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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经营范围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5:2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旅游业经营范围,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篇2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业许可;黄金假日;携程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6)04―0072―05

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假日)和上海携程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之间从2003年年底持续至2005年在包括北京、上海等地已打了多起官司,甚至还牵连了与此有关的行政部门当了被告,这一系列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关注。之所以将其称为非典型不正当竞争案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第一,这一系列纠纷中,所有以“黄金假日”和“携程”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均是以不正当竞争为诉讼案由;第二,黄金假日携程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要事由是携程未经旅游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经营了旅游业务,即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而依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经审批从事旅游业务并不属于立法中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黄金假日以携程“非法经营”为由诉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均以败诉告终。因而,一系列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的法律纠纷在诉讼实践中并没有被法律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但是,这一系列案件的发生及司法解决反映了旅游行业的特殊面貌,对旅游行业有着典型意义。

一、围绕“黄金假日”和“携程”纠纷的一系列法律诉争

自2003年年底,黄金假日开始举报携程没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却在从事订房、订机票等旅游业务,属于”非法经营”。黄金假日将携程一路举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民航总局、旅行社协会等机构,并先后在上海、北京、天津和杭州4地将携程告上法庭。

以北京、上海两地为例,围绕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分为三类:黄金假日诉携程;携程诉黄金假日;黄金假日诉行政机关。

(一)北京

2004年8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黄金假日诉携程北京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黄金假日认为,携程不具有任何旅游业务经营资质,却经营旅游业务,这严重破坏了旅游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对合法经营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2004年12月15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黄金假日的诉讼请求。判决中认可了黄金假日和携程就其经营业务的范围广义上的同业竞争关系,但认为携程只提供了旅游信息,非实际经营了须国家许可的旅游业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黄金假日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2月22日,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黄金假日的上诉,维持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二)上海

1.在上海,2004年黄金假日也以携程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和进行虚假宣传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携程告到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在旅游信息服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但黄金假日未诉及携程公司的经营行为给其造成直接的损害或经济损失,因此,无法认定携程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黄金假日的诉讼请求。对黄金假日诉称携程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法院认为,携程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合法性的监督与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故法院不予审查。至于黄金假日称携程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由其他法律调整,因此,黄金假日以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为由对携程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法院不作审查。

对这一判决结果,黄金假日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5年6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黄金假日上诉,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进一步阐明:黄金假日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他方提起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诉讼,应当证明他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己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直接的损害;携程公司未经有关行政许可,超经营范围进行经营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其实施了对黄金假日的不正当竞争;携程公司因从事了超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而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了行政处罚的情况,也并不能证明携程对黄金假日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

2.在黄金假日诉携程的案件进入二审时,携程于2005年3月17日将黄金假日也告上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黄金假日对外散布携程“非法经营”等诬陷、诋毁携程名誉的言辞、材料,导致携程品牌遭受极大损害,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黄金假日停止对携程的名誉侵害,并在国内重要媒体向携程致歉并索赔金额500万元(王奇芳,2005)。

3.2004年年初,黄金假日曾向上海市工商局举报携程在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旅游业务、航空客运销售业务及互联网信息业务,其”违法经营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市场利益,要求市工商局给予查处。2004年7月17日,上海市工商局对携程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擅自销售机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的处罚,但对旅游业务方面的投诉认为应该由旅游管理部门负责,不属于工商部门管理的范围。黄金假日对这一处理结果不满,认为工商局没有履行职责,对其提起了行政诉讼。

2005年6月14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对黄金假日状告上海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市工商局的观点,同时认为经营网上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无需许可证,判决驳回黄金假日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上,法院还表示,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要件之一是,原告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了直接的、具体的、现实的侵害,而黄金假日对此未能提供证明。

4.2005年6月17日,黄金假日向法院状告上海的旅游管理政府部门――上海旅委“行政不作为”。称黄金假日曾就携程的“违法经营”行为向上海旅委进行了书面举报,上海旅委仅表示对原告举报的事实要进行调查,没有任何处理结果。认为上海旅委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携程的非法经营进行查处,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诉争的背景

一系列的法律诉争缘起于黄金假日认为携程不是旅行社,不具有经营旅游业务的资质,却从事了包括提供旅游信息服务在内的旅游业务,破坏了旅游业正常经营秩序和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至少对合法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黄金假日是一家传统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游、旅游咨询;国内航 线、国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航线的航空客运销售业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等。携程注册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和系统集成的开发、销售自产产品;科技咨询、市场咨询、投资咨询、信息服务(包括网上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携程通过经营携程旅行网(ctrip.com.cn)向用户提供旅游服务信息,并帮助用户通过互联网与酒店、机票机构、旅行社进行联系与预订,这与黄金假日所从事的旅游、旅游咨询、航空客运销售和包括宾馆预订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存在竞争关系。黄金假日认为携程非法经营了旅行社业务和机票业务(本文的分析不涉及携程经营机票业务的资质)。

