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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3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

篇1

关键词:信用 评级 监管 政策

一、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意义

(一)对中小企业的意义

1.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融资问题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的严峻考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之一是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资信评估机构可以将其评估结果提供给企业的供货商、投资人、贷款银行、顾客、员工、保险公司等一切与该企业有关的社会公众,帮助企业对外部展现其经营状况、经营水平、内部环境等一系列具体情况,提高社会对该企业的认知程度,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降低融资成本。

2.可以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

资信评级机构将评级结果公之于众,会对企业产生一种压力。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资信等级而积极改善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努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与业绩水平,增强信用意识,使企业长久健康发展。

3.可以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获得较高资信等级的企业能得到相关金融机构和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可,有助于企业树立自身形象。

(二)对银行的意义

1.可以降低银行的信息成本

我国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低,银行为获得更多的信息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审核工作,需要付出相当的信息成本。资信评级机构能够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银行据此决定是否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大大地节约了人力、财力、时间等。

2.可以提高银行的收益水平

资信评级有效地解决了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减少了银行的成本。银行可有选择地对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强的企业发放贷款,保证了银行的收益。

3.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水平

银行依照资信评级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评估结果,一方面决定是否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在提供贷款的同时准确分析和控制风险,大大降低了银行所承担的贷款风险。

(三)对银行监管部门的意义

由于银行监管部门和银行的目标存在差异,加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作为信息优势方的银行为了自身利益可能违背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规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因此,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提供意见,以便于对银行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监管。通过参考评级机构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角度对信贷政策进行检验和修正,银监会也能更好地分析、判断和评价银行的风险,从而更加科学地分配监管资源。

(四)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资信评级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诚信。可以作为市场管理部门审查决策的依据,保持资本市场的秩序稳定。

二、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问题

1.中小企业方面

(1)中小企业对评级缺乏主动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目前资信评级对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增加中小企业资产的作用不是很明显,导致中小企业对资信评级的作用及意义没有充分认识,信用意识不强;某些中小企业认为资信评级仅仅是为了通过贷款卡年审、获取贷款的条件,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不能与贷款银行及评级机构密切合作;一些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欠佳,对评级结果存在消极预期,担心等级过低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再加上评级机构会收取一定费用,对本已亏损的中小企业更是雪上加霜。

(2)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失真。主要原因有:中小企业为得到较高的资信等级,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假数据或经粉饰的财务报告,并刻意隐瞒经营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中小企业为了逃税漏税,采取多种手段隐藏利润,夸大支出,造成利润不实。

2.评级机构方面

(1)评级机构自律性差。评级机构为了争夺市场或者谋取更大收益,违背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与中小企业串通,破坏市场规则。

(2)评级机构体系不完善。资信评级只是对企业一定时期内资信状况的表述,只能反映某阶段的企业状况。没有跟踪监测,缺乏灵活性,不能反映企业在下阶段的经营状况或经营状况的变动,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3)评级技术不完善。对企业的分类粗糙:对于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评级,在评估指标选取等方面未进行严格区分;主要以财务报告的定量分析为主,同时又缺乏发现“财务粉饰”的技术,不能避免信息失真的问题。

(4)评级人员职业操守缺失。存在少数评级人员在接收企业的评级申请时,没有认真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加入个人情感因素,在明知企业不合格的情况下,人情加分;甚至与企业串通,帮助其粉饰信息以获得额外收入。

(二)外部问题

1.政府作用不明显

资信评级在我国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政府对该行业发展的态度并不明确。在我国,政府是一切行业发展的导向,政府的不作为或者少作为导致了企业、金融机构对资信评级的态度是消极的,资信评级的结果利用率低,资信评级行业很难发展起来。

2.对评级机构缺乏制度和法律规范

(1)对于资信评级行业,缺少明确的行业准入规则,导致我国资信评级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资信评估结果的可信度难以判断。

(2)资信评级机构缺少明确的行业规则指导,自律性差的机构就会趁机钻空子,在资信评级有效需求本来就不够的情况下加重该行业的危机。

(3)资信评级发展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目前《证券法》、《企业证券管理条例》、《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对资信评级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且相对抽象,评级机构的权利义务缺乏完整、具体的法律依据,现有条款还不足以解释复杂的资信评级关系。

