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9 15:27:3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保险业税收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相关概述
税收筹划指的是法人或者自然人等纳税主体在发生纳税行为之前,在不违反相关税收法规制度的基础上事先对自身的投资行为以及经营行为等进行安排,并以此来实现递延纳税或者少纳税的目标,是企业围绕纳税行为所进行的一系列不违反规定的税收筹划行为。
二、营改增税收改革对保险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对于保险企业来讲,其保险产品的价格主要是取决于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费率按照保险公司单位保险金额制定相应的标准与保险公司赔付支出额度大小具有直接关系。因此实施营改增之后,保险产品定价过程尤其是保险费率会受到政策的影响比较深刻。另一方面,保险产品的价格都是测算而来,营改增也会对测算过程产生影响,并影响到保险产品的最终定价。不仅如此,营改增税收改革也会对保险企业合作中介手续费产生影响。税收改革对于保险业中介渠道手续费比例产生的影响,会直接影响到保险中介手续费的定价。围绕中介渠道手续费标准,保险公司和中介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重新议价,这一过程也会比较复杂。
三、营改增税收改革对保险业营业利润的影响
在营改增税收改革实施之后,保险企业的营业利润也遭受了重大影响。一方面营改增税收改革会影响到保险业的营业收入,另一方面也会对保险业的营业支出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两方面最终都会对保险业的营业利润产生深刻影响。首先是对保险企业营业收入的影响。对于保险企业来讲,其营业收入主要是集中于保费收入,保费收入是保险企业最重要的来源。在实施营改增税收改革之前,保险业依靠保险产品销售所取得的保费收入,其全额都应当作为企业的营业收入来进行核算。这主要是由于企业营改增之前所缴纳的营业税,在计算保险产品定价时都已经归入其中,因此营业税作为其中的价内税,需要专门在营业收入录入时进行剔除。但营改增税收改革之后,保险企业在进行营业收入计算时须进行价税分离操作,以此来计算保险业流转过程中附加值大小,这就使得保险业在录入营业收入时,应当剔除掉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在此基础上确定核算出企业的最终营业收入。这一过程会导致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下降。另一方面,对于营业支出来讲,保险企业的支出主要是集中于赔付支出。作为保险企业经营成本中最大的板块,在实施营改增税收改革之前,保险企业的赔付支出不能够进行税前抵扣。同时其保费收入也需要按照5%的纳税比例缴纳营业税金。营改增之后,保险企业所支付的赔付支出能够进行税前抵扣,这有助于降低保险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利润。
四、营改增下保险业税收筹划建议措施
我国保险业要围绕营改增税收改革,进一步强化税收筹划。在发生纳税行为之前,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自身的投资行为和经营行为等一系列涉税事项进行提前筹划和时间安排。在此基础上递延纳税、减少纳税,实现税收筹划相关管理目标。尤其对于保险企业来讲,实施营改增对其具有重要的影响,保险企业要合理利用营改增税收改革,科学进行纳税筹划。保险业在营改增基础上的税收筹划,应当重点围绕自身行业特点和管理需求,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强化税收筹划,提高税收筹划的效益和效率。
一方面,保险产品销售方式进一步调整。保险企业在进行保险产品销售时,应当考虑不同方式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付。假如被保险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保险业可以直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增值税抵扣率进行相应的税款抵扣,并在此之后支付被保险人相应的赔款。而假如保险企业的被保险人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性质,则保险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进项。在完成进项抵扣之后,再对被保险人进行赔款的支付。
另一方面,保险业围绕营改增税收改革,应当进一步优化中介机构合作方式。保险企业在与中介机构合作过程中,应当重点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介机构。假如合作的中介机构不能够及时有效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在合作过程中保险企业可以将此作为商业谈判筹码,进一步降低合作中介机构的价格,并在此基础上有效节省保险企业营业成本。而对于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介机构,保险企业应当重点强化与其合作关系。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专门管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收过程、存档过程和核查过程,确保整个流程完整科学有序,为保险企业税收筹划提供有力的支持。
除此之外,保险企业在选择供应商合作伙伴时,也应当针对营改增税收改革进行一定的关系调整和完善。要针对营改增税收改革,优化供应商伙伴关系的选择过程。提高供应商伙伴的质量,在选择供应商合作伙伴时,应当重点考虑其规模大小。针对供应商合作伙伴规模的不同,保险企业能够获得不同的销项税率。因此能否科学选择供应商合作伙伴对于保险企业来讲也是营改增税收筹划的重要方面。保险企业要针对营改增税收改革中所标注的增值税抵扣标准,进一步强化对供应商合作伙伴的筛选过程。通过提高生产过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保险企业减少日常费用支出,提高经济效益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勘测设计行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研究[J].谭先艳.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8).
【关键词】 税收筹划 税负 税收筹划风险
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税率。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变动都会引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变化。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我们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策略:
一、金融保险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按规定,现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其取得的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由于税率为法定税率,不易筹划,故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筹划的着眼点应放在营业额上。
(一)金融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银行的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贷款利息收入×税率。贷款利息收入是指用自有资金或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对于银行贷款业务筹划的思路是:通过降低利息率和减少贷款规模,从而减少计税利息收入,以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市某银行2008年四季度取得人民币贷款利息收入1000万元,贷款利率假定为6%,则该季度应纳营业税为1000×6% =6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该银行可将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对企业的投资,这样就可以减少计税利息收入,少缴营业税了。假如,该银行将贷款利息收入的200万元转为对外投资,
可节省营业税200×6%=12(万元)。
(二)保险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保险企业来说,其获得的保费收入就是保险企业的计税营业额。保险业进行筹划的操作较复杂,在控制营业额的同时,还要从其他方面寻求突破口。保险业以保费收入作为企业的营业额,税收和保险理赔是非常重要的支出项目。如果保险企业能够减少保险理赔支出,使企业的净收益增大,这种筹划方案也是成功的。对保险业的税收筹划思路是: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下面以具体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经营一项火灾保险业务,2008年全年营业额为1000万元,客户发生火灾理赔支出6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000×8%=80(万元),净收益=1000-600-80=32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应减少每位客户的投保费用,但规定每位客户必须到指定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在家。该项措施出台后,保险理赔额势必会减少。假如该公司全年营业额变为700万元,但相应保险理赔支出降为3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700×8%=56(万元),净收益=700-300-56=344(万元)。可见,通过税收筹划,企业的净收益提高了24万元。
二、建筑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承包公司承包建安工程的,如与发包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如果承包公司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由于签订的合同性质不同,导致营业税的税额也不相同,致使对建筑业的营业税筹划有了突破口:即便工程承包公司不进行施工而只是组织协调,也要设法改变自身的业务性质,以便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不是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从而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的甲单位发包一项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石家庄冀红房地产公司的协助下,施工单位――石家庄中亚房地产公司最后中标。甲单位与中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冀红房地产公司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所以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事后,中亚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冀红房地产公司服务费用200万元。
按照上述规定,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冀红房地产公司直接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仍为2000万元,然后把该工程转包给中亚房地产公司,分包款为1800万元。
这样,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1800)×3%=6(万元)。
通过这种税率上的筹划操作,乙公司可节税4万元。但要注意,因为冀红房地产公司与甲单位签订了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所以要缴纳印花税(2000+1800)×0.3‰=1.14(万元)。即便如此,最终仍可节税2.86万元(4-1.14)。不过这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进行筹划操作时,要全面分析税负的增减变化,然后再决定这项操作是否可行。
(三)娱乐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娱乐业的税率为20%。娱乐业的税目包括:歌厅、舞厅、音乐茶座等。所以,如果纳税人经营一个茶社,其业务将被认定为营业税中娱乐业的应税项目,适用20%的营业税率。那么,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其适用较低税率呢?
经过分析与比较,找到了筹划的着眼点:通过调整业务性质,使其适用低税率。可将茶社改为“围棋茶社”,主要作为围棋爱好者们交流和学习的场所,既提供一般的茶社服务,又提供围棋、棋谱等供围棋爱好者使用,还可以举办围棋大赛,邀请名人讲棋等。在环境布置上也要突出“围棋茶社”的特色,如以围棋为背景进行装饰,请围棋名人题词等。除此之外,争取获得当地体委的资质认证,使得“文化体育”性质更为突出。通过一系列的安排与设计,目的使得税务机关认定该围棋茶社不适用20%的税率,而是按照文化体育业标准适用3%的税率。这样一来,比原来适用的娱乐业税率降低了17个百分点,大大地减轻了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该茶社在业务属性转变过程中,会付出很大的转变成本,如该茶社要进行装修、要举办围棋比赛、要聘请名人等。因此,在筹划操作过程中尽量控制成本支出,确保成本支出小于转换后所获收益。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综合、复杂、要求相对较高的工作。加之税收政策不断变化,要求税收筹划人员除了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准外,还应具备持之以恒的后续学习态度,准确(下转第140 页)
(上接第12 页)把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以免由于政策把握不准而造成税收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1] 《税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材),经济科学出 版社,2010
[2] 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中国税务报社
[3] 杨志清: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围广泛,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对于企业来说, 如何对营业说进行机收筹划, 以扩大利润空间将意味寿有效地减轻祝负和降低成本。因此,本文提出了营业税税务筹划的几种方法并进行了风险分析。
关键词:税务筹划、营业税、筹划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3―0―02
一、引言
税收筹划的英文是tax planning,翻译成中文可以称为税收计划、税收安排、税务规划、纳税筹划或税收筹划等。税收把一部分经济资源由私人部门转到公共部门,改变了市场对经济资源的配置,一方面为政府部门筹集了税收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征与不征、征多征少来实现政府调节经济的功能,因此政府的税收政策的这种差异必然要对市场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行为产生影响,从而使纳税多少成为企业和个人进行各种决策所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税收筹划就是从市场经济主体企业或个人角度来研究在合法的情况下如何科学合理地纳税。
目前国内比较普遍接受的定义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一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事先合理地安排其经营、投资和财务活动,将其纳税义务筹划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以适当的形式发生,从而实现其税后收益最大化或者谋取某种税收利益行为的总称。
税收筹划是一门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安排其自身活动,减小税负,增大税后收益或谋取其它税收利益的艺术。对于企业而言,税收筹划是其整个经营管理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税收筹划的目的并非仅仅为了追求税负最小化,纳税人如果纯粹为追求税负最小化,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从事任何活动,从而不用交任何税,税负为零,当然最小,但也没有利润,这显然不符合税收筹划的本意。因此,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正如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一样,当然是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而不仅仅是纳税最小化。税收筹划有时也称为税收成本管理,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无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最终都要用企业的利润来上缴,收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减少的利润也就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若企业能通过精心的税收筹划安排,来降低税收负担,则企业的竞争力可以得到大大提高。
营业税作为流转税的主要税种之一,是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和劳务税。包括境内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二、营业税的筹划思路
(一)对营业税征收范围进行筹划。
1.对劳务发生地点的筹划。
营业税的征收要求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发生地在境内,如果把发生地改在境外就不用缴纳营业税。例1,我国国内一施工单位到法国安装机器设备所取得的收人, 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对纳税人资格界定的筹划。
营业税的征收要求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的标准是: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行为或者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发生结算行为就是有偿行为,如果非独立核算单位没有发生结算行为就不能视为有偿行为,就不符合纳税人资格,因此不征收营业税。例2,大洋集团公司是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一家从事机械生产的企业,母公司主要从事机械生产,其下属有大海,长江两家子公司,分别从事远洋捕捞和内河航运业务。大洋集团的子公司大海公司和长江公司所从事的远洋捕捞业务和航运业务属于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范围,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所以大洋的两家子公司是营业税的纳税人。筹划安排:大洋的两家子公司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应该通过合并的方式归于大洋集团公司这样一个母公司,两家子公司互相提供服务的行为就属于企业内部行为,从而不缴纳营业税。
(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筹划
1.混合销售
对营业税和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的筹划。税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分清,经常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各不相同,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的情况,确定是以营业税纳税人身份还是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来缴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3,某商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销售空调,并且取得安装调试和维护服务收入,那么该商场就应该按取得的销售收入及安装调试和维护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商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公司,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业务上与商场配套服务。那么该商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额不变,安装调试及维护服务收入却改为缴纳营业税,适用3%的营业税税额。
