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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的征税标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5:3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两税法的征税标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两税法的征税标准

篇1

[关键词] 唐代经济 税制改革 两税法

一、唐代税制改革的历史与经济背景

我国唐代为何要实行两税法,或者说,促使唐政府进行赋税改革的动力是什么?要说明这个问题,就要从分析两税法改革的唐代农村经济背景入手。唐初实施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适应了唐初户口锐减、荒地较多的现实需要,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唐代繁盛局面的出现,但是,从土地产权看,农民对土地拥有不完整的产权,或者说只是部分产权,尽管“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永业田可以传为家业,农民拥有产权,甚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也不追”,但是永业田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其80亩的口分田的产权是在变化之中的。唐代早期由于地广人稀,土地的供求关系平衡,农民有大量的可耕之地,对土地产权要求并不明显。因此,均田制是建立在国家掌握大量可供支配的土地基础上的。随着人口增长和官僚、贵族队伍的扩大,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其对土地的产权开始受到侵夺。安史之乱前,农村的土地兼并状况己经非常严重,杜佑甚至认为“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宽,兼并之弊”,已经达到了“有逾朴汉成哀之间”的程度。安史之乱造成了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减员,同时还要负担远远高于租庸调所规定的赋役量。农民生活困苦,被迫大量逃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实施两税法是挽救农村经济颓亡的必然。

二、唐代税制改革的前后变化

随着唐代经济不断的发展,唐代农民的家庭负担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在唐代前期,吏治清明,农民还能得到一定数量的土地,因此家庭负担较轻;到开元、天宝时期,土地兼并盛行,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因而负担增加;安史之乱给农民带来了灾难,赋税繁多,政出多门,上下盘剥,农民生活更为困苦;实行了两税法后,由于税额有了制度上的规定,农民的家庭负担相对减轻,但是随着唐后期吏治的腐败和政局的混乱,农民的负担又出现了反复。根据两税法和租庸调制的税收内实行两税法后,纳税面扩大了,解决了税基和税负的矛盾关系,达到了“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的目的,实施两税法的当年,国家全部财政收入就达到了3000余万贯,是大历末年国家财政收入总额的两倍半,也是开元天宝以后最好的一个年份,确实达到了增加政府收入和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其次,两税法统一了税目和简化了征管手续,将过去的征科色目和租庸调一起并入两税,使税目简单化,降低了征税成本。统治者严格禁止对农民乱加征、乱科配,认真贯彻两税法的决心很大,可以说,两税法从制度上限制了赋税的额外加征,改变了农民过去“旬输月送”的局面,有利于农民安心生产和生活。

两税法的定税原则是根据国家的财政支出需要来制定征税计划,即“量出以制入”。初定两税法时“元额”是征税的标准,建中元年两税总收入量根据《通典》卷六赋税下注云:“建中初诸道收户口及钱谷名数,每岁天下共敛三千余万贯,其二千五十万贯以供外费,九百五十余万贯供京师;税米麦共千六百余万石,其二百余万石供京师,千四百万石给充外费。”即,赋税总量是税钱三千余万贯,税米一千六百余万石。那么,建中年间的户口数是多少呢?《通典》称:大历中,唯有百三十万户,建中初,令融涉使往诸道按比户口,约都得土户百八十余万,客户百三十余万。由此可知,初施两税法时只有一百三十万户,经政府按比后,共有著籍人两税法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1.具有进步性。正如德宗皇帝所说,“两税法悉总诸税,初极便人”,表明了两税法实施初期对社会的积极影响。杜佑称赞两税法是“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它使农民“赋税均一,人既均一,人知税轻,免流离之患,益农桑之业,安人济用,莫过于斯矣。”

