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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1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土地复垦规划设计

篇1

关键词:土地复垦 规划设计 纵断面 高程

0.引言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例如,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我国土地复垦规划工作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态环境意识日益提高,科学发展、和谐、可持续发展等思想理论的导入,新时期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要求,对土地综合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理论和方法有了长足的进步。其中的纵断面图绘制,为土石方计算、工程施工提供了科学依据。

1.道路纵断面图的设计理念

纵断面图是道路纵断面设计的最后成果,也是道路设计的重要文件之一。道路纵断面图一般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部分主要绘制地面线和设计纵坡线,并标注竖曲线要素,沿线桥涵和结构物的位量和结构类型,下部分内容主要填写直线及平曲线,里程桩号,地面高程,设计高程,填、控高度、坡度与坡长,地质概况等设计信息。可见,纵断面包含了大量的道路设计内容。在具体道路工程设计中,道路纵断面不仅要准确清楚地表达纵断设计成果,而且应满足不同图幅格式的要求,使成果规范,美观。传统的纵断面都是手工绘制完成的,绘图费时费工,成果不美观、质量差,但具有灵活性,而当前使用南方CASS软件的纵断面绘图程序极大地提高了绘图效果,成图便捷、美观,但灵活性稍差。

2.高程数据采集

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中道路设计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既有路修善,另一种是新建道路。因此,高程数据采集有所不同。既有道路需要采集地面高程、原有路面高程,从而进行规划路面高程设计;新建道路则需在土地平整后的地面上提取地貌特征点位置及高程基础,设计规划路面高程。

3.数据文件准备

以新建道路为例,首先将采集的道路设计高程和坐标记录在文本文档中,格式为点号,X(北坐标),Y(东坐标),H(高程)。然后将保存的文件改名为*.DAT格式,即可导入南方CASS软件使用。

4.横纵比例尺的选择

道路纵断面图比例尺的选择一般为纵向1:100-1:200,横向1:500-1:2000。

5.成图

启动南方CASS软件,打开道路断面线文件,选择菜单中——工程应用——绘断面图——根据已知坐标,根据提示选择已打开文件中的道路断面线,在“断面线上取值”对话框中选择“根据数据文件生成”,通过路径选择已经生成的*.DAT文件,确定进入绘制纵断面图对话框。输入横、纵向比例尺,选择断面生成位置,设置是否绘制平面图及其规格,距离标注及里程高程注记设置。完成全部设置后,确定即可生成道路纵断面图。

6.结束

在道路、河道等带状工程中往往包含了大量的纵断面图绘制,外业断面图数据采集也包含了大量的三维坐标数据。断面的绘制为工程的土石方量计算提供了准确而又可靠的依据.并大大提高了成图效率。通过软件的综合运用,许多繁琐的内业工作更简单了。

参考文献:

篇2

土地复垦学双语教学实践教学

一、“土地复垦学”课程的开设现状

1.课程的产生及特点

人类对土地及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这些影响包括:土地的破坏、占用与浪费、水土流失、荒漠化、土地盐碱化、退化、土地污染,以此由此带来的空气水体污染、滑坡、泥石流等其他次生环境问题。特别是随着近代工业化革命带来的生产力提升,由此带来的土地与环境问题形势也愈加严峻,土地复垦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孕育而生。我国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自发的复垦工作,随着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的颁布,我国土地复垦也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2007~2013年《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定规程的颁布,意味着复垦工作开始得到全面的重视,并已纳入采矿权、建设项目审批的必须环节,土地复垦迎来了新的阶段,土地复垦工作日益常态化,人才需求量大。

土地复垦学由于是属于新兴的综合叉应用型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多学科融合交叉,内容涉及面广。该课程是由多学科相互渗透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科学,课程涉及的知识面广,其课程内容涉及土地、测绘、生态、地质、采矿等多方面内容。

(2)课程实践性强。该课程要求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的前提下,应具有较强的动手实践能力,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掌握土地复垦一般的理论方法、规划技术,能胜任土地复垦的日常工作。

(3)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更新和涌现。由于土地复垦学在我国开展教学的时间较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大量的仪器、方法、装备被应用于该学科中,因此,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不断出现。

(4)外语要求高。我国自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的颁布,才开始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而国外相对而言复垦工作的重视较早,无论是从法律法规颁布还是复垦技术、复垦方法、复垦理念,都值得学习和借鉴。因此,阅读国外资料,学习国外先进的复垦理念和方法是必须的手段和环节。

2.课程的开设现状

土地复垦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性应用学科,在各大专院校陆续开设,如河南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安徽理工大学等,成为面向土地资源管理、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开设的一门特色专业课程,为学生就业开辟途径。土地复垦学自1994年首次在中国矿业大学开课,已有16年的历史。

二、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

土地复垦学的任务是使学生通过课程的学习,了解土地复垦的产生与发展、掌握土地复垦学的概念、土地复垦的政策与各种实用技术如土地复垦的管理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技术、露天矿复垦技术、煤矸石山复垦技术,目的是使学生能胜任土地复垦的日常工作。

1.教材的选取

土地复垦学开课之初没有教材,没有平台,教学内容以国外和教师实践经验介绍为主,辅以现场需求,不成体系。随着课程的讲授,采用了张国良教授的专著《矿区环境与土地复垦》(ISBN:9787810405867,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7)做为教材,初步形成了课程教学体系。自2006年,胡振琪教授组织河南理工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多个高校撰写了矿业“十一五”规划教材《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由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8月正式出版。据出版社统计,该书已售出4200册,反映效果良好。该书介绍了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概念、内涵与发展历史,阐述了采矿对土地与环境的影响,介绍了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详细讨论了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十大技术:工矿环境破坏的动态监测与评价技术、土地复垦管理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采煤塌陷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技术、露天矿土地复垦技术、煤矸石山绿化技术、矿区重金属污染土地的修复技术、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信息技术、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评价与验收技术和微生物复垦技术。最后,对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中的测量工作也给予了介绍。

2.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

由于学时限制,目前土地复垦学的授课内容体系主要由七部分组成,分别是:

(1)绪论。介绍土地复垦的产生、土地复垦的定义与内涵、土地复垦的作用与意义、土地复垦的历史与现状,煤炭开采对土地及环境的影响等。

(2)土地复垦学的概念与体系。介绍相关概念、学科体系和主要专业术语。

(3)土地复垦的管理技术与模式。国外土地复垦立法与管理的经验,我国土地复垦管理的基本政策与任务,我国土地复垦的行政管理,土地复垦管理的主要技术与模式,土地复垦评价与验收。

(4)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类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原则、深度与程序,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方法,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实例。

(5)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技术。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概述,平整与梯田复垦技术,疏排复垦技术,挖深垫浅复垦技术,充填复垦技术,采煤沉陷地复垦技术新进展。

(6)露天矿土地复垦。 露天矿土地复垦的一般要求,露天矿土地复垦的主要机械设备,露天矿土地复垦的技术工艺,我国露天矿土地复垦实践。

(7)煤矸石山复垦技术。煤矸石山复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煤矸石山复垦的原则,煤矸石山复垦技术,煤矸石山复垦效果评价。

3.教学手段与方法

土地复垦学属于交叉应用性学科,具有涉及内容广、学科多等特点,在教学中要体现“少而精”与“宽而新”的原则,即在基本原理上注重体现“少而精”,而在介绍土地复垦学发展和实际应用方面体现“宽而新”。在授课过程中,采用比较法,实例分析法等,对土地复垦学进行教学。

