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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方面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3:4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律意识方面,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意识方面

篇1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及产生原因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建立或结成的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须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是基于职业的、为实现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而进行有偿的劳动;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事实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事实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动关系只因其缺乏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本质上属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可依据其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来判断。

(二)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但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其一,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时起,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见,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其目的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而非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就业竞争激烈,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便拥有更多的灵活性,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往往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使一些人错误地认为: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受劳动法的保护,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法不给予保护。用人单位为逃避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义务如缴纳社会保险等不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现实中,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能是劳动者认为有了书面劳动合同会约束自己不能随意“跳槽”,主动要求不签或者故意拖延不签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作出处理。再或者是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根本没有意识到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达成了不签劳动合同的合意。其二,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未续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该单位继续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当原有劳动合同即将期满时,用人单位应以明示的方式通知劳动者,否则,很容易造成新劳动合同未签,原劳动合同已期满,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劳动关系以原劳动合同相关约定存续着。此种情况下,虽然看似双方默示约定,但用人单位往往会很被动,甚至承担意料之外的法律风险。

二、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

(1)用人单位新聘用员工,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年的,默认为双方之间成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往往是希望逃避法律义务,有更灵活的用人权,而从法律的规定可见,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获得不了灵活的用人权,还会得不偿失,一旦成立无固定期限,用人权将会受到极大限制,劳动者获得的将是类似于“铁饭碗”的稳定工作,只有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才能解聘劳动者。(3)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而劳动用工关系仍然存续的,劳动者除了可能获得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可能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缺乏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面临无法有效约束劳动者“诚信义务”的法律风险。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有“诚实履约”、“忠于本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等诚信义务。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因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往往无法将这些义务的内容和违约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达到有效约束员工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利益的目的。

综上,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其系列法律法规加重了用人单位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和违法成本。因此,用人单位明智之举应该是依法行事,及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有效规避事实劳动关系带来的法律风险。

三、防范因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资纠纷的建议

(1)作为国家管理层面,一方面要从立法上不断完善对事实劳动关系的 保护;另一方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对事实劳动关系案件,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及时查处,及时审理,及时处罚。(2)作为用人单位,上至单位领导者,下至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思想观念要正确,要知法守法、依法行事,不可存逃避法律义务的侥幸心理。(3)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具体体现在:其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通知劳动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针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建立特殊的管理制度,并及时有效的执行,才能降低企业劳动人事法律风险的发生。其二,要强化招聘流程的科学性。很多单位在员工招聘中出于考察拟聘劳动者能力、用工节约成本等目的,往往采取“先上岗试用,后签约转正”的方式,从而增加了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解决途径就是要改变传统招聘流程,做到“先签约,后上岗”,以避免超过法定签约期,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如果劳动者处于个人目的,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其三,健全工作制度,做到合同档案管理规范化。员工劳动合同实行科学规范、动态管理,专人负责,及时审查,未签的及时补签,劳动合同即将期满该续签的续签,该终止的提前书面通知。其四,相关责任人要实行问责制。一旦因为部门或具体负责人员故意或失误造成不签、漏签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相应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作为劳动者,要有强烈的权利意识。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要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劳动者也不可目光短浅,满足于眼前利益,恶意用法,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另外,事实劳动关系往往举证困难,作为弱势群体,劳动者要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是其在招聘及用人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风险之一,在目前《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总体重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环境下,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和理解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防控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能力,促进劳资双方共同和谐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参考文献:

篇2

    1 发病症状

    茄子苗期、成株期都可发病。叶、茎、花、果实均可受害,但主要危害果实。幼苗染病,茎基部或中部初现暗褐色水渍状病斑,病情发展快,常腐烂,继而幼茎变软缢缩,致幼苗猝倒样死亡。叶片发病,初期产生褐绿色不规则形或近圆形水渍状较大的病斑,后渐变为暗褐色,并在病部上可见较明显的轮纹。湿度高时病斑上可见稀疏白霉长出,但病健界处不明显,只有在气候干燥时病斑边缘才明显,无白霉长出,并易干枯破裂。茎秆受害,初呈褐绿色或紫褐色水渍状病斑,后茎秆渐渐缢缩软化而折倒,致使病部以上枝叶垂萎至死亡,潮湿时病部可见着生的稀疏白霉。花器受害,多表现褐色腐烂,并向茎部蔓延危害。近地面的茄果易先发病,在茄果表皮初显褐黄色至褐黑色近圆形水渍状斑点,病部略凹陷、软腐并带有皱褶,病缘不明显。随后病斑蔓延迅速,造成整个茄果被侵染危害,茄果肉呈淡褐色腐烂状,气候潮湿时茄果病处着生大量白色棉絮状浓密霉层,并能使全茄果都长满,但干燥时只见少而稀疏霉或无霉。病茄果易脱落在地上,在潮湿地面上病情会继续发展,很快造成茄果上长满白霉、腐烂;在干燥地上病茄果会逐渐腐烂失水,干缩变成褐黑色僵果。

    2 病原形态

    引起茄子绵疫病的病原菌有多个,均属于鞭毛菌门真菌。常见的病菌是寄生疫霉(Phytophthora parasitica Dast.)和辣椒疫霉(P. capsici Leon.)。菌丝白色棉絮状,分枝多,无隔,气生菌丝发达。孢囊梗无色纤细,分枝极少,无隔膜。孢子囊无色或稍黄,球形、卵圆形或长卵圆形,大小为 20~50 μm × 30~70 μm;孢子囊顶端明显有状突起,大小为5.8 μm×6.2 μm。菌丝顶端或中间会有大量黄色圆球形厚垣孢子产生,直径 20~40 μm,壁厚 1.3~2.5 μm,单生或串生。

    3 发病规律

    3.1 侵染循环途径

    病菌的卵孢子经安全越冬后,在来年的茄子生长期,通过雨水溅击或灌水传播到近地面的茄株、茄叶或茄果上,从表皮直接侵入或伤口处侵入,进而侵染危害茄子。病斑上产生的游动孢子借助风雨或水流进行再传播侵染危害,周而复始,扩大侵染流行。秋后在病组织中形成卵孢子随病残体组织在土中越冬。

    3.2 发病气候条件

    该病的发生适应温度范围很广,在8~40 ℃ 均可。最适宜病菌的发育、流行的气候条件是温度在25~35 ℃、相对湿度85% 以上。实践中,在茄子整个生长结果期间,气温较易满足病菌生长流行的需求,因此影响该病发生早晚、轻重、流行的决定性因素主要是湿度。在适宜的气候条件下,病菌经1~3 d繁殖即可再侵染茄果。在夏季雨季,田间的湿度大,特别是时晴时雨的梅雨天或高温闷热天气,以及暴风雨后突然放晴有利于该病的发生与流行。一般在大雨后的2~3 d,茄子绵疫病往往呈现田间发病流行高峰。各年度间发病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发病重且早、损失大的年份往往是雨季出现早、雨日与雨量均多。各地发病时间也因气候不同有明显差别,南方地区常在5—6月的梅雨季节及8—9月发生流行,所以春茄子易遭受严重危害;北方地区则在7—8月的雨季时易发生流行。

    3.3 栽培技术影响

    在设施栽培生产中,由于大棚塑料薄膜滴水或破损漏雨而引起发病。另外,土质黏重、连茬种植、管理粗放、地势低洼、地下水位高、雨后积水、排水不良、过度密植、偏施氮肥、杂草丛生的地块和连续阴雨的年份发病较重。植株生长郁闭、嫩绿,田间通风透光性不良,也有利于病害发生。

    4 防控技术

    4.1 选用适宜的抗病品种

    种植抗病或耐病品种是预防茄子绵疫病发生流行的重要措施之一。抗病性在茄子品种间有明显差异,圆茄种类一般比长茄种类有抗性,厚皮种类一般比薄皮种类有抗性,早熟种类一般比晚熟种类有抗性。抗病或耐病性较好的品种有‘布利塔茄’、‘湘茄4号’、‘宁茄8号’、‘兴城紫圆茄’、‘长野狼茄’、‘北京九叶茄’、‘辽茄3号’、‘黑骠茄’等。

