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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意义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3:3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银行监管的意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银行监管的意义

篇1

主题词:银行监管;市场约束;借鉴与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2-00062-03

20世纪90年代早期,经历了十几年的高通货膨胀和金融衰退,阿根廷开始进行经济和银行监管改革。银行监管政策鼓励金融私有化和自由化,在自由化进程中创立了银行监管与市场约束戏剧性结合的BASIC银行监管体系。BASIC银行监管体系提高了阿根廷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帮助阿根廷经受了亚洲、俄罗斯、和巴西金融危机的考验。阿根廷现行的银行监管体系被认为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两到三个最成功的案例之一。1998年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银行监管质量的比较中,阿根廷与香港评级(21分)并列第二名,略次于新加坡。阿根廷的银行监管改革经验对于我国改革银行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阿根廷BASIC银行监管体系

阿根廷BASIC银行监管体系是债券(B-BOnds)、审计(A-AudiTing)、监管(S-Supervi-siOn)、信息(I-InFOrmaTiOn)和信用评级(C-Cred-iTRaTing)五个要素的缩写。五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信息(I)是实施有效市场约束和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为提高银行信息的透明度,阿根廷监管机构不仅公开披露汇总的银行资产负债表、监管比率、业绩比率,同时还公开披露各行的不良贷款和拨备的详细情况。征信系统中包含所有50美元以上的每笔贷款的详细情况,如借款人名称及其唯一的身份编号、贷款银行名称、贷款额、贷款分类结果(阿根廷也实行贷款五级分类)、担保的详细情况。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中央银行网站免费查询到每一借款人的信息。

审计(A)指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开披露信息的审计。信息的效用不仅取决于信息的数量和可获得性,还取决于信息的质量。为确保银行业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中央银行经审查确定了有资格对银行业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清单。同时,为保证审计质量,法律规定审计机构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金融债券,如果出现审计质量问题,这些债券将被没收,同时被取消金融审计资格。此外,中央银行对最低审计要求制订了严格的指引,还对审计过程实施监管,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提高公开披露的信息质量,是实施有效市场约束的前提条件。

监管(S)是指监管者对银行实行CAMELS评级的过程。评级结果与很多监管措施挂钩。如评级结果要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挂钩,评级结果越差,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越高。

债券(B)是指法律规定,阿根廷的银行每年必须发行相当于存款总额2%的次级债。采取这种监管措施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银行如果被迫到市场上发行次级债、吸引机构投资者参加,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向债券持有人和监管者披露信息,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二是次级债公开交易的二级市场价格可以即时反映银行的风险程度,为银行监管和市场约束提供市场信息;三是持有次级债的高级投资者对银行的索取权仅优于股东,银行如果出现偿付危机时,他们将会遭受很大损失,这将会激励机构投资者对银行实施有效市场约束。

信用评级(C)是指中央银行要求银行必须获得国际上活跃的四大评级机构之一出具的评级结果。信贷评级的要求可以使得广大公众在不了解复杂的银行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简单的银行评级结果对银行的风险程度做出判断,并据此通过存款转移、要求较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

此外,为了强化市场纪律,阿根廷还采取了以下措施:一,严格的有限的安全网。阿根廷的有限存款保险体系完全是由私人投资的、有限的存款保险,同时对中央银行实施最后贷款人的权利进行限制,这些都使得存款人面临存款损失的风险,从而有利于激励存款人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二,中央政府鼓励省级政府控股的银行的私有化;三,银行必须满足严格的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要求,且这些要求与银行的评级结果、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等挂钩,评级结果和监管评价要高,则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要求越低;四,阿根廷允许外资银行自由进入本国金融市场与本国银行进行竞争。充分的市场竞争一方面有利于促进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的能力。

二、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市场约束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提高信息透明度

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要提高银行业信息的透明度,解决银行和存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阿根廷BASIC银行监管体系的5个要素都是为了提高信息透明度、信息的可获得性、信息的可用性。

而我国在这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信息(I)的透明度不高。尽管我国已建立了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但这一系统目前只对商业银行开放,而不能对所有公众开放。公众无法通过这一系统了解每家银行的风险程度。系统中的贷款分类信息并没有经过外部审计师的强制审计,因此,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不能得到保证。二是审计(A)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尽管大多数银行的年度报表都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但我国尚未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准入管理,审计质量存在一定差别;三是监管(S)信息不透明。我国已经开始实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CAMELS评级,对其他类金融机构尚未实施监管评级。但评级结果并不对公众公开,不利于公众利用评级结果对银行的综合经营状况作出判断;四是次级债(B)的发行尚未成为市场约束的一种手段。我国很多家银行都已经发行了次级债,但我国次级债仅是资本补充的一种手段,由各家银行相互持有。由于各行都预期政府会对银行承担隐性担保,因此,各行发行次级债的利率、发行量并不能反映银行的风险程度,机构投资者并不能通过这一手段约束银行,次级债的发行不能起到揭示银行风险信息的作用;五是信贷评级(C)制度尚未实施。我国大多数银行没有取得并公布国际活跃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不利于包括存款人在内的广大公众利用国际评级结果对银行的经营状况作出判断。以上各方面都反映了我国对银行业实施有效市场约束所需要的信息仍然很不充分,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仍很严重。

(二)建立适当的制度安排,提高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的激励

充足的信息仅是实施有效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市场约束发挥效用的另外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为包括存款人在内的广大公众提供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的激励。如,阿根廷实施的有限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在银行倒闭时,只能得到有限的补偿。而且,阿根廷存款保险公司完全是利用私人资本建立起来的,私人公司经营的目标必然是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存款保险公司完全按照法律和商业原则操作,而不是如我国或其他国家一样为存款提供完全的隐性或显性存款保险。由于银行破产将会给存款人带来损失,这就会激励广大存款人对风险程度较高的银行要求较高的存款利率或通过将存款转移到较为安全的银行的方式实施市场约束。而我国虽然尚未建立完全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处置破产金融机构时,对存款人往往提供完全的补偿,存款人不必担心存款资金的安全,存款放在任何一家银行都是安全的,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存款人丧失了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的动机。

(三)充分的市场竞争可以提高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的能力

为促进市场竞争,阿根廷允许外资银行自由进入,充分的市场竞争提高了存款人可以选择的银行范围,提高了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的能力。我国自2006年12月11日后,将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国内市场,中国居民可以选择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范围加大,金融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大,这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存款人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的能力。

(四)实施市场约束需要一定的政治环境的配合

阿根廷BASIC银行监管体系可以作为任何一个希望培育银行监管的市场约束机制的国家的榜样。但这些制度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政治环境的支持。很多国家,如1982年的智利、1984年的美国、1991年的委内瑞拉,尽管缺少法律支持,但这些国家仍为存款人提供了完全的存款保险。而阿根廷在1995年的金融危机中,政府选择了关闭破产银行,允许这些银行的存款者损失了他们的绝大部分存款。政府承诺实施低通货膨胀政策、治力于银行系统的改革,限制大规模的对银行实施救助行为的支出和对银行实施的其他干预。阿根廷的监管体系在其他国家的成功运用也需要政府真正支持金融改革、限制对破产银行的救助行为的政治环境。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实施有效的银行监管,一方面是要吸收引进先进的监管技术和方法,但更重要的、也是更困难的是创造一个使得有效银行监管体系发挥作用的良好政治环境。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对存款人的基本存款保险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不得不承担对破产机构的救助责任和对存款人的完全的隐性存款保险,我国尚不完全具备对银行业实施有效市场约束的政治环境。

(五)有效发挥市场约束作用,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管体系仍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市场约束发挥的作用很小,而政府监管由于受到资源、技术、人力、信息等方面的限制,监管的有效性仍然不高。因此,为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有必要借鉴阿根廷的经验,有效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为此,一是要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在符合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公开各方面的信息,包括信贷质量信息、风险程度、监管评级、国际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结果等各方面的信息,同时要加强对信息披露的审计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二是要建立适当的制度,为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提供激励。这就要求我国逐步取消完全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取消对破产机构的无条件的救助制度,建立有限的存款保险制度,只对存款提供部分保险,允许清偿力不足的银行破产,存款人要为不审慎地选择存款机构承担损失,这样就会激励广大存款人实施对银行的市场约束;三是要提高市场竞争程度,为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提供空间。一方面要允许更多的外资机构进入,另一方面要逐步放开存款利率,使得存款利率能够反映银行的风险程度;四是要培育实施有效市场约束的政治环境。政府要承诺不对问题机构提供完全救助政策,不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行为,维持低通货膨胀率的稳定的市场环境,提高货币、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和可信度。

参考文献:

[1]Charles W.CalOmiris and AndreW POWell,“Can emerg-ing markeT bank regulaTOrs esTablish credible discipline?”,NBER WOrking paper 7715,May 2005

篇2

论文摘要:近年来,中国的银行业监管取得了较大进展,在防范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注意的是,中国当前的银行业风险仍然十分突出,银行业的监管也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银行业市场日益开放,如何通过健全银行业法规体系,改进监管理念、方式和手段来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对于促进金融发展和保持金融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0 引言

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的银行监管基本完成了从单纯的合规性稽核监督到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从单纯的行政监管到依法监管的转变,监管组织体系、指标体系、法律体系框架已具雏形。但也应看到,我国现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银行监管有效性还较低,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尚未形成,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检查尚未得到有效结合,监管信息没有得到较好利用,实现银行监管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1 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市场约束机制

我国应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尽快出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条例,尤其要重视对防范风险的信息披露,以增进市场约束。具体改进方向如下:

1.1 银行会计体系和会计财务信息披露。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向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靠拢,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向国际标准靠拢,最终实现会计报告国际化。出台专门的衍生金融交易会计准则,解决衍生金融交易业务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问题。尽快出台银行基本业务会计准则,强化会计财务方面的信息披露。

1.2 强化表外信息披露。①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确定的框架原则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表外业务风险衡量标准和风险检测体系。这样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不同商业银行的各种表外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同时又能够将中间业务的经营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督。②完善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方法。要求表外业务项目应以资产负债表附注形式或附表形式反映出来。对表外业务会计核算,无论是已经确认还是未经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融企业均应揭示有关其公允价值的信息。③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对在银行表外业务披露中的重大虚假披露事件的当事人应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适当的时候可以引进社会权威信用中介机构,对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加以审计。

2 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2.1 健全银行内部控制机制。

①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运作有重大影响。针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股权过分集中的问题,应适当分散股权,将政府的绝对控股变为相对控股。在股份改造的基础上,国有商业银行应尽快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完善董事会结构,确保董事会履行其受托责任,保证其有足够的独立性。明确各管理部门的权责,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信贷管理委员会、内控管理委员会、行长等与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②建立对内部控制科学有效的综合评价体系。开展内部控制制度评价稽核,确定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的缺陷和薄弱环节,评估拟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可靠性,确定现场稽核的范围和重点。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可以分三步进行:首先对内部控制建设状况进行调查;其次,开展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最后,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2.2 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应当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公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并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

