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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研究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3: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国际法学研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国际法学研究

篇1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张志兵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张志兵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

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③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篇2

关键词: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学;范式

作为一个“稚气未脱”的年轻学科,国际刑法学急需通过一种全局性的视角一览概貌,从而在有限的共识中去重新审视和理解国际刑法学。对于这种“总体性检视”而言,范式理论无疑是最行之有效的分析工具。本文中,我们有意跳出学界关于范式形态的争论,而将重点置于彰显范式独特的逻辑格调,突出其对于认识和检视国际刑法研究的学术价值。进而以范式理论为施力点,廓清国际刑法学的价值设定、问题场域、知识架构、方法径路,以确定国际刑法学的独立品格,并在整合与梳理的基础上,反思并针砭国际刑法研究,以期以研究范式的思考撬动国际刑法研究的勃兴。

一、“范式”的学术功能与国际刑法学

“范式”一词自时兴以来,由于其常常被不经界定地使用,新的使用伴随而来的是千秋各异的概念形态,“范式”连同其伴生词“范式转换”已经令人尴尬地随处可见,说是“范式滥觞”也不为过,连库恩本人都不得不承认“范式”这个词已经失控了[1]。因此,要想运用“范式”重新审视国际刑法学,必须抛开那些眼花缭乱的范式概念,正本清源,回归库恩。我们认为,范式是指学术共同体的世界观,以及在观念价值指引下划定的论域范围,构建的知识框架和适用的研究方式,是一个以价值信念为内核,统筹研究范围、体系架构、分析进路的学科范畴;同样,范式也是一个集范式确立、范式内部完善、范式转换一系列过程的灵动的学科分析思路。应当承认,库恩在科学巨变,学科更迭、横断、交融大背景下,富有创造性地提出范式理论,这对于研究边缘学科、新兴学科的演进和发展尤为重要,对于国际刑法学更是如此。因为,范式理论不管是在实然方面分析国际刑法学的学科体系,考量学科发展程度,还是从应然出发洞见国际刑法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优化调整学科走向上,都颇具启发性。一方面,范式理论具有强大的整合力与规范力。当前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可谓是国际法学者和刑法学者自成一家、分庭抗礼、争论不休,亟待归拢与厘清。但国际刑法学观点众多、理论繁杂,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地进行梳理与整理,而范式思考则提供了整合国际刑法学的契机。范式作为一种分析理论,一种逻辑连贯的研究思路,不但整体性地、铺开性地对整个国际刑法的研究作以宏大叙事,更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地选取国际刑法学的立场、视野、逻辑及方法这四个层面进行细致思考,对国际刑法的价值信念、问题界域的划定、学科体系的构造及研究方法与论证径路选取进行生动反映。不仅如此,国际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还为国际刑法的学术研究与学术评判提供共同章法,避免学术研究处于杂乱无章、混沌无序的状态,并且能够凝聚学术群体,搭建学术平台,构筑学术合力。重要的是范式本身还表征着一种学术传统和学术品格(学术形象),标志着一门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条件”和“成熟标志”[2]。换言之,国际刑法研究范式的确立也是国际刑法独立学科的确立。另一方面,范式理论还是学科自我完善的手段和工具,为学科的发展和革命提供动力。对国际刑法研究范式的思考应当是持续的、不间断的,这样才能在梳理整个国际刑法研究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有的缺陷是局部的、细节性的,只需加强关注、适当调整,便能使国际刑法的研究范式日趋成熟,而有的却是整体性的范式危机,必须要通过范式转换来实现学科的突破。作为起步较晚的交叉学科,国际刑法学急需通过范式理论了解国际刑法研究的实然状态,并借助范式理论流动的、发展的眼光明确国际刑法研究的应然形态,运用范式理论进行学科定位,整合学科资源,透视学科体系,进而完善国际刑法研究的本体论与方法论。

二、范式理论检视下的国际刑法学

1.价值目标以国际与国家两级刑事法治为价值统领法律总是在作着价值选择,一个法律学科也很难有一个既定的或是唯一的价值取向,尤其对于国际刑法学这样复杂的学科而言。保障人权、维护、维护世界秩序、实现刑事司法正义等,都是国际刑法需要考量的价值因素,而这些价值之间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这与国际社会的文化与社会价值分歧及利益牵扯不清有关。对于国际刑法的研究者而言,微观地抽出多元价值中的单个进行分析并非难事,但要宏观地系统地平衡和统筹这些多元价值确是不易的。为此,我们主张藉用陈兴良教授提出的“刑事法治”一词来统摄国际刑法的价值目标。原因在于:多年来,各国和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法治建设。联合国已将促进国家和国际两级法治作为其使命的核心,更是将国际刑法作为法治发展的重要议题。另一方面,在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的文件中也频繁出现“法治”的身影①。可以说,国际社会对法治精神的推崇,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对法治价值的迫切追求,无不反映法治作为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已经由国家层面渗透到国际层面。然而,法治作为共同的价值信念,所有法律学科将其价值目标归结为法治都无可指摘,那是否意味着用法治对国际刑法的价值进行描述是“真理性的废话”呢?确实,国际刑法的价值只是法治价值的一部分。因此,我们主张借用“刑事法治”来表征着刑事法领域的法治状态,从而将国际刑法的价值限缩在刑事领域,体现刑事领域的良法之治与善法之治。追溯历史,20世纪前半叶,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全世界人民饱受战争摧残,国际社会开始搁置争议,把目光重新投射到个体的“人”,国际法也因此重拾人本主义。这种人本主义转向,要求国际社会通过运用国际刑法以实现国际刑事法治。反过来,国际刑事法治作为国际刑法的价值设定,一方面要求国际刑事立法蕴含人权和人道的价值,且刑事法规范的制定从程序上是符合商谈理性的①;另一方面强调国际刑法应当得到国家的普遍崇尚与尊重,弥补国际刑法在执行上的不足。毫不夸张地说,国际刑法正因为体现国际刑事法治这种价值,才得以立足于国际社会,真正发挥其效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际刑法只追求国际刑事法治这一层价值,国际刑法也旨在推动国家刑事法治的发展。追溯国际刑法的历史,贯穿国际刑法发展的主线就是“惩治国际犯罪”,在多个国家无法单向地遏制一项严重犯罪后,这些国家便寻求多边的力量打击犯罪,逐渐形成一个以惩治国际犯罪为核心功能的规范体系,即国际刑法。这意味着国际刑法必须有助于改善国家刑事法治,并能有效防止和惩治国际犯罪。换言之,国际刑法的出发点是国家的刑事法治,落脚点也是国家的刑事法治。因此,国际刑法不仅追求国际刑事法治,也以推进国家刑事法治的发展和完善为目的,是以国际与国家两级刑事法治为价值追求的。2.论域张力以国际犯罪之惩治为论域范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知识背景不同,学术立场与研究视角各异,国际刑法的研究者对国际刑法研究客体的范围界限及其本质属性具有不同的观点。加之至今并没有具有规范效力的国际刑法概念,因此学者们实际上是根据已有的思考模式和研究经验将一系列范畴组合在一起构造出一个国际刑法,其整合的基础是一个目的上的或者功能上的牵引力,而这个牵引力就是国际刑法的核心目标“惩治国际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国际刑法研究的就是国际犯罪是什么及如何预防和惩治的问题。研究者应当从该功能出发,发现并确定国际刑法研究的具体客体。当然这里需要先界定什么是“国际犯罪”,我们承认一些学者的观点,即必须先存在国际社会,国际犯罪才能称其为国际犯罪[3],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国际刑法是国际法对国际犯罪进行规制的规范。事实上,国际犯罪并不是只能运用国际法规制,用以实现打击国际犯罪的目的规范包括国内刑事法。从功能层面上讲,将国际刑法称之为国际犯罪防治法也未尝不可。换言之,国际刑法研究的问题场域不能跳出打击国际犯罪的功能目标设定。如果将国际和国家两级刑事法治的核心价值作为中心,那么打击国际犯罪就是半径,它们画出了整个国际刑法的研究场域。而打击国际犯罪的这个目的是国际法或国内刑事法单方面发力所不能达到的,由此驱动了国际法的刑事化和刑事法的国际化并产生了一个独特的国际刑法[4]。因此,惩治国际犯罪的功能目的设定,为国际刑法研究范式在论域张力上提供了一种独特的面向。这里我们并没给出国际刑法研究的确切内容,国际刑法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即使是此时已有定数,也并不代表国际刑法研究疆域在将来的某一时刻不会改变,或许难以预期的事件会像过去那样影响国际刑法的发展。然而可以肯定的是,以打击国际犯罪作为目标设定,便意味着哪里需要刑事法去规制国际犯罪,国际刑法的触角就会延伸到哪里。3.体系架构实体与程序的双线展开“具备共识性的较为完善的体系的确立,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也是该学科升华出自己的研究范式的必要条件。”[5]就法学学科而言,其研究体系多源于法典的体系构造,但国际刑法尚未形成规范效力的法典,且国际刑法产生于惩治国际犯罪的实践中,这些实践多是权宜之计,因此本质上国际刑法并未产生于任何体系[6]2。国际刑法体系本身的凌乱为国际刑法学体系的构建出了难题。但国际刑法的体系并非真的无章可循,国际刑法很大一部分产生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这部分内容是完整的、成体系的,也具有极强工具性,蕴含一种实践逻辑。具体而言,当一个事实落入国际刑法的视野中时,首先分析其是否涉及国际犯罪,如若涉及国际犯罪其该承担责任如何,再论具体刑罚。而程序部分,就如国内刑事诉讼一样,更是实践导向的、逻辑连贯的系统。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体系既是刑法与诉讼法的集合体,又具有国际法属性,有其特殊性,也具有参照性。但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体系过于实用主义,实体和程序并没明确界分而是冗杂在一起的,且以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工作为展开顺序,其并不是一个开放性的、包容性的体系架构。因此,国际刑法学体系的架构必须借助国内刑法学和诉讼法学的体系,来整合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体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际刑法学体系中包含的内容局限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规范,而是说在排列内容时是可以参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实然的规范体系。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为范本,借助国内刑法与诉讼法,从实体与程序两部分加以展开国际刑法学体系,具体包括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实体部分包括国际刑法的概念、犯罪构成、具体国际犯罪、责任、刑罚,尤其是国际犯罪的构成,《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附件的《犯罪要件》已经提供了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范本,这种既存的构成要件分析模式是需要重视的,而不是仅在英美、大陆法系及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中徘徊。程序部分包括管辖、程序与证据、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国际法以实体和程序的两条线平行推进的体系构建,既不同于国际法的平面式的展开,也不同于刑法的总分的发散式的体系构造,也不完全是实践导向的诉讼法模式,可以说,国际刑法在形式上是“国际法”,在观念中是“刑事实体法”,在实施时是“刑事程序法”,国际刑法是集平面式、发散式、实践导向三位一体并自成一家的综合体系构造模式。4.方法进路审判实践之实证分析每个学科的方法论都是这个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每个学科都会发展出一些思考方式,以及用以确定其素材及确证其陈述的程序[7]。研究方法从来不是哪个学科所专有的,而是一种思考角度、分析工具,但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一种范式,继而反映了一个学科的独立性。就法学研究方法而言,当今西方法学世界,尽管流派纷呈,但真正能主导法学者的,仍然是自然法学方法、社会法学方法、实证法学方法[8],国际刑法的研究也未能另辟蹊径。(1)从三种进路出发的国际刑法研究自然法学方法,以国际刑法文本或裁判实践之外的伦理准则、理性原则为价值标尺,评价现有的规范之优劣,指明其发展趋向。这是一种应然的、超验主义的方法,一种价值形态的研究,表达着法律的合法与非法问题,体现着国际刑法的价值之维。这种方法在国际刑法的研究中多见于对某一国际犯罪的研究。例如研究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刑法规制,在分析现状之后都会提出相应的立法、司法、执法建议。社会学方法,注重把国际刑法放到社会的整体语境下进行分析和解读,关注国际刑法对国际社会的调整与效果问题,是一种对事实状态的研究,是国际刑法研究的事实之维。值得注意的是,使得社会学方法垂范久远的实证研究,强调“技术中立”,即运用量化分析与统计归纳研究法律运行的实然情况,发现其客观规律。经过我们的查找分析,国际刑法的社会学方法研究可谓为数寥寥,鲜见于对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运行情况的研究,或是在分析某一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适用状况(一般是弊端分析)中有所涉及,但都是零星的。而作为社会学方法之精华的实证研究在国际刑法的研究中却是未有所见,这种方法主要存在于犯罪学有关国际犯罪研究的著作中。实证法方法①,从国际刑法的文本或裁判实践出发分析问题,即以法律规范、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件为基础,或以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实践为基础,“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9],并在此基础上比较或推演出基本取向或原则,多表现为概念分析与类型建构,是实然的、经验主义的方法,一种规范形式的研究,因此可以把它视为国际刑法研究中的技术之维。可以说,实证法方法是整个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尤其体现在国内刑法学中的规范刑法学研究(也称法教义学研究)中,陈兴良教授将这种研究形象地描述为“戴着脚镣跳舞”[10]。同样,国际法的研究也是以实证为主的①。作为“由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学交叉、融合后发展形成的”[11]学科,国际刑法学受到国内刑法学和国际法学两种范式的影响较大②,且囿于国际刑法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规范性梳理程度不高,因此,国际刑法的研究普遍依赖于以文本和裁判实践为基础的阐释及逻辑分析。国际刑法所有介绍性的、描述性的论文著作,有关规约公约的评释等都采用的是实证法方法,而这些也是国际刑法相关研究的主体。当然这三种方法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的,法律是种复杂现象,将价值因素、事实因素和形式因素彼此孤立起来的企图是不现实的。国际刑法的研究也并非单纯地使用某一种思路方法,两种或三种方法相互补充、结合使用的也并非没有,只是未成主流。(2)以司法实践为基础的实证分析以实证分析为主要进路的国际刑法研究方法并非没有其独特性,可以说没有哪个学科的研究像国际刑法这样依赖于审判实践的实证分析,这与国际刑法发展的实践导向密不可分。从国际刑法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国际刑法真正开始系统地演进是随着国际刑事司法的兴起而展开的,而国际刑事司法则是在“二战”后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中才初现端倪,由于两大国际法庭审判的是军事战犯,国际刑法研究尚寄居在人道法领域中。伴随着国际犯罪的大量出现,国际上有关惩处和防止各种国际犯罪的公约订立,国际刑法开始日益丰富。从20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及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对违反国际人道和大规模屠杀平民的行为进行审判,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与运行,国际刑法也渐臻成熟。这个过程中国际刑法的每一次大的发展都是受历史事件的影响,学术研究并非完全没有助益但也聊胜于无,换言之,国际刑法是基于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实践才得以发展,并非学术推进的结果[6]2。由于实践的强大推动力,国际刑法的研究不可避免需要采取一种经验性的实证法方法,分析各个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文本和司法实践。但由于文本的规定过于抽象,司法实践起到了法律解释的功能,尤其是司法裁判所阐释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渊源③,这意味着不管是法官裁判还是国际刑法的研究,都需要侧重于司法实践的研究。

