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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1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土地复垦规划设计

篇1

关键词:土地复垦 规划设计 纵断面 高程

0.引言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例如,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我国土地复垦规划工作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态环境意识日益提高,科学发展、和谐、可持续发展等思想理论的导入,新时期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要求,对土地综合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理论和方法有了长足的进步。其中的纵断面图绘制,为土石方计算、工程施工提供了科学依据。

1.道路纵断面图的设计理念

纵断面图是道路纵断面设计的最后成果,也是道路设计的重要文件之一。道路纵断面图一般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部分主要绘制地面线和设计纵坡线,并标注竖曲线要素,沿线桥涵和结构物的位量和结构类型,下部分内容主要填写直线及平曲线,里程桩号,地面高程,设计高程,填、控高度、坡度与坡长,地质概况等设计信息。可见,纵断面包含了大量的道路设计内容。在具体道路工程设计中,道路纵断面不仅要准确清楚地表达纵断设计成果,而且应满足不同图幅格式的要求,使成果规范,美观。传统的纵断面都是手工绘制完成的,绘图费时费工,成果不美观、质量差,但具有灵活性,而当前使用南方CASS软件的纵断面绘图程序极大地提高了绘图效果,成图便捷、美观,但灵活性稍差。

2.高程数据采集

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中道路设计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既有路修善,另一种是新建道路。因此,高程数据采集有所不同。既有道路需要采集地面高程、原有路面高程,从而进行规划路面高程设计;新建道路则需在土地平整后的地面上提取地貌特征点位置及高程基础,设计规划路面高程。

3.数据文件准备

以新建道路为例,首先将采集的道路设计高程和坐标记录在文本文档中,格式为点号,X(北坐标),Y(东坐标),H(高程)。然后将保存的文件改名为*.DAT格式,即可导入南方CASS软件使用。

4.横纵比例尺的选择

道路纵断面图比例尺的选择一般为纵向1:100-1:200,横向1:500-1:2000。

5.成图

启动南方CASS软件,打开道路断面线文件,选择菜单中——工程应用——绘断面图——根据已知坐标,根据提示选择已打开文件中的道路断面线,在“断面线上取值”对话框中选择“根据数据文件生成”,通过路径选择已经生成的*.DAT文件,确定进入绘制纵断面图对话框。输入横、纵向比例尺,选择断面生成位置,设置是否绘制平面图及其规格,距离标注及里程高程注记设置。完成全部设置后,确定即可生成道路纵断面图。

6.结束

在道路、河道等带状工程中往往包含了大量的纵断面图绘制,外业断面图数据采集也包含了大量的三维坐标数据。断面的绘制为工程的土石方量计算提供了准确而又可靠的依据.并大大提高了成图效率。通过软件的综合运用,许多繁琐的内业工作更简单了。

参考文献:

篇2

土地复垦学双语教学实践教学

一、“土地复垦学”课程的开设现状

1.课程的产生及特点

人类对土地及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这些影响包括:土地的破坏、占用与浪费、水土流失、荒漠化、土地盐碱化、退化、土地污染,以此由此带来的空气水体污染、滑坡、泥石流等其他次生环境问题。特别是随着近代工业化革命带来的生产力提升,由此带来的土地与环境问题形势也愈加严峻,土地复垦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孕育而生。我国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自发的复垦工作,随着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的颁布,我国土地复垦也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2007~2013年《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定规程的颁布,意味着复垦工作开始得到全面的重视,并已纳入采矿权、建设项目审批的必须环节,土地复垦迎来了新的阶段,土地复垦工作日益常态化,人才需求量大。

土地复垦学由于是属于新兴的综合叉应用型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多学科融合交叉,内容涉及面广。该课程是由多学科相互渗透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科学,课程涉及的知识面广,其课程内容涉及土地、测绘、生态、地质、采矿等多方面内容。

(2)课程实践性强。该课程要求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的前提下,应具有较强的动手实践能力,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掌握土地复垦一般的理论方法、规划技术,能胜任土地复垦的日常工作。

(3)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更新和涌现。由于土地复垦学在我国开展教学的时间较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大量的仪器、方法、装备被应用于该学科中,因此,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不断出现。

