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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详细规划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4:0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土地详细规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土地详细规划

篇1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空地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模式基本固定,控规在城镇建设中所产生的作用举足轻重。正是由于控规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故控规制定的时候也必须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实践性,但纵观当前城镇建设的实际情况,控规的单调僵化与城镇发展的复杂多变冲突,往往“控则死、变则乱”,管理之被动显而易见,也对城镇建设带来不良影响。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管理、技术等,而本文仅对控制编制中的土地开发强度指标制定,提出些许粗浅想法。

1.当前开发强度指标体系利弊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第十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第二项是主要对控制指标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限定了区间。其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之间存在换算关系,建筑平均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确定两项指标便可推演出另一项指标。当前指标体系有以下利弊:

1.1.控制指标体系简单方便规划操作管理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简单、通用、易懂,方便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相关部门及企业、集体、个人等之间的沟通协调,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效率。通过多年实践表明,该指标体系对城镇土地开发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不断完善。在对盈利性房地产开发方面,该指标也起到了很大的调控作用,遏制了城镇空间过度开发,有利于保护公共空间和留出更多的开敞空间。也正由于该指标体系的实用性,加快了规划编制的普及和规划管理的规范,使城镇土地开发建设有依有据。

1.2.指标常数控制难以应付现实复杂多变

不管是美国的区划、德国的空间规划、英国的结构规划还是香港的图则,每一种规划体系或者技术都有一定的科学性,也同时存在缺陷。我国的控规体系虽然历经而多年的不断完善,具有比较成熟稳定的运作模式,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功能、利益主体、利益诉求等趋向多元化,控规往往难以对发展趋势做出准确的判断,而没有准确判断的情况下凭着经验或者理论,制定了一套表面合理控制指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难以避免的挫败,其结果便是频繁的调整控规。如右图,Far代表容积率,BD代表建筑密度,假设某商业地块的建筑密度上限BD=60%,容积率Far上限=3.0,若该商业用地的价值高,开发主体一般追求利益最大化,虽会同意建筑密度上限,但认为容积率偏低,申请提出提高容积率4.0,通过各种论证可能最终容积率上限确定为4.0。总之,规划控制没有达到预想的目标。

1.3.指标制定草率规划调整修改过程曲折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设计人员未必都有规划管理经历,对当地城市实际情况和发展演化历程了解不够,对规划管理中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不清楚,对规划相关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研究不深,直接影响了对指标数值的确定。在制定指标时,主要依据为上层次的规划、国家和地方的技术管理规定和对当前城市发展定位的判断,没有对土地价值、产业结构、征地补偿、利益主体等动态变化因素足够重视,导致了规划指标制定有一定程度的草率。但是作为控规的法定地位很高,一旦通过审批的控规便不能随意调整,确实需要调整必须经原审批程序。控规调整实际上还是走同样的路,只是把数值调到需要的目标而已,但需要花费了一年半载的时间。

1.4.指标数值简单导致城镇空间缺乏特色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通常相同的用地性质其指标相近,这样基本框定了城市的空间形态。如某片区主要为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上限2.0,建筑密度上限30%,建筑限高24米,则该片区的住宅多为6层。如某工业区主要为二类工业用地,其容积率上限为1.8,建筑密度大于35%,建筑限高24米,则该片区建筑多为6层或24米高。在固定常数规定性指标的控制下,片区内的建筑呈现同质化,从而各个城市的工业区、商业区、居住区都相似面貌,难以形成有特色的空间景观。

2.克服开发强度指标体系弊端的试探

由上述,当前控规指标体系有其方便通用的优点,但其控制效果却未尽人意。应当回到原点,控规的初衷是有效控制城镇空间的开发利用,创造宜人的在城镇环境。在这个过程中,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技、地理、水文、气候以及不同利益主体等各种因素均可能导致空间利用的多样化,但应当明确政府鼓励和禁止的是什么,市场主导并造成什么后果,规划需要平衡和协调的又是什么。政府鼓励高效集约利用土地而禁止浪费土地,市场最大化效益使用土地并带来各种城市病,规划平衡则要公共利益而协调其他不同利益。明确了这种关系后,在土地开发强度指标制定时,应当具备此消彼长的平衡牵制关系。