    4.2 壮苗定植

    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有机基质穴盘育苗,培育的秧苗不仅根系发达,抗病性强,并能避免苗床、育苗营养土带菌问题,减少病菌侵染机率。定植时坚持选用健壮茄苗,不用病残茄苗,移栽时尽量带土少伤根,不给病菌侵染的机会。茄苗健壮标准:茄株高度17~20 cm,茎秆粗度0.8~1 cm,节间长1.3~1.5 cm,真叶有7~8片,叶片深绿色且大而厚,叶间展开度大于株高,生有即将开放的大花蕾,根系呈白色。

    4.3 实行换茬轮作

    与非茄科作物如十字花科、豆科、葫芦科等实行2年以上轮作,忌重茬。秋冬深翻土层进行冷冻晒垡。选择地势较高、排灌方便、沙质壤土地块种植。土地要平整,雨季注意及时排水,做到雨后无积水。

    4.4 提倡地膜覆盖栽培及合理密植

    覆盖地膜可有效阻止土中病菌飞溅传播到茄子上,并利用日光增温进行高温灭菌及控杂草生长。依各地自然条件,可选用深沟窄高畦或半高畦栽培方式,沟渠一定要保持通畅,便于田间排水降湿。茄子种植密度要适宜,株行距一般为50 cm × 60 cm,每667 m2种植 2 200~2 500株。种植太密,田间通透性不良,茄株生长软弱,易感病。

    4.5 加强田间管理

    基肥中农家肥必须经充分腐熟后再施用,磷钾肥应适当增施,追肥要及时。水分管理切忌大水漫灌,在茄子定植时应浇足穴水,蹲苗时适当控水,缓棵后浇水要湿干相见,有利提高植株抗病力。可采用滴灌等灌溉方式,降低病菌随灌溉水传播。为防止茄株侧倒触及地面,可插竹竿绑定茄株,及时摘除茄株下部老叶,门茄坐果后适时打掉门茄以下侧枝,改善田间通风透光条件,有利于降低田间相对湿度,促进植株健壮生长。刚发病时要随时去除病叶或病果,清洁田园的残株落叶,将病残体携带出田外集中深埋或烧毁,以防病菌再次传播侵染。

篇3

【摘要】 目的 选择理想的非特异性抗原封闭方法以适应基于免疫渗滤法的蛋白芯片制备。方法 以杆状病毒-昆虫表达系统制备的人瘤病毒16型(HPV16)L1蛋白抗原为例,采用脱脂奶粉、小牛血清、牛血清白蛋白及不同组合等5种方法对非特异性抗原进行封闭,检测其在免疫渗滤实验中对消除非特异性染色的效果,寻找最佳封闭非特异性染色的方法。结果 经过多次重复试验,并以PBS代替血清作空白试验,结果显示,目前常用的先固相然后封闭的几种方法,其封闭效果的稳定性和重复性不佳,且空白对照易出现假阳性;同时发现使用脱脂奶粉做封闭剂封闭后,由于奶粉颗粒易堵塞NC膜的孔径,影响NC膜的渗滤速度;使用小牛血清做封闭剂封闭后,由于NC膜对小牛血清的吸附而产生背景,影响结果判读;而采用20g/L BSA先封闭后固相的方法,在实验中得到满意的结果。结论 先封闭后固相的方法,在免疫渗滤实验中对非特异性抗原封闭的效果理想、结果稳定、重复性好,为一种理想的新的封闭方法。

【关键词】 免疫渗滤法;非特异性染色封闭方法;人瘤病毒16型(HPV16)

ChinaABSTRACT: Objective To select an optimal non-specific antigen blocking method by using immuno-infiltration assay so as to suit protein chip preparation. Methods Human papillomavirus type 16 L1 protein expressed by insect-baculovirus espressin system was incubated with skimmed milk powder, calf serum, bovine serum albumin (BSA) combinations of five kinds of methods to block the non-specific antigen. PBS was used as control. The effect of eliminating non-specific stain was detected by immuno-infiltration assay. Results After repeated test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stability and repeatability of blocking effects were poor for the fixing up antigen first and then blocking method, and the blank control was prone to false positive. The infiltration rate of NC membrane would be affected by using skimmed milk powder as a blocking agent because the pore of NC membrane was easily plugged by milk powder particles. The use of calf serum as a blocking agent made it very difficult to determine the result because the calf serum absorbed by NC membrane produced the background; however, when 20g/L BSA was used to blocking before fixing up antibody, the results became satisfactory. Conclusion Fixing up antibody after blocking in immuno-infiltration assay showed that the blocking effect against non-specific antigen was satisfactory, stable and repeatable, indicating this method is a novel optimal blocking method compared with others.

KEY WORDS: immuno-infiltration; non-specific staining blocking method; human papillomavirus type 16

免疫渗滤法是以硝酸纤维素膜或醋酸纤维素膜为载体进行快速免疫分析的方法[1],它实际上属于快速斑点免疫结合分析方法(dot immuneobinding assay, DIBA)中的一种,即免疫斑点渗滤分析(dot immunofiltration assay, DIFA)。该法通常是将抗原/或抗体固定于载体上,抗体/或抗原与膜表面固定的配基进行反应。该法灵敏度高(可达ng水平),操作简便、快速,不需特殊设备,目前在低密度蛋白芯片技术中应用最多,但其非特异性着色却是困惑应用者的最大问题[2]。本研究以人瘤病毒16型(HPV16)L1VLP为抗原,对消除免疫渗滤法检测相应抗体时的非特异性染色方法进行了探讨,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HPV16L1病毒样颗粒(VLP)、胶体金标记的羊抗人IgG抗体由西安联尔科技有限公司制备;硝酸纤维素膜(NC膜,孔径0.45μm)购自美国Hybond公司;待测血清标本来源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宫颈癌确诊患者40例,儿童血清10例);即溶脱脂奶粉为黑龙江纽迪希亚营养制品有限公司产品;牛血清白蛋白(BSA)购自华美生物工程公司;商品化HPV抗体检测试剂盒购自加拿大Fulda Biomedical Inc;Tween 20购自美国Promaga公司;小牛血清购自杭州四季青生物材料工程公司。改良TBE洗涤液:Tris Base 54g、硼酸27.5g溶于500mL双蒸水中,加0.5mol/L EDTA-Na2 20mL,调至pH8.0,补双蒸水定容1000mL,加200mL 300g/L饱和硫酸铵[(NH4)2SO4]及40mL Tween 20和双蒸水480mL,充分混匀后使用。

1.2 蛋白定量

双缩脲法测定HPV抗原浓度,用生理盐水调整蛋白浓度为1g/L。将抗原分成两份,一份备用,一份直接应用微矩阵点样机。将HPV16抗原点样于NC膜上,以人IgG(2g/L)为阳性质控点,点间距为3mm,点样量为100mL,并作定位标记,自然风干待检 。

1.3 非特异性染色的封闭[3-5]

方法一:取抗原膜100份,浸入10g/L BSA+0.5g/L Tween 20中,室温振摇封闭2h,取出50份室温风干;另外50份继续封闭4h后室温风干,待检。方法二:取抗原膜100份,浸入50g/L脱脂奶粉中,室温振摇封闭2h;取出50份,PBS漂洗2min,室温风干;4h后取另外50份,PBS漂洗2min,室温风干,待检。方法三:取抗原膜100份,浸入50g/L BSA+10g/L脱脂奶粉中,室温振摇封闭2h;取出50份,PBS漂洗2min,室温风干;4h后取另外50份,PBS漂洗2min,室温风干,待检。方法四:取抗原膜100份,浸入100mL小牛血清中,37℃封闭2h;取出50份室温风干,另外50份直接进行免疫渗滤检测。方法五:取 HPV16L1VLP(1mg/mL)50μL与等体积20g/L BSA混合,4℃过夜,按上述点样方法点样,待检。

