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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5:5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篇1

[关键词]保险 社会管理

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就其属性和功能看,其触角渗透到经济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深入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是稳定的“晴雨表”、安全的“稳定器”、发展的“助推器”。保险的天然属性,决定了它的社会管理功能。首先,通过保险制度的安排,应用大数法则和概率原理,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建立雄厚的保险基金,对约定的灾害事故或意外损失给予经济补偿,从而起到稳定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近几年来普及的投连、分红型寿险产品,有很好的“积谷防饥”功效;其次,通过其资金融通功能,一方面为国家经济建设筹措大量可用资金,另一方面,通过资金运用手段,达到升值增值的目的,从而强化保险社会保障功能;第三,是应用其责无旁贷的社会管理功能,参与到社会安全管理、社会救助活动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各个环节,为国家经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服务。

根据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的理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及社会管理等三项功能,其中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又包括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及社会信用管理四个方面的功能。从本质上讲,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通过促进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来推动经济发展的。保险业通过集聚风险补偿基金提高了社会的资本积累率,同时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特有的交换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资本配置效率,客观上起到了“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双重作用,为社会经济健康运行提供可靠的制度支持。保险不仅仅是简单的财务平衡表,还为经济活动和长期增长提供其他有力支持。美国保险学者小哈罗德・斯凯博在1998年就曾指出,保险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诸如替代政府安全保障、推动贸易和商务、鼓励减损、促进风险的有效管理等七种重要服务。现代企业理论的利益相关者学说也为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提供了理论支持。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由股东、债权人、职工、管理人员、关联企业和顾客等企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共同组织,是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缔结的一组契约的集合体。因此,现代企业在公司治理中必须考虑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实施有效治理,这种理论强化了企业的社会管理责任。保险企业在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和日常经营时应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追求社会效益,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整体进步。反过来,社会经济的进步又会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二者存在相互促进的客观联系。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得到不断加强,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实践已经验证了这一点。

具体来说,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体现于以下几点:

1 分担国家的社会保障负担。保险虽然是一种商业行为,但是,在客观上,它能够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从而减少政府在这方面的费用。保险业可以通过市场化的途径来聚集资金,并通过“今天为明天、多数人为少数人、健康人为病患者”的资金使用机制来为投保者提供社会保障。

2 加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风险管理是金融业最核心的一项任务,更广义地讲,我们整个社会管理的职责就是要发现风险并管理风险。对于社会稳定和社会管理来说,如果存在这样一类机构,它们不要国家拿钱,但却非常主动、自觉、仔细地去研究风险所在,它们对社会管理的贡献肯定是非常大的。保险业就是这样一类机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大大提高了我们认识和管理风险的能力。

3 提供处理社会应急事件的手段。任何社会都会产生一些意外事件,因而,都须掌握一系列处理意外事件的手段。而保险,正是一种强有力的应急手段。

4 作为稳定金融体系的真正的机构投资者。从根本上说,作为稳定市场中流砥柱的机构投资者,必须与散户有不同的资金来源,有不同的投资目标,对资产负债表有一套不同的管理理念。这样看,唯有保险公司及养老金之类的机构,才会有不同于散户的行为。像保险公司这样的机构,它可以而且必须考虑一个长时期的事情,必须在很长的时间跨度上考虑问题,可以不因市场的一时一事的变化而改变自己的投资行为,从而才能真正发挥稳定经济、稳定市场的作用。保险所以有这种功能,基本原因就在于它有相当稳定并可长期使用的资金来源。这也是它发挥稳定经济社会功能的重要原因。

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保险理论界要加强研究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保险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理论研究者必须用发展与开放的眼光来审视保险功能的内涵,深化对保险功能的认识,将保险业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紧密联系起来,并以此来指导和推动保险实践的创新活动。

政府要积极协调,政策扶持,创造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良好环境。应积极主动地为本地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可能的政策法律支持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良好的社会氛围和丰富的保险资源等。

篇2

一、对保险功能认识的演变历程

时至今日,我国关于保险功能的学说主要经过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可称之为“单一功能说”,也即传统的保险功能说,认为保险只具有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功能;第二阶段可称为“二元功能说”,这种学说除了认识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之外,认为保险还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第三阶段可称之为“三元功能说”,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上任后关于保险功能的阐述为代表,认为现代保险同时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三项功能。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同样,对保险功能的认识,也取决于当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因此,对保险功能的认识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而每一次认识的提高又会反过来促进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时代的变迁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推进,对保险功能的认识经历了由简单到成熟、由单一到丰富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功能的内涵、外延不断地得到扩大。“三元论”的保险功能说就是这一认识过程发展的必然结果。

商业保险最初发轫于14世纪后半叶意大利的海上保险,是从行会合作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会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此时尚没有引进精算技术,仍处在保险的低级形态,保险的唯一功能就是经济补偿,体现为会员之间的保险分配关系。由于缺少科学合理的数理技术支持,保险的功能发挥受到很大限制。17世纪后半叶,保险精算学产生,使理论意义上的人寿保险转化为现实意义上的人寿保险,开创了人寿保险发展的新局面。从数理技术上来说,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手段,主要是运用风险汇聚机制,集合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投保人并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对少数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和给付,从而实现风险在投保人之间的分散,这就是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给付功能。保险经营技术的解决,大大促进了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这一阶段,社会对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有了充分认识,传统的“经济补偿说”主要形成于这个阶段。

此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市场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金融市场逐渐成为经济生活的主动脉。现代金融最基本的功能是对储蓄资源进行时间和空间的配置,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作为金融产业链中的一环,保险业承载和发挥了资金融通的功能。保险业的金融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通过承保业务获取并分流部分社会储蓄,另一方面又通过投资将积累的保险资金运用出去,满足未来的支付需要。保险体系吸收的资金(特别是寿险)大部分是长期资金,这是其区别于银行储蓄资金的主要特点。随着保险业的壮大,西方发达国家中许多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发挥资金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优点,通过持股和相互参股方式,成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稳定力量,作为金融中介最活跃的成员之一,其资金融通的功能逐渐深入人心。这一阶段一直延续至今并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对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也是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研究的深入而不断深化的。一般来说,不同时代、不同经济背景的学者,对保险相关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认识难有统一,但对于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则出现显着的趋同现象。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日益呈现国际化、专业化的显着趋势,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保险作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在发挥传统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的同时,也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融人现代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发挥着协调社会经济生活、提高社会运行效率、提升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经济学家彼得。F.德鲁克说,保险和风险管理对于促进西方世界在18、19和20世纪的经济进步所起的作用与企业和商业起到的作用同等重要。彼得。L.伯恩斯坦在《抗争命运:值得注意的风险》一书中也指出,一个社会理解、度量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是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的主要区别之处。因此,此次吴定富主席高度概括和总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可视作对保险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内在特征的客观认识,是对保险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并发挥重要作用的科学总结。

二、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体现及提出意义

(一)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

从本质上讲,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通过促进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来推动经济发展的。对于金融推进经济增长的方式,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国的金融体系通过提高资本积累率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因此要倚重储蓄性金融机构和积极引进外资;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通过提高社会资本配置的效率,来帮助经济发展,因此金融机构对于生产率和经济效率的促进功能,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资本积累。而保险恰恰具有这两种观点所主张的特点,保险业通过集聚风险补偿基金提高了社会的资本积累率,同时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特有的交换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资本配置效率,客观上起到了“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双重作用,为社会经济健康运行提供可靠的制度支持。传统的保险单一功能说,认为保险人仅仅是一种风险传递机制。但事实上,保险这一功能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可能还没有保险的其他要素重要。因为,保险不仅仅是简单的财务平衡表,还为经济活动和长期增长提供其他有力支持。美国保险学者小哈罗德。斯凯博在1998年就曾指出,保险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诸如替代政府安全保障、推动贸易和商务、鼓励减损、促进风险的有效管理等七种重要服务。现代企业理论的利益相关者学说也为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提供了理论支持。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由股东、债权人、职工、管理人员、关联企业和顾客等企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共同组织,是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缔结的一组契约的集合体。因此,现代企业在公司治理中必须考虑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实施有效治理,这种理论强化了企业的社会管理责任。保险企业在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和日常经营时应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追求社会效益,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整体进步。反过来,社会经济的进步又会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二者存在相互促进的客观联系。一般来说,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市场经济的各个子市场之间存在很大差别,保险市场也是如此。如果其他条件相同,一国的保险市场越发达,越有效率,对经济的繁荣贡献就越大。

因此,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是保险的衍生功能。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得到不断加强,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实践已经验证了这一点。

