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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含义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4:5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律意识的含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意识的含义

篇1

关键词: 汉语格律诗 英译 格律派 散体派

1.引言

1.1汉语格律诗的界定

本文拟谈汉语格律诗的英译,那么什么是“汉语格律诗”呢?

根据王永义编著的《格律诗写作技巧》,格律诗又称近体诗,是在字数、韵脚、声调、对仗各方面都有许多讲究的诗。它规定诗有定句,句有定字,字讲平仄,严格押韵,而且律诗的中两联要对仗等。格律诗分绝句、律诗、排律三种。绝句为四行体,律诗为八行体,排律为十行以上的长篇体。

格律诗的成熟期在唐朝。下文中所叙述汉语格律诗的翻译方法大致为唐诗的翻译方法,所举的例子多为唐诗中的绝句与律诗。

1.2唐诗英译历史

关于唐诗英译的历史,马祖毅先生在他的《汉籍外译史》中有详细的论述。在这本书中,他分别谈到了英国、美国、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几个国家翻译介绍唐诗的情况。其中英国、美国这两大英语国家的情况介绍得尤为详细,在此笔者不再赘述。

1.3“方法”(method)一词的界定

关于“翻译方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和分类。除了经常提到的“直译”和“意译”之外,还有很多其他分类法。例如,德莱顿(John Dryden)在他的Preface to Ovid’s Epistles中提到了著名的翻译三分法,即逐字译(metaphrase)、意译(paraphrase)和拟作(imitation)。他认为逐字译和拟作这两个极端都应避免,正确的方法是介于两者之间,即意译。彼得・纽马克(Peter Newmark)在他的《翻译教程》(A Textbook of Translation)中提到了八种翻译方法,即词对词翻译(word-for-word translation)、改写(adaptation)、直译(literal translation)、意译(free translation)、忠实性翻译(faithful translation)、地道的翻译(idiomatic translation)、语义翻译(semantic translation)和交际翻译(communicative translation)。一些中国的翻译理论家也有他们自己的分类法。如张今教授在他的《文学翻译原理》一书中提到了历史上的三种主要翻译方法,即自由主义的翻译方法、现实主义的翻译方法和形式主义的翻译方法。

至于诗歌翻译,人们也提出了不同的翻译方法。比如勒菲弗尔(André Lefevere)在他的《诗歌翻译:七项策略及方案》(Translating Poetry:Seven Strategies and a Blueprint)中提到的七种翻译法,即音位翻译法(phonemic translation)、直译(literal translation)、韵律翻译法(metrical translation)、散文翻译法(poetry into prose)、押韵翻译法(rhymed translation)、无韵诗翻译法(blank verse translation)和口译(interpretation)。香港中文大学翻译系的陈善伟(Chan Sin Wai)博士在2000年第4期的《翻译学报》(Journal of Translation Studies)上发表的文章“Standards and Methods in Poetry Translation“中提出六种诗歌翻译的方法,它们是:音位翻译(phonological translation)、押韵翻译(rhymed translation)、散文翻译(prose translation)、韵律翻译(metrical translation)、口译(interpretation)和无韵诗翻译(blank verse translation)。

在本文中,笔者将根据许渊冲在《中国翻译词典》“诗词英译简史”一条中所说,把汉语格律诗英译的方法归纳为四种,即以韵体翻译的格律派、以自由诗体翻译的散体派、根据原诗内容进行创造性改写的创译派和散文诗译法。

2.汉语格律诗英译的四种方法

2.1以韵体翻译的格律派

以韵体翻译汉语格律诗的翻译家以英国的翟理斯、中国的许渊冲为代表。

英国汉学家翟理斯(Herbert A.Giles,1845-1935)是格律派的代表。他在翻译汉语格律诗时采取直译押韵的诗体形式。评论家认为他译的唐诗是那个时代最好的诗,在世界文学史上占有独一无二的地位。请看他译的杜甫的五言《绝句》:“江碧鸟逾白,山青花欲燃。今春看又过,何日是归年?”

White gleams the gulls across the darkling tide,

On the green hills the red flowers seem to burn;

Alas! I see another spring has died...

When will it come――the day of my return?

译者采取直译法,忠于原作风貌。该诗一、三行用韵,二、四行也用韵,每行五音步。在译诗中既很好地传达了原诗的内容,同时也较好地传达了原诗的形式。

许渊冲先生在长达几十年的翻译实践中,先后出版译著50余部,其中大部分是古典诗词的汉英翻译。他主张以格律体译诗,请看他译的柳宗元的《江雪》:“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

From hill to hill no bird in flight;

From path to path no man in sight.

