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5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纳税管理规定,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当前现状;解决对策
1 基层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当前现状
1.1 户籍难以理清,税源难以掌控。主要表现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信息共享程度低等原因,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难以及时掌握,户籍管理往往不能及时到位;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和管辖权界定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国、地税两家争抢税源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重征重管或漏征漏管;两元化管理的存在往往造成税负不公,特别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不一,有的同类型或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较大。有时还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改变管辖归属的“跳槽”现象,影响了税收秩序。
1.2 所得税政策较为繁杂,政策执行不够到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多为陆续到位,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规定存在着税法依附于会计制度现象,有些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项目、标准不够具体、全面、明确,且多变,可操作性差。具体为: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制决定了企业所得税核算存在较大的弹性,税前扣除规定缺乏刚性,操作起来弹性较大,因此,对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列支费用规定不具体,扣除标准不够明确,正确审核税前扣除十分困难。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税前审批项目,如纳税人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弥补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以及预缴期限、工效挂钩等缺乏跟踪管理。
目前,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准则差异过大,存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有差异时不能按照税收规定处理,导致申报质量不高,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难度。
1.3 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失真。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新办企业大多为中小民营企业,种种原因,不少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纳税意识较为薄弱,且受利益驱使,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体系不完备、财务制度不健全、账面信息真实度低、现金交易账外经营等问题,不能依法据实申报纳税,往往利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千方百计地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收。同时,在我国现阶段法制体系和货币金融监管水平下,缺乏有效的手段监控企业的资金流和货物流,使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变得异常艰难。
1.4 管理人员认识不足,存在畏难情绪。目前,基层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仍存在认识不足问题,有的仍处在“收入摆不上计划、管理摆不上日程、工作摆不上位置”这一被动局面,未能像流转税征管一样实施一系列有效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散乱、粗放,缺乏制度化。此外,由于多年较少接触所得税业务,部分一线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有所下降,畏难情绪较大。
2 解决现状的对策
2.1 合理设置机构,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目前,县(区)级国税机关未设所得税管理专职机构和一线专职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深入企业调研不够,对纳税人的很多纳税调整项目平时无暇顾及,只能在汇算清缴时集中处理,造成一部分企业不能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容易造成税收流失。随企业所得税管理业务量增多,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培养出一大批懂得会计核算、了解企业管理、熟练微机操作、精通税收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已迫在眉睫。结合现状,笔者认为提升税务人员的所得税管理技能和水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学习培训的重点放在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核算知识、税收政策规定、税务稽查技巧等方面。学习培训的方法可以自学为主、集中辅导、学以致用、学用相长,或实行传统“传帮带”模式,注重征管实战经验,以有丰富经验、熟悉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人员采取“师傅带徒弟”等方式,深入企业就会计核算、新的税收政策落实、评估稽查技能进行现场实践锻炼。利用汇算清缴时机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采取激励机制,对不能胜任企业所得税管理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待岗学习等。
2.2 实征管基础,积极探索改进征管的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从实际出发,夯实征管基础:
一是运用各类台账促进基础工作提高。建好户籍台账、税源台账、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台账、纳税申报台账、减免税台账、税前审批事项台账,强化日常管理,及时掌握税源情况。
二是加强已取消、下放管理权限和备案管理项目的审核和跟踪管理工作,做好后续管理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跟踪监管,保证税基不受侵蚀。
三是深化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状况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税收管理方式。
四是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整合资源,充实人员,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投入产出比、存货等涉税资料,建立行业评估模型,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五是加大企业所得税的稽查打击力度,同时督促企业进行账务调整。
