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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0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篇1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持续旺盛的国民旅游市场表明,当前制约旅游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需求不足,而是供给侧结构不合理、不平衡,不能适应需求侧多元化、升级型的市场消费。目前旅游业中存在的种种“矛盾凸现”现象,看上去是市场问题,但归根到底是供给侧结构的问题有关。如团队旅游市场中的乱象之所以久治不愈,是线性观光产品雷同与泛滥,旅游供应商进入门槛过低,良莠并存、甚至劣胜优汰的结果。持续多年出境旅游火热、国际入境旅游低迷,说明国内旅游供给与环境既不能满足部分国民的出游需求,也不适应国际游客的需要。十三五期间,着力推进结构侧改革,促进旅游产业结构转型,提高旅游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已成为我国旅游发展的主要课题。旅游供给侧结构改革,就是要化产能过剩为供需平衡,补短板为长板,推动旅游供需在更高水平上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旅游产业链中不同环节的企业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对于上游的旅游要素商(景区、酒店、餐饮公司等)而言,要把握居民消费升级的大方向,在我国年人均GDP突破8000美元的背景下,提供与休闲度假需求相匹配的产品,如景区举办强调游客互动、体验的节庆活动、文化艺术节等,酒店企业积极发力中端酒店市场以满足日益壮大的中产阶级的需求。对于旅游分销商(旅行社)而言,要把握“旅游+”的趋势,研发出“旅游+体育”、“旅游+养生养老”、“旅游+教育”等主题线路产品,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旅游需求。

在此背景下,旅游从业人员作为社会中的一员,经济体中的一部分,其工作和生活尤其需要法律的规范。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态度。而目前新形势下旅游企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仍有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做法,比如:导游人员存在着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的现象;旅行社没有依法履行警示、告知及协助义务;旅游景区存在收费不合理的现象等等。

一、旅游企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的原因

(一)旅游从业人员知识储备不足

综合各类旅游企业来分析,旅游从业人员的学历偏低,本科以上学历仅占18.9%。在思想文化方面,受传统文化中长期人治思想的影响,法律意识不强。加上我国的教育系统长期维持在应试教育的情况下,对法律及相关知识普及并不重视而更偏重于政治思想的引导和其他实用学科的教育,基础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可见,如今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仍然和现实脱节,现行的教育体系不能满足完全转变的需要,这需要长期的调整和改善。

(二)《旅游法》的颁布需要法律知识的更新

近年来,旅游业产品发展迅猛,相应的规范旅游产业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法规也在过程中不断修订,而每次修订都使得《旅游法规》的教学内容均要做较大幅度的修改以适应实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尤其是《旅游法》的颁布,使得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对于旅游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要重新学习和领会。

(三)旅游从业人员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

根据调查研究表明,多数学员对《旅游法规》的重视程度不高,在他们看来选择旅游管理专业的主要目的在于能够顺利取得导游从业资格证以及熟悉旅行社和旅游活动的各个环节,而《旅游法规》的学习相对而言对于他们的职业发展并没有太大作用。

(四)旅游企业没有形成法律法规的继续教育培训机制

在现有的继续教育体制下,学历教育成为旅游从业者提高自身素质的主要途径。而继续教育机制在我国发展依然不成熟,由于受到培训经费制约和培训组织等问题使得我国旅游从业者继续教育并没有形成长效机制。

二、提高旅游人员的法律意识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旅游从业人员法制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旅游从业人员作为普法教 育的重点对象之一,要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进程,必须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旅游从业人员法制教育的工作制度,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实现对旅游从业人员法制教育工作的有效指导、严格管理和监督。同时,还应加强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旅游从业人员法制教育工作的特点、规律及其发展要求,用以指导实践。要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出一整套好的方法、做法,使旅游从业人员法制教育走上规范化、正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各相关部门联合工作,形成旅游从业人员法制教育的合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从业人员急剧增多。他们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旅游法律问题。加强对他们的普法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是旅游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使旅游囊等嗽逼辗üぷ魃钊朐实,仅有普法教育部门的力量还远远不够,要积极联合各部门的力量,在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中加强公安部门、综治部门、劳动部门、工商行政等部门的联动,将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与管理有效结合,使教育与管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通过指导所属部门及企业对旅游从业人员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努力营造法制教育的良好环境。

(三)增强旅游从业人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

在法制教育过程中,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要增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要做到教育与管理、服务与维权相结合,既要教育旅游从业人员法制知识,提高他们法制意识,又要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旅游从业人员法制教育工作要有新的突破、新的创新。

(四)推广旅游从业人员法制教育的经验

善于用典型来引导和推动工作。通过选择一些旅游从业人员集居点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示范典型,以点带面,以典型促推广。同时,要充分利用各地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积极宣传报道旅游从业人员认真学法,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事例,积极宣传报道旅游从业人员法制教育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营造浓厚的旅游从业人员学法用法氛围,促进社会稳定。

(五)建立和完善旅游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的培养模式

研究表明,在我国旅游从业者的学历、工资福利和社会认可程度普遍偏低的情况下,旅游从业者的整体社会地位并不高。在此背景下,只有通过探索建立旅游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新机制才能确实提高旅游从业者的法律意识。

建立政府主导、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联合大中专院校实施的地区旅游从业者继续教育模式应成为必然趋势。政府、高校和企业通过利益整合,形成有机化、网络化的立体旅游继续教育和培训模式,为提升旅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提供保障。

(六)构建良好法治环境,为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创造条件

提升旅游企业的法律意识除了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还要从社会大环境着手,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每个公民的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

三、结语

篇2

关键词: 法律 风险 企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广大的中小企业获得了更大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市场舞台,同时也使中小企业面临更大挑战和风险,法律风险便是其主要的风险之一。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为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中小企业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管理机制,本文笔者就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谈一些看法。

一、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风险及其特点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未跟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贯穿企业始终,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的所有行为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法律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可以说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所有领域和各个环节,企业法律风险分布的范围和企业风险分布的范围基本一致,贯穿企业从设立到清算的整个过程。

2.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的伴生性和转化性

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法律风险的存在意味着必然还有其他风险存在,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相伴相生,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他们还相互转化,其他风险超过一定的限度将引发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发生的后果也一定会导致其他风险的发生。

3.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

法律风险发生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律和合同是判断风险是否存在、风险后果是否严重的基本依据,因此和其他风险相比,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不能依靠相关人员的主观判断。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经济实力薄弱,内部管理不健全,管理者素质相对较低,面临的风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1.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较低

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内部因素。中小企业的从业者的知识水平、法律素养一般都不太高,一些从业人员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懂法或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决策时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不惜牺牲企业的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有的企业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为了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总是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手段,包括利用竞争对手、恶意打压竞争对手,非法、变相剥夺劳动者权益等。有的企业不注意法律维权,比如由于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而被对手抢注,使自己遭受不该有的利益损失。

2.企业自身制度存在缺陷

企业自身制度缺陷、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和故意违法经营等因素也会导致产生法律风险。中小企业一般制度都不太健全,企业自身制度缺陷是导致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某些企业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审核程序或者法律审核把关不严,加之法律监督缺失,致使企业存在有法律漏洞的、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制度,企业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中运营,危机重重。制度存在缺陷也导致,企业员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也是企业存在内部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

3.外部法律环境影响

法律环境不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一般可分为立法不完善、执法不公正和市场主体缺乏诚信三个方面。尽管我国市场经济已走过了相当的历程,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形成,有关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出台和修订。因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修订,使企业原来合法或不违法的经济活动,有可能违反了新的法律法规,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同时有些地方政府行政权力膨胀导致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滥、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执法标准不一、执法不公平,也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种类

中小企业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在设立过程中,企业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义务,以及发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

(二)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有关资料表明70%以上的企业对合同的签订、审核、履约等环节缺乏严格的管理程序。有的企业为了提高效率,调动业务人员积极性,把业务合同章交给业务人员随身携带,签了合同也不审查,对合同文本也无备案管理制度。一些企业对合同履约过程缺乏严格控制和有效防范。这些企业在流动资金非常匮乏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仍高达40%以上,而且有70%以上的外欠款已长达两年以上,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多数中小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有的企业对商标有偿使用者缺乏有效监督,从而出了问题后殃及了商标所有者声誉。特别是有些企业为了眼前利益,将注册商标交给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厂商使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既没有在商标局备案,也没有对产品质量进行依法监督。有的企业对技术秘密保护不力,使企业多年研制的科技成果化为乌有。这类风险往往由于企业专利意识不强或担心申报专利容易泄密,因此没有及时申报专利,而且也没有及时采取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防范措施,由此产生法律风险。

(四)担保法律风险

一些中小企业只是顾及“关系户”的面子,未考虑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和还债能力就草草地为其担保。这种盲目担保的行为由于“关系户”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致使担保企业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使好端端一个企业陷入困境。

(五)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篇3

【关键词】 法律 风险 企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广大的中小企业获得了更大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市场舞台,同时也使中小企业面临更大挑战和风险,法律风险便是其主要的风险之一。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在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为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中小企业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管理机制,本文笔者就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谈一些看法。

