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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则的含义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6:1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会规则的含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会规则的含义

篇1

[关键词] 礼;规则;公民

【中图分类号】 D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9-042-1

一、孔子“礼”的思想

(一)“礼”的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阶段,旧的宗法等级制度及其礼仪规范陷入了严重危机,出现了所谓的“礼崩乐坏”的状态。当时孔子作为儒家的创始人,亲历目睹了这个时代的变革,感慨万千:“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臼诸侯出。”

(二)“礼”与当时的社会规范。孔子对“礼”推崇备至,把“礼”的内容也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不仅规定了伦理道德方面的各个思想范畴,也对社会管理层面的刑法制定了规范和指引,不仅如此,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被涉及到,最终礼由原本的风俗习惯转变成为一套完整的社会规范体系,成为一种调和社会矛盾,整合社会秩序,达到社会和谐的工具。

二、公民规则意识及意义

(一)规则。规则是关于人们行为的准则、标准、规定等等。更确切地说,规则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必须遵守的科学的、合理的、合法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保证了社会生活、工作、行为的有序规范,是现代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关系网络中,个体与个体之间普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要使这些联系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以保证某一局部的或整体的社会关系网络时刻处在健康、有序、发展的状态,所依靠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规则以及各个个体履行规则的意识和能力。

(二)公民规则意识。广义的公民规则意识是公民对各种社会规则或者规范的认同、自觉服从与遵守。狭义的公民规则意识是指公民在法治状态下通过对法律规范内在价值的认同,进而把法律有效地内化为其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形成一种自觉的程序规则意识和自觉服从与遵守法律的自主自律意识。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其行为方式要体现理性精神和符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具体地说,公民规则意识就是公民在对法律信仰、认同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这里既包括公民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维护,也包括公民权理性实施的正当性;既包括公民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也包括公民消极被动、或被迫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既包括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包括公民的公德意识。

(三)培养公民规则意识的意义

1.培养公民规则意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运转。在现代社会,法律、制度、规则成为了维护公共生活正常运转的不可或缺之物。公民规则意识的树立和加强,使公民不仅能在外在的行为上遵守社会规则,更能在内心的道德层面自觉、自愿地维护社会规则的运行,并且对破坏社会规则的行为给予谴责。公民规则意识的强弱与否,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文明的重要标志。

2.培养公民规则意识,是走出传统德育的困境的要求。公共性生活领域日益扩大的现代生活使得传统德育面临着向现代转型的困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守法”作为基本公民规范,表明现代公民道德教育对培养公民规则意识的重视。“守法”其含义不仅仅指任何公民应该遵守法律,而且包括遵守广泛的纪律、规章、制度。

三、借鉴孔子“礼”的思想,加强公民规则意识教育

(一)重视个人行为规则的修养。孔子认为个人行为规则最基础,他把个人修养的方法表述为“克己”。孔子要求人们时常自我反省,自我省察内心,从而自觉地抛弃错误,革新自我,提升道德境界;同时一个人在他人听不到、看不见自己言行的时候尤其要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即主体要有一种自觉和自律的道德精神。只有人人具备了内外结合的“克己”的功夫,形成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社会的安定有序才有最可靠的基础。一个公民,首先应注重自我的个人修养和提高自身规则素质,做一个按规则办事,遵守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公民。

(二)重视家庭伦理规则。孔子强调“孝弟”作为家庭人伦规范的核心,也是“礼”的重要内容。孔子要求兄之于弟要友爱,弟之于兄要顺从,只有这样,家庭关系才能协调。家庭中伦理规则的落实,可以保障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一个公民,只有尊重家人,维护好最基本的家庭伦理规则,才能由此及彼,遵守其它的社会规则。

(三)要培养公民的理性精神。孔子人情与遵守规则遭遇两难选择时,孔子能抛弃私人情感,迁就社会规则。孔子对于规则的理性把握和踏实履行,反映了他身上强烈的规则意识。现代社会是一个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样化的个性化社会。现代复杂社会对分辨力、判断能力和推理能力的要求比前现代社会要高得多。在一个理性缺失的国度里,规则的普遍运行只能是一种奢望。理性的实质是人类思维与行为的根据,导致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困境之一就是传统文化的重情感轻规则的价值取向。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广大基层社会成员在圈子社会中依赖亲缘关系和熟悉关系开展社会交往的习惯并未真正改变。因此,培养公民的理性精神,面对情感与规则的冲突和碰撞时,公民应能够理性面对现实,做出符合社会规则的选择。

参考文献:

[1]秦树理.公民道德导论[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

篇2

想像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像力是无限,它包含了一切,推动着进步,是人类进化的源泉。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1国家利益至上

国家利益的含义:国家利益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生存需要和发展需求的总和,包括人口、领土、主权和政权等,它们关系到民族生存、国家兴亡。

国家利益包括哪些利益?国家的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国家统一、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有什么关系?(1)在我们国家,国家利益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需求,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现。国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二者相辅相成。(2)人民利益只有上升、集中到国家利益,运用国家的工具,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3)国家利益只有反映人民利益,依靠人民艰苦奋斗,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4)在当代中国,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是高度统一的。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将国家和人民视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怎样树立维护国家利益意识?(1)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心怀爱国之情,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2)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树立和增强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3)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增强维护国家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们如何捍卫国家利益?(1)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当着眼长远、顾全大局,以国家利益为重,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2)为了国家利益,有时不仅需要放弃个人利益,甚至要献出自己的生命。(3)我们要始终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捍卫国家尊严,坚决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2社会生活离不开规则

社会秩序包括哪些?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

社会秩序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社会正常运行需要秩序(2)社会秩序是人民安居乐业的保障。

社会规则的含义:社会规则是人们为了维护有秩序的社会环境、在逐渐达成默契与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

调节行为的规则有哪些?道德、纪律、法律、风俗、守则。

社会规则对社会秩序所起的作用?(1) 社会规则明确社会秩序的内容 (2)社会规则保障社会秩序的实现。

规则和自由的关系?(1)社会规则划定了自由的边界,自由不是随心所欲,它受道德、纪律、法律等社会规则的约束。(2)社会规则是人们享有自由的保障人们建立规则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证每个人不越过自由的边界,促进社会有序进行。

怎样遵守规则?(1)遵守社会规则需要他律和自律。(2)遵守社会规则,需要我们发自内心地敬畏规则,将规则作为自己行动的准绳。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该将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我们怎样维护规则? 一方面要从自己做起,自觉遵守规则;另一方面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题型、监督、帮助他人遵守规则。

为什么要改进规则?(1)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迁,一些原来没有的规则,需要制定(2)一些原有的规则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需要废除(3)一些原有的规则不能完全适应实际生活的变化,需要加以调整和完善。

怎样改进规则?我们要积极参与规则的改进和完善,善于与他人沟通交流、寻求共识,积极为新规则的形成建言献策,使之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劝导的技巧?(1)有礼,劝导他人时最好先称呼对方,语言文明,态度和善。(2)有理,劝导时要晓之以理(3)有节,劝导他人要注意适可而止。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3责任与角色同在

什么是责任?责任是一个人分内应该做的事情。

责任的来源?责任来自对他人的承诺、职业要求、道德规范、法律规定等。

列举你在生活中扮演者哪些角色,分别承担着哪些责任?作为子女,孝敬父母是我们的责任;作为学生,遵守学校纪律、认真学习是我们的责任;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该遵守社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

责任和角色的关系?每一种角色都意味着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己对自己负责的表现:在我们成长的过程中,小到按时完成作业、为自己的一次约定守时,大到终身信守承诺、认真做事,都是对自己负责任的表现。

承担负责的意义:(1) 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能使自己的潜能得到充分挖掘和发挥,才有资格、有能力、有信心承担起时代和国家所赋予的使命。(2)只有人人具有责任心,自觉履行应尽的责任,我们才能共享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3)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承担责任的代价是什么?承担责任不仅意味着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且意味着可能因为做得不好而受到责备,甚至受到处罚。

承担责任的回报有哪些?承担责任往往伴随着获得回报的权利,这种回报既包括物质方面,又包括精神方面。对我们而言,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如良好的自我感觉、获得新的知识和技能、赢得他人的尊重和赞许。

怎样做一个负责任的人?(1)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自己承担的责任。无论怎样,我们一旦作出选择,九应该义无反顾地担当起应负的责任。(2)虽然有些应该做的事情不是我们自愿选择的,但是我们仍然应该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3)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该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增强履行责任的能力,勇于承担责任。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4做守法的公民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明确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律还告知人们,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它是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有效的准绳。

违法行为的含义:违法行为是指出于过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类别: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区别: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轻微,称为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

刑法的含义:刑法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刑法的作用:刑罚是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刑罚的分类: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为什么要预防犯罪?犯罪是我们成长道路上最凶险的陷阱。尽管法律规定人到了一定年龄实行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年龄小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要紧。

怎样预防犯罪?(1)预防犯罪,需要我们杜绝不良行为。(2)生活在法治社会,我们应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自律,做一个自觉守法的人。(3)我们要从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习气,自觉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

能够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机构有哪些?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

诉讼的重要性?诉讼是处理纠纷和应对侵害最正规、最权威的手段,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

诉讼的分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作为青少年为什么要有勇有谋同违法行为做斗争?(1)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是包括我们青少年在内的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2)我们身为未成年人,体力不具优势,心智尚未成熟,如果鲁莽行事,自己极易受到伤害,也不利于制止违法犯罪。

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常见方法?(1)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或争取其他成人的帮助(2)虚张声势,与违法分子巧妙周旋(3)记住违法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4)了解违法犯罪分子的去向(5)保护好现场。

生活在法治国家里,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要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为题靠法,努力成为一名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视崇尚者、自觉遵守着和坚定捍卫者。

政治八年级上册的复习知识5社会生活讲道德

为什么要尊重他人?(1)尊重他人是一个人内在修养的外在表现(2)每个人都是有尊严的个体,都希望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3)尊重使社会生活和谐融洽

尊重对社会的作用?(1)尊重是维系良好人际关系的前提,是文明社会的重要特征。(2)尊重是相互的,尊重能够减少摩擦,消除隔阂,增进信任,形成互敬互爱的融洽关系,从而促进社会进步,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怎样尊重他人?(1)积极关注、重视他人(2)平等对待他人(3)学会换位思考(4)学会欣赏他人。

为什么要文明有礼?(文明有礼的重要性)(1)文明有礼是一个人立身处世的前提(2)文明有礼促进社会和谐(3)文明有礼体现国家形象

怎样做一个文明有礼的人?(1)做文明有礼的人,要态度谦和,用语文明。(2)做文明有礼的人,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3)做文明有礼的人,需要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学习、观察、思考和实践。

为什么要讲诚信?(讲诚心的意义)(1)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2)诚信是企业的无形财产(3)诚信促进社会文明、国家兴旺

诚信对个人的意义?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之本。诚信是我们融入社会的通行证,一个人真诚、老实、笃守诺言,无论走到哪里都能赢得信任。相反,如果弄虚作假、口是心非,就会处处碰壁,甚至无法立身处世。

诚信对企业的意义?诚信是企业无形的资产。一个企业只有坚持诚信经营、诚信办事,才能塑造良好的形象和信誉,赢得客户;才能带来持久的效益,长盛不衰。

诚信对社会和国家的意义?(1)国无信则衰,社会成员之间以诚相待、以信为本,能够增进增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和谐(2)能够降低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成本,积累社会资本(3)能够提高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增强国家的文化实力。

篇3

内容提要: 哈特以“应当性”界定法律的规范性。在他的理论中,法律的规范性体现在法律义务而非法律权利中,但并非所有的法律义务均必然具有规范性。进一步而言,在法律层面,授予权力的次级规则(变更规则和裁判规则)必然不具有规范性;课予义务的初级规则不必然具有规范性;承认规则作为课予义务的次级规则,必然是规范性的。在哈特的理论中,法律的规范性与法律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承认规则只是法律效力的来源,法律具有规范性的条件在于其在实践中被人们广泛接受。

一、引 言

规范性问题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和核心问题,也是哈特法律理论的核心问题,正如Kramer所指出的,规范性这一概念遍及哈特理论的每一方面。[1] (P428)笔者曾在《哈特法律规范性理论研究》[2] (P39-61)一文中对哈特的法律规范性理论进行了初步探讨。在本文中,笔者将在本人先前研究的基础上,对哈特的法律规范性理论做以进一步的探讨。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结论,部分可以被视为笔者对自己先前研究的修正和推进,部分可以被视为对目前学界相关研究[3] (P20-31)的回应。笔者力图通过研究哈特的法律规范性理论进而展示法哲学界研究法律规范性问题的不同进路和观点。

二、哈特的法律规范性概念及其与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关系

正如笔者曾指出的,不同学者对于法律规范性概念的界定是不同的。[2] (P39-41)这直接导致了下述结果,即对于法律规范性问题的分析,学者们的研究对象及结论之间存在的明显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源于他们采取的分析框架不同。

部分学者将法律的规范性界定为法律具有的引导人们行为的功能,如拉兹指出:“由于法律的功能是引导人们的行为,所以法律是规范性的。”[4] (P201)在这种界定下,法律的规范性体现在两方面:“通过规定避免如此行为的某种标准理由,影响人们某种行为过程的后果;通过规定追求某种行为或避免某种行为的理由(至于究竟如何则视立法者的选择),影响人们的某种行为过程的后果。”[4] (P201-202)就前者而言,法律通过设定义务的方式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其提供的是确定的指引;就后者而言,法律通过授予权利的方式引导人们的行为,其提供的是不确定的指引。根据拉兹式的法律规范性概念,不仅法律义务是规范性的,法律权利也是规范性的,(类似的观点参见Torben Spaak,LegalPositivism, Law’sNormativity, and theNormative Force ofLegalJustification,Ratio Juris., Vol·16,No·4, 2003.付子堂教授主编的《法理学初阶》(第三版)也持相似的观点,该教材指出:“所谓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而具有的,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的属性。”付子堂主编:《法理学初阶》(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2页。)二者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具有规范性,而在于规范性体现的方式不同。

