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文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4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

篇1

关键词:腹泻型肠易激综合征;食物不耐受;健脾法;疗效

中图分类号:R574.6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7717(2011)12-2620-03

Clinical Study of Invigorating Spleen Decoctions in Treating food Itolerance

Patinets of Dlarrhea-Predominant Irritalbe Bowel Syndrome

LU Guanhua1,WANG Changhong2,GAO Wenyan2,DUO Na1,GAO Quanyong1,ZHANG Xu1,JIA Jinling1

(1.The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 of Liaoning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ne,Shenyang 110034,

Liaoning,China;2.The general hospital of Shenyang Military Region,Shenyang 110016,Liaoning,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 verify the clinical efficacy of invigorating spleen in treating food intolerance patients with diarrhea-predominant irritalbe bowel syndrome.Methods:60 food intolerance patients with IBS-D were assigned randomly to two groups. The treatment group was treated with invigorating spleen decoctions, and the control group was treated with pinaverium bromide(PVB) tablet, all treated for four weeks. Results:The total effective rate of treatment group (93.3%) wa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control group(70%,P

Key words:diarrhea-predominant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food intolerance;invigorating spleen therepy;curative efficacy

肠易激综合征(irritable bowel syndrome,IBS)是以腹痛或腹部不适伴排便习惯改变为特征的肠功能紊乱性疾病,其发病率近年来有上升的趋势。在IBS的病因学研究中,食物因素一直是被关注的问题。临床实践中发现,一些食物可诱发IBS特别是腹泻型IBS(IBS-D)的症状。总医院中医科王长洪教授治疗因食物诱发的腹泻型患者多采用健脾药物,取得良好的临床疗效\[1\]。为了进一步客观评价其疗效,我们采用随机、对照的临床试验方法对健脾法为主治疗的IBS-D食物不耐受患者30例进行评价,现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1.1.1 诊断标准 参照2006年罗马“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Ⅲ”: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6个月以上,最近3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3天出现症状,合并以下2条或多条:①排便后症状缓解;②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③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外观)改变。下列症状可支持IBS-D的诊断:①每天排便>3次;②松散便/稀水便;③排便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④排出黏液;⑤腹胀。食物不耐受血清IgG抗体检测14项(牛肉、鸡肉、鳕鱼、玉米、螃蟹、鸡蛋、蘑菇、牛奶、猪肉、大米、虾、大豆、西红柿、小麦)中至少有1项IgG抗体阳性。

1.1.2 中医辨证分型标准 参照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消化病专业委员会2003年制定的“肠易激综合征临床诊断、中医辨证和疗效评定标准(试行方案)”\[2\],属于肝气乘脾证、脾胃虚弱证、脾肾阳虚证、寒热夹杂证任一证候均可,除外肝郁气滞证和肠燥津亏证。

1.1.3 纳入标准 患者发病多由饮食不慎引起,均符合诊断标准。年龄18~60岁,性别不限。入选前2个月内结肠镜检查无明显异常,B超,血、尿、大便常规,大便培养及生化检查无异常,入选前1个月内未使用任何止泻药及抗菌药。

1.1.4 排除标准 ①感染、炎症性肠病、吸收不良综合征、甲亢以及全身性疾病、中毒、寄生虫感染、恶性肿瘤等引起的腹泻;②患有其他消化系统器质性病变者;③糖尿病患者;④2周内已使用其他药物治疗肠易激综合征;⑤妊娠期、哺乳期妇女;⑥合并有心、肝、肺、肾、血液等系统严重原发性疾病,影响生存的严重疾病如肿瘤或艾滋病;⑦依从性差者。

1.1.5 剔除及脱落标准 病例入选后未按时按疗程服用药物,以及随机化之后没有任何数据者,作为剔除病例。经知情同意并筛选合格进入随机化试验的受试者,因故未完成本试验所规定的疗程及观察周期,作为脱落病例。

1.1.6 一般资料 观察病例共60例,均为2009年6月-2010年6月就诊于总医院中医科门诊及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二院脾胃病科门诊的IBS-D患者,按1∶ 1比例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30例,男16例,女14例,年龄18~63岁,平均(32.0±8.9)岁,病程2~23年,平均(8.0±6.3)年,症状总积分(8.8±6.2)分,肝气乘脾证12例,脾胃虚弱证8例,寒热夹杂证7例,脾肾阳虚证3例;对照组30例,男12例,女18例,年龄19~58岁,平均(34.0±7.4)岁,病程2.5~26.0年,平均(6.0±5.6)年,症状总积分(7.9±8.2)分,肝气乘脾证9例,脾胃虚弱证12例,寒热夹杂证7例,脾肾阳虚证2例。两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治疗方法

1.2.1 治疗组 健脾基本方:党参10g,白术10g,白扁豆15g,茯苓10g,白芍20g,陈皮10g,防风10g,山药10g,葛根15g,甘草6g。加减:肝气郁结加柴胡10g,郁金10g,香附10g;腹胀明显加大腹皮,莱菔子各15g;腹痛明显加延胡索10g;黏液便者加白头翁15g,败酱草15g,秦皮10g;形寒肢冷,阳虚明显者加制附片6g,肉桂6g,干姜10g。

1.2.2 对照组 予匹维溴铵片(50mg/片,法国苏威制药公司生产,批号:20071027),每次50mg,每日3次口服。

1.2.3 疗程与注意事项 两组疗程均为4周,治疗期间均忌食辛辣及胀气饮食,增加纤维素食物,多饮水;培养定时排便习惯,合理安排生活,调畅情绪;增加体力活动,不使用止泻药物及抗生素。

1.3 观察指标及疗效判定标准

1.3.1 观察指标 治疗前后症状积分:观察大便次数、大便性状、腹痛或腹部不适及伴随的相关症状等;疗效分析:根据症状效应指标的量化分级标准计算记分,并分别进行分析。腹泻次数:≤2次/天为0分;≥3次/天为2分;≥5次/天为4分;≥7次/天为6分。腹痛或腹部不适:没有症状为0分;轻度症状,经提醒后感觉到症状,不影响日常生活与工作为2分;中度症状,能明显感觉到症状,部分影响日常生活与工作为4分;重度不适,症状严重,影响日常生活与工作,需要休息6分。大便性状:正常成形为0分;糊状,不成形为2分;稀便,有固体成分为4分;稀水便,无固体成分为6分。排便急迫感:无排便急迫感为0分;有排便急迫感,但尚能忍耐为2分;有排便急迫感,无法忍耐为4分;出现排便失禁为6分。

1.3.2 疗效判定标准 单纯症状的疗效评价:对腹痛或腹部不适、大便次数、大便性状、腹胀等症状在治疗前后不同阶段,根据症状效应指标的量化分级标准计算积分,并分别进行分析。综合疗效评定标准:参照《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的证候疗效判定标准自拟:疗效指数(%)=\[(治疗前总积分-治疗后总积分)/治疗前总积分\]×100%。(1)临床痊愈:症状及体征消失,疗效指数达100%;(2)显效:症状及体征基本消失,疗效指数达71%~99%;(3)有效:症状及体征好转,疗效达指数35%~70%;(4)无效:未达到上述标准者。

1.4 统计学方法

计量资料采用(±s)表示;组间比较,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或秩和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2 结 果

2.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主要症状积分比较

见表1。两组各症状基线积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各症状于治疗后的积分与基线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 论

IBS是一种病因复杂的疾病,是多种潜在致病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IBS是最早发现的可能与食物不耐受有关的疾病。1982年Aluun Jones等就提出通过饮食疗法治疗IBS,可以改善患者症状。食物因素与IBS的关系一直受到重视\[3\]。近年在欧洲已有多项科学实验证实IBS是患者食用特定的食物或调料后的症状\[4\]。美国的研究证实,通过避免乳糖摄入,可有效代替药物减轻周期性腹痛儿童的IBS症状。食物不耐受指特定的食物或食物成分对人体产生的不良反应,包括过敏反应、酶缺乏的不良反应、药理副作用以及一些其他未确定的作用。关于IBS食物不耐受的许多研究,除少数认为食物不耐受与IBS无关外\[5\],多数研究均提示食物不耐受与IBS有关,其中腹泻型IBS(IBS-D)更为多见\[6-7\],并且15%~17%的IBS患者对饮食治疗有效\[8\]。

中医无“肠易激综合征”之病名,散见于“腹痛”、“腹泻”、“便秘”等文献中。其病因病机主要为内伤情志、外感六、调养不当或禀赋不足等原因,导致肝气郁滞,疏泄不利,传导失司,脾胃运化无权,升降失调,湿浊阻滞,肠道气机不畅。以往文献报导中医中药治疗IBS效果理想,常用的治法包括疏肝健脾法、补脾益肠法、健脾温肾法,均包括了健脾治疗。王长洪教授认为腹泻型肠易激综合征食物不耐受患者发病,病机固然有脾虚、肝郁或肾阳不足的不同,治疗上亦有健脾、调肝和温肾的侧重,但是脾虚作为发病之本贯穿疾病的始终。正如《景岳全书·泄泻》所说:“泄泻之本,无不由于脾胃”。临床用药以健脾药物为主,其中党参、白术共同发挥益气健脾除湿作用。白扁豆补脾不腻,除湿不燥,为健脾化湿之良药;茯苓既能健脾又能利水渗湿,利水而不伤气,药性平和;陈皮理气运脾,燥湿和胃;山药补脾气,益脾阴,且兼涩性,能止泻。四者相合,助参术加强脾胃运化之功。白芍养血柔肝,缓急止痛,兼敛脾阴,与参术合用,可于土中泻木。防风助参术祛湿止泻,兼散肝郁;葛根能升发清阳,鼓舞脾胃清阳之气上行而奏止泻痢之效。健脾与疏肝、温肾药物配伍,可肝脾肾同调,使痛缓泄止而病愈。

由于IBS-D缺乏特异的临床理化检查及疗效判定方法,因此症状是否改善居为主要的疗效判定标准。本研究结果显示,健脾药物与匹维溴铵片均能改善患者腹痛、腹泻等IBS-D相关症状,其中健脾法为主辨证治疗腹泻型IBS不耐受患者的总有效率达到93.3%,显著高于匹维溴铵片,且在减少排便次数、改善大便性状、减轻腹痛或腹部不适及排便急迫感等症状方面均优于匹维溴铵片,提示健脾法为主是治疗腹泻型IBS食物不耐受患者的有效方法。

参考文献

[1] 巩阳.王长洪教授从肝脾肾论治肠易激综合征的临床经验\[J\].中国中西医结合消化杂志,2008,17(3):195-196.

