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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含义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4:5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律意识的含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意识的含义

篇1

关键词: 汉语格律诗 英译 格律派 散体派

1.引言

1.1汉语格律诗的界定

本文拟谈汉语格律诗的英译,那么什么是“汉语格律诗”呢?

根据王永义编著的《格律诗写作技巧》,格律诗又称近体诗,是在字数、韵脚、声调、对仗各方面都有许多讲究的诗。它规定诗有定句,句有定字,字讲平仄,严格押韵,而且律诗的中两联要对仗等。格律诗分绝句、律诗、排律三种。绝句为四行体,律诗为八行体,排律为十行以上的长篇体。

格律诗的成熟期在唐朝。下文中所叙述汉语格律诗的翻译方法大致为唐诗的翻译方法,所举的例子多为唐诗中的绝句与律诗。

1.2唐诗英译历史

关于唐诗英译的历史,马祖毅先生在他的《汉籍外译史》中有详细的论述。在这本书中,他分别谈到了英国、美国、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几个国家翻译介绍唐诗的情况。其中英国、美国这两大英语国家的情况介绍得尤为详细,在此笔者不再赘述。

1.3“方法”(method)一词的界定

关于“翻译方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和分类。除了经常提到的“直译”和“意译”之外,还有很多其他分类法。例如,德莱顿(John Dryden)在他的Preface to Ovid’s Epistles中提到了著名的翻译三分法,即逐字译(metaphrase)、意译(paraphrase)和拟作(imitation)。他认为逐字译和拟作这两个极端都应避免,正确的方法是介于两者之间,即意译。彼得・纽马克(Peter Newmark)在他的《翻译教程》(A Textbook of Translation)中提到了八种翻译方法,即词对词翻译(word-for-word translation)、改写(adaptation)、直译(literal translation)、意译(free translation)、忠实性翻译(faithful translation)、地道的翻译(idiomatic translation)、语义翻译(semantic translation)和交际翻译(communicative translation)。一些中国的翻译理论家也有他们自己的分类法。如张今教授在他的《文学翻译原理》一书中提到了历史上的三种主要翻译方法,即自由主义的翻译方法、现实主义的翻译方法和形式主义的翻译方法。

至于诗歌翻译,人们也提出了不同的翻译方法。比如勒菲弗尔(André Lefevere)在他的《诗歌翻译:七项策略及方案》(Translating Poetry:Seven Strategies and a Blueprint)中提到的七种翻译法,即音位翻译法(phonemic translation)、直译(literal translation)、韵律翻译法(metrical translation)、散文翻译法(poetry into prose)、押韵翻译法(rhymed translation)、无韵诗翻译法(blank verse translation)和口译(interpretation)。香港中文大学翻译系的陈善伟(Chan Sin Wai)博士在2000年第4期的《翻译学报》(Journal of Translation Studies)上发表的文章“Standards and Methods in Poetry Translation“中提出六种诗歌翻译的方法,它们是:音位翻译(phonological translation)、押韵翻译(rhymed translation)、散文翻译(prose translation)、韵律翻译(metrical translation)、口译(interpretation)和无韵诗翻译(blank verse translation)。

在本文中,笔者将根据许渊冲在《中国翻译词典》“诗词英译简史”一条中所说,把汉语格律诗英译的方法归纳为四种,即以韵体翻译的格律派、以自由诗体翻译的散体派、根据原诗内容进行创造性改写的创译派和散文诗译法。

2.汉语格律诗英译的四种方法

2.1以韵体翻译的格律派

以韵体翻译汉语格律诗的翻译家以英国的翟理斯、中国的许渊冲为代表。

英国汉学家翟理斯(Herbert A.Giles,1845-1935)是格律派的代表。他在翻译汉语格律诗时采取直译押韵的诗体形式。评论家认为他译的唐诗是那个时代最好的诗,在世界文学史上占有独一无二的地位。请看他译的杜甫的五言《绝句》:“江碧鸟逾白,山青花欲燃。今春看又过,何日是归年?”

White gleams the gulls across the darkling tide,

On the green hills the red flowers seem to burn;

Alas! I see another spring has died...

When will it come――the day of my return?

译者采取直译法,忠于原作风貌。该诗一、三行用韵,二、四行也用韵,每行五音步。在译诗中既很好地传达了原诗的内容,同时也较好地传达了原诗的形式。

许渊冲先生在长达几十年的翻译实践中,先后出版译著50余部,其中大部分是古典诗词的汉英翻译。他主张以格律体译诗,请看他译的柳宗元的《江雪》:“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

From hill to hill no bird in flight;

From path to path no man in sight.

A lonely fisherman afloat

Is fishing snow in lonely boat.

译文采用AABB韵脚,第一、二行每一个单词都对仗,且都是单音节词,末尾的“flight”与“sight”又相对称。译文展现了原文的意美、音美、形美。

2.2以自由诗体翻译的散体派

以自由诗体翻译汉语格律诗的翻译家以英国的韦利、中国的杨宪益为代表。

韦利(Arthur Waley,1889-1966)翻译唐诗的方法,与翟理斯大不相同,他的翻译方法是依据原文逐字逐句直译,而不是意译,采用不押韵的自由形式,而不用诗体的押韵形式,他认为译文如果勉强凑韵,势必损害原文。他不求格律,用词简朴精炼,虽采用自由诗体,但仍旧注意一定的形式与节奏。他对汉语和古典中国文化的理解,他自幼所受的良好的文学教育和良好的语言和文学的感觉,使他的译作富有诗的感觉,文体明净,语言充满活力。他最好的一些译作,往往使人浑然不辨其为译作。例如李白《春日醉起言志》中的前四句:“处世若大梦,胡为劳其生?所以终日醉,颓然卧前楹。”韦利的译文是:

“Life in the World is but a big dream;

I will not spoil it by any labor or care.”

So saying,I was drunk all the day,

Lying helpless at the porch in front of my door.

译诗既忠于原作的意思,在英语表达上又保持了一贯的明晰流畅,使英语读者对之油然而生一种亲切感。

杨宪益先生用自由体译诗。他十分强调忠实,认为翻译时不可作过多的解释,应尽量忠于原文形象,既不要夸张,也不要夹带任何别的东西。评论家认为他与戴乃迭合译的《唐宋诗文选》(Poetry and Prose of the Tang and Song)“把散体译文推到了空前的水平”。他的译文简单明了,朴实无华,自然流畅。请看他译的杜牧的《赠别》:“多情却似总无情,唯觉樽前笑不成。蜡烛有心还惜别,替人垂泪到天明。”

Intimacy too deep for words,

Silent gazes across a wine glass

Even the candle shares our grief at parting

And sheds slow tears until dawn.

译者忠于原文的字面意义,译文所用的词语均为日常用语,如deep,share等更是习用常见的口语。译诗读起来似乎比原诗更为精练、上口。

2.3根据原诗内容对汉语格律诗进行创造性改写

根据原诗内容对汉语格律诗进行创造性改写的翻译家以美国的埃兹拉・庞德为代表。

埃兹拉・庞德(Ezra Pound,1885-1973)1915年出版了英译中国古诗《神州集》,共收英文译诗十八首,实际包括中文原诗二十二首。书名Cathay下面有一条说明:“For the Most Part from the Chinese of Rihaku,from the Notes of the Late Ernest Fenollosa,and the Decipherings of the Professors Mori and Ariga.”庞德根据的是一个素未谋面的美国学者费诺罗萨学中国古诗的笔记,而费诺罗萨的笔记,又是在日本听日本学者讲解时作的。可见庞德译中国诗的途径多么曲折。

由于庞德本人不懂汉语,而他翻译《神州集》的途径又是如此曲折,他的诗歌译作翻译得很不忠实,所以有些评论家认为根本不能算是翻译。美籍华人学者James J.Y. Liu将《神州集》斥为“自由创作式的翻译”的极端。翻开庞德的译诗集,再对照相应的中国古诗,庞德的一些译诗确实存在很大的偏差。如庞德所译李白《送孟浩然之广陵》:“故人西辞黄鹤楼,烟花三月下扬州。孤帆远影碧空尽,惟见长江天际流。”

Ko-Jin goes west from Ko-keku-to,

The smoke-flowers are blurred over the river.

His lone sail blots the far sky,

And now I see only the river,

The Long Kiang,reaching heaven.