(1)比较法

土地复垦工作在国外发展较早,通过比较国内与国外在政策制定、复垦方向选择、复垦技术方面的差距,可以让学生更清楚的认识土地复垦,并进行自主的思考。比如,通过分析比较“reclamation”“Restoration”“Rehabilitation”的区别,可以进一步深化学生对土地复垦概念的理解。而通过对比美国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Surface Mining Control and Reclamation Act,SMCRA)的颁布过程与中国近20年《土地复垦规定》与《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可以找出国内国外在政策制定方面的差距,引导学生对未来土地复垦研究方向进行思考。而通过对比国内外土地复垦方向与复垦技术的选择,将更有助于学生了解国情,明白我国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复垦方向耕地优先的原则,国外由于人少地多更注重复垦方向多样性的原则,而不是死板硬套的使用国外的技术与理念,因地制宜的采用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复垦理念、技术、体系。

(2)实例分析法

土地复垦是应用工程型的学科,复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合理的利用由于生产建设损毁的土地,也就意味着会有大量的实际工程的实施。通过实例分析,能够更形象的对复垦的相关概念、技术进行剖析,有助于学生理解教授知识。例如,通过介绍山西王庄煤矸石山复垦失败的案例,可以很好地揭示酸性自燃煤矸石山的危害性及治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环节,从失败中发现问题,从成功经验中对技术进一步优化与提高,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能力。

三、实践教学内容探讨

1.课程实习与实验

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及软件,让学生有充分的独立动手实践机会,从而切实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实验教学中设计了以下内容:

(1)土壤测试分析实验

在授课过程中,安排了4学时的复垦土壤测试分析实验,主要了解土壤测试分析的一般要求,学习土壤测试分析的样品准备以及pH和电导率等土壤特性的测试分析。

(2)复垦规划设计实践

为了帮助学生提高动手能力,安排了4学时的运用计算机绘制复垦规划图的有关技术。使用CAD、MapGis、Arcgis等软件的使用,

此外,通过在课堂上播放由美国露天采矿与复垦执法办公室摄制的“美国露天开采立法、管理、复垦技术”(Introduce the reclamation law and management and surface mining reclamation technology in the US)和由中国农业电影制片厂摄制的“土地复垦”等影片,帮助学生直观地了解相关知识。

2.实践基地的建立

结合暑假实习、毕业实习与设计开展土地复垦的实践教学。2003年9月1日与山东省兖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长达15年的校外实习基地协议。在这里,学生可以参观到井工开采煤矿导致的多种土地破坏形式,如坡地、裂缝、积水等,而且,该地有3个国家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可供参观,复垦工程全面,学生可以获得非常直观的认识。由本教学组教师指导的毕业实习和设计学生均到矿山企业实习,也可以参观矿山破坏土地及复垦工程。此外,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绿色北京”建设,在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面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立全面的合作,重点是建立实习基地和参与其“国家生态修复科技综合示范基地”建设。

四、结束语

《土地复垦学》是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特色课程,也是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等相关专业的重要专业基础课程,具有实务操作性强的特点。本文对土地复垦学的产生与特点、课程的开设现状、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及教学手段与方法、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了介绍与探讨。力争促进该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的全面提升,推动土地复垦学科的发展,为培养更多有用的土地复垦方面人才而努力。

参考文献:

[1]赵艳玲,胡振琪,李晶.《土地复垦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中国校外教育,2011,(7):113-114.

[2]王世东,刘昌华,陈秋计,张合兵,常玉光.“土地复垦学”课程体系与教学方案的改革与实践[J].中国电力教育,2010,(9):102-104.

篇3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人类追求的目标,发展要求是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但我国的国情是城市发展迅速,而农村落后,因此,国家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模式,以城带乡实现共同发展。在此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实现资源的利用成了城乡统筹的关键,农村闲置宅基地作为农村宝贵的资源,通过进行闲置宅基地复垦的模式,实现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使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和城市紧张的建设用地指标结合起来,促进“三农”更好、更快地发展。为了使土地复垦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就要保证土地复垦的效益,实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效益最大化,研究复垦工程规划模式可以为合理指导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提供一定的参考。目前关于农村土地复垦的研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对土地复垦过程的研究,邓小川等[1]分析了MAPINFO和AUTOCAD在土地复垦测量中的广泛应用。欧阳继伟等[2]对复垦项目设计中实施方案编写、规划设计及预算投资进行了探讨,得出复垦是破解耕地保护与保障发展用地矛盾的突破口。冯全洲等[3]提出了根据植物群落地下生境的层片结构,确定不同生活型植物土地复垦的覆土厚度,根据植物地境内生态因子特征,确定土地复垦的覆土基质,如此,可保证植物物种、覆土厚度及覆土土质三者协调适应,并能组建一个能自我调节的生态系统。蔡健等[4]以玉米和大豆为材料,采用裸地、玉米间作大豆等4种不同耕作方式,探讨了农村闲置宅基地复垦后的种植模式,最终得出秸秆覆盖和玉米间作大豆两种耕作方式应是目前复垦后土地的主要种植模式。叶忠杰等[5]认为,目前的复垦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而社会和生态景观效益则相对较弱。因此,笔者建议建立农村土地复垦效益评价长效机制。在全国城乡统筹试点的政策下,各地在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城乡发展的复垦模式,使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6-8]。当然,在土地复垦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如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乡村规划滞后和复垦资金没有保障等,但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和资金投入,将复垦充分与乡村规划衔接起来等措施使复垦工作更加科学合理[9-11]。总体来说,目前关于复垦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研究内容还不全面,复垦工程规划多是在房屋没有拆除时现场踏勘确定的,对房屋及其建构筑物下的土地情况缺乏了解,且缺少对复垦工程规划模式的细致研究。为了更加充分地揭示复垦中工程规划与宅基地地形的实际因素关系,分析了不同宅基地类型下工程布设的异同,旨在为合理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提供一定的参考,促进重庆市城乡统筹更好地开展。

1材料与方法

1.1研究区概括

研究选择了3个区县。合川区位于四川盆地东部,有重庆市“北大门”之称,距重庆主城区89km。合川区地跨东经105°58'37″~106°40'37″,北纬29°51'02″~30°22'42″,内有嘉陵江、渠江、涪江3江穿过。全境地貌大致分为平行岭谷和平缓丘陵两大类型:东南边缘之华蓥山区为平行岭谷地形,分布面积359km2,占幅员面积的15.5%;西北部广大地区,属川中丘陵盆地,为平缓丘陵地型,分布面积1997.21km2,占幅员面积的84.5%,境内海拔为185~1284.2m。多年年均降水量1320mm,水资源丰富。忠县位于重庆市中部,地处东经107°32'42″~108°14'00″,北纬30°03'03″~30°35'35″之间,位于三峡库区腹心地带,是三峡移民的搬迁重点县。全县地貌可分为背斜低山和向斜槽谷丘陵,境内海拔175.0~1680.3m之间。年平均降雨量1100~1400mm,全县水资源分布不均。綦江区位于重庆市南部,四川盆地东南边缘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素有“重庆南大门”之称。介于东经106°23'~106°55',北纬28°27'~29°11'之间,綦江县地处新华夏系第三隆起带和沉降带之间,即四川沉降褶带之川东褶带东缘与川鄂湘黔隆起带西缘的交接部位。以藻渡—岔滩一带的三迭系地层为界。地貌南部高、北部低,边缘高、腹部低。以山地为主(占全县幅员面积的67.6%,丘陵占32.4%),境内海拔为188~1814m。雨量充沛,年均总雨量为1071.2mm,但分布不均。

1.2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于对复垦农户宅基地的调查和6个复垦项目。调查主要是对农户宅基地及其他附属用地的基本属性,如宅基地下土层厚度,房屋类型、有无粪坑或粪池等。P1代表单位面积内拆除房屋面积,P2为拆除量与建设规模之比。房屋面积和拆除量数据来源于6个复垦项目实施方案,表1—3的数据为所选6个项目各指标数据的平均值。

1.3研究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选取重庆市綦江区、合川区和忠县3个区县为调查对象,每个区县各2个共6个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分别为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家村、罗汉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合川区龙市镇海慧村和凉岩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忠县永丰镇东方村和复兴镇天子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选取3个区县各100户宅基地共300处宅基地进行调查。对复垦农户的宅基地所处位置坡度及其他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农户宅基地位置坡度将复垦宅基地分为平坦型和坡度型,并对调查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复垦农户房屋类型分析

