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范文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5:4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商业服务的经营范围

篇1

关键词:商业服务人员 诚信经营 职业素养

商业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因其所面对受众的特殊性,其地位被一再地提高。当前,国内传媒认知度的提升,对商业服务行业关注度的提升,也因消费者对自身权益保护的增加,通过媒体曝光了相当多的商业服务行业违规操作,不诚信经营的商业服务案例指数上升。商业服务,是一种不同于商业模式和经营模式的概念,其特别强调商业的经营性质,利用商业等媒介向社会提供服务。而这种强调营利性的商业服务,对追求物质第一的部分商业服务从业人员来说,存在着极大的不稳定性。建立在西方经济学“理性经济人”理念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滋生了不少危害商业服务诚信经营的蛀虫。同时,商业服务质量的高低,商业服务能否诚信经营等,其关键还是在于商业服务人员。只有商业服务人员能够恪守自己的承诺,能够依法办事,依照商业服务规则用心为顾客服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的弊端。因此,本文通过对商业服务人员现有对诚信认识的角度为出发点,进而强调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的职业素养的重要性,最后提出改善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的职业素养的措施,提升当前国内商业服务诚信经营。

1.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状况

从历史上看,我国并不是一个低信任度的国家。从古至今,“不精不诚,不能动人”《庄子·鱼父》,“言必行,行必果”《论语·子路》,等名言字句的勾勒,足以说明国民对信任度的重视程度。但是,现阶段,却存在着极大的诚信危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诚信”成为时下中国人最稀缺的资源之一,食品安全领域频频出现的商业服务诚信经营危机,不断地在拉大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在消费者心中的负面影响。甚至据相关报道显示,香港超市基本不摆放国内蒙牛、伊犁的相关奶业产品。商业服务人员的诚信经营,并不因为自身的私欲抑或是所谓企业的集体利益而去伤害消费者的权益。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状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1.1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凸显,且社会影响加大

近年来围绕着商业服务诚信经营问题,在社会上掀起了极大的反响。2003年煤矿透水事故频发,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2011年食品安全事件等曝光的双汇、色素馒头、牛肉香精等,且一次一次对社会所映射出的震撼力越来越强。商业服务的不诚信经营,已经导致众多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同时,也必须看到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从最初的安全生产领域,转向与消费者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领域,从间接伤害人民生活的工作生产领域,向直接损害人民生活生产的消费领域。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范围的扩散,使得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危害的对象也在增加。甚至出现了向年纪较小的青少年蔓延。可能只会危及中壮年生命安全的生产经营领域,用三聚氰胺等不诚信的商业服务毒害青少年及幼孩。而商业服务对象的扩大,在社会引起的反响也在不断的加大。当前因社会信息共享机制的便利,诸多的社会不公平、商业服务的不诚信等,都可能通过网络媒体向全世界传播,扩大了社会负面的影响力。社会对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曝光的增加,凸显了商业服务经营诚信问题,也说明了当前的商业服务领域存在着诸多的有待改进的问题。

1.2商业服务问责力度加大,反衬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

市场经济领域的商业服务问题,掺杂了太多的西方经济观念。唯利是图,自私自利。传统中国人讲诚信,却只对自己熟悉的人讲。诚信经营理念,也因现时代中国社会转轨的特殊性而被人为地弱化了。传统“熟人”基础上诞生的信任感及诚信意识,导致中国人的诚信观念具有极强的局限性及区域性,在熟人面前讲诚信,在社会大众面前可讲可不讲。市场经济的弊端性,要求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及时地对它进行纠正。于是,当前在商业服务领域,社会曝光的商业服务不诚信经营事件的增加,引起了国家政府层面的高度重视。并在实际的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中,正确的发挥了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2003年孟学农因非典治理不利而被问责;2009年因三鹿问题而被问责了一大批的官员;2011年因温州动车追尾脱轨问责的官员等。其中,相继有众多的中低层或是直接的相关人员被问责或是追究责任。商业服务行业的不诚信经营,其归根到底在于商业服务从业人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法律进行博弈,存在投机心理。

2.提升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职业素养的措施建议

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职业素养的提升依赖于软环境和硬制度的双重压力,才能从根本上破除缺乏监督的软环境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解决硬制度管理的教条性弊端。因此,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大背景下,商业服务诚信经营归根到底是商业服务人员的诚信服务经营。

2.1制度规范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操作技能

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职业素养的提升很关键的一环就是,对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操作技能的规范化管理,并运用差异性薪酬来提升商业服务人员的诚信经营意识。制度的规范化约束,尝试将商业服务人员的服务过程制作成流水操作,并有相应的监督人员在后为其监督。制度的规范化的约束,通过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的签订,从自身进行相应的约束。商业服务行业制定相应的诚信经营公约,提升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的自律,用行动证明诚信。自律是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的基石,诚信经营作为商业服务人员的一种基本职业素养,当前对其的规定或是界定并没有形成一种制度规范,或是一种相应的诚信经营标准。作为一种需要商业服务人员自律的道德要求,诚信经营职业素养的养成需要商业服务人员用自身的自律去转换成具体的诚信行动。而作为一种商业服务规范,通过这种签订诚信承诺和行业规范,或是制定商业服务诚信经营的法律文件,都是在提升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自律,并用自身的服务感情留住市场。诚信经营职业素养的养成,更是一种责任。而这种责任在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意识较低的社会背景下,必然地需要借助制度规范的力量去约束。用硬制度约束软环境,用硬制度规范商业服务人员的诚信经营理念。通过这种填鸭式的制度约束力量去强化商业服务人员诚信经营的职业素养,杜绝流于形式的商业服务诚信经营承诺书和公约。

篇2

外商投资领域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xx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xx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xx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xx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xx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20xx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xx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xx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20xx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20xx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鼓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加入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外商投资定义和主体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此外,由于历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还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篇3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鼓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加入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篇4

1、物业公司经营范围有房屋的维修与修缮管理、提供绿化管理、卫生管理、治安管理、车辆疏导管理、公用市政设施管理、违章建筑的管理、违章建筑的管理以及提供多种生活服务。

2、管理方面:楼宇(多层、高层)管理;房屋的修缮管理;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车辆运行及看护管理;秩序维护管理;清洁环卫管理;绿化管理;消防管理;物业保险管理等。

3、服务方面:物业修缮;物业租售;物业清扫保洁;搬家、装潢服务。车辆出租;绿化工程及花木租售;燃料供应;蔬菜粮食供应;服装清洗供应;美容美发;康乐健身;幼儿教育;老年服务;家教服务;商业服务等。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承租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_________节柜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用在甲方店内从事商业经营。柜台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柜台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交纳期限为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回柜台:

1.擅自将承租柜台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严重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或甲方单位的管理制度;

4.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组织乙方来店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制订依法经营的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并有权要求乙方遵守;

(2)有权监督检查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情况,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雇托”经营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违纪人员。

2.甲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

(2)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将柜台转租他人;

(3)对乙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4)对乙方人员经营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有权抵制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承租柜台明显处悬挂承租柜台标志,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利益及声誉;

(2)严格依法经营,明码标价,现货交易不得超范围经营,不搞批发业务,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雇托”经营;

(3)遵守国家物价及有关政策,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换、包修,保证商品质量,讲求信誉;

(4)爱护柜台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归还承租的柜台。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违约责任

_________.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日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

第一条 甲方将_________节柜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用在甲方店内从事商业经营。柜台座落于_________.第二条 租赁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柜台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交纳期限为_________.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回柜台:

1.擅自将承租柜台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严重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或甲方单位的管理制度;

4.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

(1)组织乙方来店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制订依法经营的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并有权要求乙方遵守;

