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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3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文化市场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文化市场法律法规

篇1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

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继续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制度;2.主管部门要对文化市场实行宏观调控,运用法规约束、市场调节、行政审批和舆论引导等多种手段,对文化市场总量进行控制;3.要继续发挥文化经营行业协会的作用,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实现对文化市场的多层次管理,保证文化市场与经济、政治、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相同步,实现持续健康、协调发展;4.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以文化部门为主体,多方联动的文化市场管理体制,综合管理文化市场

1.工作中要依靠当地政府,由政府出面统筹工作会使工作事半功倍。文化、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等执法单位对文化市场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按其各自的业务分工,加大对文化市场的检查、监督工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2.作为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好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多通报、多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比如打击演出市场时,主动向公安部门通报,一起行动,主动参与审讯工作,做好案件移交,从而形成合力,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三、加强文化市场的法制建设,为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1.加强文化立法是搞好文化市场管理的关键。目前,音像市场、书刊市场、娱乐市场、演出市场的违法行为都不同程度存在,高价获利、缺乏社会责任与道德感的丑恶现象蔓延滋长,违法侵权在科技、出版业屡见不鲜,文物盗卖走私十分严重。要从根本上治理这些丑恶现象和违法行为,就要从依法治文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文化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文化市场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特别是要出台《文化市场管理法》,用法律的形式规范文化市场经营行为。做到依法管理,有章可循。为人民群众依法享有从事文化活动的权利,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为打击文化市场中的犯罪行为和抑制文化市场中不良现象提供法律武器。

2.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文化市场管理队伍建设,是繁荣、发展文化市场的根本保证。以坚持执政为民为宗旨,狠抓文化市场管理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

一是要抓好执法人员的宗旨教育,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增强其法律意识、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是要严格执法,廉洁行政。严格执行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动,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软环境建设与严格执法的关系。软环境建设就是为经济建设创造宽松环境,要处理好“一放就活,一管就死”的问题,依法行政,确保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是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营造全民支持和关心文化市场建设的氛围,力争达到市场繁荣,人民满意。

3.加大打击力度,以管理促繁荣。繁荣是目的,管理是手段,没有强有力的管理措施,就根本达不到繁荣的目的。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作为已任。对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条文,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毫不手软。特别是对网络文化市场的接纳未成年人和超时营业的行为、演出市场的的问题以及利用电子游戏机赌博的问题更要从严处罚,对它们要及时觉察,露头就打。否则,一旦从宽,就会影响整个市场的经营,最终影响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

四、抓好法制培训工作,建立各类行业协会,确保市场规范

篇2

做到执法法律法规全公开、执法结果全透明,为文化市场大繁荣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梳理并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梳理文化市场执法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通过政府网站、电子大屏幕、各类公告栏、用户须知、工作手册等形式,公开文化市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公开文化市场执法程序及结果。将与文化市场执法相关的依据、规范、程序、流程,在办公场所等位置予以公开。文化市场案件办结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相关当事人执法依据、处理结果等相关事项。应及时将日常检查情况和案件办理结果实时上传至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视情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平台,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及时、有效。举报受理案件查处结果应及时向上级督办部门和举报者进行反馈,并根据、敏感程度,视情予以公开。还可以通过时事新闻的形式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介公开执法情况。要审慎把握公开事项,要依法公开,稳妥公开,公开事项须经严格把关,和涉及敏感问题的不宜公开。

(三)规范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原则,依法处理各类案件。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程序和工作流程,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实现文化执法程序的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要进一步加大科技使用力度,利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证据电子采集和现场笔录,为重要物证建立电子档案,切实将信息化手段贯穿于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呈批审核和处罚结案等各个环节。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这一平台,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大互联网等新型领域的案件查办力度,与时俱进,敢于创新,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达到依法、规范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四)畅通群众沟通渠道和发动群众参与监管。畅通与文化市场经营户之间的联系渠道,举办经营业主座谈会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通过参与行业协会、经营业主大会等加强与经营户之间的联络。要进一步推进约谈制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特别是对近期文化市场法律法规等有所变动的事项进行告知。要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教师等人员参与的监督员队伍,并组织各类形式的座谈会,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要求

要准确认识和把握“阳光工程”基本内涵和重要意义,把深化“阳光工程”建设作为贯穿全年的重点工作,认真加以推动落实。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副局长为组长、等同志为成员的“阳光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市办。要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责任制,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篇3