3.资信评级行业监管缺失

没有明确的行业监管部门,资信评级机构各自为盈就会产生恶意竞争的现象,破坏行业秩序。而且,评级机构和评级人员的不合法行为不能得到制约,会严重影响资信评级在我国的发展。

三、对中小企业资信评级的建议

(一)内部

1.资信评级机构要加强自律,树立起权威形象

(1)制定严格的人员考核制度,确保评级人员高素质高水准。

(2)对评级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素养。

(3)积极借鉴国外评级机构的经验,规范评级体系,学习有关技术,有条件的评级机构要与有关机构探索合作或合资,提高整体评级水平。

(4)真正落实客观、独立等评级精神,排除外来干扰,减少过多的行政干预、官方指定市场以及地区封锁,树立权威评级机构形象。

2.完善资信评级技术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资信评级技术还相当落后,我们应当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信评级技术。积极与国际评级机构合作接轨,也可以派人员外出学习先进技术经验。

(二)外部

1.政府发挥作用

(1)政府要明确资信评级活动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在观念上确定资信评级的必要性。

(2)政府帮助提高资信评级结果的利用率,把资信评级结果与银行贷款、企业工商年检、税收优惠待遇等结合起来,成为考核、监管的一项指标,从而增强企业进行资信评级的意识。

(3)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快信用立法或指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信用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资信评级对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积极培育评级市场。

(4)资信评级业标准等想要上升到法律层面,真正落实监管者的责任,就需要出台社会认可的统一的行业标准、制度法规,避免政出多门,还需要政府各部门和立法机构的强有力支持。

2.加强监管

(1)对资信评级业的准入政策应当有明确的规定,符合规定的资信评级机构方能取得评级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进行清理,鼓励资信评级机构展开正当竞争。

(2)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对资信评级机构的组织结构、资本来源、员工数量和质量、独立性、评级工作程序以及能否处理非公开业务信息等方面进行考察。

(3)鉴于资信评级产品的市场检验周期较长,还应该明确规定资信评级机构的不合法行为,如有触犯则应该取消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或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资格。

(4)还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资信评级业的自律意识,促进资信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庞建敏.国内外企业资信评级的分析与思考 [J].山东社会科学,2006(2).

[2]刘俊剑.借款企业资信评级模式的思考[N].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

篇2

【关键词】内部评级法;新巴塞尔协议;风险管理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内部评级法的核心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强调了风险与资本的对应关系;二是要求所有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除信用风险以外,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应按风险敞口计入资本;三是提出了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四是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按标准法、初级法和高级法分别给出了不同的风险计算“菜单”,使得商业银行有更大的选择路径和空间。目前,新协议所体现的风险和资本概念与管理技术已经成为全球大部分银行从事风险管理,以及监管部门进行银行监管的重要参照。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它代表着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其实质上是一套以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及资本监管方法。是由银行专门的风险评估人员,运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按时、足额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信用风险的大小。从国际银行界来看,常用的内部评级方法分为三类:模型评级法、定性评级法以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级法,目前,世界先进银行大多采用模型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是建立在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之上,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代表了国际化大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为例:商业银行应估计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等关键性指标,这些指标不仅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依据,在银行内部的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限额管理、风险预警等信贷管理流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信贷政策体系、计提准备金、分配经济资本以及实施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AROC)或经济增加值(EVA)管理的重要基础。随着《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内部评级模型和系统将获得进一步发展。[1]

二、内部评级法对我国的影响

《新巴塞尔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代表了新的监管趋势和要求。作为事实上被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各国的商业银行只有遵循《新巴塞尔协议》、满足其标准和要求,才能在日趋国际化和多元化的市场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从全球范围来看,《新巴塞尔协议》可能会对我国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新巴塞尔协议》还会对我国的海外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是来自市场的压力。”[2]

具体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产生如下影响:

1、暴露我国商业银行充足率问题

根据新协议框架测算,同一银行根据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资产较原先要减少2到3个百分点,对于一些经营状况更好的大银行,其下降将会更加明显。而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有大幅度提高,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

2、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融资的成本

由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会计制度同发达国家存在差异,外国评级机构不一定能对中国企业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一旦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跌至B级以下,对它们的债权将被确定为150%的风险权重,从而影响外资流入。

