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6:1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经济责任述职,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制度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两年来,为抓好财务管理,我注重在执行部队财经法规和标准制度上下功夫,落实了财务管理措施,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经费计划管理制度
营队的各项经费收支,严格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经费收支计划。伙食费管理做到月有计划,周有安排。
2、严格落实经费核算制度
营队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要求组织经费核算。要求取得的原始发票必须要素齐全,由经手人、验收人、营领导签章后方可报销。对要素及手续不全的发票,不得作报销凭证。
3、严格落实现金管理制度
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坚决不允许私借、挪用公款和以“白条”抵现金。工资、津贴做到随到随发,确保安全。
4、严格落实实物验收和逐日消耗登记制度
对采购的各种主副食品,由专人认真验收登记,做到钱物相符,堵塞漏洞。
5、严格落实帐目公布制度
帐目公布是实行经济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营队贵重物品、经费粮秣节超,养猪种菜的投入和产出等情况在民主建设活动栏中予以按时公布,促进了财务管理的公证、公开。
6、严格落实财务交接制度
当司务长因工作需要调离时,认真办事交接手续,对所管理的文件资料、帐簿、凭证、贵重物品、库存现金等都认真清理,并编制交接清单进行交接。
二、狠抓监督,完善单位内控机制
在对待财务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上,不仅仅停留在“要求了”、“检查了”、“督导了”,而是经常抓、抓经常,深入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从而增强检查的威慑力和监督的约束力。
1、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委对财务工作的领导。经费安排等重要的财务事项,由党委集体决策,严禁领导者个人说了算。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规定100元以上的花费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每季度召开一次理财专题分析会,查找问题,布置下步工作。在平常的经费审核中,坚持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四个不批”,即:开支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发票不符合要求的不批,超出规定的不批,手续不全的不批。从而较好地避免了假公济私和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2、发扬民主监督
军人大会选举产生的经济民主组是对经济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监督的重要形式。经济民主组坚持每周订食谱,每月检查一次账目,每月召开一次民主会(主要是通报账目检查情况,征求群众对财务工作的意见等)。每月5日前督促司务长公布账目,定期对库存实物和公用物资进行清查,全程参与和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使之形成制度坚持下去。还建立《经济民主组活动登记本》,详细记录每次活动情况。
三、各项经费收支明确,使用效益明显
两年来,共有大项经费开支2项,其中有:窗帘4500元、音响3000元。
预算外收入120__元,支出7500元,分别用于伙食改善和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
营队物质文化生活共投入1万余元。
____年9月底账面可动用“家底”经费为____*元,“家底”积累呈遂年递增,递增基数符合上级要求的“家底”标准基数,无任何超支挂账现象。
四、本人经济状况小结
作为一个领导干部我坚持“以廉为本”的原则,不拿不占单位及所属人员一分一毫。特别在入党、提干、考学、选改士官、干部提升等重大关键问题上,坚持不喝请酒、不收送礼。
我月收入1660元,家属月收入760余元,现有存款30000余元。
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的范文:
首先,诚挚地欢迎区审计局、审计组各位领导和同志来我局对我进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下面,按照审计组要求,我将xx年至xxxx年人局长以来的工作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三、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努力构建和谐教育。均衡发展是人们对教育的迫切要求。我区以小财政办出大教育,均衡发展是稳教之策。一是城乡教育一体化。小财政的区情,决定我局必须坚持城乡教育一体化,促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xx年,通过资源整合,我局将原有的117所区属中小学校调整优化为69所。
县审计局:
我于2007年11月,经**乡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任乡长。任职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一、理清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
**乡是一个五强溪库区移民乡,全乡8个村,90个村民小组,10059人,其中涉及移民7个村,64个小组,6771人。稻田面积3380亩,水面面积3万多亩,林地面积13.1万亩,交通等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较为恶劣,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首先必须加大产业开发的力度,重点是做好水产养殖和林业工作。二是加强以水、电、路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加强以计生、文化教育、卫生和民政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建设。四是加强以民主法制教育、社会 (三)抓好社会事业,保民生,促进全面协调发展
1、抓好