1.4 免疫渗滤实验

参照文献[6-7]将干燥的抗原膜片(点样面朝上)装入塑料渗滤夹具中,在待检膜下衬垫吸水材料,压紧渗滤夹,依次加洗涤液2滴,血清标本50μL,洗涤液2滴,适度稀释的胶体金标记羊抗人IgG抗体2滴。每步间隔时间为所加试剂完全渗入后再进行下一步。最后加洗涤液2滴,洗去未结合的胶体金。以PBS代替血清作空白对照。结果观察:在膜中央出现红色斑点者为阳性,颜色稍浅者为弱阳性,否则为阴性。其下方的质控对照点为实验有效的标志,无论阳性或阴性结果,对照线均应显示红色。

2 结 果

以脱脂奶粉、BSA、Tween 20及小牛血清为封闭剂,以不同方法进行封闭,检测50例相同的血清标本,每种封闭方法重复试验5次,并以PBS代替血清作空白试验。结果显示,前4种先固相后封闭的方法,其结果的稳定性和重复性受到封闭温度、时间及封闭剂浓度等因素变化的影响,且空白对照易出现假阳性;第2种和第3种加入脱脂奶粉的封闭方法,封闭后由于奶粉颗粒易堵塞NC膜的微孔,影响渗滤速度;小牛血清做封闭剂则由于NC膜对小牛血清的非特异吸附而产生背景,影响结果判读。而采用20g/L BSA先与抗原共育后再点膜的方法,其封闭效果理想、结果稳定、重复性好,为一种理想的新的封闭策略。

2.1 封闭效果检验

分别用免疫渗滤试验(先封闭后固相的封闭方法)和商品化HPV抗体检测试剂盒(按试剂盒说明书进行)检测40例宫颈癌患者血清和10例儿童血清,结果显示,免疫渗滤试验的灵敏度[82.5%(33/40)]和特异度[90%(9/10)]与商品化HPV抗体检测试剂盒的灵敏度[85%(34/40)]和特异度[80%(8/10)],经Fisher确切概率法检验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表1)。表1 免疫渗滤法与商品化试剂盒检测HPV抗血清的结果比较(略)两种不同方法检测结果比较,P>0.05(Fisher确切概率法)。

2.2 特异性阻断吸附试验

随机抽取5份阳性患者血清,各取50μL分别加入等量的包被抗原,混匀,4℃过夜,10000r/min离心30s,同时用商品化抗HPV16L1抗体与抗原VLP共育后点膜,再行免疫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而用 20g/L BSA行相同处理后,检测结果为阳性。

2.3 敏感性试验

随机抽取5份阳性血清,用生理盐水按1∶1、1∶2、1∶3、1∶4、1∶5稀释,混匀后各取50μL进行免疫渗滤法检测,结果显示在1∶4稀释的血清标本仍出现弱阳性。

2.4 稳定性和重复性试验

将第5种封闭方法制备的抗原膜片置37℃温箱2d和室温保存30d,与放置4℃的抗原膜片对照检测阳性血清和阴性血清,分批先后作5次试验,均获得相同结果。

3 讨 论

免疫反应是以其高度特异性为特征,利用免疫反应的特异性和敏感性已建立了许多临床检测方法。随着临床检测所需样品的微量化,检测过程/结果判读的快速化,如何保证结果的特异性就成为最受关注的问题。以往在免疫细胞/组织化学/蛋白印迹染色过程中对消除非特异性染色已有较多的报道,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这些实验中,可以同时兼顾“速度”和“特异性”,为了最大程度获得特异性,可以多重/长时间处理以消除非特异性着色。但对于临床检测,特别是近年来以硝酸纤维素膜为载体的快速免疫分析,除准确性外,速度成为设计中最关键的参数。如何在基于硝酸纤维素膜为载体的快速斑点免疫渗滤分析的蛋白芯片制备过程中同时兼顾快速和特异性,是这一技术的关键[8]。目前最常用的非特异性染色消除方法是先在载体膜上进行点样,然后应用BSA或脱脂奶粉结合Tween 20、Tween 80、Triton X-100等进行封闭。工作中发现,这些方法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在封闭后的稳定性、重复性及抗原保存上仍不够理想[9]。本实验选择5种不同的封闭方法,结果发现以先点膜固相后再封闭,均不能得到理想的效果,而将1g/L的抗原与等体积的20g/L BSA预先混合,4℃共育过夜,然后固相于NC膜上,其封闭效果极佳,避免了BSA的浪费,点样后的抗原膜室温保存30d以上仍很稳定,且操作方便、灵敏度高、结果可靠。分析与对照实验出现误差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抗原的浓度不同而灵敏度也不同,以及与所选用硝酸纤维素膜的性能和质量、膜孔径大小和均一性不同有关。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朱忠勇. 实用医学检验学 [M]. 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199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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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ZAMPIERI S, GHIRARDELLO A, DORIA A, et al. The use of Tween 20 in immuneoblotting assays for the detection of autoantibodies in connective tissue diseases [J]. J Immuneol Methods, 2000, 23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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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宏伟,仲伟强. 胶体金快速斑点结合免疫分析 [J]. 标记免疫分析与临床, 2002, 9(1):50-53.

篇4

关键词 当代 大学生 法律意识 缺失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却比较薄弱,大学生犯罪呈现逐年增加趋势。要想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应重视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优化当代大学生发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在探索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的过程中,如何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当前大学生教育关注的重要课题。因此,研究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提高当代大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鉴于此,笔者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体现

影响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因素较多,阻滞了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就目前而言,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法律认知偏差、法律情感淡薄和法律意识缺失,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就是大家对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与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认知偏差不无关系。法律认知是法律意识理性认识的产物,是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法律认知偏差的出现,是根据一定表现的现象或虚假的信息而对他人作出判断,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但是,由于当代大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认识不足,造成法律认知偏差,致使在理解法律相关知识时存在着缺陷。

(二)法律情感淡薄。

法律情感淡薄也是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表现。在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中,法律情感是社会主体基于对法律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律的感情。情感体验就是用感性带动心理的体验活动,法律情感与法律意识密切联系,是法律意识的感情因素和心理动力。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情感较为淡薄,对法律缺乏亲近感,不适应我国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建设。

(三)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信仰缺失在当代大学生中也普遍存在。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即大学生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法及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理想信念,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结构中居于最高理性层次。法律信仰是法制建设的奋斗目标,目前,大学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制约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因此,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二、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

在了解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的基础上,为促进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治主体意识。

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治主体意识是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键。法治主体意识,是指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发挥主体的自觉能动性,积极的参与法治建设的意识。要想提高大学生学法的自觉性,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治主体意识,首先需培养其自觉参与立法、带头守法的意识。其次,要使大学生做到要严格执法,勇于护法,使其真正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最后能够清晰地认识自身的责任不是法律强加的,而是行使权利时的必然选择。

(二)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意识。

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意识是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所谓法律至上,就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居于最高地位、享有最高权威、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只有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把法律作为最终的、最权威的价值判断标准,才有可能建设民主法治的社会。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意识,需要大学生正确处理法与权、法与情的关系。抛弃一切对于法的错误观念,从而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

(三)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

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也是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必须明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意识。要明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意识,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可以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要树立依法行使权利的意识,真正做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法律义务是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责任,意味着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约束。对此,需要引导大学生深刻认识到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结语

总之,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面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要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应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制主体意识、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至上意识、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运用意识,不断探索培养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能力,改善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

(作者:闽南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参考文献:

[1]张燕.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人民论坛. 2010(29).

[2]肖潇.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选择.湘潮(下半月). 2010(06).

