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5:5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医药行业企业所得税,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我市的医药保健品行业现状
我市的医药保健品业主要聚集在福城工业园和城北工业园,全市共有医药保健品商业35家,医药保健品工业61家,其他13家。其中福城工业园有企业73家,个体151户,城北工业园有企业26家,其他的散落在城区各街道。以生产保健品、消杀卫生用品为主的企业有近39家,占全市医药保健品企业的39.9%,注册资金上千万的医药企业有15家,32家医药保健品企业已建有自已的厂房和办公大楼,帐面反映出盈利的企业有17家,其中仁和集团占了7家。
二、医药行业地方税收征管现状
目前我市的医药企业税收征管主要以查帐征收为主,大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今年1-9月医药企业上缴地方税收1795.5万,同比增长64.83%,其中仁和集团上缴了1576.7万,同比增长。总体上缴税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81.04%,这是我局加强税源精细化管理,切实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推行三级巡查,制定特定行业税收管理办法以来医药行业增幅最大的一次。医药行业税收征管虽有一定程度的突破,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一)部分税种征管不到位。上缴税收中征管不到位的税种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房产税方面,除仁和集团、九州药业缴足了房产税外,其余企业都没有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至今没有一家企业缴足,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方面,整个医药行业没有一户代扣了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我局出台的《医药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究其原因,主要有:
1、私营企业纳税意识较低。由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针对财产行为征税,是地方税收,不是针对产生经济效益征收的税种,加上与周边其他地区相比,纳税户普遍认为可征可不征,特别是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不理解,认为已缴足了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再缴土地使用税是重复征收,税与费划分不清。
2、个人所得税方面:医药企业营销员拿提成工资是人尽皆知的事实,而目前没有一户企业在帐上反映出了营销员的销售业绩,我局出台的医药企业营销员按其销售额附征1%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也无法实施。
3、企业所得税方面:现有6家医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管,另有一家医药企业成立于1999年,但在2005年由重新变更办证,由于办证时资料审验不仔细,误认为其是新办企业而导致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在6家由地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医药企业中,仁和集团占了五家,另一家所得税虽实行了定额征收,但其自开业以来,就没有盈利过,尽管其注册资本已从100多万增加到了1000多万。其他所得税不在地税征管的医药企业也极少有盈利的,可见医药行业提供给税务部门的帐务有多重的“水分”。
(二)基础设施建设帐务反映不真实。大部分企业在建设厂房、办公大楼及装修工程中没有在帐上真实反映其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始终处于未结算状态,导致大量建筑安装税收的流失,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也不准确。
(三)征税依据不充分。大部分企业在办好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后进行资产评估,再将评估后的资产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企业资产在股东之间进行了分配,对此没有征税的依据,导致了大量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四)租赁经营避税。福城工业园大部分医药企业现在都处于租赁经营状态,但由于出租方收取租赁费不提供发票,导致其租赁费支付不在帐上反映。其中有4家租赁办公场所经营医药企业提供给税务部门的资料是《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协议》,不收取固定利润,风险共担,但是该不动产没有在被投资方帐上反映,被投资方公司章程中也没有把其列为股东。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帐务处理问题,对这种借投资之名行租赁之实的行为就没有征税依据了。
三、规范医药行业税收管理几点建议
(一)要强化税收经济分析。通过剖析具体税种及重点税源等微观方面,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加强税源调查,抓好户籍管理。密切关注医药行业发展现状,深入调查摸底,如实掌握医药行业税种管理信息。要加强部门联系,国、地税、工商及药监部门要建立起规范有序的联系制度,摸清真实情况,有效控制税源的方向和真实性,切实强化税源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三)要扎实推进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查找问题的原因,通过约谈、核查、稽查采取措施加以落实,完善管理措施。
(四)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纳税人座谈、政策公告、行业政策周知会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进行持续宣传。同时加强对相关从业者的纳税指导和培训,增强医药行业投资者的纳税意识。
(五)科学核定税收定额。对于帐务不健全的小型医药企业采取人机结合的科学方式核定其税收定额或征收率。