2.1.引用空地率指标

城镇空间资源总量是有限的,长期以来控规控制的对象是建设部分,即在哪里建什么和建多少了,由于其复杂性困扰了控规效能。假若从另一个方面来控制,即不能建什么和空多少,是否会增加控制指标合理性呢。空地率(Open Space Ratio)来自美国区划技术,为了居住区获得更多地面空间而设置,指空地面积随建筑面积增加而增加。由于空地率指标与容积率指标正相关关系,同时指标控制又具有相互牵制作用,故将尝试将空地率指标扩展应用于各类经营性用地,形成一套具有弹性的土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2.2.空地率的计算

空地率=空地面积÷建筑总面积=空地面积÷(容积率×用地面积),空地面积是指非建筑占地面积,包括道路、绿化、停车等用地。由上推导出建筑密度(BD)=1-容积率(Far)×空地率(Osr),其函数图象右图。

有上公式函数关系可以看出,建筑密度成反比关系,高容积率要求预留更多的开敞空间,表面向空中要地,则应腾出地面,其符合集约用地和环境效益兼顾的政策导向。与常用的控制指标体系有所不同的是,该引用空地率指标后,土地的开发强度控制指标是一个变量,在空地率固定的情况下,开发强度便有上限和下限,建设单位可以从中选取符合自己需求的一组数据,如下表,表中Far所在灰色行为容积率变化,Osr所在蓝色列代表空地率变化,表中数值代表BD建筑密度。

2.3.空地率与当前控规指标的对比

当空地率Osr为40%以上时候,对应用地主要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公园广场、地层住宅等;当空地率Osr为30%~40%时,对应用地可用于多层住宅区、工业区等;当空地率Osr为20%~30%时候,对应用地可开发为高层居住小区、商业区;当空地率Osr为10%~20%时候,对应用地应该是中心商务区。规划部门通过把控空地率指标,相应的控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给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一定的动态调整空间,使得指标体系具有更强的适应力。

通过对当前控规指标在实际规划管理中存在不足的分析和研究,提出空地率弹性指标来弥补其缺陷。当然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关系到土地有偿出让,空地率的弹性指标可能会造成土地出让金成为变量而影响土地出售,故对于空地率确定还需要更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本文抛砖引玉,探讨从不同角度探讨控规中土地开发强度指标的制定,以适应城乡更加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赵守谅 陈婷婷.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从美国区划得到的启示[J],国外城市规划,2006,21(01):79-82.

[2].林观众.公共管理视角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适应性思考――以温州市为例[J],规划师,2007,23(04):71-74

[3].付予光.孔令龙.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适应性[J],规划师,2003,19(08):64-67

[4].唐历敏.走向有效的规划控制和引导之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反思与展望[J],城市规划,2006,30(01):28-33

[5].叶得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的思考[J],规划师,2010,26(S2):64-70

[6].李 浩.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工作的问题与对策[J],城市规划.2008,32(02):45-49

[7].蔡 瀛,王朝晖,姚燕华,孙 翔,李光旭.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探索与创新―《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解析[J],城市规划,2007,31(03):9-13

[8].恽 爽.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调整研究――建筑控制高度指标[J],城市规划,2006,30(05):38-43

[9].黄明华 郑晓伟.效率和公平视角下的小城镇开发强度分区研究[J],城市规划,2009,33(3):71-82

[10].王富海 孙施文.城市规划:从终极蓝图到动态规划――动态规划实践与理论[J],城市规划,2013,37(1):70-78

篇2

关键词:规划;使用兼容性

[中图分类号]TU984.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11-0087-02

基于土地使用兼容性的重要性,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剖析城市规划中土地使用兼容性。

