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5:53: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民间借贷的类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图分类号] F224 [文献标识码] B
一、现状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是区别于传统的银行贷款,通过民间组织或企业按双方(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放贷方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贷款方短期的资金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1]同时,放贷方也可以由此取得中间收入而盈利。
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至今,从最早期的取缔禁止到逐步兴起与松绑,其规模平缓地扩大。随着国家经济进入21世纪,在积极的财税政策下,全国居民储蓄余额大幅增长,大量闲散资金的存在成为民间借贷产生的诱因。同时,各大银行逐年降低的存款利率,以及金融机构严格规范的信贷条件,成为储户将资金投放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催化剂。2011年,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2012年至2014年,受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民间借贷呈下降趋势,但在2015年,根据中国经济网消息,初步统计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仍为15.41万亿元,至2016年6月份,据推算,仅河南省企业民间融资余额为同期全省人民币企业贷款余额(含票据贴现)的6.6%,民间借贷的规模依旧庞大。
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借贷双方所处的地位不再对等,引发债务人的逆向选择,并且目前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尚不完善,一旦债务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的权益很难得到良好的法律保障,所以我国目前的民间借贷市场仍然存在着极大的信用风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根据2016年10月30日的《中国民间融资法律防范风险报告》显示,近五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排在我国民事审判案件类型的第一位。
在民间借贷中由于借款方(以下我们称之为债务人)的风险喜好与厌恶不同,而风险状况又是他们的个人信息,即风险类型不具共性。如果借款方蓄意隐瞒与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相关的个人信息,而放贷方(以下我们称之为债权人)又没有适当的策略得知债务人的真实信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就会出现逆向选择的问题。尤其是当债务人的风险类型隐蔽性强、鉴别难度大时,债权人仅依靠自身的能力范围无法鉴别,而又不愿花费较高的鉴别费用,他就可能根据以往的经验进行放贷。这样具有风险喜好的债务人就可能决定进行高额度借贷,从而增加了债权人的财务风险,扰乱了民间借贷市场,使得民间借贷行业难以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
本文基于债务人以及潜在债务人的风险类型难以鉴别,将只有债权人需要投入比较高的费用才可以鉴别的民间借贷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博弈分析的方法,建立了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双方非零和博弈模型,给出了该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点。通过分析得到了提高罚金是债权人促使债务人自觉提供真实信息、遵守借贷协议的有效措施,从而有利于遏制债务人的逆向选择。
二、模型假设
我们将债务人的借款过程理解为一场博弈。在借款和签订借款协议时,债务人有两种选择:诚实(如实向债权人申明自己的风险类型)和不诚实(为获得高额借款,自己本是高风险投资,却谎称自己是低风险投资);债权人也有两种策略:信任(因鉴别费用较高,所以相信债务人)和鉴别。鉴于债务人的风险类型难以鉴别,则协议是否能预期履行就难以定论,现假设协议按照债务人所申明的风险类型,其预期还款为C0,借款金额为p0,在不诚实的情况下,债务人可能采取策略违规,于是预期还款为Cr的调查费用,并处以数量为f的罚金。
三、博弈模型建立
依据上述模型假设,我们建立双方非零和博弈模型如下:
博弈方:债务人与债权人;
策略:债务人策略:S1={诚实,不诚实};S2={信任,鉴别};
博弈类型:非合作博弈,由“个体理性”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双方的博弈矩阵如下表:
该得益矩阵的数组中,上一个数据表示债权人的得益,下一个数据代表债务人除本金的额外支付(这里用负值表示,因此债务人收益最大,即额外支付最小)。
四、博弈模型求解
我们看到表中数组并不存在纯策略的纳什均衡,并且任何一个纯策略组合都有一个博弈方可以通过单独改变策略而得到更好的得益。
现在寻找该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假设债务人不诚实的概率是x,债权人鉴别的概率为y;则债务人诚实的概率是1-x,债权人信任的概率为1-y;假定博弈双方做出决策是随机且相互独立的,于是双方的期望得益为:
债务人:
据此分析可得,当借、贷双方(即博弈双方)采取该混合策略组合时,谁都无法单独改变自己随机选择的概率分布来提高自己的期望得益,所以这个混合策略组合是稳定的,是该博弈模型唯一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点。
五、模型分析及建议
(一)模型分析
由该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点
(二)建议
为使民间借贷行业科学、合理、有序发展,民间借贷市场趋于最大限度的健康、稳定,为经济发展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建议如下:
1.加大对债务人提供虚假风险类型的处罚力度(比如提高罚金数额、拘留、判刑等)。一旦发现债务人提供的风险类型不真实,则对债务人施以严厉的处罚(如给予高数额的罚金、拘留、判刑等)。从而促使债务人不敢、也不能提供不真实可靠的信息供债权人衡量和参考,以降低债务人逆向选择的可能性,给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相对信息对称的环境;
2.建立健全的民g借贷风险评鉴体系。在民间借贷行为发生之前,由专门的民间借贷风险评鉴机构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充分调查了解债务人个人信息、人格信誉度、及预测借贷投资后的预期赢利率。运用民间借贷风险评价指标,对债务人的风险类型进行细致的评鉴,并生成详细的风险评估报告以供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参考;借以决定借贷行为是否实施,给民间借贷提供可靠的前提依据;
3.针对民间借贷行为构建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引导民间借贷走向法制化,是推动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发展中必须直面和解决的重要问题。[2]因此,民间借贷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必须加强和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民间借贷能够在法律的规范制约下良性发展;
4.必须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银监会的监管之下,使其在有所监管下参与经济流通只有加强监管,才能全面掌握民间借贷的发展动向,提高市场的信息透明度。[3]同时,不断完善我国民间借贷跟踪监测系统,充分监控民间借贷资本的来源、流通途径和去向,及时的发现问题,以有效遏制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
5.协调政府主管部门、法院、公安、工商、金融等联合执法,多方位立体式打击民间借贷中的不法行为。多部门共同协作、信息资源相互共用、联防联动,就会大大提高对民间借贷的分析判断以及提前预警的能力。以上多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形成高压态势,依法严惩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贷、赖贷的不法行为,可有效地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
[参 考 文 献]
[1]马小晶.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2011
一、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的新概念
传统的民间融资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主要是指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之外,不受国家和地区的监管部门完全监管,不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中介的金融活动,主要为无法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金融服务的主体提供服务。随着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民间融资出现了网络借贷如P2P、众筹融资等形式,实现了金融销售和获取渠道的创新。民间融资与互联网的结合虽然没有改变融资活动的性质,但是改变了民间融资的结构和法律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交易主体出现新变化。传统的民间借贷其主体多为个人和私人组织,其交易行为多产生于熟人之间,但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扩大了民间借贷的地域范围,同时也拓展了民间融资交易主体的类型,从小圈子的熟人发展到网络上的陌生人社会,几乎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融资借贷。
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交易价格机制出现新变化。目前,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基本实现市场化,但是其存款利率尚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由于银行间激烈竞争的存在,即使银行利率完全市场化,存款利率的波动幅度也不会太大。传统民间借贷的交易主体只是借款方和出借方,借款利率完全由双方自由决定,利率变动幅度较大。而互联网背景下的民间融资除了受国家最高利率管制外,其他法律规制尚不存在,其利率机制基本走向完全市场化,相较于正规金融市场,其利率机制更加灵活。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的互联网化使得借贷双方可自由选择交易内容、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信息对称、充分竞争的市场使得交易的价格更低。目前,网络上最主要的融资类型,如P2P、众筹等的利率的确定,都是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这是一种既不同于传统借贷市场,也不同于正规金融市场的价格机制。
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交易工具出现新变化。互联网化的民间金融是利用网络生成并传播信息,利用搜索引擎组织、排序和检索信息,然后通过云计算处理信息,有针对性地满足用户在信息挖掘和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需求,通过点对点之间交易,完成民间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供需双方可以在互联网上和搜索资金和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匹配后,可以直接联系并交易,交易过程更快速,交易手段更自主,交易范围更广泛,因而民间融资的融资环境更加透明,融资成本不断降低。从交易方式来看,P2P等贷款消除了传统借款中的中间人,如商业银行和其他中间人,形成金融脱媒,使投资人能够获得更高的收益。
综上所述,通过交易主体、价格机制和工具方式等金融市场要素出现的新变化,互联网背景下民间金融的交易结构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传统的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难以适应这些新变化,已无法对其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此外,传统的金融监管是对特定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而互联网背景下借贷双方没有任何一方是金融机构,传统的金融监管似乎“捉襟见肘”。因此,对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的规制与监管已成为无法回避的命题。
二、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监管的思路
如何确定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监管的思路,对于其发展至关重要,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同样重要。对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民间融资进行规制和监管,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传统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任由其发展出现的新问题也不能忽视。因此,应从性质上对传统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进行划分,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规制和监管方法,严格规制和监管属于正规金融业务的范畴,引导和鼓励纯粹民间金融的发展。
若某金融业务会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和效率,会侵害社会公众的投资利益,则必须对其进行规制和监管。因此,以下三种类型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需要进行规制和监管:一是该机构的基本业务是经营社会公众资金,由于其经营的是社会公众资金,一旦经营失败,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投资利益,进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该机构的基本业务是为社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由于其客户大多是社会公众,如果不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和监管,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投资利益;三是交易各种规模金融工具的机构,由于其交易的是不同类型的金融工具,如果不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和监管,可能会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在我国,对于上述三种类型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规制和监管制度,并由相关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对于不属于上述三种类型的金融业务,则不需要建立专门的规范制度,可以鼓励其自由发展。
在我国目前互联网背景下属于经营社会公众资金的金融业务主要是各种不同类型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如支付宝、移动支付等,属于商业银行附属性支付结算业务的范畴,国家应对此类业务进行严格地规范和监管,以保障社会公众的资金安全。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和一些私人钱庄,若其所经营业务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具备条件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展为村镇银行,并制定专门的“村镇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若不具备改造条件,可以令其改造为不经营公众资金的金融公司或贷款公司,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贷款公司法”等。若不能发展成为合法的金融公司,必须禁止其继续经营公众资金和金融业务,否则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惩罚。
关键词:融资渠道;农户;借贷行为;CFPS
基金项目:湖南师范大学2016年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编号:2016151)
一、引言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贫困人口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重要攻坚点,政府应引领更多的金融资源流向实体经济,尤其是“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在推动农户增收与精准扶贫的进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农户借贷行为不仅有助于弥补日常消费资金缺口,还能满足生产发展需求,从而实现农户增收脱贫,减少贫富差距。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属于二元金融供给结构,农户主要融资渠道包含以农村信用社为主的正规金融和以亲戚朋友、民间借贷机构为主的非正规金融。
广大农户不同融资渠道下的借贷行为成为农村金融领域的热点问题,学者在该领域进行了众多研究:金烨、李宏彬(2009)利用8省农户家庭贷款数据,得出农户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人口特征均会对信贷需求及其融资渠道偏好产生影响。胡枫(2012)认为,社会网络对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影响比非正规金融渠道更大。王霞研究发现,耕地面积、家用电器价值、家庭年总收入、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均显著影响农户信用水平,各因素的影响程度也有明显差异。吕德宏通过研究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下户主特征、家庭特征、贷款特征、外部环境特征等层面19个指标对农户融资行为影响及其差异,发现两类贷款农户借贷行为影响因素各不一致,且各因素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