(4)外语要求高。我国自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的颁布,才开始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而国外相对而言复垦工作的重视较早,无论是从法律法规颁布还是复垦技术、复垦方法、复垦理念,都值得学习和借鉴。因此,阅读国外资料,学习国外先进的复垦理念和方法是必须的手段和环节。

2.课程的开设现状

土地复垦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性应用学科,在各大专院校陆续开设,如河南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安徽理工大学等,成为面向土地资源管理、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开设的一门特色专业课程,为学生就业开辟途径。土地复垦学自1994年首次在中国矿业大学开课,已有16年的历史。

二、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

土地复垦学的任务是使学生通过课程的学习,了解土地复垦的产生与发展、掌握土地复垦学的概念、土地复垦的政策与各种实用技术如土地复垦的管理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技术、露天矿复垦技术、煤矸石山复垦技术,目的是使学生能胜任土地复垦的日常工作。

1.教材的选取

土地复垦学开课之初没有教材,没有平台,教学内容以国外和教师实践经验介绍为主,辅以现场需求,不成体系。随着课程的讲授,采用了张国良教授的专著《矿区环境与土地复垦》(ISBN:9787810405867,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7)做为教材,初步形成了课程教学体系。自2006年,胡振琪教授组织河南理工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多个高校撰写了矿业“十一五”规划教材《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由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8月正式出版。据出版社统计,该书已售出4200册,反映效果良好。该书介绍了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概念、内涵与发展历史,阐述了采矿对土地与环境的影响,介绍了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详细讨论了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十大技术:工矿环境破坏的动态监测与评价技术、土地复垦管理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采煤塌陷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技术、露天矿土地复垦技术、煤矸石山绿化技术、矿区重金属污染土地的修复技术、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信息技术、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评价与验收技术和微生物复垦技术。最后,对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中的测量工作也给予了介绍。

2.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

由于学时限制,目前土地复垦学的授课内容体系主要由七部分组成,分别是:

(1)绪论。介绍土地复垦的产生、土地复垦的定义与内涵、土地复垦的作用与意义、土地复垦的历史与现状,煤炭开采对土地及环境的影响等。

(2)土地复垦学的概念与体系。介绍相关概念、学科体系和主要专业术语。

(3)土地复垦的管理技术与模式。国外土地复垦立法与管理的经验,我国土地复垦管理的基本政策与任务,我国土地复垦的行政管理,土地复垦管理的主要技术与模式,土地复垦评价与验收。

(4)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类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原则、深度与程序,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方法,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实例。

(5)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技术。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概述,平整与梯田复垦技术,疏排复垦技术,挖深垫浅复垦技术,充填复垦技术,采煤沉陷地复垦技术新进展。

(6)露天矿土地复垦。 露天矿土地复垦的一般要求,露天矿土地复垦的主要机械设备,露天矿土地复垦的技术工艺,我国露天矿土地复垦实践。

(7)煤矸石山复垦技术。煤矸石山复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煤矸石山复垦的原则,煤矸石山复垦技术,煤矸石山复垦效果评价。

3.教学手段与方法

土地复垦学属于交叉应用性学科,具有涉及内容广、学科多等特点,在教学中要体现“少而精”与“宽而新”的原则,即在基本原理上注重体现“少而精”,而在介绍土地复垦学发展和实际应用方面体现“宽而新”。在授课过程中,采用比较法,实例分析法等,对土地复垦学进行教学。

(1)比较法

土地复垦工作在国外发展较早,通过比较国内与国外在政策制定、复垦方向选择、复垦技术方面的差距,可以让学生更清楚的认识土地复垦,并进行自主的思考。比如,通过分析比较“reclamation”“Restoration”“Rehabilitation”的区别,可以进一步深化学生对土地复垦概念的理解。而通过对比美国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Surface Mining Control and Reclamation Act,SMCRA)的颁布过程与中国近20年《土地复垦规定》与《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可以找出国内国外在政策制定方面的差距,引导学生对未来土地复垦研究方向进行思考。而通过对比国内外土地复垦方向与复垦技术的选择,将更有助于学生了解国情,明白我国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复垦方向耕地优先的原则,国外由于人少地多更注重复垦方向多样性的原则,而不是死板硬套的使用国外的技术与理念,因地制宜的采用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复垦理念、技术、体系。