稽查半年工作总结

稽查半年工作总结

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岗位练兵活动总结扎实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文化稽查队伍担负着打击违法经营、保护合法权益、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职责,这既是党和国家给我们的重托,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关系到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文化市场迅猛发展,新鲜事物层出不穷,研究新情况,探索新办法,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意识、政策水平、业务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只有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多种途径有针对性地、有组织地对稽查人员进行培训,才能在长期的执法工作中立于不败之地。为此我队以“岗位练兵”为抓手开展了一系列业务练兵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一、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全体人员参与岗位练兵的自觉性为扎实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我们进行了广泛的动员教育,使全体稽查队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以下3个方面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投入到岗位练兵活动中去:1、从文化市场的发展特点来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点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增长,促使文化市场门类日益增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使稽查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广;特点二,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放宽了相当一部分经营活动的市场准入条件,有的甚至取消了经营许可审批,使稽查的难度越来越大;特点三,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同样促使着经营者法制观念的提高,对稽查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特点四,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应用越来越迅速。在文化市场领域,高新技术与文化产业的结合更加是势不可挡,给稽查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与压力。2、从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变化来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适应文化市场的发展变化,国家先后制定、修改了音像、演出、娱乐、电影、网络市场等行政法规及相应部门规章,了《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三个专项执法规章,使各市场门类实体、程序法规基本齐备。我们只有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及时学习新变化的法规和规章,才能更好的依法稽查、依法办案,才能保障执法工作及时、准确、公正、高效。3、从稽查人员业务现状存在的差距来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差距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文化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外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将更多地进入国内文化市场,中外两种价值观念和经营方式的碰撞和冲击将会进一步加剧,也对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而我们的队伍整体素质相对仍然不高,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业务技能掌握不够;差距二,文化市场门类日益增多,逐渐形成了包括演出、娱乐、音像、电影、文物、艺术品、书报刊、网络等文化市场。这些市场的执法工作大都由文化稽查队承担,同时文化稽查队还承担着出版物市场的“扫黄打非”工作,而我们的稽查队伍建设相对滞后,行政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差距三,文化市场难点问题不断产生,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文化法规条例也随之在不断修改完善,我们之所以能从较为被动到较为主动,从相对无序到规范有序,主要得益于法规制度建设。而我们的稽查队伍法规制度掌握相对不够完善,应用相对不够灵活。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扎实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我们觉得,岗位练兵不能是形式上走过场,而是要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载体,促使和引导每个队员积极参与投入到岗位练兵中,通过岗位练兵真正达到提高和完善业务素质的目的。1、搞好一次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每年我们都会利用一至两个双休日集中组织队员学习文化法规条例,如去年我们集中学习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演出场所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新修订颁布的法规和条例,今年我们学习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并针对法规的难点、疑点、新旧法规的区别以及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讨论,及时解决在执法过程中碰到的困难,使队员全面掌握有关法规和条例,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法规学习培训我们采取条线分管队员主讲、集体讨论的形式,促使分管队员对自己分管条线的法规条例全面的掌握和了解,提高了队员熟悉并灵活运用条例的能力。同时我们对个别案件中碰到的特殊情况及时进行讨论和研究,以提高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不断完善执法程序。2、搞好一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今年上半年我队开展了法规知识竞赛,题目来自执法中涉及常用的法规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演出市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行政执法基本法规。题型有填充、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判断,考卷题目虽然不多,但涉及的法规却不少,这就要求队员每种条例法规都要认真学习并掌握。我们要求队员平时自己安排时间复习,然后进行闭卷考试。做完试卷后当场把试卷封好交由总队领导批卷。这种做法使队员自觉端正了学习态度,认真投入到活动中,使活动不走形式主义而落到实处,起到实效,并体现了严格公平的原则。通过竞赛,队员们进一步认识到了自己在法律法规方面的不足并不断完善,从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3、搞好一次非法出版物鉴别培训: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版物市场越来越繁荣,非法出版物的类型也是越来越多,盗版的层次、质量也越来越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才能正确区分非法出版物,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去年和今年上半年我队都请来了市新闻出版署的老师来为队员们讲课:如何区分非法音像制品和如何区分非法出版物。老师的讲课使我们对非法出版物的鉴别有了新的认识,走出了原本以为纸张差、印刷差的就是非法出版物的误区,对出版物市场和非法出版物的理解有了新的提高,并学习到如何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线索、提高办案质量的许多经验。通过培训,我们明显感到在非法出版物的检查中少走了许多弯路、提高了工作效率。4、搞好一次法律文书制作比赛:今年上半年我队请来市文化稽查总队的领导来主持我们的法律文书制作比赛。题目由总队出,每个队员都参加了比赛。因为法律文书是我们办每个案子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反映出我们办的每个案子是否有法可依、办案的程序是否符合法规条例的规定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完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制作,其中最关键的是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为了使每个队员都意识到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我队首先认真学习了总队关于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的有关要求,开展讨论并寻找差距,在此基础上自己队里进行法律文书制作模拟比赛,并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因为准备的过程就是提高的过程,而比赛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法律文书制作完毕后,总队领导当场批阅并进行讲解,使队员们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提高了对法律文书制作的重视程度,使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有了质的提高,使队员的办案质量有新的突破。三、注重实效,在提高全体人员业务技能上见成效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我们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做到了一个进一步熟悉,三个进一步提高:1、进一步熟悉了文化稽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是死的,要想真正发挥他们的作用,还得靠人来执行。岗位练兵活动使我们进一步熟悉并掌握了文化稽查的法律法规,从而真正保障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使执法工作有法可依。2、进一步提高了依法稽查的水平。文化稽查队伍的执法形象某种程度上也代表着一个地区或城市的法制建设和文明程度,依法稽查是对我们最基本也是最严格的要求,通过岗位练兵活动,队员进一步加强了依法稽查的意识,增加了依法稽查的水平。3、进一步提高了非法出版物的鉴别能力。通过岗位练兵活动,现在我们每个队员都能正确鉴别非法出版物,使有限的稽查队伍资源得到充分发挥和利用,从而提高了稽查工作质量,增加了工作效率。4、进一步提高了稽查工作的质量。首先在现场检查中,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发现问题、把握问题的能力,提高了现场检查笔录的质量,为办案提供了可靠证据;其次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进一步提高了调查询问的技巧,使调查询问证据落实,有法可依;最后在法律文书制作方面,我们进一步减少了差错,规范了法律文书制作程序。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要再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还需靠提高队伍素质来推动。所以我们要在队伍建设上再接再厉,继续狠抓岗位练兵,不断加强业务素质,与时俱进,不断开创文化稽查工作的新局面。

