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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规划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4:0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土地征收规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土地征收规划

篇1

(一)水田:45400元/亩。

(二)菜地:商品菜地72000元/亩,一般菜地45400元/亩。

(三)旱地:30500元/亩。

(四)园地:45400元/亩。

(五)林地:16000元/亩。

(六)精养鱼塘:45400元/亩。

(七)非精养水面:21000元/亩。

(八)宅基地:30500元/亩。

(九)未利用地:9100元/亩。

(十)其他农用地:16000元/亩。

(十一)其他集体建设用地:16000元/亩。

征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村集体土地弥补规范依照县乡征收土地弥补规范执行。

二、认真做好新老征地弥补规范的过渡衔接工作。征地弥补规范调整后,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要对新规范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置和协调机制,妥善处置征地弥补规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规范与农民弥补要求之间的关系,防止新老规范之间差别过大而引发矛盾纠纷。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做好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工作,充分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确保新老征地弥补规范顺利衔接过渡。

篇2

关键词:土地收购; 储备; 城市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当前国内市场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与完善,土地的合理使用体制革新方向也由有偿使用阶段迈入到了运营土地层面上,进而此时需要的是逐步适应这种演化过程,而对于运营土地的目标能否予以实现,关键还应当需要政府建立出、营造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土地,具体以不断优化城市资源为前提,去促进城市健康、良性的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从当前看,政府要促进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及变现,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是两个重要手段和前提,前者侧重为土地资产变现提供基础、创造条件,后者为土地资产变现提供平台,两者须协调配合,进行良性互动,才能有效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就将对城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城市规划予以简单的阐述。

1土地储备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的参与

通常来说,土地储备工作分为收购、储备和出让三个阶段,为了更有效地发挥土地储备作用、实现土地储备价值,就必须使城市规划工作贯穿于这三个阶段之中,在收购阶段,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定储备土地的选址和范围,不是所有的土地都适合或应当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从用地类别看,经营性用地,比如居住、商贸、娱乐以及部分工业用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而从用地选址看,土地储备应集中资金重点储备政府规划的增值潜力大的土地,因此,规划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基础上,从用地性质、区位、周边规划发展等多方面,帮助土地储备机构有重点地确定储备对象,特别是选择当前市场形势下易被投资者接受的地块作为土地储备对象;二是为土地的储备方式、时限等提供参考意见,规划部门可以配合土地储备机构,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将一些近期增值空间有限、储备难度大或者位于城郊边缘的地块纳入规划储备库,运用规划手段对地块进行控制,待时机成熟再进行储备,此外,对于已明确进行储备的土地,规划部门也应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对储备时限提出建议,再与土地储备机构共同确定短期、中期土地出让计划,进而使土地出让计划同城市规划结合起来,以利于土地利用的连续性和城市规划配套设施的建设;在储备阶段,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一是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储备时间的长短,直接取决于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规划条件成熟度、政府财力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一般国外城市土地的储备期为2年~3年,较长的达7年~10年,其在储备期内往往赋予土地临时用途,但目前我国对于已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缺乏相关管理措施,以致使储备土地在未开发前长时间处于荒废状态,所以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储备土地所处的位置、规模以及周边建设情况,对部分储备地块实行年租和短租政策,研究提出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的有关意见和规划条件,这样既充分发挥城市土地资源的价值,增加国有土地资产收益,也有利于满足一些城市土地的短期需求者,实现规划资源的合理调配;二是地块详细规划的编制,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土地,在储备期应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其中,依据各部门综合讨论确定的出让土地计划,对近期出让土地的详细规划都应当要求具有一定的深度,从开发强度、城市景观、市政配套、公建配套等各个方面细致地做出要求,而对于中远期出让土地,特别是规划储备土地,应更多地从容量限定、路网结构等进行总体控制,便于将来与周边地块开发相衔接,在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具体规划参数方面则也应留有一定的空间,从而便于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合理调节;在出让阶段,城市规划部门需配合土地储备机构重点解决的问题包括:一是规划参数的再次核准,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再次配合土地储备机构,在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城市建设需要和土地市场的变化,合理选择出让地块,核准出让地块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调整,并明确详细的开发条件;二是相关规划情况的公开,规划资讯的公开透明对于创造健康的土地交易和投资环境来说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在出让土地时,规划部门应配合土地储备机构公开完整的规划信息,其内容不仅包括本地块的规划参数,还应包括地块所属区域的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各类配套设施的现状和规划情况等资料,以增加城市土地市场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投资依据。

2城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城市规划

一是开展完善的规划储备系统工作,服务土地储备。城市规划应充分发挥城市建设的“龙头”作用,深入做好规划研究、规划编制、规划审批等系统性工程,从国家层面加大城市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的整体研究,开展申请国家“政策区 ”。

二是与城市总体布局保持协调统一,盘活、激活土地储备。根据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458平方公里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收储计划,在项目启动开发建设之前就完成收储工作,统一谋划,分步收储,同时要改变供地方式,在完成土地动拆迁和“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以及社会市政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性建设后,土地由生地变为熟地后,每年要按照一定比例、分阶段逐步上市供应,这样不仅能降低土地收储的成本,提高土地价值,而且也能避免作为“生地”出让后,出现房屋拆迁纠纷、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等社会问题。

三是统一土地收储平台,保障土地储备。制定统一的土地储备开发集约化方案,并由政府统一进行收储,建立多部门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在收储中我们应建立区域内资金平衡机制,储备开发成本较低的地块弥补开发成本较高地块的成本,从而促进所有可储备地块顺利实施,以保障项目收支平衡和社会公益建设资金,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方面是统一融资,即区域内开发对象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捆绑融资,所有筹得的资金放人一个帐户统一管理;一方面是统一核算,即对于开发区域内任何费用支出都进行统一管理,严格成本核算;一方面是统一平衡资金,即对区域内所有地块(包括公益项目)成本,按出让面积统一分摊成本,并按照统一底价上市交易。

四是加大品牌包装、城市设计力度,强化土地储备。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对用地的引导和控制作用,在大块完整土地收储之前,我们围绕低碳、节能、环保等新理念以及省、市新战略,通过生态、历史、文化、滨水、商贸等主题性开发,对土地进行策划和包装,做好城市设计等前期研究准备工作,再根据城市规划的用地功能划分,对城市新区、重点建设地区进行土地的整体项目策划,通过高档社区建设、滨水景观塑造、大型公共设施布置、核心功能区域打造等,增加地区建设的亮点,以使土地增值,并减少大片土地开发之前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五是建立多元化的规划储备运作模式,完善土地储备。从目前土地利用的地域分布特点,能够用于土地储备的土地资源总量已经非常有限,主城区内可收储土地只占土地储备总量的极少部分,大量的土地储备资源主要分布在郊区的产业园区和城镇地区,因此我们应根据预规划的空间布局,建立多元化的规划储备方案,储备策略由对主城区存量土地的储备,转变为把增量土地作为下一步储备重点,借用土地增减挂钩等城乡统筹的土地政策统一进行收储,以推动郊区城市化进程。

3结语

综上所述,在面对二十一世纪一切经济、科学技术都在迅猛发展的今天,人们在实现全球化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自身也相应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们只有在城市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过程中处理好城市规划问题,才能满足国家城市化建设的相关需求与需要。

参考文献

篇3

一、调查

(一)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规划、住建、国土、房屋征收、城市管理、公安、监察、宣传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被征收房屋所属乡镇、街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调查的范围、时间、方式、内容等。

