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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5:2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篇1

通过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全面落实《省依法治省纲要》和依法治区目标,教育干部职工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提高法律素质;引导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寺庙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区进程,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工作重点

(一)推进法律进机关

1.加强机关法律学习。重点学习《宪法》,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市、区各级领导关于依法治理重要讲话;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廉洁从政相关法律法规。局党组中心组坚持定期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习法治1次,党组成员每年底结合年终述职专题汇报学法用法守法情况;完善机关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每年组织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

责任股室:办公室、科技股、农业股、知识产权股、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2.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审核,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责任股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3.加强机关普法阵地建设。办好单位法制宣传专栏,利用政务公开栏、短信、qq群、订阅普法读物等进行法制宣传,配合各类新闻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责任股室:办公室、科技股、农业股、知识产权股、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二)推进法律进学校

1.参与学校法律宣传培训。通过发放普法宣传手册,重点开展《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常识宣传教育,引导学生了解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培养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引导学生严格遵守与其日常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义务。

责任股室:办公室、科技股、农业股、知识产权股、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三)推进法律进乡村

1.重点开展《宪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学法、懂法、用法意识,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股室:法规股,餐饮服务监管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四)推进法律进社区

利用科普宣传周、宣传月深入社区开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采取带法律、带案例,带普法资料,参与社区的普法活动。

责任股室: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五)推进法律进企业

1、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利用知识产权周深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法》等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着重宣传知识产权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把宣传普及提升到传播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理念的知识产权文化层面,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2、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深入大型超市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售卖涉嫌假冒知识产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与舆论宣传的紧密结合,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全面提高我区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责任单位:知识产权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六)推进法律进寺庙

联合相关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关于依法治区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寺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宗教教职人员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责任股室:办公室;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七)推进法律进单位

重点学习《宪法》;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市、区各级领导关于依法治理重要讲话;依法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股室:办公室、科技股、农业股、知识产权股、科普股;完成时限:2014年11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七进”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律七进”活动有步骤、有秩序地实施。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造条件。在做好自身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制宣传工作。

篇2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法规;问题研究;对策建议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就,尤其是在十以来,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较大的不完善之处,比如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等问题较为明显。因此,必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以强化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

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在仅仅的几十年时间内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使得我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却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在仅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其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能力十分有限,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工商监管等方面,相关的审批程序过多,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其进行了完善,但是其制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全面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很多中小企业也难以借助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实现突破性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显得举步维艰。2.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从经济学原理来看,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必须要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其各项思想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十分严重,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严重受到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因此长期以来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力度较大,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还没有全面得到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因此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暂时得到不充分的发挥。3.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同时又存在诸多的弊端,其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以此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作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其在市场经济监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的。但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还不完善,因此其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各地区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紊乱现象,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使得市场经济自身的诸多弊端不断显现,最终不利于提升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4.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重在执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政企不分现象依旧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很多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垄断权利,不断出现寻租等违反市场经济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不仅使得社会资源受到浪费,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十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但是寻租行为依旧难以得到遏制,这是当前我国政企分离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必须要面临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

1.更新理念,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进行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发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必须要全面更新理念,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摒弃传统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思想,以全新的视角和理念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使其全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经验,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使其能够充分服务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减少法律法规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职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是判断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给市场经济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都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思想,以减少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使其能够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职能,减少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干预,使其能够充分有效的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以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建设,以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3.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强化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充分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现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指明方向,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发展,避免各地区为了提升经济发展总量而出现膨胀发展,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健康有序进行,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应有的作用。4.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难免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寻租等。因此,在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全面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等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使其能够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下取得一定的发展,尽量实现政企分开,避免国有企业及其个人出现寻租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要求,因此必须要给予其充分的重视。

四、结语

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诸多的弊端,其在整个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因此必须要从更新理念,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进行法律法规的建设;减少法律法规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职能;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强化执行力度,遏制违法行为等方面出发,全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宇欣.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经营管理者,2016(05).

[2]郑兴碧.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北方经贸,2015(09).

[3]范丹妮.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7).

篇3

关键词:科技管理;知识产权维护;法律法规

近年来,我国的科技水平飞速发展,科技成果不断涌现,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侵权者的私心作祟;二是持有者维权意识的薄弱;三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落到实处。因此,只有解决这三个问题,才能为国家科技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一、维护科技管理中的知识产权的意义

1.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

如果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那么将严重影响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人们普遍认为侵犯知识产权不是错误的事,长此以往,新的科研成果在这样的环境下将很难有生存的空间,国家的创新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2.有利于激发国家的创新活力

创新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之源,创新的主体是人。我国要想从制造业大国转变成创新强国,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维护好科技管理的知识产权。当知识产权维护体制建立完善的时候,国内外的优秀人才才会选择在中国开展科技研究,因为这是基本保障。

3.有利于为个人提供坚实的保障

国家目前正在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而不断做出努力,这是为科研工作者营造的坚实保障。与此同时,科学管理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严格,为维护个人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如何加强科学管理中的知识产权维护

1.界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世界上不存在没有范围的权利,知识产权只是一个泛泛的概念,需要填充具体内容。因此,界定好知识产权的范围是重中之重的任务。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它的范围,错误的界定会被利用。尤其是企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仔细审查好每一项条文,一旦稍有疏漏,就有可能造成巨额损失。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要有灵活应变的能力,一定要结合具体的生产实践,秉承着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达成交易,不要因为自己一时不查而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2.厘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没有任何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在交易科技成果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分担好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这样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应急反应,大家分工合作,把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对方公司在使用己方公司研究成果时才会格外注意保密工作,不会发生技术泄露等类似的恶性事件。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将会减少很多可能出现的麻烦,这一切的前提建立在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利润是企业的根本目标,只有确定了利益才能更好地进行接下来的合作,即使在此过程中发生了恶性事件,也可以诉诸法律渠道,避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3.不断完善相P法律法规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国家已经日益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目前不是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而是存在几个问题,如法律规定不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不明确等,这样很难让受害者找到专门负责这件事的部门来解决问题。即使“有法可依”,最后的落实也存在着极大的阻力。基于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交流的过程中找到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科学管理中的知识产权维护问题只要找出症结所在,并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借鉴国外相关成熟模式,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解决这个问题,保障我国科技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炎坤,吴佐明,冯楚健.加强我国科技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思考[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3(1).

篇4

关键词:房产;测绘;特点;法规;标准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12-0041-02

1 引 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新的支柱产业――房地产业正在迅速崛起,我国已经形成较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住宅商品化与货币化已经形成,房屋建筑规格、样式日见多样,各地房价相差悬殊,房屋作为不动产大幅度升值。

由于房屋价值量大,房产面积测算影响着相关利益者的直接权益,一旦发生偏差将造成消费者或开发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同时,由于房产测绘服务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房产测绘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市场对房产测绘面积的精度及公用部位划分、公用面积的分摊、面积测绘的政策、口径的透明度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因此,市场对房产测绘的要求越来越高,房产测绘技术的变革正日益朝着高效、精确的方向发展。

房产测绘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的测绘活动。房产测绘通过利用测绘技术手段测定和表述房屋及其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位置、数量、质量以及利用状况及其属性等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等提供基础数据[2]。

2 房产测绘的分类

房产测绘,根据测绘性质的不同分为基础测绘和项目测绘两部分。一般来说,房产基础测绘是为了得到房屋在统一坐标下的定位信息以及产权单位的用地情况,而项目测绘的目的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下面对房产测绘两部分说明[3]。

