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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作用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3:5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律意识的作用,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意识的作用

篇1

关键词企业管理法律意识油田企业

一、关于法律意识的有关概念解读

根据相应的科学概念分析了解可知,法律意识主要指的就是,人们在日常的现实生活当中对于某些事物的一些感知上,或者情绪意识上的总和,这样的思维意识也就被称作为法律意识。但是在法律意识的概念理解当中,还需要注意的一点便是,整个法律意识应当要包括人们对于一些社会活动、生产与生活所展开的交往现象,并且通过科学的法律态度来展开实际上的认知以及感官上的评价,最终形成的最终意识也就可以直接有效的支配具体的行为。总体上来讲,法律意识的概念简单可以总结为,人们将自身融入到一种法律的世界和秩序当中,最终所产生的一种自觉性。但是通过对实际的情况展开科学的分析可知,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企业员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相当的缺乏法律意识,存在着非常明显的法律盲目性。实际的表现也就是,欠缺基本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情感,最终养成了一种极为不正确的法律意识观念。虽然部分企业充分的意识到了这一点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法律意识的提升,但是与当前先进的发达国家相比较而言,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与不足。因此,有关企业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对此报以高度重视。

二、油田企业管理当中法律意识所起到的作用

(一)奠定良好的油田企业竞争市场环境

观察当前实际的企业发展情况可知,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当中,油田企业之间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并且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当中,还存在一部分的国外企业,它们非常明显的抢夺了我国的大量客源。针对于这样的情况来看,虽然说我国也采取了一定的科学措施来对这些问题展开有针对性的解决,但是在整体上并没有起到一定的效果,许多地方的企业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为了获得应有的利益,仍然忘却了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最终也就采取了非法的手段展开竞争活动,更为严重的是某些企业在发展的同时就已经相对构成了一定的犯罪。正是因为这些问题非常的突出,所以也就对我国油田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造成了不小的影响,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措施便是大力培养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只有在管理过程中重视法律意识的培养,最终才能将整个市场竞争的环境重新的拉回到公平竞争上来。

(二)积极推动现代社会主义的建设发展

我国在漫漫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已经较为完整的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完全建立,其只是在不断的朝着完整化的方向发展,而不断的证据都在表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在社会主义的建设过程当中,始终都是离不开良好的法律意识的,这一点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讲尤为重要。法律意识在当前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建设过程中,起到的是一种非常关键性的作用。当一个企业的员工以及相应的领导,都不断的加强了自身的法律意识之后,在后续的管理工作当中,才能切实的让法律的外在强制性转变为内在的认可和价值的体现,企业在日常的管理当中才能根据法律的相应指标,正确的处理自身的责任与义务,最终使用合法的方式来有效的解决实际的问题和纷争事件。这样一来,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才算是真正得到有效建立。

(三)科学有效的解决企业的相应问题

众所周知,企业在日常的运营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一定的纠纷事件,而纠纷问题当中展现最为明确的就要当属劳动事务纠纷。在劳动事务问题当中,多数情况下都是劳动合同纠纷为主,我们都清楚的明白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将法律法规作为最根本的依据的,从始至终都是按照强制性的规定展开规范。在绝大多数的企业当中,尤其是某一些小型企业并没有按照法律来实行合同制,因此劳动双方也就没有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从本质上引发了纠纷事件。而细致分析劳动合同纠纷问题的实质可知,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很多的,但是在众多原因当中最为关键的就是企业管理人士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这一点再次证明了法律意识对于企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再次发生,那么企业在日常管理工作当中,就应当切实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企业管理除了劳动合同的问题之外,还存在着其他方面的问题,不论是何种问题,它的最终解决办法都在于企业管理人士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四)可以较好的督促企业合法的履行自身的责任与义务

相对于企业管理的领导来讲,一旦整个法律意识都得到了全方面化的提升之后,相应的企业管理制度也能够较为顺利的制定出来,最终在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其才能不断的依法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最终确保企业朝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对于企业当中的员工来讲,凭借着科学的法律意识,之后企业才能更加有效的促进员工自觉的根据法律的条文规定,来履行好自身的权利义务,这样反而更能促进自身价值的实现。所以,在企业管理当中切实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是现实的要求,同样也是时展的需要。

三、在油田企业管理过程中科学培养法律意识的措施

就实际情况研究可知,油田企业的管理活动主体始终都是领导机构以及工作人员,所以要想科学的提升企业管理过程当中的法律意识,那么最为关键的就是要从人员的法律意识层面入手,因为一旦相应的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得到提升之后,具体的油田企业管理工作也会呈现出法律性,最终促进企业不断朝着科学长效化的方向发展。根据长期的工作经验得知,相应的措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三种意识应当牢牢的树立在企业人员脑海当中

这里所描述的三种意识分别是依法办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意识、严格按照合同办理事务的意识以及公平竞争的法律意识,我们可以从这三种意识当中非常明确的体会到,其已经贯穿到了企业的日常发展过程之中。对于依法办企业的法律意识来讲,有关企业工作人员应当明确的认识到,这一种法律意识的增强措施是企业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种体现,在众多的企业法律事务当中,尤其要以公司的法律事务为主,虽然说已经多次进行了修改,但是企业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仍然还是需要自觉遵守的。第二种意识就是合同法律意识的培养,提升合同的法律意识一直都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所在,当合同签订之后,那么此项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相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切实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要求,使得整个合同的执行更加的具备规范性,总之,企业管理当中按照合同法律意识处理事务,是非常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的,同时还能够以这种方式极好的保证整项交易的顺利开展,最终也就维护了交易的相应秩序。第三种就是公平合法竞争意识的增强,企业的发展始终都是离不开市场竞争的,但是在实际的竞争当中,企业一定不能违背相应的法律规范,而是应当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展开竞争,这样自身的商业道德才能得到极好的实现。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工作人员也应当对不合法的方式展开较为明确的规范,因为这样才能科学的划分出正当和不正当的竞争分界线,这样对于企业法律意识提升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增强企业管理过程当中的宏观调控责任意识

宏观调控责任意识对于企业的良性管理非常重要,同样它也是企业增强法律意识非常重要的一个体现。所谓的宏观调控责任意识主要就是指,国家为了对市场的缺憾展开科学性的补救,规避市场出现失衡问题所采用的一种措施。企业管理过程中很好的履行这一个方面的问题,也能够很好的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是因为当企业在展开这方面的调控工作时,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会严格的依照法律的准则展开相应的工作,最终自觉的遵守相应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宏观调控责任意识是一个非常大范围的概念,切实的依照这个概念来科学实现企业管理法律意识的提升,将会从本质上有效的确保整个法律意识更加的具有科学性,这也是企业管理当中提升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油田企业切实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对于整个企业的管理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能够极好的推动油田企业不断向前发展,同时使得企业更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虽然目前情况下,我国油田企业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较而言,在企业法律意识方面差距还相对明显,但是与以往的情况相比较,整体上的进步是非常明显的。相信只要之后的过程中,企业管理不断的重视法律意识,采取科学的措施提升法律意识,最终一定科学的推动企业朝着更高层次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晓然.新时代企业提高员工法律意识的基本途径.现代企业.2018(9).

[2]谢爱珍.企业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及其现代化分析.中国商论.2016(35).

[3]董薇薇、于新霞.浅析企业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科技与企业.2014(18).

[4]鲁华阳.分析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意识及其培养.科技风.2018(18).

篇2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制教育;对策建议

一、法制教育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首先,法制教育能够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分数成绩再不是他们最求的最高境界,而应该是自我人格的不断完善和思想道德水平的不断提升。法制教育在高等学府的推广,一方面对大学生进行了有效的普法教育,另一方面对于大学生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培养大学生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以及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提升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我国的高等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必须在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与灌输,保证大学生群体的高尚人格和崇高品德。然而,道德意识的培养与法制教育紧密相关,这同样也是大学生社会责任意识的重要体现,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是大有裨益的。

其次,法制教育能够引导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对于大学生来说,高校阶段其价值观是极为不成熟的,有着很大的变动性,极易受外来因素的影响从而形成负面的、消极的价值观念,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难发现,如今的大学校园滋生着不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负面思想,这些腐朽的价值观念正日益侵蚀着我们原本纯真的大学校园。这些现象从根本上违背了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对学生的身心发展和价值观形成是极为不利的。而校园法制教育的普及正是告诉广大的大学生,遵纪守法是大学生应尽的职责,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帮助大学生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用积极发展的眼光重新审视世界,力求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型人才。

最后,法制教育培养了大学生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可以看到,法律知识的匮乏吃亏的往往是大学生自己。而通常在面临这些情况时,大学生群体几乎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大多数大学生在遭遇侵权行为时,只是选择沉默,又或是维权的途径欠缺妥当。只有具备了完善的法律基本知识,我们才能够通过正当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是法制教育在高校实施的重大现实意义。

二、当前形势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分析

首先,当前不少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依旧缺乏,法制教育的效果不明显。虽然不少高校在课程设置中陆续安排了法制教育课程的讲授,帮助广大的大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力求提高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这一成果是不显著的,由于课程讲授的时间限制,短时间内的法律知识灌输是远远不足以满足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渴求的。此外,单纯的理论输出不免有些单调和乏味,时间一长,学生对这一课程的兴趣和热情就慢慢淡下来,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再加上一些舆论宣传的消极影响,学生甚至开始怀疑法律实施的公平和公正,处于极其被动的守法状态。可见,种种因素的驱使下,大多数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依旧淡薄,校园法制教育的效果自然乏善可陈。

其次,个人主义的思想严重,自我价值急速膨胀,忽略了法制教育的意义。独生子女占据了大学生群体的大部分,这就造就了他们无上的优越感。凡事都以自我为中心,不去考虑身边人的感受,唯我独尊的价值观念急速膨胀。大学生中的这类群体不在少数,他们大多不会理会社会道德和法制观念对其的约束,对于法制教育的课程更是不屑一顾,法制教育对于他们的规范和管理更无从谈起。

再次,当前大学生的综合素养有待加强,实际利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极度缺乏。大学生的综合素养自然包括了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掌握和实际运用这一过程。然而实际生活中,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仅仅局限于课本,脱离课本后就会感觉无所适从。在面对问题时,还是不懂得灵活运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法制教育的方式相对单一,不能从根本上引起大学生的情感共鸣。当前高校的法制教育仍然停留在文字的解读方面,缺乏形象可感的人物事迹或是案例来对法律条文进行有效地呈现,学生自然不能全面理解法律法规的实际运用过程。单纯的文字灌输不仅不能激起学生的情感共鸣,甚至还会引起学生的厌课心理,削弱学生对于法律的信任感。因此在面对实际情况时,他们普遍还是从道德层面出发,缺乏运用法律进行的理性思考。

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分析

(一)法制教育应贯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全过程

家庭教育对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往往会被我们所忽视,实则影响学生主观意念的根本原因就来自于家庭教育。这是由于学校对于学生的法制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具有一定的整体性和普遍性。而学生的个性发展是截然不同的,这就要求家庭教育针对学生独特的个体差异,进行有效的法律素养和道德观念的灌输,从而有效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在法律理论的基础上提升学生的法律修养

高校应开设专门的课程针对学生的法律修养进行有效地提升,让学生在理解法律法规的理论基础上,明白何为法律修养的内容以及其存在的意义。力求最大程度地提升学生的法律修养,并将其化作法律意识,学会在实际的生活中灵活、有效地运用。

(三)法制教育的实施手段可以灵活多样性

高校法制教育有着其独特的优越性,其实施的方式可以不仅仅局限于课本,越过教材的束缚,高校的法制教育势必会有更为广阔的空间。因此,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施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像是观看法制教育宣传片,开展相关的法律讲坛,又或是邀请法律专家亲临授课等等。灵活多样性的教学方式,一定程度上对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是极为有利的。

参考文献

[1] 余华.对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调查与思考[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05).