2.3 加强部门协作,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写作和配合,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信息共享程度,核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准确掌握户籍、税源动态数据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户。协调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实行随流转税种确定管辖归属的原则,即企业所得税以流转税税种的归属来确定归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管理。
2.4 利用社会中介服务,帮助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性较强,发挥中介机构建账、申报、鉴证等作用,对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性以及缓解目前税务机关管理力量不足有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
一、减免税管理现状
从我市减免税管理的实际看,总体情况较好。税务机关能够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减免税政策精神,依据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免税管理规程,规范操作,对减免对象实行减免税,基本落实了国家减免税政策精神,对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减免税管理不够规范,执法风险意识不够强,监管工作不够到位等,这些出现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切实加以改进和提高。
二、减免税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税务人员综合素质不强
少数税务人员学习不够,业务技能不高,对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管理规定不熟悉,难以正确掌握运用。在减免税管理上,执法风险意识不够强,对执法风险大、政策性敏感的减免税项目未能加以重视,对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意识较差。
(二)征管基础工作不够扎实
部分管理科所没有及时建立起取消行政审批后的备案类减免管理台帐,且执行上级规定不一致,不能掌握哪些企业,享受多少数额的减免税等情况,没有管理台帐,没有统计分析功能,影响了减免税管理。
(三)后续管理不到位
部分税务人员对减免税的后续管理不够重视、管理不到位,该管的事项不管,对已经获得减免税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能力等情况没有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对减免税项目未能做好后续管理措施,办理减免税审批后不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极易引发执法渎职风险。
(四)备案类减免缺乏有效的监管
一是部分技术开发及转让减免备案虽然办理了备案,但不属于免征税款项目,少缴了营业税及附加,存在较大执法风险。同时对办理了备案的技术开发及转让减免项目,没有按上级规定实施后续的跟踪管理。二是备案减免受理情况不规范,不统一。部分科所由前台统一通过大集中系统受理,个别科所自行手工受理,且使用受理文书不统一,有的单位使用《受理备案通知书》,有的单位使用《受理通知书》。三是个别科所没有建立后续管理台帐,不能全面掌握备案减免的户数和免征税款等情况,缺少实行后续管理的基础和条件。
(五)个别享受优惠政策业户存在骗取减免税情况
由于随军及人员优惠政策基本上没有经营项目的限制,部分享受优惠政策业户可以随意选择经营业务较难核查和难以核查的业务作为享受优惠政策项目,特别是咨询、设计、物业管理等经营项目,进行骗取减免税。而目前的大集中征管系统较难核查此类业户的减免审批情况和未享受优惠政策时的购票情况,因而在客观上助长了骗取减免税情况的发生。
(六)减免税款业户管理存在隐忧
一是发票管理存在隐忧,部分业户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或是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凭证,支付出去的款项有的不能提供相关凭证、发票;在享受减免税期间购入发票违规使用,或在征收前台大量的代开发票。二是经营规模与经营收入不匹配。如享受安置随军家属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的某私营有限公司,正式员工**人,安置随军家属**人,减免税种为营业税,减免期限为**年**月至**年**月,其营业收入已达到**万元,减免税额达到**万元。
(七)存在提前减免税款情况
业户申报收入比实际收入大,存在提前加大申报收入额,先享受该部分税收减免的情况,而且存在套取相关发票留待以后开具的可能,从而骗取国家税收。如某广告中心于**年**月成立,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审批同意享受自主择业干部税收优惠政策,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期限为**年**月至**年**月,已减免税款**万元。
三、存在问题情况分析
(一)减免税管理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减免税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征管系统部分减免信息录入和减免税统计分析功能等不完善,由此造成减免税管理存在漏洞,给个别人有机可乘。
(二)工作量大难以征管
目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业户特别是安置随军家属新办企业优惠政策业户68%以上由一般税源管理科管理,一般税源管理科人均管户多,日常业务工作量大,难以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业户进行深入的跟踪管理,因而在日常管理上存在征管漏洞。
(三)业户注册地域分布广难以征管
目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业户注册地域分布广,以现有税源管理的人力物力,不可能做到挨家挨户进行深入调查核实,以致无法正确掌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户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能力等情况,造成减免税管理上的被动。
(四)减免税业务繁杂难以征管
目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业户的经营业务类型繁杂,以咨询类、租赁类、建筑安装类、广告类等业务类型为主,这些业务特别是咨询业务,发票开具频繁,难以核实,造成事实上的征管难度,以致部分业户享受减免税额较多。
四、加强减免税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学习,掌握减免税的基本内容
减免税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关系着国家政策能否正确贯彻落实到位,能否真正及时地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税务机关及其税收管理员作为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在减免税管理过程中,既是一项权力的运用,更是一种执法责任的落实和风险的承担。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学习,通过认真学习,使每一个税收管理员熟悉税收政策,掌握减免税的基本内涵,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准确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实质和意图,从而做好减免税管理工作,把国家减免税政策落实到位,发挥国家减免税政策的效应,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加强宣传,使减免税政策家喻户晓
