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5:53:0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二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建设得到了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标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原来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事项;《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就工程建设中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要求。但这都属于宏观方面的规定,现实操作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还需要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来确定下来。
(二)建筑市场经济发展不规范。笔者认为,我国建筑业已经逐渐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但建筑市场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发展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个别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即使实行招投标,但招投标环节违法,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名招暗定”、“围标”、“串标”等情形若隐若现,甚至个别工程项目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压级压价,变相收取管理费和“吃地皮”等现象;二是不规范设计、施工问题突出。施工单位方面的问题: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非法挂靠、转包或非法分包,自然人施工能力不足;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降低成本导致工程质量堪忧,为牟取利润,不计后果压低成本;在竣工验收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掩盖工程质量缺陷;设计单位行为不规范:谁承揽工程谁设计,设计单位的设计优势及专业之间的互补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设计质量监督站对设计质量的监测得不到及时检测;三是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系统不完善,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督不到位。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施工现场监理行为不到位是造成质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现场监理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个别监理单位人员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存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由于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系统不完善,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督不到位,致使一些工程质量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措施
(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建设日趋完善,工程建设法制建设围绕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要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为建设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一些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还都属于宏观方面的规定,现实操作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还需要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来确定下来。只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才能形成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配套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建筑市场运行才能有法可依,建筑市场才能走上了由“粗”到“细”的健康发展道路。
(二)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建设工程环节多、专业性强、辐射面广,市场又存在行业积习、诚信缺失等诸多问题,监管难度大是现实问题。但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必须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笔者认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强化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完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全面实施公示制度,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搞“阴阳合同”;二是严格法定程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严格监理资质管理,保持建设监理市场良好秩序,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三是深入开展建筑领域各类专项治理活动。强化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推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四是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对以劳务分包、施工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变相转包分包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降低成本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为牟取利润,不计后果压低成本,在竣工验收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掩盖工程质量缺陷都要承担责任,并要采取罚款、调低建设资质、吊销资质等多种惩罚手段予以规制。
关键词:构建;建筑;监督管理体系;意义;障碍
中图分类号:TS95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一直以来,安全问题不仅是建设工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同时还是影响建筑使用寿命的罪魁祸首。并且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整体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因此建设工程单位必须要加强对构建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视,并制定完善的构建措施,才能将监督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到实际应用中,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目的和意义。但是,构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项目,所以必须要详细的了解构建将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障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才能为建设工程的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基础。
一、构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意义
安全生产是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近年来,由于建设工程的发展速度逐渐加快,且影响建筑质量安全的因素非常多,所以造成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而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是针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立的管理体系,所以对提高建设工程的施工水平和施工效率起到了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1]。此外,由于监督安全管理体系是建立在科学、严谨、规范的基础上的,同时还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建设工程的施工秩序。所以说构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对我国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还对提高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构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障碍
(一)、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等局限性,且相关法律条款比较抽象,所以操作性相对较弱。并且大多数法律法规的时间过久,因此许多条款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建设工程的施工要求,从而导致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处于“名存实亡”的现状[2]。但是由于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因此一旦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现不完善,就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另外现行的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且《建筑法》中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内容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严重,不仅影响工程进度还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损失。
(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普及,部分偏远地区和城市还没有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从而导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没有完全落实到实际应用中。并且大多数建筑单位对建筑安全技术的法规和标准缺乏正确的认识和重视,从而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无法正常的执行。且很多地方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掌握的实权过小,所以,很难发挥监督职能。并且由于缺乏完善的人才引进措施和专业的人才培训机制,导致监督安全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质量低下的现象。且没有专业的安全监测设备,致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现状,从而严重制约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
(三)、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落后
先进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是构建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前提,因为科学的建筑监督安全管理方式,可以为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提供实践基础,因此落后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严重阻碍了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并且造成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落后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监测设备落后、监督管理技术落后、监督实践能力和执行能力薄弱等原因造成的。并且由于监督管理的理论不健全,以及资金不到位导致监督管理人员缺乏创新意识,且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弱,依然沿用传统保守的管理理念,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无法适应现代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3]。
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对策
(一)、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须要融入标准化、体系化的法律法规框架,才能更好地适应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要求。要想构建健全的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就必须要将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重中之重,才能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必须要将监督管理体系与行政管理独立开来,才能避免行政管理过多的进行干预,同时,还要与时俱进的对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更新,并在原基础上进行完善和创新,才能有效地靖江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到建筑监督安全管理体系中,才能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奠定基础。
