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7:14:1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建筑工程法律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 建筑施工 施工企业 单件工程 质量管理 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法制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政府行为,具有它的法律责任。所涉及行为主体,主要有建设、勘察、图纸设计、施工、材料采购、构配件及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本文仅就施工企业单件工程质量管理问题谈谈其法律责任。
一、领导者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责任
按《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精神、施工企业的法人为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持证上岗负全责,施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承担质量责任。不管是总承包或分包,都必须坚持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因此,工程立项后作为施工企业,特别是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健全施工项目管理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合同全部施工任务,达到验收标准。同时,做好动态控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目标的全面落实。依据勘察设计和技术规范标准严格施工并接受有关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质量管理安垒。对在建的工程质量、材料采购、配件的供应、竣工验收及后期保修等主要关键,严格控制把好工程目标管理关、工程质量关,认真执行报检和验收评定制度,做到高标准严要求。
另外,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制度,落实阶段性质量管理责任制、人人参与质量管理监督。加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计量、监督及检测等管理。抓好职工培训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提高广太职工的管理素质并广泛运用科学的、系统的观点和方法,按既定的质量要求、规定时间、投资总额进行有效的决策,计划、协调、控制等科学管理活动,以低成本、高质量完成建筑产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适应新技术,彻底解决工程质量疑点难点,以利保证质量的法律责任。
二、执行规范标准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的法人和项目经理是施工生产的组织者、指挥者,按图纸施工是施工企业领导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本的法律准则。同时,也是施工企业按图纸设计要求进行预算成本、制定成本控制的措施依据。
在施工生产中,应按相关规范标准施工生产和验收。施工企业的法人、项目经理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因为它是工程竣工后长期保存的历史档案资料。如施工遇到无法预见的自然障碍和条件,要求需要变更设计图纸时,应当通过建设单位同原设计单位协商,并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后方可施工 如施工单位不经有关单位部门批准自行更改原设计方案,不管出现或不出现问题,都要根据情节轻重受到有关部门的经济或法律处罚。
三、按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施工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不仅关系到建设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确保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这是政府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检查的重点,还是施工单位质量监控的关键。对施工期间或使用期间出现重太质量事故,除追究施工单位法人和项目经理、技术法人承担质量管理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经济责任。因此,要求边施工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质量通病发生。
强调施工企业的法人、项目经理等主要成员在思想上、管理上重视质量,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认真遵守施工程序和操作规范,坚持质量标准,做到严格检查,层层把关,防止并杜绝质量通病、多发病的发生,保证工程质量。
另外,采购材料供应关也是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因素。对进场的材料及设备,应按合同规定,依据设计标准要求组织验收。其方法是:一是按证件验收。材料进场时,根据材料计划、送料凭证、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合格证进行验收。二是按标准验收。主要按质量验收规范和计量检测规定验收。三是按内容验收是指按品种、规格、型号、数量验收。四是办理验收手续。验收时做好记录并办理验收手续。五是不合格拒收。凡不符合计划要求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的拒收,杜绝假冒伪劣材料流入场地。同时,材料进场后的保管、领发、回收、周转等都要认真加强管理,防止外流和损失。
四、竣工工程坚持按标准验收的法律责任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施工企业完成施工全过程的最终产品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单位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量投资效益、检测设计、施工质量、保证后期使用安全的重要环节。竣工的工程验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以求遵循。一般土建工程、管道工程、给排水、电气等工程都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设计图纸,技术说明书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按要求规定,室内外全部施工完毕,建筑物周围场地平整,障阻物清除,达到给排水通、电通、道路通,并有完整工程技术资料和签署的工程后期的保修书。这是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法律依据。
