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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3:30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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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透视95后:新生代社交行为报告[J].互联网前沿,2014,(10).

[5]葛丽明.青少年网络犯罪及防控体系构建研究[J].法学研究,2014.(7).

[6]胡江.网络时代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挑战及其对策[J].政法探索,2014,(1).

[7]李淑娟.青少年网络犯罪及其治理路径探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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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关键词】信息化侦查;有组织犯罪;犯罪网络分析

1.信息化侦查视角下的犯罪网络

1.1信息化侦查概述。信息化侦查,是指围绕侦查工作目标,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优化和完善侦查业务的一切理论与实践的总和,是将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与侦查工作全面结合,强化基础业务和手段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搭建各类信息平台,并采用数字化手段,在各类信息平台上开展查证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快速反应、准确高效的侦查模式。

1.2现代社会中的犯罪网络。在现实生活中,知识、资金、方法等在人与人之间的传播过程中产生了财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但是如果犯罪方法、赃款赃物等在社会中通过具有潜在犯罪意图的人之间在不断传播,就会滋生犯罪行为。如果多个犯罪行为人之间有联系,聚集一起分享犯罪经历、经验,就会进一步聚合成为犯罪组织,同样地,犯罪组织也通过这种方式不断扩大自己的规模。犯罪网络是一种动态的联系方式,如果忽略其行动目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具有与其他普通社会群体一样的结构特征。每个个体在具有个性特征的同时必然要与群体内的其他个体发生关系。而在信息时代,犯罪网络与社会交流的越来越多,犯罪网络中的个体也脱离不了社会的大环境,犯罪网络想要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不可避免地就会产生蛛丝马迹,这就为实施犯罪网络分析提供了条件。在信息化侦查背景下,侦查员所做的就是在收集这些情报信息的基础上,找出犯罪网络中的目标嫌疑人,以此为线索,逐步揭露出整个犯罪网络,彻底瓦解犯罪组织。

2.信息化侦查视角下的犯罪网络分析方法

一个犯罪网络首先也是一个社会网络,在网络中个体与他人通过亲属关系、朋友关系与同事关系等各种关系联系在一起。社会网络分析正是用来分析这些网络的有效理论与方法。它主要分析的是不同社会单位(个体、群体或社会)所构成的关系的结构及其属性。因此,研究有组织犯罪预防与打击对策,不仅要探究犯罪人的特征与行为,还要分析团伙与整个网络的组织、结构与运作模式,发现犯罪成员体系、结构特征与行动目标,从而对有组织犯罪进行有效预防和打击。传统的犯罪网络分析方法有图论法和矩阵法,但在信息化侦查背景下,利用UCINET等软件进行分析已成为一种趋势,这里重点讲述UCINET软件在犯罪网络分析中的应用方法。由于犯罪网络分析主要使用人工分析,资料收集、储存、分析和可视化等环节无一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社会网络分析工具的出现与发展使得犯罪网络分析进入智能分析阶段,这种分析方法关注重点是犯罪网络整体,而不再是犯罪人个人。同时信息化侦查措施的使用也大大加强了侦查人员对于犯罪网络的理解和把握。

3.信息化侦查视角下的犯罪网络分析步骤

3.1犯罪网络的发现。犯罪组织的组织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隐蔽性和非合作性,如何在海量的电子通信信息中筛选、发现、分析与犯罪相关的资料,进而刻画犯罪网络,预测其行动目标,既是发现犯罪网络的基础,也是进行犯罪网络分析的前提条件,犯罪网络信息挖掘是一个重大的课题。

信息化侦查视角下的犯罪网络分析,首先就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所要研究的犯罪组织的开源信息进行文本数据挖掘,提取与犯罪组织网络相关的网络信息如资源、信息、任务、个体或群体的人员关系,身份信息、犯罪记录等。具体而言,信息化侦查措施的介入,提供了一种主动式的信息搜集和分析方法。犯罪分子在策划、组织实施具体犯罪活动时,资金、物资、人员、信息的流动必然要通过特定的联络方式进行,而通过电子邮件、MSN、QQ、FACEBOOK等即时联系工具以及网络论坛等电子通信联系,必然会留下蛛丝马迹,通过对电子通信的监控,可以及时发现犯罪组织的可能行动目标,制止犯罪行为的实施,同时通过追踪电子通信途径,挖掘犯罪组织网络,最终摧毁整个犯罪网络组织。当然,犯罪网络中人员关系数据的收集也离不开话单记录调查、亲属关系调查、跟踪调查、线人情报、群众走访等传统侦查措施,二者不可偏废其一。

3.2犯罪网络的可视化展示。犯罪网络的可视化展示的方注比起人工的构造关联矩阵的方法要更复杂,但利用通过自动生产以表示犯罪网络的图像可以更好地进行犯罪网络的分析。由美国肯塔基州立大学Gatton 商学与经济学院管理系 Steve Borgatti 教授开发的NetDraw 软件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一款社会网络分析软件,NetDraw 以其形象直观的图形化显示功能,简单易学的操作性,优秀的开放兼容性给社会网络分析注入了新的活力,目前已被广泛的应用于社会网络分析研究。

3.3犯罪网络的测量与分析。犯罪分子之间的联系构成了网络中的关系,关系的类型多种多样,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权利关系、贸易关系、隶属关系以及物体的连接关系,等等。社会网络分析法不同于传统的抽象的社会结构分析,它重视对关系的分析,并且重视量化的分析。它不仅给出了一个结构性的研究视角, 而且发展出了一套用来描述网络结构特征的具体测量方法和指标。总之,利用社会网络的相关原理及模型对犯罪网络结构进行分析,考查犯罪组织的网络密度、网络集中度、中心性等,以发现其组织网络规律及演化机制,进而查找网络中有影响力的人物,设法消除他们,从而扰动犯罪网络或是破坏其网络结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犯罪网络的社会网络分析最终要应用于实际,也由于有组织犯罪侦查中每个节点都有着各自的特殊情况,因此,在打击犯罪组织的活动中应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组织结构制定合理的策略方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4.信息化侦查视角下的犯罪网络分析方法在我国的发展与展望

社会网络分析是将社会关系结构视为一种网络,对网络中的社会行动者间的关系及其属性进行分析的一套规范和方法。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社会网络分析有着广泛的应用,它不仅在社会学、人类学等人文社科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科学技术领域也得到广泛的应用。犯罪网络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网络,它由犯罪分子及犯罪分子间的关系构成,为犯罪分子的生存和实施破坏提供支持。运用社会网络分析理论,对犯罪组织的结构进行研究,同时采取信息化侦查措施,对于研究犯罪组织特征及变化,把握犯罪组织网络结构的关键环节、有效打击犯罪组织网络必然起到巨大的作用。我国应充分认识社会网络分析在现代有组织犯罪防控研究中的重要价值,全面了解国外有关理论与应用发展,促进犯罪网络分析理论与方法在我国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网络犯罪不仅包括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也包括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由于网络犯罪具有犯罪主体、手段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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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区分刑法意义上的管辖问题与刑事侦查意义上的管辖问题,此处使用“刑事实体管辖原则”的概念,从而与下文的“管辖权”的问题进行一定的界分。

(6)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7)与其他犯罪行为相比,网络犯罪属于一种新型犯罪,其侦查机构也经历了一个由一般到特殊的过程。和犯罪、有组织犯罪一样,它们最初都由侦查普通刑事犯罪的部门进行侦查,但随着此种犯罪案件的剧增,再加上其所具有的独特性,专门用来对付该种犯罪的机构应运而生。

(8)获取非内容信息有时对查明真实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例如收件人个人信息、时间、注册地、登陆地、活动情况等信息对于查明案情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手机定位等追踪技术的运用也对侦破案件有着重大帮助。

(9) 《公安规定》第256条:“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10) 需要说明的是,网络犯罪也可能是职务犯罪,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技术侦查的审批方式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其表述仍然是刑诉法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而这种表述的本质仍然属于“内部控制”。

(11)《公安规定》没有相似条款,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相关规定,可以借鉴。其263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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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allenges and Response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Cybercrime

LIU Xiaowei

(The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Qingdao, Beijing 100871, China)

篇4

一 正确认识和理解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是一种特殊环境下的新型犯罪行为,其概念、特点和分类,以及构成要件和定罪等内容都需要很好地研究和分析,只有正确认识和掌握网络犯罪的本质及内涵,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策略惩治网络犯罪行为,加快电子商务中安全障碍的解决。

1. 网络犯罪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网络犯罪的概念是伴随着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逐步发展形成的。从最初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到“计算机网络信息犯罪”再到“网络犯罪”共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50~80年代),主要是指计算机单机犯罪或计算机局域网络系统犯罪,所侵害的多为单一权益,如财产、侵害、欺诈、侵犯个人隐私等;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计算机犯罪所侵害的权益延伸到许多领域,内涵在不断增大,并从犯罪与计算机的关系上来界定计算机网络犯罪,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犯罪的概念也逐渐被引入;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与互联网有关,犯罪表现为利用网络窃取各种秘密资料、销售毒品、传播色情、侵犯知识产权等,“网络犯罪”的概念被学者和专家们采用。虽然网络犯罪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但由于本文的网络是指狭义的互联网,因而“网络犯罪”也是狭义的,是Internet Crimes的意译。

目前,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研究方法、各国或地区的定义形式均有很多种。如真实界定、理论性界定等研究方法;日本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与网络相关的反社会行为;德国学者SIEBER认为,网络犯罪是指所有与电子资料有关的犯罪行为;台湾资策会科技中心专家蔡美智教授认为,网络犯罪是指利用网络人作为犯罪场所或以网络作为犯罪客体(攻击目标)的犯罪行为;等等。而本文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互联网系统所实施的危害互联网系统(主要指系统中各种数据)安全、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网络犯罪的一般特点包括:⑴犯罪对象的复杂性;⑵犯罪主体的低龄化和专业性;⑶犯罪的匿名性和隐蔽性;⑷跨国性;⑸犯罪危害的严重性。

