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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与土地规划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2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自然资源与土地规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词:城市土地规划;城市环境;自然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6-0051-02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水平也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土地资源作为城市建设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基础要素之一,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有利于促进城市发展。从某种角度上讲,城市发展离不开经济建设的配合,同样也离不开自然环境的支撑。为此必须处理好城市土地规划与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

1 城市土地规划和城市环境概述

在研究城市土地规划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之前,首先应当了解一下土地规划和城市环境。

1.1 土地规划

土地规划主要是指在一个国家或是某一个地区的范围之内,根据未来一段时期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土地合理利用情况作出的总体规划安排。其最终目标是为了使土地利用能够满足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的要求。土地规划的具体依据是当地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以及技术资源等的配置以及分布状况,并且要尽量使土地获得最为充分和有效的利用,避免人为原因导致土地资源浪费。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城乡、社会经济以及区域等发展的主要手段。同时土地规划也是土地管理及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基于以上种种,当前土地规划已经受到政府越来越多的重视。

1.2 城市环境

城市环境又被称之为人工化生存环境,它是由人们凭借自己的努力对自然环境进行充分地利用和改造后创造出来的一种环境。可以说城市环境是与城市整体相关联的自然及人文条件的总和。其中主要包括社会和自然这两大环境。构成社会环境的基本要素主要有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人口以及行为等;而自然环境则主要包括地质地貌、水文气候、动物植 物以及土壤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的形成及发展既得力于城市环境条件,同时也受到所在地域环境的制约。一座城市环境质量的优劣与居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2 城市土地规划与城市环境两者之间的关系

城市土地规划与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既相互依托,又互相影响;既相辅相成,又存在矛盾,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 城市土地规划与环境建设之间的矛盾

1)城市中心环境不断恶化。随着城市中心区域面积的不断扩大,大量的农业用地变为建设用地,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城市的环境建设带来了十分严重的破坏。虽然新城区的建设及后期的改造为城市增添了不少经济效益,但是牺牲的自然环境也是相当巨大的;

2)郊区面积不断蔓延。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大部分城市的郊区面积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蔓延。这种情况不仅增大了城市建设成本,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住房者的利益。同时郊区面积的蔓延给城市中心带来了很大压力,从而使得城市中心不断衰落。另外,农业用地的面积也随着郊区的蔓延而剧减,交通的拥堵情况却日益增加。

2.2 传统价值观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

传统的价值观对于自然资源的看法是不具备任何价值,并且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东西,比如由大自然提供的土地、空气、水以及森林等资源,都是免费的、无需使用者支付任何报酬。这是因为这种价值观对人们的影响,从而使大量自然资源被肆意开发、占有和使用,随之而来的是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生态持续恶化。由于传统的发展模式追求的是单纯的经济发展,而这种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手段,完全是以资源环境的不断恶化为代价,其最终结果是严重破坏了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

3 正确处理城市土地规划与城市环境之间关系的建议

3.1 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城市建设与发展应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在对城市周边环境进行开发时必须掌握好一定的尺度,也就是要有限度地进行开发,这也是对城市环境的一种保护手段。应尽可能在确保土地资源良好的前提下,保证城市交通用地充足,这样能够使交流变得更加流畅,进而促进城市建设。

3.2 合理利用稀缺资源,优化资源配置

对于任何城市来讲,都必须对城市中心的稀缺资源予以重视,并充分认识到其在经济发展及城市环境建设中的具体作用。同时应加快开发能够取代稀缺资源的能源,以此来保持资源的完整性。此外,应对有利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并确保这类资源的供给量。通过对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农业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并协调与环境用地之间的关系,以达到促进城市和谐发展的目的。

3.3 充分发挥出国家干预的作用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总的利润完全是依靠市场效率产生的,而社会公平则主要体现在公共利益上,可以说市场经济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效率和公平。效率原则对城市土地规划的要求是,在对土地进行利用的过程中,应能够将自身潜能最大化地发挥,以此来使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应加大对法律、经济以及行政等手段的运用力度,借此来调节好市场的供求关系,创造出最佳的社会环境及有利于市场运行的良好条件,进而引导利益集团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这样一方面能够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4 结论

总而言之,为了更好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就必须尽可能协调好城市土地规划与城市环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采取行之有效地措施化解两者的矛盾。只有正确认识到自然生态环境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意义,并制定出最为科学合理的城市土地规划,才能使城市始终保持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袁顺全,李文利,杨玲,赵烨.土地规划对社会环境问题的影响[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7(2).

