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7:13:5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会计的基础与实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业财融合;课程开发;会计专业
2016年6月,财政部《管理会计基本指引》,明确“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遵循融合性原则;管理会计应嵌入单位相关领域、层次、环节,以业务流程为基础,利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将财务和业务等有机融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出,职业教育要“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会计实务界提出了新的发展需求——业财融合。基于此,本文以《基础会计实务》课程为例,将业财融合课程在重庆XX学院会计专业进行实践,旨在培养学生从业务的视角学习会计核算,提高学生专业课程理解力,为社会输送“既懂财务又懂业务”的业财融合复合型财会人才。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概念界定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1)业财融合的研究现状。为提供当前业财融合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的新视角,对理解和掌握业财融合发展的未来提供借鉴,2016年11月19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联合浪潮集团等共同举办了题为“管理会计:融合与创新”的高层论坛。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郭永清认为:业财融合涉及财务转型,财务转型是从标准型到智能型、从消极型到积极型、从低附加值到高附加值的转型;业财融合的关键影响因素是科技挑战和人才挑战。(2)课程开发的研究现状。20世纪初美国以博比特(J.F.Bobbitt)为代表的科学化课程开发研究使课程成为专门的研究领域,奠定了现代课程研究的范围和取向。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很多研究者批判泰勒原理的同时提出了新的课程开发模式。汤慧琍认为随着课程开发理论不断完善,其实践也在不断进行,但在此过程中对课程开发的一些基本关系,缺乏充分的理论论述,课程开发的随意性比较大。(3)综述。当前实业界对业财融合进行了大量的实践研究,其本质是要解决科技挑战,更要突破人才挑战;而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怎样培养既懂财务又懂业务的财务人员,是职业教育应该思考的问题。要实现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相一致,教育教学就必须有所变革,课程开发应该根据学科中心、社会中心和学生中心关系,反映市场的需求。
(二)概念界定
(1)业财融合。业财融合,是指以业务活动为对象,围绕运营目标和价值链,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紧密耦合,对业务流、资金流、物资流、信息流等流程进行优化和数据共享,基于价值创造目标做出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管理活动。(2)课程开发。课程开发,是恰当地综合处理社会需求、学生发展、学科知识三者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出具有特定功能的课程产品的过程。
二、业财融合理念下会计专业课程的开发与实践——以《基础会计实务》为例
(一)业财融合理念下会计专业课程的开发——以《基础会计实务》为例
(1)基于业务视角重构课程内容。基于业财融合理念调整《基础会计实务》课程标准,根据新的课程标准重构课程内容。打破会计课程由“会计理论到会计实务”的传统章节体系,创新“业务-会计实务-会计理论-会计实践”的知识结构体系。也就是说先通过业务流程和沙盘实践了解企业业务,再学习会计核算,然后学习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最后进行实务操练。(2)基于“互联网+”教育技术数字化处理课程内容。按照会计实际工作项目及业务流程对知识点进行分类,将知识点进行细分,运用拍摄、后期动画等技术将细小知识点处理成教学小视频,形成整门课程的微视频;并将视频、课前测试等资源上传到学校的网络教学平台供学生下载、观看和学习。
(二)业财融合理念下会计专业课程的实践——以《基础会计实务》为例
迎合实务界业财融合发展需求进行专业课程内容的教学改革,实现教学与实务有机融合,是培养具有职业能力与竞争力的专业人员的正确路径。同时,以“互联网+”教育技术为重要手段,改革教师教学方式,转变教师教学行为,改进学生学习方式,能进一步丰富教育教学技术的实践研究成果。《基础会计实务》业财融合课程开发完成后,基于蓝墨云平台,在XX高职学院会计专业部分班级开展了业财融合理念下会计专业课程试点。经过一学期学习后,对试点班级进行学习效果评价。分析发现业财融合理念下,以《基础会计实务》为例的会计专业课程的开发与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学生上课积极性大幅提高,并且逐渐开始关注专业实务发展态势、业务流程。深入分析原因发现,业财融合理念下会计专业课程的开发与实践具有以下创新点:(1)教学改革思路新。将业财融合理论融入到会计入门课程教学改革中,为社会培养具有业财融合理念的新型财会人才;(2)课程改革内容新。基于业务视角将会计类课程内容进行重构,创新“业务-会计实务-会计理论-会计实践”的知识结构体系;(3)教育技术手段新。借助“互联网+”教育技术,将教学视频、动画等教学内容通过网络教学平台呈现给学生。
三、研究结论
《基础会计实务》学习效果的对比分析验证了业财融合课程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为进一步的课堂教学改进及实践提供借鉴依据,同时提高学生专业课程理解力,为社会输送“既懂财务又懂业务”的业财融合复合型财会人才。
参考文献
关键词: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方式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2
经过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之后,政府不断启动国家支持经济的形式对各个企业进行经济支持,同时利用政府补助的形式带动经济的发展与恢复。政府相关部门也推动很多利于企业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企业恢复经济,同时大力推动国家民生工程的建设、鼓励企业进行自出创新发展。及时调整我国的经济发展结构、鼓励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重视节能减排方面的发展。同时政府根据不同的经济问题采取不同形式的经经济补助,在财会以及税务方面进行规范处理,保证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一、政府补助的特点概述
政府补助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形式与内容,其中包含财政拨款、财政补息等形式,政府财政补助对人们负责人的体现,其中主要的特征包括无偿性与直接取得资产两种。根据这两种特点对政府补助进行详细的概述。
1.无偿性
无偿性主要指政府补助的资金等具有是不需要偿还的,是一种无偿的资产,无偿性资产是政府补助的重要特征,同时也体现出政府的整体特点。无偿性投资等代表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区别,是不需要偿还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不需要所以资产权限的。无偿性的政府补助特征主要是利用政府补助的形式推动经济的发展与进步,特别是在金融经济不断变化的环境中,保证经济的稳定运行,也是表现政府责任的一种体现。当然,政府在进行补助期间也会附加一些条件,附加的这些条件与政府补助中的无偿性是不发生任何冲突的,只是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好的保证政府的正常经济运行,政府要求分配的政府补助款需要企业或是各个单位按照政府的意愿使用这笔资金,保证政府补助的效果更加显著。
