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7:13:4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个人信息安全隐患,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电子信息;安全隐患;预防措施
1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电子信息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
1.1缺乏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目前,通过网络进行购物的人群越来越多,进行网络购物的第一步就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用户注册,因此,收集网络购物用户注册信息是大量搜集用户个人电子信息的主要方式[1]。然而,现阶段我国还缺乏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电子信息安全进行有效的保护。除此之外,网络案件的办理在我国也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丰富的经验,所以大部分网络个人电子信息被泄露后,相关人员并未能及时展开相应的调查,而且即使通过调查获取到了相关个人电子信息泄露的有效证据,但是由于尚未有健全的相关个人电子信息泄露的法律法规,因此,最后也就不了了之,这也是不法分子肆意盗取用户个人电子信息的主要原因所在,同时也是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日渐严重的原因之一。
1.2获取个人电子信息的成本较低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在给网络的高速发展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使不法分子获取个人电子信息的技术随之逐渐提高,并且成本较低。再加之网络技术中往往存在着技术漏洞,这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除此之外,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大数据背景下存在的个人电子信息安全隐患制定完善的网络技术规则,大部分网站和平台往往需要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后方可登录浏览和使用,这就大大加大了个人电子信息安全隐患出现的几率,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很大的盗取个人信息的机会。
1.3网络用户和商家均缺乏个人电子信息安全意识
大数据背景下,网络得到广泛普及,然而无论是网络用户,还是商家都没有树立较强的个人电子信息安全意识,这也是致使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电子信息存在安全隐患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由于网络用户和商家均缺乏个人电子信息安全意识,致使其对个人电子信息安全不够重视。商家可以在网络中通过各种途径、方法获取大量的个人电子信息,包括用户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以及基本的个人信息等,其获取这些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不断地改进和升级销售的产品,从而有效地吸引用户,但是商家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用户的个人电子信息进行保护。再加之用户对个人电子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随意地在各网站以及平台上注册个人信息,所以这就大大增加了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电子信息的泄露几率[2]。
2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电子信息安全预防的有效措施
2.1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个人电子信息泄露的网络安全事件经常发生,对此相关部门应予以高度的重视,针对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电子信息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完善的相关个人电子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以此约束人们的网络行为,并对网络中存在的盗取个人电子信息的不法行为实施严厉的惩戒,从而实现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电子信息安全预防。一旦发现盗取、篡改、损毁他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的惩罚。另外,还应加强对网络中个人电子信息的安全监督。例如:在网络中建立网络警察,并建设一支优质、精干的专业网络警察队伍,以有效确保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电子信息的安全。同时,还应成立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电子信息安全监督部门,虽然大部分盗取他人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很难被人发现,甚至无迹可循,但是安全监督部门的建立,可以有效帮助受害者解决个人电子信息泄露的问题。
2.2加强个人电子信息安全预防技术的运用
大数据背景下,由于病毒、木马以及黑客攻击等,造成的网络用户个人电子信息泄露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同时也给网络用户带来了一定的损失[3]。这就需要网络用户自身加强个人电子信息安全预防技术的运用,其中包括对计算机硬件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技术的运用。计算机硬件技术是指对计算机硬盘还原卡、防病毒等硬件进行安全保护,以此预防大数据背景个人电子信息安全问题的发生。而软件方面则是指通过各种软件等对个人电子信息加以保护,例如:个人信息隐私安全软件、加密软件和自动删除软件等。另外,人们还应结合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电子信息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际情况,加大宣传个人电子信息安全的力度,加强对各种个人电子信息安全技术的运用,从而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2.3加强个人电子信息安全的宣传,强化用户和商家个人信息安全意识