(2)有权监督检查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情况,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雇托”经营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违纪人员。

2.甲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

(2)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将柜台转租他人;

(3)对乙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4)对乙方人员经营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有权抵制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承租柜台明显处悬挂承租柜台标志,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利益及声誉;

(2)严格依法经营,明码标价,现货交易不得超范围经营,不搞批发业务,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雇托”经营;

(3)遵守国家物价及有关政策,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换、包修,保证商品质量,讲求信誉;

(4)爱护柜台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归还承租的柜台。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_________.第八条 双方违约责任_________.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日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7

承租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请记住我站域名_________节柜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用在甲方店内从事商业经营。柜台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柜台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交纳期限为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回柜台:

1.擅自将承租柜台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严重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或甲方单位的管理制度;

4.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组织乙方来店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制订依法经营的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并有权要求乙方遵守;

(2)有权监督检查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情况,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雇托”经营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违纪人员。

2.甲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

(2)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将柜台转租他人;

(3)对乙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4)对乙方人员经营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有权抵制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承租柜台明显处悬挂承租柜台标志,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利益及声誉;

(2)严格依法经营,明码标价,现货交易不得超范围经营,不搞批发业务,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雇托”经营;

(3)遵守国家物价及有关政策,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换、包修,保证商品质量,讲求信誉;

(4)爱护柜台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归还承租的柜台。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违约责任

_________.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日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8

承租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_________节柜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用在甲方店内从事商业经营。柜台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柜台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交纳期限为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回柜台:

1.擅自将承租柜台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严重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或甲方单位的管理制度;

4.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组织乙方来店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制订依法经营的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并有权要求乙方遵守;

(2)有权监督检查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情况,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雇托”经营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违纪人员。

2.甲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

(2)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将柜台转租他人;

(3)对乙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4)对乙方人员经营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有权抵制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承租柜台明显处悬挂承租柜台标志,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利益及声誉;

(2)严格依法经营,明码标价,现货交易不得超范围经营,不搞批发业务,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雇托”经营;

(3)遵守国家物价及有关政策,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换、包修,保证商品质量,讲求信誉;

(4)爱护柜台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归还承租的柜台。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违约责任

_________.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日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9

承租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_________节柜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用在甲方店内从事商业经营。柜台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柜台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每月为_________元(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交纳期限为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收回柜台:

1.擅自将承租柜台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严重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或甲方单位的管理制度;

4.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

(1)组织乙方来店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政策,制订依法经营的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并有权要求乙方遵守;

(2)有权监督检查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情况,对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雇托”经营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

(3)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违纪人员。

2.甲方义务:

(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

(2)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将柜台转租他人;

(3)对乙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4)对乙方人员经营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有权抵制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1)严格执行《_________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承租柜台明显处悬挂承租柜台标志,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利益及声誉;

(2)严格依法经营,明码标价,现货交易不得超范围经营,不搞批发业务,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雇托”经营;

(3)遵守国家物价及有关政策,照章纳税,文明经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换、包修,保证商品质量,讲求信誉;

(4)爱护柜台及其他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应负担全部修理费用或照价赔偿,租赁期满乙方应完好归还承租的柜台。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_日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_(签字)

篇10

主要发展指标:

----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预计增长10%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将突破3100亿元。

----新发展村镇连锁超市、便利店600个以上。力争全市远郊区县连锁超市、便利店累计达到1800个以上,基本覆盖乡镇和千人以上大村。

----升级改造社区菜市场50家,新发展便民配送菜店100家。

20*年全市商业服务业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迎奥运三年行动计划,为成功举办奥运做好准备

全面落实迎奥运培训工作,强化奥运服务的人力保障。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和培训网络,补充修订培训教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启动员工技能、英语和手语培训工作,力争300名左右师资取得手语证书并持证上岗,6万名左右一线员工接受岗位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3万名左右员工接受英语培训,5000名左右员工取得初、中级商业服务业英语考核证书。对已取得英语等级证书的5000名员工进行继续教育。对大中型连锁超市采购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把进货关,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上述培训任务将主要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区两级行业协会组织完成。

推进商业服务业"四无障碍工程",提高消费便利程度。在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推进刷卡消费无障碍、英语和手语交流无障碍的同时,进一步加快商业服务业设施无障碍工程建设。到年底,全市2001年底以后建成的大中型商场、超市无障碍设施改造率力争达到100%;2001年底以前建成的大中型商场、超市无障碍设施改造率力争达到50%。同时,抓紧启动实施都市消费指南信息平台建设,编辑出版《*餐饮指南》、《*西餐指南》等刊物,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餐饮消费信息服务。

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以购物环境、诚信促销、服务质量、商品质量、投诉及处理、附加服务为重点,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将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程度调查。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企业要及时加以改进,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使本市重点商业街区和重点企业的顾客满意率调查结果均达"满意"以上水平。

与此同时,以餐饮、物流、设备租赁、生活服务为重点,积极配合奥组委做好奥运服务筹备工作。按照《*2008年奥运会与残奥会餐饮、购物服务运行纲要》的要求,做好奥运餐饮服务筹备工作。会同奥组委和租赁协会举办奥运租赁服务主题招商论坛会,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租赁企业积极参与奥运服务,为举办高水平、有特色的奥运会全面做好准备。

(二)积极推进远郊区县和重点新城现代商业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挖掘消费潜能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继续大力推进远郊区县连锁超市、便利店发展。今年要首先填补"空白",即首先在尚未设立连锁超市、便利店的村镇发展店铺,提高覆盖率。在此基础上,支持区县连锁企业租用公共信息平台技术资源建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较少的投入获得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支持,提升郊区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巩固已建成的连锁网络;加快郊区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建设,完善配送功能。统一配送规模力争达到15亿元以上,占郊区连锁企业经营总量50%左右;加快郊区中心站点建设,发挥区域配送中心的作用,在全市远郊区县重点扶持中心站点30个左右,提高对偏远乡村及山区网点的商品配送和幅射能力,为下一步发展打好基础。

各区县要鼓励城乡现代流通企业在郊区建立生产和加工基地,收购当地优质农副产品通过连锁流通网络进城销售,促进农民增收。要引导生产加工和批发(分销)企业针对郊区消费特点,开发和组织适于农民消费的物美价廉的商品,充分挖掘郊区消费潜力,为改善农民群众的生活服务。

加强新城商业规划建设。根据城市功能区定位的要求,配合新城的总体开发建设,加快规划建设重点新城商业中心。采取措施积极鼓励国内外著名品牌企业和老字号企业向新城延伸发展,完善商业服务体系,积极优化商业消费服务环境,为中心城区产业和人口的转移创造条件。

(三)深入推进社区便民商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居民生活消费便利程度

继续大力解决市民买菜不便问题。各区县要全面贯彻*市地方标准《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启动新一轮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确保完成50家升级改造。继续推进社区便民配送菜店网点建设,新发展100家便民配送菜店,力争到年底使全市社区便民配送菜店数量达到350家以上。西城、海淀、石景山等区县政府已经明确了20*年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目标,开展了《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学习培训,并安排了专项资金。其它区县也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市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圆满完成。

继续推进社区商业发展,规范发展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300家。积极推广国家级和市级商业示范社区,带动本市社区商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政府扶持的97家便民浴池加强卫生和安全管理,巩固提高服务水平。支持龙头企业新开连锁洗衣店100家以上,加快推进洗衣园区建设,力争使正东百合洗衣园年内投入运行。

