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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风险评估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19 15:27:1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环境污染风险评估

篇1

关键词:环境污染风险评估;策略

当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之一,作为地球的一份子,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为治理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风险评估体系在很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建立环境污染评估体系具有积极作用,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并且积极进行环境污染评估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风险评估体系较晚,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评估体系发展仍然处于落后阶段。本身针对环境污染的风险评估体系进行简要介绍,并且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

1重视环境污染的必要性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环境,我们平时的生活、学习、工作以及其它社会行为都离不开环境,因此人类与环境之间息息相关,环境对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身体健康以及交通等方面都有重大影响,环境污染也制约了他们的发展。当前尽管经济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但是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却不容忽视,在很多大城市中都频繁出现雾霾等极端恶劣的天气,既影响了交通的正常运行,同时对于人们的身心健康也产生了威胁,极大的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环境污染不仅对人类造成了危害,对于其他动物也造成了影响,因为环境污染导致很多生物的栖息地受到破坏,生物多样性逐渐减少,此外冰川融化等问题对于地球平衡和人类生存都带来了威胁。因此,人类应该重视环境的治理,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2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当前存在的问题

2.1重视程度不够

环境污染问题是随着社会发展产生的,经济发展的逐日加快使得环境污染问题愈加严重,很多企业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甚至有很多企业领导者认为为了加快经济发展的速度牺牲环境是值得的,认为保护环境是经济建设道路上的绊脚石。企业过度追求经济发展速度而忽视环境治理,在短期内确实取得了经济利益,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环境的破坏对于人们的生活以及健康都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所以是不可取的。此外,很多地方的政府只是将环境监管作为一种形式,环境监管部门并没有发挥作用。

2.2装备落后

环境监管有时候需要利用设备进行检查,但是当前我国很多地方执法人员的环境监管装备都较为落后,所以导致环境监察出现很多漏洞,监察疏漏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对于环境保护极为不利。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当地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不重视,所以在这方面投入的资金很少,致使不能购进先进的设备,长此以往不利于环境保护执法,在民众的心中会认为环境保护只是一种形式,不利于政府和执法人员形象的建立,同时对于环保工作的开展也具有极大的阻碍。

2.3宣传力度不够

环境保护不仅仅是国家和政府的任务,环境保护是每个生活在地球上生物的一份责任,需要整个社会共同的努力。环境保护是一个长期的问题,需要坚持,此外人类对环境的破坏也是一个累加的过程,并不是在污染的过程中就立即能够感受到对自身的危害,所以很多人都不重视,甚至认为自己的力量是微博的,不足以对环境造成污染。面对这种现象,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宣传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让人们意识到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以及自己在环境保护中所要承担的责任。

3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方法

3.1制定并完善责任承包体系

不得不说工业化的发展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所以对于工厂而言在环境保护方面他们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前科学技术的水平不断提高,当前企业通过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可以将工厂排泄物的污染程度降低,达到不污染环境的目的,但是对排泄物进行加工处理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实际中很多企业并没有按照这种做法去实现,直接将排泄物排至江河中,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环境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工厂排泄物的监测与管理,一旦发现污染源则要对该工厂进行惩罚,此外为了实现排泄物无污染排放,环境监管部门应该监督工厂安装处理设备。

3.2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测系统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科技的发展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环境监测也应该考虑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其中,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测系统,利用先进的监测仪器设备作为硬件基础支持,这对于环境污染监测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是监测样本的选择,应该具有代表性,对于不同条件下样本的选择应该具有针对性,做好环境保护的识别、监测以及预防工作。此外,由于环境保护的源头是工厂,所以局部地区的厂房在建设时环境监管部门应该参与其中,并且提出合理建议,尽量减小环境污染程度。总之,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测系统,通过测量大户环境污染的一系列指标,并且对这些指标进行评估,加强人类对环境污染程度的认识,这对于环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3.3重视技术人员的培养

环境保护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所以要求环境监测的技术人员也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形成一个系统,不仅要了解其中的原理,更要具备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当前环境污染程度加深的主要原因就是,自从近代以来人类在科学技术方面取得了飞跃性的进步,大量化学制品的使用,并且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于环境保护都没有概念,所以随着时间的积累,环境污染问题逐渐显现。因此需要专业人员利用专业手段对环境进行治理,建立合理的环境污染评估方案,用合理的办法提出解决措施与建议,为环境保护不断努力。

4结论

当前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它属于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社会各界应该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问题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如果一味放任环境被破坏不去治理,则会对子孙后代的生活造成巨大的伤害。当前环境污染评估存在重视程度不够、装备落后以及宣传力度不足等问题,政府应该制定并且完善责任承包体系,建立科学的环境监测系统,重视技术人员的培养。致力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J].南京社会科学,2010(2).

篇2

关键词: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模型

经济的发展建设不应该以环境污染为代价,加强环境的治理,就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只有环境问题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建设中,应该重视对环境污染的风险评估,这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实施,我国因为在这方面的发展时间较晚,所以很多方面的内容并没有真正的落实到实处,可以说有些发展还是比较落后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一步的对其进行评估,一些污染因为在短时间内出现,并且造成十分严重的破坏,由此可见,环境污染的风险评估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主要对环境风险评估的主要模型展开探索,希望促进今后环境更好的发展。

1 建立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模型

建立起一个综合性的风险评估模型,需要从多方面的角度进行考虑,这样才能综合性的考虑污染程度以及对可能产生的事故进行有效的预防,在建立起风险评估体系的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是应该设计一个合理的污染风险影响因子体系,并且对因子进行分级以及对数据加以进一步的提取,在因子体系中对其进行有效的提取,在其中选择最适合的因素构建起来的因子体系才能够与实际情况相互一致,并且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应急风险策略,遵循以防范为优先的准则,这样才能将风险现状进行有效的消除,对潜在的风险加以有效的控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风险评估模型的建立需要在智能化以及专业化的基础上,并且尽可能的应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这样才能实现数据的准确性,为后续的工作带来一定的保障。数据评估体系的建立需要以数据采集为首要前提,这项工作是十分复杂的,所以更加应该运用现代科技才能对各项影响因素进行合理的统计,对于污染面积不是很大的部分,那么其影响因素也就相对较少,这样可以采用增加图片的方式对评估模型加以进一步的完善。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可以将环境污染的影响分为五个不同的等级,如果等级越高,那么对于环境污染的程度也就愈发严重。

在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的过程中,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在过程控制中,应该注重污染物的释放问题,需要事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尤其是要对石油等重大风险源进行有效的识别,建立起相应的数据库,在开发区或者是一些区县层面上建立起相应的重点源控制体系,对于突然出现的污染事件才能进行有效的监控。建立起区域的应急方案,在预警、响应以及报告甚至是后期的处置过程中,都建立起专门的、具体的方案,采用分级预警的方式进行严格的控制,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应该进行适当的应急预演,这样各个部门才能实现紧密的联系。

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应该尽可能的降低暴露的风险,因为一旦出现受体接触,那么就会造成风险因子的加快流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布局进行有效的调整,同时还应该采取合理的应急疏散方案,做好撤离的准备工作,这样才能将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对于居住区以及学校等地区,这些都是十分容易受到暴露的区域,将暴露的受体数量以及规模都得到合理的控制。一些受体是无法进行搬迁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采用隔离带的方式进行保护,做好相应的应急疏散方案,这样即便是遇到危险情况,那么也可以将隐患降到最低,尽可能的做到有效的防护。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具有较强的空间差异特征。基于环境风险系统,通过风险源和风险受体的调查分析,可评估风险源的危险性、受体的脆弱性和区域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风险性,并据此开展环境风险分区。避免在地震、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能量型灾害易发区域布设风险源或运输危险物质,以减少诱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险。避免在商住区、学校、医院等人群密集的区域、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附近以及上风向、水体上游的区域布设风险源或运输危险物质。对于已布设的危险源,应设法搬迁或关闭,减轻布局性风险。针对不同分区的风险特征,抓住形成风险的主要因素,将风险防范策略落实到具体分区。

2 加强环境污染风险评估的建议

2.1 建立环境污染监测系统

一个环境污染风险监测系统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风险的识别、衡量、预测、预警以及统计分析等,监测系统要小红分利用现代科技,实现数字化与智能化,利用气象卫星技术、通讯网络技术等,建立重要环境污染因素的监测系统以及数据模拟系统,并能够迅速进行数据的处理与分析,提高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工作的工作效率。风险源是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源头,风险源的存在是环境风险发生的先决条件,在危险物质的生产场所、贮存场所和污染排放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在易发生爆炸、泄漏、非正常排放的控制单元和工艺环节安装压力、温度、浓度等指数的监测、报警与控制装置,做好监测监控工作,减缓风险源的危险性是降低风险最直接有效的策略,这也是防范优先于应急的主要原因。

2.2 完善定损理赔体系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定损理赔体系,明确企业的责任,将环境污染的责任真正落实到位。在进行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时,相关部门之间要进行及时的沟通与交流,加强与环保部门等的交流,进行环境污染监测数据的传输与共享,以此实现更好的风险评估。在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之后,要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环境污染的风险评估和快速索r,索赔要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保证公开与透明,提高环境污染索赔与治理的效率。

结束语

风险防范体系系统地给出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前的预防策略和应急准备策略,强调防范体系的区域针对性,能够为企业和地区决策者提供切合实际的管理指导意见,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环境污染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社会各界以及人民群众的理解与配合,离不开技术人员的努力与奋斗,各个部门以及各个机构之间协调配合,才能保障环境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对我国的环境质量提供一定的保障。

参考文献

篇3

1.1我国环境监测现状

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1980年改革开放时,全国建成了300多个三级环境监测站,初步形成了系统的环境监测网络。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监测网络,拥有2300多个环境监测站[1],在防污减排、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发展,显著地提高了我国环境管理水平。环境监测方法也从早期基于分析化学方法的污染源监测阶段步入多源环境监测阶段。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环境监测手段也有了新的发展。目前环境监测手段,正由经典化学分析向高精密仪器分析方向发展,并由微量分析(0.01%~1%)发展到痕量(<0.01%)[2];由传统的人工采样、实验室分析,向智能化、自动化、网络化的监测分析方向发展,并积极引入了先进的遥感、电子、光学等高新技术。监测范围也从狭义的环境质量监测,向包括职业健康等各领域监测方向发展,以科学地跟踪对人类和环境有影响的各种物质的含量,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切实地改善和提高人类的生存环境。

