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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范畴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4:0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律意识范畴,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意识范畴

篇1

(一)心理上的变化需要以法律意识予以调整中等职业学生年龄大部分在15——20岁之间,处在人生成长过程中极其重要且特殊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等职业学生处在一个及其危险的时期,贪慕虚荣,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逆反心理强烈,盲目跟从、寻求刺激,如果不进行正确的引导,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断发生必须以提高法律意识为着力点从实际情况看,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中学时期学习成绩长期处于班级和年级的尾部,有的学生思想纯正、品德优良,但有的学生在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方面却很欠缺,屡犯校纪校规,惹事生非,玩心极重,自由散漫,极想表现自己,遵守行为规范差,经常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而且,他们也面临着离开学校后直接步入社会的现实。所以,帮助他们去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法律,预防和遏制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实施素质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素质教育是素质的培养与锤炼过程,是以人的身心发展为目的,以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独立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等个性品质为出发点,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和谐而全面发展的教育活动。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也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与素质教育是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素质教育是法律意识的基本宗旨和要求,法律意识是素质教育的基础。素质教育往往是本质的问题,而法律意识相对与素质教育是现象和表现。法律意识也可以反映一个人素质教育的水平与内涵。在实践中,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往往他的法律意识也是很强的。

三、强化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强化学校的民主法制机制,为中等职业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创造良好的环境。只有加强学校的民主法制建设,做到依法决策、办事民主,建立起严格的规章制度,才能在师生中树立起一种以遵纪守法、民主决策为荣,违法乱纪、破坏民主为耻的良好校风。为此,我们首先要着重提高领导班子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民主决策的能力,把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步推进。

(二)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现状如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教师为人师表,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一切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领导、教师、学生都是平等的主体,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任何不尊重和损害别人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我们一定要抓好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充分利用法律课的教学效果,适当增加法律部分的教学课时和内容,及时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常识。其次,利用多媒体教室,多给学生播放涉及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相关的短片,通过短片的观看,加深学生对短片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第三,带领学生多参加与法律相关的社会实践,比如到法院参加审理过程的旁听,让学生真真切切地体会到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从而使学生学习和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中等职业学校培养的是实用人才,而实用人才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法律意识的提高,如果没有法律意识,或者法律意识低下,这样的人才是不能被社会所接受的,所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学校的相互配合与共同努力,才能卓有成效地培养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结语

篇2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至高无上,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和尺度的最主要手段是法律,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主要由法律调整。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控权和保权,即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由于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承担着全社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权自身的扩张性,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强调对其进行控制,如分权制衡、规范执法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由人来落实的,执法者的理念、法律意识状态是社会执法水平的决定因素,而且这种因素与道德一样,自觉支配着执法者的行为。当一个社会的执法者内在具有了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外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运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才能体现出道德的光辉、人文的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权力强制,甚至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从而背离了人们成立政府的初衷。所以,法律意识是执法的内省力。

篇3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至高无上,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和尺度的最主要手段是法律,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主要由法律调整。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控权和保权,即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由于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承担着全社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权自身的扩张性,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强调对其进行控制,如分权制衡、规范执法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由人来落实的,执法者的理念、法律意识状态是社会执法水平的决定因素,而且这种因素与道德一样,自觉支配着执法者的行为。当一个社会的执法者内在具有了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外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运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才能体现出道德的光辉、人文的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权力强制,甚至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从而背离了人们成立政府的初衷。所以,法律意识是执法的内省力。

三、法律意识与守法

法律意识随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感受、评价、取舍而逐渐形成。法律意识的内容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5〕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既可以超越社会现实:又可以滞后于社会现实,还可以与社会同步。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专制文化的影响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公民社会没有出现过。人们的法律意识远远抵不上权力意识(官本位意识),人们的思维方式不是如何遵守法律,而是如何钻法律的漏洞,或逾越法律后,如何运用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追究。所以在我国,真正走向法治的标志,不是我们是否有完备的法律,是否有善良之法,而是要有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公民,即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只有公民将守法变为自觉,社会法律秩序才得以建立。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护一个民族的精神”。〔6〕所以,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法律”。

四、法律意识与司法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所以,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法官的法律意识与司法公正。法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行使国家审判权。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直接制约着执法水平,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与之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换句话说,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够主持正义了,那么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

可见人们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7〕五、法律意识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权力滥用、懈怠的手段。它是法制的必要环节。

1.法律意识与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模式。任何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程序进行。为避免其违法、越权,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上必有监督机构的设置,以对公权力形成制约。这种监督机构某种意义上也是执法机构,其法律意识状态与前述一样,是监督权能否正确行使的内省力。因为,要想杜绝官官相护,执掌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将法律意识内化为职业道德和内心信念,树立起对法律的敬仰,才能不畏压力,确保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2.法律意识与权利监督。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并服务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设立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但公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与其自身的私利交织在一起,会导致权力的异化,成为公民权利的侵害者、践踏者。此时,如果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畏惧权力,只会助长权力的疯狂、恣意。反之,公民的维权意识很强,则会形成强大的震撼力,迫使权力有所收敛。一个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公民有着良好的法律意识,他们会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他们会自觉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此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3.法律意识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被誉为第三种权力的监督,这说明其监督的力量与力度的强大。理论上,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它独立于公权力,只要依法行使,便不受公权力干涉。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新闻法,舆论监督存在许多尴尬状况。这在现实中主要有两种极端现象:其一,舆论完全依附于权力,没有自我,缺乏独立性;其二,舆论不负责任,进行严重失实的报道。两种现象均反映出我们的舆论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试想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树立了法律权威的理念和信仰,不畏权势,不受制于权力,勇揭权力的滥用与黑暗,那将会对公权力形成怎样的制约,公权力自会收敛其无度的扩张。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就必然会慎重对待给社会的信息是否客观,否则会引发不必要的诉争。此外,舆论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状态直接影响并引导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甚是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是一个法治国家必备的内在精神要素,它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应着力加强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353.

〔2〕〔5〕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51.

〔3〕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2.

〔4〕亚里士多得。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篇4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改革;完善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2-0240-02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快发展,社会对于专业技术型人才的需要大幅度增长,而作为培养专业技术型人才的基地,高职院校的招生人数也是逐年上升的,学生数量已经占到了高等院校的一半以上。一名合格高职院校专业技术型的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法制教育,良好的法律品质不仅是一名合格人才必备的素质,也是立足社会的基本品德。现阶段下尽管许多高职院校已经意识到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作出诸多努力,但是法制教育的效果不甚理想,犯罪事件时有发生。

学校教育是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关键一环,高职院校应该积极做好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念和法律信仰,提高综合职业能力。因此提高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于当前现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纵观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还有很多误区和问题,滞后的教育观念、古板的教学内容、落后的教学方法都极大地影响了法制教育的效果。本文首先分析了当下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误区和问题,然后对法制教育的改革方法和策略进行了简单论述。

一、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误区和问题

和普通高校、中专院校的培育目标不同的是,高职院校以培养专业技术型人才为主,开展的是职业教育,这就导致了很多高职院校以学生的职业教育为主,而忽视了法制教育,除了在整体导向上存在误区之外,教育内容、方法等也都存在问题。

1.没有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很多高职院校看得都是学生的就业率,因此在培养的时候也主要开展职业教育,存在只要就业了就是合格的学生这样一个误区。但是学生就业了是要踏入社会的,而法律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任何人都无法摆脱法律的影响,不对学生做好法制教育,看不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的话,学生或许具有很好的职业能力,但是法律素质也是一项很重要的软实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学生需要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在做事情的时候知道分寸,更好地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

2.法制教育内容不深刻

高等院校对于学生的法制教育有专门的课程,这是国家相关部门联合的,基本上都是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相关文件和方案明确提出应该通过课程的讲授,使学生理解的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了解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规范,通过这样的法制教育,让学生的心中有一个最起码的法律意识,做到懂法守法,依法办事,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不触及法律底线,尊重法律。本着这样的要求,纵观当下的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教师往往照本宣科,讲授很多的法律知识条例,而不懂得深挖,灵活变化内容,没有领悟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目的并不是让他们掌握那些繁缛复杂的法律知识,而是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让他们懂得哪些事应该做而哪些事不应该做,做事待人始终在法律范畴之内。遗憾的是,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教师都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导致了内容看似深奥实则苍白,无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3.没有认清本质,把法制教育智育化

