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5:53: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国际法学研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张志兵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张志兵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
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③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学;范式
作为一个“稚气未脱”的年轻学科,国际刑法学急需通过一种全局性的视角一览概貌,从而在有限的共识中去重新审视和理解国际刑法学。对于这种“总体性检视”而言,范式理论无疑是最行之有效的分析工具。本文中,我们有意跳出学界关于范式形态的争论,而将重点置于彰显范式独特的逻辑格调,突出其对于认识和检视国际刑法研究的学术价值。进而以范式理论为施力点,廓清国际刑法学的价值设定、问题场域、知识架构、方法径路,以确定国际刑法学的独立品格,并在整合与梳理的基础上,反思并针砭国际刑法研究,以期以研究范式的思考撬动国际刑法研究的勃兴。
一、“范式”的学术功能与国际刑法学
“范式”一词自时兴以来,由于其常常被不经界定地使用,新的使用伴随而来的是千秋各异的概念形态,“范式”连同其伴生词“范式转换”已经令人尴尬地随处可见,说是“范式滥觞”也不为过,连库恩本人都不得不承认“范式”这个词已经失控了[1]。因此,要想运用“范式”重新审视国际刑法学,必须抛开那些眼花缭乱的范式概念,正本清源,回归库恩。我们认为,范式是指学术共同体的世界观,以及在观念价值指引下划定的论域范围,构建的知识框架和适用的研究方式,是一个以价值信念为内核,统筹研究范围、体系架构、分析进路的学科范畴;同样,范式也是一个集范式确立、范式内部完善、范式转换一系列过程的灵动的学科分析思路。应当承认,库恩在科学巨变,学科更迭、横断、交融大背景下,富有创造性地提出范式理论,这对于研究边缘学科、新兴学科的演进和发展尤为重要,对于国际刑法学更是如此。因为,范式理论不管是在实然方面分析国际刑法学的学科体系,考量学科发展程度,还是从应然出发洞见国际刑法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优化调整学科走向上,都颇具启发性。一方面,范式理论具有强大的整合力与规范力。当前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可谓是国际法学者和刑法学者自成一家、分庭抗礼、争论不休,亟待归拢与厘清。但国际刑法学观点众多、理论繁杂,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地进行梳理与整理,而范式思考则提供了整合国际刑法学的契机。范式作为一种分析理论,一种逻辑连贯的研究思路,不但整体性地、铺开性地对整个国际刑法的研究作以宏大叙事,更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地选取国际刑法学的立场、视野、逻辑及方法这四个层面进行细致思考,对国际刑法的价值信念、问题界域的划定、学科体系的构造及研究方法与论证径路选取进行生动反映。不仅如此,国际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还为国际刑法的学术研究与学术评判提供共同章法,避免学术研究处于杂乱无章、混沌无序的状态,并且能够凝聚学术群体,搭建学术平台,构筑学术合力。重要的是范式本身还表征着一种学术传统和学术品格(学术形象),标志着一门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条件”和“成熟标志”[2]。换言之,国际刑法研究范式的确立也是国际刑法独立学科的确立。另一方面,范式理论还是学科自我完善的手段和工具,为学科的发展和革命提供动力。对国际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应当是持续的、不间断的,这样才能在梳理整个国际刑法研究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有的缺陷是局部的、细节性的,只需加强关注、适当调整,便能使国际刑法的研究范式日趋成熟,而有的却是整体性的范式危机,必须要通过范式转换来实现学科的突破。作为起步较晚的交叉学科,国际刑法学急需通过范式理论了解国际刑法研究的实然状态,并借助范式理论流动的、发展的眼光明确国际刑法研究的应然形态,运用范式理论进行学科定位,整合学科资源,透视学科体系,进而完善国际刑法研究的本体论与方法论。
二、范式理论检视下的国际刑法学
1.价值目标以国际与国家两级刑事法治为价值统领法律总是在作着价值选择,一个法律学科也很难有一个既定的或是唯一的价值取向,尤其对于国际刑法学这样复杂的学科而言。保障人权、维护、维护世界秩序、实现刑事司法正义等,都是国际刑法需要考量的价值因素,而这些价值之间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这与国际社会的文化与社会价值分歧及利益牵扯不清有关。对于国际刑法的研究者而言,微观地抽出多元价值中的单个进行分析并非难事,但要宏观地系统地平衡和统筹这些多元价值确是不易的。为此,我们主张藉用陈兴良教授提出的“刑事法治”一词来统摄国际刑法的价值目标。原因在于:多年来,各国和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法治建设。联合国已将促进国家和国际两级法治作为其使命的核心,更是将国际刑法作为法治发展的重要议题。另一方面,在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的文件中也频繁出现“法治”的身影①。可以说,国际社会对法治精神的推崇,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对法治价值的迫切追求,无不反映法治作为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已经由国家层面渗透到国际层面。然而,法治作为共同的价值信念,所有法律学科将其价值目标归结为法治都无可指摘,那是否意味着用法治对国际刑法的价值进行描述是“真理性的废话”呢?确实,国际刑法的价值只是法治价值的一部分。因此,我们主张借用“刑事法治”来表征着刑事法领域的法治状态,从而将国际刑法的价值限缩在刑事领域,体现刑事领域的良法之治与善法之治。追溯历史,20世纪前半叶,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全世界人民饱受战争摧残,国际社会开始搁置争议,把目光重新投射到个体的“人”,国际法也因此重拾人本主义。这种人本主义转向,要求国际社会通过运用国际刑法以实现国际刑事法治。反过来,国际刑事法治作为国际刑法的价值设定,一方面要求国际刑事立法蕴含人权和人道的价值,且刑事法规范的制定从程序上是符合商谈理性的①;另一方面强调国际刑法应当得到国家的普遍崇尚与尊重,弥补国际刑法在执行上的不足。毫不夸张地说,国际刑法正因为体现国际刑事法治这种价值,才得以立足于国际社会,真正发挥其效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际刑法只追求国际刑事法治这一层价值,国际刑法也旨在推动国家刑事法治的发展。