2.3 由指令式监管模式向激励相容式监管模式转变。在激励相容的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将本应由市场、银行的相关利益者承担的职责还给了市场和银行的相关利益者,可以克服监管中的越位、错位,极大地减少了监管者的工作量,使监管者将有限地资源集中于本应承担的职责,从而有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

3 建立商业银行动态的风险评估系统,制订合理的风险监管措施

3.1 建立商业银行动态的风险评估系统。随着金融创新步伐进一步加快,银行面临的风险也必将增加。为了适应这种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应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尽快建立一个能够实时监控风险的动态风险评估系统。

3.2 制订合理的风险监管措施①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持续监管。监管部门应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特征和风险管理等因素,确定银行监管周期,在每一周期结束后对银行进行综合评级和风险评估,并做出下一周期的监管计划和具体安排;同时,跟踪监控上个周期发现的问题,检查其改进情况,实施动态、持续的监管。②制定明确、严谨的现场检查制度和程序。要建立具体的现场检查计划制度,计划主要以非现场监管所预警的银行风险状况为依据,检查方式为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检查频率依据银行风险状况而定;要制定明确的现场检查程序与步骤,并通过电脑网络系统指导每一次检查,加强信息交流。③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机制。首先要统一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评价体系,各式报表实现标准化,原始数据统计口径规范化,实施并表监管。其次要加快非现场监管电子化、信息化进程,逐步建立非现场监控中心数据库,开发统一的计算机非现场监管软件系统,实现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化、自动化。第三要针对风险传递、控制问题,加快建立完善的金融安全预警系统。④实行监管特派员制。经过授权,监管特派员有权代表监管当局列席商业银行的高层决策会议,并有对银行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否决的权利,把监管的“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抑制违规和风险问题的产生。

4 提高我国金融监管人员素质

4.1 完善培训机制,对现有监管人员加强培训。风险监管要求监管人员熟悉金融法规、商业银行业务及经济金融形势,能够结合区域金融特点对银行经营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化解措施及建议。可以采取到国外监管机构考察、调研、进修或到被监管机构实际操作等形式,对现有监管人员进行现代国际金融知识、法律、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外语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造就一批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人才,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4.2 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和考核机制。

4.3 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使其尽量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和尽职尽责。

4.4 在利益分配上,对监管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和晋升制,根据监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评聘,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5 建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5.1 明确各部门职责,并指定牵头部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必须明确各部门职责,并指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起召集、协调的作用。结合我国分业监管的实际,人民银行应当发挥牵头作用。

篇3

1974年赫斯塔特银行倒闭事件,使得国际社会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合作从理论探讨转而进入实践层面。1975年,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以十国集团为核心的中央银行行长成立了“银行业监管实施委员会”,又称巴塞尔委员会。该委员会于同年发表了《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简称《巴塞尔协议》,首先明确了对外资银行,东道国与母国共同负有监管责任。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对1975年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订,改变了1975年协议中东道国监管原则与母国监管原则并行、不分主次的做法,采纳了1978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综合管理法”,重新划分了东道国与母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责任,体现了“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的总体思路。此后,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一系列协议或报告中,都进一步强调了母国监管的重要性,如1997年影响广泛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重申全球并表监管的重要性,强调母国监管为主,要求东道国从信息交流等方面配合母国实现有效监管。虽然“巴塞尔协议”的法律性质至今尚无定论,目前的主要观点是“国际惯例说”。⑴也有的学者认为“巴塞尔协议”属于软国际法,但是不论是“软法说”还是“惯例说”都承认了“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深刻影响及现时的指导意义,因此可以说“巴塞尔协议”所提出的“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反映了各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总体趋势。

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探讨,东道国与母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合作的理论依据,即东道国与母国分别依据哪项国际法原则对外资银行享有管辖权,当双方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以求通过这样的探讨能更进一步地论证“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原则的合理性。

国家管辖权主要是涉及每一个国家对行为和事件后果加以调整的权利的范围。⑵那么如何确定一国对哪些行为与事件后果可以加以调整呢?“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决定于有关问题与行使管辖权的国家之间有相当密切的联系,从而使该国有理由对该问题加以规定,而且也许也有理由超越其他国家的竞争性的权利。”⑶也就是说,一国只能对与其有紧密联系的事项主张管辖权,当多个国家对同一事项都具有某种联系时,以其中一国的管辖权为优先。那么现在的首要问题在于,东道国与母国分别与外资银行存在何种联系,从而对外资银行享有管辖权。

一、 东道国

外资银行实际上相对于东道国而言,即位于东道国境内但资本的全部或部分来自海外的银行。各国对外资银行在内国所允许开设的种类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对外资银行的规定包括三类:外国金融机构在国内设立的分行、全资子银行、合资银行。但不论外资银行是何种类型,不论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何国国籍,该外资银行总是在东道国领域内从事日常营业活动,因此首要的,外资银行与东道国之间的联系在于外资银行在东道国领域内的存在,即属地性。其次,对于子行与合资银行,它们是在东道国境内成立的法人,如果东道国是依据成立地说确定法人国籍,那么子行、合资银行与东道国之间的联系还具有属人性。但是,由于属地性是管辖权的首要根据,即属地管辖权优于属人管辖权,因此,一般地,东道国会依据属地原则对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

二、 母国

东道国对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的依据是简单易见的,而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机构主张管辖权的依据较之前者则要复杂得多。国际法上,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有四项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后两项原则一般适用于刑法领域,下文主要探讨母国是否能够依属地原则或是属人原则对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

(一)属人原则

1.对于分行

分行是指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延伸和组成部分。由于分行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际上只是母行的一部分,从而通过母行与母国具有属人性的联系。即,母国可以主张对分行的属人管辖权。

2. 对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

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都是在东道国境内,依据东道国法律,注册成立的独立于母行的法人实体。 那么问题就产生了,如何确定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的法人国籍?

国际法上确定法人国籍的原则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本座说和成立地说。这两大主张在国际上影响最大,适用最广⑷。成立地说,即以法人注册登记地做为法人国籍国。本座说,对本座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法人实际控制管理中心地;另一种理解是认为本座指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由于营业中心可能分处几个国家,因此采用后一种理解的国家很少。而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与其他标准相比,在某种意义上占有优先适用的地位,至少在国际税法上有这种实例。⑸如果以成立地为标准,那么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都具有东道国国籍;由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由东道国占有绝大部分股分的合资银行除外)是完全或至少大部分受控于母行,因此若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法人国籍,那么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就具有母国国籍。二战后,国际上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主张和实行以成立地和本座地相结合作为确认法人的法律人格的标准。⑹因此,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就很有可能同时具有东道国国籍与母国国籍。

我国以成立地说作为确定内国法人国籍的标准,即在我国境内依据我国法律登记成立的法人具有中国国籍,同时对于外国法人在外国依据该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予以承认,不论该国以何种标准确定法人国籍 .也就是说,我国并不排斥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同时享有东道国与母国国籍。可见对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母国也可以主张属人管辖权。

篇4

关键字:影子银行 金融稳定性 监管策略

一、影子银行的涵义

影子银行的概念由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麦考利在2007年率先提出,他将其定义为"一整套被杠杆化的非银行投资管道、载体与结构",意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与传统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美国影子银行体系分为政府支持的影子银行体系、"内部"影子银行体系和"外部"影子银行体系,主体为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机构等。中国金融创新程度相对较低,资产证券化发展并不成熟,影子银行的发展刚起步,尚未规范成熟,但正在成为全球关注的新焦点。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典型形式及其影响

根据影子银行的基本特征分析当前我国影子银行的基本类型,可总结出我国当前的影子银行主要有以下五大类。

(一)委托贷款及其风险分析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在实际运作中,委托贷款基本上与商业银行信贷无异,只是利率水平随行就市。其中,上市公司参与委托贷款最为典型。2011年以来,宏观调控趋紧以及上市公司存在超募资金,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大量投入委托贷款。根据上市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的数据,剔除上市银行和保险公司后,2013年有41家上市公司发放贷款及垫资金额合计319.24亿元,较上年增长46.21%。委托贷款的巨幅增长已经对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产生了不利影响。

从各上市公司公告中可以看到,上市公司在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时,贷款利率都普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有多笔委托贷款的利率甚至超过了20%,存在较大的利率风险和贷款逾期风险。同时,部分上市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带来的利润甚至超出了主业的利润增长幅度,成为公司整体利润的重要构成部分,导致部分企业热衷于委托贷款而主业衰落,不但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而且不利于构建有竞争力的产业结构。

(二)银行理财产品及其风险分析

近几年随着居民保值增值的投资意愿增强,购买理财产品已经成为重要的投资渠道,快速发展的理财业务也成为商业银行调整收入结构与开展业务创新的着力点,部分商业银行还以此规避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2013年,211家商业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4.3万余款,募集资金规模约达28.6万亿元人民币,分别较2012年增长了40.3%和29.5%。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对人民银行宏观调控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货币政策执行力度有一定的对冲效应。随着理财产品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趋于雷同,收益率呈现出下滑的趋势,但是商业银行普遍存在宣传理财产品高收益、低风险性质,对投资人产生了一定的误导和纠纷,侵害了投资人的利益。部分理财产品已经异化,期限趋短,在功能上有涉嫌变相以高收益违规揽存之嫌。

(三)担保公司及其风险分析

目前国内约有6000余家担保公司,且随着各地高利贷问题的产生,担保公司扮演的影子银行角色日益凸显。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急剧增长隐藏着较大风险。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较弱,风险抵御能力有限,法人治理、内控机制等也有待健全完善。有的银行未严格审核担保公司资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难以有效监测和判断担保公司的保证能力。部分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或将资本金违规投入资本市场等的担保公司可能会对银行信贷资金造成风险。而且,有的担保公司担保杠杆放大倍数过高,风险加大,甚至还存在违规吸存等问题。

(四)典当行及其风险分析

近年来,典当行作为我国非常典型的影子银行,虽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但其放贷不以信用为条件,不审核当户的信用程度,只注重当户所持典当标的的合法性和价值大小,所以酝酿着较大风险。部分典当行会因为商业银行对其授信门槛较高,资金短缺而卷入高利贷以及违规吸存放贷,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另外典当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加剧,恶化了行业发展前景。部分典当行为了追逐利润,不顾自身实力,在费率的收取上只执行一个费率,没有按规定将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与典当行的综合服务费分开计算。

(五)其他类

除上述几种典型的影子银行外,部分逐利资本也通过其他方式参与影子银行。比如,一些没有专业技术背景的企业热衷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使得小额贷款行业出现急功近利的不良倾向,贷款对象垒大户、贷款额度超过正常水平以及利率越来越高等,甚至有些小额贷款公司有违规吸存现象。作为一种新型的影子银行形式,网络借贷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呈现出井喷增长态势。由于网络借贷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以及内部风险管控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规范性文件,网络借贷的经营模式及风险管理还不够完善。