[2]覃国达.论城市土地规划利用空间与城市环境建设的关系[J].科技资讯,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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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土地建设;环境规划;城市开发

1 引言

城市的开发与建设需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与人口布局的关系,但城市的建设与环境的建设存在尖锐的矛盾,我们应正视城市土地规划与环境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领悟合理的土地规划对城市环境发展的重要性,从而使城市规划的政策更好的服务城市的环境发展。

2 城市环境土地规划

2.1 城市生态环境的建设

一个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应正确处理了城市经济发展、环境发展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但评判的各项指标标准存在差异,从根本上讲,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评判:一是环境生态物质的利用率;二是环境生态系统物质使用应坚持节约的原则: 三是坚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四是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系统。

2.2 良好的城市环境的重要意义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环境发展观与城市建设的核心思想。每一座城市的建设都应该注重经济发展与环境的统一,建设文明的、和谐的社会,而城市规划的重点在于城市中心的绿地规划。

3 城市土地规划与环境建设的矛盾

3.1 郊区面积不断蔓延

近年来,我国各城市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郊区面积不断蔓延的问题。郊区侵害了社会公民和住房者的利益,也造成了城市建设成本的大大增加。郊区面积的快速蔓延增加了对城市中心的压力,造成城市中心的衰落,同时减少了农业用地的面子增加了交通的拥挤程度,使城市居民的沟通成本大大增加。

3.2 城市中心环境的恶化

城市中心区面积扩大,农业用地大面积转化为建设用地,严重破坏城市的环境建设。城市新区的建设与后期改造的城市建设为了增加经济效益,牺牲环境向高空发展。

4 制定合理的土地规划以促进城市发展

4.1合理的城市土地规划提高人口在中心区的聚集程度

人口集中分布在城市中心有效的遏制城市中心的衰落,同时减少人员沟通成本,增强城市居民的交流,形成完整健康的城市文化。强化金融业,服务业,地产业,建筑业,多元素文化的发展,有助于社会文明的建设与和谐发展。构建经济文化中心结构层,加强中心集聚效应。

4.2 增快经济发展速度

灵活的土地框架有助于应对多变的经济发展模式,随时调整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居民用地与交通用地的合理布局,强调经济发展与生活需求的协调发展。综合发展的城市中心加强了经济、商业、人才和智慧的集聚,促进了信息化的高速运转与资源的高效整合。

4.3 增大对环境的保护的力度

要做到交通用地的流畅与自然资源土地的良好,需要灵活的处理土地用地的类型。合理的城市规划目的在于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有限度的规划开发城市中心周边的绿色空间,使经济发展中的深厚文化底蕴与美好的自然环境有效结合。

5 正确处理城市建设规划用地与发展环境的关系

5.1 充分利用稀缺资源

任何不同的城市中心都应正视稀缺资源在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中的作用。各地区应快速开发取代稀缺资源的能源,维持生态资源的完整性与可持续发展性。

5.2 合理优化资源配置

对城市经济发展起至关重要地位的资源应充足供给,合理规划,以需求为主导,合理配置资源,正确规划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农业用地,环境建设用地的关系,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5.3 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

在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中,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二者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市场的利润取决于社会的平均效率,城市建设应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国家的宏观政策与市场自发调节互补,国家应出台有力的政策,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方面使城市土地建设与环境建设和谐发展。

5.4 贯彻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要求是人们合理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正确处理城市土地建设与环境发展的关系,使人类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资源的承载能力范围之内。保证后代人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6 结语

城市建设中正确处理好土地规划与环境发展的关系尤为关键,只有合理的灵活多变的土地规划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城市的经济发展。正确规划商业用地、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的关系,使城市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文化底蕴与环境发展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胡德瑞.小城镇规划与景观构成[M]. 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4.

