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会计的基础与实务范文

会计的基础与实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3:5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会计的基础与实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会计的基础与实务

篇1

关键词:业财融合;课程开发;会计专业

2016年6月,财政部《管理会计基本指引》,明确“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遵循融合性原则;管理会计应嵌入单位相关领域、层次、环节,以业务流程为基础,利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将财务和业务等有机融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出,职业教育要“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会计实务界提出了新的发展需求——业财融合。基于此,本文以《基础会计实务》课程为例,将业财融合课程在重庆XX学院会计专业进行实践,旨在培养学生从业务的视角学习会计核算,提高学生专业课程理解力,为社会输送“既懂财务又懂业务”的业财融合复合型财会人才。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概念界定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1)业财融合的研究现状。为提供当前业财融合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的新视角,对理解和掌握业财融合发展的未来提供借鉴,2016年11月19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联合浪潮集团等共同举办了题为“管理会计:融合与创新”的高层论坛。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郭永清认为:业财融合涉及财务转型,财务转型是从标准型到智能型、从消极型到积极型、从低附加值到高附加值的转型;业财融合的关键影响因素是科技挑战和人才挑战。(2)课程开发的研究现状。20世纪初美国以博比特(J.F.Bobbitt)为代表的科学化课程开发研究使课程成为专门的研究领域,奠定了现代课程研究的范围和取向。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很多研究者批判泰勒原理的同时提出了新的课程开发模式。汤慧琍认为随着课程开发理论不断完善,其实践也在不断进行,但在此过程中对课程开发的一些基本关系,缺乏充分的理论论述,课程开发的随意性比较大。(3)综述。当前实业界对业财融合进行了大量的实践研究,其本质是要解决科技挑战,更要突破人才挑战;而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怎样培养既懂财务又懂业务的财务人员,是职业教育应该思考的问题。要实现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相一致,教育教学就必须有所变革,课程开发应该根据学科中心、社会中心和学生中心关系,反映市场的需求。

(二)概念界定

(1)业财融合。业财融合,是指以业务活动为对象,围绕运营目标和价值链,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紧密耦合,对业务流、资金流、物资流、信息流等流程进行优化和数据共享,基于价值创造目标做出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管理活动。(2)课程开发。课程开发,是恰当地综合处理社会需求、学生发展、学科知识三者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出具有特定功能的课程产品的过程。

二、业财融合理念下会计专业课程的开发与实践——以《基础会计实务》为例

(一)业财融合理念下会计专业课程的开发——以《基础会计实务》为例

(1)基于业务视角重构课程内容。基于业财融合理念调整《基础会计实务》课程标准,根据新的课程标准重构课程内容。打破会计课程由“会计理论到会计实务”的传统章节体系,创新“业务-会计实务-会计理论-会计实践”的知识结构体系。也就是说先通过业务流程和沙盘实践了解企业业务,再学习会计核算,然后学习会计基本理论与方法,最后进行实务操练。(2)基于“互联网+”教育技术数字化处理课程内容。按照会计实际工作项目及业务流程对知识点进行分类,将知识点进行细分,运用拍摄、后期动画等技术将细小知识点处理成教学小视频,形成整门课程的微视频;并将视频、课前测试等资源上传到学校的网络教学平台供学生下载、观看和学习。

(二)业财融合理念下会计专业课程的实践——以《基础会计实务》为例

迎合实务界业财融合发展需求进行专业课程内容的教学改革,实现教学与实务有机融合,是培养具有职业能力与竞争力的专业人员的正确路径。同时,以“互联网+”教育技术为重要手段,改革教师教学方式,转变教师教学行为,改进学生学习方式,能进一步丰富教育教学技术的实践研究成果。《基础会计实务》业财融合课程开发完成后,基于蓝墨云平台,在XX高职学院会计专业部分班级开展了业财融合理念下会计专业课程试点。经过一学期学习后,对试点班级进行学习效果评价。分析发现业财融合理念下,以《基础会计实务》为例的会计专业课程的开发与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学生上课积极性大幅提高,并且逐渐开始关注专业实务发展态势、业务流程。深入分析原因发现,业财融合理念下会计专业课程的开发与实践具有以下创新点:(1)教学改革思路新。将业财融合理论融入到会计入门课程教学改革中,为社会培养具有业财融合理念的新型财会人才;(2)课程改革内容新。基于业务视角将会计类课程内容进行重构,创新“业务-会计实务-会计理论-会计实践”的知识结构体系;(3)教育技术手段新。借助“互联网+”教育技术,将教学视频、动画等教学内容通过网络教学平台呈现给学生。

三、研究结论

《基础会计实务》学习效果的对比分析验证了业财融合课程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为进一步的课堂教学改进及实践提供借鉴依据,同时提高学生专业课程理解力,为社会输送“既懂财务又懂业务”的业财融合复合型财会人才。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方式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2

经过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之后,政府不断启动国家支持经济的形式对各个企业进行经济支持,同时利用政府补助的形式带动经济的发展与恢复。政府相关部门也推动很多利于企业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企业恢复经济,同时大力推动国家民生工程的建设、鼓励企业进行自出创新发展。及时调整我国的经济发展结构、鼓励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重视节能减排方面的发展。同时政府根据不同的经济问题采取不同形式的经经济补助,在财会以及税务方面进行规范处理,保证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一、政府补助的特点概述

政府补助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形式与内容,其中包含财政拨款、财政补息等形式,政府财政补助对人们负责人的体现,其中主要的特征包括无偿性与直接取得资产两种。根据这两种特点对政府补助进行详细的概述。

1.无偿性

无偿性主要指政府补助的资金等具有是不需要偿还的,是一种无偿的资产,无偿性资产是政府补助的重要特征,同时也体现出政府的整体特点。无偿性投资等代表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区别,是不需要偿还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不需要所以资产权限的。无偿性的政府补助特征主要是利用政府补助的形式推动经济的发展与进步,特别是在金融经济不断变化的环境中,保证经济的稳定运行,也是表现政府责任的一种体现。当然,政府在进行补助期间也会附加一些条件,附加的这些条件与政府补助中的无偿性是不发生任何冲突的,只是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好的保证政府的正常经济运行,政府要求分配的政府补助款需要企业或是各个单位按照政府的意愿使用这笔资金,保证政府补助的效果更加显著。

2.直接取得资产

政府补助的特点分为无偿性与直接取得资产两种,直接取得资产主要是企业或是单位等直接从政府得到的补助资金,这些补助资金并不是政府提供的无偿性资产,其中主要包括政府财产中的货币性资产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两种,这两种资产能够提升企业的总体收益。现在很多的企业在进行财政补助期间都会从政府直接取得,其中包括政府给予的无偿性资产、税款上的减免等资产以及政府规划的土地使用权或是房产使用权、自然资源等,基本上都具有直接取得资产的特点。这些资产不在直接转移的范围之中,并且不属于政府的财政补助规章制度上的要求,例如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债务免责权、税收优惠、减征税或是免征税等。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主要是为了更好的推动经济的发展与恢复,初级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一种财务措施,同时也是社会参与经济的一种无偿,这种行为主要针对社会经济,其中补助包含货币性补助火死非货币性补助两种形式。但是在涉及到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主要表现的补助形式具体分为:

政府财政性拨款:很多企业在生产发展过程中经常接受政府给予的补助或是财政拨款,利用政府财政拨款进行企业的生产或是恢复经济发展。

财政利息方面的放松:很多政府根据实际的经济发展形式对很多的贷款企业或是单位进行利息方面的放宽政策,积极向企业给予政策放宽。并且根据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宏观政策上的调整,政府支持一些特定的区域或是经济形式发展与创新。

返还征收的税负:政府根据相关的企业财务信息或是政策对征收的税收给予返还,这种行为属于政府的一种特殊性补助行为。与此同时政府在进行税收返回的过程中及时将经济政策进行放宽,鼓励企业的发展与进步。

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无偿放宽或是划拨:在企业的发展中不仅需要资金上的政策放宽,企业的非货币资产也需要及时进行放宽政策,但是政府在进行非货币性放宽政策上出现的会计实务现象比较少,很多时候是在土地的使用或是自然资源上进行放宽。

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将政府补助的界点写入到相关文件中,其中指出政府在进行财政性方面的放宽政策推动中,需要与税收制度相结合。财政性资产主要指的是经营的企业在各种财政方面取得的资金或是政府补助等,这些资产需要先征收税赋在进行返还、或是直接免征税等形式,但是其中并不包含国家出资进行的投资或是出口关税。

在财务会计上将政府补助认定为是企业的直接财产,并且可以直接免税或是减少征税,并且其中的税收部分不作为政府的补助形似进行计算,按照企业的资产形式对其进行管理。根据相关的税收制度,直接减少税收或是免征税的行为是财政性资产运行的一种形式,在税收中需要明显的标注出来。会计核算或是实罩幸求,与文章中提到情况不一的需要及时进行纳税或是资金整理,并且增值税方面或是各种减免税过程中的收入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与税法的规定不冲突。

