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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监理规划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4:3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土地复垦监理规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土地复垦监理规划

篇1

一、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国土分局、区国土资源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区国土储备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统筹组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分局,由区国土分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区国土储备中心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日常事务。各有关部门及复垦项目区所在镇按照以下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复垦工作顺利实施。

具体负责项目入库报批、监督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组织项目的验收、复垦指标和收益的管理并对复垦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区国土分局是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及拨付,区国土储备中心是全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开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专户,确保复垦经费专款专用;负责审核复垦对象、勘测设计、编制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入库备案与项目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和竣工资料报送工作。

协助项目验收,区农业部门负责复垦项目复垦质量管理。指导项目后期管护及利用。

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及指标收益等监管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复垦资金及复垦指标收益使用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区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复垦项目实施、项目资金及收益使用等工作。

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宣传发动、清理登记、与农户签订复垦协议、协助申报项目入库备案、落实“镇政府监督员”农民代表监理”制度,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在承担单位指导下具体负责复垦项目的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的管护利用等工作。

区目标办、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情况纳入相关区级部门及镇街年度耕地保护工作专项考核和年度目标综合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二、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政策规定。

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率不高或废(放)弃的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开垦为耕地或可转换为耕地的园地及其它农用地的行为。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范围内和农村建设用地区域选址实施复垦项目。

一)项目选址申报条件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选址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2.复垦项目的地块必须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的建设用地地类。权属清楚合法,无纠纷且证书齐备。

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3.单个复垦项目实施片块原则上不超过20个。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且具备后期管护利用条件,适宜农业耕作。

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村社或同一镇范围内。4.实施区域相对集中。

实施期限与项目实施方案同步,5.复垦片块能确保实施。最长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二)项目实施程序

应当书面征求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是否愿意自行复垦的意见。农户放弃自行复垦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名;区国土储备中心应当将此书面意见装入档案备案。农户愿意参与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复垦项目中工程施工的工程施工费应首先支付给参与复垦的农户。对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区国土储备中心在规划实施复垦项目时。应首先书面征求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否愿意参与该复垦工程建设的意见。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严格按以下程序实施:

1.各镇人民政府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进行宣传发动。

经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区国土储备中心审查。2.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权利人提出复垦申请。

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3.区国土储备中心会同区国土分局组织项目踏勘。

张榜公示后与农户签订复垦协议。4.区国土储备中心组织各项目镇政府开展复垦片块土地丈量。

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专家组评审,5.区国土储备中心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采集现状、实施测绘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督促设计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报区国土分局审查。6.区国土储备中心将修改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及附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房地产权利人申请书、复垦片块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地产权属证明材料、项目所在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镇村建设规划图、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和土地统计台账、项目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项目承担单位申报书、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等资料按项目分类整理成册。

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年度复垦项目入库备案,7.区国土分局出具项目审查意见。并办理项目入库手续。

委托项目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专业队伍,8.区国土储备中心按照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工程施工或委托宅基地使用权人按照技术规范自行复垦,完成项目自查验收。

并报市国土房管局验收确认。9.区国土分局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0.各项目镇人民政府将验收确认的耕地交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安排耕种并做好后期管护和利用工作。

三)项目工程监管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1.项目区农民群众有意愿承担复垦项目工程施工且有实施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或委托镇政府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实施。除此之外的复垦项目工程施工,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公开招投标。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质量、数量、进度和安全总负责,镇政府、村和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委托协议和复垦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2.区国土分局应做好复垦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验收工作。

加强项目工程施工监理,3.完善项目监理制度。按规定选择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同时,实行“镇政府监督员”农民代表监理”制度,由镇、村和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推荐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监督代表,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的监督。要明确农民代表监理的权利和责任:一是加强项目区农民群众与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沟通交流,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实行工程监管问责制,农民代表监理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权益,代表农民群众利益,并对工程质和量负监管责任;三是通过参与项目工程监管,承担工程质量、数量、进度和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四是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应从业主管理费中列支按实际工作天数给予农民代表监理误工补助。

不得随意擅自变更工程内容、数量、布局和投资。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上报市国土房管局申报变更。凡擅自对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进行变更或变更程序不合规的区国土分局将不受理其验收确认申请。4.要严格按照项目入库备案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建设。

三、确保群众利益,加强经费管理。

一)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

按1.5万元/亩核算。工程施工费按1.2万元/亩进行核算(根据复垦项目实际发生情况据实支付)前期工作经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按0.3万元/亩核算。以上费用以市国土房管局最终验收确认面积予以结算,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经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包干使用。

其中各项目镇管理成本为5000元/亩,2.复垦项目管理成本。区级管理成本按1万元/亩核算。区国土储备中心管理成本为4000元/亩,区国土分局管理成本为1000元/亩,以上费用以市国土房管局最终验收确认面积予以结算,包干使用。包干使用。3.复垦项目融资成本。复垦项目融资成本按1.1万元/亩结算。

二)复垦项目补偿费用

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兑现补助。未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无条件退出并自行复垦,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自愿退出“一户一宅”或通过继承、赠予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流转等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或自愿申请区国土储备中心代为组织复垦。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补偿费用:

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给退地复垦权利人进行预付价款,1.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上市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价款,费用按市返还的地票交易价款扣除复垦成本后按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5:15比例分配,即农户为12万元/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2.1万元/亩,并按渝国土房管发〔2011〕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拨至有关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直拨至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经公示确认无具体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不低于2.1万元/亩并直拨至有关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复垦乡镇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和给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得价款后(该价款由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协商处置)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主要引导用于以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新农村建设。

三)切实规范复垦资金管理使用

专项用于复垦项目。1.复垦资金来源及管理。全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由区国土储备中心筹集并设立专户管理。

2.复垦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复垦项目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复垦补偿费及融资成本等。

将剩余价款直接拨付到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账户。以上各项补助支出应先由区国土储备中心负责造册汇总,3.复垦补偿费及复垦工程费用拨付。复垦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入库备案且房屋已拆除后按每亩6万元复垦补偿费预付直拨到原宅基地(其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账户;复垦项目经验收确认并上市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价款。项目区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支付。复垦工程费用按照合同,经监理单位审定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后,按工程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四、严格项目管理,分类规范操作。

区国土储备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协议、入库备案时均应标注复垦形成指标用于地票交易。测绘、签订协议、项目初验等环节完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姓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复垦项目区为地票类时。记载每个权利人对应减少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和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对应增加的农用地面积、耕地面积及对应的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证号、明确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测面积结算地票价款等信息。并应在村务公开栏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相对集中的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并留存影像备查,确保每一权利人均知悉,有关结果要与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权利人签字确认。地票来源于农户建新拆旧节余面积的应核定每户新房占用及分摊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耕地占用面积,并在复垦项目验收发证时以原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占用的耕地面积,以扣减后的面积作为地票和价款结算的依据。

区国土储备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协议、入库备案时均应标注复垦形成指标的去向和用途。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复垦项目区为增减挂钩类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立项实施。挂钩指标使用的价格不应低于市地票交易返还的平均价款。

区国土储备中心、各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协议、入库备案时均应标注复垦形成指标的去向和用途。整村推进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整村推进中的居民新村选址应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复垦项目区为整村推进类时。不能违背群众意愿“被高楼”整村推进中产生的复垦指标扣除居民新村占地后可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及产业发展用地使用。整村推进项目中群众的补偿方案由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篇2

中期调整我县的灾毁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未作调整为1个,项目总投资未变为510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3800万元,整理灾毁耕地22971.48亩;群众自筹资金1300万元,整理废弃农村居民点2970亩,临时用地3585亩。

二、工作措施

(一)设立机构、明确职责

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规范项目实施为重点,扎实推进土地整理工作全面开展。

1、强化组织领导。

(1)、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土地整理的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股室为成员的“灾毁土地整理复垦工程”整理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县的灾毁土地整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与实施。

(2)、要求项目所在地的镇(乡)同时成立“灾毁土地整理复垦工程”整理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的灾毁土地整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处好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纠纷,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

(二)、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和规范管理。

按照项目要求,严格执行省市关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资金管理、招投标监管等规定,从一开始就把土地整理纳入规范化运作轨道。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资金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实施规范有序。项目发包严格按程序实行工程招投标,从招投标公告到确定承建单位,全程邀请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投标活动,接受全社会监督。健全和完善土地整理相关制度,加强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坚持工程质量第一。要求项目监理严把质量关,全程跟踪,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三)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五级联动监督制度

1、监理单位:公开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灾毁土地整理复垦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员按江重建委办]1号关于《县灾后重建项目工程监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全面负责工程质量、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检查认为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整返工,监理人应重新检查,对工程质量监理单位须现场签证确认质量等级。

2、项目所在地村委会:项目所在村应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成员须落实到位,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质量进行点对点、现场蹲点,全天候监督,发现质量问题立即会同监理单位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对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小组现场负责人应签证确认质量等级。

3、项目所在乡镇:项目所在乡镇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成员须落实到位,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质量进行现场监管,全天候监督,发现质量问题立即会同监理单位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对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小组现场负责人应签证确认质量等级。