另有一些学者认为,规范性作为一个概念指涉的不是现实世界中的部分,它意指“是”与“应当”区分之中的“应当”部分。[5] (P1)在这一逻辑下,法律的规范性指涉的是“法律的应当性”,(在“法律的应当性”之外,理论研究中还存在“法律的应然”这样的概念。对于何谓“法律的应然”,学者们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李步云先生认为:“法的应然是指法应当是什么”。参见李步云:《法的应然与实然》,《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第67页。张文显先生认为法的应然意味着法律:“告诉人们当某一预设(假定)的条件存在时,某种行为就可以做出(许可)、必须做出(命令)或者不得做出(禁止)”。参见张文显:《法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6页。)即人们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为。如凯尔森认为:“我们以规范意指事物应当存在或应当发生,尤指一个人应当以一种特定的方式行为。”[6] (P4)在这种解释之下,法律的规范性是一个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在此必须着重强调的是,法律的规范性是一个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这一命题,其含义并不是指,对任何认同这一命题的学者而言,所有法律义务均必然是规范性的,而是指,对于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这对范畴而言,如果法律本身存在规范性的话,那么它只与法律义务相关。此种相关在不同论者的研究中呈现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规范性体现为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应当被制裁; [7]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义务本身具有规范性。

如前所述,由于不同学者对法律规范性概念的界定存在差异,因此,研究哈特的法律规范性理论,首先必须确定哈特是在哪种意义上讨论法律规范性的。笔者的基本判断是,哈特以“法律的应当性”界定法律的规范性。(在《哈特法律规范性理论研究》一文中,针对学界对于法律规范性概念存在不同理解和界定这一情况,笔者曾在分析哈特的法律规范性理论之前首先确定了文章所使用的作为分析工具的法律规范性概念,但在该文中,笔者并未就为何采用该种类型的法律规范性概念分析哈特的法律规范性理论进行明确说明,本文相关部分的分析可以被视为对此问题的补充论证。相关参见苗炎:《哈特法律规范性理论研究》,载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2007年总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9-61页。)在他的理论中,法律的规范性是与法律义务而非法律权利相关的,但并非所有的法律义务均必然具有规范性。

哈特并没有对何谓规范性以及何谓法律的规范性进行定义式的解释,这与他一贯反对在定义的脊背上建立法学理论的立场有关。他赞同奥斯丁的看法“我们正在以对语词的深刻认识来加深我们对现象的感知”。[8] (P14)因此,他坚持通过语义分析方法即弄清概念在不同语境背景下的含义去理解它们。

哈特对于法律规范性问题的分析建立在其对一般层面的规范性概念的分析基础上。在一般层面,笔者将他的规范性理论称为“规范性的实践理论”(the practice of theory ofnormativity)。该理论认为,团体的社会规则是规范性的,其规范性体现在团体中的多数人对于规则持有内在观点:他们在实践层面接受并使用这些规则作为其行为的指引,这同时是规则成立的必要条件。对于“接受”这一关键性概念的涵义,哈特反复以语义分析的方式解释说,接受体现在:人们视特定的行为模式为共同的标准,对其持有批判反思的态度,“此态度应在批评(包括自我批评)以及对于遵守的要求中体现出来,并且承认这些批评和要求是正当的;所有这些可以从‘应当’、‘必须’、以及‘应该’、‘对的’和‘错的’这些规范性术语中发现其独特表达。”[8] (P56)接受作为一种对规则的态度“表现于团体成员长期的一种心态,此种心态将该种行为模式作为他们自己未来之行为的导引,并且也将该行为模式作为批判标准,以正当化成员对其他人须加以遵守的要求和各种促使人们遵守的压力形式。”[9] (P236)

笔者曾经指出,在哈特的理论中,社会规则与法律规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换言之,它们成立的要件和特征存在差别。[2] (P41-52)不过,哈特并未因此对法律的规范性进行另外的阐释。与对社会规则规范性的解释相同,哈特依然以“接受”解释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由规则组成,其规范性体现在人们对于法律规则的接受。当人们接受法律规则时,他们视其为自己应当遵从的行为标准,对于偏离法律规则的行为,人们持有批评的态度,并认为“这是不应当的、错误的”。由此观之,与在一般层面以“应当性”界定规范性相应,在法律层面,哈特依然以“应当性”界定法律的规范性。

在此逻辑下,对于哈特的法律理论而言,规范性显然是一个与法律义务而非法律权利相关的概念,此种相关体现在,只有法律义务具有规范性。与边沁、奥斯丁、凯尔森这些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最终都是赋予义务或规定制裁的明显不同,(See G.L. F.,TheDistinction between theNormative andFormalFunctions ofLaw inH.L.A.Hart’sTheConceptofLaw,VirginiaLawReview 65(1979), pp·1366-1367.如奥斯丁即认为,法律就其本质而言就是施与义务的,承受义务就是受到某种强制,履行义务是为了避免制裁,不存在仅仅授予权利的法律。他指出:“所有事实上授予权利的法,要么明确地,要么暗含地,设定了一个相对的义务,或者一个与权利有关的义务。……所有事实上授予权利的法,都是具有强制性质的。”参见[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依靠上述分析,奥斯丁使每一个法律规范都与强制和制裁相联,由此使强制成为法律的内在属性。凯尔森则认为:“一个法律秩序的所有法律规范都是强制规范,即:都是规定制裁的规范”。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哈特区分了课予义务的规则与授予权力的规则,(哈特虽然区分了授予权力的规则与课予义务的规则,但实际上,他的社会规则理论并不能对授权性规则进行解释,因为该理论明显是以课予义务的规则为核心分析对象的。换言之,社会规则概念并不适用于授权规则。拉兹则对强制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进行了详细的区分,参见Joseph Raz,PracticalReason andNorms, OxfordUniversity Press, 2002.)在他看来:“也存在着某些重要类别的法律,是以威胁为后盾之命令所完全无法类比的,因为它们发挥着十分不同的社会功能。规定使契约、遗嘱或婚姻有效成立的方式的法律规则不会不顾人们的意愿而要求人们以某种方式来行动。这种法律并不赋予义务。相反,这些法律借由授予个人以法律权力,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满足某些条件,在法律的强制性架构中创设权利和义务的结构,从而为人们实现自己的愿望提供了便利。”[8] (P27)哈特承认存在单独授予权力的法律,(在哈特的分析中,授予权力包括授予公权力和私权利两种类型。)但他的法律规范性概念显然不适用于法律权利。在哈特看来,“‘应当’这一语词仅仅反映了某种批评标准的存在”。[10] (P613)在这一逻辑下,法律具有规范性,不但意指它是人们应当遵守的,人们遵守法律是有正当理由的,更为重要的是,当人们违反它时,他们的行为会被视为是错误的、不应当的,换言之,他们违反法律的行为被认为是缺乏正当理由的。对于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人们可以用“这是不应当的、错误的”等规范性语言来评价。与之相对,“应当”作为一种批判标准并不适用于对有关法律权利的行为的评价。法律权利显然并不具有应当被遵守的性质,人们行使法律权利当然具有正当性基础,但对于是否行使权利,主体具有选择的自由。正如张文显先生指出的:“法律权利给了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为实现利益要求而表现意志、做出选择、从事一定活动的自由,包括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权利或交换权利的自由。”(张文显:《法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2页。)法律权利是主体可为而非当为的。对于不行使权利,人们并不能以“不应当的”、“错误的”之类的规范性语言来评价。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在哈特的法律理论中,规范性是一个与法律义务而非法律权利相关的概念,只有法律义务具有规范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法律义务均必然是规范性的。对于社会规则,哈特强调,义务的存在虽然的确隐含着规则的存在,但规则的存在并不必然意味着义务的存在,规则所要求的行为标准并非总被视为义务性的。“‘他应当有(He ought to have)’与‘他有一项义务(He had an obligation to)’并非总是可以互换的表达。”[8] (P83)在这一逻辑下,社会规则虽然必然是规范性的,但此种规范性并不必然体现为义务,而课予义务的社会规则必然是规范性的。(这是因为赋予义务的社会规则从逻辑上来说是社会规则的一部分,二者之间是种属关系,由于社会规则必然是规范性的,所以赋予义务的规则必然是规范性的。在这一层面,哈特认为:“在规范性语词的类型中,‘义务’、‘责任’这些语词构成了一种重要的次类型,它们蕴含着其他语词通常并不包含的意义。”H.L.A.Hart,The Concept ofLaw, OxfordUniversity Press, 1961, p. 83.)与接受是课予义务的社会规则成立的必要条件从而使得这类规则必然是规范性的不同,除了承认规则本身之外,课予义务的规则成为法律规则,其必要条件不是它被人们实在地接受从而具有规范性,而是得到承认规则的确认。用哈特的话说就是“它已通过了由承认规则提供的所有判准的检验,并成为法体系规则中的一员”。[8] (P100)一个课予义务的规则只要通过了承认规则的检验,它就是法律规则,至于它是否被人们实在地接受,是否具有规范性,对其法律规则身份的获取并不存在影响。用哈特自己的话说就是:“被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则能够被承认规则所提供的判准鉴别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它们可以从被制定出来的那一刻起,而在真正被人们实践出来之前,就以法律规则的姿态存在着,从而实践理论不能适用于它们。”[9] (P237)由上述分析可知,造成此种差异(即所有课予义务的社会规则必然是规范性的,而并非课予义务的法律规则均必然是规范性的。)的原因,在于哈特对社会规则与法律规则设定了不同的成立条件:前者以被人们实践性地接受为成立条件,而后者以通过承认规则的确认为成立条件。(关于此问题的详细分析参见苗炎:《哈特法律规范性理论研究》,载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2007年总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52页。)通过上述分析也可以发现,由于在哈特的法律理论中,法律规则既包括课予义务的规则,也包括授权规则,规范性只与法律义务相关,同时,并非所有的法律义务均必然是规范性的,这实际上也意味着,在哈特的法律理论中,并非所有的法律规则均必然是规范性的。

对于哈特的法律理论,笔者曾经认为:“法律规则与社会规则的核心区别在于:从逻辑上讲,说一个社会规则不具有内在面向是矛盾的,但是,说一个法律规则不具有内在面向却不存在任何问题。由此可以发现,在规范性问题上,社会规则与法律规则之间存在差异:从逻辑上讲,社会规则必然具有规范性,而法律规则并不必然具有规范性。”[2] (P52-53)经过进一步的思考,在此,笔者必须对此观点进行修正,即不能从一般层面认为所有的法律规则均不具有内在面向,并不必然具有规范性。进一步而言,并非所有的法律规则均必然是规范性的这一命题具体包括三层含义:授予权力的次级规则(变更规则和裁判规则)必然不具有规范性;课予义务的初级规则不必然具有规范性;承认规则作为课予义务的次级规则,必然是规范性的。关于授予权力的次级规则必然不具有规范性,以及课予义务的初级规则不必然具有规范性之理由,笔者在前面的论述中已经进行了分析,以下将对承认规则是课予义务的次级规则,必然是规范性的这一论点进行分析。

哈特将法律规则分为两类,即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初级规则课予义务,其规范的对象是人们具体的行为或变动。不论人们接不接受这种规则,他们都被要求去为或不为某些行为;次级规则授予权力(power),包括公共的或私人的权力。这类规则规定,人们可以通过行为或者言论而引入新的、取消或者修改旧的初级规则,或以各种方式确定初级规则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次级规则具体包括承认规则(a rule of recognition/rules of recognition)、(关于承认规则,哈特先后使用了两种表述,一种是单数形式(a rule of recognition),一种是复数形式(rules of recognition)。)变更规则(rules of change)以及裁判规则(rules of adjudication)。正如不少论者所认为的,承认规则并不如哈特所认为的那样是授权规则,而是课予义务的规则。(参见苗炎:《哈特法律规范性理论研究》,载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2007年总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页,注释28。)承认规则的作用是设定一个规则如要成为某特定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必须符合的条件。官员们应当按照承认规则设定的条件检定一个规则是否是法律,他们有义务遵守承认规则。与其他法律规则相比,承认规则的性质很特殊:它是唯一不存在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则,但其他所有法律规则的效力均由其赋予;与授予权力的次级规则(变更规则和裁判规则)和课予义务的初级规则均不以被接受(虽然哈特认为,一个法体系之成立需要一般人民服从初级规则以及政府官员接受次级规则,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像裁判规则这类授权规则的确如哈特所认为的,其本身没有课予任何义务,而仅仅是授予权力的话,那么,哈特以“接受”来形容官员对此类规则需要具有的态度显然是不合理的。SeeH.L.A.Hart,The Concept ofLaw, OxfordUniversity Press, 1961, p·94.)为其成立的必要条件不同,承认规则必须是一个以被接受为其成立必要条件的法律规则,“承认规则事实上就是一种司法上的惯习规则,只有在法院加以接受并加以实践,用以鉴别法律和适用法律时,它才能够存在”。[9] (P237)这意味着,承认规则这一课予义务的法律规则对于官员而言必然是规范性。(由此可以发现,承认规则之规范性获得的基础有别于一般的法律义务规则。这体现在,一般的法律义务规则获得规范性需要社会成员对其广泛的接受,而承认规则获得规范性并不需要社会成员广泛接受它,只需要官员阶层广泛接受它。)

哈特对于法律规范性的分析使其在该问题上在法律实证主义内部有别于凯尔森和拉兹。凯尔森认为规范性是法律的逻辑属性,即所有的法律必然是规范性的。[11]哈特虽然承认法律具有规范性,但同时认为并非所有的法律均必然是规范性的。对于凯尔森而言,规范性体现在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应当被制裁,“法律义务并不是规范所‘要求的’、‘应当’被遵守的行为。法律义务是由于遵守而得以避免不法行为的行为,从而也就是与成为制裁条件的行为相反的行为,只有制裁才‘应当’被执行。”[7] (P67)对于哈特而言,只有法律义务而非法律权利才可能是规范性的,同时,并非所有的法律义务均必然是规范性的,只有课予义务的承认规则必然是规范性的。而在拉兹看来,不但法律义务是规范性的,法律权利也是规范性的。他指出,一个法律体系内部的所有法律并非都是规范,因此,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具有规范性。在这一逻辑下,拉兹认为:“关于法律规范性的解释建立在法律体系而不是法律的概念之上。”[4] (P202)拉兹的判断似乎根据这样一种现象,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法律规定显然只是对某种情况予以确认,即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年满十八周岁这一条件显然不是法律本身所能控制和导引的。在这一意义上,法律只是对公民年满十八周岁这一自然事实赋予法律意义。人的年龄的增长完全是一种自然现象,其本身不是法律导引的结果。因此,对于普通公民而言,该法律并不具有规范性。(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本人并不认同拉兹的论断。在笔者看来,该法律虽然对于普通公民不具有规范性,但是对于法官而言仍然具有规范性。它对于法官的行为具有导引作用。当一个公民年满十八周岁时,法官会据此确认该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哈特的法律规范性概念与法律效力概念之间的关系

