者主体资格。在北京中汇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电器协会是进行行业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电线电缆分会是其下属分支机构,专门履行电线电缆行业管理的特定职能,并不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营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有关规定。二审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一审判决。

3、初步的结论

初步整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与公布的判例以及部分地方法院的判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司法实践中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的外延判断尚未达成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也未作任何规定与解释。但是,正如各地法院所认识到的,在特定的案件中,当事人是否属于经营者,将直接决定着该案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该问题无法回避,也需要理论界对此进行充分深入的研究。

二、学说梳理:症结与解决思路

1、学说梳理

从总体而言,法学界对经营者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3年到1997年。这一阶段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不久,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中所暴露与反映的问题,或者尚不普遍,或者尚未引起法学界的足够关注。在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中,学者们基本上停留在对经营者一般内涵与外延的研究,尚未对经营者进行深入的类型化研究。例如,有的仅仅是分析政府部门是否属于经营者; 有的则是简单地列举予以排除的主体; 有的则是绝对化地提出该法不调整非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的则主要探讨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与法律适用的关系。

第二阶段则是1997年以后,随着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并直接影响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效果,理论界开始了对经营者的内涵以及外延的类型化研究。一方面是针对经营者的主体标准与行为标准而进行的争论,尽管尚有部分学者坚持主体标准,即无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但主流的观点基本上达成了行为标准的共识,即:“虽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但参与经营活动而实施不正当竞争时,也认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他人实施经营行为的人、无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营利性推销活动的个人以及行政机关等都可以归入此类经营者,而不再是经营者的例外。”

另一方面,学者们开始关注非营利性组织的竞争法主体资格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非企业法人,虽然不是营利性组织,但如果其业务范围中含有营利性业务,亦即依法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如有的事业法人,也属于竞争主体。应当明确的是,依法不得兼有营利性业务的非企业法人,如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具有竞争主体资格。” 有的学者则将行为标准的理论同样适用于非营利性组织领域,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实质上应当包括参与或者影响市场竞争的任何人。……只要行为人对外从事了市场交易,不管赚取的利润是否分配给其成员,都具有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的可能性,都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例如,非营利医疗机构也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更何况,只要行为人参与或者影响了市场竞争,不管其本身是否谋取利润,都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不得以其为非营利组织而开脱责任。” 有的学者则从修改法律的角度提出了经营者内涵与外延的观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将营利性作为经营者的要件,但在实践中却发生了一些如学校或医院等非营利性机构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因此有学者批评将营利性作为要件不恰当地限制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的范围。目前已有一些地方法规扩大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范围,例如海南省和湖北省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都将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延伸到了‘经营者以外的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2、问题的症结

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修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学者们以及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面临的问题,便是从解释论的立场去理解、分析与运用该法的规定。而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实践却向制定于市场经济机制建立初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各种挑战。这种挑战的基本表现为: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主体是经营者,按照一般的理解,经营是指一种独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一定连续性的、合法的市场行为,其主体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因此,如果固守着对于经营、经营者的传统理解和严格解释,则只有个体工商户、企业以及具有经营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才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经营者与主体;但是,另一方面,从市场竞争实践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全方位的体制与观念变革,传统意义上非营利性活动、公益性活动逐渐具备了营利性的特征,传统意义上的事业组织、公益单位为了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在社会需求的推动下,逐渐加入了市场竞争的行列,并因部分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产生争议。这些行为与争议,无论就其行为性质、手段还是后果,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本相同。但是,对于这些行为,相关的法律不可能作出具体的规定而使其难以得到有效的调整,法院(以及行政机关)也不可能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调整。于是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关当事人便提出了运用该法加以保护的现实诉求。因此,这一挑战的实质或者说问题的症结所在是法律界如何面对立法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

3、既有的解决思路

总结法律界几年来的应对实践,我们基本上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三条思路。第一,从立法的角度,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予以突破与扩大,从而将传统理解上不属于竞争法调整的主体纳入相应的法律调整之中。这既包括有些地方性法规将相关主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不扩大经营者外延的做法,如《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2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进行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也包括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通过政府规章对本系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相应的调整,如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这一主体严格把握,对于不具有营利性特征的主体不适用该法,而是通过其他法律的适用加以调整,或者直接在个案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前文关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及行业协会的案件。第三,对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扩大解释,从而将传统上不视为经营者的主体解释成经营者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适用该法加以处理。在前述王跃文一案中,法院从目的解释入手,通过将该法的立法目的解释为调整市场竞争秩序,并将文学艺术作品界定为新兴的文化市场商品,进而将作品的作者界定为作品的经营者;在中国药科大学一案中,法院通过分析大学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上缴,认定大学间接从市场中获利,因而构成经营者;在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一案中,法院则认为由于其会员属于经营者且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因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其隐含结论也就是认定协会属于经营者。

第一种思路属于立法论的解决方式,但即使如此,其低位阶的法律规范是否符合高位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解决的方法是否基于坚实的理论基础,仍需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第二种思路固然严守法条的文意,但此种文意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发展,需要从理论上加以分析。第三种思路固然可以适应时展、市场变化对于法律调整的新需求,但有关解释与论证的逻辑似乎过于牵强,需要提供一种新的理论说明。

笔者认为,对于经营者内涵与外延问题的认识,应当跳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局限,从法律主体的理论和部门法的不同视野加以把握。

三、主体理论:不同部门法的视野

笔者曾经并且继续坚持认为:法律主体就是从法律调整的角度而对各种活动主体所进行的一种法律技术上的归类。各部门法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一种新的主体,而是基于本身调整任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予主体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主体制度。 就理想意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其所保护的是正当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只要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应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至于该行为是由何种主体作出,则在所不问。当然,在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实践中,由于法律技术本身的需要,这样的主体需要进行类型化,以更为准确地、典型地反映可能实施破坏竞争秩序行为以及受到此种行为损害的所有各种主体。“经营者”这一概念就是类型化技术的产物,因为只有经营者才可能为了市场利益而从事不正当竞争,也只有经营者才可能受到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而遭受市场利益的损害。问题在于,民法、商法、经济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对于经营者这一范畴是如何认识的呢?而从司法判例所反映的争议来看,营利性是否属于经营者的构成要件与特征是困惑与分歧的关键。

那么,在民法、商法、经济法的视野中,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否相同呢?

1、民法视野

基于平等性的基本假设,民法所设定的自然人、法人两类主体(姑且不论合伙等第三类主体)最为本质的特征是平等。尽管对于法人,还存在着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不同分类,但其区别主要在于依据法律或章程而确立的内部治理结构与内部相关主体的权力或权利划分,其意义在于“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及国家对法人所进行的管理不同” 。但是,作为民法主体而言,除了特定领域的限制与要求外,此种法人的具体分类,对于各类法人在外部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方面并无本质的区别。

换言之,尽管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法人千差万别,但是作为民法主体而言,他们具有共同的特征,享有基本上平等与相同的权利、承担着相同的义务。自然人、法人是否具有营利性目的,对其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担并不产生本质性的区别。而这正是民法的特殊调整对象、调整任务与调整方法所决定的。因此,在民法的视野中,无论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经营者,还是从事普通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作为民法的主体,均统一适用民法的原则与具体规则,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行为有具体的规定则适用该规定,如果没有具体的规定或者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适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因此,在民法的视野中,是否严格界定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并无实质性的意义与必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前对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一案的处理正是这一思路的体现:“上诉人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5条的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在这里,原被告双方是否属于经营者,甚至被告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关键因素在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民事利益,因此应当追究被告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2、商法视野

但是,站在商法的立场上,以商法的视野去观察与分析上述民法主体时,性质开始发生变化。一般认为,商法(或商事法)以商事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在商法学者们的各种表述中,商主体、商事活动、商行为、商号等一切重要概念,都是塑造商法视野与商法立场的关键因素,其核心的内容则是营利性。“商事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地表现为规范营利行为。” 因此,进入商法视野的主体即商事主体,必然是以营利性作为其重要特征。而所谓的营利性,是指以获取盈余并将盈余分配给成员或股东作为根本目的,或者是指谋取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于投资者。 相应地,如果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纳入商法的视野,则其所规定的“经营者”以及所界定的“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中的几个关键概念———经营、营利,均应理解为“谋取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以此为标准,则只有真正意义上的商事主体才是经营者,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适用的主体。因此,“公益机构、宗教机构、政治组织都可能从事经济活动,但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其行为不是商事行为” ,“事业单位法人(如科技研究机构)可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为商法人并从事经营活动;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得成为商法人” 。更有学者直接将商事主体界定为企业,提出:“将我国商法之商主体范围界定为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即可,……具体表述为公司、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或者表述为公司、合作社、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26〕依此则企业以外的所有主体均非商法视野下的经营者。本文前引的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案、恒德信律师事务所等诉普济律师事务所案、北京中汇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案中,相关法院之所以认定医院、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其主要依据与理由便是这些机构不是从事营利性活动、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实质是以商法视野认识与判断经营者。

3、经济法的视野

依照经济法学界的一般看法,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以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因此,经济法视野的特色在于其着眼于经济活动对市场交易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其活动影响到其他主体的利益,而且这种影响是其他主体依照民商法调整方法所无法纠正与克服的,而需要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目标加以干预、协调或调节。如果某些主体或者某些经济因素,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行安全与秩序,而市场本身无力加以自我调节与解决,则同样需要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如可持续发展及宏观经济安全)进行干预、协调与调节。当然,为了有效地规范国家的干预、协调与调节活动,也应当对此类行为进行相应的规范。由此,在经济法的视野中,确定某一主体是否属于经济法主体、接受经济法的调整,是根据其行为对市场与宏观经济的影响,而非先验地以营利性作为确定主体属性的判断标准:某一主体的活动影响到市场交易或宏观经济运行,则纳入经济法的调整,无论其是否具备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特征;如果并不影响到市场交易或宏观经济运行,即使其具备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特征,但足以依据民商法的规范加以自我调整,则不应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于这些进入经济法视野的主体,现行法律冠之以经营者、消费者、政府(或者还包括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团体)这样的经济法主体名称。因此,经济法主体依托市场,可谓生于市场、终于市场,一旦进入市场即成为经济法主体,而一旦退出市场即不再是经济法主体:政府之所以是经济法主体,是因为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经营者之所以是经济法主体,是因为其在市场中从事着各种经营活动;消费者之所以是经济法主体,是因为其在市场中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济法的视野要求对经营者的判断不再着眼于其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特征,而着眼于其经济活动对市场及宏观经济的影响,这时的经营者及其关于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性质界定,已经不再强调其利润是否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成员,而是强调在与交易对象的交易活动中是否以获得对价为条件。简言之,经济法视野中的经营者,强调的是第一个层面的营利性即市场交易中获得对价,而不再强调第二层面的营利性即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近年来相关法院将企业以外的主体界定为经营者的各种理论努力与实践探索,正是剔除营利性第二层面含义的过程。在中国药科大学诉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在界定中国药科大学的经营者主体身份时,不再强调其第二层面的营利性,而是强调其通过附属企业的上缴而获得经费来源,即通过经营活动获得市场对价。在宜昌妇幼保健院诉工商局一案中,法院在将医院理解为经营者时所指出的“只要从事了商业经营或者营利”,其实质是将医院活动的对价性理解为营利性,同样不再强调医院的此种对价及盈利是否分配给医院的投资者。而在艾志工业技术集团公司诉中国密封材料协会一案中,法院对于行业协会经营者主体身份的认定,是基于行业协会的声明已经介入了市场竞争这一理由,即其行为已经影响到市场竞争。

4、基本结论

综上所述,如何界定与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适用主体———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解释者采取何种部门法视野去思考与观察。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采用何种视野,换言之应当如何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门法属性?

