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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规律的外在表现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3:0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价值规律的外在表现,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价值规律的外在表现

篇1

[关键词]价值规律 表现形式

所谓价值规律是指:“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商品交换以价值为基础,按照等价交换为原则。”即使商品的价格在短时间内偏离商品的价值,在较长的时间内会自动回到商品的价值,高于商品价值的价格和低于商品价值的价格会互相抵消。价值规律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调节着人们在生产、生活各方面的活动。“价值决定价格,供求与价格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了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即价格以价值为基础,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人们通常用曲线表示为:(见图一)

但我认为有关价值规律表现形式的文字以及曲线表示有不妥之处,其原因如下:

我们在右图中取五个点,分别为A、B、C、D、E点。依据人教版高一政治常识对价值规律表现形式的表述:“当某商品供不应求时,买者同买者就会竞争,从而使价格高于价值;当某种商品供过于求时,卖者同卖者就会竞争,从而使价格低于价值。”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拿市场上经常销售的鸡蛋为例,每逢过年过节的时候,由于买者之间发生竞争,它的价格会逐渐上升,经过一段高峰期之后,人们的需求量会减少或者销售商增多,所以供求关系的影响会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从而导致其价格下降,那么是不是供过于求就会使得价格低于价值呢?我们看右图的A、B两点,这可能是鸡蛋价格下跌所表示的点,当在A点时,此时鸡蛋价格还是高于价值,只有到了B点的时候才会出现价格低于价值的现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某种商品供过于求的时候,其价格变化情况是有个逐步下降的过程,并不是绝对的会低于价值,因此我认为这句话的表述应该为“当商品供过于求时,价格会逐步下跌从而可能低于价值”,以此类推,“当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会上涨从而可能高于价值。”这样表达才会显得更加准确,更加严密一些。

但是,当商品供过于求而到达C点时,我认为并不会出现由C点到D点的价格回升过程。依照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假如价格由C点到D点,就是该商品供不应求而发生的情况,那么,是否会出现由C点到D点的这一情况呢?我认为不会,试分析,当某一商品到达C点时,正是该商品由供过于求到供不应求的过渡时期,既然如此,该商品的生产也由原来的扩大变为缩小,而此时市场上该商品的供应量是很少的,买者与买者为了购买数量上极少的商品,他们之间必然会发生竞争,那么对于卖者来说恰是获得利润的时候,理所当然会抬高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又怎么会出现由价格低于价值然后逐步过渡到高于价值的过程呢?若是如此,人们也不会总结出生活中常说的“物以稀为贵”(这里的“物”指除文物等不能再生产的商品)这句话了。那么,此时的价格波动情况又会是如何呢?我认为价格回升的起点应为D点或其以上的某个点,例如E点,因此,就形成了图二的曲线表示图:

从此图我们可以看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并不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中存在着一个断层,即图二的虚线所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商品供不应求的时候,并不会出现价格低于价值的现象,而只会发生商品的价格等于或高于价值的现象,因此,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不能只用实线来表示,部分阶段应该用虚线来表示。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显示规律的准确性与严密性。

总之,价值规律表现形式: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并不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中存在着一个断层。当某种商品供过于求的时候,其价格变化情况是有个逐步下降的过程,并不是绝对的会低于价值:“当商品供过于求时,价格会逐步下跌从而可能低于价值”;“当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会上涨从而可能高于价值。”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价格与价值经常不一致,这是由商品的供求关系的变化引起的,使价格上涨或下跌;反过来,价格的上涨或下跌也会影响供求关系,使供求趋于平衡,从而使价格接近价值。 其次,由于价格与供求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这样就会产生以下情况:

第一:价格的上涨和下跌,都不会距离价值太远,它总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第二:从一个较长时间来看,从全社会来看,商品的平均价格还是与它的价值相一致。

篇2

[关键词] 劣币;良币;市场标准;法定标准;政治权力

[中图分类号] F820 [文献标识码] A

The Root Cause for Bad Money Driving out Good

CUI Huiyong

Abstract: It is typical that 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 in a monetary system of gold and silver bimetallism. The direct cause is the value difference of the two monetary metals in the money-commodity transformation process. The power of law is imposed on currency circulation and a fixed exchange standard, distorting the value of gold and silver of themselves, is set up for the functional currency, which is the underlying cause of the phenomenon. The force of law is endowed by the political power. As a result, the root cause is the acting force of political power over currency circulation by means of laws.

Key words: bad money, good money, market standard, mandatory standard, political power

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金银复本位制”这种货币制度下演绎得最为精彩。金银复本位制是货币制度史上重要的一段,它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以金币和银币同时作为本位币,均可自由铸造,自由输出、输入,同为无限法偿的货币制度。同时作为本位币,最初金币和银币按其实际价值流通,其兑换比率完全由市场比价决定,这就是金银复本位制下的“平行本位制”形式。由于金币和银币的市场价值经常波动,使得用金币和用银币表示的商品价格也随之经常发生变化,造成了市场交易的紊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金币与银币的比价,使二者的比价保持不变,这使金银复本位制由“平行本位制”形式过渡到“双本位制”形式。双本位制是金银复本位制的主要形式,正是在这种货币制度下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一、劣币驱逐良币的直接原因

良币与劣币属于流通范畴,劣币驱逐良币发生在流通领域,从流通中探寻劣币驱逐良币的原因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流通中劣币驱逐良币的原因在于,同时作为币材的两种货币金属在货币和商品两种形态之间转化时价值不一致,促使劣币驱逐良币。一是金币与银币同时作为本位币,同时流通,这为其中一个成为良币而另一个成为劣币提供了现实基础。若只有一种货币,就没有优劣之分,也就无所谓劣币驱逐良币,所以其他货币制度就不存在这个问题。货币的本性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在金银复本位制下,两种本位币并存,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因而劣币一定要将良币驱逐出局。二是金与银在货币与商品两种形态之间自由转化,为劣币驱逐良币提供了实现条件。本位币的铸造与熔化自由且无成本,正是在这种运动过程中,劣币才有机会驱逐良币。三是金与银在两种形态之间转化时价值的不一致,是劣币驱逐良币的奥秘所在。金与银在两种形态中的每一种形态都有一个价值,在货币流通中是法定价值,在商品流通中是市场价值。当法定价值与市场价值不一致时,同是金、银在不同场合呈现出不同的价值。金与银的法定价值是固定的、必须执行的标准,起决定的作用;金与银的市场价值是根据各自的实际价值量确定的,是随市场变化而变化的。这样,用固定的标准衡量变化的金银价值,必然使金银的实际价值比例被扭曲,结果产生了按照法定价值衡量价值被低估的良币与价值被高估的劣币。人们看到金与银的两种价值比例关系的差异,很容易就会发现良币与劣币,用劣币驱逐良币,轻轻松松地获取利润。

二、劣币驱逐良币的深层原因

仅仅从流通中探寻劣币驱逐良币的原因是不够的,其结果也是表面性的,揭去这层面纱还可以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流通中的活动受价值规律支配,商品形态的金块与银块的交换是遵循价值规律的。将金块、银块铸币就是货币。货币是用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因而货币从本质上讲也是商品――特殊的商品――固定充当交换媒介的商品,货币存在于流通之中,按理说其活动应该遵循价值规律,受价值规律支配。然而在金银复本位制下,流通中的特殊领域――货币流通中的金币与银币的价值比例关系是由“法定”的。“法”的力量不是来自于流通内部,而是来自于流通之外,是强加于流通的力量。法的力量进入流通领域,作用于货币流通,它排斥了价值规律的作用,使金币与银币之间的比例关系不再由其实际价值量决定,不再随着自身价值量的变化而变化,而是被强制的固定下来。法的力量控制了货币流通,规定了金币与银币的比价关系,形成了一个强制性执行的金银兑换的标准;而在商品流通中,金块与银块的运动受到的是价值规律的支配,形成的是以价值量为基础的交换标准。这两种标准同时存在于流通之中,使货币形态的金、银和商品形态的金、银出现了双重的评价标准,这就是金与银自身在流通中的矛盾。所以,法的力量强加于流通――确立起本位币兑换的固定“标准”以扭曲金银自身价值,是劣币驱逐良币的深层原因。经过这样的分析可以看到,劣币驱逐良币的真正原因来源于流通之外,并非是流通内部的简单作用。

美国的货币历史上出现过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美国在1791年时建立起了金银复本位制的货币制度[1],规定金币与银币的法定比价是1:15。当时的国际市场(如法国等实行金银复本位制的国家)金、银的比价是1:15.5。当时的情形是,美国国内金、银的法定比价低于国际市场上金、银的比价。如此一来,有人在美国国内获得1盎司的黄金,运送到法国后兑换15.5盎司的白银,然后拿出来15盎司的白银运入美国兑换1盎司的黄金,结果是剩下半盎司的白银,扣除运费后还有部分多余的白银作为收益。于是黄金很快就在美国的流通界消失了,金银复本位制实际上变成了银本位制。美国在1834年时重建金银复本位制[2],规定美国国内金、银的法定比价是1:16,而当时的国际市场金、银比价还是1:15.5,结果出现了相反的情形。考察此段历史,美国国内金银比价“法定”形式的变化,经典的演示了劣币对良币的驱逐。

三、劣币驱逐良币的根本原因

法的力量强加于流通确立起本位币兑换的固定“标准”,是劣币驱逐良币的深层原因。考量这一原因,既然法的力量可以强加于货币流通,这就要求法的力量足够大,以至于大过价值规律在流通中的支配力量,否则法的力量将被价值规律的作用力抵消而无法发挥确立新标准的作用,这样法的力量的大小成为关键。法的力量的确可以足够大,这是因为法的力量有坚实的后盾,它就是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是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终极力量,整个社会就是在这种力量的指挥下运行的。政治权力可以赋予任何事物以力量,而且赋予它足够大的力量;政治权力可以对任何事物施加影响,而且施加足够大的影响;政治权力也可以改变其它事物,如若遭到抵制,那么政治权力将会加大作用力度,最终直到以摧毁它作为结果,这就是政治权力是终极力量的体现。尽管经济决定政治,但在一定程度上政治对经济具有决定作用,“政治同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是列宁著名的论断。政治权力作为终极力量是力量的源泉,它将自身的力量赋予给“法”;“法”得到力量,成为政治权力的载体与外在化身。法是政治权力的“表”而政治权力则是法的“本”。此时的法已经拥有巨大而且是足够大的力量,它有能力强加于货币流通以排斥价值规律的作用。顺着劣币驱逐良币的深层原因这条藤,最终挖到的根儿是政治权力,政治权力通过法对流通施加作用力是劣币驱逐良币的根本原因。没有政治权力的坚实后盾,法的力量是不足够大的,法定标准也是一纸空文,也不会在流通中立足。

在我国古代历史上,不难找到政治权力对经济施加影响而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范例。唐代将绢帛作为货币使用就是一例。绢帛充当货币的状况却得到了国家的维护,唐玄宗曾针对市场交易愿用铜钱不愿用绢帛的现象而下令:“绫、罗、绢、布、杂货,交易皆通用。如闻市肆必须现钱,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与钱货兼用,不遵者准法罪之!”[3]大宗的商品交易、政府征收赋税等都以绢帛计价;出门在外的盘缠也大都是绢帛;豪富们积攒家财用的是绢,炫示富裕用的也是绢。此种情形足见政治权力的效果。

政治权力对经济的决定作用在汉代王莽政权时期表现得淋漓尽致。王莽政权虽然只有十几年,却进行了四次货币制度的改革,货币共有“金、银、龟、贝、钱、布”五物六类二十八品,称为“宝货”;货币币材名目繁多,光怪陆离,这种货币制度“在世界货币史上都堪称是一种破天荒的制度”[3];而且将早已失去货币性能的原始货币如龟、贝壳也拿来使用,造成了严重的金融混乱。价值规律是决不会允许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的龟、贝再次登台成为货币的,而无论王莽政权是为了搜刮民财还是其他何种目的,的确是让龟、贝再次成为货币,这正是政治权力赋予给龟、贝以灵魂让其死而复生的缘故。历史上的币制失败,多有别的原因,而不是制度本身的缺点,唯独王莽政权的失败,完全是制度使然,完全是政治权力摧毁经济的表现。王莽政权和唐玄宗时期的货币制度实际上都是由政治权力操纵的,足见政治权力强加于流通之上排斥价值规律的作用,表现出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

综上所述,从表面上看,由于同时作为币材的两种货币金属在货币和商品两种形态之间转化时价值不一致形成了劣币与良币;然而,两种价值的背后对应的是两种标准即市场标准和法定标准;法定标准的确立在于政治权力强行作用于流通。如果没有政治权力的强行介入,流通领域只执行其自己的唯一标准即市场标准;有了政治权力的强行介入,出现了平行于市场标准的法定标准,两套标准共同发挥作用必然会改变经济的自然运行。从根本上讲,政治权力制造了劣币与良币。劣币与良币共同执行本位币的职能,其结果必然是良币在流通中绝迹而劣币充斥流通,最终变成单一的货币本位制,从而使金银复本位制不复存在。因此劣币驱逐良币导致了金银复本位制自身的崩溃,金银复本位制只不过是货币制度史上属于过渡性质的货币制度。政治作用于经济,劣币最终摧毁了复本位的货币制度。概括劣币驱逐良币的直接原因、深层原因与根本原因,一句话:政治权力支撑的强制执行的外在标准即“法定标准”扭曲流通领域自发确立的真实标准即“市场标准”是劣币驱逐良币的真正根源。

[参 考 文 献]

[1]罗剑朝.货币银行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32

篇3

 

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弄清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对于理解政治经济学的全部内容十分重要。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这种关系贯穿于社会生产的全过程,即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就是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它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人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并通过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来实现自己。比如,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在生产中就处于支配地位,同时占有劳动产品。

 

和生产关系紧密相连的一个重要概念是生产力。生产力是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进行生产时所形成的物质力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生产方式的两个方面。那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一方面,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决定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另一方面,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当一种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时就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所以,对经济规律的研究同样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起点就是从改革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入手的,所有制结构的改革调整,适合了我国生产力水平,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这种改革从理论上说符合了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是我们党对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正确把握的结果。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就是这一规律的体现。

 

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政治经济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对商品经济一般规律的论述,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商品二因素理论。商品作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种属性。使用价值是商品用来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有用性,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是一个永恒的范畴。社会物质财富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为社会、为他人的;商品使用价值一定是通过交换才能获得。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是个历史范畴,价值所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劳动比较关系。对于商品生产者来说他关心的是商品价值,对于消费者来说他关心的是使用价值。生产者之所以也关心商品使用价值是因为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理论。劳动二重性是指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在一定具体形式下进行的劳动叫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抛开劳动的具体形式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叫抽象劳动,抽象劳动形成商品价值。抽象劳动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所特有的。劳动二重性决定了商品二因素。劳动二重性理论是马克思首先提出来并论证的,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

 

商品价值量理论。商品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叫个别劳动时间,决定个别价值。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形成的比列关系不同对商品生产者影响不同,只有当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商品生产者才处于有利地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简单劳动为基础,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发展而变化,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与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所以在现实生产中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千方百计地提高自己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使得自己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使商品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从中获得价值差额。无论是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还是在现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都是如此。

 

价值规律理论。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主要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在商品交换中,商品的价格除了受商品价值决定之外,还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是市场商品的供求关系。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到价值以上;反之,供过于求时,其价格就会降到价值以下。商品价格总是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就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价值规律的作用:首先,它可以自发地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的分配,起到资源配置的作用;其次,价值规律自发地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三,价值规律促使商品生产者两极分化。当然,价值规律对经济的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特点,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为了克服价值规律对经济生活调节的这种消极作用,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都缺少不了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现代经济的调节机制是价值规律调节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的结合。