一般施工企业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以下有关资料。作为验收时参改资料: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制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分工责任名单;施工期间变更图纸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前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施工期间出现伤、亡事故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资料;施工期间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合格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各种试验、检验报告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全套的施工图纸;施工期间各阶段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五、竣工后保修和群众监督的法律责任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建筑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这是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和范围,按国家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精神,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为五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为二年;供暖、供冷工程为二十采暖期,供冷期。在保修期间.对出现各种质量问题.要认真调查、分析、论证保修的责任。一般应遵循的原则是:
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的误差较大而造成质量的缺陷,由设计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责任。
3.困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低劣,造成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施工单位自采自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属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 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关键词: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应用
1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责任双方法律意识的缺失
建筑工程的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方面存在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合同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效力,这主要是责任双方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没有完善的法律知识造成的,这种法律效力不强的合同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和利益争端时候法庭无法为双方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样双方容易引起对于法律决断的不满,进而影响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时候会出现法律合同用词的不严谨,对相关责任划分的模糊以及条款的不明确等等情况,这都为以后发生合同纠纷事故埋下了隐患。双方在签订时可能出现霸王条款,这就属于不平等条约,主要的特点是从一方的经济利益考虑,违约条款没有明显的标识,这样在一方出现不能够履行法定义务的时候,另外一方不能够进行索赔。与此同时,一些不良商家会针对同一份工程签订两份合同,这也就是阴阳合同的由来,这种做法影响了合同管理的合法性,造成了建筑行业恶性竞争的现象,扰乱了建筑市场,这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建筑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利,增加了建筑行业工程管理中合同管理的难度。
1.2合同管理制度不够科学
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约束责任双方依法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促使建筑工程能够保质保量地按时交付,保证施工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从而实现建筑行业稳定,科学地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不够科学,没有形成标准化,很多情况下存在公司某一部门的任意一个人都能够代表公司进行合同签订工作,这种缺乏专业管理以及流程化管理制度的情况,易出现在产生合同纠纷时候各方推诿责任的现象,进一步造成劳务纠纷,财务纠纷等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合同的很多细节在签署合同和制定合同过程中往往会被有意或者无意的忽略,而管理程序上的不透明和不规范进一步加大了合同管理的难度,甚至触碰了我国的合同法,为之后建筑工程的施工和交付等留下巨大的隐患。
1.3合同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达标
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需要有专业从业背景以及过硬法律知识的人才,对于合同管理,建筑专业,法律知识以及财务等都要有所涉及,但是在现实建筑行业管理过程中,合同的拟定往往交给公司的行政单位,行政单位的人员往往没有相关的知识背景,再加上部分人员的法律知识淡薄,往往只能够做到合同的合理归档,但是对合同的内容缺乏理性判断,也没有办法制定出具有强有力法律效力,不留漏洞的合同文件。这种合同管理的委任人员专业素质不够强,直接将会影响建筑行业合同管理的质量,可能造成合同纠纷的出现以及工程项目出现法律问题。
2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
2.1强化合同的法律效力
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能够改变传统建筑行业项目进行过程中责任双方对于合同的重视程度不足的情况,进而规范合同中条款的表达,使内容制定能够更加明确,合同更加规范,降低合同纠纷产生的频率。《合同管理条例》种明确了责任上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合同中的内容熟知。如果强化合同的法律效力,那么能够促使责任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对项目获得的收益能够合理划分,这样能够尽可能降低因为利益不均或者责任承担不到位产生的纠纷,合同签订的双方都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所以,建筑工程建设管理中任何一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合同内容进行详尽地查阅,询问,核对,避免出现责任划分不够明确或者表述不够清楚的语句,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只有这样,在纠纷产生过程中双方也能够按照合同规定依法维权,这一过程就强调了合同的法律作用,提高了合同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度。