(二)、强化建筑单位(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建筑单位(企业)是安全工作的主体,因此只有加强建筑单位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从而为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创造条件。所以要想强化建筑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制,就必须要合理的分配安全监督任务,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督责任,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建筑管理的实际价值。并且监督管理机制是构成检制度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要加强对监督管理重视,并积极的发挥监督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价值,才能扩大监督管理机制的影响力,从而使得监督管理深入人心[4]。
(三)、优化监督管理队伍素质,提高监督管理力度
监督管理制度是监督管理人员制定的,监督管理措施也是监督管理人员实施的,因此必须要保障监督管理队伍的质量,才能提高监督管理决策的准确性。所以必须要将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分层管理,并加强管理人员正确的认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此外还要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从而有效地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精神面貌和专业素养。同时还要建立考核机制,便于更好地帮助管理人员正确的认识自身的不足之处,从而养成自我学习、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能力。最后还要建立严格的人才选拔招聘程序,并扩大人才引进渠道和选拔门槛,才能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
结语: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并且由于建筑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所以必须要强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才能促进社会和谐,才能有效地减少建筑安全隐患,从而为我国建筑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总的来说,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必须要正视目前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才能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系的开拓全新的发展空间,才能为促进我国建筑行业走的更高、更远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何宏伟,姚清,杨修明,张廷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体系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15期
[2]郑琳.建筑施工管理安全问题分析及管理措施[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年06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 监督管理 存在问题 对策
一、招投标监督与管理的对象及职责
招投标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专业招投标监督的机构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使参与到我国建设市场中的主体遵守招投标“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交易竞争,从而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关,是指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设立的隶属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办事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关主要有两方面职责:一是对招投标程序的监督,具体包括对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定标底,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等;二是对交易各方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取消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
二、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利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自我建设工程领域推行招投标制度以来,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招投标的内容和形式逐渐丰富,招投标流程的透明程度不断加大,但仍有部分人利用陪标、串标、围标等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有的投标人通过拉关系、行贿、给回扣等手段拉拢招标管理人员,影响评标和招标结果,达到中标的目的;有的投标企业通过串通一定数量的投标单位来控制综合标底,或者以介绍多家投标单位“陪标”的方式增加中标概率;有的招标单位与投标人串通勾结,随意篡改投标规则,乱加条件,将工程招标进行一定限制,排挤部分有实力中标的企业,进行“虚假招标”;还有一些招标人在招标前就己内定施工队伍,为了掩人耳目和逃避法律制裁,大搞形式主义,甚至为达到使内定单位中标的目的暗中泄露标底。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倒手转包和非法挂靠问题时有发生
有的企业中标后,将所承包的工程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还有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施工队利用挂靠单位的资质通过资格预审进行投标,在中标以后承担施工任务。这种倒手转包和非法挂靠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三)专家评标机制存在缺陷
评标过程是决定招投标结果的重要环节,评标专家的水平决定了评标过程的公正性。目前全国各地市在土建、绿化、园林、消防等专业领域的评标专家仍非常稀缺,并且评标定标过程缺乏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的操作方式,评标过程随意性较强,很少用定量的方式,缺乏客观公正的操作细则。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都非常高,评标专家供给不足,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评标专家很容易发生不公正的腐败行为,极大地影响了评标定标工作的顺利开展,给评标的公平公正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四)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违法违规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而导致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目前大部分省市采取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投标、评标的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等措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这些处罚措施主要对事,很少直接针对具体的责任人,而且在现实中取消投标、评标、中标资格等手段的运用并不普遍。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对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罚款的上限为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十,因此,即便是罚款这种处罚方式,责任人违法违规后所付出的代价与所获的巨大利益相比,显然成本太低。监督不力和处罚力度不足造成对资质挂靠、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放纵,未能使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
三、新形势下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招投标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针对我国目前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相对零散、权责不明、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要通过修订法律条文、颁布具体实施细则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完善约束招投标人行为的条文,加强对招标人行为的监督,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招投标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和标准,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强化招投标监督机制的运行
招投标过程涉及到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诸多环节,强化招投标监督机制的运行要从严把投标资格审查关入手,对投标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技术等级进行严格把关,建立投标单位诚信档案,对投标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禁止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参与投标。其次要保证招标信息的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招投标档案进行电子化加密管理,为投标人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另外,评标结果要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并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关键词:彬县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对策;完善
Abstract: Towns and villages in engineering in the building of a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has an important position and role, but with the increasing amount of towns and villages in the towns and villages in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safety issue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significant quality and safety incidents overall upward trend,the level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in the towns and villages in engineering and services should be further improved, the safety of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can not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Therefore, Binxian example, perfect Binxian villag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Key words: Binxian villag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perfect
中图分类号:TU984.11+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1-0020-02
1.完善村镇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法律是行政机关的生命线,无法律就无行政。法律手段是依法治县、行政执法的工具。行政机关必须以法律为武器,根据法律手段的规律、程序和特点实施行政管理。其内容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自主性法规等。健全法律法规建设,是做好村镇建设工程管理的治本之策。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建议尽快修订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制,依法加强监管,明确责任,推动工作。
2.明确村镇建设监管职责和责任
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与限额以上工程的不同之处是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建设监管责任不明确,形成管理上的空白县域,明确监管责任显得十分迫切。建议村镇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责任清晰,权责统一。
村镇建设应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对管辖范围内的村镇建设工程实行分级负责,并规定村长为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杜绝村一级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情况。彬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充分利用自身的职能优势,加强镇(街)建设工程服务站队伍建设,对村镇建设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除了明确对村镇建设有直接责任的政府部门的职责之外,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设立临时性议事机构,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管理的组织领导。建议彬县政府成立村镇建设工程监管领导小组,组长可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可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成员应包括县建设部门、县国土部门、县规划部门、县安监部门、县综合执法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负责村镇建设工程监管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可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编印工作简报、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彬县村镇建设的最新动态,对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保证村镇建设管理有条不紊、和谐有序地进行。
3.加大村镇建设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力度
