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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5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

篇1

当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时宣告了法律实用主义的开始。他说,逻辑不重要,重要的是经验。但这只是在讲实用主义引入法学研究的时代,只是在强调在普通法语境下,能够具体判案是经验在起作用,而不是逻辑。是为了对比和突出。任何人都不能否定法律里面的逻辑。然而,法律总是生长在不同的国家,其所受到的本国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就凸显了法律的生命是经验。不仅仅是在中国,乃至全球,传统文化对法律的影响不仅仅是体现在具体判案中起作用的那一部分,而更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影响。

在当代,我们总是思考如何建立起良好的司法制度,如何用中国特色的法律去在更大范围内赢取普世价值的胜利。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笔者不禁回忆盛唐文明在亚洲乃至世界的辉煌历史。那个时期的法律为什么会具有那么强烈的可传播性?作为极具民族特色的盛唐文化的可以称霸一方呢?曾有学者分析到,一个国家一种法律的影响力之所以巨大,主要是因为国力,它之所以能够推广出了自身的诸多优点之外,还因为他背后的强势文化与国力。文化,它既是国力的一个突出表现,同时与法律相融,就如萨维尼强调,法律应该是一个民族文化积淀和民族传统习惯的反映,不应该把它完全法典化,或者从某一个地方抄一个法律条款过来。法律并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法律是开放的,跟当地的历史传统、人文气质、地理环境都有关系,法律的生命力,正是来自于这些东西。具有生命力的法律,才能在本土上良好的适用,在本土外,广泛地推广①。

中国传统文化在几千年的不断变化发展的历程中,沉淀和积累极其丰富,我们应当采取客观区分的态度对待我国的传统文化,本文将简单叙述下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并简要分析一下传统文化对现今司法制度的借鉴价值。

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司法缺乏独立性和平等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君主或者皇帝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这种专制的政治文化巩固了皇帝对司法权的绝对控制,而君主自身享有最高的司法权基本不受制约可以伸向各个领域各个层级,因而司法权并不独立。除却最高司法权属于皇帝这个行政者,地方的法机构也附属于行政机构,独立审判并不存在,司法必须顺从皇命。这种情况下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即是贤明的君主的皇命恰好符合某些法治原则法治精神,那也只是偶然,真正的法治并未实现。而一旦出现暴君,司法制度就更是名存实亡了。

同时,宗法等级政治文化巩固了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在中国古代社会,一个等级制度森严的社会,宗法等级政治文化与政治关系,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巩固了贵族的特权地位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封建特权制度。在立法上,立法机关是隶属于行政机关的,除了听命于皇权之外,它本身的构成也大部分都来源于贵族阶级。这样的立法排斥以人为本而突显等级制度,不具有独立和公平。从奴隶社会的同罪异罚到封建社会的八议制度以及按照贵族官僚的身份高低规定了请、减、免、赎、官当等各种法定特权,各种特权制度都以法定形式被保护。

三、中国传统经济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中国传统经济文化铭刻着农耕文明的印记,有着十分显著的自然经济自给自足的特征,因此,这种自然经济会影响司法制度在程序设计和内容上更符合自然经济的特殊需求。

这简要举例可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司法手段惩治危害农业生产与管理的犯罪行为,反映了自然经济文化的本质要求。中国古代注重运用司法手段惩治危害农业生产与管理的犯罪行为 , 从中反映了自然经济文化的要求②。如夏朝会处罚违反规定立法耕种者,西周时有误农时罪等。二是秋冬行刑制度,这是自然经济观在狱政制度上的突出体现。三是务限法,这是自然经济观在诉讼时间规定上的集中体现。按照宋朝务限法的规定,每年农闲之际,州县官府方可受理民事诉讼,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农业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四、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我国传统的礼仪文化是以伦理内容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伦理与法律长期杂糅并未明确区分,都具有维持社会阶级稳定的作用,但因儒家思想统治地位,法律是屈居伦理之下的。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司法制度伦理化。

以唐朝为例,在此时期礼刑结合的治国方法更加完善,按当时律法规定,凡尊长亲属殴打伤害直系卑幼亲属可以做出较轻的判决,而卑幼亲属殴打直系尊亲属却一律归于十恶的不孝罪,做出严厉的判决。这是唐朝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指导思想的产物,不平等的司法制度必然依靠伦理来解释其合理性和实用性。

然而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更表现在法律伦理化对于人性的碾压,除却应由的尊老爱幼的基本道德精神,在宋朝兴起存天理灭人欲的程朱理学的影响下,出现了诸如严重地侵夺了妇女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如寡妇改嫁不仅失去道德支持更无合法依据。

五、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与现今司法制度

以史为镜可以明得失,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对现今司法制度的仍有启示。

鉴于中国古代传统政治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司法缺乏独立性和平等性,我们更应当在权力集中的同时保持司法的独立性,保证司法是公平公正的,脱离行政附属属性的真实独立。同时,中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虽然减弱,但在当今社会下却有了新的命题,那就是在司法便民的原则下,司法制度改革如何才能便到中国最广大农民的身上。

中国传统的价值文化对于司法制度的影响更为具有现实意义,在以和合思维为例,如在司法理念上借鉴中国古代传统刑罚中的观念和执两用中的方法,力求使审判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符合客观真实的要求, 使判决不轻不重、不枉不纵,达到中这一刑罚最合适的度,以期获得社会最大程度的认可。

篇2

关键词 法治文化 兴起 困境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7.03.070

1 传统文化先于经济因素断裂

根据唯物史观的观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存在一定的辩证关系,生产力的变革将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而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因此,一个社会的变革往往是从生产力开始的,继而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并最终导致上层建筑的革新。而近代中国却是在封建自然经济尚未完全解体,横向宗法关系尚未完全失去经济根基的前提下,通过外力的野蛮逼迫,首先从上层建筑领域开始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上层建筑的变革先于经济因素,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文化比作为根本性的封建自然经济变革得更早更激烈,这是近代中国法治文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独特现象。

中国传统文化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农业制度的保守和稳定使得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与占人口极少数的统治阶级之间被维持在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并由此建立起独特的封建宗法关系。这种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宗法关系和建立在封建君主专制基础上的官僚政治之间的结合,必然带来中国社会对“大一统”的期盼,于是儒学定于一尊历史地形成了,以此为特征,维系中国社会的横向宗法关系与纵向官僚政治及其两者的交织点儒学一尊构成了强大的“大一统”根基,并在中国人的意识中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到了19世纪后半期,传统中国经济开始发生局部的缓慢的变化,“已经达到了用它可能掌握的技术(机械的和组织的)进行发展的极限;而且到1911年时,很少新技术(‘先进的’、‘现代的’)被引进和采用,也没有从内部产生。”①经济上的停滞不前导致社会结构中各大利益集团乃至普通民众的处境每况愈下,使得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传统封建宗法关系和官僚政治趋于崩溃,并使得维持“大一统”格局的儒学一尊的绝对权威受到极大挑战。遗憾的是,这些变化并未促成经济制度的成功变革,恰恰相反,旧制度的政治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比经济因素垮得更早,被抛弃得更早,中国传统文化先于经济因素断裂,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

梁漱溟先生指出“所谓中国封建解体,是由文化和政治开端者。”②中国传统文化的断裂先于封建自然经济的崩溃,甚至可以说,近代中国文化革命先行于生产关系变革,这是近代中国社会发生的剧烈变动之一,也是经典理论中所未曾研究的课题。它有力地说明了我们进行近代中国社会变革研究为何要从传统文化研究开始,也雄辩地解释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断裂对法治文化兴起的影响为何如此之大。如果说之前的中国是一个传统文化逐渐扩张并占据主导地位的竞技场的话,那么之后的中国是一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复杂交织的新竞技场,对西方侵略性帝国主义的反抗导致中国社会要求从异族的控制中解放出来的呼声越来越高,传统文化对西方文化挑战的应对不是采取克服外在障碍的形式,而是以不断内省的形式展现出来,于是此时的西方文化非但不能征服中国传统文化,反而在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交战中不自觉地陷入了“信仰危机”,中国传统文化则在外来文化冲击和本土民族精神的冲突中陷入了断裂之境。

2 法治文化与孔教之间的博弈

在人类文化包含的政治、经济、道德、科学、艺术、宗教、文学这七大要素中,“中国文化之最弱点,则在宗教与科学。”③在他看来,中国文化是以道德精神为最高领导的一种文化,中国虽有宗教,但宗教地位受道德精神支配,“人文本位”的中国文化强调的是“内倾”,而“自然本位”的西方文化,强调的是“外倾”。当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本位在近代中国的土壤上相遇,而且占优势地位的西方文化是以侵略者的姿态来到中国,那么占弱势的中国传统文化则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其焦点在于孔教问题。无论是中国“以孔子伦理为准则而无宗教”,还是中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之观点,看似相反,其实恰好说明了中国传统文化与宗教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华民族通过几千年的传承,逐渐形成了以孔教为主导的社会政治和道德伦理体系,中国人并非不接受宗教,而是其不得与整个孔教相违逆。但是,以来的种种失利使得人们对孔教产生了怀疑,尤其是的失败和北洋军阀统治的建立,使得中国部分知识分子的注意力从国外转向国内,认为孔教把人们束缚在“伸着脖子看革命被杀却麻木不仁”的愚昧状态,导致国民性质与行为的堕落,压制了民族生机和创造力,此乃“亡国灭种之病根”,于是一时间“打倒孔家店”成为时代的口号。中国传统文化就此在孔教这个环节被生生地撕裂了,随之撕裂的是人们对封建宗法关系所维系的群体生活习惯和心理认同,这样的社会若要继续生存下去,就必须寻找一种新的维系社会行为活动的准则,加上西方民主与科学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文化恰如其分地弥补了这个缺陷,法治文化就是在这种博弈中渐渐兴起。

如果说,孔教长期以来占据的绝对统治地位扼杀了法治之民主自由思想的话,那么统治阶级乃至整个民族文化对科学的漠不关心,更加剧了传统文化的断裂。虽然在过去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时期,中国历史上曾出现引以为豪的四大发明,但是具有强烈致用性特征的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却成为道德伦理和权势的附属物。当西方大批科学家不惜为科学献身时,中国的科技界却处在“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的状态。于是,极为保守的清朝也许更加难以摆脱科学上的消极无为状态,因为它一直感到自己是异族,所以决心通过维护儒家的正统来证明自己统治的合法性。然而,事与愿违,甲午一战中北洋水师的全军覆没打破了的惨淡经营,给中华民族无论是政治上还是文化上以沉痛的打击,传统文化在最薄弱的环节上被打开了关口,人们纷纷将目光转向既能拯救中国而又同时能保持中国方式,并有传统根基的法治。

3 西方法治文化的冲击

不容忽视的是,中国法治文化的兴起是在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相互冲突的断裂中开始的,从到,启蒙思想家们看到了中国传统文化断裂之殇,继而批判孔教,但他们并没有因为批判孔教而全盘否定中国的传统文化。指出:“孔子于其生存时代之社会,确足为其社会之中枢,确足为其时代之圣哲,其说亦确足以代表其社会其时代之道德。”他清醒地认识到,孔教并不等同于国学,“非孔学之小,实国学范围之大也”。之所以批判孔教,是为了反对封建传统思想对人们的思想禁锢,动摇孔教独尊的绝对权威地位,进而指明孔教所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在根本上已经不适应现代生活,号召人们敢于冲破封建思想的牢笼,以求得“真实合理的信仰”。这就赋予了传统文化以时代意义和新的社会价值。有鉴于此,我们可以认为,当一种文化由表层断裂走向内在革新,那么这种文化就是一种成长中的文化。只要这种成长在继续,那么外部因素提出的挑战将会越来越微弱,而内在因素提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强烈,也就是说,文化自觉性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自然,这种文化的生命力将越来越旺盛。

