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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6:1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篇1

一、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1、在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更为普遍的做法是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3、投标者之间先进行私下内部竞价(即买标卖标)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无论投标者采用何种办法均以抬高投标报价为目的,获得更多的非法利润。

(二)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1、招标者有意提高投标者的准入标准,限制部份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参加; 2、招标者有意推荐个别投标者直接入围; 3、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4、招标者与投标者商定,在招投标时压价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5、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6、招标者有意肢解项目,规避招投标;7、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投标行为。

(三)中介机构与招标者的串通招投标行为。 1、招投标机构和招标者协商,对招标公告做手脚,通过缩短投标报名时间、附加报名条件、设定特定条件等手段,让有意向投标者报名、入围; 2、招投标机构和招标者协商,通过编制招标文件,在文件中设定特定条件,在实质性的条款中打“埋伏”,做文字游戏,让有意向投标者报名、入围,又以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3、招标机构和投标者暗箱操作,手法类似于上述机构同招标者的协商方法。

(四)职能部门和招投标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达成默契串通招投标的行为。通过在制订评标办法、参加评标专家人员及委派代表参加评标条件的设置等,私下内定中标人。尽管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千变万化,串通的形式各有不同,但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浪费了国家建设资金,扰乱了建筑市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对工程招投标中不当行为的监督

为防止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除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发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管力度,确保建设资金得到有效、透明运用,促进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规范运作,相关监管部门应实行招投标前、中、后的全程同步监督,让建设工程项目真正成为一个阳光工程。

(一)招投标前监督监招投标前,监督人员应对招标准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招标范围、方式和发包方式的解释说明、审核招标文件与招标通告书的一致性、标底的编制进程、编制质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等。

1、招标条件的监督。(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审查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投资计划,防止无项目而建设。(2)审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审查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及“三通一平”工作等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设计标准是否超过规定,工程概算是否完整.如某市的行政中心西区概算监督时,发现总投资为8000多万元的项目概算,而由于编制单位的漏编、错编合计达22 00多万元,出错率达27.5%。(3)审查建设项目总投资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是否正当,避免由于资金缺口导致“半篮子工程”的发生。(4)审查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是否完备、是否有专人负责、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合规。

2、招标方式的监督。(1)审查招标方式是否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招标公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告。重点是审查:公告上的内容、时限要求、报名条件的设置、是否有特指设定条件(除个别特殊项目有要求的之外)。对邀请招标的项目,要特别关注是否符合《招标法》和地方相关文件精神,除特殊项目外一列不应采用邀请招标,既使邀请招标也应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2)审查招标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机构(中介组织)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重点应审查:委托招投标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是否有附加条件或有意设置特定的条件、要求等,以避免同个别投标者串通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3、招标程序的监督。(1)审查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已经批准,重点审查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方式的相应规定一致;有无自相矛盾令投标者或其他相关人员有机可乘;对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尽量做到百密而无一疏。如某市的行政中心主楼二次装饰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招投标文件中多处内容出现自相矛盾,从而导致在招投标时,多数投标者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相互串通投标,将近2000万元的项目,由于多家串通抬价,将投标价格多报400多万元,而被某一投标者中标。经举报反映,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监督人员查实,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废弃原中标单位,从而为国家挽回了40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2)审查工程招标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情况,具体审查:人员是否做到权责分离,参与标底编制人员、审定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及相关当事人要接受统一安排,防止弄虚作假,“明标暗定”;不准事先组建评标小组,应在评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法临时组建。防止贿赂评委操纵评标,对选聘的评委要进行资格复核,审查是否有个人政治、业务素质不“达标”人员,同时对参与评标的评委要实行全过程监督。

4、标底的监督。标底制定是投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衡量标准,更是投资项目节约与浪费的直接体现。因此,对标底制定的审查是招投标审查的重要环节。重点要审查编制标底是否符合程序;编制标底的依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完整;还要审查是否由相应执业资格质的中介机构和有执业资格专业人员来编制标底,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编制标底是否合理、有无提价压价、有无漏标或多计造价、人为调整标底等问题。如某市某公园改造项目总投资为180多万元,仅因标底编制有一个项目差错多计工程造价近20万元,出错率为达11%。又如某市的某拆迁安置房项目投资额(标底)8 000多万元,由于多种原因导致标底漏计少计达700多万元。出错率为达8.75%。而且由于标底的严重失误,导致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的投资失控时有发生。所以标底审查既是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更是监督监督的重中之重。

5、对投标单位资格的监督。 投标单位资格的监督:重点是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达到工程建设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施工质量、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还要结合该投标单位近年来所承建和其他工程项目所取得的业绩;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和创奖杯情况。更应将重点放在审查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成员的组成情况:审查是否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采取什么措施以确保项目经理和班子成员的到位率。防止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施工的现象。如在对金丽温高速公路丽青段工程项目监督时发现:20个施工合同段60%的项目经理、7 5%的技术负责人和65%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违约更换;有8 0%的监理人员违约更换。如某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紫金大桥、行政中心等工程项目也存在同样不同程度地更换项目经理或班子成员的现象。这种现象势必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管理、进度和工程质量,更有甚者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二)招标现场监督监督。招标现场的监督监督主要是加强招标投标现场程序上的监督,即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开标(唱标)、评标、定标的监督。

1、开标的监督。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是否符合组织开标的条件,有无违反规定暗箱操作问题;开标时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过程应当全程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主要条款没有相应的,应当众宣布为废标,退出评标。

2、评标的监督。评标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但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和比例)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评标时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临时采取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在完成评标后以书面形式推荐不少于2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是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最为重要、最为直接的环节。因此也是我们审查的重点所在。当前由于评标人员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许多投标书中明显存在不合规、甚至不合法的投标书(指商务标和技术标)及显而易见地能看出串标行为也没有发现、没有取消,一但确定中标投标者之后,马上就有人举报,如某市的卫生系统某单位的中央空调项目,经开标并且确定中标单位后有人举报,经审查发现投标书中明显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有关部门及时做出处理,将原中标单位取消资格。类似这种现象,许多项目经过招标后引起的纠纷,问题均出在评标环节没有认真把握有关招投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实质内容、实质条款,从而导致开标、评标失败。

篇2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思考

随着建设工程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建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工程招、投标工作己全面走上法制、规范、科学化道路。如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对工程投标的每个阶段实施造价控制,降低工程成本,力争取得较高的中标率和理想的投标质量,已成为建设工程企业经营管理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作为建筑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对于我国整个建筑业的健康、稳定、和谐的发展具有着重要意义。

1、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现象普遍。有的项目已经开工或已经签订合同,再来办理招投标的手续;有的项目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在所属单位内部组织进行招投标;有的项目私下确定有意向的施工单位,再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走过场和程序应付监管部门;有的甚至把招投标管理规定当成了项目建设单位掩人耳目的工具,行招标之名无招标之实,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2逃避监管,规避招标屡禁不止。部分项目建设单位认为搞招投标费时费力,手续繁琐太麻烦,以大化小,支解项目避招投标;有的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替代项目招投标;有的项目一部分招标一部分自主发包;一些形象工程、献礼工程将招投标当成影响这些工程顺利工开的羁绊,借领导之口擅自指定施工单位,直接不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管理制度对一些单位、一些项目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控制作用。

1.3暗中操作,围标串标问题严重。有的投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有的投标人挂靠多家施工企业,利用他人资质进行围标;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向同一个项目招标单位提交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或以不同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的一些投标人互相串通一起投标,轮流中标。

1.4评标办法不够科学。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以报价高低的决定投标人,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