思想教育手段是依靠宣传、说服、沟通、精神鼓励等,激励人们的积极性,使行政人员和管理对象自觉自愿地从事政府所鼓励的工作或活动,实现行政目标的方法。通过对人们进行确定的、有目的的、有系统的政治思想教育、心理诱导和行为激励,引导被管理者自觉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努力。因此,建议彬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村镇建设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切实加强对农村群众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其他地县先进经验等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减少村镇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宣传方面,建议彬县政府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利用镇(街)建设工程服务站到各镇(街)和村举办村镇建设讲座、派发建设法律法规、村镇建设小册子和安全知识读本等途径,加强对村镇建房知识的宣传;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可利用宣传栏对村镇建房知识进行宣传。此外,可通过公开评选先进建设模范镇(村),并广泛宣传镇(村)的先进事迹,在全县树立典范,让村镇建设学有榜样,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舆论氛围。
在培训方面,建议充分发挥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县就业训练中心和镇级培训基地的主体作用,以建筑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为内容,建立农村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培训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由数量型向素质型、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由体能型向技能型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和谐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建议不仅对村镇建设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还要对属地政府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农村工程建设服务、管理队伍的文化素质、专业技术素质,着力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工程建设服务、管理队伍。同时,加强镇(街)建设工程服务站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农村工程质量安全知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尽快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充实服务站管理队伍。此外,可定期对农村建设技术服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使其学习房建规划、工程地质、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问题排查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做到持证上岗。
4.提高对村镇建设工程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水平
彬县镇(街)建设工程服务站成立 4 年多来,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服务站本身是临时性机构,服务站的服务模式也还处于尝试和不断改进的阶段,其服务模式、工作职能、服务程序、服务行为、监管机制等方面还需要总结提高。村镇建设管理是今后的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建议在服务站几年工作探索的基础上,形成一套服务于村镇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村镇工程的建设行为,营造良好的村镇建设环境,保证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彬县“城乡一体化”建设。
5.加大村镇建设的保障投入力度
在政策实施的全过程中,经费和物资自始至终都是政策得以顺利实施不可缺少的资源。在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中,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加大保障投入力度:一是要不断加大市、县和镇(街)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由于农村始终比城市落后,收费性的有偿技术服务和市场化不利于开展村镇建设工程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因此,彬县政府将镇(街)建设工程服务站列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并配以一定数量的人员编制,加大对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和服务的资金投入。镇(街)建设工程服务站定位为公益性的服务管理机构,主动服务,及时服务,免费服务。二是各级政府应鼓励对经济发展较快、农民生活较宽裕村的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给予适当的投入。三是各级政府应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村镇的民营和集体企业,大力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村镇建设科学、健康、有序、稳定地开展,提高对村镇建设工程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水平。等等。
参考文献:
[1]张德.组织行为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一)涵义
英国特许建造学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这样定义的: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建设部2003年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涵义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无论国外或是国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计划、协调、控制和管理等。
(二)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 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从以上业务范围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能够代表建设单位统筹资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种拆零细分的专业服务(前期策划、造价控制、设计过程管理、招标、监理、审图)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为整”进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二、建设工程监理
(一)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二)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关键词】招投标 建设工程 管理制度 对策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实施带来了建筑市场的繁荣,节约了工程投资。但是国内的招投标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缺乏规范化运作,招投标管理亟须加强。
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其制度概述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含义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包含招标和投标两个方面,两者相互对应。一方面,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潜在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方的要求和意图提出合理的报价,选择合适日期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一个交易对象;另一方面,具有法律资格和投标能力的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条件和要求,经初步估算,填写投标书,提交报价,等待开标,最后由招标人决定是否中标的市场经济活动。
(二)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是特殊的市场经济交易方式,是市场资源的一种优化配置方式,其运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招投标过程中的一切活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进行。第二,在招标采购项目买卖过程中,买方市场需求大于卖方市场。当买方市场需求大于卖方市场时,卖方多家竞争,采购项目买方主导市场,从而有利于以招标方式择优选取采购项目,确定中标者。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单位存在的问题
1.规避招标。常见的规避招标方式有:第一,将本应该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由施工单位提前施工,造成既定事实,未来以罚代管。第二,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分拆成数个小的项目,分别报批。第三,将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从而使得附属工程规避招标。
2.虚假招标。虚假招标,即名为招标实则暗定,多发生在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中,在这种情况下,招标单位早已内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设计单位,但迫于招标的规定,搞招投标的形式走过场,通过内定标外陪标、暗中偏袒、评标时暗做手脚、低价中标后续再变更合同等方式明招暗定,从而使得投标单位的中标在形式上合理合法。
3.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一种规范、合理、公平、科学的竞争方式,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形式发出公告,邀请投标人参与投标。在公开招标方式下,扩大了招标人对投标人的选择范围,给予招标人充分的选择权,有利于招标人选择信誉好、报价合理的承包商。邀请招标,也可称为有限性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组织投标。邀请投标,限定了投标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招投标市场竞争的作用。招标企业将公开招标项目变为邀请招标项目,从而可以控制招标结果。
(二)投标单位存在的问题
1.假借资质。为了承揽工程项目,一些不具备投标资质或达不到投标要求的施工单位,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如果中标会支付出借单位高额回报。一旦借用资质的施工单位投标成功,必然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引发重大问题。
2.围标、串标、陪标。围标,即一个投标者借用多个单位的牌子投标,表面上看,多个单位同时参加投标,实际上一个投标者进行操纵,不管哪个单位中标,最终都落入他的手中,从而失去了招投标的意义。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一家投标,多家陪标,事后再分配利益。陪标,招标单位早已将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参与投标只是陪衬内定的中标单位。
三、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招标单位处于主导地位,而法律条款又留给招标单位弹性空间,异常激烈的招投标竞争中,任何微小的弹性空间都会影响招投标的结果。现行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的作用微小。例如,在对串标的认定时,标准笼统,给查处串标行为带来不小的困难。
(二)违规成本低
目前,我国工程项目承包利润偏高,因而为了承揽到更多的工程,施工企业不惜采用行贿、回扣等违法手段“攻关”。针对招投标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但是目前对对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很轻,多数情况下也只是罚款而已。
(三)市场主体利益至上
第一,从招标人方面来看,很多招标人不愿招标,即便招标,也会在招标中千方百计实现个人意图和想法,抵触监管,借招标之机进行寻租或腐败的行为;第二,从投标人方面来看,一些投标人缺乏诚信,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获得中标不择手段,采取不正当竞争,违法乱纪现象丛生;第三,招标机构唯利是图,不敢违背招标人的意图,甚至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违规操作。
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加快制定招投标相关法规。我国从80年代建立并实行招投标制度,已经出台不少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但招投标的立法依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快制定招投标的相关法规。招投标制度的推行,需要保持招投标规则的一致性,要能够与招投标市场保持一致。要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尽量减少上位法与地方法规的重复,以节省立法资源。增加对于审理招投标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减少法律法规中的相互矛盾。为了减少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矛盾,可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找到冲突的规范,解决以下问题:是否设定地方保护规定;资格审查的规定有无违反招投标法;有关标底的规定有无违反招投标法等。第三,以法律制裁替代行政监察,提高违规人的违法成本。目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往往采用行政监察处理违规行为。行政监察通常适用于国家机关或国企工作人员,不能涵盖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这样就失去了对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参与招投标活动人员的约束。因而,应该讲法律制裁引入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提高违规人的违法成本。
(二)完善招投标的监管机制