将“故人”误译为人名,“黄鹤楼”音译(日文读音)为地名,时间(三月)、地点(扬州)都给漏译了,全诗中突出的意象是“长江”,连诗题也给改为“Separation on the River Kiang”(《江上送别》)。

2.4以散文形式翻译汉语格律诗

以散文形式翻译汉语格律诗的翻译家以翁显良(1924-1983)为代表。

翁显良出版有《古诗英译》(1985),该书是散文诗译法的杰作。他在《古诗英译》小序中说:“……译诗的难处,在于再现形象和改创声律。再现形象,不能背离诗人的本意,……然而再现绝不是临摹,似或不似,在神不在貌,不妨得其精而忘其粗……至于声律,语言不同,自然要改创,更不必受传统形式的束缚,押韵不押韵,分行不分行,一概无所谓,……可是,长短轻重,抑扬缓急,都要随义而转,却也不怎么自由。”所以他把古诗译成再现原诗形象的散文诗。以下是他用散体译的杜牧的《山行》:“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深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Autumn Glory

Off the main road runs a narrow stone path,winding,climbing,vanishing into the cloudy heights where perch a few tiny cottages.

Here I pull up my carriage,entranced.For the twilit mountainside is ablaze with crimson maples more vivid than spring flowers。

译者采用散文体,不用韵。他也不一行对一行、一词对一词地译,而是完全将自己对原作的充分感受彻底融入到了译诗这一艺术空间,仿佛译者就是作者本人一般。

3.结语

法国有一句谚语“la vérité est diverse”(truth is diverse),有一位英国诗人这样写道:“Beauty is truth and truth beauty.”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la beauté est diverse”(beauty is diverse)。这句话也适用于汉语格律诗英译的各种方法。汉语格律诗可以比作一座美丽的山峰,而各种不同的汉语格律诗英译方法只是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在看这座山峰。我们相信汉语格律诗英译的方法越多,译文越多,也越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了解汉语格律诗这座美丽的山峰。

参考文献:

[1]Chan Sin-wai & David E.Pollard.An Encyclopaedia of Translation.Hong Kong: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1995.

[2]Giles,Herbert A.Chinese Poetry in English Verse. London:Betnard Quaritch,1898.

[3]Lefevere,André.Translating Poetry:Seven Strategies and a Blueprint.Assen/Amsterdam:Van Gorcum,1975.

[4]Newmark,Peter.A Textbook of Translation.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

[5]Waley,Arthur.170 Chinese Poems.London:Constable and Company Ltd.,1986.

[6]林煌天.中国翻译词典[Z].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7.

[7]刘象愚.从两例译诗看庞德对中国诗的发明[J].中国比较文学,1998,(1).

[8]吕叔湘编注.中诗英译比录[M].北京:中华书局,2002.

[9]马祖毅,任荣珍.汉籍外译史[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7.

[10]王永义.格律诗写作技巧[M].青岛出版社,2003.

[11]翁显良.古诗英译[M].北京:北京出版社,1984.

[12]许渊冲.如何翻译诗词――《唐宋词选》英、法译本代序[J].外国语,1982,(4).

[13]许渊冲.汉英对照中国古诗精品三百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4]杨宪益.略谈我从事翻译工作的经历与体会[A].金圣华,黄国彬主编.因难见巧――名家翻译经验谈[C].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4.

篇2

关键词:法律信仰;内涵;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0-0125-02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界定

法律信仰一词常被表述为believed in law或 legal belief ,基于梁治平对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not word.”一句中的翻译广为流传,近乎法谚的至理名言,不仅为法律的受众津津乐道且激起了学者们不懈的探究,渐次形成了对法律信仰内涵的不同角度和层面颇具代表性的解读与阐述。

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对法律信仰进行释义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主客体、主客观有机统一,并有其自身的发展轨迹;以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为视角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通过对法的现象了解与把握,进而在心理上产生的归属与认同;将法律信仰置于民族国家的语境,则被定义为人们对法源自内心的忠诚与信任,进而对法产生的认同感和依恋感;将信仰作为法治的精神意蕴来诠释,法律信仰则是公众对法律的神圣情感在法治中的体现。法治建设研究课题组在其《法治建设论纲》中认为,“法律信仰就是坚信法律之中蕴藏着人类的最高价值,坚信法律能够、也只有法律才能保护那些被人类视为目的价值,坚信法是人走向真、善、美的桥梁,坚信法能够决定社会的前途和人类的命运,坚信法律之于人有如生命般重要。”[1]

作为“法律信仰”的核心词,一般语言环境下,信仰让人们联想到高尚圣洁的心灵依归,而每每论及信仰一词,总是难免避开与宗教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词源学角度如《辞海》在解释信仰一词时引证了出自中国古代的宗教典籍的两段话:一是“法苑珠林九四绮语引习报颂:‘生无信仰心,恒被他笑具’。二是《唐译华严经十四》:‘人天等类同信仰’。”并将“信仰”解释为“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而以之作为行动的准则。”[2]从《辞海》中所界定的信仰我们可以了解到,信仰一次源出,信仰是主客观、心理与行为的有机统一。而《汉语大辞典》称其为“对某人或者是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的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就信仰的本质而言,它是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在人们的内心被奉为人生的最高行为准则并秉持虔诚敬畏的态度的集中体现。它蕴涵着丰厚的社会文化内容。实际上,对于任何一种信仰,所涵盖的内容在宏观上大体表现为对经济、文化及人文等方面的基本观念,而在微观上则是对如人生、理想、命运等抽象概念的思考、探索与认同。换言之,对于任何一个信仰,都可以从经济的发展(表征着“社会”的发展)、文化的发展和人的发展三大维度上去具体地探察它的内蕴。 如此全方位多层面的释义,无疑彰显了信仰所囊括的内涵之丰富。它可以是社会主体内心对外界事物的确信和认可,也可是在这种信念的推动下主动而为;它可以没有功利的现实目的,也可以没有利益欲求;可能是个体体验,也可能是群体倾向;可能是理性的,更可能是非理性的。然而,当信仰以法律作为自己的“姓氏”,一切似乎都不再那么自由而笃定。在“法律信仰”一词中,法律作为信仰的限定词,无疑为信仰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范围指向,这种限定意味着法律信仰将是众多信仰中的一种。那么我们能否理所当然地以中的宗教,来比对法律信仰中的法律,抑或是将法律信仰与信仰法律简单的等同呢,显然是否定的。那么,我们就必须从这个限定说起,从法律说起。

关于“法律是什么”仍可谓是个永恒的话题。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它由社会物质条件决定,也就是说,不同的时期或社会发展阶段,法律必然承载这不同的意思。“法律”(law)一词并无单一涵义。按照我们所描述的斗争中那些主角的用法,这个词在不同时期的意义:一是有权势者制定出来统治其属民而又得到有组织暴力支持的规则;二是某个集团或阶级认为在一个敬神、或者至少是较好的社会里应该制定出来的规则;三是一个民族从远古以来一直遵守的风俗习惯;四是革命集团所的告示;五是某个集团为它自己内部管理而制定的规则。 也就是说法律作为一种现世的治理规则,是社会主体价值追求的在物质层面的呈现,是一种世俗的社会秩序的调控手段,立法者不同的立场会将其赋予不同的价值趋向,通过为之量身定制的程序将其转化为通过法律合理控制的规则,而它承载哪一特定时空内承载着怎样的生活目的及意义,取决于将其至于何处。可以说,法律是世俗的,它不是自史就有或一成不变的,它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我们并不能因为法律信仰属意识形态层面,将法律脱离于其形成的场域形而上的探讨什么是法律信仰中的法律。

篇3

关键词:价值法律价值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

一、价值的含义

“价值”一词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不同的含义。从经济学理解,价值是商品固有的一种属性,它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具体体现。马克思指出,“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一属性。”作为哲学上的概念,“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从这个角度,可以将价值理解为客体对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

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是从哲学层面来理解的。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人们认为,在一切主客体的对象中,主体是按照“主体的内在尺度”和“客体的尺度”来活动的,主体的活动同时把这两个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的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成为价值。价值具有个体、多维和时效等特点,这主要是由于主体尺度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的差异性引起的。