一、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风险及其特点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未跟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贯穿企业始终,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的所有行为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法律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可以说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所有领域和各个环节,企业法律风险分布的范围和企业风险分布的范围基本一致,贯穿企业从设立到清算的整个过程。

2.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的伴生性和转化性

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法律风险的存在意味着必然还有其他风险存在,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相伴相生,同时在一定条件下,他们还相互转化,其他风险超过一定的限度将引发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发生的后果也一定会导致其他风险的发生。

3.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

法律风险发生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律和合同是判断风险是否存在、风险后果是否严重的基本依据,因此和其他风险相比,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不能依靠相关人员的主观判断。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经济实力薄弱,内部管理不健全,管理者素质相对较低,面临的风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1.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较低

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内部因素。中小企业的从业者的知识水平、法律素养一般都不太高,一些从业人员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懂法或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决策时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不惜牺牲企业的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有的企业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为了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总是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手段,包括利用竞争对手、恶意打压竞争对手,非法、变相剥夺劳动者权益等。有的企业不注意法律维权,比如由于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而被对手抢注,使自己遭受不该有的利益损失。

2.企业自身制度存在缺陷

企业自身制度缺陷、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和故意违法经营等因素也会导致产生法律风险。中小企业一般制度都不太健全,企业自身制度缺陷是导致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某些企业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审核程序或者法律审核把关不严,加之法律监督缺失,致使企业存在有法律漏洞的、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制度,企业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中运营,危机重重。制度存在缺陷也导致,企业员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也是企业存在内部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

3.外部法律环境影响

法律环境不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一般可分为立法不完善、执法不公正和市场主体缺乏诚信三个方面。尽管我国市场经济已走过了相当的历程,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形成,有关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出台和修订。因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修订,使企业原来合法或不违法的经济活动,有可能违反了新的法律法规,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同时有些地方政府行政权力膨胀导致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滥、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执法标准不一、执法不公平,也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种类

中小企业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在设立过程中,企业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义务,以及发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

(二)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有关资料表明70%以上的企业对合同的签订、审核、履约等环节缺乏严格的管理程序。有的企业为了提高效率,调动业务人员积极性,把业务合同章交给业务人员随身携带,签了合同也不审查,对合同文本也无备案管理制度。一些企业对合同履约过程缺乏严格控制和有效防范。这些企业在流动资金非常匮乏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仍高达40%以上,而且有70%以上的外欠款已长达两年以上,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多数中小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有的企业对商标有偿使用者缺乏有效监督,从而出了问题后殃及了商标所有者声誉。特别是有些企业为了眼前利益,将注册商标交给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厂商使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既没有在商标局备案,也没有对产品质量进行依法监督。有的企业对技术秘密保护不力,使企业多年研制的科技成果化为乌有。这类风险往往由于企业专利意识不强或担心申报专利容易泄密,因此没有及时申报专利,而且也没有及时采取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防范措施,由此产生法律风险。

(四)担保法律风险

一些中小企业只是顾及“关系户”的面子,未考虑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和还债能力就草草地为其担保。这种盲目担保的行为由于“关系户”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致使担保企业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使好端端一个企业陷入困境。

(五)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还会因为自身的不规范行为及外界的行为,可能受到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管制风险,各种侵权纠纷等法律风险。

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

只有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综合运用多种法律风险控制手段,才能有效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1.加强法律宣传与培训,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使广大员工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最新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使员工在合同的谈判、招投标文件的拟定、代表企业对外交往时清楚哪些内容是可以约定的,哪些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强企业管理者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构建比较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有效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2.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企业应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企业要进行全面法律风险调查,研究以往案例,发现和识别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点、风险源,梳理具体的风险清单,并进行归类。依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分级排序,划分风险等级。

其次,在法律风险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的制度和流程。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制订法律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预案机制以及补救方案,坚持对法律风险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补救为辅,把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再次,由于企业法律风险是不断变化的,因此,企业应定期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不断改进、调整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以便企业更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

3.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企业应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形成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全体员工的行为加以指引、规范和约束,把企业的经济活动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而增强企业经济活动的可预测性,把企业的法律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同时,企业还要严格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采取措施,狠抓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管理制度不折不扣地得以执行,从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4.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

在起草重大合同时,应依据有关法律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到合同条款合法有效、齐全完备、具体明确,文字表达准确、严谨、规范,以避免合同纠纷发生

在审查合同时,细致入微地审查合同,及时纠正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和争议。

在合同履行阶段,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确保合同权利的全部实现和合同义务的完全履行。

在合同验收阶段,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坚决要求对方及时整改,采取补救措施;若对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5.建立企业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中小企业一般没有专职法务人员,但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建立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制度。重大经营决策关系到企业的成败兴衰,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方面,应始终坚持决策实施前的法律咨询论证工作,让法律专家、律师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为企业提供咨询意见,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文件、合同。确保重大经营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保证重大经营决策在法律上是最佳方案,避免和防范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

篇4

一、企业法律风险重要性分析

企业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商业风险以及法律风险。自然风险是自然界的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商业风险是市场因素所导致的,而法律风险则是各种因素综合所致的,但其结果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它会导致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如果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在一些不可预期的事件发生后,电力企业将面临一定的企业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又可划分为直接风险和间接风险,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违约所造成的风险谓之直接风险,由事实或行为引发需要电力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风险谓之间接风险。因此,电力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性,提升全员法律意识,强化员工法制观念,建立和完善健全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极力掌控电力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组建能够切实维权的组织体系,是电力企业在当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必要前提。

二、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而言,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是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健全,没有完整的法律风险防范规章和相关的维权组织机构。我国的电力企业过度的行政管理,以致弱化了电力企业履行民事义务的意识与能力。因此,国内的一些关于电力的法律法规中,会经常在无意中模糊了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和民事行为的界限,进而造成了可能的法律风险。其次是电力企业从业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企业内部从法人员力量薄弱。传统的电力企业管理模式缺乏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进而使不正当竞争现象愈演愈烈,这主要表现在电力安装业务方面。因电力安装业务相当一部分是由供电企业分离出来的电力多种经营企业完成,所以电力安装业务存在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但因大部分电力企业从业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为淡薄,所以这其中也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不正当竞争。再者,电力企业因对司法实践的认识不足,以致在进行实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中,部分供电企业再者是电力企业维权力度薄弱,在依法维权等法律纠纷中,电力企业大都处于弱势状态,进而使电力企业蒙受额外的损失。另有,电力企业合同风险也是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部分。目前,电力合同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内容不完备,更新不及时,因电力产业的飞速发展,电网在不断更新改造,随之供电线路名称、编号都会发生新的变化,但是电力合同中,经常会存在更新不及时,以致所签合同产权分界点与现场不符,进而导致纠纷的发生。二是,电力合同在发生变更或是合同转让时,电力企业经常会忽略对电力合同的书面变更及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以致合同有效期届满时却没有续签,进而导致纠纷的发生。三是,电力合同内容不够严谨,逻辑混乱,进而导致权利义务约定不明、不完整,不利于合同的正确履行和责任的清晰认定,进而导致纠纷的发生。合同是保障电力企业健康长远发展的最基本文件,合同贯穿于电力企业运行的全过程。

三、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第一,完善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力度。

完善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减少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在任何生活工作中,都应遵循“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电力企业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也不是不可避免的。目前而言,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减少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的必经途径之一。在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时,最重要的是要有统筹兼顾的、大局的、全方位的管理概念。电力企业法律风险产生于电力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所以只有全方位的大局管理原则才能结合电力企业的本身特色,才能贯穿到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才能真正有效的建筑起一道全方位的大局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火墙。在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时,标准化、规范化电力企业各大管理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通过规章制度以及标准来明确并规范各部门、各岗位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避免出现某些环节无人负责,而某些环节则是多头管理,其实这些都是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管理漏洞,都会影响电力企业的效能。当然,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还应与时俱进,保持动态平衡,遵循“优胜劣汰”的生存原则,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更新的机制,结合时展步伐以及电力企业自身发展情况及时的改革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使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保持准确性和针对性。再者,在建立和完善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时,电力法律、法规的完善也是重中之重。国家相关部门应公平化、公正化的制定相关电力的法律法规,划清电力企业的行政管理和民事行为的界限。与此同时,电力企业也应该加强其作为一般产权人的履行民事义务的意识与能力。

第二,加强电力企业法制法律风险防范教育,提高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任何事情被广泛认知,都离不开强力的宣传教育,所以电力企业应该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加强电力企业从业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同时,也提升电力客户的安全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加强电力企业从业人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为了促进电力企业的规范管理,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开展电力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时,可以通过案例法治讲座,以及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纳入培训计划和日常业务学习计划的形式开展。在开展提升电力客户的安全意识以及法律意识时,应从提高全体公民的安全用电、合法用电意识等方面开展,使其达到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提高电力客户的自觉避险能力,进而降低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的目的。

