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7:14:0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土地征收规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水田:45400元/亩。
(二)菜地:商品菜地72000元/亩,一般菜地45400元/亩。
(三)旱地:30500元/亩。
(四)园地:45400元/亩。
(五)林地:16000元/亩。
(六)精养鱼塘:45400元/亩。
(七)非精养水面:21000元/亩。
(八)宅基地:30500元/亩。
(九)未利用地:9100元/亩。
(十)其他农用地:16000元/亩。
(十一)其他集体建设用地:16000元/亩。
征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村集体土地弥补规范依照县乡征收土地弥补规范执行。
二、认真做好新老征地弥补规范的过渡衔接工作。征地弥补规范调整后,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要对新规范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置和协调机制,妥善处置征地弥补规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规范与农民弥补要求之间的关系,防止新老规范之间差别过大而引发矛盾纠纷。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做好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工作,充分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确保新老征地弥补规范顺利衔接过渡。
关键词:土地收购; 储备; 城市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当前国内市场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与完善,土地的合理使用体制革新方向也由有偿使用阶段迈入到了运营土地层面上,进而此时需要的是逐步适应这种演化过程,而对于运营土地的目标能否予以实现,关键还应当需要政府建立出、营造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土地,具体以不断优化城市资源为前提,去促进城市健康、良性的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从当前看,政府要促进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及变现,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是两个重要手段和前提,前者侧重为土地资产变现提供基础、创造条件,后者为土地资产变现提供平台,两者须协调配合,进行良性互动,才能有效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就将对城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城市规划予以简单的阐述。
1土地储备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的参与
通常来说,土地储备工作分为收购、储备和出让三个阶段,为了更有效地发挥土地储备作用、实现土地储备价值,就必须使城市规划工作贯穿于这三个阶段之中,在收购阶段,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定储备土地的选址和范围,不是所有的土地都适合或应当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从用地类别看,经营性用地,比如居住、商贸、娱乐以及部分工业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而从用地选址看,土地储备应集中资金重点储备政府规划的增值潜力大的土地,因此,规划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基础上,从用地性质、区位、周边规划发展等多方面,帮助土地储备机构有重点地确定储备对象,特别是选择当前市场形势下易被投资者接受的地块作为土地储备对象;二是为土地的储备方式、时限等提供参考意见,规划部门可以配合土地储备机构,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将一些近期增值空间有限、储备难度大或者位于城郊边缘的地块纳入规划储备库,运用规划手段对地块进行控制,待时机成熟再进行储备,此外,对于已明确进行储备的土地,规划部门也应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对储备时限提出建议,再与土地储备机构共同确定短期、中期土地出让计划,进而使土地出让计划同城市规划结合起来,以利于土地利用的连续性和城市规划配套设施的建设;在储备阶段,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一是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储备时间的长短,直接取决于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规划条件成熟度、政府财力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一般国外城市土地的储备期为2年~3年,较长的达7年~10年,其在储备期内往往赋予土地临时用途,但目前我国对于已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缺乏相关管理措施,以致使储备土地在未开发前长时间处于荒废状态,所以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储备土地所处的位置、规模以及周边建设情况,对部分储备地块实行年租和短租政策,研究提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的有关意见和规划条件,这样既充分发挥城市土地资源的价值,增加国有土地资产收益,也有利于满足一些城市土地的短期需求者,实现规划资源的合理调配;二是地块详细规划的编制,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土地,在储备期应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其中,依据各部门综合讨论确定的出让土地计划,对近期出让土地的详细规划都应当要求具有一定的深度,从开发强度、城市景观、市政配套、公建配套等各个方面细致地做出要求,而对于中远期出让土地,特别是规划储备土地,应更多地从容量限定、路网结构等进行总体控制,便于将来与周边地块开发相衔接,在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具体规划参数方面则也应留有一定的空间,从而便于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合理调节;在出让阶段,城市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一是规划参数的再次核准,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再次配合土地储备机构,在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城市建设需要和土地市场的变化,合理选择出让地块,核准出让地块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调整,并明确详细的开发条件;二是相关规划情况的公开,规划资讯的公开透明对于创造健康的土地交易和投资环境来说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在出让土地时,规划部门应配合土地储备机构公开完整的规划信息,其内容不仅包括本地块的规划参数,还应包括地块所属区域的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各类配套设施的现状和规划情况等资料,以增加城市土地市场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投资依据。
2城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城市规划
