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3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安全事故处理案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字:调度安全操作事故
电网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主要负责指挥电网运行操作、处理各种日常缺陷和突发电网事故,尽可能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供电。电网调度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着电网的安全和经济运行。近年来,电网调度的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DTS(调度员仿真培训系统)在调度员培训中得到广泛应用,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新设备、新技术毕竟无法代替人的工作,要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必须杜绝人为的一切误调度、误操作事故,而这一切的关键就是人的因素。下面通过2个代表性案例,分别从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两方面来说明。
1 调度倒闸操作
调度员在下令改变电网运行方式,对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倒闸操作过程中,有时会因为调度员自身的各种原因,造成电气误操作,甚至发生带接地线合闸的恶性事故。误调度的结果,不仅造成供电中断、电能损失、设备损坏,而且给社会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损失,严重时甚至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
案例1:1999年12月31日XX省中调所误发令,造成220kV上虞变停电。事情经过:
12月31日晚,XX省中调所在屯上2319线屯山变侧线路C相耦容连线断股线路停役处理结束后的复役过程中,恰逢省调因Y2K而提前至21:45交接班。此时,220kV上虞变由九里变上九2311线单线送电。屯上2319线线路已由屯山变侧充电结束,接线方式如下图:
正由上虞变合环操作。21:55上虞变汇报省调刚接班的夜班调度员:屯上2319线同期装置故障,开关合不上。省调当值调度员考虑上虞变侧屯上2319线开关合不上,改由对侧变电所合环操作,但误打电话给九里变,并将九里变上九2311线(旁路开关代)误认为空充线路。22:05省调令九里变:220kV旁路开关由代上九2311线开关正母运行改热备用。22:15上虞变失电。省调发现问题后,22:32上虞变恢复送电。事故造成停电负荷70MW,停电时间17分钟,损失电量1.98万千瓦时。
以上是一个正常倒闸操作的事故,该事故的发生,有其客观诱因:正常复役过程中同期装置故障,导致值班调度员不得不临时改票操作,增加了安全风险,这是设备的因素。但是造成这个事故最主要的还是人的因素:一、安全意识不够,下令前没有向变电站值班员交代操作意图,核对相关设备状态,错过了发现自己打错电话的良机;二、没有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度,发令时没人监护。三、交接班质量不高,交班人员没有对接班人员讲清楚合环点变更后应注意的事项。结合上面这个案例和以往电力调度发生的事故分析,笔者认为,要把好电力调度安全操作关,必须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 切实提高调度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正如上面这个例子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安全意识并不是泛泛而谈的东西,一定要深入骨髓!倒闸操作前告知对方操作意图,停、送电核对电气设备状态,并根绝遥测、遥信信号来辅助判断,都能筑起一道安全防线;交接班时明确告知接班人员电网接线变化、倒闸操作情况以及存在危险点及预控方法等情况,都是安全意识在具体工作中的体现。如果一味只做表面文章,这个影子杀手迟早有爆发的一天。提高安全思想意识,一是要持之以恒,从新入职那天起,就要持续不间断的进行安全思想意识教育,不得松懈。二是警世教育,最有效和直接的办法就是通过一个个的事故案例来增加说服力和震撼力。我局02年曾发生过一起电气安全事故,当事者被大面积严重烧伤而截肢,在一次安全会上听到关于他的情况介绍时,与会者唏嘘不已。当事人生理和心理上遭受的双重打击,早已将他和他家人的生活彻底毁灭了。安全的代价如此之大,让人触目惊心。三是安全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各类安全培训、每周班组安全日、重大停复役运行方式(包括启动投产)和危险点讨论交底等活动。通过学习事故快报,分析事故原因及后果,并结合调度工作实际,进行讨论交流,增强安全意识。
2)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坚决反对一切习惯性违章现象。俗话说“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和其他职业相比,电网调度更需要规章制度的约束。这些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程、制度,都是以往生产经验血的教训总结出来的。任何一次事故,都与违章分不开,上面这个案例也不例外。值班调度员就是因为没有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度,从而错失避免酿成大祸的机会。因此,在倒闸操作中,我们必须养成自觉的、认真贯彻执行规程制度的习惯,坚决克服一切习惯性违章现象。如调度员在受理变电设备或线路停役申请书时,必须严格把关,仔细认真地进行审查,对所列任务、安全措施及要求,逐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书必须退回重新办理。