2.两税法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提高了农民垦田置地的积极性,德宗贞元二年的时候,关辅百姓贫乏,田畴荒秽。德宗皇帝诏令从外地进献耕牛,以分赐给关辅地区有地无牛的百姓,但是对于农户有田在50亩以下的不给。给事中袁高反对这一规定,认为“圣慈所爱,切在贫下。百姓有田不满五十亩者,尤是贫人,请量三两户共给牛一头,以济农事气,由此可见,德宗贞元年间的农民户均土地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以至于户均五十亩土地还是属于贫人。从农民心态上看,大量脱籍户的重新入籍,也有利于农民群体安心生产和生活,保持农业生产的稳定。部分勤劳的农民由于经营有方和支出有序,在完成国家赋税和生活开支外,还有了一定的节余,就可能增加生产投入,进行扩大再生产,部分富裕的农民就成为唐代农村社会中的一个新的阶层,这就是乡村富户。当然,此后的农民负担也经历了一个曲折反复的过程,由于两税法对两税数额的征收主要是以大历末年的赋税征收量为依据,因此在建中元年的3000万余万贯的税钱中,最少应该有盐税600余万贯,此外还有其他商税暂不列入。即,两税上缴的数额最多是2400余万贯,米麦1600余万石。

3.两税法规范了安史之乱后农村混乱的税收局面,有利于稳定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人口的自然增长率提高了,农村人口数增加了,同时,大量的脱籍农户重新归籍,政府控制的人口数增长了。而且,由于征税方式的改变,赋税征收不再以丁身为主,而改为以资产和户等作为标准,对农民家庭结构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首先,看唐代农村人口变化的过程。唐代农民的数量占据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唐代户口数目的变化,实际上就是农民在籍数目的变化。唐代人口在开元、天宝年间达到了高峰,安史之乱后,人口一直呈萎缩趋势。安史之乱后的广德年间((763年~764年),人口由天宝时期的近900万户,减耗到不到300万户,大历中竟然只有100多万户。农民迁徙流亡,户籍紊乱,出现了农村户口“十不存一”的现象。两税法明确规定“户无主客”、“人无丁中”,都是纳税对象,纳税数额的标准在于“以贫富为差”,农民和官僚贵族同是两税中的税户,而且承诺税额不随意增加,“两税外辄别配率,以枉法论”。对处于安史乱后农村中杂税、摊派多如牛毛的农民来讲,这一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原来大量脱籍农民纷纷又成为政府的课户。两税法实施的建中元年,农民归附政府户籍的数量激增,户口总数达到了3,805,076户,比肃宗乾元三年(760年)1,933,174户的户口数增长了近一倍。农民安心生产和生活,农民的自然增殖也增加了。此后,政府控制的人口虽因种种原因有所反复,但总的趋势是增长的。到会昌年间达到了唐代后期户口的高峰,在籍户将近500万户,甚至严耕望先生认为,元和年间的户数未必少于开元天宝年间的户数。在我国古代农业社会中,户口的多寡是社会治乱的反映。建中初年人口的增长,反映了两税法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从税制运作机能方面保证了农村经济的正常运转,缓和了贫富不均的现象,从而国家控制人口的能力也增强了。

其次,两税法对农民自身的家庭规模和结构也产生了影响。从家庭结构看,唐代前期农民主要是以核心家庭的小户型农户为主,后期则出现了大量的联合型家庭,农户家庭人口数呈现出增长的趋势。根据梁方仲先生的统计,唐代前期家庭人口仍然保持着北魏均田制以来的小户制。贞观十三年,全国户均口数只有4.31口。如除去大户人家的官僚、贵族、地主外,农户的家庭人口数应该更少;两税法后的全国户口的每户平均数,比唐代前期激增,天宝十四年为5.94口,到两税法后的穆宗长庆元年(821年),激增到6.63口。有必要说明的是,安史之乱期间户均人口曾有过7.9口的记录,这个记载即使真实,也是农民家庭处于特殊战乱时期的家庭状态,而非是农民家庭规模的常态。

