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2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国际证券投资理论,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四、结论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088-04
作为当今世界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投资理财金融工具和金融制度安排基金组织架构的理论基础是信托原理,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在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为追求个人利益会出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在我国基金的实际运作中,基金评价体系不科学、基金持有人大会被虚置、基金管理人薪酬激励不足、基金托管人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普遍存在。这些都严重影响着基金的治理结构,导致对基金管理人制约不足,侵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有效的基金治理结构在赋予基金管理人自由裁量权,提高基金运作效率的同时,能够通过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手段,对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的配置,使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对应起来,以建立一个相互制衡的基金监管机制。为了强化基金治理,消除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基金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赋予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并以此架构基金管理人与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机制。我国《基金法》中没有关于信赖义务的系统规定,理论研究中也缺乏对信赖义务的探讨。有鉴于此,必须加强我国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理论的研究,构建以信赖义务为核心的基金管理人监管制度,这是基金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快速、持续、规范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信赖义务的内涵辨析
信赖义务(fiduciary duty)及其派生概念受信赖人(fiduciary)、信赖关系(fiduciary reIation)皆源于衡平法的创造。Fiduciary一词源自罗马法,指居于受托人地位或类似受托人地位的人,象征着信托和信心,并要求高度德善意和无私。对于6duciary的含义。《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道:“作为名词是指一个具有受托人或者类似于受托人特性的人,该特性包含着信赖与信任,要求审慎的善意与诚实。作为形容词是指信托之特性、具有信托之特点、与信托相类似的、与信托相关的或者建立在信托或信任基础上的”。
我国学者在引用信赖义务时往往将其混同于信托法上受托人所负的信托义务。事实上,信赖义务是基于信赖关系产生的,而信赖关系的原型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关系中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时,衡平法院对受益人予以救济的基础上形成的。英美法院根据对判例的确认,并经过长期发展,将与信托法理之下的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相类似的法律关系都被界定为信赖关系。英美法上认为信赖关系广泛存在,除最典型地反映了信赖关系的信托关系以外,它还广泛存在于诸如人与本人、公司与董事、医生与患者等的各种关系之中。英美法上对信赖义务给出了基本界定,即在一方当事人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全面信任的法律关系中,由得到他人信任而在一定范围内执行业务者(被信任者)所承担的一系列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信托关系应从属于信赖关系,信赖义务是信托义务在基金制度中的应用与体现。当然,信赖义务与信托义务仍然有不少区别,如信托关系属信托法范畴,而信赖义务属于衡平法范畴,其范围广泛、内容富于弹性变化、体系复杂多变,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
(二)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界定及其主要内容
英美法上普遍认为,信赖关系是在信赖义务规制之下的法律关系。因此,判断基金管理人是否负有信赖义务可以通过判断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信赖关系来确定。英美学者根据法院判例总结了判断是否存在信赖关系的三条准则:1、信任标准。这是判断基于事实的信赖关系的传统标准,其一般原则是,如果一方被施加信赖,而这种信赖却被滥用,那么无论是否存在信托财产,衡平法院将对另一方予以救济。2、承诺标准。根据该标准,被信任者是承诺代表他人利益而行事的人,至于这样承诺是否采取契约形式,是否无偿则无关宏旨。3、脆弱性标准。该标准强调被信任人是为处于弱者的一方服务,认为只有当强者基于弱者的信任并对其予以承诺的情况下才产生信赖义务,反之则不然。
在基金制度安排中,持有人由于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中承诺为其利益从事基金运作。基于对基金管理人在信息、经验以及投资能力等方面的信赖,将其资金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和运作。而在基金成立后。由于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了基金资产,对基金管理拥有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基金管理人拥有单方面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权力,而持有人在投资技术的掌握、信息的获取等方面均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基金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本质上属于信赖关系,通过法律对基金管理人课以信赖义务可以矫正基金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地位的先天不对等性,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我国基金行业道德水平低下,基金管理人操纵市场、进行关联交易、进行虚假买卖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投资者对基金业的信心,影响了基金的声誉。因此,相较而言,在我国更有必要确立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
从主要内容来看,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主要包括对其经营能力的信赖和对其品格的信赖,据此信赖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实际上是一种管理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必须为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依法运用自己的才能、技能、知识、判断和经验以适当的方式并尽谨慎的注意履行职责。相对于注意义务而言,忠实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处理基金事务时以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和唯一依据。在经营时一旦其自身利益与持有人的利益存在冲突。必须忠实地为对方利益服务,而不能违背道德准则而做出动机不纯或不忠的行为。可见,两者的着眼点不同,注意义务是对管理人称职性的要求,重在事后补救。具体规范体现在投资对象、投资方式,如信用交易,衍生金融工具的态度上,忠实义务是对管理人道德的要求,重在事前防范,重点则对于本人交易、共同交易、交易等问题的态度上。因此,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必须保障该两种信赖义务的主要形态同时履行,共同
发生作用,才能促使基金管理人更有效地从事投资活动以增进投资者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性质