[2]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消化系统疾病专业委员会,肠易激综合征临床诊断、中医辨证和疗效评定标准(试行方案)\[S\].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第十五次全国消化系统疾病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重庆,2003:297-299.

[3] Saito YA,Schoenfeld P,Locke GR.The epidemiology of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 in North American:A systematic review\[J\].Am J Gastroenterol,2002,97(8):1910-1915.

[4] Gremse DA.Alternative approach to IBS and migraine is winning over providers\[J\].Dis Manag Advis,2004,10(1):6-10.

[5] Zwetchkenbaum J,Burakoff F.The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 and food hypersensitivity\[J\].Ann A1lergy,1988,6(1):47-49.

[6] Nanda R,James R,Smith H,et al.Food intolerance and the irritable bowel syndrome\[J\].Gut,1989,30:1099-1104.

篇2

市场经济要正常健康的发展,必须要得到合理的市场监管。同时国家职能一部分体现在市场监管上,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是有理论依据的。对市场进行监管就是由市场经济中内在规律决定的,市场监管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和奠基市场经济的要求。所以,市场监管具有重大意蕴,而市场监管的措施很重要,需要建立独立的机构、垂直的隶属关系网、集中化职能、经济秩序的专项化、职业团队专业化。只有有效监管,才能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市场监管体系

建设市场监管体系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是有边界的,为了更好地发挥好政府的职能作用,必须妥善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等之间关系。为此,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重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的职能定位,这就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但是现实情况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凸现了政府在履职中还存在着市场调节越位、市场监管缺位、社会管理错位、公共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因此,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迫在眉睫,加强市场监管、建设市场监管体系是政府履职的需要,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更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市场监管体系是由监管立法、执法监管、监督问责等构成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

第一,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监管立法是基础。

首先制定《商事登记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急需制定一部完善企业登记制度的法律,以统一其标准和条件。市场监管要按国民待遇平等的原则,对本国的、外国的,或者是自然人、法人对于在中国境内开设、开办企业的条件是一样的,并不会因国家因素之不同、或者所属所有制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对企业开办方有不同的条件和要求。目前我国有部分经济的单行法,但没有制定商法典,两者是相互配合作用的。统一施行的《商事登记法》可以有效地调度登记机关的行政权,使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这一系列的行为都规范化,有效引导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

其次,完善《市场监督管理法》。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剧,必然会导致国内市场的经济形态和经济结构,以及竞争方式的深刻改变。这将对掌管市场监管事宜的工商管理行政机构带来新挑战。所以这要求制定一部相当于工商行政管理的、对工商行政的职能加以规范化的法律,同时有助于解决经济执法中手段不完善的问题,保证日常市场经济贸易的公平、公证和竞争的正当化。同时,还要利于保证我国在参与全球贸易时的正当利益,因此《市场监督管理法》还应该向着国际化公平贸易方向完善。

第二,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强化执法监管是核心。

目前思路和过渡选择。行政执法方式运用在市场监管可以发挥监管优势,但现行的按照具体的项目进行的专项管理割裂了市场经济事项中的内在联系,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和优势,市场监管的效率也因此降低。在现有的状况下,根据不同市场交换对象的性质差异来划分市场,把市场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各个部分,并且由行政执法的各个部门对对应的市场进行综合市场监管。这样的形式可以使行政的职能得到更完善的发挥,市场经济也能得到更为专门的监管。

近年来,我国一些城市在城市管理这一方面加以综合执法试点,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各个方面的处罚权。行政执法体制以改革、创新为目标的,一定要把综合行政执法施行到底。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相统一、适应、可行的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是为了整顿化、规范化市场秩序的配套措施。综合执法要求遵守“两个相对分开”原则,也就是制定政策与监管、技术检验与监管的分割。成立后的综合执法机构,具有对应的综合行政处罚权,有效管理城市秩序,有助于执法效率的提升,保证执法的公平性。

远期目标。长远期望是要达到建立一个高水平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作用于市场监管上。对于国内这样完整、统一、庞大的市场的市场监管也要求是统一的,首先是达成集中市场监管,在目前是已经从市场经济体制上得到了基本的解决。但是。要达到统一的市场监管目标,就要从高处着眼,以整个市场的市场监管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摒弃执法部门的利益和职能并重的现状执法方式,进行执法部门的重新组合,以提高对市场监管的质量、权威、效率和力度。这样市场监管的发展目标模式有三种,都是可行的有效途径。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模式;二是公平交易委员会模式;三是市场监管委员会模式。

第三,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监督问责是保障。为了保证监管执法权力的正确行使,防止其产生执法偏差甚至腐败现象,必须加强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重点是,第一,要加强法律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质询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第二,要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要发挥其独特优势和作用,坚持客观公正报道,及时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监管行为进行曝光。要探索开展舆论监督的立法,推进舆论监督的法治进程,为其放开手脚开展监督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第三,要加强行政监察。当前市场经济中的种种“乱象”,原因十分复杂,究其主要原因,重要的一条同执法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为了恢复和维系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监察机关必须对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责任,督促和约束执法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提高市场监管的队伍素质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并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所以市场监管的队伍素质首先要具有经济头脑,其次要具备国际眼光,二者缺一不可。再者,既然是管理队伍,必须具备服务意识和法律素养,在监管过程中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执法观念,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三、结语

篇3

定位监管职能

加强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职能,其根本目标是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市场法制环境,形成以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这两大体系的建设又是道路运输市场主体再培育再发展的根本。简单地把市场监管(运政稽查)活动看作是查违纠章罚款,变相增加收入,这在认识上是非常错误的,在实践上也是十分有害的。

构建考核体系

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能力评价体系至少需要包含工作风纪规范、学习教育、执法设备管理、内务管理、执法质量、市场满意度、行政执行力等工作绩效指标。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科学真实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是设定标准基本准则。通过事前确定控制目标,以合适的考核分值和考核系数作为考核控制手段,引导监管执法活动向社会期望和管理目标集中,规避执法人员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不规范执法现象。

进行风险评估

市场监管执法风险从运管机构自身建设来讲,主要包括四方面,即运管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能力;是否有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运政执法目的是否端正,是否存在罚款创收或将罚款变成协会收费;运政执法装备是否能满足需要,是否存在调取保存证据困难等问题。

从社会公众对运管机构的监督及反应看,运政执法风险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如政风评议、行风监督等;其次是非正常的外部执法风险,如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拒执法及来自各方面各种形式的说情干扰行政执法等。每一级运管机构应该定期召开执法风险防范分析评估会,及时了解和掌握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分析问题成因,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完善措施,防范运政执法风险的发生。

加强防范控制

一是加强运政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中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教育。邀请政府法制部门、公安机关及政府危机公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对运管人员开展运政执法风险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市场监管人员在执法中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要提高在遇有暴力执法行为时的处置能力,做到既能够严格依法行政,又不至于引发各种事端。

二是重视和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保障。建议借鉴城管、土地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做法,为运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解除运政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对因公受到伤害的运政执法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和慰问。

三是扩大执法监督范围,确保运政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活动中全面履职不缺位,严守程序不错位,依职履责不越位。

打造专业执法队伍

应尽快建立和执行监管队伍轮训保障机制,从制度上解决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确保市场监管人员能在三至五年内甚至更短时间内能够轮训一次。通过理想信念的学习解决“为谁监管”的问题;通过基本法律知识、基本专业知识、基本执法技能的学习解决“怎样监管”的问题;通过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政治思想教育解决“公正监管”、“廉洁监管”的问题。

加大装备设施投入

为保持运政执法队伍统一形象,应按照“统一品牌、统一颜色、统一标志”要求,配备执法专用房间、专用车辆、专用设备、专用信息技术监管平台,做到至少每一执法队(组)能拥有一台巡查用车、台式计算机、数码摄像(照相)机。同时,应加快移动执法手持式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便携式打印机、网络执法设备(电子物证检验设备)以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推广使用,提高运管机构规范化、信息化、数字化市场监管能力。

篇4

但是,由于农村文化市场具有点多、面宽、线远、难管等特点,不仅存在经营秩序不够规范、市场监管相对薄弱的问题;而且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丰富了农民群众的视野,对文化消费也有了更高的需求,一些非法文化产品乘机由城市转人农村,如盗版制品、非法销售安装卫星接收器、非法网络文化产品等日趋蔓延,使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文化市场监管函盖面日益广泛;加上农村文化市场法制尚不够健全,无证照非法经营活动问题相对突出,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存在鞭长莫及、疲于应对的问题日渐凸现,给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深化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完善延伸文化市场监管手臂,成为我区继2011年全省农村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现场会以来积极探索实践的新课题。下面,就我区农村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实施重心下移,派驻组团乡镇文化市场监管中队的做法,向大家作一汇报。

一、具体做法

余杭区总面积1220平方公里,由于我区东西向距离长,区政府所在地又处在全区最东则这一地理特殊性,容易产生鞭长莫及的情况。为适应农村文化市场监管工作需要,2011年1月,经区编委批准,我局调整了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内设机构,在原有22名人员编制不增的情况下,改为设“二科三中队”(综合科、审理科和组建了三个执法中队)。

(一)定模式。我们重新合理配置大队的行政执法资源,

下移管理重心,分块缩小监管跨度,将全区监管区域分成3片,除临平城区5个镇(街道)由一中队管辖外,分别在古镇余杭片5个乡镇和良渚片8个镇各派驻一个中队。每个执法中队配备执法人员3至4名,执法专用车一辆,实现以组团中心乡镇为据点,就近监管、辐射周边、全面覆盖的我区农村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管新模式。中队所在地中心乡镇政府为执法中队提供了固定的办公用房,大队调配添置了必要的工作和生活设备。2011年10月,余杭片中队已先期进驻余杭镇。

