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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的征税标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5:3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两税法的征税标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两税法的征税标准

篇1

[关键词] 唐代经济 税制改革 两税法

一、唐代税制改革的历史与经济背景

我国唐代为何要实行两税法,或者说,促使唐政府进行赋税改革的动力是什么?要说明这个问题,就要从分析两税法改革的唐代农村经济背景入手。唐初实施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适应了唐初户口锐减、荒地较多的现实需要,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唐代繁盛局面的出现,但是,从土地产权看,农民对土地拥有不完整的产权,或者说只是部分产权,尽管“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永业田可以传为家业,农民拥有产权,甚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也不追”,但是永业田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其80亩的口分田的产权是在变化之中的。唐代早期由于地广人稀,土地的供求关系平衡,农民有大量的可耕之地,对土地产权要求并不明显。因此,均田制是建立在国家掌握大量可供支配的土地基础上的。随着人口增长和官僚、贵族队伍的扩大,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其对土地的产权开始受到侵夺。安史之乱前,农村的土地兼并状况己经非常严重,杜佑甚至认为“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宽,兼并之弊”,已经达到了“有逾朴汉成哀之间”的程度。安史之乱造成了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减员,同时还要负担远远高于租庸调所规定的赋役量。农民生活困苦,被迫大量逃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实施两税法是挽救农村经济颓亡的必然。

二、唐代税制改革的前后变化

随着唐代经济不断的发展,唐代农民的家庭负担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在唐代前期,吏治清明,农民还能得到一定数量的土地,因此家庭负担较轻;到开元、天宝时期,土地兼并盛行,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因而负担增加;安史之乱给农民带来了灾难,赋税繁多,政出多门,上下盘剥,农民生活更为困苦;实行了两税法后,由于税额有了制度上的规定,农民的家庭负担相对减轻,但是随着唐后期吏治的腐败和政局的混乱,农民的负担又出现了反复。根据两税法和租庸调制的税收内实行两税法后,纳税面扩大了,解决了税基和税负的矛盾关系,达到了“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的目的,实施两税法的当年,国家全部财政收入就达到了3000余万贯,是大历末年国家财政收入总额的两倍半,也是开元天宝以后最好的一个年份,确实达到了增加政府收入和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其次,两税法统一了税目和简化了征管手续,将过去的征科色目和租庸调一起并入两税,使税目简单化,降低了征税成本。统治者严格禁止对农民乱加征、乱科配,认真贯彻两税法的决心很大,可以说,两税法从制度上限制了赋税的额外加征,改变了农民过去“旬输月送”的局面,有利于农民安心生产和生活。

两税法的定税原则是根据国家的财政支出需要来制定征税计划,即“量出以制入”。初定两税法时“元额”是征税的标准,建中元年两税总收入量根据《通典》卷六赋税下注云:“建中初诸道收户口及钱谷名数,每岁天下共敛三千余万贯,其二千五十万贯以供外费,九百五十余万贯供京师;税米麦共千六百余万石,其二百余万石供京师,千四百万石给充外费。”即,赋税总量是税钱三千余万贯,税米一千六百余万石。那么,建中年间的户口数是多少呢?《通典》称:大历中,唯有百三十万户,建中初,令融涉使往诸道按比户口,约都得土户百八十余万,客户百三十余万。由此可知,初施两税法时只有一百三十万户,经政府按比后,共有著籍人两税法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1.具有进步性。正如德宗皇帝所说,“两税法悉总诸税,初极便人”,表明了两税法实施初期对社会的积极影响。杜佑称赞两税法是“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它使农民“赋税均一,人既均一,人知税轻,免流离之患,益农桑之业,安人济用,莫过于斯矣。”

2.两税法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提高了农民垦田置地的积极性,德宗贞元二年的时候,关辅百姓贫乏,田畴荒秽。德宗皇帝诏令从外地进献耕牛,以分赐给关辅地区有地无牛的百姓,但是对于农户有田在50亩以下的不给。给事中袁高反对这一规定,认为“圣慈所爱,切在贫下。百姓有田不满五十亩者,尤是贫人,请量三两户共给牛一头,以济农事气,由此可见,德宗贞元年间的农民户均土地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以至于户均五十亩土地还是属于贫人。从农民心态上看,大量脱籍户的重新入籍,也有利于农民群体安心生产和生活,保持农业生产的稳定。部分勤劳的农民由于经营有方和支出有序,在完成国家赋税和生活开支外,还有了一定的节余,就可能增加生产投入,进行扩大再生产,部分富裕的农民就成为唐代农村社会中的一个新的阶层,这就是乡村富户。当然,此后的农民负担也经历了一个曲折反复的过程,由于两税法对两税数额的征收主要是以大历末年的赋税征收量为依据,因此在建中元年的3000万余万贯的税钱中,最少应该有盐税600余万贯,此外还有其他商税暂不列入。即,两税上缴的数额最多是2400余万贯,米麦1600余万石。

3.两税法规范了安史之乱后农村混乱的税收局面,有利于稳定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人口的自然增长率提高了,农村人口数增加了,同时,大量的脱籍农户重新归籍,政府控制的人口数增长了。而且,由于征税方式的改变,赋税征收不再以丁身为主,而改为以资产和户等作为标准,对农民家庭结构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首先,看唐代农村人口变化的过程。唐代农民的数量占据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唐代户口数目的变化,实际上就是农民在籍数目的变化。唐代人口在开元、天宝年间达到了高峰,安史之乱后,人口一直呈萎缩趋势。安史之乱后的广德年间((763年~764年),人口由天宝时期的近900万户,减耗到不到300万户,大历中竟然只有100多万户。农民迁徙流亡,户籍紊乱,出现了农村户口“十不存一”的现象。两税法明确规定“户无主客”、“人无丁中”,都是纳税对象,纳税数额的标准在于“以贫富为差”,农民和官僚贵族同是两税中的税户,而且承诺税额不随意增加,“两税外辄别配率,以枉法论”。对处于安史乱后农村中杂税、摊派多如牛毛的农民来讲,这一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原来大量脱籍农民纷纷又成为政府的课户。两税法实施的建中元年,农民归附政府户籍的数量激增,户口总数达到了3,805,076户,比肃宗乾元三年(760年)1,933,174户的户口数增长了近一倍。农民安心生产和生活,农民的自然增殖也增加了。此后,政府控制的人口虽因种种原因有所反复,但总的趋势是增长的。到会昌年间达到了唐代后期户口的高峰,在籍户将近500万户,甚至严耕望先生认为,元和年间的户数未必少于开元天宝年间的户数。在我国古代农业社会中,户口的多寡是社会治乱的反映。建中初年人口的增长,反映了两税法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从税制运作机能方面保证了农村经济的正常运转,缓和了贫富不均的现象,从而国家控制人口的能力也增强了。

其次,两税法对农民自身的家庭规模和结构也产生了影响。从家庭结构看,唐代前期农民主要是以核心家庭的小户型农户为主,后期则出现了大量的联合型家庭,农户家庭人口数呈现出增长的趋势。根据梁方仲先生的统计,唐代前期家庭人口仍然保持着北魏均田制以来的小户制。贞观十三年,全国户均口数只有4.31口。如除去大户人家的官僚、贵族、地主外,农户的家庭人口数应该更少;两税法后的全国户口的每户平均数,比唐代前期激增,天宝十四年为5.94口,到两税法后的穆宗长庆元年(821年),激增到6.63口。有必要说明的是,安史之乱期间户均人口曾有过7.9口的记录,这个记载即使真实,也是农民家庭处于特殊战乱时期的家庭状态,而非是农民家庭规模的常态。

总之,两税法以户等高低和资产多少为标准收税,一改过去以“丁身为本”的税收原则,“不分丁中,以贫富为差”,赋役征发原则上不再以丁身为本,家庭规模的大小、丁口多少与两税征收无多大的关系。虽然在两税法颁行后,还有向贫弱农户转嫁差科、摇役的现象,但毕竟有了制度的规定,和前期按照丁口征发己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在两税法后,农户隐瞒户口的现象减轻了,其家庭的规模也扩大了,“兄锄弟褥妻在机,夜犬不吠开蓬扉,父渔子猎日归暮,月明处处春黄梁”,就是为合作生产而保持的扩大家庭的现象。当然,也存在战争对农村户口的大量损耗,特别是丁壮劳力的损耗,为保证耕作和生产,出现几家合户的联合家庭形式。此外,两税法后更多的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也开始兼营手工业和商业经营,甚至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专门从事非农业经营。农民的经营模式开始多样化,需要较多的劳动人手进行分工协作,这也成为促使农民家庭人口由核心家庭向联合家庭整合的重要原因。

三、两税法对农民经济生活的影响

两税法放宽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以资产为纳税标准,活跃了农村经济,使农村经济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农民的经济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中大量商品性农业的出现、商品交换的发展及大量农民从事手工业及商业活动,是唐代后期农村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变化。

两税法以资产和户等作为纳税的标准,改变了以人丁作为标准的税收政策,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了出来,这是两税法后农民经营出现多样化的前提;同时,两税法以“税钱”和“税物”作为征税对象,农民为完成税收,要出卖商品来完成用钱缴纳的部分,是促使农村经济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的动力。

两税法结束了政府对土地的控制状态,土地产权由国家平均分配土地的均田制向土地私有转换,出现了土地产权明晰化的趋势。这样,原来均田制下的农民经营方式开始分化为三种主要的经营模式,这些模式虽然在均田制下都已存在,但是这种趋势得到了加强:一是主要经营土地的农民;二是失去土地靠佣工生活的农民;三是土地经营和家庭副业、手工业和商业兼营的家庭。当然,这三个层次的农民,都可能同时经营着中国传统的家庭副业,如纺织、编织、养殖家禽等的经营。

两税法改革刺激了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中商品交易突破了坊市的界线,到处店铺林立,很多城市出现了夜市,刘晏五鼓上早朝的时候,在中路就能买到热气腾腾的胡饼,并称赞其“美不可言,美不可言”。乡村中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交易市场――草书和墟市的发展,并向城市化的趋势发展。《唐会要》载“当道管德州安德县,渡黄河,南于齐州临邑县邻接,有灌家口草市一所,伏请于此置县为上县,请以归化为名。从之”;“大历七年正月,以张桥行市为县”;《全唐文》卷七六三盛均《桃林场记》云,武、宣之际,“凌晨而舟车竞来,度日而笙歌不散,尝闻期月之内变为大县乎?是斯场人士之所愿也”。农村集市城市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成果之一,有利于农村经济进一步拓延及其商品经济的繁荣。

两税法促成了农民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经营向多样化发展。这一发展变化活跃了农村经济,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经济从战争的低谷中复苏和发展,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农村中雇佣劳动及工商业活动的发展,给农民改变自身经济地位提供了机会,促进了唐代后期乡村富户阶层的兴起和农村租佃方式的盛行,并对此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陈仲安:《试论唐代后期农民的赋役负担》,《武汉大学学报》,1979年第2期