第三,建立合同管理体系,降低电力企业法律风险。

合同是企业客户之间的法律桥梁,供求合同在供电企业合法经营中有着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电力供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经常伴有许许多多的法律问题发生,但是其未能得到足够电力企业应有的重视,进而未能妥善解决,进而导致电力企业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因此,建立合同管理体系是形势所需。在市场化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下,只有合法合理化的科学管理模式,才能在这庞大的电力商业大军中脱颖而出。因而,认真分析当前形势下法律风险,对于电力企业在竞争中赢得主动,有着非常大的意义。健全合同管理体系包含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会签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合同纠纷调处制度以及合同归档制度等[4]。总而言之,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合同管理的水平,是有效防范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四、总结

篇5

关键词:市场经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3-0170-02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与表现

2004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首次提到法律风险概念。现今,法律风险越来越多的成为企业界关注的焦点。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和利益,是企业家关注的两个基础性问题,企业家时刻不能忘记风险和利益的并存关系,才能够保证企业价值获得持续保持和增长。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调整。企业从设立到运行、从决策到管理都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如果企业对于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最为常见、爆发率最高的风险之一,它给企业所带来的损害,往往是企业难以承受的,法律风险因而成为中国企业走向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因此,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发展壮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推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的法律风险表现在:(1)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这些直接关系到拟设企业能否具有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2)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重点。因为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合作双方中任意一方无论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合同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威胁时,风险已然降临。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3)企业并购法律风险。企业兼并涉及企业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隐蔽性的法律风险较高。4、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有效。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外部的法律环境因素,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等;二是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未能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执行等。相比之下,企业自身原因引起的风险比例较高,主要原因是企业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的能力与法律环境变化之间存在的差距。企业自身原因,主要是部分企业防控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对防控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企业法制建设不自觉、不主动,或者是仅仅停留在制度建设而未能有效执行。一些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经营活动或企业改制工作等前期工作缺少法律工作人员的参与。有的单位虽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但在对其使用上仍局限于事后补救,以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为主,企业法律工作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些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够,或因法律意识淡漠不自觉地违法经营,或认为只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可以不顾法律约束,或存在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有意打“球”,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的防控措施

在欧洲,大公司、大集团普遍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西方国家大公司、大集团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的自觉选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市场竞争进一步激烈,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认可。这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有效途径。有效防控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控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有效防控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 强化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一位世界级管理大师曾说过,法律风险是企业21世纪最大的风险。没有危机意识,实际上是一种最危险的危机。没有防控危机的准备,往往被危机所湮灭。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懂得识别法律风险、控制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的重要性,是一个管理者应有的基本素质和策略。法律风险意识不应当成为企业家的最后一堂课。企业家应充分认识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认识和了解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和发展特点,研究工作措施,在思想上真正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建设,建立高效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2 如何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1)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战略l生的重要意义。每个企业都存在多少不一的潜在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如果没有预先的防范意识,往往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企业管理决策者法治意识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些潜在的法律风险是否演变成现实灾难。所以,企业必须具备风险防范意识,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是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它对于企业对内对外的法律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程序和环节,从制度上保证了合法经营、依法决策。现代企业管理要求把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到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它要求企业系统地评估其法律风险环境,并对每一类法律风险和该公司业务可能产生的主要风险都制定一套法律风险战略管理并有效执行。把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的管理方式,持之以恒,从而形成战略性、常规性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实现对法律风险的系统性防控。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是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基本保证。要把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与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紧密结合起来,明确企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提高企业内部运营效率,使法律风险防控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要形成严格规范的制度,如要特别注重加强对合同审批、签订、履行等流程的管理,对合同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个系统工程,它是一张严密的法律风险防控网。不仅公司高层要对法律风险防控有足够的重视和起到示范作用,还需要对全体员工进行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做到人人防控;并且,在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过程中,必然对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持续完善和优化,也就是说,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本身就是对企业的整个运行进行了一次次“规范整顿”,必然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减少企业隐患。当然,企业可以选择防控的广度和深度。

(3)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加强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是防控法律风险的组织保障。要积极推行法律风险委员会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强化工作职责,选拔、培养和充实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入驻企业,通过审查企业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许可证照、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外重大合同签署的决策和流程、劳动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对企业各项目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定期法律风险评估的目的在于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并事先提出预警;企业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迅速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4)加大力度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完全按照公司法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定,规范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对企业内部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使这些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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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风险管理的概述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企业法律风险是在法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伴随外部条件的变化,或者企业自身主体没有根据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企业在此受到负面的法律影响。企业法律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中风险的重要风险,风险的存在形式并非孤立单一,和很多其他风险共同存在,并且相互交叉,所以风险的存在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形式。

(二)企业风险的主要特征1、风险发生原因的法定性。企业中的规章制度都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制定,主要制约员工的不规范行为,作为员工行为标准的准则,员工在企业工作中如果不遵循内部规章制度,那么企业会因此产生法律风险。2、风险结果强制性。企业如果在经营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涉及相应的惩罚制度,企业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律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不会因为某个人或者某个事件的发生产生变化。因此企业一旦出现法律风险,结果将会非常严重。3、企业广泛性的风险发展领域。企业的所有经营制约企业的法律法规,企业的任何一种行为都以法律法规为实行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是一切活动开展的关键,企业的所有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建立到最后结束的整个过程。4、法律法规发生形式的关联性。企业中风险的存在形式呈现多样化,因为联系的客观性,所以风险之间也有相互间的联系,风险之间会出现交叉和重叠现象。企业风险体系中,法律风险和其他种类的风险关系密切。例如,当一个企业发生销售和财务风险的时候,法律风险也不能抛除在外。企业的生产经营原则是依法经营管理,因而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也日渐凸显。

二、法律风险出现的原因

(一)企业法律防范意识缺乏“三鹿”事件给很多企业带来启示,“三鹿”事件出现问题根本原因是管理者对法律了解不到位,风险意识薄弱,没有定期开展相关制度和流程的检查,使法律风险陋习一直沿用。风险意识树立的基础是识别和化解风险,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风险意识缺乏的防范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高管法律意识淡薄。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够明确,公司范围内最好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不能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经营活动中依靠的是日常常识以及以往的经验,但是常识和经验有极大的不准确性,如果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清晰就会掉入法网。第二,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上投入不到位。有的企业甚至都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法律事务都是依靠外包的事务所处理,员工法律意识普及也不到位,造成全员风险意识薄弱的情况出现。第三,法律方面开支较少。企业在法律方面的支出通常要占销售全额的百分之一。

(二)企业内部没有健全的管理机制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开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矛盾。我国在风险制度上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漏洞。内部的健全管理机制不到位,导致企业的内部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工作效率较低、决策没有依据草率开展,这是企业风险中存在潜在威胁的主要原因。

三、企业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

(一)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第一,企业经营管理中对风险的各个环节要加以控制。在企业风险全面调查中,要对以往的风险案例进行典型案例分析,要识别各种法律问题漏洞,防止法律条例了解不清楚引起的管理漏洞,找到风险点和风险源,把风险类型进行分类处理。根据风险的危险系数,评级和排序各类风险,等级划分上判定风险的难易程度。第二,根据法律风险分析以及评估的资料和数据,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控制整个风险防范流程。从风险预警和防范两大方面为着眼点,制订相关的预警机制和防范方案,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控制机制,真正把风险控制降低到最低。第三,企业法律风险有其多变性,因而定期的风险评估非常重要,要在改进调整法律防范措施的基础上,更好地对法律风险开展防范。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过程中,应建立科学全面的风险防范体系。企业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可以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制定法律风险防范体制。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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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有:1.民营企业身份的歧视性国民待遇;2.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3.市场准入权利的不平等待遇。其原因主要有:立法、司法、执法方面的原因;民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等。目前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宪法保护;二是加强司法保护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健全法律体系;三是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四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一、民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民营企业身份的歧视性待遇

民营企业面对的来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现在:1.观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们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对民营企业的各种偏见,认为民营企业很难与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容,民营企业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2.银行贷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积累和借贷,甚至有不少来自地下钱庄。目前,民营资本70%是自筹,从国有银行获取的贷款不足30%。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下半年对贷款满足率的调查,企业反映为68.5%,金融机构反映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民营企业反映最低,虽然民营企业贷款满足率反映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属于最难获得贷款的群体。3.税赋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税赋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严重的所得税重复计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营企业在各类产权和产权关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视,等等。

(二)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尽管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重要法律都对我国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第七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但是,在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1.民营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在一起,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产权关系没理清以及其他诸如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产权界定问题等;2.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所列举的个人财产仅仅限于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个人生活资料财产。随着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强,个人财产范围不断扩大,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越来越多,上述法律对保护个人生产资料的条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规定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贪污罪论处,最高刑罚可以处死刑;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从事同样行为,只以侵犯财产罪论处,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才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显不一致;4.为数不少的“戴红帽”的企业或称“挂靠企业”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属于私人所有,却偏偏注册成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是“集体”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却又很不明确。更为严重的是,这种集体企业产权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产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与转让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护手段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是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在操作,而仅仅是作为一种政策规定在运行。