四、应当以何种视野认识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正如前文所述,认识部门法主体,应当依据该部门法的调整任务、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事实上,认识某一法律文件特别是其核心法律制度的属性,也同样应当依据其调整任务、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正如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黄茂荣教授在分析地下经济业者是否属于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的调整主体时指出的:“(其)虽未为其从事地下经济而向经济主管机关办理营业登记,以取得法律上之形式的主体地位,但在像公平交易法及税法这种法律,在其意义下之权利能力的认定,不适当与公司在公司法下之权利能力的取得问题同视。盖在公平交易法及税法,如以设立登记为必要,将不能达到规范竞争秩序或稽征税捐的目的,而法律用语之定义或解释必须取向于其规范目的,亦即从实现规范目的之功能的观点解释之,以探求其真意。”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为其调整对象,规定了平等主体之间在市场竞争这一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规则,因此在性质上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民法属于同一领域,而且通过其一般条款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等范畴,成为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在竞争领域的具体运用。而经营者从事竞争活动的目的、结果与典型形态,是通过竞争获胜而实现盈利并将该盈利分配给投资者,因此也极易被商法学者纳入自己的视野之中。从世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发展过程来看,最初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调整,也确实是在民法的框架内进行的。法国的法院以《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侵权行为规范为出发点,将不正当竞争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加以制裁;在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发源地的德国,虽然人们普遍寄希望于立法机关确立一条一般的、制止一切非诚实商业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加以调整,但是即使在1896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的单行法律之后,由于该法并未规定一般条款,无法调整该法所列举行为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仍然通过适用《德国民法典》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来加以应对。因此,德国竞争法学者普遍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其主要方面而言属于私法的范畴,即使有学者认为其处于公法和私法的边缘地带,但同样认为其核心依然是私法。

但是,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商法存在着此种特殊的关系,在认识该法的部门法属性和确定核心概念的范畴时,仍应确立经济法的视野与分析方法。第一,经济法作为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变化的产物,是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运动的结果,因而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因素,是公私合一的法律部门,并不排斥与拒绝其调整对象中的私法因素。相反,其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基本原则中诸种元素都深深地渗透着私法的影响,只是从社会本位出发,强调公私利益的兼顾与平衡协调而已。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具有单独立法的必要,一方面是因为民法本身无法具体列举与调整种类繁多、日益复杂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需要单行的法律予以具体的类型化;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损害的除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民事权益外,还包括民法本身难以有效调整的具有社会整体利益性质的竞争秩序与市场秩序。为此,作为社会整体利益代表的政府,就有必要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介入,动用国家权力对此类行为加以制裁,以维护竞争秩序。基于意思自治、个体本位为基本特征的民法,对此已经无力进行有效的调整。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要保护作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保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依赖的正当竞争秩序与市场秩序,其法益已经从纯粹的个体利益走向包含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在内的综合性利益,必然也需要引入经济法的视野加以分析与考察。

第三,鉴于商事法“侧重保护个体即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保证商事主体以合法手段实现其营利目的”这一旨趣,而经济法“侧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旨在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为所有商事主体创造平等进入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不应纳入商事法的视野。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竞争行为对竞争秩序的影响,追求的是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恢复与保障公平的竞争秩序,因而并不刻意地关注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否属于商主体(商人)。换言之,市场交易行为的主体是否属于商事主体,并不改变其行为对竞争秩序的影响,也不改变其行为在竞争法意义上的性质。

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区别于民商法的宗旨与调整方法,它具有经济法的特征,因此,在认识其适用主体与制度性质时,应当纳入经济法的视野加以分析与考察。在界定“经营者”这一竞争主体的内涵与外延时,应关注其行为对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而不应关注其是否具有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特征。

五、境外法的借鉴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建立和运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是短暂的,因此在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和制度构建时,借鉴与参考境外(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外国以及国际组织)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是非常必要的。尽管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市场竞争水平存在着差异,但是境外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及其反映的一般规律,可以为我国的制度完善与法律应对提供有益的借鉴。

在经营者主体的界定方面,境外法的实践也同样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第2条在规定适用主体时指出:“本法所称事业如左:公司;独资或合伙之工商行号;同业公会;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务从事交易之人或团体。”对于第4种主体即“其他人或团体”的内涵与外延,台湾学者依据立法本意与司法实践进行了扩大解释,不仅放弃了获取收入的要件,即包括营利及非营利事业,而且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将政府机关、地下经济业者、非营利社团、财团法人均纳入事业者范围,从而成为竞争法的适用主体,“以符合公平交易法之规范目的——维护市场之竞争机能” 。可见,无论是对于营利性要件的放弃,还是对主体范围的扩大理解,均区别于商法的理解,而是依据竞争法本身的法益与调整方法而得出的结论。在法国的竞争法中,其近似商业行为的规定实质上可以理解为对适用主体范围的扩大。法国《公平交易法》第37条规定:“任何人违法使用国家、地方团体及其公共机构之公有财产,为出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之要约者,应予禁止。企业或行政之非营利社团或合作社不得经常性地为出售产品之要约、出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但上述活动规定于章程者,不在此限。”第53条规定:“本命令之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销及劳务活动,公法人之行为亦包括在内。”对此,有学者明确指出:“近似商业行为通常系指非商业性组织或个人,从事商业行为而言。就该商业行为之本质探讨,不论为产品出售或劳务提供,与正常之交易行为无异。……此等违规营业,不仅违反有关的交通、卫生法规,逃避税赋,同时亦对正常商店构成不公平的竞争。” 此种主体范围的扩大而不仅仅限于企业,其根本原因同样在于其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与影响,而并不关注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具有营利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反映了国际领域的立法趋势与导向,对于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具有更大的参考意义。在其第1条概念的规定中隐含了有关主体的内容:“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行为的任何行为或者做法,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其注释中指出:“工商业活动一词应当在广义上理解,即不仅适用企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特别是此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买卖,而且包括职业活动,如律师、医生,不管是私人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因此,就示范法的目的而言,个人或者企业的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关紧要。在整个示范中,该术语的含义是一致的。” 据此,示范条款及解释明确地指出了竞争法的主体界定原则,即不以营利目的为要件。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中对于营业、事业者的界定也同样值得关注。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2款规定:“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者。”对此,其“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2条作了具体的解释:“本法第2条第2款所称营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者为限。”学者们认为,“商业行为,不必限定仅以有商号而狭义地在商业市场进行谋利行为,而系指以产品或服务抽象地引入交易、流通之情形。事业者只要有将其产品或服务经由流通管道,提供予消费者即足该当,至于其是否以此为营利之事业,皆在非所讨论之列。” 虽然消费者保护法与竞争法的旨趣与法益有所区别,但其对于经营者的界定同样是从法益与法律目的出发,以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为基本判断标准,同样反映出经济法视野的特色。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既不能纳入民法的视野,运用无差别的自然人、法人概念加以分析与把握,而需要符合其竞争主体的特殊要求;也不能纳入商法的视野,以商法上的营利性作为其构成要件,而需要以其行为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关系去界定竞争法的适用前提。因此,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经济法,无论是调整对象、保护法益还是调整方法,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适合的部门法归属。以经济法的视野界定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最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对象。因此,该法所称的经营者,不应当以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为构成要件。从解释论的角度,“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应当理解为在市场交易中获得对价,至于是否将因此种对价而产生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成员,均在所不问(而由其他法律如商法、社会团体登记法等予以调整与关注)。本文所引判例中有关作家、医院、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主体,只要介入市场竞争并以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竞争秩序产生影响,或者其合法利益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受到影响,均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刊登的有关判例应得到肯定与支持。而从立法论的角度,在我国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当将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这些努力与成果予以确认,以明确的立法语言表达对经营者营利性要件的放弃,从而彻底解决该法适用主体上所存在的可能分歧。如果上述分析思路与结论能够成立,则以经济法的视野分析其他法律中的主体范围时,也当能解决目前存在的分歧。例如,以经济法视野界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时,不应拘泥于经营者是否具备商法意义上的营利性,而着眼于交易关系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交易的对价性;以经济法的视野界定我国《广告法》中的广告主体时,不应拘泥于其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而应关注该行为人是否影响了广告秩序,是否对广告信息接受者产生了利益损害等等。  注释: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期。

[3]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北京:中信出版社,2002:8-14·

[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

[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4期。

[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2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323.

[7]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09929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5251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3663号民事判决书》。

[10]参见孙琬钟:《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用全书》,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1993年12月版,第27页;邵建东:《中国竞争法》,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页。事实上,由于该法特殊的立法背景,《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了一部分属于反垄断法性质的行政性限制行为,其主体当然只能是政府部门。当《反垄断法》制定以后,该问题自然也就顺利解决。

[11]陈立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6.

[12]陈有西.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概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66.

[13]参见文海兴、王艳林:《市场秩序的守护神———公平竞争法研究》,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页;张玉瑞:《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认识》,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2卷),北京: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页。

[14]邵建东.竞争法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32.

[15] 邵建东.竞争法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32.

[16]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4.

[17]王全兴.竞争法通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48-51.

[18]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85-88.

[19]宋红松.知识产权法案例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61.

[20]李友根.论经济法主体.当代法学,2004(1).

[21]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6

[2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

[23]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0-70

[24]赵中孚.商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3.

[25]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51

[26]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5

[27]范健,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59

[28]黄茂荣.公平交易法理论与实务(植根法学丛书).作者发行,1993:47-63

[29]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4-24

[30]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3-74.