2.1 房产基础测绘

房产基础测绘指房屋、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有关的房产要素测量,对高程一般不做要求。房产分幅图不仅表示房产要素空间位置信息,还要表述房产要素属性信息。根据房产调查,标注房产编号,其中包括房产分区号、丘号、丘支号、幢号、房产权号,同时说明房屋产别、结构、层次、建成年代、房屋用途、权属、权源、权界及用地分类等社会属性信息。即房产基础测绘对房屋及其用地必须测定位置、形状,调查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性质,测定其范围和界线,更重要的是测算其面积,调查测定评估其质量和它所在级差土地上的价值。房产基础测绘是获取房产地理坐落信息的可靠手段,相比传统的仅依靠文字记录的房屋坐落信息,可以完全避免地址重复。

2.2 房产项目测绘

房产项目测绘包括房产分层分户图测绘,房产面积分摊计算等。房产项目测绘产生的房屋面积被房管部门认可后将是最后的商品房销售面积。由于近些年的房价持续飞涨,而我国的商品房都是以建筑面积的多少计价销售(而不是按套销售),购房人对房屋面积越来越关注,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房产项目测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房产项目测绘包括房地产项目预售前的初始测绘(一般简称“预测绘”)、初始登记前的竣工测绘以及房产变更后的变更测绘等,统一楼盘表信息,实现房产信息的空间时间唯一性。

3 房产测绘的特点

3.1 主要测绘房屋和房屋用地

房产测绘的主要对象是房屋和房屋用地的位置、权属、质量、数量、用途等状况,以及与房产权属有关的位置信息。具体包括:

定位:测定其位置;

定性:调查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性质;

定界:测定其范围和界线;

定量:测算其面积;

定质:调查测定评估其质量;

定价:确定其价值。

3.2 测图比例尺大

房产测绘一般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图上表示的内容较多,有关权属界限等房产要素,都必须清晰准确地注记,因此房产分幅图的比例尺都比较大。一般都是1∶500的图纸,分丘图和分层分户平面图的比例尺更大,1∶100、1∶50有时也有,这时表示的内容就更加详细。

3.3 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房产测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法定测绘工作,其成果质量关系到房屋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是产权确认、处理产权纠纷的依据。房产测绘成果被房产主管机关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3.4 影响力大,具有较高的风险

房产测绘成果具有法定性,这就决定了其成果的影响力大,关系到消费者、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一旦房产测绘成果不合格,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属于房产测绘单位的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法向测绘单位要求民事赔偿,测绘单位应当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因此,房产测绘、特别是面积测算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3.5 成果产品数量、规格较多

房产测绘的成果产品不仅有房产图,还有房产权属、产籍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面积测算表。图也有几种,即有分幅图,更多的是分丘图、分层分户图。地形测量仅只有分幅图,所以房产测绘最后的产品,在数量上、规格上比地形测量繁杂得多。但是,房产图在一般的情况下只是单色图,一般不大量印刷。

4 房产测绘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房产测绘法定性特点决定了在房产测绘中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来进行。比较重要的有:

(1)基本法律。《中华人们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们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该办法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于2000年10月8日联合,2001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房产测绘的委托、资格管理、成果管理、法律责任等房产测绘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房屋登记办法》:该办法于2008年经建设部,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3)规范、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房产图图式》,GB/T 17986.2-2000。

(4)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测算细则,以浙江省为例[4],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2007]51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示范文本)》(浙测[2007]3号);《房产测绘合同(示范文本)》(浙测[2007]21号)。

5 房产测绘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5.1 树立高度质量责任意识

房产测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法定测绘工作,其成果质量关系到房屋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测绘作业人员的疏忽及测绘工作程序的不严密,就极易导致房产测算错误。由于房屋价值量大,房产面积测算一旦发生错误,就会造成各种纠纷,严重的甚至会引起群体上访事件[5]。因此,房产测绘要求从业人员要有高度的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到测绘质量不仅关系消费者、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也直接关系到测绘单位的生存发展,对于政府下属事业单位性质的测绘单位,甚至关系到所属政府部门的形象。房产测绘的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流程,以严谨认真的态度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尽可能地减少乃至避免房产测绘错误的产生。

5.2 严格依“法”测绘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房产价值高,房产测绘容易产生较多纠纷,因此房产测绘人员必须严格依“法”测绘。这里的“法”就是上述房产测绘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形成统一的认识和理解,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房产测绘质量事故的发生。

5.3 既懂测绘又懂房地产

房产测绘的性质,还决定了房产测绘从业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各种测绘技术,也要掌握房地产相关知识。因为房产测绘的对象是房产,必须对房屋及房地产相关知识有全面地了解,懂房屋权属管理、懂房屋交易买卖、熟悉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够树立起房产测绘观念,增强对房屋各类表现形式和房屋产权的测量和认定的认识。

6 结 语

总之,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发展,房产测绘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社会对房产测绘服务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房产测绘相关管理、测绘人员有必要不断增强对房产测绘特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认识,努力适应房产测绘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这样才能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房产测绘服务。

参考文献:

[1] 朱国雄,顾国峥.探索新办法、解决上海房产测绘的新问题(上海市房产测绘管理系统).见第三届中国土地信息系统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会论文集[C],2000.

[2] 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M].北京:测绘出版社,2009.

[3] 边占新.石家庄数字房产设计研究[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08.

篇5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动产担保;权利担保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协调运行的基础性力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融资难都是制约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又难于破解的主要问题之一。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信贷融资难的主要因素则是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中小企业的主要资产却多以动产和权利为主。基于缓解融资难现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行政部门、企业积极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并付诸于实践。融资担保模式创新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并不断探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的实践

中小企业享有的权利种类繁多,拥有的动产资源丰富,这些动产与权利都可成为担保物,因此,减少金融机构对不动产担保的依赖,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具有广阔空间和大好的前景。近几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和政府的支持下,金融机构对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创新的力度不断增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权利担保融资的创新

1、用益物权担保融资的创新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除此之外,《物权法》对用益物权作担保物并无限制,这为用益物权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实践中,基于林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作担保融资的模式,都属于用益物权担保融资创新的范畴。这些用益物权用于担保融资,帮助了许多中小企业利用潜在价值得到所需信贷资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放贷银行的资金使用率。

2、财产权利质押融资的创新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可以出质。实践中,对于债权人而言,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的风险较难控制,因此,金融机构并不愿意接受这些财产权利质押。近几年,金融机构关于财产权利质押贷款的探索与创新主要是完善质押融资中的权利价值评估、权利出质登记、权利交易等相关操作环节,以此降低融资风险,消除金融机构的顾虑,推动权利质押融资的发展。此外,金融机构也在不断探索拓展应收账款质押的类别,由此出现了订单质押、旅游门票收费权质押等融资模式,这些融资模式把企业无形财产转化为了动态资产,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状况。

3、其他权利担保融资的创新

权利担保融资模式创新的实践还有很多,如简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推出的沙石开采权质押贷款,嘉兴银行推出的排污权抵押贷款,义乌地区推行的商位使用权质押贷款等等。这些权利担保融资模式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动产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

动产资源种类较多,融资空间广阔,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动产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力度,推出了油品、黄金、黄酒、大蒜等动产质押贷款模式,再如山东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推出的钢结构抵押贷款模式,这些新的担保创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了银行贷款的良性循环。