总之,两税法以户等高低和资产多少为标准收税,一改过去以“丁身为本”的税收原则,“不分丁中,以贫富为差”,赋役征发原则上不再以丁身为本,家庭规模的大小、丁口多少与两税征收无多大的关系。虽然在两税法颁行后,还有向贫弱农户转嫁差科、摇役的现象,但毕竟有了制度的规定,和前期按照丁口征发己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在两税法后,农户隐瞒户口的现象减轻了,其家庭的规模也扩大了,“兄锄弟褥妻在机,夜犬不吠开蓬扉,父渔子猎日归暮,月明处处春黄梁”,就是为合作生产而保持的扩大家庭的现象。当然,也存在战争对农村户口的大量损耗,特别是丁壮劳力的损耗,为保证耕作和生产,出现几家合户的联合家庭形式。此外,两税法后更多的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也开始兼营手工业和商业经营,甚至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专门从事非农业经营。农民的经营模式开始多样化,需要较多的劳动人手进行分工协作,这也成为促使农民家庭人口由核心家庭向联合家庭整合的重要原因。

三、两税法对农民经济生活的影响

两税法放宽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以资产为纳税标准,活跃了农村经济,使农村经济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农民的经济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中大量商品性农业的出现、商品交换的发展及大量农民从事手工业及商业活动,是唐代后期农村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变化。

两税法以资产和户等作为纳税的标准,改变了以人丁作为标准的税收政策,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了出来,这是两税法后农民经营出现多样化的前提;同时,两税法以“税钱”和“税物”作为征税对象,农民为完成税收,要出卖商品来完成用钱缴纳的部分,是促使农村经济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的动力。

两税法结束了政府对土地的控制状态,土地产权由国家平均分配土地的均田制向土地私有转换,出现了土地产权明晰化的趋势。这样,原来均田制下的农民经营方式开始分化为三种主要的经营模式,这些模式虽然在均田制下都已存在,但是这种趋势得到了加强:一是主要经营土地的农民;二是失去土地靠佣工生活的农民;三是土地经营和家庭副业、手工业和商业兼营的家庭。当然,这三个层次的农民,都可能同时经营着中国传统的家庭副业,如纺织、编织、养殖家禽等的经营。

两税法改革刺激了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中商品交易突破了坊市的界线,到处店铺林立,很多城市出现了夜市,刘晏五鼓上早朝的时候,在中路就能买到热气腾腾的胡饼,并称赞其“美不可言,美不可言”。乡村中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交易市场――草书和墟市的发展,并向城市化的趋势发展。《唐会要》载“当道管德州安德县,渡黄河,南于齐州临邑县邻接,有灌家口草市一所,伏请于此置县为上县,请以归化为名。从之”;“大历七年正月,以张桥行市为县”;《全唐文》卷七六三盛均《桃林场记》云,武、宣之际,“凌晨而舟车竞来,度日而笙歌不散,尝闻期月之内变为大县乎?是斯场人士之所愿也”。农村集市城市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成果之一,有利于农村经济进一步拓延及其商品经济的繁荣。

两税法促成了农民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经营向多样化发展。这一发展变化活跃了农村经济,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经济从战争的低谷中复苏和发展,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农村中雇佣劳动及工商业活动的发展,给农民改变自身经济地位提供了机会,促进了唐代后期乡村富户阶层的兴起和农村租佃方式的盛行,并对此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陈仲安:《试论唐代后期农民的赋役负担》,《武汉大学学报》,1979年第2期

[2]程念棋:《中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一生产与生活》,《史林》,2004第3期

[3]杜绍顺:《唐代均田制平民应受田标准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

篇2

为加强南北交通,巩固对全国统治,605年隋炀帝下令开凿以洛阳为中心,北达涿郡、南至余杭的大运河。运河分为永济渠、通济渠、邗沟、江南河四段,全长四五千里,成为南北交通的大动脉,大大促进了南北的经济交流。

2.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①隋唐沿用了北魏以来的均田制。②隋朝还沿用了北魏以来的租调制,后来又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交纳一定的绢代替服役,以庸代役制开始部分推行。唐朝以轻徭薄赋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交纳定量的绢和布,叫做“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这一制度的作用:农民生产时间有了保证,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政府的赋税有了保证,使国家富裕了。

3.曲辕犁

唐朝农民在生产实践中,改进了犁的构造,制造了曲辕犁,提商了耕田效率。

4.两税法

背景:唐朝中期,土地买卖频繁,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维持。为解决财政上的困难,780年,唐政府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篇3