三、政府补助形式中的会计处理方式

相关的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中与企业资产相关的需要登记为递延收益,并且资产的使用或是分配等都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与调整,登记到当期损益账户中。但是很多的政府补助在进行使用期间超出资金额,这些超出的部分需要直接算作当期损益,直接计入到当期损益账户中。政府补助的形式非常丰富,其中与政府补助相关的基本上按照以下的方式进行处理:第一种是补偿企业在以后生产中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各种损失,这种补助形式在企业中作为递延收益记录,其中产生的各种费用等计入当期损益账户中进行核算;第二种是补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各种损失或是费用,这样的款项直接计入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账户中。根据这样的财务核算形式对企业受到的财政补助进行计算,保证企业受到财政补助期间能够很好的保证财务记录的真实准确。当然,关于政府补助财务计算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方面,正在不断进行创新与优化中。

四、财政补助的税务处理

在处理政府财务补助期间需要我们的税务人员进行注意,根据相关的税务规定进行处理。相关政策中规定企业在取得各种国家支持的财政性补助期间,除了国务院以及财政部等形式的不计入当期损益账户之外的,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一定的所得税。但是税法在不断的改革之后企业的所得税等出现计算方面的变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收入的各种补助款不作为征收的对象[2]。并且政府机遇的各种补助金等在财务上记录为补助款,属于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不管是在会计方面还是在税法方面规定时一致的。根据企业在政府补助方面的规定以及税法的规定来进行比较能够发现,其中存在很多的差异,主要的差异为:税法中规定企业在收到政府的财政补助之后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根据实际的收入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是政府财政补助方面规定企业在收到相关的补助款之后需要计入到当期损益或是递延收益账户中,税法与政府在所得税缴纳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另一方面是税法方面规定企业在收到所得税数额期间需要根据实际的金额及时进行交纳,但是财政补助方面要去暂时性扣除,在这方面也存在很多的差异。

五、政府财政补助业务的纳税调整

在财政事务业务处理中,财政补助与政府的收益就有紧密的联系,若是政府在进行补助期间,将补助款放在企业中的费用或是产生的负债方面在财务事物中需要纳入营业外收入账户中,与此同时这笔财政补助款还需要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这种状态下是不需要在政府财政事物中进行纳税调整,当然,若是其中的补助款主要使用在企业未来发生业务产生的费用或是产生的损失中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政府补助款改善了企业的资产结构,对资产起到重要的变化等情况,都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会不会涉及到纳税调整的范围,根据相关的条件进行财务的处理。

例如:政府补助不征税处理案例,若是某企业在进行营业中受到政府提供的补助款200万元,这笔补助款属于不征税的范围之内,根据补助款的确认条件,企业的会计在进行确认期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金额减少。在这样的情况下,利用这笔政府补助款为企业购置房产,按照相关的规定对政府补助款进行纳税调整之后的的成本进行折旧与摊销等。其中主要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针对政府补助中的不征税规定,在进行纳税调整之后的所得额是10万元,将其进行扣除之后根据资产折旧以及累积摊销的财务实务计算方式进行归纳,这样能够将政府补助清晰的表现在财务实账中,明确政府补助资金的去向,详细掌握不征税收入的处理方式。

征税收入处理案例:还是上题中的企业在收到政府提供的政府补助之后发现其确认的条件不符合政府的不征税调整内容,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我们的企业将其作为递延收益的方式进行处理,并且将这笔资产转记录为营业务收入,相关的税法对于营业外收入进行了新的规定与要求,将其中的收入金额全部计入到当年的资产收入中,与企业的会计以及税法之间形成一定的差异。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将政府补助的形式确定为递延收益,其中的金额包含政府支出的补助款200万元,还包含纳税金额10万元,这些资产在相继的年限中逐渐递延减少。

六、政府补助相关业务的纳税关键点

为了更好的更加清晰的处理政府补助中的财政款项,其中的很多财政款设计到纳税的问题,需要根据纳税的具体方案进行着手,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的纳税款项期间需要根据其具体的使用条件确定纳税的相关事项,其中补助款的相关业务纳税关键点在于:

1.企业在收到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期间需要根据相关的财政补助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的审核,根据其中的财政补助条件等进行确认是不是需要纳税调整,或是进行其他的财政补助处理;

2.很多企业在收到政府的不需要纳税调整的补助款期间一定要将会计科目记录清晰,将补助款的使用去向等进行标注,及时对收入或是支出、累计摊销、折旧等方面做好详细的处理,保证企业在政府补助款的使用期间核算与运行情况正常;

3.在政府补助款到达企业之后,需要企业对其条件进行确认,保证补助款在各方面条件情急,是不是符合不征税或是征税条件,政府补助的款项能不能计入到企业资产的收入总额中或是资产负债表中,在以后的时间里对其使用需不需要在进行纳税或是减免;

4.政府补助款对于企业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很好的减轻企业在资产或是负债方面的压力。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款的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的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在补助款使用的五年期间需要将其中重新进行核算,保证补助款的使用途径记录清晰,对于补助款的资产总额等进行重新计算,包含其中的财政性资产支出,允许财政补助应纳税款中体现出来;与此同时,还需要明确的介绍出,根据我国相关的税务制度改革与规定,我国的很多企业,例如软件企业或是科技企业等对于政府的财政补助基本上属于即征即退的纳税方针,根据企业的相关事项以及研究项目等明确的规定出对于企业产品的研究与创新等需要进行重新核算,并且这些核算事项不需要计入纳税内容中,可以在应纳税额中进行扣除。在财务实务处理中提到,若是企业在进行政府补助期间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计算与处理,需要将其中所亏欠的纳税金额如数上缴。当然政府补助款企业可以继续用在开发新产品或是研究新技术上,但是这些款项将不再享有相关制度的保护与优化,需要按照实际的规定进行税务的缴纳。

七、结束语

政府补助主要是根据国家经济形式的变化与发展进行变化,及时对企业进行资金或是非货币性的补助,帮助企业恢复或是发展经济,带动企业的发展与进步。企业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并且企业经济的发展能够很好的带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对于政府补助的计算与核算需要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与财务规定进行计算,同时保证政府补助能够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以及引进科学设备等,推动我国经济的M步。

参考文献:

[1]高金平.政府补助特殊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中国税务,2014,12:49-51.

[2]方瑾.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中国税务,2015,06:42-44.

[3]陈宝铭.建筑企业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J].福建建设科技,2013,06:76-77+44.

[4]. 2U13年度《财会月刊》(上)总目录[J].财会月刊,2013,23:121-128.

[5]王彦敏.财政专项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3,28:122-124.

[6]朱尚华.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J].财会月刊,2013,19:62-63.

[7]谢国珍.政府补助会计及税务处理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10:66-67.

篇3

【关键词】 所得税;实务;简明处理

为了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我国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全面施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现行准则”或“该准则”),其他企业鼓励执行。该准则在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中,充分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特点并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的特殊性, 采取了单一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结束了我国三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同时并行的复杂状况。

资产负债表观是现行准则的核心和精髓,这种观念也是整个所得税会计体系的基础。依托资产负债表观,该准则提出了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等概念,这些概念均为GAAP、IFAS中十分成熟的概念。

本文根据对现行准则的理解,结合会计实务中的经验,就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方法以及计入相关科目的性质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新所得税准则的特点及相关概念分析

(一)计税基础概念的提出

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对应,是资产或者负债在税法的规定下确认的价值,同时也是会计和税法差异比较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对于负债,现行准则也就其计税基础作出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类似的阐释在旧准则中并未出现。有了计税基础的概念,现行准则可以顺理成章地运用资产负债表观处理所得税。计税基础的提出,是整个税收处理体系运转的前提。

(二)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这些差异在日后都将全部或部分转回。

而在旧准则的相关规定当中,采用的则是时间性差异。这两种不同的提法表明新旧准则观点上的差别。时间性差异是从利润表的角度导出的差异,是某个时间段的数据;而暂时性差异则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导出的差异,是一种时点数据。类似于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关系,暂时性差异也可视为时间性差异的累积性结果。

(三)从递延所得税到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旧准则对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的会计处理是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可见,“递延税款”是个混合性账户,既可确认为借方,也可确认为贷方。

现行准则将企业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相应的所得税负债,以企业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为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和暂时性差异相对应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是将来可用来抵税的部分,是应该收回的资产,所以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将来应该交纳的税金,是应该清偿的负债,所以对应递延所得税负债。

从混合性账户到资产和负债分别列示,一方面更为明晰地逐笔反映了企业的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现行准则的资产负债表观。将所得税差异分别确认为资产和负债,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纳税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与原递延所得税账户余额相比较,更符合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原则。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标准

(一)确认标准

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相应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其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不确认标准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既不影响当期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所有者权益,也不是由于企业合并,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则《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究其原因在于,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却不能计入所得税费用、所有者权益和商誉,则需调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将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实务中相关会计科目的分析及应用

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影响当期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该计入所得税费用;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影响当期所有者权益的,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则应计入资本公积项目。

(一)所得税费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应缴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费用,具体的计算过程为: 当期所得税费用=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数-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数)-(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数-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数)。该公式中不包括某些不计入损益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市值变动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二)资本公积

在旧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是个比较特殊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繁杂,被戏称为“聚宝盆”。其核算内容包括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准备、资本溢价、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和其他资本公积七项内容。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现金捐赠、债务重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如果根据资本公积的性质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就可以得出有极多内容不具备资本公积的性质,不应通过资本公积这个科目进行核算。资本公积在上述一些会计核算中仅仅起到了防止某些公司利用某些交易或事项来调节公司利润的作用。

