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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的职责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3:2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工商管理的职责,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工商管理的职责

篇1

关键词:合同信用;工商行政管理;合同监督管理;职责;法理

正文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经济,合同关系是契约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信用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基石。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合同监督管理职责中,从规范行业合同行为到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从促进企业发展到服务新农村建设,合同监督管理岗位上的工商人与时俱进,走在了新时代行政执法队伍的前列。在当前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新形势下,合同监管执法工作具有得天独厚的理论基础和潜在价值。

一、合同监管工作的法理基础

1.“契约自由原则”的变迁,开创了合同监管工作的发展空间

“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即“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决定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此原则与所有权绝对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近代社会中商品自由交换的基本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过分地强调尊重个人意志,会造成垄断行业对社会的支配。出现了拥有资源优势、信息优势、技术优势的一方,利用合同对弱势的另一方予以侵害的现象。合同参与方的平等地位,“合同自由原则”这一赖以建立的基础,已从根本上受到动摇,因此,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强烈,运用公平正义这一基本法律价值观对合同行为进行限制,显得势在必行。

《合同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工商部门利用自身监管地位的超然性,开展合同行政指导和监督查处合同违法行为,避免一方自由的滥用而对他方自由的践踏。这一职责正是消除自由的绝对性,使平等、公正与自由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整个社会的合同行为在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运行。

2.“契约信守精神”的传承,奠定了合同监管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言九鼎、一诺千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这些载负着历史文化的成语,都在传递着中国古代仁人君子坚守着的一个信念“守信”。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从另一个角度阐释了“守信”的意义: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在现代社会,人一出生,各种各样的规则就会对他产生效力。我们的社会之所以需要这么多的规则,原因就在于规则作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在为社会提供良好秩序的同时,还在总体上降低了治理社会的成本。规则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规则的强制作用,但也不能仅依赖强制作用。理想的状态是,每位公民都养成一种很强的规则意识,让依照规则办事成为一种习惯。这就是契约精神。 

中国古人的君子之风,法国思想家的启蒙之声,“穿越”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这种“守信”精神在履行合同监管职责的工商人身上得以传承。一方面是针对自己而言,要求自己严守职责、公正执法、倾心服务,是为律己;另一方面是针对服务对象而言,要求他们“守合同重信用”,是为律人。

(1)用“合同文本工程”夯实合同履约的基础。

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制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经过长期实践、反复调研、评审、正式规定后再予以公布,具有合法性、公平性和完整性,是从交易的源头上规范合同行为,有着较高的社会效益。目前,除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情况,从“政府关心的难点问题,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入手,通过制定和宣传推广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解决老百姓消费领域的难题,行业涉及房地产转让、旅游、装潢、物业管理等,从而有利地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打造合同诚信的表率。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企业合同履约的客观记录,经过严格评价、对合同履约信用程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向全社会予以公示,是弘扬企业诚信守约行为,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立的一项重要措施。全国“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已开展20多年,在企业界形成了浓厚的氛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社会公信力和市场含金量越来越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为平台,改进工作方式,激励企业信守合同,诚实履约,做诚实守信的表率。

二、合同监管工作的法理价值分析

1.监管工作长效化,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是执法者应当始终奉行的核心价值观。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在订立和履行合同配置资源的同时,市场的盲目性、无序性也相伴而生,具体表现为:合同欺诈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因当事人合同责任意识缺失导致的恶意违约行为屡见不鲜。因此,迫切需要强化合同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在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调解合同争议的同时,依法严厉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手段。

合同监管工作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以求权利义务相统一以及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并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社会正义。

2.监管方式多样化,实现刚柔并济的监管价值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推进自身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过去的30年,工商行政执法过多地采取了刚性手段,为改变群众心中“不是收费就是处罚”的形象,各级工商部门适时提出了“创新工作方式、服务经济发展”的理念,以动产抵押、订单农业、企业信用管理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指导帮扶多管齐下。

推进“订单农业”,服务“三农”发展;拓展服务平台,帮助企业破解融资难题;注重培育引导,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等柔性合同监管新方式,有效地弥补了刚性执法的盲点,最终达到市场秩序诚信稳定的监管目标。

3.执法办案专业化,实现和谐安定的社会价值

法的和谐价值表现在:通过协调和化解不同的利益,来缓和矛盾、化解矛盾;通过协调同一主体内部或不同主体之间的自由与纪律、公平与效率、发展与稳定等诸多方面的关系,来促进和谐。发挥法的和谐价值,要求在司法、执法中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方向和限度内,允许必要地自由裁量,加强法律监督。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每年众多的合同纠纷已经给仲裁和诉讼机制带来了巨大压力,高昂的诉讼成本、困难重重的举证程序,普通消费者的合同纠纷甚至无法得到解决,从而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工商合同监管部门积极探索运用行政手段指导和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长效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治本。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正是发挥行政力量的灵活性与主动性,从合同关系的源头进行治理。通过规范、正义、公平的条款降低出现合同纠纷的机率,进而降低整个社会合同管理的成本,促使合同运行环境更加和谐。

在合同争议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依据《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组织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对合同争议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制定《合同争议调解书》,经合同争议双方签订生效。需要履行权利与义务的,工商部门将监督签订双方履行约定,使由合同争议引发的矛盾及时化解,从而促进人们之间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