重庆市复垦农户房屋有6种结构,不同区县同种房屋结构单位面积建设规模内拆除面积差异较大,相同区域P1也各不相同。农户房屋有混合、砖石、砖木、穿逗和土墙5种,简易结构主要为猪舍,相同区县不同房屋结构单位量P1差异大,不同区域同一种房屋结构单位量P1差异也很明显。其中,綦江农户房屋主要是土墙和砖石结构,复垦1hm2建设用地有7.93m2。土墙结构房屋和32m2砖石结构房屋,合川主要为砖石、砖木和混合结构,分别为5.00、0.87和0.80m2hm2,而忠县农户各种房屋结构P1除混合结构较大和简易结构较小外,其余4种房屋结构P1较均匀,约为1.87hm2。重庆市复垦中农户不同房屋类型比例由大到小排列为土墙、砖石、混合、砖木、穿逗和简易结构(见表1)。此外,重庆市不同区县土地复垦中各拆除工程单位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3个区县除条石拆除单位量比较接近外,约为2.53m3hm2,其余差异明显,其中綦江拆除工程中土墙占了大部分,其拆除为7.13m3hm2;合川和忠县除了条石拆除外,砖墙和土墙是其主要的部分,合川分别为0.67m3hm2和0.60m3hm2,忠县为2.87m3hm2和1.6m3hm2。

2.2闲置宅基地类型分析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中每个片块由宅基地和宅基地附属用地组成,宅基地附属用地又包括院坝和其他附属用地。农村闲置宅基地复垦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房屋、院坝及猪舍3种。根据宅基地所处位置坡度大小将宅基地分为两种类型,第1种为平坦型,地面坡度为0°~5°,第2种为坡度型,坡度为6°~25°,详见表3。由表3可知,不同区域宅基地地面坡度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同坡度宅基地所占比例相似,建构筑物拆除后地面多为平地,且农户都有粪坑或粪池用于日常饲养牲畜。复垦农户宅基地地面多为平坦型,其所占比例为94%;坡度为6°~25°的宅基地较少,约占调查总数的6%。

2.3不同宅基地类型的工程规划分析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程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可行、方便农民生产生活、节约投资的原则进行。工程设计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工程3方面。

2.3.1平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分析

平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较简单。平坦型宅基地主要是指建构筑物拆除后地面比较平整,宅基地、院坝及其猪舍可以处于一个台面或单独台面坡度小于5°。土地平整工程的内容包括土石坎设计、杂物清除、翻耕和客土。石坎可根据实际设计为干砌条石和浆砌块石两种,如綦江可在条石不够用时设计浆砌块石石坎。杂物清除主要是对复垦片块内的零星杂物进行清除,便于后面工程施工。客土设计是在复垦后土层厚度达不到耕作土层0.4m要求的区域进行覆土,覆土后要保证有效土层厚度达到0.4m以上。田间道路工程的规划在合理的前提下,考虑方便农民生产活动,尽量按照原有的路线规划,主要包括维修和新修生产路,其路面材质又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水泥路面和石板路面。农田水利工程规划主要包括排水沟和沉沙凼等。平坦型宅基地地面通过土地平整工程后可复垦后水平田块,详见表2。

2.3.2坡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分析

坡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比平坦型复杂。坡度型宅基地是指建构筑物拆除后宅基地所处位置地面坡度为6°~25°,因为房屋下地面多为平地,因此,坡度型又包括了平坦型。这种类型的地块工程规划较平坦型复杂,其土地平整工程中要先对有坡度的区域进行降坡处理,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当坡度小于12°时可降坡至5°;当坡度为20°时可降坡至10°,之后按照平坦型处理。降坡的施工可以按照先清田坎基槽,砌筑田坎,再坡地土石方移动、挖高填低,对挖方区进行0.4m厚的翻耕,最后挖填平衡,即将降坡土方均匀覆在平整后的田块表面。当石坎高度大于1.2m时石坎底轮应设计为双轮条石,且有丁字石,其中1.5m的石坎应布设两轮丁字石坡度型道路,设计可能还会涉及梯步,及当生产路纵坡大于15°时可采用“梯步+斜坡”组合型,即半幅为梯步段,方便人行走,半幅为斜坡防滑段;当生产路纵坡在5~15°之间时,设计对路面采取凹槽防滑处理。坡度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应该控制最小比降在8‰左右,若沟底坡度大于25°时应设置跌水式消能。详见表4。坡度型宅基地经施工后可复垦为水平田块和坡式梯田两种,水平田块田面宽一般为7~30m,后者田面宽一般较前者小。

2.4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工程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复垦项目的效益。农村建设用地是农户的生活场所,经过多年的压实和频繁的人工改造,其原始的地面状况可能已改变。因此其工程规划设计合理与否不仅关系复垦工程效果,而且对农户的生产和生活也有重要影响。目前在项目工程规划设计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土地平整工程中覆土厚度的设计应该符合实际情况。复垦后耕地的有效土层厚度≥0.4m,其覆土的厚度应该是由现场踏勘时调查原有土层厚度决定。当前存在为了使片块内部土量分析达到平衡,而不顾实际土层厚度的情况,这将直接影响到复垦后耕地质量。其次是石坎布设时没有很好地结合片块周边地形,只为追求片块图面视觉美观。最后是道路和沟渠的规划应尽量避开粪池或粪坑的位置,因为经过填埋后的地面可能会下陷而影响了工程质量。总之,目前重庆市在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其规划设计人员应该在踏勘中仔细询问农户拟复垦地块的基本情况,再结合工程规划设计的原则进行,道路和沟渠的规划应该尽量结合原有的路和沟渠,避开地面可能塌陷的位置。

3结论

(1)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中不同区县相同房屋结构类型或是同一区域内不同房屋结构类型P1差异大,而单位面积内各种拆除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农村闲置宅基地所处位置地面坡度的大小,将复垦宅基地划分为0°~5°平坦型和6°~25°坡度型。但不同复垦区域农户宅基地地面坡度有一定的差异,不同区域同种宅基地类型所占比例相似。总体而言,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中平坦型宅基地约为94%,坡度型约为6%。

篇4

【关键词】农村;废弃宅基地;复垦;整理

中图分类号:G812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目前,农村废弃宅基地的使用还不够科学,很多农村的农村废弃宅基地并没有真正的进行合理的使用,因此,分析农村废弃宅基地复垦整理工作是非常有意义的,这将有利于农村废弃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二、宅基地利用现状

由于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民收人显著增加,昔日破旧、灰暗狭窄、偏僻的旧窑远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部分先富裕起来的农民纷纷搬离老庄子,到交通便利处或公路沿线盖起新房,导致大量的老宅基地闲置或废弃,造成了土地浪费现象。这种现象在人均耕地面积较大的澄城县显得较为突出。目前,我国各乡镇普遍存在老宅地基废弃的现象。这种现象和问题的出现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也会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更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逆道而行,阻碍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垫江县宅基地复垦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在当前要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大背景下,可用耕地逐年减少,土地控制更为严格。开展宅基地复垦工作,对闲置土地、废弃民居及临时搭建设施进行规划重整,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占一补一”,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2、有利于拓展工业发展空间

农村宅基地复垦实行1∶1置换建设用地政策,且置换的指标不纳入当年新增总量控制。通过宅基地复垦,把废弃民居推倒整理为耕地,用新增耕地面积来置换城市建设用地,盘活土地存量,缓解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

3、有利于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下进行的旧村复垦,通过少量搬迁、自然村合并、废弃宅基地复垦,使得村庄规划更加科学,土地利用更加集约,腾出的大量土地经过田、水、林、路、村综合整理后,可作为农村建设用地储备或新增耕地,这样极大地缓解了人地矛盾,同时提高了村民保护土地资源的意。

