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5:1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税收征管的概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税收征管 模式 新时期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征管是税务工作开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税收收入的主要方式。税收征管模式在构件和谐纳税关系、提高征管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深化发展,现有税收征管模式逐渐暴露出一定问题,积极完善新时期我国税收征管模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税收征管模式简介
税收征管模式是我国税务部门为实现其税收征管功能,在征管税收过程中对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部门、征管人员以及征管方法与形式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从而形成的税收征管方式。其主要表现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以及税收稽查等形式。国家国情与税收征管模式密不可分,税收征管模式直接决定着我国税收征收目标的实现以及经济基础的巩固。正确认识税收征管模式的作用,积极探究新时期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对策,对于全面促进我国经济顺利、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法治环境不和谐。
现阶段,我国还未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税法随意性比较强、经常会出现变动,导致征纳双方存在观念上的矛盾。我国税法宣传力度不足,宣传手段、方法单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相对较为薄弱。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税收法治环境不和谐。
(二)征纳关系有待进一步调整。
税收征管具体工作中,缺乏服务意识,征纳关系有待进一步调整。在实际征管工作中,没有彻底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贯彻到实处,相应税法宣传工作不到位,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及时、准确的对纳税人需求做出及时相应。另外,在要求纳税人必须诚信纳税的同时,我国税务部门缺乏完善的诚信征税体系与评价机制,纳税关系堪忧。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低。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以计算机为平台的税收征管模式是新时期下税收征管的客观需求。但是,我国税收征管科技力量投入不足,无法更好的满足不同管理阶层需求。税务部门内部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及时联系,信息共享程度非常低,再加上我国税收工作面广,信息的准确性与全面性上存在一定缺陷,无法满足税源监控与税收征管需求。
(四)征管失衡,缺乏完善的税收监控力度。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变化发展,税源来源、分布发生显著变化,不可避免的出现税源失控问题。征管部门设置不合理,进一步削弱了其管理职能,缺乏对税源具体情况的了解与分析。在税收部门管理不善情况下,必须存在了税收流失问题。现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税源监控机制,在税收征、管等各个环节中责任不明,税源失控问题明显。
三、新时期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对策探究
(一)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制环境。
建立健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税法征收基础,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内容、法规、程序等进行统一的法律界定,对于违反税收征管的各种行为,明确法律惩罚规定。从整体上建立以基本法、程序法等为一体的综合法律体系,为税收征管的开展提供基础支持。与此同时,加强社会各界群体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贯彻力度,全面提高其思想认识,规范纳税行为,提高征纳税的自觉性。强化税法执行检查力度,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推动税收执法责任,同时强化税务应诉、复议等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案件的审理程序,强化税务案件监督力度。
(二)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服务模式。
新形势下,税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必须全面正确贯彻“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全面履行对纳税人的工作责任,进一步提高税收服务于纳税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服务模式,积极建设诚信、和谐的征纳关系。通过强化税法宣传、积极建立征纳双方诚信体系等方式,加强征纳双方的交流与沟通,努力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探索税务征收的个性化、针对方式,实现纳税服务形式的新突破,积极构建和谐的征纳新关系。
(三)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
新时期,必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积极建立标准、完善的税收征管系统,统一配备统一硬件、软件、通信、数据等设备,加强科学技术投入力度,更好的满足征收技术标准,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效果。与此同时,以我国税务总局为中心,积极建立覆盖面省市县区的综合信息网络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力度。与此同时,各级税务机构需加强自身数据库资源管理与建设力度,加强信息数据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信息准确性与全面性。
(四)积极打造税收征管新格局。
首先,在强化专业分工基础上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彻底解决税收征收环节、管理环节、稽查环节等人员的人工、权利、责任等问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体制,确保税收征管各项业务等的顺利开展。
其次,加强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管理程度,更好的指导税务稽查,促进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精确度、规范化与全面性,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与配合,重视税收征管细节管理,针对性抓紧、抓牢,促进税收征管向着精细化、科学化方式转变。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税收征管模式概念、重要性开始以及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始入手分析,从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制环境,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服务模式,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积极打造税收征管新格局,详细论述了新时期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对策,旨在为一线工作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1]凌荣安.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税收征管运行机制探析[J].宏观经济研究,2008(10).
[2]周海燕.网络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模式创新[J].税务研究,2011(4).
【关键词】征管模式,税收征管法,征管改革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务机关为了实现税收征管战略目标,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相互联系、 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组织机构、 征管人员、 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所形成的规范形式, 通常表现为征收、管理、稽查的组合形式。构建税收征管模式,目的是要将极其复杂的税收征收管理用简单明了的概念予以定义、 描述和解释。 在税收征管模式的指导下, 有助于作出一个优良的制度设计方案(如《税收征管法》), 有助于归纳出解决极其复杂的税收征管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质效。构建税收征管模式具有三种主要用途 : 一是提供税收征管定义方面的检验标准 ; 二是建立税收征管的规范标准;三是建立税收征管活动过程的解释性框架。
一、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分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我国实行的是专管员管户制度,采用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 职责于专管员一身的征管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先后经历了征、管、 查 “两分离” 或“三分离” 的探索。 1997年,确立了 “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 以计算机网
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 “30字” 税收征管模式。 2003年,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存在的 “淡化责任、 疏于管理” 问题, 在 “30字”模式基础上增加了 “强化管理” 四个字, 形成了 “34字”征管模式,即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
现行征管模式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确立的,其内涵也是被持续改进、逐步认识的。几年来,各地积极推行并落实这一征管模式, 有利地促进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使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现行征管模式基本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 这一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尽完善之处, 主要表现在:
首先, 预防风险的体制还没有形成。 国、 地税两套机构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 管理层级多、 业务层次多, 按税种、 职能和纳税人类型设置的状况并存, 信息封闭, 职责交叉, 行政效率低下, 执法风险防范机制尚未形成。
其次, 征收、 管理、 稽查三者良性互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现行征管模式所设计的三者分离强调的是以信息化为依托, 不仅三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业务流程应当十分明晰, 而且, 相互之间的业务边界、 工作流和信息流也应当是明晰的, 但现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并没有体现出在信息化条件下的根本转变。 另外, 由于征管制度体系的不断创新, 使原来的定位平衡也被打破, 而新的良性互动机制却还没有及时建立起来。
第三, 信息化支撑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建立统一规划的领域缺乏有效执行。 业务与技术的融合不充分, 有时相互指责, 没有兼顾需要与可能, 数据的管理和应用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 网上申报、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进展迟缓。 同在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局、 地税局, 登记信息却不能做到一家录入、两家共享。
第四, 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统一的规范。办税程序、 手续、 文书还不甚规范, 税务人员执法的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没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 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目标模式设想
目标模式可以表述为: “以申报纳税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 风险管理, 规范执法, 优化服务,促进遵从”。 这一模式的设计内涵是:
1、以申报纳税为基础。 这不仅体现了申报纳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基础地位, 而且也是税收征管理念的进步。 新时期税收征管的文化理念应当体现以人为本。 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遵循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文化理念, 作出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制度安排, 建设以人为本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 创建和谐的征纳环境, 引导广大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 促进纳税人自我管理涉税事务, 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 实现税收征管的最佳状态。
2.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这是指要进一步树立“信息管税”理念,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模式、方式和技术改革创新, 通过 “信息管税” 来增强宏观决策能力和加强对整个税收征管运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建立信息集中条件下完整的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加工、分析和分发、反馈体系,提高宏观决策的质量, 加大管理和服务的力度。 正确处理征管方式与信息化相互促进、 相互依赖的互动关系, 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 降低征纳成本, 为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3.规范执法。 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治税,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 公开、 公正、规范执法,保障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面实施。要使税收执法权清晰化、规范化,便于执行、便于监督。要从机制上和体制上研究制约权力的具体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收执法权的分解、 上收和相互制约, 保障税收权力的规范行使。
4.优化服务。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公正、 公开和文明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 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合理满足的理念, 做到依法、 公平、 文明服务, 提高办税效率, 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遵从。税务机关管理的目标就是用各种可能的方法促进纳税遵从。一方面通过优质、 高效服务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促进自愿遵从;另一方面通过公正、 严格、 规范的执法来提高不遵从的成本。从而实现在自愿遵从和依法征税双方共同努力下的应收尽收。实行纳税遵从管理是现代国际税收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经验。
参考文献:
一般认为“税收征管社会化”主要是针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和基层协税护税问题的。其实,税收征管社会化概念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它是顺应历史潮流、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民主、公平、法治的重要措施,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一个方面
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指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将一部分征管事项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归还纳税人,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公民和其他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税收征管,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建设和谐征纳关系的行为或过程。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行为社会化的一个方面,是全球性政府职能社会化趋势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税收征管社会化包含对基层个体私营经济中零星税源管理、税收代征代管和社会化协税护税等方面的内容,但不仅局限于这些方面的内容,它还包含有更广泛的外延和更深刻的内涵。
(一)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
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所谓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指政府调整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履行职能的行为方式,将一部分公共职能交给社会承担并由此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有效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对传统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几乎都被卷入了这一潮流。在这场重塑政府的革命中,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行政理念。这种新的行政理念包括:政府行政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政府应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公共管理和政府职能社会化;注重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的工作模式中应引入市场化机制等。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西方国家的政府行政改革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而展开的。能够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政府职能发展的趋势。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亚当·斯密的“守夜人”到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从现代的“委托一”和契约理论到公共选择理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方式和职能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过去传统的强制性行政命令型管理已逐渐转变为现代的指导和服务型管理,政府职能的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不但在西方国家如此,在我国也一样,政府职能社会化是当代中国政府职能发展的一个显着特点,其呈现四个基本趋向,即政府职能市场化趋向、增强公民自主性的趋向、拓展社会组织自治空间的趋向以及强化和优化社会管理职能的趋向。
在计划经济时代里,我国逐渐建立起了一个全能政府的治理模式,市场被取消,政府的权力渗透到城乡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个人的诸多方面,最终导致政府整合社会能力下降、行政组织运转低效、社会成员生产积极性受到抑制等制度性危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启了转变职能的进程,也由此拉开了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序幕。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社会化的步伐逐渐加快。然而,时至今日,不少人对于政府职能社会化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其表现之一就是对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基本趋向不甚明确,甚至出台了一些逆向的措施,从而制约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之一
(一)税收成本的最初涵义
税收成本的概念是随着税收活动乃至整个活动不断而形成和发展的。较早提出税收成本观点的是在税收原则建设中做出较大 贡献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他在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中,提出了赋税的四大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和最 少征收费”。以后这一原则经财政税收专家的补充和修正,逐步转化为税收成本原则。
(二)关于税收成本的广义和狭义概念
关于税收成本的概念有两种涵义,一种是狭义的税收成本即征管成本,是指税务机关为组织税收收入所付出的费用,一般只局限于税务系统本身的直接征收成本;另一种是广义的税收成本即包括征管成本和纳税成本,是税务机关为取得税收收入和纳税人为缴纳税款所要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为组织税收入库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含税务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福利费,税务机关办公用房、配套设施及办公经费,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制改革费用等。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务所涉及到的费用,包括纳税人按照税法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账簿管理以及聘用师、税务师、律师指导、涉税事项等费用。
(三)控制税收成本的意义
税收成本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其高低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和管理技术水平的高低,它与税务支出成正比、与税收收入总量成反比。即支出越多成本越高,收入总量越大成本越低。通过优化机构设置、税种设计、征收、控管手段以及加强税务经费的管理,有效实施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达到征纳双方在整个完税过程中支出的费用最小,使单位税收的成本最低,这只是控制税收成本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提高效率多收税,收入一定时,支出减少,则成本降低;支出一定时,收入增加,则成本也降低。在偷税、逃税、骗税相当普遍的情况下,后者较前者更有意义。
二、我国税收征管成本指标的状况
反映税收成本的指标可以有许多种,目前国内尚没有权威、完整的税收成本统计资料,这里进行比较的只能是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成本。目前能直接反映税收征管成本高低的指标是征收成本率和人均征税额。
(一)征收成本率
征收成本率是本期(一般为1年)税务机关费用总支出与本期税收收入的比例,表1列出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征收成本率的差异,说明降低征收成本率的空间很大。
表1:
1996年有关国家征收成本率比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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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 美国 ┃ 日本 ┃加拿大┃ ┃
┣━━━━━╋━━━━╋━━━╋━━━╋━━━┫
┃征收成本率┃0.6% ┃0.8% ┃1.6%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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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1997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
2.王韬、丹笑山《税务效率的分析与比较》(《涉外税务》1997年第6期);
3.张相海在1997年全国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征收成本率的需要有关税务行政费用的统计数据,由于要取得我国的这类准确数据除了各级财政拨给的人头经费外,其他各种经费计算相当困难,实际数字可能比这个数字还要大一些。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征收成本率比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高出3个百分点以上,比最低的美国高4.13个百分点,比地广人稀的加拿大也高出3.13个百分点。
(二)人均征税额
人均征税额是一定时期(一般为1年)税收收入的总量与税务人员数量之间的比例。这是一个比较简便、准确也易于统计的指标。一般地说,人员数与所支付的经费是成正比的,人员少,花费则少,征税成本率也低。同样,人均征税额越高,效率就越高。
表2:
全国税务系统人均征税额
━━━━━━━━━━━━━━━━━━
┃
┃税务人员数┃税收收入┃ 人均征税额 ┃
┃年份┃ (人) ┃(亿元)┃ (万元) ┃
┣━━╋━━━━━╋━━━━╋━━━━━━━┫
┃1992┃ 545 507 ┃3 296.91┃
60.44
┃
┣━━╋━━━━━╋━━━━╋━━━━━━━┫
┃1993┃ 578 955 ┃4 225.30┃
72.98
┃
┣━━╋━━━━━╋━━━━╋━━━━━━━┫
┃1994┃ 640 808 ┃5 126.88┃
80.01
┃
┣━━╋━━━━━╋━━━━╋━━━━━━━┫
┃1995┃ 733 986 ┃6 038.04┃
82.26
┃
━━┻━━━━━┻━━━━┻━━━━━━━
资料来源:1.《中国财政年鉴》(1995);
2.《全国税务统计》(1995);
3.《中国税务年鉴》(1993、1994)。
由表2可知,我国税务系统的人均征税额逐年有所增加,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税收收入得到了快速增长,1993—1995年,工商税收收入以年均9O0多亿元的速度递增,尤其是1993年人员只增加3万多人,而收入增加了近1OOO亿元,人均征税额比1992年增加了12万多元。但在1994年和1995年机构分设后,人员大量增加,致使1995年人均征税额增长不高,大大低于每年税收收人15%以上的增长速度。税制改革增加了税源,机构分设又增加了大量人员,人均征税额的增加低于税收总量的增长幅度,征收的效率实际上是下降了。
三、税收征管成本的主要因素
影响税收征管成本的主要因素有3个,即:收入总量、人员和经费支出。税收征管成本的高低,与收总量成反比,与人员和经费支出成正比。
(一)征管成本与收人总量成反比关系
收入总量是由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规模和税收负担率决定的。在经济总量和税收负担率一定的条件下,税收总量有一个饱和点,到了这个点以后,无论付出多大的支出,都不能增加收入。这是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当我们要增加收入总量的时候,最好的办法就是发展经济,增加税源。提高税收负担率虽然也能增加收入总量,但往往又会抑制经济发展而使其作用被抵消。
(二)征管成本与人员和费用支出成正比关系
用于人员、机构和稽查的费用支出越大,税收成本就越高。
在图1(列)中,X表示税务机关为组织税收收入所付出的费用,Y代表组织的税收收入。当费用X为0时,收入Y也为O;当X大于O,并逐步增加时,Y也随着增加;当X到达B点时,Y达到最高点A;当税收收人到了极限,应该缴纳的税收全部缴纳入库以后,不管费用大到什么程度,税收收入都不再增加。而事实上要做到将所有应收的税都收上来,需要非常大的支出,显然是不合算的。我们应当设法找到一个最佳点A‘,在这一个点上征收成本率最低。这从税收成本的角度看是最理想的,但从严格执法和收入的角度看就意味着允许一定比例的偷逃税,必须要加以改进。所以,无论 从哪个方面都能接受的方案是在A和A’中间找到一个点,即从B‘开始增加税务开支,X增加Y也增加,当X的增加值等于Y的增加值时为最高上限。 而国家财政对税收的支出,也有一个财政支出的效率。因此这个点由国家财政对税收支出的大小决定。我国当前存在着大量的偷逃税问题,要达到治理的目的,一方面要使现有经费支出充分地发挥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税收的投入,以支持税收收人总量的增加和税收环境的改善。
在图2(列)中,X表示税务人员数量,Y表示人均征税额,在核拨经费一定的情况下,当X为0时,Y也为0;当X大于0,并逐步增加时,Y也随着增加;当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即到B点时,人均征税额也最多,即达到最高点A点,此时人均征税效率最高,税收征管成本相对也低;当人员数超过一定规模即B点时,人均征税额随人数增加而减少。可见,税务人员的多少对税收征管成本与税务效率是有很大影响的,人员太少达不到严格执法、应收尽收的要求;人多了又加大税收征管成本,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税务机构的繁简对税收成本影响主要表现为机构经费增加和人员增加两个方面。(见下表3)
表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2—1997年征收成本率和人均征税额
─────┬───────┬──────┬───┬───┬───┬───
│ 年份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
│
│
│
│
│
│
│
│ 指标
│
│
│
│
│
│
│
├─────┼───────┼──────┼───┼───┼───┼───┤
│ 职工人数 │
2 796
│
│ 3039 │ 2104 │ 2135 │ 2155 │
│ (人) │
│
3199
│
│
│
│
│
├─────┼───────┼──────┼───┼───┼───┼───┤
│人均征税额│
104
│
128
│ 202 │ 284 │ 318 │ 365 │
│ (万元) │
│
│
│
│
│
│
├─────┼───────┼──────┼───┼───┼───┼───┤
│征收成本率│
2.l
│
2.6
│2.75 │ 2.7 │2.79 │ 2.7 │
│ (%) │
│
│
│
│
│
│
├─────┼───────┼──────┼───┼───┼───┼───┤
│ 征收税额 │
29.2
│ 40.9
│61.6 │59.8 │67.9 │78.8 │
│ (亿元) │
│
│
│
│
│
│
─────┴───────┴──────┴───┴───┴───┴───
资料来源:根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年度统计资料计算整理。
从表3可以看出,征收成本与收入总量成反比、与人员和经费支出成正比。1993年、1994年不仅人员增加,而且工资制度改革,人均支出加大,尽管总收人增加较多,征收成本率仍然上升了0.5个百分点;后3年机构分设后,相对稽查成本增加,但由于严格控制了人员增加和总收人的稳定增长,征收成本率连续3年控制在2.7%左右。
通过上面的因素,我们可以有这样的认识:第一,我们要控制的是单位成本而不是总成本。因为总成本随总量的增加而必然要增加。第二,我们寻求的是最佳点,而不是最低点。因为支出的多少与收人的多少都与控管程度有关,最低不是最优。第三,我们控制税收征管成本的途径,首先应当考虑税制、税种、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的设计是否合理,其次才是具体支出的控制。
四、控制税收成本的途径
(一)树立税收成本的观念,实行从宏观到微观为系统成本控制
首先,税制和税种的设计要考虑税收成本,如在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时应尽可能地减少交叉,避免两套征收机构的磨擦而损失效率;应尽可能地使用共同税基,节约征管稽查费用;设计较少的税种和尽可能少的税目、税率,便于公众的了解,更有利于执法。税种的设计还应考虑税基的完整性,否则必然会因为漏洞太多太大而造成虽支付了大量费用,仍然达不到严格控管的目的。
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奠定的基本框架,是基本适应我国国情的,但从实践来看,仍然比较粗糙,尚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在优化税制过程中,必须考虑征税成本的大小和征收效率的高低,把最少征收费用原则作为优化税制的重要。一方面应该注意各项具体征管措施是否符合简便效率原则,在推广典型时应考虑普遍适用原则。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制,尽可能取消一部分不必要或税源比较小的税种;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实行抵扣的行业,并改进申报和控管方法;尽快统一内外资所得税,将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收人改为按比例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在当前“费改税”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合并税种,以免过多新税种出台。对一些共同税基和随同主税附征的税种可以鼓励委托征收,合理利用国、地税两支征收力量,减少重复劳动。