(四)加快现代流通方式创新发展,充分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多层次消费需求

创新经营模式、管理模式和业态形式。加强培训及交流,积极引导连锁企业创新盈利模式,提高主业经营能力。鼓励企业改变传统结帐方式,建立网上对帐系统。引导企业进行业态创新,鼓励超市加强生鲜商品经营,推进专业店、专卖店等新业态发展,积极推进邮购等无店铺业态形式的发展,优化业态结构,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大中型连锁企业要从过分追求规模扩张向追求企业信誉,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转变。积极鼓励连锁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转变增长方式。探索农资连锁化经营,推进连锁经营在不同行业的发展,积极培育优秀特许连锁品牌。

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充分发挥现代物流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实施《*市物流发展规划(20*-2020年)》,研究建立物流业统计制度和相应的指标核算体系,研究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社会化、专业化物流发展。加大物流资源整合力度,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加快发展。继续加快物流基地、综合物流区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启动空港物流基地"大通关基地"建设,完成空港保税物流中心一期工程。

(五)下大力量开展重点商业街改造提升,进一步完善特色商业体系

大力推进商业街改造升级。20*年各区县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两条要改造提升的重点商业街。参照国内外现代化繁华商业街的成功模式,研究制定重点商业街整体改造提升方案,市里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东城区去年结合城市环境整治,改造了鼓楼东大街,效果非常好,值得各区县借鉴。在改造升级过程中,要突出街区特色,提升商业橱窗、广告灯箱、店铺标识等视觉系统设计水平,完善停车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聚集品牌企业和品牌商品,增加休闲娱乐服务设施配置,调整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商业街的经营档次和综合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消费需求。

研究制定促进老字号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提升老字号发展。筹备举办迎奥运"*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论坛,加强企业咨询和人才培训,扩大开放与交流,加大老字号企业宣传推广力度。开展老字号创新评比活动和特色商店评选活动,再评选30-40家特色商店。

努力打造"美食之都",进一步扩大首都餐饮消费。积极培育京味特色餐饮品牌,向中外宾客展示首都丰富多彩的饮食文化,创造条件满足*2008年奥运会的餐饮服务需求。开展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工作,促进餐饮企业达标升级,力争20*年底国家二级以上酒家酒店达到700家以上。依托协会开展厨师竞赛评比活动,力争获得烹饪大师、名师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数达到300名以上。开展特色风味餐厅、民族清真餐厅推介评选活动,推出特色风味餐厅、民族清真餐厅各50家。依托京港洽谈会等平台,开展餐饮业交流合作,推介和引进餐饮品牌,促进本市餐饮业加快发展。

(六)健全商业服务业法律、规则体系,整顿提升行业秩序

加强商业服务业法制建设。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争取在商品交易市场管理、零售企业促销和进货交易行为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以及大型商业设施设置等方面实现立法的突破。贯彻落实国家规范流通秩序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开放、竞争、有序、诚信的市场体系。

开展专业培训,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充分利用多种媒体,组织形式多样的贯彻实施标准宣传推广工作,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开展达标活动。制定洗染服务质量标准和家政服务质量标准。研究制定小商品市场标准,推动全市小商品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制定或修订美发美容、修理、洗染、照相、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以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等*市地方标准,提高生活服务业和特殊流通行业的规范服务水平。各相关行业协会要提早做好必要的准备。

通过制定和落实规范,进一步优化商业服务消费环境。从总服务台、商品陈列、灯光照明、室内温度、噪音污染、背景音乐、语言文字和导向标识等细节问题入手,制定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提高消费者购物消费的便利程度,创造安静舒适的购物环境。制定商业零售企业售货员基本行为、服务礼仪等规范,解决员工仪表、着装、语言等服务细节不规范问题,提升商业零售企业服务水平。

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开展打击商贸活动中商业欺诈行为等专项行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监管和防范。贯彻落实《直销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直销行业和特许经营发展,与有关部门配合,尽快建立健全直销业审批、监管工作机制。鼓励零售企业采取措施善待供货商。组织实施超市经营预警工作方案,对超市与供货商之间的结帐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的信息沟通,坚决杜绝连锁企业挪用供货商资金进行开店投资。

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商业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商业执法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商业执法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中的作用。继续整合本市生猪屠宰资源,年内将不符合规划、工艺不达标的屠宰厂整合到位,对符合规划的屠宰厂进一步升级改造。

(七)加快有形市场的布局调整和功能提升,大力改善消费环境

要抓紧制定建材家居、电子产品、汽车汽配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细化标准。鼓励各类市场进行业态升级和创新。鼓励建材家居市场、数码电子市场向商场化管理转化,服装市场和百货市场向社区购物中心、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转变。

继续加快中心城区小商品市场调整工作。相关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城市中心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影响交通、环境的小商品市场、地下空间市场进行外迁和撤除。督促保留的市场进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调整,使其向超市、购物中心、百货店方向转变。

清理整顿汽配市场。按照修订后的汽车配件市场规划,引导汽配市场有序规范发展。对现有的汽配市场进行分类处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实现汽配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继续贯彻《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加快新发地、石门、大洋路、锦绣大地、八里桥等重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升级。大力推进绿色市场建设,制定鼓励政策,力争创建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绿色市场20家。加强郊区产地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建设,提高市场的辐射集散能力,拓宽本地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将京郊优质农产品向城区、外埠辐射,促进农民增收。

(八)继续完善市场监测和调控体系,确保首都市场平稳运行

继续完善市场监测网络,拓展社会信息渠道,搜集政府部门、中介组织、新闻媒体、专业网络等各方面的市场信息,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增强对市场波动的预测判断能力。加强市商业信息咨询中心及区县分中心建设,加强对消费市场的研究和对本市大型流通企业信息跟踪,为促进商业服务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信息支持。

进一步完善本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办法,使应急调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掌握生活必需品重点生产企业、批发市场、连锁集团生产、库存、周转、销售能力,建立台帐和日常联络制度。完善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的日常联络制度,保证应急状态下联络渠道畅通、商品供应充足。

修改完善政府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储备商品管理,保证储备商品"储得住、调得出、用得上"。与承储企业重新签订协议,合理约束政府、企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继续扩大储备商品的检测范围,保证储备商品的质量和安全。调整部分商品储备结构,提高政府调控市场能力。

建立市储备粮代储单位粮情管理系统,直接掌握代储库储备粮的存储情况。加快储备粮库建设,建立储备粮吞吐机制,实现粮食储备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粮食流通立法和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由于粮食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市里还将专门召开粮食工作会议。

(九)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逐步解决废旧物品收购不规范问题

采取"政府引导、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市场化运作、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方式,再造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通过"规范前端、现代物流、集约分拣、厂商直挂"的运作模式,规范现有回收站点,做到回收废旧物资便民不扰民;培育专业回收物流企业,建设现代化的分拣加工中心,替代现有粗放式再生资源集散市场。

为有效推进工作,初步确定以崇文区、朝阳区为试点,以废旧报纸、纸制品包装物和废旧塑料为切入点,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实现废旧物品的再回收、再利用。同时争取将试点企业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政府制定政策予以扶持。

(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大力优化发展环境

篇11

误区一:地处老式的繁华街区。说到地理优势,我们不得不说说中国目前的上市企业。这些企业上市的主要资本,就是倚仗着以前拥有在一些大中型城市繁华路段的一块地皮,拥有一栋高层的商厦和一块老的国有企业的招牌。但是从现在的股票市场的行情和年报上可以看到:2001年,50多家上市公司11家亏损,平均净利润较2000年下降53.76%平均每股收益只有6分钱,较2000年下降57.32%,远远低于沪深股市0.15元的每股平均收益。这说明,仅凭着一块风水宝地,并不能保证企业就一定兴旺发达。

