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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的法律法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5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创业的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创业的法律法规

篇1

关键词: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规制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12-0027-04 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A

2010年国务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在鼓励金融业积极创新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指导下,我国大量金融资本涌人文化产业领域进行投资,文化与金融资本开始对接,市场上出现了艺术品金融资本化的创新,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产生。然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种全新的交易模式产生后,各种问题如交易风险如何防范、投资人的关系如何处理等纷至沓来,组织份额化交易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不断暴露出制度设计和管制方面的不足与弊端,种种问题急需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尽快研究和出台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规制对策,才能使在我国出现的这种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创新能够走得更安全、更远。

一、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产生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指将法律允许上市交易的文化艺术品,经过鉴定与价值评估后,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进行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以类似于股票交易系统的方式进行公开上市交易。2009年我国首家组织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为文化艺术品份额集中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相关信息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根据《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6条规定,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职责是为艺术品份额的集中交易提供平台、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本所对艺术品权属、真伪、品质等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随后这种模式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各地纷纷组建,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6月,国内陆续开业的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已有15家,正在筹备阶段的有5家,还有更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成立在计划中。

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提供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为实现文化艺术品市场与金融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全新方式,大大便利了金融资本进入文化市场,也为文化艺术品价格形成提供了发现机制。“2011年1月26日,天津山水画家白庚延的作品《黄河西来决昆仑咆哮万里触龙门》(简称《黄河咆哮》)与《燕塞秋》在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正式上市,其中《黄河咆哮》上市总价600万元,《燕塞秋》上市总价为500万元。这两件艺术品份额均以1元/份的价格进行申购,开盘当天便涨至2.16元/份。截至2月25日收盘,《黄河咆哮》报收6.21元,月涨621%,市值从600万元达到3726万元;而《燕塞秋》报收5.75元,月涨575%,市值从500万元涨到了2875万元。涨幅让人瞠目结舌。”而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一度成了全国投资者、金融与艺术机构,以及各种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掀起了艺术品投资热潮。这对于解决我国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够充分、节奏较缓等问题,无疑是一支强心剂。

然而,在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迅速发展、市场日益火爆的同时,各个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体制漏洞、交易风险、透明度不足等各种问题纷至沓来,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因为负面新闻不断,合法性、公平性遭到公众质疑,被各种批评的声音推到风口浪尖而一度陷入停滞,到2011年6月才逐步恢复正常营业。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我国首创的金融资本进入文化市场的交易模式,作为新生事物,难免出现各种新问题急需规范:比如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之后,如何理顺各个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文化艺术品的保管、展示等收益处分权如何行使;交易中的风险包括艺术品的真伪、灭失等如何承担;艺术品的鉴定、评估如何客观公正地完成等问题至今没有明确的规范,各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都自行制定自己的交易规则,许多做法大相径庭。各地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都是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由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缺乏统一的设立标准、运行制度、监管办法和监管主体,这些都势必严重影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正常发展和文化艺术品份额交易市场的交易安全。如何对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一金融与文化结合的独特模式进行规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急迫课题。

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的出现是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背景下出现的,根据《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4条规定,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是指将份额标的物等额拆分,拆分后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公开上市交易的方式。份额标的物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同一份额代码所指向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份额交易模式的核心在于将标的物的权利拆分成若干等份份额进行销售,份额买受人可对所持份额再行转让,各份额持有人之间形成对份额标的物的共享权益的关系。那么,以何种法律、何种方式来规制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这需要确定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律性质。对此在实践中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一)以《物权法》共有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标的物一般包括书画雕塑类、玉器珠宝类、金属器类、陶瓷类、著作财产权类等其他允许交易的艺术品,这些标的物大多是有形的动产,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实质是把标的物的权利拆分成若干等份的份额进行销售,投资人按照自己购买的份额享有权利,在许多人看来这正好符合《物权法》对按份共有的规定。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这也符合份额化交易的结果,如果交易的标的物是著作财产权,各个投资人也可以对标的物形成准共有。目前许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就是根据共有规则来处理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16条规定,投资人按本规则规定享有份额交易权,购买并持有份额即成为该份额标的物的共有人。共有人应遵守本所共有人公约,依其所购买的份额与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份额标的物,

对份额标的物享有相应份额的所有权,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也制定了文化艺术品共有人公约,规定按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制订的规则保留份额的持有人或购买并持有份额的投资人会员是该文化艺术品的共有人。

从本质上讲,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对象是文化艺术品之上的物权等财产性权利,可以形成共有。然而,按照传统民法按份共有规则来处理、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后各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显得力不从心。第一,根据《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后的共有人,可能成百上千,就管理共有财产达成一致几乎不可能,而各共有人都行使管理文化艺术品的权利和义务,则在实践中无法实现;处分文化艺术品或作重大修缮的,应当召开大会经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则成本过高,共有人之间另行约定,则在操作上也因人数过多难以达成一致。第二,传统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当然享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持有人如果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难以处理。第三,传统共有关系是一种私人关系,其内部共有无需对外公开,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过程中,份额的销售、转让等对社会公众公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第九章还专门规定了信息披露,其第77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艺术品持有人、发售商以及相关机构等在份额发售、承销、上市交易过程中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个人。第78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本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79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时间的及时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实践中,虽然各个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都按照共有制度制定份额化交易过程中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规则,但考虑到共有人过多,在行使共有权上无法操作,都要求持有人将共有物的保存、改良、维护、投保等权利行使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如《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文化艺术品共有人公约》就规定,共有人取得文化艺术品份额的同时,视为同意授权本所全权代表共有人对标的物进行维护、修复、投保、展示等。这正是看到以传统共有关系处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份额化交易是资本市场、金融体系催生的时代产物,传统民法已鞭长莫及。但如果有份额持有人不愿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行使份额共有权,如何处理?如果强制投资人购买文化艺术品份额时,必须授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行使份额共有权,则又有侵权之嫌。

(二)以《证券法》的相关规则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在各个地方试点运行后,一些调研部门指出,通常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指的是物权转让,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方式虽然以艺术品为标的物,但更多的是考虑艺术品投资增值的金融特性,具有标准化拆分、公开发行和连续易等明显的证券化交易特征,不属于文化产权交易范畴,应参照适用《证券法》及其相关规范。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将艺术品以虚拟的若干份额方式进行等额拆分,拆分后投资人按份额享有的权益以类似证券交易系统的形式进行公开交易,交易转让以证券化的方式完成,并不涉及标的物实物的交付,与一般动产转让需交付标的物不同,具有证券化交易的鲜明特征。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暂行规则,也仿照我国《证券法》的立法结构制定了总则、艺术品份额发售、艺术品份额交易、登记结算等规则。但笔者认为,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份额发行、转让不同于《证券法》所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我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而股票是股权凭证,股权是股东向公司出资而具有股东身份的人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反映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股票、公司债券反映的是投资人与公司两种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标的是文化艺术品之上的权利,反应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两者之间的区分泾渭分明,并不能用《证券法》的规则来处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为股份公司,发行人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份额发售,出卖人为文化艺术品的合法有权处分人,其可以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代为发售,但发售的收益由出卖人享有,只要文化艺术品为法律允许交易的标的物,以份额化交易方式出卖文化艺术品并不需要经过国务院相关机构批准。再比如,《证券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是要求上市公司对经营和财务重大信息进行披露,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出卖人却并无经营和财务信息可以披露。

许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发售艺术品份额时,要求由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认购,形成按份共有。设置200人门槛,正是为了规避《证券法》第10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但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不必要设置这个约束,它与《证券法》并无必然联系,至少在国务院依法作出认定之前,不能适用《证券法》的规定。

(三)借鉴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范来调整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及其不足

有人提出,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能否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范进行立法规制?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发行股票、债券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其中不动产证券化与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颇为类似,但又不同。不动产证券化指通过某种组织性活动(如信托),将直接投资不动产转变为间接投资证券化的过程,是将不动产物权转换为可以流通的小额债权或股权;不动产证券化中证券化发起人应于不动产原权利人处取得权利后,方可进行资产组合。而后,发起人还要将该权利组合转让给特殊目的公司或有限合伙甚至信托机构,最后由特殊目的公司、有限合伙或信托机构作为

权利主体发行证券于投资者,投资者取得债权或股权证券。不动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经过数次权利主体的变化,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投资人取得的是类似物权的权利,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出售人是文化艺术品份额的合法处分人,它与不动产证券化在许多法律关系上有本质上区别。

综上所述,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目前缺乏可以适用的专门法律规范,其作为一种金融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路径创新,必须在传统立法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专门立法,才能适应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需要。

三、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法律规制的内容

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律规制,需要在传统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立法层次上可先出台行政法规或者多部门联合规章,形成多部门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的局面。