追溯国际刑法的历史,贯穿国际刑法发展的主线就是“惩治国际犯罪”,在多个国家无法单向地遏制一项严重犯罪后,这些国家便寻求多边的力量打击犯罪,逐渐形成一个以惩治国际犯罪为核心功能的规范体系,即国际刑法。这意味着国际刑法必须有助于改善国家刑事法治,并能有效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换言之,国际刑法的出发点是国家的刑事法治,落脚点也是国家的刑事法治。因此,国际刑法不仅追求国际刑事法治,也以推进国家刑事法治的发展和完善为目的,是以国际与国家两级刑事法治为价值追求的。2.论域张力以国际犯罪之惩治为论域范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知识背景不同,学术立场与研究视角各异,国际刑法的研究者对国际刑法研究客体的范围界限及其本质属性具有不同的观点。加之至今并没有具有规范效力的国际刑法概念,因此学者们实际上是根据已有的思考模式和研究经验将一系列范畴组合在一起构造出一个国际刑法,其整合的基础是一个目的上的或者功能上的牵引力,而这个牵引力就是国际刑法的核心目标“惩治国际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国际刑法研究的就是国际犯罪是什么及如何预防和惩治的问题。研究者应当从该功能出发,发现并确定国际刑法研究的具体客体。当然这里需要先界定什么是“国际犯罪”,我们承认一些学者的观点,即必须先存在国际社会,国际犯罪才能称其为国际犯罪[3],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国际刑法是国际法对国际犯罪进行规制的规范。事实上,国际犯罪并不是只能运用国际法规制,用以实现打击国际犯罪的目的规范包括国内刑事法。从功能层面上讲,将国际刑法称之为国际犯罪防治法也未尝不可。换言之,国际刑法研究的问题场域不能跳出打击国际犯罪的功能目标设定。如果将国际和国家两级刑事法治的核心价值作为中心,那么打击国际犯罪就是半径,它们画出了整个国际刑法的研究场域。而打击国际犯罪的这个目的是国际法或国内刑事法单方面发力所不能达到的,由此驱动了国际法的刑事化和刑事法的国际化并产生了一个独特的国际刑法[4]。因此,惩治国际犯罪的功能目的设定,为国际刑法研究范式在论域张力上提供了一种独特的面向。这里我们并没给出国际刑法研究的确切内容,国际刑法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即使是此时已有定数,也并不代表国际刑法研究疆域在将来的某一时刻不会改变,或许难以预期的事件会像过去那样影响国际刑法的发展。然而可以肯定的是,以打击国际犯罪作为目标设定,便意味着哪里需要刑事法去规制国际犯罪,国际刑法的触角就会延伸到哪里。3.体系架构实体与程序的双线展开“具备共识性的较为完善的体系的确立,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也是该学科升华出自己的研究范式的必要条件。”[5]就法学学科而言,其研究体系多源于法典的体系构造,但国际刑法尚未形成规范效力的法典,且国际刑法产生于惩治国际犯罪的实践中,这些实践多是权宜之计,因此本质上国际刑法并未产生于任何体系[6]2。国际刑法体系本身的凌乱为国际刑法学体系的构建出了难题。但国际刑法的体系并非真的无章可循,国际刑法很大一部分产生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这部分内容是完整的、成体系的,也具有极强工具性,蕴含一种实践逻辑。具体而言,当一个事实落入国际刑法的视野中时,首先分析其是否涉及国际犯罪,如若涉及国际犯罪其该承担责任如何,再论具体刑罚。而程序部分,就如国内刑事诉讼一样,更是实践导向的、逻辑连贯的系统。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体系既是刑法与诉讼法的集合体,又具有国际法属性,有其特殊性,也具有参照性。但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体系过于实用主义,实体和程序并没明确界分而是冗杂在一起的,且以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工作为展开顺序,其并不是一个开放性的、包容性的体系架构。因此,国际刑法学体系的架构必须借助国内刑法学和诉讼法学的体系,来整合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体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际刑法学体系中包含的内容局限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而是说在排列内容时是可以参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实然的规范体系。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为范本,借助国内刑法与诉讼法,从实体与程序两部分加以展开国际刑法学体系,具体包括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实体部分包括国际刑法的概念、犯罪构成、具体国际犯罪、责任、刑罚,尤其是国际犯罪的构成,《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附件的《犯罪要件》已经提供了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范本,这种既存的构成要件分析模式是需要重视的,而不是仅在英美、大陆法系及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中徘徊。程序部分包括管辖、程序与证据、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国际法以实体和程序的两条线平行推进的体系构建,既不同于国际法的平面式的展开,也不同于刑法的总分的发散式的体系构造,也不完全是实践导向的诉讼法模式,可以说,国际刑法在形式上是“国际法”,在观念中是“刑事实体法”,在实施时是“刑事程序法”,国际刑法是集平面式、发散式、实践导向三位一体并自成一家的综合体系构造模式。4.方法进路审判实践之实证分析每个学科的方法论都是这个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每个学科都会发展出一些思考方式,以及用以确定其素材及确证其陈述的程序[7]。研究方法从来不是哪个学科所专有的,而是一种思考角度、分析工具,但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一种范式,继而反映了一个学科的独立性。就法学研究方法而言,当今西方法学世界,尽管流派纷呈,但真正能主导法学者的,仍然是自然法学方法、社会法学方法、实证法学方法[8],国际刑法的研究也未能另辟蹊径。(1)从三种进路出发的国际刑法研究自然法学方法,以国际刑法文本或裁判实践之外的伦理准则、理性原则为价值标尺,评价现有的规范之优劣,指明其发展趋向。这是一种应然的、超验主义的方法,一种价值形态的研究,表达着法律的合法与非法问题,体现着国际刑法的价值之维。这种方法在国际刑法的研究中多见于对某一国际犯罪的研究。