A lonely fisherman afloat

Is fishing snow in lonely boat.

译文采用AABB韵脚,第一、二行每一个单词都对仗,且都是单音节词,末尾的“flight”与“sight”又相对称。译文展现了原文的意美、音美、形美。

2.2以自由诗体翻译的散体派

以自由诗体翻译汉语格律诗的翻译家以英国的韦利、中国的杨宪益为代表。

韦利(Arthur Waley,1889-1966)翻译唐诗的方法,与翟理斯大不相同,他的翻译方法是依据原文逐字逐句直译,而不是意译,采用不押韵的自由形式,而不用诗体的押韵形式,他认为译文如果勉强凑韵,势必损害原文。他不求格律,用词简朴精炼,虽采用自由诗体,但仍旧注意一定的形式与节奏。他对汉语和古典中国文化的理解,他自幼所受的良好的文学教育和良好的语言和文学的感觉,使他的译作富有诗的感觉,文体明净,语言充满活力。他最好的一些译作,往往使人浑然不辨其为译作。例如李白《春日醉起言志》中的前四句:“处世若大梦,胡为劳其生?所以终日醉,颓然卧前楹。”韦利的译文是:

“Life in the World is but a big dream;

I will not spoil it by any labor or care.”

So saying,I was drunk all the day,

Lying helpless at the porch in front of my door.

译诗既忠于原作的意思,在英语表达上又保持了一贯的明晰流畅,使英语读者对之油然而生一种亲切感。

杨宪益先生用自由体译诗。他十分强调忠实,认为翻译时不可作过多的解释,应尽量忠于原文形象,既不要夸张,也不要夹带任何别的东西。评论家认为他与戴乃迭合译的《唐宋诗文选》(Poetry and Prose of the Tang and Song)“把散体译文推到了空前的水平”。他的译文简单明了,朴实无华,自然流畅。请看他译的杜牧的《赠别》:“多情却似总无情,唯觉樽前笑不成。蜡烛有心还惜别,替人垂泪到天明。”

Intimacy too deep for words,

Silent gazes across a wine glass

Even the candle shares our grief at parting

And sheds slow tears until dawn.

译者忠于原文的字面意义,译文所用的词语均为日常用语,如deep,share等更是习用常见的口语。译诗读起来似乎比原诗更为精练、上口。

2.3根据原诗内容对汉语格律诗进行创造性改写

根据原诗内容对汉语格律诗进行创造性改写的翻译家以美国的埃兹拉・庞德为代表。

埃兹拉・庞德(Ezra Pound,1885-1973)1915年出版了英译中国古诗《神州集》,共收英文译诗十八首,实际包括中文原诗二十二首。书名Cathay下面有一条说明:“For the Most Part from the Chinese of Rihaku,from the Notes of the Late Ernest Fenollosa,and the Decipherings of the Professors Mori and Ariga.”庞德根据的是一个素未谋面的美国学者费诺罗萨学中国古诗的笔记,而费诺罗萨的笔记,又是在日本听日本学者讲解时作的。可见庞德译中国诗的途径多么曲折。

由于庞德本人不懂汉语,而他翻译《神州集》的途径又是如此曲折,他的诗歌译作翻译得很不忠实,所以有些评论家认为根本不能算是翻译。美籍华人学者James J.Y. Liu将《神州集》斥为“自由创作式的翻译”的极端。翻开庞德的译诗集,再对照相应的中国古诗,庞德的一些译诗确实存在很大的偏差。如庞德所译李白《送孟浩然之广陵》:“故人西辞黄鹤楼,烟花三月下扬州。孤帆远影碧空尽,惟见长江天际流。”

Ko-Jin goes west from Ko-keku-to,

The smoke-flowers are blurred over the river.

His lone sail blots the far sky,

And now I see only the river,

The Long Kiang,reaching heaven.

将“故人”误译为人名,“黄鹤楼”音译(日文读音)为地名,时间(三月)、地点(扬州)都给漏译了,全诗中突出的意象是“长江”,连诗题也给改为“Separation on the River Kiang”(《江上送别》)。

2.4以散文形式翻译汉语格律诗

以散文形式翻译汉语格律诗的翻译家以翁显良(1924-1983)为代表。

翁显良出版有《古诗英译》(1985),该书是散文诗译法的杰作。他在《古诗英译》小序中说:“……译诗的难处,在于再现形象和改创声律。再现形象,不能背离诗人的本意,……然而再现绝不是临摹,似或不似,在神不在貌,不妨得其精而忘其粗……至于声律,语言不同,自然要改创,更不必受传统形式的束缚,押韵不押韵,分行不分行,一概无所谓,……可是,长短轻重,抑扬缓急,都要随义而转,却也不怎么自由。”所以他把古诗译成再现原诗形象的散文诗。以下是他用散体译的杜牧的《山行》:“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深处有人家。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Autumn Glory

Off the main road runs a narrow stone path,winding,climbing,vanishing into the cloudy heights where perch a few tiny cottages.