(一)以专门立法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基本法律规制体系

第一,建立文化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制度。目前行业通用的鉴定、评估程序和规则尚未建立,当前艺术品市场鱼目混珠,严重危害交易安全,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一方面做着推介、销售艺术品的宣传,组织影响着艺术品的鉴定和评估,却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欠缺相关知识的投资人不利。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行为,应该建立客观中立的第三方鉴定和评估机制,鉴定和评估机构既可以由交易的当事人自己选择,也可以由交易当事人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选择确定;要建立鉴定和评估人员、机构的责任制度,区分人为风险和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只有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可以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规范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之间在本质上属于共有文化艺术品的关系,可以改造传统民法的共有规则,成立由文化艺术品份额持有人组成的持有人会员大会,按照持有的份额比例在会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由会员大会形成的多数人决议决定文化艺术品的保管、收益、处分、投保等权利行使问题,会员大会也可以决议将上述权利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代为行使。同时为了避免多数人决议损失少数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决议持反对意见的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市场价格要求其他持有人收购其份额。

第三,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的转让机制,文化艺术品份额的转让不同于传统物权转让,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转让,要针对此建立交易规则。比如,要建立份额交易的流通性保障规则,对于份额交易的无效处理,一般不宜适用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等责任。

第四,建立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运行规范。目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既提供交易服务,有时又参与交易,在份额化交易中有多重身份,但无论如何其不能自己监督自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运行规范包括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在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中的地位、职责、权利义务等,要规定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等。

第五,建立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监管体系,明确统一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责任。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作为金融领域的创新,建议由金融业监管部门联合文化业监管部门共同监管。

(二)以传统法律解决交易相关问题

持有人与投资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正常交易中的纠纷,比如交易标的物出现权利瑕疵、在交易过程中灭失、交易涉嫌违法、交易标的不能等情况的处理、可以由《合同法》、《文物法》来解决并进行规范,但考虑到交易效率问题,处理效力应仅及于发生纠纷时的份额持有人,比如正在交易的标的物因被认定违法流通导致交易绝对无效,但对于发生过的交易已不能要求相互返还。文化艺术品交易和保管期间的损坏、遗失、评估价值差异等无法在投资人之间合理分担的损失,要通过保险予以解决,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要由《保险法》规范。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激励机制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法律规制

自主创新是一个国家发展的灵魂。面对21世纪的挑战,中国只有依靠自主创新才能实现复兴梦想,而强国之梦是否能够实现关健在于能否建立起一种有利于不断创新的机制,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律激励机制的构建无疑是重中之重。

1 一些发达国家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律激励机制情况

1.1 美国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律激励机制及经验

首先,国家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早在美国建国之初,便在其宪法中规定了“专利权利”。1790年,美国就颁布和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其次,建立企业技术创新退税政策。1981年实行的《研究与开发减免税法》是美国税收政策中政府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政策手段。再次,通过立法促进技术转让和科研成果的产业转化。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政府通过了一系列法律,鼓励技术转让和科研成果的产业转化。最后,完善的资本市场为美国创新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发达和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创新企业提供了直接的融资场所,催化了风险投资的形成和发展。在2006年时,全美共有42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为102万家高科技企业提供风险资本。

1.2 日本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律激励机制及经验

第一,财政税收方面。从1952年到1995年之间,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政府对企业进行的设备投资、技术开发及创新活动给予补助,对中小企业进行低息贷款,允许企业对设备进行加速折旧。第二,知识产权方面。日本于2002年建立了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并颁布了《知识产权基本法》。第三,风险投资方面。日本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风险投资政策。1951年成立了“风险企业开发银行”,1963年颁布实施了《小企业投资法》。从1974年到80年代初,先后成立了一系列风险投资担保机构,负责对创新型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进行担保。

1.3 欧盟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律激励机制及经验

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欧盟及其成员国首先致力于改进专利体系,使专利体系更加高效并降低专利申请费用。第二,创新的金融政策。这一领域欧盟的政策目的是向创新活动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第三,税收法律。通过税收政策促进创新活动的开展是欧盟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政策手段,比利时、意大利、法国和英国等都推行了类似的政策。

2 对提升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法律激励机制的完善对策

2.1 健全科技进步法律制度

(1)增加科技进步法的强制性规范,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没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强制性是法律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科技进步法应当增加强制性的规范。

(2)明确各类权力主体,提高法律语言清晰度。科技进步法的权力主体不明确以及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款实质性内容语义比较模糊,容易影响法律规范对行为主体的有效约束与引导。

(3)制定《技术创新法》。我国已进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时期,应尽快制定《技术创新法》:加强税收等优惠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设立技术创新委员会统领国家的自主创新工作。

2.2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重视对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亦要重视对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的保护。负责知识产权行政事务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同公安、文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联合执法,保护自主创新主体的创新利润。

(2)完善专利保护制度。国家应加大对专利申请审查的投入,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现代化的专利审查队伍。建立起专利申请的全面实质审查制度,缩短专利申请审查的时间,降低专利申请的费用。

(3)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据统计,我国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仅占企业总数的万分之三。为此可以通过发放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开展免费知识产权培训等方式,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4)创新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知识产权交易是科技创新资源在市场中流动的重要途径,因此要创新知识产权交易制度,实现科技创新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使更多的创新活动能直接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2.3 完善竞争法律制度

(1)增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拓宽执法的范围。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应当设置兜底条款,以便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行政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职权。目前,作为主管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缺乏强制性手段,影响了执法效率。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立法中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多的强制性权利。

2.4 完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1)财政方面。要加大支持研发和创新的财政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财政补助的重点应放在技术研究开发阶段和中试阶段。

(2)政府采购方面。要改革政府采购的体制和机制,建立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扩大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作用。

(3)税收方面。完善和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设备更新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企业产业链上游的税收优惠,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制定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5 建立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1)制订《风险投资法》。显而易见,只有通过制订《风险投资法》,才能解决风险资金进入和退出时的阻碍问题,风险投资机制一旦形成,市场将发挥资源配置的主打作用。

(2)发挥政府和金融机构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总的来讲我国的风险投资属于政府主导型。从长远来讲,政府不应充当风险投资的主体,政府的作用应当定位在促进风险投资发展整体环境的改善上。目前,我国银行商业化改革已取得阶段性的进展,社会上的各类基金有了较大发展,可以根据客观情况,谨慎且有计划地逐步放宽对金融机构的各种投资限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3)建立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风险投资与其退出机制是永远不可分割的,因此,要发展风险投资,必须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4)建立风险投资的国家信贷担保机制。国家可以通过设立担保机构、建立信贷担保体制,对进行风险投资的银行提供一定比例债务担保,解除银行的后顾之忧,从而引导数倍的社会闲散资金通过银行投向风险企业。

3 结论

篇3

关键词:电子商务;C2C;征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1

2013年11月11号,曾经的光棍节,现在却演变成了电商的狂欢日。截止到2013年11月11日结束,天猫数据直播室当天的支付宝成交额定格在了350亿,刷新了中国网络购物的记录。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天下午的1点04分,天猫的成交额就突破了191亿,仅用13个小时就完成了去年全天交易额。“双11”已从天猫的专属品,成为整个电商行业的一个节日。

2012年我国的网购市场交易规模达到了13万亿,只淘宝网当年的交易额就突破了1万亿,其中大部分又是以C2C的形式。B2B、B2C模式在现有的税收体制下已经实现了纳税,唯一没有纳税的就是C2C,而以淘宝为代表的C2C又占据了网购市场的巨大份额,因此对C2C征税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电商征税的话题一直存在争论。认为该进行征税的一方认为,电子商务是实体商业在互联网的扩展,作为征税主体,电商不应逃避征税。同时,电商行业和实体商业一般是竞争关系两方面同时征税才能保障市场的公平。另外电商业迅猛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很落后,征税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反方则认为,对众多的C2C创业者征税有失公允,对众多缺少资本的创业者来说,电子商务的一大吸引力就在于开店成本低,而成本低是生存盈利的重要保障。与B2B、B2C等大电商相比,C2C本身竞争力就存在差距,“一刀切”的征税模式存在不妥。长期以来,对C2C征税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可见对C2C征税还存在很大的难题。

一、C2C征税中存在的问题

1.可能打击年轻人的创业激情

近几年,由于电商业的迅速发展,很多的年轻人开启了自己的网上小店,开个网络小店已经成为了许多年轻人创业选择,因为它程序简单,准入门槛较低,且成本低廉,圆了许多年轻人的创业梦,同时很大的促进了社会就业问题。许多年轻人加入C2C就是因为它的成本优势,如果针对C2C征税,势必加大成本,可能打击年轻人的创业激情。

2.法律法规的缺失

由于电子商务在我国起步较晚,电商业还相对地处于新兴阶段,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电商业要步入正轨阶段。由于法律法规的一些空白,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方面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对C2C征税也一直存在法律空白,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也导致了征税难。