当然,文化本身并不是单个人的创造物,而是一个关系的网络,是两种或更多的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文化是不同社会相互交流的纽带和产物,人们通过它来相互作用,正是许多个人而不是各个社会“创造”着文化。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法治文化发展步伐就很好地演绎了这一特点。在思想交流上,逐渐引进西方学术观点,尤其是哲学、法学、自然科学等一些列与中国传统文化不同的概念和方法;在法律制度上,先后引进了国际法、议院制度,并参照西方法律修改清朝法制。可见,近代中国不仅将治理之术的法治当作一种技术,而且当作现代文明国家的标志,进而作为救亡图存的良策。这种对法治的理解与先秦法家提出的把法治作为强国之本的主张是一脉相承的,只是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罢了。

4 结语

魍澄幕的革新刺激着法治文化的兴起,而法治文化的兴起反过来不断地补益和矫正传统文化,这是中国传统文化革新与法治文化兴起之间的辩证法。中国的法治文化兴起于19世纪社会变革的时代,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基因与欧风美雨中的进化论相遇在社会动荡的时代,由此唤起了人们对法治文化的感情和注意力,法治文化的兴起加速了原有的世界观和制度化了的价值观的崩溃,进一步促进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于是产生了变与不变的世纪追问。变,即改变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参照俄国彼得革新和日本明治维新的做法,引进西方君主立宪制,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富强。只有通过变法,才能维护国家的独立和,才能确保中华民族生生不息,才能维护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的主导地位。这种思想在康有为的《孔子改制考》中也得到了体现。变就是一种进化,用西方进化论的方法引进西方法治文化,赋予传统儒教以全新的内涵,传统的儒教又使西方的法治文化取得了中国的形式,由此带来了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根本转变。然而,在这种“变”的大趋势下,中国法治文化的兴起却是一个历经重重磨难,克服种种艰难险阻的过程,它既要脱胎于中国传统文化,又要与孔教划清一定的界限,还要经受得住西方文化诱导,最终冲出重围,走向未来。

注释

① [美]费正清等.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66.

②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67.

③ 钱穆.文化学大义[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75.

篇3

(一)德行并施,以德为主

在中国传统文化意识中,一直以道德的教育为主,而刑法处于辅助的地位,社会关系的调整德育才是根本,刑法只是工具。道德的教育从家庭开始,孩子的教育更是以教育做人为开始。即所谓“德主刑辅”: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修身、治国、平天下,首先人必须要有自己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服众,才能出仕为官。有学者甚至认为,无法分清哪是法律,哪是道德。可见,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关系之深。古代有“为政以德”的思想,要求统治者重视德育,反对苛政。刑法只能处罚已经发生危害的事实,而德育却能够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即“止邪于末形”。儒家思想坚决主张先教而诛,强烈反对不教而诛的刑法。在这方面可以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但从历史长河发展的演进而看,这种思想限制了法律的发展,使得法律一直就是政治和德育的附随而已。

(二)皇权一统,天下无双

皇权是最神圣的、最权威的。“朕即法律”,古代帝王位于是权力金字塔的顶峰,掌管一切生杀大全,具有至高无上的独尊帝位。在封建社会能够存留下来的思想,无不以维护皇权正统为要旨,即使不愿意涉及政治的,也只能回避这个问题。作为传统文化核心的儒家思想更是极力的维护皇权,通过三纲五常,来束缚人的思想,确保大家对皇权无二心。在法律上更是对处罚皇权的行为处以最重的刑罚。“十恶”罪名,是违反封建皇权统治与纲常伦理的大罪,一旦触犯,便处以极刑,且不适用封建的“议、减、赎、当、免”等减免刑罚的制度。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是帝王的“治民之术”而已。从犯罪人的主观出发,考虑行为的主观恶性。法律的出现主要是用于制裁那些不服从教化的人

(三)以礼统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中,以“礼”治国,更深早于孔子的思想,后来的儒家思想,其实就是对“礼”的维护。西周时期,周公制定礼,维护周朝统治,周末以后礼乐崩溃,孔子周游列国希望“礼”能重建。儒家思想对礼进行概述和升华。例如,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又如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公,类之纲纪也”。传统礼法主张“君君、臣臣、夫夫、子子”的等级秩序,维护封建纲常伦理和封建宗族制度。在“礼”的作用下,维护社会等级秩序,保护规范的是整个集体的利益,不重视个人的利益,当个人利益触犯集体时,就必须受到惩罚。当然,“礼”并不排斥法律,儒学重要思想代表人之一的荀子更是提出了“隆礼”与“重法”的主张,到了汉代,董仲舒、贾谊提出了“礼法并用”的主张。从中国传统的法律来看,礼与法虽然并用,但礼是主导地位的,违反礼的罪行要比一般违法犯罪受到的处罚要重。“法”必须要以“礼”为纲。后者在定罪量刑上也起着主导的作用。

二、中国传统法文化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关系

传统文化对于中国法治发展的作用和影响是在儒家法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相互碰撞、融合、冲突的过程中实现的。

(一)传统法文化对法治发展的局限性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形成是经过千年的积累和完善,是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无法比的。但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其对当今法治的进步贡献是受限的。一方面,其思想在中国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影响着当今很多人的价值评价,虽然中国改革开放多年来,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大有改观。但是思想仍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较深。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过程是被西方法律思想强行打破和侵入的,距离今天方才百年历史,如果要求中国走上向西方高度民主文明的法治国家,要求中国用十几年的时间来完成,无异于痴人说梦了。目前由于中国的法治进程才刚刚起步,其中有现代法治思想,有用千年积淀的文化思想,造成了如今导致区域法治发展的多元性、多样性的形态。使的我们难以对付和招架。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当代中国的法精神就很难得到我们整个民族的认同。因此,传统文化应该放弃,而主动接受基于工业文明而来的西方法律。

(二)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击

从汉武大帝北上驱逐匈奴建立大一统帝国开始,中国一直是世界上最文明、最强大、最富饶的帝国。法律上更是具有先进性。到了近代,西方通过坚船利炮敲开了中国的大门,西学东渐开始了。其以巨大的冲击力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传统农业宗法社会原来的发展方向,使之在多少有些屈辱的方式中被迫转型,向一个未可知的现代社会过渡,而今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追求市场经济的社会势必要去改变传统法律文化中限制人身束缚的内容,以便利于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活力有赖于建立起保护法律权力的环境,而这种法治环境在发达国家往往被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同时经济追求最大化利润,在追求利益上是排除道德的,利益越大,越敢背离道德。因此,市场经济下改造传统并不能全是有益于的改变,有的反而企图毁掉传统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一面。这时候每个立法者要有正确的价值观念,懂得何时取舍,懂得如何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思想,不能在区域法治发展的外表下,行的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一面。

三、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我国当前法治发展的思想分析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法治发展的消极不利思想

“礼”和“德”作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为中华文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基于其产生的根本经济基础,我们就不能否定,它在当今对于法治发展消极的一面。第一,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重礼轻法,以道德为中心的泛道德主义思想。泛道德主义是指伦理国家应当以道德教化为主要手段,达到自我约束的状态,法律只起到了有限的次要作用。用礼让来调节社会矛盾,调整人际关系,夸大道德教化功能,轻视法律的作用。第二,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泛刑主义思想。泛刑主义指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刑法的性质,几乎所有法律关系领域都可以用刑罚手段来调整,甚至在现代人看来完全应由道德来调整的行为,也往往被刑罚所覆盖。因此,在中国历史上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法即刑,刑即罚,法律即暴力,它是且仅仅是镇压的工具,这样泛刑主义传统在现实社会中也时有体现,直到今日,有些人仍然认为违反法律,就一定追纠刑事责任。第三,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坚持“人治主义”思想。人治主义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力主“人治”高于“法治”,其核心思想是反对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它确信只有让国家的治理者,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握有不受或不完全受法律限制的权力,才能建立起合理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的积极有利因素

以儒家为核心的中国法律文化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精神财富,至今对于人的影响都是深远和深刻的。传统法律文化追求“和谐”思想,重视“德治”的思想。人应与自然和谐,应与人之间和谐。法律一直追求“天人合一”的状态,这是从古至今,人们都在最求的一种积极的精神境界。“社会关系之所以不和谐根本原因是利益协调的问题”,中国传统法文化将和谐定位为法律的价值,在立法上的表现就是以严格维护礼确定的和谐局面为出发点,在法律的实施中也以维护礼所确定的“和谐”为目的,“和谐”成为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用礼来分配利益,评判法律的好坏,不是看正义、自由和效益,而主要是看法律在法治国家中,把国家和谐是否安定有序作为评判的标准。对于“德治”的思想。古人认为应“以德服人”“政者正也,子率以正,熟敢不正”“为政以德,辟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儒家看来,法治近于霸道,与道德相比是较低一等的统治方式,因为法律主要是通过人对惩治的恐惧而起作用的,是对外在力量的屈服,是强迫与被迫的结果。而德治则是人的内心感化,通过道德力量改造和净化,从而消灭邪恶,这才是理想的治国方式。传统文化中的德治思想是中华民族自古的传统美德,对于当前区域法治来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是应有之义,而市场经济需要诚实守信。而这就是传统美德的内容。德治思想,其核心是指规范人们在社会中为人处事的法则。是依靠“良心”办事,修身齐家必须有良心,良心好坏是评价一个人行为的基本准则。

四、走东西兼采、德法并施的中国法治发展之路

篇4

“法治”这一词汇在中国传世文献中早已出现,管子曾说:“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但是现代意义的“法治”相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来说是一个新的词汇,它是随着晚清西学的东渐而传入中国的舶来品。从其进入中国至今,它与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铭刻着中国传统文化烙印的当代中国文化一直存在着冲突,以至于今日“建设法治国家”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仍然只是一个遥远的梦想。但是我们的传统文化并不是完全地与法治相冲突,其中也有某些穿越时空的合理因素,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可资借鉴。

一、以人为本,恤刑慎罚

如果说,人本主义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对人的价值的关注以及对人类命运的把握与探索的话,那么法治就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和探索过程中的产物。综观近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渐确立法律至上,并以法制约政党、政府权力而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法治过程,就不难发现这一传统的形成与西方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思想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西方文明,无论是精神还是制度,都是伴随着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逐步向前演进的,也即在人的价值发现过程中形成了西方的人本主义精神和法治。

中国传统文化也具有人本主义的因素,它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哲学基础,它也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夏人尊奉天命、尊事鬼神,以天命为政权的来源,以祭祀鬼神求得天命的眷顾,而对于人的价值和尊严较少关注,不注重民心向背,最终导致了灭亡。继之而起的周汲取历史的教训,认识到“天命靡常”、“皇天无亲”,天命是难以控制的,而民心的向背却是可以把握的,因此“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得以产生。周人认为天命与民心是一致的,“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要想获得天命的支持,就必须要从民之所欲,人的作用和地位得到了提升。春秋战国的乱世更是彰显了民心向背与国运兴衰之间的关联。随后通过儒家“仁学”思想的总结和发挥,中国传统文化由“神本位”向“人本位”转化。这一过程虽然没有如西方人本主义产生过程中那样附带产生了“法治”传统,相反产生了“人治”的传统,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因为文化对“人”的认同和重视,产生了一些可以为今天法治建设借鉴的爱惜生命、宽仁慎刑的思想。