1.5陪标现象

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筑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投标单位只是陪衬;或者在竞争对手众多的情况下,通过几家投标单位串标、联合保标(几家投标单位为一家投标单位陪标)等形式,不仅可以控制上抬或下压中标价,并且随着串标、陪标家数的增加,其标价的准确度也就相应增加。因此串标、联合保标的现象也常有发生。

1.6不正当竞争

由于国内评审时间和专业能力不足等原因,使之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未予澄清,导致出现不正当竞争。

2、针对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探讨

2.1完善诚信机制

2.1.1明确招标方式:将招标形式的批准策略做一些具体的调整,把原始的全部的专业监管部门调整为改革与发展部门协调发展的部门,将有关工程的可行报告做严格的审批的同时把出现的问题直接进行调整。相应的部门在确定项目的时候,把有关于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方面的信息通过政府的网站公布于社会,尽量能够吸引大量投标企业进行参与。事实证明,如果特别多的企业对同一个工程项目关注的比较多,那么个各投标单位所做的方案就会更加相似,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给招标投标带来便利。

2.1.2委托的招标机构要有良好信誉:招标投标的机构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的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行政监督部门一定要在监管上多下功夫,努力使招标的质量更加令人满意。招标的机构一定要对从业资质负好责,对于有些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要从招标的市场义不容辞的予以清理,并通过网络构建一个招标的机构关于动态诚信体系以及组建一个在资信以及实力方面让人信得过的招标机构而构成的本地区招标机构的数据系统,对于招标机构的如何选择问题,主要是随机的从前来招标的单位的代表组成的招标机构中选取的。

2.1.3明确确立投标预选系统:为了保证投标招标能够取得一个良好的绩效,以及其安全无误的实行,预防招标单位凭借预审资格的方式故意把那些前来投标的人排挤出去,不能进行公平竞标,证实得出,目前我国的部分地区已经成立了投标的预选系统。事实显示,已经成立的企业预选系统,将尽可能的减少形成恶性竞争、挂号投标、串通投标等一连串的不良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投标的企业树立良好的的形象,这将给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取一些优势。同时政府部门要对进入投标的企业进行严密的把关,多方获取消息,这是为了确保获取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具有充足的说服力,将预选系统进一步的完善。

2.2 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项目法人招标自依法受到保护,对依法制定招标工作的一切活动,应当依法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 任何政府部门 、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构建职责明晰,适应招投标市场发展要求的领导、监管和操作机构管理体系。及时向社会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强化监督执法的公正性。

2.3妥善处理好业主责任制与招投标制的关系。

根据现有的法规和制度,明确划分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落实“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招投标机构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使各方在招投标中既充分依法行使职权,又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法规,互相制约,共同负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4加强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从业人员思想道德建设

加强从业人员思想道德建设, 必须从其道德规范上, 对招投标工作的思想认知上,行为结果上,法制观念的确立上狠下功夫,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树立学习榜样进行公开表彰奖励,公开从重、从严惩处违规人员,并定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收到良好效果。

3.结束语

随着建设工程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建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工程招、投标工作已全面走上法制、规范、科学化道路。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质量的监督,以促进我国建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树立起我国招投标制度的良好形象,为我国工程项目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孙国荣.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的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J].中国水运(理论版).2007(12).

[2] 黄朝仙. 试论建筑工程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资讯, 2008,(10) . [3] 海中洲. 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问题的调查思考[J]. 中国监察, 2011,(04)

篇3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防范措施

Abstract: in the current accelerating the Chines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in the process of bidd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research problems of bidding management, to set up a perfect building market system, to effectively play the function of the bidding mechanism function, achieve the expansion of domestic demand investment benefit maximization, has very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Bidding management; Problem; Preventiv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变为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核心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具体体现,是工程建筑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 随着国家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对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有效发挥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实现扩大内需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意义

1、规范了建筑市场, 加强了法制化建设

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 促使了建筑产品商品化和建筑市场的形成, 打破了旧有的观念, 使建筑产品从任务分配过渡到市场交易, 实现了建筑产品商品化, 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 从法律意义上说, 建筑工程招标、 投标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交易, 其行为都受法律的约束, 这就意味建筑市场上的各种经济活动, 都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从而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在招投标管理的推动下, 建筑市场更趋于理性化 、法制化和规范化。

2、提高了管理水平, 保证了工程质量

推行建筑工程招投标, 促进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要想在竞争中获胜, 就要在报价、 实力 、技术业绩等方面表现出优势; 千方百计地挖掘其内部潜力, 采用新型技术、 新型工艺 、新型材料和新型设备,提高竞争实力, 能够明显地促进投标人的技术发展和技术革新 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推广应用, 加速了投标人自身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改革, 加快了企业内部结构调整的步伐, 进而使建筑工程质量明显提高。

3、促使按经济规律办事, 提高了经济效益

招投标制度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科学的评价方法, 可以使投标人展开激烈的竞争, 使招标人能够从中选择质量可靠 、技术能力强 、资信情况好、 且造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者, 与这样的投标人签订合同,不仅能保证工程质量, 还有利于节约及合理使用工程款, 能够使工程造价得到一定程度的有效控制。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在工程建设方面, 通过招标达到的节资率为1% ~ 3%, 工期缩短了10% 建筑工程项目通过招投标, 促使了按经济规律办事, 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益。

4、加强了监督管理, 遏制了腐败现象

建筑工程领域一直是腐败行为的重发区、 多发区。招投标制度的推广, 有利于克服在项目发包过程中的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利于减少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招投标中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从专家人才库中选取专家进行评标的方法, 到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监督, 保证了各个环节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使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活动变得公开、 公平、 公正, 有力地遏制了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不严,存在虚假中标和违规分包现象

有些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中标,造成 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 的现象发生同时,让不具备施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中标,还会给中标企业以通过工程牟取非法利益的机会。 一旦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中标,就会马上倒手转包或者在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分包给任意的第三人,更有甚者会出现再次转包 、分包的现象 。经过几次换手之后,不仅实际用于该工程项目的资金会逐次减少,而且建设单位还会对真正的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失去有效的监控,从而为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投入使用后的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实践中,建筑工程领域频频出现的质量问题,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就是因为在工程的招投标中,相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施工企业资质审查控制不严,以致虚假中标 、违规分包现象造成的。

2、建筑单位规避招投标的问题

目前,在一些小型的建筑工程中,建筑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和便利的需要,往往会尽量回避采取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而是自行指定设计和施工单位,更有甚者对必须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建筑单位千方百计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的方式,将项目肢解成若干不合理的独立的小项目, 使每个小项目涉及的金额均在招投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规避招标,达到获取更大利益的目的。 这种方式虽然使建筑单位回避了必要的招投标,但是由于将整个工程项目化整为零,造成过多的施工单位的进驻,不仅会影响到施工的连贯性,不利于机械化施工的开展,而且还会造成施工过程中责任不清,相互扯皮等现象发生,使得建筑项目监管不到位,工程整体质量更难以保证。

3、承包商、 建筑单位存在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篇4

关键词 工程招投标 监督管理 加强监管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1工程招投标中对监督管理的规避问题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的参与方通常以特殊的方法绕开相关的法律法规,逃避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最终对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其常见的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如下:

1.1招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招标人通常在项目进行招标的过程中,给出各种缘由不招标,或者将项目分解成多个子项目。部分建设单位和部门采取片面强调工期紧、工艺特殊、项目技术复杂等来规避招标。还有些建设单位会分解原本按法律规定需要强制进行招标的项目化为数个子项目,而使得子项目不满足法律上的强制招标规定,或者分阶段分批次的拆分整体项目,从而制造项目不需要招标的假象,继而规避法律的规定。

