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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律意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4: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缺乏法律意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途径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使中国步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快车道。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选择和积极着手实施的问题,而首先是个理性思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新思维的问题。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

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是指基于对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大学生法律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和收集学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现在一些大学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锐。一方面,学生希望学校开设系列法学选修课或法学辅修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机会,满足他们学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来学校还有一门法律基础课,能够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而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首先,案例教学要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不能只讲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条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讨论式教学应该经常运用。尤其是要留一些问题给学生课后讨论,这样会促进学生积极去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经他们激烈讨论过的问题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再次,开放式教学也不可缺少。开放式教学就是教师事先不给学生留特定问题,让学生自己去寻找与法学有关的问题,而后到讲台上去讲。这样做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此外,利用多媒体等电化教学手段、请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搞讲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具体来说,法律教师要秉承法治观念,具备多种能力与素养:首先,应当热爱法律教育事业,对法律教育抱有很强烈的热情,应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律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其次,教师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再次,教师应该具有使用专业的法言法语的语言能力。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语言是这项专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法律教师应该持之以恒地把法律语言渗透到教学过程中。 

篇2

关键词 当代 大学生 法律意识 缺失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却比较薄弱,大学生犯罪呈现逐年增加趋势。要想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应重视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优化当代大学生发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在探索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的过程中,如何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当前大学生教育关注的重要课题。因此,研究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提高当代大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鉴于此,笔者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体现

影响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因素较多,阻滞了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就目前而言,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法律认知偏差、法律情感淡薄和法律意识缺失,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就是大家对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与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认知偏差不无关系。法律认知是法律意识理性认识的产物,是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法律认知偏差的出现,是根据一定表现的现象或虚假的信息而对他人作出判断,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但是,由于当代大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认识不足,造成法律认知偏差,致使在理解法律相关知识时存在着缺陷。

(二)法律情感淡薄。

法律情感淡薄也是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表现。在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中,法律情感是社会主体基于对法律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律的感情。情感体验就是用感性带动心理的体验活动,法律情感与法律意识密切联系,是法律意识的感情因素和心理动力。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情感较为淡薄,对法律缺乏亲近感,不适应我国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建设。

(三)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信仰缺失在当代大学生中也普遍存在。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即大学生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法及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理想信念,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结构中居于最高理性层次。法律信仰是法制建设的奋斗目标,目前,大学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制约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因此,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二、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

在了解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的基础上,为促进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治主体意识。

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治主体意识是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键。法治主体意识,是指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发挥主体的自觉能动性,积极的参与法治建设的意识。要想提高大学生学法的自觉性,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治主体意识,首先需培养其自觉参与立法、带头守法的意识。其次,要使大学生做到要严格执法,勇于护法,使其真正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最后能够清晰地认识自身的责任不是法律强加的,而是行使权利时的必然选择。

(二)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意识。

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意识是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所谓法律至上,就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居于最高地位、享有最高权威、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只有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把法律作为最终的、最权威的价值判断标准,才有可能建设民主法治的社会。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意识,需要大学生正确处理法与权、法与情的关系。抛弃一切对于法的错误观念,从而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

(三)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

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也是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必须明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意识。要明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意识,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可以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要树立依法行使权利的意识,真正做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法律义务是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责任,意味着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约束。对此,需要引导大学生深刻认识到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结语

总之,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面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要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应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制主体意识、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意识、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不断探索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能力,改善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

(作者:闽南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参考文献:

[1]张燕.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人民论坛. 2010(29).

[2]肖潇.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选择.湘潮(下半月). 2010(06).

[3]王楠.浅谈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高校辅导员的工作思考.天府新论.2009(S1).