(一)衿恤老幼妇残

基于“惟人万物之灵”的认识,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对弱势人群的关注和衿恤很早就已出现并成熟。《礼记》中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衿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是中国知识分子耳熟能详的经典。反映先秦时期理想政治的《周礼》中也主张以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以及安富六大举措来养民豍。《管子·入国》篇更是强调要“行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养疾、五曰合独、六曰问病、七曰通穷、八曰振困、九曰接绝”。这些思想也很大程度上反映到了立法中。就刑罚方面来讲,对于老、幼、妇女以及残疾人犯罪法律予以优待。《唐律疏议·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妇女在刑罚上一般都会比照男子减轻用刑,如历代对女性犯罪都适用赎刑。所谓赎刑是用金钱代替劳役的一种替代处罚,由于可以免除犯人本身的劳役而使其获得自由,被看作是法律赋予特殊主体的一种特权。妇人赎刑比较早的在汉代就有所使用。“汉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师古注曰: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雇人也。”豎俗称“女徒顾山”。自此以后,女性犯罪常用赎刑。《晋律》还规定女刑之赎减男赎之半。“诸应收赎者皆月入中绢一匹,老小女人半之。”豏唐宋律五刑普遍适用赎刑,但对女性的优待只体现在特殊的流刑和牵连犯罪的情况下。但是到了明代对妇女犯罪又开始广泛适用赎刑了。

(二)死刑复奏

儒家认为“人者万物之灵”、“天地之性人为贵”,因此理政司法务在减少死刑,统治者以死刑实际执行人数之少来判定社会的安定与皇帝的仁德。至少在汉代,法律上要求死刑案犯在执行前必须经复核程序,且要由皇帝亲自勾决才能执行死刑,违者治罪。《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后又改三复奏为五复奏。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基本沿袭唐制,清朝死刑执行前实行秋审会审制,对于保护人命纠正错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明德修身,注重教化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的一个基本内涵是“法律至上”。但是法律并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手段,如果该社会仅以法律作为控制和调节的唯一手段,就会丧失自我组织和自我完善的能力。社会生活本身也就会失去活力和情趣。这正是西方的法治在后现代社会中显露出来的重要缺陷之一。这一缺陷的弥补,有赖于道德等社会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只有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才能创造出一个既合理合情又合法的有机社会。

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了达到理想的社会治理效果,特别强调统治者的道德修养,有德无德是判断一个君主贤与不贤的主要标准,也是国家法令能否得到贯彻实施的关键,甚至是国家治乱兴衰之所系。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又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甚至认为“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论语·子路》)强调统治者的德行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法令的执行也是同样,执行者的品行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即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这些思想无疑对道德败坏、腐败滋生的当今社会的法治建设具有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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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治思想的指导之下,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注重对民众的道德教化,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主张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的言行,培养人们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使之以犯罪为耻并能够自觉为善从而实现对犯罪的预防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

当前的社会,民众的是非之心、廉耻之心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任何损人利己、伤天害理的行为只要有利益的驱使都会出现,食品领域的毒奶粉、毒胶囊、毒豆芽等等都是社会道德沦丧的表现。面对这些问题,传统文化中对道德教化的重视在今天的社会尤其值得提倡。通过政府推动的方式加强道德建设,转而致力于社会文化底蕴的塑造,以及更深层的社会心理、观念的变革,是一条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中国实现法治的过程,在本质上也是一个以法治文化精神重构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豐

三、追求和谐,调处息讼

《礼记·中庸》曰:“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者。”这个“和”就是和谐,圣人之所以制礼作乐,其目的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和”是儒家思想的基本精神,“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论语·学而》)表达了儒者对和的认同和追求。儒家认为和谐包括天道自然和谐、天人和谐以及人人和谐。特别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对于国家的安定和个人的幸福尤为重要。要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就必须互谅互让,“克己复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也即孔子所说的:“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力图避开司法程序,通过调解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早在西周的青铜铭文中就已经有了记载。秦汉时期,县以下设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唐代,基层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有权处理地方上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不能解决,方交府县处理。两宋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增多,调解呈现出制度化的发展趋势。至明清时期,中国的调解制度已经极为成熟和完善了,包括调解适用的范围、调解的分类、调解的程序和效力等等国家制定法已作了专门的规定。相对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源于和谐思想的传统调解制度可以使当事人从繁重的讼费中解脱出来,是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一种解决纠纷的途径。此外,在中国这样一个以血缘、地缘等不同关系网络维系的社会,人们相互之间的和平共处是至关重要的,而适用调解解决纠纷对修复这种和谐关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助于特定领域内人们关系的和谐。

篇5

关键词:法治;自由主义;自由价值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115-02

在制度技术层面上,中国的法治发展有很多是借鉴西方法律制度。肇始于经济领域的全球化形势,促使其他的社会领域需要统一的社会规则来加以规范,故此法治层面之全球化渐显端倪。西方法治崇尚个体自由,而中国文化传统,缺乏独立的个体意识和个体自由。鉴于此,阐明东西方自由主义法传统的差异,对我国转型期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从我国当前法治自由价值的研究现状上看,主要集中在法学理论领域,自由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已被确认,但却缺乏对其深入、系统的阐述、论证。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方法,揭示中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发展的概况,并就中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差异产生的根源进行探讨,对中国法治自由价值进行深切关注。

一、西方自由主义之概况

自由主义法学是当代西方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而自由作为西方法治的核心价值,其理论上的自觉发展从古希腊开始走过了漫长的演化过程,人们对法治自由价值的理解与认识也一步步深化。

1.启蒙思想家突显政治自由的法律

启蒙思想家认为政治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坚持自由应该从公民自由、社会政治与法律这几方面来加以讨论。洛克在其《政府论》一书中,先是从人类原始自然状态加以论述,论证了自然状态、自然权利以及自然法,并提出自然状态是必然要过渡到社会状态,而人的自然自由终将转变为社会自由,也就是前文所述的法律之下的自由。在此之后,孟德斯鸠则从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关系着手,将讨论法律与自由关系的核心转移到政治领域中的自由问题上。洛克和孟德斯鸠突出政治自由的思想为英国自由主义法传统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样,另外一名极具影响力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则丰富了社会契约论的内容,他把“公意”视为法或权利的基础,他注重社会群体及共同体的利益和要求,赋予了自由主义新的内容。

2.康德与黑格尔张扬自由的理念之法

康德的社会理论受其在哲学史上哥白尼式革命的直接影响,他认为“认识对象围绕认识主体来旋转”,打破之前认为“认识主体围绕认识对象旋转”的认知,从而提升了认识主体的地位。同时,他张扬自由的社会之法,认为社会应是“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与别人的自由共存共处的社会”,这才是真正自由之体现。而黑格尔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对卢梭的观点有所继承和发展,他注重对于个人主义的个人概念的质疑,同时,也注重找寻共同体和个人之间的联系,以将两者紧密连接起来。由此可知,黑格尔所认为的自由并非单纯个人自由,真正的自由应该是在普遍自由及共同体的自由与个体自由相结合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可见,康德与黑格尔都将自由与法融为一体,并认为法的本质属性为自由[1]。

3.马克思回归生活世界的自由与法律

黑格尔对马克思思想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就是在黑格尔唯心主义思想基础上的扬弃。对于黑格尔将国家与市民社会加以明确区分的观点,马克思予以继承,但是将黑格尔的认识加以修正,并得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结论。且马克思认识到,国家和法是存在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关系之中,要将国家和法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情况相联系;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由于市民社会中物质利益的冲突和矛盾使得国家丧失了其应有的权威,法律也沦为维护单方利益的工具。由此可见,马克思以更加复杂和辨证的方式来看待自由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这又是一大进步。

二、中国自由主义法传统

“自由”代表了人类的最高理想,可以将其划分为政治自由和精神自由两种,而政治自由是外在的,精神自由是内在的。总的来说,中国文化侧重于精神自由,而西方文化则侧重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在西方得到了全面而系统的发展,并形成自由主义,而反观中国,自由的发展却远不如西方那样的顺利,纵观整个中国法律思想史对于“自由”、“自由主义”的描述非常之少,笔者将其中较具代表性的观点及流派作如下梳理。

1.道家之自由观

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中,道家、禅宗可谓是典型的注重精神自由的代表,他们为追求精神自由所设计的理想人格就是最好的体现。道家、禅宗所追求的是对于世俗、欲望、外物的一种超脱,从而达到心灵上的纯净与自由,而这是需要从修养中才能获得的自由。除此之外,这种自由也可以从认识上予以实现,也就是改变对外物的看法从而从外物的羁绊中超脱出来,从而获得精神自由。而道家、禅宗所设计的自由人格对政治自由却很少涉及。由此可见,道家、禅宗所设计的理想人格早已无法适应当代人的人格要求,这一人格显然带有很大的片面性。

庄子所追求的自由也是一种精神的自由,他更侧重于追求一种无拘无束、自由自在的心理状态。庄子认为,要想得到这种精神自由需要做到“无心无情”才有可能。这种“无心”的状态并非是要求要毫无心思,而是指不要过分执着于某些人事物,不要有执著之心;而所谓的“无情”亦非要求要无任何感情,而是指不要刻意追求某种情感,不要有执著之情。庄子崇尚一种无拘无束,不过分执著追求的心境和随遇而安的境界。但是,需注意的是,虽然追求无拘无束,无心无情,但是他对与外物打交道或从事俗务却并不反对,个中的关键在于要做到不过分沉迷和执着。

2.儒家之自由观

儒家式的“自由”是指一种道德意志的自由。先秦儒家发现道德意志自由,这一伟大的发现和进步,但是却一直处于消极悲观的状况之中,并未在现实生活中让人感到自由和幸福,反而让人感到处处受限、不自由。例如,儒家一直强调“人的尊严”,但是实际情况是,这种人的尊严仅限于原则性的,并没有任何实际可操作的内容,结果可以想见,人的尊严也就成了一个抽象、虚幻的理念,而并不能使人民获得真正的尊严。同时,人的尊严的形成需要在人际交往中相互的尊重,彼此的承认,而非仅仅停留在人们内心的自觉上。因此要想实现人的尊严需要有人人权利平等的思想为基础,要有个人自由思想为铺垫,但是这在中国的古代传统文化中是极其缺乏的、不被重视的,那么人的尊严成为一纸空谈就成为理所当然了。

三、中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产生根源之比较

从以上对于中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的概括可知,中国文化重精神自由,西方文化重政治自由。两者的自由主义法思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这样差异是有一定原因可循的,这与两者各自的法律观念、法律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以下笔者就中西方自由主义法思想差异之背景加以梳理,以期对此问题可以有深入理解,以助于我国法自由主义之发展。

1.法治与礼俗之对抗

在西方社会,启蒙思想家们对自由价值的高扬并使之得到社会的认同,现代社会烙上自由的印迹。自由是发展的前提,没有自由,就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就没有社会的全面进步。只有个体的人有了自由意志,有了主体性,才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价值与行为选择,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自我决定、自我实现的自由,而不依附于他人的意志与权力。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以伦理纲常为核心内容的治理方式与西方的法治主义形成鲜明的对照。中国古代法体现在制度上行政和司法不分家,成一体化之形态;而在法律之渊源上,则体现伦理高于法理,礼法重于法律规则;在司法制度中,作为中国特色的情理是一种审判的普遍标准,情理较之法理有更大的普遍适用性,人情成为一切评判标准之首。并且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中,伦理与法理并未得到区分,两者处于结合之状态。