 

的货币理论。在商品经济中,货币是和商品紧密联系的一个重要经济范畴。通过对货币产生过程的分析,马克思指出,货币是从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的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的产生是商品内在矛盾发展,即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是价值形式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货币的产生使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发展成为商品与货币的外在对立。商品生产者必须想方设法将商品换成货币。商品到货币的转化,马克思将之称为商品的惊险跳跃,这个跳跃完不成,摔坏的不一定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马克思这段话深刻地揭示了市场销售对于商品生产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关于货币的职能,马克思认为它是在商品流通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货币本质的具体体现。货币的基本职能是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当商品价值用货币来表现时就是价格,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可以是想象或观念的货币。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物就是流通手段的职能。货币流通手段职能改变了商品交换的形式,商品交换由商品——商品,变成了商品——货币——商品的交换,买和卖变成两个相互分离的过程,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危机的可能性就隐藏其中了。马克思分析了货币流通规律,即流通中货币量的规律,它等于商品价格总额/同一货币的流通次数,这一规律在商品经济中普遍适用。马克思还分析了铸币和纸币的问题。货币产生之后其形态经历了贵金属币、铸币、纸币、信用货币,到当今的电子货币,其一般等价物的性质并没有改变。货币还有派生职能: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

 

政治经济学理论核心是剩余价值理论,围绕剩余价值马克思建立了资本理论、分配理论、流通理论、社会再生产理论等,除此之外,政治经济学涉及所有制和产权理论、企业运行机制理论、市场经济理论、农业理论、宏观调控理论、对外经济关系理论及垄断资本主义理论,等等。

 

政治经济学理论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在社会经济建设中制订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理论依据。同时,政治经济学理论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中不断得到丰富、发展和创新。我们在学习政治经济学理论时,不仅要认真学习其基本原理和方法论,更要结合实践不断创新政治经济学。

篇4

一、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方法与适用条件的区别问题

商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有价值,所以分析商品实质上就是分析价值。无论简单商品经济社会还是发达商品经济社会,商品都是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的经济现象,只有从此入手,才能了解价值的内涵,才能进而说明货币、资本、剩余价值等比较复杂、比较具体的范畴。正如列宁所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揭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往后的叙述向我们表明这些矛盾和这个社会的发展,在这个社会的各个部分总和中的、从这个社会的开始到终结的发展(既是生长又是运动)。”(注: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2-713页。)“这是研究任何事物发展过程所必须应用的方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2页。)然而有的学者却以此为依据提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原始的纯粹的实物交换,没有货币居间,更没有资本的余地,除劳动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劳动是简单劳动而不是复杂劳动。在超越了这些条件后,劳动价值论的有效性至少是值得怀疑的。”显然他是把研究劳动价值理论所遵循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认定为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从而混淆了价值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与价值研究方法这样两个命题。

价值是商品经济的范畴,有了商品交换就产生了价值的问题,也就是说价值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相联系的,那么作为价值问题的研究也就会自然遵循这一原则。对此恩格斯曾指出,“不仅是纯粹的逻辑过程,而且是历史过程和对这个过程加以说明的思想反映,是对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的逻辑研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3页。)所以《资本论》第一章所分析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并不是“在两个原始公社之间的原始物物交换中刚在艰难地发展着的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而是“充分发达了的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诚然马克思在研究价值形式发展是从原始公社时的物物交换开始的,但这是基于研究方法的要求,即逻辑的展开要求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可是这并不意味劳动价值理论仅仅只适用于研究的起点,恰恰相反,劳动价值理论正是遵循逻辑的展开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基础上,揭示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进而深刻地揭示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

总之,劳动价值理论对价值问题的研究是遵循唯物辨证法的基本要求即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逻辑的展开和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要求。而劳动价值理论所揭示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只要是处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理论所包含的基本规律就会发生作用。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尚处于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在相当多的地方还很不发达,只有自觉运用价值规律,才能促使生产力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并由此带动生产关系向前发展。如果简单的以所谓的现实已经超越了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为由而断章取义地曲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并且认为劳动价值理论过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有害的。对于部分学者所提出的劳动价值理论只适用“有条件性”论断,应该说是一个重大误解。

二、正确认识价值的决定和源泉问题

在价值的决定问题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内容,而这个内容最初同这种形式无关。我们从小麦的滋味中尝不出种植小麦的人是俄国的农奴,法国的小农,还是英国的资本家。使用价值虽然是社会需要的对象,因而处在社会联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会生产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页。)可见,作为交换价值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它是有别于商品学研究的使用价值。之所以要研究使用价值是因为它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即政治经济学只是研究产品成为商品的条件下,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那么,在交换过程中两种使用价值交换的依据是什么呢?真的如有些学者所讲的是由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者是由所有参与生产使用价值的要素作为依据的吗?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的交换价值与商品本身有多大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两回事。因为:“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49页。)。它体现两种异质的使用价值背后存在着可以通约的东西,而这种可以通约的东西,绝不能由使用价值来决定。即“这种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50页。)。事实上,交换的前提的确是该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这毫无疑问。但前提并不等于依据,交换所依据的东西是抽去了各种具体形式的人类一般劳动。但有学者认为既然是各种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但为什么单单只抽象出一个人类一般劳动呢?其实要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理解的枢纽就是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即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异质的具体劳动是形成使用价值的要素,同质的抽象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实体。其实所谓的异质指的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在质上是不同的;所谓同质指的是形成价值的劳动,在每个商品上是同质的,只是在量上大小不同。那么很自然,交换价值的依据只能是人类劳动一般,只有以此为依据,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才具有量的可比性。如果将各种要素也参与到交换价值的比较中,交换势必会陷入究竟是什么样的劳动和劳动过程是怎么样的循环陷阱中。

而且,马克思指出,“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并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形成价值。这就是说,要把人类抽象劳动,凝结在一定的物体里面,即一定的对象里,它才形成价值。”(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65页。)由此可见,马克思从来也没有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脱离使用价值抽象地谈论价值”,而是将使用价值和价值统一起来谈论价值的。其实仅仅认识到交换价值的依据是人类劳动一般还不够,因为还并没有认识到价值最本质的内容,马克思是把价值创造的劳动当作社会劳动来看待,把价值当作社会关系来看待,商品和商品相交换,其实质是体现人与人的劳动交换关系,不过在商品社会里,人们交换劳动是通过商品为媒介来表现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无论从交换价值的依据来看,还是从使用价值的属性与价值的属性是无法替代性上来看,商品的二重性都是存在的,是不能划一的。所以有的学者提出的“交换价值只不过是使用价值的一种延伸和另一种广义的使用价值而已,商品的二重性实质上还是一重性”的认识是极其片面的。

在价值的源泉问题上,特别强调的是价值的源泉和财富的源泉是两个概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生产价值必须以生产出使用价值为前提,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同样也是生产价值的条件,但绝不能混淆生产价值的条件和价值形成的源泉,也不能混淆价值形成的源泉和财富形成的源泉。生产价值的条件和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是同一的,但二者的源泉则是不同的,前者的源泉是人类抽象劳动,后者的源泉是劳动和生产资料。这是因为价值所代表的是人类劳动的交换关系,而财富的生产是体现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二者蕴涵着不同的内涵,故不能简单划一。此外,更加令人担心的是有学者提出,“各种生产要素都有可能充当交换价值的源泉”的论断,其实不过是马克思对此早已进行过严厉批判的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对此马克思指出,资本、土地和劳动这三者“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毫无共同之处”(注:《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第920页。),就象公证人的手续费、甜菜和音乐这三者之间毫无共同之处一样。其错误之处在于,把各种收入的源泉之间能联系起来的社会生产关系抛掉以后,又把它们还原为互不相关的各种收入的直接源泉,而且上述三种收入,只是一种分配关系,而并非收入的实体本身,至于收入的实体本身是什么?收入本身是无法回答的,因为收入不是与实体本身,要分配,必须以所分配的实体已经存在为前提,那么收入的实体是什么?就是物化的社会劳动。物化的社会劳动由于存在不同的所有权可以转化为不同所有者的收入,但不能把不同的收入转化为实体本身。

三、正确认识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

首先,在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详细地阐述,他指出,价值决定价格,而“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即价格只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为商品是客观存在的,看得见、摸的着,价值虽也是客观存在的,但却和商品不同,看不见、摸不着,价值要表现出来,只有通过和货币发生交换关系。故商品所有者要想把该商品的价值表现出来,“必须把自己的舌头塞进它们的脑袋里”,也就是说内在的价值只有通过外在的价格才能得以表现,价格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

其次,马克思肯定了价格与价值在量和质上存在背离的问题,马克思指出,“虽然价格作为商品价值量的指数,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说,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必然是商品价值量的指标。”(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120页。)这就是说,虽然商品的价值量必须通过价格才能表现出来,但并不意味着价格一定要和商品的价值量完全一致。对于价格和价值量的背离情况,马克思指出,货币和商品的比例关系,既受价值量的决定,又受其它诸如供求等因素的影响。此时的价格“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而“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所以只要价值量转化为价格,受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商品和货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也就是必然的。而这种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正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此外,马克思还指出,价格和价值在质上的矛盾也是存在的,即“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阐述了商品价值决定价格的基础上,并不否定价格本身有脱离价值的现象,而认为这恰恰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

再次,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和影响的现象”的论断还有着致命的错误,它根本无法回答当供求一致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来决定的这一问题。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尚未出现以前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就已经起支配作用。如果把供求作为决定价格的源泉,那么在供求一致的情况下,一辆汽车和自行车为什么是有不同的价位?显然是无法回答。

对于价值分析和价格分析的层次问题,恩格斯在编辑《资本论》第三卷时,为了对付庸俗经济学家对马克思劳动价值价值理论的攻击,运用大量的经济史料,详细论证了价值的产生和发展直至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历史过程,论证了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的历史过程。恩格斯指出,在初期的简单商品交换中,价格是以价值为中心,并且是围绕价值来变动的,特别是简单商品生产越充分,则较长期内的平均价格越是与价值一致;伴随机器大工业的出现,一切落后的生产方式最终被资本征服了,工业取得了应有的支配地位,清除了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转移的障碍,使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这样对整个交换来说,就完成了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移,这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过程。生产价格规律恰恰是价值规律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转化形式,尽管现象会偏离本质,但终究替代不了本质。可见价值分析是高于价格分析的深层次的实质性东西,无论价格怎么样地复杂,如何偏离价值的轨道,其背后的决定力量都是价值,价值分析的独立化不仅是有道理的,而且是必要的,即严格区分价格决定和价格实现的不同。前者是一个根本原则问题,后者是现象问题,二者绝不能混淆。

四、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在现阶段的指导意义的问题

首先,劳动价值理论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价值规律理论的揭示。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以及竞争规律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刺激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动力。只要人与人的关系还表现为利益关系,只要社会不能直接地调节这种利益关系,商品生产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最适宜的形式,商品生产过程中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运动,必然会促使每个商品生产者设法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普及全社会,使生产力向前发展。市场化改革二十年的成就证明只要我们尊重价值规律,我们的事业就能向前发展;相反,如果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我们就必然走弯路。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教训的,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脱胎于半殖民和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们不仅要完成工业化,而且还要完成现代化目标,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实践上把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统统视为异端,简单地认为我们可以不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就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这种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做法,结果证明只能是经济的“穷过渡”。

再看当今的时代特征是经济的全球化,其实质就是市场的全球化即资金、人才和生产要素的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和最优配置,也就是价值规律将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作用,为各个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和开拓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能否有效地融入世界经济,使本国经济结构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据尽可能的有利地位,成了促进各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所以在这种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想独立于全球化市场经济之外,不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都是不可能的。

最后,看一个理论能否经的起历史的检验,关键是要看这个理论本身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封闭的理论必然被历史所抛弃,随着历史的前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开放的理论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事实上,我们对劳动价值理论和价值规律的认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并不断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从计划和市场的排斥论到消极结合论到积极结合理论再到十五大所确立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过程是我们丰富和发展价值规律理论并自觉地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价值规律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农村,由于实行了,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在城市,由于建立起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焕发出了生机。纵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成绩斐然,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极大地提高,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加强。这一切恰恰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闪耀出的灿烂光芒。那种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经不起历史的检验的说法,才是真正地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篇5

一、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方法与适用条件的区别问题

商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有价值,所以分析商品实质上就是分析价值。无论简单商品经济社会还是发达商品经济社会,商品都是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的经济现象,只有从此入手,才能了解价值的内涵,才能进而说明货币、资本、剩余价值等比较复杂、比较具体的范畴。正如列宁所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揭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往后的叙述向我们表明这些矛盾和这个社会的发展,在这个社会的各个部分总和中的、从这个社会的开始到终结的发展(既是生长又是运动)。”(注: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2-713页。)“这是研究任何事物发展过程所必须应用的方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2页。)然而有的学者却以此为依据提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原始的纯粹的实物交换,没有货币居间,更没有资本的余地,除劳动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劳动是简单劳动而不是复杂劳动。在超越了这些条件后,劳动价值论的有效性至少是值得怀疑的。”显然他是把研究劳动价值理论所遵循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认定为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从而混淆了价值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与价值研究方法这样两个命题。

价值是商品经济的范畴,有了商品交换就产生了价值的问题,也就是说价值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相联系的,那么作为价值问题的研究也就会自然遵循这一原则。对此恩格斯曾指出,“不仅是纯粹的逻辑过程,而且是历史过程和对这个过程加以说明的思想反映,是对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的逻辑研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3页。)所以《资本论》第一章所分析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并不是“在两个原始公社之间的原始物物交换中刚在艰难地发展着的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而是“充分发达了的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诚然马克思在研究价值形式发展是从原始公社时的物物交换开始的,但这是基于研究方法的要求,即逻辑的展开要求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可是这并不意味劳动价值理论仅仅只适用于研究的起点,恰恰相反,劳动价值理论正是遵循逻辑的展开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基础上,揭示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进而深刻地揭示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

总之,劳动价值理论对价值问题的研究是遵循唯物辨证法的基本要求即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逻辑的展开和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要求。而劳动价值理论所揭示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只要是处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理论所包含的基本规律就会发生作用。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尚处于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在相当多的地方还很不发达,只有自觉运用价值规律,才能促使生产力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并由此带动生产关系向前发展。如果简单的以所谓的现实已经超越了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为由而断章取义地曲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并且认为劳动价值理论过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有害的。对于部分学者所提出的劳动价值理论只适用“有条件性”论断,应该说是一个重大误解。

二、正确认识价值的决定和源泉问题

在价值的决定问题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内容,而这个内容最初同这种形式无关。我们从小麦的滋味中尝不出种植小麦的人是俄国的农奴,法国的小农,还是英国的资本家。使用价值虽然是社会需要的对象,因而处在社会联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会生产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页。)可见,作为交换价值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它是有别于商品学研究的使用价值。之所以要研究使用价值是因为它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即政治经济学只是研究产品成为商品的条件下,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那么,在交换过程中两种使用价值交换的依据是什么呢?真的如有些学者所讲的是由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者是由所有参与生产使用价值的要素作为依据的吗?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的交换价值与商品本身有多大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两回事。因为:“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49页。)。它体现两种异质的使用价值背后存在着可以通约的东西,而这种可以通约的东西,绝不能由使用价值来决定。即“这种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50页。)。事实上,交换的前提的确是该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这毫无疑问。但前提并不等于依据,交换所依据的东西是抽去了各种具体形式的人类一般劳动。但有学者认为既然是各种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但为什么单单只抽象出一个人类一般劳动呢?其实要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理解的枢纽就是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即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异质的具体劳动是形成使用价值的要素,同质的抽象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实体。其实所谓的异质指的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在质上是不同的;所谓同质指的是形成价值的劳动,在每个商品上是同质的,只是在量上大小不同。那么很自然,交换价值的依据只能是人类劳动一般,只有以此为依据,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才具有量的可比性。如果将各种要素也参与到交换价值的比较中,交换势必会陷入究竟是什么样的劳动和劳动过程是怎么样的循环陷阱中。