在现行准则中,资本公积项下只保留了“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核算,将资本公积和营业外收入严格区分开来。现行准则从资本公积的本质属性出发,还原了资本公积的本来面目,基本取消了和资本公积无关的核算内容。

其中可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其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仍然在资本公积下核算,具体应用将在下文中探讨。

四、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实务问题

由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产生来源比较复杂和多样,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应有额与年初余额进行总额比较,再确定本年应确认的金额或是应转回的金额的话,会容易混淆。

五、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会计实务处理方法

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包括二级科目)。笔者认为在实务中,为了方便核算,应当按照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来源增加二级科目的明细核算。

例如,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下设“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预计负债”等二级科目,先分别核算自身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再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金额;最后与年初金额相比较来确定是应确认还是应转回。

例1:某证券投资公司成立于20X0年1月,20X0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市值46 000 000.00元,成本42 000 000.00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值65 000 000.00元,成本60 000 000.00元,其他应收款余额为3 200 000.00元,相应计提坏账准备32 000.00元。

20X1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市值36 000 000.00元,成本42 000 000.00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值34 000 000.00元,成本38 000 000.00元,其他应收款1 200 000.00元,相应计提坏账准备12 000.00元。

所以,20X0年12月31日(表1)。

乘以适用所得税税率25%,得出(表2)。

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递延所得税影响

1 250 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250 000.00

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 000 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交易性金融资产1 000 000.00

根据其他应收款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应收款 8 00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8 000.00

20X1年12月31日(表3)。

乘以适用所得税税率25%,得出(表4)。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20X0年度的浮盈转为20X1年度的浮亏,所以先转回上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递延所得税影响1 250 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250 000.00

再确认20X1年6月30日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000 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递延所得税影响 1 000 000.00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由20X0年度的浮盈转为20X1年度的浮亏,所以先转回20X0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 000 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交易性金融资产

1 000 000.00

再确认20X1年12月31日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

1 500 00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 500 000.00

根据20X1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其上年度余额,确认: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应收款

5 00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5 000.00

结合上述财务账务处理分析,如果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中关于递延所得税的处理:根据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与年初数进行比较分析,再确定本期应确认的金额或是应转回的金额的话,会容易产生混淆,不容易清楚判断。在会计实践中,面对这种新情况,如果从会计核算的开始就严格按照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来源进行明细核算可以做到简洁、快速地确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S].人民出版社,2006:250-270.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企业新会计准则[S]. 2008:40-46,

57-62,406-430.

篇4

一、会计智能与物联网及其技术架构

(一)会计智能 目前,国内鲜有学者对会计智能这一概念进行系统的论述,本文在此尝试进行探讨。按照知识阈值理论,智能由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知识数量决定,一个机器或系统有智能是因为它具有可运用的知识,该理论认为“智能就是在巨大的搜索空间中迅速找到一个满意解的能力”。根据这一定义,智能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对象具有灵敏准确的感知能力(知识的获取);具有正确的思维与判断能力(知识的分析);具有行之有效的执行和决策能力(知识的运用)。人工智能通过模拟人类的智慧,建立具有知识获取、分析和运用能力的计算机辅助系统,寻求解决复杂问题的技巧和方法。在人工智能理论的基础上,会计信息系统论将现代会计方法体系与电子计算机有机结合起来,认为会计是一个提供经济信息的系统,试图揭示会计的本质。会计信息系统论突出了现代会计的功能性作用,体现了人工智能在会计领域的实际应用。根据会计信息系统论,现代会计将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其将在实现信息化和网络化后,向智能化方向前进。可以说,会计智能是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发展的结果,是人工智能或商务智能在会计领域的应用范畴。据上所述,本文认为会计智能是会计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现代技术获取、分析、运用会计信息或知识的能力。会计智能实质上就是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应用。具体而言,会计智能就是以智能方式获取会计信息,利用计算机的强大计算能力对数据进行自动处理和分析,形成财务报告,提出经营管理建议,并通过网络、通信等手段提供给信息使用者,为其投资决策提供支持。

(二)物联网及其技术架构 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的概念最早由ITU(国际电信联盟)于2005年在突尼斯举行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上明确提出,之后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并逐渐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2009年IBM公司总裁彭明盛(Samuel Palmisano)基于物联网提出了“智慧地球”(Smarter Planet)战略,受到了美国政府的积极回应;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也相继制订了物联网战略发展计划;在我国,总理于2009年提出了“感知中国”,并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物联网的研发应用”。目前,学界和业界还尚未对物联网的定义形成一致说法。我国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欧盟等都曾对物联网的定义进行过阐述。通常认为物联网是一种通过信息传感设备实时采集各种物体信息,并通过数据交换、通信等技术实现对物体的识别、定位和管理的网络。物联网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而扩展起来的网络,具有智能化、网络化等特征。物联网从本质上讲是现代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物联网融合了感知、网络、通信等人工智能技术。从技术架构上看,物联网主要由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组成:感知层主要是通过传感器、RFID(射频识别)标签、二维码标签、GPS定位系统等感知终端来识别物体和采集信息;网络层主要是将从感知层获取到的数据或信息进行处理和传递;应用层主要是通过商业模式提供各种信息技术服务或平台,实现物联网与用户之间的对接,满足用户的各种实际需求,达到物联网的智能应用目的。物联网近几年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2011年7月我国首部物联网蓝皮书《中国物联网发展报告(20l1)》综合分析了我国物联网的发展优势,认为我国物联网上游的技术和产业已基本成熟,下游的应用已广泛存在,产业链条已经初步形成,预言我国将进入前景无限广阔的物联网时代。因此,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物联网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实际应用,会计智能化程度将得到提高。

二、基于物联网的会计智能化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进行核算和实行监督,即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收集、确认、处理和传送各类会计信息,反映客观的经济管理活动,并通过指导、控制、调节等手段对经济管理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管理者决策提供支持。如今,随着物联网的快速发展,物联网技术把整个地球连接成了一个智慧的信息网络,为会计信息的自动收集、处理和传递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手段。物联网将使会计信息获取、分析和运用的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从而促进会计核算智能化和会计监督智能化。

篇5

一、BT融资模式的定义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的缩写,直译为建设―转让,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其含义是: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某个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权授予某个建筑商,在一定时间内,由建筑商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合同期满,建筑商考虑一定利润后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

一般来说,确定BT模式需通过如下特征:1.它是一种投资方式;2.只有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才能采用BT方式;3.他采用的是非政府资金,即不由政府直接投入而由建筑商自己筹集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出面借取的资金等);4.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者是建筑商(施工单位);5.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建成后(是指按法定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备案后)立即有偿转让给政府,收回投资并赚取一定的利润。

二、会计处理

BT融资的存在三大模式:

1.完全BT:即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然后建设方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即实务中先由地产集团与地方政府签定BT合同,然后由项目公司进行全程运做)

2.工程总承包方式:简单如下流程即招标==确定建设方==建设方==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由业主委托指派工程监理,==项目建成后==业主回购。

3.施工承包方式:即招标==确定建设方,建设方==对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及投资负责==验收合格==业主回购。

下面以我公司承建延津玉湖(引黄渠改造工程)为例,对其进行会计核算:

河南地产集团地产集团2013年8月与延津县政府达成引黄渠改造工程改造协议,由名门地产集团成立项目公司(名门地产延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承担引黄渠改造工程的改造工作.工期10个月,合同转让总价3000万,毛利率10%,管理费10%,根据实质大于形式原则,应采用模式一方式进行核算。

地产集团: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名门地产延津有限公司 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名门地产延津: 8-12月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20

贷:银行存款等1120

根据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延津县政府 1200

贷:工程结算1200

2013年末,按照完工进度40%,确认当年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80

主营业务成本 1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

完工时,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3000

贷: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8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00

三、税务处理

对BT的税务处理规定,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下面分别介绍一下重庆和河北及河南的规定

1.重庆市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规定: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

(1)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3)融资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分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河北省规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采用“建设―移交”模式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该纳税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则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承包(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3.河南省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的公告》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实行BT模式的,纳税人为:

(1)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投资方)为纳税人。

(2)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分别以建设方(或投资方)和施工企业为纳税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的公告》第十九条 纳税人实行BT模式的,营业额按以下方式处理:

(1)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篇6

【关键词】

互联网+;网络平台建设;会计;实务探讨

该被审计单位为新设企业,对线下零配件及装饰的配件销售与配件采购业务实现“互联网+”;即建设网络平台,在此基础上将配件采购商(修理厂等)与销售商(配件厂家直营、批发商等)联系结合,并由其提供同城配送服务。企业将网络平台的开发建设与维护外包至专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公司,约定产权归被审计单位所有。截至审计时,网络平台建设初步完成并已投入使用,耗资近1600万;而以后的网络平台建设与维护、数据安全监测管理等涉及的投入预计同样所耗不菲。

企业财务体系比较完整规范、账务处理清晰干净明了,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企业处理犹疑不决:最初,企业按照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将网络平台界定为无形资产,将相关支出作为资产核算并摊销;而后,财务人员又因每一次支出形成的资产的存在性难以界定(如网络平台功能界面调整,这涉及到后台数据大量修改,耗费不菲,而之前的界面不续存在),基于此企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将相关支出全部费用化。在笔者审计时,企业利润表的营业成本不完整、销售费用畸高、营业亏损,而资产负债表体现为轻资产,取得收入的必要资产未能在账表上体现。