(二)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

篇3

关键词:补偿损失;资金融通;社会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6-0064-03

当前国内保险界普遍认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下文简称三功能论),2006年国务院亦为其背书,“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参见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10条])。如此,在保险功能理论探讨上似乎已经盖棺论定,然保险三功能论内容体系真已完备?三功能论调已然无懈可击?对此,笔者不以为然,遂提出些许愚见,期以微薄之力引起理论界共同商榷。

一、三功能论溯源

三功能中,历史最悠久的是经济补偿功能的提法,此亦是最无争议的功能。经济补偿,即补偿损失,无损失就无所谓补偿。“无危险,无保险”,危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危险一旦发生,就要造成损失。在保险形态形成的早期阶段,人们以互助的形式来处理损失,从而形成互助保险、合作保险,体现了“千家万户帮一家”的保险真谛。而这一过程中,人们体验最深的就是通过保险这一形态,使自己的损失获得补偿(当然那时候人们很少、甚至不会去考虑其损失能够获得补偿――这一参加保险的结果蕴涵着什么更深的机理)。因此,早期对保险功能的认识就局限于这一补偿功能,即所谓“单一保险功能说”。由于经济补偿,或称补偿损失是“千家万户帮一家”这一保险真谛的实现形式(笔者认为,“千家万户帮一家”的实现还必须有一前提或手段,即分散危险――此前提亦是保险机制运作的结果,分散危险与补偿损失构成保险最基本功能,其二者的结合就是保险),故而理所当然的成为保险的一大功能,并且沿袭至今。

接着来看资金融通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的提出并非伴随保险形态的产生。这是一个尚存在争议的提法,在这部分我们暂不考虑保险是否具有资金融通功能,而只追溯这一功能的来源。随着精算技术的发展,商业保险逐渐从先前互助保险、合作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保险业不断壮大,并积蓄了大量危险补偿基金,逐步成为了信贷、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方,因此理论界开始思考拓展保险功能。“保险业的金融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通过承保业务获取并分流部分社会储蓄,另一方面又通过投资将积累的保险资金运用出去,满足未来支付需要”[1],“……一方面通过承保业务获取并充分分流部分社会储蓄,另一方面为满足未来的支付需要,通过投资将积累的保险资金运用出去,成为资本市场上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与稳定力量。”[2]可见当前理论界对资金融通功能的阐述是立足于保险基金的来源及其投资运用,即根据它可以对信贷、资本市场产生影响而归纳出“资金融通”功能。

三功能论中最富争议的是社会管理功能,这一功能是在2003年由官方机构正式提出,随后理论界对之著文肯定。同样,本文此部分亦暂不考虑保险是否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而着眼于其理论基础。综合各种论断,不难看出,社会管理功能实质来源于人们及社会各界通过消费保险这种商品而产生的对整个社会的正面效应,这种正面效应表现在“分担政府社会保障职能,补充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有利于构建国家公共事务应急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改善金融风险结构;减少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正常运转;为社会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3]效应是机制运作产生的结果或影响,我们可以理解为作用,因此如上所述,社会管理功能来源于保险机制运作产生的作用。已是,我们不禁疑惑:是功能决定作用,还是作用决定功能?

二、功能与作用辨析

功能与作用的确是两个差异迥然的概念,然而却还是有许多人将其混为一谈,表现为不加区分地将一事务的作用视为其功能。马克思的自然辩证法中,定义功能为“特定结构的事物或系统在内部与外部的联系与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与能力”,这里特定结构说的是“物质系统内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对稳定的联接关系的总和”(参见哲学大辞典)。由此可见,事物的功能是由事物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的这种“相对稳定的联结关系的总和”所决定,并通过其与外部的联系表现出来。这里事物内部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对稳定的联结关系的总和就是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即本质。因此,本质决定功能,功能是事物本质的体现,能由事物本质直接推演得出的事物的特性或能力才是该事物的功能,否则不能视为其功能。

此外,功能可以分成基本功能与派生功能,派生功能是由基本功能演绎出来,然而不论基本功能还是派生功能都是事物本质的反映,都必须植根于事物的本质[4]。

作用是与功能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辞海中作用是指“事物在一定环境或条件下产生影响或变化的功能”。此说法道出了作用与功能的联系,作用来源于功能,是功能加上一定的条件而表现出来的效应(影响);并且,也道出了其区别,作用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需要一定环境或条件为基础,而功能则不同,功能植根于本质,是客观存在的;此外,作用所产生的效应(影响)是有正有负的,而功能却无大小之分。因此,将作用的内涵视为功能之说是只看到二者的联系,而无视其区别的结果。

我们明确了功能不同于作用,具体到保险领域,保险功能理当不同于保险作用。保险的功能是由保险本质决定,是保险本质所体现的保险的特性或能力,简单地说,保险功能必须也只能由保险本质推理得出。保险的作用是保险功能在发挥过程中所产生的效应或影响,保险作用也是有大小、正负差异,当保险功能发挥不当的时候甚至会出现负效应。

三、资金融通是保险公司功能,而非保险功能

如前所述,当前理论界认为,保险具有资金融通功能的出发点大体可以概括为一点,即保险基金可以在信贷、资本市场上进行运用(投资),从而使保险发挥了资金融通功能。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张冠李戴之嫌。首先,保险形态内在规律性或其主要矛盾并不体现资金运用机制。保险作为对国民收入一部分后备基金的分配与再分配,其运作方式是通过集合分担金,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特定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这一机制可以导出危险的分散与损失补偿这两种机能,而何来资金运作包含其中呢?更简而言之,保险机制就是两个阶段:集中保险费和补偿损失,并无资金运用空隙,因此从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导出保险具有资金融通功能是值得商榷的。其次,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分配关系的外部组织形式[5],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保管保险基金,而作为保险基金管理人势必要保证基金保值与增值,从而资金运用就称为保险公司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所以资金融通是保险公司功能而非保险功能。再次,资金融通即金融,保险具有资金融通功能即表明保险属于金融范畴,而如果保险属于金融范畴,那何来保险与金融相互渗透、互动发展呢?

四、社会管理功能评析

社会管理功能在当前保险功能理论研究中是备受青睐的一个功能。我们知道,所谓的“社会管理”是指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与控制,以保证社会正常运转与全面发展(参见辞海),马克思在其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也提到“社会管理是为了使整个社会机体和它的各个部分向着一定目标运动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引导等活动,其主体是从事管理工作的社会成员构成的组织系统”(参见哲学大辞典)。从行政学的角度看,社会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特有的职能,属于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因此作为经济范畴的保险,或者作为经济组织的保险公司何来的权利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呢?再者,从社会管理主体方面看,其主体行为是从事管理工作(参见哲学大辞典),显而易见,其目标是社会效用最大化,而保险公司行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二者明显不同。

那么,学界又如何来肯定社会管理功能的呢?诚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保险对于社会具有“稳定器”作用,这是没有争议的。而如果将此作用视为保险功能,显然缺乏斟酌(功能和作用是有差异的)。我们前面谈到的,事物的功能是由其本质决定,因而功能的发展势必源于其本质被赋予了新的内容。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是否因为保险本质在现阶段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之溯源只是保险产生的正面的社会效应,这从理论界对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论断中也可看出:如“为了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各种市场化机制被引进了社会管理过程,保险业也在社会管理中发挥日益重要作用”[6]、“保险作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在发挥传统经济补偿与资金融通功能的同时,也以更加积极的态势融入现代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发挥着协调社会经济生活,提高社会运行效率,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7]……诸如此论断尚有许多。因此,理论界对社会管理功能的提法缺乏逻辑支持,倒果为因,将保险作用视为保险功能。

笔者认为,保险不具社会管理功能,科学地应该如此阐述“保险行为所产生的正面社会效应起到了部分社会管理等同作用”。否则,我们亦可因为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有稳定经济金融波动的作用就认为公开市场操作具有社会管理功能(经济管理亦属于社会管理的一环);甚者,消防车可以灭火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而认为消防车具有社会管理功能。保险社会管理功能提法与此大同小异。

至此,笔者认为保险三功能论,除了经济补偿功能以外,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功能都缺乏逻辑严密性,资金融通功能是保险公司功能,而非保险功能;社会管理功能倒果为因,或者不分因果,视作用为功能,故三功能之说值得商榷。最后,笔者赞同保险“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的基本功能论断,这也是立足于保险本质的最根本。

参考文献:

[1]林宝清.论保险功能说研究的若干逻辑起点问题[J].金融研究,2004,(9).

[2]周道许.保险理论研究的历史沿革与最新发展[J].保险研究,2006,(8).

[3]周道许.保险理论研究:主要成就及发展方向[J].金融研究,2006,(11).

[4]张金林.现代保险功能:一般理论与中国特色[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6).

[5]孙祈祥,朱南军.保险功能论[J].湖南社会科学,2004,(2).