有论者认为,哈特将法律规范性问题转化为法律的效力来源问题,是对法律规范性的误解。(参见范立波:《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和来源》,《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第20页。作者将其认为存在的将法律规范性问题转化为法律的效力来源问题的理论路线称为“法律人视角”的理论路线。“其典型运思方式是:当我们问一个法律为何有规范约束力时,法律人通常会回答说:因为它是一个有效的法律。一旦我们追问这个法律为何有效,答案为它是由某个权威的这一事实。如果我们继续追问某个人或机构为何拥有制定和法律的权威,就必须诉诸于另一个有效规范,它授予该机构制定和法律的权力。换言之,法律的规范性必须通过权威来说明,而权威概念通常又只能诉诸规范。”参见范立波:《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和来源》,《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第22页。)笔者认为,这一判断本身实际上是对哈特法律规范性理论的误解。将法律规范性问题转化为法律的效力来源问题这一判断可以被适用于自然法学派以及以纯粹法学著称于世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凯尔森,但哈特并未将法律规范性问题转化为法律的效力来源问题。

前已述及,与社会规则必然具有规范性不同,在哈特的理论中,并非所有的法律规则均必然具有规范性。换言之,不存在不具有规范性的社会规则,但存在不具有规范性的法律规则。由此可以发现,哈特对法律规范性之解释有别于自然法学派和凯尔森:在后两者看来,能够成为法律规范的行为标准必然是规范性的。这实际上反映了哈特与自然法学派和凯尔森在法的效力标准与规范性标准问题上所存在的立场差别:自然法学派和凯尔森将法的效力标准与规范性标准合并了。如此一来,法律只要具有效力就具有规范性。一个行为标准具有法律效力是其具有法律上的规范性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法是否具有效力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应当被人们遵守和适用的性质。如凯尔森认为,说一个规范是有效力的,就意味着“它应当被遵守和适用”。[6] (P11)与之不同的是,哈特将法的效力标准与规范性标准分开讨论:法律规则是否具有效力取决于它是否符合承认规则的要求;而其是否具有规范性则取决于它是否被人们在实践中广泛接受。这就是说,对哈特而言,除了承认规则本身外,一个行为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其具有法律上的规范性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而承认规则作为必然具有规范性的法律规则不存在效力问题。换言之,虽然哈特并没有像法律现实主义者那样以实效界定法律的效力,(即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只有实际上被遵守和实行的法律才是具有效力的,纸面上的“法律”如果不被遵守就是没有效力的。现实主义者实际上是将法的效力与实效等同了。哈特虽然承认:“没有任何规则能够保证从不被违反或拒绝;因为对人类来讲,违反或拒绝这些规则,就精神或行为而言从来就不是不可能的;而且,如果在足够长的时间中有足够的人如此做,规则就会不再存在”,但他同时强调:“对于规则在任何时候的存在而言,保证规则不被违反不仅不可能而且不必要。”H. L.A.Hart,The Concept ofLaw,OxfordUniversity Press, 1961, p·142.)而是如凯尔森一样将法的效力与实效区分开,他指出:“如果‘实效’意味着一项规范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大部分时候都会被遵守,那么显然,任何特定规则的‘效力’与其‘实效’之间实在没有必然的联系”, [8] (P100)但是,哈特与凯尔森在法具有规范性是否以其具有实效为前提这一问题上持有明显不同的观点:对于凯尔森来说,具有效力而不是实效决定了法具有规范性。这意味着,只具有效力而不具有实效的法就是有规范性的;与之不同的是,哈特则认为,只有具有实效的法律才可能具有规范性。仅仅具有效力的法是不具有规范性的。而且,一项具有实效的法律之具有规范性最终还需要具备下述条件,即人们是在广泛接受而不是仅仅服从它,单纯的服从不能赋予法律以规范性。在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中,基础规范同时承担了法的效力来源和规范性来源的角色,与之相对,在哈特的理论中,承认规则的作用只是确认除它之外的其他法律规则的效力,除它之外的课予义务的法律规则的规范性并不来自于它,而是来自于人们在实践中对其的广泛接受。

综上所述,自然法学派以及凯尔森在判定法的效力与规范性时使用了一个标准:对于判定法的效力与规范性,自然法学家均使用了道德标准,而凯尔森均使用了基础规范。哈特则对判定法的效力与规范性设定了不同的标准。对他而言,决定法律规则效力的标准在于其是否通过承认规则的检验,而判定其是否具有规范性的标准在于它是否在实践中被广泛接受。哈特并没有将法律规范性问题转化为法律的效力来源问题。

注释:

[1] Matthew Kramer. The Rule ofMisrecognition in theHart of Jurisprudence [J]. Oxford Journal ofLegal Studies, 1988,(3).

[2]苗炎.哈特法律规范性理论研究[A].邓正来.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 2007年总第2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3]范立波.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和来源[J].法律科学, 2010, (4).

[4] [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M].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5] Jonathan, Dancy. Editor’s Introduction [A]. J. Dancy. Normativity [C]. Oxford: Blackwel,l 2000.

[6] HansKelsen. Pure Theory ofLaw [M]. translated byMaxKnight. Berkeley: University ofCalifornia Press, 1967.

[7]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8] H.L.A.Hart. The Concept ofLaw [M]. Oxford: OxfordUniversity Press, 1961.

[9] [英] H.L.A.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M].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篇4

论文关键词 规则的内在方面 次要规则 规则的确定中心

一、哈特对于法律是什么的主要观点

哈特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论主要有三个方面,即“规则的内在方面”、“次要规则”、“规则的确定中心”,这也是其法律本体论的三个要素。

(一)规则的内在方面

由于分析法学者忽略了怀有正面心理的主体的存在,无法解释一些不存在强迫性的行为,法律规则并非都具有强制性,有的具有授权性质而非强制性。这是分析法学面临的一个困境。哈特为了对此作出一种合理解释,提出了“规则的内在方面”的理论。在哈特看来,正面心态行为者之所以“反省”是受“规则的内在方面”的影响,行为的规律性是“规则的外在方面”的体现。“任何社会规则的存在,包含着规则行为和对作为准则的规则行为的独特态度之间的相互结合。”豍“内在方面”是规则存在的至关重要的本质特征。哈特相信,法律行为模式是一种规则行为模式,“规则的内在方面”必然存在于其中,正是因为内含了内在方面,才决定了法律规则的存在。

(二)次要规则

根据规则的内在方面,仍然无法将法律规则与非法律规则区别开,于是哈特提出了次要规则的观点。他将规则分为两种。一类是基本规则或主要规则,规定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一类是辅助或从属于前一类规则,规定人们可以做某些事情或说某些言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前一类规则的范围和作用。前一类规则叫做主要规则,主要是规定义务;后一类规则叫做次要规则,主要是授予权利。哈特以为,法律便是这两种规则的结合。“法律的独特性质在于它是不同类型规则的结合,这即使不是法律的独特性质,也是其一般性质。”豎哈特十分强调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认为这是“法律科学的关键”,“法律制度的中心”。豏次要规则具有重要作用,正是次要规则的存在,使得一种不同于道德规范的规范即法律凸现出来。哈特所讲的次要规则包含三种,即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在哈特看来,承认规则是三者中最重要的,事实上,它是“法律制度的基础”,它“提供了用以评价这—制度其他规则的效力的准则”。

(三)规则的确定中心

语言具有“意识中心”和“开放结构”两个特性,所以,由语言构成的规则既有确定的一面,也有模糊的一面,认为规则只具有确定性或只具有模糊性都是错误的。通过官员的“内在观点”所表现的事实,可以发现具有确定性的承认规则的存在;通过具有确定性的承认规则的存在,便能发现法律是什么。“意思中心”的含义,是指语言在某些情况下其含义不存在争议。正是基于此,人们的相互理解与交流才有可能。语言本身的含义虽然在不同的语境中会有不同的理解,但在确定的语境中其理解是一致的。因此,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强调:“法律规则可以具有一个无可争议的意思中心,在某些情况下,或许难以想像发生关于一个规则的意思的争议。”当存在争议时,就属于“开放结构”的领域了。

二、刘星对哈特关于法律概念理念的分析与批判

(一)对于哈特的内在方面的观点的分析与批判

哈特的理论认为,规则行为模式中的某些人表现出来的积极反省态度,是负面心理人被迫依照一定行为模式行为的义务根据。但是,有时有人对纳税持反对态度其心理并不在于企图偷税漏税以损公肥己,而是认为纳税是不公正的、是错误的、是不应该的,他的确认为,国家征税没有正当的可以说服人们的道德理由。这类人被迫去纳税的确可以算是一种“被迫”行为,可以理解。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能认为其纳税义务的根据是积极态度的内在方面么?再如,对于“安乐死”、“堕胎”等颇具争议的行为,是否反对者的积极态度足以成为赞同者不得如此行为的义务根据?如果可以,理由是什么呢?基于此,我们可以看到,从哈特理论中似乎只能推出这样一个结论:社会中某些人,即使这些人是少数,所认为的“正确”足以成为他人的义务根据。顺此思路,如果两种对立观点不能协调,那么最终结果似乎只能是掌握权力者来决定谁是“正确”的,从而决定义务是什么。义务的根据表面上看是由于行为者的积极态度,实际上则是掌权者的言语。如果由掌权者来决定,哈特的理论似乎也不能回避“权力暴力”的问题。这种分析表明:哈特的规则内在方面的观念同样只是说明了法律中的部分现象,尽管这些现象是颇为重要的。

(二)对于哈特的次要规则的观点的分析与批判

首先,在哈特的理论中,区分法律与非法律的识别标准最主要是看承认规则,哈特还用承认规则来“描述性”的区分法律制度与非法律制度。但是这一努力似乎忽略了人们适用“法律”一词方式的多样性。而且,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者有时是会依照社会规则以外的“规范要求”如道德或经验来确定法律的内容,一般没有一种单一标准来区分法律与非法律。因此,哈特的承认规则理论似乎也不能实现区分的目的。

其次,哈特曾这样论述三种次要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承认规则和改变规则之间,当后者存在时,前者必然依据立法行为作为规则的确定性特征;在承认规则和审判规则之间,如果法院有权对违反规则的事实作出权威性的判定,那么这也同样是对规则是什么的权威性判定。也就是说,三种次要规则是同时存在的。然而,哈特始终认为承认规则是决定一切规则法律性质的最终标准,于是,改变规则与审判规则的法律性质同样来源于承认规则。如此认为,似乎陷入了一种循环论证:两种规则的确定依赖承认规则,承认规则的确定依赖“官员”的行为实践,而官员的确定又依赖这两种规则。可见,哈特的论证也似乎并不具有充分说服的性质。

(三)对于哈特的规则的确定中心的观点的分析与批判

首先,哈特的语言学理论暗含着这样一层含义:当存在意识中心时,有关法律具体内容或法律整体概念就不会发生争议;出现争论是与“开放结构”有关。然而,某些法律争论与语言问题没有关系,某些案例中涉及到对原则、政策及政治道德准则的适用问题,如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个案件涉及的争论与语言的模糊不清没有关系,而是争论法律的内容是什么。既然语言的“意思中心”不能确保规则的确定性,那么哈特希望在此基础上确定承认规则,并用承认规则确定法律的存在,便会遇到一定程度的障碍。

其次,即使是在规则的意识中心,刘星认为人们同样会出现争议。“譬如,规则规定禁止车辆进入某一地点,如果该地点正好有一病人需要急救,救护车是否可以进入该地区?在该地区发生了火灾,消防车是否可以进入该地区?有人会认为,应该允许其进入,因为这是特殊情况;有人则会认为,不应允许,因为规则规定禁止车辆进入,可以采用其他的方式救人救火,不一定要违反规则,严格遵守规则是颇为重要的。”

三、笔者的观点

哈特使人们洞见到对法律概念进行理解的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即“对法律概念的充分理解只有用一种对那些概念、规则和安排所植根于的社会制度和背景的研究来补足哲学的分析才能达到。”无可否认,哈特的确是一位伟大的法理学家,他对法学的贡献是不可忽视的。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由于各种原因,哈特的理论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刘星对其观点的分析与批判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他的批判也让我们对法律的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在此,笔者也略微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笔者看到有些学者认为哈特对规则的内在方面的分析似乎不够精确,笔者也比较赞同。在现实社会中,可以发现规则的内在方面不限于哈特所分析的那类积极自愿行为者。有些行为者,对规则采取一种“不热烈的”、“勉强的”接受态度。这种态度是一种较弱意义上的内在方面。一般来说,在社会中自愿接受规则的行为者并不占据大多数,大多数人对规则的态度正是这种“不热烈的”、“勉强的”态度。事实上,只要后一种人在社会中是大多数,则规则便可说是存在的。

其次,哈特的内在方面忽略了律师和法学家一类实践者的另外一种态度。他们“可以使用规范性质的语言而不必因此具有对法律的道德权威式的态度,尤其是法学家的的态度是一种“说明式”的态度,这种态度可以观察认识具有内在观点的参与者如何接受规则,但自己并不接受规则,或拥有规则的观点。

篇5

关键词 会计;规则意识;规则素养

一、会计违规现象管窥

近年来,尽管舆论引导、媒体曝光、法规建设、行政执法等措施多管齐下,但是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现象依然层出不穷,形势不容乐观。从美国的安然、施乐、默克、世通等大公司出现的会计舞弊,到国内的四川红光、琼民源、郑百文、大庆联谊、银广厦等公司的重大会计造假,财政部、审计署以及各级纪律、监察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能查出令人吃惊的违纪金额。据报道,2005年共有107家上市公司出现177起违规记录;而2003年、2004年同期分别为56起和111起。2004年违规记录比上年增长1倍,2005年在此基础上又增加6成。统计显示,177起违规记录,主要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违规;第二类是高管涉嫌犯罪;第三类是公司运营违法违规;第四类是违规担保等其他事项。违规的类型及次数如表1所示:

这里信息披露违规所占比重最高,在177起违规记录中有93起,所占比例高达52.54%。其中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又分为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虚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延误、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遗漏、临时公告信息披露延误、临时公告信息披露遗漏、信息披露违规、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延误、信息披露遗漏等项目。信息披露违规的类型及次数如表2所示:

以上资料显示,在107家违规上市公司中,有多家上市公司存在多次违规记录,其中*ST金荔的违规事由就有8项之多。另据报道,在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巡回检查中,中国武夷(000797)被查出存在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公司治理不良、信息披露不规范和会计核算违反规定等4个大项、17个小项的违规行为。从这里不难看出,在各种违规中信息披露所占的比重最高,而信息披露违规又和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是密切相关的,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尽管造成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原因很复杂,也并不全都是会计人员的责任,但是从会计规则的视角来看,无疑违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则。