三、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政策建议

(一)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由于影子银行涉及主体较多,对其进行全面监管还存在难度。目前应构建包含影子银行在内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强化影子银行系统风险预警与动态监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要关注系统性风险并有效的减少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具体建议可分为三点: 第一,监管者应树立宏观监管意识,充分理解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意义和重要性;第二,要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社会融资总量统计体系,为宏观审慎分析提供必要的基础性数据;第三,要尽快开发并完善宏观审慎的政策工具,探索逆周期调节机制以及杠杆率动态调节的方法和策略。

(二)稳健推进金融产品创新

要认真分析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关系,应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地推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当前我国金融发展基础较弱,市场化进程中投资者风险意识和投资行为与成熟市场国家还有较大差距,我们应该在强调基础资产真实性、质量等方面的基础上合理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市场推广的过程中要建立严密的评价和检测体系,防止金融创新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果减至最小。

(三)加强影子银行信息披露

西方发达国家对影子银行监管的重要经验是强调影子银行体系的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信息披露机制将成为未来对影子银行监管的重点。建议央行充分发挥其市场决策者作用,广泛收集、整理并及时公布影子银行机构的系统性信息,提高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完善新型影子银行金融监管

针对新型影子银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需要加快立法进程,逐步探索新型影子银行监管体系。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属地化管理基础上,推动建立全国性的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协调机制,要进一步明确行业发展趋势与监管动向,引导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网络信贷等新型影子银行,鉴于其对网络的技术性要求较高等特征,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实施注册地属地管理,明确网络信贷的信息披露要求;对有资金沉淀的网络信贷模式,明确资金沉淀的风险管控要求以及利息归属。

参考文献:

[1]李扬.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与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11(12).

[2]蒋虹.浅析中国式影子银行[J].经济研究导刊,2014(05)

[3]张慧毅,蒋玉洁.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及其监管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3(09)

篇5

银监会于2014年启动了民营银行试点工作,首批5家试点银行已全部获批开业。2015年6月,《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民营银行组建由试点转为常态化设立。截至目前,包括5家试点银行在内,银监会共批准筹建17家民营银行。

对于指导意见,银监会表示,意见紧密围绕“引导科学发展”和“严守风险底线”两个核心目标,通过明确民营银行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提高民营银行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坚持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等原则。

在指导意见明确发展战略章节中,监管机构要求民营银行实现错位竞争、市场定位,并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大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的经营模式,并支持民营银行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进行技术创新。

银监会在认真评估民营银行发展情况、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以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述监管指导意见,提出了民营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等原则,并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发展定位。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要求,突出民营银行有别于传统银行的发展特色,要求民营银行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坚持特色经营,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二是推动创新发展。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加强监管服务,推动监管创新,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民营银行开展业务、服务、流程和管理创新,注重监管政策的激励相容,对特色经营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成效显著的,实行监管正向激励措施。

三是强化审慎监管。针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股东监管等重点领域提出监管要求,强化银行自我约束、市场约束和监管约束,引导民营银行股东为银行增信,形成股东关心银行发展以及银行有效管理风险的良性机制。

四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管联动,提高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有效性,加强监管部门与地方各级政府在民营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配合地方各级政府建立有关协调机制,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在落实审慎经营方面,银监会鼓励民营银行在其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等不从本行获得关联授信、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

民营银行的股权结构及治理一直颇受关注。有业内人士曾直言,尽管民营银行单一股东持股不得高于30%,但仍容易出现“一股独大”,把民营银行搞成企业的“提款机”。

此前,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在2016年全国城商行年会上称,民营银行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和问题,其中包括股权不稳定。他表示,有的股东短期入股后即出售银行股权,有的股东在银行获批后立即转让股权,有的股东面临司法纠纷,存在强制拍卖执行银行股权的隐患。“风险不能松,要加强股东管理,提高股权稳定性。”

在落实审慎经营规则部分,《意见》对民营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等做出了规定。关联交易管理方面,民营银行应严格控制关联授信余额,严禁违规关联交易;而在股权管理方面,民营银行应当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

同时,《意见》鼓励民营银行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不从本行获得关联授信、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

自2015年6月《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民营银行的设立步入常态化阶段,并在2016年提速。银监会城市银行部主任凌敢2016年12月表示,2016年获批筹建的六家民营银行,银监会从申请受理到正式批复筹建平均仅用时20天左右。

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民营银行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不从所投银行获得关联授信,不以持有的所投银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明确了股权托管方面的要求――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

另外,《意见》对民营银行发展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发展定位,即民营银行需坚持特色经营,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服务,与现有商业银行实现互补发展、错位竞争;

二是推动创新发展,坚持民营银行鼓励与规范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

三是强化审慎监管,针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股东监管等重点领域提出监管要求,强化银行自我约束、市场约束和监管约束,引导民营银行股东为银行增信;

四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部门与地方各级政府在民营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

在银监会下发民营银行监管政策之际,中信银行业对外宣布,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得银监会批准,同意在北京市筹建。百信银行则是采取独立法人形式开展直销银行业务,也是银监会探索银行业务条线公司制改革以来落地的创新试点方案。

根据银监会批复文件显示,此次获批筹建的百信银行由中信银行和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公司作为发起人,分别认购百信银行1,400,000,000股、600,000,000股普通股股份,入股比例分e为70%、30%。

中信银行董事长李庆萍表示,百信银行是一个银行平台,市场定位是“为百姓理财,为大众融资”,将利用中信银行的网点优势和强大的金融风控、产品研发和客户经营能力,以及百度的互联网技术和用户流量资源,满足客户个性化金融需求。打造差异化、有独特市场竞争力的直销银行,为发展普惠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百度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则希望,百信银行的模式能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样本。他表示,百度拥有领先的技术实力、海量的用户数据和互联网运营经验,可以根据用户的属性、偏好对他们的金融需求进行画像,为客户提供创新型的金融解决方案,并期待未来百信团队充分利用好百度的数据、技术和流量资源,为用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篇6

关键词:引航艇 登离平台 安全隐患

从2012年7月1日起,航运界针对引航员转运安排已经启用新的标准,即修订后的SOLAS V/23和相应附则,这些新修订的内容确实解决了在引航员实际登离轮过程中所遇到的许多问题,必定能大幅度地提高引航员登离轮的安全性。在修订的过程中,中国引航协会和海事部门积极进行参与,分析世界各国同行的提案,并针对我国情况,一方面完全赞同各国为提高引航员人身安全所提出的各项建议,另一方面提出了我们自己的观点,其中部分内容已经被国际海事组织所采纳并写入了上述的修订部分。

引航员转运安全状况

通过对我国从1990年~2010年之间的26次引航员登离轮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引航员由于抓空、踩空、引航梯断裂等原因从引航软梯上坠落引航艇或水面所造成的伤害占到了绝大部分,而引航艇和组合梯中的舷梯相碰撞导致的伤亡也不在少数,这些事故的发生,都直接或间接地和引航艇有关联,如果引航艇上的登离点安排能够更合理一点,如果引航艇上的操作人员能够配合得更加好一点,如果引航艇的设计能够更加合理一点,那么这些事故或许就能够避免掉。因此在一个安全的转运过程中,引航艇的作用非常重要。一个好的引航艇,能够在恶劣的海况中最大程度减少登离过程中的危险,而且即便引航员在登离过程中发生坠落也能提供保护,避免发生严重的伤亡。

因此我国在针对引航员转运安全性提高的提案中提到作为一个完整的引航员转运安排过程,必须要同时考虑到引航艇在转运引航员时与引航梯的安全匹配性问题,以提高引航员在引航艇和引航软梯转运的过程中的安全性。虽然该内容由于和SOLAS V/23所阐述方向不同而未能在本次修订中有所体现,但我们认为这里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议题进行必要的探讨。

虽然在良好的海况下,一般的引航艇都可以安全地转运引航员,但随着船舶大型化和管理机构对引航要求的提高,传统的引航员登离轮点有越来越向外海方向延伸的趋势,外延的引航员登离轮点位置往往是没有遮蔽的敞开水域,几乎常年都有风浪,不少港口因为航道的关系,难以完全做下风,有的即使做了下风,风浪还比较大。港口的营运压力有时会使引航员不得不在风浪中进行登离轮,除了直升飞机作为转运手段外,如果没有好的引航艇和引航艇上人员的良好保护,通过引航艇上下船对引航员的人身安全威胁较大。

风浪中发生在引航艇和引航软梯转运的过程中的部分安全隐患:①在风浪中和大船靠拢时引航艇上下剧烈颠簸,引航员上下时在艇甲板上站立不稳、跌倒等,这种情况在顶浪时尤其危险;②风浪中和大船并靠顶浪航行时引航艇船头和大船之间的夹档会大量上浪,打到引航员身上;③当大船上引航软梯安放过低时,引航艇靠拢时挤压引航梯,风浪颠簸中当引航艇落下时还会向下扯拉引航梯导致其断裂。④引航艇的前半部在风浪颠簸中抬升而和引航组合梯中的舷梯的下平台相碰;⑤引航舷梯宽度较大,当引航艇靠拢时,引航艇的上层建筑可能和舷梯相碰撞;⑥引航艇和引航梯转运过程中容易发生抓空、踩空等危险,万一发生坠落,极有可能发生伤亡事故,等等。

引航艇使用分析

目前世界各国港口使用的各种不同的引航艇,有些类似于普通的交通快艇。在良好海况下使用非常方便,但是在恶劣的海况下会给引航员登离轮带来危险;有些港口对引航艇进行了部分改动以适应引航员转运的需要;在一些海况较差的大型港口已经有了专门设计的大型引航艇,我们可以通过研读各种不同类型的目前在使用的引航艇,来发现其设计使用的理念,也能够发现需要改进之处。下面以几种在各地使用中的引航艇为例进行比较分析:

上图中的艇设置了高位登离平台,位置很好,可以方便引航员登离,但是引航艇的操纵人员看不到引航员登离,而且驾驶室和登离轮点之间有玻璃窗等阻隔,不利于声音沟通,有潜在危险:而且万一人员落水后没有近水平台和施救工具,难以救援。

上图中的艇设计上考虑到了引航艇挤压引航梯的问题,船尾有近水平台有利于施救落水者。但削进的护舷材范围较小,风浪中如果艇和大船间的相对位置发生移动,可能会拖到引航梯;而在前甲板布置引航员登离轮点则上浪和颠簸机会较大。