2.兼营行为
兼营业务的税务处理要求兼营的不同项目分别核算。当纳税人有多种应税行为时,一定要分别设立明细账,分别核算营业额,分别计算税额。这样避免了没有分别核算营业额的情况下从高征税的情况。
3.计税依据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双方面议的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纳营业税提供了可能。
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分解营业额,缩小计税依据,减少应纳税款。
对于境内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的劳务征收营业税。
交通运输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从企业节税角度考虑,应当考虑要求承运时扩大运费从而冲减总费用,降低应税营业税额,并寻求其他方式来回报外方高费用所带来的损失。例4,鸿运空中客车公司,与香港巨无霸公司是货运联手企业,鸿运空中客车承担运输,总运费按总价值10%提取,国外部门,按总价值1%提取,且由鸿运委托并交付给巨无霸。这是一份由鸿运与客户内部交易价格。若鸿运要求国内某企业在100万元的运费中支付80万元,且作为运费总额,另20万元国内某企业用实物作价,境外巨无霸的10万运费,在合同中是3%,作为回报,鸿运需长期与巨无霸合作。鸿运出于避税的目的,一方面尽可能想方设法缩小境内外总运费;另一面,利用关联企业便利,扩大非税收管辖的巨无霸企业运输费,从而缩小鸿运实际运输费。
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营业税条例对金融保险业的营业额也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对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在此范围内。这样,其结果有两种避税的可能:一是,缩小真正转贷业务产生的营业额,采用提高借入资金利息,缩小转贷资金利息,从而能达到转贷利息收入减去借入利息后的余额最小化;二是,将非转贷业务转化为转贷业务,以假转贷业务达到缩小营业额的目的。
从事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有时可能同时兼营不同税目,如果应税行为分别核算,应按不同的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再按不同税目的相应税率计算纳税额;如果应税行为不分别核算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从高适用税率,即按最高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所以,文化体育业的节税技巧一是尽量将收入费用化;二是分开核算,就低税率。例5,某录像厅既从事播映业务又经营卡拉OK业务,播映业务收入50万元,经营卡拉OK业务收入40万元,若该录像厅未分别核算这两种业务的营业额,则其应当从高适用税率,即按10%的娱乐业税率缴纳营业税,应缴纳营业税(50+40)*10%=9(万元)。把这两种业务分别核算营业额,播映业务按照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其税率是3%,经营卡拉OK业务收入按照娱乐业缴纳营业税,其税率是10%,所以应当缴纳的营业税为:50*3%+40*10%=5.5(万元),通过分开核算,减少税额3.5万元。
娱乐业适用5~20%的幅度税率。娱乐业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娱乐业是营业税中惟一使用幅度税率的行业,也是惟一一个由省级政府决定税率的行业。从全国范围看,娱乐业在不同省份其税率的规定不太相同,这给打算设立娱乐业的纳税人带来了节税的机会。纳税人可以根据所要经营的项目选择在规定税率低的地区设立娱乐业企业来达到节税的目的。例6,杭州的一个保龄球馆,计划在外省开一个连锁的分馆,如果开在西安,高乐夫球、保龄球适用税率为20%,则分馆应纳营业税按照20%的税率来征收。高乐夫球、保龄球在南京的税率为15%,这样,保龄球馆可以选择在南京开设分馆,这样就会减少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各旅游团之间通过配合就有了节税可能,特别是在收费项目和门票费用上,旅游团与导游通过各种形式回扣节税。例7, 深圳某旅行社在电视台登一则广告,以每人8000元人民币组织赴泰国境内旅行,泰国境内的旅行社则委托我国波特外贸公司驻泰办事处负责。为此,深圳旅行社将支付泰国巴堤学校服务社每人1000元,波特公司驻办事处每人500元。泰国某学校服务社将组团来中国旅游,为此深圳施行社准备免费提供巴堤学校服务社引进旅游服务,而波特公司驻泰办事处实际是通过家属参加了该旅游团免费作交换条件,这样一来,关联双方通过私下交易,扩大境外旅游费用的支付,从而避交了部分营业税。本次组团旅游应缴营业税计算:营业额:8000×500=400(万元);应缴税额:400×5%=20(万元);扩大费用避税后的实缴税额的计算:营业额:(8000-1500)×500=325(万元);实缴税额:325×5%=16.25(万元);实缴税额与应缴税额相差3.75(万元)。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务筹划主要是通过减少流转环节,降低营业税负。纳税人可以通过交易合同的法律安排,尽量减少流转环节,以此来降低企业税负。
4.营业税税率的筹划
兼营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不同经营行为,根据这些不同经营项目的经营行为的适用税率的差异进行从高税率向低税率的转化。
比如,根据工程承包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营业税划分成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通过建筑业和服务业得转化达到节税的目的。
又如,服务业与文化体育业税目税率转换。文化体育也税率是3%,通过把服务业转化成文化体育业,降低税率,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5.营业税优惠政策筹划
利用营业税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通过充分的熟悉和掌握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以及掌握获得优惠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而在税法的规定内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营业税税务筹划准备
作为纳税人必须要明白,目前税法的不完善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随着税法和征收管理的不断完善,一些靠利用税收漏洞来进行筹划的空间会越来越小,有的筹划,虽然使企业的纳税减少了,但其他开支也增加了,那么这种筹划也是没有意义的。在进行筹划前,一定要对相关知识有所了解。必须的知识准备有法律知识、纳税知识、以及会计知识。及时了解学习最新的税收政策,提高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的职业素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
营业税是一个典型的流转税税种,对营业额全额计税,而且是道道征税。针对营业税的特点,有不同的营业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艾华:税收筹划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 姜洁:营业税筹划方法解析. 商业经济,2010
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间的密切联系一方面促使企业在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强化税收筹划来减轻企业的税收成本以获得更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是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必然趋势,企业实施税收筹划有着其发展要求的必然性。本文将探讨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关键词:
税收筹划;企业管理;财务管理
企业的现代化管理通过加强内部控制,通过推进会计信息化来建立会计制度实现内部调整和优化,以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来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可靠性,从而为企业管理者和风投者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起到优化企业经营决策、推动企业长远发展的作用。以此来应对外界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企业税收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已经开始受到企业管理者的重视,并通过加强对企业内部税收筹划来充分发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成本的效用,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进而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最优化。
一、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知不足。由于我国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运用较晚,相关理论研究不完善,企业缺乏必要的知识理论和实践经验,再加上许多企业管理者缺乏正确的管理经验,财务工作者在这方面认识不足,都导致了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出现误区,其主要体现在:部分企业尤其以中小企业为主通常将税收筹划与逃税避税混为一谈;相关税务工作者认为税收筹划会降低税收收入,从而对企业税收筹划产生抵触;企业财务工作者对税收筹划缺乏系统全面的认识,将税收筹划归于会计核算,导致会计核算人员无法满足税收筹划的相关要求标准。
2.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税收法制体系。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在法制体系方面的建设尚处于不断完善阶段其中包括税收法制体系,其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我国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仍有法律漏洞可钻,许多企业为了逃税、避税让税收筹划变成了一项不合法的财务管理工作;再者,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但现阶段我国税收法制过度偏向增值税等间接税,对于国际上通用的直接税种如社会保障税、遗产赠与税、证券交易利得税等都未涉及,也导致许多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感到力不从心;此外,我国税法在宣传方面力度不够,这也导致了我国国民普遍存在纳税意识低下的现状,甚至有许多国民不知道纳税的真实含义,影响了企业将依法纳税作为一种义务,企业税收筹划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变成了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
3.缺乏必要的税收筹划风险意识。税收筹划本身具有事先性和计划性的特点,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做到事先筹划,通过合法科学的财务管理方法来降低企业的税负,从而为企业获得更多经济效益提供可能。但当前我国大多数企业严重缺乏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对于税收筹划可能造成的风险认识不全面,对于税收筹划过程中潜在的实施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不能进行实现规避和预防,从而造成许多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出现许多问题。此外,尽管一些企业对于税收筹划提出了科学合理的筹划方案,但在实施过程中却遭遇诸多阻碍,有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无法理解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和必然性,从而让税收筹划变成空谈。再者,政策风险亦是不可避免的,在当前税法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形下,税法的变动也给企业税收筹划带来更多不确定因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要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
4.税收筹划的相关人才较少。前面已经提及到我国企业在引入税收筹划的起步时间较晚,研究理论体系和实践操作方面都不成熟,再加上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误区,企业财务人员对于税收筹划认识不足,社会对于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需求十分迫切。而当前人才的稀缺也是造成企业无法成功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原因,因此要确保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就需要培养更多高智能复合型人才,要求其必须掌握财务、会计、税收等各方面的理论知识,具备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培养出更多“一专多能”的税收筹划人才。
二、企业税收筹划涉及的主要层面
1.消费税。消费税作为“价内税”,是以商品流转金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只在商品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进行纳税,是典型的间接税。当前我国在消费税收取上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其明确规定只要是非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纳税人出口的消费品,其在出口环节便可享有退税、免税的待遇。这一政策便促使一些进出口公司在充分考虑自己生产消费品在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两者产生的成本差值,并以此判断销售方向应该倾向国内市场或者国外市场,以此来制定有效的经营决策,实现财务目标最大化。
2.所得税。当前我国运用税收经济杠杆对部分企业实行减免政策,并对民族区域自治区域的地方企业进行帮扶和照顾,比如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在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对科研技术进行服务和技术承包的企业等。免缴所得税、减半征收所得税等税法优惠政策为企业实现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多可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充分研究这一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开始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来通过推迟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减少成本,并且一些企业也通过申报经营期限时长来获得减免税的优惠,从而达到了税收筹划、降低成本的目的。3.营业税。企业营业税是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履行纳税义务,其中包括了中国境内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受各地经济发展条件不同有着细微的差异,但在一定程度上都推动了企业经营发展,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财务管理水平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可能。
三、加强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措施
1.健全完善税法体系,加大税收筹划的宣传力度。要确保企业进一步完善税收筹划工作,首先需要国家政府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氛围,通过建立健全税法体系来对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用法律来保障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法律地位。此外,加大税收筹划在国内的宣传力度,让企业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和必然性,让纳税人意识到自己拥有税收筹划的权利和义务,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让纳税人明确自身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再者,改变国民的纳税意识,让国民对税收筹划有一个崭新的认识,从而为之后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奠定良好的基础。
2.建立起有效的税收筹划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需要更多复合型的专业人才来支撑,在当前严重缺乏专业人才的情况下,首先需要国家进一步推进人才培养政策,让各高校加快对人才的培养进度,人才培养要以面向社会需求为根本;再者,企业要对企业内部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通过培养其税收筹划知识和技能来提升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此外,鼓励税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兴办,在为企业解决税收筹划问题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3.企业内部建立起有序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建立起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一方面要对财务工作人员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另一方面要对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在企业内部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才能推动内部税收筹划机制的有效运行,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效益。此外,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始终坚持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三项基本原则,以税收筹划工作符合法律、事先规划和事先财务管理目标最大化来选择最佳税收筹划方案。
四、结语
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要确保企业能够建立起有效的税收筹划体系,就需要企业树立起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以加强内部控制来为税收筹划工作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如此才能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最大化,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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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慧.浅谈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商场现代化,2015,06:262.