一、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在城市规划中的重要作用

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是指土地使用性质的宽容范围,一般以“允许设置”、“有条件的允许设置”和“不允许设置”来表示,因此有时也称为“土地使用相容性”或者“建设用地适建性”。土地兼容性控制可以提高城市规划的弹性、活力和可操作性这一点充分体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中国城市建设控制与引导层面上的规划管理与设计工作,它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对规划范围内地块上的土地开发利用做出具体规定,表现为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并用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处在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联络环节”性质的规划编制层面,同时也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相衔接的重要环节。

土地使用兼容规划本身的不完善,难免给土地使用规划管理带来了困难,使土地开发脱离了规划的有效控制。因此,研究与完善城市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管理,对于我国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二、我国当前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存在的问题

1.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地位不清、体系不全

在中国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中,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控制,在规划编制、实施与管理阶段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控制在中国的规划编制、实施与管理上没有赋予应有的法律地位,更没有形成一个完整体系。因此,城市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划的不完善是中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失控的重要技术原因之一。

2.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趋于程式化,科学性和适应性大打折扣

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上,很多规划设计作品和方案均采用建设用地的适建表来规定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控制,很少考虑规划基地的差异和规划项目的性质而随意套用。不同城市有不同的特色,同一城市在不同的区块地段上差异也极大,因此在进行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时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3.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公众参与不够,无法实现动态控制

目前控规的编制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行为,基本上是“自上而下”的规划过程,很多经济、社会、环境等需要定量定性综合分析的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和解决,结果造成在确定土地利用的细分和兼容性控制时,完全由规划师或者领导主观决定,无法实现动态监控。

三、强化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的方法与途径

1.规范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的相关法规制度

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在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与实施阶段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并从法律地位、技术措施和操作层面上提供有效保障。在规划编制方面,建议将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以强制性内容纳入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要处理好前后的衔接和深化工作,真正将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落到实处。在技术手段方面,必须制定定量定性的土地兼容决策依据,从兼容原则、兼容标准、兼容方式等方面提出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的思路与方法。

2.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工作,合理确定土地兼容性控制范围和控制方法

(1)土地使用性质的确定和兼容性控制最主要取决于城市功能结构的布局与安排。(2)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控制。(3)土地使用性质的确定和兼容性控制与城市空间环境密切相关,包括城市景观环境、城市形体空间环境、城市历史文化环境等。

3.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的重点是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是城市规划建设中最常见的两种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优化城市整体布局、调整用地结构、完善设施配套,由此推动城市健康快速发展。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城市建成区进行,后者则在建成区内进行。

4.从规划项目和规划基地的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地新增用地类别

任何规划项目都有自身的实际状况和条件限制,因而其规划目标也很有针对性和侧重点,有的可能涉及整个规划基地,有的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对于这些用地可以根据项目功能需要进行用地细分,甚至可以考虑新增用地类别,更有利于项目的规划与实施。

四、总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城市规划确定的每块城市土地的使用性质,是根据城市用地的区位条件、功能布局、交通组织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受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城市生活活动需求所制约,也受到市场供求调节机制的影响。因此,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如何确定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既要尊重城市规划区内的实际状况和区内外的综合影响因素,又要全面考虑城市近远期规划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实现城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一体化和最大化。从而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土地的使用效益,从空间布局上落实城市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吴青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若干问题的理性思考[J].中外建筑,2010年5月.

[2]曾新春.土地利用弹性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实践――以南京市浦口中心地区为例.2007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2007年9月.