三、国际刑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

通过前文的论述可知,国际刑法学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研究范式,只是过于稚嫩,需要运用范式理论的成熟经验,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研究,以帮助其走向真正成熟。1.增强价值关怀价值是一个学科的理想与信仰,是思想统领、评价标杆和方向指引,是学科的内在气质之所在。因此,不论是在点上对法律进行规范研究,还是就面上对学科加以系统考量,都不应越过对价值的探寻。我国学者关于国际刑法学价值的探讨虽不能说是付诸阙如,但也是小心翼翼、进展缓慢的。价值论探寻以人权与国际刑法为突破口,开风气之先,富有深意④。但这样思考却未能再次展开,仅仅限于人权这一隅。值得庆幸的是,近来有学者开始从国际刑法哲学入手,弥补价值探讨的空缺[12],但也未能形成百花齐放之态。而国际刑法研究者价值论自觉意识的匮乏,已实际阻碍了国际刑法研究的展开。一方面,宏观价值研究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使得国际刑法研究逐渐迷失在浩繁的事实与规范之中,失去根基,开始六神无主,四处游荡。又由于缺乏价值牵引,国际刑法学的体系构建存在逻辑混乱、功能割裂,缺乏连贯性。另一方面,每一部分微观价值研究的匮乏,使得研究者理论挖掘只能浮于表面,且难以从价值入手发展理论,就更别提为现实的完善提供合理建议。因此,不厘清国际刑法的价值,就会有更多的问题纷至沓来。实际上,对价值的思考并不是让研究者于此纠缠,陷入价值泥潭,价值论的思索并非烫手山芋,也从来不是基础性研究的羁绊,研究者不仅没有回避价值问题的余地也没有绕道而行的必要。只有拨开价值这层浓雾,国际刑法才有可能疾趋前行。首先,价值的探讨应该融贯于整个国际刑法研究中,在整个国际刑法的发展历史中去寻求价值,宏观地把握国际刑法学的价值;在文本的字里行间中去分析,在个案中去探寻隐含在裁判中那些正义思想与目的考量,不放过微观的价值目标设定。其次,价值的探讨必须作为思考问题的前提,在进行文本解释、裁判分析、理论建构、实践指引之前必须要立定价值基点。最后,国际刑法的研究还应在价值比较中寻找自身独特的价值设定。国际刑法与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是何关系,如何区分,其价值追求有何不同,这些都是国际刑法的研究者需要予以关注的问题。总之,多一些价值关怀并坚定价值信念,国际刑法的研究才不会顾此失彼、误入歧途。2.主动瞄向实践如马克思所言:“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是法律发展的源动力,即“想要有一个新制度新规则成功,非先从造成一个新的事实着手不可”[13]。这点在国际刑法学发展上表现得更为透彻。由于国际刑法发展的独特性,我国的国际刑法研究相比其他学科而言,更加重视对实践的研究,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学者对实践的研究还是过于狭隘。一方面,我国国际刑法的研究仍处于自说自话阶段,对国际刑法学最新动态关注不够。又由于资料收集途径狭窄,历时性材料匮乏,导致研究滞后。另一方面,学者整体的实践意识淡薄,大多数学者仅仅局限于对实践的简单描述(这种描述往往是片断化的),疏于对实践意义的深入挖掘,空洞说教的多,基于自身的分析对实践的发展给出独到见解的少。我国国际刑法研究的实践疏离对于学术的长期发展而言可谓是致命的。作为一门实践学科的国际刑法,只有真正把握住实践才能在更广阔的天地翱翔。当前,国际刑法研究的首要任务就是关注实践前沿并持续跟进。对实践前沿的动态把握不是赶时髦、追时尚,跟风附议,而是需要研究者思维发散,眼光犀利。事实上,实践中有很多问题等着我们去发现,比如全球范围的信息盗取是否属于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从法律上是否能够介入巴以冲突等问题都有待学者们进一步论证。不仅如此,学者还需要对一些实践问题进行长期跟踪,像国际刑事法院的案件从提交刑事受理案件到案件审结历时数年,这样要求研究者不能图一时新鲜,而后就不了了之。此外,国际刑法的研究应当尽量避免实践截取的片段化,不能就事论事,需要在一个整体的大环境下去考量。最关键的一点,国际刑法的研究需要跨越理论与实践的鸿沟。就像有学者曾批评的那样:“社会科学研究的‘供应者’提供的产品与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潜在‘使用者’的需求之间,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一条鸿沟。”[14]因此,国际刑法的研究不能成为置复杂纷乱的日常问题于不顾的孤芳自赏,不仅要从事实中抽出问题,还要回到实践,到实践中去锤炼思想,在社会场域中去考量理论设计是否可行。这就要求研究者能够带着本国立场去思考问题,为决策者提供理论支持,同时要“保持理论的批判状态,以指导实践的提升和发展”[15]。总之,实践不仅是整个国际刑法学思考的起点也是其思考的终点,我国国际刑法研究只有向着实践迈进,才能真正摆脱枷锁,大步前行。3.提升方法自觉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与不足被称之为“法律幼稚病”,致使整个法学研究处于疲软状态,国际刑法研究也未能摆脱在此窠臼中挣扎的宿命。如上文所述,国际刑法的研究以实证法进路为主,零星有自然法进路的和社会实证研究的,多进行规范解释、裁判分析、理论阐释,这种规范维度的研究也往往是表层的、零散的与粗线条的,与国际刑法本身的实践性格格不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国际刑法研究要想不落俗套并非不能,完全可以利用其交叉学科的性质大做文章,做到多维选择、多管齐下、多向对比、多条道路。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多维选择,即方法多元、视角多重。法律的研究从来都不只是规范分析一种套路,法经济学分析、社会实证分析、后现代解构分析、系谱学方法都大有用武之地。从另一方面来看,多维选择还意味着可以进行立法性思考与司法性思考、问题性思考与体系性思考、类型性思考与个别性思考[16]。对于一个多学科融合的国际刑法学而言,体系性思考尤为重要。许多学者批评国际刑法学体系联系不紧密,那我们完全可以对国际刑法学各部分,以功能为引导进行两两分析,再逐渐统合。第二,多管齐下,即多方法同时使用。方法只是实现目的的工具而已,多方法也意味着多视角全方位的观察。如批判现实主义,即以现实为基础、以批判的视角为杠杆,撬动现实的变革与完善[17]。批判现实主义并非新方法,而是将三种主流的法学研究方法相互结合来进行研究。这种方法虽不算新奇,却颇为实用。第三,多向对比,即历史的对比、理论体系的对比、渊源学科的对比等。历史的对比,使“古为今用”更加准确;理论体系的对比,廓清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理论;渊源学科的对比,显示国际刑法的独特品质。可以说比较的方法是国际刑法基本属性对研究所提出的要求。第四,多条道路,这里借用了陈瑞华教授提出的“第三条道路的法学研究”,即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18]。国际刑法学的研究不能只进行笼统的、浅表的研究,学者需要形成将具体问题抽象化、框架化的理论自觉。4.形成学术聚力范式与“科学共同体”相伴而生,我国国际刑法研究的学术共同体伴随国际刑法的发展而初具规模。但相较于一些成熟范式的学术共同体而言,我国国际刑法的学术共同体可谓是处境尴尬。不仅内部矛盾重重,且在外在的学术压力下呈现萎缩之势。从内部来看,组成国际刑法研究队伍的国际法学者、刑法学者及少部分刑事诉讼法学者对一些基础性问题尚未达成共识。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深陷前学科的知识话语结构中难以自拔,常常将国际刑法的知识削足适履地塞进渊源学科的范畴中去研究,鲜有融合的、系统的研究。从外部来看,外界对国际刑法放之任之、不冷不热,致使一些学者迫于压力放弃研究。长此以往,只能造成国际刑法研究的集体溃败。国际刑法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求同”的过程,虽然每一个“异”都是国际刑法研究的推进器,但其目的都是为了“求同”。在这个共同目的的指引下,每个研究者都应当做好自己,丰富相关学科的知识,摆脱思维惰性与路径依赖。加强学术对话与交流,避免各循其道,自说自话,真正平衡学科派系的力量达至融合。只有国际刑法内部形成合力,才能以一个鲜明的形象争取外界的认可。同时,当前国际刑法学者应当注意国际刑法研究后续人才的储备,通过研究生体制为国际刑法学科培养优秀的后备力量。总之,只有研究队伍发展壮大了,国际刑法的研究才能欣欣向荣。

作者:李海滢 刘洁 单位:吉林大学 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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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关键词: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协同创新;培养目标;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726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国内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试点在22所法科院校“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逐步展开。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的培养依托具体行业,结合行业特色的办学优势,围@着行业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特殊需求,与法科院校在国际化法科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方面,实现错位发展、协同布局。

一、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学科国际竞争力有限

目前国内法科学科定位明确、优势较为显著的行业特色型大学主要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高校,学科的国际竞争力不足成为多数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普遍障碍。行业特色型大学法学学科不具有面向行业优势学科的先天优势,在学科发展的战略规划上缺少顶层设计的明确定位,没有全面深入思考本校法学学科发展的优势、劣势、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和机遇,容易陷入传统学科同质化的盲目发展困境,影响了与行业需求的有效对接、特色科研成果的国际认可度、师资队伍国际化的建设、学科积淀等,进而制约了法学学科国际化办学能力的有效提升。

(二)培养目标单一

目前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的学术型培养模式注重单一的学术素养训练,轻面向具体行业法律实践需求的技能训练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两类法科研究生培养体系中,没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差异,导致学术型人才科研能力的下降,难以满足特殊行业用人单位的人才市场需求,最终引起法学研究生整体教育质量的下滑。在中国面临参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倒逼的全球化背景下,没有从“一带一路”战略、环太平洋亚太经济合作等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战略视野出发,透过行业领域中的国际法律风险外部表象,培养法科研究生融入到特定国家地域文化探求可被理解的规则制定的文化背景和多元制约因素的洞察力和执行力。

(三)培养模式模糊

国际化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科学清晰程度直接影响高层次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而国内行业特色型大学现有的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模式没有将协同创新的培养理念融贯到培养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培养过程没有有效整合各个方面的资源,尤其是缺少利用包括企业、社会团体在内社会资源开展国际化法科研究生培养的现实路径。没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与国际接轨的课程体系和内容,培养课程设置不能充分体现行业特色和涉外跨文化比较需求,课程形式多为讲授式的单一模式,师资的国际化程度不高,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不适应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市场需求,这些都亟待通过构建行业特色型大学国际化法科研究生培养评价指标体系来统一评价行业需求的社会适用度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单一精英式的资源倾斜性投入,影响了法科的国际竞争力

行业特色型大学依托行业发展形成的传统优势学科长期以来得到了学校持续性的重点支持,在国际化办学方面很大程度上借助于本科优秀生源的规模优势、校企产学研的协同优势以及外部强势的政府资源,获得了精英式的资源持续倾斜性投入。法学学科建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优势学科卓越攀登的辅助地位,学校和社会对其人才培养的期待也远逊于优势学科。法学学科的发展更多的是依靠自身科研团队和教学团队的单打独斗,缺少立足本校特色、利用优质社会资源、政府资源跨越式发展的多方资源,难以在国际化办学方面有所建树。

(二)行业特色型大学的差异性发展战略选择,影响了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目标模式定位

行业特色型大学的差异化发展战略选择受到学校自身办学基础、学科结构、外部社会需求、内部领导决策机构的适时决策等因素的制约。传统的差异化发展战略选择过于偏重学校的办学条件、学科结构的现有差异性,开放办学、国际化办学所带来的外部环境变化,对学校学科发展布局调整带来的影响,缺少足够的洞察力。学校内部领导层在对差异性发展战略作出符合特色法学学科发展规律的战略调整,往往滞后于行业国际化发展的社会需求,进而影响了对学校法学学科发展方向和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目标模式的有效调整。

(三)办学资源内部整合利用度的不足和外部发展的协同创新度有限,影响了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模式的绩效

办学资源的内部跨学科协同整合与外部校际之间、校企之间、国际之间的协同发展资源共享成为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模式改革的关键抓手。内部法学学科与行业特色优势学科之间的资源整合缺少促使各方主体整合资源的动力机制、利益分享机制和保障机制,使得校内法学与其他学科资源之间的整合利用度不足。对外进行行业办学资源争夺的法科研究生培养在与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地方性大学等院校法科研究生培养的竞争中,并不具有面向行业得天独厚的优势,难以通过行业资源的反哺形成优质的科研成果,吸引行业提供优质社会资源,进而导致法科研究生培养的特色不突出,不能适应行业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限制了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办学空间。

三、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对策

(一)依托行业特色,建设国际一流的特色优势法学学科

内修外联,多措并举,拓展办学空间,提高校内外的资源整合利用度和发展协同度,建设国际化的特色优势法学学科。一方面,以法学学科带头人和教学科研团队建设为龙头,把握法学学科前沿发展的时代脉搏,形成扎实全面的法学基础学科体系,练好内功,夯实学科基础,增加学科积淀;另一方面,以国内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为依托形成高认可度的法学科研方向,围绕传统优势学科,确定校内法学跨学科的协同创新方向,通过协同创新渠道,优先发展具有国际行业发展需求的特色优势法学学科,利用差异化的产品与服务产出在国际行业法律人才市场的资源争夺中积累资本,以国家推进国际化办学的政策为契机,通过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培养国际高校联盟、项目制的合作办学、短期研修等形式交流经验,集中建设科研平台,以优秀的科研成果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国际化研究生培养的协同创新。

(二)确定面向行业和区域的国际法务市场需求型人才培养目标

引导法科研究生获取必要的行业、技术知识,运用法律思维,具有国际法律知识和实务、金融、贸易等法律外的技能。确立国际法务市场需求型人才的培B目标,旨在从行业和区域出发,围绕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构建,探索如何参与构建起一套和国际接轨的公平、规范和透明的新制度体系。因此,行业特色型大学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目标应定位为培养“中国立场、国际视野、特色鲜明、专业典范、协同创新”的国际法务市场需求型人才。中国立场,指理解中国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国家战略,维护国际政治经济交往的中国国家利益,公平地参与国际经济秩序的构建;国际视野,指善于跨文化的沟通与交流,形成让别人理解的智识;特色鲜明,指培育法科与优势特色学科的交叉生长点,着力培养有行业特色和工程技术特色的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专业典范,指着力培养有坚实法学基础理论和知识的专业化人才,培养创新思维、批判思维和先进的法学研究方法、技巧的研究型人才;协同创新,指引入与境外高校、科研院所、跨国企业、涉外法律实务部门等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协同创新培养研究生的教育理念,着力培养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纠纷处理能力。