(二)建立科学、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努力提高征管效率
我国经过近几年的征管改革,已初步建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机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征管格局,征管工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还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新制度的实施都有一个从简单到复杂,再从复杂到简单的不断完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税收成本较高是不可避免的,而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完善,税收成本必然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现阶段必须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办税服务厅的建设,推行多种申报方式,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第二,加快计算机在征管中的开发。,尽管各单位加强了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开发投入,但计算机软件开发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网络化进程要加强。软件要统一,中央、省、市应分别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各中心之间必须联网,并逐步与县(分)局、所基层税务机关和机构联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高对收人监控和数据处理的集中度。
第三,建立完善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管理服务、政策法规四大系列衔接协调运转机制,完善税收征管程序,充分发挥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
第四,简化办税程序,降低纳税成本。近年来,围绕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许许多多的管理制度,对减少国家税收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办税手续过繁、环节过多、效率不高的。当务之急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简并现有的办税程序,尽力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
第五,规范税务,节约征纳成本。税务作为征管改革的配套措施,不但可以减少征纳双方的负担和开支,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还可提高征管质量,减少浪费和损失。
(三)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提高行政组织效率
首先是税务机构的设置要打破行政区划的框框,其密度和人员的多少应视税源状况而定,从根本上控制机构膨胀和人员增长过快的问题。其次是在内部职能分工上,宜上租下细。第三是要尽可能地扩大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目前,从基层税务所到国家税务总局多达5个层次,上下沟通过程中的信息和能量衰减很大。发达国家税务机构设置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例如加拿大的联邦税务局只有按总局、大区局和按经济区划设置的基层办税机构3级,收入少的1个省只设几个,收人多的1个市设几个;地方税务局机构更精简,只在省财政部下设税务局,负责全省的地方税收征收工作。
(四)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率
税务经费涉及到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管好用好税务经费,对控制税收成本十分重要。首先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特别是在国家对国税系统经费实行垂直管理,经费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各级国税机关更应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坚决反对不讲成本、不搞预算的做法和各方面的形式主义,进一步优化经费挂钩办法,控制税收成本的增长。其次对经费要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按计划使用,管好用好每笔经费。坚持改革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方法,减少浪费,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征管稽查和基层建设上。要坚决贯彻和体现少花钱,多办事,集中力量办大事,因地制宜、量人为出、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三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国税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加强财务监督,强化内部审计;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经费的考核,建立效益、成本考核指标,把人均征税额或征税成本率作为税务工作指标,列入目标考核,以达到控制税收成本的目的。
主要资料:
(1)哈罗德。孔茨、海因茨。韦里克《管》(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所主编《工商税收征管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出版)。
(3)李大明《税务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出版)。
(4)王 韬、丹笑山《税务效率的分析与比较》(《涉外税务》 1997年第6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信息化;数据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5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0-112-02
所谓“大集中”,是旨在与过去的“数据分散”和“有限集中”相区别的一种通俗的说法。它是社会在信息化发展阶段出现的,是以集中存储、处理和备份数据为手段,通过建立统一的业务和管理系统,推动业务处理集中和管理集中的过程。根据公认的经典米歇模型和诺兰模型,税务信息化的总体进程已经经过了初始、蔓延、集成阶段,“实现数据的集中和应用系统的整合”。
“大集中”诞生于1994年税收征管改革。1994年,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新一轮财税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结合之前探索的税收征管改革成功经验,借鉴和吸收了国外税收征管的有益经验,通过组建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关,实行分税制,确立了纳税申报制度,推广税务制度,推进税收征管工作信息化,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通过若干个阶段的试验和实践后,最终在2003年确定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 。基于信息化建设的“大集中”概念应运而生。
一、大集中时期取得的税收管理成效
“大集中”为税收管理搭建了一个高层面、高效益、高质量运行的现代化平台,通过省级税库银联网,统一数据采集口径,简化了税款入库流程;坚持以标准促规范,全部业务一律按照ISO9000标准执行,确保“大集中”系统功能齐全、操作规范。大集中的成效主要体现在:
1.税收管理服务工作更加高效。“大集中”系统通过整合地税信息化资源,有效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解决部分地区信息化发展滞后的问题。对于涉税数据按照统一标准进行采集和处理,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的涉税信息共享和数据应用。
2.税收执法更加规范。“大集中”系统通过统一软件、统一流程、规范操作,对从省局到每个基层分局的各个岗位的税收征管业务实行过程管理和实时监控,加强税收执法,实现税收业务的“阳光作业”,促进税务系统廉政建设,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3.纳税服务更加便捷。“大集中”系统充分体现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网上报税、双委托和税库银联网系统的运作,方便企业进行网上报税,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地点、时间和方式上的诸多便利;真正实现了“前台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
4.税收决策更加科学。“大集中”系统通过对全省税收数据的集中采集和处理,能够全面、实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相关经济税收数据,支持上千亿组数据的加工处理和查询分析,在更高层次上为税收管理和税收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有力地推动税收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后大集中时期面临的主要问题
1.税务干部将信息技术与业务技术相结合的能力亟待提升。基层分局普遍存在税务干部老龄化、信息化基础薄弱的现象。个别税务分局35岁以下税务干部不到20%,40岁以下税务干部不到 30%,尽管系统上线前期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岗前培训,但是由于这部分同志信息化基础、学习能力、工作环境等限制,导致对软件操作的熟练程度、准确程度有所欠缺,跟不上大集中时期的步伐,使信息管税难以真正发挥它的长处,甚至对税收信息的监控分析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也为大集中后期的维护和提高带来一定的阻力。
2.税收数据质量管理亟待提高。数据是有效开展税收信息化管理的基石,是税收工作辅助决策分析的重要依据,是实现税收信息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当前环境下,影响数据质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数据采集手段相对单一。当前,地税部门大多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渠道窄,提取信息手段落后,导致数据质量受到影响。二是侧重于纳税人静态信息采集,不能掌握纳税人动态信息,导致数据采集不全面问题较为突出,无法如实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 三是数据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对于系统内部来说,数据定义存在争议,没有统一标准,相互的关联性差;对于系统外部来说,受到信息化发展水平制约,无法充分利用数据信息资源。四是数据质量管理机制缺位。大集中系统操作人员无后台权限,查询不便、修改不便,导致数据纠错机制运转不畅,反而增加基层干部比对数据工作量,影响工作效率。
3.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应用亟待加强。尽管我们做到了税收数据的大集中,但是在实现数据大集中之后,税收数据分析不到位。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应用又是落实“信息管税”理念的重要工具。深度分析应用是以数据高度集中为基础,结合统计学、经济学、管理学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模型,对大量涉税数据进行系统内部、外部多角度、多层次的对比,来分析和挖掘数据背后的本质,揭示税收征管内在规律,发现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因此,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应用能为管理和决策提供重要信息,参考价值极高。然而目前情况下,对税收数据的深度分析应用,事实上是我们目前的短板,海量数据还在“睡眠状态”。因此,如何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开展数据深度分析应用工作,迫在眉睫。
三、后大集中时期完善税收管理的思考
实现省级数据大集中之后,数据质量将直接反映基层税务工作的质量。因此确保数据的客观、真实和准确最是关键。基层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征收管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彻底改变日常税收管理及业务处理各自为政的局面,服从全省的数据口径统一规范,用科学的手段进行科学的管理,完善所有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时限、程序、责任追究等工作规范,提高基础工作水平。
1.更新税收管理理念,创新税收征管模式。适应数据大集中的形势,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必须更新税收管理理念,创新税收征管模式。高质量的征管工作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环节,在推动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思想是行动的引导者,因此要推动高质量的征管工作发展,必须树立先进、创新、科学的征管理念。
税务机关在治税理念上,应由满足自身的业务需求为主转向以方便纳税人的纳税需求为主,把服务纳税人、方便纳税人作为基本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在税务管理方式的选择上,要做到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尽可能地方便纳税人办税。依据《税收征管法》,采取多种方式征收,多元受理申报。减少征纳双方的接触点,由统一机构牵头负责,避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多头干扰。
2.提高对数据质量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完善数据质量管理机制,有专门的机构和岗位负责业务数据的质量,尽量保证数据的准确、及时、完整。可以将数据质量管理岗设置在税源管理机制中,或者将数据质量管理的职能落实到相关岗位,牵头负责税收业务数据的质量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将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常规化。
提高数据信息的质量,加强数据管理,不仅需要在税收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税收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还要依靠纳税人的配合参与,税务部门设定的理想化程序未必是最符合当前纳税人的诉求,必须循序渐进,稳步推进。但一切工作的成败终究取决于人,提高征纳双方的思想认识,更新理念观念,不失为提高数据质量的治本之道。
3.着重做好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应用工作。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利用是指以税收业务需要为出发点,利用相关理论、方法和模型,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实现集中的涉税数据深入研究,探究其内在规律性,改善提高税收征管管理、纳税服务等效率,为高层决策提供可靠、客观的分析信息。在实现大集中以后,涉税数据的深度分析利用工作重要性日益突出。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有效的开展数据深度分析利用:(1)在数据采集方面,通过拓宽、完善纳税人数据信息采集渠道,完善数据采集系统,尊重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提高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2)在数据共享方面,建立规范、统一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平台,加大外部信息获取渠道。外部税源信息主要存在于以下部门:银行、工商、公安、国土、房产部门等。加强对税收数据深度分析专业人员的培养和科学调配,建立完善的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工作机制,促进信息流和业务流的有机结合,使数据分析贯穿于整个税源管理全过程。
参考文献:
[1] 栾春华、刘超、侯哲.“金税三期”工程框架下的税收风险管理[J].中国税务,2010,(06).
[2] 赵芳.不对称信息对税收征管的影响[J].税务研究,2003,(03).
