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5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阐述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的完善,探讨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金融风险在本质上是一种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指的是经济主体在从事资金融通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而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及其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及相关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的产生与金融风险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首先,金融风险使全社会增强了金融风险意识,金融风险又证明了我国金融改革是艰巨且复杂的。同时,金融风险使中央银行的监管意识大大增强,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在监管意识和手段上有较大进步。通过全过程有效的金融监管,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促进金融机构作出合理规划,对于经营业务及风险度和处理办法进行充分考虑,以减少风险;对日常业务经营的监管可以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限制金融机构不必要的冒险。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确。
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要有一个监管责任和目标明确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充足的、能独立自主运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很不健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四大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互相之间仍然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上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个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这种做法会使得监管力量分散,不利于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管。
(二)我国监管理念存在滞后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滞后,例如,在我国有这样一种普遍观念,认为金融风险仅仅是金融业内部的问题,其实,金融监管仅是促进金融稳定各项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监管本身不宜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倒闭。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外部条件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很难完成的。又如,许多人一提金融监管就等于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全部归于监管机构,而事实上,监管机构更多思考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行为准则,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我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力度偏弱。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是由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直接过度进入到一个社会主义体制的国家,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官本位思想没有从根本上消失,使得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在金融业体现的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我国监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在监管过程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有的甚至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另外我国有些监管法规不够清晰明确,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很强,我国应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法,以法律武器加强金融监管。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提高监管效率。
国务院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央行制定和执行的货币政策,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部职能。该局将设立专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在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管理局将从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产品交易进行全面监管。此外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将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执行中央银行对银行业务的监管职能;将证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督,将保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可以依据国外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具体国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以防范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二)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其自身的缺点,就是稳定性和灵活性不足。但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完善反过来会对其他法律法规提出新的要求,如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给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赋予了新的内容。首先,在金融服务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建设现代化支付体系,推动信贷证信体系的建立,努力建设与金融体系相适应的金融基础设施。其次,在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树货币政策微观基础,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最后,在金融稳定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积极推进金融生态改善,促进对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推动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处置体系。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密切参与和关注《企业破产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刑法》等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积极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等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
注释:
关键词:系统性金融风险;宏观审慎监管;监管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1)01-0002-05
一、引言
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自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最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各国银行业监管是一场重大考验。这次金融危机暴露出一些国家的银行业监管制度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为了保证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经济建设继续提供有力的支持,建立基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新型银行业监管制度是当务之急。
这次金融危机说明美国金融体系一直存在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的主要原因有:低利率的货币政策、发达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商业性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及其脆弱性、松化的金融监管。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忽视和宏观审慎监管不足,长期以来,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为代表的宏观金融管理高层过份坚持自由放任的思想,缺乏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意识,信奉“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和“几个监管者比一个好”的理念。在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又缺乏有效防火墙的情况下,低利率的房贷政策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杠杆效应使泡沫迅速扩大,在这一宏观审慎监管缺失的金融体系中,系统性金融风险引致大面积危机的爆发就在所难免。
国际金融危机也暴露出《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一些不足,其中突出的就是缺少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框架。《巴塞尔资本协议II》强调了商业银行风险的精细化管理,并提出了一揽子实施的方法和方案,这些方法是值得充分肯定并需要继续推行的;但其忽略了在精细化计量条件下资产和风险对市场的高度敏感性,及其所导致的顺周期效应,国际金融危机促使各国重新考量其金融监管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重新审视《巴塞尔资本协议Il》对商业银行监管的要求。一些美欧国家监管当局纷纷提出重构金融监管框架,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改革的主要目标。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标志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正在发生重大改变,旨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巴塞尔委员会正在着手完善监管规则,已提出《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III》,2010年9月12日,27国已就该协议草案达成一致。《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正式颁布将对银行业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国银行业在这次危机中虽然基本上保持了平稳运行,但是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建立的时间比较短,相关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不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应以美国金融危机为借鉴,改革现行的银行业监管制度,提高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
二、相关文献综述
系统性金融风险通常是指金融风险从一个机构传递到多家机构、从一个市场蔓延到多个市场,从而使整个金融体系变得极为脆弱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具有突发性、传染性和外部性。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前,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的相关理论都没有对系统性风险防范给予足够的重视,而理论上的局限也导致了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政策工具的缺乏,长期以来各国银行监管机构普遍偏重于微观审慎监管。金融危机表明仅仅偏重于微观审慎监管已不足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的是宏观审慎监管(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出现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公开文件中,它强调的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安全,通过制定全面的金融稳定性政策来预防危机的发生(BIS,1986)。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出金融稳定评估规划,为成员国提供其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评估,但宏观审慎监管依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无论在研究还是实务层面的进展都比较缓慢。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后,宏观审慎监管才得到了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巴塞尔委员会主席、荷兰中央银行行长Nout.Wellink(2009)指出,未来监管体制安排的宏观审慎取向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充,要投入更多资源用于研究金融机构之间关系以及机构与整个金融环境关系,监督和监管机构则应该力争找到用有限的资源“反制”银行业系统风险积聚的办法。由美联储原主席保罗。沃尔克领导,欧洲央行行长特里谢、英格兰银行行长默文,金、萨默斯、克鲁格曼、周小川等组成的30人小组了《金融改革报告:促进金融稳定的框架》,提出的第一条金融改革指导性原则就把审慎监管的根本目标定位于“维护稳健的金融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30人小组,2009)。美国政府自2008年以来提出了三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金融监管改革框架》和《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G20在伦敦峰会、匹兹堡峰会达成的共识也均把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作为重要内容,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学者还从《巴塞尔资本协议II》人手对宏观审慎监管进行了深入剖析,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监管资本、准备计提方式和公允价值核算的顺周期性问题。根据G20金融稳定论坛(2008)的解释,顺周期是指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之间动态的相互作用(正向反馈机制),这种相互依存的作用关系会扩大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并造成或加剧金融部门的不稳定性,众多学者认为,现有监管规则的顺周期效应加大了经济波动,从而导致更大的风险(Bernanke&Lown,1991;Blum&Hellwig,1995;Gordy&Howells’2006;]ean,2008)。关于监管资本的顺周期性,Heid(2007)证明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顺周期性确实存在,《巴塞尔资本协议II》相对于《巴塞尔资本协议I》大大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研究表明风险敏感性的提高必然伴随着顺周期性的增强。另外,银行贷款违约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方式和公允价值核算也可以导致显著的顺周期性。