人们不禁要问,上述会计信息披露违规事实的产生是因为没有会计规则还是不了解会计规则?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并不是有没有会计规则和人们懂不懂会计规则的问题,而是包括会计人员在内的行动者在披露会计信息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愿意并且能够自觉地遵守会计信息披露规则的问题。说到底,是一些人的会计规则意识淡漠或会计规则素养低下的问题。

二、会计规则、规则意识和规则素养

什么是会计规则?会计规则是存在于会计领域并用于规范会计工作人员行为的规则。会计规则是一种可以用正当与否的角度来评价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行为的规范性命题。或者是判断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的行为是否正当的规范体系。首先,会计规则是一个有关会计人员行为应当与否的命题。例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就是一条对会计人员的行为提出的要求。其次,会计规则是会计人员共同遵守的社会规定。即甲是否遵守规则的行为需要由别人来判断或承认,只靠甲是无法证明自己是否遵守了规则的。显然,会计规则只能在有人群的地方存在并得到共同的遵守,它是一种社会规则。在鲁滨逊的一人社会里就不存在遵守社会规则和规则意识的问题。再次。规则是一个规范性命题。从字面上看规则大都包含“应当”、“允许”、“不准”、“不得”、“禁止”等规范性的词语,显然规则不是对一个客观事实的肯定或否定,而是对人们的某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最后,规则是一个可以用“正当与否”加以评价的价值判断,是规范性命题而非描述性命题。描述性命题涉及的是“是不是”的问题,即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规范性命题涉及的是“正当不正当”、“应该不应该”甚至是“善与恶”的问题,即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总之,规则是一种可以用正当与否的价值标准来评价的有关人的行为的普遍的规范性命题。

什么是会计的规则意识和规则素养?会计的规则意识和规则素养是指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会计规则以及自觉遵循会计规则的意识和素养,特别是在没有强制性力量阻止违反会计规则的时候,也能够遵守规则的意识和素养。当然对会计规则的了解是会计规则意识得以树立的重要前提。与现代会计相联系的会计规则已经演化为一系列相当复杂的体系。只有经过学习,才能了解和掌握会计规则。了解和掌握会计规则,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意味着掌握了会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然而,会计规则意识还不仅仅局限于需要了解会计规则,或者说是对于会计规则知识和技能的了解和掌握,更重要的是要有自觉遵守会计规则的愿望,或者是对会计规则的敬畏。显然,从会计规则意识的角度来讲,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规则的主观能动性是非常重要的。从会计人员个人的角度来说,每个会计人员都需要通过努力学习和实践来培养自己的会计规则意识,提高自己的规则素养。

三、培养会计规则意识和提高会计规则素养

人类社会发展史说明:人们不仅仅要追求目标,而且要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去追求目标。人类需要在规则的引导下过一种秩序化的生活。因此,在没有规则的地方,人们就要建立规则,在没有秩序的地方,人们就要建立秩序。古人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讲的就是建立规则的必要性。这里比建立规则更重要的是规则意识的树立和规则素养的培养。亚里士多德说过:如果公民没有守规则的习惯,如果他们没有受过守秩序的精神教育,任何最有用的法律都无济于事。只有当这种意识和修养到达一定的程度,人们遵循规则才能成为一种习惯,外在的规则才能成为一个人内在的行为准则,“画地为牢”才可能成为现实。因而当他遵守规则的时候,他才不会感受到一种外部力量的强制和制约。“有一块私人果园,主人如果要防止牛、羊等动物进去吃果子的话,必须把果园的篱笆扎得牢牢的。但是,如果仅仅是为了防止邻居、路人或其他人进入这块果园的话,一般来说他只需要挂一块牌子‘私人果园,非请莫入’就可以了。对于愿意遵守不得侵犯他人财产这条规则的人来说,一个具有特定意义的符号就足够让他知道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而不需要一种物理的障碍,使得他的某种逻辑上可能的行动成为物理上不可能的事情”。显然,这里不仅仅涉及有没有规则的问题,而且涉及有没有遵守规则的意识和素养问题。这正是有规则意识和无规则意识、有规则素养和无规则素养的区别所在,或者说是人与牛羊的区别所在。

篇6

【关键词】幼儿;自我控制;自我调节

一、幼儿自我控制的阶段性发展

初生婴儿是完全没有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能力的,这时幼儿几乎完全受冲动和欲望的影响,因此很难长时间进行同一种活动,也不能控制自己的欲望和情感,更不能抑制自己去等待那些令人高兴的事情。大约3~4岁以后,儿童从逐渐发展起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能力,但还不明显。从缺乏自我控制到有自我控制的转折年龄在4~5岁,5~6岁儿童绝大多数都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总的来说,由于幼儿的皮质兴奋机制相对抑制机制仍占有很大优势,幼儿的自控能力还是较弱的,所以幼儿更多地表现为冲动性。

儿童自我控制能力的出现与儿童早期身心各系统的发展变化有着直接的关系,它要经历五个重要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为神经生理调节阶段,第二阶段属于知觉运动调节阶段,第三阶段属于外部控制阶段,第四阶段属于自我控制阶段,第五阶段属于自我调节阶段。

二、幼儿自我控制的形成与机制

幼儿自我控制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对价值的内化和技能的获得。价值的内化,是指个体赞同和认可社会规范或道德准则的要求而控制自己的某些行为是有价值的。如幼儿根据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的要求,认识到控制冲动行为、对所遇到的挫折不进行攻击性反应是正确的。成人对儿童的价值文化起着重要作用,成人对儿童行为的处罚和奖励是否依据社会规范的要求、成人是否给儿童树立了对行为进行推理的榜样,以及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是否与重要他人建立了亲密的关系等都是促进儿童对社会价值观内化的重要因素。技能的获得是指个体按照已经内化的行为标准,掌握控制自己行为的技能的过程。

1、有关教育学和心理学实验

马努依连柯曾对3.7岁幼儿进行了一系列的坚持性实验,要求儿童在空手的情况下保持哨兵持枪的姿势。五个实验的要求相同,但实验的条件不同。实验结果表明,无论在哪一种条件下,幼儿有意识保持特定姿势的时间都是随着年龄增长而增长。

各种研究表明,儿童虽然从2.3岁开始出现了坚持性,但是3岁幼儿的坚持性发展的水平是很低的。他们在某些条件下虽然能够可是有意控制自己的行为,其行动过程仍然不完全受行动目的所制约,他们时常违背成人的语言指示,或者难以使自己的行动服从成人的指示。他们坚持的时间极短。

2、幼儿自我控制的机制

儿童自我控制自己行为的机制有以下几种:利用言语自我调节,制定计划,采用有效的注意策略,延迟对儿童需要的满足及抵制欲望等。目前研究较多的是言语调节对儿童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能力发展的影响。研究发现,个体的自言自语及言语的内容对儿童自我控制能力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出声言语在技能学习的早期有促进作用,而在熟练掌握技能时却有干扰作用。通过言语进行自我调节训练之所以有利于提高个体的自我控制能力。

言语调节对儿童自我控制能力发展的作用随儿童年龄的增长而有所变化。学前儿童在抵制诱惑和需要延迟得到满足时,除非言语的内容直接涉及诱惑物的优点,言语调节产生的作用和言语的内容大多无关。

三、幼儿自我控制的培养与教育

孩子的自控能力整体较差,这与孩子的生理发育有关。孩子的神经纤维髓鞘化还没有完善,情绪的兴奋多于控制。从社会心理因素看,孩子的年龄还小,经验不足,所受的教育不够,这些又都影响到控制能力的形成和完善。如何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呢?

首先,使幼儿明确行动规则。观察和实验都表明,幼儿是否明确行为规则,以及对行为规则的明确程度,直接影响幼儿自制力的表现。当幼儿非常明确行为规则时,可以大大减少冲动、任性等缺乏自制力的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老师在向幼儿提出一定的行为规范时,不仅要使幼儿知道行为规则的名称,更重要的是要使幼儿明确这一行为规则的含义、意义以及应该如何遵守、执行,从而促使幼儿在活动中为不违反这一行为规则而自觉的控制、支配自己的语言和行为。我们应该帮助孩子进行行为识别。让其知道,有些事能做,有些事不能做;有些行为对自己有利,对别人有害;有些行为对自己可能有害,但对别人却有好处;在一定的场合有些话可以说,但换了地方有些话就不能说。通过生活中一些可感可知的事例,进行简单地判断和分析,促进其对美丑善恶的认识。然后,再不断地进行“知其所以然”的启迪,让孩子知道,为何要这样做,而不那样做的道理。这种教育久了,孩子心中得到的“天平”也就逐渐地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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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 钱文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颁布两年多以来,广大幼儿园教师在深入学习与研读的基础上,试图将《指南》作为指导原则开展幼儿园教育活动。《指南》所呈现的是儿童的典型行为,而教育活动则既要基于儿童发展,又须高于儿童发展,并且教育的内容、形式等均需教师自己来把握。那么如何找到《指南》与教育活动之间的链接点呢?PCK(Pedagogical ContentKnowledge,直译为学科教学知识)的理论与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可行的思路。

1.PCK——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途径

上世纪70年代,有位心理学家研究了国际象棋特级大师与普通棋手在记忆棋局时的差异,从而开创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型:专家一新手比较研究。这种方法随即被用来研究专家教师的特征,旨在培养高明的新手教师,并为教师的专业成长提供一条正确的路径。研究表明,与普通教师相比,专家教师具有一个显著特征,即他们具有教学专长。其中有关学科的知识、学生的知识和教学法知识在教学专长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换言之,专家教师之所以优秀,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具有上述三种知识,而PCK正是这三种知识的总称。

究竟什么是PCK呢?PCK是指能提升教师专业水平的相关知识。教师在专业成长中应具备哪些知识,或者说PCK应该包括哪些方面的知识,一直是重要的研究课题。通过大量的研究,现在比较公认的观点是PCK应该包括如下三种知识。

第一,学科知识。不同的学科具有不同的学习与教学规律。例如,在艺术活动中,视觉表达活动(绘画)和听觉表达活动(音乐)由于学习者所使用的主要感官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教学方式与步骤。要有效地实施教育活动,必须了解并设计与学科特征相符的教育内容和步骤,并采用适当的教育方法。在幼儿园阶段,由于采取了主题活动的形式,学科之间呈现出融合的趋势,但是不同学科的特点还是存在的。一个优秀的幼儿园教师必须对不同的学科知识都有所了解,例如数学是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学科,教师在主题活动中要把握数学活动的“序列”,以便将后继的知识建立在先前知识的基础上。

第二,学生的知识。学生的知识主要有年龄特点和发展水平、学习策略、准备知识、态度和动机等。对于幼儿园教师而言,把握幼儿的发展水平非常关键,这一点在现代幼儿教育中已经达成共识。而不同年龄的儿童所采用的学习方法也各有特征,例如大班幼儿会自发地使用复述策略等。许多教师开始研究幼儿在参与主题活动之前所具备的原有知识,然后在此基础上设计符合幼儿原有知识的主题活动,这种做法就是PCK中所谓的了解“学生的准备知识”。学习的态度与动机也是“学生的知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幼儿园,引发幼儿的兴趣一直是教学必不可少的环节。其实,引发并维持幼儿的兴趣正是建立在了解幼儿的基础上的,要顺利达成该目标,教师一定要具备相应的儿童的知识。

第三,教学法知识。教学法是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为实现教学目的和教学任务要求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的总称。关于教学法的知识也是幼儿园教师应该具备的知识,比如教师需要知道高结构教学活动是指那些“指向鲜明,有具体的教育目标,活动内容有严密的流程,教师作为组织者、调控者,控制整个活动走向和流程”的活动。研究表明,优秀的专家教师往往具有丰富的教学法知识,并与时俱进更新该领域的知识。

简言之,PCK包含了关于儿童发展、学科和教学法的知识,这些知识是专家教师必备的。PCK的理论对于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成长有何作用呢?PCK虽是一种知识储备,但不是一般的知识,它针对的是专门领域的知识,甚至包含了专门领域内的策略性知识,因此对于实践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教师的PCK是教师关于如何将自己所知道的学科内容以学生易理解的方式加工、转化、表达与教授给学生的知识。”(杨彩霞,2006)如果教师能够在接触到新学科领域的同时,便知晓专家教师在该领域内的相关学科教学知识,并努力同化为与自己的个性特质、知识背景相融合的个人专属的PCK,那么教师在专业成长中便可以少走弯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发展成为“高明的新手教师”。

因此.PCK作为教师最有用的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知识,不但为教师的专业成长提供了基础,更为其专业发展提供了有效路径。

2.社会领域中的PCK-基于《指南》的特定含义

PCK是领域的教学知识,因此不同领域的PCK有所不同。在幼儿教育中,相对于艺术、健康和科学等领域,社会领域的学科特征并不明显,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社会领域的PCK加以讨论。

Kathein Read早在50多年前就指出,童年的环境是人类关系真正的实验室。在童年的环境中,儿童开始学习与他人交往;在童年的环境中,儿童获得了自我概念以及对他人的觉知,了解了社会期望和价值观。社会性发展对于儿童成为社会的一分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于儿童社会性发展的界定有许多种,我们通常认为3~6岁儿童社会性发展是指幼儿在自我意识、人际交往、情绪交流与控制等方面的变化,通过社会性发展,幼儿开始初步掌握社会规范,形成初步的自理能力,并且开始学习社会角色。《指南》中对3~6岁儿童社会性发展作出了操作性的规定:“人际交往和社会适应是幼儿社会学习的主要内容,也是其社会性发展的基本途径。幼儿在与成人和同伴交往的过程中,不仅学习如何与人友好相处,也在学习如何看待自己、对待他人,不断发展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作为一名幼儿园教师,应该如何理解社会领域中的PCK呢?

