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3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安全事故处理案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字:调度安全操作事故
电网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主要负责指挥电网运行操作、处理各种日常缺陷和突发电网事故,尽可能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供电。电网调度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着电网的安全和经济运行。近年来,电网调度的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DTS(调度员仿真培训系统)在调度员培训中得到广泛应用,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新设备、新技术毕竟无法代替人的工作,要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必须杜绝人为的一切误调度、误操作事故,而这一切的关键就是人的因素。下面通过2个代表性案例,分别从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两方面来说明。
1 调度倒闸操作
调度员在下令改变电网运行方式,对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倒闸操作过程中,有时会因为调度员自身的各种原因,造成电气误操作,甚至发生带接地线合闸的恶性事故。误调度的结果,不仅造成供电中断、电能损失、设备损坏,而且给社会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损失,严重时甚至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
案例1:1999年12月31日XX省中调所误发令,造成220kV上虞变停电。事情经过:
12月31日晚,XX省中调所在屯上2319线屯山变侧线路C相耦容连线断股线路停役处理结束后的复役过程中,恰逢省调因Y2K而提前至21:45交接班。此时,220kV上虞变由九里变上九2311线单线送电。屯上2319线线路已由屯山变侧充电结束,接线方式如下图:
正由上虞变合环操作。21:55上虞变汇报省调刚接班的夜班调度员:屯上2319线同期装置故障,开关合不上。省调当值调度员考虑上虞变侧屯上2319线开关合不上,改由对侧变电所合环操作,但误打电话给九里变,并将九里变上九2311线(旁路开关代)误认为空充线路。22:05省调令九里变:220kV旁路开关由代上九2311线开关正母运行改热备用。22:15上虞变失电。省调发现问题后,22:32上虞变恢复送电。事故造成停电负荷70MW,停电时间17分钟,损失电量1.98万千瓦时。
以上是一个正常倒闸操作的事故,该事故的发生,有其客观诱因:正常复役过程中同期装置故障,导致值班调度员不得不临时改票操作,增加了安全风险,这是设备的因素。但是造成这个事故最主要的还是人的因素:一、安全意识不够,下令前没有向变电站值班员交代操作意图,核对相关设备状态,错过了发现自己打错电话的良机;二、没有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度,发令时没人监护。三、交接班质量不高,交班人员没有对接班人员讲清楚合环点变更后应注意的事项。结合上面这个案例和以往电力调度发生的事故分析,笔者认为,要把好电力调度安全操作关,必须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 切实提高调度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正如上面这个例子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安全意识并不是泛泛而谈的东西,一定要深入骨髓!倒闸操作前告知对方操作意图,停、送电核对电气设备状态,并根绝遥测、遥信信号来辅助判断,都能筑起一道安全防线;交接班时明确告知接班人员电网接线变化、倒闸操作情况以及存在危险点及预控方法等情况,都是安全意识在具体工作中的体现。如果一味只做表面文章,这个影子杀手迟早有爆发的一天。提高安全思想意识,一是要持之以恒,从新入职那天起,就要持续不间断的进行安全思想意识教育,不得松懈。二是警世教育,最有效和直接的办法就是通过一个个的事故案例来增加说服力和震撼力。我局02年曾发生过一起电气安全事故,当事者被大面积严重烧伤而截肢,在一次安全会上听到关于他的情况介绍时,与会者唏嘘不已。当事人生理和心理上遭受的双重打击,早已将他和他家人的生活彻底毁灭了。安全的代价如此之大,让人触目惊心。三是安全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各类安全培训、每周班组安全日、重大停复役运行方式(包括启动投产)和危险点讨论交底等活动。通过学习事故快报,分析事故原因及后果,并结合调度工作实际,进行讨论交流,增强安全意识。
2)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坚决反对一切习惯性违章现象。俗话说“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和其他职业相比,电网调度更需要规章制度的约束。这些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程、制度,都是以往生产经验血的教训总结出来的。任何一次事故,都与违章分不开,上面这个案例也不例外。值班调度员就是因为没有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度,从而错失避免酿成大祸的机会。因此,在倒闸操作中,我们必须养成自觉的、认真贯彻执行规程制度的习惯,坚决克服一切习惯性违章现象。如调度员在受理变电设备或线路停役申请书时,必须严格把关,仔细认真地进行审查,对所列任务、安全措施及要求,逐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书必须退回重新办理。
3) 加强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调度员的业务素质。随着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应用,电网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同时对调度员的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调度员应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提高业务技能,以胜任本职工作。调度员必须达到三熟三能的要求。三熟即熟悉本地区电网的一次系统图、主要设备的工作原理;熟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工作原理、电网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及工作原理;熟悉本地区电网的各种运行方式的操作和事故处理及本岗位的规程制度。三能即能正确下令进行倒闸操作、正确投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能运用自动化系统准确分析电网运行情况;能及时准确判断和排除故障,尽可能缩小事故范围。调度员只有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苦练过硬的本领,才能对倒闸操作、事故处理等日常工作应付自如;才能对停役申请书中安全措施和运方、继保审核意见进行甄别,进而在倒闸操作时,既能为自己把关,也能为别人把关,把调度倒闸操作的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2,电网事故处理
电网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不同于倒闸操作,需要调度员无论遇到多么严重的电网事故,必须做到临危不惧,处变不惊,沉着冷静;需要在详细了解事故情况后准确判断事故性质和原因,避免事故扩大,及时隔离故障点,快速恢复重要供电。同时,由于处理事故时间紧迫,留给值班调度员思考的时间非常有限,因此要特别注意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因人为疏忽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新的事故。
案例2:2005年10月9日,XX电业局地调当值调度员在紧急处理设备故障调整系统运行方式时,造成一起误调度事故。事故经过:
10月9日8时17分,XX地调当值正值陈××、副值周××接220kV龙门变值班员赵××汇报:#1主变35kV套管喷油。为避免#1主变故障扩大,防止#1主变紧急停运而造成#2主变严重过负荷跳闸,地调值班员根据《XX电网事故拉电序位表》,立即下达操作指令,紧急控制220kV龙门变35kV负荷,并及时将#1主变紧急退出运行。
为了减少玉环电网停电影响,XX地调当值值班员在隔离故障后,考虑将110kV运行方式及时进行调整,恢复玉环部分供电。在调整系统方式时,误认为220kV龙门变为正常接线方式(正常接线方式:#1、#2主变及110kV出线均逢单正母运行,逢双副母运行。而因#2主变110kV副母闸刀有缺陷,所以实际运行方式为:#2主变110kV开关正母运行,#1主变110kV开关副母运行),将门岭1837线改为运行合环操作后(此时两电源门岭1837线、#2主变110kV开关均在正母运行,#1主变停运),11时44分,当操作至龙门变110kV旁路开关由母联运行改为母联热备用(解环)时,造成连接在110kV副母上的门西1838线失压。当时接线方式如下图:
以上是一个在处理电网紧急事故时因为疏忽造成事故扩大的典型案例,暴露出当值调度员安全意识不强、操作前未核对系统运行方式和现场110kV间隔设备的实际接排方式,严重违反调度操作管理制度;同时也反映出交接班质量不高(对#2主变运行方式变更情况不了解),对危险点预控措施落实不够到位。由于电网事故的突发性和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所以对调度员的要求更高,除了具备良好的基本功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1)电网调度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尤其是继电保护知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要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技能,熟悉本地区电网的正常运行方式和特殊运行方式,掌握电网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和工作原理。在电网运行工作中,调度员要指挥保护装置的正确投退。因此,调度员必须下功夫学习继电保护知识,了解掌握电网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工作原理、整定方案和保护范围。这样,在电网发生事故时,调度员可根据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来分析事故原因和性质,准确判断事故范围,正确组织处理事故。心理素质在电网事故处理过程中非常重要,事故一般都来得突然,可能完全没有征兆,没有准备和思考的时间,如果心理素质不过关,碰到大面积停电事故,可能会因为紧张、发怵而影响判断,轻则延误送电,重则扩大事故。当然,心理素质可以通过后天努力加强,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加强业务素质培训。遇到事故紧张的主要原因就是对自己的业务素质不够自信,如果业务素质提高到一定层次,这种不自信就会自然消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心理素质。