(三)保证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

保证担保融资创新主要是联保贷款模式,即三个或三个以上企业按自愿原则组成联保体,银行对联保体成员进行授信,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融资模式。根据行业、地域的不同,各银行采用的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模式亦不同,有联保基金模式(协会联保模式)、网络联保、行业联保、联贷联保等多种模式。联保贷款模式有利于成员间内部监督,相互督促及时还款,同时,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可变性、易操作性,联保贷款为中小企业获得了更多的信贷资金。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中的法律困境

(一)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创新与发展,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和扶持。而权利和动产担保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发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1、权利担保的合法性缺失

(1)排污权抵押贷款缺乏法律依据

自2008年嘉兴市推出排污权抵押贷款以来,排污权抵押贷款模式迅速在全国蔓延。关于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有多种观点:有学者主张排污权属用益物权;有学者主张排污权具有准物权属性;有学者认为,排污权是种新型的环境役权;有学者认为,排污权属于人役权。也有学者认为,排污权进入物权体系困难重重,而将排污权归入合同债权既在理论上可取,又有助于排污权灵活运作。然而,依物权法定主义,排污权并未作为物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其物权属性不能确定。同时,排污权的环境役权、人役权、合同债权性质也局限于理论探讨,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确认。因此,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实践探索还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排污权的属性、排污权抵押的可行性以及排污权交易的条件等问题都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确认与完善。

(2)河道沙石开采权、商位使用权担保贷款缺乏法律保障

2010年简阳市探索出沙石开采权质押融资模式,为保障这一模式顺利实施,人民银行简阳市中心支行会同简阳市水利局了《简阳市河道沙石开采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然而,对于沙石开采权的性质,有学者主张河道沙石属矿产资源,沙石开采权则属于采矿权,若此种主张成立,则沙石开采权属用益物权,沙石开采权担保的方式应为抵押。《水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沙石开采权性质并没有规定,因此,沙石开采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满足哪些条件此项担保可以成立,仍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

目前,全国许多金融机构推出了商位(铺)使用权担保贷款。对于商位使用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商铺使用权能否转租等问题,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

2、动产质押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动产担保融资的发展,动产质押监管这一融资担保模式迅速兴起。在实践中,动产质押监管的一般操作模式为: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动产进行质押担保,银行委托第三人(一般为物流企业,在动产质押监管中作为监管人)代为监管质物,履行监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质物的数量、质量的监管,对债务人或出质人出入库权利予以限制和约束,必要时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予以监管,发现有害于质权人利益的情形时及时通知质权人,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由于法律对“监管”的概念并无明确规定,我国动产质押监管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动产质押监管实施过程中债权人与监管人主要通过质押监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因此,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到的风险出现时,债权人与监管人的权责分配就缺乏法律保障,所以,要积极完善动产质押监管的相应法律法规,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规范的缺失

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保证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实践中,担保机构担保效力不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要积极完善融资担保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融资担保业监管主体、为担保机构确定对等的权利与责任,消除现存的政策,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

(二)法律环境的缺失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

目前,《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担保登记制度、担保物流转制度的规定不健全,这导致设定担保难,实现担保债权难。因此,要积极制定和完善各类担保物的流转制度和担保登记制度,以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2、征信立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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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房地产;发展现状;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8-0088-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进步,居民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改变,旅游业迅速发展壮大,与房地产业结合形成新型的旅游房地产业,受到专家学者广泛关注。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研究旅游房地产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相应对策,为国家规范其发展、企业与公众对其理性投资提供科学依据。

一、旅游房地产涵义与类型

1.旅游房地产的涵义

旅游房地产是以旅游资源为核心的房地产差异化经营模式,是以其所在区域的旅游功能开发为依托,并期望获得物业的增值,最终用于销售的房地产项目[1]。一般研究对象为与旅游业紧密相关的房地产业。

2.旅游房地产的类型

旅游房地产主要具有商业和居住两种性质。目前比较主流的分法是将旅游房地产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分时度假,即客户支付一定费用即可享受一定时段的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二是产权酒店,即将酒店按单位分别出售给投资人,投资人具有所有权,可委托酒店管理公司或分时度假网络进行管理,用于营业,获取一定投资回报,同时投资人享有一定时间的免费入住权利;三是主题社区和景观住宅,主要是将旅游休闲设施与住宅两大块拼凑在一起,区别在于前者不出卖产权及使用权给个人,后者实际是商品住宅,可以购买完全产权。

二、我国旅游房地产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且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扶持旅游业发展,同时民众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也推动了旅游业发展。因此,与旅游紧密相关的房地产也在我国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社会热点。我国的旅游房地产业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1.发展迅速,但经验不足

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使市场对旅游房地产的需求逐渐扩大,需求决定供给,因此众多房地产开发商纷纷投资其中,使旅游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新兴的热门产业。

但是,作为新兴产业,没有丰富的经验作为指导,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的出现许多问题。例如旅游房地产对于住房结构的设计与传统住房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差异性,旅游房地产的设计应该更适应旅游顾客的需求;旅游地产的市场营销也应打破常规,将旅游应用于营销中,从而吸引以旅游、投资为目的的消费者;由于旅游房地产的顾客流动性大等特点,该种房地产的后期物业管理也不同于传统物业管理。这些都会对旅游房地产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2.国家机构、企业相关部门管理不完善

目前国家对于旅游房地产业这一新兴的行业未予以足够重视,因此未设计相关机构来维持该产业的正常运行。当某一项目出现问题时,各部门例如旅游部门与房地产部门之间会以“踢皮球”的方式互相推卸责任,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开发旅游房地产的企业同样由于经验不足,管理不够完善,出现众多问题。不仅资源的不到有效利用,人才得不到有效发展,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不容忽视的后果,从而影响旅游房地产业及其相关产业链的发展。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关于旅游业与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目前比较完善,而将二者结合在一起形成的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例如,对于产权酒店型的旅游房地产,与国家明确规定的房地产企业不得采取范本销售或变相范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房[2]的法律相违背,这就否定了旅游房地产业中产权酒店类型的存在。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不仅无法确保旅游房地产的消费者权益,出现问题后,国家无法根据明确的法律法规做出合理解释与处理,结果必然是同时损害了多方的利益。

三、针对我国旅游房地产业发展现状的解决措施

我国旅游房地产业的发展速度快、范围广、力度大,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只有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策略,才能不断提高产业发展,使其走上规范之路。针对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以上几点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1.审视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企业在发展旅游房地产的同时,应该将出现的问题分析总结,从而完善旅游房地产业。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上,应该在发展过程中注意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从质量上,应加大对旅游房地产的建筑质量、物业管理质量等方面的改善,从人力资源方面,应该注重培养开发、设计、影响旅游房地产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在开发旅游房地产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对旅游业的保护,例如在自然风景区中,应该注意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应该注意开发与使用过程中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等。

2.规范机构设置、加强行业管理

针对国家,应设置与旅游房地产业相关的机构和部门来管理相关事务,并对人员配置进行严格要求,选择具有行业素养的专业人才进行管理。针对企业,应加大旅游房地产的开发、营销等部门的管理力度使整个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使我国的旅游房地产业走上规范化进程。