摘 要 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医药企业并购上市成为医药企业发展减负的有效手段。为了更好的达到并购效果,医药企业在并购中必须做好税收筹划。本文阐述了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分析了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的重要作用;并对医药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实例进行分析,提出医药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操作策略。
关键词 医药企业 并购 税收筹划 基本原理 实例 操作策略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家税收政策有了新的调整,企业为了达到在市场经济中获得最大化利益的目的,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以税收筹划为手段,采取并购的方式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和并购成本,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达到两个企业互惠双赢,共同发展。两个企业在某两个方面各自占有一定的市场地位,但分开经营税收成本大,因此,企业有选择性的进行并购,这样一来,不但达到减税的目的,在企业内部也会出现重组,以竞争优势对企业进行管理控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1]。
一、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2]
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就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变更某纳税人的纳税税目、调整税收纳税人的角色、调整税率、分解计税依据以及对税收征管的充分利用等手段,达到减轻企业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换句话说,就是在税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变更分解等财务手段,在并购中实现企业减少税负的目的。
二、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重要作用
医药企业为了能够在新的税收政策下达到并购上市的目的,必须通过税收筹划来减少税负。医药行业通过税收筹划,能够增加企业资金,推动进行后续的并购行为。通过税收筹划在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的基础上,为企业节省资金用于扩大发展。通过税收筹划,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企业的经营能力大幅提高,资源得到重新优化配置,资金流通更为顺畅。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有利于中国企业在并购活动中参与国内外竞争。并购中的税收筹划能使中国企业在全球化的并购浪潮中减少并购成本、降低并购风险,顺利融入全球化竞争之中。另一方面,医药企业并购重组能够盘活存量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三、医药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实例分析
1.我国医药行业并购的特点
我国的医药行业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暂,而且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在并购前后都存在较长时期的过度期。我国医药行业集中度低,行业处在规模化的产业事例阶段,因此并购较为活跃[3],但并购呈现几率高,规模小、并购次数较多的特点。另外,我国医药行业并购活动出现此起彼伏的现状,并购行为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最终走向成熟化。
2.医药企业并购案例
医药企业并购案例为数不少。三九集团,在药厂出现危机时,及时调整,运用资本运营手段兼并41家企业,集团资产达到近百亿,但由于这种不断并购,使得企业最终缺乏资金被华润所并购。哈尔滨医药集团公司,在政府的指导下,并购31个医药工商企业,经营成功后,进行重组上市。华源集团仅用不到十年的时间通过并购将资产从1.4亿膨胀到570亿,创造了神话般的并购历史。东盛集团的命运同华源集团不无二样,最终走出了历史舞台。医药企业的并购行为越来越多,逐渐产生了并购系如下图所示。
仅在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医药行业并购案例共发生了18起。以东虹医药的挂牌为例,其注册资金1200万元,销售收入达到5.6亿元,其主营国产药品、中外合资药品和进口药品,公司2012年1-9月实现净利润1357.78万元,可谓经营稳健,股权出让方中山医疗是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全额投资的企业,其出让行为不但取得中山医院的批准,还获得了卫生部的同意,这使得国药控股、上海广慈医学高科技公司竞相并购。另外还有山西振东制药服份有限公司并购山西晨东药业有限公司等等。国内其它医药企业的并购行为不断发生。随着政策和市场的变化,今后国内医药行业并购行为仍将持续一段时间。
3.医药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在税收政策调整的前提下和医改政策的推动下,医药企业为了加快发展,不得不寻找扩大的突破口,采用并购手段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某医药企业A是上市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在医药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上表现突出。另一医药企业B是生产制药企业,在药品的生产和销售上具有绝对优势,但由于管理机制难于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上没有新药品的注入,企业资金流通出现问题,财务出现高额负债。为了将A公司的优势强势推向市场,将现有的科研力量转化为经济效益,将研发药品进行流通,经过市场调研,A公司发现B公司恰恰是其发展的有力助手,而且只要给予B公司资金和新产品,两者就能产生双赢的效果。经过周密的计划,A公司筹划了几种并购B公司的方案:方案1,股权置换资产型。A公司以150万元现金及970万股购买了B企业的固定资产,同时B企业宣布破产。(并购时A公司股票市价5元/股,并购后股票市价5.2元/股,面值1元/股,共有50000 万股)。方案2,现金支付型。A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购买B企业的固定资产,B企业宣布破产。(假设增值后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贴现率为8%)。方案3,债权债务承担型。A公司以承担全部债务的方式并购B企业。
