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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现状及对策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3: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老龄化现状及对策,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老龄化现状及对策

篇1

日本先于其他各国率先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急速发展的阶段,老龄化给日本社会带来了非常多的问题。

少子老龄化现状

图1展示了2012年国立社会保障和人口问题研究所对于日本人口的现状和将来的预测。2007年日本总人口为12 777万人,达到峰值之后进入人口减少的阶段。预计在2060年,总人口8674万人。由于日本移民很少,总人口的减少应归结为出生人口的减少。而出生人口的减少与女性进入社会,以及孩子教育费用过高有关。其结果是,19岁以下的人口在不断减少,20?64岁的人口也在不断减少。

另一方面,一些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支持的制度,如年金、医疗保险、照护保险等的实施,以及老年人自身健康意识的提高,使得近年来日本老年人的健康状态明显有所改善。其结果是老年人越来越长寿,老年人口不断增加。老龄化比例(65岁以上人口在全人口中所占比例)在2013年为25.1%,预计在2060年上升到39.9%。

综上所述,日本的老龄化是伴随着少子化而发生的,具有少子老龄化的特点。

而少子老龄化引发了社会,以及医疗、照护上的诸多问题。

现在日本的年金制度作为保险制度维持着,虽然65岁以上、支付了一定期限以上年金保金的全部国民都有接受资格,但财源来自于劳动人口所支付的保金。然而,随着日本老年人口的增加,反过来劳动人口在减少,老年人口与年轻的劳动人口比例在逐年增高,可以预想今后这种倾向会愈加明显。更严峻的是,现在年轻的劳动人口中,有1/3为非正规雇佣人口,收入较低,不支付保金的人越来越多,像这样的就业状况也是原因之一。从现状来看,今后是否能维持现行的年金制度是一大问题。

日本施行所有国民必须加入某种医疗保险的“国民皆保险”制度。老年人口的医疗,包括75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的后期老年人口医疗制度,以及65?74岁的前期老年人口参加的国民医疗保险或职工保险。为了不增加在前期老年人口医疗制度下由于前期老年人口参加而产生的对各个健康保险组合的负担,这种医疗制度正在调整。不论是前期老年人口医疗制度,还是后期老年人口医疗制度,都是在财政上减少老年人口的负担,转而依靠劳动人口支撑的制度。特别是后期老年人口医疗制度中,老年人仅支付保金的10%,剩下40%由劳动人口负担,50%由公费支出。因此,老年人口增加、劳动人口减少的态势使得维持这种制度十分困难。

支撑老年人口照护的照护保险制度的财源,50%来自公费,50%来自保金。虽然日本40岁以上全体国民都具有支付保金的义务,但利用照护保险服务的,除了一部分例外,几乎都是65岁以上人口。40?64岁的人支付的保金达到了现在照护保险财源的32%,即使加上公费的50%也不够,可以说照护保险制度也落在了劳动人口头上。因此,今后制度的维持是个大问题。

少子老龄化对策

在少子化的对策上,日本虽然已经采取了充实保育院,让女性更容易得到产假和育儿假,以及实行多种工作形式等措施,但还未收到良好的效果。今后有必要强化少子化对策。

在老年人口的对策上,日本分别于2000年创立了照护保险制度,2008年创设了后期老年人口医疗制度以及前期老年人口医疗制度。照护保险制度是以老年人口的增加以及照护力的低下为背景,将照护从医疗中剥离出来以达到抑制医疗费的增加,用更低的费用支撑老年人口,以及更有效地利用医疗资源,同时将家庭从照护中解放出来为目的。照护保险制度的设立,在让老年人口安心、将照护从医疗中分离、抑制医疗费用、减轻家庭的照护负担等几点上起了重要作用。后期老年人口医疗制度的设立,则创建了能够减轻后期老年人口医疗费用负担,让后期老年人口安心在医疗机构就诊的体制。