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控的一种手段,具有规范性、目的性和阶段性的特点,但这些政策不一定都能被纳税人知晓或接受,有的知道大概,有的被片面的理解。为此,税务机关要大力加强宣传,有针对性、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大力推行减免税政务公开。对减免税政策、审批依据、申报程序、审批步骤、办理时限等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以及税务部门的税务公开栏、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公开,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减免税政策,熟悉减免税内容,真正使减免税政策家喻户晓。税收管理员要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了解辖区内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和纳税人的政策需求,要针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对纳税人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谋划,尽可能地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因纳税人不知晓而造成的应减免未减免现象。
(三)加强审核,进一步明确减免税业户资格
税务机关要研究制定措施,建立享受减税、免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定期审核检查制度,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经营范围、适用税率及减免税情况进行审核检查,深入调查企业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减免税资格,规范减免税企业档案资料,加强基础信息管理。
(四)加强监控,规范完善减免税管理
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当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业户的日常监控。一是管理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重点监控企业经营规模、成本核算情况、人员结构、经营项目,严格比对企业销售额与减免税申报额的合理性。加强对减免税企业发票的管理,包括领购的发票以及前台代开发票,对存在问题的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二是进一步加强统计分析,对减免税企业要做好台帐等级以及统计分析,掌握企业减免税享受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介入调查,及时处理。三是定期开展对减免税企业的清理工作,全面掌握减免税企业的整体情况。对因情况变化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依法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四是为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应将年减免税额超过50万元的大户纳入重点税源户,由重点税源管理科进行监管。五是强化检查力度,对骗取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五)加强反馈,做好跟踪工作
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审批工作和备案减免税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有问题及时反馈,要求减免税企业根据批复文件按时上报减免税提取、使用、结存情况报告。税务机关要建立并登记企业减免税台帐,监控企业减免税情况,按期进行核对结算。防止应审批而备案或应备案而审批等现象的发生,并对经审查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备案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加强追究,明确审批责任和执法责任
税务机关及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对因政策把关不严或人情关系,等造成审批错误的,要严格按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实施执法过错追究;对审批机关或审批人员擅自设定审批事项或超越审批权限以及应批准而故意刁难不批准的,应责令其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提高减免税审批质量,减少审批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和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风险。
一、建筑企业在现有经营体制下的增值税管理现状及难点
(一)建筑行业企业经营模式陈旧
建筑行业环境较为复杂,一些大型的建筑集团设立了很多子公司、项目分部,在管理上呈现多级法人、管理分级、层层分包、层层转包、资质挂靠、资质借用等一系列的问题。这种传统建筑行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的复杂性,导致增值税管理链条不连续,税务风险大大增加。
(二)税务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升
建筑企业对接的上游单位较多,收到的发票来自各行各业,都有其自身的行业特点,这对税务人员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很多税务管理人员对增值税管理基本原理、纳税规范及基本要求等专业知识认知不够完善,在发票审核流程中容易出错。
(三)付款节点过于集中
建筑企业的上游分供单位一般是在付款时提供税务发票,而建筑工程项目本身有着施工周期长、资金流量大的特点,由于针对上游分供单位缺乏合理完善的资金支付约定,导致上游分供单位付款节点集中,短时间内通过加班加点消化大量的发票管理工作,大大加剧了财务人员发票梳理的负担。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涉及违规操作的类型
(一)是对企业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偏差
要密切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对于合同上关于收付款的约定必须非常慎重对待。
(二)是认证抵扣对纳税人所需承担的增值税额的涉及风险体现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错误开具致使税额不能按时抵扣。2.遇到对方已经开票,中途私自作废或次月没有正常申报,对方并未完成正常的纳税行为,那么建筑企业在进行抵扣后,税务部门则会以发票失控为由,要求企业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且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那么企业的纳税压力则大大加重。
(三)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1.不论是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还是普通业务人员,都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知识储备不够充足。建筑企业从高层管理者到普通业务人员都对增值税涉及违规没有形成正确高效的认知,思想认识上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2.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认证问题。在开具发票时可能会有个别发票不规范,导致认证后,必须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也存在发票无法认证等问题。对于建筑企业来讲,进项发票包含很多,例如:材料、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租赁等。企业经常收到不规范的发票,主要是因为类别多,金额大,面对的供应商也很多,例如收到的材料发票数量栏通常填写为一批,发票后面没有附明细或者附的是用A4纸打印的明细,而非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销货清单;分包发票备注栏没有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地点;发票印章不清晰或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发票只开具数量没开具单位等等,类似问题较多。3.企业财务部门采用口头形式表达,缺乏约束力。财务部门口头形式的表达,实际执行的人员可以照办,也可以不照办,缺乏文件制度的约束指导。
三、建筑企业的内控措施及管理制度