我国从党的十七大以来,开始首次将信息化建设与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融为一体,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内容、新目标新方向。信息化的全球化发展改变了社会各个领域的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处理能力、信息存储方式、信息利用水平。我国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发展了近20年,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为我国的税收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奠定了技术基础。
1 税收信息化的基本概述
1.1 信息化的概念
信息化是继工业化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又一大新的发展历程。信息化是现代信息技术与社会经济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信息化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潮流与必然趋势,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基本标志之一。信息化促使人类联系日益紧密,贯穿于人类社会的生产与学习中,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信息化的科学技术深入生产实践,融入社会经济环境不断加强的这一过程就叫做“信息化”。
1.2 税收信息化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的向公民征收实物或者货币以获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调节与监督经济发展的手段。税收信息主要是能够反映税收分配及其发展变化、税务工作的数据、税务信息等有关资料的总称。
税收信息化主要是指税收征管业务的信息化。它是指将信息技术用于税收征管, 通过电子计算机等信息技术实现税务征管过程中的准确性、客观性、全面性、真实性,提高税务部门的管理、监控与服务水平。
1.3 税收信息化的主要特征
税收信息化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我国的税收信息化主要有如下两大主要特征。首先是税收信息化带来了税收管理手段的创新。税收信息化使得税务部门无论是在采集信息、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方方面面的能力,都大大地提高了,不同的业务、机构顺应信息化的快捷性开始重组与改革,税收管理手段有所创新。其次是税收信息化给税收全面质量管理提供了一个控制与监督的完善的体系。税务部门上下级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户之间,由于信息化使得关系更加紧密,也能够加深他们彼此之间的互相监督。
2 税收全面质量管理信息化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税收征管质量、税收管理水平有了充分的提高,但是依然存在着威胁税收全面质量管理信息化的问题。
2.1 税收人员缺乏信息化意识,综合素质不高
我国税收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实际工作能力不高。我国的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缺乏自觉学习的动力,难以达到机构改革后对于学历、知识水平、专业技术的要求。在税务系统内部缺乏一个学习氛围。有些干部安于现状、热衷琐事,缺乏精力,工作懈怠、缺乏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很多税务工作人员仅仅注重税收的数量不重视收入质量,有些税务工作人员只是以重点企业为重点,有些税务人员存在着“人情税”等现象,这些都导致漏税现象严重。
2.2 传统管理模式的制约
我国的税务部门尽管建立了信息化下的新型管理模式,但是税务部门内部往往各自为政、互不交流,信息保密,缺乏沟通,延续着传统的管理模式。导致税收征管过程中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上下级之间缺乏掌控手段,上级摸清实际情况。
2.3 税收征管模式单一
根据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的总体要求,“坚持纳税申报及优化为根本,同时以计算机网络作为依托,实施集中征收和有针对稽查实现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兼顾我国不同地区的巨大差异。
3 依托信息化平台推进税收全面质量管理的主要对策
税收的全面质量管理是指依据税收工作的特殊性,遵循法治与公平原则、文明与效率原则,对税收工作过程中的业务质量、工作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的管理。我国实现税收信息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职责明确、监督严格、高效运作的现代化的税收体系,同时这个体系的基本要求是能够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何依托信息化平台实现税收的全面管理,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3.1 加强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提高信息化意识
信息化平台下,税收人员的综合素质是税收信息化的关键。要通过干部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能力,提高其责任意识。
首先,根据不同业务的不同需求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计划,依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具体原则,通过培训能够快速的完善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强化他们的信息化知识与技能。同时,将信息化意识纳入税务部门的年度考核里,激励税务工作人员不断完善自身的业务素质与专业技能。
其次,可以开展网上远程教育。我国的整个税务系统可以利用互联网的丰富资源和现代的多媒体技术,为税务工作人员提供便捷化的学习环境。不断更新技术与业务方面的知识,供工作人员及时转变,提高其工作效率,降低培训成本,树立随时随地学习的理念。
最后,实现分类培训。培训的对象是整个税务部门,包括领导、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不同,具体业务与职能也就有着差异。培训的内容应该是按照各自岗位的内容而定;培训方式可以多元化,既可以集中培训,也可以专业培训,或者两者相结合。
3.2 优化税收业务流程
税收流程优化是实现税收全面质量管理的科学手段。其目标主要是降低成本,实现绩效目标最大化,简化基本管理程序,可以简化流程节点。我国的税收征管的业务流程的功能配置十分复杂,主要包括咨询、受理、审批、调查、评估、检查、执行等阶段,我们可以将其简化成咨询、审批、评估、执行等环节,在保证税收征管质量的前提下,优化税收业务流程。
关键词:电子商务;彤彤屋;税收征管
1案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
2.1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实现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可以划分为国内常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定义,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2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外,个人取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少交易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了缴税提醒,比如eBay、易趣网“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意义,基本上没有主动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2.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税务处理混乱。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稽查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3.1税收中性原则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彤彤屋”个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税法解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旦严格执行税法,预计“彤彤屋”经营者最终收益不多,经营者也无经营积极性。
3.2财政收入原则
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法规原则
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延伸至网络经济。“彤彤屋”税案适用了我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
4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4.1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传统商务是在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应该视为一个纳税主体,对它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征流转税,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对于各种网店,也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律条款,超过一定规模的网店督促建账监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专门法规,在不增加新的税种基础上,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修订我国税法,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等条例中补充增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4.3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交易自动实时跟踪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4.4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储备。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
5结语
事实上,这种网店式的“网络逃税天堂”状况并非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指出,交易双方都应保存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北京市也通过了类似法规“要求互联网从业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了纳税义务,随之而来的纳税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网店纳税的管理难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众多的网络卖家。“彤彤屋”案让所有卖家对网络交易纳税有了更直观清醒的认识,“彤彤屋”代表着一个开端,也有人认为其恰是那个吃了枪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个新兴市场的规范总滞后于其发展但终究不可或缺一样,日益增大的网络交易量、逐渐明晰的法律监管规定,都将推动网店缴税时代的来临,大门的打开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参考文献
(一)研究背景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对税款追征期并未给出准确的概念和范围,仅在五十二条规定了在税务机关责任、纳税人失误、偷税抗税骗税等情形下税务机关追征税款的时限分别为三年、五年和无限期。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税收征管时效和追征责任认定进行了修改。本文将围绕这些修改对我国税收追征制度进行研究。
(二)税收追征期概念
因我国法律未对?收追征期的概念进行准确界定,不同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但大多从以下五方面进行阐发,即适用条件、追征起算时点、时效期限、追征范围和时效届满效力。李丽风(2006)认为,税款追征期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可以征缴入库的期限。笔者认为该定义相对笼统,用词也不规范;在综合了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后,笔者认为税收追征期是指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人等追征该欠缴税款的期限。
二、税收追征期的法律性质
税收追征期法律性质研究的争议焦点在于,它是核定期间还是征收期间?其期限适用消灭时效制度还是除斥期间?笔者分析如下:
(一)核定期间vs征收期间
熊伟(2007)和陈戈云(2010)两位学者对此问题给出了相对清晰的解答,二者均认为税收追征需要先核定欠缴追款才能进行追征,而我国税法只规定了统一的追征期是不合理的,他们通过列举境外税收追征制度的规定来证明其观点。笔者认为,两位学者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仍有失偏颇,原因在于,我国现行规定基于便于征管的考量采取了相对折中的态度进行性质认定,虽未明确规定但对税收核定和税收征收也有相对清晰的划分;草案出台后,明显可以看到核定期间被包含在了税额确认制度中,追征期则明确界定为追征期间。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规定和修订意见均认定追征期的性质是征收期间而非核定期间,学者得出此结论更多的是由于对现行五十二条第三款“无限追征”问题的藏否罢了,更何况核定税款是税务机关的内部事务,严格意义上也不属于税收追征的范畴。虽然两位学者的观点有失偏颇,但其给出的方案也体现了对制度不合理之处的反思;在此前提下,将税收追征的两个环节分离,并分别确立税额确认制度和税收追征制度,是对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二)消灭时效vs除斥期间
学界普遍认为,若将税收追征期认定为征收期间则其毫无疑问是消灭时效,但由于我国规定的相对模糊,对此问题仍需讨论一二。笔者认为除斥期间更多的适用于形成权等私权利,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属于履行法定职权,不能适用除斥期间;当前对追征期是消灭时效还是除斥期间的争议和讨论,归根结底在争论追征时效届满后税务机关的追征权是归于消灭还是仅仅丧失司法救济请求权(或相对人获得时效抗辩权)?而在追征期是征收期间的前提下,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应为消灭时效,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督促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时履职。
三、草案对现行规定的修改及评价
草案对前述三种不同责任情形对应的追征期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新增税额确认制度、滞纳金追征的中止和免收制度,设置了更为合理的追征期限(包括删除无限追征条款),避免了责任竞合。修订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和原实施细则的第八十条至八十三条。笔者认为,草案的修订有以下三大亮点:
(一)明确了税收核定制度,规范了税收征管时效
修订后的草案明确规定了经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申报税额不一致或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税额确认通知书即税额确认制度;五十三条由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未确认或超出确认时效的,申报税额视为税额确认通知书所确定的应纳税额。由此可以推断,如果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核定职权,那么即便纳税人申报的数额低于实际应确认核定的数额,也只能认定为申报数额,这既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核定职责,又将核定期间与追征期间进行了分离,使草案五十六条和八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有了适用依据;同时,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追征期的上限为二十年,体现了草案既提高税务机关权限,又敦促工作人员积极履职的修订精神。
(二)新增税收利息(原滞纳金)中止情形和免收情形
草案第六十条对税收利息(原滞纳金)的计算规定了中止情形和免收情形,对征收期间增加时效中止和中断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明确追征期限,避免无限期追征带来的弊端
草案删除了三年追征期的规定,统一规定为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造成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五年内可以要求补缴,即明确了过失欠税的追征期;同时将未办理纳税申报以及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的期间由不受期限限制变为十五年,并新增上限条款,限制追征期限为二十年,体现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改革进步,避免无限期追征带来的公权力滥用和公权力怠于行使问题。
摘 要:近年来税收增长迅速,税务部门承担着为国聚财的重要任务,履行着税收征管的职责。本文在对税收征管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税收征管;现状;策略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征管的效率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方面税收的基础管理还很薄弱,存在着漏税偷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机关每年审计的补税款和查补金额居高不下。另一方面,由于无法查清税源底数,使得大量的税源无法转化为税收,使得税收流失非常严重。因此加强税收征管是税收增长的重要因素,可以为国家税收护驾保航,如何合理的对税收征管是我国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的内涵