(三)构建“六位一体”的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协同创新培养模式

1.应坚持统筹兼顾的培养理念

应变原有的“单打独斗式” 的国际法律人才培养理念为“社会资源协同创新式”的国际法律人才培养理念。结合学校行业特色优势,多措并举促使法学学科和校内其他优势学科的协同创新、校际间的协同创新、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协同创新以及国际间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将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改革与发展放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背景中进行考察。在学科发展和组织管理方面,树立文理兼顾的平衡发展理念,促使法科研究生教育发展与行业特色型大学整体国际化发展战略协调一致。

2.培养方案应统筹学科基础和行业特色

考虑到国内法科研究生培养的专门性和培养的连续性,应建立本硕连读、硕博连读和中外合作培养等多层次、立体、交叉的复合型培养方案。全面重视国际法律人才的能力培养,廓清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格,包括运用外语从事法律服务的能力、对国际法或外国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独特的跨文化沟通交流的逻辑思维能力。根据培养规格和目标,设置国际法课程模块体系。在此基础上,突出行业特色和学校优势,增加与特色法学学科相关的交叉课程。此外,灵活设置课程的学时,便于海外教授学者来校从事短期的学术交流授课。

3.师资国际化建设应坚持优化存量与增量

一是加强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实行三轨制,即双院长制、双系主任制、双导师制。申言之,有条件的实行校内外、海内外的院长制、系主任制、双导师制。校内或海外的院长、系主任、导师负责研究生日常的教育管理、学业指导,校外或海外的院长、系主任、导师属于名誉院长、系主任、导师。二是助推年轻教师海外经历化。通过海外访学、短期培训等方式,开拓教师的国际视野。鼓励支持部分教师开设双语课程,并为教师开展双语课程教学提供教学发展机会。三是面向全球公开招聘课程教师。海外学者来校授课按照规范的教学流程展开,从选题、教学大纲、教学素材、目的设置、教学考评等环节让国际学者直接参与到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中。

4.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多元化

以课程为单位引进国际上最新教材及参考资料,选择适合教学实际需求的外文原版教材,注重跨文化交流沟通和实务技能的培养。传统专业课程融入比较法、外国法的前沿知识和论点。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探索多样化的教学模式。通过授课与研讨相结合、中外研究生合班授课、国内外教授联合授课等多种教学模式,有效培养研究生的英文思维习惯。加强国际法模拟法庭、国际商事仲裁、法律诊所为代表的实验教学,运用案例教学法,训练文书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5.培养对象的国际化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

在行业型大学与政法院校之间、大学与企业之间、大学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搭建大学联盟平台。联盟形式可以采取:合作办学、共建实习基地、相互接收短期实习留学研究生、实现教学科研资源的共享、学分互换互认等。一是招收海外留学生。通过特色法学学科与优势学科的协同形成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吸引海外留学生来校留学。二是派遣本国学生到国外留学。通过行业型大学联盟的平台,为研究生创造出国出境学习的机会,大力推进与国外高校联合开办学位课程,探索开展学位和双学位课程合作项目,积极开展师生交换、联合办学、学术合作等。

6.培养质量评估保障应坚持标准化和动态化相结合

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目前国内尚未有统一的教育质量评估标准体系。应当针对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特殊要求,设计专门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进行质量评估,以便日后调整培养方案。在宏观的法学学科所在的二级学院的教育管理层面,可以选择师资队伍、双语教学、教材图书、学生活动、专业方向、毕业去向等领域,建立内部标准化的法科研究生国际化培养模式的教育管理体系。在微观的人才培养层面,评估标准的制定应由涉外法律实务专家和国家政府涉外部门的负责人来参与,在与学科点评估硬指标相对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培养单位的办学优势、学科积淀、科研成果、行业特色,力求评估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具体评估的流程可以采取由培养单位自行确立评估标准进行自评估,将评估结果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业内专家进行评估。培养单位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整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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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通过引导学生之间对法律问题的辩论,逐渐的发现各自的错误,进而达到对法学问题认识深刻,并提高法学思维和法学素养的目的。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专业学生主要通过学习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和技能。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学生主要通过学习和研究大量的司法案例来研究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英美法系法学院的教师大多由具备多年司法经验和实践的法官和律师担任,这样他们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的时候,能够做到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合,真正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应用能力,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英美法系案例教学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司法判例不能囊括所有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知识,因此这种教学方法不能使得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的知识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采取课堂讲授和课外课程讨论的学习,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学习书本上的法律,通过系统的科班教育,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体系和基本原则;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并且最终检测学生学习成绩是否合格考试,不是由大学教授而是法官、高级行政官员主持的。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对法学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实践以理论知识的掌握为基础,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展开。

建构我国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的建议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教育体制、教育方式与培养目标与英美法系国家有显著区别,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判例教学法”,也不可能完全照搬大陆法系的职业教育模式。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对法学人才越来越缺乏,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也势在必得。

1.提高教师使用案例教学的能力和水准

案例教学要求法学教师具有掌握司法案例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根据法学问题和社会发展选择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的案例,从而适合法学教学内容的需要。另外,在法学讲授的课堂上,法学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的时候,要具有掌控和引导学生对案例产生兴趣的能力,能够激发学生对司法案例分析和探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学生掌握运用法律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2.重视法学模拟教学的推广和使用

“法律的生命力始终不是逻辑,而是实践”。法律如果制定出来不出执行,不去规制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权利,那么法律就会成为“死法”。因此,在法学教学中,要注重将死板的法律教活,这样法学模拟教学便应要求而受到广大法学教师的应用。因此,重视法学模拟教学,具体可以利用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形式使学生置身于模拟和现实的诉讼活动,使得学生真正体验诉讼主体的角色和诉讼程序,进而掌握和理解模拟过程体现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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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与改革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金融、贸易、投资各领域的发展突飞猛进。在这一过程中,国际商法对各种纷繁复杂的国际商事组织和交易关系起到了重要的调整作用。由此可见,国际商法课程对于我国高校本科国际经贸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一、国际商法课程性质和目的

国际商法课程属于我国高校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主干课,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处于重要地位。该课程主要研究关于国际商事组织形式、跨国投资、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国际支付、国际商事仲裁等方面的各种法律规范。

二、目前我国高校本科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模式比较单调。

对于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大部分高校都是采用教师向学生单向知识传递的方式,学生往往是被动接受知识,缺乏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师生之间很难产生教学互动。学生通过这种教学模式所掌握的知识既不深刻也不牢固,教师也难以把握学生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就不能及时地调节教学节奏的快慢和内容的深浅。

(二)教学语言种类单一。

国际商法的涉外性和国际性决定了学生当前的学习和未来知识的运用都将面对多语言环境。但当前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校本科国际商法课程仅采用中文教学,从长远来看对学生学习和专业建设都是不利的。我们要培养熟悉多语言环境下处理国际商业问题的专门人才,只有这样的人才能游刃有余地处理各种问题。

(三)教学过程重理论、轻实践。

国际商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学生能够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但是,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校本科国际商法课程无论是学时分配,还是教学内容都过于倾向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程度不足。

(四)学生商法基础知识薄弱。

要打下深厚的商事法律知识根基,学生应该经过国际法学、民商法学、法理等相关课程的培养。由于国际商法课程主要向财经类专业学生开设,而财经类专业学生先修过的商事法律相关课程十分有限,这使学生在学习国际商法课程的过程中感到对相关知识十分陌生、难以理解。

三、本科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措施

(一)通过丰富的教学方式促进师生互动。

除了课堂讲授而外,教师还可以将师生相互问答、小组辩论和讨论、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以及多媒体教学等多种方式应用到国际商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可以启迪学生思维,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并且能够使学生学有所获、学以致用。同时,教师通过师生互动环节能够及时地了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惑,进而合理安排备课和教学,为学生答疑解惑。另外,教师还可以指导学生利用互联网资源,及时掌握学科前沿知识。

(二)在条件成熟的高校积极推进本科国际商法课程的双语教学。

师资力量和学生外语基础是实施双语教学(通常为中英双语教学)的两大主要条件。要顺利开展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首先应重视对双语师资的培养,如安排教师参加国内外的双语教学培训或进修,与国内外商事组织合作交流;然后要重视对学生外语水平的提高,使他们真正能消化、吸收、理解双语课程内容。另外,在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过程中,还应该重视选用合适的双语教材。

(三)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在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应适当增加国际商法课程的实践或实验课时。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可以包括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社会实践。在案例分析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选取具有典型性和新颖性的国际商事法律关系实际案例,指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对其进行分析。在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教学过程中,由学生模拟审判员、律师、原被告、仲裁员,通过亲身体验了解审判程序和仲裁程序,并且使所学知识得到巩固。高校还应该加强与国内外商事组织的合作,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

(四)强化学生商法基础知识。

高校可以为学生学习国际商法课程开设相关先修课程,如国际法学、民商法学、法理等。学生在具备了深厚的商法基础知识功底后,在学习国际商法课程的过程中才能融会贯通、得心应手。国际商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学生只有既掌握国际贸易规则惯例,又掌握各种商事法律,才能对该学科有全面的理解,才能学好国际商法这门课程。

(五)采用综合性的考核方式。

可以在保留期末闭卷考试的基础上,增加小组讨论、案例分析、论文撰写等考核方式。综合性的考核方式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是对学生理论知识掌握情况和实践能力应用情况的全面检验。

四、结束语

国际商法课程作为我国高校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主干课,对于我国高层次外贸人才的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的研究与改革应该得到我国各个高校的充分重视。鉴于国际商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教师在教学改革和创新过程中,应特别重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国际商法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需要教师从理论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作业批改环节、考核评分环节等各个方面全方位深入改善。与此同时,要深刻认识到任何教学成效的取得都是师生共同努力的结果,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改善学生学习风气也需要得到重视和关注。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要求师生具有国际视野,我国各个高校应加强与国际商事组织的合作,为师生提供亲历国际商事法律事务的机会。

作者:杨蜜 单位:重庆三峡学院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高然.国际商法双语教学探析[J].中国市场,2011(44):17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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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元论的研究方法

国际法学界一致公认国际法学起源于荷兰人胡霍·格老秀斯。他把国际法归入两个不同的渊源:自然国际法的渊源是理性,实在国际法的渊源是缔约国的意志;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处于两个不同的体系,它们通过自然法中要求国家遵守条约的唯一桥梁联系在一起。格老秀斯在国际法研究路径方面是二元论的研究方法,形成格老秀斯二元论的学派(费德罗斯,1981)。

(二)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法

格老秀斯以后国际法学分为纯粹的自然法学派和纯粹的实在法学派。穆埃尔·普芬道夫是纯粹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普芬道夫采纳了霍布斯的理性自然法学说。他们认为国际法不是实在法,而是自然法,由纯粹的理性原则构成,否定条约和国际习惯的效力(费德罗斯,1981)。在法学方法论上自然法学派采取价值判断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即从道德、理性、法律良知、自然法则的基础上推演出整个国际法的体系、规则。自然法学派构建整个国际法体系时运用的是唯心主义先验的演绎方法和路径,其致命弱点是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础是不可靠、不清晰的。在这种研究方法中,任何人都可以得到其想证明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三)实在法学派的研究方法

实在国际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完全相反,在批评自然法学派的国际法理论的不确定、含糊不清的怀疑声中,实证主义国际法路径、方法适应了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取代自然法学派。实在国际法学派继承了英国学者苏支的观点,习惯国际法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渊源,它否认自然国际法本身的存在(劳特派特,1989)。实在国际法学派将意志作为国际法理论的基础,将国际法建立在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同意的基础上;它把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确定为国际法的渊源,以此彻底与自然法学派划清界限。各国明示承认的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各国默示承认为法律的国际习惯、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才能成为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范,实在国际法已经将各国在法律上的确信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前提;而法学家的理论学说、国际法庭或国内法庭确定的某项规则的司法判例未获得各国的确信,因此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至多是解释国际法规则的辅助资料。

(四)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

根据占统治地位的实在国际法学派的方法论,发达国家只要坚守以同意和确信为基础的实在国际法,就可以维持原来的国际法体系,发展中国家提出国际法的新建议,发达国家只要不同意,就没有新规则产生。为了打破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体系和秩序,建立新的国际体系和秩序,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学者提出了发展和研究国际法的第三世界路径和方法。国际法第三世界方法侧重于对现代国际法的欧洲中心论进行研究,对其不公平性进行批判,并试图构建公正、公平的国际法律秩序。国际法第三世界方法是国际法学界的一种新的研究路径和方法,同时它也是国际法律制度中的一种思想政治运动(李洪峰,2011),其主要特征是它的批判主义方法论。

(五)国际法研究的其他新方法

1.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是二战后法学家将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引入法学而产生的,它以效率为中心,分析法律制度的交易成本,论证法律制度的性质、必要性、合理性,将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纳入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的价值判断标准之下,以达到效率最大化的目的(钱弘道,2006)。国际法学者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国际法的领域(DunoffandTrachtman,1999),使用成本收益分析等经济学研究方法,使得国际法研究得到技术规范的支持,考虑国际法规则在合理化选择时,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可以集中在相应变量上,提出假设,然后对假设进行合理性论证,这样使得经济分析方法可以成为缔结条约与国际组织、确定国际权利与义务的互动性的工具。当然,经济分析方法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这种方法的应用研究尚待深入,但是在国际司法权设置、国际环境保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适用经济分析方法出现难以量化的困境(潘德勇,2010)。

2.建构主义方法

建构主义是当今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3个主流学派和主要方法之一。建构主义学派认为:国际结构和国际体系是由一系列的身份和利益的要素组成,如身份、知识、规范、观念、意识、文化等等,其功能的发挥需要从行为体身份和文化的要素中推导出其“机制”;国际结构(国际体系)就是社会结构、文化结构(刘志云,2009);国际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国际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性和合法性来源于自身,来源于道德、理性、人类良知。实在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性和合法性来自于国际社会成员的认同与确信,来源于制裁。国际法的制裁是非常软弱的,因此,实在国际法学派有时怀疑国际法是否是法律。自然国际法学派的观点是先验主义、形而上学的,缺乏客观的依据。而实在国际法学派走上了另一个极端,一个国家不能采取功利主义的立场区别对待国际法规则的确信问题。建构主义主张国际结构机制需要从文化要素中推导出来,它有一定的缺陷:正如它的反对者提出的那样,任何人都能虚构合意的原则和美好的未来,关键在于国家如何确信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建构主义认为国际法的约束力产生于一系列文化要素,如果这些文化的要素,比如罗尔斯的“社会公正”、资源优化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等规范,能够被各国所认同,受其约束,那么国际法规则的产生、遵守就不会产生问题。建构主义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它的整体主义的方法,即国际社会整体高于个体。建构主义学派认为,作为“国际机制”的国际法不仅仅规定了国家原则,还规定了国家作为国际行为体的身份,为其设置了国际体系中处理与成员关系的行为规范、判断标准,提供了外交语言。二是国际法的社会功能(刘志云,2009)。作为“国际机制”的国际法由文化要素推演产生,这个过程需要经过价值判断和文化比较学习。当今世界是一个由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形成的社会,多元文化与多元价值观是平等的,应当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以达成共建和谐世界的目标。建构主义学派的整体方法和社会功能对于普遍国际法原则、规则、规范的建立和实施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国际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际经济关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方面,国际竞争逐步成为经济的竞争和科技的竞争。而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主要通过自然人和法人开展,法律对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因此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