3) 加强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调度员的业务素质。随着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应用,电网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同时对调度员的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调度员应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提高业务技能,以胜任本职工作。调度员必须达到三熟三能的要求。三熟即熟悉本地区电网的一次系统图、主要设备的工作原理;熟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工作原理、电网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及工作原理;熟悉本地区电网的各种运行方式的操作和事故处理及本岗位的规程制度。三能即能正确下令进行倒闸操作、正确投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能运用自动化系统准确分析电网运行情况;能及时准确判断和排除故障,尽可能缩小事故范围。调度员只有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苦练过硬的本领,才能对倒闸操作、事故处理等日常工作应付自如;才能对停役申请书中安全措施和运方、继保审核意见进行甄别,进而在倒闸操作时,既能为自己把关,也能为别人把关,把调度倒闸操作的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2,电网事故处理
电网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不同于倒闸操作,需要调度员无论遇到多么严重的电网事故,必须做到临危不惧,处变不惊,沉着冷静;需要在详细了解事故情况后准确判断事故性质和原因,避免事故扩大,及时隔离故障点,快速恢复重要供电。同时,由于处理事故时间紧迫,留给值班调度员思考的时间非常有限,因此要特别注意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因人为疏忽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新的事故。
案例2:2005年10月9日,XX电业局地调当值调度员在紧急处理设备故障调整系统运行方式时,造成一起误调度事故。事故经过:
10月9日8时17分,XX地调当值正值陈××、副值周××接220kV龙门变值班员赵××汇报:#1主变35kV套管喷油。为避免#1主变故障扩大,防止#1主变紧急停运而造成#2主变严重过负荷跳闸,地调值班员根据《XX电网事故拉电序位表》,立即下达操作指令,紧急控制220kV龙门变35kV负荷,并及时将#1主变紧急退出运行。
为了减少玉环电网停电影响,XX地调当值值班员在隔离故障后,考虑将110kV运行方式及时进行调整,恢复玉环部分供电。在调整系统方式时,误认为220kV龙门变为正常接线方式(正常接线方式:#1、#2主变及110kV出线均逢单正母运行,逢双副母运行。而因#2主变110kV副母闸刀有缺陷,所以实际运行方式为:#2主变110kV开关正母运行,#1主变110kV开关副母运行),将门岭1837线改为运行合环操作后(此时两电源门岭1837线、#2主变110kV开关均在正母运行,#1主变停运),11时44分,当操作至龙门变110kV旁路开关由母联运行改为母联热备用(解环)时,造成连接在110kV副母上的门西1838线失压。当时接线方式如下图:
以上是一个在处理电网紧急事故时因为疏忽造成事故扩大的典型案例,暴露出当值调度员安全意识不强、操作前未核对系统运行方式和现场110kV间隔设备的实际接排方式,严重违反调度操作管理制度;同时也反映出交接班质量不高(对#2主变运行方式变更情况不了解),对危险点预控措施落实不够到位。由于电网事故的突发性和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所以对调度员的要求更高,除了具备良好的基本功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1)电网调度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尤其是继电保护知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要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技能,熟悉本地区电网的正常运行方式和特殊运行方式,掌握电网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和工作原理。在电网运行工作中,调度员要指挥保护装置的正确投退。因此,调度员必须下功夫学习继电保护知识,了解掌握电网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工作原理、整定方案和保护范围。这样,在电网发生事故时,调度员可根据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来分析事故原因和性质,准确判断事故范围,正确组织处理事故。心理素质在电网事故处理过程中非常重要,事故一般都来得突然,可能完全没有征兆,没有准备和思考的时间,如果心理素质不过关,碰到大面积停电事故,可能会因为紧张、发怵而影响判断,轻则延误送电,重则扩大事故。当然,心理素质可以通过后天努力加强,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加强业务素质培训。遇到事故紧张的主要原因就是对自己的业务素质不够自信,如果业务素质提高到一定层次,这种不自信就会自然消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心理素质。