四、垫江县复垦整理废弃旧宅基地的几点建议

1、废弃旧宅基地复垦整理总体规划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新村规划建设

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基础做好新村规划建设是决定农村旧宅基地治理工作成败的关键,同时也是我们开展农村旧宅基地治理工作的目的所在。新村建设要统筹考虑村庄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及教育、卫生、娱乐等相关功能,与“村村通”工程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同步,实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力争实现村庄用地集约、功能完善、有利生产、便利生活,起到示范作用,拉动村民住宅尽快向新村集聚。

新农村规划应具备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某些弹性,在编制整理规划过程中,要以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规划、城镇规划为依据明确村庄建设的长远规划格局,实行定性、定位、定规模;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把宅基地整理与城镇化建设、环境整治结合起来,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在用地规模和用地结构上都应留有余地,合理处理居住、公共活动中心、经济产业发展等各项用地的比例关系,从规划上杜绝各种可能产生农村废弃旧宅基地问题的可能。

2、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

现行的土地整理项目大部分是从上而下的管理的,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村只是配合,由于不属于出资方,所以很少有发言权,而农村旧宅基地复垦整理涉及到所在村组每一个群众的眼前利益和村组今后长远发展的综合工作,在项目的前期调研、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中应充分听取并尊重所在村组群众的意见。

据调查,在一些地方的项目由于缺乏群众参与,在实施中采用行政手段强行复垦,该处理的问题没处理,该协调的问题没协调,国家花了钱,建成了高标准的农田,可最后结果却是群众不但没有得到实惠,反而激化了矛盾,新增加的耕地由于无法分配而导致谁都无法耕种而撂荒,新建的配套设施管护主体不明无人管理或被部分村干部占为己有。

所以在解决空心村问题的实际操作中必须引人村民参与机制,以弥补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从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切实尊重群众的民利,注意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及时公示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在项目立项、前期踏勘、总体规划、旧宅基地收回、实施后新增耕地的分配方案和土地权属调整等重大问题,应积极吸纳村民的建议。形成方案后,应及时公示。有关事项的讨论结果和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使农民群众在农村旧宅基地整治中获得充分的知情权、自和监督权,以理顺村民情绪,调动积极因素,推动农村旧宅基地整治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从根本上杜绝空心村现象的再产生。

3、尝试土地置换。促进新村建设和旧村整理

由于目前大部分积极土地都是承包地,在承包权长久不变的政策下,占用耕地进行新村规划建设很不现实,很多村民无处建房,基本要靠自己私下调地,导致无新宅基地的村民无法搬迁重建。如何搬迁?在什么地方重建?成为主要问题所在,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土地置换的方式解决,可先行复垦与新村规划连接的部分,根据新村建设的需要由复垦单位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做到“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优先安置搬迁户,由于未发生土地用途改变,国土部门可无偿办理宅基地手续,然后对腾出的其他土地进行复垦,使其成为耕地并划人基本农田保护范围。这样既解决了搬迁户重建用地问题,同时也解决了新村基础公共设施建设的费用问题,又有利耕地保护和推进新村建设和旧村整理。

五、垫江县农村复垦整理废弃旧宅基地的制度保证

为了能够提高垫江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制定了如下的管理制度。

1、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一)严格项目选址工作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严禁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范围和农村建设用地区域实施复垦项目。要引导和鼓励在已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和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开展复垦工作。复垦项目的地块要求: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的建设用地地类,并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权属清楚无纠纷、证书齐备合法,权利人自愿申请。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的原则实施复垦项目,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复垦为耕地的应具备耕种管护利用条件,有利于后期生产经营管理。

(二)严格项目规划设计管理

要按规定程序,择优选择具备省级以上国土、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单位和实力强、信誉高、服务及产品质量好的规划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应根据“二调”现状图和项目区实际情况,准确绘制项目现状图和地形图;规划设计单位应充分了解项目区现状,广泛征求农民群众意见,按照工程建设与投资标准,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和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加强专家评审管理,增强评审专家责任感,确保评审质量。

2、依法维护项目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充分征求农民群众意见

要把复垦工作作为促进农村繁荣稳定和维护项目区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项目区农民群众在项目实施上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财产处置及收益权。要充分尊重民意,在农民群众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开展复垦工作。项目选址、设计、实施必须广泛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意见,尤其是涉及到宅基地复垦的农民群众,要确保征求意见到户到人。项目实施方案应在项目区进行公示,并经项目区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项目入库备案手续。

(二)严格执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标准

严格参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本着公平、合理原则,认真研究制定《垫江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标准及拨付管理意见》。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依法按标准兑付到位,切实保障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3、严格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投资融资管理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主要使用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和通过商业银行或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融资,原则上不得采取BT模式等社会垫资实施项目。

渝垫国资公司为融资主体,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并设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严禁以任何名义挪用、截留。建立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分层监管、共同监督机制,将贷款资金使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和审计重要内容,确保资金安全。

4、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计划

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项目,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应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督促落实。杜绝为超额完成任务,违背农民群众意愿,忽视工程质量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选择复垦范围,对不符合选址要求,不符合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地块,不能纳入复垦项目。要严把复垦质量关,对项目实施后达不到复垦质量要求的不予验收确认。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程进展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同时,各乡镇应尽快组织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进行调查摸底,为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提供依据。要尊重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客观规律,以满足农民实际需要为前提,以改善农村最迫切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完善各类基础设施,稳步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建设。要防止照抄照搬城镇建设模式,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要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生态宜居。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针对目前农村闲置的大量的农村废弃宅基地,相关部门一定要及时的做好统计和复垦整理工作,避免农村废弃宅基地资源的浪费,让农村的每一块有价值的土地都发挥效用。

【参考文献】

[1]王文昭刘文娟.陕西建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2.36

[2]刘静,李建学.土地复垦整理可行性研究中的土地适宜性评价[J].陕西农业科学,2011,01:140-145.

篇5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二十条 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4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二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七条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

(一)土地复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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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集约利用土地程度,切实改善我市农居点布局分散零乱、废弃工矿较多的现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管理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1〕263号)和《*市农村宅基地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杭造地办〔2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目前新农村建设实际,现就如何开展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立项管理

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或村庄建设规划,实施撤并零散自然村退宅还耕和工矿企业用地退建还耕的行政村,规划复垦面积能确保大于或等于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的项目,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申请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业主(实施)单位的书面申请;

2、反映项目区域内地类、土地权属界线的1∶1000—2000实测地形图或地籍图、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镇)、街道或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图;

3、可行性方案(包括整理复垦后可以增加的耕地面积、资金筹集计划、实施方案和整理复垦完成进度安排及期限);

4、项目区域范围内各种地类面积、权属状况材料,相关土地权利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的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5、项目区影像资料;

6、需要拆迁安置的项目,还须提供拆迁安置方案,安置用地区实测地形图、勘测定界资料及规划区位图。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项目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实地踏看、复核,并负责填写《浙江省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呈报表》,在确保呈报材料准确无误的前提下,签署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

建设用地复垦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国土资源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乡(镇)、街道抓好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职责做好工作。项目业主(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复垦面积、质量要求、复垦进度组织实施,负责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如实填写《浙江省建设用地整理情况检查登记表》,报当地乡(镇)、街道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查。市国土资源局以项目完成期为考核周期,分年度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查。

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

项目复垦工程竣工后,由实施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按规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复验,经复验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认定。

项目申请初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竣工验收表;

2、项目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建设用地复垦相关面积测量报告(测量员签名及测量单位公章);

4、项目所在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工程质量、新增耕地面积确认意见书;

5、整理前、中、后可对比照片(各三组以上);

6、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用红线标出复垦范围);

7、1∶10000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幅图(用红线标出复垦范围);

8、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现状实测图、规划设计图、竣工验收图(复垦范围界限明确,标出土地分类面积)。