4、项目所在国土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派驻现场技术人员(项目所在地的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人)应对工程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对施工材料、分项工程进行随时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对工程质量国土所现场负责人应签证确认质量等级。

5、项目业主: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监理单位、村、镇质量监督小组及国土所对工程质量的现场签证情况,最后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确认。

(四)灾毁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情况

篇3

本规定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我县农村土地(含受地质灾害威胁、灾毁等)旧村复垦项目的资金。

第二条设立专户、封闭运行

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上交易平台与购买方确定交易数量和价格后,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村民拆旧补偿和安置费用。根据各乡(镇)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对一户一宅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可在村庄规划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保障其生活居住需要;对不需要安排新宅基地或安置的农村村民,在拆旧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二)旧村土地复垦费用。旧村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直接工程施工费,包括:旧建筑物拆除并外运弃渣、土地平整、耕作层客土、土壤改良、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工程等。

(三)灾后重建费用。因地质灾害、灾毁等实施的旧村复垦,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益应主要用于灾后重建,包括灾后重建家园补助;项目所在乡(镇)、村的道路、农田、水利、公共设施等受损灾后修复重建工程费用等。

(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新农村基础设施是指为农村农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新村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用。

(五)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费用。包括项目所在乡(镇)、村的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费用。

(六)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费用。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专项规划;项目所在乡(镇)、村根据确定的农村土地(含受地质灾害威胁)旧村复垦范围,按项目制定实施方案的费用支出。

(七)旧村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的费用。包括:旧村土地复垦工程直接工程施工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即土地清查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即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及审计费、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其设计与投资预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169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和投资预算标准的通知》(财建〔〕79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使用

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求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办理拨付手续(从县级专户中拨付至乡镇政府专户)。乡镇政府享有项目资金审批权,即项目资金的使用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并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规范项目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及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项目建设要求,做好项目的工程施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结算、工程量审核及资金审计、决算等工作,并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呈报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结算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规范内业资料管理。

第六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县财政、审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对各种违法违规使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收入与支出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对农村土地旧村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得力、旧村复垦进度和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未能按时完成土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的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篇4

一、总体要求和实施依据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复垦为耕地,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依法推动。

(二)项目实施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复垦设计规划实施;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3.省建设用地指标。

二、挂钩项目区工作进度安排

全区两个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区总面积为1593.83亩,建新区为1591.58亩,涉及到罗坊镇、姚圩镇、水北镇、良山镇、珠珊镇、鹄山乡、下村镇、人和乡、南安乡、新溪乡、界水乡等11个乡镇和。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1.年3月:按照科学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制定拆旧地块的拆迁工作计划;收集项目区实施前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制订工程招投标及监理安排;上报工作计划和成立领导小组。(责任单位:乡镇政府)

2.年4月—年5月:召开群众动员大会,做好思想工作,发放征求意见表。(责任单位:乡镇政府)

3.年4月—年11月:完成100%的拆旧点拆迁任务,收集项目区实施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区土地增减挂工作领导小组将在6月底以前初步验收全区废旧工矿拆旧点的整理复垦,11月底以前完成拆旧点80%的复垦任务。(责任单位:乡镇政府)

4.年12月—年4月:收集项目区实施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完成拆旧点20%的复垦任务。(责任单位:乡镇政府)

5.年5月:落实整理复垦后耕地的耕作主体及路、渠等公共设施的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整理每个拆旧点农房及其他附着物拆迁和补偿情况等有关资料。(责任单位:乡镇政府)

6.年6月:组织竣工测量和初验。(责任单位:国土分局);每个项目竣工决算和财务报告。(责任单位:乡镇政府)

7.年7月:准备好验收应提交的资料,申请市国土局和省国土厅抽查。(责任单位:国土分局)

8.年4月—年4月:项目区内建新项目用地申请。(责任单位:乡镇政府)

三、项目区实施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

为加强对项目区工作的领导,区里成立土地增减挂工作领导小组。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邱灵敏、区政协党组成员杨绍文任副组长,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局、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国土分局等单位领导为成员,负责审定增减挂实施规划、专项规划和复垦设计规划,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宋方根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增减挂试点的日常协调工作。

各有关乡镇也应成立土地增减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增减挂钩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复垦、建新等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拆迁及安置补偿过程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安置补偿标准及相关的政策措施;负责整理复垦的耕地质量;负责验收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按照全区安排部署,确保项目的进度与质量。

拆旧区内涉及的农村居民点要求统一规划,进行拆除,安置建新。对村庄内的旧房、猪牛栏、厕所、附房和“一户多宅”闲置的房屋进行全面清理,并按规划予以拆除平整。城镇建新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手续,并足额缴纳各项土地规费。项目实施总的原则是“统筹城乡发展,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二)拆迁及安置补偿措施

1.在拆旧区所在村进行公告,发送征求群众意见表,待村民代表及被拆迁户同意后,予以实施。由村委会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拆旧区内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进行统一拆除。拆除方式是首先由农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如果相关农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乡镇政府牵头统一对其进行拆除。

3.拆旧区内需要拆除的房屋给予一定的现金补偿;对房屋所占土地执行“一户一宅”的土地政策,按异地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不予现金补偿,建新安置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原住房中的树木等村民的私有财产由村民自行处置,对其它地上附着物不予赔偿。补偿支付方式可一次性将补偿费用支付给农民,也可完成土地复垦后,通过租赁复垦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按合同约定每年(或定期)支付给农民一定额度租金,使被拆迁农民得到长期稳定的收益。

(三)整理复垦工程建设

1.实行项目公告制

2.实行项目由乡镇政府负责制

3.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

4.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5.实行整理复垦耕地管护制

(四)投资预算及资金拨付管理

1.投资预算

根据我区实际,依照相关测算方法测算,我区年“增减挂”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总投资预计4700余万元。具体办法是:①房屋拆迁补偿费:土屋200—900元/间、砖屋300—1800元/间;②拆迁费500元/间;③土地复垦整理费:(1)工程施工费2000—6000元/亩,(2)前期工作费(按第(1)项费用的5.4%计算),(3)竣工验收费(按第(1)项费用的3%计算),(4)业主管理费(按第(1)项+(2)项+(3)项总费用的2%计算),(5)不可预见费(按第(1)项费用的2%计算);以上几项费用规划红线内拆迁复垦面积综合标准不超过3万元/亩,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综合整治面积按土地开发标准预算。

2.资金拨付和管理

①由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区建设局协助做好技术指导和跟踪督查工作。

②由区财政局设立“增减挂”项目资金专户。各乡镇政府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局和国土分局根据实施任务的计划和督导进度审核后,区财政局拨付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和整理复垦资金。各乡镇自行留用了建新区用地指标的,扣除等面积的拆迁补偿和整理复垦等资金的拨付。

③由区审计局负责检查指导各乡镇项目资金的使用,对我区年度的2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项目区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④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区“增减挂”检查验收小组初步验收后,逐级报请国土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局将剩余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资金支付给项目所在的乡镇政府。

(五)工作督导措施

1.提前按要求完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任务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优先支付整理复垦经费。

2.对不能完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并将已拨付的资金调回区财政。

篇5

一、工作要求和考核责任

工作要求:

1、按确定的项目区规划及土地整理复垦规划实施拆旧工作;

2、进行土地复垦并配套沟、渠、路等基础设施,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3、按上级要求的时间做好复垦土地的耕种。

考核责任:实行村委书记负责制,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拆旧区土地复垦工作或复垦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对村委书记及协管负责人按照程序依法依纪处理。

二、工作任务

第一批“增减挂”拆旧区土地复垦任务:①鹊桥砖厂(25.1亩)②舍山松山砖厂(36.17亩)③白沙砖厂(43.87亩)④夏莲阮家砖厂(3.7亩)⑤敖家小坑砖厂(10.54亩)⑥老年公寓(14亩),完成时间为2010年7月10日前完成。

三、项目区拆迁及土地补偿措施

1、拆迁补偿:全砖瓦结构的房屋每间补偿1500元,土木结构的每间500元;围墙高1.5米以下的80元/延米,1.5米以上的补偿120元/延米。

2、土地整理补偿标准:每亩土地补偿复垦费用6000元(含清理废砖瓦,开挖回填土方、整墒、建U型槽沟渠及整修道路等)。

四、项目工程建设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土地“增减挂”项目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建国兼办公室主任。国土所负责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各项目所在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工作机构,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二)工程建设管理

1、实行项目公告制;2、实行工程项目负责制;3、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4、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三)工程验收资料存档管理(由项目所在村委负责收集)

1、拆旧前原貌(四个方位照片及摄影录像)

2、拆旧或区基本情况简介(户数、人口数等)

3、拆旧区坐落情况(需拆房屋间数、面积、个人房屋面积)

4、房屋拆旧过程情况(拆除照片,平整土地照片)

5、拆迁房屋补偿依据(花名册及有关票据)

6、土地整理及复垦情况(整理水田、旱地面积)

7、拆迁及土地复垦过程(包括召开党员群众大会照片)

8、拆迁施工队伍承包工程合同及协议(复印件)