1.2存在的问题及研究意义

环境监测是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环境和环境执法监督的基础。根据监测数据,可以描述和表征环境质量的现状和变化规律,并预测环境质量的发展趋势;可以搞清污染物种类和分布状况,明确污染物的污染途径,预测 污染的发展趋势,分析可能出现的主要环境问题,为环境管理提供经过综合分析评价的环境数据和信息;同时各类环境监测数据也是制定环境政策、法律、环境管理规定和环境标准的科学依据。然而,随着国家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提高,我国环境部门多年沿用的经验布点、表格评价法已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简单的测点设计与评价方法,样品采集工作量大,数据难以较科学、全面地反映污染状况,评价分析结果不能有效地揭示企业生产对环境影响的变化规律和潜在的环境重大危险污染源。改进监测与评价方法成为当前环境质量评价的迫切需要[3]。合理地采集数据是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的基础,而科学地设计采点是其核心关键。环境监测内容多、范围广,全面监测的数据庞大,而凭经验设计,或会顾此失彼,而一旦忽略一些重点的测点,则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更不宜于客观的评价。应用数理统计的抽样调查方法,通过科学地设计分析监测样本,从总体中按抽样调查方法,合理选取部分测点为样本,并根据监测结果科学地分析和评价总体,既可有效地减少监测工作量,又可科学地提高监测评价质量[4]。传统评价方法只对是否符合标准进行评价,未对潜在危险源进行分析和评价,很容易忽视潜在的重大危险源,诱发较大的环境质量问题。因此在环境评价时,不仅应按国家标准作常规检查,同时,应深入分析重要危险源的发展规律,及其危险性,这样才便于针对性地管理,有效减少环境质量事故。因此,加强环境监测测点设计和评价方法的改进,有积极重要的意义。

2基于抽样法的监测设计

环境质量监测主要包括水环境监测、大气环境监测与土壤环境监测3部分,其中又包括常规项目、特定项目和选测项目3个方面的内容。对高危企业,由于危害元素多、范围广,选测项目需要布设的测点数量庞大,有时会远远超过前2个子项的测点数,因此需要科学地设计。通常大型高危企业需要布设上万个测点,才能满足要求,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环境质量状况。显然,按目前的监测手段是难以完成的。本文按数理统计抽样调查方法,科学地选择样本,设计监测数据采样点,不仅可大大减少测点,提高测试效率,并可实现科学采集与科学评价的目的。根据抽样调查方法原理,常规项目测点采用系统抽样法设计,将监测总体各功能区按一定标志或次序排列成规律图形,然后按一定的距离间隔设计监测点。选测项目涉及内容较多,应在查阅以往环境质量评价、研究企业生产危险特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选定待测项目。对分布有规律的,采用系统抽样法设计,其余则采用分层抽样法设计。特定项目主要是针对已确定的污染源核定复查,可采用整群抽样和分层抽样结构的方法设计。

2.1水环境监测抽样设计

(1)监测对象。水环境调查区域范围为88km2,按水库、河流、灌渠、水塘等地表水形态与地理位置不同,分为5个功能区。常规监测项目为pH、COD,重点监测项目为Cd、Pb、Zn和Cr重金属。本次设计未考虑特定项目和选测项目。(2)监测抽样设计。对灌渠、水塘、河流功能区,主要采用平面系统抽样设计,设置2~3个分层抽样。按水源与污染源的方向,采用黄金分割率(0.62/0.50/0.38/0.19)的方法设计测点间距。对水库采用立体系统抽样与分层抽样结合的方法设计,并按污染源分布方向,采用黄金分割率方法设计测点间距。

2.2大气环境监测抽样设计

(1)监测对象。大气环境调查平面范围为88km2,最大监测空间高度为6m。常规监测基本项目为总悬浮颗粒物(TSP)、颗粒物(PM10),重点监测项目为Cd、Pb重金属。(2)监测抽样设计。不再细分功能区,而是以污染源(矿山)为中心,以雷达辐射方式,按系统抽样方法与黄金分割率设计测点。设计3条监测辐射线,辐射线夹角为60°,每条辐射线长5~10km。按黄金分割率由近至远布设测点。每条辐射线布置8个测点。在靠近污染源处,在监测空高6m的高度上增设4个测点。共布设28个大气监测点。考虑风流对大气质量的影响,处于污染源风流上方,基本测距增加一倍,测点减少一个;风流下方,基本测距离不变,测点增加一个。其它两个方向测点数不变,基本测距按插值法调整。

2.3土壤环境监测抽样设计

(1)监测对象。土壤环境调查区域范围为31683亩,按耕地、林地、山地不同,分为3个功能区。其中,耕地为重点监测区。常规监测的基本项目为pH、CEC,重点监测项目为Pb、Cd、Zn、Hg和As重金属。(2)监测抽样设计。耕地测点网格为300m×300m,采用等距网络系统抽样法设计测点。共设计282个测点。林地、山地按污染源方向,采用矩形黄金分割率和系统抽样法设计测点。林地基本测距500m,共设计112个测点,山地基本测距800m,共设计82个测点。

3环境质量评价

3.1水环境质量评价

(1)评价方法。水环境质量评价采用单因子指数法评价法,其公式如下:Pi=Ci/Si式中:Pi———第i种污染物的污染指数;Ci———第i种污染物监测值,mg/L;Si———环境标准值,mg/L。(2)水环境质量评价。5个调查区域的地表水按不同特征分河水、水库水和农田灌溉水。

3.2大气环境监测结果与评价

大气常规项目中的重点与基本监测项目监测。3.3土壤环境质量评价(1)评价方法。耕地、林地和山地的土壤环境质量均采用单因子指数法,按国家《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T332-2006)的二级标准评价。(2)土壤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及其污染指数。

4环境质量评价与重大隐患源分析

4.1环境质量评价

(1)水环境质量评价。从表2、表3和表4可看出,调查区地表水质量基本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标准要求。水中的重金属含量呈现越靠近污染源(矿山)越高的趋势,其中,在靠近污染源的检测点,水中锌的含量较其它测点高7倍,尽管仍在允许范围中,但仍需加强观察。(2)大气环境质量评价。从表5可看出,调查区内,大气质量基本符合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类标准要求,但镉含量严重超标,超过倍数高达1.8倍,需要加强污染源粉尘治理。(3)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从表6可看出,调查区内土壤受到重金属严重污染,其中Cd、Pb、Zn、Hg金属污染指数分别高达3.43,2.52,1.59,1.30。土壤环境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必须严格防范控制。

4.2重大危险源与健康风险分析

(1)重大危险源分析。通过上述评价分析,调查区内影响环境质量的危险源见表7。危险级别按危险指数,结合寿命损失率确定[5]。从表7中可看出,Cd为重大危险源,必须按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的规定进行管理。

4.3防治措施与建议

调查区受矿山重金属污染严重,尤其是镉、铅等重金属在大气与土壤中严重超标,对环境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尽管尚未构成健康威胁,但为防范进一步的恶化,必须及时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治理,相关防治措施与建议如下:(1)制定综合治理方案,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综合整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2)强化环境监管,进一步削减矿山污染物排放。督促矿山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备稳定运行,实现污染物合理达标排放,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周边环境和地下水;(3)调查区重度污染耕地不再作为基本农田,调作它用,对轻度、中度污染的耕地,实施污染治理修复。

5结论

篇4

关键词:环境风险;风险评估;污染物排放;管理方案

环境风险管理涉及企业管理的多个层面,当前许多企业正在积极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这是建立环境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途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将环境风险管理与日常生产管理相结合,防患于未然,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这是有效控制环境风险的关键。污染物排放风险控制是环境风险管理的核心,本文从这一角度来谈谈环境风险控制的一些具体做法。

一.污染物排放分类

污染物排放一般指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废弃物、辐射等污染物质的排放,每个企业随生产工艺的不同其污染物排放也各具特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可以分为正常污染物排放和异常污染物排放两类。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为正常污染物排放,由于检修维护、设备故障、人为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污染物排放为异常污染物排放。为更有针对性的进行污染物排放风险控制,参考可靠性指标管理方法,这里尝试引入计划和非计划异常排放的概念,将异常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分为计划异常排放、非计划异常排放和污染事故排放。计划异常排放指发电生产中由于设备设施维护、检修等需要进行的,经过预先计划并受到控制的,可能产生或将会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非计划异常排放是指由于人为、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造成的,非预先计划或未受到控制的,但未造成排放超标或污染事故的污染物排放。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事故的为污染事故排放。

二、正常污染物排放风险管理

目前,企业对正常生产环节中的污染物排放已逐渐给予相当的重视,企业污染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污染物治理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电除尘器、污水集中处理及回用系统、脱硫系统等高效污染治理设施和各种在线监测设备正在不断推广使用。只要企业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企业生产中配置了必要的和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一般情况下正常排放的污染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

因此正常污染物排放风险的主要控制措施是:加强对排放的监督和监控,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正常投用,并通过清洁生产、技术改进等手段不断提高企业环境综合治理水平,使污染物排放浓度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减少。

三、异常污染物排放风险管理

1、计划异常排放风险管理。根据计划异常排放的概念,要求生产管理部门在制定设备大、小修、定修、临修和设备维护计划及拟定相关作业文件时,应对相关检修、维修项目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根据环境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风险控制措施等。环境管理方案必须列入相关作业文件包或项目说明书,经审批后执行。对于环境影响不大的项目可以适当放行,但必须加强监控,防止超标排放。(1)为提高工作效率,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常规检修、维修工作项目和内容,编写典型计划异常排放管理方案,并列入检修、维修作业文件包中,经审批后执行。(2)为加强风险控制,对涉及重大环境因素的计划异常排放,可参照安全工作票制度设立环境风险控制工作票,以确保控制环境风险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2、非计划异常排放风险管理

