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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作用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3:5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法律意识的作用,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意识的作用

篇1

关键词企业管理法律意识油田企业

一、关于法律意识的有关概念解读

根据相应的科学概念分析了解可知,法律意识主要指的就是,人们在日常的现实生活当中对于某些事物的一些感知上,或者情绪意识上的总和,这样的思维意识也就被称作为法律意识。但是在法律意识的概念理解当中,还需要注意的一点便是,整个法律意识应当要包括人们对于一些社会活动、生产与生活所展开的交往现象,并且通过科学的法律态度来展开实际上的认知以及感官上的评价,最终形成的最终意识也就可以直接有效的支配具体的行为。总体上来讲,法律意识的概念简单可以总结为,人们将自身融入到一种法律的世界和秩序当中,最终所产生的一种自觉性。但是通过对实际的情况展开科学的分析可知,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企业员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相当的缺乏法律意识,存在着非常明显的法律盲目性。实际的表现也就是,欠缺基本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情感,最终养成了一种极为不正确的法律意识观念。虽然部分企业充分的意识到了这一点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法律意识的提升,但是与当前先进的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与不足。因此,有关企业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对此报以高度重视。

二、油田企业管理当中法律意识所起到的作用

(一)奠定良好的油田企业竞争市场环境

观察当前实际的企业发展情况可知,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当中,油田企业之间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并且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当中,还存在一部分的国外企业,它们非常明显的抢夺了我国的大量客源。针对于这样的情况来看,虽然说我国也采取了一定的科学措施来对这些问题展开有针对性的解决,但是在整体上并没有起到一定的效果,许多地方的企业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为了获得应有的利益,仍然忘却了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最终也就采取了非法的手段展开竞争活动,更为严重的是某些企业在发展的同时就已经相对构成了一定的犯罪。正是因为这些问题非常的突出,所以也就对我国油田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造成了不小的影响,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措施便是大力培养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只有在管理过程中重视法律意识的培养,最终才能将整个市场竞争的环境重新的拉回到公平竞争上来。

(二)积极推动现代社会主义的建设发展

我国在漫漫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已经较为完整的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完全建立,其只是在不断的朝着完整化的方向发展,而不断的证据都在表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在社会主义的建设过程当中,始终都是离不开良好的法律意识的,这一点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讲尤为重要。法律意识在当前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建设过程中,起到的是一种非常关键性的作用。当一个企业的员工以及相应的领导,都不断的加强了自身的法律意识之后,在后续的管理工作当中,才能切实的让法律的外在强制性转变为内在的认可和价值的体现,企业在日常的管理当中才能根据法律的相应指标,正确的处理自身的责任与义务,最终使用合法的方式来有效的解决实际的问题和纷争事件。这样一来,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才算是真正得到有效建立。

(三)科学有效的解决企业的相应问题

众所周知,企业在日常的运营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一定的纠纷事件,而纠纷问题当中展现最为明确的就要当属劳动事务纠纷。在劳动事务问题当中,多数情况下都是劳动合同纠纷为主,我们都清楚的明白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将法律法规作为最根本的依据的,从始至终都是按照强制性的规定展开规范。在绝大多数的企业当中,尤其是某一些小型企业并没有按照法律来实行合同制,因此劳动双方也就没有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从本质上引发了纠纷事件。而细致分析劳动合同纠纷问题的实质可知,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很多的,但是在众多原因当中最为关键的就是企业管理人士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这一点再次证明了法律意识对于企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再次发生,那么企业在日常管理工作当中,就应当切实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企业管理除了劳动合同的问题之外,还存在着其他方面的问题,不论是何种问题,它的最终解决办法都在于企业管理人士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四)可以较好的督促企业合法的履行自身的责任与义务

相对于企业管理的领导来讲,一旦整个法律意识都得到了全方面化的提升之后,相应的企业管理制度也能够较为顺利的制定出来,最终在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其才能不断的依法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最终确保企业朝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对于企业当中的员工来讲,凭借着科学的法律意识,之后企业才能更加有效的促进员工自觉的根据法律的条文规定,来履行好自身的权利义务,这样反而更能促进自身价值的实现。所以,在企业管理当中切实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是现实的要求,同样也是时展的需要。

