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6:1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1、在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更为普遍的做法是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3、投标者之间先进行私下内部竞价(即买标卖标)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无论投标者采用何种办法均以抬高投标报价为目的,获得更多的非法利润。
(二)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1、招标者有意提高投标者的准入标准,限制部份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参加; 2、招标者有意推荐个别投标者直接入围; 3、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4、招标者与投标者商定,在招投标时压价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5、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6、招标者有意肢解项目,规避招投标;7、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投标行为。
(三)中介机构与招标者的串通招投标行为。 1、招投标机构和招标者协商,对招标公告做手脚,通过缩短投标报名时间、附加报名条件、设定特定条件等手段,让有意向投标者报名、入围; 2、招投标机构和招标者协商,通过编制招标文件,在文件中设定特定条件,在实质性的条款中打“埋伏”,做文字游戏,让有意向投标者报名、入围,又以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3、招标机构和投标者暗箱操作,手法类似于上述机构同招标者的协商方法。
(四)职能部门和招投标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达成默契串通招投标的行为。通过在制订评标办法、参加评标专家人员及委派代表参加评标条件的设置等,私下内定中标人。尽管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千变万化,串通的形式各有不同,但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浪费了国家建设资金,扰乱了建筑市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对工程招投标中不当行为的监督
为防止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除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发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管力度,确保建设资金得到有效、透明运用,促进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规范运作,相关监管部门应实行招投标前、中、后的全程同步监督,让建设工程项目真正成为一个阳光工程。
(一)招投标前监督监招投标前,监督人员应对招标准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招标范围、方式和发包方式的解释说明、审核招标文件与招标通告书的一致性、标底的编制进程、编制质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等。
1、招标条件的监督。(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审查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投资计划,防止无项目而建设。(2)审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审查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及“三通一平”工作等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设计标准是否超过规定,工程概算是否完整.如某市的行政中心西区概算监督时,发现总投资为8000多万元的项目概算,而由于编制单位的漏编、错编合计达22 00多万元,出错率达27.5%。(3)审查建设项目总投资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是否正当,避免由于资金缺口导致“半篮子工程”的发生。(4)审查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是否完备、是否有专人负责、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合规。
2、招标方式的监督。(1)审查招标方式是否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招标公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告。重点是审查:公告上的内容、时限要求、报名条件的设置、是否有特指设定条件(除个别特殊项目有要求的之外)。对邀请招标的项目,要特别关注是否符合《招标法》和地方相关文件精神,除特殊项目外一列不应采用邀请招标,既使邀请招标也应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2)审查招标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机构(中介组织)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重点应审查:委托招投标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是否有附加条件或有意设置特定的条件、要求等,以避免同个别投标者串通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3、招标程序的监督。(1)审查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已经批准,重点审查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方式的相应规定一致;有无自相矛盾令投标者或其他相关人员有机可乘;对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尽量做到百密而无一疏。如某市的行政中心主楼二次装饰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招投标文件中多处内容出现自相矛盾,从而导致在招投标时,多数投标者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相互串通投标,将近2000万元的项目,由于多家串通抬价,将投标价格多报400多万元,而被某一投标者中标。经举报反映,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监督人员查实,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废弃原中标单位,从而为国家挽回了40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2)审查工程招标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情况,具体审查:人员是否做到权责分离,参与标底编制人员、审定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及相关当事人要接受统一安排,防止弄虚作假,“明标暗定”;不准事先组建评标小组,应在评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法临时组建。防止贿赂评委操纵评标,对选聘的评委要进行资格复核,审查是否有个人政治、业务素质不“达标”人员,同时对参与评标的评委要实行全过程监督。
4、标底的监督。标底制定是投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衡量标准,更是投资项目节约与浪费的直接体现。因此,对标底制定的审查是招投标审查的重要环节。重点要审查编制标底是否符合程序;编制标底的依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完整;还要审查是否由相应执业资格质的中介机构和有执业资格专业人员来编制标底,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编制标底是否合理、有无提价压价、有无漏标或多计造价、人为调整标底等问题。如某市某公园改造项目总投资为180多万元,仅因标底编制有一个项目差错多计工程造价近20万元,出错率为达11%。又如某市的某拆迁安置房项目投资额(标底)8 000多万元,由于多种原因导致标底漏计少计达700多万元。出错率为达8.75%。而且由于标底的严重失误,导致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的投资失控时有发生。所以标底审查既是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更是监督监督的重中之重。