2)掌握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想。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调度员每天接班时,必须查阅各种记录,了解掌握当日电网的运行方式、工作完成情况等。接班后,调度员要对电网运行方式和当班需要完成的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并针对当时天气、电网运行方式和当班的主要工作,做好事故预想,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便在发生异常时,能够及时果断进行处理。其中重大设备停役,事故处理预案要提前编制并组织学习。对重要的接线方式变更和遗留的重要缺陷,要时刻牢记,随时关注变化情况。
3)对电网主设备的运行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调度员在值班时,应该掌握本地区电网电气设备的健康状况。当电气设备发生异常时,指挥厂站运行人员及时进行监视和分析,如不能坚持运行时,应及时下令将该设备退出运行。如不能退出运行时,应做好事故预想,提出反事故措施。有条件的可以转移负荷,并密切监视,同时做好事故处理的准备。
4)熟悉掌握有关规程,充分利用DTS开展反事故演习培训。电网调度规程和有关现场运行规程是调度员处理事故的依据,因此调度员必须认真学习电网调度规程等有关规程制度,要在理解的基础上,体会和掌握事故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在处理事故时,能够做到沉着冷静,迅速准确,灵活应用。同时为了提高调度员应对事故的能力,利用DTS系统进行常态化的反事故演习培训是必须的,DTS能根据电网事故情况,逼真模拟各种故障现象,是提高调度员事故处理能力和心理素质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3 结束语
调度日常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是调度业务最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是做好调度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虽然从宏观上讲,安全生产事故不可避免,这是客观规律;但是从微观上说,每一个调度员,还是可以尽量避免甚至杜绝事故发生的。这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培训、措施来加强调度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在工作中注重安全、提高意识、提升素质、杜绝违章,从而避免人为责任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 事故处理;安全操作;电力调度
中图分类号TM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84-0060-02
0 引言
一直以来,电网运行倒闸操作、电网故障以及处理事故都是依靠电力调度实现,确保电网正常供电。电力调度是否得当,直接关系着电网运行的安全与经济。近些年来,电网的规模是越来越庞大,逐渐趋向于合理化与复杂化,因此对电网合理、安全调度十分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电网安全稳定送电。在这种形势下,探究电力调度的事故处理与安全操作具有现实意义。
1 案例概述
某电力调度系统包括了各级调度机构与变电站、发电厂运行值班单位,形成了三级调度体系,分别是省级的调度中心,地区级调度中心以及县级调度所。该机构对送电进行组织、指导、指挥以及协调,不但是生产单位也是管理职能部门。
本研究案例中的安全操作与事故处理上不但具有针对性还具有指导性,这样才有利于研究与推广该调度机构。本电力调度主要职能在于:对辖区电网运行调度、经营、机电保护、自动化以及通信等管理与技术监督;指挥该辖区电网运行和操作,以及事故处理;负责组织实施即期交易与考核结算电力电量;以及电网的调峰、调频以及调压。
对于电力调度来说,做好安全操作与事故处理至关重要。不但关系到电力企业正常输电,还影响到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本文结合该电网探讨搞好安全操作与事故处理的策略。
2 做好电力调度的安全操作
2.1 安全操作
对于电力调度而言最为重要工作就是倒闸操作,操作人员就要依照每日计划提前做好倒闸的准备,但是操作之前一定要弄明白设备运行状况与系统运行方式,还要考虑执行之后会给系统造成的影响,要提前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在操作之时电力调度人员一旦出现错误,哪怕是一点小小错误都可能给整个电网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必须要严格要求电网调度工作。在下令之前调度员应该先拟写出操作票,并且要和现场操作人员做好沟通工作,调控长必须严格审核操作票,确实没有任何错误之时才能够下令操作。当实施操作之时相关人员必须要高度集中思想、严格按照下令——复诵——记录——录音——汇报——监护等制度。同时调度人员一定要熟悉本区域电网一次系统图及一些主要电气设备工作原理。还必须要熟悉自动化系统工作原理以及机电保护原理及应用,必须要熟悉本区域中电网所使用的倒闸操作、灵活变化以及处理事故的程序。
对于调度人员来说一定要具备细心与责任心,因为调度员担当总工责任但干的却是工人活儿,操作之时一旦出现微小失误都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特别要时刻留神几类恶性的电网事故,一定要防止出现人为误操作事故,这是电力企业做好安全操作重要的环节,更是电力调度人员主要任务。事实上从过去所发生的调度事故中,如果要严格把好调度安全操作,相关调度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办事,同时还要加强学生岗位知识,真正进行安全操作。
2.2 安全管理
1)要搞好安全操作不但要从操作上入手,还必须要做好调度运行上安全管理。只有提升调度人员安全管理意识,才能够增强调度员责任性,本文研究的案例中就是每周召开一次班组安全管理活动,在该会上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安全活动是不能够仅仅流于形式,对各种安全通报进行分析学习,学习各种安全警示文件,并且还要在安全活动上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发言,分析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从事故中总结经验与教训,通过安全活动取得实效。同时还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思想品德与职业道德教育,比如在整个电力调度系统中举行无违章班组、创先争优文明号以及青年文明号等各种安全活动,从活动中取得良好效果,让相关调度员从活动中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与安全管理理念;
2)加强抵制反违章行为;在电力调度时要依照总方针政策,杜绝出现违章行为发生。事实上对于电力调度来说,抓管理、抓安全、抓思想是安全操作必备条件,从许多事故分析可发现大都是因为相关人员工作不认账、缺乏安全思想意识所造成,由此可见加强规范调度人员操作非常重要;比如调度员检修受理线路结束之时,就要进行倒闸操作恢复送电,但是有一些调度员安全意识淡薄,并没有逐项核对现场的安全措施以及要求,导致发生误调度,出现了带地线合刀闸事件。不但会损坏设备、供电中断、给售电量造成损失,还会给用户与社会造成极大影响,严重者还会危及操作人员人身安全。所以进行安全操作时一定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一定要杜绝发生习惯性的违章行为,提升管理水平以及培训专业技术。而且随着不断应用新技术与高科技,电网电力调度也逐渐应用现代化技术,必然要求调度值班员具备较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同时调度值班员通过各种渠道充实自己,努力学生新设备相关知识,增强业务技能,只有这样才能够胜任调度安全操作工作。调度员也要积极主动参与学习中去,从学习中总结思考,通过学习和总结工作中各个危险点,增强安全调度管理水平,细化安全操作的管理措施;
3)加强管理电网运行方式;将管理运行方式制度化,以制度为基础规范电网运行。在编制年运行方式时,就要分析出上年度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以及防范,并将各种措施落到运行方式中去。还需要对目前运行方式以及负荷的性质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实施一些事故演习,如果在安全操作中发生了此类事故,才能够快速、准确处理事故,通过各种培训和学习提升调度员处理事故能力。
3 搞好电力调度事故处理
3.1 提升调度员事故处理能力
1)强化执行规章制度的力度;调度员是整个发电输电及用电全过程执行者,其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关系着整个电网运行,一旦发生微小疏忽都可能出现无法挽回后果。值班期间,调度员必须要细心谨慎,严格履行各项操作要求,领悟安全操作各项要点,彻底掌握运行中各个危险点与薄弱环节,必须透彻掌握事故处理预案,尽可能杜绝操作人员犯错,通过各种途径增强调度员的事故处理经验,一旦出现了类似故障才能够胸有成竹、游刃有余进行处理。比如开展百问百查、全面找差等活动,提升调度员处理能力;
2)运用智能化管理;分析已出现的电网事故发现大都具备突发性,相关人员都表现出一种不知所措感觉,能不能快速、精准判断,和操作人员业务水平、反应能力以及自身经验都有极大关系,作为电网事故指挥者是事故处理的灵魂,因此中心调度正确指令能够暂缓事故发展,正确指令能够确保各个生产部门有序控制故事,快速处理好受影响的设备而恢复送电,因此应用智能化管理能够达到预期目标,智能化管理不仅仅是应用自动化软件,还需要相关人员事故处理能力相匹配,才能够实现事故处理目标。比如应用潮流计算、DTS 演练等一些智能化软件。
3.2 彻底掌握继电保护以及自动装置的整定方案