篇4

一、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全体人员参与岗位练兵的自觉性

为扎实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我们进行了广泛的动员教育,使全体稽查队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以下3个方面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投入到岗位练兵活动中去:

1、从文化市场的发展特点来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点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增长,促使文化市场门类日益增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使稽查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广;特点二,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放宽了相当一部分经营活动的市场准入条件,有的甚至取消了经营许可审批,使稽查的难度越来越大;特点三,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同样促使着经营者法制观念的提高,对稽查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特点四,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应用越来越迅速。在文化市场领域,高新技术与文化产业的结合更加是势不可挡,给稽查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与压力。

2、从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变化来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适应文化市场的发展变化,国家先后制定、修改了音像、演出、娱乐、电影、网络市场等行政法规及相应部门规章,了《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三个专项执法规章,使各市场门类实体、程序法规基本齐备。我们只有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及时学习新变化的法规和规章,才能更好的依法稽查、依法办案,才能保障执法工作及时、准确、公正、高效。

3、从稽查人员业务现状存在的差距来充分认识开展岗位练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差距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文化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外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将更多地进入国内文化市场,中外两种价值观念和经营方式的碰撞和冲击将会进一步加剧,也对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而我们的队伍整体素质相对仍然不高,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业务技能掌握不够;差距二,文化市场门类日益增多,逐渐形成了包括演出、娱乐、音像、电影、文物、艺术品、书报刊、网络等文化市常这些市场的执法工作大都由文化稽查队承担,同时文化稽查队还承担着出版物市场的“扫黄打非”工作,而我们的稽查队伍建设相对滞后,行政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差距三,文化市场难点问题不断产生,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文化法规条例也随之在不断修改完善,我们之所以能从较为被动到较为主动,从相对无序到规范有序,主要得益于法规制度建设。而我们的稽查队伍法规制度掌握相对不够完善,应用相对不够灵活。

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扎实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我们觉得,岗位练兵不能是形式上走过场,而是要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和载体,促使和引导每个队员积极参与投入到岗位练兵中,通过岗位练兵真正达到提高和完善业务素质的目的。

1、搞好一次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每年我们都会利用一至两个双休日集中组织队员学习文化法规条例,如去年我们集中学习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演出场所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新修订颁布的法规和条例,今年我们学习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并针对法规的难点、疑点、新旧法规的区别以及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讨论,及时解决在执法过程中碰到的困难,使队员全面掌握有关法规和条例,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法规学习培训我们采取条线分管队员主讲、集体讨论的形式,促使分管队员对自己分管条线的法规条例全面的掌握和了解,提高了队员熟悉并灵活运用条例的能力。同时我们对个别案件中碰到的特殊情况及时进行讨论和研究,以提高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不断完善执法程序。

2、搞好一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今年上半年我队开展了法规知识竞赛,题目来自执法中涉及常用的法规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演出市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行政执法基本法规。题型有填充、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判断,考卷题目虽然不多,但涉及的法规却不少,这就要求队员每种条例法规都要认真学习并掌握。我们要求队员平时自己安排时间复习,然后进行闭卷考试。做完试卷后当场把试卷封好交由总队领导批卷。这种做法使队员自觉端正了学习态度,认真投入到活动中,使活动不走形式主义而落到实处,起到实效,并体现了严格公平的原则。通过竞赛,队员们进一步认识到了自己在法律法规方面的不足并不断完善,从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3、搞好一次非法出版物鉴别培训: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版物市场越来越繁荣,非法出版物的类型也是越来越多,盗版的层次、质量也越来越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才能正确区分非法出版物,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去年和今年上半年我队都请来了市新闻出版署的老师来为队员们讲课:如何区分非法音像制品和如何区分非法出版物。老师的讲课使我们对非法出版物的鉴别有了新的认识,走出了原本以为纸张差、印刷差的就是非法出版物的误区,对出版物市场和非法出版物的理解有了新的提高,并学习到如何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线索、提高办案质量的许多经验。通过培训,我们明显感到在非法出版物的检查中少走了许多弯路、提高了工作效率。