方案1的税收筹划:1)流转税。企业在转让房屋建筑物及转让土地使用权
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缴纳5%的营业税(1250+200)×5%=72.5(万元);B 企业转让机器设备时,应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850/(1+4%)×4%×50%=16.35(万元)。2)企业所得税。A公司支付B 企业的合并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占股权支付额的比例为15.46%(=150/970)小于20%,符合税法规定免税条件,B 企业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再经过对A公司的25%的比率提取公益金,并弥补B企业的亏损,最终A公司采用此方案的最终并购成本为184.17万元。
方案2的税收筹划:B 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的计算同方案一。B 企业应缴纳所得税为25万元(=(1250+850-1200- 800)×25%)。由于B 企业合并后就会解散,实际上这笔122.74万元的税金将由A公司缴纳。其次,B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使A公司获得折旧税收挡板的效应。折旧税收抵免额计算如下:[(2 150+850-210-800)/5×25%]×5=25(万元),现将折旧抵免额折算为现值19.92万元。综合上面分析,A 公司如果采用方案二的税收成本为102.82万元。
方案3的税收筹划:方案三属于产权交易行为,相关税负如下:1.企业所得税。根据前述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该并购业务,B 企业的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负债总额为5200万元,负债大于资产,B企业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A公司如采取承担B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并购B企业,根据上述规定,B 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2.流转税。根据前述流转税相关法规规定: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是不用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等流转税[4]。
对比上述三种税收筹划,A公司只有将B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承担过来,在并购过程所消耗的并购成本最低,即通过最少的并购资金,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可见,只有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才能在并购过程中节约成本,不至于盲目并购导致资金链的断裂而最终并购失败。
四、医药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操作策略
1.在医药企业并购中对并购企业的合理选择
医药企业并购行为的发生,是为了在原有基础上产生更大的经济利润,但如果像三九集团和华源集团那样无限多元化并购,在并购成功后,继续进行并购,这种盲目并购,缺乏对所并购企业的科学调研和税收筹划的预见性,就会被市场所淘汰,转入被并购的行列。合理的进行并购企业的选择,才能保证并购资金的节约。在并购时,可以优先选择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兼并有亏损的企业[5]。这样一来,企业就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节省下来的税收资金进行更好的发展流通,这种科学应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就是税收筹划的一部分,能够促进并购后企业良性循环。而亏损企业在税法上有相应规定,能够利用下年度的赢利进行弥补当年的亏损,而且弥补不足部分还可以递延。在5年内进行补齐。主企业就会减少所得税。
2.企业并购过程的纳税义务变更
某个企业同时可以采用多种纳税方案,不同的纳税方案对企业税负起着决定作用。在进行纳税人选择时,要相互比较,尽量选择低纳税义务。对于税率而言,要在税法允许范围内进行低税率的选择。在医药行业上,不同类别的税率不同,那么在开据增值税发票时,则要进行分门别类的按照税率进行计算,进行纳税义务的变更能够直接降低税负。
3.进行专业的税收筹划
医药行业并购行为涉及企业的发展前途,为了进行专业的税收筹划,企业有必要对有税收筹划能力的内部财务人员出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税收筹划的专业水平。因为只有本企业的财务人员才能真正了解企业的特点、运营情况、财务状况,培训本企业的财务人员,能够针对医药企业的运营特点进行税收筹划的量身定制,有助于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水平。另外,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税收筹划人员进行辅助筹划。专业税收筹划人员工作阅历广,对问题考虑较周全,税收筹划条理性强,科学性高、对优惠税收政策了解、对税率选择比较熟悉,请其进行辅助税收筹划,能够增强本企业财务人员的筹划能力,并大大降低了企业并购的风险和并购成本增加。
4.积极与国家税收机构沟通
医药行业要积极与本地区税收机构进行沟通,加强对目前税收政策的了解,方便进行税收筹划。地方税种在一定程度上有不同的上下幅度,税务部门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定权[6],这个幅度并不违反国家税收,而这个幅度税收筹划人员只能通过与税收机构的人员沟通才能达到最低化的标准,实现税收筹划方案依据是最新最有效的。
五、总结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政策以及医改方案的不断更新,医药行业的并购行为不断发生,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为了更好的发展,医药行业并购时,要利用好税收筹划的原理,认清税收筹划的重要性,进行专业的税收筹划,才能在并购过程中降低税负,节约并购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库存资源,为并购后的成功运营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罗可维.浅析中国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策略.经济研究导刊.2010(27).