[2]程念棋:《中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一生产与生活》,《史林》,2004第3期

[3]杜绍顺:《唐代均田制平民应受田标准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

篇2

为加强南北交通,巩固对全国统治,605年隋炀帝下令开凿以洛阳为中心,北达涿郡、南至余杭的大运河。运河分为永济渠、通济渠、邗沟、江南河四段,全长四五千里,成为南北交通的大动脉,大大促进了南北的经济交流。

2.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①隋唐沿用了北魏以来的均田制。②隋朝还沿用了北魏以来的租调制,后来又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交纳一定的绢代替服役,以庸代役制开始部分推行。唐朝以轻徭薄赋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交纳定量的绢和布,叫做“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这一制度的作用:农民生产时间有了保证,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政府的赋税有了保证,使国家富裕了。

3.曲辕犁

唐朝农民在生产实践中,改进了犁的构造,制造了曲辕犁,提商了耕田效率。

4.两税法

背景:唐朝中期,土地买卖频繁,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维持。为解决财政上的困难,780年,唐政府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篇3

关键词:“两税合并” 企业 影响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外企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鼓励外国在中国投资,引导外资流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我国成为目前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内外企业所得税不一致的弊端逐渐显露,内资企业要求平等待遇。“两税合并”已经成为趋势所在,并对内外企业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对内企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企业实行相同的税收办法,使得内企在公平税收环境下与外企竞争;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已有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降低了1340亿元,使得内企利润明显增加,企业更有能力在技术创新方面加大投入,增加企业的综合实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一)新企业所得税为内资企业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市场经济确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和客观的要求即公平竞争。我国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了统一,要想大力促进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公平竞争,就得使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政策待遇水平有所调整。

以前的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着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所以,内资企业在同类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对于中国本土企业的发展很不利。现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规范。“两税合一”对它的适用范围、税率、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以及优惠政策的“四个统一”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它有利于扭转内外资企业竞争中内资企业的不利地位,有利于遏制目前外资对我国某些重要行业的全行业并购势头,为内资企业研发投入规模的扩大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提供了一个规范、统一、公平竞争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环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

新税法使得税率降低、税收优惠调整,促进我国企业竞争能力增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从33%下调为25%,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下调了8%,据此可知,内资企业和相关行业的净利润因此平均增加了5%―8%。这是我国内资企业获得了较大的利润空间,从而提高企业自身的和外在的盈利能力。中国建设银行有关人士表示,两税合并大幅减少了该行的税负。据统计,整个银行业上缴的所得税负都会因此而减轻。这表明中资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竞争中处于相对公平的局面。税率的下调和税负的调整直接导致企业净利润的增加,从而使内资企业整体竞争力水平的得到提高。

二、对外企的影响

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不同的外企有着不同的影响,尤其是对不同投资目的和在我国不同规模的外企更有着很大的影响。

(一)“两税合并”对不同投资目的的外资企业的影响

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约翰・邓宁提出了“OLI”理论,即折衷理论。约翰・邓宁表示,若想吸引世界跨国公司、企业的投资,必须为他们提供三个方面的优势,即所有权优势(O)、区位优势(L)和内部化优势(I)。我们从这三个优势中不难看出,我国的其他两个优势的作用和影响比区位优势明显要小很多。在中国的外资企业当中,有不少正是为了进去中国这个具有巨大潜力的市场而进行投资的,我国实行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对它们影响并不是很大。

而有些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的目的只是为了避税,它们的净利润必然会受到两税合并的影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使外资企业避税难度加大。过去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立法比世界上一些具有全面反避税立法的国家法律级次较低、适用范围较窄,没有针对避税行为的处罚条款,也没有约束到外资企业普遍采用的资本弱化、避税地避税以及其他避税方式,从而使的企业避税承担风险为零,无法实现它的威慑作用。而现在我国新税法对于征税有了新的规定,并且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避税地避税等条款,使得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进一步加强,反避税手段也得到了强化。这样大大影响了外资企业对我国的投资,但也有益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二)“两税合并”对在我国不同规模的外资企业的影响

国际流动资本根据规模不同有不同的考量标准。小规模外资企业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当一个地区的利润下降经营成本上升时,企业就会离开现有生产基地,重新在全世界的范围内考虑最优生产地点;我国具有政局稳定、市场潜力大等优势条件,对大型跨国公司有较强的吸引力。因为大型的世界跨国公司管理水平较高、资本雄厚、技术一流,他们追求的战略回报是长期的,并不十分看重一般的投资优惠或投资刺激,更多的是对基本投资环境、投资条件的稳定性以及充足变得有技能的劳动力供应和具备行之有效的政府管理体制的关注,对整体利益及其综合经营的考虑。因此两税合并只是减少了小规模投资的外资企业,我国经济并不会受到显著影响。

“两税合并”表明中国所得税法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新的所得税法使我国内外资企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但是,总体来说,“两税合并”体现了我国税法体制的完善,有利于我国未来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篇4

关键词:“营改增” 视同销售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法概念,意味着涉税行为不管从经济形式上看是不是销售,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要按销售业务进行计税、报税。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业务的翻新、多样,视同销售行为也愈加普遍、频繁。在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中,不论是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作为一个相同的税法概念,不同税种下的“视同销售”有其共性,但也各有特色,存在差异。

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并且陆续地扩大范围,截止到2015年3月,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有形动产租赁都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预计将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总之,“营改增”使得增值税的范围越来越大,而营业税的范围逐渐缩减直至退出历史舞台。本文根据目前的改革状况,解析改革对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影响,并对改革后,我国的两大主体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异同进行归类,并根据未来的改革趋向加以预测。

一、“营改增”对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影响

(一)改革后增值税下劳务“视同销售”行为暂不需纳税。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税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八项视同销售状况,并且没有兜底性条款(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可以理解为,凡是在列举范围内的,都需要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税务处理;凡是没有列举的,就不需要纳税。因此增值税视同销售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列举范围中只涉及货物,没有涉及到劳务。因为没有兜底性条款,加之“营改增”后的相关政策、法规比较滞后,因此劳务目前在增值税视同销售中处于“编外”,相对比较“安全”。例如A为货物生产企业,B为物流公司,两家企业合作完成一项公益性捐赠。改革后,两家企业均为增值税纳税人,一家捐赠了增值税应税货物,而另一家捐赠了增值税应税劳务,但是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A企业的捐赠货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B企业的捐赠劳务,存在法律空白,就不能作为视同销售来计税。因此,大量营业税劳务,“营改增”后,就视同销售来讲,目前涉税风险是降低的,但从长远角度来看,这种情况只是相对的。“营改增”使得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劳务的比重急剧增加,如果在同一种税――增值税中,还是维持仅对货物“视同销售”征税,忽略劳务的话,那么税法会越来越偏离公正、公平。因此将来,随着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法规调整,视同销售很有可能会加入劳务项目。

(二)改革后货物发生视同销售的可能性也有所降低。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税法规定中,第四项就列举了“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种情况,应作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其中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不征增值税的项目。而鉴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互斥的,即一项经济行为,往往只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一种,而不会同时征收这两种税,所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主要对应的就是“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革后,这个范围是缩小的,所以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机会减少,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可能性减少。例如,一家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在“营改增”前,也兼营物流运输业务,经常在运输车辆日常维修中使用企业自己生产的配件。改革前,生产销售配件,属于增值税的范围,而物流运输属于营业税的范围,当发生上述行为时,可以确定是把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税;而改革后,物流运输转变为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根据规定,就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需要纳税。

二、“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异同

改革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目前还是仅局限于货物,并且限定了货物的来源和用途,其中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往往对内、对外都视同销售,而外购来源的货物,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时,不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对视同销售的范围规定是比较宽泛的,不仅涉及货物(并且没有限定货物的来源)还包括劳务,但是用途上仅限于“对外”,主要涉及“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不涉及提供给自己法人企业内部的货物或劳务。

虽然两种税的视同销售都涉及到了“对外”――对纳税人之外,但是界定的标准有所不同,增值税确认纳税人的标准是“独立核算”,而企业所得税确定纳税人的标准是“法人标准”,那么前者应为“独立核算”之外,而后者则是“法人”以外。鉴于改革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存在关联,也存在着差异,笔者把两税的视同销售分成以下四种情况,并逐一分析“营改增”对其产生的影响,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同属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因为两税的视同销售的共同点在于,都有货物和“对外”,并且往往是“法人”以外肯定满足“独立核算”之外,因此两税共有的视同销售包含以下两种:

1.自产和委托加工来源的货物“对外”(企业所得税中的法人企业之外)。

2.外购的货物“对外”(企业所得税中法人企业之外,但不包括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

例如:某食品厂把自产或者是外购的糕点赠送给福利院。

分析:满足增值税的货物来源和用途,满足企业所得税中的“法人企业”以外。由于此部分主要是针对货物,所以目前的“营改增”没有对此产生影响。但是随着未来“营改增”的深入,货物与劳务的不平等待遇扩大,随之而来的将是税法的调整,那么此类的范围有可能因为劳务的加入而随之扩大。

(二)是增值税而非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因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主要差异是,增值税就用途而言内外皆有,而企业所得税则仅限于“法人”以外,所以此类差异包括两种:

1.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的非应征增值税项目。

例如:某钢厂把自产某种型材用于内部厂房的修建。

分析:因为是自产货物用于非应征增值税项目,所以征收增值税。但是没有“对外”所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产和委托加工、外购来源的货物“对外”(“独立核算”以外,“法人”之内)。

例如:某钢厂把自产或者外购的某种型材赠送给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使用。

分析:因为是自产或者外购货物用于对外赠送,但是对外的范围是独立核算之外,而非法人企业以外,所以此项业务仅涉及到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满足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越来越大,非应征增值税项目范围会越来越小,因此此类别中第一项的范围会逐渐缩小。但是如上所述,如果未来税法为了公平,有可能做出相应的调整,增值税视同销售中可能会增加劳务,所以第二项的范围又有可能会有所扩大。

(三)是企业所得税而非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此类差异主要由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仅限于“货物”,而企业所得税既有货物,又有劳务。另外在增值税中外购的货物在对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时,不作为视同销售。因此此类差异包括以下两类:

1.各种劳务的“对外”。

例如:某广告公司免费为红十字会制作的关爱留守儿童的广告一则。

分析:不满足增值税所列举的货物,满足企业所得税中的“法人企业”以外。所以此业务应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2.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例如:某企业采购一批洗涤用品,用于职工福利。

分析:不满足增值税所列举的用途,满足企业所得税中的“法人企业”以外。所以此业务应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增加了多项劳务,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没有发生改变,因此此类视同销售受“营改增”的影响,第一项的范围会越来越大,但是如上所述,如果未来税法为了公平,有可能做出相应的调整,那么这个范围又会逐渐的缩小;第二项的范围主要涉及货物,目前的“营改增”对其没有影响,但是未来有可能因为加入了劳务而有所扩大。

三、结论

综上所述,“营改增”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属于增值税的劳务越来越多,而目前的增值税改革的步伐没有及时跟进,增值税中依然没有劳务的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中一直存在劳务的视同销售,所以改革后,不属于增值税但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明显增大;二是“营改增”使得非应征增值税项目缩小,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但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缩小;三是同为两税视同销售的范围主要涉及的是货物的对外,貌似现在没有显著的变化,但是考虑到未来税法为了公平,有可能做出相应的调整,那么不是增值税但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一部分,将会转变为两种税共同视同销售。S

参考文献:

1.凌辉贤.视同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与所得税财税处理差异辨析[J].审计月刊,2010,(2).