税收征收管理,指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活动,是国家将税收政策贯彻实施到每个纳税人,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系列活动。
税收征管体制在我国的建立,一般应遵循兼顾与可能的原则。任何国家的税收征管体制建设,保障政府支出需要是其必须要考虑的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有足够多的资金支持,税收虽然能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但并不是无限的,因为它受限于一定时期的税源。因此,这就需要合理兼顾此二者的关系,从而在需要与可能之间找到平衡点。
二、我国税收征管问题分析
(一)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程度低
现在我国的税收机关网站上仅限于一些税务相关消息和动态的,在网上网上营业厅建设和网上服务方面却并没有多大的起色。不仅系统和网络的稳定性很差,而且纳税人只能通过网络查询和办理少量业务,更多的业务需要到纳税机关办理。我国的税收信息化建设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已经有所起色,但如果想真正的满足纳税人的需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纳税机关信息化程度还远远不够,信息数据库尚未真正建立和完善,无法对计算机带来的便利性予以充分利用。对外没有加强与税收中介机构、银行等在外部门的合作,全方位的信息共享还没建立。此外,各税收部门之间也存在着信息化发展差异,地税系统的信息化程度低于国税系统,国税系统的四级网络已经基本建成,而绝大多数的地税机构系统信息化建设依然停留在二级网络建设的初步阶段。
我国的税务信息化建设缺乏统一规范的目标进行指引,各级税收机关信息化建设处于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这极大的增加了税收的成本,无疑是对财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税收服务网站管理服务功能单一、缺少人性化。我国应当加强与外部机构的联系,保障沟通渠道的畅通。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数据库,对纳税人的信用和资料的记录也缺乏。我国可以利用经济模型进行分析,在个人、企业的税务监考稽查和信用评估之间做好良性的互动数据库的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在纳税环节中的应用。
(二)地方政府或上级机关下达计划性任务的困扰
在我国国家税务局的实际工作中,政府或上级税务机关由于各种原因,按照惯例在每年自上而下的对各级税务局分配税收任务,并对税收数字层层分解,有时还要在年末追加许多任务,而且规定职员在年终考核时既不能不能少收也不能多收。这样一来,我国国家税务局便以税收任务为中心,从以往的应收尽收、以法治税转变成服从和被动,我国的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之一,其基层自然要遵守上级的工作安排,进而导致我国各项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实施起来往往会造成“打折扣”的现象。
(三)我国部门内部沟通障碍
目前,我国机关部门内部之间还存在一些沟通的弊端,使得室与室,科与科,分局与分局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配合意识不够积极和主动。当出现问题并不能迅速的解决,而是将各种问题拖延、消极应对。此外,由于传递信息时不全面不完整,推脱责任也时有发生。造成我国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多次问”,严重影响了我国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
三、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一)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关于我国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可以从政务公开、网上服务监管、信息反馈和申诉等方面进行。
政务公开指税务机关在其官网上定期公布税务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以及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税务信息等,确保纳税工作的透明公开,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可以通过公开的税务信息对自己所享有的纳税权利和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等清晰明了。因此,这就要求税务机构要做信息化建设工作,保证税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网上服务监管指纳税人可以查询监督税务机关的各项税务工作和管理工作,发现不符合网络公示信息的情况,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在线的举报和申诉。
信息反馈和申诉指纳税人可以就税务问题在线咨询税务机关,同时也可以投诉和举报违规的税收行为,并能通过电子邮件向税务机关进行信息反馈等。
(二)严格规范税收执法
首先要严格规范我国的税收执法,我国的税务机关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主体,征管法应当要求各级政府不能随意干扰我国税务机关执法,并对税务机关和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方面进行了明确,并界定强制措施、征管手段和操作规程。确保真正落实依法治税,要严格要求我国税务机关规范税收的执法,做到做到有法必依、有法可依,使我国所有税收活动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三)协调征管查各环节职能
对我国税务组织职的科学分解和准确把握是其良好的组织结构形成的基础。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准确贯彻税法,由此也形成了管理、征收、稽查三大税收职能。对于征收职能,仅仅是“开税票”是不够的,应该拓展到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最后审核,还应包括税收征收的收入的月度和分产业、行业、重点纳税户等的分析,并与国内经济的实际变动结合分析,发现疑点和异常点,为我国税务局稽查、管理提供切入点和线索。同时我国的管理职能,仅仅是日常性事务性的管理是不够的,还应当包括纳税服务、纳税辅导、催报催缴、纳税评估等,我国税务局要帮助和督促其健全财务制度,提高管理核算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和提高办税能力等,使其达到征管制度和税法要求的标准。关于稽查职能,仅仅为了完成收入计划任务而进行稽查是不够的,稽查应该成为我国税务局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结语
当前,我国应当完善地方税制结构,给予地方更多的税权,强化有税源分散,调整具体税种政策制度等,这样才能有效的降低我国的税收征管成本。本文主要研究了目前存在于我国税收征管中的问题和不足,这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认清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流程中存在的劣势与优势,更好的发挥税收征管体制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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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对策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概述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交易突破时空、交易虚拟化、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交易透明化,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竞争日趋激烈。根据《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1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42亿。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手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免税,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会严重阻碍它的发展;另一种是征税,认为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国家的收入将会大大减少。2003年,欧盟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地区,开创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先河。
一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不能脱离本国的财政经济状况,应当保障税收基本功能的实现。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在线上还是在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电子商务也应该是应税交易的一种。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但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已对现有的税收政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在致力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应该未雨绸缪、尽早规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其带来的税收问题,着手制定出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建议
1、以税收中性、公平税负为基本原则,不单独开征新税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尽量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额外损失,征税应当尽量避免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产生影响的税收制度准则。公平税负原则是指以税收负担的公正、平等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准则。
开征新税的前提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但是从商务本质看,电子商务仅仅是基于传统商务的形式的改变,可以理解为传统商务形式的发展与延伸,其内容仍然是现实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与劳务,实质未发生变化,并没有超出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范围之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通过对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这样既能适应目前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存的现状,又降低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和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还将纳税人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偷税与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小限度。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日益成熟,再对其进行合理修订,直至开征新税种。同时,在短期内必须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使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可以适当给予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2、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认定要素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在跨国营业利润征税权的标准,其含义是: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取得的营业利润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但其利润应仅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为限。常设机构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有一个从事营业场所,如房屋、场地、机器设备等设施。这种营业场所并不一定是企业所有,有的可能是租用的;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或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设。包括为长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因特殊原因提前清理歇业或为短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实际经营已超过临时期限的机构;这种场所应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而不是为本企业从事为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活动,如仓储或样品陈列等的场所。
常设机构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有必要在电子商务活动领域进行丰富。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人、固定场所和营业活动已不是判断常设机构的必备条件,只要同时具备网站和服务器,从事与核心业务相关的活动,通过服务器达成实质性的交易,即可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即网站+服务器+实质易=常设机构。鉴于电子商务中的网站和服务器是具有流动性的,在以网站和服务器作为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的同时,还必须增加关于限制网站或服务器进行流动或者要求办理相关登记的规定。
3、建立电子商务工商税务登记制度
我国应确定统一标准,要求工商和税务部门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登记工作。纳税人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前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增设域名、网址、用于交易服务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内容,由税务部门核发数字化税务登记证和纳税人识别码后,才可获得网上交易的资格。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6月日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
4、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水平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依赖于先进的税收基础设施,应进一步以“金税工程”建设为契机,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税收征管软硬件,建立电子税务平台,集成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发票等功能。
在电信运营商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安装税控器,对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电子商务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在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嵌入具有自动跟踪和统计功能的网上征税软件,在网上交易成交时自动计算税款并划入指定的账户。开发电子商务税务巡查软件,安装在各个网络节点的服务器上,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对偷逃税行为的详细信息自动记录下来,并把相关检查数据传回税务部门。电子商务纳税人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它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报税资料发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电子商务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纳税记录,并保存一定年限。
我国还应当大力推行电子发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凭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确认后,从电子发票库出售给纳税人。电子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税务部门的数字签名。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相互结合,将税务部门、银行和纳税人联系在一起,通过银行付款和交易纪录,很容易核查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电子发票能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应纳税主体进行有效监督,大大节约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