[2]林静敏.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的税收筹划研究.厦门大学.2008.
[3]袁亮.我国医药上市公司并购绩效的实证研究.南京中医药大学.2009.
[4]耿喆,颜毓洁,田洁.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实例分析.会计之友.2011(30).
[5]刘仁慧.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操作策略.北方经贸.2011(07).
关键词: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优化路径
一、前言
医药流通环节属于医药行业税收较为敏感的地带,原存在商、经销商、物流配送以及个人等多个角色,从而出现多票、过票、挂靠等各种现象。而随着“营改增”和“两票制”政策的出现,各个环节的不规范行为得到了控制,药品流通环节不断缩减,促进了医药行业的利润透明化,对医药流通企业的纳税管理及纳税筹划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基于当前医药行业改革与税收征管等新的形势下,探索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的优化路径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二、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一)可行性纳税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其特点和优势综合体现在它是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涉税行为的事前筹划,来达到节税以及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在实务中,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熟知税收政策和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还要了解企业所处行业的市场状况和各项经济活动的流程,以此来完成对投资、融资、销售等活动涉税行为的事前筹划,使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方案达到控制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的目的。身处医药行业,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空间,一方面随着医改的推进,国家加大了对医药行业的支持,了多项针对行业的特殊优惠政策,因此,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基础,以这些优惠政策作为纳税筹划的出发点,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企业财税管理人员的重要着力点。另一方面医药流通企业还可以通过引入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或专业的咨询机构,通过分析当前医药流通企业的财税政策,构造适用条件,助力企业合理进行纳税筹划,通过纳税筹划实现企业价值增值。
(二)必要性首先,纳税筹划的过程可以提升医药流通企业经营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促进企业的税收合规性。以企业的采购活动为例,纳税筹划的重心可以放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能否取得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使企业的税负出现较大的差别,因此,在企业进行经营决策时,可以将纳税筹划的结果列为参考的因素,权衡利弊后实现最优;其次,纳税筹划的实质是根据现有政策结合企业实际的合理应用,可以使企业的经营行为与产业链的定位更加合理,可以推动医药流通企业的长远稳健发展。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资源流出,从企业的角度讲,确定合理的税负率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再次,税收环境的改变也要求企业不断审视相关政策的变化,使企业在政策的导向下实现稳健经营;最后,营改增之后,多个医药流通企业的税负出现了不降反增的局面,加之专门针对医药行业的“两票制”,一方面需要企业按营改增的要求对业务行为及资料进行慎密安排,另一方面更需要企业通过适当的纳税筹划降低税收来优化其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三、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应考虑的要素分析
(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发展的形势以及关联方税筹划对企业来说是一项综合的事前筹划工作,它的确是围绕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展开的,但这些是创造条件的基础。在医药行业中,营销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医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故医药流通企业与市场的联系极其紧密,市场的任何波动都会影响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效果。医药流通企业以销售为主,处于上游的供应商和下游的客户之间,在两票制的政策下,大大增加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压力,在获得权的同时,也需要考虑税收成本。例如纳税筹划中为了满足优惠条件往往需要规划销售方案,销售方式的组合需要考虑到关联方的信用以及其所处市场的发展形势,否则可能在短期内可以实现节税,但会给企业留下更多的应收账款坏账。