你们好!首先我感谢各位领导,给我这样一个机会,来竟聘我公司项目班子技术负责人这个岗位.我于年7月毕业于,工业民用与建筑专业。毕业后参加工作,在任职,历任测量员、技术员、施工员等职务。年到公司任施工员、技术员、材料实验员,年8月任我公司项目施工员,年任项目班子技术负责人之职至今。现具备技术职称助理工程师。
下面,我主要谈谈我这次竟聘目的,对竟聘工作的感受以及自己对竟聘工作的感受,以及自己对竟聘岗位的理解和认识。
第一参加竟聘目的:
我公司从年起实施竟聘上岗制度之后,我公司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又一次具体实践。充分证明我公司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和人才选拔机制已经建立并得以顺利推行。我参加此次竟聘的目的如下:
一、是想通过与各位领导的此次沟通,增强彼此间的互相了解。我希望竟聘成功,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工作,努力克服这些弱点,使之不成为一种惯性发展方向,不成为工作上的绊脚石,我会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我一定忠于企业,热爱本职岗位,以企业利益为重,勇于奉献,遵守企业的各项制度。
二、对以往工作感受。
一、是做事要有恒心,我认为每项事情,不论大小,繁与简,难与易,都要按时,按预期目标实现。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件事情都要这样。否则就会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做事计划性强,既然是一项系统工程,系统中每一个环节,都有很多具体细致的工作,面对繁杂的事物性工作,通过十年来在工作中的积累,能够很快地总结出规律,提炼经验。做到办事井井有条,计划得当,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我认为我参加此次竟聘,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我有十年的建筑业基层管理,了解建筑业的很多相关业务和办事程序,重要是具有长时间的实践体会,和经验,可以说是一位多方位的内行里手。以内行管理业务工作,是必须的、科学的、合理的条件。
2、在工作中,能吃苦耐劳,认真负责。别人不愿做的事我做,自己首先做到从不揽功诿过,假公济私与人挣名利,领导布置的工作总是尽力去做,从不无故推诿。
一、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要览
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包括纵向责任延伸和横向主体扩大两个方面。从纵向角度看,是打破现有生产者的有限责任,将生产者责任链条长度进一步扩展,实现对上游产业污染环节的遏制和对下游产业污染环节的负责;从横向角度看,这一制度的主体不仅包括生产者,还应包括销售者和消费者等主体,通过多元主体的多种责任形式,实现对污染环境产品的兜底性无害化处理。
(一)生产者产品责任
我国对生产者产品责任的认识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即“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见,当时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规范仅限于产品发挥作用期不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之后,我国《侵权责任法》进一步明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2009年之前,我国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体系普遍止于消费者环节,在产品转化为废弃物环节的生产者后续处理责任几乎为一片空白。但是,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至关重要,而要对某些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成本却异常高昂。《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使得生产者的责任从单纯的产品生产、使用阶段延伸到产品废弃之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理阶段。
(二)生产者延伸责任
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又称产品延伸责任(ExtendedProductResponsibility)、产品和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ProductandProducerResponsibility),是指“产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应承担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环境影响责任的主要部分,包括上游材料选择、生产工艺以及下游使用和弃置过程造成的影响。”③这一定义对生产者的责任向上游和下游都进行了延伸,不仅要求生产者选择低污染的原材料及生产工艺,还要求生产者使用更有利于循环利用的材料和工艺;不仅要求生产者确保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无害化,还要求生产者对弃置后的产品实现无害化处理。“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最初目的在于鼓励生产者在产品设计中更多地考虑环境影响,后来又被赋予了更广泛的涵义,被看成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深化和延伸。”④产品源于生产者利用某种工艺将原材料进行重新整合,在这一过程中,生产者需要首先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原材料的选择;二是工艺的选择。