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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管理规定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5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纳税管理规定,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纳税管理规定

篇1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当前现状;解决对策

1 基层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当前现状

1.1 户籍难以理清,税源难以掌控。主要表现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信息共享程度低等原因,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难以及时掌握,户籍管理往往不能及时到位;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和管辖权界定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国、地税两家争抢税源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重征重管或漏征漏管;两元化管理的存在往往造成税负不公,特别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不一,有的同类型或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较大。有时还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改变管辖归属的“跳槽”现象,影响了税收秩序。

1.2 所得税政策较为繁杂,政策执行不够到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多为陆续到位,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规定存在着税法依附于会计制度现象,有些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项目、标准不够具体、全面、明确,且多变,可操作性差。具体为: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制决定了企业所得税核算存在较大的弹性,税前扣除规定缺乏刚性,操作起来弹性较大,因此,对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列支费用规定不具体,扣除标准不够明确,正确审核税前扣除十分困难。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税前审批项目,如纳税人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弥补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以及预缴期限、工效挂钩等缺乏跟踪管理。

目前,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准则差异过大,存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有差异时不能按照税收规定处理,导致申报质量不高,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难度。

1.3 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失真。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新办企业大多为中小民营企业,种种原因,不少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纳税意识较为薄弱,且受利益驱使,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体系不完备、财务制度不健全、账面信息真实度低、现金交易账外经营等问题,不能依法据实申报纳税,往往利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千方百计地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收。同时,在我国现阶段法制体系和货币金融监管水平下,缺乏有效的手段监控企业的资金流和货物流,使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变得异常艰难。

1.4 管理人员认识不足,存在畏难情绪。目前,基层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仍存在认识不足问题,有的仍处在“收入摆不上计划、管理摆不上日程、工作摆不上位置”这一被动局面,未能像流转税征管一样实施一系列有效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散乱、粗放,缺乏制度化。此外,由于多年较少接触所得税业务,部分一线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有所下降,畏难情绪较大。

2 解决现状的对策

2.1 合理设置机构,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目前,县(区)级国税机关未设所得税管理专职机构和一线专职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深入企业调研不够,对纳税人的很多纳税调整项目平时无暇顾及,只能在汇算清缴时集中处理,造成一部分企业不能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容易造成税收流失。随企业所得税管理业务量增多,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培养出一大批懂得会计核算、了解企业管理、熟练微机操作、精通税收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已迫在眉睫。结合现状,笔者认为提升税务人员的所得税管理技能和水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学习培训的重点放在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核算知识、税收政策规定、税务稽查技巧等方面。学习培训的方法可以自学为主、集中辅导、学以致用、学用相长,或实行传统“传帮带”模式,注重征管实战经验,以有丰富经验、熟悉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人员采取“师傅带徒弟”等方式,深入企业就会计核算、新的税收政策落实、评估稽查技能进行现场实践锻炼。利用汇算清缴时机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采取激励机制,对不能胜任企业所得税管理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待岗学习等。

2.2 实征管基础,积极探索改进征管的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从实际出发,夯实征管基础:

一是运用各类台账促进基础工作提高。建好户籍台账、税源台账、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台账、纳税申报台账、减免税台账、税前审批事项台账,强化日常管理,及时掌握税源情况。

二是加强已取消、下放管理权限和备案管理项目的审核和跟踪管理工作,做好后续管理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跟踪监管,保证税基不受侵蚀。

三是深化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状况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税收管理方式。

四是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整合资源,充实人员,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投入产出比、存货等涉税资料,建立行业评估模型,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五是加大企业所得税的稽查打击力度,同时督促企业进行账务调整。

2.3 加强部门协作,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写作和配合,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信息共享程度,核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准确掌握户籍、税源动态数据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户。协调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实行随流转税种确定管辖归属的原则,即企业所得税以流转税税种的归属来确定归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管理。

2.4 利用社会中介服务,帮助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性较强,发挥中介机构建账、申报、鉴证等作用,对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性以及缓解目前税务机关管理力量不足有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

篇2

一、减免税管理现状

从我市减免税管理的实际看,总体情况较好。税务机关能够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减免税政策精神,依据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免税管理规程,规范操作,对减免对象实行减免税,基本落实了国家减免税政策精神,对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减免税管理不够规范,执法风险意识不够强,监管工作不够到位等,这些出现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切实加以改进和提高。

二、减免税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税务人员综合素质不强

少数税务人员学习不够,业务技能不高,对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管理规定不熟悉,难以正确掌握运用。在减免税管理上,执法风险意识不够强,对执法风险大、政策性敏感的减免税项目未能加以重视,对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意识较差。

(二)征管基础工作不够扎实

部分管理科所没有及时建立起取消行政审批后的备案类减免管理台帐,且执行上级规定不一致,不能掌握哪些企业,享受多少数额的减免税等情况,没有管理台帐,没有统计分析功能,影响了减免税管理。

(三)后续管理不到位

部分税务人员对减免税的后续管理不够重视、管理不到位,该管的事项不管,对已经获得减免税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能力等情况没有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对减免税项目未能做好后续管理措施,办理减免税审批后不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极易引发执法渎职风险。

(四)备案类减免缺乏有效的监管

一是部分技术开发及转让减免备案虽然办理了备案,但不属于免征税款项目,少缴了营业税及附加,存在较大执法风险。同时对办理了备案的技术开发及转让减免项目,没有按上级规定实施后续的跟踪管理。二是备案减免受理情况不规范,不统一。部分科所由前台统一通过大集中系统受理,个别科所自行手工受理,且使用受理文书不统一,有的单位使用《受理备案通知书》,有的单位使用《受理通知书》。三是个别科所没有建立后续管理台帐,不能全面掌握备案减免的户数和免征税款等情况,缺少实行后续管理的基础和条件。

(五)个别享受优惠政策业户存在骗取减免税情况

由于随军及人员优惠政策基本上没有经营项目的限制,部分享受优惠政策业户可以随意选择经营业务较难核查和难以核查的业务作为享受优惠政策项目,特别是咨询、设计、物业管理等经营项目,进行骗取减免税。而目前的大集中征管系统较难核查此类业户的减免审批情况和未享受优惠政策时的购票情况,因而在客观上助长了骗取减免税情况的发生。

(六)减免税款业户管理存在隐忧

一是发票管理存在隐忧,部分业户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或是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凭证,支付出去的款项有的不能提供相关凭证、发票;在享受减免税期间购入发票违规使用,或在征收前台大量的代开发票。二是经营规模与经营收入不匹配。如享受安置随军家属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的某私营有限公司,正式员工**人,安置随军家属**人,减免税种为营业税,减免期限为**年**月至**年**月,其营业收入已达到**万元,减免税额达到**万元。

(七)存在提前减免税款情况

业户申报收入比实际收入大,存在提前加大申报收入额,先享受该部分税收减免的情况,而且存在套取相关发票留待以后开具的可能,从而骗取国家税收。如某广告中心于**年**月成立,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审批同意享受自主择业干部税收优惠政策,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期限为**年**月至**年**月,已减免税款**万元。

三、存在问题情况分析

(一)减免税管理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减免税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征管系统部分减免信息录入和减免税统计分析功能等不完善,由此造成减免税管理存在漏洞,给个别人有机可乘。

(二)工作量大难以征管

目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业户特别是安置随军家属新办企业优惠政策业户68%以上由一般税源管理科管理,一般税源管理科人均管户多,日常业务工作量大,难以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业户进行深入的跟踪管理,因而在日常管理上存在征管漏洞。

(三)业户注册地域分布广难以征管

目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业户注册地域分布广,以现有税源管理的人力物力,不可能做到挨家挨户进行深入调查核实,以致无法正确掌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户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能力等情况,造成减免税管理上的被动。

(四)减免税业务繁杂难以征管

目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业户的经营业务类型繁杂,以咨询类、租赁类、建筑安装类、广告类等业务类型为主,这些业务特别是咨询业务,发票开具频繁,难以核实,造成事实上的征管难度,以致部分业户享受减免税额较多。

四、加强减免税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学习,掌握减免税的基本内容

减免税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关系着国家政策能否正确贯彻落实到位,能否真正及时地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税务机关及其税收管理员作为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在减免税管理过程中,既是一项权力的运用,更是一种执法责任的落实和风险的承担。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学习,通过认真学习,使每一个税收管理员熟悉税收政策,掌握减免税的基本内涵,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准确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实质和意图,从而做好减免税管理工作,把国家减免税政策落实到位,发挥国家减免税政策的效应,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加强宣传,使减免税政策家喻户晓