法制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国家相关规定明确表示,高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关键内容。由此我们可以看见,法制教育和智育不同,德育的范畴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的知情意行培养,实质上还是一种思想政治教育,和智育的教育模式是不同的。

然而把法制教育智育化是很多高职院校的教学模式,只重视讲授,而不重视法律信仰的培养,大量的法律知识讲授不但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还会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出的学生也是心中知道法制,却不知道如何去做,虽然懂法知法,却无法守法做事。

4.教学模式有待改善

新的时代背景下,学生绝对应该是课堂的主角,而教师应该更多的扮演一个引导者的身份。教学模式要有所创新,不能一味地照本宣科。然而当下很多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教学方法依旧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教师负责讲,而学生负责听,考试也是死记硬背,没有经过理解,无法做到真正理解掌握。没有应有的互动和讨论,须知知识在人与人的激烈讨论中才能记得牢固。沉闷的课堂、落后的教学模式让学生提不起兴趣,教学质量严重下降。

5.法制教育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有待提高

高职院校对于法制教育的重视性还不是不够,甚至都没有专门的法律专业教师,很多都是学院的辅导员或者其他专业的老师兼顾。如此参差不齐的教师队伍,他们自己可能对于法律都不是很了解,怎么可能深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和信仰。高职院校一般办学历史都不长,很多都是由过去的中专院校转化过来的,办学条件较差,相对滞后。法制教育的教师队伍明显不足,且学历都较低,很多都接受过普通高等教育,没有受过专业培训,照本宣科,缺失的专业素养直接导致法制教育效果低,无法满足高职院校的教学需要。

6.法制教育没有走出校园,进入社会

法制教育课绝对不是只在课堂上讲授就能取得好的效果的,需要走出校园,进行实践教育。但是现在很多学校的法制教育缺乏这样的实践机会,学生学习的是繁缛复杂的法律条文,就算考试也大多是死记硬背。没有真正进行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了解法律的意义的。这就导致了学生心中有法律,但是行动上却不知道法律的约束到底有多少,久而久之,难免碰触到底线。

二、提高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有效性的措施

篇5

【关键词】中职生 法律意识 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10-0177-02

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的意识,它既是一种社会概念,更是一个思想概念,其指向是人们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诠释,包括对法律内容和制度的了解,也包括对法律内容和制度的掌握和运用程度以及对自己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的评价和理解。中职生法律意识就是中职生在法律这一领域的思想和思维的总和。法律意识是建构法治国家的灵魂,是培养人们守法自律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来源,它是人们综合素养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对中职生而言,法律意识更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素养。中职生是中国社会未来的主体,他们的法律意识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有很大的影响。

一、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一)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思想道德建设必须的工作。法律意识培养属于思想道德建设范畴,中职生还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历来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而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又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职学生需要法律意识。中职生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它们的身份很特殊,从年龄上看,他们的社会阅历浅,经历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到位;从知识经历上看,他们之前没有经过系统的科学的法制教育,只是零星的了解;从心理素质上看,他们的情感和思想还显得脆弱;从社会关系上看,他们是家庭的宠儿,却是中考失败者,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职生更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其法律水平。

(三)中职生法律意识的提高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我国倡导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形成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中职学生是即将踏上工作岗位的学生,他们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必将对社会带来影响,如果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必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给法治环境带来危害。尽管我国中职学校的法律基础教育已经普及,但是由于文化素质较差、自我约束力较差、利己主义思想严重等特点,不少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是相当薄弱的,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系统化的法律教育才能适应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

二、加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对策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介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现在网络、媒体的不良宣传,使中职生受到不良影响,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有些学生由于不懂法,触犯了法,还不知。在当前环境下加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健康成长尤显必要。如何加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日益成为关注的问题。

(一)发挥家庭教育的基础作用。家庭教育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健康成长的第一道防线,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心起着重要的作用。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用律己正己的思想和行为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二)发挥学校教育的支柱作用。学校是传授知识的场所,无论在教育的力量上、教育内容上、教育形式和教育时间上,都优越于其他场所,学校要加强普法教育。

1.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优势。课堂教学环节不仅是知识文化的传播, 更重要的是怎样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因此,除课堂传授,还应合理的安排教学,将道德与法律教育两者融入到其它学科的教学中,结合本学科的特点,积极主动的渗透。

2.注重教师素养的提升。作为教师,为人师表是所需具备的最基本素养,但往往也是最难形成的。因此,中职教师应充分注意自身修养的磨练与提升,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富于对学生的正面号召力与感染力,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高尚的道德修养和健全完善的法律意识潜移默化的影响学生。

3.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和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全面发展的永恒主题。因此,和谐的校园有利于在全校形成崇高的美德和知法、守法的大环境,从而影响和感召到每位学生。同时,对于不遵纪守法、蓄意破坏校园秩序的学生应加以严肃的处理,以确保学校的安定、有序和繁荣。另外,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在客观上给了中职生的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工作的重要支撑。如: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向有困难、有需要的人伸出援手;开通“心理咨询热线”、“法律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 开展各类丰富的社会实践及自主调查活动等。通过校园文化生活的丰富,拓展了中职生了解法律、学习法律知识、提高道德素质修养的渠道,使他们能全方位的接受教育和感化。

篇6

受到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一些高职院校将法制教育纳入了德育教育的范畴,而没有独立的将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教育目标来实施。良好的思想道德水平是遵守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但是道德素质并不能涵盖法律素质,在高职院校教育中,必须要分清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由于就业压力等因素的影响,高职院校对与专业知识教育的重视远远高于其他方面,尤其是在法制教育方面,往往将法律素质教育等同于德育教育、甚至纳入德育教育范围,弱化了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功能,缺乏对法制教育的正确认识和定位,在机构设置上,很少有单独的法律教育研究室,大多数法律教育研究从属于德育或者政治教育研究,在师资力量配备上,也往往安排其他科目教师兼任,对法制教育研究的深入开展非常不利,法制教育的效果更难得到保证。

二、法律知识教育多,法律意识培养弱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法律意识是法律素养的基础。法律意识是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一个国家民众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了人们对法律正确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违法犯罪现象的抵制和斗争,直接影响着国家法律、法规权威性、震慑性落实的效果,也影响着社会安定、公平正义的程度。近年来,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法制教育的实际需要,高职院校在法律意识培养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但是,我们也看到高职院校在法制教育方面,仍旧较为重视学生法律知识的培养,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较为薄弱。主要表现为:一是课程内容繁杂、针对性差。法制课教材大多具有知识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在法制教育课程中,相关教材以普及基本法律知识为主,基础性教材内容宽泛、庞杂,务求面面俱到,几乎涉及了法律专业所有的基础课程,将法制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混为一体,使学生学习起来眉毛胡子一把抓,找不到重点和要点,对学习和今后的工作实际指导意义较差。二是教学中将法律知识分解为各个要点,要求学生掌握熟知,然后通过一些案例分析的样板,来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的方式为他们提高法律意识奠定了较好地基础,但是也存在重知识轻能力的弊端,知识的积累是意识提高的前提,但是只有会运用知识才能够促进实际能力的提高,巩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三是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法律观念的形成需要大学生有意识地吸收法律知识,目前,大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仅限于课本,法律观念较为模糊,甚至对违法和犯罪之间的区别分不清,在自身权益遭受侵犯时,不能主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抑或不了解被侵权是违法的、根本不知道如何去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我安全和权益。

三、法制教育体系不完善

法律是社会生活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方面,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离不开法律这个大环境,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的就业成为学校和学生格外关注的焦点,也成为衔接学校与社会的桥梁,在就业的标准和门槛中,并没有法律方面的相关要求,在高职院校教育体系中,健全独立的法制教育体系尚不健全,造成法制教育未能全方位渗透,不能贯穿于职业教育的各个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课程设置单一。在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中,高职院校普遍设有《法律基础》课,课堂教育也被当作考试过关的任务来完成,完全违背了法制教育的初衷,在学校没有给予相应的引导的状态下,学生也满足于做笔记、背题目,仅仅为了学习而学习、为了考试而学习,学生对法律一知半解、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法律于己无关,可以想象,此种法制教育体系下,怎能奢望培养出法律意识较强、法律素质健全的人才?二是法制教育与学生的实际需要以及社会岗位的需要,结合不够紧密,课程设置不够严谨,没有做到结合相应专业特点设计法制教育内容和方式。例如在经济类专业的职业教育中,常常接触到的应是合同、公司、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条文,课程开设时有些高职院校开设的是经济法课程,实际上,民商法更符合经济专业有关要求,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应以实际需要为导向,而不能随意设置。