[6]丁孜山.现代保险功能体系及衍生保险功能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5,(5).

[7]魏华林,李金辉.论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J].保险研究,2003,(11).

[8]金炳华.哲学大辞典[K].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9]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EB/OL].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

A Discussion on the Theory of Three Functions of Insurance

WANG Zhu1,CHEN Peng-jun2

(1.China Pacific Life Insurance Co.,Ltd. ,Xiamen 361005,China;

2.School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Huaqiao University, Quanzhou 362021,China)

篇4

一、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问题

(一)从行业本身要看的东西

经营理念需要提升。部分的保险业务和经济利益主体的重量轻的社会效益,认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险种需要长期的品种,很难在短期内发展作用,投资成本费用较高,扩大此类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只看到保险机构经济补偿功能,忽视其辅助社会管理功能。

业务范围是有限的。目前,保险公司市场缺乏深入研究,所以对真正的需求不甚了解,相关产品不够丰富,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实际需要的发展,参与社会管理业务还只是零星的、小规模的。例如,目前责任保险财产的整个业务所占比重不到4%,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

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突出表现在部分保险公司缺乏防灾意识,没有什么特别的部门、人员和固定资金用于工作;理赔人员素质总体不高,理赔服务质量要求与消费者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从社会环境看

1.用传统的方法使用管理社会,而不善于利用经济手段。”用于模式,承担所有事务,而不是充分调动应酬强度,有效运用市场机制是不够的。

2.社会认知有一定错误。为了加速社会建设,一些地方有过分依赖政府,认为社会建设是政府应该做和误解。

3.公共保险意识不强。整个社会对风险的认识不深、风险管理意识仍相对较弱。

(三)从政策环境看

1.现有政策执行力也需要加强。近年来,尤其是2006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健康发展的意见》后,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教育部、建设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旅游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险业的发展,在相关领域的责任保险单据,一些具有强制性(如承运人责任保险),但各地实施不一、政策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2.政策仍然存在许多领域的差距。例如,当前社会保障的问题就存在争议,基层管理(如社区管理)难度加大、保险机制中起重要作用,但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对于自然灾害,如不建立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发展的积极性不高。

3.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改进。从功能上看,一些参与社会管理的保险业务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能,应享受税收优惠,但是没有相关政策,所以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较高。

二、当前我国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当前,我国正在经历伟大的社会变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我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将发生重大调整。伴随经济快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各种矛盾性问题也将会不断涌现: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环境恶化导致的各种风险责任问题将日益突出;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自然灾害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随着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社会的风险程度将日益增加。如何对我国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性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已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社会和经济事务中有相当多的领域的管理责任基本上都是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这种状况给国家财政造成了严重负担。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调动社会成员进行自我管理和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三、充分发挥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对策

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发挥的内容、方式和深度是由特定的社会环境下的社会需求和保险业的自身条件决定的。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既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和适当的政策支持,也需要保险业自身具备一定的实力,同时还有赖于社会对保险业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必须立足于尽快做大做强我国保险业,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支持,满足社会对保险全方位、多层次的需求,简要来说,当前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政策保险制度

继续完善1:1信用保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的农业保险制度尽快建立及家私巨灾保险体系。为保险政策,政府应该给在某些财政上的支持,并承担风险损失的适当的安全责任,也应当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充分发挥作用的保险政策,要注意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并以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机制,解决政策性保险“可用性”和“支付性”的问题。

(二)健全法定保险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继续完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各项措施。积极创造条件,探索通过国家立法确立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房屋质量保证保险等涉及公众和消费者平lJ益的保险产品的法定保险地位。对于已通过国家立法确立的强制保险险种,要研究建立相关的保障基金,对不知悉事故责任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给予补偿;同时还要建立共保机制,当投保人遇到多个商业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时,由保险监管部门指定或投保人选定的保险人出单,保费和赔款由所有经营该险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按比例分配和分摊。

(三)国家应给予保险业适当的优惠政策

对企业年金、健康保险等具有较强社会管理效果的保险险种,应借鉴各国的经验,给予必要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

(四)完善保险服务体系

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保险市场主体,规范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完善保险市场结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制度创新,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等手段,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通过增资扩股和扩大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偿付能力,通过建立严密的内控机制,确保运营安全;通过多种手段,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加大力度开发适应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全面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加强保险市场监管力度,培育良好的保险市场环境;增强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五)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国也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是人口问题。老龄化社会、老龄化人口社会管理的任务自然更加突出。从财务角度,我国的金融结构发生改变,要提供一些产品来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我们知道,中国家庭结构是一对夫妻一个孩子,你不能指望儿童。简而言之,养老要靠你自己的力量。所以,有一个金融工具来选择需要满足的养老。什么是财务工具能满足我的需要吗?唯一的就是保险。从根本上说,本保险筹集长期资本和长期使用资本模型,充分满足人口老龄化对资本积累的需要。发达国家的居民多钱从股票市场和银行提,拿到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是因为这些国家的老化,而它的人口出生率是消极的,可以不依赖于孩子去养活自己。我认为,鉴于中国人口老龄化已经在路上,加速发展保险有更多的紧迫性。因为,我们需要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功能,处理前所未有的情况。

四、结束语

总之,无论从普遍的真理或者面对分析从中国到视实际问题,社会管理职能存在的保险业以外的事实在争议中。因此,充分注意探索和应用,中国保险业必将迎来更辉煌的明天。

参考文献

[1]段开龄.风险及保险理论之研讨[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

[2]庹国柱,李军.国外农业保险:实践、研究和法规[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

[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与管理规范[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篇5

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与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不同,保险是通过对风险的管理,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所提供的不仅仅是一种产品和服务,而是一种更有效率地实现社会安全稳定的制度安排。

(一)有利于完善社会管理体系的层次结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综合运用行政管理、市场机制、社会调解等多种手段,不仅要倚重党政部门、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等的力量,还要有效整合分散在各行各业的社会管理资源,形成整体合力。保险业积极构建监管机关、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管理的三位一体格局,不断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各类责任保险,经办社会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推动完善社会综治、调解、道路畅通等管理模式,进一步丰富了社会管理体系的层次结构。

(二)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一个公平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多层次优势互补,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参与的全方位保障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社会阶层和居民消费能力出现了分化。商业保险能够提供更多、更灵活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可以满足居民更高层次的差异化保障需求。以“低保障、广覆盖”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例,容易形成“小病不去看,大病不够看”的尴尬局面。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提供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提高了农民的保障水平。

(三)有利于减轻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负担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管理具有专业、服务和成本优势。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保险公司的技术、网点、账户等资源进行社会管理,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节省人员和经费,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同时,还实现了“管、办、监”分离,维护了社会管理的公平性。从国际经验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突出特点是更多地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补充医疗和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健康和养老保险,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等市场机构提供,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给予支持;而基本医疗、养老保障服务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交给保险公司经办。

二、商业保险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现状

当前,保险业进入新起点新阶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更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宁波保险业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管理社会风险、应对重大灾害损失、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参与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从产品开发到承保理赔的各个环节,都与灾害事故打交道,不仅具有识别、衡量和分析风险的专业知识,而且积累了大量风险损失资料,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2013年,宁波保险业共为3.71万家次企业、229.46万辆次机动车和1210.88万人次提供各类风险保障6.59万亿元,全年共赔款和给付103.91亿元。特别是在抗击“菲特”台风中,宁波保险业共投入查勘定损人员9000余人,出动各类施救查勘车辆2142辆,截至年底共处理案件9.45万起,支付赔款32.27亿元,为人民群众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生活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参与社会保障管理1.大力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不断扩大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提高承保和理赔服务水平。截至2013年底,参保品种从最初的水稻等5个品种增加到22个,共为14.22万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46.05亿元,赔款支出1.85亿元,同比增长76.17%,在抵御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创新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新路径。推动成立了全国首家农村互助合作社———慈溪市伏龙农村互助社,通过农民自己办保险、财政支持的模式,探索解决农村保险难问题。2013年,慈溪市龙山镇互助联社正式成立,村级互助社试点模式扩大到龙山镇其他8个村,村民家财、意外险等覆盖率100%。3.助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稳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经办工作,创造了新农合的“北仑模式”。2013年,新农合经办业务参保农民94.67万人次。开展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大幅提高了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

(三)参与社会信用管理保险产品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保险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作用主要通过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产品的推广来实现。2013年,宁波市小贷保证保险为中小企业和农户累计发放贷款15.16亿元。此外,保险业的信用数据库还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提供了基础信息,从而有效降低了社会信用风险。近年来,宁波保监局以“诚信建设年”活动为主题,从监管、协会、公司三个层面齐抓共管,全面推进以诚信监督评价、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的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诚信建设活动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建立了高管和重点岗位人员诚信档案。