Here I pull up my carriage,entranced.For the twilit mountainside is ablaze with crimson maples more vivid than spring flowers。

译者采用散文体,不用韵。他也不一行对一行、一词对一词地译,而是完全将自己对原作的充分感受彻底融入到了译诗这一艺术空间,仿佛译者就是作者本人一般。

3.结语

法国有一句谚语“la vérité est diverse”(truth is diverse),有一位英国诗人这样写道:“Beauty is truth and truth beauty.”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la beauté est diverse”(beauty is diverse)。这句话也适用于汉语格律诗英译的各种方法。汉语格律诗可以比作一座美丽的山峰,而各种不同的汉语格律诗英译方法只是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在看这座山峰。我们相信汉语格律诗英译的方法越多,译文越多,也越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了解汉语格律诗这座美丽的山峰。

参考文献:

[1]Chan Sin-wai & David E.Pollard.An Encyclopaedia of Translation.Hong Kong: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1995.

[2]Giles,Herbert A.Chinese Poetry in English Verse. London:Betnard Quaritch,1898.

[3]Lefevere,André.Translating Poetry:Seven Strategies and a Blueprint.Assen/Amsterdam:Van Gorcum,1975.

[4]Newmark,Peter.A Textbook of Translation.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

[5]Waley,Arthur.170 Chinese Poems.London:Constable and Company Ltd.,1986.

[6]林煌天.中国翻译词典[Z].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7.

[7]刘象愚.从两例译诗看庞德对中国诗的发明[J].中国比较文学,1998,(1).

[8]吕叔湘编注.中诗英译比录[M].北京:中华书局,2002.

[9]马祖毅,任荣珍.汉籍外译史[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7.

[10]王永义.格律诗写作技巧[M].青岛出版社,2003.

[11]翁显良.古诗英译[M].北京:北京出版社,1984.

[12]许渊冲.如何翻译诗词――《唐宋词选》英、法译本代序[J].外国语,1982,(4).

[13]许渊冲.汉英对照中国古诗精品三百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4]杨宪益.略谈我从事翻译工作的经历与体会[A].金圣华,黄国彬主编.因难见巧――名家翻译经验谈[C].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4.

篇2

关键词:法律信仰;内涵;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0-0125-02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界定

法律信仰一词常被表述为believed in law或 legal belief ,基于梁治平对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not word.”一句中的翻译广为流传,近乎法谚的至理名言,不仅为法律的受众津津乐道且激起了学者们不懈的探究,渐次形成了对法律信仰内涵的不同角度和层面颇具代表性的解读与阐述。

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对法律信仰进行释义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主客体、主客观有机统一,并有其自身的发展轨迹;以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为视角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通过对法的现象了解与把握,进而在心理上产生的归属与认同;将法律信仰置于民族国家的语境,则被定义为人们对法源自内心的忠诚与信任,进而对法产生的认同感和依恋感;将信仰作为法治的精神意蕴来诠释,法律信仰则是公众对法律的神圣情感在法治中的体现。法治建设研究课题组在其《法治建设论纲》中认为,“法律信仰就是坚信法律之中蕴藏着人类的最高价值,坚信法律能够、也只有法律才能保护那些被人类视为目的价值,坚信法是人走向真、善、美的桥梁,坚信法能够决定社会的前途和人类的命运,坚信法律之于人有如生命般重要。”[1]

