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7:13: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城市规划 土地规划 思路 途径 制度创新
城市化发展背景下,房地产行业一派繁荣,寸土寸金形容当前城市土地资源也不夸张。大量城市人口和城市规划及土地规划利用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影响了我国经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这种形势下,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如何实现统筹发展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应不断强化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规划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到密切,使城市发展满足人们和社会需求。
一、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当前工作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发展体系中,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不同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两大行政在行政级别上属于同级,各行其是,甚少沟通交流,加剧了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之间不可协调性,甚至出现脱节迹象,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不协调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部分地区重视城市规划、轻视土地规划,导致城市土地资源利用不合理,土地价格波动较为频繁,形成不了较为稳定的房地产市场;第二个方面,部分地区重视土地规划、轻视城市规划。由于比较重视土地规划,导致惜土如金,本应建设住宅区的土地却用来建设商业区,以致于和城市规划相背离,使得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格格不入;第三个方面,城市规划主要讲究安全、经济和美学,但是我国城市规划中老城区夹杂新城区、工业区夹杂居民区,使得城市布局十分不合理,降低了城市土地资源利用率,不利于城市协调发展。因此,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必须统筹编制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才能有效提升城市土地资源利用率,推动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统筹发展的基本思路
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作为区域规划的重要内容,二者应做到统筹发展。从时间角度考虑,土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其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市总体发展,因而城市规划中必须兼顾土地规划。同样,土地规划中也要兼顾城市规划,否者会影响城市的整体发展;从空间角度考虑,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应互补互利。区域规划中必须坚持用城市规划指导土地规划,坚持用土地规划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使土地规划充分发挥自身对城市规划的补充作用。
为了做到这一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编制中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弹性原则。无论城市规划还是土地规划都必须坚持弹性原则,为后续发展建设留有一定空间,才能适应城市化快速发展要求,才能避免规划失灵或规划重复问题;第二,坚持协调原则。城市全面发展过程中,不能偏重于某一方面规划编制,一味重视城市规划或土地规划并不利于城市的整体发展;第三,多元化原则。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目标并不是单一的,不仅要重视经济效益,更要重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多种效益叠加,进而实现城市化发展目标;第四,效益原则。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没有效益的规划是没有意义的,为此,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中需要坚持效益原则;第五,整体原则。为了实现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统筹发展,必须坚持整体原则,既要做好城市整体规划也要做好局部规划,满足国民经济的发展需求。
三、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统筹发展的具体策略
1.实施总体规划、优化土地资源利用的策略。
城市建设发展中离不开房产事业的蓬勃发展,为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城市建设规划应重视城市整体规划,并以优化土地资源利用为目的科学合理编制城市发展的计划。要想做到这一点、提升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之间的可协调性,政府部门必须加强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加强规划的审批力度,减少重复规划、规划失灵情况的发生。更为重要的是,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快修改与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不相符的政策,使其跟得上时展步伐。除此之外,应坚持工业区、居民区及服务区互相分离原则布置城市空间,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倘若审批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布局的规划应一律驳回,直到与城市整体发展计划相符才可通过。
2.积极推进老城区改革,建设新城区。
城市发展中,老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已经成为了其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在改造和新建过程中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应站在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双层角度上考虑土地利用问题,并尽量利用老城区资源,使其各项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才能为土地资源节约打下坚实基础。另外,由于地下土地资源开发相对较少,还可积极开发地下资源,建设地下商场、地下轻铁等建筑,提高城市服务功能。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思路;途径;制度创新
城市化发展背景下,房地产行业一派繁荣,寸土寸金形容当前城市土地资源也不夸张。大量城市人口和城市规划及土地规划利用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影响了我国经济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这种形势下,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如何实现统筹发展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应不断强化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规划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到密切,使城市发展满足人们和社会需求。
一、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当前工作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发展体系中,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不同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两大行政在行政级别上属于同级,各行其是,甚少沟通交流,加剧了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之间不可协调性,甚至出现脱节迹象,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不协调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部分地区重视城市规划、轻视土地规划,导致城市土地资源利用不合理,土地价格波动较为频繁,形成不了较为稳定的房地产市场;第二个方面,部分地区重视土地规划、轻视城市规划。由于比较重视土地规划,导致惜土如金,本应建设住宅区的土地却用来建设商业区,以致于和城市规划相背离,使得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格格不入;第三个方面,城市规划主要讲究安全、经济和美学,但是我国城市规划中老城区夹杂新城区、工业区夹杂居民区,使得城市布局十分不合理,降低了城市土地资源利用率,不利于城市协调发展。因此,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必须统筹编制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才能有效提升城市土地资源利用率,推动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统筹发展的基本思路
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作为区域规划的重要内容,二者应做到统筹发展。从时间角度考虑,土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其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市总体发展,因而城市规划中必须兼顾土地规划。同样,土地规划中也要兼顾城市规划,否者会影响城市的整体发展;从空间角度考虑,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应互补互利。区域规划中必须坚持用城市规划指导土地规划,坚持用土地规划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使土地规划充分发挥自身对城市规划的补充作用。
为了做到这一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编制中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弹性原则。无论城市规划还是土地规划都必须坚持弹性原则,为后续发展建设留有一定空间,才能适应城市化快速发展要求,才能避免规划失灵或规划重复问题;第二,坚持协调原则。城市全面发展过程中,不能偏重于某一方面规划编制,一味重视城市规划或土地规划并不利于城市的整体发展;第三,多元化原则。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目标并不是单一的,不仅要重视经济效益,更要重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多种效益叠加,进而实现城市化发展目标;第四,效益原则。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没有效益的规划是没有意义的,为此,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中需要坚持效益原则;第五,整体原则。为了实现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统筹发展,必须坚持整体原则,既要做好城市整体规划也要做好局部规划,满足国民经济的发展需求。
三、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统筹发展的有效途径
由于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属不同行政部门,导致相关信息的沟通交流滞后,区域规划中做不到相互借鉴和相互吸收。针对这一现状,应加强两个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发展,逐渐形成一种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规划管理体系,统一规划管理城市建设。为了强化该种规划体系效果,规划过程中应立足于区域发展实际情况,深入社会广泛征求各方利益,以便全面分析和统筹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一旦形成这种统筹发展途径,不仅有利于避免二者规划时的脱节、不合理问题,更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减少规划重复、规划失灵问题,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城市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和价值。
四、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统筹发展的制度创新
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统筹发展要想取得重大效果,要有强有力的、有效的制度做以保障。从法律制度角度考虑,城市规划已有《城市规划法》作为保障,但土地规划方面却欠缺法律制度,导致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相比更加松懈,操作性和科学性不高;从管理制度角度考虑,分属不同行政部门的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由于两个部门各项其是、分别编制,土地资源利用率必然不高、相关政策指令得不到统一落实;从环境角度分析,城市发展规划具有一定程度的行政属性,以致于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比较容易忽视市场经济规律。这种情况下,由于制度上有所欠缺,应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使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更能满足于统筹发展的需要。
在法律制度上,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比如,加紧出台和修订与土地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使土地规划编著工作更加完备、科学与合理;在管理制度上,加强两个部门合作、沟通,如果可能的话还可将两个部门合并进行统一管理,强化城市建设统筹规划的效果,提升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之间的可协调性;在环境上,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应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相对降低其行政属性,是规划编制和实施更能满足城市现代化发展需要。
五、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统筹发展的具体策略
(一)实施总体规划、优化土地资源利用的策略
城市建设发展中离不开房产事业的蓬勃发展,为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城市建设规划应重视城市整体规划,并以优化土地资源利用为目的科学合理编制城市发展的计划。要想做到这一点、提升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之间的可协调性,政府部门必须加强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加强规划的审批力度,减少重复规划、规划失灵情况的发生。更为重要的是,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快修改与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不相符的政策,使其跟得上时展步伐。除此之外,应坚持工业区、居民区及服务区互相分离原则布置城市空间,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倘若审批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布局的规划应一律驳回,直到与城市整体发展计划相符才可通过。
(二)积极推进老城区改革,建设新城区
城市发展中,老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已经成为了其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在改造和新建过程中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应站在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双层角度上考虑土地利用问题,并尽量利用老城区资源,使其各项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才能为土地资源节约打下坚实基础。另外,由于地下土地资源开发相对较少,还可积极开发地下资源,建设地下商场、地下轻铁等建筑,提高城市服务功能。
六、结论
城市规划离不开土地规划,在于土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土地规划离不开城市规划,在于城市规划是土地规划的编制依据。为此,尽管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分别属于不同领域的规划内容,但在城市建设中二者应统筹发展,才会有利于城市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素萍,杜舰.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与协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27(12):6-8.
