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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与土地规划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2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自然资源与土地规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自然资源与土地规划

篇1

关键词:城市土地规划;城市环境;自然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6-0051-02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水平也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土地资源作为城市建设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基础要素之一,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有利于促进城市发展。从某种角度上讲,城市发展离不开经济建设的配合,同样也离不开自然环境的支撑。为此必须处理好城市土地规划与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

1 城市土地规划和城市环境概述

在研究城市土地规划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之前,首先应当了解一下土地规划和城市环境。

1.1 土地规划

土地规划主要是指在一个国家或是某一个地区的范围之内,根据未来一段时期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土地合理利用情况作出的总体规划安排。其最终目标是为了使土地利用能够满足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的要求。土地规划的具体依据是当地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以及技术资源等的配置以及分布状况,并且要尽量使土地获得最为充分和有效的利用,避免人为原因导致土地资源浪费。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城乡、社会经济以及区域等发展的主要手段。同时土地规划也是土地管理及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基于以上种种,当前土地规划已经受到政府越来越多的重视。

1.2 城市环境

城市环境又被称之为人工化生存环境,它是由人们凭借自己的努力对自然环境进行充分地利用和改造后创造出来的一种环境。可以说城市环境是与城市整体相关联的自然及人文条件的总和。其中主要包括社会和自然这两大环境。构成社会环境的基本要素主要有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人口以及行为等;而自然环境则主要包括地质地貌、水文气候、动物植 物以及土壤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的形成及发展既得力于城市环境条件,同时也受到所在地域环境的制约。一座城市环境质量的优劣与居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2 城市土地规划与城市环境两者之间的关系

城市土地规划与城市环境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既相互依托,又互相影响;既相辅相成,又存在矛盾,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 城市土地规划与环境建设之间的矛盾

1)城市中心环境不断恶化。随着城市中心区域面积的不断扩大,大量的农业用地变为建设用地,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城市的环境建设带来了十分严重的破坏。虽然新城区的建设及后期的改造为城市增添了不少经济效益,但是牺牲的自然环境也是相当巨大的;

2)郊区面积不断蔓延。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大部分城市的郊区面积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蔓延。这种情况不仅增大了城市建设成本,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住房者的利益。同时郊区面积的蔓延给城市中心带来了很大压力,从而使得城市中心不断衰落。另外,农业用地的面积也随着郊区的蔓延而剧减,交通的拥堵情况却日益增加。

2.2 传统价值观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

传统的价值观对于自然资源的看法是不具备任何价值,并且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东西,比如由大自然提供的土地、空气、水以及森林等资源,都是免费的、无需使用者支付任何报酬。这是因为这种价值观对人们的影响,从而使大量自然资源被肆意开发、占有和使用,随之而来的是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生态持续恶化。由于传统的发展模式追求的是单纯的经济发展,而这种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手段,完全是以资源环境的不断恶化为代价,其最终结果是严重破坏了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

3 正确处理城市土地规划与城市环境之间关系的建议

3.1 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城市建设与发展应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在对城市周边环境进行开发时必须掌握好一定的尺度,也就是要有限度地进行开发,这也是对城市环境的一种保护手段。应尽可能在确保土地资源良好的前提下,保证城市交通用地充足,这样能够使交流变得更加流畅,进而促进城市建设。

3.2 合理利用稀缺资源,优化资源配置

对于任何城市来讲,都必须对城市中心的稀缺资源予以重视,并充分认识到其在经济发展及城市环境建设中的具体作用。同时应加快开发能够取代稀缺资源的能源,以此来保持资源的完整性。此外,应对有利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并确保这类资源的供给量。通过对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农业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并协调与环境用地之间的关系,以达到促进城市和谐发展的目的。

3.3 充分发挥出国家干预的作用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总的利润完全是依靠市场效率产生的,而社会公平则主要体现在公共利益上,可以说市场经济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效率和公平。效率原则对城市土地规划的要求是,在对土地进行利用的过程中,应能够将自身潜能最大化地发挥,以此来使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应加大对法律、经济以及行政等手段的运用力度,借此来调节好市场的供求关系,创造出最佳的社会环境及有利于市场运行的良好条件,进而引导利益集团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这样一方面能够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4 结论

总而言之,为了更好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就必须尽可能协调好城市土地规划与城市环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采取行之有效地措施化解两者的矛盾。只有正确认识到自然生态环境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意义,并制定出最为科学合理的城市土地规划,才能使城市始终保持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袁顺全,李文利,杨玲,赵烨.土地规划对社会环境问题的影响[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7(2).

[2]覃国达.论城市土地规划利用空间与城市环境建设的关系[J].科技资讯,2010(21).

篇2

【关键字】土地建设;环境规划;城市开发

1 引言

城市的开发与建设需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与人口布局的关系,但城市的建设与环境的建设存在尖锐的矛盾,我们应正视城市土地规划与环境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领悟合理的土地规划对城市环境发展的重要性,从而使城市规划的政策更好的服务城市的环境发展。

2 城市环境土地规划

2.1 城市生态环境的建设

一个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应正确处理了城市经济发展、环境发展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但评判的各项指标标准存在差异,从根本上讲,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评判:一是环境生态物质的利用率;二是环境生态系统物质使用应坚持节约的原则: 三是坚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四是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系统。

2.2 良好的城市环境的重要意义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环境发展观与城市建设的核心思想。每一座城市的建设都应该注重经济发展与环境的统一,建设文明的、和谐的社会,而城市规划的重点在于城市中心的绿地规划。

3 城市土地规划与环境建设的矛盾

3.1 郊区面积不断蔓延

近年来,我国各城市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郊区面积不断蔓延的问题。郊区侵害了社会公民和住房者的利益,也造成了城市建设成本的大大增加。郊区面积的快速蔓延增加了对城市中心的压力,造成城市中心的衰落,同时减少了农业用地的面子增加了交通的拥挤程度,使城市居民的沟通成本大大增加。

3.2 城市中心环境的恶化

城市中心区面积扩大,农业用地大面积转化为建设用地,严重破坏城市的环境建设。城市新区的建设与后期改造的城市建设为了增加经济效益,牺牲环境向高空发展。

4 制定合理的土地规划以促进城市发展

4.1合理的城市土地规划提高人口在中心区的聚集程度

人口集中分布在城市中心有效的遏制城市中心的衰落,同时减少人员沟通成本,增强城市居民的交流,形成完整健康的城市文化。强化金融业,服务业,地产业,建筑业,多元素文化的发展,有助于社会文明的建设与和谐发展。构建经济文化中心结构层,加强中心集聚效应。

4.2 增快经济发展速度

灵活的土地框架有助于应对多变的经济发展模式,随时调整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居民用地与交通用地的合理布局,强调经济发展与生活需求的协调发展。综合发展的城市中心加强了经济、商业、人才和智慧的集聚,促进了信息化的高速运转与资源的高效整合。

4.3 增大对环境的保护的力度

要做到交通用地的流畅与自然资源土地的良好,需要灵活的处理土地用地的类型。合理的城市规划目的在于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有限度的规划开发城市中心周边的绿色空间,使经济发展中的深厚文化底蕴与美好的自然环境有效结合。

5 正确处理城市建设规划用地与发展环境的关系

5.1 充分利用稀缺资源

任何不同的城市中心都应正视稀缺资源在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中的作用。各地区应快速开发取代稀缺资源的能源,维持生态资源的完整性与可持续发展性。

5.2 合理优化资源配置

对城市经济发展起至关重要地位的资源应充足供给,合理规划,以需求为主导,合理配置资源,正确规划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农业用地,环境建设用地的关系,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5.3 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

在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中,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二者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市场的利润取决于社会的平均效率,城市建设应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国家的宏观政策与市场自发调节互补,国家应出台有力的政策,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方面使城市土地建设与环境建设和谐发展。

5.4 贯彻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要求是人们合理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正确处理城市土地建设与环境发展的关系,使人类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资源的承载能力范围之内。保证后代人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6 结语

城市建设中正确处理好土地规划与环境发展的关系尤为关键,只有合理的灵活多变的土地规划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城市的经济发展。正确规划商业用地、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的关系,使城市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文化底蕴与环境发展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胡德瑞.小城镇规划与景观构成[M]. 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4.

[2]刘涛.新桥镇“三集中”六年攻成[J].中国土地,2007,(6),31-51.

[3]吴晓.哈默庇护城的建设[J].世界建筑,2007,(7),60-66.