5、对投标单位资格的监督。 投标单位资格的监督:重点是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达到工程建设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施工质量、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还要结合该投标单位近年来所承建和其他工程项目所取得的业绩;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和创奖杯情况。更应将重点放在审查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成员的组成情况:审查是否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采取什么措施以确保项目经理和班子成员的到位率。防止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施工的现象。如在对金丽温高速公路丽青段工程项目监督时发现:20个施工合同段60%的项目经理、7 5%的技术负责人和65%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违约更换;有8 0%的监理人员违约更换。如某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紫金大桥、行政中心等工程项目也存在同样不同程度地更换项目经理或班子成员的现象。这种现象势必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管理、进度和工程质量,更有甚者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二)招标现场监督监督。招标现场的监督监督主要是加强招标投标现场程序上的监督,即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开标(唱标)、评标、定标的监督。
1、开标的监督。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是否符合组织开标的条件,有无违反规定暗箱操作问题;开标时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过程应当全程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主要条款没有相应的,应当众宣布为废标,退出评标。
2、评标的监督。评标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但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和比例)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评标时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临时采取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在完成评标后以书面形式推荐不少于2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是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最为重要、最为直接的环节。因此也是我们审查的重点所在。当前由于评标人员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许多投标书中明显存在不合规、甚至不合法的投标书(指商务标和技术标)及显而易见地能看出串标行为也没有发现、没有取消,一但确定中标投标者之后,马上就有人举报,如某市的卫生系统某单位的中央空调项目,经开标并且确定中标单位后有人举报,经审查发现投标书中明显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有关部门及时做出处理,将原中标单位取消资格。类似这种现象,许多项目经过招标后引起的纠纷,问题均出在评标环节没有认真把握有关招投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实质内容、实质条款,从而导致开标、评标失败。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思考
随着建设工程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建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工程招、投标工作己全面走上法制、规范、科学化道路。如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对工程投标的每个阶段实施造价控制,降低工程成本,力争取得较高的中标率和理想的投标质量,已成为建设工程企业经营管理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作为建筑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对于我国整个建筑业的健康、稳定、和谐的发展具有着重要意义。
1、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现象普遍。有的项目已经开工或已经签订合同,再来办理招投标的手续;有的项目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在所属单位内部组织进行招投标;有的项目私下确定有意向的施工单位,再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走过场和程序应付监管部门;有的甚至把招投标管理规定当成了项目建设单位掩人耳目的工具,行招标之名无招标之实,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2逃避监管,规避招标屡禁不止。部分项目建设单位认为搞招投标费时费力,手续繁琐太麻烦,以大化小,支解项目避招投标;有的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替代项目招投标;有的项目一部分招标一部分自主发包;一些形象工程、献礼工程将招投标当成影响这些工程顺利工开的羁绊,借领导之口擅自指定施工单位,直接不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管理制度对一些单位、一些项目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控制作用。
1.3暗中操作,围标串标问题严重。有的投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有的投标人挂靠多家施工企业,利用他人资质进行围标;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向同一个项目招标单位提交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或以不同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的一些投标人互相串通一起投标,轮流中标。
1.4评标办法不够科学。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以报价高低的决定投标人,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
1.5陪标现象
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筑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投标单位只是陪衬;或者在竞争对手众多的情况下,通过几家投标单位串标、联合保标(几家投标单位为一家投标单位陪标)等形式,不仅可以控制上抬或下压中标价,并且随着串标、陪标家数的增加,其标价的准确度也就相应增加。因此串标、联合保标的现象也常有发生。
1.6不正当竞争
由于国内评审时间和专业能力不足等原因,使之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未予澄清,导致出现不正当竞争。
2、针对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探讨
2.1完善诚信机制
2.1.1明确招标方式:将招标形式的批准策略做一些具体的调整,把原始的全部的专业监管部门调整为改革与发展部门协调发展的部门,将有关工程的可行报告做严格的审批的同时把出现的问题直接进行调整。相应的部门在确定项目的时候,把有关于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方面的信息通过政府的网站公布于社会,尽量能够吸引大量投标企业进行参与。事实证明,如果特别多的企业对同一个工程项目关注的比较多,那么个各投标单位所做的方案就会更加相似,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给招标投标带来便利。
2.1.2委托的招标机构要有良好信誉:招标投标的机构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的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行政监督部门一定要在监管上多下功夫,努力使招标的质量更加令人满意。招标的机构一定要对从业资质负好责,对于有些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要从招标的市场义不容辞的予以清理,并通过网络构建一个招标的机构关于动态诚信体系以及组建一个在资信以及实力方面让人信得过的招标机构而构成的本地区招标机构的数据系统,对于招标机构的如何选择问题,主要是随机的从前来招标的单位的代表组成的招标机构中选取的。
2.1.3明确确立投标预选系统:为了保证投标招标能够取得一个良好的绩效,以及其安全无误的实行,预防招标单位凭借预审资格的方式故意把那些前来投标的人排挤出去,不能进行公平竞标,证实得出,目前我国的部分地区已经成立了投标的预选系统。事实显示,已经成立的企业预选系统,将尽可能的减少形成恶性竞争、挂号投标、串通投标等一连串的不良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投标的企业树立良好的的形象,这将给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取一些优势。同时政府部门要对进入投标的企业进行严密的把关,多方获取消息,这是为了确保获取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具有充足的说服力,将预选系统进一步的完善。
2.2 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项目法人招标自依法受到保护,对依法制定招标工作的一切活动,应当依法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 任何政府部门 、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构建职责明晰,适应招投标市场发展要求的领导、监管和操作机构管理体系。及时向社会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强化监督执法的公正性。