3.健全法律,加大执法力度

针对目前我国对于旅游房地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出现许多问题难以解决、企业和个人的权益都无法得到合法保障的现状,国家应该出台关于相关法律来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根据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尽快健全有关旅游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对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规定,还要对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做出保障与约束。随着问题的不断出现,应该不断更新法律法规,以适应旅游房地产业在我国的发展需要,规范行业秩序,保护企业和个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面对我国旅游房地产业的现状,正面看待出现的问题,并找到对策来积极应对,一定会使我国的旅游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1]黄亮,李刚.旅游房地产概念解析及相关问题探讨[J].生产力研究,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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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法规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2(a)-098-02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这一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真正意义上进入全速发展的阶段。完善法律体系将会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1 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自1994年4月20日我国首次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壮大。但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用药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SFDA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重视并持谨慎态度。2000年,国家信息产业部选择了医药卫生电子商务网作为全国行业类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原国家经贸委医药司批准在部分城市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试点工作。在试点中研究适合医药电子商务开展的模式,并在实践中针对所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医药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

我国现行的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基本法律层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组成;二是经济法层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等;三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四是医药类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相关通知、补充通知,以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规、管理办法或通知要求等。这些法律法规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初步形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使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开展有法可依。

2 对医药电子商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问题的思考

自2000年以来,SFDA和其他相关部委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初步构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只是围绕着医药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而对于医药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却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的过少[1]。

医药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依次分为:资质认证――信息/查询――合同订立――(电子)支付/结算――仓储配送――争端仲裁/法律救济几个部分[2]。以下将对这几个环节的交易各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2.1 资质认证

2.1.1 执法人员的素质与法规要求不相适应2000年颁布的《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问题的通知、补充通知,构成了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的法律体系,对参与医药电子商务的各主体资质的验收、审批、监管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资质认证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分为企业管理、数据管理、技术管理三个部分,相对应的专业性很强,而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有人员的专业能力显然不可能达到如此广博的程度,这就使得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有法可依,却难以有效地实行。只有使监管体制、机构设立、专业人员配备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匹配,才能真正做到严格、高效地把好资质认证这道关口。

2.1.2 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资质认证环节相关表述不具体在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资质认证要求的一些规定亦不够明确。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这里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界定显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同一利益集团下的不同公司或者具有同一控股人的不同企业等具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法人,是否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范畴之内难以确定。由于在《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六条中都要求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有义务对参与交易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公正性、公平性异常重要,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故应该对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的利益取得和与其他交易活动主体的利益关系有更详细、明确的规定[1]。

2.2 信息和查询

药品信息的,主要受《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制约。这两部法规对药品信息的审查、管理、权利义务界定都较为系统和全面,对药品信息有利益倾向、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虚假信息等可能出现问题的情况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责罚细则。

但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两部法规都没有对“相关部门”进行明确阐述,这就造成了“有法可依却无法执行”的问题。法规中应该明确其负责责罚的监管部门,明确其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出处,或者直接明确其责罚措施,真正做到监管到位。

在信息和查询环节,还有三个方面需要分别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范。一是既然作为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有义务对上网交易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那么出现虚假信息造成买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应如何界定第三方和资料提供企业之间的责任;二是信息过程中,加强对信息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种类知识产权之权利不稳定及“游离”状态;三是信息查询、咨询过程中,对买方的隐私权应充分考虑,对查阅相应咨询、交易记录的权限进行明确。

2.3 合同订立

对于医药电子商务交易中合同订立,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细致地进行针对性的规定,仍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只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验收标准第三条中规定了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明确合理的法律合同文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对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应用带来的问题却未涉及。

同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电子合同的订立、存储应有特殊的法律条款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规定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证据。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系统软件测评大纲》中,也未对电子合同(证据)的记录、修改、存贮的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增加了争端解决和仲裁的难度。

2.4 (电子)支付/结算

2.4.1 电子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在网上完成支付的,因网上支付而产生了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新型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更的安全保障等问题,都需要相应法律来调整。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构成了我国现阶段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这四部法规,对加强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与风险管理,保证电子支付安全、及时、高效的进行有效的规范。但是,这些法规更多地考虑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性以及交易证据的处理,而对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及相关网上银行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没有进行详细的界定。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过失甚至欺诈,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对于造成交易方的损失的赔偿,亦未有相应细则进行规范。

2.4.2 电子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的特点给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亦值得关注[3]。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交付都可经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所有这些可被轻易的更改而不留痕迹,使得现行的税收体制与电子商务明显脱节。制定新的税制、税法,规范医药电子商务税收体系,防止借助网络支付形式偷税漏税亦显紧迫。

2.5 仓储配送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关于商品包装的规定》、《国家物资储备局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而在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中,几乎没有对仓储配送做有效的规范。相比工业发达国家,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仍缺少仓储法、货运法等法律法规,缺少涉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委托关系及有关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制度。也没有关于药品配送过程药品质量保障的相关法规。

2.6 争端仲裁/法律救济

在争端仲裁方面,只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中对有关记录(电子证据)的字段项目和保存时间做出了要求,但是作为技术标准,其约束力和制裁力显然不能与行政法规或规章相提并论。同时,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医药电子商务活动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详细的划分和界定,亦未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部分的兼容作出充分的说明,尤其是没有明确网络安全问题导致用户利益受到损失时的责任约定。这使得在产生争议或出现问题时,仲裁的执行相当困难。

同时,在相关法律对由于电子商务系统问题等造成的买方或卖方损失的法律救济方面没有明文规定。这类问题的处理,只能参照一般民法、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无针对性措施。而这部分法规,对于保障买卖双方利益,解决冲突、索赔、补偿等问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3 结语

综观我国现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规划的指引,法律法规的效力普遍较低,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仍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这不仅仅是单一立法的问题,而需要整个医药管理制度与法律体系的互相适应、互相协调,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医药国际贸易的兼容性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江宁,吴清纯.从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到对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的分析[J].首都医药,2006,13(16):24-25.

[2]陈玉文.医药电子商务[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7.9,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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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306

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发展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逐渐从工业、科技延伸到农业等领域,关于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法律保护制度也随之出现。实际上最早的关于农作物种质保护的法律是在1930年颁发的,美国颁布第一部《植物专利法》之后,其他各国也开始进行专项立法,不断完善关于农作物新品种以及育种者的权利保护法律。

1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近几十年来,随着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重要性不断彰显,一些生物海盗行为不断出现,给植物所有国以及育种人带来极大的损失。如跨国生物科技公司先正达公司从爱丁堡皇家植物园获取了一种坦桑尼亚乌桑巴拉山一带所特有罕见的非洲植物,宣称是自己公司经过多年研究培育出的,该公司利用这种植物获取了极大的商业利益,还为这种植物申请了专利。后来该事件曝光后,国际上的环保组织纷纷谴责这种新的殖民掠夺行为,称为生物海盗行为。生物海盗行为的不断出现,使得各国深刻地意识到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必要性,国际上相关的农作物研究组织与环保组织等不断呼吁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重要性,许多国家也相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化平台,不断加大对本国或从外界收集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

2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应用方面同其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农业科技育种水平不高,处于弱势地位。从当前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现状及法律保护制度运行状况来看,我国在理论与实践上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具体分析我国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如下。

21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不健全

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相关法律在近几十年不断地完善建设中,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制度,包括国内公法、国内私法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法律制度等。虽然这些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作用,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制度性缺陷。如国内关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与保护规章制度。由于这些法律保护制度大多属于行政法规层面,在实际问题上适用性不强,而且当前的法律保护制度保护范围过小,对于农作物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狭窄,导致面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纠纷时,很难利用法律手段来有效维权。