三、在油田企业管理过程中科学培养法律意识的措施

就实际情况研究可知,油田企业的管理活动主体始终都是领导机构以及工作人员,所以要想科学的提升企业管理过程当中的法律意识,那么最为关键的就是要从人员的法律意识层面入手,因为一旦相应的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得到提升之后,具体的油田企业管理工作也会呈现出法律性,最终促进企业不断朝着科学长效化的方向发展。根据长期的工作经验得知,相应的措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三种意识应当牢牢的树立在企业人员脑海当中

这里所描述的三种意识分别是依法办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意识、严格按照合同办理事务的意识以及公平竞争的法律意识,我们可以从这三种意识当中非常明确的体会到,其已经贯穿到了企业的日常发展过程之中。对于依法办企业的法律意识来讲,有关企业工作人员应当明确的认识到,这一种法律意识的增强措施是企业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种体现,在众多的企业法律事务当中,尤其要以公司的法律事务为主,虽然说已经多次进行了修改,但是企业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仍然还是需要自觉遵守的。第二种意识就是合同法律意识的培养,提升合同的法律意识一直都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所在,当合同签订之后,那么此项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相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切实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要求,使得整个合同的执行更加的具备规范性,总之,企业管理当中按照合同法律意识处理事务,是非常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的,同时还能够以这种方式极好的保证整项交易的顺利开展,最终也就维护了交易的相应秩序。第三种就是公平合法竞争意识的增强,企业的发展始终都是离不开市场竞争的,但是在实际的竞争当中,企业一定不能违背相应的法律规范,而是应当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展开竞争,这样自身的商业道德才能得到极好的实现。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工作人员也应当对不合法的方式展开较为明确的规范,因为这样才能科学的划分出正当和不正当的竞争分界线,这样对于企业法律意识提升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增强企业管理过程当中的宏观调控责任意识

宏观调控责任意识对于企业的良性管理非常重要,同样它也是企业增强法律意识非常重要的一个体现。所谓的宏观调控责任意识主要就是指,国家为了对市场的缺憾展开科学性的补救,规避市场出现失衡问题所采用的一种措施。企业管理过程中很好的履行这一个方面的问题,也能够很好的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是因为当企业在展开这方面的调控工作时,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会严格的依照法律的准则展开相应的工作,最终自觉的遵守相应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宏观调控责任意识是一个非常大范围的概念,切实的依照这个概念来科学实现企业管理法律意识的提升,将会从本质上有效的确保整个法律意识更加的具有科学性,这也是企业管理当中提升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油田企业切实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对于整个企业的管理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能够极好的推动油田企业不断向前发展,同时使得企业更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虽然目前情况下,我国油田企业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较而言,在企业法律意识方面差距还相对明显,但是与以往的情况相比较,整体上的进步是非常明显的。相信只要之后的过程中,企业管理不断的重视法律意识,采取科学的措施提升法律意识,最终一定科学的推动企业朝着更高层次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晓然.新时代企业提高员工法律意识的基本途径.现代企业.2018(9).

[2]谢爱珍.企业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及其现代化分析.中国商论.2016(35).

[3]董薇薇、于新霞.浅析企业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科技与企业.2014(18).

[4]鲁华阳.分析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意识及其培养.科技风.2018(18).

篇2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制教育;对策建议

一、法制教育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首先,法制教育能够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分数成绩再不是他们最求的最高境界,而应该是自我人格的不断完善和思想道德水平的不断提升。法制教育在高等学府的推广,一方面对大学生进行了有效的普法教育,另一方面对于大学生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培养大学生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以及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提升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我国的高等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必须在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与灌输,保证大学生群体的高尚人格和崇高品德。然而,道德意识的培养与法制教育紧密相关,这同样也是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的重要体现,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是大有裨益的。

其次,法制教育能够引导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对于大学生来说,高校阶段其价值观是极为不成熟的,有着很大的变动性,极易受外来因素的影响从而形成负面的、消极的价值观念,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难发现,如今的大学校园滋生着不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负面思想,这些腐朽的价值观念正日益侵蚀着我们原本纯真的大学校园。这些现象从根本上违背了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对学生的身心发展和价值观形成是极为不利的。而校园法制教育的普及正是告诉广大的大学生,遵纪守法是大学生应尽的职责,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帮助大学生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用积极发展的眼光重新审视世界,力求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型人才。