1.国外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领域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突破了国际法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范围,因此出现了经济的国际法和跨国经济法的区别。以斯瓦增伯格为代表的经济的国际法学派,即国际经济法“狭义说”学派,属于实在国际法学派,因此其研究方法是实证主义的方法,是归纳方法。20世纪50年代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塞普提出了跨国法的新概念。国际经济法的“跨国说”学派采用经验主义、实用主义、现实主义、比较法等研究方法,突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跨国法或第三法律秩序的概念概括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范围。

2.主流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狭义说”学派秉承国际法规范研究的传统,在20世纪国际法领域将经济方面的原则、规则、规范纳入传统的国际法体系,将国际经济法概括为经济的国际法。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主流学派持“广义说”,尽管其主张的研究范围超过“狭义说”,但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不管是“狭义说”还是“广义说”,主要采取国际法第三世界批判方法和路径对国际经济法律关系进行研究。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狭义说”和“广义说”均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确立的以布雷顿森林体系为特征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的,它建立了以美元为世界通用货币的国际货币体系,以世界银行向成员国提供贷款的国际金融体系,以及以无条件、无差别的最惠国待遇和互惠待遇的自由贸易体系;该体系虽然结束了国际经济的无法律状态,但是布雷顿森林体系是在绝大多数亚非国家未参加的情况下建立的,未考虑大部分殖民地、附属国人民的利益(王铁崖,1981);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美元享有国际货币的霸权,对发展中国家缓解国际收支逆差的贷款申请提出苛刻的条件限制,美欧国家通过加权表决制操纵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决策权,市场出现以富欺贫的现象,以无条件互惠、大幅削减关税的自由贸易体制对于经济发展水平悬殊的发展中国家显失公平,往往导致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的丢失、民族工业的受害和对外贸易的萎缩,长期殖民主义形成的不合理的国际生产分工体系,使得新独立的国家仍是畸形经济的原材料产地,极不公平的国际交换体系使得它们继续遭受发达国家“贱买贵卖”的掠夺(陈安,1998)。这样建立的属于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是和殖民主义经济体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严重地妨碍着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它应当为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所替代。因此中国国际经济法界,包括“狭义说”和“广义说”均主张主要通过联合国大会一系列决议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汪暄,1982)。由于“狭义说”试图建立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存在法律渊源的问题,①同时也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实力尚不足以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因此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仍然停留在文字上,并没有得到期望的结果。

3.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需要新的路径和方法

国际法著名学者斯瓦曾伯格在谈到国际法的研究方法时说:方法只不过是一些工具,而工具则应该考虑到它们所应用领域的特殊性而采用;考虑不同的研究任务,应考虑对不同的研究任务采用不同的方法。斯瓦曾伯格研究国际法学科的思路在今天对我们研究国际经济法学仍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0世纪60年代以来,77国集团在联合国大会、贸发会议等范围内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与美欧发达国家发生了长期的对峙,国际社会已经出现了南北关系的高度分裂。虽然美国次贷危机、欧债危机之后,西方发达国家维持原有国际经济体系已经力不从心,权利逐步从7国集团转向20国集团,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三驾马车的旧的国际经济体系依然占据统治地位,金砖五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实力还不足以撼动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国际经济格局和国际经济实力对比的现实需要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采取合作博弈的新路径,改造现有国际经济体系和秩序。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不能一味地采取批判主义立场,这种方法不能有效地解决现有国际经济体系中存在的南北严重对立,美国和西方国家主导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中国不仅仅要批评,更重要的是正面提出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观点、体制和方案,以及提出适当的策略、路径和行动方案,主导国际经济体制和秩序的发展方向。当代国际法的产生有3条路径,其一由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产生,其二由国际习惯的方式产生,其三由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而产生。在当前国际经济关系面临南北观点严重对立、国际社会严重分化的情势下,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产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均能接受的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是不可能的。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应当运用西方国家惯用的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国际经济伦理,占领国际伦理道德的制高点,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体系的建设性方案,走一条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新路径——建构主义的道路。这条建构主义道路就是依据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国际经济伦理、各文明国家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建立新的、普适性的国际经济法规则。

三、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建构主义道路

只要国际经济法以同意作为唯一的国际法产生的基础和依据,发展中国家倡导的国际经济法新体系和新秩序就不可能产生,而原有的国际经济体系依照一般国际法规则还要继续适用。建构主义的方法论也许能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条解决以上难题的路径和方法。建构主义方法论并不否认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有效性,同意和确信应当是当今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它是物质的、客观的;建构主义方法论从行为体身份和文化的要素中推导出其“机制”,它是思想意识的、主观的,但是它能够构成国际社会普遍同意的思想基础,在国际社会存在高度分歧的情形下,是国际社会进行沟通的最佳方法和路径;建构主义不同于自然法学派,其演绎和推理基础不是虚构的道德、理性、法律良知、自然法则,而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国际经济伦理;建构主义方法论不同于批评主义方法论,不是一味地批评,不是破坏者,而是合作博弈者,是建设者。

(一)用共同价值观和国际经济伦理作为先导占领道德高地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构建中国国际经济学的最基本的评价标准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不仅仅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价值取向,而且它应当成为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价值取向。国际经济规则应当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利界定规则,另一类是交易规则。国际经济法的权利界定规则已经基本确定:国际社会各国家是平等的、独立的,它们拥有国家经济,拥有航行自由、交易自由,拥有平等参与制定国际交易规则的权利。各国开放门户、自由贸易及自由投资政策、国际货币体制等都是交易规则,各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各国参加国际经济体制,取得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主要动机,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应当是构建国际经济体系和秩序的基石。在国际范围内,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会产生效益,但是由于各国生产要素的分布不平衡,自然禀赋不同,各国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过程中取得的利益不尽相同,甚至在极端情况下还可能存在不利益的情形,所以,自由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应当是一般原则,但是还是有必要对个别情况进行调整。按照自由贸易与自由投资的规则,在生产要素和自然禀赋方面具有优势的国家占领了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交换中取得了较大的收益,而发达国家的政府则通过征收本国企业海外贸易和投资的税赋获得巨大收益。但是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对于一般劳务输出和一般自然人流动是例外,发展中国家的人民没有权利到发达国家就业,没有资格享受发达国家的高福利,同时发展中国家政府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征税取得的收益也十分有限。由于国际社会没有一个世界政府,不能通过税收的二次分配机制对国际收益公平分配进行调解,因此国际社会的第一次分配以市场为原则,实行效率优先,而第二次分配就需要以公平来调节。这就是联合国大会多次通过决议要求发达国家将其国民收入的0.7%援助发展中国家的法理依据。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呼吁其成员在提高产品环保标准、服务贸易等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的法理依据。这就是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的人类社会正义的理论必然的逻辑结论。为了修正国际社会的上述“不公正”,各个国家不能将所有的交易机会交给国际市场,它们需要有所保留,需要在开放市场方面进行利益的平衡。各国遵循“静态比较优势”的国际贸易理论,以优势产业建立国际分工,同时又根据“动态比较优势”的国际贸易理论,实行保护国内幼稚产业和产业扶持政策,开展国际竞争。各国贸易与投资的市场开放与国民经济稳定有序发展之间的合作博弈,需要价值伦理标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应当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贸易谈判中立场正义性的评判标准。

2.国际经济伦理是构建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体制的理论先导

国际经济伦理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是判定跨国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体制道德价值和正当性的标准,是协调各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行为和国际机制正当性的依据。正当的国际经济体制和机制应当符合以下的国际伦理标准:(1)平等、不歧视平等原则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原则,同样的原则、同样的标准必须适用于任何一个国际社会的成员,必须一视同仁。美国要求中国人民币利率市场化,那么货币市场化就应当贯彻到底,其货币发行利率也须市场化。各国汇率市场化而货币发行和利率无须市场化原则的实质是:美国倚仗美元的实力,通过自由发行美元、控制利率以及强制各国汇率市场化,就可以绑架和操纵国际货币体系,违反国际通行的平等和不歧视规则。另外,美国要求其他国家开放市场,却频频向外国企业市场准入痛下“国家安全”封杀令,这种只要本国国家安全、不要他国安全的做法是典型的歧视政策。(2)合作博弈当今世界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各国都可以有其合理的诉求,都可以参加国际公平的竞争;各国通过国际分工形成规模经济而取得竞争优势,通过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取得比较利益(周钟,2002)。按照“帕累托最优”和“帕累托次优”的原则,各国展开合作博弈,包括跨国经济活动和国际规则制定的合作博弈。按照“帕累托次优”的原则,市场主体在寻求利益最大化时可以损人利己,但是不能损人不利己。按照“帕累托最优”的原则,在制定国际规则时,反对国际合作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3)投资贸易自由化贸易投资自由化、市场准入是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要求,是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是全世界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选择。这个原则不能由于某些国家市场竞争力强时就要全面实施“自由贸易”规则,而某些国家市场竞争能力减弱的领域就要改弦更张,实施所谓“公平贸易”。“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不能为发达国家量身定做。(4)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市场交换是国际经济交往主要方式。在自由贸易投资的国际环境中,竞争力较强的国家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比较利益将大于竞争力弱的国家。按照罗尔斯正义论的观点,竞争力弱的发展中国家同意采纳的自由贸易体制为发达国家竞争优势的企业和产品提供了市场,提供了机会,否则没有这样的机会,发达国家就不能从跨国经济活动中取得巨大的效益和利益,因此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技术援助,国际经济体制和机制的建立,必须重视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周钟,2002)。(5)公平竞争自由的国际市场竞争可能产生垄断,同时市场主体也可能通过卡特尔协议合谋形成垄断,从而妨碍和消除竞争,阻碍科技进步和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垄断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国际社会利益的最小化;市场主体也可能通过不公平竞争的手段扰乱国际市场秩序。国际社会必须超越个别大国利益,实行全面的公平竞争的秩序,制定国际竞争规则。

(二)中国关于改革国际经济体制和建立公正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立场和策略

1.改良现有的国际经济体系或国际经济秩序

现有的国际经济体系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性,虽然它还存在一系列不公正、不合理的地方,但是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还不具备建立国际经济新体系和新秩序的实力,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还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中国的立场不是选择建立国际经济新体系、新秩序,而是团结其他金砖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对布雷顿森林体系进行改良。中国可供选择的目标是:(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当扩大金砖五国和发展中国家的份额,美国和发达国家应当缩小其份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发展中国家救援制定优惠待遇,如果中国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中国可以与其他金砖国家协商成立金砖国家基金,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作为的合理补充;同时美元作为国际货币量化宽松政策以及利率政策应当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如果美国同意美元接受国际监督,中国可以同意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如果美国不同意,中国则可以团结其他金砖国家或其他发展中国家伺机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议将特别提款权提升成为真正的国际货币。(2)世界银行应当增加资本金,扩大发展中国家份额;发达国家不同意的话,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有理由成立亚洲开发银行和金砖银行。(3)世界贸易组织应当进行改革,不仅把纺织品纳入自由贸易的行列,而且农产品、一般劳务输出、一般自然人流动都应当纳入自由贸易、自由流动的行列;对高技术产品不能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自由贸易,否则发展中国家有权将能源、资源、金融、信息产业列入国家安全考虑的范围;世界贸易组织应当确定一个全体成员都能适用的市场经济的定义,不能为发达国家量身定做。

2.支持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

中国支持贸易自由化,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国家安全不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应当将其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非市场经济”的认定不能作为滥用“反倾销”手段的工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与人类科学技术进步相适应,反对过度保护;支持投资自由化,反对以任意的“国家安全”为借口拒绝外国投资。

3.公正、合理地分配人类的共同财产

在国际经济法的领域内,我们主张制定交易规则,应当适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在权利界定方面,则应当适用公平优先的原则。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海洋(包括北冰洋)、空气空间(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陆地(南极)、外层空间(包括月球、空间轨道)等应当界定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任何国家不能占为己有。人类应当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的方式予以分配。分配应当“以人为本”,不论肤色、种族、宗教、性别,应一视同仁。国际海底资源、温室气体排放额度等方面的分配,应当按照世界人口人均分配。对于地球同步轨道等稀缺资源,应当为后起的发展中国家预留发展的空间。

4.一视同仁行为准则,反对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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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0-0165-03

效果图技法是我校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室内设计专业一门必修专业基础课。这门基础课对学生掌握基本的设计表现技法、理解设计、深化设计,提高设计能力有重要作用。效果图是设计师与非专业人员沟通最好的媒介,对决策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长期以来受到这些专业设计与教育界的重视,它是设计师艺术的完整的表达设计思想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也是判断设计师水准最直接的依据。近些年来表现效果图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运用电脑制作手段较多一些,但从艺术效果上看,远远不如手绘效果图生动。因此,我们要注意手绘效果图的学习,在理论方面要使学生明确手绘效果图技法课程的相关知识;在实际上,要施以切合实际的教学方法,不仅对于他们掌握手绘效果图技法具有促进作用。而且对于学生在今后设计创作的实践中,不断增强完善设计方案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正是要为学生提供就业选用的“器”,学习、掌握手绘效果图制作的扎实基本功,学会和他人交往、协作、交流的适应力。通过手绘效果图技法手段直观而形象地表达装饰设计师的构思意图和设计最终效果。手绘效果图技法是一门集绘画艺术与工程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性学科。

手绘效果图技法在古老的建筑学发展史上,文艺复兴时期的建筑师是全才,他们把设计与表现溶为一体;米开朗基罗既是建筑师,又是工程师,同时还是画家、雕塑家,在建筑教育的始祖布扎的理论中,建筑师要接受大量的渲染训练。随着现代建筑业的发展,社会需要精致性设计,从某种意义上,它需要的是精细的分工、各自发挥所长的就业模式,西方工业化国家早已经这样做了。近十年计算机及软件的成熟孕育了一批计算机绘图技术人员,国外早已出现、国内近些年也开始出现许多专业效果图及模型事务所,同时形成一个专业表现工作者队伍,他们是设计师表现之手的外延――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的工作是对设计师创造性工作的再创造。

室内外设计表现图的表现手法多种多样,有铅笔素描表现、水粉表现、水彩表现、钢笔淡彩表现、马克比表现、喷绘表现、电脑辅助设计表现等等。其中,水彩表现方法生动、明快;水粉表现方法厚重、立体感强;钢笔淡彩表现方法快捷、方便;喷绘表现方法细腻、真实。各种表现手法各具特色,但他们都依据与素描、色彩、透视、构图等绘画知识,是具科学性,具象性的专业绘画形式。