一、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显著提高,保险事业也迎来了巨大的蓬勃发展的机遇。但是,由于目前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一定的标准由保险中介机构按月代扣代缴,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把保险营销人员的个人所得等同于劳务所得,使保险营销员承受了巨大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税率设置不够合理。一般来说,税率是税收制度设计的核心,会对税制运行状况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居民的各种收入货币化、账面化程度相对较低,而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置又只能依据人们账面化的货币收入,有失公平,进而导致他们力图使自己的收入隐性化,例如将本月可以签的保单推到下月签等。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承担着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在税率设置方面应当符合低税率、宽税基这一基本思路。低税率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引导他们自觉纳税,而过高的不合理的税率,会刺激一些纳税人选择偷逃税。
另一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到营销员的工作费用支出等经济状况。在保险营销工作中,营销员不仅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任务繁重,而且会支出较多的工作费用,包括交通费、电话费以及探视客户的费用等,这些支出很多时候都是由营销员自己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考虑这些因素,就会明显增加保险营销员的负担。同时,由于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与个人收入相比,家庭成员的总收入更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出纳税能力。而对于有些营销员来说,由于家庭成员多,赡养老人的负担重,所以,在扣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时候,就应当充分考虑保险营销员的家庭负担以及工作费用支出等情况,以确保纳税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总之,个人所得税扣缴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保险营销员的切身利益,会对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队伍建设以及保险行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会对保险营销员的展业带来不利后果,增加了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主要对策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具有合法性、目的性与专业性等特征。如何在既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又不增加企业预算的情况下,切实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实际收入,已经成为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妥善解决的重要课题。对于保险中介机构来说,只有认真做好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才能吸引并留住保险营销人才。
(一)准确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主要分为雇员与非雇员两类。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雇员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工资薪金”项目,而非雇员则适用“劳务报酬”项目。从收入项目来看,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佣金收入之外,还有其它工资福利收入。而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只有佣金收入。从可扣除项目的角度来看,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中可扣除的法定费用为3500元,而劳务报酬可扣除的费用标准为800元或20%的比例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收入不征营业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征收营业税。而适用税率的差异,正是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所以,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与劳务报酬适用税率相比较,在较低的收入时,采用工资薪金就可以显著减少保险营销员的税负,在高收入时采取劳务报酬则更合算。
(二)合理安排手续费
在保险行业,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手续费属于劳务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的相关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中介机构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由于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性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手续费支付间隔超过一个月,则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间隔期没有超过一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保险营销员的纳税时间,并使其每月支付的手续费,可以抵扣法定的定额费用,努力减少保险营销员每月应缴税额,切实降低税率,有效增加保险营销员的实际收入。
(三)最大限度地提高营销员福利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计提的社保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应当免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保险中介机构就可以考虑为广大保险营销员计缴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并将这些项目在税前列支,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就可以有效减少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额,提高营销员的实际收入。同时,保险中介机构也可以增加营销员“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在这一过程中,就可以有效规避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最大限度地增加保险营销员的福利,充分发挥对营销员的激励作用。
(四)切实防范筹划风险
保险中介机构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加强自身保护,维护企业形象,努力防范并化解税收筹划风险。首先,要严格遵守税法等法规。保险中介机构对于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持会计帐薄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其次,要及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案进行调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税收法律及法规也在逐步修订并不断完善。因此,由于各种因素以及法律法规出现变化,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案就必须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为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营销员带来实际利益,减少个人所得税税负。
论文摘要: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加强财务管理,研究节税方法,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前提原则出发,针对寿险公司日常经费开支特点,就如何做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条款。
2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赋最小化的目标。财务工作者要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在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和财经制度的基础上,以守法、合规为前提,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统筹。唯有如此纳税筹划活动才安全可行、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2.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前提
(1)真实性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适当凭据的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表、折旧费计提表等也是适当凭据。
(2)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即使费用实际发生,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的支出项目。
2.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扣除项目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配比原则。①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成本相配比;②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会计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和估计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3如何做好寿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局限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而保险资金运用权限又集中在总部,各分支公司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操作,故人寿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应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职工薪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却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和人手续费、佣金收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金,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实报实销交通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等。3.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同样可以采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税赋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开支日常经营费用,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1)经费计提规范准确,列支凭据真实有效。现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1.5%计算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可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工会经费计提除应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均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缴税。
(2)实行新的用人管理办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公司保安、司机等人员采用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这个用工方式的转变在全国其他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比较广泛,如果寿险公司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人寿保险公司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将出现实质性转变。
(3)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现象。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而会议费是核算企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文具、会议横幅、标语、纸张、会议资料、名册印刷、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对此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招待费,减少调增应税所得额。
(4)重视广告费开支,确保入账凭据合规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日常业务宣传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支出费用凭据,使正常经营性支出规避纳税调增处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5)加强赞助费和捐赠支出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必要从日常基础工作做起,重视捐赠活动筹划管理:①要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②尽可能地通过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活动,确保各项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参考文献
关键词:汽车;销售;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也逐渐的走入了寻常百姓家,而且近年来发展迅猛,这对汽车销售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汽车销售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加之制造商不断的上扬价格,使得利润空间正在逐步压缩。汽车销售企业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纳税负担最小化,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方法。
一、汽车销售企业经营特点和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
整个销售行业来说,汽车销售企业是比较独特的,其特点具体如下:
1.售前、售后一体化
目前汽车销售企业以4S店最为普遍,4S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和信息反馈(Survey)等。它具有统一的外观形象,统一的标识,统一的管理标准,只经营单一的品牌的特点。它是一种个性突出的有形市场,具有渠道一致性和统一的文化理念,4S店在提升汽车品牌、汽车生产企业形象上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2.涉及业务广泛化
随着汽车销售行业的不断发展,与汽车销售相关的业务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如汽车按揭业务、汽车保险业务、汽车改装、汽车美容与保养、二手车置换、汽车俱乐部等相关业务。由于业务所涉及的项目多,因此,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体现服务递延化
汽车销售是一种终生销售和服务,在日本和美国,由于汽车拥有量已趋于饱和,因此二手车的销售量比新车的销售量还要大,而且新车的销售中90%是置换。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来,未来汽车销售是一种终身的销售和服务,通过良好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使顾客产生信赖感,从而获得老顾客介绍、换购、增购的销售机会。
汽车销售企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它有广泛的税收筹划空间。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此定义体现了税收筹划的预见性和可操作性。预见性是体现在事前,可操作性体现在纳税人充分掌握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具备以上两要点就可以开展税收筹划活动。
二、汽车销售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运用
1.增值税价外收入的筹划
按当前税法的有关规定,汽车销售企业销售汽车并且提供汽车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汽车销售企业可以将服务业务外包或单独成立服务公司,从缴纳增值税转向缴纳营业税,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例如某汽车销售企业售车总价为7万元(不含税),提供银行贷款收取中介费2000元 。这里的2000元属于典型的增值税价外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70000+2000÷1.17)×17%=12190.60(元),应纳城建税=12190.60×7%=853.34(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2190.60×3%=365.72(元),实际税负率=(12190.60+853.34+365.72)÷(70000+2000÷1.17)×100%=18.70%,如果单独成立服务公司,销售公司应纳增值税70000×17%=11900(元);服务公司应纳营业税=2000×5%=100(元);应纳城建税=(11900+100)×7%=84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1900+100)×7%=360(元);实际税负率=(11900+840+360)÷72000×100%=18.20%;税负率相差0.5%,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
2.利用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对于不同的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着差异,这就为汽车销售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可以分为采购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和销售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1)采购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采购商品时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赊购,一种是现购。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税收筹划的核心是延期付款,好似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具体而言,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①付款前,先取得供货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时进行进项抵扣。
②尽量使销售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让对方先垫付款项,而使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达到延期付款的目的。
(2)销售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随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因此,在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中,要采用以下方法:
①未收到货款,尽量不开具发票。