上述对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因素研究均具有参考意义,但学者多以农户贷款总额为研究对象,或是针对某类农户借贷行为进行研究,尚未将主要融资渠道下农户借贷行为的各影响因素进行比较分析。本文从社会网络、从业类型、经济收支、家庭特征选取变量对农户借贷行为进行回归分析,再进行不同融资渠道的横向比较。这有助于发现不同渠道下农户融资行为的影响因素差异,满足不同特征农户的融资需求,促进农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二、数据来源及研究设定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库(以下简称CFPS)。CFPS是由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于2010年开展访问的全国性质跟踪调查。本文所使用数据为2010年初访家庭问卷数据库,包含14798户农村家庭的O钊牖У鞑槭据,样本覆盖除、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海南、香港、澳门、台湾之外的25个省、市、自治区。
(二)变量选取
为探究不同融资渠道下农户借贷额度的影响因素,选取了18个特征变量,研究其对农户各类借贷额的影响机制,主要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三)模型构建
因农户借贷额中包含大量零值,为了保证农户融资渠道偏好估计的无偏性,不能简单地使用整个样本或直接去除非借贷农户的观测值,应将未发生借贷行为的农户也纳入样本,对非借贷农户观测值进行审查。本文使用Tobit模型来研究分析各融资渠道下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因素,用公式表示如下:
[Yn=Yn*=α+β1X1+β2X2+β3X3+β4X4+ε Yn*>0 0 Yn*=0]
因变量Yn*为农户经由各渠道的借贷金额,解释变量X1、X2、X3、X4表示农户社会网络、从业类型、经济收支、家庭特征相关指标。
三、实证分析
本文以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亲戚朋友、民间借贷机构三类渠道所获的借贷金额为因变量,选取农户社会网络、从业类型、家庭收支等18个变量对其影响进行Tobit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一)社会网络与农户借贷额
社会网络对农户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亲戚朋友借款有显著影响,对民间借贷无明显影响。其中春节来访的朋友户数对二者均产生显著正向影响,这说明社会关系的黏度越高,不仅有助于亲戚朋友借贷的实现,还会增大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送出礼物、礼金份数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成正比,与亲戚朋友借款额成反比。这是因为农户送出礼物、礼金份数也可作为衡量农户资金运转状况的因素,数值越高说明其偿债能力越强,正规金融机构愿意提供更大额度的贷款。相反,人情往来所展现出的良好经济状况会减少亲戚朋友的借款资助。
注:估计系数上的****、***、**、*分别表示在1‰、1%、5%、10%的水平上显著。
(二)从业类型与农户借贷额
从事经营农业、非农产业均与农户各类借贷额呈显著正相关,但经营非农产业的系数明显高于从事农业生产的系数。这是因为与从事农业生产对比,经营非农产业会为农户带来更高的收入,有助于农户信用的提升。而家庭成员外出打工会对民间借贷产生显著负向影响,原因是外出打工会增大坏账的可能性,民间借贷索偿款项的能力相对较弱,因而会减少向外出务工农户的贷款。
(三)经济收支与农户借贷额
从家庭支出来看,农户家庭总支出与借贷额均呈显著正相关。家庭支出越高,其融资需求越大,借贷金额也越大。商业保险类支出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民间借贷额均呈显著正向关系,与亲戚朋友借款额无明显关系。这说明商业保险类支出不作为亲戚朋友提供借贷时的考虑因素,而对于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组织而言,商业保险类支出为农户偿还借贷额提供保障。在家庭收入方面,家庭总收入与非农经营收入均通过了前两类借贷额的显著性检验,但与民间借贷无关。亲戚朋友会倾向于借款给存款少、农业经营成本高的农户。
(四)家庭特征与农户借贷额
家庭规模、家庭最大年纪通过了三类融资渠道下农户借贷额的显著性检验。家庭规模越大,财富创造能力更强,农户信用越高,所获得的借贷金额越大。反观家庭最大年纪与农户借贷金额呈显著负相关。这说明家庭最大年纪越高,会加重农户家庭负担,不利于农户信用评级,会减少农户的借贷额度。受访者智力水平仅对农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额度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受访者智力水平较低的农户家庭本身对于外源融资渠道的认识具有局限性,同时正规金融机构也会更倾向于贷款给家庭成员智力水平高的农户。
现住房市价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呈显著正相关,与亲戚朋友借款额呈显著负相关。住房市价低的农户经济状况也相对较差,较少发生不符经济条件的支出,其融资需求偏小。其次,住房作为农户抵押物之一,市价越高,正规金融机构会授予更高的信用等级,提供更多的贷款金额。亲戚朋友则会倾向于借款给住房条件较差的,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渠道贷款的农户。赴商业中心所需时间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民间借贷的系稻为正。这是因为商业中心的远程距离会使得农户日常融通资金次数降低,因而借贷额会相应提升,但对亲戚朋友借款无明显作用。
四、结论与建议
(一)社会网络能够充当抵押品,对农户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具有推动作用,甚至超过对亲戚朋友借款的影响力度。这说明社会网络丰富的农户更容易获得正规金融机构与亲戚朋友的借贷款,其中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金额大于亲戚朋友借贷额。
(二)相较于从事农业生产而言,经营非农产业能为农户带来更高的借贷额度,按正规金融机构、亲戚朋友、民间借贷组织的顺序,借贷金额增量逐渐增大。外出务工农户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资金融通的可能性更小。
(三)存款少,现住房市价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高的农户更易获得亲戚朋友的借款。家庭收入、抵押物价值、智力水平的提升有助于农户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无论选择何种融资渠道,家庭规模、家庭总支出与农户借贷金额均呈正向变动,家中老人年龄越大,所能获得的借贷资金越少。
上述结论表明,单一融资方式不能满足农户多样化信贷需求,应实现各融资渠道、分工互补。首先,在正规金融渠道方面,应结合农户特征有针对性地调整与创新信贷产品,满足更多农户多样化的借贷需求。其次,因农村金融体系仍不健全,非正规金融仍未农户借贷主要渠道,促进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小额信贷企业等金融机构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加强政府部门监督管控。最后,应加强正规金融渠道与非正规金融渠道的合作,充分利用非正规金融信息优势,发展农户联保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农村社会网络信用应用于商业信用中。这有利于帮助农户增收脱贫,完善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体系,最终实现农村金融市场健康、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金烨,李宏彬.非正规金融与农户借贷行为[J].金融研究,2009(04):63-79.
一、民间金融利率概述
利率,又被称为利息率,是指借贷期满所形成的利息额与所贷出的本金额的比率。西方经济学著作中也称之为到期的回报率、报酬率。从借款人的角度看, 利率反映了使用资本成本的高低, 反映了借款人使用贷款人的货币资本而向贷款人支付的价格的高低; 从贷款人的角度看, 利率是贷款人借出货币资本所获得的报酬率。因此,民间金融利率也就是民间金融活动中的利率。
与正规金融利率相比, 民间金融利率具有层次性、区域性、对象性、高利性四个特征。首先,民间金融利率有较为明显的层次,有学者将其分为零利率、中间利率、高利率三个层次。完善发达的民间金融利率不可能是统一的利率, 一定是应不同需求而设置多层次的利率区间。其次,民间金融利率与地区经济发达与否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 这与正规金融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有着明显差别。一般来说,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利率较高,经济发达地区的利率较低。再次,民间金融利率还与交易对象和用途密切关联。相对而言,如果贷款用于商业用途, 其具有鲜明的营利性, 则利率较高;如果用于生活消费,具有一定的互质,则利率较低。最后,民间金融利率相对于正规金融利率而言是比较高的。美国甚至还有PaydayLending(发薪日贷款)高达455%的年利息。由于民间金融往往具有高利的表征, 因而有学者认为,民间金融就是高利贷。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存在一定的误区。一方面,要看到民间金融往往是针对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无法贷到款项的主体的融资需求,因此,一般会设定比正规金融高的利率标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还有很多的民间金融形式是具有互甚至公益性的, 这种类型的民间金融的利率并不比正规金融利率高。
同时, 高利贷作为一种已经具有特定含义的民间金融形式, 其内涵是设定利率明显违反一般社会正义的民间借贷,因此,法律所许可的高于正规金融利率设定的民间借贷不能一概被称为高利贷。民间金融的高利性,在激励民间资本进入市场, 满足不同行业和主体对资金融通需要的同时,也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二、我国民间金融利率法律规制的不足
目前, 关于民间金融利率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 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虽均有涉及, 但民间金融立法与社会实际需求较脱节。
(一)法律规制现状
⒈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中仅有此条文作出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何为合法、何为非法,却未明确,缺乏操作性,尤其是没有规定明确的利率标准。
⒉我国《合同法》第12章专章规定了借款合同, 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并采用了无息推定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⒊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包括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等。但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故这些规定现已不再适用。
⒋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一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导了我国民间金融的运行, 已成为区分民间金融活动合法与非法的重要界限。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也做了同样的规定,并将超过四倍利率标准的,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这些民间金融利率方面的法律文件在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领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⒌ 《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本金、复利、逾期利息、利息约定不明等问题都作了规定。如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7条规定了本金的认定,第28条规定了复利率,第29条规定了逾期利率,第30条规定了出借人可主张的利息和费用, 第31条规定了自然债务, 第32条规定了提前偿还的利息,等等。自此,民间借贷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脱钩,四倍红线标准废止,并且国家承认复利,明确了复利、逾期利息、利息约定不明情况下利息的计算方法。
(二)我国民间金融利率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⒈利息、利率计算标准不统一。例如:对借贷双方利息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规定不统一。《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要求: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通意见》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而《合同法》则是视为不支付利息。从效力上讲,《合同法》为法律, 优于作为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民通意见》。
⒉对民间借贷的分类规定不一。《民通意见》就利率区分了生产经营性借贷和生活性借贷,但缺乏具体的规定。而《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合同法》则未区分借款性质。在以往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的用途大多是生活性消费或救急,主要是为解决个人生活困难,其互助成分居多;而当前我国现阶段的民间借贷则以经营性用途为主,营利性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对民间借贷高利率进行规制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对弱势借款群体的保护, 防止其因自身紧急的财务资金需求而深受放贷者的剥削。在生产性借贷中, 借款人借款的目的主要是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一般来说借款人通过借贷是能够从生产经营效益中获得利润收入的, 在借贷交易中并非如生活性借贷的借款人一样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此,法律是否要设定特别严苛的利率上限对其进行倾斜性保护, 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论证。
⒊对于利率的规定缺乏灵活性。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出台的《若干意见》中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第6条相比,2015年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有了较大进步。具体表现为:一是不与银行利率挂钩。二是将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分为三档。其中将24%-36%的利率区间设定为自然债务,法律仍然予以承认。这就使得有关民间金融的利率规定更加明确,并且提高了上限,放松了利率管制,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但由于进行动态调整,缺乏弹性空间,也会存在与社会实际要求脱节的问题。所以,此规定的施行效果有待实践的检验。民间金融的发展目标,是要建成多层次、多元平衡的民间金融市场体系。民间金融包含多种形式且各具特点。就民间借贷关系而言, 也要根据其目的的不同区分为生产性借贷和生活性借贷, 根据贷方的身份不同而区分为一般性、偶发性的民间借贷(即简单形态的民间借贷)与职业贷款人从事的民间借贷(即中间形态或复杂形态的民间借贷),其具体利率都应有所不同。不对民间借贷的类型进行区分,统一规定一样的利率水平, 显然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同时,强制适用这项法定的利率标准,有悖于民间融资短、快、灵的属性,既无法反映市场对资金需求的真实状况, 也压制了资金的自由配置,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天性。因而,要通过法律规制,建立分类引导、动态调整的民间利率管制体系。
⒋超出利率上限的高利贷仍然仅是不予保护,惩戒力度不够。根据之前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件,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以上部分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高利贷仅是不予保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高利贷采取的是较为谨慎、温和的态度。高利贷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会解决个别借款人的资金急需,但从总体和长远看,高利贷弊大于利,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甚至引发诸多经济、社会问题。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多有呼声应将高利贷界定为犯罪行为。 这既有利于打击高利贷活动和相关犯罪行为, 也能够保障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加强我国民间金融利率法律规制的路径
民间金融利率存在区域性和多样性, 与实体经济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利率设定取决于多种因素。所以,对于我国民间金融利率进行法律规制,要在考察民间金融利率的实际情况和影响其波动的主要因素的基础上,明确法律规制的理念原则、制度举措,构建起适应多元化金融市场、动态灵活、多层次的民间金融利率体系。
(一)我国民间金融利率法律规制的理念原则
⒈设定实证化。民间金融具有复杂性,在加强利率管制时,必须进行实证分析。民间金融本身的地域性特点和自身类别的多样化, 自然要求利率法律规制必须建立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之上,进行分类动态规制。如果没有数理实证作为基础并对不同情况下的利率加以区别, 只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民间借贷的高利率进行严厉打压,这种利率规制不仅没有效率,也难以令公众真正信服。同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但不会有促进作用,反而会产生一定的阻碍。