(三)市场准入权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场准入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政府补贴要取消;第二是减少行政许可;第三是配套条件要公平;第四就是价格。因此,市场准入权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个方面的公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垄断和半垄断行业,如电力、铁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设施等方面,民营企业难以进入;有些非战略性、非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民营企业也很难投资其中;有些行业,即使允许民间投资进入,但投资比例、投资形式受到许多限制。如在民营企业比较发达和开放程度较高的广东省,即便是一些已经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产业领域,民间投资也很难进入。在广东东莞当地的80个行业中,允许外商进入的有62个,占75%,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只有42个,刚刚超过50%。2002年底,武汉市随机抽选50户民营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有62%的企业希望实行公平的税费政策;58%的企业认为“竞争环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审批方面,对民营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和面积限制严于国企和外企。在政府补贴方面,一些优惠政策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如国有企业享受技改贴息,国有企业用技术开发费、技改投资购买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政策优惠,民营企业就不能享受,同时,对外资企业实行的许多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也享受不到。

二、造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对公、私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有所区别的,体现在相关法律文件中,不仅对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甚至个体业主与外国投资者同属私人财产所有者,在保护上也是有差别的,而且对民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存在不对称,这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法治国家中,权力和责任的对称、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是保障社会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政府部门要求有什么样的权力,就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政府部门要求法律的相对人承担什么样的义务,那么同样地要明确给予他什么样的权利。实际上,在事关民营企业的法律问题上,目前行政性法规居多,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法规较少,立法滞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处。由于义务本位的指导思想,立法上对民营企业应尽的义务规定的多,而对其应享受的权利规定的少,形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在体系上,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现代法律体系。

(二)司法、执法方面的原因

对民营企业“依权监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问题。许多民营企业感到与国有企业打官司费力耗时,而且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民营企业问题上就显得力不从心,有时司法权力处于行政权力的附属地位。当民营企业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时,在行政权力和地方保护主义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权的滥用,使得民营企业受侵害的权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济机会。而且,由于司法部门的原因,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宪法不能作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据,宪法上的权利只有外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后才能真正成为公民的实在利益。尽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司法解释,已经彻底解开了这一沉重枷锁,但各级司法机关依据宪法上的规定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的氛围尚未形成。

使民营企业权益得不到实际上的保障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方面的因素。在执法过程中,某些执法者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对自己有利的理解来执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对法律进行曲解,进行对自己有利的歪曲,进行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更有甚者,有的执法者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裸地践踏法律,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三)民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首先,民营企业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我国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质,长期以来已经使得民营企业产生了对政策的依赖心理和对法律权威的不恰当理解,大多数民营企业认为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维权的武器,因此对法律持怀疑和观望态度。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愿意诉讼,更愿意找党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师咨询”。这种心理误区的存在,导致民营企业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民营企业也缺乏真正属于自己的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组织。

其次,民营企业中的相当一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问题;2.市场性信用问题;3.公益性信用问题;4.自我性信用问题。民营企业存在的信用问题,对民营企业的内在保护和外在保护产生了很大的牵制作用,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律措施

(一)宪法保护

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的权利体系是否完备,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宪法是否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财产权是法律的核心,各国宪法都把财产权利作为其的基石之一,我国在宪法上确立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宪法应对任何主体的财产权利给予平等的对待,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财产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财产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应受到宪法的同等保护。要明确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同时增加保护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财产权的条款。在宪法作出修改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应条款作进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订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并在今后出台的民法和物权法等法律中予以体现。在宪法中还应明确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的财产是否国有化和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们借鉴。该条款规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该条款贯彻了两条有借鉴价值的原则:一是法治的原则。公民的一切权利包括财产权,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机构与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不得随意予以侵犯和剥夺。这里特别强调了程序正义对实质正义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则。宪法修正案这个涉财条款在美国通常被叫作“充公条款”,如果必须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政府必须给予事主公平的赔偿。

(二)加强司法保护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健全法律体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协调统一的民营企业法律体系。在制度上使民营企业充分享有公共事务信息知情权,经济利益表达权,政治民主参与权等。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完善司法程序。在当前,一方面要树立司法权威,改变司法的从属地位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证程序公正,在行动上而不是在理论上,在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则的规定上,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权益,给民营企业以权利救济的司法保护屏障。

其次,当国家的法律中出现了明显的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规定时,我们应通过宪法比较认定这一法律规范无效。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宪法争端审查机制,无论是法院还是其他部门在遇到这一问题都会无从下手。现在提出的“宪法司法化”命题,也仅仅是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注意,远没有达到设计出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度。当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出现矛盾时,虽然我国《立法法》为解决上述纠纷提供了依据,我们可利用现有的法律争端解决机制化解矛盾,但是当不同层级的法都背离了宪法的宗旨,违背了宪法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规定时,我们就应依照宪法精神认定这一法律规范无效,并对所有的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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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在以市场为导向的今天,企业均加快步伐往规模化、集约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努力增进效益的同时,全力打造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而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方面的风险,例如,经营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危机,但有时也会给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尤其是法律风险。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避免,不仅给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使企业在政治和社会影响上处于难以挽回的局面。煤炭行业在经受市场风险与安全风险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涉及到企业改革重组与资源整合时,就无法避免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有效化解法律因素给企业带来的潜在风险、保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一、企业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的风险,它的种类包括:经营性损失、民事索赔、判决或裁决;行政或刑事处罚或制裁;企业资产受损;商誉受损;其他损害。造成上述损失和损害的原因包括:企业违反相关法律;企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企业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或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获得、保护或行使其合法权益等其他原因。法律风险因企业所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随着国内和国际商业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法律风险也会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法律治理制度,以使企业各部门及其子公司针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采取统一有序的预防和补救措施,并定期对法律风险和法律风险管理措施的优先顺序进行评估。

二、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企业风险的产生往往与经济体制、所处的环境及企业自身的经营模式相关联。企业面临的风险也无处不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热,但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完善。在并不完善的制度环境下,法律无法给企业做到周到的规范。一些时候,企业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意识不足

企业不重视对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意识培养。我国全民的法律意识本身并不强。企业内部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往往也忽视法律意识的培养。企业对内部人员的法律培训存在空白与缺失,使企业不具备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多年来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风险,高发案率、高败诉率,即便打赢官司,执行起来也很难。

(二)管理存在漏洞,业务流程不够规范

不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在我国众多的大中型企业中,具有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及综合合同管理机构的企业非常少。那些具有司法证据制度的企业、有工业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也不多。因此,大多数企业都存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漏洞。企业内部业务流程的不规范性也给企业造成潜在的法律风险。例如,在与外商合资或项目合作中不做或很少做专利检索;不做或很少做商标审查;接受对方财产抵押时不做或很少做抵押财产合法性审查;接受对方保证合同时不审查或很少审查对方签约人是否有权签约等。这些业务流程的不规范现象直接引发商标、专利、抵押无效、土地转让纠纷的高案发率。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投入少

忽视专业法律人员的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过程缺少法定程序、忽视律师及法律顾问的作用,是企业不能有效地控制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近一半企业在关于投资和担保这样重大问题上仍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一人决定。在投资和担保合同签署的程序方面必须由股东会、董事会或企业领导集体讨论,律师、法律顾问也应该参与到决策系统之中。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机制保障

企业由成立到终止这个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和风险。例如,企业在成立之初,会登记一系列的信息,包括投资主体,经营范围,资金来源等。这些登记备案的信息必须真实合法。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所签订的各种合同,企业安全生产,经济纠纷等均涉及到相应的法律条款。遇到企业破产重组或者注销等情况,债权债务问题,财产分配问题等也存在这一定的法律风险。这个过程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使企业面临法律风险。无论最终的风险是由那个部门或环节造成的,企业必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和防控体系建设来加以避免。

必须坚持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原则。我国的企业发展已经由原先的单一化,走向多元化、集团化、国际化。复杂的企业内部管理是企业管理方面面对的一个很大的挑战。如果不坚持依法办事,很可能在众多的环节当中出现披露,给企业造成一定的隐患。令一方面,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在企业各项生产经营过程中,设置一整套职责明细,相互联系和制约的风险控制系统。将企业成立发展过程中的法律审核程序整理出来。在企业中设立专门的部门来负责这一项工作。企业应提前就一些重大的事项做好应对措施的准备,并将这些措施制定成相应的制度规范。这样,即可一定程度的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也能够在发生法律风险的时候,及时拿出一套解决方案来。保证企业内部有条不紊的化解风险。

四、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至关重要。在长期的探索和研究中,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必须要认识到,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会给企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但事前是可以防止和控制的。企业负责人法制意识淡薄是主要原因。经营决策人、经营管理人不必深入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但必须要对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金融法、公司法以及与相关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和运用能力。只有法律风险意识在一个企业中根深蒂固,企业才能时刻保持一种依法治企,依法运营的业务流程规范,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专业的律师来作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顾问,深度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尤其是重大决策时刻,给其出具适时、到位的法律意见,力求避免风险的产生。必要时,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组织。对企业内部建设及运营做全程的指导和监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具体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及应对