五、奖惩措施

1、为保证项目实施,镇政府按3000元/亩预拨拆迁及土地复垦费用,提前按要求完成项目的,优先支付全部费用,并在年终考核时加10分。

篇6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提高新增耕地质量,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垦造耕地项目是指经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批准实施的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开垦耕地(土地开发、造田造地)、土地整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建设用地复垦)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三条垦造耕地项目的组织实施由项目所在的乡镇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等制度。

第四条垦造耕地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垦造耕地项目的计划制订,规划评审、竣工验收和组织指导工作;县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垦造耕地项目的审查报批、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垦造耕地项目技术服务工作,不定期组织技术力量深入项目田间地头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报批、农业结构内部调整用地审批或备案手续、年度耕地变更统计汇总、水土保持指导、补助资金拨付与管理及项目验收工作。

根据工作职责,县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县垦造耕地的以下相关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全县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垦造耕地日常管理和项目上报验收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垦造耕地项目的炸药审批与监管;

县监察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新垦造耕地的种植技术指导和培肥地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培育执行情况评估,做好新垦造耕地后期的质量监管和评定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项目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的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涉及使用林地及相关的报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以及环境评价报告的编制、评审和报批等相关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项目的面积核定;

项目所在乡镇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与报批

第六条根据全县土地后备资源情况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预测以及各乡镇的申请情况,制定垦造耕地年度计划,由县政府发文下达到有关乡镇,各有关乡镇必须严格执行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乡镇应根据县下达的垦造耕地年度计划任务,积极组织上报垦造耕地项目。上报立项的垦造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等。

第八条项目上报立项前,须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认定并签署踏勘意见,不符合垦造耕地条件的,不予立项。涉及废弃园地、林地、滩涂的,要征求县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出具相关材料。

第九条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地踏勘意见和相关部门的意见,集体讨论确定年度立项项目及实施的控制面积,并提出给予拟同意立项项目的补助资金参考标准。对经研究同意立项的项目乡镇政府需及时委托有勘测资质的机构实地进行勘测,由勘测机构提供勘测图件并对勘测成果负责。

第十条勘测图件经审核后委托具有工程设计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规划》和《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以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资金补助参考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根据实地踏勘情况和项目所在乡镇提交的规划文本、设计图件等有关资料,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县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按照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标准,组织科学论证和集体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立项,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三章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垦造耕地项目所在乡镇为垦造耕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及管理、建设进度、政策处理等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垦造耕地项目设计成果由县审计部门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和审价,并对审价结果予以确认。审价后,其成果和工程概算作为项目招投标依据。

第十四条垦造耕地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鉴于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的特殊性,垦造耕地项目统一放在乡镇招投标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工作参照《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文件由乡镇负责编制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县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指导。

第十五条投标单位资格。投标单位必须具有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建设企业法定资质以及类似或相近工程建设经验,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六条中标单位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转包或违规分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项目中标或承包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损失。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罚。对乡镇或管理单位姑息包庇或知情不报、不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监管。垦造耕地项目按其工程规模实行建设监理制或质量监督制度。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法定的监理资质,签订并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质量监督由乡镇政府要落实专人负责,配备质量监督员,切实加强质量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竣工审计制度,项目完工后,县审计部门要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九条县财政设立造地改田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造地改田资金专户的垦造耕地项目资金来源:耕地开垦费;省下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上级下拨的土地开发整理补助资金以及应纳入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资金。

第二十条垦造耕地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县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开垦耕地(土地开发)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在设计预算价格的基础上,按照招投标价格,经工程决算审计后由县财政按实支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包括建设用地复垦)实行跨乡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调剂收益由调入乡镇负担,实行一年一定。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开垦耕地(土地开发)项目的政策处理和工作经费,由县政府按验收合格批准的新增耕地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政策处理费和工作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其中给乡镇的费用,在项目批准立项后,由县财政局按标准的20%预拨给项目所在乡镇,待项目经上级部门验收通过后拨付其余部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故撤销、终止或实施后未能通过验收的,预拨费用由乡镇通过财政组自行缴回县财政,对逾期不诚信缴回的,由县财政直接从该乡镇的其他资金中扣回。

第二十一条垦造耕地补助资金严格按规定程序拨付。垦造耕地补助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监理单位和县土地整理中心进行工程量审核后,经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及时下拨。项目招标后并进场施工给予拨付启动资金5%;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量50%,拨款30%;完成工程量100%,经县级初验通过后拨款80%。项目经工程决算审计及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项目,责令实施业主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安排补助资金,原己预拨资金通过财政从乡镇的有关资金中予以扣回。

第二十二条垦造耕地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决算审计等费用,经审核后按实际向县财政局结算。垦造耕地项目建设涉及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审批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垦造耕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价款结算制度,定期向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上报财务报表和工程进度。

严格资金监督管理。垦造耕地项目资金要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有挪用资金或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的,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项目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垦造耕地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和标准,确保垦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垦造耕地质量标准。连片面积按照省规定要求执行。

开发成水田的,单片地块面积0.5亩以上,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耕作层不得小于30厘米,隔水层不得小于15厘米,灌溉保证率达到85%以上,防洪设施达到10年一遇。

开发成旱地的,耕作层不小于30厘米。地面保持平整,单片垦造面积0.5亩以上,不同高度水平梯田(地)间,田坎高度在1米以上的,必须设置石砌田坎,梯地最低一级必须石砌田坎。耕地开垦区块面积15亩以上的,应有排水沟,地形为山垅田(地)的,必须建设沿山排水沟。要建设蓄水池的配套灌溉设施。要设置便于农业机械通行的田间路,路面夯实,双边砌石。耕地开垦区块面积10亩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地块。

第二十六条垦造的耕地必须利用优质表土,耕作层中的碎石必须清除完毕,耕作层厚度不得小于30厘米。乡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建设占用耕地项目的表土再利用。耕地表土再利用实施办法由县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垦造耕地项目利用表土确有困难,垦造耕地质量又难以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立垦造耕地养护制度,对垦造耕地实行种植、培肥、养护补助。项目所在乡镇与村民签订新增耕地地力培养协议,由县农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要求三年内必须精心耕作,改良土壤,使用有机肥,培养土地肥力,经农业部门验收认定符合要求的,按竣工当年、次年、第三年、第四年分别为亩均500元、500元、400元、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在县造地改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从严把好项目竣工验收关。垦造耕地项目竣工后,所在乡镇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做好自查自验,并及时向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上报竣工报告和要求验收的申请报告。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验收,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对照垦造耕地质量要求,参考“县耕地开垦项目工程质量验收评分标准”进行验收,对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严格把关。对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二十九条垦造耕地项目实行分级验收和分项负责制制度。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验收组,通过听(汇报)、看(项目)、查(财务)、问(座谈群众)等方法进行全面验收,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县国土资源、林业、统计等成员单位负责项目面积核定和道路验收工作,县财政、审计等成员单位负责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县农业、水利等成员单位负责地块、丘面积、土壤和排灌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验收组初验合格后,按规定报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单位组织验收与复验通过。

第三十条建立新增耕地分等定级制度。为确保新增耕地质量,县级建立土地质量检验专家组,聘请县内有较高职称的在职或退休专家,组成县土地质量检验专家库,随机抽签若干名专家,由专家组对新增耕地质量进行评估,按标准分等定级。

篇7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重要内容,是未来一个时期

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关系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耕地保护、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优化及规模控制、耕地占补平衡等规划目标的实现,本文结合金华市土地利用现状和农村土

地整治(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情况,阐述了金华市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存在的问题并提

出了若干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农村;土地整治;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267.2文献标识码:A

1111

金华市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现状情况

1111.1.1.1.1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内容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按照“耕地占补平衡有良方、土地节约集约有增量、农民安居乐

业有保障、城乡统筹发展有希望”的总体目标[1],对农村地区低效和不合理利用的田、水、

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土地利用活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

地和未利用地整治。

1.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必要性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是土地集约利用的现实需求。金华市地

处浙江省中部,全市土地面积10941平方公里,辖9个县(市、区),总人口463.68万人,

人均耕地0.75亩,大大低于全国的水平,再加上近几年,高速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

的兴建,使原本人多地少的矛盾更为突出,要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要保护好耕地

资源,只有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开发土地资源,通过整治提高集约用地水平,进一

步优化我市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1.1.1.1.3333

金华市农村居民点整治复垦潜力分析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重点、难点是农村居民点的整治复垦,有必要对金华市农村居民

点整治复垦潜力进行评估分析,金华市农村居民点整治复垦潜力预测分析见下表。

-2-

金华市农村居民点整治复垦潜力预测表

单位:万人、hm2、m2

县(市、区)

2010年农村

居民点面积

农业人口

2010年末人

均农居点面

规划2020年

农村人均建

设用地标准

2011-2020年

可复垦农村

居民点潜力

婺城区5331.6833.24160.38140678

金东区3966.3227.63143.56130375

义乌市5311.9650.16105.9195547

东阳市7756.0666.93115.88105728

永康市6683.746.81142.77130598

兰溪市7742.3953.09145.82130840

浦江县3249.6831.95101.7095214

武义县4829.4828.21171.23140881

磐安县1964.3118.04108.8898196

合计46835.58356.07131.53/5056

从表中数据看,全市2010年末农村居民点面积46835.58hm2,农业人口约356.07万人,

农村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31.53m2,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指标,预