关键词:“两税合并” 企业 影响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外企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鼓励外国在中国投资,引导外资流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我国成为目前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内外企业所得税不一致的弊端逐渐显露,内资企业要求平等待遇。“两税合并”已经成为趋势所在,并对内外企业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对内企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企业实行相同的税收办法,使得内企在公平税收环境下与外企竞争;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已有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降低了1340亿元,使得内企利润明显增加,企业更有能力在技术创新方面加大投入,增加企业的综合实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一)新企业所得税为内资企业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市场经济确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和客观的要求即公平竞争。我国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了统一,要想大力促进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公平竞争,就得使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政策待遇水平有所调整。

以前的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着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所以,内资企业在同类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对于中国本土企业的发展很不利。现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规范。“两税合一”对它的适用范围、税率、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以及优惠政策的“四个统一”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它有利于扭转内外资企业竞争中内资企业的不利地位,有利于遏制目前外资对我国某些重要行业的全行业并购势头,为内资企业研发投入规模的扩大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提供了一个规范、统一、公平竞争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环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

新税法使得税率降低、税收优惠调整,促进我国企业竞争能力增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从33%下调为25%,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下调了8%,据此可知,内资企业和相关行业的净利润因此平均增加了5%―8%。这是我国内资企业获得了较大的利润空间,从而提高企业自身的和外在的盈利能力。中国建设银行有关人士表示,两税合并大幅减少了该行的税负。据统计,整个银行业上缴的所得税负都会因此而减轻。这表明中资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竞争中处于相对公平的局面。税率的下调和税负的调整直接导致企业净利润的增加,从而使内资企业整体竞争力水平的得到提高。

二、对外企的影响

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不同的外企有着不同的影响,尤其是对不同投资目的和在我国不同规模的外企更有着很大的影响。

(一)“两税合并”对不同投资目的的外资企业的影响

世界著名的经济学家约翰・邓宁提出了“OLI”理论,即折衷理论。约翰・邓宁表示,若想吸引世界跨国公司、企业的投资,必须为他们提供三个方面的优势,即所有权优势(O)、区位优势(L)和内部化优势(I)。我们从这三个优势中不难看出,我国的其他两个优势的作用和影响比区位优势明显要小很多。在中国的外资企业当中,有不少正是为了进去中国这个具有巨大潜力的市场而进行投资的,我国实行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对它们影响并不是很大。

而有些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的目的只是为了避税,它们的净利润必然会受到两税合并的影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使外资企业避税难度加大。过去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立法比世界上一些具有全面反避税立法的国家法律级次较低、适用范围较窄,没有针对避税行为的处罚条款,也没有约束到外资企业普遍采用的资本弱化、避税地避税以及其他避税方式,从而使的企业避税承担风险为零,无法实现它的威慑作用。而现在我国新税法对于征税有了新的规定,并且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避税地避税等条款,使得防范各种避税行为进一步加强,反避税手段也得到了强化。这样大大影响了外资企业对我国的投资,但也有益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二)“两税合并”对在我国不同规模的外资企业的影响

国际流动资本根据规模不同有不同的考量标准。小规模外资企业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当一个地区的利润下降经营成本上升时,企业就会离开现有生产基地,重新在全世界的范围内考虑最优生产地点;我国具有政局稳定、市场潜力大等优势条件,对大型跨国公司有较强的吸引力。因为大型的世界跨国公司管理水平较高、资本雄厚、技术一流,他们追求的战略回报是长期的,并不十分看重一般的投资优惠或投资刺激,更多的是对基本投资环境、投资条件的稳定性以及充足变得有技能的劳动力供应和具备行之有效的政府管理体制的关注,对整体利益及其综合经营的考虑。因此两税合并只是减少了小规模投资的外资企业,我国经济并不会受到显著影响。

“两税合并”表明中国所得税法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新的所得税法使我国内外资企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但是,总体来说,“两税合并”体现了我国税法体制的完善,有利于我国未来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篇4