大数据下若想有效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安全,就需要加强对个人电子信息安全的宣传,普及相关个人电子信息的知识,以此强化用户以及商家的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从而提高网络用户以及商家对个人电子信息安全的重视,使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同时建立完善的个人电子信息安全制度,以规范个人信息安全预防的行为,并建立网络用户行为准则以及道德规范,以约束网络用户的行为,避免出现侵犯、干扰其他网络用户信息系统正确运行的行为发生。大数据背景下,规定任何人不可以通过不法信息技术对其他用户的信息数据进行盗取,或者在网络用户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其他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贩卖。除此之外,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用户自身应注重提高自身的信息安全意识,在网络上进行个人信息注册的过程中,应对所注册的网站以及平台进行全方位、多途径的考察,确保网站以及平台的规范性、合法性等,以此保障自己在进行注册的过程中,个人电子信息不会遭到泄露,对于一些来历不明、不具规范性的平台以及网站,不可以随意进行用户注册,并应及时进行关闭处理,从而有效确保个人电子信息的安全。
大数据是由英语“Bigdata”一词翻译而来的,本文从大数据视角切入,详细地分析了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的特征,阐明了个人信息安全存在着账户被不法分子盗用、侵扰个人隐私、无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等问题,进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行业推进的方向、法律规范的方向来探究解决方法,保证大数据时代下的社交网络平台能够正常运转,特别是为了保护互联网上个人信息的隐秘性。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一、引言
随着我国高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交网络也日渐发展并壮大,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沟通与交流的重要纽带。据不完全统计发现当前传统的电话、短信等交流方式已经逐步被网络视频以及语音电话等替代,超过八成的年轻人通过社交网络与人交流。由此可见,人们的生活已经步入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已经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流方式。而大数据时代下的社交网络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其中,个人的信息安全隐患就是重中之重。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话题。
二、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大数据时代体现的是高效、快捷、智能化、多元化以及客观性等特点,基于这些特点,社交网络的发展与普及程度也越来越高。而诸如陌陌、QQ、微信、微博以及博客等社交软件也随之产生,整个社交网络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发展前景。但社交网络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在个人信息安全上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社交网络数据透明,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
随着网络的普及,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当下已进入大数据时代,与传统的信件、档案以及简历等纸质的个人信息有所不同,社交网络中的每一个单独的个体信息都变成相应的数据。而这些数据在社交网络中不再隐私,变得异常透明。2016年,“大学生徐玉玉死亡”事件揭示了当前的社交网络弊端,诈骗分子通过QQ等社交软件在网络上购买大学生等弱势群体的详细信息,包括家里几口人、考试成绩以及身份证信息等。这些社交网络上数据的透明让个人的隐私得不到保护,影响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社交网络的互动性范围没有得到约束造成受害人信息曝光
当前,人们在社交网络上的互动性越来越强,互动的范围也越来广。而范围太广就会涉及侵犯别人的隐私问题。比如具有争议性的“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基于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互动性到一定程度下的产物。2015年,广东一名顾客因被怀疑成小偷而遭到店主拍照并上传网络,通过网友的实时互动进行“人肉”搜索,最终该名顾客因受不了网络暴力而自杀。
(三)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不高
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不高也是导致个人信息存在安全隐患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传统的打电话、发短信等社交形式已经满足不了人们的精神追求。视频聊天、语音电话、照片发送以及链接分享等成为当下人们网络社交的主要形式。然而人们的信息安全意识不高,2016年,安徽卫视制作的一档节目,在节目中扮演骗子的演员通过小孩年轻父母的微信朋友圈照片等了解了小孩的姓名、爱好等资料,并最后成功的拐跑小孩。这虽然是一档节目,但其背后的反应的问题不禁引起人们的反思。
(四)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系统安全性不高