[31]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7

[32] 黄茂荣.公平交易法理论与实务(植根法学丛书).作者发行,1993:47-63

[33]何之迈.公平交易法专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65

篇3

当前,我国已将电子政务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国家信息化的重点,这为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机遇。但是必须看到,档案管理信息化不单纯是工程项目,它是档案管理不断创新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由于档案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特殊性,档案管理信息化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任重道远。

创新与安全的矛盾

由于档案管理的极端重要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产生了不同的、相对于那个时代最完备的档案管理技术与管理制度。近代档案学已经是一门完善的、体系严密的科学。虽然档案学面临信息化的冲击与挑战,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新一代档案学尚未产生,档案管理信息化还存在大量未解决的难题。因此,处理好档案管理信息化中的管理创新和原有档案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是我们面临的首要挑战。

原有档案管理制度的核心一是为了快速查询、应用,二是为了确保档案安全。同时,对历史档案管理现状难于改变的特点,必然使档案管理不可避免地走向管理方式的多元化。例如,国务院办公厅的档案管理系统就分为1990年前和1990年后,分别用不同的方式管理。在这方面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毕竟档案的历史管理方法无法改变,档案的安全是第一位的。

档案管理系统向深层应用发展时,会出现与其它应用系统整合的情况,如文档管理一体化。对于这类整合,重要的是处理好整合应用项目与档案管理特有的、独立性要求的矛盾。例如,档案管理中对文件标题有权改动,这必然使公文、档案一体化管理系统的设计复杂化。采取管理创新和合理技术是档案管理与其它信息系统整合的可行的解决方案。

标准化、法制化的挑战

在我国,档案管理信息范的标准化程度相对比较低,造成应用泛围和信息共享性大大下降。主要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不同,难于实现标准化。由于档案自身的复杂性,我国政府的档案管理体系亦比较复杂,分散管理是其突出特点。除中央、地方档案馆外,各政府机构亦管理着相当有年头的档案,有的甚至保存着大量建国初期的档案。由于多头管理,各有政策,造成了管理标准化的困难。

二是在具体管理细节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机构间,缺少必要的协调机制,使本来能够实现标准化的管理变得比较混乱。最明显的例子是为党、政、人大、政协共用的、相对统一的档案分类主题词表都很难提出。

三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造成的应用技术体系不断升级、换代,标准不断变化,加剧了档案管理信息化的风险,加大了投入和建设难度。例如,每次存储介质的革命都带来存储格式和标准的变革,将已经数字化的档案资料置于重新投入巨资升级或放弃原有数据的两难境地。

四是关于档案的立法相对比较缺乏,甚至对超过五十年的历史档案必须解密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造成大量档案因密级问题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使用价值。至于建立电子档案,不但存在巨大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问题,而且至今在标准、法律依据等方面都还是空白。标准化程度低影响了我国档案管理信息化发展进程,造成大量低水平的重复建设;相关法律的滞后则令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只能停留在辅助管理的位置上无法继续向前发展。

电子政务的更高要求

当前,我国正在加紧实施电子政务建设。值得注意的是,电子政务并不完全是过去OA、信息化在名称上的改变,它具有特定的含义。利用计算机开展OA应用早已有之,亦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电子政务的鲜明时代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电子政务系统构建在国际互联网平台上,因而能够直接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履行政府职能。这改变了以往的OA系统,由于建立在政府专用网络上,只能为自身业务服务的应用目标,使政府实现了直接通过计算机网络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更高层应用目标。

另一方面应用于互联网上、功效等同于手迹和印章的电子签名技术得到广泛应用。这构建了在互联网上的最基本的电子信任体系,在网上进行有关社会活动便有了可信的安全保障。正因为如此,国际上电子政府建设成为新一轮公共行政管理改革的标志,使推进电子政务成为政府管理领域里不可避免的一场深刻的革命。

推进电子政务必将迈向电子政府。从这个意义出发,今后开展政府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应更新旧观念,研究新问题,做出新部署。在政府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上确实需要创新。

从跨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上看,人才档案的管理与应用已经实现了信息网络化。美国9.11事件发生后,不少大公司的资料、档案信息系统虽然遭到彻底摧毁,但仅仅几天后,这些公司在其数据备份系统和灾难恢复系统的支持下,业务全面恢复。说明当前档案管理系统已经发展到了高度可靠、可用的水平。如果还是按原来的办法各自为战地建设,不从中总结经验,接受教训,就不可能加速这项建设的进度,就会事倍功半,还会给国家造成巨额浪费。

电子政务建设中的档案管理系统必须考虑它是电子政府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从电子政府的全局出发,构建档案管理系统。与我们过去档案管理信息化的需求相比,今后系统建设至少需要考虑增加以下任务并及时部署。一是应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PKI/CA,建立可信任和可授权的应用系统。在互联网条件下,电子档案的应用和管理需要电子证书以规范权限和使用电子印章,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不可抵赖性和安全、保密要求。二是政府电子档案的数据备份、事故应急响应和灾难恢复系统的建立。电子文档和数据是所有信息化建设投资最终获得的几乎唯一的回报,是极宝贵的数据资源。我们应该以全新的理念、审慎严密的措施、科学的方法,从建设之初就构建电子档案坚固的安全屏障。

新形势下的基本策略

必须看到,在今天的形势下开展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应该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开展工作。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出发点和目标,除了自身建设任务外,还应推动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因为,电子政务的实施将带来政府管理创新的巨大机遇,将打破许多原有管理体系和管理模式,甚至出现只有各种电子政务建设共同发展才能真正实现电子政务的情况。所以,新形势下搞好电子政务建设需要采取一系列重要策络。实践经验表明以下策略十分重要。

1、积极纳入国家信息化领导、协调机制。所有电子政务建设都应当自觉纳入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制定的总体方案。政府效能的源泉来自管理,电子政务成败的关键也必然是管理。例如档案管理信息化采用PKI/CA就应在国家的统一领导、协调下构建和应用。

2、与时俱进,观念创新。在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中,采用信息技术引发的工作方式、管理方法的变化将会层出不穷,必须创新才能解决这些问题。例如政府文档数据备份问题,可以毫不夸大地说,我国政府机构信息系统中还几乎没有符合严格意义的数据备份系统,数据安全性十分脆弱。但是要求每个政府机构都建立复杂、昂贵的数据备份系统是不可能的。采用市场的方法可以解决企业和相当一部分机构的问题。但是党政等重要机构如何解决值得很好地研究。这就要求我国各有关机构必须结合国情,从实际出发,转变观念,从管理理念、管理制度、机构职能等方面全面创新。

信息化产生的一些问题,可能现行各有关部门都不具备解决它的职能,这就特别需要职能创新。在电子政务建设中,我们的许多机构有可能通过分析、研究,从拓展业务工作的范围出发,主动承担起新职能。或者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协调下,被赋予新的职能。例如,中央和各地方的档案馆就有可能成为各级政府的文档数据备份中心,在电子政务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

3、遵循标准,推进标准,加强法律建设。在档案管理系统建设中常常遇到过分强调本单位特殊性,管理方式不可更改的情况。这种实质上无视标准化、拒绝采用标准的作法极其有害。曾有过高层政府机关,采用仅凭经验管理档案的方法,连续数十年不变,虽然也很有成效,但不具有通用性,无法让更多的人高效率地使用,最终证明这种管理毕竟是落后的,必须淘汰的。

采用标准意味着系统性的进步,对信息系统的长远发展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为了搞好应用并使应用不断深化,就必须在标准化上下足功夫。有些标准的制定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例如电子档案的标准,不但涉及数据格式,还将涉及运行环境等诸多因素,本身就包含不止一项的复杂课题,更应统一领导,集中力量,锲而不舍,不断推进。档案管理和利用、档案管理信息化和电子档案的立法工作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早日实现。这是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篇4

原告:北京市雁栖实业公司(简称雁栖公司)。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朝阳区支行(简称朝阳支行)。

1993年4月9日,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商业服务公司供应站(下称供应站)同意退还雁栖公司投资款78万元,并将退款转帐支票交给雁栖公司。当日,雁栖公司将转帐支票交存其开户银行。4月10日,该转帐支票被供应站的开户银行朝阳支行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理由退票;但供应站帐户存款余额当日为88万元,足以支付78万元退款。4月12日中午,雁栖公司得知退票,从其开户银行领取了退回的转帐支票和退票理由书,并于当日下午持退票凭证再次要求供应站付款。供应站即派会计到朝阳支行办理委托付款结算业务,但供应站帐户存款余额当日仅有41万元,不足以支付78万元退款而未办成。至4月15日,供应站帐户存款额达82万元时,朝阳支行才办理款项划拨。4月17日,雁栖公司收到78万元退款。在转帐结算过程中,雁栖公司自信78万元退款可以及时划拨入帐,在不知道转帐支票已退票的情况下,曾于4月10日上午和4月12日上午为购货分别签发34万元和17万元转帐支票各一张。但当时雁栖公司帐户存款余额仅有11万元,不足以支付所签发的转帐支票款,其上述两张转帐支票相继于4月12日和4月13日被退票,并被其开户银行罚款共计25500元。

为此,雁栖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朝阳支行在供应站帐户存款余额足以支付78万元退款的情况下,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由退票,理由不正当。因78万元退款未能及时划拨入帐,造成本公司购货签发的转帐支票出现空头,被银行罚款。要求朝阳支行承担赔偿其被银行罚款造成的损失的民事责任。

朝阳支行辩称:退票理由书中“支票空头、存款不足”的退票理由是由于本行工作人员失误错划所致,真正的退票理由是内部转帐记录的“支票金额大写不规范”。据此,本行退票理由正当,不同意雁栖公司的起诉要求。

「审判

朝阳区人民法院除查明上述事实属实外,还查明供应站于4月9日和4月12日两次签发的转帐支票上的金额大写文字是相同的。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供应站签发的78万元转帐支票的金额大写不规范,退票理由应以银行内部转帐记录为准,故朝阳支行退票理由正当。雁栖公司签发转帐支票的金额超出其帐户存款余额,出现空头被银行罚款,与朝阳支行退票没有因果关系,故造成的罚款损失应由雁栖公司自负。据此判决:

驳回雁栖公司的诉讼请求。

雁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朝阳支行的退票理由不应以转帐记录为准,而应以其对外签发的退票理由书为准。朝阳支行在供应站帐户存款余额足以支付78万元退款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退票,与雁栖公司签发转帐支票出现空头被银行罚款有因果关系。据此,朝阳支行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公,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朝阳支行服从一审判决,上诉期间未对雁栖公司诉称进行答辩。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朝阳支行的退票理由应以其对外签发的退票理由书为准,退票理由即“支票空头、存款不足”。发生退票时,供应站帐户存款余额为88万元,足以支付78万元退款,故朝阳支行的退票没有正当理由,且违反了《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如不发生退票,及时办理款项划拨,就会避免雁栖公司签发的转帐支票出现空头和被银行罚款,故朝阳支行的退票行为与雁栖公司签发转帐支票出现空头和被银行罚款存在因果关系,朝阳支行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雁栖公司在帐户存款不足和退款尚未进帐的情况下签发转帐支票,亦违反了《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1994年6月9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朝阳支行赔偿雁栖公司经济损失19180元(已履行完毕)。