2.直接取得资产
政府补助的特点分为无偿性与直接取得资产两种,直接取得资产主要是企业或是单位等直接从政府得到的补助资金,这些补助资金并不是政府提供的无偿性资产,其中主要包括政府财产中的货币性资产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两种,这两种资产能够提升企业的总体收益。现在很多的企业在进行财政补助期间都会从政府直接取得,其中包括政府给予的无偿性资产、税款上的减免等资产以及政府规划的土地使用权或是房产使用权、自然资源等,基本上都具有直接取得资产的特点。这些资产不在直接转移的范围之中,并且不属于政府的财政补助规章制度上的要求,例如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债务免责权、税收优惠、减征税或是免征税等。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主要是为了更好的推动经济的发展与恢复,初级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一种财务措施,同时也是社会参与经济的一种无偿,这种行为主要针对社会经济,其中补助包含货币性补助火死非货币性补助两种形式。但是在涉及到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主要表现的补助形式具体分为:
政府财政性拨款:很多企业在生产发展过程中经常接受政府给予的补助或是财政拨款,利用政府财政拨款进行企业的生产或是恢复经济发展。
财政利息方面的放松:很多政府根据实际的经济发展形式对很多的贷款企业或是单位进行利息方面的放宽政策,积极向企业给予政策放宽。并且根据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宏观政策上的调整,政府支持一些特定的区域或是经济形式发展与创新。
返还征收的税负:政府根据相关的企业财务信息或是政策对征收的税收给予返还,这种行为属于政府的一种特殊性补助行为。与此同时政府在进行税收返回的过程中及时将经济政策进行放宽,鼓励企业的发展与进步。
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无偿放宽或是划拨:在企业的发展中不仅需要资金上的政策放宽,企业的非货币资产也需要及时进行放宽政策,但是政府在进行非货币性放宽政策上出现的会计实务现象比较少,很多时候是在土地的使用或是自然资源上进行放宽。
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将政府补助的界点写入到相关文件中,其中指出政府在进行财政性方面的放宽政策推动中,需要与税收制度相结合。财政性资产主要指的是经营的企业在各种财政方面取得的资金或是政府补助等,这些资产需要先征收税赋在进行返还、或是直接免征税等形式,但是其中并不包含国家出资进行的投资或是出口关税。
在财务会计上将政府补助认定为是企业的直接财产,并且可以直接免税或是减少征税,并且其中的税收部分不作为政府的补助形似进行计算,按照企业的资产形式对其进行管理。根据相关的税收制度,直接减少税收或是免征税的行为是财政性资产运行的一种形式,在税收中需要明显的标注出来。会计核算或是实罩幸求,与文章中提到情况不一的需要及时进行纳税或是资金整理,并且增值税方面或是各种减免税过程中的收入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与税法的规定不冲突。
三、政府补助形式中的会计处理方式
相关的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中与企业资产相关的需要登记为递延收益,并且资产的使用或是分配等都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与调整,登记到当期损益账户中。但是很多的政府补助在进行使用期间超出资金额,这些超出的部分需要直接算作当期损益,直接计入到当期损益账户中。政府补助的形式非常丰富,其中与政府补助相关的基本上按照以下的方式进行处理:第一种是补偿企业在以后生产中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各种损失,这种补助形式在企业中作为递延收益记录,其中产生的各种费用等计入当期损益账户中进行核算;第二种是补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各种损失或是费用,这样的款项直接计入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账户中。根据这样的财务核算形式对企业受到的财政补助进行计算,保证企业受到财政补助期间能够很好的保证财务记录的真实准确。当然,关于政府补助财务计算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方面,正在不断进行创新与优化中。
四、财政补助的税务处理
在处理政府财务补助期间需要我们的税务人员进行注意,根据相关的税务规定进行处理。相关政策中规定企业在取得各种国家支持的财政性补助期间,除了国务院以及财政部等形式的不计入当期损益账户之外的,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一定的所得税。但是税法在不断的改革之后企业的所得税等出现计算方面的变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收入的各种补助款不作为征收的对象[2]。并且政府机遇的各种补助金等在财务上记录为补助款,属于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不管是在会计方面还是在税法方面规定时一致的。根据企业在政府补助方面的规定以及税法的规定来进行比较能够发现,其中存在很多的差异,主要的差异为:税法中规定企业在收到政府的财政补助之后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根据实际的收入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是政府财政补助方面规定企业在收到相关的补助款之后需要计入到当期损益或是递延收益账户中,税法与政府在所得税缴纳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另一方面是税法方面规定企业在收到所得税数额期间需要根据实际的金额及时进行交纳,但是财政补助方面要去暂时性扣除,在这方面也存在很多的差异。
五、政府财政补助业务的纳税调整
在财政事务业务处理中,财政补助与政府的收益就有紧密的联系,若是政府在进行补助期间,将补助款放在企业中的费用或是产生的负债方面在财务事物中需要纳入营业外收入账户中,与此同时这笔财政补助款还需要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这种状态下是不需要在政府财政事物中进行纳税调整,当然,若是其中的补助款主要使用在企业未来发生业务产生的费用或是产生的损失中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政府补助款改善了企业的资产结构,对资产起到重要的变化等情况,都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会不会涉及到纳税调整的范围,根据相关的条件进行财务的处理。
例如:政府补助不征税处理案例,若是某企业在进行营业中受到政府提供的补助款200万元,这笔补助款属于不征税的范围之内,根据补助款的确认条件,企业的会计在进行确认期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金额减少。在这样的情况下,利用这笔政府补助款为企业购置房产,按照相关的规定对政府补助款进行纳税调整之后的的成本进行折旧与摊销等。其中主要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针对政府补助中的不征税规定,在进行纳税调整之后的所得额是10万元,将其进行扣除之后根据资产折旧以及累积摊销的财务实务计算方式进行归纳,这样能够将政府补助清晰的表现在财务实账中,明确政府补助资金的去向,详细掌握不征税收入的处理方式。