2.个体自由主义之发达与缺失

亚里士多德认为,西方民族,特别是希腊民族“既有热忱,也有理智;精神健旺,所以能永保自由,对于政治也得到了高度的发展”。相比之下,东方民族则缺乏自由,“亚细亚人民多擅长机巧,深于理解,但精神卑弱,热忱不足;因此,他们常常屈从于人而为臣民,甚至沦为奴隶。”[2]东西方本质差异的表现在于,“东方文化强调一种普遍性品格,是以群体为本位的,它否认个体存在的价值和自由,而西方则发展了个体本位,注重个体的独立自主与自由。”[3]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总体特征中很难寻找到个体自由的印迹。在行政权力至上、司法过程重刑轻民、司法审判重礼法之治以及追求无讼等思想观念的驱使下,人的主体性无处寻觅。所以一谈及自由问题,中国人常常讳莫如深。

3.法律观念之差异

作为一国文化传统的重要构成,法律观念与该国文化传统的特征具有很大关联性。一般观点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最突出或最核心特征为群体本位,因而在文化精神之中极其缺乏独立的个体意识;中国作为一个在过去注重经验积累以及有保守思想的国家,在其传统文化中反映为具有保守性以及“以过去为定向”的特征,并由此形成一种经验主义文化的形态;而同时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较重的礼法伦理思想,具有伦理中心主义之特征,是一种自然主义的文化。在中西文化比较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在类型上是属于“宗法—伦理”型的文化模式,宗法伦理在司法过程中起着极大地作用,其地位甚至高于法律规则,这是完全不同于西方“个人—契约”类型的法律文化模式。中国传统文化模式对法治存在天然的拒斥,这使得中国文化的总体特征与法治对自由的价值追求缺少必要的融通,不利于现代法治的生成。

四、结语

西方法治是以个体自由为中心的,具有理性的契约文化的精神。相较而言,中国传统文化则是以群体的宗法伦理本位精神为核心。个体自由程度的不同,这直接决定东西方对待法治的不同态度。现代法治与礼俗社会的对抗成为中国法治现代性批判的核心问题。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如何将人的个体自由、人的主体地位从传统文化中解放出来,如何处理传统的、经验的、超稳定的文化结构对理性的、个体化的、契约化的法治文化模式的拒斥,将成为一个最根本、最迫切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60.

篇6

【关键词】传统文化;现代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59-01

“法律往往起源于风俗,由风俗进而为法俗,由法俗又进而为所谓之法律。”①在许多具体案件中,具有审判权的官吏为了直接实现结果上的公道,牺牲了法律的普遍性,它表明了一种泛道德化的倾向,而法治则要求法律的绝对理性化、机器化。这一点在中国历史上是存在过的,并且痕迹明显。

中国传统文化中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理论,依他们的说法,“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治一国”②,“无庆赏之劝,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二家。”⑨这些观点明确反对了儒家的“人治、德治说”。法家讲究法的明确性与客观性,法术是不能被心术白由裁量的。人与人是不同的,即使都是明君贤臣对待不同的事物也有不同的判断力,当受这种判断影响的人对这种判断怀着一种侥幸或者期待可能性,他将不会再接受明确的法的约束。虽然法家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但是法家的法律却是一种以君权为背景的政治主张,“生法者,君也”,如果把法源为君调整为法源为民主契约,则结合了西方的法治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

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人治的思想,即君主治官,官治民,因此虽没有“君主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却有官吏犯法比庶民罪加一等的规则,法律的官吏的管辖范围与惩罚力度远远超过了平民,这虽然违背了“法律而前人人平等”但却反映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有权必有责。专以儆戒百官的法律远在殷时就已经出现,秦代关于官员任用、管理的法律条令如《置吏律》、《除吏律》等。陈寅恪先生评论《唐六典》说“开元时所修《六典》乃排比排比当时施行令式以合古书体裁,本为粉饰太平制礼作乐之一端,故其书在当代行政上遂成为一种便于征引之类书,并非依其所托之《周官>体裁,以设官分职实施政事也。”④这对于现代法治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现代法治包含了这样一些内容:颁布在法律上限制国家权力的成文宪法;以基本法规来保障各种不容侵害的公民权利;法院依法保护公民之公权与私权不受国家权力之干涉;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等等。法治在一步步进化,由于我国历史遗留下的公权力过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的合理权利,同时过强的公权力只会延缓法治的发展。比如,严刑逼供等行为,都是由于执法者拥有过多的权利,而使官与民在程序过程中出现明显的不平等。法治的对象是每个人,但是重点应在于对公权力机关的法治,治上才能治下,法治的核心在于控权,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非仅仅依据法律管理、治理国民,这样只能使法治的道路南辕北辙。虽然我国古代有严苛的“官法”,但是其目的是君主为了集权,防范最高权力之下的个人结党营私篡权夺位而设。在现代社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官员权力的制衡对于法治的发展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西方文化固然以“权利本位”为其特征之一,他们注重和强调权利,这一点远远甚于义务,这是在他们的传统文化中长期形成的。在人类的进化过程中,凡是一个理性的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但是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人们不能随意使用自己的权利,追求自身的利益,还要问问行为的正当与否,是否会侵犯到国家的权利、集体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这个正当性可以理解为中国传统文化上的“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士者谓之人义。我们可以由此“十义”去把握作为基本文化符号的一般意义上的“义”。也由此可以推导,我们的文化,基本上是以将义务置为首位的。如果说西方是“权利本位”,那我们可以说我国则是“义务本位”。虽然近些年来,我们越来越重视人的基本权利,公民也更加有权利意识,但是我们身上关于“义务本位”的历史烙印依然由内而外的影响着我们的行为方式,进而关乎到法治的发展。法治从字而意思上来看,法即约束,治即管束,由此看出法治的原始意义并强调赋予公民权利,而是较公民进行权利的取舍,在一定的义务下行使权力。如果人人都不遗余力的为权利而斗争,那么法律的管辖范围会大大缩小,权利即行使权利的自由,自由必然抑制平等。就像你有唱歌的权利,我有睡觉的的权利,但是你唱歌影响到了我的睡眠,有裁判权的第二方就要作出裁决,因为这两个权利无法同时存在,这时往往睡眠的权利会优于唱歌的权利,此时权利与权利之间就是不平等的。而法治的原则是平等而非自由,也就是说,在法治的道路上,人们行使权利的自由需要为法律而前的人人平等作出牺牲,而义务就是加之于权利之上的得以保障平等的路径。因此,在现代法治发展中,我国还处在前期的不成熟阶段,义务本位思想能使人人更好的履行遵守法律的义务。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当不履行义务进而违法的法律,自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失礼与入刑之间,则是平等之下自由之上的选择权。

现学界对与中国传统文化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声讨一片,然而却鲜有对我国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加以支持的,学习西方法治思想固然好,但是法律的移植不是理论的移植而是实践的长期作用,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人民的影响之深又歧视几个现代化就能根除的,妄白菲薄不如自我反省全而学习。

注释:

①杜文忠法律与法俗[M].人民出版社,2013

②韩非子.用人[M].

篇7

【关键词】传统文化;思想班级;管理策略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要弘扬中华文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华文化通常情况下指的就是我国传统文化。我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主要思想派别为儒、法、道三家,这三家的代表思想分别为“以人为本”、“法治”和“无为而治”。若将以上传统文化思想中的管理思想,引入到高校班级管理工作中,是大有裨益的。

一、儒家“以人为本”的思想——形成和谐班级关系

儒家思想包括“仁”、“义”、“礼”、“智”、“信”,其中“仁”和“礼”是核心。“仁”,就是爱人,就是以爱人之心推行仁政,使社会各阶层的人们都享有生存和幸福的权利。“礼”,就是社会的道德秩序,就是用“正名”即道德教化的方法,使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对自身社会地位有稳定的道德认可和道德定位。儒家十分重视在管理过程中人的作用,认为“天地之性人为贵”。现代管理思想中的“以人为本”,就是由此发展过来的,强调以人为中心,注重人的生命和价值,将人置于至尊自重的地位。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一个优秀的班级应该是和谐的,为此,我们在班级管理工作中有必要引入“以人为本”的思想,以学生为中心,尊重理解学生,形成和谐的班风。

首先,要关爱学生。冰心说过“有爱就有一切”。辅导员对学生的爱应该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爱,把每一个学生看作做自己的亲人、孩子。这样才能关心学生,与学生推心置腹地沟通,给学生莫大的鼓励和宽容。在爱心的驱使下,辅导员才能深入班级和宿舍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各方面的困难。在此种真挚的关爱中,学生会“亲其师,信其道”,从而形成和谐的师生关系。而学生也会在辅导员的这种“传道”方式下感同身受、潜移默化地形成同学间的和谐关系。

其次,要尊重学生。辅导员要坚持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的人格,放下架子,给学生充分的话语权。要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尽管学生水平参差不齐,辅导员都应该一视同仁像孔子一样“有教无类”。因此,辅导员要慎用话语权,教育引导学生时切不可语气傲慢,高高在上,这样不利于形成和谐的师生关系。

再次,要赞赏学生。俗话说:好孩子是夸出来的。相对来说,好学生也是夸出来的。辅导员在评价学生时不仅要看现象更要看本质,因为每一位学生都有其善的本质,正如孔子说的“人之初,性本善”。所以,管理班级过程中,辅导员要用赞赏的眼光发现每位学生的优点并给予肯定、引导,学生一旦得到认可、赞赏就会朝着好的方面不断进步。同时,赞赏学生会使学生愉快,被赞赏的学生的良性回报也会使教师感到愉快,从而形成教师与学生关系的融洽和谐。

二、法家“法治”的思想——严格班级纪律

法家思想之核心是“法治”。韩非子曰“: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强调了法律制度在国家的重要地位。同样,对于一个班级,规章制度也是至关重要。只有依靠严格、规范的规章制度来管理,才能使其成为一个统一、有秩序的班级。在大学班级管理中,辅导员要从严要求学生。因此,笔者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班级自身情况制定了详细的班级管理办法。从纪律、学习和宿舍卫生、文体活动等方面约束学生,实行量化考核,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纪律方面,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等组成班级考勤小组,认真考勤,并及时反馈、通报相关情况。每周日晚上开班会,班长总结上一周的班级情况安排下一周的工作。作为辅导员,笔者及时地把所掌握情况在班上如实通报,奖优罚劣。另外,教室、宿舍卫生也是班级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对此,笔者实行值日生、舍长和班干责任制。凡检查时教室、宿舍卫生未达标的,值日生、舍长、班干部都被扣分,还要在班上查原因,使学生们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卫生工作。以“法治”管理班级,能形成良好的班级纪律,使整个班级秩序化。

三、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尊重个性,因材施教

道家思想之核心是“无为而治”,是指在高度尊重、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不过多把主观意志强加于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让它自主、自由发展。在班级管理中,就是使学生在自然氛围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个性。在大学班级里,我们会发现有些学生三五成群的,有共同爱好和特点,这就是大学生班级中的“非正式群体”。对于此类“非正式群体”,笔者的管理方法是顺其自然“无为而治”。因为“非正式群体”中的同学可以互相学习共同感兴趣的知识和技能;可以倾吐心情,寄托感情,摆脱郁闷和彷徨;可以加深友谊成为志同道合的朋友。这些都可弥补作为整个班级即“正式群体”的不足,也拓宽了学生的交往渠道,使学生的需要能够得到更自由、更广泛和更充分的发展。这对于发展学生的个性,形成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是十分有利的。

除此以外,在用传统文化思想管理班级的过程中,辅导员也应该努力提升自己的人文素养,使自己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除自身的言行举止体现我国优秀的传统思想外,在与学生交流、谈心时还可以从思想、行为上引导他们,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承传传统文化。同时,这样也会使自身更具人格魅力,更有威信,这对班级管理也是十分有利的。总之,在基于传统文化思想的大学班级管理工作中,并不仅仅是单一地引入儒家、法家和道家的管理思想,而是根据大学生的特点兼而用之。作为辅导员还要加强学习管理班级的技巧和方法,学习中国的传统文化思想,用儒家的“仁爱”关心、爱护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用法家的“法治”严格要求学生;用道家的“无为而治”信任学生。相信在这种管理思想的指导下,一个优秀的班级必然诞生。

参考文献:

[1]吴祚来.孔子学堂[M].北京:21世纪出版社,2011.