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控的一种手段,具有规范性、目的性和阶段性的特点,但这些政策不一定都能被纳税人知晓或接受,有的知道大概,有的被片面的理解。为此,税务机关要大力加强宣传,有针对性、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大力推行减免税政务公开。对减免税政策、审批依据、申报程序、审批步骤、办理时限等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以及税务部门的税务公开栏、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公开,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减免税政策,熟悉减免税内容,真正使减免税政策家喻户晓。税收管理员要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了解辖区内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和纳税人的政策需求,要针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对纳税人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谋划,尽可能地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因纳税人不知晓而造成的应减免未减免现象。

(三)加强审核,进一步明确减免税业户资格

税务机关要研究制定措施,建立享受减税、免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定期审核检查制度,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经营范围、适用税率及减免税情况进行审核检查,深入调查企业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减免税资格,规范减免税企业档案资料,加强基础信息管理。

(四)加强监控,规范完善减免税管理

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当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业户的日常监控。一是管理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重点监控企业经营规模、成本核算情况、人员结构、经营项目,严格比对企业销售额与减免税申报额的合理性。加强对减免税企业发票的管理,包括领购的发票以及前台代开发票,对存在问题的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二是进一步加强统计分析,对减免税企业要做好台帐等级以及统计分析,掌握企业减免税享受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介入调查,及时处理。三是定期开展对减免税企业的清理工作,全面掌握减免税企业的整体情况。对因情况变化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依法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四是为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应将年减免税额超过50万元的大户纳入重点税源户,由重点税源管理科进行监管。五是强化检查力度,对骗取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五)加强反馈,做好跟踪工作

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审批工作和备案减免税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有问题及时反馈,要求减免税企业根据批复文件按时上报减免税提取、使用、结存情况报告。税务机关要建立并登记企业减免税台帐,监控企业减免税情况,按期进行核对结算。防止应审批而备案或应备案而审批等现象的发生,并对经审查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备案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加强追究,明确审批责任和执法责任

税务机关及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对因政策把关不严或人情关系,等造成审批错误的,要严格按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实施执法过错追究;对审批机关或审批人员擅自设定审批事项或超越审批权限以及应批准而故意刁难不批准的,应责令其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提高减免税审批质量,减少审批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和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风险。

篇3

一、建筑企业在现有经营体制下的增值税管理现状及难点

(一)建筑行业企业经营模式陈旧

建筑行业环境较为复杂,一些大型的建筑集团设立了很多子公司、项目分部,在管理上呈现多级法人、管理分级、层层分包、层层转包、资质挂靠、资质借用等一系列的问题。这种传统建筑行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的复杂性,导致增值税管理链条不连续,税务风险大大增加。

(二)税务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升

建筑企业对接的上游单位较多,收到的发票来自各行各业,都有其自身的行业特点,这对税务人员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很多税务管理人员对增值税管理基本原理、纳税规范及基本要求等专业知识认知不够完善,在发票审核流程中容易出错。

(三)付款节点过于集中

建筑企业的上游分供单位一般是在付款时提供税务发票,而建筑工程项目本身有着施工周期长、资金流量大的特点,由于针对上游分供单位缺乏合理完善的资金支付约定,导致上游分供单位付款节点集中,短时间内通过加班加点消化大量的发票管理工作,大大加剧了财务人员发票梳理的负担。

二、建筑企业增值税涉及违规操作的类型

(一)是对企业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偏差

要密切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对于合同上关于收付款的约定必须非常慎重对待。

(二)是认证抵扣对纳税人所需承担的增值税额的涉及风险体现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错误开具致使税额不能按时抵扣。2.遇到对方已经开票,中途私自作废或次月没有正常申报,对方并未完成正常的纳税行为,那么建筑企业在进行抵扣后,税务部门则会以发票失控为由,要求企业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且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那么企业的纳税压力则大大加重。

(三)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1.不论是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还是普通业务人员,都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知识储备不够充足。建筑企业从高层管理者到普通业务人员都对增值税涉及违规没有形成正确高效的认知,思想认识上都还有待进一步提高。2.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认证问题。在开具发票时可能会有个别发票不规范,导致认证后,必须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也存在发票无法认证等问题。对于建筑企业来讲,进项发票包含很多,例如:材料、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租赁等。企业经常收到不规范的发票,主要是因为类别多,金额大,面对的供应商也很多,例如收到的材料发票数量栏通常填写为一批,发票后面没有附明细或者附的是用A4纸打印的明细,而非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销货清单;分包发票备注栏没有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地点;发票印章不清晰或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发票只开具数量没开具单位等等,类似问题较多。3.企业财务部门采用口头形式表达,缺乏约束力。财务部门口头形式的表达,实际执行的人员可以照办,也可以不照办,缺乏文件制度的约束指导。

三、建筑企业的内控措施及管理制度

1.企业可建立相应的调整对策,即建筑企业增值税涉税风险的管理对策。首先,让公司全体成员了解增值税涉嫌风险。其次,公司还应该建立监督机制,即使企业全体成员对增值税风险有了认知,但是还会有一些风险发生,这个时候监督机制就派上了用场,其主要是监督上到企业高层下到企业员工对涉税风险知识的学习,从而能够更好地避免增值税风险。2.在建筑施工企业中,严格的增值税管理措施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的专业化以及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由于增值税的管控水平多数由财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来控制,因此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至关重要。企业一定要定期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增强财务人员的增值税风险管控能力,提高综合素质。3.在所有涉及营改增的行业中,建筑行业由于其自身的业务特点,其涉税范围广而且复杂,针对不同的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做好纳税管理。4.建立科学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建筑企业需要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范围及要求,通过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常识,从而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接事宜,建筑企业在严格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标准的同时,并需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工作,这就要求相关人员要了解管理规定中的重要事项。例如:经办人要在发票背面签署:本人保证该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出现一切法律责任,皆有我本人承担,还需在发票的姓名处加按手印。企业还应明确提出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规定业务经办人员要对虚开发票的情况承担主要责任,用以加强业务经办人的责任心。同样,负责管理监督发票背面签字的工作的相关人员,也要承担其相应责任,通过签署承诺书的方式,对其监督工作做出承诺:若由于监督工作不到位,出现找不到负责人的情况,因此造成的严重后果,由专管人员承担。目的是确保发票背面的签字和手印是由经办人本人亲自所签和所按。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合同中应添加增值税涉税条款。采购合同中注明如下涉税条款:供货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该提供真实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增值专用发票,若本公司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构、独立审计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发现供货方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方需要按照本司规定,重开真实的增值发票;若税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处罚,由于供货方提供的虚假发票的情况下,供应方需赔偿本公司双倍的损失,如若因虚假发票违反国家法律,供货方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5.选择信用好、规模大、实力强的一般纳税人合作。同时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在进行采购招标时,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取中标单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涉税风险。6.开展增值税内控制度执行自评。随着企业税务业务的逐渐完善,企业本身的内控制度自评,更能反映管理中存在的缺陷,自评能帮助高层管理人员了解企业内控制度的现状,尽可能避免做出错误的管理决策,以便更好地分派人员管理,各司其职,以维护企业利益。

篇4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影响

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也受到了影响。其中,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在纳税管理等方面都会做出相应的改变。

(一)建筑企业税制发生变化,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国家对税收模式进行调整之后,建筑企业的税制也因此发生很大的调整和变化。企业原有的税率为3%,在税收方案调整之后,企业现有的增值税税率将增长到11%。另外,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调整也会对企业原有的计税方式产生影响。现有的“营改增”调整方案规定的建筑企业进项税率分四个档。在计算企业建筑企业税收额度时,一般应当首先确定企业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利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就得到了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其中,企业的销售情况决定了建筑企业销项税务的大小,而企业成本又直接影响着进项税额的大小,所以,如果将建筑企业进项税额扩大,在缴纳税款时,建筑企业能够抵消的也就越多,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缴税。

(二)进项税额较难取得、税率相对提高使建筑企业税负增加

在企业整体的成本支出方面,人力资源投入所占的成本的比例非常大。其中,人力资源的成本投入属于进项税额的范畴。只有增加进项税额的比例,才能减小建筑企业整体纳税金融。但就目前来看,人力资源成本无法获得增值税的发票,这就减小了建筑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从而提高了建筑企业整体的纳税额度。另外,当建筑企业依照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率调整之后,建筑企业的税率将由原来的3%,调整到现有的增值税税率的11%。这一调整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形成较大影响。