4、搞好一次法律文书制作比赛:今年上半年我队请来市文化稽查

总队的领导来主持我们的法律文书制作比赛。题目由总队出,每个队员都参加了比赛。因为法律文书是我们办每个案子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反映出我们办的每个案子是否有法可依、办案的程序是否符合法规条例的规定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完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制作,其中最关键的是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为了使每个队员都意识到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我队首先认真学习了总队关于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的有关要求,开展讨论并寻找差距,在此基础上自己队里进行法律文书制作模拟比赛,并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因为准备的过程就是提高的过程,而比赛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法律文书制作完毕后,总队领导当场批阅并进行讲解,使队员们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提高了对法律文书制作的重视程度,使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有了质的提高,使队员的办案质量有新的突破。

三、注重实效,在提高全体人员业务技能上见成效

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我们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做到了一个进一步熟悉,三个进一步提高:

1、进一步熟悉了文化稽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是死的,要想真正发挥他们的作用,还得靠人来执行。岗位练兵活动使我们进一步熟悉并掌握了文化稽查的法律法规,从而真正保障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使执法工作有法可依。

2、进一步提高了依法稽查的水平。文化稽查队伍的执法形象某种程度上也代表着一个地区或城市的法制建设和文明程度,依法稽查是对我们最基本也是最严格的要求,通过岗位练兵活动,队员进一步加强了依法稽查的意识,增加了依法稽查的水平。

篇5

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根据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法治办字[2012]5号文件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文体系统广泛开展“与法同行、服务发展”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宣传活动的目的和内容:

本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目的: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了解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文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增强文化市场经营业主守法经营意识,增强文体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全方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本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法律法规,《文物保护法》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体育事业法律法规,《图书馆条例》等图书事业法律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市场管理法律法规。

二、主题宣传活动的时间和形式:

文体系统与法同行主题宣传活动由相关职能单位负责,按照不同时间的纪念日做好相关法律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5月24日至28日“图书宣传周”:《图书馆条例》及共享工程相关知识。责任单位:县图书馆。

2、6月12日“文化遗产日”:《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宣传,《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及相关知识宣传。责任单位:县博物馆、县民保中心。

3、8月8日“全民健身活动日”:《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计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业余体校(全民健身中心)。

4、12月4日“法制宣传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文化、新闻出版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单位:文化市场稽查队。

三、活动要求: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搞好宣传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形式多样化,讲求宣传效果,如通过制作宣传展板、在广场设立咨询服务台、通过电视播发公益广告、编排演出小型文艺节目、播放相关宣传科教电影等多种方式进行。

篇6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根据依法行政和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文化市场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我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按照文化市场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市文化局将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区、县(市)审批、管理。对文化市场全面实行属地化管理,使申办人可以就近办理许可事项。具体意见如下:

一、下放审批事项

1、音像制品零售;

2、娱乐场所(中外合资除外);

3、演员个人演出登记证明备案;

4、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

5、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

6、营业性组台演出;

7、占用非营业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8、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二、审批程序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文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使用辽宁省法制办统一制定的行政许可文书,按照《*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办理。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把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1、各区、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打破地方保护,不得人为设置任何障碍,加强服务,确保行政审批工作顺畅、便民、高效;

2、新批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在确保经营正版的前提下,不受营业面积的限制;

3、娱乐场所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公示和听证程序;

4、从现在起,除连锁网吧外一律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严格执行网吧距离中小学校直线200米的规定。

四、责任追究

(一)文化市场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随意退件的;

3、受理审批事项不开具受理回执的;

4、申请资料不全,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造成行政审批相对人多次往返的;

5、经行政主体审定不予受理,因不及时告知理由而超过规定时限的;

6、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审批的;

7、不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8、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的;

9、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

10、对应纳入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办理的审批事项厅外另行受理的;

11、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设置障碍和地方保护,或对工作不及时主动,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造成后果的;

12、擅自或变相增设新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13、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其他违反审批工作规定,贻误审批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篇7

2、依法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稽查。

3、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4、了解和掌握文化市场的动态,及时向上级反映和汇报。

一、学习制度

1、全体稽查人员,除积极参加局机关布置的各种学习外,稽查大队每周要组织一次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业务水平。

2、如无特殊情况,学习时间任何人不得请假、缺席。

3、学习时间不做任何有碍学习的事情,并要求每人应做好笔记。

4、每次学习,记录人应较详尽地记录学习内容,以便查考。

5、定期写学习体会,每人每年完成1-2篇理论文章。

二、内部管理制度

1、加强组织纪律性,按时上下班,擅自离岗按旷班论处。有事请假按局有关规定执行,平时外出半小时以上,首先要征得大队主要负责人同意。

2、办公场所要文明、整洁、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纸、不乱丢烟头。上班后15分钟内要搞好内务整理。

3、加强工作计划性。年有计划、月有安排、周有布置;半年有小结,全年有总结,认真填写好《稽查工作日志》。

4、搞好分工与协作。常规的工作,按分工的职责抓好落实,确需协同配合的工作,全体队员要齐心协力完成。

5、加强议事和请示汇报。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问题,由稽查大队主要负责人召集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向领导汇报的,按程序逐级汇报。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越级请示汇报。