还有一些投标方通过违规操作的方式,用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部分项目招标单位为了规避监督部门的管理,会依照自己的利益来更改标准的招标程序,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登报或缩短有效期,有些则进行萝卜招标,即招标文件倾向部分投标人。

1.2投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在招投标市场中,合理低价法的推行有效的降低工程成本,促进公平竞争的手段。然而部分投标人却利用这个规则,恶意低价中标。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以各种虚假方式和借口迫使业主方增加工程款。

还有部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非法串标,相互勾结。在预先商议好中标人和中标价格后,其它投标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尽管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投标方的利益,但其本质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实践表明,使用这种手段的投标方通常是倒卖工程的人,他们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另外还有部分投标人伪造资质证书、虚报资质等级,虚报工程业绩等,严重扰乱工程招投标市场,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2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完善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尽管目前招投标法和各地方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实施,但是很多细节上仍然有待完善和改进。在实践中,不断的有新问题,新的规避方式涌现出来。这就需要各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变化,从规章制度上遏制这些不正之风。也只有在法律法规上做出明文的规定,才可以使得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招投标双方也将威慑于法律的威严,遵从正规的程序,从而保障整体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2建立事后跟踪制度

由于招投标法律法规往往关注的是招投标的实施过程,在招投标结束后,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效应就相应的减弱。这也为很多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很多采取特殊方法规避监督管理的参与者都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只要招投标操作不违反法定程序,就很难按照法律法规来界定招标的违法问题了。在实践中,招投标监管方满足于程序合法的情况相当普遍,招投标参与方,包括招标方、投标方和监管方默认程序合法即为合法。然而,尽管程序合法表面上可以保障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但事实上确是相反的。招投标活动并不局限于招投标程序上,招投标程序只是招投标运作的先后次序,而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是要在保证不违反法定程序外,投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及中介服务人员的行为也要合乎规范。目前,此类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相当普遍,比如行贿受贿、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分包转包、阴阳合同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等,程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实质上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极大的危害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因此,监管部门不应满足于程序上合法,还要对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招投标有关人员在场外的活动加以监督。而这一切的前提也都基于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及时对不法行为做出处理。

2.3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担保制度

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招投标参与方的市场不均衡性。该不均衡将导致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不平等交易,甚至造成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而此类问题正是滋生招投标过程中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的诱因。因此,在提倡招投标参与者进行自律自查的同时,还要完善工程招投标的担保制度。实践表明,当监管部门认定招投标参与方有违规违法行为时,很难进行适当的追索和惩罚。而通过完善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将有利于督促招投标双方的自律行为,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改善当前工程管理中责任不清的状况。

相信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将向着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邓惠琴.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弊端分析[J].山西建筑,2004,30(1).

篇5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完善对策

20世纪初期,我国开始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结构也开始慢慢的产生了变化,全球市场经济开始逐渐向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将开始面临着更多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的建筑市场犹然如此。显而易见,我国在经济领域已经得到了举世瞩目的可喜成绩,我国在建筑工程领域也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市场也开始逐渐不断的透明化,我国的建筑工程施工市场在由以往的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体制,建筑行业开始进入了一个崭新的竞争局面。在这个市场模式与竞争机制的转变背景下,建筑工程市场开始慢慢的向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开始采用招投标的形式进行项目竞争与合作。这种方式理论上对工程项目招标方来说,通过投标竞争可以得到更好的项目合作伙伴,投标方可以通过自己的企业实力争取到了更多的机会。然而,在这个看似简单的招投标过程中,因为在一些操作细节的过程存在的一些偏差,导致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产生许多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良性发展,已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成为社会的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这样一个大背景,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与建筑工程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环境也逐渐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这并能从根本上使建筑行业存在的不良现象消除,尤其是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招投标经验,就这些问题进行详细探讨,以作行业交流,促进我国建筑行业招投标市场竞争的完善。

一、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招投标工作监管力度不够

在很多企业招投标实际工作中,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非常容易出现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进行“暗箱操作”创造了可乘之机。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然而,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相关的实施细则仍然是比较缺乏的。对于相关的组织机构来说,负责招投标工作监管的政府行政机关比较精简,相关的监管人员也比较少,导致监管力量非常弱。对于行政手段来说,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对于建筑工程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仍然缺乏科学有效的行政手段,一些行政惩罚性的消极手段的大量使用会导致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不利于建筑工程市场的繁荣。

1.2 招投标运作机制不够完善

据了解,目前我国部分建筑工程单位缺乏必要的法律、合同方面的专业化人才,部分工作人员不了解有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在进行评标细则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够周密的考虑,造成标底不准确。与此同时,招投标运作过程中泄露标底、串标等问题也屡屡发生,使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另外,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身的需要,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造成投标书的编制不具备科学规范性。

1.3 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够严谨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包括:《招投标法》、《建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机构一定的弹性空间,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些条款对部分业主或机构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钻法律漏洞以谋私利。

1.4 市场机制不够成熟,信息透明度不高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建筑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观念比较淡化,从业者的从业行为不具备足够的规范性。从业主的角度来讲,他们的行为不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约束,这就导致回扣、垫资、压价、拖期、拖欠款等等现象被形象地比喻为压在承包商头上的数座大山。与此同时,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讲,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逃避保修责任等问题屡屡出现,这就导致招标投标不具备公平性和公正性,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这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非常低劣,导致建筑工程市场行为非常混乱。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模式的有效对策

2.1 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

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必须建立相关的规范招投标运作制度。并且,必须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对于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都必须进行认真的记录,同时录入数据库,形成“黑名单”制度,也要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公布,真正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

2.2 增强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严格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也必须充实力量,严格执行职能,努力监管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另外,必须明确招投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实现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将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从源头上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

2.3 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下,除了《招投标法》这一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之外,也必须制定更加严厉的规章,从而真正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使法律法规上的弹性空间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必须加快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尽早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2.4 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网,提高信息透明度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有利于交易成本的节约。通过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方可以在网上定期招标信息,投标方可以在网上公布自身的履约情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信息,从而使查找信息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借助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还可以实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的提高,实现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使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得到大大的节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建筑市场体制也在不断的创新和改革以适应新的市场格局,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相关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通过法制的形式进行招投标市场模式规范化,给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机制,规范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真正提升建筑工程领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赵学权,赵欣.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思考[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0(05)

[2] 莫健霞.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优化策略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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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基建;招投标管理;对策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近几年高校基建投资规模高速增长,工程建设项目骤然增多,教学楼、实验楼、体育馆、图书馆等等工程普遍建设起来,这都为做好高校基建的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对于高校基建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招标工作的重视性不够;招投标制度不健全、投标人资质不符合标准,存在挂靠现象;存在着不规范和不正当竞争现象;专家评标过程不够严密;招标机构违法等。

一、高校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

1.招标方存在的问题

目前许多高校还未采取招投标的措施,而高校自身搞专业招投标的技术人员相对有限,所以很多高校往往以建设工期紧、公开招标耗时长花费大为由,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来选定承包单位,由此使得某些投标建设单位向学校基建负责人大肆行贿,造成基建领域腐败案件时有发生。

(1)高校负责基建的领导对基建项目的招投标有着重要影响

一些高校的领导干部在招标的过程中以种种理由规避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形式。有些规定要公开招标的项目也采用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等办法来确定中标单位。再者有些高校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采取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某些招标单位开“绿灯”,而使得一些本来符合资质和要求的投标企业无法得到公平竞争。更有甚者,有些高校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使工程达不到公开招标的要求,把原本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来进行。

(2)招标信息公开程度不够

目前部分高校基建项目不按照国家要求在制定媒体上刊登招告,而是只在自己学校的网站上公布招标信息或者直接通知几家比较熟悉的施工单位,导致信息的不公开或者公开程度不够,使得很多优秀的企业失去了投标机会,从而使招标失去应有的公平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公开招标的意义,使得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得不到有力的保障。