2.靳利军.新法规体系下对视同销售事项的新认识[J].商业会计,2011.(1).

3.李亚进.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J].注册税务师,2014,(4).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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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太尉

D.博士

4.在西汉时发明的农具是()

A.耧车

B.翻车

C.曲辕犁

D.简车

5.奠定了中医治疗学的基础,被后人尊称为“医圣”的医学家是()

A.扁鹊

B.张仲景

C.华佗

D.李时珍

6.人们对武则天的统治褒贬不一,我们基本肯定她的最主要原因是()

A.她是我国历惟一的女皇帝

B.她替多病的唐高宗处理政事

C.她能重用一些有才能的人

D.在她统治期间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7.唐朝由强盛转向衰落的转折点是()

A.藩镇割据局面的出现

B.唐玄宗后期的腐朽统治

C.租庸调制无法实行

D.持续八年的安史之乱

8.唐朝后期实行的“两税法”,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这是因为“两税法”()

A.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

B.改变了以土地多少为主的征税标准

C.改变了按土地和财产多少的征税标准

D.改变了一年分几次收税的情况

9.北宋的主战派,的抗金将领是()

A.岳飞

B.王彦

C.韩世忠

D.李纲

10.元朝开始形成的新民族是()

A.蒙古

B.回鹘

C.回族

D.色目

参考答案:

篇6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5-0018-02

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酝酿已久的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经济走向成熟的标志性事件,至此,内外资企业终于在纳税方面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面临公平竞争的经济大环境。

一、两税合并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特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给予外资在纳税方面很大的优惠,即“超国民”待遇,实践证明,这些举措在特定的经济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成效。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利用外资6 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 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

两税合并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执行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亟待新的立法出台,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一是内外资企业税法差异较大,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两税合并之前,税法在税收优惠、税率、税前扣除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外资企业的“超国民”身份很明显,导致内资企业税负较重,缺乏竞争优势,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仅在税率适用方面就有了明显的差异,所以内资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要求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的愿望很强烈。

二是两税合并之前,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完善,致使有些企业有机可乘,钻政策的空子,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例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再投资境内,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但造成税款流失,而且人为地扩大了外汇供给增加人民币升值压力等负面影响。

三是两税并行的十几年来,中国社会经济情况不断地发生变化,针对新情况曾经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许多重要的税收政策,需要及时整理出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完善。

为了解决所得税制度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很有必要的,这一改革举措,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有利于企业尤其是内资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尽快地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格局中。

二、两税合并前后的差异分析

(一)纳税义务人的调整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将纳税义务人规定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而新税法规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很明显扩大了纳税义务人的范围,这与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是一致的,符合“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1]。

(二)合并前后的税率差别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同时对于小型企业又规定了27%和18%两档低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按30%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但是由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存在以及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外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远远低于33%,平均水平为15%左右。两税合并后将税率统一规定为25%,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薪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1]。

(三)税前扣除标准的差别[1]

两税合并前,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外资企业按实际发放工资全额扣除,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的工资附加费税前扣除标准也实施类似的办法。

合并前,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另外对于特定企业,规定了1.5%和10%的标准。而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国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两税合并前,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都实行按比例限额扣除,即销售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含1 500万元)以下的,税前扣除比例为销售净额的0.5%,超过1 500万元的,限额比例为0.3%;另外对于外资企业的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限额比例为1%,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前,内资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销售收入的2%扣除,对一些特定行业按8%的比例限额扣除,制药企业可在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内资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在销售(营业)收入0.5%的比例内可以扣除;对外资企业而言,无论是广告费,还是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则没有比例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账准备的税前扣除比坏例内外资企业也有很大的差别,内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限额为应收账款余额的0.5%,而外资企业一般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

两税合并后,税前扣除标准有了很大的变化,总体来说是内资企业向外资企业靠拢,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合并前后税收优惠差异[1]

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行业优惠方面,如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新办鼓励类的第三产业可以免征所得税一年至二年,废物利用、综合利用等环保方面的企业可以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另外对于“劳服、福利”性质的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有不同程度的减税或免税。

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面比较广,如对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区域性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企业、金融企业等的行业性优惠 ,对于外资企业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优惠,即再投资优惠。对一些规定优惠年限的,时间相对也较长,如“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

新税法的税收优惠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并兼顾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主要内容为: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在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另外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

三、两税合并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这次合并对于内外资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调整为25%,对内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由此节省的应纳税所得额8%的现金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普遍存在的现金短缺的压力,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部分现金,扩大投资规模,获取更大利润,或者增加研发支出,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实现技术创新。而对于那些税负可能加大的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来说,近期也不会面对税负加大的压力,应该充分利用五年的税收优惠过渡期,调整经营策略,充分发挥技术优势,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提高市场开发能力,占领更大的市场,以适应税制改革带来的挑战,以此为契机,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2]。

对于外资企业来说,25%的所得税税率虽然有所上升,但从全球范围来看,仍旧具有竞争力。据统计,全世界159个实行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由此可见,25%的税率外资企业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影响外资的进入。能否继续吸引外资,税收政策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外资更看中的一是中国的政治稳定,政策法律是否健全并具有连续性,二是中国广阔的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和消费市场,以及丰富的资源,三是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以及完善的配套设施,这些因素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做并逐步完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得到了外资的认可。

(二) 税前据实扣除,直接减少了内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内资企业的竞争实力明显增强。税前据实扣除对内资企业来说是除税率之外又一大亮点,尤其是工资的据实扣除,企业节约了纳税成本是显而易见的,另外重要的一点是,企业的竞争在某种程度来说就是人才的竞争,现在内资企业可以大大方方地站出来招聘所需要的各类人才,一改往日因为囊中羞涩或限制太多,吸引不来或者留不住所需要的高级人才,这样人力资源可以更合理地流动、分配,促进了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新税法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这一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加大科研支出,有助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助于企业取得技术创新的成果,有助于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竞争力,或者对于那些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来说,可以加快技术更新,为企业发展提供科研后劲[2]。

(四)税收优惠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并兼顾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这些优惠措施是充分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得到鼓励,对于节能、环保企业的优惠表明了国家在强调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充分地重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为照顾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对这些地区的企业也给予了相应的所得税优惠。在这些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下,企业会充分发挥技术、资源优势,将资金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中去。

总之,两税合并是中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各类企业搭建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将会促进中国经济科学发展,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同时也标志着中国经济同世界经济接轨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参考文献:

篇7

关键词:所得税业所得税人所得税改革

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类税种的总称。所谓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去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我国对所得额的征税分为法人所得税和自然人所得税。从我国现行税制的设置来看,第一层次的调节是流转税,它是对销售收人的征税,一般是按全额或增值额征税,如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第二层次的调节是所得税,它是对利润的征税,一般是按纯所得征税,因为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同一人,若流转税按全额征税,所得税必然按净额征税,以避免重复征税;第三层次的调节是财产税,它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数量征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是辅税种,以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课税的不足。所得税作为整个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类的特点:1.税收负担的直接性。所得税一般由企业或个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而且税负最终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由于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税负不能转嫁,所以被称为直接税。直接税的最大优点是政府对谁征税、谁就缴税,能达到政府预期的税收政策目标。2.税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税如果采用累进税率征税,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所谓累进税率就是随所得增长而逐级递增的税率制度。它的最大特点是矫正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经济,达到税收公平的目的。3.税收征收的公开性。所得税是直接税,一般不转嫁。所得税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业或个人申报缴纳,采用按年计算,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在征收环节上选择收人分配环节,是对利润的征收,所以,所得税征收具有公开性、透明度强的特点,易于征纳双方贯彻税收政策。4.税收管理的复杂性。所得税是对所得额的征税,不论是企业或个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纯所得额,相对比较流转税对销售收人计税而言,所得税的计算显得复杂,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难度大,所以所得税客观上要求整个社会有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将税款及时、足额、稳定人库。5.税收收人的弹性。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而所得额是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国民收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时,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能够自动适应国民经济周期的变化,随经济的繁荣和经济衰退而发挥稳定器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我国现行所得税制主要设置三个税种,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994年所得税制改革,第一步先将性质不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归并,统一开征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涉外企业使用),第二步,将内、外分设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对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设的三税合一,统一开征个人所得税(内、外统一)。1994税改至今,已经9个年头,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人,特别是调节经济、缩小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赖于税收的贡献,但所得税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改革。

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对经济的影晌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也称法人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法人所得税有两种,它们是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共同点是:第一,两税种都是对利润所得的课征;第二,两税种的名义税率是一样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3%,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00!0(中央),所得额的3%(地方),综合税率为33%。而两税种的不同点是:

1.在所得税收制度上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法人利润征税采用内、外两套税法,一是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特别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内外两套税法的作法,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内、外两套税在具体执行时,易造成误解,甚至是税收歧视。三是内外两套税法不利于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2.内外两套税法,确认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样。在扣除所得项目和比例上内资企业远远低于涉外企业,使涉外企业扣除项目金额多所得额少,从而税金也就少了,比如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内资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5%,而涉外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3%,象计税工资、计算折旧的残值率、捐赠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样,存在内资低、涉外企业高的现象。其结果外商税负轻于内商税负。

3.内外两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我国是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税制,90年代初将涉外税制进行归并,建成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至今。当时中国为了大量吸引资本和技术,对外商规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条款,比如:税率的优惠,特区减按巧%或24%征税,生产性企业的二免三减半;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等优惠。这些仅对外商用,这是非常英明和正确的,但今天情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政治、经济稳定、投资的硬、软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所以要适时调整。

4.内资企业所得税本身的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滞后。比如为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象副食品厂、服务业等等,过去是人民必须品,收费标准低,行业盈利少,免税鼓励其发展,而现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们的调味品,价格上涨幅度很高,利润客观,可以取消减免税优惠政策。