首先,学前儿童社会领域中的PCK具有领域特殊性。社会领域与健康、语言、科学和艺术领域相比有着自身的特点,因此PCK的三个成分也各有其特定的含义。

第一,学习者知识,即关于3~6岁儿童社会性发展规律及其特征的知识。儿童社会性发展的知识可以说是目前幼儿园教师知识结构中比较弱的一环。去年发生的“幼儿园集体婚礼”事件,其实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活动设计者对于幼儿社会性发展知识的缺失,即在社会认知中,学前儿童是不能理解婚礼背后所包含的契约责任含义的,而活动设计者的初衷却是为了让幼儿明白婚姻中双方的责任,培养幼儿的责任意识。《指南》以描述3—6岁儿童社会性发展的典型行为的方式来呈现作为学习者的儿童的特征。依据学前儿童社会性发展的主要内容和途径,《指南》将幼儿的典型行为划分为人际交往和社会适应两个子领域,并在每个子领域中描述了儿童发展的具体表现。例如,中班幼儿“会运用介绍自己、交换玩具等简单技巧加入同伴游戏”等。应该说,《指南》抛弃了众多的发展术语,以行为为导向,描述了3~6岁每个年龄段儿童在典型的中国家庭与幼儿园教养下所表现出的社会领域的典型意愿、行为、情感与态度。

第二,学科领域知识。在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下,社会性教育在幼儿园课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但是很少像科学和语言领域那样有一些专门设计的教学活动,即使有,也没有自成体系。因此,目前社会领域的相关学科性知识是比较缺乏的,有待日后进一步研究。即便如此,社会领域仍有其特定的学科领域知识,例如要让幼儿形成对于某个事物的看法与态度,情感教育在其中起关键作用,因为影响态度的决定因素是情感。这就是社会领域学科的特殊性。

第三,教学法知识,即在儿童学习过程中,应该采用哪些教学方法与策略来促进儿童的社会性发展。社会领域的教学法知识也有其特殊性,历来社会性发展中的有些方面具有“身教大于言传”的特征,很难“教授”或“呈现”给儿童。同时,儿童在学习社会领域中的相关内容时所采用的学习方式与学习认知领域等有差异,因此在学习与教育活动中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策略,例如树立适宜的、儿童日常生活中可见的榜样,这便是领域特殊性的具体体现。《指南》对学前儿童社会领域的教育提出了具有操作性、针对性的建议。例如,《指南》对如何帮助幼儿建立规则意识和学习遵守规则提出了如下建议:

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帮助幼儿了解基本行为规则或其他游戏规则,体会规则的重要性,学习自觉遵守规则。如:

经常和幼儿玩带有规则的游戏,遵守共同约定的游戏规则。

利用实际生活情境和图书故事,向幼儿介绍一些必要的社会行为规则,以及为什么要遵守这些规则。

在幼儿园的区域活动中,创设情境,让幼儿体会没有规则的不方便.鼓励他们讨论制定规则并自觉遵守。

对幼儿表现出的遵守规则的行为要及时肯定,对违规行为给予纠正。如:幼儿主动为老人让座时要表扬;幼儿损害别人的物品或公共物品时要及时制止并主动赔偿。

不难发现,以上教育建议涉及了规则教育的情境、途径以及具体的教育方法,是非常具体的教学法知识。

其次,学前儿童社会领域中的PCK与其他领域的相关知识密不可分。虽然儿童社会性发展有其自身的特征,但是就儿童学习而言,它仍有很多与其他领域存在共性的地方,在整体上仍要符合3~6岁儿童发展的规律。与此同时,儿童发展的各个领域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因此,不可能抛开其他领域发展的特点来单独探讨社会领域的发展。这两个方面的原因使得学前儿童社会领域中的PCK也有其领域一般性的特征。换言之,社会性发展的教育是渗透在幼儿一日活动中的,是和其他领域的教育活动结合在一起的,是综合在主题活动中的。

3.核心经验——从PCK视角解析《指南》

既然PCK对于教师专业成长具有重要价值,且《指南》对于“学习者知识”“学科领域知识”和“教学法知识”均有所涉及,那么从PCK视角来解析《指南》便成为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是,《指南》描述的是儿童的典型行为,要将这些典型行为转化成教师的知识(PCK),需要一个平台,那就是“学习与教育”。杜威曾指出,所谓教育就是连续地改造和建构经验,经验是教育的目的,同时也是教育的方法;皮亚杰也认为学习过程就是认知结构不断地同化经验、重组经验,然后改变已有的经验来顺应新经验的纳入。因此,以“经验”的形式来呈现《指南》与PCK之间的转化便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由于《指南》描述的幼儿行为具有典型性,这些行为对于大部分幼儿而言是能够获得的,是发展与学习中必须关注的核心内容,因此“核心经验”便成为从PCK视角解析《指南》的结果。

自我意识、人际交往、亲社会行为、社会认知和归属感正是学前儿童社会性发展中十分重要且关键的概念。这五个核心经验之间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自我意识是儿童对自己的认识和评价,包括对自己心理倾向、个性心理特征和心理过程的认识与评价。人际交往则是儿童与他人的相互作用,是儿童社会性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儿童人际交往的基础。亲社会行为则是在人际交往中产生的对他人有益的积极行为。随着儿童人际交往范围的扩大,儿童开始对他人产生了认识,这就是社会认知,即对他人的心理状态、行为动机和意向作出推测与判断的过程。在社会认知的基础上,儿童对与自己有着相同特征的人群产生了归属感。随着儿童社会认知的不断深入,归属感也发生着变化。儿童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逐渐成为社会的一员,进行着社会化的过程。

上述五个核心经验不但是学前儿童现实生活中所要学习的内容,更是其未来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经验。社会性课程的目标是让儿童掌握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规则、形成与人交往的良好行为习惯,同时也为儿童未来生活做准备。“课程是儿童生活经验与其个体履历经验的重组,是架构现实生活和可能生活的桥梁。”(张华,2001)

《指南》中虽然没有具体出现自我意识、人际交往、亲社会行为、社会认知和归属感这五项核心经验,但是在典型行为中却涵盖了对这五项核心经验的描述,例如:

自我意识:知道自己的一些优点和长处,并对此感到满意。

人际交往:会运用介绍自己、交换玩具等简单技巧加入同伴游戏。

亲社会行为:身边的人生病或不开心时表示同情。

社会认知:知道别人的想法有时和自己不一样,能倾听和接受别人的意见,不能接受时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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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语言学分析;正当性;政府合法性

合法性概念的基本含义:正当性基础或来源

从语法层面看,“合法性”概念包含两个基本语义单位,即“合法”与“性”,二者之间具有一种“‘合法’之‘性质’”的逻辑意蕴。这就意味着,分析“合法性”概念首先需要弄清“合法”与“性”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就“合法”一词来看,它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日常经验意义,“合法”即是“符合法律”(对应的英文为legal),指的是人们对社会规则的遵守;另一种是普遍意义,“合法”即“具有正当性”,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认同,包含着理性的“必然性认知”、经验的“事实性接受”以及道德的“应然性评估”三个因素。从逻辑上看,经验意义上的“人们对社会规则的遵守”,本质上属于普遍意义上人们对社会存在认同的“事实性接受”的一种(例如,民众基于对国家暴力的屈服也是一种事实性接受),所以,总的来说,“合法”的基本意义是“具有正当性”。那么,什么是“正当”呢?

进一步对此概念进行语法解析,不难发现,“正当”意即“正确”与“应当”的合成。何谓“正确”?在一般意义上,“正确”即是符合客观规律,是一种“求真”,是关于事物发展的科学性判定问题。因此简洁说,判断事物“正当”与否的首要条件,就是看事物发展是否具有必然性(科学性)。而何谓“应当”?这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一种基于主体需求的应该性评价,体现的是一种“向善”尺度,也就是说。“应当”与否,主要看的是能否满足人们的需求,能否符合人们总体的道义预期。所以总的来说,“正当”与否,取决于两种尺度,即“真理标准”和“道义标准”。而这两种标准的综合就是人们在实践上所表现出的“事实性接受”程度。由此可见,“合法”概念所展示给我们的观察框架就是:如何评价存在“正当”与否,可以通过两个尺度进行,即真理标准与道义标准。此其一。

其二,就“性”这一概念来看,在“合法性”概念中,意即“性质”,它在哲学层面具有两层意义。一层是指“根据”、“属性”,表达的是事物之所以称之为该事物的规定性,一般在形而上意义上使用。另一层指“源泉”、“基础”,一般在具体语境中使用,如合理性、现代性等。一般来说,具体意义是抽象意义在具体语境下的运用,是对概念抽象含义的经验化,所以,在经验层面上,“性质”范畴表达的就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和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根源,即“……的基础或来源”。相应地,关于“合法”的“性质”问题(即“合法性”问题),也就是关于“‘合法’的‘基础或来源’”问题。

总而言之,综合“合法”与“性”两个概念的分析,关于“合法性”概念,其基本含义就是:关于事物所以具有“正当性”的“基础”或其“来源”问题。再结合“正当”概念的内在意义(真理性与道义性)。我们可以这样完整理解“合法性”概念的逻辑框架:它表达如何评断事物正当性问题;它提供两种评判尺度(真理标准、道义标准);真理标准要求正当性的获得必须具备历史发展的必然性。道义性尺度意味着正当性的获得必须具有道义的支持(心理的、伦理的、信念的认同等);两种尺度的统一体现为实践上公众的“事实性接受”程度。这也是“合法性”概念的语法结构所提供给我们的基本分析进路。循此进路,笔者进一步对“政府合法性”问题进行分析。

政府合法性的获得:历史根据、民意认同、说服能力

什么是政府合法性呢?依据上述关于合法性问题的分析框架,政府合法性问题也就是关于“政府正当性的基础或来源”问题。同样地,依据合法性问题的一般逻辑结构,政府合法性问题也包括这样三个方面:正当性的获得必须具备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正当性的获得必须具有道义的支持;两种尺度在实践上怎样统一。以此为框架,笔者对政府合法性问题作些分析。

合法性概念的一般意义表明,事物合法的基础或者来源可以表述为:两个基本原则(真理性与道义性)、三个具体因素(历史必然性、道义预期性、事实接受性)。相应地,关于政府合法性,也就是要求政府的存在与运行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具备三个基本要素。 两个基本原则,这意味着政府的存在与运行要具有正当性必须具备这样的基础。首先,该政府的建立具有历史的必然性,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至少不违背历史发展的趋势。例如,现代政府绝不会实行奴隶制度。其次,该政府的发展满足了社会公众的基本价值需求,符合整个社会基本的道义预期。例如,现代政府,至少不会剥夺公众基本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三个具体因素,这意味着政府要想持续性发展,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这就是:不断拓展政府存在与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持续增强政府的事实上的可接受性,及时跟进公众对政府的道义预期。其中,拓展政府正当性的历史根据,是保持政府合法性的根本性条件;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事实接受性,是维护政府合法性的关键环节;而不断跟进公众对政府的道义预期,则是推进政府合法性的必要步骤。何以如此呢?原因就在于,上述三个基本因素在政府合法性基础的构建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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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体育游戏;群体性活动;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 G80-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1270(2011)06-0004-02

体育游戏是以体育动作为基本内容,以游戏为形式,以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为主要目的的特殊的体育活动。它有其自身的特点:健身性、趣味性、规则性;它有很多可取的素材(几乎所有的体育运动项目都可以拿来当作体育游戏的素材);采用假设与虚构的方法(游戏中角色的承担和故事情节的虚构);它具有教导社会规范(人的社会适应)的特点。其中体育游戏的趣味性特点是体育游戏最吸引人的地方,也是体育游戏的魅力所在,体育游戏的教导社会规范特点是体育游戏的最大价值所在。

人与社会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人社会便不成其为社会;离开社会,人也不成其为人。人的社会化是人由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的过程,青少年儿童正处在这个社会化过程的初始阶段。青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实现国家兴旺发达的后继力量。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最重要时期,青少年的社会适应对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社会生活中的角色适应,包括家庭角色以及家庭、学校、学习、娱乐中的角色转换与人际关系等的适应。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道德健康是青少年社会适应良好的基础,较强的社会交往能力、应变能力和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是青少年社会适应良好的保证。体育游戏因其具有的特殊色彩的运动形式,决定了它对处在自身社会化关键时期的青少年一代社会适应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自我意识、社会交往、社会认知、社会应变能力、意志、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道德健康等社会适应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与功效。

一、体育游戏中的规则对青少年的社会适应作用

体育游戏是一种规则游戏。所谓‘规则’既是法则、法规、规矩,它是我们做一件事必须遵循的准则,俗话说‘不依规矩不成方

圆’。有了规则,人的活动才能够有条不紊地开展。孩子要成长为一个社会人,必须具备一定的适应社会的能力,必须遵守一定的社会规范、习俗和文化,因为按规则办事是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的基本准则。在体育游戏中规则不仅构成了游戏的节奏,创造着游戏井然有序的形式,同时,也调节和约束着游戏者的行为及彼此关系,从而使游戏得以公正、安全、顺利进行。由此可以看出体育游戏的规则既是游戏顺利进行的保证,同时也是评定游戏胜负的依据。

游戏规则往往是建立在公正和道德判断的基础上的,它融合了不同群体和个体,甚至是不同民族的伦理标准和共性。游戏规则的建立是全体成员内心的需求和共同的心声,参与游戏,游戏者都会自觉遵守游戏规则,心甘情愿地接受来自这个游戏群体的约束,在游戏中也会注意克制自己爆发的一些有悖游戏规则的各种情感冲动。青少年儿童在游戏中表现出来的这种对规则的服从和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会迁移到他们的现实生活中去,直接或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他们,从而规范了他们的社会道德行为意识和社会行为方式。游戏正是运用它的规则来培养人们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来进行合作的意识,从而让他们更好的适应社会。

二、体育游戏的群体性因素对青少年的社会适应作用

分层教学,工学结合实习教学是指在工学结合实习工厂进行的实习教学。大力发展中职教育已成当务之急,体育游戏是一种群体性活动。所谓群体是指一个能达到一定共识、有一致认同感的集体,它往往是由人的年龄和知识结构所构成。群体具有较强的行为一致性和凝聚力。体育游戏中的群体往往是一群具有共同话题、兴趣爱好,在体育运动技能上有一定水准或要求在体育上有较高突破的学生的集合体。斯坦福大学的腾飞是高教史上一道独特的风景,他们集合在一起一般是出于寻找亲密朋友、提高运动技能、满足自我价值得到认可等目的。确保其真正落到实处,因而这种情感的维系心理具有很强大的凝聚力。其他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外部管理机制。在这种凝聚力之下,根据劳动力市场对人才层次、类型、规格、规模的实际需求确定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内容以及每个专业的招生规模,成员之间自觉相互交流学习,容易被忽视或被物化的东西所掩盖,共同探索创新为这个群体争夺荣誉、创造成就,还有独到的求职信息的求职经验,实现共同目标,尤其是游戏终末取得的胜利按照CIS的要求,使他们得到了精神上的愉悦、满足,重新确定农村职业教育的目标。从而在内心更加以加入这个群体为荣,久而久之共同推动学校CIS目标的最终实现。就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促进了他们对社会的更好适应。