四、法制教育模式改进的方向及措施

1、重新认识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提出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高职院校的总体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律以其权威性成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为当今高职学生就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各种复杂的形势为他们今后的发展造成了更多的困扰,高职院校应当高瞻远瞩,认识到法律素质对学生专业能力的促进以及对学生生存能力的影响,切实把法制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把提高当代青年学生的法律素质作为教育的首要目标来抓,应当改变以往认为法制教育就是德育的错误观念,将法制教育从德育的范畴内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法制教育体系,配备专业的师资力量,为学生提供学习和实践法律知识的平台,使他们在高职院校就读期间,练就过硬的专业本领、具备相当的法律素质,为他们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既要实现育才的目标,也要实现育人的目标,真正破解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短板问题,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为社会输送更多优秀人才。

2、以传授知识为主转变为以培养法律信仰为主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保障,有法律信仰才能够做到守法遵纪,并将守法作为一个人终生的责任和义务来对待。高职院校是培养未来人才的摇篮,应及时转变法制教育的思路,从过去的重视知识积累中脱离出来,将法律知识作为法制教育的起点,而将培养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法律信仰为教育目标。高职院校就读的大多数青年学生,他们学习能力强、接受能力强,同时也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必须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成为有法律信仰的新一代共和国的建设者,既要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创造社会财富,也要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培养青年学生的法律信仰,首先要增强法律知识学习的针对性,充分考虑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基础和主观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就业需求,确保法律知识讲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其次,要创新加强课程模式。高职院校要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敢于创新、敢于探索,以市场的需求为导向、以学生实际需要为根本,在开设一般的法制课的同时,各专业的教学要从本专业的不同特点出发,增加设置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法律专业课。如理工类院校的特点是发明创造的机会比较多,可以考虑开设涉及专利、商标等方面的法律课程,文科类的职业教育可以开设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课,医学等专业性较强的职业教育,可以开设与自身相关的一些法律课程,为提高学生自身的竞争力搭建好的平台,使学生在学好过硬的专业技术的同时,具备较强的法律素质,增强就业的竞争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第三,应改变追求结果忽略学习过程的做法,鼓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创设法律学习情境,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加强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核,教学和考核都紧紧围绕着培养法律素质、法律信仰来开展。

3、加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教学实践

一是由于传统高等职业教育对专业技能的绝对重视,在法制教育中,教师往往占绝对主导地位,学生被动接受,主体性得不到发挥,容易造成课堂的枯燥无味、教学效果差强人意,因此,应当在课堂教学上求新求变,务求实效,使用案例分析法,使学生能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建立法律教育基地,鼓励学生学以致用,通过不断的实践巩固法律知识,使学生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身边的问题,从而促进法律素养的提高。二是强调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高职院校的特点就是职业性较强,学生实习和实际工作的机会较多,在法制教育中,应充分利用高职院校的这一特点,围绕学生所学专业的特征以及职业预期,在开展普及型法律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法制教育层面,创新教育模式,应当开办部分与各专业职业发展相关、高职学生普遍关心的课程,可以通过专题讲座等形式,增加学生对专业相关法律的关注,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的需求,融入职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例如,对于物流专业的学生,如果能够开设《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国际私法》等课程,将对学生法律知识积累、法律素养提高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对于轮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开设《交通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课程,有助于他们将来就业和权益保护。只有让高职学生切身体会到法律对他们学习、就业甚至一生的影响,他们才能够保持对学习法律的高度热情,进一步促进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自身实际职业能力。

4、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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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制教育 有效性

自从2005年以来国务院作出《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教育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决定中指出,2010年,高职院校的学生数量应该占到高等院校招生的五成以上。合格高职院校专业技术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法制教育的宣传培训,尽管许多高职院校作出诸多努力,但是法制教育的效果不甚理想,犯罪事件时有发生。相关统计表明,我国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相关机构和部门应该开始给予关注,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采取措施,减少犯罪率。其中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是重要一环,因此提高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于当前现状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效果低的原因

1.法制教育内容不深刻

基于高等教育的飞快发展和不断变革,国家有关教育部门将法制教育的课程整合成了一门,那就是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以下简称思修)。对于法制教育部分,明确提出通过对高校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政治教育,使其了解和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了解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正确处理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做到懂法守法,依法办事,不触碰法律的底线。

可以说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为了让其懂得法律,知道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始终在法律的范畴之内行事。

2.没有正确定位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国家相关规定明确表示,高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关键内容。由此我们可以看见,法制教育和智育不同,德育的范畴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的知情意行培养,实质上还是一种思想政治教育,和智育的教育模式是不同的。

但是很多高职院校把法制教育智育化,只重视讲授,而不重视法律信仰的培养,培养出的学生虽然懂法知法,却无法守法做事。

3.教育方法单一,模式落后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教学方法依旧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考试也是死记硬背,没有经过理解,无法做到真正理解掌握。师生之间缺乏互动,这样的情况就造成了学生积极性不高,无法完全调动学生的主动性,降低法制教育的效果。

4.法制教育教师素质有待提高

高职院校的学生数量越来越多,学生整体师资队伍呈现水平不高的状态。高职院校一般办学历史都不长,办学条件较差。法制教育的教师队伍明显不足,且学历都较低,没有受过专业培训,照本宣科,可能他们自己对于法制教育的理解也不深刻,所以无法满足高职院校法制教育。

二、提高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有效性的措施

1.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升华其法律信仰

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应该以法制意识的培养为主,而不是法律知识。国家每年的法律法规变动频繁,学生不可能一一记住,应该注重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领会法律精髓,建立起符合社会需要的新型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完全没有必要进行全面法律知识的传授,当然这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一个任务。重要的还是建立法律观念和意识,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

2.加强实践教学

法制教育是德育,需要培养学生的知情意行,实质上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有关教育方案明确指出要加强法制教育的实践教学。学习了法律知识之后,可以用实践对法律知识进行应用学习,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法律意识,升华法律信仰。可通过学院或者学校的法制教育活动来实现,比如征文、法律知识竞赛、主体墙设等。

3.优化完善教学方法和模式

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已经较为落后,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高职教育。法制教育应该以学生为主体,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目标,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为任务,联系实际,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院校条件进行合理课程设计。教师在其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应该充当很好的引导者,多让学生思考,通过精心设计的课程安排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引导其多多探索。

应该使用现代教学手段,信息化教学可以增加课程的直观性和有效性。利用多媒体增加法制教育的趣味性,多多吸引学生注意力,提高法制教育的有效性。

4.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素养

办学条件和教师素养的提高是做好高职院校法制教学的关键,国家教育部门对高职院校的资助应该全部落实到办学条件的提高上,对于教师也要加强素质培训和教学考核,尤其是专业法制知识的培训更是重中之重。

对于有前途的教师,高职院校应该鼓励其进修深造,经常让法制教育的教师参加短期培训,学习国家最新的法制法规,首先提高自身的法制素养,才能提高法制教育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法制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高职院校应该立足学生,克服不足,从培养模式注重法律意识,加强实践教学,完善教学模式和方法,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素养等方面对提高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做好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 胡俊文.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有效性缺失与提升途径研究[J].社科纵横,2008,23(5):90-92.

[2] 卞莉莉,朱亮.高职院校网络法制教育的路径探索[J].新课程学习:中,2012,(4):17-18.