5、重视人才培养,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
注重对税务人员综合能力的培养,不断加强后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倡终身学习。培养一批政治合格、业务过硬,即精通计算机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的专门人才,从而实现税务人员从单一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人员队伍。
税务部门要加强同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工商、公安、银行、认证中心、外贸、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进行跟踪、监管、征税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共同建立全方位的信息网络,构建出覆盖全局、全方位监督的综合治税系统。
6、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与交流
电子商务活动各要素可以分布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使收入来源、交易性质、内容的确定复杂化。目前国际上不同司法管辖区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存在差异,如果某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管理比较严格,会使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网站和服务器转移至他国。偷税避税者还会利用网上银行的无国界性在瞬间把资金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个角落,使得国际偷税避税活动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是国际性的,单独一个国家的税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交流,做到经验和信息的共享,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防止偷税避税,保证国家的税源不流失。这样才有助于共筑公平、透明、简洁、便于管理的国际税收征管和稽查的新体系。
三、结束语
开放的因特网没有国界,我们要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分析,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健全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防止各种各样税收流失现象的发生。未来我国应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将电子商务涉及的内容写入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法、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电子商务行为税收征管的界定标准等内容。既给电子商务留下充分的发展空间,又要严格防范电子商务偷税避税的行为,促使我国电子商务走上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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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综述
“管理问题是税制改革的核心而非辅助的问题”( Richard M. Byrd,1989) ,[1]( P213)精细化管理是在税收常规管理基础上对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税收服务质量的必然要求。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税收管理部门,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不断引入新的管理方法和理念,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如何有效评估过去一段时期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以及未来如何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工作,建立全新的精细化管理目标与模式,己成为当前税务研究中的热点问题。在国外,税收精细化管理问题很早就引起了学者的重视,如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和瓦格纳等人,在他们提出的课税原则中,从税制行政成本最小化角度讨论税收管理优化问题。而将税收征管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对象始于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 Musgrave,1973)[2]( P85 -97)提出税收管理的有效性与一国经济结构、收入水平及分配结构、纳税遵从度、税收管理部门与法院对税法执行程度等有关。美国学者詹姆斯•沃麦克和丹尼尔•鲁斯( James P. Womack,Daniel Roos,1999)[3]( P247 -289)主要探讨了精细化管理的起源、原则及应用范围,认为精细化管理主要来源于企业管理,是为了防止工业化大生产出现浪费而应运而生的。卡洛斯•西尔法尼和凯瑟琳•巴尔( Carlos Sizvani,Katherine Baer,1997)[4]根据税收差距大小,将税收管理水平按税收差距分为四个区间,分别是小于 10%、10% ~ 20%、20% ~ 40% 和 40% 以上,对应的税收管理效率分别为很高、相对有效、相对无效和非常无效,并指出了对应的征管目标和方法。国外已经对税收管理进行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累了大量经验和方法,为我国税收精细化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但在国内,相对于理论研究,税收精细化管理实践探索起步更早,发展更快。从 20世纪 80 年代开始,税务部门从征管实践中摸索出许多改革经验,如税收征管模式、税务机构设置、信息化征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在理论分析中,首次从精细化视角分析税收管理的是叶峥、藏显文( 1994)[5],但他们主要是对我国涉外税收政策进行探讨,所提精细化管理是对“宜粗不宜细”立法模式的检讨和扬弃,并未对税收精细化管理方法进行深入分析。之后,随着市场经济与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理论与实务界对税收精细化管理研究逐步深入。在对精细化内涵的理解方面,汪中求( 2008)[6]指出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是通过对规则的系统化和细化,运用标准化、程序化和信息化的手段,使各组织单元精确、协同和持续运行;在税收征管现状方面,张咏苹( 2004)[7]( P89 -138)认为当前税收管理瓶颈在于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线机构偏少且过于集中、税收管理员制度不够科学、征管流程不够合理、纳税服务不够改善; 在税收管理改革取向方面,许月刚( 2002)[8]提出应实现组织机构“扁平化”、征管程序“简易化”、管理手段“多样化”、管理方式“人本化”和人员素质“专业化”。黄泽勇( 2006)[9]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由于缺乏个人纳税代码,使个人所得税征收困难,存在个人收入与纳税不对称的情况。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健全个人纳税代码制度,制定《个人纳税代码法》,以更好地堵塞偷、漏税现象。曾国祥( 2002)[10]( P67 -98)提出税收征管改革中机构设置要遵循精简、高效和便利原则,不能增加机构,增加成本。2004 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谢旭人指出,要加强精细化管理,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不断提高管理效能。[11]虽然目前对税收精细化管理的研究如火如荼,但其在税收管理领域仍是一个较新概念,众多学者并未对税收精细化管理的内容、方法和改革路径形成共识。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精细化管理,仅仅是针对“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现实提出的治税理念,尚未形成一套系统的促进税收精细化管理贯彻落实的制度体系,甚至对“税收精细化管理”亦未曾进行准确定义。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税收精细化管理进行进一步探讨,追溯其理论渊源,定量分析税收征管因素在我国税收增长中的作用,并针对我国征管现状提出改进建议。
二、税收精细化管理的理论基础
税收精细化管理就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纳税人实际状况,将企业管理与公共管理相融合,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税收精细化管理目标包括管理对象精细化、管理手段精细化、管理内容精细化和考核评价精细化等。从理论渊源上讲,税收精细化管理是在汲取现代西方管理中的流程再造理论、精益生产理论、纳税遵从理论和公共管理理论等理论成果而逐渐演化发展起来的,并与税务部门工作实际相结合产生的一种管理办法,税收精细化管理是对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必然要求。
( 一) 流程再造理论
流程再造理论是美国首创的关于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一种新的理论和方法。简而言之就是以生产流程为中心,重新设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及运作方式。为了能够适应新的市场竞争环境,企业必须摒弃已成惯例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方式,以生产流程为中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方式进行重新设计。通过对企业原来生产经营诸环节进行全面调查和细致分析,将其不合理、不必要的环节进行彻底之变革。根据流程再造理论在税收精细化管理中的运用,需要对税务部门的外部征管流程和内部控制流程,按精细化的要求,彻底改造、剔除不必要的税收管理环节,以税收工作流程为中心,重新整合设计外部征管及内部控制方式。
( 二) 精益生产理论
税收精细化管理发轫于精益生产理论。精益生产源于丰田生产方式( TPS) ,丰田公司认为,在等待、搬运、工艺流程、安排库存等环节及由于生产过量、产品缺陷等原因,如果管理不当均会造成浪费,这些浪费对企业生存发展足以致命。要有效减少浪费,需要在生产、库存、作业再分配等各环节精益求精,实行精细化管理。实行精细化管理给丰田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回报,其生产与管理方式也引起了理论界的高度关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组织了 14 个国家的专家学者历时 5 年,对丰田制造方式进行探索、总结及提炼,并将该生产方式称之为精益生产。精益生产的理论和方法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迁、广为传播,并跨出了制造业领域,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在交通运输业、服务业、软件开发等行业得以应用与发展。税收精细化管理将精细化管理理念应用到税收工作中,吸收精益生产理论的精髓,避免粗放式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 三) 纳税遵从理论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使自身行为符合税收政策意图和税收立法精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遵从理论源自美国,主要包括对税收遵从度的研究和对遵从成本的研究。按纳税遵从度理论,纳税遵从主要分为三类[12],包括由于担心因逃税而受到处罚的防卫性遵从、由于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十分严密而无机可逃的制度性遵从、由于对履行纳税义务的正确认知及获得高质量纳税服务而产生的忠诚性遵从。纳税遵从度可用四个指标来衡量( 理查德•伯德、米卡尔•卡萨内格拉•韩舍尔,1994)[13]( P136 -204): 包括潜在纳税人和登记纳税人之间的差额、登记注册的纳税人与实际申报的纳税人之间的差额、纳税人申报税额与根据法律应缴纳税额之间的差额、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之间的差额。西方学者研究认为,影响纳税人遵从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税收征管水平。税收征管水平越高,就越会对纳税人形成威慑力。纳税遵从理论对税收精细化管理具有以下启示意义: 税务部门要通过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对纳税人进行有力的监控,增加纳税不遵从的风险成本,促进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提高纳税遵从度,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 四) 公共管理理论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等手段,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工作绩效和公共服务质量,以实现社会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作为公共行政和公共事务重要组成部分,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强调政府、公民、企业多方主体的互动以及在公共问题上的收益共享、责任共担。公共管理理论既重视制度、法律的前提作用,更关注管理战略、管理方法的合理运用。税收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一部分,公共管理的理论是税收精细化管理的基石,为税收精细化管理指明了原则和方向。
三、我国税收精细化管理现状的实证分析———以税收征管对税收收入增长贡献率为例
影响一国税收增减变动的因素有很多,如 GDP 规模、价格水平、产业结构、税制结构与税收政策、税收征管能力等。其中,税收征管是影响税收增减变动的重要一环,其对税收变动的影响分析在税制设计、税负分析、税收征管水平测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此处通过分析和分解影响税收收入的各种因素,测算税收征管因素对我国税收增长的贡献率。
( 一) 实证分析思路及方法
在税收征管对税收增长贡献率的实证分析中,首先描述税收变化量计算公式,并在此基础上对引起税收变动的因素进行分解,结合相关数据测算出各因素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税收直接取决于经济规模、价格变动和税收占名义 GDP 的比例。据此,可设定如下关系式:Ti= Gi* Pi* Ri( 1)其中: Ti表示第 i 期的税收收入; Gi表示第 i 期实际 GDP( 按上年价格计算) ; Pi表示第 i 期的 GDP 价格平减指数; Ri表示第期税收收入占名义 GDP 的比重; i =1,0 分别表示本期与上期。对( 1) 进行因素分解,有:T1T0=G1* P1* R1G0* P0* R0=G1G0P0* P1*R1R0=G1R0G0P0R0*G1P1R0G1R0*G1P1R1G1P1R0=G1R0N0R0*N1R0G1R0*N1R1N1R0( 2)其中 Ni表示第 i 期的名义 GDP( Ni= Gi* Pi) 。公式( 2) 表明,税收增长率等于本期实际 GDP 增长速度、GDP 价格平减指数与税收收入占名义 GDP 比重变化的连乘积。对( 2) 式两边取对数可得:lnT1- lnT0=[ln( G1* R0) - ln( N0* R0) ]+[ln( N1* R0) - ln( G1* R0) ]+[ln( N1* R1) - ln( N1* R0) ] ( 3)公式( 3) 表示为税收增长率的影响因素,若考虑影响税收绝对额变动的影响因素,则可作以下转化:T1- T0= ( G1* R0- N0* R0) + ( N1* R0- G0* R0) + ( N1* R1- N1* R0) ( 4)即: 税收收入变化量 = 由于经济增长增加的税收收入 + 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税收收入 + 由于税收占 GDP比重变化增加的税收。根据上述影响税收的各因素可知,经济增长主要指 GDP 的增长,表现为上期名义 GDP 到本期实际 GDP 的变动( N0G1) ; 价格变动主要指 GDP 平价指数变动,表现为本期实际 GDP 到名义 GDP 的变动( G1N1) ; 税收占 GDP 比重变化主要是指产业结构变动、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因素变化等,表现为上期到本期税收占名义GDP 的变动( R0R1) 。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税收占 GDP 比重变化因素包括因素较多,但通过具体考察某一产业的税收增长情况可剔除产业结构变动影响,而且税收制度变化一般较为缓慢,在实际分析中予以忽略,此时可将税收占 GDP 比重变化因素简述为征管因素对税收变化的影响。如果我们分别计算税收增长额、经济增长对税收增长的贡献和价格变化对税收增长的贡献,就可以匡算出税收占 GDP 比重变化对税收增长的贡献。这样就为分析税收征管因素对税收的影响程度提供了一种计算思路。
( 二) 数据检验。按照 2001 -2010 年《中国统计年鉴》及《中国财政年鉴》相关数据,根据前述税收增量因素分解方法计算得到结果如表 1、表 2 所示。表 1、表 2 显示了影响我国税收收入变动的因素变化趋势。从经济增长、价格变动和征管能力三个因素比较来看,近十年来价格变动因素对税收增长的贡献最大,2008 年前价格变动因素所引致的税收增长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在最近两年维持高位震荡格局。2010 年由于价格因素导致的税收增加占税收总增量的一半以上( 58. 15%) ,即有过半的税收增长是由于价格上升导致的“名义性增长”; 除价格因素外,经济增长因素和征管能力因素在促进税收增长的贡献率的重要性上处于交替变化趋势。从税收征管能力提高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来看,近十年来呈现出先升后降再升的“M”型变动趋势,随着税收管理手段和信息化水平的逐步提高,税收征管对促进税收增长的影响日益凸显,在 2007 年最高峰时贡献了 3364 亿元的税收增长,但由于税收增长的长期性因素在于经济增长带来的税源增加,税收征管效应在征管能力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前难免“后劲不足”,在2007 年后呈现缓慢递减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应高度重视税收征管因素对税收增长的影响,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提高征管水平,以保证税收的健康、可持续增长。
