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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案例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4:3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会计实务案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会计实务案例

篇1

【关键词】中职学校;会计实务案例

为振兴中国制造,目前,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职业教育迎来其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和发展期。中职学校财务作为学校的管理重心,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如此,人们对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学生的不固定,流动性增强普遍存在,这就为涉及学生的一些费用核算带来一定的难度。在不违反国家相关制度的前提下,本人结合工作实际,针对一些实务总结了一些可行的核算办法,与各位同仁共同学习和进步。

一、卧具、服装费代收业务的核算(以卧具费为例)

核算难点:主要是既要保证代收学生卧具费用的收支清晰,也要准确核算学生因退学而产生的退费,同时保证库存的核算准确,加强库存管理。

核算前提:学校在新生报到代收卧具费用之前,组织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以确保卧具费收取的合规性、公开性,维护学生利益。

实务(因学生人数的不确定性,采购时学校应结合实际多采购一定的套数):

xx年招生住宿800人,实际购入卧具810套,缴费800人,每套招标价500元。11月份结算科目如下:

收入:借:银行存款 (400000)贷:代管款项――卧具费(400000);支出(发票810套):借:代管款项――卧具费(400000)存货――卧具 (5000) 贷:银行存款 (450000)

年底:新入学住宿8人。借:银行存款(4000)贷:代管款项――卧具费(4000)借:代管款项――卧具费(4000) 贷:存货――卧具(4000)

1.第二年采购卧具招标价格不变

xx年招生住宿700人,实际购入卧具720套,缴费700人,每套价格500元。11月结算科目如下:

收入:借:银行存款(350000) 贷:代管款项――卧具费(350000)支出(发票720套):借:代管款项――卧具费(1000)贷:存货――卧具(1000)借:代管款项――卧具费(349000) 存货――卧具(11000) 贷:银行存款(360000)

2.第二年采购卧具招标价格上涨

xx年招生住宿700人,实际购入卧具720套,缴费700人,每套价格510元。11月结算科目如下:

收入:借:银行存款(357000) 贷:代管款项――卧具费(357000)支出(发票720套):借:代管款项――卧具费(1020) 贷:存货――卧具(1000)其他收入(20)借:代管款项――卧具费(355980)存货――卧具(11220)贷:银行存款(367200)

3.第二年采购卧具招标价格下浮

xx年招生住宿700人,实际购入卧具720套,缴费700人,每套价格490元。11月结算科目如下:

收入:借:银行存款(343000) 贷:代管款项――卧具费(343000)支出(发票720套):借:代管款项――卧具费(980)其他支出(20) 贷:存货――卧具(1000)借:代管款项――卧具费(342020)存货――卧具(10780)贷:银行存款(352800)

二、对于国家批准代收项目的核算(以技能鉴定M为例)

学校经上级部门批准为职业技能鉴定所,学校可以针对学生或社会人员收取一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费。该费用除用于工本费、考试费外,主要用于材料的消耗。本着费用够用不补的原则,则需要学校精确核算。核算方法如下:

1.收取技能鉴定费

借:现金 贷:代管款项――技能鉴定费; 借:代管款项――技能鉴定费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技能鉴定费;

2.支出技能鉴定费

借:代管款项――技能鉴定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支出费用 贷:代管款项――技能鉴定费

目标:通过过渡科目“代管款项――技能鉴定费”实现技能鉴定费的总额度不突破和专款专用。另如果明细到相关系部,再在三级科目里设置系部。

三、部分计提费用的核算细节(以职工福利费为例)

2015年1月1日起新预算法实施,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更加严肃。学校涉及到的职工福利费、老干特许费(活动费)、学生奖组学金等需计提的费用在预算时就要充分考虑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整体性,如此才能保证支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会计认识的参差不齐,往往会导致支出核算乱用资金来源或更甚者不知道用何资金。

跟据财政部门的预算文件,福利费一般是根据一年职工工资的相关收入项总和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计提,在年底时才能实现,而这时福利费在一年的运转当中已经逐笔发生,而且资金来源使用混乱,这样会导致计提费用的来源会根据一年来福利费实际支出时的资金来源做统计,既麻烦又容易出错。因此笔者建议:

年初根据预算(预算时这些需计提使用的费用整块考虑)及结合往年使用经费的额度一笔预提90%的相关费用,整体确定资金来源。

预提:借:职工福利费 贷:职工福利基金;支出:借:职工福利基金 贷: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篇2

