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3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信用 评级 监管 政策
一、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意义
(一)对中小企业的意义
1.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融资问题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的严峻考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之一是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资信评估机构可以将其评估结果提供给企业的供货商、投资人、贷款银行、顾客、员工、保险公司等一切与该企业有关的社会公众,帮助企业对外部展现其经营状况、经营水平、内部环境等一系列具体情况,提高社会对该企业的认知程度,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降低融资成本。
2.可以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
资信评级机构将评级结果公之于众,会对企业产生一种压力。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资信等级而积极改善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努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与业绩水平,增强信用意识,使企业长久健康发展。
3.可以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获得较高资信等级的企业能得到相关金融机构和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可,有助于企业树立自身形象。
(二)对银行的意义
1.可以降低银行的信息成本
我国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低,银行为获得更多的信息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审核工作,需要付出相当的信息成本。资信评级机构能够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银行据此决定是否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大大地节约了人力、财力、时间等。
2.可以提高银行的收益水平
资信评级有效地解决了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减少了银行的成本。银行可有选择地对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强的企业发放贷款,保证了银行的收益。
3.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水平
银行依照资信评级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评估结果,一方面决定是否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在提供贷款的同时准确分析和控制风险,大大降低了银行所承担的贷款风险。
(三)对银行监管部门的意义
由于银行监管部门和银行的目标存在差异,加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作为信息优势方的银行为了自身利益可能违背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规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因此,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提供意见,以便于对银行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监管。通过参考评级机构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角度对信贷政策进行检验和修正,银监会也能更好地分析、判断和评价银行的风险,从而更加科学地分配监管资源。
(四)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资信评级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诚信。可以作为市场管理部门审查决策的依据,保持资本市场的秩序稳定。
二、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问题
1.中小企业方面
(1)中小企业对评级缺乏主动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目前资信评级对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增加中小企业资产的作用不是很明显,导致中小企业对资信评级的作用及意义没有充分认识,信用意识不强;某些中小企业认为资信评级仅仅是为了通过贷款卡年审、获取贷款的条件,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不能与贷款银行及评级机构密切合作;一些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欠佳,对评级结果存在消极预期,担心等级过低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再加上评级机构会收取一定费用,对本已亏损的中小企业更是雪上加霜。
(2)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失真。主要原因有:中小企业为得到较高的资信等级,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假数据或经粉饰的财务报告,并刻意隐瞒经营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中小企业为了逃税漏税,采取多种手段隐藏利润,夸大支出,造成利润不实。
2.评级机构方面
(1)评级机构自律性差。评级机构为了争夺市场或者谋取更大收益,违背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与中小企业串通,破坏市场规则。
(2)评级机构体系不完善。资信评级只是对企业一定时期内资信状况的表述,只能反映某阶段的企业状况。没有跟踪监测,缺乏灵活性,不能反映企业在下阶段的经营状况或经营状况的变动,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3)评级技术不完善。对企业的分类粗糙:对于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评级,在评估指标选取等方面未进行严格区分;主要以财务报告的定量分析为主,同时又缺乏发现“财务粉饰”的技术,不能避免信息失真的问题。
(4)评级人员职业操守缺失。存在少数评级人员在接收企业的评级申请时,没有认真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加入个人情感因素,在明知企业不合格的情况下,人情加分;甚至与企业串通,帮助其粉饰信息以获得额外收入。
(二)外部问题
1.政府作用不明显
资信评级在我国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政府对该行业发展的态度并不明确。在我国,政府是一切行业发展的导向,政府的不作为或者少作为导致了企业、金融机构对资信评级的态度是消极的,资信评级的结果利用率低,资信评级行业很难发展起来。
2.对评级机构缺乏制度和法律规范
(1)对于资信评级行业,缺少明确的行业准入规则,导致我国资信评级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资信评估结果的可信度难以判断。
(2)资信评级机构缺少明确的行业规则指导,自律性差的机构就会趁机钻空子,在资信评级有效需求本来就不够的情况下加重该行业的危机。
(3)资信评级发展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目前《证券法》、《企业证券管理条例》、《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对资信评级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且相对抽象,评级机构的权利义务缺乏完整、具体的法律依据,现有条款还不足以解释复杂的资信评级关系。
3.资信评级行业监管缺失
没有明确的行业监管部门,资信评级机构各自为盈就会产生恶意竞争的现象,破坏行业秩序。而且,评级机构和评级人员的不合法行为不能得到制约,会严重影响资信评级在我国的发展。
三、对中小企业资信评级的建议
(一)内部
1.资信评级机构要加强自律,树立起权威形象
(1)制定严格的人员考核制度,确保评级人员高素质高水准。
(2)对评级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素养。
(3)积极借鉴国外评级机构的经验,规范评级体系,学习有关技术,有条件的评级机构要与有关机构探索合作或合资,提高整体评级水平。
(4)真正落实客观、独立等评级精神,排除外来干扰,减少过多的行政干预、官方指定市场以及地区封锁,树立权威评级机构形象。
2.完善资信评级技术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资信评级技术还相当落后,我们应当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信评级技术。积极与国际评级机构合作接轨,也可以派人员外出学习先进技术经验。
(二)外部
1.政府发挥作用
(1)政府要明确资信评级活动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在观念上确定资信评级的必要性。
(2)政府帮助提高资信评级结果的利用率,把资信评级结果与银行贷款、企业工商年检、税收优惠待遇等结合起来,成为考核、监管的一项指标,从而增强企业进行资信评级的意识。
(3)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快信用立法或指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信用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资信评级对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积极培育评级市场。
(4)资信评级业标准等想要上升到法律层面,真正落实监管者的责任,就需要出台社会认可的统一的行业标准、制度法规,避免政出多门,还需要政府各部门和立法机构的强有力支持。
2.加强监管
(1)对资信评级业的准入政策应当有明确的规定,符合规定的资信评级机构方能取得评级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进行清理,鼓励资信评级机构展开正当竞争。
(2)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对资信评级机构的组织结构、资本来源、员工数量和质量、独立性、评级工作程序以及能否处理非公开业务信息等方面进行考察。
(3)鉴于资信评级产品的市场检验周期较长,还应该明确规定资信评级机构的不合法行为,如有触犯则应该取消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或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资格。
(4)还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资信评级业的自律意识,促进资信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庞建敏.国内外企业资信评级的分析与思考 [J].山东社会科学,2006(2).
[2]刘俊剑.借款企业资信评级模式的思考[N].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
【关键词】内部评级法;新巴塞尔协议;风险管理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内部评级法的核心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强调了风险与资本的对应关系;二是要求所有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除信用风险以外,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应按风险敞口计入资本;三是提出了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四是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按标准法、初级法和高级法分别给出了不同的风险计算“菜单”,使得商业银行有更大的选择路径和空间。目前,新协议所体现的风险和资本概念与管理技术已经成为全球大部分银行从事风险管理,以及监管部门进行银行监管的重要参照。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它代表着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其实质上是一套以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及资本监管方法。是由银行专门的风险评估人员,运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按时、足额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信用风险的大小。从国际银行界来看,常用的内部评级方法分为三类:模型评级法、定性评级法以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级法,目前,世界先进银行大多采用模型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是建立在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之上,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代表了国际化大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为例:商业银行应估计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等关键性指标,这些指标不仅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依据,在银行内部的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限额管理、风险预警等信贷管理流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信贷政策体系、计提准备金、分配经济资本以及实施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AROC)或经济增加值(EVA)管理的重要基础。随着《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内部评级模型和系统将获得进一步发展。[1]
二、内部评级法对我国的影响
《新巴塞尔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代表了新的监管趋势和要求。作为事实上被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各国的商业银行只有遵循《新巴塞尔协议》、满足其标准和要求,才能在日趋国际化和多元化的市场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从全球范围来看,《新巴塞尔协议》可能会对我国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新巴塞尔协议》还会对我国的海外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是来自市场的压力。”[2]
具体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产生如下影响:
1、暴露我国商业银行充足率问题
根据新协议框架测算,同一银行根据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资产较原先要减少2到3个百分点,对于一些经营状况更好的大银行,其下降将会更加明显。而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有大幅度提高,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
2、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融资的成本
由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会计制度同发达国家存在差异,外国评级机构不一定能对中国企业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一旦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跌至B级以下,对它们的债权将被确定为150%的风险权重,从而影响外资流入。
3、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挑战
从金融监管体系来看,发达国家有一套涵盖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以及社会监管的监管体系,称为银行监管的“三道防线”。而我国由于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失去了第一道防线,从监管方式来看,新协议要求以风险监管为主,而我国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偏离了国际监管的发展方向。[3]
4、对我国的信用环境提出更高要求
内部评级法必须建立在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数据基础上,而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即是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5、对相关人才培养提出更高要求
风险评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国外经验看,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稳定的专家队伍,它由宏观经济专家、产业经济专家、金融工程师、财务分析师等组成。而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人才结构无论从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明显不足,亟待培养。
6、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挑战
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是新协议的重要内容。严格意义上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但加入WTO后,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最终都要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这是不可扭转的趋势。因此,规范经营行为,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又一挑战。[4]
三、应对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的建议
1、改进现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自2004年起全面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对提升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很多不足。现阶段国内银行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对五级分类法进行改进:一是细分贷款;二是加强定量分析,减少主观判断比重,以提高分类结果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三是逐步建立两维评级体系。
2、加强内部评级体系的研究和开发
内部评级体系尽管只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作为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代表着未来10年银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的发展方向,其实施有助于商业银行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于银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提升行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加快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扩大风险评估和分析的范围,为业务决策提供依据。
3、不断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
《新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的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是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发挥其决策支持作用。故国内银行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安博尔中诚信建议,一是逐步建立独立垂直的信贷审批、风险管理和审计部门,保证监管政策不受短期经营利润目标的影响,为科学实施内部评级法提供制度和机构上的保证。二是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体系。[5]
4、积极推进并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
数据基础是内部评级系统成功运行的保证,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缺乏规范性、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因此,国内银行在建立内部评价系统过程中,一要加快数据的清洗和补录工作,拓宽数据收集渠道;二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并实行完整、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下转第108页)(上接第106页)三是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5、建立符合国情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
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关键,是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内部评级模型,通过该模型可以对风险进行量化。我国银行在建立模型时,一是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二是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企业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不足、数据质量不高、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道德风险偏高、区域风险差异显著等特有现象,开发出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
6、培养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
内部评级系统和方法属于各银行的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商业价值,培养并长期拥有一支风险分析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对于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实施、维护和升级等各个环节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内银行一要长期进行储备、培养甚至挖掘这方面的人才,并保持其稳定性;二要更新评级人员的知识体系,逐步提高其素质;三是对稀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考虑从境外招聘。
7、加强对外交流学习,促进资源共享
内部评级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事物,所以要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同业的先进经验。首先,可以通过银行协会为内部评级技术交流提供信息平台,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其次,要积极发挥国内银行间的整体协作优势,组织并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借鉴欧洲经验,允许技术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联合开发一套共同版的内部评级系统,建立共享的同业数据库,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短时间内缩短与国际先进银行的技术差距。
8、发挥监管当局的权威和导向作用
在现行体制下,监管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中的权威性和导向性,切实履行管理功能和服务功能。一是组织骨干力量,进行技术攻关,研究开发整个银行系统共享的内部评级数据库,以节省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研究;二是照顾中小银行的实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加快实施内部评级法;三是加大宣传和检查力度,使规定措施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武剑.内部评级理论、方法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7.
[2]新巴塞尔协议 身处风口浪尖[J].中国证券报,2003-08-21
[3]叶立新.新巴塞尔协议及我国的对策[J].市场周刊,2004,8.
[4]陈燕玲.新巴塞尔协议及其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7.