例如研究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刑法规制,在分析现状之后都会提出相应的立法、司法、执法建议。社会学方法,注重把国际刑法放到社会的整体语境下进行分析和解读,关注国际刑法对国际社会的调整与效果问题,是一种对事实状态的研究,是国际刑法研究的事实之维。值得注意的是,使得社会学方法垂范久远的实证研究,强调“技术中立”,即运用量化分析与统计归纳研究法律运行的实然情况,发现其客观规律。经过我们的查找分析,国际刑法的社会学方法研究可谓为数寥寥,鲜见于对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运行情况的研究,或是在分析某一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适用状况(一般是弊端分析)中有所涉及,但都是零星的。而作为社会学方法之精华的实证研究在国际刑法的研究中却是未有所见,这种方法主要存在于犯罪学有关国际犯罪研究的著作中。实证法方法①,从国际刑法的文本或裁判实践出发分析问题,即以法律规范、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件为基础,或以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实践为基础,“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9],并在此基础上比较或推演出基本取向或原则,多表现为概念分析与类型建构,是实然的、经验主义的方法,一种规范形式的研究,因此可以把它视为国际刑法研究中的技术之维。可以说,实证法方法是整个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尤其体现在国内刑法学中的规范刑法学研究(也称法教义学研究)中,陈兴良教授将这种研究形象地描述为“戴着脚镣跳舞”[10]。同样,国际法的研究也是以实证为主的①。作为“由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学交叉、融合后发展形成的”[11]学科,国际刑法学受到国内刑法学和国际法学两种范式的影响较大②,且囿于国际刑法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规范性梳理程度不高,因此,国际刑法的研究普遍依赖于以文本和裁判实践为基础的阐释及逻辑分析。国际刑法所有介绍性的、描述性的论文著作,有关规约公约的评释等都采用的是实证法方法,而这些也是国际刑法相关研究的主体。当然这三种方法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的,法律是种复杂现象,将价值因素、事实因素和形式因素彼此孤立起来的企图是不现实的。国际刑法的研究也并非单纯地使用某一种思路方法,两种或三种方法相互补充、结合使用的也并非没有,只是未成主流。(2)以司法实践为基础的实证分析以实证分析为主要进路的国际刑法研究方法并非没有其独特性,可以说没有哪个学科的研究像国际刑法这样依赖于审判实践的实证分析,这与国际刑法发展的实践导向密不可分。从国际刑法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国际刑法真正开始系统地演进是随着国际刑事司法的兴起而展开的,而国际刑事司法则是在“二战”后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中才初现端倪,由于两大国际法庭审判的是军事战犯,国际刑法研究尚寄居在人道法领域中。伴随着国际犯罪的大量出现,国际上有关惩处和防止各种国际犯罪的公约订立,国际刑法开始日益丰富。从20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及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对违反国际人道和大规模屠杀平民的行为进行审判,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与运行,国际刑法也渐臻成熟。这个过程中国际刑法的每一次大的发展都是受历史事件的影响,学术研究并非完全没有助益但也聊胜于无,换言之,国际刑法是基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实践才得以发展,并非学术推进的结果[6]2。由于实践的强大推动力,国际刑法的研究不可避免需要采取一种经验性的实证法方法,分析各个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文本和司法实践。但由于文本的规定过于抽象,司法实践起到了法律解释的功能,尤其是司法裁判所阐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渊源③,这意味着不管是法官裁判还是国际刑法的研究,都需要侧重于司法实践的研究。
三、国际刑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
通过前文的论述可知,国际刑法学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研究范式,只是过于稚嫩,需要运用范式理论的成熟经验,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研究,以帮助其走向真正成熟。1.增强价值关怀价值是一个学科的理想与信仰,是思想统领、评价标杆和方向指引,是学科的内在气质之所在。因此,不论是在点上对法律进行规范研究,还是就面上对学科加以系统考量,都不应越过对价值的探寻。我国学者关于国际刑法学价值的探讨虽不能说是付诸阙如,但也是小心翼翼、进展缓慢的。价值论探寻以人权与国际刑法为突破口,开风气之先,富有深意④。但这样思考却未能再次展开,仅仅限于人权这一隅。值得庆幸的是,近来有学者开始从国际刑法哲学入手,弥补价值探讨的空缺[12],但也未能形成百花齐放之态。而国际刑法研究者价值论自觉意识的匮乏,已实际阻碍了国际刑法研究的展开。一方面,宏观价值研究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使得国际刑法研究逐渐迷失在浩繁的事实与规范之中,失去根基,开始六神无主,四处游荡。又由于缺乏价值牵引,国际刑法学的体系构建存在逻辑混乱、功能割裂,缺乏连贯性。另一方面,每一部分微观价值研究的匮乏,使得研究者理论挖掘只能浮于表面,且难以从价值入手发展理论,就更别提为现实的完善提供合理建议。因此,不厘清国际刑法的价值,就会有更多的问题纷至沓来。实际上,对价值的思考并不是让研究者于此纠缠,陷入价值泥潭,价值论的思索并非烫手山芋,也从来不是基础性研究的羁绊,研究者不仅没有回避价值问题的余地也没有绕道而行的必要。只有拨开价值这层浓雾,国际刑法才有可能疾趋前行。首先,价值的探讨应该融贯于整个国际刑法研究中,在整个国际刑法的发展历史中去寻求价值,宏观地把握国际刑法学的价值;在文本的字里行间中去分析,在个案中去探寻隐含在裁判中那些正义思想与目的考量,不放过微观的价值目标设定。其次,价值的探讨必须作为思考问题的前提,在进行文本解释、裁判分析、理论建构、实践指引之前必须要立定价值基点。最后,国际刑法的研究还应在价值比较中寻找自身独特的价值设定。国际刑法与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是何关系,如何区分,其价值追求有何不同,这些都是国际刑法的研究者需要予以关注的问题。