1.1、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编都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根本发展依据。都以土地为主要的规划对象,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是其核心内容,两者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上是目标一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我国目前的规划体制下,根据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来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上所做的计划和安排。土地利用规划的专业性较强,其主要目的是合理有效地安排当前的土地资源,保证土地资源能够被永续利用;城市规划是对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各种建设进行的综合部署,也是城市工程建设与管理的主要依据。城市规划依据社会发展目标,来确定城市的性质属性、发展规模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城市总体规划是一种综合性规划,其根本目的是发展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
1.2、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也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又相互指导。城市规划如果脱离了土地利用,就不能详细了解土地的供给情况,导致城市规划难以很好的实施;土地利用也必须在城市的规划这一大前提下进行,土地利用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了解城区的设施、发展以及布局,离开了这些,土地利用规划也不能进行编制和实施。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与《城市规划法》都堆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做了相关的解释,所以在处理两者关系上,都应当相互补充、相互衔接,达到协调发展。
2、我国城市规划中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现状
2.1、土地规划和管理的基础工作较为薄弱
当前我国土地规划相关部门在这方面的工作还比较薄弱,一方面土地规划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于土地资源数据的统计工作不够负责,并且对于收集到的数据信息缺少必要的核实,导致收集到的很多数据信息都无法体现当前的土地开发利用真实情况,对土地规划和管理工作失去参考价值,这就使得相关部门在对土地的规划和一些项目的审批等工作上不够科学;另一方面土地资源的信息收集途径较为单一,表现在只有国家政府部门作为服务性部门在进行信息收集的工作,无法做到全面翔实,这也是土地数据信息不够科学合理的一个重要原因。
2.2、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
我国虽然对土地资源进行了分类,但在实际中却有很多土地的利用结构不尽合理,如征用大量各类土地用作建设用地,而建设用地较为分散,且呈现杂乱无章的局面,严重影响其他土地的使用功能,而且农村却存在很多闲置土地,种种原因导致大量的土地资源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农业种植的经济效益不够可观,导致很多基本农田被改造成为其他用途,可种植耕地面积大幅减少,土地利用结构持续破坏也严重威胁生态环境。
2.3、对土地资源缺乏科学的管理
随着城市化以及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逐渐加快,政府相关部门为了政绩和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建筑用地的审批管理都不够严格,甚至很多项目的审批都是“走过场”,对于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经常不经过严格的实际核查,导致一些土地被征用后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得到实际使用,造成土地资源被占用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用,加剧了有限土地资源的紧张性,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
3、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1、 做好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
为确保土地资源信息的准确性,可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 GPS 技术、GIS 技术、遥感技术等,将土地的实时信息传输到土地规划相关部门,使之掌握实时的土地利用动态信息,比现场调查等收集到的静态数据更真实,并且降低了工作量、避免由于时间推移造成的信息不实等情况的发生,因此更具有参考价值,有利于决策。
3.2、需加强土地管理,有效减少对后备资源的开发
在土地资源管理及后备资源的开发上需做好进一步完善工作,要积极主动地寻找合理方式与途径就城镇建设土地供需矛盾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在个县市与城市占地情况基本平衡的情况下,不但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有效保护耕地,还要做好土地的整理与开发工作。第一,要合理限定当前的城市建设规模,使得土地资源能够进行有效的集中,节约使用,进一步对土地利用率进行整体上的提升;第二,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工作,尽可能弥补用地指标的不足问题;第三,要加大对居民点的整理工作力度,合理调整农村的用地结构。
3.3、建立法律机制方面必须做好互相协调工作
对于城市建设的规划与土地资源规划利用之间的关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将其完全厘清,并通过立法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其法律地位,针对土地资源的利用规划进行相应办法的制定,建立规章制度与其相配套。另外,在具体的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规划管理,有效查纠这一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
3.4、加紧保护耕地资源
农业是关乎我国国计民生的基础行业,而耕地资源是农业的生命线,因此保护耕地资源不被破坏和占用是当务之急,也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实际工作中,首先要建立健全保护耕地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使各类土地物尽其用,防止耕地资源被挪作他用;其次要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加大对农业种植的扶植力度,提倡科学种植,提高农业种植经济效益,使农民得以主动投入到农业种植中来;再次,加大土地利用的用途管制,防止基本农田被基础设施建设所占用,当二者出现矛盾时,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农用地有所侧重。 3.5、土地资源利用集约化
为缓解土地利用紧张的局面,应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集约化利用,使土地利用在空间上得以延伸;对于农用地来说,应当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发展更为先进的开垦和种植技术,纵向挖掘土地利用率。
3.6、充分考虑城市现有景观资源,最大限度地对其进行保护和利用
在编制规划时,要对城市现有植被、地貌、水系等景观资源的现状情况进行认真调研,掌握基本情况,并根据其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保护,特别是对那些能够体现城市特色、自然状态良好或不可再生的景观资源要重点保护。此外,还应学习一些优秀城市的规划理念,听取一些城市建设、土
地管理、园林规划、林业水利、环保气象等相关专业专家的意见,多征求市民的意见,制定出更加科学严谨、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规划。 3.7、加强城市规划人员素质培养
城市规划归根结底,最重要的是进行城市规划的人才的培养,因为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出现城市规划随意性大、文化遗产及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差、规划工作前瞻性不足等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城市规划队伍人员素质较低造成的。所以,提高城市规划队伍的整体素质至关重要。首先,政府在人才选拔上,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更多的考察人员的综合知识和能力,而不是毕业院校档次、学历等。其次,对在职的城市规划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定期的培训,不断的提高工作人员的现代城市规划理念,提高其工作素养。
【关键词】:城市土地资源;管理;合理规划;措施
1、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的概述
城市土地资源管理是政府部门规划的所属城市的区域中,依照城市在未来的发展要求,使用相关的方法或者相应的措施来改变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让城市的环境变得越来越美,使土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让城市经济得到发展,从而使城市满足现代化的需求,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进行可持续的发展。在进行合理规划的同时,应该了解土地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合理的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减少城市因为用地问题而进行边缘扩张,改善整个城市的环境,以期城市能向好的方向发展。为达到这一目标,进行的土地资源规划主要内容包括:让城市的土地发挥其最好的作用,对土地使用结构进行优化处理;对于未开发土地进行调整;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对城中村进行拆迁,增加城市内的土地利用面积;对于城市内的环境卫生进行改造,让城市内的环境卫生变得越来越好。从整体上调整城市的结构布局,根据土地的特性进行相关的资源规划。
2、我国城市规划中土地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
2.1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利用不对称
首先,城市计划与土地管理部分之间的联接不对称,致使城市计划与土地利用计划内容不完全对称。城市计划由计划管理部分拟定,而土地利用计划则由土地管理部分拟定。虽然在编制过程中两个部分有交流,可是由于计算口径不一致、信息未能及时送达、同享等因素,致使城市计划与土地利用计划不对称。
其次,城市计划与土地利用计划不同步。因两个计划分属两个管理部门,会出现内容、进展的不对称、不同步。比如土地利用计划现已编制,建设项目已开工,因为城市计划还没有及时编制或修正,导致该项目变成违法建设。如果不能及时掌握土地利用的状况,会一定程度上对计划管理工作造成被动,影响政府决议,进而影响城市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工作的发展。
2.2城市规划的制定不够科学,土地资源的利用不合理
一些城市计划在编制过程中存在实地调研不全面、基础数据收集不谨慎、计算口径不一致、短视计划等,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比如重复性计划和没有必要的项目开发,不仅使城市有限的土地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有序的使用,土地资源的价值不能极好地表现,并且闲置了大量的土地,阻碍了城市的发展。