社交网络系统安全性不高会导致人们的社交软件帐号以及密码被盗,从而导致个人信息遭到曝光。据统计,2016上半年我国截获的网络病毒超过2000万个。多起社交网络攻击案的发生也源于社交网络系统安全性不高。比如俄罗斯黑客盗取了2.7亿个包括雅虎在内的社交软件帐号。
三、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解决策略
基于当前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背景下的个人信息安全现状,解决社交网络的安全隐患已迫在眉睫。具体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社交网络互动的范围
大数据背景下的社交网络在我国还是新生代事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其中,2013年3月1日正是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远远不足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因此,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净化社交网络环境,抵制网络暴力,规范社交网络互动的范围,明确互动内容的底线,正确地利用网络的优势来树立正能量。
(二)强化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意识
个人在信息安全隐患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人们在日常的社交网络中要做好保密措施,严禁自己在社交软件等平台上大量的照片、姓名、家庭住址以及工作等信息,不要在公共网络环境下使用银行账号、支付宝等。只有强化个人在信息上的风险意识,才能从源头上避免自身信息遭到曝光。
(三)强化人工智能在社交网络系统安全中的应用
人工智能是当下最热门也是最先进的智能系统,通过人工智能建立相应的大数据,对社交网络中的一些不明数据进行分析和筛查,在第一时间锁定病毒、木马等,并在删除后及时的存档备案。
(四)提高全民道德水平
常言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只有提高全民道德水平才是解决当前个人信息安全隐患的本质途径。只有全民的道德水平提高,社交网络环境才会更加和谐,网络暴力才会消失,黑客攻击的案列也会逐渐消失。
四、结束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打破了传统社交的方式,使越来越多人臣服在社交网络的膝下,但是把社交网络中的个人信息曝光于大众的视野下,也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建设网络安全屏障,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不让非法人士通过社交网络平台盗取人们的信息,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并且要从自身做起,提高这方面的警惕性,不熟悉的无线网络不要随意了解,地理位置不要随意公开等。只有加强个人安全意识,才能让大数据时代下的社交网络更好地为人们服务,履行它应尽的职责。
作者:周绍博 单位:北京市顺义区第一中学
参考文献:
[1]张艳欣,康旭冉.大数据时代社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研究[J].兰台世界,2014,5(5):24-25.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法益保护
大数据时代正以势不可挡的姿态进入人们的视野,它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人们在享受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的生产效率提升、生活质量改善的同时,其中的信息安全隐患也是人们无法回避的问题。而面对快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各种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作为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却表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如何克服这一问题成为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安全刑法保护所面临的重要挑战。
一、大数据时代下的安全隐患
(1)数据技术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元数据的技术处理是大数据动态过程的主要表现,大数据的价值在生成有价信息的过程中得以实现。而在这个技术处理过程中从数据抽取、集成到数据的解释、分析等各个环节都潜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首先,就数据的抽取和集成而言。我国数据的存储已跨入云时代,大量的信息存储在方面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如服务商享有优先访问权,极易出现未经用户许可而私自访问存储信息的情况;其他恶意用户或黑客未经授权擅自访问存储信息造成信息损坏或泄露;在数据的传输、流动过程中,增加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被截取泄露的风险;以及计算机软硬件故障和其他技术性故障造成的信息丢失等问题。
其次,就数据分析和解释而言。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云计算的技术环境不稳定。在云技术中虚拟机技术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突破,它摆脱了对计算机硬件的依赖,利用计算机软件即可实现与客户端的数据传输。而计算机与客户端之间的传输、运算环境却是由软件所创造的,由此造成了云技术技术环境的不稳定,易出现虚拟机被滥用、虚拟机逃逸、多用户间隔离失效以及虚拟机的安全策略迁移等问题。其中虚拟机逃逸被认为是威胁虚拟机安全的最大因素,恶意用户或黑客一旦突破虚拟机管理器,便可控制宿主机,进而可以控制所有宿主机下的用户,这给用户信息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2)信息的安全隐患