相对污染事故排放来说,非计划异常排放发生的机率更大,也不容易控制,员工容易疏忽,但稍不注意又容易引发污染事故,因此必须加强控制和管理。(1)生产管理和运行部门应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环境风险评估,对环境治理设施、有关管路、关系排放的设备、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环节进行重点评估,并针对性地制定环境风险管理方案。生产管理和运行部门应加强管理和检查,减少非计划异常排放的发生。(2)非计划异常排放发生后,生产管理和运行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事后对非计划异常排放进行总结和分析,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补充完善相应的非计划异常排放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防止由于非计划异常排放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和污染事故的发生。对于设备缺陷造成的非计划异常排放,可通过加强设备维护、加强监控巡查、进行技术改进等措施予以改进和消除。

篇5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渐进性 SWOT分析 环境风险评估

中图分类号:D922.24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存在严峻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一直以来采用粗放的生产方式而使得环境质量不断下降,同时随着经济增长当物质生活得到改善后,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1]。于是出现了环保管理落后于经济发展状况、环境质量落后于公众期望的情况[2]。目前我国由于环境污染而每年损失的经济效益已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以上,在造成惊人资源浪费的同时,也对居民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产生了巨大负面影响[3]。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的原则是责任个别化的纠纷解决方法,独立的环境责任赔偿制度尚未形成。面对频繁发生、影响广泛、危害严重、关系复杂的各类环境污染事故,我国脱胎于一般侵权理论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便暴露了出许多不足,环境污染企业所需承担的赔偿金额是巨大的,容易造成污染企业无力承担甚至被迫走上破产的绝境[4]。对受害者来说,环境污染企业一旦破产也会使其拿不到应有的赔偿而影响以后的生活。因此,将环境赔偿责任尽快地社会化,就成为现阶段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世界性的趋势。环责险运用市场机制将环境污染责任发散,在保证绿色生产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多重保障。在这样的良性循环中,环责险评估发挥了纽带作用,使得工业企业更清晰的了解自身环境风险,优化生产科学管理,为环境保护和企业发展带来了双赢的效益。

目前国内有关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方面的研究较少,研究内容集中于单一事件的风险评价。国外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研究较多,偏重于量化模型与方法的建立[5]。本文详细地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现状分析研究,对我国保险业推广渐进性环责险的可行性进行了SWOT分析,指出企业环境责任风险中现有的评估方法,包括各部委制定环境损害的赔偿标准、企业突发环境事故风险评估指南,以及美国环保局现行的环境损害和人体受环境影响的评估办法。作为渐进性环境污染风险评估的方法参考,为开发适用于中国环责险的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方法提供有用的参考。

1.渐进性环责险发展历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0世纪90年代,我国环保部门联合保险企业开发了第一批环责险产品,在北方工业地区进行了试点销售,包括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但在这段时期内环责险开展的范围很小,仅限于几个城市,同时投保的企业也很少,并且赔付率也很低,最终没有在全国推开。

直到2007年,随着国家层面重新启动环责险试点工作,一些地区也陆续开始进行新的尝试,如湖南省2008年将化工、有色、钢铁等18家重点企业作为投保试点,2009年1月中石化巴陵石化分公司等五家企业又投保平安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江苏省2008年7月推出了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由人保、平安、太平洋和永安四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我国投保环责险的企业已经超过2.5万家次,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金累计超过600亿元。根据环保部公开的信息显示,到2014年4月包括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5000家企业已经投保了环责险、具有风险保障能力,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行业。

2.我国保险企业渐进性环责险的SWOT分析

SWOT分析法是基于韧獠烤赫环境和竞争条件下的态势分析,是企业战略制定、竞争对手分析的常用方法之一。所谓SWOT分析,就是将企业的各种内外部优势因素(Strengths)、劣势因素(Weaknesses)、机会因素(Opportunities)和威胁因素(Threats),通过调查罗列出来,并按照一定的次序按矩阵形式排列,然后运用系统分析的思想,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并加以分析,从中得出一系列相应的结论。

2.1优势分析

渐进性环责险的优势在于与传统的突发性、事故型环责险相比,能更好地覆盖渐进性污染的特殊风险,降低企业日常运营中的环境风险。大多数企业按照法规正常生产经营,在管理者不可预见的情况下,仍然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6],这个时候突发性环责险根据免责条款是无法保障的,所以需要渐进性环责险来进行补充。

对于高污染风险的行业企业来说,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等。很容易发生渐进性的环境污染问题,即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发生污染物过量排放、泄露、扩散等,相对于突发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来说,渐进性的污染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想要有效降低风险的污染企业对渐进性环责险有很大的刚性需求。此外,我国本土保险企业都已经建立了成熟的销售网络,同时不少企业与政府在以往的环责险试点工作有过密切地合作,在之后的试点推广工作中,有可能获得更多的参与机会,并容易享受到更好的经济激励政策[7]。

2.2弱势分析

风险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外部不经济性。当风险企业在从事生产、投资、消费等活动时,往往只是从自身的角度考虑,对经济活动所需的环境要素的投入和产出,特别是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则不太关注,导致污染企业生产活动花费的社会成本大于企业成本[8]。在当前我国对污染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惩处力度不够、污染企业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污染企业缺少动力去投保环责险。

例如,2014年6月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崂山分局在夜间突击执法检查中发现,青岛崂特啤酒有限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氨氮、COD浓度分别为15.2 毫克/ L、66 毫克/L,分别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4倍和0.32倍。但崂山分局最终仅仅对其处以罚款654元。环保执法的处罚力之轻的现状,与企业的非法盈利之厚相比使得企业往往没有动力去考虑环保问题,更不会去投保环责险了。

此外,与其他险种相比,环责险的专业性强,风险识别和衡量的难度较大,而且不同企业、行业和地区的差异也很大,因此对环境风险评估、污染损害责任认定和赔偿等技术标准的要求较高[9]。环责险在承保前需要对标的的风险进行评估,在污染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现场证据采集、损失程度评估等,各个环节的展开都需要相关技术的支持。但我国目前相关的技术标准还不完善,只在个别行业出台了国家层面的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如针对氯碱企业、硫酸企业和粗铅冶炼企业的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而有关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还处于缺失状态。江苏等个别地方根据当地发展实际制定了环境风险评估准则和污染损害认定及赔偿等相关配套技术标准,但对于环责险的发展来说还远远不够,需要尽快完善。

2.3机会分析

目前我国正在开展环责险试点工作,预期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会在部分地区采取法律强制、政策鼓励等方法将风险企业纳入到环责险保障范围内。在这种详尽分类、严格管理的情况下,企业为规避风险,就有购买渐进性环责险的意愿。当客户数量累计到一定数量时,就能产生良性循环,从而推动渐进性环责险发展。同时随着舆论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以前只有突发性环境事故能引起公众注意,但现在一些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也受到关注。因此,风险企业需要渐进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提供更多的风险转移保障。

2013年全球十大商业责任保险市场占全球商业责任保险市场大半份额,十大商业责任保险市场中除中国外其他九个都是发达国家,中国仅排在第九位,并且我国责任险占非寿险总额的比例和责任险的保险覆盖面也是最低的(见表1)。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的责任保险市场还有较大的增长空间,因为随着我国国力增长、经济发展,传统的粗放型增长将难以为继,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必将需要为自身行为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和公众监督[10]。因此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会逐步增长扩大,最后达到与自身经济实力相适应的规模,所以渐进性环责险作为责任保险中很重要的一个险种,未来的增长空间亦很大。

2.4威胁分析

目前我国既有的法律保障仍不够完善,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虽然涉及到环责险,但从整体上看,一直缺少较为系统的规定[11]。比如:第一,保险法中关于环责险的规定尚属空白。环责险从属于责任保险,然而保险法中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也仅限于两个条文而已。第二,环境保护专门法中关于环责险的法律规定也寥寥无几。第三,虽然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将环责险首次写入法律之中,但缺乏强制性,对保险公司和涉污企业而言都缺乏约束力。第四,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低、赔偿标准不高。环责险的顺利推行依赖于严格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然而在我国环境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的社会现实下,很多涉污企业都不愿或很少购买保险。目前环责险的推行主要依靠环保部和保监会的指导意见、通知和要求等行政手段,缺乏长期、有效的机制,难以充分调动污染企业参保的积极性。

2.5综合结论

随着我国相关环保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风险企业购买渐进性环责险的需求会逐渐增长。虽然目前渐进性环责险市场尚未成型,但随着新的环保法律逐步落实,投保企业数会不断增长,这将有利于保险企业的风险成本逐步降低,并且相较于欧美饱和的环责险市场来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未来的增长空间还很大,同时凭借国家对推行环责险而实行的激励政策,渐进性环责险市场肯定会进一步扩大。

近年来我国环境科学有了长足发展,培养出来的环保专业人才也越来越多,以后做环境风险预计、损害评价的难度会趋降低,同时本土保险企业有着成熟的本地销售网络,所以能够一定程度上抗衡国际环责险保险企业进入的冲击。因此在我国推行渐进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战略是基本可行的。

3.企业环境损害评估方法

渐进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一个可保性前提就是,损害后果可以用货币衡量,因此构建完备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并不断改进评估技术方法,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实践的重要前沿方向[12]。当污染事故发生以后,对第三者财产如农田或周边的生态环境如一块林地造成了污染损害,在理赔时就需要先对其实际经济损失有合理的算。常用的环境损害评估方法有以下四种:

3.1直接市场法

直接市场就是通过直接受到影响的物品或服务的相关市场信息来计量环境质量的变化,主要有生产函数法、恢复费用法等。生产函数法把环境看成是生产要素,利用污染造成的境质量的变化引起产出水平和利润等的变动来衡量环境污染带来的经济损失;恢复费用法是通过计算环境遭到污染后,将其恢复原来状态所需的费用来评估损失价值[13]。

3.2等值分析法

等值分析法依据环境服务水平的动态性特征,通过真实或虚拟生态补偿活动提供额外的类质服务来等价计算所发生的实际损害的大小,包括替代等值分析法与价值等值分析法[14]。替代等值分析法通过建立恢复的资源量或服务量与环境污染损害的资源量或服务量之间的等量关系来估算恢复行动的规模。价值等值分析法通过建立恢复行动的环境价值货币贴现与受损环境价值货币贴现之间的等量关系来估算恢复行动的规模。