篇3

【关键词】土地规划;土地私权;干预;正当性

一、土地规划干预土地私权的背景分析

土地作为民法上的不动产,曾经是个人财产的最主要形式,土地权利的确认是法律上所有权制度的起源,长期以来一直受到私法(主要是民法)的有力保护。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保护私人财产,包括私人拥有的土地,因此政府对土地的使用不加限制。即使有对个人土地所有权或其它土地上权利的限制,也纯粹是出于私法上的权利相互性要求,因为权利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这让人们相信私法对土地权利的一定限制是正当而合法的,而政府则不得限制私人土地权利。

但自19世纪末以来,公法不断侵入传统的私法领域,几个世纪以来法律确认的不受公法干涉的私人权利无一例外地都受到公法上的限制,尤以财产权最为显著。反映到立法上的变迁是土地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公私交融的特别法。此时,施于土地上的限制不再只是为了其它私人利益,而且还包括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通过权力的强行介入和干预来限制土地权利,土地规划就是这种国家权力干预土地私权的体现。

到20世纪60年代,情况又发生了变化。接二连三的大规模的公害事件在许多国家发生,环境保护运动开始风起云涌。人们开始认识到土地不仅仅是财产,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并且它不可再生。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政府开始对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实施进一步规范和控制,土地规划已经具有新的政策目标: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80年代以来它又注入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而成为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工具。

二、土地规划对土地私权的具体影响

(一)对权利取得的影响

在城市市区及其它土地属于国有的地区,由于土地完全属于国家所有,而我国由于禁止土地买卖,因此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只能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要取得这种权利必须经过土地规划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审批。在实体上,申请还必须符合政府部门的土地规划,否则就不能获得批准,从而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对权利内容及其行使的影响

由于国家土地规划的对象包括集体土地,因此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再具有传统意义上完整的所有权权能,它的所有权自由已经受到土地规划的限制:它不能只占有而不使用或不授予他人使用;它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变化其土地用途;更不得将所有权移转个人或其它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同样如此,个人取得了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以及其它规定使用。

(三)对权利处分的影响

土地使用权人不仅失去了权利行使上的完全自由,在权利处分方面更是举步惟艰。土地所有权不得处分自不必说(集体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除外),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亦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

(四)对土地收回或征收的影响

对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土地,国家可以为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其它原因而随时收回。收回程序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体上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情形以外,国家并不给权利人适当的补偿。

三、土地规划干预私权的正当性反思

(一)土地规划的制定: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

将行政行为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具有多方面的法律意义,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在于确认它们不同的法律效力并进而对其设计不同的法律规制方式包括私权受害的救济方式。

一般看来,抽象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一般法律行为,主要是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只对该对象具有约束力的个别法律行为,如行政处罚等。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规划是行政行为当属无疑。但该法没有明确它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从土地规划的效力范围来看,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乡镇、城市和村庄都有自己的土地规划,不同级别的土地规划,其效力范围大小不一。一方面土地规划在各处区域内具有普遍的执行力,(该法第21条第五款),另一方面一些局部土地规划如城市、村庄等规划它所约束的对象又是非常狭小而明确的。土地规划的不同层次很容易模糊其法律定位。

本人以为,由于政府制定土地规划的初衷在于为整个社会的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提供规范,因而它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故而应将土地规划的制定定位于抽象行为,以与其广泛的效力范围相符。至于有些土地规划涉及的地域非常狭小,但政府制定它时并非直接针对该地域内的特定人,故它仍然是该地区内的“普遍”规范。实际上,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包括德国正是把政府的规划行为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看待,它不具有可诉性。

(二)土地规划内容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篇4

【关键词】信息系统;城市土地规划;应用

1 前言

土地原本就是一种十分可贵的自然资源,尤其是在人多地少的我国,这种可贵表现得尤为明显。土地的不可再生性要求我们在进行土地规划利用的过程中必须要认真谨慎,特别是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质量较低以及缺乏土地后备资源的国情,更加要求我们在认真谨慎的同时还应该有一个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布局。进行土地规划的重要目的就是确保土地使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使土地的发展保持可持续的态势。这一切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对我国土地资源的精准掌握,而对土地资源的精准掌握便需要认真详细地调查以及对土地资源的科学划分,明确某个区域的土地特征(例如历史特征、自然特征等)。

土地规划是进行土地利用的重要前提条件,原则上讲,在使用土地的所有环节当中,土地规划这一个环节坚决不能够越过,没有经过土地规划,不能够使用土地。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的今天,利用信息系统提高城市区域土地规划科学性与合理性是历史形势和我国国情的共同要求。

2 城市区域土地规划信息系统结构概述

城市区域土地规划信息系统主要分为系统主体和系统数据库两个部分。该系统基于日益成熟稳定的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具有非常优秀的数据存储和读取、空间信息输出以及空间信息描述等功能。

第一,系统主体。城市区域土地规划信息系统的主体结构主要分为四个功能单元,即地理信息查询功能单元、土地资源管理功能单元、房屋拆迁信息管理功能单元以及地下管线管理功能单元。首先,地理信息查询功能单元。该功能单元的信息资源主要来源于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形成的地理空间信息与属性信息,其中属性信息主要包括当前土地的利用情况、建筑拆迁情况、管线情况、地形图、影像等。同时,该功能单元在数据库技术、GIS技术、计算机检索技术以及网络通信技术的支持之下可以有效发挥出信息查询、信息定位、数据(包括图表)浏览、数据统计以及数据计算等。在该功能单元的协助之下,我们可以非常方便地对当前的基础地理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处理等,同时也能够非常直观地反映不同地理信息的空间分布情况尤其是变化动态。以上这些功能都能够有效提高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其次,土地资源管理功能单元。该功能单元的主要功能就是对当前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包括:现状地形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城市规划信息、土地用途统计、地类划分、征地分析以及征地补偿的预测等,能够对土地利用起到很好地控制作用。再次,房屋拆迁信息管理功能单元。该功能单元的信息资源主要来源于拆迁管理部门需要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其中属性信息主要包括拆迁建筑以及建筑规划等。同时,该功能单元融合了数据库技术、GIS技术、计算机检索技术以及网络通信技术,可以实现信息查询、信息定位、数据(包括图表)浏览、数据统计以及数据计算等功能。第四,地下管线管理功能单元。地下管线对于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经济发展而言均至关重要,为了更好地对城市的地下管线进行管理,迫切需要将其融入到城市区域土地规划信息系统当中。地下管线管理功能单元实现了城市对地下管线的信息化管理,有利于提高地下管线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对当地投资环境的改善也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二,系统数据库。数据库是城市区域土地规划信息系统正常工作的基础和源泉。系统数据库当中的各种地理信息(例如行政区划范围信息数据、地下综合管线图、拆迁房屋信息数据、现状宗地数据、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1:2000地形图以及1:500地形图等)均采用的统一的空间坐标系统,保证良好的兼容性和应用的普遍性。

3 城市区域土地规划信息系统的应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政府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以利用为中心,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方面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做出的统筹安排和长远规划。其目的在于“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并为实行用地分区和用地审批相结合的土地管理制度提供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基本上是一种静态规划。然而由于寸_地利用需求,要受到经济、社会和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要求规划目标和规划方案也要不断地随之调整。同时,随着规划的实施执行,也要对土地的利用现状作出相应的变更。但传统的规划方法不能满足这些要求。而基于GIS技术的城市区域土地规划信息系统在数据更新、方案调整、用地量统计、动态决策等方面有着卓越的功能,从而为土地利用管理提供了更科学合理的定量依据。正是基于这种现状,我们研究开发了这套基于GIS的城市区域土地规划信息系统。

系统功能设计包括一般GIS系统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如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的录入、修改;对土地利用现状图、行政分区图等图形信自、与属性信息的双向查询(规划信息、管理与查询)。系统具备规划项目选址预审功能,同时还可进行专题地图等的自动制作。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为了更好地推动城市朝着科学化、可持续化的方面发展,需要对日益增多的土地信息进行管理,以利于城市土地规划与城市发展的协调统一。在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当中,土地规划发挥着“龙头”的作用,是做好土地规划工作的重要前提,更是整个土地工作的核心环节。本文所研究的城市区域土地规划信息系统在严格控制和管理土地利用、科学设计土地规划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实现我国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而言具有十分显著的价值和意义。

参考文献

[1] 邱冬炜,杨松林. 基于GIS的地籍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立[J]. 北京测绘,2004,(01):119-120.

[2] 戴建旺,张明达,蒋文彪,李相一,陈国金. 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系统研究与应用[J]. 国土资源信息化,2003,(03):366-367.

[3] 武雪玲,任福. 基于MapInfo的土地利用信息系统设计与开发[J]. 地理空间信息,2008,(02):166-167.

篇5

1 规划基数应“准”

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科学性的根基。如果基础数据不准确,规划就像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没有规划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土地规划就毫无科学性而言。我国第三轮土地规划修编,从2004年开始启动,历经5个年头,基础数据仍然难以明确。各地的土地规划修编采用的基数从变更数据、集体调查数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不等。这也将为土地规划实施监督带来不便。

2 规划编制应“快”

上轮的土地规划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而新一轮的土地规划一直不见结果。几年间,全国各地进行了大量的规划修改,在目前扩大内需的大背景下,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纷纷上马,使规划局部修改更加频繁,有的地方建设用地甚至已经突破了2010年的用地指标。战线拉得过长,既不利于土地利用的管理,也带来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因此,规划修编必须加快。这也是现代化土地管理的客观要求。

3 指标下达应“活”

省(市)级土地规划是宏观层面的规划。宏观层面的土地规划在落实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时,应该机动灵活。表现为两方面:

一是下达建设用地指标时,对于2020年远期目标,不宜下达新增建设用地量以及新增占用耕地和农用地规模的指标。只要能保证国家规定的耕地及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完成上级规划分配的土地利用任务和指标,不下达新增建设用地量以及新增占用耕地和农用地规模的指标,不但不违反土地规划的初衷,反而能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有利于规划的实施。若盲目下达2020年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和农用地的指标,将在一定程度造成城市规划、乡(镇)域规划与土地规划之间难以协调的矛盾,影响规划的可操作性,进而影响土地规划的顺利实施。如再进行修改调整,也将影响土地规划的连续性和权威性。

二是指标分解时,应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因地制宜,在行政辖区内实现动态平衡。比如耕地保护率,一些地区在下达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时,不考虑各行政辖区内的自然资源条件差异,要求各个辖区都要严格落实指标,人为造成基本农田调到质量较差的位置。