上图中的引航艇实际上只是个交通艇,没有专门为引航员设立登离点,风浪中登离可能比较危险。

上图中设置了高位登离点,可供不同的高度进行登离,登离点比较开阔,且驾驶台在后部,操作者能够清楚地看到引航员上下,是一个不错的设计安排。高位登离点可能是由于考虑到船艇摇晃时避免和大船相撞,因此安排成斜状,这样靠拢时高位登离点和大船舷边会有一段距离。

上图中的引航艇在接送引航员时,如果大船上使用的是组合梯的话,其驾驶台和大船的舷梯的下平台可能会发生碰撞。

上图中驾驶台设在后部,视野非常好,但如果在驾驶台前设一个高位登离平台方便引航员上下就更好了:

上图为不错的设计,但如果驾驶台和登离轮点布局后移,风浪中被浪打到的机会和上下颠簸得幅度都会小一点:

上图是一个简易的登离平台,比较实用。

上图的双体水翼大型引航艇(SWATH)抗风浪非常好,但价钱贵,日常维护复杂。

引航艇的合理设计

根据观察,在风浪中登离大船时,一般引航员在引航艇上下颠簸幅度2米范围内尚可安全进行登离;引航艇船舯偏后处为颠簸幅度最小之处;并靠顶浪航行时引航艇船头和大船之间的夹档上浪一般到引航艇船舯。

合理设计引航艇,可以极大地提高引航员转运的安全性。我们认为作为专门用于转运引航员的引航艇应该达到:①在风浪中颠簸靠在大船边上时,引航艇不会挤压并拉扯到引航梯;②引航艇的前半部不应该太高,以减小在风浪颠簸中抬升而和引航组合梯中的舷梯的下平台相碰的可能;③鉴于用于引航的舷梯以后净宽度至少要在60厘米以上,所以引航艇的上层建筑和侧舷的距离应足够大以防止其可能和舷梯的相碰撞;④引航艇的横向初稳性高度不会导致引航艇横摇周期太剧烈;引航艇要有一定的抗风浪能力。并且引航艇应该配备双车和双舵,以提高操纵的灵活性。⑤引航艇应设有近水平台,和救捞工具,可以方便地救捞落水人员。

在引航艇的设计建造中,布置合适的引航员登离点,可以最大程度减少引航员登离轮过程中的风险。由于没有具体的标准,通过多年的引航员转运实践,我们认为理想的引航艇登离点应该达到:①尽量采用高处登离,可以减少引航员在引航梯上的攀爬距离,并减少上浪的影响;②为了引航员的安全登离引航艇,引航员应该始终在引航艇操作者的视线范围内,因此驾驶室设在艇的后部是一个良好的选择,并且驾驶室上部应该有可以看到上面的天窗;驾驶室应能直接和登离点之间进行声音通话。③引航艇的登离处应该足够宽敞,至少达到A889(88)中所规定的引航员登离点的尺寸以便引航员安全登离和艇上人员提供保护;有防滑措施和弹性地板;有类似A889(88)中所规定的扶手栏杆和足够长度的从略高位置垂下的扶手绳(man rope),扶手绳能够提供给引航员在艇和引航梯之间转运时必要的保护以备踩空;④引航艇的登离处尽量设在艇中部偏后位置,可以尽量避开上浪并且颠簸幅度最小;⑤引航艇上每舷应尽可能布置有至少一高一低两个登离点以适应不同的引航梯高度;⑥高位处的引航员登离平台尽量延伸到艇的舷侧以使引航员能方便地转运,而且该平台能在需要时快速收起以避免艇横摇时平台和大船相碰撞,建议手动收放;⑦如果可能,引航艇的登离处应设置延伸到艇外舷的安全网,以防万一引航员在登离过程中掉落。

某港引航艇亮点分析

在多年的运作中,针对上述思路,我们对使用的引航艇进行了多次的优化改进,以适应港口发展的需要,在此介绍用在我国某港的一款引航艇:

该艇长41米,宽度7.4米,型深3.2米,吃水2米,GM 1.2米,采用双车双舵,主机为2x1200HP,航速18节,抗风浪能力较好。

该引航艇的亮点在于,设计时,在驾驶台甲板设置了一个纵向80厘米宽,横向外伸130厘米的铁质跳板以方便引航员的登离,跳板的外伸基本和引航艇侧舷相平(不包括舷侧橡胶护垫),跳板和水面的高度约为4.5米,跳板使用链条进行收放,不用时用人力收回,用销子固定在栏杆上。平台的扶手栏杆活动连接在甲板栏杆上,不使用时旋回到栏杆上固定。另外在高点还设置了一长一短的两条扶手绳供引航员需要时使用。除去由于大船的干舷太低而从引航艇主甲板直接登离以外,去年通过该种跳板登离船约15,000艘次,使用的历史在10年左右。特别是在风浪较大的开敞水域,非常受到引航员的欢迎。

增加这样的登离轮点的好处在于:

第一,大大缩短了引航员在引航软梯上攀爬的距离。在引航软梯上的攀爬过程是转运过程中最危险的阶段,缩短攀爬距离对于安全性的提高有重要意义。假设从水面到引航员登轮入口有7米高,如果采用常规办法,从引航艇主甲板(约离水面1米高)开始攀爬,则需要爬6米高度;但是采用在驾驶台侧的高点开始攀爬的话,引航员实际上是从水面上约4米的高度开始爬,只要爬3米就上到大船上,攀爬距离减少了一半。实际上对目前的许多大型集装箱船舶的舷侧开口而言,甚至只要迈一步就到了。

第二,由于所处的位置较高,不容易受到引航艇上浪的影响,一般上来的浪都低于该跳板高度。

第三,大船上的引航梯可以放到离水面近3米的高度,这样即使引航艇靠在大船边上在波浪中上下起伏,也不会挤压到引航梯,而艇的登离平台始终在引航梯范围内。

第四,由于登离平台在艇舯部位置,上下颠簸幅度最小,有利于上下。

第五,结构最简单,收放最方便快捷,目前拉回时约要20公斤的力量,如果改为铝合金,则会更加轻便。

第六,引航艇驾驶员能够目视引航员登离,随时操控引航艇。

在这种登离方式从采用到目前为止的约十年中,引航员发生过两次险情,一次是刚从该跳板登上引航梯后,由于一手没有抓牢引航梯而使身体失去重心,引航员从约3米高处跳到引航艇主甲板,幸好没有受伤;另一次是在风浪中引航员从大船引航梯下来,踩平台踏板时由于引航艇摇晃而踩空失去重心,从约3米高处坠落到引航艇外挂的橡胶轮胎靠把上,所幸只受了一点轻伤,相当危险。由此,我们目前准备在跳板下铺设足够范围的安全网以便引航员即使因为各种原因从高处坠落也能够受到保护,但安全网的支承结构还需要研究,尽量采用半刚性结构。引航艇要等到引航员登离完成后才能够离开大船。

引航艇上的船员对引航员登离进行保护也非常关键,引航员登离时引航梯的两侧要有两个人员待命进行协助,引航艇上两舷都要备有带钩长篙,一旦引航员落水可以随时施救,艇上有必要的急救药品和担架等。

结语

篇7

一、银监会各项职能的正面效应

(一)整合银行业监管力量,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银监会成立以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属于典型的多元监管体制,人民银行有关监管司局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督,中央金融工委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干部监督管理,国有商业银行还有专门的外部监事会负责监督管理。由于多头交叉监管,一方面导致金融机构疲于应付各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却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银监会的成立,有效地整合了各部门的监管力量,克服了多头监管的弊端,有利于形成统一全面的监管框架和对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确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单独设立银监会,不仅是为了将央行的双重职能予以分离,加强银行业的系统监管,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和加强中央银行自身的独立性,有利于提高相关货币政策决策机制的透明性,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在我国央行具有监管和货币政策双重职能的时候,央行有动力予以救助以减轻其监管责任,但也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甚至诱发通货膨胀。将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单设银监会的做法,将有效地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物价水平稳定。

(三)有利于提高银行业监管专业化水平,以应对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的浪潮。八十年代以来的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浪潮此起彼伏,对银行业监管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增加了新的监管对象——外资金融机构,并改变原有监管对象的行为,加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不仅增加了整个金融系统的复杂性,而且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由于不同业务的交叉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监管的难度也日益加大。因此,建立专业化的银行监管机构,使监管者的工作职责更专一、工作目标更明确、范围更集中,可以更好地防范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使监管效率大为提高。

二、银行业监管体制运行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与障碍

应当指出的是,机构变革仅仅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组织保障,单纯的监管组织机构改变并不能代替深层次的改革。监管机构如何设置充其量只能算是第二位重要的问题,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技术和监管模式的变革才是深层次的根本性改革。《巴塞尔协议》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认为,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条件是: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制约平衡机制,相对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应的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激励机制。从银监会的体制框架看,我们认为必须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关系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信息的共享问题。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微观基础是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企业与个人的信贷行为。而这些信息来自于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在信息来源上,两个机构也许会存在一定的摩擦和障碍。因此,建立银监会与央行之间充分、及时的信息沟通机制至关重要。二是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救助问题。由于中央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问题,在银监会成立以后,牵涉到两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银监会应当在对金融机构风险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审慎地向中央银行提出对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中央银行资金支持的形式应当逐步向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靠拢,尽量减少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而是通过再贴现形式或某一中介(如设立的风险救助基金、存款保险机构)来发放救助资金。否则,在救助问题上,可能出现央行拯救过度造成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或是拯救不足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建立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有关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二)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的业务分工与配合问题。随着金融创新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将成为一种趋势。交叉性业务的出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有必要对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分工,对交叉业务协调配合落实监管职责。

(三)银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在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的问题上,地方政府与银监会应当在制度上明确监管的层次与次序。地方政府应当定位在大股东的位置,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重大问题实施内部监督管理,银监会作为外部监管者应当以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为目标,要防止大股东侵犯存款人和其它债权人、小股东利益的做法。否则,有可能出现地方政府运用当地金融机构的资源发展地方经济,而将金融机构的风险向中央银行转嫁的风险。同时,银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是关系到银监会独立行使其监管职责的重要问题。

(四)银监会的内部制度建设问题。尽管已经搭建机构的组织架构,但银监会的独立性、监管理念、监管文化、激励机制与监管技术等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的如何才是决定银监会体制是否能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现在可以肯定的是,银监会的设立已经打破了原有多头监管的体制,原有的监管理念、监管文化也势必要经历改革扬弃的过程。

三、实施深层次制度变革,完善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实现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加快金融机构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可信赖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和一定规模的现场检查队伍,负责组织对各地区之间的机动交叉检查。其目的是避免目前监管当局的分支机构的监管者与当地的被监管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造成监管的弱化。尽管理论上我们可以建立对监管者定期的异地轮换制度,但考虑到人员流动的高昂成本,实际工作中很难行得通。相反,可替代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强有力的现场检查队伍,实行异地交叉检查,这应是体制约束下的最优方案。