作者简介:

篇3

【关键词】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

1.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1规划编制滞后于建设

在近年来的城乡规划区的规划建设中,就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原有道路系统功能和建设用地的位置及规模,已不能满足城市建设发展的需求。总规的调整和修编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资料的收集与分析、方案的制订、评审修改等一系列过程。这对于规划本身科学性、合理性是必须的,但由于总体规划的调整及修编,造成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缺乏上层规划的指导,而无法做深做细,造成对于具体的微观控制严重不足,在整个规划体系中出现了薄弱的环节乃至断层,造成规划管理工作的被动。规划设计在相当程度上强调的是城市空间环境质量,追求物质空间结构理想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缺憾。加之有的规划编制单位不能深入实际,随着近两年的“房地产热”及政府的经济状况拮据,村庄的搬迁不能及时地实施,造成农民大规模违规建房而无法控制,以致今后村庄搬迁无望,只能调整规划。

1.2城市土地垄断措施不力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是城市建设的平台,是城市发展的根本。近年来,由于县级城市环境的不断改善,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城乡结合部,另外还有大量经营性建设用地走向市场和农村进城读书人员增加,都吸纳了大量的外来人员进城,同时,由于政府长期以来缺少对城市规划区内的一级土地市场的刚性约束手段,一些居民为了增加收入,利用区域优势,以要求解决自己居住问题为由,纷纷抢占地皮,乱搭、扩建、乱建房屋,私买私卖,牟取暴利,还有些村民甚至把分到户的土地随意高价出卖,扰乱了土地市场,也给规划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1.3规划管理技术手段不具体

在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总体规划是对城市的宏观控制,而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则因为县级城市规划经费紧张的原因而存在编制上的不足,致使规划管理部门无法将其作为管理的依据。加之随着《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地方性新的《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也都没有出台,因此就没有过硬的技术手段对建设项目进行控制。

1.4规划决策不够科学民主

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政府的职责,城乡规划行政作为一项政府职能,在错综复杂的城市大系统中,无论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宏观决策,还是整个建设项目的微观决策,大到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交通组织、环境保护,小到地块的开发强度、建筑日照、绿地布局和公建设施,无一不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控制“非公共性”利益主体的外部不经济行为,体现空间资源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因此,政府对于城市规划的决策,常常涉及多因素、多结构、多种关系的综合性决策,仅凭领导者个人的才能、经验和智慧或对城市建设的良好愿望进行决策,是难以做到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的。

2.加强城乡建设规划与土地管理的有效措施

2.1严格规划审批

严格执行市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规划的地块,一律不批任何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受理;城市规划区内以及市域内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建设项目审批由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市长一支笔审批。各镇(处)按规定的权限对本辖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镇(处)的,由镇(处)提出初审意见,各镇(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本区域规划进行审核再上报审批。

2.2严肃规划设计

土地储备机构在对地块进行储备前必须要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在招拍挂过程中,规划设计条件必须作为一项前置依据。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特别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由市规划委员会集体审批。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必须向国土部门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差价。

2.3规范建筑管理

加强建筑安全及建筑节能管理。由市住建局牵头,监察局、城乡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房产局、工商局、安监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招投标局、城司和人防办参与,对在建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每季度向社会公示一次。禁止未批先建、少报多建。同时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公示后一年内市招投标局不得受理综合评价不合格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内外企业投标报名,市住建局不得受理其年度准入备案。加强对房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对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禁止房屋销售。由市房产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依法查处未经批准的商住项目虚假宣传及预售活动。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由市住建局牵头,监察局、城乡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房产局、公安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招投标局、城司和人防办参与。未取得综合验收的项目,不得擅自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产籍登记手续。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比活动,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优良工程奖励分值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获得前三名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级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加分。