「评析

<转帐结算是企业之间开展经营活动普遍使用的结算方式之一。资金结算是否及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影响较大。因此,必须要求结算银行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结算业务。

在本案中,朝阳支行对供应站签发的78万元退款转帐支票予以退票,其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与雁栖公司被银行罚款有关,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对朝阳支行的退票理由如何认定。要认定朝阳支行的退票理由是否正当,必须正确认定朝阳支行的退票理由是什么?朝阳支行的退票理由可以有两种:一种是朝阳支行的内部转帐记录,退票理由是“支票金额大写不规范”;另一种是朝阳支行签发的退票理由书,退票理由是“支票空头、存款不足”。对此,一、二审法院认定的退票理由是不同的。一审法院认定的是前者,理由是:转帐支票大写金额不规范与转帐记录情况一致。二审法院认定的是后者,理由是:首先,退票理由书是银行签发的有效结算文书,应当成为诉讼采信的证据。退票理由书是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依照《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拒绝受理行为时,对收款人签发的结算凭证。它具有依法作出、公开对外和向收款人明示三个特性,故在诉讼中,应当成为采信的证据。而转帐记录是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业务所做的内部记帐凭证,不具有公开对外和向利害关系人明示的特性。在诉讼中,其内容是否真实难以确信,故一般不予采信。其次,朝阳支行的划款行为否定了其所谓的真正退票理由之说。朝阳支行辩称其真正的退票理由是“支票金额大写不规范”,此说与4月15日划款相互矛盾。4月15日,朝阳支行的划款依据,是供应站会计于4月12日填写的委托银行付款单,委托银行付款单填写的“金额大写”与4月9日供应站会计签发的转帐支票“金额大写”文字完全相同。如按朝阳支行陈述的退票理由,其亦应该以“金额大写不规范”为理由拒绝受理划款。相反,朝阳支行作出了划款行为,说明其陈述的“真正退票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综上,78万元转帐支票被朝阳支行退票,认定其退票理由应以其对外签发的退票理由书为准。

(二)朝阳支行作出退票与雁栖公司签发转帐支票出现空头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是本案研究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朝阳支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分岐意见较大。一审法院认为,两者没有因果关系,理由是:转帐支票的收款人将支票交存银行,一般有2 ̄3天的转款期限,在转款期内,款项尚未进入收款人帐户,收款人不实际享有支票的财产权利;转款期满,款项进入收款人帐户,收款人才可以用款。雁栖公司在78万元退款尚未入帐和帐户存款余额仅有11万元的情况下,签发34万元和17万元的转帐支票,违反了《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故转帐支票出现空头被银行罚款,是雁栖公司单方的责任造成,与朝阳支行作出退票毫无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两者有因果关系,理由是:首先,雁栖公司签发转帐支票自信不会出现空头,有合理的推算。4月9日,雁栖公司将78万元退款转帐支票交存其开户银行,在转款期内雁栖公司虽然没有获得现实的财产权利,但却有即期财产的期待权。转帐支票在同城结算的统一环境下,结算一般按签发转帐支票的时间顺序进行,即先签发的转帐支票先结算,后签发的后结算。雁栖公司基于即期财产的期待权和对签发转帐支票结算顺序的合理推算,为及时运用资金于4月10日和4月12日在帐户存款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分别签发34万元和17万元两张购货款转帐支票,自信结算时不会出现空头,这种自信应当认定为是一种合理的自信。其次,朝阳支行不作退票,雁栖公司的合理自信将得以证实。4月10日,朝阳支行对78万元转帐支票作出退票;4月12日,雁栖公司从其开户银行接到退票,这说明朝阳支行如果不作出退票,78万元退款最迟于4月12日即可进入雁栖公司帐户,雁栖公司签发的转帐支票在4月12日和4月13日进行结算时不会出现空头,从而使雁栖公司的合理自信成为现实。

综上,朝阳支行对78万元转帐支票是否作出退票,决定雁栖公司签发的转帐支票是否出现空头,说明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三)朝阳支行和雁栖公司的过错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处理。当事人有无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过错责任的大小是合理分担经济责任的依据。一审法院基于前述两个问题与二审法院的不同看法,认为朝阳支行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均在雁栖公司一方,故判决驳回雁栖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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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名老中医档案是综合性中医院档案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详实地记录了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证经验,集中体现了中医药学术特点、理论特性,为医院系统整理、深度挖掘名老中医的经验积累了丰富的素材、梳理了清晰的思路,对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研究、推动名老中医经验传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明确建档对象和收集范围,创新收集模式和方法,建立健全名老中医档案管理制度和开发利用名老中医档案等方面进行概述。

【关键词】中医院 中医名医档案 中医药文化

doi:10.3969/j.issn.1671-332X.2014.07.061

广东省中医院始建于1933年,是我国近代史上最早的中医医院之一,被誉为“南粤杏林第一家”。在医院80年的发展历程中,涌现出一代又一代德艺双馨的名老中医,在近当代中医史上产生深远的影响,他们是将中医药学基本理论、前人经验与当今实践相结合,解决临床疑难问题的典范,他们的学术思想和临证经验是中医药学术特点、理论特质的集中体现,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经验传承研究对于发挥中医药特色服务百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广东省中医院开始启动名老中医档案的收集工作,涵括了医案、临床经验总结、研究成果、著作、发明等,全方位地系统记录名老中医的学术成就、专题讲座、示范性诊疗活动和中医临床带教的全过程,为医院深度挖掘、系统整理、研究开发名老中医经验积累了丰富的素材,梳理了清晰的思路。本文将从明确建档对象和收集范围,创新收集模式和方法,建立健全名老中医档案管理制度和开发利用名老中医档案等方面进行概述。

1界定建档对象,明确收集范围

名老中医档案是指对中医药事业发展和在学科领域内有重要影响力、作出杰出贡献的中医药学家,在医疗、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原始记录。这一概念涉及到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关系到“名老中医”的贡献作为和名誉,二是关系医院档案的质量。因此,名老中医档案的收集工作必须慎之又慎,明确界定名老中医档案的建档对象是尤为重要的一环节,为此,我院充分借鉴广东省名中医评审条件,确定名老中医档案的建档对象。

顾名思义,名老中医档案的建档对象要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25年以上,具备深厚的中医药理论造诣,学术思想或技术经验独到,技术精湛,年诊治人数在当地领先,临床疗效突出、经验丰富,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在全省及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无私传授独到的学术经验,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德艺双馨,为中医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社会广泛赞誉。

名老中医档案的归档范围决定了档案建设的方向,结合综合性中医院的特性,明确档案收集范围主要包括七方面内容,一是反映名老中医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村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二是反映名老中医职务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信函等;三是反映名老中医成就的材料,如个人发表的著作、评著、译著、论文、研究成果、书画等;如出版的专著、及其各种创作手稿、研究成果、诗词、书画、奖状、奖牌、奖杯、奖章等;四是社会对名老中医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有关个人事迹的报导等;五是与名老中医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职务任免书、聘书、谱牒、贺卡等;六是反映名老中医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电子文件、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七是名老中医的口述历史材料等[5]。

2改变收集模式,创新收集办法

2.1依托名医工作室,系统收集名老中医档案

名老中医档案的收集工作,仅靠一纸行政公文和“等、靠、要”守株待兔的收集方式是行不通的,必须改变传统档案收集的工作模式[1]。我院充分发挥现代科技的声像、光电等技术优势,建立了“名医工作室”,全方位多角度记录名老中医的学术成就、专题讲座、示范性诊疗活动和中医临床带教的全过程,并及时编辑、整理、归纳为情景资料和数据库文件,为中医人才培养提供生动形象的情景教学材料。医院综合档案室依托名医工作室,以年度为单位,全面收集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临证经验、科研成果等材料,建立人物档案,按照档案类别,将由名医工作室征集到名老中医材料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归档,统一录入档案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2.2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畅通名老中医档案收集渠道

名老中医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档案,它是名老中医人生经历的记录,伴随着名老中医的生活轨迹,档案形成的周期与其生命周期是同步的,且档案时间跨度比较大;其次名老中医档案内容丰富,载体形式多样,大部分珍贵的档案实物都由名老中医本人或其家属亲自保管。它的特殊性无疑增加了收集工作的难度,涉及到档案实物所有权问题,因此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畅通档案收集渠道,保护档案实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名老中医的肖像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益不受侵犯[1]。基于此,针对名老中医档案的特殊性,在依托名医工作室的基础上,改变传统档案收集方式,积极主动,突出重点开展收集工作。

3加大投入力度,充分开发利用

3.1引入现代知识管理理念,深入挖掘名老中医经验

建立名老中医档案的价值在于深入挖掘、系统整理和开发研究蕴涵其中的学术思想和临证经验。为了充分挖掘名老中医经验瑰宝,我院借助现代知识管理的手段,通过现代信息编码技术、知识库、专家地图以及实践社区等的建立,充分挖掘与整理各名老中医的思想和经验,建立了中医知识管理信息库,为名医学术创新传承提供支持,促进名医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转移,也为进一步明确各流派的学术思想整理与临床应用,促进各派学术观点在我院的繁荣提供依据与支撑。譬如医院通过播放中医名医档案中各中医流派的讲课视频,搭建学术流派融会的学习平台;借助名老中医档案的真实记录及中医知识管理信息库,组织编写《广东省中医院中医学术流派》一书,书中介绍了岭南邓氏内科流派、岭南岑氏杂病流派等14个流派的历史渊源、传承脉络等具体内容。

建立中医名医档案关键是对医院名医、名专家中的个人知识经验进行收集、整理、开发、编研,将个人的思想经验转化成集体知识,逐步形成和完善中医药文化资源知识数据库,把名老中医的显性知识更加系统、清晰地呈现在档案利用者面前,从而实现档案的蕴藏价值。例如医院通过对名医的示范诊疗过程及手法示教进行全程录像;临床资料收集摘取成册;将名医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及发表著作收集编研成书,如名医《论文汇编》、《专科专病中医临床诊治丛书》、《专病专科中医古今证治通览丛书》等。

3.2借助多种宣传渠道,全方位开发名老中医档案

名老中医档案不仅记载了各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临证经验、独门绝活、科研成果等历史材料,也反映了我院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历史轨迹。名老中医作为医院的先进典型人物,是医院文化的一种象征,他们的一言一行体现了医院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2],他们的成长历程同时也记录了中医院文化理念、核心价值观和服务宗旨的发展过程。在对名老中医所获荣誉实物进行归档的基础上,通过举办名老中医档案展览,借助医院长廊、官方网站、院刊等平台开展名老中医医德教育,宣扬大医精神,营造浓郁的中医药文化氛围,使名老中医档案走出档案室,融入医院,走进社会[3]。这不仅有助于促进大医精神在院内年轻一代中扎根,还进一步促进中医药文化在院外传播。

名老中医档案在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其建设和管理是一项艰巨繁重的工作,因此,档案工作者在名老中医档案收集工作中做好“打长期战”的准备,将之纳入档案管理的常规性工作;在整理工作中做好“打创新战”的准备,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创新整理方法;在开发工作中做好“打协作战”的准备,发挥多部门优势共同开发档案价值,从而充分挖掘隐藏于名老中医档案中的中医药文化精髓,为传承中医药文化,发展中医药事业,服务百姓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许平安,葛桂珍.高校名人档案收集工作的实践与探讨[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116-118.