(二)经营:企业的经营现状和战略发展目标脱离企业经营现状的纳税筹划往往是纸上谈兵,可行性很低还会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脱离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也是如此。以对医药流通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为例,我国所得税的征收有地域差异,还与企业的组织形式息息相关,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注册地或者转换组织形式来调节所得税,例如现在一些企业会选择在西部地区成立分公司,或是在境外避税地区成立境外公司在境内开展业务等,但这些都要基于企业的经营现状和战略发展目标,如果医药流通企业脱离两者进行所得税的筹划做出类似的转变,可能会适得其反,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营压力和风险。此外,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也应综合考虑是否通过设立分子公司等,向研发、生产等方面的领域拓展,充分利用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纳税优惠政策,实现企业整体税负的最优化。
(三)财务:纳税筹划所带来的利益和所付出的成本首先,纳税筹划虽然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收益,但其本身也免不了经济支出,也就是所谓的成本,有收益和成本就会有权衡,企业的任何管理活动都是为了收益减去成本后的经济利益流入,哪怕是无形的。因此,医药流通企业在纳税筹划中考虑收益与成本是必要的。值得注意的,在具体的某一项纳税筹划中,所付出的成本不仅仅是人力、物力和财力,还包括机会成本,要综合考虑实施纳税筹划的相关成本与税负降低的收益;其次,医药流通企业经济活动的涉税种类不是单一的,而现行的税法下,针对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是有差异的,这些税种之间往往还存在着此消彼长的联系,节约某一种税的支出往往会增加另一种税的支出,这需要纳税筹划人员做出权衡。从财务的角度,要综合考虑不同税种组合的税负,而不能单独考虑某一项税负。在具体核算上,对于企业也需要尽量精细化核算,使得各项税种承担最低税率;最后,还应将税务管理与资金管理结合起来。这要求企业财务、资金管理结合药品流通的业务情况对于合同时间、开票时间、收付款时间进行合理匹配。
四、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的优化路径探索
(一)考虑市场形势,纳税筹划不能脱离其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中很少考虑市场因素,市场是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相比于内部环境,更加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风险发生往往会直击纳税筹划的实施过程,拉低纳税筹划的实施质量。因此,转变观念在纳税筹划中考虑市场形势,也可以成为当下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的优化路径之一。因为市场中不确定的因素较多,纳税筹划中难以考虑到所有的因素,所以这里更加强调在纳税筹划时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能够应对后期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
(二)紧贴企业经营现状,纳税筹划要以适用性为基础适用性是纳税筹划的基础要求,一旦不能满足适用性,纳税筹划在企业中就会成为流于形式的工作,不会为企业带来任何经济效益。为了满足适用性的要求,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中首要考虑的就是当下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可根据企业的战略目标作出年度预算从而测算年度税金成本,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税收优化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适当调整,如医药制造业广告费的税前列支的比例是30%,而医药流通企业是15%,故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另外对佣金的处理是否找寻合规的销售外包公司(CSO)等等也可结合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程度的优化。因此,为了使纳税筹划紧贴企业的经营现状,医药流通企业在纳税筹划前要以不同的视角洞察企业的经营现状,可以从财务角度出发、从经营角度出发、从市场角度出发,也可以从公司的整体股权架构、公司性质等角度出发,多角度、多层次往往会更全面,纳税筹划方案会更适用于企业。又如:可根据供销特点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可根据广告费与销售规模的比例来筹划股权架构,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来满足医药流通环节费用合规化以及税收合理化等等。
(三)树立长远的眼光,以降低整体税负为目标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医药流通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除了增值税和所得税,还有一些小税种,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医药流通企业,这些小税种的纳税额也是较大的,同样不容忽视。但在实务中,能够在纳税筹划中重视小税种的并不多见,企业更多关注的还是三大税,而且还存忽视各个税种之间内在联系的现象。对医药流通企业而言,寻找纳税筹划的优化路径,就要树立长远的眼光,放眼于整体的税负,而不是某一税种可观的降税,税种之间的联动反映可以会造成远比某一税种节税金额更多的税务支出,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也要有收益与成本观念,这是贯穿在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四)建立政策变动时间轴和空间轴,充分利用每个时期不同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变动频繁,一些优惠政策是有时间限制的,在实务中,有不少医药流通企业会因为时间差错过税收优惠,或是没有及时更新税收政策,导致纳税筹划方案出现合规风险。基于此,医药流通企业可以尝试建立政策变动的时间轴,一方面可以实时掌握政策的变动,一方面还能在整理的过程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此外列明政策中与医药行业相关的内容、时间的期限、特殊的要求等。同时,在监管日渐趋严的情况下,税收灰色地带逐渐减小,企业可以通过寻找税率较低的税收洼地设立相关公司,享有特定的优惠政策,如税收返还等,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关键词】 医药流通企业; 常见; 税收问题; 处理