其一,通过建立统一的建设市场,将所有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纳入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同时,将分散于多个行政机关的招投标执法监督职能,归并于一个行政机关,推进招投标统一监管平台的建设。这是完善招投标监督体制的关键一步,是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建立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有力举措。其二,整合纪检、监察、审计等行政监管部门,在各自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可以联合执法,综合监督,加强招投标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保证招标的法律效力。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借助网络媒介,建立监管信息快速传递平台,便于第一时间对外公开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其三,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串标、围标行为的,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复核确认后,依法取消中标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依法对责任单位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三)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政府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有助于增强诚信意识,有助于招投标当事人了解真实的信息,有助于政府部门衡量招投标单位资质的好坏。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首先需要制定信用标准,界定失信行为,将招投标当事人在招投标阶段以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对于信用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其社会信誉,针对不守信用的企业加以制裁,使信用评价体系的作用得以真正发挥。
(四)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早在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制定并实施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一大进步,既赋予行政监督部门法定职责,又保护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现实的问题,诸如招投标当事人投诉没有及时解决,行政监管部门相互推诿等,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提高政府部门及人员的服务意识,建立专门受理投诉的部门,便于当事人投诉;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投诉管理机制,完善投诉程序,拓宽投诉渠道。更重要的,要建立快速应答机制,当发生纠纷时,在规定时间内快速应答,及时告知投诉人处理情况和结果,使得快速应答机制真正落到实处,避免纠纷产生浪费,同时树立行政监察部门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杨亦辉.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江西建材,2014(15).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原则;现状;措施
Abstract: the cost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how to handle the processing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entire enterprise unit efficiency. Along with the rising of national economy,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onstruction industry have also been updated, therefor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how to maximize revenue results in minimal investment, and ensure the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cost management can be carried out in a scientific and healthy environment, has become our cost management and control personnel need to focus on the problem.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principle; current situa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并且要采取恰当的管理措施,这样才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在目前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解决,这是需要我们格外关注的。下面本文就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原则、存在问题和现状以及管理措施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对于节约工程成本,为建设单位创造更多利润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一定要对工程的造价进行严格的管理,在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造价成本最低原则
造价成本最低原则的根本目的就是在建设工程施工的整个环节,要尽可能的降低工程的造价,提高工程的总利润。在实行成本最低原则的同时,要注意和实际建设工程相适应,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能以牺牲工程质量来保证成本最低,这样的工程造价是不合格的。
(二)动态控制原则
成本的控制应该强调工程的动态控制。工程准备阶段的成本控制,是根据工程设计人员的具体要求来做的,确定成本目标、制定成本计划、为整个工程的造价提供动态支持。动态控制原则另一方面也是保证工程造价在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的,决不能因为工程某方面的改变而造成造价不符合工程的发展,从而造成损失。
(三)管理责任制原则
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过程中,管理者要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要有较强的时间管理能力,这样才能够保证其在管理过程中能够自如的应对出现的问题。管理过程中需要坚持责任制原则,即每个管理的环节都要细化到每一个人,这样出现工程造价的管理问题就能够及时找到责任人,并采取措施进行弥补,避免因责任不明确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既浪费了时间又影响了效益。
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在我国兴起已经有近70 年的历史,逐步完善起来也已经有50 多年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对于控制工程成本,创造利润空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早期形成的管理体系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缺乏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需要有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取得工程造价师资格的专业人员并不多,高技能的专业人员就更少,这就造成在假设工程造价管理中技术人员的缺失,影响了工程造价的管理,加之虽然有一些人取得了相应的工程造价职业证书,但是由于缺乏实际的管理经验,只能纸上谈兵。因此说,在建设工程日益发展繁荣的今天,具有管理经验的人员少之又少,不能够满足实际的需求,造成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目前的窘状。
(二)工程造价缺乏竞争机制
建设工程的发展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制约,又受建筑业自身特点的影响,这就造成了我国目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本身也具有计划的色彩,缺乏长效的竞争管理机制,不适应目前的发展管理现状。虽然说相关的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调节措施,但是都没有取得较大的突破,建设工程造价依然缺乏竞争力,因此需要加强管理,变革计划体制,使得建设单位自主定价的模式体系相互发展建立。
(三)缺乏健全的法律管理机制
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除了要有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之外,还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成为管理的法律强制保证。但是从目前来看,中国虽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不能够全面的解释问题,没有形成健全的体系,也不能够适应快速发展的建设工程现状,因此说亟需改进。同时不能够忽视的是,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法律咨询机构也很少,使中国的造价管理体系呈现出薄弱的态势,在今后的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重点改革。
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措施
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对于工程效益的把握具有重要的作用,合理的造价管理能够实现建设单位的长远发展,为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为了更好地加强企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长远的健康发展,针对目前情况下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改进措施,希望能够对今后的造价管理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一)建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市场竞争机制
我国的经济发展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因此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也受到一定的影响,在工程造价中缺乏相应的竞争,不利于建设工程的发展,为此,要变革这种情况,一定要加大市场竞争的程度,通过采取市场调节和政府整治手段调节的双重措施,为工程造价的竞争打下基础。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一)涵义
英国特许建造学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这样定义的: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建设部2003年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涵义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无论国外或是国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计划、协调、控制和管理等。
(二)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从以上业务范围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能够代表建设单位统筹资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种拆零细分的专业服务(前期策划、造价控制、设计过程管理、招标、监理、审图)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为整”进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二、建设工程监理
(一)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二)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到现在,建设工程监理不但覆盖面扩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从制度上约束工程监理的行为,确保了工程监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6.“工程建设监理规定”;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四)发展回顾
建设部于1988年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实行建设监理制。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88~1993年,是监理的试点阶段。1989年建设监理制首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电与公路系统试点。随后,试点工作发展到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和20个工业交通部门;
2.1993~1995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稳步开展了工程监理工作;
3.1995年召开的全国第六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从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2000年,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2000)颁布前,是我国建设监理制的发展期,自1996年起在全国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投资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外资和中外合资工程等实行建设监理制。此间监理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和费用都得到了有效控制,成效显著。
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要进行控制。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基础,首先从施工阶段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以实施监督为主,人员的配备、工作内容等方面都较强地体现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加之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间,人们的思想认识要有一个过程,以及政府部门的条块分割,建设监理的理论研究不到位,使对监理的概念、定位、作用和职责的理解有反复,导致目前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开展监理工作较少,建设监理主要集中于施工阶段,而且多侧重于工程质量监理。