3.交易额难以确定,收税困难

由于C2C网店大多数没有专门的办公地点,且数量巨大,要想核实并确认每一家网店的营业额存在很大的困难,更难的是征收,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再有就是C2C网店的店主大多也没有在工商局注册备案,因此难以确定征税的范围和税率,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税源难以有效控制、电商营业额难以确定,这些都成为对C2C征税的阻碍。

二、对C2C进行征税的建议

1.可以设置合理的起征点

为了保护小微型网店,保护年轻创业者的创业激情,可以通过统计调查来设置一个起征点,结合税法的要求,对于营业额低于一定金额的小网店给予免税的优惠,鼓励中小创业者的创业。对于营业额较大的网店,应该进行收税,但考虑到电商尚处于起步阶段,可以在税率方面给予一些优惠。网店也是企业,应该征税,从某种方面来说也是促进了与线下实体店的公平竞争,市场应该给予线上线下的公平竞争的环境。

2.完善电商企业的法律法规,为征税奠定基础

由于电商行业尚还处于新兴阶段,我国对于电商行业的规范性的法律法规还较少。如果要对电商征税,应该完善电商业的法律法规,规范电商行业的发展,促进电商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对C2C的征税,应该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因此,对电商业的整体征税,急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3.利用电商平台代收代缴

由于C2C网店没有固定的地址,且需要纳税的网店较多,如果单独征收需要较大的成本。如果能够合理地运用电商平台,比如淘宝、天猫,利用电商平台强大的数据收集处理能力,通过和他们的合作,建立一套代收代缴的机制,能够很大地节约人力物力成本,同时更加高效。当然,这需要配以相应的政策和一定的技术手段,防止偷税漏税。

三、总结

虽然对电商征税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对电商整体征税已是必然的趋势。国际上,美国、英国等国家都已经对电商征税,我国电子商务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促使有关部门加紧研究相关对策。

2013年的双十一,天猫仅用半天时间便刷新了去年的“天价”交易额,最终的成交额几乎比2012年翻了一番。而最终350亿元的交易额,更是超过了10月份日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一半,虽然不可能天天双十一,但我国电商行业的迅速发展可见一斑。由于以淘宝网为代表的C2C销售额已经在整个网购交易额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因此,在电商迅速发展而慢慢趋于成熟的今天,我认为对网店征税已经可以开始进行。从2013年的双十一可以看出我国电商业的蓬勃发展,为了促进我国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要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多管齐下,才能保障电商市场的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创业投资;资本;基金;机构性投资;融资

一、引言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技术进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实现技术进步,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制度安排,在促进技术进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目前,虽然学术界对创业投资还没有形成一个为大家广泛接受的、公认的、权威的标准定义,但从中外经济学家、权威性机构和文件对创业投资的定义来看,并无实质的差别,只是侧重点和范围不同而已。美国《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将创业投资定义为“创业投资是对企业提供的一种风险资金,这些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公开招股或从上市的资本市场上筹到资金。通常资金是以资产形式提供的,即拥有公司普通股或类似普通股的可转换的优先股。对于创业投资可以集中考察三个方面:新增资本,购买现有股东的股份和为取得经营权而购买产权。”

我国的创业投资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但是真正的发展是在1998年初召开的九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上民建中央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提案之后。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大约经历了引进、起步、逐步兴起、快速发展和理性调整等几个阶段,并且整个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作者试图通过比较中美两国创业投资的发展来发现我国这一产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使人们对创业投资的认识更加成熟,使我国的创业投资发展更加完善。

二、民间资本积极参与VS政府的行政导向明显

企业家资金在美国已经有很长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19世纪时筹措资金修建铁路和建立起纺织工厂。但是一直到二战之后,创业资本产业才初具规模。我们经常说人们决定成为企业家是因为他们看到了一些成功的典型,很多创业资本家也是这样的。早期的创业资本产业的成员就是试图模仿几个成功的范例,这其中也包括以下三位:AmericanResearch&DevelopmentCorp.(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46年,最成功的运作是数字设备公司。ARD的创始人是一个出生于法国的军人Gen.GeorgesDoriot,他后来被称为“创业资本之父”。在20世纪50年代他执教于哈佛商学院,而他关于风险投资的重要性的讲座被那些专注于传统型企业管理的人们认为是诡诈的。

J.H.Whitney&Co.也是成立于1946年,它早期成功的作品是“小女仆”橙汁,而JockWhitney也被认为是创业产业的创始人之一。

TheRockefellerfamily(洛克菲勒家族企业)。它最早的投资之一———东方航空公司,现在已经停止运营,但是仍然是最早的商业航线之一。

从这几个早期的成功的创业企业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早期的创业资本带有很强烈的私人色彩。众所周知,从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角度考察,民间资本是指除政府资本和境外资本以外的所有资本,包括非国有企业资本,机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和居民储蓄等等。从这些成功的经验中可以看出,我们应该通过动员民间资本,提高我国创业投资的总规模,更重要的是提高单个创业投资机构的规模,减少政府投资的份额。对于创业企业来讲,创业投资是其生命源泉,而对于创业投资来讲,民间资本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蓄水池”。只要取之有道,它必将成为我国创业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民间资本对于风险投资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政府的支持也是功不可没。在创业投资这一产业的发展中,政府的作用应该是宏观调控方面的,应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出台优惠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而在中国,虽然人们与创业资本这一理念和做法的较量已达十年之久,并且已经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应该发展创业投资以便更好地创造财富,但是这一产业的发展还需要做出进一步调整。

由于我国目前的大部分产业投资基金都和各级政府财政有着密切的联系,导致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从而也带来了我国目前产业投资基金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行业特征。

我国的投资基金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政府和国企资金,另外一些是高校或公开上市公司提供的资金,还有一小部分是民间投资和境外资本。在中国从事创业投资的主要机构有:IDG、Softbank、AcerGroup和IntelCIV等,但是这些机构的投资总额少于3亿美元,而且采取了比较特殊的投资方式和退出途径———离岸持股公司。而在创业投资发达的美国,私人资金是创投资金的主要来源。例如,美国的私人创业投资公司有2000多家,投资额约占创业投资总额的70%左右。创业资本的来源渠道既包括富有的个人资金和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主要是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也包括大公司的资金、政府财政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等。同时,政府的财政资金在其中占据很小的一部分。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应该有针对性的重点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国的创投领域。

三、较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VS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形成

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美国联邦政府试图加速先进科技的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冷战所引起的对苏联的科技进步的恐惧。1957年,美国一项研究明显显示商业资金的短缺是发展企业的一个主要障碍,为了改进这一现象,艾森豪威尔总统签署并且由美国国会在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法案》(SmallBusinessAct)。

美国立法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内部创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BusinessInvestmentCompany)项目,使这些公司可以从政府获取低于市场利息的贷款。为了保证这一项目的顺利发展,国会允许商业银行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这样银行就参与到了银行业以外的商业中了。这一立法通过之后的四年中,就有将近600多家小型投资公司开始了运作。

与此同时,一些创业资本公司也开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模式以外的合伙制结构,而这一合伙制具备了小投资公司所缺少的弹性。因此在十年之内,创业资本合伙制所控制的资金就超过了小型投资公司。

在20世纪60年代,创业投资公司充分显示了自己创造高额的投资收益的能力,例如,数字设备公司在1968年给ARD带来的年投资收益率是101%.公司的启动资金是七万美元,而到1959年为止,该公司的市场价值是三亿七千万美元。因此,创业投资对那些富有的个人和家庭来说是炙手可热的,但是对公共机构而言,确是有些高风险。

但是在70年代,创业投资却经历了双重打击。首先,到1968年,已经有1000多家创业资金支持的公司进入了市场,但是整个市场却经历了长达七年之久的低潮期。这一时期,出现了很多失望的股市投资者和更多灰心的创业投资者。后来在1974年,国会又在不经意之间给创业投资产业带来了一次沉重的打击。为了制止公司员工退休金的滥用,国会通过了ERISA——《雇员退休收入保证法》,试图来保护公司中退休员工的利益。但是,退休金基金的经理人们做出的反应是停止一切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作为市场低迷期和ERISA立法的结果,创业投资基金在1975年陷入了历史低点。

但是在以后的时期内,情况有所好转。从1978年开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大大改善了创业投资的环境。首先,国会把资本收益税从原来的49.5%降低到28%.接着,劳动部颁布了通告以消除ERISA对创业投资的阻碍。这些以及其他政府政策的改变扫清了风险投资的障碍。与此同时,一些创业资本所支持的公司隆重上市了,其中包括1978年的联邦快递公司和苹果公司,这在很大程度上复苏了那些富有的家庭以及机构投资者对创业投资的兴趣。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创业投资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1980年,创业公司集资不足六亿美元,而到1987年飞速增长为四十亿美元。