但是,如上所述,现行的面向老年人口的年金以及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给劳动人口造成了巨大的负担,主要对老年人口有利的制度。另外,财源不足的情况下,还不得不发行会成为年轻一代将来债务的国债。因此,为让全年龄段的居民都有受益的感觉,并减轻年轻一代现在以及将来的负担,改革制度势在必行,如为此社会保障和税一体改革正在计划中。这里仅就医疗领域探讨改革的方向性。

作为少子老龄化的对策之一,日本医疗方面的改革主要从两个方向进行探索。首先是针对高度急性期医疗的住院医疗强化,例如进行医疗资源的集中投入。其次是充实家庭医疗,构建地区综合医护。住院医疗强化,即推进医院的功能细化,承担高度急性期医疗的医院与一般急性期医院、康复医院、疗养型医院一同分担职能。

地区综合医护的理念与其构筑要点如图2所示。为让老年人在居住习惯的自家住宅中安享晚年,需要无障碍地享受照护服务,因此需要加强医疗照护设施的联合。为此,那种一直以来由一家医院负责从急性期到慢性期全部诊疗过程的思考方式,将裂变为功能细化后的医院。它是指医院与地方诊疗所,医院与地方照护保险机构,地方诊疗所与照护保险机构相互联合在一起负责一位老年人诊疗的体制。

举个例子来说明地区综合医护的话,如图4所示,脑卒中患者在急性期到高度急性期或者一般急性期医院就诊,在急性期的治疗结束后转入恢复期康复医院进行康复训练,进入安定期后,转入家庭、照护机构或疗养型医院。像这样活用区域的医疗、照护职能支撑老年人口的体制,正在加速筹备中。

篇2

关键词: 健康老龄化 老年体育 科学指导 普及化

1.研究方法

1.1文献资料法

查阅了国内外有关健康老龄化及老年体育的相关专著和文章,并在宜春市统计局、宜春市委老干部局、宜春市体育局等单位获取了可供参考的相关资料。

1.2访谈法

访问了宜春市统计局、宜春市委老干部局、宜春市体育局老年体育协会、宜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部分社区等单位的部分领导,利用早晨和下午的时间走访了部分老同志。

2.结果与分析

2.1相关概念的界定

20世纪是世界人口老龄化的起步阶段,21世纪是高峰期。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面临的一大社会问题。健康老龄化是针对人口老龄化提出的要求。“健康老龄化”(Healthyaging)最早出现于1987年5月召开的世界卫生大会。这次大会决定,把老龄化研究纳入世界卫生组织的全球老年保健纲要。1990年9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第40届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地区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将“健康老龄化”作为战略问题提了出来。1992年,联合国第47届大会通过了《2001年全球解决老龄问题的奋斗目标》,强调要开展健康老龄化运动。健康老龄化强调的重点是人在进入老年之后,尽可能长久地保持在各方面,包括生理、心理、智能等方面良好的状态,其目的在于使所有进入老年的人,包括那些虚弱、残疾和需要照料的人,都能提高健康的预期寿命和生活质量。健康老龄化的实现,作为一项全球性的发展策略,正日益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

2.2宜春市健康老龄化现状

2.2.1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快。

按照联合国国际人口学会确定的“老年型”人口标准,宜春市于1999年进入老年型市,比江西全省提前六年进入老年型社会。宜春辖六县三市一区,总人口537.42万,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68万,占总人口的12.7%。全市老年人70%以上生活在农村。据统计,我市现阶段老年人口正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10年全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80.6万,约占总人口的14.7%,到2030年将达到25%,每四人中就有一位老人。而且高龄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大大高于总体老年人口增长速度,人口老龄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当前,宜春仍然是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是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一个传统农业地区,也是一个贫富悬殊比较大的地区,经济活跃度低,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群众的人均收入少、消费水平低、富裕程度不高。宜春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家庭赡养和社会经济负担进一步加重,社会就业压力加大,面临着严峻的老龄化挑战。