[3]王楠.浅谈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高校辅导员的工作思考.天府新论.2009(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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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途径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使中国步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快车道。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选择和积极着手实施的问题,而首先是个理性思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新思维的问题。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

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是指基于对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大学生法律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和收集学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现在一些大学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锐。一方面,学生希望学校开设系列法学选修课或法学辅修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机会,满足他们学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来学校还有一门法律基础课,能够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而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首先,案例教学要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不能只讲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条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讨论式教学应该经常运用。尤其是要留一些问题给学生课后讨论,这样会促进学生积极去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经他们激烈讨论过的问题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再次,开放式教学也不可缺少。开放式教学就是教师事先不给学生留特定问题,让学生自己去寻找与法学有关的问题,而后到讲台上去讲。这样做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此外,利用多媒体等电化教学手段、请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搞讲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具体来说,法律教师要秉承法治观念,具备多种能力与素养:首先,应当热爱法律教育事业,对法律教育抱有很强烈的热情,应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律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其次,教师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再次,教师应该具有使用专业的法言法语的语言能力。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语言是这项专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法律教师应该持之以恒地把法律语言渗透到教学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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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意识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对法律的感受,而是一种人们对于法律的各种心理要素的一种综合体。法律意识对于社会活动的规范,对于制约人们的行为方面都有很好的效果,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而言十分有意义。而我国的农民大多数都居住在农村,他们从事着农业相关的工作。而农民法律意识就是指这一类居住在农村,并且从事着农业相关工作的人们对于法律的心里要素综合体。从法律上讲,我国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都是中国公民,并没有区别。但是我国目前农村的情况整体落后于城市,因此我国农民所拥有的社会资源远远不如城镇居民,并且在经济情况与组织情况上也显得较为落后。因此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在整体上显得较为落后,但是现代社会要求每个公民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让农民的法律意识向着现代社会转型。但是通过我国研究人员多年的研究,我国的农民在法律意识上仍然是以淡漠的态度为主,对法律采取不关注的态度。而我国农民对法律的态度主要有如下几点特征:

1.对法律的认知水平不高。在日常的生活中没有过多的关注法律知识,并且不能够将法律与自己日常生活中的政策和活动相联系。

2.没有坚定的法律意识。虽然我国农民在遇到不法事件时十分希望使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目前的很多农民受制于权大于法的现状,因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很多农民也就对与法律失去了信心,也就会没有坚定的法律意识。

3.在情感上对法律采取矛盾的态度。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目前我国的很多农民己经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并且在自己的主观意识上及其拥护作为自己保护神的法律。但是由于对法律人质的不全面以及对法律途径的不甚明了,很多农民在实际的行动上对法律采取的是一种淡漠的态度。

二、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发展途径

因为我国农民对于法律的各种态度早晨在我国农村中进行法律普及的困难,因此在近几十年中我国很多的研究人员对于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发展途径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以及探讨。在这些研究中,主要发现了我国农民在法律意识的发展路径上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方法,并且基于这两种方法,研究出的让我国农民能够更好的认识法律,发展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的途径也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

(一)对农民现有法律意识进行批评并且进行法律知识宣讲的途径

由于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远远跟不上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目前我国的一些研究人员认为,要让我国农民改变目前的这种法律意识,就需要对我国农民目前的这种法律意识进行批评,并且定期为农民组织培训,从而让我国的农民能够真正地了解法律。但是采用这一主张的研究人员是在我国没有法制历史的前提下进行思考的。他们认为我国在历史上就没有对农们进行过法律意识的普及,我国农民长期受到与现代法律意识完全相反的传统观念影响,并且由于这些影响让我国的农民法律意识低下,缺乏法律知识,也没有很好地保护权利的观念。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让我国的农民对自己原有的法律意识进行反思,并且接受完善的法律指导,并且加强在我国农村中的执法力度,让我国的农民相信法律的有效性。在这条路径上,主要指构建理性主义,并且强调了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对农民法律意识提出的高要求。并且在具体的解决方法上也主要是对我国的农民进行法律意识的普及教育,并且在农村中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来让我国农民对于我国的法律产生信心,希望创造出一种十分理想的法律环境来让我国农民相信法律的力量。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可以让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发展完全朝着预定的目标前进,并且这种方法下我国农民对于法律意识的发展显得十分有效率。但是如果使用了这种途径来进行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发展,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培养目标与我国农民的实际生活情况相脱节,并且在一些方面也不能够很好地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情况,那么也就可能造成不仅不能很好地进行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也会造成资源浪费的后果。

(二)对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采取同情态度并且加强法律实践的途径

由于采用法律宣讲的方法可能会让法律法规与农村实际情况脱节,造成资源浪费的情况。因此我国的另一些研究员通过研究发现了发展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另一条途径,即对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采取理解的态度,并且采用法律事件的方法来加强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这种途径也可以称之为经验理性途径。主张这一途径的研究员主要认为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是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的,因此我们应该对农民的这种对法律的认知以及对法律的态度采取理解和同情的态度。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我国农民长期的生存环境以及生产内容决定了我国农民对生活采取了一种得过且过的态度,因此只要日子过得下去就能够让我国农民满意。在这样的心理状态下我国农民也就在内心没有对于法律的追求,表现在外部就显得我国农民对法律采取的是一种淡漠的态度。但是这种态度的产生并不能够说明我国农民对于法律本身的态度是淡漠的,致使我国农民对于法律利益的要求不足产生的,因为对我国的农民而言,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过程繁琐,所需成本也较高,而且需要的时间也较长,不仅耽误生产而且得到的利益也较低。因此这样的情况无法让农民对于法律产生兴趣。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一些研究人员认为,这样的情况产生是必然的,并且采用普法等方式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会让农民觉得法律的条款十分繁琐,从而进一步对法律失去兴趣。因此解决我国农民法律意识不高的根本方式为改变原有的诉讼机制,我国的农民提供一种简单方便的诉讼方法,从而让我国农民可以对法律有着重新的认识,并且可以使用这种新型的诉讼方式为自己服务,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民对于法律的态度淡漠的问题。这种途径以实际情况出发,以农民为中心提出了解决办法,但是如果一味的强调我国农民目前对于法律的态度是合理的而不进行纠正,那么就可能让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发展仍然会陷入停滞状态,止步不前。

三、如何理性选择农民法律意识发展途径

在上述所提到的两种途径中,都是以当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为前提提出了改进方法,都会对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做出贡献,虽然在具体的使用方法上有着一些对立面,但是对提高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这一目标上是相同的。因此在提高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的途径选择上,可以按照我国农民的具体情况来进行选择,将这两种途径互相取长补短,尊重我国农民的选择并且也要结合我国的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来进行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这种方法可以说是提高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第三条途径。从一方面而言,为了加快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以及新农村的发展,让我国农民接受法律的培训,进行普法等活动是十分有必要的,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我国农民真正明白我国法律的各项条款以及跟日常生活的联系。但是不仅仅是要对我国的各项法律条款进行普及,最关键的是要改进我国农民的法律观念,改进我国农民的法律观念更加具有实际意义。在另一方面,也应该尊重我国农民的这种选择,尊重我国农民目前对于法律的态度。但是也不能够任由我国农民的这种法律意识存在。而通过改进我国的法律体系,让我国的法律能够在实际的应用中真正的为我国农民服务,就能够让我国的农民对我国法律真正地产生信心,从而在实际的行动中对我国法律有切身的体会以及感受,在感受到了我国法律的好处之后我国农民就能够自觉地学习法律,从而在无形中提高了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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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理上的变化需要以法律意识予以调整中等职业学生年龄大部分在15——20岁之间,处在人生成长过程中极其重要且特殊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等职业学生处在一个及其危险的时期,贪慕虚荣,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逆反心理强烈,盲目跟从、寻求刺激,如果不进行正确的引导,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断发生必须以提高法律意识为着力点从实际情况看,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中学时期学习成绩长期处于班级和年级的尾部,有的学生思想纯正、品德优良,但有的学生在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方面却很欠缺,屡犯校纪校规,惹事生非,玩心极重,自由散漫,极想表现自己,遵守行为规范差,经常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而且,他们也面临着离开学校后直接步入社会的现实。所以,帮助他们去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法律,预防和遏制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实施素质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素质教育是素质的培养与锤炼过程,是以人的身心发展为目的,以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独立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等个性品质为出发点,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和谐而全面发展的教育活动。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也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与素质教育是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素质教育是法律意识的基本宗旨和要求,法律意识是素质教育的基础。素质教育往往是本质的问题,而法律意识相对与素质教育是现象和表现。法律意识也可以反映一个人素质教育的水平与内涵。在实践中,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往往他的法律意识也是很强的。

