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5:53: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自然灾害的定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风险”一词起源于保险业,包含有多种含义,最常用的含义有两种:一种是指某个客体遭受某种伤害、损失、毁灭或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二是指某种可能发生的危害。因此,自然灾害风险也包括两种含义:一是不同程度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二是自然灾害给人类社会可能带来的危害。近些年有学者对自然灾害风险概念进行了新的讨论。黄崇福对目前国际上较有影响的灾害风险定义归为三类:①概率类定义。②期望损失类定义。③概念公式类定义。并指出此三类风险定义均不能或无法表达风险的内涵,又进而提出了以情景为基础的自然灾害风险的定义,即自然灾害风险是一种未来不利事件的情景,而该情景是由自然事件或力量为主因所导致的。倪长健认为该定义仍有未能充分揭示自然灾害风险和自然灾害系统之间的关系、未能充分表征自然灾害风险的基本内涵、不便于为定量风险评估提供明确依据等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自然灾害风险的新定义:自然灾害风险是由自然灾害系统自身演化而导致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总体上讲,灾害风险评估是一项在灾害危险性、灾害危害性、灾害预测、社会承载体脆弱性、减灾能力分析及相关的不确定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多因子分析工作。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常常存在在实例分析时存在界定不清、集成模式滥用等诸多问题,而其理论基础至今仍比较薄弱是导致以上现象的主因。要想找到科学有效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方法,就必须对自然灾害风险系统的结构及其作用机制有清晰的认识和把握。
2自然灾害风险系统要素和风险形成机理
自然灾害风险系统主要由承灾体、孕灾环境、致灾因子等要素组成。承灾体系自然灾害系统的社会经济主体要素,是指人类及其活动所组成的社会经济系统。承灾体受致灾因子的破坏后会产生一定的损失,灾情即是其损失值的大小,而之所以会有损失,根本原因是承灾体有其核心属性———价值性。通常脆弱性是指承灾体对致灾因子的打击的反应和承受能力,但学术界目前对于脆弱性的认识并不统一。孕灾环境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位于地球表层,是由大气圈、水圈、岩石圈等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系统。孕灾环境时时刻刻都在进行着物质和能量的转化,当转化达到一定条件时会对人类社会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称之为灾变,这种灾变即为致灾因子,基于致灾因子的相关研究称之为风险的危险性分析,故危险性其实是表达了致灾因子的强度、频率等因素,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对孕灾环境和历史灾情的分析研究后以超越概率的形式给出地表加速度来表达某一地区或某一场地的致灾因子危险性。相比于孕灾环境和承灾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影响致灾因子的危险性大小的来源相对单一,完全由孕灾环境决定。因此,由孕灾环境、承灾体、致灾因子等要素组成的自然灾害系统,是一个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揭示的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的相互关系,承灾体可以影响孕灾环境,孕灾环境通过致灾因子影响承灾体,三者不仅存在因果关联,在时间、空间上也相互关联,密不可分。而关于自然灾害风险机理的表达,20世纪90年代以来,1989年Maskrcy提出自然灾害风险是危险性与易损性之代数和;1991年联合国提出自然灾害风险是危险性与易损性之乘积,此观点的认同度较高,并有广泛的运用;Okada等认为自然灾害风险是由危险性、暴露性和脆弱性这三个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张继权等则认为:自然灾害风险度=危险性×暴露性×脆弱性×防灾减灾能力,该观点亦被引入近年的多种灾害风险评估。
3数学方法在灾害风险评估中的应用
国内外学者对风险评估中使用的数学方法做过系统的总结。张继权等曾对国内外气象灾害风险评价的数学方法做了较系统的总结,葛全胜等亦对自然灾害致险程度、承灾体脆弱性及自然灾害风险损失度等方面的评估方法做过评述。尽管这些方法因针对的灾种不同而不尽相同(如用于地震灾害的超越强度评估法、构造成因评估法等,用于洪灾的水文水力学模型法、古洪水调查法等),但总体而言,数学方法应用及风险定量化表达已成趋势:
①概率统计:以历史数据为基础,考虑自然灾害的随机性,估计灾害发生的概率,应用多种统计方法(极大似然估计、经验贝叶斯估计、直方图估计等)拟合概率分布函数。由于小样本分析结果稳定不好,为避免与实际相差过大,故要求历史样本容量较大,常应用于台风、暴雨、洪灾、泥石流、地震等灾害的风险评估。
②模糊数学:以社会经济统计、历史灾情、自然地理等数据为数据源,从模糊关系原理出发,构造等级模糊子集(隶属度),将一些边界不清而不易定量的因素定量化并进行综合评价,利用模糊变换原理综合各指标,能较好地分析模糊不确定性问题。该方法在多指标综合评价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但在确定评定因子及隶属函数形式等方面具一定的主观性,现主要应用于综合气象灾害、洪灾、泥石流、地震、综合地质灾害等等风险评估。
③基于信息扩散理论:以历史灾情、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统计等数据为数据源,是一种基于样本信息优化利用并对样本集值化的模糊数学方法,遵循信息守恒原则,将单个样本信息扩散至整个样本空间。该方法简单易行,分析结果意义清楚,虽然近年来受到较多学者推崇和研究,但对扩散函数的形式及适用条件、扩散系数的确定等尚待进一步探讨。该方法已有运用于低温冷害、台风、暴雨、洪灾、旱灾、地震、火灾等灾害的风险评估。
④层次分析:该方法来源于决策学,是一种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的系统分析方法,以历史灾情、社会经济统计、自然条件等数据为数据源。它利用相关领域多为专家的经验,通过对诸因子的两两比较、判断、赋值而得到一个判断矩阵,计算得到各因子的权值并进行一致性检验,为评估模型的确定提供依据。该方法系统性强、思路清晰且所需定量数据较少,对问题本质分析得较透彻,操作性强。该方法已经应用于综合地质灾害、洪灾、滑坡、草原火灾等灾害的风险评估中。
⑤灰色系统:以历史灾情、自然地理等数据为数据源,以灰色系统理论为基础,应用灰色聚类法划分灾害风险等级。算法思路清晰,过程简便快捷而易于程序化,但争议较大,故在国外研究中运用较少,在国内综合地质灾害、风暴潮、洪灾等灾害的风险评估中有所应用。
⑥人工神经网络:以历史灾情、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统计数据为数据源。选定典型评估单元(训练样本),将经过处理后的风险影响因子的数值作为输入,通过训练获得权值和阀值作为标杆;然后将其余单元的数据输入训练后的神经网络进行仿真,进而获得各个单元的风险度。其特点和优势是基于数据驱动,可较好地避免评估过程中主观性引起的误差,但因收敛速度对学习速率的影响会导致训练结果存在差异,且其“黑匣子”般的训练过程难以清楚解释系统内各参数的作用关系。该方法目前已经应用于洪灾、泥石流、雪灾、地震、综合地质灾害等灾害的风险评估工作中。
⑦加权综合评价:同样以社会经济统计、历史灾情、自然环境等数据,对影响自然灾害风险的因子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它们权重,以加权的、量化指标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估。该方法简单易行,在技术、决策或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和优选工作中有广泛运用,但需指标赋权的主观性仍是难以回避的问题。该方法目前应用于台风、暴雨、洪灾、综合地质灾害、生态灾害、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中。(以上几种方法的综合比较参考叶金玉等总结)各种数学工具的引入不仅为自然灾害评估方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让人看到各具特色的数学方法是对应着不同的自然灾害种类,这也是一种提示:针对不同的自然灾害可以且应当有不尽相同的评估方法和研究途径,但这并不影响自然灾害风险评估走向定量化的步伐。
4多灾种综合风险评估
简单的说,自然灾害具有群发链发的特点,单一一种自然灾害往往伴随或者引发其他伴生(或次生)的灾害,对灾害链的研究,马宗晋等组成的研究小组曾给予高度的关注,史培军将其定义为某一种致灾因子或正态环境变化引起的一系列灾害现象,并将其划分为群发灾害链与并发灾害链两种,而群发的灾害或灾害链所引发的灾情必然是几种不同灾害与承灾体脆弱性共同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同时,还需认识到,不同自然灾害之间相互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这样的情况做单一灾种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显然是不合适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的评估就显得更有现实意义。综合自然灾害评估是风险和灾害领域的研究热点和难点,直到21世纪,学术界的研究方向才逐渐转向多灾种的风险评估。高庆华等认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是在各单类灾害风险评估基础上进行的,它的内容与单类灾害风险分析基本一致,所以采用的调查、统计、评估方法与单类灾害风险评估中用的方法基本相同,与单类灾害风险评估的根本区别是把动力来源不同、特征各异的多种自然灾害放到一个系统中进行综合而系统的评价,以此来反映综合风险程度;Joseph和Donald基于田间损失分布,提出以年总损失的超越概率来表示综合风险;而薛晔等却认为,在复杂的灾害风险系统中各个风险并非简单相加,对目前基本是单一灾种的简单相加的研究成果提出质疑,认为其缺乏可靠性,并以模糊近似推理理论为基础,建立了多灾种风险评估层次模型,对云南丽江地区的地震-洪水灾害风险进行了综合评估。
国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研究成果不多,且模型也相对较简单,更好的评估方法也还有待探索,有待更多数学方法的引入。此外,在建立评估模型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自然灾害风险的时空特性,即时间和空间上的分辨率,赵思健认为,同任何事物一样,风险也存在着时空差异,不同的灾种在不同时间、空间尺度上评估的方法和内容应有所区别,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该评估的时间有效性和适用范围。因此,由于在某一确定的评估方法下各单一灾种在同一时间空间尺度上的时间有效性并不一定一致,如何考虑这种不一致对评估结果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灾种综合风险评估中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尽管有诸多问题困扰着多灾种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的发展,但相比单一灾种的风险评估,多灾种风险评估更符合实际生活中灾害群发的特点,其发展是防灾减灾工作的现实需要,决定了多灾种风险评估是风险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
5小结、展望
Abstract: The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definition of natural disaster,its classification and the 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 and studies the problems in China's natural disaster 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
关键词: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问题
Key words: natural disaster;emergency management system;problems
中图分类号:X4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8-0180-02
0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的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区域广,造成损失大。因此做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可以有效的应对自然灾害的发生、尽可能的减少自然灾害的损失以及做好灾后重建、恢复等工作。而我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如何改进、完善这些薄弱环节,对防灾、减灾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1自然灾害的定义与分类
自然灾害属于突发事件的一种,是指以水、旱、病、虫、鸟、兽、风、雹、霜冻等自然现象的自然变异为主因而产生并表现为自然态的灾害,具体表现有: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滑坡、水土流失、干旱、洪涝、低温、霜冻、大风、冰雹等。
自然灾害的分类:自然灾害的分类很多,根据导致灾害的主体以及成因,将自然灾害分为以下几类:①气象灾害。由气象与天气系统异常所形成的灾害,如干旱、雨涝、台风、寒潮、浓雾、酸雨等。②海洋灾害。由于海洋的变异而导致的在海洋中或海岸带造成的灾害,如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等。③洪水灾害。由于超出水道的天然或人工限制界限的异常高水位水流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形成的灾害称为洪水灾害。根据洪水发生的原因,又可以分为:暴雨洪水、融雪洪水、冰凌洪水、溃坝洪水等。④地质灾害。自然变异和人为作用导致的地质环境或地质发生变化所引起的灾害,如地震、火山、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⑤自然火灾。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火灾,如地震火灾、火山火灾、雷击火灾、天旱火灾等,森林火灾属于自然火灾。⑥生物灾害。由于人类的生产生活不当、破坏生物链或在自然条件下的某种生物的过多过快繁殖(生长)而引起的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自然事件。如农作物病虫害、森林病虫害、蝗灾与鼠害、生物入侵等。
2自然灾害应急管理
2.1 应急管理(Emergency Management)应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
2.2 自然灾害应急管理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指针对自然灾害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行为的总和,根据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发生和善后四个阶段,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可以分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灾后恢复与重建四个过程。
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以尽可能预防和避免自然灾害的发生,对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做好事前应急准备;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对自然灾进行监测,对风险评估、应急决策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及时而准确的预警信息公布,有助于引起有关人员或全社会的警惕,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准备;一旦自然灾害发生了,则应当立刻采取相应的措施,启动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尽快防止灾害的扩大和发展,同时积极展开救援工作;当自然灾害结束之后则应当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我国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只有不断完善、改进这些问题,才能更好的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保障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长期稳定。
3我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问题研究
3.1 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技能在面对自然灾害的时候,许多公民没有一个正确的、积极的认识,仍存在盲目、恐慌等心理,缺乏基本的自救技能。要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应当进一步提高公民对自然灾害的认识,增强防灾、减灾的意识。通过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做到自然灾害教育的普及,并利用多种途径,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增强公民自救技能,从而减少自然灾害对公民造成的影响及伤害。
3.2 “三跨”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而针对这种“三跨”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却不多见。常见的应急预案都是针对自身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的,忽视了部门、行业、地区间的协调和配合。即使有一些“三跨”的内容,往往也只是形式上的条条款款,未实施过演练,缺乏科学性及可操作性。因此“三跨”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对完善应对措施和提高应对能力,从而减少自然灾害损失的有效途径。
3.3 政府快速决策及预警从2008年初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以下简称雪灾)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于自然灾害的缺乏快速决策能力,未能及时的对雪灾灾害进行预警并启动应急预案。中央气象台1月11日早上6时暴雪橙色警报后,在受灾的21个省市中,除湖北外,没有一个省市提前发出预警信号,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如果各省市政府能够快速响应作出决策,及时预警信息,启动“三跨”应急预案,相信能够降低公民和社会的损失。
3.4 社会组织及群众救援力量社会组织及群众救援力量是不可忽视的队伍,在自然灾害救援中占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有时由于缺乏组织性、纪律性、专业性,仅仅凭着一时的热情,有可能对灾害救援造成影响。例如汶川大地震后,很多志愿者投入到地震救援的队伍中,有的在驾车到达灾区后遇到了余震或是山体滑坡,有的由于体力不支或是食物不足,有的因为驾车堵住了物资运送车辆,结果“救助者”成了“被救者”、“阻救者”,反而影响了地震救援的实施。相关部门应该提高对这些力量的重视,在平时做好社会救援力量的登机、管理及培训,那么在自然灾害来临之际,他们就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救助者”,对灾害救援起到促进作用。
3.5 灾后恢复和重建在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和重建中,我们往往注重物质方面的恢复和重建,而忽视了精神方面的重建。一方面,物质上的恢复和重建是看“得到的”,容易出成绩,容易得到群众的赞誉,而精神上的恢复和重建是“摸不着”的;其次,灾后人们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就是住房跟饮食,注重物质上的恢复和重建时无可厚非的,而精神上的恢复和重建则是一项长远的任务。汶川大地震后,不单是灾区人民在心理上产生相当大的震荡与影响,许多救援人员也出现了负面情绪甚至出现自杀的极端行为,这不得不让我们对灾后的精神恢复和重建重视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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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RS 遥感技术 自然灾害 预警 防护