4 乡镇土地规划应“细”

第一轮土地规划基本上没有对乡镇作规划,第二轮规划对于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的相对较粗,大部分乡镇只有一张1:10000的土地利用规划图,甚至没有规划文本,更谈不上规划说明和其他的研究专题。缺乏深入研究,工作欠佳的规划,在实施上存在一定困难,如:建设用地安排在地质灾害区、纸质1:10000的土地利用规划图无法满足用地审批需求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规划的实施。因此,本轮规划应严把乡镇土地规划关,切实把工作做细。

5 调控能力应“强”   随着土地成为宏观调控的工具, “地根”比“银根”作用更直接、更有利的优势日益凸显,土地规划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身较难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必须与年度利用计划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因此,要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特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的理论研究,充分运用土地价格、市场、税收、政策等一系列手段来增强土地宏观调控的能力。

6 公众参与应“实”

上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许多地方都没有公布规划成果,更谈不上公众参与编制过程。由于公众对土地规划的认知程度较差,加上法律意识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的实施。本轮规划应该切实重视公众参与,通过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加强制度化建设,改进公众参与方式和方法,提高规划质量,逐步把精英规划变成公众规划。

篇6

摘要:土地是农业发展的基础,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土地合理科学地规划对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本文试从目前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的类型出发,分析土地规划对城乡区域环境的深刻影响,并提出一些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土地规划;社社会环境问题;影响;措施

我国是一个资源少、人口多的发展中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土地又是农业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而土地规划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也占有很大比重。土地是环境的一部分,与环境的变化息息相关。土地得到科学合理的规划对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但同时如果土地得不到合理充分的利用,也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环境问题,影响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 土地规划不科学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

由于我国的土地规划理论起步晚、基础薄弱,导致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土地主要分为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城乡居民点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生态用地等,而不科学合理地规划土地,会给社会环境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剧人与自然的矛盾。

1、 制约农业发展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随着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蒸蒸日上,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下降,工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增多。农业的基础地位一直薄弱,加之越来越多的土地规划不合理导致农业环境问题也逐渐突显。近年来,城市建设用地的大幅增长,致使农业用地减少,农用地大量流失。农村大量人员进城务工,使大量土地荒废,土地遭到严重的浪费。土地的不合理利用不仅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更长远的影响是致使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从而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最终导致城乡差异更加扩大,“三农“问题更加严峻。

此外,在1986年之前,我国的土地规划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后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才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了我国的土地管理规划。但是从实际的实施情况来看,管理法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它的作用没有得到真正的发挥,土地规划问题严重制约着农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在正确的土地规划思想的指导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强化土地资源的管理与监督。

2、 增加交通问题

经济社火的发展促使城市进程的加快,而城市的发展又带来了城市的交通问题。城市交通问题的出现,是做种因素同时作用的结果,但一定程度上与城市土地规划有着密切联系。对城市交通问题的认识不足,没有从长远的角度来考虑规划土地,缺乏科学的预见性。城市“摊大饼“的发展模式,使得交通用地不足,交通拥挤越来越突出。而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又一大交通工具,在拥挤的马路上排放着热气浓浓的尾气,给城市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3、 加重污染问题

目前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除了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还有土壤污染。由于对各种工业用地不合理地布局,造成了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而土壤污染除了大量使用农药,还有就是对土地的规划不够科学合理。在2003年之前,我国还未对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只对大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价,结果是无从评估各项项目对环境的作用与效应。从2003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该法明确规定对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从而使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有法可依。

4、 加剧生态环境恶化

我国的地形以山区为主,山地面的占了总面积的2/3,生态环境本身脆弱不堪。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在某些地区得到改善,但总体上却呈现恶化趋势。农业的发展大国,人口的居住大国,粮食的需求大国,这些都需要在土地上得以实现。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重视对土地的合理规划,或者规划了但没有有效实施,人们为了一己之利,去毁林开荒、围湖造田、破坏湿地和滩涂,使环境变得更为不堪一击,一遇到洪水灾害,就出现泥石流、水土流失、山体滑坡、土地板结、土地盐碱化等派生的自然灾害。而更多的土地荒漠化、沙化问题也越来越严峻。人们对土地的破坏,严重影响到生存的自然环境,而且遭到了自然的无情惩罚,环境问题是全球问题,也是我国越来越重视的问题。

5、 加剧区域发展不平衡

土地总体规划使得土地的需求与供给达到平衡,从经济发展与自然条件整体出发,全面考虑土地资源在时空结构和产业结构上的合理配置,对土地的开发、使用、整治与保护进行科学布局。但是由于我国的规划是以行政单位为标准展开的。不同的行政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采取有利于本单位的规划策略,这样使规划变得分散,难以协调,使各个单位间产生明显的差异,加剧了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性。

二、 土地合理规划的若干有效措施

土地规划对环境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为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使环境为人们带来更多的福利,必须对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下面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

1、 保护特色土地

特色土地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个地方或者区域的特色,是一个区域历史象征性的标志,具有重大的意义。现在很多地方为了获得商业效益,在进行新的土地规划时,把那些具有地方和区域特色的土地排除在外,例如摧毁一些历史遗址、文物古迹等。作为一个地方标志性的土地,具有历史文化的内涵,这些场所、地形、地貌、遗址等属于不可再生资源,遭到破坏后无法恢复。

2、保护开放空地

在农村和城市都有开放空地,很多城市里已经不存在开放空地了,因为开放空地已经被高楼大厦、公路铁路所占用。高楼林立、工厂增多,不仅带来了环境污染,也带来了人们精神上的压力。而农村中,则是缺乏对开放空地的保护,农民盲目开垦或者任意荒废土地,都造成了土地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因此,需要加大对农村开放空地利用的指导与保护,促进开放空地的有效配置永久保护。

3、控制城市增长边界

城市的发展并不是对土地的扩张而是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确定城市的增长边界,把边界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是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的有效途径。城市的发展来自于对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防止盲目以地域面积为标准的城市发展观念。

4、完善土地规划制度和规划方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土地规划需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完善相关的土地规划制度,并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不断检验制度的可行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政府是土地资源的最高所有者,应该根据变化了的实际,不断完善土地规划的法律法规,强化土地规划的监督机制。针对农村与城市的具体用地情况,办法具体适应的规定政策。

同时,正确的土地规划方法也至关重要。土地规划是对土地使用情况的提前预测估算,需要有正确的思想方法为指导,采取详细可行的规划方法是实现土地合理规划的前提。土地规划除了采用定性分析方法,还可以创新定量与定性综合分析的方法。在动态观测中分析而不仅仅采用静态分析。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使土地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同时也能同时获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结束语

我国的基本国情要求我们土地资源必须得到合理科学的规划,才能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也对土地规划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只有制定出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土地规划制度,严格执行土地规划实际操作过程中各个环节,才能实现科学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华.关于土地规划对社会环境所构成的影响研究[J].华章,20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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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又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按照经济发展的前景和需要,对土地的合理使用所作出的长期安排,旨在保证土地的利用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规划的依据是现有自然资源、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分配状况,务使土地得到尽可能充分、有效的利用,而不因人为的原因造成浪费。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一、当前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

1.控制力有限

土地规划无法做到完全控制土地市场,其控制力的有限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当前土地市场自身不完全,存在着许多漏洞。土地价格的不一致,从而使得土地规划在执行时,在占地补偿方面的问题变得难以操作;二是土地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动态性很强,使土地规划部门不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有用的信息;三是土地市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土地市场信息不但瞬息万变还有真假难辨的特性,土地规划部门获取的市场信息有可能不真实,因此土地规划本身不可能对土地市场进行有力的宏观调控。

2.规划预测具有不确定性

土地规划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确定的。因为土地规划效应具有滞后性。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常是一项带有战略性的长期规划,从开始实施到最后的这段时间里,一切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有很多的不可控、不可预测因素会干扰土地规划的结果,而规划制定的各项内容和重要指标都是静态的。如此一来,动态性的经济发展和静态性的规划指标之间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定的误差。另外,由于土地规划目标和土地规划手段之间有时相互牵制,甚至产生冲突。

3.土地规划的实施问题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规划工作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那就是规划的制定实施经常出现脱节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花费了很大精力和人力编制出来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未能严格按规划执行,从而使得土地规划处于有规划如同无规划的状态,造成了规划的不稳定性。

4.修改规划随意性

有些地方考虑到吸引外资企业或者内资企业到该地建立公司和厂房,往往会给对方开出优惠政策,但是这些优惠政策一般都超越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如果不按规划方案的要求来选址,不按照计划供地,很容易造成规划管理和计划管理上的混乱。从短期角度来看,地方为了经济发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从长远角度来看,这些方案缺乏全局观念,对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指导性以及权威性认识不足,容易造成建设混乱,甚至影响到以后的投资环境,得不偿失。

二、完善土地规划的建议

1.加强法制化建设减少权力寻租

想要优化土地规划,必须从机制入手。减少权力寻租的现象,纠正和避免土地规划的失灵,必须进一步完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要实现依法治国,加强民主建设,建立有效的权利监督机制,并且要在此基础上推进机构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另外还应该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危机意识等等,特别是要严查、严惩腐败现象,保证政令统一、建立一个精干、高效、廉洁、权威的行政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为纠正和避免土地规划失灵提供组织保证。