三、档案管理与举报制度

1、重视和完善稽查大队档案的管理,档案管理有专人负责。

2、各种有关文化市场管理资料要认真收集,及时整理,分类归档。

3、凡工作需要查找档案资料,必须履行借阅的有关手续,填写好借阅人姓名、类别、份数、还档时间。

4、加强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的社会参与和监督,设立举报电话(0797)6063535、6233329和举报信箱,做到"有报必查",为举报者保密。

6、泄漏案情和举报人姓名的,按党纪、政纪处理。

四、办证制度

1、办理各类许可证,均先由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严格按照有关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条件)审核(审查)后,具体承办人员须提出能否办证的意见,经稽查大队主要负责人审定后,需向法人代表或业主收取免冠1寸照2张,再予以办理。

3、对申请开办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做到热情服务,在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必须给予对方答复。

4、办证后,经营单位(个人)必须向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5、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办理各类许可证。

五、收费制度

1、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收费。

2、收费使用的票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取的费用应及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

3、各项费用应如数收取,确有困难的,应由经营者写出申请,经稽查大队调查核实后,报文管办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六、年审制度

1、所有文化经营单位(户)必须按《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和文化市场法规的要求,每年按时进行年审。

2、年审时,认真填写好《文化经营单位(户)年审表》。凡违反文

化市场法律法规的单位(户),在责令限改正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年审。

3、在本年度年审期间、办理了各类许可证不足三个月的,可延期至下一年度年审。

4、年审后,要在许可证上加盖本年度"年审讫章",以防止许可证的租、转、卖。

七、证件管理制度

1、核发各类许可证,是文化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维护这一工作的严肃性。

2、各类许可证要有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核发。

3、核发的各类许可证要按序编号,并张挂在经营场所内,做到亮证经营。

4、文化经营单位(户)停业、歇业,要及时收(交)回各类许可证。

5、各类许可证正副本加盖的发证机关印章,只能是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印章,或是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管理审批专用章,不得加盖其它任何印章。

6、各类许可证如遗失,经营单位(户)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布该许可证作废。

八、稽查制度

1、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在县文化局的直接领导下,受县文化局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辖域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稽查。

2、稽查人员必须经省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每个稽查队员都应掌握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业务知识,掌握稽查工作技能。

3、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文化部《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严守稽查工作纪律,做到"廉洁尽职、秉公执法"。

4、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办事,稽查要出示证件,检查要有记录、处罚要有决定,扣押查封财物要履行手续。

5、罚没的物品要有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外传、外借或私自占有。

6、稽查工作时间,原则上做到每周不少于三天两晚,每天不少于半天。

九、办案制度

1、办理案件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2、在具体办案当中,要有两人以上负责办理、要做到情况清楚、证据确凿,确定处罚的类型要有法律依据。

3、坚持秉公办案,不得在办案中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漏案情,不得以情代法,以罚代法。

4、坚持重大案情向上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制度,不得隐瞒。

文化市场稽查队长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文化市场管理方针、政策,在当地文化行政部门领导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领导本区域的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2、针对本区域文化市场发展、变化实际情况,制定稽查队工作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对本区域文化市场的日常稽查和案件调查工作,执行文化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4、调查研究本区域文化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加强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5、做好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勤政廉政建设:组织专、兼职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全体稽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6、定期向上级文化稽查机构报告工作,并与相关执法部门沟通情况。

篇8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参加全国先进基层文化市场管理机构遴选材料

2010年,黔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黔西县文化市场管理稽查队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为黔西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所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当时核定事业编制20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科级),副大队长2名(正股级)。2014年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将编制减为18人。目前,黔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编人员18名,有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法制宣传股股长1名,执法人员14人。

执法大队组建成立后,根据三定方案,积极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了《黔西县文体广播电视旅游局文化市场重点领域专项执法检查制度》、《黔西县文体广播电视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黔西县文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黔西县文体广播电视旅游局文化市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11个规章制度并上墙。

在开展文化市场监管工作中,执法大队全体执法人员群策群力,创新工作思路,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更为高效的管理模式,促进辖区内的文化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执法大队组建之初,由于当时全国对网吧进行总量控制,停止审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黔西县全县范围内证照齐全的网吧共27家,且绝大部分在县城,当时对网吧的日常监管实施包保责任制,落实到执法人员头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县城网吧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乡镇网吧每月不少于2次的检查频率。

2015年《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件下发后,致使黔西县网吧数据激增,证照办理齐全的网吧从原来的27家增加至48家,证照不齐全的网吧(以下称黑网吧)据初步统计有100多家,导致管理难度增大,安全隐患、违法接纳未成年人问题严重,乡镇黑网吧泛滥,网吧市场秩序混乱。当时对黑网吧的取缔权仍归属于市场监管局,合法网吧受到黑网吧的冲击经营困难,思想日渐消极,甚至产生了关闭合法网吧转为黑网吧经营。针对这一情况,黔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迅速调整工作思路,取消原来的网吧包保责任制,一面加强与农村文化市场监管员的联系,迅速掌握各乡镇黑网吧情况,一面加强与市场监管局、公安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形成联合执法打击黑网吧,并将新出现的问题逐级向上反映,寻求法律、政策的支持。