三、强化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强化学校的民主法制机制,为中等职业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创造良好的环境。只有加强学校的民主法制建设,做到依法决策、办事民主,建立起严格的规章制度,才能在师生中树立起一种以遵纪守法、民主决策为荣,违法乱纪、破坏民主为耻的良好校风。为此,我们首先要着重提高领导班子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民主决策的能力,把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步推进。

(二)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现状如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教师为人师表,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一切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领导、教师、学生都是平等的主体,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任何不尊重和损害别人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我们一定要抓好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充分利用法律课的教学效果,适当增加法律部分的教学课时和内容,及时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常识。其次,利用多媒体教室,多给学生播放涉及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相关的短片,通过短片的观看,加深学生对短片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第三,带领学生多参加与法律相关的社会实践,比如到法院参加审理过程的旁听,让学生真真切切地体会到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从而使学生学习和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中等职业学校培养的是实用人才,而实用人才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法律意识的提高,如果没有法律意识,或者法律意识低下,这样的人才是不能被社会所接受的,所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学校的相互配合与共同努力,才能卓有成效地培养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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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调查;结果分析

个人对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称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内容是广泛的,又对法律本身的认识如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态度和要求,也有对自身角色的认识,包括自身权利和义务的看法,还包括对现实行为合法性的评价,等等。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法律意识不仅包括对法律本身在情感上、认知上、信仰上和评价上的一种内心体验,也包括对一些具体现象的反映形式。他们作为祖国的希望和明天,也是主导未来中坚的力量,他们的法律意识影响的不止是作为公民的本身,还影响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

要想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能对大学生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教育,要想有针对性的开展类似的法制教育必须“知己知彼”,就是对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有比较客观的了解和掌握。这是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如果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不能准确客观的掌握,我们最后所采取的法制意识培养的相关教学可能都会与我们想要达到的效果大相径庭。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不仅在于他们身份的特殊性和未来走向的特殊性,也在于他们年龄层次的特殊性,他们在大学中,从刚步入成年的18岁左右到二十几岁,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可塑性的年纪,也是一个充满变数的年纪。人生经历的欠缺、社会经验的不丰富、知识面的不广阔、新知识的接受能力强、心智的不成熟性,等等,都是这一特殊阶段他们的特征。在特殊的年纪如果遇到特殊的环境和特殊的时代事件,会对大学生的成长产生极大的影响,甚至出现了个别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上的偏差,偏差与社会对他们相应的要求。由此可见,准确掌握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实状态和他们特殊年龄段的法律需求是对他们进行教育的必经阶段,对提高这一阶层当代法律意识和培养他们在遵纪守法方面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小而言之的好处,大而言之,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长远方针有非常高的契合度,是国家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才培养的需要。

正是基于这样的重要性分析,我们法律教学团队想在我校学生的法律课程教学中取得更好的效果,让学生不仅在知识上有更多的收获,在法律意识的培养上同样也有大的收获。所以对我校的学生们开展了一次有关法律意识现状的调查。以下是对我校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的现状与分析。

一、调查形式和结果

通过对我校2015级和2016级学生进行了有关法律意识方面的问卷调查。采用方式分层抽样获得调查样本,发出问卷200份,回收200份,回收率达100%。我们从法律知识获取渠道、通过对问卷的调查的结果进行统计,数据分析如下:

在法律学习的重要性调查中我们调查统计发现,15.3%的学生认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仅限于稍微了解,可以作为选修课程来应对;78.5%的学生认为需要系统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认为必要的法律知识ψ陨淼姆⒄褂蟹浅C魅返墓娣蹲饔茫恢挥胁蛔10%的学生认为学习法律知识完全没有必要。

我校学生在法律知识的来源方面的有32.1%的学生来源于学校开展的相关教育,42.7%的学生获得法律知识来源于大众传播媒介(电视、报纸、网络等),剩余20%左右的学生都是受家庭影响和其他渠道的来源。

在对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运用上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23.4%的同学认为自己掌握了必要的法律知识,并且能在现实问题的解决中灵活运用到这些知识。71.1%的同学感觉自己没能灵活运用这些知识为自己解决较为现实的问题。

当调查学生的具体实践行为时,大学生兼职工作中有意向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只有57%,无意向的人占36%;遇到现实问题自身的利益收到损害时,认为应该向保卫处或者公安机关报案的有74%,这一数据从另一层面也可以看出我校学生在法律意识方面的淡薄性值得我们深思。29.6%的学生认为造成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在于所接受的法律教学活动的局限性,又有46.2%的同学认为这种淡薄意识源自于社会大环境。

在被问及对当前法律的信任度时,同学们给出了不是很高的评价,其中32%的同学认为满意或者比较满意,37%的同学认为不太满意,剩下的调查同学都对当前法律信任度不满意或比较不满意。对法院审判过程中做出公正判断的信心调查中,有信心的同学们占27.1%,对当前法制环境整体方面不太满意的占到近68%左右,法治社会的前提在于民主立法,以及各程序的健全,社会中少数的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现象对学生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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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问题;培养

近年来大学生群体中刑事案件频发,许多真实发生的案件不得不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我们教育工作者进行深刻反思,促使我们对此问题进行深刻剖析和研究。

一、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概述及研究意义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概念。如今,我国物质精神文明都取得了极大地进步,人们的思想意识也越来越开放包容,对待社会各方面发生的事件舆论愈多亦深刻,这其中必然离不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当代大学生,在社会角色的驱使下,对法律的反映和认识,是对社会事务的参与,也是对公平和正义的向往。他们对待法律现象、法律事件的看法和态度,对法的认识、掌握及运用的程度等系列思想层面的动态就形成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既包括理性的认识,也包括感性认识。

(二)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作为刚刚成年的大学生步入相对自由开放的大学校园,其思想还不够成熟,并未形成较健全的人生观、价值观及世界观,因此在遇到事情时,并不能全面理性的看待问题,特别是事件中包含的法律因素不能被作为分析和解决事情的方法。但大学生作为从学生和社会工作者的一个过渡身份,他们肩负着国家重任,因此若心中有法、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形成健全的法律意识,才能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接班人。因此,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助于提高大学自身的综合素质,因为法律素质也是人文素质的重要组成,培养大学生成为懂法、知法、守法的青年,不仅能增强大学生自身竞争力,而且对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助于稳定校园秩序。近年来,校园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这不得不使得整个社会都要反思,如何能够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让大学生懂法、知法、守法,必然能够稳定校园秩序,建设和谐校园;最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助推器,而大学生这一庞大群体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必然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综上所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深远意义。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一)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我国公民整体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尤其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群体,权利意识有所增强,当代大学生愈加深刻的认识到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并能主动的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但同时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小觑。

首先,大学生的法律认知不全。依法治国虽已见成效,同时大学生在校也会接受法治教育课程的学习,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的法律规章制度等层出不穷,大学生无法紧跟步伐,对一些法律概念和术语模糊不清。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提升必然是建立在对法律知识的把握理解基础之上的,没有充足的知识,法律意识是不可能得到质的提高;其次,法律能力不足。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在社会实践中,运用法律的能力却十分有限。进入大学后,大学生一般都会接受基础法律的学习,但学习多功利化,作为学科学习,并不懂得将法律作为武器,在实际生活中运用,当本人或者身边同学、家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自己能力和认识的局限性,无法使得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甚至吃哑巴亏;最后,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在社会的大背景下,对法律现象的反应和理解的过程中形成法律信仰。如果人们只是懂法,觉得只要不犯法就是守法,那就等于无法律信仰可言。尤其现如今社会,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这使得大学生的价值观有所歪曲,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更甚者以身试法,公然践踏法律,这些行为也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因素。第一,社会因素。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就决定着政治、宗教、法律制度等等思想层面上的东西。那我国社会的法治进程的助推力也必然来源于经济基础。我国综合实力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市场结构还是不健全,必然影响着我国公民尤其是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另一方面,法治建设的不完善,例如,有法不依情况的存在,立法程序的不完善,司法不公正,司法环境负面影响等等因素,都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产生了消极影响。