2)掌握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想。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调度员每天接班时,必须查阅各种记录,了解掌握当日电网的运行方式、工作完成情况等。接班后,调度员要对电网运行方式和当班需要完成的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并针对当时天气、电网运行方式和当班的主要工作,做好事故预想,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便在发生异常时,能够及时果断进行处理。其中重大设备停役,事故处理预案要提前编制并组织学习。对重要的接线方式变更和遗留的重要缺陷,要时刻牢记,随时关注变化情况。
3)对电网主设备的运行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调度员在值班时,应该掌握本地区电网电气设备的健康状况。当电气设备发生异常时,指挥厂站运行人员及时进行监视和分析,如不能坚持运行时,应及时下令将该设备退出运行。如不能退出运行时,应做好事故预想,提出反事故措施。有条件的可以转移负荷,并密切监视,同时做好事故处理的准备。
4)熟悉掌握有关规程,充分利用DTS开展反事故演习培训。电网调度规程和有关现场运行规程是调度员处理事故的依据,因此调度员必须认真学习电网调度规程等有关规程制度,要在理解的基础上,体会和掌握事故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在处理事故时,能够做到沉着冷静,迅速准确,灵活应用。同时为了提高调度员应对事故的能力,利用DTS系统进行常态化的反事故演习培训是必须的,DTS能根据电网事故情况,逼真模拟各种故障现象,是提高调度员事故处理能力和心理素质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3 结束语
调度日常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是调度业务最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是做好调度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虽然从宏观上讲,安全生产事故不可避免,这是客观规律;但是从微观上说,每一个调度员,还是可以尽量避免甚至杜绝事故发生的。这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培训、措施来加强调度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在工作中注重安全、提高意识、提升素质、杜绝违章,从而避免人为责任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 事故处理;安全操作;电力调度
中图分类号TM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84-0060-02
0 引言
一直以来,电网运行倒闸操作、电网故障以及处理事故都是依靠电力调度实现,确保电网正常供电。电力调度是否得当,直接关系着电网运行的安全与经济。近些年来,电网的规模是越来越庞大,逐渐趋向于合理化与复杂化,因此对电网合理、安全调度十分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电网安全稳定送电。在这种形势下,探究电力调度的事故处理与安全操作具有现实意义。
1 案例概述
某电力调度系统包括了各级调度机构与变电站、发电厂运行值班单位,形成了三级调度体系,分别是省级的调度中心,地区级调度中心以及县级调度所。该机构对送电进行组织、指导、指挥以及协调,不但是生产单位也是管理职能部门。
本研究案例中的安全操作与事故处理上不但具有针对性还具有指导性,这样才有利于研究与推广该调度机构。本电力调度主要职能在于:对辖区电网运行调度、经营、机电保护、自动化以及通信等管理与技术监督;指挥该辖区电网运行和操作,以及事故处理;负责组织实施即期交易与考核结算电力电量;以及电网的调峰、调频以及调压。
对于电力调度来说,做好安全操作与事故处理至关重要。不但关系到电力企业正常输电,还影响到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本文结合该电网探讨搞好安全操作与事故处理的策略。
2 做好电力调度的安全操作
2.1 安全操作
对于电力调度而言最为重要工作就是倒闸操作,操作人员就要依照每日计划提前做好倒闸的准备,但是操作之前一定要弄明白设备运行状况与系统运行方式,还要考虑执行之后会给系统造成的影响,要提前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在操作之时电力调度人员一旦出现错误,哪怕是一点小小错误都可能给整个电网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必须要严格要求电网调度工作。在下令之前调度员应该先拟写出操作票,并且要和现场操作人员做好沟通工作,调控长必须严格审核操作票,确实没有任何错误之时才能够下令操作。当实施操作之时相关人员必须要高度集中思想、严格按照下令——复诵——记录——录音——汇报——监护等制度。同时调度人员一定要熟悉本区域电网一次系统图及一些主要电气设备工作原理。还必须要熟悉自动化系统工作原理以及机电保护原理及应用,必须要熟悉本区域中电网所使用的倒闸操作、灵活变化以及处理事故的程序。
对于调度人员来说一定要具备细心与责任心,因为调度员担当总工责任但干的却是工人活儿,操作之时一旦出现微小失误都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特别要时刻留神几类恶性的电网事故,一定要防止出现人为误操作事故,这是电力企业做好安全操作重要的环节,更是电力调度人员主要任务。事实上从过去所发生的调度事故中,如果要严格把好调度安全操作,相关调度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办事,同时还要加强学生岗位知识,真正进行安全操作。
2.2 安全管理