专家解误:连锁化、规模化已经成为零售业的发展潮流和必由之路,企业的发展不能死守着一个阵地,一块宝地是不能养活和发展整个百货行业的。百货业需要走出去,这样才能得到发展。如果靠自己的力量难以走出,强强联手进行产业重组整合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误区二:位于新建的大型商业街区。说到新建设的大型商业社区,不得不提到城市建设。拿北京为例,列入北京的“十五”规划的四条环线:二环、三环、四环、五环构成北京城市商业开发的“四条金带”。二环路带来大量车流,车流能带来人流。三环路是家居用品的一个环型商圈,许多家居用品,包括各种各样的家具、家庭摆件、家庭装修材料都在这个商圈。四环路沿线则构成了“厨房用具”的商圈,是为居民家庭厨房提供服务的。五环路被称为“批发配送带”。因为从外省市往北京调运的商品,远远高于从北京往外出的商品。此外,北京城市规划确定了10个边缘集团进行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到2010年,10个边缘集团的人口总量将达到200万。这些区域也是未来社区商业发展的一个重心。

上述的这些城市边缘的大型商业社区,应该说商业前景广阔,作为商业投资当然是无可厚非。从商业经营角度看,人口的聚集是一种稳定的商机,这种商机对于商业房地产的开发提供了可观的发展前景。然而目前,对于商业房地产开发而言,北京存在区域结构与商业服务的配比问题。比如说天通苑、回龙观,望京等地,不管是住宅还是商业房地产,开发规模都是很大的。但是,在这样的区域,要开发什么样的商业地产、多大面积的商业地产,商业服务的实际需求和商业地产的开发面积即商业服务的配比,还要进行仔细调查和测算。此外,还要从顾客的角度去分析,顾客是一种什么状态,是一种什么心理都需要了解清楚。例如北京的团结湖小区在“”以前就形成规模了,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团结湖小区中的商业设施大部分都亏损了,就是没有考虑到人口的流向问题。城市人口有一种向心性的购物心理,从环路外向里渗透,反过来从里往外并不多。当时团结湖人口大量流向了三环路以内。

专家解误:这种新建的大型商业街区究竟能不能够入驻?在考察时应该做到“六看”。

首先要看价格。价格是决定商业物业升值潜力大小的重要因素。如何判断商业物业的售价是否合理呢?或许房地产市场发育相对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数据能够给我们一些启示:在西方国家,城市商业物业的价格一般为住宅价格的6-8倍。因此,在购置商业物业时,可以将其平均售价与附近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进行对比,如果比值超过8,则该物业的市场定价可能已经一步到位,今后的升值空间将相当有限(除非该商铺今后的经营活动能够带来法定的或者事实上的垄断收益);如果比值低于6,则在其他条件不考虑的情况下,该商铺的投资价值有可能被市场低估,因而具有一定的升值空间。

其次要看位置(商业区位)。对于商业物业投资来说,“地段、地段、还是地段”是永恒的投资法则。商业物业投资时在价格上做到“货比三家”是很难的,有时尽管两个商场相距只有咫尺之遥,但购物的客流量却相差万里。因此,有些商业物业贵自有其贵的理由。试想,非商业区的商业物业尽管价格便宜,但如果“营业员比顾客还多”,投资收益将从何谈起?

第三要看规模。主要是看商业物业自身的规模和商业物业所处地区的商圈规模。一方面,从商业物业的自身规模来看,由于现代商场已逐渐向“大而全”的经营方向发展,因此规模大才能引来大商家进驻,也便于商家在经营业种和业态选择上做到游刃有余,而且规模太小的话,客流量可能会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从商业物业所处地区的商圈规模来看,一个城市的商圈规模一般分为三个级别,即核心商圈、次级商圈和边缘商圈,不同规模(级别)的商圈其市场份额是不同的,核心商圈的市场份额一般在55%~70%,次级商圈一般在15%-25%,边缘商圈则只有5%~15%。因此,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其所处商圈的规模也是一个重要的考察因素。

第四要看商业物业经营上的适宜性。国际上通行的现代零售业态,如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便利店、专卖店、折价店、购物中心、仓储式商场等在国内都已经出现,在进行商业物业投资时,适当考虑商业物业在业种、业态经营上的适宜性是必要的,适宜经营“新生事物”的商场往往更具生命力和竞争力。

第五要看商业经营水平。经营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投资回报。以年资金周转率为例,日本商业为15~18次,沃尔玛、家乐福等国际著名零售企业为20-30次,而国内商业年资金周转率只有3次左右。因此,在投资商业物业时,未来经营者的经营水平不容忽视,尤其是在新型商业社区的投资上,更是要慎之又慎。

第六,要挑选合适的房地产开发商。目前,广州近郊大型楼盘开发热浪升腾,用地超过20平方公里的番禺华南板块方兴未艾,房地产大鳄又在增城新塘大兴土木,花都、从化也都有开发商在建造大面积的“新城”。这些大盘圈地小的在千亩以上,大的号称过万亩。据统计,广州周边用地规模在500亩以上已建或在建的大型楼盘就有20多个,大规模的圈地开发已经远远走在城市规划之前。专家认为,没有规划的开发只会导致城市建设的混乱,而一些用地和人口规模相当于中等城市的大盘,其巨大的管理工程远非开发商所能承担,最终将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在挑选与自己合作的地产商时,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在超能力圈地。由于郊外用地价格低,有的开发商不顾自身开发能力大面积圈地,最终造成土地闲置其次是开发商过量推盘,结果可能因资金链条断裂而致楼盘烂尾三是开发商盲目选址,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造成楼盘的供水、用电、交通等问题长期不能解决,最终将包袱扔给政府。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到企业将来的发展。

最后,城市的商业容量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以大型仓储超市为例,城市对大型仓储超市的“承载力”是有限的。一般认为,该业态的人口门槛为10万人,即每10万居民配备一个大型仓储超市是比较合理的,如果低于10万人,则该业态将面临激烈的“消耗性竞争”。另外,城市居民的购买力也是有限的。因此,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销售市场份额也是相对固定的,如果商店过多地集中在一定范围内,商店密度越高,就意味着平均客流量的减少,那么商店之间的“消耗性竞争”就越激烈,投资者的收益也将受到影响。

误区三:与优秀的商业企业相邻。许多人可能认为沃尔玛是世界上最大、最赚钱的零售企业,与它为邻就一定会提高自己企业的声望和价值。但事实是这样吗?达拉斯克罗控股的常务董事罗伯特-姆斯莱恩说:我害怕沃尔玛,同时不想购买沃尔玛入租的购物中心场地。为什么?沃尔玛习惯先建店,然后在5~10年里将其关闭,再在附近新建一个超大型市场。当然,沃尔玛会继续支付租金,但是事实上空的铺面不会给你带来任何好处。这样的事情在国外如此,在国内虽然还没有表现出来,但是在选择合适的邻居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

篇12

从高调进军白酒行业,到斥资50亿元投资商业地产,娃哈哈的雄心勃勃、踌躇满志在近段时间里表现得淋漓尽致。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娃哈哈从竞争激烈的饮料行业红海转战到另一个“更红”的海,投资“钱途”需要画一个大大的问号。

50亿元进军地产界

11月12日,杭州市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宗庆后对外宣布,娃哈哈宜昌购物广场正式动工。该项目由10万平方米商业购物中心、1栋超高层五星级酒店、6栋甲级写字楼和18栋高层住宅组成,是一个集酒店、餐饮、购物、商务、休闲、住宅等众多项目于一体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全部工程2016年10月份完工。