2.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流程化和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能够保证合同的签订,职责的履行以及发生纠纷之后依法维权等一系列活动有据可依,使争端事务的解决更高效,进而保证建筑工程进展过程更加顺利。建筑行业涉及的合同比较多,涉及不同的利益方和生产环节,合同的洽谈,拟定,签订,履行,解除以及终止需要大量的准备和行动,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能够严格把控每一个合同涉及的环节,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提高建筑工程的管理效率。现今,将合同的管理制度融入公司的管理体系中,能够提高相关部门对于合同管理的关注程度,进而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意识。每个建筑企业都应该认识到,合同管理制度关系到建筑工程能否按计划完成并保证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行业口碑,制定滴水不漏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来说是具有重大价值的,而且对于整个建筑行业来说,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更高效地发展。
2.3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度
合同管理问题是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产品质量以及工程推进进度,所以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很有必要。在进行实际工作过程中,建筑企业应该引进有较强专业知识,较高综合素质以及一定从业背景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负责这项工作。高素质的管理者人员需要对合同进行详细的查阅,对其中包含的条款内容进行解读,一般会涉及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建筑工程知识等多个领域,只有综合性专业人才的认真审查才能够保障合同制定过程的公平和有效,使制定的合同有比较强的法律效力。另外,聘请的专业人才需要定期培训,使这部分人才的知识处于不断革新之中,合同管理人员能够将理论知识和时间不断融合,积累相关经验,为建筑企业制定更加科学和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科学合理地实现合同的归档,能够提高以后查找合同的效率。合同管理人员必须通过长时间的行业实践积累建筑工程实施经验,对建筑工程地各个环节十分熟悉,同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才能够对各个岗位和利益方的需求有一个精准的评价和判断,并以此为依据,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
关键词:质量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1.前言
由于现代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关于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必须得到加强,尤其施工企业更要高度重视监督跟管理的过程,只有严格的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才可以使工程质量与投资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因此,一定要用科学有效的监督跟管理方法,才可以使建筑工程控制的终极目标得以实现。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虽然现代建筑使用新技术与新型材料,但是在建筑工程中依然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因为经济利益的推动,企业追求利益达到最大化的同时忽略了工程建筑的质量,承包商与承建商会利用一些高投资公司的牌子,实施分包――转包――发包的承包模式,最后包工头进行施工,许多包工头为了赶工,就会采用质量不高的材料,不重视建筑工程质量,用最低的成本创造最大的利益。
第二,部分开发商为了施工及时,不按照规定操作,从而埋下安全隐患。就实践工作看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部分来源就是开发商不按照规定操作造成的。开发商不按规定操作的表现为:施工之后才进行申报,任何施工手续都没有办理,或是完工之后也不申报,更甚者先销售再实施建筑,逃避工程建筑中的质量监督跟管理。
第三,一些承建单位在建筑工程中进行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缺乏监督力度,这类监督人员大多是承建单位临时雇佣的,听从雇用单位的安排,承建商说什么就是什么,致使自身监督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对工程建筑的质量监督来说非常不利。第四,部分代表政府实施建筑工程监督的部门,对监督重点、人才素质与结构上的把握不够,对于目前发展形势的要求与社会发展变化不能全面了解,导致工程建筑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不及时[1]。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中问题的解决策略
3.1加强监管人员的法律意识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时,必须要使监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得到加强,形成一个依法进行工程建筑的氛围,尤其在特岗方面的培训需要强化。首先,承包商与开发商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依照法规法律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其次,项目的负责人、监理人和承包商要自觉地培训和学习相关岗位的法律要求与规范,使其工作中的道德水平与责任感得到强化,消除马虎施工、偷工减料等一些不良行为。第三施工队伍在建筑施工中的法律意识也需要强化。就目前诸多施工人员的水平看来,大部分施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文化方面水平较低、缺乏法制知识,所以在施工之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是建筑施工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把握好以上三个过程,即法制教育中的三个方面,可以使员工法律素质整体提高,为工程建筑质量的监督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2]。
3.2建立一个使用的许可制度
近几年我国工程建筑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是在建筑工程的质量方面还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可见建立一个使用的许可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在一些硬性职业中制定一个技能标准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一切从施工人员最基本的知识技能开始,必须拿到资格证书才可以登记上岗;在企业中设立认定的制度,进行工程建筑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时可以穿梭于整个建筑过程。只有这样,工程使用的可靠性与安全性才会得到保障,进而为人民造福,为社会服务。
3.3改变建筑方式与创新思路