(二)定原则。在派驻执法中队的过程中,我们确定3项原则: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处罚统一原则。中队要积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争取有力支持,明确乡镇(街道)属地协助监管事项不变。中队实行垂直管理,隶属区大队的派出机构,在行政处罚主体统一的基础上相应增加中队执法工作权限,鼓励中队创新执法手段和方式。二是坚持精简高效,整体运作原则。派驻执法中队,改变了区大队一级监管运行模式,实行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查处权与裁量权分离,科室与中队整体运作、同步联动,提高了综合行政执法效率。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协调推进原则。派驻执法中队涉及人员、经费、住所、装备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诸多问题。我们将推进派驻中队与贯彻《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创新农村文化市场监管模式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实事求是、先易后难、先简后繁、逐步细化,积极稳妥开展推进工作,保持了人心稳定、管理有序。

  1  

(三)定制度。制度是规范管理的准绳,也是一种集体的承诺。在新模式运行过程中,我们明确大队原有的内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监督评议这三方面制度要根据新情况修订、补充和完善。目前,新增订和正在修订的有《执法中队工作职责》、《中队办案经费开支使用制度》、《值班工作制度》、《承办案件审理复核制度》等,使派驻中队工作规范推进。

(四)定机制。工作机制是工作程序、规则实现有机联系、有效运转,较为固定的一种工作方法。在多年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已经积累了一些十分有效的工作机制。在推进派驻中队的工作过程中,我们强调坚持有效的机制不放弃,新的机制要创新。目前,正在酝酿和推行的有“中队执法区域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中队执法区域各乡镇(街道)文化市场管理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农村文化市场管理中的重要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扫黄打非等文化市场集中治理行动方案,协调解决派驻中队执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文化市场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主要是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办事窗口的审批工作数据信息与大队科室、各中队执法检查信息定期通过网络或纸质载体互相反馈,必要时召开会议沟通反馈;并要求有关政策法规、市场动态在局门户网上公布,供相关行政机关调阅、市民查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案件审理复核机制”:派驻执法中队其查获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按“案件审理复核机制”规定程序报大队审理科复核和报批,对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告知执行三个阶段每一步骤如何操作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和时限,确保案件承办工作顺利进行。

“中队执法监督机制”:主要设置了大队对中队的内部层级监督措施,如对多次举报却查而不获的案件、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组织督查的运作规则;中队管辖区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局行政监察办和大队还分别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网上信箱,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对执法中队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过错责任追究。

“内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 将实行办案数量、类别、案件质量和规范执法等一系列量化指标考核,任务到人、指标量化并和上级案卷评选、技术比武等各类获奖挂钩,对不能完成基本任务的科室和中队人员年度不能参评优秀档次和先进工作者,改变执法人员工作考核“大锅饭”、评先按票数的粗放管理模式。

二、存在困难

我区派驻中心乡镇执法中队工作才刚刚开始,在筹划和运行过程中,我们感到存在以下困难:

(一)人员明显不足。自XX年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改革以来,我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编制人数由原来的7名,增加至现在的22名(实际在岗18名)。但随着监管内涵和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以及派驻中队执法模式的需要,我们感到人员明显不足。

(二)生活遇到难题。我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中层干部和执法人员家庭均在临平城区,下派到中队工作,距离城区都有1小时左右的车程,加上由于文化市场是晚上相对活跃的特殊性,不可能天天早出晚归。安居才能乐业,就需要解决队员宿舍、就餐等生活问题, (2)

(三)协管需要磨合。派驻中队执法后也容易使个别乡镇文体中心(综合文化站)人员产生推卸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的责任,原有的发挥乡镇(街道)文体中心属地协管的工作容易淡化,需要解决统一思想认识问题。派驻中队是文化市场专业执法运行机制的调整,通过下移管理重心,分块缩小监管跨度,解决镇乡街道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资格缺位问题,不是取代当地人民政府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属地监管的职责。

三、继续推进

在中心乡镇派驻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队,就近监管、策应周边,也给行政相对人就近履行法定义务带来了便利,其管理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下一步我区将继续推进,不断完善,初步思路如下:

(一)争取增添人员。积极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人员不足问题,落实在中队部所在地招聘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协管员办法。对大队新录用和交流调入的公务员实行先安排在中队锻炼的措施,以保障中心乡镇派驻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队工作深入推进。

(二)经费列入预算。派驻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队不可避免会增加一定的行政执法成本,我们将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将中队开办经费、办案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

篇5

一、背景情况

台儿庄为枣庄市所辖区,位于山东省最南部,素有“山东南大门”之称。全区共有国家A级以上景区8家,其中5A级景区1家,4A级景区2家。省级旅游度假区1家。由于旅游起步较晚,缺乏经验,旅游市场的发展就是在“摸着石头过河”,2010年台儿庄古城景区投入运营后,来台游客量年均递增100万人次,2016年游客接待量801万人次。随着旅游市场迅速扩大,“黑车、黑社、黑导、黄牛倒票”等各类问题、矛盾频频发生,旅游投诉量也呈激增趋势。近年来,台儿庄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创新监管机制,深入推进旅游服务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旅游市场进入规范化运营,为实施古城引领城市转型战略提供了有力保障,促进了旅游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市场监管“台儿庄模式”受到国家旅游局充分肯定, 2016年入选国家首批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荣获美丽中国・全域旅游示范城市称号。

二、主要做法

(一)整合部门职能和机构,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执法。为强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能,理顺旅游发展体制。2010年,整合旅游部门和服务业办公室,组建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局,升格为政府组成部门。2012年,根据部分科室、事业单位执法职能、队伍,进行部门内部执法资源整合,成立统一的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旅游监察大队,负责开展旅游市场监管、投诉处理、旅游综合执法,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执法”,将执法区域划为台儿庄古城景区、大战纪念馆、台儿庄古城客服中心、大桥停车场、运河湿地等五大片区,进行网格化管理,实现全区旅游监管常态化、规范化,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服务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2015年,设立古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协调管理度假区工作,构建了以古城为龙头的文化旅游产业管理体制。

(二)搭建综合执法平台,实现跨部门联合执法。为着力解决执法力量分散薄弱、多头重复交叉执法等问题,成立了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局局长和旅游监察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的旅游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包括全区与旅游市场秩序相关的成员单位35个。严格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与旅游市场监管关系密切的交通、城管、市场监管、物价、药监等7个部门抽调具有执法资格人员,组成区旅游联合执法办公室,与旅游监察大队联合办公,搭建综合执法平台,实现“多个部门一个平台管执法”,办公地点设在游客服务中心,重点时段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这种有分有合、统一调度的执法方式有效化解了新建联合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办公场所上的难题,也较好解决了旅游执法“难调度、调度难”问题。

(三)建立权责清单,明晰部门职责边界。按照“清单之外无权力”、“职权法定”的原则,2014年以来,对全区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权力事项、政府部门责任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明确了旅服、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税务、物价等与旅游市场秩序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和职责责任,对部门间的职责交叉事项进一步梳理,理顺了相互关系,细化了监管责任,避免了推诿扯皮,防止了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的监管真空,为旅游市场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法性提供了有力保障,使旅游市场执法部门全面履职“有法”,严格尽责“有据”,增强了公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为强化政府责任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制定分管区长为召集人的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台儿庄区旅游联合执法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联合执法、投诉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联合执法制度的完善,使旅游市场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旅游联合执法办公室依据《办法》在全年重点时间段,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通报违法行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针对旅游市场难点问题,召开联席会议,完善了协调联动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互通。

篇6

基金项目:本研究受到海南省教育厅研究生创新课题(编号:Hys2012-33)支持。

【摘要】旅游市场监管对促进旅游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我国旅游市场监管存在着诸多问题。《旅游法》的出台,为解决旅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基础。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海南省旅游监管具体实践,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行政指导,重视旅游监管队伍建设,理顺监管体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市场监管沟通标准等。

【关键词】旅游;旅游市场;监管;海南

作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典型代表,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自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海南在旅游质量提升、市场监管、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时值《旅游法》出台之际,本文立足《旅游法》,以海南旅游市场监管实践为切入点,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海南旅游市场监管的实践

(一)完善旅游法规

加强旅游市场监管,重在依法依规。在行政监管和法律规制上,近年来,海南省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等7部旅游法规,内容涉及旅行社、酒店、景区、旅游交通、旅游商品、导游管理、旅游开发规划等方面,基本涵盖了“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在全国率先基本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旅游法规体系,为我国旅游行政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组建综合性的旅游行政部门

2009年,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率先在全国挂牌成立,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旅游发展委员会的成立,顺应了我国旅游发展的形势,改善了旅游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旅游工作效率,有利于及时解决旅游市场纠纷,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2010年7月,海南省旅游规划委员会正式开始运作,作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整合14个主要厅局的资源,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旅游规划和重大旅游项目规划,统筹全省重要旅游资源开发,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三)行业协会布局完善

“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证明,一个合理的社会管理系统总是由精干且富有效率的政府和发达的社会组织构成,并总是由行政监管与自治管理实现分工合作来构成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效运行需要法治政府的行政监管与社会组织的自治管理共同发挥作用,二者缺一不可。”[1]海南充分认识到行业协会在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旅游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积极推进旅游行业协会建设。目前,在省旅游协会的基础上,成立了 七个专业分会:旅游景区分会、旅游饭店分会、旅行社分会、旅游教育分会、温泉分会、商务旅游分会、旅游团队购物分会等,发挥各级各类旅游行业协会在联系行业、沟通政府、调研政策、引导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旅游市场监管增添了一支重要力量。

(四)探索建立旅游综合执法机构

为提高旅游行政工作效率,优化旅游市场环境,健全旅游市场监管体系,海南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的原则,积极推进旅游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省政府专门成立了海南省旅游联合执法办公室,由省旅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省物价局组成, 探索建立“综合执法、相互取证、归属处罚”的联合执法机制,改变过去的多头执法方式,整合了旅游执法力量。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增强了行政执法效率。各市县也成立了假日旅游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成员单位间的密切协作,上下联动,在产品供给、信息服务、宣传引导、应急值班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性化服务程度,增强游客满意度。

二、海南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旅游市场经营主体混乱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旅游市场经营主体良莠不齐,滋生出很多问题:一是无照经营长期存在,“黑社”、“黑车”、“黑店”、“黑导”等不规范的市场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坑骗、欺诈游客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二是部分企业通过虚假旅游广告、散布不实信息,超范围经营旅游及相关业务;三是挂靠现象严重。部分取得经营资质的旅行通过挂靠承包的方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并从中获取挂靠费,致使企业管理不到位,严重干扰旅游市场秩序;四是“零负团费”现象普遍存在。“零负团费”模式严重侵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恶性的价格竞争正逐渐成为常态,并已经由侵蚀旅行社业运行机制向整个旅游行业渗透,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