市初验对每个项目都必须到实地验收,填写项目初验评分表,参加验收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配合,严格把关。市国土局对各类土地面积准确性负责;农业局对复垦工程质量负责;财政局对项目资金运用情况负责。

四、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补助政策

1、对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乡(镇)、街道,验收后按实际复垦的净增耕地面积,根据项目工程量给予每亩12000元—18000元的补助资金。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复垦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质量要求为止。

2、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后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30%奖励给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用于本乡(镇)、街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乡(镇)、街道使用有余的指标,由市政府按每亩15000元的价格统一收购、调剂使用。

3、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必须从本乡(镇)、街道获得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回款中切出一部分资金,配套用于本乡(镇)、街道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复垦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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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调整我县的灾毁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未作调整为1个,项目总投资未变为510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3800万元,整理灾毁耕地22971.48亩;群众自筹资金1300万元,整理废弃农村居民点2970亩,临时用地3585亩。

二、工作措施

(一)设立机构、明确职责

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规范项目实施为重点,扎实推进土地整理工作全面开展。

1、强化组织领导。

(1)、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土地整理的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股室为成员的“灾毁土地整理复垦工程”整理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县的灾毁土地整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与实施。

(2)、要求项目所在地的镇(乡)同时成立“灾毁土地整理复垦工程”整理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的灾毁土地整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处好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纠纷,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

(二)、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和规范管理。

按照项目要求,严格执行省市关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资金管理、招投标监管等规定,从一开始就把土地整理纳入规范化运作轨道。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资金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实施规范有序。项目发包严格按程序实行工程招投标,从招投标公告到确定承建单位,全程邀请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投标活动,接受全社会监督。健全和完善土地整理相关制度,加强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坚持工程质量第一。要求项目监理严把质量关,全程跟踪,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三)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五级联动监督制度

1、监理单位:公开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灾毁土地整理复垦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员按江重建委办]1号关于《县灾后重建项目工程监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全面负责工程质量、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检查认为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整返工,监理人应重新检查,对工程质量监理单位须现场签证确认质量等级。

2、项目所在地村委会:项目所在村应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成员须落实到位,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质量进行点对点、现场蹲点,全天候监督,发现质量问题立即会同监理单位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对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小组现场负责人应签证确认质量等级。

3、项目所在乡镇:项目所在乡镇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成员须落实到位,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质量进行现场监管,全天候监督,发现质量问题立即会同监理单位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对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小组现场负责人应签证确认质量等级。

4、项目所在国土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派驻现场技术人员(项目所在地的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人)应对工程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对施工材料、分项工程进行随时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对工程质量国土所现场负责人应签证确认质量等级。

5、项目业主: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监理单位、村、镇质量监督小组及国土所对工程质量的现场签证情况,最后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确认。

(四)灾毁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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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有序推进”的原则,以基本农田保护及推动新农村建设为着力点,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规模与效益为目标,大力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加强沟道土地整治,不断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为我县经济建设良性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通过综合整治农村田、水、路、林、村,复垦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的土地和因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开发利用荒草地、裸土地等宜农土地,完成沟道土地整治项目3000亩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两个批次,第一批项目动工面积1500亩,净增耕地1200亩,第二批项目动工面积2500亩,净增耕地1700亩。

三、方法步骤

(一)土地开发复垦项目

各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可开发整理的旧村庄、荒草地进行摸底,并于2012年4月10日前送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纳入项目库,统筹安排。

第一批次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目前已完成前期踏勘工作。2012年3月20日前,完成规划设计和项目立项工作;4月10日前完成招标工作;5月31日前完成施工任务,待第二批项目完工后统一报请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批次土地开发复垦项目,2012年4月20日前完成前期踏勘、规划设计和项目立项工作;4月30日前完成招标工作;5月31日前完成施工任务;7月31日前报请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验收。

(二)沟道土地整治项目

沟道土地整治项目,年内计划完成整治任务3000亩。4月5日前完成沟道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工作,4月20日前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4月30日前完成初步设计和项目预算,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5月10日前动工实施,7月31日前全面完成沟道土地整治任务。

四、工作职责

(一)各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可开发整理的旧村庄、荒草地、进行摸底上报,协助国土局踏勘项目,负责项目区移民搬迁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和预决算审核,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三)县农业局:负责项目开发地块的质量监督检查及新增耕地土壤检测工作,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四)县水利局:负责水保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五)县林业局:负责项目区涉及使用林地报批和纠纷协调等工作,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实施。负责全县所有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会同财政、审计、农业、水利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并申请省、市验收确认。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土地复垦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国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政府督查室、县财政、审计、农业、林业、水利部门和各镇、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兼)办公室主任,县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全面负责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各镇、社区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和时限,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解决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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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常态;土地整治;理念

1:土地整治概念

土地整治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以及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田、水、路、林和村进行综合整治,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率的活动。土地整治是盘活存量土地、强化节约集约用地、适时补充耕地、提高土地产能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将土地整治与农村发展,特别是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是保障发展、保护耕地、统筹城乡土地配置 的重大战略。

2:土地整治存在问题

2.1:认识不够全面深入

土地整治应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然而,从最近十多年开展的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来实践来看,由于土地整治工作的主导部门仅限于单一的国土部门一家,导致了片面强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设施、优化用地布局等土地工程目标,对于很重要的“三农”问题、城乡统筹发展等社会目标则考虑较少。此外,从土地整治工程本身来看,以往的土地整治,内涵上主要集中于片面追求耕地数量增加,不考虑提高耕地质量、优化用地布局和改善生态环境;范围上以分散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为主,很少延伸到山水林田湖综合整治;目标上只是单纯地保护耕地,未强调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2.2:协同不够积极有力

这主要表现在分散在各个部门的项目、资金等未得到整合,部门协调难度大。土地整治涉及国土、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多家部门,然而整治工作各自为政,规划、资金、项目选址等各部门自行分头进行,导致规划不衔接、项目重复投资、资金分散使用,难以整合各要素,形成全域全方位的规划设计和实施以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土地整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项目实施过程需要多个部门统筹协调,但目前,土地整治工作往往以专项任务为主,缺乏全域性、综合性规划和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的机制,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2.3:标准体系不够完善

土地整治工程中,技术标准要求低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农田建设工程技术和污染土地修复工程技术落后、矿区土地复垦工程简单、土地整治工程技术标准体系不健全。土地整治工程一般未体现地区、类型、工程的差异性,导致标准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并很少关注过程标准及生态环境等指标。污染土地修复标准未根据不同土地利用类型进行考虑,也未从人体健康风险及地下水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筛选。同样,矿山土地复垦标准、参数的制定未对生物气候带、矿山及其开采工艺类型、复垦目标、损毁类型进行区别。

3:土地整治改进对策

3.1:提高认识水平

对土地整治应有全面深入的认识,在追求土地本身的工程目标的同时,对于以农民权益保护为核心的“三农”问题和统筹城乡发展置这一目标不可偏废,否则就背离了土地整治的初衷和目标。应把土地整治视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通过土地整治,提高土地质量优化土地资源布局,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改善农业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今后对土地整治的认识应调整为:内涵上以增加耕地数量为主向增加数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和改善生态环境并重转变;范围上由分散的土地开发整理向集中连片综合整治转变,由农村土地整治延伸到城镇工矿、山水林田湖综合整治;目标上将由单纯的建设性保护耕地向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转变;手段上将由以项目为载体向以项目为载体,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的综合运用转变。

3.2:强化统筹协作

多规合一是推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走向平台统一的必由之路,土地整治应适应这一趋势,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进一步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任务,并在此基础上做好自身规划。土地整治工程复杂、任务繁重、涉及部门较多。因此,必须克服各自为政、分头行动、项目重复投资、资金使用分散等局面,政府应加强统筹,参加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整合项目、资金、技术,使土地整治在规划设计和实施过程形成全域全方位的局面,以充分发挥整合效应和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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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

(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

(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终验等。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