【关键词】会计实务 案例教学 教学方法 创新 实践技能

【中图分类号】G4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7-0192-02

“会计实务”是应用性很强的一门学科,采用启发式教学,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使学生真正融入课堂。另外而从会计专业课理论性、应用性、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出发,科学地应用案例教学法,则不失为一个有效途径。实践证明采用“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十分简便且快捷实用的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① 教学方式灵活多样,有利于激发学生求知欲。案例教学法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让学生自己感受经济事件、自己分析、思考,从而使他们自己明白会计账务处理的原理以及逻辑性。它既注重理论教学环节,更注意实践教学环节,以企业经济活动为线索,使学生自觉地进入运用以往所学知识,结合课堂理论教学的启示,主动地将收集经济案例资料加以分析、推理、判断,明确会计准则制定的科学性,促使他们勤于思考、善于决策。变学生被动听课的过程为积极思考、主动参与的过程,有效地发挥每个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②案例教学是一种现代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以“行为导向”这样一种现代职教教学理论为基础的现代教学方法。因此,在这样的教学中,学生真正被摆到“学习主体”的位置上,他们不会被要求强记内容,但必须开动脑筋,苦苦思考,如此反复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必然有所提高。学生们通过真实案例的讨论,亲身感受了经济活动中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在紧密结合实际的理论学习中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了基础。③案例教学一种民主、科学的教学方法。由于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鼓励学生自由探索、大胆质疑,及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充分尊重学生的意见和好奇心。因此,可以说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民主、科学的教学方法。有关研究表明,要想真正培养出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创业人才,在教育过程中就必须采用民主、科学的教学方法。④有利于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采用案例教学法,能促使教师深入到实际工作中广泛收集各种经济活动实例,并对搜集的资料进行科学整理,选编出适用于教学需要的不同案例;同时依据会计理论的不断更新和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正、更新,从而使教师的教学、专业水平得到不断地提高。而教师指导学生具体实务操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是教师再学习的过程,也会使教师自身的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2、案例教学法的组织和实施

案例的选择,应以经典的经济事例为案例,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的好坏,所以应依据以下原则:①突出主题,明确目标。一个好的案例,必然表现一个明确的目标和鲜明的主题,至少应该能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的某些重点和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课程中所学理论知识进行横向联系,融会贯通。②客观真实,生动典型。所谓真实、典型即该案例应当是来源于实际,且具有一定的综合性,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拟学内容的理论体系,并有利于启发学生的思维。教师应从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分门别类地选择和整理出具有代表性的会计实务实例,对学生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③难易适中,信息适量。教学案例要具有一定的难度,不可过于简单。应有意识地选择一些复杂危重、容易造成混淆的案例,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以及主动探究原因、查阅资料、深入分析的热情。此外,对于案例中所要反映的关键问题,教师要提供条理清晰的相关信息以便于案例的使用和案例教学的开展。

3、 会计实务案例教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篇3

一、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升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规范农村集体财务行为

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其人员需具有会计专业资质,通过选聘考核的方式择优录用。确保村级财务、资产、合同等具体业务的规范,便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指导,从而统一全区农村集体财务、资产、合同等各项具体业务的核算标准,实行规范化业务操作和管理。

(二)有利于保障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由具有会计专业资质的人员从事农村集体财务、资产、合同的具体业务工作,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业务核算更加准确,资产和合同管理更加规范,为村级财务公开打下坚实基础。能够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的有效落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有利于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行政规范,提高村干部依法理财能力

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通过具体业务规范,详细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开支情况、资产运营情况、合同收益情况,能够做到有效监控。在农村经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充分体现会计监督职能,提高村干部依法理财能力。

(四)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基础数据的信息采集,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运用会计电算化和信息化手段,准确收集农村经济运行的各项数据指标,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状况和发展动态,提高有效监控的能力和审计监督的效力,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四权不变”的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二)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订立书面委托协议。

(三)坚持集中核算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即集中管理会计从业人员、集中处理账务;规范村级财务、资产、合同等具体业务。

(四)坚持会计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按村民委员会、村级实业公司、村集体农场分别记账,各自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性质不变,分别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职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按照各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定期向农村经管部门上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数据;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

(二)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准确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状况,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台账。定期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上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状况,定期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集体资产的运营情况。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已签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内、对外土地承包出租和资产出租合同进行清理备案,建立台账,准确核算合同收益,定期公开合同的兑现情况。