(三)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时间、地址、用途、面积、结构、所有人等情况。

(四)调查工作以入户调查、实地测量为主,查阅档案为辅。

二、认定

(一)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建筑面积、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或者记载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翻建、改建、扩建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能够提供有效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并经规划部门认定后,房管部门按认定的建筑面积、用途,结合房屋现状、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内容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认定;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按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性质,以现有结构予以认定。

3、已建成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的,能够提供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并经规划部门认定后,房管部门按认定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登记。

4、已建房屋能够提供原乡镇人民政府在前颁发的《私房准建证》和有效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经国土、规划部门认定后,房管部门按认定的土地、建筑面积和用途登记。

5、房改房屋的面积认定按市房改政策执行。

(二)对私有庭院式住宅房屋的土地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以有效的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居民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文件,不提供的,以国土部门核查的土地档案为准。

2、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但未申请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在实地核实的基础上,依据用地批准文件,认定合法用地面积。

3、被征收人既没有土地使用证,也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属漏办证的,由国土部门根据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经调查宗地四至范围清晰、邻界无争议,经公告无异议的,认定合法土地面积并出具法律文书。

4、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被征收房屋已建成但未登记的,结合其土地取得方式、建设事由、建筑年限等因素,由国土、规划、房管部门做出认定。凡认定为违法占地的,由国土部门出具违法占地认定意见。凡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规划部门出具违法建筑认定意见。

(三)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土地、规划或房产等有效证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占地、违法建筑:

1、占用铁路、公路沿线两侧控制范围土地建设的;

2、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城市公园、停车场、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进行建设的;

3、占压地下管道、管线设施进行建设的;

4、侵占城市防汛通道及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5、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6、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

7、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8、区政府冻结区域建设通告后,在冻结区域内进行的各种建设行为;

9、超过批准期限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10、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11、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容貌、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

(四)2户或2户以上房屋共用一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0的,该宗土地上的房屋按实际同一容积率进行认定,不再进行土地分割。

2户或2户以上房屋共用一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小于1.0,共用一个自然院落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土地分割面积(土地分割后,该宗土地上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容积率不能大于1.0),达不成分割协议的,由国土会同住建、规划、城管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按照实际测量予以认定。

(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六)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3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自被征收人提交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三、处理

(一)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对被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由被征收人限期自行拆除,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城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

四、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对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出现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责成相关部门核定纠错,对、弄虚作假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问题

(一)本意见适用于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篇4

土地征收简称为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土地的全民所有制体现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制体现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为了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国家通过土地征收制度强制性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或者通过土地征用制度强制性地、临时使用他人的土地。

我国土地征收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程序立法,散见于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需要说明的是“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永久性的转移所有权,后者是临时性的转移使用权。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征用”均实为“征收”的含义。

根据上述法律渊源,可将土地征收程序归纳如下。

1.查询拟申请土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年度计划。

(1)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2)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农转建的,符合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

(3)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4)建设项目用地被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由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5)建设项目用地被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在禁止期内,不予批准。

2.申请建设用地预审,取得建设项目预审意见书。

由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的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预审意见书》。

3.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申办环保、劳动许可手续。

5.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

6.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安置,办理征地手续。

7.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被征地单位交地。

8.签订出让合同或取得拨地决定书。

9.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篇5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现状;征地程序;补偿制度

由于现行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等制度缺陷及政府在征地实践中的弊端,导致农民土地权益频繁受损。失去土地的同时,农民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社会身份无所依托,就会成为一个就业困难、没有保障的社会新群体,这将是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这一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机制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集体土地征收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保护耕地与非农建设占地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征地引发的居高不下,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些都暴露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上制度性的缺陷,有关法规规定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以下就来分析一下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

我国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但具体什么事业符合“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土地征收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具体规定

土地征收应该具有严格的法律操作程序,但我国宪法中虽规定征收是依“法律规定”进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更是简单、粗糙,土地征收程序在法规中与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等其他内容混杂在一块,缺乏条理性和清晰度。由于法律上缺乏明晰规定,导致政府在决定土地规划和征收时,缺乏公开的听证程序;在确定征收补偿时,缺乏中立的评估机构,补偿价格都是政府单方面决定的;征收及利益分配机制还缺乏应有的司法救济程序,很有可能损害农民的土地权益。正是由于法律程序的缺位,导致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严重剥夺了被征农民的知情权、参加权、申诉权,这就难免导致纠纷的发生。

(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以征地年产值为标准。因我国农业粗放经营、农业效率不高,以年产值为标准的补偿费用必定偏低。这也是导致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矛盾尖锐的主要原因,农民对过低的征地补偿难以理解。而与此相对比的是,集体土地被低价征收后,土地出让收益则高出很多。这种不平衡造就了土地补偿费与土地出让收益之间的巨大差距,巨大的差距也就意味着政府所能获得的巨大利益,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

(四)政府在征收程序中权力集中,暗箱操作,腐败滋生

政府在征收过程中集众多角色与一身,既是征收决定者,又是补偿标准制定者,还是正义的裁决者,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的征收权得不到程序的制约,权力容易被滥用。在完全市场化的土地出让市场,通过出让土地能够获得巨大利益,这就驱动了一些地方政府为卖地而征地的行为。地方政府成为“卖地财政”。政府官员与开发商“共同运作”使许多非公益目的的用地以公益目的的名义被征收。在利益面前不少官员铤而走险收受贿赂,为违法的征收行为保驾护航,部分政府将土地以低廉的价格用来招商引资以实现自己的政绩。

二、对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一些建议

土地征收所造成的矛盾,既有其历史客观原因,也有其现实的利益因素驱导,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现阶段的任务是尽可能多地发现存在问题,并着手去应对解决,在保持社会和谐、经济稳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一)提升农民的法制观念及了解政策的意识

在现实中了解到,因为农民的法制意识薄弱或者对国家相关的征地及征地补偿制度不了解,虽然觉得征地的程序或者补偿不合理,可往往拿不出相关知识出来而蒙受损失。这就不仅需要农民自己主动去了解国家的一些切实关乎自身利益的法规政策,而且,各级政府应该将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时宣传到位,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识,避免在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和谐的事件发生。

(二)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法》,明确土地用途规划的产生和变更程序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虽然中国土地管理法也确立了相应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但是对于土地用途规划的制定、变更程序以及用途规划变更的附随补偿义务等都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中国应尽快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法,完善土地用途的产生和变更程序,明确用途规划变更的补偿义务。

(三)制定《土地征收法》,确立科学合理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

必须由法律来规定按市场价格为补偿计算标准的制度,同时要实现安置方式的多样化。世界各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均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补偿的计算标准,并且同时也建立了完善的市场价格评估机制。中国承认农民对土地的完整转让权后,必然建立与之对应的以土地市场价值为补偿基准的补偿标准。此外,还应当实现土地征收补偿方式的多样化。从中国目前各地的实际做法来看,留地补偿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补偿安置方式。因此,中国应当确立多元化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四)公平合理地进行土地征收补偿

为确保被征收者在因征收而受到权益侵害时可以获得补偿,法律必须规定补偿的范围、标准、种类等条款。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首先,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而言,应采公平补偿方式,由被征地方与用地方以平等主体的方式对土地价格、地上物价值、搬迁费用等进行一系列的要约与承诺来完成,这种方式也最能充分体现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的权能,也很好地维护了谈判双方的利益。其次,法律应该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不仅包括土地的价格,而且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移民安置补助费等都应包括在补偿的范围内。再次,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发放主体,尽管土地的所有权为农民集体组织所有,但土地征收也损害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土地补偿费用也应该分配给农民一部分,针对出现的农民坐吃山空的现象,农民此部分的收益可以通过社会保障的形式实现。集体土地征收对于农民而言,最根本的影响在于其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基本生产资料,而非简单的财产权益丧失。其对于农民长远的生产生活有根本性的改变效果。因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不仅要考虑农民丧失的集体土地自身的价值,更应当从农民日后生计的维护和可持续发展角度为农民的长远利益提供保障。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就自不待言。最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发放方式也鼓励创新,我国主要实行货币化的安置方式,但由于现在农民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以及农民个体的长远利益,在符合法律规定和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鼓励多种模式的补偿办法。