[2]吴晓琪.医院档案与医院文化建设[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2,13(6):44-45.

[3]潘美恩.建立医院名人档案对医院文化建设的意义[J].现代医院,2012,(7):7.

[4]黎带娣.论医院名人档案的管理[J].现代医院,2012,(12):144-145.

[5]陈春华,王临江,张予.名人档案征集、管理和效应[J].中国医学研究与临床,2004,2(8):94-96.

[6]黄洁梅.医院名人档案的征集、管理与利用[J].医药前沿,2012,(9):31-32.

《中国现代医生》杂志征订启事

《中国现代医生》杂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中国医学科学院主办的国家级医疗卫生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解放军医学图书馆CMCC/CMCI,国内统一刊号:CN11-5603/R,国际刊号:ISSN1673-9701,邮发代号:80-611,全国各地邮局均可订阅,脱订者可直接通过发行部订阅。每月出版3期,每期定价15元,全年540元。国内外公开发行,主要登载国内外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者在医药科研领域中所取得的新理论、新成果、新经验、新技术、新方法。主要栏目设有:论著、调查与实验研究,综述、基础研究、药物与临床、临床研究、中医中药、临床护理、健康教育、卫生政策与管理、误诊误治、个案报道、卫生研究、健康研究、医学教育、检验与临床、临床麻醉、病理与临床、临床探讨、技术与方法、法医论坛等。凭订阅单复印件投稿,同等条件优先录用。欢迎各医药单位、院校、厂家刊登产品和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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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档案真实地记录着我国农业生产、科研、教育等方面的实况、经验、措施和方法,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好务,加强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保持农业稳定与发展,帮助农民奔小康,是档案工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随着时间的推移,档案资本文由收集整理料不断变化和受到损坏,档案的“寿命”是有限的,档案资料必须用科学的方法保管,以便最大限度地延长其“寿命”,这对于农业档案部门和资料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个重要任务。

一、档案损坏的原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档案的载体形式多种多样,现就纸质制成档案例材料而言,损坏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但主要是两个因素:一是纸质制成材料的质量、纸质好坏、印刷工艺、写字墨水质量等都会影响档案“寿命”,是纸质档案遭到损坏的内在因素,还有就是档案保管条件也决定着档案存活的寿命,如环境、气候、虫害等外在因素。

二、农业和农村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必要性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为人们提供生命和生存所需要的各种基本生活资料。农村经济,不仅要引进先进技术,而且还要推广先进经验,在这些活动中产生和形成了许许多多重要的农业和农村档案,记载了我国农业发展历程,记录了农村各项工作和农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情况,为农业科学研究提供了依据,为维护广大农民权益提供了重要凭证。

近年来,村级档案虽然实现百分之百的建档,但是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使村级档案管理达到标准化规范化。从目前来看,农业科技档案的积累和归档工作还存在严重问题,比起其他门类或专业档案差距太大,我们发现农业方面的档案大多数是经验式管理,自讨方便,谈不上立卷标准、管理规范。个别的档案还存放在各业务部门个人手中,虽然乡(镇)村建立了档案室,但收集保管的档案门类不全,大多数是文书、会计、村民档案,要使农业档案真正为“三农”建设中发挥作用,非常有必要对农业、农村档案进行标准化管理。

三、农业和农村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内容

农业和农村档案建立后,加强规范化管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规范的内容有: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分类、组卷、编目、保管利用、人员素质等。

1、建立农业和农村档案管理制度

农业和农村档案量大、面广、信息资源丰富,要想系统地管理好农业和农村档案就必须从上到下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既有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又要有档案室机构和档案人员,还要有业务基础设施完备的档案用房和用柜,使农业技术推广、良种繁育供应、农业气象、农业机械、农作物新品种等项工作中形成的档案都能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而且对农业档案形成的时间、归档内容、归档份数都要进行严格要求,并由专人负责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做到

制度健全、标准一致、管理规范。

2、农业和农村档案基础材料的收集、整理

农业档案要围绕农村“三农”、基层民主选举、村务公开、科技兴农、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乡(镇)企业经营、粮棉购销、体制改革减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市场体系等各项重点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材料进行广泛的收集,对这些材料形成的用纸、用水,案卷的分类、组卷,各种目录的填写都要参照机关业务建设规范进行严格要求,在业务指导工作中作到基础业务建设要起点高、一步完善到位。

3、农业和农村档案材料的保管条件

为确保档案安全和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对各单位、个部门、各专业户形成的文件材料通过整理、立卷后,一定要存放在符合要求的专房、专箱和专盒里,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防范措施。

四、农业和农村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好处

农业和农村档案经过系统地、规范化整理后,为开发利用打下了坚实原基础。直接为各经济技术部门的领导和科技人员提供服务上有三大好处。

一是查找方便。经过集中系统的收本文由收集整理集、整理、分类、组卷、编目后,有规律的存放在盒、箱、库内,只要利用者前来查询有关档案材料,档案人员就会很顺利地将档案材料提供利用者,不再会为查找一份材料而四处奔波既浪费时间、又浪费人力,结果还保证不了能查找到所需要的档案材料。

二是查找及时。档案材料经过档案人员系统的整理,科学的编目,有序的排架,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只要利用者随时查找,就随时有人接待,而且查找起来非常应新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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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适应自然、改造自然活动在不断创新、发展,档案工作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事业,也必须根据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要求,不断创新。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对档案事业的传统格局和传统的运作方式提出了许多新的需求。

1.符合扩大档案资料的收藏和管理范围的需求。随着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广泛运用,电子文件的大量产生,梢案室不仅要接收和管理传统的纸质档案资料,而且还要接收和管理电子形式的档案以及多种新型载体的档案,这种趋势已越来越明显。

2.符合利用档案信息的需求。现今提供利用的档案,不仅有文书档案,也有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卡当案等,以及从档案原件中提炼、加工出来的档案信息。要求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这种档案信息需求的大潮,已经开始冲击档案传统的服务方式。

3.从服务方式上看,除要求提供档案原件进行摘抄外.还要求提供不同载体档案的修复、保护、复制服务。而且这种需求已形成较高的呼声,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味因循守旧,必然会被知识经济社会淘汰。

以上这些说明,新时代要求档案工作必须打破常规,创新管理和服务机制。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广大档案工作者既要存思想上高度重视,又要在行动上主动探索,更要在实践上积极创新,才能使档案工作跟上形势的发展,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档案工作创新需要坚持的原则

1.坚持推动档案整理原则。档案创新是档案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档案整理工作则是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一方面,档案创新能够反映档案整理状况,人们通过具体地利用档案的活动集中反映出档案创新工作和档案整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档案创新要以档案整理有序为基础,把便于检索方便利用作为确保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前提与条件。档案创新,客观上要求档案整理工作必须创新。因而档案创新与卡当案整理有着密切相关的内径联系,两者具有相互联系的内在关系。

2.坚持推动档案利用原则。档案利用是档案创新的基本立足点,档案创新与档案利用的目的是,满足党和网家各项工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档案需求的客观要求,通过多种渠道与方式,将档案信息开发和传递给利用者,从而实现档案信息的活化和共享。即创新工作要为档案利用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发展档案事业。可见,档案创新是为档案利用服务的。

我们必须处理好档案创新与档案整理、档案利用之间的关系,通过两者的互补互促,形成档案工作的良性循环,实现档案创新与档案整理、利用工作的共同提高。

三、档案工作创新的主要内容

1.思想观念上要创新。任何工作的跨越和创新,都必须有一个崭新的有创意的思想观念作前导。要充分认识创新是档案工作发展的动力,档案工作的建立、发展、壮大离不开创新。在当今社会,档案事业发展的诸多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也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唯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试,大胆闯,才能在探索中前进,创新中发展。

2.基础管理上要创新。基础管理包括了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到开发利用。档案工作从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到利用,都有一整套紧密相联的工作流程,每一程序的科学性、技术性都很强。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档案载体已呈现出多样性的趋势。如电子计算机自动控制的电子档案,同纸质档案相比,具有更方便,准确、高效的优势,但在收集、鉴定、使用、保管、保密和安全等诸多方面,又出现了一些值得探索研究的新课题。如从我国机关档案工作的实际出发,为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国家档案局颁布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这个规则的贯彻实施,改变了机关传统的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方式,兼顾了计算机和手工管理两种方式,这实际上也是档案管理手段的一种创新。

3.服务机制和手段要创新。在服务机制和手段上的创新,主要是服务的观念要更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要创新,服务方式要创新,并且要有一定的机制作保证。

四、档案工作创新推进措施

1.在工作重点上创新。档案工作要创新。必须围绕重点工作,抓住难点、热点、重点问题,寻找工作的突破口,找准主攻方向.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工作重点的创新,带动、提高其他工作的创新和提高水平。

2.在工作机制上创新。档案工作要创新,必须有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保证。创新工作机制,就是要克服和防止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档案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要形成系统完整的工作程序,用于指导和规范档案工作,要完善岗位责任制度,严明岗位纪律,真正形成一套职责明确,程序严谨,落实有力,运转灵活的工作机制,为档案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提供坚实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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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适应自然、改造自然活动在不断创新、发展,档案工作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事业,也必须根据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要求,不断创新。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社会对档案事业的传统格局和传统的运作方式提出了许多新的需求。

1. 符合扩大档案资料的收藏和管理范围的需求。随着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广泛运用,电子文件的大量产生,档案馆(室)不仅要接收和管理传统的纸质档案资料,而且还要接收和管理电子形式的档案以及多种新型载体的档案,这种发展趋势势在必行。

2. 符合利用档案信息的需求。现今提供利用的档案,不仅有文书档案,也有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以及从档案原件中提炼、加工出来的档案信息。要求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这种档案信息需求的大潮,已经开始并正在冲击档案传统的服务方式。