(3)资格预审不到位

很多高校往往不把资格预审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进行,所以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制作的预审表格过于简单,在操作过程中无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有的甚至直接由领导“拍板”而定不进行资格预审。

2.投标方存在的问题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为了中标往往会采取一些违规操作,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围标、串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一家投标,另外拉几家陪标,事先商量好中标后的利益分配。或借机抬高标价,削弱或者限制其他单位的竞争使的高校的利益受到损害。

(2)违规转包、分包

有些企业在中标后即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使得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3)资质挂靠

有些投标企业本身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是借用别的施工单位的资质,获取工程利益,使得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保障。

3.评标方存在的问题

评标为高校基建项目管理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评委组成不合理

《招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负责组建,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而目前高校组成的评委中,技术及经济方面的专家比例相对较少,而且很少高校能从当地专家库或者招投标单位的专家库中来随机抽取专家作为评委。所以整个评标过程很容易导致学校能左右中标单位,而使评标失去科学性和公正性。

(2)评标专家的问题

目前有些评标专家业务素质低下;有的专家缺乏对招投标的了解;有的专家可能与某些单位相对关系比较好等等,这都为评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埋下了隐患。

(3)评标方法的问题

许多高校往往重视投标人的总报价,商务标部分未对投标报价进行仔细审查,对于各子项报价没有详细核查,对技术标的评审中太过粗劣,不重视工程量清单报价。

4.监督方存在的问题

高校基建项目招投标监督是一项专业型、技术性、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和强的工作。虽然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了招投标监督,但是还是存在以下问题:

(1)高校缺乏单独的监督机构

很多高校的基建项目往往由基建管理部门来进行监督,很少设立单独的学校内审机构(如监察、审计部门),这就制约了监督机构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使很多项目监管不到位。

(2)政府部门监督力量不够

目前,教育主管部门只能在宏观上对高校基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很多具体事项(如工程招投标)都要高校来自行决定和解决,所以基于多方面的因素,政府部门往往不能对高校基建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

(3)高校监督机构相对薄弱

高校基建或监察、审计部门往往人员较少,也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缺少监督方面的专业知识,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了解的不够透彻,所以在日常的监督中往往很难监督到位。

二、高校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1.招标方面

首先规范高校的招投标制度,同时加大对基建等部门的监督,尽量避免腐败或者违法情况的发生。再者积极鼓励高校采用招投标模式,这样使高校基建的招标管理能更加专业化,也能使高校在更大程度上选择更加优秀的投标单位,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工程的招标费用。其次要加强资格预审力度,规范资格预审行为,或者可以试行资格后审。最后要尽量保证招标的公开性,包括招标信息的公开,开标过程的公开,评标标准与方法的公开,中标结果的公开以及投诉受理的公开,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基本原则。

2.投标方面

首先要扩大投标企业的数量,积极引入资格后审制度,同时加强资格审查力度,确保资质挂靠的企业无法入围,同时在中标后合同编制的过程中应明确不经高校同意不得让或者分包工程项目,并对违反合同的情况作明确的约定。另外可以积极试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或工程项目代建制度。

3.评标方面

评标是招投标过程中的核心工作,评标的科学性直接关系到是否能选出优秀的投标企业作为中标单位,也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可靠性。所以在评标方面我们应更加合理选用评标方法,如百分制综合评标法,模糊数学理论评标体系等。同时在评标过程中要组建合理的专家团队,提高专家准入的门槛来保证专家的素质。鼓励从当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来进行评标,并建立评标专家责任跟踪追究制度。

4.监督方面

各高校应该积极组建独立的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并对基建项目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及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或者审计部门进行汇报。制定监督实施细则,尤其是中标后加强跟踪监督管理。同时高校的主管部门应该对高校的基建项目进行经常随机性抽查审计,加大对高校基建项目的监管力度。另外高校应该加强基建部门、审计以及监察部门的人员配置,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招投标知识的专业培训,使工作人员在日常的监督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结束语

做好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是高校现阶段面临的一个课题,只有做好招投标管理,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才能切实维护高校和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国家利益,减少腐败现象的滋生。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基建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的招投标秩序、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交易成本、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等有着积极的意义,能进一步促进高校基建工作健康而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云龙 甘红川 对高校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思考[J] 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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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的招标投标建筑市场已逐步法制化、程序化,各方面秩序也都有了根本的好转。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招投标向广度和深度的延伸,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本文就当前有形建筑市场中仍时有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进行现象查找、危害分析和解决方法的讨论。首先就当前有形建筑市场存在的不合法交易、规避招标、欺瞒和不规范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从业主、投标人及中介人各主体方进行查找罗列,继而针对各问题引发产生的根源进行了分析查找,最后提出个人的解决方法和措施意见。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问题;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一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推进招标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节约资金,保证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国家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虽然制度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目前仍有一些企业对招标这一概念缺乏认识,甚至无从知晓。在进行招标的许多项目中仍存在大量的违规违法现象。笔者就当前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规范招投标管理,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业主方面。一是一些建设项目的业主,对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标的工程,以种种理由或借口,规避招标。有的强调工程特殊或工期紧迫,由领导拍板,采取边办手续边施工。二是搞暗箱操作,明招暗定。有的业主在招标前就有明确的意向,并根据意向单位的特点或施工技术方案等要素,制定评标原则及打分办法,以确保“意中人”中标。三是资金不到位,要求施工企业垫资,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迟迟不能执行。四是把不合理、不合规的要求强加给招标机构或者中标施工企业,要求对方在一定程度上兑现,否则免谈合作权。

(二)投标人方面。部分投标人对市场规则认识上不够深刻不充分,总是想通过找关系、跑业主,搞跟踪来获得施工任务。另有的施工企业和业主一起搞假招标,和其他投标人搞串通投标、陪标等。还有的企业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同样资质不够的项目经理也进行资质借用等等。

(三)招标机构方面。一是编制的招标文件校对不认真出差错,评标报告不细致,导致招标文件不规范。二是迁就业主不正当要求,有的业主事前已与投标人达成意向,要求招标机构来操作,必须让意中人中标,否则免谈,招标机构为了赚钱,竞放弃“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业主串通一气,并精心设计方案使意中人中标成为可能性。三是不按规定收费,扰乱市场。四是不按规定出售招标文件,尽管国家有关法规一再明确出售招标文件不应以营利为目的,但仍有大部分招标机构在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时漫天要价,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查找问题的根源

(一)由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宣传、学习的力度不够导致有些建设单位对招标工作不理解,甚至认为自己企业的项目如何实施是自己的事情,不需要找人监督,通过招投标等那么麻烦烦琐的程序。

(二)建设法律、招投标方面法律法规还不尽细致完善,不够深入人心。于是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就利用市场体制的不完善、不规范用各种违法、违规的手段谋取私利。

(三)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机制尚不够完善。不少中介机构的发展与运作,基本属幼芽阶段,还有许多的制度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

三、措施与对策

(一)加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通过组织经常性的、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使招标投标法的内容不仅在社会上得到确立,而且要做到深入人心。这样才能不断增强和提高人们尤其是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在工程建设信息、报名、资格预审时,一律进入建筑市场,阳光下操作。这样做的好处就在于一是招标投标程序上的客观要求;二是可以避免和杜绝暗箱操作,因为建设工程招标信息一旦上网,任何一个施工企业只要符合本工程的要求都可以参加报名,不受地域限制,就可以避免过去那种信息不透明,施工企业千方百计拉关系、套近乎,甚至于给建设单位的领导搞些小动作,想方设法来争取参加投标,这势必会种下腐败的种子,而进入建筑市场招标信息就可以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报名。这样通过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公开报名,就可以避免乱找人乱批条子乱拉关系的现象,也就不能形成暗箱操作,或者产生一些腐败现象。