3、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挑战

从金融监管体系来看,发达国家有一套涵盖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以及社会监管的监管体系,称为银行监管的“三道防线”。而我国由于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失去了第一道防线,从监管方式来看,新协议要求以风险监管为主,而我国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偏离了国际监管的发展方向。[3]

4、对我国的信用环境提出更高要求

内部评级法必须建立在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数据基础上,而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即是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5、对相关人才培养提出更高要求

风险评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国外经验看,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稳定的专家队伍,它由宏观经济专家、产业经济专家、金融工程师、财务分析师等组成。而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人才结构无论从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明显不足,亟待培养。

6、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挑战

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是新协议的重要内容。严格意义上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但加入WTO后,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最终都要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这是不可扭转的趋势。因此,规范经营行为,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又一挑战。[4]

三、应对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的建议

1、改进现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自2004年起全面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对提升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很多不足。现阶段国内银行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对五级分类法进行改进:一是细分贷款;二是加强定量分析,减少主观判断比重,以提高分类结果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三是逐步建立两维评级体系。

2、加强内部评级体系的研究和开发

内部评级体系尽管只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作为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代表着未来10年银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的发展方向,其实施有助于商业银行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于银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提升行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加快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扩大风险评估和分析的范围,为业务决策提供依据。

3、不断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

《新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的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是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发挥其决策支持作用。故国内银行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安博尔中诚信建议,一是逐步建立独立垂直的信贷审批、风险管理和审计部门,保证监管政策不受短期经营利润目标的影响,为科学实施内部评级法提供制度和机构上的保证。二是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体系。[5]

4、积极推进并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

数据基础是内部评级系统成功运行的保证,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缺乏规范性、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因此,国内银行在建立内部评价系统过程中,一要加快数据的清洗和补录工作,拓宽数据收集渠道;二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并实行完整、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下转第108页)(上接第106页)三是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5、建立符合国情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

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关键,是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内部评级模型,通过该模型可以对风险进行量化。我国银行在建立模型时,一是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二是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企业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不足、数据质量不高、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道德风险偏高、区域风险差异显著等特有现象,开发出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

6、培养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

内部评级系统和方法属于各银行的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商业价值,培养并长期拥有一支风险分析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对于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实施、维护和升级等各个环节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内银行一要长期进行储备、培养甚至挖掘这方面的人才,并保持其稳定性;二要更新评级人员的知识体系,逐步提高其素质;三是对稀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考虑从境外招聘。

7、加强对外交流学习,促进资源共享

内部评级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事物,所以要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同业的先进经验。首先,可以通过银行协会为内部评级技术交流提供信息平台,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其次,要积极发挥国内银行间的整体协作优势,组织并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借鉴欧洲经验,允许技术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联合开发一套共同版的内部评级系统,建立共享的同业数据库,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短时间内缩短与国际先进银行的技术差距。

8、发挥监管当局的权威和导向作用

在现行体制下,监管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中的权威性和导向性,切实履行管理功能和服务功能。一是组织骨干力量,进行技术攻关,研究开发整个银行系统共享的内部评级数据库,以节省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研究;二是照顾中小银行的实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加快实施内部评级法;三是加大宣传和检查力度,使规定措施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武剑.内部评级理论、方法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7.

[2]新巴塞尔协议 身处风口浪尖[J].中国证券报,2003-08-21

[3]叶立新.新巴塞尔协议及我国的对策[J].市场周刊,2004,8.

[4]陈燕玲.新巴塞尔协议及其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7.

篇3

本文分析了实施IRB的意义,以及在新资本协议中初级IRB和高级IRB的不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管理现状,对如何构建内部评级体系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理论框架

IRB是新协议主要创新之一。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而非采用外部,如监管当局确定的参数。IRB法在建立复杂程度极高的大银行风险有效评估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IRB对国家、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Maturity,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在同时考虑了四项参数后,公司风险权重函数为每一项风险暴露规定了特定的资本要求。IRB包括两种形式,即初级法和高级法。IRB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参数确定要求上(见表),前者要求银行自己估计参数值,而后者参数值由监管当局确定。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施IRB的意义

国际信用风险评价模式的主要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主观判断阶段、分析模板阶段、内部风险评级模型阶段。Berger等利用1995年~1997年美国大银行的数据,就银行针对中小企业建立的内部评级体系(sBCs)及其效果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显示,那些采用sBCS的大银行对资产低于10万美元的小企业的贷款总量显著增加。