众所周知,环境资源具有全部或部分公共性,但是对环境资源的产权界定成本非常高或者就根本无法界定,导致人们滥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并仅从自身效益角度而不是全社会效益角度考虑成本分担。传统生产者选择的首要标准是企业的直接成本,即为了获得原材料或工艺所付出的金钱成本,而对于环境保护及资源利用等间接成本问题考虑甚少,这很容易导致原材料浪费、废弃产品污染等问题,从而产生企业的“外部不经济”⑤问题。一个经典例子是,在Surges对Bridgman一案中,糖果制造商在某地制造糖果已经60年的时间,后来,一个内科医生在紧挨着糖果制造商的地方开了一家诊所。但是糖果制造商生产过程中的巨大噪音使得内科医生无法使用听诊器,并且影响思考。内科医生虽然是一个后来者,并且糖果制造商每年的销售利润很好,但最终内科医生还是拿到了法院的禁止令,终止了这家糖果制造商在此的生产活动。法院的法官在审理这起案件时,遵从了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认为噪音问题应由糖果制造商通过改进生产工艺等方式解决,而不应由内科医生承担损失。
(三)生产者责任延伸必要性
如果仅考虑企业的直接成本,从短期和企业范围看,似乎创造了高额的价值,并从中获得客观的收益;但是从长期和全社会乃至全球范围看,这些收益也许并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满足以下三点:1.建立“长期效益评价”体系。企业在短期内创造的财富并不能作为衡量企业优劣成败的关键,而应当更注重企业在长期的生产过程中实现全社会效益累加的多寡。这一“长期”可以“十年”作为评价周期,这有利于企业放弃或减弱短期投机牟利的动机,也有利于企业树立“百年老店”的信誉。比如当前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学界普遍认为是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造成,或可以通过控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得到显著缓解。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欧盟走在世界的最前列,不仅有政府层面的管制和税收,还有市场主体间的排放权交易等,并且已基本形成完整而较为成熟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体系。2.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约束机制——划定更加宽泛主体的成本-收益评定机制。将生产者责任在传统概念上进行延伸,不但要考察生产企业自身运营成本,还要考察企业行为的外部性⑥——将全社会其他主体为这一企业的行为和产品所付出的成本计算在内,形成社会总成本并转化为企业成本。碳排放权交易,主要针对电力生产商及能源公司等碳排放大户,他们在过去的几十年甚至上百年间赚取了高额的利润,却并未对全球变暖问题担当任何责任。通过碳配额及配额交易,能够部分解决碳密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问题。3.建立“外部效益内部化”的激励机制——将负责任的企业与不负责任的企业区别对待。对负责任的企业的最高肯定必定是扩大其收益。由于实现了上一步要求的企业肩负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成本,这类企业理应从市场和政府获得更多的利益支持,他们也将从中获得进步的动力。例如,碳排放权交易并不仅是政府税费收入来源和碳减排的有效手段,还是企业进行转型升级的有利机会。欧盟的碳管制及交易制度最为成熟,其催生下的新型企业在有限的碳配额中依旧高效运转,甚至能够从碳排放权交易中直接受益,并且在国际舞台上具备更高的低碳竞争力,真正抓住低碳消费者的目光。通过上述三个机制达到更加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和减少生态环境破坏的效果,指导企业贯彻循环经济理念,降低社会长期发展成本,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生产者以外的其他主体责任制度的确认
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并非将产品的回收、利用、处置责任全部归于生产者,而是以生产者为中心,将这一责任延伸至消费者、进口商、销售者、维修机构和售后服务机构等其他责任主体。之所以包括消费者,是因为这一制度所带来的环境改善及资源的高效利用,将惠及每一个消费者;当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征收的费用最终将落在消费者身上,但是通过向消费者征收是更为直接、明确和低廉的办法。从民法角度考虑,虽然消费者作为所有权人对自己所占有的物享有充分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是在产权实施过程中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还可能波及其他不确定的潜在当事人,而这种侵权情况就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这也是环境经济学中的外部性问题,比如来自交通工具、工厂和烟民的烟雾对大众身体健康造成的影响(负影响)以及自家花园种植的花草不仅可以供主人欣赏,也可供路人欣赏(正影响)。所以,消费者也应当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当中不可或缺的主体之一。