黄金假日状告携程,这一事件成立的本身透视出旅游业三方面的重要背景。

(一)旅行社的市场准入制度

在我国,开设旅行社要求具备行业经营资质。旅游企业申请开业登记,应首先按规定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然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因此,合法经营的旅行社除了要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外,还应持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这在法律上称之为核准设立而非登记设立,即设立相关企业除了具备法定条件,由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外,还需由许可机关进行实质审查,其市场准入的门槛要高于登记设立。

2002年1月1日修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34号)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据此,黄金假日认为携程通过互联网开展的订房业务就明显属于《旅行社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涵盖了旅游业务,从事了属于旅行社经营范围的业务,而携程并没有经营旅游业务的资质,在设立时也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因此是非法经营旅游业务。

(二)携程新型的经营模式及对业界的影响

在某种程度上,旅游服务提供的是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加以组合。旅行社自身并不直接向游客提供什么,主要是对一系列信息做出组合安排。传统的旅行社受制于技术和手段的有限,无法满足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个性化的旅行要求。不同于传统旅行社经营的组团业务,以网络手段经营传统行业的企业却可以利用各种技术并通过互联网和呼叫中心来满足顾客的个性化需求。目前,中国已发展出的一大批旅游网站突破了传统的旅行服务模式,利用其电子商务模式,提供丰富的旅游产品信息,最大程度地满足散客的出行要求。这种模式被看作是高科技和传统产业结合的典范。携程是其中的代表。通过网络平台,携程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酒店预订、机票预订、休闲度假和旅游信息等全方位的商务及休闲旅行服务。其中,代订机票、酒店等业务表现出的性质,从旅游来说,是帮助游客实现旅游的某一个环节。它推出的以“机票+酒店”为主的度假自由行业务则更趋近于独立的旅游产品,而不仅仅是性的经营活动。从这个角度看,携程也可以被看作为经营着综合性的旅游业务。至此,携程已成功打造成一家非常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互联网旅行服务公司,这使得主要依赖传统组团方式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携程与黄金假日之争,反映出发展迅速的旅行网站和主要依赖传统经营模式的旅行社之间的利益冲突激化。

(三)目前旅游行政管理的模式

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包括各级旅游局在内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所依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该立法模式来看,依法行政管理的着力点是旅行社管理而非旅行业务管理,即以作为市场主体的旅行社出发,规范组织并规范组织的相应行为;而不是相反,以作为市场行为的旅游业务出发,规范行为并规范实施行为的相应组织。因此,现行立法首先是主体法(也叫组织法),其次才是行为法。这种立法技术上的不同选择,反映出同时也更加强了不同的行政管理思路。正因为这样,旅游行政管理首先是对主体资质的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行社的设立环节通过颁发许可证对企业实施市场准人的管理。随后,对合法成立的旅行社实施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公告制度、年检制度等管理手段,整体来讲形成一种较为严格的管理模式。这一系列管理制度中,对旅行社的资质管理是基础。质量保证金管理、公告管理和年检管理都是针对合法设立、领取了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实施的管理制度。对没有经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许可证而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企业,称之为“黑社”、“野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虽有权查处,但不可能也无法采取上述管理手段。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通过别的管理部门或登记途径设立起来的事实上提供旅游服务的市场主体已经越来越多,如各种各样的旅行网站、夏令营、培训机构、会议组织机构等。这些形形的市场主体除了提供联络、咨询等中介服务外,大多已直接开展《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界定的“旅游业务”。游离于旅游行政管理的这部分企业主体数量很多,所占据的实际市场份额也越来越大。旅游市场作为一个大市场的格局已经形成。同样经营相关的旅游服务业务,黄金假日因成立为旅行社,处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内。携程则不同,而是以网站企业的面貌合法成立,在市场准人环节就事实上不在旅游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内。

三、判决的法律分析――面对困境的应对

至少在理论上,任何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是可能通过自行协商以求和解的。包括协商和解、第三方调解等机制也是民事纠纷解决的法定途径。而黄金假日和携程之间的争议则一开始就注定不可能存在和解的可能,因为当事者双方不可能就其中一方存在的“经营合法性”的分歧通过协商得出一个妥协的结果,对这样一个涉及“存亡”的问题,没有和解或调解的余地。所以,黄金假日和携程之间的纠纷没有经过沟通、磋商、交涉等过程,一开始便以一系列连环的法律诉争面貌出现。

黄金假日提起的诉讼包括两类,一类是以携程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另一类是以行政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这两类案件从法律角度确切地分析,都有揣摩之处。民事诉讼表现为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的民事侵权案件,但出现了诉讼要求和诉讼理由不匹配的情形,如黄金假日诉请“法院依法对被告携程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行政诉讼则因黄金假日无意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直接的、具体的、现实的”侵害,而使得诉讼更多地带有公益诉讼的特点(孔祥俊,2005)。这两类诉讼数个案件的结果不可避免地都是黄金假日败诉。但表面上黄金假日四处求诉、四处碰壁的行为却也反映了旅行社行业内的某种困境。同时,通过对案件过程和判决的分析,也展示出法律对这一困境的应对。法院在应对这一系列案件中所表现出的谨慎态度则 反映在面对纠纷多方面的考察。