这里的信息从法益保护的角度结构的话,主要指国家安全信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三个方面的信息。首先,就国家安全信息而言。对大数据的支配控制被誉为继陆权、海权、空权之后的第四大国家核心资产,由此可见大数据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而由于数据存在跨境流动的问题,在跨境流动的过程中也增加了国家信息安全的风险。云服务商可在世界范围内对虚拟机镜像和数据进行动态迁移,而对国外大数据分析和技术的过度依赖,必然会造成国际安全信息被窃取泄露的风险。为此,2012年美国政府曾就该问题提出了“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以此增强国家信息安全系数。
其次,就商业秘密而言。大数据开启了商业运作的新模式,且成为可取代人才智力的重要商业智商载体,它在帮助企业进行经营决策、优化经营模式以及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大数据的商业价值与日俱增的同时,其自身的安全隐患也在逐步暴露在不法分子视野中。通过大数据窃取商业秘密成为了违反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这个商业交易安全带来的巨大的风险。最后,就个人隐私而言。随着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社交软件、电子邮件等网络交流工具的日益普及,大量信息数据的汇聚势必增加了个人信息或隐私泄露的风险。如一些聊天工作中的位置共享会暴露自己的日常行踪,而聊天记录的自动存储也增加了个人隐私被窃取泄露的风险等等。
二、刑法在大数据时代信息保护方面的不足
(1)对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缺乏系统的罪名体系
当前我国并未出台针对网络犯罪的单独刑法罪名,在刑法典中也未将网络犯罪设置专门的章节加以规制。虽然我国刑法典规定了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但这种以计算机信息数据系统保护为重心的计算机犯罪体系难以适应当前大数据时代的法益保护需求。在大数据的时代话语下,犯罪对象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原有计算机犯罪体系已不合时宜。
(2)对信息安全保护缺乏系统的罪名体系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单独的信息法,对于信息安全的保护散见于《著作权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民法或行政法体系当中。虽然相对于数据处理过程中安全隐患的刑法保护有了专门的章节设置,如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设置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中设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罪名体系较前者要完善的很多。但均为将信息作为法益进行规制,而是以正常的经济秩序以及公民的人身权益作为犯罪客体加以规定的。
三、大数据时代完善信息保护的刑法完善建议
(1)加强司法解释,扩大刑法保护范围
面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失范行为,立法者试图通过立法来加以规制。但社会环境瞬息万变,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即具有滞后性,而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又不宜经常修改法律。司法解释很好的平衡了法律稳定性与现实社会之间的关系,在不破坏法律权威的前提下,根据现实情况适时的对法律适用进行解释,以增强法律规范与现实社会之间的契合度。而对大数据时代信息保护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司法解释:一是,对技术性关键词进行解释。我国刑法自1997年制定以来,至今已有近二十年的时间,社会环境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信息保护犯罪体系中的一些词语其含义如果不进行扩大解释难以适应当前对信息安全法益保护的需要。如“数据”、“信息”、“系统”等词语在信息时代话语下的含义相对于大数据时代语境下的含义过于狭隘,应进行扩大解释,进而扩大刑法所保护的范围;二是,对规范性关键词的解释。立足于法益保护,对信息犯罪构成做实质性解释,而非仅仅停留在字面意思之上。如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解释,不能仅仅局限于“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而是从刑法所保护的个人隐私和安宁生活的法益出发,将实质具有侵害公民隐私或安宁生活的行为均纳入到刑法规制范围,以此全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增设罪名条文,完善刑法体系
法律漏洞是进行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但不是所有的漏洞都是可以通过司法解决加以弥补的。况且涉及到人生命自由权利的剥夺上,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为此,增设罪名或条文,成为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刑法保护价值体现的一项重要举措。首先,增设新的罪名。建议在现行《刑法》第六章妨碍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85条增设第三款罪名,即非法利用技术资源罪;在刑法第286条下增设滥用数据罪。通过增设两条新罪名,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信息犯罪体系。其次,增设新条文。建议将“数据”作为关键行为模式下的特殊对象,具体可设置在《刑法》第111条和第219条下,可表述为: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非法对信息网络数据进行拦截、提取、分析、存储的,依本条规定加以处罚。同时,建议加大对大数据经济经济犯罪组织的打击力度,可在《刑法》第219条和253条之二下增设新条款,可表述为: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以本条规定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 赵今,周阳.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J].技术与市场,2016.05