本文分析了实施IRB的意义,以及在新资本协议中初级IRB和高级IRB的不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管理现状,对如何构建内部评级体系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理论框架
IRB是新协议主要创新之一。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而非采用外部,如监管当局确定的参数。IRB法在建立复杂程度极高的大银行风险有效评估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IRB对国家、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Maturity,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在同时考虑了四项参数后,公司风险权重函数为每一项风险暴露规定了特定的资本要求。IRB包括两种形式,即初级法和高级法。IRB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参数确定要求上(见表),前者要求银行自己估计参数值,而后者参数值由监管当局确定。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施IRB的意义
国际信用风险评价模式的主要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主观判断阶段、分析模板阶段、内部风险评级模型阶段。Berger等利用1995年~1997年美国大银行的数据,就银行针对中小企业建立的内部评级体系(sBCs)及其效果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显示,那些采用sBCS的大银行对资产低于10万美元的小企业的贷款总量显著增加。
虽然我国目前内部评级体系还不能达到新协议所要求的水平,但我国的商业银行现在也在为新协议的实施积极地做准备,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大机数据集中,并在“次级以下贷款”与新协议的“违约贷款”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与国际先进银行所处的更深层次的分析比较,国内信用评价体系最突出的不足在市场风险分析、客户评级及债项评级等方面存在不足问题。面临国际上商业银行监管发展趋势,我国商业银行构建风险管理的内部评级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标准的现代商业银行接轨
内部评级体系通过将财务、统计信息和管理经验的有机结合而进行的相对准确的量化分析,从而为银行信贷决策、日常风险管理和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标准化、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通过内部评级体系的构建,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正视同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根据国际标准要求自己,全面推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标准的现代商业银行接轨
2.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全面风险管理是对整个商业银行内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各个种类风险的通盘管理,是一项涵盖全要素、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系统工程。该工程的实施既要求商业银行依托多年来积累的风险管理经验同时更多的将有赖于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模型和具体量化的分析测算。IRB法的主要目标就是使得资本的配置更加精确,与银行内部的信用风险管理更加匹配。这与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现代银行对信用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内部评估框架也是一致的。作为事实上被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IRB法如同商业银行必须遵循的银行经营与管理的“ISO标准”,只有满足了这一标准,商业银行才能在日趋国际化、多元化的市场中早日跻身国际行列,并逐步提高自己全面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3.有助于重塑商业银行全员全面的风险管理文化
通过建立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将传统风险管理中的合理部分上升为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层次,使内部评级成为体现和贯彻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文化的一个有机部分,保证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连续性,促进银行形成风险管理文化。
三、我国商业银行建立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设想
根据上述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方法的特点和要求,以及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对于我国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而言,在构建内部风险体系时,需要在以下方面重点关注:
1.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组织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组织体系。包括建立独立的内部评级部门;建立合理的内部评估程序,确立风险管理标准、信息披露制度、评级认定程序等,以便银行首先对其面临的风险有正确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及时进行评估;建立内部评级监督部门,从而对内部评级部门形成制衡作用。
2.建立完善的、符合内部评级法要求的风险数据库
就内部评级初级法而言,要收集和保存客户至少5年的经营管理、财务数据和违约纪录,其中3年的数据作为建模基础,2年作为观察期;而对于高级法,则需要更长的时间要求,至少应该涵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而且在任何情况下,数据的来源至少不应该少于7年。因此,要采用与新巴塞尔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系统,就要补充录入大量的历史数据根据国际同业的经验,在内部评级机构的建立过程中,70%~80%的精力消耗在数据的清洗和数据结构的整合方面。按照银监会的要求,为保证新资本协议的如期实施,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和相应的数据处理平台,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3.通过历史数据的拟合,修正模型参数
通过历史数据的拟合以及模型在实际内部评级过程中的应用,模型参数应该及时进行修正,这些参数包括PD、LGD以及EAD等。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参数的计算不能只依赖于统计模型或专家判断,而是要将二者结合起来。对于参数的复查和修正需要依据新的市场信息或企业的财务信息等对原有的参数进行定期的调整,这样就要求银行要建立一个包括风险管理总经理、信贷风险管理总经理、风险控制总经理以及高级商业代表等组成的高级经理人员的委员会,来专门实施符合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参数计算、复查和修正工作。
另外,在模型的使用和参数的确立过程中,不应该强迫银行实行统一的模型和参数标准,鼓励银行建立适合自己模型参数体系。
4.注重考查参数之间的相关性
在IRB的应用过程中,为了简化模型,一般假设LGD和PD是独立的,而实证研究表明至少债券的LGD和PD间存在非常强的正相关性,也即PD的增加伴随着LGD的增加。如果简单按照两者独立的假设度量和管理风险,将会使银行的损失大大超过资本协议所估计的损失。日本银行业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困境证明了放款时过于依赖抵押和担保,尤其是不动产抵押和股票担保,会造成整个经济的巨大系统性风险。因此,我们在用内部评级法度量信用风险时,需要考虑参数之间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不同的资产可能不一样,即使不能定量的求解,也需要作定性的分析和解释。
5.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部评级机构
在银行进行内部评级时,外部评级也占有相对重要的作用。比如,银行违约概率的获得,就可以在银行所使用的违约参考定义与外部评级机构用的定义一致的前提下,映射外部评级机构的数据。特别是在以主观判断为基础的评级系统中,当银行进行内部评级时,外部评级起到主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外部评级作为评级的起点,甚至决定了整个内部评级。而在我国由于国内公共评级机构成立时间短,虽然评级机构数量较多,不少于40家,但是规模较小,品牌纷乱,缺乏权威、有广泛影响力的评级品牌;业务范围较窄,市场规模小且单一,评级领域尚需要拓展;某些信用等级公信力较差,可操作性差;评级结果运用范围窄。因此,我国外部评级机构则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6.建立一支专业的风险管理专家队伍
内部评级模型的开发需要具备财务、金融和计算机知识的通才,正确的运用模型并进行准确的风险分析需要风险管理专家,因此,培养、建立一支适用于风险分析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对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实施和运用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要对专业人员结构不断进行优化,对现有人员作定期培训,促使其知识体系及时更新,以确保内部评级评级体系的先进性和内部评级方法的实用性。
四、结论
新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应用将成为商业银行能否达到国际管理标准的标志之一,是未来银行业内部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本文给出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内部评级法的概念,初级和高级IRB方法的区别,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实施IRB的意义,并对我国如何构建内部评级体系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苏 杰:浅谈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基础数据库的建立.海南金融,2006,(9):69~72
[2]中国银监会译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概述(征求意见稿).2003~05~15
[3]朱琦伟 张 捷: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实行信用风险量化管理.商场现代化,2006,(8):94
[4]唐国储 李选举:新巴塞尔协议的风险新理念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金融研究,2003,(1):46~54
[5]巴曙松:新巴塞尔协议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
[6]吕:防范信用风险加速内部信用评级建设.金融研究,2006,(7):187~190
风险管理的发展同时受到市场和监管当局两方面推动,这种互动作用在银行资本监管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1988年资本协议确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监管资本要求应当与银行风险挂钩,对风险不同的债权资产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以此计算银行的资本要求。在当时情况下,1988年资本协议无疑对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在随之出现的放松管制、跨业经营、金融全球化以及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明显提高,1988年资本协议越来越难以适应业务复杂的大型商业银行的需要。
为顺应行业风险管理发展的趋势,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了新资本协议,构建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新资本协议鼓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对风险的评估结果计算资本要求,计提风险拨备,增强了监管政策的风险敏感性和弹性。新资本协议将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结合起来,使得资本监管框架更具前瞻性,可以随着实践的发展自我完善,为进一步金融创新提供了空间。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重大意义
新资本协议为国内大型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技术、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提供了动力和工具,也为完善银行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有效性确立了标杆,现实意义非常显著。
一是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适应银行业风险和监管的最新发展。随着商业银行业务日趋复杂,传统的以外部约束为主导的银行业监管手段有效性下降,银行业监管要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保持银行业稳健发展的同时,进一步鼓励市场创新。新资本协议高级风险计量方法来源于国际化大银行的风险管理实践,允许商业银行使用内部估计的风险参数计算资本充足率,重视对银行识别、监测和管理风险能力的综合评估,使得监管资本约束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关系更加紧密,体现了新资本协议灵活的监管思想,与我们积极推行的原则监管的导向是一致的,对于改进银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对新资本协议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
二是有助于商业银行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新资本协议实施是对银行精细化管理的有力推动,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大型银行上市后,股东回报压力很大,为满足股东期望,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信贷冲动仍无法降温。做好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有助于及时揭示、动态监测信贷风险,约束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促进银行盈利模式转变和经营行为理性化。新资本协议实施后,风险、资本、回报的关系将更加密切,有力地推动资本节约型业务(如中间业务、零售业务)的发展,促使商业银行可持续和科学地发展。
三是有助于银行业监管制度顺应金融市场发展需要。从银行监管历史来看,金融市场发展都是银行监管制度演变最重要、最直接的推动力量,正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规模扩大、技术变革和工具创新催生了新资本协议。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实施积极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了平台和工具,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现实意义将随之逐步丰富和更加突出。
四是有助于国内大型银行国际化经营战略的实施。在中长期内,上市和拟上市的我国大型商业银行都将走出国门谋求国际化发展,特别是通过收购兼并等手段,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新资本协议实施过程中,战略规划拓展海外市场的大中型银行,更要从机制建设人手,做好、做实“风险管理”这门功课,逐步缩小与国际大银行的差距,争取在未来的银行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巩固并发展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
银监会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总体考虑
银监会大力推行审慎的资本监管制度,提出了分阶段与资本监管国际标准接轨的构想。考虑到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实际,我们将第一阶段主要任务定位于做实1988年资本协议。统计数据表明,第一阶段目标已基本实现。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继续执行现有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同时,积极推动在海外设有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例的大型商业银行的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与此同时,其他主要从事国内业务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则应积极借鉴新资本协议代表的原则和方向,改进风险管理,并认真分析本行资源条件、市场定位、发展战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实施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计量信用风险的高级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相对较为成熟,对银行迅速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具有现实意义,大型商业银行应争取采取这些风险敏感度高的方法。银监会已建立与银行业共同研究、规划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工作机制,并计划从2010年底开始,首先在几家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大型商业银行中实施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准备工作涉及商业银行的各个领域,尤其对数据仓库建设、资产分类、风险量化、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政策流程等将产生直接影响。抓住今明两年的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关键期。
第一,强化数据基础。内部评级法对数据质量、完整性和历史观察期有明确要求。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建设中,数据清洗和数据整合工作投入的精力最大。为保证新资本协议的如期实施,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和相应的数据处理平台,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二,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的开发。商业银行应根据新资本协议规定的内部评级体系的维度、结构、标准和方法,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工作;应针对本行资产组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计量模型,对已开发的风险计量模型应进行返回检验,并推广应用,提高模型预测能力和稳健性。
第三,推进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流程重组。为实施内部评级法,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组织体系,保证内部评级结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一致性。商业银行应结合内部机构重组,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业务流程和组织体系。
第四,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是实施新资本协议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各行应将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的数据仓库和信息系统开发纳入整体IT建设规划,节约实施成本。
第五,提高文档化水平。新资本协议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文档化提出了很高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相应的文档,记录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的设计、操作细节以及遵守最低标准的情况。各行要按照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注意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开发建设中建立完备的文档,及时更新,严格管理。
第六,注重人才储备和培养。实施新资本协议技术难度高,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多渠道招募专业人员,优化人才结构,建立专业风险分析队伍:另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制定各层次业务人员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增强业务人员对新资本协议的理解,提高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适用性。
一、外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特点
从现阶段来说,外资银行的信用风险评级主要是通过分析借款人的特点(资本、经营能力、环境、抵押品等),根据数据得到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而来判定信用风险的大小。外资银行的信用风险评级是一个判断过程,反映了银行的信贷文化和管理层对风险的识别、判断和衡量。
(一)外资银行内部评级系统框架
外资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框架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均做出评级的内部评级系统,如日资银行均采用此类框架;另一类是只针对借款人本身进行评级的内部评级系统。
1.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均做出评级的评级系统
(1)对借款人评级的步骤及考虑因素
日资银行对借款人的评级级别略有差异,从5级、10级、14级、15级到16级不等,而大体的评级步骤则都是经过定性或定量的初步评级之后,再根据一些因素进行评级调整,得到最终评级。具体说,每个银行的评级方法各有特点,有的以定性的描述作为评级的依据,有的则以量化的评分作为评级的标准。
具有代表性的外资银行的评级步骤大体如下:①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初步评级,所依据的财务比率主要包括净收益率、税前收入与利息支出比率、流动比率、所有者权益与总资产比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等。②根据借款人的特点调整初步评所谓借款人的特点是指具体考察其所从事行业的性质及在生命周期中所处的阶段,在同业中的地位及市场份额,提品的能力及市场稳定性,公司管理情况等。③根据母公司或其他机构对借款人的担保,调整借款人的评级。③根据国家级别对借款人评级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借款人评级不应高于其国家风险评级。⑤结合一些其他因素的考虑,如上一年度在经常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及未分配利润中有无赤字及其原因,得到借款人的最终评级。
(2)对贷款项目评级的评级步骤