二、项目申报

第六条国家实行项目年度申报与立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上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

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资源条件相对较好。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公顷(3000亩);

(三)地方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有偿资金偿还能力。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复垦积极性较高。

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在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表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图;

(五)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范围、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立项审查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项目库。其中,对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在600公顷(9000亩)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项目立项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汁划控制指标,在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年度立项项目,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

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符合要求与项目中期检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立项。

年度项目投资汁划方案报国家农发办,经认定后,国土资源部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王管部门下达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通知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并通知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审核、汇总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并抄报国家农发办。

上报(抄报)材料一式两份。每年上报(抄报)材料时间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11月30日前报国家农发办。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国家农发办审核批复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农发办共同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经审核批复的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工程设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机械、设备购置计划,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计划表(表格样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定);

(二)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项目区涉及的地(市)、县(市、区)数及项目区范围(乡、镇、村),复垦任务及亩投资情况,主要单项工程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项目实施主要措施等;

(三)附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按期足额偿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书;农业银行(经办银行)提供项目贷款的证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的软盘数据;其他有关资料等。

四、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进行配套,其中,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占70%,地(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3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单位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0%。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用于多种经营项目。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含)以下的输变电设备;新建、修建、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输变电工程;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修建田间机耕路;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小型仪器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等。

项目前期工作费按财政投资的2%提取,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提取,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规划设计、计划编制等。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其无偿与有偿的比例为70%:30%。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偿还,每年偿还25%,第7年还清。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应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具体管理监督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期组织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年度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所在县(市、区)继续立项的依据;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29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明确项目运行管理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六、竣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制度和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建设情况;

(三)资金到位、使用和有偿资金偿还落实情况;

(四)土地使用与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验。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验;自验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验成果进行初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所有年度项目初验合格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并申请项目验收。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年度项目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并申请国家农发办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国家农发办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补建和纠正。逾期仍未补建和纠正的,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与项目初验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

(三)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六)验收统计表;

(七)其他有关材料。

二、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提供前款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位置图、项目规划设计图和竣工图;

(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

(三)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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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区(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有效面积增加,耕地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使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通过资金投入与工程技术运用,有效整合农村建设用地,缓解城乡用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拆旧区要与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相衔接,建新区要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确保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项目实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取得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及所有权人的同意。

3、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通过项目实施,实现政府争得用地指标,百姓得到实惠的目的。

4、坚持拆建挂钩的原则。乡镇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其年度拆旧指标安排。新建指标与拆旧成本挂钩,拆旧区乡镇可在不低于全市平均拆迁成本的前提下,等价取得新建指标。

二、主要内容与工作目标

以白杨镇等10个乡镇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乡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22个拟整理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14个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建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拆旧项目区主要做好地块认定及项目立项、房屋拆除、土地整理复垦、土地权属落实等工作,建新区主要做好地块论证认定与项目立项,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等。对项目区内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指标用于建新地块用地的规模控制,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2011年8月-2011年2月)

1、项目选址。确定拆旧区和建新区项目地址,落实每个地块的范围、规模。

2、调查摸底。组织对拆旧区、建新区开展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并对拆旧区和建新区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

3、制定方案。出台《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4、充实机构。成立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5、申报立项。完善项目区的立项申报材料,向省、市国土部门申报立项。

(二)实施阶段(2011年2月-2011年5月)

1、拆旧区项目实施

(1)房屋拆除。按照“户主申请、乡镇实施、经费包干”的原则实施房屋拆除工作。2011年3月31日前与农户或相关单位签订拆除协议,2011年4月30日前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全面完成拆除工作。

房屋建筑面积齐檐滴水测量计算。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抽查核实,抽查户数和面积比例均不少于30%,准确率达95%以上的,以乡镇申报面积认定;准确率为90%至94%的,以抽查面积认定;准确率90%以下的,重新组织测量。

以下几种情况由拆旧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全部无偿拆除。

①已经搬迁的国有厂矿区,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其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由市国资局负责落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拆除。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②已经征收了的土地,并对原土地、房屋使用权人进行了货币安置补偿或异地安置补偿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无偿拆除。

③在1998年洪水后及11.26地震后已经享受国家或市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个人,原住房及附属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无偿拆除。

(2)规划设计。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一个拆旧区,一套设计方案,一种复垦措施”的办法,综合考虑道路、林地、村庄等的总体布局,确保每个拆旧区新增耕地面积达85%以上。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2011年2月28日前全面完成复垦区的规划设计。

(3)整理复垦。整理复垦的实施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要按照复垦方案及时开展土地复垦。市国土资源局要跟踪指导,确保土地复垦数量和质量。2011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拆旧区的整理复垦工作。

(4)权属落实。整理复垦的土地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不变,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耕种使用。原使用权人放弃用权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可予以调剂。

2、建新区项目实施

各建新区单位2011年7月31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三)验收阶段

项目验收采取分阶段、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

1、房屋拆除验收。2011年5月31日,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各拆旧区房屋拆除工作进行验收。在完成拆旧区50%的面积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报批工作。报批后,商服用地的出让金用于拆迁成本及相关工程费用。

2、整理复垦验收。2011年7月31日前,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对拆旧地块复垦数量和质量及耕地面积进行自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后,办理竣工决算和工程结算,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出具决算意见,向设区市、省国土部门申请予以验收。

3、建新区验收。建新区竣工后,由各建新区单位进行自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后,向设区市、省国土部门申请对建新地块的规模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予以验收。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局、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矿产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陈新宝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督查项目实施,监督挂钩资金的使用,落实周转指标的归还计划等。各乡镇也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机构,选派强有力的班子具体抓落实。

(二)强化宣传。一要层层开好会,特别是分项目区开好户主会,切实统一思想,把工作做实做细,扎实有序推进。二要注意调查分析问题,特别是在推进过程中,要不断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三要把握不拆的原则,现属常住户的原则不拆,没有他处住房的原则不拆,砖混结构的房屋原则不拆。户主要求拆除的,必须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同意补助条款,签订房屋拆除协议后方可实施拆除。

(三)明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为拆旧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及项目立项、验收等协调工作。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局、市矿产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相关协调与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评审工作。市房产管理局协助房屋拆除的有关工作。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与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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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学改革 实践教学 双语教学

矿产资源的开采不可避免的会破坏土地和生态环境,土地复垦便应运而生。当前,土地资源的紧张导致国家对土地复垦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日益重视;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工作日益常态化,人才需求量大。因此,《土地复垦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性应用学科,在各大专院校陆续开设,如河南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安徽理工大学等,成为面向土地资源管理、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开设的一门特色专业课程,为学生就业开辟途径。

《土地复垦学》自1994年首次在中国矿业大学开课,已有16年的历史。随着土地复垦技术的发展与完善,教学改革从未停止。

一、教学改革的目标

《土地复垦学》是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主干课和核心课程,同时也是测绘工程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土地复垦学的教学宗旨是使学生在课程学习中了解土地复垦的产生与发展,掌握土地复垦的政策与各种实用技术如土地复垦的管理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技术、露天矿复垦技术、煤矸石山绿化技术和微生物复垦技术;另外,也培养学生很强的实践动手能力,使学生能胜任土地复垦的日常工作。

二、教学内容的完善

《土地复垦学》开课之初没有教材,没有平台,教学内容以国外和教师实践经验介绍为主,辅以现场需求,不成体系。

教学内容主要是介绍土地复垦的概念和采煤沉陷地及露天矿的复垦工作,重点是介绍国外的土地复垦技术和我国的需求。随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的蓬勃发展,特定区域的土地复垦技术日趋成熟,但也引发了新的土地复垦技术需求;随着土地科学、测绘科学、环境科学等的发展,紧抓交叉学科中取得的成绩,逐渐澄清了土地复垦的概念与内涵,建立了土地复垦的理论和技术体系,并向土地复垦学方向发展。土地复垦技术拓展到矸石山复垦、采石场复垦、污染土壤治理等,并紧密结合国家投资土地复垦项目、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逐步完善《土地复垦学》的教学内容,同时提出在教学中体现“少而精”与“宽而新”的原则,即在基本原理上注重体现“少而精”,而在介绍土地复垦学发展和实际应用方面体现“宽而新”。如今,本课程已形成集课堂教学、上机、实验、实习、毕业设计五位一体七个环节的教学体系,教学内容也基本确定,相关科研成果包含在“煤矿区土地生态环境损害的综合治理技术”中荣获2004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这也是我国煤矿土地复垦方面的国家级最高科技奖励。