⒉稳步市场化。所谓利率市场化,是指政府完全或部分放开对利率的直接管制, 使利率由金融市场上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 按价值规律自发调节。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金融发展的经验和现状表明, 利率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利率的基础是社会平均资本利润率,换言之,是经济效率而非资金供求。利率市场化并不是完全的利率自由化,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因此,在坚持利率市场化方向的同时,要遵循市场规律,通过法律规制让利率以社会平均资本利润率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民间金融的状况, 合理分类设置利率上限,确保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⒊利率区分化。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必须是区分规制, 不同类型的民间金融不能适用同等的法律规范制度。在民间金融利率领域,同样适用这一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民间金融利率规定应当有所不同, 对于不同区域的民间金融利率规制也应当有所不同。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利率仅仅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划分为三个区间,并没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之予以规定。经济社会的发展从来都是多元化、多层次的样态,这是由于各地自然条件不同,行业、部门之间存在差异,还有经济活动的各类主体的群落、层次、偏好不同使然。因此,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自然也就是多元化、多层次的。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若均按照整齐划一的利率水平要求, 会有损于公平正义的实现。而且,民间金融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和类型的多样化也要求对不同的民间金融活动适用不同的利率限制标准。
(二)完善民间金融利率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设计
⒈区分简单形态、中间形态和复杂形态的民间借贷,进行不同的利率规制。对民间金融的利率规制必须区分不同形态的民间金融形式。根据民间金融行为是偶发性的还是经常性的、是否吸收公众存款以及是否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风险,可以将民间金融区分为简单形态、中间形态和复杂形态的三种形式。简单形态的民间金融是发生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金融行为,其具有规模小、偶发性、平等性、个性化的特征,行为人使用的往往是自有资金,不会引发系统性的风险。其主要奉行契约自由、责任自负的私人治理原则,应当纳入民商法进行调整。法律强制性的干预应当尽量减少,尽可能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对于那些急需资金短期调度、资金需求量不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借贷行为,在民间往往以月利率甚至日利率进行约定, 立法没有必要进行过多干预。
复杂形态的民间金融即吸收和经营公众存款的组织或机构的金融行为。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是介于简单的民间金融和复杂的民间金融之间的金融形式。相比简单的民间金融来说,中间形态和复杂形态的民间金融的资金融通行为是经常性的而非偶发性的甚至是经营性的,贷出资金的人将借贷活动作为其职业。此类民间金融主体的贷款活动类似于银行的贷款业务,对其利率的规定就要施以法律的强制性干预,应当适用一定的利率限制和一定的利率区间,当然这种利率的上限规定应当比正规金融的利率规定宽松。对此,我国在制定《放贷人条例》或类似功能的法规规章时, 应该对职业放贷人的利率进行限制性规定。借鉴发达国家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定,其利率的上限设定基本上都是针对经营性的借贷行为,对于纯粹的私主体之间的偶发性的借贷行为,其利率应当更多遵循私法自治的要求,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目前,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对于私主体之间偶发性的借贷行为限制过于严格,其规定实际上应当适用于经营性的借贷行为。
⒉区分生产性借贷和生活性借贷进行利率上限分类规制。当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民间借贷依照其借贷目的的类型进行系统划分,只是在《民通意见》第122条的规定中涉及到了生产经营性借贷和生活性借贷的内容。其具体规定为: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 按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由此可以看出,该规定在制定之时已经意识到了生产经营性借贷与生活性借贷中借贷人身份、财产状况的不同以及借贷目的的不同,从而导致其借贷利率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应该完全一致。只是该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虽然关于民间借贷的类型划分及不同借贷类型应适用不同利率上限标准的观点得到了学界的一致赞同, 但以后的立法上却没有对这一要求予以呼应。
笔者认为, 民间金融利率立法应该合理制定利率上限的指导标准, 对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融资, 由于商业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为目的, 其偿付能力有一定的保障且商业活动中对于资金的需求刚性不强, 经营者可以根据成本收益进行理性分析, 因而可以适当提高利率上限。另外,实业生产领域的利率更多体现的是借贷双方之间对预期利润的分配,为鼓励、引导巨额的民间资金进入各个实业生产领域(但应防止其进入楼市、股市等造成泡沫),这类利率应相对较高。利息管制的唯一合法性前提是借款一方仅仅是为吃饭而借贷的普通农民, 企图将该管制扩大到资金充沛的市场上, 从而固定工业资本价格的任何尝试必定归于失败。而对于生活性的借贷,由于不产生利润,不创造附加价值,因而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应当照顾到借款人的利益,适当降低最高利率上限。因为生活消费类借贷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的财富积累,且多属于居民生活上的刚性需求,法律应严格采用较低的利率上限以保护金融消费中的弱势群体。有学者认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州消费信贷利率管制的放松有直接关系。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尚处于萌芽阶段, 所以不能仓促放开消费类利率上限,以免引发过度的负债消费。
⒊构建多层次民间金融高利率法律责任体系。从发达国家利率规制情况来看,民间借贷高利率的规制应有一个民事、行政、刑事逐级递进的责任体系。我国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制也有类似的层级。这样的责任体系设计可以对不法行为进行及时、适度的规制,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如有学者所言,在立法上出现了对经济活动领域的一些无序、失范行为,在没有取得规律性认识、没有动用民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手段予以有效调整的情况下, 就匆忙地予以犯罪化,纳入刑罚圈的现象,使刑罚的触须不适当地伸入到经济活动的某些领域。这一现象在民间集资领域体现得最为明显。但在对民间金融利率的法律责任确定上, 却又出现了另外一个不合理的现象,即只有民事责任,缺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年利率36%的上限,超过此上限不予保护,但对于高利贷放贷人没有采取其他的监管措施或者明确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高利贷行为,应当秉持分层次的立法思路。首先,寻找高利贷泛滥与金融秩序紊乱的原因, 利用经济法律政策对制度缺陷进行修复与调整;其次,通过民事、商事、经济与行政法规的作用对违法行为进行消解, 避免蔓延和升级;最后,经过分层处理,通_______过刑法惩治犯罪行为。即对于高利贷行为应当设置行政监管和刑事责任。如果在利率越滚越大的情况下设定行政管制的界限, 及时为借款人或放贷人预警, 会大大降低高利贷引发社会问题的可能性,降低刑事犯罪的比例。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置一个禁止利率,这一利率界限应高于目前我国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36%这一标准,以此作为政府监管民间借贷高利率的标准。超过此利率进行放贷,可以对放贷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平抑民间高利贷无人监管、借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的局面。设置政府干预的利率上限,可以改变过去月息1成、年利超过100%也没有任何干涉的局面。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我国的经济建设之成就与民营企业的的发展壮大是密不可分的。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但“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使得我国的民营经济在近几年陷入低迷,而大部分为中小型民营企业。他们在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进行进一步经营。而民间资本在近三十年来却积累到了一定规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上述企业的借贷需求。二者相遇成为必然。由于,我国缺乏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来对这种借贷关系进行规制,所以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大量涌现。
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金钱借贷,这里的法人并不包括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从行为主体上来讲,借贷行为发生在民事主体间,行为性质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结合实际情形来看,民间借贷在市场的催生下已经由最初的单纯借贷向着大规模民间融资方向发展。而目前民商事法律方面缺乏系统明确的规范,最终导致用刑罚手段来解决此类案件。所以,伴随着民间资本的崛起,民间借贷的发生已经是必然,单纯依靠刑罚手段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规制民间借贷首要还应当是从民商事法律的角度入手,构建良性公平的规范体系,促进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
综合来看,发展民间借贷的正当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来考量。
第一,民间借贷发生是由于民营企业在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那里告贷无门。在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借贷,手续繁杂,耗时比较长。民间借贷则反之,让银行以民间借贷的方式来对贷款额度本就不大的中小企业进行放贷,不利于银行的健康发展。因此,借助于民间资本的力量来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上选。其作法也不外乎是通过非金融经济体的作用来弥补。
第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民间资本规模扩大。现在民间借贷不限于最初熟人间的拆借,不论是资金规模还是涉及到的主体,都已经较最初变得复杂。但它还是一种发生在民商事领域的民商事行为。因此,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应更多地依靠民商是法律规范来调节。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时应当充分的考虑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可将其主题类型进行一定的划分,针对不同类型的主体所进行的相关的借贷行为进行规制。越是复杂的的借贷主体其所为的借贷行为也越复杂,因而可能对社会与经济带来的负面作用也比简单的借贷行大。
具体而言,现在社会上出现的借贷主体大致为以下三种:一公民,多以个人身份为相关借贷行为;二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多为企业法间拆借,但不以此为主营业务;三从事相关借贷业务并以此作为主营业务但是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这类主体最为复杂,有寄售行、典当行也有融资公司、理财公司等。
一,对于借贷关系并不复杂的民间借贷,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借贷双方,如果是以公民个人的名义借款,则双方达成合意及可以基本认定。对于借贷关系复杂、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民间借贷,应考量更多的因素。在当事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应当对借款的有效性给予肯定。并且可以参考《民法通则》中与有关的法律规定。
二,对于偶尔为借贷行为的企业法人主体,则应比照上述对公民类主体的处理方式。只要不违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法人意思表示真实,则应按民商法规范确认其借贷行为的有效并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三,对于第三类则应对其进行较前两者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制。因为,第一,这一类主题句客观上具有吸纳公众储蓄的能力,其借贷行为失当,造成的损失影响巨大,甚至会引起局部金融震荡;第二,这类主体是以借贷为主业,那么此类主体必然会对相关借款主体的资质进行审核,形成一个评估结果。随着这类主体在借贷市场权威性的树立,必然带来对相关实体经济的有力掌控。因此不能不对其严格监管以防止其运用其在借贷市场中的影响力来不当的左右相关实体经济的发展。
对于第三类主体,大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法律规制。
1、仿照国内设立商业银行或者村镇银行的方式来设置准入门槛,报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核。这方面可以借鉴香港地区《放债人条例》中有关放债人资质的规范。
2、对于取得相关资质的主体,可以令其组织行业自治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并且对于房贷利率方面可以给予比商业银行更为灵活宽松的范围。
第三,对于借贷主体的借贷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尊重当事双方的合意。并按照商事行为注重外观的特点,促进相关借贷的进行,加速民间资本的流通,使其能够起到为民营企业输血的作用。
3、注意发挥第三类主体的信息平台作用,使相关借款与贷款主体能够及时完成借贷,且筛选过滤掉不实信息以保证借贷的真实与有效。
虽然民间借贷自身存在许多缺点,比如利率过高,手续不规范。但是这些是可以通过建立相关制度来克服的。尽管民间借贷现在游离于国家正常金融监管之外并且尚且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但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调节与以民商事法律为基础的法律规制,建立起适合于我国的民间借贷制度,使之能够服务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参考文献:
[1] 秦艳敏:《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法经济学分析》,载《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和资金的多寡产生密切的联系,由于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紧松政策规定和引导,资金的短缺有时不可避免,法人和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自然日渐增多。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建设也快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经济生活中的很多民间借贷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妥善解决成为一种合法有效的途径。
近年来,沛县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提请市院抗诉或者向沛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2009年2件,2010年4件,2011年5件,2012工作年度刚开始受理的第一件申诉案就是民间借贷纠纷。
我院受理审查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的诉讼标的各案不等,从案外人赵娟申诉的赵侠和陈梅的几万元,到案外人陈侠申诉的马玉芹和朱红法的几十万元,甚至案外人王福顺申诉的张继义和王高河的几百万元均有体现,反映出案件的重大性和复杂性。
一、 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的类型分为两类。
一类是针对法院的判决,另一类是针对法院的调解。申诉案件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针对法院的调解案件占了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的三分之二,而且我院2011年和2012年受理审查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均为调解结案;二是案件的来源除了当事人申诉外,第三人及案外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比重也大幅上升,2011年和2012年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0%均为案外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而申诉。
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的激增,引起了我们检察机关的高度关注和重视,通过依法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针对案件出现的原因和现象,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 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件出现的原因。