作为“法律信仰”的核心词,一般语言环境下,信仰让人们联想到高尚圣洁的心灵依归,而每每论及信仰一词,总是难免避开与宗教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词源学角度如《辞海》在解释信仰一词时引证了出自中国古代的宗教典籍的两段话:一是“法苑珠林九四绮语引习报颂:‘生无信仰心,恒被他笑具’。二是《唐译华严经十四》:‘人天等类同信仰’。”并将“信仰”解释为“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而以之作为行动的准则。”[2]从《辞海》中所界定的信仰我们可以了解到,信仰一次源出,信仰是主客观、心理与行为的有机统一。而《汉语大辞典》称其为“对某人或者是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的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就信仰的本质而言,它是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在人们的内心被奉为人生的最高行为准则并秉持虔诚敬畏的态度的集中体现。它蕴涵着丰厚的社会文化内容。实际上,对于任何一种信仰,所涵盖的内容在宏观上大体表现为对经济、文化及人文等方面的基本观念,而在微观上则是对如人生、理想、命运等抽象概念的思考、探索与认同。换言之,对于任何一个信仰,都可以从经济的发展(表征着“社会”的发展)、文化的发展和人的发展三大维度上去具体地探察它的内蕴。 如此全方位多层面的释义,无疑彰显了信仰所囊括的内涵之丰富。它可以是社会主体内心对外界事物的确信和认可,也可是在这种信念的推动下主动而为;它可以没有功利的现实目的,也可以没有利益欲求;可能是个体体验,也可能是群体倾向;可能是理性的,更可能是非理性的。然而,当信仰以法律作为自己的“姓氏”,一切似乎都不再那么自由而笃定。在“法律信仰”一词中,法律作为信仰的限定词,无疑为信仰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范围指向,这种限定意味着法律信仰将是众多信仰中的一种。那么我们能否理所当然地以中的宗教,来比对法律信仰中的法律,抑或是将法律信仰与信仰法律简单的等同呢,显然是否定的。那么,我们就必须从这个限定说起,从法律说起。

关于“法律是什么”仍可谓是个永恒的话题。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它由社会物质条件决定,也就是说,不同的时期或社会发展阶段,法律必然承载这不同的意思。“法律”(law)一词并无单一涵义。按照我们所描述的斗争中那些主角的用法,这个词在不同时期的意义:一是有权势者制定出来统治其属民而又得到有组织暴力支持的规则;二是某个集团或阶级认为在一个敬神、或者至少是较好的社会里应该制定出来的规则;三是一个民族从远古以来一直遵守的风俗习惯;四是革命集团所的告示;五是某个集团为它自己内部管理而制定的规则。 也就是说法律作为一种现世的治理规则,是社会主体价值追求的在物质层面的呈现,是一种世俗的社会秩序的调控手段,立法者不同的立场会将其赋予不同的价值趋向,通过为之量身定制的程序将其转化为通过法律合理控制的规则,而它承载哪一特定时空内承载着怎样的生活目的及意义,取决于将其至于何处。可以说,法律是世俗的,它不是自史就有或一成不变的,它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我们并不能因为法律信仰属意识形态层面,将法律脱离于其形成的场域形而上的探讨什么是法律信仰中的法律。

篇3

关键词:价值法律价值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

一、价值的含义

“价值”一词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不同的含义。从经济学理解,价值是商品固有的一种属性,它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具体体现。马克思指出,“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一属性。”作为哲学上的概念,“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从这个角度,可以将价值理解为客体对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

我们通常所说的价值是从哲学层面来理解的。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人们认为,在一切主客体的对象中,主体是按照“主体的内在尺度”和“客体的尺度”来活动的,主体的活动同时把这两个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的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成为价值。价值具有个体、多维和时效等特点,这主要是由于主体尺度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的差异性引起的。

二、法律价值的内涵和具体表现

法律价值是价值的一种,法律价值的概念与哲学上关于价值的概念有关。法律价值同价值的概念一样,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于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法律无论其内容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律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法律价值是通过主体的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满足和服务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

法律价值具有两个特征,即客观性和主体性。法律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主体认识到没有,都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的价值是在主体的意识中得到反映的,主体对客体价值的评价是主观的。法律价值是相对于主体的需要而言的,主体需要的可变性,决定了法律价值的可变性。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来说其价值是不同的;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的同一主体,其价值也是不同的。没有脱离具体历史条件下一定主体需要的绝对的、永恒不变的法的价值。因此,探讨法律价值一般要从主体的需要入手,这种需要至少应该具有普遍意义,代表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一般来说,人们都有对自由、秩序、正义、效率的需求,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法在不同的意义上,都对满足这些需要有积极意义。目前理论界对法律价值的具体内容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主要包括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实用性、效益性等。有的学者认为法律价值即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非常多的,如安全、和平、秩序、自由、平等、文明、公共福利和正义等。张文显先生则认为法律价值主要体现为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但这也并不是法律价值的全部。总体而言,关于法律价值的内容虽然法学家们还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但正义、公平、自由、安全、秩序、效益等被法学家认为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三、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知识产权法具有法的一般价值,但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独特性,以及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价值取向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以下四个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

1.自由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哲学上而言,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法律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我们追求的社会,最终也是为了实现人的充分而全面的自由。体现在法律上,法律必须确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以主体的自由行动作为连结主体之间关系的纽带。就法的本质而言,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典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们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践踏。