5.内、外两套所得税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优惠多,而间接优惠少。西方国家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单独立法征税、有的使用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比如美国关于企业亏损弥补规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弥补,比较灵活;关于科技投资,超过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税前列支部分投资等等。我国是利用废气、废渣、废液产生的利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润才扣除,不与企业承担投资部分风险,不利于企业积极从事环保,科技方面的投资。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课征制。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三种类型:一是总额课征制,如美国;二是分项课征制(我国);三是总额和分项课征制(如西欧一些国家)。一般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高,纳税意识强,金融发达,非货币化程度高,电子货币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国家,采用总额课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项课征制。我国采用分项课征制,是符合当时的条件的,但时至今日,存在的问题:一是分项课征制,即分项确定收人、分项扣除、分项计算,易使纳税人收人化整为零,解收人,逃避税收。二是分项课征制,在税率制度上,不利体现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的累进税率制度,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力度有限。

3.个声沂得税免征额过低,易使富人税变成穷人税。

4.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采取个人申报缴税,未考虑家庭人口间题,生计费扣除标准一样,有失公平。

5.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纳税意识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样化且采用现金结算多;四是个人财产收人不明晰,不确定,所有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个人收人所得税及时、足额人库,使应收的税款收不上来,出现富人不缴税、少缴税,穷人缴税的现象。

二、完善所得课税的对策

(一)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依照国民待遇原则,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基本标准改革现有企业所得税,实现内外两套税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科学界定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优惠政策,参照国际惯例,规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重点清理并消除带有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解决好外资企业优惠多于内资企业,非国有企业优惠多于国有企业的问题,实现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平等待遇,提高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区域(如我国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区性优惠政策,为不同地区和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取消内资企业对第三产业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对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推动产业的优化和升级。

3.所得税的优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减免税为主,间接减免税为辅改为间接减免税为主,直接减免为辅的方式,参与企业投资风险,鼓励科技进步,间接减免税的方式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科研开发基金等优惠方式。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

1.改分项课征制为总额和分项课征制。这一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进一步规范目前分类所得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办法预征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出年度应纳税额,对年度内已纳的税额作结算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一是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将多元化收人纳人个税的总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税收。

2.扩大征税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过窄,仅例举项,应适时扩展。对于一些个人的福利收人和从事农、林、牧、渔等个人收人超过扣税标准的所得应列为征税对象。对属于常规课税项目的国债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单位的奖励,股票转让等应考虑纳人计税范围。取消对偶然所得中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免税的规定。个人投资人股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有重复征税之嫌。具体解决办法,国际上有三种做法:一是采用归集抵免法;二是对利润征了所得税的,不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采用低税率征税。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采用第三种方法,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个人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由现行税率20%调低至10%或5%,以降低个人投资所承担的过高税负,减轻重复征税,刺激个人投资。

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赌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状况、医疗、教育费用等因素,并根据收人、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以体现公平原则。:

4.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让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别人的钱,而偷税偷的是国家钱也是大家钱。所以要大力宣传税法、执法、守法。对于违法者,严惩不怠。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要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以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持,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号码等实行全面的监控,防止税源流失。

(三)加大税收优息政策的科技导向

篇8

关键词:两税合并;国际税收;管理;企业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统一设为25%。随着两税合并的开始,涉外税收因存在时间的局限性,将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而作为国际税收管理的各项内容将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国际资本流动、项目往来频繁等因素影响将得到加强。两税合并以后如何加强国际税务管理成为当前国际税务工作者的热门话题,现通过由过去的涉外税收管理到国际税收管理,谈合并后如何加强国际税收管理。

一、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别

1.概念不同。涉外税收只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分支,是相当于内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而言,但国际税收则不是分支,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不能分为国内税收和国际税收。

2.内容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一般情况下是以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建立相对独立的税收制度为前提。而国际税收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引起的一系列活动,涉外税收征收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国际税收处理协调的是包括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来源地管辖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防止国际避税,税收协定执行和情报交换为主要内容。

3.范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处理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就来源于本国或者本地区收入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征税,国际税收是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因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引起的纳税问题。

4.存续时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吸引外资需要而产生,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存在前提,一旦统一合并取消单独税种时,涉外税收作为单独的税收管理活动将消亡,而国际税收则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国家和地区,存在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存在跨国交易,国际税收就将继续留存。

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国际税收管理对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利用外资6596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和英国。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税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国投资者更是看好国内优越的投资环境和国内潜在的巨大的市场,外资企业户数仍将逐渐增长,同时外资企业的质量进一步提高,跨国之间资本技术生产要素流动性将更强,国际税收管理的对象诸如外引进技术、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情报交换等等业务也随之增多,这就为国际税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对象。

2.涉外税收政策延续性的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同时,为了照顾已存在的老外资企业,新所得税法给予了不超过五年的优惠过渡期,对新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依法享有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到减免期届满为止。也就是说涉外税收管理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存在。另外由于政策过渡,不可避免出现部分外资企业利用过渡期间滥用优惠政策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更加规范执行税收法律规定,杜绝各种滥用优惠政策的投机行为。

3.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中国经济越来越多融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国内取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税收入。与此同时,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资、经营的国内企业和个人也有上升趋势。随着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不断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长,这就对外国居民税收身份认定、预提所得税管理,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国已经与89个国家或者地区签订了双边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已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和离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强国际税收的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履行税收协定职责,更好地开展国际税收合作。

三、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建议与对策

根据国际税收特点和管理的必要性,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非居民税收监管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要定期与外汇管理局、商务局进行工作反馈,及时掌握非居民纳税情况.

(三)情报交换

组织实施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就自动情报交换、自报交换、专项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和授权代表的访问所涉及的税收情报收集、转发、调查、审核、翻译和汇总上报,根据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实施税收情报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销毁等保密工作,开展跨国同期税收检查。

(四)国际税务管理合作

组织实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有关税收管理规范,对本国居民境外经营活动依照税收协定提供税收援助,配合国外税务当局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税问题组织调查,组织实施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税务当局有关税收征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反避税实施

1.认真按照新所得税法要求,进行反避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明确了纳税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协助义务,同时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税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国转让定价信息网络。参照美国税法第482节条款的规则,在转让定价税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定期公布某种行业、某种产品的利润率区间。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成立专门机构或由专门人员负责各种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反避税价格信息网络,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通过该系统相关信息,以利于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反避税工作。为了解决反避税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关联企业可比数据信息的难题,建议省局着手建立反避税信息库,通过整合CTAIS系统、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统计信息,将各基层单位在历年反避税调查审计中积累的零散可比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为各地市反避税选案、审计调整、跟踪管理等各阶段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税务部门应利用预约定价办法加强对关联企业税收征管。

(1)加强开业管理,推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将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名称、税号、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经营状况等列入对新办企业开业调查的内容,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填报关联企业申报表,一旦企业有新成立的关联企业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将关联企业管理从源头抓起,完善关联企业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强关联企业开业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关联企业申报的基础信息资料,将存在不同税率或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作为反避税重点,加强监管。

(3)对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征管部门要及时上门对企业提出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税收方面的要求进行宣传,并针对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预先制定相对应的定价标准或要求,并将其在《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上列明,在关联企业开办之初就与其签订,促使企业在一开始就对反避税工作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和较全面的了解。在这份《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中,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特别是对有形财产的购销定价、提供劳务的定价以及最低利润率的确定,应从本地同行业中进行测算获取,以此作为可比数据资料,对不能达到相关数据指标要求的,要明确企业的举证责任,对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合理的,则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过渡期外资企业的后续监管力度。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促使他们依法申报,另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审核评税、税务审计等有效手段,通过加大日常检查力度,严格进行违规处罚的方法来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建立税务机关内部层层监督备案制度。

总之,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调整部分职责,实现由涉外税收为主、国际税收为辅的原体制到国际税收管理的转变,要在重新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国际税收工作质量与效率等方面狠下工夫,切实做好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执行等各项特色工作,提高国际税收管理的水平,充分国际税收管理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创造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谢旭人.中国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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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负公平;两税法;个税改革

从封建时期到现在,每经历一段时期,我国的财税体制必然会有一次改革。每段时期的改革都是针对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因此都有其各自的特点。但是,纵观历史,我们会发现不同时期改革也有共同点,那便是力图使税负趋于公平。当前我们处于税改的关键时期,反思以前的税改会对我们当前的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在这里,我主要从税负公平的角度来谈封建税改对我们当前税改的启示。

一、封建时期税负公平思想的演进

现代意义上的税收原则包括公平和效率原则。税收的不公平必然会导致税负的不公平。而税负公平思想在我国古代已经有了初步的体现。我主要从几次重大的税制改革来说明税负公平思想在我国古代的演进。

(一)萌芽

战国时期商鞅的财税改革。商鞅变法中体现税负公平思想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均平田税,訾粟而税。即照各地当年的实际收获情况,测算标准亩产量,再按统一的税率计算单位面积田税额,所有田税一律纳粟。这就使得田亩多的多缴税,田亩少的少缴税,能够做到税负公平。②鼓励分居立户。这一举措虽然是为了扩大税源,但是它避免了人多的赋役轻,人少的赋役重这种赋税不公现象的出现。

(二)按劳动能力课税

西晋司马炎的占田课田制和户调制。西晋财税改革中,体现税负公平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按纳税人劳动能力的强弱制定纳税标准。在占田制下,按正丁、次丁,以及男女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课征标准。在户调制中,也按男女的不同,正丁、次丁的不同以及地区的偏远程度实行不同的课征标准。这些实质上都是按照劳动能力的强弱来课征。这种公平思想较之前只按土地多寡、肥瘠征收,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由于没有考虑贫富差距,而且在制度上对贵族豪强有优待和特权,使得占田少的小户和占田多的大户之间仍存在着税收负担悬殊的不合理现象。

(三)完全以财产为课税客体

唐朝杨炎的两税法。两税法中税负公平思想很明显,它提出了“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否定了以身丁为本的赋役制度,完全以资产作为课税的依据。在两税法之前,以身丁为本的租调徭役使得拥有百顷的庄园主与仅有几亩的贫民向国家缴纳的税是一样的,税负完全不合理。两税法后实行以资产征税,使得赋税负担逐渐趋于合理。这种完全以资产为课税客体为税负公平思想的深入人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之后,清代的摊丁入地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人头税,确立了以田定税的制度,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使得赋税进一步趋于合理。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每次改革的目的都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不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但我们总能从其改革中看到税负公平的改革思想。每一次改革都是对税负公平思想的一次深化,而每一次改革都在一定时期内缓解了阶级矛盾,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对我们当今的税制改革尤其个税改革很有启示意义。

二、对当前个税改革的启示

今年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新一次税改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个税改革。

为什么个税改革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我觉得主要原因是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体现“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赋”的立法原则。据统计,拥有40%以上社会财富的富人并非个税的纳税主体,约占人口总数20%;拥有社会财富80%的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到全部个人所得税的10%,实际税负率不足0.6%。这就不造成了纳税人税负的不公平。

因此,与封建时期历次税改相同,我国当前个税改革也必须考虑到税负公平的问题。我认为在吸收前人改革经验与教训的同时,结合我国当前个税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