(2)实例分析法

土地复垦是应用工程型的学科,复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合理的利用由于生产建设损毁的土地,也就意味着会有大量的实际工程的实施。通过实例分析,能够更形象的对复垦的相关概念、技术进行剖析,有助于学生理解教授知识。例如,通过介绍山西王庄煤矸石山复垦失败的案例,可以很好地揭示酸性自燃煤矸石山的危害性及治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环节,从失败中发现问题,从成功经验中对技术进一步优化与提高,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能力。

三、实践教学内容探讨

1.课程实习与实验

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及软件,让学生有充分的独立动手实践机会,从而切实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实验教学中设计了以下内容:

(1)土壤测试分析实验

在授课过程中,安排了4学时的复垦土壤测试分析实验,主要了解土壤测试分析的一般要求,学习土壤测试分析的样品准备以及pH和电导率等土壤特性的测试分析。

(2)复垦规划设计实践

为了帮助学生提高动手能力,安排了4学时的运用计算机绘制复垦规划图的有关技术。使用CAD、MapGis、Arcgis等软件的使用,

此外,通过在课堂上播放由美国露天采矿与复垦执法办公室摄制的“美国露天开采立法、管理、复垦技术”(Introduce the reclamation law and management and surface mining reclamation technology in the US)和由中国农业电影制片厂摄制的“土地复垦”等影片,帮助学生直观地了解相关知识。

2.实践基地的建立

结合暑假实习、毕业实习与设计开展土地复垦的实践教学。2003年9月1日与山东省兖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长达15年的校外实习基地协议。在这里,学生可以参观到井工开采煤矿导致的多种土地破坏形式,如坡地、裂缝、积水等,而且,该地有3个国家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可供参观,复垦工程全面,学生可以获得非常直观的认识。由本教学组教师指导的毕业实习和设计学生均到矿山企业实习,也可以参观矿山破坏土地及复垦工程。此外,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绿色北京”建设,在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面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立全面的合作,重点是建立实习基地和参与其“国家生态修复科技综合示范基地”建设。

四、结束语

《土地复垦学》是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特色课程,也是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等相关专业的重要专业基础课程,具有实务操作性强的特点。本文对土地复垦学的产生与特点、课程的开设现状、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及教学手段与方法、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了介绍与探讨。力争促进该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的全面提升,推动土地复垦学科的发展,为培养更多有用的土地复垦方面人才而努力。

参考文献:

[1]赵艳玲,胡振琪,李晶.《土地复垦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中国校外教育,2011,(7):113-114.

[2]王世东,刘昌华,陈秋计,张合兵,常玉光.“土地复垦学”课程体系与教学方案的改革与实践[J].中国电力教育,2010,(9):102-104.

篇3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人类追求的目标,发展要求是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但我国的国情是城市发展迅速,而农村落后,因此,国家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模式,以城带乡实现共同发展。在此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实现资源的利用成了城乡统筹的关键,农村闲置宅基地作为农村宝贵的资源,通过进行闲置宅基地复垦的模式,实现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使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和城市紧张的建设用地指标结合起来,促进“三农”更好、更快地发展。为了使土地复垦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就要保证土地复垦的效益,实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效益最大化,研究复垦工程规划模式可以为合理指导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提供一定的参考。目前关于农村土地复垦的研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对土地复垦过程的研究,邓小川等[1]分析了MAPINFO和AUTOCAD在土地复垦测量中的广泛应用。欧阳继伟等[2]对复垦项目设计中实施方案编写、规划设计及预算投资进行了探讨,得出复垦是破解耕地保护与保障发展用地矛盾的突破口。冯全洲等[3]提出了根据植物群落地下生境的层片结构,确定不同生活型植物土地复垦的覆土厚度,根据植物地境内生态因子特征,确定土地复垦的覆土基质,如此,可保证植物物种、覆土厚度及覆土土质三者协调适应,并能组建一个能自我调节的生态系统。蔡健等[4]以玉米和大豆为材料,采用裸地、玉米间作大豆等4种不同耕作方式,探讨了农村闲置宅基地复垦后的种植模式,最终得出秸秆覆盖和玉米间作大豆两种耕作方式应是目前复垦后土地的主要种植模式。叶忠杰等[5]认为,目前的复垦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而社会和生态景观效益则相对较弱。因此,笔者建议建立农村土地复垦效益评价长效机制。在全国城乡统筹试点的政策下,各地在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城乡发展的复垦模式,使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6-8]。当然,在土地复垦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如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乡村规划滞后和复垦资金没有保障等,但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和资金投入,将复垦充分与乡村规划衔接起来等措施使复垦工作更加科学合理[9-11]。总体来说,目前关于复垦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研究内容还不全面,复垦工程规划多是在房屋没有拆除时现场踏勘确定的,对房屋及其建构筑物下的土地情况缺乏了解,且缺少对复垦工程规划模式的细致研究。为了更加充分地揭示复垦中工程规划与宅基地地形的实际因素关系,分析了不同宅基地类型下工程布设的异同,旨在为合理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提供一定的参考,促进重庆市城乡统筹更好地开展。