(五)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听证制度

篇6

为积极稳妥推进县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营造宜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我县城市总体规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思路,以“一例一案、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方式,对县城规划区内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或地段逐步进行改造,实现建设生态、文明、宜居的山水人文新城目标。

适用范围及实施主体

本《意见》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

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改造简称旧城区改造,旧城区改造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的改造简称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由磁州镇负责组织实施。县成立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工作。旧城区和城中村混杂区域的改造由县政府指定单位组织实施。

运作模式和报批程序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磁州镇分别制定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经县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城中村改造先由村(社区)集体制定改造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经改造范围内80%以上住户同意。

(二)县规划局根据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县国土资源局。

(三)县国土资源局依据规划条件对改造区域进行勘测定界,核准各类用地面积,先行测算政府土地收益,并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区片,由国土局按程序履行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四)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五)审定征收成本,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征收补偿完成后,由县财政局结合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成本进行审定。征收成本中应当包括:投资人垫付的征收补偿资金、双方约定的利息、回迁安置房建造成本和工作经费等。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地价评估,测算土地出让的评估、测绘、交易和各种税费后,结合征收成本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土地出让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土地出让后由摘牌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进行改造建设。

优惠政策

(一)鼓励多渠道融资,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县公布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信息,公开优选意向投资人。

投资人参与土地竞买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竞买优先权,其先期垫付的征收成本(不含回迁安置房建造成本),经财政部门结合县房屋征收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可抵作土地竞买保证金。投资人不参与土地竞买的,退还垫付征收资金的80%,不付息。投资人参与土地竞买但未中标的,由县政府在土地出让后,退还垫付资金并支付利息。

(二)投资人中标后,应按时将土地出让金全部缴入县财政。县财政在土地出让金全部缴纳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投资人垫付的征收成本。县政府按土地出让价款政府净收益部分的5%,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10%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按10%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10%提取教育资金,按土地出让面积×65元/平方米的15%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对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不再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须按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契税,由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列支,用于该项目回迁安置房建设。

(三)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房的面积不计入配建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数。

(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免缴征土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修建人防地下室的,免缴人防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因地质、地形和规划等原因不宜建人防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五)城中村改造,规划道路围合内的空闲地和非宅基地占规划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0%的,可与城中村一并公开出让,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六)对开发企业已经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为城市道路、广场、中小学校、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设施拆迁腾地的,按“腾一补一、先拆后补”的原则进行补偿。有周转用地的城中村和旧城区片,等面积置换;没有周转用地的城中村和旧城区片,按占地补偿标准进行结算。

相关规定

(一)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县规划部门不再审批其他建设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产权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应服从该改造规划方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规划范围内私自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翻建及改变地形、地貌等行为,否则,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依法查处并在征迁补偿时予以扣减。已经出让的土地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须经县规委会和县政府研究同意,变更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二)土地出让政府净收益,由国土资源部门指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测算,并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旧城区非经营性用地实施改造,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改造设计方案经县规委会批准同意后可以在原址自行改造。旧城区商业、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实施改造,根据城市规划需要改变用地性质和条件的,应补交土地出让差价,办理相关手续。原属于划拨用地改造的,应按规划条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出让手续;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原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条件进行改造。

(四)申请人参与土地竞买报名时,就征收补偿、居民安置应与县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持有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土地竞得人必须承诺保证履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住房安置合同,并首先进行回迁安置房建设,回迁安置房确定房号后,方可依法销售商品房。

(五)本《意见》实施前已经摘牌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在优惠政策上仍按原土地出让约定执行。其中,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由摘牌企业负责筹集征收补偿资金,由县政府补偿安置后,将土地交给摘牌企业。

(六)改造后的居民小区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磁州镇的指导下,成立居委会或经小区居民选举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由居委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选择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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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第十一条 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三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收。

第十五条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十六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篇8

1、吴一边塘下地块

征收郑家坞镇吴一村集体土地1.0106公顷(其中耕地0.8593公顷;其它农用地0.1382公顷;建设用地0.013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规划道路,南至田,西至吴吴公路,北至浦郑公路。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

2、学前路南侧地块

征收郑家坞镇寺郎村集体土地1.3942公顷(其中耕地0.1275公顷;林地1.1197公顷;其它农用地0.0521公顷;建设用地0.094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华昌公司,南至山,西至空基,北至学前路。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

3、振浦路百川西侧地块

征收郑家坞镇吴一村集体土地0.0373公顷(其中耕地0.0232公顷;其它农用地0.0035公顷;建设用地0.010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百川公司,南至浦郑公路,西至山,北至山。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征收郑家坞镇寺郎村集体土地0.2912公顷(其中耕地0.2336公顷;其它农用地0.0319公顷;建设用地0.025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百川公司,南至浦郑公路,西至山,北至山。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4、寺郎西侧地块

征收郑家坞镇西山下村集体土地0.0904公顷(其中耕地0.0786公顷;其它农用地0.011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寺郎路,南至高速公路,西至山,北至山。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征收郑家坞镇寺郎村集体土地0.7186公顷(其中耕地0.3859公顷;林地0.1595公顷;其它农用地0.173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寺郎路,南至高速公路,西至山,北至山。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5、黄宅镇新宅村以东地块

征收黄宅镇新宅村集体土地2.7675公顷(其中耕地2.2932公顷;其它农用地0.0573公顷;建设用地0.417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沿江路,南至道路,西至创新路,北至道路。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6、黄宅镇沿江路二期建设工程地块

征收黄宅镇钟村集体土地0.9473公顷(其中耕地0.4592公顷;其它农用地0.0230公顷;建设用地0.0145公顷;未利用地0.450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道路,南至浦阳江,西至振业路,北至中东木业特种染整公司。开发用途为道路用地。

7、下渔市村以南地块

征收黄宅镇信华村集体土地1.8497公顷(其中耕地1.6441公顷;其它农用地0.0420公顷;建设用地0.163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黄郑路,南至环岛,西至工商路,北至道路。开发用途为商住用地。

8、白马镇桐山公路以东、浦阳江以西工业地块

征收白马镇五丰村集体土地4.2326公顷(其中耕地4.1168公顷;其它农用地0.0237公顷;建设用地0.0878公顷;未利用地0.0043公顷),四至范围:东至五丰村土地,南至路,西至五丰村土地,北至柳溪。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9、江南第一家白麟溪以北地块

征收郑宅镇东明村集体土地0.3605公顷(其中耕地0.360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本村田,南至白麟溪,西至后溪村田,北至本村田。开发用途为商业、金融业、居住用地。征收郑宅镇后溪村集体土地0.9960公顷(其中耕地0.9541公顷;其它农用地0.041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东明村田,南至白麟溪,西至本村田,北至道路。开发用途为商业、金融业、居住用地。

10、郑宅镇工业大道以南(一)地块

征收郑宅镇东庄村集体土地3.4755公顷(其中耕地3.1544公顷;园地0.1867公顷;其它农用地0.0784公顷;未利用地0.056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本村田,南至规划道路,西至本村田,北至本村田。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郑宅镇工业大道以南(二)地块