2016年3月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令)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执法大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抽派了三名执法人员成立执法中队,专门对黑网吧进行摸底排查、开展前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告诫黑网吧自行关闭。根据群众举报、日常检查发现、与公安机关形成联动机制,保持对黑网吧的打击高压态势。2016年依法取缔黑网吧24家次,当场收缴电脑主机560余台;2017年截止6月底,依法取缔黑网吧9家次,当场收缴电脑主机400余台。每次联合执法行动全程记录,并通过县电视台、广播、黔西刊社向全县人民进行正面宣传。在如此高压打击态势面前,一度如雨后春笋涌现的100多家黑网吧被劝退一批、吓倒一批、依法取缔一批,有效遏止了黑网吧遍地开花的局面,在全社会形成了打击黑网吧的良好舆论氛围,受到黔西人民的好评。

篇9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四)艺术品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机制。

第九条执法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监督、指导下级执法机构的工作;

(五)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出有关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第十条执法机构应当完善文化市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健全举报网络,依法及时受理办理举报。

第十一条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执法机构备案。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重大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当地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执法机构应当配备交通、通讯、检测、取证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执法机构录用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优良、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二)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前无犯罪记录;

(三)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文化部统一确定,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文化市场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执法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在职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执法机构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同一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三章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它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决定,执法人员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条执法机构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三十二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有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四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

(三)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五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连同笔录一并报执法机构。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申辩和质证的事项,证据鉴别和事实认定情况。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三十八条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上级执法机构对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执法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六)罚没财物的处理;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受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三)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上级执法机构发现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因第四十二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收回其执法证件:

(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受理、办理,拖延推诿的;

(四)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五)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六)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被暂扣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被收回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证件,由文化部统一监制,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发。

执法文书由文化部统一格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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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四)艺术品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机制。

第九条执法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监督、指导下级执法机构的工作;

(五)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出有关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第十条执法机构应当完善文化市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健全举报网络,依法及时受理办理举报。

第十一条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执法机构备案。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重大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当地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执法机构应当配备交通、通讯、检测、取证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执法机构录用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优良、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二)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前无犯罪记录;

(三)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文化部统一确定,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文化市场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执法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在职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执法机构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同一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三章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它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决定,执法人员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条执法机构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三十二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有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四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

(三)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五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连同笔录一并报执法机构。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申辩和质证的事项,证据鉴别和事实认定情况。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三十八条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上级执法机构对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执法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六)罚没财物的处理;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受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三)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上级执法机构发现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因第四十二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收回其执法证件:

(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受理、办理,拖延推诿的;

(四)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五)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六)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被暂扣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被收回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证件,由文化部统一监制,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发。

执法文书由文化部统一格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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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四)艺术品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订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机制。

第九条执法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监督、指导下级执法机构的工作;

(五)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出有关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第十条执法机构应当完善文化市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健全举报网络,依法及时受理办理举报。

第十一条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执法机构备案。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重大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当地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执法机构应当配备交通、通讯、检测、取证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执法机构录用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优良、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二)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前无犯罪记录;

(三)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文化部统一确定,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文化市场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执法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在职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执法机构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同一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三章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它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决定,执法人员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条执法机构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三十二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有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四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

(三)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五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连同笔录一并报执法机构。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申辩和质证的事项,证据鉴别和事实认定情况。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三十八条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上级执法机构对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执法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六)罚没财物的处理;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受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三)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上级执法机构发现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因第四十二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收回其执法证件:

(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文化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受理、办理,拖延推诿的;

(四)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五)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六)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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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村;文化;执法;探讨

以来,我国农村经济飞速发展,广大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留文化经营单位遍布全区各个乡镇村。日益繁荣的农村文仕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文化生活的贫乏。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怎样净化农村的文化市场,促进新农村建设,是摆在每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者面前义不容辞的职责。

1农村文化市场的现状

笔者对成立于2001年2月的金华市金东区农村文化市场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该区现辖8镇1乡2街道,土地总面私661. 8km2,人口30万。全区目前有文化经营单位251家。其中印刷经营企业161家,网吧36家,出版物经营单位22家,营业性演出团体5家,音像制品经营单位27家。文化市场就兴起,推动了全区经济的发展,解决了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2文化执法机构与文化市场监,现状

(1)文化执法机构: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室[2004]45号文件规定的精神,2006年,原金东区文物与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更名为“金东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增挂文物监察大队牌子)”。现有执法车一辆,执法取证设备配置基本到位。

(2)文化市场日常监管情况:几年来,执法大队以磷保文化市场的平安有序、健康发展为目标,重点加强对全区文化经营单位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管。

仅2008年1至6月份,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共出动检查449人次,检查文化经营单位293家次。召开了3次全区文化经营单位业主会议,学习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强调守法经营及安全生产。在区教文体局的牵头下,执法大队联合公安、工商、消防、安监、质监、卫生等部门,对辖区内的网吧、音像、出版物、印刷业及无证游商等开展了五次专项整治行动。取缔无证演出2起,取缔无证经营音像制品地摊6个,收缴非法音像制品12250张,取缔无证经营书报地摊5个,查缴各类非法书报刊1020册,取缔无证游戏机室4家,收缴游戏机主板36块,赌博机2台。立案调查16起,办结13起,上缴罚没款13万元。