三、以法理为视觉,探索合同监管工作的路径

当前,全球经济复苏依然面临严峻挑战,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各个国家都面临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改善民生的艰巨任务,在经济转型和改革方面仍面临挑战。工商部门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急需要在执法中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价值追求的目标。当代中国又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东方大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十分艰巨。这就需要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依靠一个现代的、理性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构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各级行政机关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律发展走向的时代责任。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同志审时度势提出了“五个更加”,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实践问题。“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是根本任务,“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是职能所在,“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是民生所系,“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是必然要求,“更加严格锻炼干部队伍”是基本保证。“五个更加”的灵魂是服务,要义是发展,它要求我们牢固树立为民理念,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效能意识和协调意识,延伸职能不犹豫,挖掘潜力不懈怠,拓展服务不停步,不断提高服务的效能、服务的层次和服务的水平。

1.增强服务意识,,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

在工作中牢记“服务”宗旨,摆正位置,增强服务意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检验自己工作的重要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始终牢记我们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无论是监管还是执法,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保护人民的利益,更加自觉地运用工商监管执法权力为人民做事、谋利,使人民切身感受到工商人的存在、工商人的价值。

以人为本、真情为民,把提升服务质量与维权维稳促经济发展有机结合。一是提升服务层次,由热情服务向效率服务转变,及时预见预测在服务经济发展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提高服务工作的超前性,提前介入研究,及早应对。二是提升服务方式,由现场服务向网上服务转变。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与社会公众交流和互动,全面提高办事效率。三是提升服务举措,由政策优惠向机制创新转变。在工作中倡导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确保成效。

2.增强责任意识,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

增强责任意识,就要“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职”。在实际工作中,就要努力做到:明确职责之所在,守土有责,胸中有数,尽心竭力把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完成好。把责任意识贯穿于监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促进工商职能有效发挥,树立红盾队伍崭新的风貌。

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把加强工商责任与强化市场监管有机结合。坚持站在主动服务、解难帮困、利民惠企的角度,始终着眼“群众得实惠”这一根本目标,全力做好助企融资、合同帮农、红盾护农、整治合同违法行为等合同监管服务工作。牢固树立执法是手段、规范是目的的理念,在严格执法中更加注重抓治本、抓规范、抓信用建设。努力为企业、群众解烦事难事,办实事好事,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效果,赢得广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赖与支持。

3.增强创新意识,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

首先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监管理念。要调解好心态,把自己从狭隘的思想笼子里解放出来,不能死守老一套,沉迷在过去的“经验主义”格局中。把上级部署与本地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次是创新工作方式,积极主动作为。公开监管执法的内容、依据、程序、标准和服务承诺,对违反承诺规定的严肃处理。不能仅满足于会议部署和一般号召,要注重实效,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快想、快干、快出成效。

立足职能,开拓创新,把创新监管机制与强化消费维权有机结合。适应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完善、不断健全、不断规范运作的新形势,努力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上下功夫,做到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监管。一是不断拓宽监管领域,坚持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监管并重、低端市场与高端市场监管并重,不断拓展对新兴行业、新兴领域、新型业态、新型市场的监管;二是将突击式、运动式的监管向长效、规范的监管转变,将事中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规范指导、预警防范转变,探索建立依法、科学、高效的长效监管机制,做好保护消费权益、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升级消费结构等工作,努力把消费过程中的矛盾解决好,为社会和谐奠定重要基础。

4.增强效能意识,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

市场经济的发育与成熟,效能政府与法治政府的提倡,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门改变以往那种单一的以强制为特征的行为方式,而更多地采用非权力性行政,借助柔性管理的方法,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另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门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工商部门作为政府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部门,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是职责要求所在。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就是要转变执法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科技手段,强化执法监督。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设,要加快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创新执法机制。

求真务实、精益求精,把高效行政与建设法治工商相结合。各业务部门分步推进,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中落实法治工商建设长效机制。一是法制部门积极协调,对法治工商建设加强指导,进一步修改完善行政执法评议标准,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清理工作;建立诉讼与行政调解对接机制,提高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效率,确保履行职责不越位、不缺位。二是大力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推进阳光执法、和谐执法,通过上网络、上媒体、上墙面、上手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执法权职的清单目录和办事流程。做到案情公开、调查过程公开、处罚结果公开,并通过案后逐一回访,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5.增强协调意识,更加严格锻炼工商队伍

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较为复杂,涉及面比较广泛,经常会因为各职能交叉部门的多头管理,给工商监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这就需要协调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增强本行政系统的适应力、创新力,形成多部门联动执法、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协调内部纵横向的关系,以增强本行政系统的协作力、整合力。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形成整体的“合力”,为开展各项工作扫清障碍,以提高工作效率。

立足岗位,学以致用,把工商主体工作与建设工商队伍有机结合。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就需要认真学习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潜移默化中加深对《规范》的理解,真正把《规范》的基本要求转化为自觉行为,切实增强服务科学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进而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推动“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社会管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出路也在基层。在目前政府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能部门中,工商部门是唯一能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触角延伸到乡镇基层中的部门,是唯一能够进行市场主体准入、交易、竞争、退出全程监管的综合执法部门。从此项意义上说,各级工商部门具有与众不同的组织体系和职能优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上大有可为。工商部门的红盾卫士顺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不断探索拓宽合同监管新领域,关注民生多角度多渠道为消费者维权,必将为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作出有益的实践。

参考文献:

[1]瞿常奇,陈勇.构建合同文本体系,促进企业信用建设[N].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9).