[中图分类号] TP7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9-270-1
0引言
我国的自然灾害主要体现在洪涝灾害、地质灾害上等等,以洪涝灾害为例,严重的洪涝灾害不仅可以影响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重要的是它还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重大的影响,为此,即使的预警与防护工作是很重要的。
基于RS遥感技术的自然灾害预警与防护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通过RS遥感技术可以快速将多源数据复合,通过网络集成了多种技术成果和数据,进行快速、准确、连续、动态与全天候的洪涝灾害的监测与评估,对减少灾情对人们生命、财产的损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 RS遥感技术定义
RS技术即遥感技术(Remote Sensing,简称RS),是自然灾害方面的预测和治理的关键技术,它可以通过高空或外层空间读出地球表面各种地理变化的信息,并经过扫描、摄影、传输和处理技术对地表事物进行有效的监测,将重要的信息传送给地面相关单位。
RS遥感技术作为新兴的技术,其主要作用是为地球上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全面的信息,实现防灾、减灾、救灾的目的,特别是对于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等,也包括渐进性的,如水土流失、地面沉降和土地荒漠化等都会产生重要的监测作用,从而能够使人们对自然灾害的发生、发展能够系统的掌握,并在关键时刻做出应急处理预案,从而减少自然灾害对社会经济、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2基于RS遥感技术的自然灾害预警与防护
我国自然灾害的发生几率不但多而且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很大,为此,对自然灾害的预警和防护是很关键的。
基于RS遥感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在对自然灾害预警与防护上起到很大的作用,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遥感技术的不断创新,其遥感探测范围不断扩大,获得资料的速度快、周期短,受地面条件的限制少,而且更重要的是RS遥感技术的提高不仅仅是具有简单的预测功能,在自然灾害的营救和灾害重建上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地质灾害为例,系统的分析基于RS遥感技术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营救和重建上的作用。
2.1RS遥感技术对地质灾害的治理
地质灾害是很严重的自然灾害,诸如常见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等,如果对这些地质灾害的发展变化没有进行及时的掌握,做出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对经济发展都会产生很重要的影响。为此,地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RS遥感技术对多发与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全程24小时连续监测,将RS遥感出的地质形态、色调、影纹结构进行分析研究,对于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使灾害的影响性发生在最小的范围内。
2.2RS遥感技术对地质灾害的营救
地质灾害的发生也有诸多不可预测性,特别是对于突发性的地质灾害,营救任务就是很关键的,人们可以通过RS遥感技术传输到的数据信息,对灾害现场进行勘查,为营救准备工作提供科学的数据依据。营救工作也是一个抢时间的工作,然而RS遥感技术具有周期短、精确度高的特点正是符合了这一特点,为营救工作提供快速有效帮助。
同时RS遥感技术还能监测出营救地点是否还会多次发生灾害,对营救人员的安全也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2.3RS遥感技术对地质灾害的重建
灾后重建工作是保障人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RS遥感技术在灾害重建上也能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地质灾害的发生具有可变性,是人为无法控制的,为此有效的监测技术是必要的,通常如果采用传统的人工勘查不但浪费时间,而且地质灾害的频发性也会对勘查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影响。为此,工作人员可以利用RS遥感技术对整个重灾区进行系统调查,根据遥感数据的监测评估结果,对于重建后的选址问题、系统掌握灾区情况问题等等都会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有利于国家对灾区重建工作的总体规划,提高灾后重建的治理质量,促进社会的稳定。
3对遥感技术的研究展望
基于RS遥感技术对自然灾害的预警与防护是一个很系统的工作,利用其技术不仅仅是要监测,同时还要进行预测和调查研究,要充分发挥出RS遥感技术的最大功能,在监测、预报、防灾、抗灾、救灾和援建等各个方面都能起到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变化,RS遥感技术也需要适时的做出不断的调整和改革,开始趋向于多种卫星系统进行辅助监测,利用可见光、红外、微波、激光等多遥感波段,使采集到的信息能够更加完善和准确,从而实现全天候、多时相的连续观测,使RS遥感技术能够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4结语
通过以上对基于RS遥感技术的自然灾害预警与防护的系统分析,可见RS遥感技术在对自然灾害的预测和治理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它能够贯穿与整个自然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评估的全过程,以其精准的高分辨率在第一时间读取出自然灾害发展过程,如可以对地质灾害,对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和土地荒漠化等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实现灾前预警、灾情监控、灾后评估,为防治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损坏提供了关键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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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保险;保险模式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1月5日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由于中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及地质结构复杂,灾害种类多,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呈明显上升趋势,而其中带来损失最为严重的是地震、台风和洪水。2013年8月以来中国东北地区发生近年最严重洪涝灾害,华南地区频繁遭受台风侵袭,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但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能力不容乐观。发生巨灾后,从救灾的途径来看,目前我国主要依靠灾后国家财政救济和民间捐助等形式来补偿巨灾损失,商业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应对此类巨灾已纷纷建立并不断完善了形式多样的巨灾保险模式,充分发挥保险在救灾中的作用。因此,我国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应对巨灾风险的措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模式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一、巨灾风险的界定及其特点
(一)巨灾风险的界定。关于巨灾风险的定义,目前国内外还没有一个明确和严谨统一的定义。国外对巨灾风险的定义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以定量方式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如美国保险服务局;按照巨灾发生地对巨灾造成损害的处置能力进行定义,如经合组织;按照巨灾风险引起的原因进行定义,如瑞士再保险公司。国内对巨灾风险的研究起步较晚,不同学者对巨灾风险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但其定义上都强调损失的巨大。
(二)巨灾风险的特点。巨灾风险相较于普通风险而言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巨灾风险发生难以预测。尽管人类可依靠科技手段预测某些具有地域性与季节性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等,但由于现代科技手段的局限性及某些灾害事故发生的突发性如地震,导致人类事前预知某些巨灾风险的可能性较低。
二是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巨大。由于国家巨灾防御体系的薄弱,此类事故的发生会造成部分受灾地区毁灭性的损失,巨大的损失也往往超出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并对保险企业的经营稳定性带来巨大影响。
三是发生频率较低。尽管由于人类活动导致自然生态环境变化引发的巨灾风险在近年有频率逐渐增高趋势,但相对于普通风险一年十几、几十次的频率而言,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年一遇、几十年一遇、甚至是百年一遇。
四是不可避免性。巨灾风险都是由地震、洪水、台风和某些特殊人为活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人类无法通过自身主观努力加以消除。又由于其发生频率低,此类风险无法通过概率统计方式加以避免。
二、国外巨灾保险模式概况
(一)美国巨灾保险模式。美国面对巨灾风险推出了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计划及资本市场与巨灾风险相结合的两种巨灾保险模式。美国政府面对多发的自然灾害与人为巨灾推出政府主导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核责任保险与公众担保保险计划,并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设立了相应的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并将公众担保保险计划设定为强制性的半社会保险计划。与此同时,美国政府还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大力推行巨灾保险证券化,以巨灾期货、巨灾互换、巨灾债券等形式将巨灾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以分散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
(二)英国巨灾保险模式。与美国政府不同,英国建立的巨灾保险模式中政府在巨灾体系中不承担承保责任,仅由保险公司承保。这是由于在英国保险市场上的商业保险责任中已经涵盖了巨灾风险责任,其巨灾保险具有非强制性,可由投保人根据不同情况按需购买。但这种非强制性并不代表政府在巨灾保险中不作为,而是以政府提供公共品形式参与到巨灾保险中,只有政府提供了相应公共品,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例如,英国的洪水保险中,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经营,职责在于投资防汛工程,提供灾害预警、气象服务等,并与保险行业协会签订合作协议,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意在政府职责履行的前提下提供洪水保险业务。同时,英国具有世界第三大的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巨灾风险可直接通过再保险市场将风险分散出去。
(三)法国巨灾保险模式。与英国巨灾保险模式不同,法国面对巨灾风险建立了强制性的巨灾保险体系。法国在1982年颁布了《THE FRENCH NAT SYSTEM》法,将洪水、地震、风暴、火山爆发、海啸、山体滑坡、地陷等风险纳入承保范围,通过扩展现有财产险保单保险责任的方式由保险公司经营,任何购买财产险保单的投保人被强制要求购买自然灾害附加险,且巨灾保险费率由政府决定。同时,为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法国国有中央再保险公司为其提供巨灾分保,且分给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其必须接受,并按法律规定自行提取准备金和安排再保险。一旦中央再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准备金耗尽,剩余责任由政府承担,政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提供最终赔付保证。
(四)日本巨灾保险模式。日本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面对的巨灾风险主要为地震及地震引发的自然灾害,其也是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源于1966年日本国会通过的《地震保险法》与《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形成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建的地震保险体系。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保险分开,企业因地震发生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仅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而家庭因地震造成的损失在规定限额内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具体的实施过程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日本在巨灾保险风险的控制上采取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将地震保险分担到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
三、我国巨灾保险现状及体系构建浅析
(一)现阶段我国巨灾保险现状
1、保险公司巨灾保险承保能力有限、供给不足。我国是世界上各种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国家,由于巨灾保险保费低损失高赔付高与商业保险公司营利目的相背离,造成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商业巨灾风险,并对巨灾保险在一段时间内严格限制承保甚至停保,造成巨灾保险市场供给有限,导致目前保险对巨灾的经济补偿处于较低水平。
2、政府在巨灾救助体系中作用不突出。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承担抗灾救济、灾后重建等,以政府作为巨灾损失的第一承担者很难在灾前进行计划,在发生巨灾损失后可用于巨灾救助的财政支出规模往往有限。近期以来台风“天兔”、“菲特”对南方多省造成巨大损失,尽管我国在云南、深圳两地开展了巨灾保险的试点工作,但面对如此大范围的巨灾影响,我国财政对灾害的补偿程度与实际发生的巨额损失相比仍属于很低的水平,对受灾地区的灾后恢复作用有限。
3、我国国内再保险能力不足。我国再保险人才匮乏,缺乏专业的再保险经纪人,短时间内难以满足国内再保险市场急速扩大的需求。又由于再保险市场在国内规模较小,发展不完善,商业化运作时间较短,专业的中资再保险公司只有中国再保险一家,在巨灾风险方面对国际再保险市场依赖度较高,再保险供给严重不足。同时,由于国内监管机构也未形成成熟的监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国内再保险的供给。
(二)构建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议
1、发挥政府作用,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构建我国巨灾保险体系要发挥政府部门在巨灾中的作用,建立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统筹领导的机构。大力支持有关巨灾风险的资料收集、基础研究等工作,为政府在巨灾管理中发挥作用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撑。建立政府参与的保险、再保险三位一体的巨灾保险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充分发挥政府的非市场优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在《保险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外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巨灾保险及相关从业机构进行严格规范。
2、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再保险市场。借助政府财政支持、专门的巨灾基金、资本市场及再保险市场对巨灾风险进行分散。建立由商业保险公司为主、政府为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政府不应充当第一保险人,应成为巨灾保险的最后再保险人。也可通过成立巨灾保险基金降低单个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同时,在再保险市场完善方面,应大力培育再保险市场主体,平衡再保险供求格局,积极培育和发展国内再保险市场,建立更多的本土专业再保险公司。此外,还要大力发展再保险中介与引进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加大开放再保险市场的力度,增强国内再保险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
3、完善巨灾损失评估机制,增强保险技术支持。我国在巨灾风险模型建设方面滞后,与国际水平有较大差距,应加强巨灾风险模型建设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国际巨灾风险建模公司的先进经验,提升我国巨灾风险模型发展水平,提高灾难损失的评估速度及准确度。建立必需的保险技术支撑体系,以公正客观的巨灾损失指数作为开发标准化巨灾保险产品的基础。并且要积极引进与培养保险精算人员,完善数据积累建立各种自然灾害的巨灾数据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产品开发技术与管理经验,将其与我国经济发展条件、文化背景、传统习惯等相结合,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系。
4、强化保险意识,提升对巨灾风险的认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保险业的繁荣,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不断提升,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参保的密度与深度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国民整体保险意识不足。强化国民保险意识,提升全民的投保率是巨灾保险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需要政府、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及保险机构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来提升国民对巨灾风险的认识,调动投保积极性,增强国民对巨灾风险的防御能力,扩大巨灾保险的参保主体。
主要参考文献:
[1]张雪梅,郭志仪.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经济探讨,2008.7.