网络犯罪的分类会因划分角度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分类,本文仅引用李其双主编的《网络犯罪防控对策》一书中,从侵害客体角度的分类。其包括:⑴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⑵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⑶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⑷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⑸利用互联网实施其他构成犯罪的行为。

2. 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定罪

传统犯罪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这些要件既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要件的有机整体,又是相对独立形成要件的简单个体。虽然这四个要件也适应于网络犯罪,但由于网络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刑事犯罪,带有信息和智能等特性的一种新型犯罪,因而其构成的四个要件的界定就具有复杂化、具体化等特性,如出现了网络犯罪的特殊主体概念;网络犯罪的客体的具体化由2000年12月28日人大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网络犯罪的16种行为可知;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与过失的区分认定是十分困难的;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需要解决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的确认问题。为此,在具体的定罪过程中,不仅要运用传统的定罪方法,又要充分结合互联网环境下的新特性、新特点,以利用网络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作为认定犯罪前提,并严格对照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正确把握网络犯罪的罪名及其概念,实施具体化定罪。如利用网络实施信用卡诈骗罪就有七个构成要件:⑴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⑵犯罪形式是直接故意;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资金的目的;⑷利用虚假手段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危害行为;⑸侵犯的客体直接是他人的信用卡资金;⑹犯罪对象是自然人或法人;⑺数额必须较大。行为人只有完全符合这七个要件后,此罪才能成立。另外,要根据具体案情正确适用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是指该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主要构成要件并非单一的,它具有两个以上并列选择的条件,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选择适用,否则将引起诉讼歧义的罪名。同时,恰当处理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等竞合问题,以确定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罪并罚”等。

篇5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事立法;诈骗罪

一、对增设网络犯罪类罪并将网络诈骗犯罪独立成罪存在争议

适当的立法模式选择是立法成功的前提。在网络犯罪立法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主张,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法,同时对现行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完善。有的学者则主张采用渐进立法模式,先修订刑法,再扩大为专章,最后再制定单行惩治网络犯罪法律。也有学者主张必须增设相关若干罪名并对《刑法》第285条和286条进行完善。实际上对于网络犯罪立法问题主要存在两种对立观点:即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解决还是超越现有法律框架开拓新的立法。这两种观点谈不上孰优孰劣,所不同的只是立法思路的差异而已。

立法应该具有超前意识,但法律的滞后性又决定了法律永远难以超越社会发展的脚步,而只能尽量对社会生活做出最大限度的适应,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原则要对社会生活予以适当让渡。

因此,笔者认为,在网络犯罪的立法问题上,既要有适当的前瞻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网络犯罪的现状与特点。网络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它只是在网络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出现的特殊产物,注定带有阶段性与暂时性特点。随着网络生存方式的普及与发展,未来网络必将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常态,即人类生活中的几乎所有行为都需要借助网络来完成。那时网络犯罪的概念必将失去意义,退出历史舞台,就如同现在其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独立犯罪类型。

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对于网络犯罪单独立法是没有必要的。法律应该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应是对犯罪行为一般规律的反映,对网络犯罪单独立法的思路是不可取的。而且在现有刑法体系中,大部分的网络犯罪行为在刑法条文中也有相应的罪名与之对应,可以依照此种罪名解决相应的案例,就网络诈骗犯罪而言,可以在分析其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确定与之相对应的罪名,包括普通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因此无立新法之必要。我们应该做的是尽量对刑法规则进行相应调整,使其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需要,这个目标应该是可以达成的。在立法技术上,可以考虑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模式逐步进行调整,对于涉及技术性较强的内容,为避免刑法体系的冗长可以采用空白罪状与引证罪状,通过相关的行政法规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二、对网络诈骗罪犯罪行为人的处罚规定死刑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普通诈骗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金融诈骗犯罪中刑法修正案把出台之前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都有关于死刑的规定,但是修法修正案八仅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对于网络诈骗犯罪有的学者主张增设死刑,理由是诈骗罪的危害程度有时超过集资诈骗罪,退一步说,即或两罪的危害程度一样大,那么,集资诈骗罪可以判处死刑,诈骗罪也应该可以判处死刑,但依据刑法对相关诈骗犯罪的规定至多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这影响了我国刑法内部的协调和实践中对重大网络诈骗罪的有力打击。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增设死刑。

但是,网络诈骗罪属于智能犯罪,不是暴力犯罪,为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不宜对诈骗罪增设死刑。1997年刑法规定了8种金融诈骗犯罪,其中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法定最高刑有死刑。《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取消了后三种犯罪的死刑,只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可能考虑到这是一种涉众犯罪,受害人多,影响大,处理不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刑法修正案(八)》还取消了其他10个非暴力性经济性犯罪的死刑,这是刑法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彰显了生命至高无上的价值,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回应了人民群众要求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期待,是社会发展和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死刑的基本刑事政策,刑法修正开始向取消死刑罪名的方向发展。

事实上,网络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犯罪的受害人与其他类型的诈骗犯罪的受害人一样,大多出于贪利、投机的心理,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而存在一定过错。如果对网络诈骗犯罪以及集资诈骗犯罪适用死刑,势必导致司法上对出集资诈骗罪以外的诈骗犯罪量刑上的不平衡,有悖司法公平和公正。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网络诈骗犯罪不应增设死刑的规定。即使是在处理定性为设有死刑规定的集资诈骗犯罪的网络诈骗犯罪之时,司法机关也应当采取极其慎重的态度适用死刑,做到理性司法,并体现刑法的谦抑性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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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关键词]网络犯罪;法律防控;防控体系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7-0185-04

[作者简介]吴培娥,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经济与管理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河南平顶山467000)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技术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网络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时,网络在预防和控制犯罪等法律问题方面的能力也快速提高。但是,犯罪中的一些不可控因素也随之产生,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产生新的犯罪活动有所增多,促使当今世界犯罪状况呈现形式多样化、性质复杂化的趋势。

网络技术经过50多年的进步和发展,在信息处理、信息传输等方面日益完善。现今,全球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具有不同文化的各民族都以计算机作为基础,形成一个全球联盟的网络社会。网络社会的出现,以难以想像的速度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这种快速变化的社会景观呈现出良好的“数字”图片。网络技术是一种新的科学,其潜在的影响意义是巨大的、深远的。网络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具有全球性、持久性,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革命性的意义。网络的发展也是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标志。从生产到消费、从物质层面到精神视角、从权利实施到文化、以至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都留下了网络技术深深的印记。网络给人类带来了方便快捷,也带来了一个多样的世界,但也存在“网络失序”的负面影响。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犯罪活动,其犯罪手段比传统犯罪更具危害、更方便、更复杂。网络犯罪打破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对社会的发展十分有害。因此,我们应积极利用作为现代科技文明成果的网络技术,防止和遏制网络犯罪。

一、网络犯罪的定义和特点

(一)网络犯罪的定义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危害信息系统或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或利用网络进行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既有行为人运用其计算机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有行为人利用计算机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有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关于网络犯罪概念也有争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争议一,网络犯罪是犯罪学概念还是刑法学概念。笔者赞同网络犯罪作为刑法学上的概念进行使用。其理由是,中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网络犯罪定义出现。网络犯罪和传统性犯罪的实施方式、危害结果及其法律后果都不同,网络犯罪产生对中国刑法的制定和具体适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从刑法理论上有必要将这些犯罪作为一类罪行进行研究,以发掘其共性,合理组织对此类犯罪的反应。争议二,网络犯罪是工具犯还是对象犯。笔者认为对网络犯罪应当进行广义上的界定,即网络犯罪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为犯罪对象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空间的行为。网络活动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生活现象,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比较全面的调整。这种调整既体现在国家对网络运行的管理方面,也体现在对网络自身的保护上,还应当包括网络所维系的社会普遍公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方面。因此,笔者认为网络犯罪应包括违反国家规定,直接危害网络安全及网络正常秩序的各种犯罪行为。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为了准确界定网络犯罪的概念,必须分析网络犯罪的特点:

第一,网络犯罪的犯罪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行为人的身份可以虚拟化。网络犯罪也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不易识别,不易被人发现,作案范围一般情况下也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行为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时间可以随心所欲的控制;犯罪很难发现痕迹,所以不易侦破,犯罪系数高。第二,行为人多为高智商。要破解安全系统和侵入计算机系统,实现他们所谓的存储和数据信息的传输。因此,网络犯罪者是一个专业的、高科技犯罪。第三,网络犯罪危害性比较严重。与传统的犯罪不同的是网络犯的犯罪(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侵犯计算机资产犯罪,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危害结果难以预料),也存在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犯罪行为。第四,犯罪本身的“虚幻”性。网络犯罪一般不直接针对公众,使得其社会危害性一定程度上被屏蔽。网络犯罪的这一特征,极易导致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判断上的偏差,因为他们看不清网络犯罪及其严重的危害性。