(三)购买税控设备、增设增值税专管员改变企业税务管理模式

在我国建筑企业纳税政策做出调整之后,基于“营改增”税收模式下的纳税政策,将会对我国建筑企业原有的税务管理体系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这种影响也会波及到整个建筑行业。新的税收管理模式下,建筑企业也将依照新的税收管理标准和要求,配套新的税务管理体系。新的税务管理体系需要建筑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资本,这些资本投入都会提高建筑企业的成本投入。另外,依照新的税收管理标准,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增值税管理人员和专用的增值税发票。与此同时,增值税的管理程序非常复杂,而且工作量非常庞大,需要招募大量的工作人员来开展相关的税收管理工作,这笔开销将大大提高建筑企业的成本投入,给企业的运作造成负担。

(四)“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垫资纳税,增大资金压力

在营业税税收管理模式下,建筑企业往往在代开发票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税收缴纳活动。但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依照相关的税收管理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在拿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后,同时在完成相关的建筑工程计量工作时就要进行纳税申报。可是往往在这个时候,建筑企业的工程款还没有进账,要缴纳这笔税金,企业就必须进行提前垫付。因此,建筑企业的日常资金流转活动必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二、“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优化措施

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背景下,建筑企业要实现合理的税收筹划管理,就必须首先对新的税收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出合理的优化措施,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灵活制定税收规划

原有的营业税税收,建筑企业往往更侧重于营业税的税收管理,而忽略了较少涉及的增值税业务,使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对于增值税管理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因此在业务和操作技巧上,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为保证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建筑企业必须组织相关的财务人员,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的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可以涉及新的税收管理政策,以及税收管理方法和技巧。在建筑企业当中负责增值税税收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的了解和认识,同时还要努力打通与地方税收管理部门的沟通渠道,增进彼此互信,加强信息共享,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管理方面的业务沟通,从而提高了建筑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

(二)重视人员素质提高,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在税收政策调整之后,建筑企业的相关纳税筹划政策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原有的纳税筹划方式已不能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纳税金额。所以有必要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模式依照新的“营改增”税收模式做出科学的调整,在合理的范围内降低建筑企业的纳税负担。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作为成本支出,并建立科学的增值税管理体系,提高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实际效果。目前建筑前应当依据企业自身环境和实际经营状况,对未来即将执行的增值税税收管理体系进行预先的成本投入,为新的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提供必要的岗位和资金支持。同时还要根据新的税收管理需求,不断完善税收管理体系,确保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供应商管理,充分挖掘进项税抵扣环节

建筑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收额度。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与企业的成本有直接关系。所以,建筑企业要提高进项税额的抵扣率,必须首先在成本管理上下功夫。供应商作为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对象,首先应当进行规范,为建筑企业提供原材料、劳动力,以及服务的供应商,要认真核实其纳税人身份,并确定其所能提供的发票种类,同时根据以上信息筛选出适合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供应商。同时建筑企业还应当按照供应商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建立相关的数据信息库。这个信息库可以帮助建筑企业实现对供应商的规范化管理,从而使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实现最大的抵扣程度。通过金融企业对供应商的规范化管理,使得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可操作性增强,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因此得到提升。

(四)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企业现金流管理

建筑企业在原来的营业税税收管理模式下,当建筑企业开具发票时,企业才会依据发票信息对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金。但是,当税收政策由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建筑企业的缴税方式因此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按照新的增值税税收管理规定,建筑企业在完成相关工程的计量工作后,并且在拿到相关的增值税发票时就要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工作。但是,由于建筑企业的行业规则,此时提供给建筑企业的工程款还没有结清,企业要缴纳这笔税金就必须将企业的固有资本拿出来进行缴纳。但是,建筑企业属于以盈利创收为目的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固有资产的缺失势必会影响到企业下一步的投资活动,企业的整体运作也将受到影响。因此,企业必须转变旧有的经营模式,加强与工程合作人员的沟通,确保按时完成工程施工任务,不违背前期关于工期和工程质量的约定。在工程项目完成的同时,要加快工程的验收进度,在工程验收工作完成之后,就要提高建筑工程款的结算效率,使建筑企业的资金周转不受增值税缴纳的影响。

篇5

一、主要做法与成效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提高流转税征管质量与效率。本文以漳浦县国税局为例,该局从增值税管理入手,认真落实总局谢旭人局长提出的“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方针,有效推行流转税精细化管理,将流转税管理所有事项的目标、过程、结果等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由岗位人员按照精确、细致的要求,既协调配合又相互制约地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使流转税管征的整体效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2006年度该局共组织流转税收入14402万元,占同期国税总收入16875万元的85.35%,同比增收3494万元,增长32%,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提供坚强的财力支持。

(一)以行业管理为着力点,提升流转税管征水平。该局针对行业增值税管征的薄弱环节,采取各具特色的行业管征措施,扎实推进流转税精细化管理。如石板材加工行业全面推行“以电控税”管理办法,部门联动从源头加强行业日常监控,全年入库增值税814万元,同比增收428万元,增长一倍多。在此基础上该局陆续推出花卉、机砖、超市、紫菜加工、加油站等行业管征办法,堵塞各种潜在管理漏洞,当年增加税款近600万元。其中,花卉行业实行“核定免税额和应税额比例”管理办法,有效防范花卉种植与收购因征免界限划分不清而导致税源流失;机砖厂窑实行“以砖窑容积控税”管理办法,有效地解决税收定额不公现象;超市及专卖店、医药零售等行业通过“税源管理巡查专业”调查摸底与电脑定额信息比对、核实后经集体研究评议等程序进行民主评定,杜绝人情税关系税等弊端;加油站实行最低控管税负指标及同路段、同规模的加油站销售收入、已交税款相互比对,以及加油站商业滞留票全面清理等方法,提升加油站征管质量;紫菜等农产品加工行业实行收购报查制度,也取得新突破。

(二)狠抓流转税收入分析和纳税评估,建立良性互动机制。该局在全县流转税源项目及税源大户全面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流转税与宏观经济的关联分析、税收弹性分析、商业税收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关联分析、出口退税及增值税调库与外贸进出口指标的关联分析,以及分行业和分税种分析,从分析数据中寻找异常信息,推出“县局监管分局、分局监管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监管纳税人”三级监管制度,强化流转税源头分析控管,不断提高数据分析效率和流转税收入质量。同时,认真做好流转税分析和纳税评估的良性互动,促进企业纳税申报质量明显提升。依托纳税评估系统、增值税预警系统和重点税源监控系统,该局重点抓好税负畸低的企业进行约谈评估,并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控系统、设立评估台账等手段来完善税源分析评估机制,严格评估效率与质量的考核。全年共评估252户异常户,核增销项税额、进项转出和补征增值税共186万元。

(三)全面加强流转税日常管征。该局在落实好税收政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做好暂认定期或辅导期发票领购、进项抵扣监控和分类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监控预警机制和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从资金、货物、单证三个流向入手管住增值税税基。通过巩固和提高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质量,强化对“四小票”和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审核管理,确保金税工程高质量运行。依托“户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三级户籍巡查制度即片区管理员正常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分局区域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县局抽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切实加强漏征漏管户和假停歇业户的巡查监控。对个别定额调整不到位或定额不公群众反映强烈的特殊行业或纳税人,推行夜间巡查制度。全年共对168户停业注销户进行实地核实检查,补税罚款28万元,对责任单位发出涉税整改建议书24份,对83户纳税人税收定额作出调整,调整幅度达29%。还通过健全和完善国地税协作机制,加强与工商、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流转税管征。

(四)提升和优化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该局通过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在鼓励出口、扶持工业经济等方面提升税收服务质量与效率,重点发挥税收在招商引资中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健全涉税咨询制度,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对民政福利、资源综合利用等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着力抓好三个环节的服务管理,即资格认定环节,对民政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通过严格审核企业性质、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企业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剔除不合格民政福利企业3户;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资格认定,重点审核申请税收优惠的产品所耗原料及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取消5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在退税审核环节,企业申请退税时由税收管理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退税;在年审环节,严格落实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年审制度,如年审中发现企业有违反管理规定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该局对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加强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财务会计核算,要求废旧物资按大类、品名设置有数量、单价、金额的库存商品明细账,税收管理员还对大额收购业务进行实地核实,对发票、入库单、实物及明细账进行核对。

(五)加强业务知识培训,着力提升干部管征能力。该局结合流转税工作实际,实施能级税收管理员制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员必须具备一、二级税收管理员资格,基层分局长必须具体负责三到五户重点税源企业日常管征和纳税辅导,并利用“百佳税务征收员、百佳税务管理员、百佳税务稽查员”竞赛活动,开展以流转税业务、财务知识、信息化操作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以考促学、以学促能”岗位练兵活动,对全体员工分批进行轮训,进一步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流转税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使他们既懂流转税政策,又会流转税管理。同时,该局还通过奖惩等方式促进个人自学,对业务能力较低、电脑运用水平较差的对象通过“手牵手、师带徒”等活动,帮助他们提高综合素质,有效盘活人力资源。