征收郑宅镇下方村集体土地1.3128公顷(其中耕地0.9703公顷;其它农用地0.2058公顷;建设用地0.136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本村田,南至规划道路,西至本村田,北至本村田。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郑宅镇工业大道以南(三)地块

征收郑宅镇下方村集体土地0.5107公顷(其中耕地0.510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达塘村田,南至规划道路,西至塘,北至本村田。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11、浦江县四中规划路地块

征收浦南街道平一村集体土地0.3956公顷(其中耕地0.3205公顷;其它农用地0.075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埠头村土地,南至后陈村,西至亚太大道,北至浦阳江,开发用途为道路用地。征收浦南街道石埠头村集体土地1.1336公顷(其中耕地1.1088公顷;其它农用地0.024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平七路,南至四中规划地块,西至平一村地块,北至浦阳江。开发用途为道路用地。

12、四中西出口道路地块

征收浦南街道平一村集体土地0.6465公顷(其中耕地0.5876公顷;其它农用地0.058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四中,南至47省道,西至后陈村,北至浦阳江,开发用途为道路用地。征收浦南街道石埠头村集体土地1.3177公顷(其中耕地1.2783公顷;其它农用地0.039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浦江四中,南至47省道,西至后陈村,北至浦阳江。开发用途为道路用地。

13、文景路二期地块

征收仙华街道红旗村集体土地0.7656公顷(其中林地0.765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五里村土地,南至五指山,西至文景路一期道路,北至文景苑,开发用途为道路用地。征收仙华街道五里村集体土地4.2988公顷(其中耕地2.4166公顷;林地1.0548公顷;其它农用地0.1299公顷;建设用地0.697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职技校,南至五指山,西至红旗村土地,北至红旗村土地。开发用途为道路用地。征收浦阳街道城北村集体土地0.1031公顷(其中耕地0.1021公顷;其它农用地0.001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红旗村土地,南至五指山,西至文景路一期,北至文景苑。开发用途为道路用地。

14、浦江县广播电视中心迁建项目一期工程地块

征收仙华街道中埂社区集体土地1.4848公顷(其中耕地1.4773公顷;其它农用地0.007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档案馆,南至中埂村土地,西至平七路,北至机耕路,开发用途为C33广播电视用地。征收仙华街道项宅村集体土地0.6575公顷(其中耕地0.6450公顷;其它农用地0.012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档案馆,南至中埂村土地,西至平七路,北至机耕路。开发用途为C33广播电视用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办法予以解决;被征收土地地上建筑物按有关拆迁政策规定处理。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向浦江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篇9

一、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变化

新条例总共35条,分为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主要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应遵循的原则、征收范围、征收补偿主体、征收决定程序、补偿的原则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以及法律责任。与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不仅是从“拆迁”到“征收”的理念的变化,而且还有五个方面重要变化:

(一)征收范围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内。按照新条例第8条规定,政府可以做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形严格限定在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能源、交通、水利)、公共事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保障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五大类事项范围内。过去依据原条例开展的国有土地整理储备、党政机关办公楼、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商业设施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等活动并未纳入征收范围内。

(二)征收主体由建设单位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原条例实施的建设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或者由国土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三)征收程序发生较大变化。按照原条例规定,通常是由建设单位作为拆迁单位,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房屋拆迁公告,然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可实施拆迁。按照新条例规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首先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次,由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听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委会讨论通过,然后做出征收决定。再次,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房屋权属、区位、面积,评估房屋价值及其他损失和补偿,签订补偿协议。然后进行补偿并实施拆迁工作。

(四)补偿标准更加合理透明化。新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了征收房屋应予以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第19条进一步明确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为确保补偿公平、合理、透明,还具体规定了评估机构协商选定、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以及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等内容。

(五)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方式。新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取消了过去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并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方式。

二、新条例对本市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总体判断:新条例适应了《物权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回归了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强化了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突出强调了征收补偿的公开、透明、民主原则。从长远看,将有效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提高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水平,同时还有助于抑制投资过快增长,优化和改善投资结构;从近期看,可能使征收拆迁难度加大、周期延长,政府投资平衡难度增大,全社会投资增速放缓,进而可能影响经济增长,同时房地产开发模式必将调整,征收拆迁成本增加。房地产投资增速可能放缓。从而可能强化房价上涨的压力。

(一)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当前,本市经济发展仍然是投资拉动型,投资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占比较大。据测算,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其中0.6个百分点是投资拉动的。新条例规定的征收条件严格、征收程序更加复杂,可能使城市化进程必经的征收拆迁难度加大,周期延长,从而造成政府投资平衡难度增大,全社会投资增速可能放缓,进而影响经济增长。

一是征收条件严格,部分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将受限制。新征收条例对征收的条件严格限定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现代制造业以及土地整理储备没有纳入“公共利益”的范围,这就意味着今后此类重大项目实施将受到限制,征收拆迁的难度加大,从而可能推延项目实施进程,影响项目投资落地。

二是征收拆迁成本上升,政府资金平衡难度增大。当前本市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深度转变的新阶段。一方面新一轮结构调整、区域统筹、空间拓展对政府投资需求较旺,另一方面国家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转为稳健,流动性持续收紧,以及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使平台融资难度加大,也相应地增加了对政府投资的需求。新条例的出台实施,必将进一步加剧拆迁成本上升和土地市场降温的叠加效应。再加上新“国8条”和“京15条”调控房价政策的陆续出台,土地成交收入的不确定性加大,过去以土地收入平衡资金的难度将越来越大,政府投资来源结构性缺口矛盾突出。因此,在市财力增长空间有限的情况下,政府投资平衡难度空前加大。

三是征收拆迁程序复杂,投资调控目标实现的难度加大。本市城市发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完善阶段,项目落地与拆迁进程密切相关。新条例规定拆迁条件严格、程序更加复杂,特别是取消了行政强拆,禁止暴力强拆、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意味着今后实施征收拆迁起来更难。前些年已经审批的重大项目即将进入拆迁攻坚阶段,以及核心区人口疏解和解决交通拥堵问题的“拆迁难

题”,将使得未来拆迁任务更加艰巨,项目落地更困难,从而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影响投资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近些年,本市房地产投资结构不断优化,年均增长约20%,约占全社会投资的55%以上,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较大。新条例赋予了被拆迁户较大的权益,对房地产业发展可能产生重要影响。

一是征收条件所限,房地产投资增速可能放缓。新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征收条件和程序,但是没有涉及对房地产等商业开发项目的规定,而且将“土地整理储备”也排除在征收的范围。因此,今后在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被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再加上“土地整理储备”受限制,房地产开发从二级土地市场上通过招、拍、挂拿地的难度也将增大,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运作模式将被迫发生改变,受拆迁成本加大和拆迁进程的影响,使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施难度加大,开发商投资的利润受到挤压,投资动力必将减弱,本市重要经济支柱的房地产投资增速可能放缓。

二是拆迁成本趋增,可能强化房价上涨的压力。目前,城市拆迁户对于补偿标准,主要参照市县政府的地价标准和市场评估。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拆迁户对于补偿的标准,参照拆迁区域周边一手楼价的标准来跟开发商谈判,一方面可能使拆迁费用骤增,导致开发成本大幅提高,另一方面可能因谈判艰难,使得无限期地拖延拆迁进程。为此,旧城改造开发这块“蛋糕”,可能因为拆迁成本过高,使得开发商无人愿意触及,从而造成城区楼盘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强化房价上涨的压力。