日资银行对贷款项目审查的要点包括:信贷的基本原则、信用风险、贷款项目的收益性、与银行的关系、与借款人的业务关系和往来原由及亲密程度、贷款金额是否合适、资产的安全性、资金用途、对当地环境等的等。日资银行对贷款项目的评级基本上都是在对借款人评级的基础上,根据该笔贷款是否有担保、抵押或母公司的安慰函,担保人的情况等,将借款人评级进行调整,得到贷款项目评级。
2.只对借款人做出评级的评级系统
总体上看,这类评级的级别相对要少,评级的步骤中也无日资银行中根据借款人特点、担保、国家风险等逐步调整评级的做法,但这几家银行的具体评级中体现出这样几个特点:
(1)通过对借款人的评级代替了对贷款的评级。同一借款人可能有多笔贷款,如借款人的评级下降,则该借款人项下的每笔贷款的评级均下降。
(2)评级定义中除了包括对借款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描述,还体现出抵押、担保以及穆迪评级、国家级别这样几项以及标准。如汇丰银行对第2级贷款的描述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流动资金、资本总额、收入、现金流量、经营管理及还款能力良好。借款人被穆迪评为Baal—Baa3或被标准普尔评为BBB+--BBB-。
(3)大多银行在对关注以下级别的评级描述中引入了逾期天数这样的量化标准。如东亚银行对逾期1个月以上并且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完全抵偿贷款的评为7级:逾期3个月以上并且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完全抵偿贷款的评为8级;逾期6个月以上并且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完全抵偿贷款的评为9级。南洋商业银行对每一级别的定义中也对逾期时间及抵押品做了规定。
(4)在评级时,考虑客户的金融往来信用记录。如韩国外换银行把根据金融机构的信用情报交换及管理条约被判为黄色的客户所持有的全部贷款归为关注类贷款;根据金融机构的信用情报交换及管理条约被判为红色的客户所持贷款中预定回收额等值贷款被划为可疑类贷款。
(二)外资银行内部信用风险评级的特点
1.外资银行的评级体系不尽相同
在外资银行中,日资银行的评级做法一般是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分别进行评级。两次评级的特点首先是评级对象不同,对借款人的评级主要是对非日资以及海外的日资企业,但不包括消费者个人。对贷款项目的评级主要是对贷款、贸易融资、信用证、担保、承兑等业务进行评级;其次,评级的基础不同。贷款项目的等级是以借款人的等级为基础,考虑贷款项目的特点,阶段性地表示在贷款项目实施期间,借款人是否履行借款责任以及贷款回收的可能性。同时,对于贷款期限为中期,在无抵押、无担保的情况下,借款人等级和贷款项目等级应保持一致。如考虑到抵押、担保因素,对贷款项目的评级相对来说就会宽松一些。
而港资、韩资银行的做法则是只对借款人评级,而不对单个的贷款项目评级。此种评级做法缺乏对单笔贷款的风险状况的动态考核,而是用对借款人的评级代替了对同一借款人不同贷款项目的评级,同时评级的划分也没有前种做法细致。
2.对信贷评级定义的描述较为简略
外资银行对每一级别的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的评级都有相应的评级定义,评级定义主要体现了这样两个特点:
一是大多银行对于每级评级的定义中没有定量的标准,只是文字性的简单描述。如一银行对借款人评级1级的描述是“还款付息能力极可靠,作为授信对象,其安全性极高。”而另一银行对1级借款人的描述是“偿债能力和基础财务结构都非常好,业务规模足够大,对环境恶化的承受能力很强,没有无法收回贷款的可能性”。
二是有的银行虽然评级的级别划分很细,但仅根据评级定义的描述却无法细分评级。如某银行对于借款人评级中的第1、 2、3、4级又各细分为3级,而在其评级定义中只是对1、2、3、4、级作了描述,如对于第4级的描述是“履行债务没有问题,但度过经营环境变化的能力较弱的客户”,对于各级别中细分的三级没有具体定义。
3.信用评级只是对信用风险程度的评定,与贷款审批的关系并不总是正相关
无论是对借款人评级还是对贷款项目评级,都只是按照信用风险度进行评定。等级的高低只是表示贷款信用度的高低,并不表示贷款项目一定批准。贷款的信用评级即使很低如果有必要的话也有可能获得批准;即使评价很高,受收益性和资产的制约也有可能不被批准。
4.外资银行的内部评级是其信贷文化的反映
从外资银行的评级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共性:即只用概括性的语言描述给出一个级别评定的指引。通过与外资银行的信贷管理人员的讨论,笔者了解到这样做是因为评级是一个判断的过程。比如借款者的行业性质不同,对于其资产负债表中财务数据的分析重点和标准就有差别。同时,不同的资产情况千差万别,考虑到经营成本与效率,也不可能把各类情况都写下来,只能根据经验判断,选择一些评级需考虑的因素,确定权重,并将这种理念、经验通过培训传授给评级人员。因此,也可以说,未用文字表达出的评级定义实际上是蕴涵在银行的信贷文化中了。
(三)外资银行信用评级的变化趋势
随着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意识的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内部的信用评级也是在不断完善之中。但相对来说,各外资银行内部的信用风险评级框架的改变并不是很大,只是随着各行市场策略或信贷政策的调整而略有调整。内部信用评级内容变化比较大的银行多是那些刚合并的银行,他们会以合并为契机,对评级体系的结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使评级体系更为合理。如合并后的日联银行(三和银行与东海银行合并)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采用新的评级体系。新的评级体系较之以前,评级步骤更为细致,评级要素考虑也更为齐全,新增了定量因素的考核,也增加了与外部评级的对应关系。再如日本兴业银行、第一劝业银行、富士银行于2002年4月合并成立了瑞穗银行,新银行吸收了原各家银行内部评级之所长,然后进行融合、改进,使合并后的银行信用评级体系更趋完善。
瑞穗银行的简要评级系统如下:其中:A-D级又细分为1—3级及1—2级不等,该行的评级共有16级,此外,各级别还对应着外部评级。
二、外资银行的信用评级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比较与思考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提出的内部评级法
2001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问世,在新协议中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其中在资本充足率的中提出了几种基于不同风险计量的资本金计算方法,简单地说,一种是标准法,一种是内部评级法。采用标准法的银行可采用外部信用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利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金首先需要确定四个要素,即债务人的违约概率(PD)、违约后债项的损失(LGD)、违约时的风险暴露(EAD)以及债项的到期时间(REMAINING MATURITY),然后通过风险权重的公式,计算出每一个债项的风险权重,然后再计算出总的监管资本金。
内部评级法对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要求至少有这样几点:一是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必须包含两项评级,一个是针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用以测量违约率(PD),另一个是反映债项的一些特殊性质,用以测量清偿率(LGD);二是数据质量和时间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必须有5年以上的数据来估计违约率,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LGD;三是银行需对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进行经常的检查和更新,并进行评估,以保证系统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二)现有的评级体系与内部评级法的差距
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将随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提指引》的实施,而逐渐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实施内部评级法对与中资银行来说的主要挑战是中资银行多缺乏一套良好的风险管理系统。与中资银行相比,外资银行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但与新资本协议中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距离。从外资银行现行的内部评级体系来看,现在只有日资银行采取了对债务人和债项进行分别评级的做法,而其他的外资银行还只做对债务人本身的评级。此外,各外资银行的评级方法和标准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也很难做到协调一致。
(三)内部评级法与信用风险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制定新资本协议的指导思想是把监管资本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结合起来,而笔者认为内部评级法则是评估银行经营风险的主要途径。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中提出的一套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计算方法中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对于内部评级在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该方法也对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的结构、评级标准、数据采集和信息系统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之,内部评级法的推出会促进银行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管理技术,更有效地控制银行的信用风险,与此同时,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在银行的优质客户选择、信贷决策以及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现阶段外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存在的
现阶段,我国对境内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统一要求是《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外资银行在建立自身的贷款内部评级体系的基础上,都建立了与人民银行要求的贷款五级分类的对应关系,但在评级对应以及评级制度的具体执行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有些银行在对贷款评级方面过分注重母公司的担保,如有的银行还存在着客户的贷款评级会随着客户母公司的信贷评级上升而上升的情况;二是银行内部贷款评级与人民银行五级分类的对应不十分准确;三是个别银行的贷款评级不准确。如有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负债比率较高,有的企业甚至已资不抵债,但对企业的评级却仍为正常;四是评级频率方面,外资银行对正常贷款的评级频率多为一年一次,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四、加强对外资银行内部信用风险评级指导的建议
从外资银行的信用风险评级方法的具体运用情况看,基本上能准确反映银行的资产风险状况,但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一定偏差。针对外资银行现有评级体系存在的问题,我们在监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以便更有效地加强风险监管。
关键词:信用评级;发展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106-03
在现代金融市场中,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对于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政府监管工作的实施以及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伴随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通货膨胀、企业财务恶化、金融市场日益复杂的局面开始显现,以信息不对称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投资双方利益冲突的存在和加剧,使得投资者需求依靠评级结果来提供决策的依据和支持。信用评级用最简单直观的方式向市场参与者揭示可能的风险,便于其根据评级做出决策。可信度高的信用评级市场有利于协助政府监管金融市场行为,防范风险,客观评价企业,淘汰不良企业。因此,中国有必要大力发展信用评级市场,建立一批具有高可信度的专业的评级机构,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市场。
一、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现状
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最早的信用评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隶属于各省市的分行系统。随着1987年《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中国正式开始构建独立于政府的信用评级市场,此后,伴随着国内信用评级需求的逐步扩大,信用评级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信用评级行业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市场的历练中陆续涌现出一批评级机构。特别是200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推动短期融资债券市场建设的同时,也积极扶持了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等五家市场评级企业。这些企业借助庞大的市场需求,知名度与实力不断提高,发展潜力巨大。同时,信用评级市场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目前已经包含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贷款企业、证券公司债券评级等众多业务,发展前景良好。
国家对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管体系也在进行不断地调整与完善,现已逐步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管机构,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体监管系,法规与制度不断完善。2000年以后,面对信用评级市场迅速发展壮大,各类监管机构陆续从业务角度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基本方式为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各评级机构及其业务进行监督和规范。
在人员素质方面,信用评级企业培养出了一批学历高且经验不断提升的分析师队伍。目前,评级机构从业人员中已有超过70%拥有硕士学历,15%左右拥有博士学历。不断优化经验使其成为信用评级机构成长的基石。不仅如此,国内评级机构与世界重要评级机构的合作也在加深,不断有跨国评级机构参股中国评级机构。例如穆迪49%参股中国诚信国际信用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惠誉49%参股联合资信评估公司,标准普尔49%参股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二、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用评级市场成长迅速,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的同时,也在宏观市场环境和行业内部两方面展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
从宏观市场环境看,主要问题集中在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繁杂、审核与评价机制不完善等三个方面。
首先,现有对评级市场的规范,主要是人民银行下属的征信管理局出台的多项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公司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规,不足以对迅速壮大的市场产生强制约束力。信用评级市场缺少针对其设立的基础性法律,相关的约束只在一些通用的法律如《证券法》中提及。
其次,信用评级针对的产品面向多个部门与交易场所,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而国家实行的监管策略主要是针对这些部门或交易场所设立监管部门。因此,对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管产生了多个监管部门共存的状态,这些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范围存在重叠,缺乏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从而令监管效率下降。
第三,市场的膨胀超出预期,随之而来的是信息安全、不正当竞争行为、执行缺乏规范等一系列的问题的出现,信用评级行业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和退出机制,这样的情况助长了侥幸心理的产生,同时引发短期行为的集中出现,这极大地损害了整个信用评级市场的声誉。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相关规制对行业行为进行规范,但无论是约束力还是可操作性都不强。
从行业内部来看,主要存在技术水平较低、行业竞争不规范、垄断巨头的渗透等三个问题。
第一,信用评级市场是智力密集型市场,而评级技术是各个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中国评级机构由于经验相比国外评级业巨头有较大差距,机构数据库与知识库的建设相对落后,因此在评级过程中对量化指标数据的计算与检验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在面对不同评级企业与债务工具时,如何更准确地表现其风险特征成为各个评级企业共同面临的难题。这也进一步限制了评级机构业务范围的拓展,对于资本市场不断涌现的金融工具,国内评级机构只能望洋兴叹。
第二,虽然国家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信用评级行业进行规范,但行业内无序竞争情况依然存在。这些竞争引起了机构内部控制能力失衡,迁就客户、买卖人情关系等行为扰乱了本该进行的公正客观的评级行为,从而造成评级稳定性差、信用评级趋同等问题依然突出,引起了了公众对信用评级行业专业性和独立性的广泛质疑。
第三,2006年以来,美国信用评级业巨头纷纷开始大规模地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全国性的信用评级企业大多已被外资企业收购。这些公司一方面故意压低对中国信用评级和国内企业的信用评级,为美国的金融机构在华赚取高额垄断利润,一方面,操控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建立中国经济数据库,广泛渗透各行各业,对中国信息造成威胁。
三、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究其问题成因,笔者认为信用评级行业环境与市场监管体制是两大主要因素。
从行业环境看,信用评级市场业务主要局限于信贷与债券评级业务,业务规模整体较小,且由于非市场化现象的大量存在更使得债券评级的认可度下降;其次,国家在企业债发行定价上实行利率管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降低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市场存在意义。中国甚至一度施行强制担保制度,这也是导致债券的信用等级的趋同,市场缺乏差异化的成因。同时,受限于各机构的技术经验与能力,在日新月异的金融衍生产品面前,无法有效参与新的金融产品的评估;从流动性上看,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分割,大量的市场参与者不能自由选择交易场所,债券的流动也受到极大限制,而更重要的是,一种债券的流通价格在两个市场间是存在差异的。在国内信用评级市场发展初期,各省市纷纷建立本地区评级机构。由于历史原因,当前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行业割裂与地方保护主义,对国内统一市场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信用数据的积累量也不能满足信用评价模型的使用需求,基于国情的自主化本土信用评级模型需要检验与修正的时间,而暂时还不能满足实际应用。
从行业监管角度,中国评级机构监管是多部门共同管理,但问题在于还没有形成协统计值,国家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发改委等部门都涉及监管信用评级业务,但无主导部门形成对评级机构的排他性的监管权;同时,国家对该市场的立法层次过低,证监会、人民银行出台的规章制度受限于监管权限,仅适用对本部门范围业务的监管,缺乏从国家层面对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权威性。而且大部分的立法显得过于简单,缺少指导建议和实施细则,大多数规章制度仍是缺乏统一标准的原则性规定;此外,中国对评级机构的监管还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权力划分存在空白、交叉重叠或的缺陷,一方面降低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各部门的立法充斥着部门利益色彩,同时有分割市场的倾向。
四、推动中国信用评价市场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信用评级市场的议价能力显著影响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但也应该注意到国内信用评级业的水平与迅速壮大的经济实力并不匹配,因此应当从培育良好的宏观市场环境入手,加强对行业的监管与自身建设的力度。
一是推动信用评级市场规模的扩大。目前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依然相对较小,业务领域依然主要聚集在债券、银行贷款以及企业信用等领域。因此应当首先推动信贷市场信用评级,并以此为基石推动和壮大中国信用评级市场。政府在金融行业的改革中应注意率先在经济、金融、投资、监管决策中利用信用评级信息,通过国家制度安排拓展市场需求,以此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库。
二是完善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由证监会于2006年颁布,是迄今为止信用评级行业最高规格的法规。但该指导意见仅适用于人民银行对其下属各机构在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国越来越需要出台更有针对性、更具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考虑国内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具有较强实践意义的相关法律规范,打造一个适于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是改进信用评级技术。中国的自主信用评级机构应在借鉴国际巨头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开发出系统完整、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将中国的信用评级业务与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对利差、违约率、信用迁移矩阵等数据的专项研究,对信用评级的一致性进行检验并提高其有效性,建立机制保障用户信用评级信息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比性。相关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机构知识库的建设,对系统的设计、数据与信息的录入到知识库的管理都要考虑全面,并保障其长期持续的可维护性,为获得长期发展优势奠定坚实的软实力基础。与此同时,有关监管部门和官方权威机构也应积极参与到知识库的建设当中。
参考文献:
[1] 聂飞舟.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
[2] 金克茂.中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状况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2.