1)要搞好安全操作不但要从操作上入手,还必须要做好调度运行上安全管理。只有提升调度人员安全管理意识,才能够增强调度员责任性,本文研究的案例中就是每周召开一次班组安全管理活动,在该会上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安全活动是不能够仅仅流于形式,对各种安全通报进行分析学习,学习各种安全警示文件,并且还要在安全活动上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发言,分析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从事故中总结经验与教训,通过安全活动取得实效。同时还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思想品德与职业道德教育,比如在整个电力调度系统中举行无违章班组、创先争优文明号以及青年文明号等各种安全活动,从活动中取得良好效果,让相关调度员从活动中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与安全管理理念;
2)加强抵制反违章行为;在电力调度时要依照总方针政策,杜绝出现违章行为发生。事实上对于电力调度来说,抓管理、抓安全、抓思想是安全操作必备条件,从许多事故分析可发现大都是因为相关人员工作不认账、缺乏安全思想意识所造成,由此可见加强规范调度人员操作非常重要;比如调度员检修受理线路结束之时,就要进行倒闸操作恢复送电,但是有一些调度员安全意识淡薄,并没有逐项核对现场的安全措施以及要求,导致发生误调度,出现了带地线合刀闸事件。不但会损坏设备、供电中断、给售电量造成损失,还会给用户与社会造成极大影响,严重者还会危及操作人员人身安全。所以进行安全操作时一定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一定要杜绝发生习惯性的违章行为,提升管理水平以及培训专业技术。而且随着不断应用新技术与高科技,电网电力调度也逐渐应用现代化技术,必然要求调度值班员具备较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同时调度值班员通过各种渠道充实自己,努力学生新设备相关知识,增强业务技能,只有这样才能够胜任调度安全操作工作。调度员也要积极主动参与学习中去,从学习中总结思考,通过学习和总结工作中各个危险点,增强安全调度管理水平,细化安全操作的管理措施;
3)加强管理电网运行方式;将管理运行方式制度化,以制度为基础规范电网运行。在编制年运行方式时,就要分析出上年度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以及防范,并将各种措施落到运行方式中去。还需要对目前运行方式以及负荷的性质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实施一些事故演习,如果在安全操作中发生了此类事故,才能够快速、准确处理事故,通过各种培训和学习提升调度员处理事故能力。
3 搞好电力调度事故处理
3.1 提升调度员事故处理能力
1)强化执行规章制度的力度;调度员是整个发电输电及用电全过程执行者,其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关系着整个电网运行,一旦发生微小疏忽都可能出现无法挽回后果。值班期间,调度员必须要细心谨慎,严格履行各项操作要求,领悟安全操作各项要点,彻底掌握运行中各个危险点与薄弱环节,必须透彻掌握事故处理预案,尽可能杜绝操作人员犯错,通过各种途径增强调度员的事故处理经验,一旦出现了类似故障才能够胸有成竹、游刃有余进行处理。比如开展百问百查、全面找差等活动,提升调度员处理能力;
2)运用智能化管理;分析已出现的电网事故发现大都具备突发性,相关人员都表现出一种不知所措感觉,能不能快速、精准判断,和操作人员业务水平、反应能力以及自身经验都有极大关系,作为电网事故指挥者是事故处理的灵魂,因此中心调度正确指令能够暂缓事故发展,正确指令能够确保各个生产部门有序控制故事,快速处理好受影响的设备而恢复送电,因此应用智能化管理能够达到预期目标,智能化管理不仅仅是应用自动化软件,还需要相关人员事故处理能力相匹配,才能够实现事故处理目标。比如应用潮流计算、DTS 演练等一些智能化软件。
3.2 彻底掌握继电保护以及自动装置的整定方案
作为调度员必须要熟悉继电保护以及自动装置工作原理与整定方案,并且在使用中一定要确保正确投退。这就要求调度员通过各种技术培训与学习,彻底掌握继电保护相关知识,掌握继电保护及各种装置的工作原理、保护范围以及整定方案。当出现事故之时调度员才能够依据自动装置的动作以及继电保护等相关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精准判断出事故的范围及处理事故的正确方法。
3.3 采用预见性分析隐患事故
当进行交接班之时,在接班之前调度员要细心查阅各种记录,掌握电网运行方式及完成工作的情况等,要心中有数。同时还要结合当天天气、运行方式以及当班主要工作,应用预见性分析电网运行,多好各种应急措施,一旦出现异常就要及时果断处理。同时还要掌握各种电气设备运行情况,一旦设备出现异常就要及时监视与分析,假如确实不能够坚持运行果断撤换;如果不能够退出运行,就要作为事故预想制定出反事故措施。能够转移负荷就转移负荷,同时要密切监视做好相关事故处理准备。
4 结论
做好电网电力调度事故处理以及安全操作,直接影响着整个电网的正常运行。作为调度人员就要加强学习相关规章制度、技能,从已发事故中总结经验,用一颗高度责任心做好电网的安全调度。同时还要从学习中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与思想觉悟意思,要以“预防为主、处理为辅”作为安全理念,通过各种有效措施防范发生各种不安全因素,保障电网稳定、安全、优质及经济的运行。
参考文献
[1]郝喜卓.论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重要作用及其发展趋势[J].经营管理者,2011(2).
关键词:管道燃气;安全事故
1 概述
管道燃气是现代城市燃气发展的方向,是城市公用设施之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率,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必须采用管道燃气。
2 管道燃气基本情况
2.1 气源