作为调度员必须要熟悉继电保护以及自动装置工作原理与整定方案,并且在使用中一定要确保正确投退。这就要求调度员通过各种技术培训与学习,彻底掌握继电保护相关知识,掌握继电保护及各种装置的工作原理、保护范围以及整定方案。当出现事故之时调度员才能够依据自动装置的动作以及继电保护等相关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精准判断出事故的范围及处理事故的正确方法。
3.3 采用预见性分析隐患事故
当进行交接班之时,在接班之前调度员要细心查阅各种记录,掌握电网运行方式及完成工作的情况等,要心中有数。同时还要结合当天天气、运行方式以及当班主要工作,应用预见性分析电网运行,多好各种应急措施,一旦出现异常就要及时果断处理。同时还要掌握各种电气设备运行情况,一旦设备出现异常就要及时监视与分析,假如确实不能够坚持运行果断撤换;如果不能够退出运行,就要作为事故预想制定出反事故措施。能够转移负荷就转移负荷,同时要密切监视做好相关事故处理准备。
4 结论
做好电网电力调度事故处理以及安全操作,直接影响着整个电网的正常运行。作为调度人员就要加强学习相关规章制度、技能,从已发事故中总结经验,用一颗高度责任心做好电网的安全调度。同时还要从学习中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与思想觉悟意思,要以“预防为主、处理为辅”作为安全理念,通过各种有效措施防范发生各种不安全因素,保障电网稳定、安全、优质及经济的运行。
参考文献
[1]郝喜卓.论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重要作用及其发展趋势[J].经营管理者,2011(2).
关键词:管道燃气;安全事故
1 概述
管道燃气是现代城市燃气发展的方向,是城市公用设施之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率,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必须采用管道燃气。
2 管道燃气基本情况
2.1 气源
随着陕――京输气管线的建成投产,长庆气田、华北油田和大港油田的天然气在京――津――冀地区基本形成了华北地区天然气供气管网。永清――唐山――秦皇岛输气支线于2008年2月24日开工建设,2008年6月底完成工程主体,2009年上半年向秦皇岛市供气,为秦皇岛市利用天然气提供可靠的气源条件。
秦皇岛市燃气总公司从实际出发,筹建了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形成了长输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同时供应的局面。使城镇燃气供应更加经济安全,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大大提高,对于城镇建设发展、环境改善及企业发展都将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2.2 管材
秦皇岛市燃气管道主要有钢管、聚乙烯(PE)管、铸铁管和波纹软管。对于中压管道大多使用钢管,优点:不易断裂,材质韧性好,不易泄漏。缺点:耐腐蚀性较差,需加牺牲阳极保护。聚乙烯(PE)管大多用在小区内部的低压管道(也有小部分用在中压),其管道伸缩性好,耐腐蚀性好,但施工不当时易损坏。铸铁管一般使用在室内管道。外部挂表时均使用波纹软管,方便施工。
2.3 压力
秦皇岛市天然气利用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天然气门站一座、制气厂高中压调压站一座、加气母站一座。
各系统压力机制如下:
门站:设计压力4.0MPa,进站压力4.0MPa,高压管道出站压力3.6MPa。
高压管线:设计压力4.0MPa,运行压力0.5MPa~3.6MPa。
次高压管线:设计压力1.6MPa,运行压力0.5MPa~1.6MPa。
高中压调压站:设计压力4.0MPa,进站压力0.5MPa~3.6MPa,出站压力0. 4MPa。
次高压调压站:设计压力1.6 MPa,进站压力0.5MPa~1.6 MPa ,出站压力0.4 MPa。
中压管网:原有中压管网设计压力为0.4 MPa,运行压力0.2 MPa(远期升压至0.4 MPa);海港区原有中压管网设计压力0.07 MPa,最高运行压力0.07 MPa。
低压管网:海港区范围内原有低压管网设计压力0.07 MPa,运行压力0.0035 MPa。
2.4 管道燃气的运行
秦皇岛市近几年发展的很快,在房产、道路及其它建设工程中都使用管道燃气。大量的施工工地给管道燃气设施安全带来了影响,从而发生很多的事故,还有第三方施工不当,行车道路下燃气管道遭大型货车频繁的碾压造成管道断裂漏气事故。这就给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3 管道燃气事故原因分析
3.1 事故原因统计及分析
表为2006年――2010年秦皇岛市管道燃气事故原因及其比例(%)
从上表可知,管道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由第三方施工造成的,其它的事故也有相应的影响。可见管道燃气的安全状况与安全管理状况息息相关。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越好,安全状况越好;但是安全管理的不完善,那安全状况肯定越差。
3.2 案例1
2009年6月12日11时上下,海港区建设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发生一起,施工单位一名挖掘机操作员,没有注意到图纸上标注的燃气管道走向,致使燃气大量泄漏。导致停气15小时,用户不能正常用气。
分析事故原因:
施工单位对燃气的知识缺乏了解,对燃气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完全对燃气管线实施提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管道燃气只有这一条线路,没有其他的线路供市民用气,造成停气15小时的恶劣影响。
案例2
2009年11月5日上午6时左右,海港区环城西路口发生一起因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事故。爆炸点附近100米处的电力沟、东环西路北的尚和家园内外,市政混凝土搅拌站的4个污水管窖井和燕山大学西出口的立交桥瞬间发生爆炸。这几处在爆炸的同时均见到了火光。爆炸时几位老人在晨练,受到了轻伤。燃气管道在实施抢断的过程中,停气10小时,周边居民的用气受到影响,自行车棚里的许多车辆已受损,停车场有几辆车也受到严重的损坏。电力沟的盖板被炸开,电力电缆受到损坏,幸运的事事故中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具体分析后,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路叉处DN150的低压焊接钢管受到外力重压导致管道发生泄漏,天然气进入附近的电力沟积聚,遇明火发生爆炸。
这次燃气爆炸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查漏人员没有完全执行“有漏必查,查漏必处理”的程序,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中途返回,导致泄漏处在时空的状态下。
4 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
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成因比较复杂,但还是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没有做到位,从事故预防及事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进行控制,这样才能大大的减少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减轻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程度。
4.1 提高燃气管道安装的施工质量
加强燃气管道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要求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燃气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和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要求检查施工质量,特别是易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把好竣工验收最后一道关,降低因施工质量不过关而导致的管道燃气安全事故。建议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将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4条的规定相应提高一个等级,当不满足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减小因碾压和沉降而造成的安全隐患。
4.2 加强管道燃气安全的巡检、抢修管理制度
按照管道燃气所处的危险等级进行巡查,要勤查、多查、细查的原则,提高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减轻对事故的危害程度。同时要提高抢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反应能力和处理能力。还要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并下发隐患整改单对其进行先期整改。对到期不改的,可以向燃气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特殊管道节点的监控,我们也应该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理念的运用,提高事故处理能力,做到防范于未然。
4.3 加大管道燃气设施的宣传
可以通过媒体、杂志、报纸等向市民宣传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知识及燃气法规,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自觉维护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意识。降低人为因素而引发的管道燃气安全事故。
一、可能引发群体活动事故的原因
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带队教师疏于管理、学生不遵守活动纪律擅自自行活动或离队;租用的车辆车容、车况差、安全性能差、驾驶员疲劳驾车、超载、超速、随意变道、闯禁令标志或驾驶技术不熟练、应变能力差;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器械(具)等存在隐患,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食品卫生标准等。
二、防范措施