篇3

关键词:法律关系 法律意识 高校 学生管理

一、学术界的观点

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一)行政类法制关系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教育法》,高校本身是具有明显行政性特征的,这种行政性特征主要体现在高校的具体工作中。高校自身的这种行政类法制关系是具有一定层级性质的,有关教育部门和行政部门会对高校进行行政性质的管理,高校又会对学校内部的学生进行行政管理,这样就体现出了一定的层级管理特征。在《教育法》的规定和指导下,高校是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存在的,所以在某一层面上,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坚固的行政类法制关系。

(二)民事类法制关系

高校自身除了具备相应的行政主体性质外,在发挥自身的教育功能的时候,还体现出了民事性质。高校自身所具备的这种民事性质,只能在其进行教育的过程中体现出来,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高校学生都是具备完全、独立性质的个体,在高校学习和生活的过程中,通过交学费享受学校提供的食宿资源与教育资源。这就充分体现了高校与学生之间,作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个体,双方存在一种民事类法制关系。

(三)特殊类法制关系

除了上文提到的两种法制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法制关系,这种法制关系主要是在一些制度和具体事务管理中体现出来的。高校在社会中是一种具有很强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高校为了加强管理,提升管理质量,会存在一种与学生之间并不平等的法制关系。比如,高校内部都会授予优秀学生相应的奖学金,对于表现较差的学生则会进行处分,在这样的关系中,高校与学生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有一定的特殊之处,所以说,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特殊类法制关系。

二、法律意识的运用

截至2015年5月21日,中国大陆高等学校共计2845所,我国高校的教育模式还处于不断深化发展的过程中,高校在转变管理模式过程中,将自己与学生放在更加平等的地位上,双方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力地推进了依法治校目标的实现。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有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注重一定的平衡性,一定要切实保护高校与学生两方面的合法权益,不能偏向一方。在法律条文中,要将高校与学生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考量结合高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这样才能够加强相关法律条文的针对性。在法律条文中,应当将高校与学生各自的合法权益详细列出,并且要列出在出现法律问题的时候,双方应当采取怎样的法律机制进行解决。这种完善、详细的法律法规,对于高校开展学生管理工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能有效保障高校与学生双方的权利。

(二)法律监督的强化

相对于学生来说,高校是掌握权力的一方,但是这种权力在具体工作中不能被滥用。学校应当安排相关的人员和部门对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具体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合理运用法律机制,是否出现不合理的法律解决方式。一旦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监督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切实做好问题的解决工作,避免激化学生与管理部门之间的法律矛盾,有效发挥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三)高校对法律机制进行规范化处理

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某一法律问题的时候,高校应当明确向学生通报什么样的行为是学校法规中明令禁止的,要让学生提前知道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这种公开化的提前告知,会让学生明确知道学校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只有对法律机制的应用进行规范化处理,才能切实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学生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保障,管理人员的工作才会变得更加完善合理,更加具有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胡千慧. 分析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及其法律应对机制[J]. 大学教育,2016,07:176-177.

[2]白鹤举. 建构高校与学生间的多元法律关系模型[J].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2:17-19.

[3]胡超仪.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过程当中的法律问题探讨[J].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02:20-21.

[4]胡千慧. 探究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纠纷问题[J]. 铜陵学院学报,2016,01:91-93.

[5]朱燕刚. 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律问题分析[J]. 法制博览,2016,1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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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关键词:城市道路;绿化;生态

城市道路绿化是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城市道路绿化是城市园林绿化的骨架,不仅构成城市街景,也是城市园林绿地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道路绿化建设的好坏,地域绿化景观特色鲜明与否,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形象和特征。近年来,各省市分别把道路绿地景观看作改善城市形象、优化城市风貌的有效途径。特别是随着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活动的开展,城市园林建设突飞猛进,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中小城市,往往只重视道路的交通功能,忽略道路的绿化工作,导致道路绿化的发展速度缓慢,生态问题日益严重。

1 道路绿化的作用分析

城市道路绿化,不仅可以美化路容、改善景观,还可稳固路基、保护路面、诱导交通,更重要的是其具有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道路绿化”其有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符合建设低碳城市的发展要求。具体来说,城市道路绿化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作用:一是生态功能,遮荫、降温、降噪、杀菌、除尘、防炫光、防火、避灾等;二是美化功能,植物具备丰富的种类与季相变化,四季景观各不相同,具有动态效果,如紫微等花开时节缤纷无限;三是软化城市的硬质景观,随着城市开发中高楼崛起,硬质景观充斥着城市的街头,而树影婆娑中,就赋予了城市空间里柔软的风景物语;四是道路景观是城市的门面与标志,是城市客厅里的绿色名片和使者,赋予了城市丰富的精神内涵。

2 当前我国城市道路绿化中存在的问题

2.1 城市道路绿化树种较单一

很多城市道路绿线范围内大量单一使用香樟、梧桐、雪松,造成道路的面貌很相似,缺少创意和标识性。这样的结果不仅造成城镇道路景观的单调,而且很容易带来病虫害的泛滥和植物群落的不稳定。以孝感市为例,城市道路中种植量最多的行道树树种是樟树,在主要街道出现频率高达80%,全市几乎遍布都是樟树,树种过于单一,造成景观单调。大部分道路绿化的做法是“一条路,两行树”,只求绿化而不讲美化,而且树种单一,不仅色彩单调,缺乏活力,易造成视觉上的被动,还会导致病虫害的大量传播。

2.2 道路景观缺乏彩色景观和特色

大部分道路绿化带开花、色叶植物种植量偏少,道路景观色彩单一,缺少变化。当前,我国城市道路绿化树种选择偏重常绿树种,忽略了开花乔木和彩叶植物的落叶树种选择,造成彩色景观较少、缺少季相变化。

2.3 盲目追求绿化效果

有些城市为了追求绿化效果,盲目引种未经驯化的外来植物,导致外来植物因不适应新的环境而死亡,既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又影响了道路绿化的景观效果。另外,一些城市为了急于达到道路绿化效果,忽视植物的生物学特性,移栽和选种大规格树种,而且植物的布局形式比较紧凑,没有留足生长空间,会影响远期的绿化效果。

3 关于道路绿化发展的几点思考

3.1 丰富道路整体绿化景观效果

目前我国行道树种植中多用单一树种,问题相当严重,应努力开发城市道路绿化树种,丰富植物多样性及道路景观。应加强城市道路绿地灌木层建设,完善乔灌草等多层次结合的植物生态群落,以增加道路绿地的叶面积系数,发挥较大的生态效益,改善道路环境。要合理搭配植物的色彩和层次.城市道路是司乘人员重要的活动空间,植物配置在以阔叶植物为主词的基础土,应考虑观叶、观花植物的点缀来活跃气氛,丰富色彩,力求避免沉闷单一。

3.2 理选择绿化植物,因地制宜

当地树种是自然长期选择的结果,对当地的极端气候和病虫害有较强的抗性,而且有水肥要求低、耐修剪和易于B护管理等优点。在绿化中尽量选用当地实生树种。应当重视当地树种的应用,尽量挖掘本地乡土树种成为城市园林绿化的骨干树种。对于乡土植物资源,应该积极开发,合理利用,避免因所谓的档次不高而抛弃不用,造成植物资源的浪费。引入外来植物,必须经过科学地调查和分析,避免带来生物入侵的问题或是盲目追求所谓名贵树种,而超过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要克服单一的绿化树种,注重外来树种与乡土树种相结合,使树种的多样性和树种的形态美、色泽美与艺术造型美能够得到综合体现,同时注重乔、灌、草、花的合理搭配,追求与道路、建筑物相互协调,使道路绿化有层次感、节奏感。

3.3 道路绿化景观要突出地方特色

城市道路绿化景观设计必须符合城市特性,进行不同的道路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城市道路绿地景观的个性化原则主要体现在绿地形式和树种上,目前许多城市都有自己的市树市花,可以作为地方特色的基调树种,使绿地富于浓郁的地方特色。这种特色使当地人感到亲切,也使外地人能够了解这个城市的特色。

4 结语

道路不仅是一个城市的走廊和橱窗,也是城市的绿脉。城市道路绿化是园林绿化的主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城市的绿化风貌和景观特色。随着城市的发展,道路绿化越来越受到重视。科学合理的城市道路绿化设计不仅有利于交通安全,还可以衬托建筑艺术,使城市的面貌更整洁生动,从侧面反映着一个城镇的品位。良好的道路绿化,可以活化城市道路空间,构建和谐统一的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因此,做好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胡长龙.城市道路绿化[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2] 梧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处.梧州市城市道路绿化浅析[J].广西园林, 2007(02):78-82.

[3] 顾德海.浅探城市道路绿化设计[J].工程与建设,2012(02):174.

篇5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5)

摘 要: 对实用艺术作品施以适当的法律保护已得到各国立法及国际条约的普遍认可,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尚浅,立法缺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时的无所适从,既不能有效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知识产权法促进创新的立法宗旨。如何在当今知识产权体系下确认和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实有研究之必要。

关键词: 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艺术性;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J02,D920.4文献标识码:A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Applied Artistic Works in China

ZHANG Ma-lin

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在追求物质享受的同时,亦更加注重精神享受,在此背景下,实用艺术作品的创作热情不断提高,市场化进程加快,其经济价值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日益凸现。然而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制度设计的不到位,剽窃、仿造实用艺术作品的侵权现象普遍存在,不仅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利,亦阻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完善立法、遏制侵权的呼声日高。本文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就如何在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中确认和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提出适当的建议。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

对于何为实用艺术作品,一直存有争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律词汇》将实用艺术作品解释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例如小装饰品、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我国立法上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鲜有提及,理论界亦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其分歧主要体现为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特征的关系表述上。有学者主张,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只需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两种特征即可,无论其是否可以分离(注:魏丽丽《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行政与法》,第114页。);而有学者则认为,实用性和艺术性在形式上应当是不可以分离的,如果形式上可以分离,则其艺术部分就可以单独由著作权法保护(注:吴晓梅《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及保护》,人民司法出版社,2005年版。)。

笔者以为,从语义上分析,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由实用、艺术、作品组成,作为作品的一种,其首先要达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基本要求,即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注:鉴于可复制性在更大程度上是一个复制技术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因此本文不将其作为作品的基本要件。)。其次,实用艺术作品还应当具有实用性,只有为实际使用而创作或创作成功后被实际上付诸使用的艺术作品才被视为实用艺术作品(注: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页。)。再次,实用艺术作品还应当具有艺术性,法律所保护的实际上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价值,艺术性是实用艺术作品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关键,是判断实用艺术作品的核心标准。因此,只要一件手工艺品或产品同时具有了实用性和艺术性,并满足了作品的基本要求,无论这两种特性是否可分,都不影响该两种特性的存在,从而都应当将其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注:吴瑾君《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列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从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谈起》,《中国版权》,2003年。)。

(二)实用艺术作品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将实用艺术作品与其他概念进行比较,将有助于更深入了解实用艺术作品的内涵及其认定标准的把握。

1、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

要为解决工艺品市场竞争中大量存在的侵权争议提供清晰的原则界限,首先应当区分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注:丁丽瑛《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对象的原则》,《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第38页。)。实用艺术品亦是指兼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产品,在市场上大量表现为工艺美术品,而实用艺术作品还必须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基本要求――独创性,才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