征税收入处理案例:还是上题中的企业在收到政府提供的政府补助之后发现其确认的条件不符合政府的不征税调整内容,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我们的企业将其作为递延收益的方式进行处理,并且将这笔资产转记录为营业务收入,相关的税法对于营业外收入进行了新的规定与要求,将其中的收入金额全部计入到当年的资产收入中,与企业的会计以及税法之间形成一定的差异。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将政府补助的形式确定为递延收益,其中的金额包含政府支出的补助款200万元,还包含纳税金额10万元,这些资产在相继的年限中逐渐递延减少。
六、政府补助相关业务的纳税关键点
为了更好的更加清晰的处理政府补助中的财政款项,其中的很多财政款设计到纳税的问题,需要根据纳税的具体方案进行着手,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的纳税款项期间需要根据其具体的使用条件确定纳税的相关事项,其中补助款的相关业务纳税关键点在于:
1.企业在收到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期间需要根据相关的财政补助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的审核,根据其中的财政补助条件等进行确认是不是需要纳税调整,或是进行其他的财政补助处理;
2.很多企业在收到政府的不需要纳税调整的补助款期间一定要将会计科目记录清晰,将补助款的使用去向等进行标注,及时对收入或是支出、累计摊销、折旧等方面做好详细的处理,保证企业在政府补助款的使用期间核算与运行情况正常;
3.在政府补助款到达企业之后,需要企业对其条件进行确认,保证补助款在各方面条件情急,是不是符合不征税或是征税条件,政府补助的款项能不能计入到企业资产的收入总额中或是资产负债表中,在以后的时间里对其使用需不需要在进行纳税或是减免;
4.政府补助款对于企业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很好的减轻企业在资产或是负债方面的压力。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款的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的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在补助款使用的五年期间需要将其中重新进行核算,保证补助款的使用途径记录清晰,对于补助款的资产总额等进行重新计算,包含其中的财政性资产支出,允许财政补助应纳税款中体现出来;与此同时,还需要明确的介绍出,根据我国相关的税务制度改革与规定,我国的很多企业,例如软件企业或是科技企业等对于政府的财政补助基本上属于即征即退的纳税方针,根据企业的相关事项以及研究项目等明确的规定出对于企业产品的研究与创新等需要进行重新核算,并且这些核算事项不需要计入纳税内容中,可以在应纳税额中进行扣除。在财务实务处理中提到,若是企业在进行政府补助期间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计算与处理,需要将其中所亏欠的纳税金额如数上缴。当然政府补助款企业可以继续用在开发新产品或是研究新技术上,但是这些款项将不再享有相关制度的保护与优化,需要按照实际的规定进行税务的缴纳。
七、结束语
政府补助主要是根据国家经济形式的变化与发展进行变化,及时对企业进行资金或是非货币性的补助,帮助企业恢复或是发展经济,带动企业的发展与进步。企业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并且企业经济的发展能够很好的带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对于政府补助的计算与核算需要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与财务规定进行计算,同时保证政府补助能够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以及引进科学设备等,推动我国经济的M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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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所得税;实务;简明处理
为了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我国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全面施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现行准则”或“该准则”),其他企业鼓励执行。该准则在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中,充分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特点并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的特殊性, 采取了单一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结束了我国三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同时并行的复杂状况。
资产负债表观是现行准则的核心和精髓,这种观念也是整个所得税会计体系的基础。依托资产负债表观,该准则提出了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等概念,这些概念均为GAAP、IFAS中十分成熟的概念。
本文根据对现行准则的理解,结合会计实务中的经验,就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方法以及计入相关科目的性质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新所得税准则的特点及相关概念分析
(一)计税基础概念的提出
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对应,是资产或者负债在税法的规定下确认的价值,同时也是会计和税法差异比较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对于负债,现行准则也就其计税基础作出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类似的阐释在旧准则中并未出现。有了计税基础的概念,现行准则可以顺理成章地运用资产负债表观处理所得税。计税基础的提出,是整个税收处理体系运转的前提。
(二)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这些差异在日后都将全部或部分转回。
而在旧准则的相关规定当中,采用的则是时间性差异。这两种不同的提法表明新旧准则观点上的差别。时间性差异是从利润表的角度导出的差异,是某个时间段的数据;而暂时性差异则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导出的差异,是一种时点数据。类似于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关系,暂时性差异也可视为时间性差异的累积性结果。
(三)从递延所得税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旧准则对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的会计处理是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可见,“递延税款”是个混合性账户,既可确认为借方,也可确认为贷方。