1.加强防范,设置第一道法律保障

按照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原则,企业必须就自身做好审查工作。要保证资质,信息的正确合法。保证管理措施,经营方式的合法。避免企业自身出现法律风险。在业务往来上,更应当加强防范。例如签订合同时,要对对方企业做到深入的了解,确保合作的单位没有不法行为,没有隐藏的不法信息。对待合同也应该慎之又慎。在企业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的部门,对对方进行资质及信息的审核工作。并在律师的指导下,规范合同文本。必要时,律师可以直接参与业务洽谈的部分环节。在专业律师的监督下来签订合同。以免由于合同的原因,给企业带来法律诉讼,造成不良的影响。这样,从源头上来避免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就给企业设置了第一道法律保障。

2.密切跟踪,确保过程的安全履行

自合同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起,到合同的履行结束。这个过程是企业法律风险最大的阶段。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某些变化,这些变化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下去,造成法律纠纷。因此,企业有必要在签订合同后密切观察合同另一方的行为。对对方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变更行为及时的反映。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也要做到对对方企业的运作情况了如指掌。这样才能确保合同正常的履行下去。因此,对合同双方的经营状况,履约程度,内部变化等信息的掌握将大大避免企业出现法律风险。这个环节也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举措的一个最关键的环节。

3.补救及时,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

当企业无法避免的出现法律诉讼等问题时,如何及时有效的补救,最大限度的挽回企业损失,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最后一步。在双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时,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来对这次纠纷进行积极有效的化解。对重大诉讼案件,企业要设立专门小组,负责案件的进展。及时回报信息,并对本次法律案件及时作出整理总结。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件的再次出现。

五、结束语

为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完善企业经营运作,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现实的需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切实建立起适合自身需要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才能在复杂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马骏.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初探[J].贵州法学,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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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就业 就业维权 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G46 文献标识码:A

Protection of Employment Rights of College Rights

JING Sha

(College of Marxism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aotou, Inner Mongolia 014010)

AbstractIn the new period,college students' employment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infringed, becoming a kind of unharmonious factor, the school, the family and the cause of social concer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college students' employment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infringed,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university students' employment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puts forward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college students, make clear the employment rights and interests enjoyed themselves, improve their employment law, so as to learn to use the law quality weapons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 wordsEmployment; employment rights; legal consciousness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大学生就业已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和亟待妥善解决的问题,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指导,促进毕业生合理、充分地实现就业。但是,随着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大学生就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导致部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并从中寻求保护对策,就显得尤为必要。

1 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

在就业过程中,大学生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1 就业歧视现象普遍

所谓歧视,就是不平等对待。由于历史遗留因素以及社会偏见,中国的社会歧视在就业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大学生求职过程中,就业歧视现象非常普遍。主要包括性别歧视、户籍歧视、身高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学历歧视等。如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非本地生源或非本地户籍受到的地域性歧视;因身材相貌等遭到的歧视;因某些实际并不影响就业的疾病,如2003年12月我国第一起关于公务员录取歧视案,因淘汰乙肝病毒携带者引发的纠纷。在很多企业,因学历而遭到歧视的现象也很普遍,往往是从事同样的工作而受到不同的待遇等。除此之外,还有经验歧视、血型歧视等等。种种就业歧视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给大学生的就业带来巨大阻碍,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1.2 用人单位随意毁约

与用人单位相比,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在签订协议时,往往是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来签订。个别单位对毕业生承诺了关于工资、休假等许多优惠待遇,但当毕业生正式上岗后,这些待遇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损害了毕业生的权益。

1.3 各种就业陷阱

有的用人单位以招聘为名,获得应聘者的个人资料,从而从事非法活动;有的借招聘之名收取各种费用;有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应聘岗位与实际岗位不符。如采用粉饰岗位的伎俩,在招聘广告上把“业务员”、“保险员”职位写成是“市场总监”、“保险事业部经理”等等,以吸引求职者。有的单位也会以“先到基层锻炼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使他们继续工作下去。

2 大学生就业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1)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淡薄。在实际生活中,大学生缺乏法律知识,对就业方面的法律知之甚少,不了解自己享有哪些就业权益,以至于很多情况下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也有的大学生在受到侵害时,不知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取极端的方式,最终酿成悲剧。可见,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维权意识缺乏是大学生权益受损的主观原因。

(2)严峻的就业形势。自高校扩张以来,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时期,高校的扩招致使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加,就业压力逐渐增大,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当前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大学生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这也成了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吹毛求疵的客观原因。

(3)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效益便成为企业的目标。为了追求利益节约开支,占领市场,仅仅把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不但不给大学生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还想尽方法不给大学生应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丢失企业诚信、损害企业社会形象。

(4)学校的就业指导不完善。学校的就业指导基本上倾向于强调就业观的转变、就业技巧的培养、就业心理、创业教育、就业指导课程设置等方面,却常常忽视了法制教育。

3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到目前为止,我国颁布了很多法律,立法日益完善。关于就业方面的法律很多,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很广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就业权。首先,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也是平等的,不因年龄、户籍、性别、身体健康状况等而受到歧视。其次,劳动法也规定了就业平等、就业男女平等、特殊人员的就业等内容。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再次,就业促进法也对平等就业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等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更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但高校毕业生在求职择业中仍遭到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这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平,也产生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

(2)劳动权。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是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也享有劳动权,有参加工作获得报酬的权利,为此,我国就业促进法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立法目的。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际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以保障公民的劳动权。

(3)择业知情权。毕业生享有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工作待遇等真实情况的了解权利。宪法、行政法规分别规定了各级国家机关的设置及工作职权;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现实中经常会有一些用人单位夸大资本、规模以及待遇,回避某些职业危害,严重侵犯了毕业生的知情权。

(4)劳动报酬权。毕业生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法律同时规定了“最低工资”和“同工同酬”制度对这项权利予以保障。劳动合同法专章对工资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工资分配原则、分配方式、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形式、法定休假日和婚丧期间工资保证等。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工资成本,往往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寻找各种理由解聘大学生,也有单位规定女硕士与男本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实际上都侵犯了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权。

(5)休息休假权。宪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的基本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休假是实现劳动权的必要保证。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了明确规定。不但规定了工时制度、休息日最低保障、法定假日,还对工作时间延长作了限制,并明确了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乱加班,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的现象很普遍,侵犯了毕业生的休息休假权。

(6)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权利。高校毕业生在求职择业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还包括:自主择业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障权、获取就业信息的权利、接受就业指导的权利、被推荐就业的权利、签约后单位违约的求偿权利、工作上的发展提升权利、参加技能培训的权利、发生劳动争议提请处理的权利、人格尊严以及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等等,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诉讼法为大学生提供了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大学生有通过提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这些权利应该通过必要的途径教育学生知悉,否则不利于维护大学生正当权益。

在大学生就业指导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法制化的今天,就业指导必须加强法制教育。使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不仅要知法、守法,更要懂法、用法。用法律的理念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就业。大学生只有明确自己享有的就业权益,才有可能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大学生就业维权体系是前提。在法制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强法制教育,使他们更好的守法,很快的适应工作岗位,成为企业中有用的人才。

4 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途径

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必须构建大学生就业权益维护体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大学生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在法制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懂法很难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权利意识、契约意识、证据意识、诚信意识等。我国促进就业的法律主要包含在宪法和劳动法中,大学生尤其要了解宪法和劳动法,明确自己的各种权益以及权利遭到侵害的救济途径。只有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学校应加强就业法律指导。高校应重视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维权工作。完善就业指导课和法律基础课,不应只侧重于职业选择、就业观、就业技巧、就业心理等,对涉及大学生就业的法律知识,应多用几个课时耐心的给学生讲解,如对就业协议和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种类等都要给予耐心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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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制造业企业 应收账款 管理

根据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国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处于持平中略有增长的水平,但将近四分之一的企业应收账款高于正常水平。企业应收账款高于正常水平代表着这些企业可能面临资金周转风险,甚至应收账款问题可能导致企业出现经营风险。这些问题在许多制造业企业都存在,一旦发生紧急事件这些企业就会发生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笔者所在的保变电气公司所处的输变电制造业也存在应收账款高于正常水平的情况,下面分析我国制造业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上遇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我国制造业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问题

(一)缺乏对客户情况的调查,未针对不同客户制定不同销售方式

我国制造业企业在应收账款的管理上都是选择某一种方式进行管理,没有充分考虑购买方的实际情况,更没有建立完整的企业收账款管理数据库。从而形成一种企业在赊账时不进行赊账情况划分的情况,企业基本所有的赊账方案全部一致;在收款时只是定期收款,并不进行实际企业情况调查。赊账时不进行赊账情况划分,导致一些资质好的企业不能充分享受销售优惠政策,从而导致部分客户资源流失;对一些还款能力弱的企业没有提高赊账的利率,增大了企业的坏账成本。企业未针对不同的客户进行客户资质、履约能力、资金实力等方面的相关分析,未制定不同的销售政策,从而加大了企业的货款不能顺利回收的风险。大多数企业未建立完整的应收账款管理数据库,使企业在应收账款内部管理方面处于无序状态。