3农村文化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存在问题的原因

(1)文化执法机构人员紧缺。文化执法机构人员编制不足,是造成农村文化市场监督和执法难的重要问题。按照浙江省、市文化市场考核评估办法要求,各县市(区)文化执法机构人员编制不少于10人。而目前,金东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人数5人,实际在岗人员只有4人(其中文物监察1人)。全区现有文化经营单位251家、文物保护单位153处。平均每人要管101家。文化市场的迅猛发展与执法人员的编制配置数悬殊大,是“小队伍”管着大市场。

(2)文化经营市场隐患诸多,责任重大。一是由于金东区是以农村乡镇为主的新区,文化经营单位分散在乡镇村落,经营者和消费者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二是网吧管理让人担忧。由于部分经营业主偏重于经济利益,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现象禁而不止,网吧超时经营时有发生,消防意识淡薄;非法转让行为屡禁不止,经营业主更换频繁。三是印刷企业经营规模、场所良莠不齐、环境卫生不理想,违规经营现象依然存在。同时,由于印刷业成本上升,行业竞争激烈,多数企业举步艰难。四是音像制品、出版物市场自然萎缩。全区音像制品经营单位从2003年的41家缩减到现在的27家,减少了34%。而从事无证音像制品、出版物的非法流动地摊,却经常出现在农村集市及夜市上。经营盗版音像制品、非法出版物,既不需太高的文化水平且成本低,无需租赁店铺等,因此,部分外来人员就成了非法经营的游击队员。五是无证游戏机室打而不“死”。无证游戏机室在各乡镇涌现出来,这些无证经营者多为外乡人,经营场所经常变动,取缔之后,过不了几天又死灰复燃。六是农村大蓬演出乘虚而入且低级趣味。每到冬季农活相对空闲时节,农村集镇举办交流集会相对增多。来自外地的大蓬演出就乘虚而入,他们的整装非常简陋,一个几十平米的场地,就可以搭建一个大蓬,里面放几条木板凳,就成了观众席。台上几个毫无技艺的年轻女子在上面随音乐一边扭动一边做着下流动作,台下的看客,票价只卖5元一张,吸引了部分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给农村带来精神污染。

(3)联合执法牵头难。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行政部门执法力量相对比较欠缺,人员、设备配备参差不齐,绝大多数行政执法部门都是队伍小、市场大、任务重、责任大。如今,社会上对无证“黑网吧”、无证游戏机室等一般都举报到文化部门。在行政执法的部门中,文化执法部门,无论从人员力量、执法设备配置及对违法分子的震慑力各个方面,都是弱者。更何况金东文化执法大队一共只有3个人,无耐之下,针对一段时期内比较集中的热点问题,只好请求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当然,联合执法谁牵头、谁负责、费用谁开支这是毫无疑问的了。然而各部门工作都比较繁忙,有时还得凭着与有关部门的一份友好关系才给予及时配合,不然的话,这“头”还不一定能牵成功。文化部门如想其他部门来牵头进行相关的专项整治,也许是很渺茫的奢望。

4完瞢农村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对策与建议

(1)增强农村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是增加执法人员编制。县(市、区)级文化执法机构人员编制不少于10名。并解决执法人员的编制性质问题,以解其后顾之忧。二是落实文化执法办案经费,确保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

(2)警钟长鸣,确保文化市场平稳有序。加强宣传,不定期地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培训。要求加强自律,与文化经营单位业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订日常检查规范,加大日常场所检查的密度与力度,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对群众关注的热点、投诉的焦点问题紧抓不放。发现问题出重拳,要实施高频次、高强度检查,不见效果不罢休,以确保农村文化市场的平衡有序发展。

(3)创新方式,寻求破解执法难题的有效途径。检查难、处理难、监管难是农村文化行政执法工作的“顽症”。面对老大难问题,执法工作者必须迎难而上,不断创新,想方设法破解难题。①善于借力寻求支持。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把全省、市的统一部署与本区的实际情况有机结合起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关注和重视,努力改善执法环境,切实提升农村文化的执法地位,保证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②与有关部门协同作战。要主动联合多个部门和新闻媒体,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公开处理屡查屡犯、顶风作案、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违法“钉子户”,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严处理。与新闻单位保持紧密的工作联系,针对违规情况进行深度报道,以新闻曝光形成威慑。③改进方法排除干扰。为了减少执法阻力,不断改进检查工作的组织方法。采用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纵向检查与横向检查相结合,省市部分的垂直检查与本区的自我检查相结合。检查人员是新面孔,检查办案有新方法,既有利于查找线索和问题,又有效抵制了说情风。并通过会议交流方式,及时总结推介经验,全省各地互相学习借鉴,不断吸收运用先进的检查方法,保证了工作步调一致、均衡发展。