关键词:“营改增” 视同销售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法概念,意味着涉税行为不管从经济形式上看是不是销售,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要按销售业务进行计税、报税。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业务的翻新、多样,视同销售行为也愈加普遍、频繁。在目前的税收法律法规中,不论是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作为一个相同的税法概念,不同税种下的“视同销售”有其共性,但也各有特色,存在差异。

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并且陆续地扩大范围,截止到2015年3月,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有形动产租赁都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预计将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总之,“营改增”使得增值税的范围越来越大,而营业税的范围逐渐缩减直至退出历史舞台。本文根据目前的改革状况,解析改革对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影响,并对改革后,我国的两大主体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异同进行归类,并根据未来的改革趋向加以预测。

一、“营改增”对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影响

(一)改革后增值税下劳务“视同销售”行为暂不需纳税。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税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八项视同销售状况,并且没有兜底性条款(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可以理解为,凡是在列举范围内的,都需要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税务处理;凡是没有列举的,就不需要纳税。因此增值税视同销售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列举范围中只涉及货物,没有涉及到劳务。因为没有兜底性条款,加之“营改增”后的相关政策、法规比较滞后,因此劳务目前在增值税视同销售中处于“编外”,相对比较“安全”。例如A为货物生产企业,B为物流公司,两家企业合作完成一项公益性捐赠。改革后,两家企业均为增值税纳税人,一家捐赠了增值税应税货物,而另一家捐赠了增值税应税劳务,但是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A企业的捐赠货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B企业的捐赠劳务,存在法律空白,就不能作为视同销售来计税。因此,大量营业税劳务,“营改增”后,就视同销售来讲,目前涉税风险是降低的,但从长远角度来看,这种情况只是相对的。“营改增”使得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劳务的比重急剧增加,如果在同一种税――增值税中,还是维持仅对货物“视同销售”征税,忽略劳务的话,那么税法会越来越偏离公正、公平。因此将来,随着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法规调整,视同销售很有可能会加入劳务项目。

(二)改革后货物发生视同销售的可能性也有所降低。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税法规定中,第四项就列举了“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种情况,应作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其中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不征增值税的项目。而鉴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互斥的,即一项经济行为,往往只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一种,而不会同时征收这两种税,所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主要对应的就是“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革后,这个范围是缩小的,所以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机会减少,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可能性减少。例如,一家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在“营改增”前,也兼营物流运输业务,经常在运输车辆日常维修中使用企业自己生产的配件。改革前,生产销售配件,属于增值税的范围,而物流运输属于营业税的范围,当发生上述行为时,可以确定是把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税;而改革后,物流运输转变为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根据规定,就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需要纳税。

二、“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异同

改革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目前还是仅局限于货物,并且限定了货物的来源和用途,其中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往往对内、对外都视同销售,而外购来源的货物,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时,不视同销售,不征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对视同销售的范围规定是比较宽泛的,不仅涉及货物(并且没有限定货物的来源)还包括劳务,但是用途上仅限于“对外”,主要涉及“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不涉及提供给自己法人企业内部的货物或劳务。

虽然两种税的视同销售都涉及到了“对外”――对纳税人之外,但是界定的标准有所不同,增值税确认纳税人的标准是“独立核算”,而企业所得税确定纳税人的标准是“法人标准”,那么前者应为“独立核算”之外,而后者则是“法人”以外。鉴于改革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存在关联,也存在着差异,笔者把两税的视同销售分成以下四种情况,并逐一分析“营改增”对其产生的影响,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同属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因为两税的视同销售的共同点在于,都有货物和“对外”,并且往往是“法人”以外肯定满足“独立核算”之外,因此两税共有的视同销售包含以下两种:

1.自产和委托加工来源的货物“对外”(企业所得税中的法人企业之外)。

2.外购的货物“对外”(企业所得税中法人企业之外,但不包括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

例如:某食品厂把自产或者是外购的糕点赠送给福利院。

分析:满足增值税的货物来源和用途,满足企业所得税中的“法人企业”以外。由于此部分主要是针对货物,所以目前的“营改增”没有对此产生影响。但是随着未来“营改增”的深入,货物与劳务的不平等待遇扩大,随之而来的将是税法的调整,那么此类的范围有可能因为劳务的加入而随之扩大。