3.3揭示偏好法

揭示偏好法是通过考察人们对与环境质量有密切联系的物品所支付的价格信息,间接判断人们对环境的偏好,以计量人们对环境质量变化的经济价值,如旅行费用法、防护支出法等。旅行费用法通过对不同区域的旅游率和旅游费用及相关社会经济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得出旅游景点的旅游需求曲线,对需求曲线进行积分求出区域总效益。防护支出法主要是计算受到环境污染影响较严重的人群的预防性支出、防御性支出、缓解性支出和趋避行为的价值。适用于市场数据能够获得,能够提供娱乐服务的生态环境的损害评估。

3.4陈述偏好法

陈述偏好法又称意愿调查法,主要针对于某些环境服务没有市场交易,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与市场价格建立联系的情况,具体分为条件估价法和联合分析法。条件估价法以问卷调查的形式推导消费者在不同环境资源状态下的等价剩余或补偿剩余,通过效益-费用分析来估算,如采用条件估价法调查因煤炭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系统非市场价值损失,得到居民的人均受偿意愿为1317.6元/年。联合分析法为被调查者提供资源或环境物品的不同属性状态组合,运用经济计量学模型分析出由不同属性状态组合而成的各种方案的相对价值,如为居民提供由粮食生产、生物多样性等属性状态组成的选择集,得出基本农田非市场价值为2.5亿元,为基本农田的损害评估提供参考。环境损害的评估标准如表2所示。

4.结束语

环责险制度在环境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的实质是损害的填补,环责险有效的解决了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因企业无力承担而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赔偿的现实问题。环责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改进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但是其在我国的建立发展的时间还很短暂,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还不够深入。本文通过对我国推广渐进性环责险进行SWOT分析,,发现环责险目前面临缺少法律政策支持、运营经验少、专业人才贮备少等不利条件;但同时也看到在环保问题日益受到政府和民众重视的情况下,随着环保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环境科学的不断进步,推广渐进性环责险潜力是巨大的;另外还可以凭借成熟的销售网络,抓住国家推进环责险试点工作的机会,可以迅速开拓渐进性环责险市场,并能为以后发展积累好经验数据。最后考虑到渐进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一个可保性前提就是,损害后果可以用货币衡量,需要构建完备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并不断改进评估技术方法,因此,对几种常见的环境损害评估方法做了简要介绍。

参考文献:

[1] 王敏,黄滢.中国的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J].经济学,2015,(2):557-558.

[2] Luigi Attademo, Francesco Bernardini, R affaele G arinella, M ichael T . C ompton. E 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risk of psychotic disorders: A review of the science to date. Schizophrenia R esearch,2017,181:55- 59.

[3] Sarah Gulas, Mitchell Downton, Kareina D’Souza, Kelsey Hayden, Tony R . Walker. Declining Arctic Ocean oil and gas developments: Opportunities to improve governance and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Marine Policy,2017,75:53- 61.

[4] ⒗歌,栾胜基.试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提高环评有效性的作用[J].环境保护,2014,(9): 205- 209.

[5] Klaas vant Veld, Jason F. Shogren. Environmental federalism and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12,63:105- 119.

[6] 贺志亮,王育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SWOT分析[J].经济师,2010,(10)206: 51- 53.

[7] 胡艳香,刘宏武.我国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SWOT分析[J].法学杂志,2014,(4):98- 106.

[8] 刘恒科.山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40(1): 52- 54.

[9] 胡艳香.高度危险责任限额赔偿制度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1):53- 57.

[10]胡艳香.环境侵权法律制度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影响[J].法学杂志,2011,(6): 38- 41.

[11]李雪松,孙博文.生态补偿视角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与路径选择[J].保险研究,2014,(5): 12- 30.

[12]Edrisi Mu?oz, Elisabet C apónGarcía, José Laínez, Antonio Espu?a,, Luis Puigjaner. Considering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in an ontological framework for enterprise sustainability. 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2013,(47): 149- 164.

篇6

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面对不可避免的各种风险引发的环境污染造成的赔偿责任,企业需要一种对环境污染责任引起的经济损失风险的有效管理手段,这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排污总量居高不下,一些企业环境意识和管理措施仍不到位,长期积淀的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潜在的环境风险较大。2007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浙江、湖南等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09年,四川省环保厅开始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并向浙江、湖南等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省份学习。2010年,四川省环保厅、四川省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首先在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和处于环境敏感区的重污染企业开展保险试点。然后逐步向钢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电镀、机械制造、制药、制革、印染、造纸、酿造等行业推进。2011年,四川省政府更是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明确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在重点行业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会议在成都市召开,意味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四川全面启动,全省21个市州99家企业将成为四川首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单位。四川省规定,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案情及损失金额基本明确的情况下,先期支付估损金额50%的预付赔款。根据人保公司的介绍,如果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后,最快只需3天,受害人就可以拿到保险公司先期支付的预付赔款。与其他保险不一样的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将突发自然灾害(除地震、海啸外)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纳入赔偿范围,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四川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在西部省份当中还是第一次。四川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强调,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引入第三方参与环境管理,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有利于加强污染事故的处置,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险业参与辅助社会管理,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服务功能;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1. 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赔付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呈高发态势,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容易引发。根据环保部2008年的一项调查,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2009年仅血铅污染事故就有18起。2010年,中石油、紫金矿业等污染事故接连不断,环境整体恶化的趋势并没有完全遏制。

2010年中国绿色经济政策高层研讨会上,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中国污染事故的民事赔偿主要依靠政府出钱完成。此举虽然能暂时避免的发生,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用纳税人的钱为违法排污企业埋单既不合理,更不能有效处罚违法者。要保护环境受害者利益,必须建立环境责任保险这样一种长效机制。

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中提出,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1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并在浙江、湖南等地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根据《意见》要求,两部门于2008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意见》明确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完成这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将分“两步走”:第一步,“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第二步,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

三年来,湖南与江苏、宁波、上海、重庆、深圳等省市试点地区,展开了一场污染责任险的革命,截止到目前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2010年11月15日召开的中国绿色政策高层研讨会上,环保部相关人士表示,环保部将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与强制性。“十二五”期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从部分省市的试点向全国范围推广。日前,环保部的《2010中国环境公告》,就显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持续推进,并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也在不断完善中。

【图表说明】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

2. 现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遭遇诸多尴尬

尽管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环境保护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由于相关政策、制度以及配套宣传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遭遇诸多尴尬,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欠缺、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市场认知度偏低等。

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虽然从理论上说“污染者付费”,污染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实际生活中,环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很不完善,责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额度有限。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肇事者往往只承担少量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如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损失并不计入污染损失赔偿。责任保险保的是责任,在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责任事故发生后可以少赔、迟赔甚至不赔的情况下,企业自然缺乏购买责任保险的意愿。现在试点阶段,政府部门出面要求少数企业投保此类保险,这些是为配合政府部门或能享受某种优惠才投保的,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政府还不能强制其投保,也不可能普惠制地给予优惠,企业投保意愿不足。

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不足

由于需求意愿不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便选择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经营模式。试点初期政府部门出面选择少数企业投保,节约了保险公司的组织成本,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问题,可是为数极少的企业投保并不符合保险业经营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而且投保企业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处置等风险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为主,不符合保险投保人选取上相互补充的原则,导致保险的风险过度集中,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因此,公司的有效供给受影响。

2011年6月3日, 环境保护部了《2010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公报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继续推进”,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主要进展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商业化运作之路绝非坦途。当前,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离不开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2008年,华泰保险公司曾向市场推出了“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及“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及意外保障)”两个产品。相关负责人表示,产品推出以来没有太大进展。保费没有明显上升,购买者仍以涉外企业为主。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方面,保险费率确定难,需要大量的环境污染侵权事实作为基础,来确定每个企业污染风险的等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和责任认定难,导致了“企业投保意识不强,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高”。

相关数据显示,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保险公司就与地方环保部门合作推出污染责任保险。最早开展此业务的是辽宁省大连市,1991年10月正式运作;其后,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也相继开展。但截至1994年10月,大连市购买污染责任保险的保户仅15家,保险费共计220万元,仅产生一次总额为12.5万元的赔付;而沈阳市1993~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相比之下,国内其他险种的赔付率通常为50%左右。

基础数据和技术标准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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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风险防范;工作重点

对于工业项目建设来说,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批复及实施的主要依据,根据不同工业项目环境影响因素差异性,在构建环境风险防范对策上,需要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各相关法律规范及技术要求,科学有序的进行。然而,在实施中,有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缺乏对相关技术规范的引用,要么过时,要么没有。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内容,与相关工业建设项目存在不符合问题,导致环境风险突出。

一、环境风险构成及工业项目环境风险评价要求

根据工业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体系,对于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主要表现在污染源、排污标准、污染控制措施、重大污染源等内容。以某城市科技工程项目环境风险分析来看,燃气及管道安全管理是重点,而对于危险品道路运输则相对较低。从构成来看,环境风险表现为具体的环境风险物质、工业生产工艺,环境受体等部分。如对于某工业企业,其生产工艺需要相应的反应条件,而对于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风险源的防控则应该列入重点;对于某电子芯片项目建设,其危险化学品具有高毒、剧毒成分,特别是某些储罐、钢瓶是主要风险源;另外在对化工类项目中的危险化学品的风险防范上,主要从毒理特性、理化特性、贮存量、贮存方式,以及事故应急预案风险防控列入重点。随着《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相关总则的提出,对于工业项目所涉及的各类物质风险识与防范措施,主要从原材料、辅料、燃料、中间品、成品及生产过程“三废”排放物理化性质等方面来进行应对,从构成成分、分类、数量及对环境污染的持久性,以及造成事故的风险等方面,分别从工业工程、贮运工程、装置工程、辅助设施等内容进行风险评价,并逐步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二、构建环境风险评价的具体思路