2.3法律法规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办理人员缺少高效的计划管控,不能极好地遵从经济规则的科学发展、遵从自然规则的可持续发展、遵从社会规则的包容性发展,使城市计划与土地资源管理不能极好地联系,没能构成良性互动的城市管理机制。
3、城市土地资源管理中合理规划的措施
3.1对土地资源的统筹谋划进一步加强
完善土地规划管理制度。在土地出让和转让中做好相关管理措施。在对土地转让或出让前了解土地的用途,政府部门应该做好相关的监管工作,不要让土地的使用与合同不符,给城市居民的生活带来大的影响。做好土地实施规划后的反应机制,因为当前是市场主导的经济体制,为了加强土地进行开发的时效性,必须做好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规划始终具有切实的指导作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在土地使用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做好监管工作,同级别人大也应该做好相应的监督机制,来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
3.2对城市的布局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工作
为了使城市更好的适应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速度,在进行城市的规划方面也应该注重城市的合理规划,放眼长远的未来。城市建设的重点工作就是对城市进行比较合理的统筹规划活动,城市规划图的编制应该放眼未来,考虑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未来经济发展的要求,对土地进行合理的使用,提高城市的环境卫生,展现城市的文化特色。在进行相关城市规划时,多参考国内外比较好的城市规划设计,结合自身城市特点,形成自己的一套城市规划设计理念。
3.3土地使用应当是有偿的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占有主要的地位。因此对我国的农业保护是非常的有必要的,要想让我国的农业生产能力一直保持或继续向前发展,就必须加强耕地保护。在我国城市化进程比较快的地区一般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这些地区经济比较发达,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土地的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尤其是耕地,这些地区耕地的质量非常好,土地较肥沃,随着这些耕地的消失,使我国在农业生产上有非常大的损失,耕地资源的损失是不可逆的,因此保护城市周边的耕地尤为重要,所以土地资源应该有偿使用。
3.4对工业用地进行合理的布局和规划
工业用地的布局,应该根据产业的特点和所处位置进行布局。工业园区要搞好交通发展,避免土地粗放管理,发挥土地的最大的作用。采取“谁招商、谁受益”的政策,解决乱上工业项目的利益驱动问题。
3.5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
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规,把履行城市计划和运用城市土地资源放在一起思考来拟定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二者之间出现缝隙,防止计划履行不到位、y占土地建设的状况呈现。要加强计划的施行、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保护城市计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对于违法占地、违法建造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对土地资源的使用进行严格的批阅,合法、合理的规划城市土地资源。
结语
城市由于其在区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中起着主导性效果,城市的发展可以股动地域性的发展,推进整个国家的发展。与此同时,土地承载着城市的发展,土地价值的完成与增值,变成城市迅速发展的关键。城市发展,需要处理很多土地资源与土地资源总量有限之间的矛盾,是城市计划与土地资源亟待处理的疑问。只有运用科学的理念,从城市发展的全局性、长远性着眼,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员和办理人员的素质,才能从根本上处理问题,减轻人地矛盾,推进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衔接
1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BT)]
1.1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相同编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样,在《城乡划法》第一章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性文件。城市总体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有关内容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内容,同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对生产力布局和居民生活等框架安排落实到城市的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布局中,并通过城市规划的实施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最终得以贯彻和实现。城市总体规划还要根据城市发展的长期性和连续性特点,作更长远的考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尚无法涉及但却会影响到城市长期发展的有关内容,作出更长远的预测。
1.2 规划内容和重点有所不同。城市总体规划侧重于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安排,相对于而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更注重总量的控制与平衡。
1.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城市总体规划提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得确定提供依据和约束。
2 存在的主要分歧
2.1 土地规划的范围与城市规划的范围不统一
一直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是点与面的关系,土地规划的范围大于城市规划的范围。各级土地规划的范围是本级行政区域的范围,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区,一般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
2.2 用地分类存在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用地面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见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中的附件一)。城市总体规划用地面积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的量算结果,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这两个规划在同一地类上却出现了面积不一致的现象,其原因除去基础图纸不一致、量算方法不一以及量算误差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两个用地分类标准有相互矛盾之处,即同一名称或相似名称的地类,其含义却大不相同,这就直接造成了两个规划在用地上的难以比较。
2.3 两个规划在宏观控制和约束力不同
《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都简单地讲各级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规划应对哪些土地利用进行宏观控制,如何保证规划的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无法律约束力,违反了规划如何处置等均未能明确。
2.4 两个规划在的审批权限上的表述不同
根据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二十六条,“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这种规定不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明确。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根据《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其余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因此,对于其他城市或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来说,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不同。
3 解决问题的思路和设想
3.1 建立统一规划范围、用地分类、数据统计标准,实现规划技术体系的无缝链接,促进规划在更深层次的协调统一。
3.2 注重两个规划内容的彼此渗透和延伸。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空间领域上的倾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在考虑城市规模增长的基础上,加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研究,保证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对城市建设土地进行有效分析,根据相应的需求完成结构上的优化调整。
1、城市土地资源总体性规划工作所面临的各项问题分析
1. 1 各职能部门间无法形成良好的协作关系,管理不顺畅
当前,我国在城市土地总体性规划与利用上主要通过两个重要部门实现全盘管理。其中,国土资源相关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地资源的总体规划利用及土地编制; 而城市建设与规划相关部门主要负责总体规划编制。尽管国务院已经对以上两个部门做出了职责上的明确划分,但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因为各方面相关因素纷繁复杂,无法完全协调好,各部门将精力都主要集中于自己的本职工作上,许多地方不容回避,因为在工作任务上两个部门已经得到了上级不同的分配范围,因而在各自工作当中都相对缺乏信任与支持,尤其是在土地的节约与集约方面,一旦原则出现变化,都将本方的意见贯彻到具体的实际运用过程当中,在土地的规划及编制工作上也容易产生两张皮的问题,这将对城市土地规划利用工作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
1. 2 因变迁土地制度而形成的巨大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土地制度也有了显着的变化,尽管土地仍是国有的,但其商品性特征愈发明显。以城镇土地利用制度变革为例,原有土地利用制度具有无偿、无流动、无期等特点,现在逐步转变为有偿、有流动、有期。这一重大变革,使得各级政府对使用土地具有转让和出让的权利,通过土地转让或出让所获资金,进一步扩充财政收入,为城市建筑注入所需资金,促进城市的进一步发展。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有好的一方面自然也会暴露出一些弊端。由于政府部门在有偿双轨、划拨土地使用制度、法律制度等方面尚不健全,因此受利益驱使,部门地区将土地转让或出让演变成开发区和炒地皮的热潮,不仅是城镇甚至是农村也出现了土地随意、违法买卖的现象,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执行管理上出现了很大问题,影响到了城市建设的良性发展。