1、学校和活动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活动期间卫生防疫与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安全领导小组,明确相关责任,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与安全措施。在组织、举行学生校外活动前,学校和承办单位应在卫生、公安、消防、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计划、成立事故发生应急处理小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组织管理机构职责、具体应急措施。加强对活动全程的监督,确定信息报告人和信息报告的程序。
2、学校要加强宣传,强化管理,严格纪律,实行全程带队的领队负责制。活动前,学校要专门开展预防传染病、食物中毒、交通安全及其他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救护能力。要配备专职教师带管,一般20-30人配一名教师,并建立必要的组织网络和通信网络。参加集体食宿的所有人员在活动期间必须服从组委会的统一安排,未经组委会同意,不得擅自在外食宿。
3、学校和承办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并督促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大型活动需要的盒饭、点心、饮料等食品必须在卫生、工商等部门公示的专业企业中定购,保证外加工食品的卫生与安全。学校在组织学生异地参加军训、游览、参观等活动时,对需在外就餐的,必须事先查看就餐地点,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包括食堂和小卖部等)以及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饮水卫生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等,并将就餐地点和人数告知当地的教育部门及卫生监督部门,经卫生部门认可后,方可组织学生就餐,确保活动的环境、饮食饮水的卫生安全。
4、学校和承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门,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参加活动人员途中和活动期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精心选择活动的路线和车辆,确保途中交通安全。要认真检查活动场所,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防止人群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确保有关设备设施符合卫生与安全要求,特别是公共场地的电器、消防设施、运动器材、高压、高温设备及参加活动人员生活设施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检查。
三、处理程序
一旦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应遵循以下程序处理。
1、及时报告和报警。
(1)一旦发生事故,活动领导小组要立即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寻求帮助。同时向学校报告,学校领导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在第一时间内向教育局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中要具体汇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情况、事故原因及处理情况。对于发生事故原因不明的可在后续报告中说明情况。事故处理的进展在后续报告中说明。
2、学校和承办单位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患病或受伤人员,同时以最快方式将人员紧急送至附近医院,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对患病或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3、学校和活动领导小组迅速收集有关事故信息,做好相应的记录及有关现场、证据的保存工作。活动的组织网络和通信网络应在第一时间发挥作用,在最短的时间内相互联系并及时作情况汇总。
4、学校和活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疏散人群,有条件的要及时运送活动人员回学校或去安全的地方。
5、及时联系患病或受伤人员的家属(学生家长),做好安抚工作。
6、落实公安、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措施,控制事态,减少社会影响。
7、如果事故是校方管理和学生自身原因引起的,可参照《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开展工作;如果事故发生在车辆行驶中或车辆上,可参照《校车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开展工作;如果事故是由活动场所器械(具)、设施、设备引起的,学校要与活动场所、活动承办单位交涉,并配合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8、学校要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做好随访工作。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疫情以及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事件后要做好隔离和排摸调查,以防病情蔓延和治疗延迟。安排专人做好患病或受伤人员家属(学生家长)的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教育局。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较大以上事故的报告。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本规定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四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镇乡政府(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知公安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按规定逐级上报。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知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负责事故上报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跟踪续报,直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后,按照职能,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由县监察、公安、工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由县公安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工作。
造成重伤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性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单位内的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参与调查,并监督调查意见的执行。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则由上级人民政府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条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按法律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按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以事故发生单位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故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撤职及以上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为加强农机行业处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农机行业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将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机行业社会形象和保障农机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1、违反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和农机作业操作规程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较大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农机具机库、油料库、农机具生产车间、农机具维修销售网点突发火灾事故。
3、台风、暴雨、洪水、高温、雷击和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事件。
4、行业内其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故。
三、应急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处置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通过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把事故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隐患期间,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3、依法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为指导,全面规范处置工作方案,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决策科学,措施得当。