虽然我国目前内部评级体系还不能达到新协议所要求的水平,但我国的商业银行现在也在为新协议的实施积极地做准备,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大机数据集中,并在“次级以下贷款”与新协议的“违约贷款”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与国际先进银行所处的更深层次的分析比较,国内信用评价体系最突出的不足在市场风险分析、客户评级及债项评级等方面存在不足问题。面临国际上商业银行监管发展趋势,我国商业银行构建风险管理的内部评级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标准的现代商业银行接轨

内部评级体系通过将财务、统计信息和管理经验的有机结合而进行的相对准确的量化分析,从而为银行信贷决策、日常风险管理和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标准化、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通过内部评级体系的构建,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正视同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根据国际标准要求自己,全面推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标准的现代商业银行接轨

2.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全面风险管理是对整个商业银行内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各个种类风险的通盘管理,是一项涵盖全要素、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系统工程。该工程的实施既要求商业银行依托多年来积累的风险管理经验同时更多的将有赖于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模型和具体量化的分析测算。IRB法的主要目标就是使得资本的配置更加精确,与银行内部的信用风险管理更加匹配。这与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现代银行对信用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内部评估框架也是一致的。作为事实上被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IRB法如同商业银行必须遵循的银行经营与管理的“ISO标准”,只有满足了这一标准,商业银行才能在日趋国际化、多元化的市场中早日跻身国际行列,并逐步提高自己全面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3.有助于重塑商业银行全员全面的风险管理文化

通过建立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将传统风险管理中的合理部分上升为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层次,使内部评级成为体现和贯彻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文化的一个有机部分,保证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连续性,促进银行形成风险管理文化。

三、我国商业银行建立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设想

根据上述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方法的特点和要求,以及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对于我国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而言,在构建内部风险体系时,需要在以下方面重点关注:

1.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组织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组织体系。包括建立独立的内部评级部门;建立合理的内部评估程序,确立风险管理标准、信息披露制度、评级认定程序等,以便银行首先对其面临的风险有正确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及时进行评估;建立内部评级监督部门,从而对内部评级部门形成制衡作用。

2.建立完善的、符合内部评级法要求的风险数据库

就内部评级初级法而言,要收集和保存客户至少5年的经营管理、财务数据和违约纪录,其中3年的数据作为建模基础,2年作为观察期;而对于高级法,则需要更长的时间要求,至少应该涵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而且在任何情况下,数据的来源至少不应该少于7年。因此,要采用与新巴塞尔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系统,就要补充录入大量的历史数据根据国际同业的经验,在内部评级机构的建立过程中,70%~80%的精力消耗在数据的清洗和数据结构的整合方面。按照银监会的要求,为保证新资本协议的如期实施,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和相应的数据处理平台,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3.通过历史数据的拟合,修正模型参数

通过历史数据的拟合以及模型在实际内部评级过程中的应用,模型参数应该及时进行修正,这些参数包括PD、LGD以及EAD等。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参数的计算不能只依赖于统计模型或专家判断,而是要将二者结合起来。对于参数的复查和修正需要依据新的市场信息或企业的财务信息等对原有的参数进行定期的调整,这样就要求银行要建立一个包括风险管理总经理、信贷风险管理总经理、风险控制总经理以及高级商业代表等组成的高级经理人员的委员会,来专门实施符合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参数计算、复查和修正工作。

另外,在模型的使用和参数的确立过程中,不应该强迫银行实行统一的模型和参数标准,鼓励银行建立适合自己模型参数体系。

4.注重考查参数之间的相关性

在IRB的应用过程中,为了简化模型,一般假设LGD和PD是独立的,而实证研究表明至少债券的LGD和PD间存在非常强的正相关性,也即PD的增加伴随着LGD的增加。如果简单按照两者独立的假设度量和管理风险,将会使银行的损失大大超过资本协议所估计的损失。日本银行业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困境证明了放款时过于依赖抵押和担保,尤其是不动产抵押和股票担保,会造成整个经济的巨大系统性风险。因此,我们在用内部评级法度量信用风险时,需要考虑参数之间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不同的资产可能不一样,即使不能定量的求解,也需要作定性的分析和解释。