2.土地规划对市场进行一定的调控

土地规划对市场的干预,应当遵循适度和适当的原则。就是说土地规划有其特定的干预内容和范围,只解决仅凭市场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问题。一般而言,土地规划限于公共领域,微观活动则由市场机制加以调节。土地规划对土地市场的干预并不是限制、取代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是在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的基础上,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土地规划在市场调控中的运行应当体现市场经济的原则。凡是市场能够独立解决的尽可能由市场解决,同时国土管理规划部门应该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以提高各方面的运作效率。

3.改进规划方法

首先要将定性分析方法改为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其次应改静态分析方法为动态分析方法。定性分析方法是根据人们在长期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理性认识,对某一事物的未来发展做出合理的判断。这种判断既可以用语言的形式进行描述,也可以用许多数据进行表述,这两种表述方法都属于定性分析的范畴。以往人们常采用的规划方法虽然也采用了数据来说明问题,但其实质仍然是定性分析的方法。如果把对一些问题通过分析做出的判断用数学关系式、数学模型等展现出来并进行推算分析,这样推理就更加有科学依据,从而变成了定量分析法。静态分析方法是对某一事物在某一个时间点和某一空间位置上的状况进行分析并做出判断,以此为依据进行规划的方法。然而土地利用规划是一个随着时间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身也应该是这种动态变化过程的反映。因此,要想求得具有动态特点的规划方案,必须采取动态规划方法。

4.完善内容

完善内容即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把农村聚居点布局调整和乡村道路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中,使零散的村庄向小城镇集中,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完善乡村道路网络,为促进农村城市化建设进程创造条件。规划的内容体系应该以指标控制体系为主向,进行宏观调控。

5.规划管理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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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利用 环境评价

目前我国的土地利用情况十分令人担忧,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导致了众多的环境问题,多年以来,国家和政府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

2.6 压力——状态——响应(psr)方法 “压力——状态——响应”(psr)框架最早是由经济合作组织为了评价世界环境状况而提出的评价模式。其基本思路是人类活动给环境和自然资源施加压力,结果改变了环境质量与自然资源质量;社会通过环境、经济、土地等政策、决策或管理措施对这些变化发生响应,缓解由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压力,维持环境健康。基于psr框架的指标体系其核心思想就是要通过“压力——状态——响应”这样一个反映土地生态质量变化的因果关系的框架,将指标纳入土地管理、规划、决策以及政策制定的时间中,因此适合于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此外,还有生态足迹法、灰色关联分析法、土地可持续承载力分析(lsta)等研究方法。

3 根据科学的评价方法做出科学的土地利用方案

根据评价结果,得出环境可行的土地利用方案,并针对方案,提出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①预防措施 用以消除拟议土地利用的环境缺陷。②最小化措施 限制和约束行为的规模、强度或范围使环境影响最小化。③减量化措施 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等降低不良环境影响。④修复补救措施 对已经受到影响的环境进行修复或补救。⑤重建措施 对于无法恢复的环境,通过重建的方式替代原有的环境。

但是到目前为止,土地利用环评的评价方法及评价指标体系还没形成统一、广泛的认识,缺乏系统性,因此,对规划环评展开深入及广泛的研究、构建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显得十分必要且尤为迫切。然而,不同尺度的土地利用规划功能和所针对的问题不同,在构建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时,我们更应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土地利用规划,采用不同的评价程序、指标体系及技术方法,这将是今后进行规划环评时,更应注意研究的问题。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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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环境影响

1我国土地规划利用现状

我国土地利用可分为农用地和非农用地,两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随着经济、教育、科学技术的发展,农村人口大量涌向城镇,农用地规模缩小,而用以城镇建设的土地必然增加。其主要表现在:1优质农用地数量骤减: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在农业发展措施上,不宜耕作的土地退耕还林还牧,而一些适宜耕种的地区却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大规模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种果植桑、养鱼饲畜,或者是农民大量流入外地打工而荒废了肥沃农田。同时在大城市周边地区,农用地成为城市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 2非农建设用地规模盲目扩张。非农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水里设施用地。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城镇化过程加快使我国城镇数量显著增长,政府为了短期经济利益而把土地作为一种资产迅速流入市场,缺乏整体规划思路,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对社会环境的破坏。

2土地利用规划对社会环境的影响

2.1土地利用规划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2.1.1耕地数量减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国大大小小城镇数量骤增,有些地方政府为标榜绩效,快速发展本城镇经济,大规模征收农用地用以房地产开发或者交通运输建设,直接造成耕地数量的减少。而围绕在大城市周边的城郊地区,本能被好好利用作农用地,为城市发展提供粮食需要,却由于农村人口的大量涌入城市,城市规模向周边的城郊地区扩散,也造成耕地被建设用地占据或由于城市建设而遭到破坏。

2.1.2土壤功能转变或丧失

一方面,由于城市用地迅速扩张,大量农用地被新建住宅、厂房、道路、休闲和娱乐设施占用,成为城市建设的支撑基础,丧失原有的种植功能。另一方面,为供应城市建设所需建材,在城市周边地区采掘砂砾和取土制砖,土壤失去原有的生产力功能。

2.2土地利用规划对人文环境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政府提倡改善民生,开发农村市场,大力建设新农村或村落城镇化,使大量土著住房拆迁,城镇或者部落的原来相对开放的布局被现代化高层钢筋水泥建筑替代。同时被建房布局改变的是传统居民之间的乡邻感情,共同居住在一堵墙下的城市居民成为陌生人,不同区域的民族特色也逐渐趋于同一风格。这些历史留下的珍贵遗迹,是研究环境变迁和人类文明进化的“示踪元素”,一旦遭到破坏就是永恒性的,无法弥补。

2.3土地利用规划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现代化建设是在土地资源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必然会改变周边的生态环境。工业化过程中,化工厂数量增多规模越来越密集,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有害物质大量富集,超出环境自净能力的界限,水土质量破坏,大量水土生物适应不了这种有毒环境而灭绝或濒临灭绝,造成生物种群的单一化。同时城市日常生活排放的垃圾堆放在城郊而未能及时有效处理,又滋养出许多新型怪异物种或病菌,给人类绿色生活埋下极大隐患。

3面对土地规划对环境破坏的解决策略

3.1土地统筹利用规划

土地统筹利用即在特定区域内遵照一定指导原则和方法,统筹兼顾,统筹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实现区域内经济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统筹:一,统筹城乡用地,限制城镇用地盲目扩张,保护农地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二,统筹用地结构和用地方式,规定土地利用和排除不当利用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从而提高人们生活质量。

3.2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为最大限度提高土地产出率与利用率。包括两方面的专项规划: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严格土地规划审批和用途管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宣传和质量监测;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对于人为破坏还具有一定土地肥沃力或较好土地结构和利用条件的土地,采用生物技术、工程技术进行整治,使土地恢复到可利用状态。

3.3强化对耕地和优质农用地的保护

国家粮食要安全,社会要长期稳定平衡发展,必须保证耕地在数量、质量、规划布局上的安全。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建立旱涝保收粮食稳产高产基地,开展农田标准化建设,控制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同时保护适量优质园地、草地、林地和养殖水面,用以提高农用地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严格宅基地指标批准,防止村民随意占据耕地建设房屋。

3.4土地资源生态规划

对土地资源进行生态规划管理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必然执行。土地资源生态规划对人们的土地利用行为进行调整、控制和引导,不仅追求土地自然状况的生态化,还应该保持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和谐统一,要求人们在土地上进行的一切活动要遵照土地利用的生态规律,保持水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可持续性,真正满足公共健康与安全的需要。

3.5土地保护区规划

土地保护区规划实质就是对一些重要却容易遭到破坏的区域进行专项规划管理,按照土地用途区分,可以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名特优新农产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和自然保护区,防止土地使用者由于缺乏一个全局的政策引导而人为破坏土地生态系统。以风景旅游区的建设来说,旅游区一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对山体和植被的破坏往往是其基本建筑面积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这就要求土地规划者协调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和维持土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整合性关系,开发建设与景观破坏的关系,以及合理规划景点、服务设施的空间分布和建设。

4结语

人多地少是当下我国社会发展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如何正视和突破这个瓶颈,关系到我国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否可持续。政府作为土地的管理者,其每一个政策的出台与变化,都会引导人们如何让去行动,所以政府对土地利用必须有一个合理科学的规划,同时人们在活动时也要落实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有限土地资源的意识。全民行动,社会发展必定更加全面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张正峰.土地资源管理学[I].中国人名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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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建设;土地资源;利用

土地资源是一个城市建设所需的重要载体,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使用不仅能为城市居民提供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时还可以促进城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建设魅力城市的根本保证。

1 城市建设中土地资源利用所存在的问题

土地资源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如果城市在建设过程中不能科学合理的规划、使用土地资源,不仅不能为城市带来新形象,同时还会影响城市后期的建设和发展。在现阶段的土地资源利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1.1 土地管理无法适应城市建设需要