②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尽量回避直接收款方式。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款是否收回,都得在提货单移交并办理索要销售额的凭据之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承担纳税义务,企业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性,完全可以在货款收到后履行纳税义务,有效推迟增值税纳税时间。例如某汽车销售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000万元(含税价)其中,有3笔共计55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15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300万元,一年后付150万元,一年半后付100万元,余款50万两年后结清。试问该企业应采用直接收款方式还是应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解析:一是企业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为:1000÷(1+17%)×17%=145.30(万元),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销项税额为:450÷(1+17%)×17%=65.38(万元),这属于偷税行为。二是企业若对未收到的150万元和3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因为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A.两年后结清的销项税额为:(150+50)÷(1+17%)×17%=29.06(万元);
B.一年半后付清的销项税额为:100÷(1+17%)×17%=14.53(万元);
C.一年后付清的销项税额为:150÷(1+17%)×17%=21.79(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即将65.38(万元)分解成为29.06(万元)、14.53(万元)和21.79(万元),而且纳税时间也大幅延缓。由此可以看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
③尽可能采用本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
汽车销售企业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也就是合理选择销售货物的结算方式,以尽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充分享受货币时间价值所带来的好处。
3.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
(1)购车送礼品
4S店卖车时为了吸引顾客,往往要赠送一些汽车装饰产品,如坐垫、挂饰、GPS等。在实际工作中一些4S店对礼品进行会计处理时,仅仅是结转了主营业务成本,而未计提销项税额。针对这种情况,可通过降低商品价格来进行税收筹划。低价吸引顾客,又可避免不必要的税金。4S店赠送礼物的方式,应向供应方索要增值税发票以降低税负。打包合同销售也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如有附送精品配件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合同价格包含精品多少钱,并且精品配件发票与机动车发票分别开具,这样不仅为客户节省了车辆购置税,而且公司也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顾客与4S店互赢,一举两得。
(2)维修与保养业务
国内汽车4S店一般折价销售汽车,而通过维修、保养以及美容等售后服务来为4S店创造利润。4S店向客户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筹划思路,在针对毛利较高的业务,且连续12个月销售额不超过50万元前提下可设立一家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汽车维修保养店,是采用3%的税率比一般纳税人17%要低得多。
总之,汽车销售企业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纳税负担最小化,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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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激励;薪酬所得税;筹划
按照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薪酬一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股权、员工参加的失业和养老等社会保险中企业负担的部分、免费工作餐或职工宿舍等企业福利。薪酬所得税收筹划是个人所得税收筹划的一部分,是指在不违反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应安排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及各项福利等事先予以筹划,尽量减少员工个人税收支出,降低员工税收负担,提高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其要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组织作为薪酬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将薪酬所得税纳入组织税收筹划的范围,以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激励员工,努力完成组织各项经营指标,实现员工收入最大化和组织绩效目标最大化的目的。
一、薪酬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一)薪酬所得税征缴的主要特点
薪酬所得指的是员工受雇或任职于某组织付出劳动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各种酬劳,其征缴主要有以下特点:
1. 按月计征。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 起征点较高。薪酬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固定扣除3500元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实行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4. 计算简单。个税的费用扣除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逐项计算扣除的麻烦,采取总额扣除法,且有明确的扣除标准,计算简单。
(二)薪酬所得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薪酬所得税征缴的上述特点为薪酬支付单位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和可能性。薪酬支付单位通过对员工工资、薪金及福利安排方案的反复比较,选出员工税收负担相对较轻的方案,从而完成员工薪酬所得税筹划。这样的纳税筹划可以节减员工税收,有利于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提高员工福利水平,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员工激励理论
组织存在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组织目标。管理学对激励的定义是:通过某种外部诱因的利用,使人的工作积极性和革新精神得以调动,使人有一股朝所期望的目标努力争取的内在动力。20世纪20~30年代以来,国外管理学家和心理学家对激励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激励理论。这些理论中与员工薪酬所得税收筹划相关的理论有:
(一)需要层次论
需要层次论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和行为学家马斯洛首次提出。该理论把人的需要分成: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友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层次。马斯洛认为,人的这五个层次的需要呈递进规律,低层次的需要满足后,高一层次的需要就会成为主导的需要,并且这种需要会成为行为的主要驱动力,否则,高一层次需要的欲求就不会太强,驱动力也不足。组织管理者按照需要层次理论设计良好的薪酬管理制度,并做好薪酬所得税收筹划使薪酬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对满足员工的不同层次需要,激励员工有良好的效果。
(二)双因素理论
双因素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赫兹伯格提出。该理论认为:按激励功能的不同,组织中对人的积极性产生影响的因素可分为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保健因素是那些如不能得到满足就会严重挫伤员工积极性、招致员工不满,得到满足可以防止员工不满情绪、但对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作用不大的因素。这一因素主要与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有关。包括与上下级及监督者的人际关系、工资、工作环境和安全性等;激励因素是那些如能得到满足就会对员工产生很大的激励作用、能使员工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而持久的调动、并对工作产生满意感,不能得到满足也不会招致员工太大的不满意的因素。这一因素与工作内容有关。包括工作本身具有挑战性、奖励、晋升和成长等。组织管理者按照双因素理论结合薪酬纳税筹划合理分配工资等保健因素和奖金等激励因素,对于预防员工不良情绪,激发员工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期望理论
期望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弗罗姆首先提出。该理论认为:人们有某种需要而且有达到这种需要的可能性时,他才会有较高的工作积极性。这一理论要求管理者在进行员工激励时要处理好个人努力、取得绩效、组织奖励、满足个人需要程度之间的关系。员工总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取得预期的工作绩效,如果员工认为通过努力取得预期工作绩效的可能性大,就会激发他的工作积极性,否则,就不能激发他努力工作;员工总是希望取得绩效后得到组织奖励,如果员工认为取得绩效后能得到合理的组织奖励,就会激发他的工作热情,否则,就可能没有工作积极性;员工总是希望得到的组织奖励能满足个人的某种需要,因为个人的需要各有不同,因此采用同一种奖励办法带给员工的满足感会不同,其激励效果也就不同。组织管理者按照期望理论并考虑薪酬纳税筹划的要求,合理设计组织绩效目标及组织奖励目标,对满足员工期望心理,激发员工积极性有重要作用。
(四)公平理论
公平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提出。该理论重点研究奖酬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给员工工作积极性带来的影响。该理论认为:员工工作所得报酬的绝对值和相对值都会影响其工作动机。每个员工都会拿自己的报酬与贡献的比率去和其他员工比较,员工还会拿自己现在的报酬与贡献的比率去和自己过去的比率进行比较,如两者的比率相等,员工就会觉得公平并感到满意,从而积极工作,否则,员工就会感到不公平,从而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组织管理者按照公平理论做好薪酬纳税筹划,做到员工薪酬在员工之间及员工自己各年度之间的公平安排,对满足员工公平需要,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有明显的效果。
三、进行纳税筹划提高员工福利的思路和方法
综合上述理论,良好的员工福利,可以增强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从而更加努力工作,一个恰当的、理想的员工福利安排可以为组织营造出强大的竞争优势。组织通过税收筹划,能够提高员工福利,激发其工作热情,实现组织和员工目标的有机统一。薪酬所得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有:
(一)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予征税,包括:未纳入公务员基本工资总额的津、补贴差额,独生子女补贴,午餐补贴、差旅费补助。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个税抵免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尽可能提高企业和个人交付三险一金及津补贴数额。
(二)合理筹划年终奖发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员工某月取得全年的一次性奖金有两种计税办法:
取得年终奖的当月工资少于3500元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年终奖-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 [(年终奖+月工资-3500)÷12] 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不低于3500元,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该办法按 (年终奖÷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一:调整工资和年终奖发放比例
案例一:某公司实行年薪制,核定某职工年薪180000元。
方案一:每月工资15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为零。全年缴纳个税[(15000-3000-3500)×20%-555]12=13740元,某职工当年的税后收入为180000-13740=166260元;
方案二:每月工资8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84000元。全年缴纳个税[(8000-3000-3500)×3%]×12+(84000×20%-555)=1678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16785=163215元(注:年终奖84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方案三:每月工资11000元,三险一金3000元/月,年终奖48000元。全年缴纳个税[(11000-3000-3500)×10%-105]12+(48000×10%-105)=8835元,全年税后收入180000-8835=17116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7950元、比方案一节税4905元。从案例得出结论如下:合理的年终奖纳税筹划,可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增进员工福利。方案三的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相同,且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4500元)位于相近两级不同税率的临界点、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接近相近两级不同税率的临界点,这种工资奖金组合的所需缴纳的个税是最低的。管理者在筹划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方案时,应调整月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比例,如果月工资税率大于年终奖税率,可降低月工资提高年终奖,反之亦然,以尽量将月工资税率和年终奖税率调整到同一税率级次,并使两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靠近相近两级税率的临界点。
2. 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二:避开年终奖缩水区间
案例二:某员工年终奖54000元,年终奖纳税54000×10%-105=5295元,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注:年终奖54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该员工第二年取得了更好的工作绩效,管理者将年终奖提高至60120元,年终奖纳税60120×20%-555=11469元,税后收入60120-11565=48651元(注:年终奖6012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从案例二看出,因未做好个税筹划,虽然个人年终奖数额增加了6120元,个人税后收入却减少54元,奖金的提高不仅不能起到激励员工的作用,还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情绪。现行个税会产生年终奖越多,税后收入越少的收入“缩水区间”。设奖金金额为P,可测算出第一“缩水区间”的范围:P-(P×0.1-105)=1500×12-1500×12×0.03,得出P=19283.33元,依此类推,可以得出六个“缩水区间”的范围,即:(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
000,606538.46] 、(960000,1120000]。在发放年终奖时,发放数额不要出现在这些缩水区间内。管理者将奖金发放方案布置为这些区间的起始金额能使年终奖的税负降到最低,管理者可将年终奖超过起始金额的部分合并到工资或变更为员工福利发放,以达到避税效果。
3. 年终奖纳税筹划办法三:调整年终奖发放时间
案例三:某员工每月工资5000元,三险一金1600元/月,年终奖36000元。
方案一:年终奖年终一次发放。每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1600元后,低于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额,工资部分不需缴纳个税。年终奖应纳个税=36000×10%-105=3495元。(注:年终奖36000÷12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方案二:年终奖按12个月平均发放。则应纳个税=[(5000+3000-1600-3500)10%-105]×12=222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缴个税1275元。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当月工资水平扣除抵免政策规定的项目后低于3500元时,应尽量将年终奖分解至每月发放,用足每月3500元的抵减额,达到节税并提高员工福利的效果。
(三)为员工提供福利设施,降低名义收入,提高实际收入
案例:某企业招收了5名新员工,试用期工资8000元/月,三险一金1600元/月,每月房租1500元、工作午餐费用300元、交通费用200元。
方案一:不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不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8000-3500-1600)×10%-105=235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8000-235-1500-300-200=5765元;
方案二:公司为5名新进职工提供员工宿舍、工作午餐、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车,工资调整为6000元,每人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3500-1600)×3%=27元,每人每月实际可支配收入6000-27=5973元。
经筹划后,新进职工每人每月节税208元,全年实际收入增加2496元。一般来说,企业可为员工提供的免税福利有:免费工作餐、上下班交通工具、带家具的员工宿舍、员工继续教育经费和其他培训机会等。管理者将工资、薪金变更为发放员工福利的方式来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福利费总额不能超过工资总额14%的规定,超过部分在核定企业当年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增,会影响企业税后利润。
(四)均衡收入
在一些受季节和气候等因素影响较大的特定行业,其各月之间的产量和营业状况的波动较大,如远洋运输和远洋捕捞业、采掘业等行业,这些行业的员工各月工资收入水平也会出现较大的波动。另外,一些行业出于经营或管理的相关因素,有时员工奖金、劳动分红在不同的纳税月份可能出现较大的波动,如金融保险业。这就可能导致这些行业的员工在某月收入较高时被征收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偏低的月份里又不能享受法定的费用扣除等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这样会总体加重纳税人的个税负担,有必要均衡各月收入。
案例:某保险公司工资发放是根据个人的工作绩效进行的,某员工三险一金1600元/月,5~10月工作业绩好,每月工资10000元,其余月份只有5000元。
方案一:公司按实发放,某员工全年应纳个税[(10000-3500-1600)×20%-555] ×6=2550元;
方案二:(10000×6+5000×6)/12=7500元,公司均衡各月收入,按7500元/月给该员工发放工资,则该员工全年应纳个税[(7500-3500-1600)×10%-105]×12=1620元。
由上可见,通过均衡各月收入可为员工节税930元,员工个人多获得实发工资930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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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有效开展税收筹划风险防范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税收风险,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下,建筑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其税收筹划风险的影响因素也逐渐变化,加之建筑企业税收工作人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税收筹划风险问题不断出现。对于这一情况,建筑企业应当提高自身重视,完善相关防范对策,合理地控制税收风险,促进建筑企业自身健康发展。
1 税务筹划情况分析
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具有较大的开放性,并且同外部环境产生了非常紧密的联系,而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又同其他众多领域息息相关,如设备制造、钢铁生产、混凝土生产等,还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众多行业,因此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受到了营改增政策的显著影响。其因素不仅包括内在的,也包括复杂的外界因素。随着营改增的落实,建筑企业在组织架构、运营模式及经营理念上都会受到极大影响。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筑企业必须正确应对营改增问题,消除不利影响,抓住营改增在实施前后的机会,重新调整建筑企业经营体系,合理利用营改增方案,开源节流,降低建筑企业成本。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涉及领域众多,专业性和实用性较强,因此需要具有高素质、高职业素养的专业会计人员进行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在营业税体系下,建筑企业很少接触增值税,并且增值税的政策同营业税政策比较起来差异较大,其财务工作者也不了解增值税政策,如果直接让建筑企业内负责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工作人员负责增值税纳税筹划,可能会出现一定偏差,从而对建筑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风险。