第二,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因素。几乎我国所有的大学教程了都包含了思想法律教育的课程,但大多数都是作为公共课程来学习,不像主流专业那样被重视,这就造成了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缺失。而且教授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师多由思想政治方向的教师承担,缺乏专业性和实践经验,无法引起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加之心态上轻视,就无法保证法律知识学习的效果,更谈不上法律意识的培养。常言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当今一代青年多为独生子女,父母教育方式的不恰当,溺爱或者严管都容易使孩子心理上存在问题。同时,家庭教育存在片面性,很多家长管教孩子容易一再强调成绩,忽视综合素质的培养,更谈不上法律意识的培养。

第三,大学生自身的因素。大学生处于心理、思想逐渐发展成熟的一个阶段,但很多情况下,心理发展跟不上外部条件的变化,这就极易引发心理问题。另一方面,就业压力使得大学生在校期间目标功利化,注重自身专业学习,而忽视法律素质的培养,不利于法律意识的形成。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建议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应是一项需长期坚持的系统性任务,需要各方形成合力来共同完成,笔者有如下几方面建议:

(一)社会方面。还是要加大力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法律威严,使大学生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另一方面,要引导网络良性化发展,因为大学生现如今多从网上接受信息,网络的影响不容小觑,需要加强网络监管,尽快完善网络立法,使得网络尽量避免对大学生产生消极的影响。

(二)学校和家庭教育方面。各高校应树立素质教育观念,改革高校法制教程内容,丰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如,以案说法。或者聘请法律专业教师对大学生实施法律素质教育,开展多样化的法律教育教学活动,建立相应的实践环节,提高大学生用法能力;家庭方面,首先家长就应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从小为孩子灌输正义法制的观念。要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使得孩子拥有健全的心理人格。采取最贴合孩子个体的教育方式来管理,保持良性发展。

(三)大学生自身方面。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最关键的还是要发挥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首先要积极主动的学习思想政治和法律基础知识,用理论来武装自己,注重培养自身了心理素质,培养法律思维意识,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掌握法律方法,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主编.法的一般理论[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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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培养策略

大学生创业能够对就业市场压力进行缓解,但是在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大学生在创业法律意识方面有所缺失,导致大学生创办企业的生命周期及存活率受到一定负面影响。本文对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策略进行分析,希望通过法制教育等手段对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进行提升,使创业大学生对金融、企业管理、营销、法律知识及常识等各方面加强了解,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更多保障,避免触犯法律及经济损失等问题的出现。

一、问题分析

(一)在市场竞争规则方面创业法律意识较低。市场竞争是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不能避免的问题及挑战,在创业经营过程中若无法对诈骗、伪劣商品销售等行为进行更好的甄别,或是存在偷税漏税、非法出售发票等行为将会对创业工作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究其根本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创业大学生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对市场合法竞争以及相关秩序等内容了解甚少,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知识并不了解,进而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履约及缔约等方面的法律意识薄弱。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契约精神、诚信精神已经成为企业发展及运营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是其重要体现。但是创业大学生在基本合同法律知识方面知之甚少,无法对合同风险进行更好的识别,未能对缔结、履行等全过程风险进行了解,即使合同内的缺陷十分明显也无法对其进行察觉或处理,合同风险的出现对大学生创业产生一定影响。经调查发现7成以上的学生未能对合同履行、缔结、审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产生足够重视,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薄弱,通过学生的提问发现其对缔结主体、有无违法内容、违约追究等方面的识别及判断存在较多困难,对创业产生负面影响。

(三)知识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创业法律意识薄弱。网络创意、发明创造等创业项目在大学生创业中所占比重较多,创业大学生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取更多利润,在该类企业发展过程中涉及到发明权、专利著作权等内容,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可能出现抄袭模仿他人创意的情况,或是无法对自身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他人盗取自己智慧成果的同时无法进行维权,致使创业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受损,在丧失主动权的情况下使企业发展受到影响。

(四)股权安排、出资等方面的问题。产权明晰可以被视为是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的主要特点,对企业内部人员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等方面具有较大影响,若其中存在问题将会对企业运营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但是多数创业大学生对风险分散、组织形式等方面的认识不多,无法对股权进行合理分配,在出资比例安排方面存在较多不足。首先,对创业法律责任、组织形式之间的联系知之甚少,无法对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的差异进行判断,对风险防范及预估工作产生影响,使大学生创业成功率降低。其次,在股权分配过程中倾向于平均分配,通过这种方式对企业凝聚力进行提升,长此以往将会对决策制定、运营及风险规避等方面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最后,对风险投资方面存在误解,为自己创业企业的经营发展增设不必要的障碍。

二、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策略

(一)对大学生创业法律进行宣传。通过新闻宣传手段可以使创业法律相关知识被更多的大学生了解,校方宣传部及新闻社团可通过新闻宣传的方式对大学生创业实例中行政、民事等法律纠纷资料素材进行宣传,利用资料及素材制作相应的视频进行播放,或是通过案例库、讲座以及模拟等方式进行宣传,通过生动形象的案例及新闻宣传将相关知识传递给大学生,对创业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进行培养。

(二)对课程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完善。创业法律知识相关课程体系建设工作的健全能够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进行培养。对课程体系进行构建时需要秉承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将企业利益、创业法律理论知识、案例、社会责任等方面内容融入其中,对创业全过程及创业企业发展规律进行讲解,对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预防、控制以及救济工作进行了解,对仲裁、诉讼一类的程序法进行教育,进而为纠纷处理等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减少大学生创业阻碍,下面对几方面课程及培养工作进行具体分析:第一,诚信意识的培养。大学校方及教师需要对学生的诚信意识及法治理念进行培养,将诚信精神、契约精神的相关内容为学生讲解,进而使大学生能够更好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的大学生创业工作及市场竞争,避免创业过程中生存瓶颈对创业成功率产生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在学校课程中需要对商事法、民事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将诚信意识及契约精神的相关内容进行渗透,为商事主体的运营提供更多法律支持,避免因违背这些法律条款或是诚信原则被市场排斥,避免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出现侵犯知识产权、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创业过程中行为的正确性。第二,对运营方面进行指导。为了对创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校方及教师需要为学生提供运营方面的指导,让学生在了解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依法运营。创业大学生在企业运营方面的经验较少,对依法运营市场要求知之甚少,在对创业计划进行制作时甚至不能对基本的法律问题进行正确判断,创业法律意识不高,最终导致无法对创业风险进行更好的防控。以某市大学生创业工作为例进行分析:评审人员对大学生创业计划的项目书进行审核,发现9成以上的大学生并未对企业组织形式等进行说明,即使对其进行说明其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和矛盾,仅有1成左右的大学生能够对组织形式进行清晰描述。部分大学生进行创意类项目创业时,未能掌握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容易对自身及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高校需要针对这些内容对学生进行创新、知识产权等方面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培养,最大程度的延长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存活时间及存活率。

(三)对大学生进行风险防控教育。校方及教师可就创业计划书及项目内容对学生进行风险防控教育,通过实战训练的方式将风控思维模式、创业法律意识的作用和价值进行讲解,在创业大赛中可以对两方面内容进行重点指导,使学生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等知识进行掌握,进而完成对创业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在融合项目指导及创业法律课程的基础上使学生掌握更多创业法律知识,能够借助这一手段和工具辅助创业。

(四)在校内设置创业法律的服务机构。校方及教师对学生进行创业法律相关知识的教育,但是学生无法对其所有内容进行掌握,基于此可以在校内开设一个专门的机构为创业大学生提供相应的法律指导及咨询服务,创业过程中大学生可以从该处获取更多的指导建议进而对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合理规避。由于各方面的条件限制,创业法律的咨询服务工作遇到一定阻碍,校方需要对法律专业的教师资源进行充分利用,为学生提供常规制度化的咨询服务和指导,进而对其创业法律意识进行培养;校方及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向更多专业人士进行请教,对创业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解,进而使大学生创业成功率上升。