篇3

纵观全国各大高校,2002年清华大学刘海洋“伤熊事件”,2004年云南大学“马加爵”案,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药家鑫案,不难发现无论是知名本科学校还是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普遍表现的比较淡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缺失的,尤其是在高职院校。

第一、法律知识欠缺。通过我们大量的调查数据表明:许多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严重匮乏,他们分不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把一些严重的犯罪视为一般的违法。混淆了“刑”与“法”,认为法即是刑罚,就是暴力手段,所以从内心抗拒法律。[1]理解不了法律的权威性地位,认为凡事得靠权力、关系、甚至是暴力手段才能有效解决。在一些违法事件发生后,才会有人叫嚣着“我爹是李刚”。

第二、对法律的应用有着极强的功利性色彩。出于一种“实用主义”的思想,很多高职学生普遍认为“学法无用”,对将来的就业、对自己专业技能的提高均无太大的帮助。即使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了解到相关法律问题,但是由于本身对法律缺乏信任,在用法过程中,表现出极浓的功利性。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极力计算着用法维权的成本,比较着自己的得失。当法律实现了他的利益时,则“喜气洋洋”,当法律没能让他从中获益时,法律则变得“一文不值”。[2]第三、对法律的服从效果较差,大量的违法犯罪事件不断发生。有学者曾经给法律服从做过解释:是指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或犯罪,以及在明知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被访者对该事件的态度和所表现出的行为,法律运用是指当被访者面对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时,被访者的态度以及运用法律的途径等。[3]所以很多高职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要不是因为不懂法,要不就是漠视法律,“知法犯法”。另外,我们的许多学生他能够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触犯法律的底限,但是对于自己周围人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了“冷眼旁观”的态度,这也纵容了他人对法律的挑战,营造了一种集体不服从法律的氛围。

二、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

对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现状的分析后,我们需要研究诸多症状产生的原因,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极富高职院校特色的法制教育工作。

第一、关于法律知识欠缺问题。这首先归结于国家司法考试的门槛提高,只有本科学历才具有报名资格,现在各个高职院校基本上是不开设法律专业的,导致高职学生缺乏一个有效的接受法律知识的渠道。其次对于绝大多数高职学生而言,普遍开设的《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能够提供一些法律知识。不过事实是我们的很多授课老师是思政专业,而不是法律专业的,本身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因此在讲授《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时以思政内容为主,对法律内容一带而过,甚至根本不讲。

第二、关于学生的功利主义思想存在的问题。一是受社会一些腐败现象的影响,少数人,把法律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随意践踏法律。这些阴暗的社会现象对“90后”的高职学生影响深远,他们会把法律视为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的工具。二是部分高职学生看待问题比较偏激,在价值取舍上表现出功利性,对于那些与自己看似无关、看似无用的法律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当法律不能够按照其自身愿望实现时,又会产生对法律的“不信任感”,认为法律无用。

第三、关于高职大学生对法律服从效果差的问题。一是因为我们的学生对于很多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懂法导致不服从法。二是因为我国司法体制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发生,在许多学生的潜意识里,觉得权力大于法律,不尊重法导致不服从法。三是因为没有养成服从法律的习惯,除了因为一些社会负面因素影响外,大学生也屡屡挑战着法律的权威,尤其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经常需要通过“砍人”、“抢劫”、“偷盗”等途径完成游戏任务,这些过程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法律观念,让他们渐渐形成一些与法律冲突的价值观念,不认同法导致不服从法。

三、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

由于高职院校的生源来源多元化,有普招、单招等类型,再加上高职院校属于大专层次,学生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学习的自觉性也存在问题、甚至有同学身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好的习惯。因此,对于这一类的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更加重要,也更加艰巨,一些创新性的措施是势在必行的。

第一、反思《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模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绝大多数的高职学生所接受的“唯一”的与法律相关的课程。但是根据前文的分析,其效果堪忧。因此高职院校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改进:1、教师队伍重新整合,可以让法律专业的老师,或者社会上一些法律学者参与教学,弥补思政老师法律知识的欠缺。2、教学方式上进行改革,特别是针对法律知识这一块,还可以采取一些非传统的授课方式。比如,借助于新媒体让师生在网上互动;将学生从教室带到法律实践场所,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知法律。3、教学内容上要与时俱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的修订与法律的修订速度是无法比拟的,这导致很多时候教材滞后于现实立法。因此,建议老师在讲授法律知识时要做一些跟进,给学生传播最新的法律内容。

第二、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增强高职学生法律意识,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应当在校园里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接触法律、使用法律的机会。1、可以利用高职院校的法律老师、校外法律专家和一些学生社团组建一个法律服务小站,为广大学生提供“零距离”的法律帮助,LL比闻可以在上面,供学生随时查询。在一些特殊的时节,比如“3.15”主要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在毕业季可以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为主,帮助毕业生树立权利意识。在平时多以温馨提示为主,潜移默化地让高职学生认识法律、接受法律、运用法律。