(二)分阶段逐步设立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在省一级建立一支业务精良、规模强大的监管队伍。待今后随着监管业务的发展,再根据需要逐步延伸到地市或县一级机构。这样,将有效地减小机构变更带来的不必要的震荡和机构设置过多导致的高昂成本。

篇8

关键词:政策性住房;银行;建议

一、政策性住房银行的优势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金融机构,却在日常运行中行使和政府及金融机构相关的职能。若将其改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金融机构――住房银行,赋予住房银行金融企业法人地位,就可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统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操作规范,从而全面提升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水平。政策性住房银行通过全新的公司化方式进行高效运作,能够为广大有住房需求的公众提供更为专业精准的服务。通过对住房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对其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的进一步规范,加之组建专业的人才管理团队,可以大大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效率,也有利于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住房银行可以为公众创造更多的选择机会,改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储蓄的限制,提升管理水平,充分体现公平、自愿原则。多项选择方式能够体现我国城乡居民的存款意志,广开住房储蓄之源,为住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组建住房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的发挥。住房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满足政策性住房储蓄的政策目标、服务对象及借贷基本原则。政策性住房储蓄在资金的可得性上有政府的政策作为依托,在资金的运用上可以更好的体现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目标,而不仅仅是为购房客户发放抵押贷款、利用低息优惠与商业银行开展同质化竞争。住房银行能够根据政府制定的政策目标,根据不同时期特定的扶持对象,制定具体的信贷计划,发挥其金融导向功能,满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

组建住房银行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住房银行是以住房公积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国家政策性银行,行使国家有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能。在国家层面成立国家住房银行总行,负责政策指导、内部监督以及各地区的资金调剂,并借鉴银行同业拆借、异地存取等业务的运作模式,实现住房公积金在不同省、市之间的调用或拆借。各城市将住房公积金余额按一定比例上交至住房银行总行作为准备金。总行将准备金和上存资金用于全国贷款资金调节,充分利用各地的沉淀资金。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的制定更加灵活和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需求,调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参与者的积极性。

二、组建政策性住房银行的实施步骤

综合考虑目前实际情况,全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在运作模式、归集运用规模、收益状况和员工队伍素质及软硬件设施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建议在组建政策性住房银行的过程中按步骤实施。第一步,开展调研,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分析研究各地住房公积金运用情况的报告,充分借鉴国外经验,为决策层提供可行性报告,为组建政策性银行奠定理论基础。第二步,将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组为住房银行,条件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向成立银行方向做准备,待条件成熟时再组建。

成立住房银行后,一方面,可以积极运用被赋予的金融功能,健全住房金融体系,强化风险控制,强化作为资金行业的规范化和正规化管理;另一方面,利用住房银行的优惠政策,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基础,进一步放大住房公积金功能,吸收社会公众闲置资金,推行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行低存低贷,大力支持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降低建房成本,平抑房地产市场价格,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实现住房保障的政策性目标。待条件成熟时组建国家性的住房银行,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金融体系。

篇9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外资银行;监管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相关规定

(一)1975年巴塞尔协议

1974年国际清算银行和英美等10国集团及瑞士专业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会议,于1975年正式成立了“银行管理和监督行动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协议的制订源于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监管机构对于这两家著名国际很行的倒闭在震惊之余开始审思对具有大量国际业务的银行的监管问题。1975年9月委员会通过《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这是第一个“巴塞尔协议”。标志着国际银行业协调监督管理的正式开始。

该协议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状强调两点:一是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二是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其目的在于促进成员国当局之间的协商和合作,但该份协议未具体划分母国和东道国的责任,各国之间为各自利益常起纷争。为此1983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发表了指导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对银行海外机构进行监管的原则,即所谓“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并强调对银行海外机构的充分监管不仅需要对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责任作合理的划分,更需要两者之间的密切接触和合作。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

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就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确定国际认可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界定了银行资本的组成,核心资本应占整个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应超过资本总额的50%。1995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并在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认为:市场风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受到利率影响的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如贵金属等)风险,它们同样需要计提资本金来进行约束。1997年7月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深入思考。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推出了三大支柱雏形: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约束。

(三)新巴塞尔协议

2003年4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巴塞尔协议体系对外资银行确立了“综合管理法”,即把跨国银行的总行、国内外分行、子行作为一个整体,从全球角度综合考察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清偿力、外汇头寸、贷款集中性及面临的风险。从监管主体上看,该原则具体对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责任的划分为:

1.清偿力。分行清偿力由母国负责监管,子银行清偿力由东道国和母国共负监管责任。合资银行由东道国负主要监管责任,但如外国银行占有多数股权,则仍由东道国与母国共负监管责任。

2.流动性。分行流动性由两国共同监管,子银行的流动性由东道负主要监管责任,同时要求总行开具保函保证对子银行提供备用信贷,合资银行流动性也主要由东道国监管。

3.外汇头寸。母国与东道国共同负责监管,东道国只负责管理其境内外的外汇交易。从监管内容上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第一,设立许可方面的限制;第二,投资主体经营状况的限制;第三,母国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2)资本充足性监管。总之,巴塞尔协议对跨国银行形成了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监管原则架构,具有划时代意义。

二、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现状

(一)中国境内外资银行的法律形态

所谓外资银行,目前在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外资银行为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总行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为外资银行。在我国主要有四种法律形态:

1.代表处或办事处。指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从事经营性业务的派出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

2.分行。指在一国设有总行,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但可从事一定范围内的经营性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是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主要形式。

3.附属银行或子行。指跨国银行母行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母行控制全部或多数股权,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附属银行或子行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母行,拥有独立的资本,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对外独立承担有限责任,跨国银行母行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其承后果有限责任。

4.合资银行。指跨国银行与中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从事银行业务的分支构组织形式。

(二)中国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法律现状

目前国际上有关东道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单独监管的法律原则大致有三种:保护主义原则、对等互惠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指对外资银行监管旨在保护本国金融经济的发展,使其免受外来的干扰和控制,对外资银行施以限制性的监管。对等互惠原则是指以对等互惠的政策和措施来对待外资银行,只准许本国银行被准许进行的国家在本国设立外资银行,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本国在该国能够经营的业务。

1.我国对外资银行实施单独监管的原则。体现为“提供优惠政策与严格进入和限制业务范围相结合”。这一监管政策造成的后果是:外资银行目前在我国享受的待遇是一部分属于“超国民待遇”,另一部分属于“次国民待遇。”外资银行的超国民待遇表现在:依据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独资、合资、外国银行分行三种形式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在最低注册资本方面的要求是:独资和合资银行均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分行则要求总行无偿拨付1亿元人民币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在注册资本的缴纳方面采用授权资本制,即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直至补足。

依据我国《商业银业法》的规定:国内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且在注册资本缴纳方面实行法定资本制。外资银行的次国民待遇则表现在: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虽然现在我国对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正在逐渐放开,但仍限定了人民币业务的规模与地域范围。

2.我国作为东道国与外资银行母国的监管合作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中,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上,强调申请在我国设立各种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者,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要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上已经部分地采纳了巴塞尔协议确立的综合管理法,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并不承认巴塞尔协议确立的以母国监管为主的国际监管合作原则。我国既允许设立分行,又允许设立合资银行和子银行,对业务范围未加区分,但只要求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要提供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从监督管理上,我国区分子银行、合资银行与分行,对前两者有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同一贷款上限等风险管理要求,对分行则无这些要求。

三、对我国完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外资银行应采取渐进战略,以实现效率与保护国内银行业的均衡。根据新巴塞尔协议有关跨国银行监管合作精神,结合中国实际调整外资银行政策。

(1)在市场准入方面。采取中国作为东道国与投资母国双重认同的制度。在引进外资银行时,要考虑母国金融业的整体状况和监管的完善程度以及监管当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合作程度等。

(2)在信息交流与信息披露方面。可与外资银行母国订立双边协议或参加多边国际组织等,与外与母国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当跨国银行出现或将要出现危机时,可以更快地获得信息和救助,为中国外资银行风险防范提供国际保障。在外资银行发生经营性困难时,请求外资银行母国中央银行进行最后援助或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联合援助,防止其破产倒闭引发金融动荡。

(3)在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方面。风险性监管(risk-based supervision)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 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 evaluation)、风险控制( risk control)、风险决策( risk 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致电“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理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和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外资银行的风险状况总是同其总行联系在一起的,对外资银行风险的监管离不开国际合作。而中国未规定外资银行的资产流动比率,未规定外汇担保限额,对外资银行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也没有详细规定,这无疑加大了金融风险,与国际金融监管的超势不符。

(4)采用经济手段,包括利率、准备金、再贴现率、税率等对外资银行进行谨慎性监管,定期对外资银行进行实地检查和非实地检查,避免外资银行的海外风险转嫁至国内。

参考文献

[1]王贵国.《国际货币金融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2]刘婕.《跨国银行分支机构分别监管法律制度初探》.《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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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银行 业务 建议

随着移动客户端的进一步成熟,借助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网上银行等进行“指尖营销”已经成为银行业普遍共识。虽然网络渠道多样,但是并没有很好的获得用户粘性,发挥出“互联网+”的真正优势。如何在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切忌贪大求全,避免内容同质化

以网上银行新推出的聊天功能为例,虽然各家银行对此进行了大规模的推广,但是互加好友、交友聊天等等功能在支付宝、微信等客户端已经运作非常成熟。一方面,人们不会选择在不同客户端同时交流;另一方面,客户选择关注银行APP的目的更在于办理业务和能够从中获取最新资讯,实现自己的财富升值,而不限于聊天。

二、找准客户需求,针对特色需求进行定向开发

我们推出的业务很多时候是希望在大众中广泛传播,并通过“大众化”的认可实现效益。但是银行业越发展,越成熟,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越窄,越需要“小而美”,并且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精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这就要求。比如,每一个银行都会有自己特色的产品,以产品为切入,以为客户创造收益为目的的信息推广可能会收获更多的客户。

三、保障安全前提下简化流程,促进交易的方便快捷

对资金而言,安全是第一位的,但是不能局限于安全而忽略了资金使用的便利性。现在借助互联网推出的“一键支付”、“扫码支付”、“扫码取现”等方式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这么说,只要一部手机,就能解决我们以往银行卡、密码器、U盾等许多的设备才能共同完成的工作,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相互之间的资源共享、技术支撑、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的到位。

参考文献:

[1]宋志德.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及出路[J].商业文化,2014,(32)

[2]马英杰,吴淑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策略研究[J].河北金融,2015,(02).