二、法律价值的内涵和具体表现

法律价值是价值的一种,法律价值的概念与哲学上关于价值的概念有关。法律价值同价值的概念一样,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于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法律无论其内容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律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法律价值是通过主体的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满足和服务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

法律价值具有两个特征,即客观性和主体性。法律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主体认识到没有,都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的价值是在主体的意识中得到反映的,主体对客体价值的评价是主观的。法律价值是相对于主体的需要而言的,主体需要的可变性,决定了法律价值的可变性。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来说其价值是不同的;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的同一主体,其价值也是不同的。没有脱离具体历史条件下一定主体需要的绝对的、永恒不变的法的价值。因此,探讨法律价值一般要从主体的需要入手,这种需要至少应该具有普遍意义,代表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一般来说,人们都有对自由、秩序、正义、效率的需求,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法在不同的意义上,都对满足这些需要有积极意义。目前理论界对法律价值的具体内容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主要包括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实用性、效益性等。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即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非常多的,如安全、和平、秩序、自由、平等、文明、公共福利和正义等。张文显先生则认为法律价值主要体现为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但这也并不是法律价值的全部。总体而言,关于法律价值的内容虽然法学家们还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但正义、公平、自由、安全、秩序、效益等被法学家认为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三、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知识产权法具有法的一般价值,但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独特性,以及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价值取向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以下四个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

1.自由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法律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我们追求的社会,最终也是为了实现人的充分而全面的自由。体现在法律上,法律必须确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以主体的自由行动作为连结主体之间关系的纽带。就法的本质而言,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典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们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践踏。

知识产权法同样包含了自由价值。自由总是和权利相联系的,知识产权法确认了着作权人、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商业秘密拥有人等享有的多项权利,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法定权利自由行使。如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署名和发表;商标设计完成后,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注册、何时注册、何地注册;发明创造完成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申请专利、申请何种专利、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商业秘密拥有者有权自由决定将其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公开与否。知识产权法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一旦成果完成人依照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审批后,成果完成人就会获得法定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自由行使和处分。

但相对于其他财产法而言,自由价值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相当较低。由于衡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的冲突,在充分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人的自由进行了某些必要的限制。如,在着作权法领域,各国都规定了着作权的保护期限、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等;在专利法领域,除了规定专利的保护期外,许多国家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规定了专利权人积极实施专利的义务等;在商标法领域,很多国家法律规定了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义务,否则可能被视为对商标权的抛弃。总之,自由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

2.秩序——和谐

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是指人的社会活动、行为具有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人天然具有对秩序的需要,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和发展,就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法律都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可以这样说,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根本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是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和怎样的秩序问题。在全球化与现代化不断发展的今天,面对社会冲突扩大化、法律和经济全球化、科技与文化多元化、环境问题复杂化等等,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题和最强音,与此相应,和谐也就成为法的价值追求。

知识产权法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和谐的社会秩序。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不仅包括智力成果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包括本国智力创造者与外国智力创造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利益关系,也包括人与文化自然的共生关系。对这些社会关系的协调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必须以和谐为其价值目标,即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有效配置智力资源,还要保证人与文化自然的和谐共生状态。知识产权法在确保知识产权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通过在时间、效力、使用等方面的限制,使公众自由接近信息的机会不受影响。这种限制不仅提供了利益主体间得以互动和交换的规则,对智力活动构成了有效的激励,而且达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宽容和妥协,从而形成了不同利益主体可预期的行为规则和规范,使利益矛盾和冲突对社会秩序混乱的威胁程度大大降低,由此获得了一个稳定与和谐的秩序。

3.公平

公平价值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公平与正义、公正、公道等词虽不同,但它们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公平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中,是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

由于科技的发展,科技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日益突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科技实力的竞争,进而表现为知识产权和人才的竞争,知识的重要性被人们普遍认可。新知识的创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的产生融入了创造人艰辛的劳动,花费了创造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所以说创造性成果也是人类劳动结晶,知识产权具有内在的价值属性。例如,商标的产生凝聚了设计人的心血,商标所有人也要投入商标设计费、注册费、维护费、广告费等,这一切费用和脑力消耗都通过商标所附着的商品的价格表现出来。发明创造的完成更是不易,发明创造人投入研究而购买仪器、设备、原材料等的费用不菲,有的发明创造需要成百上千的科技工作者协同劳动,成果完成人理应享有对其脑力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进行创造是要付出代价的,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是瞬间的事情,如果不对知识产权加以特殊保护,他人可以随意复制、模仿、使用创造人的劳动成果,在与创造人进行市场竞争中他人明显会取得竞争优势。创造人为完成成果进行了先期成本投入,他人对成果基本是不劳而获,这就决定了创造人与他人竞争条件的不对等,这种状况的出现显然对创造人是不公平的,最终会抹杀整个社会对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而阻碍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知识的传播。正是因为为了衡平成果完成人的利益,保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各国才纷纷确立了知识产权制度。但另一方面,人类社会追求知识是永无止境的,对知识的渴望是人类的一种需求,如果过分保护知识产权,这必然会限制人类追求知识的自由,也不利于人类进步和知识的传播,并且对知识的独占达到一定规模就形成了对知识的垄断,这种结果反过来又是对他人的不公平,所以知识产权法对权利往往加以限制,知识产权法的一系列制度设计都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

4.效益——激励创新

效益是指作为一定效果的利益。法对主体之所以有价值在于它能够给主体带来一定的效益,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而创新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和前提,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创新史,对新事物、新知识的发掘是人类永恒的追求,鼓励创新符合人类的需要和利益,因此创新是法所追求的效益价值。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最能有效保护创新成果、激励创新,它能够保证整个社会对创新的需要和利益,可见知识产权法是具有效益价值的。知识产权法中融入了人们对价值的追求和思考,从法律价值的概念上来说,是对创新的保护,这一点也是知识产权法对人们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的需求和满足,也是知识产权法所要体现的价值追求。

创新是知识产权法的主导性价值。众所周知,知识及信息等知识产品作为主要的并且是直接的生产要素参加创造经济价值,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显着特点。知识产权法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对于知识产品这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以及对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反映和调整是最密切和及时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特殊的机制,在界定知识产权私有权属性的同时,又制定了公开制度、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定合理地划分了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促进和保障权利人个人的创新行为和对整个社会创新的连续性、合理性起着重要作用。同时,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机制又融入在“发明——开发——扩散”的整个过程中,它整合和协调了个人的创新和社会的创新,它所追求的主导性价值就是创新。

参考文献:

孙伟平.事实与价值——休谟问题及其解决尝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99.

李顺德.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144-154.

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82.

谢鹏程.法律价值概念的解释[J].天津:天津社会科学,1996,(1).

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1-3.

严存生.法律的价值[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151-152.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12.

篇4

关键词:电石法聚氯乙烯;汞;原子荧光光谱法

中图分类号:X781 文献标识码:A

电石法氯乙烯合成反应使用以活性炭为载体的氯化汞触媒,触媒消耗量为1.0~1.2 kg/t聚氯乙烯。随着我国电石法聚氯乙烯产量的不断增加和聚氯乙烯产品的使用日益广泛,聚氯乙烯中的残留汞逐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所以是很有必要的进行聚氯乙烯中含汞量的分析测定。我们采用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了电石法聚氯乙烯中汞的残留含量的检测,该方法程序简单,有较好的回收率和较高的灵敏度, 可以满足电石法聚氯乙烯中汞的残留含量的检测要求。

1 实验

1.1仪器

AFS-930原子荧光光谱仪(吉天仪器),Hg空心阴极灯,微波消解仪(德国、同时消解八个罐)

1.2试剂

Hg标准储备液1mg/ml,还原剂为1%KBH4和0.5%的KOH混合溶液,载流液为5%的H2NO3 。

1.3样品处理

消解采用H2NO3 -H2O2体系,称取0.1g的聚氯乙烯置于干净的消解内罐中,加入10mlH2NO3和5ml30%的H2O2,盖好罐盖后放入消解仪中进行消解。同时做空白罐消解,微波消解条件见表1。

2 测定

采用逐级稀释Hg标准储备液最后得到1μg的标准溶液,预热并设置好仪器参数,上机测定标准系列,然后根据标准曲线测定试样的浓度。

仪器工作参数见表2。

3 结果分析

3.1溶液和载流液的酸度的确定

为了避免更多的试剂带来干扰和目标组分产生过程的稳定,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样品的酸化溶液和载流中的酸一般都应一致。在测定汞时多选择使用H2NO3。