(四)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工作,进行财务分析。按要求做好会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纳人员准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支业务,监督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机构设置

(一)机构性质和隶属关系

各镇负责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是社会服务性机构,其工作人员暂不列入各镇编制,隶属于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业务上由区、镇农村经管部门指导。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办公场所由各镇提供,各镇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和具体业务量,配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3—10人,9月底前选聘考核,择优录用。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人员稳定。

(二)人员聘用、工资待遇与经费来源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镇村选配、社会招聘相结合,以原总会计中选聘为主。工资待遇一律与委托的单位脱钩,原村总会计中选聘的人员报酬原则上不高于全镇村两委干部(剔除正职)平均水平,由各镇人民政府确定。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人员经费由区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万元,办公经费及人员其他相关经费由各镇财政提供。

五、实施步骤

(一)各镇应成立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村要成立农村集体财务工作小组,并建立工作制度。

(二)各村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资产、合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并编制相应清理清单,由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报送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三)由各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持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

(四)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与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就本组织有关财务账簿、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按《会计法》的有关要求,做好交接工作。

篇4

(一)法务会计案例教学模式的含义

案例教学模式是一种案例+分析引导+讨论+讲授的教学模式。可以在授课之前做充分的准备,在课堂的运行过程当中做简单的分析引导,然后再通过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思考,并且让学生继续案例的讨论,在经过讨论之后进行总结。这样做完之后,学生对自己所参与的事物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感到非常的满足,所以能够最大程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以及保持自主学习的习惯,对未来的发展来说有利无害。

(二)法务会计案例教学模式的特点

案例教学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教学方法有着显著的区别,而主要表现为以下几大特点

1、以法务案例为基础

案例教学法最大的特点就是以案例为基础,也就是说案例是教学的起点,同样也是教学的依据。而一些鲜活的案例是发生在我们身边或者周围,具有真实性,因此可以最大程度的吸引学生学习的注意力,同时能够在老师的正确引导下扩散学生的思维,只要学生对所学的案例有足够的兴趣,给予足够的投入,就会得到非常巨大的成果和回报。同样,学生在掌握案例的时候,就会对所学习的知识产生非常深刻的印象,对日后的发展来说,将会有巨大的帮助。

2、教师以引导为主,学生以讨论为主

案例教学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充分关注学生的主体地位,将教与学的教学模式完美的结合在一起,在课堂当中,教师引导为主,通过案例,引导学生去参与案例,引导学生去分析案例,引导学生去总结案例,因此,教师在课堂当中不以教授知识为主,而是更多关注孩子的眼神,或者是孩子的注意力是否处于集中状态,如果发现一些孩子的眼神处于飘忽状态,这时教师就要对这些学生进行适当的引导,让学生快速将思维回到课堂。而学生主要以讨论为主,这种讨论的方式,可以由学生自主去讨论,自主去决定,也可以分角色去扮演案例中的人物,然后通过鲜活的表演,据明白案例中的人物的心理特征,以及他们所做行为的一些想法,这样对于他们分析案例有着巨大的帮助。

二、法务案例教学模式的注意事项虽然说案例教学模式这种新型的教学方式,对于学生的学习以及课堂效率的提升,都有着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大家要注意,要恰当的使用案例教学模式这种方法,会使得教学成果有巨大的提升,这就需要大家注意在使用法务案例教学模式时的注意事项。

(一)法务案例的选择

对于法务会计案例教学的模式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法务案例的选择,这就要求教师在选择发我爱你的时候,一定要具有代表性,能够最恰当,将所需要的理论知识与法外利益相结合,并且所选取的案例,案情不需要太过复杂,这样便于学生去阐述和总结。同时,法务案例的选取,要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尽可能去选择一些当代青年比较喜欢比较感兴趣的案例,进行分析。法务案例选择还应该具有时效性,如果能选择当下发生的一些案例进行学习的话,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篇5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xx]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档案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xx年1月11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 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规范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提供。

第三章

权属与处置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存续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根据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管理,或由其中一方统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交由总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因组织形式转制而注销,并新设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转制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由新设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分别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审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终止或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时将审计档案的处置和管理情况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协议复印件。

第四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统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经鉴定后,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电子审计档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派员监销。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审计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应当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备份管理制度,定期对电子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离所前应当办理完结审计业务资料交接手续,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任何个人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