总之,多一些价值关怀并坚定价值信念,国际刑法的研究才不会顾此失彼、误入歧途。2.主动瞄向实践如马克思所言:“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是法律发展的源动力,即“想要有一个新制度新规则成功,非先从造成一个新的事实着手不可”[13]。这点在国际刑法学发展上表现得更为透彻。由于国际刑法发展的独特性,我国的国际刑法研究相比其他学科而言,更加重视对实践的研究,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学者对实践的研究还是过于狭隘。一方面,我国国际刑法的研究仍处于自说自话阶段,对国际刑法学最新动态关注不够。又由于资料收集途径狭窄,历时性材料匮乏,导致研究滞后。另一方面,学者整体的实践意识淡薄,大多数学者仅仅局限于对实践的简单描述(这种描述往往是片断化的),疏于对实践意义的深入挖掘,空洞说教的多,基于自身的分析对实践的发展给出独到见解的少。我国国际刑法研究的实践疏离对于学术的长期发展而言可谓是致命的。作为一门实践学科的国际刑法,只有真正把握住实践才能在更广阔的天地翱翔。当前,国际刑法研究的首要任务就是关注实践前沿并持续跟进。对实践前沿的动态把握不是赶时髦、追时尚,跟风附议,而是需要研究者思维发散,眼光犀利。事实上,实践中有很多问题等着我们去发现,比如全球范围的信息盗取是否属于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从法律上是否能够介入巴以冲突等问题都有待学者们进一步论证。不仅如此,学者还需要对一些实践问题进行长期跟踪,像国际刑事法院的案件从提交刑事受理案件到案件审结历时数年,这样要求研究者不能图一时新鲜,而后就不了了之。此外,国际刑法的研究应当尽量避免实践截取的片段化,不能就事论事,需要在一个整体的大环境下去考量。最关键的一点,国际刑法的研究需要跨越理论与实践的鸿沟。就像有学者曾批评的那样:“社会科学研究的‘供应者’提供的产品与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潜在‘使用者’的需求之间,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一条鸿沟。”[14]因此,国际刑法的研究不能成为置复杂纷乱的日常问题于不顾的孤芳自赏,不仅要从事实中抽出问题,还要回到实践,到实践中去锤炼思想,在社会场域中去考量理论设计是否可行。这就要求研究者能够带着本国立场去思考问题,为决策者提供理论支持,同时要“保持理论的批判状态,以指导实践的提升和发展”[15]。总之,实践不仅是整个国际刑法学思考的起点也是其思考的终点,我国国际刑法研究只有向着实践迈进,才能真正摆脱枷锁,大步前行。3.提升方法自觉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与不足被称之为“法律幼稚病”,致使整个法学研究处于疲软状态,国际刑法研究也未能摆脱在此窠臼中挣扎的宿命。如上文所述,国际刑法的研究以实证法进路为主,零星有自然法进路的和社会实证研究的,多进行规范解释、裁判分析、理论阐释,这种规范维度的研究也往往是表层的、零散的与粗线条的,与国际刑法本身的实践性格格不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国际刑法研究要想不落俗套并非不能,完全可以利用其交叉学科的性质大做文章,做到多维选择、多管齐下、多向对比、多条道路。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多维选择,即方法多元、视角多重。法律的研究从来都不只是规范分析一种套路,法经济学分析、社会实证分析、后现代解构分析、系谱学方法都大有用武之地。从另一方面来看,多维选择还意味着可以进行立法性思考与司法性思考、问题性思考与体系性思考、类型性思考与个别性思考[16]。对于一个多学科融合的国际刑法学而言,体系性思考尤为重要。许多学者批评国际刑法学体系联系不紧密,那我们完全可以对国际刑法学各部分,以功能为引导进行两两分析,再逐渐统合。第二,多管齐下,即多方法同时使用。方法只是实现目的的工具而已,多方法也意味着多视角全方位的观察。如批判现实主义,即以现实为基础、以批判的视角为杠杆,撬动现实的变革与完善[17]。批判现实主义并非新方法,而是将三种主流的法学研究方法相互结合来进行研究。这种方法虽不算新奇,却颇为实用。第三,多向对比,即历史的对比、理论体系的对比、渊源学科的对比等。历史的对比,使“古为今用”更加准确;理论体系的对比,廓清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理论;渊源学科的对比,显示国际刑法的独特品质。可以说比较的方法是国际刑法基本属性对研究所提出的要求。第四,多条道路,这里借用了陈瑞华教授提出的“第三条道路的法学研究”,即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18]。国际刑法学的研究不能只进行笼统的、浅表的研究,学者需要形成将具体问题抽象化、框架化的理论自觉。4.形成学术聚力范式与“科学共同体”相伴而生,我国国际刑法研究的学术共同体伴随国际刑法的发展而初具规模。但相较于一些成熟范式的学术共同体而言,我国国际刑法的学术共同体可谓是处境尴尬。不仅内部矛盾重重,且在外在的学术压力下呈现萎缩之势。从内部来看,组成国际刑法研究队伍的国际法学者、刑法学者及少部分刑事诉讼法学者对一些基础性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深陷前学科的知识话语结构中难以自拔,常常将国际刑法的知识削足适履地塞进渊源学科的范畴中去研究,鲜有融合的、系统的研究。从外部来看,外界对国际刑法放之任之、不冷不热,致使一些学者迫于压力放弃研究。长此以往,只能造成国际刑法研究的集体溃败。国际刑法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求同”的过程,虽然每一个“异”都是国际刑法研究的推进器,但其目的都是为了“求同”。在这个共同目的的指引下,每个研究者都应当做好自己,丰富相关学科的知识,摆脱思维惰性与路径依赖。加强学术对话与交流,避免各循其道,自说自话,真正平衡学科派系的力量达至融合。只有国际刑法内部形成合力,才能以一个鲜明的形象争取外界的认可。同时,当前国际刑法学者应当注意国际刑法研究后续人才的储备,通过研究生体制为国际刑法学科培养优秀的后备力量。总之,只有研究队伍发展壮大了,国际刑法的研究才能欣欣向荣。
作者:李海滢 刘洁 单位:吉林大学 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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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协同创新;培养目标;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726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国内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试点在22所法科院校“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逐步展开。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的培养依托具体行业,结合行业特色的办学优势,围@着行业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特殊需求,与法科院校在国际化法科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方面,实现错位发展、协同布局。