娃哈哈此次进军宜昌地产,在其发展史中,属于第二次在地产领域发力。杭州市娃欧商场的失败,并没有阻止这位饮料巨头向地产领域进军的步伐,此次布局宜昌地产似乎早有准备。

2013年9月22日,宜昌娃哈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本5亿元,宗庆后为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商业和酒店管理,其宜昌土地也是在其成功注册投资开发公司后,以4.7亿元从湖北省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网上竞得的宜土网挂(2013)43号地块。

笔者翻阅相关信息了解到,宜土网挂(2013)43号土地出让年限40年,土地面积16.4989万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和居住用地。

在娃哈哈宣布投资湖北省宜昌市地产后,业内人士发微博议论称:“如果说此前杭州娃欧商场的‘遇冷’是交学费的话,现在看来,宗老板已经完全‘学精了’。”

是宗老板真的“学精了”吗?在业内资深人士看来,娃哈哈投资地产业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对此,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接受采访时表示,娃哈哈再次进入房地产行业,有两方面原因:首先是为了多元化,饮料主业在娃哈哈的能力范围内已经触到天花板,很难寻求自身突破;其次,即便宗庆后刚刚在10月底的世界浙商大会上表示房地产泡沫已经形成,中国不能再造房子,但还是难以抵挡房地产业高利润的诱惑。

沈萌表示,娃哈哈进入房地产业的前景并不明朗,目前房地产始终是国家重点调控的行业,而且娃哈哈也是新手,50亿元的投资在房地产行业内顶多也就是一块地的成本,不足以撼动甚至挑战现有格局,况且宗庆后自己都看出泡沫已成,那么选择在市场高点进入更难说是明智之举。

高位建仓并不明智

纵观娃哈哈近期的战略布局,公司高调宣布150亿元在仁怀市投资,其白酒战略进入公众视野。如今,50亿元投资宜昌商业地产,引发业内喧哗。

在业内人士看来,娃哈哈的一系列动作是其多元化战略的一部分。但是,宗庆后的多元化却不被其女儿宗馥莉看好,其曾在公开场合质疑公司多元化经营的正确性。

虽然此次投资宜昌地产不仅局限于购物中心,也有住宅,但是,购物中心曾是宗庆后进军地产的战略方向。在业内人士看来,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企业也在向O2O模式迈进,传统的零售业遇到较大的挑战,同质化严重的商业地产也会逐渐没落。娃哈哈投资商业地产,未来不乐观。

沈萌表示,今年双十一,天猫交易额突破350亿元,而今年国庆黄金周全上海大中型商业企业的销售总额仅仅69亿元,这就说明一个问题,电商给传统商业带来了巨大压力。也就是说,如果商业地产无法为消费者提供电商无法提供的消费体验,本已同质化严重的商业地产会逐渐没落,这也是娃哈哈商业地产没有做好的原因之一。“此次再次进入房地产行业,投资规模甚至只有之前进入白酒行业投资规模的1/3,更加说明娃哈哈是在主业不振的环境下,并不成熟的战略选择。无论商业地产还是住宅地产,都无法与其饮料主业发挥协同效应,而盲目多元化的失败案例,举不胜举。”

娃哈哈从校办工厂起家,一路走来,业务始终围绕自身饮料主业拓展。如今娃哈哈跨界投资,虽然拥有资金实力,但是其团队能否撑起如此大的摊子,值得拷问。

篇13

关键词:零售商业模式 演进机理 苏宁云商

我国零售商业模式内涵与结构

本文通过典型案例研究的方法,围绕商业模式的文献回顾,提出研究商业模式的理论框架。张艳(2013)通过对中国零售业纵向历史演进和零售业态横向发展的对比,提出零售商业模式是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下,零售企业以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为核心要素,创造性开发了经营管理中的某一边际要素或多个边际要素,形成独具一格的竞争优势,产生明显的市场辨识度和影响力,并获得持续稳定的价值回报,认为商业模式核心要素由“自营和套利”、“联营和销售分成”以及“租赁和租金”构成,核心要素的任一组或三组的组合都可以称为基本层的零售商业模式,即任何零售企业的开端均来自基本层的商业模式。基本层的商业模式可以无条件被模仿;边际要素则由超出一般零售企业经营的商品、价格、服务、技术应用、商誉、企业文化等有形要素和无形要素构成,核心要素加上一个或若干个边际要素则形成高级零售商业模式(见图1)。高级层次的零售商业模式难以在短时间内被模仿,因此是零售企业追求的方向。

通过对零售商业模式的核心要素与边际要素的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研究框架(如表1所示),拟对苏宁云商不同阶段的商业模式进行纵向研究与分析。

苏宁商业模式纵向演进研究

(一)第一阶段(1990-1999年):苏宁空调

1990年苏宁家电成立,专营空调。经过三年努力,拥有300多人的空调安装队伍和4000多家批发客户,形成覆盖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分销网络,1996年批发零售销售额达到15亿元,初具规模。商业模式构成如表2所示。

商品。经营单一品类单一品牌春兰空调。1993年扩为多种品牌空调,依然是单一品类。价格。采取低价策略与南京市国有商场竞争。通过淡季打款给供应商,承担经营风险获得更低进价在旺季销售。销售规模的扩大,使得供应商愿意减少自己的利润配合苏宁给消费者降价,补贴消费者。服务。拥有300人专业安装队伍,上门服务、免费安装、即买即装即用,而当时的国有商场并不能提供上述服务。渠道控制。与厂商建立高级合作关系,达成资本融合的战略联盟,实现双方资源的集约和有效降低成本。开设覆盖全国范围的批发门市约4000家。

苏宁空调阶段成功关键词:商品(空调)、价格(低价)、服务(免费送货与安装)。这一阶段,苏宁空调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方式为自营套利。竞争对手是区域内的南京国有商场。国有商场的空调经营方式没有创新,不能提供快速上门安装服务。

(二)第二阶段(1999-2009年):苏宁电器

1999年12月,苏宁砍掉年销售额达几十亿的批发业务,在南京新街口开办当时中国单店营业面积最大的综合电器店,并全面导入连锁概念,从单品空调的批发零售转型为综合家电连锁大卖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全资、合资和特许经营三种连锁经营业态,建立集终端零售、物流配送和售后服务为一体的电器连锁服务体系。商业模式构成如表3所示。

商品。砍掉空调批发业务,转向开设综合电器连锁店。价格。大规模连锁店形成低成本采购的议价优势,在更多品类中形成双边市场,获得更大的价格优势来补贴消费者。服务。以顾客为中心拓展新服务范围。如:分期付款、消费信贷、与交通银行开通联名信用卡、与银联开辟自动缴费终端、与中国移动开通业务体验厅等各种举措。渠道控制。从一线市场到四线市场建立覆盖全国的实体连锁店,开店1700多家,开店速度更快、效率更高。2001年平均40天开一家店,2002年20天开一家店,2003年7天开一家店,2004年5天开一家店,2005年2.2天开一家店,开店的最高记录是1天开店83家(含重新开店)。与此同时,苏宁开始启动国际化进程,2009年6月收购日本LAOX公司27.76%股权,成为LAOX公司最大股东;2009年12月收购香港镭射电器。信息技术。确定信息技术系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把大量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到后台建设信息系统的升级。2000年苏宁国产ERP上线;2006年与IBM、SAP合作,投入8000万,历时9个月,实现了全新的SAP/ERP系统的上线, 2010年仅买纸这一项,每年节约1个亿。物流建设。坚持自主发展物流,进行人才培养和物流基地的建设。