近日,富滇银行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了全币种外币现钞买卖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既拓展了泰铢现钞的供应渠道,为富滇银行在泰国地区以外新增了一家专业的泰铢现钞供应商;又以泰铢现钞交易为依托,丰富富滇银行与境外同业的交易产品和范围,进一步稳固富滇银行与境外账户行的行关系。同时,也为富滇银行经营全币种外币现钞业务提供了渠道保障,为开展“周边国家毗邻货币特色金融服务”创造了条件。这是富滇银行在获得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外币现钞跨境调运资质后,外币现钞业务逐步向全币种外币现钞业务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突破。
富滇银行成功首发校园一卡通
为更好地服务云南省各高校,富滇银行在现有金融IC卡基础上,结合省内各高校校园一卡通及相关多行业运用需求,推出“银校一卡通”主题卡——“晨光卡”,该卡可与富滇银行有业务合作的多家高等院校合作发行。目前已发行与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作的第一张晨光卡,这是富滇银行继“东方时尚卡”后又一张有重要意义的金融IC联名卡。
关键词:评级方法论;时点评级法;跨周期评级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71-04
一、引言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要求银行通过内部评级体系计算监管资本,进一步增强监管资本对于所面临风险的敏感性。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银行首先要重新构建适合监管要的内部评级体系,包括评级等级的划分、评级参数的估计、评级结果的使用以及评级体系验证等一系列内容。评级方法论(Rating Philosophy)是对经济周期的一种态度,反映了信用评级的本质,具体表现在评级使用何种信息、评级期限等方面,主要包括时点评级法(Point-In-Time,PIT)和跨周期评级法(Through-The-Cy,cle,TTC)。评级方法论是银行构建评级体系之前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影响到违约概率(Probability0f Default,PD)和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等风险参数的性质、评级稳定性等方面,但是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这一根本问题,本文从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内涵与应用着手,分析了两种评级方法对风险参数PD与LGD和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并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评级方法进行了选择,最后得出对我国银行的启示与建议。
二、时点评级和跨周期评级的内涵和应用
(一)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内涵
实证研究表明,受经济周期影响,信贷也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虽然二者的周期并非同步。因而。就是否考虑经济周期因素而言,信用评级就需要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受到的关注较多,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较充分。而银行内部评级方法问题在20世纪末才开始受到重视。1998年,美联储的一份有关“美国大银行信用风险评级”报告中提到了银行在使用内部评级方法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和不明确性。2000年左右,巴塞尔委员会在工作论文中正式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但是并没有给出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准确定义。至今,理论界和业界对于两种评级方法仍有不同的理解,尚未形成比较权威的、被广泛接受的定义,尤其是在跨周期评级法的理解上争论更多。
一般而言,国外学者或者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论文是从两个方面来定义和阐述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从评级所使用的信息角度去理解两种评级方法,时点评级法使用有关企业的所有静态和动态信息以及宏观经济信息,而跨周期评级仅使用企业的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不对周期性经济变动做出反应。当然也有学者从违约概率性质角度定义两种评级方法,时点评级法是基于现时条件下企业的状况以及对未来的展望所做出的评级,时点评级与未经压力的违约概率相对应;而跨周期评级是考虑整个经济周期,根据企业可能出现的最坏状况或者极端事件压力测试下的承债能力所给予的评级,由此跨周期评级是与压力状态下的违约概率相对应的m。
两种视角都体现出信用评级如何处理经济周期因素的方法,进而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从所使用的信息角度理解评级方法论对于建立合适的评级模型和选用恰当风险因子具有较大指导意义。从违约概率性质的角度理解评级方法论,能够清晰反映出评级与违约概率的互动关系,更深入的刻画出经济周期对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影响。
(二)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应用
时点评级法基于评级企业现时状况考虑,评级期限较短,多为一年,也可能2-3年甚至更长时期,评级结果能够精确反映企业的信用风险程度。跨周期评级是基于较长时期内的经济周期出发,评级限期可能为3-5年,或者整个信贷周期,评级结果较之时点评级精度要低,具有顺序评级特征。两种评级方法的不同特征使得它们在银行内部应用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时点评级法在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应用范围较广,包括贷款定价、风险监测、经济资本配置、限额管理、收益分析等方面,而跨周期评级主要应用于长期信贷决策、确定监管资本等方面。
三、评级方法对风险参数和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
(一)评级方法与违约概率
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要建立起内部评级体系,而且信用等级要与违约概率相对应。不同的信用评级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违约概率,时点评级法的等级会随着企业和宏观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此种情况下企业的信用等级变动较频繁,但是每一信用等级所对应的违约概率是不变的。也就是说,经济衰退时,企业的违约概率将升高,其信用等级将被下调;而经济繁荣时,企业的违约概率将下降,其信用级别相应上调。跨周期评级结果不随经济周期变动,只会对具有长期性的变动做出反应,企业的信用等级较稳定。但此种情况下,信用等级所对应的违约概率不是固定的违约概率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的,银行应该设定浮动的范围,当变动幅度过大时,就要调整企业的信用等级。
就资产池违约概率而言,Heiffield(2004)以及巴塞尔委员会报告(2005,NO,14)实证研究表明,在经济周期内。虽然每个时点评级级别的未经压力资产池违约概率保持稳定,但是压力状态下资产池违约概率却发生了变化。每个时点评级级别压力状态的资产池违约概率与经济周期是正相关的。同样,在经济周期内,每个跨周期评级级别的压力状态下资产池违约概率保持不变,而未经压力资产池违约概率则与经济周期是负相关的。因此,银行不仅要区分其内部评级法方法,还要明确其违约概率性质,这样才能正确理解信用风险报告的内涵。
(二)评级方法与违约损失率
反映信用风险的两个主要参数是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要建立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的二维评级结构。对于实施高级法的银行来说,要建立债项评级,并且每一个信用等级要与相应的违约损失率对应。实证研究表明,违约损失率与违约概率具有正相关关系,经济衰退时,两个风险参数都会出现下降,进而导致银行的信用损失加大。
银行违约损失率的估算都是基于银行内部数据和担保品的分类,影响违约损失率的因素主要为合同结构、经济周期、行业、以及公司状况等。根据Moody(2002)在其
违约损失率预测模型LossCalc的技术文件中披露的信息表明,合同设计对于违约损失率的贡献度为37%,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对违约损失率贡献度为26%左右。虽然现在学者对于违约损失率与评级方法的研究并不多,但是贷款合同变动较少,影响违约损失率主要因素多为静态的,这就决定了违约损失率的稳定性。而且从银行的做法来看,频繁变动债项评级也不是一种常规做法。《巴赛尔新资本协议》中已经明确提到要采用较保守的方法估计违约损失率。因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建立的债项评级通常具有跨周期性质,违约损失率较稳定。
(三)评级方法与监管资本要求
不同评级方法影响到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的稳定性,由于两个风险参数是计算监管资本的重要输入变量,进而评级方法将会对监管资本要求产生深刻的影响。从理论上讲,时点评级法下评级等级的变化将会引起监管资本的变动。也就是说时点评级下监管资本随着经济周期变动而变动,即在经济繁荣时期,所需的监管资本较少,但是在经济衰退时期所需保有的监管资本较高,监管资本的变动性较大。同样,在跨周期评级条件下,虽然信用等级不变,但是违约概率还是会浮动的,也会引起监管资本的变动。相比较而言,跨周期评级考虑了周期性因素,使得监管资本要求能够保持较高的稳定性,但所要求的监管资本较高。并且,《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高级法下监管资本要求的波动性要比初级法的高,因为在初级法下,违约损失率是由监管当局给出的,不需要银行自己估算。
Frieda Rikkers及Andr6 Thibeauh(2008)利用标准普尔数据库研究认为,压力状态下跨周期评级法所要求的监管资本比时点评级法高出76.4%,这与压力水平有关。时点评级条件下,经济衰退时所需监管资本要比平均水平高37%至76%,这也与资产组合的风险状况有关。未经压力跨周期评级法的资本成本要比时点评级法高9%。压力状态下的跨周期评级法所需资本成本则可能比时点评级高出75%。这说明,跨周期评级法可以降低监管资本的波动性,但是维持这种稳定性的代价是较高的。
实际上,评级方法论除了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以及监管资本要求有显著影响外,还会对银行信息披露产生较大影响,原因在于时点评级下,所披露的信息更为真实,更能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而跨周期评级法下,违约概率精确度不高,因而银行披露的信息就会失真,不利于投资者以及公众对于银行的监督。评级方法论也将影响评级体系的验证,这主要是因为不同评级方法的特征以及对于风险参数的影响,监管部门需要针对银行所采用的评级方法选择恰当的验证工具。确保验证的效率。当前各个银行在评级方法选择的多样性为监管部门的验证工作增加了困难。所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评级方法论的影响具有广泛性和深刻性,这就要求银行和监管部门重视评级方法论的使用和研究。
四、时点评级体系和跨周期评级体系的选择和建立
(一)银行监管部门对于评级方法所做出的要求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未就银行评级方法论应用问题做出明确的要求,银行可以选择合适自身的评级方法,但是要求银行要明确内部评级方法所属的类型。一般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提到“要求使用长期数据估算违约概率”,进而推测新资本协议提倡使用跨周期评级方法。但是,这一推测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使用长期数据估算违约概率是为了获得更为稳定而准确的模型参数,不论是在时点评级法还是在跨周期评级法下估算违约概率时,都适用这一准则,也就不能由此得出以上结论了。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在其关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中,指出“评级方法论是其监管的重要方面。银行要明确所使用的评级方法论的类型,制定企业评级迁移的政策,明确评级等级变动对于监管资本的影响”。我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第四节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中提到“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时点评级法、跨周期评级法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评级方法估计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商业银行的债务人评级应同时考虑影响债务人违约风险的非系统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商业银行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所采取的评级方法如何考虑系统性风险因素的影响,并证明其合理性”。
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各有优劣,在没有深入研究的情况下不能说哪个更好。因此。或许是出于谨慎的考虑,各国银行监管部门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保持了一致的口径,允许银行自行选择评级方法。从监管角度看,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是第一目标。银行所保有的资本波动性过大,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时期,为补充监管资本要求必然压缩信贷投放规模,也将会对实体经济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甚至如果银行没有充足的流动性确保持有足够的监管资本,将会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部门更偏好保持稳定而充足的监管资本,这就意味着不论是巴塞尔委员会。还是各国监管部门在评级方法的选择上可能会更倾向于跨周期评级体系。
(二)国际商业银行在评级方法上的选择
根据Treaty及Carey(1998)和2000年巴塞尔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国际商业银行并没有明确区分评级方法的使用。从实践看,很少一部分银行使用跨周期评级,还有部分银行使用混合评级方法,大部分银行选择使用时点评级方法。这与外部评级机构形成很大反差,因为国际知名的信用评级机构都宣称使用的是跨周期评级法。由此可见,国际活跃银行在评级方法的使用上呈现多样性,并且多数使用的是时点评级方法。造成这一现实的原因可能有如下几点。
1,出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跨周期评级和时点评级是收益性与稳定性之间的权衡。跨周期评级所要求的监管资本较高,有利于金融稳定,但是其成本也是较大的。银行是追逐利益的经济部门,需要为股东增加价值。选择时点评级可以降低监管资本需求量,虽然在经济衰退时监管资本需求增加较多,但是通过经济繁荣时期的大量放款来弥补,这样就有利于提高经济资本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2,银行多使用时点评级与违约概率模型有关。一般认为专家判断的评级方法可能更倾向于跨周期评级法,而以市场信息为主的统计模型则偏向于时点评级法。有时候,时点评级法下企业信用等级变动较少,而被误认为是跨周期评级法,这主要是由于评级模型的输入变量变动性较小的缘故。以财务信息为主要输入变量的评级模型就存在这样的问题。银行现今更多使用的违约概率模型为结构性模型诸如KMV模型,此类违约概率模型以市场信息作为主要输入变量,并且随着市场信息的波动而波动,从而形成了时点评级法。
3,银行对于评级结果的多种使用目标。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需要不同评级方法的结果,因此导致了银行在建立信用评级体系方面的不一致性和多样性。
4,相比时,最评级体系,跨周期评级体系更难建立。时点评级体系较容易建立,而跨周期评级建立起来相对较难。时点评级可以利用企业的所有信息和宏观经济信息就可以建立起来,而建立跨周期评级体系需要将长期因素和周期性因素相分离,确保违约概率模型所考虑的因素与系统因素没有关联性。这会增加建立跨周期评级体系的工作量,维护成本也较大,使得跨周期评级法的实际应用范围不广。
五、对我国银行的启示与建议
我国将于2010年开始正式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都开始已建立或整合内部评级体系,并聘请了外部咨询机构,以适应监管需要。但从现有资料看,国内监管部门、业界专家以及学者都比较注重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参数的估计、评级验证方面的研究,对于银行内部评级方法论问题研究较少,甚至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可能会导致银行评级结果应用、信贷决策等方面的失误。鉴于评级方法论的重要性,在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如下。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跨境监管 集中评级法
文章分类号: F831.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6-1770(2006)06-017-03
一、在新兴市场国家实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承认,2007年发达国家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时,发展中国家仍需要更长时间为实施做准备工作。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最近的声明中表示,对正在进行的各国金融业评估项目(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是否实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不作为前提条件。新协议中有多种可供选择的风险计量方法。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包括简化标准法、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对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有不同的方法以供选择。各国将自行决定是继续使用旧巴塞尔协议,还是实行新协议;如果实施新协议,采用何种方法。
但在发展中国家实行新资本协议,许多国家可能面临两大难题。(Powell,2004;Majnoni and Powell,2004)。一方面,允许采用专业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标准法几乎不能把资本要求和风险有效地联系起来。很多新兴市场国家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标准法虽然可以促进评级市场的发展,但可能的危害是,借款人购买好的评级来获取利益。结果是,为了获得客户,评级公司竞相降低评级标准。十国集团的一些区域性银行或小银行也有类似的问题――这可能是美国最近决定让许多中小银行继续遵循旧巴塞尔协议的原因,但是这些银行并不是十国集团内处于系统性地位的重要银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却不同――大多数重要银行的大部分资产尚未评级。
另一方面,许多国家缺乏实行内部评级法的专门技术。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建立可以对所有债务人进行评级的方法,包括一整套全面的评级级别。要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银行还必须估算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如果采用内部评级初级法,这些参数则由监管当局决定。这些参数输入巴塞尔委员会提供的计算公式,得出适当的资本要求。这个公式近似于一个设定了具体分布状态、贷款风险关联度和统计准确度(Statistical tolerance value)的信贷组合风险模型。内部评级法要求统计准确度达到99.9%,并且假定银行在这种情况下有充足的拨备覆盖预期损失,有足够的资本覆盖非预期损失。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之和为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
内部评级法适用于业务较复杂的银行,并且要求更多的监管资源。银行必须建立自己的风险评级系统以反映违约率,开发专门技术以检验参数估值的有效性。相应地,监管当局必须具备人力资源和相关系统来监控银行的这类工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金融业评估项目显示,许多国家(包括十国集团的国家,但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远没有达到巴塞尔核心原则的有效银行监管要求,而且总体上发展中国家的实施程度落后于十国集团国家。主要是因为缺乏:(1)有效的并表监管;(2)监管独立性、监管资源和监管权威;(3)有效、及时的整改行动。应该首先改变缺乏监管资源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情况。而制定更为复杂的资本要求的规则很可能会影响监管效率。把完全达到核心原则作为实行内部评级法的前提过于严格,毕竟有许多十国集团的国家都尚未完全达到核心原则的要求。通常,某个国家达到核心原则的程度,决定其采用新协议中的哪种风险计量方法。