(五)创业法律制度方面的健全。为了更好的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进行培养,为教育工作提供更多可靠的依据支持,需要对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健全,对其中政策法规方面的内容进行细化,进而使大学生可以对创业法律产生更多的理解和认识,能够通过创业法律的武器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同时避免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为创业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对法律救济、监督机制、执法机构等方面进行健全,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援助,进而使大学生对创业法律产生更多认可,在提高创业法律意识的同时对创业法律进行更好的利用。综上所述,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应对大学生进行更多的创业法律意识教育及就业指导,为大学生今后的工作生活奠定坚实基础。上文已经对创业法律意识培养措施方面的内容进行细致分析,提出相关课程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律指导、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希望可以通过培养使大学生对现代企业制度、创业市场等方面产生更多认识,通过法律意识的提升对创业风险进行规避,促进大学生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汪琳.现代企业制度视阈下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J].南昌工程学院学报,2015(5)

[2]刘骋,郑纪午.关于大学生创业法律问题的思考[J].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20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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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高职院校作为人才培养基地,有针对性地对高职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不仅对于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积极的意义,也对我国的法制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也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大学生当前正处于长知识、长才干的时期,他们的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增强,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的水平上,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轻法等现象有所存在。一方面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也不少见。结合笔者的教学经历,分析当前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不难发现,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部分高职院校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是一知半解,处于感性阶段。大多数学生都知道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杀人是违法的行为,但是法律上的依据却茫然不知,他们的法律意识是一种片面的、不系统的状态,缺乏理性的认识;第二,有被动的法律意识,但缺乏主动的法律意识。目前,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多处于被动守法的状态,这与学校法制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局限性有关系。我们经常在普法宣传栏上看到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惩罚,辅以法律课程上老师的讲解,这使得学生或多或少地感觉到法律的强制性,这样的状态下他们并没有体会到法律是他们生存的需要,是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武器,法律课堂上甚至有部分学生表达了“我不违法为什么要学法呢?”具有这样的观点,学生往往会以专业课学习任务繁重为由而对学院开设的法律类公共课产生抵触、厌学情绪。笔者在课堂上讲授刑法、民法、婚姻法等内容时,很多学生都反映对这些跟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都只是知道一些,但不是很详细。这种状态可能导致学生权利观念的缺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如何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所谓的“公道”,导致了违法犯罪产生的可能性。被动的法律意识有违法制教育的初衷,因此只有培育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积极地行使权力作为出发点,才能在更深层面上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培育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高职院校学生作为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因此培育他们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以帮助学生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很多学生在接受了法律知识的学习之后,通常在其日常生活中,比如寻找兼职的过程中就会想到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在其就业过程中经常会向老师咨询一些《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以一种自觉的态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其他人身上发生的一些权益被侵害的案件时,也会有一部分学生选择向授课老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因此,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他们的成长成才是相当重要的,特别是在法律意识的培养上,可以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二)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助于推进我国法制建设。高职院校的学生正处于心理和生理成长发育的时期,辨别是非的能力、自控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但可塑性强,在此期间,培养、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以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另外,可以通过学生的一言一行或多或少地对其家人、朋友产生一定影响,他们的意识、思想也会不断向他人渗透和辐射,不仅可以引导高职学生健康成长,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

(三)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从1999年开始,我国高校进行扩招,高等教育已由精英教育转为大众化教育,而今就业形势日益严峻,这就意味着高职院校要将学生培育成为复合型、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因此,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有助于提高其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

三、培养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作为一名法学课教师,笔者从“教”的方面出发,认为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以下几种途径对于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切实有效的:

(一)以课堂为依托,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目前,高职院校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普及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实现的,这就要求授课教师不能把这门课程视为仅仅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教育,这门课程的真正目的,还在于学生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学生既掌握法律这一重要武器,又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水平。因此,课堂上应该树立学生为主体,教师起指导作用的教学理念,使学生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学习,重在培育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而不单纯是法律知识的传授,更要侧重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在教学方法上,要打破以往纯理论的满堂灌教学模式,进而转变为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模式。通过一些典型的、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由学生自己结合学习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及教师指导和讲解,使学生能够掌握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或者引导学生关注《今日说法》之类的法制节目,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这些措施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实行依法治校,营造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氛围。高职院校的管理应做到“依法治校”,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一个学院的“法治”状况将直接影响对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效果,因此学院应从校务公开、学代会等方面着手,努力营造一个依法治校的氛围。首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学生手册》的制定,要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特别是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其次,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学生的申诉权是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高职院校作为普通高等学校的一种特殊模式,同样要鼓励、允许和支持学生进行申诉,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树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榜样,营造一个法制氛围。

(三)创建校园法制文化,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学院应积极拓展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路子,创建校园法制文化,开展相关的法制教育活动,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第一,走出课堂,旁听审判,让事实案例说话,通过这一途径取得的效果远比老师在课堂上泛泛讲解更有感染力和现实意义。庭审的过程当中,严谨的法庭调查,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等环节,会让学生体会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第二,通过模拟法庭,让学生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掌握我国的一些诉讼法程序,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使得法律的预测作用得以发挥,进而促使学生提高守法的警惕性,自觉守法,也让学生切身感受法庭的威严,主动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可以适当增加模拟法庭活动的次数,使其制度化,真正让学生能够学以致用;第三,建立普法学习基地,让学生定期接受法制教育。学生可以到监狱、检察机关、法院等机关参观或者邀请学院的法制校长、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让他们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或者可以由学生成立各种法律社团,由专业老师指导,建立普法宣传队进行普法宣传。

(四)学院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多数是因为法律意识的贫乏,而法律意识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发展的不成熟导致的。心理健康教育能够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而当今导致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不良情绪占主导地位,而不良情绪源自于社会激烈的竞争、家庭过高的期望值与自身能力差异所产生的压力,有的学生没有找到正确的途径排解,压抑的时间过长使得他们有可能通过犯罪的方式释放出来。因此,学院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使其能够全面认识自我并且正确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积极开展心理咨询,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帮助其提高法律修养。

作为未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高职学生,其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和法制建设进程。因此,有针对性地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制观念是一个庞大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创设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才能促进学生自身素质的完善,才能为社会输送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综合性人才,才能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繁荣与发展,对于我国的法制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单位: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薛剑符.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探析.高教研究,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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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辅导员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现况

1.对法治精神理解不够准确

随着我国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大部分大学生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仅凭这些感性的法律意识并不能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不能从整体上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大学生普遍对法治精神的理解不够准确,没有意识到法律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价值。

2.对法律法规有偏见和抵触情绪

大学生正处于心理和生理快速发育的阶段,有着极强的被认可和需求的心理冲动,同时会用批判和怀疑的眼光看待周围的事物。由于其法律意识尚未成熟,只接受过以灌输为主的法律教育,许多大学生对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偏见和抵触情绪。

3.辅导员过分强调义务本位

大学生的思想教育主要是辅导员进行日常组织和实施的。但是教育内容过分集中在了集体意识、感恩意识、安全意识、爱国意识及中华民族传统传承和各类礼仪礼节等方面。这些教育大部分属于义务本位的教育,强调了学生对集体、社会的服从意识和应尽的义务。但是忽略了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教育,更遑论法治的真正含义及其对社会发展的意义的教育。

二、大学生应该具备的法律素质

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的主力军和接班人,他们的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速度和深度。首先,大学生要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了解国家宪法、民法和诉讼法。尤其是与自身权益相关的劳动法。其次,还要具备法律人意识,要懂得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大学生日常接触最多的。培养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 对保护智力创造成果、推动科技进步、繁荣科技文化市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增进国际技术文化交流等都有着积极作用。最后,还要具备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大学生要具备公平正义的理念,渴求、参与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辅导员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辅导员工作的重点。辅导员应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形成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一方面,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另一方面,要在日常管理和处理大学生事务时,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给大学生树立公平正义的榜样。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请求权、正当选择权、合理知情权和事后救济权等,通过这些权益保障,增强他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

2.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民主与法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法治社会的标志不是具备完整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是在于社会成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行使法律规定的义务。要引导大学生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将法律意识内化到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中来。