1.教材改革

课程开设之初,没有教材,只有教师的讲义。随着课程的讲授,采用了张国良教授的专著《矿区环境与土地复垦》(ISBN:9787810405867,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7)做为教材,初步形成了课程教学体系。随后,矿业类院校如河南理工大学、安徽理工大学等先后开设《土地复垦学》课程,目前,一些农业类院校如中国农业大学、河南农业大学也开设了本课程,致使对本课程的定位、内容、教材等的需求日趋迫切。自2006年,胡振琪教授组织河南理工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多个高校撰写了矿业“十一五”规划教材《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由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8月正式出版。据出版社统计,该书已售出4200册,反映效果良好。同时,编写了辅助教材《土地整理概论》,由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7.7出版,并被列入普通高等学校“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教学手段改革

《土地复垦学》课程内容涉及土地、测绘、生态、地质、采矿等多方面内容,实践性强、新内容不断出现,因此,教学组从2000年开始进行多媒体教学手段的改革探索,同时收集国内外土地复垦方面的录像资料,配合课程内容利用毕业设计制作模拟动画,利用学校的网络教学平台,将课件、图片、声音、动画、录像等资料集于一体,图文并茂、内容翔实、信息量大,充分体现了现代教学理念,符合学生的认识水平和认知规律。

另外,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将课堂精讲、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录像、上机、实验等有机结合,精心组织安排。不仅极大地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和热情,而且能促进学生积极思考,挖掘学生潜能,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尤其是来自山西、山东等国家大型煤矿区的学生,学过本课程之后,积极的利用所学知识为家乡采煤破坏土地的复垦出谋划策,激发他们建设家乡、改变家乡的信心。

3.教学方法改革

(1)“研究型”教学方法

本课程一改过去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采用“研究型”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具体做法:一是教师对所教的内容有相当研究和准备,并紧密结合科研的新进展;二是教材严格按照学术研究的规范和要求来编写,多提供参考书和论文,在没有教材时编写出讲义试用;三是课堂讲授以探讨问题为主,尽可能帮助学生了解所探讨问题的发展沿革和前沿状况,使学生从诸家研究的比较之中得出自己的独特而可靠的理解和认识,同时专门安排研讨课,对专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是鼓励和帮助学生自己动手完成两三个具体题目。讲课还采用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以及3D模拟等讲授方式,使学生在教室就能对复垦技术和复垦工程的实际情况有感性认识。

(2)双语教学

国外土地复垦技术较先进和成熟,一直以来是我们学习的对象,因此,逐渐将双语教学引入本课程,成为本专业2门双语课程之一。不仅教学组成员均有出国访问经历,而且多次邀请国外专家来校开展学术讲座,拓宽了本校学生在土地复垦领域的视野,并将其引入课堂。2008年邀请3位美国、英国的土地复垦专家走进课堂为本科生授课4学时。

(3)优秀学生提前培养

在对所有学生都尽心尽责培养教育的同时,在实践和研讨教学中注重选拔突出学生重点培养,探讨培养尖子人才的方法。具体方法是:对选中的苗子进入具体科研项目参加研究,同时由于土地复垦国际交流多,我们重点培养可以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人才,往往通过安排接待外国专家和参加国际交流活动增加英文交流和科研的能力,通过重点培养,在2006届毕业设计中本人指导的汤世璐同学首次用英文撰写了毕业论文,并用英文进行学士论文答辩,在中国矿业大学的本科教育中开创了先例,荣获学校2006届优秀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一等奖和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学术成果奖一等奖。

四、实践教学改革

1.实践教学环节的设置

此外,针对本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增加了上机和实验辅助环节,在国内同类课程中尚属首次,让学生亲自动手做一个规划设计实例,动手操作仪器,增强了学生的动手能力,也加深了对课堂内容的理解与掌握。在实际教学中,上机和实验开始之前,学生一般无从下手,也说明学生对课堂精讲内容的认识不够深入,上机与实验完成后,学生都能独立完成一个小区域的复垦规划与设计,对基本实验设备能熟练操作,学生反应很好,更加印证了实践课不可替代的辅助作用。

2.结合学校建设和科研实践构建教学平台

2005年,课程教学组将土地复垦学课程实践环节与学校“十五”211建设相结合,建立了400m的土地复垦专业实验室,包括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和温室;结合土地复垦的科研需要自主设计了复垦土壤构造模拟装置、不同土壤基质污染性渗滤试验装置和复垦介质透气性试验装置等多种复垦技术试验或模拟设备,其中“用于自燃矸石山隔离层透气性测试的方法与设备”已授权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08 2 0123452.9)。上述装置不仅开拓了学生的视野和激励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尤其是不仅用于学生的实验、而且作为学生参观教育和参与科研的有效设备,取得了很好的应用效果。

结合暑假实习、毕业实习与设计开展土地复垦的实践教学。2003年9月1日与山东省兖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长达15年的校外实习基地协议。在这里,学生可以参观到井工开采煤矿导致的多种土地破坏形式,如坡地、裂缝、积水等,而且,该地有3个国家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可供参观,复垦工程全面,学生可以获得非常直观的认识。由本教学组教师指导的毕业实习和设计学生均到矿山企业实习,也可以参观矿山破坏土地及复垦工程。此外,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绿色北京”建设,在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面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立全面的合作,重点是建立实习基地和参与其“国家生态修复科技综合示范基地”建设。

3.科研促进教学内容建设

教学组成员均是在土地复垦领域有着多年实践经验的教师,尤其是负责人胡振琪教授,做为我国第一个中外联合培养的土地复垦博士,是土地复垦领域的领军人物,因此,教学组除注重教学研究以外,十分注重结合科研开展教学,将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教学内容,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提高了教学质量。如上述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是本课程体系确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依托科研项目和研究成果,增加了课外教学实践机会,例如,从科研课题中为本科生毕业设计选题,同时设计成果充实到教学当中,形成良性循环。

五、教学改革的效果

经过16年的教学,本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取得了卓越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①完成了教学体系建设,形成了五位一体七个环节的教学体系;

②编写了专用教材和辅助教材;

③教学方法由传统的板书、挂图、理论教学模式逐步过渡为多媒体、录像等,开展“研究型”、优秀生提前培养等探讨;

④加强了实践教学,搭建了教学平台,尤其是自主设计设备应用与实习基地建设;

⑤逐步进行双语教学;

⑥将教学与社会需求相结合,培养动手能力强、上手快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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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用地复垦;重要性;实施

我国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的时间不长,缺乏一定的经验,在整理土地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但只有通过不断地实践,吸取经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垦,才能更好地利用土地。本文以重庆为例子,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现状进行论述,讲述如何实施建设用地复垦,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1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现状

本文以重庆为例,进行简要论述。重庆气候温和,冬暖夏凉,降水量大约在1000~1400mm之间,雨量丰沛,地貌主要是丘陵、山地,同时,坡地面积较大。近年来,重庆市对土地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积极寻找增加土地面积的有效方法。通过不断实践,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对农村用地进行综合整治,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的质量,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但是在复垦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重庆实施复垦的时间不长,经验不够,停留在理论层面,并没有将理论与当地实际紧密结合,导致规划设计违背事实依据。其规划设计方案,从图上倒是符合要求,但是实际复垦中,点多面广,设计人员没有将周边情况考虑到位,规划中,与当地民众缺乏有效沟通,导致规划脱离实际。不仅耽误进度,还造成资金浪费;项目申报实施周期过长,甚至要一年之久,物价等会不断变化,导致施工预算与实际建设中的预算不一致,农民也开始观望,迟疑,又开始的愿意到最后的不愿意,这样就导致复垦面积减少,是备案面积的60%-80%不等,影响了复垦进度;部分镇政府对复垦认识不够,造成复垦进程缓慢;施工队伍及监理人员不专业等。