针对这种情况,鲍威尔和马诺尼(Powell ,2004;Majnoni and Powell,2004)提出了集中评级法(Centralized Rating Based Approach, CRB),至少它可以作为一种过渡方法。由监管当局规定评级级别,并要求银行按照这种评级标准评估所有债务人。每一个信用级别对应一个违约概率,并综合其他贷款信息反映相应的资本要求。这套体制的缺陷在于各家银行被迫使用同样的评级级别,而这套评级级别并不一定适合评估其债务人。比如,专门从事某类贷款或某个行业的银行,可能不愿意与业务较综合的银行或专事其他业务的银行使用相同的评级级别。在银行业相对集中的国家,应该设计适合大银行的评级级别以降低监管成本。
集中评级法的一大好处是监管当局可以监控银行的风险评级,进而更有效地监控他们的风险和资本充足率情况。特别是监管当局可以轻而易举地监测到银行业的平均评级、不同银行对同一类债务人、同一类贷款的评级以及同一经济区内各银行的评级等等。上述这些比较,辅之以识别例外情况和跟踪主要债务人在各家银行评级情况的简单程序是极其有价值的监管工具。
集中评级法和内部评级法既有不同点也有相似之处。内部评级法要求制定银行内部的评级级别,而集中评级法的评级级别由监管当局决定。二者的最低要求基本一致,如“评级类别”的数量和历史信息。此外,新巴塞尔协议的内部评级法曲线可用于计算基于集中评级法的资本要求,映射评级等级与违约率的关系。集中评级法的另一大优势是监管者可以使用实际贷款数据,方便地在单个银行或银行系统的基础上检验内部评级法曲线的图形和准确度。
有一个简单方法可以使一国在采用集中评级法的同时,完全达到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具体地说,该国可以采用标准法计算资本金要求,同时使用集中评级法计算总风险值。二者的差值可用于对贷款未来所需要的准备金进行前瞻性估算。另外,集中评级法还可以作为实行内部评级法的早期准备。一旦采用了集中评级法,监管当局就可以把集中评级法当作参考工具与银行一起研究提高银行自身的信用评级等级和评级方法。
对于实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许多国家面临着十分困难的选择。大多数国家正式表明将实行新协议,很多国家要求其大多数银行至少在最初阶段采用标准法,几个较大的新兴市场国家也将在部分银行中推行内部评级法。业务相对复杂的国际性大银行对发展中国家意义重大,他们将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新资本协议且主要使用内部评级法,那么,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监管当局必须采纳内部评级法,或者继续使用旧资本协议或新资本协议中的其他方法或者在监管管辖范围内采用“本地化的内部评级法”实施双重监管制度。
二、在全球范围实行内部评级法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强调,银行应该在世界各国采用一致的风险计量方法。这暗示着国际性银行面临在其经营各国统一实行内部评级法的压力。这可能产生较高的资本金要求,特别是在评级较低的国家。没有外部评级的中小企业所得到的银行内部评级一般比评级低2或3档(BBVA,2003)。比如,巴西的评级是BB,巴西的一家中小型企业可能得到B+或B的信用评级,违约率在2.91%到8.31%之间,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3%到13.4%。如果对乌拉圭(本币评级B级)、玻利维亚(本币评级B-)和厄瓜多尔(本币评级CCC)的中小企业采用同样的评级方法,那么内部评级法公式计算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将大大超过20%。
根据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中的真实企业贷款数据,马诺尼和鲍威尔(Majnoni and Powell,2004)发现内部评级法比旧资本协议的资本要求高很多,但是内部评级法公式不能保证99.9%的统计准确度。一种解释是新兴市场国家违约风险的关联度比发达国家的高,因而,估算的违约率和预期损失在一定可信度下所导致的非预期损失在新兴市场国家比发达国家高。
关于如何确定银行清偿力的标准,旧资本协议提出了绝对最低资本水平的概念。因此,由于银行在不同风险国家的破产风险不同,绝对最低资本水平所提供的保护程度也不同的。这意味着旧协议对银行在风险较高的新兴市场国家提供的保护少于在十国集团国家提供的保护。新协议标准法亦是如此。内部评级法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这个问题,使统计准确度达到99.9%,资本的水平取决于所评估的风险。这是一个重大变化,特别是对在风险不同的多个国家经营的国际性银行而言有深刻的影响。如果银行在全球范围实行内部评级法,其资本要求可能比使用旧资本协议或新协议标准法更高。
如果国际性银行在全球各地统一实行内部评级法,而地方监管当局继续使用旧资本协议或新协议标准法,那么国际性银行可能因为内部评级法的资本要求大大高于标准法而处于竞争劣势。由主监管当局监管的从事国际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能会因此减少国际业务,而只贷款给信用评级高的本地银行和经挑选的企业。业务复杂、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外资银行贷款给评级较高的客户,业务较简单的本地银行则贷款给中小企业和零售客户。这可能逆转过去几年外资银行深入渗透新兴市场的进程。
三、尚未解决的跨境监管问题
本质上代表着十国集团的巴塞尔委员会更多地关注十国集团内、十国集团与其他东道国之间的跨境监管问题。令人吃惊的是,新协议的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根本没有提及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角色。一个有效的促进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的办法就是组成监管当局联合会,由重要的外资银行的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共同组成。欧盟最近也同意建立“监管当局联合会”的做法,由不同国家的监管当局共同参与监管国际性银行的信贷风险评估系统和实施内部评级法。联合会的一个特殊任务就是讨论如何调整内部评级法曲线,然后推广到每个在东道国经营的外资银行,使内部评级法在全球范围内适用。如果新兴市场国家的监管当局负有监管本地银行(包括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分行)的终极法律责任,而这个方法不能得到多数人的同意,那么这些银行可能要面临双重监管制度。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也有跨境监管的问题,它要求银行披露资本和资本充足要求。在内部评级法下,必须按照不同组合和不同风险披露资本要求的各个组成部分。第三支柱适用于合并法人和银行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
鲍威尔(2005)针对跨境监管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1. 成立监管当局联合会。东道国监管当局应与在其境内经营的外资银行的母国监管当局组成监管当局联合会。东道国监管当局应与母国监管当局磋商,根据东道国的特点,为本地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和分行,以及那些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实行内部评级法的银行确立合适的内部评级法曲线,调整关联度和统计准确。东道国可自行决定内部评级初级法中的监管参数和其他项目。为有效监管,母国监管当局也可采用这个独特的方法来监管其辖内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或分行。
2. 进行联合检查。每当母国监管当局在新兴市场国家对一家国际性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时,东道国监管当局可以派遣监管人员参加检查,包括对东道国实行的内部评级法进行支持性测试。勿庸置疑,地方监管当局应当可以取得其监管管辖内机构的所有相关监管信息。
3. 披露要求。可由东道国监管当局自行决定披露本地分支机构或分行的资产和资产要求以及组成的各类风险和资产组合。此外,应考虑分行或分支机构发行本地次级债,促使市场对母行担保的预期更加透明。
如果监管当局认为不能有效地监控本地的法人机构,那么不应强制监管当局实行内部评级法。即使国际性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实行了内部评级法,地方监管当局也可以决定让其分支机构或分行继续使用旧巴塞尔协议或采用新协议标准法。再者,为达到有效监管目的,如果国际性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其母行相比较小,母国监管当局可以允许国际性银行采用标准法计算资本要求,至少是本币债权部分。这样可以在资本与风险关联度损失较小的前提下,降低监管成本。
编译:王 琦王 淼 , 审校:罗平
1 本文根据Andrew Powell的 《新兴市场国家实行新巴塞尔协议的实际问题》(On the Real Dangers of Basel II for Emerging Economies)编译,有删节。
一、信用评级的概况
1.信用评级的
信用评级又称资信评级或信誉评级,其基本是运用概率,准确判断出一种金融资产或某个机构的违约概率,并以专门的符号来标明其可靠程度。
信用评级的前身是商业信用评级,最早出现在美国。19世纪美国的银行对借款人信用情况不了解,因此需要某种机构向其提供借款人信用情况。在此背景下,路易斯·塔班于1837年在纽约建立了最早的信用评级机构,并于1849年发表了最早的评级理论及方法——信用评级指南。
20世纪初,信用评级有了新的发展。其标志是1902年约翰·穆迪开始为美国铁路债券评级,使评级首次进入证券市场。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投资方式的增多,对信用评级的需求不断增加,信用评级所涉及的领域也不断扩展,评级对象不仅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如:主权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优先股、资产证券化、中期债、私募、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同时也包括各种机构和团体,如国家、工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衍生产品交易对象等。
2.信用评级学含义
信用评级制度之所以能延续至今,首先是因为信用评级的结果是客观、公正、准确的,即使在信用评级机构向申请评级机构收取评级费用之后也依然如故。从历史情况来看,评级低的其违约率显然较高。例如,在5年的持有期中,Aaa级的平均违约率为0.1%,而B级的平均违约率为28%。由于信用评级结果是客观、公正和准确的,因此投资者广泛使用信用评级结果,筹资者也请评级机构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级。
其次是因为信用评级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投资人在决定是否要投资于某一项目时,当然要考虑一系列投资回报的因素和相关风险。但是投资项目的所有人或经理往往会对项目的某些方面了解得更多一些(包括所有者和经理人为使项目成功而将投入的努力)。结果,要收集一个复杂投资项目的情况不仅成本昂贵而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由于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标准和安排有所不同,因此投资者在国际市场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在国内市场要大得多。评级机构公布或有偿向投资者提供客观、公正和准确的有关筹资者的违约概率及是否有能力并愿意及时全额偿还本金利息的相对风险等信息,解决了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最后是信用评级有利于拓宽债券发行者(筹资者)的融资渠道,也可以帮助其降低筹资费用。当评级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有关筹资者的信息是客观、公正和准确的时候,投资者当然会根据这些信息决定其投资方向及价格。事实上投资者通常会选择评级较高的有价证券,如果选择评级较低的有价证券,投资者不仅要求其价格要足以弥补平均违约风险,还要足以弥补可能严重偏离历史水平的风险。即:客观、公正和准确的评级结果实际上已成为筹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入门券,成为决定有价证券价格的重要因素。
3.信用评级种类
信用评级的种类有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按信用评级方法分类,主要有两种:一是主观评级法,一是客观评级法。客观评级法更多地依赖于公司的财务数据,而主观评级则更多地依赖于专家的判断。由于决定有价证券或债务者偿还能力可靠程度的因素很多,且很多因素是无法用数量表示的,例如管理水平等,因此许多信用评级机构同时使用主观评级法和客观评级法。不过,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以主观评级法为主,以客观评级法为辅;而监管当局则相反,这可能与监管当局掌握的数据和信息更多、更全有关。
按信用评级的对象分类,主要有3种:主权评级、法人评级和对各种金融工具的评级。主权评级是对一个国家资信情况的评级。它主要反映一国政府偿还外债的能力及意愿。主权评级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宏观经济环境、结构和结构等。一国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大众参与政治的程度、经济资源、储蓄率及收入分配结构、财政政策和预算的灵活性、货币政策和通货膨胀压力、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债务负担以及偿债记录等都是影响主权评级的重要因素。除上述因素外,还要考虑到一国的政策和经济状况对该国公共和私人部门外债的影响,并要着重该国的外汇储备规模,以及该国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获得资金的能力。
法人评级是对法人信用程度进行的评级。按企业性质分为两大类:(1)工商企业信用评级,主要分析或商业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偿还能力、发展前景、经济交往中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领导水平等。(2)金融企业信用评级,主要分析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债务负担情况、呆账及贷款损失情况、金融法规政策遵守情况、业务经营及财务盈亏状况等。法人评级一般低于主权评级。但也有特殊情况,当法人机构的资产多于负债温与政府相比有更大的流动性时,则该机构资信状况可能比主权机构的资信状况更好。
有价证券信用评级是以有价证券为评级主体的信用评级。该评级分为两类:(1)债券信用评级,是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发行的债券的按期还本付息可靠程度的评级。(2)股票评级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水平及风险的评级。
按货币币种分,可分为本币评级和外币评级。由于债券有本币和外币之分,因此,评级也有本外币之分。不过,外币债券评级比本币评级要复杂得多,因为政府可能施加严格的资本控制,禁止私营部门对外支付,因此,只有当发债者可以提供离岸抵押品,或用不会被国家没收的收益、或由信誉极好的机构提供第三方支付担保时,才可以获得较高的评级。
信用评级还可分为主动评级和被动评级。主动评级是评级机构主动对有价证券或其发行者进行评级。例如,即使无人邀请,标准普尔也为所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且在美国市场中需缴税的证券进行评级。被动评级是指评级公司受有价证券发行者的委托,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级。
二、银行信用评级过程分析
1.银行信用评级过程
银行信用评级的过程与对其他发债人的信用评级过程基本相同。对一个发债人的完整的评级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即最初评级(一般由发债方确定时间)和评级审议及变更(通常由评级机构主动发起)。不同的评级机构其评级方法也略有不同,最大两家公司穆迪和标准普尔的评级做法代表着最常见的评级方法。两家机构都是先由评级公司职员与申请评级公司的管理层和政府官员举行会谈。在这些会谈中,评级公司收集进行信用评级所需的公共和独有信息,并了解公司的经营战略及当局的政策。分析员依据这些信息为评级委员会准备一份报告,由评级委员会来确定评级。
最近几年,穆迪和标准普尔还分别提供评级观察和评级展望,做为信用评级的补充。评级观察和评级展望表明了评级机构对未来6-24个月中可能导致评级审议的因素的看法。这些审议一般表示为积极(情况有所改善),稳定或消极(表明基本情况恶化)。
第二阶段是评级审议及变更。在初步评级后,评级机构继续观察发债方的经济和财务状况。当评级公司的分析员认为发债人的经济状况有了重大改变,或由于事态发展要求不得不变更评级时才对外宣布开始对某个发债人的信用评级进行审议。此后,评级机构通常接最初评级的程序对被审议的发债人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发债人的信用等级。一般被审议发债人的信用等级多被调整。以穆迪公司为例,其2/3的评级审议以评级变更告终。
2.银行信用评级方法
银行信用评级过程虽然与其他债券发行人的基本相同,但由于银行是特殊企业,是高风险企业,因此银行信用评级远比一般企业评级要复杂得多。常用的银行信用评级方法是以银行所在国的主权评级为上限,在比较该国银行的实力后,得出某家银行的信用评级。但也有例外,如某银行得到其他国家银行的出资或其他支持时,该银行的信用评级可以高于银行所在国的主权评级。在对银行进行评级时,不另外进行主权评级,而是使用已有的主权评级结果,因此有关主权评级方法在此不再赘述。
银行信用评级主要从以下7个方面分析研究银行的经营情况:
(1)经营环境。经营环境主要包括:分析一国的整体经济和金融状况(该分析可从主权债务评级及主权债务和存款评级上限反映出来)、该国银行在该国经济及金融界中扮演的角色、监管当局的素质、未来监管趋势的转变及银行与监管当局的关系、银行从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企业倒闭对金融体制健全性的影响等。
(2)所有制及经营权。所有制不同,银行的经营方式、管理方式不同,政府对其干预的程度和支持程度也不同。因此在对银行进行评级时要充分考虑所有制因素。
(3)管理水平。首先是分析管理层是否制定明确的战略目标,即:能否找出并能有效、持续达到风险与回报的最佳投资组合;能否沿着这条最佳风险回报投资组合曲线发展。其次是对管理层的能力、经验、直觉、承担风险的意识赝讯及交易系统的可靠性和精密程度、银行内部风气等进行分析研究。
(4)营运价值。分析银行的营运价值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银行系统的营运价值。主要是分析银行受保护的程度、营业地盘及市场准入情况;二是银行本身的营运价值。这主要是分析银行的经营效率(如化水平、商品种类和行员数量等)、银行实力(资产规模、市场占有率)、管理层的知识水平、经营策略、目标及经营的一贯性、各种业务的发展潜力等。
(5)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衡量银行创造价值及通过增加收益,提高风险保障的能力。分析银行的盈利能力时采用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定量分析主要采用以下几个指标进行分析:平均盈利资产收益率、利息增长率、净利息变动率、呆账准备金与税前利润的比率、税前利润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成本与收益的比率、支付股息增长率、营业支出与平均资产的比率等。定性分析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它主要分析收入的来源及趋势、工资及其他管理费用支出情况、信贷情况、盈利及亏损的异常变化情况、净利息收入增长情况、净利差变动情况及其他业务盈利情况。
(6)风险程度与风险管理。风险是银行业务的有机部分,风险程度的高低是衡量一家银行稳健与否的最重要。在分析银行风险时,采用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定量分析采取以下数量指标:呆滞贷款与贷款总额比例、准备金与呆滞贷款比例。(资本金+准备金)与呆滞贷款比例、贷存款比例、流动性资产与总资产比例(资本金十长期存款)与长期资产比例、稳定资金来源与贷款总额比例等。定性分析主要分析银行现在与未来的资产结构及质量,分析信用风险管理质量及流动性等。
(7)经济资本。分析银行的资本状况时,主要对银行的法定资本水平、经济资本水平、经济资本与整体风险的相关性、银行盈利能力、发行新股的能力。内部资本分配情况等进行分析。在分析资本充足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数量指标:一级资本比率、加权风险资本充足率(BIS)、股东股本与总资产的比率、权益性股本与股东股本比率、资本产生率等。
三、国际上运用信用评级进行
监管的概况及新趋势
1.各国运用信用评级进行金融监督的情况
20世纪,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将信用评级运用于金融监管之中。其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二是利用商业性评级机构的评级,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活动。
(1)考核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多数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都有自己的评级和标准,且每年对其监管对象进行评级。由于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评级与商业性信用评级的目的不同,它是出于监管的需要,是为了评价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因此所采用的指标和方法也有所不同。
从评价来看,金融监管当局不需对本国的主权资信及所有制进行评价,而商业性评级机构则认为这两项评价内容非常重要,因此评价内容比商业性评级机构的要少。美国监管的评级方法“骆驼”评级法其评价内容只共有五大类指标,即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其单词的第一个字母组合在一起就是“CAMEL”,正好与“骆驼”的英文单词相同,所以该评级方法简称为“骆驼”评级法。
从方法上来看,金融监管当局多采用客观评价法,且采用对商业银行业绩打分的方式进行评级。在对金融机构评级之前,通常先走出各项指标的标准及权重,评级时依此各项指标的得分,并评出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水平和流动性等的等级,然后再据此评价出各商业银行的等级。等级一般分为五级:第1级为很健全,以下依次是比较健全、不大令人满意、有和不合格。