(一)程序上的考察

黄金假日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其诉讼主体地位均受到质疑。这一质疑意味着,即便被告携程超范围经营或非法经营,黄金假日作为同业者并不必然有资格它,即便行政管理部门对某一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没有做出处理,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市场主体的同业者可以以行政不作为为由行政管理部门。

(二)实体法上的考察

判决对案件中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着重进行法律分析,阐释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认定原告除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他方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证明他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己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直接的损害。黄金假日的诉讼请求中均没有提及损害赔偿,当然也就从未出示过这方面的证据。

(三)权限上的考察

判决内容“避重就轻”,划定出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表现出对行政权谨慎的回避。尤其是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两级法院判决中突出了这一色彩。判决中明确阐明:公司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合法性的监督与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黄金假日认为携程公司还有其他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应请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判决中表明了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由有关机关解决,法院不予审理的坚定立场。

(四)对纷争背后各方主体立场的考察

司法的谨慎也体现出对各方立场实际上的尊重。纷争背后各方主体的立场来自基于自身角色和利益的理性选择。

1.黄金假日与携程

黄金假日提起的诉讼多以被驳回而败诉,但乐此不疲,甚至相同事由易地再诉。携程甚至就此也向黄金假日提讼,认为对方在恶意诽谤。诉权是法人的基本权利。黄金假日作为法人屡败屡诉是行使其诉权,不能单就此认为这是恶意诽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携程作为企业法人也享有诉权。但是,两企业同为市场的经营主体,其诉讼在某种意义上都“忽视”了诉讼可以达到的最有效结果――索赔。黄金假日干脆不提赔偿问题,携程倒是提出索赔要求,但基本无意举证,以求实现。双方均只强调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忽视赔偿问题,这和通常的因不正当竞争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差异较大。这表明二者提讼之意均重在警戒对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以被告身份出现的行政诉讼中,工商部门的态度非常明确,认为携程对旅游业务方面的投诉应该由旅游管理部门负责,不属于工商部门管理的范围。工商部门在这里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划定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从而回避了对携程是否“违法经营”的认定。因此,自己的行为也就不构成违法意义上的“行政不作为”,这一主张得到司法支持。这样,法院和工商行政部门均未对携程提供旅行服务的经营行为表态,回避认定这一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

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作为行业管理者,就本案所涉及的携程“非法经营”问题,旅游行政部门不一定愿意主动介入、面对。因为,旅游行政部门要面对的不仅是携程,而是以携程为代表的一大批未纳入旅行社管理而从事旅行服务的企业。现实中,旅行服务不再是主要由旅行社提供,除了旅行网站外,各种各样的夏令营、培训机构、会议组织等都在事实上提供着旅游服务。面对这种行业模式的新变化,沿循现行的行政管理的模式显然无法做出有效应对。因此,很长时间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于“失语”状态,隐到了幕后。但围绕着黄金假日和携程的这一系列诉争让旅游部门从幕后必须走到台前。面对行业经营模式、市场格局变化引发的冲突,法院将应对的空间最大程度地留给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4.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基于司法机关的角色和立场,强调证据和程序的同时,自觉保持了与行政权有意识地划界,对事实问题留出了空间,交由行政权解决。在法律问题上,对在学理上存在分歧、实践中做法不一的“行政公益诉讼”(蔡虹、梁远,2004),采取了谨慎的回避姿态。

四、引发的思考和启示

在旅游业的竞争领域,黄金假日和携程间的法律纠纷形成了一个有趣而完整的法律文本。通过分析发现,这若干个冠以不正当竞争案由的案件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是携程违反了旅行社的行业许可“违法经营”引发了一系列的不当竞争案?还是现状下的旅行社管理制度(包括行业许可制)造就了如此的“不正当竞争”?换而言之,这一系列纠纷作为一个完整的案例文本从两个方面做出提示:一个是面对纠纷,法律机制本身通过进一步变化提供更为有效和强大的支撑;另一个是在旅游行业领域面对行业现状、反思相关行业性管理制度。

并非规范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案屡屡以不正当竞争的面貌出现,通过这个明知不能实现的诉求,一方执着涉诉,抓住对方的“非法经营”不放。这一“非法经营”依据的是行业性法规,但人民法院依据的则不仅是行业性法规,更多的是一般性的法律。因此,法院不仅认为是否非法经营不在自己审理范围内,相应地认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可疑,还顺带给了一个掷地有声的表态:“不禁止的经营业务可以从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系列纠纷的核心指向了旅行社行业许可制度。新的旅游服务经营模式和行业格局对现行行业许可制提出了挑战,一个可能的思路是从旅行社管理过渡到旅游行业管理,认可旅行服务的大市场格局,把管理模式从立足于市场主体调整为立足于市场.行为,将《旅行社管理条例》修改为《旅行业务管理条例》(魏小安,2005)。另一个更进一步的思路是在发展趋势中审视和论证要不要实行严格的行业许可?旅游行业市场准人的这种严格审批是否具有足够强大的合法性基础?