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一些机构是创业资本的主要来源。在1978年,富有的个人和家庭是风险投资资本的最大的来源,占整个基金的三分之一左右,在此之后,逐渐降低为10%.公共和公司的养老基金一跃成为创业基金最最主要的一部分,占大约一半左右。20世纪80年代创业资本突然增长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即资本收益会大幅下降。很多投资者期待的收益率是30%或者更高,这当然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不切合实际的。正常来说,私人资本所带来的回报率应该是在15%和25%之间,取决于投资的风险程度。但是,到1990年为止,创业投资的平均回报率降到了8%以下。这随即引起了创业投资的另一轮的低迷。失望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1989到1991年之间相继退出了。后来,1991到1994年的经济复苏使创业投资有所抬头,此后创业投资又一次处于上升趋势。

从美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历史不难看出,政府的政策和法规对于这一产业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这当然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除了以上提到的法律和法规之外,影响到创业投资的机构还可能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证券交易中心,联邦储蓄机构以及环境保护组织等等。创业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活动,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和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是现行法律法规与创业投资发展的要求存在矛盾;另一方面是创业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迟迟不出台。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不但大大增加了创业投资风险,而且导致了过高的创业投资交易成本。

直到最近,我国才开始出现规范创业投资的法律。由于缺少法律的支持,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缓慢,目前确实到了亟待政策扶持和法律规范的时候了。一方面,我们国家私人手中的大部分积蓄不能流入急需创业资金的高科技领域。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现在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不够规范的地方,例如,一些风险投资机构不务正业,打着“创业投资”旗号炒股票,甚至搞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

直到去年,我国政府才开始出台组织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和法规。没有这种法律的支持,私人领域的大部分资本就缺乏进入高科技领域的渠道,即使这一领域急需创业投资的支持。在深圳最新出台的法规可以视作一个巨大的突破,之后北京和上海紧随其后。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现规范了创业基金形成的过程,从而使创业投资这一产业的性质也有所改变。

四、创业投资的职业化和规范化VS专业化程度偏低

美国机构性投资的增长所产生的最有利的一个结果是创业投资公司必须接受严格的审查。也许很多创业投资经理对此颇有非议,而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投资者和许多顾问的严密注视会促使这一产业更加职业化和规范化。他们对创业投资所提出的很多要求会使经理们制定一个清晰而连贯的投资策略,并且如有背离这一策略时,必须对投资者们做出合理的解释。

此外,美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经验也可以证明,人才是决定创业投资发展的规模,速度和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创业投资家作为创业投资资本的经营者,职业经理人,承担着融资、筛选项目、投资管理、监督咨询等整个融资过程的责任,是决定创业投资资本供给者是否获利,获利大小的关键人物,因此,创业资本家在创业投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有一个多层次,高素质的创业投则家群体是创业投资运作顺畅和成果的关键所在。而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基金普遍缺乏优秀的管理团队和健全的制度安排,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有时甚至与扶持高科技产业的初衷背道而驰,同时缺乏长远的发展战略,难以形成独具特色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刚刚起步,在自身的内部管理和投资企业的考察评估上尚缺乏完善而健全的体系,从而给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带来了巨大的投资风险。

我国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很多企业并没有树立正确的融资理念,而是将上市作为一条“圈钱”的捷径。这种恶习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了创业投资领域,很多创业团队在成功地引入创业资金后,并没有将精力放在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上,而是集中精力在利益分配上,从而出现种种资本和知本分离的现象,甚至走向破产的地步。

由于受自身的条件限制,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公司普遍收益不高。虽然1993年,成都创业中心给19家科技企业总共投资700万元,历时5年投资期,收益率达到了428.8%,但这仅仅是个别情况。在这种经营压力下,为了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有所交待,很多创业投资公司将一部分资金投入房地产市场和证券市场,从而严重偏离了创业投资公司的初衷。

五、小结

由于以上种种问题的影响,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现状还是规模小、实力弱。我国目前的创业投资总额已经超过了100亿元,已经投入创业企业的大约有10多亿元,加上国外创业投资公司的2亿美元投入,我国目前投资创业投资的资金总量大约有3亿多美元左右。在创业投资发达的美国,平均一家创业企业从初创到成熟大约需要5000万美元的创投资金,如果这样,我国目前投入运作的创业投资只能维持24个创业企业。这显然与我国的产业结构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是极不相称的。

我国的创业投资规模不仅总体规模偏小,而且作为创业投资领域的微观个体———单个的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规模也普遍偏小,往往只有几千万元甚至几百万元资本,有时甚至连一个大型的科技项目都很难支撑,如此,在盈利动机的驱使下,很多创业投资公司不得不从事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短平快项目,从而与其创业投资的初衷背离甚远。这些创投规模上的局限性大大制约了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针对这种情况的存在,我国应该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推动创业投资的发展。诸如,为创业投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以及引进和培养创业投资的专门人才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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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业教育 法律环境 法律教育

现有的创业培训中比较注重创业精神和品质的强化,更多地关注企管、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导致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创业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

本文以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为例,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目的是让大学生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导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

一、创业中法律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

创新已成为当今中国的最强音符,创业也已转化为大众的迫切需要。与之相对应的是,创新创业教育蓬勃开展,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有着诸多优势,也是自身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一)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创业能力是一种生存能力,创业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创业教育被称为学习的“第三本护照”,和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可以使大学生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社会就业压力,认识到创业是解决中国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具体来说,就是培养自信心、培养积极的处事态度、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社会责任感、培养竞争意识和竞争精神、培养坚韧不拔的毅力与品质。这些正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对于创业者,从寻思创业伊始,必须充分认识分析创业环境,因为创业成败与创业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创业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往往更重要。

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人口环境、习俗环境、市场环境、人力资源环境等,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创业者要全面考虑,能利用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不能违反的要严格遵守,创业者对社会环境利用得越好,创业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条件下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无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之下才能正常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企业创业活动同样是在一定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创业者必须考虑法律的这种影响和作用,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创业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达到成功创业的预期目标。因此,加强创业中的法律教育与培训非常必要。

二、创业初始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经过一番踌躇满志的构想,开始准备创业,这就进入了创业初始阶段了,创业者首先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处理不当的话不仅会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纠纷,严重的话还会危及企业生存安全。创业者不必了解有关法律的所有内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关键内容与新办企业有关就够了,最重要的是作为企业主,要知道法律不仅对企业有约束的一面,也同样给予你的企业以法律保护。

(一)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开网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更好地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大学生创业需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这部分相关法律的教育与培训应重点放在各种不同经济组织的具体特点,包括责任形式、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设立条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经营管理等内容,让大学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断,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准备资料,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二)关于资金、设备场地等相关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创业初期筹集创业资金时可能涉及银行贷款、财产抵押等问题。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其他权益等出资,以及在企业经营也会涉及租店面及办公场所,这些都会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有关票据、合同、担保、出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与培训,本着“必需、够用”原则,精简优化法律教育培训内容,让创业大学生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掌握应用关键的法律知识,至于较为完整的法律条文学习、熟悉及应用,有待引导大学生遇到具体的经营问题能够做到寻找相对应的法律文件,边学边用,做中学,学中做,从而在创业过程中不断提升法律水平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创业经营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创业初期阶段以设立某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主,完成行政审批企业登记手续,这仅仅是创业的开始,打好基础后,接下来要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同理,创业者不得不面对许多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视,极有可能使新设立的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令企业经营管理举步维艰。认识把握好下面几个法律问题无疑有助于创业成功。

(一)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

创办的企业进入经营阶段后,创业者也就是经营者要遵纪守法,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备,不少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从各个不同方面规范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现举二例说明履行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就展示了对创业经营阶段中法律教育培训的意义所在。

其一,创业者必须依法纳税。任何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及时、足额纳税是创业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也是创业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创业者要了解熟悉《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明了自己作为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这些责任概括起来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设银行账户、依法报送财会制度、依法设置财簿、依法报送财会核算资料、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依法实施发票管理、依法使用税控装置、依法结算税款或提供担保、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等。

其二,创业企业务必尊重员工的权益。市场竞争、企业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员工的素质和积极性,在劳动力流动加快和竞争加剧的形势下,优秀的劳动者越来越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争夺的重要资源,所以新开办企业一开始就要特别重视尊重员工的权益,践行以人为本的经营之道,自始至终培育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困难和损失。

至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当多的条文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尽的法律责任义务,比如必须依法与员工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与纠纷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

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利用企业资源,为社会创造财富,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与服务,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几乎都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创业者要尽可能地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才有可能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利益,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会使企业陷入歧途,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需要创业者了解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几部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作为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择其中一二说明。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创业者重点了解熟悉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教育培训中侧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竞争中触犯了法律底线;至于《产品质量法》的教育培训中则应强调创业者了解熟悉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与制度,要创业者熟悉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履行作为性义务和不作为性义务。限于篇幅,其他相关法律不再累述。