原有的土地无期限、无流动、无偿的使用制度,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对城市发展机制缺乏整体、动态的认识与考察。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更多是从建筑及城市人口密度出发,以确定城市土地建筑容积率和密度,而极少从节约土地及实际国情出发,因此对城市土地利用的控制较弱。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展,我国城市人均占地面积大幅提升,甚至超出部分发达国家。改革开放以后,为贯彻和落实“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土地利用进行了总体规划,在政策法规中对其作用与地位也做了明确规定。
由于当前土地利用制度制定时间较短,加之政策及经济体制的限制,城市土地控制性规划及详细规划上仍相对滞后,不少城市务工农民,一方面占用城市土地,另一方面也不放弃农村土地,这样一来就造成城市占用土地越来越多,而农村土地承包及建设现象有增不减,城市土地上进行的用地活动及交易行为难以通过土地规划来进行有效调节和合理控制。
1. 3 体系的规划与运作在整体上不够健全
在实际的操作中,各种规划之间的关系相互交错。在城市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中,它们是联系和交叉的类型不相同的规划,使城市土地的总体利用和规划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复杂了,对相关部门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在城市土地规划中,城市交接处是一个相对特殊、矛盾较为集中的区域,与其他区域相比,城乡结合区域的用地情况缺少一定的规划。在实际生活中,城市规划的重点往往侧重于经济、政治、文化都相对集中的市区,对其进行发展方向、规模、性质方面的规划和论证,对于近郊的地区起到的作用并不大。所以,如果在整体上不进行合理科学地部署,就会使城区或者县城的发展受到阻碍,产生比较滞后的结果,对于推动农村地域的发展也是非常不利的。
2、土地资源的规划与利用工作中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探讨
2.1 需加强土地管理,有效减少对后备资源的开发
在土地资源管理及后备资源的开发上需做好进一步完善工作,要积极主动地寻找合理方式与途径就城镇建设土地供需矛盾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在个县市与城市占地情况基本平衡的情况下,不但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有效保护耕地,还要做好土地的整理与开发工作。第一,要合理限定当前的城市建设规模,使得土地资源能够进行有效的集中,节约使用,进一步对土地利用率进行整体上的提升; 第二,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工作,尽可能弥补用地指标的不足问题; 第三,要加大对居民点的整理工作力度,合理调整农村的用地结构。
2.2 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坚持,确保土地资源利用规划衔接工作的正常进行
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持续坚持下去,必须对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人口增长以及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关系做出合理的协调,为土地资源规划衔接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一旦出现严重的分歧,则进一步的沟通与处理工作不能松懈,必须努力找寻到土地集约利用、有利于经济发展且符合实际需求的合理道路。
2.3 建立法律机制方面必须做好互相协调工作
对于城市建设的规划与土地资源规划利用之间的关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将其完全厘清,并通过立法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其法律地位,针对土地资源的利用规划进行相应办法的制定,建立规章制度与其相配套。另外,在具体的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规划管理,有效查纠这一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
结束语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级差地租
1.问题提出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城乡差距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的进程中,城乡规划逐渐被提上日程。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持续加剧,使得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除劳动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资产,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的体现。国外经验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问题
2.1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
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第一,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转换的合法途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城市化、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集体所有制化的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对土地急剧增长的需求;第二,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对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2.2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价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国,征用农民土地后给农民较少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加之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的截留,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此外,市价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类型经济组织之间的不规范流转大量存在,这种自发性的流转由于没有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带来诸多问题。如用地权不清晰、产生由价格和产权问题而发生的争端、土地资源的滥用等;其次,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3.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应首先从土地价格的规范出发,一方面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管制;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给予合理规制。
3.1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3.1.1征地补偿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根据地租理论,地租有级差之分,应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来确定地租。换言之,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确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此外,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应该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预期利益,动态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既可以降低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由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所有。对土地征用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中,农民约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及部门得60%~70%。因此,规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现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3.1.2征用土地的购地费确定
购地费应由被征购地块的地价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如实补偿,地价款可根据农地基准地价,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用途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让农民分享额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还未到达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得到保护。
3.2对土地招标、竞拍、挂牌的规制
由于国家允许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招商、拍卖和挂牌,全面推行和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而凸显土地资产价值,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台。经营性用地通过扩大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比例,由市场机制决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准地价和出让底价,充分挖掘土地的资产价值。
根据科斯定理,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政府干预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便会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来进行。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产权确定,市场主体便会“议出”合理的价格。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地价是转让产权后的经济收入,招标、竞拍、挂牌会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为了保证招标、竞拍、挂牌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体现应该先从制定基准地价以及转让土地的产权入手,根据转让产权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地区经济结构、人口密度、城市周围农用地的生产状况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基准地价,从源头上规制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 [科]
【参考文献】
[1]陆益龙.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J].学习与实践,2009.1.