[2]米建华,龙艳.发达国家巨灾保险研究——基于英、美、日三国的经验[J].安徽农业,2007.27.
关键词:电力系统;电力应急管理;应急管理平台
近年来,国外电网频发重大事故,如2003年发生的美加“8.14”大停电[1],2006年11月4日发生的欧洲大停电。我国电力系统也曾遭遇过重大事故,如2005年9月25日,受“达维”台风影响而引起的海南大停电等。重大电网事故,特别是美加 “8.14”大停电,持续时间长达29 h,造成了巨大损失,给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给世界各国政府加强电力系统应急管理敲响了警钟。电力系统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十分关心电网安全,把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列为国家级预案。
目前,虽然在电力系统的电气安全运行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多研究成果,但是电力系统存在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难免受到极端自然条件的挑战和来自社会环境的有意或无意的损坏或破坏。同时,电力系统灾害也会对社会环境带来严重影响,这些方面的研究稍显不足。本文研究电力系统突发灾害及其特点,分析电力应急管理的理论依据,最后提出电力应急管理的技术对策。
一、电力系统突发灾害及其特点及分类
(一)电力系统突发灾害的特点
目前,对由电力装备与设施构成的物理电力系统的电气特性研究较多,但是电力系统不是与世隔绝的,它存在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必然受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不但与电力系统自身相关,而且还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关。电力系统突发灾害就是在一定区域内突发的,给电力系统和国家、社会带来极大物质损坏、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的灾难事件,它具有如下特点:
1.涉及环节多。电能的生产、输送、分配、消费是同时完成的,涉及电力系统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环节,突发灾害可能破坏其中某个环节,使得平衡关系被打破,进而影响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2.灾害源多。电力系统突发灾害不但可能来自于违反电力系统电气规律的事件,处于自然环境中的电力设施还很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毁坏。
3.损失巨大。我国电力工业经过几十年发展,设施量大且分布面广,遍布地上地下,固定资产规模庞大。电力供应触及到社会的各行各业,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大面积停电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惊人。
4.影响面广,次生灾害多。电力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在国民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旦电力供应中断,将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重大影响。
(二)电力系统突发灾害的分类
按照致灾原因分类,电力系统突发灾害可以分为如下4类:
(1)自然灾害导致的电力系统突发灾害;(2)因电力设施受到破坏、自身故障或缺陷导致的电力系统突发灾害;(3)人员过失导致的电力系统突发灾害;(4)次生灾害。
二、电力应急管理的定义
电力系统突发灾害是在一定区域内突然发生的,其主要特征是灾害的突发性及重大危害性、难以完全准确预测、难以完全有效防御及难以彻底根除。电力系统是存在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综合系统,它的灾害特点不同于纯自然灾害,也不同于纯社会系统灾害,如在台风灾害中,不能准确预测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但是对其发生的区域、宽度和时间段是可以预测的。电力应急管理主要是为了应对电力系统重大突发灾难事件。主要研究重大突发灾难的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以提高电力系统应急管理能力。
三、电力应急管理对策
(一)加强应急管理平台建设[2]
电力应急管理平台是以公共安全理论为基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电力系统分析与控制技术,为了应对电力生产重特大事故、设备破坏、电力供应危机、与电力生产相关的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等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公共安全事件而建设的具有应急信息采集与管理、应急值守、预测预警、调度指挥、辅助决策、电子预案、资源管理、演练评估、信息等应急管理功能的技术保障系统。电力应急管理平台为电力应急管理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不但支持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应急处置,还支持其他涉及全局的专业应急处置。在应急管理平台的支持下,实现公司上下以及与社会相关部门的应急联动,实施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二)电力应急体系危险评估
应急体系,是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的系统。中国的国家应急体系建设,核心可以归纳为“一案三制”。对于具体的电力应急体系,其中的“一案”就是指电力系统所制定的分级分区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三制”是指电力应急体系之中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基础。脆弱性是指由于系统(子系统、系统组分)对系统内外扰动敏感性以及缺乏应对能力而使系统结构和功能容易发生改变的一种属性,它是源于系统内部、与生俱来的一种属性。
针对突发事件制定应急管理措施,建立一个涵盖预警、应急反应、应急恢复和灾后总结等完整环节的高效的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可以很好地降低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运用当前先进的风险评估方法知道电力应急体系建设和完善,可以很大地提高电力系统的应急能力。对电力应急体系风险评估中的关键参数一一脆弱性参数进行评估,可以对应急管理体系功能的发挥和体系的完善起到很大的指导作用。
(三)充分重视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电力系统应充分利用国家十分重视应急工作的机会,与国家灾害监测和预报部门建立数字式联系,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通信系统及时获取全国及各地区的各种灾害信息,提高全行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充分掌握自然灾害数据,争取更多时间做好灾前准备,尽量避免和减少灾害损失。同时还应加强电力系统动态安全预测预警工作,并与应急指挥中心实现互联互通,为应急指挥提供第一手信息。
(四)加强应急通信能力建设
应急通信系统是指支撑应急业务数据采集和应急指挥协调所需的通信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卫星通信、无线数字集群、无线移动视频、移动应急指挥系统等。当然,目前各电力企业已建的光纤通信系统、微波通信系统、语音电话在应急时也是一种应急资源。
卫星通信可作为移动应急和重要厂站的备用应急通信方式,即租用通信卫星公司提供的卫星信道。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应急救援工作中迫切需要的厂站和单位、移动应急救援指挥车等应急救援卫星通信系统。
无线移动视频通信系统可实现救援现场短距离音、视频通信功能,满足抢险救灾现场图像、视频、声音实时传输与交互的需要。
关键词:存货;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
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基本概述
(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税法界定
2009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同时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二)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存货非正常损失在会计中属于存货盘亏,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转账。若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即正常损失,以及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经批准后都将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而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即会计准则所谓非正常损失,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二.存货非正常损失界定及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税制不完善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因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但是仅对“管理”一词而言,企业广义的管理活动基本上涵盖了企业的每一项经济事项,企业发生的各类存货损失都可以归因于企业管理不善。例如企业由于没有及时改变营销策略,导致没有跟上市场潮流,最终造成存货的积压,导致存货的损失。对于这种存货损失既可以理解为是由于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企业正常经营中造成的正常存货损失,而不同的理解方式对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将产生极大的影响,税法并未对“管理不善”一词作出更加详细更加统一的规定。
目前只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对“管理不善一词”做了详细规定,通知中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文件对“管理不善”的内容进行了具体化规定,但是却容易造成企业偷税漏税。由于目前国家对此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各个地方对于“管理不善”又有自己的理解和规定,不利于全国政策的统一,更容易滋生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二)难合理界定非正常损失与合理损耗
企业的存货在运输、仓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定的损耗。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货物运输与产品制造加工中,因自然原因或者非人为因素的损耗,属于正常损失。企业发生的正常损失,应当计入相关存货的成本之中,不必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但税法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合理损耗具体区分标准。一般来说,生产技术先进的行业,存货损耗会小一些;反之,则可能大一些。如果税法不能够分行业对合理损耗作出明确的规定,企业很可能通过将非正常损失申报为合理损耗的方式,偷逃税款。
(三)损失相关进项税额会计处理不规范
由于在税法中难以合理界定非正常损失与合理损耗,某些企业从谨慎性考虑,对发生的存货损失一律将其中的进项税额主动转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但是,这样处理的结果会将正常损失的存货中相应的进项税额一并转出,使企业多缴增值税,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有某些企业为了减少税负,不论是否为管理不善引起的损失,企业均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处理不利于企业自身对资产的严格管理,很容易造成偷税漏税。
(四)会计和税法对自然灾害损失的处理有异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自然灾害排除在“非正常损失”之外,由国家来承担自然灾害损失中进项税额这部分损失,给企业减轻了负担。但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一种偶发的意外,成了正常损失,意识上难以认同。在会计处理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反而是记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也就是说,会计准则中将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认定为非正常损失。这就使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在自然灾害导致的存货损失问题上,出现了差异。税法上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仅由管理不善引起,那么,管理不善的损失作为非正常损失,在会计处理时再记入管理费用就不太合适,笔者认为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这个科目。自然灾害作为会计上的非正常损失,税法上却是正常损失,那么,自然灾害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中进行核算,这就造成了会计处理和税法的差异。
三.存货非正常损失界定及管理之我见
(一)完善非正常损失相关范围界定
由于企业发生的各活动所导致的存货损失都可以归咎于企业管理不善,有些会由于企业的理解导致企业所缴纳税款就会不同,而税法则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因此,仅仅定义一个“管理不善”是不够的,税法中还应该进一步阐明“管理不善”的范围,以便于企业进行准确操作,防止偷税漏税现象出现。
(二)取消合理损耗与非正常损失的分类
笔者认为,税法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损失”没有必要区分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从广义上来讲,所谓的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导致的“正常损失”也属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存货损失。因此,现在这样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会直接导致企业在存货损失的处理上及纳税活动中与主管部门出现不必要的歧义,加大企业偷税漏税的风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简化处理,在税法中明确,只要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就一并要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而自然灾害仍旧按照人们的普遍认识,界定为“非正常损失”,允许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减少受灾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样既简化了会计上的操作,同时又降低了偷税漏税的风险。而在会计处理上,因为税法上取消了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那么管理不善的损失理所当然记入“管理费用”,自然灾害仍旧属于会计上的非正常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会计与税法不再出现差异,也与人们的普遍认识相吻合。
(三)不转出进项税额需有合理损失证明
由于对“管理不善”一词的把握,各个企业的理解有所偏差,因此会造成有些企业对发生的存货损失一律将其中的进项税额主动转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更多的企业不论存货损失是否由管理不善引起,企业均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这便使得进项税额管理上面出现一定的问题。企业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例如:
1.自然灾害和管理不善都会造成货物霉烂变质,前者可以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后者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那么,这种霉烂变质到底由什么原因引起,企业应保留相关证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存货损失鉴证,这样才可以让税务机关相信和认可。
2.企业定额内损耗。在实务中对“定额”判断标准存在多种形式。这些标准都可会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经营环境、地理、气候等诸多原因而发生相应的调整或变化,因此,税务相关不能作出统一标准加以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执行的定额,一定要符合常规,企业应当对定额的合理性提供证明。否则很容易造成企业“偷税漏税”。
(四)统一会计和税法对自然灾害导致存货损失的界定
由于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一种偶发的意外,已经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是具有偶然性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人们的普遍认知,将自然灾害损失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允许进项税额进行转出,统一会计和税法相关的规定,减少企业由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同时简化企业对于存货损失的处理,便于管理。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1:274-276.