从纯粹法律内涵上讲,这一系列诉争和判决涉及到的问题还包括:构成不正当竞争要件的认识分歧,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和理解。如果行政公益诉讼是可以期待的,那么黄金假日的诉讼请求则不可能因为“不是民事诉讼”、“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等理由被这样“轻易地”驳回。设想: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又会如何面对旅游行业的这一难题,做出什么样的判决?这一点则是余论了。

如果说,此前一段时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的变化,可以理性、智慧地选择观望态度、采取回避措施,甚至是以默许的方式培育旅行服务市场的新力量,那么,发生这一系列有影响的案件后,已经到回应的时机了。因为这一系列案件的影响将波及人们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业管理者的权威和公信力。这也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容忽视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9366号民事判决书[EB/OL].http://bigy.chinacourt.org/(北京法院网),2005―01―30.

[2] 蔡虹,梁远.也论行政公益诉讼[EB/OL].http://www.privatelaw.com.cn(中国私法网),2004―07―09.

[3] 孔祥俊.公益诉讼与诉权扩张[N].人民法院报,2005―05―09.

[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EB/OL].http://www.hahfy.sh.cn/fy“w.index.pl(上海法院信息网),2005―10―10.

篇3

关键词:小城市旅行社;发展问题;对策探讨

中图分类号:F5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1-0151-02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旅游业所扮演的角色也在不断加重。随着国家对中小城市政策的不断倾斜,小城市的经济也在飞速的向前发展,人们不再为温饱等生活必需的基础物质所困扰,外加交通的便利和人们收入的增加,生活质量逐渐提高。外出旅游就是其中一种方式,旅行社在小城市也不断地发展扩张,人们也更加的注重旅行社的服务水平。

一、当前小城市旅行社发展的现状

(一)小城市旅行社的总数不断增加

随着近些年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小城市的人口也在不断增多,各行各业在小城市中的发展也在不断加快。旅游业也在小城市逐渐成为朝阳产业,人们在选择出外旅游的时候也更加的倾向于通过旅行社来进行。由于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旅行社的规模和总数也在不断地增加。通过研究表明,小城市中的旅行社每年都在以10%左右的规模增长,并且还有加快的趋势。虽然旅行社的总数在不断增加,但每年关闭和停业的旅行社也在不断增加,旅行社的盲目竞争使得它们的“存活率”并不是很高,总数的增加不一定是说明旅行社行业发展良好,相反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去解决。

(二)小城市旅行社经济收入进一步增加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收入也在不断的增加,尤其是小城市的发展也不断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不只是体现在物质上,也更加的追求精神的享受。出外旅游就是对生活质量追求不断提高的表现,由于小城市的人口基数更大,消费人群也就更多,旅游市场的规模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在小城市中,人们选择旅游社出游的也在不断增多,由于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小城市旅行社的经济收入也在不断增加,市场潜力巨大。

二、小城市旅行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旅游热点的重视过高

小城市的旅行社由于经营范围不广和企业经营效益不高,所以它们就会只关注近期的旅游热点来吸引游客,这样虽然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对于其长远发展来说是极为不利的。这种不利会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旅行社要时刻关注旅游热点和游客的兴趣喜好变化,一旦不能准确的掌握市场信息就会失去大量的游客,这样在无意中加大了企业经营的风险。由于现代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普及,游客对于旅游热点也较为熟知,小城市的旅行社再不断地加大宣传力度就会造成游客的反感和内心的抵触,认为它的旅游产品不具有品味和个性化,只能盲目地去跟风逐利。所以旅行社对旅游热点的重视过高也会成为限制旅行社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对游客的管理较为松散

由于是小城市,所以缺少具有较高旅游专业素质的从业人员,旅行社的管理也就不正规和较为松散。其中表现在很多方面,例如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收入的大幅增加,小城市的居民也越来越多的投入到旅游大军中来。但他们的品味和兴趣爱好不同,旅行社不能针对不同类型的游客提供出不同的,并且具有人性化的旅游服务方案,使得在旅游过程中缺少了人文关怀,使得游客在游玩的过程中会有被动接受的感觉,不能很好地得到身心的放松。由于不能凝聚游客的心,所以旅行社在管理的过程中就会缺少凝聚力,就会显得十分松散。

(三)小城市旅行社内部没有合理的经营体系

小城市的旅行社由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以及管理水平的低下,往往存在着盲目竞争、恶意竞争以及经常发生和游客产生矛盾的现象,这都与他们没有一个合理的经营体系有关。在小城市的旅行社中常常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内部责任分工不明确、组织涣散以及盲目的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品牌以及企业形象的塑造。不同部门的职责不明确,企业内部还不具有明确的市场营销、产品策划和管理决策等部门,为了吸引顾客往往出现多个部门去参与,这都和一个良好企业所具备的能力和素质所不符。同时没有一个合理的经营体系也会降低旅行社的竞争力,这都是小城市中旅行社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小城市旅行社没有形成内部的旅游文化氛围