最后,法制教育培养了大学生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可以看到,法律知识的匮乏吃亏的往往是大学生自己。而通常在面临这些情况时,大学生群体几乎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大多数大学生在遭遇侵权行为时,只是选择沉默,又或是维权的途径欠缺妥当。只有具备了完善的法律基本知识,我们才能够通过正当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是法制教育在高校实施的重大现实意义。

二、当前形势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分析

首先,当前不少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依旧缺乏,法制教育的效果不明显。虽然不少高校在课程设置中陆续安排了法制教育课程的讲授,帮助广大的大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力求提高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这一成果是不显著的,由于课程讲授的时间限制,短时间内的法律知识灌输是远远不足以满足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渴求的。此外,单纯的理论输出不免有些单调和乏味,时间一长,学生对这一课程的兴趣和热情就慢慢淡下来,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再加上一些舆论宣传的消极影响,学生甚至开始怀疑法律实施的公平和公正,处于极其被动的守法状态。可见,种种因素的驱使下,大多数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依旧淡薄,校园法制教育的效果自然乏善可陈。

其次,个人主义的思想严重,自我价值急速膨胀,忽略了法制教育的意义。独生子女占据了大学生群体的大部分,这就造就了他们无上的优越感。凡事都以自我为中心,不去考虑身边人的感受,唯我独尊的价值观念急速膨胀。大学生中的这类群体不在少数,他们大多不会理会社会道德和法制观念对其的约束,对于法制教育的课程更是不屑一顾,法制教育对于他们的规范和管理更无从谈起。

再次,当前大学生的综合素养有待加强,实际利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极度缺乏。大学生的综合素养自然包括了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掌握和实际运用这一过程。然而实际生活中,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仅仅局限于课本,脱离课本后就会感觉无所适从。在面对问题时,还是不懂得灵活运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法制教育的方式相对单一,不能从根本上引起大学生的情感共鸣。当前高校的法制教育仍然停留在文字的解读方面,缺乏形象可感的人物事迹或是案例来对法律条文进行有效地呈现,学生自然不能全面理解法律法规的实际运用过程。单纯的文字灌输不仅不能激起学生的情感共鸣,甚至还会引起学生的厌课心理,削弱学生对于法律的信任感。因此在面对实际情况时,他们普遍还是从道德层面出发,缺乏运用法律进行的理性思考。

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分析

(一)法制教育应贯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全过程

家庭教育对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往往会被我们所忽视,实则影响学生主观意念的根本原因就来自于家庭教育。这是由于学校对于学生的法制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具有一定的整体性和普遍性。而学生的个性发展是截然不同的,这就要求家庭教育针对学生独特的个体差异,进行有效的法律素养和道德观念的灌输,从而有效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在法律理论的基础上提升学生的法律修养

高校应开设专门的课程针对学生的法律修养进行有效地提升,让学生在理解法律法规的理论基础上,明白何为法律修养的内容以及其存在的意义。力求最大程度地提升学生的法律修养,并将其化作法律意识,学会在实际的生活中灵活、有效地运用。

(三)法制教育的实施手段可以灵活多样性

高校法制教育有着其独特的优越性,其实施的方式可以不仅仅局限于课本,越过教材的束缚,高校的法制教育势必会有更为广阔的空间。因此,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施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像是观看法制教育宣传片,开展相关的法律讲坛,又或是邀请法律专家亲临授课等等。灵活多样性的教学方式,一定程度上对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是极为有利的。

参考文献

[1] 余华.对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调查与思考[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05).

篇3

关键词:法律关系 法律意识 高校 学生管理

一、学术界的观点

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一)行政类法制关系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教育法》,高校本身是具有明显行政性特征的,这种行政性特征主要体现在高校的具体工作中。高校自身的这种行政类法制关系是具有一定层级性质的,有关教育部门和行政部门会对高校进行行政性质的管理,高校又会对学校内部的学生进行行政管理,这样就体现出了一定的层级管理特征。在《教育法》的规定和指导下,高校是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存在的,所以在某一层面上,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坚固的行政类法制关系。