二、我国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我国立法中对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其他责任主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8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首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进行回收。”《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7条规定:“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2008年8月20日由国务院制定,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领域的这一条例是我国有关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最新法规,但是其中第二章“相关方责任”仅对生产者责任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而对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等现代循环经济当中不可或缺的主体的责任规定却十分有限,只局限在上述主体“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虽然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已经含有以生产者为主责任延伸制度的条文和思想,但是具体程序细则的缺失,导致以生产者为主责任延伸“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回收程序和相应强制力,缺乏制约企业的力量,也让消费者感到茫然,更不会对消费者产生任何回收压力或者驱动力。责任的落实,不仅需要条文的规定,更需要程序制度的支持。
(二)欠缺对责任主体追究责任的力度
如《循环经济促进法》虽然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义务,但是在第六章“法律责任”当中却并未规定违反生产者责任延伸义务后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国内有许多学者认为,生产者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应具有自主性,对企业的生产和服务施加过多的、直接的行政干预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因此,我国现行的有关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大多数规定属于指导性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不履行延伸责任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有效地追究法律责任。”⑧但是,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都被认为是合法的、有效的工具,只不过用于环境问题的惩罚或制裁的性质取决于因果关系的程度;而经济学家们大力推崇的基于市场经济的工具和手段,可以与上述措施相辅相成,组成配套措施。
(三)现有激励措施缺乏可持续性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企业引入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虽然有利于实现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不可否认其在短期内对企业仍旧是一种负担,这也是众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循环经济“敬而远之”的最重要原因。现阶段,世界各国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维修机构,甚至是回收机构,他们对废旧产品的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面临着巨大的技术问题和成本问题。虽然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章“激励措施”中规定了财政性资金、税收优惠、列为重点投资领域、提供配套金融服务、价格政策等激励措施,但是不难看出,这些举措大部分由政府承担。其结果是政府的财政压力加重,不利于循环经济的高效实施。政府应当尽快借助手头上的资金、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有利条件,帮助企业建立起来能够自负盈亏的完整产业链,并逐步退出这一市场。
三、我国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
(一)生产者回收与生产者付费
我国《循环经济法》第15条规定了生产者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责任,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类似规定。可见,我国立法还是倾向于“谁污染谁治理”的传统循环经济理念,由企业直接负责废旧产品回收处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会产生相应成本,而企业需要为承担这一责任“埋单”,企业因此并不具有积极性,根本无法做到有效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销售者更不可能完全代替生产者承担这一责任。而废品回收机构要么借助政府补贴进行全部废品回收利用,要么仅将具有高价值的废品进行回收利用,也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这一问题并不必须由政府通过行政力强制生产企业解决,还可以通过市场的经济手段实现。比如欧盟进口电池时,在入关阶段就会扣除一定的费用,用于后续回收。我国有关立法中首先需要将产品进行大致的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做出针对性废品处理定价,然后在企业生产出产品后根据产品的数量与其他税收一道征收。这不仅增加了政府投入循环经济的资金来源,还减轻了生产企业的废品处理负担,使其可以更专注于产品的生产。而有志于进行废品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生产者依然可以进行废品的回收,并从政府得到各种形式的支持。从经济学角度讲,当废品作为全社会的无差异资源时⑨,任何一家企业的回收利用效率(个别劳动生产率)高于全社会的平均效率(社会劳动生产率)时,必定产生超额的回报,这将有利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和工艺的无害化选择。近些年来,依靠政府起步的低碳经济的飞速发展不仅催生了低碳技术的不断革新,还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消费者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