(二)旅游市场监管主体力量薄弱分散

虽然海南成立了旅游发展委员会,具有统筹协调规划旅游市场的职能,但是旅游监管力量薄弱,旅游监管执法队伍,无论是从规模、数量上讲,还是从素质、能力上看,都远远不能满足旅游业快速增长的需要。目前,海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有限,各市县旅游质监所也普遍存在人员短缺、办公经费不足等问题。这与旅游质监所“受理并协调处理各类旅游质量投诉案件,查处各类违规操作或违法经营案件,依法对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能极不协调。

(三)旅游市场监管多头执法

近年来,虽然海南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旅游管理条例、规划、办法等,但赋予各级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十分有限,旅游监管的手段也较少。旅游监管法定授权的不足和统一市场规则的缺位,致使旅游部门“大市场职责”与“小市场权限”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旅游市场监管涉及到旅游、物价、交通、卫生、公安、工商、质检等多个部门,导致政出多门,多头执法,既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又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比如,住建部门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发改部门负责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的管理工作。有些景点、公园也不都属旅游部门管,而是分属宗教局、园林局、规划局等单位管辖。

虽然海南省在省政府层面设立了旅游综合执法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多部门联合执法,但是,作为新兴朝阳产业,旅游监管就像是一个“香饽饽”,“在进行行业监管的过程中,各传统产业部门针对固有市场的管理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力量较强的执法队伍,旅游部门作为‘后来者’的身份和相对弱势的地位,难以引起相关部门足够的重视,致使由旅游部门牵头的联合执法效果欠佳。”[2] 多头执法的存在,就产生了职权交叉地带,使得责任不清和相互推诿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领域甚至存在监管真空。

(四)行业协会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虽然海南在旅游行业普遍建立了行业协会,但是,一方面,旅游协会或是专门分会都是采取“官办”方式,经过政府批准成立,工作人员由政府派,经费由政府划拨,在组织运营上不独立,行政色彩浓厚,独立性不强;由于存在天然的隔阂,官办协会按部就班地代表政府来开展工作,其在维护行业利益、规范引导经营者、沟通内外,抑或经常性地保持联系都不容易,因此,部分行业组织很难得到下游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导游的认可,工作状况和运行效果不太理想。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缺乏监管市场的职权,对行业管理乏力。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业处罚、行业退出等方面没有发言权。这就造成“政府监管不到位、行业监管没地位”的局面,使得一些真正可以通过行业内部解决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或有政府出面解决,这样既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建议

(一)充分运用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心甘情愿地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任何行为,通过非强制性的手段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标的行为。作为“柔性执法”方式,行政指导可以切合大众心理和社会需求,发挥旅游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促进公众积极参与到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中,尽量减少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矛盾产生。

因此,各级旅游行政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加强宣传,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通过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制度、安全提示制度、快速维权投诉制度、旅游价格指导制度等,为中外游客提供全面、准确、实用的旅游服务信息;通过建立违法前行为告知制度,劝导旅游经营者合法经营;协调各级旅游协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引导和帮助旅游经营者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水平,进而营造“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只有政府通过建立公正权威的旅游产品信息系统、强化旅游服务供应商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或者通过采取告知、指点等行政指导形式来改善这种情况,才能方便旅游者获取关于旅游产品的正确信息,才能进一步有效的遏制不正当竞争,保证旅游市场公平竞争。”[3]

(二)加强旅游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一方面,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特别是旅游消费大众化和日常生活化,我国旅游市场呈现日益广泛和深入的特点,点多面广,快速扩张;另一方面,旅游是一种享受型、发展型消费,旅游产品又具有综合性、多样性等特征,人民群众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期望值高。”[4]因此,加强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督检查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旅游监管执法队伍无疑是影响旅游市场监管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海南应该抓住国家出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利时机,将市县旅游质监机构作为独立机构存在,以满足旅游执法检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机构编制上,尽量向旅游监管执法机构倾斜,在经费划拨上,努力保证旅游监管执法经费的落实和充足。

(三)加快推进旅游监管体制改革

由于行政权力的稀缺性和附带利益性,具有传统管理权限的执法部门不可能真正放权,再加上多头执法所形成的权责不明,这就容易造成“有利益抢着管,没利益不想管”的困局,政府协调下的联合执法也就容易走形式、走过场。最重要的是,海南旅游联合执法只在旅游高峰期和节假日进行,没有形成旅游综合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因此,我国应考虑“建立一套级别高、权威大、职能强的旅游管理机构,对旅游六要素进行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对旅游资源进行大规模、深层次的开发或整合,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的组建,”[5]发展“大旅游”,打造“大产业”、推进“大管理”。探索旅游综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在成立省级旅游发展委员会的基础上,各市县也应尽快组建旅游发展委员会和旅游规划委员会,为当地旅游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组建高效快捷的旅游综合执法机构,最大限度地减少多头执法。在机构设置上,提高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位阶,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位为政府组成部门,将旅游质监机构定位为公务员单位,努力提高旅游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威。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人类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需要,大部分是通过社会组织来满足的。建立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通过其整合和协调功能,一方面可以使组织成员的活动由无序状态变为有序状态,另一方面,又可以把分散的个体粘合为一个新的强大的集体,把有限的个体力量变为强大的集体合力。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明确规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因此,一方面,海南可以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放宽行业组织成立的标准,用足用活政策、资金来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淡化行业组织官方色彩,充分赋予其自,实行自收自支;政府只需对行业组织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鼓励各级各类旅游协会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规范,积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不断提高旅游行业自律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另一方面,要赋予行业组织一定的管理权、处罚权。在行业准入和退出方面给予其较大的自由权限,政府只需扮演裁判者的角色。鼓励旅游经营者、导游等涉旅方通过行业内部标准化管理创建优质品牌。通过行业协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使旅游经营者牢固树立依法、诚信经营的思想,鼓励更多的旅游经营者在认真落实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基础上,建立自身旅游标准化管理体系,促进服务品质的提升,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四、结束语

《旅游法》的出台,对于保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改善旅游业中市场秩序失范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旅游市场监管中,旅游监管队伍建设、旅游市场监管体制、行业协会组织等因素对旅游市场发展影响较大,国外旅游业发达国家在这方面都有较为成熟的可资借鉴的经验。我国应立足新出台的《旅游法》,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注重对旅游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真正放开对行业协会的管制,发挥其自主性优势;唯此,方能解决目前我国旅游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迎来旅游业的规范发展、持续繁荣。

参考文献

[1]赵刚.行政监管与社会组织管理关系研究[A].公共管理与地方政府创新研讨会论文集[C]. 2009(11):227.

[2]杜江.当前旅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与对策研究[N].中国旅游报,2012-7-13(3).

[3]胡燕佼.论旅游市场监管中加强行政指导的必要性[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1(6):87-89.

篇7

2015年3月,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滕州市为试点城市之一。为做好试点工作,枣庄市编办专门组成改革试点调研组,认真研究探索滕州市试点方案,积极创新和实施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一、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实践情况

市县跨部门综合执法情况。2003年12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在枣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2004年,市、区(市)据此组建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随后,枣庄市政府制订《枣庄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全面实行城市管理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2014年,县级整合工商局、质监局设立了市场监管局,实行部分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2015年3月,中编办确定滕州市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省编办于8月批复了《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市县专业领域综合执法情况。2010年改革,市、区(市)统一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2014年改革,市、区(市)统一组建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均实行专业领域综合执法。

镇域综合执法情况。2013年12月,为深化滕州市滨湖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设立了滕州市滨湖镇综合执法办公室,根据授权或委托开展镇域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目前,全市其他乡镇尚未单独设立综合执法机构。2015年9月,市编办向市编委建议在镇(街)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存在的主要问题。据统计,目前市级共有事业执法机构37个、编制603名、人员556人;各区(市)共有事业执法机构143个、编制2395名、人员2895人(含编外583人),区(市)事业执法机构在编人员与同级党政机关公务员数量比为7:10;全市在镇域执法在编人员近2100人,其中乡镇在编人员占三分之一左右,每乡镇平均33人。另外,据市法制办统计,2014年全市共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315件,办理行政应诉案件208件,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土地权属纠纷等协调会议130余次,处理各类涉法纠纷386起。

虽然通过多年改革和实施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遏制执法队伍无序膨胀、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规章制度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现有执法机构队伍数量上分析得出,基层行政执法一些领域仍存在执法队伍过多,有的部门有多支执法队伍实行多头执法,不少部门普遍存在交叉执法和重复执法,执法工作中存在着“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应该管的不想管”等突出问题,主要因素有:

一是多数部门执法机构队伍不规范,人员身份情况复杂。比如:在名称上,有的叫大队、站、所、中心,有的叫局(分局)、科、室等;在身份上,有的是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的是劳务派遣、工人、临时人员等;在人员编制上,有的使用行政编制、参公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有的没有编制;在财政经费形式上,有的是全额,有的是差额或经费自理;在执法资格上,有的是持证执法,有的是协助执法等。

二是市区执法事权不明确,执法主体不统一。多数法律法规界定的执法事权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分级职责不明确,比如:省市级政府部门应主要负责标准制订、指导协调及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等,县级政府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执法职责和执行能力。特别是市、区(市)两级政府部门的执法机构都有执法权,由于市区执法事权不明确,执法范围、形式不一,随意性大,重复执法时有发生。另外,县域综合行政执法权集中后,部门的监督、监察职责界定也很难明确。有的部门内设机构、事业机构都有检查、监察、处罚等执法职责,有的是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执法,多数部门行业领域也未实行综合执法。

三是执法机构队伍社会形象亟需提升。近年来,各级政府在简政放权、改善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的社会满意度逐年提升,但执法机构队伍仍然是社会关注焦点。从有关部门开展的年度行风政风评议和社会满意度调查情况看,多数执法机构的评议和调查连年倒数,社会影响较大。

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情况

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座谈会后,编制部门联合有关执法部门组成专题改革工作组先后对滕州市28个执法部门(单位)和部分镇街进行调研。全面了解滕州市行政执法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又赴常熟、嘉善等地考察,学习借鉴青岛西海岸新区、胶州市一些好的做法。在此基础上,多次到省编办沟通汇报,不断完善方案。《方案》还先后征求枣庄市和滕州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意见。2015年7月,枣庄市编委向省编办呈报了《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8月底,省编办批复了该方案。2016年1月,滕州市委、市政府召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动员大会,印发了《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意见》,配备了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班子,着手开始人员编制划转工作,试点改革工作启动运行。