现行准则将企业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相应的所得税负债,以企业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为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和暂时性差异相对应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是将来可用来抵税的部分,是应该收回的资产,所以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将来应该交纳的税金,是应该清偿的负债,所以对应递延所得税负债。
从混合性账户到资产和负债分别列示,一方面更为明晰地逐笔反映了企业的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现行准则的资产负债表观。将所得税差异分别确认为资产和负债,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纳税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与原递延所得税账户余额相比较,更符合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原则。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标准
(一)确认标准
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相应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其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不确认标准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既不影响当期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所有者权益,也不是由于企业合并,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则《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究其原因在于,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却不能计入所得税费用、所有者权益和商誉,则需调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将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实务中相关会计科目的分析及应用
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影响当期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该计入所得税费用;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影响当期所有者权益的,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则应计入资本公积项目。
(一)所得税费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应缴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费用,具体的计算过程为: 当期所得税费用=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数-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数)-(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数-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数)。该公式中不包括某些不计入损益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市值变动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二)资本公积
在旧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是个比较特殊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繁杂,被戏称为“聚宝盆”。其核算内容包括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准备、资本溢价、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和其他资本公积七项内容。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现金捐赠、债务重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如果根据资本公积的性质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就可以得出有极多内容不具备资本公积的性质,不应通过资本公积这个科目进行核算。资本公积在上述一些会计核算中仅仅起到了防止某些公司利用某些交易或事项来调节公司利润的作用。
在现行准则中,资本公积项下只保留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核算,将资本公积和营业外收入严格区分开来。现行准则从资本公积的本质属性出发,还原了资本公积的本来面目,基本取消了和资本公积无关的核算内容。
其中可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其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仍然在资本公积下核算,具体应用将在下文中探讨。
四、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实务问题
由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产生来源比较复杂和多样,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应有额与年初余额进行总额比较,再确定本年应确认的金额或是应转回的金额的话,会容易混淆。
五、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会计实务处理方法
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包括二级科目)。笔者认为在实务中,为了方便核算,应当按照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来源增加二级科目的明细核算。
例如,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下设“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预计负债”等二级科目,先分别核算自身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再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金额;最后与年初金额相比较来确定是应确认还是应转回。
例1:某证券投资公司成立于20X0年1月,20X0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市值46 000 000.00元,成本42 000 000.00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值65 000 000.00元,成本60 000 000.00元,其他应收款余额为3 200 000.00元,相应计提坏账准备32 000.00元。
20X1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市值36 000 000.00元,成本42 000 000.00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值34 000 000.00元,成本38 000 000.00元,其他应收款1 200 000.00元,相应计提坏账准备12 000.00元。