[2]胡有藩.四书今译[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6.

[3]刘建生.韩非子精解[M].北京:海潮出版社,2012.

篇8

【关键词】传统行政文化 行政活动 影响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积淀所形成的传统文化,有强大的生命力,根植于每个中国人的精神深处。尤其是中国传统的行政文化更有其强大的影响力。因此,考察传统文化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利弊得失,进而趋利避害以用之,已成为行政管理工作者、特别是研究者的当务之急。

一、中国传统行政文化及其基本特征

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君主专制统治为基础的封建王朝,经过长期发展逐渐形成了具有深远影响的行政文化。中国传统行政文化是一种伦理文化,一方面倡导仁政、亲民,要爱民如子,同时又强调权力至上,致使官僚之风盛行;另一方面主张个人修身养性,号召仕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同时又推行等级观念,训导人们养成唯上是从的行为习惯。其特征包括:

(一)中央集权制下的人治思想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即是对君主集权,君主的权威至高无上的典型写照。君权神授、天人合一一直是历代统治者奉为至上原则,形成了中国两干多年的集权行政文化的基础。其结果必然导致人治重于法治,一切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重。

(二)民本主义下的官本位思想严重

几千年君主专制的统治中,民本主义一直为圣君贤相所推崇,“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所以统治者要施行仁政,体恤于民。但表现出的往往是治民大于得民。使人们逐渐形成敬官、畏官的社会心理,使官本位思想在全社会中得以深化。更是将官职的大小作为衡量一个人成功与否的标准。

(三)伦理道德主导社会秩序

德治作为人治的一个有利补充,共同服务于君主专制统治。做为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另一个重要手段,主要体现在用伦理规范及其衍生下的礼制束缚人们的思想,从社会生活到政治生活控制着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一个显著特征是等级的长期存在和牢不可破,体现在行政中更加明显。

二、传统行政文化对现代行政的影响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积淀所形成的传统文化,有强大的生命力,对我国各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有根深蒂固的消极因子。其植根于每个中国人的精神深处,并对现代行政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伦理性行政明显

传统行政文化中的伦理性对现代行政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家长制思想。家长制管理在当今政企管理中依然比较明显,特别在一些落后地区,整个组织的活动完全按最高领导者的个人经验控制。其组织管理的随意性比较大,没有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并存在任人唯亲的现象。结果使大量不称职的人员占据组织管理职位最终导致组织效率低下,影响组织健康发展。

(2)衙门思想。在现代行政中,“政府统御一切,所有社会单元只能围绕行政决策者的指挥棒转,政府是高居于所有社会力量之_仁的权力。”,这种观念认识还存在于不少行政人员的思想中,并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如等级观念、家长制权威、宗法观念等,这些观念的存在就会一直存在并影响着行政人员的思维和行为方式。

(二)形式主义严重

形式主义它不仅导致行政官员不思进取,官僚作风严重,而且导致行政活动效率低下。当今政府行政活动(绩效评估、宣传方面)中奉行形式主义,这不仅违背了政府的性质、职责、原则,滋生腐败、权力滥用等不良作风,更不能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官本位意识

在封建专制体制下,一切权力归于王权,国家和百姓的命运系于政治一途,知识精英只有通过仕途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同时以儒家学说为根基的入仕文化更是促进了中国传统社会中官本位思想的形成。其对现代行政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拜权主义。拜权主义把权力看作是一切。在当今政府行政活动中表现出以权压法、以权越法的现象。其结果是公务员将行政级别看作工作的价值标准,以追求更高的职位和更大的行政权力作为人生的根本目标。将百姓排斥于政治生活之外,从而失去了对官员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同时在家长本位传统的影响下,脱离群众。

(2)。在现代行政中,其主要表现出一种高高在上、脱离群众,强调个人的威信的观念和作风。作为一种观念,它表现为一些行政人员对权力的崇拜以及对民众权利的轻视;作为一种作风,表现为一些行政人员忽视调查研究、滥用权力、办事拖沓等行为。不仅滋生腐败,而且不利于政府活动中的民主性的发挥。

(四)法治过程中无法摆脱人治影响

中国封建社会行政系统是采取一整套封建伦理规范约束个人,通过礼治和德治控制每个人的生活。虽然也存在的一定法制,但总体上而言,人治与德治占据主导地位。主张“为政以德”,主张“以德去刑”,以达到无为的理想社会。虽在当时政治经济环境下有一定推动作用。但却严重阻碍了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

(1)法治受到阻碍。传统行政活动中人治与德治的需要,导致法治一直未取得应有的地位。其重人轻法的现象,在行政活动中表现为行政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行政决策和执行缺乏法律约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成为常事。中国传统社会缺乏法治,尤其是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使得民众利益得不到根本保障。

(2)阳光行政难。在传统行政文化的负面影响下,某些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滋生出了行政行为内趋、神秘的习惯,使民众无法参与决策。在一些政府行政活动中,如人员的录用、重要决策的确定,都存在暗箱操作、官员专断的现象。其结果是忽视公众利益,导致政府公信度下降,政府行政得不到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罗文.中国传统行政文化的特征及其变革走向[J].广西社会科学,1996,(4).

[2]姚琦.行政文化建设与行政管理现代化[J].贵州大学学报,1999,(5).

篇9

【关键词】 儒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义利观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和主体。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可忽略儒学的影响力。

儒学传统是我国国情的一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基

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①儒学就是我们当前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是影响我们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传统。儒学传统不只是博物馆中的陈列品,它始终鲜活地存在于中国人的生活中,根植于中国人的灵魂中,表现于中国人的言行中,影响着民族现实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已经成为我国国情的一部分,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影响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工作。

从国家层面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与儒学传统中的“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的治国之道,“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以文化人”、“有教无类”的教育理念,“天人合一”、“和而不同”的和谐理念有相通之处;从社会层面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借鉴了儒学传统中的“天下大同”、“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人文理想,“不偏不倚”、“允执厥中”的处事方式;从个人层面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是对传统文化中“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感,“敬事而信”、“执事敬”的敬业精神,“言必行,行必果”的诚信理念的传承和发展。可见,儒学所蕴含的道德伦理为当今社会提供了普世性的价值和规范,建构起了个人、社会、自然三者和谐平衡的社会文化生态系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源泉和固有根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儒学传统的超越与创新

从理论来源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时代性和民族性的统一。因其产生于社会主义时期,它必然以基本原理为指导思想,以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经典论述为其文本依据。因其产生于深受传统文化影响和浸润的中国大地,它必然以儒学为主导的中华传统文化为其产生的土壤和根基。中华文化“海纳百川”的包容性特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吸收和借鉴了西方文化的有益成果。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总体上是以为指导、以民族文化为根基、以西方文化为借鉴构建起来的当代中国的主流文化。”②

从精神实质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对儒学道德观的超越和创新。其“民主”借鉴了西方式民主的理念,超越了儒家统治者“为民做主”的专制涵义,赋予广大人民以当家作主的民利,真正实现了人民决定自己命运的“民享、民有、民治”的民利③。其“平等”、“公正”超越了儒家的绝对平均主义,赋予它们以时代精神的价值内涵。其“法治”突破了儒家“为政以德”的人治模式,借鉴了西方现代“法治”理念,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二者结合起来,实现了法治的硬性约束与道德教化的软性约束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④。

在对儒学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以现念诠释和阐扬儒家价值观。“仁爱”是儒家最高道德准则。它通过“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达到人的身心和谐;通过“仁者爱人”、“与人为善”、“推己及人”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通过“天人合一”、“和而不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些价值观,为当今陷于金钱和物质“陷阱”中的人们提供了精神慰藉,为走出工业文明和技术理性导致的人的“物化”困境提供了方法指导。

“爱国”是儒家的最高理想。历代儒生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人生追求,形成了深厚的爱国主义传统,如“苟利国家,不求富贵”、“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等。这种传统已经成为激励世代中华儿女前赴后继、努力拼搏的精神支撑。在现代社会,我们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国家与个人、领导与群众、“先忧”与“后乐”的关系,使爱国和爱人民相统一、爱国和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相统一,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⑤。

以时代内涵改造和转化儒学传统。“均平”是儒家对公平公正的追求和向往。从《易传・文言》中的“刚健中正”到《礼记・礼运》中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从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到董仲舒的“不患贫而患不均”,都体现了人们对“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的公平公正理想的追求。然而,这种建立在小农经济和宗法制之上的公平公正,含有维护君威和封建特权的意蕴。在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我们要在坚持正义观的基础上,吸收现代西方平等观和契约法治公正观,克服儒家公平公正观的道德缺陷,用道德约束与法治规范相结合来保障社会公平公正。

“义利观”是儒家衡量“君子”和“小人”的标准。儒家“义利观”尽管肯定利,但有重义轻利倾向:当“义”、“利”难以两全时,儒家做出先义后利、舍利取义的选择。儒家的义利观可以避免因物质至上而导致的人的异化,但其过分强调整体利益忽略个体利益、过分强调“义”而忽略“利”的思想已经不符合时展。我们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提倡义利并举的价值观念,要把“能否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主要任务,既要“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又要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以形成“社会主义义利观”,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总之,以儒学为核心的中华传统文化是中华儿女的精神家园,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厚土壤和思想资源。我们必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进行儒学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滋养,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前行的动力。

(作者单位:宝鸡文理学院哲学系)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85页。

② 肖琴:《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系再探讨》,《湖湘论坛》,2014年第5期。

③ 张允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国文化要素》,《研究》,2015年第6期。

④ 朱贻庭:《论文化创新的‘原源之辨’――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再创造》,《道德与文明》,2014年第5期。

篇10

【关 键 词】神文化;法治传统;缺失;启示。

【作者简介】张丽娟,河北传媒学院教务处教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教学与研究。

张志刚,河北传媒学院研究生处教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教学与研究。

原始人类为了生存的需要,发现、发明了很多自然事物、现象和规律,在对这些事物、现象和规律的应用、思考、改进中,形成了知识和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文化,是人类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各种行为、习惯、经验的积淀。在这些文化之中,只有一种文化是属于纯粹思想领域的,其他的都属于自然问题或者物质问题。这就是神文化。人类最早的信仰——图腾崇拜,其实是神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原始人对“世界是什么”这个哲学问题的用行为做出的回答,那就是世界是神的世界,世间万物皆有神掌管,神是世界的主宰。关于神的思考是人类哲学思考的第一个问题,人类在头脑中出现或者形成神的形象和认识,是人类自我觉醒,开始理性思考的重要标志。在与自然的抗争中,人类开始寻找战胜自然的规律,试图获得一种绝对有用的工具,他们的生存状态正在由最初的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改变。这个过程是一个经验积累和总结的过程。神文化正是这个复杂过程最先的产物,也是人类的第一个思想成果,虽然它包含着太多的非理性因素,充满了迷信的色彩。“当人类从动物界中独立出来,为自己创造出人的世界的时候,人类也创造了一个神的世界。神实际上代表了人对于自然物的一种看法。可以说,正是由于人创造了神和神的世界,它最终完成了同其他动物的分离”[1]。神文化成为人类所有文化的总源头。人们对神的态度影响了对后世各个领域的思想和态度。因此,我们试图探求法治传统时,我们应该首先把目光集中到神文化上,从它开始梳理我们的思路。