[2]高玉兰. 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认识[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3]孙云龙. 加强合同监督管理应注意五个转变[N].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9).

[4]金国坤. 行政权限争议的法制化解决途径探究[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2).

[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8.

篇2

关键词:德性制度化规则泛道德主义

德性是人类内在生活世界秩序的表征,而制度化规则则是人类外在生活世界秩序的筹划。秩序性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不管是内在生活世界还是外在生活世界,基本的秩序性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两种秩序性分别存在于两个不同的世界中,但它们并非绝然隔离,而是以各种复杂的关联方式构成一个通过人的社会化过程来显现的相对统一的张力构架。内在秩序和外在秩序不仅有着不同的规定性,而且它们的获得方式也存在着很大差异。要真正深刻地理解这个张力构架,就必须对不同秩序的获得方式和不同方式之间的关系作出恰当的理解。

德性是内在秩序的根源。它使人类超越自然属性的羁绊和生理本能的绝对驱使,成为一种能够自我节制的社会存在。德性使人类具有了道德意义上的自我创设能力,它以其根源于超越性的观念力,永远深情地眷注着人性的提升、人情的陶冶和美好习俗的护养,承担起为人类构筑精神家园,为人之为人确立形上基础的历史使命。德性建构了人的品格,纯化了人的心灵,为人的尊严奠定了基础,每个真诚的灵魂无不深情地眷恋着它。德性作为人的一种稳定的精神品格,积淀在人的自我意识之中,指导人们的价值选择,通过人们的道德实践,在人的行为模式中呈现为个体存在的现实形态。它唤醒人仁人惜物的“善端”,使人定廉耻之心,行“忠恕”之道,最终向自由自觉的境界升华。

自由是人类意志的本性,也是德性发生的前提。但自由不是任性,而应该理解成人的理性的自觉,意志的自律。道德虽然具有某种“律令”的表现形态,但本质上却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而是人自身生发出的一种内在需求。德性不应该被外在地强加于人,而是应该通过个人的人格自觉来实现。道德最根本的规定性正在于人的行为出于自由自觉的内在需求,而非受制于物欲,沉湎于声名。德性既不是冰冷理性的算计,也不同于刺激反射型的技术层面上的因果机制,而是与人的意志和情感体验密切关联的。德性所崇尚的是人的善良的意志倾向,合宜的行为模式和仁人惜物的情感。德性自身虽然与人的理智能力有关,但更主要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心灵感受方式和情感归向。德性在人的行为方式上的具体表现即是人的心灵品质的整体表达。德性的外化就是现实社会生活中道德行为的发生,道德行为本身就是在社会环境中彰显生活的本己意义,是对行为的整体价值和意义的创生。德性通过对“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来展现自身,因为“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义务这样一种意识”。(黑格尔,1979:157)自由使人拥有了担负责任和义务的逻辑空间,而德性的用心正在于唤醒人对责任和义务的自觉。

制度化规则是对社会秩序性的“衰落倾向”的一种必然反应,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整体性、有序性的形式化表征。它通过对独立主体行为方式的刚性规制来刻划个体自由的社会意义和个体与整体的历时关系。人是一种社会化存在,人必然要和自身之外的对象发生作用。这些作用存在各种不同的类型,有些不仅对个体本身是积极的,而且对个体所属的整体也是积极的,但并非所有类型的作用都是如此。所以,需要对社会过程中某些类型的人与人、人与物的作用方式加以限制,限制就需要某种确定的标准,标准的现实体现即是规则。制度化规则的本质在于人们的“共同契约”,所以它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就是以公共意志为诉求的强制。这种强制对于每个单独的社会主体而言,只涉及外在的行为,不直接涉及精神过程;只涉及主体行为的表达形式,而不直接涉及行为的动机。大多数制度化规则都不是超时空的,而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才表现为强制。对待违规行为的结果的反应是一种直接涉及利害的反应,而不是仅仅限于一种贬抑性的价值评价。所以说,制度化规则作为一类重要的社会结构,它与自然人性中所涵纳的“趋利避害性”息息相关,而这种趋利避害性总是通过人的理性能力来表达。理性算计并不总是一件坏事情,它是人们适应这个世界时所必需的基本能力。这种能力正好是制度化规则能够发挥其社会行为整合性能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制度化规则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因果的直接相关性和技术度量的确定性的重要基础。

从形式上来看,制度化规则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但实质上是对自由的一种烘托和保障。自由的实现需要限制,限制的道德指归正是自由。即是说,自由并不具有自然、先验的特征,而是通过人类的制度铨选突显自身;主体关系的秩序性和可预见性也只有在制度化规则结构中才能够确定。制度化规则赋予每个主体以特定的社会角色,并给予其社会行为以相应的预期参量,从而使人与人、人与物之间关系中的不确定性降解到规则系统“定义”的最低限度。也就是说,制度化规则系统的程序化运作使社会历史过程相对理性化。它既使社会存在成为确定的、可预见的,也使人的自由成为实在的、可理解的。这种确定性既意味着它的结构模式的相对静态性、稳定性,同时也表达了它外在的刚性规制方式。在类的意义上说,没有绝对的自由,因为个体的自由与整体的自由并不是完全相容的;即使是仅就个体或整体自身而言,自由也不会是绝对一贯的。这里不仅涉及个体相互之间的冲突,而且涉及同一个体在不同时空点上的冲突。制度化规则会为人们的自由创造一个具有相对相容性的现实空间,使根本的自由得以保证。制度化规则是人类行为的一种发生模式,它为行为的正当性提供了最基本的评判标准。