医药流通企业是医药生产企业与医药零售企业之间相互联接的桥梁,经营着品类众多的医药商品,在涉及税收问题上存在一些常见的共性问题,在其处理上也有不同的特点。笔者针对医药流通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结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以供同行参考。
一、医药流通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
(一)医药品销售返利
销售返利,是指为激励医药零售企业多销售产品,同时为加快货款回收而制定的,当医药零售商销售达到一定数量或回收货款达到一定金额时,返还一定数量金额给医药零售商的一种经营策略。作为医药中间商的经销商,当其自身销售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时,又可以从医药生产企业或医药进口商获取一定的返利。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存在于医药流通的各个环节中,由此带来的税收问题也日渐凸显。
1.医药零售企业取得经销商的返利后,以开具“商业零售发票”或“服务业发票”冲抵应付账款。
2.经销商为少报销售收入,将其折扣金额另外开具商业销售折扣发票。
3.经销商将生产企业应承担的促销、广告费用作为自己的销售费用入账,同时冲减应付生产企业的“应付账款”。
4.经销商隐匿生产企业给予经销商实物折扣等。
(二)隐匿销售收入
医药流通企业因其经营的种类繁多,进出货频繁,绝大多数医药零星销售又是针对个人。因此,医药流通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隐匿销售收入。
1.销售收入不入账。医药流通企业往往将不开发票的销售收入不入账,不如实反映全部收入,造成不能对应结转与不入账收入相匹配的销售成本,已出售的医药商品仍然保留在医药库存商品明细账上。通过实地盘库发现有些医药商品账上有库存而实际却不存在,形成账大于实。
2.根据自定的毛利率任意结转销售成本。有些医药流通企业的库存商品明细账(或库存保管账)与销售成本明细账脱节。在正常情况下,“库存商品明细账”的本期发出商品的成本应等于当期“销售商品成本”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但由于医药流通企业出于调节利润的目的,人为多转销售成本以减少当期毛利率,结果出现了库存商品明细账的发出商品成本小于企业结转的销售成本。例如:成都××医药公司,2007年销售毛利率仅为2.55%,从其经营的医药行业平均利润率分析,发现非常异常,通过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医药公司是人为任意结转成本。
3.以现金方式购入的医药存货或以实物返利方式取得的医药存货,在医药流通企业账外循环。如果医药流通企业的购进和销售均是现金方式且不入账,在税收检查时会比较困难。医药流通企业有时购进医药品时虽不入账,但却很难保证该批医药品销售时均是现金销售且同样不入账,这样就会使医药流通企业在做假的同时露出马脚。例如:在审查一家医药流通企业时,发现一个药品当年并未进货,且无期初余额,却出现了销售并开具了发票。
4.人为报损医药存货以消除医药账实不符。如果医药流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销售情况,最终会造成医药存货实际已发出但账上仍有记录。有些医药流通企业要消除这种账实不符的情况,往往采用报损部分医药品存货,在账务上则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反映。
5.生产企业给予医药经销商实物折扣。经销商取得实物奖励,不需另外付款,往往进入账外循环。
二、应对税收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对医院经销企业取得“销售折扣”单的处理
医药经销企业取得“销售折扣”单,虽是客观经济现实,但因其不符合税法所规定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条件,因此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应交纳相应的流转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税收入也不应扣除折扣金额。
(二)医药零售企业开具“商业零售发票”或“服务业发票”给医药经销商时,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医药经销企业而言,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往往以“促销费”的名义出现,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纳增值税销项税。虽然取得了医药零售商的商业零售发票,但实质上并未取得医药零售企业的商品销售,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医药零售企业向经销商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对于医药经销商而言,虽取得了形式上合法的发票,但从经济业务的实质讲是医药经销商给予医药零售企业的销售返利,由医药零售商以另外一种形式反映营销往来,使不合法的做法合法化,所以在其企业所得税前仍然不能扣除。
(三)医药经销商将应由生产企业负担的广告、宣传费用作为自己的费用入账
在实务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医药零售商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医药生产企业;二是医药零售商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医药经销商。
1.对于发票抬头为医药生产企业的发票,经了解医药经销商往往作了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X生产企业
贷:应收账款――X零售企业