1材料与方法

1.1研究区概括

研究选择了3个区县。合川区位于四川盆地东部,有重庆市“北大门”之称,距重庆主城区89km。合川区地跨东经105°58'37″~106°40'37″,北纬29°51'02″~30°22'42″,内有嘉陵江、渠江、涪江3江穿过。全境地貌大致分为平行岭谷和平缓丘陵两大类型:东南边缘之华蓥山区为平行岭谷地形,分布面积359km2,占幅员面积的15.5%;西北部广大地区,属川中丘陵盆地,为平缓丘陵地型,分布面积1997.21km2,占幅员面积的84.5%,境内海拔为185~1284.2m。多年年均降水量1320mm,水资源丰富。忠县位于重庆市中部,地处东经107°32'42″~108°14'00″,北纬30°03'03″~30°35'35″之间,位于三峡库区腹心地带,是三峡移民的搬迁重点县。全县地貌可分为背斜低山和向斜槽谷丘陵,境内海拔175.0~1680.3m之间。年平均降雨量1100~1400mm,全县水资源分布不均。綦江区位于重庆市南部,四川盆地东南边缘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素有“重庆南大门”之称。介于东经106°23'~106°55',北纬28°27'~29°11'之间,綦江县地处新华夏系第三隆起带和沉降带之间,即四川沉降褶带之川东褶带东缘与川鄂湘黔隆起带西缘的交接部位。以藻渡—岔滩一带的三迭系地层为界。地貌南部高、北部低,边缘高、腹部低。以山地为主(占全县幅员面积的67.6%,丘陵占32.4%),境内海拔为188~1814m。雨量充沛,年均总雨量为1071.2mm,但分布不均。

1.2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于对复垦农户宅基地的调查和6个复垦项目。调查主要是对农户宅基地及其他附属用地的基本属性,如宅基地下土层厚度,房屋类型、有无粪坑或粪池等。P1代表单位面积内拆除房屋面积,P2为拆除量与建设规模之比。房屋面积和拆除量数据来源于6个复垦项目实施方案,表1—3的数据为所选6个项目各指标数据的平均值。

1.3研究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选取重庆市綦江区、合川区和忠县3个区县为调查对象,每个区县各2个共6个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分别为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罗家村、罗汉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合川区龙市镇海慧村和凉岩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忠县永丰镇东方村和复兴镇天子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选取3个区县各100户宅基地共300处宅基地进行调查。对复垦农户的宅基地所处位置坡度及其他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农户宅基地位置坡度将复垦宅基地分为平坦型和坡度型,并对调查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复垦农户房屋类型分析

重庆市复垦农户房屋有6种结构,不同区县同种房屋结构单位面积建设规模内拆除面积差异较大,相同区域P1也各不相同。农户房屋有混合、砖石、砖木、穿逗和土墙5种,简易结构主要为猪舍,相同区县不同房屋结构单位量P1差异大,不同区域同一种房屋结构单位量P1差异也很明显。其中,綦江农户房屋主要是土墙和砖石结构,复垦1hm2建设用地有7.93m2。土墙结构房屋和32m2砖石结构房屋,合川主要为砖石、砖木和混合结构,分别为5.00、0.87和0.80m2hm2,而忠县农户各种房屋结构P1除混合结构较大和简易结构较小外,其余4种房屋结构P1较均匀,约为1.87hm2。重庆市复垦中农户不同房屋类型比例由大到小排列为土墙、砖石、混合、砖木、穿逗和简易结构(见表1)。此外,重庆市不同区县土地复垦中各拆除工程单位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3个区县除条石拆除单位量比较接近外,约为2.53m3hm2,其余差异明显,其中綦江拆除工程中土墙占了大部分,其拆除为7.13m3hm2;合川和忠县除了条石拆除外,砖墙和土墙是其主要的部分,合川分别为0.67m3hm2和0.60m3hm2,忠县为2.87m3hm2和1.6m3hm2。