(二)是增值税而非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因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主要差异是,增值税就用途而言内外皆有,而企业所得税则仅限于“法人”以外,所以此类差异包括两种:

1.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的非应征增值税项目。

例如:某钢厂把自产某种型材用于内部厂房的修建。

分析:因为是自产货物用于非应征增值税项目,所以征收增值税。但是没有“对外”所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产和委托加工、外购来源的货物“对外”(“独立核算”以外,“法人”之内)。

例如:某钢厂把自产或者外购的某种型材赠送给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使用。

分析:因为是自产或者外购货物用于对外赠送,但是对外的范围是独立核算之外,而非法人企业以外,所以此项业务仅涉及到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满足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越来越大,非应征增值税项目范围会越来越小,因此此类别中第一项的范围会逐渐缩小。但是如上所述,如果未来税法为了公平,有可能做出相应的调整,增值税视同销售中可能会增加劳务,所以第二项的范围又有可能会有所扩大。

(三)是企业所得税而非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此类差异主要由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仅限于“货物”,而企业所得税既有货物,又有劳务。另外在增值税中外购的货物在对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时,不作为视同销售。因此此类差异包括以下两类:

1.各种劳务的“对外”。

例如:某广告公司免费为红十字会制作的关爱留守儿童的广告一则。

分析:不满足增值税所列举的货物,满足企业所得税中的“法人企业”以外。所以此业务应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2.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例如:某企业采购一批洗涤用品,用于职工福利。

分析:不满足增值税所列举的用途,满足企业所得税中的“法人企业”以外。所以此业务应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增加了多项劳务,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没有发生改变,因此此类视同销售受“营改增”的影响,第一项的范围会越来越大,但是如上所述,如果未来税法为了公平,有可能做出相应的调整,那么这个范围又会逐渐的缩小;第二项的范围主要涉及货物,目前的“营改增”对其没有影响,但是未来有可能因为加入了劳务而有所扩大。

三、结论

综上所述,“营改增”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属于增值税的劳务越来越多,而目前的增值税改革的步伐没有及时跟进,增值税中依然没有劳务的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中一直存在劳务的视同销售,所以改革后,不属于增值税但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范围明显增大;二是“营改增”使得非应征增值税项目缩小,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但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缩小;三是同为两税视同销售的范围主要涉及的是货物的对外,貌似现在没有显著的变化,但是考虑到未来税法为了公平,有可能做出相应的调整,那么不是增值税但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一部分,将会转变为两种税共同视同销售。S

参考文献:

1.凌辉贤.视同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与所得税财税处理差异辨析[J].审计月刊,2010,(2).

2.靳利军.新法规体系下对视同销售事项的新认识[J].商业会计,2011.(1).

3.李亚进.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J].注册税务师,2014,(4).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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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太尉

D.博士

4.在西汉时发明的农具是()

A.耧车

B.翻车

C.曲辕犁

D.简车

5.奠定了中医治疗学的基础,被后人尊称为“医圣”的医学家是()

A.扁鹊

B.张仲景

C.华佗

D.李时珍

6.人们对武则天的统治褒贬不一,我们基本肯定她的最主要原因是()

A.她是我国历惟一的女皇帝

B.她替多病的唐高宗处理政事

C.她能重用一些有才能的人

D.在她统治期间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7.唐朝由强盛转向衰落的转折点是()

A.藩镇割据局面的出现

B.唐玄宗后期的腐朽统治

C.租庸调制无法实行

D.持续八年的安史之乱

8.唐朝后期实行的“两税法”,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这是因为“两税法”()

A.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

B.改变了以土地多少为主的征税标准

C.改变了按土地和财产多少的征税标准

D.改变了一年分几次收税的情况

9.北宋的主战派,的抗金将领是()

A.岳飞

B.王彦

C.韩世忠

D.李纲

10.元朝开始形成的新民族是()

A.蒙古

B.回鹘

C.回族

D.色目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