3.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维持市场经济的秩序的根本在于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大学生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如果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在参与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能用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阻碍社会发展。他们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和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总之,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辅导员要借助自身工作的便利条件,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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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培养途径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指人们对于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情感、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律、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它包括法律认知、法律情感与意志、法律价值观三大部分。法律认知是人们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活动的结果,它是人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历史及其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的总和。法律情感是指社会主体对法现象的主观心理态度或心理反应,是社会主体主张权利,为权利和法律而斗争的内在心理动力,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法律意志是社会主体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主观心理基础,表现为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畏、不畏诱惑和胁迫的坚强的守法精神和护法品格。[1]法律价值观,包括法律评价、法律理想和对法律价值(如公平、正义、自由等)的理解与接受,它是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法律因素。它们是一些观念或普遍原则,体现对事物之价值可追求的理想性等进行的判断。

据此,我们可以将大学生法律意识表述为: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中国当代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他们的法律意识如何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有很大影响。所以,很有必要对这一群体的法律意识给以关注。

一、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就其主体而言,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2001年,有关机构对全国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随机抽样1万余人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几乎所有大学生都赞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目标,认为应该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等等。然而,同时却有42.67%的人同意“只有私了解决不了的问题才应求助于法律”,15.41%的人“遇到法律纠纷”选择“托人私了”,80.96%的人认为“在亲情和法律面前,有时确实不好办”,42.97%的人认为“能够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有本事的人”,有52.54%的人“买到假冒商品”后只能“自认倒霉”。这些数据表明,中国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觉醒和增强,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而且“知”与“行”存在较大反差;在不同大学生当中法律意识水平参差不齐。[2]从大学生的行为表现来看,也是如此。一方面,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也不鲜见,如盗窃、抢劫甚至、、杀人等犯罪行为,以及打架斗殴、毁坏公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随意撕毁就业合同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而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致使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和损害。其中不少女大学生对自身安全关注不够,有些大学生在就业、勤工助学过程中被骗,有的大学生上网交友陷入不法之徒布下的陷阱……

分析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不难发现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当代大学生有着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制意识。随着知识的积累,视野的扩大,大学生开始学会对现实行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考,关注国家的法制建设,更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又往往富于幻想,急于求成,缺乏对国情的全面了解,缺乏冷静、理性的分析,常常又表现出情绪化的倾向。第二,法制心理状态呈现出多样化倾向。有些学生对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比较欣赏,主张在法制建设上全盘照搬西方的那一套。也有些学生受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轻视法律的作用。第三,更加注重实现自我价值,但他们往往不能正确认识自我,喜欢以批评的眼光对待周围的人和事,为表现个性,甚至把学校规章制度视为束缚其思想和行动的多余之举,对法纪教育存在逆反心理,有的甚至作出违规的情况。第四,相当一部分学生虽然法律知识懂得不少,然而现实生活中,其行为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守法的自觉性较差,形成“学而不用”,“知而不信”现象。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不乐观,对待是非基本上是清楚的,但态度不够坚决。

上述情况表明由于受社会负面文化和学生自身道德以及心理成熟程度的影响,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面对这种情况,对大学生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势在必行。转贴于

二、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调查表明,28.49%的大学生表示愿意接受“法制教育”,其中有11.34%的人把自己最愿意接受的教育内容选定为“法制教育”;38.04%的大学生已明确意识到自己法律意识方面的不足,认为自己必须“积极学习法律知识”。[3]这表明,大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比较高,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和有利条件

针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特点,我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1、精选内容,扩充课时,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完善法律基础课堂教学。

首先,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宪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其次,通过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反宪法、法律以及破坏我国法制的行为斗争的思想意识。再次,在扩充课时的基础上,改进教学方法,增加“案例法”、“体验法”、“讨论法”提高教学效果。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拓展第二课堂。

走出课堂,旁听审判,让案例事实说话,会比老师在课堂上的泛泛讲解更有震撼力。庭审过程中,严谨的法庭调查,激烈的案情辩论,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会让学生充分体会到法的神圣与威严。此外,参观监狱、指导学生自己成立各种法律协会、法律社团,进行普法宣传。同时,还可以广泛关注“今日说法”之类的法制节目,阅读参考法律书籍。这些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正确的人生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的公德意识。

道德与法律的同质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以及两者界限的模糊性是道德与法律进行一体化运作可行性的基础。虽然道德与法律有很大差异,但在规范这终极意义上两者先天是兼容的。而且我国传统社会中的“礼”,这种伦理法律化低成本高效运作的历史为我国法制现代化提供了道德与法律一体化运作的历史实证的先河。寻找道德与法律的契合点,通过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这将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

4、齐抓共管,着力构建高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网络。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而是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需要全体社会共同关注,需要各个环节紧密配合。首先必须依法治校,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切实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家长要注重对自己孩子的了解,配合学校教育;司法机关也应该有重点地与大学定期联系,加强校内的司法宣传教育;政府职能部门则应力所能及地为大学排忧解难,要切实采取可行的措施,优化社会大环境以及校园环境。通过这些方法和措施,形成一个好的法治环境,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受到现代法制的熏陶,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高级建设者,其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认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和影响着社会的民主法制化进程。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预防和抑制大学生违法犯罪,同时提高其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促进大学生自身素质的完善,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2-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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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我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笔者于2012年3月对我校学生随机进行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1028份,其中护理学院438份,基础医学院227份,检验技术学院132份,药学院106份,医学信息系125份。问卷的内容包括学生接受法律教育的基本情况、对法律了解的程度、对法律运用的程度、对法律信任的程度,以及对法律教育的愿望。经过认真的核查分析,发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呈一下特点:

(1)大多数人普遍接触法律较早,但极其缺乏参加和学习法律活动、知识的经历。调查显示,各院系大学生在大学之前接触法律分别为:护理学院74%;基础医学院98%;检验技术学院99%;药学院95%;信息学院94%。但是,在学生填写的问卷中我们缺发现了一个与之相矛盾的问题,当问及“你经常参加法律方面的活动吗?”全校大学生选择经常参加的只有8%,有时偶尔参加的为32%,从来没有参加过占到60%。在被问及“你经常看法律方面的杂志吗?”回答经常看的有11%,而偶尔看和从来没有看过的占到了89%。当问及“你听过几次关于法律方面的讲座?”竟然有59%的学生回答只参加过一两次法律讲座。这说明,当代大学生由于重视专业课程、外语过级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的学习和准备,忽视法律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自觉主动学习法律的主动性不够。

(2)大学生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法治观念上仍存在模糊认识,对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掌握不够,内涵理解不够全面。在问及“你能区别违法和犯罪吗?”大学生回答能和不能、说不清的分别为51%和49%,大学生法律素养有待提高。在具体的法律概念调查问题上,只有极少一部分学生知道在校学生不能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或婚姻关系。调查显示:我校大学生认为在校生不能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的有16%、劳务关系的有53%、婚姻关系的有31%,大学生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不了解。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对法律分类混淆不清,使他们在实践中很难用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容易造成学法、懂法和守法的脱节。

(3)大学生对法律功能的认识比较透彻,但在具体法律实践中,法律信仰又表现的比较脆弱。当问及“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通过法律解决吗?”有82%的学生表示“会”,只有18%的学生表示不会。对法律运用方面,在问及“当你参加勤工俭学时,你有意向和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吗?”根据反馈结果,大学生表示“有”的是59%,表示“没有”的也达到了41%。调查发现,我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觉醒和增强,大多数人认为法律对自己的用处大,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理性认识不足,缺少运用所学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出现了“知行不一”现象。

(4)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比较迫切,认同法制教育在学校应该占有重要地位,但对于普法教育的形式应丰富多彩、行之有效。在问及“你认为法制教育在学校应该占有的地位是?”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认为“非常重要”和“重要”的占85%,认为“一般”的只有15%。而对于获得法律常识的来源途径的调查结果,有58%的大学生表示是通过讲座和网络以外的其他途径来获得法律常识。从统计数据反馈来看,当代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欲望比较强烈,绝大多数学生认为法制教育很有必要。在回答“你说知道的法律常识主要来源?”时,大多数人选择了普法教育常规形式讲座以外的其他形式,说明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缺位,在教育方法和形式上应与时俱进,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让大学生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2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结论研究分析

(1)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和对法律功能的理解来看,我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整体状况是好的。广大学生认同法制教育在学校的地位和法律对个人生活的重要性。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大学生们依法维权的观念得到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