由于金融监管当局的评级是以各项指标的标准为基准的,因此评级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实际上具有指导作用。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评级标准时不仅要有明确的指导方针,要对金融机构的方向有充分的认识;同时也要求各项评级标准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2)利用商业性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和经营活动。如年代在成熟的和新兴市场国家,监管当局越来越多地依靠信用评级进行金融监管,以提高资产质量、限制不慎投资活动。其常用的方法是:
一是根据信用级别限制被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或基金)的投资范围。这种方法多用于对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的监管上。如意大利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评级低的票据;智利和墨西哥等国对养老金设定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投资限制。
二是监管当局根据信用评级决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美国货币监理署规定,银行持有评级BBB或更高的债券时可按票面价值记账;持有评级较低的债券时要冲减市值,相应的损失要从资本金中抵扣。1975年SEC开始对持有未达到评级要求的商业票据,以及持有非投资级的不可转换债券的经纪人和交易商设定更高的扣减规定。
三是信用评级与信息披露相结合。利用资信评估信息,可以阻止一些质量低劣,风险较大的证券进入市场。1982年,美国SEC放松了对获得投资级的债券发行者的信息披露要求,1992年,监管当局简化了获得投资级评级的债券发行者登记。
四是评级与市场准入挂钩。1982年,美国政府规定,凡是外国政府在美国发行债券须在发行前取得信用评级。在欧洲,获得主权信用评级常被看作是的发行欧元债券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且,一些机构投资者或根据官方规定或根据自己机构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只能持有被评为“投资级”的债券。
2.运用信用评级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新趋势
运用信用评级方法加强金融监管出现了两个新趋势。其一是在1999年6月3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修改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即《新资本协议》中首次建议利用外部评级计算银行的风险资产。
《新资本协议》将最低资本标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自律——“三大要素”结合在一起,构成新协议的核心原则,重点在于风险确定和风险管理入新资本协议》指出银行的风险主要有三类,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和商誉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最重要的金融风险。为准确地确定银行的信用风险,《新资本协议》给出了两种可选用的方法:一是对业务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可以将其内部评级作为基础,确定其信用资产的风险权重,依此计算资本充足率。二是利用外部评级来确定银行的信用风险权重(见表1),并将此作为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标准。以表中对政府债权为例,当政府的评级为AAA至AA一时,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为零,A+至A一时为20%。
其二是随着银行在活动中作用的转变,银行评级方法和银行监管也有了新的发展。传统商业银行的主要作用是金融中介,而信息的主要作用是信息中介。这就要求评级机构及监管当局采取新的评级方法和监管方法。据介绍世界各大评级机构正在制定新的评级方法,其基本思路是:调整评级内容,以客观评级法为主运用计算机系统对银行进行评级。调整评级内容是指将原来评价银行的五大类指标(资产质量、资本比率、盈利水平、管理水平和流动性),调整为风险状况、回报率和资源效率。以客观评级法为主运用计算机系统对银行进行评级是指今后评级将更多地利用客观评价法,运用计算机系统分别求出风险系数、回报指数和资源效率指数,并以此对商业银行进行评级。
四、建立商业银行经营业绩考核评价
体系对加强我国银行监管意义重大
2000年年初,国务院领导指示,要制定一套指标考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绩。将信用评级运用于银行监管,建立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无论是对加强我国的金融监管,还是对我国建立化的商业银行机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可以准确地判断银行的经营情况,它具有银行监管方法无法替代的作用。银行监管主要强调的是银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强调的是银行经营的稳定性;而银行业绩评价体系的主要作用在于评价银行的经营业绩,它不仅对银行的资产质量进行评价,同时还对银行的盈利水平、经营成本、效率及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
其次,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不仅可以为银行监管提供,同时可以指出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的方向,明确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过去我们一直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资产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但商业银行仍未摆脱数量扩张式粗放型经营模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没有明确的数量目标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建立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由粗放型经营转变为效益型经营,最终解决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还是以服务为目的的问题。
其三,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会促进商业银行之间的合理竞争。对商业银行进行考核评价的目的就在于分出经营的好与坏,如果将这一结果与商业银行主要管理者的业绩及升迁相联,将会极大地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及责任心。
其四,建立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将会促进我国银行业完善数据统计系统,提高我国银行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要以商业银行统计数据的真实为基础。在对商业银行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时,须对商业银行统计数据的真实与否进行审核,因此考核评价过程同时也是确定数据真实性的过程。这无疑将促进我国银行业数据统计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并为银行业建立更加科学的管理系统打下基础。
最后,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能同国际同行进行比较。因此它将会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逐步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加入WTO日期的临近,我国银行业将面临越来越大的来自国际同行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要立于不败之地一是要立足于国内,同时也要发展国际业务。而发展国际业务特别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时,必须要达到国际标准,必须与国际接轨。
五、对我国建立的考核评价体系的建议
1.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不断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由于我国在数据真实性及透明度、谨慎准则、银行税收制度、呆账核销制度;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尚未与国际接轨;此外各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基础也不尽相同,例如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及商品种类存在很大差异;再例如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的所有制不同,经营模式也不同。因此在建立商业银行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之初,不能制定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的考核评价办法,也不能在办法中体现各商业银行在所有制、经营基础及模式方式上的差异,只能分步骤制定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的评价办法。考虑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业中占有绝对大的市场份额,因此首先应制定只适用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考核评价办法,待试行一段时间后再制定考核评价其他各类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办法。即使是适用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评价办法也有必要在试行一段时间后加以完善。
其次是建立对监管当局本身的考核评价办法。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对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评级时,对金融监当局也评价,但我国尚没有对监管当局本身的评价。为了提高金融监管当局的效率,加强我国的金融监管,应制定相应的办法,对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最后是积极商业性评级机制,提高商业性评级机制的质量,并将其评级结果运用于指导商业银行的贷款及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上。
2.根据我国国情,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监管当局的评级办法
我国商业银行的所有制、经营机制与国际同类银行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借鉴外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信用评级办法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首先,要选取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能够充分反映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这些指标应包括以下:资产质量(逾期贷款率、呆滞贷款率、呆账贷款率和信贷资产风险抵补率)、盈利能力(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人均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应付利息充足率和效率比例)、流动性(流动性比率)和资本比率(核心资本比率和资本充足率)。
其次,评价指标的标准应是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努力能够达到的指标。以资产质量为例,国际上虽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均较低,(最高日本1998年其不良资产比率也远远低我国商业银行的水平,日本十家大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分别为:逾期贷款率1.07%、呆滞贷款率3.14%、呆账贷款率1.04%)。据了解发达国家同类指标的标准也设定的很低。因此目前我国尚无法完全套用国际标准,只能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待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提高后再相应调整。但是有些指标是可以套用国际标准的,如流动性比率和资本充足率。
最后是要结合当前金融监管的中心任务。当前我国银行监管的主要任务是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因此在设定各指标的权重时要将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权重设定得很高,而将流动性和发展能力的权重设定的较低。
3.评价办法应能进行时间序列、行业序列比较的办法
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的目标不仅是为评价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同时也是为找出各银行在经营方面存在的,找出与国际同行存在的差距,为金融监管当局制定金融政策提供,为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管理提供参考。因此评价办法应能进行时间序列、行业序列的比较。
为达到这一目的,我国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办法应以客观评级法为主,即以定量为主,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对定量分析结果进行定性分析。要进行定量分析,首先要确定各指标的公式,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定量分析公式(见表2)。
【关键词】信用风险 内部评级 外部评级 债项评级 KMV模型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简介和现状
银行信用风险的是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信用体系在维持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防范至关重要。纵观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历史,由于起步晚,信用管理体系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信用风险度量技术落后,信用管理的信息系统落后,法律和监管体系落后。
二、信用风险度量的方法和评价
站在监管者的角度来看,信用风险度量可以分为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其中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又可以分为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方面。
(一)外部评级
标准普尔的排名主要参考发行人的违约可能性,而穆迪排名往往反映有关具体债务产品的预期损失,即违约概率(PD)×预期损失(EAD)。评级机构有自己多年积累的评价标准,分析因素通常包括企业历史回顾(企业竞争力)、管理及其政策的质量、业务基础、监管行为、市场、运行、成本控制和财务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不仅仅是当前状况的简要说明,更要预测长期发展趋势,因此外部评级还应把经济周期的因素考虑进去,根据随经济波动信用等级的变化概率,绘制信用等级变化的跃迁矩阵,计算经济周期效应修正信用评级。
(二)内部评级
1.客户信用评级是商业银行对客户偿债意愿的计量和评价,反映客户违约风险的大小,客户信用评级经历了从专家判断法到信用评分模型再到违约概率模型的三个发展阶段。专家判断是依靠信贷专家的自身知识、技能和丰富的经验来综合评定信用风险,其缺点是过于主观,且实际操作中常会因为专家意见不同而失去意义。信用评分模型是观察借款人的特征变量计算出一个得分来代表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这些变量包括收入、资产、年龄、职业、财务状况等历史数据,其缺点是评分结果无法给出违约概率的准确数值。违约概率模型是现代革命性的管理模式,各种模型成出不穷,例如Z-score模型、RISKCALC模型、KMV的CREDIT MONITOR模型、KPMG风险中性定价模型、死亡率模型和神经网络模型。其中KMV模型使用比较广泛,此模型是把企业与银行的借贷关系视为期权买卖关系,运用莫顿的期权定价技术,最终通过计算违约概率和违约距离的数值来测定违约风险。
2.债项评级是对交易的特定风险进行计量和评级,反映客户违约后的债项损失大小。测评因素包括抵押、优先性、产品类别、地区、行业等。银行一般计算两个指标,一是违约风险暴露(EAD),即债务人违约时预期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的风险暴露总额,包括已使用的授信余额、应收未收利息、未使用授信额度的预期提取数量。另一个是违约损失率(LGD),即损失占违约风险暴露的百分比,计算方式有市场价值法和回收现金流法。
三、提高我国银行信用风险度量水平的几点建议
一、推动全球金融风险管理的现实原因和直接动力
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产生至今已经有过3个版本。新版本与最初版本相比,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
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草案较之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更为复杂、全面,这实际上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反映,也满足了银行界对于风险更敏感的风险监管框架的需要。
巴塞尔委员会主席William J MaDonough指出,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将使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能够更为准确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为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资本充足的可供选择的,从而使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充足框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来适应金融体系的变化,以便更准确及时地反映银行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风险水平及其所需要配置的资本水平,进而促进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显然,金融体系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推动全球金融风险管理发展的现实原因和直接动力。
从全球范围内来看,金融环境的剧烈变化迅速改变了银行的经营环境,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同时经济金融的全球化直接推动了全球范围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原则和框架的整合与统一,并且促使这些原则和框架要及时根据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进行调整。如何使监管原则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使得银行的风险监控始终对金融市场的风险变动保持高度的敏感,越来越成为全球银行业关注的重大。
地看,本世纪70年代以来,放松管制成为全球银行监管的普遍趋势;与这一趋势相伴而行的,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日渐活跃。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的活跃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银行竞争日趋激烈,银行经营风险明显加大,促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不断探索建立新的经济环境下的金融监管方式,以维护金融市场中银行体系的稳定。同时,伴随着跨国资本流动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国银行的业务迅速扩大,银行危机传染的可能性增大,各国监管方式上的差异也增大了监管跨国银行的难度,于是,建立适应新的国际环境的、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原则和风险管理框架的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从金融发展历史看,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促使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认识上升到了实践层面。1975年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端土;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聚会瑞士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是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内在需要,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问题提供一个讨论场所和合作的舞台。