第一、法院的工作考核机制。近年来,法院系统对审判人员的考核业绩的主要的指标是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这就导致法官在工作中片面追求调解而结案。第二、案多人少导致法官的审查不完整和不完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诉讼案件特别是民间借贷案件日渐增多,但法院的审判人员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而法律对审理期限又有明确的规定,于是审判活动中法官对证据的审查不完整而出现瑕疵。第三、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很多调解结案的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之间多具有亲密的亲戚朋友和同学战友关系,采用虚假调解的方式予以结案,使自己的财产逃避被真正的债权人执行而恶意调解结案。因为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无异议,法院为了案件的快速办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忽略了严格审查导致申诉案件发生。第四、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判决类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特别是第三人(案外人)申诉的理由多是法官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事实上我们经过审查最后提起抗诉的理由也是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第五、法律对虚假诉讼规定的滞后。虽然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对妨碍诉讼行为如何进行处罚均有规定,但对于故意虚假诉讼却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该答复,虚假诉讼不属于诈骗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这类法律规定的滞后,给虚假诉讼者以可乘之机。
三、民间借贷纠纷调解结案案件的共性。
1、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具有利益共同性。2、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过程一般不具有对抗性,被告通常主动到庭,自动放弃答辩期等诉讼权利,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与证据也没有任何异议。为迷惑法院和法官,当事人也会有“虚假”的对抗,但从不否定基本事实与证据的真实性,往往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3、诉讼的内容具有财产性。诉讼的内容均体现债务的确认,以达到相对第三人的虚构债务、转移财产之目的。4、诉讼双方当事人多数自愿以调解方式结案。争议的最终解决通常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因此民事调解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规避法官对详情的审查,往往选择调解结案,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四、解决虚假民间借贷纠纷的方法。
第一、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查力度。检察机关是宪法赋予法律监督职责的司法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责,对法院违法的审判活动,案外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诉到检察机关的,检察机关要审查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慎审查,是否是违法调解,涉嫌虚假诉讼的,要坚决予以抗诉或者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第二、运用科学的鉴定方法明辨是非。在沛县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几乎全部都是对借条进行司法鉴定辨别真伪后,再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突破案件。在疑是虚假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对存疑的有可能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的伪造的证据,要及时委托中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使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还事物以本来面目。当然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水准也决定着鉴定结论的权威,要规范和提高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才能给司法机关以识别虚假诉讼的第三只“火眼金睛”。
第三、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处力度。从立法的角度对虚假诉讼的行为予以禁止,并对虚假诉讼的行为予以严惩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使虚假诉讼者望而却步,不敢以身试法。
关键词 民间借贷 借贷主体 逾期利率
作者简介:郭杰,普洱学院政法学院讲师。
一、引例
自然人民间借贷已成为法院审理的一大类纠纷,此类纠纷看似简单,但随着民间借贷的形式愈加复杂,加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对借贷本金举证责任的分担上,在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在逾期利率的计算标准上规定的不明确、不详细,导致法院在这些问题的认定上裁判标准不一致,判决结果也是差异多样,笔者试以下例说明上述问题。
二、自然人民间借贷本金确定之法律适用困境
据2012年5月15日山西法制报载,以往的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借贷的用途多为日常生活生产周转急需,而现在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已不是民间借贷的主要类型。现在的民间借贷很多情况下是由中间人介绍,出借人和借款人并不谋面,借款与还款全权经由中间人办理,转贷多次的现象也很普遍。很多地方还出现了职业放贷人和食利阶层,其中不乏公务人员的身影。我国现阶段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混乱远不止以上表述,不少政府主导型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上市公司也都介入了民间借贷业务。现阶段的民间借贷范围已覆盖全国,且利率普遍较高,实际上已经成为高利贷。
由于借贷利率高,已暴露出种种严重问题。如浙江温州、内蒙鄂尔多斯、山东青岛、河南安阳等地相继爆发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老板欠债跑路的事件,说明民间借贷风险暴露已经不是个别地区的局部问题。面对风起云涌的民间借贷危局,如何从源头理清民间借贷风险大范围暴露的原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道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
当前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分析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为什么如此活跃?我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究其主要原因有:
第一,高利率是民间借贷活跃的首要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是,由于在资金盈利思想的驱使下,不少资金拥有者于国家法律而不顾,乘大多数中小企业和急需资金者之危,不断提高借贷利率,致使民间借贷利率也一路走高。例如,据温州银监分局2011年5月对温州民间融资的一份权威调查报告显示,自2011年初以来,民间借贷利率持续高涨。截至3月份,温州民间借贷月平均利率已经达到了15.38,比年初增加了1.21,创历史新高。又如,去年4月,深圳典当行抵押贷款的月息已达到4%左右,相当于年化利率48%。
第二,融资政策持续收紧是导致当前民间借贷火爆的根本原因。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近年来,国家持续收融资政策。据有关资料,2011年以来,央行通过频繁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收紧银根,信贷资金持续收紧,信贷增速大幅度回落至15%以下的较低水平。除银行表内融资同比减少外,银行表外融资也明显下降。不仅银行融资持续回落,而且其他融资渠道也明显收紧。据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2011年前三季度我国全社会融资规模为9.80万亿元,同比减少1.26万亿元。除人民币贷款规模与去年相比明显减少外,信托贷款(同比少增3924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比少增9843亿元)、企业债券(同比少增1373亿元)、股票融资(同比少增113亿元)均出现了明显减少,只有外币贷款(同比多增1849亿元)和委托贷款(同比多增5625亿元)相比去年有明显增加。上述正规融资渠道收紧后,各路企业纷纷到民间高利贷市场寻找资金,结果导致民间借贷异常火爆,借贷利率不断攀高。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方式;logistic回归分析
一、杭州市小微企业融资基本情况分析
杭州市作为科技密集型主导企业的创业天堂,借助于发达的网络实力、移动互联的迅速发展以及发达的流通市场优势,催生了“电子商务”、“批发零售”,“轻工业”等新兴朝阳产业的蓬勃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已经成为杭州市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13年全国经济普查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杭州市小微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744.90亿元,占全市法人企业收入总额的39.7%。在对就业的促进作用上,2013年末,全市小微企业实有就业人员272.03万人,小微企业吸纳了超过50%的就业人口。与第二次经济普查(2008年)相比,各项数据都有井喷式的发展,从经济构成比例以及吸纳就业人口的比率上,小微企业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由于我国对小微型企业的关注起步较晚,在当前小微型企业快速发展态势下,仍然存有多方面制约小微企业发展,如人力成本、资金短缺、政策扶持不到位等,且其中以资金制约因素最为突出。据2014年广发银行的《中国小微企业白皮书》资料推算,截至2013年底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缺口已超过22亿元。资金要素对于小微企业的制约主要体现在:由于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容易波动,风险大、变数大,对于风险抵御能力较弱,可抵押资产较少,与银行的立场不一致导致传统融资难度大。
二、问卷设计和样本情况说明
通过对杭州市主城区内330家小微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其中回收有效问卷321份,针对该企业当前主要的筹融资方式情况调查分析,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了解该企业主要融资方式;二是该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与企业类型关系。
本次调查抽取杭州市主城区范围内的321家企业,其中在企业生命周期方面青春期企业占比最大(41.1%);在企业类型方面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占比最大(32.4%)。
三、杭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分析
(一)融资方式总体分析
在对小微企业主要融资方式的分析中,我们对采用频数分析中的多响应变量分析,给出每种融资方式占有效百分比的情况。
从表1的统计结果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贷款(21.3%)、城市商业银行贷款(22.8%)以及亲戚借款或者个人储蓄(25.3%)是小微企业主要的筹资方式;城市或农村信用社贷款、互联网融资以及民间借贷,占比10%左右。这符合当前小微企业总体筹融资的大环境,即银行贷款仍旧是小微企业筹资的主要来源。但是由于银行抵押贷款的条件限制,多数小微企业难以达到银行贷款的门槛,因此民间借贷(9.4%)、互联网融资(11.9%)等融资门槛相对较低的方式,也成为小微企业获取融资的有效途径。
(二)融资方式偏好分析
为进一步分析小型和微型企业对于融资的选择,我们采用多项logistic多项回归分析法来检验不同类型企业对于融资方式的行为偏好。
数据的似然比检验中,除了外商或国内其他企业合资以及“其他”这两项融资渠道之外,其余融资渠道例如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贷款、城市商业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互联网融资等融资渠道P值均小于0.05,说明显著性高,也就是说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与企业类型有显著的相关关系。我们将显著性低的因子从模型中剔除。
由Logit模型参数以及假设检验结果,我们可以建立数学模型来评估各类型企业对于融资方式的总的偏好性。但是数据对于企业类型以及融资渠道两者分类详细,分析结果输出庞大,难以避免估计误差,因此主要截取显著性较高的数据类别为例进行分析。
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微型企业作为参考类型,其系数全部为零。
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例,小型企业中,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有显著性差异,p值均为0.002和0.003;微型企业融资渠道中,民间借贷p值为0.026,具有显著性差异。
即在企业类型与融资渠道高度相关的情况下,对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来说,小型企业利用民间借贷和全国大型商业银行贷款的概率分别为29%和737%;微型企业利用民间借贷的概率为92%等。
根据综合分析统计结果可以得到:小型企业利用全国性商业银行贷款或者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信用贷款的优势比高于私人或民间借贷的优势比;而微型企业主要对于私人借贷、互联网融资等的优势比要高于银行贷款。
(三)小结
通过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企业规模大小与企业选择融资方式呈相关性,小型企业更多的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而微型企业则更多的采用企业采取亲戚借款以及储蓄、民间借贷和互联网融资等非银行贷款渠道。
我们可以从小微企业自身层面以及融资渠道给予资金的意愿强度两个层面来对小微企业筹融资偏好性原因进行分析。从小微企业自身规模特点来说:小型企业相对于微型企业,规模稍大,同时其本身的现金流动基数大,银行充裕的资金链供应能够最大限度满足要求;微型企业类型复杂,资金需求强度层次不齐,因此更多地会采用非银行融资渠道模式。从融资渠道的意愿层面来说:银行给予贷款首要的条件是要保证其资金的安全性,银行认为规模越大的企业可提供抵押的资产多,遇到坏账风险少,因而对小型企业的贷款意愿强烈;同时微型企业不具备让银行提供大量贷款的抵押条件,因而银行的贷款意愿偏低;其它筹融资渠道规模较银行小,主要是通过增加贷款笔数的方式增加发放贷款,数量庞大的微型企业为其提供了庞大的用户群体,且其抵押贷款条件较低,贷款额度灵活,更能够适应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等)的融资需求。
四、对策及建议
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大背景下,结合实地调查问卷分析结果,我们针对如何缓解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提出了以下几条对策建议。
(一)贷款机构的产品创新
针对小微型企业“可抵押物少”这一根本原因导致的小微企业想贷款而不能的现状。贷款机构应该主动创新自身产品,一方面可以推行抵押贷款以及信用贷款结合的放贷政策;另一方面也可以针对企业自身特点,放宽贷款抵押物的选择空间,例如针对互联网小微型企业,能否采用“技术抵押”的形式;对于农村小微型企业,能否采用“宅基地使用权”等进行抵押。
(二)“因地制宜”的发挥互联网融资作用
杭州市互联网经济的超强实力,使得杭州市小微企业拥有地缘优势。以阿里巴巴“蚂蚁金服”为代表的互联网融资平台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上成效颇丰。因此,杭州市小微企业需要更好地借助这一区位优势,敏锐地抓住以 “蚂蚁金服”为代表性的互联网融资平台带来的普惠金融的趋势,抓住互联网融资这一有效途径进行融资来加快自身发展。
(三)金融机构创造性的主动对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小微型企业坏账高导致贷款机构放贷谨慎,但是并不是所有小微型企业都信用度低,但是由于我国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难以判定企业的信用层级,因此急需健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蚂蚁金服”旗下“芝麻信用系统”的开创,使得贷款机构自身掌握了客户的信用状况成为可能,解决了更多征信领域的空白。这一必然的发展趋势使得企业能够更加有效率的进行贷款服务,并且能够更有针对性。 (作者单位:浙江中医药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通讯作者:许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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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private economy in Dongguan is very developed and the private capital is vast. The great demand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for money ha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lending in Dongguan. The article made an in-depth investigation on the market of private lending in Dongguan from aspects such as mode and safety. The article focuses on the profitable private lending from an angle of intermediaries. Suggestions are made on how to guide the private capital in Dongguan and how to develop healthy market of private lending in Dongguan.
关键词: 民间借贷;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担保公司
Key words: private lending;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mall loan company;village bank;guarantee company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34-0021-03
0 引言
2011年,温州因为部分老板的跑路而爆出信贷危机,随后鄂尔多斯等地也出现类似问题。与温州一样,东莞也同样拥有众多的制造业企业和雄厚的民间资本。究竟东莞民间借贷市场情况如何?在国家紧缩银根、制造业利润下滑的宏观大背景之下,东莞市是否也暗藏民间借贷危机呢?