针对监管制度导致的顺周期性,G20金融稳定委员会(2009)提出如下建议:(1)修正现有的以VaR为基础的风险评估方法,扩大压力测试对于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权重;(2)提早确认贷款损失;(3)监管部门需要对杠杆使用情况建立数量化的监督指标和约束机制;(4)改进巴塞尔协议的资本监管框架,
建立动态准备金制度,在经济上升周期中要求银行保持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资本金,而在经济衰退期降低这一标准。
三、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银行业监管制度反思
本文以最近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为研究背景,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对欧美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监管制度、《巴塞尔资本协议II》以及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进行反思。
此次金融危机源于美国,并波及到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美国是世界最大的经济强国,金融体系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建设,已表现出相当的稳健性,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已达到相当的水准。近些年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俄罗斯金融危机等对美国的金融机构影响很小。正因为有这种自信,美国于1999年11月正式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正式废除金融业分业经营原则,重新回归到金融业混业经营。1988年7月公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和2004年6月公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I》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美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设计的。但是;2008年9月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就在于美国的金融体系出了大的问题。次级贷款产生于美国的银行业机构,美国一些大的商业银行包括花旗银行、华盛顿互助银行等也在这场危机中遭受了沉重的打击,这是包括格林斯潘等美国金融精英们所始料未及的。英国女王也提出了疑问,为什么英国没有一个经济学家在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前能够预见或提出忠告,引来了经济学家的深刻检讨。从整体上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正是这些缺陷使系统性风险得以产生、积累、传播并最终爆发。
《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出台意在弥补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的不足,从微观层面提供了更全面地处理银行业风险的一揽子方案,反映了金融风险管理的最新成果;在处理信用风险方面,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对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处理和控制也提供了一套管理标准。《巴塞尔资本协议II》考虑了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意在建立一个“精细计量和综合管理”的银行业风险控制体系。《巴塞尔资本协议II》在微观审慎监管方面给予了重点关注,却在宏观审慎监管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存在不足,本次金融危机暴露了这些缺陷。《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顺周期性在金融危机爆发后遭到了业界的批评。
鉴于金融监管制度和措施的重大失误是导致当前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上述对美欧银行业监管制度和《巴塞尔资本协议II》反思的基础上,以他国经验教训为鉴,分析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制度框架,结合我国金融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的冲击,进而分析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方面的缺陷,是很有必要的。
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其独特的内涵、特性、成因、作用机制、传导路径和破坏金融运行的方式,建立银行业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很有必要。考虑到系统性金融风险不仅与银行业直接相关,还与证券业和保险业直接相关,因此,采用系统科学方法分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和传播,以及研究基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银行业监管时,不仅要涉及银行业各机构之间的关系、银行业与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的关系、银行业与各产业的关系、银行业与经济总体的关系,还要涉及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关系。研究银行业监管制度改革时,应把系统科学方法作为研究的主要方法,将整个银行业作为一有机整体。在研究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整个金融体系内部的相互作用和金融体系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并把银行业监管视为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认为,熵增加原理可以作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理论支持。银行业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各银行业机构的自发行为并不必然会保证整个银行业的有序运行。特别是在面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情况下,单一银行业机构无序的自发行为会导致熵增加,直至引致整个银行业的不稳定甚至崩溃,所以,需要外部强有力的监管作为负熵的输入,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保证金融体系的有序稳健运行。
银行业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核心是构建一个以宏观审慎监管为基点的银行业监管制度。传统的银行监管理论大都认为只要确保了每一家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就能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所以,本次危机发生前各国监管机构将工作重心放在了微观审慎监管方面,事实上,金融体系中存在“合成谬误”问题,对单个银行来说是审慎合理的某种行为,但如果成为各银行集体的一致行动,则可能破坏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这次大的金融危机表明,仅仅强调微观审慎监管远不足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微观审慎监管不同,宏观审慎监管将所有金融机构视为一有机整体,关注金融系统的整体性风险,并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作为监管目标。
四、基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