[3]张觉文,张心蓓.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现状及发展趋势[J].统计与管理,2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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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监管;博弈模型;均衡

一、银行监管的定义

银行监管指的是政府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即政府或权利机构为保证银行遵守各项规章、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银行进行的监督与指导。有学者认为,银行监管是指银行监管机构依法利用公权力及其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还有学者认为银行监管是银行监管机构依法对银行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经营活动实施规则和约束,促使其依法运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二、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尤其是进入WTO以来,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得到了较强的改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缺陷,还有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监管重点不突出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的监管过分注重市场的准入监管而轻视对银行具体业务的跟踪监控,如何与国内其他监管当局配合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监管,都缺乏深入研究并形成有效的监管制度。目前我国对银行监管的重点主要放在机构经营的合规性方面,而这种方法的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够及时全面的反映银行的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落后于市场的发展。而有效的监管措施系统应该是能够应对潜在的金融风险,能及时面对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控制风险在金融机构内部之间的相互蔓延和进一步的扩散。除此之外,我国在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上也缺乏具体的退出规定,这样的操作容易造成较大的经营风险。

其次,我国银行的监管对银行内部控制的监管不足。银行的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内部为完成既定的目标和风险防范对各职能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制度管理、风险控制和相互制约的措施、方法和程序的总称。银行的内控制度包括:有效的内部稽查制度、健全的管理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应急应变措施等。在国有银行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尽管央行已经颁布了关于加强对内控机制的指引,但仍难以真正建立起商业银行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管理作用。

第三,从多年的银行监管实践中来看,我国的银行监管,行政管理色彩非常浓厚,重人治而轻法治的特征十分明显。在这种监管方式下,容易引起被监管者的抵触,出现被监管者想法设法地钻空子等行为。虽然目前与各种银行监管规章制度相配套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已经成形,但是其可操作性差,无法满足我们加入WTO后银行业对外开放以及监管标准国际化趋势的需要。

2、监管手段落后

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手段还处于一个相对落后的水平上,对银行业的监管主要还是依靠行政审批罚款等手段,轻事前预警而重事后的处罚,这种做法难以从根本上化解金融风险。在具体的监管实施的过程当中,又存在着执法不严、操作随意等现象,这些行为都会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除此之外,目前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方式过于陈旧,主要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现场监管通常会实现通知被监管单位,从而人为的掩盖了事实,而非现场监管单纯地依靠对银行报送的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进行分析,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非现场监管的效果并不明显。

3.监管法律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关于银行监管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与基本法律法规相配套的专业性法规,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预测、分析指标体系。现行的监管法规立法滞后覆盖面窄,无法适应我国现在的金融发展趋势。部分法规修订滞后,相当一部分不适应需要的条款法规未能得到及时的修订补充。

三、银行监管与博弈论

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说过,“要想在现代社会做一个有文化的人,你必须对博弈论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博弈论就是研究利益冲突的主体人对局的理论。银行监管的实质是银行业相关主体的利益均衡,银行监管法实质是银行业相关主体的利益反复博弈的结果。

博弈论的经典例子“囚徒的困境”说明社会中每个个体只为自身利益打算时,即使大家都遵守社会规则,个体的行为不一定符合集体或社会的利益的,甚至也不一定能实现个体的最佳利益,所以政府协调监管是不可缺少的,并由此对银行监管进行博弈分析。

四、银行监管的博弈分析

1.模型与分析

在此博弈模型中,博弈的双方,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都是理性的,都会在博弈的过程中选择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测量。银行在追求自身财富最大化的过程中,除了考虑一般性的交易成本之外,还得考虑其投机行为被查出后所带来的名誉损失以及被暂停或者取消从业资格而导致的经济损失。银行监管机构虽然不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欲望,但却有以最小的财力,最少的人力物力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银行系统正常运转的动机,即追求监管的效率。

(1)模型假设

参与人:本模型假定有两方参与者,一是银行部门,二是监管部门。博弈双方在博弈的过程中均了解对方的策略、特征。

决策方式:银行的行动有两种,投机与不投机,银行监管部门的行动方案也有两种,稽查和不稽查。如果银行的投机行为暴露了,博弈就此结束,否则,博弈将继续进行下去。

(2)模型表述

①银行预期效用支付函数

假设银行的单位预期收益为A1,银行的投机行为被监管者发现后的惩罚成本为B1,银行的投机概率为θ,θ∈(0,1),θB1为银行的投机成本,则银行投机的个人预期的效用函数为:

(1)银行的投机期望收益Πp*与监管者发现银行投机的概率ε,投机的银行数目n,银行的投机行为被监管者发现后的惩罚成本B1以及监管者为检查银行的投机行所支付的单位成本B2反相关,与投机收益A1正相关。

(2)银行的投机概率θ与被监管者发现的概率ε、监管者的单位预期收益A2反相关,与投机的银行数目n、监管者检查银行的投机成本B2正相关。

(3)监管者的期望支付Πg*与监管者的检查概率ε、投机银行的数目n以及被发现的成本B2反相关,与监管者的单位预期收益A2正相关。

(4)监管者发现银行投机的概率ε与银行的预期收益A1、被发现后的惩罚成本B1以及银行的投机概率θ反相关。

四、结论以及政策建议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监管者对银行的投机行为的惩罚力度是影响银行决定是否投机的重要因素,惩罚力度越大,银行的投机行为就越少。同时,监管者的监督能力也与银行投机行为密切相关,监督能力越强,银行的投机行为就越容易被发现,投机的可能性也就越低。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存在这监管目标不够明确,监管主题单一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认真对待,加大改革的力度,以推动我国银行更好的发展。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加强银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是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我们应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改进,以促进我国银行体系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1. 建立健全完善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国应尽快建立有关网络银行监管、市场退出、外资银行监管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及时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构建我国完整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应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更符合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同时,还需建立规范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制定详细的法规,对银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原则、方式和内容进行规范,确保银行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合法可靠,这样也便于公众对其监督,便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达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构建完善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银行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加快银行股份制改造和产权制度改革。

2. 转移监管重心,完善监管手段

一是强化现场检查的系统性、计划性和针对性,改变传统的检查方式,加大对新业务新机构的检查频率和力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二是建立科学、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机制。借鉴和运用国际标准和惯例,统一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评价体系,数据统计口径规范化,各式报表标准化,加快非现场监管信息化、电子化进程,建立严格的数据报送制度,加强对报送上去的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和处罚。三是提高现有的监管水平,逐步建立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金融资产评估系统等,实现监管信息的联网共享。

3. 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监管队伍

目前我国银行缺乏足够的高素质监管人才,如果不加快对高素质人才的培养,这将严重制约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为了保证银行业平稳高效有序地进行,必须对银行监管者进行有效的监管,建立对监管者的约束激励机制,切实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势在必行。

首先,立足现有人员,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进一步优化监管部门的内部组织结构,提升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只有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才能以强烈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感去监管,才能在监管的实践中真正贯彻实施科学的监管手段,才能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其次,形成优胜劣汰的人才竞争机制,通过改革薪金制度和用人机制,吸引其他部门的优秀人才,充实监管队伍,促进监管水平的提高。由于缺乏对监管者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尽管目前监管部门付出了较大努力,我国的银行监管供给仍相对短缺。因此,要对监管者尤其是监管部门各分支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加以明确,同时,进一步增强监管部门的独立性以保证其在行使智能时不收到外界的干扰,激励监管者履行监管智能。

4. 充分重视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与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

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去学习和借鉴那些在监管法制方面行之有效的国家的经验,逐步大胆的接纳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制度。注意收集整理国外相关的银行法律制度,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资助。同时集中专业人员对监管法制成效显著的国家作系统性地研究,引进国外优秀的监管法制专家和优秀人才来国内传授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借鉴外国的优秀经验,以推动中国经济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渤.中国金融监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 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 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5] 王则柯、李杰.博弈论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 王华峰.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研究[J].金融经济,2009

[7] 张英.各国商业银行的法律监管框架:发展趋势与借鉴[J].上海金融,2006

[8] 高旺东.对非现场监管总做的再认识[J].济南金融,2004

[9] 熊湘辉、王根茂.论我国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存在的问题[J].特区经济,2006

篇12

一、中外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

影子银行这一词汇首次出现在人们视野中是在2007年,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的执行董事保罗麦卡利公开提出,他将其定义为“非银行投资渠道、工具和结构性产品杠杆化的组合”,影子银行为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具有与传统银行类似信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功能但未受金融监管部门调控的组织。

从上述金融机构以及学者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影子银行体系的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影子银行体系游离于传统的银行体系之外,与传统银行体系平行发展,不受银行监管体系的全面约束。二是影子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的是信用中介角色,通过在金融市场形成一条很长的信用链条来实现其中介功能,并且把纯粹的金融活动排除在其业务活动之外。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类型及特点

1.影子银行的类型

目前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发展尚未完善,影子银行体系的潜能尚未得到完全的发掘,专家学者对于影子银行问题的研究尚浅。但通过类比西方学者对于影子银行问题的分析,大体可以反观中国影子银行的类型。

2.影子银行的特点

我们还可以从上述论述中看出,国内影子银行呈现出“三高”的特点:

(1)高风险偏好

影子银行出于对盈利的高要求,且较少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调控,一般会偏好于具有变现能力不强而高信用风险的长期金融资产,传统商业银行对这类资产是不愿意涉足的,比如次级抵押债券。

(2)杠杆率高

这包括有两种含义,一是大量利用财务杠杆来举债经营的资本的高杠杆率,再是利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的高杠杆交易。

(3)高期限错配

影子银行惯用的盈利模式为借短投长,这与其高风险偏好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流动性风险便不可避免成为其内生性风险。

三、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正朝着以银行业为主导、间接融资为辅的发展模式方向发展。近年来,在国家政策鼓励和市场经济的共同作用下,金融市场快速扩张,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和融资工具不断创新,证券、债券和股票等金融创新产品及衍生品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的地位一路水涨船高。

四、影子银行的监管

(一)监管漏洞产生的根源

1.借短投长的模式

传统银行体系与影子银行体系在资金来源、经营模式、交易场所、监管方式与监管程度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影子银行之所以在出现后得到迅速发展,则在于它采取了对金融产品一系列创新及再包装,有效的避开传统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风险的控制,设计出一系列创新性金融衍生产品,并形成了一套高风险的运作模式。

2.监管存在漏洞

有研究认为,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是对尾部风险的监管不力。影子银行问题近年来受到了国内外研究者的高度关注和强调,中国在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大潮的同时,金融问题与金融安全也越来越引起国家高度重视。

(二)国外在应对监管漏洞方面的经验

综合美国、英国、欧盟、金融改革委员会等西方国家及金融机构对影子银行问题监管经验来看,我们还可以看出在影子银行在监管上,有五个重点领域需要监管部门重点关注,一是传统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重叠的业务部分,防范影子银行溢出效应波及传统银行体系。二是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改革,减少其“易感性”运行。三是注意其他影子银行实体所带来了系统性风险。四是防止金融衍生品创新的高度杠杆化。最后要注意的是与证券贷出、回购相关的活动,防止周期性风险爆发。