[3] 景凌凌.开展法制教育是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有效途径——以柳州职业技术学院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2,(31):22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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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

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意识教育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该教材第六章是关于择业就业、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论述;第七、八章是关于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论述。这两章课程除了担负着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外,还担负着培养学生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教育,这是顺应法治社会发展、促进大学生顺利就业、保障法律权益的迫切需要。高职院校应重视好和利用好这门课程,充分发挥这门课教育培养学生法律就业意识的基础性和主渠道作用,培养学生懂法、知法、守法、护法素养,培养学生良好的就业法律意识。

一、高职院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薄弱环节

当前,加强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得到各高职院校普遍重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这是一项长远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就业法律知识欠缺

没有法律知识,维权、守法就无从谈起。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以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秩序。但不少高职院校学生基础相对薄弱,欠缺就业法律知识。

(二)就业维权意识薄弱

在择业时,毕业生关心最多的是如何设计和制作简历、如何调整心态和掌握面试技巧,对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知之甚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往往不知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就业契约意识薄弱

我们倡导诚信教育,培养学生守约意识、不随意毁约意识。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契约时应做到平等自愿,在签订契约后应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然而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草率签约、随意违约的行为屡见不鲜。

(四)公平就业意识薄弱

公平就业意识,是指求职者享有公平、平等、不受歧视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的法律意识。近些年,求职者受到就业歧视的情况时有发生,较为常见诸如性别歧视、户口歧视、年龄歧视和疾病歧视等,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五)就业守法意识薄弱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部分学生求职心切,为了“镀金”而不惜铤而走险,求助不法分子伪造学历证明或专业等级证书等,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这也反映了部分学生守法意识的薄弱。

二、高职院校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欠缺的原因分析

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知识教学发挥着培养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主渠道作用,但实际教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加以探讨。

(一)内容多、课时少、班级大

这门课是公共基础课,内容多、课时少、班级大的矛盾突出。另外由于师资等方面原因,这门课程往往采取合班大教室上课的方式,教学效果不理想。

(二)高职院校师资队伍法律专业教师欠缺

就业法律意识教育是一种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工作,这门课多为思政专业教师任课,教师在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和水平有限,对培养大学生学习和运用法律缺乏具体对策,实际教学效果不够理想。

(三)教学方法、形式单一

这门课是公共基础课,理论性较强。任课教师由于专业学历、教学经验等因素差异,造成教学效果参差不齐,主要表现就是教学理念落后,教学方法单一,缺乏理论性与实践性、互动性相结合,影响教学效果。

三、对策建议

新时期对高职院校就业法律意识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就业指导工作的深度和力度,改变以往就业指导工作短期化、表面化、片面化的状况。按照“以就业为导向”的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主渠道作用,整合就业指导课程和心理健康教育有关课程,通过系统化、纵深化、长期化、完整化的教育有效提升高职学生就业法律意识。

(一)创新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结合这门课中就业指导部分和法律基础部分,培养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在教学内容上重点掌握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让学生充分了解或掌握就业具体法律权益:平等就业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救济权等,以及具体的法律义务。为了提高法律意识教育的实效性,应该注重理论性、实践性与互动性相结合,综合运用讲述法、问答法、讨论法等基本教学方式,采用重点讲授法、实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观摩审判教学法、补充内容教学法等,适时运用多媒体、投影视频等现代信息化教学手段,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教学效果。

(二)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教学内容

针对多发和突出的法律问题,确定重点教学内容。任课教师应以提高学生就业法律意识为根本,以就业维权为核心,以学生顺利就业为宗旨的教学理念的指导下,在让学生增加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结合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针对薄弱环节,确定重点教学内容,着重培养学生维权意识、契约意识、公平意识和守法意识。

(三)整合相关课程,建设一支专业合理的教师队伍

根据讲授任务,这门课要求任课教师需具备思想政治和法律两方面专业背景。首先,学校可根据具体实际,在同一体系之下将课程进行拆分,划分教学任务和侧重点,并适当增加就业法律部分课时量;其次,建设一支法律专业的师资队伍,增强任课教师法律理论修养和实践经验;另外,整合就业指导课程和心理健康教育有关课程,加强系统性、整体性和连贯性,任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加强相互的交流、配合与协调。

(四)延伸课堂外教学,对大学生就业提供法律援助

高职院校就业部门可以设立大学生就业法律援助中心,吸引校内专业法律教师或者兼职律师参与对大学生的法律援助,对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帮助,也可以通过建立就业法律指导网站、开通咨询电话、开展讲座等形式宣传就业法律知识,提示就业法律风险,帮助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维护合法权益。还可以把学生在择业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多发和突出问题集中归纳,及时援引到课堂教学中去,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就业法律意识教育实效性。总之,加强高职院校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就业指导工作的重点范畴,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教育的主渠道和基础性作用,完善课堂教学,使法律意识教育更有针对性、具体性、实效性,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03.

[2]罗国杰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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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 大学生 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G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115-02

一直以来,我国的高职院校并没有引起社会和国家的重视,使其处于教育边缘化的位置。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适用型人才和技术性人才的需要量不断的增加,近几年来高职院校越来越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并决定将其发展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尽管国家和社会开始重视高职院校的发展,高职院校本身仍存在许多矛盾的问题,如教学设备差、师资力量弱、学生素质差等诸多问题。在许多的高职院校里,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也非常的欠缺,还会出现许多集体斗殴的现象,遇到矛盾时并不是用法律等正当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比较野蛮的以怨报怨方式。本文将着重探讨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以帮助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健康成长。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现状

法律意识在一般看来,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法律现象的认知和把握而形成的一种比较稳定的关于法律的意识形态。在不同的学者看来又拥有着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有的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把握形式”。但不管法律意识怎么定义,它们具有的共性就是人们对于法律知识形成的一种包括认识、理解、心理上和情绪上的意识形式。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对于法律意识的把握是非常欠缺的,其法律意识的培养现状包含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知识是指一些关于法律的基础知识,在许多的高职院校里根本就没有开设法律基础知识的专门课程,而是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一门课中附带的讲一点关于法律的基础知识,使得学生在学习中没有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一些高职院校也并没有专门教法律的老师,是将其附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旗帜下,以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来讲解法律。这就在法律知识的课程和教学方面使学生学不到关于法律的基础知识,导致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另外,高职院校的大学生许多相对本科的大学生来说自学能力和自制能力比较差,在课外业余的时间里,很少主动地去学习法律的基本知识。这也导致了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基本知识的缺乏。

2.法律观念淡薄。法律观念是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常识性的判别。在多数高职院校里,大学生由于没有学好法律的基本知识,很多对于法律的功能、作用并不了解,因而就不会拥有一定的法律观念,运用它来解决矛盾和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与利益。许多学生的学习还过于功利化,认为有用即学,没用则不学。当同学之间发生矛盾时,许多的同学不是付诸法律的意识,而是采取私了的方式,有些甚至出现暴力和的事件。在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时,许多的学生要么采取的是忍气吞声,要么采取暴力的方式,而从不诉诸法律等等。由此充分地说明了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观念的淡薄。

3.法律信仰缺失。法律信仰是人们对于法律效力、法律权威的崇拜和敬仰,并以之来作为行动准绳的一种信念。一个人只要具备了法律的信仰,内心就会产生守法、用法和执法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而要产生法律的信仰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高职院校里,由于许多的原因使得大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非常欠缺,许多学生根本就不相信法律,反而会相信一些非法律的准规则,法律信仰自然会严重的缺失。在许多高职院校的法律信仰调查中,绝大多数的学生都没有法律的信仰,每一年在高职院校发生的许多事件也会得到很好的佐证。

从以上对于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现状的分析得出,许多大学生由于学校、教师和学生自身等原因导致了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困难重重,因此,必须首先分析出高职院校法律意识培养的关键是什么,以找出解决的途径。

二、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关键

根据社会对于大学生的界定可以看出,大学生是集基础知识和综合素质于一身的高素质群体,学好法律的基础知识也成为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必需。对于高职院校的大学生来说同样如此,他们虽然比较重视职业技能的培养,但作为一个现代的人,法律意识的培养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关键应在于以下两点。