总的原则就是要精选核心的、与创业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与条文,有的放矢,让大学生易学易记,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转化为创业企业保驾护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决纠纷

创业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内开展管理活动,对外发生经济联系,都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难免会有各种摩擦矛盾、争议纠纷。因此创业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处理争议纠纷,熟悉掌握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更要有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意识,还要有各种相关预防措施及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业利益。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在具体的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大学生理解并掌握诉讼制度、原则、管辖概念、诉讼程序,实训模仿撰写诉讼文书,能够独立进行诉讼,最终具备用诉讼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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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创业;同城快捷;问题

同城快捷服务业,一个新名词,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然而对它真正了解的人却并不为多。

同城快捷服务业也叫“跑腿服务”。2005年,我国出现了第一家“万事帮便民服务公司”,随后,就星星之火,兴起燎原之势,在东南沿海发达城市迅速兴起,出现了如杭州跑腿公司,益阳跑腿公司……然而,这一新兴行业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一、存在问题

仔细研究各地跑腿公司的经营模式就会发现在四个方面存在问题:(1)这些公司的经营模式单一,以简单的“客户―跑腿公司―客户”模式为主。利润微薄以外还造成了人员浪费,收单不稳定,无法拓宽从业渠道,无法与专业性公司(如快递公司、送花公司等)进行竞争。(2)无法进行有效的广告宣传。目前工商部门不能对这类业务注册,无法注册导致客户与公司间缺乏互信,缺乏互信又导致公司的宣传工作难以进行。(3)缺乏行业标准。工商部门对这一新兴行业也缺乏认知,导致对该行业内部的竞争缺乏有效的监管,无法形成良好的行业规范,使得大部分公司夭折在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上。(4)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约与保护。

二、解决方案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笔者以银川跑腿青年公司为实验基地,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进行实践探索,并形成了一些初步的想法。

(一)解决经营模式单一问题。参考其他服务业行业(如快递行业,外卖行业),同城快捷服务业急需确定服务范围,进入专业化和职业化阶段。我们帮助银川跑腿青年公司制定了三个服务方向,分别是外送服务(包括送饭,送花,送文件等)网络咨询服务(包括订票,信息查询,自助游路线制定,淘宝抢购等)和中介服务(美食介绍,店铺介绍,特惠介绍等)。服务专业化避免从业人员没有专职方向,服务混杂的现象。也带来了新的经营模式(商家行业服务客户)。在这样的模式下,利润不再单一的来源于客户一端,而是来源于商家和客户两端。作为服务行业的同城快捷服务业,手中掌握着大量的服务信息和人脉资源,而这两个资源的整合正是这一经营模式的重要支点。网络上“饿了吗”、“美团”等信息网站只能被动地提供信息;餐饮,娱乐等实体店不能广泛开展信息咨询推荐。而同城快捷服务业可以对客户订购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为店铺改进提供意见并为合作店铺进行客户宣传,能够更好的将客户与商家联系起来。

(二)互信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城市内物流服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但是对邮寄业务有一系列的规定。参考邮寄业务的规定,可以制定外送服务的行业规范。制定严格的行业规范是解决互信问题的第一步,从业公司制定严格的行业规范可以起到示范作用,加快行业规范的最终形成。行业规范中服务费用的制定又是最重要的。服务费用可以参照《出租车行业服务费用制定标准》,根据各地消费和物价水平制定,分为起步价和超出里程价。统一的价格标准,会提高整个行业的客户信任度。行业的宣传要从熟人口头宣传走向市场宣传,利用流行的自媒体技术宣传,提高知名度,换取市场信任度。

(三)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是目前最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没有这一方面的法规规定,甚至连管理办法都未曾出台。同城快捷服务业比较接近物流业(城市内物流),可以暂时参考物流公司进行管理。随着行业的发展,再向国家建议增加这一行业的法律法规。

三、同城快捷服务与大学生创业

(一)大学生初入社会,有更多的机会与时间;而同城快捷服务业又可以为大学生的创新思想提供良好的平台。笔者在江苏大学的创业研究调查表明,63%的同学认为大学生应该注重培养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二)大学生可以根据专业的不同,灵活地调整行业的职业化方向。如计算机专业的可以提供电脑购买的专业咨询,电脑软件的安装指导,电脑配件和硬件的上门安装;旅游专业的同学可以提供旅游景点推荐和自助游路线制定等。所以,大学生拥有的极大的优势,可以为该行业带来技术提升和专业提升。

(三)大学生刚踏入社会,更容易给客户留下良好的信用形象,为该行业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改革的不断深化,第三产业将逐渐成为支柱性产业。我们相信,大学生在同城快捷创业时,虽然会遇到很多的困难,但只要坚持下来,不断探索思考解决出现的问题,人们一定会认同这一行业存在的必要性,而开创者也必将获取巨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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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吴文娟.我国大学生创业支持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6] 欧阳琰.大学生创业素质与创业教育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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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物制药;专业群;专创融合;课程体系

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化学工业与生物产业、医药产业、食品产业结合,衍生了生物制药、医药化工、食品化工等细分产业。2019年,国家启动了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对新时期职业院校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表现在,更加关注专业群之间的协同发展,更加强调内涵建设,更加注重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2019年5月,为加强高水平专业群建设,促进学院整体发展,学院立足生物化工,医药化工,食品化工等技术领域,组建了由食品生物技术专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医学生物技术、生物制药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5个专业组成的生物制药技术专业群。2015年5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高职双创教育全面铺开。开展专业群专创融合教学是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动高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2016年9月,武汉职业技术生物工程学院开始将双创教育纳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开设了《创新思维》[1]《创业基础》[2]等双创通识课程。随后,各专业逐步完善了双创教育教学体系,构建了双创课程体系、搭建了双创实训平台、开发了具有专业特色的专创融合课程。本文以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生物制药技术专业群专创融合平台课程开发为例,分析生物制药技术专业群平台课程开发存在的问题,明确课程开发的目标,构建专业群的课程体系及内容体系,为高职专业群平台课程的开发提供参考。

1专业群专创融合平台课程开发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等院校双创教育起步较晚,2015年后高职才全面启动双创教育,经过5a发展,虽然在对双创教育的认识、理念创新、课程体系、平台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双创教育仍存在一定问题。在双高背景下,基于专业群建设的双创教育问题成为高职院校双高建设的新问题,尤其是专业群专创融合课程如何开设,暂无可借鉴的案例,需要面向区域布局,基于生物化工、医药化工和食品化工等领域的产业发展,根据双高建设要求,结合学校基本情况,科学、系统设计,有效解决瓶颈与难题。

1.1双创教育重要性认识有待提高

大多数高校对双创教育的认识依然滞后,简单地将双创教育视为提高就业率的手段,没有将双创教育摆放在战略高度去思考,应将双创教育改革视为提升学生培养质量,激发教师干事创业动力,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推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内在要求,需要对双创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行强化。在双高背景下,专业群跨专业的专创融合教育更是专业群“三教”改革和“三全”育人的重要内容。

1.2专业群专创融合平台课程开发难度大

专业群基于化工技术和生物技术,涉及5个专业,涵盖食品、医学、生物、药品、医疗器械等生物健康行业,产业跨度大,细分领域多,产业特点差异大。目前暂无相关专创融合平台课程的报道,开发专业群内共建共享的专创融合平台课程难度较大。平台课程的开发需要依据专业群人才培养的目标,依托专业群建设,加强校企合作,整合校内外教学资源,重构课程体系和内容体系。

1.3师资素质需要进一步提升

在专业群视域下,学分银行制度将进一步落实,必然要求建立大量的课程库,根据学生意愿,自由选择,更加注重个性化、差异化培养。从另外一个角度说,专创融合平台课程的建立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不论是由单个老师跨专业教学,还是由各专业老师分工协作教学,老师都应具备本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创业经历和管理经验,具有双创热情,同时要对生物健康产业相关领域非常了解,这种要求已经远远超过了“双师”型老师的要求。目前,大部分双创课程还是由辅导员承担,专业教师参与较少,因此专业群专创融融合课程的实施需要在量和质两个角度去提升。

1.4教学模式需要不断完善

目前,双创教育受制于人力物力投入,受制于时间空间限制,课程过于依赖理论讲授,实践内容较少,缺乏更有效的培训教学手段与工具。专创融合课程实施,更加受限于法律法规、工作场景,体验感较低。学生和学院人数较多,喜欢从事的产业领域和岗位性质差异较大,开展个性化的人才培养难度较大。因此,在现有资源和条件下,教学方法比较单一、教学模式无法真正的改革,需要借助信息化手段,搭建各类教学平台,开展自学、讲授和体验式学习,突破各种条件的制约。

2专业群专创融合平台课程开发的目标

专业群专创融合平台课程开发,主要从学生、教师、课程及资源建设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