2.2.2政府关注尚存不足。

宜春市老龄工作起始于1986年,20余年来,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六个老有”(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工作目标,以推进基层老龄工作为重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第一,建立健全了老龄工作机构,推进了社区和农村老龄工作;第二,认真做好安老养老工作,全面提高了老年保障水平;第三,落实老年法律法规,有效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了老年生活质量。

但是,受经济、社会条件的制约和认识水平的影响,宜春市的老龄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养老保障的覆盖面较窄。2006年底,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工8.8万人,约占城市老年人口总数的40%。绝大多数的农村老年人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农保业务开展有限。医疗保障程度较弱,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很难一下子得到解决。二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短缺,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和老年人的比例只有3.23%;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相对缓慢,老年文化设施人均不足0.1平方米,城郊及农村的老年文化设施更少,有的甚至是空白。三是贯彻老年法律法规和开展敬老道德宣传方面还存在不足,敬老养老意识不够浓厚。四是老龄工作机构和老龄工作队伍还比较薄弱,人员少,经费短缺;各老部门协调共管不够,与形势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

2.3宜春市老年体育现状

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尤其是人口高龄化的增长,以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糖尿病、风湿病等为主的慢性病已逐渐成为影响老年人健康的主要疾病,消耗的医疗费用高、卫生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对国家财政、社会、家庭及个人带来沉重的负担。因此,改善老年健康,发展老年体育无疑是实现健康老龄化的有效途径之一。

老年体育是以增强老年人体质,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延缓衰老、延年益寿,满足老年人健身、保健、医疗、消遣、休闲、娱乐等方向的需要,使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的的社会活动。

2.3.1老年体育人口及体育需求不断快速增长,活动内容广泛。

自1998年以来,在市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宜春市承办了江西省十运会和第五届全国农运会以及120多项(次)国家级、省级赛事,城市建设及体育设施建设得到快速发展,为老年人参与健身体育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再加上政府部门和社区的各种老年体育活动组织的宣传发动,老年人对体育的认识思想观念发生转变,体育锻炼意识增强,对健身、强体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健康老龄化”成为许多老年人追求的首位目标,老年人自觉参与体育锻炼的人数增多,活动内容广泛,包括个人活动和小团体活动等多种形式,主要有跑步,太极拳、剑,木兰扇,保健操,舞蹈,球类,棋类和健身器械等等。

2.3.2老年人体育组织形式主要是政府主导型的老年人体育组织。

自1983年宜春市成立了老年人体育协会以来,县、街道、社区的各级老年人体协组织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政府财政投入少,老年人体育组织的单位事业编制少,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注意力及工作重心有偏差,对老年体育的督促、指导和要求的力度显得不够。老年人的体育活动受到很大的影响。

据调查,由社区、单位和辅导站、俱乐部等担负组织起来的体育活动约占所有参加体育活动人群的1/4。老年人的体育活动,仍然是以个人锻炼和朋友、同事或家人一起等自由组合与自发形式为主,由于缺乏活动经费、活动场地等,许多活动最终被迫推迟或者取消,这些都给老年体育的发展带来了不便。

2.3.3老年人体育锻炼缺乏科学指导。

老年人身体机能的特殊性决定了老年人应具有独特的体育锻炼方法,再加上老年人对活动量和强度的敏感性,必须对其进行科学的安排和指导。这些锻炼方法的安排和指导,若没有具有专业性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来承担,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导致许多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减弱。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少、质量低,不能满足群众需要,而且大部分体育指导员是业余性质,缺乏专业知识技术与技能,老年体育指导员更是廖廖无几。

3.对策与建议

3.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实现健康老龄化,政府的责任是保障老年人生活的需要,对老年人提供社会、经济、身体保障;此外,还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传播公共卫生与医学知识,使人们能够以健康和幸福的状态进入老年期。更重要的是树立新的老年观,打破对老年人的消极看法,健康的老年人仍然是家庭、社区和发展经济的资源,特别鼓励老年人参与家庭和社区生活。对老年人个人来说,关键是根据本人特点和实际情况保持科学合理的生活方式,按照个人的需要、选择和能力,主动创造参与经济发展的机会。