从社会效用角度看,制度化规则对人的内在价值取向的塑造是通过对人的外在行为方式的引导和规制而实现的。人的行为方式因其必然的、普遍的“外部性”而不能立足于自我决定,必须是在制度化规则裁切其负外部性的前提之下展开。这正是制度化规则那种看似不合理的“片面性”、“静态性”、一律性、强制性等规定的内在价值根源。

德性与制度化规则是两类不同的社会秩序的整合方式。它们之间既具有深刻的相互作用关系,又具有完全不同的存在方式。制度化规则系统的构建总需要一定的价值铺垫,而这种价值通常是来自于一个社会所公认的道德价值信念,这些价值信念不仅是制度化规则系统合理性的根据,而且是其规范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标准。也就是说,制度化规则的现实有效性离不开德性的内在担保,完全脱离人的道德认同的制度化规则无异于“机心”对人心的宰制,无异于“物性”对人性的役使。正因为这一点,可以说制度化规则系统就成为社会道德结构的直接现实的表现形态。另一方面,制度化规则系统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具有提升主体境界的积极作用。它为经济主体建构了一个规范化的行为模式,比如不是采取抢劫而是采取合规范的竞争易方式在社会个体之间分配权益。由此,它就为人们的行为塑造了一个与道德价值企向相接近的倾向性,同时也为人们精神境界的提升提供了一个现实基础。

一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总是与某种特定的社会群体及其相应的制度化规则结构相关联。德性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的东西,必须以这种确定的制度化结构为现实背景。离开特定的制度化规则系统抽象地强调个体的德性境界,不仅会使这种强调失去应有的现实基础,而且会使道德本身扭曲变形。离开制度化结构的正义性谈论个人道德的完善,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不仅是无济于事的,而且是不合理的、有害的。

相对于制度化规则这一外在的形式,德性则更多地体现了道德的内在维度。制度化规则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个体的外在制约,而德性的外化却要通过具体化为个体自身的道德意识来实现。当主体的行为出于德性时,并不表现为对外在社会要求的被动遵从,而是呈现为自身的一种存在方式。德性表征了人对完美存在的确证和追求,制度化规则所体现的则是人们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制度化规则是基于公共权威的强制,而德性则是基于对“义务”认同的主体性自觉。在制度化规则结构中,义务与权利是一组对等的范畴,这种对等性是制度化规则结构公正性的初始条件之一;对德性而言,它所真正关注的并不是这种对等性,而是倾向于对责任和义务的强调。一般地,对一个对象的强调并不必然导致对与之对应的另一个对象的否定,所以,德性对责任和义务的强调,并不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不相容或绝然割裂,而是为了通过道德主体的积极反应抑制人们积淀于自然属性中的那种重视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心理趋势。

以上分析表明,德性与制度化规则虽然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它们的内在规定性和运行方式确实有着很大差异。改革开放前,人们不但无视二者之间的重大差别,而且刻意追求它们在方法论层面的严格“同构”,执意以制度化方式推行德性理想,竭力使道德制度化,比如说道德的意识形态化、政治化、行政法规化等,其结果是导致道德的非道德化。这里的思想根源就在于泛道德主义或道德中心主义。这种主张不是把人看作制度化规则系统规定下的感性存在,而是把人看作以某种特定的价值符号来表征的“道德人”,对人的自然属性的道德价值没有给予应有的肯定,甚至竭力否定人的感性本质的积极意义,坚持只有超越了人的自然属性才能够把握人的“真正本质”。这显然不是一种对人的存在全面而深刻的理解。“趋利避害性”是人的自然属性的基本构成,欲望和需要的满足是人的基本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源于人的本性,只有在制度化规则层面肯定这一点的合理性,理想德性才会真正成为可理解的、对人生不可或缺的价值祈求。凡事诉诸人的德性,一事当前,必先追究甚或只追究是否道德,把道德视为社会生活最重要的,乃至唯一的调节方式,企图以道德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这一思路决定了泛道德主义必然漠视社会制度化规则整合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地位,习惯于把造成社会生活失范的原因归结为社会主体的品德修养,而不是去追究制度化规则本身的正当性和技术合理性。与制度化规则相比,德性不具有操作意义上的确定性,人的理性自觉和意志自律同样不具有普遍有效性。换句话说,德性的非实体化形态,决定了道德化裁量标准在操作意义上的模糊性和校准的多元性。所以,道德制度化必然造成诸多难以令人接受的后果。第一,使制度化规则系统的内在动力外在化,也就是以宏观的政治力量代替源于人的“趋利避害性”的微观推动力,从而使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及各个方面的发展迟缓。改革开放前的社会状况已经充分说明这一点。第二,“如果法律规则与道德要求之间的界限是不明确的或极为模糊不清的,那么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就必定会受到侵损。”(E.博登海默,1987:366)热衷于精神领域的道德强制,就必然忽视制度化规则系统的设置、创新及其运行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的解决,甚至认为专注于制度化规则的技术性问题是舍本逐末。这种思维定势必然导致社会制度化规则系统的演进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使社会生活的公平理想更难以实现,反过来促使人们更多地诉求德性,不断提高道德的制度化水平,最终使德性本身遭受难以弥合的伤害。第三,道德制度化不仅造成现实社会生活的僵化、封闭与落后,而且给我们在对诸如社会道德状况的评价、德性本身的意义、道德的社会效用及其发挥效用的方式等问题的理解上造成混乱。第四,道德强制使社会生活中假慈伪善流行。道德强制使大多数人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社会主体的精神品格上,而不是制度化规则的合理性上,这实际上为机会主义行为和欺诈行为提供了方便。这不仅对伦理崇高是一种伤害,而且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第五,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心灵不是受到德性的滋润,而是受到德性的压抑,人的自然属性不是受到德性的引导与携领,而是受到绝对的蔑视与禁锢,最终造成人自身在人性的根底处永远不可弥合的分裂,使人深陷于无法解脱的精神痛苦之中。