(四)参与社会关系管理通过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的方式,协助政府部门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理顺群体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1.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医疗、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责任保险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力。2013年,有“宁波解法”之称的医疗责任保险全年共受理医疗纠纷843起,调处终结826起,调处终结率为97.98%,有效保障了医疗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2.建立健全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体系。宁波保监局牵头成立宁波市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总站和分站,形成了监管部门、保险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四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创新推出保险服务监督网络系统,以监督短信与监督卡相结合,加强对保险服务全流程的监督。2013年,全年累计发送短信152万余条,消费者满意率为97.45%,帮助消费者解决各类问题9179件,督导保险机构完善1906项制度,追究责任人员1224人次。

3.构建多层次的保险纠纷调处体系。指导行业协会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司法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调解机制。积极参与交通事故人调解工作,设立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建立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快处快撤理赔机制,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成功率从原来的85%提高到98.8%。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推进保险合同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试点,案件审理期限从原来的35天缩短到8.5天,极大地减轻了基层法院的办案压力和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压力。

三、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工作亟待加强,社会管理方式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思维,各级政府几乎承担了全部社会管理职能,造成了“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就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而言,也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保险业的地位和影响还有待加强。2012年,我国保险密度为1266元,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保险深度3.03%,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的覆盖面不宽,还不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因此制约了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

(二)社会对于运用保险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认识有待提高目前,一些政府部门逐渐认识到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整体而言,公众的保险意识还不强,部分政府部门、领导干部仍习惯传统的思维和方法,对运用保险等市场化手段来进行社会管理还缺乏经验,造成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面还比较窄,影响比较小。

(三)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政策环境需要优化改进一是许多领域仍存在政策空白,与现实有较大脱节。比如,尚未建立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制度。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有待完善,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较高,缺乏开发参与社会管理的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三是社会管理职能分散在公安、民政等各个部门,没有统筹机构,协调比较复杂,增加了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难度。

(四)保险机构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在经营理念上,部分保险公司仍然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认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险种需要长期培育且投入成本较高,拓展此类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在业务覆盖面上,部分保险公司对市场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相关产品不够丰富,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在服务能力上,部分保险公司对防灾防损重视程度不够,服务质量和水平离消费者期望还有较大差距。

四、商业保险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路径和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对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认识,明确各主体的角色和定位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原则,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为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政策支持,通过补贴保险消费者和向保险机构购买的方式实现准公共物品的供给;发挥监管机关的指导作用,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引导保险业不断拓宽保障领域和范围;发挥保险机构的主体作用,树立“需求-功能”的产品开发导向,积极承担社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二)准确把握保险的准公共物品特征,推动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重点领域工作保险业要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大力发展政策性农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涉农险种,完善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管理模式,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重点推进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等事关公众利益的责任保险,防范和化解矛盾。要全力推动大病补充医疗和健康养老保险发展,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预期。

(三)发挥保险机构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推动全社会防灾减灾及平安建设加强与气象、卫生、安监等部门合作,做好风险的监测预警,健全保险业应急处理机制。积极采用商业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模式,运用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结合的分保安排,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设立巨灾保险基金。深入参与平安建设,推进车险费率浮动机制和城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参与构建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大力开展平安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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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功用:

1、资金融通的功能,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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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业保险的保险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功能是商业保险持续发展的根本。商业保险的业务特征和金融属性已经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相对还不充分。近年来,社会医疗体系发展,商业医疗保险、责任保险快速发展,促进了商业保险和医疗机构的深度合作。宁夏保险业在医保合作管理方面做出了积极尝试,取得了显著效果,其应用和发展可以促进商业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进一步发挥,推动社会医疗体系健康运行。

关键词:商业保险;医疗机构;合作模式;社会管理

商业保险的保险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功能是商业保险持续发展的根本。商业保险的保险保障的业务特征和资金融通的金融属性已经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并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还不充分。近年来,社会医疗体系全面构建,商业医疗保险、责任保险快速发展,促进了商业保险和医疗机构的深度合作,商业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推动社会医疗体系健康发展。

一、商业保险推进社会医疗体系建设的需求和环境

(一)商业医疗和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对身体健康和医疗服务的要求明显提升,商业医疗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迅速发展,成为人民群众需求最直接的保险类型,对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产生了深入的影响。一方面,高责任、高赔付使保险公司面对着巨大成本和压力。另一方面,高事故、高费用使得商业保险公司与投保患者身担重负。商业保险公司迫切需要寻求一种可行方式,方便业务开展,促进赔付支出合理化。

(二)商业保险和医疗机构的合作机制缺失

从保险业务核保到理赔环节,商业保险公司需要医院方配合调查的事项种类繁多,保险的补偿机制也需要医院对疾病诊疗费用的合理化管控;商业医疗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变化增加了其对疾病诊疗、健康体检业务的承接需求,保险公司与医院的合作更加紧密。但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与医院单独合作的模式给医院带来的经济效益十分有限,也无法在合作协议中体现保险公司对医院配合调查和医疗费用控制的话语权。商业保险公司迫切需要通过合作增加对医疗机构的约束力,降低经营风险。

二、商业保险推进社会医疗体系建设的模式选择

2012年6月,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中要求保险业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提出探索保险公司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充足的可行性和有效途径,延长健康保险产业链的建议。但在目前,保险公司尤其是保险分支机构兴办、投资医疗机构的情况还比较少,条件成熟的保险机构也不多,保险公司必须首先探索出一条与医疗机构合作管理的新模式,适应当前发展。

医保行业合作管理是目前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的一种较为成功的模式。通过保险业协会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组织,合作管理,专项作业,通过保险行业监督实现医疗诊治管理规范,通过医疗机构配合实现保险理赔服务的高效便捷,有效降低商业保险行业经营成本和管理风险,进一步增强了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辅助和补充功能,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共赢的合作模式,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好的保险和医疗服务,为商业保险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提供新的思路。

三、医保合作管理模式的实践与成效

宁夏保险业于2005年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医保合作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宁夏医管会),通过强化对医疗相关险种的风险管控协作,搭建了保险业与医疗卫生行业、卫生行政部门、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渠道。宁夏保险业医保合作管理工作动手早,模式好,见效快,为实现医保合作目标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一)宁夏医保合作管理的工作模式

1.设立专业机构,建立医保合作管理的组织保障

一是建立医保合作管理专业委员会。宁夏保监局组织引导宁夏保险行业协会于2005年8月正式设立宁夏医管会,专门负责医保合作管理,集合全区16家产、寿险公司,各公司分管运营工作的负责人和核心理赔业务人员担任委员。二是完善医保合作管理的组织架构。宁夏医管会内部实行功能性项目执行小组制管理,建立了由委员决策会议为决策组织、由主任委员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的三级六项执行小组架构,明确规定组织构成、职责及工作规程。三是建设医保合作管理的管控体系。通过建立内务管理制度,制定医管会管理暂行办法、信息联络管理办法等内务管理办法,确定准入退出流程及运行规则,明确成员单位及委员权利义务,确保医保合作管理体系顺畅运行。

2.确定合作模式,制定医保合作管理的工作措施

一是选择定点医院,统一合作标准。宁夏医管会集中组织对全区132家医院进行考察,确定商业保险定点医院,每年对医保双方合作情况展开评估,调整定点医院名单,及时清除不符合医保合作要求的医疗机构,考察和审议新申请加入的医疗机构,审议合格的及时补充。二是签订合作协议,促进合规经营。统一制定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协议,组织保险业与医疗服务、伤残鉴定行业集中签署,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三是统筹资源利用,联合对外管理。四是建立信息平台,促进行业交流。建立医保合作管理信息平台,定期收集医疗机构诊疗信息,按月通报定点医院诊疗服务行为;建立季度联席会议制度,追踪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方法。五是规范调查流程,提高合作效率。建立保险调查人备案管理模式,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医疗相关的保险调查,宁夏医管会统一制作保险调查人证件,统一备案管理。

3.加大管理力度,实现医保合作管理的目标任务

一是建立重大违规诊疗案件定期反馈制度,弥补管理缺口。各成员单位及时报告不合理诊疗事项,在理赔结案案件中,筛选不合理诊疗行为的典型案件,按月反馈定点医院,及时沟通处理意见。二是建立定点医院机构和个人的服务标准,树立优秀典型。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配合程度、病案检索服务三项考评标准。三是建立成员单位快速联动反应机制,提升服务水平。对群体性、特大和重大保险事故案件,及时通报案件信息,集中服务,减少环节,快速处理。四是建立医保互动培训和联合服务机制,扩大服务范围。定期组织医护人员保险知识培训,通过设置“商业保险客户理赔指南”展板,播放“理赔报案温馨提醒”,延伸对保险消费者的服务范围。