实施宏观审慎监管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高度警惕的监管制度,在这一宏观审慎监管制度下实行专业化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目标出发,扩大监管范围,重构金融安全网,设立防火墙,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设计需从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两个方面考虑。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给中央银行赋予足够的职能和宏观审慎监管手段以防范系统性风险,应当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作出适当的修改,重视并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和系统性风险防范中的作用,并将中国人民银行主持的金融稳定工作和金融生态建设作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工作内容。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主要从事特定金融行业的专业化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并不具备针对系统性风险的统一监管的协调功能,应考虑建立国家系统性风险防范与控制委员会,并将其作为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如下:(1)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工作目标;负责构建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上报的信息进行系统化处理,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依据;指导“一行三会”对金融机构开展宏观审慎监管的工作。(2)有必要时,直接对金融机构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协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工作,特别是协调交叉业务或综合化业务的监管工作。(3)启动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负责金融危机管理行动的协调和配合,稳妥地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
制度建设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整体性监管制度。整体性即指银行业的整体效应不等于各银行业机构效应之和。相对于各银行业机构的效应及其简单总和而言,银行业整体的效应会发生质变。为了有效地解决合成谬误问题,宏观审慎监管需要考虑各银行业机构之间、各银
行业机构业务之间、银行业与社会经济体之间的相干性,将所有的银行业机构看作一个整体,建立能反映这一系统整体平稳运行的指标体系。监管主体从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国家金融运行整体最优出发,进行宏观压力测试,并根据这一指标体系的相关数据所对应的金融运行状况,按照一定的规则对银行业实施宏观审慎监管。
2 建立市场透明制度。为保证整体性监管的有效性,必须确保整体性监管指标体系数据的真实性。只有增强市场透明度,建立健全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使获得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真实可信。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应对金融市场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标准进行规范,对银行业外部审计、评级机构、评级体系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3 建立金融生态建设制度。金融生态是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生存和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各种要素的总和。良好的金融生态包括和谐的信用环境、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治环境、适宜的行政环境和优良的金融服务环境等几个方面。良好的金融生态有利于促进金融与经济的良性互动,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生态评估应纳入宏观审慎监管的工作范畴,有必要在全国分层次(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推行金融生态建设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对金融生态建设的内容和评估、管理制度提出工作要求。
4 建立逆周期审慎监管制度。这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了解决金融体系的顺周期问题,应建立逆周期监管制度,从监管上保证金融体系逆周期机制的正常运行。这需要适当探讨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相关的监管办法和规则。应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经济资本管理等银行管理方法结合起来,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保证逆周期监管制度的贯彻执行,
5 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制度。系统重要性银行是指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较大的银行,即如果倒闭可能危及金融系统稳定性的银行。美国金融危机的一条重要教训就是缺乏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有效监管。我国应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制度,以国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委员会为牵头单位,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相应的监管职能,加强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职能。应根据机构大小、传染程度、关联程度、集中程度和市场条件恶化程度等方面设计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判定方法;从信息披露、高层职位设立和选拔、市场战略定位、业务扩张、金融创新、资产质量、资本金水平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更高的监管标准;更深入地探讨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主体的合理分工。
6 加强金融安全网,着眼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从目标选择、实施主体、实施客体、执行利率、操作方式等方面完善我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实施“建设性模糊”策略,建立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制度,防止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分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教训,研究我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方式和时机。提出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办法。从存款保险机构、职能定位、资金管理方法、费率厘定方法、赔付机制等方面探讨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构建我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动态预警体系及相关制度,以预防为主,实施动态化和持续性的监管。
关键词:商业银行 金融创新与风险管控 关系探究
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了与经济发展的需求相适应,通过对引入技术、构建新组织、采用新方式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增强,同时也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进行创造和变革。
一、分析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的关系
(一)既有矛盾又有统一
一方面,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存在着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的目的是风险进行转移与分散,是为了提供给商业银行相对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与风险管理技术,进而让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增强。