二、影响现行流转税制高效运行的若干问题

建立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流转税制是新时期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出台时的客观经济条件制约,以及实际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导致现行流转税制对经济调节功能越来越显露出其局限性、被动性。

(一)从宏观层面来看,存在如下缺陷:一是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没有完全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造成不同行业及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形成实质重复征税,不利于推进技术进步,使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税负不平。加上东北老工业基地率先实行新增值税制度,中西部六省紧跟其后,虽然有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却不利于全国增值税制规范统一,为企业避税提供平台。二是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要以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为标准,很多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纳税人很难达到认定标准,使得增值税的税款抵扣链条中断;按征收率计算代开专用发票形成下一环节计税的高征低扣,增加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额外税收负担,导致一般纳税人普遍拒绝接受小规模纳税人供货,从而制约了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三是营业税法规与增值税法规存在交叉重叠,营业税目中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服务业中、仓储、租赁等与生产经营关系密切,导致营业税与增值税的重复征税,如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中增值税纳税人的运费既要负担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并且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完全抵扣。又如实践中纳税人既有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也有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的情况很多,既要向国税缴纳税款,又要向地税缴纳税款,造成纳税人对缴税的抵触情绪,增加了征纳税的成本,带来征税的不经济等问题。四是现行增值税政策优惠几乎涵盖经济、社会以及政治、军事等各个方面,具有普遍优惠的特点,不仅弱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功能,也影响财政收入,加上优惠政策的设置不尽完善,影响优惠政策目标的效果和增值税的链条作用。如对收购农业产品按13%计算抵扣,对废旧物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以及对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等政策,使增值税管理效果大大降低。

(二)从微观层面来看,如下问题亟待明确:一是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而农业产品的适用税率是13%,只要销售的农业产品含税价格不超过13%的毛利率,企业就不需要纳税。按道理说,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并不是不含税价,而是包含了增值税税额,只不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时,国家免除了这部分销项税额。那么,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应调整为买价/(1-扣除率)*扣除率,值得商榷。同时,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依13%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金。但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农产品生产单位还是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业产品是免税农产品还是不免税农产品,如果购进的是个体经营者或无证贩运者开具的普通发票,即征税的农产品,是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免税农产品,农场或农业生产者到税务部门开具的普通发票等,可以直接依13%扣除,如果征税农产品,按规定可以到税务部门开具4%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13%抵扣还是按4%抵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是按照注明金额直接依13%扣除,还是按照计算后的不含税价依13%扣除率抵扣,须进一步明确。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都属于非正常损失,而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而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可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却没有依据可作参考,而且对于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是否都可以不作为非正常损失,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属《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六种情形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一些不属生产用的货物能否抵扣,如纳税人用于广告费开支的广告费用、用于招待费开支的烟、酒、食品、礼品等费用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值得商榷。如果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实践中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费用,必然会与销售货物的金额相联系,如广告促销费、管理费、销售人员工资等,企业为了加强管理,都有可能将这些费用与销售额相挂钩,供货企业也容易接受。五是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实行“预缴税款”制度,对部分不太正常的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大额普通发票也实行“存所监开、预缴税款”制度,这部分纳税人在次月申报时,需要对应纳税额进行结算,将这些已预缴的税款从总的“本期应纳税额”中扣除后(同时要扣除“减免税额”),才能得出正确的“应补退税额”。虽然在增值税网上申报软件中已设置了“预缴税款”一栏,但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表中,却没有“上期已预缴税款”一栏,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和交给事务所人员申报时,受理申报人员或申报人员要逐户查询上期已预缴税款的数额,填入申报软件中的“预缴税款”一栏,才能得出正确的数字,因此给纳税申报工作带来了不便。

(三)从管理层面来看,一是通过管住专用发票,实现对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有效监控,提升以票管税能力,保障增值税收入。但以票管税模式必须以一般纳税人所有的销售收入均如实填开专用发票为前提,而现实中的企业销售不开票行为大量存在,最典型的是一些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是增值税链条的最后一环,其销售对象大部分是个人消费者,一般不需开具发票,因而其销项税金难以通过发票管好,尽管现在推行了逐笔开票,但仍属流于形式,财务处理根本不凭销售发票记销售帐簿,这就出现了大量零申报和负申报等异常现象。加上以票管税作为一种模式来强调,容易误导人们管理增值税的思想,以为管好增值税,只要管好专用发票就行了,从而放弃了对一般纳税人帐册、库存、资金、户头的全面监控,把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综合管理简化为对专用发票的单项管理,影响了增值税管理的质量。二是增值税的销售折让及销货退回政策在执行中,有的企业在业务过程中由于货物在发送途中的短少或毁损(正常损失之外的部分),会导致企业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原开票数与实际数不相符合,为减除票物不符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购货方就必须到税务部门去开具销货折让证明单,凭此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和销货方冲减销项税的凭据。而证明单的开具由于是既涉及到供货方又涉及销货方的行为,这样企业如果要开具一份证明单就要同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税务部门就会拒绝填开。而由于企业的业务过程是连续发生的,有时并不好断定是那一笔业务发生的折让,所以也就无法提供相关准确的资料,由此导致无法索取证明单。再加上税务部门的服务程序比较复杂,也使得企业之间有时为了图省事而不开具证明单,相互之间仅由受货方把退货和折让的部分开具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原销货方作为销货方付款和抵减销项税及购货方提取销项税冲减原进项税的凭证。这样事实上销货方、受货方都没有使得国家税收有所损害,而却方便了纳税人之间的业务开展,其唯一不够合法的地方就是好象没有货物的转移和购销行为,这一点从税法的角度而言似有虚开发票的嫌疑,而从实际征管效果上看并没有偷税的实际发生。这样在实际执行中如果认定企业偷税却没有偷税的具体数额,如果认定其虚开发票却又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因此这样的税收政策给实际执行带来了困难。另外,在全部实现电脑版专用发票以后,企业必须每月将取得的专用发票到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因为只有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才能够抵扣税款,所以当发生以上情况时,势必会影响专用发票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增加国税部门对专用发票的控管力度,增加征税和纳税的双方成本。三是由于新开业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上没有销售额的比照参考。这就使得一些在税务资格年审中未达到的原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纷纷采取注销原税务登记,然后再重新申请新的税务登记的办法,以继续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而规避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年审.相关手续符合新办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条件,国税部门就必须对其认定.否则,就是未按规定执行政策.而这样的认定结果,明显的存在问题,但它符合相关的认定政策,作为主管国税机关又不得不违心的予以认定.这是明显的绕过红灯的做法.面对这样的情况稽查部门处理起来,感觉无从下手。管理部门也很无奈。上述现象看似合乎税法的要求但又不近合理、有时看似合理但又不近合法的问题的一部分,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会给实际的税收征管与检查带来困难,使实际的税收政策执行难免不走样。其后果将导致对税收政策的执行偏离轨道,危害国家税收的尊严,也影响国家税收的正收入库,使税法的严肃性受到损害。对此期望引起决策部门的注意,以利实际税收征管,保证执法活动的规范。

(四)从税务机关来看,一是对税收政策理解上有偏差。部分税收管理员对上级机关下发的流转税文件和管理规定没有认真的学习领会,没有能很透彻地理解准确的把握,导致很难很好地指导纳税人,在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时也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问题,不能较好地反映真实情况。二是存在日常监管不到位现象。有些税收管理员整天忙于事务和中心工作,很少深入企业,对纳税人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经营情况不了解,管理过于粗放,对纳税人连续零申报负申报或极低税负申报没有引起重视,时间越长积累的问题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直至无法收拾的地步。三是存在重专用发票轻普通发票的现象。税收管理员将更多的精力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上,不遗余力采取各种措施堵塞漏洞,特别是金税工程的推行,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却忽视了对普通发票特别是可作为抵扣依据的四小票的管理。加上发票发售环节未能严格把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农副产品收购单位领用发票的数量及频率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规模,发票发售窗口验旧购新程序常常仅局限于检查发票数量的完整性,而对发票填写内容真实性以及开具对象的合理性等等没有做过细的审核,从而没能从源头上起到以票管税的作用。四是流转税管理职责不明确不清晰,临时工作布置缺乏统一规划,加上管理风险责任层层下压,基层一线税收管理员无力对抗而选择消极应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流转税制运行质量。