理想德性的确立及其外化,必须立足于制度化规则的基本规定性,否则,人们就会希求道德担当起整合社会秩序的全部责任,造成各种不良的后果。中国的“德治”传统,就是在道德中心主义的支配下,以“德治”代替法治,以对自上而下的道德示范的强调代替制度化规则的程序化运作,严重忽视对制度化结构本身的理性建构。传统儒学中蕴含着中华民族道德智慧的结晶,闪烁着人道精神的光彩。然而儒学的官学地位及其制度化的推行方式不仅遮蔽了它的人道主义,而且还强化了残酷的专制政治。儒家化的中国政治哲学高扬“调和”,相信道德的“奇理斯玛”功能,只要官家成圣为善,百姓自当景从不二。政治问题从而道德化,政治秩序仅只由道德意图之基础上自然生成。(林毓生,1988:125)人们常常不是依据制度化规则严格界定当事人的行为,而是依据道德标准或是出于道德义愤评判当事人本身。这种道德中心主义在中就曾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可以说,这是中国具有现代性的制度化规则系统迟迟未能建立起来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对于人的价值迷失、社会失范、个体越轨行为的泛滥,不能说道德没有责任。但长期以来,学界确实存在苛求道德的倾向:出于对社会失范的忧虑,极端地强调德性的重要性,于是演生了各种各样的追求道德社会效用的偏激主张。“因为过分地强调道德的重要性,而把它变得如同法律一样威严,不可侵犯,其结果是取消了道德,磨灭了人们的道德意识,把所谓德性变得徒有虚名。”(梁治平,1991:254)强调道德的结果是道德意识的磨灭,善良的初衷却带来人心的禁锢或放逐。这种理论企向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漠视制度化规则与德性在作用方式上的原则差别。要使德性在引导人生,挺立人格、陶冶情操的深层次中更加光彩夺目;要使道德成为活的而不是死的,肯定的而不是否定的,正面的而不是负面的;要使德性能以形上超越的姿态滋润人的心田,养育人的良知,守护人的精神家园,我们就必须使道德从沉重的负荷下解脱出来,就必须以不同的方法论态度对待德性与制度化规则,依照其内在规定恰如其分地各司其职,而不是使它们“越俎代庖”式地相互“僭越”。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愈益复杂,如果一如既往地仅仅满足于单纯的道德调节,就难以准确厘定复杂的人际利害关系。制度化规则不仅能够提供界定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所需的技术细则,而且能促动大多数利益主体协调一致地创造利益,推动物质文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就是符合这一总体思路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在等价交换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完全符合制度化规则肯定追求功利价值的现实合理性这一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制度化规则的利益驱动机制所内含的功利价值观念的外趋指向,及其源于公共权威的巨大强制力量,使经济主体的趋利动机不断强化,以致可能把交换原则外推到非市场领域,使原本丰富、完整的人性日益被功能化、市场化所销蚀、肢解,导致“物性”对人性的宰制。这类问题的解决当然不能依靠制度化规则的强制性裁切。德性在调节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之间利益冲突时,是通过对人格的塑造,通过把社会目标和制度化规则转化为个体的道德情感和信念,经由个体的道德实践,达到整合社会秩序的目的。所以,在实际运行中,只有坚持把制度化规则与德性区分开来,坚持德性的非功利原则,保持其突出的义务性特征,才能使德性充分发挥消解功利价值观外趋倾向的功能,才能为人性的提升、良知的培养创造更大的可能空间。如果一定要坚持采用制度化方式推行心性学说,实质上就意味着以利害观念支配德性,把德性对人的感化变成以功利主义为主导倾向的他律性规制,从而使德性在根底处丧失自身原本具有的超越的品性。“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A.麦金太尔,1995:241)德性本身并不绝对排斥人追求或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但它的旨趣在于养护人的精神品格,在于一种被赋予更多企盼的崇高境界的自律性提升,而不在于某种“权利”的界定与确认,不在于引导人们关注自身的利益,反倒更倾向于对个体自身利益意识的某种消解。社会主体关注自身利益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虽然是合乎制度化规则的,但在德性层面上看,却未必值得特别推崇。