知识产权法同样包含了自由价值。自由总是和权利相联系的,知识产权法确认了着作权人、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商业秘密拥有人等享有的多项权利,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法定权利自由行使。如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署名和发表;商标设计完成后,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注册、何时注册、何地注册;发明创造完成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申请专利、申请何种专利、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商业秘密拥有者有权自由决定将其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公开与否。知识产权法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一旦成果完成人依照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审批后,成果完成人就会获得法定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自由行使和处分。

但相对于其他财产法而言,自由价值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相当较低。由于衡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的冲突,在充分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法对权利人的自由进行了某些必要的限制。如,在着作权法领域,各国都规定了着作权的保护期限、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等;在专利法领域,除了规定专利的保护期外,许多国家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规定了专利权人积极实施专利的义务等;在商标法领域,很多国家法律规定了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义务,否则可能被视为对商标权的抛弃。总之,自由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

2.秩序——和谐

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是指人的社会活动、行为具有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人天然具有对秩序的需要,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和发展,就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法律都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可以这样说,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根本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是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和怎样的秩序问题。在全球化与现代化不断发展的今天,面对社会冲突扩大化、法律和经济全球化、科技与文化多元化、环境问题复杂化等等,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题和最强音,与此相应,和谐也就成为法的价值追求。

知识产权法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和谐的社会秩序。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不仅包括智力成果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包括本国智力创造者与外国智力创造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利益关系,也包括人与文化自然的共生关系。对这些社会关系的协调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必须以和谐为其价值目标,即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有效配置智力资源,还要保证人与文化自然的和谐共生状态。知识产权法在确保知识产权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通过在时间、效力、使用等方面的限制,使公众自由接近信息的机会不受影响。这种限制不仅提供了利益主体间得以互动和交换的规则,对智力活动构成了有效的激励,而且达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宽容和妥协,从而形成了不同利益主体可预期的行为规则和规范,使利益矛盾和冲突对社会秩序混乱的威胁程度大大降低,由此获得了一个稳定与和谐的秩序。

3.公平

公平价值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公平与正义、公正、公道等词虽不同,但它们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公平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中,是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

由于科技的发展,科技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日益突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科技实力的竞争,进而表现为知识产权和人才的竞争,知识的重要性被人们普遍认可。新知识的创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的产生融入了创造人艰辛的劳动,花费了创造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所以说创造性成果也是人类劳动结晶,知识产权具有内在的价值属性。例如,商标的产生凝聚了设计人的心血,商标所有人也要投入商标设计费、注册费、维护费、广告费等,这一切费用和脑力消耗都通过商标所附着的商品的价格表现出来。发明创造的完成更是不易,发明创造人投入研究而购买仪器、设备、原材料等的费用不菲,有的发明创造需要成百上千的科技工作者协同劳动,成果完成人理应享有对其脑力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进行创造是要付出代价的,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是瞬间的事情,如果不对知识产权加以特殊保护,他人可以随意复制、模仿、使用创造人的劳动成果,在与创造人进行市场竞争中他人明显会取得竞争优势。创造人为完成成果进行了先期成本投入,他人对成果基本是不劳而获,这就决定了创造人与他人竞争条件的不对等,这种状况的出现显然对创造人是不公平的,最终会抹杀整个社会对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而阻碍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知识的传播。正是因为为了衡平成果完成人的利益,保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各国才纷纷确立了知识产权制度。但另一方面,人类社会追求知识是永无止境的,对知识的渴望是人类的一种需求,如果过分保护知识产权,这必然会限制人类追求知识的自由,也不利于人类进步和知识的传播,并且对知识的独占达到一定规模就形成了对知识的垄断,这种结果反过来又是对他人的不公平,所以知识产权法对权利往往加以限制,知识产权法的一系列制度设计都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

4.效益——激励创新

效益是指作为一定效果的利益。法对主体之所以有价值在于它能够给主体带来一定的效益,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而创新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和前提,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创新史,对新事物、新知识的发掘是人类永恒的追求,鼓励创新符合人类的需要和利益,因此创新是法所追求的效益价值。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最能有效保护创新成果、激励创新,它能够保证整个社会对创新的需要和利益,可见知识产权法是具有效益价值的。知识产权法中融入了人们对价值的追求和思考,从法律价值的概念上来说,是对创新的保护,这一点也是知识产权法对人们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的需求和满足,也是知识产权法所要体现的价值追求。

创新是知识产权法的主导性价值。众所周知,知识及信息等知识产品作为主要的并且是直接的生产要素参加创造经济价值,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显着特点。知识产权法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对于知识产品这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以及对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反映和调整是最密切和及时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特殊的机制,在界定知识产权私有权属性的同时,又制定了公开制度、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定合理地划分了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促进和保障权利人个人的创新行为和对整个社会创新的连续性、合理性起着重要作用。同时,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机制又融入在“发明——开发——扩散”的整个过程中,它整合和协调了个人的创新和社会的创新,它所追求的主导性价值就是创新。

参考文献:

孙伟平.事实与价值——休谟问题及其解决尝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99.