三、进一步规范流转税管征的若干思考

(一)宏观层面,建议树立全国流转税制一盘棋思想,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增值税征扣税链条稳步向前延伸至劳务服务领域,将征扣税范围扩大到与物质生产领域直接相关,与征扣税链条的完整性密切相连的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无形资产转让、仓储业及广告业等等劳务服务行业,使之覆盖第二产业和除不动产、金融业之外的全部第三产业,从横向上保持征扣税范围的相对统一性,消除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交叉的矛盾,避免重复征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促进投资,虽然短期内,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会造成流转税收入的减少,但从经济发展的长期来看,会带来税收收入的增长。其次,流转税优惠政策与税收收入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工业基地等等,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流转税优惠政策必须保持适度。对现行流转税优惠政策进行认真梳理,尽量减少流转税优惠政策数量,规范优惠政策的实现形式,努力做到优惠政策易于掌握,优惠政策的方式易于操作,优惠政策管理成本最小,优惠政策的质量最高。流转税优惠政策既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要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三是规范商业零售增值税管理,建议在零售环节也实行价外税,印制专门用于商业零售的专用发票,以便于对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同时要求商业零售企业必须逐笔开具,并加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多开或少开,作偷税论处,予以重罚。为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可借鉴国外有些国家的做法,或给予适当退税,或进行抽号奖励,既有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也有利于调动公民协护税积极性。四是规范废旧物资发票管理,建议进行政策上的调整,取消用废企业可凭销售发票开具金额的10%抵扣税款,改为先征后返或者其他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不法纳税人钻空子偷逃税款。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相关用废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等进行正常的跟踪监控,对申报时出现的销售收入异常、税负异常、单份发票开具金额过大和连号开具给同一企业等情况给予及时的关注,同时利用纳税评估手段进行重点调查,从生产能力、收购能力、投入产出比例、资金流向和库存情况等方面进行横向的、纵向的比较,需要时可借助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进行函调,从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五是规范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管理,建立经纪人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发现,绝大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企业以往收购的农产品50%以上都是由经纪人提供的,不少农户收获的农副产品距离收购单位比较远,又受到交通工具的限制,他们也比较愿意将棉花交给经纪人,经纪人将各家各户的农副产品集中后一并销售给收购单位。建议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建立经纪人制度,切实解决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实现有效监控。对使用收购凭证抵扣部分的销售根据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收益率、产品售价等综合全行业平均值进行税负测定,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对税负低于警戒线的实行纳税评估并实时地采取发票监开、进货报验、现场核实等方法,防止虚开收购凭证抵扣税款降低税负;对突破生产能力、销售额畸高畸低的企业重点评估;对企业以前年度销售客商、销售量、资金结算等情况建立户籍档案,发现新增客商、销售量异常的查明合同、资金是否正常合理,防止无货虚开或为他人代开。

篇6

(一)认真学习,理解实质,在税收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大精神。

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按照总局局长提出的“五个坚持、五个努力”,即: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税收;坚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努力开创税收事业发展新局面;坚持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的要求,结合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学习好、理解好、贯彻好、落实好十七大精神,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真正把落实十七大精神体现在开展各项税收工作当中。做到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在坚持科学发展、构建社会和谐上下功夫;在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上下功夫;在坚持从严治队、提高队伍素质上下功夫。

(二)加强预测,完善监控,切实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正确把握组织收入形势,客观分析面临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既要正视问题和困难,又要看到经济发展的亮点和税收增收的动力点,坚定信心和决心,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努力完成组织税收收入任务。加强收入分析预测,提高收入分析预测的准确性和工作的指导性,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着力提高收入质量,加强现税征收,强化申报审核,严格缓税审批,做到月税月清;严格欠税管理,落实以欠抵退、以票控欠、欠税公告、强制清缴、加收滞纳金等征管措施,力保陈欠税清缴,杜绝新欠税发生。全面考核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三)坚持依法治税,深入推进法制税务建设。

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把全面推行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和计算机自动考核作为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依托信息化手段,实施对税收执法行为和执法人员全过程、全方位监控,为完善岗责体系、落实执法责任搭建新的平台。应用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对执法行为进行正式考核和通报,对过错行为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纳入市局对县(市)区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岗位考核范围。狠抓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四小票”骗抵税款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实施重点治理、重点防范,按照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对特定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抓好对重大涉税案件的查处,进一步落实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处罚、执行和曝光力度,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震慑不法分子。

(四)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强化各税种管理。

认真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好新旧税法衔接有关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落实各种过渡性安排,及时反映并妥善解决新税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新法在我市顺利实施和有效落实。加强增值税管理,进一步强化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纳税申报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税收管理,继续严格落实加强农产品、废旧物资行业的增值税管理意见,加强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企业管理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加强建材和金属制品行业的增值税管理措施。研究强化“两头在外”企业、总部经济、连锁企业和超市的税收管理措施。规范房地产税收管理,制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探索开展反避税工作,进一步完善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加强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监控,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试点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研究制定加强小规模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出口退(免)税规范化管理情况检查。进一步加强征、退税部门的衔接,建立规范化的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制度,切实解决“就单审单,重审核轻管理”问题。加强与海关、外汇及外经贸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良性有效的信息互通机制,形成防范骗税合力。

(五)强化科学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强化税源管理,进一步深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的税收管理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健全与税收管理员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税收管理员行为。注意减轻税收管理员不必要的负担,让税收管理员集中精力做好专职工作。完善纳税评估工作机制,提高纳税评估水平。加强户籍管理,完善纳税评估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密切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统筹开展各系列、各税种、各项目的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评估综合效能。建立综合评估和专业评估协调机制,完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整合纳税评估项目,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全市实际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抓好重点行业的评估分析,全面掌握行业税源的动态发展情况,强化监控管理。加强纳税评估信息采集工作,拓展第三方信息来源渠道,充分利用各应用系统的信息和纳税人申报的资料。

(六)明确职责,夯实基础,进一步加强“两基”建设。

强化管理基础建设,加强征管基础制度建设,细化征管岗责要求。加强对征管一线落实制度和岗责情况的跟踪监督。完善全能“一窗式”管理模式。规范发票领用、开具、缴销、保管行为,强化监督,推行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方法,逐步取消手工版发票。规范基层建设,开展基层建设规范化达标检查考评,加大对基层税务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力度,规范基层后勤建设,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切实落实党组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积极推进以县(市)区局为单位建立党委工作。

(七)整合资源,深化应用,加快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

推进信息基础建设。建设省、市、县、分局的综合性通信平台,进行网络扩容,增加一个电信以外的网络运营商,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拓展系统应用。完成开发增值税征收管理监控系统任务;全面开通网上申报、网上认证、发票查询、出口退税预审等网上办税业务;积极推进财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建设;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系统;加强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后的使用管理和运维工作。

(八)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大力开展文明纳税服务,充分利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资源,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落实办税公开制度,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广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全面开通网上申报业务。开展“两个减负”调研,按照利于强化征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提出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行政环节,减少资料报送的措施。在征收管理一线开展“三零”,即“税收执法零失误、办税质量零差错、税收服务零投诉”评比活动,促进税务人员服务水平提高。创新形式,拓展内容,打造精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国税网站、手机短信、税收宣传教育基地和税收管理员等现有平台加强日常税收宣传;以第17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为重点,以《税收征管法》颁布16周年为契机,以“五五”普法为着力点,坚持不懈地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典型,剖析典型涉税案例,进一步扩大宣传辐射面和影响力。

(九)以人为本,从严治队,推进和谐平安国税建设。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深入开展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理论素养和道德修养,强化各级领导班子的政治责任、执法责任、领导责任、岗位责任意识;响应广东省委的号召,积极开展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在全市国税系统开展“优秀班子”建设活动;加强后备干部培养,继续选拔优秀干部充实配备到各级班子和部门;加大交流轮岗力度,优化各级领导班子结构。强化管理监督,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按计划开展对县(市)区局的巡视检查。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坚持从严治队,强化队伍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纪律和管理制度;树立、表彰和大力宣传本系统先进典型;办好*国税大课堂;开展税收管理员、税务稽查能手竞赛活动,组织办税服务厅操作能手竞赛;统筹利用全市国税系统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六员”培训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专业培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源头治腐力度;以领导干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为重点,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规范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抓好日常廉政学习教育,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落实述职述廉和任前廉政教育制度;进一步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防范规范津贴补贴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问题;积极组织特邀监察员开展监督活动;积极参加地方政府行风评议和行风热线活动,促进全系统行风建设。

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努力建设*国税特色文化,增强全市国税系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完善文明竞赛办法,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继续办好全市书画摄影比赛和巡展活动;加强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交流,组织全系统篮球、乒乓球比赛,丰富干部职工文化生活;加强外部联系,密切与各级党政、各部门的联系沟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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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了探讨,希望对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所帮助。