1.让高职院校大学生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高职院校的大学生由于受专业的限制,许多的学校都采取的是三年制的教学方式,培养的目标的是专业型的技术性人才,所开的专业主要以经济适用型为主。学生在校学习基础知识的时间一般只有两年,而并不像一般本科那样学习四年。学习基础知识的时间也就非常短,还要完成课程所需要的学分。这使得高职院校的大学生两年的基础知识学习时间非常的仓促,加上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差,因此,在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方面,也就不应该像本科生那样的要求,要学生完成相应的学分并熟知法律的条文。对于高职院校的大学生来说,法律意识培养的关键应在于使他们懂得法律的基本知识,这一方面使他们能够守法,行为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是当权利遭到侵犯时能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2.促进高职院校大学生自主守法和践行法律。许多的高职院校大学生由于自身的素质及自主的学习能力比较差,在自己与别人发生冲突时,经常采取的方式就是非理性的暴力。同样在遇见别人与别人发生矛盾时,往往也是袖手旁观。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关键就是促进其能够自主的守法和践行法律,这其一就是帮助高职院校大学生拥有法律的意识,形成守法的精神,不去做一些违法或有损于法律的事情;其二就是帮助大学生在实践中能够践行法律,在自己和别人遭到不法的侵犯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保护他人,而不是采取冷漠的态度;其三就是能帮助高职院校大学生健康的成长。

三、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1.改革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目前,大多数的高职院校由于学校的性质而并不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法律知识的课程与思想政治教育合二为一开设,这门课就是《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其中谈到法律知识的仅有三四章的内容,而且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少而简略。在这样的情况下,学生想学到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就显得相当的困难。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必须向法制国家迈进,相应地人们的素质也必须得到提高才能适应。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程必须予以改革。而具体改革的总目标就是让学生们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首先高职院校在注重职业技术培养的同时,也应注重基础文化课程的设置。法律基础课程应作为文化基础课基本课程之一,而不是附带在思想政治教育下,开设一门专门的法律基础知识课,让学生对这门课程引起重视。其次在课程的章节安排上,应把最基础的法律部分,如民法、刑法等放在开头的几章里。因为这会引起学生的关注,如若放在后面的章节里,往往会被忽视而让学生学不到知识。再次在课程的时间安排上,不要总是把这样的课程安排在一天最后的两节课上,应下午前一二节或早上三四节课上,这样学生才愿意或容易接受。

2.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教师作为大学教育的中坚力量,其素质对于学生的教育和成长至关重要。在国内目前的大多数高职院校中,法律基础知识课一直是系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的课程下,并且只是简单的作为小小的三个章节来讲解,而教师并不是专业的学法律的教师,多数由教思想政治的老师上课。这就会导致法律知识教授的老师是一个非专业的人士,缺乏应有的法律素养,使得教学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在高职院校里,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首先就要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用专门学法律的人士来教授学生法律知识。学生就既能接受专门的法律知识教育,也使得学生能够很好的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得法律素质得到真正的提高。

3.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要高职院校大学生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除了以上课程设置的调整和教师的法律素养外,学校还可以外在的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也就是运用广告和海报等形式来宣传法律知识,以帮助大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具体的途径有:一是学校可以将法律的基础知识部分印成小册子分发给每一个学生,让学生在业余时翻阅,或当学生在不懂或遇到困难时可以及时地阅读和运用以学习法律知识;二是学校学生处可以制作展板,在展板上附上许多相关法律的案例,让学生们有兴趣去看和思考,并从中学习法律基础知识;三是学校可制作宣传片和相关的法律性的光碟,挂在校网上或是在公开的场合、节日上放映,让学生们在潜移默化中学习法律知识。

4.建立大学生自主的法律咨询中心。在高职院校中,大学生作为具有较高素质的群体,拥有着自主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在法律意识的培养里,学校的相关机构就可以创立一个自主的法律咨询中心,此中心的目的就是为广大学生提供一系列的法律知识咨询。在运行的方式上必需要有专门的老师来加以指导,学校给予大力的倡导和支持。这样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麻烦事时,就可以先咨询法律咨询中心,最后用理性的方式、法律的方式,而不是用非理性或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遇到有什么不懂的问题时还可以自主的咨询以解决难题。以此就能发挥学生的积极性,方便而快捷地了解法律知识和解决现实问题。

因此,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法制社会的今天来说已成为必需,而要做好法律意识的培养工作,就必须认真的分析当前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现状,探讨其关键性,最后才能找到合理的培养路径来。本文对于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提出了四个途径,从外在性来看,主要是要改革高职院校关于法律知识课程的设置和加大外在法律知识宣传力度,这有利于深化法律知识对于学生的重要性;从内在性来看,就是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和创立属于大学生自己的法律咨询中心,这就从内在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最终帮助形成具有较高素质的综合性技术人才。

参考文献:

1.王小梅.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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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邦道.论当代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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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关于法的理性、情感、认知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从认识过程角度来看,法律意识既包括在感性认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心理、法律认知、法律情感等,又包括属于理性认识范畴的法律观念、法律信仰、法律理论体系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既要有健康的法律心理,又要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既要有正确的法律观念,又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原因分析

1.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负面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同样,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植既有正面的积极的效應,更主要的是负面的影响。首先,中国历史几千年的“人治”等法律制度和文化,使人们形成了传统的“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这种思想至今仍残留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影响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使大学生难以产生法律情感,难以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确立法律信仰。其次,在传统的儒家“礼治”思想的熏陶下,人们重德轻法,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主要的手段。这种思想严重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使大学生对法律的评价失当。再次,我国古代的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强调人们对国家、对统治者的义务,而不是人们的权利,并且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分开的。由于人们不具备基本权利的观念,所以他们对于任何自身基本权利被剥夺、被蹂躏的事实很少从法的角度去考虑其是与非。最后,传统厌讼、惧诉的观念使人们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可耻,对法律缺乏信任感和依赖感,影响了大学生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和法律信仰的形成。

2.不良的法治环境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到目前为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无法可依的现象已基本结束。但法律完备并不等于建成法治国家。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时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如有法不依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问题时有发生;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问题比比皆是;等等。这种不良的法治环境势必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极易产生对法律的失落感,影响大学生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情感,进而影响大学生的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

3.高校法制教育缺陷的不利影响。首先,高校对大学生法制教育重视不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虽为大学生的必修课,但学校一般会作为考查课,且学分相对较低,多数学生不重视。正是由于高校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使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法律,同时也不重视法律,势必影响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和法律评价。其次,法律教学内容的偏失。在法律课堂上,教师往往只侧重于某些法律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过多地强调学生應遵纪守法、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教育。这种教学内容的偏失不利于学生权利意识的形成和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同时也影响了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再次,法制教育的途径单一,教育手段相对落后,教育方法比较简单。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而高校法制教育仍普遍局限于传统的“灌输式”的课堂教学模式,侧重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实践性教学环节。这种单一的教学模式’,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最后,法律课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高校大部分法律课的教师由社科部、学工处、德育处、团委或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承担,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教师相对较少,他们的法律素质必然会影响大学生正确法律意识的形成。

二、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孙国华指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培养。”“高校对培养和匡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下面仅从高校的角度人手,分析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途径。

1.法制教育應当常态化。大学生法律认知水平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依靠不足半学期的法律课程。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必须有足够的法制教育时间作保证。所以,高校一方面應当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开足法律课程,保证法律课堂教学质量;另一方面,應加强对大学生的日常法制教育,通过举办法制讲座、考察法制教育基地、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建设法制教育网站、定期播放法制教育节目等多种形式,使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常态化。

2.强化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不会自发地形成,也不是靠灌输形成的,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体验逐步确立的。法制教育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所以,高校法制教育不應局限于法律课堂教学,而應当更注重法律的实践教学。高校可以举办观摩庭审、模拟法庭、法律进社区等多种多样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大学生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感受法律的价值和权威,提升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强化对法律的情感,从而形成坚定不移的法律信念,最终确立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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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军人的职责是保家卫国,但他们当中的大部分官兵,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投入到国家的经济建设上来,从一个专业军事人才转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骨干。要使我们的部队官兵走出军营时能够更好地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贡献,更好地投入到经济建设中,需要他们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军校学员法律素养的培养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应当重视提高他们法律素养的培养水平,这也有助于军校学员将来迅速融入社会。 【关键词】军校学员 法律素养 依法治军 社会需要 【中图分类号】E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21-0008-03