由于小城市的旅游开展较晚,旅行社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发展较慢,这些旅行社往往只追求经济利益很少去考虑旅游文化的营建,所以游客来到旅行社也不会感受到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和这个旅行社独有的魅力。小城市的旅行社很多不能长远发展的原因就是忽视了旅游文化氛围的营建,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往往只是经济利益的往来,缺少人文关怀和个性化的贴身服务,旅游文化氛围的营建对于旅行社来说是一种无形的资产,这种无形的资产的影响往往是巨大的。小城市的旅行社生存时间短,很多都是因为对旅游文化氛围的营建不够重视。

(五)小城市旅行社没有形成完善的经营风险防范体系

随着近些年小城市旅游业的兴起,旅行社也出现的越来越多,他们相互竞争不断发展。但随着竞争的加大,由于经营失败停止经营的也越来越多,很少有能成功经营较长时间的。究其原因,这和它们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经营风险防范体系有着很大的关系,这使得他们在面临市场的激烈竞争以及市场的千变万化很难做到不断向前发展、不断的壮大。

三、小城市旅行社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积极发展多样的旅游项目

小城市的旅行社要把目光看得更远更广,积极与众多的旅游景点合作,扩大自身的市场营销范围和经营范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品味也会不断提高,对于旅行的目的地也会更加的挑剔。他们不会再只为了去游山玩水,更多是想体会旅游带给他们的乐趣,不再以单纯的去景区看一看,而是更想和外面的世界多接触一下,接受一些新鲜的事物。所以旅行社给游客提供的不仅要有景区观光还要有些开阔视野的现代都市旅游。由于游客的种类很多,例如一些老年人想要在晚年的时候多出去走走,陶冶情操愉悦身心,旅行社就可以推出针对老年人的老年游活动,多组织他们去一些舒适的地方游玩。对于恋爱中的情侣来说,他们沉浸在恋爱的甜蜜之中就更想去一些浪漫甜美的地方旅游,所以旅行社可以针对他们组织一些浪漫的爱情游活动,多去一些充满浓浓爱意和浪漫的景区游玩。还有一些是中年的全家想出外旅游的,他们往往是三口之家,营造一种家庭的幸福氛围就是首选因素了,可以选择一些海滩、野外、风景秀丽的名山大川,让大人在远离都市工作压力的时候感受和家人在一起的温暖,让孩子在远离作业和学习的压力时感受到和父母在一起游玩的快乐。

(二)提高管理水平

小城市的旅游业起步较晚,对于游客来说一切都感到十分的新鲜,这会让他们对自身的个性喜好和旅游景点都缺乏一个准确的认识和了解,这对旅行社的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就是怎样管理好不同类型的游客。要想提高对游客的管理水平首先就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服务素质,小城市的旅行社可以多组织一些对员工的培训,请一些专家对他们进行培训,培训他们如何处理好与游客之间的关系,以及和游客之间发生矛盾误会时应该怎样解决,这对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都很有帮助。同时旅行社不能对不同类型的游客都采用统一的管理方式,这样会让游客感受不到旅行社的个性化的人文关怀。例如对老年人要提供更加贴心的全程照顾;对待年轻人,可以去迎合他们年轻富有活力的特点,在旅游的过程中多组织一些活动让他们忘却工作给他们带来的烦恼和压力得到身心的放松。这些都有助于提高对不同游客的管理,同时还要针对不同收入人群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高收入人群要在多消费的基础上得到更加舒心的服务,所以旅行社对待他们要有预先的准备方案。对于低收入的人群,去旅游是想感受到游玩带给他们的快乐,忘却生活中的压力,旅行社在管理他们的时候也不要缺少温暖的关怀,毕竟低收入群体是占人口的大部分。人们在满足生活基本需求的基础上会更加追求生活的质量和品味,所以旅行社要想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提高对游客的管理水平是必需的。

(三)积极建立小城市旅行社内部的经营体系

一个好的企业都要有一个属于自己特有的内部经营体系,这对小城市的旅行社也同样重要。旅游业在小城市的兴起,这对小城市中的旅行社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小城市的旅行社要积极建立自己内部的经营体系,只有有一个健全的经营体系才能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上面提到的小城市旅行社经营中经常会出现职责不明、内部管理混乱的现象,这都和其没有一个良好的经营体系有关。旅行社要分清权责,不同部门的职责要做好,不要出现越权管理经营的现象。负责市场营销方面的部门要努力做好市场营销方面的工作,负责旅游服务的部门要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决策者不要过多的去干扰员工的工作,要充分发挥员工的创造能力,相信员工的才能。

(四)积极建设小城市旅行社的旅游文化氛围

一个好的旅行社必须要有属于自己的旅游文化品牌,要让游客在旅行社中感受到一种特有的旅游文化,这种旅游文化需要较长的时间去建立,这种文化就是旅行社的品牌形象。近些年常常发生的导游和游客以及旅游和旅行社之间的矛盾冲突就是旅行社忽视对旅游文化氛围的塑造和培养,由于缺少这种旅游文化的氛围,使得游客和旅行社不能建立一种密切的关系,久而久之矛盾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了。旅游文化氛围的营造需要旅行社从业人员本着人文关怀、顾客至上的理念去用心对待,这也是一种看不见的竞争力,就是这种看不见的竞争力往往才会决定旅行社的成败。