实际上,对于自主研发无形资产的处理,一直是会计实务的争论热点,亦是实务处理常见的难点。技术时代,技术为王。从2007年新会计准则实施,2009年创业板推出,2013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研发费用的会计实务处理问题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热点。2007年实行的新会计准则针对自主研发出新规“第九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体现了国家对企业加大研究投入的支持,顺应时代潮流。但是,正是这“满足条件”,使得企业在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上无所适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可靠、可比、谨慎、明晰,而研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却是偏向主观与未来,可操作性较弱。具体而言,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难点主要体现在:

(一)技术研发的专业性较强,从财务角度去划分界定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是难点;

(二)研发活动作为非财务信息,在此基础上界定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是难点;

(三)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以及减值的测算时难点。

以该公司为例,企业财务对新规定的理解不细致,未能抓住重点,又缺少与技术部必要的内部沟通。最初,企业将网络平台建设的费用支出未作区分,囫囵计入无形资产资本化。而在后续网络平台建设与维护支出的财务处理时,企业认识到这样囫囵整体确认资产的弊端,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将支出全部费用化。笔者认为,这家企业在研发支出的财务处理上问题非常典型,用现在网络上流行的表述来说:这两种处理方法都成功的避开了所有正确选项。

笔者在审计过程中知悉企业对于该事项的处理困境后,与企业的技术部进行沟通,向企业的技术部人员普及的基础的财务相关概念,在充分细致的交流后,了解到:

(一)该企业网络平台开发建设前期的可行性分析已经完成,整体框架成型。所以网络平台开发建设阶段实际就是具体的平台建设实施阶段,已经是属于支出资本化阶段。该企业财务处理的问题并非在于未区分研究/开发阶段,而在于资本化阶段中的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未做界定,走了两个极端;

(二)网络技术开发专业性非常强,作为外行的财务人员能看到、能理解的只有具体版块与功能;作为线上交易平台的网上商城建设工程量大,涉及用户繁多,数据处理复杂,每一细小功能都需要大量的技术代码支持,在外行看来一个细小的功能结构或数据处理的变化,实质上后台涉及的代码变更非常大;而被取代的功能结构或数据处理以财务角度,似乎顷刻丧失价值,但从专业开发人员来看,他们看到的是被取代功能背后的代码支持,且代码依旧具备“有用性”;

(三)从财务理解的角度,企业的外包合同按照合同具体的约定条款与内容,结合可行性分析中整体框架的构设,网络平台的支出可分两类:①模块、版块、功能的设计构建委托合同;②平台维护、优化、检测委托合同。

(四)2014年某月,平台整体上线试运行成功,整体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并初步验收;预计后期对网络商场平台的支出,既有功能的设计与构建,又有检测维护服务等。

在了解上述信息的基础上,笔者将企业每一笔付款与合同对应,将合同根据具体内容划分为①或②,对每一份合同的执行、完成及验收情况与技术部一一确认,此处不细表寻求外部专家帮助以及搜集支持资料的过程。最后,笔者的调整处理原则是:第①类合同支出计入资产,第②类合同支出计入费用。归属于资产的支出,在平台上线前发生的予以统一归集计入开发费用,上线后转入无形资产,按照合理期间分摊;在平台上线后发生的①类合同支出,按照每一单合同,在验收后确认为无形资产,在合理期间内单独摊销。归属于费用的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计入费用。

正是由于研发的财务处理涉及技术专业性以及处理标准的弱操作性两个特点,在实务处理时,笔者认为企业一定要处理好两个问题:一是建立健全研发活动内部控制,这是科学管理研发项目、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的前提;二是企业财务与技术部门等加强交流沟通,彼此了解与理解,这是保证会计处理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前提。

参考文献:

篇7

摘 要 视同销售是指与业务无关的销售,与正常销售一样的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可以把视同销售当作税法范畴,而非会计概念。因税法与会计对视同销售有不同处理方式,视同销售成为会计实务当中的一个难点。视同销售货物是否确认为收入,应根据销售商品的收入和收入的概念判断。本文结合增值税条例、税收条例及最新的会计准则,分析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方式。

关键词 视同销售 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视同销售在税法与会计准则中的理论差异比较

(一)所得税实施条例与会计准则

视同销售在所得税条例中按照法人所得税制进行判定,对相同法人内部进行的货物转移,如分公司间、管理部门间等不视为视同销售行为,所以该转移行为无关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但是在债务重组、非货币资产交换中,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都会将资产转换行为看作是视同销售来计算税金。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大有不同: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资产交换中,资产交换行为的公允价值能准确计算且有商业实质时,会计上按确认损益视同销售收入办理,与税法相同;如果资产交换的公允价值不能得到可靠计算且不具有商业上的实质,会计上不按销售的收入处理且不确认损益,这就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要用纳税调整。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与会计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与会计准则对于视同销售的差别可以总结为,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对狭窄,不像增值税包括发生资产增值的经济行为,除偿债行为外,经济实体间发生的资产转移,考虑税收监管难度,无论资产时否增值,也不论货物因何而来,均按视同销售计算出缴纳的增值额。期间如果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建工程等不产生增值的经济行为,应实行进项税额的转出。

(三)增值税暂行条例与所得税实施条例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上存在的差异表现为:

1.在视同销售行为上,增值税不仅考察货物来源,而且还考虑货物的用途;所得税只考虑货物用途,并不考虑货物来源。

2.增值税对设立了两个以上机构且实行同一核准的纳税人,在机构间转移货物进行销售的,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而企业所得税对于同一法人内部转移货物的行为,如管理部门、分公司、总机构、固定资产间的互相转移货物等,是不按视同销售处理的。

3.企业所得税中,劳务、货物、财务用于偿债的,应视为视同销售处理,但增值税并无此种规定。

4.增值税法规定,无论货物是外购还是自产,也不论货物是非货币资产交换还是对外投资,都应用公允值计算出其销售税额。与企业所得税不同,增值税视同销售有着宽泛的外延。

5.从具体核算上看,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在年底进行,进行纳税调整,依照税法法规,扣除一定比例的准予值,增值税依照视同销售计算出销售税额。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他人代销货物的处理

这种与一般销售没有差别的视同销售行为,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后,确认其收入,转结为成本。

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借:应收账款;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货:存货

(二)代销货物的销售

这里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是收取手续费的,一种是视同买断。

1.收取手续的方式

在收取手续费的前提下,委托方、受托方签订协议,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售卖价格,委托方按照规定,按规定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为销售的手续费,该手续费(劳务费用)即是受托方的经济收益,对受托方而言,销售代销商品,不结转成本和确认收入。只有手续费确认后,才可确认销售收入。

2.视同买断方式

视同买断存在两种情形,一,商品是否盈利、是否出售都与委托方无关,这种情行下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二,如受托方的商品没有售出,可退货给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后确认收入。

会计核算为:

借:应收账款;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货:存货

(三)将货物移送非同一地区其他机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设有两个以后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把货物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的,应当作为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额。

但会计准则有不同规定,货物在企业内部转移的业务,是不应却认为收入的。在税收实物上,因两个纳税主体向各自机构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这种异地销售须符合两个相应条件:第一向购货方开发票;第二收取购货方货款后,货物的转移方应确认收入且计算销售项税额。如果无法满足这两项条件,则有这两个机构的共同所属的总机构缴纳增值税。

税务会计核算为:

借:应收账款;货:主营业务的收入;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

这里有可分两种情况:

1.将自产的货物或委托加工后收回的货物用于非应纳税项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或用于馈赠、赞助等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由于所有权、控制权还没有发生实质性转移,相应的收益和风险也为转移,所以,不可确认为收入,只能按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计算出销税额,并结转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在建工程;货 账面价值;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在建工程师外购的货物,此种情况法人应将外购货物中已抵扣的进税项税额转出,并结转出货物的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开发支出;货:账面价值;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将购买或委托加工、自产的货物投资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不在同一企业合并时的投资的发生,那么,在会计上就应视同销售处理:

会计核算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税项目)

但是,有企业处于同一家法人控制,由于此种情形属于法人内部转移资产,与收入确认原则不符,所以不比确认收入。但增值法规定此种情形应按视同销售处理,所以只需依照成本予以转账,以置换资产的销项税额和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量化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货:库存商品; 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股东或投资者的既得货物

在这种情形下,与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相符,应按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理,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来确认收入。

会计核算为:

借:应付股利;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七)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中的货物

1.用于福利

因控制权、所有权没有变化,且其资产的转移低于市场一般价格,所以集体福利中来自委托加工与资产的货物与收入确认条件相左,也不可结转其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货:账面价值;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用于个人消费

个人消费的行为是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因为这种向外转移资产的行为,虽对象是企业职工,但也相当于以资产方式支付职工报酬,不论其资产是货币还是非货币,在转移后都发生了所有权的变化,其中控制权也发生相应转移。

会计核算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货:主营业务收入;货: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八)无偿赠与他人的货物

把货物无偿赠与给他人的,企业所有者既不能获得权益增加,也不会导致其负债减少、资产增加,也无经济收益的增加,所以不可确认为收入,只结转成本。

会计核算为:

借:营业外支出;货:库存商品;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结语

会计人员应该加强税法理论与会计理论知识的学习,做到业务熟记于心,积极认真吸收实践经验,加强职业判断,增强业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赵志新.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商业会计.2010(15):59-60.