测2011-2020年全市可通过农村点建设用地整治复垦,可减少建设用地5056hm2,农村居民

点整治复垦还有一定潜力。

2222

金华市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存在的问题

2.12.12.12.1

投资巨大资金筹集难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全域规划、全域整治,包括了开发未利用地,整理农用地、复垦

建设用地、安置农民新村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等诸多内容,实施周期一般2-3年,需要投入

的巨额资金,可以说资金能否落实,筹资渠道是否稳定,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顺利进行的基

本保障。资金筹措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补贴和农民村集体自筹。众所周知,农村集体与农民

经济能力较弱,巨大的资金靠财政贴对经济相对发达县(市、区)财政来说压力不小更何况

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新的工作要长期运转,如何筹集足够的

资金问题不容回避。

-3-

2.22.22.22.2

农民思想工作难做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无论是以田、水、路林为重点农用地整治还是以房村为重点村庄整

治,农村地区的生产要素空间布局将发生一定变化,空间变化必然伴随着权利的调整[2],从

而涉及千家万户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农村土地综合整

治包含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农村居民点整治复垦工程、农村住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诸多内容,将涉及农村承包田产权调整、宅基地调整、宅基地复垦

补偿,安置补偿、部分农民的后续生活保障等问题,每个问题都是事关农民切身利益,要让

每个农民同意、满意,难度可想而知。

2.32.32.32.3

资源零星分散、新增耕地潜力有限

土地综合整治包含的农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面临资源分散零星

且新增耕地潜力有限的困境,增加了综合整治的难度。由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为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前些我市大力开展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一些面积大、区位立地条

件好的可开发整理复垦后被资源已被利用,剩余可开发整理复垦成耕地的后备资源很有限,

剩下的都是相对分散、小块、交通不便的区块,实施起来工程难度大、资金投入要求高。

3333

金华市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建议、对策。

3.3.3.3.1111

摸清家底、科学规划、先易后难、分实施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调查,摸清底数,充分了解农村各类土地现状及其存在问

题,分析本辖区农村土地资源数量、规模及分布情况,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提供依据,

做到有的放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与城镇经济发展规划,城镇村布局规划等有机

结合起来[3],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有计划,按

步骤的开展,具体方法可以先易后难,先点后面,做到整体规划,分布实施,循序渐进,滚

动发展。

3.3.3.3.2222

注重公众参与、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千家万户村民的切身利益,注重公众参与、维护好村民权益是

关键。首先,按照规定必须履行公告、听证、论证、村民签字等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决不能

偷懒,做到公开、透明。其次从项目立项规划、实施过程要充分听取项目区村民的意见建议,

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调整的,必须取得相关权益人的一致认同,

村民提出合理要求尽量予以满足,使农民群众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实现

整治前农民乐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的目标。

3.3.3.3.3333

设立专项资金

-4-

统筹利用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费等资金,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尽快设立专项资金,并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充

分协作,尽可能地整合相关部门资源资金。尽快研究明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新增耕地置

换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所得收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调剂收入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

治项目建设比例。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资金扶持政策,保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投

入,并研究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

3.3.3.3.4444

严格管理、保证质量

在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

公告制、审计制等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和人员安全,按照全面全程监管的要求,对项目实施

动态监管。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址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质量监理、

竣工验收加强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对涉及项目区范围、规模、建新区位置和面积、周转指

标使用额度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测原因,无法按原规划

实施要求变更或撤销的,须报批准机关同意。

3333....5555

加强领导、完善考核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牵涉很多利益矛盾的社

会综合工作,不能片面的认为是一项单有国土部门就能实施的技术业务工程。各县(市、区)

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土、财政、规划、农办、农业、水利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土地综合整

治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任务,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

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资金集中投入。其次完善考核制

度、加大工作督导,各县(市、区)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由县级政府与相关部门、

乡镇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权利义务,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建立节点计划,将年度任务分解到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层层落实、层层分

解,明确每阶段工作进度、时间进度。在每阶段节点,加大督导力度,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对按时完成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迟缓的给予通报批评。

参考文献

;;;;

[1]徐绍史.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搭建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新平台国土资源通

讯,2009,第8期,6-7。

[2]张富刚,刘彦随.农村土地整治中产权改革新思维.中国土地,2009,第7期,61。

-5-

[3]张慧.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范畴、原则及其他.中国土地,2005,第12期,38-39。

篇8

关键词:农村;土地;整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1-0045-1

1 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1.1 严格项目入库管理

要根据年度农村土地整治计划,在群众自愿、村社申请、乡镇建议和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基础上,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按照项目选址的综合条件,认真选择安排项目。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1.2 严格项目初设管理

要从提升项目整体形象出发,科学确定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标准。规划设计应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有机统一。项目规划图、单体工程图必须保持一致,应科学指导施工、方便监管和验收。

1.3 严格项目施工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入库备案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组织实施项目,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随意改变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和消减项目投资,否则不予受理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确认申请。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审计制管理制度。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或招投标程序不合规的项目,不得予以验收和申请新增耕地确认。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布局、建设内容、建设周期、质量等级、施工方式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农村土地整治机构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的全程管理,对不按规划设计要求施工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程数量和质量。

1.4 严格项目利用管理

要积极争取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和乡镇的配合支持,按职责分工抓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有条件的应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监督落实后期管护利用责任。

2 严格农村土地整治资金管理

2.1 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

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按照渠道和用途不变的要求,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2.2 认真制定复垦退地补助标准

补助政策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调动区县、乡镇、村社积极性的原则。复垦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后,应采取土地整治的方式用于新农村建设。

3 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1 严禁盲目大拆大建

农村土地整治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转移相协调,遵循城镇发展规律,区分城镇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循序渐进。

3.2 切实尊重农民权益

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千家万户,必须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广泛做好宣传发动和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意见的工作,将工程内容及单项工程投资、施工方式和可以组织农民群众实施的工程内容等进行公告,确保项目区农民群众对项目工程和施工方式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工程施工招投标时,对个别技术含量低、难以量化或量化成本较高、当地农民群众有实施意愿并具备实施条件的土地平整中挖填土方等工程建设内容,可从工程施工招标内容中剥离,由承担单位或委托乡镇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实施,工程施工费直接兑付给农民。当地农民群众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没有实施意愿的工程建设内容,应纳入工程施工招标内容。在项目实施管理中,应聘请项目区农民代表协助加强工程监理,农民代表监理应每天在监理日志上签字,并对其认定的质和量负责。

4 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组织工作

4.1 加强组织领导

以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形成区县政府主导、国土管理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通力合作,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4.2 做好权属管理

实施农村土地整治,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对权属有争议的地块,不得纳入农村土地整治范围。农村土地整治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和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4.3 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全程监管。完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发挥土地执法监察的作用,完善问题发现和查处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4.4 积极开展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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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输电线路;土地复垦;保障措施

土地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我国现有人均耕地仅为0.079 hm2,不到世界人均数的1/4,且我国耕地面积正以40万hm2/a的速度递减,而人口却以1 300万~l 400万人/a的速度递增,土地资源严重不足。为了满足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加快输电线路建设和能源传送成为我国目前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

随着各种电压等级输电线路大规模的建设,大片土地遭到破坏和压占,面对输电线路占地和土地资源不足的现状,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本着“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把因输电线路建设而遭到破坏的土地进行合理的土地复垦有着巨大的意义。

1土地复垦概述

土地复垦是多门学科交叉渗透的产物,是一个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有其本身的研究空间,复垦涉及到农业、林业、牧业、旅游、建筑、采矿、地质、土壤、生态、环境、经济、管理、社会等众多领域,与经济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法学等学科息息相关,具有很强的交叉特点。

在我国,“土地复垦”一词最早被称之为“造地覆田”,“复田 、 垦复”、“综合治理”等。直到1988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一词才被确定下来。

根据《土地复垦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的活动。” 因此,土地复垦工程是解决生产建设和土地破坏间矛盾最有效的途径[1]。

2输变电工程对土地资源的影响

输电线路作为一种线性工程,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建设过程中对土地或多或少地破坏和压占。输电线路对土地的破坏性质主要有永久性破坏和临时性破坏。

根据输电线路技术要求和施工特点,一般情况下,在输电线路建设过程中破坏土地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1铁塔永久破坏土地

由于修建输电线路是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能源需求,是推动社会向前发展所进行改造自然的一种必然选择,因此,铁塔架立作为输电线路工程的主体,压占土地是一种永久性的破坏,不可避免。这部分占地在工程完工后将变为公共设施用地,其原有土地利用功能将不可恢复。从发展经济的角度来看,输电线路建设为全国的经济发展输送能源,合理的调配能源,满足各地区负荷供给需求,是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输电线路塔基基础在施工时,将开挖塔基区的土方,待灌浆后再回填土方,塔基区土层结构遭到彻底破坏,对土地的破坏程度很大。由于塔基区土地为永久性占用,是为满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需求而修建,是符合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