由于增值税主要采用进销相抵的计税措施,因此根据建筑企业进项抵扣率的不同,各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也不相同。同时,当建筑企业完全实行营改增后,公司财务应分别计算收入和成本,这就会导致核算、预算及考核等工作需要改变原有口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较为严格,限制了进项税发票的抵扣时间和事项,因此在管理增值税发票、税额、申报及缴税等方面都会比过去营业税体系更为严格,管理的难度也更大。
为更好地开展税务筹划工作,首先,我国的建筑公司应针对增值税特点总结出纳税筹划的方案,我国建筑企业应平稳应对营改增政策,针对建筑企业的纳税做出合理筹划,从自身的多个方面进行筹划研究,拿出具体可行的方案。其次,营改增能够显著提升建筑行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建筑企业应开发对外经营的能力,强化市场地位,加强盈利能力并降低建筑企业成本,提升建筑企业的整体经营质量。最后,营改增对于丰富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研究利用已有成果,针对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进行调研,并结合我国建筑企业的特点,提出科学的纳税筹划策略。
2 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及涉税分析
2.1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
建筑企业的营改增落实后,其税务管理将产生较大的影响。首先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本将出现大幅度提升的情况,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购买税控装置以满足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这是对财务成本提升的具体因素;其次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需要由专人管理,而管理增值税发票的难度较大,计算量也较多,因此建筑企业只能通过增设岗位的方式满足这一需求,这也是增加财务管理成本的因素。此外,增值税的管理还涉及到增值税开票管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报税缴纳管理以及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等多项内容,和原本的营业税体系比较,增值税的管理项目提升了复杂性,因此营改增会给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2.2建筑企业涉税情况
我国建筑行业具有独特之处,其财务管理系统也相对复杂。由于我国的建筑企业独有的特点及其高度复杂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的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具有较高复杂性,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难度较大,但这也是建筑企业实现增值税纳税筹划有效性体现的机遇。
2.3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住建部的税负增减摸底研究可以看出,建筑行业在营改增之后?会面临比较高的税负,致使建筑企业的运营成本较之前有大幅度提升,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才能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实际运行成本,以提升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长期发展。
3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方法
3.1合同方面
3.1.1拆分EPC合同
建筑企业的EPC合同通常包含了勘探、设计、采购、施工以及安装等一系列内容,一般由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同业主签订合同。EPC合同没有将设计、施工以及设备的款项分开表示,只列举了合同总价,而某些EPC合同虽然列举了各项清单,但没有分别列示价款,只有总价信息。为避免因混业经营未分开核算导致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风险,EPC项目的总承包方应同业主拆分EPC合同,将单一的EPC合同按照不同的税率业务拆分为设计合同、采购合同以及施工合同,通过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和业主分别签订。
3.1.2确定不同税率业务价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PC项目所包含的设计、采购及施工业务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因此总承包方可以考虑通过税率差异对增值税进行合理纳税筹划,也就是说,总承包方同业主通过谈判确定了各类业务在EPC合同中的价款后,再将EPC合同总价款在设计、采购以及施工三部分业务间进行合理的划分,以加大低税率业务价款,同时降低高税率业务价款,降低项目整体税负。
3.2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在施工的成本当中差不多占据了百分之三十,由于人工费用一直在持续不断的增加,因此在施工工程当中占据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怎样才能够抵扣人工费用,这是营改增政策全面推行之后,施工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在营业税的条件下,我国有两种人工费用税务缴纳的方式。第一种是根据某些劳务机制缴纳的营业税收,一般为百分之三的税率。而第二种,假如人们提供的服务属于劳务派遣,那么所缴纳的营业税收的税率就是百分之五。营改增之后,假设企业按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一,那么按照简易计税,税率为百分之三清包工的分包工程使企业的税负增加。
3.3企业费用
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相关人员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需要到施工项目的地税机关进行缴纳,并且企业所缴纳的税额就要被地方财政的税收所吸纳。而缴纳增值税的时候,需要到当地的国税机关进行预缴。中央财政收入的纳税税额为百分之七十五,而地方财政收入的纳税金额为百分之二十五。这样的现象将原本的税收均衡打破,将原本的税收收入划分为三个部分,包括中央财政收入、施工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收入以及工程所在地的财政收入。而这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税收,同时也增加了异地承接工程的难度系数,而且企业在经营的时候,也要投入更多的经营费用。
一般情形下,施工企业系异地作业。营改增政策推行之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对附加税进行缴纳,在机构所在地的国税部门认证进项税票,并清缴和汇算增值税。再加上要传递和收集以及认证票据清算税金、建立各种台账,而这庞大的工作量,就需要施工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大幅度增加了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费用,给施工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3.4供应商选择方面
3.4.1含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选择
第一,应选择规模较大且具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在相同的含税报价下,对同一类型供应商可提供具有适用性的发票类型,按照建筑企业经营的规模和商业信誉因素,建筑企业应选择具有更好信誉的商家。
第二,如果选择增值税税率高的供应商,在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供应商所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就应该选择税率更高的商家。
3.4.2含税报价不同的供应商选择
在不同类型供应商报价不同的情况下,因含税成本不同,而和成本有关的进项税抵扣会对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用产生直接影响,最终影响建筑企业的利润,因此在采购过程中可以通过计算不同类型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平衡点选择最佳供应商。
3.4.3考虑运输费用的供应商选择
建筑企业的采购合同通常都会含有一定的运输费,运输费是适用11%增值税的、不同于采购的17%税率,因此在采购材料及设备时,供应商有两种提供发票的方式:第一,一票制,销售方在销售设备或材料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不仅包含采购价格也含有运输费用;第二,两票制,销售方在销售设备或材料时就采购的价格和运输费用进行分开计算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在采购大型设备的时候,供应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就应采用一票制;如果供应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采取两票制。
4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中的风险
4.4税收政策的转变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税收政策为适应市场变化在不断改变,税收法规的不确定性极大地提高了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一般来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一般是在具体项目实施之前进行,而面临国家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很容易导致在项目未结束时,由于政策的转变影响到项目开展前的原始税收方案,导致税收筹划工作的不合理化,甚至违法。然而,大部分建筑企业未提高对于这一现状的重视,不能实时掌握我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未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不断提高。
4.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降低税负,其基本手段与避税、漏税存在实质性差异,税收筹划是在属于合法手段,需要取得税收部门的批准,但是在实际的批准过程中,由于相?P税务部门的不规范执法手段导致风险的产生,税法无明确的执行政策,执法人员通常根据自身经验判断税收筹划的合理性,由于存在较大的主观原因,加之税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很容易导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失败。
4.3相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在建筑企业内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税收筹划的实施方案以及具体的实施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有建筑企业自身所决定,从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建筑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工作主要由财务工作人员或者会计人员负责,但部分建筑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优于缺乏专业致使,难以提高税收筹划工作的效率,而部分工作人员相关职业道德素质有所欠缺,导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不断提高。同时,有的工作人员由于自身信息局限性,无法实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转变,故难以提出有效降低风险的应对措施。
5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风险解决措施
5.1加深理解税收政策
在营业税时代,很多建筑企业所涉及的增值税业务量较少,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及建筑企业领导层并不了解增值税政策的具体施行方法。为加深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及领导部门对营改增的了解程度,建筑企业应组织财务和税收业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围绕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实施方法以及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和试点地区等。当营改增政策落实到建筑企业之后,建筑企业再针对这一政策和具体操作实施第二次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建筑企业税务工作人员对增值税改革的知识需求,加深其理解程度。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对新形势下的增值税政策和建筑企业自身的情况非常了解,同时加强同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合作沟通,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的了解程度,及时获得新鲜资讯,积极商讨纳税筹划方案,确保方案的可行性。
5.2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我国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时代没有完善增值税管理体系,建筑企业并不重视对增值税的管理。增值税管理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申报缴纳管理、发票管理以及会计审核等内容,因此应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增值税管理体系,这也是为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不可或缺的一环。建筑企业需要在营改增之后,加强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建筑企业的规模及增值税的要求,设置专门的部门或岗位,安排专人负责此事宜,并根据增值税的政策内容及要求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
5.3建立税收筹划绩效评估体系
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并非静态过程,在实践税收筹划的方案过后,企业应当岁筹方案的实践水平以及风险控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为税收筹划的二次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现阶段,企业税收筹划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资产以及成本等基本指标进行实践,同时,这类评定指标也是税务机关开展核查工作的重要体系,因此在评价税收筹划的实践效果时,应当保障评价指标均处于合理范围内。另外,税收机关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工作时,应当了解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即为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能力以及纳税人对税法的了解程度等,若 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较高,则可支持其进行税收筹划,并引导其采用合理的方案。
5.4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
[关键词]国际保险;保险公司;转让定价;关联交易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业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得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成为必要。保险的自由化表现为保险险种在过去几十年不断创新,新险种打破保险与金融、寿险与非寿险业务的界限,保险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如银行信贷市场、股票证券市场呈现出很强的相互融合与渗透的发展趋势。发展中国家受外部压力或自身发展需要不得不减少甚至取消保险市场准人的障碍,放松对保险业的管制并按国际惯例的原则进行监管。保险业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保险业在经济一体化的巨浪下,向其他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渗透,在国内市场竞争处于极限之际,向海外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和高额利润来源。
这种趋势意味着一方面跨国保险公司可以在各个国家金融保险市场上投资,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母子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将所获取的利润转移到国外,通过会计技术使得利润来源地国家保险公司的利润变小甚至产生负利润。转移的利润将流向母公司或者是税负较低的其他子公司,导致投资所在国税收流失,而利润流向国也可能因为其税收体系与投资所在国的不同最终致使所转移利润在流向国也无需纳税,造成无税收灰色地带。
国际税法中的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或技术交易、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业务制订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费用的分摊进行不合理的分配。它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标。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就是要使关联保险企业之间的业务定价有章可循,税收在国际间合理分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主权国家正常的市场竞争,保障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发展综述
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监管的税法规制,最早始于1915年的英国,随后美国于1917年颁布了类似的法规。20世纪50年代,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 fdi)活动日益频繁,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制不断完善,执法也日趋严格,这些国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可取的经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借鉴美国的做法,于1979年提出了著名的《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报告,该报告坚持了正常交易原则,并对确定有形财产、劳务、资金及无形资产等方面正常交易价格的方式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4年,oecd出版了《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三个税收问题》报告,作为1979年指导方针的补充。而后,oecd对1979年《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该补充修订的新的指导方针《对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的转让定价指南》于1995年公布。1996年,该《转让定价指南》又新增了有关无形资产和劳务两章。1997年,oecd《转让定价指南》又吸收了《关于成本分摊的报告》作为第八章。oecd对转让定价问题一般性指导方针对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探讨是持续的和领先的,它以一个全球性知名国际组织的纲领性文件形式将其基本原则固定下来,对全球的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问题研究具有划时代意义。
尽管国际上对生产性企业的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监管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备,但是在金融服务领域内对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确定却没有明确统一的观点。迄今为止,对国际保险业转让定价模型的构建仍处在讨论阶段,着手领导这一讨论的仍然是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于2005年6月发表的《保险公司长期外设机构利润分配报告的讨论初稿》(以下简称《讨论初稿》)成为最新研究保险业转让定价的文献。然而该文献重点分析了保险公司所涉及到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对构建一个转让定价体系并没有提出相应的建议。
由于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有着截然不同的经营特点,因此oecd对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的论证有助于分析跨国公司内部可转让定价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监管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三、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与定价监管