[2]林带.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价值工程.2012.31(27):151-152.

篇8

关键词: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一、视同销售的范围及含义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企业某些行为虽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即使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基于财政收入、防止避税及保持经济链条和课税的连续性,仍将其作为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

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手续费交营业税)。(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此项规定仅限于不在同一县(市)的相关机构相互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而不包括相关机构相互间移送原料或半成品等用于生产而非用于销售的货物。“用于销售”的意思包括以下两点: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中五项税务处理比较

企业如果发生上述八种行为,则应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销项税。其中第4项至第8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

(一)相同点

1.都没有货款的结算,在会计上大多不做销售处理。

2.视同销售的货物若有售价的,比照同类货物的售价计算增值税,没有同类货物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不能按成本价格计算;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A.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外购货物用于(5)、(6)、(8)项行为的,涉及到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

4.视同销售的货物不仅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还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不同之处

1.(4)―(8)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对外购货物的会计处理办法不尽相同。

2.外购货物只有用于投资、分配以及无偿赠送他人时才视同销售征税,其进项税额符合税法规定的也可以抵扣;但外购的货物如果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不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当然该货物购进时,即便能够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购进货物何时属于视同销售,何时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见表1。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税务处理为什么有着巨大不同呢?原因在于:购买的货物,在发生用途改变时,即不再购入后直接销售。当所有权发生实质转移,则视同销售;否则只是在企业内部流转的话,不视同销售,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也不可抵扣。

三、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需着重解决两个问题:(1)计算的增值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2)货物价值转移应先计入收入还是直接结转成本?该行为能使企业获得收益或体现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则应作销售处理;否则按成本结转。现举例说明。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货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和收到货款两者中的较早者的当天;而对发出代销货物超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借:应收账款――××公司

销售费用(支付的手续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委托他人代销的货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受托代销货物

受托代销货物包括两种情况,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见表2。

例1:甲公司接受代销A商品600件,委托方规定代销价为60元/件,代销手续费为不含税代销额的5%,增值税税率为17% 。

例2:甲公司接受代销A商品600件,成本为45元/件,协议价每件60元。代销协议约定,乙企业在取得代销商品后,自定售价每件100元销售商品,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不得退货)。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款为100元,增值税额为10 200元。

例1、例2会计处理见表3。

(三)将货物移送外地非独立核算机构销售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应视同销售货物。

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计算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接收机构)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出机构)

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接收机构)

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货款)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当天。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建设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当天。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同类货物的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天。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会计上按一般销售业务处理。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此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未使企业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因此不构成会计销售业务。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通过以上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的对比分析,我们发现,如果该转移商品的行为能使企业现在或未来获得收益,以及能体现出企业与外部的经济利益关系,则应作销售处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否则按成本结转。Z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篇9

关键词:固定资产 初始计量 会计 税务差异

一直以来,会计与税收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借鉴的密切关系。虽然,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但是,会计、税法由于所体现的目标存在差异、基本原则不同、服务对象不同从而使得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凸现出来。同理,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随着现代企业的不断发展,固定资产这一生产经营重点重要内容,不论是企业固定资产的构建、使用、处置等都为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探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以及对产生的差异的协调,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新颁布并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彰显出我国会计改革的进程与会计法治建设新时期的到来,更体现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中,会计制度与国际趋同的大形势。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全面地规范,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地位不言而喻。随着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将规定国内资产的概念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特备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计税依据、后续的税前抵扣、资产的处置损益等做出了详细说明,以此保证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性、确定性、可验证性。因此,探讨企业固定资产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以及产生差异的处理方法等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一方面,研究会计与税务之间的差异,能够帮助企业的财务人员掌握企业固定资产准则、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并对产生差异的处理方法进行探系统、准确、全面的把握,使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精准,为企业依法缴纳税款提供筹划;另外,研究会计与税务之间存在的差异,能够为企业的税务活动进行事前筹划,帮助企业能够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实现税负的将对,为有效规避、防范纳税风险提供保障,为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对于税务工作人员来说,掌握了这些差异能够帮助他们准确计算出企业的所得税应纳税额,对企业的应纳税款是否合理、计算是否精确进行及时的监督,特别是为我国企业是否及时申报税款、是否及时缴纳税款等税收征管工作奠定基础。

一、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发的制定目的存在差异

这是导致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产生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会计准则中:进一步规范了现代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报告等行为,并为企业制定的主要目标提供安全而完整的会计信息质量;然后,企业通过会计报告的形式分别向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企业所得税法中: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国家的发展取得必要的财政收入,这种财政收入带有一定的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特和那个。因此,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方便,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控制性、约束性,并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安全、稳定,保证税源不流失、保证国家水机不被寝室等奠定基础。由于税法所处的地位极为重要,因此,它对国家的宏观经济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起到了积极地调控作用。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存在差异

二者都适用于企业,但是,它们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所有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公司。个人独资、合伙经营的企业也都包含在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内。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我国企业法与企业法条例中规定成立的其他企业,但是该适用范围中并不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另外,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样适用于其他区的收入的非企业组织,例如:基金会、事业单位、外国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民合作社等组织。而企业会计准则中主要是针对企业,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根据这些组织的不同特性和经济活动的特点,特意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发在规范内容方面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所得税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各不相同,这也就造成它们分别规范的对象各不相同。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主要是为了实现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社会财富的分配,并进一步对征税双方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一行为具有较强的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为了向需要会计信息的各方提供真实、完整、科学、规范的会计信息,以此来满足各界对企业财务状况及信息的需求,并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

(四)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适用原则上存在着差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逐渐显现出来。会计准则对这些不确定行的因素会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风险做出全面的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原则更具主观性。同时,也对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的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企业所得税指定的主要目的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这就使得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更具有确定性、客观性、科学性。回顾会计法规与税法的发展历史,二者的历史性特征十分明显。这一显示出企业所得税发的核算原则是建立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上的,并对会计原则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一定的选择。这也是造成二者产生差异的原因。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法中需要遵循相关性、权责发生制等原则,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存在一定的差异。

(五)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发发展速度存在着差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加快,我国会计制度逐渐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再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准则的发展速度非常快,特别是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充分体现出我国会计制度向着国际化方向发展的大趋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小。这也是另我国会计理论界、企业界深感喜悦的方面。与之不同的是,我国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思考更多的使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函的目标。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中更多保留的是适合中国特色的内容和相关规定。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分析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差异分析

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中对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中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买价、相关的增值税费、在固定资产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装卸费、安装费、运输费服务费等等、在税法中: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是包括买价、相关税费、预定发生的其他各项支出等,这是目前我国税法中关于固定资产的机计税依据。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中二者的处理基本相同,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都是这样处理,还有两种情况属于例外。一种是企业以借款的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另外一种是企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在第一种购入方式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的入账价值很可能会由于借款利息资本化方面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存在的差异而产生差异。例如: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借款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如果超过了,就无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抵扣,那么也就产生了一项差异。对于企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在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其实质属于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的限制作为基础来确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所进行的账务处理是: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贷记:长期应付款,对于其差额应,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同时,还应针对固定资产购入时的买价限制按照各期支付的购买价款选择一种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进行确定。而对于企业在各期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擦和,必须符合新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化条件,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核算,而对于其他的部分应当在企业的信用期间将其确认为财务费用,并计入当期的损益中进行处理。而在税法中,计税基础主要就是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并没有按现值计价,也不对支付款项进行折现处理。

(二)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式资产的计量模式主要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账面成本计量模式两种方式。如果企业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是指,并且交换的资产的公允价值真实可靠,那么就应当以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但是,如果企业交换的固定资产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是企业交换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进行可靠计量,那么就应当以企业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但是,在税法中对非货币性固定资产的交换取得的资产规定:一切都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可见,这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异主要体现在税法并没有对企业交换的固定资产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做出要求,也未对企业交换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真实可靠计量等作为入账条件。

(三)企业自建取得的固定资产

在企业新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主要成本包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的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例如:自建工程构建过程中使用的物资成本、缴纳的税费、人工工资、资本化的几款费用、应分摊的间接费用。但是,在税法中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规定则并不相同,主要包括的是:工程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都是税法的计税依据、计税基础。正是由于在这方面基本一致,二者的主要差异就在于“竣工结算前”、“预定可使用状态”这两个不同的内涵上。我国税法中并为对“竣工结算前”的真正内涵进行阐述。这就使得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经常按照新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和执行。可见这二者之间的差异较小。在账务处理上与固定资产外购情况相似。例如:对于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如果存在借款建造、延期付款建造的情况,那么必定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方面的差异而产生差异。再例如:对于企业自建的国定资产如果还存在领用计提跌价、减值准备的存货、资产,那么税法和新会计准则中的差异将明显拉大。产生巨大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税法中不认可这些计提的准备。