二、网络犯罪的危害

社会的网络化和网络的社会化使得网络已经成为犯罪的重要工具和途径。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网络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当人们欢呼“网络是一种新生活”,并不意味着网络技术将只适用于满足人类的主流价值观的使用。在我们感叹互联网创造了一个奇迹时,别忘了一个事实:网络信息技术带来新的文明的同时也给人类制造了新问题,使人类遇到了新的困扰。虚拟的社会秩序不易控制,成为目前人们最为担心的问题。高技术是具有很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具有极高的战略价值,但它也可以被用来作为、反文明的工具,计算机网络也不例外。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具有两面性。在互联网上也存在一些令人不安的问题:反科学、伪科学、不健康的甚至是有害的垃圾信息;有些人虚假信息,误导社会,造成人们的恐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安全受到损害,黑客的攻击甚至造成通信中断、网络瘫痪。因此,网络技术、网络安全成为了关注点,因网络犯罪在不断增多,其性质也复杂化。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它具有全球化、跨国、智能、创意、数字、推广、实时、互动、匿名的特点。在同一时间,犯罪分子们在互联网上积极开拓“新的领域”,形成一个新的市场。互联网影响到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网络犯罪对人们合法权益的危害,可能大大超过由传统型犯罪所带来的危险。现实证明,网络犯罪对社会已构成了威胁,因为人们的生活对网络的依赖越来越大,其网络用户、网络犯罪也处于增长的趋势。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网络的正常运行秩序,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此外,进一步普及的网络技术,越来越多类型的网络犯罪,其中隐藏的还有很多其他的新的犯罪形式,直接影响到该国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和其他正常秩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好地发挥和利用网络的优势,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系统,以保护该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全,保护和促进健康有序发展的网络技术。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我们要加强预防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并采取措施打击网络犯罪。

网络技术和网络滥用造成网络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问题之一。在全球范围内的各种组织对此都高度重视,如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各种商业和非商业机构。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应制定有效防止和控制日益增加的网络犯罪的措施,已迫在眉睫。同时网络犯罪也是网络技术领域和法律领域的研究课题。

三、网络犯罪的法律防控

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工作已有进展。公安部于1981年,成立了网络技术安全监察机构,主要是提出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予网络技术的安全性。1986年4月,中国进行互联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主要是为了保护国际网络和技术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1996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技术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提出网络实施的总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在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修改此规定,并设立负责国际联网的部门,增加了经营许可证制度,并重新。从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的新刑法代码,第一个增加了网络技术犯罪,包括的犯罪有非法入侵到的网络技术系统的收费,破坏的网络技术,系统功能的罪行,破坏系统网络技术,数据、程序、制作、传播网络技术犯罪的销毁计划。这表明,在中国的法制化管理的网络技术正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法治的网络技术和网络时代已经到来。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行政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加快了中国的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的步伐,规范了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电信网络信息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加强监督和管理互联网,防止有害信息对社会的危害,特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2000年10月,国务院起草《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接着国务院又下发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的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正常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加强监管互联网内容服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于2000年12月28日顺利通过,旨在以加强宣传和教育来维护互联网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运作,并有效进行监督管理,以防止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危害社会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提供好的社会环境。

四、网络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构建网络犯罪防控体系

网络犯罪的治理是一个新兴的研究课题,近年来,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活动也日趋多样化,因此,构建网络犯罪防控体系对于遏制网络犯罪非常重要。国际社会现在也已认识到这个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采取了各种措施,防止和打击网络犯罪,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网络技术,网络犯罪治理和各种网络互连网的广泛建立,使人们意识到网络犯罪治理不是一个单一的网络系统问题。也就是说,网络犯罪治理的目的是系统对网络而不是在一定区域或整个系统的某些元素。网络技术,网络系统的追求,应强调按照平衡的各种因素,进行管理协调,不应厚此薄彼。这是高科技网络技术,也是网络系统管理的原则。网络犯罪的随机突发性、隐蔽性、跨国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的治理极其困难。因此,面对网络犯罪,运用法律的手段,通过网络管理,对青少年进行网络道德教育等全方位的共同努力,才能更有效防范和治理网络犯罪。因此,网络犯罪的治理不是一个小工程,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方位综合治理。治理工程实行法律,技术,管理,道德、伦理教育系统四重奏,实施全面的预防系统,才能有效地制止网络犯罪,维护和平与安宁的网络。

(二)建立以法律防控为主导的综合防控体系

网络社会是一个新的领域,是现实世界中的虚拟信息空间,网络犯罪与其他罪行不同,治理网络犯罪应该将预防和遏制网络犯罪放在第一位。社会对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的经验积累不足,在不同的阶段要采取不同的策略。对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不应该是静态的,要在不同的时间选择最合理的策略。此外,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人们往往会以法律手段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新兴的网络社会中存在的“网络法”仍然是网络法律问题。国际社会公布的很多预防和遏制网络犯罪的法规,并不是法律的预防和控制,而那些管理学、伦理学以及那些表面上似乎是软的社会控制方法在网络社会中却真正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之,网络和网络犯罪的出现,大多现象仍然是在“成长”的观察期,我们还没有看到一个完整的网络与网络犯罪趋势的基本形状。

首先,加强网络道德教育。调整个人和国家的行为是基本的道德准则,希望用户自觉遵守法律,守法的公民必须履行最基本的网络道德义务。其次,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管理分工明确,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形成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网络用户从业者对中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许多计算机网络系统存在着安全风险。因此,我们必须充分意识到网络和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预防能力。第三,加强网络立法建设。全世界都需要制定网络的特殊法规。依法行政,更好地打击网络犯罪,保护网络安全。有些发达国家,通过必要的手段来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规,依照法律规定,对网络犯罪的治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第四,加快网络安全的研究和开发网络安全技术。在现代社会高技术被认为是国家竞争力,来源于经济发展,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近年来,中国已经在网络安全技术的保护和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相对于需要保护网络安全不说还是不够的,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科学研究。改进技术,堵塞漏洞,加强物理和技术保障。第五,加强网络执法队伍。目前,网络执法人员包括专业的网络犯罪预防、管理和许多其他的网络警察。由于网络犯罪的高智商,网络警察必须政治素质高、法律知识广,更重要的是要有丰富的网络知识和信息技术。否则,就很难做好这项工作。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传统法律在预防和遏制网络犯罪方面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必须寻找更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在网络发展日趋成熟,网络犯罪日趋多样化的社会,要预防和控制网络犯罪,就要高度重视网络管理、网络道德教育,这将是理想的选择。在网络时代,建立稳定安全的社会秩序,必须在网络道德教育、网络管理的基础上辅之以法律的预防和控制,构建一个预防和遏制网络犯罪的综合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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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计算机 网络犯罪 防范对策

随着计算机网络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网络犯罪事件越来越多,其规模也达到了一个新的模式平台。网络犯罪不仅威胁了企业和家庭的财产安全,还对社会稳定、和谐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应该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研究,通过明确其特点和形成原因,找到有效的预防和应对策略,控制计算机网络犯罪事件的数量,促进网络安全。

1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

1.1 隐蔽性强

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任何人在任何时间或者任何地点内都可以实施犯罪,其过程较为简单,可以在短时间内摧毁某项数据或者某种程序。不法分子一般都是基于专业的计算机技术,在精心策划后实施犯罪活动,并于结束后及时销毁证据,使得后期侦查过程难度较大,查处时间较长,效率较低。

1.2 犯罪主体多样性

从犯罪主体上看,网络犯罪人员可以是任何职业、任何身份,因此后期侦查的范围被无限扩大,难度大大增加。犯罪主体多样性和使用人群多样性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联系,这是造成查处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1.3 时间短、成本低

和一般的犯罪事件不同,网络犯罪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犯罪人员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内进行犯罪。网络犯罪没有明显的形态,因此被发现的几率较低,无法及时的制止。另外,网络犯罪不需要什么“工具”,只需要借助相应的技术,即可完成盗窃钱财、破坏信息等过程,犯罪成本低,危害较大。

1.4 危害性大

目前,各行各业都已经实现了电脑办公,计算机成为了公司运行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种情况造成的影响就是,网络犯罪越来越严重,涉及到的犯罪金额数目较大,严重阻碍了企业的正常运行。另外,部分网络犯罪分子还“攻陷”了我国军事、政治、文化等领域,他在盗取钱财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其危害性是传统犯罪无法比拟的。

1.5 犯罪分子低龄化

从统计数据来看,网络犯罪中约70%的犯罪主体年龄在35岁以下,这与计算机普及时间和掌握计算技术人员的年龄有着直接的联系。犯罪分子低龄化不仅增加了抓捕的难度,还不利于青少年的正常成长。另外,从近年来发生的犯罪事件来看,很多犯罪分子是受害企业的内部人员,一般都承担着重要的职能,掌握着企业的重要数据,犯罪主体内部化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特征。

2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防范措施分析

2.1 强化技术防范

网络犯罪属于一种高技术、高智商类型的犯罪,归根结底是从技术角度对网络结构的入侵,为了防范此类犯罪事件,应该从技术层面入手,通过加强技术防范能力,来避免黑客的入侵,提高网络使用过程的安全性。此外,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紧研制计算机安全产品,并结合一定的宣传和教育,来提高计算机网络整体的安全性。

2.2 健全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计算机犯罪管理法律和条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事实效果来看,还是存在着一些法律漏洞。为此,立法部门应该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网络犯罪的相关处罚措施,完善互联网安全的保障制度。同时,立法应与时俱进,网络犯罪的新型化速度很快,因此法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立法部门应进一步扩大法律法规的覆盖范围,避免出现制度上的漏洞。另外,在司法解释时,要将视野扩宽,涉及到技术问题时,应该联系相关专家,以保证法律解释的严谨性。最后,考虑到犯罪分子低龄化的特征,在立法时,应该将定罪年龄放低,避免不法分子钻空子。

2.3 加强安全和道德教育

为了达到更好的防范效果,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为用户提供网络安全教育,指导他们正确的使用网络,不点开来历不明的链接,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等,及时销毁浏览网页的记录等,避免黑客入侵。定期对计算机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先进的网络犯罪预防方法,提高自身技能,方便在遇到危险情况时快速的做出反应。总的来说,计算机技术是不断变化的,政府和企业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为用户普及计算机安全知识,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达到理想的预防效果。

2.4 强化执法力度

据统计,现在网络犯罪的发现率仅为1%,大部分网络犯罪都是“零成本”的,因此,为了促进计算机网络安全结构的完善,应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首先,应提高网络安全警察的专业能力,对其进行专业的网络技术训练和道德教育,根据网络犯罪形式的变化,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能力。其次,在实施犯罪分子抓捕时,应该联合其他部门,借助专家的力量,来提高抓捕活动的效率和准确性。另外,在遇到一些无法破解的问题时,应该及时完善记录资料,方便后续的分析和探讨。总的来说,现在网络犯罪的执法力度还比较低,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不断的完善,以提高网络犯罪的发现率,不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2.5 强化国际合作