关键词 建筑施工 企业 税收管理 问题 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大,且存在总承包、分包、转包和 BOT 等多种经营模式,因而其纳税管理比较复杂,税收管理相对问题较多,造成税负较重,甚至出现重复纳税现象,企业利益受损,需要进一步的加强理顺。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要实现效益最大化,必须认真进行税收管理。为此,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了探讨,希望对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所帮助。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方面

1.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应按营业税中建筑安装业税目征收 3%的营业税,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施工企业选择的业务运营模式的不同,往往存在被动征收高税率税目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对合营工程、联营工程,若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只能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对工程承包公司的这类业务,税务部门一般按服务业税目适用 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②企业将闲置的用于工程作业的铲车、推土车、吊车等工程作业车租借给建筑单位使用,按天数或包月收取租赁费用,税务部门对出租车辆单位按租赁业税目适用 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六条的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销售行为,应当分别就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若未分别核算,税务部门则根据企业主业的性质,一般会按较高的税目征收增值税。

2.施工企业的纳税管理必须遵循独特的规定,尤其是营业税计算时营业额的确定比较复杂,若不加以管理,则存在扩大应税营业额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扣除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也就是说,工程总承包人应当以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作为营业额扣除的依据,不能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分包额应当组成总承包人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并且总承包人应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总承包人全额缴纳营业税后,并不能抵销分包人的应纳税款,分包人仍应按营业税法规定,就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缴纳营业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征收营业税,这实际上是一条税收优惠政策,应合理加以利用。然而按照施工企业传统的核算方法,一般将安装工程作业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样,由于建设方提供的机器设备包含在施工合同的产值中,便扩大了计税营业额。三是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要注意有甲供材料条款的施工合同,其情况比较复杂。因甲方所供材料价格往往高于施工企业专业、批量自购的材料价格,这样便无形中扩大了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同时对实际价格高于合同单价的甲供材料,施工企业往往只向建设方进行材料价差的索赔,而忽视了由于甲供材价差所额外承担的税费,从而无形中增加了额外的税负。

(二)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方面

1.工程成本未能配比列支,应税所得额提前确认,加重了纳税负担。例如,对于跨年度的长期劳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一般是 12 月31 日),劳务的收入可以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和成本,以此办法确认的会计利润是符合实际的。税法对长期劳务收入的确认,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基本相符;但对相应成本的确认,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所差异。税法强调的是合法性、真实性原则,对未能及时取得正式发票的工程成本,不能予以结转,因此,造成了税法上的成本与收入不配比,致使企业提前反映利润,从而提前缴纳所得税。显然,这既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又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

2.收入确认方法不一,成本列支暂估入账与税法不一致。施工企业根据会计制度将长期劳务分期确认收入和成本,且往往存在暂估成本的做法,即按工程预计总成本与完工百分比的乘积记入当期“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这样做显然不符合税法规定。许多施工企业采取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或分期确认、或视同完成合同法确认。但对于建设单位中途要求开具发票进行结算的,只能在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工程成本也只能在未取得正式发票的情况下进行结转。

3.成本票据难以规范,工程核算不够健全,存在税收管理问题。根据施工企业业务的特点,许多企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企业与项目经理(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以工程结算价款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税金、利润等款项作为承包标的额;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材料、设备购置等一切工程支出概由承包方负责。然而,由于承包方对工程成本的确认不够规范,工程票证、单据的取得较为随意,虚假代开等不规范发票随时流入企业,且工程的各项账面成本支出也与预算书、实际发生数相差甚远。

4.取得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发票内容填写不完整、内容涂改及字迹潦草,特别是开具的发票不填写日期,常常造成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难以确认,导致滞后纳税申报、占压税款等问题。此外,施工企业还普遍存在以下问题:①一部分原材料购入时无法取得发票。由于大部分原材料如沙、石、土等购入时大都无法取得发票,企业千方百计以其他方式来弥补,如采取虚列工资表或用其他发票替代。②低税负发票取代高税负发票。企业为降低税负,往往以容易取得的低税负发票替代较高税负的发票,造成成本项目串混。③随意使用不同版本(限额)的发票,在未界定发票使用范围的情况下,有的企业开具几百元乃至几十元金额也使用万元版甚至是百万元版的发票,有些企业往往在这方面做文章,常常给企业纳税管理带来不少难题。④假发票问题严重。从纳税管理角度看,假发票是属非法凭证的一种,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予以剔除,补征企业所得税并处罚款,还可能按发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三)施工企业其他涉税管理问题

1.有些施工企业为减少营业税额,往往尽量签订分包合同,这样会增加印花税税额。

2.有的企业为降低劳务分包所占总分包的比例或劳务分包方无法提供有效票据,采取支付工资的方式支付劳务费,这样会使代扣个人所得税产生逃税的风险,甚至会被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补缴劳动保险金等。

二、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税收管理的措施

(一)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

当同一经济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方案实施时,纳税人应尽量避开高税负的方案,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以获得节税收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对于生产建筑材料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一定要将销售额和应税劳务额分开核算,以减少应纳增值税额。

(二)加强合同管理

与工程相关的各项业务应与建设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如合营、联营工程,对这些业务,施工企业应明确地与建设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有关租赁业务的内容包含到这些分包合同中,避免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施工用的各种设备的租赁尽量签订机械分包、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避免按“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尽量减少纳税营业额

(1)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施工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2)为避免材料价格及材料价差所带来的超额税负,应尽量减少甲供材金额或在合同中约定超额税负的索赔条款,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负担。(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需要注意的是,选择订立合同的分包企业,必须拥有施工资质,否则,总承包人不能取得完税证明,也就不能按余额纳税,反而增加了纳税支出。

(四)延期缴纳税款

企业现金流若出现短缺,可恳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暂时延缓纳税,这样,就可以通过延期纳税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税负的边际税率,获得延期纳税收益。(1)在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确认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跨年度的长期劳务可以分期确定。既然是“可以”,就存在选择的空间“,分期确认”与“劳务完工时确认”两者均未脱离税法。因此,企业期末对长期劳务合同收入的确定,可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在工程劳务的收入不能可靠估计(尤其是合同的总收入和总成本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税务机关尚未确定具体预缴办法时,宜在劳务合同完成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会计上,对于施工企业为确认劳务收入而配比预估的工程成本的做法,税法上认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对跨年度工程,在工程未完工结算前,为避免会计核算中出现预估成本,应尽量在劳务合同完成时确认收入。(3)平时零星承接的施工项目,承建部门向建设单位预收或收取工程款时,应尽量开具收款收据,最后决算时再换开建筑安装业发票,以延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规范成本核算

营业税中分包额的扣除和所得税中成本的认可都需要以有效的财务会计资料为依据,尤其是要有合法票据,因此施工企业特别要把握好发票的合法性问题,对取得的大额发票、外地发票和因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辨认的发票,尤其要认真审核,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纠纷。企业在日常采购原材料时,材料的采购地要与发票的开具地一致,且要与购销合同中的原材料品种、价款等项目相符,对于大额发票的价款支付要尽可能采取转账支付方式结算货款,以便充分证明企业在取得发票上的真实、合法。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需要领导重视,需要企业各个业务部分的配合和支持。财务管理人员应当不断学习新知识,在业务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

参考文献:

[1]巫荻.施工企业涉税会计处理浅议.企业研究.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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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我国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并按照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为解决中国红筹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股息优惠和重复纳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09年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境外中资企业如果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将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且将享受中国居民企业的税收待遇等问题,但如何认定和管理该类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国税发[2009]82号文并未作出规定。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27日了第45号公告《关于印发的公告》(以下简称“45号公告),明确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税收居民身份认定、企业所得税管理等有关问题,对现有的相关规定在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45号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按国税发[2009]82号文的规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适用45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居民身份的判断标准

45号公告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45号公告规定了对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的两种形式,即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一)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3.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4.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5.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6.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层报税务总局确认。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后,应当在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通知其从企业居民身份确认年度开始按照我国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的,或者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列重大变化情形,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层报税务总局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视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是否一致,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定: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一致的,为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不一致的,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主管机关;经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选择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存在多个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由相关税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层报税务总局批准。

税务登记管理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向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账簿凭证管理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发生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扣缴企业所得税情况。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存放在中国境内的会计账簿和境内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报表等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交易的,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发票,发票存根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申报征收管理

(一)申报纳税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其居民身份确认年度开始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中国居民企业税收待遇,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而且在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如股息、利息等)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按照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方法申报缴纳所得税。且应当以人民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变更报告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居民身份发生变化的,自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告知终止其居民身份之日起,企业可停止履行中国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同时应当停止享受中国居民企业税收待遇。并且在税务总局取消其居民企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后续管理,如追缴减免税款等。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特定事项管理