一、作为室内外效果图它的具体特点

(一)准确性

就是表现的效果必须符合建筑装饰设计的造型要求如建筑空间。体量的比例、尺度、结构、构造等。准确性是表现图的生命线,绝不能脱离实际的尺寸而随心所欲的改变形体和空间的限定;或者完全背离客观的设计内容而主观片面地追求画面的某种“艺术趣味”;或者错误地理解设计意图。表现出的效果与原设计相去甚远。准确性始终是第一的。

(二)真实性

是指,造型表现要素符合规律,空间气氛营造真实,形体光影、色彩的处理遵从透视学和色彩学的基本规律与规范。灯光色彩、绿化及人物点缀诸方面也都必须符合设计师所设计的效果和气氛。

(三)说明性

能明确表示室内外建筑材料的质感、色彩、植物特点、家具风格、灯具位置造型、饰物出处等。

(四)艺术性

一幅建筑表现图的艺术魅力必须建立在真实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之上,也必须建立在造型艺术严格的基本功训练的基础上。绘画方面的素描、色彩训练,构图知识,质感、光感调子的表现,空间气氛的营造,点、线、面构成规律的运用,视觉图形的感受等方法与技巧必然增强表现图的艺术感染力。在真实的前提下合理地适度夸张、概括与取舍也是必要的。罗列所有的细节只能给人以繁杂,不分主次的面面俱到只能给人以平淡。选择最佳的表现角度、最佳的光线配置、最佳的环境气氛,本身就是一种创造,也是设计自身的进一步深化。

一幅表现图艺术性的强弱,取决于画者本人的艺术素养与气质。不同手法、技巧与风格的表现图,充分展示作者的个性,每个画者都以自已的灵性、感受去认读所有的设计图纸,然后用自已的艺术语言去阐释、表现设计的效果,这就使一般性、程式化并有所制约的设计施工图赋予了感人的艺术魅力。

目前,效果图领域主要有以下几种常用技法。

1、手绘;水粉表现技法、丙稀表现技法、颜色铅笔表现技法、水彩表现技法、钢笔淡彩表现技法、透明照相色表现技法、马克笔表现技法。

2、电脑;电脑绘画表现技法

构成建筑装饰效果表现图的基本要素是设计的立意构思、透视造型的准确、明暗色彩、构图布局的完美结合。

3、设计思路

正确地把握设计的立意与构思,深刻领会设计意图是学习表现图技法的首要着眼点。为此,必须把提高自身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文化艺术修养,培养创造思维能力和深刻的理解能力作为重要的培训目的贯穿学习的始终。

4、透视造形

设计构思是通过画面艺术形象来体现的。而形象在画面上的位置、大小、比例、方向的表现是建立在科学的透视规律基础上的。违背透视规律的形体与人的视觉平衡格格不入,画面就会失真,也就失去了美感的基础。因而,必须掌握透视规律,并应用其法则处理好各种形象,使画面的形体结构准确、真实、严谨、稳定。

5、明暗色彩

在透视关系准确的骨骼上赋予恰当的明暗与色彩,可完整体现一个具有真实性和艺术性的形体。人们就是从这些色彩与明暗中感受到形体与空间的存在。作为训练的课题,要注重“色彩构成”与“物体色彩空间变化规律”的学习和掌握。

6、构图布局

构图是任何绘画开式都不可缺少的最初表现阶段,装饰设计表现图当然也不例外,所谓的构图就是把众多的造成型要素在画面上有机的结合起来,并按照设计所需要的主题,合理地按排在画面中适当的位置上,形成既对立又统一的画面,以达到视觉心理上的平衡。

二、手绘效果图表现要素与方法

(一)线条的表现

线是有情感和个性的,不同的笔绘出的线具有不同的个性特点,画线力度的轻重、速度的快慢、角度的把握、起笔和收笔的方式以及线的组织和编排等都将形成鲜明的个性特点,因此要特别注意,它对画面的情感风格有着很强的表现力,所以要选择相应的笔,如绘图笔、针管笔等等,这里推荐大家一支笔――英雄382美工笔,实用便宜!用线来表现空间比用明暗来表现难度要大的多,因为明暗是写实的是客观的,而线则是经过提炼加工的,一般用线来表现空间感,主要是靠线的透视准确和空间的结构关系,并以透视原理靠一些装饰构造线的近大远小、近疏远密的关系来造成空间的进深感。用线来表现质感主要是靠用线来画材质的肌理结构和迎合材质的特性,如表现玻璃线就要显出硬和透明的感觉,表现木材可画其纹理,表现布料可用线放松柔软,表现水面可画其倒影等等。

(二)空间透视的理解、把握和运用

有了空间的平面布置图之后,就可以开始进行手绘表现了。表现时除了对空间界面的处理要做到心中有数之外,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空间透视的把握和运用了。透视原理比较容易理解,但运用起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主要反应在透视运用的熟练与否,透视运用的准确性和正确性,图面的空间透视的美感和表现空间的设计主题和内涵。

三、学习手绘效果图有效快捷方法

(一)有步骤有条理的进行训练

1、先大量临摹好的、优秀的作品。临摹各种优秀作品,研究各种不同的表观方法和风格,从中找出一些规律性的知识。对于学习徒手画,通过临摹别人成熟的作品,你可以感受到他所使用的笔势和用色,并且这种感觉会逐渐在自己的心中形成。开始,对着他的作品一根线一根线地模仿,非常机械也非常费力。但是,随着你不断画下去,就会发现这们做会变得很容易,也更为轻松了。

初学快速手绘效果图的人,在下笔前总有一种茫然不知所措的感觉。可以先找一些会制效果好,图面又不太复杂的范画进行临摹。注意在这一过程中吸收与掌握有价值的技法部分,训练自己的分析能力和动手能力,同时,也是为了逐步掌握绘图工具,以达到熟能生巧的目的。

2、然后经过仿效高手的阶段。临摹之后要做的就是仿效,它是指用别人的笔势和色彩风格来做自己的画。这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练习。首先,通过观察临摹自己所敬仰的接单高手的作品来熟悉他的笔势和色彩风格。要注意线条的种类有哪些,色彩是如何运用的,作画的工具有哪些,哪些地方要严谨一些,哪些地方要放开一些,等等。认为他会如何处理每一笔,就如何处理那一笔。有些设计师担心在临摹和仿效中会失去自我。“我害怕当我画得像别人的时候,我就找不回自己了”。其实担心是多余的,在仿效中,暂时忘记“自我”,穿上别人的鞋,由着它做决定。管怎样,模仿中总有自己的一些东西。

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写生和默写来进入这一阶段,在写生的过程中进一步通过观察(练眼)、思考(思考)以及表现(练手)可加深对各种不同的表现技法的理解和真正的掌握,做到眼、脑、手的高度统―与完美结合。默写主要是依据对形象的理解和记忆来完成的,它可以提高对形象的理解力、概括力和记忆力。古代画家常“收尽奇峰打草稿”,其实是“看”,是“观察”。将险峰奇石劲收眼底,山水灵性默记于心,最后通过默写的方式表现与笔端。初学者在仿效时,要注意高手们是怎样表现各种材料质感和造型的,要尽量使用高手们的笔势和用色来完成一幅自己的作品。把自己通过临摹学习的技法和具有参考价值的东西运用在所绘制的效果图中。虽然还残留着别人的痕迹,但这已经是从演习向实战过渡了。

3、最后再大胆地尝试自己进行创作。当我们经过临摹和仿效,对于快速徒手画的线条和用色都掌握得比较熟练了,就可以自己尝试进行创作。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根据某个家装方案的设计意图或作业课题等,进行创意表现。在表现过程中,要注意有效地通过设计构思及绘画技法的运用,把家装设计意图快速、完美地表现出来,这就成为我们带有个人风格和一定水平的快速手绘效果图。开始时也许速度并不快,线条和色彩也并不漂亮,但只要多练习,坚持下去就会有收获。只要有信心耐力,掌握正确的思想和工作方法,持之以恒,长期积累,总有一天会在快速徒手画表现上达到“意到笔到,得心应手”的境界。

(二)由易到难的有序进行训练

1、从简单、单件家具陈设到多件家具陈设。室内家具陈设是手绘效果图中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营造空间气氛的主要配置,它们在手绘效果图中的表现占了很大的分量,因此,要把这些基本的家具陈设画的十分地熟练。

2、从图片、资料到家具陈设徒手画,再到室内空间环境。对于室内家具陈设需要反复联系,要做有心人,时时刻刻地去观察、去收集,要积累大量的“素材库”。多在报刊杂志中去看,收集图片,并把它们一一徒手画下来,并在旁边标明材料或是尺寸。透视是画图的一个关键,所以在练习时很注意透视问题。在室内空间表现中,要不断培养自己对空间感受能力和表现力。做到“眼勤”、“脑勤”、“手勤”,并留意、观察、思考和总结,特别是要做到“手勤”,经常画一些设计小草图,对于学习十分有益,设计思维锻炼的同时手绘技巧得以提升。

3、把质感的表现作为训练的重点。在艺术中把对不同物象用不同技巧所表现把握的真实感称为质感。质感的表现方法在室内手绘效果图中有很大的作用。研究表现技法的目的是为了使设计成果的效果图更真实、更具说服力。不同的物质其表面的自然特质称天然质感,如空气、水、岩石、竹木等;而经过人工的处理的表现感觉则称人工质感,如砖、陶瓷、玻璃、布匹、塑胶等。

4、设计思路与构图布局

正确地把握设计的立意与构思,深刻领会设计意图是学习表现图技法的首要着眼点。为此,必须把提高自身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文化艺术修养,培养创造思维能力和深刻的理解能力作为重要的培训目的贯穿学习的始终。

构图是任何绘画中都不可缺少的最初表现阶段,装饰设计表现图当然也不例外,所谓的构图就是把众多的造型要素在画面上有机的结合起来,并按照设计所需要的主题,合理地按排在画面中适当的位置上,形成既对立又统一的画面,以达到视觉心理上的平衡。

作为未来的装饰设计师,手绘效果图是专业的语言,与电脑制图相比,它效率高、表现力强,所以它不是计算机所能代替的,是不能丢弃的。手绘技法应该继续保持和发展下去,并且更应侧重手绘草图、创意表现分析图等方面的经验积累。另外,设计师与计算机绘图者交流的媒介亦在于草图,这是必不可少的。随着业主的审美水平、文化修养的不断提高,直接用草图汇报或是交流创意的时期已为时不远了。因此,手绘的艺术特点和优势决定了在表达设计中的地位和作用,其表现技巧和方法带有纯天然的艺术气质,在设计理性与艺术自由之间对艺术美的表现成为了设计师所追求的目标。设计师的表现技能和艺术风格是在实践中不断地磨练和积累中成熟,所以对技巧妙义的理解和方法的掌握是表现技法走向艺术成熟的基础,手绘表现的效果能达到形神兼备的水平,是艺术赋于环境形象以精神和生命的最高境界,也是艺术品质和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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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选择

案例是对真实事件的叙述。在这项叙述中包含了事件中的人物、情节、困境或问题,以作为分析、探讨、作决定、问题解决等的基础。国际经济法作为应用性、实践性都非常强的法学学科的一员,要实现学生在教师引导下获得推理、分析及综合的能力,得到法律事实上是什么的知识,就必须采用案例教学方法。与此同时,国际经济法自身所具有的独特性又使得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时必须采用不同于普通法学教育的特殊的案例选择标准。

( 一) 国际经济法内容的庞杂性与学科的交叉性决定国际经贸领域案例不能直接适用于国际经济法教学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往往借助于实际发生的案例或 上诉法院的见解作为教学材料,以 解剖案例来发现法律是如何运作的,并经由班级讨论实现学生参与该项教学过程。而国际经贸领域的真实案例多具有事实复杂,法律关系多重,充满许多复杂、迷乱、模糊、矛盾、两难的困境和问题的特点,如果直接以之作为国际经济法教学所用的案例材料,虽然与实际生活产生认知的相似性,但由于国际经济法内容本身的庞杂性与学科的交叉性,这种实际案例的选用对于初次学习国际经济法的学生而言,又会加大学生学习的难度,从而形成学生的心理认知障碍。因此,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时, 案例的选择必须要考虑国际经济法自身的特点,不能完全照搬实际发生或法院做出判决的案例。这就需要教师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 针对教学目的和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截取实际案例的片段,突出事件的焦点或重点问题。这样学生在首次阅读和认识案例时,才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去探究法律规则是什么,从而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

( 二) 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性和变动性要求案例要体现全球化和时代性的特点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从事跨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从产生之初就具有极强的国际性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经济活动的全球性日益明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资本都实现了全球流动,反映在案例上就表现为案例的时代性、国际性特点特别突出。这就要求教师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时,不能只依赖于以前的经典案例,要与时俱进,时时追踪国际经济法在实践中的最新发展,了解国际经济法领域最新的案例材料, 并根据教学需要加以整理、改编,以让学生连接理论与实际,产生最新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技术保证

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主要采用语言或者文字来呈现案例。但由于国际经济法本身的复杂性、法律关系的多重性与交叉性,使得运用口头讲述或者板书或者准备文字资料的方式都很难将案例描述清楚, 案例过长也会引起学生的视觉和听觉疲劳, 从而失去学习的兴趣。要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有效采用案例教学法,除了要选择和编制适合国际经济法教学需要的好案例以外,还要正确选择案例的呈现方式,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出现成为案例教学法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得以有效应用的重要技术保证。多媒体教学手段具有生动性、信息化、大容量等特点, 通过多媒体辅助教学方式, 教师可以将部分文字性教学内容转化为图像、声音、图表、文字等直观形象, 生动地从多个方面作用于学生的感觉器官, 使学生能从多个渠道获得信息,避免了单一化渠道获取信息带来的枯燥性和冗长性。因此多媒体技术的出现,为案例教学法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的有效应用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

三、应用方式

案例教学方法的实施过程就是教师站在促进者和引导者的角度,鼓励学生和教师之间,以及学生彼此之间的互动过程。学生经由互动可以得到教师和其他学生对同一问题的意见和看法,增加其对问题了解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可以培养学生表达和沟通、反省和批判的能力,以及尊重他人意见的态度。案例教学法的这一特点,对于国际经济法教学尤为重要。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国际性。由于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对于同一问题也往往具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而国际经济法的 弱法性也决定了其解决问题的态度不同于国内法,它更倾向于协商与妥协,强调法律是国际经济活动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因此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能够让学生学会倾听和沟通,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表达、反省和批判,从而较好地掌握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实质和相关的技能。

要实现案例教学时的互动,首先必须将案例作为互动的核心。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将案例作为互动的核心,其应用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一) 问答方式

在进行国际经济法概念和知识的初次介绍时,教师要通过引入案例提出问题。问题的出现是在课堂之初尚未获得相关知识之前,而不是在阅读教科书或讲述结束之后。教师以问题为核心,通过具体案例引出问题,从而引导学生思考问题的解决,以培养学生反省和思考的能力。该种应用方式主要适用于引入国际经济法新的概念、原理和知识的学习。