(一)建立税源核实基本工作制度,完善相应配套措施

在封建时期,在以资产为课税客体时,一个仍然导致税负不公的因素是无法准确测量出纳税人的资产。现在,我们面临着相同的问题。虽我们已经明确了个人税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法,但综合税制对信息收集如家庭婚姻状况、银行账户等都有很高的要求,而我国目前综合税制方面配套措施还不完善。比如户籍管理的收入申报、财产登记等社会征信系统建设都还没有到位,这样就不能准确地测算出纳税人应扣除的各项数额以及实际所得。不能解决好这个问题,就如封建社会无法准确丈量资产一样,从而导致税负不公。为了解决这个遗留了千年的问题,我们就必须利用现代科技,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网络系统,准确核实税源。

(二)考虑贫富差距,分级征收

纵观封建时期的税制改革,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每次改革客观上都使得税负趋于公平,但是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而是在出现财政危机下,迫不得已进行改革。在其改革的同时,并没有想到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通过税收缩小贫富差距,所以每次改革之后不久,又会出现饿殍遍野的现象。现在我们的社会状况与当时完全不同,财政危机已经不是主要矛盾,贫富差距却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因此我们进行税改的主要目的不是扩大税源,而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我们都知道,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分级征收的办法,但是我国的贫富差距依然在扩大,所以我认为有必要进行税率级次与级距的改革,以进一步减少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缩小贫富差距。

参考文献:

[1]张江湖.新一轮税改思路已明[J].中国科技财富,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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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两税合并;税收体制;税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8)01-0018-05

一、我国税收体制简介

1 我国近年税收情况 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税收增长的幅度均超过了20%以上。现将我国近年来税收增长情况列示如下表:

在上表中,2006年37636亿元税收中增值税为1289亿,2006年我国GDP增长了10.5%,而2006年税收增长是GDP增长的200%,我国税收增长的幅度由此可见一斑。此外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查处偷税漏税额有370亿元。

2 我国税制结构 我国现有税收共24种,对纳税人(企业、单位、个人)的税收可分成四大类,计有一次税即流转税如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二次税即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价外税即增值税,费用税即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税如印花税、车船牌照税等。

3 现行的税制中国家出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免”与“减”。即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等政策。

(2)低税率政策。即对特定地区直接投资给予优惠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或减按24%征收。

(3)对追加投资项目优惠政策。对追加投资部分所得给予“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4)对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减按15%(或10%,24%,12%等)征收或给予“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

(5)向我国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即可给予免征所得税或“一免二减半”、“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6)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可享受税法规定优惠。

(7)对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此外,尚有各地地方性出台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江苏省某开发区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在“两免三减半”基础上,第3年至第5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100%,6~10年补贴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企业收回投资以前补贴实际留成部分的30%。在营业税方面,对外资企业在10年以上,当年交纳营业税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2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的50%,第3年起30%,直至收回投资。在增值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自生产之曰起,前2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第3年起30%,直至收回投资。

二、我国税制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税制结构存在以下问题:

1 流转税太多 在流转税中无差异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较多,只要货物流转就要征收,只是税率有差异而已。而有差异消费税较少,起不到限制作用和公平作用。

2 所得税种较少 我国目前只有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种,在我国的所得税中企业所得税率过高,即对“做蛋糕”的征高税,而个人所得税率过低,即对“吃蛋糕”的征低税,从某种层面上来看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生产积极性。德国个人所得税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个人交税占税收收入的45%。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税率为45%,但我国个人多数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税率多数在10%以下。

3 财产税如遗产税,物业税等过少或尚未开征,起不到调节作用,影响个人创造性 而一些西方国家对财产征收税种繁多,包括如净资产税,市政贸易所得税、不动产交易税、遗产税等不动产税的开征。

4 征收成本高 主要是因官本位、企业偷税漏税、避税等引起,但其中尤以无效成本高无益于税收规范及税收公平。我国众多的收费部门与收税部门衍生出庞大的分支机构与膨胀的税收人员。外资企业偷税避税问题严重、导致内资企业也采取偷税避税措施,导致征税成本上升。德国实行“一套机构、两班人马”的征管模式,德国税收的征收管理由各州的财政总局负责(内设联邦管理局与州管理局)局长由联邦及州协商任命,局长既是联邦政府官员又是州政府官员(其工资由两级政府各出50%),该征管模式在西方十分独特,既可加强各级政府间业务协调,提高效率,又可避免机构臃肿,降低了征收成本。

5 “费制”厚度无人能及 我国目前除了各种税收之外,尚有工商、质监、城管、交通运输管理、医药管理等部门都在收费,种种收费多达200多项。再加上防洪保安基金等基金,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6 税收部门的征管模式“死板”和“僵化” 由于征管部门能力及征收成本原因,所以征管部门置复杂多变的情况不顾,而将复杂情况“一刀切”简单化处理,将征管便利留给自己,将成本和负担乃至损失甩给企业。

三、从中外收比较分析说明我国为什么要进行所得税改革

自2000年开始,美国杂志《福布斯》“全球税务负担痛苦指数”后,中国的排名一路上扬,以至现已荣登“探花”宝座,称:中国税负排名全球第三。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33%,个人所得税(最高)45%,公司缴纳社保金44.5%,个人缴纳社保金20.5%,消费税17%,再加上较小的财富税,得出指数为160。

2007年世界银行与普华永道联合公布了一份全球纳税成本的调查报告:“中国每年872小时的纳税时间(增值税一年交12次计384小时、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288小时、企业所得税200小时)、每年交税48次(增值税12次、土地使用税1次、财产税1次、印花税2次、教育税13次),47项需纳的税种、77.1%的总税率”,在175个受调查的国家(地区)中,纳税成本高居第8位。

以上报告尽管在数据选择渠道、计算方法、观测角度尚可商榷,如我国并非47项税而是24项,但我国还有工商、质监、城管、交通运输管理、医药食品管理等收费多达200多项,2005年全国行政收费居然高达4000多亿元。我国收费规模偏大、行为不规范、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收费缺乏监管等,一直是我国行政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也因此造成了我国税费上升的

一个主要原因。另外,还有各种基金如防洪保安基金、人民教育基金、残疾人保险基金等等,所以我国税收成本一路走高确是不争事实。

全世界159个实行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下面将我国与一些主要国家实行的所得税率列表对比如下: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我国与这些国家相比名义税率就比较高,再加上我国所得税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如在成本扣除上限制太多、折旧率过低、工资不能在税前全部扣除等因素,我国的实际税率则更高。目前德、法、美等国家纷纷提出减税举措,究其原因主要是通过减税来提高本国企业竞争力,来刺激本国的需求和扩大投资,当然,这些国家推出减税措施还有其减税理论更新要求。所以,过高的企业所得税率不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与水平,不利于我国对高新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的采用,不利于我国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不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向集约型转变及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四、从我国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税负比较分析,说明我国为什么要进行所得税改革

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主要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我国内资企业目前名义税率为33%,而外资企业由于享受税收优惠(已经16年),名义平均税负为15%,实际平均税负只有11%。由于中外企业税负不一,导致我国每年向外企少收2000亿税收。再加上对外资等企业出口退税,估计每年至少有3000亿税源让利给了外企及外部消费者。为此,内资企业税负过高不利于公平竞争。再加上外企偷税避税问题严重,导致内资企业也采取偷税避税,使我国税收成本大大上升。

五、我国“两税合并”统一税率25%政策出台对企业影响分析

十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企业所得税法,拟定25%统一税率(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这部法律的通过,表明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实行了“四个统一”(统一所得税法、统一所得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优惠政策)。我国两税合并政策出台对企业影响从宏观层面上看将有利于发挥税收调控作用,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企业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将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增加竞争力。此外,对创业投资、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对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同时,新税法保留了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政策,这将会促进经济发展。新税法还要求关联方交易各方支出分摊、定价有监控,并赋予企业提供合法交易证明材料义务,加大了对利用关联方交易偷漏税收的防范及其利用关联方交易偷漏税的风险和成本。但不可否认的是两税合并将对老国企及东部企业有利,而对西部企业将带来激烈竞争。

两税合并从微观层面上对外资企业来说税负将有上升,当然,外资企业凡是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可有3~5年过渡期,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2006年苏州对370家外企调查,大部分企业认为对经营有影响,使经营成本上升。9%企业可能改变投资方向,1%企业可能撤资。此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将从“区域优惠”转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这意味着将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我国吸引外资模式发生根本变化。相关人士表示:投资者需重新评估对中国业务策略及业务模式、投资结构、投资地点和融资模式。许多微利外企或到亚洲东南亚一些发展中国家建厂,以降低在中国风险。或在中国中西部投资(台商有1/3投资在苏现正向苏中、苏北的扬州、淮安等延伸);或平行投资(迁厂到经济特区);或将现有产业与高新产业合并;或直接产业升级搭上高新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或投资于长三角的弱项(如香港的现代服务业、澳门休闲产业),两税合并将使长三角不少在外资本回归,除了能弥补部分税收外,究竟将产生何种影响尚须拭目以待。新税法实施后,由于实行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有一定影响。

同时还值得一提的是,新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中所规定的所得税会计有很大的不同,新准则与现行企业制度关于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的会计理念完全不同。会计理念从利润表观念转为资产负债表观念。所谓利润表观念,即企业计交所得税额时应先计算出利润总额,然后再将利润总额调整成应纳所得税额,再将应纳所得税额乘上适用税率得出应纳所得税额。而所谓资产负债表观念是通过重置成本会计(或定期对期末资产估价)求得期内资产净增量后,再将期内资产净增量乘以适用所得税率得出应纳所得税额。这其中还涉及到公允价值的确定与应用问题,而本次两税合并文件中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上列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两者如何协调统一,还有待于国家有关细则的进一步出台。此外,本次两税合并有关文件中还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草案对“不征税收入”也做了明确规定,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同时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规定为“免税收入”。在企业费用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草案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统一规范。

篇11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差异;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该法的颁布与实施给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为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以及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差异

(一) 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新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体现了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的做法,摒弃了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做法。同时,新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体现了根据属人主义原则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指导原则。首先,明确居民的概念,可以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其次,采用居民与非民居概念,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再次,界定本国税法上居民的范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对于谈判、缔结和执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征税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的差异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领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 、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方面的调整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而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上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将做出统一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

(四) 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外资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其主旨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同时兼顾微利小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环保节能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计征,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实行15%的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纳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等。

(五)收入总额范围有变化

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人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的收人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计收入。

二、新税法实施对不同企业的影响

(一)对内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大中型内资企业

对于大中型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最直观的影响是,一方面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由33%减为25% ),同时减小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两个变量的减少会降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有关专家测算,若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使企业税后净利提高11%。

2.小型微利企业

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这里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对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大大提高,多数企业税负会有下降。

(二)对外资企业的税负影响

1.非生产性外资企业

按原企业所得税法,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如服务业、餐饮业等与内资企业同按33%税率执行的。内外资企业统一为25%后,税率减少了8%,税收负担也会大幅度降低。