随着陕――京输气管线的建成投产,长庆气田、华北油田和大港油田的天然气在京――津――冀地区基本形成了华北地区天然气供气管网。永清――唐山――秦皇岛输气支线于2008年2月24日开工建设,2008年6月底完成工程主体,2009年上半年向秦皇岛市供气,为秦皇岛市利用天然气提供可靠的气源条件。
秦皇岛市燃气总公司从实际出发,筹建了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形成了长输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同时供应的局面。使城镇燃气供应更加经济安全,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大大提高,对于城镇建设发展、环境改善及企业发展都将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2.2 管材
秦皇岛市燃气管道主要有钢管、聚乙烯(PE)管、铸铁管和波纹软管。对于中压管道大多使用钢管,优点:不易断裂,材质韧性好,不易泄漏。缺点:耐腐蚀性较差,需加牺牲阳极保护。聚乙烯(PE)管大多用在小区内部的低压管道(也有小部分用在中压),其管道伸缩性好,耐腐蚀性好,但施工不当时易损坏。铸铁管一般使用在室内管道。外部挂表时均使用波纹软管,方便施工。
2.3 压力
秦皇岛市天然气利用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天然气门站一座、制气厂高中压调压站一座、加气母站一座。
各系统压力机制如下:
门站:设计压力4.0MPa,进站压力4.0MPa,高压管道出站压力3.6MPa。
高压管线:设计压力4.0MPa,运行压力0.5MPa~3.6MPa。
次高压管线:设计压力1.6MPa,运行压力0.5MPa~1.6MPa。
高中压调压站:设计压力4.0MPa,进站压力0.5MPa~3.6MPa,出站压力0. 4MPa。
次高压调压站:设计压力1.6 MPa,进站压力0.5MPa~1.6 MPa ,出站压力0.4 MPa。
中压管网:原有中压管网设计压力为0.4 MPa,运行压力0.2 MPa(远期升压至0.4 MPa);海港区原有中压管网设计压力0.07 MPa,最高运行压力0.07 MPa。
低压管网:海港区范围内原有低压管网设计压力0.07 MPa,运行压力0.0035 MPa。
2.4 管道燃气的运行
秦皇岛市近几年发展的很快,在房产、道路及其它建设工程中都使用管道燃气。大量的施工工地给管道燃气设施安全带来了影响,从而发生很多的事故,还有第三方施工不当,行车道路下燃气管道遭大型货车频繁的碾压造成管道断裂漏气事故。这就给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3 管道燃气事故原因分析
3.1 事故原因统计及分析
表为2006年――2010年秦皇岛市管道燃气事故原因及其比例(%)
从上表可知,管道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由第三方施工造成的,其它的事故也有相应的影响。可见管道燃气的安全状况与安全管理状况息息相关。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越好,安全状况越好;但是安全管理的不完善,那安全状况肯定越差。
3.2 案例1
2009年6月12日11时上下,海港区建设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发生一起,施工单位一名挖掘机操作员,没有注意到图纸上标注的燃气管道走向,致使燃气大量泄漏。导致停气15小时,用户不能正常用气。
分析事故原因:
施工单位对燃气的知识缺乏了解,对燃气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完全对燃气管线实施提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管道燃气只有这一条线路,没有其他的线路供市民用气,造成停气15小时的恶劣影响。
案例2
2009年11月5日上午6时左右,海港区环城西路口发生一起因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事故。爆炸点附近100米处的电力沟、东环西路北的尚和家园内外,市政混凝土搅拌站的4个污水管窖井和燕山大学西出口的立交桥瞬间发生爆炸。这几处在爆炸的同时均见到了火光。爆炸时几位老人在晨练,受到了轻伤。燃气管道在实施抢断的过程中,停气10小时,周边居民的用气受到影响,自行车棚里的许多车辆已受损,停车场有几辆车也受到严重的损坏。电力沟的盖板被炸开,电力电缆受到损坏,幸运的事事故中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具体分析后,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路叉处DN150的低压焊接钢管受到外力重压导致管道发生泄漏,天然气进入附近的电力沟积聚,遇明火发生爆炸。
这次燃气爆炸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查漏人员没有完全执行“有漏必查,查漏必处理”的程序,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中途返回,导致泄漏处在时空的状态下。
4 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
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成因比较复杂,但还是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没有做到位,从事故预防及事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进行控制,这样才能大大的减少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减轻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程度。
4.1 提高燃气管道安装的施工质量