(三)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逐步削弱单一预算标底在评标中的作用。实行无标底评标、有标底评标、两标段评标、技术标暗标评标、低价中标、费率招标、标底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科学化的方法。尤其是费率招标和标底招标方法。费率招标: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确因图纸不全,又急于开工的项目,采取费率招标办法,使工程在有效工期内按时开工、竣工:同时也避免了一些单位以施工图纸不全为借口不进行招标就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标底招标:即,预算(标底)招标方法,在每项工程开标前30分钟,由多家造价中介机构编制此项工程预算,进行预算招标。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唱标,去掉一个最高造价和去掉一个最低造价,取其平均值,确定该项工程的最终合理标底,由此克服和杜绝了泄露标底、串标、陪标和善自抬高预算标底等不良行为,从而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流失,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标底的保密性和公正性,从而为招投标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科学性探索开出了一条新路,

(四)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及规章体系,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并明确如“私下协议”、“垫资”、“拖欠工程款”等诸多问题的禁止性规定;结合禁止性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法制和诚信教育,通过组织对施工企业和长期有工程的开发商进行诚信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加强他们的懂法守法意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大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力度,加强对施工合同履约期间的执法检查和跟踪管理;做到有组织、有检查、有落实,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使合同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促进施工合同当事人及时全面履行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

(五)推广和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促进公平竞争。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利于公平竞争,避免暗箱操作,可以实现风险合理分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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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 项目招投标 管理

引言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带动了城市建筑项目的逐渐增多,为了取得一项建筑工程的最大效益,合理规划管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是很关键的。一项工程施工工程招标企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自身利益,关系到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但目前工程施工的招投标管理却存在很多问题,如包办方和承办方的行为不规范、法制宣传力度不够、监督管理松散等。对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加强严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一些的问题

(一)发包方不规范的行为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主体是发包方,对于招标项目管理是否达到有效的性,必须从源头抓起。现实中我国很多建筑工程项目并没有报建,规避工程招投标管理。只是施工单位临时调配,并不是长期的单位员工,没有很强的专业性,工作的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更是没有较高的责任意识,没有对工程质量加以重视,工程竣工后,获得工钱了事,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找到责任人,对项目管理也带来诸多的不便。同事还有一些发包方,压级压价进行招标,赚取牟利,一味地追求低标价、人情价等,忽视对工程质量的考量。

(二)承包方不规范的行为

承包方是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主要对象,也是工程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而且我国部分承办方却存在很多违规行为,如在招标中,私通发包方,联合行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并达成协议,排挤其他人的公平竞争,引起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恶性竞争现象出现。同时承包方在工程期间,为了获得更多利益,偷工减料,在工程成本上打主意,违规操作使工程中质量问题受到严重的威胁。

(三)缺少完善的法律约束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方式力度不强,缺少完善的法律约束,即使我国在此方面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如《招投标法》等,当在实际应用中并没有真正使工程的招投标管理走向规范化,对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对招投标进行监督、仲裁的机构尚不健全,监督工作严重滞后并缺乏力度。

(四)监督管理方面比较松散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并没有相关单位进行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出现了设置不合理条件,假信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规避监督,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现象。同时工程建设的企业与承包商串通,对工程材料的数量、质量都进行虚报,偷卖建材,逃避监督。

二、对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建议

(一)加强重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招投标的有效管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稳步发展,防止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同时部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招投标领导还要加强自身的干部廉政意识,端正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要,为了一己私利与承包方暗中勾结,破坏招投标的公平竞争环境,对承包方审核不严格,影响日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二)良好的投标预算准备工作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良好的投标预算准备工作也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价进行合理管制。首先,要组建一个强有力的投标团队,合理规划对投标的应急预案,使招标书的设计更具有科学性,不仅能够招标到拥有合理施工方案,先进的施工技术的承包单位,而且还能使工程造价的成本降低。其次,建筑企业除了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定额争标外,还要对自身企业的实力进行权衡,合理制定工程造价支出,使投标报价书更为先进性,保持合理水平让投标方案能够顺利实施。最后,工程中标后,建筑单位要和工程单位签订公平合理的工程合同,合同条款要详细,语言表述要清晰,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一方违约现象,违约一方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就要根据工程合同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解决,为工程造价管理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三)完善招投标的有关制度,严守法规程序

国家应该加强相应的招投标制度的完善,要围绕国家的《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对法律进行不断的修正,确保实施招标投标项目的各个环节都能在“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良好竞争环境中进行。同时对在实际操作中已暴露出来的一些规避招投标的行为和做法,要深入调研,采取措施加强规范和完善,对于情节严重者,要严惩不贷,肃清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环境。

(四)强化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有效监督

要建立一支完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队伍,增强施工监督者的专业素质,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的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对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予以查处,同时还要利用公众舆论加强监督,从源头上杜绝一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行为,一旦发现,及时呈报。

结语

通过以上对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可见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是工程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我们必须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中的各种腐败问题,严格纠正不正之风的存在,为工程项目招标营造良好的环境,为工程项目的建设选择一个责任心强、正规的招标公司,进一步保障工程施工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潘云华;魏春福;陈景荣;卢赟凯;文峰;;加强对高校附属医院基建项目招标工作监督的探讨[J];现代医院管理;2008;(01):12-13

[2]李云涛;浅谈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J];网络财富;2009;(09):18-19

[3]阿永琴;招标过程中的委托方行为及其控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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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对于事业单位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为招投标工作对设备的质量和资金的支出等有重要作用,所以事业单位对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越来越重视。但是在设备招投标过程中依然存在一部分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事业单位的发展。

事业单位设备采购招投标问题和对策

Abstract:The bidding and bidding work of equipment procurement has an important influe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institutions, because the bidding work has an important effect on the quality of equipment and the expenditure of funds, so the institutions of the procurement of equipment procurement work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bidding process of equipment, the existence of these problems restri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institutions.

Keywords: institutions equipment procurement bidd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采购招标费用比较高,手续比较繁杂的问题,直接影响着设备采购资金的有效使用和设备的采购质量。所以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设备采购招投标阶段的认识,并积极进行优化和规范。

1事业单位设备采购招投标阶段的问题

1.1设备采购费用高

事业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时都需要进行公开登报、并制定相应的招标文件,同时还要布置招标场所,这些工作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尤其在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下,会导致费用增大。

1.2手续繁琐

在进行设备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从设计招标文件到承包商进行签约这一整个过程中都需要进行充分准备,无论是哪个阶段都需要对相关程序进行审查和办理,在所有的环节中必须遵循相关规范标准,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那么将会引起比较严重的纠纷。

1.3可能会出现串标和抢标情况

首先在进行比较大型的招投标项目时,投标者之间可能会出现串标的情况,在招投标过程中会出现报价不实或者提高报价的情况,给招投标工作带来困扰,同时增加投标者的损失。另外还有的报价者因为想要尽快获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是迫于业务政策等带来的压力,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会出现不合理低价现象,这一状况会直接引发恶性竞争的问题的出现,导致后期存在偷工减料,延期交货等不规范行为。

1.4招标信息存在缺陷

在设备采购招投标信息时出现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为信息的透明度还不够,招投标信息只是在部分固定网站上,宣传渠道比较单一,参加招投标的人比较少,无法保证报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并且在对招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时,工作缺乏规范性,为后期中标不履行约定埋下隐患。