(1)风险物质的确定与突发应急预案的完善

对于工业项目环境风险的评价工作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特别是近年来工业项目爆炸、管道泄露等事故的发生,将环境风险评价及防范工作列入重点内容。然而,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风险物质确定上却存在较多问题。如某市政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仅将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小的危险品道路运输作为防范重点,而对于地下燃气管道工作只字不提;某液氨项目中对于液氨罐车与吸氨器直接相连,并经由混合器来输送至氨水储罐的工艺装置,未能从事故风险源液氨槽罐车进行防范,而是对氨水储罐进行安全预测,显然是因小失大;某材料项目因使用低毒己内酰胺,在次生及衍生环境风险因素防范上,将一氧化碳作为重点,而忽视了有机胺在热分解中释放无机氨的风险。同时,在工业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中,对于各类风险源临界量的确定存在模糊,如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识别》规范中,仅将风险识别结果Q值与1进行比较,实施上,对于冰醋酸、盐酸、硫酸、氢氟酸、溴化氢、双氧水、氨气、氯气等危险气体来说,其Q值远大于1。因此,需要从环境风险危险源辨识及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种类、临界量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以最小临界量来建设对环境的污染。另外,对于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完善,需要从应急预案的内容及技术评估中,对不同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进行针对性完善。如明确总则、应急处置、预防预警机制、处置方法、应急保障、后续处置、附则、环境风险源分析等内容。

(2)引入社会公众的直接参与

从环境立法到公众参与,从环境影响评价体制建设上多存在操作性缺失问题。环境风险评价具有专业性,社会公众缺乏对其生产、工艺、污染危害的了解,更难以进行客观评价。因此,针对环境风险评价,要引入社会公众参与机制,通过企业、政府等多重机构的协同,来对工业项目可能存在的环境影响评价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导致的进行预案处置。如某化工项目中对油漆、天然气使用较多,而对于天然气中的乙基苯、甲苯、环乙酮、乙二醇单丁醚等物质,其对环境影响较多,而对于广大社会公众,因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对该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事故缺乏认知,在无社会公众参与条件下,既损害了公众的安全,又给环境污染带来影响。因此,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方法上,要明确工业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以及拟采取对策方法,要从环境影响社会公众参与评价中,对项目实施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进行公示,充分发挥公众对环境风险评价的监督作用,化解可能存在的矛盾。

(3)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

从环境风险可能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也是近年来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内容。由于不同工业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差异性,对于专家的风险评估与社会公众的风险评估存在差异,而两者的冲突,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性的主要原因。如某地政府在一味提升GDP增长效应中引入的重大投资项目,因缺乏环境污染评估论证,在获得项目审批权及环境、社会风险评估中“走程序”,导致后期项目建设中多项污染源引发重大风险事故,由此给社会稳定带来更大影响。可见,从维护社会稳定风险上,加强对环境风险及可能带来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增进广大公众对项目环境风险的认知和了解,是降低工业项目环境风险的有效路径。如政府出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中,将环境风险评估与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价作为重要内容,并从项目合法性、环保合理性、项目建设可行性、可能污染及环境事件可控性四个方面进行明确,切实降低环境风险带来的危害。

(4)构建针对性的环境监理体系

环境项目风险评价与监理工作的实施,需要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进行完善。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工业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具体内容,委托环境风险监理机构及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要从环境风险评价及批复文件要求上,对环境风险及防范对策进负责。如某化工项目在设计上存在固体化工危险品储藏、运输等内容,而危险源主要有烧碱、聚乙烯、片碱、苯酚等,这些固体化工品在环境风险评价上均为重大危险源,需要从环境风险评价及应急风险措施上进行完善;再如某集成电路项目中对氨、砷化氢、磷化氢使用量较大,而这些化学品也列入重大风险源,在环境监理上需要从环境风险评价、风险识别、应急处置措施上进行完善。

(5)项目竣工环评验收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要具有可操作性,要能够根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进行细化。如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上,需要从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工程、环境监测装置、污染防治设备等方面进行完善。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管理、重点环境污染点巡检、重要环保设施如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监控、报警装置的维护与日常管理,对各类应急救援物质的储备及供给管理,应急演练等制度,明确环境风险防范任务,加强对各类影响因素进行监测与管理,确保各项监测设备正常、稳定、可靠运行。

三、结语

工业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任重道远,要从思想上树立防范意识,加强对重点工业项目、重点环境污染点的风险评价与识别,完善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和应急预案,切实提升工业项目风险防控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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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一般将化学品分为现有化学品与新化学品。所谓现有化学品是指各国化学品法律关于新化学品申报审查制度建立以前已经上市销售和使用的化学品。新化学品是指在其投产、进口或商业流通之前,不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现有的化学品清单之列的化学品,通常是指尚未在该国或地区生产和使用的新开发或进口的化学品。20世纪70年代新化学品申报登记制度建立之初,全世界经济领域中生产、流通、使用的化学品已有近10万种,但其中只有一小部分经过了初步的风险评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不断加强对现有化学品的风险规制,例如,1993年,欧盟了《关于现有化学品风险评价和控制的793/93号条例》;2006年,欧盟通过了一项新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和许可的1907/2006号法规》(REACH法规)。REACH法规将同时适用于新化学品和现有化学品的管理,该法规规定了为期11年的过渡期完成对现有化学品的检验和评估,并为过渡期制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表,要求产量较大的现有化学品需要优先注册;产量较小,但人类较为关注的化学品也应该优先注册。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9年12月30日进行了修订),对新化学物质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至此,我国建立了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制度。但对于现有化学品,我国尚缺乏相关的风险评估信息,风险管理是缺位的。

        2002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了《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单》(IECSC),到2009年,该名单共收录45355种现有化学品。此前,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分类,我国系统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名录》,共收录了近4000种危险化学品,而对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以外的大量生产和使用的现有化学品,未能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价和管理,导致国际上早已或正在禁止、限制的高环境与健康风险的有毒化学品,仍在中国个别地区生产和使用。在现有化学品的规制方面,我国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改进:第一,加速现有化学品环境风险的评估。鉴于现有化学品数目巨大,我国应当采取优先原则,对通常意味着高暴露风险、高产量的化学品优先开展制度化或组织化的危害性质测试,为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提供科学评估的信息。第二,完善现有化学品的分类管理制度。我国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主要依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中危险货物一览表确定,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的分类体系是为了控制危险货物安全运输制定的,对急性毒性以外的其他健康危险性,特别是致癌、致突变和致畸性三种特殊毒性没有制定分类判定标准。例如,我国危险化学品中的“有”主要是以急性中毒指标LD50为标准,无法充分囊括当今化学品环境管理主要关注的那些常规判定为“低毒”甚至“无毒”,但却以低浓度、生物蓄积性对人类和生态系统产生长期潜在毒性影响的PBT或EDCs等有害化学品[1]113。因此,《危险化学品名录》应当根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修改完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管理范围,并推动对经评估确认的高风险的“优先有毒化学品”采取淘汰或限制等风险管理措施。

二、确立化学品环境自愿协议制度

环境自愿协议是环境自我管制之一种,所谓社会自我管制系指个人或团体本于基本权主体之地位,在行使自由权、追求私益之同时,亦志愿性地兼负起实现公共目的之责任。在概念特征上,社会自我管制包含着两个核心内涵:“自愿性”与“公益取向性”。环境自愿协议(VEAs)包括单边承诺(UC)、公共志愿计划(PVS)和协商性协议(NA)[2]。单边承诺包括单个企业或者产业协会的环境改善计划;公共志愿计划是由公共部门设定好一定的加入条件和行为标准,由企业来选择是否参与;协商性协议则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与工业行业或企业经过协商签署协议,旨在通过协议的实施达到节能减污和环境保护的目的。环境自愿协议体现了当代环境法中的合作原则,透过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的协商与合作,可以有效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实现环境管理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提高规制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九条首次规定了环境自愿协议制度,在化学品的基本立法中也应确立该项制度。事实上,环境自愿协议中的“单边承诺”已在我国化学产业界得以实践,“责任关怀”即是一个例证。责任关怀(RC)是全球化工行业自发地在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三大方面(简称HSE)所采取的行动计划,旨在不断改善化工行业在环保健康以及安全领域的表现。

        RC运动由加拿大化学生产者协会(CCPA)于1985年首次发起,相继被美国化学品制造商协会(CMA)以及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性组织化学工业协会所采纳,后在国际化学品协会理事会(ICCA)的正式推动下,至今已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2007年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发起的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推进“责任关怀”行动正式启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与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联合了《责任关怀实施准则》,该准则包括社区认知和应急响应准则、储运安全准则、污染防治准则、工艺安全准则、职业健康安全准则、产品安全监管准则六个方面。2008年5月29日,在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AICM)组织下,杜邦、拜耳、壳牌、巴斯夫、三菱化学、罗门哈斯等24家跨国化工巨头在京共同签署《“责任关怀”北京宣言》,承诺将保障经营过程的安全和环境友好,通过分享信息,推广严格的环境、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业绩指标和验证流程等方式,在中国树立可靠的化工行业形象。目前我国承诺实施“责任关怀”的有化工、石化行业的43家企业以及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三个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建立化学品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PRTR)制度

在化学品的规制过程中环境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掌握充分的相关信息,政府才能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制;只有化学品信息的充分公开,才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减少化学品的风险和危害。质言之,化学品信息的申报、收集与公开是政府、企业与公众三者之间相互信赖与合作的基石。OECD国家的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PRTR)制度是这方面比较成功的范例(见表2)。PRTR制度是指建立一个从各类排放源向环境排放和通过废弃物转移的各种指定极危险化学物质的报告和登记制度,并将收集的数据向社会公众散发和用于化学品环境管理。虽然各国的PRTR制度不尽相同,该制度的设计取决于各国具体的需要、条件和环境目标。但是,各国的PRTR制度仍然具有以下四个共通点:①化学物质或污染物的清单;②排放与转移的多媒介(大气、水、土壤)或综合性报告;③由固定或移动污染源报告汇总成污染物数据库;④污染物资料与数据可以为公众所获得[3]。