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是与持有人的受益权相对应的,通过分析受益权的性质明确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性质对于明确该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对受益权的性质存在争议,英美法系法学家认为,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社会和经济的需要灵活组合和分解成若干权益。因此,英美法学者主张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既将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被称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而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是绝对、单一的以物的占有和支配为基础的,权力形态明确、内容具体,大陆法系没有双重所有权的概念,权力也不能被任意分割。因此大陆法系的所有权理论难以有效解释信赖义务的性质。我国基金是在信托基本法缺位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对基金管理人义务的性质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影响了在基金立法中对其具体义务的设置。
大陆法系对信托受益权的性质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及独立主体说等。独立主体说认为信托财产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因此可以从委托人与受托人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由受托人作为该主体的管理人而行使财产管理权。但在大陆法系,立法和理论并不承认信托财产的法人地位,因此此说便不能成立。物权关系说认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直接或间接的物权,对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的处分行为得行使撤销权,并有权追回信托财产。是所有权收益、使用和处分权能的延伸。但是,根据大陆法系物权原理,相对人应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这就无法解释受托人承担的广泛的占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而债权关系说认为受托人负有履行对委托人的承诺,精心管理信托财产,保证受益人的收益的义务,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受益人有权请求受托人给付信托利益并赔偿违反信托造成的损失,这是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但问题在于,该说无法解释受托人无法享受其收益,且受益人监督人实施信托的权利,以及撤销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所为的处分行为的权利等都远大于一般债权的内容。
综上,物权说和债权说只体现了受益权的某些方面,而没有反映出受益权的全貌,受益权包括的这些权利的范围或性质显然难以完全用大陆法系的物权或债权来界定。只有将其看作是一种独立而又特殊的义务形态,以免过于强调其债权性质,对受益人保护不周,或过分强调其物权性质,导致对受益人的过分保护,难免影响第三人权益。信赖义务虽然是一种新的义务形态,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是基于安全、效率价值平衡而创设的,在某种程度上是法律经验的产物。正是由于信托制度的这种特殊的权利配置方式促进了效率和安全的平衡。
四、我国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法律规制
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基金立法来看,对于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规制因法系不同而有所区别,英美法系主要是在判例中对信赖义务加以规定和解释。在英国,作为基金成文法的《金融服务法》并未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的关系进行界定,而是留待判例法来完成,但该法也涉及到对信赖义务的规定。该法第83条禁止单位信托管理人从事与集合投资计划方案无关的活动;第84条规定“任何旨在免除管理者、受托人信赖义务的条文无效”。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没有对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在判例法中对信赖义务进行规范,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第206节“注册投资顾问不允许从事的交易活动”被认为是一般性、全能性的反欺诈条款,它确立了投资顾问的“联邦信赖义务标准”。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成文法中没有明确的信赖义务的提法。但分别规定了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第17条第1项确定了委托公司对受益人的忠实义务,即受托人应该忠实于信托目的,为受益人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我国《基金法》第4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9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格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可见。我国在立法上将诚信原则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义务的制度基础。而诚信义务与信赖义务之间在内涵上存在很大差别。英美法系发展了管制当事人在自愿建立的关系中的行为所使用的三个层次的标准,按其标准的强度。可分为“显失公平标准”、“善意标准”和“被信任者标准”,这三个标准共同关注的是处于某种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多大程度上应承认并尊重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总体来说在义务标准上从自私到无私渐次递增。其中,被信任者标准是法律中最高标准的义务,要求一方为另一方的利益,无私的并凭专一的忠诚行事,信赖义务即采用此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帝王条款”,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该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适用范围广泛,内容极为概括抽象,富有弹性,具体涵义必须结合具体情形才能确定,既包含显失公平标准、善意标准,又囊括了被信任者标准。从某种角度我们可以说信赖义务是诚实信用这一原则的升格。
但是,笔者认为,仅仅简单地在法律上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概括为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显得过于笼统、模糊,难以反映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特质,不能体现出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专家应负的高度注意标准,也不利于基金监管和司法审判机关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作出恰当的判断。而信赖义务作为被信任者标准源于英美衡平法。与诚信义务相比,它适用范围较窄,内容较为具体明确。所以,笔者认为,诚信原则与信赖义务存在很大差异,将诚信原则作为对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要求不妥。建议在《基金法》的修改中,保留诚信原则的规定,同时引入信赖义务来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正是管理人信赖义务的法律化才使得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得到了平衡,使财产之所有与利益的分离成为可能,从而使信托这一富有效率的制度能被社会广泛接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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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主要研究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内涵、构成要件、及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相关个罪,包括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supervision is an important public management functions, which carries out government investment supervision by lean production theory, is conducive to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anagement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o avoid and prevent dislocation between the various functional departments responsibilities, and discover a problem in time and tak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department of the work efficiency and the efficiency of government investment.