尽管有学者认为可以将美术作品做扩大解释,进一步将其区分为纯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注:李顺德,周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导读》,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2年版,第47页。),但这仅仅是在立法上未能有效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背景下不得已作出的法律解释,事实上著作权法所指的美术作品就是纯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其根本的功能价值在于它传递给人们的视觉感受(注:唐昭红《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比较研究》,《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4年3月。),而实用艺术作品是为实际的使用而创作,实用性是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的根本区别。

3、实用艺术作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与实用艺术作品同样具备实用性和审美性的特点,这使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理论都可以使用与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美的外观。”(注: Valerie V•Flugge: Works of Applied Art: An Expansion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November,1982.)但是,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包括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对实用艺术作品不宜施以相同的要求,否则不仅会将许多实用艺术作品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还会使创作者时刻面临着侵犯既有权利的危险,不利于人们创作热情的提高。

二、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一)加强对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对实用艺术作品施以必要的法律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已达成共识。美国1976年颁布的新版权法明文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版权保护(注:叶京生《美国知识产权案例与评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8-11页。)。英国则对其给予普通的著作权保护,如该实用艺术作品用于工业生产,则给予一种较低水平的保护,其版权保护期就降为25年,而不按作者终身加70年计算(注:许超《著作权同专利权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办案参考》(第6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世界第一个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首次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一种,纳入版权保护的范畴,之后的Trips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上,亦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根据该两个公约的要求,成员国必须为实用艺术作品提供外观设计保护或不低于25年的版权保护。加强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趋势。

第二,加强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是公平原则与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在加入《伯尔尼公约》后,为履行公约义务,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弥补了著作权法与公约的差距。但是,2001年修订完成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仍未明确提及实用艺术作品。这样,尽管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达到了公约要求的最低水平,但却无法有效保护本国的实用艺术作品,造成外国作品的超国民待遇,实有违公平原则和法制统一的精神。

第三,加强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促进实用艺术作品的产业化发展。据悉,广东佛山和福建德化的工艺陶艺、江苏南通志浩的印花布艺市场等均已形成规模庞大的产业,在国内和国际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注:《中国知识产权报》,2001年11月1日,第三版。)。完善的立法和健全的制度设计可以为实用艺术作品的市场化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第四,加快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立法进程,是解决司法难题的前提。立法上的缺失使得法官在面临实用艺术作品侵权纠纷时无所适从,在自由裁量下的认定标准和保护力度亦大相径庭,有违“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司法原则。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须遵循稳定中有变化的原则,法律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注:[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律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326页。),面对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加速对新事物的认识并作出迅速的立法调整,是发挥法律功能的关键。

(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

在当前知识产权体系下,实用艺术作品主要有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两种保护模式。著作权制度与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各有优劣,前者要求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其保护重心在于艺术性,保护起点始于作品创作完成时,保护期限较长;而后者则要求设计具有新颖性,其保护重心在于工业再现性,强调作者的经济权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需提出申请并经过严格的审查合格后才能获得,保护力度大,但时间较短。

有学者认为,目前权利竞合在法律上已广泛存在,运用多种途径对人们的权益进行保护已成一种趋势,充分利用著作权制度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优点,赋予实用艺术作品多重保护,有利于更周全地维护作者的权利(注:郭宝明《浅析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版,第5页。)。也有学者认为,当一些作品完成之后,创作人有获得多重保护的选择,当其合法权利被侵害时,只能择其一寻求救济(注:徐康平、程乐《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1期。)。

笔者以为,对实用艺术作品应采取以著作权保护为主的选择保护模式。首先,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目的在于鼓励创作、保护创作,符合著作权制度的立法精神,作为作品的一种,实用艺术作品当然应当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其次,实用艺术作品很难达到外观设计新颖性的高度,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专利法保护存在认定上的障碍,仅以专利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会把多数作品排除在外。但是,如果一项作品的创作主要是为了规模化生产,并且能够满足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要求,当事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当然应予准许。允许当事人进行自由选择,可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本身也达到一种市场的均衡。

(三)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标准

确立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标准,是对其加以保护的基础和逻辑起点。尽管实用艺术作品需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和独创性已如上述,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如何认定作品的独创性、以及如何结合其实用性特征确立其艺术性程度的要求,仍然是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难点。

首先,独创性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同样也是认定实用艺术品应否受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标准。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为独立完成和个性鲜明两点特质:一方面,独立完成是产生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基础,也是作者主张著作权保护的最低要求,这无论在以美国法为代表的版权体系国家和以德国法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国家均得到承认(注:丁丽瑛《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138页。);另一方面,个性特征是作者主观见之于客观设计活动的结果,构成实用艺术品独创性判断的必要内容。

其次,艺术性是实用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标准。但作品的艺术程度如何?必须体现作者怎样的设计和美感?理论和实践中都很难把握。

笔者以为,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要求应考量以下因素:其一,“百工以致用为本,巧饰为末”,实用的艺术必须符合经济、实用的要求,实用为主,审美为辅,审美应服务于实用,从属于实用,因此其艺术创作和个性表达在客观上是有限的;其二,实用艺术作品在创作时要受原材料的制约,实用艺术作品的材料多种多样,不同的材料决定了不同的加工工艺,也限制了设计师的创作方法;其三,实用艺术作品还会受到委托人和市场需求的制约,为社会大众所接受是实用艺术作品创作是给使用者带来美的感受、给创作者带来经济利益的逻辑前提;最后,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定应该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符合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新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价值导向。有鉴于此,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不是纯艺术性,而是指审美性,审美性之于实用艺术作品主要表现为色彩搭配、空间设计、人物形象、材料选择,更具体表现为曲直变化、大小透视对比、光线层次等等,只要具备了一定的审美性,就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要求。

(四)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实用艺术作品的效益具有短期性,赋予作品过长的保护期,既不利于激发作者不断创作的积极性,又会带来巨大的资源浪费,同时又会给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不便,有碍于公共利益。因此,我国亦应当借鉴《伯尔尼公约》,给予自创作完成后25年的保护期限。

三、立法建议

第一,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分类并未提及实用艺术作品,且其分类并非严格按照种属类型进行确定,体例杂糅,逻辑混乱,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提供保护,还有待于著作权法的进一步修改。在此之前,可参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做法,出台一个《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条例》,明确对实用艺术作品加以法律保护。

篇6

安全座椅是通用的吗 儿童安全座椅并非通用,选购儿童座椅时,最好带着孩子一起去,结合孩子的体验选购。只有正确地选购和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才能使其为孩子的乘车安全提供应有的安全保障。不要过快做出购买决定。在购买前先仔细阅读座椅厂商的使用说明书及所提供的产品目录,详细了解每一个型号的特点和使用范围。不妨向汽车生产制造商咨询 该产品,以确定该型号的座椅能否很好地安装到你的汽车上。不要购买二手座椅。由于塑料老化,或长期受压产生裂痕,甚至曾经发生过碰撞,都可能使二手座椅存在故障隐患,导 致出现交通事故时不能发挥应有的防护作用。而且我们也很难了解这些座椅过去的使用背景。

安全座椅是法律规定必须的吗 在欧洲是规定12岁或者150cm以下的儿童必须使用的,在中国的各个省份也逐渐制定相关的法律,要求使用。比如山东、深圳、上海等地。儿童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是非常有必要的,车辆中的安全带和安全气囊都是为成年人设计,对孩子就是一种伤害。所以儿童在汽车中等同于0保护,而儿童又比成人要脆弱的多,更容易受伤害,所以一定要给儿童配备儿童安全座椅。德国作为汽车的发源地,汽车文化十分发达,安全座椅的使用率也非常高,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的立法也比较早,也有一批优秀的儿童安全座椅品牌,比如osann、recaro这些。

选购安全座椅要注意什么 在选购儿童安全座椅时,建议您应尽可能使用后向式儿童安全座椅,直到您宝宝的年龄超过一岁,体重超过九公斤,并且可以无需辅助地坐立,如果可能的话还应该适当延长这种座椅的使用时间。使用中当您的孩子体重超过了后向式座椅的最大承重,或者孩子的头部超出座椅上沿后,则应该采用前向式座椅。需要指出的是:只要您孩子的体重还在后向式座椅的允许范围内,即使躺在座椅中时膝盖部位稍有弯曲也不会对座椅的乘座效果产生大的影响。专家建议不要购买二手的儿童安全座椅,因为我们很难了解这些座椅过去的使用背景,如果这些座椅有些部件(包括使用说明书)已经丢失,损坏,或已被召回,那么使用这种座椅将是非常危险的。由于塑料老化,或长期受压产生的裂痕,甚至曾经发生的碰撞,都可能使二手座椅存在故障隐患,导致出现交通事故时不能发挥应有的防护作用。

篇7

别医生的威慑,促使其提高注意力标准从而避免医疗事故;二是正在研究的“无过错补偿制度”.其关注的是整个医疗行业,试

图矫正现行的医疗体制,利用制度的记忆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由于无过错责任真正从根源上探寻医疗事故的原因.所以

它将是有效的预防措施。但是要实现无过错机制的预防功能,必须建构起相应的配套制度,从而从根本上降低医疗事故的发

生率。

【关键词】医疗事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补偿;威慑;矫正

【中图分类号】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79—04

deterrence or corrective:how can the law prevent medical malpractice?mia 0 yu. kenneth wang law school soochow

university sllghou,jiangsu 215006

【abstract】prevention should be emphasized in the field of medical malpractice.there are two ways by which the law pre—

vents medical malpractice.one is the traditional fault liability system,which emphasizes on the fault of individual doctor.the other

is no fault compensation,which imposes responsibility upon the entire industry in order to correct medical system nowadays.insti—

tutional memo~can learn how such i~ufies occur and how to avoid them.no fault compensation is an effective prevention measure

because it tries to find out the original reas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to realize the prevention function,relevant systems should be

established,so that the medical malpractice rate be reduced ultimately.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fauh liability system;no—fault compensation;deterrence;corective

、过错责任的预防作用

近年来.医疗事故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人命关天”,医疗事故一旦发生都将导致十分严重的

后果。因而有效的预防非常重要。法律在这一过程中

能起到怎样的作用呢?

法律经济学理论认为,因医疗事故受损的病人通

过诉讼获得赔偿.这一过程具有两方面的意义:预防

和补偿。当病人胜诉获得赔偿,在金钱可以做到的领

域内.病人回复到医疗事故没有发生的状态,这是补

偿的作用;另一方面,医疗诉讼中病人得到的赔偿是

医生支付的。金钱损失会让医生认识到相同行为会造

成类似的不利后果,金钱刺激使医生提高注意力标准

以预防未来可以避免的失误。从而达到预防医疗事故

的目的。而且传统法学理论和经济分析的“理性人”假

设论证。如果法律规定较高的责任,行为人会降低自

身行为的风险以避免法律责任。1983年,美国医药协

会开展一项名为“医生面对责任威胁时的行为模式”

的调查,一定程度上证实了法律的高责任的确能提高

医生的注意意识。在被调查的医生中,有41%要求增

加额外的诊断实验,27%要求采取额外的治疗步骤,

36%表示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病人在一起,45%表示

会和其他医生更多的讨论,35%表示不接受某一类型

的疾病.57%表示将保留更多的病历记录。【 ]

基于这种理论,20__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第2条做出如下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

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

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

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49

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

体赔偿数额:⋯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

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不难看出,依据该条例,医疗事

故的定性以及赔偿取决于医生的过失程度。

【作者简介】缪羽(1981一),女,苏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20__级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e-mail:miaoyu0605@126.corn

· 280 ·

二、医疗事故的根源

过错责任的支持者相信诉讼的威慑可以提高行

为者的注意标准从而避免事故发生,这一观点在传统

的侵权法领域一再得到验证。但是,在医疗领域,即使

法律的责任真能提高医生的注意意识,过错和医疗事

故的发生率真的会随之下降吗?