1.5招投标过程监管体系不够健全

完善的监管体系可以保证事业单位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且能够更好的稳定设备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在进行招投标工作时,要对各个环节进行监控,不仅主要发挥监管部门的职能同时还需要是其他部门进行配合。但是当前招投标工作中,监管部门工作不到位,缺乏公平公正意识,监管部门监管不力造成招标文件中出现各种陷阱,采购合同中也存在这种的不合理之处。

2事业单位设备采购招投标过程中的优化措施

2.1积极控制采购招投标费用

首先通过网络广泛宣传设备采购招投标信息,加大信息的传播范围和速度。其次对开标场所布置上注重简单有效,降低采购招标费用。最后控制废标发生的概率,加强招标工作的计划性,将整个采购标准控制在合范围内。不随便取消采购任务,同时积极对新投标单位进行辅导,控制招标预算,在保证最低成本的基础上,使中标承包商获得应有利益。

2.2对招标程序进行简化

招投标过程目的是实现双赢,同时对市场进行规范,在当前新的发展阶段,招投标程序应当随着市场的变化而调整。简化招投标手续,使每个环节实现高效透明,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职能交叉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实现集中管理。同时设置专门的机构对工作的开展进行规划和管理,将管办进行分离,实现设备采购的科学性,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

2.3降低串标和抢标等行为的发生

首先规范设备采购人员的行为准则,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招投标人员行为。其次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协调价格与质量的关系,保证招投标过程的科学合理。最后加强对招投标人员的培训,提高招投标人员的专业素质,对参与者进行考核,坚持持证上岗的原则。

2.4完善招投标过程监管体系

首先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严格监管设备采购招标环节中的不规范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对招投标现场和整个过程进行监管,对采购计划和采购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其次加强招投标信息的透明度,实现信息公开,使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到采购招投标工作中,节省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最后完善投诉渠道,设立专门的投诉信箱,积极利用网络等媒体,广泛吸收意见和建议,拓宽投诉渠道,积极解决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

3结束语

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直接影响着事业单位的发展和建设,所以在招投标工作中,必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通过对招投标过程的不断完善,实现设备采购资金的有效利用,同时保证设备的质量,使供应商获得足够的利益,最终实现双赢。通过对招投标过程的不断完善,保证市场的秩序性,促进事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艳.浅谈事业单位设备采购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当代会计,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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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招投标 问题 原因 对策 建议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建设资金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各地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越来越重视,先后建立了一系列招投标管理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政策落实实施的过程中,当前招标投标管理活动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现象普遍。有的项目已经开工或已经签订合同,再来办理招投标的手续;有的项目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在所属单位内部组织进行招投标;有的项目私下确定有意向的施工单位,再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走过场和程序应付监管部门;有的甚至把招投标管理规定当成了项目建设单位掩人耳目的工具,行招标之名无招标之实,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逃避监管,规避招标屡禁不止。部分项目建设单位认为搞招投标费时费力,手续繁琐太麻烦,以大化小,支解项目避招投标;有的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替代项目招投标;有的项目一部分招标一部分自主发包;一些形象工程、献礼工程将招投标当成影响这些工程顺利工开的羁绊,借领导之口擅自指定施工单位,直接不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管理制度对一些单位、一些项目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控制作用。

(三)暗中操作,围标串标问题严重。有的投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有的投标人挂靠多家施工企业,利用他人资质进行围标;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向同一个项目招标单位提交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或以不同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的一些投标人互相串通一起投标,轮流中标。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施工企业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当今建筑市场是僧多粥少,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为了争工程千方百计的走上层路线,耍手腕、做动作,通过发包权或招标权的甲方负责人、评标人员、有建设工程管理权的部门等来直接干预或插手招投标,从而导致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问题是层出不穷。

(二)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招投标工作之所以有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没有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加上部分违法单位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总会想方设法拉拢一些监管人员,扰乱、干扰主管部门的监管,导致监管受阻。

(三)监督滞后流于形式。一方面是审计等部门监督置后,等发现问题后,已于事无补;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部门或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在查处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袒护、说情等现象,有时候迫于方方面面的情况不得不浅尝辄止,因而出现违纪违法者得不到惩处的问题。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对策及建议

如何破解招投标“只管了形式未管到本质,只管了部分未管到全部”,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源头上遏制和净化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促进工程招投标市场向科学严密、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方向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升规范实施力度。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向投标人开展法制宣传,大敲警钟。另外,要提升建筑工程招投标相关规范的实施力度,使得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更加有序规范。

(二)完善机制建设,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着力抓好制度建设,统一和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从项目报建工作入手,建立招标信息制度,出台合理、有效地招投标违规行为认定的处理办法,通过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和运作程序,提高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水平。

(三)加强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监管。要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的法律体系,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监督网络,加大对举报违法投标人的奖励和保密措施。招投标监管部门要重点做好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对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惩不怠。

(四)要规范招标程序,加强招标工作的周密性。

1. 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开竞争。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公开交易信息,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2. 加强投标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工作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挂靠"违法分包的问题。

3. 对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从公开的形式到内容做出严格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不得附带投标人难以接受的不公平的条件,一经公开便不得随意更改,凡是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 正确使用标底,合理确定和预防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应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应当要求其做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担保,否则即可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废标处理。

5. 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评标活动,在评标过程中始终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活动原则。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对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及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的评标专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6. 规范招标机构和招标收费行为。招标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管理。对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以服务机构名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要限期予以纠正。

(五)加大问责力度,严肃查处虚假招投标行为。一是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跟踪检查;二是加强“标后监管”,形成招标投标市场、施工现场、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三是对举报、投诉等情况认真对待,积极开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参考文献:

[1]浅谈我国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董伯泓、刘佳旺,山西建筑,2008

[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串通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祁娜娜,科技视界,2012

[3]我国招投标现状与对策,邓寿应,企业家天地,2008

[4]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的研究,王予东,武汉理工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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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招投标;现状;对策

Abstract: bidding system is the main form of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ing project, is an important link in the whole project bidding process, the result directly affects the engineering funds control and quality control. In this paper,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bidding market in China as well as the formation reason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Key words: the bidding; The status quo;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目前,日趋成熟的招投标引入竞争模式已经成为我国一种商品交易行为,它是一种竞争性的承揽方式,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投资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我国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招标人和投标人方面存在问题

我国自实行工程招标制度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工程招标逐步规范化、法制化。但是由于工程建设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竞争手段多元化,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当前外部经济条件却不完善,法制仍不健全,目前工程招投标实施中存在一定问题,不少工程的招投标中,企业为了中标不能严格自律,常常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招标人方面,有的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有的搞虚假招标、或者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未经批准采用其它招标方式;有的不依法确定中标人。这样严重侵犯了投标人的权益,也丧失了招标的实际意义。整个招标过程存在不规范现象,导致招标效果下降。

其次,投标人方面,有的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有的借用挂靠资质参与投标、有的非法转包,甚至以商业贿赂手段谋取中标。这些规范不允许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的成效下降,甚至丧失。

监督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在整个行业的行政规范中存在行政监管不规范,监管缺失或者重复监管的现象。某些部门负责人存在不作为行为,监管力度不足,出现问题推脱责任,使得行政能力降低,阻碍了监管的力度。同体监督、多头管理、监督缺位、干预或操纵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系统都是封闭运行,招标、招标监管、评标专家、投标响应都是由同一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承担,使监督流于形式。这些“暗箱”操作的招投标,为将来的工程施工埋下了隐患,对于招投标市场的建立起了巨大的破坏作用,严重影响了规范市场机制的建立,与我国的相关政策背道而驰,必须想办法予以限制。

中介机构方面存在问题

招标机构市场行为不规范。目前,多数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都由招标机构来完成,机构应依据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工作。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违法操作。具体表现如下:

有些不良商人钻法律的空子,避开了行政监督,特意设置一些苛刻的条件,排斥某些投标人或为某些投标人开便利之门,更有甚者,提前将保密的标底泄漏出去或者在开标会之前私自换掉原有标书的报价,更改后再参与竞标。并且在评标的过程中,诱导专家或者贿赂专家,对标书做出不公正的裁判结果。

招投标市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

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是招投标市场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的招投标活动,省、市、县项目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省、市、县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监督,而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彼此没有联系,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强有力的、比较“超脱”的管理监督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一是市场认定重复交叉。招标机构资质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的现状,一方面机构总是千方百计争取多个或全部资质,以提升其在招标市场的综合竞争实力,另一方面注册审批机关之间缺乏联系和沟通,对申报资质的单位缺乏全面准确了解,对其注册条件缺乏深入考察,使不少机构出现“多个资质,一块牌子,一套人马”,带“病”入市的现象。

二是监督管理分散乏力。招标行业与招投标管理体制都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等突出问题,重发证、轻监管,重审批、轻投诉,既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机构,又缺乏协同合作的监管措施和制度。

行政干预,使招标过程流于形式

招投标的行为是带有市场性质的商品交易行为,但是在我国对于招投标的行政干预却时刻存在,很多时候国有资产的投资建设需要具有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来监督,但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型期却出现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政府部门直接干预招标行为,操纵招标结果则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公平和公正。极大的打击了市场积极性,不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和择优选取竞争参与者。

合理低价的确定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存在时间不长,现在还比较稚嫩,所以存在了一些问题。绝对低价中标的方式在我国还不适用,招标方从经济的角度当然希望通过招标过程引入的竞争而在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格的中标者,以达到降低投资的目的。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尚不成熟的特殊条件下,低价并不意味着性价比高,假如某施工单位低价抢标,当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中标后,不但破坏市场平衡,很有可能会出现停工或影响质量、进度等一系列难以预计的问题,最终损害各方利益。所以合理低价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合理低价可以起到一种标杆的作用,用来衡量项目真实的成本价格并综合考虑各种风险要素,所以合理低价的选定非常重要。

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对招投标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监督管理和执法。这种机构的建立,可以起到三大作用:一是打破行业壁垒,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综合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建立,可打破现有的行业管理壁垒,合并原分散在不同行业中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统一管理,避免出现如政府采购与行业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之间由于管理范围重合而出现的矛盾。二是减少机构设置,简化办事程序。通过综合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建立,可合并职能重复的部门,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委、扯皮等情况的出现。同时,还可将原分布在各部门的办事程序合并到一个程序中,达到统一政策尺度、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的目的。三是实现资源共享,提供有效服务。可建立起统一的评标专家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避免目前各专家库各自为政,互不承认评标结果等情况的出现。

加强对招标行业的统一管理

建议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统一管理机构。成立一个独立于各审批机关之外,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整合分散的监管职能,实行统一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同时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行业内部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要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机构的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工程招标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招标市场。

促进招投标法律的建立健全

健全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对于招投标乃至工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它约束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行为,迫使其服从规章的要求,从而保证了招投标过程存在的意义。对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还可以抑制腐败之风的产生。有法可依使得领导意志的控制力大打折扣,从而意志贪污的滋生,保证整个过程公开有序的进行,对于整个过程中存在的分歧,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使得招投标更加高效、有意义。

结束语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国招投标市场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随着市场制度的稳健发展,我国未来招投标模式将最终实现市场体制下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制化和标准化。

参考文献:

[1]杨柳.浅析我国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 知识经济,2012.

[2]邱锦.浅议我国招投标现状与对策[J]. 经济管理与科学对策,2012(6).

[3]张俨.我国招投标市场问题与对策分析[J]. 现代商贸工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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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领域也获得了良好的发展,同时,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也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分析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能够给使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机制,真正提升建筑工程领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分析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力度不够。在当前形势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非常容易出现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进行“暗箱操作”创造了可乘之机。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然而,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相关的实施细则仍然是比较缺乏的。对于相关的组织机构来说,负责招投标工作监管的政府行政机关比较精简,相关的监管人员也比较少,导致监管力量非常弱。对于行政手段来说,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对于建筑工程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仍然缺乏科学有效的行政手段,一些行政惩罚性的消极手段的大量使用会导致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不利于建筑工程市场的繁荣。

(2)招投标运作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建筑工程单位缺乏必要的法律、合同方面的专业化人才,部分工作人员不了解有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在进行评标细则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够周密的考虑,造成标底不准确。与此同时,招投标运作过程中泄露标底、串标等问题也屡屡发生,使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另外,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身的需要,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造成投标书的编制不具备科学规范性。

(3)当前的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在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包括《:招投标法》、《建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机构一定的弹性空间,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些条款对部分业主或机构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

(4)当前我国建筑工程市场机制尚未成熟,信息透明度不高。在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观念比较淡化,从业者的从业行为不具备足够的规范性。从业主的角度来讲,他们的行为不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约束,这就导致回扣、垫资、压价、拖期、拖欠款等等现象被形象地比喻为压在承包商头上的数座大山。与此同时,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讲,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逃避保修责任等问题屡屡出现,这就导致招标投标不具备公平性和公正性,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这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非常低劣,导致建筑工程市场行为非常混乱。

3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分析

(1)增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严格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也必须充实力量,严格执行职能,努力监管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另外,必须明确招投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实现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将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从源头上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

(2)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必须建立相关的规范招投标运作制度。并且,必须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对于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都必须进行认真的记录,同时录入数据库,形成“黑名单”制度,也要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公布,真正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

(3)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下,除了《招投标法》这一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之外,也必须制定更加严厉的规章,从而真正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使法律法规上的弹性空间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必须加快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尽早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4)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 ,提高信息透明度。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有利于交易成本的节约。通过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方可以在网上定期招标信息,投标方可以在网上公布自身的履约情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信息,从而使查找信息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借助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还可以实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的提高,实现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使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得到大大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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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在一些工程项目中,有些业主故意规避公开招投标活动,在初步设计阶段就降低工程量,使其达不到法定投资金额,或将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独立小工程,使工程投资额也被分解成在招标额度的范围之外,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还有些业主以重点工程,招商引资工程、应急工程等项目为由,通过会议纪要或集体研究等方式,擅自变更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使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招标,或申请邀请招标,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让内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

(二)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是在招标文件中,违规设置门槛和陷阱,排斥潜在投标人。一些业主滥用权利,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为内定企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或是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巨额保证金吓退潜在对手;或不按规定招标信息,仅在小范围。二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从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活动成为虚设形式,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标底泄露

招投标过程中,标底的编制是确定中标单位的关键因素,因此标底的保密工作至关重要。而实际编制标底人员大部分是从专家库中抽取的造价人员或中介机构的造价、预算人员。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涉及人员多,加之监管不到位,暗中故意向内定的投标人泄露标底,使该投标人的报价接近标底而中标,严重造成不公平竞争。

(四)中标之后非法转包、分包

有的企业或个人借助各种关系中标,承揽工程后再私自转包、分包给其它企业,从中获利;有的企业挂靠有实力资质企业参与竞争或通过正常招投标程序承接工程后,不愿直接组织施工,将工程转包给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不具备施工能力的企业或个人,从中收取管理费,导致转包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大部分是利益所趋。无论是哪种转包情况,都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有可能引起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差的现象,甚至导致“豆腐渣”工程。

(五)评标办法制定问题,评标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有些业主仅以投标报价高低作为评定依据,且整个评分办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致使评标办法制定缺乏合理性;还有招标文件制定综合业绩分值及业主考评分值过高,报价分值偏低,由此因投标企业的综合业绩得分及业主考评分过低而失去公平竞争,易导致企业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不利均衡发展的局面。从目前来看,许多评标专家都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但有些专家为了利益而循私舞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所以评标专家不仅要有专业技术方面的知识,还要有法律、造价、合同等方面的知识,更重要是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六)招标机构有待规范