四、税收精细化管理目标
强化税收征管是促进税收增长的重要因素。从上述分析可知,虽然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之以往有了较大幅度提升,但总体仍处于粗放式管理状态,具体表现之一是税收征管因素对税收增收的贡献率不高。2002 -2010 年间税收征管对税收增长贡献率最低年份不到 5% ,最高年份也仅为三分之一左右,平均贡献率为21. 34% ( 表 2) ,明显低于价格因素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大部分年份也低于经济增长因素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 其二是税收征管因素对税收增收的贡献率在年度间波动较大,且呈现震荡下降趋势。从表 2 可知,税收征管对税收增长贡献率在年度间呈现剧烈震荡格局,年度标准差为 9. 80,分别高于 7. 12 和 8. 80 的经济增长因素和价格因素对税收增长贡献的年度标准差值,在税收增长的三种因素中是最不稳定的,表明税收征管力度不稳定、不连续,无法形成对税收增长贡献的合理预期。此外,税收征管贡献率在近年来呈缓慢下降趋势,从 2002年的 36. 19%下降到 2010 年的 16. 71%,表明税收征管水平提高乏力,对税收增长的影响式微。税收征管因素对税收增收的贡献不大,表明税收征管某些环节可能存在缺陷,需要借助更先进的税收管理理念和方法来提升。此时学界提出的“精细化管理”概念应运而生,精细化管理是实现税收管理集约化、信息化的内在要求,是克服粗放式管理的必然选择。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税收精细化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管理对象、管理手段、管理内容和考核评价的精细化等方面:
( 一) 实行科学分类,实现管理对象的精细化
管理对象精细化就是针对不同情况的纳税人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即对纳税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为此,需制定切实可行的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根据纳税对象规模大小、行业类型、税种、经营方式、组织方式、信用记录等情况,在纳税信用分级管理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集中力量解决矛盾主要方面,特别是对税收流失相对严重的行业、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及信用等级较差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管理,以实现精细化管理。[14]以企业规模分类为例,对大型企业,应根据大企业信息化程度较高优势,充分利用电子报税、税控装置等现代化管理工具,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以及物流、资金流信息,综合评价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 对中小企业,税务机关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行业分类管理。从不同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及涉税信息的分析入手,分行业确定监控指标体系,并运用合理的分析方法和模型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 对个体工商户,要深入推行电脑定税和定税公示制度,并进一步推行重点监控,特别是重点行业( 如移动通讯、建材、家具等) 和个体工商大户的税收管理,严格限制没达到起征点的情况,以保证税收收入,公平税负。
( 二) 提高科技含量,实现管理手段的精细化
以信息化为导向的手段精细化是管理精细化的前提。要提高税收管理精细化水平,应将信息技术引入税收监管,充分发挥税收征纳系统、税收征管数据库和信息资源数据库的作用。有几项工作需要深入研究: 一要拓宽信息来源渠道。注重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环节收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保证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同时应广泛推行纳税人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等电子申报方式,扩大信息采集的渠道和范围。二是做好与其他职能部门的信息情报交流交换工作,建立统一入口的纳税人信息系统平台,加快建立同银行、财政、工商、海关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三要适时对涉税信息进行检查更新,确保涉税信息质量。定期对税收征管数据库进行清理,将“失真数据”、“垃圾数据”及时从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清除,保证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 三) 强化基础管理,实现管理内容的精细化
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出口退税管理是税收精细化管理的重点,税务部门应根据流程再造理论,加强和规范税收的基础性管理,夯实税收征管的基础。一是强化税源管理。制定纳税人税源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实现对纳税人纳税登记前、中、后的全程监控管理,定期对辖区内的漏征漏管户进行清理检查; 二是完善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应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对税务机关各部门明确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和规范管理,对评估结果进行评价考核; 税务调研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评估模型、评估参数,具体指导评估工作; 三是根据纳税遵从理论,加强税务稽查,建立纳税人纳税诚信档案,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进行约谈和劝诫,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网上贸易 避税
一、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态势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整个商务过程。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决定了它与传统商务方式相比,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成本的低廉化,大大降低了店面的租金,减少了贸易中介费用等;二是经营的连续化,电子商务可以提供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每天二十四小时的服务。自动系统可以使网上商店始终连续经营,成为“永不关门的商店”,这会给企业带来传统商务所无法想象的销售机会;三是交易的快捷化,电子商务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和达成交易变得更为方便快捷高效。因此,我国应当提倡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一定要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纵观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各地区发展并不平衡,呈现出美国、欧盟、亚洲“三足鼎立”的局面。
美国是世界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同时也是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一直引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成熟发达地区。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美国晚,但发展速度快,成为全球电子商务较为领先的地区。亚洲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新秀,市场潜力较大,但是近年的发展速度和所占份额并不理想,是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地区。
互联网环境的改善、理念的普及给电子商务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IPO的梦想、行业良性竞争和创业投资热情高涨这“三架马车”,大大推动了我国行业电子商务进入新一轮高速发展与商业模式创新阶段,衍生出更为丰富的服务形式与盈利模式,而电子商务网站数量也快速增加。
二、电子商务概述及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挑战
(1)对传统税收原则的挑战
公平与效率是税收三大原则,税收是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是政府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应该说,这三大原则贯彻得好坏直接影响到税收职能的发挥。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单据无纸化、数字化传递电子信息,使世界各地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进行交易,不象传统贸易那样要求纳税人有固定营业地点,保留记录、凭证、帐册以供税务部门检查。
(2)对税收管理的挑战
由于使用电子加密技术,税务部门要想了解纳税人的情况,获取税收信息可谓难上加难。税收在电子商务活动领域中落后了。这对交易手段本来就很落后的传统贸易而言,越发显得不公平。随着电子市务对传统贸易的逐渐侵蚀,政府通过现行税收手段获得的财政收入将逐渐萎缩。如果为了维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而增加传统贸易的税负,就进一步造成了税收不公平,影响了经济的协调发展,这本身就是一种效率损失。电子加密技术的开发与进步使税务机关为获取纳税人的信息所要付出的成本大大提高,这是一种税务行政效率的损失。
2.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征管体系的影响
(1)不能确定纳税主体
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平台上进行交易的,消费者、制造商、提供商可以隐匿其住址,真实身份无法查证查询,使得纳税主体变得模糊化、复杂化。影响申报工作的进行,从而导致征税的困难
(2)不能确定纳税地点
因为电子商务可以随时随地的做出交易,从而最终导致纳税地点难以确认。
(3)不能确定纳税期限
因为在电子商务中,一般无须开具纸质发票,加上交易行为可以在瞬间得以完成,从而取得收入或发出货物时间的模糊而难以操作,最终导致纳税时间难以确定。
另外,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主要集中体现在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在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当遇到国际双重或是多重税收时,以税务来源地为管辖标准,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等特征,使得难以判定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从而导致税务来源地管辖权可能失效。
三、强化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对策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征,吸收借鉴国外电子商务征管先进经验,利用现有征管资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采取可行的措施和对策。
1.进一步修改并完善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政策
以现行税制为基础,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去修改和完善现行税法税规,并增加与电子商务特征相符的税法税规。比如,延伸或明确对有形产品、无形产品、特许权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等
2.针对电子商务制定相关税务登记制度
电子商务有个重要特征就是虚拟性,这就导致很多企业登记不到或是不及时甚至不登记,因此为规范市场,保护税源,就必须制定相应的税务登记制度。
3.推行电子发票制度,实现电子监管
因为电子商务具有随时随地交易的特性,因而为了跟好的实现工商管理尤其是税务管理就必须取用电子发票。这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非常利于税收征管。因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以随时在线处理相关事务,提高税收征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建立电子帐簿,实现网络交易监督
税务机关建立电子账簿,要求纳税人做好电子交易的资料电子稿备份,以实现网络交易监督。
5.研发智能征税系统,实现网上征税、监控与稽查工作
以技术为依托,研发智能征税系统,以实现24小时税务的征税、监控和稽查的一体化。
6.建立网络税务认证中心,实现网上交易的规范
建立综合性的网络税务认证中心,是网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它的建立可以将有形的征管空间有效拓展至无形的网络世界。将网络税务认证中心、税务机关信息中心、银行计算机中心及企业(纳税人)四方联成一个规范的网络,形成一个网络税务平台,利用电子邮件或数据库传输,在税收各环节之间存储传递征税过程中所需的电子单据,实现网上交易认证、网络税务登记、网络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以及网络税收宣传等功能。
根据上述所进行的分析,可得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流程图。其特点是借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化。
(1)建立认证中心是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的必要措施;
(2)建立支付平台以达到对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匿名和非匿名的的监管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3)以国家信息产业部为主导,税务、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协调合作,以认证中心及支付平台为依托,建立电子商务网络体系,规范网上交易,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并实施联网,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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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丹.对我国是否开征电子商务税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07,(549):135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这一行业正以突飞猛进的速度高速前进,它的方便快捷深受人们的喜爱。但是,税收部门的税收征管体系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导致网上买卖活动产生的税额积少成多,流失现象愈发严重。本文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问题进行分析,进而为我国税收征管提出一些可行建议。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不公平性,以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保证我国税收来源的可持续性。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税收制度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模式分析
1.C2C税收征管无依据。(1)概念模糊。C2C(Consumer to Consumer)指的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进行买卖的活动。一些C2C是实体店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的另外一个销售渠道,但是实体信息并没有和网上的信息相联系,于是很多实体店家都会搬到网上经营,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现象,就是实质交易是B2C,但是表现形式却是C2C。当一个网店发展到一定程度,业务量增大,那么它就跟一个企业没有大的区别了,这种模糊性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2)过程具有隐私性、造假性。C2C交易过程不像实体店经营全部操作过程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包括税收信息源。这样卖家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来掩盖交易信息,使得税务机关对其征税很难操纵。一旦卖家不遵守职业道德及税收管理原则,税务部门的监管工作将很难进行。(3)税种难以确定。目前,网上买卖牵扯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每一种税对应的税率也不同。网上卖家的商品各种各样,使得税种和税率不易确定。(4)征管手段不成熟。现在的电子商务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地域不明确、征税对象不明确。网上经营的交易双方都是个人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和支付,税务部门很难仅仅通过注册信息明确它们的属地。C2C环境下,除了有形产品需要通过邮寄方式外,还有很多无形产品不需要邮寄,例如,音乐、软件等,税收征管对象不明确。如果对C2C不征税的现状继续维持下去,网上交易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多,势必会冲击到传统交易方式,造成交易的不公平性,从而使经济不能全面发展。