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最近的研究表明,法律责任

不能杜绝医生作为“人”的注意力缺陷,甚至还可能对

其注意力产生不利影响。哈佛研究①分析医院的数

据得出结论:在 医疗领域,更多责任与更少错误的联

系是很微弱的,医生的高责任风险和病人受损的低风

险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现代医学的高风险是由于其

高度复杂.但不论现代医学变成多复杂的程序和技术

最终都要依赖人的注意。人总是易于走神、犯错误、不

能察觉危险。在医疗过程中,即使是受过严格训练的

医生、护士或药剂师也不可能完全控制“人的缺陷”。

医院尤其是手术室是非常危险的环境,即使医生比一

般行业更严格更专注地对待工作,偶然也会有一时的

注意力闪失。这种失误如果发生在一个复杂的手术环

境中,比如从病人脑中取出肿瘤,就可能造成悲剧性

的后果,也就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在医院记录的过错

里,过错多是一些一时疏忽,而不是故意降低病人服

务的标准以维护医生、护士的个人利益,也并非传统

法学理论和经济分析的“理性人”思考的结果。『2]另外

一项近期的研究进一步发现,医疗诉讼事实上会造成

额外的医疗错误,有诉讼在身的医生常常会经历二次

诉讼的风险。在第一次诉讼后的几年内,因为诉讼带

来的压力,同事和病人的孤立,他们承受诉讼的侮辱

和痛苦,容易走神也容易有过多的沉思.难以及时有

效地做出医疗决定,职业自信显著下降。『3]

医疗事故的真正原因不是医生的注意力与责任

心,而是医学进步和医疗技术发展。肿瘤在1960年

是绝症,到了20__年由于医疗技术发展,其中20%

才属于不可医治的恶性肿瘤。那么,1960年一名医

生误诊了患者的肿瘤不会有任何诉讼之虞. 因为致

死的原因是绝症,即使医生存在严重的过失也不承

担责任;但到了20__年,医生发生了误诊就有面对

诉讼的可能性,因为他让病人丧失了80%的机会 当

医疗技术落后时,法律对医生的过错是宽容的;随着

科技的进步,医生的责任却大大加重:法律将要判断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4期)

疾病是否可以被控制,医生是否存有过失并造成损

害.医生不合理的治疗是否剥夺了“病人虽可能低于

平均人的但是真实的存活机会”。同样一个时期,医

疗条件较好、医生素质较高的医院反而更容易发生

医疗事故。城市的医疗诉讼率要高于农村,因为农村

人为了获得乡下不可能接受到的各种治疗而到城里

来看病.当农村的医生为病人诊治感冒一类的小病

时,被诉的可能性小,因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小;而城

里的医生进行心脏搭桥、器官移植等一系列极复杂

的手术时,被诉的可能性上升。哈佛研究发现,教学

医院的医生更为专业,他们更可能采取最先进的技

术和设备,但是,教学医院被诉可能性也高于普通医

院。同样,中国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公布的《全

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显示, 医院级别越

高,医生工作负荷越大,病床使用率高,医疗纠纷发

生率也随之呈正比发展趋势。

可见,医疗事故的真正根源在于医学的进步造成

了救助的可能性和技术的复杂性同时上升。如果没有

达到救助可能性标准,就会构成医疗事故的结果标准

和技术标准;如果没有达到技术复杂性标准所要求的

高水平的注意标准,就符合医疗事故的主观标准,医

生将被认定为存在过错,从而构成了现代医学和法学

规制范围之内的医疗事故。所以真正有效的预防机制

应从医学的发展这一原因着手。

三、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补偿机制预防模式之比较

传统侵权法下的威慑作用是通过金钱赔偿发挥

作用的,这种经济刺激的深层联系在医疗领域并不能

很好地起到预防医疗事故的作用。因为:第一,经济刺

激的威慑作用注定过错体系下法律威慑预防是通过

金钱来完成的,所有的诉讼是围绕着医生是否应当向

病人支付赔偿金和支付多少赔偿金来展开的。法庭所

做的只是金钱判决,其他的措施对于预防未来的损失

也许更有效,但是法庭不可能采用。第二,过错责任体

系下,被告是否存有过错是中心问题,这直接关系到

诉讼结果— — 被告是否需要赔偿。双方在诉讼中处于

相互对立的位置上,彼此间的信息交流是不可能得到

的。在这种责任体系下的诉讼使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

很难做到,错误预防要首先知道错误的根源.必然要

求最充分的信息。可是,过错责任体系下揭示越多的

信息将会增加责任的风险。即越多的信息反而可能使

① 哈佛研究是由美国纽约州在1986年,整合了医学、法学、经济学和统计学的专业人士进行的一项大规模的医疗伤害实证调查.抽取1984年全纽

约州具有代表性的约31000名病人的病历,以“病历回顾分析法”研究医疗伤害的频率、涉及的财产损失、病人提出诉讼的相关情况。先由资深

护士一本本读病历,分析是否有医疗伤害,肯定之后再按法学教授拟的标准分析该损失是由过失或非过失造成。该调查方法严谨.历时4年才

完成调查结果。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4期)

医生受到惩罚,使得信息的提供者不愿意提供充分的

信息。

过错责任假设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生的个人工作

态度造成的.它忽视了医疗技术的发展对于人的注意

力和能力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诉

讼机制也不能很好地寻找医疗事故的结症所在并提

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所以.现在西方有许多学者

提出了“无过错补偿”机制,去掉了“过错”这一传统侵

权法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主张只要由于医疗运作造成

了残疾、死亡等不利后果就予以赔偿。世界范围内也

有一些国家、地区采取各种形式、不同程度的无过失

补偿制度。如1987年美国弗吉尼亚州通过了《新生儿

脑部伤害无过失补偿法》.成为北美洲第一个实行医

疗无过失的法域 其后.佛罗里达州也采取了无过失

责任的限制运用。纽约州和北卡罗那州正在考虑将无

过失责任推广运用至产科损害。瑞典、芬兰和新西兰3

国已广泛采用无过失赔偿项目,而加拿大、英国积极

考虑同一模式。

无过错补偿机制运用非诉讼程序.要求患者提供

符合标准的申请补偿的材料。它仅仅是一种寻找事实

的机制.医生不会因为说出了自己的过错而受到惩罚

(补偿取决于患者受到的损害).这样有利于改善医患

关系和了解事故的原因.掌握信息.从而采取对策:一

个泌尿科的医生未能诊断出一个早期的肿瘤.会令其

重修肿瘤学;一名儿科医生同意修改他的办公步骤.

以免小患者在没有其他人注意的情况下自伤.这些都

是诉讼过程中不可能得到的“矫正”结果。更为重要的

是.过错责任体系下.患者的赔偿是由个别医生和医

院来承担。但是,医疗事故应当需要全行业的努力,无

过错补偿体系就是这样思考的.损失是由该行业内所

有医疗服务提供者来承担.这就给医疗行业一种持续

的机会和刺激探询损害为什么会发生、如何采取相应

的技术制度措施来避免医疗事故。如:(1)“警铃”技术

发展。虽然医学技术的发展会增加诉讼,有一些相关

的技术发展可以减少诉 讼。比如.滤膜分析机最初引

进时,不允许操作人员有一点点疏忽.否则就会引起

病人大出血死亡。但是,现代的滤膜技术已经发展到

了有自动报警装置.可以避免这类损失。这种发展本

应是医疗技术发展的合理轨迹.但是.近数十年来医

疗诉讼的激增说明在医疗基本技术得到迅猛发展的

时候,相关的“警铃”技术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无

过错责任体制可以很好地促进该种平衡的重建。(2)

机构的记忆可以将许多个别事故的特征原因拼凑出

来.督促医疗行业采取更合理的标准和制度规范:例

· 28l ·

如在连续轮班的最末容易发生诊断错误:记录不全.

缺乏交流体系不能传播治疗相同病症的信息。无过错

责任通过对集体科以责任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以减

少人的过失

四、无过错补偿机制的实施建议

无过错补偿机制关注整个医疗行业.着眼于利用

医学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来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较

之过错责任.它能更好地杜绝医疗事故的根源因素。

但是要实现无过错补偿机制的预防功能.必须建构与

之配套的制度。

(一)医疗风险基金的建构

医学是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为一体的高科技、

高难度、高风险、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医学研究的发

展、现代化诊治设备的引进、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给

医疗工作带来了新的活力和生机。然而,生命科学还

有许多未知的领域需要探索.临床上还有太多的不确

定因素难以预见。医疗本身是把“双刃剑”,既有治疗

疾病恢复身体健康的功能,又有随时发生人身伤害结

果的可能。因此,发生死亡、残疾或严重的功能障碍虽

然与医疗的本意是相悖的,但也难以避免. 这就是

“医疗风险”。对于“医疗风险”.医学界人士普遍认为

导致医疗风险发生的最常见的因素应该是患者自身

病情和体质差异性.诊断和治疗手段的复杂性.现代

医学科学发展的局限性等.而非许多患者和社会大众

所认为的“医生的过失”。所以.医疗风险产生的损害

不能简单地通过传统法律上的侵权责任来弥补.而是

应当构建医疗风险基金.化解医疗风险。医疗风险基

金是指社会为了弥补在医疗运作中产生的损害而设

立的准备基金.其使用范围主要是不可预见的医疗意

外、并发症等难以避免的医疗风险,即采取无过失补

偿制度

但是无过失补偿制度的财源从何而来?美国弗吉

尼亚州的《新生儿脑部伤害无过失补偿法》规定,补偿

金由在弗吉尼亚州领有执照并执业的医生、保险人以

及其他自愿参加该基金的医生和医院支付。新西兰的

赔偿经费来源有3个方面:一是雇主每年按职工工资

总额交纳l%的费用;二是每辆汽车的主人每年交付

14.2元:三是政府从税收中补贴。【5】

由于医疗风险的产生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问

题.所以应当由全社会以社会保险的形式建立。结合

我国目前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此为基础,再

辅之以全医疗行业的风险基金:后者一方面是以医院

的医疗收入为基数计提.提取比例可根据医院的实际

情况来确定:另一方面从医院各科室奖金中按照一定

· 282 ·

比例提取。对于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败诉的医疗事

故,经医院管理委员会批准,对患者的依法赔偿从医

疗风险基金中支付。[61

(二)申请基金理赔应"-3附有事故原因报告要求

当从医疗风险基金中支付医疗损害补偿时,出于

寻找事故原因、预防医疗事故的目的,应当要求在申

请基金理赔时附有事故原因报告和预防对策的总结,

并规定将其作为理赔的要件之一,这是从无过失补偿

的实际运作中总结的要求。实践中“新生儿脑神经伤

害补偿制度”发现它并没有很好地起到“预防未来伤

害”的作用。法案本来要求“出生损害基金”应将所有

的申请理赔案件自动通知卫生署或医政处,目的在于

这些证照发放及医疗品质监管机构能够进行品质的

调查。但实际上,整个程序仅止于基金将申请案件的

复印件寄出,至于卫生署和医政处是否进行任何品质

调查,结果则少有通知基金机构。而且由于理赔要件

的严格,申请案件与理赔数量少,连带影响该制度并

无法对加入的医生和医院进行“经验费率”来收取年

度基金额。 这是因为该制度将品质调查作为理赔的

后置程序,不能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所以,事故原因

报告和预防对策的总结,必须要作为获赔的条件加以

使用才能达到预防目的。

(三)行业自律机制

医疗行业本身的规则是预防事故的关键所在,行

业自律,如临床管理、同事评论和医院领导的监督,是

非常有效的风险监督管理机制。

医生是医院的主体,医生履行医疗行为是代表医

院这一法人完成的职务行为,医生在从事执业的活动

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其法律责任应由医院承担。在

以医院为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如果医院记录显示某些

医护人员的服务存在一定问题,医院可以采取措施提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4期)

高他们的服务质量,或者终止他们在该机构中的服

务。医疗机构要设立质量监控部门监督医疗服务工

作。嗍而且,医院要加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

临床医务人员学法、懂法、守法,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规

范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

(四)在医疗行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

鼓励各医疗机构间开展公平合理的竞争,让患者

能有所选择;在加强管理的条件下,鼓励社会办医,打

破医疗垄断;允许病人选择医生,使医护人员的收入

分配与技术、服务和贡献挂钩,从而依靠竞争促进医

院改进管理和服务,激励医护人员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和效率,从而达到预防医疗事故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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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administrative courts will not solve the problem[m].northwest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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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the past predict the future?[j]. mph,1994,272(1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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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吴多芬,刘华,张岚,等.关于127例医疗风险的视角观察及思考[jj.