当今独生子女家庭中的孩子,和成人一样有着较为强烈的合群需求。游戏群体是青少年儿童在家庭之外所接触到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初级群体。游戏群体对其成员的社会化极少带有强制性,加之固有的娱乐性和开放性等特点,而成为青少年儿童最感兴趣、最容易产生较高心理认同感的群体。青少年儿童在参与游戏这种群体性的活动中,除了满足他们的人际交往需求以外,他们的各种情感得到了释放,他们的个性也得到不断的完善。我们说一个人对社会的适应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自身对他人的适应,能够成功的与人交往,与人沟通是人与社会适应最直接、最客观的体现。

三、体育游戏中的角色体验对青少年的社会适应作用

角色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概念,它是连接个人与社会的一个中介,每个人成为一个社会人,很重要的就是学习了各种各样的角色。像今天我们作为学者,有的人可能觉得有使命感,要扮演“知识分子”、“社会良知”这一类角色,也有的可能只是做一个“研究者”的角色。社会角色是社会对某个群体――角色的担当者――的期待的复合体。这其中包括了义务、使命或者规范,有一整套的意义在里面。这些东西会被逐步建构起来、形成相对稳定的结构,与社会的期待相适应。

(一)在游戏中通过扮演不同的角色,有助于去除儿童的中心化意识

任何一个体育游戏都是由一定的游戏角色以及角色之间的互动所构成,这些角色不仅具有游戏中所特有的含义,往往也包含了某种现实社会角色的符号或模拟意义。现代家庭的孩子几乎都是独身子女,因为父母以及长辈的宠爱,导致他们的中心化意识比较强。通过参与游戏,在游戏中进行不同的角色体验,有利于去除他们这种中心化意识。例如老鹰抓小鸡这个游戏中就有三个角色:强悍、凶猛的老鹰;坚强勇敢的母鸡;机灵敏捷的小鸡。三个鲜明角色各自都有自己的使命。青少年儿童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由于形形角色的承担,他就会身临其境那种如果我不是我的角色中,这种角色体验使得他学会换位思考,于是,他会站在他人的立场反省自我,同时也会从自我的角度来理解他人,从而去除他们的中心化意识,让他们更好的理解社会、适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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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ompetitive sport is to provide students with education and social norms of the place of social standard practice simulation opportunity, may guide the student to merged into the society is the common value system, can give students distribution "social role", and try to provide the social role of chance, can promote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individual character.

Keywords: athletic sports socialization of the students

中图分类号:G424.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竞技体育进入青少年体育领域,是当代世界体育的一大特点。20世纪以来,学生体育面临的第一个课题就是克服传统体操教材的形式化、集体化和造型化,许多国家提出了人们的身体运动应该是以个人的身体为目标的教育,进行了历史上有名的体操改革运动。竞技体育正式成为教育的内容,与体操。舞蹈并列为主要体育教材。由于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远远超过体操,大有后来者居上的趋势。竞技体育也是教育社会成员克服现代社会文明病的侵扰,恢复人类运动能力的重要手段 。竞技体育是衡量一个国家体育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展示一个国家科技、经济、文化的重要窗口。如果要实现中国竞技体育的崛起,那么必须尽快研究和发展我国竞技体育崛起的支撑点―软实力。它不同于技术、设施等表现出来的“硬实力仲,而“软实力”强调的是自身文化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当今的全球化时代,竞技体育又是构成国家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竞技体育及人的社会化概念的阐述

1.竞技是什么?竞技是具有强烈抗争性质和游戏特点的比赛活动,是体育活动中最重要的领域之一。但是,竞技与体育是有区别的。人类的竞技意识远远早于体育意识。让我们从其本源来看竞技对人类发展的意义。自古以来,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儿童都爱玩与其环境有密切关系的追逐游戏。原始时代的儿童经由游戏学到许多关于如何作一个成年人的事,如跑、跳、投、射箭、骑马、泅水……这些游戏逐步成为一种程式化的竞技,其规则的日益严密和完善,使之变为成年人也乐于接受的趣味无穷的游戏──运动竞赛。有人把Olimpic Games译“奥林匹克游戏”,从某种意义上讲不应以为错。

2.人社会化的含义。社会是由社会成员组成的,而作为社会成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发展人格和自我,这要经过一定的社会化过程才能实现。那么什么是人的社会化呢?

从文化学的角度来看,人的生命全过程无非是在不断接受世代积累的文化遗产,保持社会文化的传递和社会生活的延续。因此,社会化过程就是一个社会文化内化的过程。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一个人的一生,不过是个性形成、发展和成熟的过程。因此社会化只是确立个性的过程。

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看,人的社会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社会角色出现的。因此,人的社会化的本质就是角色承担的过程。每个人在这一过程中应该逐渐了解自己在群体和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价值,学会顺利扮演这一角色的本领,熟知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

归纳起来,社会化是指作为个体的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正是经由这一过程,社会文化得以积累和延续,社会结构得以维持和发展,人的个性得以形成和完善。

二、竞技体育与社会发展 竞技文化,主要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古希腊由于商业的发达、对外贸易与对外扩张紧密相联,带来了频繁的战争,促进了航海事业发展,也促进了检阅和炫耀体力的竞技活动的高度发达。

真正含义的近现代竞技体育,发源于英国的户外竞技活动,它是欧洲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 竞技体育,强烈追求明确的一定的功利目的,而且,这些功利目的是公诸于世的。在资本主义社会,注重个人的物质奖励和新闻舆论知名度,因而也会得到广告。就业方面的好处。在社会主义社会,则强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品质等社会效益,也适当地给予物质奖励。这种表彰和奖励均以集体主义、爱国主义为前提,是对运动员教练员辛勤劳动的肯定和报偿。

三、竞技体育促进人的社会化所起的积极作用

竞技体育对实现人的社会化具有特殊的作用:

1.它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运动能力、生活适应能力,使他们增长社会知识,而且一对他们的思维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都能产生重要影响。

2.它是学生的主要社交场合之一,对提高他们的社交能力,独立工作能力,有着积极作用。

3.它为人们提供了改变自身的社会地位,争取个人事业成功的社会榜样。广大学生可以从优秀运动员经过努力拼搏,取得胜利,得到启示和鼓励。

四、竞技体育促进学生社会化过程中的价值

1.身体教育、运动教育与生活技术、技能传授。体育运动的基本手段是身体练习,各种身体练习都是人类生活技术、劳动技术、军事技术的提炼和综合,它们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因此人们掌握体育的身体练习,对他们适应社会的需要是极其重要的,甚至能影响他们的一生。

2.竞技体育运动与社会规范教育。竞技体育运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活动。强烈的自身参与,激烈的对抗竞争和频繁的人际交往,以及形式多样的群体活动,是这一文化活动的鲜明特征。因此,在这一领域中,必须确立明确而细致的各种行为规范,如奥林匹克精神、奥林匹克原则、体育道德、运动员作风、比赛规则、竞赛规程等,并通过裁判、仲裁、公众舆论、大众传播媒介等进行监督和实施。

规范培养是少年儿童进人社会前必不可少的社会化过程。体育规范训练是一种可以经常重复和加以控制的,并不会给社会造成损失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在教师、家长或其他人员指导下进行,也可以由少年儿童自己内化完成。因此,这一过程可以视为对社会法规和伦理道德学习的模拟过程。

3.体育运动与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体育运动是许多儿童少年和青年追求的生活目标。不少人把能够进人运动员行列作为一个中短期的生活目标。对有运动天赋的孩子来说,这是他们应该珍惜的权利。社会要尊重他们的这一权利,也有义务在他们结束运动生涯时及时引导他们选择新的生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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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儒家思想;特征;局限性;转型

儒家传统思想中,诚信是重要的伦理规范,学者们对此作了颇多研究,多从诚信的历史渊源、历史背景、基本内涵、当代价值、儒家诚信文化的转型等几个方面进行归纳、总结。

一、儒家诚信思想的内涵及其特征

关于诚信的基本内涵,不同学者有不同理解。许慎认为“诚”“信”互训,他在《说文解字》中提出了“诚,信也”,“信,诚也”的观点。当代学者陈根法就认同这种观点,“诚”即是“信”,“信”即是“诚”,无需作出分说。[1]P77此外,大部分学者从“诚”与“信”两个德目来探讨诚信的含义,认为“诚”主要强调个人内在的品质,“信”则主要强调个人在人际交往中所表现出的品质。在儒家诚信思想体系中,普遍“重诚轻信”,认为“‘诚’与‘信’相比较,是更为根本和基础的东西。在一定层次上,‘信’始终要受‘诚’的制约。”[2]P179儒家重视内在之诚,而轻外在之信,认为内在诚是评判个人道德好坏的标准。诚的含义包括“真实无妄”、“诚实无欺”。“真实无妄”指“诚”坚持客观存在、符合实际,表现在人性上,则是真诚向善,不参杂任何私心杂念;“诚实无欺”指为人处事内不自欺,外不欺人,表里如一。[3]P42,45而信的含义包括“言出必行”、“言行合一”、“信守诺言”、“互相信任”。诚信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诚是天人合一的本体。“天人合一思想是儒家对诚信问题探讨的基础和逻辑出发点……传统儒家认为诚信是天道与人道的合一,是天道的自然法则和人道的当然之责的合一。”[4]P102按照儒家诚信思想,诚是宇宙的根本,是宇宙运行的客观规律,即天道。

第二,诚是人的本性。在儒家看来,诚是合乎人性的规定,诚既是天之道,又是人之性。“作为人道之诚强调人应该效法天道真实无妄的品质,尊重、认同和遵循客观天道,按照人的本性生活和行动,就会令天然的德行化为自然自觉的行为。”[5]P31将天道之诚赋予人,说明了人性本应诚,也道出了诚信的本源。

第三,信是一种社会规范。儒家多用“信”来规范相对平等的朋友交往,“信”是朋友一伦应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要求朋友之间要“交而有信”。“信”也常用来调整官民关系以维护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诚信还是儒家修身修业之道,诚信是个人德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个人品质高尚的重要标志,也是建功立业所必备的基本道德。

二、儒家诚信思想的当代价值

1.儒家诚信思想的政治价值

传统的儒家诚信道德在调整官民关系中曾起到了重要作用。当下,执政党借鉴儒家诚信思想,在社会治理中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可促使政府规范施政行为、建设自身的执政品格,推进政务诚信建设。[6]P21

执政党诚信执政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党正确政策的出台与贯彻;有助于改善党群关系,巩固执政党的地位。执政者践行诚信道德,为全社会树立良好的道德楷模和行为典范,使诚信成为人们共同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带动全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

2.儒家诚信思想的经济价值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主体来看,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保持诚信品质、规范经济行为,在交易和竞争过程中采取公正公平的手段,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经济损失,提高交易效率,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7]P26

从市场经济的秩序维护来看,经济主体在市场中自觉遵守诚信道德,加强自我规范,可以有效避免唯利是图、恶意竞争等不良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良性的市场经济环境又能促进诚信意识的发育和完善。

从企业发展方面来看,史少博等认为诚信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实际利润,同时诚信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有助于提高企业信誉,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8]P104

3.儒家诚信思想的社会价值

第一,有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达成“信”德的途径上,儒家先哲们主张通过慎独、反省、学习、践行以加强自我修为,做到身心和谐。个人身心和谐是人际关系和谐的基础,在人际交往中,保持平和的心态,对他人诚恳认真,彼此之间互相信任等,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减少不必要的误会和摩擦,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状态。

第二,有助于人与社会的和谐。诚信这一道德规范应用在社会治理中,从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的角度共同发力,创造平等、公开、有序的社会环境,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安全。诚信是社会的黏合剂,有了诚信观念并自觉践行,人们会自觉地团结在一起,形成强大的向心力,促进社会向公平正义的方面发展。[9]P47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儒家诚信思想引导个体正确的求利行为,有助于提高个人道德境界,对拜金主义的现象能够起到纠偏作用。[10]P87个体在社会活动中保持诚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全民达成诚信共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维护人与社会的和谐。

4.儒家诚信思想的教育价值

第一,“信”是教育的基本目标和重要内容。孔子在教育内容中,指出“诚信”对学生成长成人的关键性,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也应当保持诚信品质,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11]P26儒家诚信道德对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启示,钱益民认为,儒家诚信观是立身之本、交友之基、秩序之源、为政之宝、修身之道,高校工作者理应重视儒家诚信思想并将其贯彻到大学生诚信教育之中。[12]P107石秀杰也认为在校大学生诚信现状令人堪忧,在思想政治教育中传承儒家诚信教育,并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可以改善这一现状。[13]P61第二,有助于推动学术诚信。孔子诚信的学术态度为历代学者树立了光辉典范,他对如何在学术活动中遵循“诚”提出具体要求:做学问要保持诚实严谨的态度,在学术活动中辨别真伪、躬行实践,在学术评价中保持客观公正,力求中肯公正。[14]P155

三、儒家诚信思想的局限性

1.理论基础:封建主义伦理纲常

“信”虽然是儒家先哲们所提倡的社会规范之一,但并不是最首要的社会规范,在具体的社会行为中,“信”往往要让位于“忠、仁、义、礼、孝”等社会规范,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诚信第一要义就是要对封建王朝的‘忠’”,[15]p27使得被统治者必须绝对服从统治者的权威,从而使得“信”这一社会要求让位于“忠”。在诚信是否从于“孝”这一社会规范时,有两种不同看法,谢桂山认为,孔子所言“父子互隐”,表明诚信从于“孝”[5]P32。但张树业认为,儒家所说的“亲亲相隐”从人性天伦角度承认并且尊重“诚”,是从本原处坚守诚信道德。这些论点明显带有封建伦理纲常的思想和成分,必须合理继承和

扬弃[16]P56。

2.理论假设:个体道德自得和道德自觉

有学者认为儒家诚信思想主要依托个人修养、道德教化、社会舆论的压力来发挥作用,更多的依靠个体自律,缺少他律性约

束。[17]P29在诚信的来源问题上,孟子由天道之诚引出人性之诚,混淆了诚信的必然与当然,把人们诚信行为的当然之责看成天道之必然,把诚信看作是不用通过学习和实践就能得到的天然秉性,不可避免地陷入先验论和道德宿命论,带有唯心主义倾