目前绝大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6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及提供者、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进一步搞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区别。
(一)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二)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划。
(三)法律责任
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同时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根据项目规模、性质不同其实施的灵活性较大,一般情况下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
建设监理制从产生至今发展已有18年的历史,国家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与之相配套,对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适用于监理的标准合同文本。
(四)行业准入
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才能进入本行业;监理工程师已经成为一种专业人士,必须通过考试发证注册登记才能执业。
根据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可以看出,国家没有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而是对与建筑业相关的具备资质的企业开放,鼓励其积极参与到工程项目管理中去,同时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这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本质和要求,也将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
四、小结
一、存在原因
建设工程带资投标现象由来已久。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有形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带资投标现象得到了治理,但仍然存在。其主要原因:一是招标单位的领导好大喜功,贪图政绩,脱离实际,热衷于搞工程建设;二是出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带资投标的做法能够得到招标方及其上级领导的认可和赞同,招标审批也就能够顺利通过;三是投标人出于对招标人的诚信和某种利益关系,自愿或不自愿的带资投标;四是责任追究乏力。对带资投标后招标方无法履约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只要不是个人经济方面的原因,一般难以追究招标方领导的责任。
二、产生的危害
1、规避招标投标。一些招标人以没有建设资金为理由,将投标人能否自带资金、自带资金的多少作为投标条件,在法律法规之外人为设定限制条件,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为一些关系户中标寻找到了借口。
2、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中标人常常因自带资金困难或无法按时筹措资金,这样,一是工程难以按期完工,有的成了“半拉子工程”;二是中标人将经济困难转嫁给建筑民工,致使农民工无法领取工资,引发社会问题;三是中标人将经济困难转嫁给材料供应商,四处赊购施工材料,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3、规避国家应有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监管,造成违规工发、重复建设。因资金监管是国家主要的经济监管手段,而招标人因一时不需要国家提供建设资金,便擅自开工建设,使工程形成既成事实,扰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4、违反群众意愿,增加群众负担。一些建设工程不按经济规律办事,脱离实际,超前建设,资金来源又没着落,招标人便利用手中职权,有的搞“三乱”,有的向农民伸手,结果“好心办成坏事”,遭到群众反对,党群干群关系紧张,不正之风蔓延。
三、治理对策
1、严把审批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管,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带资投标,对没有筹措项目资金或没有落实资金来源渠道的项目,坚决不准招标,严格把好招标审批关。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审批带资投标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键词:监理工作,安全职责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stipulate supervisory responsibility for security in the area,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ive kinds of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of supervision and avoid supervision of safety responsibility of concrete measures.
Keywords: supervision, security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理如何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要求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把安全职责纳入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同时也为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学习和吃透《条例》内容,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中监理的职责、职权和责任,在监理实践中按照《条例》精神规范自身的行为,制定防范和规避安全监理责任的具体措施,避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条例》关于监理职责、职权和责任的条款
《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范围。《条例》的这些规定,使监理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安全监理问题得到了明确,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同时,《条例》的出台也能够有效地规范、指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监理工程师公正守法地开展监理业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依据充分、内容完善、责任具体、处罚明确。
2、安全监理责任的五种情况
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会导致工程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监理工程师最关心的问题是工程安全出了问题应由谁来负责?这也是业内人士所关注的焦点。监理的过程行为是界定监理是否负责任的依据,即监理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监理自身行为有过错,并且过错的行为导致了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发生。
监理的安全监理责任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 过失责任。监理在责任期内,因缺乏应有的谨慎或自身的过失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应承担过失责任,并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监理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恪守职责,认真负责,在工作中不能出现失误,一旦出现失误,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种失误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无论监理制度如何健全,也无论监理人员如何努力,仍然存在过失的可能。为此,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广泛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中勤奋努力、谨慎行事。
(2) 渎职责任。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不尽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渎职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具有违法性,所以应承担制裁性法律后果。如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因非法转让监理业务,造成安全事故等。这就要求监理做事必须遵纪守法、诚实信用、严格监理。
(3) 违约责任。即违反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是指监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监理投标书中的安全监理目标因监理原因未能实现;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等。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监理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业主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现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专门针对安全监理的条款,但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大部分业主已将安全监理纳入了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利,安全监理已经成为监理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
(4) 不作为责任。当发生上述除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劝告、警告、通知、下达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劝阻意见,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如果监理没有做到这一点,发生了责任事件,则不论何种理由,监理应承担不作为责任。
(5)不承担责任。当发生的安全事件并非监理方原因时,监理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二是监理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同时将此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三是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是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末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制止不了其违规行为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五是凡发生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监理已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3、监理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上述通过对监理安全责任五种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监理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1) 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为依据。判定监理是否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首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监理不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其次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包括安全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边界,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把安全监理的权利交给监理,监理如何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
关键词:教学改革;建设法规;执业资格;工程管理专业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2909(2015)05007504
2014年10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整理并公布了近两年各地本科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其中工程管理专业为河北省和安徽省本科就业率较低的专业[1]。作为省属地方高校,
南通大学于2001年开始招收工程管理本科生,主要培养面向建筑企业工程一线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当前
工程管理专业就业率降低,除了与当前中国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业不景气和开设该专业的高校众多等大背景有关之外,还与高校的人才培养体制有关。社会衡量高校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高低的重要尺度是毕业生的执业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章程(2009年修订)中明确其评估的目的是使该专业毕业生符合未来国家规定的申请参加相关专业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教育标准要求。因此,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尤其是核心课程的教学改革,应与执业资格制度挂钩,着力培养学生的执业能力。
建设法规是绝大多数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也是工程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文章以选取建设法规课程为研究对象,面向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从教学大纲的修订、教学内容的优化、教学方法的创新、考核评价的改革等方面开展教学研究,旨在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使学生具备
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建设法规、法律的主要内容,并学以致用。