工程建筑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是建筑行业发展与实践的必经过程,但是在新时代下,客观与主观条件的改变,实施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时,在一些相对薄弱的环节,就容易产生质量隐患,这就必须引起施工企业与社会的重视,只有传统观念发生转变、思路不断创新、工作的方式也不断更新,才可以使质量隐患得以规避。也就是从实际出发,将纸质上的监管规范落实到真正的工程建筑监管中,结合实物与程序的监督,实施共同监督的方式。同时,还要不断地完善质量、技术与行政的管理,实现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要从日常的监督开始,朝着对工程质量随机抽查的方式发展。将原本的通知式与预约式打破,加快随机抽查与巡回检查的频率,使检查到的部分都可以将工作状况如实反映出来。还要在服务性与预见性模式基础上建立新的监管模式,尽可能做到监督跟服务的结合。此外,政府监管部门还要将社会舆论与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或是引进可以对社会实施监督的能人志士[3]。
3.4转变现在的质量监管模式
为了更好的实施工程建筑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就必须对当下的部分质量监管体制进行改变,在企业内部强化员工素质,在外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使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进而保证监管部门的权威与有效性正常运行。在外面树立良好形象与内部强化素质的同时还要重视监管的整体水平,不错失任何可以学习质量监管的机会,强化专业技术与法律知识。同时,不仅要在国内进行同行业的技术交流,还要与国外的专业人士进行技术交流,取其精华,提高工程建筑的施工水平。还要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尽量实行岗位的责任制,只有拥有资格证书才可以上岗,秉公办事、不徇私枉法,保证法律的权威与公正,这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实施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管。
4.结语
总而言之,现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也是企业投资者获得利益的重要保证,因此,施工企业在工程建筑过程中,一定要完善监管体系。同时,施工单位要对工程建筑的质量监管重要性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投资企业在进行质量监管的时候,要有针对性检查的每一个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而使工程建筑质量监管与控制的最终目标得以实现。(作者单位: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刘小东.如何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J].江西建材,2014,24(13):299.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通常所说的工程项目管理,一般就是对建设工程采用项目管理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管理,具体讲就是指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和手段,组织高效益的施工,使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合理配置,保证施工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搞好施工安全、控制施工工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最佳效益目标。如果以施工监理为一个基准面,那么工程项目管理就是它的前伸和后延,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从项目建议阶段开始,历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施工招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等各个过程,内容多、涉及的知识面广,包括各类工程专业知识、技术经济知识、企业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等。与其他种类的项目比较,除了具有一般项目管理共同的特点和内容外,又有其特殊性。它管理的对象是建筑工程,一般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技术含量高、责任重大,事关人们的财产及生命安全的特点。因此,工程项目管理中必然要面对一定的法律风险。
1、建筑工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充分重视。
1.1、法律风险防范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作为建筑工程,因其工程规模、施工周期、成本投入等方面的特点,所以工程施工过程中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甚至实际施工人,都在承担风险,只不过不同利益主体所处的位置不同,关注的焦点也有所区别。例如,发包人对建筑工程工期、质量的关注,承包人对施工成本和企业收益的关注,实际施工人对有效获得工程款的关注等等。这些关注焦点恰恰是法律风险存在的领域,一旦发生法律风险,必然会牵涉其中一方的权益损失。对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较事后处理更具主动性,因为风险可以通过有效的防范而尽量化解。
1.2、法律风险防范是减少法律纠纷、节省诉讼成本的保障。在以往的工作中,律师事务所受理建筑工程的法律纠纷案很多。法律纠纷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诉讼成本,纠纷越复杂,并可能延误工程如期投入使用,这并不是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风险防范要求当事人应尽可能将风险情况考虑周全,做好建筑工程全过程的相关材料积累,即使需要应对未来发生的法律纠纷,也能掌握更多的主动权,节省各项成本。
1.3、法律风险防范是维护工程质量的保障。我国新时期建设的各项建筑工程,都是为投入运营后发挥服务效能,确保工程质量是法律风险防范的最终目标。很多法律纠纷案都与工程质量有着紧密的关联,防范法律风险,就是要以严格的质量控制为前提,从而使诉讼过程有理有据。
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
2.1、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是企业开始经营的第一步,它的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出资不到位、投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等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的法律主体,是以拥有独立的财产权为前提的。出资不到位,投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的法律后果,就是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难以获得法律认可,公司不能受有限责任保护,股东就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由此也可能引发纠纷、导致填补出资、构成犯罪等法律风险。
2.2、企业管理不规范导致的法律风险
2.2.1、内部管理制度的法律风险。