1 民间借贷定义及其分类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行为。它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民间借贷的分类有各种不同的标准,本文在此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这一标准将民间借贷分为互民间借贷和盈利性民间借贷。互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进行的以互助为目的的借贷行为。主要用于亲友之间、相互间有业务往来或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助,用于解决生活、生产上的困难,融资规模小,利息一般比较低。而盈利性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进行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借贷行为。这类民间借贷一般通过第三方进行,其利息一般较高,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理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所从事的借贷行为就属于盈利性民间借贷行为。本文研究的侧重点是盈利性的民间借贷行为,研究的角度是盈利性民间借贷中的中介机构。
2 东莞市盈利性民间借贷现状——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角度讨论
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民间资本规模不断扩大,民间资本市场无疑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力量,在民营经济高度活跃的东莞市更是如此。民间的资金需求者和提供者越来越多,互助型的借贷显然已经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因此东莞市盈利性的民间借贷因此发展壮大。然而,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限制了民间资本进入银行等传统金融领域的渠道,为了合理地引导盈利性民间借贷的发展,国家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机构,民间资本得到开放。
2008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进行了全国推广。东莞市也积极响应号召,近几年来一直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3月,东莞市成立了广东省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广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到目前为止已经总共设立了17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主要流向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
2009年6月9日,银监会下发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东莞市政府也积极鼓励小贷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目前东莞市共有三家村镇银行:东莞市长安村镇银行、厚街华业村镇银行、大朗东盈村镇银行。其中厚街华业村镇银行是由小贷公司转型而成的,是东莞市首例。东莞市的村镇银行为不少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资金帮助,对其发展有一定的贡献力量。
除了这些由政府通过正规渠道引导的盈利性民间借贷之外,东莞市还存在着一些“灰色”的民间借贷组织,例如典当行、担保公司等。目前东莞市的担保公司可谓是遍地开花,其安全性是东莞市政府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3 政府引导型机构发展的限制
3.1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与窘境 被寄予厚望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处境越来越尴尬,在其运营和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与挑战,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3.1.1 盈利空间受限 虽然说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规定不能高于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一般离这个上限还有一定距离。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客户群体一般是商业银行的边缘客户,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将其利率定在基准利率的4倍,那么其偿付风险之大就可想而知。所以为了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收回贷款本息的风险,它的贷款利率就不能过高,盈利空间就受到一定限制。
3.1.2 贷款最高额度受限 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单次最高贷款额度不能超过500万元。这个贷款额度对于东莞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其民营资本的规模来说仍然是偏小。
3.1.3 税负成本较高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只是准金融机构,而且目前东莞市没有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故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标准来纳税。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周转快的特点,而周转越快则意味着重复收税越大,这也进一步加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
3.1.4 贷款资金规模受限 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只贷不存”的准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其发展一直受资金瓶颈制约。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来源一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二是金融机构的融资。东莞市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时候,规定了公司最高注册资本金,且规定了其向金融机构的融资上限为注册资本的50%。这个资本金规模远远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2012年初广东省出台文件《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调高了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上限以及融资比例。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资本回报率普遍不高,对股东无吸引力,故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增资扩股的意愿不强。另外,融资比例的提高只是一个地方性政策,所以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始终审慎,对其融资比例不敢随意放开。最后,即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得到其注册资本100%的融资,杠杆效果仍然不够明显。
3.2 小贷公司转变村镇银行进退两难 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困难,2009年银监会下发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转为村镇银行,这无疑给渴望吸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入强心剂。然而经过深入调研后笔者发现小贷公司的转型并非是一件易事,因为转制的条件苛刻手续繁琐。除了对小贷公司本身的营业时间和财务报表的各项指标提出了严格要求之外,制约转型的最重要的因素是每一家小贷公司要想转成村镇银行必须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这就意味着小贷公司转成村镇银行之后,小贷公司交由银行控股和管理,小贷公司的股东只能以参股的形式出现,这是很多小贷公司老板不愿意接受的。另外,村镇银行存在认知程度不高、吸储难、网点少等短板。这些原因都限制着小贷公司转型。
综上,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对民间借贷资金的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对缓解中小企业难问题作了一定的有益补充,但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自身难以发展壮大,庞大的民间借贷资金仍迫切寻找其他出路,因此推动了东莞市其他形式的民间借贷的发展。
4 民间借贷市场新发展——担保公司的“转型”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受限,庞大的民间借贷资金迫切寻求其他出路,东莞市中小企业巨大的未被充分满足的融资需求催生了其他形式的民间借贷。很多担保公司铤而走险,开始参与到民间借贷甚至是高利贷业务中去,这就是担保公司的“转型”。
根据担保的对象(交易类型)的不同,担保公司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但不管是哪种类型,担保公司合法的经营业务都只是担保业务。2010年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活动,也不得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缺少市场准入限制以及业务监管。因此,许多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并不从事担保业务,而是以担保之名行非法吸存、非法集资来进行民间借贷活动。甚至连部分受监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也暗地里进行了“转型”。经深入调查,发现东莞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同形式的转型:①部分由雄厚资金的企业家,自己成立担保公司来为自己的关联企业做担保,从银行获得贷款,再把资金在民间借贷市场上放贷出去,从而获利。②担保公司若给一些资质好的企业客户做信用担保时,有时会劝它们从银行申请高于实际资金需求量的贷款。比如某企业可能只需要300万元银行贷款,但是担保公司会劝服企业从银行申请600万元的贷款。假设银行贷款的年息为8%,则多出来的那300万担保公司以10%的年息,通过委托理财的形式留在担保公司里,然后再以高利贷的形式在民间借贷市场上放贷出去。这2%的收益对于企业来说具有很大诱惑力。当然最后担保公司才是最大的获利者。③担保公司将其为企业作信用担保时企业所交的保证金拿到民间借贷市场上放贷出去,从而获利。
以上三种方法虽然形式不同,但是本质别无两样,那就是担保公司在“转型”,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目前东莞市还有很多诸如典当行、理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类似机构,虽然名称不同,但都是借其名儿从事着民间借贷中介业务。这都是东莞民间借贷市场的目前比较流行的形式。
5 安全性探讨
东莞民间借贷规模庞大,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体系仍有待完善,因此笔者对东莞民间借贷风险也产生了一定的担忧。但经过多方面的探讨和调研后,本文认为,东莞民间借贷市场风险总体来说仍然是可控的。归结为以下几个原因:
5.1 东莞地区的企业老板经营风格趋于求“稳”,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自身积累。当融资出现困难时,大部分企业首选收缩经营规模的策略,降低业务量,也不会去冒风险主动寻求高额民间借贷途径。
5.2 东莞民间借贷活动规模相对于东莞资本市场总量来说不算大,利率也不算太高。据测算,民间借贷资金仅占东莞资本市场总量的大概10%。而利率方面普遍在月息2%到4%,远没有温州的民间借贷利率高。
5.3 东莞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较为安全。东莞民间借贷资金大都流向了实体经济,进入企业投资环节,不少是由于企业需要资金周转以应付短期的租金和原材料采购压力。但反观温州,根据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报告,温州1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有20%被用作了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
根据以上几方面的原因分析,东莞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状况相对来说是乐观的。
6 相关建议
尽管东莞总体民间借贷情况安全可控,但是不能说是完全没有风险。故政府需要进一步引导民间借贷朝着“规范化”、“阳光化”的方向发展,东莞市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
6.1 更好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6.1.1 减轻税负,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积极性。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准金融机构却以一般工商企业的标准来纳税,严重影响了它们的盈利能力。小额贷款公司虽然还不属于正式金融机构,但它跟银行一样是以贷款为主营业务,税收标准上如此大的差异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故本文建议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标准应该参照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
6.1.2 可以适当增加区域性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扩充以后,市场竞争可以使他们的利率适当下调,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6.1.3 从根本上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不足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将小额贷款公司升格为“可存可贷”的村镇银行,这实际上也是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衷。然而小贷公司转型的条件非常苛刻,现有的制度大大的削弱了小贷公司转型的积极性。政府要做的应该是鼓励小贷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将转制的工作大范围内的切切实实的落实下去,因此对于《暂行办法》提出的苛刻条件应该在不破坏原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当的放宽,真正地帮助小贷公司解决实问题,而不只是出台规定却得不到有效的落实。
6.2 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尤其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
6.3 构建多层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加快设立政府出资的政策性再担保机构,健全东莞市担保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真正落实风险分散,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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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金融行为,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所以,采取适当、全面的法律、政策等手段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定义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是指民间借贷的参与者基于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的因素、以及自身行为的实施变化,对借贷目的的实现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从民间借贷的角度来看,这种风险发生在两个层面:一是从事民间借贷的主体基于法律、环境变化的因素可能产生的风险(即外部风险);二是基于民间借贷主体自身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即内部风险)。目前导致区域性民间借贷危机的诱因中,上述两种情形都存在。
二、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基本特征
(一)借贷约定、协议、合同无法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参与者而言,放贷资产的安全性是其首要考虑的因素,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使借款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然而,国家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充分认可使得许多管理办法处于一种半遮半掩的状态。在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法规中,难以寻觅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规范,这无疑增加了民间借贷行为参与人的经营风险(即便是在签订了合同的前提下)。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在法律上的确定性存在问题,使得法律救济的效力大打折扣。