如果说在旧中国,强使制度化规则与德性浑然无分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达到社会控制之目的,那么,今天仍然固执于这一运思方向不肯放松就是不可原谅的过错了。德性的本质在于理性的自觉,与强制的推行方式格格不入。道德的制度化既是学理的谬误,也是“急功近利”的德性治化心态的反映。虽然用心无邪,但结果却极其有害。我们要走出道德的困境,就必须坚持德性与制度化规则在方法论层面分立的观点。由于现代制度化结构系统具有清晰的可操作机制,故从操作方式上将它和道德系统区分开来是可能的、必要的。解消道德系统和制度化系统之间的严格同构,增强道德的理想性,会使道德变得更加宽容,更加有魅力。德性应该成为关照人生的一盏明灯,它并不企求人惧怕它。要摆脱靠恨一些人去爱另一些人的生活方式,仅凭制度化规则的规范是不够的,这不仅需要情感的升华,而且更需要道德智慧的创造。要创设现代的道德意识,就必须坚持道德诉诸自觉的原则,这个原则既给了道德自我创生的机会,也给予它维系人心的能力。高尚的道德情操是人的德性的自然流露,与功利化的顾忌绝然无涉。

我认为,在当前贯彻“以德治国”方针的大背景下,探讨德性与制度化规则在方法论层面上的区别是很重要的,这可以避免我们对“以德治国”战略思想的误解,从而达到正确地贯彻这一战略思想的目的。

参考文献:

①.黑格尔,1979年,《精神现象学》(下卷),商务印书馆。

②.E.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

③.林毓生,1988年,《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换》,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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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 体制 改革 创新 原则

一、深化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

(一)精简原则。

所谓精简,就是各级政府的规模要适度,工商行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少而精。新时期坚持精简原则,一是机构、层次、编制定多少,必须严格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凡属重叠和多余的机构、层次、人员,一律合并和撤销。二是随着工商行政工作的发展,应把某些事务交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去管理。三是建立和健全各种工作制度,提倡科学方法,以降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提高工作效率。

(二)统一原则。

所谓统一,就是保持各级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过程的完整统一性。任何国家都只能有一个政府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权,因此,在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无论是权力下放,还是分级管理,都不能破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完整统一性。遵循统一原则,首先是要坚持工商行政目标的统一性,各级政府必须以共同的总体工商行政目标为基础,进行目标同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在目标统一的前提下,分解政府职能,建立政府内部的各层次和各部门,并依此明确它们的职、权、责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其次是要坚持工商行政领导的统一性,实行首长负责制,形成明确的上下级工商行政领导关系,防止政出多门,多头指挥现象,保证各个工商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三)效能原则。

所谓效能,就是各级政府应具有迅速回应社会需要,高效率地实现工商行政目标的能力。政府组织作为一个系统,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能力是通过各个工商行政部门的工商行政效率体现出来的,而政府的各级组织及所属部门只有通过整体才能表现自身的效能。因此,必须按整体效能原则组合各部门和各单位,做到组合紧凑、职责分明、运转自如、便于指挥,成为一个完整而严密的有机整体。

二、深化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

(一)依法规范中央及地方的职能权限。

长期以来,我国中央和地方在权限方面都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尤其是上下级工商行政机关的有些事宜不能够很好的区分,很容易导致权力和权限的不明确。也有可能出现职能交叉的情况,这将严重影响日常工商行政的办事效率,同时也损害了有关职能部分的发挥。一定要规范审批制度,还要创新管理机制。对于我国的工商行政审批机制来说,有很大一部分需要改进。

(二)继续推进机构改革。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逐步实现工商行政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对分离,实行决策职能的核心化和集中化。按综合职能设置政府机构,将相同的和相近的相关职能部门交给同一个工商行政部门去分担。并且还要对工商行政执行体制进行改革,建立起综合性的有效执行机构,这样才能够推进政府相关事务的管理,并且要将权利分散到几个相近部门中去。

(三)健全公务员制度。

当前,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进一步明确了新世纪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积极营造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营造鼓励人们于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面对在将事业单位推向市场和社会的改革过程中所存在的人员的大量流动现象,如何安置分流人员成为事业单位改革的关键问题,解决好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实现分流人员合理安置的首要保证。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真正把“单位人”变成“社会人”,逐步实现人才资源的社会化配置。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并使这些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是解决分流人员流动的“后顾之忧”、保证出口畅通的重要手段。

三、小结

当前看来,我国经济运行事态良好,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显著提高,社会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改善,社会大发展对我国推进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挑战,面对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和新要求,人民群众更加期待工商行政管理改革能够给自己带来福利。面对着人民的热切期盼,我们应该紧紧抓住时机,抓紧转变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方式,做到优化和发展社会服务事业,加强社会法制建设,加强工商行政改革,把我国的工商行政改革推到一个更加高的位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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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供应链 采购管理 评价指标' 一、供应商选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从供应链采购管理的角度,构建供应商选择评价指标体系有必要遵循以后一方面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客观性原则。该原则要求所选择的供应商评价体系,能够将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准确反映出来,并有配套的科学管理方法评价供应商,减少主观臆断情况的存在。

(二)简明适应性原则。对供应商评价指标体系的选择,需要好从实际的情况出发,在能够反映企业重点情况的前提下,减少体系当中不必要的内容和层次,避免选择评价成本的增加,从而造成推广难度的加大。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与管理供应商的选择评价体系同理,供应链的采购管理,需要在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当中,对其定性和定量的指标进行综合性衡量,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值,对定性指标进行赋值量化,同时解释定量指标和实际情况的对应关系。