如今,跨地域、跨国家的网络犯罪持续增多,为此,欧洲的部分国家已经制定了《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等,这对处理和防范国家犯罪事件有着积极地意义。我国在计算机安全法律制定和技术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突破的进展,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为了达到更理想的预防效果,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联系,借助国际间的合作,形成一个全球性的“法网”,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此外,还应该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互联网管理经验,设置更加安全的网络犯罪防御线,指导网络犯罪立法过程,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3 结束语

网络犯罪有着高破坏性、高威胁性,是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一大障碍。为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网络犯罪的宣传,提高社会大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并通过积极地立法,来提高网络犯罪的防范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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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段、特点及防范措施 电信诈骗犯罪侦查难点及实证对策研究 电信诈骗犯罪规律及治理措施 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惩治 从一起典型案例分析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及防范措施 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的刑事责任分析 网络诈骗犯罪及预防 电信诈骗犯罪的刑罚规制和防范研究 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理念转变与机制创新 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研究 关于施工企业营改增出现的问题与应对手段分析 当前金融票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及防范对策分析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分析及防控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研究 厦门反诈骗中心工作机制在防控电信诈骗犯罪的应用 诈骗犯罪实证研究 浅议网络诈骗犯罪 浅析集资诈骗犯罪 浅析农村诈骗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合同诈骗犯罪成因及防范对策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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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 特点 手段 对策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以及现代的网银技术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②。在全国各地,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因此,有必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为打击、防范、治理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形式

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手段经过多年翻新衍生,从以前简单的中奖诈骗、电话诈骗到现在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诈骗,手段不断提高,类型也多种多样。对于这类犯罪,有些文章作者提出了不少犯罪形式,也比较全面,本文不再赘述,主要对以下几种诈骗形式进行剖析。

(一)电话诈骗

电话诈骗,顾名思义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拨打电话进行诈骗的活动,捏造虚假信息,让受害人上当受骗,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电话诈骗有许多形式,本文主要对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

1.冒充网购客服诈骗

2015年8月24日,王某在单位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电话里的男子说王某在苏宁易购网上商城上购买的某件物品订单出现了问题,需要王某添加其给的售后工作人员的QQ,并点击该售后给王某的链接进行操作才能解决问题。王某挂完电话后,便加了那名售后工作人员的QQ,加完QQ后,对方给王某发了一个链接,王某登陆该链接按照网页上的指示填入了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银行卡号和手机验证码,最后发现被骗了27000元。同年5月1日21时许,王某满接到号码为400836*****的号码,对方自称是苏宁易购网上商城的员工,现因王某满购买商品的信息与商家的信息弄错了,导致了苏宁公司的经济损失,需要王某满本人向对方账户汇款,后王某满按照对方电话里头的指示向对方账户汇款了2000元,当日23时,王某满电话咨询苏宁易购客服电话,发现被骗。

冒充网上商城客服进行诈骗,犯罪团伙的作案时间不限定,可以全天候,而且他们团伙作案,分工明确,有的是拨打虚假电话然后引诱受害人按照其指示来进行诈骗的。大多数受害者在网购过程中安全意识较低,这极大的提高了犯罪团伙的诈骗成功率。

2.冒充领导诈骗

2014年8月19日,周某接到自称是公司徐总的电话,称要用钱,让周某给其账号转账30000元,因对方声音像周某工作单位的徐总,周某于2014年8月19日10时左右在ATM机上向指定银行卡汇款三万元。同年8月17日,另一受害人孔某报警所称,接到一个自称是孔某单位的领导刘某要以送礼方式但自己一时半会脱不开身为由让孔某汇款。孔某先后分5次向对方指定账号汇款53400元。

网络信息覆盖广泛,内容丰富,且对外开放,故受害人手机号、单位信息甚至是自己同事、领导的信息很容易泄露,从而被犯罪分子利用,模仿受害人同事或领导的声音,获取受害人信任,冒充受害人领导或同事称急需用钱,让受害人给其汇款进行电话诈骗,且多为重复作案。

3.冒充公安机关诈骗

2014年4月11日上午8时许,张某荣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邮政局工作人员,告知张某荣有一张信用卡欠费9831元,涉嫌诈骗案,后对方把电话转到“上海嘉定公安局”,后张某荣按照对方电话步骤,在建邺区集庆门大街工行ATM机上将钱转入对方账号,后发现被骗,损失人民币150611元。

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害怕犯罪的心理,冒充公安机关,给被害人拨打电话,称被害人涉嫌犯罪,然后要求被害人根据电话语音提示到ATM机上操作汇款,这样才能免除犯罪,被害人很容易因此上当受骗,让作案人由此得逞。

4.冒充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2013年12月27日14时,姜某在自己经营的“蒸功夫”店里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上海分公司的财务职员方连荷,称公司财务系统出了问题,要求门店将营业款汇到个人账户上缴纳电费,姜某于27日、28日两次到建设银行ATM机上给对方账户汇款3900元,后发现被骗。

这类案件中作案人的针对性极强,均为全国较有名气的餐饮、服装门店,都是事先预谋,通过一定的渠道获取相关店面的前台信息,以分公司财务人员的身份通知其水电等缴费系统出现问题,需要通过个人账户进行统一缴费,并要求受害人转账至指定账户。受害人往往不加以验证对方的身份,便信以为真给对方汇款,最后导致被骗。

(二)短信诈骗

短信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机短信发送给受害人,虚造事实骗取金钱或财务的行为。随着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短信中的语言和内容也是日新月异,不断变化③。

1.以建设银行“95533”短信积分兑换为由诈骗

2015年7月12日,报案人称其手机收到95533发来的信息,信用卡账户已满5万元积分可兑换5%的现金。登录手机网站兑换,报案人根据网页的要求先后填写银行卡号和密码,后被骗10000元。

同日还发生类似3起该类案件,报案人到所里都称收到了95533发来的信息,并根据其指示操作,后损失钱财。报案人收到 “95533的积分兑换”信息,因为轻信诈骗短信中的“积分兑换现金的活动”,点入链接后,在网络中轻易暴露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且犯罪分子使用伪基站下发短讯与网络黑客相结合④,作案目的明确,采用群发类似的“广泛的撒网”,然后等待防范心理不高的群众“上钩”,且有自己一套专门的“班子”,分工明确,给我们公安机P侦查破案带来了一定困难。

2.冒充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2015年9月6日,张某在家手机收到一条短信,短信内容说其预定的航班因故取消,并留了一个改签专线,张某也刚好有预定这班的航空,张某便拨打了短信内的改签专线与对方联系,并按照对方的指示给对方汇了3万元,后发现被骗。

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过低的防范意识,编造受害人所预定的航空取消的事实,受害人由于害怕航空延误耽误自己的行程,不加以验证便信以为真,按照作案人的指示给其汇款,最后导致被骗。

3.冒充熟人实施诈骗

2013年4月28日,赵某在家收到一个老家里的朋友发的信息,短信内容里说他遇到了些事,急需用钱,希望赵某能出手相助,并留下了银行账号,由于赵某与其的关系较好,赵某遂在网上向对方账号汇款35000元,后发现被骗。

作案人往往会利用受害人的好心以及会对该类信息不加以验证的心理,虚造受害人好友有难的身份,对受害人提出需要帮助的理由,受害人相信对方便给对方汇款,最后导致被骗。

(三)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没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便不是网络诈骗⑤。

1.盗用社交软件账号冒充熟人诈骗

2015年8月13日,唐某在家中收到其先生给她发的QQ消息,消息主要内容是唐某先生的朋友有事急需用钱,让唐某给其账号汇款,唐某随后在ATM机上给指定账号转账5万元。唐某后来发现被骗,原因是唐某先生的QQ号被人盗号。同日,另一受害人黄某在公司上班,有个客户的QQ被他人盗用,随后联系到黄某QQ,让黄某把之前货物的款打过去,黄某看是客户,便不做考虑,用手机银行给对方给的账户汇款2万元,后来发现被骗。

盗用社交软件账号冒充熟人进行诈骗,犯罪团伙的作案时间不限定,可以全天候,而且他们团伙作案,分工明确,作案目标多为喜欢上网聊天人员,年轻人居多。犯罪分子利用黑客软件盗取QQ及有关资料,然后在被盗QQ号上群发消息,如果有人回复就会选择为目标冒充熟人与事主聊天,利用事主对该QQ熟人的信任,以各种理由诱骗事主汇款给指定账户。

2.利用网络代刷信誉,骗取兼职人员本金、佣金

2014年11月19日,张某在家中上网,通过网络弹窗看到一则招聘刷信誉的广告,在淘宝网上购买商品为卖家刷信誉,当日下午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向对方提供的链接支付54000元,后发现被骗。同年10月22日,王某在赶集网上求聘兼职,后一个QQ号码与其联系,承诺王某购买移动充值卡协助刷信誉并给其一定的返利,后王某按对方要求购买了42张移动充值卡,并在对方提供的网络链接转账付款4536元,后发现被骗。

犯罪分子在网上通过一些虚假的招聘广告,对求职者没有半点学历要求,且给予的报酬颇丰,刷单流程又极其简单,受害者受其诱惑后主动与对方联系。对方要求受害人代购游戏卡、充值卡等,并承诺会在之后给与受害人本金和返利,在刷单过程中,犯罪分子会给受害人发虚假的支付链接,受害人信以为真,为犯罪分子支付钱款,最后导致被骗。

3.网络招聘实施诈骗

2015年3月2日,大学生闫某在宿舍通过网上找到兼职信息,随后和对方在社交软件上交谈,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在网站内购买联通卡卡密做任务,闫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一共做了两次任务,共计1728元,后发现被骗。