一、中国神文化的特点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神文化,其体系和内容也是浩繁而深奥的。从原始人的自然崇拜、图腾崇拜到佛教、道教,从自然神到创造神,神的种类名目繁多,除了天神、地神、山神、水神等自然神,还有宗神以及财神、爱神等民间神和行业神,可谓无处不在。神话传说更是将这种对神的信仰代代传承,经久不息。将中国神文化置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长河中,并从其对中国社会发展、传统文化的影响的角度进行整体考察,可以发现它的诸多特点。概括地说,中国神文化的总特点是“半神文化”。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的神是人化的神,神与人始终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始终没有脱离人而绝对独立,这一点从我国一直没有形成像西方一样的神学也可以得到印证。

1.神祖共祭。在中国人的神观念中,祖先占有重要地位。除了对神的崇拜,寻求神的保佑之外,还将祖先置于与神同样的地位加以膜拜,寻求祖先的庇佑。这是中国神文化的一大特点。在西方哲学和神学中,我们找不到祖先神化、祖先崇拜的现象。对此,马晓宏在《天·神·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造神运动》一书中对其形成过程的理解是:“随着农业生产方式和思维能力的发展,自然崇拜被归纳为对天地的崇拜,以及对天地的组成部分——日月星辰和山川河海的崇拜……图腾崇拜和性崇拜是自然崇拜的另一个内容,随着定居的生活方式发展为祖先信仰。天地祖先信仰构成了中国古代传统宗教的主体,敬天尊祖也就成为古代中国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信念。”[2]平坦的地势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农业经济对气候和土壤的依赖又使得定居成为必然,而定居生活方式的稳定性特点是财产和经验传承的良好的环境和基础,人们会自然而然的在心目中建立起对前辈、祖先的爱戴和敬畏,久而久之,演变为精神崇拜。

2.人神合一。在汉语中,“神”的概念单独使用的时候并不多,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是“神仙”一词。“神”是由“申”字转化而来。“申”指的是闪电的形状,由于人对闪电的敬畏,将其引申为“神”,意思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和主宰者。《易·说卦》中说:“神也者,妙万物而为言者也。”“仙”的意思是具有特殊能力、可以长生不死的人。《说文》中说:“仙,长生迁去也。”可见,“神”的原意指向天,而“仙”指向人,二者本不是同一种事物,正统的“神”的概念中也没有“仙”的意思。中国语言中之所以将“神”与“仙”合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神文化中“人神合一”的特点。中国神文化中的神总是与现实的人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神被赋予人的生活内容,或者人被神化。中国人思想中的神不是虚无缥缈的,而是实实在在的。在国家,皇帝被神化,称为“天子”;在民间,英雄人物被神化,受到供奉和祭祀,如秦琼、关羽等皆是如此。同时,神也被人格化,神的世界也建立起了和人类社会一样的等级、职位、尊卑等关系和制度。

3.天人合一。中国神文化发展到道教阶段后,呈现出天人合一的特点。道教的基本精神是自然超脱,主张人修炼得道后可以升天成仙。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种思想是自然崇拜的延伸,它将人神合一关系扩大到自然,将天、神、人融为一体,构成了三者合一的格局。天人合一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崇尚无为,把人的诉求引向了自然界,人们在生活中遭遇灾祸和挫折时,不是积极应对,而是消极逃避,意图在自然中寻找精神寄托和出路。道教诸神为道教思想的传播起到了精神渗透的作用,而且由于道教大量创造人神,使神更具现实性,从而使得它们的影响力大大增强。天人合一反映了中国人追求和谐秩序的美好愿望,在人际关系上,强调“以和为贵”。这种特点造就了中国人含蓄内敛、谦虚谨慎的性格和作风,对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深远。

4.高度泛化。无论是人神合一,还是天人合一,都在现实当中表现为人们对神高度的精神依赖。这种高度依赖可以从神的广泛存在得到直接的验证。神是人的主观意识的产物,无论是真正的神,还是人化的神,都离不开人的创造和设计。但是,中国的造神过程存在明显的随意化,人们造神不是为了单纯的信仰,而主要考虑实用价值。对生产生活具有重要作用的自然物、自然现象可以被尊崇为神,具有某种特殊能力、功绩的人,也可以被尊崇为神。这就使得神存在于生活的各个角落,中国人处于各种神、仙组成的一个精神世界当中,其影响是深刻而长久的,以至于现代社会中,拜神求仙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二、中国神文化对法治形成的阻碍

神文化对古代中国的影响是广泛而有力的,以至于整个国家的管理都是依靠神的力量才得以实现。古代帝王自称为天子,将自己神化,以巩固自己的统治;而人们基于对神的信仰和敬畏也很容易接受这样的模式。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法律的处境就很艰难。

1.法律的附属性——“礼法”传统。神的观念对于人类,起到了思想启蒙的作用。在中国神文化神祖共祭特点的影响下,人的家族意识非常浓厚和强烈,“家”在古时人们的思想中处于重要地位。据梁治平先生的研究,“古时候的家亦非现代人习见的原子式的小家庭,而是在结构上近乎人类学上所谓氏族的那种依单系家属原则组成的社群。这种我们通常以家族名义的社群拥有广泛的社会职能,其中甚至包括一顶的行政和司法职能”[3]。这种“家”的观念在“国”产生之后,自然的过渡到“国”的概念之中,于是形成了“国家”一词。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正是这样一种“国”概念的最好诠释。与此同时,家族伦理道德规范被引入国家法律规范之中,出现了“礼法”。这种做法深刻影响了中国漫长的历史,其间或有不同的学说或者形式,但是其思想根源一直没有改变。

“礼法”是道德化的法律,在“礼法”状态下,起主导作用的社会规则实际上是道德,法律只是作为道德的补充而存在,其目的不是调整和指引,而是惩罚不道德的行为。从西周的礼法结合,到汉代的德主刑辅,再到清朝“礼教派”和“法理派”“礼法”之争中“法理派”的失败,法律一直未能在传统中国社会中获得独立的地位。对法律的这样一种定位,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和要求之间存在大量矛盾和冲突,最典型例子就是息讼、畏讼传统。息讼是从统治阶级的角度来说的,政府为了减少争讼的发生,通过劝谕和做出令人生畏的法律规定对人们的争讼加以限制和阻挠。如此以来,民众对于诉讼就形成了畏惧的心理,最后成为一种畏讼习惯。对于法治而言,畏讼要比息讼的负面影响更大,民众已经从内心接受了少讼、不讼,并不认为这样有何不妥,没有丝毫怀疑。《邱叔山府判录存序》中就说道:“良民畏讼,莠民不畏讼,良民以讼为祸,莠民以讼为能,且因而利之。”

2.法治动力缺失——“人治”垄断。中国神文化的“人神合一”特点,表明神被赋予了一种解决世俗事务的责任和职能。人对神的这种精神寄托反映了人对神的品质和能力的高度信任。但是,这种绝对性的信赖实际上也暴露出人面对世俗事务时的软弱和无奈。这也正是古人缺乏个人意识、自我意识、自由主义精神和抗争精神的突出反映。个人是家族的“个人”,是国家的“个人”,唯独不是个人的“个人”。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就在这种思想中被压抑和束缚。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压抑和束缚,大多数情况下是人内在的力量使然,是一种自我约束和限制。主体本身没有自我解放的动力和要求,使得法律由于缺少人的积极参与和主动改造而无法具备上升为社会主导规则的动力,而是一直被当作道德的辅助工具。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法律不可能被信仰和憧憬,法治精神不可能产生。反之,法律被认为是“必要的邪恶”,人们对法律的态度是恐惧和逃避。

法治动力匮乏的直接结果是人治模式处于垄断地位。在宗法观念的思想支撑下,历代王朝借助天和神的力量,推行道德教化,将帝王置于伦理等级制度的最高处,为人治打下了基础。在这样一种社会架构设计下,人们只是义务的主体,只能是被动的服从,而没有权利的概念和意识。对于争议和纠纷,主要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加以解决,多忍让,而少争取。这种状况客观上适应了古代社会片面的、极端的、不讲求权利义务观的和谐统治要求,反向维护了人治秩序,为人治的延续提供了助力。这使得传统社会的法律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状态,沦为道德教化的附庸和人治的工具。

3.法律自我构造残缺——传统法律文化的诟病。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为了满足统治的需要,法律必须存在;而另一方面,法律又无法获得独立地位,达至法治状态。这种状况导致了传统社会中法律发育不健全,自身构造存在诸多诟病。第一,法律体系不完善。中国古代的法律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确实存在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规范,但是一方面从形式上看,这些规范并没有形成独立的部门法,而是统一归于一部律典之中;另一方面,从法律规范的精神来看,民事、行政等规范当中都渗透了大量刑事立法思想。由此,造就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诸法合体,民性不分”的典型特征,《说文》中就说:“法,刑也。”这种法律体系结构实际上还是应当归因于伦理道德对法律的统摄,可以说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出于德,归于刑”。第二,法律程序设计缺少正当性。法律程序的价值在于使法律保持形式理性,防止法律实施过程中司法权、执法权被肆意行使。法律程序是法律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缺少程序构成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反过来,法律也对法律程序本身提出了正当性要求。正当性是法律程序设计的基本标准,它决定了法律裁判结果是否能够实现正义。现代法治下法律程序的正当性需要具备如下特征:一是角色分化,即严格职能划分,各司其职,不得僭越;二是角色制衡,即程序参与主体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在当事人能够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相互交涉和辩论;三是注重形式,即所有行为和事实应当有证据证明或履行法定手续;四是必要性,要求法律程序不能为当事人增加不合理的负担,更不能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以此为标准进行考察,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很多法律程序不具备正当性。比如,刑事诉讼中,法官还担负着侦查职能、刑讯逼供、民告官要滚钉板等等。程序的不正当,造成了结果的不正义,也使民众对官员和诉讼产生了深深的恐惧。第三,法律职业发展畸形。一是中国古代没有形成律师执业群体。中国古代曾经出现过诉讼现象,比如《国礼·秋官》中就说道:“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春秋战国时期的邓析被有的学者誉为“中国古代律师第一人”;到了明清时期,讼师普遍存在,甚至出现了专门介绍诉状写作的《做状十段锦》。但是,这也仅仅是一些现象而已,由于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再加上官府的重重限制,真正的律师职业并没有形成。二是司法者职业化欠缺。中国古代没有独立行使检察、审判职能的检察官和法官。这些职能都由政府行政长官负担。这使得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二为一,司法不但无法独立于行政,而且多受其掣肘。这样的设计正是伦理道德主导法律的思想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它迎合了政治上家国一体的统治模式,满足了古代中国“绝对和谐”的心理诉求。但是,这种传统对当代中国法制的负面影响却使这种制度的种种弊端完全暴露了出来。

三、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对神的信仰是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形成的原生态的思想意识,当它长久存在深深固化于人们头脑之中而成为一种文化传统,其影响是强大而长久的。神文化的原初性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自然与人、人与人关系的认识,对到底以一种什么样的规则去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甚至决定性的导向作用。