2.生产性外资企业

对于生产性外资企业,我国长期以来都给予扶植,享受各种优惠后,一般平均税率仅为12%左右;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后,生产性外资企业增加了13%的税率,税负会大大增加。

(三)对不同行业的税负影响

有关部门报告显示,两税合并将对不同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电力、有色金属、造纸、纺织服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在2006年以前实际税负并不高,2006年以后由于税收优惠期满,实际税负大大增加。所以,两税合并仍然可以受益。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实际所得税税负低于25%,因此行业整体并不能享受到两税合并的好处。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的实际税负均高于25%。截至2007年,银行业、饮料业和通信运营业税负分别为35.59%、31.06%和31.51%,分列国内行业税负前三名。因此,税制改革后这些行业有可能成为主要获益者。

(四)对不同区域企业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率先得到了快速发展。与东南沿海地区快速发展相比,内陆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相对较差,在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扩大,不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也不利于东南沿海地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适当削减东部区域优惠、增加西部地区的优惠是新形势要求。

总之,新税法颁布后,有利于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内资企业而言,消除了税收歧视,使之与外资企业享有相同的税收政策,减轻了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对外资企业而言,新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仍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国家吸引外资并有效利用外资。同时,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国家清理假外资,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所以,长远来看,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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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微企业 免税背景 免税政策

前言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国家也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帮扶小微企业走出发展困境,实现发展壮大。2013年7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暂不规定减免期限。这一免税政策将会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切实减轻税收负担,为我国超过600万户的小微企业带来实惠。

一、小微企业免税背景概述

(一)小微企业的发展困境

1.融资难。小微企业由于自身存在着产业结构不合理、规模小、自有资金不足、资信度不高、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很难从正规银行体系获得贷款。同时,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愿贷款给贷款额度小又分散的小微企业,因为这样会增加银行的成本。这样一来,不少小微企业为了维持生产经营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使得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这些因素都会使得原本就资金不足的小微企业融资更加困难了。

2.成本高,利润减少。随着近几年来通货膨胀的不断上升以及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持续走高,人力成本、原材料成本不断上涨,大大提升了小微企业的运营成本,加之小微企业普遍缺乏核心技术,议价能力低,难以抵御市场风险,从而使得小微企业的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如果高成本问题得不到控制,就将导致大批小微企业面临倒闭。

3.税收负担重。目前,我国的小微企业除要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外,还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税种,费包括教育附加费、水资源费等。据全国工商联的统计,截止到2011年底,面向中小企业征收行政性收费的部门仍有18个,有关的收费项目达到了69个大类。由此可见,小型微型企业的税费负担是很大的。此外,小微企业征税制度的不合理容易产生重复征税问题,也使得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大了。

4.人才匮乏,用工难。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实力不足,经济能力弱等原因,不能解决好人才保留、长期职业规划等问题,同时有些企业严格守法意识不强,难以履行好自身义务,在招聘人才时随意性大,容易引起劳资纠纷。而高级人才对薪酬要求较高,小微企业难以承受。这些问题都造成了小微企业人才匮乏,用工难的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5.管理不规范。小微企业一般都是私营和个体经营企业,企业主的素质不高,由于企业成本和规模的限制,没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管理决策时常随意变动,加上财务制度不健全、用人制度不规范,使得小微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

(二)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回顾

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国家因而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的政策。特别是2011年以来,在本来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政府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二、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有利影响

(一)对小微企业内部的有利影响

1.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经营成本。税收负担重,经营成本高是小微企业面对的发展难题,免征两税能够直接减轻企业的税负,降低其运营成本,从而能增加小微企业的利润,使企业拥有更多的资金去进行进一步发展。对于小本经营,只靠几万元资金维持运营的小微企业来说,一年能省下的几千元税费就显得比较重要,特别是对于那些在盈亏线上挣扎的企业,免税政策或许会使他们处于亏损的局面得以改变。

2.增强市场竞争力。小微企业通过减免两税,可以拥有更多的精力用于企业的扩张,同时也可以促进小微企业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

3.间接解决了融资难问题。迫于生存发展的压力,小微企业需要融资来进行发展,融资难问题一直都困扰着小微企业,相比于其他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的成本更高,融资能力较弱。对小微企业免征两税后,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其运作资金及可支配收入,从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

4.促进小微企业从偷税漏税走向合法经营道路。由于小微企业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较重,从而迫使不少小微企业想尽办法来躲避税费,另外,繁琐的纳税程序与众多的征纳税目也容易使得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小微企业采取偷逃税款的行为来减轻企业负担。所以,对小微企业免征两税的政策不仅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减少了相应的纳税程序,从而有利于帮助其向合法经营的方向改进。

5.节约纳税成本。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小微企业需要拥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才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又由于受到雇员数量以及纳税成本高的限制,再加上小微企业数量较多,因而,从总体上看,减免小微企业税收将会节约一大笔纳税成本。虽然在实行减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在程序上仍然要履行一定纳税申报手续,但与之前需要缴纳税款而言,纳税的成本要节约不少。

(二)免税后的外部有利影响

1.促进就业。据统计,在城乡地区,大约85%的就业岗位是由小微企业提供的,由此可见,小微企业在充分配置劳动力资源和提高社会生产力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另一方面,相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小型微型企业的管理成本低,灵活性强,容易吸收就业,有利于提高居民的收入和保障民生。对小微企业减免税收,减轻其负担,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小微企业发展了从而又能够大大的缓解就业压力,发挥促进就业的作用。

2.激励创业。由于小微企业具有规模小、灵活性强、创业成本低等一些特点,一直在创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另外,小微企业是大企业的摇篮,成功的企业家都有从小微企业逐步成长的经历,小微企业为锻炼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企业家精神提供了平台。可以说,小微企业的拼搏创新,为带动产业生产技术升级、促进实体经济结构优化发挥了重要作用。[1]对小微企业免税,降低了创业的成本,将会极大的激励一些人去创业。

3.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对于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是非常重要的。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缺乏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同等规模的小微企业,由于组织形式不同,却要承担不同的税负。第二,产业不同税种也就不同,税收负担的轻重也有所差别。现行税法规定,从事制造等行业缴纳增值税,纳税主体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分别为17%和30%。小微企业多数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服务业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按行业不同分3%~5%、5%~20%三种。因此,从税率上看,相对而言,同等规模的小微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税收负担要比缴纳增值税的制造业重。[2]对小微企业免征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税收的公平性,以更好地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

4.节约征税成本。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各类规模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税务部门日常税收征管负担日益加重。尽管小微企业缴税数额不大,但花费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却不低。从日常税收征管角度看,税务部门要按月或按季受理小微企业的纳税申报,整理相关小微企业的纳税资料,适时检查或审计小微企业纳税是否属实。从征税收益与征税成本对比角度看,对小微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可以大大节约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3]

三、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弊端

(一)免税政策中存在尚未明确的细则

1.两万元是免征额还是起征点不明确。免税规定中只强调了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两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两税,但并未说明这两万元是起征点还是免征额。税法中都对起征点和免征额做了不同的规定,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用。

2.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在免税范围之内不明确。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在税收上就有一定的折免,是否还能享受免征两税的优惠没有明确规定。

(二)认定标准过于严格

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首先要是小型微型企业,又不能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混淆。其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这两项标准对于很多小微企业来说不易达到。工信部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分行业规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认定范围,不同行业的划分标准不同,这给企业在划型上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此外,按月销售额来免税的话,一些小微企业的月销售额会存在高于2万元的月份,那么就不能享受免税了。

(三)行业普及不均衡

这项免税政策并没有分行业制定免税标准,由于不同行业的成本、利润额度大小不一,月收入2万元的标准只适用于从事食品、小日用品贸易的小店。而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工业等行业的小型微型企业来说,2万元的免税标准过低,这些行业的小微企业根本享受不到免税政策,同是小微企业却不是都能得到免税的优惠,这样,免税政策行业普及不均衡问题就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影响税制的正常运转。

(四)优惠力度过低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税标准在目前物价上涨、原材料价格不断上升下显得过低,较低的免税力度难以帮扶更多的小微企业,也带来了行业普及不均衡问题,而对于能够享受免税的企业,通货膨胀的上升也会使其收益程度有所降低,2万元的优惠力度显得比较低,从而使得免税的优惠力度明显不够,而难以解决小微企业面临的现实困难也难以解决其实际需要,更无法促进小微企业的长远发展,免税政策的执行效果就不佳。

四、完善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免税政策细则

国家应出台更为详细的免税政策,完善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第一,明确2万元是属于起征点还是免征额,免税政策规定的是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税,而非“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免税”,由此可见该2万元的额度,或许是更偏向于一项附条件的免税优惠,既不是免征点也不是免征额,对于这个问题应该明确说明。第二,对于已经享有一定税收折免的核定征收企业,要明确其是否也享有这项免税优惠。

(二)拓宽认定标准

一方面,虽然2万元的免税优惠对于小微企业有一定的帮助,但实际作用不是很大,建议提高免税额度,最好是按年销售额免征,这样可以使那些收入不稳定,月销售额时多时少的企业也享受免税优惠。另一方面,享受免税优惠的增值税纳税人,只限于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则仍需纳税,建议放宽免税企业的认定范围,对于销售额同小规模纳税人相同的一般纳税人也实行免税。

(三)分行业制定免税额度

免税政策没有分行业制定免税标准,会使得一部分行业的小微企业不能进行免税。国家应分行业对小微企业制定免税政策,具体可以根据《中小企业划型规定》中的不同行业划分不同的免税额度,如,对需要运作资金较大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等制定较高的免税额度;对于运作资金较少的农、林、牧、副、渔业,餐饮业制定较低的免税额度。这样通过对具体行业制定具体的免税额度,可以扩大免税的范围,真正帮扶到不同行业的小微企业,有利于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促进国家税制的正常运转。

(四)加大减税优惠力度

就目前情况来看,原材料成本、劳动力成本上升再加上竞争日益激烈,小微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2万元的优惠力度还比较低,国家可酌情考虑加大免税的优惠力度,提高减免额度,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同时,加大减免税优惠力度就可从另一个角度解决目前的免税政策行业普及不均衡问题。要统筹考虑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现状、转型发展难度,以及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力度更大、惠及面更广、更切合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国家对小微企业免征两税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有利影响,但任何政策的制定都需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也要具有有一定的广泛性,才能让更多的小微企业受益,才能真正做到,既大力支持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帮小微企业解决了资金难题,又,使百姓从中受益,也使国家最终受益,实现经济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罗燕.加快小微企业发展的对策[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 2013(1):35-41.

[2]王桂英.当前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2013(5):114-115.

[3]任寿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更需要税收优惠长效机制[J].证券时报.2013(8):1-2.