犯罪嫌疑人首先通过各类网站虚假招工信息,假借虚构招聘单位的名义,让受害人与其联系后以刷信誉、做任务、购买点卡等方式让受害人汇款至指定账户,又因为大部分受害人是急于找工作的无业人员,且文化程度较低以及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诱惑,最后导致被骗。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作案手段[蔽性较强

电信网络诈骗不同于传统的诈骗方式,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他们都不会和受害者直接见面或者直接接触,受害者被骗后对犯罪分子的身份信息一无所知,往往只能向公安机关提供作案人的手机号、汇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等一些极少的有关于作案人的信息。像电话号码、银行账户一般都是未登记姓名的电话卡或者犯罪分子批量购买的以民工等人员登记的身份信息的银行卡,公安机关仅凭这些信息难以查到作案人来破案,所以电信网络诈骗这一种诈骗是有着作案手段隐蔽性强的特点。

(二)作案对象不特定,受害人分散不集中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了电话、互联网、银行卡等现代化通讯、金融工具,作案时只需要很简单的一些器材,就可以实现面向全国甚至国外作案,其诈骗对象不分男女老少。有打工者被骗掉了多年的积蓄;有大学老师被犯罪分子以是其在外国工作的丈夫身份骗钱的;有退休的教师或者干部被骗掉积蓄的;也有正在上大学的学生被骗的;更有甚者,有一位病患者被骗掉了自己要用来看病的钱。

(三)犯罪集团组织严谨、分工明确

在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中,大多数以团伙作案居多,团伙间的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的负责提供受害人的信息,有的成员负责虚构事实,有的成员提供用来诈骗的手机号码和银行卡,有的成员在受害人把钱汇进用来作案的银行卡后直接把卡里的钱转走,也有的犯罪分子在境外勾结境内的犯罪分子一起实施诈骗。

(四)犯罪成本低,收益巨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有着资金投入少,被警方抓获打击机会小,并几率小于其他刑事案件以及收益巨大的特点。以虚假电话诈骗为例,犯罪分子只要手里有一部手机,购买几张不登记名字的手机卡和银行卡,这些手机卡和银行卡都是办卡公司雇佣民工等人员,用其身份证等证件办理大量的各类银行卡和手机卡,在黑市中以每张一定金额卖给诈骗集团,总共花费不过数千元。作案时犯罪分子利用在电信运营商内部购买的手机用户信息,给其拨打电话,只要有人上当受骗,诈骗成功后获利往往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诈骗集团运作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虽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设备费、网络线路租金、租赁房屋费、人员工资等费用,但由于骗局设计精心,迷惑性强,诈骗规模大,犯罪收益更是非常的惊人。

(五)社会危害性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作案范围广,时间快,诈骗所得的数额大,能使受害人瞬间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与传统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方式相比,电信网络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针对某一特点对象,而是广泛散步诈骗信息⑥。有的受害者被骗后由于难以接受事实,采取了极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在今年5月9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的一名教师由于误中了陌生来电的圈套,致使自己辛辛苦苦攒下来的23万元被骗。5月12日,他以上吊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他的决然离去,带给了家人无尽的悲痛。因此,电信网络诈骗不仅带来了涉案数额巨大的后果,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远远超过了传统诈骗。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治对策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出现了多种新型的犯罪形态。针对这种状况,仅仅依靠行业监管、治安防控和技术防控等措施远远不能缓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多发态势。要在完善和指定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在总结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整治行动经验的基础上,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的规律特点,不断创新打击方式方法,建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长效机制,坚持从源头控制到现实打击相结合,有效降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案率⑦。

(一)公安机关加大宣传力度

公安机关可通过社区宣传栏、微信公众号、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作案特点以及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同时督促企业单位要保障好单位员工的个人信息隐私,企业事业内部工作人员也要加强彼此间的沟通,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空当进行诈骗。再者,各派出所要梳理各辖区内案件高发地区,安排社区民警深入小区群众,开展防诈骗知识的宣传工作,并在辖区小区、街道、银行或自动提取款机旁边明显位置粘贴防诈骗警示语,还要请银行工作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骗宣传工作,对前来办业务的群众做好主动提示,接到群众涉及类似转账汇款的询问应引起重视,及时帮其辨别真伪或告知其前往派出所求助,不要在网络或者虚拟环境中暴露自身的银行卡账号以及密码。

(二)网监部门加强网络监督

公安机关应加强协同互联网监督部门,对网络上的“钓鱼网站”,“钓鱼网页”以及暗藏木马病毒的链接进行查处并清理,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同时,要注意网络上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行为,并顺藤摸瓜,查明受害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堵塞安全漏洞,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诈骗,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案件侦办

此类案件具有明显的团伙性、典型性,且都会重复作案,手段典型单一,犯罪分子一旦得手就会变本加厉,故抓住一人往往带出一伙、破获一案往往带出一串,所以我们公安机关要做好案件串并工作。对诈骗案件涉及的银行账号、电话、手机等信息进一步分析、应用,对涉及账户的取款记录、监控进行证据调取、固定,加强信息收集、研判。分析作案手段、特点和规律,从而发现有效线索。

(四)强化预警研判

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其管辖的辖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动向,要强化电信网络诈骗的基础信息采集,对接报的相关警情、案件要第一时间纳入平台管理,规范填写诈骗手段、交易信息等主要情况;刑侦部门要对每日警情及相关案件密切关注,及时掌握诈骗新手段、新途径,在此基础上进行解剖研判,形成预警指令向辖区内的派出所进行推送,指导基层有针对性的进行防范工作。

(五)加大科技强警力度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公安机关要加大科技强警力度,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行业产品及电话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快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集与保存相关证据⑧。比如,公安机关可以研发关于防伪基站的设备来配合我们公安巡逻队伍,公安巡逻队伍在巡逻时,一旦发现有犯罪分子在利用伪基站群发诈骗信息,公安巡逻队伍可根据设备查询到的定位信息,第一时间赶往定位地点对犯罪分子进行查处,遏制犯罪的发生。

(六)加大与有关部门协作力度

一是要建立公安C关与银行业深度协作机制。一旦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分子转移赃款与公安机关冻结账户所需时间往往形成“赛跑”,这是能否第一时间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制止犯罪的关键。因此,深度协作机制建立的重点就在于银行业能否为公安机关开辟一条绿色通道,实现联动反应,提供先行冻结、深度查询等业务。二是要建立监管责任倒查制度。要明确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和实施监管责任倒查制度,对单位或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尤其是未严格落实手机号码实名制,出现用户未登记、预警滞后、协作迟缓等问题,导致发生电信诈骗案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由其单位承担经济赔偿⑨。

参考文献:

[1]贺海辰.浅议以网络聊天工具为媒介的网络犯罪防治[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5,5.

[2]杨帆.浅谈诈骗罪[J].大江周刊(科学教育),2013,1.

[3]任延忠.关于网络诈骗犯罪[J].信息网络安全,2003,6.

[4]李建军.电信诈骗打防对策探究[J].辽宁警专学报,2014,6.

[5]邱超.论我国电信诈骗的特点及打击防范措施[J].电子世界,2014,22.

[6]王娟.电信业务系统安全监测平台设计与实现[D],北京市:北京邮电大学,2012.

[7]杨燕.论远程操控诈骗犯罪及其防治对策[D],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

[8]陈欢.诈骗罪探究[D],广西南宁市:广西民族大学,2009.

作者简介:

梁晟1995.01,男,汉族,江苏无锡人,从事网络安全与执法学习与研究,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信息技术系。

注释:

①梁晟,男,1995年1月生,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1302区队学生。

②顾伟.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及打防对策[J].政法学刊,2010,111.

③白红杰,韩自源.关于短信诈骗案件的思考[J].投资与合作,2011,196.

④郭德香.网上银行金融犯罪法律防治措施新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08.

⑤李轩.网络诈骗犯罪浅析[J].信息网络安全,2006, 19.

⑥邝军坤.电信诈骗的分析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36.

⑦冷斐.我国电信诈骗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D].山东省青岛市:中国海洋大学,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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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思维的转换

《刑法修正案(八)》辩证考——以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条款的修改为分析样本

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人体器官犯罪

发生意义司法权的逻辑结构分析

论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及其发展趋势

论民间法的法源地位

制造犯罪防治论

风险社会的刑法的三个基本面相

刑法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刑事古语:“惟齐非齐,有伦有要”解读

情报主导侦查的新模式——以苏州、杭州两地犯罪情报分析研判为视角

信息化语境下侦查工作模式的转变

侦查情报的犯因性分析

信息化条件下网络雇佣杀人犯罪及侦查对策

犯罪学视角下的中国维稳

社会冲突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以犯罪学为视角

冲突滑向犯罪——刑事司法视野中维权失措的实证分析

网络警务对策探讨

论我国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

服刑人权利保护中的几个争议问题探析

聚众犯罪的立法检讨与改进

死刑诸思——以唐代死刑为素材的探讨

法理学的应用价值

论类推思维在法律发现当中的地位——以孙斯坦有关类推思维思想为中心的考察

环渤海区域合作中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探求民间法研究规范化的思维型式

对职务犯罪侦查立案机制的反思

公安情报源类型研究

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侦防对策

现场勘查失误与冤案研究

和谐世界视阈下的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研究

校园血案的社会根源及其解决途径

群体纠纷诉讼解决的公益性脉络及逻辑

论群体性纠纷之研究框架建构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推动公安工作科学发展

全力解决安全感和满意度中的“小数值”问题贪污罪理论研究六十年

刑罚基本问题理论研究六十年

论刑法的修改及其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的内涵分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困惑与制度完善