一是开展完善的规划储备系统工作,服务土地储备。城市规划应充分发挥城市建设的“龙头”作用,深入做好规划研究、规划编制、规划审批等系统性工程,从国家层面加大城市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的整体研究,开展申请国家“政策区 ”。
二是与城市总体布局保持协调统一,盘活、激活土地储备。根据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458平方公里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收储计划,在项目启动开发建设之前就完成收储工作,统一谋划,分步收储,同时要改变供地方式,在完成土地动拆迁和“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以及社会市政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性建设后,土地由生地变为熟地后,每年要按照一定比例、分阶段逐步上市供应,这样不仅能降低土地收储的成本,提高土地价值,而且也能避免作为“生地”出让后,出现房屋拆迁纠纷、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等社会问题。
三是统一土地收储平台,保障土地储备。制定统一的土地储备开发集约化方案,并由政府统一进行收储,建立多部门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在收储中我们应建立区域内资金平衡机制,储备开发成本较低的地块弥补开发成本较高地块的成本,从而促进所有可储备地块顺利实施,以保障项目收支平衡和社会公益建设资金,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方面是统一融资,即区域内开发对象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捆绑融资,所有筹得的资金放人一个帐户统一管理;一方面是统一核算,即对于开发区域内任何费用支出都进行统一管理,严格成本核算;一方面是统一平衡资金,即对区域内所有地块(包括公益项目)成本,按出让面积统一分摊成本,并按照统一底价上市交易。
四是加大品牌包装、城市设计力度,强化土地储备。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对用地的引导和控制作用,在大块完整土地收储之前,我们围绕低碳、节能、环保等新理念以及省、市新战略,通过生态、历史、文化、滨水、商贸等主题性开发,对土地进行策划和包装,做好城市设计等前期研究准备工作,再根据城市规划的用地功能划分,对城市新区、重点建设地区进行土地的整体项目策划,通过高档社区建设、滨水景观塑造、大型公共设施布置、核心功能区域打造等,增加地区建设的亮点,以使土地增值,并减少大片土地开发之前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五是建立多元化的规划储备运作模式,完善土地储备。从目前土地利用的地域分布特点,能够用于土地储备的土地资源总量已经非常有限,主城区内可收储土地只占土地储备总量的极少部分,大量的土地储备资源主要分布在郊区的产业园区和城镇地区,因此我们应根据预规划的空间布局,建立多元化的规划储备方案,储备策略由对主城区存量土地的储备,转变为把增量土地作为下一步储备重点,借用土地增减挂钩等城乡统筹的土地政策统一进行收储,以推动郊区城市化进程。
3结语
综上所述,在面对二十一世纪一切经济、科学技术都在迅猛发展的今天,人们在实现全球化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自身也相应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们只有在城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过程中处理好城市规划问题,才能满足国家城市化建设的相关需求与需要。
参考文献
一、调查
(一)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规划、住建、国土、房屋征收、城市管理、公安、监察、宣传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被征收房屋所属乡镇、街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调查的范围、时间、方式、内容等。
(三)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时间、地址、用途、面积、结构、所有人等情况。
(四)调查工作以入户调查、实地测量为主,查阅档案为辅。
二、认定
(一)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建筑面积、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或者记载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翻建、改建、扩建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能够提供有效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并经规划部门认定后,房管部门按认定的建筑面积、用途,结合房屋现状、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内容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认定;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按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性质,以现有结构予以认定。
3、已建成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的,能够提供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并经规划部门认定后,房管部门按认定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登记。
4、已建房屋能够提供原乡镇人民政府在前颁发的《私房准建证》和有效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经国土、规划部门认定后,房管部门按认定的土地、建筑面积和用途登记。
5、房改房屋的面积认定按市房改政策执行。
(二)对私有庭院式住宅房屋的土地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以有效的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居民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文件,不提供的,以国土部门核查的土地档案为准。
2、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但未申请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在实地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用地批准文件,认定合法用地面积。
3、被征收人既没有土地使用证,也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属漏办证的,由国土部门根据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经调查宗地四至范围清晰、邻界无争议,经公告无异议的,认定合法土地面积并出具法律文书。
4、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被征收房屋已建成但未登记的,结合其土地取得方式、建设事由、建筑年限等因素,由国土、规划、房管部门做出认定。凡认定为违法占地的,由国土部门出具违法占地认定意见。凡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规划部门出具违法建筑认定意见。
(三)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土地、规划或房产等有效证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占地、违法建筑:
1、占用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控制范围土地建设的;
2、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城市公园、停车场、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进行建设的;
3、占压地下管道、管线设施进行建设的;
4、侵占城市防汛通道及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5、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6、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
7、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8、区政府冻结区域建设通告后,在冻结区域内进行的各种建设行为;
9、超过批准期限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10、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11、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容貌、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
(四)2户或2户以上房屋共用一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0的,该宗土地上的房屋按实际同一容积率进行认定,不再进行土地分割。
2户或2户以上房屋共用一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小于1.0,共用一个自然院落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土地分割面积(土地分割后,该宗土地上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容积率不能大于1.0),达不成分割协议的,由国土会同住建、规划、城管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按照实际测量予以认定。
(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六)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3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自被征收人提交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三、处理
(一)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对被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由被征收人限期自行拆除,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城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
四、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对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出现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责成相关部门核定纠错,对、弄虚作假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问题
(一)本意见适用于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土地征收简称为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土地的全民所有制体现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制体现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为了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国家通过土地征收制度强制性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或者通过土地征用制度强制性地、临时使用他人的土地。
我国土地征收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程序立法,散见于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需要说明的是“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永久性的转移所有权,后者是临时性的转移使用权。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征用”均实为“征收”的含义。
根据上述法律渊源,可将土地征收程序归纳如下。
1.查询拟申请土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年度计划。
(1)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2)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农转建的,符合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
(3)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4)建设项目用地被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由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5)建设项目用地被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在禁止期内,不予批准。
2.申请建设用地预审,取得建设项目预审意见书。
由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的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预审意见书》。
3.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申办环保、劳动许可手续。
5.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
6.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安置,办理征地手续。
7.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被征地单位交地。
8.签订出让合同或取得拨地决定书。
9.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现状;征地程序;补偿制度
由于现行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等制度缺陷及政府在征地实践中的弊端,导致农民土地权益频繁受损。失去土地的同时,农民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社会身份无所依托,就会成为一个就业困难、没有保障的社会新群体,这将是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这一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机制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集体土地征收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保护耕地与非农建设占地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征地引发的居高不下,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些都暴露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上制度性的缺陷,有关法规规定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以下就来分析一下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