45号公告明确了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享受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免税政策落实,应当向相关支付方出具本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复印件,相关支付方凭上述复印件不予履行该所得的税款扣缴义务,并在对外支付上述外汇资金时凭该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税务证明,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纳税事项的,仍按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非居民企业转让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股权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公告规定,被转让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及相关资料,从而解决了境外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征收管理的盲点,规定了被转让方的义务即负责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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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证券业;应对策略

一、我国证券业面临的挑战

(一)系统改造和产品研发与定价

我国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价内税,为了对接金税防伪税控系统,需要按照规则,来对相关业务数据进行价税分离处理。另外,我国的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的定价具有严格的规定,复杂程度远远高于营业税制下的处理。因此,证券机构需要对各方面的信息系统进行改造,才能应对“营改增”的政策调整,并且证券机构需要重新评估产品定价,才能降低“营改增”对利润的影响。

(二)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方面

在财务处理上,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与现行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不反映在损益中,这对证券机构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同时,由于增值税具有以票控税的特征,在开具、取得、传递发票上,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相对复杂,大大增加了发票处理数量和申报难度等。因此,为了防止相关工作人员虚开、漏开增值税发票,证券机构需要制定完善的制度流程,规范发料开具与进项税额的认证流程。

(三)纳税申报和集中采购方面

“营改增”后,在纳税申报、合并等方面,客户数量、分支机构多的证券业需要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同时,证券机构外购资产实行了一般计税方法,证券机构的外购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通常证券机构按照分支机构收益情况,在总部统一采购、付款、获取全额发票后,分摊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由此证券机构总部能够积累大量的进项税额,但是一旦销项税发生在分支机构,需要统筹考虑销项和进项的匹配问题。

(四)管理会计方面

增值税要求实行“价税分离”,成本费用和资本性支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抵扣的情况下,按照不含税净额,来计量总价,并且收入将从营业额变为不含税销售额。由此,在财务指标的内涵上,“营改增”后,证券机构发生了变化。在运营管理、分析决策等方面,证券机构要统一将管理语言调整为不含税净额,并且做好相关数据的归集、统计比较等分析工作,以此为基础进行体系性的梳理和调整。

二、“营改增”背景下我国证券业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

证券机构要梳理现有的涉税会计科目,在相关监管报告中要注明“营改增”的影响根据实际需要新设增值税会计科目,在财务报告中附注新增的“营改增”,并且编写相应核算规则。根据证券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要进一步准确核算各项减免税业务收入、成本相关数据,分析“营改增”对预算、费用预算等的影响,确保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制定符合实际管理需求的预算修改方案。另外,要针对供应商及客户来收集管理涉税信息。如:采购前,为了确保正确开具增值税发票,针对具体业务事项收集供应商的纳税人资质类型、税务登记证等基础信息,向客户收集发票开具的信息,确定最终采购成本。采购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供应商所报价格,修订相关比价规则,进行科学合理的比价。同时,为了避免日后与客户就定价产生争议,以不含税额与增值税款,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报价。并且证券机构要结合自身行业影响力和监管要求,根据“营改增”对收入成本的影响,分析价格调整的可行性,对定价进行敏感性分析。

(二)加强人员培训和信息系统改造

为了衡量不同方案的优劣和可行性,“营改增”背景下,证券机构要从税务角度,根据“营改增”整体实施方案,分析现有业务和财务系统的改造,择优实施改造。并且要结合现有业务流程,根据增值税管理规定,来改造信息系统。另外,在“营改增”工作启动时,为了确保各部门深入了解“营改增”政策及相关业务操作事项,证券机构要全面培训辅导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提高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

(三)加强税务管理,做好纳税申报管理

在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流程中,证券机构应该对进项税和销项税进行梳理,做好增值税进销项管理,对比起设置的风险控制点,优化进项端和销项端特殊事项的管理方案,确保无遗漏事项,保证进销项数据的准确无误。同时,证券机构应该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业务特点,做好纳税申报管理,制定增值税计算方法、明确增值税计算的数据来源等,准确完善增值税纳税申报,确保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证券机构要建立集发票日常领用、分配、验旧等发票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制定进项端和销项端发票管理规范,做好增殖发票管理。另外,证券机构应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结合“营改增”对税务管理工作的影响,配备充足的税务人员,明确税务登记和纳税人资质认定流程等相关工作,从而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证券业面临着系统改造和产品研发与定价、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方面、纳税申报和集中采购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和信息系统改造,加强税务管理,做好纳税申报管理,才能更好地规范和发展我国证券业。

参考文献:

[1]王玲.探析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J].财经界,2015(11)

[2]唐明,谭红彬,许琦.“营改增”全覆盖,征税链条都打通了吗?[J].财政监督.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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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为使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税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钟敏任组长,财政、国税、地税、公安、交管、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矿管、卫生、食药监局、安监、水利、重点办、工信局、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

二、专项整治的项目及内容

(一)个体税收

1、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漏征漏管户的清查。清查的重点为: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正常申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对清查出的漏征漏户要按规定补办税务登记,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纳入税收管理。

2、进行个体税负的调整。(1)进行个体户纳税定额的核定调整。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定额核定方法,对个体户的定额通过“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重新测算、调整,对测算定额达到起征点以上的调整到起征点以上征税;对原起征点以上税负偏低的要按照计算机定额系统定额测算的结果调高定额。(2)加强个体“双定户”以票管税管理。对2009年起征点以上户全年发票超定额补税超过全年核定征税总额20%以上的,年月定税额不得低于其年实际月均征收税额。对年未达起征点户年开具发票总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年全部纳入征税户管理。(3)实施起征点以下个体户淡旺季动态管理。对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个体户,经营旺季时,原则上对A类未达起征点户至少征收一个季度的税款,对B类未达起征点户至少征收二个月的税款,对C类未达起征点户原则上征收不少于一个月的税款。

(二)特定行业税收

1、开展砖厂、粮食加工、木材加工等行业以电控税户税收到位情况的清理。对2009年以前按电度结算应补缴的税款进行清缴入库。

2、开展砂石、建材经销业户、家电下乡经销户的检查。是否按规定使用、开具税务发票;是否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如实申报营业额、缴纳税款。

3、规范超市、商场、药品等行业税收管理。使用电子收款系统的业户应按税务管理规定主动向税务部门报送电子收款系统销售收入的电子和纸质数据资料。税负偏低业户的定额进行调高。

4、药品经销行业及其药品采购单位;

5、房地产及建筑安装行业;

6、交通运输行业;

7、部分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自查和专项检查;

8、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及有色金属加工行业(用废企业)税收自查和专项检查;

三、专项整治时间

自年5月4日开始,至年6月30日结束。

四、工作要求

1、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由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成立专项整治小组组织实施,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正确处理好税收专项整治与纳税服务和机关效能建设的关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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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登记;现状;问题;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023-03

一、税务登记管理现存的问题

税务登记管理是确保税款征收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由于其处于征税工作的源头地位,为之后的税源控制、税款征收等税收工作提供征收、管理、评估等信息,因此这项工作落实得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国家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有关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低。中国税法法律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事与愿违,信息交换比对渠道不畅。其主要原因:一是各部门之间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操作;二是各部门之间相互封闭信息,难于实现交换比对,导致漏登、漏管。

2.巡查管理不到位,不登、漏登现象突出。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开业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后才来税务部门办理登记,还有的根本不来办理登记,街道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其违法行为向我所提供线索,我所向其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才来办理税务登记。这两种情况的发生很容易导致税款的流失。

3.登记资料审核管理不规范。这主要表现在:税务登记表内容填写不全,登记信息录入缺项;税管员进行实地调查的少,有的借用证件办证经营,有的既无办公场所,也无经营场地;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有的登记台账不全,有的无登记资料专柜,“一户式”电子档案储存不齐。

4.对中介机构监管不严。在每天办理的税务登记业务中,超过30%的业务量是由中介代办的。在这些中介中,有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中介公司,也有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关于其行为也是良莠不齐。有的中介行为比较规范,有的则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公司或提供假合同骗取税务登记。在登记业务中,还有部分中介提供虚假印花税票和收据,企图蒙混过关,影响恶劣,不仅造成办税秩序的混乱,还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显失税收公平。

5.违章处罚力度不够。《税收征管法》第60条、《办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等违章行为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不严,处罚力度不够。如对超期办证的只是象征性地处罚;对不办理税务登记或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一是不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二是不按规定严格进行处罚。久而久之,淡化了管理,淡化了法律效力,使登记管理工作难以规范。