4、迅速反应。发生重大伤亡、火灾、水灾等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市农机化办报告,根据指令,迅速、果断、有效起动应急方案,市农机化办组织统一指挥和积极妥善处理。
5、明确职责。按照安全生产负责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6、公众参与。广泛做好公众宣传教育工作,向干部群众阐明危害得失,识大体顾大局。准确预警及处置信息,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四、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市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生产事故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五、应急响应
1、一般级别的突发事故,由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处置。事故发生后有关领导和人员须及时赶到现场,控制现场、收集现场信息和开展救助等工作,并立即将情况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上报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较大和重大突发事故,由市办领导小组启动预案,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处置。主管单位领导接报后,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并按相关程序报市农委应急处置指挥小组。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
3、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单位领导接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并在1小时内上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市办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启动本系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进行救援。同时在2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
4、应急结束
事故处置完毕后,市办领导小组决定应急工作结束。根据突发事故性质和工作需要,及时组织专业机构和主管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对事发原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援助范围等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经核实审查无误后上报市农委突发事故处置指挥小组。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工程、交通保障
1、各单位要保证应急指挥通讯系统正常工作,确保事故突发时通讯通畅。
2、各单位加强水、电、气等工程维护,保证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运行状况良好。
3、指挥系统要能够调用必要的救援器材和交通工具。加强救援器材日常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确保事故突发时车辆能正常使用。
(二)应急队伍保障
各单位应依据职能组建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专门队伍,配备足够人员,增加必要投入,提高装备水平。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积极开展突发事故应对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处置水平。
(三)经费保障
本市农机行业要建立专款专用的应急救援资金。各单位要保证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社会动员保障
各单位要积极组建突发事故应急志愿者队伍,实行以民为主,专群结合。对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等工作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
(五)技术检测保障
各单位加强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安全经营的检测与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农机产品库房和油料库房消防、农机田间作业等重点环节的事故突发预测预报工作。
六、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单位要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重点是事故防范、紧急应对和正确处置等基本常识和技能。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消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消除工作中存在的死角,解决突发事故中存在的信息不准、反映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建立统一、高效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保障辖区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应急救援原则
1、在实施应急处理工作中实行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密切协调、救人第一、快速反应、科学决断、有效处置、确保安全的原则。
2、各社区居委会、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街道统一指挥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组实施。
3、辖区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事故救援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三、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东路街道办事处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__(东路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
副组长:__(东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__(东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
__(东路派出所所长)[本文属文秘站 =站原创文章,找文章还是到文秘站网,更多原创]
__(东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成员:__(东路街道办事处企业办主任)
__(东路街道办事处党政办主任)
__(东路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办主任)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办,办公室主任:__;联系电话:____
(二)主要职责
1、组长职责:负责安全事故全面指挥,督促各社区居委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事实演练。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工作,并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
2、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指挥、协调有关单位、人员、车辆等具体工作,其中:杨国禄、张晓菲负责车辆安排调度;唐明负责人员调度;何得藩负责物资保障。
3、成员及办公室职责:接到重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汇报。在核实相关情况后,立即向有关单位部门通报并请示救援抢险处理,同时将领导指示迅速传达。
四、应急处理后勤保障
1、应急车辆:4辆,其中办事处2辆,东路派出所2辆;
2、应急事故救援人员:100人,由办事处机关干部、社区干部、联防队员和应急民兵组成。
五、应急事故处理工作程序
1、接到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急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停止各类会议或其他活动。主要领导要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同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派出应急处理小组,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险,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3、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办事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
总结分析,汲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1)对在突发事故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突发事故中,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以及破坏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启动救援方案
1、当东路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大为灾、水灾等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本救援方案立即启动。