1.企业可建立相应的调整对策,即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理对策。首先,让公司全体成员了解增值税涉嫌风险。其次,公司还应该建立监督机制,即使企业全体成员对增值税风险有了认知,但是还会有一些风险发生,这个时候监督机制就派上了用场,其主要是监督上到企业高层下到企业员工对涉税风险知识的学习,从而能够更好地避免增值税风险。2.在建筑施工企业中,严格的增值税管理措施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的专业化以及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由于增值税的管控水平多数由财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来控制,因此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至关重要。企业一定要定期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增强财务人员的增值税风险管控能力,提高综合素质。3.在所有涉及营改增的行业中,建筑行业由于其自身的业务特点,其涉税范围广而且复杂,针对不同的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做好纳税管理。4.建立科学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建筑企业需要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范围及要求,通过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常识,从而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接事宜,建筑企业在严格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标准的同时,并需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工作,这就要求相关人员要了解管理规定中的重要事项。例如:经办人要在发票背面签署:本人保证该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出现一切法律责任,皆有我本人承担,还需在发票的姓名处加按手印。企业还应明确提出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规定业务经办人员要对虚开发票的情况承担主要责任,用以加强业务经办人的责任心。同样,负责管理监督发票背面签字的工作的相关人员,也要承担其相应责任,通过签署承诺书的方式,对其监督工作做出承诺:若由于监督工作不到位,出现找不到负责人的情况,因此造成的严重后果,由专管人员承担。目的是确保发票背面的签字和手印是由经办人本人亲自所签和所按。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合同中应添加增值税涉税条款。采购合同中注明如下涉税条款:供货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该提供真实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增值专用发票,若本公司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构、独立审计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发现供货方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方需要按照本司规定,重开真实的增值发票;若税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处罚,由于供货方提供的虚假发票的情况下,供应方需赔偿本公司双倍的损失,如若因虚假发票违反国家法律,供货方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5.选择信用好、规模大、实力强的一般纳税人合作。同时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在进行采购招标时,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取中标单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涉税风险。6.开展增值税内控制度执行自评。随着企业税务业务的逐渐完善,企业本身的内控制度自评,更能反映管理中存在的缺陷,自评能帮助高层管理人员了解企业内控制度的现状,尽可能避免做出错误的管理决策,以便更好地分派人员管理,各司其职,以维护企业利益。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影响
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也受到了影响。其中,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在纳税管理等方面都会做出相应的改变。
(一)建筑企业税制发生变化,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国家对税收模式进行调整之后,建筑企业的税制也因此发生很大的调整和变化。企业原有的税率为3%,在税收方案调整之后,企业现有的增值税税率将增长到11%。另外,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调整也会对企业原有的计税方式产生影响。现有的“营改增”调整方案规定的建筑企业进项税率分四个档。在计算企业建筑企业税收额度时,一般应当首先确定企业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利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就得到了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其中,企业的销售情况决定了建筑企业销项税务的大小,而企业成本又直接影响着进项税额的大小,所以,如果将建筑企业进项税额扩大,在缴纳税款时,建筑企业能够抵消的也就越多,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缴税。
(二)进项税额较难取得、税率相对提高使建筑企业税负增加
在企业整体的成本支出方面,人力资源投入所占的成本的比例非常大。其中,人力资源的成本投入属于进项税额的范畴。只有增加进项税额的比例,才能减小建筑企业整体纳税金融。但就目前来看,人力资源成本无法获得增值税的发票,这就减小了建筑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从而提高了建筑企业整体的纳税额度。另外,当建筑企业依照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率调整之后,建筑企业的税率将由原来的3%,调整到现有的增值税税率的11%。这一调整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形成较大影响。
(三)购买税控设备、增设增值税专管员改变企业税务管理模式
在我国建筑企业纳税政策做出调整之后,基于“营改增”税收模式下的纳税政策,将会对我国建筑企业原有的税务管理体系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这种影响也会波及到整个建筑行业。新的税收管理模式下,建筑企业也将依照新的税收管理标准和要求,配套新的税务管理体系。新的税务管理体系需要建筑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资本,这些资本投入都会提高建筑企业的成本投入。另外,依照新的税收管理标准,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增值税管理人员和专用的增值税发票。与此同时,增值税的管理程序非常复杂,而且工作量非常庞大,需要招募大量的工作人员来开展相关的税收管理工作,这笔开销将大大提高建筑企业的成本投入,给企业的运作造成负担。
(四)“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垫资纳税,增大资金压力
在营业税税收管理模式下,建筑企业往往在代开发票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税收缴纳活动。但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依照相关的税收管理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在拿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后,同时在完成相关的建筑工程计量工作时就要进行纳税申报。可是往往在这个时候,建筑企业的工程款还没有进账,要缴纳这笔税金,企业就必须进行提前垫付。因此,建筑企业的日常资金流转活动必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二、“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优化措施