22农作物种质资源法律保护执行能力较弱

一方面,由于国内农作物种业维权诉讼过程较为复杂,维权的成本也较高,并且在相关的农作物种质维权的法律规定中,品种权审查制度的运行还并不成熟,在审查时也没有具体地考虑到农业种植涉及的气候、土壤等生长条件,难以对侵权、非法获利造成的实际损失定量,造成维权赔付结果与理想效果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和交流的步伐也在加快,我国拥有丰富的农作物遗传资源,一些跨国公司不可避免地要到我国拓展业务以及申请农作物品种权。然而由于当前我国农作物遗传资源的相关法律保护执法不健全,导致一些我国部分农作物品种权流失。

3强化农作物种质资源法律保护的建议对策

3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首先,整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就目前而言,我国涉及农作物植物新品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只是一个条例,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具备优先适用权。因此,我国有必要将相关条例、法律制度进行整合完善,将部分条例上升到法律地位。此外,除《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外,现有关于农作物植物遗传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散见于种子法、森林法等法律内容里面,内容杂乱不具有条理性,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综合性管理法规。因此,我国有必要在整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出台一部综合性、适用性强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法。

其次,坚持农作物种质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我国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在修订完善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的过程中,要在学习发达国家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上先进的管理机制,不断完善自身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本国实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农业、农村、农民实际情况,维持育种者利益与农民权利的平衡,确立农民权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利益。

32提高相关法律执法保护能力

针对当前我国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保护运行机制问题,首先,我国要在加快修订相关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可执行度高的法律制度,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都能做到有法可依。同时,针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将国内外关于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措施都纳入培训内容中,从中学习借鉴可取的法律制度与应对措施,使其不断提升保护执法的能力。

33建立系统、全面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

首先,我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植物种质资源异位保护体系的建设,加快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与保护点的建设进度,为农作物引种试种、繁殖更新提供良好的条件。同时,我国要进一步强化对国内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与国外种质资源的引进,大力推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创新,为我国发展现代种业不断提供研究新材料。

其次,我国要进一步加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的投入力度,设立专项资金用户维护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与日常管护。同时,也要注重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保护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积极引进高能力、高素质的科研人员,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主动性,使其积极参与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

4结论

通俗地说,种质资源是由亲代遗传给子代的遗传物质,它是培育新品种的物质基础,只要挖掘和利用其中的一小部分,就足以为作物育种开辟广阔天地。发展至今,国际农业之间的竞争随着农业生物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得越发激烈,在此形势下,我国要不断地改进当前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相关法律问题,保障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完整性与战略价值。

参考文献:

[1]付深造我国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刻不容缓[J].中国农村科技,2014(3):32-35

[2]罗兴成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5

[3]刘强为什么要保护农业的“野底子”――我国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综述[J].农村・农业・农民b,2015(9):30-31

[4]吴娅妮,王文科,孟淑春植物种质资源保存现状与对策研究(英文)[J].Agricultural Science & Technology,2013,14(5):732-737

[5]付深造,张恩瑜,陈超我国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现状及发展建议[J].种子世界,2013(10)

篇9

1.1网络基础设施落后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经济社会建设方面取得新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在科学技术以及经济实力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国在网络技术方面的投入难以有效提高,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还相对落后,网络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较差,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难以满足旅游业网络营销的需要。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网络用户不断增加,但是依旧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对我国旅游业网络营销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阻碍,这是我国旅游网络营销在未来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1.2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网络平台建设显得十分落后,没有形成统一的网络交易规范,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和诚信意识还存在较大的问题。由于网络交易存在很强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旅游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时空差,因此一系列法律问题就此产生。我国在网络交易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大的不完善之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会被盗用,电子发票没有得到法律认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与旅游业之间的发展。同时,在旅游业网络营销发展过程中相关知识产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相关的交易合同容易泄密,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旅游网络营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的。

1.3企业之间合作能力较差

旅游产业具有整体性,其发展涵盖了多个方面,但是我国旅游企业之间和行业之间还缺乏必要的合作意识,使得网络旅游营销的发展受到较大的阻碍。我国旅游企业还缺乏相互合作和竞争的意识,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旅游联盟,在发展过程中各自为战,大多在价格方面进行竞争。难以形成有效的服务网络,使得旅游者在实际旅游过程中难以得到便捷的旅游服务。同时,我国旅游企业与政府、旅游景区、交通等行业的企业缺乏网络营销方面的有效合作,没有形成有效的营销联盟,这不仅使得旅游网络营销的成本难以有效降低,还使得网络营销的效果难以有效显现,使得我国旅游业网络营销的发展不断受阻。

2.旅游业网络营销发展的对策建议

2.1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网络基础设施是旅游业发展网络营销的重要基础条件,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因此必须结合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实际,加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网络运行速度,进一步开放网络市场,使得旅游企业能够利用便捷的网络科技开展一系列的网络营销活动,为旅游业的网络营销提供坚实的发展基础。同时,大力进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也是现阶段我国各行各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要求之一,是进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标志,因此旅游业的网络营销必须要依托于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

2.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技术在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便捷性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旅游业网络营销的发展提供安全防线。国家要鼓励和支持网络企业不断进行创新,完善网络安全防范系统,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减小消费者和旅游企业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的隐患。另外,国家要对现阶段网络发展面临的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旅游企业的网络营销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要根据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尽快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文件,建立和完善网络诚信及时,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3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

企业之间的有效合作是旅游企业进行网络营销的必要手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旅游企业之间的联系不断强化,因此必须要打破原有的格局,促使企业之间进行深入的合作,建立完善相关的旅游保障体系,共同开发区域内的旅游市场,建立企业之间的合作联盟,同时进行统一的网络营销工作。只有不断强化企业之间的合作,才能真正促进旅游网络营销的发展。

3.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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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赞比亚;矿业政策;法律法规;对比

中图分类号:D947.3;D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2-0234-01

一、中国和赞比亚矿业政策对比

近年来,赞比亚政府为了促进本国矿业经济的发展,从而通过矿业经济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与进步,赞比亚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新的矿业政策。这些矿业政策主要内容是通过对采矿业的全面依托逐渐转向出口一些增值价值较高的矿业产品。近年来,赞比亚政府制定以及实施了一系类支持矿业投资的财政激励政策,该项政策显示赞比亚的矿区使用费以及公司税均低于世界其他国家。与赞比亚政府实施的矿业政策相比,我国政府实施的矿业政策则有着很大的不同。自从我国实施“拨改贷”之后,我国的有色矿山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以及利息负担加重的情况,从事矿山经营的企业出现融资渠道狭窄的情况。自从1994年开始,我国的矿山企业的生产费用出现明显增加的局面,并且从1994年的4月1日开始,从事矿山经营的矿山企业需要缴纳资源补偿费,资源补偿费也可以被称为计征资源税。这些重复征收的税赋严重阻碍了我国矿业经济的发展。

二、中国和赞比亚矿业相关法律法规对比

(一)矿业权定义的不同

从矿业权的概念来看,由于其自身性质的复杂性,当前的国内外学者官员矿业权的定义还尚未达成共识。我国将矿业权主要分为探矿权以及采矿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探矿权主要是针对那些已经取得了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颁布的矿区勘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在矿区进行勘察以及开发矿产的权利。同时,采矿权也是基于取得了相关的许可之后,在我国相关部门许可的范围内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以及开采的权利。2008年,赞比亚政府颁布了《矿山与矿产发展法》,该项法案规定了赞比亚的采矿权是指在赞比亚的相关人员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赞比亚的矿山资源进行开发以及勘探的权利,从赞比亚政府颁布的《矿业法》可以看出,在赞比亚这个国家,政府主要采取的是许可证允许制度来构成赞比亚的矿业开采制度,开采主体必须要在获取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与利用。