中图分类号:S15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湿地是地球表层上由水、土和水生或湿生植物(可伴生其它水生生物)相互作用构成的生态系统。湿地不仅是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也是众多野生动物、植物的重要生存环境之一,生物多样性极为丰富,被誉为“自然之肾”,对城市及居民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和社会经济价值 。因此,对城市湿地的保护和科学规划就非常重要,下面就浅述城市湿地的生态意义和通过实例分析规划实施的途径。
一、城市湿地的生态意义
1.提供丰富多样的栖息地:湿地由于其生态环境独特,决定了生物多样性丰富的特点。中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复杂,湿地物种多样性极为丰富。中国湿地已知高等植物825种,被子植物639种,鸟类300余种,鱼类1040种,其中许多是濒危或者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类群。
2.调节局部小气候:湿地碳的循环对全球气候变化起着重要作用。湿地还是全球氮、硫、甲烷等物质循环的重要控制因子。它还可以调节局部地域的小气候。湿地是多水的自然体,由于湿地土壤积水或经常处于过湿状态,水的热容量大,地表增温困难;而湿地蒸发是水面蒸发的2~3倍,蒸发量越大消耗热量就越多,导致湿地地区气温降低,气候较周边地区冷湿。湿地的蒸腾作用可保持当地的湿度和降雨量。
3.减缓旱涝灾害:湿地对防止洪涝灾害有很大的作用。近年来由于不合理的土地开发和人类活动的干扰,造成了湿地的严重退化,从而造成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就是生动的反面例子。
4.净化环境:湿地植被减缓地表水流的速度,流速减慢和植物枝叶的阻挡,使水中泥沙得以沉降,同时经过植物和土壤的生物代谢过程和物理化学作用,水中各种有机的和无机的溶解物和悬浮物被截流下来,许多有毒有害的复合物被分解转化为无害甚至有用的物质,这就使得水体澄清,达到净化环境的目的。
5.满足感知需求并成为精神文化的源泉:湿地丰富的水体空间、水边朴野的浮水和挺水植物,以及鸟类和鱼类,都充满大自然的灵韵,使人心静神宁。这体现了人类在长期演化过程中形成的与生俱来的欣赏自然享受自然的本能和对自然的情感依赖。这种情感通过诗歌、绘画等文学艺术来表达,而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的精神文化。
6.教育场所:湿地丰富的景观要素、物种多样性,为环境教育和公众教育提供机会和场所。
当然,除以上几个方面外,湿地还有生产功能。湿地蓄积来自水陆两相的营养物质,具有较高的肥力,是生产力最高的生态系统之一,为人类提供食品、工农业原料、燃料等。这些自然生产的产品直接或间接进入城市居民的经济生活,是人们所熟知的自然生态系统的功能。
在城市化过程中因建筑用地的日益扩张,不同类型的湿地的面积逐渐变小,而且在一些地区已经趋于消失(同时随着城市化过程中因不合理的规划城市湿地斑块之间的连续性下降,湿地水分蒸发蒸腾能力和地下水补充能力受到影响;随着城市垃圾和沉淀物的增加,产生富营养化作用,对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所以在城市化过程中要保护、恢复城市湿地,避免其生态服务功能退化而产生环境污染,这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及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实例分析城市湿地规划实施的途径
下边针对咸阳湖建设为例分析城市湿地规划实施的途径。
1. 咸阳湖北护岸设计现状
咸阳湖是在穿越陕西咸阳市市区的渭河北岸人工围建的人工水体如图1,南岸是在渭河中央用混凝土建造的坝体,北岸是用以硬质的混凝土切面组成的护岸,这样的设计离生态化相去甚远,失去了湿地的生态价值。
图1 咸阳湖北护岸实际拍摄图
2.规划事实和改进措施
(1)岸边采用缓坡和仿自然植物群落设计根据本例的具体情况,由于湖水的深度不大,缓坡可从十米到数十米,视不同区段的具体情况而定,并采用仿自然植物群落的绿化设计,形成浅水区以芦苇、香蒲等为主的水生植物区,近岸以柳树类等耐湿植物为主的植物群落,岸边以乡土乔灌(如构树、杨柳类等)为主的植物群落的生态护岸果。
(2) 护岸植物的乡土性 护岸植物一定要选择乡土适生植物,以保证生态性和良好的护岸效果。
(3)注重原始土壤和制备的利用和保护河道及河岸的原来的熟土层及生长自然的乡土植被市经过多年的土壤演化和多年的生长形成的,尽可能的利用和保护,无论从生态效果和护岸效果以及经济方面都是最佳选择。在修建前,可以把原先一定厚度的熟土层连同生长多年而良好的自然植被层回栽到新的护坡面上,以较快形成乡土生态护岸。如果原来的坡面在新的工程设计中不变,其原有自然生长的乡土植被应尽量予以保留或适当的乡土性改造,如适当增加乡土性植物种类。
上面的基点归结为一点就是仿自然生态设计。生态化的设计让自然做功——增加了乡土之物多样性和丰富多样的动物栖息地,地下水文和河岸水文得到改善,充分发挥植物净化河天然氧吧的功能,发挥自然生态作为精神文化的源泉和生态教育场所的功能,发挥自然生态愉悦身心、陶冶情操的天然功能,…
参考文献
关键词:河南省,城市规划,土地集约利用
1 当前河南省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城市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它是指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以及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高度集中的地域空间。城市对社会经济的变化过程有着深远的影响,具体可以表现为:第一,它将吸引非农产业和劳动力不断向城镇集聚;第二,它能够促使以社会化服务为特征的城市生活方式更为扩展和强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目前已经界定的城市,其城市的规划建设也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着。以河南省为例,省会郑州市近年来,在大力开发郑州东开发区的同时,也兼顾对西区(老城区)的改造建设,而郑州、开封两市的一体化进程,也必将为开封及其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但是,城市规划如同其他事物一样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不断地在产生着新的问题。河南省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土地利用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城市基础设施滞后的状况仍然存在,造成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
由于建国初期,我国的城市化水平比较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长期没有受到重视,因此,目前的基础设施滞后,土地利用的功能性日渐削弱成为城市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以郑州市为例,流动人口的不断涌入,加之其它原因,导致了交通拥挤、住房紧张的问题十分突出,而各类工业用地比例又相对偏大,居住用地偏低,道路、广场、绿地严重不足。论文参考网。尤其是与一些发达城市和国家相比,差距更为明显。这一方面说明了当前河南省特别是一些地市的城市规划部门管理跟不上,一方面又说明国土资源部门所采取的部分监管措施力度不
够。论文参考网。
表 中外城市用地结构及比较
关键词:城市规划 土地规划 统筹发展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 统筹两种规划的整体思路。
区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深化,而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又是区域规划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在时间上,两个规划要统筹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要兼顾土地规划,因为土地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市总体发展,土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土地规划也要兼顾城市规划,城市的土地规划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标准。在空间上,两个规划要互补互利,在城市区域的发展中,必须要坚持城市规划指导与土地规划,必须要坚持土地规划服务于城市规划,即前者的发展是为后者的发展做铺垫,后者的发展是为了前者的更进一步发展。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做到弹性规划。无论是城市规划,抑或土地规划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间。而弹性规划能够有效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时期做出适时调整,避免规划失灵以及出现重复规划。第二,做到协调规划。在整个城市区域规划中,不能片面强调城市规划,也不能一贯重视城市规划。两个规划不是彼此独立的,城市规划必须要做好土地规划,土地规划的好坏又取决于城市规划大局,在城市发展中必须注重二者的协调关系,实现互助发展。第三,做到多元规划。规划的目标不是单一的,在两个规划的具体编制中,对规划的目标要明确,不能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最终实现多重效应叠加,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第四,做到效益规划。没有价值的规划是没有意义的规划,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效益高低决定市场成败,为此,在两个规划的编制中,一定要注重规划的效益性,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大一统。第五,做到整体规划。在两个规划的实施中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从城市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做好整体布局,既要搞好物质方面的规划,也要搞好非物质方面的规划,既要做好整体规划,又要做好局部规划。第六,做到实用规划。任何规划都是用来指导发展实践的,所以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使得制定的规划能够落实到城市经济发展中去,为城市的发展搞好理论铺垫。
二、 统筹两个规划的发展途径