[2] 杨焕云.存货非正常损失:界定标准及财税处理[J].会计之友,2010(10):13-14.
关键词:滑坡 城市 地质灾害 防灾减灾
中图分类号:P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c)-0103-01
经济的高速发展加快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城市内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也越来越多。前人研究表明,山区的城市极易发生滑坡和崩塌,地质构造复杂且岩石易破碎风化的地区及暴雨中心区域易于发生泥石流,以灰岩为主的基岩地区则容易发生岩溶塌陷。在上述地质灾害中,滑坡受控于地质、地貌、水文、地形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尽管某些城市正常情况下很难发生滑坡,但是深基坑的开挖等人类活动也可以引发滑坡。因此,人们在城市防灾减灾的工作中一直予以了滑坡的高度关注。鉴于此,该研究对前人关于滑坡的定义、分类及研究成果进行了综合评述,旨在为进一步的生产实践提供借鉴。
1 常见的城市自然灾害
在城市化的高速发展过程中,人类自身对环境的破坏加剧了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强度。城市自然灾害是指“以城市为承灾体,对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生存安全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的自然灾害”。前人研究显示,城市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并主要包括:(1)城市洪水灾害;(2)城市地震灾害;(3)城市气象灾害(如暴雨、雷暴、雪灾、雹灾、热带气旋、风灾等);(4)城市海洋灾害(如风暴潮、海啸、赤潮等);(5)城市地质灾害(如泥石流、滑坡、地裂缝、崩塌、地面沉降等)等几大类。在我国,滑坡、洪灾、地震、台风和沙尘暴五大类被认为是对城市造成结构性破坏和交通灾情的自然灾害。
2 滑坡及其稳定性
2.1 滑坡
滑坡是指在边坡上的大量土体或岩体的边界产生剪切破坏。它具体表现为土体或岩体在重力或者其它力的作用下沿软弱面发生整体下滑。滑坡涉及岩土物质的范围从数立方米的小下滑到数平方公里和上百立方米地层的巨大滑动。滑坡的形式通常包括深层滑动和浅层滑动,而根据相对位移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浅层轴向滑坡、浅层横向滑坡、深层圆弧滑坡。
2.2 边坡的稳定性
开展边坡的稳定性分析有助于判断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前人研究中已经提出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大类方法:
(1)定性分析法主要有自然历史分析法、工程地质类比法、图解法、专家系统等:①自然历史分析法是根据边坡发育的地质环境、边坡发育历史中的各种变形破坏迹象,对斜坡的稳定状况和发展趋势作出定性评价;②工程地质类比法是参考已有的工程边坡稳定性状况及影响因素,结合有关设计和治理等经验,通过类比相似性和差异性来评价边坡的稳定性的一种分析方法。③图解法有诺模图法和赤平极射投影法两类,前者是用诺模图来表示影响边坡稳定性参数之间的关系并得到边坡稳定系数,后者利用赤平极射投影原理来通过作图反映边坡失稳边界条件。
(2)定量分析方法主要有极限平衡法,它是根据不同的假定以及滑动面的形态来确定稳定性,具体包括瑞典圆弧法、Fellenius法、普遍条分法、Bishop条分法、Morgenstern-Price法等,它们均可以用来计算复合破坏的滑坡。
3 滑坡对城市的影响
城市防灾在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被作为一门学科予以关注,而从城市层面上关注灾害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活动。在各种城市地质灾害中,滑坡常常因某些城市少见而被忽视。然而,滑坡给城市带来的破坏却常常非常巨大。在滑坡发生以后,还会诱发出的一系列灾害并被被称为滑坡次生灾害,它们主要包括滑坡引发的“涌浪及阻断河流次生灾害、对生命线工程的次生灾害、对土地资源的次生灾害等”。这些灾害可以破坏交通线路,危害道路生命线系统中的隧道涵洞,造成桥梁等交通设施的破坏等。国务院于1998年批准的《中国减灾规划》特别强调了要加强中国特大城市的减灾问题研究,而1999年施行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则对城市防灾减灾提出了要求。上述条文都对滑坡在城市防灾减灾中的意义予以了高度重视。
4 结语
经济的高速发展加速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而人类在该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则加剧了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强度。以城市为承灾体的自然灾害被称为城市自然灾害,它包括洪水、地震、气象、海洋和地质灾害。滑坡在山区城市中属于一类常见的地质灾害,它具体表现为土体或岩体在重力或者其它力的作用下沿软弱面发生整体下滑,它对城市的危害极为严重。人们提出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大类方法开展边坡的稳定性分析,这将有助于判断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此外,国家层面也对滑坡在城市防灾减灾中的意义予以了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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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丁俊,魏伦武,赖绍民,等.我国西南地区城市地质灾害与防治对策[J].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2004(S1):1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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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涛.滑坡引发的次生与衍生灾害危险性评估研究[D].宁波:宁波大学,2012.
[5] 杨春林.降雨致滑坡作用下山地城市埋地管道风险分析[D].重庆:重庆大学,2013.
[6] 徐波.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7.
关键词:霾 人为灾害 自然灾害
“霾”一词,古语有之,《诗经・国风・邶风・终风》里最早出现“终风且霾”一句,《说文解字》中将“霾”解释为“雨土”,意为夹杂大量尘土的大风天气,类似如今的沙尘暴。古代的“霾”主要是由于开垦荒地、刀耕火种的农业文明或者火山喷发等自然灾害形成,在现代文明中,受到工业革命引发的大气环境污染的影响,“霾”的成分和成因发生质变,开始对人类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古代的“霾”是一种自然灾害,如今的“霾”是何种性质,对此,社会各界争议不断。
一、霾的性质争议
到目前为止,关于霾的性质问题,主要形成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民政部、国家减灾办等部门为首,认为霾属于自然灾害。2014年初,民政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其他15部门对2013年全国自然灾害情况进行了会商分析,并对2013年全国自然灾害的特点进行归纳,其中‘中东部地区霾严重’被列为特点之一。以外,彭珂珊也持相同观点,彭认为废气污染包括霾属于环境污染灾害,而环境污染灾害属于自然灾害的一类。
第二种观点认为霾属于人为灾害,杨继东按照成因将环境灾害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认为“人为灾害是由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灾害与生存破坏灾害,并将水气环境污染灾害包括霾归为人为灾害”,持类似观点的学者还有张茂树等,张将人为灾害系统划分为随机灾害子系统、次生灾害子系统、潜在灾害子系统,认为次生灾害是指人类在改造社会的过程中所造成“不易被人们所察觉、所重视、所接受的超越地区、超越洲际的”公害,其中次生灾害子系统下可列入霾等灾害。
第三种观点以梁恒田、尚志海等人为代表,将霾等环境污染与环境灾害区别研究,认为只有当霾等环境污染日积月累,质变后才形成环境灾害。梁强调人为因素对环境灾害的形成有推动作用,但否认环境污染与环境灾害的包含关系。尚则认为“环境污染和环境问题不同于环境灾害,环境污染是环境问题中的一种,但它们不是环境灾害的一种”。
本文认为,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值得商榷,第一种观点忽略了人为因素对霾形成的重要影响,而第三种观点未清楚说明环境灾害的具体类型以及环境污染转变为环境灾害的临界值,难以自圆其说。本文赞成第二种观点,认为霾属于人为灾害。
二、霾的性质厘定
“根据孕灾环境进行分类,环境灾害只包括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两种”。由于人为灾害是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区分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的关键点在于人为因素是否是主导因素,“自然灾害是由自然事件或力量为主因造成的生命伤亡和人类社会财产损失的事件”,相应的,人为灾害则是人为因素占主导地位造成的生命伤亡和人类社会财产损失的事件,按照人为因素可介入的阶段划分,具体包括灾害成因是人力主导,以及灾害发生前可预测、灾害发生时可防御、灾害发生后可治理四个特点。据此,霾具备上述四个特点。
(一)不当的人为活动是霾形成的主因
霾的形成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是大气中细颗粒物的高密度出现,现代气象学界定霾(也称“灰霾”)是“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等均匀地浮游在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使远处光亮物体微带黄、红色,黑暗物体微带蓝色的空气普遍浑浊现象”,这种干尘粒也称细颗粒物,俗称PM2.5,其“主要来源于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各种施工工地、各种粉状物料贮存场等”,具体包括工业燃煤、冶炼石油、汽车尾气排放、燃烧秸秆、烹饪油烟等人为活动。
二是大气逆温层的出现,“在逆温层中,较暖而轻的空气位于较冷而重的空气上而形成一种极其稳定的空气层,严重地阻碍着空气的对流运动”,大气逆温层不利于细颗粒物的稀释、扩散。有多种因素都可能加速大气逆温层的形成,雾就是其中常见的一种,气象学界认为“雾是由大量悬浮在近地面空气中的微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气溶胶系统,是近地面层空气中水汽凝结(或凝华)的产物。”雾本身只是一种自然天气,但当大气中的微小水滴密度过高时,空气流通性减弱,净化细颗粒物等污染物变得困难。此外,微小水滴容易吸附大气中细颗粒物等污染物形成霾。可以说,雾促使霾的形成,是霾的间接成因之一。故一般社会公众所说的“雾霾”并非雾与霾的简单混合,而是灰霾或者雾强化作用下形成的具有一定湿度的霾。两者主要通过空气相对湿度区分,前者的空气相对湿度小于80%,后者的空气湿度处于80%―90%之间。
根据上述分析,自然条件下形成的逆温层属自然因素,细颗粒物污染则属人为因素。可以认为,没有人类活动造成细颗粒物的高密度分布,即便有逆温层的出现,也不会形成霾。所以,“特殊的气象条件只是外因,而其内因则是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我国城市秋冬季节的霾绝不是单纯的自然天气现象,而是严重的空气污染的集中爆发。
(二)霾可被预测
通过未来的气温、降水、寒暖潮等状况以及PM2.5浓度检测,可以预知霾的严重情况,今年两会期间,江苏环保厅长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今年年底前全省可实现像天气预报一样预报霾天气,其中南京有望在青奥会前做到”,这进一步表明依靠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霾可以被预测。
(三)霾可被防御
根据霾的预测、检测结果,将霾分成数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制定不同预警方案,以尽量减少霾对人体造成的伤害。“2014年3月11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了《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规定了“蓝、黄、橙、红”四级预警,13个省辖市的应急预案细则将在3月底前全部修订完毕并对外公布”,此前北京市已率先出台应急预案,各地应急预案的出台标志着霾防御工作将更加科学、合理、及时、有效。
(四)霾可被治理
根据前文已知,自然灾害是由于人类不可控的自然事件或力量导致的,如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的振动现象,火山爆发是地壳下运动的岩浆从地壳薄弱地段喷发而出形成的现象等,人类只能尽量减轻这类自然灾害的危害。但是,霾的爆发主要由工、农业生产、家庭生活等人为活动导致,可以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进行调控,减少细颗粒物污染以避免其发生。历史上著名的“雾都”伦敦,曾在19世纪中期遭遇严重的霾,尝到苦果的伦敦人出台《空气清洁法案》,并采取控制燃煤、汽车限排等强力措施,不断加强绿化、保护生态,“到了1975年,伦敦的雾日已由每年上百天减少到15天,1980年则进一步降到5天”。伦敦的治霾之路足以说明霾并非“铜墙铁壁”不可攻破。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通过,霾治理首次进入中央立法,标志着环境污染防治开启新的篇章。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关于霾的性质问题,笔者呼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有利于在今后的霾治理工作中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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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自然灾害风险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发生频率低。一般灾害事故在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为几十次,而自然灾害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遇。因而在理论上损失概率分布属于“厚尾分布”,即尾部数据或极端数据出现的概率相对较大,而其参考对象一般是正态分布。因此,相对于正态分布来说,有更厚的尾部以及更尖的峰是厚尾分布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预测更加困难。(2)损失严重。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一般认为,灾害造成的损失会随着灾害自然强度的增加而成指数型上升,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多和日益集中,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将越来越严重。给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以2011年日本东部大地震为例,这次地震给日本经济带来16万亿~25万亿日元的经济损失(约1850亿~3080亿美元),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6%~6%。(3)偶然性。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即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与否、何图3自然灾害风险的“厚尾分布”时何地发生、损失大小都难以预料,其突发性和极端性使得很难观测和获取损失数据和样本信息,使得人们无法知道其客观的发生概率,如地震的发生就很难准确地预测。(4)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普通风险通常只会影响一个或几个风险个体,但当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将会造成在同一时间或时段内,大范围、大面积、大量风险个体相同或相似的严重损失。这时,自然灾害风险个体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呈现高度的正相关性,也就是所谓的“风险累积(accumulationofrisk)”。因为风险累积,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同一区域内大量个体同时出现风险,不满足个体损失分布相互独立的要求,真实损失偏差往往大于三个标准差,这种高度相关性使风险个体之间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因而,“损失积聚”被认为是自然灾害风险的一种重要特征。这也是造成上述自然灾害损失严重性的主要原因。保险的本质是将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转移,并通过风险分散来实现这一目的。而保险只能在可保性的限制范围内运作,因此自然灾害风险若通过保险手段分散风险,可保性分析是其核心。下面重点探讨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
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2.1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