三、贯彻执行新条例的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征收条例,尽可能减少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抓好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新征收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市、区县房屋征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培训,以便准确理解和把握好新条例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哪些建设项目纳入新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哪些是不能够办理征收拆迁的,以及征收补偿的程序等内容,在实践中严格予以贯彻执行。

(二)加快规划、年度计划的立法进程。随着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编制和组织实施规划也应当纳入法制化进程。因此,建议本市也应当加快推进规划的法制化,以法律手段推动和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有序实施。特别是要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纳入建设项目的程序、方式、内容深度,以及规划实施监测与评估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今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时,应当更加关注重大项目的布局,注意研究论证拟纳入规划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的公共利益争议和社会稳定风险,严格履行规划编制的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编制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平衡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的年度建设任务,确保有关建设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三)加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研究衔接好投资项目审批和征收补偿的程序。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与征收补偿程序如果不能衔接好,一方面可能影响各部门审批环节的工作效率,延缓项目拆迁和实施进程;另一方面将难以给投资企业提供合理预期和操作指引,从而可能影响投资项目落地,影响投资调控目标的实现。因此,各部门应从有利于推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高度,研究梳理、衔接好审批程序与征收补偿程序,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重大建设任务,加快推进本市“世界城市”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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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政发[]2号)精神,结合我区棚改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征收机构

(一)市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区住建、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城管、公安、工商、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乡镇、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要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一)棚户区改造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棚改项目确定后,区政府通告,自通告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房屋交易、工商登记、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等行为,对擅自抢搭、抢建、抢栽、抢装修的“四抢”行为,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

(四)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政府组织区住建、国土、规划、监察、城管、征收、审计等部门和被征收房屋所属乡镇(街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确定。

(六)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八)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九)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一)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二)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十三)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及面积等材料。

(十五)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六)安置房建设完成,被征收人办理上房手续。

三、严格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价值补偿

1、补偿方式。征收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为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格的90%;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补偿标准。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庭院式住宅房屋(不含单元式多层楼房),按1.0的容积率予以补偿,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在补交有关规费(293元/平方米)后予以补偿;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的,按证载建筑面积予以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容积率不足1.0的,在补交有关规费(293元/平方米)后,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扣除工料费后,予以补偿;容积率超出1.0的无证房屋,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给予工料费补助。

3、事实营业补助。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临其它街的房屋每年增加8%的事实营业补助。但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平均价格的85%。事实营业房屋面积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产权面积为依据,给予货币补偿。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正常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一致。

4、高层回迁优惠。根据城市规划,回迁安置房屋为小高层或高层住宅的,给予下列优惠政策(待新房交付使用时一并结算):

(1)被征收人只选择一套回迁安置用房的,奖励8平方米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选择两套以上(含两套)回迁安置用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8%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且奖励的新建房屋面积每套不得超过8平方米。

(2)被征收人回迁时,属自住房的,每户奖励物业管理服务费2.5万元。

5、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用于回迁安置的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征收部门在新闻媒体或者征收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超过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购买。

6、无证房屋补偿。被征收人违法占地建设房屋的,在搬迁期限内,能够积极搬家交房的,给予工料费补助(砖混结构楼房3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平房31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瓦房29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房屋180元/平方米;檐高不足2.2米的小配房,按同等结构房屋价格的60%给予补助)。未在搬迁期限内搬家交房的,由区国土、城管等部门依法进行拆除。

7、附属物补偿。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树木补偿标准按照建房字49号和市中棚组字[]1号文件执行。

(二)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由征收部门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500元/户的补助费;非住宅房屋按10元/平方米发放。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助费包括设备、用具的拆除、运输、安装及其它费用。实施司法强制执行的,不予支付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计发,非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计发,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一次性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使用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应当依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经营补助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生产、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补助。

(四)搬迁奖励补助费

搬迁期限20天。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经验收交房的,合法的私房每提前一天每户发放奖励补助费2500元,最高奖励5万元;机关企事业单位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6元/平方米。

四、严格依法评估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房屋所属乡镇(街道)依据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入户,通过实地勘查拍摄照片等方式取得相关资料,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五)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应公示7日。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房屋产权认定处理

1、已翻建的危旧房屋,按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以现结构予以补偿。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面积和性质补偿;实际房屋面积小于规划批准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

2、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共用一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载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0的,该宗土地上的房屋按实际同一容积率进行评估,不再进行土地分割。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共用一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载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小于1.0的,共用一个自然院落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土地分割面积(土地分割后,该宗土地上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容积率不能大于1.0),达不成分割协议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区住建、规划、城管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依法分割;每户有独立自然院落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区住建、规划、城管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按实际测量确定。

3、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土管所、乡建办和社区居委会提供统一规划的宅基地人员名单和土地面积,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区住建、规划、城管共同依法予以确认;被征收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乡镇(街道)以上政府统一规划的住房,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初步意见,区住建、规划、国土、城管部门共同依法予以确认。统一规划的一处宅基地认定为一名产权人,统一规划的宅基地面积履行法定程序后,认定为合法土地面积。

六、加强房屋征收补偿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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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进行探矿、采矿生产和经营需占用土地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采矿用地是指依法获得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实施探矿和采矿过程中的井口作业面、露天开采作业面、进场道路、堆放矿产品、弃渣及厂房仓库等需要占用的土地。

第四条探矿、采矿用地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对被占用的土地进行征收或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征收后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

第五条探矿、采矿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六条探矿、采矿权人应根据开发利用方案做好开采用地规划,尽量缩小附属工程占地范围,节约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或少占耕地。

第七条探矿、采矿所需的井口作业面、场区道路及厂房仓库等用地(工业广场)应办理征收手续并以出让方式供地;露天开采作业面、临时堆料、弃渣、进场道路所占用的土地可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八条临时用地期满,不能恢复土地原用途的,由临时用地者办理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续,对有利用价值的进场道路等,可按临时用地协议(合同)的约定直接交还土地,不需办理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续。

第九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需办理征收手续的探矿、采矿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1、探矿、采矿权人持许可证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2、受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乡镇国土资源所或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现场勘查,绘制用地勘界图;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办理土地预审,不符合规划但不占用基本农田的调整规划报批后,办理土地预审。

4、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占单位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拟定征地方案、安置补助方案、供地方案;

5、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单位或个人的要求,收集用地相关报批材料,确定征收土地事宜,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6、省政府批准征收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以出让方式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条办理探矿、采矿用地征地手续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探(采)矿权人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

4、征地勘界图和现状位置图;

5、探矿、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6、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出具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堆料、弃渣等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应提供下列材料,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探(采)矿权人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探(采)矿权人与被占地农户和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合同);

3、临时用地勘界图;

4、探矿、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探矿、采矿用地单位或个人与被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农户签定的临时用地协议(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协议的甲、乙双方全称及住所;

2、拟占用土地的位置、四界范围、土地类型、土地面积;

3、拟占土地的占用时间;

4、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不需恢复土地原用途的约定条件,不能恢复土地原用途的,补办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续应追加的补偿标准及金额;

5、付款方式和期限;

6、被占土地的恢复条件(土层厚度、坡度、位置等);

7、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探(采)矿权人临时占用耕地、园地的,应在探(采)矿前按征收同类耕地土地补偿费的一倍缴纳耕地复垦费。

临时用地期满恢复后,由原批准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对恢复的土地检查验收。

验收达不到标准,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给被占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适当补偿后,异地占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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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利益保障;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3.20 【文章标识码】B 【文章编号】1326-3587(2014)01-0081-01