[2]刘涛.新桥镇“三集中”六年攻成[J].中国土地,2007,(6),31-51.

[3]吴晓.哈默庇护城的建设[J].世界建筑,2007,(7),60-66.

篇3

【关键词】土地规划;土地私权;干预;正当性

一、土地规划干预土地私权的背景分析

土地作为民法上的不动产,曾经是个人财产的最主要形式,土地权利的确认是法律上所有权制度的起源,长期以来一直受到私法(主要是民法)的有力保护。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保护私人财产,包括私人拥有的土地,因此政府对土地的使用不加限制。即使有对个人土地所有权或其它土地上权利的限制,也纯粹是出于私法上的权利相互性要求,因为权利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这让人们相信私法对土地权利的一定限制是正当而合法的,而政府则不得限制私人土地权利。

但自19世纪末以来,公法不断侵入传统的私法领域,几个世纪以来法律确认的不受公法干涉的私人权利无一例外地都受到公法上的限制,尤以财产权最为显著。反映到立法上的变迁是土地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公私交融的特别法。此时,施于土地上的限制不再只是为了其它私人利益,而且还包括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通过权力的强行介入和干预来限制土地权利,土地规划就是这种国家权力干预土地私权的体现。

到20世纪60年代,情况又发生了变化。接二连三的大规模的公害事件在许多国家发生,环境保护运动开始风起云涌。人们开始认识到土地不仅仅是财产,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并且它不可再生。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政府开始对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实施进一步规范和控制,土地规划已经具有新的政策目标: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80年代以来它又注入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而成为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工具。

二、土地规划对土地私权的具体影响

(一)对权利取得的影响

在城市市区及其它土地属于国有的地区,由于土地完全属于国家所有,而我国由于禁止土地买卖,因此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只能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要取得这种权利必须经过土地规划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审批。在实体上,申请还必须符合政府部门的土地规划,否则就不能获得批准,从而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对权利内容及其行使的影响

由于国家土地规划的对象包括集体土地,因此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再具有传统意义上完整的所有权权能,它的所有权自由已经受到土地规划的限制:它不能只占有而不使用或不授予他人使用;它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变化其土地用途;更不得将所有权移转个人或其它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同样如此,个人取得了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以及其它规定使用。

(三)对权利处分的影响

土地使用权人不仅失去了权利行使上的完全自由,在权利处分方面更是举步惟艰。土地所有权不得处分自不必说(集体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除外),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亦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

(四)对土地收回或征收的影响

对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土地,国家可以为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其它原因而随时收回。收回程序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体上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情形以外,国家并不给权利人适当的补偿。

三、土地规划干预私权的正当性反思

(一)土地规划的制定: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

将行政行为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具有多方面的法律意义,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在于确认它们不同的法律效力并进而对其设计不同的法律规制方式包括私权受害的救济方式。

一般看来,抽象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一般法律行为,主要是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只对该对象具有约束力的个别法律行为,如行政处罚等。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规划是行政行为当属无疑。但该法没有明确它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从土地规划的效力范围来看,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乡镇、城市和村庄都有自己的土地规划,不同级别的土地规划,其效力范围大小不一。一方面土地规划在各处区域内具有普遍的执行力,(该法第21条第五款),另一方面一些局部土地规划如城市、村庄等规划它所约束的对象又是非常狭小而明确的。土地规划的不同层次很容易模糊其法律定位。

本人以为,由于政府制定土地规划的初衷在于为整个社会的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提供规范,因而它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故而应将土地规划的制定定位于抽象行为,以与其广泛的效力范围相符。至于有些土地规划涉及的地域非常狭小,但政府制定它时并非直接针对该地域内的特定人,故它仍然是该地区内的“普遍”规范。实际上,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包括德国正是把政府的规划行为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看待,它不具有可诉性。

(二)土地规划内容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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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息系统;城市土地规划;应用