(四)通用性和专业性相结合原则。对于供应商选择评价体系,要求具备广泛适应性的要求,除了要反映出供应商在选择过程中普遍性的特征,还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利用不同指标的赋值进行反映。

二、供应商选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供应商选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包含质量、价格、服务指标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一)质量指标体系的构建。无论哪种类型的采购,企业都希望所采购的对象适用于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要求,并且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耐用性。质量指标体系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产品的合格率指标体系,即所采购的产品必须在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最低水平,而产品的合格与否需要利用质量指标进行定性评价。产品质量的合格率越高,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才越稳定。二是企业采购工作进行当中的中断率,需要针对不同的供应商,谨慎比对产品运转的周转率水平,根据产品的使用条件,确保产品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另外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适当验证供应商所提供的指标内容。三是分析质量体系运行的情况,通过对客户和法规要求的满足,表示客户满意度的增加,这也是组织方面业绩提高的表现。

(二)价格指标体系的构建。供应链的管理,价格不仅仅代表供应商对企业产品销售价格的影响,还突出了整体的成本概念,其中包含物流成本、管理成本等。首先是采购价格竞争力水平的指标体系,譬如对标准的产品,利用同行业同产品市场的价格比率,表示价格的竞争力水平。其次是供应成本的预期能力,供应商采购的长期成本结构和竞争能力,需要通过供应商的持续改进、成本降低策略、成本体系等进行分析。再次是检查供应商价格体系,并要重点强调高科技企业的研发费用与管理费用之间的关系,通过研发费用反应出企业的竞争力水平。

(三)服务指标体系。首先是供应商在整个合作过程中的积极性,即开发商有没有兴趣为企业提供采购方面的资料,并按照企业的要求,在最短的供货期限内,提高供应的效率。其次是服务方面问题解决死否及时,供应商服务水平的高低,以供应商问题解决的时间长短决定。再次是供应后期的服务质量,其中很多采购的产品可以长期使用,而使用的时间长短,可以折射出供应商的质量服务水平,并妖气供应商跟踪服务售后的产品,在实际的应用当中,我们需要统计分析供应商所提供的售后服务频率和内容,然后进行售后服务水平的考核。

三、企业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企业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分为战略地位、基础建设、应用状况、人力资源、效益指数几方面内容。

(一)战略地位:指标是信息化的重视程度,反映出企业对信息化的重视程度和落实情况,指标数据的构成包括信息化领导者的地位、信息官职位的设置、信息化的规划、信息化的预算方案。

(二)基础建设:指标是计算机人均数量、信息投入总额、网络性能水平、计算机联网率,反映出企业信息的投入力度、基础设施情况、协同应用条件,指标数据的构成包括软件、硬件、服务器、工作站、宽带等的投入。

(三)应用状况:指标是信息采集信息化手段覆盖率、办公自动化水平、决策信息化水平、业务流程信息化水平、网站建设水平、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反映出信息获得能力和企业运营信息化水平。

(四)人力资源:指标是人力资源指数、信息化技能普及率、学习电子化水平。反映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现信息化的条件、应用能力、学习状况等。

(五)效益指数:指标是库存资金占有率、资金运转效率、企业财务决算效率、增长指数等,反映企业信息化效益状况、信息化响应水平、绩效等。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选择评价供应商成为供应链采购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供应商选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需要综合考虑供应商的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产品交期和供应商本身管理能力、成本控制能力、合作能力和意愿、柔性适应能力等。因此,我们需要尽快从质量、价格、供应、服务、技术、内部竞争的角度,构建完善的供应商选择评价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1]马金麟,孟祥茹.供应链管理[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8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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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从世界范围看,盈余管理是困扰上市公司信息质量的一个主要问题。客观地说,盈余管理有着正反两方面的

作用,但总的来说,负面作用远远大于其正面作用。过度的盈余管理,必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影响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

一、新准则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间分析

2007年1月1日率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的新会计准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在某些方面减少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但由于新会计准则加大了会计职业判断的空间,也就相应地增加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

这次新会计准则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公允价值的应用。新准则在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金融工具和企业合并等具体准则中均引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提高了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更有助于相关利益使用人做出正确的决策。但公允价值的使用需要依靠活跃的交易市场以及会计人员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结果将会导致财务数据可操作性增大。例如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允许债务人确认重组收益,因此,当企业出现亏损时,可以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债权人让步,可迅速实现扭亏为盈的目的。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

新准则对于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规定一经提取以后年度不得转回,这有效地遏制了企业利用减值准备一次亏够、以后再重新转回的盈余管理行为,但新准则对于存货、应收账款和金融工具等减值准备仍可以继续计提并转回,企业仍然可能利用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的计提、转回来调节年度利润。此外,资产减值准则中资产减值业务的职业判断较多,如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新准则是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包括相关税费、清理费用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销售状态而发生的直接费用等)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来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都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确定。再如对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界定,新准则规定,企业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要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新准则列出了一些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的迹象,但不可能穷尽所有迹象,所以实际中需要会灵活运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两个条件之一,便可认定为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按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这都需要会计人员去判断。而具有商业实质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取得成本入账,而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企业可能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转化为具有商业实质,通过高估换出资产价值,增加企业利润。

(三)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

关联方交易一直是企业常使用的盈余管理会计人员根据经验及外界因素进行判断。这些都给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留下了空间。