2.2闲置宅基地类型分析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中每个片块由宅基地和宅基地附属用地组成,宅基地附属用地又包括院坝和其他附属用地。农村闲置宅基地复垦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房屋、院坝及猪舍3种。根据宅基地所处位置坡度大小将宅基地分为两种类型,第1种为平坦型,地面坡度为0°~5°,第2种为坡度型,坡度为6°~25°,详见表3。由表3可知,不同区域宅基地地面坡度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同坡度宅基地所占比例相似,建构筑物拆除后地面多为平地,且农户都有粪坑或粪池用于日常饲养牲畜。复垦农户宅基地地面多为平坦型,其所占比例为94%;坡度为6°~25°的宅基地较少,约占调查总数的6%。

2.3不同宅基地类型的工程规划分析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程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可行、方便农民生产生活、节约投资的原则进行。工程设计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工程3方面。

2.3.1平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分析

平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较简单。平坦型宅基地主要是指建构筑物拆除后地面比较平整,宅基地、院坝及其猪舍可以处于一个台面或单独台面坡度小于5°。土地平整工程的内容包括土石坎设计、杂物清除、翻耕和客土。石坎可根据实际设计为干砌条石和浆砌块石两种,如綦江可在条石不够用时设计浆砌块石石坎。杂物清除主要是对复垦片块内的零星杂物进行清除,便于后面工程施工。客土设计是在复垦后土层厚度达不到耕作土层0.4m要求的区域进行覆土,覆土后要保证有效土层厚度达到0.4m以上。田间道路工程的规划在合理的前提下,考虑方便农民生产活动,尽量按照原有的路线规划,主要包括维修和新修生产路,其路面材质又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水泥路面和石板路面。农田水利工程规划主要包括排水沟和沉沙凼等。平坦型宅基地地面通过土地平整工程后可复垦后水平田块,详见表2。

2.3.2坡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分析

坡度型宅基地工程规划比平坦型复杂。坡度型宅基地是指建构筑物拆除后宅基地所处位置地面坡度为6°~25°,因为房屋下地面多为平地,因此,坡度型又包括了平坦型。这种类型的地块工程规划较平坦型复杂,其土地平整工程中要先对有坡度的区域进行降坡处理,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当坡度小于12°时可降坡至5°;当坡度为20°时可降坡至10°,之后按照平坦型处理。降坡的施工可以按照先清田坎基槽,砌筑田坎,再坡地土石方移动、挖高填低,对挖方区进行0.4m厚的翻耕,最后挖填平衡,即将降坡土方均匀覆在平整后的田块表面。当石坎高度大于1.2m时石坎底轮应设计为双轮条石,且有丁字石,其中1.5m的石坎应布设两轮丁字石坡度型道路,设计可能还会涉及梯步,及当生产路纵坡大于15°时可采用“梯步+斜坡”组合型,即半幅为梯步段,方便人行走,半幅为斜坡防滑段;当生产路纵坡在5~15°之间时,设计对路面采取凹槽防滑处理。坡度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应该控制最小比降在8‰左右,若沟底坡度大于25°时应设置跌水式消能。详见表4。坡度型宅基地经施工后可复垦为水平田块和坡式梯田两种,水平田块田面宽一般为7~30m,后者田面宽一般较前者小。

2.4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工程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复垦项目的效益。农村建设用地是农户的生活场所,经过多年的压实和频繁的人工改造,其原始的地面状况可能已改变。因此其工程规划设计合理与否不仅关系复垦工程效果,而且对农户的生产和生活也有重要影响。目前在项目工程规划设计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土地平整工程中覆土厚度的设计应该符合实际情况。复垦后耕地的有效土层厚度≥0.4m,其覆土的厚度应该是由现场踏勘时调查原有土层厚度决定。当前存在为了使片块内部土量分析达到平衡,而不顾实际土层厚度的情况,这将直接影响到复垦后耕地质量。其次是石坎布设时没有很好地结合片块周边地形,只为追求片块图面视觉美观。最后是道路和沟渠的规划应尽量避开粪池或粪坑的位置,因为经过填埋后的地面可能会下陷而影响了工程质量。总之,目前重庆市在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其规划设计人员应该在踏勘中仔细询问农户拟复垦地块的基本情况,再结合工程规划设计的原则进行,道路和沟渠的规划应该尽量结合原有的路和沟渠,避开地面可能塌陷的位置。