3.2发展老年体育运动

宜春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家庭赡养和社会经济负担进一步加重,社会就业压力加大,面临着严峻的老龄化挑战。改善老年健康,发展老年体育无疑是实现健康老龄化的有效途径之一。

3.2.1以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尚无力投入大量资金来建立完善的社会服务水平,多数老年人的经济状况亦不容乐观。所以,不能完全依靠政府,也不能彻底走市场化道路,应该走一条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化道路。

3.2.2随着科学文化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老龄人体育意识明显增强,体育已成为老年人生活方式中重要的追求,应当加强对老年体育指导员的培养,加强对老年人体育锻炼的科学指导,使老年人的体育活动更加科学化。

3.2.3随着老年人口的明显增加,城乡、地区的差异使得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老年人体育活动无法保障,应当加强其终身体育思想的教育,因地制宜,进一步将老年体育普及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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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范燕美,戴有祥.对21世纪中国老年体育的探讨[J].浙江体育科技,2001.10.

篇3

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我们需要把老年人的临终关怀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如何保障老年人在生命历程最后阶段的质量必然会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

1.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2013年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我国第一部老龄事业发展蓝皮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本报告提到,2012年我国老龄化水平达到14.3,老年人口数量已经达到1.94亿,预计2013年老龄化水平达到14.8%,老年人口数量突破2亿大关,达到2.02亿。与此同时,老年人口的内部变动致使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更加严峻。一是高龄老年人口持续增长,2013年比2012年增长100万人,达到0.23亿,而且这种年均增长100万的趋势将持续到2025年。二是失能老年人口持续增长,2013年比2012年增加150万人,达到3 750万。三是患慢性病的老年人增长较快,2013年突破1亿人。四是空巢老年人口规模越来越大,2013年也已突破1亿人。五是无子女老年人和失独老年人逐渐增加。因为实行计划生育的那一代渐渐步入老年期,加上独生子女的风险因素,没有子女的老年人持续增加。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我国人口年龄分布已经远远超过国际标准,过早地进入老龄化时代。

快速的高龄化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一是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加,加之疾病谱的不断改变,导致老年人死亡的疾病有心脑血管、恶性肿瘤等。老年人患有的这种疾病均有发展相对缓慢的过程,导致很多老年人在疾病和痛苦中徘徊。而现代社会独生子女家庭占绝大部分,这些老年人在临终之际只有一个子女照顾,致使老年人照料成为一个大难题。二是伴随着快速的老龄化使劳动力数量减少,势必会影响整个社会劳动生产效率。而且,通过社会或者市场商业化养老机构来供养和照料他们难度很大,现阶段我国社保基金缺口较大,给目前老年人照料造成很大的困难。

2.能够有效节约卫生资源。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卫生资源严重不足,而且这种局面在短时期内也不会有较大改变。因此,要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讲,要坚持最有效的原则,从人道主义观念出发,关注生命质量。对那些身患不治之症的病患来说,除了自身承受巨大的病痛折磨,甚至还会花费巨额的医疗费用。尽管临终关怀需要社会支付较多的服务费用,但相比临终病患的医疗费用而言,它将会使这些节约的费用转移到其他人有结果的治疗上,使医疗保险费用发挥最大的价值。临终关怀改变了过去医疗机构对任何病人都进行医治的做法,而是承认对某些患不治之症的病患无法救治的客观事实。通过设立临终关怀机构对他们提供舒适的照料,而不是消耗无谓的卫生资源,这才是真正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的精神。

二、我国临终关怀面临的问题

临终关怀在我国发展了近20年,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相差很远,这也与我国老龄化规模和速度不成正比。目前,我国临终关怀面临以下问题:

1.总体水平低下。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相继创办的临终关怀机构大约有200多家,基本能维持运营的有100家,从业人员在4-5万人。而随着老龄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加上疾病谱的变化,老年人医疗保健和照料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与此相关的临终照护也越发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我国目前的临终关怀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覆盖率低,总体水平低下。具体表现为:一是临终关怀覆盖率低,从业人员缺乏。目前人口老龄化规模不断扩大,癌症患者逐年增加,这就导致我国居民对临终关怀需求日益强烈。而现在临终关怀机构覆盖率还很低,供需矛盾加剧。二是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待提高。