篇8

[关键词]法律精神文明建设作用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处于重大转折时期,存在着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社会岗位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等新情况,而精神文明建设尚缺乏统一集中的组织行为,因此,法律以其自身独有的特点,在保证和推动精神文明文明建设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一、法律的约束作用,有利于加大精神文明建设的力度

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是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而素质只有通过行为来体现,才具有实际的社会意义。法律不仅能够为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而且着眼于每个人的行为及其后果的约束,防避和制止行为失范,并指引正确的行为取向。法律约束有别于道德所要求的人们思想深处的内省自警,它对于人们来说是一种外部约束,其对象是人们显而易见的外部行为。从依法办事入手,来调节人们的关系和行为,能够把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些原则性要求,变为便于实际运作的具体事项;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有助于把许多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措施具体落实到人们的实践活动中,由无形转化为有形,有助于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虚而不实的弊病,避免精神文明建设中某种空泛化的倾向。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依托的。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法律能够起到道德所不具有的、刚性的硬约束作用。在法律的强制作用下,人们对某些行为准则的遵循,一开始可能是被迫的,但久而久之,却会使人在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的同时,逐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法律所确认的道德要求,有利于推动群众普遍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法律同道德相比,虽然道德作用的对象和范围更为广泛,法律对那些不违法的行为体现不出约束力,但是,应该看到,法律所确认的是最起码的、具有明确性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如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遵守社会秩序和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讲究公共礼仪,不损公肥私,不损人利已等,这些都是能够而且必须为全体公民所接受的。从这一点看,法律能够广泛地、持久地推动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有助于加强社会基础道德建设特别是社会公德建设。从这一意义上讲,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只有切实做到遵纪守法,才能恪守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能够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因而人民群众能够普遍参与管理包括文化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广大公民广泛地享有平等的权利,有权要求政府部门禁止各种不文明现象,净化社会环境。每个公民在行使法律规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公共生活准则,否则就谈不上真正实现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法律同每个公民的工作、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依靠法律,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仅能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有利于凝聚人心,巩固人民群众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体地位,调动人们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具有不竭的推动力。

篇9

案情:

原告乐高诉称:丹麦乐高公司制造的玩具积木产品于1992年首次进入中国大陆市场销售。1998年2月25日乐高系统公司出具版权转让确认书:依据丹麦法律对由乐高系统公司及乐高未来公司的雇员及设计人员创作完成并业已推向市场的所有乐高玩具块中的雕塑、文字、图片、绘画、摄影及文字作品和实用艺术品享有版权在内的所有权及利益;而且,就前述作品已在中国所享有的包括版权及全部相关续展权在内的所有权及利益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转让给英特莱格公司(本文中,英特莱格公司简称乐高公司)。1999年1月19日,原告在复兴商业城公证购买了可高公司制造的可高玩具。1999年9月15日乐高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可高公司侵犯其56件乐高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

1999年11月10日乐高公司放弃就编号为10、18、20的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版权对可高公司和复兴商业城的侵权指控。乐高公司要求可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2577元及费10000元。

可高公司辩称:可高公司曾于1996年就其制造的部分玩具积木块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分别为96308347.3、96308410.0、96308408.9、96308416.X、96308360.0,乐高公司曾请求中国专利局撤销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中国专利局经审查维持上述专利权有效。可高公司为证明其生产的玩具积木具有合法来源,提交了韩国五林株式会社与麦可逊株式会社就可高积木玩具的模具、半成品及技术转让签订的协议,以及裴南沫于1995年9月19日出具的权利转让证书。可高公司为证明乐高公司不享有版权,还提交了韩国专利厅审判所的判决书。该案中,乐高未来公司请求宣告李锦荣登记的第75644号外观设计无效,韩国专利厅审判所驳回了乐高未来公司的请求。复兴商业城为证明其在销售可高公司产品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提交了可高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可高”商标注册证等的复印件。

一审法院判决,乐高公司是本案涉及的53种乐高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版权及相关权益的所有者。乐高公司为瑞士公司,瑞士及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依《伯乐尼公约》第2条之规定,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故中国对起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负有保护义务。根据《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应自作品完成起25年受中国版权法律、法规的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本案中乐高公司主张权利的53种玩具积木块中的3、补13、补24不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其余的则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构成条件,应受法律保护。构成实用艺术作品的50种玩具积木块中,可高公司产品与之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的有33件;可高公司产品与之相比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侵权的有17件。可高公司关于其玩具产品模具系从韩国引进、韩国专利厅审判所已判定该产品不侵权及可高公司产品已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主张均不影响本案侵权的认定,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复兴商业城从可高公司进货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查手续,主观上并无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复兴商业城应负有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义务。侵权赔偿数额,本院依据乐高公司要求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数量、可高公司产品所包含的侵权产品的数量及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乐高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可高公司应一并赔偿。乐高公司关于赔偿1000O元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版权法》第46条第(1)、(2)项及《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第1、2、3条,第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①可高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权产品模具交本院销毁;②可高公司赔偿莱特莱格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的诉讼支出 17017元; ③可高公司在《北京日报》上公开向乐高公司赔礼道歉;④复兴商业城停止销售侵权产品;⑤驳回乐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乐高公司、可高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复兴商业城服从原审判决。

乐高公司上诉称: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乐高公司的玩具积木块3、补13、补24系常见形状,不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是错误的,这3件积木块完全符合版权法的要求,理应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第二,一审判决以乐高公司的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较低为由,认定可高公司产品与请求保护的17件玩具积木块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对该17件实用艺术作品不予保护是错误的。可高公司抄袭了该17件实用艺术作品,根本不存在独创性高低和利益平衡的问题,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可高公司上诉称:第一,乐高公司的积木块不是实用艺术作品,不应享有版权。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是指该产品可以独立完整存在、具有直接终极的实用性,乐高公司主张权利的仅仅是构成玩具的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在可高公司产品中所占件数比例仅为百分之几,在整体上可高公司产品与乐高公司产品完全不同。一审判决混淆了零部件的功能作用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此外,乐高公司主张权利的玩具积木块也不具有艺术性。第二,乐高公司的玩具组件不应受版权法保护。中国版权法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保护,实践中此类作品是作为外观设计受专利法保护。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版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乐高公司就其玩具组件已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也就不应再受版权法保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乐高公司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乐高公司主张权利的53种乐高玩具积木块能否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受到保护的范围和程度如何。依据《伯尔尼公约》及中国政府于1992年9月25日制定并颁布的《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起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内受中国法律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依据上述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一般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及可复制性的特征。实用性是指该物品有无实用价值,而不是单纯地仅具有观赏、收藏价值。艺术性则要求该物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程度,这种创作程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乐高公司主张权利53种玩具积木块中,一审法院认定其中的3(PUPLO板)、补13(屋顶4 x 4)、补24(旋转木马)没有达到应有的艺术创作程度,不应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另50件则具备了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应当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本案对此不持异议。可高公司认为,没有证明中国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版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本院认为这一问题应当更符合法律逻辑地理解为现在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排斥版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乐高公司就其实用艺术作品虽然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但并不妨碍其同时或继续得到版权法的保护。可高公司关于乐高公司的玩具组件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应再受版权法保护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可高公司产品与乐高公司的玩具积木块8、9、11、19、22、23、25、26、30、补2、补4、补11、补12、补17、补18、补21、补22实质上不相近似,不构成侵权并无不当。可高公司的产品确有抄袭之嫌,但同时也应看到乐高公司的上述玩具积木块艺术创作程度确实不是很高,与典型的实用艺术作品在艺术创作程度上尚有一定差距,一审法院出于平衡利益关系的考虑,做出上述认定是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乐高公司、上诉人可高公司的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讨论:

实用艺术作品概念。一词源自英文“Works of Applied Art”。《伯尔尼公约》在第2条“受保护的作品”专门有一款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规定:“在符合本公约第7条第(4)款规定的前提下,本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可以规定其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模型的适用范围,以及这类作品、外观设计和模型受到保护的条件。在来源国仅作为外观设计和模型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只能受到各该国给予外观设计和模型的专门保护。但如果该国没有这种专门保护,这些作品应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规定的是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不得短于25年。?

那么,什么是“实用艺术作品”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出版的《伯尔尼公约指南》指出,公约使用这个综合词以适用于小装饰品和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等制作者的艺术贡献。2001年中国入世后,作为入世承诺,中国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上,该协议全面承接《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即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有关法律保护。?

我国有关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1990年颁布的《版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未置一词。在我国加入两个国际版权条约之后于1992年经国务院的《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倒是对实用艺术作品有所规定,具体内容是:“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从条文上看,似乎是立法者感觉到在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上,我国1990年版权法与国际版权条约比较尚有差距,所以必须在《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中加以解决,给予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人25年的保护。?

在我国版权法颁布实施一段时间,特别在对这部法律修订期间,一些外国学者曾指出,对实用艺术作品不给予版权法保护就低于国际条约标准的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中国专利法中对于一些具有美感和艺术性的设计等,已给予了一定保护。?

在2001年修订完成的我国版权法中,仍然没有出现“实用艺术作品”一词。参加立法工作的专家分析的原因有三:一是实用艺术作品与纯美术作品不易区分,有些美术作品创作出来的时候属于纯美术,但是可以用在工业产品上。比如齐白石的画最初是纯美术作品,以后可能印在茶杯上。如果印有美术作品的茶杯也由版权法保护,就会混淆文学艺术产权与工业产权的界限,而工业产品本应由工业产权调整,不应由版权法调整。二是实用艺术品同工业产权中的外观设计不易区分,工业产权保护在手续和保护期方面显然不具备版权保护的优势。如果都用版权保护,将会严重影响工业产权保护体系的发展。三是实用艺术作品同工艺美术作品不好区分。该专家认为,在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方面,可以按美术作品保护。申请外观设计的实用艺术作品,可以以工业产权保护。

一些学者指出,修改后的版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未明确涉及实用艺术作品,但是可以理解为实用艺术作品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在我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上述解释似乎可以归结为一点,即不论版权法是否对“实用艺术作品”有明确规定,只要请求保护的客体具有某种“艺术”成分,即可同美术作品一样,受版权法保护。?

这样分析,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似乎已经得到解决。一个当事人在发现他的“作品”-不论它的形状如何,用何材质制作-被他人“盗用”后,均可以侵害其艺术作品或美术作品(最好别说是实用艺术作品,因为法律上不承认这个词)版权为由起诉,而承审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只需要确认涉讼作品是否存在某种应受版权法保护的艺术贡献被非法使用即可做出裁判。?