一、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
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在其职业生涯中可能面临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而对南通大学历届毕业生的调研结果表明:大多数毕业生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和造价管理等工作,与其相关的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主要涉及关于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三类,因而文中的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具体指以上三类。
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根据其考试类型不同,其考试大纲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也稍有区别,但绝大数内容有交叉和相同之处,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详见表1。考试大纲是针对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的基本要求,是考试命题和复习备考的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则是指导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落实。为了使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与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接轨,有必要根据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大纲重新修订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大纲,既要避免相关课程内容之间的重复,
使教学活动达到本科学历教育的要求,又要培养学生的执业能力。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应覆盖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中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规相关考点,对于类同的考点所对应的知识点在教学要求和课时分配时要有所侧重,且应主要放在建设法规课程中讲授。与此同时,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大纲中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也应根据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予以全面改革。
二、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优化
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改革要着眼于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执业能力的培养,及时更新、优化,减少与相关课程教学内容的重复,提高教学效率。
根据表1中的类同考点,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考试大纲等资料[2-6]的具体内容,进一步分析考点之间的内在关系,然后进行整合。查询建筑法的具体内容得知第二章为建筑许可,该章节与建造师考试大纲中的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所含的内容大致相同,而建筑法中的其它几章则涉及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这其中除了建筑工程监理这一章,其它则与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含内容大致相同。虽然建筑法是建筑行业的大法,其法律效力较高,但与上述专门法律和法规相比,其所含内容不够详尽,教学时应以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主。此外,通过对比发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分则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分别与建造师考试大纲中的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大致相同。综上所述,建造师等三大类执业资格考试涉及法律法规的共同考点有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制度、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如表2所示。
关键词: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风险;对策
煤矿建筑工程是属于高风险行业,一旦不慎,极其容易引发煤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少则受到一点经济损失,严重的就会影响煤矿建设工程的质量,甚至威胁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问题。
一、概述
煤矿建设工程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程,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工程。煤矿建设工程造成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往往是比较复杂的。作为参与煤矿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往往被认定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当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如果说这与相关监理单位一点关系都没有,也是不符合情理的。作为监理单位,主要是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监理单位必须做好工程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这属于监理单位的主要,把好开工、工序交接、验收的质量关;另一方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工程合同的要求,按照“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的原则设置现场项目监理组织机构,按照工程监理要求规范地进行监理。监理单位一旦在自己职责范围出现了任何细小的疏漏,都可能给工程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也会因为未依法监理,履行职责不力,而承担安全事故的间接责任。
二、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问题
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具有极大风险性。从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煤矿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
一是缺乏针对煤矿建设监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一些现存的法律法规对煤矿建设监理的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无法取到规范、评价、处理安全监理问题的作用,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无法明确具体的责任,责任追究难以执行到位;二是煤矿建设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规范性资料标准,远远滞后于煤矿监理行业的实际发展。有的煤矿标准执行了10多年没有修订,与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不符合,不能很好地取到应有的作用。这都为煤矿监理的安全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三是煤矿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专业人才比较缺失。在处理安全事故方面缺乏法律专业的技术支撑,依法监理缺乏人力资源的有效保障。
(二)煤矿建设工程基础较差
一是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缺失。煤矿建设工程由于劳动强度大,风险高、待遇低等特点,导致中高级专业工程师、技术人员及工作经验丰富工人流失严重,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二是煤矿建设工程管理机制不健全,有的组织机构不全,有的缺乏专门的人员,有的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缺乏必备资质或专业不对口,不能有效地监控施工;三是监理工作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的配合不够密切,加上地下地质条件非常复杂,如果仅仅依靠监理单位要做好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管理,那是很难实现的。
(三)监理工作安全投入不足
一是监理安全工作的收费较低,主要是因为国家缺乏对监理市场的监管,监理市场的恶性竞争问题严重。这种问题直接导致监理单位工作积极性不高;二是监理收入过低,效益不大,导致监理工作的投入无法到位。由于监理企业的收入较低,无法吸纳和留住较优秀的专业监理人才,特别是像高级监理工程师一样的高级监理人才。因为监理企业的效益都不太高,不可能投入足够的资金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修,所以,监理队伍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四)监理单位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阻碍
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存在较多干预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有的建设单位自以为管理力量强大,不注重监理的地位和作用,甚至将施工单位看作是建设单位下属的施工单位。有的干脆直接干涉监理单位的具体监理工作,无视监理单位工作的独立性。
三、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加强煤矿建设监理法规建设,加大依法监理的力度
一是建议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强煤矿建设监理法规建设。特别是应修订或出台与煤矿建设监理工作息息相关的规范性标准文件,能够有针对性地指导、规范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行为,为其风险防范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保障;二是建立健全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不仅要建立监理方面的责任追究制度,而且要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相关安全责任予以细化明确,一旦出现问题,可以根据调查的结果分别执行责任追究,以此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降低监理单位的责任风险;三是引进和培养监理法规的相关的专业人才,加强法律方面的人力资源的管理,为煤矿建设工程监理的提供法律服务,降低因为不懂法律而带来的风险。
(二)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基础建设,夯实安全监理的基础
一是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大投入,引进和留住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程度提高技术保障;二是完善煤矿建设工程管理机制,完善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尽量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对口人员,确保实施有效地监控;三是加强监理工作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的配合,共同做好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大监理工作投入,降低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
一是提高煤矿监理的取费,限制煤矿监理企业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吸引优秀人才加入监理队伍,提高煤矿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二是设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基金,用于监理人员培训;监理单位成立煤矿安全咨询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安全领域专家客座监理企业讲学和指导;高瓦斯矿井和高突矿井监理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安全监理论证,编制转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设置安全监理控制点。
(四)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降低监理的安全风险
施工现场是生产因素的集中点,其动态特点是多工种立体作业,生产设施的临时性,作业环境的多变性,人机的流动性等等,存在着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施工现场系事故多发点。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施工现场风险管理的重点,也是预防与避免风险引发事故,保证施工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施工现场的风险监督就是要检查控制风险的规章制度是否得到贯彻执行,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当施工中因人、机、环或方案等因素发生变化时,控制风险的相应措施是否同时跟上,是否保障有力,当发现违章作业时是否及时纠正。比如对人的控制:在对人员的组织安排上是否根据人的技术水平,人的生理缺陷,人的心理行为,人的文化素质来控制人的使用:如对技术复杂、难度大、精度高的工序或操作,应由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人来完成:反应迟钝、应变能力差的人不能操作快速运行、动作复杂的机械设备( 如操作油机绞磨) ,对隐蔽工程工序(基础浇注〉或具有危险性的现场作业应采取旁站监理。
总之,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及对策分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我们应不断加强对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探究,创新工作思路,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以便更好地开展监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徐燕丽. 浅析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J]. 中国建设教育, 2009.