篇13

刘剑文:

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很荣幸能参加这次高峰对话。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迄今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目前我国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施正文教授刚才已经介绍了。我主要说两个问题:一是国家征收所得税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就是为什么国家可以征收所得税。二是怎样看待所得税征税公平问题。

首先,关于国家征收所得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税法乃是国家强制、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之法,税法也被称为是“侵权法”,因为其是对纳税人财产的否定,是对纳税人权利的剥夺,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侵犯。只不过与其他的侵权所不同的是,这种对纳税人财产的侵犯是由国家授权的,是国家法律所认可。

但国家为什么收税,为什么能够收税呢?这就涉及到国家课税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关于税收的征收依据,大概存在以下几种学说:1.公需说,也称公共福利说,流行于17世纪,其代表任务是法国的博丹和德国的克洛克。该学说认为,国家的职能是满足公共需要,增进公共福利,为此需通过征税来获得实现其职能的费用。2.交换说,也称利益说,发端于18世纪,主要代表有卢梭﹑亚当,是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为基础发展的结果。该学说认为,国家和个人是各自独立平等的实体,国民因国家的活动获利,理应向国家纳税以作为报偿。个人给国家税款,国家给个人以保护。3.义务说,也称牺牲说,起源于19世纪英国的税收牺牲说,黑格尔为其代表之一。该学说认为,个人生活必须依赖于国家的生存,为了维持国家生存而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4.经济调节说:也称市场失灵说,是凯恩斯理论的重要观点。该学说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机制不能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分配社会财富,因而需要社会经济政策予以调节和矫正。而税收正是达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发挥法律的调节功能,对市场进行干预,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

税收是以经济自由为前提的,应与宪法无条件的保持一致。公民的权利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即人身权和财产权,税法主要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1913年美国宪法修正案重新恢复开征所得税,我国宪法第56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就其所得也应缴纳税款。税法上的可税性,即税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合理以合法为保障,合法是以合理为实质内容的。

其次关于社会公平问题。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平一般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而纵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则不应相同,纳税能力越强,其承担的税负应越重。怎么判断纳税能力的大小呢?通常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实际支付的大小等作为判断依据。纳税能力的判断标准,在理论上又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之分。按照客观说,纳税能力应依据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取得的收入或实际支出等客观因素来确定。而主观说则强调纳税人对国家的牺牲程度,也就是纳税人因纳税所感到的效用的牺牲或效用的减少应相同。

我国通过20年来的改革开放,人们的生活、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时开始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贫富悬殊”现象,东西差距、城乡差距、以及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加大。如何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就成为税收的重要职能之一,也对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提出了要求。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1)税制模式的转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应转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体现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趋同势态。这样,既坚持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又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坚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税率和办法课征。此外,它还有稽征方便,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偷、漏税的特点。(2)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统一固定数额的费用扣除,这种税前扣除办法虽然简单,但是不能起到公平税负的作用。对纳税人不同的应税所得,应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随着国家物价水平、汇率等的变化,规定浮动的生计费用。(3)税率调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三种适用税率,一是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二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应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税目分为十一类,其中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规定的最高税率为45%.从各国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趋势来看,45%的税率是过高了。据测算,我国工薪收入者扣除800元费用后,缴纳个人所得税者约为1%,而1%的纳税人中,大部分只适用5%和10%的两级低税率。可以说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意义不大,适用者甚少,却使我国税制空背高税率之名。再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今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能适用第五级(月薪4万元以上)以上税率的纳税人亦为数不多,故有必要适当降低税率。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从税制看,现行税制只统一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并没有将内资企业所得税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一些税收优惠措施只能由涉外企业享受,外商企业所享受的是一种“超国民待遇”。这作为一种过渡措施是必要的,但是从长远意义来看,税收优惠措施对吸引外资的作用将会逐步减弱,不利于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不利于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妨碍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施政文:刘剑文教授主要论述了两个问题,一是可税性,即税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二是从社会公平出发,阐述了对我国所得税改革的一些见解。下面有请刘桓教授。

刘桓:我主要说两个问题。第一,中国的税制与世界各国是不同的。不同税制的选择不是一项简单的技术问题,它的选择与很多因素相联系,如一个国家自身的政治、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民的觉悟意识,除此,与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民俗也有相当大的关联。世界各国对税制模式的分类,大体有以下几种:

1.“盎格鲁撒克逊型”,以直接税也就是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国际上选择这一税制模式的主要是那些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占居主要地位的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像美国的所得税就占到税收的85%.这一税制模式能较好地发挥收益税的优势,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保持收入的稳定,更直接地体现政府的行政意图和目标。

2.拉丁、欧洲型,这是以增值税等间接税(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选择这一税制模式的多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相对较低,经济管理尤其是税收管理水平较差的发展中国家、如爱尔兰、芬兰、印度、泰国和中国等国。这一税制模式能较好地发挥流转税易征收、好管理、能保证财政收入的优势,能更好地体现税收的效率和中性原则。

3.日耳曼型,国际上也称之为中间型,是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制模式,所得税与流转税二者都不偏废。选择这一税制模式的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法国、英国、哥伦比亚、马来西亚和丹麦等国。这一税制模式是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因此,更能兼容直接税和间接税各自的优势,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各项职能和原则。

我国目前实行的税制属于第二种,主要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比重较少。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是不同的,总的来说发达国家,其流转税的比重较小,而发展中国家所得税所占比重则比较小。

第二,关于个人与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关于近期税改的方向,可以参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在完善财税体制提出近期(本届政府)的七大任务:

(1)实现增值税的转型,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2)改革出口退税制度。(3)“两法合一”,即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条税法必须合并。(4)

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5)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6)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7)推动农村税务制度改革。税收与人民的利益休戚相关,国家选择税收,人民选择政府。

然而,虽然税收特别是所得税的征收对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就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并不能对此抱太大的希望,因为社会公平不公平不是由税收制度的完善与否决定,一个好的完善的税收制度也不能保证社会公平。真正决定社会公平的在于财富的初次分配,社会公平的实现不能仅仅看到税收制度,还应注意的税收的前端和后端。初次分配决定了不可能实现结果上的公平,及时通过所得税的调节也一样不可能实现,所以我们对所得税改革所能带来的不用抱太大希望。

施政文:

刘桓院长强调了要素分配,认为要素分配是社会公平的决定性因素,我们不能对所得税改革寄予太多的希望。对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刘院长持的是一种比较悲观的态度。下面我们有请人民大学的徐孟洲教授作精彩演讲。

徐孟洲:

谢谢施教授,谢谢各位老师同学。关于所得税改革与社会公平,我主要有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呼唤社会公平。任何社会都充满了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要建立和谐社会,就必须减少矛盾,协调各种矛盾,均衡各方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公平的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财富分配公平,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公平。社会公平的实现将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这就要求法律制度能为之提供保障,实现交易、竞争、分配的公平。所谓公平,就是指处理事务时,能够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法律的精髓就是公平正义,这又包括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形势公平是必要的,实质公平更是我们始终追求的目标。目前除了强调形式上的平等之外,我们还得要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和公平。这种要求反映在税法上就要求税收法律制度能够保障税收公平,即公平税负,也就是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第二,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防止分配不公,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其中,直接税,主要是所得税,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更是明显。它对于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税负、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保证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对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是最大的。

第三,改革和完善我国所得税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任务。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我是支持刘桓教授的观点的,就是在实现社会公平上,不应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给予太大的期望。社会不公是与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紧密相关的,比如“灰色收入”,就不是税法所能规制的。另外社会公平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也是相关联的。我认为应当首先惩治腐败,规范“灰色收入”,然后再来规范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所得税我也是主张“两税”合并,消除内外差异、内外矛盾,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这也是我国所得税法改革的必然趋势。

至于两税合一,是否需要有一个过渡期,这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两税合并的方案之所以迟迟不能成行,最大的阻力就是地方对外商撤资的担忧。但是否两税合并之后真得会造成外资的萎缩还是值得研究的,当初给外资以税收上的优惠,目的就是为了吸引外资,事实证明,这的确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对外商的吸引渐渐转向良好的投资环境,转向市场、销路、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税收则退居其次。2004年底美国通过了本土投资法,通过降低所得税税率来吸引广大的投资商投资于本国,吸引海外资金的回流,从而带动本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税率是15%,实际税率是11%.而内资企业目前的名义税率是33%,实际税率为23%左右。无论是名义税率,还是实际税率,内资企业的税负都是外资企业的一倍。长期以来,内外企业所得税不统一,税负不均等,给国内企业造成了过重的负担,也是造成我

国企业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两法合并的步伐应加快进行,建立规范、统一的法人所得税法。

施政文:

听完了三位教授各自的观点,我们可以将其大致分为两派,一派是刘桓教授,对我们的所得税法改革持悲观态度,认为不应抱太大希望;另一派就是刘剑文教授和徐孟洲教授,他们都主张我国的所得税法应进行改革,并且也是对此抱有希望的。在我们的法学研究中,有“应然”与“实然”之分,从规范分析到实证分析。在下面的回合,我们希望能看到两派的交锋。我们今天就从“应然”的角度出发,进行规范分析,请三位教授再谈一下公平与效率之间,纵向公平与横向公平之间的关系问题。首先还是有请刘剑文教授。

刘剑文:

对于所得税改革与社会公平的关系我还是基本上同意这位刘教授的观点的。

的确现在中国社会的公平问题不是靠所得税法的改革所能解决的。我们的经济体制、特别是政治体制还很不完善,社会公平的实现还有待于“吏治”改革。像现在好多省已经免征农业税,但是农业税的取消并不能解决农村所存在的问题。因为农村矛盾更多的表现为干群矛盾。对于收税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一般来说奉行的都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我认为在所得税上,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应该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完善,首先应该是税法要素的科学规范。纳税主体来说,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纳税的,但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从公平角度来看,以家庭为纳税主体对非劳动收入如股息、利息、红利会较公平地对待,因为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时对这些所得的源泉扣缴根本不考虑其实际纳税能力,在以家庭为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这些所得并入家庭总收入再对某些项目进行扣除,能更好地体现综合纳税能力。

对于征税对象和税率这两个要素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十一类,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占70%以上,这个现象是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也过高;对于偶然所得的税率为20%,而工薪所得的税率却可高达45%,对于勤劳所的要征收如此高得税,是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勤劳致富。税前费用扣除也需要进一步规范,近年来中国相继实行了医疗、住房、教育等改革,这些改革使得老百姓支出加大,标准扣除太低,已经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的需要。不同的纳税人取得不同的应税所得,所花费的成本和费用不相同,故费用扣除应有所区别。此外还要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就东部和中西部发展水平确定一个发展指数,正确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法定扣除还应考虑家庭负担的差异,应该制定出有赡养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赡养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标准。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对生活费给予的扣除,不应是固定的,而应是浮动的,即应随着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应该统一中外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虽然所得税在社会公平中扮演的角色有限,但是也应重视。

刘桓:

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我认为应当是效率第一。这涉及到对公平如何定义的问题。不同的人对公平的定义是不一样的,马克思说过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所以从事复杂劳动的人获得比从事简单劳动的人多一些说得收入是应该的。这还涉及到一个机会成本的问题,博士生毕业之后为什么要求工资高,因为他要弥补自己三年所丧失的机会成本。一般而言,一个社会中的年轻人更注重对效率的追求,而老年人和尚未有工作的人则对税法的公平期望更高,但从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社会发展需要年富力强的富人积极投资,为其他人创造就业机会和为国家增加税收而来推动。对社会贡献最大的人课以近乎没收的高税率,再由国家进行低效率的投资,这对社会效率的提高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是不利的。税收有很多种,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分工,所得税应该体现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应该起什么样的作用,这个是要推敲的。个人所得税即使在调节的过程当中,也有两面性,也就是说在实行公平的同时,也可能伤害纳税人投资的基础或者是他的积极性。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并不是无限的,美国的麦克尔。博斯金来中国的时候谈了一个问题,世界税制改革的潮流,个人所得税似乎并不是最优的,因为它可能影响到投资行为,对像比尔。盖茨这样的大企业家,政府按百分之七八十征税的话,微软的公司可能早就没有了。公平不公平,不仅要看个人收入的高低,要看他的钱怎么花。对于有钱的人,不仅要调节收入,更主要的是要调节支出。

支出的方式不外乎两种,投资和消费。“杀富济贫”,牺牲效率来换取暂时的公平是不明智的。解决这个问题靠社会各界引导企业家把钱拿出来投资。所以我们鼓励投资可以让他少交税。税收的本身就有导向作用,而且这个导向的作用还非常重要。国家完全可以通过税收让私营企业主多投,多投资对社会是有利的。

如果不投资而去消费的话,我们可以通过消费税来进行调节。我们要学会把握人们的纳税心理,利用人性化的设置,利用人类的贪婪、愚昧来达到税收的目的。

施政文:

感谢刘教授。下面请徐孟洲教授为我们阐述他在这问题上的观点。

徐孟洲:

说到税收的公平问题,首先第一个问题就是税收本身是公平的吗?大家都知道税收是国家征税机关无偿、强制征收的。既然是无偿、强制的,就难说是公平的。所以税法被称为是“侵权”法,当然侵权两个字是要加引号的。什么是公平,前面已经说过了,就是在处理事务时,一视同仁,不偏不倚。至于公平的衡量标准,也不是绝对的,这个标准是有它的发展阶段的,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标准,这是与历史传统有联系的。在众多标准中,“受益标准”应该是最重要的,以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多少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谁受益谁付费,谁受益谁交税,这是公平的。比如说车船使用税,当然是那些有车的人才用缴纳。还有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能力标准”,就是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作为公平标准。如何判断纳税能力,在理论上又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之分。按照客观说,纳税能力应依据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或支出等客观指标来确定。而主观说则强调纳税人因纳税所感到的效用的牺牲或效用的减少应相同,或者纳税后的边际效用相同。

税收效率是税收学中与税收公平同等重要的原则问题,就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来说,税率是应当降低的。税负太重,使经济落后的原因,太讲究公平福利了,就难免会丧失效率。只顾公平,不讲效率也是不行的。比如,瑞典的税率是很高的,所以爱立信等比较大的企业就将自己总部搬出瑞典,这对瑞典的经济来说应该不算是件好事情。

税收效率除了经济效率外,还包括税收的行政效率。我们在征税时也要考虑到成本问题,充分考虑这个税制的开通是对经济的促进还是阻碍。我们强调公平的同时也应反对绝对公平、平均主义。个人所得税如何才能体现公平呢?首先应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夫妻可以选择是单独申报还是两个

人联合申报;税制改革要求由于一个度,拿遗产税来说,提的抬高就会影响效率的发挥。另外我们的费用扣除额也应当予以增加,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人把费用扣除额经常称为“起征点,这是不对的。起征点和免征额还是不同的。

总的来说,在一个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发挥一定的效率促进作用,对于公平也应当恰当处理,公平与效率应该兼顾。至于哪个更优先一些,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良税、恶税的评判标准,也就是: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我认为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施政文:

听完了三位教授对公平与效率的看法,相信能给大家带来很多启示。税收公平主义是税法的发展过程中一直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也是税法一直追求的目标。

我国目前也掀起了税制改革的狂潮。刘建文教授目前也正在组织一个税法的国家研讨会,我们请他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研讨会的一些信息。

刘剑文:

我想先对刚才的公平效率问题再说两句。首先我想说的是我国税收体制的内部安排上,收益的分配,收益的分享都是不公平的。特别是中央和地方之间,现在有很多税收都是由中央统一管理的,地方所剩下的就已经很少了。毕竟公平是相对的,不公平才是绝对的。另外,所得税的内部也是不公平的,不同的税种之间,内外企业之间,都是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的。其实遗产税是对所得税的一个补充,它将有助于所得税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协助解决社会不公。但是遗产税何时出台,怎么出台,这都还是一个问题。税法是极其复杂的,一部法律是复杂了好还是简单了?当然是复杂了好,只有复杂了我们这些人才有事情干,才有饭碗。税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但它的税法却是成文法。我们这次要组织这个研讨会,就是要遍邀世界各国的税法国家,让他们了解中国目前的税收法制,我们也希望从他们那里借鉴一些国外税法的理念,为我国的税法改革有所助益。能够制定一部好的税法,应该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税法,是宏观调控法,一般都是将其划归在经济法内。但我认为它是一个综合法律部门,它跨越了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是全方面、多角度,多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法律部门。它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而不是从属于经济法。当然我这么说并不是否定经济法,只是认为税法应当单独出来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我们在研究法律时,应该避免受到法律分科的限制,就像一个律师拿到一个案子,他不会想这个案子时属于哪个法律部门的,而是找出其中所有的法律问题,来进行解决。我们在进行研究时也应当这样,我们应当打破部门法的界限,以问题为中心;也应打破国内法、国际法的界限;还应打破理论与实践的界限,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最后应该打破历史与现实的。

施政文:

对于所得税改革,牵涉到一个界定问题,就是所得税应该是“富人税”还是“穷人税”呢,当然还有俄罗斯的“单一税”。对于这一点我们请刘桓局长讲一下他的看法。

刘桓:

就像公平具有相对性一样,税制的优与不优也是具有相对性的。我认为个人所得税法既是富人税,也是穷人税,看从什么角度来看。因为它要向富人征税,所以说是“富人税”,而它要帮助穷人,所以又是“穷人税”。税法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技术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要有一个出台的好的时机。并且我们认为一部好的税法不应该不太过复杂,而应当简化,否则复杂的税收机制带来的就是税收成本的高昂,这也不利于效率的实现。立法越复杂越完善,在实践中就越难做得到,这要考虑到现实中的可行性问题。

施政文:

刘教授的主张就是简化税制。在税收征管上,目前我国主要有两种方式,即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这两种方式都是存在着问题的,我们请刘剑文教授谈一下对完善税收征管的看法。

刘剑文:

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轻易地逃避纳税义务。代扣代缴难以落实,在实践中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使税法的相关规定难以落实。自行申报体现了在民,这里还涉及一个税务机关的性质问题,究竟税务机关只是一个收税的行政机关还是一个执法机关,这个定性是很重要的。拿完税凭证来说,目前实践中的做法是纳税人索取税务机关才给,但完税凭证的交付究竟应该作为纳税人的一项权利还是税务机关的一项义务是值得我们考虑的。我认为税务机关的性质应该有两个,一是依法收税的机关,而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机关,税务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授权决定其必须为纳税人服务。

施政文:

谢谢刘剑文教授。下面请徐孟洲教授为我们谈一下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徐孟洲:

篇14

一、经批准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情况

地处川西北青藏高原东部,全境4313.42平方公里,属高山河谷地带,半农半牧,耕地3,236.45公顷,林地244,092.94公顷,牧草地141,282.31公顷。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认定,经调查了解,我县暂不存在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二、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设施用地免税政策

目前,我县涉及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单位和企业主要有:民爆和金盾两家爆破公司、供销社烟花爆竹经销部和农业局农药销售部。其中:爆破公司的炸药仓库都修建在远离城镇的偏僻乡村,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农业局农药存放仓库、供销社烟花爆竹存放仓库按照[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给予了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于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设施用地的认定,我县的情况是:民爆、烟花爆竹、防毒等行业安全区范围由质监、公安部门认定,防火、防爆设施用地范围由消防部门认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以上述部门的认定为准,对具备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的企业,给予了税收减免。

从我县情况来看,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加大税务机关与质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特殊行业管理的信息共享,提高土地使用税征管质量。

三、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免税政策

我局根据(国税函〔2004〕839号)文精神,对因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免征房产税由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纳税人在大修前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备查,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近年来,我局辖区内涉及房屋大修停用的情况较少,在“5.12”汶川大地震期间发生过此类情形。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我局按以下条件界定大修:1、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2、整幢楼房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保温层的;3、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与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4、房屋楼面面层、门窗及楼梯因破损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5、因上述原因造成停用的时间必须是连续不间断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的界定过程中,不包括装修、改建和扩建。

部分纳税人建议将改建和扩建纳入大修范围,主要原因是:改建和扩建一般都是为了扩大产能或提高生产效率,与企业的生产运营有直接关系,同时在改扩建期间也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支持企业发展,体现税政策调节产业结构、引导资源配置的职能。

四、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税政策

我县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共16所,地址分布情况是有8所学校、幼儿园地处应征收房土两税的县城、建制镇,8所地处不征收房土两税的乡、村。均为国家教育类学历教育学校,公益性非营利学校,不涉及营利性学校,统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主管部门为教育局,均为5.12地震灾害后湖南省对口援建和灾后重建。

多年来,我局一直按照(财税〔2004〕39号)第二条之规定执行,对政府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平均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3万元,房产税228万元。对学校用于出租等经营性房产严格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准确掌握和区分学校的自用房产与经营性房产,建议在征管过程中建立户籍登记,即各类学校房产、土地登记薄,适时更新房产用途,以便准确掌握房、土两税征管数据。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政策

通过到农业、林业、牧业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我县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情况如下:

我县目前有一个葡萄种植基地,地处不征收房土两税的上孟乡,这个基地是由当地老百姓将自己的土地用于种植葡萄并和塔斯酒庄签订购销协议。

我县林业生产用地主要是县林业局及川西林业局用于苗圃的种植,面积176亩,苗圃种植区域全部分布在不征房土两税的高山、峡谷中。

我县目前成立的养殖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养殖户)共有39户,具体分布在不征房土两税的乡、村,畜牧局主要负责畜牧业基地、项目的审查(审定)、论证、申报、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畜牧、兽医、兽药、饲料行业的外事外经联络、协调工作。

建议涉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面积能在相关部门审查(审定)的时候能同时加以注明,以便税务机关在征收这部分的土地使用税时有计税依据。同时也要建立好与这些部门的信息共享,已达到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

六、公园自用土地的免税政策

我县没有公园,因此未涉及房土两税的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