(五)完善小城市旅行社的经营风险防范体系

我们看到在小城市中旅行社往往不能长远发展,这都和它们没有一个良好的经营风险防范体系有关。小城市旅行社要想长远发展就必须完善自身的经营风险防范体系,这个防范体系需要科学合理的去建立,也需要不断地去完善修补。这个风险防范体系需要有一个良好的预警机制、风险控制体系和发生风险及时处理的部门。预警机制就需要对市场行情的变化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和掌控,在市场风险来临之前就要对企业发出警报以便于旅行社做好充足的准备。风险控制体系就是在风险来临的时候要把灾害控制在最小的可控制范围之内,一旦做不好就会使企业难以承受压力以至于失败,这一点很重要。最后就是要有一个好的处理困难风险的部门,即使预警机制发出警报要是处理不好也是没有什么作用的。

四、结语

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促进作用也在不断加重。在全面、协调的经济发展战略下,小城市的旅游业也逐渐成为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小城市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旅行社所起到的作用至关重要,旅行社对于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由于起步较晚,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盲目竞争、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问题,这在各行各业刚起步的时候都是常见的,但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和旅游业的合理有序的发展,这些问题要不及时解决会成为旅行社的致命伤害。所以小城市的旅行社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要不断修复自身的问题和努力达到一流的服务水准。

参考文献:

[1] 于 江.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现状及对策[J].中外企业家,2014(10).

[2] 张 红,贾 哲.对我国传统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分析[J].科技展望,2015(4).

[3] 胡自华.新形势下旅行社经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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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闲农业的概念

从农业长期成长的角度来看,由于休闲农业在内地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比较落后,现在众多学者对这个用语并还没有完全统一,叫法多种多样。但从总体来看,近几年来休闲农业这一术语开始逐渐被认同,现在有关休闲农业的说法,比较常见的有观光农业,休闲观光农业,旅游农业。对于这些术语作者认为这些词语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互换的。根据原来留下来的相关文献,不同学者对休闲农业的定义还是存一定的差异。有的认为休闲山庄是以农业活动为核心,农业和旅游业相互联系的是一种全新的的交叉型产业。它以农业为根本,开发拥有旅游价值的农业产品,将农业生产,农业技术的应用,相关农业的加工和游客互动结合在一起,打破了以往农业以传统农的概念为核心的生产经营规模,开拓了旅游资源新的运营形式。有的学者认为休闲农业是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环境及农业特有环境资源,根据农林渔牧产业,农业生产活动,农村传统文化及农家日常生活,增强市民生活质量,加强游客对农业及农村生活的体验为核心的农业经营。休闲农业拥有农业生产,生活,生态三生一体产业功能特点的创新型产业,有的学者认为休闲农业是一种高附加的创新型农业运营方式,休闲农业是在合理有效的利用现有农业资源的前提上,根据以旅游内涵为核心的规划,设计与经营,将农业建设,农业展示,农业管理,农产品的采摘及旅游者积极参与相互结合,让游客完全感受农业艺术与自然环境的一种新型旅游形式,虽然对休闲农业的定义看法不同,但是都体现了比较相近的意思,即休闲农业是以创新开发拥有旅游价值的农业资源与农产品为核心农业产品,农产品转化,农业艺术文化导入和游客的积极参与相互结合的农业旅游项目,是一种聚集了生产,生活,生态三生一体的多功能性全新产业,其最主要的目的是依附休闲,开发农村资源,推动农业的快速发展,促进农村就业,增强农民的收入收益,促进乡村经济繁荣发展。

二、休闲农业的界定及其内涵

根据国内外众多有名学者对休闲农业的定义,本文将休闲农业界定为:休闲农业是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核心,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农业环境和农业文化,以农林牧副渔生产和农村文化生活为核心,以休闲农场为基准,加强游客对农业及农村生活的了解为目的,具体内涵可以从几方面来进行定义:

(一)休闲农业的资源基础源自于三农

休闲农业主要农业产品,农村环境以及农民生活等资源向外开发发展的新型产业,包含以农产品向外延伸的其它副产业,以农民生活延伸,以农业产品的延伸和农村环境的延伸等几个方面。以农产品延伸主要是对各种农产品进行加工和丰富,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发展产业链,开发农产品的多种消费道路,将生产,销售以及服务相结合,逐渐开拓农产品市场空间,尤其是满足休闲消费的要求。以农民生活延伸主要是充完全发挥和使用农村丰富的充足劳动力的作用,在对农民进行培训和训练的基础上,把农民工从农业生产阶段延伸到农产品加工,销售和休闲服务产业。以农业自身展开充分发挥和利用农业的多样性和农业独特的生产经营方案,开创优秀的绿色生态休闲环境,为游客们提供观光旅游,休闲娱乐,娱乐等多种休闲模式。以农村自身向外开发主要是根据农村的传统文化,生活习惯,自然环境等资源,为游客们提供良好的休闲服务。从不同区域的角度看,休闲农业大都基本上相识于乡村地区的休闲产业。