在物权法中,征收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物权变动形式,直接表现为对民事权利主体土地所有权的剥夺。目前中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在此种体制下,公权力相对于民事权利,不仅在观念上,而且在体制上一直是过于强大。事实上,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集体用地经征用转为国家建设用地。农村土地征收不仅涉及农民生存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农村发展和农业稳定。因此,法律必须对土地征收予以严格限制。

一、土地征收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的收归国有的行为。其法律特征在于:(1)土地征收是强制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征收主体一方是政府,且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从农民集体手中取得土地所有权,集体必须服从,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2)土地征收属于一种附有严格法定条件的行为。在各国立法中,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其目的只能是为了发展公共利益,绝对禁止任何商业目的的征收,且必须对被征收人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我国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国家土地征收权的滥用。现代法治国家出于对私法主体合法财产权益保护的需要,通常将土地征收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如《法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转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并在事前受公正补偿时,不在此限”,《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款和《意大利民法典》第83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也不例外。我国现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也明文规定,土地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但法律法规却没有进一步明确地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判断标准。相反的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此条规定实际上是将土地征收权扩展到了整个经济建设用地,将本应以市场行为获得的商业性开发用地也纳入国家土地征收权的客体范围,导致民事主体的私权被国家公权力不正当地剥夺。

2、补偿不够,农民利益缺乏保障。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必然要对土地权利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失,而这种损失并非权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风险、支出或牺牲,因此国家必须给予公平的补偿,使其恢复或维持原有的财产状况。从西方国家的补偿政策来看,其旨在最大限度的弥补被征收人因征收造成的财产变动而引起的损失,基本特点是以市场交易规则作为补偿的依据,且补偿的范围很广,项目细化、确定。

关于补偿费用的分配,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但法律却并没有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处分规则,由于我国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虚位,土地补偿费实际上被少数管理者所控制,农民利益极易被侵害。

三、立法建议

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源于计划经济体制,土地征收被作为行政手段配置土地权利的方法,而没有像国际通行做法那样将土地征收作为基本民事权利的限制制度在物权法中规定。因此,在立法思路上,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应在物权法中从民事私权的角度对国家的土地征收权予以限制。

1、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缩小国家土地征收权的范围。前已述及,我国法律非但没有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判断标准,反而通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将国家的土地征收权扩展到经济建设用地。因此,在物权立法中,必须将国家的土地征收权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梁氏物权法建议搞第48条对公共利益做出了明确规定,“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化古迹及风景名胜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该条同时规定,“征收不得适用于商业目的”。该草案虽确定了公共利益的大致范围,但要增强可操作性,还有待更加细化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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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在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贯彻土地管理及房屋拆迁等方面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征地拆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主动服务,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目标任务

********火力发电厂“上大压小”工程项目用地位于花园街道办事处区域内,项目用地的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计划在2008年12月底完成。具体目标:

1、征地:按规划红线界定的征地范围依法办理征地及报批手续。总征地面积1800余亩,其中电厂“上大压小”工程项目用地和进出电厂道路用地300余亩,其他用地一并征用1500余亩。(以实际测算为准)

2、拆迁:按规划红线界定的房屋拆迁范围依法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上大压小”工程征地拆迁及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火力发电厂“上大压小”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总指挥:揭晓泗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曹乐凡****火力发电厂副总经理

邓卫民花园街道工委书记

成员:张拱慧、黎诗谋、俞晓春、周义华、徐金标、聂军、邓勇、郭泉经(****火力发电厂)、林武(****火力发电厂)。

指挥部下设一室三组。

1、办公室

2、征地工作组

3、拆迁工作组

4、安置工作组

四、工作安排

1、组织准备(208年11月25日前)

(1)成立领导机构,召开动员会;

(2)界定征地拆迁范围;

(3)拟定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2、土地报批(2008年12月31日前)

(1)按照那级立项那级预审的原则,协助做好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2)收集整理土地报批有关资料;

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由****火力发电厂负责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或可研批复;提供征地拆迁红线图及界桩埋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使用林地批准书;提供项目环评意见;提供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等报批所需资料,并落实各项报批规费(税),我市相关部门配合,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3、征地拆迁(2008年12月31日前)

(1)征地拆迁公告,组织听证;

(2)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筹措各项补偿费,依法进行补偿;

(3)完成安置地的规划、设计、安置;

(4)完成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清场及其他相关工作。

4、总结(2009年2月28日前)

(1)做好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结算;

(2)工作总结表彰。

五、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付款办法

4、征地补偿付款办法

征收土地的补偿款自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5、土地征收面积计算:按图纸量算面积及相应地类增加10%系数计算。

6、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具体见市房管局提供的补偿方案。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

1、****火力发电厂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及报批规费足额筹措和按时拨付。

2、市规划局负责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出具征地拆迁红线图,负责征地拆迁范围界桩的埋设。

3、市国土局负责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的确认,土地征收补偿费的计算;收集整理土地报批的有关资料,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组织土地征收的听证工作;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

4、市林业局负责确定林地的权属、面积,计算补偿费用;办理使用林地批准手续;签订土地(林地)征收协议书。

5、市房管局负责被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6、市人劳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被征用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7、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个征地拆迁及安置工作的日常协调和调度;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及咨询;负责文档资料收集整理;负责后勤保障和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进度;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单位收集土地报批所需材料。

8、花园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的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牵头组织与被征地拆迁农民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负责坟墓迁移、清场、纠纷调处等工作,督促农民按协议拆除房屋,清理地上附着物,交付已被征收的土地;协助国土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听证工作;协助规划部门做好项目用地界桩埋设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必须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抽调得力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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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土地税制,是一个包括许多税种的复杂体系,既有中央税,也有地方税;既有财产税,也有所得税;既有个人税,也有法人税。此外,还与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相联系。总的来说,各国的土地税制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制度。土地包括农业用地、住宅用地、经营用地、林地等。各国的土地税制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1)土地保有课税;(2)土地有偿转移和增值课税;(3)土地取得和无偿转移课税。

一、土地保育课制的国际比较

土地保有税是一定时期或一定时点上对个人或法人所拥有的土地资源课征的税。课征土地保有税的目的在于平抑地价上涨,确保土地保有的负担公平,降低土地作为资产保有的有利性。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对土地保有课税的范围、税种设置、计税依据、税率设计以及征收管理等,差别很大,特别是许多国家的土地税是作为地方税税种,即使在一国之内,各地方之间也不一样。

(一)课税范围

各国对土地税的课税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的土地税,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均包括在土地税之内。(2)狭义的土地税,只是单指对土地的课税。

(二)税种设置

各国对土地保有课税的税种设置,基本上可分为两种情况:

1.合并在其他财产税中征收

由于土地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都属于财产的存量,目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这些财产合并在一个税种中征收,合并征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并在一般财产税内征收,一般财产税是对有选择的几类财产综合课征的一种税。如美国、新加坡等的一般财产税,把土地等不动产和动产合并征收。

(2)合并在不动产税内征收。由于土地是一种主要的不动产,如加拿大、法国、英国、荷兰等,都把土地归入不动产税内征收。加拿大不动产税的税基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另一部分是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法国不动产税的征收对象分为已建筑土地税和未建筑土地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差饷税相当于不动产税,对拥有土地、房屋、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人课征。

(3)合并在财产净值税内征收。财产净值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拥有的全部财产的净值。财产净值是从财产总额中扣除纳税人债务后的余额。印度、挪威、秘鲁、墨西哥等国,都把土地合并在财产净值税中征收。