二、税务登记管理的国外经验借鉴

1.设立“税务号码”制度。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很多,主要是美国、澳大利亚等。“税务号码”制度尽管在各个国家名称会有所不同(在美国称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澳大利亚是在建立税务档案号码,简称“税号”),但所采用的一般做法大致是相同的,主要是对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设立一个独一无二的税务号码,识别号制度这个号码类似于我们的身份证号码,实际上是一种“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即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到政府机关领取纳税身份号码并终身不变,个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税务号码下。此税务号码可对纳税人的各种经济行为或者社会行为进行约束。同时,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这个“被广泛使用”的号码从各个相关机构中(比如银行、民政部门、海关、工商部门等等)取得自己所需要的数据和资料,作为征税的依据。这种制度要求信息化建设比较发达,设立税收信息中心,形成一套覆盖全国的税务信息系统。另外,还要求税法遵从机制比较健全,公民的依法自觉纳税意识很强。

2.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很多,主要是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等。美国从1960年开始,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计算机征管网络,从税务登记、税收预测、纳税申报到税款征收、稽查、税源监控等各方面的工作,都广泛使用计算机,并利用互联网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之间构建起了快捷的税收通道;澳大利亚不但在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实现联网,而且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实现了互联;意大利是欧洲最后实现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国家,但它却有欧盟国家中最成功也是最大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ITIS(Italy Tax Information System),财政部借助ITIS对意大利全国税收工作进行管理,并通过意大利公用数据网和欧洲公用数据网实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政府有关部门及欧盟各国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

3.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较多,主要是德国、澳大利亚等。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包括为纳税人提供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和免费咨询服务,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合作意识,为税源管理创造各种条件。哥伦比亚创建了国家税收学校,向公共和私人部门提供税法方面的指导。澳大利亚税务局称服务对象为顾客,规定了纳税服务标准并加以量化。德国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并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此外,德国近年来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加强廉政和队伍建设,对于保证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三、提高税务登记管理水平的建议

1.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在现有的与国税、工商、质监等部门实现企业设立登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国税、工商、银行、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网上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适时比对、定期核对,提高税务登记管理水平。

2.规范资料审核管理,抓好实地调查核实。对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内容及提供的证件要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对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通知其纠正或重新填报;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应由税管员在2日内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无误后,予以发放登记证件,避免虚假登记和骗取登记证等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登记资料的规范化管理。一要建立好纳税人基础资料电子档案库;二要建立好税务登记台账;三要建立登记资料档案专室专柜。

3.开展绩效评估,提高税务登记服务效率。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优化业务机构、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能、增强税源控管能力、加强协作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估工作。通过开展绩效评估,不断总结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实效经验和成果,积极探索新模式,拓展纳税服务渠道,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联合管理的配套制度。

4.加大宣传力度,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诚信纳税。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移动传媒抓住税收宣传月等宣传机会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税收政策,使纳税人明悉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义务,自觉遵守征管法的规定,按期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此外,在工作中开展多项特色服务:开辟残疾人和重点税源户办税绿色通道;延时服务,保证临近下班前来办税的纳税人能够满意而归;代办服务,为有困难的纳税人全程代办税务登记。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让纳税人自觉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诚信纳税。

篇12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监督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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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年来,随着国家 政治 、 经济 形势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新

我国税收征管模式随着各个时期税制结构的变化,不断地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与演进。每一次税收征管改革,既是对过去税收改革积极成果的继承,同时又都受到当时社会 历史 条件的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从总体上看,新

 3.新的征纳关系。税收专管员时期的税款征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税收管理员制度下的征收却是一种协作管理的行为。征纳双方都在 法律 的范围内履行自身的义务,合作促成税法的落实。因此,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观念增强了,重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较好地排除了税务人员个人意志的干扰。在税收管理员制度下,纳税服务是税收管理员的重要职责。税务机关的服务观念增强了,形成了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局面。 4. 经济 市场化背景。所有制结构变化、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是影响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经济成分基本上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1978年国内生产总值中由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占99%.税制比较单一,税收在纳税人之间不会引起较大的利益分歧。相应地,专管员的税收工作以实现“照章纳税”为目标,能够做到“一人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既裁判,又执行。以后,特别是十五大以后,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经济 发展 中增长速度最快的经济成分,形成了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商等不同经济成分在市场竞争****同发展的局面。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的税收管理员,不但要掌握相关的税收实体法,而且还要按照程序法的要求,约束自身的行政行为,实现税收征管程序的正义,以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同时,税源的急剧扩大和税源状况的复杂性,是专管员制度下的“单兵作战”无法胜任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建立在专业分工、集中管理、信息化和法制化的基础上的,它能有效发挥税务机关的整体优势,更好地应对税源复杂性。

(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优点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在制度上明确税收管理员的具体工作职责。为各地税务机关规范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和执法行为提供了依据。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对传统的税收专管员制度的扬弃,体现了“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原则和“ 科学 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优点:

1.借鉴税收专管员的管户责任,调动了税务人员税源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税务专管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发挥积极的作用,就是税源管理责任明确,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调动了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动性和责任感。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管户制度,使税收管理人员的责任与纳税人一一对应,推动税收管理员对税源的积极管理,有利于全面深入掌握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等情况以及其他各类涉税信息,加强对所辖区域的税源动态情况的分析监控,并对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对于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开展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吸取集中征收的教训,实现“管事”与“管户”相结合,强化对税源的管理。管事离不管户,不然就没有针对性;管户就要从具体事务入手,不然就失去了工作内容。税收管理员制度把管户与管事有效结合起来,一方面,税收管理员按照规定与纳税人保持制度化的联系,提供专业的纳税服务和指导,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申报纳税,保证税务管理工作的高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管理员的实地调查报告,税务机关能够掌握税源户籍、财务核算、资金周转和流转额等关键的涉税信息,从而提供针对性的、有效的税收管理。通过逐户管理实现加强税源管理的目的。

四、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规定: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并且从两个方面对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进行了总概述:

一是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二是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税和违章处罚等项工作。特殊情况,如 交通 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税收管理员也可直接征收。

那么,税收管理员具体应该管什么呢?《税收管理员制度》中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以概括为纳税服务、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管理、纳税评估、欠税管理、涉税事项调查和审核、纳税资料的管理九大类,如下:

纳税服务。主要包括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纳税信誉等级的初步评定等内容。

税务登记管理。主要包括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等内容。

账簿凭证管理。主要包括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 会计 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发票管理。主要包括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申报征收管理。主要包括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

纳税评估。主要包括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欠税管理。主要包括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

涉税事项调查和审核。主要包括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申请的调查和审核,如税务开业登记、减免缓抵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报方式的确定等;另一类是管理工作的内容,如征收方式的认定、定额核定、纳税人担保资格的认定、发票资格认定等。

纳税资料的管理。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除上述九类工作外,还要特别注意把握好两个方面的重点:一是在工作中遇到纳税人有《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十六条所列举的14项行为,税收管理员应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二是纳税人有《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十七条所列举的3项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如何做好税收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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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展“科技北京”?需要有资源、政策环境和实际推动。北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园区密集,蕴藏着优厚的科技资源,正如矿藏中的“富矿区”。如何把这些丰富的科技成果开采出来,转化为实在的生产力?如何激励提高科研单位的开发和转让意愿?如何切实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北京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积极引导和大力促进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并建立了北京技术市场这一专业平台,为技术交易打造了良好的环境,大力推动交易发展,使北京成为全国技术交易最为活跃的地区

作为专业平台,北京技术市场为推动技术交易的规范发展,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奖励政策,二是税收优惠政策。

奖励政策

(一)奖酬金

为促进技术转让,鼓励规范交易,北京交易市场对技术卖方和技术买方都给予奖酬。

对技术卖方来说,只要是经技术台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合同,卖方就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奖酬金,比例一般不超过25%,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技术,奖酬金的比例可以提高,但不超过50%。

承担政府项目的技术合同称为“纵向合同”,其技术性收入最高可以按合同金额的20%核定,并以此作为基数提取奖酬金。

对技术买方来说,只要是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买方可以在实施该技术的获利当年新增收益中,一次性提取35%的奖酬金,奖励为实施该技术做出贡献的人员。

(二)参与北京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评比

北京技术市场金桥奖是为贯彻《北京技术市场条例》而设立的,用于奖励为首都科技资源转化实现生产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项目和个人,技术卖方、买方、中介方作为技术市场的主体,都可以参与评比。奖励政策是依据以下法规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北京市技术台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技术交易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凡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就可以减免征收所得税。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