(四)企业融资租入取得的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中:也融资租赁来的固定资产,自从租赁那日开始承租人应该对租赁的资产公允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二者中的较低者确认为资产的入账价值。例如:在进行承租谈判时、签订合同时一定会发生一些费用,如:差旅费、手续费、律师费等。我国税法中:对于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总额、在签订合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依据。可见,这二者之间的差异并不大。

总之,由于企业获得固定资产的方式较多,使用的年限较长,在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各不相同,内容繁杂,因此,各企业的财务人员、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必须认真研读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熟悉其中的具体规定,以便对自己的工作做出指导,使固定资产的处理更加精准。

参考文献:

[1]陈兴平.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处理差异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1

[2]陈淑明.论固定资产新旧准则及税法规定的差异[J].中国经贸,2011

[3]段容谷.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核算调整建议[J].会计之友,2010

篇10

“利得”与“损失”的涵义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将“利得”和“损失”作为财务报表要素,分别定义为:利得是一个主体由于主要经营活动以外的或偶然发生的交易以及在某一期间除了由于收入和业主投资所引起的,影响该主体的所有其他交易和事项(事件)导致的产权(净资产)的增加。损失是一个主体由于主要经营活动以外的或偶然发生的交易以及在某一期间除了由于费用和分派业主款所引起的,影响该主体的所有其他交易和事项(事件)导致的产权(净资产)的减少。

我国基本准则也明确了“利得”与“损失”的概念,概念与美国相近,但并非会计要素。分别定义为:利得是指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并将利得与损失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两大类。前者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呈报于资产负债表中;后者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呈报于利润表中。具体利得与损失存在于各具体会计准则中。

另外,“利得”和“损失”这两个概念是对应“收入”和“费用”提出的。根据基本规则对收入和费用分别定义,可以看出“利得”和“损失”反映的是非日常活动的、所有者投入、分配利润外的权益增减,“收入”和“费用”反映的是日常活动的、所有者投入、分配利润外的权益增减。这四项内容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收益(Comprehensive Income)。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一)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受传统做法的影响,我国会计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列示。主要包括:(1)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的公允价值变动;(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时,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份额;(5)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t(6)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价差部分。上述(1)~(5)项资本公积属于公允价值计量下的资产利得或损失,在相关资产出售转让和债券转换为股票时转销。如在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时将原计入的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在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时将原计入的资本公积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第(6)项资本公积是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考虑,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具有交易实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可见,会计上直接计人资本公积的利得与损失主要是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引起的与账面价值的差异。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

上述(1)~(5)项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与损失,新所得税法不予确认为收入或扣除。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对第⑥项资本公积,属于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新所得税法在“特别纳税调整”中进行规范,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法上不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予以确定,付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的差异都应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一)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主要包括项目:

1,资产减值损失。具体包括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具体包括:(1)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时,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

3,投资收益。具体包括:(1)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以及有重大影响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地投资性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2)金融资产在宣告发放股利和利息以及出售时的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宣告发放股利时的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时的投资收益。第一类投资收益会计上是在年末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投资收益。

4,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包括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盘盈、盘亏、接受捐赠与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罚款等。

(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

针对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下面相应分析其税务处理。

1,税法上对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上一般也不予确认。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各

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3,对于投资收益,税法出于可靠性的考虑,仍恪守了实现制原则,即只有在企业基本确定可以收到被投资方发放的股息、红利时,才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金融资产在宣告发放股利和利息以及出售时的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宣告发放股利时的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时的投资收益。这些都是已实现的收益,税法予以确认。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因为该收益实质上是未实现的所得,税法上不予确认。新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4,会计上列入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中的利得与损失内容繁多,税法上有的要计入收入与扣除额,有的税法上不予确认。税法上不予扣除的有: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税法上可以部分扣除的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他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利得和损失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服务的目的不同。会计侧重于经济业务的实质,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企业经济业务社会价值的实现,这决定了两者必然存在差异。

1,会计将可靠性作为最主要的信息质量要求,而税法更加强调可靠性。税法的可靠性体现在税法对历史成本和确定性原则的运用上。确定性原则要求经济业务导致的收入和支出是已经确定发生,相关的纳税义务才会产生,如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收入和费用税法往往明确不予考虑;强调历史成本原则的原因在于,历史成本具有客观性、可验证性和易于取得的特点,它充分考虑到了纳税的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比如会计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部分资产的持产利得要确认,如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要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产利得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不认可这种重估增(减)值,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物价变动带来的持产利得,税法体现在最终的资产处置中。再如会计上要求对非货币性资产全面计提减值准备计人资产减值损失影响利润,从而调整相关资产原入账价值,但税法除对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予以承认外,其他概不承认,因为不符合确定性原则。税法如此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原因在于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持。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原则确实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等要素的实际价值,但是它的可靠性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因此,税法一般不会接受公允价值而放弃历史成本,税法只在少数情况下运用公允价值。而新会计准则体系中较大范围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这就必然带来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2,会计将相关性作为主要的质量要求之一,进而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因为公允价值的运用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税法也有相关性原则,而税法中的相关性原则完全是出于政府征税的目的,强调的是税前扣除的费用应该与同期收入有因果关系,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其取得的收入相关,两者不是一回事。税法也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主要是资产交易过程如转让、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而不是资产持有。如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权责发生制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处理,然而权责发生制带来了大量的会计估计,税法对此持保留态度。税法普遍遵循权责发生制,这在所得税上有明显表现――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的,但税法往往对权责发生制的运用施加了限制,必须结合收付实现制。其原因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权责发生制的运用要求一定的主观判断,出于保持税法权威性的需要,对其运用施加限制,尤其是对成本、费用和计税扣除项目予以规范时。如各种资产的减值准备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二是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支付能力,税款支付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必须全部是现金支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也应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

4,实质重于形式是重要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但税法却一般不认可。会计对实质重于形式的正确运用j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是否可靠,而税法中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则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法对该项原则的解释更强调的是“实质至上原则”,其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如2002年沪市一家上市公司发生巨额亏损34亿元,创该年我国上市公司亏损之最,其中计提坏账准备金占其公司亏损额的98,7%。如果税法承认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承认其计提的巨额坏账准备,则当年所得税税基将受到严重的侵蚀。会计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坏账准备,但税法一般是不予接受的。

篇11

一、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会计与税务模式分析

(一)货币性资产的并购重组下的挑战

在会计准则中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并购重组,按照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价值来进行计量,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重组应当按照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来进行计量,由此可以看到两者之间的会计计量基础不同。在货币性资产进行对价支付的过程中,并购企业在交易日不会出现纳税的现象,其计税基础是出换资产的代价。由此可以看到,在这种并购方式中,虽然交易日不会有纳税的义务,但是由于需要支付相应的货币性资产,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并购成本比较高,对于企业的并购带来了比较大的挑战。

(二)资产收购下的挑战和问题

资产收购能够使企业获得其它企业优秀的资产,对于加快企业的研发速度,快速积累生产经验等具有重要的帮助。税法对于资产收购的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收购方的计税基础应当以公允价值来进行确定,被收购企业的所得税等保持不变。?τ谧什?收购在被转让企业资产在75%以上以及其支付的金额不低于85%下的交易,在税务筹划时,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可以按照被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计税来进行计算;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可以按照其转让资产原有的计税基础进行。

(三)股权收购下的挑战

股权收购模式与资产收购模式下所得税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其计税基础以所取得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来计量。对于转让方来说,不管是按照一般规定还是特殊规定,在纳税的过程中都没有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只是将所承担的纳税义务在时间上向后进行推迟。但是对于受让方来说,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来带来了不同的纳税金额,其原因是在资产计税基础上的差异。

二、加强和改进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会计与税务的策略

(一)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式

对于企业来说,进行并购重组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战略措施。在会计准则落实的过程中,虽然没有有效的采取权益结合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并购,所选择的会计方法就是属于权益结合法;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并购使用的会计方法属于购买法。对于权益结合法来说,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确保其历史成本的计价基础不变,这就要求在对企业并购成本计量时,不能只根据账面价值来进行计算。同时确定并购企业价值主要依赖其中会计方法的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的后果也不同,这也增加了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难度。因此在选择使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时,也会带来不同的利弊,例如权益结合的处理方法会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效果。目前在资本市场管理的过程中,监管机构将会计利润作为重要的评价标的和机制,对于企业来说为了满足上市的需要,就需要满足相应的会计利润要求。由此可见在并购的过程中,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其后果和影响是十分深远的。此外,在同一控制下的并购,或者难以判断购买企业时,在权益结合处理方法时就可能存在相应的漏洞。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结构处于不断的调整过程中,过去的税法基础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一些税收法律与我国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难以适应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地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通过完善税法,能够进一步地降低企业的税负,减少企业重复纳税等问题,从而不断地促进企业并购行为,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对于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也具有重要的帮助。特别是在我国推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过程中,通过完善相关的税法规定,能够有效地减少企业并购过程中的成本、精力等。目前重复性税收的现象在企业并购过程中比较常见,例如在资产收购等过程中,或者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并购,在特殊税务处理下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比较多,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企业并购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探索在企业并购重组的过程中,如何合理地降低企业的税负,同时又能够满足国家税收的需求。