(二)借贷方面法律滞后导致已有的金融行为得不到法律确认
我国现行法律只允许少数的企业法人进行放贷行为,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法人之间是不允许互相借贷的。只允许个人借贷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这种作法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就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借贷资金均投入到扩大再生产的生产性消费,故借贷资金往往数额巨大,远非个人可以承受。另外,企业资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频繁、时间紧迫且归还迅速的特征。因此,企业之间的互为借贷、互为担保就成为民营企业的一大融资方式。这种企业之间的集体性借贷,并没有损害企业和社会的利益。各行业经营一般有旺季淡季之差,处于市场淡季的企业在不影响自己生产的情况下,将积累下的闲散资金外借于处于生产旺季的企业以解决其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完成生产后可以利用所得利润归还。对企业间借贷进行禁止,一定程度上导致各种“变相”的民间借贷层出不穷,为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人为增加了障碍,更加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三)经济性犯罪给借贷资产的安全性带来威胁
资本的投机性、逐利性、盲目性使得在高利贷市场中,民间借贷逐渐异化,往往演变为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其通常的做法是通过欺诈手段编造企业的经营状况、美化企业的资信等级、虚构收入状况等信息,再以高息诱饵来诱惑投资者。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往往无法详查集资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实际经营状况,容易盲目追逐高息而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界限至今没有统一的、比较权威的说法。现实中,民间借贷大多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一旦借款方丧失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理性判断,就可能演变为犯罪。这种由于法律环境因素导致的借贷资产安全性差,会阻碍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成因分析
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层面的风险,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可以从借贷双方参与者和国家金融监管两个方面剖析这个问题:
(一)借贷双方参与者因素
1.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借贷合同不规范
由于借贷双方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等诸多原因,民间借贷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民间借贷相应的借款手续和合同不规范;部分借贷基于熟人之间的信任,没有任何手续,仅仅口头约定借款事项;有的借贷双方就签个借条或欠条作为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凭证。
从法律层面上讲,借条、欠条的含义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别的。借条在诉讼时效及纠纷发生后所起的证明作用与欠条不同,借条、欠条与正式借款合同也存在很大的差别。
2.民间借贷的高收益直接导致诚实信用原则失灵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民法领域被称为“帝王规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不论是行使权利者还是履行义务者,都应在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下行事。通过媒体暴露出的民营企业老板因企业资金断链而“跑路”的事件反映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的失灵。诚实信用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失去应有的功效,原因主要有:民间借贷发生在私人之间,借贷手续简便,有的甚至只是口头约定,因此,借贷期限届满时,借贷双方可能因利率、期限、甚至双方是否有借贷关系发生矛盾,导致借贷纠纷产生;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资金需求者为获取资金,对自身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资信等级、借款用途做虚假陈述,实践屮,出借方缺乏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的机制。
3.民间借贷行为挑战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一种市场化融资机制,其发生的基础是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这也是民间借贷合法存在的理由。但目前,我国针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缺失,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散见于各个部分法中。根据《宪法》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民使用自己所有的闲散资金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取收益是合法的行为。根据《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规定,借贷双方当事人只要达成合意,并且合意不违反现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上述行为就属于“非法集资”,应予取缔。
(二)国家金融监管因素
1.立法分散、规定不足
考查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我国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是没有统一的专项规定,法律渊源的层级过多,司法机关在适用时难度较高;其次是现有法律规范没有完全覆盖民间借贷领域的诸多问题,针对性不强;第三是监管机关无法按照现有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管,实践中出现的复杂问题无法在法律中寻找到合适的依据。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了民间借贷行为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
2.国家金融政策导向使民间借贷风险防控难以实现
长期以来,我国宏观调控层面对金融市场进行调控时常常向国有经济倾斜。这种导向对金融市场产生了三个作用:首先,这种导向压抑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其次,银行在由国有企业向现代商业银行改制的过程中,大大收缩了对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注入量;第三,利率的双轨制使得有资金需求的大量中小企业无法或者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
3.金融监管手段缺失导致民间资本运行风险增加
由于民间借贷资本缺乏透明的监管手段,监管机构很难对其资金的去向做到准确把握,这给决策层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带来不少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国的金融风险。
四、防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做好现有法律衔接和梳理
在统一的立法短期内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应做好已有法律和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如果基本法律之间对于同一法律问题的口径不一致,用司法手段来防范危机将成为空中楼阁。
(二)加强借贷参与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改变民间借贷参与者的风险意识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要采用多种手段并行的方式。除了传统的宣传、普及手段以外,应进一步推广温州的借贷服务中心模式,将借贷的整个流程标准化操作,以固定的制度来降低借贷风险,这在借贷参与者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无疑是比较稳妥的作法。
(三)建立民间借贷行为风险提示预警机制
建立借贷信息交易平台,进一步推广借贷登记制度。对于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双方认为不必要的,可以不采用登记;对于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强制采用登记。在信息收集平台、借贷登记制度初步实施后,应进一步夯实我国的征信制度,大力发展完善征信评估体系。上述三个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突发性局部借贷危机的防范,从而增强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四)整合二元化金融体制,加快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融合发展
金融监管机关要充分地履行职责,做好协调、调度工作。整合目前二元化的金融体制,使这两个类型的金融市场能互相融合、配合,成为经济增长的助推器。
所谓的正规金融是指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民间金融包括前文提到的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典当、私募基金等。打破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界限,以更加开放和自信的态度引导民间资本的工作,通过合适类型的资本运作模式将民间金融资本稳定下来,防止其盲目追求高收益、高回报,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有助于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五)谨慎对待利率市场化,有针对性地放开利率市场
针对区域差异,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率,对于经济发达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适当地放开利率市场。在可调可控的范围内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有目的的引导,以缩小有资金需求企业的资金缺口,促成企业的资金链良性循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现有的利率政策即可以满足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需要,可以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适用利率标准,同时可以考虑设置适当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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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多元化发展格局和银行信贷资金局部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已经成为国家投资、金融机构贷款之外的重要融资途径之一,对于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不足、缓解资金供需矛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及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有着积极的一面。2012年以来,各大网站都报道了温州几个大集团的股东被捕或者出逃的新闻,标题普遍都围绕着“民间乱贷”、“跑路”这样的字眼,让很多人以为民间借贷问题是极个别地方比如浙江省、江苏省才出现,其实不然,在温州问题爆发之前的一年,周宁民间融资的危机就已经产生几例,由于数量不多并没有引起重视。而今年,银行收紧银根,周宁县破产企业不断增多。鉴于此,笔者走访了周宁以及周边地区与融资相关的业内人士,了解周宁地区民间融资的详细过程,并分析其融资乱象,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 民间借贷
1.1 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本文由收集整理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本文主要对民间借贷这一最常见的民间融资方式进行探讨和研究。
1.2 民间借贷类型
民间借贷有多种借贷形式,宁德周宁当地的民间借贷主要是以下几种形式:
1.2.1 亲朋好友之间的互相借贷,企业之间的互相借贷
此借贷方式较为快捷,手续简单,通常以立一纸借据作为借款还款依据。在借款的时候如果额度不大,就只须写借据给债权人便可。而遇到数额较大的情况,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契、地契等有实际价值的凭证作为抵押,这种方式省去银行的审核评估步骤,方便快捷且借款数额有较大的空间。
1.2.2 民间标会
这是以亲情、乡情为纽带而组成的具有互质的民间借贷形式。会头通常都是组织,例如一家民间企业,食利者为入会人,入会前约定每期或每月固定日缴交会款金额,每会金额从几百元到几十万元不等,一般由多个会头竞标,偿还利率最高者为最后的中标人,会头有的时候也参与竞标,他们的主要目的是能方便快捷地筹集到临时性资金供本企业支配,或是中标后能以更高的利率借给其他企业作为生产经营资金。
1.2.3 食利中介
这是随着民间借贷的活跃而产生的阶层。他们扮演着中介的角色,通常自身有着上百万甚至千万的资产,靠着自身的实力向外界借款,然后集中将借来的款项利息提高后再借出,从中享受利息差带来的利益。
1.3 我国民间借贷主要特点
1.3.1 活跃的市场
民间借贷的市场活跃,在民间借贷的利息高过银行的存款利率数倍的条件驱使下,许多人选择将钱借给民间借贷组织,而民间借贷组织再将钱聚少成多后借给没有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也正是由于利息较之银行偏高,许多人都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来,他们当中有事业有成的老板,有固定收入的
公司职员,也有做小本生意的个体户,对于理财方面不是很精通的大部分人,都选择民间借贷来替代银行成为他们的理财方式。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调查发现,温州约有89%的家庭和个人,以及接近60%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
1.3.2 庞大的规模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超过3万亿,仅在温州市,民间借贷的规模就在1100亿元左右。活跃的借贷市场使得借贷规模日趋庞大,对象不断增多,借贷的范围由本村镇发展到临近的众多村镇甚至更远的地方。民间借贷的金额也越来越多,由起初刚起步的几万元、几十万元到现在动辄上百万、上千万。
1.3.3 多样的用途
由于民间借贷主体的多样化,借贷种类也具有多样性,有信用放款、保证放款及抵押放款。主要用途有用于生产经营、临时资金周转、归还银行贷款以便马上续贷、个人消费和急需等,与银行的贷款模式基本一致。借贷用途已由过去的生活急需向生产和流通领域发展、由短期向中期发展、由互助无偿形式向有偿形式发展。
1.4 活跃原因
民间借贷如此活跃,离不开金融业和民间的双重推动和它自身的优点。
1.4.1 来自金融业的影响。国家近几年收紧银根,加强信贷审批,提高贷款门槛,导致中小型企业贷款难度加大,贷款一般集中在规模大、效益高的企业。据统计,所有申请贷款的企业中,只有20%获得了银行贷款,导致一些中小企业资金紧缺,迫使他们向民间组织或个人借贷。民间借贷利息虽然高过银行,但是借贷过程手续简便且容易获得贷款,所以更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人选择了民间借贷而不是银行。同时由于银行的低利率,民间融资的风险虽然比银行大,有不少人冲着民间融资的高回报率而将自己的资金用于借贷给有需要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就如上文所说的食利中介。
1.4.2 来自民间旺盛的资金需求。我国近几年经济发展迅速,许多中小企业急需资金来扩大生产规模。另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生活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当他们遇到建房、后代教育问题、家庭人员健康问题、后代婚事、农业生产购置需求等一些重大的生活事件时,银行又不能够提供所需的资金的时候,他们就会依赖来自民间的融资渠道。
1.4.3 交易成本低。民间借贷行为通常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发生,比如一个或几个村庄、一个县城这样的单位地点。它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监督成本都比较低。由于借贷方与放贷方的地缘、人缘关系,双方都比较容易核实对方的经济信用及资金用途,可以很好地控制借贷的风险。加上民间借贷的融资手续简单,放贷手续也简单,越来越多的人青睐于这种借贷方式。