(二)医保合作管理实现的社会效益

1.实现医、保、患共同规范。当前,大部分的商业医疗保险实行按比例赔付,并在保险合同规定了赔付的药品和诊疗手段范围,医疗价格水平和医疗档案管理是患者和保险公司共同关注的重点;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尤其是非公医疗机构的市场竞争,也促进了医疗机构对规范诊疗的内部需要。医保合作管理可以通过保险业监督实现过度医疗控制和医疗档案规范,可以通过医疗机构配合实现定点医疗救治和及时理赔服务,极大的满足了保险消费者乃至更多患者的需求。通过医保合作管理,宁夏地区的医疗服务环境和保险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医院的大处方、大检查等不良医疗行为得到有效纠正,消费者挂床、逆选择等虚假医疗和保险投机行为得到控制,保险公司拒赔、惜赔现象得到根治,有效减少了医患纠纷和医保纠纷。

2.实现医、保、患共同受益。医院诊疗费用管理得到明显改善是医保合作管理的最直接成果。通过理赔案件的审核控制,促进定点医院诊疗费用的合理化,使得医院管理更加规范,老百姓医疗得到实惠,保险公司成本有效控制

3.实现医、保服务共同提升。一是通过保险公司对体检医院和定点医院的审核筛选,形成了医疗机构的良性竞争模式,

有效推动医疗机构诊治管理规范,为患者提供了更加专业的医疗服务。二是通过合作管理,为保险客户信息收集提供专门通道,简化了调查手续,提高了核保和理赔工作效率,通过统一管理,也提升了调查人的专业化程度和职业化服务能力,降低保险公司管理成本,提升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三是从数据收集、过程调查、风险控制等方面不断完善医保双方内部管理、夯实医保工作基础,为患者咨询、公司调查和医疗改进提供保障,有效提升了医、保双方的内部控制能力,降低经营风险。四是通过定期信息通报和经验交流制度,建立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对不合理诊疗案件反馈和重大案件的信息共享平台,有效提升医保合作服务水平。

4.商业保险行业影响力显著扩大。一是提升了保险行业在医保合作中的地位,形成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制衡协作的形势。合作管理集合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优势,借助特约体检医院的设立和对定点医院的评价管理,实现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平等合作、制衡规范的权利。二是通过医疗定点医院的宣传和更多合作活动的举行,加大了保险行业的宣传力度,更多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加入,各医疗机构对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客户的重视程度明显加强。

四、医保合作管理模式的应用和发展

总体来看,医保合作管理模式的应用和发展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市场化方向,扩大医保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一是积极开发适宜需求的保险产品。人民群众对身体健康和医疗服务的需求提升,为商业保险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借助医院的信息平台,研究分析医疗患者的保险需求,积极开发适宜老百姓需求的保险产品,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的补充功能,提升保险消费者的保险保障水平。

二是积极开发保险增值服务项目。努力寻求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相互支持、相互影响的合作事项,以保险增值服务项目提高医疗机构合作配合的主动性,从而继续提升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加大对医疗诊治费用的制约作用,巩固和加深医、保、患三方共赢的局面。

(二)形成行业合力,提升保险消费者满意度

一是搭建寿险特约体检管理平台。各家寿险公司为防范风险及提供专业体检服务,均需要与医疗机构签署特约体检医院合作协议,解决这一问题可借助医保合作管理平台,整合行业资源,统一评估分析,实现寿险特约体检联合管理,提升保险行业体检服务水平。

二是建立统一的行业理赔服务标准。人身保险公司医疗保险产品种类多,理赔标准差异大。在理赔程序、疾病确认、诊疗限制和自费药品名录的设置方面各自为阵,极易引发保险消费者不满。在保险行业与医疗机构的深入合作后,需要逐步建立统一的理赔服务标准,对同一理赔事项执行相同的理赔程序和确认尺度,加强行业信息交流,提升服务水平。

(三)加强政策研究,继续推进社会医疗体系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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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险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因其自身特点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发展速度大大低于寿险业。

如何实现产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当前产险业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以拓展社会管理功能作为突破口,采取产品创新与推广策略寻求发展目标。社会群体间的经济关系可以分为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四个环节,和民事侵权关系,产险业可以从调整这五类社会关系人手,通过产品创新与推广,找到实现发展的策略。

拓展社会交换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

社会生产要有持续性,产险业在维护社会生产的持续性方面具备管理功能:在风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提供经济补偿恢复生产,从而维护社会生产关系的稳定。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两类保险产品值得从业者关注:

(一)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策略。我国是农业大国,2001年农业生产总值为1.46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2%,农业人口7.%亿。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仍然停留在靠天吃饭的阶段,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延续,一旦农业生产中断,相当部分的农村人口将不能获得温饱,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规模小,发展速度缓慢,经营效益较差。2001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16亿元,赔款支出3.29亿元,赔付率79.08%,且业务集中在中国人保和新疆兵保两家公司,其他公司农业保险业务量很小,甚至有的公司根本不开办农业保险。因此,产险公司应创新开发农业保险与农民家庭财产、意外伤害等效益较好的系列产品扩大农村保险的规模和保障范围,更好的发挥产险行业在维护农业生产稳定方面的管理功能。

(二)巨灾保险产品推广策略,瑞士再保险公司对全球20世纪主要巨灾损失的统计,巨灾风险的发生频率逐年上升,每次巨灾的损失程度在加大。地震、台风、洪水是我国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对社会生产秩序和人民财产生命安全威胁程度较大。

巨灾风险可能冲击产险公司偿付能力,甚至会导致公司破产因此产险公司在开发巨灾保险产品时,关键要建立良好的风险分散机制。一方面通过积极参与国内分散机制。一方面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灵活运用多种再保险产品分摊巨灾保险产品的承保风险,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等保险衍生产品分散风险,从而进一步推广巨灾保险产品。

拓展社会交换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

市场经济是交换的经济,但因为市场本身的缺陷交易可能受阻,这一现象被称为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导致了经济效益的损失和社会福利的减少。

产险业具备管理社会交换关系的功能,能够通过产品创新与推广,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

(一)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推广策略。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有利于树立产品信誉,消除买方关于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而对产品销售产生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推广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险公司还可针对某些生产资料开办质量保证保险,进一步拓展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范围,

(二)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推广簧略。此两个险种有利于消除资金借贷双方或产品交易双方因为交易对手资信状况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失灵,维护社会交换秩序。目前,我国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规模较小,但发展速度较快。2001年我国保证保险的保费收入规模为4.32亿元,同比2000年增长13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消费信用,特别是住房、汽车等消费信用和进出口信用将迅速发展,产险业可以针对这两类信用开发相关产品,推进社会资金借贷交易的顺畅进行。

拓展社会分配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涉及社会分配的公平与人道主义的要求,是社会管理的内容之一。《保险法》修订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人身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具备了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管理功能,在风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产险公司应根据市场细分,针对不同消费群体推广不同类型的健康保险产品,实现管理成本与经营效益的适当统一。

一是向有较高医疗保障程度的社会群体,如国家公务员、自然垄断行业从业人员等,推广津贴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障这部分群体在出现疾病后的收入损失。二是向具有一定医疗保障程度的社会群体,如企业工人等,推广具有高免赔额(率)的、保险金额较大的费用型健康保险产品。三是向广大农村居民推广免赔额(率)较高,保险金额较小的费用型健康保险产品。

(三)拓展社会消费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拓展社会交换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同样适用于拓展社会消费管理功能。另一方面,产险业可以根据现代社会居民的消费特点来确定产品创新与推广策略。目前需要关注的是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家庭财产保险是保障耐用品和房地产消费的有效措施,具有促进消费、推动内需的管理功能。2001年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18.88亿元,占整个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2.74%。目前我国居民消费的热点是商品住房,产险公司可以抓住这一机遇,推出商品住房保险“套餐”,一是开发住房相关的财产保险产品,特别是要开发设计具有承保房屋内部装修财产责任的保险产品:二是开发与住房相关的责任保险,如水管破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等等,三是开发住房购买者特别是贷款购买者的意外、健康等一系列的保险产品。