在保险经济学文献中,对风险的可保性有大量的研究。对于一般风险而言,传统的可保风险理论主要是从精算或者数理统计的角度分析的。保险经济学大师卡尔H.博尔奇(KarlH.Borch)于1974年提出判断风险的可保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1)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风险潜在损失是否过大。(3)损失概率与大小的模糊性(ambiguity)。斯科特E.哈林顿(ScottE.Harrington)和格雷戈里R.涅豪斯(GregoryR.Niehaus)提出影响风险可保性的成本因素主要有三方面:(1)保费附加成本,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和资本成本。(2)逆向选择。(3)道德风险。休斯顿于1964年提出可保风险须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存在,这是大数法则应用的前提条件。(2)风险必须是纯粹性风险。(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4)风险单位是相互独立的,即保险标的不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的发生不能是相关的。即不存在承保人责任积累问题,以满足“大数法则”的统计假设。(5)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6)风险的模糊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内。瑞士再保险公司在巴鲁克柏林(BaruchBerliner)的基础上,分别从保险统计与精算、市场状况以及社会因素三个方面提出了可保风险标准,见表1。
2.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显而易见,对于“风险/不可确定性、损失事件、最大损失、平均损失、损失频率、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标准,自然灾害风险均不满足。(1)自然灾害风险的突发性不满足风险的可测性标准。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统计上难以做出有效的判断,因此存在模糊性。罗宾M.霍加斯(RobinM.Hogarth)和霍华德昆路德(HowardKunreuther)通过问卷式调查,研究了保险精算师在针对模糊概率与非模糊概率时做出的不同决策,结果表明,当风险是模糊的时候,精算师制定的保费远远高于非模糊的风险,则计算出保费可能高于精算公平时的价格。(2)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不满足损失事件相互独立性标准,地震、洪水、风暴潮等会影响十分广大的地区,可能使几个省(市)、数亿人同时受到不利影响。(3)从最大损失和平均损失的角度来看,世界每年平均自然灾害损失达数百亿元,自然灾害风险产生的损失是全球保险业难以承受的。损失的严重性不满足的最大损失是可负担以及平均损失适中的标准。(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频率较低,也不符合频率较高的标准。(5)从保险统计精算的逆选择因素考虑,在私人保险市场中,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可以预料,处于高风险地区的人们更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风险地区的人们不愿意购买,使得保费按照高风险地区的风险制定,又进一步将低风险地区的人们赶出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同时,道德风险会对自然灾害保险产生不利影响。当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后,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激励进行风险防范,而因为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后很难确认并且损失数额有可能被夸大。
2.3采用数量方法,通过对自然灾害风险成本的测算分析自然灾害风险是否可保
假设:H为自然灾害灾害强度因子、F为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V为被保险财产的脆弱性因子、IV为被保险财产价值、EPL为预计的期望损失、D为财产的损坏比例。显然,D=H×V,而EPL=D×IV。于是,保险公司的年平均损失:EL=F×EPL=F×H×V×IV。EL就是保险公司经营自然灾害风险的纯保费P,而保险公司的总保费PT还需要考虑经营费用Exp、股东回报P股东和再保险成本R,以及不确定性附加U(损失不可能每年按平均值发生,保险公司需要应对坏的年份)。因此,PT=P+Exp+U+R+P股东。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经营自然灾害风险,在于是否能够预测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损失强度,以及再保险成本R和不确定性附加U的大小,当R和U很大时,PT可能很大,自然灾害保险可能没有有效需求。U的大小与保险公司对洪灾的了解有关,模糊性越大,保险公司对洪灾造成的损失越难估计,其不确定性附加就会越大。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传统精算理论上分析,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可保风险标准。
3市场-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的拓展
历史上存在许多曾经被认为无法保险的风险在后来也找到了解决的方法。①在卡尔H.博尔奇所举的关于早期的商业通讯卫星及喷气飞机开航的承保例子中,可以看出在保险实务中,人们对那些没有经验记录来估算损失,而且一旦出险损失巨大的标的也能很好的承保。另一方面,古老的海上保险同样没有任何历史损失数据,却同样早就存在,并于17世纪后在英国伦敦得到了稳定发展。他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约,那么合同中的风险就可以定义为可保风险。国际上绝大多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都包含自然灾害风险或通过批单形式加保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理论无法解释。可见,精算理论基础上的可保风险是从技术层面上规定理想状态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缺乏损失记录,损失严重,严重的逆向选择等只是自然灾害保险在市场上难以运作的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
3.1市场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雅菲和拉塞尔指出自然灾害风险要求保险公司要保持大量的流动资本,而制度因素(会计准则、税收等)却制约了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不仅要解决时间风险,还要解决平滑的保费收入和不稳定的自然灾害保险支出的匹配问题。现代自然灾害保险的主要问题是能否取得额外的资本以对自然灾害风险上层损失支出进行融资。因此,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不是保险问题而是一个资本问题。以Arrow-Borch经典风险模型为基础的经济理论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下,保险市场的竞争将促使风险的帕累托有效率分配,同时所有可分散的风险通过互利的风险分散安排可以消除风险。风险将会集中到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并且经济中的残余系统风险会被在风险管理方面有比较优势的保险人或投资者承担,也即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保的。由此可见,风险的可保与否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其数理特征或精算假设,关键在于风险转移机制和市场结构的安排是否能够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分配以实现帕累托改进。即风险的可保性可定义为: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保险交易发生并成功实现风险由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并使各方从风险转移中获得效用改进,那么该风险就是可保的。
3.2社会效用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社会效用所指向的范畴十分广泛,包括法律、道德、公共政策等。例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有当一项风险事件本身是合法的风险且法律上也允许转移的时候,才被视为可保风险,风险转移必须要遵循监管的框架。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多数情况下是由政府通过公共选择机制来做出的,它能够以多种方式实施。我们将实施的基本类型分为禁止、提倡和参与。其中,参与依据程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政府可以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加以禁止,如对惩罚性罚款的保险;可以对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大加提倡,如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也可以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某些国家的自然灾害保险;甚至可以通过组建机构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从自然灾害风险本身的性质来看,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在不同程度地干预自然灾害保险市场。比如,美国很早就发起并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其加利福利亚、佛罗里达等各州也都建立起州政府支持下的地震或飓风自然灾害保险计划。在欧洲,很多国家的政府都构建起政府与私人保险市场相结合的自然灾害管理体系。因此,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具有强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同精算标准相冲突,也以其为准。
3.3市场-社会效用角度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可保风险”的拓展
显而易见,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本应被排除在可保风险范围之外。但是由于自然灾害问题的特殊性,现实中政府对于自然灾害问题公共选择的结果是通过私营-公共的合作关系或多或少地参与管理,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说,政府的干预扩展了可保风险的边界,自然灾害风险是社会效用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在政府的参与下,其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结果是,最终成为“保险供求双方可以为之达成交易的风险”,即可保风险。
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分散机制
在保证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拓展可保风险边界,开发出一系列拓展可保界限的工具与技术,建立整体性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见图3),对自然灾害保险经营而言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通过居民、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以及政府作为自然灾害保险风险损失分散主体,构建自然灾害风险的整体性分散机制[8]。
4.1直接保险——居民和保险公司损失分散
对于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高,损失额度较低的风险可以采取直接保险,并设置合理的免赔额、共保比例、赔偿限额等,规定居民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失份额。(1)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免赔额的设置应该与保险条款相配合,既要避免大量的小额赔款,降低赔付成本,又要让居民有能力承担,同时又要充分反映出不同地区的自然灾害风险的不同。赔偿限额使得居民承担了限额以上的损失。在新西兰、日本、土耳其的地震保险计划中,都设置了限额。设置限额的作用是:降低自然灾害保险系统所承担的总风险;保证了社会公平和自然灾害保险基金使用的有效性。(2)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设置保单条件,如除外责任和保障范围、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制等,激励投保人采取积极的风险减轻措施(riskmitigationmeasures,RMMs),这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此基础使保险与RMMs相结合,开展自然灾害保险,自然灾害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才能发挥出最大作用。(3)保险损失补偿。保险公司依据自然灾害保险基金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保险条款项下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份额。
4.2共同保险——保险市场损失分散
共同保险是指数名保险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要保人共同缔结同一保险契约。显而易见,共同保险可以免除由个别保险人自行独立承担巨额经济损失而分由多数保险人共同承担,以此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使自然灾害保险的经营更趋于稳健,同时更可扩大业务的承保空间。同时,所有参加共同保险的保险人均将自己所签单业务纳入共保体制,然后再依各共保人承受比例分予各共保人承担,这种先汇集所有保险人的不同业务加以集中处理方式,即是风险管理理论所谓的“风险组合(combination)”或“风险融合(pooling)”,它除有助于风险单位数量增加外,还可达到平均危险的目的。最后,由于保险经营采取共保方式,保险人可事先约定特定承受比例以限制本身承担的责任,使承保业务品质能确保于某一平均水平。此外,由于保险人对共保业务仅承受某一成数,危险单位数量自将随共保成数约定而自动切割呈倍数增加,如此自可增加危险单位数量。由此可知,共同保险有助于自然灾害损失在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分散。
4.3再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损失承担
自然灾害再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有效机制。自然灾害再保险有利于保险市场形成业务联合抵抗风险、分散风险,从而较好地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由于自然灾害再保险业务的建立,自然灾害再保险原保险人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不仅形成了联合的巨额保险基金,增强了整个保险业应付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而且形成了全社会风险分散的网络,使风险在更大的范围之内得以分散。(1)对巨大风险有效分散。当保险人承保的某项业务保额巨大,而标的又极少、风险非常集中时,保险人可将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分保出去,以确保业务的财务稳定性。接受业务的一方,可视自身情况将业务全部留下,或留下一合适标准的责任额后,将超过部分转分保出去。这样,一个固有的巨大风险,就通过分保、转分保,一次一次地被平均化,使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损失发时,庞大的再保险网络可迅速履行巨额赔款。再保险这种对固有巨大风险的平均分散功能,是直接保险所不具备的。(2)对特定区域内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与固有巨大风险责任不同,有些风险责任是因积累而增大的,其特点是标的数量大,而单个标的的保险金额并不很大。这种积累的风险责任是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造成风险责任累积增大。例如农作物保险,可能因洪水、风暴、冰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袭击,致使某一领域内投保的财产全部受损。对于这类积累的风险责任,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的风险向区域外分散,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显然,这种从地域空间角度来分散风险的功能是直接保险难以具备的。(3)对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即使长期经营的财政稳定性是良好的,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洪灾风险责任却显得过于集中,在某一时点发生的洪灾损失可能会抵消多年的盈利,造成财务的不稳定。在此情况下,通过再保险,保险人就能将其所承担的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从纵向(即时间方面)及横向(即标的数量方面)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4)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相互分保是扩大风险分散面的最好方式。相互分保的特点是:保险人既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分入,这样,使该保险人所承担的总的保险责任数额变化不大,却实现了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实现了风险的最佳分散,财务稳定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4.4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资本市场损失分散