2.2临时设施对土地的破坏

在修建铁塔和线路过程中,需要在铁塔四周设置原材料施工场地、牵张场地等临时设施。同时根据沿线的交通条件,修建施工简易道路和人抬道路等临时设施,临时设施对土地的破坏为临时性破坏,其暂时改变原有土地的利用功能,工程完工后基本可恢复。临时设施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2.2.1施工场地。施工场地主要用于施工材料堆放及加工,同时亦是施工人员主要的活动场所,对土地的破坏形式主要为压占。由于施工场地是施工人员的主要活动场所,对土地破坏的持续时间最长,严重影响了施工场地区内土壤的紧实度,对土地的破坏程度较大。

2.2.2牵张场地。牵张场地停放各种牵引机械,施工人员来回走动及牵引机械压占土地,同时为方便牵引,在牵张场地四周开挖地锚坑,以固定牵引装置,牵张场地对土地的破坏形式主要是压占,并伴随少量挖损。由于牵张场地亦是牵引放线时施工人员的主要活动场所,对土地破坏的持续时间较长,严重影响施工场地区内土壤紧实度,对土地的破坏程度较大。

2.2.3施工简易道路。在现有交通道路无法满足运输条件的情况下,修建施工临时道路,由于在修建时施工道路部分路段需要进行开挖平整以满足运输要求,破坏了土壤结构,彻底改变了土壤养分的初始条件,同时施工车辆来回运输,碾压地表。施工临时道路对土地的破坏形式是压占和挖损。施工临时道路碾压破坏土地,基本是车辆的碾压,持续时间较短,对土地的破坏程度一般。

2.2.4人抬道路。对于部分线路,由于施工车辆无法抵达施工场地,需要修建人抬道路以便人工背扛施工材料。部分地段需要开挖平整,以便施工人员来回走动,开挖破坏土壤结构,同时施工人员背扛施工材料来回走动,碾压地表。人抬道路对土地的破坏形式是压占和挖损。人抬道路碾压破坏土地,基本是施工人员的碾压,持续时间一般较短,人抬道路一般较窄,对地表的扰动破坏较小,对土地的破坏程度一般。

根据输电线路施工过程中对土地破坏的形式不同,输电线路建设对土地的破坏主要表现为挖损、压占等方面。挖损主要指在修建施工简易道路和人抬道路时,部分路段需要进行开挖平整以满足运输要求,开挖破坏了土壤结构及层次,土壤固结能力降低,结构松散,彻底改变了土壤养分的初始条件,而且增加了水土流失及养分流失的机会。压占主要指输电线路沿线布设的施工场地、牵张场地、施工简易道路、人抬道路和人员及机械压占土地,这种破坏方式一般不会改变土壤的自然构成层次,但在修建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和运输机械来回走动碾压土壤,将严重影响土壤的紧实度。

临时设施对土地的破坏是临时性的,一般其土地利用功能不会改变。

3 输电线路建设的土地复垦

目前,输电线路施工在架线过程中采用飞艇、热气球或直升机牵引放线,从而避免了架线牵引过程中导线对地表的扰动破坏,从其设计和施工工艺特点来看,输电线路虽为线性工程,铁塔沿线路走向按一定距离布设,但其施工带来的对土地破坏的影响是不连续且分散的,为点状破坏影响,且各种临时性措施占压土地面积较小。

根据输电线路破坏土地成点状、具有分散性、破坏面积小的特征,土地破坏后应尽量恢复其原土地利用功能,以便与原地貌景观相协调,同时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2-3]。工程建设中复垦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3.1预防控制措施

在线路设计过程中尽量优化路径,减少线路路径长度,减少占地面积,进而减少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地的征用,首先在线路设计过程中从源头控制对土地的破坏。线路建设过程中尽量统一所有塔基基础施工、组塔、放线方式及工艺,以便于统一管理与预防控制。在修建施工道路时,尽量使用现有的乡村道路,同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控制各种施工场地用地面积,防止滥用土地,以减少对土地的破坏。这些预防管理措施,对于减少工程建设造成的土地破坏具有重要意义。

3.2工程措施

3.2.1土地整治工程。由于施工人员、施工车辆及施工材料压占临时设施区改变其土壤紧实度,同时材料运输过程中部分沙石、水泥洒落,施工迹地有部分建筑垃圾,因此在工程完工后应清除各种残留的建筑垃圾,对粒径大于5.0 cm的碎石块进行捡选去除,在平原开阔的区域可采用机械翻松土地,在山丘区可采取人、畜力翻松。部分临时设施占用林地,为方便施工作业,在施工时需伐掉部分林木,工程完工后对临时设施区内残留的树根进行清除,以便于土地平整。

3.2.2灌溉排水工程。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破坏部分耕地四周的灌溉设施,因此,在土地整治的同时,结合四周现有的灌溉设施,在占地区四周恢复并修建灌溉渠道,使之与现有灌溉设施连接形成完整的灌溉系统,以利于农业耕作。

3.2.3表土剥离工程。表层土是养分供应、物质能量交换最活跃的层次,是供应植被生长所需各项生活条件的主要场所,也是最易受到污染的层次,因此保护表层土十分重要。在工程施工前剥离占地区内的表土,集中堆放,采取各种临时防护措施,待工程完工后再回填用于复耕。

3.2.4临时防护工程。由于在牵张场地和施工场地堆放各种沙、石、水泥等施工材料,停放各种施工机械,为防止散落的固体废物和机械油污渗入土壤,在每个牵张场地和施工场地都应临时铺设蛇皮布等不透水、防污染材料,防止土壤的物理污染和化学污染。

3.3化学措施

临时设施区的土壤经过压占、开挖等扰动,土壤肥力将下降,土层变瘠薄。为提高土壤肥力,便于日后耕作及绿化,在翻松土地的同时,向土壤中撒施有机肥、无机肥,迅速建立土壤的有机库和氮库,以提高土壤肥力。为便于以后作物的生长,消除工程建设给土壤带来的影响,同时采用各种化学农药对土壤进行消毒灭菌。

3.4生物措施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难免不破坏工程项目区内的植被,包括各种乔、灌、草。在土地平整后,应进行植被恢复建设,以防地表裸露加剧水土流失。从景观生态学和景观协调性方面考虑,结合临时实施占地面积小、点状破坏的特点,临时设施占地区应恢复原地貌植被。占地区内原为林地的应恢复为林地;原为草地的恢复为草地;原为荒地的亦撒播草籽,不致于地表裸露,造成新的水土流失。采取各种林草措施后,保证项目区的林草覆盖率,改善项目区的生态环境。林草种应选择当地的乡土树、草种,其可迅速适应项目区的生态环境,建立植被覆盖层,既有利于土壤的熟化和疏松,又可防止土壤侵蚀。

3.5复垦计划的制定

复垦计划应和线路设计同步进行[4]。在线路设计阶段,应根据输电线路沿线的原地貌情况,制定出合理的土地复垦计划、措施以及复垦土地利用方面措施,这样可以在输电线路施工节点有计划地实现“边架线、边复垦”的同步作业,从而节约劳动力,提高作业效率,缩短复垦周期,改善环境状况,尽早恢复被破坏土地的生产效益。

由于输电线路建设自身的特点,要复垦的区域有施工场地、牵张场地、施工简易道路、施工人抬道路等临时设施区域[5-6]。铁塔底部4个塔腿占用塔基区4个角,大部分地表将裸露,为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塔基区亦应进行复垦。考虑到铁塔的安全及日后的检修工作,同时防止地表裸露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塔基下方一般只进行简单的土地整治及撒播草籽绿化等措施。

4复垦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土地复垦工作,并根据土地部门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拨付专项资金,完成各种复垦工作的开展。同时委托相关监理部门,进行土地复垦工程监理工作,形成项目法人、承包商、监理工程师3方相互制约,以监理工程师为核心的合同管理模式,以期达到有效合理的资金投入,确保施工进度,从而提高土地复垦工程施工质量。

5结束语

在我国,输电线路建设正在迅猛发展,在输电线路架设过程中将临时占用大量土地,因挖损、压占、施工等造成土地及生态环境的破坏。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在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今天,搞好土地复垦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参考文献

[1] 严志才.土地复垦[m].北京:学苑出版社,1988.

[2] 李根福.土地复垦知识[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1991.

[3] 顾志权.复垦地土壤的肥力特点和综合整治技术[j].土壤,2005,37(2):220-223.