2 周宁县民间借贷市场
福建省宁德市有这样一个现象,逢年过节的时候大街上充斥着各种百万豪车。而这些豪车基本上都是挂江苏上海的车牌。他们中的很多人来自周宁县。而宁德市区的车和周宁县城比起来,就是小巫见大巫。周宁县城仿似大型汽车展厅,各种豪车琳琅满目。但是周围的建筑物和车子比起来就有点不匹配。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个县城的车子与建筑反差如此之大?又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个人口稀少、资源稀少、交通一点也不便利的县城变成一个“豪车县”呢?是什么导致周宁当地的物价比较高呢?归结于两个词:“钢材”和“借贷”。
2.1 周宁的“钢材帝国”
在钢材业内市场有这样一句话,全国线材钢材定价看上海,上海看西宁,而西宁钢市由周宁人所建,90%的商户是周宁人,不得不说,第一个吃螃蟹的周宁人在这方面是有着过人的胆识和能力,加上周宁人的团结,越来越多的周宁人涌入了这个行业。据不完全统计,在2009年,周宁人在全国各地的钢材市场就已经达到80多家,商户8000多户,其中资产达200万以上的有1000多家,上亿元资产的有10来家。而这些先富起来的人通过各种不同的转型,比如投资房地产等行业,为自己累积了一定的资金。周宁人的“钢材帝国”实至名归。
2.2 独特而疯狂的周宁民间借贷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尤其是钢材这种大宗商品,对于资金量的需求是很大的。周宁人在上海的钢材现货交易市场和钢材贸易可以深深扎根,离不开周宁的民间借贷。周宁人有这样一句土话:“你人不在钢材市场,但是你的钱在钢材市场”。这句话很好地反映出了周宁当前的民间借贷现状。
本文将周宁人分成如下两种类型:①“老板”,指的是早期做钢材实业有资金积累,从而转向做担保公司或者其它诸如房地产这些行业的真正的有固定资产的有钱人。②“店主”,“店主”是在“老板”之下,通过开设钢材店铺来获取利益的人群。下文介绍“老板”和“店主”的融资方式。
2.2.1 “老板”的融资
本文用周宁老板的实例来说明周宁“老板”的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本人借他人身份证贷款以供己用。第二种是替人担保。
第一种,非实业性质的套取贷款。如某老板早期从事海鲜交易,(1)通过自己之前的资金积累及民间借贷获得5000万元资金,在江苏某地购置土地,然后他在这块地皮上建造了一个含有100间店面的市场。还买了一部百万豪车,基本花光这5000万元;(2)成立一家担保公司,和地皮一样,法人都是同一个人。由于市场和地皮都属于同一个人所有,所以担保公司可以从银行获得担保额度,而这个额度远超5000万元,可以达到3亿元甚至更多;(3)从众多亲戚朋友手中,通过承诺一定金额的报酬,让这些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然后再用他们的身份将市场的一间间店面出租给他们用于开设钢材店铺。这些店铺便是“老板”套取贷款的工具。
这样的店面没有一家是用来做钢材生意的,而是将一批钢材货物,放置在其中一间店面,然后请银行的人员来此店面现场考察,再由自己所开设的担保公司出面担保向银行贷款。每间店面都用同样的方式通过银行的贷款审批,这样到最后,“老板”将贷来的3亿元全部收入囊中,这些资金月利息低于1%。在还清当初所欠的债务之后,再将自己手上这些资金或以滚雪球的方式继续这样买地、盖市场、从银行得到资金,或借贷给其它周宁老乡,又或转投做其它,例如房地产业。
第二种,替人担保方式。这种方式的前两步与套取贷款的方式一模一样。不同的是第三步,“老板”将这些店面出租或出卖给“店主”用于开设钢材店面。通过替“店主”担保贷款,贷款资金2/3交给“店主”支配,剩余的1/3由“店主”以无息的方式无偿借给“老板”支配,到最后“老板”可获得的无息资金为担保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2.2.2 “店主”的融资
“店主”也分为两种。一种是从事实业性质的钢材生意,而另外一种属于套取贷款。本文所说的民间借贷的危机正式来自于后者,套取贷款的“店主”。
第一种“店主”和早期的周宁人一样,做的是实体生意,他们的资金只够购买一个店面,而钢材生意需要的启动资金较多,他们的资金不足,只能求助于担保公司。在担保公司的担保下,他们的店铺可以从银行贷到的资金远比没有担保公司担保来得多。在交给担保公司1/3的资金后,剩余的资金用于从事钢材交易。
而第二种“店主”则是套取贷款。他们和第一种店主一样,租赁店面,从银行贷款,交给担保公司1/3,但是在支配剩余2/3资金的做法上,两种店主各有不同。第一种从事实业,而骗贷的店主并没有从事钢材交易,而是将获得的资金用于滚雪球,继续租赁店面,获得更多的贷款,然后买好车,住好房,在偿还利息的时候拆东墙补西墙,等到无力偿还贷款,他们就去投案自首。
3 周宁民间借贷的危机
上文分析了两种融资方式。不难看出,引发周宁当前民间借贷危机的主要引发者是套取贷款的老板和店主。
3.1 由“老板”引发的借贷危机
第一种是套取贷款的“老板”引发的借贷危机,“老板”从银行获得庞大的资金,而他们并没有从事实质性的钢材交易,为了偿还利息,大部分“老板”选择将钱投资在大型的项目如房地产等这样较为暴利的行业,而这些行业的风险较大,一旦在回笼资金方面出现问题,就会导致资不抵债,部分债务人选择带着剩余的钱出逃。更有甚者,一无所有之后走向死亡的不归路。
第二种“老板”引发的借贷危机的几率比第一种要小得多,他们的资金来自于“店主”的无息借款。由于资金不用支付任何利息,他们通常选择较为稳妥的方式,例如将钱借出,成为食利阶层;而当他们担保的“店主”做生意亏本,有的“店主”就会选择弃店而逃,当出逃的人员超过一定的比例,“店主”就会因为所担保的人员无法偿还贷款而负债,导致破产,引发借贷危机。
3.2 由“店主”引发的借贷危机
第一种是套取贷款的“店主”所引发的借贷危机。在“店主”获得贷款后,和套取贷款的“老板”一样,他们并没有从事实体的钢材交易,而是借由贷款而来的资金作为一个小的食利阶层,但凡食利阶层的下家还不起债务,这些“店主”就会破产。另外一部分套取贷款的店主选择购置豪车,挥霍钱财。当钱财挥霍殆尽的时候,他们选择再次利用担保公司,重新购置店面继续骗贷,拆东墙补西墙,这种方法最终的结果只有一种,仍然是破产。
第二种“店主”引发的借贷危机影响较小,几率也较低。他们从事钢材实体交易,但生意毕竟不是稳赚不赔的事,在他们亏本的时候,有其他店主通过联保的方式来保护他们中的任何一份子。但是在政府的各种调控政策出台控制房价,使房地产有所低迷的时候,钢材市场受到直接波及,大部分的人都在亏本,就不存在联保,而是整个钢材市场偿还不起银行的贷款,更别说偿还当初欠下的民间借贷的债务。
从周宁的两种“老板”和两种“店主”可以知道,民间借贷的危机直接取决于这四种类型的个体是否亏损。而亏损的几率由他们的资金用途决定。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套取贷款行为。周宁的民间借贷无论从最早的融资,到后来的再度融资,所有资金都离不开银行,由此可见,银行在民间借贷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所以不只是周宁,乃至浙江,甚至全国的民间借贷危机都要从银行着手来减少危机的产生。
4 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
4.1 民间借贷破坏社会秩序
民间借贷活动都处于地下状态,目前法律法规对其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和约束,由于债务人的还款能力、经营状况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债权人承担着很大的风险;民间借贷由于发生的范围较小,均采用关系型的借贷方式,借贷手续不规范,一旦有一方为了利益违约,容易造成债务纠纷,法律机构难以介入处理;缺乏监管的同时会产生一些非法集资的民间融资机构,出现经营者携款潜逃的现象,扰乱金融秩序,甚至引发不法行为破坏社会秩序。例如浙江就出现了多起因暴力讨债引起的流血事件,扰乱社会秩序。
4.2 影响产业调控和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
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多为一些忽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企业或个人,他们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导致资金的流向不能按照国家发展的良性路线,某些资金流入了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弱化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4.3 产生高利贷
许多企业或个人通过民间借贷而来的资金利率通常在每个月3% 甚至更高,如此高的利率一方面会加重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久而久之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例如上文的“老板”自己充当食利阶层,将资金以3% 月息借给另外一些食利阶层,而这些食利阶层就必须以更高的利息将钱借出,才可以获利,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滋生了高利贷,从而引发前文所说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4.4 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体系
民间借贷与银行环环相扣,从上文提到两种人群的各种融资方式来看,无论是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还是开设担保公司获得授信,还是为人做担保从银行贷出款项,这些行为无不是从银行套取利益,而各种关系之间形成的一条资金链,稍微有一个环节出问题,最终影响的是向银行还款这一步骤。如果资不抵债,就算把负债人绳之以法,银行甚至国家仍要承担这些经济损失。这些损失是无法挽回的,对国家经济造成了影响,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体系。
5 整治民间借贷恶性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5.1 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相关部门应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的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净化民间借贷市场,降低民间借贷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的风险隐患。
5.2 建立民间融资监测及风险预警制度
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要定期对民间借贷的有关数据进行采集并分析、统计,加强对民间借贷的主体管理。将近期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予以告知,明确国家要限制的产业,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国家支持的产业。
5.3 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
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
5.4 金融部门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对风险的判断能力
首先是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保公司之所以能用固定资产获得数倍金额的授信,套取贷款者可以没有实业反复贷款成功,都是由于金融部门某些经办人员的腐败,在审查的过程没有遵循原则办事,或是对风险的判断力过低,才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对于那些为了一己私欲而破坏集体利益的人员要严加惩处。
5.5 金融部门要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响应人民银行的号召,切实做到支持小微企业的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平衡资金结构。二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审查监督力度,尤其在钢贸交易频繁的地方,严格审查各个担保公司的资产情况,在授信的时候慎重斟酌。在批贷的过程严格审查钢材市场交易的真实性,并定期检查各个商家的往来账目,杜绝骗贷行为。
5.6 正确引导民间借贷地区的债权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开展公开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乡镇村民对当前民间借贷的现状和常识,让债权人了解资金的去向、用途、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后再将款项借出,避免一些借贷知识相对薄弱的人群将钱借给类似骗取贷款者这样的不法之徒。
农村金融的供给与需求机制研究一直为学术界所重视, 这关系到农民生产生活的维系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从农户金融需求方面来看, 叶敬忠指出农户的消费性金融需求强烈。[1] 实际上,消费性金融需求可分为两类, 即仪式性消费金融需求与日常性消费金融需求。农户的金融需求主要体现在仪式性方面, 即为给儿子完成娶妻的人生任务而在彩礼、建房与办酒席等方面所产生的资金需求。仪式性消费的开支受到当下女性在婚姻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影响而不断增长。目前在田村, 即将结婚的女方一般会向男方提出两三万的彩礼和在县城买房的要求。然而, 男方单纯依靠打工或务农是没有能力支付的。因此, 借贷也就具有必然性与普遍性。在此情形下, 农户的仪式性消费资金需求满足的途径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从农村金融供给方面来看, 已有麦金农的现代金融机构与落后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并存的二元金融结构理论,[2](P76-90) 张凤对民间金融具有的交易成本低与信贷信息对称等优势的分析,[3] 以及邵传林、徐立新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具有较高效率的理解。[4] 总体上看, 学术界既有的民间借贷研究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分析了农户对正规金融部门的需求抑制, 并认为农户金融需求的满足主要依托于非正规金融, 但这些研究主要从理论与制度层面探讨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合理性, 缺乏对非正规金融存在的社会机制的分析。
高帆提出了关系型信用这一概念, 对于理解发生在私人化的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行为有一定帮助。[5] 村庄私人间的借贷被温铁军进一步分为亲朋间互助式与高利贷两种类型, 并且他从理性人的角度分析了高利贷存在的合理性。[6] 上述研究均未发现在强关系的民间熟人信贷与陌生化的高利信贷之间存在着中间形态, 即弱关系的村民间借贷, 这类借贷行为有着不同于前两者的运行逻辑。在均质化的欠发达村庄, 仪式性消费支出的增长推涨了发生在弱关系的村民间借贷的比率。弱关系的民间借贷的运行逻辑及其所依赖的信用体系与社会基础是本文主要回应的问题。
本文从农村金融供给的非正式主体角度出发对农村民间借贷现象进行分析。笔者在山西田村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发现, 在向亲戚朋友筹措资金的强关系型民间借贷行为之外, 以第三方主体为联接纽带的弱关系的村民间借贷行为也较为普遍。弱关系的民间借贷并不是按照市场经济下的理性逻辑计算利益得失, 而是在利息约定以及还款保障等方面都有一套乡土规范, 遵循着互惠与道义的运行逻辑。弱关系的村民间借贷的互惠与道义的实现依托于村庄公共信用体系, 而包括仪式性互助与日常生产生活互助两个方面的互助奠定了村庄公共信用体系的社会基础。
二、村庄概况与研究方法
田村位于山西西南山区, 现有200 多户,564 口人, 下辖5 个自然村。村庄坐落在山谷中, 三面环山, 交通不便, 距离乡镇车程一个小时, 距离县城车程两个小时。田村共有耕地3576 亩, 以种植玉米与小米为主, 土壤贫瘠,多坡地, 灌溉不便, 年平均降雨量550 毫米, 容易遭受旱灾, 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村民的生计模式为农忙时在村务农, 农闲时则在县城周边打零工, 即务农与打工兼业, 仍属于小农经济范畴。田村的村民因为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 在外打工所从事的多为技术含量低的体力劳动, 收入每月两三千元且不稳定。除了不到5%的村民因为在外做包工头或其他生意而在城市买房定居之外, 剩下大多数村民收入相差不大。村里到目前为止没有建楼房的, 大多仍住在窑洞里。田村在行政上隶属于石县, 自从1985 年设立国家级贫困县以来, 石县连续30 年一直都位列其中。2012 年石县人均纯收入为2450 元, 只相当于2012 年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1/3。田村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与社会低度分化地区的典型代表, 研究其村庄经济生活对我们理解其他中西部地区村庄情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在充分了解村庄整体情况的基础上, 通过入户访谈方式对村民间的借贷情况进行深入了解。笔者以一个20 户的自然村为分析单位, 对村民借贷的数额、来源、用途与利息等情况进行了问卷统计, 得出如下结论: 除了4 户已经进城定居的,在村的16 户中14 户有借贷行为, 比例高达87 涉及到为儿子结婚的仪式性借贷占75%; 通过亲戚、朋友与本村村民筹集资金的为85 从信用社贷款的有两户, 用于购买汽车与挖掘机, 属于生产性投资。
三、弱关系型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
农户的金融需求满足主要通过非正规金融途径, 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为在浙江沿海地区普遍存在的摇会 标会 等组织化形式; 另一种为在田村流行的亲戚朋友或村民间的私人借贷等非组织化形式。村民对资金需求的解决除了依靠血缘与趣缘关系形成的亲戚朋友, 一般关系的村民也成为重要来源。学术界对于发生在亲朋之间的借贷行为已有成熟的研究, 笔者则着重分析弱关系的村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即弱关系型民间借贷, 并运用公共信用这一概念对其进行解释。总的来看, 田村弱关系的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 借贷双方以有权威的第三方主体作为中间人, 双方不直接发生借贷关系。第三方主体作为资金借入方的担保人, 首先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在借入方没有能力或不愿还款的情况下, 由中间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为偿付。此外中间人还需要在村庄中有一定权威, 对于借出方而言, 有权威与公信力的中间人更值得信任。在田村给村民当中间人最多的是一位60 多岁的小学教师, 他与妻子都是有着二三十年教龄的老教师, 两人每月工资加起来有8000 元, 收入在村里属于上层。另一方面, 他对村里的仪式习俗很熟悉, 字又写得好, 村民办红白事大都请他做帐房先生, 他为人公正受到村民的称赞, 在村里很有威信。