(二)休闲农业的经营范围归结与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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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末,台湾农业出现了通过开放农园供游客品尝、购买农产品的观光农园。20世纪80年代后期,观光农园向休闲农业发展,即不仅提供农产品,而且形成一个具有田园之乐的休闲区来提供旅游,这种“农业+旅游业”性质的农业生产经营形态,既可发展农业生产、维护生态环境、扩大旅游项目,又可达到提高农民收益与繁荣农村经济的目的。通过几十年的发展,台湾休闲农业已经突破传统农业的范围,成为将岛内各地的自然、文史资源和乡村生产、乡村景观相结合,融旅游、餐饮等综合经营的一项新兴产业。

台湾观光休闲农业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1971—1989年

在台湾,观光农业的实践走在了理论的前面,观光农园及休闲度假农场奠定了台湾休闲农业发展的基础。在人们还不知如何对它进行定义的时候,台湾实际上已经出现了休闲农业,只是叫法有些乱。比如,有的叫“农村观光”、“农村旅游”、“乡土旅游”;有的叫“农村休闲”、“农乡休闲”、“农场休闲”;有的叫“观光农业”、“观光农场”、“农业观光”等等,不一而足。直到1989年,台湾“农委会”赞助台湾大学推广学系举办“发展休闲农业研讨会”上,才正式确定“休闲农业”名称,并将其定义为“利用农业产品,农业经营活动,农业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及农村人文资源,增进人们游憩,健康、合理利用保护及增加农民所得,改善农业经营”。

(二)成长时期:1989—1994年

由于台湾农业在20世纪80年代后出现衰退,为农业寻找新的发展模式便成为农民和农政单位突破的难题。为此,1990年,台湾“农委会”在《改善农业结构提高农民所得方案》中设立了《发展休闲农业计划》,从技术、经费、宣传等方面加大了对休闲农业支持的力度。1992年,“农委会”颁发《休闲农业区设置管理办法》,制订了休闲农业区的基本条件。此后,还修订了相关法规,对休闲农业区与休闲农场进行重新界定,同时编印指导教材,成立相关团体,确保观光休闲农业在台湾的顺利发展。1990——1997年,台湾“农委会”《发展休闲农业计划》共办理7个县2c个乡镇18个地区,辅助相关公共设施建设,营造整体休闲农业发展环境,成效良好。

1990年7月,台北市农会大规模推动北投区第一市民农园,1991年相继在北屯区与西屯区成立三处市民农园,行政院农委会鉴于市民农园普受市民喜爱,于1994年成立“发展都市农业先区计划”,有计划地辅导资助各地区办理示范性、生活体验型的市民农园。此后,台湾市民农园快速发展。

(三)转变时期:1994—1996年

台湾的休闲农业虽然发展迅速,但很快就遇上了发展“瓶颈”,主要是当时法规无法适应观光农业发展的需要。休闲农业的本质是结合农业产销与休闲游想的服务性产业,一些休闲农场为追求利润,经营方向逐渐偏离休闲农业的内涵。为了休闲农业的顺利发展,农政单位将计划策略与政策方向重新作了调整:一是修正《休闲农业区设置管理办法》,区分“休闲农业区”与“休闲农场”:“休闲农业区”以区域为范围,由地方政府主动规划,主管机构依据规划结果协助公共建设;个体经营者依据其经营特性申请设置“休闲农场”,有关休闲农场设置条件、申请程序及其他管理事宜,由省(市)主管机构进行规范,因地制宜辅导休闲农场。将《休闲农业区设置管理办法》修正为《休闲农业辅导办法》。二是研拟《台湾休闲农场设置管理要点》草案。依据该草案研究“休闲农业设施许可使用细目”和“休闲农业设施设置标准”,作为休闲农场营建的规范准则。三是编印《休闲农业工作手册》,包括休闲农业定义、范围、发展目标、规划设置要件、休闲农业区(场)规划设计之内涵与步骤、筹设申请税号、经营活动项目、经营管理以及国内外休闲农业类型与实例等。主要目的是供辅导人员及经营者参考,引导休闲农业区健康发展。

(四)成熟期:1996年——

为促进休闲农业成为永续经营的产业,台湾加强了相关计划或活动之整合与配合,努力维持乡土特色,积极发展休闲农业,利用资源特色推行营销策略,同时加强教育宣传工作。

现在台湾农政部门现已划定了休闲农业区21个,并且提倡一乡一休闲农业区,“区”下设若干“园(场)”,台湾岛内共有乡镇级休闲农渔区46处,休闲农场45处,观光农园385处,教育农园141处,市民农园56处。其中经过“农委会”核准的大型休闲农场21家,简易休闲农场几乎遍及全岛。

二、发展模式

台湾的休闲农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休闲农场:

休闲农场是一种综合性的休闲农业区,利用乡村的森林、小溪、草原等乡土自然风光,附设小土屋、露营区、烤肉区、戏水区、餐饮、体能锻炼区及各种游憩设施等,为游客提供综合性休闲场所和服务。目前,在台湾已经开放利用的休闲农场中,多家以规模大、规划好、融地方文化和山湖景色于一体而闻名。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台湾香格里拉休闲农场、宜兰县头城农场和飞牛农场。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地处山区,面积较大,有100公顷左右,且山清水秀、景色优美、主题突出。