(4)合并在房地产税中征收。房地产税是土地税和房屋税的总称。因为房屋往往附着于土地之上,密不可分,有些国家和地区将土地与房屋合并在房地产税中征收,如泰国对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征收房地产税;巴西对城镇土地连同上面的房屋建筑物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5)合并在其他税种中征收。日本的土地保有税由地价税、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和特别土地保有税等4个税种组成,其中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2个税种是对土地与其他不动产合并征收的税种。固定资产税,是把土地、房屋及折旧资产等固定资产作为课税对象,其中土地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城市规划税是为了确保城市、特别是城市规划事业所需资金而课征的税。课税对象是位于被指定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街化区域内的土地和房屋。法定纳税人是此类土地和房屋的所有者。城市规划税与其他土地保有税的区别在于,它是专门用于城市规划事业或土地规划整理事业开支的目的税。而固定资产税和特别土地保有税则属于普通税。

2.单独设置土地保有税税种,分别课征。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把土地保有单列税种征收的国家和地区大约有30个,所用税种名称也多种多样。土地资源比较丰富的巴西,一直征收土地税,包括对农业土地征收的农村土地税,对城市土地及房屋建筑物征收的城市财产税。印度的州政府对农业耕地征收土地税。我国台湾地区有地价税,还有荒地税、空地税、不在地主税(即土地所有人离开土地所在地达到一定期限),这些税都是带惩罚性质的特殊性土地税,都是以地价税为基础加增若干倍征收的,而非经常性的土地税。泰国对所有土地征收地方发展税。韩国征收综合土地税。新西兰的土地税,是对非农业用地征收,由土地所有者缴纳。日本的土地保有税税种,除合并在其他税种中征收的固定资产税和都市规划税外,还有单列税种征收的地价税(国税)和特别土地保有税(地方税)。

(三)计税依据

各国土地税的计税依据,基本上可以分为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

从量计征的土地税,是按土地的面积、土地生产物的产量课征。这种从量计征的土地税,因为计征简便,税额确实,在古代曾被普遍采用。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级差地租的扩大,如果再按土地面积或生产物的产量征收,不但有失公平,且不合理。所以,近代各国已少采用,以从价计征取而代之。

从价计征的土地税,是以土地的价值或价格为课税标准所课征的土地税。1873年首先由加拿大始征,后来各国相继仿行。从价计征的关键是土地的计价。各国的土地计价方法不尽相同,大多数国家是根据土地的估价课征,也有少数国家按年度租金价值课征。美国的土地税一般是根据专门机构确定的“估定价”为标准课征。德国的应税财产价值也是根据“估价法”确定。瑞典财产净值税中土地等不动产的净值由官方评估确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估价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包括每年公告一次的“公告现值”和每3年公告一次的“公告地价”,税务机关按“公告现值”征收土地增值税,按“公告地价”征收地价税。日本作为国税征收的“地价税”,对土地的价额是以征税期的“时价”计算的。作为市町村征收的“特别土地保有税”(保有部分)的课税标准为该土地的取得价格。

(四)税率设计

各国土地税税率的形式较多,总的来说,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有少数国家对农业土地实行从量定额课征。

美国、德国、日本等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对土地课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美国的税率由各地方政府逐年自行规定。德国对个人和公司分别适用0.5%和0.6%的比例税率。日本的地价税税率为0.3%,特别土地保有税税率为1.4%。新西兰的土地税税率为2%。

许多国家和地区,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税率:

1.根据土地用途不同,采用不同税率。

有些国家和地区,对不同用途的土地采用不同税率,农业用地低于城市用地,工业用地低于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低于营业用地,宗教、社会福利、教育、体育用地低于其他用途的土地。如我国台湾地区地价税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限额内的自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保留地和公有土地均实行优惠税率。公共设施保留地税率为1%,公有土地税率为1.5%。菲律宾、牙买加、利比里亚等国,也按土地的不同用途采用不同税率。

2.根据土地所处地理位置不同,采用不同税率。

美国包括土地在内的一般财产税的税率,各州都不一样,一般在3%-10%之间。大城市如纽约、芝加哥等地的税率比其他地区要高。丹麦依土地位置的不同,将税率定为l%——5.5%,首都哥本哈根的税率最高。

3.根据土地开发程度不同,采用不同税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不动产税税率,原则上是17%,新开辟地区为11%,但对供应不过滤水的地区为16%,无水道的地区为15%,新开辟区为9%。新加坡为了适应经济开发政策的需要,原将全国地区分为发达地区、半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3类,采用不同的税率,分别为36%、18%和12%。从1984年起修改为全国23%的统一税率。

4.对空地或闲置土地,采用较高税率。

如日本对闲置土地的所有人征收特别土地保有税。奥地利征收闲置土地价值税。我国台湾地区对私有空地(所谓空地是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电力设施,而仍未依规定建筑,或虽已建筑但建筑改良物价值不及所占基地申报地价15%的土地)按该宗土地地价税的3——5倍征收。对空地或闲置土地课征较高税率,目的是为了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

发展中国家的土地税多数采用累进税率,这主要是因为累进税率对限制私人占有土地数量有重要意义,在土地公有情况下,可防止土地盲目占用和浪费土地资源,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如巴西的农村土地税实行22个级次(从0.2%——3.5%不等)的累进税率。泰国的土地发展税税率按土地中间价值大小,课以一定税额,分34个级次。我国台湾地区的地价税税率,按地价总额和土地用途不同,分别适用基本税率、累进税率和特别税率:凡地价总额未超过累进起点地价的,适用10%的基本税率;超过累进起点地价的,按超倍累进税率征收;对某些用途的土地如名胜古迹占地,适用10%的特别税率。韩国综合土地税税率比较复杂,分为一般税率、特别税率和个别税率3类:一般税率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作为一般课税对象的土地,一般税率和特别税率都设有9个级别,最低级次的税率分别为0.2%和0.3%,最高级次的税率分别为5%和2%;个别税率的应税土地为旱田、水田、果园和森林,税率为0.1%;工厂厂址、牧场、电力公司用地、土地开发公司出售、出租的土地,税率为0.3%;高尔夫球场、别墅、娱乐用高档设施用地的税率为0.5%。

(五)征收管理

土地课税的征收管理权限,多数国家归地方政府,只有少数国家的少数税种作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土地课税由于作为课税对象的土地其位置固定不变,不会发生税基的地区转移,而且税源分散和纳税面宽等特点,由地方征管便于掌握和控制税源。所以许多实行分税制的国家,都把土地课税归入地方税体系。如美国,土地课税是财产税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财产税则是美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把直接涉及土地课税的税种划归地方税体系。日本现行土地税制,除1992年1月1日起开征的地价税属于国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外,其余有关土地保有税种的收入分别归道府县和市町村地方预算,属于道府县的有固定资产税和不动产取得税,属于市町村的有特别土地保有税、都市规划税,土地税在日本地方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巴西涉及土地的征税,实行联邦、州和市3级划分税种分别征收的体制,3级政府都有相应的征收管理权限:土地税(农村土地)归联邦政府征收,收入的80%归当地政府;动产税(城市土地)归市政府征收;不动产转让税归州政府征收。

二、土地有偿转移和增值课税的国际比较

对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增值额课征的税,称作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可分为土地有偿转让增值和土地定期增值两种。前者是土地买卖或交易时的价格超过其原来入账时价格的增值部分;后者是指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土地因地价上涨而形成的增值部分。在土地的增值中,有一部分是土地的自然增值(指这部分土地增值并非是土地所有者私人劳动或投资得到的,而完全是由于社会发展、土地需求的增长而形成的),这部分增值有人主张应该全部归公,以体现财富的公平分配,并限制土地投机,抑制土地兼并。土地是一种资本资产,对资本资产的增值所课征的税,实质上是属于资本利得税的范畴。