加强燃气管道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要求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燃气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和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要求检查施工质量,特别是易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把好竣工验收最后一道关,降低因施工质量不过关而导致的管道燃气安全事故。建议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将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4条的规定相应提高一个等级,当不满足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减小因碾压和沉降而造成的安全隐患。
4.2 加强管道燃气安全的巡检、抢修管理制度
按照管道燃气所处的危险等级进行巡查,要勤查、多查、细查的原则,提高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减轻对事故的危害程度。同时要提高抢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反应能力和处理能力。还要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并下发隐患整改单对其进行先期整改。对到期不改的,可以向燃气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特殊管道节点的监控,我们也应该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理念的运用,提高事故处理能力,做到防范于未然。
4.3 加大管道燃气设施的宣传
可以通过媒体、杂志、报纸等向市民宣传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知识及燃气法规,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自觉维护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意识。降低人为因素而引发的管道燃气安全事故。
一、可能引发群体活动事故的原因
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带队教师疏于管理、学生不遵守活动纪律擅自自行活动或离队;租用的车辆车容、车况差、安全性能差、驾驶员疲劳驾车、超载、超速、随意变道、闯禁令标志或驾驶技术不熟练、应变能力差;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器械(具)等存在隐患,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食品卫生标准等。
二、防范措施
1、学校和活动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活动期间卫生防疫与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安全领导小组,明确相关责任,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与安全措施。在组织、举行学生校外活动前,学校和承办单位应在卫生、公安、消防、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计划、成立事故发生应急处理小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组织管理机构职责、具体应急措施。加强对活动全程的监督,确定信息报告人和信息报告的程序。
2、学校要加强宣传,强化管理,严格纪律,实行全程带队的领队负责制。活动前,学校要专门开展预防传染病、食物中毒、交通安全及其他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救护能力。要配备专职教师带管,一般20-30人配一名教师,并建立必要的组织网络和通信网络。参加集体食宿的所有人员在活动期间必须服从组委会的统一安排,未经组委会同意,不得擅自在外食宿。
3、学校和承办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并督促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大型活动需要的盒饭、点心、饮料等食品必须在卫生、工商等部门公示的专业企业中定购,保证外加工食品的卫生与安全。学校在组织学生异地参加军训、游览、参观等活动时,对需在外就餐的,必须事先查看就餐地点,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包括食堂和小卖部等)以及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饮水卫生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等,并将就餐地点和人数告知当地的教育部门及卫生监督部门,经卫生部门认可后,方可组织学生就餐,确保活动的环境、饮食饮水的卫生安全。
4、学校和承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门,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参加活动人员途中和活动期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精心选择活动的路线和车辆,确保途中交通安全。要认真检查活动场所,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防止人群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确保有关设备设施符合卫生与安全要求,特别是公共场地的电器、消防设施、运动器材、高压、高温设备及参加活动人员生活设施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检查。