[2] 谢念武.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职责与风险控制[J]. 建设监理, 2008.
[3] 石宏广. 谈谈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及对策[J]. 中国科技信息, 2006.
[关键词]煤矿建设;安全监理;存在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D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1-0188-01
一、煤矿建设安全监理概述
煤矿建设工程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程,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工程。众所周知,煤矿企业是典型的职工劳动强度高、从业危险性高、事故发生率高的“三高行业”,在煤矿企业里安全自然就成了人命关天的头等大事。煤矿建设工程造成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往往是比较复杂的。作为参与煤矿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往往被认定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当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如果说这与相关监理单位一点关系都没有,也是不符合情理的。作为监理单位,主要是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监理单位必须做好工程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这属于监理单位的主要,把好开工、工序交接、验收的质量关;另一方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工程合同的要求,按照“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的原则设置现场项目监理组织机构,按照工程监理要求规范地进行监理。监理单位一旦在自己职责范围出现了任何细小的疏漏,都可能给工程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也会因为未依法监理,履行职责不力,而承担安全事故的间接责任。
二、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具有极大风险性。从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煤矿建设工程基础较差
1)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缺失。煤矿建设工程由于劳动强度大,风险高、待遇低等特点,导致中高级专业工程师、技术人员及工作经验丰富工人流失严重,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2)煤矿建设工程管理机制不健全,有的组织机构不全,有的缺乏专门的人员,有的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缺乏必备资质或专业不对口,不能有效地监控施工;
3)监理工作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的配合不够密切,加上地下地质条件非常复杂,如果仅仅依靠监理单位要做好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管理,那是很难实现的。
2.2 煤矿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
1)缺乏针对煤矿建设监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一些现存的法律法规对煤矿建设监理的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无法取到规范、评价、处理安全监理问题的作用,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无法明确具体的责任,责任追究难以执行到位;
2)煤矿建设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规范性资料标准,远远滞后于煤矿监理行业的实际发展。有的煤矿标准执行了10多年没有修订,与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不符合,不能很好地取到应有的作用。这都为煤矿监理的安全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3)煤矿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专业人才比较缺失。在处理安全事故方面缺乏法律专业的技术支撑,依法监理缺乏人力资源的有效保障。
2.3 缺乏独立的安全监督部门
大部分煤矿企业的监管部门与生产部门并没有独立分开,安全监督与生产甚至是归属于同一个部门。而当部门过分追求生产的时候,对安全监督就投入精力不够了,甚至是对安全监督置之不理。就算是有进行安全监督的企业,其形式也是呆板、单一,简单,往往是采取罚款的形式进行,这就容易打击员工的积极性,而且效果不明显,不能很好地发挥好企业的激励制度的作用,使得企业的安全监督只限于表面。
2.4 监理工作安全投入不足
1)监理安全工作的收费较低,主要是因为国家缺乏对监理市场的监管,监理市场的恶性竞争问题严重。这种问题直接导致监理单位工作积极性不高;
2)监理收入过低,效益不大,导致监理工作的投入无法到位。由于监理企业的收入较低,无法吸纳和留住较优秀的专业监理人才,特别是像高级监理工程师一样的高级监理人才。因为监理企业的效益都不太高,不可能投入足够的资金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修,所以,监理队伍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三、煤矿工程监理工作安全管理的强化措施
3.1 加强对工序安全的管理
工序安全管理是煤矿安全管理的基础。煤矿开采的过程是由一个个工作环节组织而成。加强对工序的管理,一般来说就是管理好每一个开采施工环节。影响工序的因素很多,做好工序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及时检查煤矿开采使用机械设备使用状况,监督操作的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的环境是否有异常,施工人员身心状态是否正常。只有保证这些因素都良好运行,才能确保安全施工。安全管理的过程既是使煤矿作业人员将煤矿开采操作规程向安全动机和安全需要进行转换的过程,同时也是将煤矿工作的计划,指挥和组织有效进行和谐统一的过程。
3.2 加强对监理执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各地政府要做好安全教育的宣传工作,不断强化公民的安全意识。 进行大量的宣传活动,大力营造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宣传期间,全市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的安全意识,为我市安全生产奠定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另外,针对某些乡镇煤矿人员素质低下的实际情况,应大力加强培训力度,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对井下职工实行全员培训。为搞好安管人员储备。
3.3 加强煤矿建设监理法规建设,加大依法监理的力度
1)建议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强煤矿建设监理法规建设。特别是应修订或出台与煤矿建设监理工作息息相关的规范性标准文件,能够有针对性地指导、规范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行为,为其风险防范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保障;
2)建立健全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不仅要建立监理方面的责任追究制度,而且要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相关安全责任予以细化明确,一旦出现问题,可以根据调查的结果分别执行责任追究,以此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降低监理单位的责任风险;
3)引进和培养监理法规的相关的专业人才,加强法律方面的人力资源的管理,为煤矿建设工程监理的提供法律服务,降低因为不懂法律而带来的风险。
3.4 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地政府要积极开展市县两级不间断的煤矿安全检查和稽查活动,制止、防止违规生产现象,切实打击 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督促煤矿限期整改。对于事故责任人的查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4、75、302号令以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格处理,按期批复结案,并出台相关条例,从严从快查处事故责任人。
3.5 加大监理工作投入,降低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
1)提高煤矿监理的取费,限制煤矿监理企业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吸引优秀人才加入监理队伍,提高煤矿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素质;
2)设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基金,用于监理人员培训;监理单位成立煤矿安全咨询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安全领域专家客座监理企业讲学和指导;高瓦斯矿井和高突矿井监理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安全监理论证,编制转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设置安全监理控制点。
结语
总之,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及对策分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我们应不断加强对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探究,创新工作思路,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以便更好地开展监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徐燕丽.浅析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J].中国建设教育,2009.