3结论

(1)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中不同区县相同房屋结构类型或是同一区域内不同房屋结构类型P1差异大,而单位面积内各种拆除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根据对农村闲置宅基地所处位置地面坡度的大小,将复垦宅基地划分为0°~5°平坦型和6°~25°坡度型。但不同复垦区域农户宅基地地面坡度有一定的差异,不同区域同种宅基地类型所占比例相似。总体而言,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中平坦型宅基地约为94%,坡度型约为6%。

篇4

【关键词】农村;废弃宅基地;复垦;整理

中图分类号:G812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目前,农村废弃宅基地的使用还不够科学,很多农村的农村废弃宅基地并没有真正的进行合理的使用,因此,分析农村废弃宅基地复垦整理工作是非常有意义的,这将有利于农村废弃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二、宅基地利用现状

由于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民收人显著增加,昔日破旧、灰暗狭窄、偏僻的旧窑远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部分先富裕起来的农民纷纷搬离老庄子,到交通便利处或公路沿线盖起新房,导致大量的老宅基地闲置或废弃,造成了土地浪费现象。这种现象在人均耕地面积较大的澄城县显得较为突出。目前,我国各乡镇普遍存在老宅地基废弃的现象。这种现象和问题的出现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也会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更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逆道而行,阻碍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垫江县宅基地复垦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在当前要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大背景下,可用耕地逐年减少,土地控制更为严格。开展宅基地复垦工作,对闲置土地、废弃民居及临时搭建设施进行规划重整,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占一补一”,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2、有利于拓展工业发展空间

农村宅基地复垦实行1∶1置换建设用地政策,且置换的指标不纳入当年新增总量控制。通过宅基地复垦,把废弃民居推倒整理为耕地,用新增耕地面积来置换城市建设用地,盘活土地存量,缓解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

3、有利于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下进行的旧村复垦,通过少量搬迁、自然村合并、废弃宅基地复垦,使得村庄规划更加科学,土地利用更加集约,腾出的大量土地经过田、水、林、路、村综合整理后,可作为农村建设用地储备或新增耕地,这样极大地缓解了人地矛盾,同时提高了村民保护土地资源的意。

四、垫江县复垦整理废弃旧宅基地的几点建议

1、废弃旧宅基地复垦整理总体规划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新村规划建设

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基础做好新村规划建设是决定农村旧宅基地治理工作成败的关键,同时也是我们开展农村旧宅基地治理工作的目的所在。新村建设要统筹考虑村庄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及教育、卫生、娱乐等相关功能,与“村村通”工程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同步,实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力争实现村庄用地集约、功能完善、有利生产、便利生活,起到示范作用,拉动村民住宅尽快向新村集聚。

新农村规划应具备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某些弹性,在编制整理规划过程中,要以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规划、城镇规划为依据明确村庄建设的长远规划格局,实行定性、定位、定规模;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把宅基地整理与城镇化建设、环境整治结合起来,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在用地规模和用地结构上都应留有余地,合理处理居住、公共活动中心、经济产业发展等各项用地的比例关系,从规划上杜绝各种可能产生农村废弃旧宅基地问题的可能。

2、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

现行的土地整理项目大部分是从上而下的管理的,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村只是配合,由于不属于出资方,所以很少有发言权,而农村旧宅基地复垦整理涉及到所在村组每一个群众的眼前利益和村组今后长远发展的综合工作,在项目的前期调研、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中应充分听取并尊重所在村组群众的意见。

据调查,在一些地方的项目由于缺乏群众参与,在实施中采用行政手段强行复垦,该处理的问题没处理,该协调的问题没协调,国家花了钱,建成了高标准的农田,可最后结果却是群众不但没有得到实惠,反而激化了矛盾,新增加的耕地由于无法分配而导致谁都无法耕种而撂荒,新建的配套设施管护主体不明无人管理或被部分村干部占为己有。