(二)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管理漏洞

我国大部分的制造企业风险意识不足,企业基本不会成立专门的应收账款风险调查小组,出现事前不进行评估、赊账后不进行监控、形成坏账后不及时催收的管理漏洞。

1.事前不进行评估。企业在没有经过调查的情况下就进行赊账,导致一些还款能力差的企业也能进行赊账,造成大量的坏账。

2.赊账后不进行监控。在制造企业对赊账企业给出货物以后并没有工作人员对赊账企业进行监控,这会造成一些企业在赊账后故意不进行还款的现象发生,由于没有对赊账企业进行监控导致制造企业无法顺利收回货款。

3.形成坏账后不及时催收。发现客户资金紧张、出现不能及时支付货款的情况时,企业未及时采取加大货款催收力度的措施,导致企业面临资金损失风险。

(三)催款措施被动、单一,货款回收滞后,不重视往来函证

制造业企业在将货物赊账售出以后,如果赊账企业拖延还款,制造企业并没有制定积极的催款措施。一般的企业只是采用不断询问还款期的方式进行催账,这对及时收回货款作用不大,经常出现购买企业推迟支付货款的情况。加上对于来往的函证并没有进行有效的收集,甚至会对某些企业未还款情况的记录缺失及催款证据的缺失,将来万一发生法律纠纷企业缺少在法律效力期限内相关的证据。

(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风险管控机制不健全

企业为了追回赊账,如果走法律程序十分困难,主要是由于在应收账款纠纷方面法规不完善,走法律程序时间过长。在应收账纠纷方面法律法规不完善,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漏洞,有些企业会通过漏洞逃避还款;在加上在法律上对故意不还款行为并没有比较严重的惩罚措施,导致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比例不断加大。而一旦企业的应收账高于正常水平就会导致企业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没有足够的资金储备,在生产经营、投资方面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加之法律追回应收款的程序过于繁琐,很多制造企业并没有时间走繁琐的法律程序追回账款。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忽视自身利益,管理者及员工都没有相应的维权意识,为应收账款的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我国制造业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解决对策

(一)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针对不同客户制定不同销售方式

制造企业在应收账款的管理上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通过对比选择最合适的收款方式,并根据数据整理选择最的赊账销售方案。为赊账的企业建立行业内部的信用记录,对企业的还款率进行层次划分。将信用良好的还款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还款优惠;而如果是信用不良的企业则要限定赊账的金额,并要求有部分担保。以此来减少企业坏账的比例,防止实际回款远远小于货物售出金额的情况。数据库建立后可以进行企业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方便企业内部对还款企业的清晰记录,使未还款的企业拖欠时间与金额一目了然,让制造业的企业内部管理更加清晰明了。在销售赊账时也要规定明确的还款期限,并在设定时注意不要期限过短导致这种销售方式失去自身优势,也不要时间过长增加坏账比率。

(二)健全管理机制,消除管理漏洞

某些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上缺乏风险意识,事前不进行评估、赊账后不进行监控、形成坏账后不及时催收的情况造成了企业资金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一现象制定以下措施:

1.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在赊账前先对赊账企业的整体实力进行预测,估算赊账企业的还款能力,根据其还款可能性进行赊账审核;赊账申请在企业内部设立监督机制,防止内部销售人员,对没有相对还款能力的企业进行大额的货物赊销。

2.在赊账后进行监控。在对赊账企业进行赊账以后要进行不定期的赊账企业经营情况基本调查,防止一些有能力还款的企业恶意拖欠还款的情况。

3.形成坏账后及时催收。在形成坏账后企业更应该加大货款催收力度,力争及时收回资金,降低企业风险。

(三)以往来函证为依据,加强货款催收力度

许多制造业企业的产品在行业内没有自己的竞争优势,往往通过赊销的方式促进产品销售。加上企业不重视往来函证,导致制造业应收账管理混乱,货款收不回来。除了业务人员联系客户催要货款之外,企业并无其他措施催要货款,其实往来函证是催要的重要措施。首先,在进行赊账收货时一定要做好相关数据统计与分析,一定要做到赊账账目清晰明确,以此作为发送询证函的重要依据。其次,在应收账款管理时也应该对来往函证进行记录,如果出现多次追缴欠款赊账公司仍不归还的情况,可以根据来往函证记录重点进行追款。最后,并在必要的时候通过函证等证据的记录走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利益。

(四)增强企业法律意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货款

现在制造业企业一旦无法追回还款大多数采用记录坏账的形式,很少会走法律程序,这体现了我国制造业在法律方面意识还比较薄弱。可以通过增强企业法律意识的方式来让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货款。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成立专门的企业内部律师团队。现在即便是大型的制造企业也极少设立专属于企业的法律团队,导致企业在法律方面没有明确的维权意识。成立专门的内部律师团队对企业交易进行监督,在一旦发生应收账无法回收的坏账时,企业可以先通过律师谈判进行较严肃的催款,如还不还款则有企业通过律师团队对其追究法律追缴。

2.进行企业员工的普法教育。企业员工并不熟悉经济法规,这会造成在工作过程中遗失证据的情况。通过定期进行经济方面的法律讲课加强员工的法律素养。

3.加强企业决策者的法律维权意识。某些制造业领导者维权意识不强,只有加强其维权的意识,才能在追回货款困难时有走法律途径追回货款的思维方式。

三、结束语

应收账款在我国经常出现坏账等现象,从而影响了制造业的发展,增加了企业自身负担,造成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所以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管理机制,必须落实有效的应收账管理。

参考文献

[1]马如峰.试析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问题及解决对策[J].现代商业,2013,24:232-233.

[2]林伟桢.浅谈制造业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12: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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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 法律风险 防控

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运营及管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环,稍不注意就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应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现实中,企业因为忽视法律风险而导致破产的教训屡见不鲜,企业领导层在企业发展中要重视各类法律风险,建立先进的防范与管理体系,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把企业经营中出现法律风险的概率降到最低。查看相关文献不难发现,有关企业风险及防控方面的研究在不断深入,考虑到这种情况,笔者分析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根源,并在此基础上,列举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旨在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提供有效的治理方法。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根源

(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审视中小企业不难发现:许多员工法律素养较低;企业缺少自己的法律顾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依靠领导维持运转,不重视国家法律,私自实施违法乱纪行为,践踏法律底线。而部分企业面临较高风险的原因,正是人员投入不足,企业缺少固定的法律顾问,企业较少组织员工开展法律知识的培训等问题,这也导致企业员工对法律知识掌握不足。此外,企业投入法律事务方面的经费较少,按照惯例,企业要将其销售收入的1%用于法律事务方面,才能保证企业降低法律风险,而许多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投入很难达到1%。[1]

(二)以往的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

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把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上升到了新的高度。在实际工作中,虽然部分企业构建了法律顾问制度,却难免有法律顾问制度不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从实际情况看,许多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并非企业内部专业法律人员,而大多是从法律事务所聘请的。从外引入的人员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在实际工作中不积极、责任意识不强。往往企业出现涉诉的情况时,法律顾问才会出现,使企业错过了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最佳时期。并且,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在实际工作中参与较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重大决策的制定缺少法律顾问出席参会,导致决策有时会面临法律风险。从中可见,在当前大环境中,以往的法律顾问制度存有不足,不少企业在风险防范上做得还不到位。

(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

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上,针对的是企业财产和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交易的安全进行。笔者从中小企业调查问卷中发现:制定工作计划的企业的比例仅为17%;构建健全合同制度的企业的比例仅为13%;建立了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的同时又构建了完善的工业产权管理制度企业,其比例也只有26%。由此可见,企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各类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并不乐观。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方法

(一)树立全体职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当前部分企业法律防范能力欠缺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领导法律防范意识不高,其更多注重的是经济效益,而不注重规范性建设,在日常运营中未树立依法运营的理念。因此,企业要想迎接市场的挑战,必须在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实力的同时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领导要以身作则,提高法律意识,切实认识到培养全体员工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重要性,将企业各管理人员组织起来,开展针对性的法律教育培训,提升这部分人员的法律意识;逐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合理的组织体系,维持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二)树立全体职工良好的法律风险防范执行意识