所以,20X0年12月31日(表1)。
乘以适用所得税税率25%,得出(表2)。
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递延所得税影响
1 250 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250 000.00
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 000 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交易性金融资产1 000 000.00
根据其他应收款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应收款 8 00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8 000.00
20X1年12月31日(表3)。
乘以适用所得税税率25%,得出(表4)。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20X0年度的浮盈转为20X1年度的浮亏,所以先转回上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递延所得税影响1 250 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250 000.00
再确认20X1年6月30日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000 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递延所得税影响 1 000 000.00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由20X0年度的浮盈转为20X1年度的浮亏,所以先转回20X0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 000 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交易性金融资产
1 000 000.00
再确认20X1年12月31日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
1 500 00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 500 000.00
根据20X1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其上年度余额,确认: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应收款
5 00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5 000.00
结合上述财务账务处理分析,如果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中关于递延所得税的处理:根据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与年初数进行比较分析,再确定本期应确认的金额或是应转回的金额的话,会容易产生混淆,不容易清楚判断。在会计实践中,面对这种新情况,如果从会计核算的开始就严格按照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来源进行明细核算可以做到简洁、快速地确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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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2,406-430.
一、会计智能与物联网及其技术架构
(一)会计智能 目前,国内鲜有学者对会计智能这一概念进行系统的论述,本文在此尝试进行探讨。按照知识阈值理论,智能由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知识数量决定,一个机器或系统有智能是因为它具有可运用的知识,该理论认为“智能就是在巨大的搜索空间中迅速找到一个满意解的能力”。根据这一定义,智能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对象具有灵敏准确的感知能力(知识的获取);具有正确的思维与判断能力(知识的分析);具有行之有效的执行和决策能力(知识的运用)。人工智能通过模拟人类的智慧,建立具有知识获取、分析和运用能力的计算机辅助系统,寻求解决复杂问题的技巧和方法。在人工智能理论的基础上,会计信息系统论将现代会计方法体系与电子计算机有机结合起来,认为会计是一个提供经济信息的系统,试图揭示会计的本质。会计信息系统论突出了现代会计的功能性作用,体现了人工智能在会计领域的实际应用。根据会计信息系统论,现代会计将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其将在实现信息化和网络化后,向智能化方向前进。可以说,会计智能是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发展的结果,是人工智能或商务智能在会计领域的应用范畴。据上所述,本文认为会计智能是会计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现代技术获取、分析、运用会计信息或知识的能力。会计智能实质上就是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应用。具体而言,会计智能就是以智能方式获取会计信息,利用计算机的强大计算能力对数据进行自动处理和分析,形成财务报告,提出经营管理建议,并通过网络、通信等手段提供给信息使用者,为其投资决策提供支持。
(二)物联网及其技术架构 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的概念最早由ITU(国际电信联盟)于2005年在突尼斯举行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上明确提出,之后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并逐渐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2009年IBM公司总裁彭明盛(Samuel Palmisano)基于物联网提出了“智慧地球”(Smarter Planet)战略,受到了美国政府的积极回应;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也相继制订了物联网战略发展计划;在我国,总理于2009年提出了“感知中国”,并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物联网的研发应用”。目前,学界和业界还尚未对物联网的定义形成一致说法。我国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欧盟等都曾对物联网的定义进行过阐述。通常认为物联网是一种通过信息传感设备实时采集各种物体信息,并通过数据交换、通信等技术实现对物体的识别、定位和管理的网络。物联网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而扩展起来的网络,具有智能化、网络化等特征。物联网从本质上讲是现代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物联网融合了感知、网络、通信等人工智能技术。从技术架构上看,物联网主要由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组成:感知层主要是通过传感器、RFID(射频识别)标签、二维码标签、GPS定位系统等感知终端来识别物体和采集信息;网络层主要是将从感知层获取到的数据或信息进行处理和传递;应用层主要是通过商业模式提供各种信息技术服务或平台,实现物联网与用户之间的对接,满足用户的各种实际需求,达到物联网的智能应用目的。物联网近几年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2011年7月我国首部物联网蓝皮书《中国物联网发展报告(20l1)》综合分析了我国物联网的发展优势,认为我国物联网上游的技术和产业已基本成熟,下游的应用已广泛存在,产业链条已经初步形成,预言我国将进入前景无限广阔的物联网时代。因此,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物联网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实际应用,会计智能化程度将得到提高。