一、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学科国际竞争力有限
目前国内法科学科定位明确、优势较为显著的行业特色型大学主要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高校,学科的国际竞争力不足成为多数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普遍障碍。行业特色型大学法学学科不具有面向行业优势学科的先天优势,在学科发展的战略规划上缺少顶层设计的明确定位,没有全面深入思考本校法学学科发展的优势、劣势、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和机遇,容易陷入传统学科同质化的盲目发展困境,影响了与行业需求的有效对接、特色科研成果的国际认可度、师资队伍国际化的建设、学科积淀等,进而制约了法学学科国际化办学能力的有效提升。
(二)培养目标单一
目前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的学术型培养模式注重单一的学术素养训练,轻面向具体行业法律实践需求的技能训练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两类法科研究生培养体系中,没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差异,导致学术型人才科研能力的下降,难以满足特殊行业用人单位的人才市场需求,最终引起法学研究生整体教育质量的下滑。在中国面临参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倒逼的全球化背景下,没有从“一带一路”战略、环太平洋亚太经济合作等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战略视野出发,透过行业领域中的国际法律风险外部表象,培养法科研究生融入到特定国家地域文化探求可被理解的规则制定的文化背景和多元制约因素的洞察力和执行力。
(三)培养模式模糊
国际化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科学清晰程度直接影响高层次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而国内行业特色型大学现有的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模式没有将协同创新的培养理念融贯到培养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培养过程没有有效整合各个方面的资源,尤其是缺少利用包括企业、社会团体在内社会资源开展国际化法科研究生培养的现实路径。没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与国际接轨的课程体系和内容,培养课程设置不能充分体现行业特色和涉外跨文化比较需求,课程形式多为讲授式的单一模式,师资的国际化程度不高,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不适应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市场需求,这些都亟待通过构建行业特色型大学国际化法科研究生培养评价指标体系来统一评价行业需求的社会适用度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单一精英式的资源倾斜性投入,影响了法科的国际竞争力
行业特色型大学依托行业发展形成的传统优势学科长期以来得到了学校持续性的重点支持,在国际化办学方面很大程度上借助于本科优秀生源的规模优势、校企产学研的协同优势以及外部强势的政府资源,获得了精英式的资源持续倾斜性投入。法学学科建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优势学科卓越攀登的辅助地位,学校和社会对其人才培养的期待也远逊于优势学科。法学学科的发展更多的是依靠自身科研团队和教学团队的单打独斗,缺少立足本校特色、利用优质社会资源、政府资源跨越式发展的多方资源,难以在国际化办学方面有所建树。
(二)行业特色型大学的差异性发展战略选择,影响了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目标模式定位
行业特色型大学的差异化发展战略选择受到学校自身办学基础、学科结构、外部社会需求、内部领导决策机构的适时决策等因素的制约。传统的差异化发展战略选择过于偏重学校的办学条件、学科结构的现有差异性,开放办学、国际化办学所带来的外部环境变化,对学校学科发展布局调整带来的影响,缺少足够的洞察力。学校内部领导层在对差异性发展战略作出符合特色法学学科发展规律的战略调整,往往滞后于行业国际化发展的社会需求,进而影响了对学校法学学科发展方向和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目标模式的有效调整。
(三)办学资源内部整合利用度的不足和外部发展的协同创新度有限,影响了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模式的绩效
办学资源的内部跨学科协同整合与外部校际之间、校企之间、国际之间的协同发展资源共享成为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模式改革的关键抓手。内部法学学科与行业特色优势学科之间的资源整合缺少促使各方主体整合资源的动力机制、利益分享机制和保障机制,使得校内法学与其他学科资源之间的整合利用度不足。对外进行行业办学资源争夺的法科研究生培养在与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地方性大学等院校法科研究生培养的竞争中,并不具有面向行业得天独厚的优势,难以通过行业资源的反哺形成优质的科研成果,吸引行业提供优质社会资源,进而导致法科研究生培养的特色不突出,不能适应行业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限制了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办学空间。
三、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对策
(一)依托行业特色,建设国际一流的特色优势法学学科