( 二) 讨论方式

案例讨论是比较典型的实现案例教学时师生互动的应用方式。讨论主要分为小组讨论和全班讨论两种。小组讨论主要发生在班级人数规模过大, 比如超过30人或者案例过于复杂,具有高难度时。在全班讨论之前,如果已经进行小组案例讨论,则可先就小组讨论后的结论进行各组的口头报告,以引发全班的开放讨论。讨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案例事实的确认,第二阶段则就关于课程主题的问题进行讨论。教师在讨论的最后必须归纳学生的不同意见和看法,并且提出结论。但结论并不是单一的标准答案, 而是针对讨论的结果,提出综合和概要的说明和整理。

( 三) 角色扮演和模拟方式

要完全再现现实场景,以培养学生对法律规则的现实把握能力,案例角色扮演与模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案例教学应用方式。在此应用方式下,学生通过分别扮演案例中的不同角色,如原告、被告、第三方、法官、仲裁员等, 引导学生学会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场考虑问题,避免思维的单向性和直线化, 从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处理复杂现实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可以激发学生进一步学习的动机和兴趣。

( 四) 专题辩论方式

在深入学习了解了国际经济法某一部分的理论和知识后,为了融会贯通前后知识点,可以采用专题辩论的方式对国际经济法的相关主题进行师生互动式的沟通和交流。在这一过程中,辩论双方不仅可以厘清思路,更深入具体地了解本方观点, 而且也可以通过辩论,深入认识对方观点的逻辑性和合理性,切实体会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观点多元性以及容忍差异性的必要性。

四、局限性

虽然案例教学法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但案例教学法实施的成功仍然要受到其本身局限性的约束。

( 一) 效率不甚理想

和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法由于需要学生参与课堂教学并发表意见,实现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互动,这就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尽管可以要求学生课前预习、熟读案例材料,但课堂上的交流互动却需要足够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效果。但课堂教学的时间是有限的,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还要受到教学日历计划和教学大纲安排的约束。若完全追求学习过程的互动和交流,就会损害相应内容的学习。另外,如果涉及要学习的内容很枝节、零碎时,采用冗长的案例内容,又往往会让学生抓不住学习的重点和原则。因此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时,教师要注意实现教学过程与教学内容的平衡,以提高案例教学法的效率。

篇9

奉献给读者的这部《法哲学论》,绝非出自一时的心血来潮。毋宁说,它是我们适应现代法律科学、尤其是理论法学发展的迫切需要,经过长期的思考和探究而积累起来的成果。本书被列为"国家人文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当下,世界正处于20世纪和21世纪的交接时期。回顾已经过去的百年来的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到,如同其他科学一样,法学是沿着两个相辅相成的方向进展的:一是各学科之间相互渗透的强化。如法学与社会学的结合产生法社会学,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产生法经济学(经济学法学);而法学与哲学结合的尝试,则是更为久远的事实了。二是科学部门的分化越来越细致。如古已有之的法理论(理论法学),除了法哲学和法社会学之外,还解析出法学学、法史学等等。至于部门法学(应用法学),这种渗透与分化则更为显著。如民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结合产生经济法学,刑法学分化出犯罪学、刑罚学、狱政学等,并且已经获得学界广泛的认同。法学的这种演变不是偶然现象,它同现时社会的疾速前进的步伐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状况的复杂化的实际需要相一致,因而具有一定的规律性。面对这种科学发展之大势,我们深感到法哲学的建设确实是落伍了。对于法哲学而言,既没有完成法学与哲学的密切结合和相互渗透,更没有使之从理论法学中真正分化出来而形成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实际情况是,法哲学要么流于一种令人敬而远之的空洞的术语,要么同实证法律科学的法理学甚至法社会学混为一谈。察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认清法哲学的特定研究对象,即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恰恰这个特定对象,决定着法哲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包括理论法学体系中处于理论基础的重要地位。我们之所以打算写一本较为系统的法哲学的书,就是基于法律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对于法哲学的重要性的严肃认真的思考。

对于我们来说,撰写一部法哲学的专著是难度极大的。为此,我们不能不进行长期的理论准备和一点一滴积累创作的经验和成果。在我本人方面,探讨经典作家法哲学观点的著作有《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与李光灿老前辈合编,法律出版社 1991年出版),《列宁法律思想史》(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等;探讨西方法哲学观点的著作有《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修订版)》两卷本(与谷春德教授合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1987年出版),《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纵向的学派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横向的课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1989年出版);探讨中国法哲学观点的著作有《现论法学原理》(与公丕祥教授合编,安徽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中国和西方法律思想比较研究》(收入《架起法系之间的桥梁》,苏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我第一次有勇气公开发表自己关于法哲学整体性看法的论文是《法哲学体系论纲》(载《中外法学》 1992年第4期)。此外,还发表了一批其他相关的学术论文。本书的另一位主编即西南政法大学的文正邦教授,对于法哲学的探讨是颇受学界瞩目的。据我所悉,自改革开放以来,他在报纸杂志上撰写的、直接阐发法哲学的论文不下数十篇。在他编著的书和主编的《外国法学研究》期刊上,也广泛地涉及法哲学问题。我从他那里受益匪浅。再者,读者从《法哲学论》的作者名单中可以知道,我先后带培的博士研究生们对该书的贡献也很值得称道。本着师生互学、教学相长的精神,我与他们彼此之间就法哲学的基本原理进行了多年的锲而不舍和反复的切磋,其中所形成的部分见解亦凝集于书中。这使我感到十分欣慰。

从《法哲学论》写作提纲的拟定到清样的校对,王振东副教授都耗费了许多精力。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熊成乾编审、张玉梅副编审,不仅在编书技术上给予我们精心和周到的帮助,而且又同我们一起就书中某些理论表述进行了有益的、启发性的商讨。我们向他们表示深切的谢意。

虽然《法哲学论》的付梓使我们受到一定的鼓励,但我们绝不把它当作什么重要的成就,更不敢妄称其中构筑了什么法哲学的理论体系,顶多只能说是我们在探索法哲学奥秘过程中的一个初步的记录。我们深知自己才疏学浅,法哲学研究的征途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有鉴于此,我们坦率地承认,书中的不成熟之处、欠当之处乃至错误之处,很可能比比皆是。我们恳切地希望学界同仁和广大读者无保留地提出批评。

吕世伦

1999年 2月于中国人民大学

引 言

马克思曾经指出,理论只要彻底,就能掌握群众。而所谓彻底,就是触及事物的根本。恩格斯也说过,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一个民族如果缺少理论思维(即哲理思维),既不可能站在时代的前列,也不可能跃居文明的顶峰。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坚持法学理论的彻底性和科学性,有助于培养和提升法律工作者的理论思维。因为法哲学是关于法学世界观及其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是人类关于法的理论思维的结晶。它赋予我们以深邃的目光和高瞻远瞩的视野去探究法的根蒂和普遍性,体悟和追寻其中所蕴含的时代精神。开展法哲学研究,还可以使我们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经验得以用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的科学体系武装起来,为法律工作者学习、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铺路搭桥,开辟广阔天地,避免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错误,有效地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工作能力。显然,这些对于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深化、发展和走向现代化,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许多复杂的法理问题,若深入探究下去往往就是哲学问题;法律实践的指导原则和所遇到的疑难问题,归根到底也涉及到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各个部门法学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突破和创新,亦都有赖于相关的法哲学方法和理论之功力。因此,为了开创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新局面,跃上新台阶,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被提到了突出的地位。特别是值此世纪之交和即将跨入21世纪之际,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地发展和全面进步,更需要强化和高扬法学的科学理性力量和功能,以正确规划和顺利实施我国法制发展战略,总结和吸取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宝贵经验和智慧,实现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和法学而努力,这些都离不开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

然而,法哲学的内容和体系博大精深,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所涉及的问题和领域不仅极其深广,而且是异常复杂的。既不能图朝夕之功,求立竿见影之效,也不能企望有坦途和捷径,更不会有既定的方式和固定的模式以供达到绝对真理的体系。它乃是一个不断地学习、借鉴、探索、创造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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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林学 基础研究 现状 发展

近年来,我国科技不断发展,林业领域的科研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具体体现在:研究的范围逐渐扩大、研究人员的数量逐渐增多、研究条件逐渐优越。我国的林业科技事业,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研究和培养体系,并取得到了比较显著的成效。我国不但在自主研究中获得了一些骄人的成绩,而且引进外来技术加以借鉴,使我国逐渐追赶上了国际先进的林业技术。林业科学技术研究的进步,为我国林业生产也提供了技术支持,提高了我国林业生产率、增加了林业生产量,为我国林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财富。

但是,比起国际高水平的林业科学技术,我们还落后很多。我国林业的研究方面基础力量单薄、科学研究的经验尚浅、研究环境比较艰苦,而且,我们的研究大多是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的跟踪性质的研究,自主性的研究成果少之甚少,加上科技研究人员队伍青黄不接。

1.我国林学基础研究现状及其特点

近几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的林学基础研究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突出体现在以下几点:一、研究人员的队伍逐渐壮大起来;二、研究条件有所改善,支持研究的用费不断增多;三、学术论文的发表,不仅数量增多,而且还科技含量也大幅度提升。另外,我们在某些自主研究的方面突出了自身的特点,展现了我们独有的长处。如橡胶成胶机制研究、木质素结构及其降解、木基复合材料的研制、木材形成的调控机制、林木抗逆机制,复合农林业、森林病虫害生物防治和荒漠化成因等。

2.世界林学基础研究的特点和前沿以及我国林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

国际上,对林学基础的研究,侧重于群体、个体、细胞、分子在水平方向上的相互作用和联系。在研究方法上,大多从整体出发,重于系统、综合的对林业基础理论进行分析研究。分子生物学、材料科学、空间和信息科学与林业科学的交叉成为推动学科发展的重要动力;森林生态与环境、集约育林已成为林业科学两个最重要的研究主题;多学科、多层次探讨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森林与环境关系、林木遗传规律与生物技术、森林资源管理及信息技术等,已成为林业科学的前沿和热点。

我国虽然幅员广阔,但是森林的覆盖量比较少。林业资源的缺少和对其的不合理的取用,限制了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导致了生态环境变差、林业产品量不能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求,以及不能应对不断增多的地质、自然灾害等多方面的弊端。因此,在将来,我们的林学基础研究要侧重于林业生态环境的发展,分析我国自身林业发展出现的问题,提出研究和探索的方案。让林业基础研究为我国林业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不断促进林业的发展和林业产量的提高。

3.未来我国林学基础研究需要加强的几个方面

新时期工作方针既坚持了科学基金工作的理念和原则,又提出了新时期的工作定位和目标,对于进一步明确科学基金工作思路,推动科学基金的更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新时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战略定位和我国林学基础研究现状和特点,结合国际发展趋势和前沿,未来我国林学基础研究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3.1树木生长发育的基础生物学研究

我国林学基础研究水平,相对于国际高水平而言,是比较落后的。关于树木生长发育的基础研究,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还很短。目前,国家加强了对林业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基础学的研究方面。因此,我们要把握时机,根据我国树木生长发育的特点,自主的进行树木基础生物学的研究,紧随国际领先的技术水平,并努力获得属于我们自己的研究成果。本领域的重点科学问题有:解读杨树基因组序列的生物学功能和意义,在分子水平上探讨树木重要形状或生物学特性形成和调控机制,如树木休眠机制、树木的阶段发育和衰老、树木开花机制、树木生殖(有性和无性生殖)生物学、木材形成机制、林木抗逆生物学机制、林木优异基因资源挖掘、林木高密度遗传图谱的绘制等。

3.2森林植被恢复、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研究

“森林植被恢复、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研究”旨在解决退耕还林和天然林恢复和保护等林业重大工程中重要的基础问题。本领域重要的科学问题有:稳定森林群落的结构特征;森林群落演替规律及调控;以水或,和光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森林稳定群落重建机制;多样性与森林群落的稳定性;群落结构与森林可持续经营;退化森林群落的恢复与重建模式等。

3.3森林生产力形成与调控机制的研究

我国的人造林数量在世界上排在第一位,但是天然林的覆盖量却很少,并且存在着很多问题。包括:粗放的经济模式、林业的生产效率低、树木的种类少、结构简单、低产量的树林所占的比重高等等问题。在未来的工作中,要注重一些主要高产树种的生物学基础的研究;运用科学的经营手段提高人工种植林的产量;遵循自然林和人造林各自的生长规律;进行森林生长的模拟技术和病虫害防治技术的研究。

3.4森林生物灾害预防与可持续控制的基础研究。

病、虫、鼠害是阻碍树林发育和生长的罪魁祸首,它们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自然环境、减少了我国的林木资源,甚至还危及到人们生态环境的安全。成为了威胁林业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严重问题。这些年,世界经济迅猛发展,人们违背自然发展规律,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导致气候的变化;物种的不科学引进,导致生物链的破坏。森林生物灾害频繁问题越来越突出。所以,在今后的生物基础研究中,防止森林的生物灾害技术的提高是十分必要的。以森林的自然生长规律和森林生物链为研究对象,用联系、发展、综合的科学方法,提高森自身的调控能力,并不断研究合理科学的方法,从根本上防控森林的生物灾害。

3.5林术重要性状形成的遗传学机制、多世代遗传改良理论和育种方法创新

我国的林木遗传育种工作经过老一辈科学家的不懈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通过人工杂交和选育,培养出了一大批速生、抗逆的人工林无性系,特别在杨树三倍体育种方面,走在世界前列;落叶松、马尾松和桉树杂交优势获得利用;主要树种的地理变异模式、多世代遗传改良、分子辅助育种及早期测定技术获得快速发展。树木性状改良已由单一性状向抗逆、抗病虫和材性改良多性状改良发展。然而,由于过去比较重视育种实践,而林木遗传理论和育种原理的研究相对滞后,对重要形状形成的遗传学机制缺乏认识,遗传改良理论和育种策略往往套用一年生作物的,大大制约了林木育种进程,成为林木遗传改良发展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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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教学;实训

[中图分类号]D99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438(2015)06-0109-04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概述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是法学的重要分支。目前,我国各大法学院校都普遍将国际经济法作为法学专业领域课程中的必修课来开设。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类别,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国际经济法是一门交叉或综合学科

它的研究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经济法等相邻学科,既涉及国际法、又涉及国内法。它的学科体系包括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货币金融法学、国际税收法学、国际海商法学、国际经济组织法学等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而且,国际经济法包含多种法律规范,包括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规范、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具有典型的涉外性

国际经济法以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为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还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因此,国际经济法无论是其主体、调整对象还是法律渊源等都具有典型的涉外性。