由于巨大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皆连续不断地增加,导致保险业与再保险业者因为资本不足而面临严重的破产威胁。由此引发了一场传统再保险经营理念的变革,资本市场出现了一种新型金融工具——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securityofinsurancerisk)——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riskstransfer,ART),使得自然灾害风险在资金雄厚的资本市场上分散。如同再保险为一般保险公司提供额外的承保能力来源一样,资本需求降低了,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结合的产物,它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承保变得更为容易,并且保险的价格更加容易接受。它的主体思路是通过发行基于自然灾害保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代替传统风险承担者如再保险公司,将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是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使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得到分散,承保能力大幅提高,而且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和机会,也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其产品主要有:自然灾害债券(catastrophebond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future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options)、自然灾害互换(catastropheswaps)、或有资本票据(contingentsurplusnotes)等。
4.5财政救助——政府“最后再保险人”
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析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论基础。在面对频率越来越高、严重程度越来越大的自然灾害面前,政府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的定位不应当再是“第一保险人”,而应当是“最后再保险人”。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历史上,政府的灾后救助一直都被认为是应对自然灾害损失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每当发生自然灾害损失之后,世界各国政府都会对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人们进行事后救助,这对受灾地区的恢复与重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当前自然灾害风险不断增强的趋势下,政府作为“第一保险人”承担灾后财政救助的自然灾害管理模式难以为继。这是因为,首先,相对于自然灾害损失,政府的财政救济只是“临时性、紧急性”的特殊救助,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补偿,受灾单位和个人承担了主要损失。其次,政府财政补偿是一种非契约性补偿,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其造成的损失是否补偿、什么时候补偿、补偿程度如何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经常造成应该补偿的受灾群体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偿或补偿的金额不适当等。同时,政府财政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人们对政府的依赖。然而建立在自然灾害保险意义上的整体性、多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政府干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方式之一是承担的是较高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最后再保险人”。即在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异常年度,当通过商业化的保险、再保险和资本市场途径来无法补偿或摊回损失时,政府才作为“最后再保险人”角色承担极端损失。这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发挥保险市场力量实现损失分散;同时提高财政救助效率,并保障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多层次的损失分散机制稳定运行。
【关键词】巨灾指数保险 发展现状 对策
一、巨灾指数保险的定义
巨灾指数保险是指以特定的巨灾风险引起的经济损失为基础,并由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付的保险,以历史记载的灾情统计资料和灾害预防数据为基础,以及保险标的的风险损失和物理属性为分布特征,将灾害方面的数据、为防灾减灾投入资源方面的数据、易损性数据以及价值分布方面的数据进行加权汇总,得到的能够充分反映出风险损失总体分布、防减灾资源投入的情况、灾后重建恢复效率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下相对变动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
巨灾指数保险与一般的损失补偿型保险在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一般的损失补偿型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通常核算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根据实际损失的金额来进行赔偿或给付。而巨灾指数保险,则是依据一些客观的可以观察预测的指标,并且要求这些指标与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之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
二、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对巨灾指数保险的重视程度不足。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对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缺失的主要原因进行调查研究。调研结果表明,约百分之六十三的被调查者对巨灾指数保险一无所知;约百分之三十二的被调查者对巨灾指数保险略有所知,而对巨灾指数保险熟悉或者稍微熟悉的被调查者仅占受访对象的百分之五左右;所以对于中国未来编制巨灾指数保险和即将取得的预期效果,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表示不看好,其中约百分之三十六的受访者认为在当今中国的风险管理形势下,不需要编制巨灾指数保险,约百分之三十七的被调查者表示是否应该编制巨灾指数保险还要依情况而定,仅仅只有百分之二十七的被调查者支持编制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指数保险。
(二)巨灾指数再保险市场机制不完善。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范围内自然灾害不断,再保险行业开始出现,从此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而我国起步晚发展慢,导致时至今日,依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制约行业的发展。首先是自再保险行业在我国兴起以来,其发展速度就极其慢,从制度的不完善到技术的落后都制约着他的发展,这样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其竞争力就显得明显不足。其次市场经济讲究供求平衡,但是从再保险行业的市场关系来看,其供求关系明显是失衡的,一从再保险行业的供给角度来看,从发展初期至今,虽然经历了近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但是从全国来看其规模还是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覆盖面还不是很广,投保率更是低下,承保能力还有待提高,从全球来说虽然我国有十几亿的人口,世界上第三大国的面积有着复杂的地形地貌自然灾害也多种多样,但是保险行业在世界上所占的比重却不足0.1%,所以说我国的再保险行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需要寻求更好的发展前景。二是从再保险行业的需求角度来看,从南到北、从东到西我国既有暴雨、寒潮又有台风、地震等等自然灾害这自然而然就加大了对再保险行业的需求。
(三)巨灾指数保险融资渠道单一。目前我国的巨灾指数保险融资渠道单一主要是靠政府进行融资,但政府缺乏全面的数据支持,对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无法做出准确的估计,这就造成政府无法提前准备好用以应付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的资金,古语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单一的融资渠道,大部分都是靠自然灾害发生后,这会各界爱心机构和人士的捐赠。
三、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对策
(一)加强对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的重视。我国经济现在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经济财富大部分集中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同时我国又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密度高,一旦发生巨大的自然灾害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伤害损失难以估量。这其中损失、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无法想象,肯定会造成财政的失衡。而目前实行的灾害损失补偿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巨灾防御的需求。又因为巨灾指数保险在应对自然灾害能力方面有着很大的潜力,所以巨灾指数保险完全可以加入目前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
(二)发展完善我国巨灾指数再保险市场。针对我国再保险行业的现实状况,要想在我国有所发展,就必须要注意:从自然灾害的角度来看,我们以海洋灾害保险为例,根据我国所毗邻的海洋气候特征以及我国的海岸线长度和滨海的各个城市,联合国家气象局等部门,对可能受到海洋灾害波及的地区作出风险评估,是有可能引发海啸、还是飓风、强降水等,根据不同的自然灾害种类以及他们所能造成的损失,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同时绘制我国易发生海洋次生灾害地区的地域分布图和我国海洋次生灾害保险费率图,在以后的工作中深入这方面的研究,为以后建立健全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做好相应的基础工作。
(三)巨灾指数保险证券化。保险证券化是指通过建立保险支持证券,使资本市场的资金更好的进入保险市场,从而更好的帮助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转移保险风险。其意义就在有利于改善资产和负债的质量;有利于增强一国保险业抗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而建立巨灾保险证券化制度的意义也在于此。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特大自然灾害不断发生,巨灾成为了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阴影。虽然巨灾的发生频率低,但以其破坏范围大、破坏力惊人且具有不可预测性仍然给人类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巨灾保险证券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把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有机的结合起来,解决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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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富?《辞海》对财富的定义是:具有价值的东西。由英国著名经济学家戴维· W·皮尔斯主编的《现代经济学词典》对财富下的定义是:“任何有市场价值并且可用来交换货币或商品的东西都可被看作是财富。它包括实物与实物资产、金融资产,以及可以生产收入的个人技能,当这些东西可以在市场上换取商品或货币时,它们被认为是财富。财富可以分成两种主要类型:有形财富,指资本或非人力财富;无形财富,即人力资本。所有财富都具有能产生收入的基本性质,收入既是财富的收益。因此,财富是存量概念,而收入则是流量概念,这种收入流量的现值,构成财富存量的价值。”通常我们也将财富分类为个人拥有的财富和全体居民财富总和,或称为国家或社会的总财富。
人类对财富的认识转变
尽管人类不断追求财富,不断创造财富,但是对于什么是财富,如何衡量财富,又如何创造财富,并不是很清楚。人类曾先后经历了三个重要标志性指标及体系,才日渐清楚这些问题,这也可以称之为人类对自己创造财富的三次大认识和发明。
第一次,20世纪三四十年代西蒙·库兹涅茨应美国国务部要求,领衔研究国民收入核算,构建了GNP指标及其核算体系。联合国等编著的1993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ystems of National Ac-counts)成为世界各国官方统计的蓝本,衡量经济财富的GDP堪称20世纪人类最大发明之一,但是它有很大缺陷,受到多方质疑。
第二次,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根据阿玛蒂亚·森(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人类发展思想,构建了人类发展指数(HDI),超越了GDP所代表的经济财富,显示了更加广泛的人类财富,每年以《人类发展报告》形式将世界各国HDI指数予以公布。作者将HDI与总人口相乘定义为人类发展总值,简称GHDI,视为“人类发展总福利”,其衡量社会财富包括社会公本,同时也包括了GDP。
第三次,20世纪90年代末,世界银行首次提出了真实国内储蓄(Genuine Domestic Savings)的概念和计算方法,这是一种绿色GDP国民经济核算方法,是在扣除自然资产损失后新创造的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它是对GDP的第二次创新。即便如此,人类对财富的认识和衡量仍旧存在信息上、认识上、知识上的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
实际上,人类的总财富不只是经济财富,还包括社会财富和自然财富,严格的说,GDP只代表经济财富;GHDI(人类发展总福利)代表了社会财富,特别是在经过不平等调整之后的HDI也反映了社会公平的程度。事实上,人类财富还包括自然财富,这就需要构建一个自然财富账户来清晰地表达和衡量。因此,人类总财富是在发展过程中不断累积起来的经济财富、社会财富、自然财富的总和。
人类财富的积累不只是加法,也有减法,因为发展从来都不是免费的午餐,不同的发展模式会有不同的成本,因而就有不同的净收益。从净福利的角度看,人类净财富由如下公式来表示:
人类净财富 =(经济财富﹣经济成本)+ (社会财富﹣社会成本) + (自然财富﹣自然损失)=人类总财富﹣总成本
这里总成本有三类:第一类是经济成本,是通常可以通过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计算的显性成本;第二类是社会成本,包括社会不公平、社会冲突、贫困、腐败等难以计算的隐性成本;第三类是自然成本,包括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自然灾害损失、气候变化影响等难以计算的隐性成本。因此,发展的目标函数,不仅是发展收益的最大化,也包括发展成本的最小化。人类财富的计算和衡量不仅要做加法,还要做减法,要扣除经济成本、社会成本和自然损失。
从名义GDP到绿色GDP
人类净财富的公式是十分简单的,但是实际衡量是十分困难的。这里,我们还是利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澄清并区分三个不同的概念和重要指标:
一 是名义GDP。即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它并没有考虑到社会成本、自然成本,从这个意义上看,它的确是名义的GDP。为此1992年里约热内卢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已经意识到名义GDP的局限性,要求各国要“扩大国民经济账户的现有体系,以便把环境和社会问题融汇到会计核算框架中”。