5.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部评级机构

在银行进行内部评级时,外部评级也占有相对重要的作用。比如,银行违约概率的获得,就可以在银行所使用的违约参考定义与外部评级机构用的定义一致的前提下,映射外部评级机构的数据。特别是在以主观判断为基础的评级系统中,当银行进行内部评级时,外部评级起到主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外部评级作为评级的起点,甚至决定了整个内部评级。而在我国由于国内公共评级机构成立时间短,虽然评级机构数量较多,不少于40家,但是规模较小,品牌纷乱,缺乏权威、有广泛影响力的评级品牌;业务范围较窄,市场规模小且单一,评级领域尚需要拓展;某些信用等级公信力较差,可操作性差;评级结果运用范围窄。因此,我国外部评级机构则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6.建立一支专业的风险管理专家队伍

内部评级模型的开发需要具备财务、金融和计算机知识的通才,正确的运用模型并进行准确的风险分析需要风险管理专家,因此,培养、建立一支适用于风险分析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对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实施和运用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要对专业人员结构不断进行优化,对现有人员作定期培训,促使其知识体系及时更新,以确保内部评级评级体系的先进性和内部评级方法的实用性。

四、结论

新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应用将成为商业银行能否达到国际管理标准的标志之一,是未来银行业内部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本文给出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内部评级法的概念,初级和高级IRB方法的区别,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实施IRB的意义,并对我国如何构建内部评级体系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苏 杰:浅谈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基础数据库的建立.海南金融,2006,(9):69~72

[2]中国银监会译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征求意见稿).2003~05~15

[3]朱琦伟 张 捷: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实行信用风险量化管理.商场现代化,2006,(8):94

[4]唐国储 李选举:新巴塞尔协议的风险新理念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金融研究,2003,(1):46~54

[5]巴曙松:新巴塞尔协议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

[6]吕:防范信用风险加速内部信用评级建设.金融研究,2006,(7):187~190

篇4

风险管理的发展同时受到市场和监管当局两方面推动,这种互动作用在银行资本监管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1988年资本协议确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监管资本要求应当与银行风险挂钩,对风险不同的债权资产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以此计算银行的资本要求。在当时情况下,1988年资本协议无疑对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在随之出现的放松管制、跨业经营、金融全球化以及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明显提高,1988年资本协议越来越难以适应业务复杂的大型商业银行的需要。

为顺应行业风险管理发展的趋势,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了新资本协议,构建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新资本协议鼓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对风险的评估结果计算资本要求,计提风险拨备,增强了监管政策的风险敏感性和弹性。新资本协议将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结合起来,使得资本监管框架更具前瞻性,可以随着实践的发展自我完善,为进一步金融创新提供了空间。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重大意义

新资本协议为国内大型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技术、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提供了动力和工具,也为完善银行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有效性确立了标杆,现实意义非常显著。

一是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适应银行业风险和监管的最新发展。随着商业银行业务日趋复杂,传统的以外部约束为主导的银行业监管手段有效性下降,银行业监管要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保持银行业稳健发展的同时,进一步鼓励市场创新。新资本协议高级风险计量方法来源于国际化大银行的风险管理实践,允许商业银行使用内部估计的风险参数计算资本充足率,重视对银行识别、监测和管理风险能力的综合评估,使得监管资本约束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关系更加紧密,体现了新资本协议灵活的监管思想,与我们积极推行的原则监管的导向是一致的,对于改进银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对新资本协议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

二是有助于商业银行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新资本协议实施是对银行精细化管理的有力推动,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大型银行上市后,股东回报压力很大,为满足股东期望,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信贷冲动仍无法降温。做好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有助于及时揭示、动态监测信贷风险,约束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促进银行盈利模式转变和经营行为理性化。新资本协议实施后,风险、资本、回报的关系将更加密切,有力地推动资本节约型业务(如中间业务、零售业务)的发展,促使商业银行可持续和科学地发展。

三是有助于银行业监管制度顺应金融市场发展需要。从银行监管历史来看,金融市场发展都是银行监管制度演变最重要、最直接的推动力量,正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规模扩大、技术变革和工具创新催生了新资本协议。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实施积极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了平台和工具,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现实意义将随之逐步丰富和更加突出。