关键词: 精益生产;政府投资;全过程监管;研究
Key words: lean production;government investment;the whole process of supervision;study
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7-0171-03
0 引言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为了推动郭明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发展,以此满足社会公共的需要[1],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国债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的投资项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的新型项目投资管理体系,以此规范了政府投资行为,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益及落实科学发展观奠定了重要基础[2]。近些年,各级政府投资支出的比例越来越大,为了避免国有资金损失浪费,就要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显得十分重要。
1 构建政府投资全过程监管体系的意义和作用[3]
1.1 完善市场机制缺陷 政府投资是市场失灵的产物,也是市场机制在微观领域中更好地发挥资源基础性配置功能,对于公共产品供给失灵则要求政府进行投资,这样才能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监督体系等。
1.2 转变政府职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包括促进经济增长、维持稳定物价和保持社会公平等功能。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的政府管理体系正处于改革过程中,为了满足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就要我们以公平为前提。
1.3 遵循基本建设客观规律 投资项目的管理本质是为了把管理贯穿于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的每一个活动中,在这个过程中,投资主体就需要对每个阶段的活动都进行相关的管理,这主要是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因此,我们针对不同阶段项目的动态变化和相关影响因素,实施不同的项目管理。
1.4 贯彻建设项目管理法规和加强建设项目管理 建立政府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就要我们全面了解各个阶段的问题,然后便于正确判断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从整个法律法规体系出发进行综合评价。对于项目建设,要想强化项目投资意识责任,就需要加强对项目的了解,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建设工程中一些盲目的决策、随意指挥和胡乱变更等现象,以此促进建设单位制度健全,能够运作规范、科学管理。
1.5 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由于投资活动本身的复杂性所造成的监管困难,以及我国正处于经济改革时期,使得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条件尚不完全具备,就导致工程项目建设和投资领域的违法违纪的腐败现象容易滋生。为此,就需要我国政府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加以完善,强化投资管理,约束权力的滥用,有效防止经济犯罪,提高反腐倡廉制度。
2 精益生产理论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应用
2.1 精益生产理论 精益生产(Lean production)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国际汽车项目组的研究者John Krafoik给日本汽车工业的生产方式起的名称,其基本思想为:只在需要的时候,按需要的量,生产所需的产品。它是继大批量生产方式后,对人类社会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影响巨大的一种生产方式。其中Womack和Jones提出的精益生产的五个基本原则是:价值(value)、价值流(value stream)、流程(flow)、拉式(pull)和完美(perfection)。
2.2 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的特点 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本质上就是一个贯穿于项目生命周期的一个活动。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就需要政府在投资的时候,对每个阶段的活动进行相关的管理完善,这主要根据政府项目建设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政府在项目周期的前期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投产运营阶段的要求和重点也是各不相同的。
2.3 精益生产理论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中的具体应用 精益生产理论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中的应用主要以生产管理理论为基础,以精益思想原则为指导,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过程进行重新设计,全面涵盖全过程包括: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合理性、完整性;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准确性和概算调整的必要性;项目招标标底和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的合理性、完整性;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情况;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情况;项目后评价以及需要监管的其他情况。在保证质量以及最短的评审周期和消耗最少人力物力资源的条件下,可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项目质量为目标的新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模式――精益监管。精益监管由精益生产延伸而来,精益生产是流动的产品和固定的人来生产;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是固定的项目,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所以要根据精益生产的思想,发挥其管理思想特点的优势,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实现整体水平的提高[4]。