而且,马克思指出,“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并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形成价值。这就是说,要把人类抽象劳动,凝结在一定的物体里面,即一定的对象里,它才形成价值。”(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65页。)由此可见,马克思从来也没有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脱离使用价值抽象地谈论价值”,而是将使用价值和价值统一起来谈论价值的。其实仅仅认识到交换价值的依据是人类劳动一般还不够,因为还并没有认识到价值最本质的内容,马克思是把价值创造的劳动当作社会劳动来看待,把价值当作社会关系来看待,商品和商品相交换,其实质是体现人与人的劳动交换关系,不过在商品社会里,人们交换劳动是通过商品为媒介来表现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无论从交换价值的依据来看,还是从使用价值的属性与价值的属性是无法替代性上来看,商品的二重性都是存在的,是不能划一的。所以有的学者提出的“交换价值只不过是使用价值的一种延伸和另一种广义的使用价值而已,商品的二重性实质上还是一重性”的认识是极其片面的。

在价值的源泉问题上,特别强调的是价值的源泉和财富的源泉是两个概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生产价值必须以生产出使用价值为前提,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同样也是生产价值的条件,但绝不能混淆生产价值的条件和价值形成的源泉,也不能混淆价值形成的源泉和财富形成的源泉。生产价值的条件和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是同一的,但二者的源泉则是不同的,前者的源泉是人类抽象劳动,后者的源泉是劳动和生产资料。这是因为价值所代表的是人类劳动的交换关系,而财富的生产是体现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二者蕴涵着不同的内涵,故不能简单划一。

此外,更加令人担心的是有学者提出,“各种生产要素都有可能充当交换价值的源泉”的论断,其实不过是马克思对此早已进行过严厉批判的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对此马克思指出,资本、土地和劳动这三者“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毫无共同之处”(注:《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第920页。),就象公证人的手续费、甜菜和音乐这三者之间毫无共同之处一样。其错误之处在于,把各种收入的源泉之间能联系起来的社会生产关系抛掉以后,又把它们还原为互不相关的各种收入的直接源泉,而且上述三种收入,只是一种分配关系,而并非收入的实体本身,至于收入的实体本身是什么?收入本身是无法回答的,因为收入不是与实体本身,要分配,必须以所分配的实体已经存在为前提,那么收入的实体是什么?就是物化的社会劳动。物化的社会劳动由于存在不同的所有权可以转化为不同所有者的收入,但不能把不同的收入转化为实体本身。

三、正确认识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

首先,在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详细地阐述,他指出,价值决定价格,而“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即价格只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为商品是客观存在的,看得见、摸的着,价值虽也是客观存在的,但却和商品不同,看不见、摸不着,价值要表现出来,只有通过和货币发生交换关系。故商品所有者要想把该商品的价值表现出来,“必须把自己的舌头塞进它们的脑袋里”,也就是说内在的价值只有通过外在的价格才能得以表现,价格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

其次,马克思肯定了价格与价值在量和质上存在背离的问题,马克思指出,“虽然价格作为商品价值量的指数,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说,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必然是商品价值量的指标。”(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120页。)这就是说,虽然商品的价值量必须通过价格才能表现出来,但并不意味着价格一定要和商品的价值量完全一致。对于价格和价值量的背离情况,马克思指出,货币和商品的比例关系,既受价值量的决定,又受其它诸如供求等因素的影响。此时的价格“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而“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所以只要价值量转化为价格,受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商品和货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也就是必然的。而这种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正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此外,马克思还指出,价格和价值在质上的矛盾也是存在的,即“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阐述了商品价值决定价格的基础上,并不否定价格本身有脱离价值的现象,而认为这恰恰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版权所有

再次,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和影响的现象”的论断还有着致命的错误,它根本无法回答当供求一致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来决定的这一问题。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尚未出现以前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就已经起支配作用。如果把供求作为决定价格的源泉,那么在供求一致的情况下,一辆汽车和自行车为什么是有不同的价位?显然是无法回答。

对于价值分析和价格分析的层次问题,恩格斯在编辑《资本论》第三卷时,为了对付庸俗经济学家对马克思劳动价值价值理论的攻击,运用大量的经济史料,详细论证了价值的产生和发展直至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历史过程,论证了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的历史过程。恩格斯指出,在初期的简单商品交换中,价格是以价值为中心,并且是围绕价值来变动的,特别是简单商品生产越充分,则较长期内的平均价格越是与价值一致;伴随机器大工业的出现,一切落后的生产方式最终被资本征服了,工业取得了应有的支配地位,清除了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转移的障碍,使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这样对整个交换来说,就完成了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移,这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过程。生产价格规律恰恰是价值规律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转化形式,尽管现象会偏离本质,但终究替代不了本质。可见价值分析是高于价格分析的深层次的实质性东西,无论价格怎么样地复杂,如何偏离价值的轨道,其背后的决定力量都是价值,价值分析的独立化不仅是有道理的,而且是必要的,即严格区分价格决定和价格实现的不同。前者是一个根本原则问题,后者是现象问题,二者绝不能混淆。

四、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在现阶段的指导意义的问题

首先,劳动价值理论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价值规律理论的揭示。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以及竞争规律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刺激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动力。只要人与人的关系还表现为利益关系,只要社会不能直接地调节这种利益关系,商品生产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最适宜的形式,商品生产过程中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运动,必然会促使每个商品生产者设法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普及全社会,使生产力向前发展。市场化改革二十年的成就证明只要我们尊重价值规律,我们的事业就能向前发展;相反,如果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我们就必然走弯路。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教训的,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脱胎于半殖民和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们不仅要完成工业化,而且还要完成现代化目标,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实践上把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统统视为异端,简单地认为我们可以不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就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这种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做法,结果证明只能是经济的“穷过渡”。

再看当今的时代特征是经济的全球化,其实质就是市场的全球化即资金、人才和生产要素的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和最优配置,也就是价值规律将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作用,为各个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和开拓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能否有效地融入世界经济,使本国经济结构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据尽可能的有利地位,成了促进各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所以在这种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想独立于全球化市场经济之外,不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都是不可能的。

最后,看一个理论能否经的起历史的检验,关键是要看这个理论本身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封闭的理论必然被历史所抛弃,随着历史的前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开放的理论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事实上,我们对劳动价值理论和价值规律的认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并不断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从计划和市场的排斥论到消极结合论到积极结合理论再到十五大所确立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过程是我们丰富和发展价值规律理论并自觉地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价值规律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农村,由于实行了,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在城市,由于建立起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焕发出了生机。纵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成绩斐然,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极大地提高,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加强。这一切恰恰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闪耀出的灿烂光芒。那种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经不起历史的检验的说法,才是真正地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篇6

关键词: 马克思; 劳动价值理论

中图分类号: FD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8-0025-01

目前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理论界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认识上的偏差。对此本文想一一加以评判,因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对有一些似是而非的,甚至是模糊的认识进行一定意义的探讨,我认为是有必要的,因为深化对的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必须是建立在尊重劳动价值理论的原创精神的基础上的。故本文拟在若干问题上与同仁们共同商榷,以求澄清劳动价值理论之内涵。

一、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方法与适用条件的区别问题

商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有价值,所以分析商品实质上就是分析价值。无论简单商品经济社会还是发达商品经济社会,商品都是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的经济现象,只有从此人手,才能了解价值的内涵,才能进而说明货币、资本、剩余价值等比较复杂、比较具体的范畴。劳动价值理论对价值问题的研究是遵循唯物辨证法的基本要求即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逻辑的展开和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要求。而劳动价值理论所揭示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只要是处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理论所包含的基本规律就会发生作用。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尚处于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在相当多的地方很不发达,只有自觉运用价值规律,才能促使生产力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并由此带动生产关系向前发展。如果简单的以所谓的现实已经超越了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为由而断章取义地曲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并且认为劳动价值理论过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有害的。对于部分学者所提出的劳动价值理论只适用“有条件性”论断,应该说是一个重大误解。

二、正确认识价值的决定因素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内容,而这个内容最初同这种形式无关。我们从小麦的滋味中尝不出种植小麦的人是俄国的农奴,法国的小农,还是英国的资本家。使用价值虽然是社会需要的对象,因而处在社会联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会生产关系。”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生产价值必须以生产出使用价值为前提,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同样也是生产价值的条件,但绝不能混淆生产价值的条件和价值形成的源泉,也不能混淆价值形成的源泉和财富形成的源泉。

三、正确认识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

1.在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详细地阐述,他指出,价值决定价格,而“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即价格只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为商品是客观存在的,看得见、模的着,价值虽也是客观存在的,但却和商品不同,看不见、摸不着,价值要表现出来,只有通过和货币发生交换关系。故商品所有者要想把该商品的价值表现出来,“必须把自己的舌头塞进它们的脑袋里”,也就是说内在的价值只有通过外在的价格才能得以表现,价格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

2.马克思肯定了价格与价值在量和质上存在背离的问题,马克思指出,“虽然价格作为商品价值量的指数,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说,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必然是商品价值量的指标。”这就是说,虽然商品的价值量必须通过价格才能表现出来,但并不意味着价格一定要和商品的价值量完全—致。对于价格和价值量的背离情况,马克思指出,货币和商品的比例关系,既受价值量的决定,又受其它诸如供求等因素的影响。此时的价格“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而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

3.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和影响的现象”的论断还有着致命的错误,它根本无法回答当供求一致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来决定的这一问题。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尚未出现以前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就已经起支配作用。如果把供求作为决定价格的源泉,那么在供求一致的情况下,一辆汽车和自行车为什么是有不同的价位?显然是无法回答。

四、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在现阶段的指导意义

1.劳动价值理论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价值规律理论的揭示。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以及竞争规律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刺激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动力。只要人与人的关系还表现为利益关系,只要社会不能直接地调节这种利益关系,商品生产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最适宜的形式,商品生产过程中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运,必然会促使每个商品生产者设法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普及全社会,使生产力向前发展。市场化改革二十年的成就证明只要我们尊重价值规律,我们的事业就能向前发展;相反,如果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我们就必然走弯路。

2.看一个理论能否经的起历史的检验,关键是要看这个理论本身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封闭的理论必然抛弃,随着历史的前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开放的理论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事实上,我们对劳动价值理论和价值规律的认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并不断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从计划和市场的排斥论到消极结合论到积极结合理论再到十五大所确立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过程是我们丰富和发展价值规律理论并自觉地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价值规律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五、正确认识科学地发展地看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问题

本文认为对待的态度应该是在坚持中促进发展和在发展中丰富。坚持就是要坚持的宇宙观和社会革命理论。即坚持运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观察问题的方法、立场;坚持根据历史观和剩余价值展的客观规律坚定社会主义必胜的信念。这是根本原则问题。坚持的基本原理,并不是要把它们当作—成不变、恒古不移的教条,而是要在坚持的同时与时俱进敏锐地把握时代、形势和实践的新变动,以新的实践为基础,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历史地科学地对待,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者的态度。

参考文献:

[1] 《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2-713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4卷,第22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3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页.

[6] 《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49页.

[7] 《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50页.

[8] 《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65页.

篇7

一、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剩余价值的原因

过去传统的观点认为,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的经济范畴,是与私有制和剥削相联系的一个概念,社会主义与剩余价值不应联系在一起。其实,剩余价值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投资者生产的直接目的都是追求剩余价值,即资本的增值,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也都是扩大和增加对剩余劳动的占有,这就是剩余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剩余价值规律是价值规律在社会生产目的和特征上的延伸与表现,是一个社会的客观目的性规律或特征性规律。

首先,剩余价值表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实质。一方面,不论属于什么性质的社会,企业从事生产的目的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生产和追求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因为剩余价值是社会财富的表现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增长和积累的表现形式,企业创造的剩余价值越多,社会财富就越多。这是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另一方面,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一个企业,如果不能盈利,不能生产剩余价值,企业就无法进行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企业在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就难以确立,就会在残酷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因此,企业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迫使企业不断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成为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其次,剩余价值决定着社会主义社会资本运行的各个环节。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不仅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基础和核心,也是社会主义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基础和核心;流通过程则是为剩余价值生产准备条件,并使剩余价值得到实现的过程;分配过程主要表现为剩余价值在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分配过程;消费过程是剩余价值生产的要素,即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同时也是投资者消费剩余价值和维持生活的过程。剩余价值规律支配着社会主义社会资本运行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全过程。

最后,剩余价值决定着社会主义矛盾发展的全过程。剩余价值是社会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动力。追逐剩余价值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矛盾决定着社会内在矛盾及其发展过程。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大力发展生产力,增加物质财富,提高劳动生产率,其目的也是大大降低劳动力的生活资料和生产中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价格,生产出更多的剩余价值,用于全面提高社会的物质生活水平,在此基础上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剩余价值规律不是资本主义特有,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存在并发生作用。

二、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源泉

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源泉问题,必须首先回答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否是商品的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因此,社会主义不仅要大力发展商品生产,搞市场经济,而且还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需要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而劳动力市场是市场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市场之一,劳动力市场的存在和发展,就意味着存在劳动力的买和卖,劳动力就具备了商品的属性。

既然劳动力是商品,按照马克思经济学原理,“剩余价值就是由雇佣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以上的那部分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联系社会主义的现实,联系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当代的发展,创造剩余价值的群体也不再单指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生产部门的雇佣工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既包括工人,也包括农民、科技劳动者和经营管理劳动者等,应该说是社会主义全体劳动者。马克思所阐述的“雇佣劳动工人”就应该变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即剩余价值应该归国家、集体或企业所有,“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这样的表述就不恰当了,所以社会主义剩余价值就是“由劳动者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以上的那部分价值”。

是开放的体系,发展的理论,者对剩余价值来源的认识也要与时俱进,丰富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剩余价值的部门大为拓展。不仅包括马克思所指的物质生产部门,也包括非物质生产部门。物质生产部门生产工人活劳动中的剩余劳动,只是剩余价值多个来源中的一个来源,而不是唯一来源。剩余价值的来源至少有三个方面:第一,剩余价值是全社会劳动者活劳动中的剩余劳动形成的价值。第二,剩余价值是过去劳动的无偿服务,主要是历代积累下来的科技劳动的无偿服务,是知识产品的潜在价值转化而来的价值。第三,剩余价值是生产力系统效应形成的价值。现代生产力是―个复杂的巨大系统,它包括企业范围、社会范围、历史范围等不同范围、不同层次的联合劳动和分工协作。这种生产力复杂巨大系统形成的产品价值,不是个人劳动形成的价值的简单总和,在这个总和之外,还会由系统效应形成一种提升了的新价值。

三、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性质和使用去向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剩余价值的属性来分,可以把社会主义的剩余价值分为公有剩余价值和私人剩余价值。公有剩余价值占绝大多数,约占80%,私人剩余价值约占20%左右。

我国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的公有资本主要是掌握国家和集体手里,资本所带来的剩余价值是公有剩余价值,在社会总收入中占据主体地位,是由国家或集体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来掌握和支配,其带来的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后,很大一部分用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公有剩余价值的用途:资本增量中的一部分作为利税上缴国家,其余部分转化为垫支资本,构成劳动者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源泉。在我国,有学者通过测算,认为1987―1996年10年间,我国剩余产品价值总量占GDP的比重保持在31%―33%之间。有关研究也表明,1999年我国剩余产品的价值量是26530.94亿元,占当年GDP的32.4%。如以固定资产折旧占GDP14%测算,我国剩余价值率约为60.4%。另据统计,1981―2000年20年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年平均为16.2%。由此测算在此期间,我国剩余价值中约有一半作为税金上缴国家,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主要用于经济建设事业、文教科学卫生事业、社会福利事业、国防和行政管理费用;另一半作为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非公有制经济中,由于这些企业的投资者不是国家和集体而是个人,由这些企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当然归资本所有者占有,这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人剩余价值,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剩余价值是一样的。即使私人剩余价值中也有一部分以利税的形式上缴国家,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国家统一掌握和使用,另外的一部分作为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剩余的部分归个人所有。

由此可见,我国剩余价值的绝大部分可以归劳动人民和作为其代表的国家所有,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各项事业。这显然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的分配去向,大部分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三个“有利于”要求,但也不排除有一部分会被流失、被剥削、被侵占。

四、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作用

第一,社会主义的剩余价值是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国家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保障就是增强国家财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剩余价值,不仅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国家的税金、社会保障金以及国家的财政储备,都来源于剩余价值。没有剩余价值的增加,就没有国家财富的增加,就没有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就无法进行,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就不可能实现。因此,没有剩余价值的积累并由国家掌握,国家就很难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控,实现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难以得到健康发展。

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条件下,剩余价值是进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主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占主体,但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给予非公有制留有广阔的发展空间。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必然相应实行非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而这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都是“分取”,社会生产总成果、总价值,在适当的企业扣除和社会扣除以后,就是剩余价值,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主体内容。即使在公有制范围内,由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现和发展,个人投资比重的增加,个人收入中除按劳分配以外,按生产要素分配已经成为事实。

篇8

关键词:一般均衡;价值规律;自由竟争

Abstract:Thegeneralequilibriumtheoryisnotthepatentofwesterneconomics.Beforewalras,Marxhadexpoundedtherelationbetweengeneralequilibriumandparetooptimum,thenatureofexistenceandstabilityofgeneralequilibriumminutely,andputforwardsystematicalgeneralequilibriumtheorythereby.AlthouthMarxiangeneralequilibriumtheoryhasnotobtainedastrictform,itisdeeperthanthewesterngeneralequilibriumincontent.