(三)对我国的启示

从发达国家及国际监管的经验中可以看出,各监管主体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没有特别到位,还未形成完善的监管系统,处在摸索期,所以不应盲目附和和复制国际上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举措。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在积极应对金融全球化浪潮时,此后应在这些方面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金融立法,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

这是我国应对影子银行风险最首要的方法。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较低,影子银行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不能盲目打击压制影子银行的信用活动,而应对其进行规范化引导,将游离在传统体系之外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范围之内,为非传统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稳步推动金融创新

逐步减少政府对金融创新的限制,合理设计金融产品及服务。但不是说政府完全放任不管。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性及多样性特征,市场自身无法形成合理有效的定价机制,这就需要政府有序的干预引导。同时应加强金融市场参与者信息公开化,尽量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损失。

3.逐步推进金融改革

从长期看,应借助金融市场工具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改进货币政策执行方式,改变人为调控的方法。由于影子银行风险具有传染性与联动性,逐步建立影子银行风险检测与预警机制是亟需解决的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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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银行监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风险管理

一、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体系建立的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频发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金融体系及其监管系统存在诸多不协调处。这些不协调之处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1 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的不协调。银行已充分国际化,但大部分的监管活动仍集中在国家主权范围,监管主体的权利局限于一国境内,而监管的客体的业务却早已跨越国境,银行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与发展业务。这种不对称的监管体系导致的结果是监管效率的低下及出现监管盲区,为次贷危机的发生与国际传导创造了条件。

2 国际监管合作困境。各国监管主体为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制定本国金融监管政策时,必然从本国利益角度出发,参与国际监管合作。我们可以通过简单的纳什均衡对松散组织下各国参与积极性进行分析:

在集体理性中,无论是A国还是B国,从个体理性角度出发,纳什均衡为(W,w),也就是如果在国际监管合作中,如无明确时间表敦促参与国实施相关政策,参与国都会采取观望态度拖延实施或者不完全实施相关合作监管政策。

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由于国际统一监管体系的缺位,各国监管政策存在差异,而跨国银行往往倾向于选择监管较松的国际和地区拓展业务,而金融业在主要西方国家的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使政府为了本国利益在过去三十年内争相放松监管。即使在达成监管合作协议后,仍有国家试图拖延相关政策的实施以为本国金融业谋求额外的利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本在2004年颁布并要求十国集团于2006年实施,但新协议在美国却获准推迟执行,导致欧盟银行强烈不满,认为美国获得额外的准备时间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损于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而事实证明美国此举对欧盟的影响远远不止恶化了银行业的竞争环境。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国际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建设

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金融创新业务层出不穷,金融机构国际化日趋深化,导致金融体系风险加大,出现了德国herstatt银行等一系列银行倒闭事件,导致严重的银行危机。为营造新的银行业经营环境,控制银行业国际化下导致的新风险,制定统一国际银行监管原则,1975年2月,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卢森堡、意大利、荷兰、瑞士、瑞典和美国在瑞士的巴塞尔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建立一个监管国际银行活动的协调委员会,这就是巴塞尔委员会。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核心内容为:针对银行国际化后监管主体缺位的问题,规定任何银行其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与东道国应共同负其监管的责任。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对协议进行了修改,对母国与东道国的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但该协议只是提出了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第一次提出使用资本监管方式进行银行风险控制是在1987年,1988年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此协议影响深远,改变了世界银行业监管格局。该协议至今已被100多个国家采纳,而8%的核心资本率已成为国际银行应遵循的通行标准。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是最低资本要求,而进行资产证券化可通过“分母战略”使银行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促使资产证券化迅猛发展。为限制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资本套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于2004年6月出台,新协议延续了旧协议三大支柱的结构,首次将资产证券化风险问题列入第一支柱,在风险计量方面倡导内部评级法,强化信息披露,使国际银行业监管走向完善。

三、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特点

2006年6月,国际清算银行正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稿完全版》(以下简称新协议)。

1 新协议第一次提出“资产证券化框架”,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需资本时,必须以经济内涵为依据,而不能只看法律形式。这项规定适应了资产证券化形式多样、层出不穷的发展趋势,同时又赋予了监管当局相当大的灵活性。新协议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好的操作性,如能在国际范围内广泛使用,将有利于形成相对公平的竞争与发展环境。除了信用风险的计量外,从操作风险、市场纪律、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做出了改善。

2 新协议对比旧协议而言,在风险计量方面敏感度更高,能更有效地约束监管资本套利行为,有利于引导银行稳健经营。新协议在风险计量方面,提出三种方法: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各国银行和监管当局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采用IRB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的目的是希望能更准确地反映资本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银行采用该方法,可将自己估算的借款人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等估计值转换成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并依此计算出监管部分规定的最低资本,加强了风险敏感度,针对旧协议监管中突出的监管资本套利问题做出了改善。

3 在风险计量方法上有较高的灵活性,引入了激励相容监管的概念。新协议同时允许使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推动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和应用,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加快实施内部评级法。采用“激励相容监管”的方式,运用在资产证券化风险和监管资本要求的评估中,有利于加速银行风险计量技术的发展。

4 加强了信息披露。新协议将市场约束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其作用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规定监管当局必须制定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银行必须及时、全面地公布各方面信息,使市场交易者能及时判断作出反应。

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展进程看,一直在被动适应银行国际化与金融创新的发展进程,国际银行风险监管的范围不断扩大,对金融创新工具越来越重视,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将成为未来国际银行监管的重点。此外,内部评级法的推行,也昭示了未来监管工作的趋势是银行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结合。

四、《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缺陷

1 新协议的亲周期效应。新协议要求金融机构对风险度量和处理采用同一方法,各机构采用类似的方法度量风险及配备相应监管资本和计提减值准

备。金融资产(或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无论是抵押品,还是证券化产品,当市场处于繁荣周期时,价值趋向一致,市场各个参与者对风险认识趋同,削弱了市场分散风险的作用,容易导致亲周期效应。

2 新协议过于细化,容易出现漏洞。此外,由于新协议对于信用风险部分的监管过于详细,建立新的强制执行系统成本太高,新规则提出的建议过于细化。充斥着繁文缛节的体制一定会存在漏洞,可能被银行加以利用。如果执行这些条款,可能助长银行在经济景气时放贷、经济低迷时惜贷的倾向,从而恶化经济周期。

3 内部评级法过于复杂,执行成本高。新协议内部评级法的风险计量模型的复杂程度,决定了其覆盖的银行范围相对狭窄。事实上用新框架计量信用风险只有大银行才可能有资源和专业能力建立、维持复杂的风险管理体系并采用高级的信用风险计量方法,也只有跨国银行才有资金和人力资源去实施IRB法。而一般中小银行要实施则必须花费大量时间和成本积累风险管理的专业技能及建立信息技术系统。据测算,按这种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平均每家银行每年可能会发生5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的额外成本。

4 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关注不够。虽然新协议的资产证券化的资本监管框架为各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提供了较为一致的指导意见,但新协议对证券化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关注仍然不够。在计量方法中,根本没有涉及到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说明。

5 信息披露要求会给未建立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增加更多管理负担。新协议的第三大支柱是市场纪律,其目的是通过要求银行披露信息提高市场力量的约束力。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新协议要求银行对新资本协议的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及资本充足率四个方面进行披露。核心信息披露适用于所有银行,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则必须披露其他有关信息。银行要在提高透明度及提供有关资料的成本之间找到理想的平衡是比较困难的。

6 资产证券化框架不能完全避免资本套利。新协议资产证券化框架本意是为了限制资本套利,但市场永远走在监管的前面,由于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可采用标准法、内部评级法和高级法三种,在不同的风险处理法中依然存在资本套利机会。比如说,新协议鼓励银行采用先进的内部评级法以加强银行风险管理,而内部评级法所需持有的监管资本将少于使用其他方法所持有的监管资本,这产生了新的监管资本套利机会。银行也可采用适合运用内部评级法的合成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来降低监管资本要求。即使现在设法对监管框架进行改进,在不断发展的金融创新下,套利机会就总是存在的,这使通过资产证券化框架消除资本套利的目的无法实现。

7 新协议可能导致银行竞争环境恶化。由于内部评级法技术、数据要求高,中 小银行受条件限制,很难达到要求,从而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如前所述的激励相容监管,使用内部评级法比使用标准法更具优势,而使用高级法又比使用初级法有更低的资本要求,目标是促进银行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技术。但由于内部评级法高级法技术复杂,许多中小银行并不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从规模效应上讲,大银行采用高级风险计量方法的成本收益比例比中小银行低,这将不利于中小银行的发展,使银行的竞争环境恶化。

此外,如果新协议在世界范围内实施,由于发达国家在风险计量与管理方面的技术也优于发展中国家,也将使发展中国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五、国际银行业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吸取了金融危机的教训,在2008年了《公允价值的度量与建模报告》,针对金融创新产品多样化、复杂化的问题,提出公允价值评估有待提高的四个方面:管理与控制过程、风险管理与度量、价值调整和财务报告。出台《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旨在提高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能力。

2009年,委员会对表外业务杠杆率问题加强了关注,提出应强化银行资本和流动性储备管理,先后了《新资本协议的框架完善建议》、《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和《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四个征求意见稿,对新资本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以强化”三大支柱”的资本监管框架,增强新资本协议的风险捕捉能力。

《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建议》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提高了“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对使用外部评级计量证券化资本要求设定了额外限制条件,提高了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流动性便利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要求银行将新增违约风险资本纳入到交易账户资本框架体系中。针对危机情况下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短缺现象,提出重新评估这类产品在不同情况下的流动性差异,对交易帐户新增风险计提资本。

此外,了《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对监督检查流程、信息披露要求和缺乏流动性头寸的处理等进行了修改,强化了资产证券化及交易账户的信息披露。《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提出压力测试应成为一家银行整体治理和风险管理文化的组成部分,应具备可操作性,相关分析结果应用于管理层决策,此外,还对银行压力测试方法和情景选择提出了具体建议。

巴塞尔委员会还将积极推动银行建立资本缓冲(CapitalBuffers),以降低新资本协议“亲周期”的负面作用,提高银行资本质量,扩大资本所覆盖风险的范围,同时引入其他补充性资本要求。

如前所述,针对新协议在次贷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其中突出处做了改进,但这些改进基本围绕资产证券化产品,除证券化问题外,新协议仍有不少缺陷仍需改进,巴塞尔委员会应有长远的眼光,争取在不断变化的形势中提前做出适应性调整,防止新危机的发生。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的落足点有如下五个方面。