1 前言

土地原本就是一种十分可贵的自然资源,尤其是在人多地少的我国,这种可贵表现得尤为明显。土地的不可再生性要求我们在进行土地规划利用的过程中必须要认真谨慎,特别是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质量较低以及缺乏土地后备资源的国情,更加要求我们在认真谨慎的同时还应该有一个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布局。进行土地规划的重要目的就是确保土地使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使土地的发展保持可持续的态势。这一切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对我国土地资源的精准掌握,而对土地资源的精准掌握便需要认真详细地调查以及对土地资源的科学划分,明确某个区域的土地特征(例如历史特征、自然特征等)。

土地规划是进行土地利用的重要前提条件,原则上讲,在使用土地的所有环节当中,土地规划这一个环节坚决不能够越过,没有经过土地规划,不能够使用土地。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的今天,利用信息系统提高城市区域土地规划科学性与合理性是历史形势和我国国情的共同要求。

2 城市区域土地规划信息系统结构概述

城市区域土地规划信息系统主要分为系统主体和系统数据库两个部分。该系统基于日益成熟稳定的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具有非常优秀的数据存储和读取、空间信息输出以及空间信息描述等功能。

第一,系统主体。城市区域土地规划信息系统的主体结构主要分为四个功能单元,即地理信息查询功能单元、土地资源管理功能单元、房屋拆迁信息管理功能单元以及地下管线管理功能单元。首先,地理信息查询功能单元。该功能单元的信息资源主要来源于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形成的地理空间信息与属性信息,其中属性信息主要包括当前土地的利用情况、建筑拆迁情况、管线情况、地形图、影像等。同时,该功能单元在数据库技术、GIS技术、计算机检索技术以及网络通信技术的支持之下可以有效发挥出信息查询、信息定位、数据(包括图表)浏览、数据统计以及数据计算等。在该功能单元的协助之下,我们可以非常方便地对当前的基础地理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处理等,同时也能够非常直观地反映不同地理信息的空间分布情况尤其是变化动态。以上这些功能都能够有效提高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其次,土地资源管理功能单元。该功能单元的主要功能就是对当前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包括:现状地形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城市规划信息、土地用途统计、地类划分、征地分析以及征地补偿的预测等,能够对土地利用起到很好地控制作用。再次,房屋拆迁信息管理功能单元。该功能单元的信息资源主要来源于拆迁管理部门需要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其中属性信息主要包括拆迁建筑以及建筑规划等。同时,该功能单元融合了数据库技术、GIS技术、计算机检索技术以及网络通信技术,可以实现信息查询、信息定位、数据(包括图表)浏览、数据统计以及数据计算等功能。第四,地下管线管理功能单元。地下管线对于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经济发展而言均至关重要,为了更好地对城市的地下管线进行管理,迫切需要将其融入到城市区域土地规划信息系统当中。地下管线管理功能单元实现了城市对地下管线的信息化管理,有利于提高地下管线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对当地投资环境的改善也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二,系统数据库。数据库是城市区域土地规划信息系统正常工作的基础和源泉。系统数据库当中的各种地理信息(例如行政区划范围信息数据、地下综合管线图、拆迁房屋信息数据、现状宗地数据、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1:2000地形图以及1:500地形图等)均采用的统一的空间坐标系统,保证良好的兼容性和应用的普遍性。

3 城市区域土地规划信息系统的应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政府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以利用为中心,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方面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做出的统筹安排和长远规划。其目的在于“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并为实行用地分区和用地审批相结合的土地管理制度提供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基本上是一种静态规划。然而由于寸_地利用需求,要受到经济、社会和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要求规划目标和规划方案也要不断地随之调整。同时,随着规划的实施执行,也要对土地的利用现状作出相应的变更。但传统的规划方法不能满足这些要求。而基于GIS技术的城市区域土地规划信息系统在数据更新、方案调整、用地量统计、动态决策等方面有着卓越的功能,从而为土地利用管理提供了更科学合理的定量依据。正是基于这种现状,我们研究开发了这套基于GIS的城市区域土地规划信息系统。