结果真的如同上述分析就好了!事实上,解决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远不是如此简单。乐高与可高版权纠纷案恰恰说明了问题的复杂性。?

乐高与可高版权纠纷案的意义。本案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它在我国的版权案件判决中第一次确认了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尽管这个词已可能被我国法律所抛弃,尽管这个词曾经给许多法官带来适用法律上的麻烦),并给予(外国)权利人的版权法保护。“乐高案”也有不足之处,即终审法官在判决时提出了一个“艺术高度”问题。照法官的推理,缺乏一定艺术高度的(艺术)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可是,我国版权法在什么地方对“艺术高度”做出过规定呢?在这一点上,“乐高案”显示出它的不足:无中生有,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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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文化传播 旅游市场 促进作用

旅游与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旅游业的表面看,其发展历程带有很强的经济因素,但从需求上讲,旅游业主要源于旅游者精神享受和发展的需要,任何旅游如果没有深刻的文化形式和内涵。就无法激发人们的旅游动机,就不可能产生旅游活动。

旅游既然是一种文化活动。因此,在旅游市场的开发过程中,文化传播就显得至关重要,旅游市场开拓的过程实质是旅游文化的传播的过程,旅游市场的开拓离不开文化的传播。旅游市场的开发,正是通过传媒广泛的传播旅游景区、景点的文化信息,促进受众了解这些景区或景点,选择这些景区或景点作为旅游目的地。

旅游市场开拓过程中的文化传播不同于一般的文化传播,它有其特殊性。这主要是由两个方面决定的:一是旅游的时间性,旅游是旅游者在异地的短期生活行为。二是文化的差异性,旅游是旅游者在感受和体验另一种文化和生活。

正是由于文化的差异性,才促成旅游的发生。这种差异是由人类聚居的地域差异导致的,也就是说,人类聚居空间上的差异造成了文化空间上的差异,这种区域文化差异构成的恰恰是区域问旅游行为产生的巨大动力。为了更有效的分析文化传播在旅游市场开发中的作用,我们用拉斯韦尔(Harold.D.Lasswel1)文化传播“5W”模型来作为工具。

1948年,美国政治学家拉斯韦尔在其论文《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中,提出了人类的传播活动是由:谁(who)——说了什么(savwhat)——通过什么渠道(inwichchan—ne1)——对谁说(towhom)——产生什么效果(withwhichef-fect)——五要素组成。这即是着名的“拉斯韦尔5W模型”。

“拉斯韦尔5W模型”总结了人类基本的传播现象,说明了传播学的基本框架,基本上概括了传播过程中传播者、信息、媒介、受传者、传播效果的几个环节。进一步,演绎出“拉斯韦尔分析模型”。(图1)

根据“五w模型”,我们从控制、内容、媒体、对象、效果五个方面的具体分析,来指导旅游市场开发中的文化传播,以增强其传播效果,促进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通过控制分析。解决文化传播由谁组织的问题

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是由开发商为组织者还是以政府为组织者来进行,这是一个应该首先弄清楚的问题。在我国各地的旅游市场开发过程中,由于政府资金的不足,大都采用了多种形式的开发模式,引进了民间资金进入。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民营开发商在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中,带有浓厚的商业,气息,主要是基于经济利益的商业炒作,在开发商的宣传过程中带来了很多的负责效应。因此,在旅游开发的文化传播中,政府应起组织者的作用。从资源角度讲,旅游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旅游资源是特定国家、民族或者人群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积淀而成,反映了特定国家、民族或者人群的历史与现实的社会状况,是特定国家、民族或者人群的特性的文化积累,政府在其开发和利用中应该起到主导作用。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导作用更应该体现在宏观层面。在旅游市场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不是包办一切,指挥一切,而是侧重于制度层面和政策层面的引导。具体地讲,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这几方面:

第一,政府是实际工作的组织者。

旅游市场的开发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没有政府力量的参与,任何保护、开发、利用都是一句空话。应该说,这几年,中国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的兴起,出现这么速度的效果,没有政府的积极组织和倡导,是不可能出现的。所以,在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过程中,政府还应该进一步加强组织和领导,对其进行控制和规范。

第二,政府是实际工作的指导者。

在具体旅客市场开发过程中,政府对其文化传播在规划、政策、法律等方面给予着具体的指导。政府承担着文化传播“守门人”的作用,必须要考虑开发什么?保护什么?用什么样的战略和速度进行开发?用什么样的路径和方法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取得一致?等等。这些都是政府必须要进行正面引导和指导的。不能完全由市场机制来调节文化,这样势必使文化沦为单纯赚钱的工具,失去了文化价值,许多旅游景区或景点也就毫无价值。

第三,政府是各方利益的协调者。

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从大的方面讲是一种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但从其产生和使用的具体过程来看,是有其区域性、个体性的特征。也就是说,在旅游市场的开发过程中,各利益主体是不一样的,旅游景区或景点有自己的利益、开发企业有自己的地方政府有自己的利益。政府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应该充当调解人的角色。在文化传播中要了解各方面的诉求,平衡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使各方在旅游市场开发中,既使各方的利益得到照顾,又使旅游景区或景点在开发过程中得到应有的保护,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通过内容分析,解决文化传播讯息内容的问题

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不可能是对旅游景区或景点的镜像似的全面反映,而是经过了一定选择的结果。这也是传播的重要作用的体现。“当一个信息被‘放大’时,就意味着它引起了共鸣,即无意识的认同,它因此产生了~种新的意义:成为大众心理归宿的符号。”怛是。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高度重视,才能使文化传播达到应有的效果。

1.要注意内容选择的真实性

内容的真实性是传播学的最基本原则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也不例外。旅游市场的发展,对文化传播带来了机会也带来了挑战。机会是带来对旅游文化的重视,危机是为了追求商业价值,可能为了迎合游客的口味,不惜扭曲和改革原有的文化面貌,使其向某个方面或方向极端发展。如许多旅游景区或景点与历史遗迹、神话传说、宗教寺庙等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注意引导,就可能成了宣传和扩散封建迷信内容。一些地方为迎合旅游者的需要,不惜歪曲历史或虚构历史,大量制造“文化赝品”。一些地方以保持和恢复传统文化的本原面目的名义,不顾当地社会文明进化的事实现实发达的状态,硬是保留甚至制造一些原始部落来,还煞有介事地标上正宗传统文化的标签,冠以“人类学的活博物馆”的美名供人观赏。

2.要注意内容选择的层次性

旅游市场的传播不能仅仅停留在“新”、“奇”、“怪”等表面层次,必须要注意深层次的文化传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文化遗产旅游将成为一个热点,文化内涵深厚的旅游项目和产品将受到青睐。高层的旅游活动应该“是一种主要以获得心理上的为目的的审美过程和自娱过程。”仅仅只限于直接的感观刺激,带给旅游者的是低层次的浅薄的审美体验,只有通过文化因素的加入,才能不断提高旅游者的审美情趣和审美意识,才能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真正达到赏心悦目的审美境界。所以,对于旅游市场深层次的文化传播一定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要加大对旅游景区或景点中的佛教文化、道教文化、伊斯兰文化、儒家文化、建筑文化、茶文化、酒文化、性文化、民俗文化等等的宣传和传播,以提高旅游的档次和水平。打造出叫得响的旅游品牌,增强其旅游业的竞争力。

3.要注意内容选择的认同性。

从内容上讲.旅游文化具有极强的地域性,其接受面往往会受到区域文化、民族传统的限制,在甲地非常受欢迎的文化可能在乙地无人问津。这种文化上的差异性,一方面可能对旅游者产生强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使旅游者在感知和经历这种差异时感到无所更从。难以接受。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有效的文化传播去寻求传播者与受信者之间的含义认同,即传播者与受信者对含义的共同感受。

“旅游也是一种文化认同的过程。没有文化认同,旅游就失去了意义。旅游文化是文化求异和文化认同之间的平衡,是不同文化的冲突交流所以发展旅游既不能不求民族和地域特色.又不能片面强调民族、地域特色,而是要慎重考虑古今中外文化所包含的文化要素之间相容与不相容的关系。只有这样,旅游业才能得到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通过媒介分析,解决文化传播实施渠道的问题

文化传播是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的,这个载体就是我们常说的媒介。从现有的媒介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纸质媒介(报纸、期刊、书籍等),又有电子媒介(广播、电视、电影等),还有新型媒介(互联网、手机短信等),这些媒介在文化传播中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在旅游市场开发的文化传播中,要根据媒介的特点来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媒介的优势,选择正确的媒介形式,来促进旅游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文化传播。

1.要根据不同的受众选择媒介

受众作为受信者是为了达到某种满足和需求而使用媒介的,而受信者的这种选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个人需求和兴趣来决定的。受信者受其民族习惯、文化水平、职业、经济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使他们对不同媒介的形式喜爱程度不同,对不同媒介内容的理解也不同,因此不同媒介在进行文化传播中其讯息所能送达的顾客类型必然是不同的。电视、广播、报纸及其各节目时段或栏目通常都有其相对固定的一部分观众、听众和读者。因此,旅游文化传播要针对不同需求和兴趣的受信者,有针对性地选择媒介。使文化传播达到应有的效果。试想:如果用互联网去传播旅游文化,有几个农民能够知晓。在中国农村,电视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人们更多的是通过电视来获得讯息的,因而,在农村通过电视加强对旅游的文化传播应该是更有效。更能获得这些居住区的人大多数人的接受、承认和信赖。

2.要根据不同的特性选择媒介

各类媒介的特性是很明显的,都有其优点和不足。而任何景区或景点的文化内容和样式也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在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中,应该把某景区或景点的文化特和媒介特性结合起来,有目的地选择媒介。需要展示其文化样式的形状或动态,就尽量不采用普通黑白报纸和广播来作为传播媒介,而是尽量使用电视或网络媒介乃至电影。电影《少林寺》生动形象去展示了少林丰富多彩的武术文化,让人们知道了“十八罗汉”、“梅花桩”、“易筋经”、“双节棍”等少林武术文化的精化,促进了中岳嵩山的旅游业的兴旺和发展。需要展示其深刻的文化理念,在使用电子媒介的基础上,还应加上一些纸质媒介,更能增加其效果。如对中医文化的宣传,在其电子媒介感性认识的基础上.通过纸质媒介(特别是医学报纸、期刊)更能增加受众的理性认识。

3.要根据技术的发展选择媒介

互联网的兴起,使传播媒介有了革命性的变化。互联网对于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同样具有巨大的作用。一方面,旅游景区或景点的文化传播其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互联网的超大容量,使旅游文化的传播有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互联网在传播过程中构建起的立体的互动性强的感知环境,营造出的融合性强的文化氛围,可以使旅游文化的传播取得更好的传播效果。

四、通过对象分析,解决文化传播向谁传播的问题

确定了传播组织者,弄清了传播的内容,选择了传播的渠道,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向谁传播的问题。也就是要明确旅游文化的传播面临的对象是谁?这里可以确定的回答.就是旅游者。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与一般的文化传播是有区别的,它在进行普通人群传播文化的同时,更侧重于对特定受众一旅游者的传播。从这个角度讲,在旅游市场文化传播对象的选择过程中,选择哪些人比简单地选择人数多少更为重要,也即使是说,选择哪些人最终可能成为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才是最重要。

第一,以提高旅游者素质为目的,确定对象。

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对象就是旅游者,通过加大旅游文化的传播,提高旅游者的素质,提升对旅游景区或景点的文化内涵的认识,不仅可以提高旅游参与的人数,而且有利于旅游品质的提高。文化内涵深厚的、文化特色越突出、鲜明的旅游项目和产品将受到青睐。