(一)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范围

1、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方案》明确在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集中行使的5个领域基础上,将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建筑业、人防、防震减灾、民政、文广新、旅游服务业、商务、粮食流通等11个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纳入综合执法。

2、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考虑到部门、行业和专业领域特点,《方案》明确保留了部分专业性强、技术支撑要求高的专业领域行政执法,分别是:市场监管执法、环境保护执法、安全生产执法、卫生计生执法、交通运输执法、农业执法,这些领域。

3、其他行政执法。《方案》明确对于暂未纳入市级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如社会保障、食品药品、水利渔业等,将其承担的行政执法权统一调整,归并到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执法机构,实现部门内部行政执法权集中,避免部门内部执法权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二)整合执法机构编制资源

《方案》明确将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并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整合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及国土资源、人防、文化市场、旅游、粮食流通等执法职责和机构,组建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执法大队,内设22个执法中队派驻镇(街)和经济开发区开展综合执法,1个直属中队负责重大执法任务和跨镇(街)执法活动等。按照“编随事调、人随编走”原则,将人员编制相应划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执法大队。

(三)推动执法重心下移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各镇(街)和经济开发区派驻执法中队。派驻执法中队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日常管理以镇(街)和经济开发区为主。各镇(街)和经济开发区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与派驻执法中队联合办公。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做好执法信息事前预警、发现上报以及执法联络配合等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派驻执法机构及镇(街)、经济开发区工作力量开展联合执法。

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既是中央和省里要求,也是下步工作推进的重点和难点。《方案》还提出了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科学理顺政府职能部门与市级、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关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管和执法”长效措施。

三、下步对策建议

实行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直接关系到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对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城市治理、优化社会环境、保护公众利益等方面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既是政府部门实施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体制性调整,也是由“人治”转向“法治”的机制性改变。

(一)继续推进政府“大部门”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和行政审批制度等改革,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打好基础

一是继续深化政府“大部门”体制改革。要通过考核、评估、督查、审计等形式推进“大部制”体制改革落实,巩固政府机构改革成果,防止“大部门”体制“虚化”,明合暗分,改革不到位。继续推进经济管理、市场监管、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大部门”体制改革,科学核定市县行政编制总量和工作部门限额,切实精兵简政,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梳理好机构编制资源,打好改革基础。

同时,按照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为统筹改进城市管理工作,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进一步理顺综合执法与城市管理体制,建议城市管理局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综合执法大队为综合执法局附属机构,单独明确为执法专项编制,经费形式为财政拨款,人员工资标准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鲁办发〔2015〕9号)执行。整合后,执法机构中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其人员身份不变,新进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规定实行凡进必考。

二是努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坚持政事分开的原则,推动行使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具有执法职能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和执法职能剥离,交由行政机关或执法机构行使,为整合执法机构创造条件。

三是不断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适时动态调整市县政府行政审批目录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探索制订执法权力目录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等,为综合执法机构提供执法职责依据。

(二)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机制保障

一是建立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试点城市要建立以市县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要加强协同执法机制,实现跨部门综合执法、专业领域执法和其他行政执法力量机动调剂、优势互补,形成全市执法一盘棋格局。可采取由分管市县长兼任综合执法机构党委书记,加强对涉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统一领导,县级综合执法局局长可高配副县级。

二是坚持服务为先的原则,建立综合执法服务平台。综合执法要体现出不仅仅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也要提升并改变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队伍的形象。建议参照公安机关110服务平台模式,整合县域执法部门的举报电话、公共服务平台等资源实行网上运行,在县级政府建立综合执法和公共服务110或111平台,统一受理区域内所有违法和能力范围内的公共服务,全面梳理并公布综合执法和公共服务清单,加大宣传舆论,营造良好氛围。同时,派驻执法机构也可参照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的设置模式,推动执法力量下沉。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为指导好市县政府有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省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部门行业管理特点,把握好行政决策、执行执法和监管服务的关系,制订全省年度行政综合执法检查建议方案,确保行业法律法规在市县层面有效实施。在具体执法活动中,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向政府报告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对于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商讨对策,联合执法。

四是建立基层执法联动制度。乡镇统一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作为执法平台,承担乡镇区域内各类执法活动的综合协调、依法查处和管理服务等职责。按照“资源共享、就近支援、协同应对、”的原则,统筹组织领导,整合执法资源,完善运行机制,耦合监管盲区,协调解决执法难点,组织联合执法和协同执法行动。

(三)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环境

篇8

(一)把非政府职能从工商回归到社会中来,实行市场化运作,减轻工商部门的监管压力,要深化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进一步转变职能。要发挥各级协会独立联系政府部门、规范企业行为的作用,逐渐剥离工商行政管理中的非政府职能作用,交给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组织协调、会员维权和调查研究以及对成员组织的管理、考核和表彰等自律职能,这样就能有效克服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弊端,以保证工商部门行政执法的公正与高效。

(二)把综合职能从局机关回归到基层上来,明晰职责,重塑工商所的地位和权威。《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对基层工商所的性质、职能、职权等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说是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组织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现实的变革,基层工商部门的职责权限明显不足,迫切需要修订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对工商所体制、职能、职权、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重新予以明确,为基层工商监管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笔者认为,基层工商所处在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第一线,要确保基层工商所职能转变,实现监管到位,就必须按照“定位、扩权、规范”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工商所属地综合监管和执法办案职能,将企业年检、商标合同监管和中介市场、建筑市场监管等管理权限由机关科室、直属单位下放到基层所(分局),市局科室不直接履行行政执法具体业务,形成工商系统机关科室政务工作综合性指导、直属单位行政执法统一性组织和基层所(分局)具体性落实的三级行政职权运作体系,改变以往机关管大企业、基层工商所管个体户的局面,使基层工商所对所有境内市场主体都具有真正的监督管理权。

(三)把队伍能力从收费能力回归到综合业务能力培养上来,强化教育培训,努力适应停征“两费”职能转型的迫切需要。工商部门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停征“两费”为契机,大力加强队伍履行职责、服务发展、科学监管、执政为民的能力建设,构建符合新环境变化的人力资源管理规划和制度。一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大力加强队伍能力建设。针对目前整体队伍年龄偏大、学养不深的现状,我们不能单纯地寄希望于通过“招考新人”来解决素质提高问题,而应立足于如何改造提升在职干部的素质结构上,大力开展终身学习的理念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单位要以优惠政策和强制手段来激励全体人员的学习和提高,形成学历教育、任职岗位教育、任职基础教育三级教育,并有计划有目的地输送优秀人员到外面学习培训,通过开展终身教育使管理队伍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消化新知识,理解新思想,掌握应用新技术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事物、新观念、新技术的要求。不断提高队伍的工作效能,逐步实现管理服务到位。二是积极引进,导向流动,优化能力结构。针对基层队伍年龄老化,年轻的新型技术知识人材断层的现实,应从战略的高度注重年轻人材的引进,有针对性地开展基层人员导向流动,逐步实现基层人员结构不断优化。建设干部管理长效机制、有计划有目的地向基层输入年轻的人材,逐步实现基层单位对人材的培训和储备。同时加强基层单位间人员的导向流动,达到人员的合理分布,通过人员的输入和导向流动,逐步实现基层单位人员结构的不断优化和组合。三是适当调整干部任用政策,加快后备干部培养。笔者认为,应适当放宽科(所)长任用年龄的期限,继续发挥他们的潜能,减少人才资源的流失和浪费,同时在此期间内有步骤、有计划地加快对后续年轻干部的培养,逐步实现基层科(所)长交替的连续性、平衡性。

篇9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现状;思路;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是农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当前农资市场空前火爆的形势下,农业生产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但也存在着坑农害农等不法行为。因此,必须强化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坚持以法治农,保证农资市场的持久健康发展。

1农业行政执法基本现状

1.1机构设置完善,但不平衡

自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并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上取得了重大进展。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主要来源于农业系统内的直接调编,或由种子、植保、土肥、农机管理机构中剥离,或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中分离,或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由政府单独拨编成立。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主要形式是由农业主管部门内设法规科室直接行使农业行政执法职能,或由农业主管部门委托下设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综合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执法职能,或由具有行政执法、技术推广、管理“两位一体”或“三位一体”多项职能的机构进行种子、农药、肥料和农机行政执法。但是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模式,现行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表现为:专业行政执法机构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少;兼职机构多,专职机构少;行政委托执法机构多,法律直接授权机构少[1]。

1.2队伍结构完整,但人员参差不齐

由于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来源不同,现有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状况表现为:专业科技人员多,行政干部和其他人员少;中专以下学历人员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少;农业专业人员多,法律等专业人员少;中初级科技人员多,高级科技人员少[2]。

1.3执法专业性强,但责任重大

种子、农药、肥料和农机具是特殊的商品,故在农业行政执法中,既要牢牢掌握农业各项专业基本技能,又要精通农业、经济和法律等相关知识,依据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行政,达到最终执法目的。但因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差异较大,故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不出现偏差[3]。

1.4与农资经营联系较广,但仍有矛盾

由于大多数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是从种子、植保、土肥、农机机构和人员中脱离出来的,并将种子、农药、肥料和农机经营单位作为其依法行政对象,故与农资经营部门有一种天然的靠近和联系。但因工作方向和利益的截然不同,往往会导致工作上出现新的矛盾。

2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

2.1建设完整配套的组织机构

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统一机构形式,将种子与农药、肥料和农机零配件的市场管理机构、人员、职能合并一处,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开展综合性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并将这些部门原来承担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推广职能分别交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机)技术推广部门,增强农业行政执法的整体功能[4]。

2.2建设精明强干的专业队伍

选拔一批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的农业和法律专业优秀人才充实农业行政执法队伍,使其队伍结构更加专业精干,促进工作科学合理化。组织专业知识学习,增强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观念和宗旨意识,提高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处理案件和解决各种矛盾与问题的能力,增强专业基本技能,担当重大使命。

2.3建设先进实用的基础设施

2.3.1建设永久性农资田间检测基地。选择气候适宜、地势平坦、地力均匀、水源充足、管理方便的水旱田地块,以购买、租赁、承包等形式,划归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长期使用,由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划改良,按照国标标准,进行种子、农药、肥料质量和农机具性能的田间鉴定。