Keywords:Generalequilibrium;Lawofvalue;Freecopetition

在中外经济学界,一提起一般均衡理论,人们就会立即想到瓦尔拉斯体系和阿罗—德布鲁模型。这样,一般均衡理论似乎就成了西方经济学的专利。实际情况当然不是如此。在瓦尔拉斯之前,马克思就深入分析了人类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源配置问题,对一般均衡与帕累托最优的关系、一般均衡的存在性、稳定性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从而提出了比较系统的一般均衡理论。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虽然没有取得西方一般均衡理论那样“严密”的形式,但它的提出不仅比西方一般均衡理论要早,而且在思想上比西方一般均衡理论要深刻得多。

一、一般均衡与帕累托最优

在经济学中,均衡的严格意义是指经济主体行为的相互一致。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某种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恰好相等,就说明卖者的销售行为和买者的购买行为相互一致,市场实现局部均衡。如果所有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同时相等,就说明所有卖者的销售行为和所有卖者的购买行为相互一致,市场就达到一般均衡(1)。马克思十分重视一般均衡的重要性,认为它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条件。他明确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2)可见,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总劳动量根据不同的社会需要量在不同产品生产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的问题,是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必需面对和解决的一个基本经济问题,所不同的只是,不同社会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具体形式会有所不同。显然,如果社会总劳动量按不同产品的社会需要量进行了正确的分配,那么,各种产品的社会供应量和社会需要量就都相等,人们对所有产品的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就是严格一致的。因此,社会总劳动量按正确的比例在不同产品之间分配的状态,实际上就是一般均衡状态。

以上所述是一般均衡最一般的含义,它对任何社会都是适用的。在商品经济社会,一般均衡将采取某种特殊的形式。“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3)这是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产品取得了商品的形式。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商品生产者都是独立地进行生产,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完全是个人的私事,劳动产品也归生产者自己占有和支配,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的性质,是私人劳动。“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4)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商品生产者又是互相联系和互相依赖的,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了社会总劳动,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又具有社会的性质,是社会劳动。商品生产者私人劳动的这种社会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完全不同的劳动所以能够相等,只是因为它们的实际差别已被抽去,它们已被化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作为抽象的人类劳动所具有的共同性质。”(5)私人劳动的这二重社会性质,前者反映为产品必须对别人有用,后者反映为产品必须具有共同的社会实体。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是矛盾的,这种矛盾表现在:作为私人劳动,生产纯属个人的私事,生产者可以自由支配生产,产品也归私人所有;作为社会劳动,他的生产不能离开社会来进行,他的产品必须满足社会的需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一矛盾只能通过商品交换来解决。如果商品生产者能顺利地把商品卖出去,他所生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可实现为社会的使用价值,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就得到解决。反之,如果商品卖不出去,那就说明,尽管他的商品是为社会生产的,但事实上社会并不需要,他的私人劳动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不能实现为社会劳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就不能得到解决。因此,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正是这个基本矛盾,使得支配资源配置的依社会需要量“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规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取得了价值规律的形式。

价值规律实际上表明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实现为社会劳动的数量界限。因为价值规律首先是关于商品价值决定和实现的规律。而商品的价值决定和实现,实际上涉及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个层次是单个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和实现问题。马克思把商品的价值看作人类劳动的凝结,认为商品的价值量应该用它所包含的人类劳动的量来计量,后者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但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不是个别生产者生产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6)这就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个层次是某种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和实现问题。在论述这个问题时,马克思提出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首先指出了提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必要性。他写道:“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当我们只是说到单个商品时,我们可以假定,存在着对这种特定商品的需要,——它的量已经包含在它的价格中,——而用不着进一步考察这个有待满足的需要的量。但是,只要一方面有了整个生产部门的产品,另一方面又有了社会需要,这个量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了。因此,现在有必要考察一下这个社会需要的规模,即社会需要的量。”(7)这个“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8)如果把一个部门生产的商品总量当作一个商品来看,它的价值就由该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来决定。而“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是指将社会所支配的总劳动量,按照对每种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按比例地分配给不同的生产部门。每个生产部门依此分配的劳动量,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社会必要劳动量。“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是才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9)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数量,同要由这种产品来满足的特殊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大,那么这种商品生产上耗费的社会劳动量就有一部分得不到社会的承认,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实际实现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这个商品量必然要低于它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中一部分甚至卖不出去。与此同时,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量,同要由这种商品来满足的特殊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小,这些商品在市场上实际实现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们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大得多,这些商品必然要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它们的一部分社会需要甚至不能得到满足。只有当生产所有商品的社会劳动量都是按社会需要量所决定的正确比例进行分配时,这些商品生产上耗费的社会劳动量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这些商品才能全部按市场价值出售。此时,所有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恰好相等,市场处于一般均衡状态。当一般均衡实现时,资源的配置已经达到了这样一种程度,以致于不可能在不减少其他商品产出的情况下增加某种商品的产出。因此,一般均衡状态是帕累托最优的。

二、一般均衡的存在性

马克思在论述一般均衡的含义时,实际上提出了价值体系和均衡价格体系的概念。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价值是商品的内在属性,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一个商品的价值只有在交换过程中,通过与之相交换的另一个商品才能相对地表现出来。在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中,一个商品的价值是通过与之相交换的货币来表现的。因此,价格是商品内在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商品的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就其表现形式来看,也就是商品的市场价格。当各种商品的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恰好相等时,各种商品就按各自的市场价值出售,这样的一组市场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体系。因为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所以,各种商品按与各自的市场价值出售,实际上就是按与各自的市场价值相一致的市场价格出售。因为这样的一组市场价格保证了所有市场同时出清,所以,这组市场价格实际上就是均衡价格体系。

那么,这样的一组均衡价格在理论上是否存在呢?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价格是商品内在价值的外在表现,均衡价格是和价值相一致时的市场价格,各种商品的均衡价格是和各自的市场价值严格一致的。因此,均衡价格体系的存在性问题,实际上就是价值体系的存在性问题。而商品按价值出售意味着商品的供给和需求恰好相等,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如果供求一致,它们就不再发生作用,正因为如此,商品就按照自己的市场价值出售。”(10)“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交换或出售时理所当然的,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11)因此,价值体系的存在性问题,又可归结为各种商品供给和需求同时相等的可能性问题。在马克思看来,商品供给和需求相等的条件是在商品生产上分配的社会劳动量和商品的社会需要量相适应。对某一种商品来说,“要使一个商品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量相适应,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量相适应。”(12)对所有商品来说,“如果这种分工(指社会分工——引者)是按比例进行的,那末,不同类产品就按它们的价值(后来发展为按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这种价格是由一般规律决定的这些价值或生产价格的变形。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这是因为条件仍然是使用价值。但是,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末,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殊数量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13)因此,均衡价格体系的存在性问题,可以进一步归结为社会总劳动按不同社会需要的比例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进行分配的可能性问题。那么,社会是否可能作到按由各种商品的社会需要量所决定的正确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量呢?

在马克思看来,至少从理论上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这是因为,如果经济社会根本不能作到依社会需要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时间,那就等于说经济社会天生就是不稳定的,总是处于供需失衡状态,资源配置永远不可能达到最优状态,而“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这一提法本身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实际上,马克思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价值规律自发的、事后的调节作用,各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有逐步接近其均衡价格的趋势。他指出:“商品的价值规律决定社会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劳动时间中能够用多少时间去生产每一种特殊商品。但是不同生产领域的这种保持平衡的经常趋势,只不过是对这种平衡经常遭到破坏的一种反作用。”(14)可见,在马克思看来,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商品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保持均衡,从而各种商品市场价格与均衡价格相一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经常趋势”;第二,这种保持均衡的“经常趋势”是通过各种商品的供求失衡,通过各种商品市场价格对均衡价格的不断偏离而实现的。商品的市场价格以价值或均衡价格为中心而上下波动,不仅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而且是价值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作用的唯一可能的表现形式。“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15)

马克思不仅肯定了一般均衡的存在性,而且在论述社会资本再生产问题时,提出了后来被称为瓦尔拉斯定理的重要思想。在马克思看来,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的基本问题,是社会产品各部分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问题,归根到底是社会总产品的实现问题。因为社会产品的全部实现,意味着社会产品的各个部分已经全部转移到需要它们的各个购买者手中。如果社会产品可以全部实现,那么社会产品就可在价值形态上补偿生产中消耗掉的全部资本价值,同时在实物形态上补偿生产和生活中所消耗的全部物质资料,社会产品各部分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问题就可全部得到解决。所以,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所要研究的问题,归结起来就是社会产品的实现问题。而社会产品的实现问题,也就是社会产品总供求的均衡问题。只要社会产品的总供给和总需求是均衡的,那么社会产品价值的实现就不成问题,社会总劳动就能全部得到社会的承认。只要社会总劳动是根据社会对各种商品的需要按比例地进行分配的,那么,各种商品就都能实现供求均衡,社会产品的总供求就可以实现均衡,社会总劳动消耗就都能得到社会的承认,社会资本再生产就可以顺利地进行下去。如果社会总劳动不是根据社会对各种商品的需要按比例地进行分配的,就会导致一部分商品就会供过于求,另一部分商品求过于供,社会产品的总供求就不能达到均衡,此时,社会产品各部分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问题就无法得到解决,社会资本再生产就不能顺利进行下去。可见,各种商品同时实现供求均衡,是社会总产品实现总供求均衡的充要条件。因此,如果一个社会生产n种商品,社会产品实现了总供求均衡,同时n-1种商品实现了供求均衡,那么第n种商品也必然实现供求均衡。

三、一般均衡的稳定性

如果一般均衡是存在的,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就是,如果经济体系最初不处于一般均衡状态,它能否实现一般均衡?或者说,如果经济体系偏离了一般均衡状态,它能否恢复到均衡状态?马克思在评价布阿吉尔贝尔的劳动价值论时,对这个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布阿吉尔贝尔是经济学说史上最先提出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经济学家,从而也是最先认识到一般均衡重要性的经济学家。他认为,社会生产各部门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要使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就必须使这些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各种商品按由劳动耗费决定的“真正价值”进行交换,是实现这种比例关系的前提;自由竟争是实现各种商品按“真正价值”相交换的社会过程。马克思对布阿吉尔贝尔的这种见解给予了肯定的评价,他写道:“布阿吉尔贝尔就他在这方面(指劳动价值论——引者)来说,虽然不是有意识地,但是事实上把商品的交换价值归结为劳动时间。用个人劳动时间在各特殊产业部门间分配时所依据的正确比例来决定‘真正价值’,并且把自由竟争说成是造成这种正确比例的社会过程。”(16)这说明,在马克思看来,通过自由竟争的社会过程,价值规律可使社会总劳动按正确比例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进行分配。

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论述了自由竟争实现一般均衡的机制——自由竟争调节社会总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进行分配的实际过程。在马克思看来,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期,社会所能支配的劳动总量都是个既定的量,因此,按社会需要量正确地分配给各个生产部门的社会劳动量之间,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由此决定的各种商品的市场价值之间,也存在相应的比例关系。所以,各种商品的市场价值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商品的均衡价格,都具有相对的意义。这样,如果某些商品生产上分配的社会劳动量过多,则另外一些商品生产上所分配的社会劳动量就必然过少。其结果,前一类商品供过于求,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将把商品的市场价格抬高到市场价值以下,后一类商品求过于供,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将把市场价格压低到市场价值以上。结果,前后一类商品市场价格的下降将导致生产条件较差的商品生产者退出市场,使这类商品的生产和供给减少。另一方面,这类商品市场价格的降低又会导致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增加。总的结果是,这类商品的供给将比原来减少,需求将比原来增加,市场价值也将比初始水平略高。对后一类商品来说,市场价格的上升导致生产条件较差的商品生产者进入市场,使这类商品的生产和供给量增加。另一方面,这类商品的市场价格提高又会导致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减少。总的结果是,这类商品的供给将比原来增加,需求将比原来减少,市场价值也将比初始水平略低。这一过程将一直进行到所有市场同时出清,所有商品的市场价格都达到市场价值的水平为止。因此,在价值规律的自动调节下,经济体系确实有达到一般均衡的客观趋势。

上述自由竞争实现一般均衡的过程,是在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的相互作用下,通过各种商品的市场价格趋向其市场价值来实现的。在马克思看来,这个机制只适合于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当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这一机制会发生部分的变异。他指出,“如果商品都按它们的价值出售,那就象已经说过的那样,不同生产部门由于投入其中的资本量的有机构成不同,会产生极不相同的利润率。但是资本会从利润较低的部门抽走,投入利润较高的部门。通过这种不断的流出和流入,总之,通过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根据利润率的升降进行的分配,供求之间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比例,以致不同的生产部门都有相同的平均利润,因而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17)这段话包含这样几层含义:第一,在剩余价值率相等的条件下,不同生产部门的等量资本由于有机构成不同,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同,其利润率也必然不同;第二,各部门利润率的差别将导致部门之间的竞争,使资本从利润率较低的部门流向利润率较高的部门;第三,部门之间的竞争和由此引起的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转移,将使社会总劳动在各生产部门进行重新分配;第四,这个过程将导致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从而使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因此,在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后,自由竟争实现一般均衡的过程,是通过市场价格与供求关系的相互作用,使市场价格趋向于生产价格而不是市场价值来实现的。不过,由于社会的生产价格总额和价值总额相等,同时价值的变动调节着生产价格的变动,所以,生产价格对市场价值的偏离以及生产价格对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而是价值规律作用形式的变化。