3.2确定微波消解条件和样品处理的条件

微波消解是一种密闭、高压、高效的消解方式,准确性得到了极大的保证。同时,在密闭的体系中,汞的高温挥发损失也得到了有效避免。

3.3确定器的工作条件

原子荧光仪的光电倍增管负高压、灯电流与荧光强度有一定的正比关系,同时也要考虑光路背景干扰、灯的寿命和测定灵敏度等因素。荧光强度也与载气流量有关,若流量过小,则目标组分的传输过程不稳定:若流量过大,则会使目标组分起到一定的稀释作用。而增加辅助气一般是为了增强火焰的稳定性,防止发生荧光淬灭。在保证氩氢焰稳定性的前提下,避免了荧光猝灭,同时在节省氩气的条件下,确定仪器工作条件。

3.4选择还原剂硼氢化钾的浓度

的浓度与氢化物(汞蒸气) 发生过程的稳定性和分析灵敏度密切相关, 过高德硼氢化钾浓度, 导致水解产生的氢气量过大, 就会减少目标组分在原子化器中的停留时间, 不光降低了灵敏度, 并且重现性变差:如果浓度过低, 会导致反应不完全, 反应缓慢, 以及氩氢焰的不稳定。

3.5线性关系和检测限

在多次试验中,对在一定浓度范围内的汞标准溶液进行测定,其测定浓度与相应标准浓度有较好的线性关系,其线性范围为0~1μg/ L ,其相关系数都不低于r = 0.999,线性良好。

3.6加标回收率和准确度

在电石法聚氯乙烯中加入不同水平的汞标准溶液, 测定其回收率, 86%~103 % ,表明该方法准确度较好,而且有较好的精密度,在加标水平不同的情况下,回收率RSD 值均小于6%加标回收率实验见表3。

结语

通过使用微波消解和原子荧光光度仪联用测定电石法聚氯乙烯中的汞含量,该方法回收率高,精密度好,完全可以满足电石法聚氯乙烯中汞含量的测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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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日韩 旅游合作 对策 优势

1.中日韩三国旅游合作概述

自2006年第一届在日本福冈举办以来, 目前已连续举办了六届, 形成了三国旅游部长会议机制并按照顺序每年依次由中日韩三国所在城市承办, 其中第二届在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开幕, 辽宁省大连市闭幕;中日韩旅游部长会议是世界上最成功的旅游合作机制之一,在增进人民了解、扩大部门合作、加强业界交流、互通市场信息、培养旅游人才、保障游客利益以及推动持续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卓有成效的贡献, 同时也是中日韩三国展示风采、打造品牌, 扩大国际知名度, 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极好机遇。

中日韩旅游规模增长迅速、内涵不断丰富。据中国国家旅游局和中国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10年中日韩三国互访人数达到1700万人次,三国之间的任何两国都是另一国的第一和第二大客源市场。日韩是中国入境旅游最主要的客源国;随着中国出境旅游的蓬勃发展,中国逐渐成为日韩入境旅游的最主要客源国,预计到2015年中日韩旅游交流总数将达2600万。旅游内涵也从传统的观光游向度假游、休闲游、购物游、医疗游扩展,特色越来越鲜明,合作水平也不断加深。

2.青岛在三国旅游中发挥的作用

青岛是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中国城市之一,是中国东部沿海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和港口城市,是环太平洋西岸重要的国际贸易口岸和海上运输枢纽,港口吞吐量跻身全球前十位。近年来以海洋、港口和旅游为特色的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青岛是一个美丽的海滨城市,是闻名中外的旅游胜地,旅游已成为“让世界了解青岛,让青岛走向世界”的窗口,成为国际社会认知青岛形象、感受青岛发展的重要途径。青岛市政府自2004年起每年分别举办一次“日本周”、“韩国周”的旅游推介活动,很好地促进了与日本、韩国的旅游合作和交流。例如,首届“中国青岛日本周”于2004年10月9至15日举行,接待日本游客近5000人,是青岛有史以来在短时间内接待日本客人规模最大的一次。

2.1传统优势

首先,区位优势。青岛处于中日韩旅游合作的地理中心地区,青岛港客运站是旅客水路进入青岛的主要通道之一,通航国内多个港口城市,开通了青岛至韩国仁川、韩国群山、至日本下关三条国际定期航线。这些独特的区位优势也完全可以让青岛成为中国内陆与日韩旅游合作的桥梁和枢纽。

其次,丰富的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优势。青岛依山傍海,风景秀丽,冬暖夏凉,气候宜人,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与日本、韩国人文相近,气候、地质、水文相似,共同受儒家传统文化的熏陶,因此青岛与日本、韩国的文化交流、民间交流往来频繁。

再次,经贸优势。截至2009年,驻青岛韩资企已达4500多家,驻青岛日资企业已经达到1400多家。日本是青岛的最大贸易伙伴和重要的产品市场,青岛是韩国企业投资中国最为集中的城市。随着在青落户的日本企业和韩国企业的增加,来青岛居住和旅游的日本人和韩国人也不断增多。

2.2 时代优势

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在青岛的成功举办大大推进了青岛的旅游发展。奥运会极大地提高了青岛在世界上的知名度,促进青岛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增加了“奥帆基地”这个新的旅游景点等等,这种奥运品牌对旅游业的影响是深远和长久的,对于同样举办过奥运会的日本和韩国来说,具有了一种心理上的认同感,不仅在奥运会当年吸引了大批日韩游客,直至现在来青岛旅游的日本韩国游客也把“奥帆基地”作为必选景点。在这种体育精神的影响下,近些年,大批的日本、韩国游客来青岛进行高尔夫运动休闲度假游甚至是周末游,成为青岛与日本韩国旅游合作的亮点。

抓住国家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战略机遇。从国际关系上看,海洋已成为大国间新一轮竞争发展的前沿阵地。充分行使海洋,大力发展蓝色的海洋经济,能够拓展国民经济发展空间,维护国家战略安全,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的国际合作水平,在这种大背景下2011年1月中国国务院批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这是中国首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区域发展国家战略。

3.中日韩旅游合作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3.1政府层面

中日韩三国可以探索在旅游合作领域率先建立一种互信、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建立区域旅游合作组织,以及适合本地区旅游发展的合作模式。地方城市可以主动出击,利用友好城市等合作平台率先进行全方位旅游合作,作为三国旅游合作的突破口,加大相互间市场推广和客源吸引,甚至是将合作城市捆绑营销,吸引中日韩以外的他国游客。

3.2民间层面

首先利用节庆、会展、文体等多种因素,加强民间交流,根据不同的主题和特色,开展丰富多彩的旅游合作。

3.3技术层面

首先在签证问题上,三国可以简化出入境手续,以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旅游签证针对两国的游客。可以推广韩国济州岛对中国、日本客人实行的免签证制度;其次,加快建立国际化旅游标准。再次,建立统一的旅游信息化平台,作为一种官方的交流平台,提供旅游咨询和旅游信息服务。

参考文献:

[1]岑彩云.中日韩旅游合作从理性向现实转化的制约因素及化解[J].经贸实务,2008

[2]陈海晶,姚顺先.中日韩FTA的可行性及制约因素分析[J].技术与市场,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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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当人们一边为《舌尖上的中国》“口水与泪水齐飞”,一边为吃哪个厂家猪肉、喝什么品牌奶粉而焦虑忧愁的时候,食品安全的信任度已经“跌破表”了。“舌尖上的安全” 一再失守,损伤的不仅是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还有政府的公信力,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食品安全是“产”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产”“管”领域的任何疏漏都有可能对人们的“舌尖”造成致命威胁。从已经曝光的各类食品安全案件可以看出,威胁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包括不法企业的生产、不法商家的销售、监管的不力、处罚的轻飘等,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整顿也大都是“救火式”,哪儿出了问题就整治哪儿,没有实现制度化、法制化,以至于制劣售假屡禁不绝、愈演愈烈。要实现“产”“管”并举,一部完善的食品安全法是必不可少的利器。

此次通过的修订草案重点作了四方面的完善:一是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二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要求;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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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模型 频率特性 传递函数 对数幅频渐近线