2.3.2投建基础设施。由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主持,根据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国家和地方的支持下,建设农资检测中心,兴建农资质量检验场所,投建现代化物理、玻化和电子仪器设备,开展农资品质检验分析、农资仲裁检验等任务,为农业行政执法提供科学依据。

2.3.3实现跨域性的执法业务联网。鉴于目前各类农业生产资料跨域经营范围广、流动性强、出现问题机率大的特点,在各地农业行政执法部门配备电子通信设备及其市场管理软件,开通全国性农业行政执法互联网业务,紧密跟踪监测,并科学判断农资市场动态,开展地域间的联合执法行动,提高执法效率[5]。

2.4建设快捷高效的运行机制

2.4.1建设系统完备的市场安全预警与控制机制。研制和配备农资市场运行的近距离和中远程监控、检测、化验等特种技术系统及其设备,研究开发农资市场的危险源辨识、分级标准、早期鉴别、定量监测、风险评估、安全性评价、可靠性分析等关键技术体系和装置,配备农资市场安全状况全程跟踪管理技术与设备,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水平。

2.4.2建设机动灵活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研究和装备农资市场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分析、指挥与决策系统的技术和设备,建设大型农资市场数据库、重大事故案例库和事故分析专家系统,加快重大事故虚拟仿真分析技术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建立全国性的农资重大事故统计分析研究体系,增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处理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6]。

2.4.3建设统一规范的农资技术鉴定机制。加快农资技术鉴定的改革与创新,由政府编制部门下文,成立专业性种子、农药、 肥料、农机具技术鉴定工作机构,使组织、人员、标准、程序和运作得到全方位的统一管理,避免滥组织、乱鉴定,提高农资技术鉴定的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2.4.4建设简捷灵便的社会化服务行为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法律程序,理顺级别管辖,集中统一行使行政许可权、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防止多层多头执法、越权执法、徇私枉法和不作为行为;规范行政审批,清理、削减和简化行政审批项目和程序;规范服务行为,在履行职责和义务、优化市场环境、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上建立起长效机制;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推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民主评议、重要事项听证和行政审批会审制度;规范电子政务方式,及时向社会传递政府决策、服务程序、办事方法和行政结果,实现农业行政执法的快捷可靠。

3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3.1加强行风建设

建立行风建设目标责任制、行风责任监督制和针对严重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当事人的追究制,聘请行风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接待来信来访,广泛听取各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纠风治理,标本兼治。对执法人员约法三章,正确运用手中权力,反腐倡廉,提高队伍的素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改善管理面貌,敬业为农,优质服务,礼貌待人,热情周到,文明执法,廉洁高效。

3.2建立社会诚信机制

推行政务公开,开通阳光热线,采取实地考察、现场咨询、会议听证、阳光投诉、媒体宣传、现身实践等形式,与广大群众接触交流、和谐共处,帮助群众排忧解难,获得群众支持。实行诚信行政承诺,公示上墙,自觉践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实施真诚护农行动,依法打击见利忘义、与民争利和坑农害农不法行为,解决侵害农民利益问题,形成浓厚的社会诚信氛围。

3.3 完善农村市场监管网络

针对当前农业行政执法力量不足,在乡镇村中延伸不足等问题,在乡村两级设立农情观察员,委以监督当地农资进货渠道是否正常、游街商贩活动踪迹、农资经营者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农民用种用药用肥用机具是否安全有效等事责,形成完整统一的农村农资市场监管网络,消除偏远地区农资市场监管空白。

3.4搞好社会化服务

结合市场监管,采取广电专题讲座、专家办班授课、参与社区活动、上街展示图板、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为广大农民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服务增强种子经营者的道德意识、行为规范和农民群众的自我维权保护意识。

3.5健全各项保障制度

完善举报投诉、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执法成效评议制度,对农业行政执法和行风建设进行民主评议排序,奖优罚劣,末位淘汰。并把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工作日程,坚持常抓不懈,落实扶持政策,推动农业执法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4参考文献

[1] 高群革,何建永,马会国,等.浅析县级种子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种子科技,2004,22(2):73-74.

[2] 黄正仙.我国种子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措施[J].种子科技,2004,22(6):313-314.

[3] 朱伟.如何搞好市级种子管理工作[J].种子科技,2005,23(1):20.

[4] 陈伟红.我国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对策[J].卫生经济研究,2005(2):21-22.

篇10

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改革涉及面广、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湖南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经验,也遇到不少困难困惑。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不仅为深化改革提供了基础,也能为其他地方改革提供借鉴。

目前,湖南省县级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机构基本实现了“三合一”,初步构建起“多帽合一、联合监管”新模式。一是理顺职责,一个部门管全程。2014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意见》。2015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湖南省注重从源头到终端,从生产到消费,理顺部门职责,弥合监管真空、补齐基层短板,提升服务效能。省市两级逐步理顺了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职责,县级全面整合职责和机构,乡镇统一设置市场监管所。改革后,84个县(市)采取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三合一”模式,统一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乡镇(街道)共设置1680个市场监管站所,各乡镇(街道)明确1名副职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各市(州)综合设置1个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县(市)单独设置检测检验中心。二是优化服务,一张清单管审批。对市场监管领域职能部门行政权力全面体检瘦身,明确权力范围,厘清职责边界。省市县三级工商、质监、食药监等市场监管重要职能部门分别公布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省本级三部门共保留行政权力145项,其中,省工商局39项、省质监局57项、省食药监局49项;市级三部门平均保留行政权力500余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平均保留行政权力670余项。结合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设置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清单。同时,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对市场监管领域职能部门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进行优化再造,大力推行“一口受理、统一办理、限时办结”的“一站式”审批服务模式。改革后,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只需填报1张表格、20多项数据,办理时限由原先的平均30个工作日以上缩短至3到5个工作日,为市场主体的后续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极大便利。三是整合资源,一支队伍管执法。通过整合机构,精简队伍,破解“九龙治水”式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难题。省级层面,清理压缩省级行政执法队伍,今后省级不再新设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实现“一件执法事项由一支执法队伍管”;市级层面,减少执法层级,设区的市,市、区两级只能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实行一级执法,逐步实现“一个设区市执法事项一个层级管”;县级层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执法队伍“三合一”,逐步实现“一支执法队伍可管多类执法事项”。

坚持重心下移,实现执法属地化,凡法律法规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事权,除区域协调和大案查处等继续由省本级实施外,一律由市县属地管理。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实行市县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分别为334项、253项、118项。坚持强基层、强一线,推动执法监管资源向基层倾斜,在推进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三合一”中,精简下来的编制重点用于充实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机构,目前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一线的执法力量达到70%以上。四是创新方式,一套机制管长效。完善协调协作机制。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到重要文件出台相互沟通、难点问题处置共同协商、重大案件查处联合执法,进一步统筹了监管资源,促进了工作联动,提升了监管效能。加强县级市场监管执法机构与市级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监控、实时留痕,形成了相互支撑、合力攻坚的市场监管新局面。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推广随机抽查的飞行检查方式,强化责任追究,规范监管行为。完善大数据运用和信用约束机制。适应“互联网+”要求,充分运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和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两套系统,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共建共享,形成统一开放的大数据市场监管格局。通过改革,市场监管职责更加明确,属地责任得以落实,市县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明显提高;职责交叉、推诿扯皮少了,减少了政出多门、重复监管;资源整合效率不断提高。人员力量得到加强,工作效率得以提升;重心下移监管更加到位;公共服务流程更加优化。减少了重复建设,降低了行政成本,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更全面、更便捷的服务。

当然,湖南在体制机制、执法依据等方面还遇到了一些困难困惑。比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一家对多家上级机关,忙于应付的问题突出。县级市场监管领域实行“三合一”后,内部的差异仍存在,造成了“一支队伍执法、三套流程并行”的执法格局。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修改完善,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依据滞后于改革步伐等。进一步深化改革,建议从“两划分两统一两调整两规范两创新”入手,逐步推进系统整合、深入融合、有机结合。一是“两划分”。划分中央权限。我们认为,中央权限主要在内核法源、外形标配两个方面,即从法律层面解决改革遇到的障碍和统一改革必须的要素。划分地方责任。一方面,分层的结构设计。中央层面若执行“三合一”,自上而下推进改革将十分有益。中央层面若不整合,可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整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资源,利于政令畅通,杜绝条条干预。另一方面,分期的节奏把握。建议在巩固县级“三合一”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稳步有序扩大改革面。二是“两统一”。一方面,建议统一法制。建议中央层面尽快出台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统一思想认识,深入推进改革。同时,尽快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从法律上明确市场监管主体的名称、审批权和执法权的关系、案件管辖、行政处罚程序等要素问题。另一方面,建议统一体制。中央层面建立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政令统一,上行下效。省以下层面逐步推行市场监管部门的机构整合。三是“两调整”。精准界定市场监管局的职责,聚焦主业,突出重点,该剥离的剥离,该加强的加强,着眼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侧重其职责表述。比如,市场监管机构可以突出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表述。调整层级。目前,工商、质监、食药监3个部门的基层编制,只有工商所的编制还放在乡镇。下一步改革,建议将工商所的编制上划县级管理,以利于县级统筹编制资源,加强一线监管力量。四是“两规范”。规范身份。建议中央统一明确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的编制和身份属性。规范资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培训、提供标准的作用,规范统一市场监管的资质,培养全方面市场监管的队伍。五是“两创新”。创新监管方式。走信息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路子,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减少人力资源成本,提高编制使用效益。创新基础。推动人员编制下沉、执法力量下沉、执法重心下沉。

作者:周文 单位:湖南省编办

篇11

一、正确理解工商部门市场监管中“两个风险”的含义

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的系统性风险,是指工商部门对经济发展全局或整体市场秩序产生重要影响的问题;市场监管的区域性风险是指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因不全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区域市场秩序或者和区域经济发展秩序产生影响,给一定范围内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区域经济发展、社会和谐造成一定的危害,对部门监管的社会效应和公信力、形象与权威造成严重影响和伤害,存在于监管过程中的潜在的威胁和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区域性风险会从局部领域迅速扩散开来,最终演变成系统性风险,进而酿成危机和灾害。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而深远的影响,很多时候其影响甚至超出了单纯的市场范围,形成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影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还不够成熟,各地市场化发展不平衡,消费市场的发展也不平衡,市场运行的法制化水平和市场监管的水平还不高,所以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很容易出现,有一些问题直接涉及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或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二、工商部门市场监管中“两个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原因