拓展民事侵权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民事侵权关系的调整是维系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提高的必要手段。法律上,对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主要分为三类:经济性的赔偿,主要指对被侵权者工资损失、医疗费用的赔偿,非经济性的补偿,主要指对被侵权者生理和心理痛苦的补偿,惩罚性的赔偿,主要针对侵权行为施动者轻率行为的惩罚。但是,如果单纯由侵权行为施动者承担赔偿,一旦侵权行为施动者不具备赔偿能力,那么被侵权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法律的权威性也受到影响。责任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对被侵权者的经济赔偿,在调整民事侵权关系过程中具备管理功能。目前我国责任保险规模占整个产险业的规模的5%左右,以湖北省为例,2003年1-9月份责任保险规模仅占整个产险业规模的4.24%,而在保险业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一般占产险业规模的20%以上。借鉴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发展经验,责任保险的推广有四个主要方面;产品责任、雇主责任、汽车责任与公众责任。产品责任保险在综合考虑免赔额(率)的前提下,要扩大责任保险范围,将家电产品、建筑材料,甚至某些食品纳入到保险范围中来,雇主责任保险,产险公司应针对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比重高、成本核算控制严、劳动安全保障措施较差的特点,开发免赔额(率)较高,保障范围和程度适中的雇主责任保险产品,以民营企业作为对象大力推广汽车责任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中的主要组成部分,随着法律制度中关于无过失责任界定范围的扩大和医疗成本的增加,应该适当提高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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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益性强制性

一、责任保险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产品。习惯上把责任保险分为以下种类: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近些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以及政府和公众环保意识的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属于责任保险,具有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此外,环境污染保险具有其特有的两个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主要是企业,且该企业必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自己的财产,能以自身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2保险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环境污染侵权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且不确定、赔偿数额巨大。一般不确定固定的保险赔付额。有些国家会规定总的赔付上限或者对单一个体的赔付上限。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以下功能,决定了它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上的优越性。

(一)分散企业风险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影响范围广和损失数额巨大的特点,单一企业很难承受。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从而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社会承担,分散了单一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够使企业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职能之一就包括社会管理功能,这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上体现得尤为突出。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杠杆机制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经济补偿,有效地保护受害者

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由于权力机构的复杂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时间得到损失补偿,从而甚至激化社会矛盾,而且也会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的负担,还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分析

基于以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出该险种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保险产品本身就具有社会管理和保障的功能,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社会公众产品,而责任保险的这种职能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责任保险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是其中社会性比较强的险种之一。因此,其具有社会公益性这一事实毋庸置疑。目前来看,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公众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而企业方面对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赔偿义务,或无力支付,或不自觉不主动不愿意支付:另外,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识还远远不够。因此,环境污染保险的购买就必须带有强制性,特别是对于那些重污染、高风险的企业,只有这样才能迅速有效地应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更好地体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体现该险种的社会公益性。

四、从国外的经验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日趋成熟和完善。目前,国外主要由三种运行模式:第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第二种是以美国为代表,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的保险制度,该强制责任保险主要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种是以英国、法国为代表,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制度,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企业则强制投保。

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投保方式上应采用以强制保险为原则、以自愿保险为例外的制度。由于我国企业在投保上的不积极,应该对易于发生环境侵权行为的行业和企业进行强制投保,而对那些不容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则采取鼓励自愿投保的方式。当然,首先需要对这些企业进行界定。

篇10

公众是聪明、理性的,人们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合理选择自己的风险管理工具。而公众所做的选择往往是比保险更能解决自己风险问题的工具。例如,公众面临家财风险,哪种工具更能满足公众需要?保险可以解决公众家财受损后的经济补偿问题,但不能事先将风险消灭于无形。如果有一种工具能让家财预先得到保护,岂不是更能满足公众的安全需要,所以人们装防盗门、护栏、防火装置、防漏气装置等,预先防范风险的发生。再如,公众面临疾病风险,他们也会理性的去选择适合自己的风险管理工具。所以你会注意到,公众很注意养生、保健、疾病的预防。同时,他们也会通过社会保险和大病保险来进行风险转嫁。

在魏华林、林宝清教授所著的《保险学》教科书中,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职能和保险金给付职能,派生职能是防灾防损职能和资金融通职能。而在其他一些书籍中我们却经常看到“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的说法。从监管部门角度来说,要快速做大做强保险业,自然要强调保险业的功能与作用。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经济补偿是其分内之事,聚集资金是保险公司迅速扩张的工具,社会管理功能则可以大大提升保险公司的市场形象。但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险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盲目追求规模扩张的市场现实中,很少有公司舍得花钱帮助投保人进行风险管理、防灾防损。发挥防灾防损职能,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保险事故发生率;另一方面,有利于树立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专业化形象。降低事故发生率是公众进行风险管理的最重要目的,即使有些风险需要转移,也只有那些真正做到专业化的保险企业才可以让公众放心。就当前来说,保险就是解决事后的经济补偿,很少考虑到消费者的需要,过分看重企业的发展,不愿意增加一些成本来提供更优的产品和服务。从目前保险行业发展的状况来看,大家似乎遗忘了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也没有能真正做到专业化,都在追求做大做强,忽略了“要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这一最基本的问题。由此,公众也就自然不愿为保险埋单。

笔者认为,公众的风险管理意识伴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而相应地增强。但公众的保险意识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后天培养的结果。近年来,频发的巨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确实起到了激发公众保险意识的效果,但这种效果只能是短期的,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公众的保险意识。要使社会公众能够真正了解保险、认识保险、接受保险和支持保险,保险业应勤练内功,积极承担起对社会公众的责任。首先,要有效地加强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从而提高公众对商业保险的信赖和认知度。其次,整个保险行业应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满足客户风险管理的需求,积极防范风险,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事后的经济补偿上,要重视保险应有的防灾防损这一重要功能。如果保险公司在防灾防损方面增加投入,不仅不是一种纯粹的成本增加,相反,却是一种高回报的投资。如前所述,一方面它有利于降低保险事故发生率,更重要的是它是保险公司一种高附加值的服务,能大大提升保险产品的价值;另一方面,它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专业化形象,提高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忠诚度。面对风险,在公众心中,事前防范优于事后防范,事前防范优于事中防范,是故有“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之说。只有以公众需求为中心,发展保险业,公众才能受益,保险业才能受益,社会才能受益。

作者:李树利 马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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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3月15日

商业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和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区别在于,社会保险是政府主导行为,具有强制性和非盈利性,商业保险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保障体系,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但是,我国人口众多,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社保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因此只能满足最基本的养老保障需求。这在客观上为商业保险留下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现阶段我国社保体系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2001年到2020年是人口老龄化的集中阶段,每年将增加600万左右老人,到2050年,老年人口比例将超过20%。按国际通行标准,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具有规模大、速度快、负担重的特点。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在不久的将来,421结构的家庭比比皆是,将使我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面临挑战。越来越大的养老需求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深刻变化,会导致养老负担系数大幅增加。如果不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必将受到冲击。

二、居民医疗费用支出逐步上升

近年来,医疗费用的上涨普遍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看病贵对普通百姓来说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由于现代人生活方式和生存环境的改变,各种慢性疾病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并具有低龄化的倾向。大型医疗机构高科技医疗设备的增加、检测手段和水平的改进,在提高医疗水平的同时,也带动了医疗费用支出的上涨,并且医疗服务费用的增长明显快于药费的增长。尽管有大额医保制度,但高额的医疗费仍然令中低收入家庭不堪重负,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看不起病或因病返贫的现象屡见不鲜。

三、人员就业形势灵活多样

随着近几年就业格局的变化,大量劳动者以灵活方式就业,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吸纳新生和存量劳动力的主要渠道。传统的以单位为对象的社保制度显然不能适应这种分散化、流动性强的就业格局。劳动关系中的新情况层出不穷,也迫切需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四、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保险覆盖面较窄

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尚未完全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应该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群体,尽管通过农民养老、新农合和农民工保险的推进,可以解决劳动者医疗和养老金问题,但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仍不能完全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险覆盖农村依然是个难点,亟待商业保险发挥补充作用。

商业保险作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在辅助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能、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对我国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1、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水平。我国已经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商业保险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加大对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社会保障等群众切身利益攸关领域的业务发展力度,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多样化的需求,提供更高层次和更高保障水平的保险保障,才能既为国家财力所承受,又可动员各方力量提高社会保障整体水平,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有利于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随着我国社会的多元化以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障需求的差异化将越来越明显,商业保险可以利用自身专业化优势,细分保险市场,扩大经营领域,不断开辟新险种,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增值服务以及更高的保障程度,有效地弥补社会基本保障的不足,满足更高层次的差异化社会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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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保险 社会保障 作用;

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障体系的各种结构不合理问题越来越突出,无法满足我国进一步改革的要求,因此重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重要任务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并积极深化商业保险的改革与创新,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满足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要,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而贡献力量。

1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

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社会保障每个有机构成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总体。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和支柱,关系到整个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这五项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则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以及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组成。这几项社会保障之间是相互联系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的“安全网”,对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1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要任务