2.3妥善处理好业主责任制与招投标制的关系。
根据现有的法规和制度,明确划分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落实“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招投标机构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使各方在招投标中既充分依法行使职权,又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法规,互相制约,共同负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4加强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从业人员思想道德建设
加强从业人员思想道德建设, 必须从其道德规范上, 对招投标工作的思想认知上,行为结果上,法制观念的确立上狠下功夫,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树立学习榜样进行公开表彰奖励,公开从重、从严惩处违规人员,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收到良好效果。
3.结束语
随着建设工程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建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工程招、投标工作已全面走上法制、规范、科学化道路。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质量的监督,以促进我国建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树立起我国招投标制度的良好形象,为我国工程项目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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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黄朝仙. 试论建筑工程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资讯, 2008,(10) . [3] 海中洲. 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问题的调查思考[J]. 中国监察, 2011,(04)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防范措施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accelerating the Chines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in the process of bidd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research problems of bidding management, to set up a perfect building market system, to effectively play the function of the bidding mechanism function, achieve the expansion of domestic demand investment benefit maximization, has very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Bidding management; Problem; Preventiv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变为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核心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具体体现,是工程建筑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 随着国家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对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有效发挥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实现扩大内需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意义
1、规范了建筑市场, 加强了法制化建设
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 促使了建筑产品商品化和建筑市场的形成, 打破了旧有的观念, 使建筑产品从任务分配过渡到市场交易, 实现了建筑产品商品化, 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 从法律意义上说, 建筑工程招标、 投标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交易, 其行为都受法律的约束, 这就意味建筑市场上的各种经济活动, 都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从而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在招投标管理的推动下, 建筑市场更趋于理性化 、法制化和规范化。
2、提高了管理水平, 保证了工程质量
推行建筑工程招投标, 促进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要想在竞争中获胜, 就要在报价、 实力 、技术业绩等方面表现出优势; 千方百计地挖掘其内部潜力, 采用新型技术、 新型工艺 、新型材料和新型设备,提高竞争实力, 能够明显地促进投标人的技术发展和技术革新 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推广应用, 加速了投标人自身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改革, 加快了企业内部结构调整的步伐, 进而使建筑工程质量明显提高。
3、促使按经济规律办事, 提高了经济效益
招投标制度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科学的评价方法, 可以使投标人展开激烈的竞争, 使招标人能够从中选择质量可靠 、技术能力强 、资信情况好、 且造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者, 与这样的投标人签订合同,不仅能保证工程质量, 还有利于节约及合理使用工程款, 能够使工程造价得到一定程度的有效控制。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在工程建设方面, 通过招标达到的节资率为1% ~ 3%, 工期缩短了10% 建筑工程项目通过招投标, 促使了按经济规律办事, 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益。
4、加强了监督管理, 遏制了腐败现象
建筑工程领域一直是腐败行为的重发区、 多发区。招投标制度的推广, 有利于克服在项目发包过程中的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利于减少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招投标中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从专家人才库中选取专家进行评标的方法, 到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监督, 保证了各个环节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使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活动变得公开、 公平、 公正, 有力地遏制了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不严,存在虚假中标和违规分包现象
有些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中标,造成 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 的现象发生同时,让不具备施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中标,还会给中标企业以通过工程牟取非法利益的机会。 一旦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中标,就会马上倒手转包或者在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分包给任意的第三人,更有甚者会出现再次转包 、分包的现象 。经过几次换手之后,不仅实际用于该工程项目的资金会逐次减少,而且建设单位还会对真正的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失去有效的监控,从而为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投入使用后的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实践中,建筑工程领域频频出现的质量问题,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就是因为在工程的招投标中,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施工企业资质审查控制不严,以致虚假中标 、违规分包现象造成的。
2、建筑单位规避招投标的问题