1.充分认识法治建设的渐进性。传统的改变绝非易事,完全摒弃更是难以做到,这决定了法治建设必将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方面,传统神文化下的道德会在很长的时间甚至一直与法律同时存在,德治与法治也将并行前进;法律制度不完善、有法不依等现象也会存在。 另一方面,法的生命在于运行,如果法律过于超前,与民众心理认知和接受能力相距太远,将使法治陷于欲速则不达的境地。

2.建设本土性法治。中国社会法律意识思想根源决定了我们要建设的法治必然是和西方不同的法治,它不会是完全生硬的、刚性的法治。通过对中国传统神文化的考察可以发现,其中很多是对社会存在和发展有利的观念和思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去对待它。在立法时注重对谦让、宽容等美德的考虑,避免法律规则过于僵化,也为“德”的传承和发扬留下足够的空间。这种法治才是符合国情和法治建设初衷的法治,才符合秩序、和谐的价值追求。

3.克服人治。传统神文化所衍生的德治和人治都对现代法治建设有阻碍作用,从规则的终极价值——秩序——的角度对比二者,德治之德尚属规则之治,德治对法治还具有一定的辅助和促进作用,而人治则完全是人为之治,是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要弱化千百年来形成的对神和神化了的人的崇拜和信仰,必须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实现真正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这样,“人治”便没有了生存空间,促使法律权威的树立和人们对法律的信赖与追求。

注释:

[1]王小盾:《原始信仰和中国古神》第1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

篇11

关键词:传统文化;市场经济;文化精神;私营企业

中图分类号:F121.3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7-0010-02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巨大成果就是推进了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效率、吸收就业、创造GDP等方面显示了强大的市场活力,并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然而,在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培育成熟的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来自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自身的落后的传统文化意识却严重地阻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

一、中国传统文化意识对我国私营企业发展的影响

1.政府部门的传统文化意识对我国私营企业发展的影响。(1)中国社会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文化意识对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从官方文献来看,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学体系,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条文;从物质要素来看,我国拥有庞大的法制机构;从专业人力资源的配备来看,我国拥有众多的警察、律师与法官。然而,当私营企业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最盛行的办法不是求助法律,而是私下里利用自己与政府官员的关系来解决,对双方当事人哪一方有利,取决于某一方官势的大小。本来应由法律本身来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权力之间的较量。这种“人治”文化与市场经济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严重阻碍私营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成熟。这种传统的、陈旧的、落后的文化意识必然带来严重的司法监督问题。2002年哈尔滨天圆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左安一(私营企业主)一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2002年9月30日,左安一以“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至2005年12月29日,左因被误判被剥夺了将近3年半的人身自由。2006年1月7日,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前主任周道鸾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等在内的6位著名的刑事法专家在北京联合对本案第二次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错误和问题进行了研讨和论证,一致认为,一审法院的第二次一审判决是错误判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这样的案件令人深思、发人深省。(2)官僚文化意识根深蒂固,对私营企业造成严重的隐形干预。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甚至办事员,严重缺乏市场经济文化精神所要求的自由与民主意识。他们在执行公务时,脑袋里想的还是怎样“管束”企业,而不是为企业服务。据调查,很多私营企业反映,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工商局、税务局、卫生等部门的官员(包括一部分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利用职务之便,为了一己私利,变着花样向私营企业索取财物。

2.私营企业内部的传统文化思想制约企业制度创新和自身发展。“子承父业”、“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至今仍然是大多数中国人的信条。这在我国私营企业管理中形成了“差序格局”的经典的“家文化”,职业经理人很难进入私企的核心管理层。绝大多数私营企业的接班人,都不使用职业经理人,更多的是亲生子女或直系亲属。如浙江万向集团、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格兰仕集团等都是父位子承。著名社会学家提出的“差序格局”理论认为,亲疏程度就像中心与波纹的关系,私营企业主以自己为中心,由己及人、由近及远。第一圈是“亲人”,即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第二圈是“朋友”,包括同学、邻居和其他自己熟悉的人;第三圈是“外人”,包括朋友介绍的或招聘的。离圆心的远近决定某圈人在企业中的地位和收入的高低,离圆心越近的人地位越高、收入越多,由内往外,逐渐递减。因此,职业经理人可能是第二圈到第四圈的人,也只能担任这个范围相应的职务和工作。形成“差序格局”人际关系的直接原因是企业主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互信度低。其社会原因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文化的契约精神尚未形成,人们不重视契约的作用,不善于运用契约来促成有效的合作。当前,我国很多已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私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需要运用现代企业制度来管理企业,急需德才兼备的人才。然而,由于企业主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职业经理人难以得到重用,企业发展缓慢。

二、倡导市场经济文化精神,促进我国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1.树立现代市场经济文化所需要的法治精神,有效地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已经具备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关键在于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法治精神。因此,推崇法治精神、规范执法行为对私营企业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最有效的办法是:(1)制定适应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上肯定私营企业对公共事务信息的知情权、经济利益表达权、政治民主参与权等。(2)进一步完善司法程序。应加快司法体制改革,保证程序公正,切实保护私营企业的权益。(3)形成宪法争端审查机制,以便解决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矛盾,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保护私营经济的权益。(4)尽快制定监督法。即通过监督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现硬化规定,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从而消除立法空白和行政执法的死角。(5)切实贯彻《宪法》、《民法通则》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大执法力度,解决私营企业负担过重问题。

2.淡化官僚文化意识,为私营企业创造更加自由宽松的经营环境。市场经济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文化,而这种市场经济文化与官僚政治文化是大相径庭的。因此,我们应推崇市场经济文化精神,不断改造我国的官僚文化。一是应加强市场经济文化意识的宣传和培养,遏制官僚文化意识的继续蔓延。在一个法制体系还不十分完善和不够十分严谨的国家,在法制框架下的正式制度变迁必然受到非正式制度――即文化意识变迁的影响。因此,如何对国民进行市场经济文化意识的教育、引导和培养是推进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课题。其中,私营企业与市场经济具有天然的联系,比较容易形成市场经济文化意识。而在公共权力部门,包括党政工机关、公检法司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和办事员,由于长期处在权利部门,在官僚文化环境中,很难自觉形成市场经济文化意识,因此,在这个层面注入市场经济文化意识,改变陈旧的官僚文化观念,营造市场经济文化环境显得尤为重要。二是行政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光研究员曾于2007年6月在杭州举办的“中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高层论坛中提到,只有放松政府管制才能建立起自由市场机制。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认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大问题。并指出,政府职能转型应表现为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干预,而且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必须置于法治之下,要将社会公共利益确定为首要目标。足见,重自由(市场)、轻(行政)管制、以民为本、改革官治的市场经济文化观念已被提到高层的议事日程。因此,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应从以下两方面努力:第一,建设“服务型政府”,增强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改变经济增长的主导模式;改革公共财政体制和公共投资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第二,积极发展民间组织,充分利用民间组织完善制衡机制,抵制腐败,消除政府官员和办事人员对私营企业的隐形干预,构建起自由、民主、和谐、宽松的市场经济文化环境。

3.私营企业主应消除传统文化中的落后观念,科学地运用契约手段进行企业制度创新。西方的工业文明和商业文明滋生了契约精神,而契约精神加快了工业文明和商业文明的进程。可见,契约精神是推进市场经济成熟的重要文化元素,也是我国深化市场化改革需要吸取的文化精神。因此,我们的私营企业主应从西方的市场经济契约精神中获得有益的启示,运用契约进行制度创新,推动企业快速发展。首先,应从观念上摒弃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落后成分,“子承父业”、“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的传统观念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事实上,中国30多年来的市场化改革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转型,以市场经济观念为主流的文化意识正在动摇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缘文化”――血缘、地缘与友缘,使陌生人之间的信任逐渐增加。因此,我们的私营企业主应从陈旧的文化樊篱中走出来,以先进的文化来引导自己的创业行为。其次,应科学地吸取西方的契约精神,用以推动企业制度创新。实行委托制,把经营权交给职业经理人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推动企业扩张的重要途径。西方的委托制比较成熟,委托双方的责权利具有明确的、硬性的契约约束,而且具有法律保障。因此,我们的私营业主应充分借鉴西方的委托制的成功经验为企业发展服务。“诚信”,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元素,也是构建道德框架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经济领域所起的作用并不明显,因为这种传统文化意识,是主观的,也是不稳定的。而契约是客观的,是稳定的。所以,私营业主应更多地学会运用契约来改革企业的治理结构,建立起高效稳固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既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崇市场经济文化精神、深化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王相钦,吴太昌.中国近代商业史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2] 林銮珠.浙江民营家族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J].华东经济管理,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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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高水平的研究生教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就无从谈起。”但是,在各种思潮的冲击下,当代研究生的思想观念日趋复杂,传统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管理观念、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已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一种新的具有超越传统管理理念的,注重文化价值和追求的管理模式来适应其发展。

 

1 文化管理与教育管理的文化本质

 

“文化管理”理论作为一种以“文化”为核心的新的管理理念,是继管理之父泰罗提出的“科学管理”理论和“行为科学管理”理论之后管理学理论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

 

“文化管理”一词,最早出现在“‘企业’文化管理”中。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文化学的兴起,“文化管理”逐渐被教育界广为釆用,而且不断在学术期刊和著作中出现。随后,“文化管理”一词成为与大学文化或校园组织文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本质上,文化管理是一种柔性管理,是对“法治”、特别是“人治”的超越,它通过倡导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唤醒广大师生的创造性、研究性学习和工作激情,积淀深厚的文化氛围,形成强大的文化基因,成为推动高等教育快速、持续发展的源源不断的精神血脉,最终达到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的最终实现。

 

教育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教育和对“人”的管理。教育的文化管理就是以高校的文化为载体,本着依靠人、理解人、尊重人、激励人、发展人的原则,从物质、制度、精神三个层次,影响并推动学校的教育发展,以达到提高教育质量、打造文化品牌的目的。

 

从深层意义上说,教育的文化管理的本质就是调动受教育者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就是对教育对象中的成员施以无形的、潜在的、隐性的文化影响,通过理性关注和价值引领,“引导并调控组织和成员的心态和行动”,通过对这种“文化影响”氛围的心理认同,增强群体凝聚力,进而实现高等教育目标与个体价值追求的理性整合,“使组织和成员进入自为状态”,最终实现学校教育的持续发展和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2 新时期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文化选择与创新

 

倡导研究生教育文化管理,通过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主流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对西方文化予以合理汲取,实现社会主义文化的与时俱进,才会最终形成研究生群体共同遵循的“文化伟力”。

 

1、传统文化的继承发扬

 

教育管理均是对人的思想意识的精神层面实施的,是对人“心灵的唤醒与影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在中华民族漫长繁衍生息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积淀与发展,是中华民族创造出的人类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是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

 

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培养研究生人格和情感,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创新,仍然应以积极的态度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唯其如此,我们才可能真正建构起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的研究生教育管理文化。

 

2、西方文化的去粗取精

 

首先,要积极汲取西方文化中的探索精神。古代西方文化从“源头”上就表现了一种追求真理和不懈探索的求知精神。如古希腊哲学关于“求真知”的追问,关于“认识你自己”的追问等等;其次,要批判地借鉴西方文化的民主精神。

 

由于古希腊社会民主而自由、宽松与和谐的氛围,使每个人都能自由且充分地参与竞争,充分地发挥自己的独特个性和创造力,从而创造了灿烂而辉粕的希腊文明;第三,是要批判借鉴西方文化的“法治”精神。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国思想家卢梭提出“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从而使个人的自由权益得到全社会的合法保障,使西方社会普遍注重建立健全“法治”秩序,这也应成为我们予以借鉴西方文化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3、现代文化的与时俱进