       最早的PRTR制度是1974年荷兰开始实施的“排放目录制度(EIS)”,1986年美国实施作为PR-TR的“有毒物质排放清单(ToxicReleaseInvento-ry,TRI)制度”之后,该制度在OECD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PRTR制度的发展历程中,美国的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制度是富有深远影响的典范。美国1986年制定的《紧急规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授权联邦环保局制定有毒物质排放清单,每个符合该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企业必须于1988年及其后每年的7月1日前向环保局局长和州委派的特定官员提交排放清单上所列的每种有毒化学品排放情况的年度报告。清单上的有毒化学物质从开始的大约329种增加到了2000年的约650种[4]。企业的年度报告是向公众开放的,《紧急规划和社区知情权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十款规定:“联邦环保局局长须根据提交的数据资料,建立全国有毒化学物质存储数据库并进行维护,任何人都可以以有偿方式通过计算机或其他手段获得这些数据资料”。目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以自愿公开为原则、强制公开为例外。《清洁生产促进法》确定了污染严重企业的“黑名单”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必须向公众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也只是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对象仍然是《清洁生产促进法》所框定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我国应当在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创设PRTR制度,目前上海市、天津市被选为试点城市,在全国配合开展化学品PRTR制度的试点工作。

四、推广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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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化工企业;退役场地;污染调查;镍;风险评估

引言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加快,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特别是在用地项目上,由于对土壤污染情况认识不够,在使用过程中污染土壤环境的情况更加突出。许多企业陆续搬出城区或者永久退役,但这些污染企业场址的土壤与地下水在原生产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在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就暴露出来。因此,对于企业退役场地尤其是污染企业退役场地的土地功能变更前,进行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修复与治理的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否则将存在生态健康风险,影响城市环境及其居民的身体健康。

我国东部沿海某县域经济强市,城市化发展同样面临企业退役场地的污染问题。本文将根据环保部最新的退役场地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等技术导则和文件标准,就该市某化工厂场地在企业关闭拆迁后,在地块功能转型前开展退役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为该地块功能转型与污染修复方案提供依据。

1 背景概况

1.1 退役场地企业历史概况

某化工厂创建于1973年,具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企业占地面积18000平方米,主要从事井冈霉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关停前,设计生产井冈霉素60000t/a(折1%纯度),2014年实际生产规模为35000t/a。

1.2 退役场地地质概况

退役场地地处平原地带,为第四纪地质,根据调查,退役场地地下钻孔柱状土层特征情况见下表1:

2 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同时参考《基于高密度采样的土壤重金属分布特征及迁移速率》等文献,并考虑退役场地的实际情况(场地使用年限、污染物种类等),确定本次调查的退役场地土壤的采样监测方案。

2.1 监测指标及关注污染物的判别筛选

根据场地污染源判别,确定退役场地监测无特征污染物,只选取pH,镉、铬、汞、砷、铅、铜、锌、镍、总石油烃、含水率等11项目常规指标。

2.2 点位布设

选择网格布点法,布点网格50m×50m,共设置12个土壤监测点位,其中场地10个,场外对照点2个。

2.3 采样方式

采用钻孔桩取样,采样深度确定为5m ,重点关注点位加深至6m。

(1)1#~3#、8#、10#、11~12#点位在土壤层0.0~0.5m、0.5~1.0m、1.5~2.0m、

2.0~2.5m、2.5~3.0m、3.0~4.0m、4.0~5.0m各取一个土壤混合样品;

(2)4#~7#、8#、9#、11~12#点位加深采样,在0.0~3.0m每0.5m采一个样,3.0~6.0m每0.1m采一个样,混合成土壤混合样品。

2.4 结果与讨论

以厂区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及生产过程可能产生、排放的污染物为筛选风险

评估关注污染物的基础;对照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T892-2013)附录A中污染物住宅及公用地筛选值,超过筛选值的污染物则列为风险评估的关注污染物;若生产工艺用原辅材料及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排放的污染物在导则附录A中未列出,安全起见直接列为风险评估关注污染物。

根据场地污染源判别,结合监测结果,重金属镍查过风险筛选值,需要进行进一步风险评价分析。

3 风险评估

3.1 暴露评估

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提供的模型为基础,按照退役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三类暴露途径――经口摄入土壤途径、皮肤摄入土壤途径、吸入土壤颗粒物途径;对于污

染物镍的致癌效应和非致癌效应的暴露评估按照不同的模型和参数进行计算,其中致癌效应模型主要选取HJ 25.3-2014附录A推荐的“A.1”、“A.3”、“A.7”公式,非致癌效应模型主要选取HJ 25.3-2014附录A推荐的“A.2”、“A.6”、“A.8” 公式,模型相关参数均参考HJ 25.3-2014中的推荐值,计算结果见下表4。

3.2 毒性评估

毒性评估主要工作是获取关注污染物的人体致癌及非致癌毒性参数,用于最终风险的计算。我国目前在污染物人体毒性数据的研究方面处于起步阶段,污染物人体健康毒性数据不甚完善,本文毒性参数获取除了参考DB3/T892-2013附录中给出的相关污染物参数外,还主要参考国外IARC等权威数据库资料。

本文在此列举了金属镍的基本毒理学资料及环境行为,其他风险评估参数取值均为国家导则推荐值。

体的主要途径。吸收羟基镍后可引起急性中毒。人的镍中毒特有症状是皮肤炎、呼吸器官障碍及呼吸道癌。

致突变性:肿瘤性转化:仓鼠胚胎5μmol/L。

生殖毒性:大鼠经口最低中毒剂量(TDL0)158mg/kg(多带用药),胚胎中毒,胎鼠死亡。

致癌性:IARC致癌毒性论:动物为阳性反应。

3.3 风险表征

风险表征主要计算致癌风险和危害商。对非致癌风险采取锋线上的方式进行描述;对潜在的致癌风险,根据污染物的致癌斜率因子及致癌暴露剂量评估受体可能面对的致癌风险。由关注污染物毒性评估可知,重金属镍能致呼吸道癌,致癌风险和危害商风险表征模型分别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中的公式(41)~(47)和(48)~(54),模型中的参数主要参考HJ 25.3-2014中的推荐值,计算结果见表6。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根据表6可知,重金属镍在经口摄入、皮肤接触、吸入土壤颗粒物3种暴露途径下总的危害商为1.869E-01,未超过1;吸入土壤颗粒物 致癌风险为6.435E-07,为超过1.0E-06。因此,根据HJ 25.3-2014,该退役场地土壤属于风险可接受的水平,不需要通过修复来控制风险。

4.2 不确定分析与建议

由于土壤污染物分布具有不连续性,而根据导则方法确定的评价采样存在选择性,因此本文确定的关注污染物及其污染程度结果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评价结果只能反应以采样点为代表的整体区块污染及风险情况。

建议在该场地后续开发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污染物,特别是镍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防范,以尽量消除场地的潜在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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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问题 重大建设项目 社会风险评价

一、 前言

十新闻中心11月12日举办记者招待会,十代表、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回答关于近期由环境问题引发的问题时,周生贤表示,当前,环境方面正处在敏感时期,有关重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的法律不健全、机制不健全。中央和国务院已经明确规定,凡是重大建设项目,都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今后,环保部门将积极配合有关牵头部门,做好社会风险评估。

二、 重大建设项目及社会风险评价的定义

所谓重大项目建设所包含的面很广,涉及投资、开发、建设等方面,,可分为分国家级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地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也可分为主体建设项目和生活配套建设项目。

社会风险评价也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为更好的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三、 社会风险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关系

社会风险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共同点都是针对建设项目在竣工建设完成、生产运行、项目实施、发展进行等各个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和影响进行科学预见和评估,以便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科学、规范、标准、安全地实施各项指标,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危害。

社会风险评价的主体为环保部门,环保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机构,为经济建设服务,并且对影响经济发展的工业企业起监督作用,环保作为第一审批关关系着一个地区的环境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环保第一审批关是环境不欠新账的重要关口,是落实环境综合管理职责的重要体现。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建项目与新区开发不断增加,如何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关,使环境污染能够从决策源头上控制住,这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污染实施有效控制的重要环节。由于少数单位和个人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不经环保报建和环评而违章开发、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违章建设,结果污染环境甚至污染饮用水源,破坏植被和林地,导致水土流失、生态失衡,等等,所以要以环保为主体进行社会风险评价,以人为本,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危害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安定的因素制订预防措施并进行日常监督。

四、 社会风险评价的必要性、重要性

重大建设项目都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重大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会产生对社会的重大影响,可能会产生对社会的危害,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事小,造成对社会影响事大,尤其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危害社会安全的事情,不可轻视,必须把社会风险评价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部分,下大力气,深入了解情况,全面细致地考虑到重大建设项目建成后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制订预防措施,进行科学评估、预测,并且接纳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近年来由环境问题引发,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在人民群众当中造成了一定的反感心理,引发恶性。

2007-2010年间污染事件(事故)

时间 地点 事件、事故 情况说明

2007年 福建厦门 PX化工项目事件 数千市民以“散步”名义上街游行,反对该项目的建设

2008年 云南丽江 兴泉水污染事件 因污染问题村民与高源建材公司发生冲突

2009年 陕西凤祥 陕西东岭集团冶炼公司“血铅”案 “血铅事件”的发生,造成群众恐慌,引发恶性

江海 江苏省东海县响水亿达化工有限公司倾倒有毒物质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山东沂南 涑河砷化物水污染事件 生产废水排放到南涑河中,致使水体严重污染

2010年 福建龙岩 紫金矿业有毒废水泄露 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网箱养鱼死亡

辽宁大连 新港输油管道爆炸 重度污染海域12平方公里

上述事件中,因化工项目污染环境引发的占多数,同时,生活垃圾的处理也成为继化工污染后的又一大难题,成为引发的导火索,目前,环境污染引发的的数量上升较快,而且对抗程度较高,要对新污染源实施有效的监控,除了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外,还需要其它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把关。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有一种约束机制,这就是建立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及社会风险评价的必要性。必须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或颁布规范性文件,为它提供具体的、明确的法律制度保障,才能顺利实施。

五、 社会风险评价的方法探讨

1、 社会风险评价的目标

社会风险评价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证社会和谐稳定,以建设“绿色中国”为最终目标。

2、 社会风险评价的主体

社会风险评价是基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估分析预测,必须以环境保护部门为主体,其它部门紧密配合,尤其是电力、水利、国土资源等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建设的部门,必须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提出涉及本行业的有关问题、建议、预案。