[4] 张文敏.国外土地复垦法规与复垦技术[j].有色金属:矿山部,1991(4):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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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不高土地利用十分粗放,利用率不高,存在大量闲置低效用地。有的存在批而未供土地的情况,粗放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一些项目贪大求洋,使用土地宽打宽用,布局不紧凑,不能严格执行集约用地的控制标准,土地利用率和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偏低;有的项目由于种种原因,边干边停,干干停停,或者长期停产停业,造成土地长期闲置浪费或低效使用。在农村,新建住宅不断向生产生活更加便利的区域无序扩张,农民住房零星分散,浪费土地较严重。

1.2后备资源少,土地开发空间严重不足目前,土地开发潜力十分有限,土地后备资源少,分布不均衡,而有些潜力根本不可能变成现实的耕地资源。从当前耕地占补政策的执行上看,占优补劣的情况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新开发复垦的耕地在使用价值上打了折扣。

1.3闲置土地盘活难度较大一些项目由于资金、市场、政策等因素导致停工停产,对这些闲置低效用地亟待盘活利用,但由于这些项目往往存在复杂的债权债务纠纷,所以处置起来有很大难度;一些新上项目,由于受市场因素影响,资金不足或资金投入放缓,导致工期延长,也造成了一些土地的闲置。尽管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对闲置土地明确了一些处置办法,但可操作性不强,实际工作中情形复杂,工作难度大。

1.4违规违法用地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一些地方打着发展的旗号,不计土地成本地进行招商引资;有的突破土地法律红线,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破土动工,大肆建设;有的以“先上车,后补票”为借口,在没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先行施工建设,导致村企纠纷、村民上访,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有的私设各类开发区、高新技术区、产业示范区等,圈占土地,蚕食耕地。

2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对策与措施

2.1宏观调控,规划引领,重点突出,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要切实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要把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盘子中统筹考虑,全盘规划,从严把好土地闸门。要把规划引领、规划用地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用地分区,控制供地总量,优化利用效益,逐步建立以供给引导、制约需求的土地供应机制。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工作,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坚决不予通过;要把土地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等列为项目用地的准入指标,在项目用地审批时,按照用地控制指标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的要求,确定是否供地或供地的数量,从源头上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率。优先保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土地供给;优先保障自主创新、科技型项目土地供给;优先保障解决民生问题项目土地供给。

2.2完善机制,多措并举,严守红线,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要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把耕地指标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落实到地块,落实到农户,严格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及时维护,实时更新,实现基本农田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通过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千方百计控制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要盘活挖潜,复垦开源,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将土地复垦整理工作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相结合,大力实施项目工程,要加强废弃低效用地的复垦管理,将废弃工矿地纳入土地整治规划范围大力实施。在复垦实施过程中,要以科学选址为龙头,以项目化管理为手段,严把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坚持项目公告制、法人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和合同制等制度,确保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2.3加大力度,全面清查,盘活资源,科学合理处置闲置低效用地要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在掌握基本信息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闲置、低效建设用地调查评价,要认真分析形成土地闲置浪费的主要原因,分门别类提出处置的办法;要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切实掌握本区域土地利用的效率;要把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作为土地开发利用的重点,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快处置方面,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一些达到收回标准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进行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有效提高土地利用和产业发展的集约化水平。

2.4抓住重点,调整布局,多管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宅用地规范化农村村民住宅普遍为低矮建筑,占地面积大,容积率低,且布局分散凌乱,配套设施滞后;加之近些年,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出现了大面积的“空心村”、“无人村”,土地闲置、低效、浪费的现象比较突出,因此,必须要加大对村民住宅用地的整治整合利用力度,采取布局调整办法,引导城中村、空心村改造,促进城乡建设由低效变高效,通过拆旧建新、整村搬迁、移民并庄,旧村复垦,积极推动“空心村”改造,既缓解了用地压力,又保障了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中村改造,通过异地安置等措施,进一步拓展用地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5强化责任,落实制度,加强督查,全面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建立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化管理机制,特别是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机制,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要建立健全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批前要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的规定,对项目用地各项指标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项目没有达到集约用地规定的,预审不通过,不予安排用地计划;批中要加强建设用地定额管理,严控新增用地总量,依据省规定的定额指标及市规定的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供地数量,坚决核减超指标的用地,制止浪费土地、粗放用地行为;批后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制度,特别是加强对投资强度的跟踪管理。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给予一定处罚。跟踪督促用地单位按集约用地的规定开发利用土地。

3结束语

篇11

为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157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管理实行地票价款直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162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166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17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

(一)办理条件

2010年8月1日后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转户居民均可办理。

(二)补偿标准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证载宅基地面积及其地坝面积为准,按12万元/亩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12万元/亩结算地票价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待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2.1万元/亩直拨地票价款。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证载宅基地面积为准,按9.6万元/亩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三)办理程序及支付方式

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退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整户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镇(街道)户改办提出退地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1)原农村房地产权证;

(2)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3)公安机关出具的整户转户的确认通知书;

(4)在城镇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①房地产权证;

②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③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各镇(街道)户改办收到申请后,应对转户居民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不合格的,应向转户居民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转户居民家庭人员情况和证载宅基地面积及其地坝面积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清理丈量过程中应组织相邻关系人、权利人根据宅基地的权属对其地坝四至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现场指界,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对证载宅基地及其地坝的四至范围、面积与权属有分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并形成书面意见。同时,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地坝面积能复垦产生地票或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提出书面意见,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3日后由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协议。

各镇(街道)户改办应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和其他申请材料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3.县国土房管局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转户居民按照协议约定实际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后,原房地产权证交县国土房管局按规定注销,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按相应补偿标准,对转户居民以直拨方式预付价款或支付收购价。

5.县国土房管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复垦,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直拨地票结算价款。

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一)补偿标准及使用范围

1.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其中合法“一户一宅”或通过继承、赠予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流转等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照85:15比例分配。农户所得价款按12万元/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按2.1万元/亩执行。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一户多宅”,按照无主房进行复垦,宅基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相应地票价款,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我县征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向原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助。

2.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经公示确认无具体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14.1万元/亩直拨至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复垦镇(街道)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和给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得价款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不低于2.1万元/亩。按14.1万元/亩直拨至有关镇(街道)企业用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主要引导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新农村建设。

(二)办理程序及支付方式

年8月1日起,申请地票交易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直拨地票价款到每个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为保证地票价款直拨工作的顺利推进,各镇(街道)应逐户逐宗对登记涉及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信息、对应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建立档案。

1.丈量。各镇(街道)应组织3名以上人员(国土房管所必须派1人)对复垦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实地丈量,登记造册。丈量过程中应组织相邻关系人、权利人根据宅基地的权属对其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现场指界,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对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与权属有分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并形成书面意见。

2.公示。在丈量核实基础上,计算出复垦农户应得预付价款后,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3天,接受群众监督。

3.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核实无误并公示无异议的,在社、村、国土房管所签署意见的基础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复垦农户签订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协议,收回原房“两证”或房地产权证,交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侍复垦后注消。

4.兑付。经农户在领款凭据上签字确认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12万元/亩将预付价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到农户银行账户。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12万元/亩结算地票价款。同时,按照渝国土房管发〔〕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拨至有关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在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确认后,按照渝国土房管发〔〕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拨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实施模式

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县国土房管部门作业务指导的模式实施;除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由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直接实施。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全市农村土地整治中介中,直接选择项目的测绘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竣工测量单位、招标单位和监理单位。

(四)工作职责及资金使用

1.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组织管理工作。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土壤质量的检测,并出具土壤质量检测报告。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复垦面积套取地票价款、克扣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或侵占地票价款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成本使用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工程施工费按不高于1.2万元/亩预算,包括建(构)筑物拆除、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费;前期工作费2200元/亩、竣工验收费400元/亩、工程监理费300元/亩、安全配套费100元/亩。

3.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资金及结算方式

县地产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全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提供资金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宅基地复垦项目所需资金,通过向县地产公司借款的方式实施,具体核算方式按财务核算相关规定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宅基地复垦项目获得《市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后,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项目发生的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按项目备案实施方案预算金额结算;对复垦农户的9.6万元/亩预付价款按银行提供的农户银行账户收入凭据证明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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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损毁耕地复垦 应急处置 三明市

[中图分类号] S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2-0082-02

三明市地处福建省西北部部,是福建省重要粮食主产区,下辖二区一市九县。该区域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受西风带和东风带双重天气系统的频繁影响,年平均降水量为1688毫米,最大年降水量2255毫米。最小年降水量1131毫米。这一区域成为福建省洪灾害的主要发源地,洪水主要是突发性、短历时暴雨引发的山洪,一般出现在4-6月,尤以6月出现频率最高。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直接影响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三明市近年来特大洪灾其灾毁耕地复垦情况

1.洪灾其灾毁耕地损毁程度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1暂时性影响,指灾后耕地的耕作层、保水层等没有被损毁,主要设施基本完好,但耕地暂时丧失耕作功能。洪水后杂物覆盖耕作层使耕地暂时无法耕种。

1.2功能性损毁,指灾后耕地的耕作层、保水层基本保存,但田面异型,防护设施、水利设施、田间道路设施损毁严重,在短时间内无法耕作的耕地。即洪涝灾害造成耕地田面受洪水冲刷、泥沙覆盖,灌溉渠、防护堤、田间路冲毁等。

1.3永久性灭失,指灾后耕作层、保水层完全被冲毁、覆盖,沟渠等配套水利设施完全破坏,无法恢复耕种的田块。即崩塌、泥石流后耕地被泥石完全覆盖,洪涝将耕地完全冲毁等。

2.三次特大洪灾灾毁耕地及复垦补助资金情况

2.1可自行组织复垦灾毁(暂时性影响)。对于灾毁程度不大,群众可自行复耕的耕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积极配合灾区各级政府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开展复耕,清理地面杂物、加厚土层、培肥地力,积极争取上级灾毁耕地复垦应急资金支持,该灾毁耕地复垦应急资金主要用于可自行组织复垦灾毁耕地的复垦及农田水利道路设施修复。