(一)系统性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原因

一是监管缺位的风险。主要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职责保证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使到位,该管的没有管,该制止的没有制止,该处罚的没有处罚,该许可的没有许可等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却不作出行政行为而带来的执法风险。诸如:巡查监管中发现违法时,未采取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后续监督无下文;未及时立案;未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未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未抄告相关部门;未依法移送;受理申诉举报、投诉违法行为中的不作为,重大突发事件未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等。产生原因:监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对潜在的风险隐患认识不够,监管体制和机制不适应等问题所造成。

二是乱作为的风险。主要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工商机关的行政行为人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完全彻底,或者是不依据法定程序、职权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执法风险。比如:收取证照费而不予颁发证照,使当事人不能依法获得市场主体资格;收取年检费而不予办理年检手续,使当事人不能得到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延误当事人的登记受理期限,使当事人的请求事项不能依法得到登记核准;超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证照费、年检费;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而随意颁发证照等。产生原因:有的是故意性的,行政行为人利用职权将所收款中饱私囊,损害了工商部门的形象;还有一部分是无意性,即行政行为人根本不懂法律法规或者一知半解而无形中为之,应当加强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三是程序违法的风险。主要是行政许可、办理案件中不按照法定方式、步骤、顺序、时限办事,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意增加或者简化程序,提高办事门槛,把关不严,应实质审查的采取书面审查等现象。产生原因:法制观念淡薄,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嫌麻烦、图省事,借公权、谋私利,少数情况是确实不知不懂程序要求。

四是越位执法的风险。主要是工商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能的过程中,承担了本该由其他机关承担的职能,行使了一些自己不能或不该行使的权力,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责任风险。如将调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运用到生产、消费领域等。产生原因:对法律法规错误偏差理解或利益驱使等。

(二)区域性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原因

一是服务地方经济中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表现在登记注册受理核准、注册资本监管、股权出质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户外广告登记、食品流通许可证批准等环节。产生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营造所谓“良好的投资环境”,常常要求工商部门简化登记程序、放宽登记政策、降低登记门槛,对一些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有的地方专门出台文件,限制甚至阻止工商部门对一些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同时,一些违法经营者或抗拒执法,或采取请客送礼、托人说情等手段干扰执法。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工商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严格执法,这种风险最终都只能由工商机关来承担,不可避免地给工商执法增添了法律风险。

二是监管过程中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表现在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审查、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现场核查、各类现场监督检查、广告监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集贸市场安全管理等环节。产生原因:执法人员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中,不细致、不严谨、不认真等。

三是装备或技术中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表现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集贸市场农产品检测、化学危险品销售监督管理、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特殊商品的监督管理等环节。产生原因:监管人员不具备监督管理特定行业、特定商品的专业知识以及监管执法装备陈旧落后。相当多的县级工商局连最基本的检测仪器也不具备,要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常常只能靠观察产品外观或根据投诉,严重地制约了工商部门职能的发挥。

四是监管漏洞产生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表现在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日常的巡查监管,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罚没物资(假冒伪劣商品)的收缴和处置等环节。产生原因:少数人员缺少的地方或边远地区因监管任务繁重、监管区域范围过大、人员配置不足、监管力量薄弱、客观上形成监管人员不能充分、积极地履行监督职责,任由威胁存在。

五是执法冲突中产生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遇到不正常、不合理的监督、制约、阻碍和抗拒造成的风险。产生原因:执法干扰、暴力抗法、集体上访等等。这些风险的发生会影响到执法人员的个人前途,甚至危及执法人员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会严重影响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能的主动性、积极性,影响执法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

六是决策不当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存在于某些地方工商局扩大对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解释、出台与国家产业政策和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的服务措施、制定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内部管理规定、考核指标体系的构建或制定、重大经济违法案件的定性和决定处罚等环节。产生原因:少数地方工商机关对国家政策未认真研究,从而决策不当、造成失误。

三、加强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努力防范“两个风险”

市场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产生的根源是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变化和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监管水平跟不上等原因,主要包括市场监管的法制欠缺、方法陈旧、手段落后、外部干扰、自身素质不够、制约机制不强等原因。因此,要防止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必须不断解放思想,加强创新,健全机制,努力提高市场监管效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两个风险”的防范。

(一)强化思想教育,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由于风险与职权、责任相伴相生,职权和责任是法定的,是必然的,而风险只是可能的,是偶然的。当前,我们要在正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法定职权和责任的基础上,通过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干部廉政谈话、新任干部宣誓、全员廉政测试、违纪违法大讨论等教育形式,从思想上树立“风险无处不在、防范人人有责”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防范职业风险的自觉性,提升全员防范职业风险的“免疫力”。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要化解执法风险,工商执法人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够正确开展执法活动的综合素质。这些素质包括正确的思想观念,端正的工作态度,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的业务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术以及协调能力等。因此,应统筹兼顾,鼓励、吸引高等院校优秀法律人才进入工商队伍,为队伍输入高质量的“新鲜血液”。同时要结合工商转型,有针对性的加强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通过教育培训,改善和提高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学好用好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从根本上防范执法风险。

(三)改善基层执法装备,增强管理手段。要重点向基层倾斜、继续加强对基层执法保障的前提下,充实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现代化装备,运用信息技术,搞好资源共享,加大对基层工商所的投入,装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检测设备和通信设备,从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上减少风险的发生。

(四)强化依法行政,确保运转规范。要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职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一是要按照法定的职责保证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行使到位,做到全面作为,避免缺位。二是要准确理解法的内涵、目的和原意,正确把握法律法规对管辖、教育、规范、处罚的不同要求和适用,正确作为,避免错位。当前可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案例类型,设置相应的执法具体指引、工作标准及追究实施办法,使各基层执法单位有统一的执法标准,降低由于理解差异造成的执法风险。三是落实对执法办案业务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实现从立案、办案、审案、结案全部在计算机上完成的目标,杜绝办案人员擅自作主、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违纪问题的发生。四是要求工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自觉依法行事,努力克服执法随意性,要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做该做的,管该管的,有效作为,避免越位。重点要对自由裁量权等权力进行规范,制定出台标准或者规定,尽量避免人情监管和弹性执法。

篇12

论文摘要:通过分析种子行政执法体系的机构、人员、特点、成果和问题,提出了从组织机构、专业队伍、基础设施和运行机制入手建设种子行政执法体系的基本思路和加强行风建设、建立社会诚信机制、完善农村种子市场监管网络、搞好社会化服务和健全各项保障制度等项措施。

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是种子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当前种子市场空前火爆形势下,种子事业既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也存在着坑农害农等不法行为。因此,必须强化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坚持以法治种,保证种子市场持久健康发展。

1.当前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本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不同类型的种子行政执法组织机构,并在规范种子市场经济秩序上取得了重大进展。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主要来源,或由农业行政主管部在本系统内直接调编成立,或从原国有行政、技术、经营“三位一体”的种子公司中剥离而来,或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中分离而来,或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由政府单独拨编成立。

1.1种子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主要形式

(1)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法规科室直接从事种子市场管理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2)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设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综合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种子等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3)由具有种子行政执法、技术推广或行业管理“两位一体”或“三位一体”多项职能的机构进行种子行政执法;

(4)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种子专业行政执法机构开展种子行政执法。

1.2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基本特点

1.2.1机构设置完善但不平衡。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模式,现行的种子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表现为专业行政执法机构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少;兼职机构多,专职机构少;行政委托执法机构多,法律直接授权机构少。

1.2.2队伍结构完整但人员参差不齐。由于种子行政执法人员来源不同,现有种子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状况表现为专业科技人员多,行政干部和其他人员少;中专以下人员多,大专以上人员少;农业专业人员多,法律等专业人员少;中初级科技人员多,高级科技人员少。

1.2.3执法专业性强但责任重大。种子是特殊的活的商品,故在种子行政执法中,既要牢牢掌握种子专业的基本技能,又要精通农业、经济和法律等相关知识,依据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行政,达到最终执法目的。但因种子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差异较大,故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不出现偏差。

1.2.4与种子经营联系较广但仍有矛盾。由于大多数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是从国有种子公司中剥离出来并将种子公司等种子经营单位作为其依法行政对象,故与种子经营部门有一种天然的靠近和联系。但因工作方向和利益的截然不同,往往会导致感情上出现新的矛盾。

1.3种子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成果

1.3.1种子打假专项治理。在农业生产的关键季节,依法检查种子经营单位,整顿种子市场,查处假冒伪劣种子,保护农民利益。

1.3.2种子质量检验和检疫。通过连年的种子三期检验和田间、调运检疫,提高种子质量,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发生。

1.3.3种子技术鉴定。依据种子法律法规,通化市政府编委下文成立的“通化市种子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行使种子技术鉴定工作职能,每年鉴定种子纠纷案件数起,为种子管理和司法部门正确裁决种子案件提供法律和技术依据。

1.3.4品种审定。通过对品种区域试验结果进行技术论证,审定鉴定新品种,实施品种保护,为其推广应用提供科学依据。

1.3.5软环境治理。在种子行政执法中,按照严格的手续和完备的制度,开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便民服务,建立起公开、文明、规范、高效的服务环境,杜绝随意执法和乱执法行为,确保种子执法和市场环境整治实现双赢。

1.4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矛质

1.4.1种子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和技术推广职能相互交叉的矛盾。目前,各地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大多为一站多能,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当行政官员,又当执法人员;既从事种子执法监察,又搞技术推广和经营服务,不但削弱了种子行政执法,而且冲淡了种子行业管理、技术推广和生产经营。

1.4.2种子执法技术含量高、政策性强与执法人员不精的矛盾。种子执法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懂技术,掌握政策和法规,并有高尚的品格和思想道德思想水平、政策水平、技术水平和业务水平都很差,难当执法重任。

1.4.3种子市场经济发展对法律保障的迫切需求与种子法规功能相对不强的矛盾。现阶段国家颁布的种子法律法规虽然授予种子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案件以至高无上的调查权、对犯案主体以责无旁贷的检查权、对案件处理以不可推卸的建议权,但在对案件的裁决权、处罚权和执行权上,却在许多场合下不得不依靠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或主持才能执行和结案。