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关系。金融创新能够产生新的风险,实际上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是让一种金融风险转化成另外一种金融风险,让一种产品风险逐渐演化为整个行业的风险,在加剧了金融体系的动荡的同时也严重削弱了风险管控体系的能力。此外,风险管控体系的规制作用也能够对金融创新的效率产生一定的抑制。
(二)动态博弈
商业银行要想发展,一方面要依靠金融创新当做动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风险管控来确保其安全,因此金融创新与风险管控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看很像一对双生子,相互依存,共同发展。一般来说,商业银行总是依靠金融创新来避免风险管控对其进行规制,因而便有可能造成原有的风险管控体系失去作用,所以商业银行与监管当局只好采用新的针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管控政策来调控。
(三)体现了安全与效率的关系
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究其本质就是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着彼此替代与彼此补充的不可分割性。
彼此替代,主要侧重于表现在对金融效率的提高,一旦放松看对金融风险的管控,极有可能给金融安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然而若是侧重于金融安全,那么过度的风险管控常常又会降低金融的效率。
彼此补充,既表现在金融效率的基础是金融安全这一方面,又表现在金融效率的提高将会增强金融的安全性。由此可见,高效率的金融市场能够促使信息传递得更快、更充分,能够让市场结构更加合理、科学。
二、当前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金融创新的层次较低
目前,中国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项目比较普遍,剖其本质大多是对传统业务进行了改进与组合,而真正针对中国金融消费者特点的创新产品鲜有问世。此外,金融创新产品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同质化现象,当一家银行自主研发新产品之后马上就会有其他银行跟风而上的。更值得重视的是,因为金融创新的技术含量普遍较低又受到人力资源、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制肘,导致了中国的金融创新领域缺少高技术含量以及高附加值的业务开发。
(二)欠缺金融创新的风险管控能力
当下,不少中国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是在大量模仿和引进国外的金融创新模式,因此都非常关注短期的规模效应,反而对金融创新背后隐藏的风险定价机制以及管理措施缺乏足够的分析,特别是在风险识别、计量、监测等方面与国际的先进银行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差距,缺乏强有力的金融创新风险控制体系。
(三)金融创新的基础设施建设难以跟上
1、缺乏完善的金融市场法律法规
现阶段,针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规范的法律,主要还是依靠199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法》,可见国内对新产品、新工具、新技术的普及推广所带来的法律责任界定以及对金融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缺乏重视。
2、严格的金融管制现状
目前,中国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方面,基本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严格的金融管制,从而束缚了金融创新的步伐。
3、较低的信息技术水平
从目前看来,中国的金融创新和信息技术融合度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磨合。
4、过分倚重传统业务与传统市场
中国的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显然缺乏长远眼光以及对市场的洞察能力,更缺乏具有高素质的创新人才。
三、对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良好的金融创新机制
1、加大对组织机构建设的重视力度,为金融创新提供组织保障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创新建议、创新活动的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严格防范并控制潜在的风险。
2、加大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力度,为金融创新找寻智力支持
商业银行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资源投入力度,培养和锻炼出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建立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金融创新团队,不断巩固其研发基础,快速推进金融创新工作。
3、加大对奖惩体系建设的重视力度,为金融创新打造合理的激励约束制度
应当通过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研究开发目标、完整健全的组织体系以及科学合理的协调机制,避免和减少盲目的金融创新,让金融创新真正服务于市场,适应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二)构建全面的风险管控体系
在金融创新中,商业银行必须确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意识,着眼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的建立,才能有效保证金融创新有序进行。同时,还要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确保内控机制权责明确、运作有序。此外,还要积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有效地运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和通讯技术,运用信息在商业银行内部以及和客户之间的高效传递,由此加强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性。
1 金融审计与金融风险的含义
金融审计既是一个行业划分,又是一种金融监管方式,是由国家机关执行,监督金融机械财务状况以及日常经营等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以及效益性等,它还包括了金融机械内部审计部门自我监督行为。
金融风险即金融机械在经营管理中,因为失误、情况变化及其他原因在资金、财产及信用等方面出现不同情况的损失,很大程度上会对未来金融资产预期收益产生较大影响,蒙受一定损失的可能性。
2 金融审计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1、金融审计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金融监管部门是金融行业的主要监督部门,要对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管理承担重要责任,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在内在性上会有一定的冲突,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使审计结论及意见更具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使监督和管理之间减少内在矛盾,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也能更有依据、更为全面真实。
2、金融审计更具有综合性
当前我国金融业普遍采取企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模式,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依照法律,对各自行业实行监管,都具备了独特功能。金融审计将各项功能整合在一起,对金融系统各行业和企业实行全面监督,从整体上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对金融风险进行预警。在监管上,也能提出更有针对性、严密性以及有效性的意见和对策,以防范金融风险。金融审计范围及对象上,都具备综合性,审计过程中,不仅针对金融机构业务的规范性、风险性进行审计,还对金融机构在财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能够更全面的防止金融机械在内部发展上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到防微杜渐。
3、金融审计的权威性