(二)矿业权主体的不同

从赞比亚颁布的《矿山与矿产发展法》中的第7条规定可以看出,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或者法人团体不具备赞比亚矿业权主体资格。个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依据赞比亚的法律判决个破产,或者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协议的破产个人,并且违反了赞比亚的法律或者其他国家法律的个人,这些个人都没有赞比亚矿业权的主体人资格。法人团体:在赞比亚没有设立办事处、丧失了公司董事或者股东资格的、违反了赞比亚《公司法》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赞比亚政府的《矿业法》对于矿业权主体的范围规定比较广泛,这也是与我国实施的《矿产资源法》中规定的矿业权主体的主要不同之处。

(三)矿业权取得的不同

从赞比亚颁布的《矿山与矿产发展法》来看,可以通过矿业招标以及行政申请和行政审批的方式来取得赞比亚的矿业权证。虽然我国一些地方也采取了招标竞拍的方式来将我国的矿业行业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中,但是与赞比亚不同,我国通过招标竞拍的方式来获得矿业开采权的过程中,参与招标竞拍的人有着十分严格的资格限制,这种资质的审查需要通过我国相关行政机关来决定。与赞比亚通过市场价格竞争的招标竞拍方式有着实质性的不同。

(四)矿业权有效期和转让的不同

从赞比亚的《矿产与矿产安全法》规定中可以看出,赞比亚大型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长勘察时间的可以续期1-2年,但是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年。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中的第7条规定,我国大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同时中型规模的矿山开发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规模的矿产开发有效期为10年。虽然我国和赞比亚在矿山开采有效期上均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期限上却有着很大的不同。从矿产权的转让来看,赞比亚的法律规定,不同规模以及不同大小的矿山所有者在转让自己的控股权利中,需要及时的同时赞比亚国家地质调查局部长,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通知,即30天以内。在经过矿业发展部长认定符合条件之后方可转让。从我国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矿业权的转让可以采取以下多种形式:招标和拍卖、协议转让、合资经营、联合经营以及兼并经营。

三、结论与建议

从本文对我国和赞比亚矿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比来看,我国和赞比亚关于矿业权以及矿业转让等方面的规定有着很大的不同。从总体上来看,赞比亚这个国家在矿产资源的开发上,主要强调的是促进矿产资源的多元化开采发展,同时赞比亚政府还强调对环境的保护,并且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促进赞比亚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可以在基于我国本土法律体系的基础之上,积极借鉴赞比亚政府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我国的矿业法律法规,促进我国矿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康纪田.矿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43.

[2]宋国民.非洲矿业投资环境分析[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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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当前阶段来看,国家重视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能够有效的实现技术进步和国家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使得企业重视新型技术的研发,进而更好的进行资源的合理调配。因此,本文我们简要分析一下法学的相关方法论为其提供了有效的依据。

1 概念简述

1.1 法学

法学主要是马克思以及恩格斯所创立的一门法律学,理论的核心基础为辩证唯物主义理论,而这也为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学涵盖了法律当中的各个方面,从商学、刑法学到诉讼学等法学都有一定的涉猎。

法律是保障公民一切权利最根本的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也不例外,只有重视利用法学的理论基础,最终才能够有效的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合理性和有效性。

1.2 方法论简述

方法论多种多样,但是所有的方法论都是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而设立的。这个需要我们清晰的认识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方法论都是法学的精髓所在。

本文我们主要分析实证分析法以及规范分析法的有效作用。实证分析法主要重视以事实说话,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建设过程中,通过实证分析法能够有效的保证法律的规范性,而且在构建的过程中结合归纳与理性的分析,通过一定的社会调查以及资料的分析,最终能够有效的促进相关法律的建立。

总而言之,法律法规的真实含义并不是为了限制人们的权利,其创设的根本并不是为了束缚人的思想,而其存在的根本意义是通过法律来进行相关行为的规范,进而保证人们的生活方式能够朝着更加标准规范的方向进行。

2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前面我们提及对当前法学的相关理论基础以及理论概念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学为我国构建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基础。而且法学中有效的思想为知识产权法的规范性奠定基础。下面我们主要分析一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意义。

2.1 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逐步进入到了成熟阶段,但是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和思想依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国家以及相关部门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一直到最近几年来,我国相关新型技术的大量出现,知识产权的重要程度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随着新型技术的大量涌现也日益凸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需要我们尽快从各方面着手重视的。

相比较而言,在传统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的企业往往缺乏对专利权的重视,甚至有的企业往往缺乏这部分的意识,很多商标或者技术等都缺乏申请专利的意识,最终导致这些专利被不法分子利用并牟取暴利。

因此,当前这个阶段实施有效的专利产权保护法是非常有必要的。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技术专利,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企业凭借自身的专利新型技术能够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之下占有一席立足之地,更好的构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让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下去的。

总之,构建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才能够提升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观念,使企业更好的进行新型技术的研发工作,让企业能够在新型技术研发的过程中看到未来,最终也相应的促进了我们经济的快速发展。

2.2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已经相对的落后于发达国家,并且我国目前企业对于专利权的重视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一步重视起来。

目前,针对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以下相关问题:有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商标以及技术专利上的谈判过程中,虽然一方企业本身占据对技术或商标的专利,但是并未到相关专业机构中申请相应的专利,最终导致在谈判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证据,最终造成企业的相关损失。

另一方面我国在申请相关专利的过程中,有的企业虽然申请了专利但是只是申请国内相关技术以及知识专利,在很大程度上企业会忽视国外相关专利的申请,导致国内虽然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但是国外没有法律进行保护,使得知识产权外泄,造成了大量的技术外流,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升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这些都是我国企业目前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相关问题。

3 法学视角下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论策略

上面我们对当前阶段我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法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和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施基于法学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我国由于起步较晚,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构建过程中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下面主要是针对存在的问题阐述在当前阶段如何能够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1 以历史唯物主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首先,对于国家来说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法的构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能够有效的提升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的创新技术研发。

具体的做法首先应当对企业所开展的新型技术和新型外观予以鼓励,在新型技术研发完成之后,鼓励相关企业能够进行专利的申请,同时国家应该予以物质上的鼓励,进而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保证企业形成有效的创新能力。

专利权保护制度主要是保护专利申请人的自身利益,能够使其他使用技术的人员在付出一定的代价之后才能够使用相关技术手段,换句话说专利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技术的垄断作用,而这种垄断作用又反作用于市场经济发展,促使企业研发新型技术,实现了企业新型技术的整体发展。

在国家层面上我们能够看到历史唯物主义的身影,一方面需要用阶级眼光看待问题;另一方面需要坚持与时俱进的思想来看待问题,通过这两方面的重视以及历史唯物主义观念的落实,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保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能够与时俱进,跟随时代的潮流。

3.2 以经济分析法加强企业自身建设

其次,企业应当以法学当中的经济分析法来加强自身的建设。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专利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同时企?I应当重视自身相关新型技术的研发,在内部建设过程中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培养综合发展的人才,进而为企业研发专利奠定坚实的基础。

当前部分企业应当转变传统的思想观念,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下,看一个企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市场竞争的优势已经不再是传统经济发展过程中观察企业的生产能力以及内部设备的数量,而是重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视企业的创造能力,能否在新型技术的研发上贡献有效的力量。因此,当下我国企业家应当将企业发展的重心放在“创新”这方面的。