二、基于物联网的会计智能化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进行核算和实行监督,即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收集、确认、处理和传送各类会计信息,反映客观的经济管理活动,并通过指导、控制、调节等手段对经济管理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管理者决策提供支持。如今,随着物联网的快速发展,物联网技术把整个地球连接成了一个智慧的信息网络,为会计信息的自动收集、处理和传递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手段。物联网将使会计信息获取、分析和运用的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从而促进会计核算智能化和会计监督智能化。
一、BT融资模式的定义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的缩写,直译为建设―转让,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其含义是: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某个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权授予某个建筑商,在一定时间内,由建筑商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合同期满,建筑商考虑一定利润后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
一般来说,确定BT模式需通过如下特征:1.它是一种投资方式;2.只有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才能采用BT方式;3.他采用的是非政府资金,即不由政府直接投入而由建筑商自己筹集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出面借取的资金等);4.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者是建筑商(施工单位);5.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建成后(是指按法定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备案后)立即有偿转让给政府,收回投资并赚取一定的利润。
二、会计处理
BT融资的存在三大模式:
1.完全BT:即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然后建设方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即实务中先由地产集团与地方政府签定BT合同,然后由项目公司进行全程运做)
2.工程总承包方式:简单如下流程即招标==确定建设方==建设方==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由业主委托指派工程监理,==项目建成后==业主回购。
3.施工承包方式:即招标==确定建设方,建设方==对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及投资负责==验收合格==业主回购。
下面以我公司承建延津玉湖(引黄渠改造工程)为例,对其进行会计核算:
河南地产集团地产集团2013年8月与延津县政府达成引黄渠改造工程改造协议,由名门地产集团成立项目公司(名门地产延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承担引黄渠改造工程的改造工作.工期10个月,合同转让总价3000万,毛利率10%,管理费10%,根据实质大于形式原则,应采用模式一方式进行核算。
地产集团: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名门地产延津有限公司 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名门地产延津: 8-12月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20
贷:银行存款等1120
根据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延津县政府 1200
贷:工程结算1200
2013年末,按照完工进度40%,确认当年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80
主营业务成本 1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
完工时,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3000
贷: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8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0
三、税务处理
对BT的税务处理规定,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下面分别介绍一下重庆和河北及河南的规定
1.重庆市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规定: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
(1)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3)融资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分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河北省规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采用“建设―移交”模式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该纳税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则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承包(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3.河南省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的公告》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实行BT模式的,纳税人为:
(1)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投资方)为纳税人。
(2)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分别以建设方(或投资方)和施工企业为纳税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的公告》第十九条 纳税人实行BT模式的,营业额按以下方式处理:
(1)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