目前,在一些小型的建筑工程中,建筑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和便利的需要,往往会尽量回避采取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而是自行指定设计和施工单位,更有甚者对必须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建筑单位千方百计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的方式,将项目肢解成若干不合理的独立的小项目, 使每个小项目涉及的金额均在招投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规避招标,达到获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这种方式虽然使建筑单位回避了必要的招投标,但是由于将整个工程项目化整为零,造成过多的施工单位的进驻,不仅会影响到施工的连贯性,不利于机械化施工的开展,而且还会造成施工过程中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等现象发生,使得建筑项目监管不到位,工程整体质量更难以保证。
3、承包商、 建筑单位存在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关键词 工程招投标 监督管理 加强监管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1工程招投标中对监督管理的规避问题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的参与方通常以特殊的方法绕开相关的法律法规,逃避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最终对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其常见的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如下:
1.1招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招标人通常在项目进行招标的过程中,给出各种缘由不招标,或者将项目分解成多个子项目。部分建设单位和部门采取片面强调工期紧、工艺特殊、项目技术复杂等来规避招标。还有些建设单位会分解原本按法律规定需要强制进行招标的项目化为数个子项目,而使得子项目不满足法律上的强制招标规定,或者分阶段分批次的拆分整体项目,从而制造项目不需要招标的假象,继而规避法律的规定。
还有一些投标方通过违规操作的方式,用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部分项目招标单位为了规避监督部门的管理,会依照自己的利益来更改标准的招标程序,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登报或缩短有效期,有些则进行萝卜招标,即招标文件倾向部分投标人。
1.2投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在招投标市场中,合理低价法的推行有效的降低工程成本,促进公平竞争的手段。然而部分投标人却利用这个规则,恶意低价中标。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以各种虚假方式和借口迫使业主方增加工程款。
还有部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非法串标,相互勾结。在预先商议好中标人和中标价格后,其它投标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尽管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投标方的利益,但其本质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实践表明,使用这种手段的投标方通常是倒卖工程的人,他们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另外还有部分投标人伪造资质证书、虚报资质等级,虚报工程业绩等,严重扰乱工程招投标市场,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2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完善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尽管目前招投标法和各地方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实施,但是很多细节上仍然有待完善和改进。在实践中,不断的有新问题,新的规避方式涌现出来。这就需要各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变化,从规章制度上遏制这些不正之风。也只有在法律法规上做出明文的规定,才可以使得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招投标双方也将威慑于法律的威严,遵从正规的程序,从而保障整体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2建立事后跟踪制度
由于招投标法律法规往往关注的是招投标的实施过程,在招投标结束后,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效应就相应的减弱。这也为很多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很多采取特殊方法规避监督管理的参与者都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只要招投标操作不违反法定程序,就很难按照法律法规来界定招标的违法问题了。在实践中,招投标监管方满足于程序合法的情况相当普遍,招投标参与方,包括招标方、投标方和监管方默认程序合法即为合法。然而,尽管程序合法表面上可以保障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但事实上确是相反的。招投标活动并不局限于招投标程序上,招投标程序只是招投标运作的先后次序,而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是要在保证不违反法定程序外,投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及中介服务人员的行为也要合乎规范。目前,此类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相当普遍,比如行贿受贿、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分包转包、阴阳合同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等,程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实质上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极大的危害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因此,监管部门不应满足于程序上合法,还要对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招投标有关人员在场外的活动加以监督。而这一切的前提也都基于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及时对不法行为做出处理。
2.3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担保制度
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招投标参与方的市场不均衡性。该不均衡将导致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不平等交易,甚至造成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而此类问题正是滋生招投标过程中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的诱因。因此,在提倡招投标参与者进行自律自查的同时,还要完善工程招投标的担保制度。实践表明,当监管部门认定招投标参与方有违规违法行为时,很难进行适当的追索和惩罚。而通过完善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将有利于督促招投标双方的自律行为,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改善当前工程管理中责任不清的状况。
相信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将向着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邓惠琴.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弊端分析[J].山西建筑,2004,30(1).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完善对策