2 抓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2.1 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管理

要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垦,首先就要制定合理地复垦规划。在重庆,农村复垦的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其复垦任务之艰巨,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促使重庆乡镇及村干部的复垦意识达到高度统一,进而鼓励农民进行复垦。对于积极性高且又具备复垦条件的村子,优先安排复垦。

对于土地复垦,要统筹兼顾,实行有计划、有目标地展开。首先,对重庆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分级进行,积极落实每个村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口、耕地面积、经济收入、居民点用地面积、闲置地面积等,然后每个地方进行统计汇总,通过相关问题的综合考虑,划定意向复垦地的面积及位置,严格把握复垦的标准,立足于复垦区内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复垦画画和复垦开始的日期。

2.2 和谐促进土地复垦工作更好进行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各部门、乡镇的利益,因此,要处理好乡镇、部门的关系,两者只有密切合作,各尽其责,不推脱等;与群众达成共识,使群众认识到复垦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复垦意识;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做好农民的安置,新居点要保证水、电、路基础设施的使用。

2.3 建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责任制

明确建立建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责任制的重要性,一方面,规范各级、各部门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任务上的职责,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力,对已经选作复垦的村庄,要制定复垦措施,逐步开展复垦计划,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复垦规划上,要雷厉风行,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农民复垦的积极性。在责任制下,坚持做到有规划、就有复垦。

2.4 复垦规划要以人为本

复垦本身就是为了提高农民经济水平,因此,整个复垦过程都要站在农民的立场,切实考虑农民的利益,例如:群众的安置工作,对于怎么安置,如何安置的方案,要征求群众的意见,必须征得大部分人的同意后,方可执行。其中,房子拆迁后,要进行补助,标准要合理,切忌高价低补的现象。补助方案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村民的意见进行制定,力求达到所有拆迁户的满意,维护群众的最根本利益。

2.5 实施复垦政策

农村建设用地的复垦区别于一般的土地整理工作,它切实涉及老百姓的自身利益,实施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情况下,政策具有一定的效力,政策的出台,往往能促进工作的开展。因此,为了这项艰巨工作更好地进行,需要出台土地复垦的相关政策,明确其重要内容。首先,乡镇人民政府是复垦的主体,其他部门是协助其完成这项任务;确定建设用地复垦的资金补助标准,细化到每亩补助基数;规定复垦区的质量要求;对立项报批条件等都要做出明确规定。

2.6 土地复垦要系统化进行

农村建设用地的复垦,本身就是一件系统性的工程,因此,在这项工作开展的同时,也要保证其系统化进行。一是立项问题。必须按照立项的要求条件,进行综合划定,对于不符合复垦条件的,坚决不复垦,切忌通过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变通,必须树立立项有理有据;二是建立复垦信息库。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有序地进行复垦,分批进行,分项实施,切不可随心所欲,做哪算哪,对于完成的复垦区域,要把项目验收合格的资料,录入到土地复垦数据库,以便检查和借鉴时的使用。三是每块土地复垦都要建立资料档案。包括拆迁补助资料、土地复垦情况的具体资料等。四是对复垦资金公开化。用在哪,怎么用,用多少,各类账目都要透明化。

2.7 力争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标准要求

为了保证农村土地复垦的质量标准要求,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建设市场化,管理由人民政府,这样做的目的,有利于项目的更好运行;二是,公开招标,按照招标的要求进行建设,不仅保证了工程的进度,而且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对于腐败行为也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三是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农村建设用地的复垦是一项大工程,投入资金量也相应很大,为了保障复垦资金的正常运行,必须设立监督体系,同时,也要监督复垦的过程中,各种补偿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复垦质量标准是否达标等。

2.8 建立专项资金

对于农村建设用地的复垦,需要花费很大一笔资金,因此,要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工程中来,这笔资金的组成由:耕地开垦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由财政局集中支付。

2.9 提高乡镇政府对复垦的认识

在重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开展过程中,部分政府对土地复垦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对这项工作没有特别重视,因此,乡镇政府,没有起到带头作用,没有发挥其职能,导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发展比较慢。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对复垦方面的知识掌握不够,对复垦管理和指示不到位,导致工作滞后,针对相关问题,

可以采取如下方法:镇政府可以针对土地复垦工作召开一次动员大会,对工作人员进行复垦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对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重要性进行讨论,促使镇政府的每个工作人员都充分认识到土地复垦的重要意义。引起镇政府的重视,进而更好地落实复垦工作、提高复垦工作的效率。

2.10 提高工程质量

土地复垦过程中,施工人员基本都是农民自由参加,自身知识水平不高,施工时难免不专业,甚至有的人连图纸都看不懂,因此,修建的工程很难符合设计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施工进度。基于此,要选用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其施工技术水平要有严格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标准进行,保证工程质量。

3 结语

本文以重庆为例,先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基本现状进行论述,然后对抓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进行论述,促进土地资源利用,并探析了土地复垦的方法。重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顺利展开,不仅促进重庆当地的土地高效利用,而且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缓解了城乡用地需求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更好进行,对城乡共同繁荣起到助推器的作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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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整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1-0045-1

1 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1.1 严格项目入库管理

要根据年度农村土地整治计划,在群众自愿、村社申请、乡镇建议和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基础上,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按照项目选址的综合条件,认真选择安排项目。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1.2 严格项目初设管理

要从提升项目整体形象出发,科学确定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标准。规划设计应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有机统一。项目规划图、单体工程图必须保持一致,应科学指导施工、方便监管和验收。

1.3 严格项目施工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入库备案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组织实施项目,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随意改变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和消减项目投资,否则不予受理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确认申请。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管理制度。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或招投标程序不合规的项目,不得予以验收和申请新增耕地确认。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布局、建设内容、建设周期、质量等级、施工方式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农村土地整治机构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的全程管理,对不按规划设计要求施工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程数量和质量。

1.4 严格项目利用管理

要积极争取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和乡镇的配合支持,按职责分工抓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有条件的应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监督落实后期管护利用责任。

2 严格农村土地整治资金管理

2.1 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

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按照渠道和用途不变的要求,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2.2 认真制定复垦退地补助标准

补助政策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调动区县、乡镇、村社积极性的原则。复垦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后,应采取土地整治的方式用于新农村建设。

3 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1 严禁盲目大拆大建

农村土地整治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转移相协调,遵循城镇发展规律,区分城镇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

3.2 切实尊重农民权益

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千家万户,必须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广泛做好宣传发动和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意见的工作,将工程内容及单项工程投资、施工方式和可以组织农民群众实施的工程内容等进行公告,确保项目区农民群众对项目工程和施工方式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工程施工招投标时,对个别技术含量低、难以量化或量化成本较高、当地农民群众有实施意愿并具备实施条件的土地平整中挖填土方等工程建设内容,可从工程施工招标内容中剥离,由承担单位或委托乡镇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实施,工程施工费直接兑付给农民。当地农民群众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没有实施意愿的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工程施工招标内容。在项目实施管理中,应聘请项目区农民代表协助加强工程监理,农民代表监理应每天在监理日志上签字,并对其认定的质和量负责。

4 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组织工作

4.1 加强组织领导

以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形成区县政府主导、国土管理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4.2 做好权属管理

实施农村土地整治,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对权属有争议的地块,不得纳入农村土地整治范围。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和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4.3 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全程监管。完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发挥土地执法监察的作用,完善问题发现和查处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4.4 积极开展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