李顺德.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144-154.

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82.

谢鹏程.法律价值概念的解释[J].天津:天津社会科学,1996,(1).

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1-3.

严存生.法律的价值[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151-152.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12.

篇4

关键词:电石法聚氯乙烯;汞;原子荧光光谱法

中图分类号:X781 文献标识码:A

电石法氯乙烯合成反应使用以活性炭为载体的氯化汞触媒,触媒消耗量为1.0~1.2 kg/t聚氯乙烯。随着我国电石法聚氯乙烯产量的不断增加和聚氯乙烯产品的使用日益广泛,聚氯乙烯中的残留汞逐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所以是很有必要的进行聚氯乙烯中含汞量的分析测定。我们采用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了电石法聚氯乙烯中汞的残留含量的检测,该方法程序简单,有较好的回收率和较高的灵敏度, 可以满足电石法聚氯乙烯中汞的残留含量的检测要求。

1 实验

1.1仪器

AFS-930原子荧光光谱仪(吉天仪器),Hg空心阴极灯,微波消解仪(德国、同时消解八个罐)

1.2试剂

Hg标准储备液1mg/ml,还原剂为1%KBH4和0.5%的KOH混合溶液,载流液为5%的H2NO3 。

1.3样品处理

消解采用H2NO3 -H2O2体系,称取0.1g的聚氯乙烯置于干净的消解内罐中,加入10mlH2NO3和5ml30%的H2O2,盖好罐盖后放入消解仪中进行消解。同时做空白罐消解,微波消解条件见表1。

2 测定

采用逐级稀释Hg标准储备液最后得到1μg的标准溶液,预热并设置好仪器参数,上机测定标准系列,然后根据标准曲线测定试样的浓度。

仪器工作参数见表2。

3 结果分析

3.1溶液和载流液的酸度的确定

为了避免更多的试剂带来干扰和目标组分产生过程的稳定,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样品的酸化溶液和载流中的酸一般都应一致。在测定汞时多选择使用H2NO3。

3.2确定微波消解条件和样品处理的条件

微波消解是一种密闭、高压、高效的消解方式,准确性得到了极大的保证。同时,在密闭的体系中,汞的高温挥发损失也得到了有效避免。

3.3确定器的工作条件

原子荧光仪的光电倍增管负高压、灯电流与荧光强度有一定的正比关系,同时也要考虑光路背景干扰、灯的寿命和测定灵敏度等因素。荧光强度也与载气流量有关,若流量过小,则目标组分的传输过程不稳定:若流量过大,则会使目标组分起到一定的稀释作用。而增加辅助气一般是为了增强火焰的稳定性,防止发生荧光淬灭。在保证氩氢焰稳定性的前提下,避免了荧光猝灭,同时在节省氩气的条件下,确定仪器工作条件。

3.4选择还原剂硼氢化钾的浓度

的浓度与氢化物(汞蒸气) 发生过程的稳定性和分析灵敏度密切相关, 过高德硼氢化钾浓度, 导致水解产生的氢气量过大, 就会减少目标组分在原子化器中的停留时间, 不光降低了灵敏度, 并且重现性变差:如果浓度过低, 会导致反应不完全, 反应缓慢, 以及氩氢焰的不稳定。

3.5线性关系和检测限

在多次试验中,对在一定浓度范围内的汞标准溶液进行测定,其测定浓度与相应标准浓度有较好的线性关系,其线性范围为0~1μg/ L ,其相关系数都不低于r = 0.999,线性良好。

3.6加标回收率和准确度

在电石法聚氯乙烯中加入不同水平的汞标准溶液, 测定其回收率, 86%~103 % ,表明该方法准确度较好,而且有较好的精密度,在加标水平不同的情况下,回收率RSD 值均小于6%加标回收率实验见表3。

结语

通过使用微波消解和原子荧光光度仪联用测定电石法聚氯乙烯中的汞含量,该方法回收率高,精密度好,完全可以满足电石法聚氯乙烯中汞含量的测定。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旅游纪念品 地域特色 开发设计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5-139-02