四是有助于国内大型银行国际化经营战略的实施。在中长期内,上市和拟上市的我国大型商业银行都将走出国门谋求国际化发展,特别是通过收购兼并等手段,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新资本协议实施过程中,战略规划拓展海外市场的大中型银行,更要从机制建设人手,做好、做实“风险管理”这门功课,逐步缩小与国际大银行的差距,争取在未来的银行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巩固并发展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

银监会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总体考虑

银监会大力推行审慎的资本监管制度,提出了分阶段与资本监管国际标准接轨的构想。考虑到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实际,我们将第一阶段主要任务定位于做实1988年资本协议。统计数据表明,第一阶段目标已基本实现。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继续执行现有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同时,积极推动在海外设有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例的大型商业银行的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与此同时,其他主要从事国内业务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则应积极借鉴新资本协议代表的原则和方向,改进风险管理,并认真分析本行资源条件、市场定位、发展战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实施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计量信用风险的高级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相对较为成熟,对银行迅速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具有现实意义,大型商业银行应争取采取这些风险敏感度高的方法。银监会已建立与银行业共同研究、规划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工作机制,并计划从2010年底开始,首先在几家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大型商业银行中实施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准备工作涉及商业银行的各个领域,尤其对数据仓库建设、资产分类、风险量化、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政策流程等将产生直接影响。抓住今明两年的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关键期。

第一,强化数据基础。内部评级法对数据质量、完整性和历史观察期有明确要求。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建设中,数据清洗和数据整合工作投入的精力最大。为保证新资本协议的如期实施,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和相应的数据处理平台,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二,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的开发。商业银行应根据新资本协议规定的内部评级体系的维度、结构、标准和方法,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工作;应针对本行资产组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计量模型,对已开发的风险计量模型应进行返回检验,并推广应用,提高模型预测能力和稳健性。

第三,推进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流程重组。为实施内部评级法,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组织体系,保证内部评级结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一致性。商业银行应结合内部机构重组,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业务流程和组织体系。

第四,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是实施新资本协议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各行应将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的数据仓库和信息系统开发纳入整体IT建设规划,节约实施成本。

第五,提高文档化水平。新资本协议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文档化提出了很高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相应的文档,记录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的设计、操作细节以及遵守最低标准的情况。各行要按照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注意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开发建设中建立完备的文档,及时更新,严格管理。

第六,注重人才储备和培养。实施新资本协议技术难度高,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多渠道招募专业人员,优化人才结构,建立专业风险分析队伍:另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制定各层次业务人员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增强业务人员对新资本协议的理解,提高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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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特点

从现阶段来说,外资银行的信用风险评级主要是通过分析借款人的特点(资本、经营能力、环境、抵押品等),根据数据得到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而来判定信用风险的大小。外资银行的信用风险评级是一个判断过程,反映了银行的信贷文化和管理层对风险的识别、判断和衡量。

(一)外资银行内部评级系统框架

外资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框架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均做出评级的内部评级系统,如日资银行均采用此类框架;另一类是只针对借款人本身进行评级的内部评级系统。

1.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均做出评级的评级系统

(1)对借款人评级的步骤及考虑因素

日资银行对借款人的评级级别略有差异,从5级、10级、14级、15级到16级不等,而大体的评级步骤则都是经过定性或定量的初步评级之后,再根据一些因素进行评级调整,得到最终评级。具体说,每个银行的评级方法各有特点,有的以定性的描述作为评级的依据,有的则以量化的评分作为评级的标准。

具有代表性的外资银行的评级步骤大体如下:①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初步评级,所依据的财务比率主要包括净收益率、税前收入与利息支出比率、流动比率、所有者权益与总资产比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等。②根据借款人的特点调整初步评所谓借款人的特点是指具体考察其所从事行业的性质及在生命周期中所处的阶段,在同业中的地位及市场份额,提品的能力及市场稳定性,公司管理情况等。③根据母公司或其他机构对借款人的担保,调整借款人的评级。③根据国家级别对借款人评级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借款人评级不应高于其国家风险评级。⑤结合一些其他因素的考虑,如上一年度在经常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及未分配利润中有无赤字及其原因,得到借款人的最终评级。

(2)对贷款项目评级的评级步骤

日资银行对贷款项目审查的要点包括:信贷的基本原则、信用风险、贷款项目的收益性、与银行的关系、与借款人的业务关系和往来原由及亲密程度、贷款金额是否合适、资产的安全性、资金用途、对当地环境等的等。日资银行对贷款项目的评级基本上都是在对借款人评级的基础上,根据该笔贷款是否有担保、抵押或母公司的安慰函,担保人的情况等,将借款人评级进行调整,得到贷款项目评级。