3、 社会风险评价的范围

社会风险评价应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应包括建材、电力、化工、建筑、煤炭开采加工等。

4、社会风险评价的参与

社会风险评价的重大建设项目都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是公众参与,公众监督,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作用。

5、 社会风险评价制度的内容探讨

社会风险评价的内容应包括评估方案、调查论证、风险级别、评估报告、审核批准等。第一,评估方案应含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日常环境管理和监察制度、水、电、气应急处理措施;调查论证应含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群众意见调查、未来环境效益调查,涉及水源地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调查等;风险级别的制定可参照企业社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应详细介绍说明重大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的问题,详细说明盲目建设或招商引资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和社会影响;审核批准的环节必须是相关职能部门都通过,并报人大、政协通过,并向社会公示后确定执行。

六、 综述

发生的地区主要存在四种情况,一是未批先建,二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有待进一步改进,三是也有所在地政府的执政能力问题,四是有关重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的法律不健全、机制不健全。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说,要从四个方面来采取措施:第一,加强依法环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第二,大力推进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已经把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的信息,包括各级政府所做的承诺,全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三,进一步扩大群众参与力度,在让更多的人都知道上下功夫。第四,建立健全社会风险评价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突发事件。

在十中讲话,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建设“绿色中国”,我们要从重大建设项目的社会风险评价抓起,踏踏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以实现社会的繁荣、富强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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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对广东的意义重大

在各国工业化过程中,环境污染事件不仅频繁发生,而且后果严重。有研究显示,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的集中高发期。据不完全统计,仅2011年,广东省就发生了包括河源紫金血铅超标、武江锑污染等27起突发环境事件,它们普遍具有发生范围广、污染因子多、引发原因和污染形式复杂多样的特征,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给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十二五”时期以及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广东仍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期,受发展阶段的固有约束,全省面临的环境风险会日益凸显,环境安全压力会不断加大。

面对环境事故频发带来的潜在高风险,单一企业承担事故责任的能力十分有限,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也很难得到应有的赔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有效化解企业风险,最大程度的保护受害者。

2008年初,原国家环保总局(现国家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6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省环境保护厅与广东保监局联合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标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广东全省展开。这不仅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更是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的迫切需要,对做好广东省“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构建社会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加快建设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应对当前环境压力和挑战,减少重大环境事故的发生概率,规避,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三是有利于完善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机制,使污染受害者得到及时、足额的经济赔偿,彰显社会公平与正义;四是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帮助其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快速恢复正常生产;五是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多元主体共治、社会齐抓共管的大格局;六是有利于推动广东省的环保产业大发展,挖掘环保服务新领域。

“三大不足”形成阻力

广东省市场经济发育较好,外资企业众多,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都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这些将成为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有利条件。《指导意见》的颁布是一个好的起点,但作为一项新的政策,要真正落实并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还面临一定的难点与阻力:

法规支撑力不足。目前颁布的《指导意见》从法律地位上看,属于部门规章,与法规条例相比,明显缺乏贯彻实施上的强制力。这一点在《指导意见》的具体措词上已充分显现,例如《指导意见》要求“率先在我省以下行业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并鼓励其他行业企业积极投保”,然而并非强制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必须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同时,指导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性文件还有待制订,这会导致在具体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产生无从下手的感觉。

市场有效需求不足。作为一项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手段,这项制度的有效实施有赖于试点企业的积极主动参与。只有参与企业达到了一定数量,保险的大数法则优越性才能得以实现。但是从其他省市的试点工作来看,由于主观认识、支付成本等因素影响,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一方面中小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识不足,认为投保会增加企业负担;另一方面,资金雄厚的大企业又认为企业管理相对规范,发生环境事故的概率很小,即便是发生事故企业自身也有能力应对。

技术力量不足。从目前的情况看,支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的各项技术力量准备还不充分。包括环境风险评估、事故勘测、责任认定、损失评估、以及保险费率厘定等各个环节在内,无论是环保部门、保险公司还是保险经纪公司都缺乏掌握相关知识的专业性人才,相关科研力量亦十分薄弱。同时,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的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严重缺乏。

四手段推动新突破

在全面开展的过程中,要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切实有效的发挥作用,实现环境风险管理的新突破,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首先,要完善法规,强化约束力。应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待条件成熟时,争取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或者在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管理条例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条款和要求。在对投保方式的要求上,逐步由企业自愿投保向强制投保过渡。

其次,试点初期应以任务分解包干方式推行。从国内其他试点地区的经验看,各地在确定具体参保行业企业时,都是由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根据试点范围和各地的产业分布情况,划分工作任务量,并向市(县)、区逐级分解和下达任务。在此过程中,可借助政协提案、核心媒体、大型活动等,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宗旨和思路进行广泛宣传。此外,应加强对试点行业企业的宣传动员,增强企业认识,逐步形成科学的环境风险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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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绿色保险;承保方案;信息披露;措施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074-02

一、绿色保险的内涵及意义

1.绿色保险的内涵。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就是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绿色保险下,对在环境方面表现欠佳的企业,保险公司应厘定高费率,收取高保费,并核定承保的最高限额,对在环境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保险公司应实施优惠的承保政策。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很强的潜伏性、突发性、损害大、涉及面广的特点,一旦发生,对企业,对受害者,对社会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目前中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 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同时,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承担的赔偿和恢复环境责任往往没有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

2.建立绿色保险的意义。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意义,主要表现为:首先,有利于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企业加入环境责任保险后,保险公司会督促企业改善环境管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降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增加了治理环境污染的参与主体,即保险公司,有利于对环境污染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其次,有利于保障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当企业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巨大损失、超过企业的赔偿承受能力时,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损失得到有效赔偿,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减少了复杂的污染索赔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将环境费用的外部性转化为企业内在的环境成本,提高市场机制的效率;最后,有利于企业增强抗环境风险的能力。目前,中国已进入工业化时期,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环境污染事故也进入高发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将会面临巨大的赔偿责任,这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绿色保险经纪政策实施的现状分析

1.保险公司承保方案的实施。在操作层面,绿色保险将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实施:一是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将出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二是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试点工作先期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三是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各司其职。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四是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察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在条件完善时,要探索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的机制。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要明确投保的企业属于哪个行业,根据行业标准,充分考虑企业的环境风险程度,本着“高风险,高保费;低风险,低保费”的原则,按照不同标准,对风险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费率等级。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对风险估测的时候不能单纯地以过去的索赔记录和经验数据为依据,还应同时预计到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风险的影响,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过去的一些环境行为可能现在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认真进行审查,预计可能的风险。法律制度规范愈严格,表明风险愈大,费率亦愈高,反之亦然。

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全面调查被保险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在环境方面的表现,认真分析企业有关环境信息的披露,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从而制定相应的承保方案。环境责任保险将污染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治理责任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发展,为了避免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如实提供对不确定损失概率及损失数额有意义的资料。由于企业处于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涉及的具体情况较为复杂,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还需聘请有关的环境问题专家,来帮助了解企业环境方面的风险情况。通过风险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决定以什么样的条件与费率去承保。由于环境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也要注重精算人员在环境问题方面的培养以确定合理的环境保险费率。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设计风险共担机制的保险合同,规定免赔额(率),实行比例承保,实行索赔型环境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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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实施环境污染社会化管理主体之一,在政府的推动下,保险公司参与企业环境风险的评估,对环境风险的分布、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进行研究,为全社会参与环境污染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保险公司也是承担风险转移的主要承担者,通过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取得对企业环境管理、环境监察的权力,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促进了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的积极性,引导企业向环境友好型发展。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

1.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区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单一的污染企业很难承受,即使能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一旦出现重大污染事故,从支付受害人经济赔偿到政府部门的经济处罚等,都有可能使企业倾家荡产,甚至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工人失业,造成不稳定因素。对于易发生污染事故的高危企业来说,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从而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社会承担,企业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保费支出,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赔偿,不仅赔偿损失有了保障,能够填补污染损害由谁“买单”的空缺,使企业迅速恢复生产经营,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有利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减轻政府负担,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以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甚至根本得不到赔偿。目前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但是由于权力机构的复杂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时间得到损失补偿,从而使社会矛盾激化。如果采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可以让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环境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环境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降低环境污染纠纷的交易成本,保障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环境责任保险的方式,将企业赔偿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及时解决企业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避免“老板发财、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的现象再次发生。

3.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环境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投资,对绿色环保产业进行资金投入。保险资金中长线资金的投入,能有效促进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为建设绿色经济贡献力量。环境责任保险可以通过保险业务支持节能环保的经济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随着保险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和政策环境的改善,保险企业逐渐有条件提供绿色经济发展和低碳生活方式相关的保险服务。如推出绿色车险,引导低碳出行,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等。环境责任保险还可以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平稳转变贡献力量。

4.提高企业环境责任意识。

建立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治理污染环境保护一项重要措施。推行环境责任保险,既是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工作内容,也是企业环境管理的一项全新的内容。企业自觉地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切实履行企业环保的社会责任,提高环境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推进。

(二)开展环境责任保险面临的困境

1.立法与执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现有《民法通则》只是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原则框架,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的有关行业法律法规很不完善,2009年颁布的新《保险法》对此也未明确规定。虽然有些行业通过立法部门颁布了行业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其处罚力度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近几年发生的各类恶性事故来看,政府在处理善后事宜时,追究最多的是各级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受害人所获得的经济补偿较少。

2.绿色理念和保险意识淡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没有树立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环保的理念,在没有完备的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他们不会主动将环境污染这一“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实行完全的环境责任保险在中国无疑是行不通的。而且公民的环境保险意识也很欠缺,对环境风险的认识不足,对通过市场化方式分散风险、化解风险以减少损失的发生缺乏全面了解。

3.市场供给方和需求方不足。

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固有的特殊属性,其所涉及的专业技术和法律都较为复杂,保险公司很难设计出真正适合市场需求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对风险加以有效控制。而环境污染责任是有严格限制的,保险公司只对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企业正常、累积排污行为所致的损害责任则排除在外,过多的除外责任,让企业的需求大为减少。