2.B2C税收征管存在盲区。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的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活动。据统计,2011年到2013年世界各国的B2C电子销售额都在以突飞猛进的速度向前发展,我国的销售额增长速度较快,这也就产生了许多问题:(1)身份难以确认。从武汉的“我的百分之一事件”看到B2C和C2C界定模糊,这个品牌在2004年就有了,后来在网上经营,而且经营的越来越好,然后到武汉登记,取名为“武汉抓那服饰有限公司”,后来又改了名字。该公司既有实体店又有网店。(2)税源监控容易消失。在常规的增值税税收控制过程中,交易中转环节是监控的重点,从采购生产到最后的销售环节都有税收设置。但是在B2C环境下,交易可以直接面向企业和消费者,中转环节减少,这样常规的征税方法将会失去作用,由此会出现税源消失、税收流失等问题。(3)传统的征税方式不再合适。常规征税都是根据票据来控制,现实生活中票据很广泛,所以操作起来比较容易。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就不同了,因为电子商务都是电子票据,还需要企业主动提供,除非消费者能够有意识地索要发票。要不然,对这种环境下的税收征管将会很复杂。
3.B2B(Business to Business)税收征管跨域难监管。B2B指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在B2B环境下,无论是生产者还是供应商都能通过网络环境进行交易,增值税同样会被弱化掉,使得我国税收基础发生变化。我国电子商务收入直线上升,环比增长率也在提升。收入增加,应征税额也会增加,但由于税收监管缺失,使得这部分收入没有纳入应征税额,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没有因此而增加。(1)对税收征管进程有影响。工商行政部门已经对电子商务进行了登记和管理,但是由于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工商管理部门很难提供出详细信息,制约了税务部门对信息的获取。税务部门需要根据发票等有效信息征税,但是很多情况下,企业不愿意提供电子发票,消费者也很少注意到发票的问题,这样就给税务部门带来困难。电子商务交易结果都是通过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来实现,这样使得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很难监控,使审查工作更加困难。(2)对国际税收有影响。主要是税收管辖权,B2B遇到的挑战就是商品的提供方可以在任何地点隐藏自己的身份,进行交易,使得税务部门征管成为一大难题。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问题对现有企业的影响
1.给正常税收秩序带来压力。通过网上贸易大量偷税漏税,低成本、低价格销售,甚至大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给现有企业带来较大的压力,如果电子商务找不到合适的征管体系,将会严重影响现有企业经济的良性发展。
2.压抑现有企业的发展。同样的商贸活动,对传统交易就采取强制措施,严格控制其纳税,税务系统非常完善紧密,而电子商务由于逃避了监管,偷逃了税费,其经营成本大大降低,这就使得电子商务无节制的飞速发展,而现有企业受到冲击而逐渐萎缩。
二、应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
(一)提出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税收征管办法
1.对现有税法及政策进行补充。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问题还没有根本的法律依据,即使商家偷税漏税,也没有法律依据制裁,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来监管他们。制定合理的税收法律及法规,包括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市场监管,电子发票的管理,明确各种税种的适用范围,弄清征税对象,对税收条例进一步完善,这将对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一定的好处。
2.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网上交易税务登记及申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该对网上交易的商家进行严格控制,定时与他们在网上进行交流沟通,让他们及时汇报单位及个人的详细资料,定期了解他们的营业情况及营业地址的变更。另外,税务部门还应该不定时抽查各网点的收入及应纳税额。税务部门应该对纳税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保证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除此之外,网上交易的商家还应该对通过网络买卖的有形产品、无形产品等业务单独核算收入与成本,以便税务部门核查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方便税务机构调查工作。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的电子发票。每次通过网上交易后必须开具发票,并将发票送往银行进行核对,才能进行相应的资金结算。电子商务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纳税登记,使用真实的身份,确保信息的可靠性。
4.建立成熟的电子核查体系。加快网络技术的发展,建立电子税务核查体系,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网上交易、网上付款、网上服务一体化。各个税务机关需要建立自己的网点,把网上服务窗口变成为人民服务的大众化窗口,有利于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构建税收征管体系新程序
1.企业进行网上交易必须有一个电子税务登记号。在经营之前,去税务机关注册一个税务登记号,将此号安装到企业主页上,申请域名登记,方可进行网上的商务活动。企业的每一笔交易都可以自动转到此号中,通过税务登记号及域名可以查出企业的详细信息,这样,方有利于税务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督与管理,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程序。
2.成立一个网上认证空间,认证空间是为税务机关服务的。消费者向认证中心发出对企业的检验要求,并将订单的内容及买家信息提交到认证中心。同样,卖家也需要向认证中心发出认证要求,并将卖家的身份及交易发生地等信息提交认证中心,认证中心将买家信息与卖家信息进行比较,确认一致后再转交给买卖双方。这样,不仅让交易双方互相了解到对方的信息,确保交易安全,还能让税务机关通过认证中心提供的信息来对卖家进行实时监督,包括商家的地址及身份信息。由此,对税务机关的稽查与监管有了新的帮助。
3.电子发票的管理。企业在网上进行交易,也需要像传统交易一样,凭借发票向税务机关报税,只是电子商务的发票需要电子形式的。这种电子发票需要与税务机关建立网上链接,就是说企业每成交一笔业务都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发票,待税务机关核查之后,企业方可向买方发货。当然这种网上稽查与核算的速度是很快的,非常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监控,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收征管模式,需要买卖双方及各部门的配合,只有相互之间保持联系,税收征管才能有效。
(三)加强国际间税收征管与合作
1.积极展开围绕税收问题的沟通与研究。对纳税人的纳税凭证及其所截信息以及税务机关的一些管理规则在国际间进行交流,互相取长避短,虚心学习。尽可能地实现网上交流,在全球建立税务情报交换网站,跨越时间地点的限制,这样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完成工作,提高业务效率。
2.展开网上国际税务监管。网上税务监管也需要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特别是税收的征收与监管工作,要系统、具体地了解到某个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明确其他业务规模及征税范围。由此就需要运用互联网的优势来加强与各国的合作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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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键词:电子商务;大数据;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78
0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税收管理也步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是云计算时代的产物,是“互联网+”的核心引擎,更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创新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将大数据资源应用于税源控制、税款征收,并以此来实现税收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
1国内外现状
1.1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及税收征管情况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税源范围广、金额大,能为国家财政做出很大贡献。可是,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对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纳税行为及税收监管等规定不明确,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主体在法律上未明确界定、税源无法准确控制、征管能力执行不足等。
1.2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对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研究较早,经历了漫长的讨论和修正,存在很大争议,最终从免税走向征税;欧盟一直以来将电子商务税看作新的税源,倾向于制定比较严格的监管措施,成为全球首个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组织。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坚持中性、高效、确定与简便、公平与灵活性的原则,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从国际形势来看,其他国家或组织在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做法上还是有区别的。在我国,电子商务在近十年的发展中,对税收收入已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促进市场公平,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国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考虑到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增加国家经济收入,以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我国可以对电子商务征税采取减税或者暂时免税政策。
2大数据分析的特点与优势
2.1大数据分析的概念
大数据分析是指摒弃传统的抽样分析方法,采用全部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的方法。由于大数据具有体量巨大、类型多样、处理速度快、价值密度低的特点,所以它打破了传统思维的分析方法。通过在即时更新的海量数据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使得到的结果具有实时性。在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也应与当前形势紧密联系,及时转变传统思维,才能提出新的创举。
2.2大数据分析在税收征管中的优势
大数据思维的建立是区别于传统税收的关键,可弥补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通过为征纳双方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将税收风险降到最低。将大数据思维运用到税收征管实践中,既能将大数据思维进行推广至其他领域,又能弥补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空白,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3大数据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
3.1税源控制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关键,大数据的突出作用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大数据也为实现税源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进而引发了一场税源管理的革命。
税源控制的实质就是纳税主体的确定,现行电子商务中商家的注册制度存在严重问题,不少商家未实行实名注册,交易记录不真实甚至隐瞒交易行为,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对此,相关管理部门应该通过立法,严格执行商家实名制注册,使得电商经营活动规范化。同时,税务机关应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识别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记录,对电商发放实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发放电子式身份证明作为数字身份证,实施纳税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管理。这样可以使得网上税收信息公开化,打破信息不对称等局面,通过这一措施来控制税源,以达到确定所有纳税主体的目的。
3.2税款征收
在税款的征收环节,现行实体征税制度已经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征收征管。对此,政府部门应该做出如下突破:第一,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殊性,在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机构负责电子商务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各省分别成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部门,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垂直领导,检查和督导各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构完善税收登记、税收管理、税收稽查等制度;第二,税收征管部门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合作,按照法律规定的征税项目,在依法确定交易行为确实发生后,在消费者支付环节中,网络交易平台的系统自动按照相关税目和税率扣除应缴税款,并自动进入相关财政账户;当涉及到退货而产生退税问题时,可以先把电子发票打印出来,将相关退货发票做好标记,按月清算。同时,商家可以按月抵扣相P进项税额。这样能有效防止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行为隐蔽、计税困难等造成的偷税、漏税、逃税行为的发生。
3.3税收监管与稽查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所有的电子商务交易信息都保存在交易平台上,这就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共享机制。地税与国税税务信息共享,跨区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比如工商、住建、国土等部门),税务部门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共享。同时,税务部门还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物联网等第三方信息平台来披露并挖掘隐藏信息。在税收监管方面,首先,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完善税收风险评估机制;其次,税务机关可以从多方(电商所开电子发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收集的信息来进行比对、甄别,并检查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的容量不断增加,现在已经可以实现部分数据的永久保存,从而避免了交易信息的保存年限问题。由于大数据信息量大,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稽查时可以通过关键字检索,比如税号查询、代码查询等方式进行有效数据的提取,避免了到实体店中去翻阅纸质资料的繁琐,从而大大提高了税务机关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也降低了征税成本。
4结语
在当今时代,商业模式日趋多元化,电子商务的发展极大地冲击了传统商业,对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了碾压式的打击,使得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了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在这场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商业变革中,电子商务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合理运用大数据分析,有利于加强完善电商的管理,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促进电商与实体商家的公平发展,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使社会在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找好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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