1.4.4种子行政执法程序的极其复杂和重要与其基础设施不完备的矛盾。种子行政执法要求情况属实,证据确凿,程序完整,资料可靠。故在案件的调查、取证、分析、论证直至最后下达结论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有精千的执法主体和精密的仪器设备进行现场取样和检测。而现实是,不但执法队伍不精,而且缺少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更缺少精密仪器设备,影响办案效率和效果。

2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甚本思路

种子是重要的活的生产资料和商品,是农业增产增收的内在基础。种子市场稳定与否,对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而维护种子市场安定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加强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依法强化种子市场管理。

2.1建设完整配套的组织机构

鉴于目前因各地种子行政执法机构各自为政、形式多样、一站多能所导致的种子行政执法不便协调、精力分散、执法功能不强等现实情况,结合农业事业单位改革,统一机构形式,或将种子与农药、肥料和农机零配件的市场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能合并一处,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开展综合性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或成立全国统一形式的种子专业行政执法主体机构,专门从事种子行政执法工作,将种子管理部门原来承担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推广职能分别交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增强种子行政执法的整体功能。

2.2建设精明强干的专业队伍

2.2.1调整用人机制。根据种子行政执法需要,培养一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求真务实的种子行政执法队伍。结合事业单位改革,优化整合行政执法人员,选拔一批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的种子和法律专业优秀人才充实种子行政执法队伍。并激发更多的种子行政执法人员不断学习和更新,提高专业基本技能,使其队伍结构更加纯洁精干,科学合理。

2.2.2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学习理论,开展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在农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2.2.3规范队伍管理。实行岗前培训制、持证上岗制和亮证执法制,增强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观念,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处理案件和解决各种矛盾与问题的能力。

2.2.4提高业务素质。组织现代科学技术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总结、积累、探索和创新,提高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开拓视野,增长才干,增强专业基本技能,担当重大使命,努力改善种子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实用人才不足、精英人才匾乏等不良状态,建设一支具有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勤政廉洁的高素质种子行政执法队伍。

2.3建设先进实用的基础设施

2.3.1建设永久性种子田间检测基地。选择气候适宜、地势平坦、地力均匀、水源充足、管理方便的水旱田地块,以购买、租赁、承包等形式划归种子管理部门长期使用,由种子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改良,按照国颁标准进行品种特征特性和种子质量田间鉴定。

2.3.2投建基础设施。由种子管理部门主持,根据种子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国家和地方的支持下建设种子检测中心,兴建种子质量检验场所,投建现代化仪器设备,开展种子播种品质检验、品种品质分析、种子仲裁检验等任务,为种子行政执法提供科学依据。

2.3.3实现区域性的种子行政执法业务联网。鉴于目前种子跨域经营范围广、流动性强、出现问题几率大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在各地种子行政执法部门配备电子计算机及其种子市场管理软件,开通全国性种子行政执法互联网业务,紧紧跟踪监测并科学判断种子市场动态,开展地域间的联合执法行动,提高执法效率。

2.4建设快捷奏效的运行机制

2.4.1建设系统完备的种子市场安全预警与控制机制。加快针对种子市场运行和种子行政执法特殊性的近距离和中远程监控、检测、化验等特种技术系统及其设备的研制和配备,研究开发种子市场的危险源辨识分级标准、早期鉴别、定量监测、风险评估、安全性评价、可靠性分析等关键技术体系、方法步骤和设备装置,配备种子市场安全状况全程跟踪管理技术与设备,提高种子市场监管水平。

2.4.2建设机动灵活的种子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研究和装备种子市场重大事故的应急预案、事故分析、指挥和决策系统的技术和设备,建设大型种子市场数据库、重大事故案例库和事故分析专家系统,加快重大事故虚拟仿真分析技术设备的研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保养,建立全国性的种子重大事故统计分析研究体系,增强种子行政执法部门处理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2.4.3建设统一规范的种子技术鉴定机制。鉴于目前全国性的多家执法和技术职称“满天飞”的现实实际,应加快种子技术鉴定的改革与创新,推广通化市由政府编制部门下文成立专业性种子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的经验,建立统一组织、统一人员、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和统一运作的种子技术鉴定机构,避免滥组织、乱鉴定,提高种子技术鉴定的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2.4.4建设简捷灵便的社会化服务行为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法律程序,理顺级别管辖,集中统一行使行政许可权、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防止多层多头执法、越权执法、拘私枉法和不作为行为。规范行政审批,清理、削减和简化行政审批项目和程序,方便群众。规范服务行为,履行职责和义务,在优化市场环境、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和向市场边沿及农村市场延伸上建立起长效机制。规范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推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民主评议、重要事项听证和行政审批会审制度。规范电子政务方式,及时向社会传递政府决策、服务程序、办事方法和行政结果,实现种子政执法的快速敏捷和准确可靠。

3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种子行政执法是种子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必须加大措施,强化种子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进种子依法行政。

3.1加强行风建设

建立行风建设目标责任制、行风责任监督制和对严重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追究制,聘请行风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接待来信来访,广泛听取各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纠风治理,标本兼治,规范执法行为、服务行为、政策行为和办事行为,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执法人员约法三章,正确运用手中权力,反腐倡廉,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改善管理面貌,敬业为农,优质服务,礼貌待人,热情周到,文明执法,廉洁高效。

3.2建立社会诚信机制

推进政务公开,实施“阳光政务”,开通阳光热线,采取实地考察、现场咨询、会议听证、阳光投诉、上街宣传等形式,与广大群众接触交流,和谐共处,帮助群众解决疑难问题,获得群众支持。实行诚信行政承诺,公示上墙,自觉践诺,提高种子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利用媒体和现身形式,宣传种子法律法规,使群众真正了解种子法规政策,主动献计献策。实施真诚护农行动,从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疏通行政渠道,提供优质服务,依法打击见利忘义、与民争利和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解决侵害农民利益问题,形成讲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社会诚信氛围和诚信环境。新晨

3.3完善农村种子市场监管网络

针对当前种子行政执法力量不足、乡镇以下经常延伸不到问题,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乡村两级设立种情观察员,委以监督当地种子进货渠道是否正常、游街商贩活动踪迹、种子经营者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农民用种是否安全有效等事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乡不漏村,村不漏点,上下联动,辖区统一”的农村种子市场监管网络,消除偏远地区种子市场监管空白。

3.4搞好社会化服务

结合市场监管,采取广电专题讲座、专家办班授课、参与社区活动、上街展示图板、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种子行政执法“三下乡三服务”活动。一是送法律下乡,为农民群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二是送科技下乡,为广大农民合理用种提供技术服务。三是送政策下乡,为农村种子执法相对人规范经营行为提供政策服务。通过服务,增强种子经营者的道德意识、行为规范和农民群众的自我维权保护意识。

篇13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江晓”为你整理了这篇餐饮单位油烟污染整治行动小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3月份以来,陇西县市场监管局、陇西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和陇西县巩昌镇市场监管所“局队所”联动,全面强化日常监管和夜间巡查,采用集中督查、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陇西县城禁燃区内餐饮单位油烟污染治理。

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油烟污染治理工作,让陇西县餐饮单位尤其是产生油烟较多的烧烤店负责人,清楚认识到油烟污染的危害性。同时,要求餐饮单位定期清洗油烟收集罩、排烟管道、油烟净化滤网,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规范使用。截至目前,共开展网络宣传、培训12次,现场培训1次,培训餐饮单位112家。

篇14

一、建立双向监管机制

(一)完善内部监管。一是实行审批监管制度化。在各部门内部实施针对性监管,分类制定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制度312项,逐项明确监管对象、措施、方式、程序和检查频次等内容,实现监管全覆盖,确保部门实行监管有章可循。二是实行自由裁量标准化。规范22个行政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处罚标准和裁量情形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督促部门规范、公正执法,从源头上杜绝“人情”监管。三是实行案件查处规范化。加大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监管力度,在9个部门建立重大案件查处制度,明确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查处流程等处罚程序,并向社会公开,确保部门依法办案,依规查处。

(二)强化外部监管。 一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并公布组织、人社、监察、法院、检察等部门职责分工、追责程序,建立多部门责任追究协调配合机制,对不履职、履职不到位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追究问责,给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管行为套上“紧箍”,切实解决“不作为”问题。二是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建立“三张清单”日常监管台帐,定期对部门落实上级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督查,督促部门制定相应衔接措施和监管制度。将简政放权工作纳入全县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实行扣分制,重点对履职缺位、监管不到位的部门进行扣分,督促部门正确履职、规范用权、加强监管。三是发挥社会监管作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效能监督评价系统,推行服务对象评价工作机制,设置电子监察系统进行视频监控,派驻纪检组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监督电话、设立监督专栏,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形成外部监管合力,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二、完善常态监管模式

(一)健全信用监管。建立全县企业信用档案,全面掌握1323家企业基本信息,其中,对食品、烟花爆竹等涉及民生、安全的重点商品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信息进行详细登记管理。坚持“宽进严管”,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根据经营情况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将失信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督促企业诚信履行法定义务。截至目前,全县已有33户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676户个体被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二)探索协会监管。探索行业监管模式,立足海岛旅游业为主导产业的实际,调动社会力量,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动行业自律,优化市场环境。今年,组建了“渔家乐行业协会”,明确会员行为准则,对全县近900户渔家乐业户的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规范会员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最美渔家乐”评选,树立经营典范,组织会员参观学习,形成“比、学、赶、超”的良性竞争氛围,促使形成良好旅游市场环境。

(三)加强专项监管。常态开展消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生活用品销售、快递业等民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排查各类企业800余户,下达整改通知书26份。对全县12家旅行社、7家银行、5家超市、洗浴中心等企业制定的3大类38份格式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检查规范,防范霸王条款侵权行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提升监管有效性。

三、创新综合监管途径

(一)创新“大旅游”监管机制。围绕县域建设生态旅游度假岛的中心任务,积极探索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方式,从提升监管效能出发,成立由旅游、市场监管、物价、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涉旅联合执法队伍,实行集中办公,开展全区域日常巡查。从规范旅游市场主体准入入手,全面清查非法挂靠、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虚假宣传、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纠缠兜售,强行推销商品等行为查处力度,实行限期整改、跟踪督查。今年以来,出动执法人员50余人次,检查各类旅游经营业户150余家,重点加强经营标准化规范、明码标价和标价规范等问题的执法检查,下达整改通知60份,对1户违反明码标价经营者进行处罚,有效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