2.1学生培养目标

1)培养学生对产业发展的理解和专业自信,对生物化工、医药化工、食品化工等产业发展现状及趋势、技术发展方向以及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全面的调研和梳理。2)加强学生对典型企业了解,对各专业典型企业进行案例分析,挖掘行业特色,创始人创业历程,行业及企业文化;提炼典型企业关键业务流程,帮助同学们加强职业认知和自我定位。3)使学生掌握开展创业活动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培养学生的双创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激发学生创新思维,增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加强专创融合的理解。4)加强团队合作与分工,提升沟通能力、执行能力等综合素质,培养学生跨专业的迁移能力,拓宽学生就业和创业领域。2.2教师发展目标通过各专业老师、双创老师、企业大师共同参与,实现课程和资源的共建共享。在此过程中,不断提升教师的团队协作能力,扩展教师的知识领域,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以及信息化运用能力,将教师培养为“双师、双创、多能”型人才。

2.3课程及资源建设目标

建立涵盖生物化工产业链的平台课程及资源,不断丰富法律法规库、案例库、项目库和教学资源,初步设计信息化教学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创设情景,突破时空的限制。以学生自主学习、教师导学和学生协作体验式学习的教学模式。

3专业群专创融合平台课程内容

平台课程内容基于生物化工产业背景,主要包括双创知识、产业知识、法规知识、公司运营知识等四方面。

3.1双创知识

双创知识包括创新思维和创业实践两部分,创新思维是创业实践的基础,创业实践是创新思维的运用。创新思维部分主要包括创新意识培养、创新思维、创新技法等方面。创业实践部分应包括创业认知、创业者与创业团队、商机识别、商业模式设计、创业资源管理、融资方式、创业计划拟定、企业开办流程及初创企业管理。

3.2产业知识

生物制药技术产业是将现代化工技术和生物技术应用于大健康领域,涵盖生物化工、医药化工和食品化工等领域,是生物产业与大健康产业交叉领域,关系到老百姓的健康福祉。从产品注册角度看,主要是“四品一械”领域。产业知识主要包括产业概况、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产业发展、产业政策、产业投资、产业关联、主要产品、市场分析、研发动向等。通过产业知识的学习,帮助学生加深对专业的理解,扩宽学生创业就业领域。

3.3法律法规知识

生物制药技术相关产业法律法规,包括通用的商法、公司法、税法等公司通用法律法规,也包括产业特定的政策法规。生物制药技术产业每种产品具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要求,如医药生产企业法律法规重在GMP,医药销售企业重在GSP,食品和药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需要CMA和CNAS相关知识等。除了政策法规,还应包括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学习。通过政策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加深学生的产业知识、产品知识的理解,培养同学们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4公司运营知识

通过体验式学习,掌握公司战略制定,了解公司的基本组织架构,熟悉公司运用过程中的产品开发、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风险管理等。学习团队合作与分工,提升沟通能力、执行能力。通过企业创业管理综合训练,模拟经营一家生物健康企业,围绕设计、开发、采购、生产、市场、销售、客户服务等关键步骤进行企业全流程的体验,全方位训练提升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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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新型农民学校,全面提高农村党员群众素质的意见要求,区委组织部、司法局、普法办联合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新型农民培训法律法规知识宣讲活动,这个活动非常好,意义重大。通过开展宣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宪法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牢固树立依法治理、诚信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观念,为全面推进农村法制化进程和建设法治奠定坚实的基础,创造良好的条件。很高兴参加今天这个启动仪式,下面,我就开展好宣讲活动讲几点意见。

一、明确主要任务,提高宣讲活动的针对性

一要围绕增强农民群众的宪法意识,大力宣传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提高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形成崇尚宪法、法律的社会风尚。深入学习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强化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观念教育,增强农民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能力。二要围绕全市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黄蓝”经济区战略措施和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加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劳动法、合同法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的教育,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开展农业生产法律法规教育,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三要围绕平安建设,加强依法维权、依法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加强刑法、刑事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四要围绕保障农民权益,紧密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加强土地征用、承包地流转、社会救助、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教育,预防和减少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努力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科学安排计划,增强宣讲活动的时效性

根据农村群众的现实需求,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内容,选择适合农民群众学习特点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教育培训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要本着因人施教、注重实效原则,区分不同群体,突出从业特点,科学制定培训计划。一要力求实用。在制定培训计划前,要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了解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需要和愿望,根据农民群众需求“对症下药”,做到农民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实现培训与需求的有效“对接”。二要力求实效。根据农村农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发展、时令变化,围绕农民群众正在干的事情,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让农民群众能够“用得着、学得会、用得上”,增强培训的时效性。三要力求前瞻。围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制度、资源节约管理、金融税收、环境保护、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群众在致富创业,发展特色产业、打造产业品牌等方面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同时要广泛开展“菜单式”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要力求特色。紧跟区新型农民学校惠民使者工程建设步伐,坚持以“送法于民,送智于民”为导向,结合区实际,开展地域特色浓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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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投资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

1、文化产业引进风险投资的条件已成熟

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并加大资金投入来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强国、文化软实力等概念的提出大大提升文化产业的地位和比重,大量文化产业从此出现。但由于我国文化企业起步晚、实力弱、规模小、风险高,所以很难找到适合的投资、融资机构进行合作。而风险投资是一种全新形式的投资方式,是由金融家或机构投入到有巨大潜力、高成长性、新兴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无论是从投资理念还是投资机制,文化产业的特点与形式都与风险投资的标准相契合。

2、风险投资领域、投资强度在不断扩大

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新兴的文化产业不断诞生。随着合作的深入发展,风险投资者的利润收益在不断提高,投资强度和投资领域都在不断扩大。从一些互联网创业者平台公布的信息就可以看到每天都有大大小小的企业获得融资。例如,从36氪网站上就可以看到,近一个星期,就有近百个文化企业完成了首轮融资,金额都基本超过了百万美元,其领域涉及到数字娱乐、趣味社交、在线教育、旅游户外等多种领域。由此可见,风险投资者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力度在不断加强,领域越来越宽。

3、文化产业的研发阶段投资力度不足

风险投资者为了降低投资风险一般只在文化产业发展的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提供大量的资金投入,对起步阶段的企业的投资力度极小。风险投资者对于处于研发阶段的企业兴趣强、有期望,但一般都是只立项,实际资金投入少之又少,基本属于观望状态。这导致风险投资在文化产业上的投资金额和项目不对等。而文化产业的特点决定了文化产业的研发阶段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此时风险投资不愿拿出大量资金进行合作,导致了该阶段的投资力度严重不足。

二、风险投资支持文化产业面临的法律问题

1、文化产业的成果保护制度不健全

文化企业的产品存在形式一般是无形的,是一种意识形态。如何保护一个企业的智力成果是一个文化企业是否能够长远发展下去的关键问题,但中小型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相互抄袭模仿现象严重。对风险投资者来说,企业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是否完善是其决定投资与否的重要参考。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晚,发展不够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较为分散化,各法律法规之间有所出入、甚至出现矛盾,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例如,我国的《专利法》和《商标法》的法律条例在范围和力度上存在差异。

2、风险投资缺乏政府监管及相关法律保障

由于风险投资属于新兴行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形成健全的体系。目前我国现有的风险投资的制度政策都只是起到宏观上的指导作用,没有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例,可操作性差。没有政策法规的规制,造成了很多投资者错投、滥投,最终投资失败。另外,政府对风险投资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风险投资者对文化产业的投资,也导致了不规范的现象出现在投资过程中。在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方面,政府虽然对文化产业有一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但力度和效果都不明显,很多民间资本都很难进行风险投资。

3、风险投资者的机制缺陷

风险投资者必须通过中介机构来与政府、文化企业以及其他风险投资机构进行交流合作,而当前我国的中介机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很多机构在政策、法律服务方面的工作都不够到位。两方的交流渠道不够畅通以及缺乏法律政策的支持,极易造成决策失误及投资失败。另外,风险投资机构对客体的甄选机制僵化。由于缺乏专业性的判断能力,风险投资者会优先选择口碑好、信誉强、有一定名气的企业进行投资,忽略很多有潜力、有想法的中小型文化企业。还有,有时一家文化企业的风险投资者不止一位,可能两位甚至多位。多位投资者同时作为企业的股东,其在公司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同,也有着不同的利益目标。这就需要相关制度来规范风险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解决投资者之间的矛盾冲突。

三、解决上述法律问题的几点策略

1、健全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对于企业成果的保护,需要一个健全的保护制度。国家一定要加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工作,健全保护制度,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国家还要加强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进行一定的修正,对当前各法律之间知识产权不对称问题着力进行解决,对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的完善。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利于风险投资者看到文化企业巨大的发展前景,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2、加强政府监管,建立相应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完整的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这与国家长期以来的市场经济制度有关。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风险投资者很难从国家政策方面看出投资导向,也就很难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当前情况下,必须加强政府对风险投资者的监管,给予风险投资者一定的优惠,改变风险投资者盲目投资的现状,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3、引导正确的市场走向