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背景下,建筑企业要实现合理的税收筹划管理,就必须首先对新的税收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出合理的优化措施,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灵活制定税收规划
原有的营业税税收,建筑企业往往更侧重于营业税的税收管理,而忽略了较少涉及的增值税业务,使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对于增值税管理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因此在业务和操作技巧上,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为保证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建筑企业必须组织相关的财务人员,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的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可以涉及新的税收管理政策,以及税收管理方法和技巧。在建筑企业当中负责增值税税收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的了解和认识,同时还要努力打通与地方税收管理部门的沟通渠道,增进彼此互信,加强信息共享,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管理方面的业务沟通,从而提高了建筑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
(二)重视人员素质提高,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在税收政策调整之后,建筑企业的相关纳税筹划政策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原有的纳税筹划方式已不能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纳税金额。所以有必要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模式依照新的“营改增”税收模式做出科学的调整,在合理的范围内降低建筑企业的纳税负担。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作为成本支出,并建立科学的增值税管理体系,提高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实际效果。目前建筑前应当依据企业自身环境和实际经营状况,对未来即将执行的增值税税收管理体系进行预先的成本投入,为新的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提供必要的岗位和资金支持。同时还要根据新的税收管理需求,不断完善税收管理体系,确保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供应商管理,充分挖掘进项税抵扣环节
建筑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收额度。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与企业的成本有直接关系。所以,建筑企业要提高进项税额的抵扣率,必须首先在成本管理上下功夫。供应商作为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对象,首先应当进行规范,为建筑企业提供原材料、劳动力,以及服务的供应商,要认真核实其纳税人身份,并确定其所能提供的发票种类,同时根据以上信息筛选出适合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供应商。同时建筑企业还应当按照供应商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建立相关的数据信息库。这个信息库可以帮助建筑企业实现对供应商的规范化管理,从而使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实现最大的抵扣程度。通过金融企业对供应商的规范化管理,使得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可操作性增强,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因此得到提升。
(四)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企业现金流管理
建筑企业在原来的营业税税收管理模式下,当建筑企业开具发票时,企业才会依据发票信息对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金。但是,当税收政策由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建筑企业的缴税方式因此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按照新的增值税税收管理规定,建筑企业在完成相关工程的计量工作后,并且在拿到相关的增值税发票时就要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工作。但是,由于建筑企业的行业规则,此时提供给建筑企业的工程款还没有结清,企业要缴纳这笔税金就必须将企业的固有资本拿出来进行缴纳。但是,建筑企业属于以盈利创收为目的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固有资产的缺失势必会影响到企业下一步的投资活动,企业的整体运作也将受到影响。因此,企业必须转变旧有的经营模式,加强与工程合作人员的沟通,确保按时完成工程施工任务,不违背前期关于工期和工程质量的约定。在工程项目完成的同时,要加快工程的验收进度,在工程验收工作完成之后,就要提高建筑工程款的结算效率,使建筑企业的资金周转不受增值税缴纳的影响。
一、主要做法与成效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提高流转税征管质量与效率。本文以漳浦县国税局为例,该局从增值税管理入手,认真落实总局谢旭人局长提出的“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方针,有效推行流转税精细化管理,将流转税管理所有事项的目标、过程、结果等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由岗位人员按照精确、细致的要求,既协调配合又相互制约地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使流转税管征的整体效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2006年度该局共组织流转税收入14402万元,占同期国税总收入16875万元的85.35%,同比增收3494万元,增长32%,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提供坚强的财力支持。
(一)以行业管理为着力点,提升流转税管征水平。该局针对行业增值税管征的薄弱环节,采取各具特色的行业管征措施,扎实推进流转税精细化管理。如石板材加工行业全面推行“以电控税”管理办法,部门联动从源头加强行业日常监控,全年入库增值税814万元,同比增收428万元,增长一倍多。在此基础上该局陆续推出花卉、机砖、超市、紫菜加工、加油站等行业管征办法,堵塞各种潜在管理漏洞,当年增加税款近600万元。其中,花卉行业实行“核定免税额和应税额比例”管理办法,有效防范花卉种植与收购因征免界限划分不清而导致税源流失;机砖厂窑实行“以砖窑容积控税”管理办法,有效地解决税收定额不公现象;超市及专卖店、医药零售等行业通过“税源管理巡查专业”调查摸底与电脑定额信息比对、核实后经集体研究评议等程序进行民主评定,杜绝人情税关系税等弊端;加油站实行最低控管税负指标及同路段、同规模的加油站销售收入、已交税款相互比对,以及加油站商业滞留票全面清理等方法,提升加油站征管质量;紫菜等农产品加工行业实行收购报查制度,也取得新突破。