3.3 以实证法完善《商标法》

另外,国家应当通过实证分析法来进一步完善《商标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当前企业商标问题不容乐观,很多企业由于商标没有及时的进行注册和专利的申请,导致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我国在进行《商标法》法律的完善过程中应当充分结合实证法的相关理论基础,通过社会调查,文献统计以及对市场发展态势的总结等来得出有效的制度。《商标法》应当重视市场经济中诚实守信原则的推出、明确企业商标相关专利权的时间范围,最终才能保证企业的基本利益。

3.4 以经济分析法加大政府管理力度

最后,经济分析法提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不能以单纯的经济发展形式来决定法律的创办形式,而应当结合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各个因素促进法律的形成。[1]

从经济分析法的方向,国家以及政府应当重视对相关管理力度的加强,对侵权行为采取严肃的处理,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另外,也应当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当企业发生了被侵权现象时,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护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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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项目;采办管理;策略解析

采办对于业主方而言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主要管理项目费用、工期以及质量的控制。一个大的工程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以及采办管理都是比较繁琐的,采办策略是采办管理的关键,依法合规则是采办管理的前提,而它们都是工程项目能否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工程项目还可以采用国产设备,不仅能够减少项目的资金投入,还能支持国内产品,推进国内市场的发展;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各自招标策略进行整合设计以及举办设备交货期管控的承包商交流会,从而全方位地落实工程项目计划。

1依法合规是保障工程项目采办管理顺畅推行的基础

(1)项目制度要与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大型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采办管理较复杂,所接触的范围也较广。工程项目在采办时,由于受到当地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限制,并且公司对采办具有一定的管理制度,这样大大阻碍了采办的顺畅推进。针对这一问题,为了让采办能够顺畅推进,项目制度必须要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以防在采办时出现一些违规现象,不利于项目的进展,同时也会受到一些惩罚。在项目采办之前,要先制定采办计划,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制定合理且行的策略,明确采办目标,让采办人员严格遵循项目制度做事。(2)理清相关法律法规层级关系为了让项目工程采办能够顺利实施,并且切实有效,必须理清相关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在项目制度遵循法律法规时,要采取上一级法则,比如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地方的法律法规相比,要遵循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因为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地方法律法规也会跟着改变政策。为了让项目工程在采办时具有高效性,必须先了解层级关系,我国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主要分为四个阶级,由高到低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各类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四个层级也对应了相应的审批机构。由于地方政府直接管辖工程项目的招标,目前主要还是以遵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主,方便于工程项目的开展以及进度。同时也要重视上一层级的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公司的采办管理制度,当它们存在冲突时,公司要去地方进行沟通并采取合理的解决措施。

2选聘承包商的采办策略

(1)邀请招标再招标的采办策略在进行承包商选聘时,工程项目管理者可采用邀请招标再招标的采办策略。工程项目可以邀请多家有能力、有财力、有信誉的意向承包方参加项目活动,这样不仅能招贤纳士,还能进行技术交流,对项目的进展有利。工程项目可以让多家承包商进行项目竞争,做出合理的设计方案以及项目财务预算,同时让公司内部的承包商也参与到项目活动中,这样做不仅能学习新的设计知识以及财务管理知识,还能在承包商们竞争中节省项目投入资金,以防承包商抬高价钱。对于队中没有中标的承包商给予一定的知识产权的设计资金补偿,以防因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2)对于陌生项目采用分段招标以及整合设计再招标的策略针对陌生项目选择承包商时,由于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对项目要进行分段招标以及整合再招标的策略,这样不仅能减少工程项目的风险,还能扩宽承包商的选择范围,对于工程项目的发展是有益的。分段招标就是选择曾在国内外有过这类陌生项目相关业绩的多个承包商进行技术交流以及设计方案的了解和业绩的考察,再对这些承包商层层选拨,最终邀请三四家综合实力较强的承包商参加项目活动,从而节省项目的招标时间。

3国产设备能够推进采办顺畅的实施

在工程项目中需要使用大量的设备,如果使用大量的进口设备,不仅增加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也会因为进口设备采办周期长以及手续繁琐,而耽误项目的进程,加大项目工期。因此,项目使用国产设备不仅解决资金投入以及工期长等问题,还能推动国内市场的发展。(1)工程项目提供国产设备的市场机会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采办人员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采办合适的国产设备,同时也要选定长期合作的国产设备厂商,以便于以后项目的合作。同时采办人员也不能仅限于国内的部分设备厂商,主要以能力与实力并存的厂商为主,开发新的设备厂商,拓宽国内市场。(2)国内厂商提高研发能力国内的厂商应该注重提高研发能力,多家国内厂商之间相互合作,形成比较系统的国内市场,从而提高国产化水平。研发与创新是国产化设备成功的主要因素,这些需要研发人员与企业共同努力,共同成长,才会使市场变得越来越成熟。企业在国产化设备研发与创新方面,必须要重视人才的培养,并且要付出行动,落到实处,这样才能促进国内厂商与项目工程的长期发展。

4结语

工程项目采办管理能够顺畅推进,项目制度必须要根据当地的法规和规章以及理清相关法律法规层级关系;同时项目组采取选聘承包商的采办策略,选择实力较强的承包商进行合作。项目采办人员要采办国产设备,不仅能节省设备资金投入,减少项目工期;还能使国内厂商提高研发能力,促进厂商与工程项目的合作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莉.工程项目采办综合管理实践[J].河北企业,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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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土地资源的配置不够科学、分配制度不够合理、产权存在残缺等。针对我国土地管理的现状,本文详细的分析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且深

入的探讨了完善和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今后的土地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法制化;问题;措施

1.前言

土地管理是我国为了科学组织利用土地、维护土地制度以及调整土地关系所采取的技术、行政、法律与经济相结合的一项综合性措施,同时也是国家政府部门及相关土地行政

管理部门根据自身的法定职权和相关法律,对个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使用以及占有土地的行为或者过程所进行的管理与组织活动。然而,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

有待于迫切解决的问题。

2.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

2.1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

2.1.1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城市地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且城市土地的权利所代表的是国务院。实际上,各项土地管理工作都是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中央政

府国土资源部门所共同承担的,其中,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对各级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垂直管理,而此类管理权能都掌握在各地区县政府以及市政府的手中,在一定程度上来看,

中央职能部门和国务院的土地权利被虚化,进而导致了土地主体产权的混淆。究其原因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

2.1.2土地价格机制有待于完善

土地价格机制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隐形土地交易对土地价格产生了直接的影响;(2)由于政府的垄断,进而造成了土地价格的不合理;(3)基准地价无法

真实且全面的反映出土地价格的实际水平。

2.1.3土地储备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

难以有效的协调土地储备部门的双重职能。制定和实施土地储备制度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双重的土地储备部门职能:(1)依照经济市场规律进行企业经营。企业经营

的目标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政府职能的宗旨则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便使得土地储备机构扮演着双重角色,无法使取向不同的双重要求得以充分的满足;(2)由政

府授权来对政府职能加以行使。被政府授权进行旧城改造、收购国有企业土地,代表政府部门来对土地收购计划进行制定等等。在现实的工作当中,通常是部门的利益远远的大于

政府的利益,为了追求短期效益,追求最大增值,往往忽视了对经济市场的调控和城市规划的限制,这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背离,导致国有土地无法健康长远的发展。