论离婚诉讼中诉讼费用制度之完善

论和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

中国民事证据立法的立场表达——读汤维建教授的《民事证据立法的理论立场》

“文本中心论”法律解释学的研究立场与基本特征

和谐社会及其法治特征——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分析视角

论法律解释学中的“解释”

中国传统消极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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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色情;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立法现状;完善与对策;和谐社会

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互联网给老百姓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信息与人类的生存更加息息相关,人们无时无刻不在与信息打交道,这对于加强信息的交流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网络覆盖范围的广泛性和信息传递的多面化,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

一、相关概念介绍

英国政府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到2015年政府将无力监控发展一日千里的互联网络,英国乃至全球的互联网络的管理将陷于无政府的状态。紧接着“到2015年,互联网犯罪主宰全球”这个想法也就被提了出来。无论2015年互联网犯罪最终能否主宰全球,就现在看来,互联网犯罪的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伴随着计算机的问世与发展,计算机犯罪这种新的犯罪形式也随之出现。

计算机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针对或利用计算机系统,通过非法操作或者以其他手段妨碍计算机信息交流安全秩序、危害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应负刑事的行为。

网络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信息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妨害计算机信息交流或者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网络色情犯罪

(一)概述

据统计,目前互联网上的色情网页数量已超过了3.7亿,每天都有2万张进入互联网。网路色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腐蚀着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妨害了社会正常秩序的进行,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网络色情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络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色情信息;或者虽不以牟利为直接目的,传播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引诱、介绍等犯罪的行为。

网络色情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网络为其发展的媒介。

2.色情为其本质属性,包括和色情交易。

3.具有社会危害性。

4.具有直接或间接的牟利性。

(二)网络色情犯罪的表现形式

网络色情犯罪具体表现为以下的几种形式:

首先,通过网络手段进行。

其次,网络。这种形式是形式中最常见、最猖獗的。

第三是网络色情录像。

再次是网络色情文学。

最后是网络色情交流。最具有代表性的即为2008年被人们广为关注的“”。

(三)网络色情犯罪高发的原因

1.网络色情犯罪体现了社会中所存在的部分现象。

2.网络色情犯罪的出现是利益所趋。

3.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而且打击不力。

4.网络安全教育的缺失。

(四)网络色情犯罪的防控对策

治理网络色情犯罪,净化网络环境,是一项长期并且艰巨的任务,应加强国际间的联合,从各个方面入手,展开专项打击活动。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的目的。

1.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严惩违法犯罪。

2.落实行政监管,加大打击力度

3.公安监察机关应提升自身的侦破能力及监管技术。

4.加强道德教育、网络伦理教育并提高全民的防范意识。

5.加强国际合作。

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其中影响较大,十分具有研究价值的则为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网络色情的泛滥对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威胁。而网络儿童色情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我国在防治上还有相当的缺憾,应当加强对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关注与研究,为我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使网络的积极作用能够惠及他们。

三、网络色情犯罪的低龄化――网络儿童色情犯罪

在我国,网民有1.44亿,其中有2300万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中有46%的未成年人经常光顾,一些青少年因沉迷于色情信息,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①。

(一)概述

国际组织对于“儿童色情”下的定义是:儿童色情是对儿童待与性剥削的结果,是以任何形式提倡与描绘儿童待的材料,包括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等。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现今,我国涉及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法律、法规有:《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规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打击网络儿童色情犯罪不断进步,但同时也体现了立法的不足。

第一,我国现在绝大多数的网络管制法都是行政性的管制,甚至有些规定可以找到依道德来约束的影子,这就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威慑性。第二,在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针对儿童色情相关的法条,只有在第152条、363条、364条、366条、367条中规定了有关物品的罪名。第三,在对于界定何为物品时,规定的较为简单和笼统,不利于实践中去运用。

(三)对于网络儿童色情犯罪,我国应如何完善及制定措施

治理网络儿童色情,净化网络环境,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我国应从多方面着手,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实现标本兼治。

1.大力倡导网络文明,加强对网络文明的管理。

2.建立网上举报邮箱,依靠广大网民及时监督儿童,并达到及时删除的效果。

3.加强对网络传媒的管理,主要从网站所有者、制作者、网吧经营者三方面入手。

4.提高公安机关的侦破能力,加大对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的打击力度。

5.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加入对相应的国际条约,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

6.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参考文献:

[1]王云斌.网络犯罪[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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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犯罪;防控对策

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这就越来越要求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具有很高的可依赖性。这种可依赖性既包括技术本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包括使用技术的灵便性和安全性。从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来看,其技术本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使用的灵便性都是毋庸置疑的,但使用中的安全性问题,却解决得并不理想。网络犯罪问题正是电子信息网络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一、网络犯罪人员的防控对策

(一)完善法律防控

1.增加犯罪主体和过失犯罪

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应当增加单位犯罪。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单位不符合非法侵入网络系统、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罪的主体。但是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案例来看.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可能实施计算机犯罪.而且类型与形态都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所以必须增加。其次,《刑法》规定的破坏网络系统罪仅仅局限于故意犯罪,因此大量因过失导致的侵害网络安全系统犯罪的案件,无论对被害者造成多大的侵害,则都不会受到处罚,这样就使被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所以笔者建议增加过失犯罪的立法。

2.扩大刑法保护对象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出现了保护不足的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对网络犯罪的规定,犯罪对象局限于国家安全。国防建设和一些重要的领域,这样的范围太过于狭窄,因此应该增加刑法保护的对象。例如航空、金融、信息、交通等领域,在这些领域中信息的安全也相当重要,也需要重点保护,所以应该把这些范围也增加进去。

(二)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但是犯罪主体和受害者是现实中的人。之所以有网络犯罪,根本上在于道德的缺失,所以,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是防控网络犯罪的基础。我们应该批判和继承传统的道德,宣传现代的美德,弘扬八荣八耻,为人们提供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向,尤其是对于青少年,他们道德意识淡薄,这对于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网络技术防控

加强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的“防御系统”。现在的网络犯罪实质上体现为技术上的较量。网络犯罪人员都具有专业的技能,如果占领技术制高点,那么就能实现对犯罪的控制和预防。现在的网络犯罪的技术防控措施大概有以下方法:一是采用路由器把住国际 出口并在用户服务器上运用专门软件设置过滤网关以对抗利用信息网络传播内容的犯罪;二是运用预防与杀毒相结合的办法以对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犯罪;三是运用加密措施和设置防火墙以对抗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泄密、窃密、盗窃软件程序等犯罪;四是运用主体识别和验证的技术以对抗针对金融系统的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四)提高被害人自我防护意识

1.网民提高预防意识

为保护计算机的安全性,网民应加强防范意识。我们的计算机中有重要的资料和信息,一旦受到黑客的攻击,信息就会泄露,后果将会非常严重。然而,一些人非常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消除痕迹,这恰恰给了犯罪人员机会。所以我们要加强自我防护意识,例如:在电脑中安装防火墙、杀毒软件,防止木马的侵入,重要资料密码不能简单,不能用自己的生日、手机号或者身份证等。

2.受害后及时举报

被害人在受到不法分子侵害后,应该勇于与犯罪人员作斗争。因为与犯罪人员作斗争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一些人受到黑客的攻击或者病毒的破坏时,认为自己的计算机渺小,或者损失的小不值得去报案,而纵容犯罪人员,这样会导致犯罪人员更加嚣张,自己的利益损失更大。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有这种想法,那么我们的网络系统将彻底破坏。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联合起来与网络犯罪作斗争,那么我们的网络环境将更加和谐、安全。所以我们要利用法律的武器与犯罪人员作斗争,用于举报监督。

(五)加强网民的个体控制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网民的数量在逐渐增多。根据统计,2012年底,我国网民的数量达到5.64亿,并且还在逐渐上升。网民包括网络犯罪人员和没有违法犯罪人员。对于所有网民,都要做好防控措施。

1.网民的心理控制

任何犯罪行为,对个体而言都至少具有以下双重心理功能:一方面主体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实现犯罪动机和愿望: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动机和愿望的实现而缓解主体内在的心理压力和紧张感。因而,如果能消除犯罪人员的心理压力和紧张,那么就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的发生,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综合考虑对刑事案件的考察发现,大多说犯罪的发生都具有偶然性。犯罪人如果及时得到合理的宣泄和调解的话,几乎所有案件都是可以消除或暂时化解的。

2.网民的人格控制

根据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人格的缺陷导致犯罪心理的产生。因此,对人格的完善和塑造,形成良好、完美和健康的人格,对预防个体犯罪,控制犯罪心理,威慑不稳定分子具有重要的意义。个体人格的塑造,是自己依靠思想和意识,进行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这对消除违法犯罪的发生以及实现社会的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些人在现实社会中遇到许多挫折和困难,但他们自己不能克服,因此他们沉溺于网络世界来逃避现实,如果他们能自我调节,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不会破坏真正的现实生活,不影响社会的稳定,那么他们就会在挫折和困难消除后,恢复正常的状态。

参考文献:

[1]刘光三.计算机犯罪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陈彪,魏立娟.论网络犯罪及其防控策略[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11(03).

[3]方菲.试论网络犯罪的防控对策[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04).