关键词:电子信息;安全存储;有效利用;信息资源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
各种各样的信息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和生产,大到社会承载信息,小到个人履历信息等,信息已经与人类社会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传统的信息主要是以纸质的形式出现的,这种纸质的信息不利于保存,很容易出现缺失,同时查找的难度也比较大,信息利用率比较低。而当信息与电子计算机融合,电子信息问世之后,人们能够实现电子存储,不仅大大提高了电子信息的查阅与检索功能,信息的利用程度也逐渐加深了。电子信息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众多益处的同时,其安全性也受到了严峻的考验,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开始利用电子技术非法窃取信息,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因此,加强电子信息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同时,目前电子信息的利用比较狭隘,提高电子信息的利用率也是未来电子信息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一、电子信息的安全存储
1 电子信息存储中的安全隐患
近年来,电子信息的安全隐患充斥在人们的生活中,个人信息泄露,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窃取的信息实行犯罪活动等已经屡见不鲜,如不加以制止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通过大量的信息数据分析和网络调查,我们归结出了几点主要的电子信息存储安全隐患诱发原因:(1)一些用户在使用网络时缺乏必要的警惕性,随意输入个人信息,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2)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黑客身份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然后出卖用户的个人信息,这种信息的安全隐患造成的后果往往比较严重;(3)外界的干扰因素造成的电子信息安全隐患。例如网络信号突然中断,网络线路遭到破坏等,那么正在传输的电子信息必然会出现残缺。这些安全隐患一旦出现,对社会、个人的危害都是不可估量的。
2 处理电子信息存储安全具体方法
(1)提高用户警惕性
提高警惕性是提高电子信息安全性的一个重要保障,电子信息的安全隐患随时存在,这就要求存储人员时刻提高警惕,具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首先,用户在打开电子信息存储和查阅页面时,要仔细观察是否是钓鱼网站,是否有网络漏洞等,一旦电子计算机上出现了异常和警告信息,要立即中断电子信息的输入和查阅等操作;其次,在使用共用电子计算机和公共平台录入信息时吗,要及时将页面的痕迹清除,以免步伐分子利用上网痕迹进行非法活动;最后,要及时进行电子系统更新,及时进行网络杀毒,一旦出现漏洞要及时补丁,不随意在网络上下载文件和视频,尤其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平台,这些网站极可能盗用用户的个人信息等,同时不随意注册网站,一些重要文件要进行备份。
(2)完善网络平台,降低外界干扰
虽然人类主观的电子信息破坏是电子信息安全隐患的主要诱发因素,但是外界的干扰因素也是不能忽视的,它发生的概率比较低,但是对于电子信息的损害同样是致命的。具体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做:其一,要对电子计算机的各个系统和软件、硬件等进行及时的更新,确保电子计算机能够正常工作;其二,要及时对电子信息备份,一旦出现停电、信号中断等,这些电子信息的损失都是不可逆转的。这就需要各个部门参与进来,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平稳的网络运行环境。
二、电子信息的有效利用
虽然电子信息已经融入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当中,但是无论是电子信息的管理还是电子信息的利用目前都处于粗放阶段。简言之,就是对于电子信息的利用还不全面,电子信息的诸多功能还没有得到开发,一方面是人们对于电子信息高效利用的认识不够,另一方面是对于电子信息利用的技术还不完善,切实提高电子信息的高效利用,是电子信息未来发展首要解决的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落实:
1 提高个人充分利用电子信息的能力
电子信息是服务于人的,其主要利用者也是自然人,因此,提高电子信息的利用效率,关键还是提高信息利用者的个人能力。电子信息的直接使用者,例如各类企业、各级政府机关、自然人要定期对电子信息的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仅要掌握最新的电子信息管理理论知识,还要动手实践操作。为了提高培训的效率,要有针对性的分层培训,首先对直接负责电子信息管理的人优先培训,其次再进行其他电子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另外,不同的电子信息管理人员其具体的管理范围不一,要针对其具体的工作范畴进行相应的培训。
2 合理分配电子信息使用资源
有效利用电子信息,不仅要求个人要不断完善使用电子信息技术的能力,也要求集团整体对电子信息的使用进行宏观的规划和分配。电子信息的应用体系中主要包括电子信息管理人员,信息资源,信息使用者以及信息设备。这些在整个电子信息的存储系统中缺一不可,要求资源管理者进行合理的管理和分配。如针对集团成员使用电子信息技术的能力差别,安排他们做电子信息存储与运营中的不同项目,使他们的优势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并最小化其劣势对电子信息运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影响。与此同时,笔者始终认为,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能够对电子信息的存储安全和利用效率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在电子信息的整体管理方面,集团也应当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信息使用者是使用电子信息的重要载体。这一重要载体对于电子信息的存储安全和有效利用,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