关键词:建筑;施工现场;档案管理;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5-0198-02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多、施工工期长、涉及面广,工程档案从现实材料到立卷归档有一个漫长的周期,档案工作成效和质量难于保证,也拉长了建筑企业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的经济周期,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经济收益。如何有效开展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档案工作,促进建筑企业合情合理合法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是困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难题之一。结合在建筑企业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要做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档案管理工作,争取企业经济效益,必须准确把握和执行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切实做到“及时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严格执行”三个方面。
一、及时学习领会好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企业获取经济效益提供信息支持
建筑施工企业有其特殊的行业特点,加之建设工地分散、点多面广,给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增加了困难,企业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的难度不小,给企业争取经济效益增加了难度。
建设项目的报建、开工、施工、结算、验收等各个环节,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结算的确认、建设项目的创优申报都离不开工程资料。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经济纠纷的处理与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壮大,同样离不开工程资料。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积累,形成了建筑企业的工程档案。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工程档案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管理全过程,都起到至关重要的凭证和证据作用。如果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档案管理工作存在问题,例如,档案收集不及时、归档不完整等等,势必造成工作重复,影响工期,增加工程成本。
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是政府和建设、档案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强制要求,同时也是企业开展档案工作的指引。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可以使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常规化。因此,学习好、领会好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是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档案工作的关键。对于每一个档案管理文件或行业规范的出台,我们都要认真研读,加强理解,准确领会把握规范、制度和管理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其精神要点。企业和档案工作人员只有正确领会、透彻理解了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的实质,才有可能正常开展工作。
首先,建筑施工企业的档案工作人员要及时知悉档案法律法规的颁布和行业规范的实施,及时开展工作。其次,企业在具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过程中,要结合企业的实际,落实贯彻文件的具体部署。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报送的资料必须及时报送,应该备案的资料必须及时备案。由我司总承包施工建设的广东电信广场,在多年的施工建设过程中,先后经历了三次工程档案归档标准的变更。每一次工程档案归档标准变更后,项目部都及时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学习领会和理解新标准,并根据新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档案的编制、备案和归档,确保了三次工程档案归档标准变更的顺利过渡和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中减少了大量的重复工作,为企业节省了不少的人工成本,争取到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二、认真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企业获取经济效益提供政策保证
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在学习领会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基础上,还必须抓紧抓好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在实际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和档案工作人员要把握好重点,了解档案管理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管理文件或规范的目的和要求,认真做好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传达贯彻和落实工作。在工程资料收集和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工作人员要以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在施工现场的具体工作实践中,要使档案管理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管理文件或规范的目的和要求真正体现、落实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力争工程资料收集和归档一次成功,为顺利推进下一阶段的工程施工创造条件,减少误工、延期等不利因素造成的工程成本,为企业争取时间、创造效益。
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档案工作人员还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管理这一中心,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条件,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和积极性。要克服工作中的困难,严格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打折扣,保证工程资料和档案工作的质量。要力争施工现场工程资料一次合格,减少重复工作,为工程竣工后的项目创优、工法申报、企业资质申请等工作打好基础,为企业创造间接利润,获取经济效益。
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仅要依靠发挥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动性和积极性,还要有档案组织机构的推进和监督。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档案管理兼职人员,是比较符合建筑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做法。一方面,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基本上在施工现场进行,90%以上的工作量可以在施工现场完成。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有其便利条件,就是按照施工现场人员配备要求及工程资料收集归档的工作需要,施工现场都配备了专职的资料员。按照一人两职责的要求,将专职资料员设置为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要求资料员在做好施工资料的同时,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作为国有大型建筑企业,我司设立了专门的综合档案室,负责工程资料及工程档案工作的开展、推进和监督工作。在人员设置上,综合档案室只设专职档案工作管理人员一名,其他全部均为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即在施工现场的资料员)。这也是我司结合企业具体实际,贯彻国家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基本原则而建立的一种档案工作管理模式,它符合建筑企业业务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减少了档案归档过程中的重复工作。实践证明,我司的做法,较好地促进了施工现场的资料收集和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人工成本,间接创造了经济效益。
三、切实严格执行好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企业获取经济效益保驾护航
工程资料的准确性,对于工程施工过程及生产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工程资料特别是工程档案上的错误,对于施工企业将会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及时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的基础上,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切实严格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也只有这样,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的威力及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否则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起着推动和监督作用的档案管理部门,要对工程资料严格把关,做好审核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建筑企业要根据建筑形势的发展变化,根据档案管理的工作要求以及施工现场的实际,不断调整工作方式方法,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采取新思路、新办法、新措施加以解决。
切实严格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为企业争取经济效益,一是要注意处理好生产管理与档案工作的关系。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与企业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是异途同归的两个方面,两者相得益彰、互为促进。以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为工作依据,做好、管好施工现场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企业生产管理与档案工作管理的关系,不仅不会削弱企业生产管理的力度,而且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生产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向管理要效益”。
二是要注重发挥好工程档案资料的真实凭证的作用。施工现场的档案管理工作,要以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为依据,为工程项目管理提供准确数据,及时有效地为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工程档案资料具有参考借鉴价值,对工程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有启迪助推作用。如,在生产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就工程量产生意见分歧或发生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工程档案还可作为原始凭证,为建筑企业“作证”,作为甲乙双方确认工程量的证据,为企业争取经济效益。
三是要高度重视信息技术环境下档案信息的安全工作。要抓紧抓好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学习和贯彻落实,抓好档案工作队伍的教育管理和档案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对于特殊的工程项目特别是军事、银行等保密工程,要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增强人员责任意识,不断推进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做好特殊工程资料的收集、归档和保密工作。避免因工程泄密或工程档案资料泄密,造成不必要的法律诉讼成本,间接为企业争取经济效益。
四是要加强与建设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沟通,做好与质监、安全、建协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按照各专项工程的要求,以档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为标准及依据,分类做好消防、城建等分项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为工程项目的分步分项验收及早做好准备工作,减少因分步验收紧急做资料赶任务而发生的加班工资,减少人工费用。
在现行的建筑企业运作机制下,企业档案管理特别是施工现场的档案管理工作不能循规蹈矩、墨守成规,必须在学习领会好、贯彻落实好、高效执行好档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基础上,及时解决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深化创新管理方式方法,推进管理工作逐步发展完善,一定会扭转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建筑企业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目标一定会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陈作明.档案学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浙江档案,1996,(9).
[2]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