(一)课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包括对土地及建筑物增值的课税,如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和意大利的不动产增值税。另一种是只对土地的增值课税,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增值税和韩国的土地超额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的增值额,一般包括土地转让时发生的增值额和土地非转移定期发生的涨价形成的增值额。德国、英国、日本原先实行过的土地增值税,对以上两种情况下的增值都课税。意大利现行的不动产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也包括这两个部分的增值额。我国和日本等国的现行土地增值税只对土地转移时发生的增值课税。韩国的土地超额增值税,只对纳税人拥有的闲置土地或非营业用地的增值征税。在日本,对个人和法人的土地转让收入,分别课征:对个人的土地转让收入课征的税种,由个人所得税、个人事业税和个人居民税3个税种构成;对法人的土地转让收入税,由法人税、法人事业税和法人居民税3个税种构成。

(二)课征方式

许多国家对土地转让或定期增值的收入,同其他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课税方式,可分为两种:

1.综合征收。就是把土地增值收入归并到一般财产收益中,统一征收所得税。美国、英国等国的土地转让收入并入个人或法人的综合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加拿大将土地转让收入的四分之三计入所得,进行综合征税。法国对持有期只有2年以内的短期土地转让收入与其他收入一起合并征税;超过5年的长期土地转让收入用五分五乘方式征税。

2.单独征收。就是把土地增值收入从所得税中分离出来,单独课征。日本对个人的土地转让收入的课税,核心是单独计算,分离课税,对法人的土地转让收入,在1991年以前,是并入法人的全部事业年度收入课征普通法人税的,在1991年的土地税制改革中,进一步强化了对法人土地转让收入的课征,对超短期土地转让收入按67.5%的税率实行分离课税,不再与其他法人税综合计算,从而使法人企业在其他收入出现赤字时,无法用土地转让收入予以弥补。德国、意大利两国,除非投机买卖,原则上不征税。

(三)计税基础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土地的增值额。土地有偿转移的增值额是土地的售价减去其原价(原来购入价或取得使用权的支付价)和各项成本费用以后的余额。我国台湾地区以每年政府公布一次的“土地公告现值”为计税基础,纳税人按公告现值的80%——120%申报纳税。对不发生转移的土地,定期估价一次,按增加价值课税,允许扣除为增值而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

(四)税率设计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基本上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

1.比例税率。

韩国的土地超额增值税,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日本、法国等对土地转让收入的税率,因土地持有期长短而设计高低不同的差另比例税率,土地持有期长的实行轻税率,短的实行高税率。如日本,对个人的土地转让,分为长期转让、短期转让和超短期转让3种,“长期转让”是指自获得土地所有权至出让土地的时间超过5年的;“短期转让”是指持有的时间2一5年的;“超短期转让”是指土地拥有期在2年以下的。对这3种长短不同转让收入分别实行10%——20%、40%和50%的不同税率,以抑制土地投机,合理分配土地的增值。日本对法人土地转让收入除征收普通法人税外,另征附加税,如从1973年起,对法人的土地转让收入,在普通法人税以外,对拥有期在5年以下的短期转让收入,加征20%的法人税。1987年规定,对土地拥有期2年以下的超短期土地转让收入,加征10%——30%的附加税。1991年,对5年以上的长期转让收入,也实行了加征10%的附加税制度。

2.累进税率。

有些国家和地区按照土地价格增长幅度采用累进税率征收。当土地转移时,不论土地面积大小,涨价数额多少,一律以超过原价倍数累进课征。如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土地增值税税率,按土地涨价倍数实行3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计算为:土地涨价总额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转移时申报现值但未达100%者,就其涨价总额按税率40%征收;超过100%而未达200%者,就其超过部分按50%的税率征收;超过200%以上者,就其超过部分按60%的税率征收。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对以前转移时申报的土地现值,都按物价指数进行调整,以体现税负公平。意大利的不动产增值税是将房地产从买入到转让时的价格上涨部分作为征税对象,按照价格增长幅度采用累进税制,按3%——30%的税率征收。价格上涨部分是指地价超过基准价格的部分(具体征税标准和税率见表1)。

表1:

─────────────────────┬───────────────

│征税标准│税率│

├─────────────────────┼───────────────┤

│20%部分│3%——5%│

│20%——50%部分│5%——10%│

│超过基50%——100%部分│10%——15%│

│准价格100%——150%部分│15%——20%│

│150%——200%部分│20——25%│

│200%以上部分│25%——30%│

─────────────────────┴───────────────

三、土地取得和无偿转移课税的国际比较

土地取得税是对个人或法人在通过购买、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等方式取得土地时课征的税,分为因购买、交换等有偿转移取得土地时课征的税和因接受赠与或继承遗产等元偿转移取得土地时课征的税两种情况。

(一)有偿转移取得土地时的课税

韩国对购置不动产所取得的土地设立不动产购置税,按所购项目价值2%的标准税率课征,或按购置不动产的年度分期付款额的比例征收。

日本的土地取得税制除了赠与税和继承税外,还有不动产取得税和特别土地保有税(取得部分)。不动产取得税是由都道府县对取得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的个人和法人课征的税,不论有偿、无偿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捐赠、实物出资、填地等原始取得或继承取得的土地与房屋,都是不动产取得税的征税对象。土地取得税的免征点是10万日元,征税标准是购买时的价格,标准税率为4%。学校、特定医疗法人、道路等一定用途购置的土地不征税。特别土地保有税(取得部分)由市町村征收,目的是抑制土地投机性取得和促进已取得土地的有效利用,内容包括保有课税和取得课税两个部分。

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都设有“登记许可税”,在土地所有权转移书立登记凭证时,按土地的转让价格计算纳税。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土地等不动产在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对不动产取得人征收契税或印花税。契税和印花税表面上是对契约征税,实际上是对不动产取得者课征的税收。

(二)无偿转移取得土地时的课税

对土地等财产无偿转移时课征的税,称为财产转移税,包括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广义的遗产税包括对财产继承者继承的财产课征的税和对死者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税,是遗产税的补充税种。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配合方式,各国的做法不同,包括两个税种课征制度的配合和两个税种税率的配合

1.两个税种课征制度的配合。国际上通常有3种方式:(1)单一税制,即在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3种税中,只设立其中一个税种,如新加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在财产转让税制中只有一个遗产税,而没有继承税和赠与税;英国是将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归入遗产额中课征遗产税,不单设赠与税;伊朗、冰岛、马来西亚只设继承税,未征收赠与税;加纳,秘鲁只征收赠与税,不征收遗产税。(2)分设两税,并行征收,这种方式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如美国既征遗产税同时又征赠与税;日本、德国、法国、瑞典等国均实行继承税和赠与税相结合的制度。(3)分设两税,交叉合并课征,即对生前赠与财产除按年或按次课征赠与税外,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均将生前赠与总额(或受赠总额)并入遗产总额(或继承总额)中一并课税,原先已纳的赠与税额准予扣除,如意大利、新西兰等采用这种方式。

2.税率的配合方式,有两税分设税率和两税合一税率两种做法,如美国联邦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英国的遗产继承税,从1988——1989年度起,税率由超额累进税率改为统一的比例税率;德国按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设计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日本对继承税和赠与税分别设计税率表,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主要参考资料:

(1)尾崎护(日)《日本等工业化国家的税制》(中国税务出版社1995年11月出版)。

(2)孙执中主编《战后日本税制》(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3月出版)。

(3)《税务研究》1998年1——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