近几年来,随着高铁网络的进一步完善,自古以来就享有“九省通衢”美誉的武汉,其旅游业发展迅猛,据统计在2012年全市共接待海内外游客1.42亿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396亿元,但是武汉市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却远远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在旅游发达国家或地区,旅游纪念品收入往往要占到旅游总收入的30%以上,甚至有的地区达到50%,武汉地区旅游纪念品的销售收入要远远低于这个数字,甚至当游客问起武汉有没有特色旅游纪念品时,作为武汉人的笔者觉得无从说起。

1 武汉旅游纪念品开发存在的问题

1.1 特色纪念品无“特色”

笔者曾在东湖听涛景区看见,景区门口的几家商店内售卖的只有风车、水枪之类的玩具品。

该景区工作人员向笔者介绍:“还真没有特别的纪念品,摊位卖的多为儿童玩具,有意思点的就是在玻璃上刻生肖。”一名在景区门口经营多年店铺的店主无奈地说,“今天有个外地游客过来问有没有景区特色纪念品,但我说不出来,更拿不出来。”

经笔者对武汉市多家景区的走访调查,发现目前武汉旅游市场上的纪念品多为玉石手镯、手链、貔貅,这些物品在任何旅游景点均可买到。除此以外,就是旅游纪念册、纪念牌和大禹神话园景点的“凤字牌”,多以传统的“龙凤呈祥”、“福禄寿”等样式呈现。特殊的纪念品少之又少。

1.2 旅游纪念品品种单一

在“黄鹤古肆明清街”上,古肆街两旁店铺林立。沿着古肆街道走去,像章、水晶像和革命书籍随处可见,仿古油伞、丝竹扇、玉镯、钥匙扣是各个店铺的必备商品。

“您知道湖北三宝吗?来本店给您介绍一下。”笔者见到,古肆店铺门口不少店员以“湖北三宝”招揽游客。经店家介绍,“湖北三宝”为:黄鹤归来铜塑、黄鹤楼铜盘和编钟;而另一店家则称,洪湖莲子、孝感麻糖和武昌鱼为“湖北三宝”。

贵州游客彭中群老人告诉笔者,“一条街店铺倒是不少,家家都摆着‘湖北三宝’,我都挑花眼了。”黄鹤楼公园管理处办公室工作人员称,“黄鹤楼纪念品存在着同质化,经营商的纪念品多从浙江和汉正街进货,另外,游客的消费承受范围决定了经营商不可能进高档、高价纪念品。”他说,这使得黄鹤楼纪念品的类型趋同。

同质化纪念品过多,缺少特色这已是武汉市旅游市场上存在多年的诟病,据悉省旅游局曾专门辟出500多平米的场地作为湖北旅游纪念品的展厅,并举办了两次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大赛。目的就是为了推广本土具有特色的纪念品,希望武汉景点的纪念品能有所创新,但是收效甚微。

1.3 旅游纪念品质量没有保障

据走访发现,当前武汉旅游市场上售卖旅游纪念品大多来自汉正街批发市场,其中一些商品做工粗糙,质量低劣。多数商家给游客的印象都不好,部分经营者怀侥幸心理,认为这些商品的购买者都是外地游客,一旦他们发现质量问题,也不会千里迢迢的回来退换。

1.4 旅游纪念品缺少文化内涵

谈到武汉各旅游景点纪念品单一的现象,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秋云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旅游文化的滞后。

“相对于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文化的开发还停留在浅层。”孙秋云说,目前国内旅游还只能提供“到此一游”的服务,对于地域文化、民俗文化的发掘远远不够。当然,旅游纪念品是整个文化产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就武汉来讲,凤鸟崇拜、水域文化等等地域的特色都应该深入发掘。除此之外,“也不妨创造一些文化”,就像足球场上针对一些明星所做的文化创造。

2 旅游纪念品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2.1 地域“烙印”

游客购买旅游纪念品往往会选择那些在他自己的家乡购买不到,或者不出产的商品:(1)可以作为旅行的纪念;(2)可以馈赠亲朋好友。因此,旅游纪念品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有地域特色。

2.2 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

我国著名的美学家叶郎曾说过:“旅游,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审美活动。”因此,旅游纪念品应该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其不同于日常生活用品,注重的是其实用价值。旅游纪念品应该是源自生活而高于生活的艺术品。