(三)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应用学科

因为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学习必须把法律和经济密切结合起来,立足于本国的实际和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学好国际经济法须以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贸易基本实务操作为前提。以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为例,要学习这部分知识就必须学习国际贸易实务,包括合同的洽商和订立、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国际货款的收付等。只有熟悉这些实务环节,才能更好地从法律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基于以上特点、较之于其他部门法的授课,我们若想在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上获得良好效果就必须对教师、高校教学管理者和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第一,要求国际经济法的授课老师必须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不仅熟悉我国的国内法,还要对国际经贸等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有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熟悉国际经贸实务;有广阔的国际视野、对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有敏锐的洞察力;具备良好的外语能力。第二,在高校课程设置方面,基于国际经济法综合性和交叉性的特点,要求高校要有针对性地、科学合理地安排授课课时以及开课时间。第三,在学生方面,学好这门课除了要求学生具备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外,还要先学好国内法,在积累一定国内法基础知识的同时还要具备较好的外语基础。

二、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教学的不足和困境

目前中国高校不少专业普遍处于就业率低、专业对口率低、就业质量不高的生存窘境。要解决这种就业结构性矛盾,今后国家将以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突破口,对教育结构实施战略性调整。和本科院校相比,我国的高职院校长期以来一直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己任。高职院校的法学类人才的培养也应服务于这一目标。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核心目标应在于培养学生较高的处理国际经济纠纷的素质,重点关注提高学生的国际经济法学理论水平和解决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的实践能力;在理论教学的同时更注重加强职业技能的训练,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经济交往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作为教育部指定的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高职院校开设这一课程对于完善法学专业学生的学科知识体系、提高学生国际法学的职业能力以及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高职院校在国际经济法授课方面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授课普遍采用讲授式、以理论教学为主、方法单一。俗称的“填鸭式”教学较为常见。即便现在很多高校已经逐步完善和更新了教学设备、教师也逐渐将电教引入课堂,但是单纯通过PPT等教学工具的推广和使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第二,学生课堂参与度低。相较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国内部门法,学生对国际经济法课程的重视度不够,缺乏正确认识。特别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案例较复杂、能引入课堂讲解的案例较少,很多知识点离日常生活较远、难度较大,因此学生学习普遍缺乏兴趣和主动性。第三,由于老师的单向讲授和学生的被动接受的教学模式长期存在,课堂气氛普遍比较沉闷,缺乏师生的互动,教学效果不理想。一方面老师在课堂上讲授知识且完全占据了课堂的主导地位,很多老师往往是讲满整堂课时间,很辛苦。而另一方面学生又很消极地去接受知识,没有能主动思考、积极参与到整个教学过程中。这最终导致学生通常应付完考试就把所学知识忘记了,理论知识非但没有真正掌握,实践和操作能力的提高更无从谈起。结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下称我院)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实践经验,导致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缺乏合适的教材。目前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的授课基本都是使用本科教材。这些教材由于针对的教学对象是本科法学专业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高职院校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更偏重理论知识,案例和实务操作等内容在教材中则较少。二是缺乏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现在高校的国际经济法授课老师大多是来自国内外高校的国际法学专业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而且绝大多数是从大学毕业后就直接进入高校从事教学工作。“学校到学校”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导致教师队伍普遍缺乏实务经验,教师对国际经贸实务操作缺乏了解。而且,在长期的教学工作中很多教师缺乏求“新”和求“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能及时更新知识体系和改变教学方法无法很好地因材施教。三是学生的综合素质不高。由于近年来我国高校不断扩招,录取到高职院校的学生分数普遍不高,和本科院校相比,高职院校学生的学习能力、学习基础和学习自觉性均较差。这也给国际经济法这门专业程度较高、难度较大的课程教学带来了不小的难度。四是课程设置不合理。高职院校在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时,偶有出现开设时间过早的问题。有些高校会在低年级学生还没学过国内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这给老师的讲授带来很大的困难。此外,专门的法学类高职院校中专业设置较细,但在针对不同的专业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时往往缺乏对教学对象、人才培养目标、课时设置和授课模式等进行深入比较研究,未能有针对性地、有区别地进行课程设置。普遍存在不同法学专业在开设国际经济法课程时,课时相同、教学模式相同、教学重点也相同等问题。

三、在创新和求“变”中走出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困境

要解决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教学实践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和困惑,我们关键是要做到真正的“因材施教”,在努力创新和求“变”中寻求发展和突破。

(一)了解学生,根据教学对象来确定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

在专门的法学高职院校,专业都划分的很细。以我院为例,我们就设置有贸易法律、涉外法律、东盟法律、律师助理等法律实务专业。这些专业都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必修课程。此外,司法警察专业、刑事执行等法律类专业,为了完善法学知识体系和实现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的目标,也有必要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必修或选修课程。但是针对不同的专业,由于教学目标和对象不同,我们必须在课时数的安排上加以区分。例如:贸易法律专业由于具有较强涉外性,因此需将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为必修课,一般都开设80个以上课时。而司法警察专业培养目标不同,国际经济法课程可开设为选修课、安排20或40个课时。而且司法警察专业不要求对国际经济法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再加之课时有限,我们还可以考虑以讲座等较灵活方式来进行讲授。而做到这些则需要我们高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对每个专业做细致深入的调研、收集教师意见、合理科学地制定教学计划。

(二)明确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

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国际经济法课程,改变学生认为国际经济法不重要、不实用等错误心态。通过设置教学重点、选用教学方法等途径将课程内容“化难为简”、贴近生活,真正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觉性。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不能仅仅依赖口头的表述,更要在教学内容上抓住国际经济法课程和我们日常生活的连接点,让学生感受到这门课程是和我们今后的就业密切相关的,是有用的而且是有趣的。以广西为例,我们既沿海又沿边,毗邻东南亚,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桥头堡、前沿阵地,我们的毕业生大多都会留在本地区就业。我们在备课时就应该有意识地把重点放在国际贸易法这一部分。尤其是广西和东盟国家海陆相通、拥有天然优良港口,因此要尤其突出国际商贸合同谈判签订、国际贸易支付、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运保险等章节的讲授。将理论实践紧密结合,通过有效的教学方法重点提升学生在这些领域的职业能力。此外,基于近些年中国对东南亚国家直接投资的增多,国际经济法课程中的国际投资法部分也可作为授课的重点。而国际金融法等内容,由于教学对象、教学目标和课时等方面的限制,我们可以相对缩短这部分的课时、采用更灵活的授课方法。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课程要和地区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和学生的就业方向紧密结合、和用人单位需求紧密结合。在教学中做到重点层次分明,不同章节教学方法区分有别,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门课程真正成为一门实用的学科。

(三)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

一方面,在高校领导层面首先要端正对国际经济法课程的认识和态度。在高职院校,不少教师和领导依然存有“国际经济法无用”的想法,这种态度会导致对这门学科教师队伍建设的忽视。另一方面,从教师本身而言,应该积极主动地在教学实践中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尤其是实务操作能力;避免工作惰性,通过进修、学术会议、律师实务等途径,及时更新学科知识、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另外,针对目前国际经济法教材实践性不足的问题,授课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避免照本宣科,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主动完善案例素材、及时总结教学经验、深入了解学生需求、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四、引入案例实训教学方法,提高国际经济法教学质量

以我院为例,目前我院各系都已基本建立实训室,很多学科的实训教学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法律类专业方面就专门开设有律师执业技能实训课程、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综合实训课程和司法警察警务训练课程。其中学院专门为律师专业技能实训课程设置了108个课时。这门课主要针对高职律师助理专业的学生。整个授课过程包含学生模拟操作环节、评价与总结环节以及“诊所式”实训环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主要采用要领归纳法、课堂演示法和实战观摩法。模拟操作环节包括书面设计、单项模拟、综合模拟等内容,由教师选定案例资料,学生按律师办案要求设计、制作各类法律文件,并分别扮演各类角色,直接进行案件办理的模拟操作。目的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具备律师的基本职业能力和律师的实际操作能力,为学生未来从事律师职业打下实战基础。经过多年的实践,该实训课已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也深受学生的喜爱。相对而言,国际经济法课程和其他课程颇多相通之处,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因此,在传统讲授教学方法的基础上,我们也可以将实训教学方法借鉴到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但是,在备课时我们也应注意到这门课的特点,切勿照本宣科。首先,专门针对国际经济法开设一门单独的实训课程并不现实。毕竟受到高职院校三年学制、教学层次较低等方面因素的限制,我们只能将实训环节融入到课程教学过程中。其次,国际经济法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学科构成较为复杂。其中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又相对独立。因此,它很难像刑法、诉讼法等学科,通过一两个案件的实训教学就能把课程所学的大部分内容串联起来对学生进行学科综合的职业能力培训。再次,国际经济法中的部分内容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但有些理论方面的内容也较为高深、操作性较弱,如国际金融法。因此,针对高职院校的学生,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经济法内容都适合作为实训教学的素材。而且相较于国内法,国际经济法适用于实训教学的案例素材也较少。因此要对这门课开展实训,需要教师对教学形式、教学内容、课程安排等方面做更深入的研究和计划。总而言之,为了更好地在高职院校开展国际经济法的实训教学,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实训依旧离不开案例教学。传统教学中,我们主要是依靠老师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穿插讲解案例,或者通过布置课堂练习和课后作业来让学生复习、巩固所学知识。虽然这些教学方法的效果有限,但这些传统方法依旧是我们国际经济法实训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为弥补传统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如学生参与度低等情况),我们可以考虑在课堂授课过程中引入情景教学、分组讨论教学等形式(尤其是针对部分实践性较强的章节)。以国际贸易法部分为例,我们可以选择合适的案例将国际贸易法涉及的主要环节(贸易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内容、合同履行、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贸易争议解决等)都串联起来,专门设置几个课时来开展实训。在实训前先给学生设置情境,分配角色和任务,提前预习和准备。在实训过程中,让学生主导整个实训环节。教师通过提问、评论或点评等方式来引导学生突出重点和回归重点。最后,要真正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除了改变教学方法、引入实训教学法之外,我们还要将实训教学环节学生的表现、参与度实实在在反映和落实到学生的学科成绩中。通常情况下,学生的学科成绩是由平时成绩和考试卷面成绩两部分构成。如果开设实训环节,建议高职院校应当把实训环节的成绩纳入为学科成绩评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考虑将实训成绩和平时成绩、考试卷面成绩独立设置,三部分成绩共同构成学生的学科最终成绩。而且,要将实训环节的成绩评定和培养目标、要求等结合起来,成绩评定标准要客观、规范。这就需要我们在深入研究、设计实训教学环节的同时,还要谨慎制定和落实科学、客观的成绩评定标准。只有将两者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实训环节的作用,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刘冰.实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探索与应用———以国际法学科教学为视角[J].海峡法学,2014(3):110-115.

[2]王腊梅.国际经济法教学模式重构和拓展———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自主探究式教学模式[J].法制与社会,2014(9月下):226-226.

[3]王腊梅,李旭鹏,张真真.多元法律文化下国际经济法教学刍议[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5(1):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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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现状

近年来,国内各高校积极推进研究生培养国际化的进程。清华大学先后与17个国家和地区的60余所大学签订了互派交换生协议,每年有近300名研究生出国进行交换学习,通过与国际知名大学互通有无,拓展研究生视野。[2]更多的国内大学采用与国外高校互派学生进行联合培养,资助学生参加国际会议,邀请国外知名专家教授来校讲学等方式,使研究生们获得海外学习和接触国外教育的机会。

与此同时,为使更多的研究生接受到国际化教育,越来越多的高校开设国际化培养课程,通过引入英文原版教材和开设双语教学等形式,使研究生在国内也能接受国际化的先进教育。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通过推进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全英文培养项目,努力实现“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研究生教育”。[3]目前,我院目前也开设12门国际化培养课程,要求学术性研究生在读期间需修满10学分的国际化培养课程,对研究生的国际化培养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尚未形成有普遍适用性的完整的培养模式体系。

国内高校在研究生国际化培养方面已经做了不少尝试,无论是国际化的制度落实还是科学知识的传授,都要反映到具体的教学活动中来。研究生教学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基础和根本,国际化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国内外研究生教学的比较

(一)教育理念方面

长期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在统一的模式下培养学生,学生普遍理论知识较扎实,应试能力强,而在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方面却相对薄弱。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普遍缺乏超越导师、挑战学术权威的勇气,不太愿意表达自己的想法,习惯被动性的学习。而国外一流大学,他们的教育理念则更加注重批判性思维的培养,注重培养学生独立、不迷信权威的思维习惯。[4]

(二)教学模式方面

我国的研究生课程大部分依然沿袭本科生时期的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的注入式教学,教师组织引导下的启发式教学和引导式教学甚少。国外先进的研究生课堂教学多采用引导式,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独立思考。

(三)课程体系方面

我国的课程设置一般以培养方案来定,培养方案的长期不变容易导致课程设置的落后。国外一流高校的课程设置相对灵活,课程大纲由任课教师自己设定,具体到每次授课的时间、地点、内容、作业、考核标准等。国外研究生答疑课时较多,而课时数和教师课堂上课时间明显少于国内,这使学生有足够的时间自主学习思考和做项目研究。[5]

(四)教学内容组织方面

国外的研究生教学内容注重实例与知识的结合,教学内容包含大量的原始文献和经典学术论文,也设有一些参考书,但教学的重点在经典学术论文、重要文献的研讨上。而在国内教学中,主要以教材为教学内容,偏重理论知识,缺少丰富的应用实例。教材出版的滞后性也决定了我们的教学不能及时更新学术前沿知识和体现教师自己的学术成果,跟不上社会和科技的发展。

三、用“四化”推进研究生教学国际化

随着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借鉴国外先进教学经验,进行教学主体、课程体系、教学模式、考核方式四个方面的国际化改革,即“四化”,是实现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的重要举措。

(一)教学主体的国际化

教学主体包括教师和学生,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占主导地位。增强任课教师的国外留学背景,积极鼓励教师出国学习深造,增加邀请海外学者、专家进行访问和讲学的比例,通过教师的“走出去”和“引进来”,提高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能使我们的教育理念、课程体系和教学向着国际化方向发展。

研究生作为学习的主体,要提高自身国际化水平来增强未来就业和发展的竞争力,就必须改变多年养成的灌输式学习的方法和思维,增强国际意识。同时,可以考虑设立专项经费,支持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研究,国际竞赛,组织学生参观学习国外先进的实验室和科研团队,鼓励学生与国外同领域研究生定期互访交流等。

(二)课程体系的国际化

国际化的培养目标要求课程内容的设置要做到培养学生的国际交流能力和专业素质并重,专业术语和课程知识的学习相结合。在课程设置上可借鉴国外一流高校的培养方案,引进和使用国外的原版经典教材或著作。研究生的教材编写和本科有所不同,在教学内容中应加重前沿性知识比重,使其能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研成果,学校应设立机制,鼓励教师自己编写教材,结合当前学科研究的热点,并加入自己的科研成果,做到与时俱进。

在课程教学上,应大力提倡英语授课,积极开设双语教学,强化学生英语能力的学习,改变以往研究生课程只关心专业知识学习的情况。要求学生在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的同时,训练学生的外语使用能力,提高学生的英语交流和写作水平。