第三、帮助学生重拾法律信仰。美国学者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尽管我们从外部世界给高职学生提供了诸多与法律“亲密”接触的机会,但是如何让法律真正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依然很棘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确立学生的权利意识,权利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对权利实现的渴望,就无法产生对法的好感。只有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才能激发学生对法律的主动探寻,也才能让学生对法律产生感情。2、加强学生对法律的实践过程。“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高职学生对法律的不信任,很大程度源于对法律的误解。鼓励学生在权益被侵害时或遭遇纠纷时,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一次两次的亲身经历,既能让学生对相关法律进一步熟识,也能在他的内心产生对法的信任。3、正面法律现象的引导。社会上确实存在一些阴暗面,但是我们要让学生看到正能量。作为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老师,在介绍案例、点评法律现象时要尽量地让学生感受到,国家的法律体制正日益完善,立法、执法、司法环节中的不公平或不正义的现象终将会被遏制。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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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培养路径

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建设和发展水平对于衡量一国民众的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具备极其深刻的现实影响意义,法律意识教育是现代高等教育事业实务工作版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政策的深入实施,我国各级别教育工作者和一线研究人员对基层民众法律意识建设发展状况的关切力度逐年提升,客观上导致针对高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教育与建构工作,成为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版图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组成内容,而随着相关工作开展力度的不断深入,高校大学生群体在法律意识建设方面的缺失问题日渐暴露清晰,给高校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有鉴于此,本文将针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展开简要分析,旨意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

一、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现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公报形式再次将“依法治国”基本国策放置于我国未来一段历史时期之内经济社会建设事业开展路径的重点地位,并为未来一段时期之内法治中国建设事业的具体开展过程给出了基本方案。大学生群体是当代中国建设发展事业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人力资源,是未来一段时期内承载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事业各项基本任务的中坚力量,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发展目标实现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级高等院校接连开展通识性法律知识教育,我国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群体实际具备的法律意识建设水平发生了程度显著的改善提升,与此同时,我国大学生群体在日常生活实践过程中遭遇的财产侵害和人身伤害事件依然时有发生,高校大学生群体个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率依然保持一定水平,表明我国高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建设依然较为有限。在青少年犯罪群体低龄化和组织化特征日渐明显的背景下,青少年犯罪者的犯罪行为也日渐显现暴力化和成人化特征。直接导致针对高等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问题,成为了现阶段我国高等院校学生教育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内容。

二、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问题的引致原因

(一)大学生自身因素

对基础性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是高校大学生最终实现法律意识的最佳建设目标的重要基础条件,由于大学生在观念认知层次存在的局限性特征,往往只会片刻重视对专业性课程的学习和掌握,因而往往无法准确认知学习掌握基本法律知识,以及建构形成基本法律意识的重要实践意义,因而他们往往片面认为只要自身做好守法公民,就不需要通过学习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来建构基本法律意识,由于无法认知法律知识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而在具体建构基本法律意识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程度的逃避和懈怠心理。

大学生群体往往对现实社会环境中涌现的新生事物具备较高水平的接受能力,且同时具备表现显著的叛逆性性格,因而法律法规条文中规定的部分强制性内容往往给高校大学生带来一定程度的对抗性心理感受,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给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建设水平的发展提升造成了显著阻碍。

(二)高校影响因素

现阶段,我国依然存在一定数量比例的高等院校,未能将与基础法律知识直接相关的教学内容引入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教学培养计划,这类高等院校往往片面重视在校大学生群体对公共基础同时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学习掌握水平,因此往往也就未能对高校大学生在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掌握水平和法律意识的建构水平施加充足有效的关注,继而无法对发生在大学生群体中的恶性刑事案件给予及时有效的预防性和处置性干预。部分高等院校将本该明确单独实施的基础法律知识教育转化为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课程加以具体实施,导致高校在校生在法律知识理解和法律意识认知层次发生显著偏差。导致大学生在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条件下,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环境的影响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没有变,直接导致我国自基本法律制度和民众基本思想意识认知体系形态特征的建设和演化层次依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局限性。与此同时,在西方发达国策形态多样的思想流派和学术观点接连引入我国高等院校教学研究实务领域的历史背景下,我国现代高等院校中的各级教师和在校学生,在思想观念认知与建构层次日渐遭遇着多样化的冲击,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给高等院校学生开展法律意识建设行为造成了显著阻碍。