结语
总之,电子信息已经逐渐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当中,电子信息的便捷性、易于存储性、易于查阅性等优势决定了它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的深入发展,电子信息的种类逐渐增加,电子信息量逐渐增大,在此基础上保证电子信息存储安全显得越发重要,要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以技术为核心,以管理为前提,全方位的加强电子信息存储的安全管理工作。与此同时,还要不断的拓展电子信息的利用效率,让电子信息更好的为人类服务。
参考文献
个人计算机网络用户存储在计算机当中的个人隐私信息一般包括:①计算机中与用户隐私紧密相关的所有音、视频文件、图片、文档以及其它可能包含用户单位、工作相关信息的机密文件;②用户存储在计算机中的系统或网络应用程序的用户名和密码;③使用互联网时产生的浏览器历史记录、临时文件以及用户计算机当中的COOKIE文档;④计算机用户的网上银行用户名、登陆密码、支付密码、安全证书以及其它通过网上支付的用户名和密码;⑤计算机用户的最近操作痕迹,如最近打开过的文档及其最近的编辑记录,音、视频的播放记录,图片编辑软件最近的浏览记录及打开图片文件的记录等;⑥计算机用户上网的用户名和密码、IP地址、DNS地址和主机名等网络信息;⑦用户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类型,主机的硬件信息,所安装的软件信息及系统中已启动的服务、端口,使用的安全措施、存在的安全漏洞等信息。
2个人私密信息被窃取的危害
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拥有一定的私人空间,需要有一个固定的空间存放内心不希望轻易透露给外界和他人的信息,如个人的具体身份信息、生活习性、兴趣喜好和社会经历等。这些信息不光关系到个人的声誉,影响社会及他人对自己的客观评价,还关系到个人日常社交活动的开展及正常稳定生活状态的维持。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极易造成个人隐私被曝光、日常生活被骚扰等不良后果,严重时还可能发生财产遭窃、个人形象及名誉受到诋毁与侵害等情况。
对于从事保密工作或的人员而言,考虑到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个人信息泄露的后果则更不堪设想。黑客一旦窃取了这些敏感信息,就能有机可趁,以此为突破口深加利用,制造出一系列问题,甚至导致恶性泄密事件的发生。具体来说,被黑客窃取信息可能导致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隐患:①计算机用户的IP地址遭泄露,该机成为黑客攻击的重点目标的可能性增大;②电话号码、生日、年龄等个人信息泄露,黑客破解计算机用户许多重要密码的线索增多,破解成功的几率增大;③社会关系、职业身份等信息泄露,黑客成功实施网络诈骗的可能性增大;④私人生活录像、照片等信息泄露,导致用户更多深层隐私信息被挖掘曝光。
以上列举的仅是几种典型的可能情况,用以说明个人计算机信息泄露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在实际生活中,黑客窃取、利用个人信息的手法多种多样、变化多端、层出不穷,许多甚至被划分为高智商罪犯的作案手段,可谓是令人防不胜防。
3计算机信息安全隐患的根源
3.1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漏洞
随着计算机软件系统的规模不断壮大,程序开发员的任意一个小疏忽,系统软件自身的复杂性,都可能导致所设计出的软件系统存在缺陷,留下漏洞,将有漏洞的计算机接入互联网无异于开门揖盗,给计算机系统安全留下巨大隐患,因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漏洞是信息系统安全隐患的主要根源之一。
3.2病毒与木马的危害
网络病毒继承了传统病毒破坏性大的特点,另外还具有网络特性,它的传播途径更广、速度更快、危害更大。主要类型有宏病毒、网页脚本病毒、蠕虫病毒等。计算机系统所存在的网络缺陷、漏洞,都可能使计算机病毒见缝插针,有机可趁,入侵计算机致使计算机系统瘫痪,严重破坏程序、数据;占用网络资源,降低网络速率与使用效率;令许多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木马是一个独立运行的程序,一般由客户端与服务器端构成,服务器端常安装在受害者的计算机上,并经过注册成为“服务”,远程控制受害者的计算机,其危害性并不亚于病毒。
3.3黑客的攻击
黑客的恶意攻击可说是计算机网络面临的最大威胁,其使用网络上大肆传播的黑客程序,实现对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攻击。黑客攻击不管是哪种类型,主动或被动,都可能对计算机网络造成极大破坏,并可能导致机密数据信息泄露。
3.4信息泄露
信息泄露是指信息被泄露给未授权的实体,信息泄露的主要形式为窃听、接受、侧信道攻击、人员疏忽等。
3.5非授权访问
蓄意非法获取访问权限、篡改网页内容、窃取机密文件和数据、攻击办公室电脑等即是非授权访问的典型例子,它是对网络设备、信息资源进行非正常或是越权的使用。
3.6个人原因
人为无意失误、人为恶意攻击、人对计算机的管理方法等都可能造成信息安全问题,人的因素实质上是信息安全隐患的最主要因素。计算机的操作运行终归是受制于人的,人既是信息系统安全的主体,亦是系统安全管理的对象。
4个人计算机信息安全防护措施
4.1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层面的防护措施
保证信息的传输安全、使用安全和载体安全是信息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它能使各种安全技术发挥出最大效用,实现安全策略的安全管理,是安全防护体系能够正常维持运行的保障。
(1)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意识。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应尽早强化信息安全意识,正是因为许多计算机用户欠缺基本网络信息安全常识,才使得黑客趁机侵入计算机。所以强化信息安全管理意识非常重要。
(2)加强计算机管理。强化计算机管理可采取建立多级安全层次、安全级别和分层管理;建立入网访问权限与控制;建立网络权限控制模块,分级计算机用户操作权限;建立信息加密制;设定网络服务器锁定控制、防火墙安装、登陆时间控制等措施,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防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