3. 从服务方式上看,除要求提供档案原件进行摘抄外,还要求提供不同载体档案的修复、保护、复制服务。而且这种需求已形成较高的呼声,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味因循守旧,必然会被知识经济社会淘汰。

二、档案工作创新需要坚持的原则

1. 坚持推动档案整理原则。档案工作创新是档案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档案整理工作则是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一方面,档案创新能够反映档案整理状况,人们通过具体地利用档案的活动集中反映出档案创新工作和档案整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档案创新要以档案整理有序为基础,把便于检索方便利用作为确保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前提与条件。档案工作创新,客观上要求档案整理工作必须创新。因而档案工作创新与档案整理有着密切相关的内在联系,两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

2. 坚持推动档案利用原则。档案利用是档案创新的基本立足点,档案创新与档案利用的目的是,满足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档案需求的客观要求,通过多种渠道与方式,将档案信息开发并传递给利用者,从而实现档案信息的活化和共享。即档案创新工作要为档案利用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发展档案事业。可见,档案创新是为档案利用服务的。

三、档案工作创新的主要内容

1. 思想观念上要创新。任何工作的跨越和创新,都必须有一个崭新的有创意的思想观念作前导。要充分认识创新是档案工作发展的动力,档案工作的建立、发展、壮大离不开创新。在当今社会,档案事业发展的诸多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也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唯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试,大胆闯,才能在探索中前进,创新中发展。

2. 基础管理工作上要创新。基础管理工作包括了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从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到利用,都有一整套紧密相联的工作流程,每个程序的科学性、技术性都很强。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档案载体已呈现出多样性的趋势。如电子计算机自动控制的电子档案,同纸质档案相比,具有更方便、准确、高效的优势,但在收集、鉴定、使用、保管、保密和安全等诸多方面,又出现了一些值得探索研究的新课题。如从我国机关档案工作的实际出发,为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国家档案局颁布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这个规则的贯彻实施,改变了机关传统的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方式,兼顾了计算机和手工管理两种方式,这实际上也是档案管理手段的一种创新。

3. 服务机制和手段要创新。在服务机制和手段上的创新,主要是服务的观念要更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要创新,服务方式要创新,并且要有一定的机制作保证。

四、档案工作创新推进措施

1. 在工作重点上创新。档案工作要创新,必须围绕重点工作,抓住难点、热点、重点问题,寻找工作的突破口,找准主攻方向,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工作重点的创新,带动、提高其他工作的创新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2. 在工作机制上创新。档案工作要创新,必须有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作保证。创新工作机制,就是要克服和防止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档案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要形成系统完整的工作程序,用于指导和规范档案工作,要完善岗位责任制度,严明岗位纪律,真正形成一套职责明确,程序严谨,落实有力,运转灵活的工作机制,为档案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提供坚实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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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于2006年5月开工建设,历时44个月完成了一期建设任务,完成一期总投资179407.01万元,一期年生产能力达4.0mt/a,一期工程建设有142个单位工程,形成项目档案2106卷,光盘档案271件,照片档案15册。2010年9月29日,梅花井煤矿项目档案一次顺利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组织的档案专项验收。

煤矿建设尤其是井工型煤矿建设项目,不同于地面工程建设,都是在地下几百米深处作业,危险性大,设计变更多,自然条件复杂,受水文、地质、瓦斯、煤尘等影响大,专业性强,相对于其他建设项目来讲,煤矿工程建设具有高风险、投资大、规模大、工期长、单位工程多、参建单位多、人员结构复杂、没有矿建档案归档标准等特点,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给梅花井煤矿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和挑战。梅花井煤矿筹建处在没有前人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面对困难迎难而上,大胆创新,结合煤矿建设工程实际,探索出一条较为成功的煤矿建设项目档案规范化管理的方法,为国家在煤矿建设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档案规范化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优化项目档案管理组织形式,为煤矿建设项目档案规范化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煤矿建设项目档案涉及各个部门和环节,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协作,因此,在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梅花井煤矿项目开工建设初期,就成立了项目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将煤矿办公室、计划部、动力部、工程部等形成项目档案的部门负责人全部纳入领导小组成员中,煤矿建设筹建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选派了一名懂工程专业的责任心强的人担当专职档案员。在与各参建方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将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挡等要求纳入了合同管理中,坚持项目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了以建设单位为档案管理核心,以设计、施工单位为档案管理主体,以监理单位控制为手段的三级档案管理网络,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真正将项目档案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各单位、各部门、各领域,做到全员参与、全程管理。

部门、参建单位总动员,分工到位、互相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建设单位充分发挥档案管理核心地位作用,在项目建设开始,就制定了《梅花井煤矿工程资料管理规定》、《梅花井煤矿工程资料整理标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案卷构成一般格式要求》、《梅花井煤矿工程资料档案分类大纲》、《梅花井煤矿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明确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文件收集、整理、排序、字迹、装订、装具的标准和职责,并下发到各参建单位执行。施工单位采取逐级包干管理责任制,即对于总承包单位,所辖分包单位其形成的项目文件材料由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编目,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总承包单位审核、验收、签字,按照单位工程档案的系统性进行排列,再向建设方移交。监理单位针对矿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没有国家和行业档案管理标准的情况,通过与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及参加过大型煤矿建设有丰富管理和实践经验的管理、监理、施工等部门人员进行座谈、讨论、征求意见等形式和方法,结合自身在矿建资料管理方面积累的经验,依据《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煤炭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和《科学技术案卷构成一般格式要求》等标准的要求,编制了《煤矿矿建单位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煤矿机电安装单位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这两个规程对监理方、施工方的项目资料收集的范围、格式、字号、电子格式、份数、签字等,特别是对矿建施工中形成的工程安全、功能检验、测量、水文地质、通风安全设施、设备试运行记录等文件材料的内容、格式作了详细、明确的要求,其中,《煤矿矿建单位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监理资料有三大项54条内容,施工资料有九大项217条内容;《煤矿机电安装单位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监理资料有三大项54条内容,施工资料有十三大项270条内容;这两个规程的编制在一定_程度上填补了国家在煤矿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领域资料收集范围的空白,为系统地收集、整理煤矿工程建设形成的文件材料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

创新档案培训模式,强化档案人员实际操作能力

有了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有了煤矿建设文件资料的归档范围,但档案管理方面的主体一各参建单位的资料员档案管理水平、资质等参差不齐,为了快速适应、进入项目档案管理的角色,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矿领导决定采取“集中培训――实践――再现场答疑、点评”的档案管理培训模式,即工程项目一开工,矿领导就组织建设方及所有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档案员、资料员等相关人员,请其业务主管部门――神华宁煤集团和自治区档案局专家进行授课,结合煤矿建设工程实际,着重讲解《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案卷构成一般格式要求》、会计、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等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各参建单位将项目资料整理一个阶段后,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把已整理好的资料带来,请档案专家到现场进行检查、点评,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耐心、细致地解答。待工程建设进入收尾阶段,建设单位再请档案专家进行把关预验。经过这种快速、实际、有效的学习,大大提高了档案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使项目档案收集整理的质量有了显著的提高。

强化项目档案过程监管机制,从源头把好收集关,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齐全

项目档案管理是项目控制的重点之一,对项目管理起着支撑和保障作用,煤矿建设是高危行业,其矿建前期的论证阶段不同于其他基本建设项目,涉及政府部门多,有规划、国土资源、消防、安全评价、水利、征地移民、地震、卫生、地质勘查、测绘等,论证时间长,其形成的文件材料多,为了便于管控项目前期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项目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梅花井煤矿计划部负责项目前期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动力部负责设备的采购和开箱验收整理工作,工程部负责项目的招投标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工程管理工作,并将项目档案管理纳人到部门的工作岗位考核中,实行奖罚制度,三级巡回检查和考核制度。一是每月、每旬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计划部、工程部、动力部、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对项目档案形成的参建单位及责任部门进行检查和考核。二是监理方对土建和安装工程实行周检,对矿建工程实行旬检,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项目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对项目档案整理存在问题的参建单位在工地例会和旬检通报会上进行通报,下发会议纪要给各个参建单位,并要求限期整改,由监理方再组织专人进行复查,整改完后,由监理人员在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如项目档案整理不合格,监理方拒绝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在项目档案整理合格后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三是每个季度由神华宁煤集团相关部门再组织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人员共同对工程质量和档案整理进行检查,真正将项目档案管理与工程管理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与此同时,对项目档案整理的质量还采取三级审核的控制措施,即监理单位首先对各参建单位的档案整理质量进行审核、签字,然后交建设方工程部审核土建、矿建工程形成的档案整理的质量;动力部审核设备安装形成的档案整理质量,最后交档案部门进行全面审定后,再正式接收进入档案室。

建立了档案安全设施设备投入保障机制

梅花井煤矿一期建设中,矿领导充分考虑了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和今后借阅利用工作,在办公楼的一楼专门设置了80多平方米的档案专用库房,实现库房、查阅室、档案人员办公室三分开,一楼设置安装了监控,投入十几万元配备了豪华型密集架、防磁柜、吸尘器、加湿机、温湿度计、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碎纸机等设施设备,满足了档案工作的需要和安全保管目的,为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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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档案管理的工作性质是了解国家和行业之间的政策法规、执行上级领导下达的任务以及单位内部工作的传达、相互沟通。它是一项比较繁琐,严密的工作,正是由于它的存在,才能为今后顺利的开展各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是领导下达重要决策的依据。科学的日益发达,使之应用到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中,如何做到文书管理工作规范化,数字化,程序化和网络化,不断适应工作的需求,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总结以前的工作经验,结合当前的工作要求,对于如何进一步做好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做好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是领导要高度重视

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上级组织产生的文档管理:另一种是由本单位内部组织产生的文档管理。无论是哪种文书档案管理都是领导以后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只有得到领导的重视,加强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才能使得文档管理规范化,单位每个部门都会形成重视档案工作的风气,才能在工作中的硬件,软件等方面提供便利的条件,把档案管理工作细致化,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认真落实到每个负责人的身上,更好的促进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因此文书档案管理在实际工作中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和领导对此的高度重视是密不可分的。

二、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文书管理要规范化

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就是文书管理规范化,公文的种类,格式,处理程序是否规范严重影响到档案的管理,尤其是现代办公自动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显得更为重要。提前把文件归纳分类放进一个文档中。例如;日常的工作中,一定要把文档鉴别以后分类归纳进行编号等处理,在文件还没有完成之前但是经过确定的要做好登记,等相关的工作完成之后,再分类放入文档之中。这样做的目的不仅仅是节约时间,减少工作环节中出错的现象,更避免了重复的劳动,同时也是为了保证文书和文档的协调统一,还能提高工作效率。