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交易的主要业务,既包括一般跨国公司常见的关联方交易业务,也包括保险公司特有的业务。具体地讲,这些业务主要是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关联企业之间的再保险业务、母子企业间对无形资产特许权的使用费和跨国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借贷业务
融资对保险公司来说意义十分重大。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偿还准备金,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偿付能力标准;从评级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以获取稳定或者更好的评级;从经营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对此,保险公司关联方一般通过集团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实现资金的国际流动,这也使得借贷业务成为保险公司进行税收筹划、转移税负的一种常见手段之一。
直接签订借贷款合同是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之间借贷业务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隐性的方式,这些方式也应该归类于借贷业务。常见的隐性借贷业务比如: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可以使用其资金,使得子公司可以得到更优惠利息的银行贷款;母公司声明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评级结果,但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子公司必须为此付给母公司一定的费用。除此之外,财务再保险也是借贷业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保险集团内部的财务再保险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双方约定,一方支付再保险费给另外一方,收取再保险费的一方为另外一方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原保险一方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因为再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与保险人整体财务状况有显著关系,且其现金流量应大于保险人传统再保险安排的现金流量,所以实际操作中一般母公司为再保险人,子公司为原保险人。将融资为目的的再保险归类于借贷业务,是因为从目的、手段和效果来看,财务再保险都具有显著的借贷业务特点。
通常来讲,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借贷业务的定价都不同于无关联企业间的借贷业务定价。这种差异使得合理避税成为可能,但是合理避税的前提同样要求定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运用以下因素进行审核与监管,即假设无关联贷方的贷款价值( stand-alone basis)、贷款货币、贷款时间、还款方式、信用风险和其他权利(比如优先还款约定)等。
(二)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主要是指传统的再保险业务,即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的合同关系中,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税制存在着许多差别,利用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交易无疑可以优化保险集团的税收结构,同时还可以调整集团内部的财务结构,降低责任准备金压力,甚至可以将仲裁地转移到监管更为有利的地区。
如何界定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再保险交易定价的合理性是保险监管部门和税
务部门的难题。因为大量的临时再保险合同都是针对特定的风险进行定价,使得运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方法难度较大。国际经合组织《讨论初稿》将再保险的功能定义为无关联两方确保通过一个再保险合同来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实现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利用这一定义实现对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再保险业务定价的难度是非常高的,因为从税收中性原则看很难以通过第三方来证明在什么条件下的人力和在什么条件下的物力对于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为充分的。
实践中采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的设想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即不考虑自己投人必要人力和财力的费用,而是考虑转移风险的费用(即预期的可预算风险资金值)。监管部门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关联企业间基于风险资金值翔实的,可利于比较的建档定价文件,用于确认转移定价的合理性。
(三)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的使用费
无形资产对所有服务性企业都有着无可或缺的意义。所谓无形资产包括:使用工业资产(如专利、商标、商号、设计或模型)的权利,文学和艺术财产权利和诸如专有技术、行业秘密之类的知识产权。就保险公司而言,典型的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交易物包括代表着公司整体实力和信誉统一的商号,使子公司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风险和保证集团的最大利益的由母公司依借其丰厚实力与经验制定的《保险指南》,母公司设计的用于风险评估、定价等软件程序或者保险合同的样本。
子保险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无形资产,通常都是有偿的。但是对转让的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定价,是实务中的难点。在无形资产交易中,一方面很难找到可比交易,另一方面即使找到可比交易,由于无形资产交易时价值难以确定,并且即便当时是确定的,在其后的转让期间中也很可能发生变化,使得其正常交易价格难以确定。无形资产一般缺乏可比财产或交易,评估相当困难,而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集团内部目标,可以随意地确定无形资产的价格,使得利润来源国税收可能流失。
对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监管,可以参照各国和国际组织近年来发展的新转让定价方法——比较利润法。比较利润法的基本特征是根据可比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独立交易的利润水平,而并不是根据价格水平,来决定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中应得的利润。可比利润法的理论基础是,尽管可比交易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但其利润水平却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不少学者致力于研究关联企业利润水平的确定,德国学者knoppe提出关于许可证使用费在许可证所有人和许可证使用人之间利润分配比例公式。该公式认为,支付给许可证所有人的费用应当介于许可证使用人在扣除支付许可证特许费之前利润的1/3到1/4之间。该结论已经被许多实证数据证明是可行的。
(四)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跨国公司习惯于由母公司统一提供某种服务,以节省成本和提高竞争力。典型的中心服务包括定期的会计处理、税务和法律的咨询、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和企业运营等管理活动。对于直接单一的服务,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都不难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交易成本。
保险公司的中心服务还包括保险业务直接由海外关联企业进行承保。对于信用保险、运输保险、d&o保险( director&officer insurance)、非传统风险转移(altemative risk transfer)和巨灾保险等业务,跨国公司内部往往设有专门统一负责处理承保和索赔业务的机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化的保险方案。基于跨国公司专门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他们所提供的保险方案一般都综合考虑了财务风险转移和税收筹划等因素。
对该类费用的转让定价监管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税收的归属权和价格的确定问题。由于主要的保险业务都由海外的专门机构完成,而利润来源国的保险公司仅仅负责市场的推广和交易过程的协调,利润来源国如何依据现有法律或国际惯例对本国利润实施征税是问题的症结。许多国家均采用利润来源地征税原则,那么应该将利润来源国的关联企业方看作是跨国保险公司的常设机构。参照《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的规定,利润来源国有权对常设机构在该国取得的利润进行征税。由于风险转移主要通过海外专门机构完成,因此看作常设机构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扮演着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对常设机构利润额确定的合理性,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国际保险经纪人对相关风险收取的佣金予以评估。
四、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常规监管措施
上文分析了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重要业务和定价合理性监管的主要方法。本部分将重点从整体的角度分析如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常规监管。基于保险业的特殊性,监管部门转让定价常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跨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指南、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与保险公司内部的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报告。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
监管部门必须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关联方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将定价体系标准化、定价依据合理化。规范转让定价指南是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基础。关联方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应当首先将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的各种交易业务进行分类汇总,根据分类汇总的各项业务分析其无关联第三方定价,即规定计价依据,并且保证计价依据与同行业无关联第三方的定价具备可比性。作为转让定价监管的依据,定价指南必须规定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内容,并且保证关联方内部在实践操作中能够易于执行,保险和税收监管部门在审核环节中有据可依。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业务形式各异,总体来讲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业务: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投保业务、关联企业间再保险业务、母公司总部精算业务、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会计业务、法律与税务和计算机信息业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业务,对于内部转让定价指南没有涉及到的业务,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单独建档加以说明。
(二)单一业务建档义务
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单一业务建档义务的规范。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主要针对大规模的再保险合同或者大型融资交易。单一建档义务的目的是便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外部审计、税务监管部门的税务稽查和保险监管。单一业务建档需要说明交易双方在法律上和商业往来中的关系,具体采用的定价标准和定价是否与无关联第三方具有可比性。
具体而言,大规模再保险合同的建档需要披露以下要件:包含再保险详细内容的再保险合同、标准的原保险合同、精算定价模型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足以证明定价具备与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性的各项指标。如果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着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的再保险交易,应该将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交易的价格模型和合同也一并存档。对于大型融资交易,建档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要件:融资交易合同、公司之间的法律结构和股权结构、交易的基本数据和交易价格具有第三方可比性的各项指标。
(三)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披露
监管部门必须规范保险公司订立内部费用分摊协定和要求严格执行该协定并且予以披露。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包括母公司用于子公司的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共同费用是指并非为专门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其费用也不能全部归属于某归属对象的费用。典型的保险公司共同费用例如由母公司开发的集团保险指南(underwriting guideline)、索赔处理软件、公司评级等开销。这些费用一般都由母公司先予以支付,但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都可以从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用分摊系统并且予以披露,就是要确立共同费用在跨国
保险公司内部合理化地分摊,规范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提供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基本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摊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认定的分摊结果也会因之不同,即同一项费用在不同的分摊目的下会认定为不同的属性。此外,保险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费用的细分程度就会不同,费用认定结果也会不同。所以,保险监管中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系统至少应该包含以下要件: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重点分析可分摊共同费用的特点、种类和会计科目归类;共同费用的分摊程序和标准,重点分析母公司承担费用比例的界限,扣除母公司承担费用后子公司间可分摊费用的核算、费用的分摊标准和分摊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以超过25%的年均增长速度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团体保险不论在保险业还是在国民经济体系中,都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对我国目前团体保险的税收政策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对促进我国团体保险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对团体保险市场发展的理性分析
(一)税收政策对团体保险市场发展的影响
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向企业和居民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政府影响、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手段。税收制度可以对团体保险产品的供给方(保险公司)和需求方(投保人,包括雇主和雇员)产生影响,实现政府所要达到的目标。合理、适度的保险税收政策能够调整保险供求关系,促进供求平衡。在调整团体保险供给水平上,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应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来影响团体保险产品的供给水平。在调整团体保险需求水平上,国家主要是通过制订对雇主和雇员的纳税政策来实现的。对雇主,主要是通过对雇主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来体现其税收优惠政策的;对雇员,一方面是通过对其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来体现税收政策;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在领取保险金时的纳税情况来体现税收政策。
(二)政府对团体保险发展的定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团体保险的需求市场在不断打开。社会保险、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构成了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层面。社会保障只能提供一种最低水平的保障,其难以满足的需要由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来满足。对于个人来讲,缺少哪个层面其保障计划都不可能完善。社会保险正朝着“广覆盖、低保障”的趋势发展,个人保险考虑经济上的压力,不可能无限制需求,在这种背景下,团体保险的作用便更加突出,发展空间将会越来越大。由此,政府对团体保险应采取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以促进其发展,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
(三)团体保险税收政策的制定原则
团体保险税收政策在制定时,应遵循公平、简明和中立的原则。其中,税收的公平性又称纵向平等,指各类纳税人所纳税额应公平合理。中立性又称横向平等,这一特点是指政府对经济上相等的实体、产品和服务应进行同等征税。税收体制应将其对个人、企业或其他纳税实体的经济政策的干预程度减少到最低,除非该税制的设置是为了服务于更加重要的经济或社会目标。公平、简明、中立的团体保险税收政策将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团体保险市场发展。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团体保险税收政策的经验借鉴
国际上,许多国家政府往往通过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雇主和雇员加入各种团体保险。
许多国家团体保险业务的迅猛发展都是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颁布后实现的。美国团体保险之所以得以迅速发展,税收政策在其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据美国统计局2000年的报告显示,1999年全美71%的人口(2.32亿)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其中的88%参加了团体健康保险。但美国政府颁布的工资冻结法案和购买健康保险的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的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团体健康险的早期发展。同样,如前所述,台湾1977年《营利企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条款的颁布使得台湾地区的团体保险业务在1977年增长了149.40%。而1990年2月21日修订后的《营利企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使得当年保费收入出现了32.03%的负增长。因此,制定恰当的团体保险税收政策对团体保险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团体保险税收政策上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对雇主和雇员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在各国税法中,对雇主的团体保险缴费和员工缴费以及员工保险金收益都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企业缴纳的保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对员工缴纳的保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或对员工个人获得的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以团体人寿保险为例,团体寿险是最基本的团体保险产品。在国外,绝大部分的员工福利保障计划是以团体寿险为主体,再搭配上意外险、医疗险、年金等而构成完整的员工福利计划。这和国外的税法支持有很大关系,例如美国国家税法第79条规定,雇主为每个雇员购买的团体定期寿险保费在50 000美元以下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免缴企业所得税。美国团体定期寿险的受益人所收到的死亡给付是免税的。