2.3 质量上乘

旅游纪念品本身应该具备一定的纪念和收藏价值,纪念品的自身的品质就非常重要了,必须有品质的保证才能满足旅游者的需求。而且质量上乘的旅游纪念品也代表着地方形象,是具有代表性的地方名片。如苏州的刺绣,云南的玉器等。目前武汉很多景区旅游市场上充斥着一些质量低劣,或者经过简单加工的土特产,因为这些商品做工粗糙,对游客来讲没什么纪念意义,也不便于携带和收藏。

2.4 价格适中

目前我国旅游业已进入了大众化旅游时代,中等收入的游客占了旅游市场的绝大多数。因此旅游纪念品的价格必需适中,应该让绝大多数的游客买得起,同时也不至于过于低廉,让游客觉得完全没有纪念的意义。

3 对武汉旅游纪念品市场开发的建议

3.1 武汉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应凸现本土文化,突出地方特色

武汉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应该凸现本土文化,突出地方特色。武汉地处长江中下游地区,三镇都依江而踞,武汉城区还有中国最大的内陆湖——东湖;同时武汉有着“白云黄鹤之都”的历史和灿烂的楚文化。因此武汉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可以围绕水文化、黄鹤文化、楚文化进行。纵观我国知名的旅游纪念品,如云南的翡翠、北京的景泰蓝;杭州的丝织品、刺绣、茶具;天津的杨柳青年画;潍坊的风筝;南京的雨花石、板鸭;苏州的双面刺绣;西安的碑林拓片、兵马俑复制品和洛阳的仿唐三彩、宫灯等。 这些旅游纪念品无一不体现了当地的地域特色和文化风情。旅游纪念品要吸引消费者,在设计上应凸显当地独特的文化内涵。 如果一件旅游纪念品身上体现不出来当地的文化特色,和独特的地域烙印,即使做工再精细,质量再上乘,对游客来说也无任何纪念意义,它只不过是一件普通的商品。世界著名的旅游纪念品,如:法国的埃菲尔铁塔和凯旋门造型的钥匙扣、薰衣草香料;埃及的纸莎草画;俄罗斯套娃;荷兰木鞋;南非的鸵鸟蛋等等,这些旅游纪念品无一不是与当地的地标性建筑、土特产品、风土人情等联系在一起的。这些著名的旅游纪念品都印上了“当地造”的烙印,让人看一眼就能联系到当地的风物特产。

3.2 武汉旅游纪念品的设计应赋予其文化内涵

作为地域文化载体的旅游纪念品,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武汉的地域文化,让旅游纪念品体现当地的地域文化元素特征,满足旅游者对武汉当地文化的欣赏与纪念的需求。武汉的楚文化是丰富的,多方面的,有反映饮食的,有反映民俗的,有反映历史的,也有反映现状的。武汉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应结合本地最具地方特色和代表性的景观符号或者人文遗产,对其文化内涵进行深度挖掘并以适当形式表现出来,

3.3 武汉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应注重工艺创新

工艺的创新给旅游纪念品的设计拓宽了思路,增加了可能。旅游纪念品的设计不仅要重视对旅游者需求多样性的分析和研究,从而赋予旅游纪念品新的功能,新的使用方式,同时还要与当代科学技术的更新和发展密切联系,只有将科技进步成果中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应用到旅游纪念品的生产和设计中去,才能适应旅游者对旅游纪念品多样化的需求和与时俱进的审美取向。例如传统的黄陂泥塑,虽工艺精湛,历史悠久,但因不便于携带和保存,一直鲜少人问津。而今用高延展性和可塑性的金属,可以雕刻出更独特和更精致的造型。原本怕淋怕高温的旅游纪念品,改用新的纳米材料后,水火不侵,大大增强了旅游纪念品的保留期和纪念性。武汉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应结合这些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赋予传统产品以新的生命力。

3.4 加强对旅游纪念品质量的监督,形成自主品牌

旅游纪念品市场管理者一方面应对目前市场上质量低劣的旅游纪念品进行清理,并劝导经营者提高旅游纪念品的质量,因为旅游纪念品也代表着武汉市的旅游形象,质量低劣的旅游纪念品破坏了旅游市场的有序竞争,同时也有损武汉市的旅游形象,对旅游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另一方面,应帮助经营者尽早形成规模生产,并树立自己的品牌。目前,武汉旅游纪念品品牌较少的原因可能很多,如消费群体不多而且太过分散等,但真正的原因还是在于旅游纪念品生产企业缺乏品牌意识,实际上,形成旅游纪念品品牌不仅对企业有利,也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增加旅游者的购买信心,建议更多知名企业进入旅游纪念品制作行业,这无疑是迅速形成旅游纪念品品牌的捷径。

参考文献:

[1] 冯万荣.旅游纪念品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太原大学学报,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