2.传统伦理思想的束缚。首先,我国传统的生死观过分强调生的问题,缺乏对死亡本体性研究,因而造成人们对死亡的恐惧,从而避谈这个问题。中国人的生死观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必然导致人们对死亡缺乏理性的认识,面临终关怀必然要和病人及家属谈论死亡问题,因此,临终关怀和我国传统死亡观存在着内在冲突。其次,在我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强调百善孝为先,如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这些表明孝是评价人们行为准则的最高标准。深受这种观念的影响,不管父母亲人患有何种绝症,儿女及家属都应该尽最大努力去治疗,而不能放弃,否则就会背上不孝的罪名。在这种观念下,人们忽视了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和心理感受,更忽视了老人的生命质量和死亡尊严。在这种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下,我国临终关怀机构受到冷落,往往出现空床的现象。

3.缺乏社会资源的支持。我国临终关怀的发展不仅需要精神的支持,更需要整个社会的支持,尤其是在资金和医疗政策方面的扶持。凡是接受临终关怀的病人,一般都是采用姑息治疗,使用药品一般也都是比较便宜的,因此,临终关怀机构的收入相较一般医院收入相对较少。但是临终关怀机构对病房设施等投入相对较高,这就导致一般临终关怀机构入不敷出。而且,临终关怀机构人员需要进行培训,这就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如果没有国家财政和社会资金的支持,这些机构存在的基础就没有了。目前,政府财政对临终关怀机构支持比较少,阻碍了这些机构的发展。由于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财政实力有限,医疗保险覆盖面还不够大,导致临终关怀机构发展受到了很大制约。

三、发展我国临终关怀事业的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临终关怀理念的形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命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更加关注死亡的过程。身患绝症的病患在后期承受着巨大的生理和心理痛苦,通过临终关怀能消除他们对死亡的恐惧,能够安详、舒适、有尊严的离开人世。发展我国的临终关怀事业,必须要进行大力宣传教育,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接受这种临终关怀文化。一是开展死亡教育,树立正确的死亡观。由于我国传统观念的束缚,绝大部分人不能正确认识死亡过程。我国临终关怀事业的发展是对传统死亡观念的巨大冲击,人们需要加强死亡教育,克服对死亡的恐惧,这样能帮助病患亲人缩短病痛过程,提高生命质量。在很多发达国家,死亡教育已经是学校教育的一门学科,不管是在学校还是医疗机构,都能接受这种教育。而我国开展死亡教育的学校或医疗机构都很少,这就需要我们在医学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中,尽快增加相关死亡教育课程,使医护员工正确对待病患的死亡,并能指导病患家属树立正确的死亡观。二是对传统观念的重新理解和认识。我国有着悠久的文化传统,其中孝在人们心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这种观念要求善始善终。而当今对孝和善终的认识异化,对临终病人的过度治疗,不关心病患的临终感受,病人死后大操大办,这都不是孝的真正表现。孝敬父母,要估计父母生理和心理上的感受,使他们得到关心和尊重。

2.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临终关怀模式。20世纪60年代,英国创办了最早的临终关怀机构,随后相继在美国、法国、加拿大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起来。我国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真正开展临终关怀事业,到目前已经过了20多年的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临终关怀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一是建立社区、家庭养老和临终关怀一体化模式。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两种临终关怀模式:一种是以家庭临终关怀为主,一种是以临终关怀医院为主。这两种模式涉及面较广,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有很大考验。因此,要根据我国国情寻找一种适合的临终关怀模式,既要考虑到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情况,还要改变传统的护理模式,鉴于此可以建立社区、家庭养老和临终关怀一体化模式。社区处于整个临终关怀服务的核心地位,它本身可以提供医疗服务,也可以组建跨学科小组,参与针对家庭病患的照顾计划。