2.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问题

2.2.1现行制度立法问题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在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当中,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规定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失;(2)在土地管理

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方面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和矛盾;(3)在部分法律及法规当中没有重视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的重要主体地位;(4)刑事立法中缺乏对

土地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2.2.2现行制度执法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及政府职能机构未切实的依据法律行使职权,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土地利用的规划问题,但是地方政府部门并没有将这些规定真正的贯彻落实

,造成了农村土地规划的用途不明确、不清楚,并且由于缺乏科学的规划而使得村民申请建设住宅无法得以批准;一些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对农村土地的使用

权和所有权确权发证,从而造成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存在“缺位”的不良现象。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

3.1统一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土地交易行为

我国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是土地市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已经逐步的得以健全和完善,并且已经形成了统一的城乡

市场体系。然而由于土地市场进展十分缓慢,使得城乡独立、分离运行,无法提高市场化程度。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尽快的颁布实施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规范土地

交易行为。与此同时,还应当利用城乡土地市场的各项交易资料,及时的相关土地市场信息,对土地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3.2平衡土地收益分配,不断深化改革

土地交换和流转中的利益主体实现经济的形式就是土地的税、租费,并且也是主要的利益分割方式。所以,国家政府部门应当明确的规定土地收益及增值的利益分配,以便于

全面的保障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对地方政府征地的冲动进行约束。

3.3 各级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共同职责就是有效的管理土地,在现行的我国土地管理体系当中,我国的土地管理部门又逐层的被划分为县级、市级、省级和中央级

,然而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或者县、市的局部利益及短期行为的影响,无法全面的对宏观利益和全局利益进行考虑。因此,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应当集中的对土地进行管理,

将管理的权利集中在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尽快将健全和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建立起来。

3.4 --!> 改革土地财税制度

应当处理好农民、中央政府、开发商三者的利益关系,明确农民的权利,确保政府财权的行使,建立科学的土地财政模式,抑制土地囤积、闲置的不良现象,确保土地财政的

可持续性。除此之外,还应当积极的改革政绩考核制度,从根本上避免或者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土地的国家管理不仅是一项不容动摇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客观上的迫切需求。而我国的土地管理应当有机的与法律形式相结合,由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来充分

的保障国家部门土地管理职能的全面实施,同时也体现出了国家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意志。因此,从国家的管理土地的层面来看,土地管理立法有着重要的长远意义和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四川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陈朝光.浅析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及改革策略[J].才智,2011(26).

[2] 张益项,赵利斌,侯雪.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剖析[J].经济师,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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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对风险投资的保护相对还是比较薄弱的。风险投资与《公司法》密切相关,但是它仍然存在着部分不利于风险投资体系建立的条款。例如在新公司法中规定,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收购,但是公司为了减少资本而对股权进行注销、与拥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进行合并时除外等。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会因这一规定的限制而难以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资本退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内的相关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如果受让的对象是非股东,需要经过超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这一限制性出资转让条款严重阻碍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此外,公司法还规定,拥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起一年之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这一条款也同样构成了风险投资退出的另一阻力。

1.2风险投资缺乏良好的中介服务

环境中介服务缺乏良好的环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缺乏完善的中介机构体系,我国尚缺乏与风险投资相关的保险机构、风险投资的专业顾问机构以及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二是中介机构服务的不全面,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退出,风险投资对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协助都是必要的。在这一方面当前我国的中介机构还无法满足估值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服务职能的需求,风险资本受到中介机构缺乏准确性评估和服务不全面的限制难以顺利实现退出。三是缺乏熟练掌握风险资本运作的拥有较高水平的风险投资人才。因风险投资在退出时会运用到高科技、投资、公司战略、金融、财务、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知识,并且在投融资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解决一系列问题,这就对风险投资人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既要具备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又要具有专业素养,但是当前我国拥有较高水平的风险投资人才确实较少。

1.3风险投资缺乏合理的市场

退出制度我国主板市场的门槛相对较高,很难成为风险资本退出的主要渠道。当前我国由于普遍存在风险投资公司规模较小的情况,考虑到通过分散化持有资金降低风险和短期资金的回报压力的要求,所以风险投资公司不可能将所有赌注都押在一个风险企业上,因此风险企业要想满足主板上市的要求难以仅靠风险投资就能实现。即便满足了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上法人股也无法流通。欠发达的场外交易市场,很难有效的实现资本退出。在投资者之间的产权转移就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本质,这主要依赖于产权市场的逐步完善和产权关系的明确。在地方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场外交易市场,给为数不少的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大量处于创业初期、尚未满足创业板上市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选择风险投资的场所和退出的渠道。然而当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大多分布在各地方产权交易中心,产生了过高的交易成本和漫长的交易过程,容易丧失最好的退出时机,同时在产权交易中占了较大比重:请记住我站域名的是非证券化实物,非上市公司不允许交易,有效监管缺失。

二、我国风险投资健全退出机制的策略

2.1逐步完善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知道,我国实行的相关法律在有些条款规定上对发展风险投资及其风险资本顺利实现退出方面产生了一定阻碍,因此我国需要针对风险投资加快修订与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时机成熟后可考虑颁发《风险投资法》,以明确系统的规范风险投资基金、证券、风险投资担保、风险投资保险、风险投资税务以及风险投资公司相关的法律责任与义务等问题。与此同时,对新公司法中不利于推动风险投资企业快速发展及其风险资本实现顺利退出的相关条款继续进行修改补偿,使得《公司法》《、风险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相互协调,以便对风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逐渐使我国风险投资业务得到规范,最终实现对我国高科技产业的推动。

2.2加快建设风险投资中的中介机构

当前我国的风险投资非常缺乏专业性强的中介机构,这就使得风险资本的退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包括:一是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它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评估风险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为风险企业所拥有的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在股权中占的比例提供参考依据;二是标准认证机构,它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鉴别哪些企业属于高科技范畴,以及所研发的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三是科技项目评估机构,它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评价某些高科技项目在其专业领域中的市场前景;四是专业性担保公司,它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风险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为其提供担保服务。我国风险投资业务还处在探索阶段,为了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及尽量规避风险,保险公司需要加快研发针对高新技术投保的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公司因承担过重的风险而产生重大亏损。与此同时,针对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方式需要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方式应灵活多变。当务之急就是从企业家、科技专家和金融投资专家着手,培养一大批符合要求的高水平的风险投资人才。信托投资公司与证券公司拥有大量具备较强风险意识与丰富经验的资金运作人员,但是针对他们具备的实业投资技能需要加强培训;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中的大量工程技术人员与技术专家对高新技术具有较强的洞察力,能够准确的判断出高新技术的潜力和市场走向,应逐步提高与丰富他们的管理水平与金融专业知识。

2.3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多样化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退出的最终目的就是收回风险资本与实现增值,所以其退出方式不要局限于哪一种形式,IPO或创业板上市也不是风险投资退出所选择的唯一渠道。在西方发达国家风险资本实行的退出机制是多层次的、多样化的交易体系,除了进行IPO,还可以借助股权转让、借壳上市、兼并与收购、企业回购等方式,是风险资本经常使用的退出渠道。然而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的多样化需要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其提供基础。西方发达国家是以二板市场、主板市场为主,结合产权交易市场等并存的资本市场体系,这一体系为风险资本退出提供了多样化的渠道。我国需要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多样化的退出机制,主要包括:有针对性的建立多个地方性证券交易中心;在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中对创投企业的股份试行交易;对产权交易中心加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