2.2需工程措施辅助复垦耕地(功能性损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审核工程复垦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局批准实施。在编制复垦项目实施方案时,委托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结合受灾耕地地块有针对性地设计,尽可能安排防洪设施建设,以保护工程复垦后的耕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再批准实施方案时,重点审查1/10000土地变更调查图上圈定的灾毁耕地范围,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防洪、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施工图等。项目实施中规范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管、竣工验收、资金审计等,确保专款专用。

2.3灭失耕地(永久性灭失)。首先在年底做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上图及数据上报的确认,下一年度根据灭失耕地开发复垦立项的可行性分析,对符合耕地开发复垦立项条件的灭失耕地,优先予以耕地开发复垦立项实施。

二、洪灾损毁耕地复垦工作的特殊性与灾情甄别

1.特殊性

1.1时效性。灾毁耕地是灾区群众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物质基础,必须及时组织复垦,使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实现灾区群众的生产自救。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灾情一旦发生,政府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灾毁耕地的复垦,不误农时,力争灾区尽早恢复农业生产,使群众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2技术性。灾毁耕地复垦涉及规划编制、复垦设计、田块平整修复、农田水利及田间道路设施修复等具体工作,技术性强,需要专业人员认定复垦面积、开展相关规划设计工作以及组织工程施工。

2.灾情甄别

灾情甄别是实施灾毁耕地复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灾情甄别,一是要坚持现场核实,应急小组人员应在灾害发生后尽快到达灾毁现场进行实地踏勘,踏勘必须两人到场,共同进行图件调绘和影像资料采集。数据的整理上报必须及时可靠,保证上报的图、表、册、影像等数据资料一致。二是要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可利用遥感和地理信息技术对县(市)上报的灾毁耕地资料进行复核,实现有效地纠正错报、虚报数据,提高复核工作效率。

为了更好做好灾毁耕地的复垦管理工作,提高复核工作效率,有效的纠正错报、虚报数据,必须结合以现代遥感为主的空间技术和以计算机科学为主的高新信息技术,对县(市、区)上报的灾毁耕地资料进行复核。订购灾区最新的分辨率为2.5米的SPOT5卫星,对卫星影像进行校正、融合、镶嵌,制作模拟自然真彩的数字卫星正射影像图;利用新购的灾后影像与省国土厅提供的标准时点土地二调数据库、灾情发生前的影像数据、灾区标注的灾情数据等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提取受毁耕地和地质灾害信息图斑,利用行政界线对受灾面积进行汇总统计;利用SKYLINE软件,集成三维地形模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灾情专题数据等,直观形象展示灾害发生区域地形地貌、受灾面积和统计报表等信息。

利用遥感技术复核灾毁耕地面积,从技术上是可行的。但是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要有灾前较高分辨率的影像数据;二是要有灾后短时间内的较高分辨率的影像数据。前者要每年定期购买影像数据,需要较高的投人;后者主要受福建省天气因素的限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加强洪灾损毁耕地复垦应急处置的对策

1.灾毁耕地统计上报及复垦应急资金的预核拨

1.1灾毁耕地情况统计初报。灾害发生24小时内,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灾毁耕地片数、类型和面积情况进行初步统计,并上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区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数据资料进行汇总,5日内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灾毁耕地情况统计初报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并报省政府批准预拨应急资金,主要用于可自行组织复垦灾毁耕地的复垦及灾毁农田水利道路设施修复。

1.2灾毁耕地情况统计终报

灾害发生后15天内,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辖区内灾毁耕地片数、具置、灾毁类型、灾毁情况以及面积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采集现场照片,统计汇总后上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上报的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将汇总材料以及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上报的附属材料一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灾毁耕地情况统计终报后,由于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力争灾区尽早恢复农业生产;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并报省政府批准,确定需工程措施辅助复垦耕地标准预拨首批工程措施辅助复垦资金(50%),启动一期受灾严重且面积大的乡镇、村需工程措施辅助复垦耕地,确保灾区尽早恢复农业生产。

1.3利用遥感技术复核灾毁耕地面积

利用遥感技术复核灾毁耕地面积。卫星数据接收受天气影响较大,而在灾后天气又较差,因此很难在灾后短时间内获取到有效的数据,一般在灾害发生后3月内,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安排省级测绘队伍,制作模拟自然真彩的数字卫星正射影像图,提取受毁耕地信息图斑,并对灾毁耕地现场抽查核实,剔除重报、虚报地块和面积,利用行政界线对受灾面积进行汇总统计。利用遥感技术复核灾毁耕地面积,核拨第二批需工程措施辅助复垦资金,启动二期其他一般受灾的乡镇、村的工程措施辅助复垦耕地。

2.强化洪灾损毁耕地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实行一套科学性、可行性强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对功能性损毁的灾毁耕地及时复垦,是灾毁耕地复垦的核心部分。

2.1要坚持规划指导。灾毁耕地复垦必须在规划的指导下有序推进,特别是灾情严重的情况下,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灾毁耕地复垦工作。对灾毁耕地复垦的基本要求、综合质量、复垦后的耕地质量进行了明确界定,从而使灾毁耕地复垦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2.2要实行科学设计。对灾毁耕地的田面工程、水利设施、田间交通设施、防护工程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按照水利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要求通盘考虑,做到一并规划、一并设计,体现科学、合理、经济,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抗灾能力。

3.要坚持基本建设程序。灾毁耕地复垦虽然需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但也要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由专业队伍实施工程建设,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4.要做好监督检查。要做好项目实施进度的督促,保证项目按时实施;要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按照规划设计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建设;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按照耕地复垦项目资金支出范围规范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有关部门要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各项工程完成后,要履行严格的验收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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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枫,杨庆媛,鲁春阳,等.土地整理公众参与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9,2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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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范项目立项、实施及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相关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在本县范围内,运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专项资金,对农村田、水、路、林等实施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建立县级“占补平衡”耕地储备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将宜农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并纳入县级耕地储备库,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县级每年安排的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亩。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选址立项、评审确定规划设计方案,指导监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建立档案等工作;参与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使用安排。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预算安排,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及确认,按进度拨付资金,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管资金使用;参与项目论证审定、计划报批、检查验收等。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制。项目申报原则上以整理项目为主,开发项目为辅。

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项目区须集中连片,具备农业生产配套条件。

(二)项目申报规模不低于500亩,新增耕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0%。

(三)项目规划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建设申请;

(二)项目摘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区规划图、项目区不小于1:5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五)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实施附着物迁占的承诺书。

第十条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检查项目区基础设施状况,核实项目区新增耕地率是否满足要求;会同县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依据论证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对项目进行立项批复,纳入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对项目进行土地调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和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项目规划设计应与路、水、林、田设计方案相结合,项目规划设计完成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规划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充分听取村(含居,下同)民委员会及群众意见。

公告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预算书;

(二)项目区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勘测定界图、项目区建筑物单体图,项目区规划图、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其他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县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进行评审。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严格实行项目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廉政建设承诺制、经费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与项目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其中县级“占补平衡”项目由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委托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结束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与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

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建立监理企业备选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监理企业纳入备选库进行管理,并从中随机抽取监理企业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理。监理单位要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监理合同要求,对工程建设的资金、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实施控制,并承担监理责任。

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建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估机制。对因弄虚作假、不按规范工序和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或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解除与施工企业施工合同,取消监理企业入库备选资格。

第十五条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开发整理项目耕地的耕作层、平整度、水工建筑物、道路及生态林网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者返修。

第四章土地权属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土地权属调整后,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主要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专项资金。其中“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为收缴的耕地开垦费;县级基本农田整理项目资金为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及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土地整理规模投资,原则上每亩投资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一条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初,县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根据土地专项资金收入情况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报本年度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申请,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并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后,下达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项目预算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实行申请拨款制度。按照“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先审后批、追踪问效”的原则,资金拨付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办理无计划、无预算、无申请的拨款。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申请拨款程序。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预算及工程施工进度,按照用款计划编报用款申请,持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报告,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直拨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启动时,县财政按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30%拨付启动资金,项目验收前拨付到位项目资金总额的70%,其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具体使用范围和列支标准按照《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9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应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无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用项目资金购置专用设备的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项目竣工后,购置的设备应与项目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签订设备移交管护协议。

第六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提交县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初验。

第三十条项目竣工初验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竣工初验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由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群众意见,并按照规划设计,随机抽查各类建设内容,抽查比率不低于60%;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核实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反馈项目竣工初验情况。

第三十二条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县财政部门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终验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四)工程决算与审计报告、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五)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土地开发整理后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地形图;

(六)项目竣工后期管护措施等资料;

(七)土地统计台账变更情况说明;

(八)项目资金拨付及使用等资料;

(九)竣工验收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如发现资金使用管理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中止验收,并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章后期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后期管护暂行办法》(广政办发〔〕57号)的规定,及时将土地、有关设施、林木移交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第三十七条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后期管理和维护制度,成立专门的管护队伍,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和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工程设施正常运转和林木成活。

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它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县财政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效果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存在工程质量不达标、挪用工程款、长期滞留资金和预决算及合同管理混乱等问题的项目,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