2.只对借款人做出评级的评级系统

总体上看,这类评级的级别相对要少,评级的步骤中也无日资银行中根据借款人特点、担保、国家风险等逐步调整评级的做法,但这几家银行的具体评级中体现出这样几个特点:

(1)通过对借款人的评级代替了对贷款的评级。同一借款人可能有多笔贷款,如借款人的评级下降,则该借款人项下的每笔贷款的评级均下降。

(2)评级定义中除了包括对借款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描述,还体现出抵押、担保以及穆迪评级、国家级别这样几项以及标准。如汇丰银行对第2级贷款的描述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流动资金、资本总额、收入、现金流量、经营管理及还款能力良好。借款人被穆迪评为Baal—Baa3或被标准普尔评为BBB+--BBB-。

(3)大多银行在对关注以下级别的评级描述中引入了逾期天数这样的量化标准。如东亚银行对逾期1个月以上并且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完全抵偿贷款的评为7级:逾期3个月以上并且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完全抵偿贷款的评为8级;逾期6个月以上并且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完全抵偿贷款的评为9级。南洋商业银行对每一级别的定义中也对逾期时间及抵押品做了规定。

(4)在评级时,考虑客户的金融往来信用记录。如韩国外换银行把根据金融机构的信用情报交换及管理条约被判为黄色的客户所持有的全部贷款归为关注类贷款;根据金融机构的信用情报交换及管理条约被判为红色的客户所持贷款中预定回收额等值贷款被划为可疑类贷款。

(二)外资银行内部信用风险评级的特点

1.外资银行的评级体系不尽相同

在外资银行中,日资银行的评级做法一般是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分别进行评级。两次评级的特点首先是评级对象不同,对借款人的评级主要是对非日资以及海外的日资企业,但不包括消费者个人。对贷款项目的评级主要是对贷款、贸易融资、信用证、担保、承兑等业务进行评级;其次,评级的基础不同。贷款项目的等级是以借款人的等级为基础,考虑贷款项目的特点,阶段性地表示在贷款项目实施期间,借款人是否履行借款责任以及贷款回收的可能性。同时,对于贷款期限为中期,在无抵押、无担保的情况下,借款人等级和贷款项目等级应保持一致。如考虑到抵押、担保因素,对贷款项目的评级相对来说就会宽松一些。

而港资、韩资银行的做法则是只对借款人评级,而不对单个的贷款项目评级。此种评级做法缺乏对单笔贷款的风险状况的动态考核,而是用对借款人的评级代替了对同一借款人不同贷款项目的评级,同时评级的划分也没有前种做法细致。

2.对信贷评级定义的描述较为简略

外资银行对每一级别的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的评级都有相应的评级定义,评级定义主要体现了这样两个特点:

一是大多银行对于每级评级的定义中没有定量的标准,只是文字性的简单描述。如一银行对借款人评级1级的描述是“还款付息能力极可靠,作为授信对象,其安全性极高。”而另一银行对1级借款人的描述是“偿债能力和基础财务结构都非常好,业务规模足够大,对环境恶化的承受能力很强,没有无法收回贷款的可能性”。

二是有的银行虽然评级的级别划分很细,但仅根据评级定义的描述却无法细分评级。如某银行对于借款人评级中的第1、 2、3、4级又各细分为3级,而在其评级定义中只是对1、2、3、4、级作了描述,如对于第4级的描述是“履行债务没有问题,但度过经营环境变化的能力较弱的客户”,对于各级别中细分的三级没有具体定义。

3.信用评级只是对信用风险程度的评定,与贷款审批的关系并不总是正相关

无论是对借款人评级还是对贷款项目评级,都只是按照信用风险度进行评定。等级的高低只是表示贷款信用度的高低,并不表示贷款项目一定批准。贷款的信用评级即使很低如果有必要的话也有可能获得批准;即使评价很高,受收益性和资产的制约也有可能不被批准。