三、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提升路径

(一)开设专门性的法律知识教育课程

高等教育事业的基本目标是为社会主义国家培养和输出具备较高水平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恪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工序良俗的优秀人才,为切实实现高等教育事业的这一发展目标,高等院校应当在现行的高等院校学生学科培养方案中,开辟和设置专门性的以法律知识内容为中心的教学课程,以此确保相关实践目标的快速顺利实现。

(二)开展专题法律知识

各级高等院校应当充分发挥自身具备的在公共知识宣传和学术研究实践层次的重要功能,通过邀请国内外法学研究领域的优秀研究学者和一线法学专家来校举办专题性法学知识讲座,为高校大学生了解和认知基本的法律知识内容创造支持和保障条件,促进高校在校大学生O法律意识建设水平不断优化提升。

四、结语

针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问题,本文从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现状、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问题的引致原因,以及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提升路径三个基本方面展开了简要分析,旨意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做好高校在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知识教育和法律意识建设,高校学生自身素质水平的改善提升具有深刻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新慧.浅析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途径[J].赤子(上中旬),2015(04):63.

[2]杨锐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模式研究[J].管理观察,2015(06):96-98.

[3]黄蔡芹.浅议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11):305-309.

[4]赵德友.论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现状及培养路径[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4(01):68-70.

篇5

关键词 武装警察 武器使用权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TJ01;D912.8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目前治安形势严峻,严重刑事犯罪高发,犯罪形态越来越多的表现为犯罪主体的多元化、暴力化和恐怖化,担负着反恐、处突、维稳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任务将更加繁重,武器的使用也更为频繁,有关 “武器使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显现。《人民武装警察法》明确赋予武警部队使用的武器的职权,第15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人民武装警察法》对武警部队使用武器的具体规定。

1武警部队武器使用权的立法缺失

《人民武装警察法》中武警部队武器使用权不仅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奉行的是严格限制、严格规范、严格监督的原则和态度,而且法律规范相对较为严密、完备。但人民武装警察武器使用权制度仍然容易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究其原因,从法律上而言深层次原因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1.1法律原则和规则不够明晰

武警部队与公安机关两者在担负的任务、警械武器配备及使用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公安机关负责领导、管理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同时又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武警部队根据《人民武装警察法》第2条规定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人民警察配备的武器多为手枪、微型冲锋枪、狙击步枪等,长武器较少,基本上没有重型武器,而武警杀伤性武器不仅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轻型火炮,远远超出了《条例》中“武器”的定义范围;在武器使用权的法律适用上武警以“命令、服从”为基础的武器使用方法也与人民警察单兵作战判然有别。显然《人民武装警察法》采取简单援引法律文件的立法不能完全适应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的现实情况和需要,是匆忙的应急之作。

加之,《条例》先天不足,又严重滞后,更加影响武警部队武器使用权的正确运用。(1)有些关键词过于模糊。比如:《条例》中“判明、足以、紧迫、危及、可能、可以”等词过于笼统,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加大了武器使用后果的不确定性。(2)个别规定较难把握。《条例》第9条第5、7款中“紧迫危险”,第9款“用其它方法不能制止的”,第13款中“凶杀”的规定,同样令人瞬间难以判断,事后难以评估。

1.2法律支持和保护流于形式

《条例》对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比较模糊,对警察权益保护性不强。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是《条例》的性质属于行政法规,警察依照行政法规行使致命性强制力,违反了《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其次是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中只规定义务和责任,将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的防卫权等同于普通公民的正当防卫权。第三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关注使用武器防卫的时机、情节和损害程度,“不作为”和“使用武器不当”均承担法律责任。从法律上分析,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按照《条例》规定使用武器却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究其原因是适用法律不一致所导致的。开枪的警察用的是《条例》,判案的法官用的是《刑法》的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只要超出必要限度就要承担责任,典型的以成败论英雄,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合法权利的保护。《人民武装警察法》提高了赋权的位阶,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武警官兵的合法使用武器的权益,部分消除了人民武装警察使用武器的疑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3命令与法律相悖的两难选择