[4]梁雪漫.浅析网络道德缺失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J].考试周刊,20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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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 网络犯罪 社会治理 立法完善

一、网络与网络犯罪

(一)网络与网络空间。

网络是计算机之间的连接,依照涵盖的范围为标准,网络分为局域网(local area network, 缩写lan)、广域网(wide area network, 缩写wan)、因特网(internet)。因特网是网络的一部分,也是最主要的一部分。因特网是指运用客户、服务器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因特网协议,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连为一体,形成一个资源共享、信息自由的庞大空间体系,为人们提供了不受时间与地域限制的信息交流大舞台。所以说,今天的世界正向着网络时代,网络也就创造了一个由计算机之间连接的网的特殊的、虚拟的空间,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又称为计算机化空间。

(二)网络问题与网络犯罪。

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这意味着网络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挑战性。网络为人们提供服务的同时,网络也引起人们的极大担忧。尤其是网络犯罪问题。网络犯罪在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非法发送电子邮件、非法程序攻击、非法盗用客户数据、非法盗用信用卡、非法侵占版权、非法传播儿童色情、非法入侵邮政储蓄系统、竞争对手互相攻击、黑客病毒袭击、黑客入侵非法交易、黑客入侵政府网站、黑客入侵新闻网站、黑客入侵军事网站、黑客入侵通信公司、外国黑客入侵。据资料显示,1986年我国发现了首例网络犯罪案件,犯罪人为了贪图钱财,利用计算机知识伪造存折和隐形印鉴,两次分别在深圳人民银行及其某支行,将李某的2万元人民币和赵某的3万元港币存款诈骗窃取而去。1988年3月,成都市农业银行某营业部的微机操作人员谢某,伙同他人修改计算机程序,几分钟内就盗取87万元人民币。这些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对社会都构成了极大的破坏力量。2003年11月14日,甘肃省破获首例利用邮政储蓄专用网络,进行远程金融盗窃的案件。这起案件是一名普通的系统维护人员,轻松破解数道密码,进入邮政储蓄网络,盗走83.5万元。曾引起计算机系统一度瘫痪轰动一时的“熊猫烧香”被《瑞星2006安全报告》列为10大病毒之首,《2006年度中国大陆地区电脑病毒疫情和互联网安全报告》的十大病毒排行中,该病毒一举成为“毒王”。

(三)网络犯罪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可忽视。

在青少年眼里,网络是极具有吸引力的梦幻世界,梦想着能够运用高超的手段和娴熟的计算机技术。由此,许多青少年对网络存在十分依赖的倾向,而且,现实表明青少年网络成瘾群体的数量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由网络成瘾引发的现实犯罪也不乏其例。曾经在某市发生一起令人至今记忆忧心的少年犯罪事件。一对孪生兄弟,由于父母亲忙于上班,不暇顾及兄弟俩,导致兄弟俩背着书包不是去上学,而是沉迷于网吧里,迷恋网络游戏不能自拔。一天,任课老师给其母亲打电话问其原因,孩子为什么两个多月了都不来上课时,母亲从单位赶早回家,经过多方寻找,在某一家网吧里,终于找到了兄弟俩,母亲硬是生拉死拽地把兄弟俩带回了家,然而,悲剧也就发生了,兄弟俩不甘心受到约束而想去上网游戏时,竟然将其母亲活生生地砍死在房屋的地板上,发人省醒。[①]

二、强化网络监管,加大网络犯罪的社会治理

网络犯罪的社会治理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尽量减少和着力消除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可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社会措施,从而达到控制和预防网络犯罪的目的。

(一)可以明确在网络行为监管上相关的责任主体。

加强网络监督与管理,可以从一些具体单位的局域网入手,加大系统内部的信息管理,严查并追究不良网络行为。有关部门在网吧申请方面应加强必要的审批管理。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制裁,对违法者严厉惩处,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充分利用网络协会、行业协会以及人民团体和群众的力量,协助政府甚至直接承担一定的网络监管职能,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规范的作用。同时,在注重发挥各个部门独立作用的同时,完善协调机制。尊重网络空间中自发形成的行业约束,并利用这些自律规制网络秩序。

(二)有关监管部门应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学校、家庭都负起共同的责任。

经过分析发现,许多在网络空间里发生的犯罪,起初都是从“好玩”、“过瘾”、“恶搞”等引起的。尤其是网络“恶搞”行为,一些年轻人通过网络“恶搞”来寻求乐趣,或者以此出名,有的甚至不惜制造病毒,非法入侵信息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一些黑恶势力借此散布虚假舆论,制造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些网络市民收到一些不良不健康的“恶搞”信息之后,很容易进行再创造,并以回贴的方式不断添加新意,使原本一件非常普通的“恶搞”信息,经过几经转手,也变得越来越恶劣,不仅涉及民事侵权,甚至触犯刑事法律。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和技术的不完善使得像“恶搞”行为之类事件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措施。因此,加强道德素质教育,提倡文明上网,提高服务网站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强化对网络“恶搞”的维权教育,加强执法查处,完善网络监管制度。

(三)重点打击网络不良行为,可以成立专门机构重点治理。

在网络发展的实践中,需要探索新的出路、新的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的先进手段和措施,需要及时总结、借鉴全球的经验教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相结合,把重点投入在电子商务、网络传媒、电子邮件等网络基本服务的领域,尽快使无序的网络行为之之有序化、规范化,成立专门机构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网络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需要把它放在统一协调的层面来进行整体的研究,不能每当网络出现新问题,来重新进行讨论研究,这种网络管理思路是存在瑕疵的。关于网络的管理,目前,全国人大出台了一个管理条例之外,存在一些部门规章,但在实际管理中并没有都照章执行。要在纵向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管好网络确实存在困难,因此,对网络的重视必须落实到理顺管理体制上来。去年,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中,关闭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的违法违规网站多家,尽管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的行动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但任务仍然艰巨,主要是一些违法违规网站变换网址重新开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要彻底切断违法网站利益链,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日前,有关部门正全面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其中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对那些顶风作案人员进行深入调查,落地查人,依法严厉打击。对不落实管理制度的网络接入服务商,将进行公开曝光,并责成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重点打击网络不良行为。

(四)为进一步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可以制订公众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尤其是一些非法网站,在互联网上制作超链接网页,并通过层层设立代理并招募会员,以先汇款、后上点数的方式,聚集上万名赌徒通过互联网进行赌博。网络淫秽色情犯罪活动也十分猖獗。犯罪分子利用vod点播系统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电影。甚至出现利用“裸聊”网络敲诈勒索,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网络介绍卖淫、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利用虚假电子商务网站实施诈骗和盗窃等。很多人认为,网络不良不健康信息的上传与发布,对未成年人遗毒深远,有的甚至利用一些不雅照片,严重扭曲中小学生认知以及两性相处的价值观,这些网络行为完全放纵了人性中恶的一面,这完全是一些恶意制造和传播不良信息之徒在作祟。因此,网络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三、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及对策建议

目前,打击网络犯罪的行动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展开,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惩治也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和完善网络方面的立法。因此,提出一些有关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措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随着计算机运用越来越广泛,网络犯罪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令人头痛的问题。

数据显示,政府网站以及众多具有实力的企业网站都曾遭受到黑客的非法侵入。针对黑客行为,尽管政府及企业予以高度重视,着力提高应对黑客非法入侵的能力,但是一些问题依然是难以防范。特别是在金融行业、证券市场等,由于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室及各种网上论坛,都可以轻易地发布虚假消息,各种诈骗以及网络黑客们利用非法手段在上市公司的网页上发布假消息,令其股价上涨或下跌,进而从中获利。对于一些盗用计算机资源、篡改帐目、数据和程序破坏等,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由于互联网信息量大、传递迅速,交叉覆盖,网络犯罪具有的时空性特征,使网络犯罪的侦查管辖权容易产生争议。[②]这是公安司法部门在网络犯罪事件中遭遇的最大执法司法难题。

(二)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犯罪随机获取网络地址的技术,导致犯罪分子的身份容易伪藏,很难发现。网络犯罪证据有限,现场转移快速,难于捕捉。犯罪分子毁坏证据较容易,完全没有检测与跟踪。网络散布极其迅速,影响力巨大。无论从人员角度还是从业务角度,犯罪的智能性都高。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调查人员试图从受害人电脑入手,通过连串复杂的中间环节,搜集证据,捉拿黑客。但是,除应用新的电脑技术追查黑客以外,仍将使用传统手段打击黑客,如调查目击者和受害人,向法庭申请监听令和搜查令,直至找出键盘后面的黑手。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电子证据能否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还存在争议,目前通行的做法是转化成书证,或将其作为视听资料对待。[③]当然,将电子证据作为新一种类型的证据的观点更获认同。网络取证要注意维护用户权利与加强网络管理之间的矛盾,进行网络取证时要特别注意遵守审批等法律程序,要注意跨国、跨境的侦查协作,要发挥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在取证中的配合作用。因此,如何打击日益增加的网络犯罪问题已成为现实需要面临的严峻课题。

(三)法律不够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专门法律,虽然出台了对互联网的规范性文件,但绝大多数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当今计算机网络发展及其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还是远远不够。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网络犯罪主要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决定》第一条规定的犯罪是产生于信息网络时代的新的犯罪类型。目前,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早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立法者的想象,致使很多性质类似于传统犯罪的网络行为无法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绝大多数木马病毒并不具有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对传播木马的行为就无法给予刑法处罚。由于传播木马的行为,其目的就在于盗窃网络上的虚拟财产,法律应该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制。

(四)加强立法调研,可以对网络犯罪课以重罪或者增设一些新的罪名。

从目前科技发展的形势看,一些法律法规不配套,有的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有的内容笼统,不明确。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对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给予惩处的刑法适用问题,弥补现行刑法关于网络犯罪所存在的不足,课以重罪或者增设新罪名,提高偏轻的量刑幅度,形成防范网络犯罪的科学立法体系。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经验,比如,法国对网络色情课以重罪,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新加坡制定的《计算机滥用法》中也规定了非授权使用计算机提供服务的罪名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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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

[②]华律网:《网络犯罪及其控制对策》(66law.cn)

篇14

关键词:网络网络犯罪社会治理立法完善

一、网络与网络犯罪

(一)网络与网络空间。

网络是计算机之间的连接,依照涵盖的范围为标准,网络分为局域网(localareanetwork,缩写lan)、广域网(wideareanetwork,缩写wan)、因特网(internet)。因特网是网络的一部分,也是最主要的一部分。因特网是指运用客户、服务器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因特网协议,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连为一体,形成一个资源共享、信息自由的庞大空间体系,为人们提供了不受时间与地域限制的信息交流大舞台。所以说,今天的世界正向着网络时代,网络也就创造了一个由计算机之间连接的网的特殊的、虚拟的空间,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又称为计算机化空间。