5积极探索农村文化市场监管的长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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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文件通知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关心、支持下结合我局的文化市场工作实际,按四个阶段工作重点开展:一是1—4月份完成对音像制品、书刊等“阳光行动”和“保护知识产权,反益版天天行动”的贯彻实施,对娱乐场所“黄、赌、毒”的检查;二是5—6月份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等14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全县的网吧、电子游戏进行安全检查及专项整治;三是7—8月份完成对迎奥运会前30天出版物市场集中清查行动;四是9—10月份组织完成对“网吧、电子游戏”48户经营者进行了学习法律法规培训。完成以下几个方面工作并总结如下:

一、工作措施。一是组织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对全县文化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情况整治,重点查处政治性的非法出版物,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音像盗版活动;二是全面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观念、能力和水平,加大执法力度,树立良好的执法权威和队伍形象;三是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切实做好网吧、网络游戏、电子游戏的监管工作。

二、文化市场管理及检查情况。1—10月共出动检查人员121人次,车辆48次,检查出版物市场67户(次),店摊点57户(次),网吧18户,娱乐场所18户(次),音像制品36户(次),依法取缔黑网吧2户,非法摊点3个,共查缴非法出版物7788份(碟),其中盗版音像制品860碟,书刊、杂志89册,教辅读物、试卷6839份。

三、在10月底对全县18户网吧,30户电子游戏经营者进行了年检工作及法律法规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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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4-00176-01

一、文化制度和法制

文化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一样,要顺利推进,实现大发展大繁荣,必须有完备的法制保障。在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势下,在文化主体日趋多元化、文化活动和文化产品日益多样化的条件下,法制对于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为凸显。推动文化繁荣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包括发展方向、根本原则、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等,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并付诸实施。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就是要从法律上确立国家文化建设的根本方向、指导思想和核心价值,确定各类文化主体的性质、地位和功能;各类文化活动的原则、制度和规则,各类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流通、消费和服务的体制机制;国家对文化活动的管理、规范和引导,调整文化权利义务关系;就是要在法制轨道上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文化法制建设本身来看,它既是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以宪法为统领的文化法律制度已经确立,文化领域行政执法、司法、普法等各项工作也已经纳入制度化轨道。法能保障文化沿着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前进,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实施,这样更能体现文化看似柔软,实则坚韧的规范和社会作用。

二、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和完善法律体系的新形势新要求来看,我国文化法制建设面临着许多需要及时回答的新课题,存在着不少需要着力解决的新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现行文化法制偏重于行政管理,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不断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存在不足;

(二)缺乏对文化事业、产业的准确功能定位和相应的权利义务规范,难以体现推动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

(三)一些重要制度规范层次不高,如在文化产品服务规范方面,多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权威性、系统性、针对性不够;

(四)有的重要方面还没有必要的法律法规,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和自律性文件:第一,部分项目还没有法规文件来规范。第二,缺乏有力而合理的法规条文,现有的法规条文与世贸规则有较大的差距。第三,政策界限难以把握,有的法规文件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政策规定,由于其内容不够具体,致使执法把握尺度不准,操作性不强。

(五)互联网、手机、微博的广泛运用,在表现形式、传播内容和影响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新课题,现行有关制度规范亟待整合提高。

(六)执法混乱,在管理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分兵把守的弊端。如娱乐市场、图书市场、音像市场、演出市场等分别由政府几个部门分开管理,人为地割裂了统一的市场,造成政出多门,相互掣肘,妨碍了政府执法的力度和管理职能的实施。

(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如中央和各省市三令五申禁止音像制品的非法制作和发行,但是,充斥文化市场的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大都是国家出版社及地区期刊社发行的。

三、加强文化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保障人民文化权益方面。文化权利主要体现在:享受文化发展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开展文化创造和拥有文化创造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健全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法律制度。明确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功能属性、权利义务、支持政策和运行管理机制,依法保障公民享受文化发展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和拥有文化创造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文化建设的过程和成果,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才能够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权益;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才能够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发展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营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和法制环境。

(三)网络文化建设方面。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精神生活新空间、文化创作新平台。舆情分析显示,以网络为平台,微博、博客、论坛联动趋势明显,新媒体越过传统媒体、自媒体越过公众媒体引领舆情的能力愈益增强。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认真贯彻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健全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等的引导和管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整治网络低俗信息,维护良好形象。

(四)文化管理方面。现行文化管理的制度规范主要是以文化产品服务、文化表现形式为调整对象确立的。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应当按照《决定》精神进行完善。其需要必要的整治和弥补缺项;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针对性和权威性;而在新闻活动规范中,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重要作用;及时研究规范新的文化产品服务和文化表现形式。

(五)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要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健全造就高层次领军人物和高素质文化人才、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为他们搭建学习平台,给予扶持与鼓励等。如何依法制定实施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设立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形成专兼结合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保障他们的应有权益。

(六)体制机制方面。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立健全科学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健全以现代企业为重点,培育合格市场主体,科学界定文化单位性质和功能的法律法规;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健全促进文化产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以重点发展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演出娱乐等产品市场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