目前,风险投资市场存在很多矛盾与冲突。风险投资者对投资缺乏判断力,容易忽略发展势头良好、潜力巨大的中小型文化企业。政府要做好相关的风险防护措施,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政府要对企业信息进行一定的规范,防止出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出现。政府要做风险投资市场的领头羊,帮助风险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导向,引导正确的市场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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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业中专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意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13-164-02

一、引言

当前,国际上对学前教育提出更高要求,规范并提高幼儿教师的资质成为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1],中国学前教育也正走向规范化。本文基于世界上主要国家及地区的学前教育法律、规章,开展对中外幼儿教师的入职条件作对比性研究,以期对我国幼儿教师入职提出建设性的启示。

二、国际比较

为保证研究内容的可比性与科学性,我们在法律法规、国家(地区)、入职条件这三方面进行了合理控制。在法律法规上,我们选择《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等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近的法律法规作比较;在国家(地区)上,选择与北美洲的美国、加拿大,欧洲的英国、爱尔兰、挪威、丹麦、比利时,澳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亚洲的日本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作比较;在入职条件上,从学历、专业、年龄性情、语言、健康这五方面开展研究(见表1)。

1、学历要求

学历要求是大多数国家对幼儿教师聘任过程中所提出的最基本要求。

(1)中国

《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国际

最低学历要求&层次化学历要求

美国、英国、日本的最低学历条件为大学本科;爱尔兰、挪威等国家的最低学历确定为中等教育层次。

同时,美国、日本开始幼儿教师层次化行动,对不同级别的幼儿教师提出相应的学历要求[2]。如日本将幼儿教师资格分成3个等级:二种资格证、一种资格证和专修资格证,参加资格证认定的学历基础依次是:短期大学学位、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3]。

2、专业要求

相关专业素质和综合素养是幼儿教师聘任中必不可少的职业要求。

(1)中国

《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2011年,我国《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出台,规定幼儿教师须持资格证书。

(2)国际

国际上逐渐上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幼儿教师资格认定。美国出台《提前开始法》、《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来规范幼儿教师资格认定。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也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

表1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幼儿教师聘任条件一览表

3、年龄与性情要求

幼儿教师是从事幼儿教育、保育工作的专业人员,有其特殊的职业品性,如成熟的年龄和平稳的性格。

(1)中国

我国还未对幼儿教师的年龄做出要求。在对幼儿教师的兴情要求上,表现在受聘者要“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要有责任心和耐心,要有亲和力”等。

(2)国际

美国、加拿大、爱尔兰等国家对幼儿教师的年性情上,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爱尔兰规定幼教机构必须聘请18周岁以上能照顾幼儿的成人;加拿大规定,幼儿教师资格申请人必须性格良好,个性、能力和气质非常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4、语言要求

语言是促进幼儿教师、儿童之间良好沟通的工具。

(1)中国

《条例》规定,幼儿园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规定。

(2)国际

部分国家和地区规定幼儿教师除掌握本国标准语言外,还要求“为少数民族服务的幼儿教师要掌握少数民族的语言”。挪威《日托机构工作规程》规定,萨米幼教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了解萨米的语言。

5、健康要求

幼儿教师健康同时指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身体健康指无传染性疾病等,心理健康如有误精神病史甚至有无犯罪记录。

(1)中国

《条例》规定,幼儿教师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国际

有无犯罪史已成为某些国家幼儿教师招聘中的首要条件。美国伊利诺伊州要求所聘任的幼儿教师的健康证明必须备案待查,所有工作人员是否犯罪或虐待及忽视儿童的背景资料必须备案待查,过犯罪记录、虐待儿童、等被禁止从事幼教工作。

三、讨论和结论

综上所述,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国家及地区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幼儿园受聘教师提出了不同程度的要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幼儿教师职业准入资格方面还存在突出的问题:初始学历过低;专业资格要求不严格。以下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幼儿教育规章中的优点,值得我们借鉴:

1、明确并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的学历基准要求

未来幼儿教师学历层次呈现出逐步提高的发展趋势。西方发达国家对幼儿教师的学历普遍要求在大学毕业层次,并以法律及政策规定对学历作出严格要求。我国当前的幼儿教师入职学历要求还停留在中专层次,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2、更加关注幼儿教师的专业性

幼儿教师的专业化与职业化,是当前国际发展趋势。国际上对幼儿教师资格的认定,也逐渐通过法律途径加以完善。我国尚且缺乏《学前教育法》等强力有效的法律来严格保障幼儿教师的专业性,尽快立法成为我国当前学前教育界的普遍呼声。

3、幼儿教师综合素质要求日趋更加全面

幼儿教师工作性质特特殊,关系到幼儿的健康成长。国际上已有些国家要求幼教工作者无犯罪记录(虐待儿童等行为)作为聘任的首选条件,对受聘者的健康(心理&生理)、性情进行严格审查,还设定最低年龄,以避免身心不健康、不成熟的人对幼儿造成伤害。尽管我国也在相应文件中提及幼儿教师应聘者的心理健康等要求,但审查不够严格或其它一些原因,使得虐童案时有发生。建立完善的入职资格审查体系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 沙 莉.世界主要国家及地区规范并提高幼儿教师资质要求政策法规研究[J].2014年北京学前教育论坛论文集,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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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是为了将耕地转变成为森林,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农民失地,为了确保农民的生活,需要加强退耕还林过程中的经济补偿。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1)加强退耕还林过程中的资金保证。我国在制定退耕还林相关经济补偿措施的过程中,对被占用的耕地上的粮食、对耕地的所有者进行了一定的补偿,但是在补偿资金的来源方面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导致退耕还林过程中对各种资金的筹集存在问题。比如我国进行西部开发时,对土地资源进行利用时的资金是一笔十分巨大的花费,如果只是单纯地由国家财政拨款,存在的难度还比较大,因此在经济补偿过程中必须要对补偿资金的来源进行分析,建立多层次的经济补偿制度,利用各方力量进行经济补偿的资金筹措。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补偿的资金到底由谁来支付。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来看,在进行经济补偿的过程中,必须要改变传统地以政府补助为主的资金筹措方式,更多的是应该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对各种资源的有效整合,以促进退耕还林过程可以顺利推进。在资金筹措过程中,依旧要维持财政拨款,但同时要加入其他的模式,比如跨区域调节、利用当地税收进行调节等,确保退耕还林可以顺利推进。

(2)完善退耕还林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是保护生态资源多样性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国对生态资源的保护,加强退耕还林地区的建设可以实现对生态资源的有效保护,但是退耕还林地区的保护仍然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在当前的背景下,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制定一部更加完善的退耕化还林还草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对新建立的森林以及草地资源进行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当前我国实施的与退耕还林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出现了一些不适用的现象,因此要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比如加强退耕还林地域的审批制度的完善,加强生态资源管理制度的完善等,在对原有法规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加入分类性保护和管理制度、投入保障制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可以实现对生态资源的有效保护。

2为农民提供一定的岗位

退耕还林过程中,农民失地,但是耕地被还原成森林的过程中,需要人工建设和管理。为了维持农民的生计,在实际的退耕还林过程中应该要加强各种工作岗位的提供,比如森林管理、森林建设等方面,都可以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为失地农民提供一定的工作机会,缓解生活压力。

3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高农民自身的能力水平,增加就业创业机会

农民是农村经济工作中的主要力量。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农民的耕地变得越来越少,农民为了维持生计,必须要转行,从传统的农民身份变身为其他身份。而农民在长期的农业工作中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自身能力素养不高,因此在退耕还林过程中,为了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必须要提高农民的能力水平,使得他们可以为自己找到更多创业就业的机会。因此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可以使得农民掌握更多先进的知识,从而使得农村经济水平得以提升。在农民培训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强农民培训过程中的资金投入。首先,各级政府应该要加强农民培训资金的投入,将农民培训工作提上日程,才能保证农民培训工作的积极开展。其次在农村经济工作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地拓宽渠道,对各种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引导,并且积极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民培训工作中,为农民培训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加强农民培训模式的创新。在对农民进行培训时,不能按照传统的培训方式进行培训,而应该要借鉴更多国外先进的经验,结合最新的知识对农民进行培训。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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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全村总住户数户,总人口人。全村共有个自然村,个村民小组,耕地面积总面积为亩,2011年,全村农民人均收入9378元。村党支部,共有名党员,村两委班子成员名。

二、“六位一体”加强村级文化建设

1、小图书室作用大。自年月,村图书室建成以来,彻底解决了农民买书难、借书难、看书难的问题,年,村开始建设村图书室,并积极协调社会各界送书,促进图书室的标准化建设。据统计,截至目前,图书室共配置图书多册、报刊多余种、音像制品余张,受到群众的喜爱。村民深有感触,不管是春耕季节还是夏季田间地头的管理,村图书室的人气都是很旺。拒不完全统计,仅今年2月份,图书借阅量就达人次,一年下来,大约有人次的借阅量,帮助农民朋友发家致富。