(二)民事类法制关系

高校自身除了具备相应的行政主体性质外,在发挥自身的教育功能的时候,还体现出了民事性质。高校自身所具备的这种民事性质,只能在其进行教育的过程中体现出来,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高校学生都是具备完全、独立性质的个体,在高校学习和生活的过程中,通过交学费享受学校提供的食宿资源与教育资源。这就充分体现了高校与学生之间,作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个体,双方存在一种民事类法制关系。

(三)特殊类法制关系

除了上文提到的两种法制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法制关系,这种法制关系主要是在一些制度和具体事务管理中体现出来的。高校在社会中是一种具有很强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高校为了加强管理,提升管理质量,会存在一种与学生之间并不平等的法制关系。比如,高校内部都会授予优秀学生相应的奖学金,对于表现较差的学生则会进行处分,在这样的关系中,高校与学生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有一定的特殊之处,所以说,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特殊类法制关系。

二、法律意识的运用

截至2015年5月21日,中国大陆高等学校共计2845所,我国高校的教育模式还处于不断深化发展的过程中,高校在转变管理模式过程中,将自己与学生放在更加平等的地位上,双方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力地推进了依法治校目标的实现。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有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注重一定的平衡性,一定要切实保护高校与学生两方面的合法权益,不能偏向一方。在法律条文中,要将高校与学生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考量结合高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这样才能够加强相关法律条文的针对性。在法律条文中,应当将高校与学生各自的合法权益详细列出,并且要列出在出现法律问题的时候,双方应当采取怎样的法律机制进行解决。这种完善、详细的法律法规,对于高校开展学生管理工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能有效保障高校与学生双方的权利。

(二)法律监督的强化

相对于学生来说,高校是掌握权力的一方,但是这种权力在具体工作中不能被滥用。学校应当安排相关的人员和部门对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具体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合理运用法律机制,是否出现不合理的法律解决方式。一旦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监督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切实做好问题的解决工作,避免激化学生与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矛盾,有效发挥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三)高校对法律机制进行规范化处理

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的时候,高校应当明确向学生通报什么样的行为是学校法规中明令禁止的,要让学生提前知道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这种公开化的提前告知,会让学生明确知道学校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只有对法律机制的应用进行规范化处理,才能切实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学生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保障,管理人员的工作才会变得更加完善合理,更加具有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胡千慧. 分析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及其法律应对机制[J]. 大学教育,2016,07:176-177.

[2]白鹤举. 建构高校与学生间的多元法律关系模型[J].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2:17-19.

[3]胡超仪.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过程当中的法律问题探讨[J].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02:20-21.

[4]胡千慧. 探究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纠纷问题[J]. 铜陵学院学报,2016,01:91-93.

[5]朱燕刚. 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律问题分析[J]. 法制博览,2016,1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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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关键词:城市道路;绿化;生态

城市道路绿化是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城市道路绿化是城市园林绿化的骨架,不仅构成城市街景,也是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道路绿化建设的好坏,地域绿化景观特色鲜明与否,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形象和特征。近年来,各省市分别把道路绿地景观看作改善城市形象、优化城市风貌的有效途径。特别是随着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活动的开展,城市园林建设突飞猛进,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中小城市,往往只重视道路的交通功能,忽略道路的绿化工作,导致道路绿化的发展速度缓慢,生态问题日益严重。

1 道路绿化的作用分析

城市道路绿化,不仅可以美化路容、改善景观,还可稳固路基、保护路面、诱导交通,更重要的是其具有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道路绿化”其有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符合建设低碳城市的发展要求。具体来说,城市道路绿化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作用:一是生态功能,遮荫、降温、降噪、杀菌、除尘、防炫光、防火、避灾等;二是美化功能,植物具备丰富的种类与季相变化,四季景观各不相同,具有动态效果,如紫微等花开时节缤纷无限;三是软化城市的硬质景观,随着城市开发中高楼崛起,硬质景观充斥着城市的街头,而树影婆娑中,就赋予了城市空间里柔软的风景物语;四是道路景观是城市的门面与标志,是城市客厅里的绿色名片和使者,赋予了城市丰富的精神内涵。