4.供需方的成本与收益失衡。

经济学一个基本分析法就是成本收益分析法,只有收益大于成本,这项经济活动才有价值。从投保人角度来看,如果投保,每年均需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但由于当前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狭窄,责任免除较多,就有可能收益小于成本。企业不愿意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存在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扭曲现象,即使企业需要向受害人赔偿,很大程度上也只需赔偿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对一些缓慢的、持续的环境损害经常不了了之,这样成本和收益明显失衡。从保险人角度来看,在一定程度上也面临着很大的风险,一旦遭遇污染风险,赔偿将是很大的一笔支出,若是遇上“巨灾”,则根本无法应付,其成本和收益也将失衡。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的推动,供给方和需求方不会主动走到一起,进行合作。

二、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环境责任保险的基础,环境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尤其是民法和各种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环境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这类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现象,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强制保险等社会救济手段,使制造污染企业的个别赔偿与社会化救济相结合,兼顾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共同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从总体情况看,目前的保险法制环境还不够完善,而现行的环境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是以行政管理为特征,环境责任保险作为解决环境纠纷的一种有效手段,在环境法律体系中没有占据应有的位置,没有发挥在环境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赔偿和纠纷理赔的主渠道的作用。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规定只有两条,没有详尽的解释。因此,可以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来的修订和制定过程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比如北京、上海、广州等率先开展立法工作,制定配套的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

(二)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分类指导

依据环境要素分类,可分为大气污染、坏境污染、土壤污染、固体污染。按人类活动分类,可分为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按照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类,可分为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等。对于生产过程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的,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仓储有毒、有害及化学危险品的,电镀、制革、医疗、有色冶金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企事业单位即认定为环境风险企业。根据环境风险的特点以及危害的大小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的排污企业。二类包括电镀、制革、医疗、有色冶金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排污企业;三类包括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仓储有毒、有害及化学危险品的排污企业。通过分类划分污染企业的等级之后,认真分析这些污染高、风险高的环境行业的经济贡献、污染程度、科技水平、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不同费率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指导目录,明确强制进行保险和自愿进行保险的公司或企业,确定环境污染风险企业购买保险的险种范畴,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开发不同类别的环境责任险种

针对上述几种环境风险的表现形式,可以开发以下几个环境责任保险的险种,满足需求市场对不同产品的需求。1.水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广东省对水污染的处理方法还是通过行政法规来执行,监督企业完成广东省政府下达的政策法规。2008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08年11月,广东省环保局、广东省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了减排的计算方法等等。就是通过行政手段来执行的。这种行政法规只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没有带三者参与。而开发水污染责任保险是通过社会化手段坚决环境污染问题,因为水污染责任保险是通过社会化转移风险,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是市场化手段处理环境责任问题。水污染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就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水体污染或所排放的污水对第三者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和消除污染的费用,承担赔付责任的环境责任保险。水污染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既包括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水造成各类水体污染形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害赔偿责任。2009年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的调查发现,珠江三角洲的5家企业,包括4家港资企业和一家内资企业向珠江排放包括锰、铜在内的重金属和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有机化学物质的有毒有害物质。绿色和平要求这些企业立即停止污染,同时呼吁政府将更多有毒有害物质纳入监管,并最终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达到清洁生产。2.装修污染责任保险。装修污染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就因家庭或公共场所等室内装修和车用装修给他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害,为相关责任者承担赔付责任的环境责任保险。世界卫生组织在《2002年世界卫生报告》中将室内空气污染列为人类健康的十大威胁之一。根据建设部、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表明,2004年关于房屋装修方面的投诉高达每月12000件,全国每年由于室内空气污染引起的死亡人数已达11.1万人,每天大约304人,相当于全国每天因车祸死亡的人数②。严格的司法环境和社会体系有可能使无数的装修企业面临巨额索赔以及没完没了的诉讼,同时,装修企业遭遇受害人提出的索赔诉讼影响装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使装修企业声誉受到损害。因此,装修企业也愿意投保装修污染责任保险,以转移装修带来的环境纠纷风险,帮助其与消费者斡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以免除企业面临的危机。此外,还可开发噪音污染责任保险、空气污染责任保险等。

(四)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强制措施

对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包括石油、化工和化学等行业等,环境责任保险应立足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重点行业。确定环境企业的风险等级后,对“高耗能、高污染”一、二类环境污染企业实施强制责任保险。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后,一旦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就可以由保险公司及时对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以避免赔偿责任难以认定,同时通过市场手段,解决企业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避免“老板发财、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的现象再次发生,减轻政府的额外负担。

(五)加强环境责任保险宣传教育

在环境保险风险意识淡薄、保险知识缺乏的现实情况下,各级政府和保险公司应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加强环境责任保险的宣传教育,使环境污染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性质、作用以及投保手续和赔付方法等深入和全面的了解,提高各个企业的环境保险意识。职能部门和保险机构应加大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大环境和大气候,环境污染源企业平时用少量资金投入,事故损失得到保险资金的补偿。尽量吸收更多的环境风险企业或公司购买环境责任保险险种,在更大的时间和空间上分散企业环境污染风险。

(六)合理制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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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外已有40多年的历史,在许多国家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国际上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先进立法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实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美国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Pollution Legal Liability Insurance),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

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1976年美国《资源保全与恢复法》授权美国联邦环保局行政命令,要求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闭估算费用等进行投保;在有关危险废物储存、处理、处置的法规中,强制要求管理者应为在该设施的运行期间内、因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操作所造成的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购买保险;该法规还要求土地填埋设施的管理者、地面储存和土地处理单位的管理者,为非突发或非事故性事件(如渗漏和对地下水的渐进性污染)购买保险。当前,在美国的50个州中,已经有45个州出台了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置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

德国、法国、英国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设施”名录,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印度

印度议会于1991年通过《公共责任保险法》,规定对于处理“危险物质”的有关单位,如果是政府和国有公司,实行环境保险基金制度;如果是普通商务公司,则强制要求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印度环境部根据该法授权,于1992年3月公布了《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具体列举了5组共182种“危险物质”的种类和各自的保险起征数量,这些物质均为毒性高、易燃易爆或具有较高反应性的化学物质。

国际法的有关规定

在国际层次上,国际社会先后在石油运输、核能、海洋环境、危险废物、工业事故的跨界损害等领域,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环境责任保险机制,相关机制还在不断完善之中。(1)海洋石油运输领域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第7条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财务保证,以便承担其对油污损害所应负的责任。(2)核能领域 《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公约》(1960年)第10条规定: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数额和类型,建立并保持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以便承担相关责任。《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1963年)第7条也有相似规定。(3)海洋环保领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第235条规定:为了对污染海洋环境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保证迅速而适当地给予补偿的目的,各国应在适当情形下,拟订诸如强制保险或补偿基金等关于给付适当补偿的标准和程序。(4)危险废物领域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2000年)第11条规定:运营者应就危险废物损害责任,保持保险、保证金或其他财务担保,包括无力偿付时提供赔偿的财务机制。(5)工业事故领域 《关于工业事故跨界影响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和赔偿议定书》(2003年)第11条规定:运营者应就其工业事故损害责任,保持保险、保证金或其他财务担保。

此外,国际法学会1997年《关于环境损害的国际法责任和赔偿的决议》第10条规定:各国应当确保营运者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财务能力,并要求营运者作出关于保险和其他财务保证的适当安排。如果营运者没有建立保险或者保险数额不足,则国家应当考虑建立“国家保险基金”。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4年《危险活动引起跨界损害所造成的损失的国际责任原则草案》第6条规定:相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经营者为偿付索赔建立并维持保险、债券或其他财政担保。

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方做法

截至目前,福建、河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地,已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仍处于试点初期阶段。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湖南省全省共有150余家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投保企业中已有16家企业先后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服务和赔偿,污染事故均没有引发。广东省环保厅《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明确提出,在珠江三角洲城市圈先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政策机制。重庆市6家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或者投保意向协议。云南昆明滇池周边已有45家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福建出台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意见

2011年5月,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与福建省环保厅联合出台了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试点范围。试点工作将以设区市为单位,选择部分企业或区域先行试点。

二是工作目标。通过2~3年的试点,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风险保障、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三是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严格监管、稳健经营,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三项原则。提出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联动,制订工作方案,推动辖区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环保部门要会同保险机构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提出投保行业或投保区域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的标准。

四是保障措施。建立由福建省环保厅、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和相关保险公司等单位参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联席会议机制,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据了解,福建省内已有9家财产保险公司向福建保监局报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深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行“四个挂钩”

深圳保监局于2011年6月对外宣布,该部门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将试点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作为环境管理的新的参考依据,实行“四个挂钩”:一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效,作为对其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的基本内容;二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通过环保核查的基本要求;三是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发放环保专项资金的优先考虑因素;四是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效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环保季度公报向社会公开,并推动媒体报道和宣传。

截至目前,深圳通过出台指导政策、实施配套激励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有8家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总保额约1600万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推动人保、平安等多家保险公司开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初步形成。

重庆试点环境污染责任险 受害者最高获赔50万

近年来,针对不时发生的污染事故,重庆市已形成严密的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网,全市消防、安监、交通等十多个重点部门建立了协作机制,还与兄弟省市形成了应急联动。

2010年12月16日召开的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重庆被列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试点省市,全市202家化工、医药等高风险企业,将先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埋单”,受污染影响的市民可获最高50万元的赔偿。企业由于突然的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漏等,造成承包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情况,都被纳入了保险范围。重庆川仪显示仪表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公司只需投保2.6万余元,就可换来最高100万元的保障。如果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致人死亡,每位死者最高可获赔50万元。

针对保费和投保额差距之大,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责任信用险部负责人解释,4家保险公司已组成共同体,就是为了有效分散风险。同时,保险公司还将聘请环保专家,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的预防等进行指导,并帮助企业消除风险隐患。

2011年起,重庆市将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企业范围,重点在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重金属污染防控等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推行。

江苏无锡进一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范围

无锡市是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年确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城市,首批18家企业当年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2010年该市完成了273家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参保企业达185家,收取保费489万元,保险责任限额达2.65亿元,在全国地级市中名列前茅。但从试点实践情况来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欠缺,对高风险企业推行责任保险的工作尚缺乏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