进入文档库的所有文档都要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为档案以后的收集,整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接受档案之前一定要根据每个部门下发的要求或者通知,明确档案的范围,内容,要求以及标准等,及时修改和完善每种档案的整理细节问题,保管期限等,以确保收入的文档及时归类,方便以后使用之时快速找到文档。

三、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保障是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文档工作一体化就是把各档案部门比较分散独立的文件进行分类管理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整理。根据每个文档不同的价值,作用和特点归类为永久保存或者最终销毁等。无论是永久保留还是销毁都要经过时间的考验,过一段时间以后,没有任何价值的文档就可以销毁,但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档就要进行再次整理,保管和利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也是如此,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约束人们的行为,如何实施文档的管理工作。在进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制定规范的制度,才能让每个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学习和领会“档案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并依据部门公文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等条例。

文书档案库应把有价值和重要的文档资料收入,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为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奠定基础。在接受档案的时候,按照有关部门下达的要求,范围,内容,标准等条件,严格整理文档细节,保管时间等,确保文档的归类与分布准确。

四、文书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应有的素质

文档管理人员所具备的素质是档案工作能够有序完成的关键所在,只有工作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具备档案意识,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规范管理制度等,才能使得文档管理工作有序的进行,更好的为本单位服务。

4.1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要求

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职业道德,务实的工作态度,乐于奉献的精神,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因此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感是最基本的条件。不仅如此,文书管理工作人员还必须具备优化知识结构,视野开拓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才能做好文书档案管理的工作。

4.2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要继续提高

文书档案工作首先要认真学习档案的基本知识,加强档案意识的培养,平时要认真的阅读与档案有关的书籍,例如:《档案管理基础》,《档案管理学》等书籍,以便平时需要之时能够查阅,真正做到一边工作一边学习,在工作的同时逐渐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

4.3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职业悟性,随时把所需要的档案知识装在自己的脑海里,本着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做到档案工作的细致化。认真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和科学的做好每一份文件,并做出科学的评估。

五、做好文书档案管理还要接受新信息,善于交流经验

在工作的同时,作为一名合格的文档管理工作人员要不断的总结工作中的经验,遇到困难或者难以解决的事情,要多请教上级领导或者有经验的管理人员,不能单凭自己的冠绝归纳文档。同时还应强化工作的责任感和热情,培养职业道德,不断接受外来的新知识,扩大视野范围,提高自身的鉴别能力,利用一切学习的机会总结经验,互相交流,从而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结语

文书档案工作对于管理人员的要求非常高,也具有很强的挑战性,因此,在工作的同时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并不断的提高管理档案的质量和利用率。只要文书档案的管理人员多多学习,以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较强的敬业精神对待档案管理工作,才能使得档案管理更加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从而为档案工作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资源。

参考文献

[1]梁军萍.如何做好文书档案管理工作[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3).

[2]王晓敏.浅谈如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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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所有档案由综合档案室负责整理、保管,因此综合档案室是医院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综合档案室,能够了解医院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是决定医院等级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所以,在医院等级评定工作中,档案综合管理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

1.审核档案资料是医院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内容。

等级评定小组在对医院进行考核时,除了到医院进行调查走访之外,还会调阅医院的各种档案资料,这样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医院过去、当前的发展、建设情况,有助于对医院作出客观、公正的等级评定。

2.对医院的档案进行综合管理,将推动医院各个科室对自有资料的整理、总结工作。

由于本医院具有综合性质的特点,使得医院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资料文件不仅种类多,而且数量大。各个科室对自有资料进行整理归纳之后交由综合档案室归档,综合档案室再将各个科室上交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立卷等,使得医院的全部档案材料形成一个集合。随着时间的推移,档案集合还将不断的扩展和完善,为医院各个环节的工作积累宝贵经验。

3.在医院的管理体系中,档案综合管理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医药卫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说明: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档案整理、管理工作。综合档案室是医院行政管理职能的主要承担部门之一,是医院进行重大决策的数据支持部门。档案室档案的数量、种类、利用率等都能直接或间接的体现出医院的发展情况、对档案的重视程度等等。

4.医院的医疗水平也能通过档案综合管理体现出来。

医疗工作是一项实践性质的工作,在实践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实践经验,这些经验对于医院而言就是巨大的无形资产,是基层医务工作者集体智慧的写照。对第一手临床医疗资料的搜集整理,再由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归档,就形成了医疗档案。医疗档案能够全面的反映出一个医院的实际业务水平,是医院等级评定工作的参考要素之一。

二、以档案综合管理来促进医院行政管理能力的提升

(一)对当前的馆藏结构进行合理调整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以医院的具体实际为前提,建立与医院规模、功能、管理水平相配套的档案管理结构体系,确保医院的各类资料能够被及时的搜集、整理、归档。对于医院档案而言,有两个方面的材料属于重点管理的范畴,即医疗管理档案、医院管理档案。涉及到医院管理的档案类型主要有医院人事档案、医院文书档案、医院组织管理档案。涉及到医疗管理方面的档案有医疗经营管理档案、诊疗设备档案、医疗质量档案、教学任务档案、科研档案等等。

(二)不断增强基础工作的管理力度

第一,对于基础性的工作要加强管理,确保收集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安全性。第二,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来管理档案,利用计算机软件实现档案资料的快速检索、查询等。第三,认真履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做好档案的分类、编号工作,使医院的档案始终处于一个有序状态。第四,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对档案资料的搜集范围、搜集时间、搜集要求等进行明确的说明,并将各项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形成有效的责任溯源机制;针对档案的管理、使用制定相应的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

档案资料大多以纸质形式保存,所以在选择保管场地时一定要远离可能出现的各种隐患,远离火源、水源等等,确保保存地点的干燥。除此之外,在日常工作中还应注意档案防盗、防虫等。

(四)加大医药卫生档案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和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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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档案;管理;特点

一、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及重要性

(一)文书档案管理的特点

1.保密性:因为档案涉及的信息量特别大,大部分都是对一些重要信息进行归档。其中不少信息在一定时期和阶段是不宜公开的,特别涉及到一些核心机密更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所以档案管理工作具有保密性。

2.安全性:档案管理工作无小事。无论是在档案的查阅使用上,还是在建立档案的过程中,都需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并不折不扣地执行,才能确保它的完整和安全。

(二)文书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1.为企业或单位正确决策提供经验或借鉴

由于档案中所记录的内容都是是人们走过来留下的脚印,是对历史的客观记载和反映,既包括发展过程的优秀成果和成功经验,也有对往事的深刻反省和教训。但“温故而知新”,“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就为企业或单位决策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或借鉴,避免再走弯路或少走弯路。

2.为企业或单位继往开来提供条件

任何企业或单位的发展都有它自身的过程和规律,有它的连贯性和延续性,需要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为企业或单位的发展提供了最完善的系统资料,方便做出科学合理的分析,是制定科学发展的最好参考资料和基础。

二、文书档案整理保管方法创新的必要性

目前的档案整理与保管工作势必要顺应时代的要求。因为现阶段保管与整理的方法还相对落后,这样就使得工作的效率偏低。同时,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工作所面临的诸多问题暴漏无疑。所以整理与保管方法的变革与创新就是新的趋势。

(一)现代管理技能必须得到有效应用

社会进人了信息化时代,网络环境要求各项工作都适应其内外环境。在数字和网络社会里,文书档案的管理方法若能和飞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有效的结合,势必会提高工作的效率,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对文书档案进行整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采取合适的办法给档案进行分类处理,并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以此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将现代档案管理技术应用在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中,也是未来文书档案发展的主要方向。

(二)现代整理手段必须得到有效应用

就日前来看,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大大的提升了工作的效率,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工作也不例外。这项工作中对计算机的运用较以前来说是一项重大的突破。打破了传统的纸质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避免了工作强度大,效率低的缺陷。运用计算机对档案进行整理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如何做好文书档案的整理工作

(一)分类方法

文书档案工作中最常见的三类分类方法,主要分为:年度分类法、组织机构分类法和问题分类法。

1.年度分类法就是根据形成和处理文件的年度,是通过将全宗内的所有文书档案按照时间为标准进行逐步区分,通过形成年限逐次排开。运用年度分类法,要求根据文件的准确日期将文书档案进行归纳,并且注明其形成的实践,这是确保分类质量和效率的关键,同时也是在当前实际工作中能够合理完善档案分类工作的有效措施。

2.组织机构分类法就是根据文书处理阶段形成和处理文件的承办单位进行分类。它以立档单位内部的组织机构为标准,按不同的机构分别设置类目。

3.问题分类法就是按照文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或“事由”将文书档案划分成各个类别。

(二)档案装订

档案装订是文书档案整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说来,普通文件一份装订一次,有些文书的批复和请示可以合并归成一件,如果页数太多当然可以分成两件或者多件。

(三)档号章与页码编写

档案管理中章与页码编写是最细微繁琐的上作之一,页码编号的有序可以提高文书与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所有文件的右上部位应当加印档号章,档号章上填写档案内容,内容包括档案号码、所属年份、机构代号、问题代号、保管时限、馆编件号等项内容。重点应当强调档案号码的填写,按照分类标准的不同,档案号码要从分类、保管时限的低级顺序向高级顺序依次进行。

四、如何做好文书档案的信息保管工作

通过计算机系统辅助档案文件保存期限的办法,主要应用的是抽词比较法。抽词比较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时间按照批次处理。当然进行这种方法的时间比较灵活,可以根据工作的进度来实施,可以随时办理,不局限于哪个月或者哪天。首先,将档案管理所涉及到的一系列因素编制纳人索引表,其中包括文件责任人、内容、种类等等。这个过程可以有主要和次要之分。按照一定规范要求给每个词条打分,把其余的词条录人到计算机数据库,归之为自学习系统,形成后各建词表。其次,根据不同的要求,对文书档案的文件格式进行不同的设置。

五、结论

新时期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与简单便捷的文书档案整理保管方法是密不可分的。档案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创新,档案管理工作是否有序高效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工作进程。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提高工作意识,转变陈旧观念,勇于大胆创新,积极投人实践。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把新时期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工作推向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张玮,许辰弘.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做好现代企业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J].黑龙江电力,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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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现存明清档案1000余万件。档案整理工作一直是明清档案工作的基础、重中之重。明清档案的整理,走过了漫长的历程。历史地看,基本上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1925年文献馆成立至建国前,称为文献馆时期。这一时期是明清档案工作筚路蓝缕起步开创时期,档案整理的原则及方法在实践中提出并不断升华,初步形成了被后人所遵循的档案整理原则与框架。

第二阶段时间为从建国到20世纪80年代初。这一时期档案整理的特点是,继往开来,敷仪绍续。在又一次大规模的档案征集过后,馆藏明清档案体系基本确立稳定下来。通过艰苦的档案整理工作,馆藏档案基本建立的全宗、类目、案卷体系,档案的整理保管整体框架原则固定确立下来,并用于利用检索。明清档案实现了“有规可循,有目可查”。