(四)对商业实质的判断

新准则体系中提到一个新概念――商业实质。商业实质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的必备条件段之一,关联方间的购销、租赁、股权转让及置换、资产转让及收购以及担保抵押、资金占用等都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形式,以后一些形式也将继续延用。关于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我国新会计准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深化和细化,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国有企业只有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才视为关联方。这里的“重大影响”和“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如何量化判断,需要会计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判断。而且新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类型采用了列举式,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对于企业有可能出现的其他交易类型如何判断其关联性,也需要进行职业判断。因此,出于操纵利润的目的,企业很可能隐瞒交易双方的真实关系。

(五)利用无形资产调节利润

新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内容变动较大。一是研发费用的处理,另一个是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其中研究阶段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如符合条件就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虽然新准则对公司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进行了区分,但是无形资产研发业务复杂,风险大,很难明确划分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企业可以利用这点进行盈余管理,即企业可以利用虚假或不实资料将支出在费用化和资本化之间做调整,当企业需提高业绩时,提高资本化支出,当需降低业绩时,只需增加费用化支出。

另外,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净残值在初始确认时,依赖相关人员的职业判断而做出的估计和预测。而且,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也不再仅限于直线法。这就意味着企业完全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法做出调整,如通过减少摊销年限和加速摊销来提高公司业绩。准则规定,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是不作摊销,但每年需做减值测试,这样更增加人为估计和调节的空间。

二、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治理对策

盈余信息是最重要的会计信息,而过度盈余管理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误导外部信息使用者,影响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对过度盈余管理的治理能够改善和提升盈余质量,即确保盈余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和可靠性。

(一)改进证券市场监管的相关制度安排

减少盈余管理的外在制度诱因。针对目前我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上市、配股、停牌的有关规定,首先,应扩充公司上市、配股的考核标准。针对现行财务指标的主观性强、可操作空间大的特点,可引入一些客观性的财务指标,如现金流量指标等。同时,还应改变财务指标的单一性,设计一套指标体系。如反映公司经营活动的关键经营业务指标、获利能力指标,提高公司盈余管理的难度。其次,改进上市公司被“特别处理”或被“终止上市”等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事实上促使一些上市公司在亏损头一年或两年通过巨额冲销等手段进行盈余管理,其结果是加强了公司机会主义作风。

(二)不断完善会计准则及有关法规、政策

会计准则是各利益相关方博弈的产物,本身就具有不完全性、可选择性和可变更性。新准则实施后,要根据准则具体实施情况,及时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会计准则,尽量减少准则中不明确或含糊不清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政策选择条件的限定。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缺乏虚假会计信息的判断标准,使得盈余管理与会计造假难以区分,因此对有关法规、政策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三)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

控股股东和管理者等特定利益集团的自利动机转换为盈余管理行为,通常借助于公司制度缺陷。比如,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大股东很容易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缺乏制衡机制的治理结构下,公司管理当局很容易实施自利行为。因此,应通过完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补救公司制度缺陷,以制衡各利益集团的行为,抑制部分盈余管理行为。第一,继续适当降低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比重,尽快解决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市场流通问题,消除“一股独大”带来的种种弊端。第二,建立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分离机制,使其各司其职,健全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同时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督,改革独立董事的薪酬体制,以便独立董事能够真正的独立,起到应有的监督与牵制作用。第三,增强监事会作用。改革监事会的人员结构,让部分外部利益关系人参与治理,切实加强监事会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第四,完善经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比如对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引入股票期权制度,或者将经理人超出生活必需的一部分奖励收益留存于公司,在其经营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返回,从而制约短期化的盈余管理行为。第五,建立经理人市场。通过建立经理人市场,充分发挥声誉机制的作用,来遏制经理人以公司利益为代价来谋求个人利益的盈余管理行为。

(四)强化注会审计的独立性

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第一,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第二,完善职业道德规范,确保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形式上保持独立。第三,优化执业环境,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必须采取措施,禁止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政府官员干预等现象的发生。

约束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独立审计准则已经制定,而要注册会计师真正按审计准则的要求来执行业务,一方面,依赖于注册会计师的个人素质和所属事务所的管理质量;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威慑力和约束力。既然导致注册会计师违规的主要动机是追求经济利益,那么在追究其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可以考虑建立以民事赔偿责任为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辅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制裁力度。这样,既可以使受损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到更多的补偿,也会大大增加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信息的预期成本,使注册会计师不敢轻易违反独立审计准则,从而约束其执业行为

(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和中介市场

增强市场信息的透明度。除了市场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信息处理能力的瓶颈也会增进信息的不透明度,散户居多、投机性强以及专业知识的缺乏均属于此。这些都可能成为管理层滥用专业判断的诱因,助长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要提高信息使用者的信息处理能力,促进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有两种方法是可行的:一是小的投资者们联合起来形成机构,借助机构投资者的力量提升获得内部信息的能力;二是借助信息中介的能力分析公开信息,搜集私有信息以引导投资者追随绩优公司。

总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问题不仅是一个会计问题,而且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不能仅通过某一方面的改进来达到治理的目的,需要社会各相关部门联合起来进行系统的研究治理,以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魏明海,谭劲松,林舒.盈余管理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2、陆建桥.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3、黄珍文.论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职业判断与盈余管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