城市建设是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加强土地管理是城市建设的重要保证。现阶段,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了比较严格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但是,在形势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又不尽相同,这样就必然出现土地管理与城市建设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首先,城市发展规划与土地资源规划不一致。现阶段的城市建设与土地规划存在矛盾,主要原因是相关部门缺乏沟通协调的原因,城市建设以城市整体规划为核心,由城市规划发展部门负责,而土地规划则由土地管理部门制定,但是,这些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划时,不能及时沟通,容易在一些问题上发生分歧,造成了对城市建设的不利影响。假如同一块土地在土地规划部门的规划中作为农田保护区来建设,但是在城市规划发展部门不了解这一情况,将其规划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这就造成了工作实施的困难,影响了城市建设的速度。其次,土地管理规划与城市发展步伐不一致。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有关于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其中规定了土地管理以及城市建设的程序,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两个部门常常不能沟通到位,配合不好,导致执行过程的步伐不一致,影响了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如果两个部门都能按程序办事,城市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许可证》,就能有效避免各种矛盾的产生,尤其是在小城镇建设中要特别注意。一旦相关部门之间发生摩擦矛盾,就会使城市建设工作被搁置。

1.2 城市建设过程中土地的不合理利用

城市土地资源是城市建设的重要资源,土地的合理利用是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但是,一些城市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对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现象。对于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首先表现在土地资源不能完全用于城市建设过程。土地并非可再生资源,城市土地在转换用途后很难形成新的经济功能,这就存在对于土地资源的浪费行为。国家政策中明文规定,土地资源的收益要用于城市基础建设,培植新的经济载体,而事实上,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土地资源的收益并没有真正用于城市建设,浪费了土地资源的价值,不能从中获得最大收益。如果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能加大绿化建设、交通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等,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价值,就能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利用,最大限度地促进城市经济建设。不合理利用现象的另一个表现在于城市土地市场化运作还不够规范。部分城市为了发展城市经济,从各种渠道筹措资金,甚至热衷于拍卖城市黄金地段的土地,这种市场化行为并无任何非议可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不能充分考虑城市的整体规划,不能与土地资源的最大价值结合,把本来作为绿地规划的土地用作建房,将建筑用地发展为商业区,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土地资源,同时也使城市建设规划无处可施。

2 城市建设中如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科学、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管理的重中之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建设特色城市。

2.1 立足于基本国情和城市发展水平

城市建设是跟随国家发展的大形势发展,要挖掘城市土地资源的价值和潜力,就必须将城市发展立足在我国的基本国情上

同时也要符合目前城市的发展水平。首先,要尽可能地实施原有旧城区改造项目,以建设特色城市为中心,以促进城市发展为己任,充分发挥已利用土地资源的价值,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的容积率;其次,要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并非力求最好,而是最佳,运用市场机制原则调整相关区域的用地结构、布局,同时,还要考虑与城镇、农村建设相协调,减少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土地浪费现象,达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

2.2 科学合理制定土地、城市规划

土地的总体规划是国家进行土地管理利用的调节手段,通过对可用土地和土地规划进行协调,达到宏观方面控制土地的目的,这就要求城市的总体规划中严格各项规划制度,解决不合理不科学的现状。首先,针对城市中对土地资源没有进行"最佳"的开发,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要尽量避免这一种现象,真正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收益。政府要尽可能地从每宗土地资源中获得收益,如果土地资源没有真正用于城市建设,对于土地资源来说,也是一种隐形浪费。其次,相关部门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土地资源利用规划时,要重视对城市中其他资源的保护,比如绿化景观,要将优质的可以用来进行绿化的土地规划在绿地建设中,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保护对象,而在现在的很多城市建设过程中,当地政府往往采取一种"先破坏后治理"的政策,对当地的植被、水体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很小,不仅增加了建设的管理费用,也造成了对土地的浪费。这些不科学的行为都将会引起城市管理功能的不完备。

3 结束语

政府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要听取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议,结合当地文化、发展前景、土地资源利用情况等进行规划,制定出符合当时当地的建设理念。将整个城市建设规划尽可能地做到全面、科学,在建设过程中要放眼长远,提高城市的经济水平,完善城市的功能建设,使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建设美好城市。

参考文献

[1]丁芸.在城市化发展中合理利用城市土地[j].中国市场,2008(5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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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城市土地规划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构筑在经济—技术体系基础上的官僚制度为依托,这个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功能理性,调节方式是效益,即以最少的成本换回最大的收益。在这个制度的指引下,城市土地规划是按照产出效益原则建立起来的,权威的指令通过等级秩序以最有效的方式传达到实践规划层面,社会公众参与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种方式在城市化初期能够以迅速有效的指令“绘制”出城市土地利用的蓝图,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增大和土地利用力度的加大,这种传统的土地规划方式已难以适应高度复杂的城市建设。特别是在我国,传统的城市土地规划已经严重滞后于城市的变迁速度,影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种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公众参与,土地规划成为有关部门闭门造车的产物,由于土地规划缺乏透明度,往往成为腐败行为滋生的土壤。事实上,城市化的过程一定意义上就是城市面积扩张的过程,是土地向非农业大规模转移的过程,也是一个财富产生、转移、流动和分配的过程。由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态势的飞速前进,由土地产生的巨额财富是史无前例的。而这种财富的产生和分配过程是否合理、公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的科学、合理规划。正是土地规划涉及庞大的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涉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土地规划的科学、合理、公平离不开公众的高度参与,只有让土地规划更多地透进阳光,才可能堵住滋生暴利和腐败的黑洞。在西方,人们认为城市土地规划反映的是公共、私人及各个团体的利益,通过相互协调对话的产物,公众参与应成为城市土地规划制定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和组成部分。早在1947年,英国《城乡规划法案》就规定允许公众对城市土地规划发表意见和看法。

20世纪60年代中期后,公众参与在西方社会中成为城市土地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68年英国《城乡规划法案》的修订中,为了适应新时期的特点,英国制定了与传统的公众参与不同的方法、途径和形式,这就是著名的“斯凯夫顿报告”(theSkeffingtonReport),它被认为是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发展的里程碑。与此同时,美国也开始了对公众参与理论的探讨和研究。PaulDavidoff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倡导规划”(AdvocacyPlanning),他认为城市土地规划应由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规划人员共同商讨,决定对策,以求得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利益的协调分配。SherryArnstein则从实践角度提出了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程度的阶段模型理论和“市民参与阶梯”理论,为衡量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成功与否提供了基准。上世纪90年代,Sager和Innes提出的“联络性规划”又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侧重研究土地规划者如何使公众积极参与到城市土地规划当中的问题[1]。与此不同的是,城市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的重要作用在我国长期被忽视,尽管在上世纪90年代后,我国部分城市已经开始摸索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的道路,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说,仍存在许多的不足。这主要表现在:(1)在土地规划的编制阶段和审批阶段有一定程度的公众参与,但主要局限于学术机构和研究机构“精英”层次的参与,并没有完全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2)由于政府部门片面把土地规划当作是向上级交代、负责的体现,在相关的制度设计中对公众参与缺乏重视,使得公众参与土地规划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3)公众参与土地规划还处在形式化的阶段,尚未向实质性迈进。虽然部分城市已经把土地规划的总体目标、期限、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公示于众,但是多数地方并没有机制保证公众意见的反馈,而且规划公告内容缺乏直观性和形象性,限制了公众的理解和接受程度。

2城市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理论分析

城市土地规划中的公众参与自19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已经成为西方社会中城市土地规划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此后城市土地规划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事实上,公众参与的兴起是在特定的社会思潮背景下产生的:首先,自由主义和民权运动的兴起塑造了公众参与的基本模式,润泽了公众的公共精神和参与意识,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部分市民要求参与到宏观的城市规划中来;其次是城市土地规划界内部针对现代城市建设所出现的“理性扩张”弊病进行自觉的反省,促使城市土地规划工作者从高高的象牙塔走向社区和民众。随着理论和实践的演进,城市土地规划中的公众参与,被认为是市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城市土地规划的过程中必须让广大的城市市民尤其是受到土地规划内容影响的市民参加规划的编制和讨论,规划部门必须听取各种意见并且要将这些意见尽可能地反映在规划决策之中,成为规划行动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科学理论的完善和公众参与的不断推进,出现了许多新的与公众参与相关的理论和方法,这些理论和方法不仅深化了公众参与城市土地规划的理论和手段,而且通过与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的紧密结合推进了公众参与的不断发展。

2.1多元主义与城市土地规划

多元主义的思想是战后西方政治学界的一个重要论题,Davidoff和Reiner于1962年发表的《规划的选择理论》(AChoiceTheoryofPlanning)就是从多元主义的视角来建构城市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他们认为,规划的整个过程都充满着选择,而任何的选择都是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土地规划者不应以自己认为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判断来代位社会的选择,因为这是土地规划者的个人价值观,而不是社会大众的判断。土地规划者并不能担当这样的职责,而且这样做也不具有合法性。因此,规划的终极目标应当是扩展选择和选择的机会,而不是相反。以此为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倡导性规划”(AdvocacyPlanning),就是希望城市土地规划能够将城市社会各方面的要求、价值判断和愿望结合在一起,在不同群体之间进行充分的协商,为今后各自的活动进行预先协调,最后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形成规范他们今后活动的“契约”。

2.2社会资本理论与城市土地规划

“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概念最早由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提出并运用于社会学研究之中,他用社会资本来指代那些个人通过“体制化关系网络”的占有而获取的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在科尔曼、帕特南等人的努力下,社会资本概念得到进一步发展,成为解释社会现象的重要思想资源。近年来的社会资本研究表明,社会公众参与对于民主进程的推进和民主政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西方理论界普遍认为,“以社会参与和自发联属组织为代表的社会资本是市民社会的‘粘合剂’和‘基石’,人们不仅可以通过社会参与行为和自愿组织活动更为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与公共事务、交流信息和思想,而且可以在自发形成的组织活动中自然地体验到民主的程序和实质,这些都为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尽管社会资本理论偏重于对社会现象的解释,但城市社会学和城市土地规划的关系却源远流长。众所周知,现代城市土地规划的来源之一就是英国社会学家对伦敦贫民区的研究,而美国学术界多把城市研究和城市土地规划放在一起。特别地,作为形成社会资本的重要“基地”——社区,在城市土地规划中的意义更是重大。社区组织实力越大,公众参与的成效就越显著,而社区组织的实力关键取决于社会资本是否充沛。