第二,以细分客源市场为目标,确定对象

旅游文化的传播要针对不同文化背景和文化经历下的旅游细分市场,确定对象,传播不同特色的旅游文化。从地域角度出发可以把旅游的客源市场分为国内市场和海外市场。海外客源又可细分为以日本、台湾、港澳、东南亚、韩国等东方文化圈客源市场和美国、欧洲等西方文化圈客源市场。因此,在进行旅游市场文化传播时,对于东方文化圈市场的游客可以进行一些具有深厚的东方文化内涵的文化内容和样式的宣传和传播,而对于西方文化圈市场的游客就以介绍一些简单的东方文化内容和样式的宣传和传播。就国内市场而言可以以年龄把文化传播的对象分为处于不断成长的青年人市场、数量日益增加的老年人市场、活跃在经济社会舞台的中年人市场,文化传播要根据这三个市场客源的不同文化经历,分析他们的旅游消费心理,分别针对层次、不同年龄乃至不同国籍的人、因时、因地。灵活的的需要,传播不同特色的旅游文化,推出不同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第三,以客源组成形式为目标,确定对象。

从游客在旅游活动中的组织形式来看,我们一般把它分为团体市场和散客市场。对于团队市场,旅游文化传播的对象重点是它的组织者一旅行商。旅游文化的传播要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影响旅游商,由他们去对游客进行再传播。对于散客市场,旅游文化传播的复点就是有可能接受某种旅游产品或服务的潜在游客受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通基本设施的改善,自备交通工具的普及.旅游市场越来越向个性化发展,旅游者开始由团队组织方式向自助组织方式转化,自助方式已成为一种时尚。所以在旅游文化的传播过程中,应该更加重点观注散客市场,针对散客市场,组织和开展有效的旅游文化传播,开发散客旅游市场。

五、通过效果分析,解决文化传播完成好坏的问题

拉斯韦尔模型主要注重对传播过程的描述和控制。拉斯韦尔认为传播是一种目的行为。因此,拉斯韦尔模型对其传播效果非常重视。对于旅游市场的文化传播而言.“成功的旅游市场的意识传播,就是对传播进行有效的控制、对文化进行全方位的传播、利用各种媒体优势、针对不同兴趣的受信者、以统一鲜明的形象、积极主动的文化旅游文化传播,达到长期的效果,促进旅游业良性发展。”它所取得的效果主要看以下几方面:

第一,旅游市场文化传播的组织者是否明确。

第二,旅游市场文化传播的内容是否在真实的情况下吸引受众。

第三,旅游市场文化传播的传播媒介是否充分利用了各种媒介的优势。

第四,旅游市场文化传播的传播对象是否明确和具有针对性。

第五,旅游市场文化传播的是否提高了旅游者的素质。对旅游文化的认识是否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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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虚拟仿真;医学;实践操作

中图分类号:G642.0 ?摇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9-0043-03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教学模式受到场地、设备、师资等众多因素的限制,极大地制约着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新兴的虚拟仿真技术在高等学校教学、实验中向着网络化、智能化以及互动化等方向发展,可以发展现代教育思想、提高教学水平、改善实验环境以及优化教学过程,从而增强学生的实验动手能力。虚拟仿真化教学模式可以极大地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一些弊端,必将成为现代化高等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之一,并在飞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日趋完善和成熟,承担起培养现代化创新人才的重任。

一、虚拟仿真教学平台

虚拟仿真(Virtual Reality,VR)是一种可以创建和体验虚拟世界的计算机系统,具有交互性、真实性以及多感知性等特点。其以计算机软件及硬件为基础,相关的技术手段为辅助,通过对己知或未知世界的仿真,使人获得真实感受的一种先进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虚拟仿真技术可以依靠计算机的图形处理进行图像再现,与传统的图像再现手段,如电影、电视以及DV等相比,有着本质的飞跃。虚拟仿真技术对于图像的再现不仅仅局限在对实物的再现,它更多地被应用在超现实画面的再现上。随着计算机硬件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虚拟仿真技术已普遍应用于各个领域,如训练、教学、仿真、娱乐、遥控操作以及模拟预测等方面。[4]现阶段,尽管虚拟仿真技术优点诸多,越来越受教育界所青睐,但是虚拟仿真教学平台在医学教育领域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如果能将虚拟仿真技术成功地运用到医学教育领域,势必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现代医学教育引入虚拟仿真教学平台的迫切性

医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实验室操作和临床实习贯穿着整个教学的过程。实验教学环境的优良与否直接关系到学生们能否掌握好该门课程。心理学家瑞特拉研究表明,同样的知识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呈现时,其效果有着显著的差异,采取对不同感官进行多方面的刺激,所达到的记忆效果会有所不同。因此,现代教育技术有必要把多媒体技术、虚拟仿真技术、网络技术以及控制技术等进行综合运用并引入课堂,虚拟各种实验设备和实训环境;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集成性、交互性和控制性,生动形象地展示教学内容,综合处理超文本、图形、图像、动画、视频、声音等多媒体信息,展现那些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无法实现的教学过程。现代医学教育也是如此,虚拟仿真教学平台正是在现代教育思想的指导下,使用新技术改进教学方法的尝试。在现代医学教育课程中,医学生只有通过足够的实验室训练操作才能获得必要的综合技能,并初步具备一定的临床实际工作能力。在虚拟仿真技术平台中,教师能够采用“做中学”的教学模式,多种媒介的信息同时作用于学生的各个感官,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直到形成合适的行为模式以及行为系统。同时,循序渐进的教学过程也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三维虚拟仿真教学平台的引入,可对现代医学教育起到很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虚拟仿真教学平台和虚拟课堂系统相结合,能够突破课堂实验教学的制约,打破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充分发挥学生的自觉性,利用其各自适合的时间在本地计算机上完成实验过程,为学生提供真正“开放性”的教学环境。但是,由于虚拟仿真技术是20世纪末才兴起的一门崭新的综合性信息技术。[7]同时,医学领域又有着极强的专业性,其专业技术的要求比较高;另一方面,人体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即使超大型的计算机虚拟仿真系统也与医学的模拟要求有相当的差距。现阶段,虚拟仿真技术在医学教育中的应用仍处于比较早期的纯画面展示类型,仅仅是将传统的图片、图谱变成了3D动画,缺乏应有的交互性。在少量有一定交互性的使用中,也局限于多角度的观看。因此,有必要在现代医学教学中引入虚拟仿真教学平台,充分发挥虚拟仿真技术的优势。

三、虚拟仿真教学平台在医学教育中的优势

医学虚拟仿真教学平台环境是虚拟仿真技术与医学教学实践高级复杂的结合,是信息化教学的高级应用。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软硬件性价比的大幅度提高,医学虚拟仿真技术正逐渐从科研院所、实验室走向实际的临床教学应用中,有着传统教学手段所没有的众多优势。

1.虚拟仿真教学平台运用计算机全面仿真临床中现实的世界,为医学生提供生动、逼真的学习环境,在虚拟环境中模拟给患者进行操作。例如在口腔医学实践教学中,由于口腔视野狭窄、结构复杂、与颅颌面又是一个整体,学生掌握实验操作技能比较困难。然而医学虚拟仿真技术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利用仿真软件进行现场模拟构建,使教学活动更加生动形象、直观易懂,以此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提高教学的效率。

2.虚拟仿真教学系统能够使学生们主动成为虚拟教学环境中的一名参与者,不仅仅成为教学“教”的工具,也起到与“学”的互动作用。这对调动其学习积极性、突破教学的重点难点、培养学生的临床操作技能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虚拟仿真教学平台可以解决许多真实实验中实现不了的困难,使学生在虚拟环境中接受多感官的刺激,并进行具体操作、感受和体验,更容易调动学生的情感参与,将抽象的内容具体化、形象化,留下深刻的记忆,以提高学习效率。

3.虚拟仿真教学平台提供开放性的实验平台,能够解除课堂实验教学时间、地点的限制,打破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充分发挥学生的自觉性,利用其各自适合的时间在本地计算机上完成实验过程,为学生提供真正“开放性”的教学环境。在课堂上没能按要求通过实验的学生可以在课余时间利用网上虚拟仿真系统进行模拟实验,随时随地进行实践操作训练。

4.虚拟仿真教学平台为学生提供平等的实践操作资源。实验室操作与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够促使学生将所学知识进行灵活运用,引导学生掌握规范操作的技能技巧,培养学生观察、分析和动手操作的能力。由于医学院校教学条件依然存在其多变性、复杂性等客观原因,各个学校实验环境存在一定的差异,虚拟仿真教学系统能够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使教学实验资源共享,以弥补实验室资源的不足。

5.虚拟仿真教学系统的应用还能在实验教学中节约相当的成本。在虚拟系统中训练可以为学生在实验室的实践操作奠定一定的基础,能在实践中收获更多,体会更加深刻。其次,虚拟仿真教学系统也可以代替传统实验条件下无法完成的实验操作,或由于实验设备昂贵而难以实现的实验训练。因此,虚拟教学和实验室相结合也是合理地利用、开发教育资源的一种途径。尽管计算机虚拟仿真系统与临床医学中的模拟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但是也可以作为医学实验室操作训练的另一种补充。通过运用形象、直观、生动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为学生们创设学习情境,开拓教育信息交流的新渠道,使课堂教学具有交互性,其组织形式更加丰富和完善,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独立性和创造性,让他们尽快熟练掌握临床操作技能。

四、虚拟仿真教学平台在医学教育中的前景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应用于医学实验室操作与实践教学的系统也将不断推陈出新,给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带来了机遇、动力和挑战。虚拟仿真教学平台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既先进又灵活的环境,可以锻炼学生的独立构思和设计能力,激发其学习的兴趣,对提高教育技术水平、改善教学及实验实训环境、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效率、节约教学成本、加速培养现代化的医学专业技术人才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将推动学科研究,促进教学改革。

参考文献:

[1]陈萍,周会超,周虚.构建虚拟仿真实验平台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1,(28):35-36.

[2]赵士滨.虚拟现实技术进入高校教学的研究与实现[J].电化教育研究,2001,(2):30-35.

[3]熊光楞,等,协同仿真与虚拟样机技术[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4]王文军,李冰,安川林.虚拟仿真技术在医学教学中的应用初探[J].中国医学教育技术,2008,22(3):230-232.

[5]汪春蕾.仿真实训教学模式的探究[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2,(5):123.

[6]周燕.虚拟仿真技术在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的应用[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5):106-109.

[7]陈守满,姜建国.虚拟现实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J].计算机应用,2002,(4):111-112.

[8]谭珂,潘新华,高原.医学虚拟仿真教学环境的构建[J].中国医学教育技术,2012,26(5):535-538.

[9]万宁,黄堂红.探析实验教学中虚拟仿真系统的设计与开发[J].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21(2):56-58.