两个规划受制于不同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分离的管理体制使得两个规划的侧重点、标准、目标往往出现较大差距,两个主管部门不能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交流,以及在规划过程中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共同发展。这对这一现状,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将两个部门进行合并,制定统一的规划,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规划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能够充分体现城市体系规划是一种基于整体利益的协调规划的实质,能够较好地统一行政指令,加强规划的实施效果;也能够充分考虑地方区域发展实际,立足于区域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广泛征求各利益主体意见后的综合协调;也有利于规划管理体制从上级的集权制转化为公平合理的民主制。这样制定出的规划更能适应城市发展实际,更能为解决规划问题献计献策,这样的规划透明度高、可信度强、可满足全社会的发展愿望。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结合有以下优势:首先,从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出发,统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避免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相互脱节、各自为战的现象。其次,这样的结合既能够满足上级规划实施的执行力,加快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也能充分发挥地方优势,利用特色资源。再次,这种结合对于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可以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出现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最后,这种结合途径既兼顾了城市经济发展的大局,有考虑了局部土地的优化利用,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三、 统筹两个规划,做到制度创新。
从法律制度上讲,就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城市规划已有相关领域的法规——《城市规划法》作保障,而我国到现在都还没有为土地规划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规划的实施进程中城市规划比土地规划更加严肃、更加科学、更有可操作性。而从管理角度看,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两个行政级别对等的管理部门加以编制,这必然导致两个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沟通,行政指令措施无法进行统一,效率低下、浪费资源。基于以上的种种制度诟病,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一、要创新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土地规划法》来为土地的实际规划保驾护航,使得两个规划都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庇护,为统筹战略提供法律保障。二、要创新管理制度,将两个制定规划的部门合二为一,统一政令,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度和社会经济效应,为统筹战略提供管理保障。三、要创新环境制度,要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主导,市场为次的管理方法,坚持市场运行为基础行政干预为辅助的管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尊重市场规律,为统筹战略提供环境保障。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虽然是两个不同领域的规划,但是,在国民经济发展大背景下,二者却是统一的,土地的合理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大前提,城市的合理规划为土地的优化设定了格局。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为了更好地统筹两个规划,不论是在发展思路上,还是在发展途径、制度创新上,都要进行行之有效的改革,将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共同纳入城市经济的发展中,城市规划兼顾土地规划,土地规划参照城市规划。统筹两种规划才能提高经济效益,才能提高社会效益,才能提高环境效益。
参考文献:
[1]王万茂.士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2]萧昌东.“两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会刊,1998,(1):29-33.
关键词:城市规划 土地规划 统筹发展
目前我国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实施分部门管理政策。虽然管理这两方面的部门的级别相当,但是各自工作互相没有制约。这样导致这两个部门之间联系很少,使得在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划。致使两种规划之间存在很大异差。不易于整体的建设。还有,有的城市比较注重对城市的规划,而对于土地的规划并不十分看重,所以这些地方的土地使用很不规范,土地资源被大量浪费,而真正需要土地时却没有空地。对城市的发展方面极为不利。而还要一些城市里,更看重土地的规划,对城市的规划却很少问津。对土地的审批很严格,且地价很高。而对城市的规划却很杂乱,在该发展商业的地方却建造住宅,再见在住宅的地方却大量建造商业区。使得城市建设杂乱无章,这样不利于城市的发展。因此,如果想要建设一个具有整体性的城市,我们必须要将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两个结合起来,共同考虑。
1、统筹两种规划的整体思路。
区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深化,而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又是区域规划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在时间上,两个规划要统筹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要兼顾土地规划,因为土地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市总体发展,土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土地规划也要兼顾城市规划,城市的土地规划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标准。在空间上,两个规划要互补互利,在城市区域的发展中,必须要坚持城市规划指导与土地规划,必须要坚持土地规划服务于城市规划,即前者的发展是为后者的发展做铺垫,后者的发展是为了前者的更进一步发展。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做到弹性规划。无论是城市规划,抑或土地规划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间。而弹性规划能够有效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时期做出适时调整,避免规划失灵以及出现重复规划。第二,做到协调规划。在整个城市区域规划中,不能片面强调城市规划,也不能一贯重视城市规划。两个规划不是彼此独立的,城市规划必须要做好土地规划,土地规划的好坏又取决于城市规划大局,在城市发展中必须注重二者的协调关系,实现互助发展。第三,做到多元规划。第四,做到效益规划。第五,做到整体规划。
2、统筹两个规划的发展途径
由于我国这两个规划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的,由于部门的不同,使得在制定规划时存在很多差异。他们对规划的重点不同,规划的标准和目标通常也有很大差异。而且两个部门通常交流很少,彼此也不会关心对方的信息。所以在工作中很少借鉴对方的技术,也不会根据对方的规划来合理建设自己部门的规划。
那么想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将这两个部门化为一个部门,形成统一的管理。这样才能将城市规划和土体规划充分结合起来。对于城市的建设想成一个整体的规划。而且这样还可以使工作的效率更高。
这样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种措施有很多优点。第一、可以是城市建设更加整体化,而减少了由于两个部门分别管理造成的矛盾。第二,这样可以更具执行力,是土地的利用率更高,城市建设更合理。第三,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做出解决,不会造成问题长久的搁置。还有减少了不合理的重复建设,节省了大量资源。第四,这种结合途径既兼顾了城市经济发展的大局,有考虑了局部土地的优化利用,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3、统筹两个规划,做到制度创新。
从法律制度上讲,就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城市规划已有相关领域的法规――《城市规划法》作保障,而我国到现在都还没有为土地规划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规划的实施进程中城市规划比土地规划更加严肃、更加科学、更有可操作性。而从管理角度看,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两个行政级别对等的管理部门加以编制,这必然导致两个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沟通,行政指令措施无法进行统一,效率低下、浪费资源。另外,我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规划的行政属性 还相当浓厚,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 常常忽略市场经济规律,不考虑客观的供求状况,主观行事,造成规划与经济规律不服,与市场经济脱轨的严重后果。基于以上的种种制度诟病,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一、要创新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土地规划法》来为土地的实际规划保驾护航,使得两个规划都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庇护,为统筹战略提供法律保障。二、要创新管理制度,将两个制定规划的部门合二为一,统一政令,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度和社会经济效应,为统筹战略提供管理保障。三、要创新环境制度,要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主导,市场为次的管理方法,坚持市场运行为基础行政干预为辅助的管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尊重市场规律,为统筹战略提供环境保障。
4、结语
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将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两者共同考虑,不能忽略其中的任何一个。只有将两者统筹在一起,才可以实现城市的合理建设。城市的规划,是不能缺少土地规划的,它是城市规划的重要部分。与此同时,土地的规划也同样不能缺少城市规划。只有明确了城市的具体规划,才能确立土地规划的方向。
所以,在以后的城市建设当中,我们要将这两个更好地融合在一起,在制定政策时要将两个因素共同考虑,不能再各行其是互补相关。只有在土地规划时考虑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时兼顾土地规划,才能使城市的建设更加合理,才能跟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
参考文献
[1]王万茂.士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2]萧昌东.“两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会刊,1998,(1):29-33.