七、经费保障和执行时间
1、应急处理事故经费纳入单位经费预算。
2、本预案自之日起实行。
八、东路街道办事处应急事故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
回顾庆阳电力的发展史,其中有喜悦,有辉煌,也有不少的阵痛,那就是一次次的安全生产事故。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当我们翻开这一期期的事故简报,大红的标题是那么醒目,每一份都是血淋淋的教训,令人触目惊心。
深究这些事故的原因,最根本的莫过于安全意识的淡漠和思想上的麻痹大意。这种思想就像一枚不定时的炸弹,随时都会有可能爆炸,有可能产生可怕的后果。一个人对公共道德的麻木,无非也只表现为其个人素质的低劣;一个人对理想信念的麻木,他最大的损失也只是堕落为一个庸俗的人;但是一个人的安全意识麻木了,得过且过,那后果将不堪设想,最终伤害的不仅仅是自己,还将危及到周围的人,甚至危及企业。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作为一名变电运行值班人员,我们在工作中应如何保证安全生产呢?我认为,首先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意识。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生产应当从我做起,从我们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企业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
其次,要保持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要干一行,爱一行;学一行,专一行,以踏实的工作作风,把安全落实到每一项工作当中。
再次,要树立安全忧患意识,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克服侥幸心理,消除麻痹大意的松懈思想,做到严、勤、细、实。在日常的工作中,如果我们每个安全责任人都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百分之百严格按安全规程办事,对安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检查到位,不漏过一个疑点,不漏过一个细节,许许多多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犹如一把利剑,我们重视它就会获得幸福;反之,他就会露出狰狞的面目,给我们以惩罚。马克思在谈到人的生存与环境时说过:我们每一次向大自然的掠夺,都会受到惩罚——环境恶化、火山爆发、洪涝灾害等等。同样,如果我们的安全意识淡漠了,也会受到了无情的惩罚。血淋淋的教训无需再重复,惨烈痛苦的我们不必再领略。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当“亡羊”后再痛定思痛去“补牢”,那一切都晚了。
配电网是由一些相关的附属设施组成,因此具有分类电网的功能,进而被广泛应用到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之中。10kV配电网供给电源主要是城市的各个配电站以及其他工、商、农等等。做好配电网的安全运行工作尤为重要,但是在实践之中配电网会遇到诸多问题,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设备缺陷、隐患处理、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安全标识等。安全管理的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具体举措如下:
1.1设备的缺陷和隐患。
当前,配电网向着自动化操作方向发展,人为操作容易出现事故,被逐渐取代。此外,应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例如绝缘包裹的配电线路、配网接地五防闭锁装置,是为了防止员工出现误碰等情况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
1.2工作人员自身安全。
工作人员自身安全是开展配电网工作的重中之重,具体如下:第一,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第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供电企业应给工作人员配备相关安全设备,如绝缘手套等,降低危险对工作人员的伤害程度。此外,还应该配备相对标准化的新技术和设备,保证配电网在安全、规范的状态下运行,降低工作人员维护工作的危险度和难度,在保证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配电网的高质量运行。
1.3安全标识。
安全标识的设置是为了发挥安全警示作用,因此为了方便巡检,应将安全标识安放在事故易发位置。安全标识的设置应坚持简单清晰的原则,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此外,日常巡检过程之中,一旦发现安全标识存在问题,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
1.4雷害防治。
雷害是影响配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在当前配电网运行过程中,一些避免雷害放生的举措是依据雷害的机理开展的,使用较多的方式主要有:接地泄流、绝缘隔离、降低塔顶电位等等。
1.5鸟害防治。
鸟害是影响配电网安全平稳运行的重要方面。由于鸟类经常在杆塔上筑巢,会造成短路和接地等现象,严重影响配电网的安全管理,因此需要采取停电清除或装设驱鸟装置。
1.6树障防治。
10kV配电网因此能够直接面对用电用户而被广泛应用,线路建设势必会经过森林树木,为了防止树木造成配电网出现故障,因此需要消除树障。但是树障的清理需要与树木拥有者进行协商,协商过程是具有一定难度的。
1.7高空置物的防治。
配电网的架设最初,应事前对高空置物有所记录,加强巡视,并做好配电网线路的绝缘性能。10kV配电网的安全管理不仅需要加强设备,更重要的是做好监督工作,将生产和安全相连接。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操作和行为应严格处理。
210kV配电网的反事故处理
通过对10kV配电网的反事故处理中发现,主要是因为非人为、社会环境、内部因素以及运行管理四个方面所造成的事故。具体结果分析如下:
2.1非人为不可抗因素。
由于10kV配电网的辐射范围较大,导致线路的绝缘性能大幅降低,一旦出现雷雨天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比例就会加大。雷害事故产生是绝缘子闪络和雷电输电线路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因此,非人为不可抗这一因素的反事故只要是为了避免雷电对配电网造成上好。可以借助避雷针和避雷器等工具将安全事故的发生机率降至最低,切实保证电网的安全平稳运行。
2.2社会人文环境的反事故处理。
事故问题主要有四种:第一,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造成的10kV线路损坏;第二,交通运输车辆造成的杆塔撞倒、线路挂断等;第三,树障和高空抛、置物导致的事故;第四,配网线缆及设备失窃问题。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工作人员应该在城镇规划最初明确规划范围,不允许在电力设置保护区保护范围之内施工作业。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如果想要开展建筑工程作业需要提前与供电企业做好协商,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各个单位的责任和要求。面对杆塔撞到和线路挂断问题,可以采取在10kV配电网的公路上涂刷夜间反光警示标志,还需要限制行驶车辆高度。对于树障和高空抛、置物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障碍物附近线路绝缘水平和装设绝缘罩,以及逐步更换绝缘电缆的手段来处理。线缆和设备的失窃,不仅需要做好防盗工作,还应该加大惩处力度和奖励揭发举报行为。
2.3配电网内部因素的反事故处理。
在这里主要是指在配电网设备上存在的隐患缺陷及运行负荷波动和一些设备相关问题。比如在10kV配电网的运行过程中,由于震动、温度变化等因素,设备的接线端子容易造成松动,如果长时间不去处理,则会造成打火、发热,烧毁接线端子等情况,最终导致更严重的故障,所以要定期的对系统设备的螺栓进行检查、加固处理。二次系统的接线松动会使保护误动失效,也需要定期的检查紧固。
2.4运行管理因素的反事故处理。
在配电网运行过程之中,不仅要做好设备缺陷处理,还要加强管理防止隐患的发生。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做好电网运行中缺陷和隐患问题的处理。首先要记录隐患和缺陷,然后分析,最后将问题进行归类,为后续处理提供参考依据。作为工作人员应明确问题的严重性,根据轻重缓急处理问题,做好消缺工作。除此之外,配电网企业还要做好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3结语
[关键词]电力调度 安全操作 事故处理
中图分类号:TM121.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3-0037-01
0 . 引言
在电力系统运行中,电力调度是电网运行管理、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机构,每个调度员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稳定运行和经济运行的直接指挥者,任何不规范的行为,都可能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甚至造成重大事故。如果调度员发生误判断误调度引起误操作,将会给家庭、企业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
近年来,电力调度的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也使电力调度的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要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还必须杜绝人为的一切误调度、误操作事故。近几年从电网发生的事故看,人为误操作事故时有发生。因此,要确保电力调度安全操作,必须抓住“人”的因素,抓住调度操作和事故处理两个关键环节。
1. 调度操作