员工意识在法律风险防范过程中同样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管理者应多与员工开展沟通与交流,提倡员工融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中;企业管理者要从多个领域,如财务与经营等领域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强化对风险核心部门的员工的法律培训力度,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在有限范围内;而对于部分规模较小的企业,在资金投入少,人才的配置短缺的现状下,管理者应组织全体员工融入法律风险防范团队中,让所有人员担负起法律风险防范的责任,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三)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重心应该主要在事前防范与事中控制两个阶段,再配合事后法律补救。企业配置了法律顾问后,将逐步转变以往的事后补救为主的现状,形成事前防范为主的工作模式。当企业开展各项重要决策时,一定要从技术与经济层面进行充分的考虑,预估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推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审核工作,建立起涵盖企业全部运营过程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企业在运营中,构建起法律顾问制度,重视企业领导与员工的法律培训工作;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定制法律风险问责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事先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提升防范水平,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使其投入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此外,[2]一些规模企业要配置相应的法律顾问,引入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在所辖企业中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

(四)构建与企业发展相匹的治理结构,健全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机构

企业内部要构建起权力制衡与权利分离原则,建立相互合作与约束的组织结构,为企业发展提供合理的组织形式;企业要构建明确的产权制度,考虑自身实际,引入专业管理人才,使其融入企业事务管理中;企业要将所有权与管理权分开,搭建企业权力制衡的组织形式;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按照企业规章制度,O置企业的各个机构。此外,企业在构建、完善的组织过程中,还要编制相匹配的制度,使组织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处理好各自的关系。企业内部建立良好的组织形式,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保障企业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强化评估、辨认、控制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辨认工作要由外部法律顾问及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一同开展。内部法律顾问熟悉企业内部实际情况,外部法律顾问在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上比较丰富,双方的交叉协作能充分检查、过滤企业将要面对的各种法律风险问题,并制定最优的解决方案。法律风险辨认工作需要由法律事务部门及所有业务部门责任人共同出席,结合企业当年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大体情况,根据企业存在的内部与外部法律风险,实施分析辨认。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要求法律工作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能够准确判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划分不同等级的法律风险。在法律风险体系中,企业还应构建专门的法律风险监督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平行,受企业管理层的统一领导。法律风险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工作,要定期以书面的形式上交报告,接着由企业管理层与法律事务部门商讨,做出后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

三、结语

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有助于企业提高应对法律风险的能力,必须引起每一位企业领导层的重视。在市场竞争日渐激烈、国际竞争也在逐步加剧的当今时代,全球法律风险问题逐渐增多,并朝着越来越复杂、多元化的趋势发展。企业在这种环境中要想稳定发展,务必切实认识到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意义,并结合自身实际,真正落实行动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在具体的工作中,主要采取下述几种策略:提高全体员工法律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法律风险的评估、辨认及控制等。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为服务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手段。在企业运行当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能够推动企业的稳定、持久发展。

(作者单位为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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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民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有:1.民营企业身份的歧视性国民待遇;2.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3.市场准入权利的不平等待遇。其原因主要有:立法、司法、执法方面的原因;民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等。目前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宪法保护;二是加强司法保护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健全法律体系;三是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四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一、民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民营企业身份的歧视性待遇

民营企业面对的来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现在:1.观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们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对民营企业的各种偏见,认为民营企业很难与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容,民营企业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2.银行贷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积累和借贷,甚至有不少来自地下钱庄。目前,民营资本70%是自筹,从国有银行获取的贷款不足30%。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下半年对贷款满足率的调查,企业反映为68.5%,金融机构反映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民营企业反映最低,虽然民营企业贷款满足率反映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属于最难获得贷款的群体。3.税赋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税赋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严重的所得税重复计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营企业在各类产权和产权关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视,等等。

(二)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尽管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重要法律都对我国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第七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但是,在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1.民营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在一起,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产权关系没理清以及其他诸如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产权界定问题等;2.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所列举的个人财产仅仅限于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个人生活资料财产。随着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强,个人财产范围不断扩大,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越来越多,上述法律对保护个人生产资料的条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规定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贪污罪论处,最高刑罚可以处死刑;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从事同样行为,只以侵犯财产罪论处,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才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显不一致;4.为数不少的“戴红帽”的企业或称“挂靠企业”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属于私人所有,却偏偏注册成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是“集体”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却又很不明确。更为严重的是,这种集体企业产权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产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与转让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护手段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是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在操作,而仅仅是作为一种政策规定在运行。

(三)市场准入权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场准入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政府补贴要取消;第二是减少行政许可;第三是配套条件要公平;第四就是价格。因此,市场准入权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个方面的公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垄断和半垄断行业,如电力、铁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设施等方面,民营企业难以进入;有些非战略性、非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民营企业也很难投资其中;有些行业,即使允许民间投资进入,但投资比例、投资形式受到许多限制。如在民营企业比较发达和开放程度较高的广东省,即便是一些已经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产业领域,民间投资也很难进入。在广东东莞当地的80个行业中,允许外商进入的有62个,占75%,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只有42个,刚刚超过50%。2002年底,武汉市随机抽选50户民营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有62%的企业希望实行公平的税费政策;58%的企业认为“竞争环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审批方面,对民营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和面积限制严于国企和外企。在政府补贴方面,一些优惠政策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如国有企业享受技改贴息,国有企业用技术开发费、技改投资购买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政策优惠,民营企业就不能享受,同时,对外资企业实行的许多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也享受不到。

二、造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对公、私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有所区别的,体现在相关法律文件中,不仅对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甚至个体业主与外国投资者同属私人财产所有者,在保护上也是有差别的,而且对民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存在不对称,这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法治国家中,权力和责任的对称、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是保障社会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政府部门要求有什么样的权力,就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政府部门要求法律的相对人承担什么样的义务,那么同样地要明确给予他什么样的权利。实际上,在事关民营企业的法律问题上,目前行政性法规居多,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法规较少,立法滞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处。由于义务本位的指导思想,立法上对民营企业应尽的义务规定的多,而对其应享受的权利规定的少,形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在体系上,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现代法律体系。

(二)司法、执法方面的原因

对民营企业“依权监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问题。许多民营企业感到与国有企业打官司费力耗时,而且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民营企业问题上就显得力不从心,有时司法权力处于行政权力的附属地位。当民营企业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时,在行政权力和地方保护主义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权的滥用,使得民营企业受侵害的权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济机会。而且,由于司法部门的原因,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宪法不能作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据,宪法上的权利只有外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后才能真正成为公民的实在利益。尽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司法解释,已经彻底解开了这一沉重枷锁,但各级司法机关依据宪法上的规定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的氛围尚未形成。

使民营企业权益得不到实际上的保障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方面的因素。在执法过程中,某些执法者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对自己有利的理解来执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对法律进行曲解,进行对自己有利的歪曲,进行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更有甚者,有的执法者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裸地践踏法律,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三)民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首先,民营企业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我国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质,长期以来已经使得民营企业产生了对政策的依赖心理和对法律权威的不恰当理解,大多数民营企业认为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维权的武器,因此对法律持怀疑和观望态度。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愿意诉讼,更愿意找党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师咨询”。这种心理误区的存在,导致民营企业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民营企业也缺乏真正属于自己的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组织。

其次,民营企业中的相当一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问题;2.市场性信用问题;3.公益性信用问题;4.自我性信用问题。民营企业存在的信用问题,对民营企业的内在保护和外在保护产生了很大的牵制作用,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律措施

(一)宪法保护

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的权利体系是否完备,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宪法是否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财产权是法律的核心,各国宪法都把财产权利作为其的基石之一,我国在宪法上确立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宪法应对任何主体的财产权利给予平等的对待,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财产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财产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应受到宪法的同等保护。要明确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同时增加保护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财产权的条款。在宪法作出修改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应条款作进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订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并在今后出台的民法和物权法等法律中予以体现。在宪法中还应明确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的财产是否国有化和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们借鉴。该条款规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该条款贯彻了两条有借鉴价值的原则:一是法治的原则。公民的一切权利包括财产权,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机构与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不得随意予以侵犯和剥夺。这里特别强调了程序正义对实质正义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则。宪法修正案这个涉财条款在美国通常被叫作“充公条款”,如果必须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政府必须给予事主公平的赔偿。

(二)加强司法保护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健全法律体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协调统一的民营企业法律体系。在制度上使民营企业充分享有公共事务信息知情权,经济利益表达权,政治民主参与权等。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完善司法程序。在当前,一方面要树立司法权威,改变司法的从属地位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证程序公正,在行动上而不是在理论上,在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则的规定上,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权益,给民营企业以权利救济的司法保护屏障。

其次,当国家的法律中出现了明显的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规定时,我们应通过宪法比较认定这一法律规范无效。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宪法争端审查机制,无论是法院还是其他部门在遇到这一问题都会无从下手。现在提出的“宪法司法化”命题,也仅仅是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注意,远没有达到设计出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度。当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出现矛盾时,虽然我国《立法法》为解决上述纠纷提供了依据,我们可利用现有的法律争端解决机制化解矛盾,但是当不同层级的法都背离了宪法的宗旨,违背了宪法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规定时,我们就应依照宪法精神认定这一法律规范无效,并对所有的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三)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鉴于目前在民营企业问题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的错误倾向,因此,“管理者必须得到管理”。在现阶段,我们必须尽快制定监督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现硬化规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从而消除行政执法的死角。与此同时,切实贯彻《宪法》、《民法通则》、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大执法力度,解决民营企业负担过重问题。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该尽快全面实行费改税政策,明确约束政府行为,真正做到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经济上的物质利益和政治上的民利,避免侵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象发生。