向。[18]P57

3.理论范围:适用于熟人社会和道德标准高

在儒家诚信文化的适用范围上,鄯爱红认为诚信原则局限在熟人、朋友之间,缺乏普适性,[19]P30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看法,李景林认为,虽然儒家对“信”这一概念常有狭义的使用,多强调“朋友之信”,但并不意味着“信”局限于朋友之间,也可以理解为普遍的交往原则。由于古人对概念的使用比较灵活,“信”同“仁”、“敬”一样是一种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处理人伦关系的普遍原则,具有普适性。[20]P30有学者认为,儒家诚信思想还存在道德标准太高、脱离现实的局

限。[17]P29刘永安指出:《中庸》中“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知前”的说法夸大了“诚”的作用,超脱了道德范畴。[21]P230沈永福认为,儒家天人合一的诚信观虽然不可避免地带有唯心主义的倾向,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这一提法,使得人们对“诚”有了敬畏之心,有益于人们诚信观念的树立。[4]P103

四、儒家诚信文化的现代转型

在儒家诚信文化是否可以实现现代转型的问题上,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如:张树业认为,儒家信德不应迎合世俗进行现代转化,而应从本原处持守自身。[16]P59李颖认为,当代我国诚信缺失的原因之一是传统文化缺少诚信,传统文化中缺少规则意识和自由意识,儒家“人性善”的道德假设和“爱有等差”的道德标准不利于当前社会诚信规则的建立。[22]P53

1.培育公民现代诚信意识

鄯爱红认为,在儒家诚信转型过程中,首先要培育当代公民平等互利的意识,否则,诚信原则很难建立并得到贯彻;其次,将传统诚信思想中的“信”与当代市场经济中的“利”相结合,转变传统思想中“信及不利”的思想,通过诚信原则规范大众的求利行为;同时,培育当代公民的责任意识、契约意识,将其与内在心诚相结合。[23]P16,19尚b指出,建立新的诚信文化应该培养公民公德意识与法制意识,公民自觉遵守社会规则、维护法律权威有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21]P179

2.加强诚信制度与法律建设

冯淑慧认为,社会诚信秩序的建立离不开信用体系的建立,信用体系建立之后,诚信标准才具有一致性和稳定性,有助于人们在社会活动中自觉遵守诚信规则。诚信制度建设的同时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对失信者给予惩戒。[25]P23苗润田指出,现代社会中,仅仅靠道德自律已经难以建设诚信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势在必行,个人诚信品质的提高和社会诚信制度双管齐下,才能有效发挥作用,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都无助于诚信社会的建设和维持。[26]P15

3.正确对待儒家诚信文化

在对待儒家诚信文化的态度上,刘永安等建议用辩证的观点看待儒家诚信文化,保持其精华,剔除其糟粕。[29]P231儒家诚信思想的价值需要我们继承发扬,对于儒家诚信思想中的局限因素应进行适当改造以顺应儒家诚信思想的现代转型,使诚信社会的建设既不陷入思想上的无根状态,又能顺应时展建立符合社会发展的新型诚信观。

儒家诚信思想是儒家先哲留给后代的宝贵精神财富,梳理儒家诚信思想的脉络,厘清儒家诚信思想的利弊是完善当代诚信思想的理论前提。丰富儒家诚信思想的内涵和实践路径并赋予其时代特征,是传承儒家诚信思想和建设诚信社会的基础,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值得我们付诸努力去探索研究。

[参考文献]

[1]陈根法.儒家诚信之德及其现代意义[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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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语码转换;社会规则;主体意识

中图分类号:H31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4022802

1 引言

[HJ1.4mm]

语码转换(code-switching,CS),即两种或多种语言变体的转换,是语言文化接触和跨文化交际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Giles(1982)[1]提出语言适调理论(Accommodation Theory),认为说话者为了赞同或讨好对方或者有意突出与对方的差别,会调整自己的语言或者语体。一些中国学者(刘正光2000)[2]则运用Verschueren[3]的顺应理论来解释语码转换现象,进而指出言语行为者之所以转换语码是为了要顺应语言现实(Linguistic reality)、社会规约(Social Conventions)和心理动机(Mental Motivation)。从语码转换的历史和当前的研究角度,我们则认为语码转换的动机取决于社会规则和主体意识等二元因素。

2 社会规则制约下的语码转换动机

在特定的言语情景中,人的行为具有某种社会意义。人会在语境的作用下按社会规范行事。就语码转换而言,如果一个人从一种语言或变体转换成另外一种语言或变体,那么我们可以想象,他的行为会受到社会情景的作用和社会规范的制约。人对语码的选择不完全是自主的(李经纬2002)[4],我们认为社会规则是促使人们进行语码转换的外在动机。

2.1礼貌规则

“礼貌”本身具有道德或伦理意义,是人人都应遵守和维护的一项行为准则。而在语用学领域,许多学者也从会话含义(言语分析)的角度分析礼貌的重要性。例如,下面一则对话发生在某大学食堂里,两个英语专业的研究生正谈论一电视脱口秀节目:

A:你知道《非常男女》里面经常出现的表示make love的是个什么词吗?这个台湾的土话我怎么都听不清楚!

B:Make love? 嘿咻!

在国内,人们每每在公共场合谈论有关性方面的问题,总会使对方感觉“面子”上过不去。尽管这则对话发生在大学校园里面,周围都是思想比较开放的大学生,但A出于礼貌直接用了英语单词而没有加它们的中文本义。

2.2 合作原则

在言语交际过程中,如果说话者和听话者没有合作,则难以达到交际效果。美国某哲学家就认为在所有的交际活动中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说话者和听话者之间存在着一种默契,一种双方都应该遵守的原则(何兆熊2000:154)[5]。他把这种原则称为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并提出了数量(Quantity)、质量(Quality)、关联(Relation)和方式(Manner)等4条准则。例如在人才招聘会上,一位招聘英语教师的招聘者正在和一位应聘者用中文交谈,这时这位招聘者突然转向用英文提问,而那位应聘者也顺势用英文回答。应聘方实际采取了合作的态度,以展示自己的语言能力。再看下面一则对话:

A:你的电脑用的是什么软件啊?是Windows 98吗?

B:不是,是Windows XP.

A:那你上网是用Internet Explore还是MSN Explore呢?

B:都可以。还是有校园网方便,家里用Modem慢死了!

2.3 权势规则

“权势”(power)概念最先由心理学家引入社会语言学领域,并与“等同”概念一起用于语言称代问题的研究(杨永林2004)[6]。这种权势概念作为一种内化了的社会规则,制约着说话双方的语码选择。请看下面一则对话(祝畹瑾1994:200)[7]:

年轻人:Mr.Muchiki has sent me to you about the job you put in the paper.(Muchiki先生向你推荐我应聘你在报上刊登的职位。)

经理:(斯瓦西希里语)U ituma barua ya APPLICATION?(你寄了申请信了吗?)

年轻人:Yes,I did.But he asked me to come to see you today.(寄了,但他叫我今天来见你。)

经理:(斯瓦西希里语)Ikima ulituma barua nenda ungojee majibu.Tutakuita ufike kwa INTERVIEW siku itakapofika.Leo sina la kuse ma kuliko hayo.(你要是写了信,就等回音。信来了,我们会约你面试的。今天,我没什么可说的。)

年轻人只好转用斯瓦西希里语继续交谈。

在这个面试语境中,经理作为公司上层领导,处于权势的地位,年轻人的言行举止理应受到这一权势关系的制约。但是,这个年轻人一开始却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仍坚持用英语表现自己。而英语是国际性语言,一般认为说英语是权势性的表现。所以经理觉得自己被权势压抑,拒绝转向英语交谈。这时年轻人受权势规则的制约,不得不向对方权势靠拢,转换语码。

3 主体意识影响下的语码转换动机

3.1亲和意识

社会心理学的“相似性吸引”研究表明,增加相似点,减少不同点有助于人们得到别人的好评和社会的接受。所以,人们在交谈的时候会寻找彼此之间的共聚量,相互之间表示亲和。比如,使用某一种语言的社会集团对自己的母语都有着强烈的感情。在这一社会集团外部,母语经常会是他们联系感情、表达相互亲和力的纽带。 例如,1992年布什为竞选美国总统,回到他的第二家乡得克萨斯州活动。他原是马萨诸塞州人,不过他的政治基地是得州,很熟悉得州话。但由于他是全国性要人,自然平时说的不是得州话,而是美国普通话。然而当他一到得州,就立刻改口不说普通话,而说得州话了。布什从普通话转码为得州话不仅使他显得more-he-man,有更多须眉男子气,而且使乡亲们觉得更加亲切,也因此为他赢得了更多的选票。

3.2成就意识

社会心理学认为每个人存在从众心理(conformity),即与他人攀比、想同别人一样的欲望。我们可以称这种心理为成就意识。也就是说,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都有获取成就或者显示自我成就的意识。而对语言的操纵恰恰也能够满足人们的这种愿望。因此,在成就意识的影响下,说话者可能会主动且有意识地转换语码,以显示自己的能力。当然,也有人说话时不断地转换语码,炫耀自己懂得好几门语言。这种做法固不可取,但是也反映了说话人希望得到别人的接受、认可,追求成就感和能力的认可。例如,有的从农村出来上学的大学生,放假回到家乡时,有时会有意地说普通话,而不说当地的方言。因为在中国农村地区,会说普通话是有知识、有学问的表现。所以,尽管这种做法可能拉大双方情感上的距离,甚至可能引起对方的反感,但是这种语码的转换也客观存在。

4 语码转换动机及其对二语习得的意义

现在,一般学者(Gumperz 1972[8];Hudson 2000[9];Wardhaugh 1998[10];郭熙2004[11])从场景转换、角色关系、双语熟练程度、语言情结等方面来解释语码转换的成因;另外一些学者(Myers-Scotton1988[12];Giles1979[1];镡冬玲2000[13])则从认知或心理的角度认为语码转换的产生是基于人们协调人际关系的需要。通过对语码转换动机的研究,我们发现,外语教学本身就是一个双语互换的过程,在其过程中语码转换发生的频率是很高的,语码转换动机的研究对外语(二语)的教和学都有显著意义。在外语教育的过程中,教师应多用外语进行授课,教学语言对学生的心理影响是很大的,就算不是在课堂上,也应适当使用语码转换,让学生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模仿和顺应。时间长了,那些经常被转换的词就会内化为学习者的内部语言。

5 结语

目前的语码转换研究基本上属于共时性研究,很少有人调查和研究双语社会由语码转换而引起的历时性变化以及如何运用语码转换理论,将宏观的社会现实和微观的课堂交际联系起来,以优化课堂学习环境,提高学习和教学效果等,由此看来,研究语码转换任重而道远,需要继续付出艰苦的努力和探索。

参考文献:

[1] Giles H.Psychological and linguistic parameters of speech accommodation theory [C]//Fraser C.Advances in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Languag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

[2] 刘正光.语码转换的语用学研究[J].外语教学研究,2000(4):71~72.

[3] Verschueren J.Understanding pragmatics[M].London: Arnold,1999.

[4] 李经纬,陈立平.多维视角中的语码转换研究[J].外语教学研究,2004,9(5):53~54.

[5] 何兆熊.新编语用学概要[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6] 杨永林.社会语言学研究:功能、称谓、性别篇[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7] 祝畹瑾.社会语言学概论[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4.

[8] Gumperz J.Discourse strategies[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

[9]Hudson R A.Sociolinguistics[M].2nd ed.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0.

[10] Wardhaugh R.An introduction to sociolinguistics[M].3rd ed.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Ltd,1998.

[11] 郭熙.中国社会语言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篇13

在很多人看来,规则是起决定作用的(determining)。

就是说,规则是由有权力的人制定的,比如家规由家长制定,法规由政府制定等等。而只要用心良苦地制定了规则,就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于是,社会一旦出现了不良现象,就只要严防死守地制定相应的法规,事情就能画上句号。

然而,经济学家――尤其是那些深受进化论影响的经济学家――却认为,规则更主要地是被决定的(determined)。诚然,有权力的人可以制定规则,但规则的实施和效果,却不顺从权力。毕竟,每个人对规则都有其对策。

一套规则能否被大多数人遵守,能否活下来,能否大致达到目标,必须看它能否顺应客观的社会规律和经济规律。

换言之,制定了规则,事情只不过是画上了冒号。

今天,线下生活陆续搬到了线上,网络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网络平台治理和政府监管也随之而来。

平台究竟应该怎么管?网规应该如何制定?我以近年一些网络平台治理的实例为据,谈谈网络平台治理所应该遵循的规律。

平台治理多中心化

规律一,平台治理应该是多中心的。大约五年前,阿里巴巴集团(下称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平台时任阿里巴巴法务部的主管介绍,他们当时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就是要把不同类目下不仅纷繁复杂、而且层出不穷的平台交易规则,进行全面梳理和整顿,最终使这些规则达到完备、清晰和自洽的标准。

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任务。除非把所有业务停下来,否则平台的规则不可能变得那么美观;相反,动态的、多中心的、因地制宜的、采纳局部信息的、而且是多方共同参与的平台规则体系,才是正常、有效、值得追求的目标。建议重视欧洲条文法系与英美判例法系之间的效率比较,因为英美判例法系是多边、多变以及多目标的电子商务平台治理所应该参考的模范。

所谓法系的效率,或规则的效率,包含两重含义。“法规效率”的第一重含义,是指执行既有法规的效率,指裁决部门要花费多少成本才能决出是非的衡量,指人们要费多少工夫才知道孰是孰非的衡量,也就是“有令即行、有禁即止”的速度;“法规效率”的第二重含义,是指法规能否使得社会收益最大化、或社会成本最小化的衡量,也就是“摒弃恶法、探索良法”的速度。追求前者,更多地倚靠单方的权力;追求后者,主要倚靠多方的智力。

以淘宝平台上的交易纠纷为例。随着交易量的加速膨胀,纠纷就越发不可能由“自上而下”的大一统的机构来解决。更何况,这种解决办法也缺乏公信力。

不同类目的交易,涉及不同的交易规则、不同的信息细节、不同的利益诉求。合理的解决办法,是遵循“自下而上”的思路,招募来自不同阶层和角色的陪审员,对纠纷进行多中心的分布式处理。

根据这个思路,淘宝开始着手推出“市场判定项目”,其核心是请网上的志愿者组成陪审团,对网上的纠纷进行判定。这个项目的规则日臻完善,变成了今天的淘宝判定中心()。

这个判定中心每天处理的纠纷数量,是传统仲裁机构所无法胜任的。诚然,没有任何判定是完美的,但让纠纷以合理的成本得到了断,是解决问题的方向。

凡是复杂群体,多是通过多中心进行治理。

今天的网络平台,也呈现了多中心的治理生态:有以商品交易为核心的阿里和京东;有以社交为核心的微信和微博;有以版权处理为核心的乐视和爱奇艺;有以撮合为核心的滴滴和优步。这些网络平台之上,又还有诸多的聚合点,协调着参与者们的局部信息和利益诉求,它们在动态的条件下不断发展,而这就是平台治理的多中心特征。 一套规则能否被大多数人遵守,能否活下来,能否大致达到目标,必须看它能否顺应客观的社会规律和经济规律。

有效监管应分层

规律二,政府应该管平台,平台应该管个体,平台应该是政府和个体之间必要的缓冲媒介。

哈耶克(F. A. Hayek)在其名文“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中指出,社会所需要的各种知识,从来就是以分散的方式,由社会不同的角色所掌握。所谓知识,不仅指科学知识,而更主要的是指关于“何人、何时、何地、愿意付出何种代价、换取何种数量、何种质量的服务”的信息。这些知识永远不可能集中起来。

要运用好这些知识,就必须依靠价格体系,由有效的组织来完成局部知识的协调。

从知识协调的角度看,政府直接管理个体,是一种笨拙的、低效的,且容易产生冲突的网络治理模式。

其中一例,是2015年秋天交通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个征求意见稿,网约车司机必须取得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然而,全国网约车司机的规模,已经在百万人以上的数量级,试问那些工资固定、人数不变的政府机关,如何可能应付申请、考试、核准和监督网约车司机资质的重任呢?