(二)狠抓流转税收入分析和纳税评估,建立良性互动机制。该局在全县流转税源项目及税源大户全面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流转税与宏观经济的关联分析、税收弹性分析、商业税收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关联分析、出口退税及增值税调库与外贸进出口指标的关联分析,以及分行业和分税种分析,从分析数据中寻找异常信息,推出“县局监管分局、分局监管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监管纳税人”三级监管制度,强化流转税源头分析控管,不断提高数据分析效率和流转税收入质量。同时,认真做好流转税分析和纳税评估的良性互动,促进企业纳税申报质量明显提升。依托纳税评估系统、增值税预警系统和重点税源监控系统,该局重点抓好税负畸低的企业进行约谈评估,并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设立评估台账等手段来完善税源分析评估机制,严格评估效率与质量的考核。全年共评估252户异常户,核增销项税额、进项转出和补征增值税共186万元。
(三)全面加强流转税日常管征。该局在落实好税收政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做好暂认定期或辅导期发票领购、进项抵扣监控和分类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监控预警机制和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从资金、货物、单证三个流向入手管住增值税税基。通过巩固和提高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质量,强化对“四小票”和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审核管理,确保金税工程高质量运行。依托“户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三级户籍巡查制度即片区管理员正常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分局区域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县局抽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切实加强漏征漏管户和假停歇业户的巡查监控。对个别定额调整不到位或定额不公群众反映强烈的特殊行业或纳税人,推行夜间巡查制度。全年共对168户停业注销户进行实地核实检查,补税罚款28万元,对责任单位发出涉税整改建议书24份,对83户纳税人税收定额作出调整,调整幅度达29%。还通过健全和完善国地税协作机制,加强与工商、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流转税管征。
(四)提升和优化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该局通过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在鼓励出口、扶持工业经济等方面提升税收服务质量与效率,重点发挥税收在招商引资中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健全涉税咨询制度,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对民政福利、资源综合利用等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着力抓好三个环节的服务管理,即资格认定环节,对民政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通过严格审核企业性质、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企业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剔除不合格民政福利企业3户;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资格认定,重点审核申请税收优惠的产品所耗原料及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取消5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在退税审核环节,企业申请退税时由税收管理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退税;在年审环节,严格落实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年审制度,如年审中发现企业有违反管理规定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该局对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加强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财务会计核算,要求废旧物资按大类、品名设置有数量、单价、金额的库存商品明细账,税收管理员还对大额收购业务进行实地核实,对发票、入库单、实物及明细账进行核对。
(五)加强业务知识培训,着力提升干部管征能力。该局结合流转税工作实际,实施能级税收管理员制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员必须具备一、二级税收管理员资格,基层分局长必须具体负责三到五户重点税源企业日常管征和纳税辅导,并利用“百佳税务征收员、百佳税务管理员、百佳税务稽查员”竞赛活动,开展以流转税业务、财务知识、信息化操作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以考促学、以学促能”岗位练兵活动,对全体员工分批进行轮训,进一步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流转税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使他们既懂流转税政策,又会流转税管理。同时,该局还通过奖惩等方式促进个人自学,对业务能力较低、电脑运用水平较差的对象通过“手牵手、师带徒”等活动,帮助他们提高综合素质,有效盘活人力资源。
二、影响现行流转税制高效运行的若干问题
建立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流转税制是新时期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出台时的客观经济条件制约,以及实际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导致现行流转税制对经济调节功能越来越显露出其局限性、被动性。
(一)从宏观层面来看,存在如下缺陷:一是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没有完全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造成不同行业及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形成实质重复征税,不利于推进技术进步,使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税负不平。加上东北老工业基地率先实行新增值税制度,中西部六省紧跟其后,虽然有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却不利于全国增值税制规范统一,为企业避税提供平台。二是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要以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为标准,很多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纳税人很难达到认定标准,使得增值税的税款抵扣链条中断;按征收率计算代开专用发票形成下一环节计税的高征低扣,增加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额外税收负担,导致一般纳税人普遍拒绝接受小规模纳税人供货,从而制约了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三是营业税法规与增值税法规存在交叉重叠,营业税目中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服务业中、仓储、租赁等与生产经营关系密切,导致营业税与增值税的重复征税,如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中增值税纳税人的运费既要负担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并且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完全抵扣。又如实践中纳税人既有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也有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的情况很多,既要向国税缴纳税款,又要向地税缴纳税款,造成纳税人对缴税的抵触情绪,增加了征纳税的成本,带来征税的不经济等问题。四是现行增值税政策优惠几乎涵盖经济、社会以及政治、军事等各个方面,具有普遍优惠的特点,不仅弱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功能,也影响财政收入,加上优惠政策的设置不尽完善,影响优惠政策目标的效果和增值税的链条作用。如对收购农业产品按13%计算抵扣,对废旧物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以及对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等政策,使增值税管理效果大大降低。