2 当前我国城市道路绿化中存在的问题

2.1 城市道路绿化树种较单一

很多城市道路绿线范围内大量单一使用香樟、梧桐、雪松,造成道路的面貌很相似,缺少创意和标识性。这样的结果不仅造成城镇道路景观的单调,而且很容易带来病虫害的泛滥和植物群落的不稳定。以孝感市为例,城市道路中种植量最多的行道树树种是樟树,在主要街道出现频率高达80%,全市几乎遍布都是樟树,树种过于单一,造成景观单调。大部分道路绿化的做法是“一条路,两行树”,只求绿化而不讲美化,而且树种单一,不仅色彩单调,缺乏活力,易造成视觉上的被动,还会导致病虫害的大量传播。

2.2 道路景观缺乏彩色景观和特色

大部分道路绿化带开花、色叶植物种植量偏少,道路景观色彩单一,缺少变化。当前,我国城市道路绿化树种选择偏重常绿树种,忽略了开花乔木和彩叶植物的落叶树种选择,造成彩色景观较少、缺少季相变化。

2.3 盲目追求绿化效果

有些城市为了追求绿化效果,盲目引种未经驯化的外来植物,导致外来植物因不适应新的环境而死亡,既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又影响了道路绿化的景观效果。另外,一些城市为了急于达到道路绿化效果,忽视植物的生物学特性,移栽和选种大规格树种,而且植物的布局形式比较紧凑,没有留足生长空间,会影响远期的绿化效果。

3 关于道路绿化发展的几点思考

3.1 丰富道路整体绿化景观效果

目前我国行道树种植中多用单一树种,问题相当严重,应努力开发城市道路绿化树种,丰富植物多样性及道路景观。应加强城市道路绿地灌木层建设,完善乔灌草等多层次结合的植物生态群落,以增加道路绿地的叶面积系数,发挥较大的生态效益,改善道路环境。要合理搭配植物的色彩和层次.城市道路是司乘人员重要的活动空间,植物配置在以阔叶植物为主词的基础土,应考虑观叶、观花植物的点缀来活跃气氛,丰富色彩,力求避免沉闷单一。

3.2 理选择绿化植物,因地制宜

当地树种是自然长期选择的结果,对当地的极端气候和病虫害有较强的抗性,而且有水肥要求低、耐修剪和易于B护管理等优点。在绿化中尽量选用当地实生树种。应当重视当地树种的应用,尽量挖掘本地乡土树种成为城市园林绿化的骨干树种。对于乡土植物资源,应该积极开发,合理利用,避免因所谓的档次不高而抛弃不用,造成植物资源的浪费。引入外来植物,必须经过科学地调查和分析,避免带来生物入侵的问题或是盲目追求所谓名贵树种,而超过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要克服单一的绿化树种,注重外来树种与乡土树种相结合,使树种的多样性和树种的形态美、色泽美与艺术造型美能够得到综合体现,同时注重乔、灌、草、花的合理搭配,追求与道路、建筑物相互协调,使道路绿化有层次感、节奏感。

3.3 道路绿化景观要突出地方特色

城市道路绿化景观设计必须符合城市特性,进行不同的道路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城市道路绿地景观的个性化原则主要体现在绿地形式和树种上,目前许多城市都有自己的市树市花,可以作为地方特色的基调树种,使绿地富于浓郁的地方特色。这种特色使当地人感到亲切,也使外地人能够了解这个城市的特色。

4 结语

道路不仅是一个城市的走廊和橱窗,也是城市的绿脉。城市道路绿化是园林绿化的主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城市的绿化风貌和景观特色。随着城市的发展,道路绿化越来越受到重视。科学合理的城市道路绿化设计不仅有利于交通安全,还可以衬托建筑艺术,使城市的面貌更整洁生动,从侧面反映着一个城镇的品位。良好的道路绿化,可以活化城市道路空间,构建和谐统一的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因此,做好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胡长龙.城市道路绿化[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2] 梧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处.梧州市城市道路绿化浅析[J].广西园林, 2007(02):78-82.

[3] 顾德海.浅探城市道路绿化设计[J].工程与建设,2012(02):174.