(二)享受税收优惠有严格的限制
虽然团体保险能够促进员工福利,各国政府在缴费期,通常允许缴费的雇主或雇员在税前列支保费,但要享受税收优惠通常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如美国的《公民人权法》、《年龄歧视法》、《残疾人保障法》、《国内税收法》等,都对员工福利计划与退休计划的公正性提出了明确的约束。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只有当员工福利计划满足非歧视性要求时,才能给予税收优惠。若计划偏袒于高收入的员工,则不能予以税收优惠。如前所述,长期护理保险要成为合格免税计划的一部分,使雇主支付的团体长期护理的保费像其他团体保费一样作为日常的必要费用进行抵扣,就必须严格满足众多的标准。同时,如果承担长期护理保险团体保单分摊额的个人若要将保费计入其日常的抵扣项目中,则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与其他的医疗费用,要超过个人调整后毛收入的7.5%才能构成抵扣额。
又如1996年和1987年底台湾税务主管机构对《团体以年定期人寿保险合同示范条款》的查核准则进行了修订,规定“满期给付部分的保险费,以被保险员工为受益人者准予认定,以营利企业或其它人为受益者,所支付的保险费不予认定”。
(三)雇主与雇员可通过团体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团体税收政策对雇主和雇员缴纳的保费扣除等有一定的规定,因此,雇主与雇员可以通过团体保险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四)实行惩罚税收制度
正因为对团体保险各个国家有一定的税收优惠,部分雇主与雇员都将试图利用其税收政策实现税收庇护。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各个国家对这种行为都有一定的惩罚措施。
比如,在美国,联邦政府对未到期的年金领取实行了10%的惩罚税收制度,在59.5岁之前的领取,这个惩罚是附加在正常的提款税收之外的,对合格年金和非合格年金都适用。罚金只适用于提款中应税的部分。
(五)实行较低的保费税税率
与中国相比,国外对保险公司征收的保费税要低于中国对保险公司所征收的保费税(在中国体现为营业税)。据199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寿险保费税征收情况统计显示,美国、加拿大等9个国家中有6个国家税率在4%以下,英国、德国、荷兰、丹麦、挪威、瑞典等15个国家不征保费税。而中国对保险公司所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团体保险业务,西方国家的政策显示从总体上看,部分国家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并且没有明显的税收优惠,反而有部分国家的政策显示对其征收比别的保险产品更高的保费税。墨西哥对保险公司一般征收3%的保费税,但对提供的团体保险所获取的保费收入免收保费税;比利时对保险公司一般不征收保费税,但对团体保险业务征收4%的保费税。
三、我国团体保险税收政策的现状及启示
(一)现状
1.对雇主与雇员的税收优惠不够,且政策不够明确
对雇主(企业)而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按国家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这里所指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是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等团体保险的保费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税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样地,对雇员(个人)缴纳的保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予以税前扣除,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另外,在团体保险的保险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上税收政策不明确。虽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对保险金的给付并没有收取所得税,但税法规定上较为含糊, 不利于团体保险的长期发展。
2. 团体保险成为逃税与漏税的手段
目前我国团体保险的税收政策尚不够明确,但部分雇主与雇员已经通过现有的体制来实现逃税与漏税。一些企业利用保险公司建立一个团险公共账户,然后迅速退保,将其转移到不受益员工或管理人员的个人账户。通过团险,这部分保险逃过了企业所得税(税率 33%)、个人所得税(税率 5%至 45%)的双重征税。 而对团体保险的逃税、漏税,尚无明确的惩罚性措施。
3. 保险公司营业税税负偏高
我国目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从上述的国际经验可以看出,与其他国家相比,营业税税负偏高。
4.中外资保险公司存在较大的税收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长远远高于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之所以增长速度高于中资保险公司,原因有多种,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外资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的突飞猛进。外资保险公司团险业务做得比中资保险公司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两者的税收存在较大的差异。中外资保险公司在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等方面相差甚远,这对先天不足的中资保险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
(二)团体保险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及启示
为推动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必须调整我国的团体保险税收政策,既要促进团体保险的发展,又要避免其成为投保企业和员工个人逃税漏税的工具。团体保险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对我国发展团体保险有以下启示:
1. 完善相关的团体保险立法工作,加强监管
如前所述,在目前我国发展团体保险的过程中,对工资总额、年金的投资收益如何征税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要先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应该如何对其进行完善,是制定相关的法律,还是制定补充性的条款等,应对其进行明确与规范。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工作,真正促进团体保险的发展。
2. 为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限制
如前所述,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团体保险实行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但并不泛滥,而对其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满足法律要求的,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同样地,在中国,为了避免企业与个人滥用团体保险来达到逃税、漏税的目的,必须对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限制。
3. 实行惩罚性税收
对于利用团体保险来实现税收庇护或者逃税漏税时,应该对其实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
4. 降低保险行业营业税税率,明确团体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团体保险的发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应降低保险行业的营业税税率水平,同时明确其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对投保人(包括购买团体保险的雇主和雇员)的优惠政策,包括雇主所缴纳保费可以税前扣除的比例、允许个人缴纳所得税时税前列支的个人支付的团体保险保费等。
(阜阳师范学院 信息工程学院,安徽 阜阳 236041)
摘 要:税收政策与一国财政和金融密切相关,税收政策的调节不仅影响到保险业的发展,而且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特别是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飞快增长,几乎以数倍于GDP增速的速度发展,保险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同时旧税制在时间上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旧有的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财产保险业的发展,本文着重分析财产保险所得税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财产保险;企业所得税;准备金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1-0106-02
1 引言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税收制度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其自身的优化对保险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旧税制在时间上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旧有的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财产保险业的发展,税制改革迫在眉睫.在此着重探讨我国财产保险的所得税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并给出合理的政策建议.
2 我国财产保险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2008年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为25%,但实际上我国财产保险业所得税税负还是比较重,其税制本身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税收征管和分享体制不均衡
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通常实行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并受当地税务机关管理检查的模式.这种管辖体制使得税务部门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过程中,征收和管理极差分离.使得地方税务机关并不重视税收征管,造成税收管理的疏忽,地方税务机关玩忽职守、对税源监督不利从而造成税款流失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地方政府不再分享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保险企业所得税集中上缴中央国库,地方政府没有税收分享,其利益减少,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其对保险企业经济发展的关注,不利于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长期发展.
2.2 成本不能完全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费用、工资薪金和各项支出时,险企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不能完全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佣金就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一部分成本.包括展业成本和营销员劳务报酬.展业成本不作为公司税前列支的项目,由营销员承担.营销员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展业成本并未从应税成本中扣除.
2.3 准备金计提的相关规定不完善
一般财产保险承保期限为一年,其收取保费的时间并不一定和会计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规定的第一天是一样的,其取得保费的时间可以是一年中的任何一天,所以财产保险计算的年度就是收取保费的这一天到次年对应的一天.所以保险计提的数额、时间和归属,都将影响财产险公司当期的盈利.收取保费时间和税款核算年度的不一样,也给财产险公司税前列支准备金造成一定的麻烦,年度会计结账时,保费收入已经全部被确认,但实际上还有一些保险责任未到期,所以税法上允许财产保险公司提取一定的准备金.
当前我国关于准备金的税前列支还有很多不足,主要体现在:
2.3.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扣除问题
财产险企业经营的性质区别于一般企业,它是属于负债经营,业务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是财产险公司发生的实际成本,也不是其利润的一部分,而是未赚保费的部分,因而在征税时应以已赚保费(已赚保费=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税基,而不是以实际保费为税基来计征所得税.
2.3.2 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的扣除问题
税法上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计提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容易造成财产险公司低估准备金而使公司利润虚高,使得公司超额纳税,加重公司负担.
同时税法对IBNR的计提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先,以实际赔款支出为税基有失妥当.在实践中,财产险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润,通常在一年最后一个季度以人为压案或异常延迟立案的手段少记赔付支出,造成IBNR税基较少.其次,8%的计提比例显然偏低.根据2007年各家财产险公司财务报表计算,未决赔款准款准备金占赔款支出的比例非常高,几乎达60%以上,甚至有些数倍于赔款支出,8%的IBNR的提取比例根本不能满足保险公司准备金计提的需要,所以需要改进.
2.3.3 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在税法上存在漏洞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已经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而提取的准备金.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是为了更加合理的确定财产险公司的实际利润,并更加有效的填补了未来的风险损失.
这两种准备金在税法上存在漏洞,税法没有确定这两种准备金在税前是否应该扣除问题.在国内有两种观点:第一,不允许税前扣除.本着税法优先原则,一切以税法规定为主,税法上并未规定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应该是税前扣除,所以主张不能税前扣除.第二,可以税前扣除.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组成部分,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所以这两种应当税前扣除.因此,由于税法上规定的偏差和漏洞,造成不同财产险公司对同一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使得财产险公司在以后纳税年度可能会遭遇到税务风险,不利于财产险公司的长远发展.
2.3.4 巨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合理
巨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很低,甚至有些险种还不能提取巨灾准备金,对巨灾保险缺乏税收优惠.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尤其是近几年来,08年的汶川地震、09年玉树地震以及几乎每年都发生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雪灾等给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10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达到5340亿元,保险索赔款额仅约为150亿美元,保险赔款率非常之低.
3 我国财产保险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根本原因
政府职能问题,政府间财权事权关系不稳定.我国政府间财权和事权一致存在相分离的问题,中央政府掌握大部分财权,而大部分事权却集中在地方政府,税收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并未明确界定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因此中央政府掌握了税收的财权,而地方政府只享受税收征管权,没有利益共享,这就造成了财产险税收征管和分享机制的不平衡.
3.2 直接原因
第一,财产险公司手续费支出和佣金支出的特殊性是造成财产险税前成本费用不能完全扣除的主要原因,在财产险业中,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占了很大的比重,佣金支出是按点提,跟业务提成很相似,不同险种提取的比例不同,有4%、8%、16%不等,所以财产险业的佣金支出是比较高的,因此规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只是按一定的比例扣除.
第二,准备金计提的问题.不同的扣除方法计算出的准备金的计提金额是不同的;准备金计提的时间与会计、税法上确定的时间的不同,使得最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也是不同的.
4 对我国财产保险所得税改革的政策研究
4.1 严格税收征管
对于因为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对称所导致的税收征管和分享不均衡的问题,要求明确政府间税收收入权,保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相统一,一方面,适当的增加地方政府财产险征税权,规范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另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间的财力转移,实现政府间财产险税收利益均等化.
4.2 调整成本扣除标准
佣金包括展业成本和营销员劳务报酬,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佣金成本税前只能扣除一定的比例,主要是因为保险营销员的佣金很高,但是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是不合理的,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开展新业务的主要成员,现实情况下,展业成本是要保险营销员自己承担的,这一方面加重了营销员的负担,另一方面又挫伤营销员的积极性,即不利于财产险公司拓展新业务,又不利于财险业的长期发展,所以在此建议将展业成本纳入公司的营业成本,作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4.3 充分列支准备金
现行的税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提取各类准备金,并允许税前扣除,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一般在税后利润提取.
4.3.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
首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以已赚保费为税基,合理确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应税范围.其次,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财产险公司可以采用1/24法或1/365法,我们在提取在提取准备金前先比较在这两种方法下的提取准备金的大小,取大者,因为提取的准备金越多,其税前扣除就越大,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小.
4.3.2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
建议税法允许按精算方法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税前据实扣除,这样我们才能根据科学有效的方法提取出与财产险公司实际需要相符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避免财产险公司超额纳税.
4.3.3 完善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
根据理赔费用准备进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税法上存在的问题,建议尽快明确和完善税法上关于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规范财产险公司的管理经营.
4.3.4 给予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
建议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利润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并对承保巨灾保险的险种免征税收,如地震险、洪水险.这样一方面分担了财政负担,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财产险公司承担风险的损失,并鼓励更过的保险公司参与到巨灾险的承保中,这是一项有利于国计民生,并体现综合国力的措施.