2.3治理理论与城市土地规划

治理理论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西方国家兴起,现已逐渐成为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和价值追求。治理理论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机构(包括社会的、私人的)只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社会权力的中心;在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团体,后者承担起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模糊了公私机构之间的界限和责任,不再坚持国家职能的专属性和排他性,从而强调了国家与社会组织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从治理理论的视角看,城市土地规划主要是一种实施计划管理和空间开发的公共行动,这种公共行动从根本上区别于传统自上而下命令式、强制控制的等级制管理方式。城市土地规划无论是在编制,还是具体实施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相关利益团体、个人间的对话协商,实现各利益集团的协调,这些在当代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建设活动中已有大量的实例[3]。从城市土地规划的公众参与中,我们可以窥见治理理论的影子,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城市土地“治理”思潮的涌动是公众参与城市公共事务热情高涨的结果,也是土地规划从理性决策演绎到社会公共选择的现实反照。

3城市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实践分析

城市土地规划应该是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的一种动态型的规划。早期,在功能理性的指引下,许多城市比较强调土地规划中的经济效益,忽视社会公众对于土地规划公平、公正目标达成的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城市建设主体多元化和利益群体的复杂化要求城市土地规划也必须走向民主化,而市场的动态变化和不确定性,也需要更为广泛的社会公众意见来化解。只有让公众了解规划的性质、内容和职能,并参与到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过程中,才可以制定出更切合实际并易为大众所接受的规划,并且有利于各利益主体间的平衡和协调。同时,西方当代公共管理理论也揭示出,公众参与是城市土地规划有效运转的重要因素,城市土地规划理所应当成为公众参与到关系切身利益的城市建设中来的重要平台。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分析,加强城市土地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可以从以下几个着手:

3.1加强城市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4]。只有从宏观上进行制度安排,才能够保障城市土地规划的公众参与有效、持续地进行下去。特别是,城市土地规划中的公共建设项目(如歌剧院、体育中心、图书馆、美术馆、大型雕塑、广场、公园等),其目的是服务公众,美化城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理应容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近几年,全国许多引人注目的城市公共建设项目,常常进行全国或国际招标,有些项目也向公众展示以征询群众意见,这无疑是一个进步。问题在于,这种大范围向公众征询对某个公共建设方案意见的做法,并不是现有制度明确规范、约束的结果,大多数纯属个案形式,一个方案到底需不需要公众参与,往往是领导个人意志的结果。因此,从制度安排上保障公众参与公共建设项目方案决策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应当从实体权利上保障公众获取土地规划的信息和监督、评价土地规划的内容,还要从程序权利上建立公开批示、公开听证、群众举报、舆论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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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多规合一 旅游区规划 城乡统筹规划

引 言:我国城市建设的目标已经从扩大城市规模、提高人居适宜指数发展到了实现智慧型城市建设这样一个新的角度,即城市建设即要符合符合人民生活发展需要,又要显示出环保、经济等多方面的发展。因此,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进行旅游区建设成为一个热门项目。而旅游区规划如何能够达到多种建设效果,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1. “多规合一”的规划背景

1.1 “多规合一”的基本含义

“多规合一”并不是多个规划合并成一个规划,而是把各项规划涉及到相同内容统一起来,落实到一个共同的空间规划平台上,各规划仍按各自相关专业要求编制完成,以满足提交人大审核或向上级报批的要求。通过“五个一”,即“一张图”、一个信息平台、一个协调机制、一个审批流程、一个监督体系,达到“多规合一”。从旅游区规划的文件中体现的多规合一是规划项目的综合设计,而在旅游区实际规划过程中体现的多规合一,则是旅游区规划本身带来的城乡建设、经济建设、环境建设的综合发展。

1.2 “多规合一”的发展状况

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住建部四委、部联合发文开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简称环保规划)“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目前开展“多规合一”就是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规划和环保规划“四规合一”。广州市是广东省率先进行“多规合一”建设的城市,在短短数年时间内,广州市通过一系列城乡统筹规划,实现了城市旅游产业、环境保护、市民宜居指数和土里利用率的共同发展,成为“多规合一”的典型。在这一系列规划中,围绕着旅游区发展的多规合一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2. 多规合一背景下的旅游区规划

2.1 产业规划与土地规划结合

湛江市是广东省重要的沿海城市之一,漫长的海岸线和岛屿资源成就了湛江市的渔业发展,为湛江市南三岛东部滨海旅游度假区开发提供了充足的土地资源条件。在旅游度假区规划中,对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应与湛江市土地资源应用规划向结合,以旅游业的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土地资源规划更加科学。旅游规划区位于南三岛的东部,是湛江湾的外海岸线区。整个规划区呈南北狭长的条带状,南北向长约8km,东西向陆域纵深在1―1.9km之间,它北起南三岛大辣村,南至南三镇沙头寥村,东临南海,西接南三镇田头圩,规划总用地面积约为10.49km2 。规划区的建设用地约77.18公顷,约占规划区的7.54%(红色图斑);风景旅游用地166.55公顷,约占规划区的16.27%(深蓝色图斑);一般农地286.59公顷,约占规划区的28%(浅黄色图斑);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防护林)约46.45公顷,占规划区的4.54%(深绿色图斑);自然保留地约98.24公顷,占规划区的9.6%(灰色图斑)。为了使旅游产业能够可持续发展,南三岛土地规划形成了交通用地、农业用地、旅游区用地和自然资源保留用地的立体型规划布局,以旅游区产业发展为主线的交通用地同时也能够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而自然资源保留地也可以作为旅游区产业持续发展的资源。

2.2 建设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

南三岛旅游区的建设规划可以反映出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规划区内现状排水体制主要为为雨污合流制,无系统性的排水设施,大部分以明沟形式排放,沟渠走向随意性大,排水断面较小。虾场通过管道向海滩排放污水,已对周围环境以及近海水体造成了一定污染。遇到排污量大,潮水顶托,污水不易扩散,引起“黑潮”现象;村民生活垃圾以丢弃至海滩,或小规模堆放,定期焚烧为主。无统一固定收集点,通常散布于路边及水塘边,对规划区的土壤及沙滩造成了一定的污染。旅游区的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进行一系列居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与市政工程建设,包括居民垃圾投放点、排污管道修建、水利设施修建等,这些建设项目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旅游区发展,便于滨海度假村的日常经营,但是,这些建设项目一定会给附近居民生活带来一定的便利,有效减少由于居民随意丢放废水和废弃物造成的污染;另外,旅游区建设规划中还包含了退虾场为休闲海滨或自然保留区等项目,这是对粗放农业滥用环境资源的控制,也是对生态环境的恢复过程。

2.3 旅游区发展规划与乡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

湛江市南三岛旅游区的近期发展规划是构建滨海休闲度假、亲水娱乐、温泉疗养、冬休、渔岛生活、文化体验几大功能板块,树立湛江滨海旅游产业的龙头地位、实现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目标,建成国内知名的海洋生态旅游度假目的地,携手湛江市其他旅游景区, 创建国内重点滨海旅游城市。在这个过程中,一系列的旅游设施的建设和旅游企业的进驻,将为南三岛的农村居民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参与旅游区开发是农村居民创收的主要途径;而南三岛旅游度假区的长期发展目标则是通过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拓展宗教朝觐、城乡统筹板块的旅游服务,延伸旅游服务链条,建成国家级滨海旅游示范区、中国南方冬休度假基地、湛江旅游产业的龙头和彰显湛江旅游形象的代表作。这样一个长远的旅游区发展规划目标,将促使湛江市及附近乡村的居民和各类社会组织都积极投入到旅游区建设当中,其中,以渔业文化为主线的旅游文化建设,将吸引大批资金的投入,使乡村经济彻底脱离传统的农业经济形势,转而以农业文化发展为主的经济增长形式。

3. 多规合一背景下的旅游区规划的实际价值

通过湛江市南三岛旅游区规划我们可以看出,旅游区规划实际上实现了多规合一的规划目的,即将湛江市南三岛地区的土地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乡村经济发展规划在旅游区规划表达出来。在这样的多规合一背景下,旅游区规划的实际价值表现在实现乡村经济与人居环境发展的高度结合的方面,而旅游区规划在促进城乡发展高度统筹的同时,也是在践行低碳经济的发展思路。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多规合一背景下,旅游区发展规划从表面上看来是以旅游经济发展为主的产业性规划,但实际上,旅游区规划实现了对规划区内各类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的综合性协调和部署,能够起到全面改善地区建设面貌的作用,是城乡统筹规划的科学模式,值得我们进行实践和探索。

参考文献:

[1]廉军伟.智慧城市背景下实现“多合一”的策略研究[C].城乡治理与规划改革――2014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2014年9月:13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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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整理;法律制度;土地产权;规划;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12-0070-03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在此背景下,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工作,增加可利用土地数量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199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整理的法律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现代意义上的土地整理,在我国虽然只开展了不到10年时间,但已展示出巨大的综合效益。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仅规定了土地整理的法律原则,缺少具体的法律制度,因而影响了土地整理的法制化运作。当前,我国土地整理法律建设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模糊问题。土地产权问题是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土地产权变化是土地整理过程中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涉及到田块重整、村庄合并等诸多权属重划。集体所有权按其本来含义应当是全体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大多数地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体或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和程序,在实际生活中难以找到体现所有权的载体。另一方面,土地分包到户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但二者之间隶属界限不清,各种权利的内核及主体缺乏法律规范,无法体现市场法则。要么集体动辄以土地所有者名义侵犯农民权益;要么是农民把土地视为己有,不承担相应的义务,集体利益得不到相应保障。

实践表明,产权制度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农村土地高效利用乃至农村经济发展的严重桎梏,对我们当前所进行的土地整理,亦形成了其发展的“瓶颈”。土地整理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促进土地高效、集约经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我国农户承包按照平均主义原则分配,好坏、远近搭配,结果造成耕地过于零散,农民经营过于分散。据典型调查,目前我国每个农户平均经营8.35亩耕地,平均分成9.7块。这种狭小的土地经营规模造成资源浪费严重,农业机械化无法应用,同时,也使得农事活动的“外部效应”变得更为突出和明显,亦即一户的农事活动很容易给另一户的农业生产带来有利或不利影响,阻碍了土地整理目标的实现。

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不清晰,集体土地所有权行政权力化的现实告诉我们,如果片面地强调土地整理的义务性,难免会出现以行政权替代土地所有权、强行开展土地整理、漠视农民利益、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的后果。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机制是封闭的,所以还必须通过授权性规范的激励机制,建立土地整理的利益驱动机制,以有效促进土地整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整理中的产权问题可以注重从以下几点人手:一是在保持农村稳定的前提下,尊重农村土地经营现状,依法确认不同地块的所有权主体,加快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为土地整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二是加强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发挥村民管理本村事务的民利。参加地块调整的村或村民小组的代表应当真正代表集体意志,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等应当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开发整理的土地,其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三是按照“两权”分离的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其权利与义务应等同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使农民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建议国家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法,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给予物权的确认。在农地使用权获得法律上的物权地位以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仍可以存在,由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与承包者之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第二,土地整理规划不科学问题。高质量的规划设计是搞好土地开发整理的依据。包括土地整理在内的土地利用关系由土地规划法加以协调和指引,早已成为国际通例。按规划法的职能,一方面,土地规划法对土地整理的发展作出预测引导,引导土地利用人的行为进而提高其参与主动性;另一方面,按规划法的强制效力,土地整理要服从规划的要求,要与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规划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土地整理所及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规划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国土资源部在2000年颁布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2003年颁布了《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将土地整理规划作为总体利用规划的专项内容。然而,从各地土地整理的现状来看,土地整理规划往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脱节。具体表现在:许多土地整理规划没有经过周密的调查和科学的论证,对于整理区域是口头确定或图纸上随意划定,单纯从其潜力为出发点,不顾其经济可行性和当地实际情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都拟定了林地、牧草地、水域改良的指标,但土地整理很少涉及林地、牧草地、水域等;县、乡两级的土地整理实施规划较为粗糙,有关部门欠缺相关的监督制度,致使规划难以实施或缺乏操作性,与其整理目标相违背。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土地规划没有被上升为法律,仅仅作为政府行政机关进行土地管理的一种手段;同时,土地规划包容在《土地管理法》中而没有单独立法,其优先效力无从谈起。二是规划的法律调控不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然而,实践中违反规划、突破规划和随意修改规划的问题频繁出现。这一方面是因为地方政府管理失控,同时也与土地规划本身缺乏科学性有关。特别是作为土地规划基础的乡(镇)级土地规划有待完善。三是规划的产生缺乏民主性。我国《土地管理法》通过行政部门的规划权限将规划制定限制于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行为。在国外,公众参与、咨询与听证制度等公开、民主的规划决策程序早已成为国际惯例。作为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土地整理规划,不仅涉及各种自然和社会等物质因素,而且涉及到各种不同专项规范部门间的协调和公众对规划的认同,因此,它的产生过程应是一个民主、开放的程序。

完善土地整理规划的措施有:提升规划法的法律地位,加快规划立法;建立规划制定的民主、公开程序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招投标选择信誉好、业务水平高的规划设计机构进行规划设计;选择责任心强的专家组成规划设计和预算审查小组,引入专家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方案论证水平。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修编工作正在全面展开。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在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开展土地整理重大工程等课题研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江苏省大部分地方编制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并先后进行了《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标准》等多项重大课题的研究,有力地指导了全省土地整理工作的实践。

第三,土地整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不协调问题。目前我国土地整理整体上还处在初级阶段,大多数地区土地整理的最主要目标仍是扩大耕地数量,补偿因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维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即使谈到生态环境保护大多也只是在田间道路两旁人工营造防护林,土地整理的生态绩效评价缺乏一套完整可行的评价体系,由此导致土地开发整理与生态环境存在诸多矛盾。任何违反生态规律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行动,最终都将受到它的惩罚。20世纪50年代的结果,即是一次严重的教训,这是土地整理所必须认真对待的。与之相对照的是,一些国家在土地整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方面取得的成绩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德国的乡村,风景如画,这得益于德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土地整理制度。德国的土地整理主要依据是1953年颁布的《土地整理法》。依据这部法规,土地整理不仅着眼于有效整合零碎、不规则地块,同时也考虑到景观生态的要求。

我国土地整理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因:一是现阶段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制定的时候往往着眼于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土地的质量、改善生产条件以及提高农村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对于土地整理的生态保护这一要求考虑甚少。二是我们国家对于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学科的研究时间相对较短,将土地整理与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进行研究的很少,特别是缺少对土地生态系统进行定量评价模型的研究。三是在法律体系上,有关生态保护与土地整理在制度设计和规范上无法相互衔接。《环境保护法》虽然在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但这种粗线条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规则指引。《土地管理法》虽然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原则(《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但可持续发展所蕴含的生态保护要求并未在具体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和强化。例如,生态环境指标没有纳入土地整理规范之中;土地整理过程没有依法介入生态环境相容性评价;对土地整理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没有相应的恢复和经济补偿责任;没有提供社会公众从生态环境的公法角度监督土地整理行为的制度机制。

要解决土地整理中的生态问题,必须要以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作保障,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一是按照可持续发展理念来引导土地整理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资源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长期发展的战略和模式。这一战略和模式由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在提交联合国大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的著名报告中首先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导着土地整理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完善,如强化生态指标在土地整理规划中的法律效力;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确立经济责任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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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工信局设立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对114家省双向联系重点企业走访调研,及时了解企业复工复产及生产经营中的问题。除市工信局职责范围内自行解决的问题外,对其他需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协同解决的152个问题进行了分类梳理,明确了责任单位,按照分级分类、属地为主、部门参与、多方协同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整改方案。

一、具体问题及责任分工

(一)共性问题

1.企业人才需求问题(名单见附件1)。山东潍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等36家企业提出这一问题。主要是: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短缺,一流技术工人短缺。高端人才招聘困难,如本科生及研究生技术研发人员招聘到位率低,国际业务专业人才缺乏。种种因素影响,单位招聘一线工人和农民工困难,导致所需补充的员工不能及时到位,短时间内难以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导致企业难以全部达产。(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人社局)

2.交通运输困难(名单见附件2)。山东潍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赛马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反映:受当地道路维修和疫情期间实施防控措施影响,物流运输受阻,造成采购的物资不能按时到货,销售的商品不能按时发货,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交通局)

3.资金短缺问题(名单见附件3)。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潍坊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浩信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水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提出:由于授信额度不足,融资困难等原因,造成流动资金短缺,企业运营资金存在较大缺口,银行贷款难度大,原材料采购困难。据不完全统计,该37家企业的资金缺口上100亿元。建议协调潍坊市金控集团等参与企业融资,协调相关银行执行基准利率,取消浮动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大资金扶持政策和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企业稳步发展。(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土地指标、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土地流转问题(名单见附件4)。山东水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青州耐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潍坊英轩实业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共计缺少土地指标3000余亩;潍坊恒联特种纸有限公司需协调600余亩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提出需协调流转土地100余万亩。(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资源能源指标需求问题(名单见附件5)。山东寿光巨能、潍坊英轩实业、中化弘润石油化工等13家企业提出,在新建项目中所需的煤炭、电、水、汽、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指标满足不了企业项目需要。建议将部分优质项目、重点项目列入当地发展规划,保障生产要素需要。(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6.土地规划、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进出口资质等方面的问题(名单见附件6)。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碳能源(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缺乏土地规划、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进出口资质等。(责任单位:见附件6)

(二)个性问题

7.盛瑞传动上市涉及相关问题。主要是:(1)盛瑞铸造公司完善厂房工程及房产手续;(2)解除万创基金份额回购担保;(3)国有股投资和退出确认文件;(4)智能金属成型中心项目立项;(5)金属成型中心项目相关合同及报告;(6)盛瑞安丘工业园三期土地补偿款支付;(7)重新签订安丘工业园二期土地租赁合同;(8)出具合规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相关部门)