1 应继续落实加强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新协议对正常情况下的三大类主要风险作出了规定,但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指导和要求。为此,新协议应寻求在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之间共同建立一种新的协调机制,改变单纯依靠公开市场操作和贴现窗口来缓解流动性压力的传统做法。为防范系统性风险,新协议必须提高对内部评级模型和风险参数的审慎性要求。此外,针对衍生产品大多为场外产品容易在极端条件下发生流动性缺失的问题,虽然委员会对此以表示重视并出台了《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但这个文件仍只落足于概念化的原则,而并没有提出实际可操作的方法,因此,委员会下一步应在系统性风险管理这方面拿出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的计量与管理办法。

2 风险计量的模型与方法须改进。迄今为止,本次金融危机中损失最大者几乎全是顶尖金融机构,这些机构

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雇用大批专家运作高度复杂的风险模型。然而,包括JP摩根在内的众多机构都未能探察到2007年发生的次贷风险。这次危机中新协议所涉及的计量模型暴露出了缺乏前瞻性、未对极端条件进行分析等缺陷。此外,还不应忽视定性分析的重要作用。

3 继续增强对创新金融工具资本约束的有效性。新协议出台后的修订基本集中在资产证券化产品上,难免让人产生“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感觉。而除了证券化产品外,其他创新金融工具也应引起足够重视。金融衍生产品具有参与方多、交易环节复杂、流动性低、二级市场不发达、信息透明度低和更多依靠模型定价等特征,由此衍生出许多新的风险因素:使银行放松了信贷标准和风险控制,使基础资产质量趋于下降;表外资产的风险更加隐蔽难以察觉;衍生资产与基础资产分离,使交易者难以了解基础资产状况,一旦基础资产质量发生问题,交易者更容易采取拒绝所有同类资产的方法自我保护,市场也更容易丧失流动性;衍生工具并未减少金融市场整体风险,并且衍生资产的杠杆作用将风险放大,增加了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为此,新协议应更加重视金融创新带来的创新风险,制定新的计量标准和监管规则,将衍生工具产生的衍生风险一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

4 要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发展监管合作。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势,新协议的适用对象却局限于商业银行,而由银行集团内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例如保险、证券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却难免波及到银行,混业经营的银行与分业监管的监管机构之矛盾必然导致难以覆盖的监管盲区。因此,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讲,巴塞尔委员会应考虑扩大监管范围,或加强与保险、证券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对金融业系统风险进行管理。

5 将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纳入资产证券化化框架,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巴塞尔资本协议进一步改善的核心思想之一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虽然在监督检查与市场纪律两大支柱中对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做出了有关规定,但在资产证券化框架中并未对这两种风险的关注有所体现。而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相对于其他资产业务更高的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委员会应考虑将其纳入资产证券化框架中考虑,做出更具有针对性的规定,体现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

从这30年的演进过程看,巴塞尔协议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管理框架,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巴塞尔委员会应不断继续修订与完善,建设有效的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黄光凌,新资本协议再反思[J]中国金融,2009,(15):30-33

[21姜鹏,国际间统一银行监管:形成、缺陷及改进[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9,(241:59-65

[3]王光宇,金融危机后新资本协议改进及对银行业的启示[J]银行家,2009,(12):13-16

[4]温晓芳从《新资本协议》看国际银行统一监管的发展[J],国际贸易问题,2004,(10):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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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影子银行 金融风险 监管建议

一、我国影子银行的现状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

在2007年美联储的年度会议上,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影子银行的概念,它一般是指那些有着部分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资产证券化程度相对于发达国家较低,利率市场化产不完善,因此,以传统银行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供资金融通的机构都可以称作影子银行。

(二)影子银行的特点

我国影子银行的业务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商业银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等方式所开展的表外业务;其二是非银行类机构,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由于影子银行不受或者较少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管,其资金流向的利润趋向性很强;在缺乏监督和法律保护的前提下,一旦这些非银行体系的资金链条断裂,就会产生巨大的风险。

(三)影子银行在中国迅速发展的原因

第一,居民储蓄的大幅度增加和大量证券化投资理财产品的出现。过剩的流动性和恶劣的投资环境导致有闲置资金的老百姓缺乏正规的投资渠道,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他们为民间借贷机构提供了大量资金。第二,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存在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还存在很多不足。例如,在银行与信贷公司合作的模式下,产品多样性强,投资方式灵活,这给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某些领域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真空。第三,商业银行对于中小企业贷款的限制。考虑到小企业存在风险大成本高等问题,商业银行一直把大型企业作为其业务发展的重点。商业银行较高的准入门槛使得中小企业告贷无门,从而不得不转向民间信贷。

二、影子银行的风险分析

(一)高杠杆率引起风险扩散

与商业银行不同,我国影子银行基本不受资本监管的限制,这使得其杠杆率可以达到很高。高杠杆操作可能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对于整个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难以估计的影响。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影子银行往往以相对较少的自有资金支撑着庞大的业务规模,它潜在的业务扩张甚至可以达到几十倍之多。高杠杆率往往意味着金融危机发生的高概率,它蕴藏着很高的风险。例如,2007年,美国五大投行的平均杠杆率超过30,高杠杆率是美国投行倒闭的罪魁祸首,因此,金融危机之后投资银行们开始“去杠杆化”。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如果不能将影子银行的杆杠率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那么这种高杠杆操作很可能会将风险传递到其他机构和领域。

(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一方面,在监管不完善、信息公开性差的背景下,影子银行推出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产品,这些产品在发行者的包装下,普通的交易者很难了解全面的、真实的信息。金融投资产品种类繁多,结构较为复杂,大部分投资依赖于信用评级,这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的大力追捧,市场的不确定性风险增大。同时,为了提高收益率,扩大业务规模,影子银行通过减少信息披露的方式,交易过程隐蔽化等方式尽可能地获取高额利润。影子银行本身复杂的业务体系和敏感性,使得一旦市场出现特殊情况,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很大程度增强。另一方面,影子银行已成长为中国融资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大部分影子银行业务在未成熟证券化的阶段多直接或间接投向房地产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在现行监管下,对于商业银行难以提供贷款的高风险、高收益的房地产和平台项目,一旦金融产品最终难以偿付本息,就会产生系统性风险。

(三)严重的期限错配存在潜在风险

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储蓄资金,而且融资方式一般是短期的,如短期的理财产品,但是影子银行通常选择的是长期的投资对象,这些用于投资的资金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得到应有的收益,这也就出现了期限错配现象。影子银行利用民间资本为一些商业银行所限制的行业、贷款难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的贷款者等对象投资,它本身资金链条脆弱,不稳定因素较多,如果出现经济下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企业经营困难,导致所投资的资金无法收回,那么影子银行的资金链会出现很大的问题,甚至陷入流动性不足的困境中。此外,影子银行的操作过程通常比较隐蔽,层出不穷的理财产品的出现,不仅让人们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也难以排除它“庞氏骗局”式的风险,这种短期融资的方式,使得影子银行缺乏一个稳定的资产来源,存在着由于资金链条紧张产生的各种风险。

(四)不规范操作暗含风险

由于影子银行的信息公开性差,资产负债表并不能完全反应出它的实际运营情况,作为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的很多理财产品所筹集的资金往往都被集中到一起,作为一个整体的资金池用来作为项目投资资金,这样一来,一些短期的理财产品并不能明确地对应到一个长期的投资上去。这种不规范的操作,使得盈亏核算比较困难,资产很容易在业务之间进行转移,相关风险也可能产生一个项目到另一个项目之间的转移,并且难以估计具体的风险,从而加大了整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此外,影子银行交易过程的隐蔽性和较高的逐利性很大程度上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从而产生了过度交易的现象,干扰了基础货币的调控和货币的供应,是货币政策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影子银行的存在,干扰了官方利率政策的形成,它具有的高杠杆率、产品复杂、信息不透明等特点,使得它的资金体系十分脆弱,系统的稳定性较差,具有一系列的风险需要及时防范。

三、关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协调

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对影子银行的管理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很多领域上存在监管上的真空,相关部门应该把影子银行的业务纳入管辖范围之中,对于信贷公司,典当行以及民间信贷等非银行体系的金融机构加强管理,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管理。在这个基础之上,影子银行的业务也应该给予明确的界定,有效地避免它随意扩张业务范围。同时,为了实现对于影子银行管理的全面覆盖,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监管机构及之间应该努力协调各部分的职能,避免出现监管重叠。此外,根据影子银行的风险程度不同,可以实行不同风险程度实行监管力度不同的分级监管模式。相关监管部门应该把工作重点放在潜在风险较大,对于金融体系稳定影响较大的领域,对于规模小,风险不明显的机构可以适当采取较为宽松的监管方式,这样可以很好地处理好工作的主次,更好地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二)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

我国的实际利率长期为负,在国家调控下的存贷款利率无法反映市场的真实利率水平。银行由于受到管制,其信贷规模收到了限制,而市场上很多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运营,它们不能从银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就会转向利率较高的影子银行。影子银行的存在实际上弥补了市场融资的缺口,实行利率市场化,可以有效避免利用低水平的实际利率和高水平的民间信贷的差额进行交易,增强企业和居民对于利率的敏感度,使利率为市场流动变化提供更多的指引,反映市场的真实水平。

(三)加强信息公开

影子银行的信息不透明,是产生违规操作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监管难,评估难的主要原因。掌握有关影子银行的真实数据,才能对其业务规模,业务范围等信息有准确的了解,进而对于各种金融工具进行有效监督,所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是对影子银行实行监管的关键。为了达到引导民间融资体系健康发展的目的,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使影子银行的相关业务在监督之下运转,避免出现违规操作的情况。市场的参与者能够充分地了解影子银行相关的运转信息,就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出现的可能性。此外,无论是影子银行的交易过程,还是相关监管部分的执法过程,都应该有相应的标准作为支撑,这样不仅有利于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也能够及时地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供必要的防范建议,减小整个系统的不确定性。

(四)建立相关风险防控体系

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重点应该放在其高风险的业务和违反规定的业务上,例如,对于它的融资渠道和较高的利率应该加以严格的规范和限制。但是,由于影子银行确实为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一个非银行体系的融资渠道,使一些不能从银行取得相应贷款的企业和个人获得了资金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刺激经济的发展。所以对于影子银行不能一味地限制,应该寻找适当的途径引导其发展,灵活地监管它的相关业务。目前,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发展迅速,越来越多与信贷公司的合作模式和层出不穷的理财产品,使银行与信贷公司的联系更加紧密。在对影子银行进行监控的同时,为了更好地防范市场风险,应该着力建立风险防控系统,在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之间建立风险监测和防范体系,在银行内部也要把传统业务部门与跟影子银行和合作的部门区别开,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防止影子银行风险传递到银行中来。

参考文献

[1]原清青.关于加强我国影子银行风险监管的对策[J].东方企业文化,2012(01).

[2]李东卫.关于影子银行系统监管的几点思考[J].中国科技投资,2011(02).

[3]杨旭.中国“影子银行”的产生发展和影响[J].金融市场,2012(01).

[4]汪涛.关注“影子银行”风险[J].财经杂志, 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