在古典控制理论中,对系统的分析可以采用时域分析方法、根轨迹分析方法、频率分析方法,无论是哪一种分析方法,必须在获取了其数学模型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上述分析方法所需的数学模型分别为微分方程、传递函数、频率特性,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在系统的内部机理十分明确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假设一些中间变量,利用相应的原理建立输入与中间量、中间量与中间量、中间量与输出量的关系,对得到的方程组消去中间量就可获得描述系统的微分方程;对系统的微分方程,在零初始条件下进行拉普拉斯变换,就可以得到传递函数;将传递函数的自变量s用jω表示,就会得到系统的频率特性。

但是,在系统的内部机理不是十分明确的前提下,不知道应该假设哪些中间量,也不知道中间量与输入量、输出量之间的关系,就不能得到微分方程,相应地也就得不到传递函数、频率特性。

举一个电路的例子,假设图1中阴影部分内部的电子元件的种类、数量、参数事先我们不清楚,我们就不能用理论推导的方法,来求得其微分方程及传递函数,但我们可以对其输入施加一个电压:

为了得到较高的精度,我们可以采用正弦波数字信号发生器、数字示波器进行实验。在MATLAB软件V6.0环境下,利用基于如图2所示实物模型的仿真方法可以得到一组数据(数据略)。

有了这些数据,可绘制出对数幅频特性曲线。

对数幅频特性曲线的渐近线的斜率主要为0、±20(dB/dec)线、±40(dB/dec)线等,渐近线交点与实际值之间有±3dB的误差,在绘制渐近线时要尽可能地利用这一特点。首先,获得±20(dB/dec)线,它的特点是频率每增大10倍,幅值增加±20分贝,如图3上面图中两边的斜线所示;其次,平移得到的±20线,用它逼近实际曲线,为此,从斜率上看,从低频到高频得到渐近线为:0线、-20线、0线、+20线、0线,这五条渐近线共有交点四个,频率分别为0.9、10、50、560。最后,写成传递函数为与按理论参数计算的结果相比较,较为接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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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Gabor滤波器; 特征提取; 线性判别分析; 手写体汉字识别

中图分类号: TP391.12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汉字识别一直是模式识别最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经过几十年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7,10~12]。然而,由于汉字字数多、字形结构复杂、大量的不规则书写变形以及相似字多,因此手写体汉字识别,特别是自由书写的非特定人手写体汉字识别仍然被认为是文字识别领域最困难的问题之一。

特征提取是手写体汉字识别系统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良好的特征必须能反映汉字的本质特征,能容忍手写体各种书写风格的变形和随意性。在汉字识别领域已经提出了许多特征提取方法,其中方向特征是一种较好的识别特征,文献[10]对多种方向特征提取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近年来基于多通道、多分辨率分析的算法得到广泛重视,Gabor滤波器是一种窄带带通滤波器,具有明显的方向选择和频率选择特性,能在空域和时域同时达到最优联合分辨率,因此Gabor滤波器在提取纹理图像的纹理特征等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1,2]。将Gabor特征用于汉字识别,把汉字图像看成一种特殊的纹理图像,用Gabor滤波器来提取其特征。

Hamamoto[6]早在20世纪90年代采用Gabor滤波器对数字及汉字进行特征提取,最近Gabor特征被广泛的应用于手写体汉字识别中[3~5],通常采用单一尺度的Gabor滤波器组对汉字进行特征提取。然而由于手写体汉字粗细不均以及书写的多样性,单一尺度的Gabor滤波器组只对某一特定粗细的汉字敏感,势必会丢失不同粗细汉字的特征,本文针对以上的特点提出了一种多尺度的局部Gabor滤波器组的特征提取方法,获得更多的特征信息,然后使用LDA方法选择特征和降维,获得了更好的识别结果。

1特征提取

1.1Gabor滤波器

Gabor滤波器最早由Daugman提出[1],指出Gabor小波核函数具有与人类大脑皮层简单细胞的二维反射区相同的特性[1,2],即能够捕捉对应于空间频率(尺度)、空间位置及方向选择性的局部结构信息。在空间域Gabor滤波器可以看作是一个被Gaussian函数调制的正弦平面波[2],二维Gabor滤波器的定义为:

式中(x, y)是空间域像素位置坐标,ω是径向中心频率(尺度),θ是Gabor滤波器的方向,σ是Gaussian函数沿x轴和y轴的均方差,其中σ和ω的关系[2]为ωσ=π。根据以上的叙述可知Gabor滤波器的特性由尺度ω和方向θ决定,选取一系列的尺度ω和方向θ,令ωp=ω(max)λ-p,p={0,1,…,m-1},λ=2,和θq=qπ/n,q={0,1,…,n-1},则可以获得一系列的Gabor滤波器,称之为Gabor滤波器组。

图像I(x, y)的Gabor表征是图像I(x, y)与Gabor滤波器ψ(x, y, ωm, θn)的卷积,

式中*号是卷积运算符。图像的卷积输出为复数形式,该复数的量值即为提取的Gabor特征值。在本文中对于汉字特征提取的过程如下:首先对汉字图像进行非线形归一化到40×40,采样间隔为5个像素,即构造8×8的均匀网格,然后提取特征,因此每个滤波器对应有8×8共64个采样点,如果有4个Gabor滤波器,总共生成的特征维数为256维。

1.2局部Gabor滤波器组

Gabor滤波器的参数对特征提取特别敏感,在手写体汉字识别[3,4]中,通常选用1个最佳的尺度和4个方向,该尺度是根据理论和实验得到的,是与汉字的大小及笔划粗细相关的一个最佳的尺度。在选取最佳尺度的实验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同的样本特征对应有不同的最佳尺度,也就是说样本A对应的最佳尺度ωA和样本B对应的最佳尺度ωB不一样,这是由于不同样本的手写体汉字的笔画粗细不均,书写不规范造成的,所以单一尺度的Gabor特征势必会丢失不同粗细汉字的特征,那么采用多尺度Gabor滤波器组提取特征可能是一个解决办法。

m个尺度和n个方向所构成的所有滤波器,我们称之为全局滤波器组,用G(m×n)表示,如图1(a)和(c)所示。如果采用多尺度全局滤波器组提取特征,那么特征维数将大幅度增加。文献[8]指出对于相同方向不同频率的Gabor滤波器提取的特征值具有非常相似的特性,特别是在相邻的两个频率上尤其明显。针对全局滤波器组G(m×n)特征维数大幅度增加,提取时间较长以及特征数据存在的冗余性,提出了一种新颖的局部滤波器组,既选用m个尺度和n个方向所构成的部分滤波器进行特征提取,选取的滤波器覆盖了全局滤波器组的m个尺度和n个方向,在同一方向上选取一个或多个尺度(小于m),用LG(m×n)表示。局部滤波器组包含了全局滤波器组多尺度和多方向的特征信息,而且减少了特征值之间的冗余性,这样可以达到缩短特征提取时间、降低特征维数和减少存储量的目的,同时又保证了识别性能。图1给出了几种全局滤波器组和局部滤波器组实例,LG(m×n)的选取方法是隔点选取尺度m和方向n。

1.3特征选择

经过Gabor特征提取之后,采用特征选择对原始特征进行重新组合来降低维数。线形判别分析(LDA)是一种常用的特征选择方法,其目的是寻找在最小均方意义下最能够区分各类数据的投影方法,从而达到最小化类内距离,同时最大化类间距离。在数学形式上说,类内散度矩阵Sw和类间散度矩阵Sb的定义如下:

其中xji是类别j的第i个样本,μj是类别j的平均值,μ是所有类别的平均值,c是类别个数,Nj是类别j的样本个数。

要得到LDA的变换矩阵Wlda,一种常用的方法就是最大化比率

如果Sw是非奇异矩阵

那么要使比率达到最大值,只需求出矩阵S-1wSb的本征矢量[9],选取最大的g个本征值对应的本征矢量作为列向量构成变换矩阵Wlda,新的特征矢量可以表示为:

其中xi为f维的列向量,Wlda为f×g的变换矩阵,WldaT为Wlda的转置,yi为g维的列向量。

2实验结果及分析

为了评估和验证所提出来的方法的识别性能,我们采用863HCL2000的脱机手写体汉字样本中的100套手写体汉字样本来进行实验,每套样本包含了国标GB2332-80一级字库中的3755个汉字,80套样本用于训练模型,20套样本用于测试,图2给出了部分手写体汉字样本。本文实验对原始特征和LDA特征分别进行了测试,根据训练样本的特征矢量求出每个类别的平均值作为模板,采用最小欧式距离分类器进行分类。