第二, 借贷的事项主要是仪式性消费。田村村民之间的借贷主要是用于给儿子结婚建房。特别是2010 以来, 随着女性在婚姻市场中日益凸显的优势地位, 女性对结婚的要求也水涨船高,现在女方一般都要求在县城买套房及两三万元的彩礼。男方的结婚成本一般需要20 多万, 这对于人均年收入几千元的村民而言无法承受, 借贷也就成为必然选择。村民很少因为购买农业机械或做生意等生产性投资进行借贷。在他们看来,同村村民借贷的利率低于正规金融部门, 将资金用于盈利性投资实际上是在占别人便宜, 只有为了解决自己当下遇到的生活困难才属于借钱的正当理由。
第三, 利息较低。弱关系的村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在1% -15%, 要低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3%。虽然从经济收益上看利息较低, 但村庄私人间的借贷具有隐性利息, 即借了别人的钱就要背上因借钱而带来的人情债, 需要通过向对方提供劳工或在可能的条件下向对方提供贷款偿还人情。[1] 不仅借出方可以获得隐性利息, 中间人也能收获隐性利息, 在其遇到困难时借入方有义务主动帮忙。隐性利息有助于降低村民生活风险, 减少生活的不确定性。
第四, 借贷程序简单, 无正式契约。借贷双方通过中间人口头达成关于借款数额与还款日期的协议, 无需签订借款合同, 资金通过中间人交付给借入方。借入方无需提供财物进行担保, 中间人作为担保人, 以其家庭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在还款方式上是分期还, 还是一次性还清。若为分期每次还多少都无正式约定, 具有很大的弹性。之所以不需要像正规金融部门那样签订契约并提供抵押物, 是因为还款的保证建立在村社共同体的公共信用之上,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的乡土规范确保了按时还款义务的履行,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借贷双方的交易成本。
四、互惠与道义:
弱关系型民间借贷的乡土内涵
弱关系的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一种常规化的形式, 在村庄金融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种类型的私人借贷行为, 其逻辑不同于陌生化的市场主体间以各自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理性计算逻辑, 而是遵循着传统乡土社会中互惠与道义的运行逻辑, 具有较低的利率与运用公共规范保证还款义务的履行等特征。
第一, 弱关系型民间借贷中的互惠性。所谓互惠制就是一种双方承担义务的制度, 一方做出给予行动后, 被给予的另一方必须给予相应的回馈。同理, 一方不正当的欺骗行为也会导致另一方与之断绝关系。[7](P129-138) 弱关系型的民间借贷不是一次性的市场交易行为, 双方的交往遵循互惠性的接受回馈 原则, 即借入方在获得资金的同时还欠了对方人情, 借出方则附带着收获了人情这一隐性利息, 双方同时处于既接受又回馈的互惠网络中。田村经济分化程度低,富人较少, 有闲置资金的村民一般都还未到为儿子建房娶妻的阶段, 属于暂时性的节余, 将闲置资金借给有需要的村民实际上是在为以后储蓄。当借出方需要为儿子建房娶妻时, 之前的借入方不仅需要还本付息, 还需要根据自身能力主动借款给借出方, 以偿还之前欠下的人情。村民黄元善的儿子2014 年结婚, 7 位之前向他借过钱的村民主动送来了14500 元。在村庄生活中, 人情实际上与货币一样扮演着一般等价物的角色, 特别是对于田村这样货币短缺的村庄来说更是如此。在村民看来, 欠下的人情是必须偿还的, 可以通过提供劳务、农业生产指导或各种仪式知识指导等方式抵偿。与货币不同的是, 人情无法对具体数额进行精确计算,交换原则也是模糊性的, 无法清晰厘定。借入方之所以对偿还人情比较在意是基于本体性良心与社会性面子两方面的考虑。做人要讲良心的理念要求借入方在借出方需要资金时提供帮助, 否则就会背负人情债, 心中充满对借出方的愧疚, 产生很强的亏欠感, 并承受很大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 村民的生产生活嵌入在村庄社会关系网络中, 若借入方在借出方需要资金资助时未进行回馈, 就会遭受忘恩负义 不懂得感恩 自私自利 等负面评价。面子是社会控制的手段,不讲面子的村民会被其他村民污名化。[8] 村民对借入方不义行为进行社会评价的过程, 也是借入方自我形象管理的过程, 遭到村庄的负面评价意味着借入方做人的失败, 脸面上就会挂不住。借款人的不义行为还会在村庄生活中消极扩散, 以后很难再获得其他村民的资助, 从而被甩出村庄社会关系网络之外, 沦落为社区的边缘人。乡土社会对借款者的违约行为有着集体惩罚和关联惩罚两种方式, 即运用集体力量对借款者的惩罚不仅体现在经济活动中, 而且体现在社会活动中。[9] 村庄的公共舆论与规范不仅对借入方不义行为有着言语的约制, 而且有着实际的制裁。
第二, 弱关系型民间借贷中的道义性。斯科特从生存权的角度分析了东南亚水稻区地主精英在农户遇到生活困难时予以援助的道义合法性,否则农户就会运用弱者的武器进行抵抗。[10](P13-14)这种生存性的道义行为在传统中国乡土社会也普遍存在, 并且国家也会积极参与进来, 设在各地的义仓即为此目的。在田村, 弱关系的村民间借贷已经超出了生存性的生活需要, 而主要在于解决结婚建房等仪式性消费的资金短缺。田村属于贫困山区, 传统的生男偏好观念较强, 男女性别比失衡, 当地女性资源稀缺, 外面的女性又不愿嫁进来, 导致女性在婚姻市场的优势地位凸显,并不断提高婚姻要价。2005 年男方娶媳妇的一般标准为彩礼两千元, 不用在外买房子, 家庭条件好的会买辆摩托车; 2008 年则变成了彩礼一万元, 还要在镇上花五六万买套房子; 到2013年彩礼增长为两三万元, 还需要在县城花十几万买套商品房, 总共需要20 多万元。上面的数据显示男方的结婚成本呈几何增长趋势, 村民的收入却没有多大增长, 在扣除人情与日常生活的开支外很少有结余, 因而通过借贷筹措所需资金就成为村民的必然选择。
田村不仅经济总体上较为落后, 而且村民之间的经济分化程度低, 大部分家庭的生计模式都属于务农与打工兼业, 单纯依靠亲戚朋友的帮助获得的资金量较为有限, 所以一般关系的村民借贷就成为重要途径。村民黄元善的二儿子2014年结婚, 包括彩礼与县城的房子在内总共花了23 万元, 其中借款64500 元, 共有22 位亲戚、朋友与同村村民借款给他。可见, 借贷行为涉及的主体十分分散。弱关系型民间借贷的道义性体现在: 只要需要资金的村民在遇到困难时开口了, 手头有闲置资金的村民就有义务予以帮助,即使对光棍等村庄边缘群体也是一视同仁, 村民只要是社区共同体的一员就都会获得均等化的对待。此外, 道义性还体现在利息的商定上。利息是不固定的且低于正规金融部门, 利息数额的高低取决于借入方的经济困难状况、其在村庄的社会评价以及中间人的威信。一般借出方对那些有困难的借入方会通过较低的利息予以照顾。现在田村村民间的借贷利率大都在一分到一分五之间, 比信用社低一半。借出方不能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考虑, 他会结合借入方的情况对利息做出一定让步, 否则就会遭受社区舆论的负面评价, 被认为不讲情面, 眼睛只盯着钱。
五、公共信用:
弱关系型民间借贷的乡土依托
弱关系型民间借贷具有互惠与道义性, 借贷双方所遵循的不是陌生人之间的理性计算的交往原则, 而是社区共同体内部自己人 的情感原则。不同于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所凭借的私人化的关系型信用, 弱关系型民间借贷依托的是村社公共信用体系。这一信用体系使得村民间借贷程序简便, 双方不需要签订正规的契约, 同时又能够确保借入方履行还款义务, 保护借出方的利益, 降低了双方的交易成本。公共信用体系的实现建立在村庄社会基础上, 即熟人社会内部的村民间的生产生活互助合作, 包括仪式性的互助与日常生产生活的互助两个层次。
1. 仪式型的公共信用在田村必须公开办酒席的只有结婚与丧事,其他如做寿、庆生与满月等都可办可不办。到目前为止田村只有一户2014 年给母亲办了八十大寿, 大多数村民过寿都只是请亲戚朋友在家聚一下。村民的红白事大都在家里办, 亲朋与村民过来帮忙, 现在还没有出现从市场上请一条龙服务的。主家不需要去请村民, 全村的村民知道后会主动过来, 即使是村庄边缘群体如光棍也有平等机会参与进来, 白事更是如此。在外面打工的村民一般都要回来, 一死百家丧, 白事是谁家都要遇到的, 因而大家需要相互帮忙。田村现在白事还实行土葬, 吊唁、入殓、出殡等各个流程都有专门的仪式规范, 抬棺一般为八人抬, 其他环节如杀猪、洗菜做饭等也都需要不少人手。村民间在红白事上的互助使得私人事务带有社区公共性, 在此过程中大家相互交流情感。仪式事务为村民间的感情聚合提供了平台, 村民间的亲密感与信任感进一步增强, 社区共同体得以维系。红白事的人员安排主家都是请村里的总管负责, 只有那些对仪式知识很了解、有公心的村民才可以当总管。主家不需要为总管支付任何报酬, 不过会为此欠对方一个人情。总管通过垄断仪式知识不断积攒村民欠下的人情, 成为在村庄中有威信的民间精英, 并通过社会赋权得以在村庄公共事务中扮演重要角色。村社共同体的维系离不开这些内生的治理主体, 他们运用地方性规范调解纠纷、和谐社会关系, 进而维护乡土社会秩序。这些有威信的民间精英不仅在村庄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 而且也因为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为村民所信任, 在村民间的借贷行为中成为中间人, 村民大都会买他们的帐。田村70 岁的老支书田有声当了20 多年的村干部与总管, 平时村民遇到什么问题都会来找他, 在路上遇到也会喊他声当家的。田支书在村里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也很愿意为农户提供包括充当中间人在内的各种帮助。
2. 生活型的公共信用
互助型村社共同体的形塑与再生产不仅体现在重大人生节点的仪式性事务上, 而且在很多超出个体家庭承受能力之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事务上也同样很突出。
在田村, 建房、红白事、农业生产等各种事务大都依靠村庄力量完成, 市场的渗入程度很低。田村三面环山, 与集镇、县城距离较远, 交通不便, 而很多生产生活事务又具有紧急性, 因此限制了市场力量进入的可能性。村民间日常生产生活的互助是多方面的, 不仅包括农业生产、建房的帮工, 还包括相互借用农用机械、生产工具乃至居住的窑洞等互助行为。村里没有理发室、浴室等服务场所, 这些基本服务都是依靠村民相互帮忙完成的。多元的互助合作不需要货币作为支付媒介, 降低了村民的生活成本。以建房为例, 村民一般只需请两三个大工负责建炕、放线这些技术性较强的事务, 搬砖、打石头这些劳力活一般都是其他村民过来帮忙完成, 平均一天会有七八个村民来帮忙。建窑洞通常需要一个多月, 如果按照市场价请小工算, 一天的工资为一百三四, 依靠村民的帮忙就能够节省10000 元左右的开支。这种多元的互助合作为村民间的资源共享提供了便利。村民所具有的劳力、技术、生产工具与居住场等对其他村民也是可利用的资源, 使得这些资源在村庄生产生活中具有超出个体与家庭范围之外的公共性使用价值。而且不同种类的知识、劳务与物质资源均可通过人情这个一般等价物进行交换, 如在村民间的借贷中借入方就可以通过为借出方提供劳务偿还欠下的人情。
村民间的互助不仅解决了经济生产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困难与问题, 也加深了人们的感情,创造、维持和强化了人际间的社会关系, 从宏观上看互助起到了凝聚与整合乡村社会的作用。[11]村民在生产生活的互助合作中依靠集体的力量完成超出个体能力之外的事务, 获得帮助的村民不仅会在接下来的生活中积极回馈别人, 而且对其他村民也充满了感激之情, 这一亲密情感有助于化解平时的小积怨、保持和谐关系, 从而使得村民间的熟悉与亲密感进一步增强。乡土社会的熟悉是从长时间、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 进而从熟悉里产生信任。[12](P10) 村庄充满了人情味, 这使得村民仍然有着稳定的面向村庄的生活预期, 村社共同体得以维系, 进而公共的集体信用体系得以保持。在村民间的借贷行为中,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的乡土观念成为舆论规范。倘若借入方悖离公共规范的要求,就会遭受负面的社会评价, 受到其他村民的孤立与排斥, 在需要钱时就很难再借到, 而且其他事情上也不会有村民帮忙, 沦落到社区的边缘位置, 对自己以后在村庄的生活产生消极影响。
六、总结与讨论
村庄民间借贷作为村民抵御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 从传统的乡土社会到现在一直普遍存在。村民的收入一般可以保证日常生活的维持, 但积蓄不多, 在遇到重大人生节点上的礼节性开支如为儿子建房娶妻时, 借贷就成为村民的必然选择。随着打工潮的兴起, 村民的收入相较集体时期有了很大增长, 但家庭生活开支也相应提高,特别是人情往来支出, 田村一般关系村民间的随礼从5 年前的二三十元涨到了现在的100 元, 导致家庭积蓄很难增加。一方面村民积蓄难, 另一方面结婚建房等仪式性事务的费用也呈几何式增长。田村2005 年结婚的要求为两三千元彩礼,不需要买房, 现在则涨到彩礼两三万, 还要在县城买房。这主要是因为田村属于欠发达地区且男女性性别失调, 女性在婚姻市场的优势地位凸显, 提高了她们在婚姻中的要价权。
理论上村民对资金需求的满足有正规金融部门与非正规金融两种渠道, 实际上一般村民既不愿意也无法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资金。农户的借贷主要用于应对生活风险, 因而预期收益率较低以及农户从正规金融部门借款的交易成本高这两个方面导致了农户对正规金融的需求抑制。[5] 小农经济下农户本身经营与居住的分散性、收入受市场影响较大、缺乏可靠的信用以及农户的弱势谈判地位使得农户无法与正规金融部门对接。[6]
“人人贷”是中国30多家经营这种业务的网站之一,中央电视台把它当成了案例。节目播出第二天,“人人贷”由于访问量超载出现了瘫痪,这令3个“80后”合伙创始人始料未及。创业一年有余,他们几乎没同媒体打过交道,在没有任何预案的情况下,网站瘫痪了两天。“老大”李欣贺事后有些遗憾:“被这么多人关注,这么好的一个展示机会,却因为技术故障没能让别人看到。”
3个年轻人为何选择趟“民间借贷”的浑水?他们相信总有一天,“人人贷”会像支付宝一样,拿到户口本。
在中国 网络借贷就是雪中送炭
合伙人中,李欣贺和杨一夫是北京大学金融数学系同班同学,毕业后,李欣贺去了德意志银行香港投资部打工,杨一夫则跑到荷兰读金融硕士。
李欣贺后来又去了中银国际直接投资部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当投资经理。投行业务让李欣贺接触到了很多金融链上的人和事。他看见勤劳的个体户因为没钱,本来可以养20头牛,却只能买5头牛犊,而大公司老板直接坐到银行贵宾部,就能贷到很多款。“这些人其实没有分别,小老板和个体经营户甚至更加勤奋,在更加拼命地工作。”李欣贺觉得,为这些人寻找资金是块很大的市场。
在一个饭局上,李欣贺认识了清华金融系的福建人张适时。张适时比他小一岁,毕业后一个人背包环游完世界后,在自己的家族企业里帮忙。
2005年,美国兴起了一批例如格莱珉银行、PROSPER、lending club的民间借贷类型网站。网站作为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有借款需求的人。
李欣贺知道了世界上还有这么一种东西。此时,杨一夫回国,3个人都想在互联网创业,他们开始聊很多民间借贷的事,最后觉得“人人贷”的项目有前途。
“国家一直说要扶持小微企业,但很难找到该用什么样好的方法来解决。网络借贷模式在美国做得很大,但其实更适合中国。美国的私人金融很发达,它起的是一个锦上添花的作用,在中国就是雪中送炭,是有和无的区别。”李欣贺说,因为都是金融专业出身,他们觉得民间借贷本身并没有问题,而且自己只是做一个信息服务平台,当时没考虑中国的政策法规的大背景。
从筹备到现在,“人人贷”存在了两年,而关于民间借贷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止过,让他们庆幸的是,至今没有有关部门来找麻烦。相反,国家开发银行、温州和鄂尔多斯市政府等相关机构,还到他们这里来考察。
管控风险是头号问题
去年7月,中国最早的网络借贷型网站“哈哈贷”倒闭,因为信用问题和运营资金短缺,留下10万注册会员和一堆没有到期的坏账。或许正因如此,央视才在年底瞄上了规模相当的“人人贷”。
李欣贺说:“这种类型的网站倒闭,首先是行业市场和规模还比较小,现阶段想盈利很难,如果前期投入不够,压力很大。还有就是控制不住风险,如果像电商一样只扩大交易量,信贷质量很容易失控,在这个平台上,理财人有损失,那就没有口碑了。”
在同类型网站中,“人人贷”的回报率并非最高,但交易量正在以每月40%的速度增长,现在月交易量能够达到2000万元。
作为交易平台,“人人贷”最重要的责任是控制风险,审核借款人资格,这是杨一夫负责的工作,他们通过网络上传材料对借款人进行审核。为了减少恶意借款人,“人人贷”的一部分成本花在了寻找第三方认证机构上,他们和国家身份证验证中心合作验证借贷人身份证,和全国工商注册部门合作验证微小企业主借款人身份。
一旦出现坏账,他们要从公司的储备金中垫付还款,这是一项巨大开支。几乎所有收入,“人人贷”都放到储备金上。
还是有些细节让他们觉得很难把控,公司成立之初,“人人贷”发现在“其他联系人”一栏上,不同借款人填的都是同一个人——有些非法中介机构已经开始提供冒充联系人服务。
李欣贺分析说:“这个行业的门槛看似很低,因为它依托的是互联网,任何人都可以搭建一个网站,但我们不像电商或团购,我们即使倒了还要面对一大堆问题,赔偿给理财人的钱不是一点鼠标就能解决的,金融专业问题同样是个很大的门槛。”
“人人贷”组织了专门的贷后管理团队,专门向没有还上钱的借款人“催账”,大部分垫款他们最后都能收回,如果有坏账实在处理不了,则会像信用卡贷后管理一样,转给第三方管理机构。现在,“人人贷”的坏账率在千分之五左右,一年需要垫付几十万。
稳住才能赚钱
“人人贷”最早的办公室在北京大望路万达广场,100平方米,算上3个合伙人,员工一共8个。现在,他们搬到北京西郊的一座1000平方米别墅,员工超过50个,注册会员也已超过20万。他们80%的交易量来自微小企业主,在风险极小的情况下,给投资人高于一般理财产品很多的回报。
这个数据的确让人兴奋,但还不能把它称作一家成功的网站,“人人贷”仍然处于亏损状态。公司的启动资金是由3个合伙人一起投入的,两年来,他们又陆续投入了一些钱,从大望路搬到别墅,实际上是因为房租更少。
“人人贷”的盈利来自两部分,交易服务费和账户管理费,服务费是交易额的3‰。
李欣贺在公司负责商务和运营,公司发展到20个人时,他没有感觉到变化,到了50人时,他开始觉得管理需要作出改变,“如果公司有100人,现在的管理体系可能要崩溃”。大学时,他不是个参加集体活动的积极分子,现在则要每天和很多人打交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