商业保险相对于社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以及社会管理的功能,是国家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应发挥其应有的强大保险保障功能,对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要任务具体表现在,商业保险需要按照“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加快保险业的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来参与社会管理,协调不同的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以及各类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的要求,并在保险产品的设计、保险服务手段的提升、保险网络的安排以及扩大保险覆盖层面等方面有所提高,从而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为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发挥重要积极作用。

1.2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目标定位

一是要坚持商业化经营的原则,运用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以及社会管理这三大功能和手段,按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要求来积极开展各项保险业务,不断提高保险的风险防范能力以及风险保障实力。

二是要坚持自身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险与保障、短期与长期、责任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以服从、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为己任,加强与各类社会保障机构的合作和联系,并始终把国家的利益以及人民的需求放在首位。

三是要坚持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政策思路,积极参与和支持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构进程,明确商业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位置。并积极加强诚信建设,拓宽服务领域,协调各各面的利益和矛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保险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事业而服务。

2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商业保险的内在联系

在功能上,要处理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互相影响,并互相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具有统一的经济保障作用,然而从长远角度来看,两者之间的合作、补充以及共同发展存在一定的界限。即商业保险的发展以社会保险保障人们的最基本生活水平为条件。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不可能也不允许超过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同样,社会保险的发展也只能以商业保险保障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如果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超出人们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商业保险则没有投保条件的限制。因此只要任何一方越位,都会给彼此造成压力,抑或影响并牵制对方的发展。因此商业保险发展与社会保险之间相互补充、此消彼长,促使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日益重视商业保险的作用,并综合考虑商业保险的因素,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作出更加合理的分工、协作和配合。

3 构建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

3.1 创新发展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途径

创新,首先需要有竞争意识,而在目前的经营环境下则要强调内部挖潜。必须强化商保与社保两种保险人的竞争意识,转外在压力为内在动力,充分发展两种保险来完善旧险种,开辟新险种。同时还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资金运作为优势,扩大经营领域,密切关注农村保障问题,有效改进服务意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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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产品;保险产品交易市场;保险交易一级市场;保险交易二级市场

一、引言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发展在取得前所未有成就的同时,保险产品交易市场发展的一些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问题也开始显现。保险产品交易市场是现代保险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保险产品交易市场是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所面临的迫切任务。对于保险产品交易市场,尽管在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中介组织也做了大量的探索,但从理论上至今还没有一个系统的论述。本文将对保险产品交易市场进行一级和二级的划分;并对保险产品交易两级市场的定义、职能、特征、组织形式、表现形式、管理及运作模式等进行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希望能对我国保险产品交易市场的理论能够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

二、保险产品交易的两级市场

保险产品交易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通俗的说就是保险产品交易或者各种权益交换的场所,不仅指物理的也包括虚拟的场所。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公司业务大厅、保险中介公司业务室、银行的银保业务大厅,甚至是保险人或经纪人在投保人的家里等等,即完成投保活动或交易的场所。也可以是虚拟的交易场所,如各个保险公司官网上的在线投保、各个保险产品中介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电话营销达成的交易及保险产品其他集中交易平台保险交易所等。保险产品通过交易市场,实现保险产品的各种权益的让渡和实现保险产品的需求和供给。

保险产品交易市场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有多种划分方法。按照保险产品所承保标的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财产保险产品交易市场和人身保险产品交易市场等等;按照保险业务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划分,又可以分为直接保险产品交易市场和保险中介市场;如按照保险交易的层次,可以划分为原保险产品交易市场和再保险产品交易市场。本文将根据保险产品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取得的不同方式和实现保险产品不同的功能作为划分标准,把保险产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一级交易市场和二级交易市场。再保险是属于保险人责任和义务分散和转移,并不涉及保单持有人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变化,再保险市场既不属于保险交易市场的一级市场,也不属于保险交易市场的二级市场,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交易市场。

1.保险产品交易一级市场

(1)保险产品交易一级市场的定义

根据保险产品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取得的方式我们把直接或间接从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的所有权或收益权仅仅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与被保险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可保经济利益的相关人员之间进行必要的变更或更改,不涉及保险产品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的转移或让渡的保险产品交易市场定义为保险产品交易的一级市场。由此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原保险产品的交易市场是最主要的保险产品交易一级市场。

可以说我们目前原保险的交易活动,无论是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大厅、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室、银行的银保业务大厅,甚至是保险人或经纪人在投保人的家里等等,完成投保活动或交易;或是虚拟的交易场所,如各个保险公司官网上的在线投保、各个保险产品中介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电话营销达成的交易等线上交易活动都属于保险产品交易一级市场的范畴。

(2)保险产品交易一级市场的功能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这三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保险交易一级市场是保险保障的提供方即保险公司与有保险需求的客户进行保险产品直接交易的市场,交易的双方是保险需求和供给的原始提供者。在保险交易的一级市场上,保险交易实现了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功能。

a.经济补偿功能:经济补偿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功能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和人身保险的给付两个方面。财产保险的补偿体现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b.社会管理的功能: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其主要体现在:第一,社会保障管理功能。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二,社会风险管理功能。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大量的风险损失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数据支持。第三,社会关系管理功能。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事故纠纷。第四,社会信用管理功能。保险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其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实际上就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来源,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

2.保险产品交易二级市场

(1)保险产品交易二级市场的定义

保险交易二级市场是投保人在征得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同意后,将经过一定手续确定交易价值的保单与特定交易对手进行交易的场所。保险产品交易二级市场主要涉及保单转让的交易市场和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市场,包括所有权和受益权的暂时让渡与永久转移以及保险衍生产品的交易市场。保险产品交易的二级市场是随着保险风险的变化和保险技术的进步而产生和发展的。保险产品交易二级市场的基础是保险产品交易一级市场,是保险产品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再次转移、让渡的市场。保险交易一级市场类似于证券市场的发行市场,而保险产品交易的二级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相似。

(2)保险产品交易二级市场的功能

在保险交易的一级市场上,保险交易实现了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功能。保险产品交易二级市场主要是实现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在国外发达保险市场,保险产品交易二级市场的发展已相对比较成熟。而在我国,由于商业保险尚未完全普及、法律体系尚未完善,二级交易的需求还没有被激发出来,所以保险产品交易二级市场尚处于概念探索和课题研究之中,但保险产品交易二级市场的功能定位不容忽视,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提供保单流动性的功能:当投保人需要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获取现金时,可以通过退保、保单质押贷款和二级市场交易等途径来实现。但是退保和保单质押货款都有各自的不足,而在二级市场交易,一般均可通过保单贴现取得与保单现金价值接近的现金,使保单具备了较好的流动性,使保单在履行保障功能的同时还丰富了资金融通的实现形式,增强了投保人的财务保障能力。

b.提高保单存续率和利润率的功能:对于长期人身险产品,保险人想要取得经营利润,完成保单的整个生命周期是最好的选择,因此并不希望保单中途中断。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保单取得和维持成本会造成保险人在单笔业务上的亏损。如果采取保单质押贷款,由于标的偏小、业务量少,业务办理成本相对会很高。而采取二级市场交易的办法,对保单的整个生命周期影响较小,可以降低退保率,提高续保率,进而使这张保单为公司的业务经营提供正回报。

c.保单定价功能:保单贴现是保单持有人退出保险市场的损失较小的方式之一。而保单贴现的定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保单贴现公司对于投资者应给付的价格一般有不同的形式表示,因贴现公司不同的处理方式而有所差异。第一,保单贴现公司将买回的保单作抵押保证,再以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筹措资金给付保单贴现人,而给付投资者以其投资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的利息,此时购回保单的受益人是保单贴现公司,保单并未转让给投资人。在这种交易下,投资人并不知道保单取得价格是多少;第二,通过中介交易,即投资者需给付的价格是该保单面值的一定折扣额。这种交易下,投资者当然知道该保单的取得价格;第三,投资者向保单贴现公司给付投资金额,该贴现公司向投资者给付利息,其依据是被保险人的生命预期,约定此期间的利息为该投资金额的某一固定百分比,如一年给付投资本金的15%,但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均以该比例领取利润和投资本金。在这种交易中,投资者可能不知道保单的取得价值,而只知道约定的总投资报酬。

d.资金融通功能: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就投保人而言,可以通过保单贴现或保单质押贷款,获得相应的现金流而避免退保带来的损失。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可以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将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并有机会获得资本金,保险公司可以将更多的资金进行投资获得收益,进一步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e.创造新的投资渠功能:保单贴现是伴随着保险市场的创新、投资需求多样化而产生的新型投资工具。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形态涵盖期货、期权、债券、风险组合互换等形式,极大地扩展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因此,保险产品交易的刺激市场还为投资者提供了多种投资场所和投资渠道。

保险交易二级市场的应运而生,拓宽了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筹资渠道,实现了保险交易的资金融通功能。