篇5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5)

摘 要: 对实用艺术作品施以适当的法律保护已得到各国立法及国际条约的普遍认可,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尚浅,立法缺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时的无所适从,既不能有效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知识产权法促进创新的立法宗旨。如何在当今知识产权体系下确认和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实有研究之必要。

关键词: 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艺术性;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J02,D920.4文献标识码:A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Applied Artistic Works in China

ZHANG Ma-lin

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在追求物质享受的同时,亦更加注重精神享受,在此背景下,实用艺术作品的创作热情不断提高,市场化进程加快,其经济价值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日益凸现。然而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制度设计的不到位,剽窃、仿造实用艺术作品的侵权现象普遍存在,不仅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利,亦阻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完善立法、遏制侵权的呼声日高。本文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就如何在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中确认和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提出适当的建议。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

对于何为实用艺术作品,一直存有争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律词汇》将实用艺术作品解释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例如小装饰品、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我国立法上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鲜有提及,理论界亦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其分歧主要体现为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特征的关系表述上。有学者主张,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只需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两种特征即可,无论其是否可以分离(注:魏丽丽《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行政与法》,第114页。);而有学者则认为,实用性和艺术性在形式上应当是不可以分离的,如果形式上可以分离,则其艺术部分就可以单独由著作权法保护(注:吴晓梅《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及保护》,人民司法出版社,2005年版。)。

笔者以为,从语义上分析,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由实用、艺术、作品组成,作为作品的一种,其首先要达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基本要求,即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注:鉴于可复制性在更大程度上是一个复制技术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因此本文不将其作为作品的基本要件。)。其次,实用艺术作品还应当具有实用性,只有为实际使用而创作或创作成功后被实际上付诸使用的艺术作品才被视为实用艺术作品(注: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页。)。再次,实用艺术作品还应当具有艺术性,法律所保护的实际上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价值,艺术性是实用艺术作品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关键,是判断实用艺术作品的核心标准。因此,只要一件手工艺品或产品同时具有了实用性和艺术性,并满足了作品的基本要求,无论这两种特性是否可分,都不影响该两种特性的存在,从而都应当将其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注:吴瑾君《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列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从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谈起》,《中国版权》,2003年。)。

(二)实用艺术作品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将实用艺术作品与其他概念进行比较,将有助于更深入了解实用艺术作品的内涵及其认定标准的把握。

1、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

要为解决工艺品市场竞争中大量存在的侵权争议提供清晰的原则界限,首先应当区分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注:丁丽瑛《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对象的原则》,《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第38页。)。实用艺术品亦是指兼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产品,在市场上大量表现为工艺美术品,而实用艺术作品还必须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基本要求――独创性,才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

尽管有学者认为可以将美术作品做扩大解释,进一步将其区分为纯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注:李顺德,周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导读》,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2年版,第47页。),但这仅仅是在立法上未能有效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背景下不得已作出的法律解释,事实上著作权法所指的美术作品就是纯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其根本的功能价值在于它传递给人们的视觉感受(注:唐昭红《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比较研究》,《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4年3月。),而实用艺术作品是为实际的使用而创作,实用性是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的根本区别。

3、实用艺术作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与实用艺术作品同样具备实用性和审美性的特点,这使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理论都可以使用与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美的外观。”(注: Valerie V•Flugge: Works of Applied Art: An Expansio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November,1982.)但是,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包括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对实用艺术作品不宜施以相同的要求,否则不仅会将许多实用艺术作品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还会使创作者时刻面临着侵犯既有权利的危险,不利于人们创作热情的提高。

二、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加强对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对实用艺术作品施以必要的法律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已达成共识。美国1976年颁布的新版权法明文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版权保护(注:叶京生《美国知识产权案例与评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8-11页。)。英国则对其给予普通的著作权保护,如该实用艺术作品用于工业生产,则给予一种较低水平的保护,其版权保护期就降为25年,而不按作者终身加70年计算(注:许超《著作权同专利权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办案参考》(第6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世界第一个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首次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一种,纳入版权保护的范畴,之后的Trips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上,亦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根据该两个公约的要求,成员国必须为实用艺术作品提供外观设计保护或不低于25年的版权保护。加强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趋势。

第二,加强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是公平原则与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在加入《伯尔尼公约》后,为履行公约义务,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弥补了著作权法与公约的差距。但是,2001年修订完成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仍未明确提及实用艺术作品。这样,尽管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达到了公约要求的最低水平,但却无法有效保护本国的实用艺术作品,造成外国作品的超国民待遇,实有违公平原则和法制统一的精神。