一 我国军校学员法律素养的现状

当前,我国高度重视在校生的法律教育,在社会大环境和院校教育的共同作用下,相比于其他非军校学员,由于受军校大环境的影响,军校学员对法律的认识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也比普通社会群体要强,他们在军校期间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程度的学习,在发生侵权或者违法犯罪现象时,敢于使用法律的武器同违法势力相对抗。即便如此,对于军校学员而言,他们法律素养的培养并不能就此搁置、不加重视。比如,在认知上,学员对法律的认识还不够系统、不够全面,很多学员对法律的认知距离现代社会主义法治要求还比较遥远;在实践中,并不完全选择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仅仅在某些情况下会选择法律武器,甚至会存在其他不信任法律的情况。

1.重视法律,使用法律,但更崇尚人治

通过长期以来的法律教育,部队官兵基本上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都承认不管是国家建设还是部队建设法律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人们没有根深蒂固的法治思维,而在部队,下级对于上级的命令更是绝对服从的状态,法律似乎并不完全适用于部队的建设。于是,在部队中便有了服从精英、服从上级,甚至存在权高于法的现象。

2.对法的认识过于片面

法律既可以打击犯罪行为,也可以保护正当权利,法律不仅仅具有惩罚的功能,还具有保护的功能,它是对恶势力的压制和对正当利益的保障。但是,多数军人认为,既然讲法治,那就是用法律治理部队,是管理工具,没有意识到法律也是自己合法权利的保障,更是对权力的制约。

3.对与专业相关的法律学习较少

现如今,多数学员对法律知识有了基本的了解,但是其中也存在着问题,如学员基本不热衷于学习法理,对理论知识较为头疼。多数学员对于《民法》、《刑法》等涉及日常生活的法律条例有大体的了解,但对于《行政法》、《国际法》、甚至《军事法》等看似“远在天边”的法律知之甚少。

二 新时期军校学员法律素养培养的探究

1.法律素养培养的理论基础

现阶段,我们需要先搞清一个问题,即何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它关乎着人们的价值观,是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退伍军人走到社会上,有时会感到自己在部队的本领难以在社会中施展,这是由于对社会适应不良所致,而法律意识淡薄却是个别人走上歧途的重要原因。法律认知是法律实践的基础,要想在实践过程中严格落实法律,就必须在法律认知阶段做好准备,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对学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也要先从学习法律知识开始,培养法律观念,时时处处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将法律意识根植于自己的心中,进而提升法律素养。

2.学员法律素养的培养过程

培养学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要克服两种模糊认识。如今社会发展进步,社会生活复杂化、多元化,学员作为社会大家庭的一员,要想融入社会,就必须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全面发展自己,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用法律调节自己的思想、规范自己的行为。为此,需要克服之前的模糊认识。一种是片面注重专业素质的培养而忽视法纪教育。目前,我们部分干部教员把学员的专业素质水平看作是“硬指标”,而把学员的法律教育看作是“软指标”。想当然地认为只要“硬指标”达标,其他都可以放在一边,认为只要学员技术硬、专业棒,其他都是“小节”。法纪教育进展缓慢,闲暇时间搞一搞,而忙起来的时候却放到了一边,这种重专业学习轻法纪教育的想法传染给了学员,导致了部分学员忽视法律学习,法律意识淡薄。另外一种是虽然重视法律教育,却忽视日常管理。有的干部教员认为进行了法律教育就能预防一切,认为只要学员不发生违法事件就可以了,对于日常管理只是口头上说说,并没有落到实处。重专业学习轻法律教育和重法律教育轻日常管理都不利于学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我们要想培育合格的官兵、优秀的人才,就必须把培养学员法律素养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3.提升学员法律素养的重要性

为了使官兵素质水平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就要培养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而社会适应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学员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都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进一步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更是军校所应承担的重要任务。

第一,提高学员的法律素养对院校和部队的基层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军校学员在新的形势背景下,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学员充分了解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并用法律来解决面临的各种纠纷和问题。此外,学员毕业后,多数要到基层部队带兵,这更需要他们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只有学员知法、懂法、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加自觉地依法带兵、依法行事,成为知法、守法的领头羊。

第二,提高学员的法律素养对军事法律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军事法律建设的任务任重而道远、长期且艰巨,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军校是部队干部的培养基地,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年轻军官干部输送到部队,要想保证部队法制建设可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从军校教育抓起。因此,我们必须着眼于军队法制建设的长远需要,切实做好学员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质的培养工作。

三 军校学员亟待加强的法律意识

1.法律至上的意识

依法治军的实现,如果仅仅从立法层面上来保障是远远不够的,比这个更重要的是观念的确立――法律至上观念的确立,这是依法治军的灵魂所在。法律的至上意识就是要使法律在部队中保持绝对的权威性,使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当前我国军事法律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可谓是硕果累累,军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仍存在着一些执法不严的情况。法律执行情况差强人意,落实不到位,这与缺乏法律至上的意识是分不开的。加强法律至上意识,就是要让部队中每一位官兵都严格地遵守法律,认可法律的极大权威性,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要杜绝权大于法的现象发生,自觉服从于法律。

2.维护权利的意识

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也突出了依法治军中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权利意识,有对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和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双重层面。我们强调军队的法律建设,强调学员的法律素质培养,这既要培养学员、官兵的法律思维、守法意识,又要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军已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如《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当前,由于学员受传统教育的影响,往往认为如果为自己争取权益,就不够高尚,不是无私奉献的革命军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味地选择忍让、退避,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利。其实保障权利才是法律的价值原则,依法保障军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增强军人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对军队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3.限制权力的意识

限制权力的使用,首先要从立法的角度进行限制,就是要严格规定权力的界限,不能任意设置权力,使权力者在行使权力时有法律做依据,并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其次,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及时遏制权力行使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不是权力就会产生腐败,而是不受监督的权力才会产生腐败,这是因为不受监督的权力可以实现很多利益,因此人们就会对权力顶礼膜拜,用金钱或者美色等各种利益来笼络和诱惑权力的拥有者。

部队法治的首要任务,就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来约束部队的各级干部;部队法治的首要对象是各级机关,各级机关首先要做到用法律、法规、规章对机关进行自我管理和约束,然后才是机关用法管理部队。要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的法律意识,使其一切行动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使其权力随意扩张。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防止随意制定“土政策”,随意限制官兵的权利等行为的发生,使部队机关和各级干部权力的权威置于法律的权威之下。军校学员只有牢固确立了这一观念,才能在将来的部队实践中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管理好部队。

四 培养学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途径

1.强化教育力度

强化法学教育力度,培育学员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首先,院校应根据自身对于法律教育的不足,制订相应的对策,加强对学员法律知识、法律素养的培养力度,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执行能力。但在教育过程中,不应仅仅是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方法,而应不拘泥于书本,要结合当代、联系实际,充分调动学员对法律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其次,我们必须承认,要想使学员的法律素养达到理想的高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更不是几堂法律课就能完成的。我们院校应抱着长久的信念和决心,把工作落实到实处,坚持到最后。

2.严格管理与依法管理相统一

在增强学员法律素养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带队干部的法律教育,在严格管理学员的同时更要注重依法管理。现实中,一些带队干部对法律不是很了解,有时会做一些出格的事情,甚至是违反法律条例。所谓“身教重于言传,己不正焉能正人”,带队干部在学员面前的言行举止,都被学员看在眼里,在无形当中影响着身边的每一位学员。所以,要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就要先提高带队干部的法律意识。要重视对干部的指导,使他们成为学员身边合格的“法律顾问”。

3.理论联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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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玉林市中职生法制教育现状

1.法律意识方面。

在目前的中职生法制教育中,学生薄弱的法制观念是制约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对玉林市中职生法制教育的问卷调查中,可以看出中职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并不全面,甚至部分中职学生对于法律的界限范围认识模糊。根据玉林市公安部门统计,青少年犯罪群体中中职教育背景的学生占据较高比例,这也反映了中职生法制教育并没有有效的培养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这也是影响中职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中职生法制教育没有为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灌输正确的法律意识。通过对玉林市中职教育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中职生,除了偷盗行为严重的情况,也会由于意气用事与他人进行打架斗殴。