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从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效力;其虽鼓励采用共同的方法和标准,但却也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原则影响到全球主要国家的跨国银行,因而这些原则在事实上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遵守的共同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始终遵循着两项基本原则:
(1)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
(2)监管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以来的许多监管原则和建议,基本上体现了这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并且也使得这两个基本原则得到愈来愈广泛的认同。
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众多监管原则中,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是影响最大、也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最有代表性的监管准则之一,期间的许多监管原则大多是对这个监管原则的补充和完善;巴塞尔委员会2001年1月颁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主要是试图在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的成果的基础上,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协议约束,转向依靠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
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的一致化和可操作行方面,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可以说具有划的意义。
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角度看,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具有明显的特点,主要包括:
(1)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
(2)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
(3)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影响。
但是。这一协议也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它风险,这样,即使银行符合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也可能因为其他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从具体的风险资产的看,巴塞尔协议也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从而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面临的真实的风险状况;另外,对于国家信用的风险权重的处理比较简单化。
二、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形成及其特点
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继续延续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个支柱的原则,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资本充足比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坚持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并有了进一步完善。
1.更为灵活的风险衡量方式。为了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银行业风险状况,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放弃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单一化的监管框架,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方式。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本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选择使用。通过这种灵活的制度安排,巴塞尔委员会试图促使银行不断改进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使用对于风险状况反应更为灵敏的衡量方式,进而更为准确地测定一定风险状况下所需要的资本金水平。
2.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的选择。为了测算银行的风险资产状况,银行必须要对资产进行评级,并相应确定风险权重。巴塞尔委员会在设计方案的初期曾经试图要求银行主要依靠外部中介机构的评级,但是,由于商业银行普遍对评级机构的客观性、独立性、资料的可获得性、评级结果的及时充分披露、评级结果的可信度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歧议,评级机构本身也不愿意将判断银行风险大小的责任全部担在自己身上,于是,新资本协议框架中除了继续保留外部评级这一获得资产评级的方式外,更多地强调银行要建立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并提供了3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基础的IRB方案和高级的IRB方案体系,强调用内部评级为基础的方法来衡量风险资产,进而确定和配置资本。
3.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近年来一直希望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覆盖的范围逐步从信用风险推广到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由于一些风险(如利率风险等)难以准确量化,因而此次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设定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时要充分考虑到利率风险这一点。新的资本协议还要求考虑操作风险并相应配备资本。具体计算运营风险的方法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考虑运营风险的银行只是在考虑信用风险所需的资本之外,进一步增加20%作为覆盖运营风险的资本。新的资本协议准备采用这个20%作为广义的指导性准备标准。
4.适当扩大资本充足约束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套利行为。例如,1988年的资本协议不对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比率作出要求,使得许多银行为了逃避资本约束纷纷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导的控股公司应当受到资本充足比率的约束。
另外,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对于非银行机构的大额投资需要从资本中扣除。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总额15%的投资、以及此类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总额超过银行资本规模60%的投资,都要从银行资本中扣除。这无疑会对那些在非银行领域有广泛投资的银行形成严峻的冲击。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日本、西班牙和德国的银行可能受到的冲击最大。当然,这也是由银行体制所决定的。
(一)各国监管机构对于银行资本状况的监管方式和重点出现了显著的变化。
新资本协议框架更为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结合各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对各国银行进行灵活的监管。这主要是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不同国家的具体金融环境和进入体制差异,因而开始强调各国监管机构承担更大的责任。例如,在新的资本协议中,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各国的具体状况,自主确定不低于8%水平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同时,许多风险衡量的水平和指标需要各国监管当局根据实际状况确定,而且监管当局还要能够有效地对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进行考察。这样,各国监管当局监管的重点,将从原来的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
新资本协议框架延续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及其1999年提出的监管框架的主要思路。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所在的市场性质以及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监管当局有权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银行要建立严格的内部评估体系,使其资本水平与风险度相匹配;监管当局要及时检查和评价银行的内部评价程序、资本战略以及资本充足状况;在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如果对银行风险水平说来是必要的话,监管者应当要求银行持有超过最低比率的资本。
新资本协议框架同时强调,为了顺利实现向IRB资本充足衡量体系的转换,商业银行向监管当局提交完备的内部风险评估制度安排、资产分类制度安排等。
(三)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中,市场约束机制的引入可以说是公司治理结构重大进展的体现。巴塞尔委员会对于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于是,这种市场奖惩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然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新资本协议框架中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潜在参照标准是美国的银行信息披露要求,如大型银行要求按季披露范围相当广泛的风险信息。
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强调,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市场约束这三个支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这三个方面不能很好地落实,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也就难以真正落实。
三、从2001年新的资本协议框架看当前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在征求意见完毕并定稿后,将全面取代1.988年的资本协议,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新版“神圣公约”,逐步在全球推广。我国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人民银行也必然需要签署相关协议,这就要求我国的中央银行将用这一标准监管国内的各类商业银行。因此,及早针对新的资本协议框架采取措施,才能使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监管适应国际业风险管理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平稳发展的需要。
以2001年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为参照,我国的银行风险监管将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
(一)资本不足的将更为突出,迫切需要在提高资产质量的同时拓展资本补充渠道。
根据新资本协议框架进行测算,可以大致看出,全球银行业在新的监管框架下所需的资本金总体水平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化,但是,对于个别银行来说,因为资产质量等的差异,所需的资本金水平会有明显的差异。一般而言,同一家银行根据IRB测算的风险资产规模要较之原来减少2%到3%左右;对于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大银行,风险资产规模的下降会更为明显。一方面,经营效益良好的银行可以用这一部分资本金支持更大规模的风险资产、或者将其返回给原来的股东;另一方面,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以及OECD国家的资产评级较低的银行将被迫提高风险权重、从而要求配备更高水平的资本。
当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的标准的问题,这是与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及转轨期间的经济高速增长分不开的。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业的资产业务量增长很快,市场化改革也导致经济的货币化和金融深化,使得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的名义增长速度,商业银行在转轨期间也出现了不少经营失误!:积累了相当规模的不良资产;但是,我国国有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却十分缺乏。如果要实施新的资本协议,预计可能会对我国银行业的资本金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达到这个国际性的要求,将必然到与外资银行的竞争能力。
当前的工作主要应当包括:一是积极拓展国有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其中包括上市筹资;二是大力提高资产质量,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二)国家风险评级体系的改变总体上有利于我国银行业。
在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中,国家风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而且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对于这一风险采取了相当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例如,银行对于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给予相同的零主权风险权重。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中,主权风险的确定则是主要依赖银行自身的风险评估、或者是根据一些国际性评级机构的评级,进而给予不同地区以不同的风险权重。
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下,亚洲地区受影响最大的是韩国,因为韩国是经合组织成员国,在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下的国家风险权重上一直享受零风险权重;根据新的资本协议框架,韩国的主权风险权重迅速上升50%。而从中国香港来说,由于香港不是经合组织成员,因而在原来的巴塞尔协议下的主权风险权重一直是100%,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香港的主权风险权重将会下降到20%。根据测算,中国的国家风险权重也会相应下降,这对于降低我国银行业的资本金需求是有利的。
(三)着手建立完善的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体系。
国际金融学院将新的资本协议框架的核心之一归结为内部风险评级体系,从风险管理的实际操作来说,这一界定是合理的。从国际性大银行的经验来看,内部评级对于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金融工具价格的决定提供重要依据;作为提取坏帐准备金及经济资本的分配的基础;为客户综合授信提供依据;为管理者风险决策提供。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一个有效的内部评级系统主要包括评级对象的确定、信用级别及评级符号、评级方法、评级考虑的因素、实际违约率和损失程度的统计、跟踪复评和对专业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利用等等。
与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不论是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检验,还是在评级工作的组织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评级方法偏于定量化简单化,风险揭示严重不足;基础数据库有待充实,评级结果有待检验;评级结果的运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创造条件来适应新的资本协议框架。
(四)从信用风险管理转向逐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在现实银行经营活动中,各种风险是互相联系、共同作用的,因而在制定内部风险管理原则和外部监管指标时,应当将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包括在风险管理的范围之内,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事实上,这一理念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已经有了具体的落实措施,如此次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就包含了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
当前,我国对于银行风险资产以及资本充足的监管,主要是考虑信用风险,基本上没有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波动更为频繁;银行业务操作的环节不断增多,对于电脑等的依赖加大,同时也相应增大了操作风险。因此,要真实反映银行风险状况,就必须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也显示,如果不能对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很好的管理,就会加大银行风险程度,势必需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资本金。
(五)提高监管权关的监管能力,明确监管的重点。
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在给予各国监管当局更大的决策自主权时,也对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中国的监管当局来说,如果及时开辟银行的资本金补充渠道、如何合理确定适应中国国情的不低于8%水平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如何评估和衡量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状况、如何运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监管外资银行等,都是新的挑战。
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于1830年在英国伦敦成立。20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和信用交易的兴起,欧美国家的企业征信、个人征信、资信评级、公共征信等行业发展较快。1932年我国第一家征信公司“中国征信所”组建成立;90年代起随着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深入,我国征信和资信评级业得到长足发展。
信用服务行业是指加工处理企业、社会资产、个人信息,为客户提供相关信用产品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包括企业征信、个人征信、市场调查、资信评级、信用保险、商业保理、商账追收、信用管理咨询和信用担保等业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信用服务业分在商务服务业,将其定义为专门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和加工,并提供相关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的活动。