(二)从微观层面来看,如下问题亟待明确:一是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而农业产品的适用税率是13%,只要销售的农业产品含税价格不超过13%的毛利率,企业就不需要纳税。按道理说,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并不是不含税价,而是包含了增值税税额,只不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时,国家免除了这部分销项税额。那么,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应调整为买价/(1-扣除率)*扣除率,值得商榷。同时,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依13%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金。但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农产品生产单位还是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业产品是免税农产品还是不免税农产品,如果购进的是个体经营者或无证贩运者开具的普通发票,即征税的农产品,是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免税农产品,农场或农业生产者到税务部门开具的普通发票等,可以直接依13%扣除,如果征税农产品,按规定可以到税务部门开具4%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13%抵扣还是按4%抵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是按照注明金额直接依13%扣除,还是按照计算后的不含税价依13%扣除率抵扣,须进一步明确。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都属于非正常损失,而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而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可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却没有依据可作参考,而且对于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是否都可以不作为非正常损失,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属《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六种情形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一些不属生产用的货物能否抵扣,如纳税人用于广告费开支的广告费用、用于招待费开支的烟、酒、食品、礼品等费用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值得商榷。如果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实践中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费用,必然会与销售货物的金额相联系,如广告促销费、管理费、销售人员工资等,企业为了加强管理,都有可能将这些费用与销售额相挂钩,供货企业也容易接受。五是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实行“预缴税款”制度,对部分不太正常的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大额普通发票也实行“存所监开、预缴税款”制度,这部分纳税人在次月申报时,需要对应纳税额进行结算,将这些已预缴的税款从总的“本期应纳税额”中扣除后(同时要扣除“减免税额”),才能得出正确的“应补退税额”。虽然在增值税网上申报软件中已设置了“预缴税款”一栏,但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表中,却没有“上期已预缴税款”一栏,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和交给事务所人员申报时,受理申报人员或申报人员要逐户查询上期已预缴税款的数额,填入申报软件中的“预缴税款”一栏,才能得出正确的数字,因此给纳税申报工作带来了不便。
(三)从管理层面来看,一是通过管住专用发票,实现对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有效监控,提升以票管税能力,保障增值税收入。但以票管税模式必须以一般纳税人所有的销售收入均如实填开专用发票为前提,而现实中的企业销售不开票行为大量存在,最典型的是一些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是增值税链条的最后一环,其销售对象大部分是个人消费者,一般不需开具发票,因而其销项税金难以通过发票管好,尽管现在推行了逐笔开票,但仍属流于形式,财务处理根本不凭销售发票记销售帐簿,这就出现了大量零申报和负申报等异常现象。加上以票管税作为一种模式来强调,容易误导人们管理增值税的思想,以为管好增值税,只要管好专用发票就行了,从而放弃了对一般纳税人帐册、库存、资金、户头的全面监控,把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综合管理简化为对专用发票的单项管理,影响了增值税管理的质量。二是增值税的销售折让及销货退回政策在执行中,有的企业在业务过程中由于货物在发送途中的短少或毁损(正常损失之外的部分),会导致企业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原开票数与实际数不相符合,为减除票物不符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购货方就必须到税务部门去开具销货折让证明单,凭此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和销货方冲减销项税的凭据。而证明单的开具由于是既涉及到供货方又涉及销货方的行为,这样企业如果要开具一份证明单就要同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税务部门就会拒绝填开。而由于企业的业务过程是连续发生的,有时并不好断定是那一笔业务发生的折让,所以也就无法提供相关准确的资料,由此导致无法索取证明单。再加上税务部门的服务程序比较复杂,也使得企业之间有时为了图省事而不开具证明单,相互之间仅由受货方把退货和折让的部分开具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原销货方作为销货方付款和抵减销项税及购货方提取销项税冲减原进项税的凭证。这样事实上销货方、受货方都没有使得国家税收有所损害,而却方便了纳税人之间的业务开展,其唯一不够合法的地方就是好象没有货物的转移和购销行为,这一点从税法的角度而言似有虚开发票的嫌疑,而从实际征管效果上看并没有偷税的实际发生。这样在实际执行中如果认定企业偷税却没有偷税的具体数额,如果认定其虚开发票却又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因此这样的税收政策给实际执行带来了困难。另外,在全部实现电脑版专用发票以后,企业必须每月将取得的专用发票到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因为只有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才能够抵扣税款,所以当发生以上情况时,势必会影响专用发票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增加国税部门对专用发票的控管力度,增加征税和纳税的双方成本。