尽管马克思承认,在价值规律的自动调节下,经济体系有达到一般均衡的趋势,但他又认为,经济体系由失衡到均衡的调整过程,是一个充满摩擦的过程。他指出:“资产阶级社会的症结正是在于,对生产自始就不存在有意识的社会调节。”(18)在发达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丧失了对他们自己的社会关系的支配权。每个人都用自己偶然拥有的生产资料并为自己的特殊的交换需要而各自进行生产。谁也不知道,他的那种商品出现在市场上的会有多少,究竟需要多少;谁也不知道,他的个人产品是否真正为人所需要,是否能收回它的成本,或者是否能卖出去。生产者只有通过产品的跌价和涨价才亲眼看到社会需要什么、需要多少和不需要什么。因此,商品的供求失调是一种经常性的状态,一般均衡只是作为一种趋势而存在的。在达到一般均衡之前,一些商品供给过多,而另一些商品则供给过少。在前一种场合,一部分社会劳动被浪费掉了,在后一种场合,又有一部分社会需要不能得到满足。在这两种场合,商品交换都只能在“错误的”的价格上进行。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资本主义经济不仅会导致结构性的失衡,而且会导致总量性的失衡。因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贫富两极分化,贫富两极分化使广大群众的消费保持在很低的水平,从而导致总的有效需求不足,引发普遍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一切真正的危机的最根本的原因,总不外乎群众的贫困和他们的有限的消费,资本主义生产却不顾这种状况而力图发展生产力,好象只有社会的绝对的消费能力才是生产力发展的界限。”(19)经济危机的存在及其导致的生产力的严重破坏,表明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局限性。因此,尽管市场经济是一种可行的经济制度,但它又是一种有缺陷的经济制度。

四、马克思一般均衡理论与西方一般均衡理论的比较

前面的论述表明,马克思对与一般均衡有关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一般均衡理论。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与西方一般均衡理论在含盖的内容上是基本相同的,都涉及一般均衡的存在性、稳定性、一般均衡与帕累托最优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但两者之间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理论基础不同。西方一般均衡理论的理论基础是均衡价格论,均衡价格论主要关注的是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或不同商品相对价格的确定问题。这种相对价格不仅取决于商品本身的供求关系,而且取决于相关商品的价格,从而取决于相关商品的供求关系。这种均衡价格论只是停留在价格的现象形态上,它不涉及价格的内容——价值及价值的实体和本质等问题,因而是一种没有价值论作基础的价格论。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的。对这个理论来说,价值的实体和本质是价值论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马克思把价值视为商品经济所特有的一个范畴,并从分析价值的现象形态——交换价值出发,指出价值是进入交换的所有商品包含的共同的东西,这个共同的东西就是劳动——一般人类劳动。这样,马克思就把价值的实体归结为一般人类劳动,认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只是个现象,其本质是商品生产者之间劳动与劳动的交换。这样,通过对商品价值的分析,马克思揭示了被商品交换这种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所掩盖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比西方一般均衡理论要深刻得多。

第二,分析方法不同。西方一般均衡理论是由瓦尔拉斯最初提出的,后来经过帕累托、希克斯、诺伊曼、阿罗、德布鲁和麦肯齐等人的改进和发展,终于形成了一套比较严密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从它产生至今,始终注重运用数学方法,对一般均衡的存在性、唯一性、稳定性及效率性等问题进行严格的证明。马克思十分重视对数学方法的运用,他在分析一些理论问题,例如社会资本再生产问题的时候,也运用了一些简单的数学模型。但是,由于马克思经济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定性地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暂时性和过渡性,因此,他主要是对与一般均衡有关的问题进行文字说明和理论论证,而没有像西方一般均衡理论那样,用高深的数学方法对一般均衡进行严格的证明。因此,马克思一般均衡理论没有取得西方一般均衡理论那样“严密”的形式,尽管这一理论的科学性是不容置疑的。

第三,对一般均衡稳定性的看法不同。由于理论研究的目的不同,西方一般均衡理论和马克思一般均衡理论对一般均衡稳定性的看法也就不同。西方一般均衡理论的目的是要证明市场经济的有效性,而马克思一般均衡理论的目的则是要证明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因此,尽管西方一般均衡理论也认识到市场价格与均衡价格不一致和非市场出清的可能性,但是由于这个理论把一般均衡的稳定性绝对化,所以,它总是试图在理论上寻找避免非市场出清条件下出现交易的可能性。为此,西方一般均衡理论提出了两条可能的“出路”:一是设想存在一种机制使得人们根本不可能在错误的价格上进行交易,二是设想价格的调整过程是如此迅速以致于人们来不及进行“错误的”交易。前一设想就是瓦尔拉斯和埃奇渥斯的“重订契约特权”,后一种设想就是马歇尔的“瞬时调整过程”。然而,无论是“重订契约特权”还是“瞬时调整过程”,都不是现实经济生活的真实写照。对于前者,人们不知道那位全能的“价格制定人”是谁,也不知道谁可以赋予交易者以“特权”。对于后者,信息的不完全和信息成本不为零决定了价格调整的速度不会很大,更不用说接近无限了。如果交易者没有“特权”的保护,而价格调整的速度又不会很快,那么在非均衡出现之后和调整到均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就一定会出现市场非结清条件下的“错误”交易。因此,西方学者所谓的一般均衡,只不过是一种与现实经济生活无关的假想状态。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则认为,一般均衡的稳定性只是相对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般均衡只是作为一种趋势而存在的,现实的状态往往是一般非均衡,市场价格和均衡价格往往是不一致的。但市场价格与均衡价格的不一致,或者说,市场价格围绕均衡价格的上下波动,不是说明价值规律失效,而正是价值规律发挥调节作用的表现形式。在价值规律的自动调节下,各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具有一种不断逼近其均衡价格的经常性趋势。因此,一般均衡是可以达到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可行的经济制度。但是,一般非均衡向一般均衡的调整是一个充满摩擦的动态过程。因此,市场经济又是一种有缺陷的经济制度。所以,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比西方一般均衡理论更现实,也更能经受经验事实的检验。

最后,对市场经济命运的看法不同。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论的价格调节机制假设交易费用为零,认为一般均衡的实现是无摩擦的,市场经济是完全有效的,对经济运行进行社会调节是不必要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而且应该一直存在下去。这显然是一种把市场经济理想化的做法。在这种做法的背后,隐藏着这样一种信念,即不能承认市场经济有缺陷,如果承认它有缺陷,就等于承认要抛弃市场经济。马克思的一般均衡理论则认为,一般均衡作为一种趋势是存在的,但通过价格机制的自动调节实现一般均衡的过程是有摩擦、有成本的。因此,市场经济是可行的,但它又是有缺陷的,即存在“市场失灵”。这突出表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经济危机,造成生产力的巨大破坏。经济危机以及由此造成的生产力的巨大破坏,表明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在马克思看来,市场经济的这种局限性,只有通过计划经济才能得到消除。“只有在生产受到社会实际的预定的控制的地方,社会才会在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时间的数量,和要由这种物品来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之间,建立起联系。”(20)马克思关于市场经济是一种可行的和有缺陷的经济制度的看法,已被大量经验事实证明是正确的。但有三个问题马克思似乎不曾考虑过:第一,如果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有缺陷的经济制度,那么它的缺陷可否通过某种改良的方式,如政府的宏观调控,至少部分地加以克服?对这个问题的肯定回答可以得到大量事实的支持。第二,如果代替市场经济的计划经济是可行的,那么它是否就没有任何缺陷?对于这个问题,如果考虑的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计划经济模式(21),而是现实存在的计划经济,那么回答似乎应该是否定的。第三,如果没有一种现实存在的经济制度是“理想”的,那么经济制度的优劣就只是相对的。因此,进一步的问题似乎应该是,判断和选择经济制度的标准是什么?根据马克思的基本观点,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明确的,即经济制度只能根据其对生产力的作用来判断。就此而论,大量的经验事实明显支持这样的观点,即市场经济虽然有缺点,但它是一种比计划经济更有效的经济制度。

注释

(1)这个定义没有考虑自由物品的情况。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年,第368页。

(3)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年,第368页。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55页。

(5)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90页。

(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52页。

(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06页。

(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716页。

(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716~717页。

(1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11页。

(1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09页。

(1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15页。

(1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716页。

(1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94页。

(15)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15页。

(16)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62年,第43~44页。

(1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18~219页。

(18)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年,第369页。

(1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548页。

(20)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第209页。马克思认为,计划经济取代市场经济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社会的一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共同所有。而这又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容纳的生产力都得到充分发挥为前提。“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3页。

(21)马克思所说的计划经济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对一种并不存在的经济制度进行判断似乎不是一种明智的做法。

主要参考文献

(1)哈尔·瓦里安,《微观经济学》(高级教程),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1997年。

(2)H·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2000年。

(3)高鸿业,《西方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北京,1996年。

(4)鲁有章、李宗正,《经济学说史》,人民出版社,北京,1979年。

(5)汤在新,《近代西方经济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1990年。

(6)汤在新,《〈资本论〉续篇探索》,中国金融出版社,北京,1995年。

(7)刘涤源、谭崇台,《当代西方经济学说》,武汉大学出版社,武汉,1990年。

(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

(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

(10)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年。

(11)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1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5年。

篇9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商品价值;二重性

劳动价值论是最基本的理论,是的核心基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始终坚信:只有生产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和社会财富。研究劳动价值论,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广大人民的利益,做到以人为本。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贫富差距问题、收入公平问题、消费价值观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因此需深入学习和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掌握它的理论精髓,可以更好的帮助人们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出现的新矛盾,从而更好的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

(一)商品的二因素

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这两个基本的属性。

1、商品的使用价值

商品有自己独立的属性,以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每一种有用的物品,都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考察。商品具有使用价值是因为商品对人们有用,具有有用性,但这种属性并不是脱离了商品本身而存在,它是由商品本身的性质来决定的,把商品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这种属性,称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同一个商品,具有多种属性和多种用途;商品的种类不同,自然属性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也不同。

2、商品的交换价值和价值

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相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商品的交换价值是一个共同的等同的东西的表现形式。

不同的商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之所以能够进行交换,是因为各类商品中有一种共同的东西,这种东西是人们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是却真实的存在着。一切商品不管它的使用价值如何的有差别,它们都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因为它们具有不同的质,所以需要交换,正因为商品和商品之间具有共同的、相似的东西,所以它们能够进行比较,按一定的比例进行交换。商品之间能够进行交换,因为它们具有价值,而交换价值只是商品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

(二)劳动的二重性

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劳动的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在商品的生产中,劳动具有两个属性:具体的劳动和抽象的劳动。

1、具体劳动

具体劳动是指在某种特定的具体形式下进行的千差万别的劳动。由于具体劳动的形式不同,因此引起了社会的多种分工。具体劳动通过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出来,人类要获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从事各种劳动,并且只有具体的劳动和自然资源相互结合,商品的使用价值才能够被人类创造出来。具体劳动形成商品的使用价值。

2、抽象劳动

商品生产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是人类的劳动力(如脑力、体力、神经等)的消耗,将各种不同形式的劳动去掉,剩下的均是最普通的、一般的人类劳动,这种抽去了具体形式的最一般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因此人的生产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

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都属于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只是他们的存在形式不同。

(三)商品的价值量

商品的价值量即商品价值的大小。商品本身具有价值,是由于商品中凝结了人类劳动,即抽象的劳动对象化在商品内部,劳动本身的量是用持续的劳动时间来计量的,而劳动时间则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工作天数等来计算。生产单个商品耗费的劳动时间越短,其价值量越小。所以单个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例变化,商品的价值量与经济发展的程度、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科技发展水平等因素息息相关。

(四)价值转化为价格

在商品的生产过程中,商品的价值才能得以形成,若价值转化价格,商品必须拿到市场上参与交换,这也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流通。在市场所看到的商品的价格只是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价格的多少反映了商品价值的大小,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商品的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总的来说,它们是一致的。价值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被物与物的关系所掩盖。

(五)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

商品的拜物教是指在商品经济关系和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劳动产品在人们面前表现出来的神秘属性,商品作为一种劳动产品,由于价值量运动规律的客观强制力在交换中不以商品交换者的个人意志力为转移,就造成物的运动支配了人的幻觉。而在非商品生产社会,商品的拜物教是不可能存在的。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重大现实意义

劳动价值理论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依据。以劳动价值理为根基的价值规律可以调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它能够作用于经济运动的整个过程,不仅作用于微观经济,同时还作用于宏观经济,因此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我国经济的建设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一)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有利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劳动价值论所包含的价值规律能够自发的调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价值量是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按照本身的价值量在市场中进行等价交换,只有个别商品耗费的劳动时间低于生产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时,商品生产者才能获得高额利润,因此商品生产者为了生存和发展,在市场机制和利益的驱动下,将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加强劳动管理,生产出更好的商品参与竞争,这样,社会的使用价值不仅增加了,而且增加了整个社会的总价值,即增加了社会的总财富,从而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快速的发展。

(二)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目前存在的问题就是贫富差距增大的问题,这个问题急需解决。公民的贫富差距过大,一部分贫困人口必然会对当前的社会不满,不利于整体社会稳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始终认为“只有劳动才能创造财富”的观点,因此需要深入学习和研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利用这一理论指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合理的调节公民的收入分配问题,缩小贫富差距,处理好各社会阶层的关系,保证社会稳定,才能更好的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

(三)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有利于使我国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人民过上了富裕的生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一部分年轻人的价值观出现了问题,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炫富”、“拼爹”、“仇富”、“啃老”等社会现象频繁发生,部分年轻人蔑视劳动,不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获得财富,而是追求享乐主义、过着奢侈的生活。这些社会现象明显与劳动价值论的“劳动创造财富”相背离,因此需要加强学习和研究劳动价值论,使我国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仅仅是一种理论,它还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始终坚信: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创造财富;只有通过辛勤的劳动,才能收获幸福。坚持学习和研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可以培养我国的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可以调节我国公民的工资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社会的稳定,可以刺激企业生产者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从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

[2]付玉,张琛麟.简论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J].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4(2):273.

[3]郭大俊,思B.科学的实践观的形成与马克思主x理论的创立[J].理论学刊,2014(3):19-23.