三、结论

保险产品交易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划分,扩展了保险产品交易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使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更深入的结合提供了理论依据。特别是针对保险产品交易二级市场的分析和研究,大大提高了保险产品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所必须的流动性的属性,由于保险产品流动性的增加将赋予保险产品更多的投融资功能。从而使保险产品更加丰富,进一步推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的融合,促进保险业更深层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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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

【关 键 词】 巨灾风险;巨灾保险制度;政府作用;经济支持。

一、我国面临严重的巨灾风险。

巨灾风险是指可能给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常包括地震、洪水、飓风等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风险。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面临着严重的巨灾风险,表现为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地震、洪水、飓风等重大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我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据统计,20 世纪全世界 54 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 8 次发生在我国。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由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巨灾风险不仅没有降低,反而不断增加。例如,地球的温室效应导致洪水和热带气旋的发生几率增加;一些大型水电站的兴建,使水库成为新的地震诱发原因。[1]同时,随着社会现代化和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人口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和集中,巨灾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将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均在 2 000 亿元以上,每年受灾人口达 2 亿人次之多。尤其是 2008 年,年初南方部分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我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 516 亿元,“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更是造成 69 227 人死亡,374 643 人受伤,17 923 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高达 8 451 亿元。2010 年 4 月 14 日,青海省玉树又发生里氏 7.0 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随后发生在我国南方地区的持续大范围强降雨,又导致多省份遭受百年不遇的严重洪涝灾害。据民政部统计,截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此次洪灾造成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 10 省(区、市)2 939.5 万人受灾;倒塌房屋 91.5 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 5 千多亿元。

长期以来,我国的巨灾损失补偿主要以国家财政救济为主,辅以社会捐赠,主要工作由政府部门承担。表 1 列示了我国1998—2009 年自然灾害损失和国家财政救济支出情况,可以看出:一是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并呈上升趋势;二是国家财政支出提供的直接灾害救济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非常低。由此可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来补偿自然灾害巨灾损失,只能是杯水车薪。另外,救济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往往会造成突发性财政负担,形成巨大的政府财政压力;而社会捐赠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因此,加快转变传统的巨灾风险管理方式,运用巨灾保险机制参与巨灾损失管理非常重要,我国应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积极效应。

(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政府救济和社会捐赠往往仅能保障灾区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不能有效地恢复灾区企业与居民的生产生活。保险以其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保障民生的功能已成为国际上主要的损失补偿方式。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及时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发挥巨灾保险的损失补偿和防灾防损功能,可以稳定人民群众对灾害损失的心理预期;利用保险业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程度上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能够及时为受灾群众赔付保险金,有利于受灾群众迅速恢复生产生活和有计划地安排灾后重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以国家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机制,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受灾群众的依赖心理,甚至造成受灾地区虚报灾情,将注意力集中在争取更多的财政补贴上,而不是放在补偿的运用效果上,从而增加道德风险,导致救灾效率低、公平性差。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以政府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模式,向以保险赔偿为主的市场机制补偿模式转变,将事后的巨灾损失财政补偿转变为事前的保险安排,通过有效转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对政府财政的冲击,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保障方面的资金杠杆乘数效应,调动更多的资源来参与巨灾风险管理,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三)减轻政府社会管理压力。

保险机制能够在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等风险管理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巨灾保险制度具有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管理功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政府从具体的防灾减灾以及灾害损失补偿等风险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在宏观上更好地把握巨灾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从而缓解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压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2]通过巨灾保险机制,积极辅助政府进行灾害损失领域的社会风险管理,降低了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提高了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效率,促进了政府社会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可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有效减轻政府的巨灾风险管理压力和社会管理压力。

转贴于

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的职能作用。

关于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能作用,谭湘渝、蒋毅(2009)认为我国应当实行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强制性巨灾保险模式。[3]林光彬(2010)认为选择政府支持下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仍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4]艾翅翔、晏林(2011)认为中国在当前国情下应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主体运行的巨灾保险机制,政府给予保险公司适度的政策性补贴和政策支持,同时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巨灾风险管理机构。[5]师华(2011)认为应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政府在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6]巨灾风险的特点,一是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巨灾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相关性,例如,地震、洪水、飓风等,常常使整个地区的风险单位同时遭受严重损失,使之无法运用大数法则予以分散;二是损失无法精确测定,由于巨灾风险的覆盖面广、影响面大,巨灾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仅数额特别巨大,而且难以准确度量。因此,巨灾风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商业性保险公司缺乏主动承保的动力,而且也无力独立承担损失保障责任。因此,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必须依靠政策支持与政府推动,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一)建立必要的法律环境。

立法先行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普遍做法,立法能够促使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部门、各种职能的相互协调。由于各国的主要巨灾风险不尽相同,因此,各国的巨灾保险立法也各有侧重。例如,美国的洪灾占全部自然灾害的 90%,为了促进巨灾保险的发展,美国国会于 1956 年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并据此法建立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设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开始实施著名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挪威是自然灾害比较频繁的国家,主要自然灾害包括暴风、洪水、地震、山体滑坡等,挪威 1978 年制定了包括山体滑坡、洪水、暴风雨、地震和火山爆发等5种自然灾害在内的综合《巨灾保险法》。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明确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实施方式、资金筹集渠道以及风险分担机制等;明确巨灾保险的保障责任范围、经营原则、基本条款以及承保、理赔程序等。我国巨灾风险连年频发,但有关巨灾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却至今几近空白,这是极不相称的。因此,政府必须加快巨灾保险立法工作,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法律环境。

(二)协调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国家财政提供支持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多部门、多领域加强合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为了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协同有序,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巨灾保险管理机构,协调巨灾保险的发展。就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建议由保监会成立专门的巨灾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与协调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该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推动巨灾风险意识普及和防灾减灾教育;推动相关制度建设与完善;负责巨灾风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对经营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专项监督和提供巨灾风险分散渠道;通过建立多层次巨灾风险应对机制,巨灾风险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证券化机制,加快我国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构建,以促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健康有序运行。

(三)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一是通过财政支持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十分巨大,国外经验表明,只有建立巨灾保险基金,通过保险和再保险运作机制,才能有效保障巨灾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2006 年 6 月 23 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国际上巨灾保险基金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为单一巨灾风险如地震、洪水、飓风等设立的专项风险基金;另一种是为所有可能的巨灾风险损失设立的共同风险基金。但不论建立哪种形式的巨灾保险基金,都需要国家财政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

二是实行相关财政补贴政策,为了有效扩大巨灾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巨灾保险的投保率,需要对投保巨灾保险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即对承保巨灾风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费用补贴,对投保人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以鼓励保险双方积极参与。三是对巨灾保险业务实行税收减免,巨灾保险作为一个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险种,对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该给予巨灾保险税收方面的优惠。

(四)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巨灾风险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人们巨灾风险意识薄弱,灾害防御设施落后,抵御灾害能力不强。长期以来,我国对巨灾风险损害的处理主要采取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赠的形式,人们对巨灾风险形成了对政府的依赖心理。因此,政府必须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一是对巨灾保险的宣传教育,提高巨灾保险的覆盖率。较之商业广告,政府推行巨灾保险公益宣传更有影响力,更容易得到公众的信任,更有助于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使人民群众心服口服参加保险,而不是简单强制。 二是对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防灾减损是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府应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全民教育,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方面的素质和水平,树立和强化“预防为主,防重于赔”的观念。例如,通过电视、报刊、展览馆等推广巨灾风险防范、自救、减损等方面的知识;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的参与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防灾减灾活动,强化责任意识,最大程度上降低灾害损失。

(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由于巨灾风险往往造成大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巨灾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其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利益小于边际社会利益。因此,商业性保险公司缺乏主动承保的动力,政府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一是制订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提供金融支持,为保险公司弥补可能的巨灾损失创造条件。二是支持保险公司提高巨灾保险经营管理水平。我国保险业经营历史短、规模小、经验少,缺少专业的人才和技术力量,保险业的经营服务水平与巨灾风险管理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在防灾防损、减灾抗灾方面的管理和服务更为薄弱。因此,政府应加大投入,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加强国际交流,加快人才培养,强化预防、救援和应急处理的全方位服务能力,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7]同时,我国保险公司也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处理好企业利益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积极地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 吴荣辉,卢振恒,陈建民。国际地震科学研究进展[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1.

[2] 周延礼。充分发挥保险功能,积极参与巨灾风险管理[N].中国保险,2008- 09- 26(2)。

[3] 谭湘渝,蒋毅。巨灾保险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与模式选择[J].生产力研究,2009(24)。

[4]林光彬。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初步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8)。

[5] 艾翅翔,晏林。自然灾害、巨灾保险与政府主导[J].经济与管理,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