篇4

日本社会的人口老龄化现状及政府对策

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理论基础探析

社会性别视角下城市老年人的社会参与

中国老龄用品业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基于区域差异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制定研究

我国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研究综述

发挥老年群体潜在价值助力实现中国梦

养老机构老年人伤害预防处理机制研究

养老地产发展模式研究——以福州市为例

基于人口老龄化的中国农村养老资源供给评价

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养老资源探析

构建长期照护体系是解决养老问题的根本途径

老年期健康管理服务新模式的构建

老年人主观幸福感与心理幸福感的关系

多元化养老格局下的互助养老

农村空巢老年人养老模式选择意愿的实证研究

老年教育的现状与发展需求调研报告

论老年教育的困境与出路——以吉林省为例

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总报告

国际社会应对老龄化的经验和启示

基于风险视角的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研究

浅析当前我国老年人口流动的影响因素

居住安排对老年人孤独感的影响

重庆地区失能老年人心理需求状况调查

中国老龄服务业发展的问题和走向

无锡养老服务业改革发展的现状及对策

生命政治视角下我国社区型养老模式再思考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构建分析

养老机构服务纠纷的主要特点及其应对

信息科技介入我国老年人生活的现状及问题研究

老年人艾滋病预防知识知晓情况及性态度调查

需求评估: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关键环节

江苏省老年人主观幸福感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城市老年人健康对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影响

日本、韩国长期护理教育培训体系比较及思考

志愿活动参与对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研究

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老年人消费类型分析——二、三线城市个案研究

居家老年人“以房养老”意愿研究——以上海市为例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背景、创新与前景

基于文化创意视角的城市社区老年文化建设问题研究

农村传统大家庭中老人核心凝聚力问题的个案研究

我国农业劳动力老龄化现状、原因及地区差异研究

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及战略选择

山东省城市社区老年人主观幸福感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需要层次理论视域下敬老文化的发展困境及其纾解

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需要重视的问题

篇5

【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 老年人权益保障

1 我国当前人口老龄化现状

根据我国2011年4月28日公布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截止到2010年11月1日,大陆60岁及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3.26%,65岁以上占到8.87%,根据国际标准,我国人口已经进入老龄化阶段。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呈现出发展迅速且与经济发展不同步等特点。

1.1 人口基数大,发展迅速

随着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延长,预计根据目前的发展速度,到205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超过4亿,占总人口30%多,而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3亿多,将占到总人口的20%左右。而80岁以上的老年人也正以每年5%的速度增长,依这种快速发展的增长速度计算,我国老龄化程度将日益严重,将给社会和自然造成沉重负担。

1.2 老龄化发展区域、结构发展不平衡

由第六次人口普查可知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极其不平衡,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出现了未富先老的特点。大中城市提前达到人口老龄化,像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老龄化程度比较严峻。同时东部沿海地区人口老龄化水平高于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老龄化的性别分布上,女性人口也高于男性人口,所以呈现出了区域、结构发展不平衡的现状。

1.3 人口老龄化伴随着后代子女的锐减

我国人口老龄化最明显的特征就是老年人口基数的增加而年轻人口基数的减少,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计划生育的实施及人们传统观念的转变等,导致人们由以前“枝繁叶茂”的传统观念到如今的“少生优养”的转变,我国在人口老龄化的同时也伴随着低龄人口的减少趋势。

2 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面临的问题,但对于相对不发达的我国来说,与经济不相匹配的人口超前的老龄化,将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2.1 社会劳动力下降且出现劳动力老化现象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引起劳动力增长放缓。从目前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到2020年以后,我国劳动力人口比例将出现下降趋势,在缓解就业压力的同时也给社会劳动力造成了一定的威胁,这是劳动力人口将呈现内部结构将出现老化趋势。

2.2 社会保障压力增大

面临社会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对社会医疗、养老、卫生等社会服务基础保障设施的需求增大,这些都需要政府的财政投入。根据预测,到2050年,每年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用将达到18万亿元,到2030年将占到国民收入的10%,将大大加重财政负担。同时这也将对我国社保制度提出新的挑战,城市养老与农村养老等问题亟需解决,以期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充足性”、“可负担性”、“透明性”和“可持续性”目标。