 

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文化建设是新时期创新开展研究生教育管理的重要条件。

 

现代文化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根本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时代进步的潮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现代文化,支持健康有益的社会文化,抵制腐朽落后文化,才能使社会主义科学文化建设健康顺利发展,才能对真正加强并改进新时期研究生的教育管理有所裨益。

 

总之,在我们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过程中,我们固然需要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和提炼道德精神和准则,用以规范研究生生活实践;也需要借鉴西方积极合理的精神文化,以丰富研究生的管理思想体系;

 

同时我们同样需要在文化的现代化进程中,提取并吸纳时代精华的成分以建构我们新时代的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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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现代价值

在现代法治的进程中,为了实现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存在着不同的构建模式,有主张“休克疗法”的,认为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先死亡后再生”,传统的所有价值理念,在废墟上重新建立;有主张“本土资源”的,强调要充分利用中国现有的及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然而,任何法治的构建都离不开自己的传统,中华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构建现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决定作用的内源力,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尊重中国传统,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而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不少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本文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的层面,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并就此谈一点看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无讼的价值观,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落后,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第四,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就连清末的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的过程中。都没有离开过集体本位,换句话说,清末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发点上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西方的和民主的误读。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义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等,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一面,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统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理性、正义、权利,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精髓。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在西方,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已从思想家的思想转变为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现代法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

乍一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价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异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断两事物的相容与否,并不是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性,是为了找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资源,并不是从表面上找其相似性这么简单。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不仅是可能的,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历史和传统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延续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那种主张所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废墟上建立现代法治的想法不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要与所准备构建的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则,即是构建了现代法治也会遭到传统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无法实现,因此,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现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第一,“德主刑辅”,道德渗透于法律的现代借鉴价值

“德主刑辅”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现代法治主张“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们也必须牢记,法治是良法的统治,丧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绝对不是良法,离开了道德评判的法律即使实现了统治也不是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对礼法的道德评判的关注,对现代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我们看到,当前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充分考虑了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实施时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使其直接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发展的要求。

第二,“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价值

“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要实现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借鉴“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现代价值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即强调“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同时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恩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目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帝王条款”的作用,与这种义利观也不谋而合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大力倡扬“诚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得以健康发展。

第四,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的现代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素来都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只有单项发展,没有全面推进,是不能建成现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系统地实现法的多重功能,应注意防止单纯的惩罚主义,既重视依法审判,也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劝人悔过自新,导人向善,既要实现法的惩罚功能,又要实现法的教育、指引、预测以及评价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驱动模式而言,中国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既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方向的时代责任,也需要社会民众广泛参与,使依法治国拥有牢固的群众基础,进而保证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无穷的动力来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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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传统文化;民主遗风;分权制衡;法治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057-02

西方国家的政体制度源自其丰富的政治哲学思想,其结构模式和路径也深受其本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比如被人们尊奉为近代政治文明的发祥地、“考古活化石”的英国,其政体的生成是在传统政治与现代文明的冲突中相互妥协、自然演进的结果。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传统至今仍深植于人们的血液当中,禁锢着现代政治思想的萌发,而分散于传统文化角落带有若干哲学碎片却能使我们有所启发,因为这些零星的思想火花或将是祖先留给我们开启当代政体制度之门的钥匙。

一、原始社会尧舜禹三代禅让的民主遗风

禅让制,是中国古代统治者更迭的一种方式,指在位君主生前便将统治权让给他人,可以说是人类社会早期的一种原始的民主制度。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氏族作为一种基本社会组织而长期存在,氏族酋长(或首领)由全体氏族成员选举产生,没有任何特权,同一般氏族成员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大家一起劳作、共商国是。在古老的东方,先后出现了三位德才兼备的部落联盟首领,他们就是尧、舜、禹。尧在政权交接上是颇费心思的,他曾多次就接班人问题咨询臣下。据记载,尧曰:“谁可顺此事?”放齐曰:“嗣子丹朱开明。”尧曰:“吁!顽凶,不用。”尧知子丹朱之不肖,不足授天下,於是乃权授舜。授舜,则天下得其利而丹朱病;授丹朱,则天下病而丹朱得其利。尧曰“终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而卒授舜以天下。舜子商均亦不肖,舜乃豫荐禹於天。

尧舜禹时期的禅让之制,虽然和今天的民主制度有着天壤之别,其强烈的主观色彩和浓厚的原始社会习俗更是无法回避。但其中朴素的民主观念是值得我们继承和思考的,正如达尔所说:“我认为,不管什么时候,只要存在合适的条件,民主就可以被独立地发明出来或重新发展出来。而且,我相信,这种合适的条件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存在过。”[1]尽管后来这一制度被禹的儿子夏启破坏,代之以家天下的世袭制,退出历史舞台的禅让制偶尔成为谋逆者们篡夺政权的合法外衣,但在提倡安定、和谐的大趋势下,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对待的。

二、西周时期封建制中的分权制衡意识

为了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周王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做诸侯,建立诸侯国。从表象上来看,分封制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它属于上层建筑,主要是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但本质上却体现了一定程度上国家权力彼此分立、相互制约的思想,因为分封出去的国家都是实体性的存在,他们有自己的军队,有自己的内政、外交等等。虽然诸侯对周王、卿大夫都得尽义务,但诸侯国的事情,周王却是无权一一过问的。西方的分权制衡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然后由古罗马的波里比阿、西塞罗正式提出,再经洛克、孟德斯鸠等人发展,最终确立了深入人心的三权分立制度。维尔曾坦诚地说道:“权力分立学说源于古代世界,从那里演化出了政府职能的思想,衍化出混合均衡制的理论。在权力分立学说的发展中,这些都是关键要素。”[2]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这样拥有绵延两千年的封建历史,尽管也曾经历无数次自然灾害的侵袭、兵连祸结的混乱,但中国“三纲五常”的传统伦理深入每一个中国人的骨髓,成为维护封建专制最坚固的堡垒。因此,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始终周而复始有规律地运行着,不得不说是人类文明的一朵奇葩。分权制衡这一原则不仅是人类在国家政治领域不断探寻、深入总结的成果,同时也是无数经验教训的结晶,其对于预防权力滥用、保障人权、实现法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政治文明建设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十报告更是明确提出了“协商民主”这一概念,而有关其实现的具体路径,我们可以从分权制衡的思想和理论中去找寻答案,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三、荀子礼法并用学说中的法治精神

春秋战国时期,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使得各家思想可以得到广泛的传播,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儒家认为,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行为规范,便“礼达而分定”,作为其代表人物之一,荀子强化了周代和孔子重礼乐的传统,主张“礼治”,强调礼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但他对儒家礼治的思想做了更为系统的发挥。他说:“礼者,治之始也。”(《王制》)“隆礼重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议兵》)。他和孔子一道主张礼是国家的最高准则,所以:“礼者,治辩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历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不由所以陨社稷也。”(《议兵》)从而把孔子的礼治思想进一步发扬光大,成为其思想体系的核心观念。同时,荀子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提出“治人”与“治法”这一概念,在这二者的选择上,荀子主张“有治人、无治法”的“治人”思想,他以“人性恶”为基点,主张礼法并重的治国理念,并提倡先礼后刑,着重治人。最后,荀子就礼法并用、德刑结合的思想做了简练的概括:“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荀况以后,其学说被韩非、李斯等人继承和发扬,最终形成了与儒家相抗衡的法家学派,并对后世的治国方略产生了深远影响。尽管法家认为人与人之间仅仅只是一种裸的利害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将民众完全作为统治者谋利的工具肆意奴役驱使,是违背人类美好夙愿和民主社会发展要求的,但其定纷止争的法治思想和以法治国的理念却是我国本土法律文化的精髓,尤其对各个阶层人际关系精炼、深刻的阐述,至今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

四、古代民本思想中的人民观念

民本思想是中国古代将民众视作治国安邦之根本的一种政治学说,内容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其核心主要是爱民、重民、顺民、富民、利民等。作为中国传统政治思想文化主流的,以民为本的治国理念受到了各个学派的青睐,并衍生出一系列令人遐想的人类美好愿望。在性善论的基础上,孟子向世人描绘了理想的仁政蓝图:“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①为此,孟子还设计了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途径和手段――“制民恒产”论。与之相比,墨家则主张“兼相爱,交相利”,以实现“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他们批评儒家的“仁者爱人”是假爱人,是“爱有差等”,即贵族只爱自己的亲戚,不爱天下人。而墨家的“兼爱”是平等的相互的“爱人”,不分远近亲疏,一视同仁,“爱无差等”。他们认为,这种“兼相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当时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正如墨子所言:“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是故诸侯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君臣相爱则慧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②

虽然上述的民本思想内涵深刻、丰富多彩,但权利观念的模糊却严重制约了人民这一关键理念的孕育。以农为本的乡土社会孕育了中国传统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相对封闭保守的内陆文化,而西方社会则在以城市为背景的工商业基础上开创了竞争与共赢并存的市场经济体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不需要太多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单个家庭的力量就足以支撑起日常的生计,于是大多数社会成员被牢牢地捆绑在赖以生存的土地上,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年复一年,周而复始。这种极端低下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不仅培育了国人清心寡欲、安分守己的民族性格,同时也极大地阻碍了不同行业之间的相互学习和交流,严重制约了人们权利意识的萌发,“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成为中国社会人情世故的至理名言。而西方日益繁荣的商品经济却创造了人类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生产价值,工业生产的分工、细化也加剧了社会各阶层人员的流动,高度发达的商品贸易使人们自然而然地萌发出保护自己财产的权利意识,最终“私权神圣”这一民法理念成为西方市民社会中全体成员的共识,而中国却始终没有产生正式的权利观念。

传统民本思想虽然被认为是统治阶级的驭民之术,其亲民、重民的表象之后却隐藏着存社稷、固君位的肮脏目的,但不可否认其中的民主意识。与其他文明相比,中华文明中民本思想是独有而美丽的,“民贵君轻”的文化底蕴塑造中国古代读书人至死不渝的诉求。在严复的眼中,西方文化是“自由为体,民主为用”。自由、民主的思想是我们要学习和借鉴的,但西方的自由却过于偏重个体之自由而轻社会整体之和谐,其所谓之民主往往流于形式而上演了一幕幕令人啼笑皆非的闹剧。中国的民本思想则是从全体人民的整体的利益出发,将人民放在主人翁的地位。

五、结语

中华民族曾创造出人类发展史上最为灿烂文明,然千百年来踽踽独行的法文化却成为大多学者不堪回首的一页,而谈到当代政治体制时,更是衣衫褴褛、囊中羞涩。正所谓:“吾人行西方政体之难,犹在此理念与制度皆出自西域而非生于本土,是中国之政体理念源于传播,中国之立宪始于模仿。近十数年,国人畅言法治,谈论民主,虽精神可嘉,终因游谈无根,不能成就系统之理论,更难对中国社会发展产生深远之影响。”[3]笔者认为,诞生于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现代政治制度,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具有历史的偶然,而是其传统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由于对我国本土法文化中政治思想及政体制度研究的缺乏,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理论与实践相背离的尴尬局面。在创建自由、平等、和谐的政治文明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然选择的今天,深入发掘、整理我国传统文化当中宝贵的现代政体哲学思想,使中国尽早走上充满中国特色的政治道路,是时代赋予莘莘法律学子的崇高使命。

参考文献:

[1][美]达尔.论民主[M].李柏光,林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