2.4土地征收补偿

强化土地收购储备,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坚决实行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五统一”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户私订征地协议,或以租代征形式非法使用集体土地。市国土部门代表市政府行使征收土地主体职责,负责宣传征地政策、签订征地协议、组织报批材料。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统征前期事务性工作及土地储备。各镇(处)和村级组织负责收地,履行征地协调、落实征地补偿的职责。同时要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性收储制度。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制订年度收储计划,与镇(处)签订《控制性土地收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控制性收储期间,土地仍由农民耕种。控制性土地收储范围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宣传、定期公布和严格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城市规划区内所在镇(处)负责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形式,停止宅基地安置方式。引导村民到统一规划建设的安置小区居住。实行政府指导、镇(处)主体、镇(处)村(社区)分配落实和物业化管理新模式。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及监管由市房产局负责组织。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由物价、房产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备案。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资源管理涉及方方面面,支撑各行各业。当今中国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重要历史时期。在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大国土、大资源、大生态的理念,树立国土资源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综合管理的理念,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新路径,对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土地规划;农业;策略分析

Abstract: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city of the process has been accelerated. This makes people focus on agricultural land planning in our country has been improved, but the face of the agricultural land resources and reduce the damage, it is important to strengthen the agricultural land planning in China.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planning in China,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iming at these problems, put forward the scientific and operational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 land use planning; agriculture; strategy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301.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也在不断的加快,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快了我国农村工业化的步伐。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因此关于农业土地规划的相关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良好的农业土地规划不仅能为广大的中华人民带来充足的粮食,也会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农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巨大贡献。近几年来,我国一直提倡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对于农业发展也不例外。对农业土地的有效开发利用,加强相关的保护措施,制定科学的规划,这些均对我国农业土地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1、关于我国农业土地规划的问题

1.1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业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目前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就目前一些农业土地规划来看,总体规划对于农业土地规划来说的重要程度过大。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总体规划比专项规划以及详细规划更具有强制性。忽略了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意义。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一些地区仅仅是把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当作是总体规划的补充说明。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使得政府的管理级别设置较多,这就容易造成各个级别的管理人员对农业土地规划的核心职责分工不够明确。我国现行的土地规划体系设置的总体规划是五级,但每一级的控制指标和口径基本上是一样的,从上一级传达到下一级时,一般都是将土地规划进行简单的传达,没有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制定出符合当地情况的明细条文规划。

1.2管理人员缺乏必备的专业知识

在具体的实施当中,县乡两级的国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的是农村农业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管理,但在编制以及实施时由于相关的一些制度,还涉及到县级规划管理的一些部门,这就使得乡镇农村农业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编制实施的监管力度不到位,没有具体的工作人员对其负责。由于土地规划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不足,往往对于土地规划仅停留在文件的传达,并不能将文件上的内容落实到实处。

1.3信息化在规划管理中区域差异较大众所周知,我国的农业主要分布在我国的村镇。而由于我国一些经济条件和技术方面上的制约,使得村镇的信息化程度远不如一些城市的信息化建设。在相关的组织建设、专业人员数量、项目资金以及硬件设施的配备方面都有所体现。这就使得村镇的农业土地规划的信息化建设仅仅停留在现有的农业土地数据库的内容上,使得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一些不符,容易在制定相关政策上发生偏差。

我国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导致土地利用规划信息化建设发展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平衡。不同地貌条件地区的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信息化建设呈现不同水平,西部地区农业土地信息化水平明显低于南方发达地区,使得西部地区农业土地规划的相关工作不能有效的利用科学信息技术进行较为科学的技术指导。2、针对我国农村土地规划管理的相关策略2.1完善已有的土地规划管理体系众所周知,严格的土地管制制度和专业的规划人员是保证制定合理的土地规划管理能否实施的直接因素。这就意味着,提高规划人员的整体素质水平,对农业土地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证规划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能够满足相关工作需要,能够从宏观以及微观出发制定出符合当地特点的农业土地规划。

在地方制定相关的农业土地规划的同时,也应该处理好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不能因为农村发展地方工业经济以及其他经济利益较大的项目而大量占用耕地土地。要做到统筹兼顾,在不影响农民经济收入的前提下转变土地利用类型,做好规划。农业土地规划体系建设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工作,相关部门应保证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完善当地的农业土地规划制度,对农业耕地进行严格保护。