篇10

【关键词】 公允价值;价值;现值

一、公允价值计量影响因素的研究意义

在我国,公允价值的运用一波三折,自1994年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编译的会计准则丛书之《国际会计准则》中,将“Fair value”译为“公正价值”后,1998年公允价值便如同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我国会计理论文献中,由于在公允价值运用观点上的分歧,造成我国对公允价值“先用后弃”、“禁而又用”和“用而无方”,使会计准则相互矛盾,可操作性差。2006年2月的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成为一大亮点。然而,因为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尚不完善,从而使其遭到非议。2007年4月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让公允价值再次遭到质疑。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可以加深对公允价值本质的认识,从而加深对公允价值的理解。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关于公允价值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很多人开始怀疑公允价值的科学性,对于其在次贷危机中所扮演的角色议论纷纷,可见公允价值在运用中还存在着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不完善,助长了主观臆断的非理性,从而加大了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可能性,通过对公允价值计量影响因素的研究,可以为建立公允价值估值模型提供参考,使其更加客观、科学。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因素分析

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因素可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通过对公允价值本质的分析,指出其影响因素,它与公允价值的本质密切相关;外部因素则从公允价值的运用环境入手,研究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因素。

(一)内部因素分析

太史公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早在西汉时期,司马迁便对利来利往看得如此通透。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更是如此,各利益主体都希望获得对自己有利的会计信息,而各方博弈的结果往往是客观地反映各资产负债项目的内在价值。从定性角度研究,公允价值是一种计量属性,是计量客体本身的某一可测量、可度量的特性或外在表现,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用来反映计量对象内在价值的一种计量属性,它既可以表现为投入价值,即成本,也可以表现为产出价值,即市价”。因此,公允价值是基于多种市场因素对计量对象的内在价值进行计量的一种复合计量属性,它的表现形式有现行市价、现行成本和可变现净值。根据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商品的价值是用货币表现的,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价格,而在活跃的市场中,价格就是公允价值,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交换要以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然而,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价格与价值往往不一致,但是这种价格与价值的相背离,并没有否定价值规律。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下,价格不会遵从价值规律,相反会大大的偏离价值运动,从而使公允价值计量没有公允地反映价值,这些因素主要有:

1.垄断

在市场经济中,垄断是指少数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不能同时调节)。这样,在较高利润的诱惑下,垄断者制定的价格通常要大大的高于非垄断经济下商品的价格,并没有公允地反映商品价值,从而影响了公允价值的计量。

2.政府干预价格

支持价格和限制价格是政府干预价格的典型实例。所谓支持价格,是指政府为了扶持某行业的生产,而对该行业的产品所规定的高于市场价格的最低价格。限制价格是政府为限制某种商品的价格上升而规定的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最高价格。规定最高限价的主要目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保护消费者利益,因此,执行最高限价的商品基本上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限制价格对市场影响的情况恰好与支持价格相反。然而,政府的这种价格干预,确实使得价格与其实际价值相背离,这种背离并不符合价值规律,而是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规定。因而,政府干预价格也是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一个重要的内部因素。

从定量角度研究,自公允价值被采用以来,各国均认为公允价值采用难,到底难在哪里?谢诗芬在《公允价值应用的市场环境辨析》一文中指出:“解决公允价值采用难的关键是正确认识公允价值与现值的关系,建立现值计量框架并采用现值。”结合图1从现值的定义入手分析现值与公允价值的关系:

现值是对未来现金流量以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价值,它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对资产价值最精确的计量,而其他报表要素均可用资产来定义。由此可以看出,现值是对资产负债项目价值的数学计量,它是将资产负债项目价值量化的过程,而资产负债项目的价值通过公允价值来反映。因此,现值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计量属性,而是对资产负债项目内在价值的量化,最终反映了公允价值,是公允价值本质特征的数学表达。价值和现值分别从定性和定量上决定了公允价值,但是因为现值计量比较困难,所以纯粹的现值会计模式难以存在,而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和可变现净值可以是良好替代,当不存在同样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的市价时才用现值。因此,现值是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另一内在因素,与确认现值相关的因素也就成为影响其计量的因素。

(二)外部因素分析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能与其环境相分离,公允价值亦是如此。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外部因素主要有:信息披露程度、公司治理结构和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1.信息披露程度

公允价值要求交易的双方对交易的情况要熟悉。然而,在现实交易中,经常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所谓不对称信息是指交易中的各人拥有的资料不同。一般而言,卖家比买家拥有更多的信息,但相反的情况也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会计目标的转变使得债权人、政府等和企业有密切关系的信息使用者更加注重与决策相关的信息,信息披露是公司和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信息披露的程度直接影响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对公司资产负债项目价值的判断,如果在信息披露上避重就轻,将严重误导相关信息使用者对公司资产负债项目价值的判断,造成信息不对称,使得双方在不平等的交易环境中进行交易,进而影响公允价值的计量。

2.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其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会计信息具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力、业绩、道德水平监督和评价的功用。因此,在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很容易出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了各种目的而操纵会计利润的情况。因为经理人可根据预期的利润目标,将合约指定为套期保值目的或非套期保值目的。在国内,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代表国家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而代表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董事虽然人数众多但处于票数上的劣势,这就使得董事会的投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出现了公司治理上的“无效区”。一些公司还经常出现一人兼任董事与监事职务的现象,股东大会对高级经理层的约束力几乎名存实亡,这就使得公司在管理上有较大的任意性,严重扭曲了运用公允价值的初衷,影响了公允价值的计量。

3.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作为一种技术型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运用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如果既不存在活跃或类似市场,也不能运用模型法确定公允价值,那么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将成为企业取得资产或者负债公允价值的一个重要选择。但评估机构的业务操作规程会影响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继而影响到公允价值。同时,评估师执业时的自我意识和专业水平的高低也是影响公允价值的一个原因。公允价值是评估人员根据被评估资产自身的条件及其所面临的市场条件,对被评估资产客观交换价值的合理估计值。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评估人员的素质及专业判断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公允价值。同时,公允价值的运用也提高了对会计人员专业能力的要求。公允价值较广泛的获取途径和多样的计量技术手段,使得需要会计人员在运用过程中做出大量的职业判断。因此,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三、结论

公允价值是市场主体基于多种市场因素对资产负债项目内在价值进行认定的一种复合计量属性,其公允性的影响因素既包括垄断、政府干预价格和现值等内部因素,又包括相关信息披露程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外部因素。在错综复杂的经济环境下,作为“面向21世纪的计量模式”(黄世忠,1997)和“会计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吴水澎,2002)的公允价值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对其的研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谢诗芬.价值计量的现值和公允价值[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8(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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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谢诗芬,戴子礼.会计计量中的现值:国际会计的一个前沿课题[J].时代会计,2001(1):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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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万美,刘小丽,龙柏秋. 基于经济学视角的公允价值思考[J].财会通讯,2009(3):83-85.

篇11

关键词:法律 客观规律 反映

一谈到人与规律的关系,很多人总是老生常谈地说,要认识客观规律,要尊重客观规律,要按客观规律办事。但是,这三句话的第一句虽说没问题,可后两句话的提法就过于笼统了。因为它给人一种唯规律是从的感觉。在这里,人的主观方面的需要、目的、愿望和理想等没有给予应有的地位,或者说,似乎只要人的行为符合了规律,人的需要等就会得到满足,人的价值就会实现。其实,这种想法很片面,没有一分为二地看问题。规律与人的目的之间大致存在两种情况:一、合规律的也合目的;二、合规律的不合目的。前一种情况要尊重、照办,后一种情况要尽量遏制。由于没有看到这两种关系的区别,再加上没有分清法律、规律、反映分别属于价值论、本体论和认识论的不同领域,因而,在理论法学中就出现了两种根本性的错误观点,即法律是规律的一部分和法律是对规律的反映。澄清这些混乱,无疑对法的理论和实践都有重要意义。

一、 对规律和法律的认识

在我国最新修订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对规律做了这样的界定,规律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存在于现象之中并决定和支配现象的方面。又称法则。规律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同一类现象的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稳定联系,它是千变万化的现象世界的相对稳定的方面。规律是反复起作用的,只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然会重复出现”。1

从上述规律的定义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它的几个特征:第一,规律具有客观性,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万有引力法则是谁也改变不了的。第二,规律具有普遍性,凡具有规律的某一类事物,都有同样的规律性,如物体的自由落体规律。第三,规律具有必然性,就是说,某类现象只要具备一定条件,就必然会出现,如动物饥饿时必然会寻找食物。第四,规律具有重复性,如只要把手伸向火,就会有烫的感觉。

除了随机性的微观世界外,事物是有规律性的,包括社会领域。尽管有不少学者认为社会没有规律,但我们认为,人性即使有复杂多变的一面,可也有一些既定的本性,这些本性决定了他的发展道路必然沿着一定的方向前行,一些心理感受和行为举止,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总会重复出现。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的本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的面貌。如果社会制度对人际关系的安排能做到善恶有报,社会就会呈良性发展,否则必然灭亡。这就昭示了法律与规律,包括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有着难解难分的联系。

说完规律的本质和特征后,该说法律是什么了。但这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因为古今中外关于法律是什么,并没能形成一个标准界定,甚至也很难说在这一问题上多数人赞同是什么。严存生教授对西方从古到今的主要法律观念做了罗列,关于法的概念有13种之多。给法下定义是笔者能力远不可及的事情。但窃以为法律的价值属性,法律对利害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对一些行为的强制性,法律的规范性等等,都是法律不可或缺的属性。笔者尝试着从这些属性与规律的关系的辨析中,做出一些根本性、建设性的观点来。

二、 法律是规律的一部分吗?

英语单词Law,既有规律的含义,又有法律的含义。刘星教授说:“有的西方人将‘法律’与‘规律’拉在一起主要是想说明前者来自后者,如果前者违背后者,前者将不能有效地运行于社会之中。所以,Law这个词在这些人的头脑中暗示了如下的潜层观念:法律应当是规律的一部分。”2严存生教授也认为:“既然法律是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基础上作出的规定,那它就是被认识了的必然的一种形式。”3“法律并不是客观规律的直接映像,而是意志化、规范化了的客观规律。”4关效荣研究员和刘凤景博士在谈道法律与规律的关系时也持类似观点:“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规律和法律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规律是法律的内容,法律是规律的外在表现形式。”5

以上是我国当代学者对法律与规律关系的部分看法。这些看法总括地说就是:法律是规律的一部分。笔者对此持有异议,认为这一命题是不能成立的。以下是我们从四个方面的说明。

首先,许多法律有一大特征,即对人的行为具有国家强制力。这说明人的行为的必然性、规律性有不合人的目的的一面,而人在这些不利的必然性、规律性面前又不甘于百依百顺,而是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尽量遏制不良行为的反复出现,努力使人的行为尽可能地接近理想的目标。这样才产生了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如果说法律是规律的一部分的话,而规律是必然地、总是会重复发挥作用的,那么,我们制定和实施法律促成或禁止某些行为不就是多此一举了吗?因为不去制定实施,它们也是百分之百地要发生的嘛。可见,法律的人为强制性正说明法律不是客观必然性的规律。

其次,众所周知,法律是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社会规范,是用理想的价值标准对不完善的人的行为的引导,是对现实的超越,属于价值领域的应然的范畴。规律是事物包括人的行为总是必然要如此这般地发生的性质,属于事实领域的必然范畴。正因为事实的必然与人际关系所要求的价值的应然不完全吻合,这才产生了法律规范。如果两者完全合拍,事实就是价值,必然就是应然,那么一切规范都成为多余的了,人们只要自然而然地活着就如同在天堂一般。可见,应然的法律与必然的规律有着本质的区别。

再次,很多学者把法律等同于人的行为规律,有的还认为这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根据我们以上的分析,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把法律等同于人的行为规律的话,意味着人人都必然按法律行动,法律规定“切勿偷盗”,由于这也是人的行为规律,所以,人人都不会偷道盗!?这显然不是事实。

最后,哲学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从这一原理我们可以分析出这样一个结论,即规律是物质的运动机制,是一定的现象产生、发展、变化和消灭过程中必然重复出现的性质。显然,物质不等于规律。以此推论,作为事物的一个类别,法律既不是规律的一部分,也不是规律的一个种类,更不是规律本身。把法律说成是规律的观点是有逻辑矛盾的。

三、 法律是对规律的反映吗?

盛辛在《初论法律与规律》一文中说:“法律必须反映规律,这是毫无疑义的。”6严存生教授也说道:“法律是对客观规律的一种反映,是人们在自觉地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为人们所制定的规范。”7后面这段话把法律、规律、反映、认识、规范一股脑地联系在一起,似乎存在着随意连接的逻辑混乱。把法律看成是对规律的反映,等于说法律是一种认识,这样法律就同认识论中的真理或谬误处于同一序列,同一层次。但这句话结果最终又把法律归属于规范领域,而规范属于价值论领域。在这里,笔者认为还是应该把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做一个明确的界分,以达到逻辑上的清晰为好。

规律属于本体论的范畴。本体论简要地说就是“是什么”的问题,本质和规律是其重要内容。反映属于认识论范畴。认识论主要讲认识的来源、方法、真理性等问题。对规律的反映、认识成果是对规律的描述。本体论和认识论都属于更大的“真”的领域。规范属于价值论范畴,因为规范是为实现一定利益制定的。价值论主要讲作用、意义、目的等等。规范、价值都属于广义的“善”的领域。

在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者中,本体论处与基础地位。人与宇宙的融通合一,决定着认识的可能性,反过来说,如果人的认识与外界和自身是完全隔绝的,那么认识就是不可能的。人与宇宙的和谐,决定着价值的可能性,相反地说,如果人与宇宙完全处于对立和冲突中,那么不用说价值,就连人的存在都是不可想像的。人的愿望、理想加上对事物和人自身的认识,决定着人们对后者的取舍。可见,在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中,人实际上处于核心位置。难怪康德把他的哲学最后归结为“人是什么”这一问题。从古到今哲学的人学形态日益明显。

在法律领域,对合规律又和目的的事物和行为,也就是“真”与“善”相统一的事物和行为,没有必要管辖,只要顺其自然就可以了,在这种天人合一的领域,采取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是合理的。如在生态平衡问题上,原始森林、湿地还是保持它原样为好,要顺应造化。对合规律但不合目的的要改造、遏制,如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一方面,它可以有力地推动自由竞争,提高生产效率,这是合规律又合目的的一面,只要人们能认识到这点,就自然会去这样做。但另一方面,价值规律是建立在较为理性的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之上的,极端的自由竞争,必然导致优胜劣汰,贫富悬殊,甚至垄断,结果是不平等、不公正。这是合规律但不合目的的一面。这就必须用合理的税收和福利制度加以矫正。至于市场竞争中的欺诈行为,更要严加防范。这一例子说明,法律不是对规律的反映,而是对其的改造和遏制。环保法规定禁止破坏生态平衡,如乱砍乱伐等行为,这是对生态平衡规律的反映吗?我们认为这样说不够恰当。这些行为是人类趋利避害本性导致的行为规律,只是由于它们不符合社会的目的,所以法律要立志对这些行为加以禁止,这是对这种行为的规范,它是对生态平衡的保护,而不是对生态平衡的反映。在这里,“保护”和“反映”是有本质区别的,而不仅仅是咬文嚼字。同理,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也不是对遗传规律的反映,而是对这一规律不利的一面的限制。

总之,法律是对合规律但不合目的的行为的遏制,是对人际利害关系的协调,是对人和社会利益的保障。对规律的反映,那是科学的任务与本性。尽管好的规范来源于正确的反映和认识,但毕竟规范就是规范,反映就是反映,正如子女来源于父母,但子女却不等于父母。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3月,第2版,第8卷,第288页

[2]刘星.西窗法雨[M].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第2版,第84 页

[3]严存生.法的理念探索[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95页

[4]同上,第100页

[5]关效荣,刘凤景.论法律与规律的关系[J].社会科学辑刊》,1999年第6期,第47页

篇12

关键词:斯密;李嘉图;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中图分类号:F01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5-0001-03

一、关于价值和交换价值问题

斯密的价值理论主要体现在他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一书中。他在考察价值问题时,最先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说:“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叫做交换价值[1]。”同时,斯密进一步分析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认为交换价值的大小不决定于使用价值,但却错误地认为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也会有交换价值。他并不理解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在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并不理解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二重属性及商品之所以具有这二重属性的原因是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因此,在他看来,劳动生产物天然就是商品。至于为什么和在什么条件下,劳动生产物才变成商品、生产商品的劳动才具有价值,他却从来没有考察过,他所注意的只是商品交换中交换价值的量的比例。

李嘉图接受了斯密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分,但又比斯密前进了一步。他明确指出了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前提,他说:“一种商品如果全然没有用处,或者说,如果无论从哪一方面说都无益于我们欲望的满足,那就无论怎样稀少也无论获得时需要费多少劳动,总不会具有交换价值”[2]。事实上他是把使用价值看成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李嘉图还大体上区别了价值和交换价值。他认为,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决定的,而交换价值则是两种商品的交换关系,即一种商品交换另一种商品的数量关系。但李嘉图仍然没有考察价值与交换价值之间的内在联系,没有看到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态。