调度人员在下令改变运行方式,接受停电检修工作票和恢复设备及线路送电的倒闸操作过程中,有时会因为调度员自身的原因,造成电气误操作,甚至发生带地线合刀闸事故。误调度的结果,不仅使供电中断,电能损失,设备损坏,而且对社会和用户也造成较大影响,有时甚至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杜绝误调度、误操作事故,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也是电力调度的重要责任。从以往电力调度发生的事故分析,要把好电力调度安全操作关,必须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1 切实提高调度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
坚持每周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和月度运行分析会,及时传达和贯彻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各类事故通报,分析和总结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做好预防性措施,落实整改措施。大力宣扬“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的安全生产理念,不断增强调度人员安全生产的顶真意识、忧患意识和防范意识。经常进行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培养职工的职业道德观念、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增强主人翁责任感,逐步提高职工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落实安全责任的主动性。
1.2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坚决反对一切习惯性违章现象
电力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程、制度,都是以往生产经验血的教训总结出来的。因此,在工作中我们必须养成自觉的、认真贯彻执行规程制度,坚决克服一切习惯性违章现象,同时要养成良好的劳动纪律,保持良好的精神状况。在下达调度命令时要全神贯注、精神集中、情绪稳定。这就要求调度员增强责任心,下班时休息好,当班时才能安心工作,处理问题时思路才能清晰,才能保证正规的科学的命令程序。对临时改变的工作计划及电网出现的事故、异常情况不盲目图方便、图省事、凭印象去处理。
1.3 加强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调度人员的业务素质
随着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应用,电网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同时对调度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想做好电网安全调度,每个调度员必须不断提高本身的业务素质,这就要求调度员一方面要有丰富的业务理论知识,熟知电网调度运行各种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电网调度运行调整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方法,熟悉电力生产过程,保证电网安全、经济优质运行。另一方面要有丰富的运行实践经验,每个调度员要成为用心人。在干中学、学中干,采取跟班实习、自学、上专业知识培训班,参加电网调度模拟培训及反事故演习相结合的形式学到各方面的知识。积累别人的和自己的运行经验,针对实际中不懂的、不会的一定要弄懂弄会,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自己思想上就会产生一次飞跃,考虑问题就会全面些、细致合理些。因此,调度人员应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提高业务技能,以胜任本职工作。
1.4 调度人员必须达到三熟三能的要求
三熟即熟悉本地区电网的一次系统图、主要设备的工作原理;熟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工作原理、电网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及工作原理;熟悉本地区电网的各种运行方式的操作和事故处理及本岗位的规程制度。三能即能正确下令进行倒闸操作、正确投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能运用自动化系统准确分析电网运行情况;能及时准确判断和排除故障,尽可能缩小事故范围。调度人员只有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苦练过硬的本领,才能在处理事故时,做到处变不惊,沉着冷静。
2. 电网事故处理
由于事故的意外性、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将会给电网调度运行人员带来相当大的考验。电力调度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不断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2.1 调度人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较好的心理素质
要了解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技能,熟悉电气设备的技术性能、工作原理及其作用,熟悉本地区电网的正常、特殊运行方式,熟悉本专业要求的规程制度。调度员要做好安全调度,不仅在处理日常工作中表现良好,还要具备在处理系统事故时的应变能力。处理事故要求正确、迅速、果断。有些调度员往往不是这样,要么就是考虑太多、犹豫不决、延误时机;要么就是胆量颇大、轻率一时,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给个人造成遗憾。
2.2 调度人员要掌握电网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和工作原理,并能正确使用
在电网运行工作中,调度人员要指挥保护装置的正确投退。因此,调度人员必须下功夫学习继电保护知识,了解掌握电网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工作原理、整定方案和保护范围。这样,在电网发生事故时,调度员可根据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来分析事故原因,准确判断事故范围,正确处理事故。
2.3 调度人员要掌握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想
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调度员每天接班时,必须查阅各种记录,了解掌握当日电网的运行方式、工作完成情况等。接班后,调度员要对电网运行方式和当班需要完成的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并针对当时天气、电网运行方式和当班的主要工作,做好事故预想,特别是特殊的、薄弱的运行方式下的事故预想。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便在发生异常时,能够及时果断进行处理。特别是重要线路的检修工作,要重点警示,坚决杜绝带地线合刀闸事故的发生。
2.4 调度人员要对电网主设备的运行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
调度人员在值班时,应该掌握本地区电网电气设备的健康状况。当电气设备发生异常时,指挥运行人员及时进行监视和分析,如不能坚持运行时,应及时下令将该设备退出运行。如不能退出运行时,应做好事故预想,提出反事故措施。有条件的可以转移负荷,并密切监视,同时做好事故处理的准备。
2.5 调度人员要熟悉掌握有关规程,正确及时处理事故
电网调度规程和有关现场运行规程是调度人员处理事故的依据,因此调度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电网调度规程等有关规程制度,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事故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在处理事故时,能够做到沉着冷静,迅速准确。
【关键词】10kV;配电线路;安全运行;管理;事故;处理
1 电力配电线路运行的状况
10kV配电线路结构特点是一致性差,如有的为用户专线,只接带一、二个用户,类似于输电线路有的呈放射状,几十台甚至上百台变压器接于同一条线路的各个分支上有的线路短到几百米,有的线路长到几十千米;有的线路由35kV变电所出线,有的线路由110kV变电所出线,有的线路上的配电变压器很小,最大不过100kVA,有的线路上却有几千kVA的变压器有的线路属于最末级保护,有的线路上设有开关站或有用户变电所等。
在运行中,设备的绝缘长期承受工作电压,当绝缘件表面积污后,只要表面污物达到一定的含盐量,遇到潮湿的状况就容易引起闪络。同时,积污还使绝缘的冲击性能大幅度降低,在雷电冲击和内过电压的冲击下,很容易引起闪络。污闪有时发生在一相,也可能多相发生,还可能多处同时发生。当出现污闪后,容易引起单相接地,此时其余两相电压将升高,稳态时为相电压的3倍,暂态时情况下可达成2.5倍相电压。在正常情况下,非故障相电压幅值升高对绝缘并不造成威胁,若运行环境条件恶劣,绝缘件耐受电压下降,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非故障相电压副值升高允许运行的两小时内,有可能再出现闪络点。其次,由于污秽使绝缘的冲击特性下降低成本30%~40%,使单相接地出现零序电压。若变电所内互感器特性较差,将激发铁磁谐振,过电压倍数比较高,还可能发生相绝缘闪络击穿,而触发两相接地短路。
电气设备在电网中运行必须承受工频电压、内部过电压及大气过电压的作用,特别是环境条件恶劣,早期建设的设施,先天不足,爬距不够,给电网的安全运行带来很大威胁。弧光接地过电压是一种幅值很高的过电压。当电网电容电流超过一定值时,若不采取措施,接地电弧难以熄灭,将激发起弧光接地过电压,其幅值高于4倍相电压,这势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很大威胁。在一些早期建设的10kV配网中,绝缘靠一个针式瓷瓶,这是电网中绝缘等级较低的环节,它不能承受直击雷,感应过电压也会引起闪络。
2 加强配电线路安全运行管理
2.1设备缺陷管理
加强设备缺陷管理,制定设备缺陷管理细则,其目的是及时发现和掌握运行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以便按轻重缓急消除缺陷,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是保障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2.1.1 配电线路缺陷
配电线路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大缺陷和紧急缺陷三大类。