2.2加强农业土地的整理工作经济的不断发展加速了城市化建设,从而城乡一体化的建设步伐也大大提升,这就造成了对一部分农业土地的占用。当地应该加强土地整理的相关工作,使得当地能够维持农村农用地总量的基本平衡。一些地区的土地因为种种原因而被破坏或闲置,当地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这些土地的维护工作,使之能够为民所用,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这样不仅能够增加土地的使用效率,同时也能够提高土地产出率,给当地农民带来经济利益。

加强土地整理的工作还能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做出一定的贡献。随着我国农业集约化,规模化进程加快,一些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通过土地整理工作,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业废弃物的直接污染,还对农业生态稳定,减少水土流失等做出一定的贡献。2.3 加强农业土地规划的协调与衔接工作

由于我国各级规划编制的一些制约,土地规划的制定一般是自上而下进行执行,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以及其它的专项规划隶属不同的主管部门,没有一个权威机构进行有效的统筹规划,导致规划间不协调和不衔接,严重削弱了规划的整体功能,使得制定的农业土地规划不能发挥其应该起到的作用。所以当地相关部门在制定农业土地规划政策时,因注重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以防止规划间脱节,充分实现各规划间的协调。2.4 确保当地农民经济利益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已经对资源的配置进行了无形的分配。而中国的一些工业将厂址选在农村,对当地的农用土地进行非法占用,不仅对农民的居住环境造成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害。相关机构应该改革现存的政府强制征地的法律体制,严格制定规划出征地范围,使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化,在发展当地经济的同时推动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机制。

但是,如果政府对新增城市土地的使用以及农业用地转换为市场用地具有绝对的决定权,那么强制性的土地征用现象就会不可避免的存在,这也就会对农民自身的利益造成伤害。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减少政府对农业用地转换为市场用地的垄断,同时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总结

随着人们对于农业的关注持续增加,农业土地规划的相关问题显得十分重要。良好的农业土地规划不仅能为广大的中华人民带来充足的粮食,也会对农村社会的稳定、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做出巨大的贡献。对农业土地的有效开发利用,加强相关的保护措施,制定科学的规划,这些均对我国农业土地管理具有重大意义。相关部门要想我国的农业土地规划达到其应展现的作用,不仅要完善农村土地管理体系,还应该加大对农业土地监督力度和土地合理利用宣传力度,改革土地收益制度等,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阶段农业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肖建鹏、刘少华,浅析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J].现代物业,2010.5.

篇5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关系

中图分类号: G322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对土地进行规划与管理既能够增强土地利用效率,还能够更加高效地开展城市建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是我国经济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土地规划管理的基础上推动城乡建设的统筹与调控,制定科学的规划与管理方案,在确保城乡经济发展的通知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一、土地规划管理作用分析

(一)确保土地得到充分利用

对国有土地进行固化可在空间结构和经济结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可增进地区与产业之间的协调性,实现人、土地、经济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通过土地规划与管理,既可以保护基本农田的使用面积,还能够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条件,形成可持续的、生态化的土地利用环境。科学、规范的土地规划与管理还能够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经济结构的合理性,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而人均土地面积少又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可以在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条例的约束下按照经济发展需求对土地性质进行分类,如将土地资源分为农田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等。这样能够限制和引导不同类型土地资源的利用,在经济建设、耕地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三者之间建立平衡点,达到既保护又发展的目的。

(三)促进土地规划与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土地规划需要经过较长的时期才能够体现出效果,且其受投资、人口、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不同地区和不同方案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对土地进行规划管理可以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当前经验,指导后续使用的进一步完善和土地规划手段的进一步创新。