(三)确保会计与税收结果的一致性

对于不同条件下的企业并购,都需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分类,但是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中目前还没有包含相应的分类方法,仅仅在特殊性税收处理中对统一控制并购下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而且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中,对于企业并购并没有进行严格的规定,导致在税务处理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其直接结果就导致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政策的不一致。例如在税收政策相同的条件下,但是当会计准则不同时,也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税务处理结果,这与税法中的公平性原则相违背,也不适应现代税收的发展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总局应当与财政部在确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时,需要与企业会计准则结合起来,从而确保二者内容衔接的一致性,从而使会计与税务处理更加的统一。

篇12

[关键词] 促销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方式选择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家为了刺激消费,采取了形式多样的促销手段,让利促销是商业企业在零售环节常用的销售策略,那么各种促销方式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到底什么样的促销方式对商家更有利?本文试图通过案例对各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探讨,以便读者具体应用。假设案例中涉及的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的商品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假设销售商品未发生销售费用。

一、折扣销售

打折销售是一种简单、直接的促销方式,在实际中应用最为广泛,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法也基本一致,一般不存在争议。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给与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在实际中,商场在开具销售发票时,一般先填写商品价格,再标明折扣额,最后按商品价格扣除折扣额以后的余额作为实际销售额的顺序开具发票。这样处理符合了税法规定的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前提条件,也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某商场举办让利活动,将商品打8折销售。某顾客购买了标价为1000元的商品,支付了800元现金,商品的含税进价为700元。

借:库存现金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83.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4

借:主营业务成本 598.29

贷:库存商品 598.29

应纳增值税=(800-700)/1.17×17%=14.5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00-700)/1.17×25%=21.37元

税后利润=(800-700)/1.17×(1-25%)=64.10元

二、赠物销售

[案例2]某商场举办让利活动,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20元的商品。某顾客购买了1000元的商品,支付了1000元现金,商品的含税进价为700元。

1.对于正价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

借:主营业务成本598.29

贷:库存商品598.29

2.对于价值200元的赠品的会计处理,

(1)若赠品为厂家提供给商场,赠品不记库存,随商品同进同出即可。赠品不需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应纳增值税=(1000-700)/1.17×17%=43.5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700)/1.17×25%=64.10元

税后利润=(1000-700)/1.17×(1-25%)=192.31元

(2)若赠品为商场自己提供,价值200元赠品的含税进价为140元。

对于这种情况,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捐赠,也常见于一些税务筹划的教材中。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认为应该缴纳的增值税=(1000-700)/1.17×17%+(200-140)/1.17×17%=52.31元。

但是,在这里,随货赠送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只有购买商家的商品才能领取赠品,所以,随货赠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既然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也就不应该依据上述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也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将随货赠送的赠品视同捆绑销售看待的,该笔交易中,商家所取得的含税收入1000元是“销售商品”与“赠品”的总和,对应的含税成本是840元。从中可以看出,“买一赠一”的行为实质上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结转赠品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119.66

贷:库存商品119.66

应纳增值税=(1000-700-140)/1.17×17%=23.2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700-140)/1.17×25%=34.19元

税后利润=(1000-700-140)/1.17×(1-25%)=102.56元

三、返现销售

[案例3]某商场举办让利活动,凡在本商场一次性购物满100元就返还现金20元,某顾客一次性购买了1000元的商品,实际支付现金800元,商品的含税进价为700元。

对于返现销售,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方式下,返还的现金属于捐赠行为,也常见于一些税务筹划的教材中,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认为应该缴纳的增值税=(1000-700)/1.17×17%=43.59元。但笔者认为,商场的购物满一定金额就返还现金行为和案例1一样,也属于商业折扣,与案例1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商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相同的。

四、赠券销售

购物赠券是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赠送一定金额的购物券,顾客可以在下次购物时使用此购物券抵减相应数额的现金,购物券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使用,活动到期,商家会处理未收回赠券。

(一)购物赠券方式的特点

1.或有性:顾客使用购物券具有不确定性,并不是所有赠送的购物券都会被顾客使用。

2.递延性:顾客在购买商品后取得购物券,并在之后的不确定时间使用该购物券,在取得和使用之间有一个时间过程。

(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笔者认为赠券销售的实质是降价销售,在送赠券时,会计处理上应将归属赠券的货款计入“递延收益”,待顾客使用赠券消费时由“递延收益”转为“主营业务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赠券销售和赠物销售是类似的,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因此购物返券时应该按照实际取得的现金收入计算增值税。当消费者使用赠券的时候,商家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

[案例4]某商场举办让利活动,凡在本商场一次性购物满100元就赠代金券20元,代金券可以视同现金购买该商场的其他商品。某顾客购买了1000元的商品,商品的含税进价为700元,实际支付现金1000元。

1.顾客首次购物的时候,会计上应按扣除增值税后的赠券金额170.94元 (200/1.17)计入“递延收益”,按683.76元(800/1.17)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税法上确认的收入为854.70元(1000/1.17),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45.30元(1000/1.17×17%)。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83.76

递延收益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

借:主营业务成本598.29

贷:库存商品598.29

2.顾客持200元赠券再次购物时,将“递延收益”170.94转为收入,按正常销售确认收入,商品含税进价为14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收益170.94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9.66

贷:库存商品 119.66

在使用赠券的时候,税法上不需再确认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企业在首次销售和顾客持赠券销售时总体上的税负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0-700-140)/1.17×17%=23.2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700-140)/1.17×25%=34.19元

税后利润=(1000-700-140)/1.17×(1-25%)=102.56元

3.活动结束,如果顾客未使用赠券,将“递延收益”余额转为收入。

借:递延收益170.94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4

应纳增值税=(1000-700)/1.17×17%=43.5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700)/1.17×25%=64.10元

税后利润=(1000-700)/1.17×(1-25%)=192.31元

五、以旧换新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并计算纳税,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从顾客手中取得的库存商品(旧货)是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确认进项税,假设商家对旧货进行重新加工、修理后销售,按税法规定应该按全部销售额计算交纳增值税,由于购进时没有进项税,旧货价值随着加工修理的进行而转移到产品销售额中,销售时按全部销售额计算交纳17%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显然太重。

我国以旧换新这种促销方式主要出现在商品零售环节,得到促销利益的主要是消费者,一般流转税主要适用于经营行为,消费者不会成为流转税的纳税人,以旧换新销售取得的旧货通常不会取得任何发票,会计上作为库存商品入库或者作为费用列支,没有发票,税务机关也不应严格监督。

[案例5]某商场举办让利活动,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某顾客购买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000元,商品的含税进价为700元,顾客旧货物的价格为200元,实际支付现金800元。

借:库存现金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

借:主营业务成本598.29

贷:库存商品598.29

购旧货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200

贷:库存现金200

应纳增值税=(1000-700)/1.17×17%=43.5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700)/1.17×25%=64.10元

税后利润=(1000-700)/1.17×(1-25%)=192.31元

六、各种促销方式的选择分析

采用不同的促销方式不仅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同,对商家利润和现金净流量的影响也不同,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从税款缴纳的角度分析,选择折扣销售和返现销售方式较好。从税后利润的角度分析,选择赠物销售和赠券销售方式较好,对于以旧换新方式,因为购买消费者的旧货有现金流出,在上面所举的案例中实际的现金净流量为-7.69元(192.31-200)。降低税负不是企业的根本目的,实现现金净流量和利润最大化才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目的,因此,企业应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赠物销售或者赠券销售。

参考文献:

篇13

一、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内容与差异

(一)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内容

财务会计主要是在监督与核算企业已完成资金业务活动的财务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满足各利益主体对财务信息的需求,利益主体主要包含债权人、政府部门以及企业投资人,财务会计作为企业基础性工作,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同时,通过运行财务会计能够为企业发展决策的制定提供重要的信息支持,进而促进企业盈利目标的实现。预算会计主要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各个经济组织与经济活动进行记录、分析、控制以及報告的财务行为,其主要职能在于反映和控制企业经济活动的过程,预算会计对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此外,预算会计的主要目标在于满足信息需求、减少成本支出以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整体而言,相较于财务会计,预算会计与政府部门财务管理的特合度更高,且两者在核算主体、核算目的、核算内容、核算过程以及核算基础等各方面皆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差异

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托责任差异,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虽同属于会计系统,但是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从受托责任上看,财务会计的受托责任对象为全部公共资源,其具有持续性与长期性的特征。而预算会计的受托责任对象为预算资源,其具有年度性强的特点。由此可见,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在责任承担上存在明显差异,集中表现在财务会计的责任范围更大,预算会计的侧重点在于合规性,要求严格按照预算对项目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推进,而财务会计的侧重点在于绩效性,两者的有机融合才能促进事业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效率的提升;二是会计基础差异,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在会计基础上存在较大的差异,预算会计的会计基础为收付实现制,其主要包括预算收入、支出以及结余等方面的内容,而财务会计的会计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其主要包括单位资产、收入以及负债等方面的内容,财务会计的内容更侧重于强调单位资源的流动状态,只有两者的有机融合,才能从根本上把握企业或事业单位资金运行的状态与流向,以保证企业与单位的经济效益;三是会计主体的差异,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所针对的会计主体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国将各部门和各单位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而这一会计主体包含总多的团体、组织以及单位,它们与事业单位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预算联系,对此,在实际的会计核算过程中,企业或事业单位需对组织架构进行明确,以保证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所应对的会计主体相匹配,并通过合理协调的方式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进行有机融合,以保证且或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贴合会计基本准则。