(二)网络问题与网络犯罪。

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这意味着网络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挑战性。网络为人们提供服务的同时,网络也引起人们的极大担忧。尤其是网络犯罪问题。网络犯罪在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非法发送电子邮件、非法程序攻击、非法盗用客户数据、非法盗用信用卡、非法侵占版权、非法传播儿童色情、非法入侵邮政储蓄系统、竞争对手互相攻击、黑客病毒袭击、黑客入侵非法交易、黑客入侵政府网站、黑客入侵新闻网站、黑客入侵军事网站、黑客入侵通信公司、外国黑客入侵。www.133229.COM据资料显示,1986年我国发现了首例网络犯罪案件,犯罪人为了贪图钱财,利用计算机知识伪造存折和隐形印鉴,两次分别在深圳人民银行及其某支行,将李某的2万元人民币和赵某的3万元港币存款诈骗窃取而去。1988年3月,成都市农业银行某营业部的微机操作人员谢某,伙同他人修改计算机程序,几分钟内就盗取87万元人民币。这些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对社会都构成了极大的破坏力量。2003年11月14日,甘肃省破获首例利用邮政储蓄专用网络,进行远程金融盗窃的案件。这起案件是一名普通的系统维护人员,轻松破解数道密码,进入邮政储蓄网络,盗走83.5万元。曾引起计算机系统一度瘫痪轰动一时的“熊猫烧香”被《瑞星2006安全报告》列为10大病毒之首,《2006年度中国大陆地区电脑病毒疫情和互联网安全报告》的十大病毒排行中,该病毒一举成为“毒王”。

(三)网络犯罪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可忽视。

在青少年眼里,网络是极具有吸引力的梦幻世界,梦想着能够运用高超的手段和娴熟的计算机技术。由此,许多青少年对网络存在十分依赖的倾向,而且,现实表明青少年网络成瘾群体的数量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由网络成瘾引发的现实犯罪也不乏其例。曾经在某市发生一起令人至今记忆忧心的少年犯罪事件。一对孪生兄弟,由于父母亲忙于上班,不暇顾及兄弟俩,导致兄弟俩背着书包不是去上学,而是沉迷于网吧里,迷恋网络游戏不能自拔。一天,任课老师给其母亲打电话问其原因,孩子为什么两个多月了都不来上课时,母亲从单位赶早回家,经过多方寻找,在某一家网吧里,终于找到了兄弟俩,母亲硬是生拉死拽地把兄弟俩带回了家,然而,悲剧也就发生了,兄弟俩不甘心受到约束而想去上网游戏时,竟然将其母亲活生生地砍死在房屋的地板上,发人省醒。[①]

二、强化网络监管,加大网络犯罪的社会治理

网络犯罪的社会治理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尽量减少和着力消除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可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社会措施,从而达到控制和预防网络犯罪的目的。

(一)可以明确在网络行为监管上相关的责任主体。

加强网络监督与管理,可以从一些具体单位的局域网入手,加大系统内部的信息管理,严查并追究不良网络行为。有关部门在网吧申请方面应加强必要的审批管理。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制裁,对违法者严厉惩处,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充分利用网络协会、行业协会以及人民团体和群众的力量,协助政府甚至直接承担一定的网络监管职能,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规范的作用。同时,在注重发挥各个部门独立作用的同时,完善协调机制。尊重网络空间中自发形成的行业约束,并利用这些自律规制网络秩序。

(二)有关监管部门应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学校、家庭都负起共同的责任。

经过分析发现,许多在网络空间里发生的犯罪,起初都是从“好玩”、“过瘾”、“恶搞”等引起的。尤其是网络“恶搞”行为,一些年轻人通过网络“恶搞”来寻求乐趣,或者以此出名,有的甚至不惜制造病毒,非法入侵信息系统,窃取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一些黑恶势力借此散布虚假舆论,制造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些网络市民收到一些不良不健康的“恶搞”信息之后,很容易进行再创造,并以回贴的方式不断添加新意,使原本一件非常普通的“恶搞”信息,经过几经转手,也变得越来越恶劣,不仅涉及民事侵权,甚至触犯刑事法律。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和技术的不完善使得像“恶搞”行为之类事件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措施。因此,加强道德素质教育,提倡文明上网,提高服务网站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强化对网络“恶搞”的维权教育,加强执法查处,完善网络监管制度。

(三)重点打击网络不良行为,可以成立专门机构重点治理。

在网络发展的实践中,需要探索新的出路、新的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的先进手段和措施,需要及时总结、借鉴全球的经验教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相结合,把重点投入在电子商务、网络传媒、电子邮件等网络基本服务的领域,尽快使无序的网络行为之之有序化、规范化,成立专门机构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网络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需要把它放在统一协调的层面来进行整体的研究,不能每当网络出现新问题,来重新进行讨论研究,这种网络管理思路是存在瑕疵的。关于网络的管理,目前,全国人大出台了一个管理条例之外,存在一些部门规章,但在实际管理中并没有都照章执行。要在纵向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管好网络确实存在困难,因此,对网络的重视必须落实到理顺管理体制上来。去年,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中,关闭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的违法违规网站多家,尽管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的行动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但任务仍然艰巨,主要是一些违法违规网站变换网址重新开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要彻底切断违法网站利益链,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日前,有关部门正全面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其中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对那些顶风作案人员进行深入调查,落地查人,依法严厉打击。对不落实管理制度的网络接入服务商,将进行公开曝光,并责成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重点打击网络不良行为。

(四)为进一步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可以制订公众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尤其是一些非法网站,在互联网上制作超链接网页,并通过层层设立代理并招募会员,以先汇款、后上点数的方式,聚集上万名赌徒通过互联网进行赌博。网络淫秽色情犯罪活动也十分猖獗。犯罪分子利用vod点播系统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电影。甚至出现利用“裸聊”网络敲诈勒索,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网络介绍卖淫、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利用虚假电子商务网站实施诈骗和盗窃等。很多人认为,网络不良不健康信息的上传与发布,对未成年人遗毒深远,有的甚至利用一些不雅照片,严重扭曲中小学生认知以及两性相处的价值观,这些网络行为完全放纵了人性中恶的一面,这完全是一些恶意制造和传播不良信息之徒在作祟。因此,网络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三、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及对策建议

目前,打击网络犯罪的行动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展开,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惩治也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和完善网络方面的立法。因此,提出一些有关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措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随着计算机运用越来越广泛,网络犯罪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令人头痛的问题。

数据显示,政府网站以及众多具有实力的企业网站都曾遭受到黑客的非法侵入。针对黑客行为,尽管政府及企业予以高度重视,着力提高应对黑客非法入侵的能力,但是一些问题依然是难以防范。特别是在金融行业、证券市场等,由于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室及各种网上论坛,都可以轻易地发布虚假消息,各种诈骗以及网络黑客们利用非法手段在上市公司的网页上发布假消息,令其股价上涨或下跌,进而从中获利。对于一些盗用计算机资源、篡改帐目、数据和程序破坏等,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由于互联网信息量大、传递迅速,交叉覆盖,网络犯罪具有的时空性特征,使网络犯罪的侦查管辖权容易产生争议。[②]这是公安司法部门在网络犯罪事件中遭遇的最大执法司法难题。

(二)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犯罪随机获取网络地址的技术,导致犯罪分子的身份容易伪藏,很难发现。网络犯罪证据有限,现场转移快速,难于捕捉。犯罪分子毁坏证据较容易,完全没有检测与跟踪。网络散布极其迅速,影响力巨大。无论从人员角度还是从业务角度,犯罪的智能性都高。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调查人员试图从受害人电脑入手,通过连串复杂的中间环节,搜集证据,捉拿黑客。但是,除应用新的电脑技术追查黑客以外,仍将使用传统手段打击黑客,如调查目击者和受害人,向法庭申请监听令和搜查令,直至找出键盘后面的黑手。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电子证据能否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还存在争议,目前通行的做法是转化成书证,或将其作为视听资料对待。[③]当然,将电子证据作为新一种类型的证据的观点更获认同。网络取证要注意维护用户权利与加强网络管理之间的矛盾,进行网络取证时要特别注意遵守审批等法律程序,要注意跨国、跨境的侦查协作,要发挥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在取证中的配合作用。因此,如何打击日益增加的网络犯罪问题已成为现实需要面临的严峻课题。

(三)法律不够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专门法律,虽然出台了对互联网的规范性文件,但绝大多数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当今计算机网络发展及其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还是远远不够。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网络犯罪主要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决定》第一条规定的犯罪是产生于信息网络时代的新的犯罪类型。目前,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早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初立法者的想象,致使很多性质类似于传统犯罪的网络行为无法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绝大多数木马病毒并不具有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对传播木马的行为就无法给予刑法处罚。由于传播木马的行为,其目的就在于盗窃网络上的虚拟财产,法律应该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制。

(四)加强立法调研,可以对网络犯罪课以重罪或者增设一些新的罪名。

从目前科技发展的形势看,一些法律法规不配套,有的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有的内容笼统,不明确。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对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给予惩处的刑法适用问题,弥补现行刑法关于网络犯罪所存在的不足,课以重罪或者增设新罪名,提高偏轻的量刑幅度,形成防范网络犯罪的科学立法体系。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经验,比如,法国对网络色情课以重罪,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新加坡制定的《计算机滥用法》中也规定了非授权使用计算机提供服务的罪名等。

参考文献:

【1】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张明揩:《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屠振宇,范雪莹,王锰编著:《软件与网络侵权案例》,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5】寿步(主编):《网络游戏法律政策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6】汪涌,史学清:《网络侵权案例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

[①]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

[②]华律网:《网络犯罪及其控制对策》(66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