从记账处理上看似为合理,但从税务的角度去看,发现存在大量的平销行为。所谓平销,即:医药生产企业以医药经销价或高于医药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医药经销商,医药经销商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即进销倒挂。医药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医药经销商的进销差价损失。在税收上最直接的表现是,在增值税的申报上会出现零申报或负申报,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所以,应特别关注医药流通企业以各种形式取得的销售返利,并确定其相应的进项税是否予以扣除。
2.对零售商开具的发票抬头为经销商的,其税务处理办法与前述商业零售企业以开具“商业零售发票”或“服务业发票”给经销商的相同。
(四)对于不开发票收入未入账的情况
这种情况可以从医药库存商品入手,在实际盘点医药流通企业期末库存的前提下,依据公式:本期发出商品=期初库存商品+本期购入商品-期末库存商品,求出企业本期发出商品的金额。该等式的局限性在于“期初库存商品”的金额只能依据企业自己上期末的账面数,而“本期购入商品”是根据企业自己登记的账面数,根据医药流通企业现实经营情况基本可以推定。因为医药流通企业从医药生产企业购入医药品时往往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此推算出医药流通企业比较真实的销售成本。
(五)针对医药流通企业根据自定的毛利率任意结转销售成本的情况
可以在测算出医药流通企业现有毛利率的前提下,参照医药行业平均毛利率或国家税务局公布的分行业核定计税毛利率来核定医药流通企业的毛利水平,这是一种简便且富有成效的方法。
(六)针对医药流通企业以现金方式购入的医药品或以实物返利方式取得的医药品在账外循环的情况
这种情况单纯从医药流通企业内部的账上去查会有一定的难度。一方面,关注医药流通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期末出现红字的异常现象或无进货却开具了发票等异常情况,要求医药流通企业提供其真实的入库和出库资料;另一方面,可以从医药流通企业的上线或下线去查。如通过函询的方式,或直接调取医药供货企业的账薄资料,从上线企业的销售入手看是否有医药流通企业购入医药品不入账的情况;向医药流通企业的下线企业如医药零售企业或直接的用货单位入手,查实医药流通企业是否有已销售而不入账的情况。
(七)检查医药流通企业的出库单、入库单、库存保管账和收据等内部资料
任何医药流通企业不管其对税务的账薄、凭证等如何处理,但医药流通企业出于自身内部管理的需要,会建立完整真实的内部核算体系,或建立一套内部账而且不会对外公开,但其出入库单、收据、库存保管账等均是真实的,可以根据这些内部资料清理出医药流通企业真实的购货和销售记录。
(八)对医药流通企业报损的医药品应格外加以关注
审查报损的有关单证及情况说明,一方面检查报损清单、内部审批单等是否齐备;另一方面从合理性的角度关注报损是否合理。目前在医药流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均要求资产的报损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否则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九)医药流通企业销售医药品后收到现金或银行存款已入账,但是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挂在往来款项“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中
这种往来款项往往频繁发生、单笔金额不是很大,并且长期挂账。在税收检查中,对于医药流通企业的往来款项应保持合理的谨慎态度,认真审查往来账款,特别是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或“预收账款”,确认是医药流通企业真正的往来款还是隐匿的销售收入。
医药流通企业涉税的问题虽多而且较为复杂,但只要认真理解和掌握好税收政策,深入调查分析,是会妥善处理和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的,这样既保护了国家利益,又维护了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
【参考文献】
近期的中医药行业可谓利好连连。6月5日,《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正式印发,对2015年中医药医疗资源和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如“力争100%的地市建有地市级中医医院,70%的县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0%的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科、中药房”,“中医医院总诊疗人次争取超过5.5 亿人次”。规划指出到2015 年,我国中医药工业总产值将达到5590 亿元人民币,预期年均增长率为12%。这些具体目标将推动各级政府扩大中医药的服务渠道,为中药产业发展提供基础支持。
5月末,商务部首次中药材重点品种流通分析报告,初步建立中药材重点品种流通分析体系,从侧面证实了中药材流通市场的发展势头迅猛。“我们认为,政策的风向标已开始发生转变,从扶持和规范整个中药产业链及经营环境向重点解决居民看病贵、看病难等刺激行业需求释放的方向转变。”某券商研究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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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产业的高速成长有着契合于当下需求的强大内在动因。中医注重治本,重调理、重改善患者的生活状态及各项身体机能,中药取材天然,毒副作用及耐药性小,尤其适用于慢性疾病及专科用药,并且诊治费用相对低廉。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基层医保条件薄弱、养生保健需求大量涌现的情况下,中医药诊疗需求进入井喷期。同时,纵观国际中药市场,我国传统中药资源总数多达1.3万种,包括动物、植物和矿物三大类,其中商品中药材1200种,为中药出产大国。但至2010年,我国仅占有国际中药市场的5%市场份额,并且70%为初级中药饮片。而日本生产原料70%来自中国,在国际中药制剂市场中却占有80%的份额,韩国及其它国家占有另外15%的份额。无论在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中药产业的发展潜力都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