(二)市民农园:

市民农园是指由农民提供农地,让市民参与耕作的园地。这种示范性的体验型的市民农园,一般是将位于都市或近郊的农地集中规划为若干小区,分别出租给城市居民,用以种植花草、蔬菜、果树或经营家庭农。

(三)农业公园:

农业公园是指按照公园的经营思路,把农业生产场所、农产品消费场所和休闲旅游场所结合于一体的公园。农业公园的经营范围多种多样,除果品、水稻、花卉、茶叶等专业性的农业公园之外,大多数农业公园是综合性的。

(四)观光农园:

观光农园一般流行于城市近郊,主要是开放成熟的果园、菜园、花园、茶园等,让游客人内摘果、拔菜、赏花、采茶等,享受田园乐趣。观光农园是国外休闲农业最普遍的一种形式。

(五)旅游胜地:

旅游胜地是利用名川胜景,经规划设计开发而成的。同时强调配合农村生态环境及生活文化,保有农村气息的原始自然风味和农场特点,如介绍民风民俗、农业知识等具乡土味的观光特色,

使游客享受田园生活的乐趣。它的特点是规模大,且具有浓厚的商业利用色彩,以拥有和利用天然美景为发展方向。除上述类型之外,还有假日花市、教育农园、森林游乐区、屋顶农业等其他形态。除了种植业观光园林外,近年来,休闲农业还不断向畜牧业、渔业方面发展,出现了休闲渔场、牧场等,利用林产、畜禽、鱼贝之类资源,促进农业和旅游业的综合发展。

三、效益与经验

(一)经营效益:

台湾休闲农业突破传统农业的范围,是以当地自然、文史资源,以特有的农村生产、景观,融合旅游、餐饮等综合经营,为人们提供休闲服务。所以,休闲农业是综合利用当地资源,由农业延伸至服务业的新产业。对寻求农业出路的大县来说,就必须整合全县资源,合理规划,从而发展县域经济。台湾农业大县主要分布在西部沿海如彰化、云林、加大、台南、高雄、屏东等。此外,台湾农业主管部门还推动“一乡镇一休闲农渔区”和利用占全岛面积1/2以上的森林资源,发展生态旅游,筹建步道,与民宿、观光农园结合,进一步推进农业向旅游业转型。

台湾休闲农业是结合生产、生活与生态三位一体的农业。在经营上结合了农业产销、技工和游憩服务等三级产业于一体的农业企业,是农业经营新型态,具有经济、社会、教育、环保、游憩、文化传承等多方面的功能。

据台湾休闲农业学会调查,经营休闲农场最多的是台湾北部,占全台休闲农场总数的44.7%。其中,仅宜兰一个县就有128家,南投县也有100家。北部休闲农业之所以密集,是因为在区位上占有优势。台湾休闲农业从2000年进入旺盛期以来,新设立的休闲农场就达584家,超过了总数的50%。通常,旺季游客人数是淡季的2倍,游客主要来自本土。由于台湾休闲农业的成功经营,近两年有不少港、澳、新加坡等地旅行社组团前往,且上升趋势明显。

台湾休闲农业的经营项目及收益主要以教学体验、风味餐饮、乡村旅游和生态体验为最大项,分别有703、650、620和568家,分别占农场总数的63.8%、59.0%、56.3%和51.5%;其次是果园采摘和农作体验,分别有532家和484家;其他还有民宿、蔬菜采收、农业展览、民俗技艺体验、林牧渔场体验、农村酒庄和市民农园等。台湾休闲农业的收入以门票、餐饮、住宿为最大项,全年营业总收入已达到数百亿元。

(二)成功经验:

1、政策大力支持

台湾休闲农业由“农委会”主管,“观光局”、“经建会”协同管理,有《休闲农业辅导办法》规范经营行为。经核准的休闲农场在经营上享受优惠政策,提倡一乡一农园。并拨出专项经费支持休闲农场,经费一般用于修建从主路到农场的支路、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及教育农园的补助、组织、文宣等。“积极引导、统筹规划、政策和资金扶持”是台湾各职能部门及区县、乡镇推动休闲农业的做法。

2、布局规划合理

台湾休闲农业整合资源,合理规划,布局合理。休闲农业的项目布局注重与客源市场的联系,不仅考虑项目所在区域的交通区位,还考虑与周围的其他休闲项目及名胜古迹等风景区的关系。台湾农业大县主要分布在西部沿海,如彰化、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等。并根据资源禀赋推动“一乡镇一休闲农渔区”、利用占全台面积1/2以上的森林资源发展生态旅游。

3、创新经营管理

台湾休闲农业的经营是很有特点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设相关网站,方便游客获取信息。对于休闲农业这种综合农业和旅游业的新型产业,网络媒体的建设无疑举足轻重。台湾休闲农业网站的主要内容有:新闻、景点介绍、游区地图、旅游线路推荐、住宿餐饮服务、留言系统乃至网上定房、定门票服务。通过这些信息,游客真是可以做到“足不出户,了如指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