第四十条项目竣工半年内,施工单位未组织决算编报和提出验收申请的,今后不再安排承担我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县财政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四十二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和记录项目情况。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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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农村宅基地(包括其它集体建设用地)置换,是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确保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复垦耕地质量有保证,节约集约用地程度有提高的要求,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宅基地(简称“拆旧区”)和集中安置的用地、节余的建设用地(简称“建新区”)共同组建成农村宅基地置换项目(简称“置换项目”),采取建设新村(居)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搬迁安置,把旧址复垦为农田,将缩减的农村宅基地调剂到其他急需建设项目中使用的过程。

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让农民切实分享到改革发展成果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活生产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效解决工业化、城镇化“缺地”、新农村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城乡统筹“缺抓手”等难题,达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要按照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进的方针,坚持保护耕地、统筹规划、自愿合法、惠农利民、政府主导、综合整治、产权清晰的原则实施。

㈠保护耕地原则农村宅基地置换拆旧区必须按照耕地、林地、草地的优先顺序复垦,确保复垦农用地质量及实际生产能力不低于周边原有农用地,并及时组织利用。各个置换项目都必须保持农用地基本平衡,建新区占用非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复垦的非建设用地面积,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复垦的耕地面积。

㈡统筹规划原则组织实施置换项目必须符合市和各旗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拆旧区、建新区要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拆旧安置的途径,将选址建设新村、在原有城镇(村)建设安置等统一纳入城镇村庄布局规划,与新农村建设、村容村貌整治、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设计及其实施充分衔接,统筹决策、分期分批安排实施。

㈢自愿合法原则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要切实尊重法律赋予农民集体和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保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前提下开展工作,杜绝强行或采取破路、断电、断水等办法变相强行拆迁,防止违背群众意愿大拆大建、过度集中或强行迁入城镇。

㈣惠农利民原则组织实施置换项目,要在拆旧复垦、建新安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收入环节充分体现惠及农民、方便农民、让利于民的政策。拆旧补偿公平到位,复垦农用地使用权归还农民,建新安置要合理负担、便利生产生活、明显提高居住条件和改善居住环境,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收入全额用于拆旧复垦和建新安置。

㈤政府主导原则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领导和监督管理下,以置换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由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创新性系统工程,涉及民生和区域统筹发展大计,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㈥综合整治原则

组织实施置换项目,要坚持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与新、旧农村宅基地,以及周边的农田基本建设体系实现有机对接。置换项目座落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土地整治计划项目区的,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和施工。

㈦产权清晰原则组织实施置换项目,要坚持权属、产权管理及时跟进,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状清晰、有据可查,完整准确反映置换项目实施引起的土地权属和产权的调整变化,同步完成调整变化后土地权属和产权的变更登记发证。

三、组织实施置换项目的条件

㈠置换项目拆旧区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

㈡农村宅基地自然形成、居住分散、空闲地和废弃院落较多、农村人口城镇化趋向明显、户均建设用地面积大,整理复垦有潜力。

㈢政府高度重视,群众响应并积极参与。㈣置换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能够及时、足额筹措并支付所需资金。

㈤土地管理基础业务扎实,地政管理到位、规范,具有较强的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能力。

四、置换项目申报

㈠专项调查,征求意见对符合置换项目条件的区域,要组织专项调查,查清置换项目区社会、经济、土地利用现状及其潜力、农村地籍、土地权属、住房现状、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方式等情况,充分调查了解项目区群众对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民情民意。项目区选点布局、安置补偿和土地使用权调整方案要实行公告、听证,尤其要吸收当地农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㈡编制方案、科学论证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统筹确定项目区规模、范围和布局。

置换项目实施方案容主要包括:

⒈置换目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依据和实施期限;

⒉置换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区所涉及村庄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情况等,拆旧区、建新区的范围和规模布局;

⒊置换项目区土地利用平衡统计分析。分析项目建新区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况,以及土地整理复垦耕地和其他地类面积等;

⒋置换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项目的合法性、土地整理复垦的潜力及可行性、建新区开发建设的条件及可行性、拆迁补偿安置的可行性;

⒌置换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新安置区规划方案、项目建新安置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情况,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情况,项目区安置补偿方案;

⒍置换项目工作计划。项目的总体安排与工作计划、置换周转指标规模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⒎置换项目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项目融资平台组建和资金筹措渠道,拆迁补偿、建新安置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

⒏置换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提出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和具体调整措施;

⒐拟定实施置换项目方案和规划的保障措施。

㈢申报材料

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置换项目请示文件;

⒉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⒊置换项目实施方案(含文本、图件及附表等);

⒋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⒌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进行农村宅基地置换的意见书(苏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签章);

⒍旗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金保证证明和按规划完成拆旧区复垦的承诺书;

⒎置换项目区影像资料(建新拆旧区照片,最新遥感影像资料);

⒏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项目区范围情况)、1:1万置换项目实施规划示意图(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置换项目总体布局图、置换项目区1:2000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⒐置换项目公告、听证、论证材料;⒑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㈣申报审批

⒈置换项目申报单位为旗县区人民政府。置换项目申报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后,参照《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置换项目实施方案时,一并下达农村宅基地置换周转分类指标及规模(简称置换周转指标)。

⒉置换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整体一次性审批,建新区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拆旧区整理复垦项目不再单独立项。

⒊旗县区人民政府对置换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可行性承担直接责任,市人民政府为报批件审查核实的第一责任人。

⒋经批准的置换项目,必须在置换项目实施方案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之日起算的三个年度竣工并通过验收。

五、置换周转指标使用管理

㈠置换周转指标实行建库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置换周转指标,分别由自治区、市、旗县区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置换周转指标储备库。

㈡市、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建立置换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置换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置换周转指标应当在置换项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算的三年归还。

㈢置换周转指标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城镇及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项目用地。置换周转指标异地调剂的,指标调入地应当向调出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支付不低于置换周转指标形成成本投入的费用。

㈣置换周转指标调剂实行分级审批。置换周转指标的调剂经市调出调入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双方协商,由调入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置换周转指标的调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国土资源厅审批。

㈤置换周转指标调剂所得收入在调出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设立专户,专项集中用于置换项目的拆迁补偿、土地复垦、拆迁安置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对置换项目竣工验收时,具体认定拆迁安置用地归还、以及剩余复垦农用地可归还置换周转指标的类型和数量。

六、置换项目实施

置换项目实施工作主要包括:建新区、拆旧补偿复垦、置换项目验收、置换周转指标归还四部分。

㈠建新区

⒈安置建新用地

⑴建新村安置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置换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确认并出具准予建设用地转用类型、面积、四至及用途的文件。

安置建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即城郊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农区每户宅基地不超过400平方米、牧区每户宅基地不超过500平方米。

⑵建新村安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土地的相关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组织研究解决方案。

⒉城镇建新用地使用建设用地置换周转指标涉及征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置换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依法依规批准和实施土地征用,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供应土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由旗县区政府组织建设用地置换批复、置换指标批文、及其他规定的土地征收材料,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㈡拆旧补偿复垦

⒈旗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区分农户迁入安置新村、已在城镇定居并自愿放弃新村安置房、一户一宅以外宅院、原住房价值差异、区位差异、特困群体等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⒉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坚持以土地整治为平台,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置换、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农村公路建设等进行深度整合,聚合资金,形成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工作格局。

⒊置换项目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严格执行置换项目规划设计、土地整理复垦标准,确保拆旧整理复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㈢置换项目验收

⒈申请验收置换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⑴竣工验收请示文件及自检报告;

⑵市国土资源局初验意见;

⑶竣工报告(包括置换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复垦耕地数量和质量情况,建新安置用地及城镇建新区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与变更登记发证情况,档案资料管理、工程后期管护、置换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

⑷竣工图、竣工后实测的勘测定界图;

⑸实施方案及批准文件;

⑹拆旧区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及批准文件;

⑺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包括实施前后同一拆旧区照片及遥感影像资料);

⑻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⑼项目招投标、监理有关资料;

⑽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⑾项目区农民满意程度调查报告及拆旧地块农民安置情况;

⑿项目区后期管护协议。上述材料除纸质材料外,还需提供电子文档。

⒉项目区验收程序

项目区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在完成拆旧区土地整理,具备农业灌溉和耕种条件,并完成建新区农村居民安置及其配套的公共和基础设施建设后,先由项目区所在试点旗县区国土资源局自检,再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项目区验收意见。

㈣置换周转指标归还置换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确认的复垦农用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经验收确认的复垦农用地用于归还置换周转指标,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耕地置换周转指标,复垦的其他农用地面积分类归还相应地类的置换周转指标。

项目区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暂停该旗县区实行置换试点政策,补缴经批准使用置换周转指标报批建设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七、保障措施

㈠置换项目成果经验收不合格、整改不到位的,或因置换项目实施中违背群众意愿、强拆强建、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暂停该旗县区建设用地审批,并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㈡建立市长、旗县区长领导负责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置换项目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为置换项目组织实施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旗县区人民政府是置换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㈢建立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分别由市、旗县区长牵头负总责,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务、农牧业、审计、新农办、电力、通讯等部门参与决策、协同动作、合力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