三、处理程序
一旦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应遵循以下程序处理。
1、及时报告和报警。
(1)一旦发生事故,活动领导小组要立即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寻求帮助。同时向学校报告,学校领导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在第一时间内向教育局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中要具体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情况、事故原因及处理情况。对于发生事故原因不明的可在后续报告中说明情况。事故处理的进展在后续报告中说明。
2、学校和承办单位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患病或受伤人员,同时以最快方式将人员紧急送至附近医院,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对患病或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3、学校和活动领导小组迅速收集有关事故信息,做好相应的记录及有关现场、证据的保存工作。活动的组织网络和通信网络应在第一时间发挥作用,在最短的时间内相互联系并及时作情况汇总。
4、学校和活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疏散人群,有条件的要及时运送活动人员回学校或去安全的地方。
5、及时联系患病或受伤人员的家属(学生家长),做好安抚工作。
6、落实公安、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措施,控制事态,减少社会影响。
7、如果事故是校方管理和学生自身原因引起的,可参照《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开展工作;如果事故发生在车辆行驶中或车辆上,可参照《校车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开展工作;如果事故是由活动场所器械(具)、设施、设备引起的,学校要与活动场所、活动承办单位交涉,并配合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8、学校要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做好随访工作。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疫情以及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事件后要做好隔离和排摸调查,以防病情蔓延和治疗延迟。安排专人做好患病或受伤人员家属(学生家长)的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教育局。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较大以上事故的报告。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本规定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四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镇乡政府(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知公安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按规定逐级上报。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知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负责事故上报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跟踪续报,直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后,按照职能,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由县监察、公安、工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由县公安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工作。
造成重伤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性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单位内的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参与调查,并监督调查意见的执行。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则由上级人民政府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条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按法律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按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以事故发生单位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故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撤职及以上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