二是真实GDP。这是根据世界银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Green National Accounts)体系计算的GDP。它是指在扣除了自然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枯竭以及环境污染损失之后的一个国家真实的储蓄率。计算真实储蓄率的公式如下:
真实GDP=名义GDP﹣自然资产耗竭(能源耗竭+森林耗竭+矿产耗竭+颗粒物排放损失+二氧化碳排放损失)+教育支出
世界银行提出的这一核算体系使得人们首次可以衡量真实储蓄率,同时还能衡量自然资产损失成本,即自然资产耗竭,同时也考虑到人力资本(指教育支出)对自然资本的替代性。根据该公式计算的真实储蓄率总是不同程度地低于名义储蓄率,是人们首次看到“看不见”的自然损失在多大程度上抵消了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财富,如果提高真实GDP就意味着降低自然资产损失或增加人力资本投资。
三是绿色GDP。这是作者基于绿色发展系统的理论以及对人类总财富的认识,对世界银行定义的真实GDP进行重要补充,提出了绿色GDP的衡量公式,增加了四项重要指标:
绿色GDP=名义GDP﹣自然损失+人力资本投资+绿色投资+外部自然资本输入
具体来讲,该公式可以表达为:
绿色GDP=名义GDP﹣自然资产损失(能源耗竭+森林耗竭+矿产耗竭+颗粒物排放损失+二氧化碳排放损失)﹣自然灾害损失+人力资本投资(教育支出+卫生支出+研发支出)+绿色投资(生态建设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节能减排投资)+外部自然资本输入(净初级产品进口)
第一项是自然灾害损失。它反映了《国家综合防灾减灭规划(2011-2015)》中的核心指示,即每年平均因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在一定程度上,减灾就意味着增加绿色GDP。
第二项是人力资本指标。它反映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现规划纲要(2010-2020)》中首次提出的人力资本指标,包括了三个指标,一是教育支出,二是卫生支出,三是研究与开发支出。《纲要》还明确提出人力资本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由2010年的10.75%提高至2020年的15%。这就构成了中国的总人力资本投入,在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全国的知识资本投入,有利于增加绿色财富。
第三项是绿色投资。这是指增加自然资本的投入。它包括了三个指标:一是对生态建设的投入,对于林业、治理水土流失、水利建设等方面的投入,这意味着增加了生态资本;二是对环境保护的投入,这意味着减少了污染物排放;三是对节能减排的投入,这意味着提高了能源效率,减少了温室气体排放。
第四项是外部自然资本输入。基于绿色发展系统的开放性和中国资源短缺的现实,当增加初级产品净进口,就增加了从外部获得的自然资本,在对外开放条件下从以国内价格(国内市场均衡价格)利用本国资源到以国际价格(世界市场均衡价格)利用世界资源,也会大大提高本国的资源利用率,直接减少能源资源耗竭,相当于增加了本国的绿色GDP。
由于对人力资本投资、对生态环境的物质资本投入都会对本国自然资本具有替代性,这反映了人类的绿色发展不但不会损耗大自然,还会反哺大自然,回报大自然,有益于大自然,体现了“天人合一”、“天人互益”。在考虑到从世界市场输入外部资源条件下,新公式计算下的绿色GDP可能大于真实GDP。从实践上看,这一公式弥补了世界银行没有考虑到人力资本投资、绿色投资和开放条件下的外部自然资本输入的缺陷。
从政策含义上来看,绿色GDP公式更具有实际意义:一是增加了自然灾害损失,使得自然损失包括了两部分,即自然资产耗竭和自然灾害损失,增加综合防灾减灭投入,可以明显减少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增加人力资本投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创新绿色发展技术;三是增加生态环境投入,直接增加本国自然资本;四是增加外部自然资本输入,促进不同初级产品国际贸易,不仅有利于增加本国稀缺自然资本,还有利于增加世界资本的利用效率。
事实上,绿色GDP公式不仅仅意味着几大资本的简单累加,而且蕴含着要素彼此之间的相互组合和相互替代的深刻逻辑。根据绿色发展系统理论,不难发现归属于经济系统、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的名义GDP(物质资本)、人力资本、自然资本、外部自然资本输入(国际资本)几者之间具有较强的连通性,因此也就可能导致彼此替代和相互转换。这最终体现为不同要素之间的转换和重新组合,改变或产生新的基要生产函数。
[关键词]财产保险;民生;保障;产品结构
[DOI]10.13939/ki.zgsc.2015.46.032
近年来,随着财产保险产品类型的多样化,财产保险体系日益完善。分析财产保险在改善社会民生的主要作用,提高对财产保险的认知程度,有利于财产保险的推广。同时,在财产保险业务营销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结合当前财产保险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发展需要,提出对应的财产保险创新改革策略,以提高财产保险结构体系的完整度,提高其对改善民生的作用。
1 财产保险的定义及业务范畴
1.1 财产保险的定义
关于财产保险的定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将财产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以及损害赔偿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狭义的财产保险则是指将实体物质财产作为标的的险种。在保险实务当中,一般将狭义的财产保险称为财产损失保险[1]。
1.2 财产保险的业务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对财产保险的相关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2]。可以进行保险的标的物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与经济利益。其中,以具体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和利益作为标的的,被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家庭财产、房屋、车辆、生产设备等;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和利益作为标的的,被称为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职业责任、投资风险、产品责任、信用保险等。
2 财产保险对民生改善的主要作用
2.1 为家庭财产保驾护航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为家庭财产提供保障是财产保险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表现。所谓家庭财产保险就是指将居民的有形财产作为标的物的险种,是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按照保险责任的差异,可以将家庭财产保险分为基本险与综合险两种。家庭财产保险在确保居民财产安全稳定、避免群众遭遇意外灾害、盗窃等损失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2008年开始,我国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频发,给不同地区的家庭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害。针对该现象,我国主要保险公司相对应的提供了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给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体系。以我国的农村住房保险为例,根据保监会的相关统计资料,2012年,我国农村房屋保险费用为5.1亿元,对全国范围内的6000多万间农村房屋进行了保险,为农民提供了约6000亿元的财产保障,基本实现了对自然灾害多发区域的有效覆盖。
2.2 提高社会经济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财产保险不但可以通过有效的风险机制为人民群众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避免因为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生活水平降低的问题。而且还能够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以当前财产保险关注较为密切的“三农”保险为例,各主要保险公司对发展农村保险予以高度关注。例如,中国人保在“十一五”期间针对农业保险的投资不断增加,获得的农业保险费用也增加了近16倍,共计为1465.4万农户提供了包括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小额保险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等在内的保险,对维持农村地区经济稳定、产业均衡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部分保险公司还针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开展了对应的保险业务,通过持续完善农业保险营销机制和推广发展模式,以具体的区域为对象,开发了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保险业务。以此为基础,将小额保险作为基本突破口,采取协调推进的模式使得农业保险业务得到了有效发展,对提高“三农”保险在农村市场的覆盖率方面发挥了积极意义。不仅发挥了农业保险的强农、惠农作用,而且推动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维持社会稳定、改善当地民生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2.3 为抵抗自然灾害提供了有效屏障
对于我国保险行业而言,过去的十年自然灾害频发使得保险业务在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着多重考验。在发生自然灾害之后,保险公司关注民生,向老百姓伸出援助之手,为提高老百姓抵抗自然灾害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扩大财产保险的覆盖范围、拓展财产保险的渗透深度,将财产保险的主要方向放在服务民生,为灾后重建以及社会保障提供了有效支撑。据相关资料统计,中国人保财险仅在“十一五”期间就承担风险责任金344.07万亿元、处理理赔案件7368万件、支付赔款达到2965亿元,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社会稳定、民生改善做出了重大贡献。
3 当前财产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险种结构亟待优化,市场供应能力亟待提高
目前,虽然部分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较为全面,针对不同的市场类型开发了针对性的财产保险险种,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财产保险产品结构。但是,依然存在着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例如,部分财产保险产品主要以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为主,其比例甚至达到了80%,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失衡问题[3]。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对市场定位不合理、险种结构优化意识不明确以及适销险种较少导致的。
市场保险供给是指在对应的时期内,保险人可以为整个市场提供的保险产品数量。这对于大部分以分公司建制为单位的保险公司而言,因为其独立开发保险产品的能力不足,导致其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基于全国范围设计的产品,缺乏针对性和区域特点,使得产品的同质化程度较高,不利于满足当地市场的供给。从当前财产保险市场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保险产品单一,不但不能满足市场实际需要,而且还带来了行业内恶性竞争、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难度增加、内部控制乏力等问题,直接制约着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限制了其在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
3.2 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缓慢,制约了财产保险市场的开拓
根据国外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财产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是建立在保险中介机构及体系的持续发展和完善基础上的。在保险产业发达的国家,由人、经纪人等中介结构所提供的财产保险数量占到了总体业务的55%左右。而当前我国的财产保险业务主要由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具有明显行政背景的兼职人所担当,而且由之提供的业务量仅仅占到总业务数量的20%左右,远远低于国外保险业务发达国家的55%。这直接制约了财产保险业务的承接能力,造成了保险业务量难以提高的问题,限制了其改善民生作用的发挥。
4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创新策略与建议
4.1 产品结构的创新
当前,财产保险市场的特色产品较少,与财产保险业务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责任险所占的比重较低。针对近些年自然灾害频发的问题,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深入思考责任保险及其相关产品的开发[4]。在具体的改革创新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产保险产品结构进行优化和创新:一是建立并完善总、分公司联动开发机制。财产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储备是财产保险营销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营销工作的基础。总公司可以基于电子商务、综合金融等产品构建公司的整体开发及创新平台,从而满足下属分公司对保险产品的实际需要。而分公司则基于其对市场实际需求较为了解的优势,利用对应的渠道定期将搜集得到的一手产品需求信息向总公司汇报,通过这种上下联动的产品开发方式,保证所推出的财产保险产品具有市场根基,有利于产品的销售;二是优化险种配置。对财产保险险种机械优化配置的过程中,可以将财产损失险、责任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结合起来,形成一揽子的保险产品。不但能够显著降低保险销售的成本,而且能够全面满足投保人的实际需要;三是提高保险产品的创新频率。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首先要缩短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周期;其次要针对我国财产保险方面的空白领域,例如航空航天产品,开发对应的高科技保险产品;再次要建立大型自然灾害管理体制,例如使得家庭财产保险能够附加地震保险条款;最后要针对当前居民生活过程中的实际需要,退出一揽子综合类型的保险。例如,开发增值服务子女教育险、火灾责任保险等。
4.2 营销方式的创新
随着当前保险市场客户个性化需求增加,保险公司在推广财产保险的过程中,应该通过灵活可变的营销方式来赢得客户、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例如,通过银保合作方式进行财产保险业务的推广。我国部分地区的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较好,保险公司通过与银行建立紧密的联系,使得银行成为了该区域办理保险业务的综合金融类机构。但是,部分地区的银保合作还处于较低水平,银行业务在总业务量中还只是占据较小的比重。究其原因,首先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可供银行销售的产品类型较少;其次是当前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并没有与银行代办点进行对接,大多处于跑单水平,直接打击了银行代办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因此,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可以首先建立与银行共赢的一体化金融体系,并开发对应的金融性产品;其次,实现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与银行的对接,使得银行能够真正代办保险业务,提高其业务推广积极性。另外,保险公司还应该充分利用电销、互联网销售渠道。投保客户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电话直销、手机销售以及网络销售等方式。例如,保险公司与通信公司联合销售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并与银行合作进行以银行卡为载体的对应保险计划。通过这种方式,不但能够显著开拓保险销售的渠道,还能够提高保险产品销售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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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大鹏,董晓琴.河北省财产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科技资讯,2010(28).