4.外资银行的内部评级是其信贷文化的反映

从外资银行的评级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共性:即只用概括性的语言描述给出一个级别评定的指引。通过与外资银行的信贷管理人员的讨论,笔者了解到这样做是因为评级是一个判断的过程。比如借款者的行业性质不同,对于其资产负债表中财务数据的分析重点和标准就有差别。同时,不同的资产情况千差万别,考虑到经营成本与效率,也不可能把各类情况都写下来,只能根据经验判断,选择一些评级需考虑的因素,确定权重,并将这种理念、经验通过培训传授给评级人员。因此,也可以说,未用文字表达出的评级定义实际上是蕴涵在银行的信贷文化中了。

(三)外资银行信用评级的变化趋势

随着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意识的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内部的信用评级也是在不断完善之中。但相对来说,各外资银行内部的信用风险评级框架的改变并不是很大,只是随着各行市场策略或信贷政策的调整而略有调整。内部信用评级内容变化比较大的银行多是那些刚合并的银行,他们会以合并为契机,对评级体系的结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使评级体系更为合理。如合并后的日联银行(三和银行与东海银行合并)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采用新的评级体系。新的评级体系较之以前,评级步骤更为细致,评级要素考虑也更为齐全,新增了定量因素的考核,也增加了与外部评级的对应关系。再如日本兴业银行、第一劝业银行、富士银行于2002年4月合并成立了瑞穗银行,新银行吸收了原各家银行内部评级之所长,然后进行融合、改进,使合并后的银行信用评级体系更趋完善。

瑞穗银行的简要评级系统如下:其中:A-D级又细分为1—3级及1—2级不等,该行的评级共有16级,此外,各级别还对应着外部评级。

二、外资银行的信用评级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比较与思考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提出的内部评级法

2001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问世,在新协议中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其中在资本充足率的中提出了几种基于不同风险计量的资本金计算方法,简单地说,一种是标准法,一种是内部评级法。采用标准法的银行可采用外部信用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利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金首先需要确定四个要素,即债务人的违约概率(PD)、违约后债项的损失(LGD)、违约时的风险暴露(EAD)以及债项的到期时间(REMAINING MATURITY),然后通过风险权重的公式,计算出每一个债项的风险权重,然后再计算出总的监管资本金。

内部评级法对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要求至少有这样几点:一是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必须包含两项评级,一个是针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用以测量违约率(PD),另一个是反映债项的一些特殊性质,用以测量清偿率(LGD);二是数据质量和时间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必须有5年以上的数据来估计违约率,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LGD;三是银行需对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进行经常的检查和更新,并进行评估,以保证系统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二)现有的评级体系与内部评级法的差距

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将随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提指引》的实施,而逐渐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实施内部评级法对与中资银行来说的主要挑战是中资银行多缺乏一套良好的风险管理系统。与中资银行相比,外资银行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但与新资本协议中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距离。从外资银行现行的内部评级体系来看,现在只有日资银行采取了对债务人和债项进行分别评级的做法,而其他的外资银行还只做对债务人本身的评级。此外,各外资银行的评级方法和标准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也很难做到协调一致。

(三)内部评级法与信用风险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制定新资本协议的指导思想是把监管资本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结合起来,而笔者认为内部评级法则是评估银行经营风险的主要途径。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中提出的一套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计算方法中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对于内部评级在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该方法也对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的结构、评级标准、数据采集和信息系统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之,内部评级法的推出会促进银行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管理技术,更有效地控制银行的信用风险,与此同时,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在银行的优质客户选择、信贷决策以及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现阶段外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存在的

现阶段,我国对境内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统一要求是《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外资银行在建立自身的贷款内部评级体系的基础上,都建立了与人民银行要求的贷款五级分类的对应关系,但在评级对应以及评级制度的具体执行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有些银行在对贷款评级方面过分注重母公司的担保,如有的银行还存在着客户的贷款评级会随着客户母公司的信贷评级上升而上升的情况;二是银行内部贷款评级与人民银行五级分类的对应不十分准确;三是个别银行的贷款评级不准确。如有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负债比率较高,有的企业甚至已资不抵债,但对企业的评级却仍为正常;四是评级频率方面,外资银行对正常贷款的评级频率多为一年一次,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四、加强对外资银行内部信用风险评级指导的建议

从外资银行的信用风险评级方法的具体运用情况看,基本上能准确反映银行的资产风险状况,但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一定偏差。针对外资银行现有评级体系存在的问题,我们在监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以便更有效地加强风险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