(1)一般缺陷,是指在近期内不会危及设备安全运行,对线路影响不大的缺陷,可列入年、季检修计划或日常维护工作中消除。如个别螺丝松动、导线弧垂不平衡度超过标准要求、杆基处有小水坑,绝缘子偏斜超过规定值、铁附件锈蚀等等。
(2)重大缺陷,是指缺陷比较严重,但设备在短期内仍可继续安全运行,应在短期内消除且在消除前要加强监视。如:杆塔倾斜≧10/1000;杆基埋深小于标准的50%;导线烧伤断股不超过总导电截面积的7%;变压器渗油严重,套管破损2/3以上;接头发热已限制符合;横担、顶套、金具有较大变形等等。
(3)紧急缺陷,是指缺陷已使设备不能继续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及人身安全,必须尽快消除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临时处理的缺陷。如:杆塔严重倾斜,扎线拔断,随时有倒杆可能;导线烧伤断股严重,随时有可能断线;绝缘子击穿接地或表面闪络放电;变压器声响温度异常或油箱开裂漏油;跌落式熔断器、刀闸、避雷器桩头烧坏、瓷裙炸裂等等。
2.1.2 缺陷标准的制定
配电线路运行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如地理位置、自然条件、设备的质量等情况,将配电线路几个大的部分:杆塔、导线、绝缘子、变压器和变台、柱上开关、柱上电容器、跌落式熔断器和刀闸、避雷器、金具及拉线、防雷接地装置等,制定出每一部分的一般缺陷、重大缺陷、紧急缺陷的标准,标准应尽可能详细,能定量的应有数字标准,不能定量的在定性上要描述清楚,便于运行、检修人员现场判断。
2.2 实行计划管理
运行单位应根据线路设备健康状况、巡视检测结果、设备检修周期和反事故措施的要求,制作下一年度线路设备的检修计划书;运行单位应在每年九月份根据线路运行工区申报的计划检修项目,编制下一年度的检修计划,并报上级部门核准;运行单位应根据获得核准的检修计划内容和单位现状向下分解,任务目标;检修计划发给检修人员后,依据计划开展各项工作,杜绝违章操作行为。
2.3 强化线路巡视工作
线路巡视包括正常巡视,事故巡视,特殊巡视,夜间、交叉和诊断性巡视,登杆塔巡视,监察巡视等。不同的巡视分类解决了不同的工作需求。特别是事故巡视,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清楚事故发生原因、区域以及当时现场情况,要进行书面描述。而重大事故更是如此,同时还要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原因未查明不放过,相应责任人及群众未得到教育不放过,无预防办法不放过,责任人未追究责任不放过)进行事故处置。
3 线路事故与事故处理
线路事故是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线路供电的突然中断。事故出现后,只有首先找到事故点并确定事故类型,才能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抢修措施,恢复供电线路的正常运行,并防止以后事故发生。事故的分类可按以下几种方式来划分。
3.1 按设备机械性能分类
倒杆、断线。由于外界原因造成的杆塔受机械撞击而失去平衡状态,从而倒杆或导致导线的断裂,使得断电。
3.2 按设备电气性能分类
(1)单相接地。单相接地是电气故障中出现机会最多的事故,它的危害主要在于使三相平衡系统受到破坏。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非故障相的电压为原来的3倍,就可能会引起非故障相绝缘的破坏。造成单相接地事故的原因有一相导线断路接地、树枝碰及导线等。
(2)两相短路。两相短路包括两相短路接地,比单相接地情况更为严重。形成短路的原因也很多,如大风雨引起的混线、雷击、外力破坏等。
(3)三相短路。三相短路是线路上最严重的电气故障,但这种事故出现不太多。形成三相短路的原因:因线路带地线合闸、线路倒杆等。
(4)缺相。断线不接地,通常称为缺相运行,送电端三相有电压,受电端一相无电流,三相电动机无法运转。造成缺相运行的原因:保险丝一相烧断,耐张杆塔的一相跳线或接触不良等。
4 事故点的查找方式
线路发生事故后,变电所断路器跳闸或有接地显示,从继电保护装置动作上可以初步了解事故的类型,但是还不能立即确定事故点的确切位置。对事故点的查找,首要的是对线路进行故障巡视。
4.1 分段普查
对于高压送电线路,由于距离长,全线巡视工作量非常大,因此对于长距离的高压线,可分成多个小组分段进行全面巡视,出发前分工明确,指定起止杆号,一经查出事故点,及时联系。
4.2 分片试送
对于10kV线路,除主干线外,还有许多分支线同时需要查找,因此可通过变电所或断路器切除部分线路,再对余下部分线路依次进行试送,从试送成功与否来区分事故线路与非事故线路,依照此法将完好线路挑选出来,缩小事故范围,为事故的寻找与处理节省时间、减少工作量。
4.3 细察、询问
线路上的一些较轻微的电气故障,在供电设备上所造成的机械损伤有时不是很明显,巡视时很难发现,因此需进行细心察看与询问。轻微电气事故,如树枝碰导线引起的单相接地,均同时伴有电弧产生,在短路点必然有烧过的痕迹,巡视时细心察看,就可以判断出何处是电气故障点。在巡视中,有必要进行广泛的询问,由沿线居民群众提供的情况,分析并查找出事故点。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及时处理受伤者;
2、保护受伤者的心理 教师应及时帮助孩子消除恐惧,给予更多的抚慰;
3、抓住教育契机,引导幼儿讨论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避免事故的做法;
第二,教师方面:
1、对教师进行精神安慰 ;
2、教师应培养良好的心态 ;
3、分析和反思事故 ;
第三,家长方面:
1、及时通知受伤幼儿的家长;
2、做好受伤幼儿家长的安抚工作 ;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侵权责任;工伤
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很多工人不了解具体处理方式,很多的是私了,但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需要经过以下几种程序:一般都首先考虑是否构成工伤,如果构成工伤,就按照工伤处理程序做工伤赔偿;如果不构成工伤,就按照侵权责任处理,直接进入侵权赔偿程序。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天工”和帮工除外,并且劳动者发生事故时要排除以下三点规定情况:(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之后,工伤和视同工伤主要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大致内容包括工作的时间、地点以及与工作相关的预备工作和预备行为或者在工作最后发生的工作事故;还包括职业疾病以及由于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以及由于工作而导致劳动者下落不明的;不仅包括这些,对于在上下班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亦可认定为工伤。对于可能存在的其他特别情形,在一定的证据或者是条件存在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范,认定其属于工伤。
其次,确认受害者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后,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按照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理,首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①在遇到特殊的情况时候,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等相关主体向劳动部门申请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的具体事项进行认定,具体的相关事项办理则有劳动者劳动所在地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办理。不仅如此,由于非劳动者个人产生的相关经费,如果在劳动者工伤期间产生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其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承担。以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救济和认定。
另外,关于工伤赔偿标准,一般工伤赔偿可以参照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具体的涉及几级伤残赔偿细则标准,可以参考相应的工伤赔。②
最后,如果,受伤职工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只能走一般侵权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以及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③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其他相关的法条规定进行适用和解决。
总结:很多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大都倾向认定工伤按照工伤处理程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赔偿,导致了实际上对用人单位合法权利的侵犯以及法律事实的忽略。安全事故背后最受伤的受害者不一定就是受伤职工,在“人权”不断倡导的今天,用人单位也被无形之中拉入到了一个尴尬的境地。所以,本人写此文章的目的,在于希望无论是受伤职工还是律师,在行为时能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从公正角度看待问题。(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宋岩:“浅谈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及处理措施”,《科技信息》,2007年第17期。
[4]郭文艳:“论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与对策”,《中国科技财富》,2011年第3期。
[5]宋建学:“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预防与控制”,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1月11日。
[6]王彤:“论建筑施工工程中的安全管理”,《河南建材》,2011年第2期。
注解
①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8条等相关法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