2、大喇叭内容多。随着电视、网络等新媒体的普及,村喇叭似乎不见了踪影。不过,现在的村庄里又重新响起来了喇叭。宣传政策靠贴告示,由于在家种地的多数是些不懂文化的留守老人,效果也不理想。传达上面精神,还得挨家挨户去通知。无论是计划生育奖励、种粮直补、种植大户补贴等政策的宣传落实,还是上级精神的传达,这高音喇叭都派上了用场。如今,可是扮演多种角色、能担当大任的。在饭前、黄昏时段,村广播喇叭播放爱国歌曲、相声小品等,丰富了广大村民的业余生活。在防寒抗旱等特殊时期,通过村广播喇叭快速告知村民做好防灾、减灾等工作。在道路硬化、河道铺设等公益事业建设前夕,利用广播喇叭深入宣传,鼓励村民积极筹资,同时引导村民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3、新舞蹈效果好。以前只能在大城市、大广场才能跳得出、看得见的坝坝舞,现在,在村大街小巷,受到村民钟情和热爱,去年月份,我们村还专门送学员去进行了培训,坝坝舞飞进了寻常百姓家,激发了群众对文化建设的热爱。今年以来,文化大院共编排文艺节目多个,演身边人,唱身边事,利用节假日和空闲时间演出余场次,宣传党的生育和惠民政策,使居民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和启发。

4、树典型学先进。村每年定期评选尊老爱幼、勤劳善良、见义勇为典型,定期表彰“星级文明户”、“好婆婆好媳妇”等先进人物,营造学先进、做好人的良好环境。今年以来,村评出“星级文明户”个,“好婆婆好媳妇”对。年月,还村里对名“好婆婆好媳妇”进行了隆重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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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围绕加快建设法治国土总目标,提高全县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努力开创法治宣传教育新局面,为建设创业、宜居、平安、生态、幸福XX创造良好的国土资源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重点内容,深化普法教育

1.强化行政基本法律及全省重点普及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加强对《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律制度的学习宣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国土资源各项管理工作中。加强全省重点宣传普及的宪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预算法、著作权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XX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七法一条例”以及2015年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重要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切实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办公室牵头,法规监察股配合)

2.及时宣传贯彻新颁布或修订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深入学习贯彻《XX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XX省稀土管理办法》等新颁布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意识。(法规监察股牵头,各相关股室配合)

3.认真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地政管理专业知识培训(用地股牵头),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法规监察股牵头),组织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培训学习(地籍股牵头)。

4.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普及本部门专业法的主体责任,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法规监察股牵头,监察大队、各相关股室配合);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有关法律法规、执法监察业务、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业务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长效机制。(监察大队牵头,法规监察股配合)

(二)突出重点对象,提升法治意识

5.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坚持领导班子党组集体学法(办公室牵头)、国土资源管理岗位任职前法律法规考试和定期培训等学法制度,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示范作用,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年终考核指标体系。(办公室牵头)

6.严格落实干部职工学法制度。严格落实干部职工学法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指导性意见。健全干部职工学习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深入组织学习《法治XX建设读本》、《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以案释法”系列读本》,强化考核奖惩,不断提高机关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办公室牵头,法规监察股配合)

7.加强公民国土资源法律宣传教育。围绕国土资源管理,不断丰富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法律六进”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结合“6. 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法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将国土资源普法教育工作向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延伸。(办公室、测绘股、法规监察股牵头,信息中心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六五”总结,谋划“七五”规划

8.认真做好“六五”普法总结。系统各单位要以开展“六五”普法总结验收为契机,切实抓好普法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对“六五”普法以来的普法文件、学习记录、宣传培训等情况及早梳理汇总,精心提炼“六五”普法的好经验、好做法,挖掘先进,发现问题,查漏补缺。(法规监察股牵头)

9.认真做好“六五”普法先进的推荐工作。县局将根据省、市要求做好“六五”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县局在7月15日前将“六五”普法总结报告报市局政策法规科。(法规监察股牵头,办公室配合)

10.认真谋划“七五”普法规划。系统各单位要利用“六五”普法总结的机会,认真谋划“七五”普法规划,紧紧围绕建设“法治XX”这一主线,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七五”普法规划任务要求。(法规监察股牵头,相关股室配合)

(二)加强基础建设,完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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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坚持城市规划的全覆盖

城市规划是我们统筹协调城市发展各个领域、统筹协调各类要素和公共产品的优化合理配置、统筹协调不同群体利益和矛盾的重要手段,从而不仅保障城市的科学发展,而且使人人平等地享有城市。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城市规划的全覆盖,确保城市规划的系统性、全面性和前瞻性。首先要体现区域发展的全覆盖。__8488平方公里要整体规划,不留规划“盲区”,尤其要从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高度,围绕把__建成区域化特大城市的目标,更加强调__总体规划对县(市)、区级规划的调控作用,县(市)、区级规划对乡(镇)规划的调控作用,努力实现区域城市群的协调发展。同时要围绕提高中心城市集聚度、推进新农村建设,将城市规划覆盖到农村,以便在规划层面上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的局面,防止城乡发展的“两张皮”现象。其次要体现各类规划的全覆盖。我们既要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又要制定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既要考虑三次产业布局,又要考虑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使之相互衔接,配套协调,引导各类要素的优化配置,使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人居相协调。再次要体现整个过程的全覆盖。城市规划必须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一定发展阶段起到引领和调控作用,但同时,城市规划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宏观形势要求,与时俱进地进行修编,在动态中保持规划的全覆盖,这样的城市规划才更具科学性。

二、必须强化“城市设计”的新理念

如何强化城市设计这一重要环节,以提高城市的整体协调性,这是许多国际大都市在规划建设中都必须面临并且妥善解决的重要问题。我感到,像__这样的地方,在城市设计上要把握这样几点。一是注重凸现城市的文化底蕴、文化内涵和文化品位,这是__城市发展的优势和个性魅力所在。二是必须综合体现社会、经济、城市功能、审美等各方面的要求,“城市一切看到的东西,都是要素”,要通过城市设计,使建筑、绿化、道路、广告、灯光等各类要素合理、协调配置。三是中心城市与县市都要体现协调性,尤其是中心城市,既有保护古城的问题,又有七大板块的协调互补问题,要按照中心城市“东进、北拓、南优、西育”的发展思路,通过城市设计,使山水人文景观、历史文化街区、现代商贸集聚区、居民区等等在组合中相协调。四是城市建设的规划者、投资者和管理者都要强化城市设计的理念,城市设计是一项整体性的工作,贯穿于城市发展的全过程,只有各个环节都形成合力,才能增强城市设计的执行力。

三、必须凸现城市功能的“人本化”

借鉴新加坡经验,我们在凸现城市功能“人本化”的实践中,有必要把握这样几个环节。一是牢固确立以人为本、以民为重的城市建设理念。人是城市的主体,我们在建设中不能只见物不见人,要彻底摒弃以往较多注重城市气派、较少注重百姓方便;较多注重领导政绩、较少注重百姓生活的做法,扎扎实实做好城市重大项目和实事工程,把展示城市形象和便民利民结合起来。二是努力关注城市设施的“细节”。城市设施无小事,要把更好地满足市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作为城市功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导向,在城市公共交通、上学就医、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等方面作出优先安排,把为老百姓服务的公共产品向农村、向社区延伸和覆盖,注重从住区道路的沟通、服务网点的开辟、绿化绿地的设置等细微处体现人文关怀。三是坚持创业与宜居环境营造的结合。适宜创业和适宜居住不是隔裂的,要把__建成各方人才投资和创业的首选之地,要使各种资本在__能发展、做得大、留得住,很重要的首先要建成宜居城市,使人们在__居得起、居得好、居得久,让人们实实在在享受到社会的和谐、生活居住环境的优美、基础设施的完善配套、文化氛围的个性魅力。四是妥善处理好城市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比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问题凸现,我们必须妥善解决好农民的各种权益保障;等等。

四、必须注重城市管理的协调性

在城市发展中,规划统领城市发展的路向,建设决定城市质量水平的高低,是一个动态过程,而管理则决定城市的核心竞争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增多,城市管理机制不顺、条块分割、管理盲区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迫切需要我们作出新的探索。一要牢固确立“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和“大城管”的理念,完善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体系,探索城乡一体化管理模式,在城市管理中进一步巩固市区、稳定街道、辐射社区、延伸农村,带动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二要进一步明确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街道的基础功能,发挥社区的积极作用,理顺三级城市管理运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真正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三要致力于切实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素质。

五、必须推进城市秩序的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