内修外联,多措并举,拓展办学空间,提高校内外的资源整合利用度和发展协同度,建设国际化的特色优势法学学科。一方面,以法学学科带头人和教学科研团队建设为龙头,把握法学学科前沿发展的时代脉搏,形成扎实全面的法学基础学科体系,练好内功,夯实学科基础,增加学科积淀;另一方面,以国内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为依托形成高认可度的法学科研方向,围绕传统优势学科,确定校内法学跨学科的协同创新方向,通过协同创新渠道,优先发展具有国际行业发展需求的特色优势法学学科,利用差异化的产品与服务产出在国际行业法律人才市场的资源争夺中积累资本,以国家推进国际化办学的政策为契机,通过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培养国际高校联盟、项目制的合作办学、短期研修等形式交流经验,集中建设科研平台,以优秀的科研成果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国际化研究生培养的协同创新。
(二)确定面向行业和区域的国际法务市场需求型人才培养目标
引导法科研究生获取必要的行业、技术知识,运用法律思维,具有国际法律知识和实务、金融、贸易等法律外的技能。确立国际法务市场需求型人才的培B目标,旨在从行业和区域出发,围绕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构建,探索如何参与构建起一套和国际接轨的公平、规范和透明的新制度体系。因此,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目标应定位为培养“中国立场、国际视野、特色鲜明、专业典范、协同创新”的国际法务市场需求型人才。中国立场,指理解中国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国家战略,维护国际政治经济交往的中国国家利益,公平地参与国际经济秩序的构建;国际视野,指善于跨文化的沟通与交流,形成让别人理解的智识;特色鲜明,指培育法科与优势特色学科的交叉生长点,着力培养有行业特色和工程技术特色的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专业典范,指着力培养有坚实法学基础理论和知识的专业化人才,培养创新思维、批判思维和先进的法学研究方法、技巧的研究型人才;协同创新,指引入与境外高校、科研院所、跨国企业、涉外法律实务部门等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协同创新培养研究生的教育理念,着力培养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纠纷处理能力。
(三)构建“六位一体”的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协同创新培养模式
1.应坚持统筹兼顾的培养理念
应变原有的“单打独斗式” 的国际法律人才培养理念为“社会资源协同创新式”的国际法律人才培养理念。结合学校行业特色优势,多措并举促使法学学科和校内其他优势学科的协同创新、校际间的协同创新、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协同创新以及国际间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将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改革与发展放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背景中进行考察。在学科发展和组织管理方面,树立文理兼顾的平衡发展理念,促使法科研究生教育发展与行业特色型大学整体国际化发展战略协调一致。
2.培养方案应统筹学科基础和行业特色
考虑到国内法科研究生培养的专门性和培养的连续性,应建立本硕连读、硕博连读和中外合作培养等多层次、立体、交叉的复合型培养方案。全面重视国际法律人才的能力培养,廓清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格,包括运用外语从事法律服务的能力、对国际法或外国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独特的跨文化沟通交流的逻辑思维能力。根据培养规格和目标,设置国际法课程模块体系。在此基础上,突出行业特色和学校优势,增加与特色法学学科相关的交叉课程。此外,灵活设置课程的学时,便于海外教授学者来校从事短期的学术交流授课。
3.师资国际化建设应坚持优化存量与增量
一是加强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实行三轨制,即双院长制、双系主任制、双导师制。申言之,有条件的实行校内外、海内外的院长制、系主任制、双导师制。校内或海外的院长、系主任、导师负责研究生日常的教育管理、学业指导,校外或海外的院长、系主任、导师属于名誉院长、系主任、导师。二是助推年轻教师海外经历化。通过海外访学、短期培训等方式,开拓教师的国际视野。鼓励支持部分教师开设双语课程,并为教师开展双语课程教学提供教学发展机会。三是面向全球公开招聘课程教师。海外学者来校授课按照规范的教学流程展开,从选题、教学大纲、教学素材、目的设置、教学考评等环节让国际学者直接参与到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中。
4.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多元化
以课程为单位引进国际上最新教材及参考资料,选择适合教学实际需求的外文原版教材,注重跨文化交流沟通和实务技能的培养。传统专业课程融入比较法、外国法的前沿知识和论点。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探索多样化的教学模式。通过授课与研讨相结合、中外研究生合班授课、国内外教授联合授课等多种教学模式,有效培养研究生的英文思维习惯。加强国际法模拟法庭、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诊所为代表的实验教学,运用案例教学法,训练文书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5.培养对象的国际化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
在行业型大学与政法院校之间、大学与企业之间、大学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搭建大学联盟平台。联盟形式可以采取:合作办学、共建实习基地、相互接收短期实习留学研究生、实现教学科研资源的共享、学分互换互认等。一是招收海外留学生。通过特色法学学科与优势学科的协同形成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吸引海外留学生来校留学。二是派遣本国学生到国外留学。通过行业型大学联盟的平台,为研究生创造出国出境学习的机会,大力推进与国外高校联合开办学位课程,探索开展学位和双学位课程合作项目,积极开展师生交换、联合办学、学术合作等。
6.培养质量评估保障应坚持标准化和动态化相结合