实验是专业课程教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研究生课程实验投入较少,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可以借鉴国际知名大学的虚拟实验资源,引导学生使用网络实验平台。此外,还可以根据国外高校提供的实验指导书,结合现有的实验室设备,将实验环节国际化。

近年来,国外先进的研究生教育从原来的只注重研究能力的培养,转变为开始关注研究生教育与社会的关系,加强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我校通过在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基地,使研究生在理论基础、科研能力和工程实践素养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实现了学校和企业的优势互补,提高了研究生培养质量与大学服务社会的能力。

(三)教学模式国际化

研究生课堂教学的重点应该放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上,而不是单纯知识的传承。教学过程要提高学生的参与性,如研讨教学、实验教学、互动教学、案例教学等,解放学生的思维,这样 才能有所创新。

信息网络时代,网站交流也是推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的法宝。国际上一些名校如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等,其网络教学都非常发达。其教材内容资料等全都免费开放,学习者通过互联网直接选择某教师执教的课程学习,并在网上与之交流和讨论。国内学校也应建设相应的学习交流网站,让教师和学生有更多的交流和讨论平台,提供更多的相关专业的学习参考资料和国际最新资讯给学生。

(四)考核方式的国际化

国际化培养课程应着重考查研究生的创新、实践与国际化交流能力的培养,应采用多元考核标准。首先应加入英语对话写作和专业词汇的考核,考查学生的国际交流能力。其次,应加大实验成绩的比重,注重考核动手实践能力的发展;同时,把课前预习、课堂练习、平时作业、综合设计的报告以及学生在课堂讨论的表现等纳入到考核体系中,全面考核学生的自学能力、创新性思维和专业素质,最终评定成绩体现学生的综合能力。学生也应给教师上课做出评价,并能做到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教师,这样才能促进教学相长。   [本文由WWw. dYlw.NE t提供,第 一论 文网专业写作职称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

四、结语

在教学国际化的进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课程设置是根本,教学模式要更新,考核方法需多元化。目前的研究生国际化培养课程无论在实施的深度或广度,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要继续深入学习国外的先进教学理念和方法,逐步建设具有国际化视野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形成研究生课程教学国际化体系,致力于培养理论和实践并重、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新型研究生人才。

[ 参 考 文 献 ]

[1] 高芬.美国高校研究生教学中的“教”与“学”——以美国马萨诸塞大学阿默斯特分校教育学院为例[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1(3):73-77.

[2] 叶硕,屠中华.大力加强国际化教育提高研究生国际竞争能力[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0(4):22-25.

[3] 牛振东,刘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全英文培养建设方案[J].计算机教育,2012(5):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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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语言学 英音 美音 中国学生

中图分类号:H319 文献标识码:A

1语言的社会属性

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用来进行社会交往、思想交流的最重要的交际工具。社会语言学把语言看成是一种社会现象,主张把语言放到其得以产生和运用的人类社会的广大背景中去研究和考察。语言的变化和发展是语言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是语言作为交际工具这一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语言是社会现象,这是由于语言与社会相互依存。语言的社会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同一个民族的语言,具有不同的地方色彩,这只能从语言的社会性角度来解释,这就是为什么会出现英国英语和美国英语;第二,语言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语言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这就是为什么英国英语和美国英语会显现出不同之处。

2中国学生的语音现状

根据一项调查,中国学生在选择英语发音时倾向于选择美音(肖德法,1994)。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英语教材大多都采取英式标音,同时中国的英语教师也是以英式发音为主。这使得英式发音在中国学生的英语学习中先入为主,英语学习者和英语使用者已经形成了英国式的语言交流习惯。然而随着美语文化、科技、艺术和教育等信息的渗入,美式发音对传统的英式发音产生了冲击,受社会上美式发音大环境的影响,学生对美式发音又表现出强烈的认同感,总是在不经意地模仿美音,造成了当前中国学生英音、美音两不像,即英语发音英美混杂的局面,即在英式发音中又不自觉的发一些卷舌的美音,这并两音混杂的英语学习者,他们经常处于语言交际的尴尬地步,说的既不是纯正的英式英语也非纯正的美式英语,也经常因为被认为发音不标准而感到无奈和沮丧。这就造成了中国的学生在学初学英语口语的时候普遍的一个困惑,那就是到底怎样的口语才是标准的语音?

3从社会的角度看英音美音的分歧

美国英国人之间的交流基本上没有障碍,因为二者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毕竟都是同一种语言,而且将来也不会发展成两种语言。英国英语是由15世纪初英格兰的一种地方语言发展而来的,而美国英语是由17世纪初英国殖民者带至北美的英国英语演变成的。在一定意义上说,美语是在英语基础上分离出来的一个支系,或者如某些语言学家们所说的,美语是一支一直在美洲土地上的英语。虽然英语和美语两种语言的主体部分(语法、词汇、读音、拼写等)是相同的,美语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其独特的历史、文化、民族、地域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与英语有显著不同。

美国人大都有的一些个性特点:开朗大方、易于接近、喜交谈、不善隐瞒观点、穿着很随便、不拘小节、不安于现状、好动不好静、旅行、追求新奇与冒险等,因此,美音听上去给人一种比较随意、含糊、平易、比较亲切,美国英语外向、声音外露、张扬。然而英国人保守、谦虚、礼貌、矜持、孤傲、冷淡、缄默、情感不大外露、很少激动、不大同陌生人说话等性格特点,因此英国英语内向、声音内含、说话谨慎而显得绅士。

4对英语教师的建议

英语教育工作者要树立语音多元意识。英语教师授课时应该以一种发音进行,但教师必须具备两种英语语音变体的知识,能够帮助学生区分这两种变体,形成一种学生喜欢同时社会又认同的发音方式。教师要通过运用不同的语音教材、多媒体等资源为学生创造条件,使他们接受不同的社会文化熏陶、接触各种语音,从而培养他们的语音变异意识。在教学中,多选用一些真实材料,特别是涉及英美文化、风俗习惯的口语教材;在口语课堂上有意识地介绍和传授中西文化差异;引导学生收集有关国外文化的画报、杂志、图片等,让学生在这一过程中了解不同的文化和风俗。其实,语音本身并没有孰优孰劣之分,只是个人的选择问题。教师应该鼓励学生选择自己喜欢的文化,从而选择自己喜欢的口音。

5结束语

对于中国的英语学习者来说,掌握一门语言,最好要掌握这门语言的标准发音;除了基本的语音语调外,注意英美发音的区别,也应该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英语学习者们应该打下标准的语音基础,这对英语学习至关重要。一旦你接受了一种语音,那么就应该一直保持这种发音习惯,不要盲日地随从,要学会辨别、判断,科学地进行学习和训练。无论学好英式英语还是美式英语,只要能说得地道标准,就可以自信地发挥自己的语言天赋。

参考文献

[1] 侯维瑞.英国英语与美国英语[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2.

篇14

关键词:互动——探究;课程教学

收稿日期:2013-06-20

基金项目: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研究立项课题(编号:JYB2012051);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项目(编号:2011-GH-178);河南省教育厅教学改革项目——应用化学省级特色专业(编号:0001871-1);河南工业大学2012年高等教育研究重点项目。

作者简介:杨喜平(1972- ),女,河南工业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物理化学和结构化学的教学和研究;张玉军(1957- ),男,河南工业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表面化学与催化;苗永霞(1979- ),女,河南工业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工业催化剂。

物理化学课程是系统阐述化学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的专门课程,是物理学与化学最早相互渗透、交叉的一门边缘学科,是化学化工学院的主干课之一,同时也是材料、生物、粮油食品等学科的理论基础,被称为“化学的灵魂”。在学生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的形成过程中,物理化学课程具有其他课程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自然科学战略报告指出,凡是具有较好物理化学素养的大学本科毕业生,适应能力强,“后劲”足。但该课程公式繁多、理论性强,因而脱离实际的“满堂灌”的传统教学,使之成为学生们闻之色变的“老虎课”,况且该课程的课堂、实验、习题充满验证性,缺乏探索性,因此在教学中采用新的教学模式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一、互动——探究式教学的涵义及其实施方法

所谓互动式教学法是基于“互动”“建构”这些重要的思想,融合了主体性教育思想、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启发式教学等教学思想的一种教学方法。“互动”是对教学过程本质的认识,教学过程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的统一,这种统一的实质是交往、互动。师生互动型教学的过程,始终是一个教师为配合学生学习而不断引发的教学活动,学生又不断反馈以调控教学活动满足自身学习要求的过程。互动式教学模式包括很多种教学方法,如多媒体教学法、第二课堂教学法、情境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游戏式教学法、角色扮演教学法等等。本文是围绕在高校物理化学教学过程中,提出的一种新的互动——探究式教学法为中心展开的。

新的互动——探究式教学法是以知识形成和研究方法形成立意的一种课型。教学活动是师生认知、情感、意向及自我意识的互动交融过程。通过教学,让学生充分发挥主动性、能动性与创新性,使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能力。互动——探究式教学法必须具备的基本特点是:建构性、科学性、探究性、实践性、方法性。互动——探究式教学法必须使学生经历新知识的形成过程,获得亲身参与科学探究的体验;使学生经历新方法的形成过程,提高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经历合作与交流的过程,通过信息共享提高人际交往能力;使学生经历价值观的形成过程,增强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提供学法指导和自主学习资源,使学生亲身经历自主学习过程。互动——探究式教学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和谐统一,把科学探究能力的培养与物理化学的知识教学、情感教学紧密结合起来,使学生在互动、探究的学习过程中不断提高学习兴趣,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学会学习,学会创新。

互动——探究式教学模式可以概括为四个步骤:

(一)创设问题情景,引发认知兴趣——启动阶段

问题情景的设置,就是要促使学生在原有知识与必须掌握的新知识之间发生冲突,创设良好的问题情景,使课堂气氛活跃、师生关系和谐、学生求知欲旺盛。

(二)引导学生探索,自发交流提问——联动阶段

联动阶段是实施互动——探究式教学法的关键环节。在引导学生探索的过程中,教师可以铺设若干符合学生认知规律的子问题,放手让学生动脑思考、动口讨论,独立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教师答疑点拨,适时强化拓展——能动阶段

能动阶段的核心是通过教师当场答疑,将学生解决问题中失败的思路暴露出来,让学生从中领悟成功之路,看到思维的全过程,并启发学生联系讨论的内容,拓宽思路,做出适当的引申与拓展。

(四)展开变式探讨,自我体验归纳——创新阶段

知识只有在应用中、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才能显示出强大的力量,学生也只有在应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时,才能把知识学活,才能提出新的问题。因此,应精选例题与习题,遵循学生的认知心理规律,展开变式训练,通过一题多解、一题多变、多题一解等形式,让学生深刻地理解知识,并能灵活地运用所学知识解答新情景下的问题,真正体现“学中用,用中学”,使学生的创造能力在学习和应用科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不断发展、不断提高。

将互动——探究式教学法应用于物理化学的教学中,尤其是在热力学中效果非常好。因为热力学第一和第二定律部分,逻辑性强、系统性强,看不见摸不着,尤其是物理化学的处理方法,在这部分展现得淋漓尽致,如最重要的状态函数法等。在讲授这部分内容时多放些学时,采用互动——探究式教学法,与生活常识、科研实践及科技前沿、物理化学实验相结合,学生学习效果发生显著的变化;把物理化学中经典的实验——《燃烧热的测定》和其他验证性、演示型学生实验进行重新改编和设计,使基础规范性与设计性、研究探索性巧妙结合起来,上升到理解、应用、综合、研究的层次。

二、物理化学互动——探究式教学法及教学效果调查统计结果及分析

为了解和掌握物理化学互动——探究式教学法的教学效果,我们开展了一次教学效果问卷调查。

问卷涉及学生对任课教师的备课、课堂教学中运用该模式进行知识传授、课堂互动的具体环节等多个方面的评价,包含8道选择题和1道主观题。选择题分别为:1.任课教师的执教态度和备课情况。2.任课教师在课堂设计问题、引发认知冲突的效果。3.任课教师在自发交流提问、引导学生探索效果。4.任课教师布置的拓展作业能否引起学生的兴趣。5.任课教师在课堂、课后开展答疑点拨启况的看法。6.任课教师讲解例题及习题的多种解题方法的看法。7.本课程应用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是否与课程内容匹配。8.任课老师在物理化学教学采用的“互动——探究”模式的综合评价。主观题为“请你对任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采用互动——探究教学模式作出评价、建议及本人的学习收获”。选择题答案A、B、C、D按从好到差的顺序排列。

教研组随机抽取了73名学生参与调查,这些学生分别来自化学化工学院、粮油食品学院、材料学院和生物工程学院,涵盖了这几所学校开设物理化学课程的所有院系。学生的专业和人数分布见表1,统计结果见表2。

表1 物理化学探究——互动教学模式及教学效果问卷调查学生分布情况

表2 物理化学探究——互动教学模式及教学效果73份问卷调查结果统计表n(%)

说明:n为选该选项的问卷份数;%为选该选项的问卷份数占总份数的百分比。A、B、C、D是问卷中选择题的选项。

结果分析:

(一)统计结果显示,客观题除第3题外,90%以上的学生均选择A或B,表明学生对该教学模式比较认可,62%的学生对物理化学教学中采用的模式综合评价非常满意,38%的学生对物理化学教学中采用的“互动——探究”模式综合评价满意,总满意度达到百分之百。

(二)主观题的回答中,绝大多数学生也表明自己对课堂中采用互动——探究式教学法非常满意,认为互动——探究式教学法激发了大家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听课的效果,这说明互动——探究式教学法适合物理化学教学,并且受到了学生的欢迎。对于理论性强、理解难度大的物理化学课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显得尤为重要,采用合适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主动思考问题,可以帮助学生更为准确地把握知识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

(三)对自发交流提问的调查(第3题)显示,有85%的学生认为很好或较好,有15%的学生认为一般。这一方面表明学生对自发交流有很高的渴望度;另一方面也表明该教学模式确实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同时对任课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课教师需要更加精心地对互动——探究式教学法的各个环节进行。

(四)一题多解本身有助于学生梳理知识点,对知识的系统化有重要作用,同时可以对学生进行发散思维的训练,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探索欲和求知欲。从第6题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有近80%的学生对课题组成员授课过程中的一题多解很感兴趣,说明对习题和有选择的例题多角度、多方位分析是非常可行的。

三、结论

通过对物理化学互动——探究式教学法及教学效果的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表明该教学法在物理化学教学过程中得到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应用,并且在教学中受到绝大多数学生的认可,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能够有效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该教学模式能够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和谐统一起来,把科学探究能力的培养与物理化学知识的教学、情感教学紧密结合起来,使学生在互动探究的学习中,不断提高学习兴趣,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魏光,曾人杰,马兆海,等.重新认识物理化学课程的战略地位[J].高等理科教育,2001,(1).

[2]物理化学.自然科学学科发展战略调研报告编辑委员会[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

[3]刘知新.化学教学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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