3 基于精益生产理论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精益监管
3.1 精益监管与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方法的区别 ①精益监管有完整的传送目的体系,可以更好地达到项目监管的目标。②精益监管以政府投资效率的最大化为项目的最大目标,使政府投资的价值得到更好地认定、创造和传递。③同步项目监管过程与管理程序,减少评审时间,提高监管效率。④精益监管对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的各环节监管进行了动态的控制,更好地保证项目监管完成预定的目标。整个精益监管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建设项目实现政府投资价值的转移。通过精益监管使得政府投资项目的目标更明确,监管结果更符合政府投资主体和项目使用单位的要求。
3.2 运用精益生产理论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精益监管的主要内容
3.2.1 价值管理 精益生产理论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主要手段是采用价值管理,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率为中心开展精益监管,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府各类投资项目的管理需要为宗旨,追求零浪费(时间、资源)、零失败、零缺陷,通过与政府部门和项目最终用户保持密切联系,最大化地满足项目建设单位的功能需要和政府投资效率目标,最大程度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质量。
3.2.2 全面质量管理 全面质量管理是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最终质量的好坏。而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分别归属为前期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投产运营阶段。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随项目周期的各个阶段逐渐展开并贯彻于项目周期的全过程,分别针对不同阶段项目的动态变化和相关影响因素的情况实行不同的监管[5]。
3.2.3 零缺陷,追求完美 精益监管主要以“零缺陷”为工作目标,然后不断追求完美的监管质量。而精益监管主要是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率为前提,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来实现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的“零缺陷”,在进行监管流程中,一旦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就立刻停止,进行问题的分析,然后直到问题解决,从而尽可能实现“零缺陷”监管目标。但是“零缺陷”只是我们一种理想的状态,因此就需要我们不断向着这个目标努力,这样才能使得政府投资的项目监管工作保持永久的进步。只有在价值创造过程中不断地追求完美,才能使政府投资主体以达到完美价值为目的。
3.2.4 拉式JIT(准时化) 采用拉动式监管质量控制系统就是以政府投资主体的多样性需求为起点,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保证监管工作的准时完成。其中精益监管主要为了促进监管质量的提高。在规定的时间内来完成必要的监管工作,最终实现间隔时间为零的状态,尽可能地杜绝失误发生。
3.2.5 团队工作 大力弘扬团队的核心价值,使团队成员始终保持坚忍不拔、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在服务决策、服务项目、服务基层的工作中有所作为。加强对年轻干部和新入行监管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廉洁从业教育,帮助和引导他们尽快成长,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整合团队的专业技术资源,形成监管合力,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扎实的工作作风、精益求精的工作原则,推动各项监管工作任务的强力落实。
3.2.6 并行工程 并列工程主要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及其相关过程包括监管过程和支持过程进行的集成化处理的系统方法和综合技术。它要求项目监管人员从一开始就考虑到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各阶段的因素,并强调各部门的工作要相互配合好,通过建立各决策者之间的有效信息的交流与管理机制,根据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影响,使后续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设计的早期阶段就被发现,并得到解决,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政府投资评审,整个评审过程变得可以预测,从而增加了监管流程的可靠性与稳定性,从而使政府投资项目在设计阶段便具有良好的可实现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设计反复、工程变更、建设周期拖延和投资浪费。
3.2.7 标准化评审 所谓标准化评审是指工程项目实施中,对提出评审标准化要求、贯彻实施标准化要求的总任务方面进行的综合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准化评审工作按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贯穿于项目监管的全过程。而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标准化工作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在各级标准化评审大纲中明确规定,并完成其规定的各项工作。