2.3 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政策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目前情况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为依据的老龄政策体系,但是由于缺乏其他相关制度的支持,所以缺乏长远战略眼光,同时可操作性也比较差功能较为单一,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

3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的现状,可以通过学习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先进经验及策略,结合我国的国情,通过各种途径丰富老年人的物质、精神生活,为社会继续贡献力量。下面我们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方面进行如下分析:

3.1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进行规范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在我国《宪法》中除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外,针对老年人的退休制度受到法律保护,且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保护及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

在《民法通则》中并未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权利进行规定,但是规定了老年人作为一般公民享有的财产权、继承权、婚姻自由权、著作权、生命健康权和名誉权等权利。

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同等处分权、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及老年人作为父母或继父母时享有的子女对其的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时,父母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是以特别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老年人权益内容的法律,除了以上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之外,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还享有参与社会发展、依法享有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的权利,依法享有医疗待遇的权利等。刚刚修改入法的“子女常回家看看”等都是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除了以上的规定的权利外,老年人还享有以下特殊的权利:老年人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享有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权利;优先立案的权利和享有先于执行的权利。

3.2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3.2.1 立法保障的局限

我国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在立法保障方面还存在着法律体系层次不明的现象,而且现行的法律对老年人的权利保障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且内容较为空泛,出现大量的立法空白。

3.2.2 法律实施的局限

立法保障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但是法律目的的实现在于其实施,而目前情况下由于公民法律意识薄弱及执法不严等问题导致对我国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在实施中也存在局限性,比如(1)部分子女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而导致遗弃、虐待老年人的现象普遍存在。(2)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由于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的体力、反应能力不足等,导致成了社会不法分子盗窃、抢劫、诈骗的重点对象。(3)老年人婚姻自由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实现。(4)由于老年人缺乏法律意识及一些司法部门不能严格执法,使得法律赋予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司法援助权利等不能得到有效落实。(5)“常回家看看”入法,但却没有相应的违法惩罚措施,但却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等问题。

3.3 加强和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3.3.1 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定位,理清层次

虽然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较多,但是存在层次不明,特别权益保护定位不明确的现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特别法律,应当突出其地位,把其作为老年人权益维护的最直接的法律,应当把分布在其他法律法规的老年人特别优待等权利补充进来,以便更好地保障老年人权益并贯彻实施。

3.3.2 修正法律内容,突出其核心地位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作为对宪法的继续和延伸,更加专门、详尽地规定了老年人的权益,是老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的强制性法律武器。所以在实践中应当严格的依法执行,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放在保障权利的核心地位。借鉴发达国家“禁止歧视老年人就业”,有条件的取消部分工作的年龄限制,让有能力有条件的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满足日益增多的老年群体的需要。

3.3.3 完善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制度

加强对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宣传相关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加强社会年轻一代敬老爱老的道德及法制教育。相关部门联动起来,加强基层和社区老年维权工作,对侵害老年人权利的行为及时联系相关部门,由社会老年人权益维护机构及时处理,以确保老年人人身及财产安全。针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由政府机关强制在基层司法所设置专门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工作。人民法院系统应当切实执行对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先于执行”、减免诉讼费用等的制度,设置专门的审判组,在审理涉及老年人追索赡养费、养老金、医疗等案件时,有人民陪审参与,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显得日益重要,通过适时研究调整人口政策,完善法律法规,丰富老年人的物质、精神生活,保证老年人的各项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最重要的是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及个人全方位的努力,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关怀”的思想,从而才能健全老年人社保制度,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健康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从而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参考文献:

[1]罗漾.我国人口老龄化所致社会问题的法律对策[D].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4月.

[2]黄文忠.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法律应对研究[J].河北法学第30卷第12期.2012年12月.

[3]陈欢.中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其对策分析[Z].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