对于以上的数据,实验选取的最佳尺度为ω(max)= π/3,首先测试了单一尺度和四个方向的Gabor滤波器组G(1×4)的识别结果。表1给出20套样本的识别结果,第一列为G(1×4)特征的识别结果,其特征维数是256维。

从表1中,可以看到第6套样本的识别性能最好,其原始特征识别率达到96.83%,而第17套样本的识别性能最差,只有75.63%,相差21.2%。这说明不同样本之间的差异特别大,采用多尺度Gabor滤波器组将可以提取更加丰富的特征信息。

为了测试不同参数的Gabor滤波器组提取特征的性能,设定尺度ω(max)=π/3,我们选取了八个方向的滤波器组G(1×8)和G(2×8),同时选取了局部Gabor滤波器组LG(2×8),用于比较局部Gabor滤波器组和全局Gabor滤波器组的识别结果,那么Gabor特征的维数分别是8×64=512、16×64=1024、8×64=512维,表1的第2、3、4列给出了G(1×8)、G(2×8)和LG(2×8)原始特征的识别结果。

比较全局滤波器组G(1×4), G(1×8)和G(2×8)的原始特征的识别率发现,从整体上看G(2×8)的识别性能最好,平均识别率达到89.60%,比单一尺度G(1×4)的识别率提高了3.3%,比G(1×8)提高了2个百分点,可见多尺度的Gabor滤波器组的识别性能明显提高;从单个测试样本的识别率来看,发现对于识别率较低的测试样本的识别性能提高了比较多,如表1中第17套测试样本从75.63%提高到81.28%;而对于识别率较高的测试样本的识别性能提高甚微,如表1中第6、12套测试样本。局部LG(2×8)与全局G(1×8)和G(2×8)的原始特征相比较发现,LG(2×8)比相同维数的G(1×8)要提高1.3%,而比G(2×8)要略低0.7%,但G(2×8)的特征维数是LG(2×8)的两倍,这说明本文所提出来的多尺度局部Gabor滤波器组在基本保持多尺度全局滤波器识别性能的情况下,特征维数明显降低,计算量和内存需求减少。

经过LDA降维(降维后维数分别是128、256、512、256维),识别性能得到进一步提高,表2给出了Gabor原始特征和LDA特征的识别结果,比较发现LDA特征比原始特征可以提高2~3个百分点,最高识别率(G(2×8)的LDA特征)达到了92.32%,比G(1×4)高出了3.55个百分点,这说明多尺度多方向的Gabor特征比单尺度的Gabor滤波器组具有更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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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分层次培养;考研;应用型高校;汉语国际教育

1 分层次培养、提高考研率的必要性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是为适应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汉语国际推广形势而设立的新型专业。汉语国际推广是一项国家战略措施,是我国软实力建设的重要方面。随着“汉语热”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的持续升温,以培养对外汉语教学师资为主要目标的汉语国际教育专业逐渐成为各大高校的热门专业之一。通过多年的考察和调研,我们总结出以黑龙江东方学院为代表的应用型高校汉语国际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的两大目标:一是找准定位,以培养对外汉语初级教学人才为主要目标,占领以本科生为主的初级专业就业市场。第二点更为重要,也是对于我们民办高校来说更具开拓性与挑战性的一点,那就是构建与市场需求接轨的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凝练专业特色,为提高考研率、实现人才分层次培养做准备。

放眼全球,“考研率”是衡量一所大学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这个目标对于民办应用技术类大学来说曾经非常遥远。但实际上我们有责任为具有更高层次学习要求的学生提供多种选择,助他们实现人生的一次飞跃。从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定位的长远发展来看,提升学历、更新知识也是职业要求的必然。目前除“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专业下设对外汉语教学方向外,全国已有百余所高校招收“汉语国际教育硕士”,招生人数均在百人左右,国家教育政策的扶持将为本专业实现人才分层次培养提供更多便利的客观条件。

2 分层次培养、提高考研率的主要措施

2.1 重视新生入学教育

从新生入学起,专业主任教授就对学生进行深刻的入学教育,全面介绍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就业方向、主要课程及发展前景。对于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生考研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往届学生考研的优秀成绩,主任教授会对学生进行深入的介绍与宣传,让这些高考三四百分的学生从一入学就树立起“考研改变出身,考研改变命运”的信念,培养起学生的自信心,为他们日后四年的专业学习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2 学业导师工作紧密配合

学生从入学教育起树立的考研动机,需要教师帮助他们在四年的学习生活中不断去巩固,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学业导师工作。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全体青年教师除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外,每人担任一个班级的学业导师,不仅教授他们专业知识,更时刻帮助学生认清社会形势,了解专业发展,及时发现学生在学习上的思想波动,解决他们在考研路上的心理疑惑,不断巩固学生的考研动机。

2.3 优化完善课程体系

我院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毕业生近年来考研率较高,从教学角度上来说,主要得益于本专业较为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专业主任教授多年来带领专业全体教师在不断优化完善专业的课程体系上花费了大量的心血。在制定本专业的教学培养计划之前,我们对全国多所院校同类专业的课程设置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与比较,在语言、教学、文学、文化、外语等几大板块课程的排布上做到科学合理,同时又能弥补生源质量的先天不足。语言学、对外汉语教学等方面的课程设置在重视基础的前提下兼具前瞻性,我们开设了多门省内同类本科专业没有的专业课程,部分课程可以和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课程进行对接。与此同时,考虑到学生入学普遍分数不高,外语基础差,我们在课程设置上有意安排了多学时外语教学。2012级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通过率达到82%,考研初试通过率已达到40%。可以说,目前本专业的课程体系在省内同类院校中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2.4 积极开展实习实践

我院汉语国际教育专业依托微格教学实验室,从二年级开始便组织学生在专业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课程设计、教案评比、模拟课堂教学、师生点评”等实践教学的一系列活动。于此同时,学生在校内与外国留学生结成对子进行汉语辅导辅导,完成听课、助课、备课、讲课等实习内容。通过模拟课堂--帮学--教学实习这一过程,学生对对外汉语教学的主要环节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教学实践能力得以切实的提高,这为他们的考研与就业均打下良好的基础。

2.5 加大考研辅导力度

除了教师日常的授课、辅导、答疑外,在本专业学生考研的冲刺阶段,为了加大考研辅导力度,我们还特别为他们开设“高级英语”和“考研专题”两门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会聘请包括省内高校硕士生导师在内的若干名师轮流主讲,对切实提高学生的考研率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3 分层次培养、提高考研率取得的效果与基本经验

我院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自2006年起独立招生,多年来在培养学生考研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们统计了一下2010届到2016届毕业生的一次性考研率:2010届毕业生67人,报考22人,录取7人,考研率10.44%;2011届毕业生63人,报考25人,录取17人,考研率26.98%;2012届毕业生71人,报考18人,录取15人,考研率21.12%;2013届毕业生37人,报考8人,录取6人,考研率16.22%;2014届毕业生36人,报考10人,录取9人,考研率25%;2015届毕业生39人,报考15人,录取2人,考研率13.30%;2016届毕业生39人,报考23人,录取16人,考研率40%。