我国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但具体什么事业符合“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土地征收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具体规定
土地征收应该具有严格的法律操作程序,但我国宪法中虽规定征收是依“法律规定”进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更是简单、粗糙,土地征收程序在法规中与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等其他内容混杂在一块,缺乏条理性和清晰度。由于法律上缺乏明晰规定,导致政府在决定土地规划和征收时,缺乏公开的听证程序;在确定征收补偿时,缺乏中立的评估机构,补偿价格都是政府单方面决定的;征收及利益分配机制还缺乏应有的司法救济程序,很有可能损害农民的土地权益。正是由于法律程序的缺位,导致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严重剥夺了被征农民的知情权、参加权、申诉权,这就难免导致纠纷的发生。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以征地年产值为标准。因我国农业粗放经营、农业效率不高,以年产值为标准的补偿费用必定偏低。这也是导致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矛盾尖锐的主要原因,农民对过低的征地补偿难以理解。而与此相对比的是,集体土地被低价征收后,土地出让收益则高出很多。这种不平衡造就了土地补偿费与土地出让收益之间的巨大差距,巨大的差距也就意味着政府所能获得的巨大利益,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
(四)政府在征收程序中权力集中,暗箱操作,腐败滋生
政府在征收过程中集众多角色与一身,既是征收决定者,又是补偿标准制定者,还是正义的裁决者,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的征收权得不到程序的制约,权力容易被滥用。在完全市场化的土地出让市场,通过出让土地能够获得巨大利益,这就驱动了一些地方政府为卖地而征地的行为。地方政府成为“卖地财政”。政府官员与开发商“共同运作”使许多非公益目的的用地以公益目的的名义被征收。在利益面前不少官员铤而走险收受贿赂,为违法的征收行为保驾护航,部分政府将土地以低廉的价格用来招商引资以实现自己的政绩。
二、对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一些建议
土地征收所造成的矛盾,既有其历史客观原因,也有其现实的利益因素驱导,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现阶段的任务是尽可能多地发现存在问题,并着手去应对解决,在保持社会和谐、经济稳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一)提升农民的法制观念及了解政策的意识
在现实中了解到,因为农民的法制意识薄弱或者对国家相关的征地及征地补偿制度不了解,虽然觉得征地的程序或者补偿不合理,可往往拿不出相关知识出来而蒙受损失。这就不仅需要农民自己主动去了解国家的一些切实关乎自身利益的法规政策,而且,各级政府应该将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时宣传到位,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识,避免在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和谐的事件发生。
(二)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法》,明确土地用途规划的产生和变更程序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虽然中国土地管理法也确立了相应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但是对于土地用途规划的制定、变更程序以及用途规划变更的附随补偿义务等都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中国应尽快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法,完善土地用途的产生和变更程序,明确用途规划变更的补偿义务。
(三)制定《土地征收法》,确立科学合理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
必须由法律来规定按市场价格为补偿计算标准的制度,同时要实现安置方式的多样化。世界各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均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补偿的计算标准,并且同时也建立了完善的市场价格评估机制。中国承认农民对土地的完整转让权后,必然建立与之对应的以土地市场价值为补偿基准的补偿标准。此外,还应当实现土地征收补偿方式的多样化。从中国目前各地的实际做法来看,留地补偿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补偿安置方式。因此,中国应当确立多元化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四)公平合理地进行土地征收补偿
为确保被征收者在因征收而受到权益侵害时可以获得补偿,法律必须规定补偿的范围、标准、种类等条款。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首先,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而言,应采公平补偿方式,由被征地方与用地方以平等主体的方式对土地价格、地上物价值、搬迁费用等进行一系列的要约与承诺来完成,这种方式也最能充分体现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的权能,也很好地维护了谈判双方的利益。其次,法律应该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不仅包括土地的价格,而且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移民安置补助费等都应包括在补偿的范围内。再次,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发放主体,尽管土地的所有权为农民集体组织所有,但土地征收也损害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土地补偿费用也应该分配给农民一部分,针对出现的农民坐吃山空的现象,农民此部分的收益可以通过社会保障的形式实现。集体土地征收对于农民而言,最根本的影响在于其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基本生产资料,而非简单的财产权益丧失。其对于农民长远的生产生活有根本性的改变效果。因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不仅要考虑农民丧失的集体土地自身的价值,更应当从农民日后生计的维护和可持续发展角度为农民的长远利益提供保障。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就自不待言。最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发放方式也鼓励创新,我国主要实行货币化的安置方式,但由于现在农民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以及农民个体的长远利益,在符合法律规定和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鼓励多种模式的补偿办法。
(五)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