苏宁电器阶段成功关键词:商品(电器专营)、价格(低价)、服务(支付方式创新)、信息技术的应用、渠道控制方面的全国连锁和国际化战略,物流基础建设和人才培养。经营方式和盈利方式以自营套利为主,联合经营为辅。

(三)第三阶段(2009年-) :苏宁云商

2009年苏宁易购线上业务启动,2012年苏宁提出“去电器化”,提出“店商+电商+服务零售商”的云商模式,商业模式结构如表4所示。

商品。实施“去电器化”全品类经营战略,商品经营范围延伸至百货、图书、母婴、虚拟产品等。目前苏宁线上线下拥有1.5亿会员,1700多家实体店,双线平台整体SKU数量已经超过400万。苏宁与瑞典著名快时尚品牌Lindex合作,成为Lindex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总。计划到2015年引进10万商家,自营+第三方商户商品总数将超过1000万(SKU),满足一站式消费需求。消费者既可以通过苏宁PC端、移动端、智能电视端等实现自由便捷的购物,还可以去苏宁门店进行体验、服务,O2O融合零售,推进门店互联网化。

价格。继续保持低价的竞争优势,线上线下价格统一。

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全面、快速、专业的服务。通过大数据、云计算预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店面采用热度分析系统、客流计数系统、摘机系统,记录客流店内分布、客流总数、消费者体验产品次数等数据,更准确的分析消费者购物行为,制定精准销售策略,挖掘每个消费者的个性需求,构建完整的网络经营理念。率先引进“电子价签”,优化价格管理;门店覆盖WIFI,为消费者体验店内电视、电脑、手机等智能终端提供网络硬件条件。未来苏宁将在全国推进建设200家3C服务中心和1000家终端服务点,双方共享服务资源,为消费者提供新机上门、软件上门服务以及延保和远程服务等,同时双方也会在苏宁门店共建服务中心,为消费者营造最优的服务体验。苏宁易购的支付工具易付宝除了线上的支付功能之外,还将会被用作线下支付。用户进入苏宁线下店之后,通过电子手段自由选择商品,购物车信息会直接到前台结算,此时用户可以选择现金支付,也可以选择易付宝支付。支付成功之后,苏宁的自动化设备会完成自动拣选和包装。

信息技术。2009年年底,苏宁易购正式上线;2013年苏宁云台启动,不仅永久免除年费、技术服务费和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图书等重点招商品类的佣金,还将免费为商户提供基本类目规划、基础店铺装修、基础流量导入、基础数据分析、服务器和带宽支持、即时通讯、信誉担保、品牌背书、易付宝第三方支付、网银支付、快捷支付等支付工具以及手机支付、门店支付、货到付款等支付方式。

渠道控制。全渠道拓展,包括实体店、苏宁易购网店、电视购物、定制等渠道、门店互联网化、O2O模式等,实现全渠道无缝衔接。

物流配送。2010年启动“物流云”规划,全国已建成16个大型物流基地、12个全国配送中心、58个区域配送中心、200个城市配送中心、5000个物流配送点,形成主销城市半日送达的高效物流网络。针对电子商务销售单独规划的自动化仓库也在南京及广州落成投入运营。获得北京、上海、天津、南京、苏州、无锡、武汉、呼和浩特等22个省市地区的物流快递牌照,快递队伍近6000人规模。

企业文化。所有的转型最后都要固化成团队的文化。因为只有文化上的转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精神传承,成为融入到员工血液里的基因,成为自发的、自觉的内在驱动力。企业处于不同的时代,会形成时代文化的印记;企业运用不同的技术工具,会形成不同思维文化的定势。

结论与启示

从苏宁的空调连锁经营、电器连锁经营至苏宁云商“店商+电商+零售服务商”商业模式的形成,历时23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在全社会的广泛应用,苏宁的零售商业模式也完成了从基本模式到高级模式的演进。零售商业模式的升级从现象上看,是零售商业企业独立完成的,但从本质上看,体现了社会整体的进步及行业间的互相作用。

在苏宁商业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人力、资本和技术发挥不同的推动作用。第一阶段,人力发挥了主要作用;第二阶段,资本和信息技术发挥主要作用;第三段,信息技术发挥主要作用。

在苏宁商业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套利、租金和销售分成的基本盈利模式并未随着商业模式的演进而出现本质变化。套利、租金和销售分成是零售业利润源,也是零售商业模式的核心构成。

从传统的大众化营销向一对一营销转变,从关心成本向关心核心顾客价值转变,从提供标准化服务向定制化服务转变。

零售商业模式从基本型到高级型的演进并没有鲜明的边界或拐点。零售商业模式向更高层次的演进,并不意味着企业市场风险的降低。零售商业模式的市场风险与该行业的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相关。

双边市场的形成并不局限于大规模销售平台,即一方面拥有大规模消费者,另一方面拥有大规模供应商,单一品类商品也能实现双边市场效应。规模经济与双边市场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结果,两者缺一不可,由此带来的消费者剩余最大化,是零售企业开展价格战的前提。

未来互联网零售业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将以基本零售商业模式为核心,形成产品定制、包销服务、物流供应链服务、商品和消费者数据化服务、品牌和促销的社会化推广服务,以及资金增值管理服务的一系列多维度高附加值的商业服务。

参考文献:

篇14

服务贸易一般以金融、保险、运输、电讯、广告、会计、房地产、商业销售、法律服务等一切非物质生产部门的交易活动为其主要内容。最基本的特点是其无形性,即服务的本身是不能储存的。这一基本特点要求服务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发生。因此,对外直接投资或在国外设立商业机构成为向外国市场提供服务的主要方式。

各国对服务贸易领域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主要体现为对外国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所采取的限制性法规或措施。在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国就开放服务贸易市场进行了多边谈判协议,以逐步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各缔约方亦在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法律文件之一。中国是该协定的谈判国与起草方,已与其他各方谈判了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问题并作了相应承诺。中国正式加快加入wto的进程,并已与美国在1999年11月达成了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最基本与最重要的规则,集中表现为以下五项原则:

1.最惠国待遇

根据gats第2条的规定,任何一个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待遇必须无条件地同等适用于任何其他缔约方。由于许多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仍坚持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主张最惠国待遇应根据施惠国服务业的竞争能力来确定,因此gats第2条又同意缔约方可以采取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措施,但这项措施必须列入免除这一义务的附录中。

2.透明度

gats第3条所规定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缔约方最迟在该协定生效时公布其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以及习惯做法,若有任何新的法律措施或对现行法律措施的任何变更修改,也应通知缔约方全体。

3.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表现,意味着本国市场对外国服务业开放,允许其自由进入。主要体现为分别对各个服务部门作出准入的具体承诺,并载入“承诺表”。其具体内容包括:同意外国服务商进入的部门、条件或限制,以此作为准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进入本国市场的先决条件。

4.国民待遇

按照gats第17条(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每一缔约方在已承诺开放服务部门和承诺表所规定的条件和资格方面,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应得的待遇。不过gats实行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其一,各缔约方只是按其承担义务的计划安排(承诺表)所规定的条件和资格给予外国服务业以国民待遇。其二,国民待遇原则并不能改变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5.逐步自由化

gats第19条和第20条所规定的逐步自由化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应根据缔约方各自的国家政策目标与发展水平来决定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应根据其发展情况来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的程度。(2)缔约方应在各个服务部门制定承担其具体义务的计划安排(承诺表)来实现逐步自由化的进程,并且每一计划安排应详细说明承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义务,以及完成承担义务的时间表和生效日期。(3)在gats协定生效后,所有缔约方应就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定期举行实质性谈判。