企业管理重点在于对人的管理。由于企业人员与企业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有可能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管理失控现象的发生。内部人员管理失控,就可能导致企业股东、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公司财产,严重失职或,通过获取或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自己谋取利益等,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2.2.3、行政决策机制中的法律风险。这些企业在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过程中,投资人往往缺乏可行性及经营风险评估,独断专行,缺乏民主,事中、事后监督机制不完善,执行过程中监督不到位,从而导致投资的失败而给企业带来风险。
2.2.3、合作欺诈风险。建筑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建立合作关系是以合同为依据,合同本身是否存在欺诈风险是承包人首先应关注的问题,而不是发包人在洽谈中的口头承诺收入。我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发包工程是否获得许可是防范欺诈的首要环节。除具备施工许可外,承包人还应对发包人的专业施工设计图纸、资信情况、资金是否到位具有清晰了解。合作欺诈除主观上的恶意欺诈外,实际因建筑工程资金落实缓慢,发包人也可能在合同中对工程付款问题简单处理,承包人应在确立合作时对发包人的付款能力深入调研,如有问题必须慎重决定是否承接此工程。
2.2.4、合同约定风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确定双方具备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资质后,订立合同条款时也存在着法律风险。我国《建筑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在公开招标中,将有多家施工单位同时竞标,即使是直接发包,由于承包人处于承接工程的位置,发包人的优势地位更加明显。所以发包人有可能将其优势地位延伸到合同条款的约定,如对重要条款模糊处理,增加承包人风险;工程的预付款比例过低,且工程竣工决算后的支付期限不明;合同对发包人的延时、违约等责任问题简单处理;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等。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确立合同条款时,应尽可能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或是参照范本逐一对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款,对免责条款、苛刻条款甚至是不合理条款必须审慎对待,绝不能盲目接受。而发包人也应在合同中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承包人的原材料使用、工程工期、质量技术指标等明确规定,严格控制质量。
2.2.5、非法转包风险。我国《建筑法》对承包人资质、非法转包问题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存在非法转包、“挂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概念及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等还不明确,实际处理此类法律纠纷案时,在确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实现建筑工程既定的质量要求,则无法追回工程款;如果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包人只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欠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2.2.6、工程索赔风险。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可能就内容合同提出所索赔要求,这主要涉及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问题等。任何一方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具备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例如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工程变更的指令和图纸、签证,工程节点记录与会议纪要,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依据,工程拨款记录,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都不能缺少。而且当事人要重视诉讼的法律时效,在法定期间提讼。
3、防范对策
3.1、通过法律调查的手段,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经营状况和订立合同应具备的相应的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有权威、专业部门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的是否到位,“三通一平”等工程前期工作是否到位,发包人的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专项资金到位率(尤其要注意项目公司的资信),如果是开发单位应了解其主要业绩。对于须招标的工程,应在投标之前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现场,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拟订的施工合同重要条款,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3.2、双方尽可能采用原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依据该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逐条与发包人谈判。如发包人提供的是非示范文本,则要慎重审查,合同谈判时最好要有懂工程技术、法律、经营、管理、造价、财务等人员参与。不能盲目接受发包人的某些免责条款、苛刻条款和不合理条款。
3.3、杜绝转包。工程经建设单位认可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情况下方可合法分包,劳务只能分包给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力企业才合法。对于他人借用公司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要特别慎重,要有履约担保措施。为防止挂靠单位因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拖欠材料款、拖欠工人工资等纠纷而引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语
建筑工程因为其自身有着工程施工量大、时间周期长以及在成本投入上比较高,并且也会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因此对于建筑工程之中有可能涉及到的律风险,发包人以及承包人之间都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这也是使得建筑市场进行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的关键点。
参考文献:
[1]唐瑜.浅谈工程合同管理——公司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J].科技信息,2012,03:573-574