系统功能设计包括一般GIS系统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如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的录入、修改;对土地利用现状图、行政分区图等图形信自、与属性信息的双向查询(规划信息、管理与查询)。系统具备规划项目选址预审功能,同时还可进行专题地图等的自动制作。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为了更好地推动城市朝着科学化、可持续化的方面发展,需要对日益增多的土地信息进行管理,以利于城市土地规划与城市发展的协调统一。在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当中,土地规划发挥着“龙头”的作用,是做好土地规划工作的重要前提,更是整个土地工作的核心环节。本文所研究的城市区域土地规划信息系统在严格控制和管理土地利用、科学设计土地规划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实现我国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而言具有十分显著的价值和意义。

参考文献

[1] 邱冬炜,杨松林. 基于GIS的地籍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立[J]. 北京测绘,2004,(01):119-120.

[2] 戴建旺,张明达,蒋文彪,李相一,陈国金. 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系统研究与应用[J]. 国土资源信息化,2003,(03):366-367.

[3] 武雪玲,任福. 基于MapInfo的土地利用信息系统设计与开发[J]. 地理空间信息,2008,(02):166-167.

篇5

1 规划基数应“准”

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科学性的根基。如果基础数据不准确,规划就像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没有规划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土地规划就毫无科学性而言。我国第三轮土地规划修编,从2004年开始启动,历经5个年头,基础数据仍然难以明确。各地的土地规划修编采用的基数从变更数据、集体调查数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不等。这也将为土地规划实施监督带来不便。

2 规划编制应“快”

上轮的土地规划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而新一轮的土地规划一直不见结果。几年间,全国各地进行了大量的规划修改,在目前扩大内需的大背景下,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纷纷上马,使规划局部修改更加频繁,有的地方建设用地甚至已经突破了2010年的用地指标。战线拉得过长,既不利于土地利用的管理,也带来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因此,规划修编必须加快。这也是现代化土地管理的客观要求。

3 指标下达应“活”

省(市)级土地规划是宏观层面的规划。宏观层面的土地规划在落实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时,应该机动灵活。表现为两方面:

一是下达建设用地指标时,对于2020年远期目标,不宜下达新增建设用地量以及新增占用耕地和农用地规模的指标。只要能保证国家规定的耕地及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完成上级规划分配的土地利用任务和指标,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量以及新增占用耕地和农用地规模的指标,不但不违反土地规划的初衷,反而能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有利于规划的实施。若盲目下达2020年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和农用地的指标,将在一定程度造成城市规划、乡(镇)域规划与土地规划之间难以协调的矛盾,影响规划的可操作性,进而影响土地规划的顺利实施。如再进行修改调整,也将影响土地规划的连续性和权威性。

二是指标分解时,应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因地制宜,在行政辖区内实现动态平衡。比如耕地保护率,一些地区在下达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时,不考虑各行政辖区内的自然资源条件差异,要求各个辖区都要严格落实指标,人为造成基本农田调到质量较差的位置。

4 乡镇土地规划应“细”

第一轮土地规划基本上没有对乡镇作规划,第二轮规划对于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的相对较粗,大部分乡镇只有一张1:10000的土地利用规划图,甚至没有规划文本,更谈不上规划说明和其他的研究专题。缺乏深入研究,工作欠佳的规划,在实施上存在一定困难,如:建设用地安排在地质灾害区、纸质1:10000的土地利用规划图无法满足用地审批需求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规划的实施。因此,本轮规划应严把乡镇土地规划关,切实把工作做细。

5 调控能力应“强”   随着土地成为宏观调控的工具, “地根”比“银根”作用更直接、更有利的优势日益凸显,土地规划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身较难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必须与年度利用计划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因此,要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特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的理论研究,充分运用土地价格、市场、税收、政策等一系列手段来增强土地宏观调控的能力。

6 公众参与应“实”

上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许多地方都没有公布规划成果,更谈不上公众参与编制过程。由于公众对土地规划的认知程度较差,加上法律意识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的实施。本轮规划应该切实重视公众参与,通过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加强制度化建设,改进公众参与方式和方法,提高规划质量,逐步把精英规划变成公众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