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目前国内尚未有统一的教育质量评估标准体系。应当针对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特殊要求,设计专门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进行质量评估,以便日后调整培养方案。在宏观的法学学科所在的二级学院的教育管理层面,可以选择师资队伍、双语教学、教材图书、学生活动、专业方向、毕业去向等领域,建立内部标准化的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模式的教育管理体系。在微观的人才培养层面,评估标准的制定应由涉外法律实务专家和国家政府涉外部门的负责人来参与,在与学科点评估硬指标相对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培养单位的办学优势、学科积淀、科研成果、行业特色,力求评估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具体评估的流程可以采取由培养单位自行确立评估标准进行自评估,将评估结果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业内专家进行评估。培养单位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整改。
参考文献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通过引导学生之间对法律问题的辩论,逐渐的发现各自的错误,进而达到对法学问题认识深刻,并提高法学思维和法学素养的目的。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专业学生主要通过学习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和技能。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学生主要通过学习和研究大量的司法案例来研究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英美法系法学院的教师大多由具备多年司法经验和实践的法官和律师担任,这样他们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的时候,能够做到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合,真正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应用能力,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英美法系案例教学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司法判例不能囊括所有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知识,因此这种教学方法不能使得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的知识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采取课堂讲授和课外课程讨论的学习,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学习书本上的法律,通过系统的科班教育,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体系和基本原则;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并且最终检测学生学习成绩是否合格考试,不是由大学教授而是法官、高级行政官员主持的。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对法学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实践以理论知识的掌握为基础,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展开。
建构我国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的建议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教育体制、教育方式与培养目标与英美法系国家有显著区别,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判例教学法”,也不可能完全照搬大陆法系的职业教育模式。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对法学人才越来越缺乏,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也势在必得。
1.提高教师使用案例教学的能力和水准
案例教学要求法学教师具有掌握司法案例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根据法学问题和社会发展选择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的案例,从而适合法学教学内容的需要。另外,在法学讲授的课堂上,法学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的时候,要具有掌控和引导学生对案例产生兴趣的能力,能够激发学生对司法案例分析和探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学生掌握运用法律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2.重视法学模拟教学的推广和使用
“法律的生命力始终不是逻辑,而是实践”。法律如果制定出来不出执行,不去规制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权利,那么法律就会成为“死法”。因此,在法学教学中,要注重将死板的法律教活,这样法学模拟教学便应要求而受到广大法学教师的应用。因此,重视法学模拟教学,具体可以利用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形式使学生置身于模拟和现实的诉讼活动,使得学生真正体验诉讼主体的角色和诉讼程序,进而掌握和理解模拟过程体现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关键词: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与改革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金融、贸易、投资各领域的发展突飞猛进。在这一过程中,国际商法对各种纷繁复杂的国际商事组织和交易关系起到了重要的调整作用。由此可见,国际商法课程对于我国高校本科国际经贸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一、国际商法课程性质和目的
国际商法课程属于我国高校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主干课,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处于重要地位。该课程主要研究关于国际商事组织形式、跨国投资、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国际支付、国际商事仲裁等方面的各种法律规范。
二、目前我国高校本科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模式比较单调。