关键词:城市规划 土地规划 统筹发展
在现行的国民经济发展体系中,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两大主管部门在行政级别上旗鼓相当,有各自独立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样的分管体制造成两个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各行其是,这使得两种规划相互间不协调、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产生严重的脱节现象。一方面,有的地方偏重于城市规划忽略土地规划,导致城市用地不合理,城市用地吃紧,土地价格波动,城市出现畸形发展。另一方面,有的地方特别注重土地规划看轻城市规划,从城市发展局部出发,惜土如金,该发展住宅用地的都用来发展商业,无视城市发展的总体布局,使得土地的规划脱离城市规划,相互间格格不入的困境。所以,要实现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统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形成互补协调、互利共赢的格局。
一、 统筹两种规划的整体思路。
区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深化,而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又是区域规划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在时间上,两个规划要统筹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要兼顾土地规划,因为土地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市总体发展,土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土地规划也要兼顾城市规划,城市的土地规划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标准。在空间上,两个规划要互补互利,在城市区域的发展中,必须要坚持城市规划指导与土地规划,必须要坚持土地规划服务于城市规划,即前者的发展是为后者的发展做铺垫,后者的发展是为了前者的更进一步发展。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做到弹性规划。无论是城市规划,或是土地规划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间。而弹性规划能够有效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时期做出适时调整,避免规划失灵以及出现重复规划。第二,做到协调规划。在整个城市区域规划中,不能片面强调城市规划,也不能一贯重视城市规划。两个规划不是彼此独立的,城市规划必须要做好土地规划,土地规划的好坏又取决于城市规划大局,在城市发展中必须注重二者的协调关系,实现互助发展。第三,做到多元规划。规划的目标不是单一的,在两个规划的具体编制中,对规划的目标要明确,不能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最终实现多重效应叠加,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第四,做到效益规划。没有价值的规划是没有意义的规划,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效益高低决定市场成败,为此,在两个规划的编制中,一定要注重规划的效益性,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大一统。第五,做到整体规划。在两个规划的实施中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从城市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做好整体布局,既要搞好物质方面的规划,也要搞好非物质方面的规划,既要做好整体规划,又要做好局部规划。第六,做到实用规划。任何规划都是用来指导发展实践的,所以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使得制定的规划能够落实到城市经济发展中去,为城市的发展搞好理论铺垫。
二、 统筹两个规划的发展途径
两个规划受制于不同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分离的管理体制使得两个规划的侧重点、标准、目标往往出现较大差距,两个主管部门不能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交流,以及在规划过程中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共同发展。这对这一现状,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将两个部门进行合并,制定统一的规划,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规划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能够充分体现城市体系规划是一种基于整体利益的协调规划的实质,能够较好地统一行政指令,加强规划的实施效果;也能够充分考虑地方区域发展实际,立足于区域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广泛征求各利益主体意见后的综合协调;也有利于规划管理体制从上级的集权制转化为公平合理的民主制。这样制定出的规划更能适应城市发展实际,更能为解决规划问题献计献策,这样的规划透明度高、可信度强、可满足全社会的发展愿望。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结合有以下优势:首先,从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出发,统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避免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相互脱节、各自为战的现象。其次,这样的结合既能够满足上级规划实施的执行力,加快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也能充分发挥地方优势,利用特色资源。再次,这种结合对于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可以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出现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最后,这种结合途径既兼顾了城市经济发展的大局,有考虑了局部土地的优化利用,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三、 统筹两个规划,做到制度创新
从法律制度上讲,就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城市规划已有相关领域的法规――《城市规划法》作保障,而我国到现在都还没有为土地规划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规划的实施进程中城市规划比土地规划更加严肃、更加科学、更有可操作性。而从管理角度看,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两个行政级别对等的管理部门加以编制,这必然导致两个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沟通,行政指令措施无法进行统一,效率低下、浪费资源。另外,我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规划的行政属性 还相当浓厚,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 常常忽略市场经济规律,不考虑客观的供求状况,主观行事,造成规划与经济规律不服,与市场经济脱轨的严重后果。基于以上的种种制度诟病,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一、要创新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土地规划法》来为土地的实际规划保驾护航,使得两个规划都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庇护,为统筹战略提供法律保障。二、要创新管理制度,将两个制定规划的部门合二为一,统一政令,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度和社会经济效应,为统筹战略提供管理保障。三、要创新环境制度,要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主导,市场为次的管理方法,坚持市场运行为基础行政干预为辅助的管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尊重市场规律,为统筹战略提供环境保障。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问题;对策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也是安邦立国之基。中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匮乏。有限的土地资源供给与日益增长的土地需求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近年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作为协调各行业、各部门经济活动综合平台的土地规划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以保障土地规划的作用充分发挥。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国民经济计划、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及因地制宜的原则,运用土地利用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总体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基础。亦即以区域内全部的土地为对象,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和保护等方面所做的统筹安排[1]。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存在问题
2.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不高
土地规划是政府进行土地宏观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应有尊重。从规划的实施情况来看,各地规划指标被提前突破、先用地后规划、违反规划和随意修改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认为规划就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2]。这与一些地方领导规划意识薄弱,依法行政观念不强,轻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忽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法律的严肃性有一定关系。
2.2 公众参与意识薄弱
在土地规划中,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3]。究其原因,其一是政府没有像其他发达国家政府一样为公众提供充分的参与机会和条件,其二是公众对自身知识或者专业理念持有怀疑态度,从而导致参与意识淡薄、参与气氛不高涨。其三是公众误认为土地规划是国家或者政府层面上的事情,与自己毫不相干,因而持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和心理,从而降低参与的积极性。
2.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关系不清,协调不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身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在实际的操作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跟随城市规划走的现象较为普遍。比如,往往都是编制了城市规划之后,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再来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关系理不顺、理不清。与此同时,各地都把经济发展放在首位,势必会导致农用地的转换,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将屈从于地方政府的局部利益。致使建设与粮食难以保持平衡。
3 对策建议
3.1 加强立法,严格执法
抓紧出台《土地规划法》,并将其作为一部与《民法》、《刑法》等具有相同威慑力的法律固定下来。及时研究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整个土地规划法律制度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5]。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法现象毫不姑息,提高违法成本,进而形成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完整的反馈机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约束、引导、影响地方的土地利用及规划管理。
3.2 提高公众参与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只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大决策,它的执行也与每个老百姓息息相关。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完全效仿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公众参与制度也不大现实[6]。但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公平角度出发,我们需要民主的科学的进行土地利用,在制定、修改、实施土地规划的整个过程中提高公众参与度,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环境,保证土地规划接地气,有人气,顺利实现规划目标。
3.3 理顺两规关系,加强两规之间的衔接,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整个区域的规划,城市规划是土地规划的一部分。从规划范围的角度来看,两者是面与点、整体与局部的关系[7]。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均服务于城市建设发展,只有做好两个规划的有机结合,才能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要使两规协调一致,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的重要性,以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作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建立立体的土地利用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强调“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前提下,也要强调发展是硬道理,加快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解决吃饭问题需要保护耕地,但更需要通过经济的整体发展,尤其是农业科技的发展来根本解决吃饭问题。因此,只有做好土地管理部门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及时进行沟通交流,使两规在指导思想、规划图件、基础数据等进行相互衔接,建立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相互结合、相互支持的联动机制,才能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全面实施和城市发展的用地需求[8],从而形成互利共赢、互补协调的格局。
4 总结
通过分析可知,只有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真正将规划当成法律,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都按照法律进行。并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鼓励倡导公众积极参与规划编制,为公众提供合适的渠道和机会,进而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规划的透明度。还要理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两者之间的关系,加强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联动,才能最终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林建平,邓爱珍,赵小敏,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社会影响度研究――以江西省广丰县为例[J].中国土地科学,2007,21(5):42-48
[2]李龙浩,张春雨.加拿大土地规划制度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0,14(6):38-42.