第三阶段为发展提高、深化标准时期,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标准化时期”。主要特点表现为在过去档案整理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下计算机技术在明清档案整理著录检索方面的应用,一系列整理著录的统一标准制定完善,并付诸于实践。为明清档案整理工作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四阶段,自21世纪开始至今,还没有统一的概括描述,故且称为“E时代明清档案整理工作”阶段。这一时期的特点是,随着信息数字化、网络化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社会上对明清档案利用信息方面的需求从数量到质量的激增,传统的档案整理不只在技术操作方面面临着更新适应的挑战,同时传统的档案整理理念及原则也面临着挑战与颠覆。其问题的实质就是继承与创新。

在档案整理工作随着时代变化需求,传统与创新格局呼之欲出的时候,一个推动档案整理发展的新的契机出现了。2002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清史纂修工程正式启动。

为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抓住契机,结合现实,及时调整战略,在挑战面前积极应对,作出了新尝试,并取得了有目可睹的成果。并在实践中总结摸索出新的经验,得到新的启示。

新实践

围绕着服务国家清史纂修工程、加快明清档案整理步伐主题实践活动的展开。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完成提交了10余项具有重要史料价值的档案整理项目。自2004年正式批准立项到2006年年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共申报了13批20个清代档案立项项目,涉及档案约200万件。现已经国家清史编委会批准17个立项,总计约160余万件档案。内容包括:军机处录副奏折、宫中朱批奏折、军机处电报档、军机处随手档、内阁题本、内阁满文寄信档、军机处满文熬茶档、灾赈档、雨雪粮价及收成分数折单等。到目前为止,在所有立项的项目中,一史馆已经按合同期限完成整理、著录及数字化加工结项的有10项,档案总数约55万余件,其中包括: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及同治六朝军机处录副奏折合计35万余件;宫中朱批奏折(一期)约10万件;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清代灾赈档,及清代顺天、直隶、山东雨雪粮价与收成分数折单等合计10万件。

自国家纂修清史工程档案整理项目启动后,一史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加快档案的整理,针对档案状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理方案,对已批准立项的档案按标准的著录规则进行逐件著录,著录项目包括:档号、文种、责任者、职衔、题名、分类号、地区、文件形成时间、附注9项,全部录入计算机。对整理、修复完毕的档案进行缩微拍照、扫描,并通过计算机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完整的清代档案数据库,从而使清史纂修专家可以便利地在计算机网上从多种角度和途径查阅利用档案信息。同时,有些珍贵机密的档案首次系统整理提供,弥补了某些研究领域中其他文献的缺陷与不足;经过系统整理提供的清代档案以其珍贵的史料价值、学术研究价值,以及对清史研究无可替代的作用,为纂修清史工程奠定了坚实的史料基础。

在大规模的为清史工程服务整理档案的同时,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还尝试着其他形式小规模的档案整理模式,如积极参与边疆工程、台湾档整理等国家项目;与北京大学联合整理开发清代外务部档案,与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哈萨克斯坦等国学校科研单位联合整理开发相关外交档案等。

再思考

经过几年的档案整理实践,尤其是在围绕着为清史工程整理档案的工作中,不但积累了经验,而且也引发了明清档案工作者的一些思考。

突破传统的档案整理节奏,加快明清档案整理步伐,不仅是为了更好地为清史工程及社会利用服务,同时也加速了明清档案原件的抢救与保护。以往每年档案整理(以文件级档案标准化整理、著录为例)通常在5万件左右。如果照正常速度,全部1000多万件档案整理完成,需要200年。围绕清史工程的档案整理项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通过调整人力,投入新的办公场地及机器设备,招聘培训临时工作人员等方法,提高了档案整理的速度,一年约整理量达30万件,大大提高了速度。档案整理数字化后,档案利用通常只提供数字化胶片,档案原件提前进入了保护。而文件级档案的编目,除了更深一步提示档案内容、提高检索质量外,也对档案原件的统计及控制保护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正确理解档案整理工作传统继承及技术创新。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现存明清档案有两个特点,一是数量大,二是整理原则框架及方法有个漫长的历史积淀过程。数量大,决定了即使在今天技术如此迅猛发展的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任何人不可能轻易地运用一种新的技术方法将它整个重新整理一遍。而整理工作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层累性,决定了以前的档案整理过程本身就蕴涵着继承与创新,不可轻易地重来。以往曾有过这样的经验:比如内阁全宗下的朱批奏折40余万件,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档案整理的原则与方法不尽相同,后人重新整合时,发现出现了40多个系列,多种不同模式的整理结构冲突的现象。后人集中整理改造时,只得重新统一标准排序。通过实践大家认识到,由于技术日新月异,不可能以某一种新技术模式来代替传统的原则框架。这就提醒了我们对新技术应保持一定的清醒。那么在新时期明清档案工作中如何体现传统继承与技术更新呢?我们认为应坚持“器仍其旧,技惟其新”的原则。“器仍其旧”是指传统的整理原则与现已客观存在的档案实体逻辑结构。整理时一定要慎重,不要轻易打破过去的“器”。尤其是当某一局部类目档案整理时,一定要看到大局,如果在全局的某一结点上试图以某种不成熟的原则搞新花样,那将很危险,轻者不容于整个体系,重则可能破坏了整个现存的秩序与稳定。“技惟其新”就是在尊重继承传统框架系统的基础上,对旧的框架加以合理的系统与维新。最重要的是要迅速掌握新的科学技术,使之服务于档案整理工作。新的技术,不仅单指软、硬件层面,其他管理技术也在此范畴。如合理整合技术人员,科学管理业务队伍等。清史工程档案整理速度加快,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整理队伍的充实与管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不但想方设法腾出了600平方米的库房作为整理办公室,而且还在社会上公开考试招聘了几十名临时工作人员,同时引进超额奖励制度,激励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从馆领导到业务科室都成立了管理小组,及时发现问题,协调解决,保证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坚持并放眼于明清档案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档案整理大局先行原则,进一步完善可操作性的馆藏总目。通过多年实践,我们发现过去整理中虽然一直遵循着一个大的整理构架原则,但当具体到某一类目档案整理时,有时可能出现模糊了大原则的情况,因此造成局部与整体不谐,甚至局部过分膨胀,尾大不掉。多年来,大家已形成了一个共识,在新的技术时代构建和谐的档案整理保管体系,急需从新技术的角度对过去的传统档案整理保管体系结构进行一次重新的考察与细节逻辑的合理整合,以适用于新技术应用。通俗地说,就是要在传统的档案整理体系与新技术之间搭建一个连接桥梁。馆藏总目就是新时期档案整理的总纲,而各个具体整理环节则是目。总纲做的科学合理,纲举目张,以下的环节就有了基础。

加强管理,合理安排调整整理队伍,掌握好整理工作进展的节奏。具体来说,在馆藏总目大纲已定的前提下,具体档案整理项目可考虑长短结合、难易结合。明清档案数量巨大,往往一个具体整理过程时间可能拉得很长。曾经出现过一个现象,一位新来的工作人员入馆后,三四年时间只参加一项档案的整理。项目时间过长,工作人员易产生惰性,而其他档案内容基本无暇顾及,影响了全面的发展。因此项目整理上长短结合,既提高了效率,也有利于整理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调动。

篇14

在实际的生活和工作当中,存在档案资料不全与闲置不用的现象,这样档案就成了一种摆设,无法发挥出它的价值,也不能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巨大的帮助,而在档案的利用中,有的也往往是浅尝辄止,运用不到位,甚至只是起到了翻阅和查看的目的,使用不深入,开发不合理,导致档案工作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却没有效用,这成为了档案管理使用中一个普遍的问题。从这个问题切入,我们就需要合理的去开发利用档案资源,做到深层开发,同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使档案资源个性化,为工作提供帮助。

一、高中学校档案管理的方向及运用规则。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要对档案进行接收、分类、登记、传阅及归档工作,执行本校制度中的《学校档案管理制度》。这包括学生个人信息的档案,学生学习的档案,以及学生德育工作的档案等。要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明确资料管理的程序、奖罚措施及各类资料填写要求、责任人、移交时间等。

相关责任人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档案管理计划》,明确档案管理的程序、奖罚措施及各类资料填写要求、责任人、移交时间等,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负责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编目、保管及移交;确保所负责的各类文件资料分类明确,便于查找,并不得丢失。 同时,在档案的改动和转移中,负责人要履行交接手续,确保资料安全。

二、档案的归类与

档案要进行分类和规整,这个需要学校每个部门的规整与总体的规整,每个部门要定期(或者按照时间顺序),将相关工作记录进行归类,可以按照时间归类,也可以按照问题的差异性进行归类,同时要编号码和页码,电子版一份,打印纸质版一份,目的是做到快速搜索,查找迅速与安全保障,进行有效参考与本文由收集整理查找,弥补传统档案归类不全与分类不整的缺点,防止档案资料的流失与利用不便,这样就能提升档案资料的利用率。

要加大学校各个部门之间横向的档案资料建立与利用,做到相互补充,相互参考,做好档案之间的衔接点,特别是对于每个学生、每一门学科的建档来说,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也不是几个部门的事情,需要共同的配合,这个时候档案信息就起到了一个重要作用,这个信息的传达就需要档案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例如,每个部门将档案中学生的德育信息与其他部门相关的问题独立成档,自己存留一份,同时预备一份给其他部门,已引起相关的注意,这就是档案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这种横向联系是传统档案编制所忽视的,

三、从档案中获取工作经验。

档案是深层开发的对象,人是档案资源的利用者,从本质上说,要发挥档案的深层次作用,必须要做到档案资源的分析与总结研究,这样才能够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发挥档案的实际作用,而不是仅仅放在档案柜里。

学校的整个工作过程要及时备档,像学生的学习成绩,品德的发展过程,个人的活动以及获奖经历等,对于这些方面,进行积累与规整,整理出一套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的档案资料,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学校档案制度,要求有明确的编制依据、整理原则与建档时间等。在学校工作过程中,要成立专门的档案研究小组,定期拿出过去的案例来进行研讨分析,从而制定措施,传授经验,进行阶段性的分析与总结,进行档案使用与利用的培训工作,做到深层次使用。

四、从档案中获取管理发展措施,进行学生思想培养。

档案的再学习是发现问题,制定对策的关键,特别是针对资料性质的档案文件,要有系统有逻辑的形成分类,从而进行学校工作经验的总结与归纳,完成工作学习任务、制定创优计划以及指标,不断的加强内部的档案有机联系,指导科室、教研组工作,分配合理,奖优罚劣,主要通过工作会议等方式、档案的记录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