[2]钟晓东,王林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下)[J].仲裁研究,2009,03:33-46
一、风险的来源
建筑工程合同风险属于建筑工程风险,建筑工程周期较长,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多,风险较大。虽然参与工程的各方均有风险,但承担风险的大小却有所不同。具体来讲,在一个工程中,在建设工程决策阶段,业主承担主要风险,投资决策失误意味着整个项目的失败。在工程建造过程中,建筑企业承担的风险远大于业主。正是这个原因,建筑行业中增大了建筑企业的索赔权限。建筑工程合同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投资风险;二是非建筑企业原因造成的社会风险和客观风险,如地震等自然灾害,这种风险一般难于预料和防范;三是主观类风险,这里特指不讲诚信的欺诈类风险。
二、风险的识别
应该看到,任何建筑企业在承揽工程时不可能不承担风险,但如何承担风险,承担多大风险,以及如何化解风险是一个建筑企业不得不关注的问题。化解风险之前必须对其进行识别,风险管理实际上就是一个识别、确定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过程。
建筑工程风险识别有以下特点:第一,个别性。由于建筑工程的地点不同,投资方不同,地区间自然环境、政治经济环境的差异,工程的风险有很大的差异。反映在合同风险中,建筑企业应对投资方拟建工程的意图和投资方诚信度作出专门考察,认真研究其项目风险的个别性。第二,风险的识别是由人来完成的,无论是专家团还是领导层都面临本身专业知识和社会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因此,在风险识别时,要收集一切有用的信息。第三,鉴于建筑工程所涉及的风险因素较多,要尽量对风险评级,作定性和定量分析,建立初始风险清单。第四,对风险结果的不确定性要作出适当的预测,且不要过于乐观,因为它是随时间和事态的发展而变化的。
总之,只有在充分认识拟建项目风险的特点后才能正确评价风险的大小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识别过程中要通过多种方法进行判断。风险评价尤为重要,在准备合同文件和谈判之前,风险评价是必须的,其结果将会直接影响风险对策。在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上,风险评价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经济目的,要对不诚信类风险高度重视和充分评价,因为许多投资方诱使建筑企业垫资承揽工程项目,待工程竣工后,这类投资方或长期拖欠工程款或将工程出卖转让抵押等,并不打算给付工程款。这类事件在国内发生不少,给建筑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三、对策与防范措施
尽管施工企业面临的经济纠纷原因很复杂,企业发生经济纠纷有其必然性。但通过对施工企业经济纠纷的调查分析,我们认为,施工企业只要提高自身法制观念和聘请法律顾问,由此达到减少施工企业经济纠纷发生的机率,从根本上预防企业陷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做得到的。当前急需解决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加强施工企业法制教育与培训
在建立规范有秩序的现代企业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经营者(包括项目经理)的法制教育,提高施工企业的法律素质。有的施工企业经济纠纷不断、屡屡败诉,企业资产严重流失,从反面告诉我们,提高企业经营者法律素质是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发生的关键,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内涵扩展的重要内容。若不提高经营者的法律素质,施工企业陷入重大经济危机的重大案件仍会发生。因此,要把企业经营者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作为考核、相关的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作为继续教育和选拔经营的必要条件之一,针对施工企业经营者的现状,把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强化教育的重点,使施工企业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具备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问题
通过大量事实证明施工企业经济纠纷频频败诉往往是合同本身或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1)合同没有归口管理,企业内部没有专门合同管理机构;(2)忽视对对方作资信调查,没有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3)合同条款不完备,在签订重大合同时缺乏法律论证;(4)对合同专用章、空白介绍信缺乏管理。
2、完善企业内部法律管理制度
这正是由于施工企业缺乏内部法律管理机制造成的。无数事实表明,内部法律管理松懈,漏洞百出的企业,就好像一个没有篱笆围墙的果园,随时都会发生果子被人偷摘祸害。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以上几个问题往往涉及到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经营部门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当前,建立企业内部法律管理制度要做到以下五点:
(1)加强企业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达到减少企业决策失误的目的。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直接参加企业有关生产经营的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或重大项目,再聘请法律事务部门的人参加;(2)加强合同管理制度,以提高企业签订合同有效性和合同的履行率。制定“公司经理和三总师合同会签负责制”、“重大合同履行报告制”、“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和对内承包办法”、“企业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制度;(3)加强企业财务结算的管理制度,堵塞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4)加强企业内子公司、分公司注册登记和项目经理信誉等级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5)加强纠纷管理制度,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民事经济纠纷管理办法》、《企业对外争议和经济纠纷管理办法》等制度,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制订或修改相关规定。将企业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是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管理层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施工企业在相对合理和小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生产的保障系统。其作用不仅仅是处理纠纷,更多的是着眼于事前防止经济纠纷的发生。
(四)合约前的评审和签约后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