20世纪初期,我国开始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结构也开始慢慢的产生了变化,全球市场经济开始逐渐向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将开始面临着更多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的建筑市场犹然如此。显而易见,我国在经济领域已经得到了举世瞩目的可喜成绩,我国在建筑工程领域也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市场也开始逐渐不断的透明化,我国的建筑工程施工市场在由以往的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体制,建筑行业开始进入了一个崭新的竞争局面。在这个市场模式与竞争机制的转变背景下,建筑工程市场开始慢慢的向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开始采用招投标的形式进行项目竞争与合作。这种方式理论上对工程项目招标方来说,通过投标竞争可以得到更好的项目合作伙伴,投标方可以通过自己的企业实力争取到了更多的机会。然而,在这个看似简单的招投标过程中,因为在一些操作细节的过程存在的一些偏差,导致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产生许多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良性发展,已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成为社会的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这样一个大背景,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与建筑工程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环境也逐渐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这并能从根本上使建筑行业存在的不良现象消除,尤其是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招投标经验,就这些问题进行详细探讨,以作行业交流,促进我国建筑行业招投标市场竞争的完善。
一、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招投标工作监管力度不够
在很多企业招投标实际工作中,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非常容易出现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进行“暗箱操作”创造了可乘之机。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然而,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相关的实施细则仍然是比较缺乏的。对于相关的组织机构来说,负责招投标工作监管的政府行政机关比较精简,相关的监管人员也比较少,导致监管力量非常弱。对于行政手段来说,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对于建筑工程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仍然缺乏科学有效的行政手段,一些行政惩罚性的消极手段的大量使用会导致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不利于建筑工程市场的繁荣。
1.2 招投标运作机制不够完善
据了解,目前我国部分建筑工程单位缺乏必要的法律、合同方面的专业化人才,部分工作人员不了解有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在进行评标细则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够周密的考虑,造成标底不准确。与此同时,招投标运作过程中泄露标底、串标等问题也屡屡发生,使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另外,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身的需要,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造成投标书的编制不具备科学规范性。
1.3 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够严谨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包括:《招投标法》、《建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机构一定的弹性空间,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些条款对部分业主或机构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钻法律漏洞以谋私利。
1.4 市场机制不够成熟,信息透明度不高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建筑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观念比较淡化,从业者的从业行为不具备足够的规范性。从业主的角度来讲,他们的行为不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约束,这就导致回扣、垫资、压价、拖期、拖欠款等等现象被形象地比喻为压在承包商头上的数座大山。与此同时,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讲,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逃避保修责任等问题屡屡出现,这就导致招标投标不具备公平性和公正性,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这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非常低劣,导致建筑工程市场行为非常混乱。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模式的有效对策
2.1 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
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必须建立相关的规范招投标运作制度。并且,必须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对于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都必须进行认真的记录,同时录入数据库,形成“黑名单”制度,也要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公布,真正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
2.2 增强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严格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也必须充实力量,严格执行职能,努力监管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另外,必须明确招投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实现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将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从源头上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
2.3 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下,除了《招投标法》这一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之外,也必须制定更加严厉的规章,从而真正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使法律法规上的弹性空间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必须加快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尽早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2.4 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网,提高信息透明度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有利于交易成本的节约。通过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方可以在网上定期招标信息,投标方可以在网上公布自身的履约情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信息,从而使查找信息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借助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还可以实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的提高,实现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使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得到大大的节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建筑市场体制也在不断的创新和改革以适应新的市场格局,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相关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通过法制的形式进行招投标市场模式规范化,给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机制,规范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真正提升建筑工程领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赵学权,赵欣.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思考[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0(05)
[2] 莫健霞.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优化策略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