二、固定资产在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上的处理差异

(一)固定资产在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核算异同

固定资产在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的核算异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核算主体的差异,企业一般将财务会计作为主体,核算的主要内容为企业内部经济活动,针对于不属于本企业的经济活动,则不能对其进行核算,而预算会计的重心在于整个国家的预算,其不仅需要预算生产部门的预算收支情况,还需对其他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算;二是核算过程的差异,相较于预算会计而言,财务会计的核算过程复杂度更高,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所涉及的流程与环节较多,且每个流程与环节皆会涉及收付,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务会计核算的复杂度,而预算会计相较而言更为简单,其核算过程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支出与预算收入两个部分,其他环节的涉及相对较少,使其核算过程的复杂性相对较低;三是核算目的的差异,财务会计核算的目的在于盈利,企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目标在于减少成本支出,进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而预算会计的主要目的在于体现预算收支政策的执行情况,从这一层面而言,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二)固定资产在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上处理差异的实例分析

1.固定资产取得时两者的处理差异。针对于固定资产取得时,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处理方式差异案例如下:一是外购无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处理,以高校购入风扇为例,A高校用财政授权支付购入一百台无需安装的电风扇,每台价格为四千元。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为:借:固定资产400000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400000.预算会计的处理方法为:借:事业支出400000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400000;二是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以高校购入空凋为例,B高校用财政授权支付购入空调十台,每台价格为6千元。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为:借:在建工程60000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60000。预算会计的处理方法为:借:事业支出60000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60000。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为:借:固定资产60000贷:在建工程60000。预算会计的处理方法为:因该项目并不涉及资金变动,故不需做账处理;三是资金建造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的固定资产,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为: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预算会计的处理方法为:因该项目不涉及资金变动,故不需做账处理;四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处理,以高校租如展台为例,A高校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租入需安装的演出展台,为期40年,价格为40万。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为:借:在建工程400000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400000。预算会计的处理方法为:借:在建工程400000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务用款额度400000。若学校分期付款,则财务会计的处理方式为:长期应付款为10000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为10000。预算会计的处理方法为:借:事业支出为10000贷: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为10000。

2.固定资产相关的后续支出处理差异。固定资产相关的后续支出处理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符合政府会计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针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在财务会计上,可以将固定资产转化为在建工程,在对扩建所产生的支出计入相关费用中。以高校教室修缮为例,A高校需对教室进行修缮,教室旧有价值为16万元,以折旧为8万元,修缮翻新的支出为12万元,且皆有银行存款进行支付。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为:皆:在建工程120000固定资产折旧80000贷:固定资产160000,由于该项目设计银行存款,预算会计需作出以下处理:皆:事业支出120000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120000;二是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后续支出,以高校电梯改建为例,B高校电梯故障无法正常使用需进行改建,原有价值为20万,折旧为7万,改扩建支出为9万,且皆有银行存款进行支付。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为:借:业务活动费用为900000贷:银行存款为90000。预算会计的处理方法为:事业支出为90000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为90000;三是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以高校捐赠书籍为例,A高校向B高校捐赠价值二十万的书籍,一共两万本,且每本书籍的原价值为十元,每本折旧为四元,同时,产生了运输费用五百元,且学校皆通过银行存款进行支出。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为:借:资产处理费用为120500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为80000贷:固定资产为200000银行存款为500由于该项目涉及资金的变动和运输费用,对此,在进行预算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借:事业支出为500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为500。

篇14

[关键词] 会计电算化; 手工账务处理; 同步; 中职; 专业业务技能; 实训

1会计手工账务处理和电算化账务处理同步实训的必要性

计算机应用已经在各行业普及,要求财会专业学生要与时俱进,在熟悉传统手工账务处理的同时必须掌握会计电算化账务处理方法。要实现上面的要求,就有必要在会计综合模拟实训教学中,将手工账务处理和电算化账务处理同步进行。

(1) 随着电子计算机的普及,会计工作也从传统的手工方式步入了电子化、信息化时代。会计电算化的内涵是计算机技术、信息处理技术在会计领域中的应用,是时展的必然结果,是会计发展的方向,是会计工作者必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2) 对于会计从业者来说,掌握了会计知识,熟通传统手工化账务处理并不等于掌握了电算化账务处理。所以,会计工作人员有必要从两种知识技能的区别和联系等方面去全面掌握。

(3) 目前,中职学校会计专业在最后会计综合实训课教学中,较多进行手工化账务处理的教学,不大重视同时进行电算化综合实训,电算化只是作为一门学科另行教学,而没有真正纳入到最后的综合实训课中。因此,就会使学生在对这两种方法产生认知上的偏见,认为只要熟通传统手工化账务处理,学了电算化知识,就能两手都会。或认为,普及电算化了,传统手工化账务处理已无必要。WwW.133229.CoM可见,在综合实训教学时没有对手工和电算化同时进行教学,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及掌握和运用这两种知识与技能都有很大的影响,对学生今后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从上述分析看,中职学校财会专业学生在进行会计综合实训教学时,有必要对两种账务处理同样给予足够的重视:① 处理的对象是相同的; ② 处理的内容都主要围绕账、证、表三大内容进行;③ 处理流程基本类似:建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所不同的是手工账下会计信息系统主要是记账、算账、报账为主的管理,电算化下会计信息系统由过去单一的管理发展成为财务与业务一体化管理。因此,应将两种账务处理实训同步进行,分析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及利弊,让学生了解它们是相通的。在相互结合、相互印证的基础上使学生所学的知识技能得到巩固、升华。

通过实际的对比操作,不仅让学生更好地掌握两种账务处理的技能,更能让学生体会到传统手工化账务处理并没有过时,它对实现电算化具有指导性的作用。让学生从中体会到电算化的强大优势,体会到实现电算化对工作的重要性,引导学生对会计知识进行探索和创新,做到两手都懂,做好两手准备,为日后从事会计工作奠定基础。

2传统手工账务处理和电算化账务处理同步实训的实施

要实现两种账务处理同步实训综合教学,首先,要做好相关的组织、计划工作,包括实训场所、实训设备、实训教材、实训财务软件、专业指导教师等。实训教材资料最好由教研室根据会计综合实训教程的要求组织确定。其次,做好实训前的动员,让学生了解实训的目的、意义,实训的总体安排、要求、措施,明确责任、任务、进度等情况,使学生感到仿佛处在真正的会计工作岗位上。在具体教学中,要随时注意两种账务处理的相互比较,使学生能清楚地理解掌握两种账务处理的共性和区别,归纳、总结、巩固所学的知识技能。

通过同步实训对比,使学生明白会计电算化是传统手工化会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并没有改变传统手工会计核算的原理和基本程序,即会计核算仍然要经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一基本过程,其核算结果应是完全一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 运算方式不同。手工会计以算盘或计算器为运算工具,以笔墨为书写工具,通过纯手工实现会计核算,运算和记录的速度慢、准确率、效率低。会计电算化是以计算机和财务软件为媒介,通过人、机对话实现会计核算,运算和记录的速度、准确度高。

(2) 数据处理过程不同。手工会计的技术方法虽然经历了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但其基本方法、原理和操作步骤都没有本质改变。而会计电算化由于采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运算速度快,整个核算(运算)过程形成了一体化,是在传统手工会计基础上实现的一次技术飞跃。

(3) 信息存放方式不同。手工会计是将会计信息数据以凭证、账簿、报表等纸质为载体进行书面记录并保存,占用空间大,需要重复抄录,容易出错。在会计电算化中,除原始凭证以纸质文件保存外,其他均是以磁盘、磁带等磁性介质作为存放会计信息数据的载体,占用空间小,查找方便,而且,数据只需录入一次,杜绝了重复抄录产生的错误,提高了工作效率。

(4) 信息组织方式不同。手工会计的信息组织方式是应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各种账簿,即通过先将原始凭证的数据填入到记账凭证,再将记账凭证的数据逐笔登记到账簿的方式完成。而会计电算化的信息组织方式是利用计算机的内在功能和应用软件,将会计信息序时存放在凭证库中,最终完成信息的组织过程。

(5) 数据处理起点不同。手工会计条件下,数据处理的起点是原始凭证;而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是以记账凭证作为会计电算化系统数据的起点。

(6) 账务处理核算方式不同。手工会计环境中,账务处理由不同岗位的会计人员按照不同的科目,在凭证、账簿和报表中记录、核算。而会计电算化环境中,账务处理转变为数据处理,将手工处理过程简化为将有关数据从“凭证临时文件”转移到“流水账文件”中存放。

(7) 查询方式不同。手工会计的查询方式通过手工完成,查询速度慢,查询结果单一,特别是扩展和延伸的分析查询几乎难以实现。而会计电算化则不同,查询过程简单明了,查询速度快,查询量大,而且可以通过计算机的综合运算查出用户所需的各种指标数据结果。

3小结

将会计手工账务处理和电算化账务处理同步进行综合实训教学,比只进行传统手工账务实训教学会遇到更大的困难,需要安排较多的教学时间,但通过精心的设计和安排是可以实现的。运用这种方法,将有助于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创造性的应用型人才。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耀武. 会计电算化[m]. 修订版.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