目前招标单位直接有业主委托,代替业主代表参加招投标各项活动,无原则的按业主意愿操纵招标过程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招标机构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及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部分机构存在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活动,有的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或以挂靠方式承揽业务;部分招标机构还存在着以压低费获得业务的行为,这些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投标的规范化运作。

(七)后续监管力度不够

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重签订合同前管理,轻后续监督管理的现象。后续监管缺位既有思想认识不到位、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划分的不明确,致使各行业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在招投标工作中无法实施全过程监督,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管工作出现空档,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借资质、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

二、解决上述存在主要问题的对策

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上述问题,其危害性极大,不仅严重影响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还为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市场体系

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招投标市场体系,是有效防范建设工程领域犯罪的制度保证,要针对招投标中的薄弱环节和部位,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一要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项目建设中信誉好、实力强、工程质量优的企业,应积极鼓励其参加招投标;对违反规定的企业除记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外,还应给予相应的处理。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或视情节轻重,限制投标人在本地区一定期限内的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活动。二要规范招投标行为。对于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按规定采用合理的方式外,还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相应实施细则进行。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来制定;在招投标信息时,打破地区、行业封锁,使具有能力的企业平等地参与竞争;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严格按照中标的结果,而不能擅自更改实质性内容,私下签订阴阳合同;对于泄漏标底,采取化整为零、串通围标或以其它方法规避招投标的行为都要严格监管和制裁。三要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投标。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投标或计算机辅助评标,进一步提高了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对于实现市场信息公开、转变政府监督方式、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发挥了有效的促进作用。四要增强法律意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把招标投标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

(二)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和管理,包括:从信息、资格预审、招标方式等方面进行事前监督;从评委抽定到开、评、定标等方面进行事中监督;从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工程实施至验收等方面进行事后监督。明确各阶段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形成“有始有终”的全过程监管。一要加强对招标机构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机构挂靠出让资格、泄密、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定期进行动态考核,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规范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制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坚决清理出招标市场。二要严厉惩处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违反规定评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惩处,并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三要加强工程交易主体双方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业主自觉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投标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招投标稽察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后的合同订立、合同履行、进场项目管理人员、进场机械设备和分包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要切实发挥监督机构共同参与的强化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和约束各方行为。

(三)规范评标人员的管理,科学制评标办法

一要规范评标人员的管理。加强和规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首先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定期邀请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对评标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评标操作能力及职业道德;其次,建立项目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对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活动表现、继续教育及不良行为记录等进行年度考核。同时,要积极探索评标后评估制度,推选一批资深评标专家,对评标报告和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和后评估,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第三,建立和完善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制度。要依据评标专家条件,结合动态考核结果,对于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对于有违法行为、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评标专家,应当依法查处、清出专家库。同时,通过公开招聘引进高素质人才,充实评标专家队伍,促进招投标市场规范化发展。二要科学制定评标办法。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的不同,细化评标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难度较大的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的项目,要求招标人设立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具体实际,确定招标控制价浮动标准。通过科学制定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快监管制度创新

一要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必须从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入手。归集信用体系建设经验,整合完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制订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采集、、评价、应用、监管体系,完善市场各方主体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诚信应用的保障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二要加快监管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建立权责明晰、竞争有序、运行严密、规范高效招投标运行体系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做好相关法规、细则的清理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相应制度进行清理,更新。另一方面要抓紧完善与工程项目配套的招投标政策、制度、细则的制定工作。加快制度创新,建立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消除人为干预招投标的空间。

三、结束语

随着工程招投标活动逐渐走上正轨、步入规范化的同时,伴随新生问题的出现,必须从当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从而真正体现工程招投标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郑志鹏浅谈当前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西建筑》2008年.

[2]汪孔朝浅析建设领域工程招标投标存在问题及对策,2009年.

[3]张志军浅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2010年.

[4]监察部课题组关于防治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课题研究报告,中国经济导报,2014年.

作者简介:娄中华(1975-),男,河南漯河人,本科,经济师,监理师,一级建造师,物业管理师。研究方向:建筑工程管理及房地产管理。

篇14

关键词:监管;配套制度;竞争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形式和交易方式。招投标办法主要用于管理和指导市场竞争。项目招投标管理是一种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方式,它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契约)的一种法律形式,能有效发挥杠杆调节作用,推动建筑市场的良性竞争。招投标管理是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作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优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本文主要对我国现行的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就如何规范招标投标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策略与建议。

一、招投标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监管缺失

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和问题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目前在招投标管理职能上存在管理交叉,个个管、个个都不管的局面,给招投标管理造成混乱。另一方面,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的设置运行并不完善,造成招投标监管缺失。还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不到位、监督乏力, 惩处不严以及综合监管机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不能充分履行职责的问题,造成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督查弱、无处罚、问责少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有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有的工作人员甚至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

2、围标串标现象问题突出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报名企业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想方设法规避监管,导致目前仍然存在假借资质及以他人名义报名等恶劣现象,而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对于这种现象也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另一方面,招投标活动的运作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自主操作,投标人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通过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方式控制中标结果。由于一些招投标人为保证绝对中标,在市场上出现了相互之间围标、串标、陪标不正当竞争等竞争手段,甚至还出现一个工程的所有投标人均被一家买通围标的恶劣现象。

3、招标机构操作不规范、立场不公

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对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于招投标活动的操作基本由招标机构来完成,机构的发展促进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管理问题。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机构专业性不强,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相关专业人员欠缺,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部分机构能力不足,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部分从业人员不讲职业道德,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操纵、选择有倾向性的企业中标,给招投标市场带来不健康隐患,破坏招投标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

二、优化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策略

1、加快招投标制度和法制建设步伐

围绕招标投标法、采购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制定统一的招标投标地方配套性法规和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地方招投标管理规定。一是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尽快理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体制,对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律意识。依法严惩假借资质、违规挂靠、违规转包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三是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市场,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四是营造公正、公平的投标环境。改革当前资格预审制度,对容易造成围标、串标和评标不公的一些关键环节创新管理。另一方面,也要加快改革原有的评标手段,增加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2、严肃查处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随着招投标工作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发生串标围标的等违法现象,行政监管部门应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及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把打击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视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重点。同时要加大对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项目审批部门对在招投标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要依法暂停项目执行。另外还需增强招投标操作规程建设,坚决查处和纠正违法设立涉及工程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时不断净化招标市场,防止招投标工作中的各种作弊现象发生。另一方面, 增强招标业务培训、增强招标业主责任意识,充实提高招投标系统的人员和业务素质,从而带动招投标市场日趋规范。

3、切实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的审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创新招投标管理办法,采取评标方法多元化,以更好的应对当前的各种复杂情况。同时要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招标中要适当增加潜在投标企业数量,在资格预审时适当加大企业业绩的比重,合理降低资格预审门槛,扩大潜在投标企业数量,评标时减少其比重,提高其串标围标成本,从而提高投标的竞争性和公平性。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不得以工程特殊等理由更改资格预审办法和评标办法,进一步增加评标价的随机性,有效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行为。

招标投标是配置和获取工程、货物和服务等资源的一个重要方法。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越来越多的经济行为(如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发包、国债出售等)均通过招标投标与拍卖方式来处理。但由于市场尚未规范,竞争激烈等原因,当前招投标管理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根源性问题,这些问题将会影响到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加快招投标制度和法制建设步伐,严肃查处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切实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不断完善招标投标的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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