3.2.8 流程管理 精益监管用流程的思想管理评审过程,将评审过程视为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活动组成的链。而监管流程是一个随时间和空间的变化,从计划设想到最终建成有形的项目,都需要向政府投资主体和使用单位输送价值的持续流动的过程。我们从流程的角度管理评审行为的时候不同于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主要是强调政府投资项目的一体化概念,注重项目中每个环节的信息流动,以此提高整个监管流程的可靠性[6]。流程管理是以规范化、标准化构造卓越项目监管流程为中心,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绩效为目的的系统化方法。流动管理的核心就是流程,本质是构造持续、完美的监管流程。而精益监管体系下所进行的流程管理主要目标就是获得一套高效的可预测的监管流程,以此最好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及项目评审人员的相互协调工作,最终实现持续流的创建。
3.3 政府投资项目精益监管体系基本框架
3.3.1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制 为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中“政出多门”的问题,消除政府投资监管领域众多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应规范政府部门职能,明确界定部门分工和权限,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切实解决职责交叉和权责脱节问题。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制度,涉及多个部门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明确主办部门,并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完成任务;各协作部门要主动配合,按照任务分工积极履行职责。在实际的监督管理中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衔接和沟通,避免和防止重复检查,实行监督成果共享,提高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保障政府投资监管体制形成一个完整的联动系统,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全过程的政府投资监管格局。
3.3.2 利用信息平台构建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监管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联网的政府投资计划安排、投资评审、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的信息跟踪系统。大力推进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加快网上审批系统建设步伐,实现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实现行政审批和监察方式的公开化、信息化、规范化、流程化。利用大型数据库、分布式处理技术、构筑跨平台的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环境,提供信息传递、事务处理等多项服务,实现项目征集、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核准、项目备案、资金安排、投资评审、项目监测、项目稽察的信息化。规范项目建设的业务流程,提高政府投资监管的工作效率和协同管理的能力,不断提升政府投资监管水平。
3.3.3 建立政府投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实行政府组织、审计机关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参加的政府投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工作联系制度,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政府投资监管工作专题会议,并形成政府会议纪要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监管过程中的职责,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通报项目建设情况和信息,协调政府投资监管有关事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互通情况、研究问题,做好个案的指导协调和对共性问题的制度规范。
3.3.4 开展政府投资监管联动绩效评价 政府投资监管联动绩效评价应达到以下几个目标:①促进项目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②促进项目的后续经营达到预期效果;③促进项目达到公共服务目标;④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政府投资监管联动绩效评价工作要贯穿整个项目生命全周期,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前期、项目建设期、项目竣工运营期。要结合实际,选择具有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项目进行政府投资监管联动绩效评价,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投资监管联动绩效评价工作体系。
4 结论
精益生产是一种新型的项目管理模式,基于精益生产理论构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新模式――精益监管,是对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模式的反思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精益监管应从项目监管全过程本身出发,将项目建设程序、合同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材料采购、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和决算、资金支出等环节作为基础和重点,运用精益生产的概念,从产生监管质量问题的源头抓起,重视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质量管理,研究质量控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探索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最适宜的质量水平和最佳的质量控制方法,最终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与经济效益的统一目标。
参考文献:
[1]陈勇强,张浩然.精益建造理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港湾建设,2007,8:74-76.
[2]熊光楞.并行工程的理论与实践[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3]刘军,于国伟.政府投资监管联动机制的构建.建筑经济,2012,3:5-7.
[4]闵永慧,苏振民.精益建造的优越性分析.经济师,2006,10:56-57.
论文关键词:投资者行为;理性投资;均衡市场
一、投资者行为理论形成与发展
自从经济学诞生以来,“经济人”思想一直统治经济学界。在古典经济学家看来,市场机制如同“无形之手”支配着“经济人”行为,市场价格能够随着供给与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社会经济始终处于均衡状态。均衡理论自从亚当·斯密创立以来,经新古典经济学派马歇尔、瓦尔拉斯及货币学派的弗里德曼,理性预期学派的卢卡斯等人的深人研究,日臻完善,成为描述市场运作方式最全面、系统的理论。均衡理论涉及到经济学的各个领域,投资者行为理论是均衡市场理论的延伸,是均衡分析方法在证券市场中的运用。
1952年,美国经济学家哈里·马柯威茨(HarryMarkowitz)发表了题为《资本选择》的论文,运用收益、方差的分析方法,确立了风险资产组合的有效边界,形成了最优资产组合的思想。该理论被认为是运用均衡思想建立的最早的资产管理模型。20世纪60年代,夏普(william sharpe)和林特(Johnlinter)与莫西(Janmossion)以资产组合模型为基础创立了资本资产定价理论(CAPM模型)。该理论在一般均衡框架下研究单个投资者理性选择而形成的整体市场均衡,用证券市场线来描述证券价格的形成机制,即在均衡条件下证券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的关系。投资者通过分散投资化解非系统风险,市场风险则是单个证券对系统风险的敏感度(B值)。投资者依据所承担的风险得到相应的风险溢价。投资收益的正态分布和收益与风险的对称性是CAPM模型所揭示的均衡股票市场的实质。CAPM模型把均衡分析、理性选择运用到证券市场,把风险资产的预期收益看成是风险证券对市场风险的敏感度来决定的,把系统风险作为风险概念运用到资本市场分析中,被称之为证券市场理论的革命。但由于CAPM模型建立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之上的,后来的经济学家对其有效性提出了质疑。罗斯(Ross1976)认为,在平均分散的竞争性市场中,风险证券组合的收益与风险在实证中是不可能测定的。20世纪70年代中期,罗斯创立了投资者套利定价理论(APT模型)。与CAPM相比,ATP放松了假设条件,认为影响证券收益的不是一个因子,而是多个因子,证券的收益同影响收益的多个因子有关(因子模型)。投资人在不增加风险的情况下寻找相同因子对相同股票产生不同影响的投资机会。因子模型表明承担相同因素风险的证券应是有相同的收益,而当风险证券的价格处于非均衡状态时,就产生了套利机会,套利活动将改变证券的收益,使证券市场达到均衡。
投资者行为理论的又一个分析视角是有效市场理论。如果说资产组合理论解决了均衡证券市场中的收益与风险的关系问题,那么,作为均衡市场的又一支点的有效市场理论(EMH)则解决了证券价格的形成机制问题。早在1900年法国经济学家巴歇利尔(I~uisbachelier)就提出了商品价格的随机波动原理,商品的当前价格是对其未来价格的无偏差估计,商品的现在价格等于其未来的期望价格。1938年,美国投资理论家威廉斯(williams)提出了证券的内在价值是由未来股利的折现所决定的。该理论认为人们可以通过完全信息及理性预期判断股票的价值,投资者的行为反映市场的信息。1959年英国统计学家坎达尔(kendal1)研究发现资产价格的变动呈随机游走规律,证券未来的价格独立于当前的价格,价格变化完全是随机的,不存在特定的规律。1970年法码(Fama)在对过去的有效市场理论进行系统的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完整的有效市场理论框架,法码(Fama)给有效市场的定义是,有效市场的证券价格总是可以体现可获得信息变化的影响。托宾认为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包括:有效信息、有效组织、有效评价。即在公开信息、市场无障碍条件下,证券价格能够被市场充分反映。
资产组合理论、有效市场理论构成了现代均衡股票市场理论的基石。“理性人”与信息充分是其共同的理论假设,均衡市场和有效市场是其理论的结论。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市场各种“异象”的积累,基于理性分析的均衡市场分析范式在理论与实践上都遇到了挑战。首先,均衡市场假设的投资者完全理性及公开信息在理论上受到了越来越多经济学家的质疑。AndreiShleifer认为投资者的偏好和理念符合的是心理学规律并不是标准的经济学模型。“投资者心态”是基于心理学的启发,而不是贝叶斯理性的概念。其次,在实证方面,席勒(Shiller1981)发现股票波动不是简单“价格由未来红利净现值决定”所能解释的。就连法马也承认,基于证券过去收益所做的预测‘与早期的研究结论不相一致。正因为股票市场存在着许多均衡理论所不能完全解释的现象,激起了非均衡股票市场理论的诞生。行为金融理论认为,实体经济与证券市场并非存在完整的线性关系,股票市场并非总是均衡的市场。因为投资者在面对不确定的未来世界时,并不能保证完全的理性,人们的投资行为仅具有有限理性的特征,而且心理因素在投资决策与资产定价中具有不可缺少的影响力。
二、投资者行为理论要点及现实意义
(一)投资者行为理论要点
均衡证券市场理论由其前提条件和结论两部分组成。就研究方法来讲,均衡股票市场理论以新古典经济学理性选择和均衡分析为基础。
第一,从经济人和理性人的角度研究人的行为:在行为动机上,投资者总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行为方式上,能够在环境和约束条件下,选择最优的行动方案。所以,证券投资者总是在既定风险条件下追求最大的收益,或者在既定收益条件下寻求最小的风险。
第二,以“市场出清”为依据,阐述信息的作用以及投资者对市场信息的反映。首先,市场的信息是公开和真实的,不存在“非对称信息”;其次,信息的传播渠道是畅通的,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的获得市场信息;最后,投资者能够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分析、判断所获得的信息,不存在对信息反映过度或者反映不足。
第三,同古典经济学一样,均衡证券市场理论是在既定的市场制度下,来研究投资者的行为,或者说,均衡证券市场理论认为:市场机制是有效的,在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下,理性人的竞争与选择以及对收益与风险的权衡是均衡证券市场形成的动力。
在既定的理论前提下,投资者行为理论得出的结论是证券市场是均衡的市场,均衡市场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投资者具有理性选择的能力。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投资者能对证券做出合理的价值评估,在既定风险条件下追求最大的收益,或者在既定收益条件下寻求最小的风险。