2013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业包括企业征信、个人征信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但未对资信评级业进行明确。综合已有资料,按照业务开展情况,信用服务业可分为核心业务和衍生业务,前者指与信用信息处理有关的业务,包括征信业和资信评级业;后者指由信用信息处理衍生而来的信用服务其他业务,如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商账追收、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鉴于征信、资信评级业是信用服务核心业务,规范管理征信、资信评级业对加强信用服务行业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讨论征信、资信评级业的监管问题。
二、我国征信及资信评级业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约有150家征信机构和资信评价机构,2014年业务收入20多亿元,2015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8家征信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标志着我国征信业进入规范、快速发展轨道。
(一)监管现状
目前,征信及资信评级行业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实施。一是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业务的监管部门。二是资信评级业方面,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行为,发改委、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管理情况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发改委负责企业债发行审批、保监会负责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事项审批、证监会负责证券市场管理等),因此资信评级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保监会、证监会等共同实施监管。各监管部门以业务为导向建立了适合本部门业务实际情况的评级机构认可制度,大公国际、中诚信评级、东方金诚、联合资信、上海新世纪资信等机构拥有所谓“全牌照”业务能力,即可在所有业务中开展资信评级。具体见表。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明确行业准入制度,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建立行政许可制度,规定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征信产品和信用评级结果的提供。如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至少为5000万元,其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需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从事企业债发行评级的机构需获得国家发改委的认可备案。二是明确业务管理规则,各信用服务机构依据人民银行、发改委、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制定的具体领域的业务规则开展工作,违反规则要受到惩戒。三是明确违规责任,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形式明确从业机构的违规责任,并规定罚则。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监管边界不清晰。资信评级业在各业务领域都有对应的主管部门。由于监管部门众多,导致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重复监管或监管缺位,制约行业快速发展。此外,按照规定企业征信机构需要备案,但目前存在部分未备案机构继续开展业务的情况,相关监管不到位。
二是法规制度不健全。人民银行虽已出台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定了资信评级业务规则,但由于只是部门规范性文件,约束力不足,无法强制约束其他业务领域。征信业方面,有关业务规则还需完善,需要有关部门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配套措施。
三是缺乏行业自律组织。还未建立如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之类的全国性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部分地方虽已建立信用协会,但此类组织难以承担管理全行业的职能。行业自律组织的缺乏,加大了行政监管部门的管理压力,也导致整个行业缺乏合力,影响行业总体发展。
四是从业人员总体素质有待提高。我国征信、资信评级业处于起步阶段,从业人员数量较少,总体素质亟待提高。近年各省通过信用管理师培训,相关情况有所改善,但由于信用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只是推荐性要求,并未强制执行,对提高从业人员水平的约束有限。
三、欧美征信及资信评级业监管的主要特点及启示
(一)欧洲
欧洲的征信业主要由政府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没有美国成熟。主要特点:一是监管部门以央行为主。由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由央行主导建设,因此形成以央行为主导的征信、资信评级业监管机制。二是严格保护征信数据。1970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信用数据保护法《黑森州信息法》,1995年欧盟颁布《数据保护指令》,欧盟国家在数据保护与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二)美国
美国企业征信、个人征信、资信评级业务非常发达,出现邓白氏、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世界性机构。主要特点:一是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共出台了16项法案(原为17项,其中1项被废止)。二是完备的行政监管机构。美国没有专门的信用监管机构,监管职能分散在各个部门,其中银行系统方面主要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非银行系统方面主要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办公室等。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主要负责拟订信用管理提案、监督执行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律,是最重要的信用监管机构。三是齐全的行业自律组织。全国信用管理协会、消费者数据业务协会、美国收账协会、国际信用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为行业监管提供有益补充。
(三)启示
一是监管制度完备。美国、欧洲监管部门将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放在首要位置,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为行业监管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二是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有力。欧美两地都把保护社会主体权益作为征信及资信评级业监管的核心任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能有效促进信用信息的充分流动,有力培育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三是监管责任明确。不管是多部门共同监管还是以央行为主导的监管,欧美两地的监管部门职责明晰,各施其职,监管充分有效。
四、规范管理我国征信及资信评级行业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
为应对资信评级业监管部门分散等问题,建议统筹协调征信业、资信评级业两个业态的监管,可以考虑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资信评级业的职责,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为征信业、资信评级业的唯一监管部门,发改委、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具体领域的评级业务规定。
(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是征信业、资信评级业蓬勃发展的生命线。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信息主体特别是公民个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出台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对征信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要求,确保业务开展有规则、主体权益有保障。
(三)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
加大行业自律力度,组建全国征信业协会和全国资信评级业协会,分别负责协调联络行业内所有企业,制定会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建立行业信用约束机制和诚信服务承诺公开制度等。
(四)开展从业人员职业能力评定
关键词:信用体系;评级市场;评级机构
一、信用评级概述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部分,信用评级市场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得到积极发展,但仍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问题亟须解决。信用评级是指由专业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各类经济主体所负债务还本付息能力和可信任程度进行综合评估,从而促进缓解信用产品提供方与需求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矛盾,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提高企业融资效率的过程。
在当前中国企业仍以银行借款等间接融资为主、社会信用状况普遍不佳的情况下,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有效缓解银行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矛盾,帮助地方政府、银行甄选具有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从而构建良性银政企关系,并为金融监管提供信息服务支撑。二是有利于社会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企业通过信用评级可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改善财务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通过信用评级,可以提升信用等级较高企业的市场形象和融资效率,并促使信用等级低的企业提高信用意识,积极改善自身的信用状况和融资能力,进而有效改善社会整体信用状况和企业融资环境。三是有利于完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和风险控制机制,提升金融支持经济的积极性和实效性。外部信用评级不是替代银行业内部评级,而是对内部评级的有益补充,银行在内部评级的基础上,把专业评级结果及分析报告作为授信整体判断的参考,能够及时调整信贷政策,更加合理地确定资产结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目前甘肃省信用评级市场与经济发达省份相比仍处于极不发达状态,其信用评级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银行认可的相对正规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是全国性评级机构在甘肃设立的分公司。另一类是人民银行尚未认可的评级机构,大多属于协会性质或挂靠协会寻求评级业务。由于目前中国评级市场尚无统一的执业标准,两类评级机构在市场定位、收费标准等方面各不相同。评级业务以信贷市场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为主,业务开展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操作流程制约。相当一部分业务是由分公司承揽下来,然后套用总公司模式做出统一模式的信用报告。有的业务分公司自身做不了,则将企业有关数据发至总公司,由总公司出具信用报告,或请总公司来人指导开展评级工作。总体而言全省信用评级业务开展极不规范,且对今后业务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信用评级市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信用评级机构内部存在的问题
1.机构规模小,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信用评级对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其不仅要掌握金融、会计、财务、评估等专业知识,还要有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但从甘肃省现实看,一方面机构人员少,评级机构人员多则十余人、少则二三人,基本的信用评级业务开展上难以保障。另一方面评级工作人员大多未从事过信用评级业务,自身对评级、银行信贷等业务不够熟悉,致使信用评级质量难以保证。
2.评级报告质量不高,缺乏公信力。由于评级市场刚起步,大多数评级机构尚未建立自己的企业信息数据库,难以全面掌握企业信息,评级的依据仅是企业近年的财务报表等常规资料,然后套用固定的评级计算公式,得出评级分值。评级报告模式也较为单一,报告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部分评级报告中存在数据陈旧,对企业风险揭示不够等问题,信用报告质量不高,对企业和银行而言决策参考价值较低。
3.评级机构未建立信息数据库,获取信用主体的信息不全面。评级机构由于技术、资金等因素制约尚未建立自己的信息数据库,没有正常、稳定的信息获取途径,信息收集不连续、不完整,一些信息是通过私人关系获得,而不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且信息更新不及时,因此难以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信息主体情况,评级活动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撑。
4.评级机构自主开拓市场动力不足。一方面,由于企业等市场主体对信用评级的意义认识不够,加之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质量不高,决策参考价值较低,市场对信用评级的认可度较低,信用评级内动力不足。另一方面,甘肃省大部分评级机构承接业务后,将企业信息资料送往总公司由总公司进行具体评级,或由总公司派人进行评级,评级机构多定位于“业务承揽”或“守摊子”,等靠思想严重,业务拓展和创新动力不足。
(二)外部存在的问题
1.企业经营效益不高,外部专业评级市场需求不足。信用评级是发达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按市场规则运行,为市场主体提供有偿信用信息增值服务。由于甘肃经济发展落后,企业经营效益普遍不高,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很多企业经营出现亏损,有偿的信用评级服务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很难被企业接受。
2.外部专业评级尚未形成权威性,社会认知度较低。由于受人员素质、技术等因素制约,信用评级机构对众多借款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在短时间内很难作出准确判断,评级报告质量普遍不高,难以被企业认可和接受。而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评价主要通过内部评级进行,且外部评级报告质量普遍不高,与银行作为放贷参考依据的标准存在一定差距,对银行的参考使用价值较低。
3.信贷市场外部评级缺乏制度安排。与债项评级相比,国家对信贷市场外部信用评级没有强制的制度安排,组织开展信贷市场外部信用评级只能靠企业和评级产品使用方的自愿。而在目前外部专业信用评级尚未形成权威、且有偿收费的情况下,难以调动有关各方参与评级的积极性。同时,由于监管缺位等原因造成信用评级市场的无序竞争,评级市场较为混乱,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4.非专业信用评定对专业外部信用评级造成负面影响。社会非专业评定活动虽然多是行业协会类组织开展的,但评级的质量和权威性不高,且带有强制性和商业性,趋利性明显,外部专业信用评级带来的不利影响,导致企业对信用评级产生抵制情绪。一是多头收费会加重企业财务负担;二是随意以信用评定名义开展,造成信用评级市场混乱;三是社会非专业评级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意识较差,随意公布评级结果,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
三、政策建议
1.完善信用评级法律制度,为信用评级监管奠定法律基础。建议尽快颁布《征信管理条例》,明确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监管法律地位及其他各部门信用评级监管权责,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和体系。依据《征信管理条例》制定完善的信用评级市场管理制度,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资质认证、执业行为规范、利益冲突监管和信用报告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并维护良好的信用评级市场秩序,为中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证。
2.引导评级机构建立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评级机构的执业指导,引导评级机构建立合规、高效的内控管理制度。对评级机构的人员资质、评级信息来源、评级程序、评级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评级机构要认真研究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和信用信息构成特点,了解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对资信评级的需求,充分运用商业手段多渠道收集信息数据,建立和完善自己的数据库,为科学、高效评级提供信息来源。评级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行业制度和标准,推动良性市场竞争秩序,维护良好的行业信誉。
3.加快评级机构数据库建设,保证信息获取的全面性和连续性。信用评级是建立在精确计量分析基础上的高端征信增值服务,其对数据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很高。目前由于法律、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全社会信息共享程度低,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评级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必须通过信用立法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信息开放和共享,为数据库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转贴于
4.推动评级产品应用,培育资信评级市场需求。坚持按照市场化法则发展信用评级业,积极引导中小金融机构应用外部信用评级产品,切实扩大评级产品应用范围。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应支持外部评级,督促大型银行在完善内部评级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其在信贷政策、授权管理和贷后风险控制等方面积极应用外部评级结果。二是征信管理部门应协调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督促和引导企业参加专业信用评级,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增强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积极培育信用评级市场。
5.加强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交流与合作。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不仅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而且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因此在发展以服务中小金融机构为主的第三方外部评级的过程中,专业化的外部评级机构、中小金融机构之间应确立长期互惠合作关系,中小金融机构为外部评级机构提供市场需求,外部评级机构则应从系统模型设计、风险分析、损失测算、返回检验等方面帮助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内部评级制度,提高其识别、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以此增进相互合作的意愿,促进信用评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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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根有,等.征信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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