2.合法权益保障方面。

中职生法制教育没有进行正确普及,导致中职生并不能有效的掌握法律知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和理解水平较低,并且对于法律的约束力度并没有足够的认识。这也使得中职生遇到事情后,并不能通过法律武器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这才会导致学生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通常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维护,从而造成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也对中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3.法制教育方面。

在玉林市中职院校中中职生法制教育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这也是影响学生树立合理法制观念的重要影响因素,部分中职院校领导认为中职学生法律基础较差,就一味采取放任政策,这更是加剧了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中职生法制教育格局受到轻视,这也导致学校的法制建设模式无法建设,而中职院校中的德育工作也与法律教育息息相关,但中职院校的德育教学模式陈旧,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法制教育的发展,使得中职生法制教育缺乏创新模式,无法对学生形成有效的约束力。

二、中职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加强中职生守法的自觉性。

在中职院校中学习法律知识,是中职生培养法律素养的重要环节,加强中职生法制教育于促进建立法治国家,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作用。目前通过对中职生法律意识现状进行调查可以看到,中职生法律知识的来源大多不是来自学校,而是通过新闻媒体为主。通常认为中职学校主要是以技术教育为主的学校,而法律教育也只是开设成为公共学科,受到课时量的限制,中职院校的法律教育并不能得到深入,使得法律教育对于学生的影响成效较低。加强中职生法制教育能够让学生从法律的高度认识自身行为,而不是从纪律的角度对学生进行提醒。只有让学生认识到自身不良行为的危害,才能有效的发挥法制教育的约束力,加强中职生守法的自觉性。

2.有利于形成中职学校法律教育体系。

中职生法制教育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属于思想道德建设范畴,中职生的思想道德建设也是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重要基础,因此应当受到社会高度的重视。中职生作为社会的重要群体,由于社会阅历和法律知识基础较为薄弱,更应当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从而提升法律水平。通过重视法律基础课程,加强对法律教育方法的创新,并提升中职院校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在学校制度中渗透法律教育,并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贯穿法律教育,从而形成中职学校法律教育体系。

三、提升中职生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

1.法制教育规范化。

加强中职生法制教育首先应当从制度方面入手,将制度作为行动的保障,转变传统技术教育为主的理念,从学校规章管理制度进行改变完善相应的法制教育管理机制,让中职生法制教育能够融入社会教育总体框架体系中,并在校园中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将中职院校的技术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通过良好的校园法制文化建设,从而为法制教育的开展提供环境支持。中职院校也因刚培养一支专业教师队伍,加强对教师法制教育的培训建设,深化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从而促进法制教育的顺利开展。

2.整合法制教育方法。

开展中职生法制教育也应当在教学内容方面进行改变,教师应当明确认识到学生与学校的实际情况,将法制教育与社会新闻热点相结合,强化现代社会法律内容的学习,让学生能够真正理解现代法律的内涵,并提升对法制教育课程的学习热情。

3.完善课程设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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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职学生 法律意识 诚信教育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董璠舆教授通过他的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显示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今年我们针对一高职院校的新生和毕业生进行有关法律意识和诚信的抽样调查,让他们回答以下问题:①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②你认为是否应该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③个人诚信问题是否属于法律的问题?学生的答卷基本没有什么差异:85%以上的学生认为法律教育没有必要,但是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又不知道如何维权;对诚信也都基本认为是道德领域的问题,与法律没有关系。这些情况表明大学生对法律教育没有引起重视;同时,大学生法律意识最为薄弱的环节是诚信意识,仅仅被看成是高于法律要求的道德领域所独有的问题。可见,在法律意识教育的内容框架中纳入诚信意识教育的意义重大。

1 法律意识与诚信

1.1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从法律的角度感觉、认知、评价并且用以支配行为方式的意识,是人们将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觉性。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个与法律文化研究有紧密联系的概念,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诚信与诚信教育。诚、信互训,诚与信在理解的向度上具有不同特点。“诚”一般指“内诚于心”,其基本含义包括真诚、诚实、诚恳、诚挚、诚笃等,不带有任何功利性。诚是向内、向善的内心追求,是个人品格和境界的内在价值评价,是一种道德规范、一种人生态度和道德境界,它体现的是我与自我的关系。诚信是一个具有普遍性和初始性的道德规范,它出现在全人类各民族的文化要求中,是最起码的基本的道德。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诚信品质,事关重大。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养,对在全社会倡导“明礼诚信”的文明新风有着重要作用。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近现代各国民法典都对诚实信用原则从不同角度予以规定,各国学者亦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

2 诚信教育应成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

2.1 诚信教育的意义。诚信对于高校大学生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一方面,大学生具备诚信意识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这在我国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巨变。另一方面,树立诚信意识是大学生自身的需要。大学生是社会生活中一个具有特性的群体,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正处于认识能力发展的关键时期。进行诚信教育,促使他们形成“言而有信、一诺千金”的优秀品质,不仅是学生自身的需要,从深层面上看,也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础。诚信是当代大学生人际交往的基石,是大学生健康人格的要素,是大学生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走向事业成功的重要保障。诚信是大学生成功走向社会的前提。诚信是大学生成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作为高校的大学生,应该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人格信誉是自身最宝贵的无形财富,是每个人的立身之本。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来将是一个“信用抵万金”的社会,个人信用将越来越重要,个人信用记录不良的人,将来走上社会也很难有立足之地。

2.2 诚信教育的途径。

2.2.1 加强宣传,在全社会开展诚信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应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宣传功能,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批判各种不诚信的行为和观念,使不诚信行为受到谴责和制裁,使诚信行为得到鼓励和表彰,最终在社会中形成健康的道德评价体系,创建良好的诚信社会风气。诚信的社会大环境必将对高校带来积极健康的引导,为高校的诚信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2.2.2 在“两课”和专业课教学中加强和渗透诚信道德教育,营造诚信的校园环境。“两课”担负着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任。“两课”教师要把诚信教育作为高校德育教育的重点,融入到“两课”教学中。同时,一方面可以引导学生阅读中国传统道德的典籍,另一方面可以带学生参观具有良好经营道德的企业,切实感受诚信与成功的关系,激发学生内在的诚信意识。

2.2.3 建立并完善大学生诚信管理机制,为诚信建档。个人诚信管理机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建立有序的市场经济所必需的。高校应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为大学生的诚信建档,定期、全面考察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信用状况,详细、及时地记录、反馈、监察、纠偏、指导,以培养大学生的诚信意识,促进其诚信习惯的养成,为毕业后进入社会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础。可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如,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以及非隐私范围内学生不诚信记录的公开等,这些活动都应当被广泛采用。“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正面的引导与负面的鞭策同样重要。

最后,着重进行教学与档案管理方面的改革。主要工作涉及:①学生档案的改革。改革档案的样式与记录的内容。用诚信资料替换违纪记录。②诚信资料的缓记录策略。针对某些学生暂时的小的不诚信给予悔过和补救的机会.允许其从某个时段开始,只要没有新的不诚信记录,原记录将不登载于其个人诚信资料。作好这项工作必须把握好“度”。

2.2.4 大学生应自觉提高诚信道德修养。外部的环境、制度、教育,的确能对大学生诚信道德的培养产生影响,但这些都只是从外部产生作用,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从大学生内在的修养做起,大学生要坚定自己的道德信念,以严格的个人修养来约束自己;要把诚信道德作为自己的一种生活方式,使其内化为自己人格的一部分;要知道只有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才能获得他人和社会的信任,而这是成功的关键。需要思路和认识上的转变:从契约的角度重新认识学校规章与班级规约性质,改变传统管理的模式,由他律转变为以学生自律为主。

3 总结与展望

重新界定诚信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势在必行。道德范畴的诚信同样是法律领域的重要原则。在思想道德领域抓好诚信意识教育的同时,必须在法律意识教育的内容框架中纳入诚信意识教育。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问题尤其是诚信意识教育问题已经摆到我们面前,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相信随着全社会对该问题的重视、随着众多专家学者的投入、随着所有学校的不断参与和尝试,这方面的教育一定会步入正轨并能取得瞩目的成就。(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课题“学生诚信教育、社会责任感养成研究”;HGJXHB2111155)

参考文献

1 董璠舆.当今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结构.抽样调查结果与分析[J].延 边党校学报,2001(2):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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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在校 大学生 兼职 安全性