二、商品零售批发的范围与特点

商品服务贸易是指服务贸易协定所确认的12类服务行业中的销售服务,由商品批发业和商品零售业组成。批发商业是指批发商从生产者处成批购得商品,然后再转售给其他工商企业的商业销售,这些工商企业一般将所购商品出售给销售者,或者也可自己使用这些商品,因此批发商实际是商品的生产制造者和许多商品用户之间的中间商,或者主要为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中介。批发商所经营的商品种类可以从初级产品到复杂工业品,无所不包。商品批发经营不仅指批发销售本身,还包括对所经营商品的贮藏、运输、保养和维修等各个环节。零售商业是指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零售商销售,其形式多样,既有大商场、联营商店、百货公司,也有彼此独立经营的小商店、杂货店,乃至小摊贩,零售业经营品种多样,应有尽有,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订,要求我国商品零售批发业的对外开放,因为gats五大原则无一例外都涉及到批发零售业,意味着要接受gats五大原则的制约。

对我国批发零售业来说,如果无条件履行上述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这两项具体义务,必然会带来很多问题。货物贸易在一国的市场准入,可以通过海关关税、国内税、技术标准与数量限制等措施予以控制。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则难以通过上述手段予以有效调整。商业零售业一旦全面放开,外国资本必将迅速与这行业融为一体,在经营权、经营手段等方面凭借其跨国经营手段,形成对国内商业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我国可以利用gats允许发展中国家逐步自由化原则和采取紧急保障措施的有利条件,对批发零售业制定有限程度的开放,制定出合乎中国利益的批发零售业开放政策。一般而言,商品批发零售业具有以下特点:

1.商品批发零售服务在我国亦称商业服务,包括批发与零售两部分,而零售业作为直接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的服务业,往往以本地消费者市场作为其经营活动的中心。但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国内市场日趋饱和,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开始在国外寻求发展空间。进入90年代,商业零售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业务,国际化已成为零售业最主要的目标。

2.国外的零售服务业集团纷纷以连锁的面目出现。随着超级市场的发展,为了争取生存的小型零售店与不景气的批发业以及许多制造厂联合起来,形成了自愿式连锁店,并在零售的基础上发展批发业务。在市场上形成了较大的实力,具备了雄厚的规范化经营管理技术,形成了自己的特有商品。因此,连锁业的国际化经营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它是连锁经营模式凭借自身优势,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寻求发展空间的必然结果。

3.跨国连锁集团竞相争抢海外市场,因为谁占领了更大的市场,谁就掌握了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在连锁经营国际化趋势下,中国市场受到了特别的冲击,外国许多著名的跨国连锁集团把进军中国市场作为今后发展的首要目标。从批发零售服务行业的特点看,中国有12亿人口,并且经济发展很快,消费水平和购买能力正在迅速提高,正是大型连锁集团市场扩张的投资重点。

三、我国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不允许外商投资于商业领域,只有经济特区和对外开放城市作为特殊试点。这是考虑到引进外资会给国内商业带来冲击,要保护国内商业,必须限制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其实,引进外资商业将给国有商业带来竞争,使其不断改善经营管理。而且引进外国大型零售企业,可以借鉴现代化商业管理经验。虽然难免给国内零售业带来冲击,但引进一定规模的外资对发展我国零售行业很有必要。零售行业是具有较高投资回报率的行业,目前国内资金在总体上处于短缺状态,因此引进外资可以弥补资金的不足。其次,开放批发零售业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为商业服务提高经营档次和硬件设施,这对改善购物环境和开发城市新的商业区建设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利用外资还有利于促进零售商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养人才,与国际先进管理模式接轨。而且,通过利用外资,开辟国内高档消费购物的场所,可满足国内高收入阶层的特殊需要。最后,对外开放零售业可以吸引外资投向城市新商业区的开发,使城市商业布局能够均衡发展。

1.我国商品批发零售业市场准入承诺

准许外资进入我国的零售批发业,实际上涉及到我国商业体系中国有商业主导地位的问题,因此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的开放程度极为有限。在地点上,也限于经济特区和对外开放城市。同时在国民待遇方面,也存在现实的障碍。1992年7月以前,中国禁止外商开办独资或合资的零售商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条没有将国内商业(零售、批发)列入允许合资经营的范围。《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内商业等行业禁止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这一阶段,我国政府有条件地允许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建立营销网点,自行销售其自己的产品,但不能从事专业零售或批发经营。

根据我国在乌拉圭回合中作出的零售业开放承诺,1992年7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六个城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零售企业。并且规定,试办期间,外商投资于商业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仅限于百货零售业以及进出口商品业务,不得经营商业区批发和进出口业务。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经营权的总原则是出大于进,外汇自行平衡。但进口商品仅限于本企业零售的百货类商品,年度进口总量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零售总额的30%.

2.我国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立法

1995年6月,国务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商业零售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乙类项目,允许有限度的吸收外资投资,但不允许外商独资。对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按照项目的建设性质,分别由省、市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同年10月,国务院批准在北京或上海开办两家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51%以上,并掌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等。1997年2月,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本,其中国内商业仍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乙类,不允许外商单独投资经营,必须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商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国内市场建设,使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商投资试点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家经贸委与外经贸部于1999年6月25日联合《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该法规进一步扩大开放力度,允许外商投资于我国商业领域的批发与零售业。

3.我国商品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的形式

我国零售业的对外开放主要采取利用外资的形式,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与法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中外合资经营的形式。这类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必须经由国内贸易部审查合资方的资格,由国家计委批准成立,然后再由外经贸部审批相应的外经贸权,并享受国家试点政策的优惠待遇。

第二类是中外合作经营的形式。凡中外合作经营零售业,均由地方政府批准建立,合作经营方式可灵活多样。

第三类是租赁经营的形式。一般由中方企业将一定规模的营业面积出租给外方开展零售业务,也是由地方政府批准。

除上述正式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外,外商还通过采取相应的变通措施,进入零售商业领域。有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利用在华再投资的机会,与中国企业联营举办零售商业;有的是中外合资或合作的生产加工制造企业,在中国国内开设自销产品的专卖店或专柜,或通过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向国内商店提供专用品牌的商品;有的是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入零售业领域;有的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外商取得中国零售商店的经营权。

在以上基础上,从1999年6月25日开始,我国批发零售业对外开放形式一律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办理。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中外合营商业企业)。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

4.我国商品零售业市场开放的特点

1992年国务院同意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广州六个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但只许经营零售,不许批发;投资方式可合资或合作,但不准许独资。在政策指定的上述六个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中,已批准成立了多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如北京燕莎友谊商城,天津华信商厦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等。世界最大的零售集团沃尔玛(wal-mart)也在深圳开办了两家商场-沃尔马购物广场和山姆会员商店,于1996年8月同时开业,盛况空前。其中后者的最高日营业额达到200多万元,创深圳记录。

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快餐连锁店发展最快,“麦当劳”、“肯德基”、“比萨饼”、“大快活”等品牌的分店现已遍布中国的主要城市,并保持着火爆的发展势头。服装行业的“鳄鱼”、“真维丝”、“佐丹奴”、“皮尔·卡丹”等著名品牌的专卖店也已遍布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商业区。此外,法国家乐福在北京、上海开出了两家大型连锁超市,并准备一两年内在北京开出10家规模相当的超市,而八佰伴在上海浦东建立的新世纪商厦是目前亚洲最大的购物中心。至今为止,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零售企业已有19家,加上地方政府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共有200多家,外资已成为我国零售领域中日益重要的一股力量。这些中外合营的商业零售企业的主要特点是集购物、餐饮、娱乐、写字楼、商住楼为一体的综合性商业中心。上述19家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这些合资百货商店可在国内市场进行零售,亦可从外国进口货品。