(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一是要坚持不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活动,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害公平竞争的行为,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二是要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行政职能,减少行政性审批,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制定市场规则、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三是要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应建立失信约束机制,任何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应记录在案,形成“黑名单”,有关信息要在网上公布,使社会公众能及时查询。通过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相应减少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使违法者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极大的代价。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510~511页。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8~192页。

篇13

关键词:做好 企业 法律 清欠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间债权债务纠纷不断出现,究其原因既有国家信用体系不健全、部分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也有企业管理者没有树立资金为中心的观念“重销售、轻回款”,法律风险意识不足等自身原因遭受损失。企业如果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就能做到未雨绸缪,最大限度降低坏账风险。

一、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销售轻回款

应收账款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予客户赊销带来经济规模增长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部分企业注重舞活销售这个龙头,没有树立资金时间价值的观念,忽视了货款的回收,销售业绩与欠款规模“双增长”,货款回收、资金管理压力与日俱增,流动资金长期占压,相当一部分资金已经形成了损失。

(二)法律维权意识淡薄

多数企业尽管在应收账款清理上采取了各种方法,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或企业法律顾问,对相关法律了解甚少,出现纠纷时临时聘请律师应急,难以收集齐全有利的证据或支撑条件。考虑到诉讼难度和成本,导致出现货款纠纷时,私下协商解决的多,而采取仲裁、诉讼等法律救济手段的少,或虽采取诉讼手段胜诉而无法执行,形成了大量的呆账、坏账等不良资产。

(三)日常管理基础差

部分企业没有健全的应收账款管理台账,对账龄、性质、责任人、合同约定付款期等信息没有及时登记;未能建立定期对账函证制度,导致部分货款超过诉讼时效;只关注数额较大欠款,忽视数额相对较小欠款;部分欠款符合超三年、债务人破产等条件,财务上计提坏账准备金予以冲销,账务处理不等于债权消灭,企业淡化了催款意识。

(四)销售考核未能与回款挂钩

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订单时,未能对客户资信、经营情况、主体资格等信息进行审查,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为日后应收货款回收埋下了隐患;货物发出后,企业不能及时催收货款;销售奖励提成仅与销售业绩挂钩等,造成大量资金沉淀。

(五)应收账款责任部门不清

部分企业把应收账款清收责任放在财务部门,认为财务部门收款理所当然;部分企业把清欠责任放在销售部门,主张“谁销售、谁清收”。存在的问题是由于财务人员没有参与合同签订与执行,对销售业务不熟悉,出现售后服务、质量纠纷等问题时,不能较好地与客户沟通,导致不能及时回款。

二、做好法律清欠工作的对策

法律清欠是指债权企业针对不同的欠款客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多措并举清收欠款,确保企业财产安全。

(一)增强企业法律意识

建立员工培训制度,普及合同法律知识和常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让管理者和员工树立法律意识、市场意识、契约意识,在开展经营业务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做好清欠工作。实现依法经营、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管理风险。

(二)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成立专门的企业法律部门,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全过程、全方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建立重大合同、事项法律顾问联签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出具法律风险意见书,参与日常合同事务的管理,参与起草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与企业外聘律师的联络工作、仲裁事务等。坚持以事前防范为主,减少法律纠纷避免出现损失,防范法律风险,发挥法律风险防控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三)做好事前源头控制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合同审查流程。对客户进行资信评级,审查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偿债能力;从合同项目的计划性、内容合法性、条款完备性、用语规范性、履行可行性等“五性”审查,切实履行职守,认真、全面、细致审查各类合同,严把住合同审查关。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付款条件及结算方式、期限,违约条款等,督促客户及时足额还款。尽量采取现款交易形式,见款发货,对于赊销业务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

(四)做好事中过程管理

欠款发生后,要及时关注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对方经营状况恶化,或者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偿还能力等情况时,要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采取定期函证、措施等措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确保货款诉讼时效。

(五)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企业出现应收欠款不能按时收回时,要积极应对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诉讼手段和非诉讼手段催收货款,综合考虑回款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关系,选择恰当的措施。非诉讼手段主要有:直接催收、债权债务行使抵销权、以资抵债、发律师函、仲裁、申请支付令等,在对方因经营暂时困难而不能及时付款时,为维系双方合作关系时,非诉讼方式是清欠工作的首选。诉讼方式是企业清偿债权的主要方式,在债务人恶意拖欠或出现财务状况危机债务不能支付时,企业在权衡利弊后作出诉讼决定,要在诉前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制定周密详细的诉讼方案,必要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确保诉讼效果;建立诉讼效益预测机制,对诉讼效果进行预测、评估,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注意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提高执行效果。

篇14

我国的改革不断深化过程中,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也有了加强,尤其是风险管理层面加强了力度。国有企业发展中所涉及到的企业改革以及行政纠纷等等,使得企业吗,面临着市场以及法律等多重的风险威胁,所以这就需要结合实际探究风险防范的措施。本文主要就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内涵及特征体现进行阐述,然后就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及风险成因和管理措施进行探究。

关键词: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从近些年的全球化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的国有企业在这一背景下也面临着比较复杂的发展环境,激烈的市场竞争对国有企业带来了机遇,但也有着风险相伴。从国有企业的经营中风险类型来看,终会向着法律风险进行转变,所以对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加强防范就比较重要。

一、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内涵及特征体现

(一)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内涵分析从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的内涵层面来看,主要是国有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企业自身的法律主体没有依照着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对企业造成的法律层面的后果。在国有企业的风险类型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法律风险,这对企业所造成的损害是最大的,并且在发生的领域也比较广泛化。

(二)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特征体现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也有着比较突出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企业的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是法律因素,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会对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能够让企业产生新的法律风险,也可能会造成法律风险的损害程度加强或者是缩小等。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是存在于企业运营中的各管理环节当中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企业承担法律责任,而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他的风险也是紧密相连的,这些都是国企法律风险的突出特征。

二、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及风险成因和管理措施

(一)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分析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有着其必要性,由于法律风险是贯穿在企业的经营发展全过程的,不对其充分重视就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之所以在当前对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加强防范,是因为在整体的防范形势上不是很乐观,一些国企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还比较薄弱,企业必须要能够主动的出击。由于国企发展中的经济利益也是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有着紧密联系的,所以这就需要将两者的关系辩证的看待,将法律风险防范力度得以强化,这对国企的经济效益的提升也有着促进作用。

(二)国有企业法律风险成因分析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形成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由于企业法人治理的结构没有完善就会造成制衡机制的缺失,在运行过程中没有将职责明确化,这样在相互制衡的作用就得不到有效发挥,对法律风险的防护也没有体制的保障。国有企业的领导者在法律意识层面的淡薄,比较容易出现违法经营的情况,有的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罔顾法律。除此之外,国有企业在内部机制方面没有得到健全,并在管理过程中还有着漏洞存在,在法律事务的管理中缺乏力度以及相应机构的支持,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没有严格化,这就比较容易产生经济层面的纠纷。

(三)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措施第一,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要能够遵循相应的原则,这样才能够将管理效用最大程度的发挥。首先就是在全方位管理的原则方面要能得到充分重视,法律风险在国企的经营过程是是存在于各个方面的,所以在制定防范措施的时候要能体现出全方位的管理。然后要遵循规范化运作的原则,风险的防范要能对各个部门及岗位等职责作用进行明确,在资源的配置上要能合理化,然后构建合理化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除此之外就要在风险管理的动态化原则层面加以遵循,灵活的防范风险,这样才能对法律风险的防范起到积极作用。第二,构建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国企风险管理要企业内机构和人员加以执行,这就要能够建立高效科学的组织体系来对法律风险管理运行加以确保。并要对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积极推行,设立专门的法律风险管理部门,来形成企业决策层主导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体系,这就在风险防范的效率上有了加强。第三,对国企的员工可实施定期的法律知识培训,将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得到有效加强。对法律合同的签订只是一个开始,对合同的履行才是重要的环节,防范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要国有企业经办人员增强责任心,只有加强了这些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这就对人员的履行合同规定有着保障作用,也能防止诉讼发生时败诉。对国企法律风险的防范还需在风险管理的制度制定层面得到充分重视,由于国企的经营关系比较复杂化,所以要能有具体化的风险管理制度的规范才能顺利进行,从制度层面着手是比较有效的举措。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国有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有着重要保障作用,所以针对国企发展中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就要充分重视,对此要能从多方面进行实施措施。此次主要从国企法律风险的特征及防范的策略几个层面进行的重点分析,由于篇幅限制不能进一步深化探究,希望通过此次的努力对我国国企的进一步发展,能起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续超.以创新探索法律风险管理新模式[J].现代国企研究,2013,07.

[2]赵若花.中国企业风险管理“跛腿”[J].法人杂志,2014,05.

[3]陈卫华.浅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