三是由于新开业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上没有销售额的比照参考。这就使得一些在税务资格年审中未达到的原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纷纷采取注销原税务登记,然后再重新申请新的税务登记的办法,以继续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而规避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年审.相关手续符合新办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条件,国税部门就必须对其认定.否则,就是未按规定执行政策.而这样的认定结果,明显的存在问题,但它符合相关的认定政策,作为主管国税机关又不得不违心的予以认定.这是明显的绕过红灯的做法.面对这样的情况稽查部门处理起来,感觉无从下手。管理部门也很无奈。上述现象看似合乎税法的要求但又不近合理、有时看似合理但又不近合法的问题的一部分,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会给实际的税收征管与检查带来困难,使实际的税收政策执行难免不走样。其后果将导致对税收政策的执行偏离轨道,危害国家税收的尊严,也影响国家税收的正收入库,使税法的严肃性受到损害。对此期望引起决策部门的注意,以利实际税收征管,保证执法活动的规范。
(四)从税务机关来看,一是对税收政策理解上有偏差。部分税收管理员对上级机关下发的流转税文件和管理规定没有认真的学习领会,没有能很透彻地理解准确的把握,导致很难很好地指导纳税人,在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时也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问题,不能较好地反映真实情况。二是存在日常监管不到位现象。有些税收管理员整天忙于事务和中心工作,很少深入企业,对纳税人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经营情况不了解,管理过于粗放,对纳税人连续零申报负申报或极低税负申报没有引起重视,时间越长积累的问题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直至无法收拾的地步。三是存在重专用发票轻普通发票的现象。税收管理员将更多的精力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上,不遗余力采取各种措施堵塞漏洞,特别是金税工程的推行,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却忽视了对普通发票特别是可作为抵扣依据的四小票的管理。加上发票发售环节未能严格把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农副产品收购单位领用发票的数量及频率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规模,发票发售窗口验旧购新程序常常仅局限于检查发票数量的完整性,而对发票填写内容真实性以及开具对象的合理性等等没有做过细的审核,从而没能从源头上起到以票管税的作用。四是流转税管理职责不明确不清晰,临时工作布置缺乏统一规划,加上管理风险责任层层下压,基层一线税收管理员无力对抗而选择消极应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流转税制运行质量。
三、进一步规范流转税管征的若干思考
(一)宏观层面,建议树立全国流转税制一盘棋思想,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增值税征扣税链条稳步向前延伸至劳务服务领域,将征扣税范围扩大到与物质生产领域直接相关,与征扣税链条的完整性密切相连的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无形资产转让、仓储业及广告业等等劳务服务行业,使之覆盖第二产业和除不动产、金融业之外的全部第三产业,从横向上保持征扣税范围的相对统一性,消除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交叉的矛盾,避免重复征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促进投资,虽然短期内,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会造成流转税收入的减少,但从经济发展的长期来看,会带来税收收入的增长。其次,流转税优惠政策与税收收入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工业基地等等,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流转税优惠政策必须保持适度。对现行流转税优惠政策进行认真梳理,尽量减少流转税优惠政策数量,规范优惠政策的实现形式,努力做到优惠政策易于掌握,优惠政策的方式易于操作,优惠政策管理成本最小,优惠政策的质量最高。流转税优惠政策既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要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三是规范商业零售增值税管理,建议在零售环节也实行价外税,印制专门用于商业零售的专用发票,以便于对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同时要求商业零售企业必须逐笔开具,并加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多开或少开,作偷税论处,予以重罚。为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可借鉴国外有些国家的做法,或给予适当退税,或进行抽号奖励,既有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也有利于调动公民协护税积极性。四是规范废旧物资发票管理,建议进行政策上的调整,取消用废企业可凭销售发票开具金额的10%抵扣税款,改为先征后返或者其他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不法纳税人钻空子偷逃税款。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相关用废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等进行正常的跟踪监控,对申报时出现的销售收入异常、税负异常、单份发票开具金额过大和连号开具给同一企业等情况给予及时的关注,同时利用纳税评估手段进行重点调查,从生产能力、收购能力、投入产出比例、资金流向和库存情况等方面进行横向的、纵向的比较,需要时可借助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进行函调,从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五是规范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管理,建立经纪人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发现,绝大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企业以往收购的农产品50%以上都是由经纪人提供的,不少农户收获的农副产品距离收购单位比较远,又受到交通工具的限制,他们也比较愿意将棉花交给经纪人,经纪人将各家各户的农副产品集中后一并销售给收购单位。建议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建立经纪人制度,切实解决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实现有效监控。对使用收购凭证抵扣部分的销售根据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收益率、产品售价等综合全行业平均值进行税负测定,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对税负低于警戒线的实行纳税评估并实时地采取发票监开、进货报验、现场核实等方法,防止虚开收购凭证抵扣税款降低税负;对突破生产能力、销售额畸高畸低的企业重点评估;对企业以前年度销售客商、销售量、资金结算等情况建立户籍档案,发现新增客商、销售量异常的查明合同、资金是否正常合理,防止无货虚开或为他人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