金融审计由政府部门执行,具有很大的权威性。金融风险的产生既与金融机械内部经营管理有重要关系,还与金融市场大环境以及金融监管力度有关系,由于金融监管部门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执行者,在金融监管问题上天然地存在较大障碍,当改革妨碍到自身利益时,总会有各种顾虑。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能够从金融系统外观察金融行业的发展,在行使监督权时更为客观、公正,能够更为全面、深入地对金融行业内部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进行研究与披露,在改革建议上也更为客观,在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上是不可替代的。
4、金融审计有相当的灵活性
金融审计机械在组织模式以及技术方法上都有很大的灵活性,更能够适应金融形势的创新和变化,可以单独针对某个金融机械展开审计,也可以围绕某一事项对金融业务进行交叉性调查审计,更能及时发现并防范金融风险。
3 发挥金融审计对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作用
1、加强项目审计
金融审计对于一些典型性或者普遍性问题有着较好的反应能力,但对于体制、制度、市场以及社会环境等在金融风险中可能起到的作用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一些金融风险可能从表面上来看属于单个金融机构及其法人,但其根源却可能涉及到经济、体制以及职能等多个方面,项目审计是发现这种深层次问题的重要途径,金融审计工作要围绕项目审计,开展重点审计,加强对各个领域的美洲,从机制、体制各个层面审查可能存在的风险。例如,在审计保险公司时,需要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及相应风险、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损益关系、保险功能合理发挥等各个角度进行审计。在审计资金融通情况时,就要加强审计各监管指标以及机构偿付能力,重视经济补偿作用的发挥;在审计行业发展上,就要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深层次监督与规范,确保市场发展更为健康有序。
2、优化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仍然使用金融审计与“一行三会”并存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在法律职责上,这几个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工作内容上有较大的交叉性,在行政管理上又属于不同系统,对于金融监管有很大的不利。要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就要优化金融监管体系,确保金融审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分工明确,设立一个协调机制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金融审计部门着重于对金融机械存在的系统性风险以及监管机构的工作绩效进行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则对金融企业的日常业务进行监管,规避常规风险,科学管理行业发展。在各个部门之间建立一个长效的协调机制,使各个部门之间能够进行优势互补与信息共享,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提高金融监管的全面性、系统性、有效性。金融审计的地位要进一步强化,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屏障作用。
3、系统性防范金融风险,做好风险预警
金融体系的安全不是取决于某个金融机构,而是取决于整个金融行业,因此必须从宏观、微观角度相结合,加强金融监管的全面性,做到及时预警风险。一方面,综合比较与分析,预警风险,以银行为例,对某个集团客户的授信集中、不良贷款、保险偿付、应收保费、资金收益等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后,就能及时根据其中的潜在风险进行预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金融业务创新性的审计监督。当前,我国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网络银行、金融衍生品以及理财产品等,这些产品为金融机械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漏洞,因此,必须加强对这些产品的风险审计,使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能够达到更好的平衡。
4、不断改进金融审计方法
金融审计方法的革新有利于应对金融形势的复杂变化,要立足于监督,主动加强对金融机械及金融监管部门的审计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扩大审计面,实施网络监督,加强经常性审计。积极使用数字化审计,通过各种动态数据提高审计效果。加强对趋势分析以及比率分析等新方法的运用,使风险进一步量化。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及落实的监督审计,对内部控制中的目标、标准及活动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可疑的、风险较大的业务、资金来往。加强金融机械业务经营和管理衔接性的审计,将业务审计和财务审计有效结合,通过趋势分析与数学模型的结合,对经营业务进行风险量化,及时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1.完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
在当前国际金融业由“分业经营”逐渐转向“混业经营”的背景下,国内的金融监管仍以分业监管为主,各部门自成系统,涉及部门间监管合作的法律制度急缺,且金融监管的支持系统还有待加强,金融控股公司与准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断涌现,加剧了跨行业违规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业务交叉监管的空白,增加了金融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风险的影响范围也是全球性的,因此,也必须加强国与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一方面,制度化各类财政监管部门的合作与协调程序,重点完善信息共享途径与方式上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在坚持国家经济、平等、互利基础上,实现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共同制定相关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律文件,形成具备一定规范效力的软法。
2.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当前,国内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许多漏洞,关于金融风险的信息披露法律条例较少,且内容单一,缺乏可行性。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从以下四方面入手。首先,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加对资本结构定性披露与定量披露方面的法规制度,并对银行账户的股权与利率风险披露方面作出规定。其次,对信息披露频率进行完善,规范具体的信息披露程序,包括对信息披露的日期、途径、频率等方面的规定。第三,协调信息披露与商业保密保护之间的分歧。掌握信息披露的尺度与权限范围,结合特定时期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标准与法律条例。最后,明确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通过立法,明确信息披露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多元化责任承担方式。
3.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金融机构需结合自身经营目标,纳入市场约束与内部管理,进行金融监管活动,通过合理沟通,为金融机构提供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技术,以此来确保金融机构监管目标能得到有效实现。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建立健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最大化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的利益,来实现激励相容监管。
二、金融风险的内部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