第三,加强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促进实用艺术作品的产业化发展。据悉,广东佛山和福建德化的工艺陶艺、江苏南通志浩的印花布艺市场等均已形成规模庞大的产业,在国内和国际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注:《中国知识产权报》,2001年11月1日,第三版。)。完善的立法和健全的制度设计可以为实用艺术作品的市场化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第四,加快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立法进程,是解决司法难题的前提。立法上的缺失使得法官在面临实用艺术作品侵权纠纷时无所适从,在自由裁量下的认定标准和保护力度亦大相径庭,有违“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司法原则。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须遵循稳定中有变化的原则,法律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注:[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律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326页。),面对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加速对新事物的认识并作出迅速的立法调整,是发挥法律功能的关键。

(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

在当前知识产权体系下,实用艺术作品主要有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两种保护模式。著作权制度与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各有优劣,前者要求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其保护重心在于艺术性,保护起点始于作品创作完成时,保护期限较长;而后者则要求设计具有新颖性,其保护重心在于工业再现性,强调作者的经济权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需提出申请并经过严格的审查合格后才能获得,保护力度大,但时间较短。

有学者认为,目前权利竞合在法律上已广泛存在,运用多种途径对人们的权益进行保护已成一种趋势,充分利用著作权制度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优点,赋予实用艺术作品多重保护,有利于更周全地维护作者的权利(注:郭宝明《浅析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版,第5页。)。也有学者认为,当一些作品完成之后,创作人有获得多重保护的选择,当其合法权利被侵害时,只能择其一寻求救济(注:徐康平、程乐《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1期。)。

笔者以为,对实用艺术作品应采取以著作权保护为主的选择保护模式。首先,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目的在于鼓励创作、保护创作,符合著作权制度的立法精神,作为作品的一种,实用艺术作品当然应当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其次,实用艺术作品很难达到外观设计新颖性的高度,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专利法保护存在认定上的障碍,仅以专利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会把多数作品排除在外。但是,如果一项作品的创作主要是为了规模化生产,并且能够满足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要求,当事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当然应予准许。允许当事人进行自由选择,可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本身也达到一种市场的均衡。

(三)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标准

确立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标准,是对其加以保护的基础和逻辑起点。尽管实用艺术作品需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和独创性已如上述,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如何认定作品的独创性、以及如何结合其实用性特征确立其艺术性程度的要求,仍然是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难点。

首先,独创性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同样也是认定实用艺术品应否受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标准。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为独立完成和个性鲜明两点特质:一方面,独立完成是产生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基础,也是作者主张著作权保护的最低要求,这无论在以美国法为代表的版权体系国家和以德国法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国家均得到承认(注:丁丽瑛《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138页。);另一方面,个性特征是作者主观见之于客观设计活动的结果,构成实用艺术品独创性判断的必要内容。

其次,艺术性是实用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标准。但作品的艺术程度如何?必须体现作者怎样的设计和美感?理论和实践中都很难把握。

笔者以为,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要求应考量以下因素:其一,“百工以致用为本,巧饰为末”,实用的艺术必须符合经济、实用的要求,实用为主,审美为辅,审美应服务于实用,从属于实用,因此其艺术创作和个性表达在客观上是有限的;其二,实用艺术作品在创作时要受原材料的制约,实用艺术作品的材料多种多样,不同的材料决定了不同的加工工艺,也限制了设计师的创作方法;其三,实用艺术作品还会受到委托人和市场需求的制约,为社会大众所接受是实用艺术作品创作是给使用者带来美的感受、给创作者带来经济利益的逻辑前提;最后,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定应该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符合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新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价值导向。有鉴于此,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不是纯艺术性,而是指审美性,审美性之于实用艺术作品主要表现为色彩搭配、空间设计、人物形象、材料选择,更具体表现为曲直变化、大小透视对比、光线层次等等,只要具备了一定的审美性,就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要求。

(四)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实用艺术作品的效益具有短期性,赋予作品过长的保护期,既不利于激发作者不断创作的积极性,又会带来巨大的资源浪费,同时又会给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不便,有碍于公共利益。因此,我国亦应当借鉴《伯尔尼公约》,给予自创作完成后25年的保护期限。

三、立法建议

第一,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分类并未提及实用艺术作品,且其分类并非严格按照种属类型进行确定,体例杂糅,逻辑混乱,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提供保护,还有待于著作权法的进一步修改。在此之前,可参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做法,出台一个《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条例》,明确对实用艺术作品加以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