武警部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中使用武器的先置适用原则,即依据命令使用武器,在法律这一唯一的判断标准之上又预设另一标准,这必然导致法律与命令的矛盾,命令与现场情况、态势之间的矛盾互相交织。而使用武器往往又是间不容发,两难选择必然导致犹豫迟疑,可能错失战机,导致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既不利于事态的处置,也不利于人民财产、生命安全的保护,更毋庸谈武警官兵自身合法权利的保障。比如:武警部队使用武器要遵守“三个慎用”,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时,严禁使用杀伤性武器。但是,“人民内部矛盾”是一种事后判断而非现场判断,导致有些处置现场武警官兵根本没有携带武器,即便事件性质已然转化,出现可以使用武器的合法情形却也无武器可用的尴尬局面。

2武警部队武器使用权的立法建议

人民武装警察使用武器行为既涉及武器使用权的有效行使问题,又涉及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同时还涉及人民武装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统筹兼顾、适度平衡这三者的利益关系,既是武器使用权法律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也是解决执法实践问题的根本出路。

2.1修缮《条例》中“武器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1)要提升《条例》的法律位阶,将其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解决其自身合法性的问题,可以考虑将《条例》并入《人民警察法》或出台新的关于“武器使用”的具体法律规定。(2)明确“武器使用”的定义与范围。明确界定武器与警械的界限,明确“武器使用”的外延。“使用”应是广义上的概念,除“开枪射击”以外,还应进一步加以明确包括射击前的拔枪、举枪等环节。在这方面,香港警察有拔枪、据枪的事后报告制度,值得借鉴。(3)强化武器使用的原则把握,弱化判明条件。在这一点上,笔者反对过分细化“可以使用武器的(下转第176页)(上接第165页)具体情形”。首先应明确 “武器使用”的原则。在依命令使用武器这一先置原则之下,强化“最低限度使用武器”原则这一基础性原则,在武器使用“判明”标准问题上,适用“合理确信”原则。决定是否使用武器,取决于当时的情景与所掌握的事实,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或不确定的猜测。同时,依据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相关法规做出补充,尤其注重“武器使用”层面的立法完善,充分考虑行为对象的表现,并结合战术运用的需要,以增强“武器使用”的明确性、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2.2完善“武器使用”的审查规定,明确认定机构

武警部队的武器使用权,是国家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设置并赋予武警部队的一项职权,既不是出于私权的保护,也不是为了剥夺他人的健康权与生命权的一己之私。因此,责任认定的正确与否对武警部队依法履职的决心和打击犯罪的力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武装警察法》第34条规定了违规违法使用武器的法律责任,但仅仅是较为原则性的规定,《条例》第14条也规定了警察违法使用武器的法律责任,但对警察责任的认定也主要是根据调查报告,没有明确的采取客观化、情景化的审查方式,没有充分考虑当时特殊的情境。为了避免调查对象变成审查对象,建议在修订或立法中要明确考虑特殊情境这一变量,来认定武器使用的责任问题。而认定武器使用是否正确也无专门且明确的机构,专业性不可知更无法保证责任认定的准确性,无法防止依据政治命令和社会影响确定责任的情况。

2.3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

当前,在武警部队使用武器方面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是因为当前没有建立起健全的使用武器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即使问题发生了也是由武警部队来承担责任,与相关个人没有直接关系,这势必造成责任的错位、缺位。在监督制度上,《条例》第13条规定了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的义务。但以往的情况是人民武装警察使用武器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时,很少有书面报告,既未履行义务也不利于证据保存。《人民武装警察法》第五章监督检查中规定,其落脚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查处。”这一规定的核心仍然是自己监督,加之缺乏具体的法律后果规定,达不到对武警部队使用武器的有力监督。所以应强化外部监督,完善各种制度规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武警部队的武器使用进行外部监督,武警部队自身也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的核心是是否合法、是否守纪。及时出台配套的法规制度,规范武警部队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实现武警部队与行使检举、控告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对话,以及明确武警部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行政监督责任关系。

参考文献

[1] 李文燕,左坚卫.警察执法与人权保障[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