许多在中国设有合资生产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均利用他们的内销权开拓内地的零售市场,其中最普遍的做法是由合资企业与拥有零售执照的国内公司合作。如上海的鸿翔和伊势丹百货公司等,均由中方提供场地及零售权,而外商则投入资金和管理技术,并负责百货公司的日常营运。其他的一些合资经营零售项目则涉及中外双方合伙人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待项目完成后,参与的发展商可以把指定的营业面积出租给经营购物商场和娱乐设施的商户。中国现有的大部分合资百货商场的合资年限为30年,这些百货商店享受国内其他类型的外资企业享受的一切优惠待遇,其中包括根据合作期限享受的3年或5年的税收减免待遇。

外资进入中国零售业的另一种方式是直接租用百货公司内的专柜,或在百货公司内寄售产品,或给予中国零售商特许,以及聘用地区或地方销售等。例如香港的佐丹奴和鳄鱼t恤,在中国大陆30个城市拥有50家分店。从1999年6月开始,我国又正式将开放范围从零售业扩大到批发业,开放地区也不再限于上述六个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根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定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地区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暂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

5.我国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外资准入的审批不规范。虽然政府规定试点期间中外合资零售企业设立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但由于政策本身不够完善,又未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开,因而缺乏约束力。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种种变通的方式越权审批了大量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这些变通方式为外商进入我国零售业提供了方便。据统计,地方越权审批的合营项目10倍于国务院审批的合资零售企业的数量,使外资实际进入我国零售市场的企业数量和业务范围大大超过了中央政府控制的范围。

(2)缺乏严格的引资标准。对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投资比例、合营年限、合作形式等,我国虽然有些政策性的规定,但缺乏严格而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降低了零售业对外开放的实际效果。在试点的10家中外合资零售企业中,外商控股的占一半以上,中方控股的只有两家,其余为中外双方各占一半,合资期限也明显较长,平均高达32年,最长的50年,最短的也有17年。外商控股并长期经营,很容易造成外商长期控制我国零售市场的局面,对中国的民族商业形成冲击。

(3)外资的待遇标准问题。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普遍享受着各种优惠,尤其是税收的优惠,导致我国内外资零售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这使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处于优势而使内资企业处于劣势。实际上,对我国零售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已不需依赖减免税等优惠措施的激励,因为中国巨大的市场和投资环境已经有足够的吸引力,所以,应该逐步取消零售业一般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缩小内外资企业在待遇政策上的差异,创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4)对中外合资合作零售商业的行业管理有待完善。从国家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来看,普遍存在着合资项目规模偏大,建设周期过长,外商占有股份比例偏高(一般超过50%)的问题。目前由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批发,连锁企业,或由地方政策擅自批准外商独资经营商业零售业务在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此外,实践中存在的以物业开发和参与企业管理等多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入零售商业及大批国外名牌专卖店的设立的做法。其中不少与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有待规范。不少中外合资合作零售商业企业的建立没有征求零售商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也缺乏合理的规划。如任其盲目发展,也将直接影响到一批国内零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现行政策已有规定,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应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但实际与此要求相差太远。外资控股容易造成外商垄断市场,而合资企业的合资年限过长会使中方利益直接受到损失,所以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外商投资零售业由中方控股。此外,合资中方企业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果不能从地方或银行得到财政支持,中方也难以控股。为此,对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规模有必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障中方控股的实现。对目前已批项目中外方控股的应尽可能采取中方增资扩股方式来限制外方扩股。

四、我国对商品服务业开放的法律调整

(一)专项法规

由国家经贸委和对外经贸部联合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调整外商投资商品批发零售业的专项法规,其中对外资进入条件、中外合营商业企业资格、设立程序、经营范围等均作了具体的规定。现分述如下:

1.外资进入条件

根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合营商业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外国合营者或外国合营者中的主要合营者(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应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的企业,且能够通过拟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带动中国产品出口。

申请设立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量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2亿美元以上。

申请设立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批发额应在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

2.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法定条件

根据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合营商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P>(2)符合所在城市商业发展规划;

(3)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4)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除外),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其中对合营商业企业本身经营情况较好,外国合营者已从国内大量采购产品,并能借助外国合营者的国际营销网络,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出口的合营连锁商业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允许外国合营者控股;

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和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专卖店,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5%;

从事批发业务(包括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

(5)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只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它连锁形式;

(6)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中西部地区不超过40年。

3.设立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程序

根据该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营商业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中国合营者向所在试点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文件,试点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内贸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意见后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由试点地区外经贸部门按规定程序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上报合同、章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合同、章程予以审批。

(3)获得批准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之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

(1)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经营;

-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业务;

-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经营相关的配套服务。

(2)经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国内商品和自营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组织国内产品出口。

此外,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经批准可兼营批发业务。但合营商业企业不得从事商品进出口业务。

合营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合营商业企业年度商品进口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商品销售额的30%.

(二)其他法规

除了上述有关外资进入商品批发零售业的政策法规外,外资以中外合资等方式进入商业零售业后,其经营活动也应受我国有关商品流通法律的调整。所谓商品流通管理法,是指调整商品在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商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外资进入商业零售领域后,首先要受到我国有关商业组织管理的法律的调整。我国商业组织法就是有关商业行政管理和商业企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商业行政管理机构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商业部及其地方机构,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地方机构。商业部及其地方机构的职责是组织商品流通、管理所属商业组织、调整商业组织和企业的经济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地方机构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工商业活动中执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的情况以及罚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其日常工作是企业登记、市场管理、商标管理、必要的合同管理等。

我国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按商品流转环节划分,有批发商店和零售商店。批发商店是负责收购工农业产品,以供应生产部门再生产和供应零售商业转卖的商业企业,也称为批发公司。零售商店是以商品直接供应消费者、社会集团和单位的商业企业。

商品市场的管理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商品市场设立的审批和登记;对进入市场经营者的资格、市场交易行为以及对商品的出售、市场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商品市场的法律规定

有关商品市场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商品批发销售,目前外资尚未进入,今后一旦放开,则必然受其法律调整。

建立和开办各类商品市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办理,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注册登记。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按城市规划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占地审批。第二步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市场登记证。

国内贸易部1994年12月的《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中心批发市场必须经国内贸易部批准方可设立;地方批发市场必须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方可设立”,批发市场应设立管理委员会。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国内贸易部、发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地方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参照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模式设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批准市场管理规定、章程、交易商管理规则、交易规划、工作人员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批准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协调处理批发市场筹建和运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和部门、地区之间的关系;审批理事会的报告;对批发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7月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通过对商品市场的登记管理,确立市场开办单位的法律地位,监督管理市场交易活动,查处违章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体有:审核批准市场开办单位的申请,进行登记注册,颁发市场登记证;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审批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确认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

3.商品市场交易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对于商品销售业中的市场经营者应履行的行为规范、被禁止的行为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经营者市场交易中的行为规范主要有: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必须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纳税缴费;经营的各类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禁止的行为主要有:

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严禁国家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除此以外,经营者在批发市场的交易中被禁止的还包括下列行为:蓄意串通,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的、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或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商品,以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操纵或扰易;未经批准进行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未经批准开展批发业务;从事批发业务收受章程规定的手续费以外的报酬。

4.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

我国于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下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又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9种,具体表现以下方面:

(1)假冒行为。以下四种行为为假冒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d.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2)限定专购行为。该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贿赂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来达到销售或购买商品的目的。

(4)虚假宣传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6)低价竞销行为。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确定,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只有在排挤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有正当理由,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是允许的。

(7)搭售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具有市场优势的商品时强迫消费者购买其不需要的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从而扩大销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