除此以外,一些当年落榜的毕业生在第二年也如愿考上了研究生。七年来,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有八十余名学生考取了黑龙江大学、兰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学院、漳州师范学院等院校的研究生,专业分布于汉语国际教育硕士、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中国现当代文学、美学、哲学、学科教学语文等。从以往取得的成绩上来看,2010年-2016年七年间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平均考研率为23%。对黑龙江东方学院这样一所以三表为主的民办本科院校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喜人的成绩。即使放在全国范围内来看,这样的考研成果依然是不俗的表现,有些基本经验值得我们从中总结与摸索,进而继续推广:(1)坚持分流教学、分层次培养的基本教育教学思路,在保障基本层次教学的基础上,为有考研学习要求的学生提供条件。(2)进一步完善课程设置,积极探索分流教学。在保障公共课、基础课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丰富学生的选修课,面向考研学生可以增设与专业学习相关的拔高课程,面向就业的学生也可以适当增加人文基础技能类的课程。(3)在考研辅导方面,除继续开设相关专题的辅导课程外,还要逐步组织青年教师集中编写与考研主干课程配套的习题集。这将是一个繁重但意义深远的工作,无论对于学生本科阶段的日常学习还是考研,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4)学业导师在做好考研学生心理辅导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学生择校、报考环节的有效干预。从过去几年的考研成绩上来看,考研率走低在20%以下的情况,大多由于部分学生报考了水平过高的学校,其中不乏一些班级中的尖子生,最后落榜着实可惜。为了尽量避免这种情况,以每个班级的学业导师为主的青年教师要多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给学生提供科学合理的报考意见,切实为他们的考研之路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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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处一九八八年九月七日闽司证(88)036号《关于我国公民、印尼华侨为继承印尼华侨在国内遗产申办继承权公证的请示》收悉。关于印尼华侨、华人为继承在我国内遗产申办有关公证书的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并考虑到印尼与我国关系的特殊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印尼华侨、华人继承遗留在我国内的不动产,以及印尼华侨继承住所在印尼的华侨遗留在我国内的动产,均应适用我国法律,由公证机关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向我公证机关申办继承权公证书时,应提供印尼公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等。这些证明如办理印尼外交部和第三国认证有困难,可直接拿到国内使用,我公证机关在能够辨认确实是印尼公证机关所出具的情况下,予以接受。

二、印尼华人继承印尼华侨、华人在我国内的动产,以及印尼华侨继承印尼华人在我国内的动产,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印尼,均应适用印尼法律,由印尼公证机关出具继承权证明后,直接拿到我国内银行等有关部门使用,我公证机关不宜为继承人出具继承权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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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民法律意识;理性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法治

Abstract:“Building a socialistic country by law”has become an essential strategy of our country's policies. However,administrating a country by law is a gradual process and is influenced by many factors,among which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essential and also difficult to handle,to which people,today,still don’t have a unanimous consciousnes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n this period,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rational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Taking ethical value as a base and subjective consciousness as main content,this legal consciousness accords with objective law and becomes one of the basic goals in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at rational stage;the rule of law

一、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什么?古今中外的法哲学家、思想家莫衷一是。《牛津法律大辞典》是这样表述“法治”的:“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1]概括地讲法治问题包括三个层次,法律意义的法治,价值意义的法治,社会意义的法治[2]。

笔者认为,法治不可定义,但无疑其含义不仅仅是法律规则、国家的命令,还应当包含法律的目的,法律的价值,这也是历史给我们的启示。1935年9月,在希特勒和其“司法部”、“内务部”各部官员的讨论中,德意志帝国国会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由此血腥、残忍的种族歧视、种族灭绝被纳粹通过“合法”途径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每一项“判决”都是与“法”有据,有“法”可依。可是每一部种族立法每一项判决又都是那样无视正义、人权、自由、民主、平等、理性等人类至高价值准则,都是践踏人类尊严的典型例证。

二、 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

价值意义的法治必定是法治概念不可缺少的一个层面。而对于价值的法治来说,公民法律意识有如下作用:

(一) 公民法律意识有助于法治价值的构建

价值元素有很多:真、善、美、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利益、自由等等,不同的社会制度将由人们确定不同的价值追求,而不同的价值追求又将确定不同的法律制度。在法治化进程中,由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意识,多元化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善与恶、道德与非道德、权利与权力、平等与等级……非理性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错误的、混乱的、麻木的认知与评价,将导致人们选择恶的、非正义的价值观。而理性阶段的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理性的主观认知和评价,不仅仅是一种对制定法的正确认识,它还包括心理活动的全部基本功能,包括意志、情感、想象力,以及人的一切文化的和经济的心理技能,是一种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积极状态,是人们追求善的法律的内心动因和巨大精神力量,从而指引人们确定法律应有的基本价值: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而在这种良法的统治下才有法治。

(二) 公民法律意识是法制运行的驱动力

人们的行为是以自己的思想意识为指引的,是思想意识的外化和物化。公民的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支配它的法律意识的健全与发达程度。只有当公民树立起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时,才可能自觉地接受、服从法律的治理。“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3]

三、理性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4]。它作为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的认知,可以分为感性和理性阶段。然而迄今为止,人们对理性阶段公民法律意识概念的认识尚未统一,有人称之为“法观念”,认为“法观念是人们认识法现象的理性阶段,表现为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是人们对法现象由片面的表象的感觉和印象,经过大脑的加工而上升为全面的、深刻的、反映法现象内部联系的、科学的法律思想理论体系。”[5]也有人称之“法律理念”,是指“公民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追求为皈依的法律思想和信仰。”[6]还有人称之为“理性化的法律意识,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阶段。”[7]

笔者基于法治社会构建的目标将此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界定为“理性公民法律意识”,指以伦理性价值为根基,以主体性意识为主要内容的对法和法律现象符合客观规律的认识,是法治的基本目标之一。其内涵主要有如下四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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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效益分析(一)、沿黄群众法律意识提高

通过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和水法宣传教育的有机结合,特别是重视以案说法、以点带面的水法规宣传,我局管辖范围内沿黄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我们在河道巡查过程中首先向群众中广泛宣传水法规,在群众中牢固树立水法意识,让他们知法、懂法,这样群众违法的事件就会大大降低。这比先让群众犯法,再去严格惩罚效果好得多。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和情绪,对自己和他人权利、义务的认识,对人们行为的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和修养等。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群众是否都能自觉遵守,这与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高低有很大关系。

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提高其守法的自觉性,积极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减少或预防水事违法行为。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增加与水事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能够增强群众同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勇气和决心。当群众有了法的知识,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有利于提高群众与水事违法行为做斗争的责任感,学会运用法的武器,不仅自己不违法,而且主动地同一切水事违法行为作斗争,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培养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水平,必须坚持人性化得普法宣传教育理念,把法的本质和意义同群众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同群众的实际利益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配合河务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提高

在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同时,我局水政人员加强了自身的业务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通过深入理解理解法的本质、作用和目的,弄清各种法的规范的真正含义和内容,深刻领会法的精神、法的含义,提高水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真正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外树立水政监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三)文明执法,树立河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水政监察人员是河务部门的对外窗口,水政监察人员在河道巡查和水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表现,直接关系河务部门的对外形象,关系行政相对人对水行政执法的认识问题。我局水政监察人员严格按照《水政监察人员工作守则》、《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水政监察工作纪律》等制度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办事,不吃法、拿、卡、要,文明执法,以理服人,依法服人,使行政相对人充分意识到我们执法不是为了经济处罚,而是为了挽救行政相对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自己认识错误并自觉改正错误。通过水政监察人员的文明执法,树立了河务部门的良好形象,在河务部门需要帮助的时候,沿黄群众都意识到河务部门是在为他们做好事,积极的配合河务部门进行工作,保障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设立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为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创造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

执法环境是困扰当前水政执法的难题。为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根据专管与群管结合的原则,我局水政水资源科与有关职能部门、沿黄沿堤各派出所和行政乡镇等部门建立了齐抓共管的水法规宣传和水法贯彻落实运行机制。定期向沿黄沿堤各乡镇派出所、村委会及县相关职能部门发放征求意见卡,征求对我们水行政执法、水事案件查处、违章建筑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等工作的意见。设立水政工作意见卡,不仅可以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还可以在征求意见的同时向他们宣传水法规,实现水法规宣传与贯彻落实的有机结合,争得了各部门的配合为水政执法活动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设立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及时了解情况,最有效的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事前监督与事后处理的有机结合。

二、经济效益分析

(一)河道巡查与工程监管有机结合,防止危害防洪防汛安全的违法施工现象的发生。

在河道建设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好以后,我局及时将施工许可证和相关材料送达申请单位并向其负责人告知施工以后的注意事项,提前预防危害河道安全、影响防洪安全等事件的发生,做好事前监督预防工作。施工开始后,水政人员在河道巡查的同时定期、不定期的对工程建设进行检查,发现不按照审查同意书和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的,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根据黄委会的要求,将我局管辖范围内沿黄工程资料统计上报。我局上报了长东黄河上行特大桥、长东黄河下行特大桥的设计资料、图纸和照片。为保障上报资料的完整性,我局水政水资源科科长亲上郑州铁路局、黄委档案馆获取大桥建设的第一手资料。