中图分类号:g467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12年6月5日,楚天金报发表报道:武汉超七成大学生有兼职经历,六成为积累社会经验。大学生兼职数量与日俱增,而其中引发的问题也接踵而来,各大报社媒体都曾报导过大学生兼职被骗的经历,尤其到暑假,爆发的问题更加突出。而大部分大学生遇到被骗情况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薄弱,不知道如何采取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二,我国劳动法未对大学生兼职作出明确规定,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大学生维权难。

二、在校大学生兼职现状分析

(一)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法律知识的实践转化能力不足。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教育体制的不断完善,1986年高校开设法律基础课以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大学生是中国社会未来的主体,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和后备队,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适应社会和时展的需要,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时展的必然要求,是刻不容缓的。大学生法律意识,即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的反应形式,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和外在行为。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法律意识较强,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当自己的合法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类大学生只占极少部分。第二类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了解法律法规,但由于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无法利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就出现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脱离,这类学生占绝大多数。第三类是思想简单、冲动,感情用事,往往丧失理智,根本不考虑法律法规及行为后果。当然,这类大学生占少数。

(二)女性在兼职过程中比男性更容易受骗。

费罗伊德著名的观点之一是“anatomyisdestiny”,也就是说,性格由性别决定。由于生理方面的差异,我们可以根据身边例子可以看到,某种心理特征在特定的性别上更容易出现,而在异性身上却比较少见。而我们常听到一些说法:“女生语言表达能力比男生强”,“男生逻辑思维能力比女生强”,“女人感性,男人理性”等等。

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讨论,分别是心理层面和生理层面。从生理上来看,女性左半球(侧重语言能力)发育快于男性,而男性右半球(侧重空间思维能力)发育由于女性;从心理上来看,女性知觉速度快,即敏感。女性更具有依存性,而男性具有独立性,女人在记忆能力方面习惯采用

械记忆,而男性采用理解记忆。在情绪活动中,暴露性:女 > 男;稳定性:男 > 女;深刻性:男 > 女 (指的是某件事对情绪产生影响后的发展)。

所以,假设女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遇到对方欺骗的情况,由于本身生理心理的特点,容易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虽然大学生普遍具有一定法律常识,但是相对来说,女大学生兼职更容易上当受骗。

(三)诈骗方式层出不穷,兼职安全备受考验。

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部分,是现代商业道德的核心,也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健康运转的“剂”。对于企业而言,诚信是立业之基,兴业之本,只有坚持诚信经营,才能给企业带来效益,使企业的发展长久不衰。

然而,当商业文明发展到现代社会,当我们对诚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和依赖时,诚信却在一个又一个的失信“门”之后亮起红灯,诚信缺失的行为违反的是法律,刺痛的是民心,伤害的是市场秩序和商业道德,断送的是企业生存发展空间。不少企业就是追求眼前利益,计较目前的经济得失。绝大多数的公司在找聘请短期兼职员工时仍是以诚信为主,但是依然存在少部分公司采用各种手段欺骗大学生。

三、应对措施

(一)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念,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兼职既可以增加学生的经济收入,又能够锻炼实践能力,还能为大学生即将步入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但是,学生的第一要义是学习,很多人不能很好处理兼职和学习的关系,更有一些学生利用上课时间兼职,这种观念和做法是极不可取的。大学里拥有丰富的教学资源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如果一味投入到兼职中,那将会忽略自身知识文化水平的发展。

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是解决大学生兼职安全的核心内容。通过我们的调查发现:大学生在兼职前、兼职中、兼职后均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要切断兼职的安全隐患必须以兼职前为切入点。第一,大学生要加强相关的法律知识;要了解劳动法和合同法,学会辨别合法正规的合同。第二,界定中介机构的合法性;在兼职前先确定中介机构是否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办公地点是否固定。不要盲目相信张贴的高薪广告,理性对待,不要被表面的利益所蒙骗,警惕招聘渠道和方式。

第三、明确兼职步骤,尽量确保在环节上保护自己。比如在谈成工作后,当双方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则应签订协议。如果被要求先付费,大学生必须要求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或开出正式的收据(有公章,签名等),并注名必须中介成功才收取中介费,切忌口头协议。

(二)设立兼职咨询中心,发挥其引导、支持、管理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国家中

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提出坚持能力为重的战略目标: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兼职是大学生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下,被动选择与主动适应社会的过程,是大学生积极向上、与时俱进的表现,是大学生通过自己的方式丰富自身社会实践、提高实践能力的尝试和努力,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的战略目标。社会实践是大学素质教育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有责任为大学生兼职提供一定的帮助。

1、增强勤工俭学部的职能。针对兼职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第三方中介不完全被双方所信任的问题,建议由学校做出改变,改变以往对兼职“既不支持亦不反对”的做法,采用“堵不如疏”的做法。扩大勤工部的职能代替中介。收集、甄别筛选和定期兼职信息,采用相应管理措施、完善兼职的流程。勤工部聘请本校法学老师为兼职学生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为权益受到侵犯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如此,既能够避免第三方中介不完全被双方所信任的问题,还能增加学校公信力。

2、在新生入学教育时开展一系列针对兼职安全的讲座。介绍兼职过程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列举诈骗分子惯用的诈骗手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特别需要提高女大学生和大四学生的防范意识。这样,使大学生在兼职前能够有一个理性的思考和心理准备以减少不必要的误会,在兼职时能有一些相应的对策来应对用人单位不合理举动。

3、加强校企业之间的友好合作,为大学生兼职提供良好的保障。学生需要一个实践的平台锻炼自己的办事能力,而大学生兼职也为企业节约运营成本,从而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学校作为沟通的桥梁,可以根据专业特色,积极主动地与广大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与他们联合举办兼职招聘会,为在校大学生创造广阔的锻炼平台。

(三)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大学生兼职安全体系。

大学生已经成为国家未来发展的主要人力资源,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对国家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与大学生兼职相应的政策、法规,各级政府尚未设立管理学生兼职的有关部门,国家对劳务中介市场的规范和监管明显不足。依法治国、教育兴国是国家的重大政策,无疑法律法规是维护兼职安全最有力的保障。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大学生兼职的制度保障,把大学生兼职纳入普通

link">兼职体系是十分紧要的议题。建议立法机关将大学生兼职的制度建设提上日程,把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依法确定为雇佣关系。由各高校牵头,建议相关部门将勤工俭学的有关事项纳入《劳动法》规定的范畴,予以规范。使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法可依,减少大学生兼职劳务纠纷事件的发生。

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主动提出一些用人机会,提供一些实践机会。同工同酬,对用人单位故意欺骗学生,拖欠、拒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对使用暴力对待学生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予以法律严惩。

四、结束语

当前,大学生兼职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兼职不但帮助大学生减轻家庭负担,而且为社会企业带来了方便,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增加了大学生的个人阅历和工作经验,从而成为大学生步入社会的桥梁。大学生兼职是大学生的一部分,势必长期存在,而大学生兼职当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首先,我国至今仍没有把大学生兼职这种劳动形式纳入劳动法的法律范畴之中,这就给一些不法用人单位间接提供法律漏洞,导致拖欠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甚至诈骗等现象频频发生。而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如发生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况,毫无意识维权又或者苦于不知如何维权,再加上考虑维权所耗费的时间、金钱,还不如不维权。绝大多数大学生选择忍气吞声,而就是这种想法和做法,令不法企业有机可乘,在校大学生生兼职安全问题已刻不容缓。

本文紧跟当前大学生兼职安全现状,深入调查分析,从四个方面针对性提出关于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安全措施,借此希望能改善当前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安全问题。显然,大学生加强自身在兼职过程的法律意识是重中之重。大学生作为在兼职中的活动主体,能够做到有效识别合法企业就为安全兼职打了一剂强心针。当然,大学生兼职是由大学生、学校、社会、企业等因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各因素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这些因素能否行之有效的发挥作用,关乎社会的和谐和进步。21世纪是教育腾飞的时代,大学生作为新生的活力注入社会,加上高等学校的宣传、组织、引导,企业勇于担负诚信的责任,国家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国的璀璨就在明天!

(作者单位: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电子商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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