[10]何瑞,刘金浦.现代信息技术在PLC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09,(6):12-14.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合口腔医学专业认证标准,优化口腔正畸学PBL教学模式(1203112),重庆市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2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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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马克思法律意识观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研究的一个重要产业。在法律意识观的理论体系里,所包含的法律思想非常丰富。伴随法律意识观的中国化,法律意识观的思想起到了指导中国当代法律学的理论建设,以及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作用。当代中国正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是矛盾和纠纷事故多发期。因此,注重法律权威的树立,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就需先让人民理清解决纠纷的法律手段、态度及行动。的法律意识观念,在西方国家和中国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在中国,法律意识观念为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指导,有利的提高了中国人民的法律意识,促进了中国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的建设。

2 马克思义法律意识观念的转变

的法律意识观念出现前,法律意识是一种个人态度及观念的体现。当法律意识的态度与观念结合在一起时,就会对社会的生活及结构造成一定的影响。这种法律意识的形式表明,无论何种类型或规模中的社会组织团体,如,工作团体、家庭、社区以及法律机构等等,都是经过个人行动集合后产生的。这就说明,所谓的政治社会,就是独立个体人员的联合,这些人员将彼此之间的意志统一起来,集中力量实现相互赢利的目的,从而实现自己的个人欲望。这种自由主义法律意识的态度更多时候注重的是个人的欲望、态度及信念对外界塑造的作用之上,体现的是一种广泛、深刻且符合规范的统一性,并没有描述出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所以,当人民怀疑法律制度的公正性,这种意识仍会让人民相信法律最终会实现平等、公平待遇的可能性。的法律意识观念的出现,却打破了自由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态,找到了法律的本质。的法律意识观指出,法律并不是万能的,而是体现社会部分统治阶级体系的整体意志及利益的形式。法律意识观则打破了自由主义者法律意识的思想,唤醒了无产阶级,将自由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破除,构建一个全新的社会体系。

3 当前中国法律意识观的特点

3.1 坚持法律意识观念的唯物主义立场

当前中国的法律意识观念,继承了苏联法学界对法律意识研究的思想,这是法律意识观念基本原理的体现,坚持了唯物主义的法律意识观念立场。

3.2 强调法律意识观念的现代化

当前中国的法律意识观念,已经突破了法律意识观念的阶级论,开始强调社会主义中法律意识观念及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3.3 将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的研究结合起来

现代法律意识观念,拓展了法律意识层次与深度的拓展,真正的将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的研究结合在了一起。

4 了解社会背景,实践法律意识观念

要建造法律意识的可操作性模型,研究真正的法律意识观,其出发点应放在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这一特殊事实上,理清人民在解决法律纠纷时的态度和实际行动。

4.1 从乡村社会中了解

当前中国乡村社会中,其法制化的特殊背景与条件是由乡村的社会结构及文化设置的,法律的神圣只存在于农民的心中,在意向及行动上农民却并不是很支持,甚至是不愿意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这就是当前乡村农民在法律意识方面的具体表现。

4.2 从上访现象中了解

近年来,上访现象的普遍性不断出现,而其中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如拆迁、单位福利、工伤事故及土地承包等等。虽然上访的问题涉及方面相对比较复杂,但是有很多问题,都能够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但是却没有人愿意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处于闲置状态。这一点足以证明,当代大多数民众依旧不愿意相信法律或者法院,对法律仍保持着逃避和对抗的心态。

5 当代中国人民存在的三种法律意识

5.1 敬畏服从中的法律意识

在当代中国人民的心中,法律是一种非常神圣的规范,凌驾在所有实存之上。拥有这种法律意识的人民,通常不愿意正面面对法律,都尽量的避免与法律接触,在意向及行动上都不愿意对法律给予支持。

5.2 利用变通中的法律意识

当人民处在利用及变通的法律意识中时,通常不会认为法律很神圣,而是将法律当成一种使用的工具来解决问题。有人认为人民遵守法律就是为了满足自己个人的利益及价值。拥有这一类思想的人,通常只在乎法律是否能解决自己所面对的问题,而不在乎法律程序是否合法。正常情况下,这样的法律意识能成为支持构建和谐社会的因素。

5.3 拒绝对抗中的法律意识

通常处于对法律的拒绝和对抗状态中的人,对法律都是极不信任的。其主要表现有两种:一是不信任没有公开监督的法律过程,如,许多媒体诉诸,只是为了得到社会或上级的重视,以社会舆论或上级牵制司法过程,使得司法过程失去一定的公正性,这一情况,通常会让人民变成第二种法律意识。二是对法律彻底的不信任,对法律彻底不信任的人,遇到问题时,通常会利用自己的力量或者关系来处理问题,如利用恶势力或暴力进行报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及损失。可见,这两种法律意识的表现对和谐法治社会的构建都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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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技校学生;法律意识;违法犯罪;和谐社会

提高技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需要学习法律知识,需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重教育的相互整合与互动,让学生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预防犯罪,实现和谐社会的目的。

一、法律意识的涵义及其主要内容

1.法律意识的涵义

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态度,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既是公民自觉守法的内在动力,也是公民自觉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精神力量,更是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

2. 法律意识的内容

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观点三个组成部分。

(一)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

马克思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应,任何人的意识都不可能凭空产生。法律意识也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的反应。因此,法律意识的产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人们只有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

(二)法制观念是人们对法律制度的看法和态度及自觉遵守的程度。

由于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不同,对法律的重视和自觉遵守的程度不同,构成不同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要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法律观点是法律意识的灵魂

法律观点是人们对法律的本质、产生、发展规律、作用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由于对法律的本质、产生和发展规律和作用的看法不同,所以出现了不同的法律观点。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和参加社会法律实践活动,增强法律观点,提高法律意识。

二、犯罪的概念、特点和预防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指触犯了刑法,依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法罪的特征:第一:社会危害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18周岁的公民,实施了危害社会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犯罪特点为:

第一:犯罪动机的具有偶发性、模仿性强。

第二:暴力侵害、偷盗侵财的案件居多。

第三:团伙犯罪较多,社会危害增大。

3.预防犯罪从自身做起

第一: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警觉性,实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

第二:自觉控制不良心理的影响,要注意对逆反心理、义气心里、报复心理、利己心理、寻求刺激心里的调控,实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

第三:自觉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在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下,逐渐养成的一些不良行为是引发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应当预防和校正不良行为,实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

三、提高法律意识,预防违法犯罪的对策

提高技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教育工程。技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提高技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显得十分的迫切和重要,需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综合培育,是预防技校学生违法犯罪的有效对策。

1.提高法律意识的家庭培育

家庭既是学生的诞生地,又是第一课堂,正确的家庭教育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及其重要。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的每一个微小行为都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家长的法律素质的高低对子女的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父母在教育子女时如果能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会为子女的世界观、人生观及法律意识的成长奠定良好的基础,家庭教育是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场所。

2.提高法律意识的学校培育

学校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摇篮,是学生接受教育的最主要的阵地。学校是学生获得知识的主要来源和途径,学校坚持开展法律意识教育,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建立完善的法制教育体系,实现法制教育的系统化,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观念。

第一:要积极学习各种法律知识,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道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第二:通过案例教学法、聘请资深法律工作者进行课堂讲法、举办法律意识的专题讲座,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办案,激发学生学习法律意识的积极性。

第三: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重要作用。包括法律书籍、报纸、刊物等出版物的熏陶;包括法制内容的板报、校刊、校报、橱窗等形式的熏陶。包括法律内容的电影、电视、戏曲、曲艺等艺术形式的熏陶。

通过我们的视觉、听觉,形成对法律意识的渗透,达到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学习兴趣目的。构建良好的校园法律意识教育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

3.提高法律意识的社会培育

社会是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阵地,强化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大对社会环境的整治和治理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把社会大环境真正建设成为牢不可破的法制教育阵地。让学生懂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形成良好法律意识的社会培育环境,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

技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法律意识教育综合培育,需要教育、立法、司法部门相互配合,只有长期坚持,循序渐进,多管齐下,方法得当,对症下药,采取综合治理,才是不断提高技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动力和源泉,才是有效预防和减少技校学生违法犯罪,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生活安康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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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学;法律意识;现状;措施

引言

众所周知,法律意识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根本所在。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具备较为理想的全面性特点,不仅仅需要针对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进行全面详细的培养和宣传,对于我们中学生来说,同样需要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中学法律意识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的落实效果。

1中学法律意识现状

基于当前我国现阶段中学法律意识现状来说,虽然大部分的中学生已经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也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了具体的法律知识,从整体来看,中学法律意识得到了较好的提升和优化,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仍然存在着一些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或者说在某一方面存在着一定不足的问题。详细分析可知,当前我国中学法律意识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初步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

当前绝大部分中学生已经逐步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具体到日常生活中法律的决定性意义。在用法和守法方面,这种意识正在不断提升,并且对于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也具备了较为详细全面的了解,能够有效指导实践。

1.2法律教育途径主要是学校

当代中学生对于法律的了解和接受,主要途径就是学校。在学校的相关教学和宣传中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和重要价值,进而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在中学思想品德课教学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等理念不断得到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家层面的价值取向包含“法治”;而对于其他途径来说,涉及的比较少,比如在家庭和社会团体中,对于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几乎起不到相应的积极作用。

1.3对不法行为的鉴别越来越高效

在当前中学生日常生活中,法律意识的提升还表现在相应的不法行为鉴别和抵抗方面,这种不法行为的鉴别和抵抗主要指当中学生自身遭遇到一定的尤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时,能够做出准确的选择判断,并且能够最为及时高效地采取正确的手段进行正当防卫,对于自我保护起着越来越理想的效果。

1.4对法律知识的渴求越来越明显

当前中学生随着其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也表现的越来越突出。相当多的中学生想了解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当前的法律接受途径已经不能满足中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诉求,需要在今后的相关工作中进行完善和弥补。

2中学法律意识培养措施

从当前我国中学法律意识的基本状况来看,其整体的水平确实得到了较好的提升和优化,但是当代中学生的法律诉求也是越来越突出的,除了中学生自身的法律诉求之外,结合当前存在的各种法律接受途径较为狭窄和其他问题来看,在今后的相关工作中,尽可能的培养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拓宽法律接受途径仍然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

2.1结合德育工作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

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重点结合德育工作是一种重要途径。针对当前现阶段的中学教育问题来说,德育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这种德育工作也获得了中学生的普遍欢迎。因此,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工作和中学生的德育工作结合在一起也就显得极为有效。这两方面的结合主要就是依托于两者之间的共同点来进行。德育工作的进行过程中,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不可或缺。而法律意识的培,其还和德育工作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提升了中学生法律意识,也就能够提升其道德修养水平。在具体操作中,可选取趣味性较强的方式化枯燥为兴趣,比如开展法律知识的竞赛就是多种手段之一。

2.2结合课堂教学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

作为中学生接触法律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重点结合相应的教学过程也是比较关键的一项基本措施。法律意识与课堂教学过程的结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结合思想品德课程教学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在思想品德课程中,涉及大量的法律知识,教师通过合理设计,使中学生能够把这些法律知识融入到自身的法律意识中去,避免留于形式的思想品德教育课程出现。另外一方面,还应该在其它学科的教学过程中,有意识地去引导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比如在语文教学过程中就可以结合一些相关的内容进行延伸,保障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有效加强。

2.3充分借助于家庭教育手段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对于正处于青少年时期的中学生有潜移默化、深远持久的教育作用。家庭教育中法律意识教育的引入对于提升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在学校教育过程中,教师不可能针对所有学生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很多学生也都存在着自身的一些法律困惑,这些困扰的有效解决可以依托家庭环境来进行。很多法律知识对于家长来说是比较熟悉的,因此,家长可以把这些法律知识较好地传授给中学生。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代中学法律意识培养,已经得到优化和完善。在具体的法律意识强度和普遍性方面,都具备了较为理想的水平,但是拓宽法律意识培养途径,开展多样化的法律意识培养活动仍然是今后中学法律意识培养的一个重要工作任务,也是中学生的基本诉求所在。

参考文献:

[1]武磊.关于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法制与社会,2011,35:248.

[2]张计彪.论思想政治课教学对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品牌,2015,02:252.

[3]周伟.浅谈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13,08:145.

[4]黄红梅.探究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黄河之声,2014,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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