【关键词】 大众媒介;英国国家报纸;海地地震;报道特点
当今社会,大众媒介在传播信息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人们可以了解到发生在自己国家,甚至世界各地的新闻,例如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海地地震的重大自然灾害等。媒体的报道不仅向本国公民传播了信息,而且媒体所报道的方式和视角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人们对于事件的认知。本文将选取海地地震这一自然灾害事件为例,对英国国家报纸上的相关报道进行分析。海地,一个西半球最为贫穷的国家,在当地时间2010年1月12日遭受了重大自然灾害。据美国国家地理调查显示,此次海地地震的震级达到7.3级,震源深度10公里,首都太子港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受灾情况严重,这是海地自1770年以来最严重的一次大地震。这次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在海地地震发生的一段时间内,海地成为了全球媒体关注的焦点,特别是一些西方国家主流媒体的关注,比如英国的各大国家报纸机构。据统计,在海地地震发生以来的一年里,英国许多家国家报纸机构以全版面和头条新闻的方式对此事件进行了长时间且持续的报道。本文将通过内容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英国国家报纸对海地地震的报道内容进行分析,并结合前人所研究的相关文献资料,总结出英国国家报纸对于国际自然灾害事件报道的几点特点。
一、研究对象
以英国的国家报纸为研究对象。英国国家报纸数量众多,但是针对不同的报道理念和读者群可分为大报和小报两种类型。所谓大报,其报道内容主要偏向于国家政治,国计民生等方面。和大报相比,小报的报道内容则更偏向于市井故事,八卦绯闻等。文章中的调查对象样本将分别从英国国家报纸中的大报和小报各选取了4种报纸进行内容分析。从大报里所选取的研究对象是独立报、每日电讯报、泰晤士报和卫报。从小报里所选取的研究对象是太阳报、星期日快报、观察者报和镜报。
二、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进行分析比较。以选取的8份英国国家报纸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其从2010年1月12日海地地震开始到2010年12月这段时间内关于海地地震的相关报道进行内容分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报道的数量,报道内容的字数和篇幅,报道所在的版面和位置以及报道的立场等进行分析。同时,以大报和小报,时间轴作为主线比较。所划分的时间轴为:第一段时间:2010年1月12日到4月,第二段时间为5月到8月,第三段时间为9月到12月。
三、结果与分析
1、大报与小报的比较
(1)报道的数量。通过对所选取的8份英国国家报纸在2010年1月到12月这段时间内关于海地地震的报道统计显示,75%关于海地地震的新闻报道都来自于大报,小报则只占到了25%。因此,从数据可看出,大报对于海地地震相关新闻的报道数量远远超过了小报。
(2)报道所在的版面。通过对8份样本报纸的内容报道分析,大报不仅在报纸的首页位置对海地地震进行了报道,而且在报纸的其他版块,例如专栏,国际版等均有对海地地震进行相关的报道。然而相对于大报,小报对海地地震的报道主要集中在报纸的首页这一版块,其他版块报道较少或没有报道。
(3)报道的篇幅和字数。大报关于海地地震报道字数的总长度为20896字,平均字数为870.6字。然而小报关于海地地震报道字数的平均字数为919.6,高于大报。结果显示,相比大报,小报使用更长的篇幅对此类国际自然灾害事件进行报道。
(4)报道立场。英国国家报纸对于海地地震的报道可分为四个立场,第一,正面的立场,即报道内容倾向于报道当地政府救援有力,受灾群众得到安置,情绪稳定等方面;第二,负面的立场,即报道内容偏向于报道国家救援不力,,受灾群众无法得到安置等方面;第三,中立的立场,即报道内容处于正面和负面之间,记者不作出任何的评价;第四,无法定义,即报道中没有做出任何立场的表明。从数据分析可得出,大报在报道海地地震时涉及到了正面,负面以及中立的立场,但是更多的报道倾向于负面立场。小报在报道立场上和大报一样,更多的是进行负面立场的报道。大报上的报道内容主要关注于海地国内和国际社会关于地震的反应和所采取的措施。在大报和小报上,只有极少数的报道内容是关注于政府和政治。
2、根据 时间轴比较
(1)报道的频率。从地震发生的2010年1月到4月这段时间,英国国家报纸对于海地地震的报道数量达到了最高,总共24篇。在随后的4个月里,报道数量有了大幅度下滑,总共6篇。到了最后的4个月,9月到12月,报道数量下滑到了2篇。从报道的数量统计可以看出,随着的地震灾害发生时间的推移,英国国家报纸对于海地地震的关注度也在逐渐的下降,从最开始地震发生时的24篇下降到最后4个月时的2篇。
(2)报道的篇幅和字数。在2010年1月到4月这段期间,英国国家报纸关于海地地震的新闻报道总字数为15579字,而到了5月到8月这段期间,新闻报道的总字数下降到了7379字,在2010年的最后4个月里,报道总字数减少到了5295字。从以上数据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新闻报道的篇幅和字数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逐步的减少,更多的报道集中于地震发生时的4个月时间段里。
四、结语
和之前英国报纸对于类似自然灾害事件的报道相比,以及通过以海地地震为例子,对选取的8份具有代表性的英国国家报纸进行内容分析,可总结出英国国家报纸对于国际自然灾害事件的报道有一下几点特点:
1、和英国的小报相比,英国的大报更关注于对类似国际自然灾害事件的报道,无论是从新闻报道的版面和篇幅来说,都比小报多,小报则更多的关注于灾害事件中所发生的一些救援等故事,符合小报的报纸特点。
2、无论大报和小报,大部分关于国际自然灾害事件的新闻内容报道都倾向于站在负面立场进行报道,例如美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件---飓风“卡特里娜”,英国国家报纸对其的报道更多的也是站在负面的立场。
3、英国的国家报纸对于国际自然灾害事件的报道内容上更多关注的是自然灾害事件所发生国和国际社会的反应和所采取的措施。
4、从时间轴上来看,英国国家报纸关于国际自然灾害事件的报道都随着灾害发生的时间推移而逐渐的减少,例如从报道的数量,报道的篇幅等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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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险;风险管理;风险识别;自然灾害风险;人为破坏风险
Abstract: with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brought the production of rapid development, on the other hand, it also brings many new risk factors. At present, more and more enterprises realize, only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various risks, in order to better carry out the risk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xpect with the smallest cost investment to realize the total target of the enterprise. In this paper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ower grid enterprises, power grid enterprises are facing the external risk identification and analysis for grid enterprises, effective risk management to lay a solid foundation.
Key words: Risk;Risk management;Risk identification;Natural disaster risk;Damage risk
中图分类号:F407.61
当前,我国已进入大电网、大机组、高电压、高自动化的发展阶段,大容量、超高压、交直流混合、长距离输电工程不断投入运行,使电网的复杂性明显增加,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安全应急管理显得更为重要,加之外力破坏事故频繁发生,以及近年来极端天气及地质灾害事件呈增加趋势,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存在较大风险。准确辨识电网风险因素和潜在危险,对于提高电网风险控制水平和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电网企业外部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归纳,目的是体现电力应急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提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应急管理做好思想准备。
风险管理的概念
1.1 风险的概念
“风险”一词来源于法语risque,于十七世纪中叶被引用到英语,并于十八世纪初开始出现在保险交易中。现实生活中“风险”一词已被广泛运用,但其定义却却很难确定,目前,较为流行的主要有:
风险是指损失产生的可能。
风险指对发生某一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是实际后果偏离预期有利结果的可能性。
风险是损失出现的机会或概率。
风险是偶然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是指潜在损失的变化范围与变动幅度等。
其中以“风险是指损失产生的可能”的定义较为常见。
1.2 风险管理的概念
1930年Huebner提出风险管理的概念,它是指各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合理综合地使用多种管理办法、技术手段对目标涉及的风险进行全面有效的控制,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保证安全实现目标。
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几个过程。在电力市场环境下,电网企业通过风险识别,可以加深企业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了解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澄清各应急方案的利弊,编制应急计划时更有针对性,可以使决策更有把握,更符合企业的方针和目标,从总体上使企业减少风险,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
电网企业外部风险的识别
目前,电网风险分类方法很多。根据电网风险产生的根源可以将电网的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指来自电网企业内部的,由电网设备元件自身引起的,或人为误操作引发的,非外界因素造成的故障,或者造成电力供需不平衡的电力危机因素;外部风险主要包括自电网企业外部的人为破坏因素和自然灾害因素,人为破坏因素包括电力设施被破坏、恐怖袭击和战争毁坏等;自然灾害因素包括台风、暴雨、海啸、洪涝、地震、雷电、地磁暴、覆冰、盐雾、滑坡、高温、严寒、高污秽和生物灾害等。
2.1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因自然力不规则的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而导致对电网产生的威胁,是引发大面积停电的重要因素。它主要包括:地震、水灾、风灾、雹灾、冻灾、雷击、污闪等由自然现象所引起的电力设备受损。
地震。地震引起的灾害具有突发性、灾难性和社会性等特点。其对电网的破坏程度与震级(烈度)、震区人口密度、发展水平、地质情况、建筑结构以及震前预报与预防情况有关。
飓风。飓风造成的损失与暴风雨的强度、路径、登陆地区人口密度和经济发展等因素有关。飓风主要破坏电网的输配电线路。伴飓风而来的暴雨冲刷了杆塔基础,引起杆塔倒塌或倾斜。飓风还刮倒树木导致输配电线路短路故障,而为修复这些输电设施却需要花费大量人力去清除倒塌的树木、输电塔、配电杆和导线等,使恢复时间大为延长。
龙卷风和雷暴。大雨、冰雹和雷暴经常伴随龙卷风轨迹出现,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常因雷击造成大面积停电事故。龙卷风对输配电线路比对变电站或者发电厂更具破坏性。而雷暴产生的地域更为广大,对配电线路造成毁灭性更为严重。
地磁暴。地磁暴是太阳耀斑爆发引起的强烈地磁场扰动,是全球性自然灾害。在强烈地磁场作用下,会在长距离高压输电线路与大地形成的回路中产生地磁感应电流。地磁感应电流为一准直流电流,它会引起EHV变压器铁芯磁饱和过热,谐波增大,导致变压器永久性损伤,降低运行寿命。地磁感应电流及谐波还会引起变压器中性点保护和其他继电器保护误动作。
其他地质灾害。其他地质灾害如冰雪、洪涝、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对电网设施的直接影响也是相当大的。处在河网沼泽,水土流失地段和跨越江河输电线路的杆塔基础常被洪水冲蚀,发生杆塔倒塌、线路断线;山区的输电线路因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冲击出现倒杆断线的现象亦时有发生。
2.2 人为破坏
人为破坏风险是指由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对电力设备损坏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近年来,电力设施因盗窃、线下违章作业等外力因素引起的故障日益增多。例如很多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500kV线路杆塔被泡在鱼塘里、农民在高压线下烧秸杆、开山放炮以及挖沙等问题,严重威胁输电线路的安全。盗窃破坏导线、铁塔、通信线路的活动仍然普遍存在。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目前电网企业面临的外部风险种类繁多,如何有效的对这些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是电网企业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也是一项必要而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 Marks Dorforman :Introductionto Risk Management[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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