马克思认为价值是特定社会关系的产物,它体现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相互比较劳动和交换劳动的经济关系,因而创造价值是生产商品的劳动的特殊属性,“作为相同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3]。作为抽象劳动的凝结,价值是看不到、摸不着的,它以商品的使用价值也就是效用作为载体,内在于商品中,外化为交换价值。

二、关于价值决定问题

亚当・斯密明确提出了劳动决定价值的观点。这是他价值理论部分的最大贡献,也是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他指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1]。“任何一种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1]。由此看出他肯定了耗费劳动决定价值的原理,即肯定了两种商品相交换的基础在于都耗费了劳动,并且斯密还进一步探讨了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问题,他认为劳动既是价值的源泉,两个商品相交换就是因为耗费了等量劳动,但劳动又极不相同,“一个小时的困难工作,比一个小时的容易工作也许包含有更多劳动量,需要十年学习的工作,做一小时,比普通业务做一月所含劳动量也可能较多”[1]。因此“一小时艰苦程度较高的劳动生产物,往往可交换两小时艰苦程度较低的劳动生产物”[1]。这实际上已经提出了把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的问题,可见斯密明确地认为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所决定。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和他的资产阶级偏见以及方法论上的二重性,造成他在价值论上不能前后一贯地坚持科学的观点,还存在不少庸俗成分。如他混淆了耗费劳动和购得劳动。斯密在正确地肯定商品价值由生产商品的耗费劳动决定的同时,又错误地提出了商品价值是由这个商品在交换中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决定的。实际上就混同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斯密所说的购买到的劳动指的是活劳动。但实际上所能购买的是劳动力,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工资。如果由购买劳动决定商品价值,就是用劳动力价值即工资,决定商品价值,这显然是一种价值决定价值的循环论。由于斯密把耗费劳动与购得劳动等同起来,也就混淆了价值的内在尺度(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和外在尺度(价值的货币表现即价格)等一系列概念。

李嘉图进一步发展了斯密的关于劳动决定价值的学说,在他看来商品有两种,“一种商品如罕见的雕像、图画、古书、古钱以及珍贵的葡萄酒等,单只由它们的稀少性决定,因为这些商品不能由人类的劳动来增加他们的数量……”[2]。这类物品的“价值与原来生产时所必需的劳动量全然无关,而只随着希望得到它们的人的不断变动的财富和嗜好一同变动”。而另一种商品是由人类的劳动可以无限制地增加它们的数量。他所探讨的就是这种商品的价值,这种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劳动时间。他写道:“说到商品,商品的交换价值以及规定商品相对价格的规律时,我们总是指数量可以由人类劳动增加,生产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竞争的商品”[2]。李嘉图把自己的研究限于能够无限制地再生产的商品的价值,这是他的一个功绩。按照李嘉图的意见,商品的价值只能由耗费掉的劳动决定,而价值的大小则与这种劳动量成正比,他说:“如果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规定商品的交换价值,那末,劳动量每有增加,就一定会使在其上施加劳动的商品的价值增加,劳动量每有减少,也一定会使之减少”[2]。李嘉图的价值学说的主要科学功绩,就在于他坚持了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原理。他批评了斯密用购买到的劳动来决定价值。并且一开始就反对斯密把价值由耗费掉的劳动决定与购买到的劳动决定混为一谈,而同时还指出了斯密抛弃劳动价值论和用三种收入来决定价值(即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收入)是错误的。李嘉图之所以能够了解购买到的劳动量不能作为价值尺度,是由于他生活在工业革命时期,当时由于机器的采用,劳动生产率提高了,而商品的价值和价格都降低了。李嘉图把创造商品的劳动看成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他没有研究过这种劳动的性质,只是把自己的注意力完全集中在价值量的分析上,因此,他虽然正确地认为价值不是由某种产品生产时实际耗费的劳动量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但仍然没有寻找出斯密之所以又提出价值由购得劳动决定的真正错误根源,也就不能科学的解释为何和如何确定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由上面分析看出,李嘉图坚持和发展了价值由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决定的原理,为劳动价值论的科学体系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对李嘉图在这方面的贡献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指出:“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完成者,李嘉图把交换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作了最透彻的表述和发挥”[4]。然而由于受资产阶级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局限,他既忽视价值的本质,也不能历史地考察价值,没有分析价值形式,没有解决什么劳动创造价值,劳动为什么和怎样表现为价值等一系列根本间题。“作为价值,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表述方法,《资本论》第1卷谈道“虽然在任何一定的场合供求都是不一致的……就一个货场或短的时期的整体来看,供求总是一致的……由此,各种市场价值相片里的市场价格,按平均数来看,就会平均化为市场价值。”这样,抛开流通过程供求数量不一致的情况,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只是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这一定义阐明了价值的本性。《资本论》第3卷以流通过程作为直接生产过程的补充,以完成资本的整个运动过程。马克思指出:“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这一定义考察了价值在社会表面上,在各种资本的相互作用中,在竞争中所形成的特性。

三、关于商品价值构成

斯密正确地认识到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劳动决定,但是又断言,商品的价值只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反过来,他用三种收入构成商品价值,也就是商品的价值只分解为(v+m)或者(v+m)决定商品价值,丢掉了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c)。斯密这种错误观点的要害在于混同了商品价值(c+v+m)和劳动新创造的价值(v+m)。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错误,是基于以下原因:从阶级根源上看,他只是站在资产阶级立场看问题,只关心价值的增殖,而不变资本的价值对价值增殖是不起作用的,因此,他重视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却忽视了不变资本的价值。从理论根源讲不了解商品生产的历史性,从而不了解生产商品的劳动有两重性。

李嘉图同意斯密关于商品价值可以分解为三种收入的说法,但不同意斯密的价值由三种收入决定的观点。他认为商品价值中不仅包括直接生产商品时耗费掉的劳动,而且也包括生产生产资料时所必需的劳动,这是李嘉图价值学说的又一贡献。但是,李嘉图并不了解在同一劳动过程中,新价值的创造和生产资料旧价值的转移是如何同时进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区别创造商品的同一劳动具有两个不同方面,即劳动二重性。

马克思指出,生产费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生产商品所花费的劳动(物化劳动和直接劳动)就是商品的价值。价值构成商品本身的实在的生产费用,与这一相适应的价格,只是以货币表现的价值。”价格是物化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在这个意义上,生产费用等于商品的价值(c+v+m)。在这里生产商品索赔社会必要劳动构成的价值的实体,借助于商品中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即生产费用表现出来,并且借助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以交换价值的形式表现出来。在马克思看来是劳动耗费的东西,在资本家看来是资本的耗费,因而可以把资本家预付的东西叫做费用,即《资本论》中所说的成本价格。

四、关于价值实现和生产价格问题

斯密价值学说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考察了价值规律及其作用,他区分了市场价格和自然价格。他所讲的自然价格实际上是指和价值相一致的生产价格,以此他考察了市场价格怎样围绕自然价格上下波动及原因是商品的供求关系的变化。可见,斯密已经把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看做是一种规律性的现象,但他终究没有揭示出价值和价格的内在联系。

李嘉图在考察价值时,始终把价值范畴、资本主义制度永恒化,并把资本主义看成是社会生产唯一可能的形式。不了解商品生产在其发展中要经过不同的阶段,因此也就不理解价值规律在商品生产的不同发展阶段上的作用形式是不相同的。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商品是直接根据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出售的。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利润已转化为平均利润,因此商品已不是直接根据同劳动时间相符的价值出售,而是根据平均利润加上成本价格构成的生产价格出售。由于李嘉图看不到简单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之间的区别,所以认为无论在什么条件下,市场价格总是围绕那个同劳动时间直接相符的价值上下波动,由于李嘉图没有区别价值与生产价格,所以他就始终无法在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原理的基础上说明为什么同量的,但有不同有机构成和不同周转速度的资本都得到同量利润。由于他没能解决劳动和资本相交换同价值规律的作用,没有解决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利润的现实同价值规律的矛盾,最终使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走入绝境。

马克思指出物的价值只能在交换中实现,即只能在一种社会的过程中实现。抛开任何自然的或人为的垄断,抽象地说,是在价值规律支配下,通过供求的变动是市场价格围绕价值或生产价格上下波动来实现的。根据必要劳动时间的完整含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所以“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社会的需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因此,这些商品必然要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中一部分甚至会根本卖不出去。”如商品卖不出去,作为价值载体的使用价值不能实现,那么其中所包含的价值也无从实现。若产需平衡,则商品平衡,按它的市场价值出售。在实际市场上,价值是通过买者之间的竞争来实现的。“每一种商品都只能在流通中实现它的价值;它是否实现它的价值,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它的价值,这取决于当时市场的状况。”一般说来,竞争以及同供求关系的变动相适应的市场价格的变动,总是力图把耗费在每一种商品上的劳动总量同优质福利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

综上所述,斯密的价值学说是二重的,既有科学的因素,又有庸俗的成分。他的主要贡献是首先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把生产一切商品的劳动作为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分析了价值规律的作用,最先系统地论述了劳动价值论,然而他没有把劳动价值论贯彻始终。而李嘉图在研究斯密价值学说的基础上,阐述了自己的价值学说,可以看到,李嘉图劳动价值论虽然还不完善,但是他作了比前人更为全面和详细的论述,除进一步正确阐述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坚持了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外,还涉及到创造价值的不同种类劳动的转化问题和物化劳动在商品生产中的作用的问题,另外,还提出了必要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思想,劳动价值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一些内容上他坚持了科学的因素并加以发展,但由于资产阶级的局限性使他最终陷入困境。劳动价值论与古典价值理论的本质区别,主要在于价值由谁创造和归谁占有,二者建立在根本对立的基础上,因此对于价值的源泉的分析有着根本的不同,这又决定于与价值创造紧密相连的价值的分配,二者的结论根本对立。只有马克思从古典政治经济学绝境中找到了出路,最终建立了科学的价值理论。

参考文献:

[1]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25-42.

[2] 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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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体验经济;产业化特征;产业发展规律

人类进入网络时代以来,极大地改变了全球产业发展的形态.在新世纪里,以体验经济为特征的产业形态突破了以往的发展规律,体现出了与新时代相适应的生命力.为了改变我国在现有世界产业结构形态下,追随国外发达国家产业转移步伐的被动局面,必须结合体验经济内在发展机理的研究,对我国体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探讨.

首先有必要对于体验经济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体验经济整体上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名词.20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在《未来的冲击》一书中提出了"服务业最终会超过制造业,体验生产又会超过服务业"的观点.他同时预言: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服务经济的下一步是走向体验经济.

美国学者约瑟夫·派恩与詹姆斯·吉尔摩对于体验经济有了详细而全面地阐述.所谓体验经济,是指企业以服务为舞台,以商品为道具,为消费者创造出难忘的感受的一种经济形式.传统经济主要注重产品的实用和价格,随着体验经济的到来,生产及消费行为产生了从生活与情境出发,塑造感官体验及心理认同的变化,从而改变了消费行为,为产品和服务找到新的生存空间.他们在《体验经济》中这样描述:"在这里,消费只是过程,消费者成为这一过程的产品.当过程结束后,体验记忆将会长久地保存在消费者脑中.消费者愿意为体验付费,因为它美好、难得、非我莫属、不可复制、不可转让、转瞬即逝,它的每一瞬间都是''''唯一''''".

体验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就是体验经济在萌芽状态的理论基础.马斯洛发现,人的需要来自不同的层次,低一级需要得到满足以后,高一级需要便成为追求的目标.依据他的需要层次理论,人有五种基本的需要,它们依次上升构成人的需要系统,最后产生的需求是"自我实现感",这也是体验经济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一般说来,体验经济主张以满足消费者心理感受为主而物质享受为辅的生产消费过程,作为供给方的厂商企业,通过提供或展示设施、环境、氛围等在内的广义性的产品服务,使消费者在一定时段内能充分体验和获得愉悦感受.体验经济所指的产品服务突出了满足千差万别顾客心理需求的个性化产品;同时,消费者在整个经济过程中扮演了价值创造主体的角色,个体参与、经历以及所获得的体验是价值实现的源泉.

从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看,体验经济是否能成为一种可替代工业或服务经济的主导性经济形态?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回答.本文认为,体验经济正在或者说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而且这样的经济形态渗透到了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当中.作为讨论的前提,本文认同以下的看法,即人类社会发展是劳动分工趋于专业和生产过程日益迂回的动态过程,其结果是形成了彼此互相依托、纵横交织的产业网络体系.从历史的发展脉络来看,在这样的产业网络体系之上,形成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服务经济等一系列的经济形态.如前所述,体验经济正是在专业化分工和生产过程更加精细、更加注重产品或服务在消费领域被认可的状态下所产生的.

对于体验经济的产业化特征,有专家指出,"尽管体验经济汇集了一批以消费者个性需求为导向的经济活动,但这些并列的形式之间缺乏内在技术联系和空间集中、要素共享等产业化特征,难以形成更具专业化和规模化的生产形态".本文认为,从我国体验经济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体验经济体系当中的各项经济活动不仅仅是针对以消费者个性需求为导向的经济活动,而且这种活动表现成为针对一大批具有相同消费体验倾向和内心感受的消费者群体的经济活动.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的娱乐产业.娱乐产业注重消费者的内心感受和体验,以及动用各种物质手段和心理"攻势"强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体验性"特点在网络游戏以及"娱乐选秀"活动当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强化"体验性"的背景下,网络游戏和"娱乐选秀"这两类活动通过颇具传播意义的互联网式媒介和通信媒介的支持,使得消费者的体验在两类看似不同的活动中形成了体验的迁移和共享,网络游戏给予消费者的体验能够在"娱乐选秀"中的某些偶像类人物中得到实现.同样,由于互联网式媒介以及通讯媒介的出现,"娱乐选秀"形成的体验,通过网络游戏可以得到升华和重复,让消费者尽可能地延长"美好的"体验感受.从这样的产业发展形态来看,在网络游戏和"娱乐选秀"中出现的经济活动,不仅存在并列的联系,而且从网络游戏和"娱乐选秀"活动中产生的衍生产品来看,又具有一定的纵向的关系,表现为以"体验的满足感"为核心的新的经济发展形态.

体验经济不同表现形态之间的这种横向和纵向的关系在网络技术的应用下,同时体现出了很强的技术上的联系,它综合运用了一切能够提高消费者体验感觉的技术,而且促进了相互之间的技术的进步.娱乐产业作为体验经济典型的表现形式,也体现了空间上的集聚,只不过这种空间上的集聚不同于以往的工业经济或者农业经济在所谓物理空间上的集聚,而是体现在网络空间上的集聚.这种集聚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物理空间的集聚,不能用过往的经验来描述和验证,所以容易得出体验经济在空间上不集聚的定论.体验经济通过网络空间的集聚形成了要素之间的合理流动和分享,正是通过要素间的共享,才形成了体验经济初步的产业化特征.通过技术上的相互促进、要素之间的流动、空间上的集聚,体验经济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化和产业化.仅以上海市为例,2008年上海网络游戏产值36亿元,同比增长35%,在其他产业受金融危机影响的状况下,上海的网络游戏产业出现了异军突起的局面.