4.3.5 根据赔付情况提取准备金
目前我国财产险公司赔付率还是比较高的,赔款支出随着保费收入的增加也在逐年增长,针对这一情况,税法有必要根据保险公司赔付的实际情况,将准备金的提取调整在赔付率比较高的年度,以满足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
4.4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和预防性支出
在充分列支准备金的基础上,提高保险保障基金和预防性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提升财产险公司预防风险事故的能力,保证其长期健康有序发展.对财产险的一些符合政策支持、非营利性的险种的保险保障基金不计入公司总所得纳税,如火险、洪水险、抵押保证保险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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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 国际避税 资本弱化
一、航运企业利用船舶登记制度实现国际避税筹划
国际航运企业的承运载体是船舶,船舶是国际航运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占其整体资产的90%左右。世界上主要航运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存在着较大差异,进行船舶登记所缴纳的税费差额也较大,这就为国际航运企业进行船舶登记的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1、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规定,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名、船舶技术性能数据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机关的所在地称为船舶登记港。船舶登记港即为船籍港。
依据各国法律和政策对船舶登记条件的不同规定,目前船舶登记制度可以分为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三种。其中采用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对前来登记的船舶,条件限制比较宽松,有些近乎没有限制条件,几乎所有的船舶都可以在该国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该种国旗称为方便旗。悬挂方便旗的船舶营运成本低,注册国一般按船舶吨位征收注册费和年度税,免收船舶所得税或征收很低所得税。
2、巴拿马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历史上巴拿马是南美的一部分,而地理上又连接着南美、中美和加勒比海,是太平洋和大西洋之间的通道,由于巴拿马独一无二的优越地理位置,其国家历史与全球商业长期紧密相联,巴拿马自始至终努力保持着一个低廉的注册制度,因其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而闻名于世。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每年只需交纳固定的几项税费。注册一家巴拿马本国的公司拥有其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可在各方面节省费用。如果游艇拥有者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实体,其注册费每两年只需USD1000.00,如果拥有者不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
实体,则为USD1500.00。而维持一家巴拿马公司的费用每年只需几百美金,这样做可以合理规避税费。
二、航运企业设立海运公司避税
由于经济发展的全球化,海运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一定在同一个国家。其总管理机构可设在第三国。同时,拥有的船舶还可在别处注册。这类公司一般使用“方便旗帜”,即可由非居民船东悬挂的国旗,旗帜国除收取一定的注册费外,对挂旗的船东不实行财政性或其他控制。巴拿马是这类海运公司避税中常用的典型国家。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很多船只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原因。早在1980年,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租船公司同香港环球航运集团在百慕大设立了“国际联合船舶投资有限公司”,这是典型的利用避税地“海运公司”避税的案例。
跨国法人利用《公司法》,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等手段改变税收居民身份。对于以登记注册地所在国为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标准的国家来说,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所在国就可以实现法人居民身份的改变。比如,一个在高税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在高税国办理注销登记,并到低税国办理注册登记,从而放弃了高税国的居民身份,获得了低税国的居民身份。这种居民身份改变的同时,纳税人也实现了税收规避。对于纳税人改变公司的注册登记行为,一国的税务当局同样是无权干涉的。所以,纳税人在《公司法》的掩护下,实现了避税。
三、恰当安排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
税务筹划中要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同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采用适当的不同比例负债,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
四、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
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国际上表现为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
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企业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企业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公司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抵扣,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需计入应税所得总额中去。这使得许多跨国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造成“资本弱化”。各国税法都允许借款的利息计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样,一个位于高税国的公司就可以通过加大债务资本、缩少股权资本的方式(即资本弱化)来多列支利息费用,从而达到少纳所得税的目的。我国的涉外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运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目的。
五、采用会计处理方法避税
1、提取坏账准备。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就是坏账损失的核算采取备抵法。备抵法就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账户,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坏账准备账户。
2、适度举债。企业资金来源除了所有投资者以外,就是举借债务。如发行债务,向银行或其他机构或单位举借。举借的好处有:一是可减少所得税。因为债务利息费用最终均要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实际少缴一部分所得税,而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支出的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派的,不会减少所得税。二是在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时,利息费用固定,超额利润为股东所有,债权人无法分享超额利润,况且举债不影响原股东的股份比例和相应的经营决策权。这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利用贷款转移资金和人为把利率订得高于正常信贷水平。三是企业经营资金来源不限于所有者投入这一渠道,通过举债筹集一部分,即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越大,股东所获利越多。
3、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商标、版权、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使用与转让也是经常发生的,通过多收或少收特许权使用费,施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影响,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由于无形资产往往具有特异性、专用性、独占性和排他性,因此在市场上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可比性价格,故而这种形式的利润转移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4、货款往来中的利润转移。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其功能更加齐全,涉及的行业更广,不少跨国公司具备金融业的准入条件。金融业跨国公司通过本系统金融机构或直接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多收、少收或不收利息,增加或减少子公司的生产成本,以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
5、劳务购销中的价格转移。劳务购销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设计、维修、广告、科技服务、咨询、中介等,这些劳务购销在跨国公司内部发生,均存在收费多寡、收费标准高低的巨大弹性,关联公司在弹性上做文章,影响成本和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6、有形资产的购置或租赁中的价格转移。有形资产购置费虽然属企业资本性支出,但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而通过折旧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样可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在我国的实际经济工作中,往往遇到外商用固定资产作为实物投资,并且高估冒算的情况,他们抬高价格可以有三方面好处:一是虚增资本,扩大分红基数;二是盘活原有的资产存量;三是扩大企业折旧费,相当于扩大成本、转移利润。在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提高或者降低租赁费,都可以调高或者调低企业相应的利润,最终达到避税的目的。
7、加大母公司提取管理费力度。跨国公司因其控股或管理职能经常向设在各国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从世界100强在我国的投资管理来看,情况也是如此。这种由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可高可低,标准难以把握,税务机关在征税时,裁量有一定难度,这就使得管理费在减利避税方面具备了一定的作用。跨国公司往往通过提高管理费从而加大子公司的成本,达到规避子公司所在国税收的目的。
8、充分利用行业控制资源。跨国公司利用其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业等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保险费,以达到调节子公司利润,有针对性地规避税收的目的。
六、采用电子商务实现国际避税
20世纪,全球已有七成以上的企业先后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一方面使国际商务活动更为便捷、高效,另一方面使得国际税收中对传统的居民、常设机构和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等行为,给跨国企业的国际避税提供了更隐蔽的环境。航运企业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又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电子货币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无形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使得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的认定是属于地理性质的,这一认定方法体现在网上销售就很困难。某一项通过电子商务的销售行为,其税收应缴在哪个国家以及如何在各环节所涉及的国家间进行税收分配就很难搞清。航运企业合理的利用电子商务避税必然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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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业管理单位 涉税 税收筹划
物业管理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在城市化进程的影响下,物业管理作为一种新兴行业,与其它行业一样,都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探索和发展,这就不仅要求物业管理单位以质量取胜,还需要探求更多降低成本的有效手段,以不断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在现代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对企业涉税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做好涉税问题研究,对企业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可有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也应该做好自身的涉税研究,以便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参考。
一、物业管理单位涉税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中,物业管理行业需要缴费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虽然税务部门还没有对物业管理单位的营业税税目归类进行明确,但是物业管理行业已经约定俗成的按照服务行业来缴纳流转税。其营业税的缴纳比例按收取全部物业服务费的5%来进行计算,将服务费结余按照调整后应税所得额的25%税率计算来作为企业的经营成果缴纳所得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则分别按照营业税的7%、3%来计算缴纳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则按照物业管理行业所拥有的应税车船为征税对象,来进行定额征收。在实际纳税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由于涉及的业务范围不同,还有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和其他形式的营业税问题。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演化,物业管理行业的收费水平持续偏低,加上国家对物业管理行业缺乏相应的扶持政策,与其它行业相比,物业管理行业的税收压力较大,其经营和发展都面对着极大的挑战,部分城市已经出现了物业管理行业低迷的现象,总体来讲,物业管理相关单位在涉税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物业管理行业的税率偏高
目前物业管理行业归属为服务行业,其税率为5%,相当其它交通运输、建筑业以及通信业等3%的税率,存在明显的税率偏高问题。但是从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来看,其利润与其它行业又不具可比性。利润偏低而税率却明显偏高的现状,给物业管理企业带来极大的生存压力。而且,物业管理与税率相同的金融保险来相比,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不能享受到金融保险业所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明显的行业收入低,税负高的问题。由此可见,将物业管理行业并入服务业这一举措有失偏颇。目前我国大多数的物业服务企业都处于起步阶段,经营规模较小,利润空间狭小,很多物业管理企业都存在着生存的困境,也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据统计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以40%以上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利润及税收方面的突出矛盾,极大的影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壮大。
(二)酬金制收费模式下,企业负担沉重
物业管理的营业税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额计算征收的,这样就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在酬金制收费模式下,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额主要是其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 酬金两项组成。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主要采用以支定收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业性质,其中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收,并用于支付维持清洁、维护秩序、绿化养护以及房产设备设施维修等日常开支,存在明显的代收代付特点,不应该归入税基当中。但实际上却被列入到了税基当中,这无疑给物业管理企业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三)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在保洁、设备设施维修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重复征税问题。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影响下,物业服务企业也存在着专业分包的现象,一些工作必须由专业化的队伍来完成,但是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拥有各种专业的技术队伍。比如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消防、电梯维护等工作,必须委托一些专业单位来实施。这就存在物业管理单位与专业分包公司间的利益分享问题,在对本单位营业税进行审报时,应该将外包服务支出扣减出去,以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但是目前进行营业税计征时,这一部分并没有进行扣减,而是作为物业管理单位的收入进行全额计征,存在明显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物业管理单位涉税问题的解决措施
近年来,国家在住宅产业化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使我国住宅产业逐步由粗放式管理,转向了集约型的管理模式。与此同时,在物业管理方面,也逐步走向先进化和国际化。但是在税收政策扶持方面,仍然需要尽快找到解决办法,以保证物业管理企业的稳健发展。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进行必要的改革与完善:
(一)对物业管理的营业税税率进行科学调整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物业管理行业所面对的经营空间与经营方式更加多样化。各种现代化的管理模式、服务理念,使物业管理也向更加高端的方向发展。物业管理行业也将逐步形成集管理、经营、服务于一身的综合性管理行业。为了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应该在营业税税目中单独设置出物业管理行业的子税目,从现行的服务业征税范围中,将物业管理行业剥离出来。综合考虑物业管理行业的经营特点及现状,充分对比通信行业、建筑行业以及交通运输行业等行业的税率情况,将物业管理行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调到3%,以此来支持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发展。
(二)在物业服务业方面实施差额征税
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营业税税基进行调整,实现物业管理在营业税方面的差额征收。首先对物业管理行业具有代管代付性质的资金,采用扣减代管代付资金,对扣减后的差额计税征收;其次,由于当前物业管理行业在保洁、设备设施维护、消防等方面存在专项服务外包的问题,为了避免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可参考旅游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行业的征税方式。比如旅游行业,会在全部旅游服务收入中扣减掉替旅客支付给其它单位的房费、餐费或门票等收入,将扣减后的余额作为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的依据。物业管理行业,也可对各类外包服项目的支出进行合理扣减,将营业税计征范围压缩为剩余的服务费收入。
(三)充分考虑物业管理行业利润低的实际情况
在所得税征收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目前物业管理行业利润偏低的事实,对物业管理单位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普遍看来,我国目前的物业管理企业大多为中、小规模经营,在所得税方面没有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因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尽快结合物业管理行业的经营特点,在所得税方面尽快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对物业管理行业涉税过程中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减部分以及补助项目等进行充分而科学的明确。并以此来作为物业管理行业纳税依据,严格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自身也应该不断优化内部环境,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提高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深入分析和研究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做好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工作。比如在所得税征收方式上,在规范自身管理,扩大自身规模的前提下,可申请实施所得税查帐征收的方法。如果企业规模较小,且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则可采用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法。
三、结束语
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在涉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严重的局限了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发展。为了有效解决物业管理行业税负过大、重复征税的问题,国家税收部门应该尽快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结合物业管理行业的经营特点,对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科学而系统的完善,从根本上提升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胡绍山.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涉税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J].中国证券期货,2010;9: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