二、城乡规划的价值

(一)对空间布局的利用

城乡规划的重心就是通过对城乡的空间布局进行一个合理有效的利用。通过对实际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分析,然后对每个地区作出详细的规划,看哪个地方有利于发展经济,哪个地区适宜人类的居住,通过对布局进行合理的设置,从而对土地有一个合理的应用。土地之源的合理开发作为城乡规划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对于人们生活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够为人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氛围。并且通过城乡规划,可以协调城市和乡村之间的格局,促进地方经济的向前发展。在城市规划中,生态环境的建设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通过完善人们的生存环境,从而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缓解城乡两极分化

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指的是通过对城市与乡村的有限条件进行一个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从而促进城市与乡村的不断融合,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在城乡规划中,主要是通过对农村进行改造,充分利用农村中的土地资源,对外进行招商引资,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时,通过对农村土地的征用,发展经济项目,然后再根据相关的实施细则给农村的人们分配城市用房,并且鼓励他们进行自主创业,政府通过提出鼓励和优惠政策,来支持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进行招商引资,还可以通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有效的分担,政府对其加强教育力度,提升他们的文化水平,传授他们农作物的种植管理水平,通过开展培训等,发展林业、畜牧业、种植业,从而拉动农村的整体的经济水平,有效的缓解城乡的两极分化现象。

(三)有利于宏观调控

政府对于城乡规划的建设可以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来进行,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政府以城乡规划的表现形式来进行城乡规划,从而使城乡经济能够保证协调、平稳的运行。自从《城乡规划法》出台并实施之后,各个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都制定了相关的城乡规划政策,以期通过政府对城乡规划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实施,对城乡的经济发展不断存进,从而使其能够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城镇建设用地有序扩张

加强两规的衔接和互通的关系,两者之间既不是明确的制约关系也不是具体的平行关系,要想较好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建立符合实际的管理办法。要把合理用地和保护耕地作为指导方针,城乡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规划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且在城市建设设中可分为新区扩张和旧城改造两种方式,分别对新增建设用地和旧城改造用地进行合理的利用,在开发区和小城镇要以新区扩张为主,旧城改造为辅建设良好的大中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都是以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为基础的。

(二)拓展土地规划的深度,在规划与实施之间搭建桥梁

由于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编制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的利用规模等原则性的问题上存在差异,导致“两规”在相互结合的过程中不能够有效的衔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都是由地方政府组织的,由于地方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速度追求太快导致城乡规划不能顺利的进行。地方政府追求形式上的发展盲目的扩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以满足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土地利用规划是从土地的结构均衡分配,对城乡空间增长的控制和对土地资源的布局和空间结构进行合理的布局,“两规”自身存在的差异性不利于城市空间的有序增长,甚至在城乡规划当中出现又相互制约的局面。城乡空间的扩大常常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扩张没有一定的规律,通常产生跳跃性和无序性的增长。

(三)以土地管理为核心,推动城乡规划的科学发展

为了能够与经济体制的增长相适应,规划管理部门通过积极的探索新的规划方式,使得区域协调与城乡规划相一致,并发展处一系列的新规划。通过这种特殊的方式来逐步建立和完善“两规”,使其能够协调稳步的发展,从而建立一个环节制度化与沟通信息化的信息交流平台。

为确保两个“规划”在工作中的协调一致性可采取以下措施: (1)建区内的建设项目要以审批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为前提;(2)城市是弥补人们精神资源和人文资源的核心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和珍贵的水源保护地带要做好保护措施,限制建设城市规划区划定;(3)限制建立区应该充分考虑乡镇和你农村土地归属权的单位做好各部门之间的沟通;(4)将限制建立区划定和管理条例上升为由当地政府令,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提高社会保护生态资源的积极性。

结束语

城乡规划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通过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之间的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使得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良好的发展,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是我国当前土地领域的一个研究热点,在土地规划指标分解缺乏科学性、城乡规划实施困难的情况下如何在两者之间建立有效联系,以审批为前提,以保护为手段,以沟通为桥梁,以保护生态资源为根本,制定科学、合理的执行策略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书芳,王娜. 城乡统筹理念下探析我国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改革[J]. 江西建材,201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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