体验经济的发展似乎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逐步成长起来的.有专家指出,"体验经济主张的是建立在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以享受消费为中心的经济活动形式,这不能动摇生产资料制造和配套服务业在整个产业结构中的决定性地位和存在基础,同时它还要受到社会整体生产能力和水平的制约".诚然,体验经济的发展建立在消费者一定的基本需求满足的基础上,生产资料的制造和配套服务业在社会的整个产业结构当中的地位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体验经济的发展为生产资料的制造提供了发展的方向,虽然生产资料的制造具有一定的基础性特点,但生产资料制造行业的提升和优化,需要体验经济的健康发展.体验经济对于配套的服务业也有很好的产业发展的指向性作用,因为体验经济需要服务业的配套服务,有些体验的感受在于消费者对于配套服务的认可,生产资料往往只是起到"体验平台"的作用.对于体验经济而言,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配套的服务,只是作为体验经济必需的要素之一,他们之间的排列组合构成了体验经济成功的重要因素.所以,从这一点来说,体验经济的发展引领了生产资料的制造以及相应的配套服务业的发展.

根据近几年体验经济的发展,有人提出了体验经济是一个全新的经济发展形态,有着不同的发展规律和发展形式.从体验经济外在的表象来看,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有专家指出,"尽管体验经济强调消费者的价值创造主体地位,但这种价值是指顾客的主观性效用,从经济活动循环而言,价值实现仍然遵循一般性的要素投入和产出消费定律".在我们看来,体验经济虽然强调的是顾客的主观性效用,但是体验经济中的价值实现并不是完全按照过去的经济形态所遵循的要素投入和产出的定律.从体验经济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的生产角度来看,体验经济是遵循传统的要素投入和产出的定律的,同样的规律也适用于配套的服务经济的范畴,但体验经济核心的要素实现的过程并不是遵循的范畴.具体来说,就是体验经济的要素投入和产出不再是取决于生产者,而是取决于消费者.这一过程不是取决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而是取决于消费者在体验前、体验中以及体验后的"感觉".表面上看,由于"感觉"的存在,体验经济要素的投入产出不像以往的经济形态中的要素投入产出那样比较容易估计和计算,体验经济的投入产出更加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其实,正是由于"感觉"的存在,才使得体验经济条件下的投入产出的比例相对以往的经济形态有了提高的可能,同时对于消费者"感觉"的把握也成为了提高要素投入产出比的关键.从这点可以看出,体验经济确实从投入产出的角度对于现有的经济发展规律提出了挑战,尤其是顾客主观性效用的存在决定了体验经济能否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颠覆传统的价值规律.

从体验经济目前的发展来看,由于体验经济本身的从业人员对于消费者体验的内在规律的认识还不够,加之体验经济自身也处在尚未成熟的阶段,大多数以体验经济示人的经济形态依然体现出遵循传统投入产出规律的特点,仅仅在企业生产消费的某一些过程中体现出不同于以往的价值规律.而且,现有体验经济的应用往往停留在企业营销策划阶段,而没有深入到企业要素生产的各个阶段.正是由于这样的不足存在,体验经济才会被认为依然是延续了传统要素生产的规律,而没有体现出体验经济在价值规律方面应有的突破性,由此使得社会对于体验经济有了不同程度的误解.体验经济的存在不是对于消费者的"感觉"通过一些所谓的营销噱头就可以把握和引导的,消费者感觉的复杂性决定了体验性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比较长的阶段,而在这个期间,对于人才的培养尤为重要.如果没有相应的熟悉体验经济的人才,发展体验经济很容易就陷入对于市场营销手段趋于极致的"滥用".

随着体验经济的发展,对于体验经济的未来发展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专家指出,"社会生活之中的消费都是若干个体消费形成社会消费或者个性需求汇集为社会需求,意味着个性化需求向社会化需求的转换."体验经济中分散的个性化需求是否会成为社会化需求呢?这主要看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产品特征以及消费者的内在体验.虽然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会受到"从众"心态的影响,但从总体上来看,体验经济的个性化特征以及相应的个性化需求应该是未来的发展方向.这就意味着体验经济对于消费者复杂体验的理解、引导和满足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对于体验经济而言,它更加强调面向市场的需求,通过需求对整个生产的过程实施影响,似乎从这一点来说,依然遵循传统经济的规律.但是,体验经济中的需求对于整个经济形态的影响,相对于以前的经济形态来说有很大的不同,即便是与相对而言发展阶段比较靠近的服务经济相比,依然有一些不同之处.体验经济和服务经济的区别在于:首先,服务经济中的价值创造主体是生产者,而体验经济的价值创造主体是消费者,体验经济以消费者的需求是否满足作为前提,作为价值实现的关键环节;其次,服务经济强调大规模标准化基础上的人性化和个性化,体验经济则强调人性化和个性化基础上的不同层次和规模的定制化;第三,服务经济与体验经济相对于以往的经济形态而言,并没有完全受到传统"理性人"假设的制约,更多地表现出消费者非理性的一面.不过,对于那些服务于生产资料制造领域的配套服务经济来说,还是遵循传统"理性人"假设的.由于体验经济价值创造主体是消费者,虽然消费者依然在体验经济形态下理性地选择满足自己"感觉"的方式,但从其内在发展规律来说,体验经济与服务经济相比,在"理性人"选择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从这一点来看,体验经济是对于服务经济的发展,而不仅仅是"对于服务经济的丰富和补充."

主要参考文献

[1]彭思量.新产业动力:体验经济.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郭元曦.体验经济的产业化表征.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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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体验经济;产业化特征;产业发展规律

人类进入网络时代以来,极大地改变了全球产业发展的形态。在新世纪里,以体验经济为特征的产业形态突破了以往的发展规律,体现出了与新时代相适应的生命力。为了改变我国在现有世界产业结构形态下,追随国外发达国家产业转移步伐的被动局面,必须结合体验经济内在发展机理的研究,对我国体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探讨。

首先有必要对于体验经济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体验经济整体上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名词。20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在《未来的冲击》一书中提出了“服务业最终会超过制造业,体验生产又会超过服务业”的观点。他同时预言: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服务经济的下一步是走向体验经济。

美国学者约瑟夫·派恩与詹姆斯·吉尔摩对于体验经济有了详细而全面地阐述。所谓体验经济,是指企业以服务为舞台,以商品为道具,为消费者创造出难忘的感受的一种经济形式。传统经济主要注重产品的实用和价格,随着体验经济的到来,生产及消费行为产生了从生活与情境出发,塑造感官体验及心理认同的变化,从而改变了消费行为,为产品和服务找到新的生存空间。他们在《体验经济》中这样描述:“在这里,消费只是过程,消费者成为这一过程的产品。当过程结束后,体验记忆将会长久地保存在消费者脑中。消费者愿意为体验付费,因为它美好、难得、非我莫属、不可复制、不可转让、转瞬即逝,它的每一瞬间都是‘唯一’”。

体验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就是体验经济在萌芽状态的理论基础。马斯洛发现,人的需要来自不同的层次,低一级需要得到满足以后,高一级需要便成为追求的目标。依据他的需要层次理论,人有五种基本的需要,它们依次上升构成人的需要系统,最后产生的需求是“自我实现感”,这也是体验经济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一般说来,体验经济主张以满足消费者心理感受为主而物质享受为辅的生产消费过程,作为供给方的厂商企业,通过提供或展示设施、环境、氛围等在内的广义性的产品服务,使消费者在一定时段内能充分体验和获得愉悦感受。体验经济所指的产品服务突出了满足千差万别顾客心理需求的个性化产品;同时,消费者在整个经济过程中扮演了价值创造主体的角色,个体参与、经历以及所获得的体验是价值实现的源泉。

从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看,体验经济是否能成为一种可替代工业或服务经济的主导性经济形态?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回答。本文认为,体验经济正在或者说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而且这样的经济形态渗透到了工业经济和服务经济当中。作为讨论的前提,本文认同以下的看法,即人类社会发展是劳动分工趋于专业和生产过程日益迂回的动态过程,其结果是形成了彼此互相依托、纵横交织的产业网络体系。从历史的发展脉络来看,在这样的产业网络体系之上,形成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服务经济等一系列的经济形态。如前所述,体验经济正是在专业化分工和生产过程更加精细、更加注重产品或服务在消费领域被认可的状态下所产生的。

对于体验经济的产业化特征,有专家指出,“尽管体验经济汇集了一批以消费者个性需求为导向的经济活动,但这些并列的形式之间缺乏内在技术联系和空间集中、要素共享等产业化特征,难以形成更具专业化和规模化的生产形态”。本文认为,从我国体验经济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体验经济体系当中的各项经济活动不仅仅是针对以消费者个性需求为导向的经济活动,而且这种活动表现成为针对一大批具有相同消费体验倾向和内心感受的消费者群体的经济活动。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国的娱乐产业。娱乐产业注重消费者的内心感受和体验,以及动用各种物质手段和心理“攻势”强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体验性”特点在网络游戏以及“娱乐选秀”活动当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强化“体验性”的背景下,网络游戏和“娱乐选秀”这两类活动通过颇具传播意义的互联网式媒介和通信媒介的支持,使得消费者的体验在两类看似不同的活动中形成了体验的迁移和共享,网络游戏给予消费者的体验能够在“娱乐选秀”中的某些偶像类人物中得到实现。同样,由于互联网式媒介以及通讯媒介的出现,“娱乐选秀”形成的体验,通过网络游戏可以得到升华和重复,让消费者尽可能地延长“美好的”体验感受。从这样的产业发展形态来看,在网络游戏和“娱乐选秀”中出现的经济活动,不仅存在并列的联系,而且从网络游戏和“娱乐选秀”活动中产生的衍生产品来看,又具有一定的纵向的关系,表现为以“体验的满足感”为核心的新的经济发展形态。

体验经济不同表现形态之间的这种横向和纵向的关系在网络技术的应用下,同时体现出了很强的技术上的联系,它综合运用了一切能够提高消费者体验感觉的技术,而且促进了相互之间的技术的进步。娱乐产业作为体验经济典型的表现形式,也体现了空间上的集聚,只不过这种空间上的集聚不同于以往的工业经济或者农业经济在所谓物理空间上的集聚,而是体现在网络空间上的集聚。这种集聚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物理空间的集聚,不能用过往的经验来描述和验证,所以容易得出体验经济在空间上不集聚的定论。体验经济通过网络空间的集聚形成了要素之间的合理流动和分享,正是通过要素间的共享,才形成了体验经济初步的产业化特征。通过技术上的相互促进、要素之间的流动、空间上的集聚,体验经济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化和产业化。仅以上海市为例,2008年上海网络游戏产值36亿元,同比增长35%,在其他产业受金融危机影响的状况下,上海的网络游戏产业出现了异军突起的局面。

体验经济的发展似乎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逐步成长起来的。有专家指出,“体验经济主张的是建立在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以享受消费为中心的经济活动形式,这不能动摇生产资料制造和配套服务业在整个产业结构中的决定性地位和存在基础,同时它还要受到社会整体生产能力和水平的制约”。诚然,体验经济的发展建立在消费者一定的基本需求满足的基础上,生产资料的制造和配套服务业在社会的整个产业结构当中的地位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体验经济的发展为生产资料的制造提供了发展的方向,虽然生产资料的制造具有一定的基础性特点,但生产资料制造行业的提升和优化,需要体验经济的健康发展。体验经济对于配套的服务业也有很好的产业发展的指向性作用,因为体验经济需要服务业的配套服务,有些体验的感受在于消费者对于配套服务的认可,生产资料往往只是起到“体验平台”的作用。对于体验经济而言,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配套的服务,只是作为体验经济必需的要素之一,他们之间的排列组合构成了体验经济成功的重要因素。所以,从这一点来说,体验经济的发展引领了生产资料的制造以及相应的配套服务业的发展。

根据近几年体验经济的发展,有人提出了体验经济是一个全新的经济发展形态,有着不同的发展规律和发展形式。从体验经济外在的表象来看,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有专家指出,“尽管体验经济强调消费者的价值创造主体地位,但这种价值是指顾客的主观性效用,从经济活动循环而言,价值实现仍然遵循一般性的要素投入和产出消费定律”。在我们看来,体验经济虽然强调的是顾客的主观性效用,但是体验经济中的价值实现并不是完全按照过去的经济形态所遵循的要素投入和产出的定律。从体验经济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的生产角度来看,体验经济是遵循传统的要素投入和产出的定律的,同样的规律也适用于配套的服务经济的范畴,但体验经济核心的要素实现的过程并不是遵循的范畴。具体来说,就是体验经济的要素投入和产出不再是取决于生产者,而是取决于消费者。这一过程不是取决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而是取决于消费者在体验前、体验中以及体验后的“感觉”。表面上看,由于“感觉”的存在,体验经济要素的投入产出不像以往的经济形态中的要素投入产出那样比较容易估计和计算,体验经济的投入产出更加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其实,正是由于“感觉”的存在,才使得体验经济条件下的投入产出的比例相对以往的经济形态有了提高的可能,同时对于消费者“感觉”的把握也成为了提高要素投入产出比的关键。从这点可以看出,体验经济确实从投入产出的角度对于现有的经济发展规律提出了挑战,尤其是顾客主观性效用的存在决定了体验经济能否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颠覆传统的价值规律。

从体验经济目前的发展来看,由于体验经济本身的从业人员对于消费者体验的内在规律的认识还不够,加之体验经济自身也处在尚未成熟的阶段,大多数以体验经济示人的经济形态依然体现出遵循传统投入产出规律的特点,仅仅在企业生产消费的某一些过程中体现出不同于以往的价值规律。而且,现有体验经济的应用往往停留在企业营销策划阶段,而没有深入到企业要素生产的各个阶段。正是由于这样的不足存在,体验经济才会被认为依然是延续了传统要素生产的规律,而没有体现出体验经济在价值规律方面应有的突破性,由此使得社会对于体验经济有了不同程度的误解。体验经济的存在不是对于消费者的“感觉”通过一些所谓的营销噱头就可以把握和引导的,消费者感觉的复杂性决定了体验性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比较长的阶段,而在这个期间,对于人才的培养尤为重要。如果没有相应的熟悉体验经济的人才,发展体验经济很容易就陷入对于市场营销手段趋于极致的“滥用”。

随着体验经济的发展,对于体验经济的未来发展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专家指出,“社会生活之中的消费都是若干个体消费形成社会消费或者个性需求汇集为社会需求,意味着个性化需求向社会化需求的转换。”体验经济中分散的个性化需求是否会成为社会化需求呢?这主要看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产品特征以及消费者的内在体验。虽然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会受到“从众”心态的影响,但从总体上来看,体验经济的个性化特征以及相应的个性化需求应该是未来的发展方向。这就意味着体验经济对于消费者复杂体验的理解、引导和满足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对于体验经济而言,它更加强调面向市场的需求,通过需求对整个生产的过程实施影响,似乎从这一点来说,依然遵循传统经济的规律。但是,体验经济中的需求对于整个经济形态的影响,相对于以前的经济形态来说有很大的不同,即便是与相对而言发展阶段比较靠近的服务经济相比,依然有一些不同之处。体验经济和服务经济的区别在于:首先,服务经济中的价值创造主体是生产者,而体验经济的价值创造主体是消费者,体验经济以消费者的需求是否满足作为前提,作为价值实现的关键环节;其次,服务经济强调大规模标准化基础上的人性化和个性化,体验经济则强调人性化和个性化基础上的不同层次和规模的定制化;第三,服务经济与体验经济相对于以往的经济形态而言,并没有完全受到传统“理性人”假设的制约,更多地表现出消费者非理性的一面。不过,对于那些服务于生产资料制造领域的配套服务经济来说,还是遵循传统“理性人”假设的。由于体验经济价值创造主体是消费者,虽然消费者依然在体验经济形态下理性地选择满足自己“感觉”的方式,但从其内在发展规律来说,体验经济与服务经济相比,在“理性人”选择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从这一点来看,体验经济是对于服务经济的发展,而不仅仅是“对于服务经济的丰富和补充。”

主要参考文献

[1]彭思量.新产业动力:体验经济.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7.

[2]郭元晞.体验经济的产业化表征.光明日报,2009.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