所以在解决空心村问题的实际操作中必须引人村民参与机制,以弥补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从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切实尊重群众的民利,注意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及时公示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在项目立项、前期踏勘、总体规划、旧宅基地收回、实施后新增耕地的分配方案和土地权属调整等重大问题,应积极吸纳村民的建议。形成方案后,应及时公示。有关事项的讨论结果和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使农民群众在农村旧宅基地整治中获得充分的知情权、自和监督权,以理顺村民情绪,调动积极因素,推动农村旧宅基地整治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从根本上杜绝空心村现象的再产生。

3、尝试土地置换。促进新村建设和旧村整理

由于目前大部分积极土地都是承包地,在承包权长久不变的政策下,占用耕地进行新村规划建设很不现实,很多村民无处建房,基本要靠自己私下调地,导致无新宅基地的村民无法搬迁重建。如何搬迁?在什么地方重建?成为主要问题所在,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土地置换的方式解决,可先行复垦与新村规划连接的部分,根据新村建设的需要由复垦单位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做到“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优先安置搬迁户,由于未发生土地用途改变,国土部门可无偿办理宅基地手续,然后对腾出的其他土地进行复垦,使其成为耕地并划人基本农田保护范围。这样既解决了搬迁户重建用地问题,同时也解决了新村基础公共设施建设的费用问题,又有利耕地保护和推进新村建设和旧村整理。

五、垫江县农村复垦整理废弃旧宅基地的制度保证

为了能够提高垫江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管理,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制定了如下的管理制度。

1、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一)严格项目选址工作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严禁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范围和农村建设用地区域实施复垦项目。要引导和鼓励在已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和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开展复垦工作。复垦项目的地块要求: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的建设用地地类,并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权属清楚无纠纷、证书齐备合法,权利人自愿申请。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的原则实施复垦项目,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复垦为耕地的应具备耕种管护利用条件,有利于后期生产经营管理。

(二)严格项目规划设计管理

要按规定程序,择优选择具备省级以上国土、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单位和实力强、信誉高、服务及产品质量好的规划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应根据“二调”现状图和项目区实际情况,准确绘制项目现状图和地形图;规划设计单位应充分了解项目区现状,广泛征求农民群众意见,按照工程建设与投资标准,认真编制实施方案和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加强专家评审管理,增强评审专家责任感,确保评审质量。

2、依法维护项目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充分征求农民群众意见

要把复垦工作作为促进农村繁荣稳定和维护项目区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项目区农民群众在项目实施上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财产处置及收益权。要充分尊重民意,在农民群众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开展复垦工作。项目选址、设计、实施必须广泛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意见,尤其是涉及到宅基地复垦的农民群众,要确保征求意见到户到人。项目实施方案应在项目区进行公示,并经项目区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项目入库备案手续。

(二)严格执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标准

严格参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本着公平、合理原则,认真研究制定《垫江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标准及拨付管理意见》。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依法按标准兑付到位,切实保障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3、严格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投资融资管理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主要使用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和通过商业银行或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融资,原则上不得采取BT模式等社会垫资实施项目。

渝垫国资公司为融资主体,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并设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严禁以任何名义挪用、截留。建立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分层监管、共同监督机制,将贷款资金使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和审计重要内容,确保资金安全。

4、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计划

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项目,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应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督促落实。杜绝为超额完成任务,违背农民群众意愿,忽视工程质量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选择复垦范围,对不符合选址要求,不符合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地块,不能纳入复垦项目。要严把复垦质量关,对项目实施后达不到复垦质量要求的不予验收确认。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程进展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同时,各乡镇应尽快组织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进行调查摸底,为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提供依据。要尊重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客观规律,以满足农民实际需要为前提,以改善农村最迫切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完善各类基础设施,稳步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建设。要防止照抄照搬城镇建设模式,防止以行政命令方式搞违背农民意愿的大拆大建。要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生态宜居。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针对目前农村闲置的大量的农村废弃宅基地,相关部门一定要及时的做好统计和复垦整理工作,避免农村废弃宅基地资源的浪费,让农村的每一块有价值的土地都发挥效用。

【参考文献】

[1]王文昭刘文娟.陕西建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2.36

[2]刘静,李建学.土地复垦整理可行性研究中的土地适宜性评价[J].陕西农业科学,2011,01:140-145.

篇5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二十条 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4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二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七条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

(一)土地复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