8.巨能控股集团提出争取国家和省军民融合项目需求。企业生产的尼龙-56材料,由赖氨酸转化,解决了对石油的依赖,属于国内首创,具有抗拉、易染色、强度大、不易燃等特性,适用于军用装备及服装加工。争取列为国家和省军民融合项目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9.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提出支持本地企业发展建议。政府要在潍坊范围内统筹支持鼓励潍坊的石化企业开设加油站,支持本地企业发展终端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0.潍焦控股集团提出的路口封堵物资运输难问题。公司原料产品年运输量达100万吨以上,而车辆进出的万山路与站北街交叉口西北角、西南角自2018年11月份封堵至现在,仅留一个车道,车辆进出困难。(责任单位:昌乐县政府)

11.山东水发再生资源公司提出项目环评手续批复滞后问题。公司年处理4万吨废钢轮胎综合利用项目,已经在水发集团正式立项,资金已经到位,但因环评批复滞后,无法大批量生产。建议政府协调项目的环评手续尽快批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2.卡特彼勒(青州)提出的供电线路维护问题。该企业35KV供电线路因城市建设,多次规划迁移,在迁移或工程施工过程中,线路破坏严重,多次出现因线路故障导致的电力中断。同时,因线路可能出现的短路或漏电问题,危及周围群众的安全。(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

13.山东晨宇电气提出建设用地土地指标问题。企业新上高铁牵引变压器项目被列入2018年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第一批优选项目,目前该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已完毕,其中新增建设用地面积3533平方米亟待解决土地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中碳能源(山东)公司提出办理蒸汽管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问题。根据绿色化工园区热力(蒸汽)管网互联、互通和新能源平衡要求,中碳能源外部蒸汽管网资产转让给裕源公司,资料移交时缺少围滩河以南至新兴工业园蒸汽管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手续。需要协调办理蒸汽管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山东菜央子盐场提出推动加快编制完成空间规划问题。盐场的土地目前不在当地规划里,滨海开发区的规划部门计划在9月份前编制完成的空间规划,将菜央子盐场的土地纳入规划。纳入规划后,菜央子盐场可以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前置手续,提高产能。希望滨海开发区规划部门加快涉及盐场土地的规划。(责任单位:寿光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6.东方钢管提出环评手续办理问题。企业海洋新材料科技园建设于潍城区乐埠山经济区内,项目配套的海洋新材料科研及产业化项目需要环评等相关审批,希望帮助协调将公司海洋新材料科研及生产项目列入区域环评规划并尽快审批通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7.润丰化工提出的重大项目落地立项手续困难。因受当地化工园区扩区迟迟未公布的影响,年产6500吨杀虫杀菌剂4000吨除草剂项目及10万吨/年苯氧羧酸类项目无法立项及各项手续的办理,公司计划新上的核心产品迟迟不能建设落地。(责任单位:滨海区管委会,市工业发展促进中心)

18.山东美晨工业集团提出奖励资金未到位问题。该公司获得的山东省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奖励资金80万元尚未到位,该项资金市财政局已于2019年6月下拨到诸城市财政局。(责任单位:诸城市财政局)

19.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提出高压线搬迁、管道搬迁问题。该企业150万吨/年柴油加氢改质及配套工程、12万吨/年苯乙烯及配套工程、30万吨/年烷基化及配套工程等3个新建项目,需协调解决影响建设的高压线、管道搬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20.晨鸣纸业提出加快办理立项、规划、环评手续问题。寿光汇鑫(晨鸣投资单位)商砼站2015年12月开工建设,2016年3月取得营业执照,5月23日取得资质,但后续的立项、规划、环评手续因预拌混凝土企业综合整治,手续至今未办理完成。(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21.孚日集团提出检测周期长的问题。企业进口棉花需送海关实验室进行检测,2019年初海关要求送往滨州实验室检测,因路途远、费用高,并且滨州实验室检测能力严重超负荷,检测周期长,严重影响生产。该企业已经向潍坊海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恢复送样黄岛海关实验室检测,一直没有得到批复。(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潍坊海关)

22.潍坊浩泰机械提出净空审批手续问题。该企业新建年产50万套林德液压精密智驱动系列产品项目位于蓝翔街以北,毗邻潍坊机场南邻,需到民航、军航办理净空限高审批。因项目的重要性、紧迫性,急需政府协调净空审批手续的办理。(责任单位:潍坊军分区、市交通局)

23.东方宏业提出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北厂区148亩土地因历史原因未批先建,此地块涉及的地上建筑物违法建设,已处罚完毕(附寿自然罚字〔2019〕第050号)。在办理“招拍挂”程序上报相关资料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必须由财政局国资办出具《罚没地上附着物处置意见》方可继续进行。按目前财政局国资办要求,若出具本意见,需由东方宏业公司根据财政局国资办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本地块上附着物评估的价格缴纳款项约890万元,用于赎回上述资产。鉴于当前疫情特殊时期企业生存压力巨大,且历史原因造成的违规处罚我公司前期已接受相关处理,希望领导对本次“罚没赎回”涉及的资金予以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寿光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24.汇胜集团提出高压线改线、开通通行口问题。公司厂区内现有一条110kV高压线(泉钢线)横过厂区,按照规定,高压线下、周围不能建设建筑物,造成厂区内有较大土地面积不能有效利用,请协调将该高压线移出厂区;申请在公司南门处潍胶路中央隔离带开通车辆、人员通行口,方便进出公司的员工和车辆通行,减少因车辆绕道潍胶路和钢六路交叉口时造成的交通拥挤堵塞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市供电公司)

25.耶莉娅服装集团提出帮助解决库存积压、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帮助解决15000套医用防护服积压问题;公司厂区占地29.58亩,土地为国有划拨,公司2002年改制时,当时应该按照政策办理国有出让手续,可免交土地出让金。由于历史原因,公司未及时办理出让手续,为了明确产权关系,现在请帮助协调办理国有出让手续,免交土地出让金;山东耶莉娅服装集团总公司办公楼建筑面积8935㎡。建成后在办理房产证手续时,由于多建设一层地下室(1454㎡),与原规划图纸不符,审批未能通过。多年来公司一直持续申请办理,都办不下房产证,请帮助协调办理房产证。(责任单位:潍城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

26.山东银鹰化纤提出政策支持问题。按期,国家出台的扶持政策主要面向中小微型企业,对大型企业很少涉及,致使各金融机构的扶持范围仅限于中小微企业,致使受疫情影响严重、对社会贡献大的大型企业成为空白区,困难与日俱增。(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

27.山东新和成药业提出指标需求问题。企业热电项目燃煤指标,需协调解约42.5万吨燃煤指标;项目拟建地块产权尚属海化所有,土地未收回国有储备,需尽快启动土地收回流程,加快土地手续审批;受疫情影响,设计进度延迟1.5个月,影响土地证、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延缓施工计划,需市、区相关部门在合规性审批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加快项目进程,或实行模拟审批程序。(责任单位:滨海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8.海化集团提出航道清淤问题。潍坊森达美港、高速港共用航道淤积严重,影响海化集团的煤炭等大宗海运货物入港,导致运费增长,建议协调有关单位,经常对航道进行清淤。(责任单位:滨海区管委会)

29.新和盛农牧集团提出养殖基地问题。公司扩大生产规模需要配套完善一亿只肉鸡产业链,配套养殖用地紧缺,希望政府帮助在峡山区及周边昌邑市、坊子区等县市区给解决养殖用地。建议峡山区政府给予协调。(责任单位:坊子区政府、昌邑市政府、峡山区管委会)

30.江淮汽车山东分公司提出政策支持问题。近期,国家和省分别出台了若干扶持政策,针对“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最低标准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等事项,企业请求相关部门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31.山东海化集团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问题。因海化集团石化盐化一体化项目备案登记证明仅体现了环氧丙烷等盐化工产品,未体现石化产品,办证仍有难度。经会同潍坊市、滨海区市场监管局与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沟通,可暂时提报除汽油外的5种产品(液化石油气、聚合级丙烯、石油苯、石油混合二甲苯、工业硫磺)的办证申请,汽油产品需重新由省发改委备案后方可提报。3月6日海化集团石化分公司向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除汽油外5种产品的网上申请资料,3月13日市局提出石油苯产品无备案的问题。因此,除汽油外的5种产品,需协调潍坊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上申请;汽油产品需协调省发改委重新备案。(责任单位:滨海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32.山东水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出发票额度偏少问题。今年公司目标是实现15亿的营业收入,但发票额度只有2000万,发票少、额度小等问题,已经成为束缚企业发展的掣肘。(责任部门:高密市政府,市税务局)

33.比德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将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目录问题。为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效应,加快相关产业快速发展,提高自主品牌产品本土市场占有率,现恳请市政府将我公司新能源汽车(氢燃料客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新能源乘用车)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将其应用到潍坊市公交系统、公务用车系统中。(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工作要求

1.各责任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形势下服务企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结合“重点工作攻坚年”部署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企业提报问题需求的协调解决。

2.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对企业所提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明确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通过召开专题协调会、深入一线督办等方式,共同抓好整改落实。相关问题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制定工作方案,并向企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3.市工业运行指挥部要定期开展督促检查,每月调度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进度缓慢的,进行重点督办、公开通报。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作为具体工作联系人,负责做好协调联络。

4.自4月份起,各责任单位问题需求协调解决落实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市工业运行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韩玉洁 8789740

邮箱:wfgxjhgk@wf.shandong.cn

附件:1.企业人才需求问题

2.交通运输困难问题

3.资金短缺问题

4.地指标、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土地流转问题

5.各种能源等指标需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