[3]张子桢.土地规划的公众参与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5.
[4]黄薇.浅谈当前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J].低碳世界,2013,12:123-124.
[5]严金明.土地规划立法的导向选择及法律框架构建[J].中国土地科学,2008,22(11):4-9.
[6]李茂.美国土地利用规划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国土资源情报,2009,3:38-42.
关键词: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统筹
1 概述
城市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规划,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规划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合理的规划是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和土地优化配置的关键,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是指导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总体纲领,这两个规划的依据是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并且遵循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空间资源的指导原则。它们虽然隶属于不同领域,但是要想真正实现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必须顾全国民经济的发展大局,对这两个规划进行合理的统筹,形成互利共赢、互补协调的格局。但是也应看到,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两个规划之间存在着脱节的现象,影响到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应当立足于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思考。
2 两种规划的关系
2.1 基本内容
土地规划,是土地组织的配置与布局,利用工程、经济、技术等措施来对土地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一般由各地区人民政府进行组织编制,内容包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基本任务是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统筹布局用地,合理安排土地的开发和整理,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为了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规模、性质及发展方向,对城市的布局和建设进行的部署和安排。它的任务是通过对城市的合理规划,使城市有秩序的协调发展,获得更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从规划范围的角度来看,两者是面与点、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土地规划是对整个区域的规划,城市规划是土地规划的一部分。
2.2 两者矛盾分析
通过对现阶段土地利用规划的分析可以得知,目前经济的发展主要是通过农用地的转换、经济建设用地转换的方式,为了保证经济的稳定性,必须进行适当的耕地保护,保证城市发展与耕地建设的协调发展。就调查来看,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存在较大区别。
2.2.1 规划思路不同
土地规划的思路是依据上一级所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等指标,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刚性控制。城市规划并没有这种自上下达的控制指标,而是关注发展的需要,综合分析城市的社会、经济、人文背景、地理、历史、产业政策、资源等因素,遵循市场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城市的发展规模和发展目标进行设想和规划,期间很少去关注农田和耕地的基本保护问题。土地规划是一种有控制的规划,而城市规划属于无控规划。而地方政府关注城市的发展规模,热衷于城市规划,希望将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做大做强,规划部门在利益驱使和政府的授意下也着重于城市规划工作,这样就导致两者的衔接出现问题。
2.2.2 参数统计口径不同
首先是在用地指标上,土地规划中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和城镇居民点用地指标两部分,编制规定,为了保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建设用地的均量和总量必须符合耕地保有指标。在城市规划中,人均建设用地的选取不考虑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和耕地水平,主要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次是人口,土地规划中指出,城镇人口是指城市和建制镇建成范围内的人口数量,常住非农业户人口、集体户人口、农业户人口也包含在内,流动人口除外。而城市规划中,城市人口主要是指居住在建区内的非农业户人口、农业户人口及暂住人口(一年以上)。城市规划中的人口范围比较大。
2.2.3 土地分类体系不同
土地规划的土地分类为33个三级类、10个二级类和3个一级类;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分类为73个小类,46个中类,10个大类。这两种规划的土地分类既有重复又有交叉。《城市用地分类》中规定,城市用地中包含有采矿用地,而国土资源厅2009年的51号文中规定,城镇附近的采矿用地属于城市和建制镇用地,而城镇范围以外的区则分为采矿用地和独立建设用地两类。除此之外,土地规划的用地面积量算是采用计算机GIS软件,城市规划中的面积量算则采用1:5000或1:10000比例尺进行图纸上的测量,两者的测量方法、量算误差和基础图件不同,这样就造成同一地类存在不同的面积和内涵,相同的地类不好比较归类。
2.2.4 法律地位不同
《城市规划法》是城市规划的法律保障,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责任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在土地规划的相关责任和约束、宏观控制等方面,法律上并没有充分的体现,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只是简单的规定了各级政府的土地规划,对哪些土地进行控制、规划如何实施等没有具体的规定,法律的约束力下降。同时,在国民经济发展体系中,这两种规划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两大部门的行政级别旗鼓相当,并有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体制,相互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协调性差,脱节现象严重。同时,地方政府对两个规划的侧重点不同,忽视城市发展的总体布局,两个规划之间相互脱离,影响城市现代化的实现。
3 统筹措施
3.1 统筹整体思路
在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首先是协调规划。规划过程中要注意两者的协调性,不能仅仅重视城市规划或土在地规划而忽视另一方。相关部门应努力做好土地规划,服务于城市规划,顾全城市发展的大局,关注两者的协调关系。其次,整体规划。两者都是服务于城市的发展建设,在进行编制时,要从城市发展的整个大局出发,关注整体发展态势,在把握整体方向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工作。同时,也不能忽视局部工作的展开,整体布局两手抓。第三,多元规划。城市的发展不应只追求经济效益,编制工作中应当协调好两者,明确规划目标,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对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等进行总体规划,促进多种效益的共同发展,实现城市的多元发展。第四,弹性规划。两种规划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会受到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编制时要注意保留足够的空间适应因素的变动,根据时间、地点、环境的变动进行及时的调整。
3.2 完善规划体系
以区域规划为依据开展编制工作,在区域的层次上进行发展水平和规模、城镇规模与布局、体系规划、土地利用与工业发展、城市化的安排工作,注意城市用地规模问题的科学研究。
3.3 统一参数和标准
加强两者之间的衔接,在编制过程中使用统一的数据和标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定级估价资料和城镇地籍调查资料;用地分类标准统一,利用全国土地分类标准,以有效避免冲突。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存在着较多的不同之处,但是,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两者之间是可以统筹的,两者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土地规划离不开城市规划,同样的城市规划也必须以土地规划为坐标。因此,不论是在发展途径、发展思路还是创新上,两者都要进行有效地改革,共同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去,共同兼顾两者关系,在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繁荣的同时,促进文化、环境等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孙田.浅谈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J].农业经济,2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