很显然,承担着巨额私人投资的滴滴和优步等网络约车平台,具有比政府强烈得多的积极性、比政府详细得多的局部知识、比政府有效得多的管理手段,来确保司机的服务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有一例,是网络电商的工商登记问题。今年初相关部门通过媒体“吹风”,认为“既然商事制度改革已经放宽了对经营场所的要求,注册资本也不用实缴了,注册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程序非常便利,所以应该要求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从而有效地遏制电商平台的假货现象”。

然而,自然人网店是否登记,并不由登记的便利性决定,而是首先应当考虑其合理性与合法性。打个比方,不能因为婚姻登记的便利性,就要求人们先进行婚姻登记才能谈恋爱。从现实的角度看,如果要求集市的商贩进行工商登记,显然是很荒谬的事情。

互联网上,大量的自然人网店实际上就是线下这类商贩的另一种形态。从市场培育的角度来看,创业也一定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不可能一开始就是一个标准化的商业状态。

同时,以为进行了工商登记,就可以遏制假货的想法,这过于天真。互联网上的假货、侵权、刷单以及犯罪问题的症结,在于找不到干坏事的人,而其根源是因为不能建立身份关系的唯一对应。身份证与手机卡号的大量买卖表明,只要身份证与本人不能建立这种唯一对应关系,只要源头无法把关,后面进行再严格的登记与监管都无济于事。

试图用工商登记来解决假货等问题,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还会把创业创新都给扼杀了。事实上,尽管电商平台也不能肃清假冒伪劣商品,但它对假货等问题的综合治理,肯定要比简单的工商登记有效得多。

在中国,许多法规由主管部门草拟,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主管部门有靠条例来揽权的冲动,而揽权的直接结果就是增加官员的腐败机会、挤压企业的治理优势和创新空间。因此有必要强调:有效的监管应该是分层的。政府直接管个体,不仅抛弃了网络平台这一最有效的知识协调机制,而且还让政府直接面对无数的麻烦和冲突,这不仅会极大地增加财政的负担,而且还会由于不停的监管挫折而损害政府的管治威望。

各方合理分摊责

规律三,平台各参与方的责任,应该按汉德公式(Hand Formula)来界定。

刚才已经解释过,由政府直接管个体,创新的空间会被挤压掉;但如果平台挺身而出,承担无限责任,那平台也会因为不堪重负而被迫退出市场。平台究竟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汉德公式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指南。

汉德公式是美国著名法官汉德(Learned Hand)在1947年判决一宗拖船意外碰撞事故的诉讼案(美利坚合众国诉卡洛尔拖船公司United States v. Carroll Towing Co.)中所创立的,今天仍被广泛参照的责任分摊原则,即涉及事故的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与其避免事故所需要付出的代价成反比。也就是说,谁越容易避免事故,谁承担的责任就越大;反之,谁避免意外所要付的成本越高,谁的责任就越小。这样来分摊责任,将使得全社会避免意外的总成本是最低的。

例如,酒驾司机和路上行人,都可以通过小心翼翼来避免交通事故,但让酒驾司机自觉不开车的成本,就比让路上行人识别酒驾车辆的成本低得多,所以酒驾司机就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于是便有了各国通行的禁止酒驾的法律。

又例如,一家电视台播放了某P2P融资公司的商业广告,后来这家融资公司由于诈骗行为倒闭了,那电视台是否应该负有责任呢?根据汉德公式,由于电视台广告部门的工作人员,去调查、跟踪、监管和检举广告客户的商业模式和经营业绩的成本实在是高不可攀,所以电视台的连带责任就很小,甚至可以免责。

值得指出的是,汉德公式的思路,与不少人认为的“谁赚的钱多,谁的责任就大;电视台的广告费高,所以就有责任”的思路,是不一样的。

同理,一家专门提供侵权视频节目的网站,如果它很容易检测到这种侵权行为,那它就应该负有很大的责任。与此相对照,一家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络平台,如果它事前识别不良信息的成本极为高昂,那它的责任就很小。当然,汉德公式的计算是动态的。如果不良信息已经被人发现并举报,那么网络平台删除不良信息的成本就大幅下降了,它应该负有的责任也就随之上升。

还有,如果顾客以20元购买了一块劳力士金表,那责任应该在顾客而不在平台,因为顾客比平台更清楚自己要什么;如果炒栗子的牌子叫“最好吃”、或洗面奶的牌子叫“最美丽”,那卖家就不应该被控广告欺诈罪,因为根据习俗而非字面来理解“最好吃”的责任在顾客而不在卖家或广告商。不管怎样,成本和责任的分摊将根据具体的场景来度量。

汉德公式的理念应该得到重视,它为解决平台治理中的“合理担责”难题投入了一束曙光,它能广泛运用于版权纠纷、假货纠纷、隐私泄露纠纷、虚假广告纠纷,以及金融和投资纠纷等领域,它是法律经济学的一项简单、有效而远未被普及的思维工具。

篇14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的概念提出以后,受到了语言研究学界的广泛关注。后经塞尔等人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言语行为(speech act)指人们为实现交际目的而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语言的行为。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m. malinovski)于1923年首先提出这一概念。马林诺夫斯基从人类学的角度,通过观察一个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风俗习惯来研究语言的功能,认为与其把语言看成“思想的信号”,不如说它是“行为的方式”。在语用学兴起后,这一术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言语行为被理解为人类实现目的的一种活动,构成人类总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们的行为总要受到社会规约的支配,言语行为也就被看成受各种社会规约支配的一种行为。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 . l . austin)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后经塞尔(searle)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核心内容之一。它为哲学、语义学、语用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领域。

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过去人们一般认为行为是动作,言语只是说话,算不得行为。但奥斯汀指出,说话本身就是行为。言语行为是人们在进行交际时的语句( utterance ),一个语句可能是语法上的一个或几个句子。奥斯汀认为,语句有两种意义:

    (一)命题意义(prepositional meaning)或表述意义,这是语句的字面意义,由语句里的特定的词汇和结构来表达;

    (二)施为意义(illocutionary meaning),又叫施为作用(illocutionary force ),是指语句在听者方面产生的效果。

    例如,it's cold here这句话,其字面意义或命题意义是指说话者的生理感受,而其施为作用则指说话者所希望产生的效果。表面上这句话是陈述句,但真正的目的也许是要求别人关上门窗或打开空调。

    奥斯汀认为,人类交际的基本因素不是单个的词或句,而是人们在说出词或句时的特定的言语行为,也就是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s或illocution )。在这个意义上,言语行为理论把语言理论看成语言行为总的语用理论的一部分。提出言语行为理论是源于对三个哲学问题的探索:日常语言与哲学研究的关系、行为研究的方法论,以及述谓句与施为句的划分,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解决语言使用问题,而是为了解决当时困扰哲学界的“意义”问题,并为他本人的行为研究建立理论根据。在哲学研究转向之前,哲学家们一直认为陈述之言或描述事物的状态,或陈述某个事实,二者必居其一,而且陈述句必须具有真假值(truth value)和可验证性( verifiability )。但奥斯汀认为许多陈述之言只不过是些伪陈述(pseudo-statement ),人们所说的某些话貌似陈述,但它们却不是以记叙或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为目的,或仅仅是部分地以此为目的。语言除了表述作用之外,还有许多非表述作用,说出的话语不只是表述,同时也实施一种言语行为,而言语行为并不总是要区分真假。奥斯汀的理论思想集中体现在“施为句”( performatives)和“指陈句”( constatives)的区分以及“言语行为三分说”理论之中。奥斯汀认为它们的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他认为施为句有以下的特征:说话本身就是做某事;不使用语言说出来就不能做某事;施为句是一个肯定陈述句,句子以施为动词作为主要动词、第一人称、现在时、主动语态。

    奥斯汀把词典中的施为动词检索出来,并归出五大类:裁决型( ve记ictives、行使型( exer-citives}、承诺型( commissives、表态型( behabi-tives、阐述型(expositives。

    以言行事三分说包括以言指事(locution ) ,以言行事(illocution)和以言成事(perlocution ) 。在奥斯汀看来,说话人如何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意图,听话人如何正确地理解说话人的意图,是研究语言交际的中心问题。

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塞尔完善和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但在这一过程中,他放大了奥斯汀的“语言乃是人类用概念认识世界的媒介”这一思想基点,并把它作为自己语言哲学的构架。他全方位地从心智(mind )、语言(language)和世界( world )三方面多维度地进行语言哲学研究,致力于探索心智怎样通过语言将人类与世界相关联。语言分析由哲学研究的一种方法成为了语言哲学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塞尔不是简单地继承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他把言语行为理论对孤立的话语意义的研究提升到对人类交际的研究。他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别的活动一样是一种受到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这些规则区分为调节规则( regulative rules)和构成规则(consitive rules)。调节规则调节先前存在的行为形式,这种活动的存在逻辑上独立于规则的存在;构成规则不仅调节而且创造或规定新的行为方式,这种活动在逻辑上是依赖于规则的存在而存在的。奥斯汀试图论证这样一个假设:一种语言的语义学被视为一系列构成规则的系统,并且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按照这种构成规则完成的行为。塞尔继承了奥斯汀和格赖斯(grice )的“意图”论,认为说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语活动,每一个言语行为都体现了说话人的意图。为了阐明这个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他偏激地认为,表达和理解话语的意图是格莱斯会话含义理论的全部内容。

    塞尔在研究和继承的基础上,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修正为以言行事理论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他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改造为命题内容和以言行事。他认为,要成功地实施某一言语行为,除了一般的输人和输出条件外,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本条件(essential conditions ):说话者打算通过说出一个语句,使他承担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

    第二、命题内容条件(content conditions ):说话者在说出一个语句时表达了一个命题;在表达命题时,说话者断定了自己将来的行为;

    第三、预备条件(preparatory conditions ) : a ,听话者愿意说话者实施某一行为,并且说话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听话人的利益的,但这件事并非是他经常做的;b、讲话者在事情的正常进程中将去实施某一行为,这对讲话者和听话者来说都是不明显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 point。语言中有一种最小努力原则在起作用,体现为以最小的语言努力去获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结果的原则;

    第四,真诚条件(sincerity conditions ):说话者打算从事某一行为。

    在这四个条件中,第四个条件具有构成规则的范式,而第一到第三条件则与调节规则相对应。

    在将“合适条件”( felicity conditions )(保证言语行为得以成功实施的条件)作为使用恰当的以言行事指示语的规则的过程中,塞尔还提到“表达原则”,认为它可以单独地使基本上是语用上的言语行为的分析与字面意义的语义分析相一致,这样就可以把言语行为理论分为两类:一类为偏重于语义的言语行为理论(seman-tically-oriented ),另一类为偏重于语用的言语行为理论(pragmatically-oriented ),前者关注显示言语行为特征的表达式的分析,而后者将交际过程作为其出发点。

    塞尔将言语行为重新分为五类,他把他的分类建立在以言行事(( illocutionary)与语法( grammatical )指示词和不同的言语行为所确定的不同的“词语”与“世界”的关系上。这五类言语行为是:

    a、断言类(assertive),以前也称描述类(rep-resentatives ),指描述世界上的状况或事件的言语行为,如断言、主张、报告等;

    b、指示类(directives ),说话者想使听话者做某事,如建议、请求、命令等;

    c、承诺类(commissives ),指说话人表示将要做某事的言语行为,如许诺、恐吓等;

    d、表达类(expressives ),在这种言语行为中,说话者表达自己对某事的情感和态度,如道歉、抱怨、感谢、祝贺等;

    e、宣告类(declaratives ),指能改变世界上某种事态的言语行为,例如法庭上法官说:"guil州”,被告便成了罪人。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另一个重大贡献是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indirect speech acttheory)。在“间接言语行为”一文中,塞尔一开始就指出:“意义最简单的情况是说话者说出的东西。在这样的情况下,说话者打算在听话者那里产生某种以言行事的效果,他打算通过让听话者领会产生该效果的这种意向来产生这种效果,他打算凭借听话者所具有的有关语句表达规则的知识来使听话者领会这种意向。”然而,不是所有意义的情况都这么简单。例如暗示、暗讽、反语和隐喻中,说话者的表述意义和语句意义是以各种形式分离的。其中一类很重要的情况是,说话者说出一个语句,意指他所说的东西,同时还意指其它更多的东西。这里有两种情况:

    其一,当一个包含着一个用于以言行事为语力指示者的语句被说出时,它能够另外完成另一类型的以言行事行为;

    其二,说话者说出一个语句且意指他所说出的东西,但同时还意指具有一种不同命题内容的另一种以言行事。这第二种情况就是间接言语行为。

    这里的难题是,听话者是如何判断出这样一种另外的以言行事行为的?塞尔认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话者依赖他们彼此分享的语言和非语言的背景知识,加上听话者一方的一般推理和推断能力,说话者和听话者所交流的要比说话者实际所说出的多。因此,说明间接言语行为的间接部分所必须的条件包括:一种言语行为理论、合作会话的某些一般原则、说话者和听话者彼此分享的事实背景信息以及听话者一方的推理能力,而约定俗成则在某些情况下扮演了一个极为特殊的角色。

    另外,塞尔还认为,间接言语行为除了关系到意义和言语行为理论外,它也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