对于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大部分高校都是采用教师向学生单向知识传递的方式,学生往往是被动接受知识,缺乏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师生之间很难产生教学互动。学生通过这种教学模式所掌握的知识既不深刻也不牢固,教师也难以把握学生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就不能及时地调节教学节奏的快慢和内容的深浅。
(二)教学语言种类单一。
国际商法的涉外性和国际性决定了学生当前的学习和未来知识的运用都将面对多语言环境。但当前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校本科国际商法课程仅采用中文教学,从长远来看对学生学习和专业建设都是不利的。我们要培养熟悉多语言环境下处理国际商业问题的专门人才,只有这样的人才能游刃有余地处理各种问题。
(三)教学过程重理论、轻实践。
国际商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学生能够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但是,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校本科国际商法课程无论是学时分配,还是教学内容都过于倾向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程度不足。
(四)学生商法基础知识薄弱。
要打下深厚的商事法律知识根基,学生应该经过国际法学、民商法学、法理等相关课程的培养。由于国际商法课程主要向财经类专业学生开设,而财经类专业学生先修过的商事法律相关课程十分有限,这使学生在学习国际商法课程的过程中感到对相关知识十分陌生、难以理解。
三、本科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措施
(一)通过丰富的教学方式促进师生互动。
除了课堂讲授而外,教师还可以将师生相互问答、小组辩论和讨论、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以及多媒体教学等多种方式应用到国际商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可以启迪学生思维,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并且能够使学生学有所获、学以致用。同时,教师通过师生互动环节能够及时地了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惑,进而合理安排备课和教学,为学生答疑解惑。另外,教师还可以指导学生利用互联网资源,及时掌握学科前沿知识。
(二)在条件成熟的高校积极推进本科国际商法课程的双语教学。
师资力量和学生外语基础是实施双语教学(通常为中英双语教学)的两大主要条件。要顺利开展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首先应重视对双语师资的培养,如安排教师参加国内外的双语教学培训或进修,与国内外商事组织合作交流;然后要重视对学生外语水平的提高,使他们真正能消化、吸收、理解双语课程内容。另外,在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过程中,还应该重视选用合适的双语教材。
(三)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在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应适当增加国际商法课程的实践或实验课时。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可以包括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社会实践。在案例分析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选取具有典型性和新颖性的国际商事法律关系实际案例,指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对其进行分析。在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教学过程中,由学生模拟审判员、律师、原被告、仲裁员,通过亲身体验了解审判程序和仲裁程序,并且使所学知识得到巩固。高校还应该加强与国内外商事组织的合作,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
(四)强化学生商法基础知识。
高校可以为学生学习国际商法课程开设相关先修课程,如国际法学、民商法学、法理等。学生在具备了深厚的商法基础知识功底后,在学习国际商法课程的过程中才能融会贯通、得心应手。国际商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学生只有既掌握国际贸易规则惯例,又掌握各种商事法律,才能对该学科有全面的理解,才能学好国际商法这门课程。
(五)采用综合性的考核方式。
可以在保留期末闭卷考试的基础上,增加小组讨论、案例分析、论文撰写等考核方式。综合性的考核方式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是对学生理论知识掌握情况和实践能力应用情况的全面检验。
四、结束语
国际商法课程作为我国高校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主干课,对于我国高层次外贸人才的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的研究与改革应该得到我国各个高校的充分重视。鉴于国际商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教师在教学改革和创新过程中,应特别重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国际商法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需要教师从理论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作业批改环节、考核评分环节等各个方面全方位深入改善。与此同时,要深刻认识到任何教学成效的取得都是师生共同努力的结果,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改善学生学习风气也需要得到重视和关注。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要求师生具有国际视野,我国各个高校应加强与国际商事组织的合作,为师生提供亲历国际商事法律事务的机会。
作者:杨蜜 单位:重庆三峡学院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高然.国际商法双语教学探析[J].中国市场,2011(44):179+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