(二)、互动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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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教学 法律意识 培养

古语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完善的法律制度、更多的奉法者能够有效地预防、制止并惩罚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从而营造一种祥和、安宁、国家欣欣向荣的一幅强国景象。从上世纪末以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但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前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其中一个主要的困难就是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而作为国家未来建设中坚的大学生,他们法律意识的强弱,对于推进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在法律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就有了一定的研究价值。

一、法律意识的涵义

何为法律意识?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对法律意识的界定和理解都不尽相同。如欧洲学者和美国学者对法律意识的界定是不一样的。欧洲学者认为:法律意识是人们自己具有的法律思想与期望,是人们的法律观念或权利观念。美国学者认为:法律意识可以简单地指一个人在特定时期所具有的关于法律的性质、功能和应用的一切思想。法律意识是同人们的世界观、伦理道德观等有着密切联系。欧洲学者研究的法律意识是人民大众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作为法的重要因素的实际体验,法律意识中的法是因变量。美国学者所研究的法律意识的中心问题是人们是怎样体验法律的,法律意识的对象是“行动中的法”而不是书本上静态的法。

总而言之,法律意识就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不仅有助于他们依凭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履行法律义务,而且对法制的健全、巩固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教学中应培养学生哪些法律意识

(一)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

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应先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 培养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观念。宪法所涉及是一国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根本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

2. 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宪法是一般法律的立法依据,任何法律法规的创制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同时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是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最终法律依据。

3. 培养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的观念。宪法调整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法律关系,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运用宪法维权例子会越来越多,范围也会越来越广。远的比如2001年山东的齐玉玲案、近的如2009年罗彩霞案就是公民用宪法维护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

(二)树立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

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就是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法律神圣不可侵犯表现在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表现在维护执法公平、司法公正。“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崇尚并信仰法律,才能将它作为真理性的原则,才能做到自觉守法。因此,在法律教学中要给学生树立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这对于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的意识

法律意识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性。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对立统一的观念,是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律意识。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非常明确规定了每个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在法律教学中让学生树立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的观念,即他们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记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在实施法律时,即司法、执法、守法上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多的是一种权利和资格的平等。在这种平等之下,所有的权利、机会、利益都平等地对所有人开放,人们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去竞争这些权利、机会和利益。这种平等只能保证在权利争取中的起点相同,而不能保证人们实际获得的利益和地位相同,即不能保证结果平等。因为要使权利和机会变成现实的利益,还需要一定的手段和途径,而个人所具有的手段和途径是受各种现实因素影响的。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因此,培养学生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的同时还要正确引导学生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法律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源于教材但不局限于教材

如在《宪法学》的教学中讲解古代中西方关于宪法的含义时,中国《康熙字典》有对“宪”解释:“悬法示人曰憲,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首先老师讲解该文的意译,然后老师对该内容进行拓展,引导学生意识到从古到今宪法都是国家的根本法,它和其他法律一样都透着威严,中国是如此,西方也不例外,古希腊的索福克勒斯曾经说过“如果法律没有恐惧做支撑,它绝不能生效。”从古到今法律都是维持社会秩序最低的道德底线,法律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二)通过鲜活案例的言传身教

有机会的情况下带学生到监狱或劳教所进行法制教育和结对子帮教活动。通过监狱犯人或者劳教人员亲身经历这样鲜活的案例,不但使学生受到一次直接的、比任何课本都生动的法制教育,而且通过结对子帮教活动使学生把在校所学的法学理论和实践得到了很好的结合。同时通过这样的法律教学实践活动也使学生更加深刻体会到法律不是悬挂在天平的“楼阁”,不是满腹经纶的修饰语,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使学生自觉地把法律和现实生活结合起来,知法、守法、护法并宣传法律的,最终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三)法律意识的培养贯穿始终

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撮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贯穿于学生整个大学过程和所有的法律基础课和专业课,不过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年纪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侧重点不同,比如在大一、大二第一学期可侧重学生法律基础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和行政法方面法律意识的培养;大二第二学期和大三可侧重进行刑法、民法以及相关专业方面法律意识的培养;大四可侧重进行合同法、劳动法等方面法律意识的培养,大专的学生可以做适当的调整。

(四)法律意识的培养采取多种方式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律意识的培养除学校一般的法律理论课堂教学以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多种教学方式,比如旁听法庭审判、组建模拟法庭、开设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组织学生开展法制专题社会调查、创作演出大学生法律心理情景剧、参观法律教育基地等实践性法律教学,还可以外聘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和专职律师来校作兼职教师,让他们用生动形象的案例增强了学生的法律意识。

(五)让学生学会勇于担当

大学生应当通过自身对法律知识的学习,除正确把握法律精神,增强法律意识外,还应当传播法律知识从而影响周围群体,使更多的人了解宪法和法律知识,了解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信仰法律,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进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除此之外,大学生要勇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行动捍卫法律的尊严。

总之,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法律教育工作者的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知法、守法、护法进而宣传法律,最终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孙春伟. 欧洲法律意识的概念与内涵分析[J]. 法律思想与法制建设,2010(1).

[2]David M. Trubek. Where the action is: critical legal studies and empiricism. Stanford Law Rev,1984(36):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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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至高无上,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和尺度的最主要手段是法律,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主要由法律调整。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控权和保权,即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由于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承担着全社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权自身的扩张性,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强调对其进行控制,如分权制衡、规范执法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由人来落实的,执法者的理念、法律意识状态是社会执法水平的决定因素,而且这种因素与道德一样,自觉支配着执法者的行为。当一个社会的执法者内在具有了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外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运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才能体现出道德的光辉、人文的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权力强制,甚至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从而背离了人们成立政府的初衷。所以,法律意识是执法的内省力。

三、法律意识与守法

法律意识随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感受、评价、取舍而逐渐形成。法律意识的内容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5〕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既可以超越社会现实:又可以滞后于社会现实,还可以与社会同步。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专制文化的影响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公民社会没有出现过。人们的法律意识远远抵不上权力意识(官本位意识),人们的思维方式不是如何遵守法律,而是如何钻法律的漏洞,或逾越法律后,如何运用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追究。所以在我国,真正走向法治的标志,不是我们是否有完备的法律,是否有善良之法,而是要有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公民,即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只有公民将守法变为自觉,社会法律秩序才得以建立。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护一个民族的精神”。〔6〕所以,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法律”。

四、法律意识与司法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所以,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法官的法律意识与司法公正。法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行使国家审判权。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直接制约着执法水平,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与之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换句话说,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够主持正义了,那么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

可见人们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7〕五、法律意识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权力滥用、懈怠的手段。它是法制的必要环节。

1.法律意识与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模式。任何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程序进行。为避免其违法、越权,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上必有监督机构的设置,以对公权力形成制约。这种监督机构某种意义上也是执法机构,其法律意识状态与前述一样,是监督权能否正确行使的内省力。因为,要想杜绝官官相护,执掌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将法律意识内化为职业道德和内心信念,树立起对法律的敬仰,才能不畏压力,确保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2.法律意识与权利监督。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并服务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设立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但公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与其自身的私利交织在一起,会导致权力的异化,成为公民权利的侵害者、践踏者。此时,如果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畏惧权力,只会助长权力的疯狂、恣意。反之,公民的维权意识很强,则会形成强大的震撼力,迫使权力有所收敛。一个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公民有着良好的法律意识,他们会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他们会自觉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此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3.法律意识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被誉为第三种权力的监督,这说明其监督的力量与力度的强大。理论上,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它独立于公权力,只要依法行使,便不受公权力干涉。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新闻法,舆论监督存在许多尴尬状况。这在现实中主要有两种极端现象:其一,舆论完全依附于权力,没有自我,缺乏独立性;其二,舆论不负责任,进行严重失实的报道。两种现象均反映出我们的舆论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试想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树立了法律权威的理念和信仰,不畏权势,不受制于权力,勇揭权力的滥用与黑暗,那将会对公权力形成怎样的制约,公权力自会收敛其无度的扩张。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就必然会慎重对待给社会的信息是否客观,否则会引发不必要的诉争。此外,舆论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状态直接影响并引导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甚是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是一个法治国家必备的内在精神要素,它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应着力加强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353.

〔2〕〔5〕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51.

〔3〕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2.

〔4〕亚里士多得。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